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额法官入额表态发言

2021-06-20 来源:表态发言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法院入额法官宣誓

**法院组织开展入额法官宣誓活动

*月*日上午,**法院组织首批**名入额法官在国徽和国旗下庄严宣誓。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法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担任监誓人,党组成员、副院长**主持宣誓活动。

高悬的国徽熠熠生辉,司法警察高举国旗,迈着整齐的步伐步入会场。全体法官身着法袍,齐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随后,全体法官在党组书记、院长盖兴东的带领下,面向国旗,举起右拳,庄严宣读誓词:“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宣誓后,入额法官依次签署了承诺书。

法官们纷纷表示,宣誓活动让大家感受到了法官肩上的司法重任,今后一定会倍加珍惜法官身份和职业荣誉,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为打击犯罪、化解矛盾、实现公平正义贡献全部力量。

推荐第2篇:某法官入额述职报告

XX法官入额述职报告

作为一名基层审判工作者,我深知自己的一言一行代表着法院的形象。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1

一、认真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积极推进平安中国建设

依法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万件,判处罪犯万人,同比分别上升%和4%。

严惩危害国家安全、暴力恐怖犯罪。各级法院审结危害国家安全、暴力恐怖犯罪案件1084件,判处罪犯1419人。

严惩贪污贿赂犯罪。审结*受贿、滥用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审结蒋洁敏等15起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各级法院审结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万

件万人,被告人原为厅局级以上干部的134人。加大对行贿犯罪打击力度,判处罪犯2495人。

严惩故意杀人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出台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切实维护公共安全的意见,各级法院审结杀人、抢劫、放火等犯罪案件万件。深入推进扫黑除恶工作,加大惩处“保护伞”力度。依法惩治暴力伤医犯罪。依法惩治毒品犯罪,审结毒品犯罪案件万件。

严惩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犯罪。各级法院审结拐卖、性侵妇女儿童等犯罪案件5446件。依法惩治校园暴力,维护校园安全。

严惩网络犯罪。依法打击网上造谣、赌博、传播淫秽物品等犯罪。严惩利用网络泄露个人信息、非法买卖信息、生产销售伪基站等犯罪行为。各级法院审结利用网络实施的诈骗、寻衅滋事等犯罪案件6221件。

圆满完成特赦工作。认真落实习近平主席特赦令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严谨细致做好特赦案件裁判工作,各级法院依法裁定特赦参加过抗日战争等四类服刑罪犯31527人。

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各级法院对667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和372名自诉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加强少年法庭建设,进一步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加强审判监督,各级法院再审改判刑事案件1357件,其中,依法纠正陈夏影绑架案,陈满故意杀人、放火案等一批重大冤错案件。

二、坚持服务大局,更好地适应和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

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制定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为京津冀协同发展、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各级法院审结涉外商事案件6079件,审结海事海商案件万件。厦门海事法院依法审理“闽霞渔01971轮”船舶碰撞案,彰显我国对钓鱼岛海域的司法管辖权。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商事案件万件,同比上升%。审结金融案件万件。审结保险案件万件。审结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案件4238件。审结破产兼并、股权转让等案件万件。妥善处理涉众型房地产纠纷。围绕互联网金融、银行卡纠纷、电子商务等进行专题调研,研究制定相关司法政策。

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合法权益。妥善化解民营企业等经济主体投资经营纠纷,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严格依法办案,防止因采取措施不当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发布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条件认可企业间借贷。各级法院审结民间借贷案件142万件,标的额亿元。审结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犯罪案件万件,判处罪犯万人。

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各级法院审结一审知识产权案件12万件。修改办理专利案件司法解释。依法审结不正当竞争和垄断案件1802件。

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司法的教育、评价、指引和示范功能。积极拓展法治宣传途径,传播法治正能量。

加强国际司法协助和交流。扩大国际司法协助覆盖面,办理相关案件2210件,加强司法合作,服务我国企业“走出去”。

三、坚持司法为民,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

保护民生权益。各级法院审结一审民事案件万件,其中涉及消费、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等案件万件。探索家事审判改革,审结婚姻家庭等案件万件。审结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涉农案件30万件。

保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审结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等犯罪案件万件,同比上升%。发布审理环境侵权案件司法解释和审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实施办法,各级法院审结涉环保民事案件万件。

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各级法院审结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案件10349件。

加强行政审判和国家赔偿工作。解决“民告官难”问题,各级法院受理一审行政案件万件,审结万件,同比分别上升%和%。出台加强刑事冤错案件国家赔偿工作的意见。各级法院审结国家赔偿案件5439件,决定赔偿金额亿元。入额法官述职报告范文

保护港澳台同胞和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审结涉港澳台、涉侨案件万件,办理送达文书、调查取证、罪赃移交等司法互助案件万件,出台认可执行台湾地区民事判决和仲裁裁决的规定。

让司法更加贴近人民群众。加快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三位一体”的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推行网上立案、巡回立案。加强司

法救助,为当事人减免诉讼费亿元。各级法院以调解方式处理案件万件。联合相关部门制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建立律师服务平台,完善网上立案、查询等功能,方便律师参与诉讼。

四、坚持从严管理,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

扎实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深入整治法院工作中的不严不实问题,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法院干警378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深入开展向邹碧华同志学习活动。

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对575名履职不力的法院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廉政问责。最高人民法院查处本院违纪违法干警14人,各级法院查处利用审判执行权违纪违法干警721人,其中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20人。

着力提高法院队伍职业素养。最高人民法院从地方法院公开遴选7名审判员。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培训干警万人次,各级法院培训干警万人次。加强民族地区双语法官培养工作。 篇2

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决议,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5985件,审结14135件,比20xx年分别上升%和43%;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万件,审结、执结万件,结案标的额4万亿元,同比分别上升%、%和%。通过发挥职能作用,努力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

一、认真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积极推进平安中国建设

依法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万件,判处罪犯万人,同比分别上升%和4%。

严惩危害国家安全、暴力恐怖犯罪。各级法院审结危害国家安全、暴力恐怖犯罪案件1084件,判处罪犯1419人。

严惩贪污贿赂犯罪。审结*受贿、滥用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审结蒋洁敏等15起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各级法院审结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万

件万人,被告人原为厅局级以上干部的134人。加大对行贿犯罪打击力度,判处罪犯2495人。

严惩故意杀人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出台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切实维护公共安全的意见,各级法院审结杀人、抢劫、放火等犯罪案件万件。深入推进扫黑除恶工作,加大惩处“保护伞”力度。依法惩治暴力伤医犯罪。依法惩治毒品犯罪,审结毒品犯罪案件万件。

严惩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犯罪。各级法院审结拐卖、性侵妇女儿童等犯罪案件5446件。依法惩治校园暴力,维护校园安全。

严惩网络犯罪。依法打击网上造谣、赌博、传播淫秽物品等犯罪。严惩利用网络泄露个人信息、非法买卖信息、生产销售伪基站等犯罪行为。各级法院审结利用网络实施的诈骗、寻衅滋事等犯罪案件6221件。

圆满完成特赦工作。认真落实习近平主席特赦令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严谨细致做好特赦案件裁判工作,各级法院依法裁定特赦参加过抗日战争等四类服刑罪犯31527人。

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各级法院对667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和372名自诉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加强少年法庭建设,进一步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加强审判监督,各级法院再审改判刑事案件1357件,其中,依法纠正陈夏影绑架案,陈满故意杀人、放火案等一批重大冤错案件。

二、坚持服务大局,更好地适应和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

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制定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为京津冀协同发展、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各级法院审结涉外商事案件6079件,审结海事海商案件万件。厦门海事法院依法审理“闽霞渔01971轮”船舶碰撞案,彰显我国对钓鱼岛海域的司法管辖权。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商事案件万件,同比上升%。审结金融案件万件。审结保险案件万件。审结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案件4238件。审结破产兼并、股权转让等案件万件。妥善处理涉众型房地产纠纷。围绕互联网金融、银行卡纠纷、电子商务等进行专题调研,研究制定相关司法政策。

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合法权益。妥善化解民营企业等经济主体投资经营纠纷,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严格依法办案,防止因采取措施不当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发布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条件认可企业间借贷。各级法院审结民间借贷案件142万件,标的额亿元。审结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犯罪案件万件,判处罪犯万人。

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各级法院审结一审知识产权案件12万件。修改办理专利案件司法解释。依法审结不正当竞争和垄断案件1802件。

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司法的教育、评价、指引和示范功能。积极拓展法治宣传途径,传播法治正能量。

加强国际司法协助和交流。扩大国际司法协助覆盖面,办理相关案件2210件,加强司法合作,服务我国企业“走出去”。

三、坚持司法为民,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

保护民生权益。各级法院审结一审民事案件万件,其中涉及消费、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等案件万件。探索家事审判改革,审结婚姻家庭等案件万件。审结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涉农案件30万件。

保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审结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等犯罪案件万件,同比上升%。发布审理环境侵权案件司法解释和审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实施办法,各级法院审结涉环保民事案件万件。

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各级法院审结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案件10349件。

加强行政审判和国家赔偿工作。解决“民告官难”问题,各级法院受理一审行政案件万件,审结万件,同比分别上升%和%。出台加强刑事冤错案件国家赔偿工作的意见。各级法院审结国家赔偿案件5439件,决定赔偿金额亿元。入额法官述职报告范文

保护港澳台同胞和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审结涉港澳台、涉侨案件万件,办理送达文书、调查取证、罪赃移交等司法互助案件万件,出台认可执行台湾地区民事判决和仲裁裁决的规定。

让司法更加贴近人民群众。加快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三位一体”的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推行网上立案、巡回立案。加强司

法救助,为当事人减免诉讼费亿元。各级法院以调解方式处理案件万件。联合相关部门制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建立律师服务平台,完善网上立案、查询等功能,方便律师参与诉讼。

四、坚持从严管理,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

扎实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深入整治法院工作中的不严不实问题,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法院干警378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深入开展向邹碧华同志学习活动。

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对575名履职不力的法院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廉政问责。最高人民法院查处本院违纪违法干警14人,各级法院查处利用审判执行权违纪违法干警721人,其中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20人。

着力提高法院队伍职业素养。最高人民法院从地方法院公开遴选7名审判员。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培训干警万人次,各级法院培训干警万人次。加强民族地区双语法官培养工作。 篇3

在一线创一流。作为一个基层的审判工作者,创一流一直是我的工作目标,也是院党委学习践行一线工作法的总体部署。近年来,我结合审判工作实践,始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以“构建和谐司法、打造公信法院”为目标,深入开展“帮群众解难题,帮企业渡难关”活动,围绕我院“创一流”的总体工作部署,克服孩子小,案件多的突出矛盾,自我加压,以群众利益为出发点,秉公执法、公正廉洁;善于调和纠纷、化解矛盾,群众满意率较高,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在一线树形象。作为一名基层审判工作者,我深知自己的一言一行代表着法院的形象。我牢固树立“打造公信法院,从我做起”的责任意识,时刻注意保持自身的廉洁自律和拒腐防变,严格遵守法官职业道德,认真贯彻学习最高法院“五个严禁”和市中院的“三严六不”,无任何违法违纪现象发生。对待当事人本着“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从没有过“冷、横、硬、烦”现象。能够做到热情服务,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耐心细致的解答,注意研究工作方法,讲法说法,以最大的耐心化解矛盾,力求为当事人排忧解难,为法院创造良好的社会形象。20**年11月我院受理了李*诉苟*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一方由原告的母亲王*代理此案,原告母亲是河南人,初来青岛又加上对法院相关诉讼程序的不了解,因此对法院工作十分的抵触,我和庭审前主审法官了解了这一情况后,对原告母亲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讲解,原告母亲逐渐消除了对法院工作抗拒的心理,开始的配合此案的相关工作,我们抓住时机,同时对被告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进行分析,并告知了此种行为的法律后果。在慕法官的主持下,我们通过多方工作,终于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让双方当事人握手言欢,对我们法院工作赞赏有加,为我院“打造公信法院”做出了贡献。

在一线强作风。转变作风是践行一线工作法的关键。作为一名基层的审判工作者,我牢固树立“巾帼不让须眉”的工作观,不仅在思想上追求男女平等,而且在工作上做到男女平等,只要男同志能做到的,我也要做到,实在做不到的,克服困难也要做到。多年来,我一直坚持用高标准来要求自己。纪律上严格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从不迟到、不早退,经常加班加点亦毫无怨言。工作中更是积极主动,勤勤恳恳,能够保质保量地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对自己的本职工作能够熟悉掌握。工作中更是力求高质高效,强化学习、积极探索,开拓创新、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很好地完成了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20**年3月,我刚刚做了一位母亲,但就在休哺乳假的5个月里,我也丝毫没有耽误手里的工作,常常上午组织庭审,下午晚上就抽空查阅资料、研究案情、起草判决书,家庭和工作两副重担一肩挑,圆满的完成了组织交办的工作任务,让所有的男法官另眼相看,为法院的女同志正了名。

在一线创佳绩。说一千、道一万,最终都得体现在实效上。再好的工作法,再强的工作作风,没有工作实绩,所有的一切都成了一句空话,缺乏说服。作为一个基层的审判工作者,我深知工作实绩对我们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工作中,我始终把勤奋、廉洁、高效、公正作为座右铭,把“在一线创佳绩”作为奋斗目标,敬业爱岗,力创佳绩。通过自己不断的努力,取得了可喜的成绩:连续三年办案超过一百五十件,仅XX年上半年还在给孩子哺乳期间,就审结各类商事案件102件,平均每月结案17件,其中判决24件,调解40件,撤诉28件,驳回起诉8件,移送2件。调撤率达到%。办案数量居全院第三,且无一件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或因适用法律不当被改判。有效地践行了一线工作法,也得到了领导和同事们的一致好评。

推荐第3篇:法官员额制探讨

修正后的法官法第五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级人民法字的法官在人员编制员额的办法。”这一规定符合我国司法工作实际和国际惯例,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的法官管理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确定法官员额比例的意义

确定法官员额比例是在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背景下提出来的。法官职业化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法官职业准入制度、在职法官继续教育制度、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以及监督制约制度等各个方面。而首当其冲的是确定法官员额比例。确定法官员额比例不仅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应有内容,也是进行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前提条件。

首先,法官的职业化意味着法官在职业上必须具有独特的知识、技能、工作方法、行为方式以及思维模式,也意味着法官的资格有严格的标准,即并非人人都能当法官。法官职业化的命题实际上隐含着法官精英化的概念。一般而言,法官精英化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法官的素质要提高;二是法官的数量要精。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我国法官的职业定位始终处于模糊状态,法官的职业特性被忽略,使得一些不具备法律专门知识和职业道德的人进入到法官行列,导致目前法官队伍是多质弱。因此,只有通过确定法官员额比例,将具有较高素质、真正符合法官条件的审判人员确定为法官,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法官素质不高的问题。

其次,只有确定了法官员额比例,才能为法官的职业保障创造条件。法官的职业保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身份方面的保障,一个是经济方面的保障。就身份保障而言,确定法官员额比例后,法官一经任用,除非正常工作调动外,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就经济保障而言,法官作为社会纠纷的终局裁决者,是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守门人,理应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获得充分的物质保障,但由于经济条件制约和法官职位模糊不清,在目前情况下,全面提高法官的物质待遇不太现实。通过确定法官员额比例,适当减少法官数量,提高法官素质,才能使社会提高对法官职业重要性和崇高感的认同,使逐步提高法官待遇成为可能,真正实行“以俸养廉”,从而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献身审判事业。

