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形态表态发言

2021-08-24 来源:表态发言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四种形态

“四种形态”为:

第一种: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共14项。包括:谈话函询了结、“面对面”初步核实了结等2种情形,以及经纪律审查后仅给予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纠正或责令停止违纪行为、责成退出违纪所得、限期整改、责令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责令公开道歉(检讨)、通报(通报批评)、诫勉(诫勉谈话)、其他批评教育类措施等12项组织措施。

第二种: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 共21项,包括: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等2项党纪轻处分,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行政降级等4项政纪轻处分,以及取消荣誉称号、撤销政协委员资格、终止(罢免、撤销、责令辞去)人大代表资格、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取消(罢免)当选资格、终止党代表资格、停职(停职检查)、调整(调离)职务(岗位)、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改任非领导职务、安排提前退休、降低退休待遇、其他组织调整类措施15项组织措施。

第三种: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 共12项。包括: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3项党纪重处分,行政撤职、行政开除等2项项政纪重处分,降职、取消退休待遇、解聘、解除劳动合同、辞退、组织除名(劝退)、其他重大职务调整类措施等7项组织措施。

第四种: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共2项。包括: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后移送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判处刑罚后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的情形。

推荐第2篇:四种形态

“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这一重要论述,深入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体现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从理论上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践经验进行了深刻总结,是新形势下对全面从严治党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落实“两个”责任的具体化,我们必须全面理解、深刻把握、认真实践。

一、“四种形态”体现了管党治党“全面”和“从严”的根本要求

反腐败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全部,全面从严治党,必须体现全方位、全覆盖,要靠严明纪律管全党、治全党,每一名党员、每一个党组织都在其中,不能例外。全面从严治党,关键在全,要害在严,重点在治。“全”,不是针对个别人,而是包含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严”,不仅只抓涉嫌违法,而是更加注重日常的管理监督和违纪干部的处理挽救;“治”,不仅有打“虎”拍“蝇”的惩治,而且有日常的管治以及对违纪干部的救治。只有三者统筹兼顾,有机统一,才能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目的。“四种形态”不仅体现出了“全”,要求教育大多数、管住大多数、保护大多数;又体现出了“严”,不仅要求严格,而且动辄则咎,不仅抓早、而且抓小,不仅处理违法、而且处理违纪,罚责相当,公平严格;还体现出了“治”,不仅“正歪树”、而且“治病树”,还坚决“拔烂树”。可以说,“四种形态”既涵盖全体监督对象,囊括不同程度问题,又综合多种执纪方式,与全面从严治党的内涵高度契合,是着眼于全面从严治党这一战略作出的具体部署,是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新举措。“四种形态”的提出,对党员干部来说,要求不是放松了,而是更严了,标准不是降低了,而是更高了;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来讲,任务不是减少了、而是增多了,力度不是减弱了、而是增强了,节奏不是放慢了,而是加快了。

二、“四种形态”传承了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工作方针和方法论。“四种形态”使“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的边界更加清晰,目标更加明确。“四种形态”不是平均分配,每种形态所对应的人群有明显不同。对“多数”和“少数”的区分,体现的是中央对全体党员干部谆谆告诫的耐心和有腐必反、有贪必肃的决心。既要相信和依靠大多数,又要通过惩治极少数教育和警示大多数。“四种形态”不是平分秋色,各个形态之间呈现明显的违纪轻重和处置层次之分。管住大多数要把丑话撂在前面,做保健、治未病;处置少数违纪者要把纪律挺在前面,正歪树、治病树;严厉惩治极极少数要把决心立在前面,壮士断腕、拔烂树。在当前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形势下,重构政治生态、实现党内关系正常化需要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只有实现党内关系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经常化,才会有真诚坦荡的咬耳扯袖,才会有心悦诚服的红脸出汗,才能够管住大多数。只有在发生小问题的时候就及时处理和约束,才能避免“阶下囚”情况出现,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

三、“四种形态”彰显了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战略抉择

治标与治本殊途同归,治标有效才能治本有道。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表明将进一步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在纪律的执行上更加细化、更加严格,既体现出惩、又体现出治,既是治标之举,又是治本之策。“四种形态”表面上衡量和监督的是违纪行为,指向的却是深层次的党的意识、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只有把纪律严起来,做到日常化、长效化,动辄则咎,在全党树立必须守住纪律底线的意识,才能实现党的自我完善、自我监督、自我革新、自我净化,才能实现从“不敢腐”向“不能腐”“不想腐”的深化拓展,才能从根本上减少乃至杜绝腐败行为的发生。“四种形态”,回答了在实践中如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问题,体现了纪在法前、纪比法严的要求。通过诫勉谈话、函询提醒、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立案调查等多种方式,将违纪违规行为表象和思想根源„一网打尽‟,是标本兼治的重大战略抉择。发现有不正之风和违纪苗头就马上去管,触犯了纪律、破坏了规矩就及时处理。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才能祛邪扬善、匡扶正气,形成良好的政治生态。

推荐第3篇:四种形态

“四种形态”是指,①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②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③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④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四种形态”的新提法既接续了十八大以来监督执纪“抓早抓小”的方法论,又符合反腐败斗争的形势,是新形势下对全面从严治党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落实“两个责任”的具体化,全面从严治党要靠纪律管全党,把纪律挺在前面要靠坚强的党性和责任担当。 准确把握“四种形态”的内涵

“四种形态”彰显了从严治党的政治智慧。第一种形态解决了党员干部思想出轨的问题。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能有效解决各级领导班子“无原则的一团和气”,提高班子内部监督的自觉,防止问题发生。党委、纪委经常咬耳朵、扯袖子,甚至大喊一声,把监督提醒做扎实,做细致,能够让一些思想意识上有不良打算的同志及时得到提醒教育,防止党员干部的思想“出轨“。第二种形态发挥轻处分的惩戒功能。一些党员干部的行为虽然触犯了纪律红线,但情节轻微,问题不严重,尚未造成不良影响,这时该处分该处理就绝不能心慈手软。运用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手段,让违纪的同志感受到纪律的惩戒作用,增强对党纪的敬畏感,达到“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的效果,防止“好同志”变成“阶下囚”。第三种形态体现对党员干部的最后挽救。让违纪情节严重的干部停职反思、悬崖勒马,防止其贻误终生。第四种形态描绘出监督执纪的“理想型”。如果前三种形态都能得到贯彻落实,那么第四种形态一定能够实现极极少数。

“四种形态”充分体现了组织关心爱护干部的意愿。“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党的一贯方针,“四种形态”的提出,凸显了组织关心爱护党员干部的意愿。仔细分析前三种形态,其实是在给党员干部违法犯罪设置三重“带电的高压线”,只有冲破了这三条高压线,党员干部才会走上违法犯罪的不归路。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可以有效阻断违纪进程,并以常态化严管干部的方式,做到“防患于未然”。全面从严治党绝不仅仅是事后式的重典治腐,不能仅仅停留于对贪污腐败问题的“终端处理”。强调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要把监督执纪的关口前移,在惩防并举的同时更加注重预防,用最多的办法、尽最大的努力保护和挽救,使踏上不归路的党员干部成为极极少数,从而在预防腐败上构建立体防治体系。

“四种形态”并非放缓反腐节奏

有的人认为“四种形态”的提出,意味着中央反腐败工作要调整思路,放缓节奏,其实这是断章取义的错误理解。中央一再明确要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引向深入,最近习近平总书记接受美国《华尔街日报》书面采访时再次重申:“我说过,反腐没有休止符。”反腐败不是一场战役、一次运动,它直接关涉党的人心向背。“四种形态”是对腐败更注重从高压严惩到常态严管,在“不能”和“不想”上多下功夫,将腐败现象的“病根“彻底铲除,推动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的胜利,尽快扭转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

激发“四种形态”动力,找准党委、纪委工作重心。“四种形态”正是“两责”在纪律建设中的具体体现,既是问题清单,也是责任清单,既需党委在净化党内关系等方面主动担当,也需纪委在纪律审查等方面积极作为。各级党委在履行主体责任中要把“四种形态”落到教育提醒、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中去,发现苗头马上去管,触犯纪律及时处理,增强履责主动性,增加工作提前量。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分解、责任检查、责任考核、责任追究制度,形成“党委抓主体、纪委抓监督、班子成员人人肩上有责任”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机制。

以准确把握“四种形态”为载体,增强纪律审查针对性和有效性。一是严格履行纪委工作职责。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严格执纪问责。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坚持纪律导向,小问题不放过,大问题要细查,绝不养案、不压案、不瞒案。二是强强联手突破疑难复杂案件。紧密联合司法、审计、财政、组织、人事等部门,整合案件审查的资源,充分发挥纪委执纪“领头羊”的作用,灵活运用多种措施,增强突破案件的能力。三是提高基层纪委的办案能力。全面开展以案代培的工作,从基础性受理举报件直至移送审理的程序开始,逐步进行指导,引导他们进行独立开展案件审查工作。

以防止“四风”问题反弹为目标,继续加大监督问责力度。一是在乡(镇)场、市直单位全面推行高风险岗位轮岗交流工作,进一步提升廉政风险防控成效。二是启用“党风政风监管系统平台”,健全、修订、完善包括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谈话函询、廉洁指数评价、结果运用等在内的配套运行机制,力争把监管平台打造成评价单位和个人党风政风建设成效的“晴雨表”,初步构建全市廉情监管“大数据”。三是聚焦“六大纪律”,开展经常性的纪律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进一步强化党员干部守纪律、讲规矩意识。四是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最前沿,把查处和整治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作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核心内容,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四种形态”如同监测“三转”进程的“路标”,指引纪委回归党章规定,进入到纪律审查方式和执纪绩效评价的新的“改革窗口期”。

推荐第4篇:四种形态

教育部:出台高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指导意见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发布时间:2016-05-28 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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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大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在高等学校贯彻落实,日前,教育部党组和驻部纪检组联合印发《关于高等学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要求各高等学校党委、纪委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按照“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要求,用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约束高等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切实加强源头治理,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和育人环境。

《指导意见》指出,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新形势下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创新,是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举措,是恢复、弘扬党的优良传统的现实要求。高等学校党委、纪委要以维护党章党规党纪、强化党内监督为重点,通过严明纪律把党的领导落到实处,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学校党委、纪委通过经常谈心交心,适时开展通报批评、民主生活会上自我剖析,加强谈话力度,扩大函询覆盖面等措施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管,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尤其是对涉及选人用人、财务管理、科研经费、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校办企业等重点领域和重点岗位的领导干部要进行重点谈心交心。要求学校党委、纪委从盯违法向盯违纪转变,做到违纪必究,提高审查时效,做到快查快结,突出惩处重点,做好纪法衔接。

学校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政治责任和主体责任,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方式,部直属高校党委把践行“四种形态”的情况纳入向教育部党组报告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的重要内容。直属高校纪委要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定期向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报告。

践行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关键要建立长效机制和突出问责。学校党委、纪委要积极探索纪律教育经常化、制度化的途径,健全谈心、谈话、函询、民主生活会等相关制度,指导、督促各级党组织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完善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执纪审理制度。把追责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对职责范围内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严重违纪问题的,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的,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的,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失察失管的,进行责任追究。(驻教育部纪检组)

推荐第5篇:四种形态心得体会

四种形态心得体会

------唐富贵

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强调,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这对监督执纪问责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也为改进干部选用工作指明了方向。各级党委要深刻领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体现的新思想,借鉴“四种形态”的思想方法抓干部队伍建设,转换手法,精准施策,打好干部选用“组合拳”。

绳之以矩,正纪律管干部。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就要以纪律管干部、带队伍。要举起旗子明纪律,明确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加强作风建设各项要求,结合干部队伍作风等实际情况,制定规则守则,明确具体要求,把纪律规矩立起来。要整体推进抓传导,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尽快传导到底,让纪律规矩像水一样渗透,与干部工作互相融合,入心入脑、见行见效。

束之以严,用严督管干部。正纪律是前提,守纪律是结果,督导则是必经的过程。落实“四种形态”,加强队伍建设,要全程从严抓好监督。要关口前移抓督导,严字当头,加强日常监督,严防精神松懈、要求松绑、监督松劲;注重抓早抓小抓苗头,真正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强化问题导向,通过“督”来发现问题、总结剖析,通过“导”来解决问题、挽救干部。坚持工作推进到哪里,督导就跟进到哪里,在守纪律讲规矩中提振“精气神”。

用之以能,凭实绩用干部。“四种形态”的观点,对用干部有着深刻启发。对照“四种形态”要求,基层干部使用要更加突出“能”字,坚持凭实绩说话,既要工作业绩过硬,更要廉洁自律过硬,以干事创业实绩来选用干部。要增强干部选用科学性,打破不是“可用”就是“不可用”的简单区分,对敢于担当的干部、锲而不舍的干部、埋头苦干的干部,都要分类选拔、大胆任用。要注重以纪律保护干事,激励干部敢闯敢试、敢担敢冲,让干部在不违规不越界的前提下,大胆去闯、放心去干,打造恪守规矩、朝气蓬勃的队伍新风貌。

察之以精,按岗位配干部。干部队伍建设管理,要建立与“四种形态”相适应的机制,这其中,关键就是察干部、配干部。察干部要精准,全面掌握思想、作风、能力、廉洁等各方面情况,综合评价岗位履职情况。配干部要合理,对不胜任岗位的“平庸”干部,酌情调整;对能力与岗位不适应的干部,及时给予换岗;对违纪违法的“问题”干部,依照规定严肃惩处;对问题不大却屡教不改的干部,运用纪检、组织等手段严格处理,实现管理配备的科学化。在察干部、配干部中,进一步严明纪律、强化管理、激励干事、推动发展。

