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复印管理规定

2020-03-03 16:44:5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病历复印的管理规定

为了避免纠纷,减少矛盾,信息科复制或复印病案资料时,严格按照《江苏省病历书写规范》第四版要求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执行,请各科接待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者,按如下规定告之: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保险机构等要求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向信息科提出申请,并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⑴、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⑵、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的委托书)。

⑶、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户口簿或当地派出所、居委会证明)。

⑷、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户口簿或当地派出所证明)。

⑸、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单位介绍信,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单位介绍信,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3、交通事故处理应由交警部门及病人出具证明,方可复印。

4、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或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查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5、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才能予以提供。

6、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信息科通知病案室或者病区,将需要且允许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复制。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加盖证明印记。

7、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务科应当在患者或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封存的病历由信息科保管。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8、患者住院期间的住院病历,需复印或复制时,应由病区派专人负责携带病历至病案室复印或复制。

9、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注:以上所有身份证明材料及其他法定证明材料均需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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