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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关于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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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06-18 11:20:40
查看次数:885 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及江苏省教育厅《关于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教考【2001】5号)、《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苏教考【200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细则。
一、授予对象
第一条
凡是符合申请条件的由我校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均可向学校申请授予南京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二、申请条件
第二条
学生申请南京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愿意为国家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应专业的五门学位课程考试总成绩达到350分以上(含350分);
3、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外语成绩达70分以上(含70分);〔符合自学考试本科段外语免考条件且已申请免考的毕业生,经审查,符合除外语成绩以外的学位授予条件,须在毕业当年参加由江苏省学位办统一命题,我校教务处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成绩达到60分(含60分)以上〕;
4、毕业论文成绩达到良好以上(含良好)。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因政治上犯有严重错误、违法乱纪、考试作弊或其他原因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或受过两次处分者;
2、五门学位课程考试总成绩在350分以下者;
3、本科段外语成绩在70分以下者;(符合参加由江苏省学位办统一命题,我校教务处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条件,但考试成绩未达到60分者);
4.毕业论文成绩中等或中等以下者(百分制为79分或79分以下者)。
三、审核程序
第四条
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对当年获得毕业资格的学生进行审查,填好《南京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并附有关材料送教务处。 第五条
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3—5人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同行专家成立评审组。专家评审组负责评审学位申请者的材料,对有疑义的课程或论文可组织考核,并提出授予学位的建议名单。
第六条
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专家组提出的建议名单进行审核,并确定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第七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由教务处负责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未通过者不再补授。
第八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若发现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严肃处理,并撤销其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四、附则
第九条
各专业的五门学位课程由相关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专业划定。 第十条
考生若在毕业前未能达到授予学位要求又想获得学士学位的,可继续在自学考试中参加相关课程的考试,直至达到要求后再进行毕业登记。毕业后如达不到要求的,不再授予学位。 第十一条
毕业生必须在毕业之日起一年内由本人向继续教育学院办理申请手续,逾期视作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位时间为3月上旬和10月中旬,具体时间以继续教育学院网上公布的通知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毕业生的学位申请,经学位资格审查,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方取得学士学位资格。一般在3月下旬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四条
在校期间曾有一次因考试作弊或其它原因受到记过处分者,原则上不授予学士学位。对于处分后一年内各方面表现优秀者,经本人申请,院(系)审核,校学位委员会评定,视情况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受过两次处分或一次记过以上(不含记过)处分者,不得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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