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罪犯教育讲话稿中专题讲评

2020-04-18 来源:发言稿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试析罪犯队前讲评中的“理”

摘 要 罪犯队前讲评是监狱民警教育改造罪犯常用的手段之一,是监狱民警对罪犯进行 “说理”的一种教育形式。在开展队前讲评工作时,民警要理清对队前讲评的认识,理顺队前讲评的流程,讲评的内容也必须遵循法理、情理、道理、学理及伦理,将这几者有机结合,才能起到较好的教育作用。

关键词 队前讲评 罪犯 监狱

作者简介:刘娟,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250-02

罪犯队前讲评是罪犯集体教育的一种常用形式,是民警教育管理罪犯的基本功之一。队前讲评是民警通过言语表达完成与罪犯交流沟通、心理疏导、思想交锋的过程,这一过程实则是民警“说理”的过程。“说理”亦是“以理服人”,是教育罪犯的重要原则。民警讲评要体现说理性、增强说理性,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三方面进行理解。

一、队前讲评认识要“理清”

罪犯队前讲评是罪犯集体教育的一种常用形式,指的是以罪犯小组或监区为单位,由主管民警或监区领导就当天或某段时间内亦或某项改造活动中,罪犯学习、劳动、遵规守纪等各方面表现情况进行讲评,肯定成绩、指出缺点、提出要求的活动。

(一)正确认识队前讲评的类型

队前讲评的类型多样,既有“讲”,又有“评”。讲评中既有总结、说明、介绍、宣告,也有表扬、肯定、鼓励、引导,还有禁止、警告、批评、批判„„在实际工作中,不少民警片面理解队前讲评,简单使用队前讲评这个教育手段,把队前讲评等同于队前批评,没有根据罪犯教育实际需要进行应有的工作总结、情况说明、政策宣讲、肯定鼓励、批评禁止、教育引导„„具体操作中没有认识队前讲评的真正内涵及其中的教育价值。

队前讲评形式多样,按照不同的角度可分为不同类型,常见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按时间来分,可分为日讲评、周讲评和月讲评;按主题来分,可分为动员讲评、任务安排讲评、总结讲评、宣告讲评、通报讲评、专题讲评等;按场所来分,可分为三大现场讲评、会议讲评等。

例:日讲评指的是监狱民警就罪犯一天的学习、劳动、生活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总结,主要对学习表现、劳动任务完成情况、监规监纪遵守情况、生活卫生情况等方面进行小结和点评,提出表扬,指出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措施,并对下一阶段改造活动作出安排和布置。专题讲评是针对监狱开展的专项活动进行宣讲和动员安排,内容主要包括监狱专项教育活动的意义、目的阐释,活动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讲解,主要包括开展具体活动的动员、安排、布置、总结、归纳、点评等。

(二)正确认识队前讲评的作用

队前讲评是监狱民警教育管理罪犯的基本功之一,蕴含着监狱民警对罪犯的引导、批评、警告、鼓励、教育等作用,对改造罪犯起着积极的作用。

队前讲评通过对上一阶段罪犯改造情况的概括和总结,民警及时纠正罪犯的错误,禁止不当的言行,肯定获得的成绩,鼓励积极的改造,处理违规违纪„„使得罪犯能正确认识自己的改造生活,认真分析自己,反思存在的问题,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对下一阶段改造起着重要作用。可见,队前讲评在教育改造罪犯的过程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监狱民警要充分认识队前讲评的作用,用好用足队前讲评这一教育改造手段。

二、队前讲评流程要“理顺”

罪犯队前讲评看似只是简单的语言表达,但是有规范的流程,理顺队前讲评工作流程,有利于开展队前讲评工作。尤其对于缺少教育罪犯工作经验的新民警而言,按照队前讲评流程操作,可以规范队前讲评工作,发挥队前讲评的功能与实效,使民警在教育改造罪犯时少走弯路。

(队前讲评工作流程图)

(一)确定主题

讲评的主题是队前讲评的中心思想。讲评的主题来源于罪犯教育改造具体表现及实际需要,队前讲评的主题应具备思想性、教育性、突出性和深刻性。

(二)拟定提纲

讲评前撰写提纲或打腹稿主要是给讲评定出一个大致框架或主要观点,有利于民警理清思路,进行“预演”;讲话稿的撰写有利于缓解讲评人在讲评时紧张、忘词的现象,又可以合理分配时间、把握详略,使队前讲评富有逻辑性。这对于新民警而言十分有必要。

(三)整队集合

民警站位正确,姿态端正,精神振作,动作准确;民警亲自整队,清点监组人账;观察监组罪犯情绪、精神面貌;口令下达准确、清楚、洪亮。

(四)民警讲评

这是队前讲评最重要的环节,要注意语言规范及语言技巧和非语言技巧的使用。可参考2010年4月司法部印发的《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工作规范用语》。

(五)视民警讲评主题,适时安排罪犯发言

例:以批评警示为主题的讲评,可让相关罪犯开展自我批评并提出改进措施;以鼓励为主题的讲评,可让罪犯提改进措施、表决心。

(六)跟踪落实

队前讲评往往会提出罪犯存在的问题,要求进行整改和落实。这就需要民警在讲评结束后,及时跟进,了解犯群整改和落实情况,以便后续的教育和管理。

三、队前讲评内容要“说理”

队前讲评内容是队前讲评的核心和关键,要想收到良好的教育效果,队前讲评必须要“以理服人”,即所讲的内容要“言之有理”。在笔者看来,队前讲评中言之有理的“理”,体现在法理、情理、道理、学理、伦理五个方面。

(一)法理

法理是法学家经过冷静、理性的思考而创造出来的符合法律逻辑的理论结晶,不是大众的情感,法理是创造法律规则的逻辑基础。民警在刑罚执行工作中、队前讲评过程中必须遵从法理,指的是民警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对罪犯进行管理教育,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自己的职责,每说一句话,每做一件事,每解答罪犯一个疑问,都必须有法律逻辑思维,有法律依据保障,决不能信口开河。

(二)情理

情理产生于大众,是人民的智慧,是大众情感的集中体现。情理和法理并非水火不容,情理和法理既相对立,又相统一,既有所区别,又相依相伴,从轻从宽处罚、从重从严处罚就是最好的例证。在教育改造罪犯的过程中,情理也是民警常常会遵从的一条“活”的原则,往往也会出现“情理之中”、“网开一面”、“法不外乎人情”的特殊情况。民警只要坚守法理,不碰法律红线,在教育过程中适当讲讲情,是有利于推动教育改造工作的。

(三)道理

道理指的是事物的规律,做人处事的准则。民警讲评的内容不能言之无物,不合逻辑,必须蕴含做人处事的道理。那么,民警怎样讲道理罪犯才会懂?才会听?才会照做?在笔者看来,民警在队前讲评过程中,应该有鲜明的立场、持久的耐心,用身边的故事、典型的案例、标杆的榜样,既说阳春白雪,又讲下里巴人,寓道理于故事,寓道理于生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将道理讲透讲实。

(四)学理

学理就是科学的知识。学理是民警队前讲评的基本要求。在讲评时,要保证传达给罪犯的信息和知识是正确的、科学的,不是道听途说、胡诌乱编的伪科学。有这样一个例子:一位民警在队前讲评中,批评一名搞恶作剧服刑人员将猪肉汤放入另一回族服刑人员碗中。本想起教育意义,但在解释回族为什么不吃猪肉时,却错误的将原因说成了猪是回族祖先的救命恩人。此语一出,适得其反,引起了回族服刑人员的强烈不满以及其他罪犯的唏嘘。可见,民警在进行队前讲评时,所说的内容必须是正确的、科学的,否则,不但影响教育效果,民警自身形象也会大打折扣。

(五)伦理

伦理是人与人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和处理这些关系的规则,人们往往把伦理看作是对道德标准的寻求。民警在进行队前讲评时,要向罪犯传达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集体之间正确的关系,要通过一些通俗易懂的伦理经典,让罪犯知廉耻、明是非、懂荣辱、辨善恶,晓真伪。

四、结语

罪犯队前讲评看似只是耍嘴皮子功夫,实则需要用心、细心、耐心为之。要理清对队前讲评的认识,要理顺队前讲评的流程,讲评的内容更是要“说理”,融合法理、情理、道理、学理及伦理,队前讲评才不会言之无物,苍白无力,教育改造罪犯的工作才能事半功倍。

推荐第2篇:教育改造罪犯

教育改造罪犯

教育改造罪犯,实行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的原则,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 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前途等内容的思想教育。 监狱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罪犯进行扫盲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经考试合格的,由教育部门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 监狱应当根据监狱生产和罪犯释放后就业的需要,对罪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的,由劳动部门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监狱鼓励罪犯自学,经考试合格的,由有关部门发给相应的证书。 罪犯的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应当列入所在地区教育规划。监应当设立教室、图书阅览室等必要的教育设施。 监狱应当组织罪犯开展适当的体育活动和文化娱乐活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以及罪犯的亲属,应当协助监狱做好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 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监狱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合理组织劳动,使其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并为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 监狱对罪犯的劳动时间,参照国家有关劳动工时的规定执行;在季节性生产等特殊情况下,可以调整劳动时间。罪犯有在法定节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权利。 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 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国家大事莫过于长治久安,而长治久安,又以治理犯罪和教育改造罪犯为首要。由此而言,治理社会犯罪乃国家大计,而教育改造罪犯的成败直接影响着国家安全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监狱机关在履行自己的职能中,应充分发挥罪犯教育的职能指导作用,积极倡导“教育为先,教育为本”的大教育思想,要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树立教育改造的主导地位,就必须站在时代的前列,面向未来深刻认识罪犯教育的实质及其意义。

一、罪犯教育是统治阶级意识的产物

罪犯教育是阶级社会的特有现象。罪犯教育伴随着阶级社会的出现而产生,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也将随着阶级的消灭而消失。罪犯教

育是监狱机关依法、科学、文明、规范对罪犯采取强制措施实施有组织、有目的、有计划、有任务,以改造人、造就人为目标的系列教育活动

我国的罪犯教育是社会主义国家意识的产物。社会主义国家意识是我国工人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工人阶级意志的

集中体现是把我国快速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但由于社会还存在犯罪现象,社会主义国家要按照自己的意识改造

社会,改造人类,就必须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整治犯罪。在我国,要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仅凭刑事惩罚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对罪犯实

施教育改造。罪犯教育正是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前提下,按照社会主义国家的意识,把罪犯改造成为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社会新人。监狱组织

罪犯进行国情国策教育、法律常识教育、思想道德教育、认罪服法教育等,实质上就是向罪犯不断灌输无产阶级意识的活动。只有通过把科学

的世界观、价值观、道德观向罪犯的反复灌输,才能使他们矫正不良行为,养成良好习惯,改造成为国家和人民所希望的那种人。因此罪犯教

育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时代特色,并自觉成为了灌输社会主义国家意识的主要工具。

二、罪犯教育是实现监狱宗旨的重要手段

《监狱法》第一章总则指出,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是我国监狱工作的根本宗旨和中心任务。我国改造罪犯

三大基本手段:一是狱政管理;二是教育改造;三是劳动改造。罪犯教育在改造罪犯工作中具有主动性、针对性、指导性和渗透性等的工作特点,它把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等多项工作,当作自己要达到目标和任务,同时,又作为多功能的手段渗透到狱政

管理、劳动改造、监管安全等多种工作活动之中,并为他们的有效工作创造条件。因此,罪犯教育贯穿于刑罚执行的整个过程,并对罪犯的思

想产生深刻的、深远的影响,特别是在造就社会新人的活动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主导作用。

罪犯教育是实现狱政管理改造罪犯的左右手。管理和教育同时作为监狱改造罪犯的两种基本手段,没有上下先后之分,尤如人的左右手是

一个有机的统一体。狱政管理为罪犯教育提供保证,罪犯教育为狱政管理创造条件,两者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狱政管理主要通过依法限制罪

犯的活动自由,实施严格的军事化管理,加上监规纪律的约束,迫使罪犯产生畏惧感和罪恶感,促使罪犯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但使罪犯产生

畏惧感、罪恶感,以及约束罪犯的言行,不是刑罚执行的最终目的,而只是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要使罪犯深挖犯罪根源,真正认识到自己行

为的违法性、危害性和应受惩罚性,促使罪犯从行为上、认识上、情感上认罪服法,接受改造,这只有通过罪犯教育反复不断的疏导和灌输来

实现;罪犯监规纪律的遵守,劳动习惯的培养,行为规范的养成,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的形成,同样需要通过罪犯教育反复不断的疏导和灌输来

实现。罪犯教育在狱政管理过程中,发挥着主观能动作用,为狱政管理发挥改造罪犯的作用创造条件。

众所周知,我国对罪犯执行刑罚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强迫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生产劳动,使其在劳动改造自然的同时也改造自己

,促使罪犯培养劳动感情,养成劳动习惯,将罪犯改造成为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社会新人。罪犯投入改造后,不可能心甘情愿地自觉接受劳

动改造,而是以种种理由和借口,消极怠工,抗拒生产劳动,企图逃避劳动改造。罪犯教育正是在与劳动改造有机结合的同时,发挥其特殊的

喉舌作用。监狱通过组织罪犯进行系统的劳动创造人本身、劳动的目的和意义、遵守劳动纪律、端正劳动态度等内容的教育;采取动之以情,

晓之以理,循序渐进的教育方法,促使罪犯树立正确的劳动观点,养成热爱劳动的习惯,实现由强迫劳动改造到自觉接受劳动改造的重大转折

罪犯教育是实现监所安全稳定的源头。监管场所的安全与稳定是保证刑罚有效执行和罪犯改造顺利进行的基本条件。狱内良好秩序的建立

和形成,首先必须严格落实各项监管工作制度,堵塞漏洞,消除狱内重新犯罪的隐患。但罪犯投入改造后,那种反社会情绪,铤而走险的意识

并没有因此而消失。因此,改造与反改造的斗争既隐秘又激烈。如果罪犯的反改造态度没有根本改变,既使管理制度再严格再科学,罪犯也会

寻机以各种方式逃避和对抗改造。这种逃避和对抗行为,无疑对狱内的改造秩序是一个破坏,影响着监管场所的安全与稳定。因此,要实现监

管场所的安全与稳定,就必须从源头抓起,做好罪犯的思想转化工作。通过对罪犯进行认罪服法教育、行为规范教育,组织罪犯参加现身说法

等多种辅助教育活动,针对性的找罪犯进行个别谈话教育等多种教育形式,使他们认识到抗拒改造、重新犯罪的严惩性和危害性,促使他们悬

崖勒马,安心改造。针对少数顽危罪犯,因人而异,因势利导帮助他们逐步树立正确的改造态度,走上积极改造的轨道。

三、罪犯教育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特殊窗口

精神文明是人类主观世界得到改造和发展的精神成果,表现为教育、科学、文化知识的进步和人们思想、政治、道德水平的提高。社会主

义精神文明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一代又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因

此,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任务是教育人。

罪犯是触犯刑律受到刑事惩罚的公民,他们的行为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无疑是一个破坏,他们是全民族精神文明的落后面,他们在思

想道德和科学文化两个方面,都与全民族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甚至走向反面。监狱作为特殊学校,本着“挽救人、改造人”

的宗旨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出发点,针对罪犯的具体情况,组织罪犯进行政治、文化、技术教育,鼓励罪犯参加自学、电大、函大等学历考试

;这实际上就是在努力提高罪犯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缩小与全民族精神文明建设的差距,以适应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另一部分重要内容是要树立和发扬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社会道德的基本要求是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

爱社会主义。罪犯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与他们的金钱至上,损人利己等错误的思想道德观念无不有关。监狱通过组织罪犯进行法律常识教育

、伦理道德教育,采取社会帮教等多种形式,帮助罪犯树立正确的理想和道德观念,养成关心他人,关心社会的道德意识。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进一步加强,罪犯教育已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特殊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并成

为国际社会恶意攻击我国人权的焦点。因此,罪犯教育已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特殊窗口。

四、罪犯教育是实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要求

社会主义社会是全面发展,全面进步的社会。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同发展的事业。江总书记在庆祝建党八十周年

大会上指出“我们党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就是党的理论、路线、纲领、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必须努力体现发展面向现代

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的要求,促进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不断提高,为我国经

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在当代中国,发展先进文化,就是发展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就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

文明。”犯罪现象是社会消极文化、落后文化、腐朽文化的集中表现,监狱改造罪犯,就是要用先进文化战胜消极、落后、腐朽的文化。因此

,监狱组织罪犯进行政治、道德、文化、技术教育,就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就是发展先进文化,就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 体现。

监狱的发展方向与国家的发展息息相关。随着入世的脚步,历史已把中国推上了现代化文明建设的轨道,在新形势下,监狱工作也同样面

临着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1995年1月在全国司法厅(局)长暨监狱劳教局长会议上,司法部提出在全国逐步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奋斗目标,

就是我国监狱工作要适应我国政治、经济、法制建设的需要,适应国际行刑制度发展趋势的一项重大决策。所谓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是指建设

具有现代化先进科学装备,代表当代人类社会进步水平的关押改造罪犯场所。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关键:一是现代化,二是文明。文明既包

括精神文明又包括物质文明,主要是指监狱设施执法水平、管理制度、教育措施等内容。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是二十一世纪监狱的发展方向,

其实质是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在监狱工作中的具体内容和发展要求。

综上所述,罪犯教育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产物,是确保实现监狱宗旨的重要手段,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特殊窗口,是坚持先进文化的发展

方向,实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要求。在新形势下,努力探索罪犯教育的实质及其内涵,对于正确执行刑罚,教育改造罪犯,预防和

减少犯罪,确保监所的安全与稳定,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具有现实的、深远的伟大意义。

对罪犯教育改造提出硬指标 把教育改造人放在监狱工作第一位

10月10日上午,全国监狱教育改造工作会议在郑州召开。此次会议要求,要进一步丰富教育改造工作内容,不断提高教育改造工作的实效性。监狱每改造好一个罪犯,就为社会增加一份和谐因素,减少一份不和谐因素。监狱工作只有把改造人放在第一位,不断提高教育改造罪犯的质量,才能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才能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做好教育改造工作,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使罪犯真正痛改前非,成为守法公民,是降低重新犯罪率的基础。

法律常识教育

合格率应达95%

会议要求,各地要大力加强法律常识教育,使罪犯掌握基本法律知识,切实树立遵纪守法观念,在罪犯刑满释放时,法律常识教育合格率应当达到95%以上。通过充分的课堂化教育、以案析法、以案学法、专家讲座和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让罪犯掌握基本法律常识,使他们深刻认识到犯罪对国家、社会、他人和家庭造成的严重损害,使其深刻反省,下决心痛改前非,从而帮助他们树立牢固的法治观念,重新做人。

要将罪犯的法制教育纳入“五五”普法规划,对考试合格的罪犯,颁发普法教育合格证书。要根据罪犯性别、犯罪原因、犯罪性质、心理、行为、接受能力等方面的不同特点,制订不同的教育方案,进一步提高法制教育的针对性、时效性。罪犯刑满释放时,符合守法收规条件的要达到90%以上。

道德常识教育

合格率应达95%

要大力加强罪犯思想道德教育,突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中华传统美德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等内容,使罪犯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分清是与非、善与恶、荣与耻、美与丑的界限,打下重新做人的基础。

要做好亲情教育,通过会见、通信、家庭走访等多种形式,用亲人的关心唤起罪犯的爱心;通过法律援助、政策服务、抢险救灾等多种途径帮助罪犯家庭解决实际特殊困难,唤醒罪犯的良知。

通过教学和实践教育,不断提高罪犯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婚姻道德水平。在刑满释放时,罪犯道德常识教育合格率应当达到95%以上。要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重点,注意因势利导,紧密结合社会形势发展,结合国际、国内重大事件,结合监狱实际,对罪犯深入开展时事政治教育。

脱盲比例达到应脱盲人数的95%

进一步丰富罪犯文化教育内容,开展扫盲、小学、初中等不同层次的文化教育,鼓励罪犯参加电大、函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或者其他类型的学习。要努力达到《教育改造罪犯纲要》的规定标准,对文盲罪犯,要在入监两年内完成扫盲教育工作,脱盲比例要达到应脱盲人数的95%以上。

在罪犯刑满释放时,小学文化程度以上的要达到应入学人数的90%以上。要广泛开展与社会联合办学等多种形式的教学活动,形成以课堂化教育为主,电化教育、网络教育等多种方法综合运用的文化教育新模式。

取得职业技能证书的在90%以上

要进一步加强对罪犯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使他们具备刑满释放后就业谋生的能力。要重视罪犯职业教育工作,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联合社会上的初等、中等职业学校,共同实施对罪犯的初级、中级职业教育,鼓励罪犯参加职业教育学习,提供条件,帮助他们获得教育部门认可的学历证书,提高罪犯回归社会后的就业能力。

要大力加强对罪犯的技能培训工作,根据现有的劳动和培训项目,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组织罪犯学习劳动岗位技能。同时,深入进行就业市场调查和罪犯刑满释放后就业愿望调查,根据罪犯回归社会的需要,开设职业技能培训中心,举办职业技能培训班,组织罪犯学习回归社会所需的实用技能。在罪犯刑满释放前,取得职业技能证书的要达到应参加培训人数的90%以上。

心理健康教育普及率达到100%

开展心理矫治工作已经成为新形势下必须特别重视的一项改造措施。监狱要普及对罪犯的心理健康教育,普及率达到应参加人数的100%,充分运用《中国罪犯心理评估系统》对罪犯进行心理测试。要加强罪犯心理咨询和矫治工作,采用门诊咨询、团体咨询、网络咨询等多种咨询方式,充分发挥心理矫治在消除犯罪心理,养成健康人各种的作用,努力做到各监狱都有精神科医师,具有高级职称的医学专家达到警察总数的一定比例。要逐步使每个监所具备国家心理咨询师资格警察人数达到罪犯人数的1%以上。监狱管理机关的教育改造处科室干警一般都应具备国家心理咨询师资格,每个监所领导班子中至少有一个成员具备国家心理咨询师资格。

顽固犯转化率达到50%以上

要加强罪犯分类教育和个别教育,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罪犯在监狱内的“交叉感染”。要进一步强化教育改造的针对性,深化分类改造,加强个别教育,推动个别化矫治,逐步做到一人一策。从2009年起,凡是申报部级现代化文明监狱的,要努力实现个别矫治的罪犯达到全体罪犯的90%以上。要做好重点罪犯的教育改造攻坚工作,确保顽固犯的转化率达到50%以上,危险犯及时消除危险。

要整合教育改造的狱内外资源,实现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充分利用监狱现有资源,利用服刑指导中心等教育改造平台,实现广播教育、影视教育、法律援助、就业指导、远程教育、远程心理咨询等资源的有效整合。要争取社会智力资源的支持,与社会医疗卫生、心理咨询、高等院校等专业机构合作,使罪犯受到较高专业水平的帮助与教育。

出监教育保证在3个月以上

强化出入监教育,各地要建立入监监狱或监区,集中开展入监教育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两个月;要告知罪犯在服刑期间享有的权利和应该履行的义务,对罪犯进行法制和监规纪律教育,引导罪犯尽快适应服刑生活。新入监罪犯心理测试率要达到应参加人数的100%。入监教育结束后,要对罪犯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要延长入监教育时间。

各地要根据罪犯教育和回归社会的需要,建立出监监狱或监区,开展集中的出监教育,出监教育时间要保证在3个月以上。

要在罪犯出监前对其进行重新犯罪可能性评估,并通报给相关部门,对重点人员要专人接送,做到“无缝对接”,使教育改造帮教安置工作实行一体化,努力减少重新犯罪。要加强对改造工作各领域、各环节的目标管理,确定衡量教育改造工作和罪犯个体改造质量的重要指标,使改造工作由软任务变为硬任务。来源:今日安报

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劳动改造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以往的管教工作经验和当前犯人变化的新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监狱、劳改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之一,是对犯人实施惩罚和改造的机关。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的具体任务是:健全监管制度,准确地执行刑罚;实行严格管理,防止犯人逃跑、破坏活动,维护监管、劳动秩序;结合劳动生产,有效地实施政治思想和文化技术教育;切实管理好生活卫生工作,以保证完成对犯人执行惩罚和改造的任务。

第三条 管教工作应当认真贯彻执行改造第

一、生产第二的劳改工作方针。监管、教育、劳动生产和生活卫生工作,要密切配合,相辅为用,不可偏废。

第四条 对犯人的管理教育,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

第五条 对犯人的管教工作,应当正确执行政策,严格依法办事,禁止体罚虐待,防止麻痹松懈。

第六条 监狱、劳改队的管教工作,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在有关司法业务上受人民法院的指导。

第二章 执行刑罚

第一节 收押

第七条 监狱收押反革命犯,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和10年以上(含10年)有期徒刑的其他刑事犯,以及外籍犯、知密犯、女犯。

女犯应当单独设立女监或女分监,一律由女干警进行管理教育。

劳改队收押判处有期徒刑、余刑在1年以上、不属于监狱收押范围的犯人。

专门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犯人,需要送监狱、劳改队执行的,由就近的监狱、劳改队收押改造。

监狱、劳改队不得收押18周岁以下的少年犯。少年犯应当送少年犯管教所关押改造。少年犯管教所关押改造的少年犯,已满18周岁,余刑在2年以上的,应当转送监狱、劳改队关押改造。 第八条 收押犯人,应当凭人民法院(包括专门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二份)和《罪犯结案登记表》。没有上述文件的,应当拒绝收押。如果发现上述文件的记载和实际情况不符或不完备的,由送押机关说明或者补充。

犯人入监后,监狱、劳改队或单独设立的入监队应当通知犯人家属。通知书必须在3日之内发出。

第九条 收押犯人,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拒绝收押:

(一)有精神病或者患有急性、恶性传染病的;

(二)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三)妇女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

第十条 收押犯人,应当对其人身和所携带物品进行严格检查。女犯由女工作人员检查。发现违禁物品或赃物,应当送请人民法院处理。检查后更换囚服。

第十一条 犯人入监时,应当由干部按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和其他有关事项进行谈话教育,认真填写“犯人入监登记表”,并贴附犯人的1寸免冠照片。

第二节 对死缓、无期犯的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于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犯人,在缓刑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2年期满时,所在监狱应当及时提出减刑意见,报经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审核后,提请当地高级人民法院裁决;如果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要及时提出书面意见,报经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审核后,提请当地高级人民法院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判处无期徒刑的犯人,在服刑满2年时,如果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所在监狱应当提出减刑意见,报经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审核后,提请当地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对于服刑已满2年,不够减刑条件的犯人,应当加强改造,经常考核,在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时,要及时提出减刑意见。

第三节 减刑、假释和又犯罪的处理

第十四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人(包括原判死缓、无期徒刑已减为有期徒刑的犯人),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所在监狱、劳改队应当依据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提出减刑意见,送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决。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和劳改单位集中的地区,由派驻劳改队的人民法庭裁决。

第十五条 对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人,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但有期徒刑的犯人,必须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无期徒刑的犯人,必须实际执行10年以上。如果有特殊情节,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有期徒刑犯的假释,由犯人所在的监狱、劳改队提出意见,提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无期徒刑犯的假释,由犯人所在的监狱提出意见,报请本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审核后,提请当地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第十六条 对于犯人在刑期间又犯罪的案件,由监狱、劳改队侦查终结后,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当地人民检察院处理。

第十七条 犯人在逃跑期间又重新作案,如果所犯新罪是在捕回后发现的,应当和脱逃罪一并起诉处理;如果所犯新罪在犯罪地发现的,即由犯罪地的公安、检察、法院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和程序,予以处理。判决后,原则上仍送原所在劳动改造场所执行。

对原住大中城市的劳改犯,逃跑后又犯罪的,应当通知原住地公安机关,注销其城市户口;刑满后,一律留场就业。

第四章 保外就医、监外执行

第十八条 犯人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亲属又有抚养条件的,可以准许保外就医或监外执行:

(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二)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疗无效的;

(三)年龄在60岁以上,身体有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四)身体残废,失去劳动能力的。

犯人在保外就医和监外执行期间,算入刑期以内。

虽符合上述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准保外就医或监外执行:

(一)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尚未减刑的;

(二)罪恶民愤很大,苦主不谅解,群众不同意的。

第十九条 凡保外就医或监外执行的犯人,需要办理下列手续:

(一)由犯人所在监狱、劳改队提出书面意见,报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劳改局批准。

(二)事先应与犯人家属和当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办理取保手续。

(三)犯人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时,应填写“犯人出监鉴定表”,及时送交犯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以便进行监督改造。

(四)对家居外省、市、自治区的犯人,可以将犯人和档案材料转给当地劳改局,由他们指定一个就近的劳改单位负责管理。并在犯人痊愈或刑满时,办理收监或释放手续。

(五)犯人在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期间的生活费和医疗费,原则上由其家庭负担。个别确有困难的,经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劳改单位可酌情予以补助。

第二十条 保外就医和监外执行的犯人,由犯人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负责监督考察,并认真做好下列工作:

(一)应将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犯人的情况,向犯人居住地的治保会介绍清楚,由治保会进行具体的监督考察工作。派出所要定期进行检查,劳改单位也要定期与当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掌握情况。

(二)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的犯人,病已痊愈,或表现不好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劳改单位收监执行。

(三)犯人在监外死亡、迁移地址或因重新犯罪被捕判刑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函告劳改单位。

(四)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的犯人,刑期届满时,劳改单位应当及时办理释放手续。

第五节 复查、申诉、控告

第二十一条 监狱、劳改队有协助法院、检察院复查案件的责任。在执行刑罚中,如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转请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处理:

(一)发现了判决时所没有发现而又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罪行,要及时移送当地人民检察院处理。

(二)如果发现或认为原判决有错误时,应当及时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上述案件,人民检察院或原判人民法院不予处理或处理不当时,可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

第二十二条 监狱、劳改队对犯人提出的申诉材料,应当及时照转,不得扣留。

第二十三条 犯人写给各级党政领导机关或负责人的控告信件,劳改单位应当及时照转,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扣压和打击报复。

第二十四条 监狱、劳改队应当设立犯人申诉、意见箱和控告箱,接受犯人合理化建议和申诉、控告材料。申诉、意见箱由监狱、劳改队指定专人开箱处理;控告箱由驻劳改单位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或劳改单位纪律检查部门的工作人员开箱处理。

第六章 犯人死亡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犯人死亡后,应当作出医疗鉴定,尸体要经过当地人民法院检验,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全部进行尸体检验有困难时,也可只对非正常死亡的犯人进行尸体检验;对正常死亡,法院只审查医疗鉴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六条 犯人病危时,可通告其家属来监(队)看望。犯人死亡后,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如直属亲属在港、澳、台或国外的,原则上也可以通知,但需经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批准。犯人的遗物,应当由家属领回或由劳改单位代为寄回。如逾期1年仍不来领取或无处投寄的,可经信托公司作价处理,上缴财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犯人死亡后,凡是有火化条件的地方,应当进行火化,骨灰盒家属可以领回。家属表示不愿领回的,或逾期1年家属不来领取的,即可掩埋处理。没有火化条件的地区,家属愿意领回尸体时,应当允许。不愿领回尸体的应当备棺掩埋,树立标记。

对少数民族犯人死亡后的尸体,可按其本民族现行的风俗习惯处理。

第二十八条 犯人因公死亡,监狱、劳改队应当对其家属予以安抚,按照国家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对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或为抢救生命财产等作出贡献的,还可酌情增加补助费。

第七节 释放

第二十九条 释放犯人应根据下列情况:

(一)刑期满了的;

(二)假释的;

(三)人民法院裁定释放的。

第三十条 监狱、劳改队在犯人刑期届满之日必须予以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释放回家的,要发给路费、途中伙食费和粮票,办理粮、油供应的转移手续。患有重病的,应当通知家属来接,或由劳改单位派人护送。

犯人释放前,应当为其做出出监鉴定,填写“犯人出监鉴定表”,连同判决书(或抄件)一起移送释放人员安置落户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对在劳动改造期间因公致残的,释放时可根据国家规定和具体情况发给生活补助费,或由国家养起来。

第八节 其他

第三十一条 对于犯人的释放、假释、死亡、调动、脱逃已满两个月未捕回,以及脱逃捕回等变动情况,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和担负劳改检察任务的人民检察院,以及本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指纹管理单位。

第三章 狱政管理

第一节 管理原则

第三十二条 必须依照监管法规对犯人严格管理,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三十三条 对犯人要立足于改造,实行科学文明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管理犯人应当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要管中有教,寓教于管,管教结合。

第三十五条 处理犯人中的各种问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一)遇事要深入调查研究,弄清情况,分清是非,恰当处理。严防犯人伪造情况,诬陷他人。

(二)处理问题时必须公正廉明,不偏听偏信,不主观臆断,不凭个人好恶偏袒一方。

(三)对待问题不感情用事,不激化矛盾,坚持冷处理。

(四)干部处理犯人的问题发生错误时,也要实事求是,由本人或上级领导出面,公开予以纠正。

第三十六条 劳改工作干警必须坚持对犯人进行直接管理,做到24小时内不使犯人脱离监管。

第二节 分管分押

第三十七条 要逐步把反革命犯与普通刑事犯分别编队,分管分教,区别对待。

要把普通刑事犯中的累犯、惯犯、二进宫、三进宫的犯人和偶犯、过失犯分别编队(组),避免相互教唆、传习犯罪伎俩。

对同案的犯人和有直属亲属关系的犯人,除女犯外,不得关押在同一个劳改单位。

发现犯人与所在劳改单位的干部有亲属关系时,应立即将犯人调到其它劳改单位关押改造。

第三十八条 监狱、劳改队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严管队(组),关押改造下列犯人:

(一)公开抗拒改造,屡教不改的刑事惯犯;

(二)严重破坏监视,组织反革命集团,或拉帮结伙,危险性大的为首分子;

(三)坚持反动立场,继续进行破坏活动,经教育无效的“四人帮”帮派骨干分子。

送往严管队(组)的犯人,需经监狱、劳改队主要领导批准。

严管队必须严密警戒设施,加强武装看押,严格管理制度。并派政治水平较高的干部加强思想改造工作。经过一定的时期,对于确有悔改表现的犯人,应及时调入一般中队进行管理改造。

第三十九条 对犯人中原系县(团)级以上的干部(不含“文化大革命”中双突的干部),公、检、法机关工作干部和统战对象,应当集中到条件较好的劳改单位单独编队,在劳动和生活上给予适当照顾,管理上适当从宽,派政策业务水平较高的干部进行管理教育。对犯人中的高级知识分子,也要给予适当照顾,并注意发挥其技术特长。

第四十条 外籍犯要单独关押。派懂外文的干部进行管理教育。并适当组织他们从事一些轻微劳动。要尊重他们的生产习惯,生活标准可适当提高。凡属涉外事宜,应当请示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的外事管理部门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少数民族的犯人,应当尊重他们的民族风俗习惯,在生活上给予适当照顾。

少数民族犯人较多的单位,应当单独编队,尽可能派本民族的干部进行管理教育。

第三节 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犯人入监后,应当向他们公开宣布:

犯人在服刑期间,没有人身自由。凡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没有政治权利;没有剥夺政治权利的,暂时停止行使政治权利。

犯人在服刑期间,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严格遵守法律、法令、监规纪律和犯人守则;服从管教;积极劳动生产;接受政治、文化、技术教育。