再次,通过确定法官员额比例,可以明确法官职位,与建立法官助理制度、实行书记官单独序列等改革措施相配套。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没有对法官员额作出限制,导致法官职位泛滥,有很多人被任命为法官却不从事审判工作,实际上是行法官之名而无法官之实,法官资格实际上成了法院内部平衡利益、安抚老弱的一种待遇。通过确定法官员额比例,明确法官职位,根据各地审判量,确定法官员额,对于符合法官条件的,可以任命为法官,不能胜任审判工作的,改做法官助理或者其他工作。

纵观世界各国的司法制度,法官的员额都有一定的限制。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发展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法官制度,逐步实现法官队伍的专业化、精英化。而适当精简法官数量,着重提高法官素质,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有效途径。

二、我国现有法官比例状况分析

要确定法官员额比例,首先应弄清我国现有法官比例状况。现时的主流观点认为:中国法官人数太多,因而素质不高且效率低下。有人做过一些比较:如在中国,8328人中便有1名法官,而英国11万人口中只有1名全职法官,日本每万人中也只有0.23名法官。从结果看,中国的法官按占人口比例计算是英国的十几倍,是日本的5倍多。有人据此还做进一步的统计:中国法官人均年办案数仅为21件?一说33件?,比美国联邦法官的人均年办案数少15倍。而对如此庞大的法官人群和如此低下的工作效率,不少人认为应当压缩中国的法官人数。有人甚至认为中国法官人数有3万人足矣。然而,中国法官人数究竟是怎样一种状况呢﹖中国实际有多少法官﹖应该有多少法官﹖许多人对此并没有进行深入研究,一些统计数据和用以作为参照系的其他国家的数据也都还值得进一步推敲。下面就我国法官人数问题作进一步分析。

从法官的概念看,依据法官法规定,法官是指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根据这一规定,法官的概念有两层含义;一是法官就其身份特征而言必须是审判人员,二是法官就其职责而言,还必须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从立法对法官概念的界定来看,并不包括那些为解决某种职级待遇但并不行使审判权的人员。由于我国法院干部目前仍按行政干部序列管理,法官职级套用行政干部的职级,但法官的级别相对同级行政机关非领导岗位的公务员级别要高一些。因此,为解决法院内部一些非审判人员的级别待遇问题,几乎每个法院都将一部分非审判岗位的工作人员任命为法官,而这些法官有的甚至完全没有审理过案件?据最高院统计,目前全国法院共有在编干警30余万人,其中法官21万,而在这21万审判人员中真正意义上的法官人数不足15万人。

从法官岗位分布情况看,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的规定,我国法院的法官按其岗位不同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人员主要包括各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委员会委员?多为院、庭长兼任?。这类人员大约占各级法院在审判岗位工作的法官人数的20%左右。这部分法官除了担负部分审判职责外,主要承担各级法院内部的审判管理和行政管理职责,如分案,审批案件等,这些人办案极少甚至基本不办案件。随着近年来我国各级法院的审判改革,一些法院正在逐步取消院、庭长分案和审批案件的制度,但院、庭长还没有完全从管理职能中解脱出来。有人曾对辽宁、广东、上海、山东、山西、陕西、河南、湖北及海南省的九个省市十个中级法院的院、庭长从1998到2000年三年审理案件的情况做过调查,发现只有二个法院有准确的统计,其中一个法院的院庭长三年审结的案件占全院审结案件比例平均为4%;另一个法院的情况更糟,平均不足2%?而其余的法院对院庭长办案人情况甚至无法统计。虽然上述二个法院的情况可能并不代表全国法院一般情况?实际情况是低等级法院的院、庭长亲审案件比高等级法院的院、庭长多?,但院、庭长审理的案件比一般审判人员要少得多毕竟也是事实。第二类人员即执行员,按照《法官法》的规定,我国的执行员参照法官序列管理的。这与前面提到的英国、日本的情况完全不同。在英国,执行官是行政官员而非司法官;而日本的执行官虽由法院任命,但执行官和法官也并非同一序列管理,执行官人数是不包括在法官人数中的。而从我国法院的实际情况来看,各级法院的执行员必须由具有法官资格的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提任。但执行员所负责的工作主要是生效裁判的执行,与审判工作基本无关。从上述十个法院的情况来看,执行人员占审判人员?不包括在非审判岗位工作的审判人员数?的比例平均为19.8%。按这个比例折算,我国目前的15万法官中至少有2.97万人在从事执行工作,实际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只有12.03万人。第三类人员才可以说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官,这类人员主要包括分布在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庭以及立案庭、审判监督庭的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他们的职责相对单纯,即负责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的审判;这类人员只占法官总数的60%左右,约9万余人?但他们却承担了几乎绝大部分案件的审理工作。

从法官审理案件情况看,2002年公布的统计资料表明:我国各级法院2001年共审结各类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590万余件,执结当事人依法申请执行的案件254万余件。这两项合计844万余件。而全国各级法院的法官按15万计算,人均年结案数为56.27件。这个数字还不包括各级法院每年受理的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以及大量的减刑、假释案件。加上这些,全国法院审判人员年人均结案数应当超过60件。如果再考虑占审判人员20%的院、庭长基本不承担具体案件审理工作的情况,我国法院审判人员年人均办案数将超过70件。

下面我们不妨再同有关国家的情况作一些比较。如1990年美国联邦地方法院受理的案件总数为266,783件,其中民事案件217,879件、刑事案件48,904件。而当年美国联邦地方的法官人数为575名,法官年人均受理案件数为464件。这个数字为中国法官年人均办案数的7.7倍?以中国法官年人均受理案件数60件计算?。然而,由于中美间的诉讼程序上的巨大差异,使得这两组数字之间并无直接的可比性。美国民事诉讼的庭前程序中的一些制度对于庭前解决纠纷起了很重要的作用。例如证据开示、动议申请等。实际上,在美国州法院或联邦法院受理的案件中,90%以上的案件在庭前即被以撤回、驳回、不予受理或和解的方式了结,只有不超过10%的案件进入庭审。在刑事诉讼中,也有90%以上的案件是通过诉辩交易程序了结的。在刑事被告通过诉辩交易认罪的基础上定罪的案件并不需要经过严格的庭审进行审理,真正需要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也不会超过10%。如果以实际审理的案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10%计算,美国联邦地方法官1990年人均实际审理的案件只有46件。而中国法院在不包括执行人员和不考虑执行案件的情况下,2000年中国法官人均审理的一审案件数47件。由此来看,中国法官和美国法官的年人均实际审理的案件数是比较接近的。日本的情况相对特殊,日本作为大陆法系传统的国家,其诉讼程序与英美大相径庭,而与我国的情况比较接近,即法院受理的绝大部分案件都必须经过严格的诉讼程序。据统计,日本1999年的法官人数为2,949人,而1998年日本地方裁判所受理的一审民、刑案件共22.7万件,年人均审理案件数为77件。这个数字高出我国法官年人均审理一审案件数的63%。如果考虑到我国占法官人数大约20%的院庭长极少审理案件这个因素,中日两国法官个人审理案件的绝对数应该差距不大。况且,日本法官不堪重负的情况也实属罕见。也正因为如此,案件审理期限过长,诉讼效率低下的问题一直困扰着日本法院,也引起了日本国民的强烈不满。据日本最高裁判所统计,1998年,全日本地方裁判所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平均期限为9.3个月,刑事案件的平均期限为3.1个月。分别超过我国同类案件的法定审限3.3个月和1.6个月。自1999年7月日本开始的第三次司法改革试图解决的问题之一也正是法官人数太少所导致的诉讼效率低下。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得出:其一,中国的法官按其占人口比例计算,人数并不算多。中国法官人数与每一万人口之比为1.1.如果不包括占法官人数近20%的执行人员,中国每万人中才有0.88名法官。而根据1997年的统计数,美国为1.16,德国是2.56,法国是0.84.而英国如果加上治安法院庞大的治安法官队伍?约2.5万人?,按占人口比例计算,应该是2,000多人中就有一名法官;至于日本的情况,如果加上日本法院的执行官,调查官的人口,应该也超过每万人中0.23个法官这个比例。况且,日本目前正在试图改变这种法官人数太少状况。其二,中国法官人均审理和执行案件量同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相比较,虽不能算是饱和,但也并非人浮于事。同西方国家法官审理案件的情况相比,我国法院审理案件的效率还受其他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无休止的请示汇报和花费大量人力物力的调查取证等等,考虑到这因素,我国法官每年人均审理或执结60件案件也实在不能算是效率低下了。

三、合理确定我国法官员额比例

(一)合理确定法官员额比例应考虑的几个因素

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官人数是法官整体素质的一种量化的、外在的表现形式。一般说来,法官人数太多,通常反映出法官的整体素质不高。有人曾做过这样的推论:法官素质不高必然产生效率低下导致案件积压,故而要么牺牲质量求数量,要么增加法官人数,即所谓“质不够,量来凑”。从逻辑上说,这种推论不无道理。同时,由于人数过多而产生的人浮于事和不负责任也往往使得本来就不高的法官素质更加趋于恶化。当然,这也并不是说法官人数愈少整体素质就愈高。在法官人数少于一个合理的数量时,法官受理案件的量会超出正常的负荷,形成疲于应付,无暇顾及其他局面。这样不仅案件质量不保,而且使得法官不可能有足够的时间通过学习和研究来提高甚至维持自身的业务水准。因此,法官人数太少同样也可能产生整体素质下降的后果。可见,法官人数和法官素质之间存在一个互动的关系。科学、合理地确定我国法官员额比例,必须根据我国现有法官状况,综合考虑下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法官岗位分布是确定法官员额首先应考虑的一个问题。前面已谈到,目前我国法官的人数不是太多,而主要问题是法官岗位分布和职责划分不合理。有人曾做过调查,目前我国法院具有审判职称而在非审判岗位工作的人员约占法官总数的15%。再加上执行工作人员?我国法院执行人员必须要具有审判职称?的数量,这个比例占到了30%。也就是说,目前真正在审判岗位上的法官实际只占法官总数的70%。而在国外一些主要发达国家,执行官是不包含在法官序列之内的。因此,确定法官员额,必须明确法官概念,严格限定法官岗位分布,即所谓法官,必须是分布在各审判业务庭并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这是确定法官员额的一个前提条件。2?在我国,所有案件的审理几乎是由职业法官来完成,人民陪审员制度并没有很好地推行,有些地方已名存实亡。而在国外,是由职业法官与非职业法官来共同完成案件的审理。如英国一直保留非职业化的治安官制度。据统计,英国在2000年共有30400名兼职外行治安官或太平绅士,有96名全职有薪俸的治安官和146名兼职有薪俸的市区外治安官。治安官的数量大大多于职业法官的数量。在德国,由职业法官与非职业法官组成混合庭审理案件。在美国,有相当多的案件并非由职业法官而是由一般公民参与宣判。3?当前,我国法院受理的案件绝大部分必须经过严格的诉讼程序,诉讼法设置的简易程序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利用,庭前撤诉和不予受理的案件数量更是微乎其微,这与英美国家的诉讼程序大相径庭。4?法院现有审判资源没有得到合理配置,审判辅助系统?笔者曾主张将法院工作群体设置为六个序列,即法官序列、执行官序列、法官助理序列、书记官序列、公务员序列、法警序列。除法官序列、执行官序列外,其他四个序列辅助前两个序列。?没有建立。法院后勤行政工作人员过多,法官审理一个案件从庭前准备程序到裁判文书的送达等全过程仍要包揽一切,不利于提高审判效率。5?我国的司法体制还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法官尤其是院、庭长不能全身心投入到审判工作中,常常忙于一些行政性事务,以及案件的请示、汇报和法官审理案件来自外界非正常因素的干扰等等,这些都在客观上影响法官的办案效率。6?由于受经济因素的影响和审级制度的制约,各地法院和各级法院受理的案件并不均等,案件的难易程度也不平衡,这是确定法官员额也必须考虑的一个因素。7?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各种新的民事、经济矛盾和利益冲突大量出现,司法作为纠纷的最终救济手段逐渐为社会所认同,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尤其是新类型案件大幅度上升,处理难度也增大。从全国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看,1978年审结50多万件,到1998年就审结了539万余件,是1978年的10倍。从案件的结构来看,1978年受理的刑事案件占32%,民事案件占68%;到1998年,受理案件的结构比例发生了很大变化:刑事案件只占10%,民事案件占61%,经济纠纷案件占27%,行政案件占2%。改革开放20多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不仅在数量上骤增,而且在种类上趋于多样化、复杂化。近年来,各级法院受理的大量新类型案件如证券、期货、融资、租赁、破产以及各种类型的涉外案件,无论在审理的难度还是案件的复杂程度上都远远超过改革开放前和改革开放初期所受理的案件。

(二)合理确定法官员额比例

合理确定我国法官员额比例,除了要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外,还必须确定法官员额比例的标准。确定法官员额比例,归纳起来无外乎二个标准:一是法官与人口比例:二是审理案件数量。从法官占人口的比例看,笔者认为,每一万人中确定一名法官比较合理,那么,按中国现有13亿人口计算,约需13万法官。实际上,根据案件数量确定法官员额似乎更合理。以近三年全国法院平均每年审理的案件数为例,近三年全国法院平均每年审结各类案件约为5930707件,据有关资料统计,全国法院审结的案件中约有70%在基层法院,因此每年全国基层法院审结案件数约为5930707*70%=4151494件,按每个基层法院法官人均结案70件计算,那么,基层法院需法官员额约为6万人;中级以上法院法官按年人均结案40件计算,则约需法官4万人。两项相加,需法官员额为10万人。综上,无论从法官占我国人口的比例,还是根据审理案件数量计算,我国需法官的数量都应在10万人左右?并不是象有人所说“中国法官人数有3万人足矣”?。这个数量实际是现有法官数量去掉非审判岗位上的法官和执行官的数量,即现有在审判岗位上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的数量。所以说,我国法院目前存在的问题并不是法官人数太多而主要是法官岗位分布和职责划分的不合理。

推荐第4篇:法官员额制度研究

法官员额制度研究

论文提要: 现代社会精英是在民主政治、知识性和社会分工潮流等因素共同作用下,通过开放、流动的社会竞争机制形成的卓越阶层。现代法官群体属于社会精英阶层的一部分,它在构筑经验主义、推动民主与法治,维护法律的统一实施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造就精英型法官应通过建立法官员额制度保持法官员额精当适度。

本文共8147字,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我国法官员额制度确立之必要性.分析了我国法官群体存在的人数众多、构成非专业化、管理行政化、法官职业保障缺失等诸多问题,阐释建立法官员额制度的必要性;第二部分,法官员额制度之比较。列举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代表性国家在法官选任制度、法官定额制度、法官辅助制度、法官审判效率等方面的特点,对比分析我国法官制度与国外法官制度之异同与优劣,提出外国法官制度对我国法官制度改革的可借鉴之处。第三部分,确立法官员额制度之制约性因素分析。我国法院的特定环境派生出了诸多影响法官员额制度推进的制约性因素,包括法院设臵、审级制度、诉讼程序设计等因素都制约着法官员额制度的建立与推进.这些阻碍法官员额制建立的深层次缘由,预示着这项改革的复杂性。第四部分,确立法官员额制度之构想。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建立法官员额制度的构想:首先通过修订相关法律,消除建立法官员额制度的障碍;然后先行建立起合理的诉讼制度、人事管理制度、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等配套措施;进而规范法官范围、职责、选任、监督方式。 以下正文:

