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020-03-02 08:56:2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通辽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保障水环境安全,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以下简称“水十条”)、《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1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55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大力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步伐。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有针对性地重点实施分区域、分行业、分年度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强化政府市场协同,全面依法推进,严格落实责任,坚持全民参与,构建和完善“政府统领、市场驱动、企业施治、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全面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努力建设“双城同创”的美丽通辽。

二、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污染

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和农业面源污染基本治理,工业及生活实现控源减污,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到2030年,力争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

流域地表水水质考核:以2014年为基准年,西辽河流域(二道河子国控断面)2014年水质现状为Ⅳ类,嫩江流域(霍林河)2014年水质现状为Ⅲ类,到2020年,我市境内嫩江流域水质目标为Ⅲ类、西辽河流域水质目标为Ⅳ类。全市(各旗县市区)两大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59.6%以上。完成国家规定的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目标。

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考核:以2013年为基准年,科尔沁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开发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2013年水质现状为Ⅳ类,到2020年,两个水源地水质类别(要求)不退化(Ⅳ类)。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10个)水质级别保持稳定且极差比例控制在21.3%左右。城市和各旗县中心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81.0%。

到2030年,全市两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75%以上,城市建成区和各旗县中心城镇建

2 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城市和各旗县中心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5%左右。(具体指标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与通辽市人民政府签订的《通辽市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有所调整)。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控制工业园区及企业水污染物排放

一是狠抓工业水污染防治。按照自治区总体部署,全面排查我市境内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十小”企业。实施整治“十大”重点行业专项。针对我市境内的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十大”重点行业,制定专项治理方案,2017年底前实施清洁化改造,造纸行业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等。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

二是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重点开展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升级改造专项行动,集聚区内

3 各企业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后方可进入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各工业园区必须建设中水回用设施,不能回用的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工业集聚区一律不得新建晾晒池、蒸发塘,对现有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晾晒池、蒸发塘等要制定整改计划,开展清理整顿。新建、扩建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各旗县市区要尽快启动本地区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情况排查,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完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升级改造,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所产生的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2017年底前达到100%。

(二)强化城镇生活水污染治理

一是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全市各旗县市区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升级改造,2020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敏感区域(靠近河流、水库、水源地等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

二是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要求,到2020年,全市各旗县市区及重点镇都应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旗县、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左右。城市建成区要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与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

4 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2020年底前,城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城镇力争实现截污纳管全覆盖。积极推进工厂、住宅小区、学校、医院及行政办公区等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全市各旗县市区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各旗县城镇新区建设均应实行雨污分流。

三是推进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全市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任务,城市建成区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2018年底前应达到95%。

四是整治城市黑臭水体。按照国家及自治区要求,城市建成区应于2015年底前完成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 2017年底前,做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完成整治目标的70%;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

五是促进再生水利用。随着城市快速发展,以充分考虑本地区缺水为重点,努力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要优先使用再生水。从2018年起,城市建成区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10万平方米以上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应

5 安装建筑再生水设施。鼓励并积极推动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将现有的雨污排水系统升级改造成再生水设施。到2020年,实现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

六是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开展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到2017年,争取创建成为自治区节水型城市;到2018年,建立节水财政补贴机制;到2020年,我市应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

(三)加大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力度

一是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第643号令)规定,组织编制市及各旗县市区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和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

6 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在此基础上,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从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畜禽养殖粪便还田率达到65%。病死畜禽处置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要求落实管理。

二是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按照《农业部关于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农科教发〔2015〕1号)和《农业部关于印发〈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和〈到2020年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农发〔201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力争到2020年,农业面源污染加剧的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实现“一控两减三基本”。“一控”,即严格控制农业用水总量,大力发展节水农业,确保农业灌溉用水量保持在25亿立方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0以上;“两减”,即减少化肥和农药使用量,实施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确保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90%以上,主要作物病虫害生物、物理防治覆盖率达到30%以上,

7 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三基本”,即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农膜基本资源化利用,大力推进农业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确保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75%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达85%以上,农膜回收率达80%以上。农业面源污染监测网络常态化、制度化运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模式和运行机制基本建立,农业资源环境对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支撑能力明显提高,农业生态文明程度明显提升。

三是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在低山丘陵缺水区域和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域试行退地减水;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要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

四是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旗县市区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

(四)实施最严格的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

一是强化地下水管理,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7号)具体规定,市及各旗县市区组织开展地下水水资源调查评价、编制本地区地下水规划、地下水保护和开发利用应当符合自治区地下水功能区划的管理要求。

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科学合理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

8 区,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按照国家及自治区要求,我市于2017年底前制定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方案,并在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并划分水源保护区。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

从水源地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各旗县市区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城市建成区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从2018年起,旗县政府所在地中心城镇饮水安全状况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建立饮用水卫生、环保、住建、水务等部门监测网络和信息共享制度,健全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和处置机制,确保饮用水安全。

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加油站地下油罐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

严控地下水超采。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2016年编制完成地下水超采区和日取水量大于1万立方米的重要水源地水位、取水量控制方案,2017年编制完成地面沉降区等区域地下水压采方案。在地面沉降、地裂缝、