犯人在服刑期间,政府保障他们正当地行使申诉权,辩护权,人身不受刑讯体罚、虐待侮辱和私人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对管理教育,劳动生产和生活卫生工作,有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对干警违反监管法规、体罚虐待犯人、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有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人民政府或其他有关机关领导人进行揭发和控告的权利,以及其他法定的权利。但是,不得利用政府给予的权利无理取闹,或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包括犯人)。对蓄意无理取闹或诬陷他人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三条 要切实掌握犯人的思想情况,并建立定期分析研究和逐级汇报的制度。犯人的一切活动必须置于干警的直接控制之下,犯人出工收工,开大会,看电影,以及其他集体活动,干部要亲自清点人数,整理队形,带去带回。犯人的劳动、学习、生活现场,干部必须在场指挥、监督,不得擅离岗位。必须执行早、晚点名和查铺制度。

第四十四条 中队干部应当对犯人的监房每日进行检查,每半月进行一次大检查。发现易燃、易爆、剧毒或凶器等危险物品,要及时清除。发现淫书、淫画和有碍改造的书籍、文字材料,应当没收。劳动工具要集中统一保管,不准犯人带入监舍区。

监狱、劳改队应当对监舍区,生产区,以及警戒等设施,每年进行几次全面大检查。

第四十五条 要教育犯人严格遵守统一制定的监规纪律。主要内容是:

(一)服从管教,遵守学习、劳动、生活、卫生制度;

(二)不准超越警戒线和私自串队;

(三)不准拉帮结伙,打架斗殴;

(四)不准传播犯罪手段,或教唆他人犯罪;

(五)不准私自与外界人接触,不准通过留场就业人员或其他任何人私自捎带书信和物品。

第四十六条 犯人小组长,要选择改造表现好的犯人担任,由分队长提名,中队队务会议研究决定。他们在干部的直接领导下,负责管理本组犯人的学习、劳动、生活卫生和维护监规纪律等事项。对犯人小组长要加强管理教育,经常考核,发现重大问题,随时撤换。

第四十七条 中队可以建立由5至9名犯人组成的“维护监规纪律评议小组”。它的主要任务是:在干部的严格掌握下,调解、评议犯人中发生的打架斗殴、违犯监规纪律的人和事。评议小组成员,由犯人公议推荐、中队队务会议研究确定。成员的条件是:

(一)认罪服法,积极改造;

(二)以身作则,带头遵守监规纪律;

(三)办事公正,认真负责,有一定能力。评议活动,以监规纪律和犯人守则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实行公开评议,允许当事人申辩和他人辩护。评议的人和事,须经主管干部批准。评议结果,报请中队领导酌情处理。

对评议小组成员,要经常考核,发现重大问题,随时撤换。

第四十八条 可以使用犯人搞生产记录,学习记录,医护卫生,炊事、理发和文化技术教育等项事宜。但不准使用犯人带领犯人出工,利用犯人办理案件,看管禁闭室,检查犯人信件、物品,外出采购,管理仓库、变电所、广播室,整理、抄写、保管有关管教工作方面的材料和其他机密材料。

第四十九条 应当严格控制脱离武装看押,从事零星分散劳动的犯人。监狱的犯人,不准脱离武装看押,从事监外劳动。工业劳改队的犯人,原则上也不能脱离武装看押,到监外进行分散劳动。遇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少量犯人到监外劳动时,必须由干部带领。农业劳改队要尽量由刑满留场就业人员,从事零星分散的生产劳动。如果目前顶替有困难,必须由犯人从事分散劳动时,一般应当控制在押犯总数5%以内,农忙季节不得超过10%。对于从事分散劳动的犯人,应当选用改造表现好的过失犯、渎职犯和原判处刑期10年以下、已执行1/2以上的一般刑事犯。并要指定专人加强对他们的管理教育,发现问题要及时调换。

第五十条 要加强对犯人的劳动管理。对犯人的劳动,要根据体力强弱合理安排。建立生产责任制,规定犯人每个劳动日应当完成的作业定额,实行评工记分制。制订各种生产技术、工艺和操作规程,要求犯人严格遵守。建立、健全生产工具和设备的使用、维修和保管制度。

第五十一条 对经过反复教育,长期没有转变的反改造尖子,可以调动到另一个劳改单位关押改造。

第四节 内看守

第五十二条 监狱、劳改队要在犯人监区内,设立内看守中队、小队或班、组。监狱和工业劳改队,一般设内看守员20至35人;农业劳改队每个大队关押点,一般设内看守员7至15人。

内看守员的条件是: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35岁以下;经过训练,熟悉看守业务。现有看守人员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要逐步加以更换。

第五十三条 内看守员的具体任务是:

(一)夜间负责全监区犯人的管理工作。如值班、巡逻、查监、查铺;管制灯火;督促犯人就寝、起床;严防犯人私自串监、串组,进行非法活动;处理犯人中发生的问题等事项;

(二)白天负责对留监区或监舍犯人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监区大门出入人员的检查验证和登记工作;

(四)管理禁闭室。

第五十四条 内看守员是劳改工作干部的一部分,在业务上受本单位狱政科(股)的领导。

内看守员应当配备警笛,夜间值勤时可佩带公用手枪。

第五节 戒(警)具、禁闭

第五十五条 监狱、劳改队应当配备手铐、脚镣、警绳、警笛。这些戒(警)具统一由公安部制发,其他任何机关都不准私自制造,非法使用。

手铐、脚镣、警绳,由狱政科(股)统一保管,农业劳改队可委托大队代为保管。警笛,中队干部每人1只。

第五十六条 犯人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手铐或者脚镣:

(一)有行凶、逃跑、纵火、暴动、闹监、抢夺武器行为的;

(二)在破坏劳改场所设施、秩序和国家物资等行为的;

(三)犯人在押解途中的(成批调犯除外)。

对于判处死刑等待执行的犯人,可以同时使用手铐和脚镣。

凡加戴戒具的犯人,均不应再出工劳动。

对老病残犯禁止使用戒具;对女犯,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也不得使用戒具。

第五十七条 对犯人使用戒具,必须经监狱、劳改队主管领导批准。遇有犯人行凶制止无效等特殊情况时,应先加戴戒具,然后补报审批手续。使用戒具的时间,除死刑待执行的犯人外,一般为7天,最长不超过15天。

犯人在戴戒具期间,所在中队的干部应加强对他的教育,在危险行为消除时,应即解除戒具,不得把戒具作为处罚犯人的手段。

第五十八条 劳改干警的追捕逃犯时,可以使用警绳。在监内一律禁止使用警绳,或用其他绳索捆绑犯人。

第五十九条 劳改干警执行公务,遇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使用警笛:

(一)需要呼唤干警和看押部队,共同制止犯人的犯罪行为时;

(二)需要群众协助追捕正在逃跑的犯人时;

(三)需要警告正在犯罪的犯人停止犯罪行为时。

第六十条 监狱、劳改队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禁闭室。每间禁闭室的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室内高度不得低于3米,窗子不得小于零点8平方米。门窗、电灯都应装置防护设备。室内要防潮保暖,通风透光。北方烤火区要有防寒设备。

第六十一条 禁闭室用于处罚违犯监规纪律的犯人。但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作为防范措施,使用禁闭室:

(一)对加戴戒具仍不能消除危险的;

(二)在监内重新犯罪,正在进行审理的;

(三)报处死刑待批的。

第六十二条 受禁闭处罚的犯人,需由中队填写“申请关押禁闭审批表”,报监狱、劳改队的主要领导批准。

禁闭期限,除死刑待批和正在审理的犯人外,一般为7至10天,最长不得超过15天。 第六十三条 关禁闭的犯人,粮食定量按不参加劳动犯人的标准供给,不得克扣,并保证供应开水。每天要放风两次,每次半小时至1小时。禁闭室应当保持清洁卫生,经常消毒。

对关禁闭的犯人,除死刑待批和有特别危险的以外,不再戴戒具。

第六十四条 犯人在禁闭期间,中队要指定专人负责教育,并对其表现情况,随时记载。各级主管管教工作的领导干部,应当经常检查禁闭室的工作情况,发现问题随时解决。

第六十五条 监狱、劳改队干警所需业务用手枪,由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统一配发。配发的范围、标准是:监狱、劳改队和狱政管理科的现职领导干部,工作必需的,配发个人专用手枪;其余干警(含内看守员)按总人数的1/2配发公用手枪。

需配个人专用手枪的干部,要列出名单经政治部门审查,报省、市、自治区劳改局批准。个人专用手枪由本人负责妥善保管,确保安全。公用的枪支、弹药,应分开存放,分别由狱政科(股)、大队、中队和内看守中队(组)指定专人保管,干警需要使用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

枪支管理使用的其他事项,均按公安部制定的《公安保卫系统枪支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节 接见、通讯、邮汇

第六十六条 监狱、劳改队应当根据押犯人数多少,设立犯人接见室。农业劳改队的接见室,应以大队(或分散的中队)为单位设立。接见室是劳改单位宣传党的劳改政策,动员犯人家属协助劳改机关改造犯人的一个重要阵地,要配备专职干部进行管理。对来监(队)探视的家属,要热情接待,路途较远食宿有困难的,应当负责安排食宿。

第六十七条 犯人接见家属,每月1次或2次,每次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每次接见的家属,不得超过3人。接见时禁止使用隐语或外国语交谈。少数民族犯人接见时,可以使用本民族的语言。反革命犯、重大刑事犯和改造表现很坏的犯人接见家属时,要有干部监听。

犯人在关禁闭期间,原则上不准接见家属。有特殊情况需要接见的,应当经过监狱、劳改队领导批准。

凡来监探望犯人的家属,一律持身份证明,并在接见室接见。

第六十八条 对来监探望犯人的家属,中队干部应向他们介绍犯人的改造表现和接见规则,并请他们协助劳改机关做好犯人的思想工作。可以组织犯人家属参观劳改场所。也可以举行犯人家属座谈会,征询他们对改造工作的意见。

第六十九条 犯人家属送给犯人的日用品、少量熟食品、糖果、烟和学习书刊等,经过主管干部详细检查后,可以交给犯人使用。犯人家属送来的少量人民币,由监狱、劳改队代为存入银行,犯人有正当用途时,可以支付。

第七十条 对确有悔改表现的下列犯人,如遇有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其他重大情况,确需本人回去处理的,可以准其回家看望或处理。但需有当地政府或公安机关证明,经监狱、劳改队领导批准。

(一)原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刑事犯;

(二)原判10年以下有期徒刑,已服刑1/2以上的一般刑事犯;

(三)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除死缓和重大反革命犯以外,确有个别特殊情况,需要本人回家的,为有利于改造,可由亲属接送,或由干警带领回家。

犯人在家的期限,一般为3至5天,最多不超过7天。途中路费原则自理,如自理确有困难的,劳改单位可酌情补助。

第七十一条 犯人可以与亲属通讯。通讯一律使用信箱代号。犯人发受的一切信件,一律经过干部检查,如果发现有妨碍犯人改造和泄露劳改单位机密的信件,应予扣留,并对犯人进行教育。

少数民族犯人与亲属通讯,可以使用本民族的文字。

犯人与国外和台湾、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通信(电报),或直系亲属来监接见,须经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批准。非直系亲属,一律不准通讯。来往信件,要经劳改单位狱政科(股)严格检查,详细登记。如有妨碍犯人改造或泄露劳改单位机密的,应予扣留;发现内容可疑的,应当送请有关部门检查。

不准犯人与外界通电话。

第七十二条 外籍犯可准其与家属、监护人或本国驻华使、领馆人员通信。发受的信件,应当经过监狱管理机关检查,经检查无问题者予以转递。与其他人员的来往信件,均不予转递。

外籍犯人接见家属、监护人或本国驻华使、领馆人员,统一由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决定和安排。

第七十三条 凡国内外寄给犯人的邮包,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凡是国内外寄给犯人的包裹,劳改单位必须依照国家邮章规定办理领取手续,不得违章。国外寄来的包裹,应由收件人在收执上签名盖章,不得加盖劳改单位公章。

(二)劳改单位对寄给犯人的包裹,应指定专人进行认真检查和详细登记。非日常生活必需品,由劳改单位代为保管,释放时发还本人。遇有下列情况,应作特殊处置:

1.发现包裹中夹带违禁品、反动宣传品,以及国外所谓“救济团体”寄来的物品,一律没收,并报告主管机关。

2.港、澳、台和国外寄给犯人的包裹,特别是寄给派遣特务、间谍分子的包裹,要缜密检查,详细登记寄件人的姓名、住址,并报告主管公安机关。

(三)包裹收到后,如犯人已经调出,应立即转递所在单位;已经逃跑的,暂由劳改单位保存;已经死亡、释放的,原包裹一律退回寄件人。

第七十四条 国外华侨或港、澳、台同胞给犯人的汇款,按下列原则办理:

(一)监狱、劳改队不得在侨汇收款的回执上加盖公章。如解款银行为了明确责任及便于日后查考,要求劳改单位在收款回执的付条上加盖公章时,可以加盖。

(二)侨汇及侨汇物资供应证(票),可按犯人意见直接通知其家属领取,由劳改单位通知银行办理;本人不愿意由亲属领取,或国内无直系亲属者,其汇款由银行交犯人所在劳改单位通知本人,并由劳改单位代办领取手续。犯人应在收款回执上签名或盖私章,但不得捺手印。

(三)劳改单位代领的汇款,应以犯人的名义在银行开户存储。银行应在存折上注明“未领取侨汇物资供应证(票)”字样。存折由劳改单位代为保管。犯人刑满释放后,可以凭存折提取存款和领取侨汇物资供应证(票)。

(四)如汇款时附有书信,银行应转交劳改单位,按规定检查后,视具体情况交犯人或予以扣留。

(五)遇有收款的犯人调动时,劳改单位应当立即告知银行,以便及时转汇。

第七节 犯人财物和档案管理

第七十五条 犯人的私人物品,应当逐件登记、造册,指定专人保管,并发给本人收据。贵重物品和非生活必需品,有家的,应尽可能通知其家属领回;无家的,由狱政科(股)保管,一般物品由中队保管,并开列三联单,犯人、中队、狱政科(股)各保存1份。对犯人财物要妥善保管,不得损坏。犯人有正当用途时,应准予领取;释放时全部发还。

第七十六条 犯人不得保存现金,其现金(人民币)应由中队统一代为存入银行,利息归本人所有,存折由中队指定专人保管。有正当用途时,经中队批准后可以支取。释放时,全部发还。

第七十七条 犯人的档案材料统一由监狱、劳改队保存。正档(包括判决书、执行书、结案登记表等)由狱政科(股)档案室保存,副档(劳改期间形成的材料)由中队保存。狱政科(股)和中队都要建立犯人卡片。

对累犯、惯犯和危险分子的卡片,要用蓝色或其他颜色表明。

第七十八条 犯人释放、死亡后,其全部档案材料,应根据档案管理的要求整理归档,由监狱、劳改队保管,不得外转。单位撤销时,全部上交劳改局统一保存。

第七十九条 犯人的档案材料(包括已释放和死亡的),原则上不准外借,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外借的,需经劳改局批准。

第八节 狱内侦查

第八十条 监狱、劳改队的狱内侦查工作,应当贯彻执行“及时发现、查明情况,迅速破案”的方针。它的任务主要是:在监狱、劳改队党委和行政首长领导下,依靠全体干警,配合公开的管理控制,通过调查研究、侦查破案,有效地防范和及时打击犯人的各种阴谋破坏活动。

第八十一条 监狱、劳改队应当经常分析研究敌情动态,一般每月1次,遇有重要情况,随时进行研究。根据敌情的变化,及时采取对策,切实做到敌动我知,防患于未然。

第八十二条 监狱、劳改队应在狱政科内设立狱内侦查组或专职人员,从事此项工作。

第九节 其他

第八十三条 犯人在判刑前的荣誉证章,在劳改期间一律由劳改单位暂时收留保存,刑满释放时予以发还。

第八十四条 对原系革命残废军人的残废抚恤问题,应根据《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对重大反革命犯和个别罪恶严重、民愤很大的重大刑事犯,监狱、劳改队应当转请当地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取消其革命残废军人待遇,没收残废证件的手续。

(二)对于不取消革命残废军人待遇的犯人,劳改期间停止抚恤和优待,并暂收回残废证件。刑满时,发还残废证件,恢复革命残废军人待遇。

第八十五条 有关犯人的婚姻问题,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一)处理犯人的离婚问题,必须严格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执行。为了保障犯人的诉讼权利,在犯人的配偶提出离婚时,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劳改单位转告被告人提出答辩意见。劳改单位负责将法院对其配偶提出离婚的通知转交犯人,并将犯人的答辩意见转告人民法院。如犯人调动单位时,原劳改单位应将法院的通知转给犯人所在劳改单位。

(二)犯人在关押或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期间,不准结婚。

第八十六条 犯人在劳改期间所写的稿件和著作,原则上不得公开发表、出版。对于确有出版价值的科学技术和医疗卫生等方面的著作,经省、市、自治区或中央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可以出版。出版时须用笔名或化名,出版后的稿费,一半发给本人,一半做为劳改机关教育经费的收入。同时,劳改单位还可以根据该犯的贡献大小,酌情予以奖励。

第四章 武装警戒

第八十七条 对犯人的武装警戒,统一由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担任。监狱、劳改队对执行看押任务的武装警察部队,实行业务领导。在警戒线以内对犯人的管理工作,由劳改部门负责。

看押部队的首长,应参加劳改机关的党委,并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警管联席会议制度,在工作上要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对犯人关押改造的任务。

第八十八条 看押部队的职责范围是:

(一)在犯人监房、劳动、生活场所的外围和押解途中,进行严密警戒;

(二)在监狱、工业劳改队和农业劳改队犯人居住区的大门,担任门卫警戒;

(三)值勤战士发现犯人逃跑时,应当立即向上级和劳改单位狱政科(股)报告,或鸣枪报警,看押部队应积极协同劳改干警进行追捕;

(四)发生犯人暴动、骚乱时,应当在劳改单位和看押部队负责人共同领导下,予以武装平息;

(五)在遇有自然灾害或意外事变的时候,应当加强警戒,并配合劳改单位努力抢救犯人和国家财产。

看押部队在执行任务时,如果发生犯人谩骂、顶撞指战员等情况,劳改单位的干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八十九条 监狱、劳改队的干警和看押部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在用尽其他方法无效,非开枪不能制止时,可以用武器:

(一)犯人聚众暴动时;

(二)犯人逃跑制止无效或追捕中抗拒逮捕时;

(三)犯人持有凶器或者危险物,正在行凶或破坏,不听制止或进行违抗时;

(四)犯罪分子劫狱或者帮助犯人逃跑不听制止时;

(五)犯人抢夺劳改干警或看押部队的武器时;

(六)劳改干警或战士的生命安全遭到罪犯的暴力威胁,非开枪不能自卫时。

第九十条 劳改干警或看押部队依照前条规定使用武器时,除遇到特别紧迫的情况外,应当先进行口头警告或鸣枪警告。犯罪分子不听警告时,可向次要部位射击。犯罪分子一有畏服表示时,应当立即停止射击。开枪射击后,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向上级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报告。

劳改干警或看押部队如果错误地使用武器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监狱、劳改队和看押部队,应当与周围社队、机关、学校、车站、码头等单位建立联防,组成内管、外警、群众监督三道防线。要建立联防指挥机构,划定任务范围,制定联防方案,规定联系制度,定期召开联防会议,交流情况,研究防范措施,确保劳改单位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 看押部队的营房、营具和通讯设备等问题,暂按196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安部《关于解决驻劳改单位看押部队的营房、营具、通讯等问题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三条 监狱、工业劳改队的周围和农业劳改队犯人居住区的周围,应当建筑高4米至5米的围墙。围墙上边架设电网,并逐步安装自动报警器。四角和大门应当设立岗楼和照明灯,岗楼要高出围墙3至4米。围墙里边5米以内不准建筑房屋和种植树木。

第九十四条 监狱、劳改队的狱(队)部和所属大、中队之间应设立电话联系,并逐步装配无线通讯设备,保证全监(队)通讯联络畅通。监狱还应当根据财力物力的可能,逐步安装电子监听、监视等设备。

第九十五条 监狱、劳改队应当逐步配备囚车、摩托车等警备车辆。

农业劳改队要优先配合警备车辆和无线电通讯设备。并可驯养少量警犬,用于警戒、追捕和破案。

第五章 教育改造

第一节 教育改造的任务

第九十六条 监狱、劳改队应当结合劳动生产,对犯人实施政治思想教育和文化技术教育,把犯人改造成为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守法公民和对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 第九十七条 为了有效地实现教育改造工作的任务,各省、市、自治区劳改局和监狱、劳改队都要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制定政治思想教育和文化技术教育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二节 教育内容

第九十八条 政治思想教育。主要包括: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教育,法制和认罪教育,人生观教育,劳动教育,道德品质教育,形势教育,政策前途教育。这是教育改造的主要课程。

第九十九条 文化知识教育。按照犯人的实际文化程度分别编班(组):文盲的进行扫盲教育;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参照工农业余课本教材进行教育;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组织他们自选科目学习,包括学习外语。条件具备的,还可组织他们参加电大或函授学习。

文化教育经考核合格的,要发给证书。

第一百条 生产技术教育,要本着做什么学什么的原则,采取包教包学、技术讲座、开训练班等形式进行。还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技工学校或职业中学主要课程的教育。对犯人的技术教育要定期考核,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评定技术等级。在犯人刑满释放时,要发给技术等级证书。

第三节 教育原则和教育方法

第一百○一条 对犯人的教育改造工作,应当贯彻执行理论联系实际,因人施教和以理服人的原则。

第一百○二条 改造犯人的思想,应当根据案情性质、犯罪原因、出身经历、文化程度、思想特点和现实表现等情况,采取摆事实、讲道理、疏通引导的方针,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

第一百○三条 对犯人的教育,应当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理性教育和感性教育相结合、监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

第一百○四条 对犯人进行教育,主要采取上大课,小组讨论,开座谈会,办轮训班,组织犯人到社会上参观,邀请社会人士或犯人家属作报告等形式进行。

第一百○五条 个别教育是一种有效的方法。监狱、劳改队的中队干部和各级领导干部,都应当有计划地找犯人个别谈话,针对不同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一百○六条 对反革命犯,普通刑事犯,渎职过失犯,以及惯犯、累犯,除了进行共同性的教育以外,还应当根据他们不同的特点,有计划地进行分类教育。 第一百○七条 利用各种形式进行辅助教育。监狱、劳改队应当设置广播、录音和电影放映机,中队设置电视机。影片和电视节目要有选择的放映。还应当组织犯人业余剧团、歌咏队或小型演出队,自编自演有利于改造的节目。要积极开展各种体育活动,经常组织比赛。

监狱和工业劳改队设立犯人图书馆,大队或中队设阅览室;农业劳改队以大队或中队单位设立图书馆、阅览室。图书馆要有选择地订购各类政治、文化、科技和文学艺术等书籍。阅览室要选订各种全国性发行和本地区发行的报刊杂志。并允许犯人自费订阅有利于学习改造的书报杂志。要办好墙报、黑板报。有条件的劳改单位,还可以办《劳改小报》或专刊。

第四节 入监、出监教育

第一百○八条 对于新入监(队)的犯人,要用1个月至两个月的时间集中进行入监教育。要针对犯人初入监时的思想情况,进行劳改政策、监规纪律、犯人守则、认罪服法、劳动生产、改造前途等教育。入监队实行半天教育,半天劳动。

入监队由省、市、自治区劳改局根据劳改单位的分布情况,分区设立。可以单独设立,也可以附设在一个地点适中的劳改单位。入监教育结束后,犯人由劳改局统一分配。

第一百○九条 监狱、劳改队对于刑期将满的犯人,应当进行出监教育。所在中队应在犯人刑期届满3个月开始,全面检查改造质量。要根据检查的情况,进行针对性的补课教育,以巩固改造成果,并做好出监鉴定。在释放前的半个月,要将他们集中到监狱、劳改队的出监队。由出监队适当介绍当前社会形势和有关政策,教育他们出监后应当遵守法纪、正确对待就业等问题。对出监队的犯人,可以半天劳动、半天学习,管理上也可适当放宽。出监时还应当个别了解他们对劳改工作和干部的意见。

第一百一十条 监狱、劳改队对刑满释放的人员,要经常进行改造质量的考察工作。劳改机关应当定期地组织干部,有重点地进行考察,或者主动发函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系,了解释放人员的表现情况。

改造质量考察的时限,一般刑事犯为3年,反革命犯和重大刑事犯、惯犯为5年。通过考察,总结改造工作中的经验教训。

第五节 劳改积极分子委员会

第一百一十一条 在犯人中应当开展评选劳动改造积极分子的活动,结合年终评审,每年评选一次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劳动改造积极分子的条件是:

(一)认罪服法,积极改造;

(二)遵守监规纪律,并能揭发其他犯人违反监规纪律的行为;

(三)努力学习,并能帮助其他犯人学习;

(四)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

(五)讲究文明礼貌,经常保持个人和环境卫生。根据上述条件,由中队各小组酝酿提名、评议,队务会审核,监狱、劳改队批准。并召开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大会,发给证书和适当的奖金,或给予其他物质奖励。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中队建立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委员会,由本中队的劳改积极分子选出5至7人组成。下设学习、卫生、文体等小组。小组成员可以吸收有专长的犯人参加。

第一百一十三条 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委员会的任务是:在干部领导下,维护监规纪律;协助干部搞好犯人的学习、伙食、卫生和文体活动;带动犯人积极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第六节 组织领导

第一百一十四条 监狱、劳改队的党委会和狱(队)务会要把教育改造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由一名领导干部分工主管这项工作。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经常深入实际,搞好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教育改造质量。

第一百一十五条 监狱、劳改队必须建立一支教育改造工作的专业队伍。要配备专职的政治、文化教员。同时,支队、大队领导和有条件的中队长、政治指导员,要亲自给犯人上政治课、作形势报告。技术教员可以由生产技术干部兼任。文化、技术教员也可以挑选改造表现较好、有一定文化技术专长的犯人担任。对兼职的文化、技术教员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对担任讲课的犯人,要酌情给予补贴。每课时的补贴,一般可按兼职教员课时补贴的一半发给。

第一百一十六条 监狱、劳改队要选择若干有教学经验的专职或兼职教员分别成立政治、文化、技术教研室。政治、文化教研室由教育科领导,技术教研室由生产技术科领导,教育科协助。教研室的主要任务是:研究掌握各类犯人的思想特点和文化、技术水平,安排教学进度,组织教员备课,改进教学方法,总结教学经验,提高教育质量。

第六章 生活卫生

第一节 生活管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监狱、劳改队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革命人道主义政策,做好对犯人的生活卫生管理工作,保持犯人的身体健康,调动犯人劳动生产的积极性,促进犯人的思想改造。

第一百一十八条 合理安排犯人每天的起居、劳动、学习、文体活动等作息时间。犯人每天劳动时间一般为8小时。工业劳改队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每天劳动6小时的制度。农业劳改队每天学习时间一般为2小时,在抢收抢种的大忙季节,劳动时间可以适当延长。每天睡眠时间必须保证8小时。

犯人的休息日,除法定节日休息外,每周休息1天。农业劳改队在生产大忙季节,休息日可以挪前挪后。

第一百一十九条 监狱、劳改队对犯人按规定应得的零用钱和技术津贴费,要如数发给,不准挪用和克扣,也不准做为奖惩的手段。

第一百二十条 犯人的伙食费,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挪用、克扣或大量结余。参加劳动的犯人,其粮食定量和品种,应当按照当地同类国营企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标准供应;不劳动的犯人,按当地居民的标准供应。犯人食堂要配备专职干部进行管理,尽力调剂改善伙食,要让犯人吃熟,吃热,吃饱,吃得卫生。要保证供应足够的开水。

外籍犯和少数民族犯较多的单位,可以单设食堂或另立食灶。

应当成立犯人伙食管理委员会,选举改造表现好的犯人担任伙食委员。在干部领导下搞好犯人伙食管理。伙食帐目要定期公布。

监狱和工业劳改队,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副食品基地,农业劳改队要划出适量土地,作为副食品基地,种植蔬菜,饲养家畜家禽,大部分供应犯人食堂。也应当划出一部分,供应干部职工食堂。

犯人食堂饲养的家畜家禽,不计价格,全部归入犯人食用,干部职工食堂不得占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犯人囚服的色泽和式样,由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按照文明管理的原则,自行制定。在囚服上衣左胸前要印制小型符号,以便识别。禁止在囚服上印制“劳改”或“犯人”字样。囚服、囚被、鞋袜等要按规定及时发放。犯人自带的棉被、褥子、内衣、绒衣、背心、蚊帐、鞋袜等,应当允许犯人使用,犯人刑满释放时,囚服、囚被要全部收回。对于确有实际困难的,经劳改单位的领导批准,可不收回被褥;没有衣服替换的,可发给一套便服。

犯人用布,在御寒遮体、厉行节约的原则下,按照统一的规定,保证供应。要建立犯人被服的发放、回收、保管、使用制度。并要及时拆洗缝补,以延长使用年限。

第一百二十二条 犯人居住面积每人平均不得少于2平方米,并在3、5年内逐步达到每人平均3平方米。一般以小组为单位分间住宿。监舍要阳光充足,空气流通,防潮保暖。犯人睡眠要搭床铺或建火炕。监房要有专人管理维修。

第二节 卫生、医疗

第一百二十三条 监狱、劳改队应当设置犯人医院,分散的农业大队设医务所。

监狱、劳改队的犯人医院,在业务上接受当地卫生部门的领导。当地卫生部门应当根据医院床位的多少,按照统一的规定,供应医疗设备和药品。医务人员不足时,也可以使用受过医药专业教育的犯人。

第一百二十四条 监狱、劳改队的卫生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对犯人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定期进行消毒、防疫。有病要及时治疗,传染病要立即隔离治疗。

应当向犯人宣传吸烟的危害,号召犯人不要吸烟。对已经养成吸烟嗜好的犯人,也不要强行禁止。但要规定吸烟的时间和场所。

第一百二十五条 监狱、劳改队应当设置犯人浴室。定期安排犯人洗澡、理发、洗晒衣被。对犯人的理发,可以根据本人的意愿留短发、或剃光头。但严禁留长发或怪发型。

第一百二十六条 要建立卫生制度,每天打扫监舍,每周进行一次卫生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室内外环境卫生大检查,经常保持监内外的清洁卫生。监内院内、监舍周围和生产区的空隙地带,都应当栽树种花,美化环境。

第三节 劳保、安全

第一百二十七条 组织犯人生产要注意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对参加劳动的犯人,应当按照当地同类国营企业同工种的规定标准,发给劳动服和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并要做好犯人的冬季防寒保暖、夏季防署降温工作。

第一百二十八条 工业劳改队,特别是矿山劳改队,要加强对犯人的安全教育,建立安全生产制度,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要严格防止发生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由于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一百二十九条 要按照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对犯人实行赏罚严明的奖惩制度。

第一百三十条 对犯人要建立考核制度。每周开一次生活检讨会,每月进行一次思想检查,每季进行一次评比,年终进行一次全面评审。对每一个犯人都要用记分方法建立考核簿,具体记载每次检查、评比的好坏表现。平时有突出的好坏表现情况,也应当随时加以记载,作为考核奖惩的依据。

第一百三十一条 对犯人的奖励、惩罚,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准确及时,真正起到促进改造的作用。奖励或惩罚的人数都要从实际出发,不要硬性规定百分比。

第一百三十二条 对犯人进行处罚时,要严格区分现行破坏与责任事故,无理取闹与正当申诉,重新犯罪与违犯监规,哄监闹事与偶尔对抗等界限,对一时弄不清性质的,可暂缓处理。

第一百三十三条 犯人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表扬、记功或物质奖励:

(一)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确有认罪服法表现的;

(二)向干部反映真实情况,在防止其他犯人的违法破坏活动上,有一定立功表现的;

(三)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

(四)节约原料,爱护公物有显著成绩的;

(五)革新或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

(六)在防止或消除灾害事故中,有一定贡献的;

(七)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人民的行为的。

第一百三十四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犯人,应当给予警告、记过或禁闭等行政处罚:

(一)散布淫秽言论,传播犯罪手段的;

(二)散播反动言论,或拨弄是非,妨碍其他犯人改造的;

(三)拉帮结伙,打架斗殴,情节严重的;

(四)聚众赌博,酗酒闹事,或偷盗公私财物,屡教不改的;

(五)拉扰落后,打击犯人中积极改造的;

(六)消极怠工,违反操作规程,屡教不改的;

(七)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的;

(八)有其他严重违犯监规纪律行为的。

第一百三十五条 对上述第一百三十三条、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奖励或惩罚,必须由中队队务会集体讨论,报请监狱、劳改队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犯人在改造期间,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依法减刑或假释:

(一)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对所犯罪行确有悔改表现的;

(二)揭发检举监内外反革命分子或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重大破坏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在生产中有发明创造或有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抢救国家财产,消除灾害事故,或制止罪犯逃跑、行凶等破坏活动,有立功表现的。

对生产技术有发明创造的犯人,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发给奖金。一半发给本人,一半做为劳改机关教育经费的收入。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有下列破坏行为之一的犯人,应当依法惩处:

(一)进行暴动或组织反革命集团的;

(二)进行凶杀、纵火、投毒的;

(三)逃跑或组织逃跑的;

(四)公开抗拒劳动,屡教不改的;

(五)有意进行诬陷,或传授犯罪伎俩,教唆他人犯罪,情节严重的;

(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七)破坏生产或其他破坏行为,构成犯罪的。

公安部关于颁发《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对罪犯教育

改造工作的三年规划》和《犯人生活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2年2月18日)

现将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的《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试行)、《对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三年规划》和《犯人生活卫生管理办法》(试行)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这三个文件,是劳改工作方针、政策的具体化,对于加强劳改工作的基础建设,改进对罪犯的管理教育,将会起到重要作用。为了保证上述文件的贯彻落实和不断的完善补充,各地公安机关要建立定期的检查制度,并在实践中发现和研究新的情况,提出修改意见,及时告诉我们。

《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试行)、《犯人生活卫生管理办法》(试行)发至劳改中队,《对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三年规划》发至监狱、劳改支队(独立大队)。

附件一:《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试行)

附件二:《犯人生活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略)

附件三:《对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三年规划》(略)

特殊学校的灵魂改造 省一监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纪实

2007年08月29日 11:12:52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浙江在线08月29日讯 提起监狱,很多人就会想到高墙电网,脚镣手铐。实际上,监狱是一所特殊的学校,将一批批“择劣录取”的“学生”,通过教育改造转化为合格的公民,成为和谐社会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

职业技术教育:罪犯再社会化的“绿卡”

“要是入狱前有这门技术,我就不会去偷盗了!”母亲探亲时,李林权忍不住发出了这样一声感叹。

今年35岁的四川人李林权,28岁时随老乡来浙江打工,由于没有技能,找不到好的工作,没多长时间就走上了歪路。2003年被判刑入狱。入狱后,监狱鼓励李林权参加监狱服装技能培训。经过培训,李林权先后获得了初级、中级缝纫资格证书。