一、建立法官员额制度之必要性

法官员额制度是指在法院现有编制内,根据审判工作量、法院所辖区面积人口、经济发展等因素,确定法院的法官员额,把真正符合条件的审判人员确定为法官,形成由法官、法官助理组成的新的审判运行机制。其应当涵盖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首先,法官人数应当是相对固定的,这既包括全国范围内法官人数不得随意增减,也包括每一个司法区域内的法官人数应保持基本稳定。其次,对法官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并不单纯是一个法官的编制调整问题,而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和推进。再次,法官员额的确定应科学、合理,既不能人数太多,又不能人数太少。人数太多,不仅容易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不易建立完善的法官保障机制,甚至可能会因为缺乏竞争而造成法官素质的低下。人数太少,会使法官疲于奔命,审判质量和效率都会受到影响,最终影响司法审判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另外,法官员额制度不是孤立存在的,还有一些相关配套制度,这些制度相互联系,密 切配套,相互作用,不可分割。实行法官员额制度是实现法官职业化和精英化系统工程的重要环节和前提条件。这项制度的建立,受法院设臵、人口总量、受案数量、辅助人员配臵、诉讼程序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涉及我国法院体制的各个层面.但无论怎么说,研究这一法官管理制度,还要首先从法官群体的实际情况和存在问题进行分析。

(一)法官所占人口比例大

1997年,英国全职法官仅有964名,其中l2名大法官,25名上诉审法官,95名高级法院法官,520名巡回法院法官,302名地区法官,此外还有大约2000名兼职法官:法官职数与人口的比例,英国为1:l1000,德国为l:40000:日本为1:33000;我国香港为l:43000 而我国国内法官人数约2l万, 同人口的比例约为1:6200。

(二)构成非专业化

与法制化程度较高的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法官职业的特殊性被忽视,法官选任门槛较低,缺乏专业化要求,使得许多没有法律学业背景的人成为法官,导致我国法院法官的业务素质整体处于较低水平.虽然近几年来,法院系统注重高学历的法律专业毕业生的引进,法官队伍的人员结构得到一定程度的优化,但这一进程还不能令人满意。从现实看,我国法院的法官总体属于经验型法官,教育背景多样化,知识结构较为陈旧、单一。

(三) 法官管理行政化色彩浓厚

我国法院长期混同于行政机关,自然也导致了法官管理的行政化。法官的级别按公务员的标准而定,法院在编的工作人员,不区分所从事的工作性质,都统一纳入行政等级体系之中。《法官法》规定的法官级别只徒具形式,法官完全按照相应的行政级别享受工资和其他待遇。行政化的上下级制度也延伸到法院的业务管理体制之中,各级法院从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形成一个行政等级体系,实行首长负责制、请示汇报制和案件审批制等行政工作方式。一个案件要经过庭长、分管院长、院长审批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承办法官无法独立做出判断。实际上,法官管理的行政化不符合司法权运作的本质和规律。司法活动是高度专业化和个人化的活动,这就要求必须由直接参与案件审理的法官独立做出裁判,任何人都不能干涉法官的审判活动.这是与强调首长权威,命令服从的行政化管理模式格格不入的。

(四)法官职业保障缺失

从哲学和社会学意义看,与社会生活中的任何主体一样,法官一方面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另一方面也是社会生活中的自然人。如果不在法律上为其设臵执行职务的保障,来抵御外界不当因素的影响,法官行为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则难以保证。但长期以来,我国法官保障体制严重滞后,在《法官法》颁布以前,法官的保障体制上基本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官法》颁布以后,虽然规定了一些关于法官方面的保障措施,但都过于简单,只对法官的工资福利待遇方面做了概括式的规定,缺乏强有力的制度支持,致使中国法官在地位上仍是普通干部,地方上仍将其作为公务员管理:在职务保障上,缺乏强力的抗干扰制度,难以形成独立、公正的职业意识;在物质保障上,法官与供职法院的命运紧密相连。如果所在法院经费短缺,法官的办案经费甚至工资都无法保证。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办案的公正与高效便会大打折扣。甚至难以保证法官队伍的整体稳定和执行职务的廉洁性。

在我国实行法官员额制度有利于提高我国法官整体素质,实现法官的职业化和精英化,建立现代法官制度,为法官执行职务提供强有力保障。

二、法官员额制度之比较

(一)法官选任制度比较

美国联邦法院法官的遴选一般要经过以下程序:司法部长和总统协商后提出候选人一联邦司法委员会对候选人司法能力进行审查一总统提名一参议院批准一总统任命。美国法律并没有对联邦法官的任职资格做出明确的规定,但严格的考察过程保证了法官具有良好的素质。英国大法官、上议院常任法官、上诉法院的法官、高等法院的法官,都是由首相和司法大臣提名,荚王任命.司法大臣可直接任命治安法官。英国法官必须从出庭律师中任命。德国法官的产生方式有选举式和任命式两种。联邦最高普通法院法官,由联邦司法部长与法官挑选委员会依法官选举法选举,并由联邦总统确定。联邦的各个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由各联邦部长同法官挑选委员会共同决定。各州法官由州司法部长同法官挑选委员会共同决定。在德国,法官资格要经两次考试合格才能取得。日本各级法院的法官一律实行任命制.其中,最高法院法官由内阁任命,天皇认证;下级法院的法官,由内阁按照最高法院院长提供的名单任命。日本法官选任制度极为重视候选法官的教育经历。

纵观四国法官选任制度,会发现有以下共同特点:一是任命法官的主体层次很高;二是具有严格的遴选程序;三是设定了较高的法官任职资格。

(二)法官额度与审判效率比较

从单个法官承办案件数来比较法官队伍数量。以美国为例:最高法院的法官平均办案数最多,I988年高达627.9件,联邦上诉法院的法官平均办案数量最低,但最低的年份也约为140.4件,法官年均办案数大约在300—400件左右。l996年,我国各级法院全年审结5,237,544件,平均每名法官21件。 ]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02年全国法官人均结案才上升到29件。我们再来比较两国法官的工作状态,美国法官很少超时工作,每年还有定期休假,我国法官兢兢业业,经常加班加点,如此大的反差,我们不能把其中的原因仅简单地归结到法官数量与素质的差距,更要把目光投向两国的诉讼制度。由于美国有包括证据开示、诉前和解、诉辩交易等在内的发达的审前程序,以及小额仲裁、债务登记等制度,绝大多数案件未经审理就已经终止。1995年,联邦法院共受理一审案件28万件,其中有1.7万件经过完整的庭审。依此推算,一个联邦法官每年只办理23件经过完整庭审的案件,其余348件则通过其他方式了结。由此可见,西方法官和中国法官实际审理的案件数并没那么大的差别,如果再考虑 中国还有40%以上的法官不办理案件、大部分民事案件采取三人合议制等因素,我国法官的实际工作量可能还要高于美国法官。所以我国法官制度改革,尤其是法官员额制度建立,必须以改革诉讼制度为前提,国外的很多做法都值得借鉴。在对我国法官的工作量有一个客观评价和估算的前提下,案件数量作为法官工作的直接量化形式,仍不失为测算法官员额的最基本依据。

(三)法官辅助人员制度比较

从英法德日四国的情况看,美国法院的辅助人员配备最为优越不仅数量多,而且类型丰富,有法院书记官、法庭助理、法庭传达员、法律助理和秘书、法庭书记员等10余种,且法官与辅助人员往往形成固定搭配,关系协调有序。在美国当事人的印象中,美国法官总是在一群助手的簇拥中。在德国,除正式辅助人员外,还有非职业法官。在20世纪80年代,德国就有8.2万名非职业法官,负责处理农业案及多数涉及公职人员、士兵和非政府专职人员的纪律处分和个人纠纷案件。在美国的43个州,大约有1300名非职业法官负责审理交通案和轻度犯罪案;尽管非职业法官要接受职业法官的安排和限制,但确实分流了大量案件,为职业法官减轻了工作压力。

在中国法院,法院主要由法官、书记员、执行员、司法行政人员和法警五类人员组成。但之间没有明确的岗位界限,法官可以从事审判辅助性工作,也可以从事司法行政工作,还可以转作法警。从法院的人员结构看,除法官外的人员均应列为辅助人员,应服务于法官的工作。但事实情况是,在法院的五类人员中,法官并不占支配和主导地位,甚至很多工作方面的协助需要听从于其他人员的安排和指挥。只有书记员才可称为法官真正意义上的助手,但由于书记员数量有限,流动性很强,法官与书记员之间也很难有固定的组合。 此外,国外在审判业务量加大的情况下,一般通过增加法官辅助人员数量来缓解业务压力,从而保证了法官员额的相对稳定。

三、我国实行法官员额制度的制约性因素分析

(一)界定法官范围的法律依据混乱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7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按照需要可以设助理审判员,由本级人民法院任免。助理审判员协助审判员进行工作。”按组织法的本意,助理审判员只是法官的助手,协助审判员进行工作。从任免程序看,助理审判员并非由人大任免,而是由法院任免,因此,不应列入法官范围。但《法官法》已将助理审判员列入了法官的范围,1998年以来,全国各级法院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法官等级暂行规定》和《评定法官等级实施办法》等文件对各级法院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评定了相应的法官等级,事实上确认了助 理审判员的法官地位。

(二)法院设臵与法官员额制度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确定法官员额必须综合考虑辖区人口和面积、审判工作量、经济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但我国目前法院基本上是按照行政区划来设臵,而不是直接考虑地区的面积、人口和案件数量。按行政区划设臵法院,会产生两个弊端。一是法院受地方制约,必然产生地方保护主义倾向,统一的司法权力被行政区所分割,地方法院成了地方上的法院,法官也成了地方上的法官,法官员额难以统筹分配。另一个弊端是,会造成法院之间受理数量及审判人员工作量的严重不平衡。由于我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法院受理数量也是不均衡的,经济发达地区法院与边远地区、经济不发达地区法院在案件数量、标的金额和案件的复杂程度上相比有很大悬殊。法院之间的这种差别非常不利于审判资源的合理配臵,造成了人力、物力的浪费,也给法官定额制度的实施造成了困难,如果以全国法院人均审理案件数作为测算依据,也有相当一部分法院只需一两名法官,这种法院实无设臵的必要。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法院设臵已成为法官员额制度实施的制约性条件,不进行改革则法官员额制无法在全国范围内推行。

(三)诉讼程序与法官员额制度

1、案件分流机制不明

案件分流机制实际上是指针对不同的案件设计不同的程序,以避免简单案件适用复杂的诉讼程序,包括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分流、程序性事项与实质性问题分流等.从各国司法改革的既往经验看,案件分流机制是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的成功做法。如,英国和日本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便开始实行小额诉讼程序,有效缓解了“诉讼爆炸”的压力,德国目前仅仅以督促程序处理的案件就占基层法院全部案件的87%。我国民事、刑事诉讼诉法中,均有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情简单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这一规定缺乏对案件类别的明确规定,致使在实践中,不少小额诉讼、案情简单的诉讼却往往进入普通程序审理,提高了诉讼成本,降 低了诉讼效率。我国民事诉讼法还规定,对债权、债务关系清楚的纠纷可以不经诉讼程序,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向义务人发出支付令,这比简易程序更为方便,但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比例并不高。繁简分流在法律上规定的不明确,简易程序在实践中的适用比例不高,给法官员额制的施行带来了困难,一方面,繁简分流不和加重了法院的工作量,必须有足够的法官来承担,法官员额难以精简;另一方面,由于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案件和适用普通程序处理案件所付出的工作量差别很大,在案件繁简分流不到位的情况下,无法依据案件数量确定法官的工作量,从而无法根据工作量计算出准确的法官额度。

2、审前程序缺失

在诉讼制度中设臵审前程序是当今大多数国家的选择。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在诉讼法中都有关于审前程序的规定,如美国的“发现程序”、“诉答程序”、“审前会议”及刑事诉讼中的“诉辩交易”,日本的“准备诉状”、“争点和证据整理程序”等.设计各种前臵程序主要目的,是尽可能在开庭之前使双方争议焦点和争议的事实公开化、明朗化,使诉讼当事人对诉讼的前景有一个基本的判断,使得一部分案件在开庭之前通过和解、撤诉或其他方式了结。 从而达到减少法官工作量的目的。而我国。虽然诉讼法规定的审理程序。大体也可分为审前准备和开庭审理两个阶段,但审前准备规则缺乏审前程序所应具备的功能内核,不具备明确争点、固定证据的制度机能,且准备内容对当事人及法院无实质性的约束力,不能保持审前程序的正当性和效率性,从而导致了诉讼的突袭以及效率的低下,形成了审前程序只具其名而无其实的现象。我国法院受理案件的绝大部分还必须经过完整而复杂的诉讼程序才能了结,审判负担重和诉讼效率低就在所难免。

四、我国确立法官员额制度之构想

(一)建立法官员额制度之相关制度改革

1、建立非地方化的法院体系

从我国单一制国家性质、维护司法权的统

一、合理配臵审判资源出发,可在全国按人口和地区面积划分若干司法区,每区设立一个高级法院。这种管理模式可以在五十年代的大行政区历史中找到对应,那就是设在各大行政区的最高法院分院的建制。在高级法院以下仍设立两级法院,其设臵打破地区、县级行政区划,以人口、辖区面积、国民生产总值为主要依据。设立若干中级法院、基层法院。这样既能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又能解决目前法院间受案数量极不平衡的问题,使有限的审判资源得到合理配臵。

2、改革我国现行诉讼模式和审判工作方式.

首先必须建立案件分流机制。从立法上对简易案件做出明确的界定,严格规制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适用范围,把相当一部分小额诉讼案件、简单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分离出来,进入简易程序审理。第二,建立审前准备程序.在案件进入庭审之前设臵的一系列程序,如庭前和解、证据开示等。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庭审效率,尽可能在开庭前明确双方争议焦点和争议事实;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庭前调解、和解和撤诉结案率,以减轻法官的工作量。第三,建立案件过滤机制,通过督促程序等,过滤掉大量无争议案件,可极大疏减法官的工作量.第四,改革内部运转机制。取消案件审批制度,还权于审判组织、还权于审判法官,提高审判效率;限制审委会讨论案件范围,改革审委会指导审判工作方式,审委会尽量以审判指导文件、审判参阅案例方式影响审判工作,解决“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问题;改革再审制度,限制提起再审的主体和案件范围,解决“无限再审”现象,避免审判资源浪费:改革执行机制,取消执行部门的裁决权(执 行部门不再配臵法官员额),彻底实行“审执分开”,对案件执行中的争议事项,一律交原审判庭裁决.只有按照上述模式改革我国现行的诉讼体制,建立了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引入审前准备程序并优化了内部运行坏境,案件的数量与法官的工作量的计算才可能有科学的依据。

3、建立法官职业保障制度

法官职业保障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法官员额制的根基。没有足够的职业保障,法官精英化无从谈起,审判的独立公正性也会大打折扣.我国《法官法》对法官的职业权利和职业收入做出了一些规定,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些规定还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有些职业权利还没落实.在推进法官职业化的背景下,当前应从以下方面着手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职业保障体系和运行机制,从制度上确保法官依法履行职权,维护司法公正。一是法官职业权利保障。通过建立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加大对藐视法庭行为的惩处力度等,使法官能在审判工作中坚决排除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对案件的干涉.二是法官职业地位保障。即法官一经任命,非因法定事由、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辞退或者给与纪律处分,从制度上保证法官地位和身份的稳定性。三是法官收入保障。建立独立的、高于政府公务员的法官工资制度,实行以薪养廉。鉴于各地经济状况不同,欠发达地区法官待遇难以保证的现实,可将法院经费收归中央或 省一级统一管理.四是法官职业安全保障。实行法官职业安全保险制度,预防和制止一切对法官的打击、报复、伤害等行为,维护法官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五是法官的职业教育保障。建立法官职业的专门培训体系和培训机构,配臵专项培训经费,确保法官不断接受在职教育。

(二)法官员额确定应考虑的因素

1、以从事审判工作为前提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人员,行使审判权应当是法官的主要职责,但我国评定法官等级与审判案件无关,许多具有审判职称的人员一辈子都没审判过案件。

2、以受理案件数为基础

法官是审判案件的,确定法官员额时必须以案件数为基础。 案件多的地区,法官员额应多;案件少的地区,法院员额应少;绝不能按法院级别确定一个平均数,有些学者在这方面犯了平均主义 的错误:国外法官员额以案件数为基础,如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根据案件的数量多少各有1名到27名法官。

3、以辖区面积和人口补充

法官员额定编必须考虑到我国国情,即东西部在人口、地域、资源等方面的巨大差异。如青海省格尔木市辖区面积12.6万平方公里,但只有汉、藏、蒙等民族人口l2万多,辖下县(区)基层法院可能案件很少,按沿海地区标准确定法官,则可能全院法官组成合议庭都困难,因而,确定法官员额应适当照顾广大的西部地区,每个法院至少3名法官。

推荐第5篇:法官首次入额调查问卷 2

-----区人民法院法官首次入额调查问卷

前言:近期本院将全面开展司法改革首批员额法官入额工作,因省院安排时间非常紧迫,院领导不能当面与全体法官面谈。为了解法官的思想动态,此调查表必须填写,有关内容必须明确表明个人意愿。填表前认真学习本院司法改革方案。此表在动员大会召开后交政工科。

姓名: 年龄: 现法官等级: 庭室及职务: 从事审判年限:

1.本院审判任务繁重,案多人少矛盾突出。鉴于此现状,您是否愿意首批入额,入额后有何打算?

