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代理合同

2020-03-04 00:31:5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项目委托销售代理合同

甲方:徐州****房地产有限公司 (以下称“甲方”)

乙方:徐州****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充分协商就甲方位于徐州市铜山区港鑫城项目委托销售代理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一、委托方式: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销售***项目房产,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后,在合同期内,代理销售***的房产。

二、委托范围:

该项目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房源范围为***可售房源的90%,可售售房源表作为本合同附件一,由双方签字确认。

三、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

四、委托销售价格:

1、该项目住宅、储藏室、车位销售价格及住宅销售任务由甲乙双方共同制定,经双方签字认可后作为本项目附件执行。

2、具体楼层销售价格,由甲乙双方共同制定,由双方签字确认后执行。

3、在销售过程中,价格执行政策由乙方具体提出,甲方签字确认后执行。

五、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权责:

(1)负责该项目合法开发及权利清晰,及时办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各种手续,确保销售工作的顺利开展。

(2)积极配合乙方工作,为乙方提供关于该项目尽可能详细的资料,这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完整的建筑施工图纸,整体规划设计图,装修及入住标准,各户型销售面积等。

(3)负责与银行联系,保证及时与提供拟按揭贷款的银行办理开发商所需的准入手续。

(4)及时为乙方提供销售所需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票据等。

(5)委派专人协助乙方对账并签字确认。

(6)负责提供装修布置好的售楼中心及电话两部供销售使用,并承担售楼部水、电、电话费等费用。负责提供售楼处两台电脑(一台打印合同,一台销售使用)和打印机一台,网络使用费、认购书印制、商品房买卖合同由甲方承担。

(7)甲方承担该项目广告宣传推广费用及样板间装修费用,总体推广费不高于可售房源销售额的0.6 %。

(8)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结算佣金,如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结算佣金的,每延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加付延迟支付佣金数额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直至付清之日。

(9)本项目可售房源的10%甲方可自行销售,此类房源计入乙方销售任务但甲方不向乙方支付佣金。甲方可自行销售的房屋每成功销售一套,甲方给予乙方手续办理费及后期维护费用500元。

2、乙方权责:

(1)乙方负责该项目的市场调研工作,针对该项目进行市场需求容量与市场环境的调研。

(2)根据项目自身条件并结合调研结果,负责进行项目定位及市场定位。

(3)乙方负责该项目的营销策划,负责媒体广告、售楼书、宣传单页、展板、售楼部等一切广告的设计工作,所有广告宣传的内容应提前报请甲方批准,经确认后实施,如乙方为本案所提供的策划,广告创意设计和一系列的文案中若涉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问题时,侵权责任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负责。乙方负责统筹策划和安排与销售有关的其它工作,如:房展会、样板房开放日、内部认购、公开发售、新闻发布等。2014年*月*日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整个项目的总体营销策划方案。

(4)乙方负责管理销控表,做销售登记工作,并根据销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销售策略。

(5)负责客户接待,签订购房合同,向客户收取贷款手续,催收购房款,协助甲方并帮助客户办理按揭贷款及房产证等手续。

(6)负责售楼处销售人员的培训、工资及相应的福利待遇。

(7)乙方销售上述房产时,不得向用户做任何虚假承诺,不得损害甲方的利益及形象,否则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8)为了保证甲方工作指令下达的清晰、准确,乙方对甲方总经理指定负责人的书面认定确认为甲方认定。

(9)乙方协助甲方完成交房工作。

六、佣金及结算方式

* 每月成功销售套数低于10套(含10套),则当月佣金按乙方成功销售房屋已收款项的 1 %提取;

* 每月成功销售套数超过10套以上,当月佣金按乙方成功销售房屋已收款项的 1.2 %提取;

* 成功销售:乙方已协助甲方与客户签署了《徐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取首期房款,并完成该客户银行按揭手续(即银行面签办理完毕)或一次性付款客户收齐90%的房款并付至甲方指定账户即视为成功销售,计入乙方销售任务。

2、结算方式:

双方同意佣金每月结算一次,次月5日结算上月已经成功销售的房屋佣金,乙方应提前报结算表,经甲方确认后,乙方提供税务机关发票,甲方按双方确认数额付款。

3、固定佣金计提基数:

(1)对于贷款客户,按客户已缴纳的首付款数额与银行已经打入甲方指定账户的贷款数额之和,甲方给乙方结算佣金。

(2)对于一次性付清的客户,按照客户已经打入甲方指定账户的房款额,甲方给乙方结算佣金。

4、如有退房,退房的佣金乙方无权要求支付,如退房的佣金甲方已支付乙方,则在下次结算中扣除。

5、合同到期或提前终止,没有达到成功销售的,甲方不再予以支付佣金。已经成功销售的,但款项还未收齐,待购房款到甲方账户后再行支付佣金。

七、合同终止和解除:

1、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合同终止。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3、如本合同提前终止,乙方应在售楼处留守销售人员1-2名做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已成交客户资料、来电及来访客户资料、意向客户资料等案场相关所有销售资料),完成后续工作。

4、如乙方私自签订购房合同或导致购房款未能全部进入甲方指定账户,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同时扣除应结佣金,并扣除履约保证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全部赔偿。

5、除因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第七条约定情况外,双方均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人民币 十 万元。

6、乙方连续三个月每月销售房屋不足5套或连续三个月累计不足15套,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7、乙方应保证派驻在甲方项目的人员不少于 6人(含渠道),项目负责人和案场经理为乙方已向甲方报送人员,派驻人员名单也作为合同附件,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更换,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8、乙方的营销策划方案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一般情况下每月提供一次书面报告,如果甲方需要,可再另行增加,如未能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营销策划方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八、履约保证金:

1、甲方每月结算佣金时,留存当月应结佣金的5%作为履约保证金;

2、自本合同签定(15日后)起,每三个月为一个考核周期,如乙方累计没有完成该阶段销售任务总套数,则甲方扣除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如乙方完成该阶段销售任务,则甲方在3日内返还乙方该阶段履约保证金。

九、免责条款:

1、不可抗力;

2、由双方共同约定的其他免责条件。

十、其他:

1、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15天为销售准备期,15天后开始计算销售任务。

2、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所有条款双方均严格遵照执行,如须变动,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变更合同条款。

3、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因不可抗力影响有关条款执行的,受影响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因此而影响履行有关条款的不视为违约。

4、本合同出现纠纷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本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5、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单位公章):乙方(单位公章): 代表人(签章):代表人(签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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