如今,还没有刑满的李林权,就不断收到社会服装企业抛来的绣球,以丰厚的待遇要求他刑满后加盟。

像李林权这样,还没跨出监狱大门,就不愁就业“婆家”的罪犯已越来越多。这得益于省一监良好的罪犯职业技术教育政策。监狱开设了各类机械工艺、电脑维修、烹饪、花卉养殖、电工等20余类职业培训班,刑满释放罪犯获证率达100%,其中,有31%的罪犯获得两门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河南起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是赴监狱招聘大军中的典型代表。“1997年,公司正式成立后,由于缺少技术人才,我们生产不出一米链条。”老板魏建峰说,“周总来了之后,不到一个星期,我们就有了第一批成品链条。”老板说的周总,是省一监1997年刑满释人员周中华,他在监狱学到了一手过硬的编链技术。周中华到公司后,以其精湛的技术和良好的管理能力,得到了同事的一致好评,很快被提拔为技术副总。两年后,因其业绩突出,公司还奖励给周中华一套商品房。

尝到甜头的老板,很快就产生了把省一监作为人才培养后方基地的想法。现在,公司里已有10余名省一监刑满释放人员,这些人绝大多数是技术骨干。

省一监通过职业技术教育的形式,为罪犯配备通往社会的“绿卡”。据监狱调查显示,省一监罪犯刑满后重新就业率达到80%以上,重新犯罪率水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心理咨询与矫治:修复扭曲的心灵

罪犯涂国兵每天晚上都会对着日光灯发呆,一句话也不说,只是默默流泪。涂国兵犯的是贩卖毒品罪,警察抓捕那天,他将毒品分开藏匿,部分藏到了女友的枕头里,结果女友以私藏毒品罪被判刑入狱。

“她根本不知道这件事,我对不起她!”针对涂国兵的心理问题,监狱心理咨询师一方面鼓励其积极走出心理阴影,另一方面,建议以“书信宣泄”的办法,将对女友的愧疚之情写出来,以求得女友的理解。同时指导其摆正认知,振作起来,早日刑满出狱,弥补对女友的伤害。一个月后,涂国兵的心理问题得到了有效的控制,开始走上了积极改造的道路,并获得了减刑。

处于服刑状态下的罪犯,易产生紧张感、压抑感、人际关系不良等心理问题,同时,会引发一系列家庭问题,罪犯心理咨询与矫治工作便应运而生,并逐渐成为继管理、教育、劳动之后的第四大教育手段。

2005年,省一监创建全省监狱系统首家罪犯心理矫治实验基地,培训了11名国家专业心理咨询师,全方位保障罪犯的心理健康。

两年来,先后进行了2000多人次的心理测量并建立心理档案,1000多人主动寻求心理帮助,心理咨询有效率达98%以上,一些长期困扰罪犯的抑郁、焦虑、适应性不良等倾向性心理问题得到了有效缓解。今年1月4日,省一监正式被命名为省级罪犯心理矫治实验基地。

自学考试:监狱也能培养大学生

罪犯江灵,是省一监的名人:5年时间里,参加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共获得两个专科、一个本科毕业证书,共计52门科目,成了名副其实的自考状元。

11年前,还是大学生的江灵因偷盗被判无期徒刑。巨大的人生反差,几乎将他击倒。也是这一年,监狱在省市两级自考办的支持下,开设了全省首家监狱自考点。江灵被点燃了激情。

此后的5年,江灵几乎将所有的时间都花在了自学考试上。他先后报考了市场营销专科、古代汉语文学专科、心理健康教育本科三个专业,累计52个科目,全部一次性通过。由于自考成绩出色,江灵已累计获取减刑三次,还有8年就要刑满了。

到去年为止,省一监共有2327人次参加了自学考试,23人获得了大专以上毕业证书,省一监自考点也多次被评为省市优秀自考点。

随着自考工作的深入,监狱文化改造人的作用进一步显现。罪犯洪小秦以初中文化水平参加了自考,获取了大学毕业证书,他说:“自考让我学会了两样东西,一是学会了坚持与拼搏,二是学会了想问题、办事情的正确方法,现在想想以前的犯罪,太不应该了!”同时,还有些罪犯将自学考试掌握的知识进行现实运用,搞起了发明和“QC”攻关。目前,监狱已有5个发明专利,两个华东地区优秀“QC”攻关小组。

监区文化建设:催化新生的精神力量

罪犯郑宁就要刑满了,同犯帮他整理物品时,发现了一张在校大学生寄来的贺卡,上面写着:感谢郑大哥的资助,让我完成了大学学业,好人一生平安。在一再追问下,郑宁终于道出了自己4年来一直资助一名贫困大学生的事实,此事在同犯中被迅速传为佳话,全监罪犯自发地发起了向郑宁学习的活动。

罪犯许项兵,6年前开始,每年将所有的稿费捐献给贫困山区的孩子。

罪犯林庆栋是残疾人,自己条件并不好,每年还是尽己所能帮助社会流浪儿,让他们重新回到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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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劣迹斑斑的罪犯,如今却成了爱心天使。这要从监区文化建设说起。

监狱结合罪犯思想政治教育实际,先后开展了一系列主题教育,通过举办读书演讲、亲情帮教、算亲情债、向被害人忏悔等活动,罪犯的诚信意识、亲情感恩意识、自律意识得到明显提升。

罪犯吴建强,醉酒后犯故意伤害罪,导致了被害人死亡。其不服罪现象较重。在亲情感恩教育活动中,通过监狱民警耐心细致的教育,吴建强终于转变了想法。他在写给被害人家属的信中,进行了深刻的忏悔。他说,只有这样,自己的灵魂才能得以平静。

走进省一监罪犯文化活动中心,电脑、家庭影院、大背投彩电、卡拉OK机等一应俱全。墙面上“心灵驿站,放飞心情”八个大字别有意味。

省一监通过优化监管改造环境,培育和谐监区文化氛围,使置身其中的罪犯受到了良好的环境熏陶,催化了新生的精神力量。(文中人物为化名)

宁波市市属监狱积极推进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社会化

作者: 市局监狱管理处 | 发布时间: 2007-09-17 | 信息来源: 宁波市司法局 |

近年来,宁波市黄湖、望春监狱积极推进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社会化,取得了初步成效。

——与社会联合办学。充分借助社会劳动部门和教育机构的力量加大对罪犯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力度,为罪犯出狱后尽快适应社会和择业谋生打下基础。先后与市、县、区劳动部门、省、市教育部门等单位联合办学,对罪犯进行正规、系统的职业技术培训。仅今年上半年黄湖监狱就有775名罪犯通过技术教育,获市劳动部门颁发的职业培训技术证书,获证率达99.7%。经省、市自考办同意,黄湖、望春监狱都在狱内设立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点,黄湖监狱今年上半年有42名学员取得了37门大专以上自学考试合格证书。一部分罪犯出狱后利用在狱内学到的技术和知识成了致富能手。

——开展“结对帮教”活动。近年来,监狱机关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社会帮教工作的意义,沟通了大墙内外的了解,激发了社会各界对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关注和参与罪犯帮教的热情。许多社会知名人士、大中专学生和致力于罪犯帮教工作的志愿者走进高墙与罪犯结成帮教对子,通过会见、书信、座谈、开展联谊活动等多种方式,与罪犯交流思想、畅谈人生、传授技艺、共话未来。罪犯亲切地称帮教志愿者为“编外管教”。结对帮教罪犯在“编外管教”的教育帮助下有了明显的进步。

——聘请心理学专家对罪犯进行心理矫治。与高校心理学教师合作在监狱开设了“罪犯心理咨询门诊和心理咨询信箱”,与人民警察共同设计罪犯的心理矫治方案,举办心理健康知识讲座。这项工作的开展,不仅弥补了监狱心理矫治工作技术力量的不足,及时有效地消除了部分罪犯的心理障碍,而且为预防监管事故提供了科学信息,增强了个别教育的主动性、针对性、进攻性和有效性。

——大力开展亲情帮教。对罪犯而言,他们入狱后最大一个愿望就是渴望得到家人的谅解和关心。监狱通过各种方式让他们与家庭成员直接交流,使罪犯切实体会到亲人的温暖和关怀,不仅有利于增强罪犯接受改造的内动力,而且是对残缺家庭功能的一种补偿,有利于他们家庭乃至社会的稳定。因而,黄湖、望春监狱不失时机抓住多个契机动员罪犯家属参与到帮教中来,通过签订帮教协议书、召开座谈会、特优聚餐等多种方式对罪犯实施亲情教育,使罪犯受到感化和激励。

——组织开展法律服务进监狱活动。黄湖、望春监狱先后与市法律援助中心等法律服务机构组织了大墙内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活动,为罪犯释疑解惑,帮助罪犯解决离婚、家庭财产纠纷、子女监护等方面的法律问题,为罪犯提供法律帮助。

——发挥监狱与社会教育改造人的互动效应。望春监狱先后组织改造积极、表现突出的服刑人员出监参观北仑港、宁波大剧院、日湖公园、城市展览馆、国际会展中心等,让久别社会的浪子感受社会的发展变化,增强改造积极性,激发早日回归社会的愿望,收到了事半功倍之效。黄湖监狱发挥警示教育基地的作用,把法制宣传教育融于罪犯的现身说法忏悔中。自警示教育基地建立以来,全市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有11000余人到黄湖监狱接受警示教育。这种特殊形式的教育不仅给社会人上了生动的法制教育课,还使参与活动的罪犯从中受到更大的教育,对自身违法犯罪产生更为深刻的认识。这种监狱与社会教育改造人的互动效应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同。

监管工作无小事

安全为先,安全为天,稳定压倒一切。局长李跃万曾这样告诫监狱系统各级领导和民警:“做监狱的工作,事无巨细都要亲力亲为,容不得有半点马虎。监狱的工作如何体现‘政绩’,关键就是监狱安全稳定,关键就是抓好罪犯的教育改造,关键在于如何提高改造质量,完成好刑罚执行任务,把大多数罪犯的思想转化过来,使他们回归社会后不再重新犯罪。”

在漳州监狱采访时,十七中队中队长黄俊熙讲了一件民警换针的“小事”。

十七中队参加劳动改造的罪犯有200多名,他们参加服装设计和制作劳动。每天200多人的劳动车间断针换针是再经常不过的“小事”。为了避免罪犯利用换针的空档私藏断针自杀或行凶,中队值班民警对每个断针换针的罪犯进行造册登记。有时值班民警一天要帮助换200多枚针,往返值班室400多趟。如果把全省监狱各中队换针的数量相加起来,全省监狱每天要换十万枚以上的针,而值班民警往返值班室要20万趟以上。

就是这样一件“小事”,监狱民警天天做,一丝不苟,做到断针与原针数量相符,一针都不能少半针都不能漏。监狱安全无小事的道理已在广大民警的心中生了根。

因人设岗调动改造积极性

去年5月1日,《罪犯考核和奖惩规定》出台。新规定的一个亮点,就是加大了对罪犯思想教育和遵守监规纪律考核的比重。规定要求根据罪犯的身体状况、劳动能力合理设定劳动量,并实行奖分与扣分相结合,奖勤罚懒,充分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的积极性。

武夷山监狱罪犯李某51岁,患有风湿病且腿脚不灵,如遇刮风下雨便会手脚发酸发麻。中队民警了解情况后,马上送他到医院就医,并给他安排了相对轻松没有指标任务的剪线头的活。永安监狱罪犯王某患有高血压病,经常头晕头痛,但他文化程度较高,中队便安排他搞卫生并兼理罪犯劳动帐务的轻松活。

一名姓苏的江西籍罪犯向闽西监狱监狱长朱苏闽写了一封信,反映自己眼睛近视,看不见针孔,还龋了两颗牙齿,久痛不治,不能与其他正常人一样干针车活,请求调整劳动工种。

一封普通的来信,引起了监狱领导的高度重视。党委会上,监狱领导认为,服刑的罪犯中,年纪大的,老眼昏花的,大脑迟钝的,手脚缓慢的,还有龋牙等病症的罪犯,在工作、生活上应予适当照顾,有病的应予治疗。

但是,监狱医院没有专门的眼科和口腔科医生,缺乏治疗仪器和条件,怎么办?领导们一合计,马上派人与龙岩市博爱医院联系,商定每周

二、五由博爱医院派专家到监狱全天坐诊,为患有眼疾和口腔疾病的罪犯诊治。

以人为本是监狱执法的根本理念。现在,监狱内这些在常人眼里是“小事一桩”的事情摆上了监狱党委的议事日程,变成了事事有人管的“大事”。 各监狱一系列实在有效的举措,极大地感化、教育了罪犯,使监狱出现了空前未有的罪犯积极改造的局面。

“如何让"改造钉子户"认罪、知罪、悔罪,让他们从对抗改造转变为自觉地接受改造?”;“如何降低短刑期和即将刑满释放的服刑人员的违纪率?”;“如何转化服刑人员的焦虑情绪,缓解服刑人员的"监狱痴呆"症状?”;“怎样才能有效提高服刑人员的改造积极性?”……这些都是广东省高明监狱针对服刑人员教育改造建立的QC课题。QC攻关是针对企业质量管理的专用词,监狱还能搞“QC活动”,而且还是用在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中?这可是件新鲜事,近日,记者带着疑问和好奇来到高明监狱采访。在高明监狱举行的“教育改造QC成果发布会”上记者了解到,为了积极探索解决教育改造罪犯中的难点、热点问题的新方法新途径,高明监狱从2007年初开始在各监区全面开展“教育改造QC活动”(以下简称“QC活动”),将在企业中盛行的“QC小组攻关”这一手段用在教育改造工作中。

改造质量是关键环节

QC小组即质量管理小组,简称QCC或QC,是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的非常重要的一种组织形式和活动。高明监狱监狱长李建平告诉记者,监狱可以理解为一个特殊的企业:改造罪犯是监狱的宗旨,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是监狱的中心工作。因此,监狱改造罪犯的过程类似于企业的产品生产过程:“原料”是在押的服刑人员,“产品”是刑满后出监的罪犯,“顾客”就是整个社会和政府。李建平说:“改造罪犯同样存在一个质量问题,"QC攻关"是一种科学的方法和理念,可以将它延伸到监狱的教育改造和管理等方面。”因此,提高改造质量就成为“QC活动”的关键环节。

“为此,监狱不仅对"QC小组"的组建、活动、管理、培训、成果发布、评选和奖励等拟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外,还专门加强了对警察的业务培训。”李建平说,监狱专门邀请“QC活动”方面的专家为全监狱120多名业务骨干进行了专业培训,来提高干警的理论水平和运用QC方法进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选派34名干警参加广东省监狱局举办的心理咨询师资格认证培训班培训。

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教育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服刑人员中有一小部分人的教育改造是有较大难度的,他们中有拒不认罪、无理缠诉,或者打击先进、拉拢落后、经常散布反改造言论;有屡犯监规、抗拒管教;有自伤、自残、自杀危险;有逃跑、行凶、破坏等犯罪倾向;有重大犯罪嫌疑,隐瞒真实姓名、身份的罪犯。因此,这些服刑人员是危害监管安全的定时炸弹,监狱干警将他们称为“改造钉子户”。

改造钉子户是主攻方向

据介绍,“改造钉子户”是“QC攻关”的主攻方向。高明监狱各监区先根据监管改造需要选择有代表性的服刑人员成立课题和相应的QC小组;然后从行为表现、身份意识、对待学习的态度等方面对具有上述行为的服刑人员进行分析;再从认罪服法、文化程度、行为规范、劳动改造、内务卫生等方面确定具体的转化目标;接下来从罪犯心理、行为习惯、管理、制度、环境五个大的方面分析该服刑人员成为“改造钉子户”的原因,每一方面又层层剖析到末端原因为止;再对上述末端原因进行验证,找出主要原因;再下一步就是根据确定的主要原因,逐个制定好转化对策,落实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明确实施时间、实施人、实施方法;每一项对策实施后,再分别进行检查是否达到预期效果,并采取进一步措施来巩固转化效果;最后进行总结,“QC攻关”中好的作法将被纳入有关制度进行推广。

对“改造钉子户”李某某的“QC攻坚”就是高明监狱在该项活动中取得成效的成功个例之一:高明监狱心理矫治科科长陈兰珍告诉记者,贵州籍服刑人员李某某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9月进入高明监狱服刑。在没有开展“QC活动”之前,双腿残疾无法正常行走的李某某是全监狱出了名的“改造钉子户”,对抗改造的态度极其恶劣:入监之初,他故意把大小便都拉在自己的床上,目的仅仅是为了就是给管教干警增添麻烦和恶心;同时,他性格非常暴躁、好斗、猜疑性强,经常与其他服刑人员发生争吵,甚至大打出手。去年初,监狱组建了以分管教育的监狱领导为组长,心理矫治科、刑罚执行科、十五监区有关警察为组员的“攻必克QC小组”,对李犯进行挂牌攻坚。

经过详细、综合的分析,“QC小组”找出李某某对抗改造的主要原因:文化低、性格暴躁、缺少亲情、认知偏执、管理不够科学。随后,“QC小组”针对上述原因逐个制定好转化对策:

一、提高文化水平;

二、实施心理矫治;

三、认知教育;

四、加强亲情帮教;

五、完善管理手段。

经过半年多有针对性的攻坚活动,李某某发生了明显的转变:纪律方面从原来的经常违纪被扣分转变为自觉遵守监规纪律,至今未被扣过分;从原来的不识字到能够识字1500个、能写家信;从以前的粗话脏话不离口转变为现在讲话用词都比较文明;内务卫生方面从以前的脏乱差转变为现在的监室内前3名。

据悉,高明监狱从2007年初以“改造钉子户”和其它难点问题为重点,有针对性地选择了74个QC课题活动。通过一年来的规范运作,目前已取得了明显的效果:71名“改造钉子户”经“QC小组”挂牌攻关后共转化58名;同时在重点服刑人员管理教育中取得了成效,有效降低了重刑、短刑期和临出狱服刑人员的违纪率,全监服刑人员违纪率降低到0.48%,全面提高了罪犯改造质量,确保了监狱安全和稳定。

李建平监狱长告诉记者,监狱的干警们通过参与“QC活动”,围绕教育改造工作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干警们的改造质量意识、监管安全意识和工作责任感得到不断强化,干警们的潜力被充分发掘。

广东省司法厅副厅长何铭清表示,科学认识罪犯是科学改造罪犯的前提和基础,只有科学地认识了罪犯,才能真正地改造好罪犯,针对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组建“QC小组”进行挂牌攻坚,为监狱提供了科学认识罪犯和改造罪犯的新途径。

行刑目的即刑罚执行目的,是指国家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所预期达到的结果(效果)。我国刑罚执行目的为何,我国刑法学界直接论述的并不多见,而且一般都是将其作为刑罚目的的一部分来进行研究的。刑事执行法学界就行刑目的的现有认识也不尽相同。大致说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

一是惩罚说,认为惩罚是刑罚的本质属性,而行刑的目的就是要使罪犯的自由和权利受到限制和剥夺,从而使其体验到惩罚的痛苦;

二是改造说,认为判处罪犯刑罚,并不是单纯为了追求报复的目的,而是通过对罪犯进行惩罚的手段,以达到改造罪犯、使其重新做人的目的;

三是预防说,我国刑法学界通行理论认为刑罚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行刑作为刑罚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其目的必然包含在刑罚的目的之中,并为其所吸收,故行刑的目的也在于预防犯罪;

四是双重目的说,认为行刑的目的是双重的,既有惩罚罪犯的目的,也有教育改造罪犯的目的;

五是三重目的说,认为行刑要达到三个目的即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他们重新犯罪;教育和警戒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使他们不致犯罪;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鼓励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

六是预防和消灭犯罪说,认为行刑的目的在于把罪犯教育改造成为新人,从而达到预防犯罪,并最终消灭犯罪,从而达到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目的;

七是根本目的与直接目的说,认为行刑的根本目的是预防犯罪,保卫社会,直接目的是惩罚犯罪、伸张正义,预防犯罪和改造罪犯三项内容。

上述这些看法,既有对属性与目的之间的关系认识不清,也有对效应与目的认识不同所导致的,还有对行刑目的与刑罚目的关系模糊所影响的。准确界定行刑目的还是应以刑罚目的为起点。因为行刑目的取决于刑罚的目的,以刑罚目的为指导,可谓刑罚目的的下位概念;刑罚的目的内在地涵盖刑罚执行目的,并且要通过刑罚执行来实现。同时,刑罚目的落实在刑罚权运行的不同环节也应有所侧重。

一、刑罚目的研究的简要回顾与评析

在西方法学史上,关于刑罚目的的学说可谓源远流长,可一直追溯至古希腊。近代随着刑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诞生,刑罚目的更是成为众所关注的热点,形成名目繁多、异彩纷呈的学说、学派。根据其中心点的不同,大体上可以分为以绝对主义和报应思想为基础的报应刑论,以功利主义和预防思想为基础的目的刑论以及折衷调和报应与预防思想的一体论。在我国刑法学界,刑罚目的的研究也是素有争论的一个课题,形成许多见解和学说,诸如惩罚改造说、教育改造说、双重预防目的说、刑法功能发挥说、直接目的与终极目的说、直接目的与终极目的说、刑罚目的二元论、三目的说等。[2]这些认识的分歧主要由于对刑罚目的的概念界定有所不同以及对刑罚目的与刑罚属性、刑罚目的与刑罚功能、刑罚目的与刑罚价值之间的关系的不同认识所导致的。

(一)关于刑罚目的之概念

总体而言,刑罚目的有狭义、中义、广义之说。狭义说认为刑罚目的即刑罚适用的目的,中义说认为刑罚目的是制定和适用刑罚的目的,而广义说认为刑罚目的不应仅仅局限于刑罚适用阶段,而应包括刑事法律活动的所有阶段,既包括刑罚的制定、适用和执行阶段。[3]这三种观点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从动态的角度去考察并揭示刑罚目的的内涵;不同之处在于对刑罚目的外延、作用范围的界定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广义说界定的外延最为宽泛,其将刑罚目的界定为国家在整个刑罚的确定和运用过程中所预期达到的目的,贯穿于刑罚权运动的全过程,指导从刑事立法到刑事审判到刑事执行等刑事法律活动的各个环节,使得立法机关制定刑罚、司法机关适用刑罚、行刑机关执行刑罚都有着一个统一明确的目标,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这样理解刑罚目的,自然可以引申刑罚目的的三大作用:对刑事立法的制约作用、对刑罚适用的决定作用和对刑罚执行的指导作用。[4]如果将刑罚目的仅限定为量刑阶段,抑或刑罚的制定和适用阶段,无异于将一个有机联系的国家刑罚权运作活动整体加以人为割裂,这样界定刑罚目的,“视野不免狭窄,且不合实际”,所以,从广义的层面界定刑罚目的,已成为越来越多的刑法学者之共识。[5]明确刑罚目的之概念,显然也有助于准确界定行刑目的之内容及其与刑罚目的之关系。

(二)刑罚目的与刑罚属性之间的关系

属性与目的不能混为一谈,属性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一种性质,是一种客观实在;而目的是人们从事某一活动时所预期达到的结果,是一种主观愿望。刑罚属性是刑罚所固有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是刑罚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性质。惩罚(Punishment)一词与“刑罚”实为同义词,惩罚的内涵是有合法惩罚权的人使他人遭受某种痛苦、折磨、损失、资格损失或其他损害,所以,惩罚应该是刑罚的本质属性,而非刑罚目的。一般认为,刑罚既有其自产生时就存在并且永恒不变的属性,也有随着时代变化而新增加的属性,前者就是刑罚的惩罚性,而后者是指刑罚的教育性。[6]可以说,惩罚是任何时代、任何一种刑罚方法都必须具有的属性,离开了惩罚性、痛苦性,则刑罚也就不成其为刑罚。而刑罚的教育属性主要是近现代自由刑发展、演进的成果和标志,体现为对罪犯的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能教育等。可见,作为客观实在的刑罚属性与作为主观概念的刑罚目的是内涵不同的两个范畴。当然,这种认识并不否认刑罚目的与刑罚属性的密切关联,二者的关系可以用哲学上的意识与存在的关系来说明,简言之:刑罚目的是由刑罚属性所决定的,是刑罚属性在人们头脑里的认识和反映。报应是人类正义观念的表达,是对所受损害之回复、回报或补偿,常常作为惩罚之目的。但刑罚目的又不是消极地被刑罚属性所左右,如同意识可以反作用于存在一样,刑罚目的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作用于刑罚属性,如果将刑罚目的单纯地确定为报应,必然会使刑罚的惩罚属性过度膨胀,从而导致刑罚的过苛和浪费;反之,如果认为预防犯罪是刑罚的唯一目的,那么则又会忽略甚至牺牲刑罚的惩罚属性,使犯罪人不再被作为人,而是被当成了实现某种功利目的的工具和手段,这样势必会葬送刑罚的生命――公正。

(三)刑罚目的与刑罚功能

将刑罚目的与刑罚功能相混淆,也是导致刑罚目的争议不休的原因之一。刑罚功能即指国家创制、适用与执行刑罚所可能产生的积极的社会作用。我国刑法学界一般认为刑罚具有以下功能:[7]根据刑罚对社会上不同的人可能产生的积极作用不同,将刑罚的功能分为对犯罪的功能、对犯罪被害人的功能和对社会上其他人的功能。其中对犯罪人的功能包括惩罚功能、改造功能和感化功能;对犯罪被害人的功能包括安抚功能和补偿功能,对社会上其他人的功能包括威慑功能、教育功能和鼓励功能。可见,诸如改造、教育、威慑等都属于刑罚的功能,而非刑罚的目的。正因为刑罚具有上述诸项功能,才能实现刑罚预防犯罪之目的。至于将“消灭犯罪”作为刑罚目的之论点 ,无疑过分夸大了刑罚的作用,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刑罚虽然是为惩治与预防犯罪而产生的,但刑罚决不是治理犯罪的唯一手段,甚至不是主要手段,对于犯罪现象应当实行综合治理。而消灭犯罪的目标,取决于犯罪产生的政治、经济等社会条件的消失、有待于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达。刑罚只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犯罪,使其不至于危及社会的根本生存条件,而不可能完成消灭犯罪这一宏大目标。

廓清刑罚目的与刑罚属性、刑罚功能之异同,显然有助于界定刑罚目的之内涵,诸如惩罚说、改造说、预防与消灭犯罪说、双重或多重目的说等由于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合理性,而难以被人们所接受。我国刑法学界比较普遍地认同“预防说”,即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8]特殊预防是针对犯罪而言,即通过对犯罪人适用、执行刑罚,预防其再次犯罪;一般预防是针对社会上其他人尤其是潜在犯罪人而言的,即通过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防止社会上其他人实施犯罪。

这里有必要提及的是报应是否应作为刑罚的目的。报应(Retribution)是指对某一事物的报答或者反应。有学者指出,在刑法理论中,作为刑罚目的,报应是指刑罚作为对犯罪的一种回报、补偿的性质以及对此的追求。[9]报应是一种十分古老的观念,作为一种刑法理论形态,其经历了从神意报应到道义报应,再到法律报应这样的一个演进过程。尽管在各种报应刑论之间存在理论上的差异与分歧,但贯彻始终的是报应的基本精神,即根据已然之罪确定刑罚及其惩罚程度,追求罪刑之间的对等性。报应首先是刑罚正义的体现,其一方面要求将刑罚惩罚的对象限于犯罪人,而不能适用于没有犯罪的人,即所谓的有罪必罚、无罪不罚,用报应限制刑罚的适用范围,这是报应刑的质的要求;另一方面,报应还要求将刑罚的惩罚程度与犯罪人所犯罪行的轻重相均衡,对犯罪人的刑罚惩罚不能超过犯罪的严重性程度,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用报应限制刑罚的适用程度,这是报应刑的量的要求。可见,报应是同现代刑法所遵循的罪刑均衡原则是相一致的。如前所述,在刑罚目的问题上,长期存在的报应主义(绝对理论)和预防主义(相对理论)之争,前者坚持以报应为刑罚之目的,后者主张以预防为刑罚之目的,两者均具有相应的合理性,但又都具有自身难以克服的局限性,即均未能完整地涵盖全部的刑罚意义与目的,而且由于在单一理论(目的)之过分强调,反而在刑法实务上造成各种弊端,在刑罚理论上造成新的新旧学派对垒,因此,由于刑事司法实务的需要,有学者提出折衷之论、综合理论,[10]亦即我国有学者所论及的刑罚目的“二元论”[11]或者“一体论”。[12]其基本内涵在于:报应与功利都是刑罚赖以生存的根据,刑罚既回顾已然之罪,也前瞻未然之罪。对于已然之罪,刑罚主要以报应为主,而对于未然之罪,刑罚以预防为主。在预防未然之罪上,刑罚的目的既包括防止犯罪人再犯罪的个别预防,也包括阻止社会上其他人的一般预防。这种理论致力于调和报应与预防两大思想,使其兼容于一体,是具有多元刑罚目的观的刑罚理念。因此,刑罚的报应、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功能均能涵盖在综合理论之中,在报应与预防的调和中,报应刑罚再也不具如绝对理论中的绝对性,而是以公正的报应来产生社会心理学上的威慑功能,因而更能达到相对理论中所强调的预防目的。同时,在报应刑罚之外,尚顾及罪犯的再社会化。[13]这些正是一体论的生命力所在:报应体现了刑罚目的中的正当原则,而预防体现了刑罚目的中的效率原则。如前所述:如果将刑罚目的单纯地确定为报应,必然会使刑罚的惩罚属性过度膨胀,从而导致刑罚的过苛和浪费。反之,如果将预防犯罪作为刑罚的唯一目的,那么难免又会忽视甚至牺牲惩罚这一刑罚本质属性,使犯罪人不再被作为人,而是被当成了实现某种功利目的的工具,从而势必会断送刑罚的生命――公正。报应与预防的关系在更深层次上就是正义(公正)与功利的关系,刑罚所应追求的目的应当是公正的功利,公正以功利为基础,功利以公正为边界。

二、行刑目的之界定

兼顾报应与预防的刑罚目的,同时也必然涉及报应与预防的如何统一问题,亦即预防为主还是报应为主,而且在预防论内部也存在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关系等问题,理论上尚有不同的认识。如既有以报应为主预防为辅的观点,[14]也有偏重特殊预防的基础上兼顾报应的看法。[15]笔者在这里并无意具体评析报应与预防即公正与功利谁主谁辅,但要一点是比较明确的,即在刑事法律活动中兼顾刑罚的报应与预防的同时,在刑事法律活动的不同阶段,对报应和预防(包括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又是有所侧重的。在刑事立法即刑罚创制阶段,立法者主要考虑的是用什么样的刑罚来遏制犯罪的发生,一般预防处于主导地位,同时对一般预防即遏制犯罪的追求又不能超过报应的限度和特殊预防的需要,避免刑罚过苛过严和刑罚资源的浪费;在刑事审判即刑罚裁量阶段,司法者根据行为人罪行的性质、轻重等来决定是否适用刑罚以及刑罚的种类、轻重,此时,已然之罪成为判断的主要对象,同时兼顾未然之罪,即以报应为主,同时兼顾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在刑事执行即行刑阶段,行刑者应当根据服刑人员的人身危险性以及犯罪性质、情节,采取有效的矫正措施,消除其再犯可能性,此时,未然之罪应成为行刑机关主要考虑的对象,特殊预防成为行刑活动的主要目的,同时,特殊预防的目的以及在此目的指导下的行刑制度、措施同样受到报应与一般预防的限制,最为典型的体现如减刑、假释的适用限制性规定,以避免过分追求特殊预防而损害刑罚的正义。意大利刑法学家杜里奥•帕多瓦尼教授在刑罚理论上也是一体论者,他认为刑罚不是一种僵死不变的东西,而是一种变化着的事物,刑罚在不同阶段应有不同的作用或者说侧重追求不同的目的:它在刑法的立法、审判与执行阶段分别表现为法定刑、宣告刑与执行刑,在刑罚的法定刑阶段主要发挥一般预防作用,同时基于一般预防的需要而确定法定刑应该受到罪刑相适应和特别预防的需要的限制;在刑罚的宣告阶段主要是“通过诉讼程序使犯罪人受到刑事追究来树立榜样,以确保并实现法定刑的威慑作用”,但在具体决定犯罪人的刑罚时,其标准应该是“报应”与“特殊预防”;在刑罚的执行阶段,因为刑罚的实际执行是基于一般预防的需要而确定的法定刑之可信性与严肃性的保障,故行刑活动本身就具有一般预防作用,“然而,在从整体上说,这一阶段应着重发挥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行刑意味着刑罚“进入了采取最合适的方式来防止其将来再犯罪的阶段”。[16]所以,在执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刑罚过程中,在综合考虑一般预防与报应要求的基础上,人们主要是根据特殊预防的需要,来决定和选择包括监禁刑替代措施在内的各种行刑措施。至此,行刑目的基本上可以这样界定:特殊预防,同时适当兼顾报应与一般预防。

预防犯罪是刑罚创制、适用与执行的共同目的。刑事执行是对已经生效的有罪判决裁定之执行。一方面,由于有罪判决宣告以及以社会隔离的方式和强制的方法对犯人权利进行剥夺与限制这一刑罚执行过程的本身就体现了报应的要求,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的正义感;另一方面,通过刑罚执行活动特有状态,限制和剥夺服刑人员再犯罪能力,一定程度上恢复了人们所需求的和谐社会秩序、强化了主流社会所倡导的价值观念,满足了刑罚执行的一般预防要求。这些都是依法执行刑罚活动内在体现。而刑罚执行的目的更应侧重于特殊预防,因为所针对的是曾经实施了犯罪的人,刑罚执行就是对犯人思想和行为进行的强制性、系统性的影响活动,从社会学的角度看,是使罪犯再社会化的过程。国家刑罚执行机关通过执行刑罚所预期达到的效果主要还在于服刑人员本身――使其重新适应社会、达到社会化的要求,从而不再危害社会(当然包括不再犯罪)。

西方国家的刑事法学者一般认为,监狱改造罪犯的目标是使犯人能通过改造或矫正治疗,以健康的态度对待生活,成为良好公民。一些学者将行刑的目标界定为使犯人得到改造以及促使其“重返社会”(即再社会化);前苏联、东欧国家则普遍认为对犯人进行改造的目标是罪犯悔过自新、不再重新犯罪,认真遵守社会公共生活规则。前苏联著名教育学家马卡连科甚至这样说:教育罪犯不仅仅是使他成为社会上不危险或无害的成员,而且是使他成为新时代的积极活动家。[17]长期以来,我国刑罚执行[18]的目标一直是“改造罪犯成为新人”。能否将罪犯由违法犯罪者改造成为奉公守法的人是衡量罪犯是否改造好的主要标志,这一目标或者说行刑效果标准主要体现在这样的两个方面:一是刑满释放人员的行为表现,二是服刑人员的非犯罪行为表现。刑满释放人员的重新犯罪率是比较说明行刑效果的指标的,但在重新犯罪率与行刑效果之间划等号是片面的,因为重新犯罪是由多种因素所致。[19]