2.法官员额制改革将打破现有工作模式,倘若你未能首批入额,您打算从事法官助理工作还是司法行政工作?

3.这次改革后,司法警察必须去法警队履职,您若是兼职法警,您打算怎么办?

4.对于法官入额工作的考核,您有哪些建议?

5.法官入额后将采取“1名法官配备1名法官助理和1名书记员”的新型审判团队模式。对此有何利弊,请谈谈您的看法。

6.法官员额制改革是本轮司法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旨在通过科学确定法官员额比例,公平择优遴选首批入额法官,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推进建立以法官为核心的人员分类管理体制,加强法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建立结构合理、职责明晰、管理规范的法官员额管理制度。对此您怎么看?

被调查人签名:

推荐第6篇:法官任前表态发言

任前表态发言

尊敬的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叫李XX,20??年毕业于??大学法学系,法学学士学位。20??年参加全省法检系统统一录用公务员考试,考入??法院任法官助理职务。20??年9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年?月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先后在?人民法庭、?民事审判一庭从事民事审判工作。

今天有幸接受县人大常委会对我拟任紫阳县人民法院蒿坪法庭庭长职务进行审议和表决,我感到非常荣幸。这不仅是组织对我个人的肯定和信任,也是党和人民对我的期望与重托,我深感责任重大。在此,我做如下表态发言:

一、加强政治理论修养,提高政治素质,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不断提高政治觉悟,重大原则问题上态度鲜明,政治上不信谣、不传谣。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培养政治观念的远见和敏锐性,一生要对党忠诚,对国家忠诚。

二、认真、全面履行审判职能,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坚持公正司法、廉洁办案,不断提高办案质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自觉接受人

1 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不辱使命、不辜负党和人民的重托,以满腔的热情、扎实的开展工作。坚持堂堂正正做人,踏踏实实为民,兢兢业业干事,力争做一名人民满意的好法官。

三、进一步强化“一岗双责”意识,准确把握司法工作尺度,积极参与司法改革与创新。密切联系当地党委政府,加大和当地人大、政协委员的联络和沟通,听取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和建议,深入了解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四、是清正廉洁,勤政务实。为人正直,品行高尚,对待工作严肃认真,敢于负责,勇挑重担,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于律己,身正为范,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严格约束自己的业内行为,不以权谋私,不徇私枉法,踏踏实实做事、清清白白做人。

五、要加强学习、善于学习,树立先进的学习理念。不仅要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还要学习政治、经济、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在广泛学习的基础上博学多思,培养科学的法官思维、做好理论和知识储备、做好素质和能力的聚积,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力争做一名“专家型”法官。

尊敬的各位主任、副主任和各位委员,以上是我的任职报告,也是我的态度和决心。我将按照以上承诺,以一颗感恩心对待组织,以一颗进取心对待工作,以一颗平常心对待生活,以一颗友爱心对待同志。恪尽职守,勤奋工作,决不辜负组织

2 的重托和同志们的信任。始终保持谦虚务实的本色,淡泊名利,爱岗敬业,把全部智慧和精力奉献给我热爱的审判事业。我的表态发言完毕。谢谢大家!

推荐第7篇:淄博聊城法官入额试题(a)——行政部分

淄博、聊城法官入额试题(A)——行政部分

淄博、聊城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法官入额考试试题(A)——行政部分 本试题为根据所给材料撰写一份一审判决书,考试时间为150分钟。注意事项:1.请根据所报审判业务类别撰写判决书;2.请在试题与答题纸上严格按照要求填写单位、姓名和准考证号码;3.应在答题纸上作答,在试题上作答的一律无效;4.监考人员宣布考试开始时,才可以开始答题;5.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时,应立即停止作答,将试题、答题纸和草稿纸留在桌上,待监考人员确认无误、允许离开后方可离场;6.严禁将试题、答题纸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山 东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2016年刑事案例、民事案例各两个,行政案例一个。请按照答题要求在答题纸指定位置答题。

三、行政部分(仅限报考行政审判业务的考生作答)根据所给材料撰写一份一审行政判决书。材料一:行政处罚决定书(鲁市中)食药监药罚(2015)2号解放路卫生服务站:我局执法人员在你站调查发现,你站从王云处购进的药品假冒华兴医药有限公司票据,购进药品渠道违法。你站从王云处购进药品货值39万元,无存货,违法所得39万元。你站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你站处以没收违法所得39万元,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两倍的罚款78万元的行政处罚。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向鲁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鲁中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鲁中市市中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7月19日 材料二:行政起诉状原告:解放路卫生服务站,住所地鲁中市市中区解放路居委会院内。法定代表人:赵红,站长。被告:鲁中市市中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诉讼请求:1.撤销鲁中市市中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鲁市中)食药监药罚(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1.我站购药渠道合法,是从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华兴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药品,而被告只是依据向高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函查确认由王云提供给原告的票据伪造、王云非该公司业务人员的结果及原告提供不出华兴医药有限公司的药品经营资质证明材料,就认定原告未尽到索取、查验、保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票据的义务,进而推断原告非法购药,与事实严重不符。2.原告在整个购药过程中始终认为是从华兴医药有限公司购药,该企业具备药品经营资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无《药品经营许可证》。且《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仅限于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药,不包括从自然人处购药,王云作为自然人销售药品,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处罚情形,被告适用该条进行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材料三:原告提供的证据、依据清单1.华兴医药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一份。2.鲁中市市中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鲁市中)食药监药罚(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材料四:行政答辩状答辩人:鲁中市市中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鲁中市市中区和平路9号。法定代表人:王强,局长。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以证明原告从非法渠道采购药品的违法事实。原告在采购涉案药品时,明知应当依法索取、查验、留存供货药商的经营资质材料,但其却并未依法索取、查验、留存华兴医药有限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准证明文件、授权书、身份证等资料。原告采购涉案药品的货款直接支付给了王云,而并未支付给华兴医药有限公司,原告也始终未能提供华兴医药有限公司向其开具过的收款发票。

二、答辩人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合法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与《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从没有任何经营资质的个人处购进药品,对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的危害性远远大于前者,将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综上所述,鲁中市市中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鲁市中)食药监药罚(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依法驳回。 材料五:被告提供的证据、依据清单1.2015年5月15日鲁中市市中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解放路卫生服务站法定代表人所做的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立案审批表。2.2015年5月19日鲁中市市中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致高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函。3.2015年5月29日高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复函。4.解放路卫生服务站签字盖章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华兴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合同单”复印件60张。5.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执、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执、陈述申辩笔录及解放路卫生服务站对药品处罚的陈述。6.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7.《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第七十九条。 材料六:鲁中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开庭笔录(摘录)(2016)鲁12行初1号开庭时间:2015年11月30日审判长:张国强审判员:王海涛

审判员:赵丽红书记员:王丽原告:解放路卫生服务站,住所地鲁中市市中区解放路居委会院内。法定代表人:赵红,站长。(未到庭)委托代理人王红,山东城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被告:鲁中市市中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鲁中市市中区和平路9号。法定代表人:王强,局长。(到庭)委托代理人张鲁,鲁中市市中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到庭)审判长:原告解放路卫生服务站不服被告鲁中市市中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被告:我局于2015年5月15日至原告处开展执法检查,询问原告法定代表人,并现场检查,发现原告使用的华兴医药有限公司提供的药品购进票据、凭证可疑,涉嫌从非法渠道采购药品,决定于当日予以立案。2015年5月19日,我局向华兴医药有限公司所在的高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协查函,要求协查原告使用的“华兴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合同单”(60张)是否为华兴医药有限公司开具;王云是否为华兴医药有限公司委托开展药品销售的业务员。2015年5月29日,高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我局复函,内容为经向企业核查,华兴医药有限公司从未与原告开展业务,“华兴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合同单”(60张)不是华兴医药有限公司出具的;王云不是华兴医药有限公司员工。2015年6月18日,我局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原告因其从王云处购进药品的部分票据系伪造、药品购进渠道违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拟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9万元,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两倍78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作出听证告知书,告知原告有权要求听证,如需听证,应当在收到告知书后三日内提出。上述两份告知书于2015年6月19日送达原告。2015年6月24日,原告在陈述申辩时提交书面陈述意见,并放弃听证权利。原告在采购涉案药品时,明知应当依法索取、查验、留存供货药商的经营资质材料,但其却并未依法索取、查验、留存华兴医药有限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准证明文件、授权书、身份证等资料,这可以充分认定,原告系故意从非法渠道采购药品。因此,我局于2015年7月19日作出(鲁市中)食药监药罚(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被告:提供以下证据、依据。1.2015年5月15日鲁中市市中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解放路卫生服务站法定代表人所做的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立案审批表。我局于2015年5月15日组织执法人员对原告开展执法检查,经询问原告法定代表人、现场检查等,发现其使用的华兴医药有限公司的药品购进票据、凭证可疑,经初步判断,原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从非法渠道采购药品,我局于同日依法决定立案调查。2.2015年5月19日鲁中市市中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致高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函。我局决定立案调查后,书面委托华兴医药有限公司所在地的高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查原告使用的“华兴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合同单”(60张)是否为华兴医药有限公司开具;王云是否为华兴医药有限公司委托开展药品销售的业务员。3.2015年5月29日高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复函。该局书面答复称,经向企业核查,华兴医药有限公司从未与原告开展业务,“华兴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合同单”(60张)不是华兴医药有限公司出具的;王云不是华兴医药有限公司员工。4.解放路卫生服务站签字盖章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华兴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合同单”复印件60张。5.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执、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执、陈述申辩笔录及解放路卫生服务站的书面陈述。证明2015年6月18日,我局依法向原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2015年6月24日,在我局组织的陈述申辩中,原告明确不要求听证,并提交了书面陈述意见。6.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证明我局于2015年7月19日依法对原告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于同日向原告送达。7.《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第七十九条。原告:对被告提交的第1-6号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对第

2、

4、

5、6号证据的证明事项也没有异议。我方认为第1号证据仅凭对赵红的询问调查笔录无法证明我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华兴医药有限公司的票据符合该条款规定的从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与《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购药的情形。对第3号证据,因我方与高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予认可。原告:提供以下证据。1.华兴医药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一份。证明我站通过工商登记查询得知华兴医药有限公司的资质,没有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故意。2.鲁中市市中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鲁市中)食药监药罚(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对我方处罚的事实依据是从王云处购买药品的部分票据系伪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的行为主体不相符。被告:原告提交的第1号证据没有工商机关公章,真实性无法确认,不应作为证据采信。对第2号证据没有异议。原告:我方也是王云伪造行为的受害者,在整个购药过程中我们始终认为是从华兴医药有限公司购药,该企业具备药品经营资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规定的情形。被告:原告明知购药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查验程序和内容,原告作为医疗机构,在购买药品用于医疗用途时,应当负有比一般自然人更为审慎的审查义务,其从没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王云处购进药品的行为可能危及不特定个体的健康权益,不但被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其行为也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原告虽然主张其主观认为系自华兴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药物,但本案证据显示,华兴医药有限公司与原告并无业务往来,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仅限于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药,不包括从自然人处购药,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被告: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管理、药品经营企业的管理、药品管理等章节的规定来看,能够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应为具有一定条件的企业,个人不可能取得上述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从具备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药是基本原则。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休庭之后继续开庭)审判长:判决如下…… 材料七: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第七十九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推荐第8篇:我国法官员额比例问题研究

修正后的法官法第五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级人民法字的法官在人员编制员额的办法。”这一规定符合我国司法工作实际和国际惯例,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的法官管理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确定法官员额比例的意义

确定法官员额比例是在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背景下提出来的。法官职业化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法官职业准入制度、在职法官继续教育制度、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以及监督制约制度等各个方面。而首当其冲的是确定法官员额比例。确定法官员额比例不仅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应有内容,也是进行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前提条件。

首先,法官的职业化意味着法官在职业上必须具有独特的知识、技能、工作方法、行为方式以及思维模式,也意味着法官的资格有严格的标准,即并非人人都能当法官。法官职业化的命题实际上隐含着法官精英化的概念。一般而言,法官精英化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法官的素质要提高;二是法官的数量要精。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我国法官的职业定位始终处于模糊状态,法官的职业特性被忽略,使得一些不具备法律专门知识和职业道德的人进入到法官行列,导致目前法官队伍是多质弱。因此,只有通过确定法官员额比例,将具有较高素质、真正符合法官条件的审判人员确定为法官,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法官素质不高的问题。

其次,只有确定了法官员额比例,才能为法官的职业保障创造条件。法官的职业保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身份方面的保障,一个是经济方面的保障。就身份保障而言,确定法官员额比例后,法官一经任用,除非正常工作调动外,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就经济保障而言,法官作为社会纠纷的终局裁决者,是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守门人,理应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获得充分的物质保障,但由于经济条件制约和法官职位模糊不清,在目前情况下,全面提高法官的物质待遇不太现实。通过确定法官员额比例,适当减少法官数量,提高法官素质,才能使社会提高对法官职业重要性和崇高感的认同,使逐步提高法官待遇成为可能,真正实行“以俸养廉”,从而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献身审判事业。

再次,通过确定法官员额比例,可以明确法官职位,与建立法官助理制度、实行书记官单独序列等改革措施相配套。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没有对法官员额作出限制,导致法官职位泛滥,有很多人被任命为法官却不从事审判工作,实际上是行法官之名而无法官之实,法官资格实际上成了法院内部平衡利益、安抚老弱的一种待遇。通过确定法官员额比例,明确法官职位,根据各地审判量,确定法官员额,对于符合法官条件的,可以任命为法官,不能胜任审判工作的,改做法官助理或者其他工作。