9 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浅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开展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超采区内禁止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2017年底前,完成全市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的划定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工业、农业和生活用水管理,新增机井和自备水井全面实行取水许可证制度。

二是加强河湖水库及湿地系统保护,开展水功能区水质达标专项行动。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内政办字〔2015〕37号)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的具体规定,明确水功能区水质达标条件,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规范入河排污口管理。完善水量调度方案,科学确定生态流量,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

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部署,组织实施嫩江、西辽河两个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到2020年,实现流域水质进一步改善。

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对我市境内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河湖、水库的良好水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确保水体水质保持稳定。

加强湿地等水生态保护,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禁止侵

10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加强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2017年底前,配合自治区完成制定并实施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

严格控制水库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水库、水产品集中养殖区环境风险,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开展专项整治,严格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

三是科学保护水资源。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从控制总量、节约用水、提高效率方面加强水资源管理,强化水资源保护。

控制用水总量。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30.95亿立方米以内。严格取水许可审批,严格禁止高耗水工业使用地下水,除食品、药品等特殊行业外,对于新增工业用水使用地下水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旗县市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改、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

11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2016年起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严肃查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

提高用水效率,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旗县市区政府政绩考核内容。2016年底前,将再生水、疏干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建立工业循环用水激励机制,鼓励企业优先使用非常规水源。到2020年,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35%、30%以上。抓好工业节水,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完善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到2020年,全市电力、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发展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全市范围内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到2020年,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一是调整产业结构。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自2015年起,各旗县市区要结合水质改善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

12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严格环境准入,各地要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20年,完成市及旗县市区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

二是优化发展空间布局。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应符合本地区主体功能区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城市建成区内现有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

(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一是理顺价格税费。加快水价改革,旗县级及以上城市于2017年底前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深入推进水价综合改革。完善收费政策。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非超采地区。健全税收政策。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引导社

13会资本投入,增加政府资金投入。

二是促进多元融资。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财建〔2015〕90号),针对水污染防治领域项目特点,遴选一批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河流环境生态修复于综合整治、污染场地修复、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重点项目实施PPP模式,实现组合开发,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水环境保护。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力度,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

三是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进一步深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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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三)强化科技引领支撑作用

一是推广示范适用技术。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

二是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大力发展我市环保产业,加强与技术先进地区交流合作,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监测。

(四)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一是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水体达标状况,对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旗县,由市及旗县制定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分解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从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

15二是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选择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总氮、总磷、重金属等污染物,研究纳入流域、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

三是严格环境风险控制,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定期评估化工等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四是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按照国家及自治区要求,完成我市国控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污染源于2017年底前完成。开展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按照自治区要求,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加强许可证管理,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

(五)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一是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排污单位的排放监督,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

16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经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从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是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健全完善上级督查、属地监管的环境行政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加强对旗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

三是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提高环境监管能力。按国家及自治区总体部署,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

17环境监管力量。从2016年起,市及各旗县市区要形成细化的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机制。

五、明确落实责任

(一)强化旗县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

各旗县市区政府是实施本工作方案的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各旗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分年度的重点任务和目标,编制工作方案、年度方案及达标方案,并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各旗县在编制方案时,要严格按自治区和市里的部署,逐项梳理自治区《实施意见》对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地水环境保护状况实际,调查水质状况,摸清目标差距,排查任务措施,以2014年为基准年,分水系调查饮用水、地表水、城市水体、地下水等水体的水质现状,逐一排查达标状况,建立区域内未达标水体清单,排查“十小”企业、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情况等任务指标的底数,尽快制定本行政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细化和明确各年度目标和重点任务,明确同级相关部门、下级政府、排污企业以及社会公众的治污责任。考虑与2016年年度实施情况考核工作的衔接,各旗县市区在制定上报工作方案的同时,要将2016年度实施方

18案一并上报。2017年起,逐年将年度方案按程序于前一年年底上报。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旗县还要制定达标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

(二)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建立健全市及旗县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全市重点工作、重要问题。领导小组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市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

市直相关部门要对照《实施意见》及工作任务分解表,加强与上级对口部门的联系对接,研究制订和实施本部门专项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并将任务措施分解落实到各年度,明确责任主体、工作进度和完成时限。市直相关部门的工作方案务于2015年底前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同时,要加强工作方案编制过程中的本级相关部门衔接,环保部门发挥好统筹集成作用。

(三)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

(四)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19以自治区人民政府与通辽市人民政府签订的《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为依据,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旗县市区及市直相关部门,分别签订目标责任书,切实落实“一岗双责”。每年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同时将水污染防治考核结果作为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约谈当地旗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相关旗县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严肃追究责任。

(五)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一是依法公开环境信息。严格按照《工作方案》信息公开的时间和频次要求,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黄牌”和“红牌”企业名单、黑臭水体治理情况、饮水安全状况等,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按照国家及自治区规定,发布工业集聚区环境友好指数、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

20强度、城市环境友好指数等信息。

二是加强社会监督。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

三是构建全民行动格局。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

附件:1.通辽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年度汇总表(2015-2020年)

2.通辽市水污染防治考核目标汇总表(2016-2020年)

21

水污染防治检查工作方案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桦南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中卫市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工作方案

某镇河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

水污染防治个人工作总结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通辽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doc》
通辽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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