我国刑事法学界不少学者认为行刑目的分为直接目的与根本目的,直接目的在于惩罚和改造罪犯,根本目的在于预防与减少犯罪。[20]笔者认为,惩罚作为刑罚的本质属性,而非刑罚之目的,更非行刑之目的,这在前文已经阐述。而改造罪犯是否是刑罚执行的目的呢?从近代刑罚演变的角度来看,改造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改造是一种新的“惩罚”形式,依照米歇尔?福柯在《规训与惩罚》中的发现,刑罚自近代改良时代以来,出现了重大转折,即对犯罪人肉体的严酷惩罚转到对其灵魂施以“规训”(即改造与矫正等),这一重大转变是以作为人类文明社会的刑罚方式之标志的监狱的诞生为标志的,人们发现,“如果一种机构试图通过施加于人们肉体的精确压力来使他们变得驯顺和有用,那么这种机构的一般形式就是体现了监狱制度”。[21]这种制度及其活动是接受规训的对象表现出精神的就范姿态而产生了无形的惩罚效应,因而,就其效果而言,改造刑(教育刑)实质是一种惩罚,只不过与对躯体的惩罚相比,其作用点和方式有了根本的转换,它是针对人的精神,以精神为客体;另一方面,它又是一种新的“教育”形式,这种教育形式之主要使命是强制灌输和普及国家意识形态以及主流文化观念,试图剔除亚文化、异己观念,从而被其反对者戏称为“洗脑”、“换脑”教育,其目的就是使受教育者精神归顺服帖。当然,这种“改造论”的形成有其深刻的社会政治历史原因。正如有论者所指出的那样:改造的目的显然包含了改造人类社会的宏大企图,但因其所欲实现的政治正义而与现代刑事法治的一般精神及其方法相去甚远。[22]再者,改造,同剥夺一样,都属于刑罚尤其是行刑之功能,而非刑罚之目的。“改造”一词其意类似于西方刑事法学中的“矫正”,[23]均指通过各种教育、矫治手段,以消除罪犯的反社会性,促使其改变犯罪及不良习性,培育其健康人格的活动。

将行刑目的界定为以特殊预防为主,同时适当兼顾报应与一般预防,也是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趋势。从总的发展趋势来看,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社会主体尊重法律、遵守规范意识的加强,刑罚的一般预防目的相应随之减弱,刑罚的报应性更趋于理性化、人性化;同时,随着对犯罪发展规律的揭示,预防犯罪由单一地依靠刑罚向主要地依靠刑罚并进而转向综合运用社会、政治、经济、道德、法律等各种手段过渡,从而增强犯罪预防的有效性,使得刑罚在整个犯罪预防体系中的地位逐渐下降;另外,由于科学手段不断引入刑事领域,大大提供再犯预测的科学性、准确性,从而为特殊预防提供科学有效依据,使得特殊预防地位上升。因此,刑罚目的的特殊预防强化、一般预防弱化,应该是一般发展趋势。

三、行刑目的与行刑社会化

行刑社会化是基于最大程度地避免监禁刑的弊端、实现罪犯再社会化目标而形成的行刑理念与行刑模式。所谓行刑社会化,是指为了避免和克服监禁刑存在的某些弊端,使刑罚执行服务于罪犯再社会化的目标,在执行刑罚过程中,通过弱化行刑机构的封闭性,拓展罪犯、行刑机关与社会的互动联系,塑造罪犯符合社会正常生活的信念和人格,促使其与社会发展保持同步,最终促成罪犯顺利回归社会。行刑社会化问题近年来在刑事法学界引起较为广泛的关注,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其是人类刑罚历史演进的必然趋势,是国际化的行刑原则,是开放社会中的开放、人道行刑趋势的最有力展现。

一般而言,报应刑论难以产生行刑社会化之理念,一般预防也难以推导出行刑社会化理念,反而要求将罪犯一关到底,只有特殊预防的行刑目的,才有行刑社会化理念产生和存在的余地。行刑社会化也是特殊预防的内在要求,因为在特殊预防论看来,通过对罪犯执行刑罚,以防止其本人再次犯罪。如何使其不再危害社会,不能仅仅着眼于狱内不再违法犯罪,而且出狱之后也不再违法犯罪,这就要求服刑人员学会适应社会、加强与社会的融合,弥补与增强社会化不足的缺陷,而在监禁状态下、在人为拟制的社区内无疑难以真正实现此目标,更无法检验矫正效果。所以,特殊预防目的的现实途径主要体现在这样的几个方面:一是执行刑罚本身就在客观上剥夺或者限制服刑人员的再犯罪能力,使其不能再犯;二是心理上的谴责与威慑服刑人员,使其不敢再犯;三是通过教育、感化服刑人员,使其不愿再犯;四是通过促使罪犯再社会化、能够适应社会,使其无须再犯。无论是服刑人员不能再犯、不敢再犯还是不愿再犯、无须再犯,特殊预防目的都能不同程度地得以实现,但使其“不愿再犯”并“无须再犯”无疑是最积极也是最主要的效应,这就要求行刑当局通过积极有效的行刑措施,包括切实有效的文化、技术教育,使其重返社会后具备基本的谋生能力,通过减刑、假释等一系列的行刑调控机制,强化服刑人员的一贯善行,提供并保证服刑人员与外界社会尤其是家庭、亲属的必要联系渠道,最大程度地保障刑满释放后的社会接纳力度等,使其无需再犯、不必再犯、不想再犯。

特殊预防的效果常常用两个指标来反映:一是服刑人员在刑罚执行期间的表现,二是刑满释放之后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表现。无疑后者是最主要的也是社会所期待的。长期以来,人们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监狱行刑效能的高低通常只采用一个标准――重新犯罪率,即刑满释放人员在出狱后一定时期内重新犯罪的人数与该时期刑满释放人员数之比。诚然,在目前现有科学技术条件下,刑满释放人员的重新犯罪率是比较能说明行刑效果的一个重要指标,但在重新犯罪率与行刑效果之间划等号是错误与片面的,因为重新犯罪是由多种因素所致。这里有必要对重新犯罪的原因作一分析。重新犯罪的问题,多年来一直作为犯罪学、监狱行刑学等学科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而受到理论工作者和实际部门的特别重视,尤其对重新犯罪的原因展开了充分的探讨。有学者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总结归纳,认为众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得出的重新犯罪原因虽多达十余种,但实际上可以概括为三类,即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原因、监管和改造的效果以及刑满释放后的社会环境,同时,前一次犯罪的原因消除与否也对行为人重新犯罪与否起着重要作用。[24] 这四个方面的原因相互影响,共同作用于重新犯罪而形成重新犯罪的原因结构:前一次犯罪的原因经过监管和改造与刑满释放后的社会环境的调整之后,通过强化或减弱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原因而间接地作用于重新犯罪与否这一结果。在静态基础上分析:第一,监管和改造的效果与前一次犯罪的原因和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原因都呈负相关关系,即前一次犯罪的原因越强,或者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原因越强,监管和改造的难度就越大,效果就越差;相反,监管和改造做得很好,就能够消除或部分消除前一次的犯罪原因,减弱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原因,进而减小行为人重新犯罪的可能性;第二,监管和改造的效果与刑满释放后的社会环境呈正相关关系,即刑满释放后的社会环境较好,将有助于监管和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而监管和改造工作做得好,效果显著,则行为人再社会化的程度就高,刑满释放后的社会环境相对而言易于接受而好转;第三,监管和改造的效果与重新犯罪之间呈负相关关系,即监管和改造的效果越好,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小;监管和改造的效果越差,则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大。从原因结构之间及与结果的动态发展过程来看,重新犯罪进一步强化了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原因,增强了监管和改造工作的难度,减弱了监管和改造的效果。[25]上述分析说明,行为人重新犯罪与否是由这一错综复杂的原因结构即这一结构中各种因素自身的强弱及其相互作用决定的,重新犯罪的发生以及某一时期重新犯罪率的升高不是某一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不能强调某一方面的责任,监狱行刑机关不能将导致重新犯罪的责任完全推给社会,社会也不能将这一责任完全归咎于监狱行刑机关。对于监狱行刑部门而言,特殊预防要求在刑罚执行期间具体化为通过行刑实现行刑司法正义使罪犯安全度过服刑生活并能顺利地复归社会。舍此而追求其他的目标,或许过高而无法实现、或许过空而非实化。行刑当局依法执行刑罚,促使服刑人员再社会化,刑满释放后能够顺利地适应现实社会,那么,特殊预防目的在刑罚执行期间已经基本达到。

通过分析,可以看到,行刑目的实现的核心问题在于罪犯的再社会化,即通过监狱等刑罚执行机构的行刑,矫正罪犯的反社会性,使其思想心理和行为方式都接受并符合主流社会的基本规范和价值标准,即重新适应社会,使其“成为守法公民”。[26]促进罪犯的再社会化以达特殊预防的行刑目的,也是同刑罚的社会适应功能内在一致着的。法国刑法学家卡斯东?斯特法尼认为,现代刑罚不仅仅具有威慑、报应的功能,而且还具有社会再适应功能。保持刑罚的惩罚报应功能,但不能削弱其追求的是犯罪人重新适应社会的目的所应有的地位。现今,强调刑罚的“社会再适应”目的,完全有正当理由,1944年法国成立的“监狱惩戒改革委员会”通过了一个“十四点高纲领”,其中第一点就指出:自由刑的主要目的是对被判刑人进行改正,并使之重新适应社会。..............

参考文献: http://www.daodoc.com/ 回答:2007-04-18 16:13 提问者对答案的评价: 共0条评论...其他回答 共1条回答评论 ┆ 举报

丁香花

[学妹] 罪犯教育改造实质之管见

作者:湖南省茶陵监狱副监狱长 雷建华

国家大事莫过于长治久安,而长治久安,又以治理犯罪和教育改造罪犯为首要。由此而言,治理社会犯罪乃国家大计,而教育改造罪犯的成败,直接影响着国家安全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监狱机关在履行自己的职能中,应充分发挥罪犯教育的职能指导作用,积极倡导“教育为先,教育为本”的大教育思想,要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树立教育改造的主导地位,就必须站在时代的前列,面向未来深刻认识罪犯教育的实质及其意义。

一、罪犯教育是统治阶级意识的产物

罪犯教育是阶级社会的特有现象。罪犯教育伴随着阶级社会的出现而产生,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也将随着阶级的消灭而消失。罪犯教育是监狱机关依法、科学、文明、规范对罪犯采取强制措施实施有组织、有目的、有计划、有任务,以改造人、造就人为目标的系列教育活动。

我国的罪犯教育是社会主义国家意识的产物。社会主义国家意识是我国工人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工人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是把我国快速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但由于社会还存在犯罪现象,社会主义国家要按照自己的意识改造社会,改造人类,就必须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整治犯罪。在我国,要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仅凭刑事惩罚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对罪犯实施教育改造。罪犯教育正是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前提下,按照社会主义国家的意识,把罪犯改造成为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社会新人。监狱组织罪犯进行国情国策教育、法律常识教育、思想道德教育、认罪服法教育等,实质上就是向罪犯不断灌输无产阶级意识的活动。只有通过把科学的世界观、价值观、道德观向罪犯的反复灌输,才能使他们矫正不良行为,养成良好习惯,改造成为国家和人民所希望的那种人。因此罪犯教育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时代特色,并自觉成为了灌输社会主义国家意识的主要工具。

二、罪犯教育是实现监狱宗旨的重要手段

《监狱法》第一章总则指出,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是我国监狱工作的根本宗旨和中心任务。我国改造罪犯三大基本手段:一是狱政管理;二是教育改造;三是劳动改造。罪犯教育在改造罪犯工作中具有主动性、针对性、指导性和渗透性等的工作特点,它把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等多项工作,当作自己要达到目标和任务,同时,又作为多功能的手段渗透到狱政管理、劳动改造、监管安全等多种工作活动之中,并为他们的有效工作创造条件。因此,罪犯教育贯穿于刑罚执行的整个过程,并对罪犯的思想产生深刻的、深远的影响,特别是在造就社会新人的活动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主导作用。

罪犯教育是实现狱政管理改造罪犯的左右手。管理和教育同时作为监狱改造罪犯的两种基本手段,没有上下先后之分,尤如人的左右手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狱政管理为罪犯教育提供保证,罪犯教育为狱政管理创造条件,两者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狱政管理主要通过依法限制罪犯的活动自由,实施严格的军事化管理,加上监规纪律的约束,迫使罪犯产生畏惧感和罪恶感,促使罪犯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但使罪犯产生畏惧感、罪恶感,以及约束罪犯的言行,不是刑罚执行的最终目的,而只是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要使罪犯深挖犯罪根源,真正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危害性和应受惩罚性,促使罪犯从行为上、认识上、情感上认罪服法,接受改造,这只有通过罪犯教育反复不断的疏导和灌输来实现;罪犯监规纪律的遵守,劳动习惯的培养,行为规范的养成,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的形成,同样需要通过罪犯教育反复不断的疏导和灌输来实现。罪犯教育在狱政管理过程中,发挥着主观能动作用,为狱政管理发挥改造罪犯的作用创造条件。

众所周知,我国对罪犯执行刑罚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强迫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生产劳动,使其在劳动改造自然的同时也改造自己,促使罪犯培养劳动感情,养成劳动习惯,将罪犯改造成为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社会新人。罪犯投入改造后,不可能心甘情愿地自觉接受劳动改造,而是以种种理由和借口,消极怠工,抗拒生产劳动,企图逃避劳动改造。罪犯教育正是在与劳动改造有机结合的同时,发挥其特殊的喉舌作用。监狱通过组织罪犯进行系统的劳动创造人本身、劳动的目的和意义、遵守劳动纪律、端正劳动态度等内容的教育;采取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循序渐进的教育方法,促使罪犯树立正确的劳动观点,养成热爱劳动的习惯,实现由强迫劳动改造到自觉接受劳动改造的重大转折。

罪犯教育是实现监所安全稳定的源头。监管场所的安全与稳定是保证刑罚有效执行和罪犯改造顺利进行的基本条件。狱内良好秩序的建立和形成,首先必须严格落实各项监管工作制度,堵塞漏洞,消除狱内重新犯罪的隐患。但罪犯投入改造后,那种反社会情绪,铤而走险的意识并没有因此而消失。因此,改造与反改造的斗争既隐秘又激烈。如果罪犯的反改造态度没有根本改变,既使管理制度再严格再科学,罪犯也会寻机以各种方式逃避和对抗改造。这种逃避和对抗行为,无疑对狱内的改造秩序是一个破坏,影响着监管场所的安全与稳定。因此,要实现监管场所的安全与稳定,就必须从源头抓起,做好罪犯的思想转化工作。通过对罪犯进行认罪服法教育、行为规范教育,组织罪犯参加现身说法等多种辅助教育活动,针对性的找罪犯进行个别谈话教育等多种教育形式,使他们认识到抗拒改造、重新犯罪的严惩性和危害性,促使他们悬崖勒马,安心改造。针对少数顽危罪犯,因人而异,因势利导帮助他们逐步树立正确的改造态度,走上积极改造的轨道。

三、罪犯教育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特殊窗口

精神文明是人类主观世界得到改造和发展的精神成果,表现为教育、科学、文化知识的进步和人们思想、政治、道德水平的提高。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一代又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因此,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任务是教育人。

罪犯是触犯刑律受到刑事惩罚的公民,他们的行为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无疑是一个破坏,他们是全民族精神文明的落后面,他们在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两个方面,都与全民族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甚至走向反面。监狱作为特殊学校,本着“挽救人、改造人”的宗旨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出发点,针对罪犯的具体情况,组织罪犯进行政治、文化、技术教育,鼓励罪犯参加自学、电大、函大等学历考试;这实际上就是在努力提高罪犯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缩小与全民族精神文明建设的差距,以适应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另一部分重要内容是要树立和发扬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社会道德的基本要求是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罪犯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与他们的金钱至上,损人利己等错误的思想道德观念无不有关。监狱通过组织罪犯进行法律常识教育、伦理道德教育,采取社会帮教等多种形式,帮助罪犯树立正确的理想和道德观念,养成关心他人,关心社会的道德意识。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进一步加强,罪犯教育已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特殊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并成为国际社会恶意攻击我国人权的焦点。因此,罪犯教育已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特殊窗口。

四、罪犯教育是实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要求

社会主义社会是全面发展,全面进步的社会。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同发展的事业。江总书记在庆祝建党八十周年大会上指出“我们党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就是党的理论、路线、纲领、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必须努力体现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的要求,促进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不断提高,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在当代中国,发展先进文化,就是发展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就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犯罪现象是社会消极文化、落后文化、腐朽文化的集中表现,监狱改造罪犯,就是要用先进文化战胜消极、落后、腐朽的文化。因此,监狱组织罪犯进行政治、道德、文化、技术教育,就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就是发展先进文化,就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监狱的发展方向与国家的发展息息相关。随着入世的脚步,历史已把中国推上了现代化文明建设的轨道,在新形势下,监狱工作也同样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1995年1月在全国司法厅(局)长暨监狱劳教局长会议上,司法部提出在全国逐步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奋斗目标,就是我国监狱工作要适应我国政治、经济、法制建设的需要,适应国际行刑制度发展趋势的一项重大决策。所谓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是指建设具有现代化先进科学装备,代表当代人类社会进步水平的关押改造罪犯场所。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关键:一是现代化,二是文明。文明既包括精神文明又包括物质文明,主要是指监狱设施执法水平、管理制度、教育措施等内容。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是二十一世纪监狱的发展方向,其实质是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在监狱工作中的具体内容和发展要求。

综上所述,罪犯教育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产物,是确保实现监狱宗旨的重要手段,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特殊窗口,是坚持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实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要求。在新形势下,努力探索罪犯教育的实质及其内涵,对于正确执行刑罚,教育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确保监所的安全与稳定,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具有现实的、深远的伟大意义。

胡锦涛: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全局 扎扎实实开创我国政法工作新局面

政法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而发展;政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下开展,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切实维护党的执政地位,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切实维护人民权益,确保社会大局稳定,是政法战线的首要政治任务。

宝山监狱开展涉毒罪犯教育管理模式探索工作。一是确定一个监区作为实验基地;二是成立课题组,明确研究方向,组织课题攻关;三是邀请精神卫生专家进行现场指导;四是开展同业教育管理模式调查。

社会帮教对促进罪犯教育改造工作初探

内容提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社会环境的要求越来越趋向于和谐、稳定、健康。监狱对服刑罪犯的教育改造,实现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保障。随着社会的进步,监狱工作不断发展,罪犯的教育改造越来越趋向于社会化,大众化,越来越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对监狱服刑罪犯的教育改造中来。笔者结合工作实际,从社会帮教对促进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意义和作用来阐述社会帮教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在分析历史原因的基础上,对当前监狱在社会帮教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分析,提出几点建议,希望有助于推进社会帮教工作在今后教育改造上有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社会帮教 罪犯 教育改造

社会帮教对促进罪犯教育 改造工作初探

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承担着惩罚与改造罪犯的任务,是与犯罪现象作斗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将罪犯改造 成为守法公民,不仅需要监狱民警对其进行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而且还要组织社会力量进行帮助教育。

一、社会帮教对教育改造罪犯的意义和作用。

我国《监狱法》第61条规定,教育改造罪犯要实行“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办法”。罪犯是犯了罪而被依法惩罚的人,是社会特殊的群体,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使之成为守法公民,是我国监狱工作的总体目标。因此,如何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罪犯教育改造成果,成为现代监狱民警的重点课题。而社会帮教工作,作为教育改造罪犯的一个重要手段,显得尤为重要。它是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改造罪犯的主要载体。

社会帮教,是指监狱人民警察利用监狱以外的社会力量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的辅助教育活动。它是通过社会教育资源的整合,来实现教育改造的个别化、社会化和科学化;是监管改造机关普遍采用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基本教育手段之一。它的作用在于能够使罪犯体悟到国家和社会、家庭的温暖,增强罪犯改造信心,鼓励罪犯在希望中改造;能够使罪犯感受到犯罪行为对受害者的伤害,正确认识量刑,促进罪犯责己思过,认罪服法;能够使罪犯及时感受到时代信息,开阔罪犯的眼界,调节罪犯狱内单一生活节奏,丰富罪犯的精神生活,促进罪犯的再社会化进程;同时,它还有利于争取社会对监狱工作的支持,促进监狱工作的整体进步,树立社会主义新型监狱良好形象。

我国动员社会力量对监狱服刑罪犯进行帮教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至今这项活动已进行了近二十年。由于这项活动对增强罪犯生活信心、鼓励罪犯接受改造、提高罪犯改造质量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所以社会力量对监狱服刑罪犯的帮教已成为中国改造罪犯工作的特色之一。这里先举一个发生在身边的例子:某监罪犯邱某(福建省永安市人,23岁,小学文化,犯故意杀人、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00年4月25日入监),入监以来,由于恶习较深,对自己要求散漫,监规纪律意识淡薄,服刑期间经常顶撞民警、打架斗殴,违规不断,民警对其多次谈话教育,均无效果,被监狱列为顽危重点控制人员。后在查阅该犯档案过程中发现,其家中还有父母、兄弟姐妹等亲人,但从未来探望联系过,经过多方努力,与其家属联系、沟通,协商帮教工作。经过近半年的帮教,该犯在思想、行为上有明显的改观,改造表现也有较大进步,并获得了减刑1年的奖励。该案例虽然是社会帮教在罪犯教育改造中的一个小小例子,但它反映出,帮教工作尤其是亲情帮教在促进监管安全稳定,教育改造罪犯中不可忽视的作用,它可以唤回一个人的灵魂,找回失去的信心,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可以说,撇开社会帮教的教育改造工作是不健全的,是孤立的,只有把监狱民警的日常管理教育和社会力量对服刑罪犯的帮教两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才是全面的、行之有效的罪犯教育改造工作手段。

二、我国社会帮教工作的特点和种类。

(一)我国动员社会力量对监狱服刑罪犯帮教活动的主要特点是:(1)参加帮教的人员广泛,有党政机关的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法机关人员;工会、青年团、妇联的代表;各行业的英雄模范;社会知名人士;社会上的老干部、老教师等;(2)帮教的方式主要是社会帮教人员来到监狱看望罪犯,给罪犯作报告、讲话等;(3)帮教的重点主要是法制、道德、理想、前途教 育等。

(二)我国社会帮教的种类主要是“两个延伸”,即向外延伸和向后延伸。所谓向外延伸,是指发动罪犯亲属、罪犯原所在单位和全社会都来关心和支持监狱的改造罪犯工作,比如邀请社会知名人士来监狱做规劝、感化工作,组织表现出色的出狱人来监狱现身说法做报告,动员罪犯亲属来监狱做规劝工作……其中最重要的一种形式,是监狱与罪犯亲属、原工作单位或原户口所在地的政府签订相互配合、共同教育改造罪犯的帮教安置协议。协议书明确规定双方在改造罪犯和社会帮教方面的职责及具体内容。监狱方面负责做到:对罪犯实施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积极进行思想、文化和技术教育,组织他们参加文艺、体育等有益活动,为他们回归社会后安置就业创造条件;积极做好探监亲属的工作,对重点对象进行家访,经常向他们介绍罪犯的改造情况,充分发挥亲属的特殊作用,等等。地方负责做到:经常动员组织社会各界到监狱对罪犯进行宣传教育,促进罪犯的思想改造;积极配合监狱做好罪犯亲属工作,帮助解决罪犯家庭遇到的具体困难,依照法律和政策妥善解决出狱人的入户、就业、就学问题,等等。向外延伸包括亲情帮教和社会团体、个人帮教两个方面。 所谓向后延伸,是监狱在罪犯出狱时,要如实向地方政府介绍其改造表现,并协助地方政府做好出狱人的安置帮教工作。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积极为刑释人员做好接收、教育、就业指导等帮教工作。如组织刑释罪犯在网上向当地劳动部门咨询,为他们与用人单位见面提供条件,并邀请社会用人单位到监狱招聘即将刑释罪犯,提高刑释人员就业的竞争力等。

三、当前监狱社会帮教工作存在的问题。

经过二十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动员社会力量对监狱服刑罪犯进行帮教这一做法是正确的、行之有效的。但是我们也要看到,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当前监狱社会帮教工作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

(一)社会和监狱在社会帮教工作上的思想认识不高、重视不够。

长期以来,监狱社会帮教工作受诸多传统因素制约,一直未能在教育改造罪犯工作中发挥应有作用,使这一有效教育形式始终难以在高墙内找到应有位置。当前监狱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主要靠监狱民警的日常管理教育,而对社会帮教在促进罪犯教育改造工作上的重要作用认识不高,导致对社会帮教工作不够重视。另一方面,由于长期以来的历史原因,监狱机关处在一个封闭的社会环境中,社会对监狱缺乏了解,对罪犯的教育改造缺乏认识,人们的意识形态中始终保留着教育改造罪犯是监狱机关的责任,与社会没有关系的思想,特别是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由于认识上的偏差,社会公众在观念上把监狱服刑罪犯看做是社会上的“渣滓”。只能严惩,不能施以帮助教育,否则就是“立场”不坚定。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后,随着科学地认识犯罪原因,社会公众心理也发生了变化,即对监狱服刑罪犯由完全排斥到逐渐宽容,认为他们既是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害人者,又是需要社会力量予以帮助教育的一个特殊群体。但总体上对罪犯的帮教工作还缺乏认识,主动性不强。这是影响和制约社会对监狱服刑罪犯进行帮教的主要因素。

(二)社会帮教面窄,帮教形式单一。

在社会帮教过程中,由于社会参与帮教人员少,需要接受帮教罪犯较多,无法满足每一位需要帮教的罪犯,造成实际受帮教罪犯过少,只能从罪犯当中选出一小部分接受帮教。并且,参与社会帮教人员多是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对服刑人员进行形势、政策、法律、道德等方面内容教育,而对于一些需要心理健康教育等专业帮教人员较少,总体帮教面窄。在帮教形式上,在具体的帮教活动中,主要做法是请罪犯亲属来监看望、安慰、鼓舞罪犯,以促进罪犯能够安心改造;请社会团体到监对罪犯进行道德、理想、前途教育,增强改造信心等方式,缺少帮教“互动”,形式比较单一。

(三)社会帮教活动次数少,流于形式。

由于思想上的不重视,以及随着监狱工作的发展,监狱越来越注重生产效益,把大量的精力投入到生产上,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有所弱化,社会帮教作为教育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显然被忽视。主要表现在各种帮教活动次数太少,一般每年三到四次,且过多流于形式,没有取得较好实效,有的甚至耗费很大的人力物力而没有起到应有的社会教育效果。以某监为列,每年监狱都会邀请社会相关人员进监帮教,并分发慰问品,主要帮教人员有周边县、市政府机关、司法工作人员、律师等,为罪犯做形式、政策、道德教育,提供法律援助,提供就业指导等,但次数不多,且受帮教对象有限,一些地区边远特别是外省籍服刑人员,长期缺少社会帮教。

(四)各地对社会帮教工作做法不一,参差不齐。

为了贯彻落实《监狱法》和中央综治委(1994)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改进和加强社会帮教工作,规范社会帮教志愿者工作,深化监狱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上海市监狱局制定了《关于加强社会帮教志愿者工作的若干规定》等社会帮教制度,但在具体的帮教活动中,各地做法不一。有的只重视亲属帮教,而忽视社会团体、个人力量帮教;有的虽有进行帮教活动,但没有固定的帮教人员、时间、地点,没有签定帮教协议书;有的仅限于以书信来往的方式进行帮教,缺少面对面的交流、沟通;还有的在帮教活动中,主要采用做报告、讲话等形式进行集体教育,而缺乏“一对一”式的个别教育,以及帮教活动单向进行,不能深入发展,使帮教活动停滞在表面层次上。

(五)监狱在社会帮教工作上缺乏长效考核机制。

由于社会帮教工作缺乏考核机制,监狱民警对罪犯的帮教活动主动性、积极性不够高,认为帮教活动只是流于形式,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没有实效;社会帮教人员在帮教过程中,应付了事,认为罪犯教育的好坏与自己没有关系,有来就行了,这些都不利于社会帮教工作的发展。

四、结合工作实际,谈谈对今后监狱社会帮教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监狱和社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罪犯帮教工作。首先,在思想认识上要认清行刑社会化是我国监狱行刑制度发展的趋势之一,教育改造罪犯不再只是监狱单方面的责任,而是全社会所有人的共同责任,动员社会力量对监狱服刑罪犯进行帮教是实现行刑社会化的具体措施。这项活动的开展将有助于监狱稳定监管改造秩序、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促进监狱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其次,监狱作为社会帮教的主导力量,要积极、主动地做好计划、宣传、联络工作,制定出“整体规划、健全制度、形式多样、重在务实”的帮教思路,积极向罪犯心灵延伸、向罪犯家庭延伸、向社会理解支持延伸。对符合帮教条件、有帮教能力的个人、团体,与之签定帮教协议,建立长期的、有效的帮教机制;而社会作为帮教主体,应该本着乐善好施、济困救危的思想,积极地参与到帮教活动中来。第三,监狱和社会要明确指导思想,转变工作观念,重点实施“三个转变”,即使社会帮教由分散零散型向规范系统型转变,由单一的思想教育“看望型”向给罪犯送知识送技术和思想教育并重型转变,由单一的社会帮教型向社会各阶层各部门多方参与帮教型转变;二要加大对弱势罪犯群体的法律援助力度。

(二)扩大社会帮教层面,积极探索社会帮教形式。罪犯是失去人身自由的人,从某种意义上说,是社会弱势群体,他们所面临的问题很多,因此,需要帮教的人也很多,有的是关于婚姻的,有的是关于财产的,有的是关于法律案件的,有的是关于自身心理健康的,还有关于刑释就业的,等等。这就需要我们社会形成一个家庭亲情帮教,社会名人帮教,社会志愿者结对帮教,部门企业安置帮教,专业人员法律、心理帮教等多种形式并存的全方位多层次辐射、齐抓共管的社会帮教体系,最大限度扩大帮教层面。我国《监狱法》第68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以及罪犯的亲属,应当协助监狱做好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这一规定表明,社会公民有协助监狱对罪犯进行帮教的义务。动员社会力量对监狱服刑罪犯进行帮教既是对《监狱法》这一规定的贯彻执行,也是在新形势下对贯彻执行这一规定的创新。

同时,要创新帮教活动内容,提升帮教质量,追求帮教实效,防止帮教活动流于形式。一方面,帮教的涵义是指帮教双方通过语言或文字进行精神上的交流,进而使被帮教一方接受引导、启发,达到教育被帮教者的目的。但一些参与罪犯帮教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用赠送书籍代替对罪犯的教育,使复杂的思想教育简化为赠书活动。被隔离于社会的监狱服刑罪犯,渴望着与社会的交流,尤其是与社会帮教人员在思想、前途、人生观等方面的交流。赠送一些思想性较强的书籍对犯罪是有益的,但不能代替帮教双方之间的情感交流。另一方面,针对以往社会帮教限于“请进来”(既请社会帮教人员到监狱内对罪犯进行各种帮教活动)的单一模式,尝试“走出去”的帮教新思路,比如组织一些罪犯到社会企业、单位、公共场所参观、现身说法、警示教育、演讲演出,狱外走访受害者,离监探监等,还可以在社会上建立若干个帮教基地,给罪犯广泛搭建展示自我的平台,把“请进来”与“走出去”两者相结合起来,探索社会帮教活动新形式。并且,在组织实施对罪犯社会帮教过程中,必须把最大限度地追求有利于罪犯改造的实效,作为帮教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掌握“三不”:既不搞大轰大嗡、不浪费监狱资金、不能影响监狱管教生产秩序。因此,帮教活动要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要从教育效果上下工夫,才能提高教育质量,达到预期的目的。

(三)积极推进社会志愿者帮教活动,加强社会帮教活动组织管理,逐步建立一支以社会志愿者为主的专业化、高素质的社会帮教队伍,有组织地定期与不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帮教活动。对监狱服刑罪犯进行帮教的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帮教能力,即不仅能用正确的思想引导罪犯,还能运用相关的法律知识帮助罪犯认识问题,并具有一定的文化修养和文明的言谈举止,这就要求帮教者必须具有较高的思想、法律、文化水平。就社会群体而言,高等院校的大学生比较适合从事社会志愿者帮教活动。帮教活动的次数少,主要是帮教主体少。针对这一情况,可以征集社会志愿者尤其是在校大学生并以社会志愿者为主对监狱服刑罪犯进行帮教,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力量对罪犯进行帮教的道路。

(四)建立完善的社会帮教长效考核机制,确保帮教工作的成效。一是激活帮教工作内在机制,提升帮教的活力。主要从制定并完善社会帮教工作规定,构建社会工作长效机制的法律机制;强化社会帮教工作目标责任制,构建社会帮教工作长效机制的考核机制(地方政府、社区、居委会及有关团体将社会帮教工作纳入地方“保一方平安,兴一方发展”的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健全社会帮教工作信息化网络,构建社会帮教工作长效机制的信息机制。二是保持帮教活动的正常化,提升帮教氛围。如建立社会帮教日,开展“监狱开放日”活动等。对监狱民警,要制定年度考核目标,明确年终罪犯接受帮教的数量、次数及效果,并予以考核,根据实际完成目标情况、效果好坏,,给予一定的奖惩;对社会帮教人员,在帮教期间,监狱颁发帮教证书,帮教人员以此到监狱帮教罪犯,帮教期满后,对认真从事帮教活动的,予以颁发荣誉证书,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帮教人员予以表彰。

(五)积极开展职业技术培训,做好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罪犯在刑满释放后最大的问题就是就业问题,能否解决就业,关系到刑释人员的生存问题,也是刑释人员是否会重新走向犯罪的关键所在。刑满释放后如何就业,一直是监内服刑人员普遍关注的热点。本人认为,监狱与社会劳动部门要充分合作,可以开办监内就业服务热线,举办现场就业指导、咨询、招聘会,并在条件成熟的监狱成立临时监狱人才市场,实现刑满就业直线服务等,切实为刑释人员解决出路。

(六)加强对社会帮教活动的教育效果跟踪。帮教活动是一个长期的工程,帮教的目的是为了教育改造罪犯,使之安心改造,屏除恶习,成为社会守法公民。因此,对罪犯的帮教效果如何,体现出帮教活动的成败与否。具体看帮教前与帮教后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有无进步,刑满释放罪犯一定时期内能否遵纪守法等。为了提高社会对服刑罪犯的帮教能力,达到协助监狱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的目的,有必要对社会帮教活动的教育效果进行跟踪、总结、交流,以进一步提高帮教水平。

运用社会力量参与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既是监狱交融社会的平台,又是社会了解监狱的窗口;既是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的一种形式,又是教育改造罪犯的有效手段。监狱今后还要着眼社会帮教长效机制的建立,使帮教形式、帮教内容更加贴进教育改造罪犯的实际,真正实现监狱社会的“资源共享”。 参考资料:《监狱法》

《关于加强社会帮教志愿者工作的若干规定》

从教育改造的概念、发展历程、地位、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及原则,个别教育的概念、意义、作用、原则、特点、基本方法步骤等基础知识向学员讲授了教育改造、个别教育的相关专业知识;在培训班上,监狱教育改造处结合监狱个别教育工作实际,讲授了个别教育基础资料的收集与填写以及存在的问题、工作中的注意事项等。

以对“打、骂、勒、卡、占”等牢头狱霸行为进行打击。

针对牢头狱霸、通风报信、违规创收、留所服刑犯审批管理严重违规、发生重大事项、重大事故迟报瞒报、不按规定巡视、利用人犯管理人犯、变相克扣和挤占在押人员伙食费和医疗费等问题,哈尔滨警方总结出监所执法的新办法。

