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

2020-03-03 22:45:3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借 款 合 同编号:

债权方:(身份证号:)(以下简称甲方)

债务方:)

担保人:(身份证号:)

担保人:(身份证号:)

担保人:(身份证号:)

甲、乙及担保人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金额: 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元。

第二条 借款期限:

一、借款期限为年(月、天),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实际借款期限以乙方向甲方出具的借款凭条为准,借款凭条及与本合同 有关的凭证同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条第一款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乙方未依照本合同第六条约定办理展期手续,应当金额向甲方履行本金偿还和利息支付义务。

第三条借款利息:

一、经甲、乙双方约定,借款利患为月利率 %;

二、利息的支付期限和时间: 经双方自愿协商一致,乙方应从借款发生之日起计算,按月向甲方支付利息,支付的时间为每月1号至3号。

第四条借款用途 业或个人正常经营需求,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其它各类用途。

第五条借款担保:

一、本合同由一个或多个担保人提供担保,各担保人均全额承担本合同的连带保证责任。

二、各担保人自愿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方未按本

合同约定向甲方履行本金偿还和利息支付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偿,也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清偿。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和甲方为 实现债务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提存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为催讨贷款而产生的差旅费等费用)。

三、保证责任的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及延期凭证约定的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六条借款展期

一、本合同第二条第一款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前五日内,若乙方不能向甲方 履行本金偿还义务,在向甲方支付完毕前期限约定利息的基础上,可以同甲方协商展期,但需征得甲方同意,展期协议、凭证同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甲、乙双方依照本条前款约定借款展期,视为已事前征得担保人的认可 和同意,担保人对乙方的展期债务仍依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范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偿还本金或支付利息,或期满前未按本合同

第六条约定办理借款展期,或违反本合同第九条之约定,视作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全部到期,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从借款期限届满日或借款到期日第二天起,除支付约定的利息外,每日按借款本金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为实债务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提存费、评估 费、拍卖或变卖费、为催讨贷款而产生的差旅费等费用)也由乙方承担。

二、本条前款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为乙方十分清楚、明确时约定,是对违约 行为的意思表示真实的惩罚性、补偿性约定,无论任何情况下,乙方均放弃《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整、变更或撤消的请求权

第八条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在借款到期后乙方不能归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甲方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向乙方、担保人双方发送支付令,乙方、担保人不持异议;在支付令 生效后,甲方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在甲方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时,甲方可以依据本合同约定利率及其相 关借据和违约金计算办法,计算标的,乙方、担保人不持异议;若乙方、担保人违反本约定,对甲方依照本约定申请发送的支付令提出异议,而致支付令失效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担保人承担。

三、甲、乙双方及担保人可以就本合同在公证处申请公证.经公证后,若借款到期后乙方不能归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甲方可以依法向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并持执行证书直接向意接受强制执行,不持异议。

第九条特别约定:

一、乙方必须保证在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甲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凭证、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无法律瑕疵,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乙方出售、赠与、出租、出借、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重要资产,或发生股权转让、企业合并、分立或破产等重大变更、变化事项,应当在前述行为发生的三十目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若涉及诉讼、仲裁案件,或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等,应当在前述行为发生后的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三、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发生人力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指自然灾害或战争),乙方应在合理期限内持有权机关的证明文件,书面向甲方联系,协商解决方案和办法,甲方可以在合理期限内免除乙方的违约责任,但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不属免责范围。若乙方怠于履行向甲方的书面告知义务且又不同甲方协商解决方案、办法或不能提供不可抗力损失证明文件,即应按本合同履行,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四、本合同全部条款和内容在签约前已经乙方详细、认真阅读、审查,并经甲方详尽释明。乙方完全理解、接受本合同全部条款和内容,无任何异议后方签字盖章确认。

第十条法律文书送达

甲方、公证机关、或人民法院向乙方、担保人送达法律文书的地址送达方式经双方确认为《国内特快专递》(EMS),甲方或公证机关以及受诉 人民法院向乙方、担保人送达法律文书,按前述约定方式及约定地址执行。若不能送达或送达不能或被退回,视为已经送达,由乙方、担保人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但甲方、公证机关应以加盖邮戳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清单》为依据。

第十一条、担保人为本合同约定债务的连带保证责任人,如有需要,应同甲方另行签订《保证担保合同》或《承诺书》。前述保证合同为本合同的从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份,自甲、乙双方及担保人(如有)签章后正式生效,其中甲方贰份,乙方壹份,各担保人壹份,各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债权人(甲方):

债务方(乙方):

担保人:

担保人:

担保人: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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