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逻要求和注意事项

2020-03-01 21:00:2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巡逻工作方法及注意事项

为了规范巡逻队员巡逻工作方法,提高巡逻队员安全防护意识,中队队结合日常工作实际,归纳了《巡逻工作方法及注意事项》,供大家参考。

一、可疑人员、车辆识别及盘查方法

(一)对可疑人员的识别、盘查

1、对可疑人员的识别

(1)身份可疑的人员。油区、井场内非工作人员等

(2)行为可疑的人员。包括行为有别于常规,神态异常的,长时间在油井、输油管线、井灌等附近窥视、四处张望,形迹可疑的;看到巡逻队员表情恐慌,躲躲闪闪,快步走开的;对夜间在田地闲逛、逗留的可疑人员等 (3)携带工具的可疑人员。

(4)带有明显违法犯罪迹象的人员。包括身上有油迹和污痕的;自行车、摩托车、汽车等有油迹或作案工具的。

2、对可疑人员的盘查 第一步

对可疑人员的盘问。

盘查员询问时开口用尊称,先问其身份。在巡逻时,巡逻队员的观察力有时也会出现偏差,甚至会把没有嫌疑的公民拦住盘查。因此,说话要留有余地,切忌动不动就训人,以至让对方抓住把柄,纠缠不清。盘问时,要注意语言技巧,使对方感觉是由于自己的某些行为上的反常,才引起巡逻队员的注意,被查询是事出有因,合理合法的。询问时注意态度,语言拿捏准确,切记不要结论性表态,不要说过头话。即使心里有数,言语上也应柔中带刚,合法有度,使可疑人员无可挑剔的状态下服从。

盘问一般先从身份问起,并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盘查队员应向被盘问检查人了解出发地点、车辆携带物品(有无油迹、作案工具等)、去向等情况。并要对乘客的身份进行核实。被盘问检查人有违法犯罪疑点的围绕疑点进行盘问(求证疑点的过程)。对多个嫌疑人要分开同时进行问话,从各自回答问题的过程中找出矛盾之处。第二步 对可疑人员人身和随身物品检查。巡逻队员根据盘问情况作出是否需要对被盘问人的人身和携带物品作进一步检查的决定,如发现被盘问检查人行迹或携带的物品可疑时应当对其人身和物品进行检查。检查工作必须分工负责,密切配合,警戒队员要注意盘查现场及周边情况。第三步 对可疑人员的处理。经盘问、检查排除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礼貌地让其离去。经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有继续盘问必要的,要对其严密控制,防止其发生行凶、逃跑、自杀、自伤、自残事故。符合使用警械规定的要依法使用警械,收集和分类保存好相关证据,保管好车辆,并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一并移交属地公安派出所处理,移交时要向接收民警介绍清楚抓获经过和可疑情况。

(二)对可疑车辆的识别盘查

对出现在油区、井场范围内,有油迹、作案工具等车辆。

2、对可疑车辆检查操作方法

巡逻队员在定点观察、临时设卡或其它堵截可疑车辆时按下列程序进行:

第一步 分工站位。拦截员手持停车示意牌站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中间适当位置,并时刻注意观察过往的各类车辆和人员。 第二步 车辆截停。遇可疑车辆拦截员应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向被拦车辆发出手势信号要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对车速过快的机动车临近时严禁拦车。

第三步 车辆停放。车辆截停后,应先让其靠边停车熄火。机动车辆应引导其停在路边安全的地方(不得妨碍交通),严禁停在行车道上。必要时可责令其交出车钥匙,严禁在嫌疑车辆未停稳熄火就上前进行检查。

第四步 人车分离。对驾乘人员进行检查,一般要求礼貌的让其人车分离后再进行询问,并查验相关证件。对有重大嫌疑的的驾乘人员,应当责令其下车等候。对携带或者可能携带凶器、武器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检查时,可以先依法使用械具,然后进行检查。使用械具要按查缉战术的要求进行。

第五步 对可疑人员的控制。与被盘问人保持1米至1.5米的距离,尽量让其背对开阔街面,盘问检查时由盘查员主问,拦截员协助盘查员工作,警戒员负责警戒,防止受到被盘问人或者其同伙的袭击;被盘问人有3名以上时,巡逻队员应当使用欲擒故纵的策略,外松内紧,同时报告呼叫其他警力进行支援。盘查可疑人员时对其呈包围之势,切忌一字排开,位于正面巡逻队员负责发问,侧面负责监控,防止其突然行凶或逃跑。 第六步 检查车载货物和车内物品。

(三)加强信息查询比对工作。

对盘查的可疑人员和车辆,要通过信息查询比对来进一步进行确认。(查询时应尽量避免让被检查人了解到查询的内容)。

二、巡逻注意事项

(一)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巡逻工作是艰苦且枯燥的工作,在组织夜间巡逻前,首先要做好思想发动工作,让巡逻队员认清巡逻工作的目的意义,同时对巡逻工作的危险性也要有充分的思想认识,在思想上绷紧安全这根弦。二是做好组织准备,对人员进行合理编组,划定巡逻区域,交代注意事项。三是做好装备准备,巡逻工作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所以必须带够足够的防护装备。

(二)严格依法办事,严禁违法、违规盘查。

防止随意、盲目扩大盘问范围,发生不当的执法行为。

(三)文明执勤,规范执勤。 盘查、检查应做到“四个禁止”:

1、严禁在盘问、检查中态度简单粗暴,打骂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2、严禁盲目盘查、随意逐人盘查,倾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3、严禁违法、违规查验或扣押居民身份证;

(四)巡逻要保持警力优势,确保巡逻队员的人身安全。考虑到夜间视线不良等情况,在人员编组时,适当增加巡逻力量。在巡逻中,发现可疑人员多时,应先跟踪,要求支援,切勿贸然行事。盘查时要选择对自己相对有利的位置进行,位置的选择应该遵循:宜明不宜暗,宜宽不宜窄,宜直不宜弯,选择有依托(如背后是墙体)或是容易得到支援的地点和道路等场所。

应按规定要求着装,携带好相应的夜间巡逻的防护器材,如对讲机、照明电筒、单警装备、反光背心、防刺背心等装备,确保巡逻队员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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