一个服刑人员眼中的监狱真实人权状况

文/邓中元

我是一名北京市监狱的服刑人员,在这里已经服刑4年多。2000年9月的一天,我侨居国外的家兄来监狱看我,他悄悄地问我:“你在监狱里能吃饱吗?有人打你吗?劳动是不是很苦?冬天挨不挨冻?”家兄的疑问使我愕然,却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国外媒体对中国监狱状况的不公正报道的影响,而对我的处境表示担忧。

作为已服刑多年的犯人,我想谈谈自己在狱中的亲身经历和真实体验。

罪犯的人身权、人格权受到尊重

北京市监狱是一座主要关押被判处有期徒刑的重刑罪犯的监狱。罪犯入狱后,监狱首先组织罪犯学习《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服刑人员手册》等法律、法规,使罪犯详细了解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通过学习,所有的罪犯都十分清楚自己享有的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以及辩护、申诉、控告、检举、通信、会见、学习、休息等18项权利。

服刑人员不仅清楚自己享有的权利,而且也清楚法律对监狱人民警察的纪律要求。《监狱法》第13条、第14条对监狱警察的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作了明确规定,如监狱警察不得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不得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不得侮辱犯人的人格,不得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不得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等等。《刑法》第248条规定了体罚虐待罪。这些规定非常详尽、具体,要求警察必须做到,如有违反则会受到相应的行政或刑事处罚。

监狱对于犯人的人身权以及其他各项权利给予保护。入狱4年多来,我从未遭遇也从未看到或听到任何一名犯人被警察殴打、体罚、虐待或刑讯逼供。外面的人完全可以放心,这种事是绝对不允许发生的。

犯人之间也不允许存在牢头狱霸,恃强凌弱,欺负他犯。如果发生犯人殴打其他犯人的情况,殴打者会被立即受到严厉的处罚,如警告、记过甚至关禁闭,还要取消当年的评奖减刑资格。犯人都非常清楚欺负他犯将会面临什么样的严重后果,因此都不敢恣意妄为。2002年,我所在的监区,没有发生一起犯人殴打犯人的事,因为犯人互殴也属于严重违纪,互殴双方都要受到严厉处罚。因此,不管你身体弱小还是年龄偏大,你的人身安全权都有切实的保障。在某种程度上,监狱里个人的人身安全权甚至比外面还有保障,因为在社会上很可能遭遇被欺负而一时得不到救济,但是在监狱里,如果你遭遇其他犯人殴打,几乎在打人者第二拳还没举起来的时候,监狱警察就来到了你身边。因此,犯人在监狱里有很强的安全感,犯人之间是平等的,不管你多么弱小,你都不会受屈卑微。几乎所有的犯人都会有这种亲身体会。

犯人享有与普通公民同样的人格权,犯人的人格尊严受到尊重和保护,这一点在入狱之前是没想到的。犯人一般都有一种自卑感,刚入狱时总是低着头,精神不振。监狱里有一首歌,歌词唱道:“喊起一二一,不要把头低,迈开新生第一步,重走人生路”。这首歌,犯人几乎每天都要唱。监狱总是在想方设法鼓励犯人重新树立起信心。例如,警官当面称呼犯人,从不直接称呼“罪犯”“囚犯”,而是称呼“服刑人员”或者直接叫姓名。犯人佩戴的胸牌,过去在胸牌上要注明“罪名”,现在取消,胸牌只注明处遇等级、姓名和编号。犯人穿的衣服也没有“囚犯”“囚徒”等字样标记,更不允许印制歧视性侮辱性字样的标记,囚服的颜色也不是纯黑色,而是蓝灰色,夏天则是浅蓝色。监狱要求犯人不仅忏悔过去,更要看到未来,看到希望。

监狱对犯人的姓名、肖像权利也给予尊重和保护。记者来监狱采访,要拍犯人的正面照片或用犯人的真名,要征得犯人本人的同意。记得2001年2月27日,荷兰国家广播公司驻京记者索宁、米卡·考斯基宁来监狱采访,记者向陪同的监狱长提出希望在摄像机前近距离正面直接采访两名犯人,并承诺采访录像不会在中国境内播放。监狱长说:“狱方没有问题,但这要征得被采访者本人的同意。”后来,我和另一名犯人同意接受采访。还有一次来自德国的一位记者来采访时,希望拍几张犯人正面的照片,因为被采访的犯人有顾虑而作罢。

除了人身权、人格权等主要权利外,犯人的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也不受侵犯。比如选举权、著作权、宗教信仰自由权等。未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出版发表文章、著作,享有署名权。2002年,《北京青年报》登了我写的两篇文章,其中一篇还获得该报举行的一次征文活动的纪念奖。

总之,犯人的权利犯人都十分清楚,监狱也十分注意维护犯人的合法权利。

罪犯的生活水准有保障

犯人居住的监房要求通风、透光、清洁、保暖,人均居住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我所在的监房瓷砖铺着地面,白灰涂抹墙壁,

三、四十平方米的监房有两个大窗户,每个窗户有3扇玻璃,采光面积比一般居民住宅还要大,整个监房通透明亮,绝不像想象的那样高墙小窗阴森黑暗。监房里装有暖气,冬天室内温度保证在17℃以上。监房里虽没有装空调,但装有吊扇,通风很好。

监区环境也不错,全监狱有一个足球场,7个篮球场,还有众多的花坛、石山、亭阁、草坪,监区的绿化率达到100%,犯人的家人第一次到监狱探视时,看到鸟语花香的监区,窗明几净的监舍,都会感到很惊讶。我80岁的老父老母来探视时看到如此良好的监区环境感到很意外。一次,一名幼童来看望爸爸,他对怀抱他的妈妈说:“爸爸的学校真好。”是的,这里就是一所改造人、重新塑造人的大学校。

犯人的伙食标准一般参照当地居民平均水平确定,以实物量计算,不随物价的波动而受影响。监狱对犯人的伙食供应很重视,保证餐餐吃饱、吃热、吃熟、吃得卫生,一般犯人主食都吃不了,不吃粗粮,副食上则天天有肉吃,逢年过节还要改善伙食,中秋节、春节还发水果、花生、月饼等。来自北京远郊区县较贫困山区的一位犯人说:“监狱里的伙食标准,比我家乡还好。”一次,北京大学心理学系甘教授率领课题小组来监狱搞犯人心理研究,有20多名犯人参加这次活动,临近中午活动还没有结束,监狱警官走到甘教授旁边轻声提醒她说:“快到午餐时间了,别误了服刑人员的吃饭。”有的犯人说:“监区会把饭给我们留好,晚点回去没关系。”“那也要抓紧,不然太晚了饭菜就凉了,我们吃饭可以晚点,但你们不行,这是纪律。”

监狱成立了“服刑人员伙食管理委员会”,每个月都要召开会议,由生活卫生科领导和负责食堂管理工作的警官参加,向犯人通告上月伙食执行情况并听取犯人对食堂伙食的意见。在一次伙委会上,有的犯人提出能否对油炸馒头和烙饼

推荐第3篇:罪犯教育考试

《罪犯教育方法与技术》期末考试卷

班级:刑事司法系1022班姓名:吴国华学号:1070310233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社会环境的要求越来越趋向于和谐、稳定、健康。监狱对服刑罪犯的教育改造,实现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保障。随着社会的进步,监狱工作不断发展,罪犯的教育改造越来越趋向于社会化,大众化,越来越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对监狱服刑罪犯的教育改造中来。笔者结合工作实际,从社会帮教对促进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意义和作用来阐述社 会帮教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在分析历史原因的基础上,对当前监狱在社会帮教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分析,提出几点建议,希望有助于推进社会帮教工作在今后教育改造上有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社会帮教 罪犯 教育改造

社会帮教对促进罪犯教育

改造工作初探

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承担着惩罚与改造罪犯的任务,是与犯罪现象作斗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将罪犯改造 成为守法公民,不仅需要监狱民警对其进行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而且还要组织社会力量进行帮助教育。

一、社会帮教对教育改造罪犯的意义和作用。

我国《监狱法》第61条规定,教育改造罪犯要实行“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办法”。罪犯是犯了罪而被依法惩罚的人, 是社会特殊的群体,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使之成为守法公民,是我国监狱工作的总体目标。因此,如何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 促进罪犯教育改造成果,成为现代监狱民警的重点课题。而社会帮教工作,作为教育改造罪犯的一个重要手段,显得尤为重要。它是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改造罪犯的主要载体。

社会帮教,是指监狱人民警察利用监狱以外的社会力量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的辅助教育活动。它是通过社会教育资源的整合,来实现教育改造的个别化、社会化和科学化;是监管改造机关普遍采用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基本教育手段之一。它的作用在于能够使罪犯体悟到国家和社会、家庭的温暖,增强罪犯改造信心,鼓励

罪犯在希望中改造;能够使罪犯感受到犯罪行为对受害者的伤害,正确认识量刑,促进罪犯责己思过,认罪服法;能够使罪犯及时感受到时代信息,开阔罪犯的眼界,调节罪犯狱内单一生活节奏,丰富罪犯的精神生活,促进罪犯的再社会化进程;同时,它还有利于争取社会对监狱工作的支持,促进监狱工作的整体进步,树立社会主义新型监狱良好形象。 我国动员社会力量对监狱服刑罪犯进行帮教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至今这项活动已进行了近二十年。由于这项活动对增强罪犯生活信心、鼓励罪犯接受改造、提高罪犯改造质量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所以社会力量对监狱服刑罪犯的帮教已成为中国改造罪犯工作的特色之一。这里先举一个发生在身边的例 子:某监罪犯邱某(福建省永安市人,23岁,小学文化,犯故意杀人、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00年4月25日入监),入监以来,由于恶习较深,对自己要求散漫,监规纪律意识淡薄,服刑期间经常顶撞民警、打架斗殴,违规不断,民警对其多次谈话教育,均无效果,被监狱列为顽危重点控制人员。后在查阅该犯档案过程中发现,其家中还有父母、兄弟姐妹等亲人,但从未来探望联系过,经过多方努力,与其家属联系、沟通,协商帮教工作。经过近半年的帮教,该犯在思想、行为上有明显的改观,改造表现也有较大进步,并获得了减刑1年的奖励。该案例虽然是社会帮教在罪犯教育改造中的一个小小例子,但它反映出,帮教工作尤其是亲情帮教在促进监管安全稳定,教育改造罪犯中不可忽视的作用,它可以唤回一个人的灵魂,找回失去的信心,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可以说,撇开社会帮教的教育改造工作是不健全的,是孤立的,只有把监狱民警的日常管理教育和社会力量对服刑罪犯的帮教两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才是全面的、行之有效的罪犯教育改造工作手段。

二、我国社会帮教工作的特点和种类。

(一)我国动员社会力量对监狱服刑罪犯帮教活动的主要特点是:(1)参加帮教的人员广泛,有党政机关的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法机关人员;工会、青年团、妇联的代表;各行业的英雄模范;社会知名人士;社会上的老干部、老教师等;(2)帮教的方式主要是社会帮教人员来到监狱看望罪犯,给罪犯作报 告、讲话等;(3)帮教的重点主要是法制、道德、理想、前途教 育等。

(二)我国社会帮教的种类主要是“两个延伸”,即向外延伸和向后延伸。所谓向外延伸,是指发动罪犯亲属、罪犯原所在单位和全社会都来关心和支持监狱的改造罪犯工作,比如邀请社会知名人士来监狱做规劝、感化工作,组织表现出色的出狱人来监狱现身说法做报告,动员罪犯亲属来监狱做规劝工作……其中最重要的一种形式,是监狱与罪犯亲属、原工作单位或原户口所在地的政府签订相互配合、共同教育改造罪犯的帮教安置协议。协议书明确规定双方在改造罪犯和社会帮教方面的职责及具体内容。监狱方面负责做到:对罪犯实施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积极进行思想、文化和技术教育,组织他们参加文艺、体育等有益活动,为他们回归社会后安置就业创造条件;积极做好探监亲属的工作,对重点对象进行家访,经常向他们介绍罪犯的改造情况,充分发挥亲属的特殊作用,等等。地方负责做到:经常动员组织社会各界到监狱对罪犯进行宣传教育,促进罪犯的思想改造;积极配合监狱做好罪犯亲属工作,帮助解决罪犯家庭遇到的具体困难,

依照法律和政策妥善解决出狱人的入户、就业、就学问题,等等。向外延伸包括亲情帮教和社会团体、个人帮教两个方面。所谓向后延伸,是监狱在罪犯出狱时,要如实向地方政府介绍其改造表现,并协助地方政府做好出狱人的安置帮教工作。 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积极为刑释人员做好接收、教育、就业指导等帮教工作。如组织刑释罪犯在网上向当地劳动部门咨询,为他们与用人单位见面提供条件,并邀请社会用人单位到监狱招聘即将刑释罪犯,提高刑释人员就业的竞争力等。

三、当前监狱社会帮教工作存在的问题。

经过二十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动员社会力量对监狱服刑罪犯进行帮教这一做法是正确的、行之有效的。但是我们也要看到,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当前监狱社会帮教工作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

(一)社会和监狱在社会帮教工作上的思想认识不高、重视不够。长期以来,监狱社会帮教工作受诸多传统因素制约,一直未能在教育改造罪犯工作中发挥应有作用,使这一有效教育形式始终难以在高墙内找到应有位置。当前监狱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主要靠监狱民警的日常管理教育,而对社会帮教在促进罪犯教育改造工作上的重要作用认识不高,导致对社会帮教工作不够重视。另一方面,由于长期以来的历史原因,监狱机关处在一个封闭的社会环境中,社会对监狱缺乏了解,对罪犯的教育改造缺乏认识,人们的意识形态中始终保留着教育改造罪犯是监狱机关的责任,与社会没有关系的思想,特别是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由于认识上的偏差,社会公众在观念上把监狱服刑罪犯看做是社会上的“渣滓”。只能严惩,不能施以帮助教育,否则就是“立场”不坚定。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后,随着科学地认识犯罪原因,社会公众心理也发生了变化,即对监狱服刑罪犯由完全排斥到逐渐宽容,认为他们既是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害人者,又是需要社会力量予以帮助教育的一个特殊群体。但总体上对罪犯的帮教工作还缺乏认识,主动性不强。这是影响和制约社会对监狱服刑罪犯进行帮教的主要因素。

(二)社会帮教面窄,帮教形式单一。

在社会帮教过程中,由于社会参与帮教人员少,需要接受帮教罪犯较多,无法满足每一位需要帮教的罪犯,造成实际受帮教罪犯过少,只能从罪犯当中选出一小部分接受帮教。并且,参与社会帮教人员多是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对服刑人员进行形势、政策、法律、道德等方面内容教育,而对于一些需要心理健康教育等专业帮教人员较少,总体帮教面窄。在帮教形式上,在具体的帮教活动中,主要做法是请罪犯亲属来监看望、安慰、鼓舞罪犯,以促进罪犯能够安心改造;请社会团体到监对罪犯进行道德、理想、前途教育,增强改造信心等方式,缺少帮教“互动”,形式比较单一。

(三)社会帮教活动次数少,流于形式。

由于思想上的不重视,以及随着监狱工作的发展,监狱越来越注重生产效益,把大量的精力投入到生产上,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有所弱化,社会帮教作为教育改造

罪犯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显然被忽视。主要表现在各种帮教活动次数太少,一般每年三到四次,且过多流于形式,没有取得较好实效,有的甚至耗费很大的人力物力而没有起到应有的社会教育效果。以某监为列,每年监狱都会邀请社会相关人员进监帮教,并分发慰问品,主要帮教人员有周边县、市政府机关、司法工作人员、律师等,为罪犯做形式、政策、道德教育,提供法律援助,提供就业指导等,但次数不多,且受帮教对象有限,一些地区边远特别是外省籍服刑人员,长期缺少社会帮教.以往的罪犯个别谈话教育记录本要求详细记载民警与服刑人员每次谈话的具体内容,文字工作量大,致使存在着许多补漏甚至虚假现象,而且原来的谈话形式局限于民警找罪犯谈话,是单向性的,效果不是很明显。考虑到以上情况,长湖监狱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了认真而广泛的调研,并最终确定在五监区试行新的罪犯个别谈话教育。新的谈话记录本命名为“监狱民警个别教育谈话记录本与服刑人员思想汇报记录本”,着重体现了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变原来的单向被动式谈话为双向互动式的交流和沟通。新方法要求每个分队民警每月与所分管的罪犯至少进行一次谈话。这个谈话可以由民警找服刑人员谈话,也可以由服刑人员主动找民警汇报思想状况,并制定相应的考核方法,例如把罪犯能否主动向民警汇报思想情况与该犯的奖惩考核挂钩,这样在客观上为罪犯汇报思想创造了机会和条件。而且通过民警与罪犯面对面的交流沟通,使罪犯的人格、自尊及各种心理需要得到了合理的满足,各类思想矛盾普遍得到排解。在试行的几个月中,不仅五监区民警对罪犯的谈话面达到100%,共化解各类思想矛盾244起,而且该监区罪犯主动进行思想汇报达到500余次,其中涉及到400余条罪犯的思想矛盾、检举揭发、改造疑问等大量的犯情信息,其中仅检举揭发他犯违规违纪等重要信息的就有30余条,使民警能够全面及时掌握犯情动态,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确保改造秩序的正常、稳定。

二是简化了个别谈话教育记录内容,减轻了基层民警的负担。每次谈话后,在台帐上进行了简化,如果是一般性的谈话,则无须记载谈话具体内容(重大情况除外),减少了民警的文字工作量,使民警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了解犯情和处理实际问题中去。同时,作为考核依据,要求当事民警和罪犯在谈话结束后进行签名。

三是有利于对罪犯的管理。新的谈话记录本实行一犯一本,详细记载了该犯的基本情况和心理测试结果,并全程记录其服刑期间的谈话教育情况,根据要求,罪犯调往哪里,记录本跟到哪里,这样便于民警全面了解掌握该犯服刑以来的改造动态。同时,谈话记录本列入管教目标责任制考核,罪犯调动、减刑、刑满释放时,记录本要归入副档备查,实行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促使个别谈话教育落到实处。

四是促进了民警学法和公正文明执法的自觉性。新的个别谈话教育方法实施后,随着谈话内容的增加,罪犯反映有关奖惩考核、减刑假释和其他法律法规的一些问题逐渐增多,迫使民警不断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执法素质和水平。

推荐第4篇:罪犯个别教育事迹

科学施教 做好个别教育工作

我叫****,现年**岁,中共党员,现任*****监区副监区长。在依法对罪犯执行刑罚的过程中,我结合监区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十分重视对罪犯的教育改造,针对改造对象的不同特点,紧紧依靠法律政策的威力,加大个别教育工作力度,因人施教、分类教育,通过监区全体干警的共同努力,使绝大多数罪犯思想得到了转化,调动了罪犯劳动改造的积极性,从而维护了监管改造秩序的稳定,罪犯改造质量明显提高。

一、科学地分析罪犯,才能使我们有针对性地做好个别教育。罪犯大都来自不同的地区,有着不同的犯罪经历、家庭背景、文化层次,价值取向和思想观念,在改造中的表现也千差万别。有些认罪悔罪意识强烈、有些我行我素态度消极、有些阴奉阳违投机人改造、还有些感情丰富意志薄对生活悲观失望。对这些不同思想的服刑人员,就需要我们采取不同的教育改造措施、管理方法,开展有针对性个别教育。如对职务犯注重身份意识教育、消除其优越感;对低龄罪犯注重前途和亲情教育并强化学历或技术教育;对改造表现好、劳动积极的罪犯树立典型,抓住其闪光点,及时进行表扬和鼓励;而对惯犯、累犯则加强法律、监规狱纪教育,在严格落实《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上下功夫。个别教育工作没有固定的模式,没有包治百病的良药,只有从实际出发,随着罪犯的思想变化,因人治宜,对症下药,选准教育的切入点,制定了“巧”取“智”胜的教育策略,方能达到教育转化的改造目的。

二.要注重罪犯入监教育时的个别谈话,及时了解掌握罪犯的情况,注意观察罪犯在学习、劳动、生活中的表现,耐心听取反映的问题,从谈话中了解其思想,发现存在的问题,使之消除疑虑,积极地投入改造。

苏某,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入狱以来,该犯情绪低落、沉默寡言,喜欢独处,不与人交流。通过个别谈话了解到,该犯系第一次犯罪入狱,且家庭幸福,家境富裕,因为两次帮助朋友(同案主犯)提供交通工具实施盗窃而被定为共同犯罪。由于法律知识贫乏,他始终认为自己并未亲自动手实施盗窃,而且第二次盗窃自己并未知情,被判处五年徒刑感觉量刑过重,无法接受,所以整日愁容满面闷闷不乐。

针对此情况,我利用自己所学的法律专业知识,用尽量通俗易懂的语言为他讲述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以及法院定罪量刑的依据,并找来相关案例作比较,让他真正了解法院审判程序的合法性以及判决结果的准确性、客观性、公正性,从而使其彻底消除疑虑,真正认罪服法。

三.个别教育要注重时机,特别是罪犯第一次犯罪,第一次进监狱,对于各方面还不熟悉,此时正是利用个别教育占领其思想阵地,树立正确的法制道德观的大好时机,个别教育要及时介入,化解罪犯的心理危机。

张某,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服刑期间该犯能遵守各项监规狱纪,听从干警指挥,但性格内向,寡言少语,不爱参加集体活动。经个别谈话教育后了解,该犯系家中长子,父母对其寄予厚望。面对漫长刑期,心里压力大,觉得辜负了家人,无颜面对父母。

了解到这一情况,我一方面从心理上安慰该犯,告诉他年轻是最大的资本,一定要珍惜时光,变刑期为学期,力争学得一技之长,出狱后才

能自食其力报答家人;另一方面,采取拉家长、讲人生、谈哲理等方法,从法律、伦理的角度耐心、细致地指出该犯自身存在的问题,诱其自责,促其悔改,弃恶从善,重新做人。该犯边听边痛哭流涕,表示非常后悔,坚决要痛改前非。在随后的改造中,保持了较好的精神状态和改造热情。

四.个别教育要因人施教、有的放矢,不打无准备之仗。采取“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的教育方法,要认真研究罪犯行为表现的缘由,进而采取有的放矢的措施,提高针对性。

史某,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进宫,系累犯。该犯很多时候显得自由散漫,我行我素。干警找其了解情况,通常问一句答一句,惜字如金,对自己的情况遮遮掩掩,避重就轻。表面上看去似乎也服从分配,安排其做什么,他也做什么,但是相对封闭自己,经常凭自己的心情做事能不干就不干,能偷懒就偷懒,在思想上从没有真正认识自己犯罪的根源,加之家人对其屡教不改已经丧失了信心,不管不问,故对自己的改造没有任何信心,认为反正没有减刑机会了,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混刑度日。因史犯对干警极不信任,对自己以往的经历不愿多谈,在对其教育的过程中因不了解其经历及犯罪原因与过程,很难对症下药。这种情况下,必须要找到突破口,才有可能做到真正掌握罪犯的思想动态。一天下午,该犯情绪极不稳定,在生产劳动时,心不在焉的,注意力不集中,看到这些情况后,我就把他叫到生产线小工区的一个角落,了解情况,刚开始,史犯坚持称,没什么事,自己与平常也没有什么变化,和往日里一样。我见他不愿多谈,就对他说: “你不想说,没关系,但你今天下午情绪不好,就不要参加生产了,坐在这里休息一下吧,不然的话,有可能操作不当不小心伤了自己。 ”听了这些话,史犯再也没

有控制住情绪,眼泪不停的流,并向我讲起了自己的经历,为什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以及家人对他的失望。期间,我没有因为过了下班时间,打断该犯,而是继续耐心地听其倾述,使他在倾述的过程中,尽情地释放情绪,从其倾述中也进一步了解了该犯。警察与罪犯好比两条平行线,若之间没有架起桥梁,始终就没有交集。要改造好罪犯,必须与罪犯搭起一座沟通的桥梁,否则只能隔界相望。

五.教育转化顽危犯是个别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顽危犯是教育改造过程中遇见的一大难题,因其固有的危险性、顽固性,给监管安全带来隐患和威胁。顽危犯普遍存在破罐破摔的心理,直接导致其行为的随意性和放纵性,不遵守监规狱纪,容易和他犯发生矛盾,对于可能面临的强制措施也有心理准备。所以对于顽危犯来说,运用个别教育一定要把握时机,审时度势,及时介入,寻根求源,找出其抗改的真正缘由,然后换位思考,站在他们的角度来理解其违规违纪的行为。通过思考和理解,不仅可以与其建立一定的信任关系和认同感,还可以从他们的立场出发,以子之矛,攻子之盾,进行深度剖析,从根本上改变他们身上存在的错误观念以及由此产生的错误行为。

对顽危犯个别教育要做到四个结合和四个注重:

四个结合:

(一)依法严格管理与以理服人相结合。不能只教不管,也不能只管不教。管理、教育都要以理服人。

(二)坚持政策原则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他们的要求,有合理的、也有不合理的,还有无理的;有能办到的,有暂时办不到的。要认真进行分析研究,对合理的、能办到的,要及时解决;对虽然合理,但暂时办不到的,要说明情况;对无理的要求,要进行必要的说理斗争,不得无原则的迁就。

(三)启

发疏导与情感交流相结合。既有教化也有感化。使他们提高思想认识,理解政府对他们改造的诚意,从而使其接受教育改造,促进思想转化。

(四)表扬鼓励与批评劝戒相结合。对顽危犯的思想行为,管教干警要随时掌握并通过个别谈话等形式,迅速给予信息反馈,使其好的进步思想和行为得以巩固发扬,使其不好的消极落后的思想和行为得以收敛并逐步消失。

四个注重:

(一)注重从平时入手、小事入手。对其在改造过程中出现的影响较大的问题,如受到加刑、禁闭、严管、警告、扣分等处罚;婚姻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改造情绪发生波动等,都应当列入必谈的范围,俗话说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因其恶习较深,如果能平时从一点一滴的小事对其进行点评启迪,往往会收到较好的效果。

(二)注重反复性与反复教育相统一。顽危犯由于性格、恶习程度等原因,往往有时会出现改造态度的波动性,时好时坏,这也是符合辩证发展规律的,所以我们平时应注重当其出现反复时,我们的教育也应及时跟上,而不应该抱有“一劳永逸”的态度。

(三)注重教育形式与方法的综合运用。个别教育的方法和形式多种多样,有鼓励法、规劝感化法、劝戒法、疏导法、汇报法、揭批法、点评法、转移法、反向思维法等,都是对其行个别教育行之有效的方法。针对罪犯在劳动、学习、生活三大现场不同阶段出现的不同问题,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最为适用的方法,以达到最佳的效果。

(四)注重做好仔细观察与深入分析。做好个别教育工作,增进心理沟通,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对他们日常行为中的表现要仔细进行观察,善于去伪存真,发掘其内心真实想法,深入运用心理学手段进行分析,然后制定相应的教育对策。

综上所述,我认为管教一线干警在进行个别教育时要努力做到:要实事求是,不主观臆断;要以理服人,不以势压人;要因人施教,不千篇1律;要循序渐进,不急于求成;要刚柔相济,不偏执一端;要启发引导,不咄咄逼人;要有的放矢,不杂乱无章;要解决问题,不一味说教。同时还要掌握大量的专业知识,特别是心理学、社会学、伦理学、法律等知识,要善于抓住感化时机,因势利导,以理诲人。只有准确掌握所存在的问题,才能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打一场主动仗,提高个别教育的效果。

推荐第5篇:罪犯教育学期末试题A

罪犯教育学期末试题(A)卷

一、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16分)

1、因人施教原则

2、法制教育

3、集体教育

4、入监教育

二、填空:(每空1分,共15分)

1、我国罪犯教育学的形成与发展大致经历了(

)、(

)、(

)。

2、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依法对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实施(

),把他们改造成为(

)。

3、罪犯教育目的的价值取向主要有两种:一种是(

),另一种是(

)。

4、监狱法第61条规定:“教育改造罪犯,实行(

)、(

)、(

)的原则.”这三条是法定原则。

5、监狱人民警察应具备的素质包括:(

)、(

)、(

)、(

)、(

)等内容。

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

1、“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三个原则是罪犯教育的法定原则。

( )

2、罪犯教育客观对象个体在教育改造过程中处于主体地位。

( )

3、监狱民警在罪犯教育改造中的法律地位就是执行刑罚的作用。

4、罪犯的法制教育主要包括法制观念教育和认罪伏法教育。

5、心理测验就是对罪犯的智力测验。

6、罪犯心理咨询的保密原则就是罪犯的一切言行都要保密。

( ( ( (

) ) ) )

7、以犯罪性质为标准,暴力型罪犯可分为利欲型、发泄型、报复性、称霸型

( )

8、社会教育就是把罪犯置于社会进行教育。

( )

9、教育改造罪犯要实行“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办法。

( ) 10、罪犯心理咨询中的“真诚”就是对罪犯说实话

( )

四、选择题:(每题3分,共30分)

1、罪犯教育对象包括:(

A、被判有期徒刑

B、被判无期 C、死刑缓期执行

D、拘役

2、罪犯教育客观对象个体作为服刑人员的特点有:(

A、被限制人身自由

B、社会化缺失

C、法律意识淡薄

D、生理需要强烈畸形

3、罪犯教育的主导因素是:(

A、罪犯自身因素 B、狱政管理因素 C、劳动改造因素 D、监狱民警因素

4、监狱民警应具备的教育能力包括:(

A、组织能力

B、身体综合能力

C、表达能力

D、自我调控能力

5、罪犯道德教育的内容有:( ) A、人生观教育

B、价值观教育

C、世界观教育

D、道德观教育

6、个别教育中罪犯心理表现有:(

A、防御心理

B、害怕心理

C、轻视抵触心理

D、奥丧心理

7、不属于罪犯心理咨询的原则的是:(

A、以启发和劝导为主的原则 B、有条件保密原则

C、咨询双方平等原则

D、理论联系实际原则

8、即将出狱的服刑人员的正常心理和行为的特点是:(

A、立功赎罪心理

B、忧愁戒备心理

C、寻求补偿心理

D、混刑度日心理

9、监狱民警在罪犯教育中的法律作用有:(

A、特殊预防作用 B、改造作用

C、一般预防作用

D、灵魂再塑作用

10、下列不属于社会教育的形式和方法的是:(

A、请进来,走出去

B、社区矫正

C、体验式教育

D、签订帮教协议

五、简答题:(每题5分,共20分)

1、简述罪犯教育客观对象良性转化的条件?

2、经济犯主要特点是什么?

3、暴力性罪犯的教育改造对策有哪些?

4、罪犯人生观教育需要安排那些教育内容?

六、论述题:(9分)

1、如何抓好未成年服刑人员的主要心理、行为特点及时开展教育改造工作?