延伸阅读:“四种形态”强化监督执纪对照材料

十八大以来,xx区紧紧围绕中央、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的新要求、新部署,把紧“关口”,跟踪预防不放松;“点面”结合,强化思想筑牢防线;突出“重点”,严抓严重违纪违法关键环节。把纪律规矩挺在最前面,将纪律规矩作为底线,时时警示和敲打,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认识,增强防腐拒变的能力。

抓实约谈打招呼扯袖子,抓实督查树纪律讲规矩

把规矩挺在前头,积极抓实约谈工作,严查“四风”突出问题。一方面通过日常约谈更加全面深入了解各单位、各部门的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突出问题导向,抓早抓小,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另一方面开展“四风”问题的常态化督查,尤其严查党的十八大以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后、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后不收手不收敛的违纪行为,不断促进全区党员干部筑牢思想堤坝,增强遵章守纪的自觉性。目前,区委书记、区委常委对存在问题线索的4名科级干部进行了问题约谈,开展督查50余次,已对涉及39家区属单位、乡镇、社区的273条问题线索进行了核查。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占大多数

今年以来,xx市xx区弛而不息查纠“四风”,共查处55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人员,涉及问题性质有落实两个责任不力、违规收受节礼、违规发放津补贴、违规购卡、工作时间打麻将、大办婚丧喜庆等,分别给予了诫勉谈话、问题约谈、党政纪处分等处理,其中党政纪处分人数为23人,占比为41.81%。

强化重处力度,对严重违纪行为毫不手软

对于违纪性质恶劣、影响较大且思想认识无转变的人员和组织给予重处分,着力维护纪律处分的严肃性。今年,xx市xx区纪委以惠民政策为出发点,以整治微企补贴政策落实过程为重点,围绕该领域存在的代办中介、部分微企业法人通过买卖冒用他人名义、伪造虚假表格材料、隐瞒经营事实以及审核把关人员收钱办事、内外勾结套取微企补贴资金等问题,立案查处违纪案件14件14人,其中5万元以上6件6人,科级以上干部6人,挽回经济损失432.765万元。

保持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对涉嫌违法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以开展“打苍蝇”专项工作为抓手,继续将落实违法“种房”“三禁止”作为今年“打苍蝇”专项工作的重点,组织统筹反腐败协调小组力量形成合力,不断畅通信访渠道,强化纪律审查工作。截止目前,立案66件70人,其中移送司法机关9人,占比为12.86% 共立案66件70人,给予党政纪处分的48人,在给予党政纪处分的48人中有5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占处分人数的10.42%。

推荐第6篇:四种形态学习体会

如何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即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这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既是当前纪律检查机关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的基本遵循,也是对各级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既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又要学会运用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这不仅是工作任务,更是工作方法。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如何理解

古代扁鹊见蔡桓公的故事众所周知,蔡桓公讳疾忌医,结果从\"疾在腠理\"、\"疾在肌肤\",变成\"疾在肠胃\"、\"疾在骨髓\",终不可治。同理,有人用\"勤浇树、正歪树、治病树、拔烂树\"来形容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好比\"勤浇树\";\"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好比\"正歪树\";\"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好比\"治病树\";\"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好比\"拔烂树\".在整个\"森林\"生态中,病树、烂树毕竟是少数,执纪监督工作更多的是\"勤浇树\"、\"正歪树\".相对于党纪重处分和刑事责任追究,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尚是柔性措施,既是警示惩戒,更是教育挽救,让游走在法纪边缘的党员干部悬崖勒马。

然而,\"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也招致这样一些疑惑和误解:

疑惑一:这是不是意味着反腐败节奏放缓了?

抱有这种想法的人,往往将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处理少数有严重问题的党员干部。其实,全面从严治党,全面就是全方位、全覆盖,每一名党员、每一个党组织都在其中、不能例外。\"祸患常积于忽微\",对有违反纪律和规矩的行为要\"露头就打\",避免党员干部大错不犯、小错不断,乃至重蹈蔡桓公的覆辙。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有效体现了党对干部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反腐败工作力度不减反增、节奏不缓更急。

疑惑二:这会不会成为问题官员从轻发落的借口?

有人认为,\"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会导致一些违纪人员\"该处分的不处分,该重处分的给予轻处分\".其实,这样的担心大可不必。从新修订《条例》和《准则》两项党内法规,可以看出全面从严治党\"全面,覆盖到何种程度\"\"从严,严格到什么份上\".比如新修订的《条例》以党章为遵循、以问题为导向,增加了违反六大纪律行为的内容,在量纪的尺度上比原版更严,对党员在守住\"底线\"的基础上要求更高,将一些以前党纪不追究的行为也都纳入党纪处分的范畴,触犯刑律的即使免予刑事处罚也一律予以重处分。所以,对问题官员的追究绝对不会轻描淡写、从轻发落。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如何落实

抓住两个重点,转变工作理念

切实\"三转\",落实\"两个责任\".党委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主体,各级党委不仅要落实好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也要把监督作为分内之事;纪委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共同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党组织的日常工作,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都是党章规定的主体责任。纪律审查也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很多涉及的都是\"小节\"问题,党委要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出手,对违纪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并举一反

三、整顿规范,警示教育大多数。纪委要切实\"三转\",实行\"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通过监督责任履行推动主体责任落实,层层传导压力,强化责任追究,有责必问、问责必严,倒逼各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纪委在执纪监督中,对违纪人员可以党纪立案,也可以提出并处或单处组织处理措施的建议,组织处理要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决定。

纪在法前,找准\"主战场\".以前,有的纪检机关重视查办大案要案,一些人甚至认为领导干部只要不违法,违反纪律就是\"小节\",从而忽视日常监督执纪,致使出现\"不出事都是‘好同志’,一出事皆成‘阶下囚’\"的现象。其实,纪检机关的阵地不应该摆在法律底线上,在纪、法之间有一个缓冲带,这个缓冲带才是今后执纪监督工作的\"主战场\".在这个\"主战场\",纪检机关一是要抓早抓小,要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轻微违纪问题,更多地运用党纪轻处分和各种组织处理方式来处理;二是要纪法分开,突出查违纪问题,坚持快查快结,集中精力查清主要违纪问题后,把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落实相关制度,完善系列措施

运用好谈话函询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出手。谈话函询本身不是党纪处分也不是组织处理的手段,而是问题线索处置的一种方式。作为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的五类处置标准之一,谈话函询环节对线索反映中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及时处置,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其中大部分是给予党纪轻处分或组织处理。谈话函询,不但对被反映的干部是一种负责任的做法,也有利于纪委减少初查核实的工作量。

运用好多种组织处理手段,明确相应惩戒措施。组织处理不能局限于狭义上的岗位、职务调整,而要充分运用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提醒、函询、诫勉等各种方式。党纪政纪处分后,当事人会受到任职、考核、待遇等方面的惩戒,受组织处理的,相应的惩戒措施也要跟进。比如,2015年新出台的《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规定了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诫勉期满后,对于没有很好改正,还可以进一步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受到岗位、职务调整的,也规定了提任职务等限制。

总体来说,组织处理的惩戒措施虽有所规定,()但仍要不断细化完善。比如可以扩大惩戒面,除了现有规定的诫勉、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对通报批评等也可以规定一定的惩戒措施。

正确运用两种手段,查处问题宽严相济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都是执纪监督的重要手段,两者可以优势互补。纪律审查工作中,要善于运用和正确运用组织处理的手段,提升纪律惩戒的综合效果。

案件调查过程中,借势借力于组织处理措施。根据《中国共产党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等规定,被调查的党员干部错误严重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调查的,可及时建议党委或党外组织停止其职务或免去其职务。特别是一些突发事件或违纪人员身份特殊的案件,调查取证需要时日,一时难以作出纪律处分的,及时采取停职、免职等组织手段,能够排除调查干扰,回应社会关注,取得查处主动权。还有查办窝案串案过程中,有必要区分主从关系、情节轻重作区别对待,组织处理手段可以成为政策攻心、分化瓦解的工具,从而加快查办节奏、彰显查办效果。

案件处理过程中,从严把握组织处理条件。必须根据被审查人的违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确定是否适用;防止和避免组织处理适用上的随意性。特别是只作组织处理,不再给予党纪处分的更要从严把握条件。要考虑三个方面:一是违纪人员只应受轻处分,即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如果应受重处分,则不宜只给予组织处理;二是具有从轻、减轻情节,或者能认识错误、配合调查的;三是有利于经济发展、社会和谐,能够被公众认可。(作者尹玲英系浙江省嵊州市监察局副局长)

链接

何谓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

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都是执纪监督的重要手段。

党纪处分,是指各级党委和纪检机关,依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对违纪对象作出的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这五种处分决定。其中的党纪轻处分,是指党内警告和严重警告两种处分。

组织处理,根据中纪委、中组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x纪发[2008]x号)规定,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涉嫌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这个文件规定的组织处理的方式有三种:停职、调整、免职三种;在实际工作中,组织处理的方式显然并不限于这三种,与岗位、职务调整有关的降职、责令辞职等措施显然也属组织处理方式,与岗位、职务调整无关的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谈话也应视为广义上的组织处理方式。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关系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作为执纪监督的两种不同手段,执行主体、执行条件和程序、惩戒方式都不尽相同。两者各具优势且可以优势互补,但又不能相互代替。

两者优势互补。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可以并处,以更好地达到对违纪人员教育惩戒的目的。给予违纪人员党纪轻处分的,可同时建议党委、政府采取免职、调离岗位等组织处理措施;组织处理也可以单处,以体现宽严相济。如果违纪情节较轻,只应给予党内轻处分,且有从轻、减轻等情节,仅采取组织处理方式也能达到惩戒目的,也可不再予以党纪立案。

不能相互代替。组织处理不能替代纪律处分,按照违纪性质和情节轻重,应追究党纪责任的,即使已采取组织处理,仍应予以党纪立案。比如党员领导干部有赌博行为,情节不是特别严重的,已通过免职措施将其从领导岗位调整下来,不能认为对违纪人员来讲免职比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严重\"而不再给予党纪处分。反之亦然,对明文规定要给予组织处理的,不能以已给予党纪处分为由,而不再作组织处理。

如何运用\"四种形态\"开展纪律审查

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强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面,但绝不是全部,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可以说,围绕\"四种形态\"监督执纪,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是纪检监察工作\"三转\"的又一次深化,为监督执纪工作避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指明了方向。

如何在纪律审查过程中贯彻落实执纪监督要运用\"四种形态\"的新要求,如何落实执行好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每一名纪检监察工作者都应在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上进一步转变,努力适应纪律审查新要求。

重视纪律审查前的初查工作

新形势、新要求下,纪律审查工作对线索的收集、梳理、分析、排查、初核更加全方位、精细化、专业化。纪律审查各环节工作都必须转变。

案件线索运用的做法需要转变。\"四种形态\"的运用,体现纪律审查要更多立足抓早抓小,要求我们必须及时处置各类问题线索,缩短初核的时间、时限。同时,加强线索运用的意识还要继续保持,因为这既是纪律审查人员的一项基本功,也有利于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反腐败工作。

初查的范围、重点需要调整。以往线索初查的重点是涉及受贿、贪污等与职务有关的重大违反廉洁纪律的违纪违法线索。随着\"四种形态\"的提出,以及围绕新修订的两项法规,就要求我们将违反六大纪律的线索问题处于同等重要位置,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要将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等线索置于更加突出的位置,初查预案制作中的初查方向、涉案性质等内容都需要调整。

初查的方式、手段需要调整。对于可能涉嫌违法的线索,主要还是移送给检察、公安等侦查机关去实施初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进行一些材料、资料、证据的书面审查,而不再单独或以纪律为主地进行一些带有秘密调查性质的初查。这就意味着,新时期的初查工作,一般性调查谈话、取证将会大量使用,即使对于一些相对问题较复杂的当事人也会采取\"走读式\"的谈话。

善于运用谈话函询取得突破

在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两项法规\"和适应\"四种形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下,纪律审查工作的调查谈话,也面临着重大的调整。

对违纪当事人的询问谈话特别是重要口供突破方向上,受贿、贪污问题不应再作为纪律审查主攻目标,最多只是基础,要全面搜集各种违纪的事实。特别是在已拿下重大违纪事实后,不能在数额大小上恋战,更要腾出精力来重点攻取违犯其他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等问题。

要善于运用函询这一手段。函询既是线索处置的方式之一,也是线索调查的重要手段。函询是具有鲜明纪律审查特色的调查手段,妥善运用可以及时处置、了结一些信访件,但对于被函询人来说,函询就像双刃剑。这是因为,一方面使用函询体现了组织对党员干部的信任和尊重;另一方面,如果函询对象不如实作出说明,将触犯新修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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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形态心得体会

四种形态>心得体会

(一)

王岐山书记在xx调研时强调,要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这\'四种形态\',是>十八大以来反腐倡廉工作的经验总结,是落实全面从严管党治党战略部署的具体体现,也是反腐败治标和治本相结合的战略思想,\'四种形态\'从党纪和法律两把尺子划分,既全面概括了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的四种情形,也严格界定了党员干部接受监督、自警自律的\'四道防线\'.论述高瞻远瞩,含义深刻,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彰显了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拓展了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的新思路,为我们抓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贯彻落实好王岐山书记讲话精神,准确把握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要始终把纪律挺在前面,严起来、立起来,抓早抓小,不断校正党风政风,解决好\'不是好同志就是阶下囚\'的两级化问题,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把握好\'四种形态\',要突出一个\'严\'字。\'党纪严于国法\'是从严管党治党的需要。国家法律是社会中每个人都必须接受的行为准则,是底线要求。党规党纪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是对党员的刚性约束。新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将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行为具体化到\'四个必须\'和\'八条规范\'.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原有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梳理整合、科学修订为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把党章关于纪律的要求更加具体化。共产党员作为社会事业发展的中坚力量,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只有纪严于法,才能保证党员干部真正敬畏纪律、遵守纪律,不敢触犯严格的党规党纪,进而不会触犯法律,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纪在法之前,违法必先违纪。当法律的底线遭到践踏时,纪律的红线也就荡然无存。纪检监察机关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严起来、立起来,执行到位,把工作重心从\'盯违法\'转移到\'盯违纪\',有纪必依,违纪必纠,以\'零容忍\'的态度持续释放执纪必严的信号。从严惩极少数转移到管住大多数,管住\'好干部\'堕落为\'阶下囚\'的\'中间地带\',把\'严管就是厚爱\'落实的监督执纪中。