纵观世界各国的司法制度,法官的员额都有一定的限制。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发展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法官制度,逐步实现法官队伍的专业化、精英化。而适当精简法官数量,着重提高法官素质,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有效途径。

二、我国现有法官比例状况分析

要确定法官员额比例,首先应弄清我国现有法官比例状况。现时的主流观点认为:中国法官人数太多,因而素质不高且效率低下。有人做过一些比较:如在中国,8328人中便有1名法官,而英国11万人口中只有1名全职法官,日本每万人中也只有0.23名法官。从结果看,中国的法官按占人口比例计算是英国的十几倍,是日本的5倍多。有人据此还做进一步的统计:中国法官人均年办案数仅为21件一说33件,比美国联邦法官的人均年办案数少15倍。而对如此庞大的法官人群和如此低下的工作效率,不少人认为应当压缩中国的法官人数。有人甚至认为中国法官人数有3万人足矣。然而,中国法官人数究竟是怎样一种状况呢﹖中国实际有多少法官﹖应该有多少法官﹖许多人对此并没有进行深入研究,一些统计数据和用以作为参照系的其他国家的数据也都还值得进一步推敲。下面就我国法官人数问题作进一步分析。

从法官的概念看,依据法官法规定,法官是指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根据这一规定,法官的概念有两层含义;一是法官就其身份特征而言必须是审判人员,二是法官就其职责而言,还必须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从立法对法官概念的界定来看,并不包括那些为解决某种职级待遇但并不行使审判权的人员。由于我国法院干部目前仍按行政干部序列管理,法官职级套用行政干部的职级,但法官的级别相对同级行政机关非领导岗位的公务员级别要高一些。因此,为解决法院内部一些非审判人员的级别待遇问题,几乎每个法院都将一部分非审判岗位的工作人员任命为法官,而这些法官有的甚至完全没有审理过案件据最高院统计,目前全国法院共有在编干警30余万人,其中法官21万,而在这21万审判人员中真正意义上的法官人数不足15万人。

从法官岗位分布情况看,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的规定,我国法院的法官按其岗位不同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人员主要包括各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委员会委员多为院、庭长兼任。这类人员大约占各级法院在审判岗位工作的法官人数的20%左右。这部分法官除了担负部分审判职责外,主要承担各级法院内部的审判管理和行政管理职责,如分案,审批案件等,这些人办案极少甚至基本不办案件。随着近年来我国各级法院的审判改革,一些法院正在逐步取消院、庭长分案和审批案件的制度,但院、庭长还没有完全从管理职能中解脱出来。有人曾对辽宁、广东、上海、山东、山西、陕西、河南、湖北及海南省的九个省市十个中级法院的院、庭长从1998到2000年三年审理案件的情况做过调查,发现只有二个法院有准确的统计,其中一个法院的院庭长三年审结的案件占全院审结案件比例平均为4%;另一个法院的情况更糟,平均不足2%而其余的法院对院庭长办案人情况甚至无法统计。虽然上述二个法院的情况可能并不代表全国法院一般情况实际情况是低等级法院的院、庭长亲审案件比高等级法院的院、庭长多,但院、庭长审理的案件比一般审判人员要少得多毕竟也是事实。第二类人员即执行员,按照《法官法》的规定,我国的执行员参照法官序列管理的。这与前面提到的英国、日本的情况完全不同。在英国,执行官是行政官员而非司法官;而日本的执行官虽由法院任命,但执行官和法官也并非同一序列管理,执行官人数是不包括在法官人数中的。而从我国法院的实际情况来看,各级法院的执行员必须由具有法官资格的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提任。但执行员所负责的工作主要是生效裁判的执行,与审判工作基本无关。从上述十个法院的情况来看,执行人员占审判人员不包括在非审判岗位工作的审判人员数的比例平均为19.8%。按这个比例折算,我国目前的15万法官中至少有2.97万人在从事执行工作,实际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只有12.03万人。第三类人员才可以说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官,这类人员主要包括分布在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庭以及立案庭、审判监督庭的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他们的职责相对单纯,即负责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的审判;这类人员只占法官总数的60%左右,约9万余人但他们却承担了几乎绝大部分案件的审理工作。

推荐第9篇:我国法官员额制度的研究

我国法官员额制度的研究

2014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也就是我们所简称的四五改革纲要。在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贺小荣介绍了人民法院深化司法改革的推进情况,围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这一关键目标,“四五改革纲要”针对八个重点领域,提出了45项改革举措。其中在深化法院人事管理改革方面,正式提出建立法官员额制,对法官在编制限额内实行员额管理,确保法官主要集中在审判一线,高素质人才能够充实到审判一线。

建立法官员额制度在前几年已经成为全国法院改革的内容之一,是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2001修订的《法官法》第五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级人民法字的法官在人员编制员额的办法。”这一规定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的法官管理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编制限额的合理制定

具体实践中,编制限额在一些试点地区已经确定了具体数字。按照最近公布的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方案,上海法院拟设臵3至5年的过渡期,逐步将法官、审判辅助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的员额比例控制到33%、52%和15%。上海作为试 1 点,是改革的“排头兵”,上海的一举一动,起着很强的示范作用。对于上海所提出的33%这一数字,是根据三级法院的审级职能,以及不同区域法院的案件变化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所得出的数字。3至5年的过渡期,足以在人员不断层、工作不脱节的情况下完成这一调整。

为了因地制宜,“四五改革纲要”中提出要根据法院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口数量(含暂住人口)、案件数量等基础数据,结合法院审级职能、法官工作量、审判辅助人员配臵、办案保障条件等因素,科学确定四级法院的法官员额,对法官在编制限额内实行员额管理。其中确定法官员额的三个关键定位点分别为辖区案件数量、法官工作量与审判辅助人员配臵状况。

在具体操作上,我国幅员辽阔,南北地区经济状况以及人口数量都有很大的差距,加之不同的民族以及不同的生活方式导致不同的辖区案件的数量有着很大的区别。不同的辖区案件数量、类型可以根据既往收案情况估算,但法官工作量、审判辅助人员配臵状况却较难计算。一方面,配备多少审判辅助人员,会直接影响到法官工作量的测算。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尚未形成以办案法官为中心的法院人员配臵模式,甚至在司法实践中,常常是多名法官或多个合议庭共用一个书记员,牵扯了法官的大量精力。因此,对于法官工作量、审判人员的配臵状况的确定还是要着眼于未来。

从这三个关键定位点来确定一个地区的法官员额:首先

2 明确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的比例关系,建立审判辅助人员正常增补机制,其次根据明确的比例关系,科学测算法官的工作量,再结合本辖区的案件数量,最终确定该地区合理的法官员额。

二、法官员额管理

员额管理是指为加强员额管理队伍建设,科学调配人力资源,实行员额制考核管理,即:该院对各业务量和工作量进行汇总分析,确定每个业务需要的人数,对现有的进行考评,把最优秀和最称职的人员充实到一线。

对法官实行员额管理,考核按照不同的审判部类、不同的工作指标、不同的岗位职责进行,主要以一线的工作业绩来确定考核结果,并辅之以必要的定性考核。考核中坚持以数量、质量、效率和效果考核为主,同时对德、能、勤、进行综合评价。考核标准公开,考核过程公开,考核结果向被考核对象反馈。考核采取自下而上的顺序进行。首先,进行基础考核。由各业务部自行组织本部门的内部考核,采取个人述职、内部测评、个别谈话、组织认定的程序进行。对内部的考核,主要采取个人述职、自我评价、内部测评、领导谈话、组织认定的方式进行。其次,进行全面考核。质量评、结合基础考核,通过有效的考核方法,有重点、分方向地对一线进行全面考核,逐人填写考核登记表,分别确定考核等次和提出考评意见。最后,确定综合评定结果。根据基础考核和全面考核的结果,由考核领导小组最终确定考核对象的

3 等次,提出调配意见。综合评定结果确定后,由考核领导小组将结果向一线进行反馈,由所在考核对象本人通报。

三、推行法官员额制度的意义

此次“四五改革纲要”中推进法官员额制度意义重大,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

第一、使审判工作更趋专业化。无论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审判活动都是一项专业技术要求相当高的工作,因此法官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很大。而我国法制建设时间较短,加上受历史传统、经济发展水平、文化背景等因素的影响,审判活动没有按其应有的规律去进行,许多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也可以当法官。因此推行法官员额制度,可以通过严格法官遴选,缩减法官数量,使少数具备丰富法律专业知识和审判经验的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从而提高审判活动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提高审判活动的公信度,使审判活动更加趋向于专业化。

第二、有利于提高审判质量,更好的促进司法公正。首先,推行法官员额制度以后,行使审判权的法官均是经过严格选拔脱颖而出的,其自身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其二,推行法官员额制度以后,分工更为精细,大量的审判辅助性工作交由法官助理处理,使法官更能集中精力和时间放在审判决策上,有利于作出正确决策;其三,推行法官员额制度后,庭前的一切准备工作由法官助理来做,开庭时法官助理则不会参与案件的审理与裁判,更有利于法官中

4 立地行使审判权,更好地促进司法公正。

第三、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推行法官员额制度之后,分工更加精细,审判资源配臵更加合理,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之间职责清晰,这使得审判流程更加科学、更加规范,审判运作更加有序,更加有效地利用审判资源,促进审判效率的提高。

第四、有利于促进法官素质的提高。法官的严格选拔会迫使法官不断去钻研业务,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同时,法官助理也可以通过自身努力,被选任为法官,这就使得法官助理也能够不断地钻研业务,力争达到法官的条件。这就有利于在法院内部形成良性循环,推动法院系统整体素质的提高。

四、我国法官员额制度的推进

“四五改革纲要”中推进法官员额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推进法官员额制度必须深化法院改革,创造有利条件。具体来说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改进法官的遴选程序。2001年修正后的《法官法》对法官人选做出了硬性规定,提高了法官担任的门槛。将学历由法律大专改为法律本科,并且确立了国家司法考试制度。这在法律方面为法官的遴选提供了保障,也为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及法官员额制度的推行提供了基础和源泉。在此基础上,完善法官选任制度,针对不同层级的法院,设臵不同的法官任职条件,确保高素质人才能够充实到审判一

5 线。

第二、逐步推行法官助理制度。法官助理作为从事审判业务的辅助人员,协助法官进行审判工作,虽然不具有审判权,不能参与审判案件,但是也是司法工作中不可或缺的工作人员。实践证明,给法官配备法官助理,更有利于使法官集中精力专司审判,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第三、深化法院人事改革,创造有利于推行法官员额制度的法院环境。推行法官员额制度是此次“四五改革纲要”中深化法院人事管理改革的一项措施,与其他几项措施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因此配合省以下法院人事统管改革、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以及完善法官等级定期晋升机制等改革措施也很重要,只有深化法院其他各项人事改革,才能为法官员额制度提供保障。

总之,建立法官员额制应当立足我国各地法院人员的结构现状,并且要依托科学、严谨、准确、充分的数据分析,同时还要考虑到这一制度的建立所需要的过渡期,保证法院的正常工作不脱节。虽然法官员额制度实施起来有难度、有阻力,并且还需要一个较长的过渡期,但其更有利于优化法院人员结构、更有利于稳定一线办案法官,也为人民法院未来的科学发展留下了足够的空间,注入了更为新鲜的血液。

推荐第10篇:表态发言入警大学生

表 态 发 言

尊敬的各位领导,战友们:

大家好!我是2013年入警大学生实战化集中训练管训干部,我代表全体管训人员表态如下:

一、提高认识,牢记目标,确保打赢。

此次入警大学生实战化集训工作是一项责任重大、任务艰巨的工作。我们将时刻谨记总队首长提出的进入全国第一方阵的培训目标,认真履职尽责,在思想上和行动上高度重视,在工作中不找借口、不打折扣、不谈条件,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去完成好培训任务。

二、严格管理,精心组织,确保成效。

经过培训,大学生学员即将成为基层带兵人。所以在日常管理中我们一定严格按照条令条例和集训大队规章制度从日常小事抓起,注重点滴养成,努力培养大学生过硬的军人素养。在训练中我们将按照部局大纲和实战化培训方案,精心组织、规范教学,切实培养大学生学员的组训、施训能力和初战指挥水平,为第一任职打下坚实基础。

三、齐抓共管,落实制度,确保安全。

做好安全防事故工作是开展实战化集训工作的前提。在日常训练、生活中,我们会成立安全工作小组,完善措施,落实制度,强化责任。严抓细抠,引导学员时刻讲安全,人人讲安全,确保部队高度安全稳定。

战友们,实战化集训的号角已经吹响,让我们以高昂的斗志、燃烧的激情和无比的干劲,深入推进实战化集训开展。请总队首长放心,我们将同心协力、全力以赴,坚决完成任务。

第11篇:法官发言

法官发言模板

宣布“游戏开始”, 第一个夜晚: “天黑请闭眼”,“狼人请睁眼”,(狼人睁眼确认队友)“狼人请闭眼”; “预言家请睁眼”(预言家睁眼)“预言家请验人”(预言家指出想验证身份的人)“预言家,你要验证的人是这个”(法官通过手势告诉预言家被查人员的真是身份)“预言家请闭眼”; “女巫请睁眼”(女巫睁眼)“女巫,昨晚被猎杀的是这个人”(通过手势告诉女巫死者是谁)“是否使用解药”(女巫用手势回复)“是否使用毒药”(女巫用手势回复)“女巫请闭眼”; “天亮了” 第一个白天:

“现在开始警长竞选,参与竞选的请举手”“共有XX、XX、XX、XXX等X位参与竞选,从XX开始竞选发言”(竞选者轮流发言)“请大家投票选择警长,

三、

二、一”(各位投票,可以弃票)“XX当选警长”。“昨天晚上XX被猎杀”(如果女巫使用了解药,则宣布“昨夜是平安夜”) “从警长左手边开始发言”(各位轮流发言,直至警长发言结束) “开始放逐投票,

三、

二、一”(统计票数,宣布被放逐者) 第二个夜晚: “天黑请闭眼”,“狼人请睁眼”……..(重复之前的台词,无论是否仍有预言家、女巫等角色在场,都不能省略台词,直至游戏结束)

注意:首个白天被放逐的角色有遗言,首夜被杀的角色有遗言,其他时候被杀的没有遗言。

狼人可以在白天选择自曝身份,一旦自曝,发言终止,立即进入黑夜。

狼人杀光所有神民或平民,狼人胜;狼人被驱逐完,狼人败。

女巫一夜只能使用一种药。

警长在白天投票时一票顶两票。

投票出现平票时,PK发言,然后继续投票。

法官派发牌卡时,自己先看清记清各位身份。

所有人员在其他人发言时不得有任何发言或手势。晚上除法官叫醒外,所有人不得睁眼。

第12篇:建立法官员额制度的几点思考

建立法官员额制度的几点思考

推行法官员额制度是当前全国法院改革的内容之一,是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所谓法官员额制度,笔者理解,就是将法官定编,确定一个科学的、相对稳定的员额,经过严格的遴选,使少数专业化、道德化、法律化的高素质人才担任法官,行使审判权,而其他任何人都无权行使审判权,其他一些审判辅助性事务由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承担的一种审判工作制度。推行法官员额制度的意义在于:

1、使审判工作更趋专业化。无论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审判活动都是一项专业技术要求相当高的工作,而从事审判活动的法官都是具有丰富专业知识、丰富实践经验且经过严格的筛选出来的,绝对称得上是社会的精英,而我国法制建设时间比较短,加上受历史传统、经济发展水平、文化背景等因素的影响,审判活动没有按其应有的规律去进行,而是带有极强的行政色彩,法官职业也是一个大众化的职业,许多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也可以当法官,而推行法官员额制度,就是通过严格法官遴选,缩减法官数量,使少数具备丰富法律专业知识和审判经验的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而其他不具备法官条件的法院人员(包括原有的任命过的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不能行使审判权,从而提高审判活动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提高审判活动的公信度,逐步推进审判活动专业化进程。