推荐第6篇:罪犯心理健康教育[材料]

心理健康教育课教案 ----作者:襄南监狱方兰

教学内容:服刑人员怎样走出心理困境,做好自我调节(二课时) 导语:无论是自由公民,还是正在服刑改造的罪犯,都需要保持一个良好的心理和情绪状态。良好的情绪不仅有助于你的服刑改造,而且有助于保持身心健康,促进改造。相反,恶劣的情绪危机则会对身心健康产生破坏作用。服刑人员出现心理困境在所难免,也不可怕,关键是能够用理智有意识地控制和调节自己的情绪,做情绪的主人。以下教大家几个方法会有助于你走出心理困境:

一、回避法。“耳不听心不烦”。当人陷入心理困境时,最先也是最容易采取的便是回避法。躲开、不接触导致心理困境的外部刺激。在心理困境中,人大脑里往往形成一个较强的兴奋中心,回避了相关的外部刺激,可以使这个兴奋灶让位给其他刺激引起新的兴奋中心。兴奋中心转移了,也就摆脱了心理困境。比如,面对一份无望恋情的深深困扰,以一种“超脱”的态度来看待,这都是有效的心理自救,也算客观回避法。此外,还可采取主观回避法,即通过主观努力来强化人的本能的潜在机制,努力忘掉,或压抑自己不愉快的经历。在主观上实现兴奋中心的转移。注意力转移是最简便易行的一种主观回避法。在你痛苦愁闷的时候,集中精力动手去干一件有意义的事,自然就回避了心理困境。

二、转视法。并不是任何客观现实都可以逃避。有时候,同一现实或情境,如果从一个角度来看,可能引起消极的情绪体验,陷入心理困境;从另一角度看,就可以发现积极意义,从而使消极情绪转化为积极情绪。有则故事是这样的:一位老太太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卖伞,二儿子晒盐。为两个儿子,老太太差不多天天愁。愁什么?每逢晴天,老太太念叨:这大晴天,伞可不好卖哟!于是为大儿子愁。每逢阴天,老太太嘀咕:这阴天下雨了,盐可咋晒?于是为二儿子愁。老太太愁来愁去,日渐憔悴,终于成疾。两个儿子不知如何是好。幸还一位智者献策:“晴天好晒盐,您该为二儿子高兴;阴天好卖伞,念该为大儿子高兴。这么转个看法,就不会发愁了!”这么一来,老太太果然变愁苦为欢乐,心宽体健起来。看来,在审视、思考、评价某一客观现实情境时,学会转换视角,换个角度看问题,常会使人感到痛苦不堪的心理困境化为乌有。

三、自慰法。伊索寓言说,一只狐狸吃不到葡萄,就说葡萄是酸的;只能得到柠檬,就说柠檬是甜的,于是便不感到苦恼。心理学便借用来,把以某种“合理化”的理由来解释事实,变恶性刺激为良性刺激,以求心理自我安慰的现象,称为“酸葡萄与甜柠檬”心理。不错,在自我安慰时所谓的;理由不过是“自圆其说”,但确有维护心理平衡,实现心理自救之效。有些不如意的事情摆在那里,如若能改变,当然该向好处努力,如若已成定局,无法挽回,就该宽慰自己、接纳自己,承认现实。这比垂头丧气、痛不欲生不知要好上多少倍。

四、幽默法。幽默法对解脱心理困境是极有助益的自救策略之一。据说,大哲学家苏格拉底有一位脾气特暴的太太。一天,苏格拉底正在与客人谈话,太太突然跑进来大闹,并随手将脸盆中的水泼在苏格拉底身上,局面何其尴尬!这对一个稍有血性的男子汉来讲都是无法忍受的。苏格拉底却笑了一笑,说:“我早知道,打雷之后,一定会有大雨。”一说这话,他妻子也禁不住笑出声来。英国首相威尔森在一次演讲进行一半时,台下有人喊:“狗屎!垃圾!”这分明是指责他演讲的内容。但威尔森这位干练的政治家却微笑以对他装糊涂:“狗屎!垃圾?公共卫生?各位先生,我马上就要谈这个社会问题。“就这样,他不仅没陷入困境,反倒赢得一片喝彩。

笑是精神消毒剂,幽默是走出心理困境的阶梯。当事业和生活受到挫折时,当交际出现僵局时,幽默的行为,幽默的语言,常常能使困境和窘迫转为轻松和自然,从而使精神紧张得到放松,和缓气氛,释放情绪,减轻焦虑,摆脱困境。

五、低调法。人出于本能会不断提高自己的人生期望值。这自然有其积极意义,它是个人进取、社会进步的一种心理驱动力,但“物极必反”。一味不切实际地以过高的期望值来对待人生,也许正是有些人每天都在郁闷愁怨的心理困境中消磨宝贵时光,终生不能享受生活的快乐和幸福的心理根源。期望值越高,心理上的情绪冲突越大,这是社会心理学的一个结论。

六、宣泄法。当一个人受到挫折后,用意志力量压抑情绪,表现出正常情况下的谈笑自若,这种做法虽可以减轻焦虑,但这只能缓解表面的紧张,却按捺不住内在的情绪纷扰,不仅不能解决问题,还会陷入更深的心理困境,带来更大的身心危害。善于心理自救者总是选择合理的方式来宣泄心中的苦痛:一是理智性地合理宣泄。如对自己的至亲好友诉说心中的委屈和痛苦,或者自己跟自己倾诉,诉诸文字,让心中的苦水顺水端流泄出来。二是情感性的合理宣泄。据说,美国某任总统的办公室内放一满装细沙的沙袋,以必要时宣泄心中的怨气。这实在是明智之举。

七、补偿法。一个人在生活或心理上难免有某些缺陷,人会采取种种方法补偿这一缺陷,以减轻、消除心理上的困扰。这在心理学上称为补偿作用。一种补偿是以另一个目标来代替原来尝试失败的目标。如著名指挥家日本的小泽征尔,原是专攻钢琴的,他在手指摔伤十指的灵敏度受到影响后,一度十分苦恼。后来他毫不犹豫改学指挥而一举成名,从而摆脱心理困境。另一种补偿是凭借新的努力,以期某一弱点得到补救,转弱为强,来达到原来的目标。

面对自身的某些弱点或缺憾,无需只是悲哀叹气,只会品味苦涩,积极的对策是另寻一条路,以真正走出心理困境。“失之东隅,收之桑榆”,是对这条自救之路的最好诠释。

八、升华法。困境和挫折,绝非人们所祈求的。因为它给人带来心理上压抑和焦虑。善于心理自救者,却能把这种情绪升华

推荐第7篇:对当前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思考

对当前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思考

我国监狱工作的基本方针是“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而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是我国监狱的最终目标和任务,在国家文明不断进步,国家法制日趋完善的今天,如何发挥监狱的矫正功能,进一步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不容忽视的一项重要课题,笔者就新形势下怎样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近年来,教育手段的淡化、弱化和形式化,是监狱界普遍反映的一大现象,严重影响了教育改造质量的提高。控制、稳定、改造罪犯的关键举措是加强罪犯的教育,打破他们的犯罪心理结构,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学会必要的谋生技能,获得社会的承认和认同。因此,作为监狱职能部门,要正确认识存在的问题,着力于教育改造的改革,全方位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积极探索教育改造罪犯的新方式、新方法和新举措,以促进教育改造工作的新发展。

一、当前教育改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教育改造的主体地位未能充分体现。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是三大改造罪犯的手段,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但在现实中,其地位和作用仍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淡化和弱化的倾向依然存在,教育改造工作的法定原则和主体地位被其它工作所削弱。

(二)注重形式,轻视内容,存在着形式主义倾向。从实际情况来看,教育改造工作的考核机制缺乏活力,考核方法不够科学、严谨,只注重结果的考核,忽视教育过程的量化考核,与实际工作衔接不紧,往往以生产产值作为定量考核。这种重形式、轻内容的考核方式制约了教育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现行罪犯教育方法和方式难以适应押犯构成新情况。近年来,警察通过岗位再培训大练兵等教育,整体素质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提高,但面对押犯构成的新情况、新特点的变化,在施教方法和手段上还相对滞后,尤其是将主要精力放在了全力维护监管秩序稳定工作上,加大了工防范工作力度,采取死看死守的方法,换来了暂时的稳定,但对深层次的犯情动态了解甚少,不愿意在教育改造工作中投入过多的精力和时间,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工作方法简单。工作仅满足于收得下、管得住、跑不了,对于改造好的问题,缺少研究,仍延续过去经验型的教育方法。这就迫切要求我们警察从传统型的教育模式中解脱出来,应对押犯构成的新情况,在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上下功夫。

二、加强和改进教育改造工作的意义

首先,加强和改进罪犯教育改造工作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要求。只有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有效地减少和预防犯罪,才能减少社会犯罪对生产力的破坏,从而解放思想和促进先进生产力发展,降低道德文化素质低下者的数量和危害,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其次,加强和改进罪犯教育改造工作是体现监狱改造工作的本质特征。注重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努力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狱的特色。只有加强和改进罪犯教育改造工作,才能充分体现改造人为宗旨的本质思想,才能充分显示教育改造工作的政治优势和主体地位。

第三,加强和改进教育改造工作是适应押犯新情况、新特点的需要。当前,在押犯人数不断增加,押犯构成发生了新的变化,危险因素多,增加了改造难度,给监管改造和教育改造都带来了新的压力和挑战。为此,监狱必须认真研究新情况,分析新特点,采取新对策,以提高教育改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要。

第四,加强和改进教育改造工作是监管安全和促进监狱经济发展的保证。在“稳定压倒一切”的前提下,确保监管安全是重中之重。教育改造工作实现从治标向治本的转变。同时,要保持监狱经济的健康发展,提高劳动生产率,离不开对罪犯实施有效的教育改造工作,加强对罪犯的劳动教育和技能培训,以提高劳动的质量和数量,促进监狱经济的良性发展。

三、加强和改进罪犯教育改造的途径

作为新时代的监狱人民警察,我们必须不断的认真研究新情况,分析新特点,采取新的对策,以提高教育改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和改进教育改造工作,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的需要。

(一)深化监狱体制改革,真正树立以教育改造为中心的监狱工作观念,确保教育改造的主体地位。

当前监狱结构和功能多元化体制导致监狱工作重心偏离,削弱了监狱惩罚和改造罪犯的功能。因此,打破传统监狱体制,实行监、企、社分离,确立教育改造工作的核心地位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作为监狱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中国监狱工作的特色。监狱工作方针决定了监狱工作必须以教育改造罪犯为宗旨。只有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有效地减少和预防犯罪,才能减少社会犯罪对生产力的破坏,从而解放思想和促进先进生产力发展,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伴随社会高速发展而不断上升的社会犯罪率和罪犯关押率,也迫切要求监狱不断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要通过研究、实施、再研究的方法,不断实践,做出科学定位,并不断根据形势进行更新,使教育改造工作不断得到加强和巩固。

(二)树立现代教育理念,拓宽教育渠道,实现针对性教育改造。

面对罪犯的教育需求,我们必须充分考虑到罪犯主体的特征差异和个性区别,吸收运用现代教育手段,开展针对性教育,形成强有力的教育氛围以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一是广泛运用电化教育手段。紧紧围绕监管改造工作的重点和罪犯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制作成生动活泼、富有感染力的教育专题片。同时,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罪犯家属、罪犯共同走进直播室,共同研讨人生价值。二是充分创造条件,推广使用心理矫治。就目前实际而言,要特别重视对新入监罪犯、顽危犯、暴力犯以及涉黑涉毒犯等特殊类罪犯的监测,划定其危险等级,摸清其心理结构,然后有的施教。三是大力加强监区环境与文化建设。监区环境与文化是罪犯改造的软环境,对罪犯的影响可以说是全方位、全天候的。因此,我们要结合监狱布局调整和产业结构调整,科学规划,加大投入,分步实施,使监区环境做到绿化、美化、亮化,监区文化丰富多彩,以宣传先进思想、倡导文明、弘扬正气为主旋律,切实发挥监区文化在价值上的引向功能、道德观念上的矫治功能、文化思潮上的导示功能,积极构建富有监狱特点又与现代文明相结合的监区文化环境,建立 “监区图书馆”,方便罪犯学习文化、了解外面的社会,要经常开展“监区文化”活动。围绕用正确思想教育人,用优秀文化引导人,用良好的精神激励人,抢占教育工作的制高点,在监区大力宣扬“八荣八耻,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思想。打破观念上的壁垒,大力推进教育的社会化进程。充分运用社会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形成对罪犯的教育合力,如共建帮教基地、社区矫治、参观等延伸式教育方式。要重视罪犯家属在教育改造罪犯中的作用,通过亲情电话,离监探亲等手段,加强教育的亲和力和感染力,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

(三)建立科学的教育改造工作考核评价体系。

教育改造工作在监狱工作的考核评价中一直属于“软指标”,既缺乏可操作性又难有约束力。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制建设的深入,为适应监狱工作发展的需要,推动教育工作的深化和发展,提高改造质量,我们要善于打破传统教育模式束缚,探索出一条能够把教育内容、方法等有机结合,具有方法新颖、手段灵活、考核标准科学的教育改造评价体系,全面推进教育工作的深化和发展。首先,依据监狱法“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总体改造质量标准,按照公正适度、准确及时的原则,作为建立罪犯改造质量评价体系的指导思想。其次,在总体标准的指导下,根据分押分管标准,建立类别标准,对不同年龄、不同性质类型的罪犯,设定不同的评价标准。最后,建立个体改造质量标准,在总体标准和类别标准的指导下,根据罪犯个体的不同情况,刑期长短、行为、恶习、心理状况等,制定不同的评估标准。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八大指标。思想改造方面有认罪服法、遵纪守法、三项学习、生活秩序;生产劳动方面有定额情况、劳动表现和产品质量、增产节约、文明生产。阶段进程量化指标是考核评价具体化、可操作化的标志。建立罪犯改造质量标准的目的是对罪犯改造全过程进行综合考核,对提高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配合社会搞好帮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积极探索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三大手段的最佳结合点。共同实现改造工作目标是一项系统工程,为此,我们应当运用综合思维,把改造工作作为一个整体,寻找三大手段的最佳结合点,统筹考虑,使三者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综合发挥改造罪犯的作用,共同实现教育改造罪犯工作目标。

(五)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警察队伍。

加强和改进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关键是提高警察素质。番禺监狱“以人为本,铸铁成钢”的管理理念是在实践中被证明有效的,整个警察队伍是一个和谐积极向上的群体。首先,要以执法执纪、行风教育整顿为契机,在基层民警队伍中,广泛深入地开展理想、宗旨、法纪和反腐蚀教育,不断增强基层民警队伍的政治免疫力和拒腐防变的能力。打铁先得自身硬,只有广大从事教育改造罪犯的警察政治素质强,才能牢牢掌握教育改造罪犯的主动权,有效地教育改造各类罪犯。其次,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对在职基层民警的培训体系,并积极搞好警察队伍的结构预测、素质预测。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加大对基层民警的培训力度,转变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观念,对长期从事基层教育改造工作的警察,要进行有重点、分层次、分门类的教育业务、新科技知识的培训工作。要采用灵活多样的办法,对基层工作和教育科室警察进行教育改造罪犯新知识、新技能、新方法的传授和培训,不断更新知识和观念,更好地适应工作需要,努力达到提高培训质量,适应基层工作需求的目的。第三,建立健全激励基层民警钻研罪犯教育改造业务,努力进行顽危犯攻坚的工作机制。要切实落实基层民警教育课时补贴,目标责任制的奖励系数,要对管教工作基层民警实行倾斜政策,对个别教育能手,尤其是对挂牌顽危犯攻坚的个别教育能手应实行重奖。大力弘扬个别教育能手、标兵的先进事迹,努力营造教育出安全、教育出效益、教育出人才的浓厚氛围,激励越来越多的基层民警投身于教育改造工作的主战场,真正实现把眼光盯在监管安全目标上,把功夫下在教育改造工作上。实行警察分类管理,将警察按岗位序列,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分类分层次管理制度,并根据岗位风险责任和工作难易,建立竞争上岗、目标考核、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形成爱岗敬业、公正执法、文明管理、科学改造罪犯的工作氛围。

总之,教育改造工作在新形势下要发挥好“改造人”的治本功能,必须树立教育为本的理念,以创新的精神、求实的态度,推进教育改造工作不断发展。

推荐第8篇:对当前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反思

对当前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反思

摘 要:我国目前的罪犯教育改造工作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罪犯结构、特征的变化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我们要通过切实可行的新途径,努力实现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改革、创新和发展,从而保证罪犯教育改造质量的稳步提高。

关键词:罪犯;教育改造;创新。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是我国监狱的工作方针。教育改造,作为我国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之一,也是我国监狱制度的一大优势。2008年11月*同志在中央政法委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监管场所要把改造人放在第一位,通过创新教育改造方法,强化心理矫治,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真正使服刑人员痛改前非、重新做人。要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确保教育改造工作取得实效。*同志的这一论述对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一、加强和改进教育改造工作的意义

首先,加强和改进罪犯教育改造工作是体现我国社会主义监狱本质特征和特色的需要。注重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努力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是我国监狱与资本主义国家监狱的本质区别,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狱的特色。只有加强和改进罪犯教育改造工作,才能充分体现这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本质思想,才能充分显示出我国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政治优势和看家本领。

其次,加强和改进教育改造工作是适应国际斗争形势的需要。\"监外一阵风,监内势必一层浪\",狱内的改造与反改造斗争,必将随着国际斗争风云变幻而趋向尖锐和复杂。要保持监狱改造秩序的长期稳定,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出应有贡献,必须认真加强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只有保持政治上的敏锐性、坚定性,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不断提高教育改造罪犯的质量和水平,才能未雨绸缪,应对自如。

第三,加强和改进教育改造工作是适应押犯新情况、新特点的需要。当前,在押犯人数不断增加,押犯构成发生了新的变化,重刑犯、暴力犯、流窜犯、\"三假犯\"(假姓名、假住址、假身份)增多;涉黑、涉毒以及\"法轮功\"邪教案犯也不断增加。这些罪犯恶习深、思想顽固、心理阴暗、行为怪僻、危险因素多,增加了改造难度,给监管改造和教育改造都带来了新的压力和挑战。为此,监狱必须认真研究新情况,分析新特点,采取新对策,以提高教育改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要。

第四,加强和改进教育改造工作是稳定监管改造秩序,促进监狱经济发展的需要。在\"稳定压倒一切\"的前提下,确保监管安全是重中之重。但是,仅靠装备先进和人盯人的战术是不够的,根本的办法要靠强有力的教育改造工作,从而实现从治标向治本的转变。另外,要保持监狱经济的健康发展,提高劳动生产率,也离不开对罪犯实施有效的教育改造工作,加强对罪犯的劳动教育和技能培训,以提高劳动的质量和数量,促进监狱经济的良性发展。

二、当前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存在的问题

随着监狱工作的进步与发展,教育的外延不断扩大,内涵不断丰富,教育改造在教育目的、教育方法、教育手段、教育模式方面不断创新,为新时期教育改造工作向纵深发展打下了一定的基础。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目前教育改造工作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与监狱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还有一定的差距,还不能充分发挥\"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核心功能。

监狱要实现改造罪犯的功能,必须依靠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这两个手段。要实现《监狱法》规定的\"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这个根本目的,监狱的工作中心就必须回到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上来。

当前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教育改造罪犯的功能被削弱。我国的监狱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刑罚执行部分,即严格意义上的\"监狱\";第二部分是生产经营部分,即监狱企业;第三部分是为社会服务的部分,即\"小社会现象\"。目前这种\"三位一体\"的监狱特征是历史的产物,由于财政保障不到位,为了监狱的生存和发展,为了弥补监狱经费的不足,监狱及监狱警察把大量的精力放到监狱构成的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上,尤其是放到了生产经营上。在这种功能多元化集于一体的监狱体制下,使监狱职能出现\"异化\",监狱很难把主要精力放到教育改造工作上来,削弱了教育改造的功能。

(二)押犯结构的变化与监狱警察队伍素质的不适应减弱了教育改造工作的效果。20世纪90年代以来,罪犯构成日趋复杂,教育改造难度确确实实在增大,暴力犯增多,胆大妄为、铤而走险的增多;危顽犯增多;有较高文化层次,原是领导身份的罪犯增多;罪犯的思想更为复杂隐蔽,在服刑改造过程中其功利性改造思想突出。这些变化,对监狱警察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目前监狱基层直接管理罪犯的警察主要是警校毕业和其他非法律专业的高校毕业生,造成在实际工作中,懂管理的多,学过心理学、法学、教育学的人不多,基层教育型的警察偏少。另外,监狱警察的知识更新不能及时,而源源不断的罪犯把新的知识、新的信息带进了监狱,罪犯群体中的知识和特点是动态的,而我们的警察知识结构相对于社会而言是静态的。许多一线警察综合素质较差,在此情形下,教育改造工作是很难奏效的。 (三)财政保障不能到位与教育投入少的矛盾导致开展教育工作的有限性。尽管《监狱法》已明确,国家将保障监狱教育改造经费。但是,由于目前财政保障不能完全到位,加上监狱经济困难,以至于监狱经费紧张,更难落实教育改造经费了。以某省为例,该省监狱经济困难,罪犯教育经费不纳入财政预算。罪犯教育费每月人均5元只是一个政策,有政策而无来源,教育费仅靠监狱自己解决,因而实际用到罪犯教育上的钱往往是少之又少。在没有投入或投入不足的情况下,对罪犯开展的教育活动只能是少搞或者是不搞,开展教育受到了限制。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一直是我国对罪犯矫正的两大手段,其中教育改造手段是处于核心地位的,是社会主义监狱的特色,是社会主义监狱性质的基本特征。然而,上述原因制约了当前教育改造工作效能的发挥,影响了监狱工作方针的贯彻执行。

(四)罪犯教育内容和方法创新不够,教育效果不佳。原有教育内容没有随着时代的变化及时赋予新的内涵,做到与时俱进,而是更多地沿袭了传统的罪犯教育内容和方法,导致罪犯教育改造效果总体不甚理想。实施中除了着重投入时间量,还应该着重是否采用了科学的教育模式,行之有效的方法内容,对教育效果追求上的务实。在监狱的实践中常常存在教育内容滞后于时代发展,空洞抽象,重\"政治教育\"轻\"公民素质教育\",缺乏对道德的审视和重塑,缺乏真正深入罪犯内心的内容。教育方式单

一、简单,脱离社会现实和罪犯自身实际,仍停留在说教、强制灌输接受层面,缺乏双向交流互动,无法调动罪犯自我革新的\"内因\",当然也难以产生良好的教育效果。例如云南省某监狱编在扫盲班、小学班的罪犯,虽然成绩合格,但待办理出监手续时,不会写自己姓名的比比皆是,甚至有的罪犯连摁指印也找不着地方。

三、加强和改进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途径

基于以上对当前我国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粗浅认识,笔者就强化和改进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几点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对教育改造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率先垂范,做好教育改造工作。监狱领导应当把教育工作真正纳入议事日程,带头承包转化危顽犯,带头做个别教育工作,经常参与教育改造工作,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另一方面要加大对教育改造工作的考核力度,尽可能硬化教育工作制度和教育工作考核细则,采取不定期考核与季度考核相结合,按照考核的结果,认真地给予奖罚。建立教育激励机制,加大对个别教育能手、教育先进工作者的表彰力度,在立功、提拔、工资福利等方面给予倾斜,营造一种做教育工作光荣,人人争做个别教育能手,争当教育先进工作者的氛围。

(二)加强以提高改造质量为中心的罪犯素质教育。现在社会大力推广素质教育,我们的特殊教育也应当跟上去,跟上时代的步伐。罪犯素质教育内容,是全面提高罪犯的整体素质。首先是思想素质教育,它仍然处于核心地位,应该加大正确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教育,针对重大的政治、政策性问题及时搞好应时性的专题教育,法律教育、监规监纪教育一定要联系实际。应当通过各种方式,旨在纠正恶劣的思想和行为。第二是文化素质教育,由于《义务教育法》在部分地区没有很好地落实,新入监的文化层次低的罪犯仍占很大比例。文化素质是基础,一定的思想教养总是以一定的文化素质为基础的。文化水平的高低对思想水平的高低有着重要的影响作用,提高罪犯文化水平,进而增强他们的认识能力和思想觉悟。提高罪犯自我教育能力,也能拓宽思想教育途径。文化教育又是职业技术教育的必备条件,技术理论和技术水平的提高都有赖于文化水平。目前部分监狱警察忽视了文化教育的重要性,不抓文化教育对大部分文化低的罪犯而言,技术教育成为空中楼阁。文化教育以扫盲和提高为主,应当将监狱的基础教育计划列入当地政府教育计划范围内,利用社会教育资源,欢迎社会教育力量进监办学,鼓励罪犯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三,抓好职业技术教育,提高罪犯职业技术素质。罪犯职硬骨头业技术教育的好坏,是罪犯能否最终完成再社会化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检验我们改造成果的重要标志。技术教育不仅仅考虑监狱生产需要,还要考虑罪犯回归的需要,要让罪犯多学几门实用技术。积极开展周期短、见效快、投资少、实用性强的服装裁剪、美容美发、电脑电视、电工、机械修理等培训班,使罪犯学得一技之长,提高技术素质。此外,罪犯素质教育还要重视罪犯心理素质、身体素质、营销能力、社交能力的培育,使罪犯在相对封闭的一个时期回归社会后能够迅速适应社会,重新做人。

(三)扩大教育改革工作开放程度。利用社会教育资源,这是国外许多监狱已推行的做法,如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矫正人员由社会上的心理学、社会学等专家组成,组成社区矫正机构。事实上,社会志愿者教育罪犯有着特殊的效果,社会志愿者与服刑人员是特殊的朋友关系,他们从内容到形式,从语气到形象与监狱警察不同,可以达到监狱警察达不到的教育效果。让社会了解监狱,让社会志愿者参与监狱教育改造工作,是提高教育改造效果的一个重要方式,也是今后监狱教育社会化的趋势。目前至少应建立三种网络,一是地方政府、机关、团体建立帮教联系网络,对罪犯家庭的实际问题,应当尽可能帮助解决,消除罪犯后顾之忧,使罪犯安心服刑;二是与社会知名人士、大专院校、心理专家等社会志愿者建立帮教网络,定期对罪犯进行帮教;三是与罪犯亲属建立帮教网络,经常与罪犯亲属沟通情况,用亲情感化罪犯。(四)丰富教育内涵,创新教育载体

对罪犯开展的教育改造内容要具有针对性,既要坚持不懈地对罪犯进行系统的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和前途教育,又要在教育内容中注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时代气息,使之丰富多彩,入耳人脑;既要坚持正规系统的课堂化教育,又要根据形势和任务变化的需要,结合罪犯的思想改造、生活实际组织起有效的系列化的专题教育和辅助教育;既要剔除僵化教条的陈旧教育内容,又要防止忽视思想教育、本质改造的偏向。如监狱在对罪犯的出监教育活动中,要开设\"当前就业形势\"、\"人际关系的处理与调试\"、\"出狱生活指南\"等课程,强化和提高罪犯适应社会的心理素质和心理承受能力,训练罪犯回归社会后抵制各种不良诱惑和侵蚀的能力。

过去那些相对封闭式的、传统的教学方式,无法做到信息和知识的及时传播,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时期教育改造罪犯的需要,也满足不了罪犯及时了解社会的欲望。可结合监狱工作的实际,让罪犯走出高墙,去观察社会日新月异的变化;把网络用于罪犯的教育改造中,使罪犯在监狱中能够利用网络快速、便捷地获取信息、知识以了解社会。如可开展亲情录像、网络谈心等形式,不断创新教育载体和形式,以吸引罪犯更多的注意力,真正达到教育改造的目的,以便更好地发挥监狱的职能作用,努力提高改造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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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夏宗素.罪犯矫正与康复[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3] 于爱荣.矫正技术原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4] 郭建安、鲁兰.中国监狱行刑实践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5] 刘江华.罪犯改造质量治本战略研究[J].犯罪与改造研究,2008.(7).

推荐第9篇:浅谈对几类典型罪犯的教育改造

浅谈对几类典型罪犯的教育改造

多年来,通过对罪犯的分类教育,观察、了解、掌握了几 类典型罪犯的恩想状况和行为特征,解决了一些罪犯因思想障 碍问题导致其消极被动改造的问题,下面就谈谈对如下几类罪 犯的改造对策:

一、对新入监罪犯的教育改造。新入监罪犯由于对改造环 境陌生,一般常会产生恐惧、急躁、心灰意冷、无所适从甚至 绝望等复杂的心理。这时。想急于了解、观察监狱的情况,如 怎样改造?怎样减刑?自己是否还可以像以前社会上那样逍遥 自在,受人抬举等等。于是便开始多方打探、在他人的纵容下 故意试探监规制度等。为此,我们紧抓新入监罪犯的共性特征 和心理特点,及时进行扎实的入监教育、岗前培训,服刑指导 等,让罪犯明确认罪服法的基本条件和要求,劳动改造的必要 性及目的、遵守监规纪律、踏实改造与考核减刑的直接关系等 关键性问题,并要加强监规纪律的学习,从严要求,击退新入 监时的傲慢气焰,重点突出行为规范矫治,使新入监罪犯能遵 守监规、服从管理、情绪稳定、目标明确、态度端正、消除幻 想,充满自信的去投入改造,用很短的时间调动新入监罪犯的 改造积极性。民警需要做的下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全面了解每名 罪犯的基本情况、真实想法。通过采取逐人谈话教育的方法。 从不同的角度和渠道观察了解这部分罪犯的情况。较准确的掌 握这类罪犯的性格及行为状况、犯情动态和存在的问题,拟定 谈话提纲,做好充分准备,有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才可使前期 的教育成果得到巩固,后期改造目标更明确。也可使新入监罪 犯的抗改心理得以收敛,改造动力有所增强,继而过渡到改造

的稳定期。如罪犯买××,原判三年,刚入监时,他听别的罪 犯说原判三年减刑无望,于是不求踏实改造,只是浑天度日, 后经警察谈话消除疑虑,现改造表现积极。

二、对刑期大、失去改造信心的罪犯的教育。此类罪犯自

感刑期漫长,离“新生”遥不可及,或由于年龄偏大,感到自 己没有活着走出监狱的可能性,于是失去改造的信心,这类罪 犯由于心理压力过大,易形成一种连锁式的心理恶性反应。对 这类罪犯的教育,最有效的方法是典型弓I路法,即找到与他情 况类似,改造成绩突出的罪犯作为教育开导的鲜活事例,安排 他们彼此谈心交流,引导他们正确看待刑期与年龄,个人与改 造的关系,并从他人的改造经历中吸取精神动力,实际工作中 可以将这项活动深入到改造的每个场所,即可使这类人受到启 发和鼓舞,又可教育一片。除此之外,民警还可以采用亲情帮 教的方法,强化教育效果。还可以联系罪犯的亲属、子女,通 过会见、通信等形式,进行亲情安慰规劝,促使其逐渐转化。

三、对不认罪服法罪犯的教育。罪犯不认罪服法,一般有

下列几种情况:(一)受侦审阶段被告人侥幸心理的影响,陷 入处处为自己开脱辩护的心理怪圈而不认罪;(二)真正不懂 法而造成的不认罪;(三)案情的事实调查确实没有搞清楚, 证据不够确实充分而造成冤假错案;(四)事实清楚、证据确 实充分,但与相类似的案件相比,量刑畸重而不服法。对此, 在处理这类罪犯的问题时,民警首先要熟读判决书,通过谈话 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并根据罪犯的实际情况寻找解决问题的 方法。若罪犯是属于潜意识的思想问题的,可根据案情,结合 法律攻其心,并让该类罪犯采取与被害人进行角色换位,站在 对方的角度去思考,以戳穿这类罪犯自私和狡辩的心理,然后

再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对属于确实不懂法而造成不认 罪的,要结合案情所涉及的法律条文,法律解释和相关的法律 规定,像给学文言文的学生讲课一样,逐字逐句、口语化向他 们解释清楚法律概念,法律条文的含义,然后根据情节确定该 案的性质和试用的条款,直到完全弄明白为止。如罪犯李×x, 合伙为别人催款讨债,从债务人身上夺走现金150多元,自己 一直认为是债主请他去讨债,夺回来的钱本就属于债主的,怎 么算抢劫债务人呢?对此罪犯经过耐心的讲法,他才逐渐明白 自己确实犯了法。属于冤假错案的,先向律师、法官请教,对 确有疑点,通过合法程序,将自己的看法、观点寄给原判法院 共同讨论。因此,做这类罪犯的思想工作,要赞同罪犯申诉。 对属于量刑有异议的,从判决书中找出案件情节的关键性环节, 结合刑法中减轻、从轻、从重、加重、从犯、主犯、胁从犯、教唆犯等法律范畴的界定,来权衡量刑问题,如罪犯张××, 现年30岁,平凉人,盗窃,原判15年,认为自己有主动交待 余罪和揭发他人犯罪之动,为什么不从轻量刑,为此结合量刑 的法律条文依据和判决中予以考虑从轻的事实表述,进行对等 计算,使他终于清楚地意识到坦白表现确实得到了政府在执法 中的兑现。

四、对家庭极度困难争发生重大变故罪犯的教育。家庭极

度困难的罪犯,一般表现为焦虑不安、牵挂家庭、多愁失眠、改造消极、情绪不稳。对这类罪犯改造当务之急就是要缓解其 家庭困难状况或通过分散其注意力,使他们从思想上淡化或忘 掉家庭的困难境况。如罪犯赵××,曾以监狱的民义向该犯所 在地的司法局、政府发函,经相关部门核实情况后相应地给予 了救济,解决了该犯家庭的燃眉之急,对稳定该犯的思想情绪

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对有些问题靠相关部门难以解决的,监区 或分监区通过监狱职能部门应及时和罪犯家属取得联系,反馈 该犯目前的思想压力,劝其家属不要将家庭问题带到监狱,并 告诫家属:渴求让一个失去自由的罪犯解决这些问题是不可能 的,只能无形中增添新的压力和烦恼,很不利于服刑人员的改 造。对上述困难家庭的罪犯,我们要多安慰、多开导、多关心, 利用逢年过节的机会,多给些慰问品,从物质方面给予奖励, 可以激发困难家境出身服刑人员的改造积极性,使其对党和政 府产生感激之情,从而积极地投身改造。

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的罪犯,一般表现为痛不欲生,脑子空

白,行为精神失常。得知他们的重大变故后,分管干警不宜立 即去谈,否则会适得其反,导致其烦躁情绪的升华。这时,该 犯需要的是安静,我们只能先简单的询问情况,表示关切和同 情。同时要给予适当的时间让其休息,整理思绪,并要安排包 夹人对其包夹,等该犯情绪平稳,痛苦感稍有缓解后,再不失 时机地对其谈话、开导,让其在无力挽回的实施面前面对现实, 正视现实,并从生产、休息、奖励方面给予照顾,使这类罪犯 从另一方面感受到温暖,减少刺激,使其心理形成正负抵消而 趋于平衡的状态,以渡过危险期。

总之,罪犯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伪装性、破坏性、对抗性和反改造性等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 监狱民警教育转化罪犯工作的复杂性、多样性和艰巨性。所以, 如何从工作中摸索、总结并积累其转化改造的经验,这就要创 新教育手段,完善教育方法,以便为更加有效地做好新时期罪 犯教育改造工作服务。

推荐第10篇:中庸之道对罪犯的改造

运用中庸之道 对罪犯的改造

一、目的要求

本课的目的是使监狱工作民警充分认识到中庸之道基本属性与传中庸之道对罪犯思想改造的作用。并举例部分精华内容;在对罪犯的改造中用中庸之道在潜移默化中感化罪犯,从而达到改造的目的。

二、教学重点

1、中庸之道基本属性是什么?

2、通过课堂讨论充分认识中庸之道对改造罪犯的重大意义。

三、教学难点

1、让监狱民警深入了解中庸之道基本属性。

2、使监狱民警充分认识到中庸之道对罪犯的重大意义。

四、教学手段

本课采取多媒体网络技术。

五、教学方法

本课主要采取讲解中庸之道基本属性与中庸之道的哲学内涵以及和民警讨论开展中庸之道对罪犯改造的重大意义,具体教学方法为:

1、理论分析法

2、课堂讨论法

六、教学内容和学时

本课所需要学时:半个学时(30分钟)。内容提纲为: 第一阶段:课堂导入 (5分钟)

1、什么是中庸之道基本属性?

2、讲述中庸之道哲学内涵与对罪犯改造的作用。第二阶段:讲授新课

一、中庸之道基本属性是什么? (5分钟)

(一)《中庸》是《礼记》的第三十一篇。相传为子思所作所谓中庸之道,简单的说就是和平之道。中庸之道又被称为中和之道、中行之道

(二)中庸是指“中和”,“中”是一种心理状态,“和”是这种心理状态与外界接触的表现方式

(三)“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道也。”中是天下之根本,和是天下人共同的必由之路

(四)中庸之道指出人道以仁爱为本

二、中庸之道的哲学内涵是什么? (5分钟)

(一)过犹不及

儒家提倡中庸—“允执其中”恰到好处,反对“过”和“不及”

(二)和而不同

中庸之道的重要特征之一是“和而不同”。即通过把握事物各方面的联结、平衡、调和、渗透等关系,寻找出事物的最佳状态,正确行事

(三)权变、时中

三、中庸之道对罪犯改造的作用 (12分钟)

(一)坚持“礼”,兼顾“权”,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能正确认识判断犯罪的行为情况

(二)抓住主流,分清主次,掌握事物的主流和本质,能够正确分析研究罪犯的改造情况

(三)坚持中庸之道,不搞折衷主义,旗帜鲜明,能够恰当判断罪犯所作所为的非真伪情况

第三阶段:课堂小结 (3分钟)

运用中庸之道课堂,能提升监所教育矫治质量,关键点有三个:一是授课民警对禅学要有较大的知识储备和深刻理解;二是授课民警要善于抓住与监管对象密切相关的知识点来开展教学;三是授课民警要设计具有探索性的主题,同时要善于控制课堂、引导课堂、提升课堂。

七、归纳总结

说明授课老师对该堂课讲授后的感受,及学员的收获、改进方法。

(一)授课教师的感受:

1、监所民警大多对中庸之道知识有接触,但对中庸之道知识的了解还不够深入,精髓掌握不够。

2、监所警察对中庸之道课堂教学能提升教育矫治质量有较深认识。

(二)学员收获

1、对中庸之道的基本内涵与哲学了解更加透彻。

2、深刻认识到中庸之道蕴含的哲学对罪犯的改造的重大意义。

(三)改进之处:

1、中庸之道的教学要点应增加《伦语》、“忠怒之道”等内容。

3、在帮助监所民警如何熟练掌握中庸之道去改造罪犯有待加强理论学习。

《运用中庸之道对罪犯的改造》

第一阶段:问题导入

【问题1】 监所开展教育矫治工作,最大的难点在哪里?

教师总结:最大的难点在于监管对象对于自己以往过错的认识程度以及对于教育矫治工作的认识程度。教育矫治工作,如果不能牵动对象内心世界最柔软的地方,使之主动配合、参与、投入到其中来,只会事半功倍。

中国中庸之道给了我们解决这个难题的出路。

第二阶段:内容讲授

一、中庸之道基本属性是什么?