把握好\'四种形态\',要突出一个\'早\'字。\'四种形态\'是纪检监察机关\'三转\'的深化,对我们进一步聚焦主业主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具有更清晰的导向要求。\'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体现的就是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平时的小问题不抓不管,等到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时候查处了,这是对干部的不负责任。只有把违纪的少数人处理到位,形成震慑才能防止大多数人犯错,\'拔烂树\'是为了\'治病树\',\'治病树\'是为了\'正歪树\',烂树不除,病树难治,病树不治,歪树不正。执纪问责这个\'杀手锏\',不是为了多处理人,而是让党员干部心存敬畏,手握戒尺,防微杜渐,少犯错误,甚至不犯错误。党章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的职责,我们就要履好职尽好则,对干部经常咬咬耳朵、扯扯袖子,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教育提醒,关口前移,抓早抓小。纪律审查既要重点查处不收敛、不收手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也要重视审查轻微违纪行为,逐步加大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比重,减少严重违纪违法立案查处的比重。

把握好\'四种形态\',要突出一个\'实\'字。\'四种形态\'的落脚点就是要求监督执纪抓实见效。纪律审查要实。坚持依规依纪处理问题线索,建立问题线索管理数据库,定期召开问题线索评估会,重要线索及时核查,做到案件线索梳理全面及时、线索排查科学准确、案件查办快速有效。凡重大问题和上级交办的案件,及时向省纪委报告,在省纪委的指导下,严查快办,做到对腐败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多少查处多少,不姑息、不纵容、不手软,形成强大震慑。执纪审理要实。根据中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纪检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酒泉市制定下发了《酒泉市纪检监察机关\'县案市审\'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定性量纪程序标准,确保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不断提高案件审理工作质量。整治\'四风\'要实。坚持、巩固和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严防\'四风\'问题反弹,盯紧看牢关键时间节点,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委\'双十条\'规定以及\'四风\'问题,寸土不让,一经发现严肃审查、从重处分、通报曝光。酒泉市今年通过集中检查、重点抽查、信访核查、明察暗访等方式集中整治公款送礼、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车私用等违纪违规行为。通过对25个市直部门单位、109个县直部门单位、12个乡镇进行专项检查,梳理各类问题线索254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交办、转办、督办。目前,已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26起,处理59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8人。落实\'两个责任\'要实。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主体责任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通知》,逐项逐条对落实主体责任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坚持\'一案双查\',制定下发了《酒泉市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对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职责,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严肃追究领导责任。今年以来,有7名主要负责人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力被问责,1名纪委书记履行监督责任不力被追究责任。

四种形态心得体会

(二)

从严监督执纪

今年以来,xx市xx县纪委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聚焦主责主业,坚守责任担当,准确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早教育、常提醒、严监督,抓早抓小、动辄则咎,从严执纪监督执纪,全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抓早抓小\'正歪树\'.县纪委对党员领导干部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采取函询、诫勉谈话等方式及早处理,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在信访举报中,注重教育提醒,把好问题线索精准化筛选关口,突出抓早抓小,及时发现、核查违反纪律和规矩的问题,对反映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一般轻微违纪问题,及时约谈函询,及早教育提醒,防止小问题演变为大错误。1-9月份,共受理问题线索123件,初核76件,开展谈话函询17(件)次,提醒谈话2人,发函说明情况15(件)次。

动辄则咎\'治病树\'.县纪委对违反党规党纪但不足以沦为\'阶下囚\'的党员干部,出重拳、下猛药,当头棒喝,治病救人。一是持之以恒抓作风建设。紧盯元旦、春节、五

一、中秋等重要时间节点,采取\'节前教育提醒、节中明察暗访、节后问责通报\'的方式,加大明察暗访和公开曝光力度,驰而不息纠正\'四风\'.坚持月分析、季研判、年汇总,对\'四风\'问题的新形式、新动向,显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深入分析,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严防\'四风\'问题反弹回潮。1-9月份,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问题6起,通报2次,问责7人;查处\'不作为\'问题16起,通报4次,给予党纪处分2人,诫勉谈话9人,通报批评单位12个、个人19人,写出书面检查9人,并在县电视台《作风建设曝光台》公开曝光。

重拳出击\'拔烂树\'.对严重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坚持惩治腐败\'零容忍\'态度,重拳出击、决不手软,及时清除党内\'毒瘤\',维护\'森林\'的健康生态。严肃查处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以各种手段虚报冒领危旧房改造资金、强农惠农补助(补贴)、扶贫资金、征地拆迁补偿款以及民政救济款等问题。对少数严重违纪行为的,该重处分的重处分,该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就作出职务调整,切实保障\'制度铁笼\'牢不可破,从而倒逼\'收手收敛\'.积极发挥县委反腐败协调小组作用,加大与检察、公安、审计等部门的协调力度,形成纪律审查合力,提高纪律审查质量和效率。1-9月份,立案51件,结案46件,给予党政纪处分78人,其中,给予留党察看处分8人,给予开出党籍处分13人,移送司法机关11人,挽回经济损失77.8万元。

推荐第8篇:“四种形态”文章

‚四种形态‛:

1、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2、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

3、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

4、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这“四种形态”都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15年19期,

五篇学习“四种形态”体会文章

目录:

1、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挺纪在前的理论创新和行动指南 / 师长青

2、关于“四种形态”,这样理解就错了 / 何艳

3、“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重大创新成果 / 高波

4、用好“四种形态” 抓细抓实监督执纪问责 / 王雁飞

5、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 李成荣

1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挺纪在前的理论创新和行动指南

本刊记者 师长青

‚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的讲话信息量大,内涵丰富,关于‚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重要表述尤其引人关注,从中可以读出对一些重要问题的持续深入思考。

梳理学习王岐山同志近一年来在各种场合所强调的内容,不难发现,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是贯穿其中的一条主线。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正是围绕这条主线作出的最新理论概括,对于如何把纪律挺在前面,怎样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科学行动指南,体现了对管党治党规律和反腐败规律认识的不断深化——

党的先锋队性质和先进性要求决定了,党纪严于国法。去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开启了全面依法治国新征程。在紧接着召开的十八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王岐山同志讲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规管党治党建设党,明确指出将对廉政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等重要党内法规制度进行修订。会后不久,他在《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文章, 2 鲜明提出‚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为党内法规如何修订定下基调,也为‚挺纪在前‛做了铺垫。此后,王岐山同志带领中央纪委深入思考在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党纪和国法的区别是什么,研究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强化自我监督的制度安排。

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管党治党实践不断向前发展。去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将‚全面从严治党‛正式纳入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从严治党不是一般的工作任务,而是具有全局性、统领性的战略举措。王岐山同志深刻指出,‚全面从严治党是各项工作顺利推进的根本保证。‛

如何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今年1月,王岐山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指出,从严治党关键在严格执纪,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重要地位。今年全国两会期间,王岐山同志参加北京代表团审议时发表讲话,创造性地提出了‚把纪律挺在前面‛的管党治党新理念,作出‚纪律是管党治党的尺子,纪律建设就是治本之策‛的重要论断,也讲了后来几乎逢会必提的‚动辄则咎‛‚抓早抓小‛等具体要求。也是在这次讲话中,他提出‚要让纪律严起来、落下去,该纪律处分的及时处分、该组织处理的作出处理,发挥纪律的正面引导和惩戒警示两方面作用‛,决不能‚造成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

思考持续深入,思想不断丰富。今年3月至7月,王岐山同志在河南、浙江、陕西等地调研时的讲话,都强调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并对破法必先破纪的逻辑, 3 ‚治病树、拔烂树‛和‚保护森林‛的关系,以及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等概念和问题作出深刻阐述。他指出,惩最终还是为了治,在严格执纪中要坚持党的一贯方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他要求用纪律管住大多数,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都要冲着纪律去,党委要把严明纪律体现在日常管理监督中,纪委要在全面从严治党中找准职责定位,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

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是什么关系?怎样才算做到把纪律挺在前面?执纪的节奏和力度又该如何把握……针对实践中出现的一些困惑,7月底,王岐山同志在京主持召开修订廉政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座谈会时指出,全面从严治党要管全党、治全党,明确提出以纪律从严治党,应该使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逐步让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全面从严治党。这次讲话显示,‚四种形态‛的理论已渐趋成熟。

时隔两个月,在福建调研的讲话中,王岐山同志提出,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靠纪律管全党就是要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一步就如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实践问题作出明确回答,给予理论指导。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严明纪律的具体化。通过从轻到重、从普遍到个别、从常态预警到非常态严厉惩治层层设防,使党规党纪的提醒、劝诫和制裁覆盖到全体党员,让党员的思想行为能时刻得以匡正和校准,最大限度保证大多 4 数党员干部不出轨、不越界,避免滑向腐败深渊,充分体现了对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充分体现了全面从严的管党治党要求。

可以这样理解,正是为了有效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理论创新应运而生,并在学而思、思而践、践而悟的过程中不断丰富发展。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就是‚丰富发展‛的一个具体体现,反映出我们党对管党治党规律的深刻把握,为加强纪律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以及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斗争规划了方法路径,提供了重要遵循。

5 关于“四种形态”,这样理解就错了

本刊记者 何艳

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强调,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舆论对此高度评价,认为这体现了我们党对管党治党规律和反腐败规律的认识进一步深化,有利于落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不过,也出现了一些困惑和误读,需要及时予以澄清。

预示反腐‚拐点‛来临?

——‚四种形态‛绝不意味着对腐败分子高举轻放,而是要防止‚好同志‛沦为‚阶下囚‛

‚四种形态‛提出后,网上出现了一些声音,揣测这是不是意味着反腐转向、节奏放缓、力度减弱?

类似的反腐‚拐点‛论并非第一次出现。党的十八大以来,正风反腐的雷霆之势远远超出了一些人的惯性思维,总有少数人明里暗里期待所谓的‚拐点‛,隔一段时间,就有相关论调冒头。比如,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依规管党治党,有人就说,反腐败将由治标转向治本,治本就会少查案少抓人。*被查后,有观点又说,这么大的老虎都倒台了,反腐将见好就收。‚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提出以后,有人曲解为‚抓小放大‛,等等。

这些看似言之凿凿的论调,不仅在党中央坚若磐石的反腐意志面前无比苍白,也很快就被坚持不懈的反腐实践一一 6 证伪,不攻自破。此次也不例外。‚四种形态‛话音刚落,福建省省长苏树林即被拿下。

那么,‚四种形态‛究竟意味着什么?王岐山同志说得很明白,监督执纪之所以要运用‚四种形态‛,目的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必须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

无数案例表明,从‚好同志‛到‚阶下囚‛不是一两天。在数年乃至十多年的时间跨度内,曾经的‚好干部‛思想防线一点一点松懈直至垮塌,行为一步一步失范直至脱缰,从破纪到破法,小错终成大祸。从‚好同志‛到‚阶下囚‛也并非自由落体运动,不少人都有过彷徨、纠结、后怕的心路历程。遗憾的是,每一个紧要关头并没有关键的‚大喝一声‛‚猛击一掌‛。多次蒙混过关,或者被‚高高举起,轻轻放下‛,甚至还边腐边升,让一些干部越来越无所戒惧,最终坠入谷底。

基于对反腐败斗争的深刻总结,我们党认识到,避免‚好同志‛断崖式下沉为‚阶下囚‛,就要管住二者之间的空白地带。用什么管?用纪律管。始终把纪律挺在前面,通过严明纪律管住全党,这是治本之策。纪律如何严明?运用‚四种形态‛织密纪律之网,形成党组织监督管理干部、防止党员干部走向违法深渊的红色警戒区。

也就是说,运用‚四种形态‛绝不意味着对违法犯罪的腐败分子以纪代法、高举轻放,‚极极少数‛也不意味着打虎数量的绝对减少,而是说要尽最大努力防止党员干部成为 7 ‚阶下囚‛。要改变的,不是腐败分子的结局,而是堕落的轨迹,通过在法律底线之上设臵多道防线,防止小缺点变成大错误,拦截从违纪走向违法。

不让一名党员脱管,不忽视小瑕疵小毛病,抓紧每一次教育挽救干部的机会,这显然是越来越严格,何来‚拐点‛一说?

只是对纪委的要求?

