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生产月宣传材料

2020-03-03 23:46:5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创建平安校园

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XXX小学2016年安全生产月宣传资料

尊敬的家长和社会各界朋友:

你们好!感谢你们长期以来对XXX小学工作的支持。青少年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承载着你们家长、甚至几代人的厚望。学生的平安,不仅关系自身的健康成长和数以万计家庭的幸福,而且关系着社会和谐稳定。为更好地落实第十五个全国安全生产月“强化安全发展观念,提升全民安全素质”主题,根据我校当前工作重点和工作实际开展本次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衷心感谢你的参与!

一、国家对未成年人进入网吧、娱乐场所的管理有哪些规定?

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二、哪些部门负责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

教育部等十部委颁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学校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三、《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具体内容有哪些?

⑴对发生在校园及周边,侵害师生人身、财产权利的刑事和治安案件,实行专案专人责任制;⑵在学校周边治安复杂地区设立治安岗位,有针对性的开展治安巡逻,强化治安管理;⑶根据需要向学校、幼儿园派驻保安员,负责维护校园安全;⑷每月选派民警至少2次到中小学、幼儿园担任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负责治安防范、交通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⑸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小学、幼儿园派民警或协管员维护校园门口道路的交通秩序;⑹在学校、幼儿园设置人行横道等警示标志;⑺在有条件的学校或幼儿园设置放学时段临时停泊车位,方便接送学生车辆停放;⑻对寄宿制学校每年至少组织1次消防监督检查,并督促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四、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生伤害事故认定与处理的规定? 1.学生和家长应当履行哪些安全义务,确保学生安全?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1 2.哪些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⑴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⑵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⑶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⑷学生自杀、自伤的;⑸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⑹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⑴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⑵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⑶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⑷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3.学生及其监护人的责任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3)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4)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5)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4.事故损害的赔偿与责任人的处理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第三十六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五、学校对学生的安全常规管理要求主要有哪些?

1.严禁上下学期间乘坐非载客车辆(如农用车、货运车、三轮车、耕地机拖车等),不提倡家长在接送孩子时使用摩托车,严禁驾驶无证照车辆以及超载。

2.严禁携带火种以及危及其他师生安全的管制刀具等。

3.严禁无故离校和无故不按时到校,有事要离校和无法按时到校一律凭假条和家长电话方可准假。

为了家庭、社会的和谐幸福平安,请各位家长积极配合好学校教育好自己的孩子注意安全! XXX小学

2016年6月

学校“安全生产月”宣传标语

安全生产月宣传标语

安全生产月宣传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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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宣传标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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