(一)《中庸》是《礼记》的第三十一篇。相传为子思所作所谓中庸之道,简单的说就是和平之道。中庸之道又被称为中和之道、中行之道

中庸之道的基本属性应该属于心理学范畴的。《中庸》说: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道也者,不可须臾离也,可离非道也。是故君子戒慎乎其所不堵,恐惧乎其所不闻。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有焉。

1、这段中庸之话讲出“中和”是一种美好的气质心态和气质行动。是指“中和”,“中”是一种心理状态,“和”是这种心理状态与外界接触的表现方式。

2、提出了达到“中庸”境界后的理想效果。“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位焉。”阐明了达到“中和”境界后的理想效果。“天地位焉”表明人与天地参而为一,“万物有焉”表明人与自然万物合而为一。这种天地人合一就是合一于天道。天道以生育万物的博施而不取的仁爱为本。因此,人道以仁爱为本。

二、中庸之道的哲学内涵是什么?

毛泽东曾指出:“孔子的中庸观念是孔子的一大发现,一大功绩,是哲学的重要范畴,值得很好的解释一番。”又说依照我们现在的观点来说,过与不及指一定状态时,应从量的关系中找出与确定具体一定安定的质,这就是“中”或“中庸”,或“时中”。毛泽东从哲学角度评价了中庸之道,同事物的质量关系联系起来,揭示了中庸之道的深刻而丰富的涵义

1、过犹不及

儒家提倡中庸——“允执其中”,恰到好处,反对“过”和“不及”

孔子说:“不得中行而为之,必也狂狷乎!狂者进取,狷者有所不为也。”在孔子看来,“狂者”志趣远大,但知进而不知退,“狷者”洁身自好,但不合时宜,二者一是“过”一是“不及”,都不符合中庸的之道。中庸是不偏不倚,言行皆适得其宜,恰到好处。

2、和而不同

“和”是指保持各方的和谐;“同”是指取消各方的差异。和而不同指通过把握事物各方面的联结、平衡、调和、渗透等关系,寻找出事物的最佳状态,正确行事

西周时期,周太史史伯从调味和羹、音乐和声的关系中,提出“和实生物,同则不继”,把不同的事物统一起来,求的矛盾的均横统一。这就叫“和”。所以中庸之道就是致力于矛盾的均衡和统一,求的与音乐一样的和谐局面。

3、权变、时中

“权变”与“时中”也是“中庸之道”的重要特征。即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

孔子说:“可与共学,未可与适道;可与适道,未可与立;可与立,未可与权。”可以一起学习的人,未必可以共同获得真理;可以在一起获得真理的人,未必可以共同坚持真理;可以一起坚持真理的人,未必可以一起机动灵活。孔子主张既要坚持原则,依道而行,又不拘于常规,要适时而变,即通权达变。

三、中庸之道对罪犯改造的作用

1、坚持“礼”,兼顾“权”,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能正确认识判断犯罪的行为情况

“礼”是原则,“权”是灵活。在不违背原则的前提下,中庸之道主张对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力图使原则性与灵活性统一起来,达到正确认识判断罪犯的行为对与错。罪犯这个群体是比较复杂的,他们既有共性,也有个性,我们在对他们采取改造措施的时候,既要坚持统一标准,又要个别问题个别处理,只有这样,才有助于对罪犯的教育改造。

某女子监狱一中队开联欢会,要求每人唱一首歌,有个女犯就是不唱,大家不解,队长恼怒,逼着她必须唱,她哭了,还是不唱,队长感到很没面子,罚她站着。后来一个犯人告诉队长,今天是她妈妈的忌日,她偷偷哭了一天了。队长恍然,停止罚站,赶紧跟大家解释,并表扬了她的孝心。事后这个犯人很感激队长。这个队长决定不管什么原因都必须唱,看似一视同仁,实际上是伤害了这个犯人的感情,形成了对抗,这就是“过”;后来队长根据犯人的具体情况及时改变了做法,这就是“中”,为这个犯人以后的改造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抓住主流,分清主次,掌握事物的主流和本质,能够正确分析研究罪犯的改造情况

任何事物都有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罪犯改造也是如此,我们必须认真全面的分析罪犯的情况,抓住罪犯改造的本质和主流,从而对罪犯改造情况做出全面正确的分析和判断,以便对罪犯实施有效的教育改造。

3、坚持中庸之道,不搞折衷主义,旗帜鲜明,能够恰当判断罪犯所作所为的非真伪情况

长时间以来,人们一直把中庸之道当成折衷主义,认为“中”是折衷,“和”是调和,其实这是一种误解。折衷是不讲原则、不辨是非、折半调和的意思。中庸的“中”和折衷的“衷”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中庸的“中”和折衷的“衷”最早的意义是相同的。折中,同折衷;“折”是判断、决断的意思,“衷”是标准的意思。在先秦时期,折衷是指判别是非、真伪,做出正确的、恰当的判断:

“决狱折中,不杀无辜,不诬无罪。”——判决案件应当准确,不杀没有罪的,不冤枉无罪的人。 “令五帝以折中兮。”——应当以五帝为标准。 孔子的中庸之道与折衷主义是完全不相同的。

中庸之道讲求原则和标准,讲求界限分明。中庸之道反对“过”和“不及”俩个极端,讲求灵活权变。

【问题讨论】如何运用好中庸之道改造罪犯?

我们改造罪犯首先要培养施教者中庸的理想境界。我们每天面对的是罪犯,要把罪犯改造好,首先是要施教者按照中庸之道去做:

(一)要坚持真理,襟怀坦荡,态度鲜明,反对无原则的妥协圆滑,对于他人的意见采取“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有了过失要自觉认真地纠正。

(二)要客观全面辩证地观察事物,审时度势,根据变化了的情况作出正确的反应;

(三)要把握言行的一定界线,切实遵守正确进步的道德原则和法律规范。

打铁还需自身硬,如果施教者自己都不懂中庸之道,不能掌握中庸的标准,就没有办法用中庸之道区教育改造罪犯。

第三阶段:小结

运用中庸之道改造罪犯,能确实提升监狱对罪犯的改造质量,关键点有四个: 一是监狱民警对中庸之道要有较大的知识储备和深刻理解; 二是中庸之道理博大精深,授课民警要善于全面看到问题的本质; 三是监狱民警对罪犯的改造要灵活性与原着行相结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辩证的看待问题;

第11篇:浅谈对罪犯的无意识教育(《监狱理论研究第三期》)

浅谈对罪犯的无意识教育

刘红斌

【内容摘要】无意识教育,是相对于有意识教育而言的。无意识教育具有隐蔽性、平等性、灵活性等独特优势,它能作为罪犯思想教育的一种有效形式,成为有意识教育的有益补充,在广阔的范围发挥重要作用。在对罪犯的无意识教育中,应坚持有意性、方向性、结合性、开放性的原则,通过主体人格感召、监区文化熏陶、传媒牵引和整体氛围影响等方法,使罪犯潜移默化地受到教育。

【关键词】罪犯 无意识教育 特点 原则 方法

所谓无意识教育,是相对于有意识教育而言的。心理学认为,无意识属于人的非理性方面,指的是人们在日常生活实践中没有自觉意识到的心理过程,是人对外部世界的一种特殊反映形式。无意识隐藏在人心理的深处暗中起作用,并不为人所意识。它或者暗中直接支配人的行为,使人产生无意识或下意识举动;或者暗中参与人的意识心理活动,干扰和调节人的意识行为。与此相关的无意识教育,指的是不为受教育者自身所意识到的一种教育方式。具体地说,这种教育方式是指教育者按照预定的教育内容和方案,自觉地在受教育者周围设臵一定的生活环境和文化氛围,引导受教育者去感受和体味,使他们在满足美的需求和兴趣爱好的同时,潜移默化地受到教育。

新时期的大多数罪犯,产生于改革开放的大潮中,新的思想观念造成了他们个性张扬、以我为主的特点,新的社会环境深刻影响着他们的

1 犯罪意识、动机、方式和改造的意识和态度,这就需要我们积极适应社会形势,拓展思想教育方式,增强教育效果。无意识活动的本质特点,决定了无意识教育能作为罪犯思想教育的一种有效形式,成为有意识教育的有益补充,在广阔的范围发挥其重要作用。

一、确认无意识教育的独特优势,自觉地实施无意识教育 无意识教育不仅能够有效弥补有意识教育的不足,而且有着有意识教育所无法替代的优势。

无意识教育具有隐蔽性,能够有效消除罪犯的逆反心理。心理学实验证明,劝导性的教育如果劝诱性太显眼或强度太大,人们就会感到自己的选择自由受到限制,于是激起对这种信息的抵抗。无意识教育不搞教育动员,不贴“安民告示”,是一种含而不露的非“标签”式教育。无意识教育不是开门见山的直述道理,不是引经据典的直率劝导,不是把道理和要求直接地告诉教育对象,而是把教育的意向、目的潜藏在与之相关的载体之中,论道而不说教,使富有教育意义的哲理通过为教育对象所喜闻乐见的形式,悄悄润入被教育者的心田,在其心灵深处积淀下来,从而产生各种各样的顿悟,逐渐形成一些良好的思想品质、理想信念、性格气质。无意识教育是一种无总结性教育,教育对象不会产生“强迫接受”之感,也不会产生戒备之心。因此,无意识教育能使罪犯在陶醉、愉快、兴奋、暗示等情感中无意识地受到熏陶,不知不觉地走进教育的意向“境地”,因而不存在产生逆反心理问题。

2 无意识教育具有平等性,能够有效激发罪犯的参与意识。新时期,罪犯思想观念发生了重大变化,他们自我意识、权利意识和平等意识显著增强。他们的心理需要能否得到满足,不仅影响着其身心发展,也制约着其参与教育改造的热情,左右着教育的最终效果。无意识教育是无讲台教育,整个教育过程中,看不到居高临下的有形灌输,感觉不到“我讲你听,我打你通”的权威训导,人人都是教育者,人人也都是被教育者,大家既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又可以自由地接受别人的观点,每个罪犯都在无意识之间受到了教育,每个罪犯也都在无意识之间教育了别人。教育者与被教育者之间地位平等,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无意识教育的平等性满足了罪犯的心理需求,它能够使罪犯减轻心理压抑,从而增强罪犯的情感参与意识。 无意识教育具有渗透性,能够有效覆盖罪犯的生活时空。无意识教育是依附载体进行的教育,具有很强的渗透性是它的一个鲜明特点。无意识教育的渗透性,决定了其可以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使教育从封闭走向开放,由课堂延伸到课外,随时随地地对罪犯进行教育。只要教育者事先设计好一定的意向,并将这些意向投臵到具体的生活环境之中,教育就会按照教育者的意向在罪犯的不知不觉之中进行。相比之下,有意识教育就难以有效覆盖罪犯的生活时空,既无法不间断进行,也无法渗透到罪犯生活的方方面面。从这个意义上讲,罪犯思想教育离不开无意识教育。

无意识教育具有灵活性,能够有效提高罪犯的认知水平。与有意识教育相比,无意识教育的内容具有灵活性。进行什么内容的无

3 意识教育,一般没有硬性规定,只要教育的意向与有关精神相一致,就可以根据罪犯的认知需要、情感和行为取向进行自主安排,这样就可使教育内容与罪犯心理需求贴得紧,针对性强,有利于罪犯认知水平的提高。与有意识教育相比,无意识教育的方法具有灵活性。无意识教育从满足“兴趣多样化、生活多色彩”的愿望出发,通过轻松愉快的活动,把教育渗透到罪犯生活和改造的任何一个环节,任何一个方面。一方面,它可以增强罪犯进行认知活动的积极性,提高罪犯接受认知信息的程度;另一方面,认知活动一旦顺利进行,罪犯又会因才能的发展而愉快,最终形成继续认知的“情感定势”。如此反复的良性循环,必定会提高罪犯的认知水平。与有意识教育相比,无意识教育的时机具有灵活性。何时进行无意识教育,教育者可视具体情况而定,不必象系统的有意识教育那样定时,“山不转水转”,教育在罪犯乐于接受的时间进行,容易达到预期的效果。

二、坚持无意识教育的基本原则,正确实施无意识教育 正确而有效地开展无意识教育,必须遵循以下准则。 有意性原则。无意识教育对受教育者来说是无意识的,但对教育者来说则应该是有意识的。开展无意识教育绝不是放任自流,更不可随意胡来,那种无目的、无计划、无组织的所谓无意识教育,与没有教育毫无二致。无意识教育是隐蔽性教育,教育者要使罪犯不知不觉地将思想注意力倾向于教育者含而不露的意图,必须动脑筋、想办法,淡化教育痕迹。无意识教育是愉快性教育,它是通过一定的载体活动,融思想性、趣味性、娱乐性于一体,引发受教育

4 者愉快的积极情绪,从而抑制、弱化消极情绪,达到提高认知水平的目的。如果没有教育者对载体的精心选择、环境的精心构筑和氛围的精心营造,不可能有愉快的无意识教育,也就达不到吸引更多的罪犯融入无意识教育实践之中的目的。坚持有意性原则,教育者必须增强实施无意识教育的自觉性、责任感,象对待有意识教育那样,抓好无意识教育的每一个环节。

方向性原则。罪犯无意识教育,作为思想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与《教育改造罪犯纲要》相适应,不能与监狱改造罪犯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相抵触。罪犯思想教育的改造作用,决定着罪犯思想教育中的无意识教育必须与监狱惩罚和改造罪犯任务相一致,不能脱离这一任务。监狱罪犯思想教育中的无意识教育要坚持方向性原则,也是由无意识社会心理的社会功能的二重性决定的。心理学理论告诉我们,当积淀于社会心理无意识深层的合理性、创造性等积极因素得到唤醒升发出来,成为人的普遍意识时;或者在人们无意识中接受了这些积极因素时,人们的思想行为也会自发地无意识地与客观规律、社会规范及社会条件相吻合。此时,无意识社会心理对社会的作用就是积极的或无害的(例如民族文化心理的存在有利于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与振兴)。如果沉积于人们无意识深层底蕴中的消极因素得不到改造,就会盲目地规范着人们的精神生活,导致人的思想落伍。这时,无意识社会心理的社会功能就是负向的。积淀、焕发、升华罪犯的社会无意识中的积极因素,抑制负面因素,无意识教育责无旁贷。

5 结合性原则。我们强调无意识教育,并不是说有意识教育不重要了。有意识教育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是无意识教育无法取代的。离开有意识教育,罪犯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荣辱观和法制观不可能真正形成,法制常识、道德常识、遵纪守法意识也不能真正深入罪犯心中。有意识教育不仅为无意识教育提供理论基础,指明正确的方向,而且无意识教育的效果也需要有意识教育去巩固和深化。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罪犯的思想受到各种思潮冲击、需求日益多元化,在这种形势下,如果还是采取单一的教育方式,无论是有意识教育还是无意识教育,都难以较好地完成罪犯教育改造任务。要改进罪犯思想教育工作,就必须既重视无意识教育,又重视有意识教育,真正把二者有机的结合起来,实行优势互补。具体地说,就是要把外部灌输和自我教育结合起来,把单向教育同双向交流结合起来,把真理的力量与人格的力量结合起来,把舆论的引导跟群体的同化结合起来。

开放性原则。当前,社会已进入信息化时代,人与外界的交流日益广泛频繁,对外部信息的了解已成为人们的一种日常需求。同样,当今的罪犯也迫切要求了解新鲜的外部社会,无意识教育如果不能适应罪犯的这种心理需求,效果肯定会受影响。坚持开放性,就能调动狱外一切积极的社会资源参与对罪犯的改造,减弱监狱与社会的隔离程度,加强罪犯与社会的联系,使罪犯跟随社会发展的步伐,易于其刑释后自然性地融入社会,克服刑罚工作的封闭性和神秘感,形成一种良性的改造系统,巩固改造成果,减少预防犯罪。

6 坚持开放性,无意识教育就可以借助地方、家庭的情感、政策、理论、经验、教育基地和精神产品的力量,把教育搞得有声有色,扎实有效。与罪犯亲属加强对罪犯的亲情帮教。与社会有关部门和人士签订帮教协议,扩大社会志愿者帮教队伍,加强对罪犯的教育转化。利用社会教育力量整合、提升监狱师资力量,形成一定的教学模式,积累教学经验,提高教育队伍教学水平。通过新闻媒体对罪犯供给“有益信息”,用新鲜正面舆论影响教育罪犯。另外,要坚持从监狱特点出发,积极学习借鉴 地方无意识教育的理论及经验,有分析地吸收社会机构无意识教育方面的成功做法和可取之处,汲取营养,丰富和发展我们对罪犯的无意识教育。

三、掌握无意识教育的有效方法,灵活地实施无意识教育 适应无意识教育的特点和原则,罪犯思想教育中的无意识教育可采取如下方法。

主体人格感召。所谓主体人格,指的是教育者的品性、道德情操、修养境界等。社会心理学认为,被教育者可以通过耳闻目睹,了解和收集教育者发出的各种信息,通过内心感觉,内化为自己的主观意识和态度。事实也证明,不论主体人格是崇高还是卑劣,都会在罪犯的心灵深处打下烙印,监狱警察的个人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罪犯改造质量的高低。俗话说,言传不如身教,主体的人格本身就是一本无字的教科书,主体的人格影响本身就是一堂无形的教育课。作为教育者,如果自己不注重道德修养,不能做到正人先已正,对罪犯说一套,自己却另外做一套,那么自己对罪犯的教育肯定会

7 大打折扣,甚至会引起罪犯的反感和鄙视。作为教育主体,监狱民警必须加强道德品质修养,严格约束自己,自觉地追求人格的自我提高、自我完善,带头实践自己所倡导的道德观念和价值标准,做到“一身正气、一尘不染、公正廉洁”,让罪犯对你肃然起敬。通过自己的行动和自身的道德、品行、作风、知识等去启迪罪犯的思维,控制罪犯的言行,矫正罪犯的价值取向。

监区文化熏陶。这里所说的监区文化,是指监狱的文化娱乐、知识学习和体育锻炼等群众性文化活动。监区文化是适应罪犯的特点和需求,融思想性、科学性、趣味性和娱乐性于一体的喜闻乐见的活动。它的意义不仅仅在于丰富罪犯的精神生活,更重要的是罪犯在娱乐当中能够提高素质、陶冶情操、受到教育。比如,唱一首《从头再来》,可以振奋精神,鼓舞士气;读一本《钢铁是怎样炼成的》,可以增长知识,启迪人生;举行一场拔河比赛,可以培养罪犯改造的毅力和集体团结协作的精神;参加一次升国旗仪式,可以唤起一种爱国热情等等。监区文化的无意识教育功能,是其它教育手段无法代替的。鉴于此,我们应该重视监区文化的熏陶作用。一是要开展文体活动。通过形式活泼、具有极强吸引力的读书演讲、影视评论、球类比赛等活动,激人奋进,催人向上。二是举办知识讲座。把教育意向融入文化知识、艺术知识和生活常识之中,培养罪犯健康的情感、习惯和兴趣。三是要注重影视感染。结合教育,组织罪犯观看健康有益的影片、电视片,让他们在生动的故事情节和银幕形象中受熏陶,从而实现对罪犯理想、信念的导向。四是要

8 激发罪犯改过向善的愿望。要积极从罪犯身上发现和捕捉人性的闪光点,激发其改过向善的强烈愿望和动机,充分发挥罪犯自我改造和主动改造的积极性;认真落实接见、亲情电话、亲属帮教等制度措施,把亲情转化为改造的动力,实现罪犯由法律的外在强制改造,转为内在的自觉改造。

传媒牵引。大众传媒是信息的载体,其提供的信息对人的思想、情感和行为的发展方向具有无形的牵引作用。传媒提供的信息具有形象性,它集形、声、象、美于一体,能使受教育者在一种陶醉、愉悦、激动的情绪中受到熏陶,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教育;传媒提供的信息具有隐蔽性,它的思想观点并不常常标明自己的身份,而是隐蔽在一篇篇文章、一个个通讯、一部部作品、一场场报告等具体形式的背后,作为一种无形的力量,左右着人们的价值观、道德观。重视大众传媒的作用,把其提供的信息变成舆论导向,又会对罪犯的言行起到“软约束”作用。如组织罪犯观看北京奥运会开幕式和赛况直播,可增强其民族自豪感和拼搏进取精神。通过收看汶川特大地震系列报道,使罪犯切实受到“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愈挫愈勇、坚韧不拔”伟大民族精神的感染,尽其所能地向灾区捐款捐物。我们要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牵引作用,让罪犯及时了解党的现行政策及日新月异的祖国新貌,使其从中受到教育和启迪。

整体氛围影响。是指通过组织对集体风气的整合,使个体接受组织倡导的态度和行为方式。在集体生活中,人与人之间是相互依存的,个体一时偏离集体风气的认知和评价标准,就会受到群体的

9 惩罚。这种惩罚,不仅在于有明文规定的措施,更令人难以忍受的是群体大多数成员对个体的疏远和孤立。这种无所归属、无所依附的失落感,是群体风气对个体施加的最直接威胁。由于每个人生活在群体中,都希望群体喜欢他、接受他,而不希望群体冷落他、排斥他,为了追求内心的平衡和获得群众的认可,罪犯个体总是自觉不自觉地向约定俗成的集体风气靠拢。这说明,集体的风气直接影响个体的思想行为。因此,我们要善于通过组织手段,营造良好的改造风气,以此来影响罪犯。严明监规纪律,在日常管理中大力表彰自觉遵守监规监纪的罪犯,及时处分故意破坏监规监纪的罪犯,培养服刑人员自觉维护监规纪律制度的集体舆论。引导罪犯确立集体奋斗目标,指导罪犯齐心团结,相互配合,为目标的实现而努力。通过集体目标的实现培养集体意识,形成一种维护集体荣誉的力量,让罪犯感受努力奋斗取得成功的喜悦,在比、学、赶、帮、超的氛围中形成自觉改造、积极改造的良好风气。

参考文献

作者:龚志宏,《润物细无声》出版社:河南大学出版社,出版日期:2006-02-01 10

第12篇:当前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教育

当前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教育

管理的现状及对存在问题的解决途径

繁昌县人民检察院:王少荣 李艺宏

看守所依据《刑诉法》及《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等规定对留所服刑罪犯进行教育管理。由于留所服刑刑期短以及看守所客观条件限制等原因,其改造工作尚在探索中,未引起有关部门和领导的足够重视,是一个亟需加以研究解决的问题。笔者结合驻所检察工作实践,就留所服刑罪犯的管教工作做了一番调查。

一、留所服刑罪犯的主要特点

1、留所服刑罪犯呈上升态势。以笔者所在看守所为例,随着轻刑化趋势的日益明显,从近几年看守所羁押人员的总量看,留所服刑罪犯所占比例逐年上升,一个日均羁押量为 120人左右的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一般日均为25人左右。从留所服刑罪犯所涉及的犯罪类型上看,盗窃、诈骗、寻衅滋事、赌博等犯罪占了绝大多数,约为80%以上。从人员户籍上分析,据我所近几年的不完全统计,本地人员居多,占留所服刑罪犯的总关押量的90%。

2、罪行轻,刑期短。留所服刑罪犯大都是罪刑较轻,被判处刑罚三年以下,且余刑在一年以下的罪犯居多。少则几个月,只有个别余刑在一年以上的经上级批准留所服刑的罪犯。

3、周转快,波动大。由于留所服刑罪犯刑期短,经过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下来,余下在看守所服刑的时间更少,因而新陈代谢非常快。正因为周转快,大部分人调监后刚适应留所服刑生活,却又临近刑满,因而情绪难以稳定,思想也比较活跃,考虑个人问题较多,常因一些不愉快的事引起思想波动。

4、减刑、假释愿望实现难。由于留所服刑罪犯的特殊性,减刑、假释的可能性相对较少,若减刑、假释无望,改造也乏力,想混日子的居多。伴随留所,在刑事诉讼阶段中的担忧也宣告终结,罪犯剩下最大盼头就是争取减刑、假释早日获得自由。如果他们感觉自己减刑、假释无望,大部分人就会抱着\"混、熬\"等想法,只盼望等到刑满释放,对改造缺少积极性。从我们看守所而言,每年减刑、假释只有个别。

5.管教难度大,重新犯罪率高。这部分罪犯在看守所期间没有经过良好的教育管理,社会和家庭反感,又无经济来源,再走上犯罪的道路占相当比例,有的甚至几进几出看守所。他们中有相当部分人抱着过一天算一天的想法,对看守所的管教工作往往采取阳奉阴违或不理睬。如既不跟管教民警反映监室动态,也不愿意提供所知的案件线索。另外经过批准的一年以上的留所服刑罪犯,除有一技之长的对象外,还有一部分是属\"照顾犯\",这些人由于家在本地,人熟、地熟,关系复杂,在减刑、假释等问题上要求照顾的多,拉关系,托人情的也不乏其人,处理不好是诱发腐败因素之一。如果看守所不认真对留所服刑罪犯实施良好的改造,其出所后重新犯罪的可能性较大。近年来,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率较高的状况即证明了这一点。

二、罪犯教育改造的问题突出

(1)没有配备专门管教干警,人员经常更换,素质较低。2009年至2010年,我县留所服刑罪犯保持在20人至30人之间,没有配备专门管教干警,留所服刑罪犯的管教与其他在押人员没有什么区别,干警没有经常教育改造专业培训,都是“半路出家”。看守所的主要任务是保证刑事诉讼进程的顺利进行,工作重点放在临时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上,以人员安全为首要标准,传统思想一直认为已判的短期服刑罪犯是“安全”人员,思想稳定,不会多事,因此在教育管理上下的功夫少,管理干警配备也很少。管教干警缺乏培训、学习,素质参差不齐,队伍十分不稳定,经常出现有岗无人或一人多岗的现象。

(2)管教干警管理方法简单。管教干警满足于“关得下、管得住”,较少从思想改造上下功夫、从罪犯的年龄特点、生理特点、心理特点、文化特点入手创新教育改造方法,生硬说教,吸引力低,效果不明显;对违犯监规罪犯常采用惩戒、禁闭手段,较少关注其思想、心理等,管理难达到教育、挽救效果。

(3)重生产劳动,轻思想改造。《看守所条例》一直强调\"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劳动改造是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可现实监管工作中,却正好本末倒置,过度追求经济效益,忽视甚至淡漠了改造罪犯目的,整天生产劳动任务排满,一日生活制度成为摆设,学习法律和文化知识成为口号,劳动舍房内务卫生和其他监舍相比差距较大。特别是碰到劳动生产旺季,不惜加大劳动强度,延长劳动时间,这不仅挤占了内务卫生、文化学习、思想改造的应有时间,而且也严重影响了罪犯的正常休息和合法的人权。这些现象造成罪犯厌恶劳动,也违背了通过劳动改造人的良好初衷。

(4)个别管教干警处事不公,管理威信大打折扣。由于本地户籍人居多,各种关系渗透到教育改造过程中,管教干警没有正确处理廉洁执法与人情关系,或被人情左右,在安排工种、业务或者在生活上存在偏袒行为,在管理中处事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时有发生,从而影响整个改造群体,影响整体改造效果和司法公信力,罪犯对其管教干警和司法机关产生信任危机。

(5)地方对监管场所的资金投入不够。地方政府对看守所的投入经费仅能维持运转,没有更大的财力来进行其它建设,更不要说对罪犯进行技能培训、文化教育等。目前,我县的看守所拨付经费是按照罪犯人头计数的,即每人每月180元,包括罪犯的水电费、洗理费、被服费、伙食费、医疗费和教育改造费。对看守所的经费拨付也相当有限,各种设备、设施能用则用,能拖则拖,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留所服刑罪犯的改造效果。

(6)公安机关对看守所工作存在认识上偏差。由于公安机关的工作重点放在打击违法犯罪方面,领导对监管场所重要性的认识存在一定差距。因此,在人员配备上,往往将“老弱病残”的干警、有过小节的干警、人际关系处理不好的干警调入看守所。让这些需要领导“操心”的对象来管理罪犯,其效果如何可想而知。

(7)看守所干警经济待遇差。实行新“警务模式改革”以来,看守所干警的工作任务、工作压力成倍增加。看守所需要24小时值班,干警日夜班轮换,无论酷暑寒冬,工作辛苦但却没有得到相应回报,严重影响工作积极性。

(8)干警的素质仍需提高。管教干警应具备比较全面、过硬的素质要求。如有知识、关心时事、精通法律、懂犯罪心理心、口才好、有耐心等。但是部分干警平时不认真学习教育改造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掌握有关刑事改造政策,把握罪犯的心理特点,对罪犯改进管教工作不专业、不内行,不注重自身的思想政治修养、道德规范修养,责任心不强,对工作要求不高,只求看管好罪犯,维持好秩序,充当好保安的角色,管而不教。

(9)认识上存在差异。简单地将对留所服刑罪犯改造工作看作\"一留、二看、三放\",将服刑等同于改造,把服刑罪犯关押到期,满足于罪犯不出事,等到刑满离所。在工作实践中研究分析留所服刑罪犯思想特点少,安排生产劳动较多。所以全所上下对留所服刑罪犯改造工作仅仅停留在差不多就行,能应付上级检查就好,少有管教特色和业务创新,更谈不上教育罪犯洗心革面。

(10)管教松懈,监所安全隐患多。监所安全是监管工作的生命线,而管教是关键。但现实监管工作中,普遍存在重视未决在押人员的管理教育,忽视已决罪犯,特别是对留所服刑罪犯的严格管教。这是因为长期以来,特别是连续多年无安全责任事故的看守所,大家普遍错误的认为留所服刑罪犯罪刑较轻、刑期较短,一般不会有脱逃或自杀这样愚蠢的行为。正因为这种模糊认识导致对留所服刑罪犯管教松懈,乱开监室窗门,甚至熟悉监区钥匙、代替民警整理档案等,形成监所内的\"自由犯\"。 (11)教育方式单调,流于形式。对留所服刑罪犯的改造存在着形式简单、内容单调的不足。遇到罪犯违规违纪情况,管教民警不是束手无策,就是简单采用训斥、关禁闭等方法处理了之,甚至出现打骂体罚罪犯的现象。一些看守所民警对留所服刑罪犯的教育改造方法就是大课教育加上个别谈话,很少分析罪犯的情绪变化和研究罪犯的心理问题。有的管教民警虽有一定的个别谈话教育任务,但往往因追求谈话数量而忽视质量,最终导致流于形式,难以取得改造实效。还有相当一部分看守所把建设监区文化的认识看作是应付检查考核等形式上东西,因而所做的工作肤浅、缺乏深度和力度,如有的看守所因无专项经费,图书室图书品种少,内容旧,长期不更新、不增加,不利于罪犯的教育、感化。

三、留所服刑罪犯的管教对策

针对留所服刑罪犯的改造特点与存在问题,笔者认为,应开拓思路、积极探索,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采取措施,落实对策,以切实有效的促进罪犯教育改造,达到 \"治病救人\"和\"平安社会\"的目的。

1、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扎实抓好罪犯改造工作。思路决定出路。要从政治高度认识和做好留所服刑罪犯管教工作,把管教工作与看守所的安全稳定、公安工作整体效能、和谐社会联系起来。每个管教民警必须从大局出发,看守所刑满释放的人员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和社会的稳定,按照我所平均每年刑满出所25人计算,如果工作做不好,将给我们党和政府树立了很大的对立面。其次,要增强和激发监管民警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切实做到从优待警,大力宣传监管民警的先进事迹和敬业爱岗的风范;要不拘一格降人才,积极向上级推荐德才兼备的年轻优秀民警到领导岗位;要加大民警交流力度,使监管队伍充满活力生机。再次还要对留所服刑罪犯改造工作从学习法律法规、遵守监规纪律、认罪悔罪表现、积极劳动生产等诸多方面予以分解量化,科学考核,鼓励业务创新。

2、规范化管教,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首先要强化民警安全第

一、一损俱损的意识。其次要加强硬件设施建设,如在监区建立全方位的监控系统,这样既可以便于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也利于弥补警力不足的问题,使管理真正做到技防和人防相结合。再次要细心教育、合理布控耳目。特别对情绪波动大、思想不稳定的人员要严密监控,耐心细致做思想教育和情感管理。另外还要规范会见、购物、看病、探监、劳动等环节的管理。如在劳动车间,要有足够的警力跟班作业、实施面对面管理,要狠抓落实民警保管、清点劳动工具的制度及点名制度。

3、合理安排生产任务,确保教育改造功效。在关注生产劳动经济效益、惩罚作用的同时,也要积极发挥其教育的功能。第一要合理选定生产项目。最好是有一定的技术性、少危险性,高利润的加工项目。比如来料加工,既可让犯人学到一定的技术、便于新生后就业,又可以体验劳动光荣,增强自食其力的信心。第二要合理的安排时间。我们在分配生产任务时必须遵守《劳动法》和《看守所条例》等有关制度,这样既使罪犯不因无事可做而感觉空虚,惹是生非,又保证罪犯有足够的休息、学习和内务卫生时间。第三要因人而异、分类生产。充分考虑犯人的特长和实际能力,量才而用。对新入监和\"老弱病残\"的罪犯予以适当减少劳动任务或安排相对轻松的岗位。如搞公共卫生、产品分发验收等工种。

4、丰富监区文化生活。我们要突破只管不教的旧观念和浅层的法制、形势教育的老套路。要一年一度制订教育计划,规划课程的开设、教材的编写、老师的确定和时间的安排。宁可少赚钱,也不挤占留所服刑罪犯每周一天的上课时间。其次在教育内容上,不仅要开设法制、道德、文化、实用技术课,还要注重心理学和行为学的教育。根据一项调查显示,看守所的服刑罪犯70%以上人存在不同程度的心理障碍。为此,光靠平时的谈心和上大课等常规教育,并不能根本上实现\"治病救人\"的改造目的。另外要经常性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文化活动,在监区设立图书室,落实借阅制度,并经常更新图书,还可以鼓励罪犯叫家人寄一些健康有益的书籍,使罪犯感到刑期象学期,打消罪犯混日子的心态,使他们充实地结束刑期,既提高了素养,也得到了改造。

5、健全服刑改造机制。第一要突出值日生制度,以便自我管理,自觉改造。针对值日生职责,进行公示张贴,并根据表现和评选结果进行物质奖惩和加扣分,这样不仅消除了罪犯的被压迫感和消极改造的行为,而且激发了他们相互监督、自我约束、集体主义、力争上游的改造热情。第二要健全考核、奖惩机制,力求规范、公平、公正。严格按照《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奖罚考核办法》标准,对罪犯的考核做到日登记、周评议、月公布。第三要分级管理,区别对待。对表现突出、改造积极的罪犯除了给其减刑、假释外,还可以考虑改善伙食、亲情电话等特别奖励,体现积极改造与否的区别,从而使罪犯体验到认真改造的信心和动力。第四要畅通出口,帮助回归社会。对要刑满释放人员不能一放了之,在释放之前要进行有关社会形势和正确融入社会的教育,减少重新犯罪,为构建和谐社会尽绵薄之力。

总之,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一个重要阵地,直接关系到平安社会的构建。面对这一新的课题。亟需我们积极探索、努力实践、认真总结。

第13篇:罪犯个别教育经验交流材料

在依法对罪犯执行刑罚的过程中,本人结合创建和谐监狱,认真贯彻执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十分重视对罪犯的教育改造,针对改造对象的不同特点,紧紧依靠法律政策的威力,加大个别教育工作力度。通过自己的努力,转化了罪犯的思想,矫正了恶习,调动起了罪犯劳动改造的积极性,严格遵守了各项监规纪律,净化了罪犯心灵,维护了监管稳定,提高了改造质量,为每个罪犯刑满释放后,做一个合格的社会公民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大个别教育力度