——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各级党组织肩负主体责任

‚四种形态‛前面的‚监督执纪‛四个字,让一些人认为,这仅仅是对纪委提出的要求。这也是误读。

原文回放,王岐山同志是这样讲的: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显然,用好‚四种形态‛是对各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提出的明确要求。

怎样理解党组织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首先,‚四种形态‛的具体内容中,无论是党内关系正常化,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还是组织处理,党纪处分,乃至立案审查,都是管党治党的日常工作,都要由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党委来领导决定和组织实施。其次,我们党实行党管干部原则,党组织负责选拔、任用和管理干部。管理本身就包含着监督,也就是说,党组织既要选准用好干部,也要把干部管严看住,为人‚戴帽‛时不愿当配角,给人念紧箍咒甚至‚摘帽‛时 8 也必须当主角。再则,《党章》第七条规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因此,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党委职责的应有之义,是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具体化。

王岐山同志还讲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思想观点,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从严治党要靠纪律管全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路径和方法。党组织要通过‚四种形态‛,把管党治党落到日常工作中,了解干部情况要多问多听多看,听到反映就及时打电话问一问,或者当面谈一谈,随时提醒告诫;当干部取得成绩的时候,对存在的缺点不迁就纵容,督促其立行立改;当出现苗头性问题时,综合运用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多种方式,让他猛警醒、刹住车。以纪律人是治病救人,而不是整人害人,既有严肃凛然的刚性一面,也有关心爱护的温情一面,这才能适应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

‚两个责任‛是统一的整体,主体责任要切实担当,监督责任也必须履行到位。对于纪委来说,从‚三转‛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意味着定位更准确、职责更聚焦、工作标准更清晰。

王岐山同志领导中央纪委工作不久,就从党章对纪委职责的规定出发,提出‚三转‛,要求纪委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之职。

‚三转‛以清理议事协调机构开端,剑指纪委职能泛化、工作发散等问题。后来又明确,纪委不是党内的公检法,首 9 先要‚盯违纪‛而不是只‚查违法‛,‚三转‛就要冲着管住纪律的方向去深化。与之相适应,纪委要转变执纪方式,转向抓早抓小,动辄则咎,把纪律和规矩挺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最前沿。

‚四种形态‛的新概括,体现出对纪律检查工作规律的把握更进一步,将引导‚三转‛向纵深推进。纪委要围绕‚四种形态‛,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在线索处臵、立案审查、执纪审理、纪律处分等工作的全过程、各环节,都要以纪律为尺子。这是对纪委职责定位的再聚焦再深化,为纪检监察工作提供了更加明确具体的指导。

管住大多数意味着放过‚关键少数‛?

——‚四种形态‛既要求用纪律丈量全体党员,又要求用纪律盯紧‚关键少数‛,这才叫全面从严

说到用纪律管住大多数,管住全党,有人担忧,这可能导致把监督执纪的主要力量放到普通党员干部身上,对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的监督力度反而弱化。

这种观点割裂了‚树木‛与‚森林‛、‚全面‛与‚重点‛之间的辩证关系。‚四种形态‛体现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要‚全‛,覆盖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涵盖党的政治、廉洁、组织、群众、工作和生活‚六大纪律‛。但是,‚全面‛并不意味着没有重点。全面从严治党必须重点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在反腐败尚未取得压倒性胜利的情况下,惩治也有重点,就是那些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 10 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

‚四种形态‛中的前两种着重体现对‚全面‛的要求,后两种则突出对‚重点‛的关注。如果把前两种形态落实到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之中,就能以较小的代价管住大多数,管住全体,更有利于集中力量解决突出的重点问题,果断处臵,快查快结。

我们党有8700多万名党员,队伍的主流是好的,但也不可避免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这些问题性质不同,程度不同,造成的后果也不同,不可能都用一个模式去处理。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要求用纪律丈量全体党员,有针对性地处理解决问题,这既符合党员干部队伍的实际状况,也符合腐败发展的规律。监督执纪要运用‚四种形态‛,正如医生看病要对症下药,既不能对普通感冒下猛药,也不能对必须开刀手术的急重病症采取姑息疗法。反腐败也是同样,对烂掉根的树,必须毫不手软连根拔起;对歪树、病树,要尽可能正过来、治好病;对整片森林,则要经常维护,保持健康。

纪律是把尺子,‚四种形态‛就是刻度。标注刻度的尺子能把情况分得更清,问题看得更准。不纵不枉,不错不漏,是什么问题就是什么问题,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这是实事求是,也是依规治党。

最后还得说,无论哪一种误读,其实都源于对全面从严治党的内涵理解不深不透。‚干部犯错误,组织有责任‛, 11 ‚严管就是厚爱‛,组织的这番良苦用心,每一名党员干部都该懂。

12 “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重大创新成果

高波

近日,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强调: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这‚四种形态‛科学回答了‚用什么执纪、为什么监督‛等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对于全方位挺纪在前、全天候执纪必严,以纪律建设推进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和丰富实践价值。

‚四种形态‛凸显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智慧和战略自信

战略高度决定战略价值。完成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任务,关乎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关乎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和长期执政地位,需要高度的政治自觉和高超的政治智慧。纪委作为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依据党章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神圣职责,必须围绕党在一个时期的中心工作来开展。‚四种形态‛是党内监督特别是纪律审查的创新理论成果,表明党中央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下,更加自信地把监督资源投放到党的建设最前沿,更加自觉地把执纪力量下沉到管党治党第一线。

既管重点又管全面。全面从严治党,每名党员、每个党组织都在其中、不能例外。用纪律管得住‚关键少数‛,也管得了最大多数,才叫全面从严。‚四种形态‛针对党员干 13 部违纪行为的共性规律,描画出从量变到质变的梯度轨迹,给出了由轻到重的因应之策,呈现点面结合、纲举目张的合围之势。其中,对‚少数、极极少数‛施以重拳、施加重典,对‚常态、大多数‛则强调监督教育管理的平日之功,谋一域不忘谋全局,思一时不忘思万世,实乃用心良苦、思深虑远,必须久久为功、孜孜以求。

既清存量又阻增量。对作风和腐败问题必须打一场持久战。不论减少腐败存量还是遏制腐败增量,都要有多样化的执纪监督方式。‚四种形态‛归纳出歪风顽疾存续的‚四种状态‛,给清理已发、震慑新发以路径指引。其中,以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立案审查等雷霆手段清存量、遏增量,强化‚不敢腐‛;以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柔性措施,增强党纪存在感,提高制度执行力,让党员将党纪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从被动敬畏到自觉遵循。由此,把纪律管到位、严到份,为阻增量和‚不能腐、不想腐‛夯实基础。

既严治标又善治本。严于治标和善于治本殊途同归,治标有效才能治本有道。从纪律上严格起来,抓早抓小,既体现了惩、又体现了治,既是治标之举、又是治本之计。‚四种形态‛如同给纪律之尺打上‚四道刻度‛,表面上衡量的是违纪行为,指向的却是深层党性观念和党纪意识。通过诫勉谈话、函询提醒、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立案审查等多种方式,将违纪行为表象和思想根源‚一网打尽‛,实施地毯式排查,是标本兼治的战略抉择。

14 ‚四种形态、六大纪律‛共同激发纪律建设新动力

从严治党关键在严格执纪。守住纪律这条底线,就不至于出现系统性风险。党的十八大以来,纪委作为党内监督专责机构,改变惯性思维、找准职责定位,以体制机制改革和组织制度创新推动纪律建设,通过修规立法和强化执行提升执纪效率。如修订《巡视工作条例》《纪律处分条例》,从静态层面归集出‚六大纪律‛,解决‚用什么纪律管‛的问题;紧扣中央精神和工作实际明确‚四种形态‛,对监督执纪进行流程再造,从动态视角回答‚纪律管什么用‛的问题。由此,‚四种形态、六大纪律‛动静结合、借势聚力,进一步推动纪委回归本位依纪监督、从严执纪,不断释放出纪律建设改革创新的综合效应。

提升‚一个能力‛。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巡视监督‚定点清除、精准打击‛的重要思想,具有全局性、方向性意义。纪委在从严治党中切实提高‚精准执纪能力‛,是纪律建设深入推进的基本路径。‚四种形态‛内容具体、指向清晰,关键在于提高识别和处臵违纪行为的能力,明辨是非曲直,分清轻重缓急,增加监督执纪方式与违纪违规行为的适配度,从而以最小组织代价换取最大纠错效果。这就如同打造了‚防虎识别区‛和‚苍蝇禁飞区‛,将党员干部‚脱管率‛降至低限,让误入歧路者迷途知返,让贪腐既遂者悬崖勒马,防止小病养大、大病恶变。

促进‚两责‛担当。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必须以坚强党性和责任担当冲着纪律去,使党员受到纪律的 15 刚性约束。管党治党是党组织的日常工作,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都是党章规定的主体责任。反观大量案例可知,党员干部违纪违法固然有其个体内因,但党组织的‚两责‛虚化也是不可低估的重要外因。‚四种形态‛正是‚两责‛在纪律建设中的具体体现,既是问题清单,也是责任清单,既需党委在净化党内关系等方面主动担当,也需纪委在纪律审查等方面积极作为。落实‚两责‛要透过现象看本质,严防责任链条缺环、责任主体缺位,看紧门、管住人,把‚四种形态、六大纪律‛落到教育提醒、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中去,发现苗头马上去管,触犯纪律及时处理,增强履责主动性,增加工作提前量。

推动‚三转‛提速。‚四种形态‛如同监测‚三转‛进程的‚路标‛,指引纪委回归党章规定,进入到纪律审查方式和执纪绩效评价的新的‚改革窗口期‛。如果说各级纪委之前落实‚三转‛要求,已在机构改革和硬件建设上取得明显成效;那么,牵住‚四种形态、六大纪律‛的牛鼻子,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必将带来‚三转‛大提速,在内涵深化和软件建设方面大有作为。例如,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谈话函询工作量大大增加,既是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的具体体现,也为做实以‚四种形态‛为抓手的监督执纪长效机制‚预热、加码‛。

开辟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双轮驱动‛新境界

展望未来,在党的建设全面从严的大背景下,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将步入齐头并进的快车道。国有国法,党有党规。 16 从法理精神来看,‚四种形态‛作为依规治党的原创成果,既给出了量纪的适用情形,又明确了执纪的‚党法解释‛,是对党的建设特别是党内监督的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和更实举措。而且,由于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抓住纪律这个根本,就是抓住了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就是找到了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互动关系的‚黄金分割线‛,必将对正纪反腐的实践进程产生正本清源的深远影响。

首先,在厘清法纪观的基础上凝聚‚制度双笼‛的整体合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中国既有‚法律之笼‛,也有‚纪律之笼‛。但若‚只盯违法不盯违纪‛甚至把纪委视为‚党内公检法‛,监督执纪者眼里只有大要案,就会造成纪、法两不管的模糊地带,导致党员干部‚脱管‛后从违纪向违法加速坠落。‚四种形态‛正是从大量实际案例和惨痛教训中抽象出来的,着力将执纪标准显性化、刚性化,在违纪滑向违法的过程中层层设防,使‚以纪律人‛和‚以法律人‛既相区别又相衔接。由此,纪律建设回归本位,也相当于给法治建设以参照系。如随着从严执纪的深化,缺席审判、没收非法所得、加大行贿人财产刑、严重贪腐犯罪终身监禁等修法措施频现,既促进了依法反腐的实践进程,又显示出纪律与法律‚双笼合围‛的优势。

其次,在转变政绩观的过程中彰显‚治病救人‛的终极关怀。可以预见,随着‚四种形态‛的过程规范和结果公开,纪检监察战线将加速去神秘化,逐渐摆脱‚不用‘两规’,难有作为‛的被动,告别只重查办能移送司法案件的‚偏好‛, 17 彰显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之‚初心‛。而且,‚四种形态‛将大大提升党内纪律审查的职业化、专业化水准,展现出纪律审查与司法检控的差异化程度,确立纪检监察从业者的正确执纪观、政绩观。如改变纪律审查报告和审理报告混同司法起诉书等陈规,探索在慎用、短用、不用‚两规‛的情况下突破问题线索等。今后,按照‚四种形态‛的目标指向,纪委须抓大不放小,既能办大案、打‚老虎‛,又善用党章党规党纪的语言界说违纪行为,在线索处臵、立案审查、审理报告等各环节做到纪在法前,越往后执纪越严、处分越重,小病快治、小错即纠,改变‚好同志‛和‚阶下囚‛之间的‚零和博弈‛状况,真正体现对党员的严管厚爱和人文关怀。(作者: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

18 用好“四种形态” 抓细抓实监督执纪问责

四川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 王雁飞

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强调:‚要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这是新形势下对全面从严治党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落实‚两个‛责任的具体化。全面从严治党要靠纪律管全党,把纪律挺在前面要靠坚强的党性和责任担当。我们必须认真学习领会,把‚四种形态‛作为当前纪检监察工作的目标和原则,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

严肃政治生活,推动党内关系正常化

党内政治生活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宝贵经验,是党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和党员进行党性锻炼的主要平台,是抵制各种政治灰尘和腐朽思想侵蚀、解决党内矛盾和维护党的纪律的重要途径。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来,各级党组织充分发扬党的优良传统,紧握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有力武器,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党内活动,使党内政治活动的庄重性、严肃性得到恢复,政治灰尘得到清洗,党内原则和纪律得到了坚守。但是,我们也应当清醒看到,当前党内政治生活在一些地方也还存在着形式化、简单化、庸俗化,甚至娱乐化的不良倾向,严重破坏党的纪律,影响党组织功能和党员作用的发挥。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严起。要深刻认识到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是我们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特征,是区别于其他政党的重要标志,充分认识到党内政治生活随意化、平淡化等不正常现象对党形成的严重危害,下大气力解决好影响严肃认真开展党内政治生活的各种问题,使党内政治生活真正起到教育锻炼提高党员、干部的作用。要善于掌握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有力武器,实行上级纪委、组织部门派员参加指导民主生活会制度,严格规范民主生活会方案审查、征求意见、自我剖析、谈心谈话、相互批评、领导点评、整改落实等环节工作,通过健康的互相批评,红红脸、出出汗,达到相互提醒、相互监督的目的,使这个武器越用越灵、越用越有效果。要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查处‚七个有之‛和‚五个比如‛等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确保党内纪律和党内规矩成为硬约束。

