申请廉租房和低保户的政策

2020-03-02 20:15:5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明确廉租住房申请条件

新华网河北频道 ( 2009-05-11 09:29:56 ) 稿件来源: 张家口新闻网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廉租房保障制度,规范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物价局、市统计局联合制定出台了《张家口市城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准入、退出管理实施办法》,对廉租住房的申请条件及审核、准入、退出等做出详细规定。该办法自4月28日起正式实施。

保障对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根据规定,我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申请廉租房应以家庭(户)为单元,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申请程序:层层审核确保合理分配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低保证、民政部门核发的低收入家庭核准证或城市居民低保证以及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居委会出具的居住状况证明等资料。

街道办事处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审核;再由区、县民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之后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并签署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经公示无异议或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办法》中还规定,已租住国有直管公房且未达到人均住房保障面积的,可退出国有直管公房后再申请廉租住房;已享受租赁补贴的在获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第二个月起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准入程序:实物配租实行分类轮候

对最终确认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将向社会公布,并向其核发《张家口市廉租住房保障准入证》,并执行轮候制向其提供实物配租。按优先条件、低收入家庭保障类别、住房困难程度等因素分类轮候,通过科学合理的方式确定实物配租排序。已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保障的家庭为优先配租对象。 申请人已被确定实物配租的,要与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腾退住房条件及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办法》明确规定,廉租住房所有权属当地政府所有,不得买卖、赠与、继承、抵押和转让、转租。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对申请人的住房进行动态管理。被保障人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满一个年度后,由区、县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对其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有关情况进行年度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办理续租手续,不符合的将退出承租的廉租住房。

租金标准:由房屋维修费和管理费构成

廉租住房的租金由房屋维修费和管理费构成。市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定主城区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县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定本县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办法》特别规定,对承租廉租住房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保障面积标准内全额免收租金。

对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在租赁住房期间发生的水费、电费、煤气费、采暖费、物业管理费等应当由承租家庭自负,并将在租赁合同中注明。

退出管理:违反合同约定取消保障资格

在年度审核中发现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有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或情况,如: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资产等状况;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将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和《张家口市廉租住房保障准入证》。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出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承租家庭和所在街道办事处,并说明理由。被取消廉租住房承租资格的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出廉租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出;逾期未退出的,在取消资格的次月起按现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3倍收取租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3个月内将配租的廉租住房收回,并结清相关费用。逾期仍不退出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收回廉租住房。

山西省城太原:将调整廉租房申请和保障条件 来源:中新山西网 2011年04月22日 13:48

中新山西网4月22日电(杨婕)22日上午,山西省太原市发布廉租住房申请条件调整为,家庭月收入660元以下(含660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以内(含

13㎡)。调整后,太原市廉租房申请条件和保障标准将处于全国同类城市中等偏上水平。

山西省太原市廉租房保障工作自2004年启动,根据不同时期的国家政策和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与市民的住房条件,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条件和保障标准先后进行了三次调整。

今年太原市年初提出调整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和保障标准意见,此意见已经2011年4月14日市政府常务办公会通过,自2011年起,将廉租住房申请条件调整为:家庭人均月收入660元以下(含660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以内(含13㎡)。

保障标准为:租赁补贴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0元,补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调整后,预计保障家庭在原基础上将会增加3000户左右,每年将达到12000户左右。

调整后,太原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和保障标准处于全国同类城市中等偏上水平,在全省十一个地市中也处于领先水平。

廉租住房,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十一五”期间,通过租赁补贴和租金核减的方式,累计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6687户,共发放租赁补贴资金9805万元,实现了申请家庭应保尽保。另外,太原市还启动了廉租住房建设工作,在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分别按10%和5%配建了套内面积在50平米左右的廉租房。(完)

太原市新出台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申请管理办法(转新闻)

太原市新出台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申请管理办法 条件符合的,别误了申请房子 为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太原市分别就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出台办法――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11日,太原市房地局将最新出台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办法》和《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及退出办法》予以公布,分别就经济适用房以及廉租房的申请、审核、公示等情况进行了详细规定。 经济适用房·关键词申请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面向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应符合下列条件: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居民户口;家庭年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无房和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统计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市政府引进人才、残疾人、烈军属、城市重点工程拆迁居民、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承租市直管公有住房或廉租住房的住户腾退租住房的,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每个住房困难家庭只能享受一种(次)住房保障优惠政策。 【特别提醒】

申购人家庭可支配收入指:扣除缴纳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住房补贴;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净收入;劳务报酬收入;股息、红利及利息收入;其他经常性收入。 核定

申请家庭工资总收入按上一年的实际发生数核定,以单位或社区、街道核定盖章为准。申请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单位公章。申请家庭成员属企业职工的,由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单位公章。申请家庭成员属灵活就业人员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审核,所在街道确认,并加盖公章。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社区、街道确认后提供给户籍所在社区、街道核定。

申购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包括:房改政策购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房、承租公有住房或廉租住房,以及通过市场方式购买的商品住宅和赠与等途径取得的各类自有住房。

申购家庭现在住房面积的计算为: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面积为准;无《房屋所有权证》的需经专业测绘机构测量核准住房面积。 凭证

申请人须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一寸免冠照片两张;申请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或住房情况证明,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起的,须提供结婚证或婚姻证明(以上证件校原件后留复印件);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出具本人年收入证明和现住房情况证明。无单位的由其户口或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符合本办法优先购房的申请人,还应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以上所收复印件在核对原件后,由收件人签字盖章。 统一安排

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安排经济适用房供应计划。建设单位在项目达到预售条件后,须将可售房源情况(包括地点、户型、面积、套数、房号、价格等)报市房地部门,并向全市公布,供申购家庭选择,未经安排计划的不得销售。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持《太原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通知书》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其价格由市物价部门和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参照周边普通商品房价格另行核定。 摇号