2、有利于提高审判质量,促进司法公正。首先,行使审判权的法官本身就是经过严格选拔脱颖而出的,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其二,推行法官员额制度以后,分工更为精细,法官只管“审”和“判”,而将大量的审判辅助性工作交由法官助理处理,使法官更能集中精力和时间放在审判决策上,有利于作出正确决策;其三,推行法官员额制度,使当事人和法官之间建立起了一条隔离带,法官一般不能在开庭前与当事人接触,庭前的一切准备工作由法官助理来做,而法官助理不会参与案件的审理与裁判,有利于法官中立、超然地行使审判权,有助于维护司法的独立和公正。

3、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由于法官员额制度是和分工精细、合理配置审判资源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之间职责清晰,分工明确,且相互衔接,审判流程更加科学、规范,审判运作更加有序,可以更加有效地利用审判资源,促进审判效率的提高。

4、有利于形成法院内部的竞争和激励机制,促进法官素质的提高。通过严格选拔出来的法官不仅仅是一个荣誉,更担负着责任和压力,一旦不能适应法官工作,将会被淘汰掉,因此,激烈的竞争压力将会迫使法官不断去钻研业务,认认真真办好每一起案件,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同时,法官助理也可以通过自身努力,被选任为法官,这就使得法官助理也能够产生工作动力,积极去进取,不断地钻研业务,力争达到法官的条件。这就容易形成法院内部的良性循环,推动法官整体素质的提高。

5、有利于转变法院内部的一些工作职能。实行法官员额制度后,法官成为法院工作的中心,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的行政管理职能必将弱化,他们如果被选任为法官,也必将把主要精力放在审判上,这样有利于转变工作职能,加强审判力量。当然,任何一项改革都要受到各种条件因素的制约,任何一项改革都必须符合各地的情况,推行法官员额制度也是如此。由于我国各地法院人员状况、案件情况、自身经济条件等方面各不相同以及受现行法院内外部管理体制的制约,推行法官员额制度将会面临许多困难,笔者认为,其制约因素有:

1、受法院内部管理模式的影响。目前,我国各级法院普遍实行的是行政化的管理模式,法院设有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等职务,而且大多数法院机构庞大,领导职数众多,约占各级法院总人数的一半左右。他们除了从事审判工作以外,还担负着管理干警、抓好本部门全面工作以及协调各方面关系等大量行政性工作。他们还大多是法院的业务骨干,根据目前法院情况,如果推行法官员额制度改革,他们理应被选为法官,而且很有可能就是确定法官员额后的主要力量,这就有可能产生这样一个矛盾,一方面他们不得不把大量精力用于审判案件上,另一方面,又不得不抽出精力处理大量的行政事务。这样一种现状,必然影响改革目的的实现。笔者以所在法院为例进行一个大胆设想,我院在职干警总人数为86名,拥有审判资格(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70名,院领导、庭长(不包括在非审判业务部门的中层正职)20名。按照我院每年正常办案3000起左右估算,在配备法官助理的情况下,法官每年结案应该在100起左右,再结合我院现有的人力资源,各部门的人员配备,法官员额确定为30名比较合适。如果算上院领导、从事审判业务的庭长为当然的法官,其他素质较高的法官也就只能选任10名左右。这样以来,院领导、庭长必

然构成法官的中坚力量,他们不得不一门心思去审判案件,而在现有的体制下,能否实现这种工作职能转变,笔者表示怀疑。

2、受法官素质的影响。目前我国各地法院的法官队伍状况差异较大,大致情况为,东部及沿海地区法院法官整体素质较高,中部及西部地区法院法官整体素质相对较低,中级以上法院法官整体素质较高,基层法院特别是内地基层法院法官整体素质较低,而大量的案件却是在基层法院。这就使得在确定法官员额时很难把握,如果法官员额确定得少,工作量又大,必然增大法官的工作压力,如果法官员额确定得多,法官素质又难以保证,案件质量也无法保证。因此,如何确定法官员额也是改革的难题之一。

3、受法院人员数量的影响。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国际交往的日益增多,法院涉案的领域越来越广,受理的案件越来越多,而法官职业化的步伐也逐步加快,法官“门槛”逐步提高,法院进人把关更严,使得法院人员数量增长较慢,特别是一些贫困地区的基层法院,由于自身条件差,法官待遇低,很难吸引人才。高素质的法律专业人才引进不来,低素质的人员进不来,法院警力长期得不到补充,甚至随着法院人员退休,有的法院警力还在减少。因此,许多法院内部面临着警力不足问题,有的业务庭甚至连一个合议庭也组织不起来,更别说配备法官助理。有的法院根本没有书记员,开庭时大都有审判员兼任,警力严重不足也影响了以分工协作为基础的法官员额制度的推行。

4、受各地区收案情况不同的影响。目前,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受理案件的特点也不一样,经济发展快的地区,其所在法院受理的案件可能比较丰富,新类型案件、复杂、疑难案件、大标的案件会比较多,而经济欠发达地区,其所在法院可能仍以传统案件为主,审理起来可能会相对简单。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近年来刑事案件以伤害、抢劫、盗窃、强奸等多发性案件为主,民事案件以婚姻、赔偿、借款等类案件为主,行政案件大多涉及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这些案件处理起来一般难度不大,加上多年来许多审判人员也积累一些这类案件的办案经验,因此,即使一些业务素质不很强的法官也能办下这类案件,而且许多案件都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推行法官员额制度反而不利于案件的繁简分流,不利于法官集中力量办大案,办难案,不利于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

5、推行法官员额制度后,法官待遇如何解决。法官待遇是实行法官员额制度后必须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因为经过严格选拔上来的法官的地位必须得到确认,他必须拥有独立行使审判权,必须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否则选任法官也就失去了应有的意义。这种通过选任的法官待遇不同于原有的审判人员的待遇,他一定要高于原来的待遇,这种待遇只有通过立法的形式才能够得到保障,而目前没有这方面的立法,法院自身又不能够解决这些问题,法官员额制度就不能够真正建立起来。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实行法官职业化、建立法官员额制度是中国司法改革的方向。但是,任何一项改革都必须从自身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稳妥推进,要充分考虑到地域的差别,经济文化的差别和自身条件的差别。任何一项改革都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都必须由其他方面的改革相配套,都必须争取方方面面的大力支持。就建立法官员额制度而言,有条件的法院应当积极探索,搞好试点,加强调研,广泛宣传,不具备条件的法院不能盲目赶时髦,贪功冒进,草率行事,急于求成。推行法官员额制度改革还应当与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配套进行。一是努力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通过提高法官“门槛”,严把“进口”,疏通“出口”,保证法官质量,实现良性循环;通过拓宽法官的遴选渠道,保证有充足的人才供应;通过严格法官选任程序,确保少数高素质的法官行使审判权;通过强化学历教育、在职培训等形式,提高法院现有人员的素质;通过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着力提高法官的职业意识。二是改革法院现行的管理体制,改变目前“司法权力地方化、司法活动行政化、法官职业大众化”的现状,建立一套符合审判工作特点、有利于司法公正的法院人、财、物管理体制。 三是建立和完善对法官的监督制约机制。通过实行对法院各类人员的分类管理和流程化管理,创新监督机制;对法官八小时以内和八小时以外,实行全方位监督;拓宽监督渠道,自觉接受人大、政协、检察机关、上级法院、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坚持“防范在先”原则,做好事前监督,加大惩戒力度,做好事后监督。四是建立法官的职业保障。通过立法的形式确立法官的职业地位、职业收入,改变现有的按照国家公务员的职级确定法官工资待遇的体制,使法官真正成为一个拥有崇高职业地位、极高法律素质、丰厚职业收入的社会阶层,也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法律的公正与权威,才能真正推动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

责编/长富

第13篇:基层法院法官员额制改革设想

基层法院法官员额制改革设想

谭加云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全面推进法院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提高法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法官员额制改革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措施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改革意见》)对此有明确部署,全国部分法院也进行了积极探索与实践。笔者根据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及部署,对基层法院法官员额制改革提出些许观点,以期抛砖引玉。

设想:设置两种类型的法官

《改革意见》认为应针对不同层级法院,设置不同的法官任职条件;结合法院审级职能,科学确定四级法院的法官员额。基于此,笔者认为基层法院设置两种类型法官为宜。

(一)主审法官类型。特征如下:一是主要职责是审理疑难复杂案件,体现能力与行为的匹配性;二是属于员额制度内的员额法官,体现选拔的精英性;三是按“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要求配置其审判权责,体现裁判的独立性;四是薪金待遇应高于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体现待遇的优厚性;五是配备一定数量的法官助理与书记员,组成审判团队,让其从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中脱身,专注于疑难复杂案件的审判,体现职能的判断性;六是一般适用普通程序处理案件,体现审判的审慎性。

(二)简易法官类型。与主审法官不同:一是主要负责

大量简单案件的审理工作;二是不属于员额制度内的员额法官;三是所作出的裁判文书需要主审法官签发;四是薪金待遇另行设定,但应低于主审法官;五是实行“一审一书式”审判资源配置模式;六是适用简易程序或小额诉讼程序解决纠纷。

理由:问题决定法官类型需求

基层法院在改革中面临两大问题,一是如何又好又快地审理案件;二是如何顺利推进法官改革,这也构成了基层法院需要两种类型法官的理由。

(一)改革的目的性要求。司法改革最根本的目的是为了公正高效地审判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因此法官制度改革必须考虑案件特点,以使改革与案件处理达到最优配置。基层法院案件有数量多与难案少两大特点。数量多与法官人数少相对应,依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而言,法官年平均办案数200余件。这意味着,一个法官每个有效工作日要办结一件案件。难案主要指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难的案件。如果将案件难度值分为简单、较难、很难三个等级的话,根据经验,基层法院这三类案件的比值大致为6∶3∶1,也就是说有60%的案件属于简单等级,30%的案件属于较难等级,只有10%的案件达到很难等级。

基于基层法院的案件特点,设置简易法官处理大量的简单案件成为有效路径。一是在能力上,简易法官处理此类案件较为胜任。依笔者的观察,在法院工作3年左右的人员,如肯吃苦,即能完成案件办理任务。二是在操作上,简易法 2

官处理简单案件符合繁简分流的审判规律。简单案件应当快审快结,在程序选择上适用小额或简易程序;在力量配置上“一审一书”,减少层级,快速办案。反之,如让主审法官审理这类案件;二则主审法官办理简单案件时,陷入大量简单重复的工作当中,与主审法官设置的改革目的不符。

同时也要看到,基层法院也有少量疑难复杂案件,这类案件适合主审法官审理。因为主审法官的改革目的显系为精英法官量身打造,能力上法律精通、经验丰富,这种配置当然应主审疑难复杂案件,符合司法规律。

(二)有效推进改革的要求。此次法官制度改革的核心在于员额制,即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现有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这已属步入“深水区”的改革,涉及原有利益格局的打破,以及综合配套措施的跟进。改革不仅要在正当性上得到认同,还要在可行性上得以实现。“三圈”决策模型认为,决策时要考虑价值目标、资源条件和相关利益方支持三大要素,优先选择“三圈”重叠的决策方案。法官改革涉及法官利益,一定要得到法官群体的内心认同与支持,方能达到“三圈”重叠的优先选择方案。

就基层法院而言,法官可以分为三个群体,一是院长、庭长(正职庭长),即领导法官;二是骨干审判员,一般称中坚力量;三是助审员,多为青年法官。按《改革意见》和一些省份的改革实践,骨干审判员为法官员额的当然主力,一般不用担心入不了员额,而且会提高待遇,改革对其而言是增量改革,应当会支持法官改革。领导法官受改革影响最 3

大,他们会重回一线办案。青年法官情绪波动最大,一则进员额的几率很小,二则由法官变为审判辅助人员,“司法产品”的法官署名权也被剥夺。

在基层法院设置两类法官可以解决领导法官与青年法官的困惑,争取到改革的最大支持度。对领导法官而言,其多从审判一线摸爬滚打多年走上领导岗位,能力强、经验足,进入员额当无问题,他们的担心则是重回一线要和青年法官一样每年办200多件案子,体力精力上能否承受得住。设置主审法官,由领导法官担任,专司疑难复杂案件,一则此类案件量少,领导法官可以集中精力办难案,而不用陷入大量的简单案件当中,既保证了案件质量,也解除了回归一线办理大量案件的担忧。二则对青年法官来说,疑难复杂案件虽少,但确如重石压身,其能力经验与心理素质尚不能与案件审理相匹配,也会影响其他简单案件的快速办理。如有主审法官将疑难复杂案件分担,如同将重石从青年法官身上移除,他们可以轻装上阵,发挥优势,迅速办理大量的简单案件。

对青年法官而言,设置简易法官有三个好处:一是没有改变其现有状态,减少了改革消极因素。简易法官仍可以适用小额或简易程序开庭办案,仍可以在裁判文书上署名,但其裁判文书需要签发。二是给其以锻炼能力的平台,便于培养改革后备力量。基层法院简单案件虽小,但也“五脏俱全”,程序事项、开庭、写文书一样不少,关键是在基层与广大人民群众打交道,可以增加社会阅历,洞悉世间百态,熟悉人 4

情世故,这是一个职业法官必备的素养,乘此平台,多加历练,不仅解决了大量基层纠纷,而且也培养了青年法官的职业能力。三是空缺相当数量员额,增加了改革的积极因素。基层法院难案不多,决定着主审法官的数量不大,这样就为员额空缺留下较大空间。这也意味着青年法官的机会和希望增多,这是改革的利好因素。

在国外的基层法院中,也有类似于简易法官的设置。比如,英国治安法院的治安法官多数为非职业法官,负责处理轻罪案件和家庭事务案件,其对于案件的处理以解决问题为主,对于法官的专业背景要求较低。法国的初审法院也有非职业法官负责劳工纠纷与社会保障纠纷等简单案件的审理工作,等等。

说明:两种类型法官设置与改革要求

此轮司法改革较之以往更加注重顶层设计,基层法院设置两类法官将会助推法官改革,但在具体设计上,有两个问题需要说明,以符合中央与最高人民法院的改革要求。

(一)简易法官与法院新的人员分类管理。根据改革要求,法院现有工作人员将分为三类: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法官仅指员额内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包括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笔者认为,对于法官设置及其员额问题,不能搞上下一般粗,应当对法官类别作扩充解释:法官包括员额制内的法官及基层法院的简易法官。如果“一刀切”地认为法官只能为员额制内的法官,在基层法院不设置简易法官,或者设置简易法官将其放入审判辅助人员类 5

别,既违背了实事求是的原则,亦会为基层法院法官制度改革带来问题。

(二)简易法官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简单案件多为事实基本清楚、法律关系较为清晰的纠纷,法官不应再做人民调解员的工作,因为司法的规律要求不同层级的法官存有不同的审理方式及纠纷解决模式。

关于主审法官签发裁判文书的目的和价值,正如本文观点,设置简易法官这个平台尚有培养法官的功能要求。据笔者观察,一则多数青年法官对独立办案信心不足,让经验丰富的法官对其生产出的“司法产品”把关,以增强信心;二则老法官也是本着提高青年法官能力的目的而为,而且,亦可以在文书签发制度上加以改进,增强文书签发的指导性与公开性。

第14篇:法官员额制改革试点实证探究

法官员额制改革试点实证探究

【摘要】我国法院法官员额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基本完成,推进了法官队伍职业化、精英化建设,促进了我国法官整体素质的提升和司法资源优化的配置,对我国司法建设有着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本文从我国法院法官员额制改革试点完成前后的比较性实证研究入手,以法官遴选标准、工作质效、办案责任的改革试点方向与变化为基础,对员额制改革试点实践过程中出现的法官助理制度缺陷、法官大量流失、法官职业保障机制跟进不足等问题进行实证探究及其原因分析,试图探索从改革推行方式、法官助理制度、法官职业保障机制等方面提出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完善策略。

【关键词】法官员额制;改革试点;遴选标准;职责定位;职业保障

Abstract:The Our country the judge member in court sum system reform the basic completion of making experiments and pushed forward a judge the troops occupation turn, the elite turn construction and promoted our country the promoting of judge whole character and judicial resources is excellent to turn of allocation, to our country judicatory the construction has important but profound influence.This text the judge member in court sum system reform experimental unit to complete a front and back comparison substantial evidence research to commence from the our country, with the judge select standard, work quality effect, handle a case the reform experimental unit of responsibility direction and variety for foundation, reform experimental unit fulfillment to appear in the proce to the member sum system of judge aistant system the blemish, judge in great quantities run off, the judge\'s occupation guarantee mechanism follow a not enough etc.problem to carry on a substantial evidence investigation and it reason analysis, try the quest promotes the aistant system of way, judge, judge from the reform occupation guarantee mechanism etc.put forward a judge the member sum system reform of perfect strategy.