突出抓早抓小,用纪律管住大多数

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用纪律管住大多数,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在要求,也是纪律检查机关深化‚三转‛的工作方向。‚三转‛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调整内设机构、退出议事协调机构,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中心任务,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引向了深入。但是,由于受惯性思维制约,一些纪检监察机关在职能定位上仍不清晰,存在‚纪‛‚法‛不分的现象;在工作导向上仍然以办 20 案论英雄,对轻微违纪问题听之任之;在工作重点上仍然习惯于重惩轻防,把全面从严治党片面理解为查办案件、反腐败;在审查模式上习惯于贪大求全、吃干榨尽,大大增加了管理成本和风险隐患。

反腐败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全部,全面从严治党必须体现全方位、全覆盖,用纪律管住大多数,管全党。今年以来,四川省坚持惩防并举,突出抓早抓小,开展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总体形势评估,用纪律的尺子衡量‚森林‛的总体生态,开展类案分析,加强分类警示教育,开展谈话函询,把纪律立起来、严起来。今年1至6月,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谈话函询671人(次),其中作了结处理的279人(次)。下一阶段,要牢固树立严管就是厚爱的理念,继续把纪律挺在前面,从小抓起、从日常抓起,让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通过信访核查、舆情分析、电子监察等多种手段,及时搜集和掌握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采用谈话、函询等方式及时提提耳朵、扯扯袖子,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以啄木鸟精神盯住‚小错不断、大错不犯‛现象不放,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坚持抓细抓常,紧紧扭住作风问题不放松,继续抓住重要时间节点,开启全天候监督‚探照灯‛,一个问题一个问题解决,积小胜为大胜。加强廉政警示教育,把警示教育贯穿党员干部成长全过程,分专题、分领域、分岗位制作案例教材和警示教育片,特别是把南充市拉票贿选案作为反面典型,组织全省各级党员干部深入学 21习、对照检查、举一反

三、汲取教训,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立足治病救人,加大纪律审查力度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对待犯错误同志的正确方针。正如毛泽东同志指出,‚好像医生治病一样,完全是为了救人,而不是为了把人整死。‛王岐山同志多次强调指出,反腐败是把‚双刃剑‛,打击的是腐败分子,疼的是组织,损害的是党的形象。党的十八大以来,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中央纪委要求,加强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的规范管理,开展问题线索‚大起底‛,按照‚拟立案、初核、谈话函询、暂存、了结‛五类标准,进行分类处臵、动态管理。今年1至6月,在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办结案件中,单纯违纪没有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占总数的95.5%,既挽救了一批犯错误的同志,防止由破纪滑向破法的深渊,也形成了强大震慑,取得了良好的法纪和社会效果。

实践证明,‚破法者,莫不由破纪始。‛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纪委落实监督责任都要冲着纪律去,坚持辩证思维,摒弃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非此即彼的二元思维定势,用纪律的‚全覆盖‛填补中间的空白地带,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守住纪律这条‚底线‛。要敢于担当、敢于亮剑,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行为,以及谈话函询不如实交代的从重从快处理。坚持综合施治,对不同违纪问题进行分类处理,综合运用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多种形式,让纪律约束成为全体党员 22 和各级党组织的行为规范和自觉遵循。开展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督查,探索党纪政纪处分内部公开检讨制度,让违纪人员真正有切肤之痛。

保持高压态势,依纪依法严惩腐败

腐败与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水火不容。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反对腐败立场坚定,态度坚决,行动有力,反腐败斗争取得了党和人民群众满意的效果。但是,仍有一些人存在侥幸心理,依然故我、我行我素,顶风违纪、变相违规,不收敛、不收手问题依然存在。有的是惯性使然,党的十八大之前就违纪违法,现在继续按照‚默契‛办事,进入腐败轨道难以转向;有的是深陷‚圈子‛,结成腐败共同体,织就庞大的权力网络,既身不由己、被腐败裹挟,又自恃后台有人、互相遮掩;有的是目无党纪,视纪律为‚稻草人‛‚纸老虎‛,权钱交易毫无顾忌;有的是心存侥幸,认为反腐败是‚一阵风‛,自视手段高明,顶风作案。

今年以来,四川省把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等‚三类人群‛和‚三个时间节点‛作为纪律审查重点,特别是在中央的坚强领导和中央纪委的直接指导下,对南充市拉票贿选案进行严肃处理,有效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下一阶段,我们将继续把查处不收敛不收手问题作为纪律审查的重中之重,严肃查处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分级分批公开曝光典型案件,让那些明知故犯、罪大恶极的极少数腐败分子付出沉重 23 代价,巩固我省业已形成的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总体环境。切实压实管党治吏的政治责任,紧盯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组织,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问责,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坚决进行问责,以霹雳手段倒逼‚两个责任‛落实。

24 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李成荣

前不久,王岐山同志来我们福建龙岩调研时强调,要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对于这一从严治党的创新成果,我们必须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践之中。

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闽西理应先行。闽西是全国著名的革命老区,曾经为中国革命作出过重大贡献。我们应坚定传承革命先辈勇当先锋的红色基因,立志在反腐败这场输不起的斗争中,发挥好革命老区应有的作用。一方面,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决策部署,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发扬‚钉钉子‛精神狠纠‚四风‛。例如,今年与去年相比,全市立案数上升23%,查处县处级干部案件数上升160%,查处重要岗位一把手案件数上升138%,处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人数上升67%、党政纪处分人数上升181%,我们坚持拿纪律这把尺子来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动辄则咎,树立纪律的绝对权威。另一方面,主动作为、抓早抓小,落实落细,把纪律挺在前面,从一件件具体事做起。针对普遍存在且社会反映强烈的领导干部把单位公款存储到指定银行,银行则以各种方式‚投桃报李‛问题,率先在全市开展公款存储中谋私逐利问题集中整治。基于对‚腐败问题始于不良习气‛客观规律 25 的认识,率先在全市党员干部中广泛开展纠正不良习气树立清风正气活动。

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重在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必须综合运用‚四种形态‛,既治‚已病‛,又治‚未病‛,病急治标、病缓治本,辨证施治、标本兼治。针对‚已病‛,我们坚持‚刮骨疗毒‛,如在查办永定区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窝案串案中,挖出包括永定区人大常委会原主任等3名处级干部在内的17名涉案人员。全市7个县(市、区)查处包括财政局长、卫生局长、环保局长、交通运输局长及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在内的10多名重要岗位一把手严重违纪违法案件。针对‚未病‛,我们把纪律挺在前沿,提出要扶正祛邪、固本培元,努力把陷在‚灰色地带‛、困在‚亚健康‛状态中的干部挽救回来,把蕴藏在党员干部当中的正能量激发、释放出来。今年1月,我们制订出台《关于在全市党员干部中纠正不良习气树立清风正气的意见》,并从革命时期的《古田会议决议》中汲取智慧营养,着力解决‚组织松懈‛‚纪律敷衍‛问题,敢于拿起‚手术刀‛深入解剖全市党员干部中存在的不良习气,查摆出铺张浪费和送收礼金、请托说情、谋私逐利、党内同志关系庸俗化、工作松弛、玩风过盛、迷信、持家不严等八个方面不良习气及其33种具体表现,提出包含倡导、教育、制度、监督、惩处等在内的30条纠正方法。这项工作开展以来,取得较好成效,得到社会的充分肯定。今后我们要进一步把握运用好‚四种形 26 态‛,把挺纪在前体现在日常监督管理之中,使其成为监督执纪的新常态,实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

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必须夯实主体责任。今后纪委将更加主动作为,通过有效履行监督责任推动主体责任落实,狠抓压力传导。坚持市委常委带队检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集体约谈下级党委、纪委班子成员,下发问题清单,督促抓好整改,并组织开展‚回头看‛;开展县(市、区)委书记向市纪委全会报告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并接受评议。坚持从严问责,把严肃问责作为推动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利器,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不正之风单位的领导干部实行‚一案双查‛,追究相关责任。发挥示范作用,开展全市纪检监察干部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借贷情况填报清理,对发现问题的25名干部进行纠正处理并公开曝光,带动全市各级各部门开展专项治理。通过层层传导压力,使各级党组织更加自觉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切实把纪律建设贯穿到履行主体责任的全过程,在‚严‛和‚实‛上狠下功夫,推动纪在法前、纪比法严的要求在闽西更加有效落实。

(作者:福建省龙岩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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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9篇:四种形态学习体会

如何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即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这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既是当前纪律检查机关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的基本遵循,也是对各级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既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又要学会运用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这不仅是工作任务,更是工作方法。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如何理解 古代扁鹊见蔡桓公的故事众所周知,蔡桓公讳疾忌医,结果从\"疾在腠理\"、\"疾在肌肤\",变成\"疾在肠胃\"、\"疾在骨髓\",终不可治。同理,有人用\"勤浇树、正歪树、治病树、拔烂树\"来形容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好比\"勤浇树\";\"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好比\"正歪树\";\"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好比\"治病树\";\"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好比\"拔烂树\".在整个\"森林\"生态中,病树、烂树毕竟是少数,执纪监督工作更多的是\"勤浇树\"、\"正歪树\".相对于党纪重处分和刑事责任追究,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尚是柔性措施,既是警示惩戒,更是教育挽救,让游走在法纪边缘的党员干部悬崖勒马。 然而,\"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也招致这样一些疑惑和误解: 疑惑一:这是不是意味着反腐败节奏放缓了? 抱有这种想法的人,往往将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处理少数有严重问题的党员干部。其实,全面从严治党,全面就是全方位、全覆盖,每一名党员、每一个党组织都在其中、不能例外。\"祸患常积于忽微\",对有违反纪律和规矩的行为要\"露头就打\",避免党员干部大错不犯、小错不断,乃至重蹈蔡桓公的覆辙。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有效体现了党对干部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反腐败工作力度不减反增、节奏不缓更急。 疑惑二:这会不会成为问题官员从轻发落的借口? 有人认为,\"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会导致一些违纪人员\"该处分的不处分,该重处分的给予轻处分\".其实,这样的担心大可不必。从新修订《条例》和《准则》两项党内法规,可以看出全面从严治党\"全面,覆盖到何种程度\"\"从严,严格到什么份上\".比如新修订的《条例》以党章为遵循、以问题为导向,增加了违反六大纪律行为的内容,在量纪的尺度上比原版更严,对党员在守住\"底线\"的基础上要求更高,将一些以前党纪不追究的行为也都纳入党纪处分的范畴,触犯刑律的即使免予刑事处罚也一律予以重处分。所以,对问题官员的追究绝对不会轻描淡写、从轻发落。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如何落实 抓住两个重点,转变工作理念 切实\"三转\",落实\"两个责任\".党委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主体,各级党委不仅要落实好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也要把监督作为分内之事;纪委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共同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党组织的日常工作,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都是党章规定的主体责任。纪律审查也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很多涉及的都是\"小节\"问题,党委要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出手,对违纪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并举一反