申购对象需求数量超过可供房源数量时,要通过摇号方式确定购房对象。摇号实行现场公证。代表采取自愿报名的方式,在报名人员中随机产生,人数限定在5-10人。摇号方式确定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的基本步骤:

1、主持人宣布现场纪律和可供房源及计算机摇号规则;

2、按照两人户、3人户、4人及4人以上户等3个家庭人口段,由小到大的户型顺序,由工作人员逐个随机摇出购买人(以居民身份证为准);

3、公证部门对整个摇号过程和结果予以公证;

4、摇号确定的购买人名单在市房地产信息网或报纸上予以公布。 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具体为,申请人在经适房房源信息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家庭户口簿到居住地街办领取《太原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如实填写后,报所在工作单位进行初审,再报居住地居委会组织评议。然后,报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家庭进行张榜公示。区房产(建设)部门会同区民政部门对所报资料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要予以公示。最后,报市房地部门进行复核,符合条件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公布。

对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审核部门要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特别提醒】

准购对象要根据房源情况,以及核准购买的面积选择适当的住房。选房后,要提交市房地部门开具《太原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通知书》(有效期一年),并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和办理付款等有关手续。否则视为弃权,两年后才能重新申购。

廉租房·关键词申请对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口,且其中1人在太原市居住5年以上、其他家庭成员居住两年以上的;符合太原市政府确定的低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的;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在房改过程中,未购买过房改房或未享受过购房补贴的;在城市拆迁过程中未享受过货币补偿安置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的;未享受过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等购房优惠政策的家庭。

【特别提醒】

申请实物配租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除需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年满55周岁以上的孤寡老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无劳动能力的重病、大病患者;享受城市低保且住房困难的家庭;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凭证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时,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书面申请、申请表及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或外地拥有房产的证明资料,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其他房产的证明资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有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或其他收入),以及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和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属市民政局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的,提供《太原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太原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太原市工会特困职工证》;属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和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残疾人的,提供相关证明;家庭资产情况及其证明材料;《诚信承诺书》。 申请程序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时,申请人需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社区领取《太原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并如实填写、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社区调查核实后,上报街道办,由其完成初审,提出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家庭申请资料一并报城区民政部门。城区民政部门会同城区房地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入户核查,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本办法规定所有条件的家庭,由城区民政部门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城区民政部门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家庭,城区民政部门应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报

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按现行公有住房租金的50%收取。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应在每年3月主动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街道办事处核实其申报情况,并将结果报城区民政部门。城区民政部门会同城区房地部门,核实保障对象家庭收入、资产、住房、家庭人口等情况,经审核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经审核,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的,要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经审核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 退出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出保障:家庭收入或资产已超规定标准、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其他情形的。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如果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时,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区民政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停止租金核减并补交已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太原市城乡低保户供热补助范围扩大

刊发时间:2010年01月06日 来源:太原日报 【字体:小 大】

2月6日前,太原市去年第四季度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六城区城市低保户均可领到政府发放的供热补助,补助最高额度为每户970元。此外,六城区城市低保边缘户和全市农村低保户也可领到相应的供热补助。1月5日下午,市有关部门召开会议就此作出安排。

根据规定,享受集中与区域供热的城市居民低保户,住房使用面积在45平方米以内的,按2004年供热收费标准负担15%的供热费,其余部分由政府负担。在规定面积范围(45平方米)以内的按低保户居住实际面积数补助,超出部分按现供热收费标准自行缴纳,每户最高补助970元。低保户可持民政部门发放的供热券(供热券抵缴供热费,不结转使用)、《太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及复印件,到当地供热部门按规定缴纳供热费。自行采暖的城市居民低保户,按照每户700元予以补贴。低保户持供热券、《太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及复印件,到属地财政局办理报销手续。

此外,太原市参照城市居民低保户供热补贴办法,首次给予六城区城市居民低保边缘户每户400元的定额补助。低保边缘户可持供热券、审批文件及复印件到相关部门办理供热补贴手续。低保边缘户的确定按照城市低保户申请、审核、审批的程序执行。

根据计划,1月30日前,供热券由市民政局逐级发放到各区;2月6日前,符合条件的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在到社区领取供热券;3月30日前,六城区享受集中和区域供热的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到相关部门办理供暖补贴手续;4月30日前,自行采暖的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及各供热企业,到相应部门办理审核及供热补贴费用结算手续。不按时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

清徐县、娄烦县、阳曲县和古交市参照六城区补贴办法,由各县(市)自行确定城市居民低保户供热补贴标准,并予以解决。 据悉,2009年10月份享受太原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十县(市、区)低保户,也可享受每户150元的补助,补助随2009年四季度农村低保金一起发放,于2010年第一季度前发放到位。 (白 伟)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低保所) 事项名称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 法律依据 《太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并政发[2001]64号文件 条件(适用范围)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残疾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2、家庭中在职在册职工、离退休等人员要提供劳资、工会等部门出具的《太原市单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核表》

3、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家庭收入状况证明

4、家庭成员经济收入状况证明

5、户口转走、正在就读的大中专学生所在学校证明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书或申请表格名称

1、太原市城市低保入户调查表

2、家庭收入状况表

3、审核表 受理机关 低保所 决定(办理)机关 区低保中心 审批(办理)程序 个人申请→企业工会初审→社区居委会复核→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区民政局审批→返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公示→银行网点发放 审批(办理)时限 每季度审批时间为:上季度第三个月20日前,预期不能审批的转下季审批;享受低保人员的花名表及软盘,须在上季度第三个月25日前上报市民政局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年检或年审

低保户廉租房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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