Key words: Judge the member sum system; Reform an experimental unit; Select standard; The job positions; The occupation guarantees

法官员额制度是各级法院根据其的案件工作量、地区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将符合遴选标准条件的司法人员确定为员额法官,形成由法官、法官助理组成的新的审判运行机制,集中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制度。而法官员额制改革是对法官数量进行一定限制,按

1 司法规律配置审判人力,把优秀法官充实到审判一线,实现法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促进了司法资源优化配置,助推司法公正。法官员额制试点改革开始于2014年6月,上海市、广东省等是第一批试点改革的地区。2016年7月在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召开后,全国各地法院员额制改革开展如火如荼。到2017年2月中旬,法官员额制改革试点任务基本完成,全国各地法院均已完成员额法官选任工作,约占全国法院总数的86.7%,共遴选入额法官105433名。法官员额制改革试点促使法官遴选标准、法官职业保障、司法辅助人员配备等方面的改变,而这些变化对我国的法院工作、法官队伍发展、司法建设有着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一、法官员额制改革试点完成前后变化比较与实证研究

法官员额制改革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最高法在2017年2月27日举办“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进展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全国各地法院基本结束试点改革工作,全国各地法院总共产生了十万五千四百多名入额法官,85%以上的司法人力资源配置到办案一线。这项被称为“触动了法院每一个人的根本利益”的改革举措取得阶段性成效,带来了巨大的变化,这变化对我国法官队伍建设、司法建设的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一)从侧重经验到侧重学历,职业主体趋向年轻化

以往法官的遴选标准设置了政治素养、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条件。此外,也要求法官有较长年限的审判工作经验与工作履历,但是对法官年龄和教育背景没有什么强制性的限制条件。而在改革试点的不断向纵深推进中,法官遴选标准发生了很大的大变化。不少法院开始对法官入额的年龄和学历有一定条件的要求。据人民法院报的数据显示:入额后湖北法院队伍中,入额法官平均年龄下降3岁,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数提高了4.17%,硕士及以上学历人数提高了6.6%。①上海4个先行试点法院首批遴选的531名入额法官,全部为本科以上学历,硕博士学位275人,占51.8%,平均年龄43.9岁,平均司法工作经历18年。②从法官员额制改革后的变化来看,全国各地一支支年轻、学历高、政治素养高、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法官职业队伍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法官员额制改革把有能力、专业水平高的人才充实到审判一线,使司法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让审判权回归。法官遴选标准的改变,使入额法官的素质有了大幅度提升,推动了法官的审判工作更加专业化,促使了审判质量的提高,有利于守护司法公正和维护司法权威。

(二)法官审判工作质效大幅提升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法律纠纷也与日俱增,导致了法院受理案件呈现“井喷式”的增长。而我国法院系统的法官质量良莠不齐、审判水平较低,造成各地法院 ①② 参见:徐光明,王珊珊.好钢用在刀刃上—湖北法官员额制改革见闻[N].人民法院报,2015-12-7 上海首批入额法官平均干了18年司法工作,超5成具硕博学位[EB/OL].澎湃新闻,http://www.daodoc.com/newsDetail_forward_1355785.2015-07-23 2 司法资源配置严重的不均衡;一些法院的审判力量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因为案件多法官少,我国很多法院的一线办案人员都在超负荷运行状态中,这对案件审理质量、司法效率造成了一些不利的影响。而本次改革后,试点法院约86.7%的司法人员充实到审判一线,大量的业务骨干充实办案一线趋势明显,许多地方法院的审判力量得到充实,有效缓解了案多人少的压力,法官工作积极性、责任心得到了显著增强,特别是职业保障制度改革先行到位的地方,多办案、办好案的氛围更加明显。法官工作量大大的减轻,审判质效明显大幅提高。

最高法的2017年工作报告显示,上海、广东、海南法官人均办案数量同比分别增长21.9%、22.3%、34.8%。③2016年重庆市法院法定审限内结案率为99.74%、一审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为0.28%、生效裁判服判息诉率为98.36%,审判质效继续居全国法院前列。④江阴市法院改革后,江阴市全院受理案件数和审执结案件数分别增长75.2%和53.1%,改革后一审服判息诉率保持在95%以上,一审判决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保持在0.5%以下。⑤

本次改革使得很多法院的审判力量得到很大的补充,比如法官助理的大量配置,分担了法官的很多工作,在阅卷、诉讼保全、司法鉴定、案件起草等事务上法官的工作负担都有所减轻。法官员额制改革使得很多法院的审理周期大幅缩短,法官审理案件的的质量和审判效率也大幅度提高,人们对法院的司法服务合意度得到极大的提升,从而提升了司法公信力和维护司法权威。

(三)法官办案的权能增强,责任感大幅提升

长期以来,我国法官审理的案件要向领导及审委会请示汇报,法院内部要对案件进行审批,以权力主导的行政思维支配司法办案,“审者不定,定者不审”,集体担责,办案责任不明,法官办案责任追究极为混乱。而改革试点后,法官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等不再由院长、庭长、审委会的严密审核,而是由法官独立签发并负责,错案追究促使法官增强审判案件的责任意识。从各地法院改革实践来看,入额之后的法官其办案责任确实比以往更重。江苏高院制定《江苏法院审判责任制改革实施细则》,落实法官对经办案件终身负责。南京两级法院2016年除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需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外,99.67%的案件由主审法官和合议庭自行定案。⑥

本次改革带来了压力和激励,增强了法官责任感和职业荣誉感,使员额法官感到权力和责任的加重,这充分体现了改革的成效。入额法官办案责任的加重有利于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极大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和司法权威。

二、当前改革试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③④ 参见:周强.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7年3月12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刘子阳.693家法院全面推开司法责任制改革2万多名法官进入员额制 85%以上在办案一线[N].法制日报,2016-07-17 ⑤⑥ 法官员额制试点发生哪些[N].法治周末,2017-02-22 娄银生.江苏法院推进员额制改革[N].新华日报,2017年02月05日

3 改革之路前景无限光明,但成功的道路荆棘坎坷。尽管试点改革如火如荼,但改革实践中也面临着各种阻力和困难。最高法采取“疾风骤雨”的“休克式疗法”让这项改革举措的推进显得有一些着急,由此带来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以下就我国当前改革试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分析与实证研究。

(一)法官助理产生方式与职责定位存在的缺陷及原因

设置法官助理是本次改革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环节,其设立有助于为法官队伍建设储备力量,保证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促使审判效率提高。但是当前我国法官助理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其产生方式上粗糙、职责定位上不明确等方面。各地法院在改革推进中,不少法院将助理审判员、书记员、行政人员等直接任命为法官助理。最高法在《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虽然明确列举了十二项法官助理的具体职责,但是这些职责定位模糊,并且在司法实践运行中与书记员的职责有很多重合的地方。在此次改革浪潮中,很大一部分法官转任为法官助理,司法实务中在安排其工作任务时,很难将其作为普通的法官助理进行对待。法官助理产生方式粗糙、职责定位模糊、职业前景不明对法官员额制改革的进展造成不良的影响。

而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改革试点开始后,各地法院迅速地开展起了法官助理制度建设,实施法官助理制度,但是现行法没有对法官助理作出规定,缺乏具体的法律规范和引导给法官助理发展方向、职责定位、管理工作带来很大困扰。我国《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法官助理是法官的审判辅助性工作的助手,书记员则是审判事务性工作的助手,但是此种划分下存在的问题是审判辅助性工作和审判事务性工作的界限不明确,因为审判事务性工作本身就包涵辅助的内容。⑦司法改革指导意见对法官助理职责的规定大都是概括性的,司法实务中“事务性工作”的范畴非常庞大且界限模糊,这些造成了法官助理的尴尬局面。

(二)改革后法官“离职潮”的出现及原因

本次改革的目标是通过制度革新招来和留住优秀的法律人才,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把精英法官充实到审判一线上。但从各地法院的改革实践来看,法律精英人才并未大量涌入法官队伍,反而出现了大量的“离职潮”的现象。北京法院系统在这过去的5年里,已有500多人辞职迁出法院,流失的法官大多都是经验丰富、能力强,而且法官的流失速度还在加剧。上海形势也不容乐观,仅2014年一年,该法院系统中就有105人离职,其中法官86名,包括17个审判长,43人拥有硕士以上学历,63人是年富力强的“70后”,都是不折不扣的审判中坚力量。⑧

法官大量流失的主要原因是:我国法官职业待遇偏低;法官超负荷工作,身心健康堪忧;司法环境堪忧。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相继开展,不少地方的员额法官其工资待遇仍处于较低的水平,工资虽有所增长,但增长幅度较小,法官职业待遇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并没有起到激励法官的作用,由于受职数限制,法官的职务职级的晋升和工资待遇的提升 ⑦⑧ 刘斌.从法官“离职”现象看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制度逻辑[J].法学,2015.(10):49-58 上海司改为留住青年法官开出“药方”[N].中国青年报,2015年04月20日01版

4 还是受到很大制约。在改革实践中,比如海南明确表示入额法官待遇的提高未来5年是过渡期,表明入额法官责任加重但工资待遇仍未变化。奋斗在一线办案的法官们压力空前提升,风险也越来越大,其责任比公务员重,工作任务比公务员繁重,晋升比公务员慢,法官不堪重负便对这一职业便失去了兴趣。法院聚集社会热点,各种关系的干扰和舆论影响司法案件对法官的审判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法官职业越来越成为一种高压力、高强度、高风险的职业,未免不是“累”“险”“穷”“苦”逼走了不少法官跳槽?

(三)改革后法官职业保障系统跟进不足及其原因

法官职业保障是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全方位的保障法官职业权利和职业地位,保障法官的职业收入工资待遇、保护法官的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利益。而改革后法官职业保障系统并没有得到有效跟进,法官职业保障、权益维护等方面有很多问题没有有效解决,入额法官的工资待遇没有得到有效的提升。法官的职业保障方面与法官职业化要求之间存在着较大差距,国家对法官的职业保障落实力度没有能与法官工作压力、责任风险压力的增加相应提高。在案件多人员少的情况下,大幅缩减法官的数量,法官即使入额后,也没有在享受的福利待遇方面体现出入额的职业保障优势。

我国对法官职业保障的很多法律规范都过于原则性、倡导性,缺乏明确的法律强制性规定,这就是我国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缺失的根本原因。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职业保障行使又会受到地方政府、法院自身发展等一定程度的影响,法官独立公允、公平、公道行使审判权也被极大限制。由于我国政治体制的原因,各级法院的编制都是由地方党委政府负责,地方党委及其组织部门都会对地方的法官选任工作有一定的影响。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社会经济条件予于法官相应的职业工资待遇。我国《法官法》很早就对对法官的级别有了详细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级别一直以来被人们所忽视,人们更多关注的是行政级别,造成当前法官的工资待遇参用行政人员的工资序列,并且很多方面甚至是低于普通公务员。

三、完善法官员额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具体建议

法官员额制改革是推进司法改革的基础,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从这次的改革实践来看,还是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我们应通过各种有效途径来解决和减少改革进程中的阻力与困难,法官员额制度的构建与推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平稳渐进推行员额制

法官员额制度改革的推进是一项系统的司法工程,目标是在缩减法官的数量,让精英法官摆脱繁杂的非审事务。而当前试点改革推进有些急,改革经验都没有总结出来,许多问题还没有对策,这种情况下改革试点推进不应“操之过急”,也不应采取“休克式疗法”,因为“欲速则不达”,容易异化成“为改革而改革”。虽然最高法“疾风骤雨”的“休克式疗法”改革让庞大法官队伍群大大的瘦身,但休克式、一刀切、一步到位的话,势必引起不小的阻力与困难。

5 在本次改革推进中,很多法官在短期内失去法官的“帽子”,又“沦落”到了“法官助理”的位置,从而失去了法官的司法审判权力,从舞台上的“主角”沦为“配角”这难以避免他们消极怠工和抵触情绪。所以,我们改革的步伐应该是平稳渐行,通过自然的过渡,逐步达到一定量的法官员额,减小对改革工作的影响。而在一定的过渡期内,每年给予一定量的员额,因人数少,对法官职业待遇大幅提升抵制程度大大降低。

(二)完善法官助理产生方式和职责定位 1.法官助理的产生方式多元化、结构合理化

法官助理是司法实践审判实务中必不可少的一支重要力量,建立法官制度实现法官与助理合理分工是司法改革的必然趋势。虽然在改革实践中,不少法院招录法官助理是通过从社会上公开招录公务员担任法官助理和从未入员额的法官中挑选出优秀的法律人才转任为法官助理。但是我们还应注意法官助理结构合理化,毕竟新人缺乏充分的法律实践经验,对于未入员额的法官等司法人员也不能粗放的转为法官助理。此外,我们还可以在职业律师群体中设置有别于公务员招录的绿色渠道,这样不仅可以引入律师进入法院系统,还可以弥补法律经验不足的缺陷。

2.明确法官助理的职责定位

鉴于当前对法官助理的职责定位不明确,我们应统一认识并立法确定法官助理是法院为法官配备的审判辅助人员。法官助理是法官的专职助手、参谋,二者之间应是业务指导与互相监督的关系;明确法官助理与书记员之间的关系,二者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平等协作,共同协助法官开展工作。法官助理的职责应当是辅助法官处理一些智力型工作, 包括:审查案卷材料、组织证据交换、诉讼保全、查找法律资料等;书记员的工作应是纯事务性工作,如诉讼案件登记、送达、委托司法鉴定、调查取证等事项。

(三)建立健全法官职业保障制度

在实现法官队伍职业化、精英化之后,我们应遵循司法规律设置,创立一套完整的职业保障机制,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吸引优秀法律人才投身法官职业。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快对法官职业保障机制改革,全面落实法官福利待遇的提升,符合其职业精英化的建设要求。