三、整顿规范,警示教育大多数。纪委要切实\"三转\",实行\"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通过监督责任履行推动主体责任落实,层层传导压力,强化责任追究,有责必问、问责必严,倒逼各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纪委在执纪监督中,对违纪人员可以党纪立案,也可以提出并处或单处组织处理措施的建议,组织处理要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决定。 纪在法前,找准\"主战场\".以前,有的纪检机关重视查办大案要案,一些人甚至认为领导干部只要不违法,违反纪律就是\"小节\",从而忽视日常监督执纪,致使出现\"不出事都是‘好同志’,一出事皆成‘阶下囚’\"的现象。其实,纪检机关的阵地不应该摆在法律底线上,在纪、法之间有一个缓冲带,这个缓冲带才是今后执纪监督工作的\"主战场\".在这个\"主战场\",纪检机关一是要抓早抓小,要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轻微违纪问题,更多地运用党纪轻处分和各种组织处理方式来处理;二是要纪法分开,突出查违纪问题,坚持快查快结,集中精力查清主要违纪问题后,把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落实相关制度,完善系列措施 运用好谈话函询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出手。谈话函询本身不是党纪处分也不是组织处理的手段,而是问题线索处置的一种方式。作为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的五类处置标准之一,谈话函询环节对线索反映中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及时处置,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其中大部分是给予党纪轻处分或组织处理。谈话函询,不但对被反映的干部是一种负责任的做法,也有利于纪委减少初查核实的工作量。 运用好多种组织处理手段,明确相应惩戒措施。组织处理不能局限于狭义上的岗位、职务调整,而要充分运用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提醒、函询、诫勉等各种方式。党纪政纪处分后,当事人会受到任职、考核、待遇等方面的惩戒,受组织处理的,相应的惩戒措施也要跟进。比如,2015年新出台的《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规定了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诫勉期满后,对于没有很好改正,还可以进一步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受到岗位、职务调整的,也规定了提任职务等限制。 总体来说,组织处理的惩戒措施虽有所规定,但仍要不断细化完善。比如可以扩大惩戒面,除了现有规定的诫勉、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对通报批评等也可以规定一定的惩戒措施。 正确运用两种手段,查处问题宽严相济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都是执纪监督的重要手段,两者可以优势互补。纪律审查工作中,要善于运用和正确运用组织处理的手段,提升纪律惩戒的综合效果。 案件调查过程中,借势借力于组织处理措施。根据《中国共产党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等规定,被调查的党员干部错误严重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调查的,可及时建议党委或党外组织停止其职务或免去其职务。特别是一些突发事件或违纪人员身份特殊的案件,调查取证需要时日,一时难以作出纪律处分的,及时采取停职、免职等组织手段,能够排除调查干扰,回应社会关注,取得查处主动权。还有查办窝案串案过程中,有必要区分主从关系、情节轻重作区别对待,组织处理手段可以成为政策攻心、分化瓦解的工具,从而加快查办节奏、彰显查办效果。 案件处理过程中,从严把握组织处理条件。必须根据被审查人的违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确定是否适用;防止和避免组织处理适用上的随意性。特别是只作组织处理,不再给予党纪处分的更要从严把握条件。要考虑三个方面:一是违纪人员只应受轻处分,即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如果应受重处分,则不宜只给予组织处理;二是具有从轻、减轻情节,或者能认识错误、配合调查的;三是有利于经济发展、社会和谐,能够被公众认可。(作者尹玲英系浙江省嵊州市监察局副局长) 链接 何谓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 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都是执纪监督的重要手段。 党纪处分,是指各级党委和纪检机关,依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对违纪对象作出的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这五种处分决定。其中的党纪轻处分,是指党内警告和严重警告两种处分。 组织处理,根据中纪委、中组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x纪发[2008]x号)规定,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涉嫌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这个文件规定的组织处理的方式有三种:停职、调整、免职三种;在实际工作中,组织处理的方式显然并不限于这三种,与岗位、职务调整有关的降职、责令辞职等措施显然也属组织处理方式,与岗位、职务调整无关的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谈话也应视为广义上的组织处理方式。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关系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作为执纪监督的两种不同手段,执行主体、执行条件和程序、惩戒方式都不尽相同。两者各具优势且可以优势互补,但又不能相互代替。 两者优势互补。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可以并处,以更好地达到对违纪人员教育惩戒的目的。给予违纪人员党纪轻处分的,可同时建议党委、政府采取免职、调离岗位等组织处理措施;组织处理也可以单处,以体现宽严相济。如果违纪情节较轻,只应给予党内轻处分,且有从轻、减轻等情节,仅采取组织处理方式也能达到惩戒目的,也可不再予以党纪立案。 不能相互代替。组织处理不能替代纪律处分,按照违纪性质和情节轻重,应追究党纪责任的,即使已采取组织处理,仍应予以党纪立案。比如党员领导干部有赌博行为,情节不是特别严重的,已通过免职措施将其从领导岗位调整下来,不能认为对违纪人员来讲免职比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严重\"而不再给予党纪处分。反之亦然,对明文规定要给予组织处理的,不能以已给予党纪处分为由,而不再作组织处理。 如何运用\"四种形态\"开展纪律审查 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强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面,但绝不是全部,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可以说,围绕\"四种形态\"监督执纪,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是纪检监察工作\"三转\"的又一次深化,为监督执纪工作避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指明了方向。 如何在纪律审查过程中贯彻落实执纪监督要运用\"四种形态\"的新要求,如何落实执行好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每一名纪检监察工作者都应在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上进一步转变,努力适应纪律审查新要求。 重视纪律审查前的初查工作 新形势、新要求下,纪律审查工作对线索的收集、梳理、分析、排查、初核更加全方位、精细化、专业化。纪律审查各环节工作都必须转变。 案件线索运用的做法需要转变。\"四种形态\"的运用,体现纪律审查要更多立足抓早抓小,要求我们必须及时处置各类问题线索,缩短初核的时间、时限。同时,加强线索运用的意识还要继续保持,因为这既是纪律审查人员的一项基本功,也有利于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反腐败工作。 初查的范围、重点需要调整。以往线索初查的重点是涉及受贿、贪污等与职务有关的重大违反廉洁纪律的违纪违法线索。随着\"四种形态\"的提出,以及围绕新修订的两项法规,就要求我们将违反六大纪律的线索问题处于同等重要位置,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要将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等线索置于更加突出的位置,初查预案制作中的初查方向、涉案性质等内容都需要调整。 初查的方式、手段需要调整。对于可能涉嫌违法的线索,主要还是移送给检察、公安等侦查机关去实施初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进行一些材料、资料、证据的书面审查,而不再单独或以纪律为主地进行一些带有秘密调查性质的初查。这就意味着,新时期的初查工作,一般性调查谈话、取证将会大量使用,即使对于一些相对问题较复杂的当事人也会采取\"走读式\"的谈话。 善于运用谈话函询取得突破 在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两项法规\"和适应\"四种形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下,纪律审查工作的调查谈话,也面临着重大的调整。 对违纪当事人的询问谈话特别是重要口供突破方向上,受贿、贪污问题不应再作为纪律审查主攻目标,最多只是基础,要全面搜集各种违纪的事实。特别是在已拿下重大违纪事实后,不能在数额大小上恋战,更要腾出精力来重点攻取违犯其他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等问题。 要善于运用函询这一手段。函询既是线索处置的方式之一,也是线索调查的重要手段。函询是具有鲜明纪律审查特色的调查手段,妥善运用可以及时处置、了结一些信访件,但对于被函询人来说,函询就像双刃剑。这是因为,一方面使用函询体现了组织对党员干部的信任和尊重;另一方面,如果函询对象不如实作出说明,将触犯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构成新的违纪错误,同样受到纪律处分。因此,纪检监察机关在选择函询方式时,首先要立足于掌握一定的证据基础之上。 要更加依规依纪重视程序。重程序是讲政治的具体表现,这就要求纪律审查人员既要重视成文的规定,也要重视不成文的规矩。这就要求在纪律审查程序环节上需要正确把握,更需要取得分管领导和上级纪委的支持和支撑,比如在调查处理问题线索过程中要特别强调请示报告,这既是纪律审查的工作程序,更是纪律审查人员的政治规矩。下级纪检监察部门、具体办案人员要在线索上报、初查立案等环节上必须严格执行及时向上级纪委和主管、分管领导报告、请示制度。 做好纪律审查后半篇文章 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求纪律审查工作更加注重政治、法纪、社会等综合效果,更要经得起历史、条规、舆论的检验,要认真做好每一次审查的后半篇文章。 把\"一案双查\"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开展纪律审查,不但要审查本案、原案,还要注意其背后是否有失职渎职或其他需要承担领导责任、\"一岗双责\"的人,要树立追责审查的意识。 纪律审查的文书、文稿上有所变化。一方面,调查报告、立案报告等,特别是涉刑案件的文书,叙述违犯纪律事实部分要放在违法事实部分前面,更要有一定量的篇幅,以区别于司法机关的侦查终结和起诉书。另一方面,对外宣传、发布的文稿上,除了对构成违纪、给予纪律处分的事实作叙述外,其他一些违反有关纪律、规矩规定的行为,如进行串供、对抗组织调查等行为虽不一定给予党纪处分,但也可以作出叙述。 在纪律审查的成果运用上也有所变化。对于典型案件的剖析,不但要从传统的思想上、制度上进行剖析,更要从\"两个责任\"、\"一岗双责\"的落实和不守规矩等方面去剖析。

推荐第10篇:“四种形态工作措施

学校党支部贯彻《四种形态》工作措施

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立案审查是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也刻画出党员干部接受监督、自警自律的“四道防线”。“四种形态”深化了对违纪违法问题的规律性认识,把握了党员干部从“破纪”到违法的演变路径。设立层层防线,把反腐败工作深入到“破纪”之初,科学把握“常态”、“大多数”、“少数”、“极少数”的层次和关系,从小问题治起,从苗头处截断,这体现了标本兼治,也体现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延伸和拓展。

一、把握“四种形态”,更加注重思想建党,持续发力日常教育监督,使纪律和规矩成为党员的内在信念、全党的行动自觉,建立良好的政治生态。

一是把党章的学习贯穿全年始终,坚定内在信念。深入开展学党章每月一课活动,通过理论专题学习、书记上党课、撰写心得体会等形式,全方位全覆盖帮助党员干部真正学懂党章,严格遵守党章,坚定内在信念。

二是结合“三严三实”加强纪律教育,规范外在约束。“四种形态”体现了管党治党“全面”和“从严”的根本要求,让每一位党员干部受到教育是应有之义。结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认真开展“守纪律讲规矩”主题教育,通过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转发区委、局党委相关文件会议精神等方式,使学习覆盖到每一名党员、每一位党组织,让想违纪者受到震慑,让每一位党员干部看到“红线”,知晓“禁令”。 三是采取“以案明纪”加强警示教育,筑牢反腐倡廉思想防线。坚持开展每月一次警示教育活动。

四是督破纪整苗头,强化监督常态化。用党规党纪管住全体党员干部,用纪律规矩对照违纪行为,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唤醒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开展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及时查处苗头问题或轻微违纪行为,积极营造“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的氛围。盯住两个重点严查“节日病”。围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区作风纪律要求,每逢元旦、春节、清明、五

一、国庆双节期间,公款吃喝、公款旅游等问题,拉响“警报器”,防止顶风违纪行为发生。

二、把握“四种形态”,更加注重多措治党,灵活运用组织处理手中武器,用纪律管住大多数,防患未然。

一是规范支部生活,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教育。认真落实每月“三会一课制度”,坚持每次警示教育、专题辅导活动结束后组织一次支部专题讨论、撰写一篇心得体会、开展一次对照检查“三个一”做法,把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提醒”作为常态常抓。

二落实全面推行党风廉政建设“签字背书”,与党员干部签订责任状。支部书记抓基层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述职述廉评议会议。

第11篇:四种形态,一个都不能少

“四种形态”,一个都不能少(深度关注·如何用好“四种形态”④)

本报记者 赵 兵

《 人民日报 》( 2016年05月24日

17 版)

“四种形态”提出,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这是不是意味着反腐败高压态势减弱?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是不是对违纪干部重罪轻罚、高举轻放?抓早抓小,是不是代表纪检监察工作轻松了?实际上,这些都是对“四种形态”的误读,“四种形态”着眼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四个方面有机统一,相互关联,实践中必须全面把握,才能够达到良好效果。

“抓小”意味“放大”?

“抓小”不能“放大”,反腐高压不减

【案例】

2015年2月,广东某市纪委收到群众举报市监察局副局长李荣(化名)公款吃喝、收受礼品等顶风违纪问题。在市纪委函询核实问题时,李与相关人员均予以否认。该事件被网络曝光后,李与相关人员再次串供,应对组织审查。同年8月,广东省纪委查实李荣违规接受公务宴请、收受礼金礼品问题,并在组织函询期间未如实向组织报告,串供隐瞒事实真相,情节严重。最终,省纪委决定对李荣予以立案检查,对其采取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等处分。

对干部问题“抓小”,并不意味着“放大”。对重处分占“少数”、立案审查占“极极少数”的强调,并不意味着纪委不查大案,也不意味着将对干部出现的严重问题高举轻放。从上述案件可以看出,如果运用函询没有达到良好效果,并存在严重违纪问题时,纪检监察机关将毫不手软使用更加严厉的纪律戒尺。

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指出,“力度不减、节奏不变,持续保持遏制腐败的高压态势。”实际上,“四种形态”的实施,是关口前移,尤其是第一种形态,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将干部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在法律“红线”之上设置多道防线,旨在拦截党员干部从违纪走向违法,避免“好同志”沦为“阶下囚”,并不是数量和力度上放缓反腐节奏。

以广东为例,数据表明,党的十八大以来,受理与审结的案件数均连年攀升。2014年受理的案件数增长了82.2%,其中审理厅级干部人数比2013年增长165%;2015年受理案件数比2014年增长了162%,其中审结厅级干部人数比2014年增长167%。

“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是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是以前不管的现在管了,以前放松的现在收紧了。”广东省纪委副书记王衍诗说。

4月16日,河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越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4月18日,广东省政府原党组成员、副省长刘志庚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4月21日,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原副主任、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原副主任龚清概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5月12日,外交部原党委委员、部长助理兼礼宾司司长张昆生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一个多月以来,一个个“大老虎”被查处再次表明,反腐高压态势不减,强度不降,任何人违法乱纪都不要寄希望于侥幸逃脱或重罪轻罚。

批评教育可以代替硬处理?

不能割裂“四种形态”,需综合把握运用、对症下药

【案例】

今年1月29日,中央纪委公布了2015年给予十名中管干部党纪重处分并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情况,这些干部因严重违纪,有五人被开除党籍,降为科员或副处级非领导职务;有四人受到留党察看两年处分,降为正处或副厅级非领导职务……2月5日,中央纪委又公布了四川省省委原副书记、省长魏宏和湖北省委原常委、组织部长贺家铁因严重违纪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的决定,两人分别被降为副厅级非领导职务和正厅级非领导职务。

“老虎”究竟是怎么长大的?为什么有的党员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就是“阶下囚”?

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熊惊峰在中纪委官网接受访谈时表示,从这些年日常的执纪审理工作中,常常发现不少“老虎”是一路腐败、一路带病提拔过来的。在干部监督上,相当一部分党组织习惯于把防线只设置在反腐败上;相当一部分纪委只重视查办大案要案,把法律当尺子,把监督执纪退到法律的“红线”。

通过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严明党的纪律,可以有效防止党员干部“带病”往前走。这就好比医生给病人看病,也得视病情轻重来对症治疗:头疼脑热、感冒咳嗽就开点常用药;高烧不退、炎症严重再使用抗生素;长了良性肿瘤、组织增生要做手术摘除……这就要求对“四种形态”综合运用把握,决不能只强调某一种形态,忽略了其他形态的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纪委“三转”的改革深化,大多数纪检干部过去以办大案为英雄的理念逐渐得以转变。吉林2015年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早发现、早处置,共谈话函询591人;江苏防止小错拖成大错,今年以来共谈话函询省管干部163人;湖南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今年1至3月共开展谈话函询 3 434人次,同比增长675%……抓早抓小、治病救人理念逐渐贯穿于各级纪检机关监督执纪过程中。

在转变片面抓大案的同时,也要防止片面偏向某一种形态。有的地方在监督执纪过程中,以批评教育软处理代替纪律硬处理。比如,有地方党委书记收到反映干部问题线索后,直接对干部进行谈话提醒,根据谈话效果及干部态度来判断问题线索是否属实,事后并不对线索及干部反馈进行核实,这就容易造成线索遗漏。此外,有的地方在利用函询要求干部说明有关情况时,并不进行全面核查,有的采取抽查方式,有的甚至只是作为依据暂存起来。因此,既要重视运用好第一种形态,把问题消化在萌芽状态,使严重违纪的干部越来越少,也要充分发挥后面三种形态的威慑和后盾作用,对严重违纪的腐败行为坚持零容忍。

运用第一种形态最简单?

