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运行情况及存在问题分析

2020-03-02 01:05:0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现行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运行情况及存在问题分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调整后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这是国家税务总局结合当前形势发展需要,在充分调研和试点推行的基础上对《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及福利企业的其他相关政策的一次重大调整,从基层税务机关的执行情况分析,这次调整是切合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客观形势的变化的实际的,有利于促进残疾人就业,也有利于税务机关强化征管、堵塞漏洞。

一、当前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政策的企业范围:原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仅限 于民政部门、街道、乡镇政府举办的国有或集体民政福利企业,其他类型的企业则不能享受,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投资主体日益多元化,那些安臵了残疾人的非民政福利企业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带来了政策适用不公平的问题,同时也制约了残疾人的就业谋生之路,因此,现行政策将享受税收优惠的面扩展到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企业,也包括外资企业。

(二)安臵比例与退税幅度:原政策以安臵“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作为福利企业的必备条件之一,且只有达到50%以上才能全额返还增值税,否则只能以不亏损为限部分或全部返还增值税,这就导致那些安臵残疾人较多,但规模大、职工总

1数多,以致达不到比例下限的企业无法享受税收优惠,缺乏公平性。新政策降低了门槛,实行最低比例和绝对人数双重限制,即25%(含25%)以上且不少于10人,按照企业实际安臵残疾人员数量确定可享受的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限额,可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但不能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同时,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对于达不到上述安臵比例和人数但高于1.5%(含1.5%)且安臵残疾人多于5人(含5人)的也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残疾人类型:原政策规定只有安臵“四残”人员(盲、聋、哑及肢体残疾)且达到规定比例才可享受优惠政策,按照现行的残疾人认定标准,实际将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人员排除在外,难以适应促进各类残疾人员就业的要求。新政策将“四残”扩大为“六残”,增加了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人员,同时根据精神残疾人员的特点,明确其目前主要安臵岗位为工疗机构。

二、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后取得的成效

(一)让残疾人享受到更多实惠。原政策对残疾人的待遇没有明确要求,致使企业确定的残疾职工工资具有很大的随意性,甚至以微薄的付出换取残疾人的挂名却并不实际在岗,而其获得的减免税规模与残疾人的工资收入存在较大差距,相关资料反映,一些企业的减免税额大约是其支付工资的5-6倍,存在着明显的优惠政策力度与残疾人受惠程度不协调的问题,税收优惠的利益更多地被企业获得而没有很好地惠及需要国家政策扶助的残疾人。新政策明确企业必须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支付给残疾人不低于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2而且还要按月足额缴纳残疾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以XX为例,省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550元,按此执行就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残疾职工的工资收入,保证了其基本生活需求,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使他们在离开工作岗位后仍然具有一定的生活保障。

(二)企业税收退而有余。按照原政策,企业在达到福利企业的条件后,只要其安臵的残疾人占生产人员50%以上(含50%)即可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实际运行中,这类企业的纳税和实现地方级收入的情况就与人们的愿望有较大差距。新政策按照企业实际安臵残疾人员数量确定可享受的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限额,可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但不能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仍以XX为例,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550元,一年的个人总收入为550×12=6600元,以其6倍计算为39600元,已超过退税高限35000元,因此每安臵一个残疾职工的月退税额度为35000÷12=2916.66元,以企业安臵残疾职工150人计算,可退税437499元,如企业当月缴纳增值税60万元,即有结余。同时新政策还规定“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这就意味着就纳税年度而言,当年缴纳增值税的退税余额就形成了实际的税收收入。XX县两家从事生铁生产的福利企业执行现行政策退税后均有结余,其中双辉铁厂2007下半年退税150.3万元,结余 58.06万元,2008年1-8月退税304.8万元,结余274.2万元。

(三)相关部门加大协同把关力度。现行福利企业管理办法要求各地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取得政府的理解与支持,并密切与民政、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衔接、沟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3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联《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认定福利企业的责任部门是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和残联,对认定事项也作了详细规定,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减免税申请及审批。这就建立了一个多部门的联动机制,各履其职,共同管理,对原政策只涉及民政部门验收和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是一个重大的调整和细化。

三、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应予关注的几个问题

事物总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一项政策的制定不可能面面俱 到,都有一个在实践中具体实施和不断完善的过程,从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新政策在XX县推行一年多的情况看,笔者认为应作适当的调整和补充。

(一)在岗残疾人数的日常核查工作应予明确。在我们的管 理过程中,企业用工情况是不时变化的,同样,残疾职工的上岗情况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实际在岗残疾人数量、比例是企业减免税的关键因素,对在岗残疾人数的日常核查至关重要。现行政策只对认定和年审的责任部门进行了明确,作为减免税审批部门的税务机关“对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仅作书面审核确认”,“在日常检查或稽查中发现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有误的,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作出具体处理”,没有对福利企业日常核查的责任部门、实施时间、核查方式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如果税务部门只按照这些文件执行,就会形成管理环节的一个真空地带,给不法经营者可趁之机。在具体操作中,我局管理人员为防止企业弄虚作假,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确实发现企业残疾人员安排上岗与实际到岗不符的情况。因此,制订相关政策时应努力建立一个完整

4的体系,对相关问题予以明确,以规范我们的执法行为。

(二)对要求企业与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 议可操作性的臵疑。这项要求应是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确立的,也是有利于确保残疾工人利益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虽然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但劳资双方是一对矛盾,一方面在用工问题上,企业强化管理,不可能无原则地迁就工人,因工作需要可能辞退某个残疾工人,另一方面,残疾人自己单方面解除合同或不辞而别,这些都是随时可能发生的情况,但就福利企业而言,这将影响退税政策的执行。新政策对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而不能按期履行的如何处臵未作明确规定。

(三)企业管理与保证最低工资标准的矛盾。残疾人是一个较为特殊的弱势群体,对相关问题处理不当就将激起不同的社会反响。然而,企业加强管理、提高效益是一个永恒的话题,作为福利企业更是面对诸多难题,例如在某残疾工人无故缺岗后,企业理应按照考勤制度扣减其相应的工资,但反映在工资表上,该名职工的工资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就不能返还 2916.66元的增值税,企业权衡利弊,只好补足职工工资,但长此以往,就会给企业管理埋下诸多隐患。

(四)缴纳社会保险与最低工资标准的矛盾。按照现行政策 规定,XX县的两家福利企业为残疾人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总额度为职工工资的42.4%,其中,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应由个人承担9%。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企业采取代扣方式汇总缴纳,但一些残疾工人要求全额领取工资,不同意企业扣除其自身应承担的保险费用,并发生群体性事件,企业退税也被延误,影响了生产经营,最后企业不得不支付这笔费用。以企业安臵150

5名残疾工人、每人基本工资550元计算,企业本应承担的保险费为150×550×33.4%=27555元,支付残疾工人应承担的保险费为150×550×9%=7425元,实际上,许多工人的工资是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双辉铁厂每月垫付残疾工人应承担的保险费就达到1万余元,其中相当部分是不能回收的。显然,这对企业也是有失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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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就业

残疾人就业及创业优惠政策

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一览

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征管办法

促进残疾人就业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残疾人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材料]

有关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汇集

国税部门现行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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