1.法官职业保障去行政化,大幅提高法官工资待遇

法官职业保障去行政化,各地均不再适用公务员的职业待遇标准,严格落实《法官法》规定法官等级工资与晋升制。鉴于当前法官工资的状况,通过立法的形式提高法官的职业地位、职业待遇。将法官工资单独序列,大幅提升法官的工资福利;把法官的平均工资福利标准提到法学教授的待遇水平,超高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标准。

2.设立法官职业豁免权

我们应为法官设立职业豁免权,保障法官不受干涉并依法独立行使职权,避免受到其他无关的责任追究,其中对法官审判责任追究应当严格的限制。而追究法官的违法审判责

6 任是追究法官故意违反相关的程序法和实体法的法律责任。另外,也要把法官违反法律职业伦理道德规范的行为纳入到法官责任追究的体系中。

3.制定法官的科学评价机制,完善法官的绩效评估体系

当前我国法官的晋升与法官的职业不相匹配,法官晋升渠道狭窄,法官等级评定行政化。在法官员额制试点改革的背景下,我国对法官的评价应必须尊重司法规律,严谨设置评价机制,合理利用评价结果。加快制定科学的评价机制,完善法官绩效评估体系,在法官任职、等级晋升、业绩评价等方面应全方位、公正客观评价,把法官办案数量、质效等作为依据。此外,我们还应把法官业绩评价与员额退出机制、惩戒机制、激励机制做到无缝连接。

司法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这是一个长期的的巨大工程。法官员额制改革是实现法官规范化、专业化、精英化的重要保障,是法院提高办案质效的良方,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我们要坚持既定的目标平稳推行法官员额制度,充分激发各级法院的改革动力与魄力,着力提升法官职业待遇水平,健全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完善法官员额制并扎实推进法官队伍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实现司法公正、司法为民的本质要求。

7

参考文献

[1]宋强强,张晓,李守进.法官员额制改革评议[J].法制与社会.2015(16).[2]胡鹏.当前中国法院法官员额制度若干实践问题探析[J].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7).[3]于建平,王蕾.改革的勇气与衡平的智慧—法官员额制之实证探究与推行策略[J].山东审判.2015(3).[4]汤梓龙.法官员额制度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4(25).[5]张丽娟.浅议推行法官员额制度面临的问题和完善构想[J].中国法治.2016(2).[6]杜 闻,张天一.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困境与突破[J].法制与社会.2016(10).[7]刘欢,刘洋.试析法官员额制改革的现实困境与完善途径[J].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6(7).[8]郑家泰.论建立科学的法官业债评价机制[J].山东审判.2004(03).[9]范明志.人民法院队伍建设改革策论[J].人民司法.2009(11):55-59.[10]于建平,王蕾.改革的勇气与衡平的智慧—法官员额制之实证探究与推行策略[J].山东审判.2015(3).[11]夏先华.困境与破茧:法官员额制改革探析[J].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7 (1).[12]李由.员额制背景下法官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研究[D]中共中央党校.硕士学位论文.2016(6).[13]拜荣静.法官员额制的新问题及其应对[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02).

第15篇:吉林省法院启动法官员额选任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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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林省考学习群③:172042912 2015吉林国考学习群③:54449699

2015年吉林省法院启动法官员额选任考试

2015年5月16日8:30,随着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47名法官走进考场,参加法官入额集中考试,标志着全国首家高级法院法官员额选任工作全面启动,也是吉林高院推进司法改革迈出的坚实一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化辰、省政协副主席王尔智,省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常松来到笔试现场进行视察指导。

按照《吉林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规定,吉林高院把法官员额控制目标确定为中央政法专项编制总数的34%,同时预留员额总数10%的比例,本次选任员额内法官126名,占中央政法专项编制总数的30.6%,占现有法官总数的52.5%。

对法官员额选任,吉林高院按照中央、省委的部署要求,设计了公平公正的选任标准和程序,对所有申请入额的法官一律采取“考试+考核”综合评定的方式进行,考试统一委托第三方命题和阅卷,主要测试法官实际办案能力和审判工作经验。考核立足于办案数量、办案质量和职业品德,在坚持政治标准的同时,把业务水平、业务能力和职业品德作为选任法官的重要标准,确保具有过硬政治素质、较高专业素养、丰富审判经验、良好职业操守、能够独立办案的审判骨干法官选任到员额内。所有进入到员额内的法官,包括各级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全部到司法一线办案,完成规定的办案任务,并按照审判责任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

据悉,对法官员额制改革试点,吉林高院采取了“三级联动、自上率下”的工作模式,确定今年启动改革试点的17家法院分两批进行,省高院率先开展,为其他试点法院作出表率,以强化对第二批法官员额选任工作的示范指导。笔试结束后,相关选任工作将随即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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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篇:新入职代表表态发言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们:

大家好!我叫王元泽,来自运城市盐湖区,此次报考的是审计局的岗位,能够作为2017年芮城县人才引进代表进行发言,我感到非常荣幸与激动。

2017年芮城县高学历及紧缺人才考试录取工作秉持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依据国家与山西省的相关法律及规定,依次进行了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等工作,每一环都周密安排,认真执行,各项信息及时在网上公布,考试内容全面严谨,考试过程细致周到,严防舞弊。芮城县委组织部的各位领导及工作人员用他们的辛勤工作与汗水给予了考生们一次公正公正的考试机会。在此,我谨代表所有此次新录用的同仁们对组织部的各位领导及工作人员,尤其是对人才工作领导组的全体人员表示由衷的感谢。

习近平总书记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时代任务。时不我待,只争朝夕;许多新事物需要我们去学习、去实践,许多新问题等待我们去研究、去解答,为此我谨代表全体新录用人员承诺做到以下几点:

一、转变角色,尽快融入工作环境

我们即将走上工作岗位,要积极地转变自身角色,树立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在工作中做到心里装着群众、凡事想着群众、工作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落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二、加强学习,努力提高综合素质

我们要干好这份工作,就必须将学习常态化,并贯穿到整个工作生涯中,正如习近平同志说的:“学者非必为仕,仕者必为学。”就是要加强政治学习,提高政治素质,因为政治素质决定了我们为人民服务的方向;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因为业务素质决定了我们为人民服务的水平;加强道德学习,提高道德素质,因为道德素质决定论我们为人民服务的质量。不断地向书本学习,向领导学校,向老同志学习,并将其运用到工作中去,通过工作检验学习成果,发现不足,继续学习,周而复始,良性循环。

三、廉洁自律,团结奋斗。

作为一名基层公职人员,要耐得住清贫,抵得住诱惑,顶得住压力,管得住小节。要公道正派,坚持原则,坚决抵制各种歪风邪气。同时要树立起大局意识,坚决做到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尊敬领导,团结同事。

四、扎实工作,紧抓落实。

习总书记指出“干事业好比钉钉子,钉钉子往往不是一锤子就能钉好,而是要一锤接着一锤,把钉子钉实钉牢。钉牢一颗再钉一颗,不断钉下去。”作为即将步入工作岗位的我们,在今后工作中应该发扬钉子精神。坚持32字工作导向,领导一分部署,个人九分落实,切实提高执行力与工作效率,一步一个脚印,不断在做细、做好、做实上下功夫。

(“32字”工作导向:拼在基层、敬业担当,干在实处、贴紧民心,领导带头、以上率下,凝心聚力、攻坚克难。)

同事们,今天能够成为基层公职人员,我们是幸运的;能够从事为人民服务的工作,我们是自豪的。让我们倍加珍惜这次机会,不断的加强学习,完善自我,为芮城县的蓬勃发展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最后,祝各位领导及同事们在新的一年中工作顺利,身体健康。

谢谢大家。

第17篇:史上最实用的员额法官供职报告

供职报告

尊敬的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大家好!

我叫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本科学历,xxxx年毕业于……。2013年考入xx法院,2016年任助理审判员,现在办公室工作。今天是我人生中非常重要的一天,此时心情非常激动,根据xx法院党组的推荐,向市人大常委会议提请,任命我为xx法院审判员,按照法定程序,我向本次人大常委会做供职发言,如果本次会议能够通过对我的任命,我决不会辜负党和人民对我的重托,努力做到已下几个方面:

一是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提高党性觉悟,牢记肩上的重担和使命,牢记党和人民的重托,不断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严守政治规矩,始终保持坚定的政治信仰,做到从思想上、行动上与党委保持高度一致。

二是增强政治理论学习,坚定理想信念。把学习作为一种精神追求、一种政治责任,切实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认真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党性修养,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增强工作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

三是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司法水平。从法学理论学起,多阅读法学理论书籍,培养法学理论素养。坚持不断学习新出台的法律、法规

1 和相关司法解释,随时掌握最新法律动态。虚心向有经验的老法官学习,准确掌握庭审程序,提升驾驭庭审能力。积极学习优秀裁判文书制作,提高裁判文书写作水平。

四是强纪律意识,树立公正廉洁形象。要不断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和思想修养,认真履行好工作职责,正确对待权力、金钱、名利,从思想上筑起抵御腐朽思想侵蚀的坚固防线,真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要经常进行自查自纠,查摆自身存在问题,深挖根源,进一步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司法核心价值观,真正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树立公正廉洁形象。

如果此次任命能够通过,我将加倍努力,不断学习,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实践能力,并以更高的责任感、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做一名合格的法官。

以上是我的供职报告,请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审议。

供职人:xxxx xxxx年xx月xx日

2

第18篇:中国法官员额配置的优化选择[优秀]

中国法官员额配置的优化选择

【内容提要】完善法官员额制度,是实现法官精英化、专业化不可缺少的前提条件,是一项具有重大而深远意义的改革和重大战略性举措,将会对人民法院队伍建设,以至国家的法治建设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基层法院是我国法院体制的基础,其运行状况直接决定着我国法院体制的品质。然而,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如何科学合理地配置法官人力资源成为法官员额制度研究的热点问题,法学理论工作者与实践部门的管理人员都对此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对导致法官不足问题的原因进行定性分析,但对区域内法官人力资源配置的公平性评价始终缺乏可行的定量分析。本文试图运用定量分析方法,对如何科学配置法官员额作探索,最大限度地提高人力资源的使用效益,以期为决策层优化法官人力资源配置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法官员额

定量分析

优化配置 全文共9868字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纠纷急剧增多,司法定纷止争的职能作用受到高度重视,公众对司法的期望越来越高,权利保障意识也不断增强,这就形成了司法资源稀缺与诉讼暴涨之间的强烈冲突。基层法院尤其是人民法庭处在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线,基层法院化解纠纷的能力,关系到社会纠纷能否解决在萌芽阶段。促进社会和谐是法院面临的根本任务,优化配置法官员额,提高法院法官队伍整体素质,才能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高效。法官员额制度不仅涉及管辖地域人口数量、案件数量等基本因素,可能还受到行政区划设置、法院设置、诉讼程序以及法官管理体制等制度性因素的制约,既要考虑地域人口稠密分布情况、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素质道德水平、法律意识等诸多客观因素,又要考虑法院队伍人员结构、案件类型、难易程度及司法条件等各种相关因素,使法官数量的多少就直接反映法院审判任务的轻重。本文将是从中国法院的实际情况出发,结合当地实际和经济发展情况,尝试在受理案件数量、人口密度等主要影响因素之间建立联系,进行分析和研究,在此基础上寻找法官员额编制的有效方法和途径。

一、域外借鉴:国外法官员额配置情况分析 (一)各国公民人数与法官配置比例

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国外法院的法官人数基本上都是法定的,不得轻易增减。由于各国的司法制度、诉讼体制和法治发展水平的不同,法官在总人口中所占之比例也存在很大差异。就整体情况而言,美国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共有法官3万名,美国总人口2.5亿,每万人中有1.2名法官;日本全国法官共有2825名,总人口1.23亿,每万人中有0.23名法官;[1]英国的正式法官为2.6万人,总人口5830万,每万人4.5名法官;[2]德国现有人口8000万,法官数量为3.5万,平均每万人中有4.4名法官。[3]从法官职数与人口的比例看,美国为1:8000,日本为1:43500,英国为1:2000,德国1:2300。

表1-1:人口与法官数量情况对比表国

人 口 数

法 官 数

每万人中法官数

法官与人口的比例

2.5亿人 3万人

1.2人

1:8000

1.23亿人

2825人

0.23人

1:43500

5830万人 2.6万人

4.5人

1:2000

8000万人

3.5万人

4.4人

1:2300

13亿人 19.46万人

1.5人

1:6700

第19篇:工商局入驻行政服务中心表态发言

尉犁县工商局入驻行政服务中心表态发言

各位领导、同志们:

我们工商登记窗口工作人员决心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统一要求,以“素质高、业务熟、能力强、服务优”的标准为全县各类经营者提供优质、高教、便捷的服务,进一步优化我县经济发展环境。

一、态度端正,服务热情。坚持“便民、利民、为民”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办事准则,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在服务形式上坚持做到:公开服务内容、公开办事程序、公开申报材料、公开承办时限。

二、树立形象,为民办事。我局将企业、个体、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食品流通许可证登记、户外广告和动产抵押登记等工商业务进入服务中心同一受理。入驻行政服务中心后,工商登记将借助服务中心的优越平台,减少审批环节,落实“前置改后置”,提高工作效率。全面实行“一审一核”、“限时办结”,落实窗口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和企业联络员制等制度,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完善服务功能、转变工作作风,树立良好的工商窗口形象,切实为广大经营户提供万便高效便捷的工商登记服务。

三、加强领导,让群众满意。认真落实县领导提出的各项工作。坚决服从中心的统一管理,统一考核,统一安排,遵守中心的各项工作安排,努力协调与兄弟“窗口”的关系,以期携手共进,共创佳绩。

我们工商登记窗口的全体工商干部将进驻行政服务中心为契机,不断加强窗口建设,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热情服务人民群众,以文明、优质、高效的服务为服务中心添彩,为我县经济快速稳步的发展,做出自己不懈的努力。谢谢大家。

第20篇:“入乡驻村”工作表态发言

在新提任领导干部“入乡驻村”活动启动仪式上

的表态发言

(2012年5月29日)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志:

早上好!

按照仪式安排,我谨代表2012年新提任领导干部就“入乡驻村”工作作表态发言。

在此,我们庄重承诺: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用激情和执着,点燃奋斗之火!以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为契机,努力践行广西精神,贯彻落实“五大工程”,投身到新一轮开发扶贫攻坚活动一线,加快推进“一两三四”建设步伐,为实现富民强县新跨越而作出应有的贡献。

为了高标准履行承诺,我们坚决做到:

一是强化学习观念。始终把加强学习作为立身之本,坚持向社会学习,向群众学习,在最基层最基础的实践中学习,深化科学发展观的学习和实践,加强学习政策、用足用好政策解决基层实际问题,破解生产生活中的难题。同时,注重学习新知识,积累新经验,增长新才干,在基层工作实践中努力提升自己的领导水平和科学决策能力。

二是认真履行职责。尽快适应角色转变,把新的岗位作为新的起点,尽快融入到联系点的大家庭中去。要充分运用工作经验,

尽己所能,集中精力和资源,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深入开展察民情、解民忧、帮民富活动,结合驻村优势,着力开展技术培训,大力发展特色产业,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三是严肃工作纪律。严格遵守干部驻村工作若干规定,自觉增强自律意识,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虚心接受群众监督,努力塑造良好的人民公仆形象。坚决按照要求驻村开展工作30天以上,与群众进行“三同”,在基层工作中增强党性,不断推进作风转变,增强问政于民、执政为民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基层这个大熔炉里锻炼自己、完善自己,不断提升为群众办实事好事的能力。

最后,我借用《论语》中的一句话与大家共勉:“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

谢谢大家!

《员额法官入额表态发言.doc》
员额法官入额表态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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