警惕“容易论”,提高能力担当

【案例】

今年2月23日,经过江西宜春市纪委初核之后,市纪委副书记对某县政协副主席张朝(化名)就违规放贷、投资入股旅游地产问题进行诫勉谈话。起初,张朝一直不敢直面问题,含糊其辞,认为交代自己存在的问题就是“自断前程”。后来在市纪委副书记中肯的开导下,张朝慢慢意识到这样的诫勉谈话是“组织在帮助我、关心我,在咬我的耳朵,让我出出汗,扯住我的袖子,要我及时收手”。最终,他放下心理包袱,直面问题。谈话之后,市纪委就其他反映不属实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正名,没有影响张朝提拔进步。张朝感慨万分:“若不是市纪委的同志帮助我及时收手,怕是我会依然侥幸下去,必定酿成大错。”

运用把握好“四种形态”并非易事,尤其是第一种形态,如上述案例,如何让被谈话人放下心理包袱,直面问题,又能让其充分认识到这是组织的关爱,考验着谈话主体的能力以及对政策法规的把握。

“谈话函询与执纪审查中的谈话不一样,后者往往已掌握大量违纪证据,需要攻破的仅仅是心理防线,而谈话函询掌握的往往只是一般性的问题线索。因此在谈话处置问题线索时,就需要根据现场情况随机应变、更加耐心做好对方的思想工作。”一位纪检干部说道。

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指出:严管就是厚爱,治病为了救人。实践“四种形态”,纪委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要提高思想政治水准和把握政策能力,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从运用“四种形态”的实践来看,确实如全会所指出,责任、力度和难度都在上升。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意味着面向全体党员、干部和党组织,涉及更多监督内容,但凡党规党纪规范所涉及的事项都应纳入“四种形态”,纪检监察机关工作量大幅增加。

同时,对于问题线索,什么情况下运用第一种形态,什么情况下运用后面三种形态,都考验着纪检监察干部的责任和能力。有的地方已经进行制度性探索,如广东清远市正在制定《清远市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列出39种谈话提醒情形,给运用第一种形态提供明确依据。

因此,运用好“四种形态”要结合纪委“三转”的不断深化,在实践中把握好政策,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能力和水平。另一方面,各级党委也要切实担负起全面 5 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尤其是运用好第一种形态不只是纪委的事,更是党委的责任,只有如此,才能够齐心合力,将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

第12篇: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福建调研时强调,要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四种形态”环环相扣、浑然一体,层层设置防线,而且处理措施越来越严厉,凸显对违纪行为的“零容忍”,折射出全面从严治党的新理念。

一是: “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就是要发扬我党的优良传统,用好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有力武器,对出现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及时提醒,避免触及纪律高压线。

二是“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就是要抓早抓小,充分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理念,防止小错变成大错。

三是:“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是党中央、中央纪委立足于对当前反腐败形势的科学判断,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做出的重大决策。

四是: “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体现在惩治腐败问题上,党中央的态度十分坚决,始终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通过“拔烂树”,清除党内蛀虫,让腐败分子受到党纪国法严惩,持续释放从严执纪的强烈信号,达到惩治一个、惊醒一片的效果,才能真正实现保护“森林”、纯洁党的队伍的根本目的。

第13篇:四种形态调研报告

四种形态调研报告

(一)

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强调,要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一是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推动党内关系正常化。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这一形态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宝贵经验。党的十八大以来,南平市体育局党组开展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突出问题导向,逐一列出问题、整改、责任清单,制定整改方案,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使咬咬耳朵、扯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体育局机关党内政治生活的常态化。

二是突出抓早抓小,用纪律管住“多数人”。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这一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在要求。全面从严治党,就是要全方位、全覆盖,克服纪法不分、以办案数量论英雄,纠正把查办案件、反腐败等同于从严治党的观念,避免把纪委当做党内公检法,造成疏于对违纪党员的处理,甚至使党员处于纪律“脱管”状态。今年来,南平市体育局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全面梳理完善局机关制度并汇编成册,认真开展警示教育,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到市警示教育基地接受教育,对市纪委案例通报每期必学,以《准则》和《条例》为依据,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六大纪律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切实抓早抓小,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

三是加强纪律管束力度,教育挽救“少数人”。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这一形态是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一惯方针的具体体现。案例分析表明,多数违法者都是从违纪开始的,由量变导致质变,最终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因此,加大纪律管束力度,显得非常必要。南平市体育局党组既注重全面管住“大多数”,也不忘重点管住“关键少数”,在集体廉政谈话的同时,对中层领导实行个别廉政谈话,并签订责任状。当发现个别党员干部出现违反群众纪律和工作纪律行为时,及时以党组名义向上级报告,让纪律约束成为全体党员的行为规范和自觉遵循。

四是保持高压态势,严惩“极极少数人”。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这一形态是我们党保持高压态势严惩腐败的具体体现。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是严明纪律的具体化,让党员的思想和行为时刻得以匡正和校准,避免由违纪滑向违法的境地。但这并不意味着对违法犯罪的腐败分子以纪代法、高举轻放,“极极少数”也不意味着打虎数量的绝对减少,而是说要尽量防止党员干部沦为阶下囚。当前,仍然有极极少数人,心存侥幸、依然故我,殊不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这“极极少数”腐败分子终将付出沉重代价。

四种形态调研报告

(二)

王**在福建调研时提出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的经验总结,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具体体现,是提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精准度的科学选择,是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的行动指南,具有很强的思想性、针对性...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年9月24日至26日在福建调研并主持召开座谈会,听取党员和群众代表对修订廉政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的意见建议。他强调,要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

如何运用“四种形态”开展纪律审查 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强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面,但绝不是全部,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党组织的日常工作,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都是党章规定的主体责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面,但绝不是全部,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从严治党要靠纪律管全党,把纪律挺在前面要...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的经验总结,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具体体现,是提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精准度的科学选择,是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的行动指南,具有很强的思想性、针对性和指导性。在实践中,我们必须...超临界状态,看百度百科对液体超临界状态的介绍:

1 含苞待放 2 刚刚绽放 3 盛开着的 4 先前热热闹闹开过的(凋谢的)

目前只有四种,明确的告诉你常见的三种为:一个标准大气压0°以下的冰;一个标准大气压0°到100°以内的水;一个标准大气压100°以上的水蒸气。最后一种非科学实验是很难见到的。第四种状态就是等离子态。等离子状态使指物质原子内的电子在高温下脱...

9500第一形态,12000第二形态,15000第三形态,18000第四形态。只要战斗力到,自动就会变化,战斗力上去之后又下来了,形态也会变回去。

(1)家蚕的发育是完全变态发育,经过卵、幼虫、蛹和成虫等4个时期.图中①是卵,②是成虫,③是蛹,④是幼虫.(2)家蚕的发育顺序是①④③②,属于完全变态发育.(3)蝗虫的发育属于不完全变态发育,不完全变态发育:幼体与成体的形态结构和生活习性...

第14篇:学习四种形态心得体会

学习四种形态心得体会

“四种形态”为:第一种: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第二种: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第三种: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第四种: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四种形态”刻画出党员干部接受监督、自警自律的\'四道防线\'.\'四种形态\'深化了对违纪违法问题的规律性认识,把握了党员干部从\'破纪\'到违法的演变路径。设立层层防线,把反腐败工作深入到\'破纪\'之初,科学把握\'常态\'、\'大多数\'、\'少数\'、\'极少数\'的层次和关系,从小问题治起,从苗头处截断,这体现了标本兼治,也体现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延伸和拓展。

一、把握\'四种形态\',更加注重思想建党,持续发力日常教育监督,使纪律和规矩成为党员的内在信念、全党的行动自觉,建立良好的政治生态。

把党章的学习贯穿全年始终,坚定内在信念。深入开展学党章每月一课活动,通过专家理论讲座、处级领导上党课、知识竞赛、演讲等形式,全方位全覆盖帮助党员干部真正学懂党章,严格遵守党章,坚定内在信念; 结合\'三严三实\'加强纪律教育,规范外在约束。\'四种形态\'体现了管党治党\'全面\'和\'从严\'的根本要求,让每一位党员干部受到教育是应有之义;采取\'以案明纪\'加强警示教育,筑牢反腐倡廉思想防线;督破纪整苗头,强化监督常态化。破法始于破纪,纪委姓\'纪\',就要突出执纪特点,用党规党纪管住全体党员干部,用纪律规矩对照违纪行为,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唤醒党章党规党纪意识。

二、把握\'四种形态\',更加注重多措治党,灵活运用组织处理手中武器,用纪律管住大多数,防患未然。

规范支部生活,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教育;建立\'三活动二督查一报告\'工作机制,让监督执纪成为常态;落实\'两个责任\',强化责任追究。

三、把握\'四种形态\',用好纪律审查、党纪政纪处分,用纪律管住关键少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纪律处分意在\'治病树\',重在违纪必究;立案审查意在\'拔烂树\',重在形成遏制。严是爱,松是害,只有坚持快查快结,缩短审查周期,才能形成震慑,破除侥幸。

第15篇:学习四种形态心得体会

认真学习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的讲话精神,《中国纪检监察报》以及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上的学思践悟文章,深深把握 “四种形态”的内涵和实质,个人认为,要做好三点要求:

一是全面从严要求。就是要按照全方位、全覆盖、无盲区、无例外、零容忍的认知态度,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特别是管住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正确处理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不仅要拔“烂树”,还要治“病树”,正“歪树”,防止病毒蔓延,以达到保护好整个“森林”健康生态。要处理好抓大案要案与抓早抓小的关系,既抓“大”不放“小”,又抓“小”不放“大”,做到“大病”、“小病”一起治。

二是从严纪律要求。要抓早抓小,将纪律规矩挺在法前。一些党员干部错误认为,只要不违法,违反纪律是“小事”、“小节”,我们必须认识到“小节”不可“小视”,“小细节”内藏“大问题”,“小现象”影响“大风气”。很多案例表明,领导干部腐化堕落往往都是从不拘小节、不守规矩,然后“破纪”,最终“破法”。要把纪律作为标尺、作为底线,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防止党员干部由小错变成大错,由违纪变成违法。

三是履职尽责要求。加强监督执纪问责,强化责任担当,及时处理违反纪律和规矩的行为,做到有纪必执,有执必严,有违必查,有查必究,以啄木鸟的精神严格执行,使纪律成为真正带电的高压线。防病于未萌,治病于初起,彰显“治病救人”的终极关怀。

第16篇:学习四种形态心得体会

学习四种形态心得体会

邓源文

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这对监督执纪问责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也为改进干部选用工作指明了方向。各级党委要深刻领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体现的新思想,借鉴“四种形态”的思想方法抓干部队伍建设,转换手法,精准施策,打好干部选用“组合拳”。

绳之以矩,正纪律管干部。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就要以纪律管干部、带队伍。要举起旗子明纪律,明确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加强作风建设各项要求,结合干部队伍作风等实际情况,制定规则守则,明确具体要求,把纪律规矩立起来。要整体推进抓传导,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尽快传导到底,让纪律规矩像水一样渗透,与干部工作互相融合,入心入脑、见行见效。

束之以严,用严督管干部。正纪律是前提,守纪律是结果,督导则是必经的过程。落实“四种形态”,加强队伍建设,要全程从严抓好监督。要关口前移抓督导,严字当头,加强日常监督,严防精神松懈、要求松绑、监督松劲;注重抓早抓小抓苗头,真正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强化问题导向,通过“督”来发现问题、总结剖析,通过“导”来解决问题、挽救干部。坚持工作推进到哪里,督导就跟进到哪里,在守纪律讲规矩中提振“精气神”。

用之以能,凭实绩用干部。“四种形态”的观点,对用干部有着深刻启发。对照“四种形态”要求,基层干部使用要更加突出“能”字,坚持凭实绩说话,既要工作业绩过硬,更要廉洁自律过硬,以干事创业实绩来选用干部。要增强干部选用科学性,打破不是“可用”就是“不可用”的简单区分,对敢于担当的干部、锲而不舍的干部、埋头苦干的干部,都要分类选拔、大胆任用。要注重以纪律保护干事,激励干部敢闯敢试、敢担敢冲,让干部在不违规不越界的前提下,大胆去闯、放心去干,打造恪守规矩、朝气蓬勃的队伍新风貌。

察之以精,按岗位配干部。干部队伍建设管理,要建立与“四种形态”相适应的机制,这其中,关键就是察干部、配干部。察干部要精准,全面掌握思想、作风、能力、廉洁等各方面情况,综合评价岗位履职情况。配干部要合理,对不胜任岗位的“平庸”干部,酌情调整;对能力与岗位不适应的干部,及时给予换岗;对违纪违法的“问题”干部,依照规定严肃惩处;对问题不大却屡教不改的干部,运用纪检、组织等手段严格处理,实现管理配备的科学化。在察干部、配干部中,进一步严明纪律、强化管理、激励干事、推动发展。

