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分银行代理协议

2020-03-03 17:52:4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非税收入电子缴款清分银行

代理协议

甲方:

财政局 乙方:

银行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地方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库[2017]7号)和省政府建设“

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要求,推进我市服务型政府建设,方便缴款人缴款,决定开展非税收入电子缴款工作。为规范收缴行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经甲乙双方协商,特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选定

作为

市非税收入电子缴款清分银行,负责将通过第三方支付渠道缴纳的

市非税收入清分至指定的

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乙方资金清分账户的账号为:

,开户行:

第二条

乙方应配备专门的业务和技术团队,保障资金清分业务正常开展和资金安全。

第三条

乙方应于每个工作日及时接收第三方支付渠道划转的市级待清分资金,并于当日根据甲方清分划转电子报文从清分账户中办理资金划转,同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甲方。

1 第四条

乙方应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以及风险防范管理制度,对资金清分业务,尤其是数据传输、资金清算等环节进行有效风险防范,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确保资金清分业务的安全性。

第五条

乙方应建立安全保密机制,按甲方技术要求完成清分业务数据信息的传输,并对获取的非税收入征缴信息和清算资金严格保密,不得用于任何其他业务的处理或泄露给任意其他方,做到信息不外泄,资金不外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清分划转电子报文,监督如皋市非税收入电子缴款清分业务,不定期对乙方清分业务进行检查与指导,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七条

乙方自愿承担清分等工作的费用(不含银行自行配备清分工作所需的硬软件等费用)。并在签订本协议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10万元及承担费用 万元缴纳至财政指定账户。

第八条

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期完成试点工作及不能按期缴纳承担费用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清分银行资格,没收其履约保证金10万元,在非税账户开设及财政资金存放等方面采取惩罚措施。

第九条

本协议生效后,在双方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或需要对协议中有关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时,双方应本着

2平等互利、互谅互让的原则求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应当向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第十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乙方各保存贰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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