第17篇:四种形态践行情况汇报

东山镇关于践行“四种形态”的工作总结

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立案审查是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也刻画出党员干部接受监督、自警自律的“四道防线”。“四种形态”深化了对违纪违法问题的规律性认识,把握了党员干部从“破纪”到违法的演变路径。设立层层防线,把反腐败工作深入到“破纪”之初,科学把握“常态”、“大多数”、“少数”、“极少数”的层次和关系,从小问题治起,从苗头处截断,这体现了标本兼治,也体现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延伸和拓展。现将东山镇纪委践行“四种形态”的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把握“四种形态”,更加注重思想建党,持续发力日常教育监督,使纪律和规矩成为党员的内在信念、全党的行动自觉,建立良好的政治生态。

一是把党章的学习贯穿全年始终,坚定内在信念。深入开展学党章每月一课活动,通过专家理论讲座、上级领导上党课、知识竞赛、演讲等形式,全方位全覆盖帮助党员干部真正学懂党章,严格遵守党章,坚定内在信念。

二是结合“三严三实”加强纪律教育,规范外在约束。“四种形态”体现了管党治党“全面”和“从严”的根本要求,让每一位党员干部受到教育是应有之义。结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认真开展“守纪律讲规矩”主题教育,通过下发《党风廉政教材》、《口袋书》、《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转发区纪委案件通报和开展学习笔记检查等方式,使学习覆盖到每一名党员、每一个党组织,让想违纪者受到震慑,让每一位党员干部看到“红线”,知晓“禁令”。

三是采取“以案明纪”加强警示教育,筑牢反腐倡廉思想防线。至2016年12月份,全镇累计开展四次警示教育活动:1.以支部为单位到常熟沙家浜廉政教育基地;2.由镇纪委书记做廉政的专题辅导;3.参观吴中区高新区廉政教育基地;4.组织全镇党员干部观看警示教育纪录片《永远在路上》。

四是督破纪整苗头,强化监督常态化。破法始于破纪,纪委姓“纪”,就要突出执纪特点,用党规党纪管住全体党员干部,用纪律规矩对照违纪行为,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唤醒党章党规党纪意识。盯住两个重点严查“节日病”。围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 “十项规定”、市委“十二项规定”纪律要求,每逢元旦、春节、清明、五

一、国庆双节期间,重点督查辖区宾馆、饭店、公园、农家乐、机关食堂、车场等场所的公款送节礼、公款吃喝、公款旅游等问题,拉响“警报器”,防止顶风违纪行为发生。

二、把握“四种形态”,更加注重多措治党,灵活运用组织处理手中武器,用纪律管住大多数,防患未然。

一是规范支部生活,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教育。认真落实每月“三会一课制度”,坚持每次警示教育、专题辅导活动结束后组织一次支部专题讨论、撰写一篇心得体会、开展一次对照检查“三个一”做法,把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提醒”作为常态常抓。

二是落实“两个责任”,强化责任追究。镇党委全面推行党风廉政建设“签字背书”,与各基层党组织逐级签订责任状。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考核,镇纪委领导亲自带队,不定期抽查各基层组织责任制工作情况,检查考核结果计入绩效考评。

三、把握“四种形态”,用好纪律审查、党纪政纪处分,用纪律管住关键少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纪律处分意在“治病树”,重在违纪必究;立案审查意在“拔烂树”,重在形成遏制。严是爱,松是害,只有坚持快查快结,缩短审查周期,才能形成震慑,破除侥幸。去年,东山镇纪委诫勉谈话2人,自办案件5件,给予党纪处分5人。

在今后的工作中,东山镇纪委将继续严格把握“四种形态”相关要求,突出执纪安全,同时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为东山镇各项事业发展保驾护航。

第18篇:学习四种形态心得体会

学习四种形态心得体会

学习四种形态心得体会

认真学习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的讲话精神,《中国纪检监察报》以及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上的学思践悟文章,深深把握 “四种形态”的内涵和实质,个人认为,要做好三点要求:

一是全面从严要求。就是要按照全方位、全覆盖、无盲区、无例外、零容忍的认知态度,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特别是管住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正确处理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不仅要拔“烂树”,还要治“病树”,正“歪树”,防止病毒蔓延,以达到保护好整个“森林”健康生态。要处理好抓大案要案与抓早抓小的关系,既抓“大”不放“小”,又抓“小”不放“大”,做到“大病”、“小病”一起治。

二是从严纪律要求。要抓早抓小,将纪律规矩挺在法前。一些党员干部错误认为,只要不违法,违反纪律是“小事”、“小节”,我们必须认识到“小节”不可“小视”,“小细节”内藏“大问题”,“小现象”影响“大风气”。很多案例表明,领导干部腐化堕落往往都是从不拘小节、不守规矩,然后“破纪”,最终“破法”。要把纪律作为标尺、作为底线,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防止党员干部由小错变成大错,由违纪变成违法。

三是履职尽责要求。加强监督执纪问责,强化责任担当,及时处理违反纪律和规矩的行为,做到有纪必执,有执必严,有违必查,有查必究,以啄木鸟的精神严格执行,使纪律成为真正带电的高压线。防病于未萌,治病于初起,彰显“治病救人”的终极关怀。

第19篇:四种形态的心得体会

[四种形态的心得体会]

四种形态的心得体会

(一)

对践行\"四种形态\"的几点思考

于党组织而言,首先要知责明责。各级党组织要把学习贯彻\"四种形态\"和《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两项党内法规作为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采取多种形式,让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牢记廉洁自律要求,熟悉纪律处分规定;要明确职责定位,层层建立责任清单,明晰落实主体责任的具体内容、目标要求和主要措施,不断创新体制机制,将主体责任具体化、规范化、制度化;要层层传导压力,自上而下逐级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定期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责任落实情况,加大对落实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力度,真正做到责任覆盖无盲区。其次要履责担责。各级党组织要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好带头执行、全面推动、督促传导的职能作用,切实抓好\"四种形态\"的贯彻落实。强化坚持原则、敢抓敢管的责任意识,面对大是大非敢于亮剑,面对歪风邪气敢于斗争,发现问题敢于及时提醒,不遮丑护短、姑息迁就、养痈遗患,要把腐败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强化日常监管,各级党组织要综合运用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多种方式,把纪律红线边缘的党员拉回正规,及时阻断从前一种形态向后一种形态发展的路径。善于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增强党内生活的原则性和战斗性,使对干部的日常批评教育和监督管理成为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重要手段,确保党内纪律和党内规矩成为硬约束。第三要问责追责。把严肃问责作为推动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利器,结合实际出台责任追究办法,为落实责任追究提供制度保障。加大问责力度,对在运用\"四种形态\"中落实主体不力导致出现问题的,要严肃处理、严肃追责。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地方和部门,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既查案件本身的问题,又查监督不力的问题;既追究党委的主体责任,又严肃追究纪委的监督责任,以严肃的责任追究倒逼\"两个责任\"落地生根。

于纪检监察机关而言,实践\"四种形态\",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心得体会《四种形态的心得体会》。强调抓早抓小并不意味着放松对严重违纪问题的查处,而是在持续保持惩治极极少数严重违纪问题的同时,加大对少数、极少数轻微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挺纪在前,始终保持坚强的政治定力,踩着不变的步伐,以坚定的决心和有力的措施,减存量、遏增量。要突出惩治重点,按照\"四种形态\"严格分类处置问题线索,扩大谈话函询覆盖面,清理暂存线索,坚决把存量减下来;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红脸出汗要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处理要经常使用,坚决把增量遏制住。尤其是要注意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领导干部这三种情况。要突出执纪特点。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不留盲区、没有例外。坚持敢字当头、迎难而上,把纪律作为管党治党的戒尺,发现苗头就要及时提醒,触犯纪律就要立即处理,坚决排除在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遇到的各种阻力和干扰,努力在严肃执纪中体现对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要突出执纪安全。坚决落实纪律审查各项制度,把保障审查对象人身安全的责任落实到岗,出现纪律审查安全事故的必须严肃追究责任,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推动良好政治生态形成。

四种形态的心得体会

(二)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哲学思考

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强调,\"全面从严治党,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是极极少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考量,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表现,也是管党治党的精准标尺,体现着党对干部的严管厚爱、治病救人,同时也蕴含着深刻的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哲学思想。

一、\"四种形态\"蕴含着质变与量变的辩证关系。任何事物的变化总是在一定质的基础上先从量变开始的,量变积累到一定程度必然引起质变,量变是质变的必然结果。从\"好同志\"到\"阶下囚\"不是一天两天就转变的,而是经过数年乃至十几年的时间跨度,曾经的\"好同志\"思想防线一点一点松懈直至垮塌,行为一步一步失范直至脱缰。千里之堤毁于蚁穴,\"破纪\"从\"破法\"开始,很多党员干部从吃一顿饭、收一张卡、拿一点小意思等小问题发端,近而发展成质的变化,从小错酿成大祸。这个过程并非自由落体运动,不少党员干部有过彷徨、纠结、后怕的心路历程。如果在这个时候组织能关键的\"大喝一声\"\"猛击一拳\",及时在出现苗头性倾向或者违纪发端之时就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能挽救很多同志。因此纪检监察部门及时对党员干部开展提醒警示、批评教育,或者对其咬耳扯袖,让其红脸出汗,及早发现、及时提醒、及时处理,就不至于放任其错误从量变向质变转变,就能有效避免\"好同志\"断崖式下沉为\"阶下囚\".

二、\"四种形态\"蕴含着全面与重点的辩证关系。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三转\"的持续深化,这里面既有全面又有重点,两者辩证统一。用纪律管得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也管得了8700万党员这个\"最大多数\",才能叫全面从严。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划分体现了党中央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决心。除了对那些问题严重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立案调查,纪检监察部门还要多运用警示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开展执纪工作,实现对全体党员的监督。一旦发现有个别人不收手、不收敛,要毫不犹豫地运用第

三、四种形态,下大力气拔\"烂树\",以最坚决的态度减少腐败存量,以最果断的措施遏制腐败增量,\"治病树\"、\"正歪树\"、\"拔烂树\",养护好整片森林。

三、\"四种形态\"蕴含着矛盾具有普遍性的哲学思想。矛盾的普遍性是指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之中,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是反腐的\"拐点\",不意味着纪检监察部门不查案子了。虽然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正在形成,但反腐形势依然严峻,而\"四种形态\"是在着眼于全面从严治党,治疗\"未\"来病,把规矩、纪律讲在前面,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纪律是把尺子,\"四种形态\"就是刻度。标注刻度的尺子能把情况分得更清,问题看得更准。不纵不枉,不错不漏,是什么问题就是什么问题,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这是实事求是,也是依规治党。反腐肃纪只能越来越严厉,力度会越来越大,不会偃旗息鼓。

第20篇:四种形态指标详解

纪检监察机关“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印发

实践“四种形态”有了“晴雨表”

近日,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试行)》(以下简称《指标体系》),为统计和反映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情况,提供了依据。

“四种形态”贯穿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指标体系》的设计充分体现了这一理念。本着科学性、可行性、系统性、循序渐进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共设置了5类56项统计指标。将谈话函询了结、“面对面”初步核实了结、诫勉谈话等14种“红脸出汗”的情形设置为第一种形态指标。将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免职等21种纪律轻处分和组织调整措施设置为第二种形态指标。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12种纪律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措施设置为第三种形态指标。将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后移送司法机关等2种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情形设置为第四种形态指标。此外,为了从不同侧面反映实践“四种形态”的发展趋势和总体成效,在上述49项基础性指标之外,还设置7项辅助性指标,包括线索处置件数等3项先导性指标以及主动交代问题人数等4项效果性指标。

值得一提的是,《指标体系》规定了以问题线索为起点,以处理结果为统计依据的计算方法,即只统计纪检监察机关对有问题线索反映的党员干部开展监督执纪的情形,没有问题线索反映开展的一般性任职谈话、廉政谈话、警示教育以及民主生活会上开展的批评教育等不纳入统计范围,并以处理结果作为划分“四种形态”的依据。

据了解,《指标体系》自2017年起试行,并将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健全完善。(记者 张磊)

中纪委”四种形态“指标体系详解

中纪委自提出”四种形态“以来,官方、民间一直对”四种形态“各包含什么内容,在具体实践中如何应用,存在较多的说法,统计口径、执行尺度均存在不同的差异,近日,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试行)》(以下简称《指标体系》),为统计和反映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情况,提供了依据。

第一种形态

共14项。包括:谈话函询了结、“面对面”初步核实了结等2种情形,以及经纪律审查后仅给予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纠正或责令停止违纪行为、责成退出违纪所得、限期整改、责令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责令公开道歉(检讨)、通报(通报批评)、诫勉(诫勉谈话)、其他批评教育类措施等12项组织措施。 第二种形态

共21项,包括: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等2项党纪轻处分,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行政降级等4项政纪轻处分,以及取消荣誉称号、撤销政协委员资格、终止(罢免、撤销、责令辞去)人大代表资格、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取消(罢免)当选资格、终止党代表资格、停职(停职检查)、调整(调离)职务(岗位)、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改任非领导职务、安排提前退休、降低退休待遇、其他组织调整类措施15项组织措施。 第三种形态指标

共12项。包括: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3项党纪重处分,行政撤职、行政开除等2项项政纪重处分,降职、取消退休待遇、解聘、解除劳动合同、辞退、组织除名(劝退)、其他重大职务调整类措施等7项组织措施。 第四种形态

共2项。包括: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后移送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判处刑罚后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的情形。 辅助性指标

共7项。包括:“两规”“两指”人数、立案审查人数、线索处置件数等3项先导性指标,以及信访举报件次、处分人数、处理县处级以上一把手人数、主动交代问题人数等4项效果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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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形态表态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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