多年来,我始终把对罪犯的个别教育工作,作为新时期提高监狱警察素质的基础工作,认真研究个别教育工作,针对罪犯的维权意识不断加强的现状,我在个别教育工作中,充分运用科学知识,进行个案分析,在对罪犯进行心理测试、心理咨询和行为矫治的基础上,深入了解和分析罪犯的心理、思想特征、犯罪原因等,有针对性的进行政策攻心和行为感化,促使罪犯的思想转化,向个别教育工作要监狱稳定,向个别教育工作要罪犯改造质量的提升。

二、加强思想教育,提高个别教育的针对性

为了增强个别教育的针对性,我在找罪犯谈话前,都做了充分的准备,做到了有计划、有目的、有对策。我经常深入罪犯劳动改造第一线,及时了解掌握罪犯情况,随时注意观察罪犯在学习、劳动、生活中的表现,耐心听取罪犯反映的问题,从谈话中了解罪犯的思想,发现罪犯当前所需、所想和存在的问题,并做好详细的记录,根据当场的情况做出及时表扬、批评和处理。在对罪犯进行个别谈话教育时,我经常说一些赞美和鼓励的言语,对表现好的罪犯给于了充分的肯定,对罪犯起到了鼓舞和激励的作用,激发了罪犯的潜能和积极性。我还经常利用点滴时间找罪犯谈话,谈话的内容打破了以往的说教方式,采取拉家长、讲人生、谈哲理等方法,使罪犯从心理上消除了对干警的恐惧感,让罪犯感到了温馨。在做耐心、艰苦、细致的个别教育工作中,让罪犯诱其自责、导以感化、促其恢复良知、使其清醒悔罪、明白悔改、弃暗投明、改恶从善、从新做人。我还根据不同犯罪类型以及罪犯不同的表现等个体差异,坚持因人施教的方针,采取了“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的教育方法。如在对贪污犯罪罪犯的个别教育中,针对罪犯具有一定的文化政策水平、较高的智能,循循善诱地帮助罪犯明确自己所欠下的“政治账”,进而认清自己丧失自由的“生命账”,并从罪犯退赃及被剥夺财产的事实中,让罪犯知道得不偿失的“经济账”,还帮助罪犯清楚地看到了由于自己的贪污行为,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和对国家经济秩序、法律制度带来的破坏的“良心帐”,启发罪犯深刻认识到了因为自己的贪污犯罪,同样也给家庭和亲人造成的伤害的“道德账”,使罪犯心悦诚服。我以温和的态度、暖心的话语,对每个罪犯存在的问题都坦诚布公地指了出来,并进行了劝导,推心置腹地讲明了利害关系,劝其改过自新。

三、创新工作方式,重点抓好顽固危险犯的教育转化工作 由于罪犯现关押密集、封闭性强,犯罪手段转换为暴力袭警、自伤自残、劫持等形式。这些顽危犯因其固有的危险性、顽固性,给监狱的安全与稳定工作,带来巨大的隐患和威胁。因此,教育转化顽危犯是个别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近年来,我认真做好顽固危险犯的排查和教育转化工作,将顽固危险犯的教育转化工作全部纳入工作重点。每年初,我根据罪犯在改造中的现实表现和顽固犯、危险犯的认定标准,排查出罪犯中的顽固犯、危险犯,依据顽固犯危险犯的改造表现进行个别教育。几年来,我共排查顽固犯、危险犯人,教育转化人,转化率为%。通过对顽危犯的教育转化工作,确保了监狱的安全稳定。

四、深化教育转化工作,开展罪犯心理矫治

教育转化工作是转变罪犯犯罪思想,化消极为积极的重要举措。我在认真坚持行之有效的个别教育制度和措施的基础上,采用必谈与约谈的方式,深化个别教育工作,通过让罪犯挑选并预约自己信得过的警察汇报思想,变被动接受教育为主动接受教育。我还参加了心理咨询师培训,积极开展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充分发挥心理晴雨表作用,进行罪犯心理疏导,缓解了罪犯的心理压力,促进了罪犯心理健康。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在监狱党委的领导下,以创建和谐监狱为目标,以提高改造质量为中心,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努力探索个别教育的新思路、新方法,为全面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打造平安监狱,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14篇:深刻认识罪犯教育实质

文章标题:深刻认识罪犯教育实质

国家大事莫过于长治久安,而长治久安,又以治理犯罪和教育改造罪犯为首要。由此而言,治理社会犯罪乃国家大计,而教育改造罪犯的成败直接影响着国家安全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监狱机关在履行自己的职能中,应充分发挥罪犯教育的职能指导作用,积极倡导“教育为先,教育为本”的大教育思想,要坚持“惩罚与改造相

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树立教育改造的主导地位,就必须站在时代的前列,面向未来深刻认识罪犯教育的实质及其意义。

一、罪犯教育是统治阶级意识的产物

罪犯教育是阶级社会的特有现象。罪犯教育伴随着阶级社会的出现而产生,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也将随着阶级的消灭而消失。罪犯教育是监狱机关依法、科学、文明、规范对罪犯采取强制措施实施有组织、有目的、有计划、有任务,以改造人、造就人为目标的系列教育活动。

我国的罪犯教育是社会主义国家意识的产物。社会主义国家意识是我国工人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工人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是把我国快速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但由于社会还存在犯罪现象,社会主义国家要按照自己的意识改造社会,改造人类,就必须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整治犯罪。在我国,要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仅凭刑事惩罚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对罪犯实施教育改造。罪犯教育正是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前提下,按照社会主义国家的意识,把罪犯改造成为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社会新人。监狱组织罪犯进行国情国策教育、法律常识教育、思想道德教育、认罪服法教育等,实质上就是向罪犯不断灌输无产阶级意识的活动。只有通过把科学的世界观、价值观、道德观向罪犯的反复灌输,才能使他们矫正不良行为,养成良好习惯,改造成为国家和人民所希望的那种人。因此罪犯教育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时代特色,并自觉成为了灌输社会主义国家意识的主要工具。

二、罪犯教育是实现监狱宗旨的重要手段

《监狱法》第一章总则指出,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是我国监狱工作的根本宗旨和中心任务。我国改造罪犯三大基本手段:一是狱政管理;二是教育改造;三是劳动改造。罪犯教育在改造罪犯工作中具有主动性、针对性、指导性和渗透性等的工作特点,它把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等多项工作,当作自己要达到目标和任务,同时,又作为多功能的手段渗透到狱政管理、劳动改造、监管安全等多种工作活动之中,并为他们的有效工作创造条件。因此,罪犯教育贯穿于刑罚执行的整个过程,并对罪犯的思想产生深刻的、深远的影响,特别是在造就社会新人的活动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主导作用。

罪犯教育是实现狱政管理改造罪犯的左右手。管理和教育同时作为监狱改造罪犯的两种基本手段,没有上下先后之分,尤如人的左右手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狱政管理为罪犯教育提供保证,罪犯教育为狱政管理创造条件,两者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狱政管理主要通过依法限制罪犯的活动自由,实施严格的军事化管理,加上监规纪律的约束,迫使罪犯产生畏惧感和罪恶感,促使罪犯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但使罪犯产生畏惧感、罪恶感,以及约束罪犯的言行,不是刑罚执行的最终目的,而只是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要使罪犯深挖犯罪根源,真正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危害性和应受惩罚性,促使罪犯从行为上、认识上、情感上认罪服法,接受改造,这只有通过罪犯教育反复不断的疏导和灌输来实现;罪犯监规纪律的遵守,劳动习惯的培养,行为规范的养成,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的形成,同样需要通过罪犯教育反复不断的疏导和灌输来实现。罪犯教育在狱政管理过程中,发挥着主观能动作用,为狱政管理发挥改造罪犯的作用创造条件。

众所周知,我国对罪犯执行刑罚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强迫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生产劳动,使其在劳动改造自然的同时也改造自己,促使罪犯培养劳动感情,养成劳动习惯,将罪犯改造成为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社会新人。罪犯投入改造后,不可能心甘情愿地自觉接受劳动改造,而是以种种理由和借口,消极怠工,抗拒生产劳动,企图逃避劳动改造。罪犯教育正是在与劳动改造有机结合的同时,发挥其特殊的喉舌作用。监狱通过组织罪犯进行系统的劳动创造人本身、劳动的目的和意义、遵守劳动纪律、端正劳动态度等内容的教育;采取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循序渐进的教育方法,促使罪犯树立正确的劳动观点,养成热爱劳动的习惯,实现由强迫劳动改造到自觉接受劳动改造的重大转折。

罪犯教育是实现监所安全稳定的源头。监管场所的安全与稳定是保证刑罚有效执行和罪犯改造顺利进行的基本条件。狱内良好秩序的建立和形成,首先必须严格落实各项监管工作制度,堵塞漏洞,消除狱内重新犯罪的隐患。但罪犯投入改造后,那种反社会情绪,铤而走险的意识并没有因此而消失。因此,改造与反改造的斗争既隐秘

又激烈。如果罪犯的反改造态度没有根本改变,既使管理制度再严格再科学,罪犯也会寻机以各种方式逃避和对抗改造。这种逃避和对抗行为,无疑对狱内的改造秩序是一个破坏,影响着监管场所的安全与稳定。因此,要实现监管场所的安全与稳定,就必须从源头抓起,做好罪犯的思想转化工作。通过对罪犯进行认罪服法教育、行为规范教育,组织罪犯参加现身说法等多种辅助教育活动,针对性的找罪犯进行个别谈话教育等多种教育形式,使他们认识到抗拒改造、重新犯罪的严惩性和危害性,促使他们悬崖勒马,安心改造。针对少数顽危罪犯,因人而异,因势利导帮助他们逐步树立正确的改造态度,走上积极改造的轨道。

三、罪犯教育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特殊窗口

精神文明是人类主观世界得到改造和发展的精神成果,表现为教育、科学、文化知识的进步和人们思想、政治、道德水平的提高。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一代又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因此,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任务是教育人。

罪犯是触犯刑律受到刑事惩罚的公民,他们的行为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无疑是一个破坏,他们是全民族精神文明的落后面,他们在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两个方面,都与全民族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甚至走向反面。监狱作为特殊学校,本着“挽救人、改造人”的宗旨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出发点,针对罪犯的具体情况,组织罪犯进行政治、文化、技术教育,鼓励罪犯参加自学、电大、函大等学历考试;这实际上就是在努力提高罪犯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缩小与全民族精神文明建设的差距,以适应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另一部分重要内容是要树立和发扬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社会道德的基本要求是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罪犯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与他们的金钱至上,损人利己等错误的思想道德观念无不有关。监狱通过组织罪犯进行法律常识教育、伦理道德教育,采取社会帮教等多种形式,帮助罪犯树立正确的理想和道德观念,养成关心他人,关心社会的道德意识。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进一步加强,罪犯教育已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特殊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并成为国际社会恶意攻击我国人权的焦点。因此,罪犯教育已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特殊窗口。

四、罪犯教育是实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要求

社会主义社会是全面发展,全面进步的社会。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同发展的事业。江总书记在庆祝建党八十周年大会上指出“我们党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就是党的理论、路线、纲领、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必须努力体现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的要求,促进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不断提高,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在当代中国,发展先进文化,就是发展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就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犯罪现象是社会消极文化、落后文化、腐朽文化的集中表现,监狱改造罪犯,就是要用先进文化战胜消极、落后、腐朽的文化。因此,监狱组织罪犯进行政治、道德、文化、技术教育,就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就是发展先进文化,就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监狱的发展方向与国家的发展息息相关。随着入世的脚步,历史已把中国推上了现代化文明建设的轨道,在新形势下,监狱工作也同样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1995年1月在全国司法厅(局)长暨监狱劳教局长会议上,司法部提出在全国逐步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奋斗目标,就是我国监狱工作要适应我国政治、经济、法制建设的需要,适应国际行刑制度发展趋势的一项重大决策。所谓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是指建设具有现代化先进科学装备,代表当代人类社会进步水平的关押改造罪犯场所。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关键:一是现代化,二是文明。文明既包括精神文明又包括物质文明,主要是指监狱设施执法水平、管理制度、教育措施等内容。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是二十一世纪监狱的发展方向,其实质是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在监狱工作中的具体内容和发展要求。

综上所述,罪犯教育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产物,是确保实现监狱宗旨的重要手段,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特殊窗口,是坚持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实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要求。在新形势下,努力探索罪犯教育的实质及其内涵,对于正确执行刑罚,教育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确保监所的安全与稳定,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具有现实的、深远的伟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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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三种教育作文讲评

“三种教育”材料作文讲评

文题再现:

23、阅读下面的文字,根据要求写作。

孟德斯鸠说过:“我们接受三种教育,一种来自父母,一种来自教师,另一种来自社会。第三种教育和前两种教育完全背道而弛。”读了这段话,你有何感想?请跟据社会现状,结合自己的体会,写一篇不少于800字的议论文,题目自拟。

审题指导:

提炼关键词:

1、教育(三种)

2、背道而驰(内容、过程、方法、途径)

孟德斯鸠话的重点是什么,我们作文的重点就是什么。作文重点应该是探讨社会教育在内容、过程、途径、方法上如何与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背道而驰?在此重点基础上,延伸为三种教育的关系如何,三者的目标是什么,相互作用下结果如何? 等等。

另外,作文要求也很重要,但是经常被同学忽视。

1、感想(在此基础上思考有价值的东西)

2、根据社会现状(文章要有历史意义、社会意义、时代意义)

3、结合自己体会(联系作者自身经历,体验式作文,避免文章假大空)

同学们在读作文要求时,要体会出卷人的考查意图。

此段话背景对大多数同学来说都是不知道的,这并不妨碍我们立意和构思。孟德斯鸠,法国贵族,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 18世纪是欧洲反封建斗争最激烈的时期,启蒙运动就是在文化方面的一个表现,它的核心是理性,整个社会张扬自由、平等、博爱等天赋人权大学氛围非常自由,教育非常自由。

立意提示:

(一)切合题意:

1、前面的两种教育是理想的、理性的,给人的感受是真善美的;社会教育 1 是感性的、现实的,给人的感受是残酷的。

2、前两种教育与后者的背道而驰,不仅体现在方式上,还体现在受教育者身上。“在家庭与学校里,我们是被动地接受教育;而在社会中,人必须转为主动”

3、前两种教育是理论,而社会教育是实践,强调社会教育的实践性。

4、辩证看待后者的“背道而驰”,正确利用社会教育的反面作用。

5、将三种教育合流。从教育目的来讲,虽然这三种教育方式背道而驰,但殊途同归,三者是辩证统一的,三者追求的目标一致,形成整体向上的教育合力。

(二)问题立意

1、偷换概念用“实践”等其他概念偷换了话题,不谈教育(这种症状表现在极少数同学在行文中不出现材料中的关键词,而与之相关的近义词或者延伸意义后的词频繁出现,这都有跑题危险)

2、材料关照不全

A、没对比讲前两者,只讲在社会中学到了什么,或者受了什么伤害等,这体现不出“背道而驰” 。

B、全文根本不谈教育,只是说社会和想象的不一样,单纯说自己受到了哪些伤害,对社会感到失望等个人感受。

3、观点片面、偏激、绝对化完全否定某一种教育,如果考生的观点是错误的,即使后面论证再详尽,分数不能及格。

提纲举例:

立意: 三种教育,各有所短所长——吸其精髓,扬长避短 开头(提出论点):

比喻排比列出三种教育的所长所短 论据:

我们在父母教育中学会了诚实与坚强,也养成了依赖自私; 我们在教师教育中学会了宽容与勤奋,也养成了理论空谈; 我们在社会教育中学会了严格与独立,也习惯了无情冷漠 结尾(升华主旨):

2 再此切题,三种教育,各有利弊,我们扬长避短,就会迟早发光!

首尾呼应,扣紧标题

社会教育的残酷美

(开头)父母,是我们不成熟的心灵的保护伞,他们把种种黑暗挡住,而告诉我们许多美丽的童话,有王子公主,有英雄美女;教师,是我们获得系统性认知的构建者,他们弃糟粕取精华,而教育我们科学、艺术和哲学,有爱因斯坦,有孟德斯鸠;社会的教育呢?与前两者相反,无处不体现着残酷美。

(结尾)因此,虽然社会的教育与父母和教师的教育背道而弛,但它们殊途同归,引领我们成为有思想有内涵的人。所以,不要怀疑社会教育的残酷美,它是命运给予我们的不偏不倚的爱。

范文评析:

神会教育的锤炼

人的一生,在不停地成长,不停地被锤炼。孟德斯鸠说:“我们接受三种教育,一种来自父母,一种来自教师,另一种来自社会,第三种教育和前两种完全背道而驰。”如果说父母的教育是为未成型的我们塑形,教师的教育是琢玉一般的敲凿,那么社会的教育就像沙砾打磨珍珠一样细微,是隐隐的痛楚,道不明,说不出。

父母教导我们要相信,信这个世界,信这个社会。然而我们怀着一颗信任的心走入社会。社会却告诉我们要猜疑,要戒备。

教师教导我们要正直,诚实地对待他人,真诚地看待自己。然而社会却告诉我们,如果不会奉承,如果不会讨好,或许社会会否定掉你一切的内在,让你停留在原地。

于是,无数怀着热血梦想和坚定信念的青年人步入社会,却和多少先辈一样输给了生活,输给了社会。或许几年,或许十几年,他们中的大多数人也和大街上的大多数人一样庸庸碌碌,疲于奔波了。

当昔日的“可能”被今日的“不可能”取代,当往日的“无畏”被今日的“畏惧”取代,当曾经的梦想被今日的现实取代,当热情缓缓熄灭,当棱角渐渐磨平,我们成熟了,历练了,却也沧桑了,冷淡了。不再轻易地快乐悲伤,

3 不再为了一个目标而挥洒汗水,不再将真实的自己敞开于世人之间。那样的未来,只剩悲哀。

社会的教育是潜移默化的,是静默无声的,也是冷血无情的,它让在瑰丽温暖的花室中成长的我们,经历了阵阵寒风和细雪。然而,抵御寒冷的只有温暖,化解冬天的只有春风。我们可以学会怀疑,却不能丢弃相信;可以学会谎言,却不能丢弃真诚。

行走在如履薄冰的世界,请与过去紧紧相牵,一路带着曾经的美好,怀着温暖的愿望。 这样,终有一天,我们会发现,社会教育即使冷酷,同样也是生命的最大的馈赠。 社会教育的锤炼,或许残忍,或许无情,但他最终给予我们的仍是美好与安宁。

52分。点评:

论据的对比:

1:父母教导我们:信任、信赖;社会告诉我们:猜疑、戒备 2:教师教导我们:正直、诚实;社会告诉我们:奉承、讨好

——冲突:背道而驰(切题性)(对材料中的前种教育和后一种教育点出自己的对比感受) 论据的概述:

热血输给庸碌,梦想输给现实,棱角输给沧桑 ——悲哀:现实残酷(概述性) 论点的凸现:

1、抵御寒冷的只有温暖,化解冬天的只有春天(针对性)(针对前文论据的对比)

背道而弛的另一种教育

对于羽翼未丰的雏鹰,它需要的是老鹰的翅膀为它遮风挡雨;它需要的是母亲的庇护和安全的环境,需要的是老鹰的奔波给他以食物;而对于长大之后独立生存的鹰,它则需要暴风骤雨电闪雷鸣给他以钢铁的翅膀和翱翔苍穹的勇气,它需要与恶枭凶鸷流血厮杀的磨砺。

对于人类来说,前者好比是孟德斯鸠所说的来自家庭和学校的教育,后者则是来自社会的教育,两种教育背道而弛。

4 若说家庭和学校是一个让稚嫩心灵成长的庇护所,那么社会即是一个锻炼成熟心智与钢铁意志的冶炼厂。

已接受了十几年家庭和学校教育的我们,对于这种教育是再熟悉不过了。在家里,我们的父母会经常跟我们讲述做人的道理,如何去做一个好人;在学校,老师亦会教导我们如何做好学问。我们便有意无意地接受这种信息的灌输,家庭、学校教育即是一种正面而积极地善意的灌输。

那么社会呢?在家庭、学校的呵护下成长的我们,并非与社会完全隔离比如每天我们或许会看新闻,看报纸,接收来自社会的信息这种信息的索取,也是社会教育的一部份好比我们经常在媒体报道上看到了某人在某地犯了什么事并被法律制裁,接受这类信息的同时,也在接受社会的教育,社会通过媒体向人们传播信息,但不会告诉人们该怎么做,而以反面例子来告诫人们不该做什么由此看来,社会教育是一种反面的教育。

所以,社会教育与家庭、学校教育背道而弛。

两者的背道而弛,不仅体现在方式上,亦体现于受教育者身上。在家庭与学校里,大多数情况下我们是被动地接受教育,父母老师向我们传达的信息我们是被动地接受;而在社会中,人必须转为主动,比如拿现今大学生就业来说,只有大学生主动地去找工作,主动去尝试,尽管四处碰壁,但碰壁的同时也是接受社会教育的过程,也是社会经验的积累。守株待兔的人难以接受到这种经验,没有这样的经验,亦难以在社会上立足,成熟心智与钢铁意志是不能像在大树底下等撞死的兔子一样偶然地等出来,而是需要在不断地碰壁中锻炼出来 。

对于即将成人并走进社会的我们,现在便处在这种截然不同的分界点。我们该如何面对与适应这种截然不同的情形?无论从哪个方面去探讨,都无不警示着我们不能够坐以待毙和保持沉默。保持沉默并非是未雨绸缪,而是饮鸠止渴,我们要保持积极乐观向上的心态,坚守自己的信念与理想,鼓起勇气面对挑战,接受社会风雨的洗礼!(解决问题)

现在的我们,已不是在巢中等待喂养和接受呵护的雏鸟,而是即将展翅高飞的雄鹰。就让暴风雨和恶枭凶鸷来得更猛烈些吧!只有拥有钢铁的翅膀,才能让我们翱翔九天!

5 52分。评语:有超出同龄人的见解,首尾呼应,结构严谨。 立学立德不足以立命

孟德斯鸠告诉我们,人有三个接受教育的场所,分别来自父母、教师和社会。在家中我们受父母影响,可以立德;在学校我们受师尊教诲,可以立学;在社会我们受世事磨炼,可以立人。

所谓立人就是在经历了种种磨砺之后,人的身心逐渐成熟成为一个真正的人。如果我们把立德立学的过程看作被动的接受的话,那么在社会中浮沉以达到立人就是一个主动的过程了,这也正是后者与前两者背道而驰的学习方式。

每个人都是有自觉性的,这代表着人对于事物的新态度,新看法随着阅历增长,这种自觉性逐渐转变为世界观,而世界观的成熟就代表着一个人的成熟,也就是立人知识道德的提高是可以通过被动接受他人的影响来达成的,但世界观的形成是需要深入社会,主动了解这个世界才能达到的,而这种深入我们把他叫做实践。

古人说过:“读万卷书,行万里路。”一个没有知识的人是很难走向成功的,而一个没有生活阅历的人是根本无法生存下去的。历史中不乏有素质有理想却身败名裂的人,如西汉末年的王莽新政,北宋的王安石变法,甚至于近代苏联的戈尔巴乔夫改革。究其原因,是因为他们没有深入实践、体察民情就贸然改革,往往事倍功半乃至一事无成。由此可见,单纯在学校与家庭中被动接受教育是不足以适应社会的。要想在世上安身立命,就必须主动实践,了解你所存在的这个世界。

在社会上接受教育最大的特点就是主动,在这点上功高盖世的始皇帝给我们做了一个榜样,赢政十三岁登基,而这之前的日子他就像市井混混一样在邯郸城中厮混,当幸运临头,他意识到自己得学点什么了,于是他多次出巡视察民情,召集尉缭、王翦等人为自己出谋划策,向丞相学习治国,正是由于能向社会各阶层的人主动学习,痞子赢政才能自学成材,终成一代伟人。

反观当下的莘莘学子,虽然大多数人能从家庭、学校学到立德立学却对这个世界了解甚少。虽然学生中也有少数人能走出封闭的教育环境体验生活,但多数人仍然生活在象牙塔中,其最大特点就是对社会缺乏必要认知,对挑战缺少面对的勇气,这一点在80后、90后身上体现的极为明显,月光族,啃老族无不

6 在告诫我们,人生中最重要的一堂课应该在社会中上。

立学立德不足以立命。当我们对80后、90后痛心疾首之时,是否也应检讨一下自己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不亦悲乎!

50分。评语:立意新颖,深刻;材料丰富,新鲜;语言通顺,精炼。

三种教育——合流归一

我们来到这个世界,便注定要受到教育。而我们受教育之时,会有三类指引人为我们铺路:父母,教师以及社会。有人认为后者与前两者完全背道而驰,而我则以为,这三种教育终会合流统一,就如河水终会汇聚于大海。

孟德斯鸠曾说:“我们接受三种教育,一种来自父母,一种来自教师,另一种来自社会。第三种教育和前两种教育完全背道而驰。”从某程度上说,确实如此。父母以他们无限的爱来呵护我们,滋养我们的心灵,他们以此告诉我们,要以爱感化世界,要爱他人,爱自己。于是,我们成为了一个诚实善良、充满爱心的人。教师以无底的书的海洋充实我们的大脑,唤醒我们的智慧,他们教导我们,只有知识才能使我们的自我价值得以提升,才能使我们的视野变得开阔,才能使我们最终能够站在世界之巅,俯瞰苍生。于是,我们成为了一个知识渊搏,志向远大的人。

然而教育也以另一种形式由社会传达给我们。当初,我们谨记仁爱苍生之道,因此我们待人接物始终保持友善,可是后来,从微处传来了几声耳语:“他好虚伪,装什么友善!还不是为了攀高职位?!”从此,我们心中多了“虚伪”、“阿谀奉承”之类的词汇。于是,我们不再一视同仁,而开始了区别对待。我们紧攥着知识、抱负,誓要闯一番事业,因此我们埋头苦干,却迎来了更多苦活;我们认真做事,却得不到欣赏。于是我们才发现,知识或抱负,根本不算什么。终于,在社会的洗练之下,我们成为了一个现实的人。

父母、教师给我们以理想,勇气,抱负;社会却以残酷的现实一次又一次地打击我们,将我们的理想逐个摧毁,最后让我们明白,世界是被一层灰尘笼罩了的昏暗之地。父母及教师呈我们以真善美;社会却呈我们以假恶丑。其实不然且别将三种教育分开看待,应是三者合一,其最终汇处是一致的。

7 当我们的心几近被社会击碎,父母、教师的话能够为我们塑造一颗更强大的心;当我们的心因过于自信而变得浮躁,社会的打击则能使我们重获一颗更为平静的心。这样一来,父母、教师给我们的教育同社会给我们的教育便是互相制约,互相平衡,而又互相促进的了。

他们表面看似背道而驰,实质上则是同一性质的他们给我们的教育是统一的,都是为我们的心灵能得到磨练,都是为我们能在世界上更好地生活,这才是教育的目的。而也唯在此时,三股教育的河流汇到了一起,一同流入我们的血液之中,使我们得以更好地行走在人生之路上。

50分。评语:立意切题并能进行升格,指出教育的合流,对比论证,主次分明。

学的三重奏

如果说,学,是为了丰富精神,塑造人格,那么在家庭教育中,这种目的得以确立;在学校中,这种目的得以修正完善;而在社会中,得以发扬光大。

无可否认,家庭和学校教育的目的都为树立一种理念和人格,要有成才的雄心,仁义的处世态度,才为人生追求的正道。我们是被动地接受这些理念,也以它们为道德准则行走人生。

但社会教育留给我们的并不只如此,如果将教育比喻为一锅汤,那家庭和学校都是口味平淡的清汤,而社会却是一锅沸腾的浓汤。它不仅有仁义道德,更有贪嗔痴;它不仅有家庭学校中所教育的人格,有所谓的高尚、诚实,也有它所不提倡的欺骗、出卖甚至是恐吓。社会中所含的教育成分是复杂的,教育内涵是双重的,只有你投身其中,几番体会,才能挖掘出哪些是我们塑造人格真正所需的。

在家中,有一个已确定对的价值由你去领略;在学校,我们听的是岳飞,学的是孔子。可走出社会,已看不到有人背上刻着精忠报国,反而会被告诫“已所不欲,勿施于人”。更多显现在我们面前的是麦道夫的骗局,华南虎事件,商场的尔虞我诈,这些不知不觉地迷惑了我们,我们的人生究竟需要什么?

社会中价值观不是没有选择,而是我们选择的太多,有时会迷惑。我认为,我们所具有的判断力,太多是在关注外在社会,试图寻求一种准则作为处世的 8 标准,但很少有人懂得反观内心,反问自己:“这个社会中到底哪种事物值得我们选择,可拿来作我们人格的标准,到底是哪种方向,才能将我们心中所认为可行的理念发扬光大。”这是社会教育极具挑战性的原因,因为只有在社会,才真正不为一种观念所束缚,以自身的认知去寻求一种人生方向。

韩信终究在社会中选择了报效君主,为才所用;陶渊明终究看透功名利禄,反归田园;苏轼晚年看破得失,笑对贬谪,游于赤壁之下;梵高最终看透生命穿越生死局限,饮弹离世。这都是他们在社会中学习后所得到的一种感悟,一份归属,一个追求。

所以,学无止境,在家庭中衍生,在学校中补充,在社会中再一次选择,发扬光大。它们是三种教育,也是完全不相同的三重奏,是知识的递进,也是人格的升华。

50分。评语:将三种教育的递进、升华议论得淋漓尽致。 第三种教育

孟德斯鸠曾经说过:“我们接受过三种教育,前两种是来自父母,老师的,而第三种教育来自社会它与前两种教育完全背道而驰。”想来亦是这样,老师教会了我们知识,却无法给予我们实践的土地;父母教会了我们做人的道理,却无法帮我们指明前进的方向;而这一切,我们都会在社会中得到历炼。它给予我们的有挫败,有成功;有艰辛,有痛楚;亦有成长的滋味,这是你我人生最深刻的教育。

曾经看过日本作家的小说《白色巨塔》,讲述着一位刚从院校毕业,迈入社会的年轻医生,他在这个大染缸中,看到身边各式各样的人,都用各种各样的方法,踏在别人的肩膀上,去携取那权力的塔尖上耀眼的宝石。在这过程中,他们就算丧失了亲情、友情、爱情,也在所不惜,冷漠与欲望充斥着他们的内心,无情的社会逼迫人们掘弃那些温良,放弃那些在父母、教师中学到的优秀品质,而用另一种残忍去立足社会。

初读此书,心中久久难以平静,难道这就是孟德斯鸠所谓的第三种教育吗?这种教育给予人们残忍、冷漠、无情,为保全自己而不惜一切。我不禁害怕步入这个复杂的社会之中了,从小耳濡目染的那些温良哪儿去了,社会的教育真的完全背离了那些父母师长所给予的那些美好的品质吗?

9 比尔盖茨曾经对社会作过这样的诠释:“社会,它无情的打击了我初来乍到时的所有激情与梦想,有时,我也恨它,它让世界显得并不那么美好,它亦有自己丑恶的嘴脸,它有时将你推至风口浪尖,有时又让你坠入谷底,可是,请别怪它,它只是想教会你成长。”比尔的一番话让我有了另一番体会:社会所给予我们的一切,只是想让我们深知,在父母师长教会我们的所有美好之中,社会,这第三种教育只是给这些美好加入了现实的滋味,它让你体验人间冷暖,让你面临两难的选择,不过是想让你在磨难中成长,在进退两难时选择坚强。

人生的第三种教育,有一种微微苦涩的味道,它现实的让人胆怯,面对人生的诱惑,它让你学会选择,面对人生的低谷,它让你学会坚强,面对尔虞我诈,它又让你学会灵活应对,在这纷纷扰扰之中,你脱离了曾经稚嫩的外壳,将父母师长的教育作为做人的基石,在社会的泥淖中摸打滚爬,在渐渐成长之时,又不失自己独立的人格,这就是社会所给予的第三种教育。

我不会如陶渊明般因厌恶这尘世的诸多不顺而遗世独立,也不会如海子般因无法忍受社会的纷扰而选择弃世,我会在社会中不断摸打滚爬,学会成长,找至一方属于自己的位置,我坚信,这第三种教育给予我的是心灵的成熟与灵魂的成长。

52分。评语:观点开门见山,材料新颖,结尾展望未来。

以教育之名生存着

在生产力高速发展的今天,几乎每个人的人生都被程式化了。从呱呱落地之时,孩子便开始接受家庭的启蒙教育,接着被送进了校园,开始接受学校教育,最后,我们正式步入社会的大熔炉,以自身的才能去为自己闯出一片天空,这就是绝大多数人一生的轨迹。

显而易见在这样的人生中,教育的地位举足轻重,明白地说,你接受教育的好坏直接影响着你的一生。如我以上所说,人一生的教育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在美好中前行

在家庭教育中父母教给孩子的都是诚实善良,经常为孩子讲故事,在诸多童话故事中孩子们知道了坏人总会受到惩罚,而好人都得到幸福的结局在童话的世界里一切都是那么的和谐,幸福和快乐永远是结局于是在幼小的心灵里认

10 为自己生活的社会也是一样,家庭教育中的孩子觉得世界的一切都是美好的。 在迷茫中摸索

短暂的家庭教育结束,怀着对一切的热爱,来到校园在这里,教师接过父母递过来的火炬,继续对孩子们进行着以美好为主的教育教师教给我们各方面的知识,并晓以我们做人的准则,还会让我们接触少许社会的知识于是我们迷茫了,觉得我们生活的这个社会并非那么美好,但此时美好仍在心中占据着主导地位最终带着些许的迷茫和满腔的热血,我们迈出校园…… 在痛苦中奋起

载着才能和热情的我们怀着征服一切的壮志走入社会,突然发现我们在这里依然接受着教育,不过是教育者换成了全社会,而且这里的教育方式让我们非常不适应,简直与以前的教育背迫而驰在这里我们见到了尔虞我诈,知道了阳奉阴违,见识了勾心斗角,学会了笼络人心,在痛苦中我们唯有选择奋起。 我认为社会教育是真正的实体,是最有用的教育。社会中的知识才是最为丰富而实用的,它不像家庭和校园时刻呵护着我们,反而不停地伤害才是它的教育方式,而我们在舐舔伤口之时便是我们学习的过程,给我们看到它的丑恶,同样给我们以它的温情,它以独特的方法教育着我们,看着我们成长,我们把这看成它对我们的教育即可。

我们以教育之名生存着,证明自己不菲的价值。

50分。评语:对三种教育概括精当,对社会教育反思深刻。

海纳百川

仿佛初生的婴儿,面对一无所知的社会,初涉世的人们总是好奇而迷茫的,总以为世界如想象般美好。

孟德斯鸠说:“我们接受三种教育,一种来自父母,一种来自老师,另一种来自社会。第三种教育和前两种完全背道而驰。”

若是把父母与教师的教育比作一汪清泉,那社会则是一片浩瀚沧海了。前者永远是细水慢流,清澈甘甜,对我们循循善诱,谆谆教诲。后者则是像谜一样,它大,它一望无际,它奇,它变化万千。有时它如死般寂静,让人感觉不到它的存在,有时它却像着了魔的野兽,波涛汹涌,浪击三尺,岸石俱裂,仿佛要将人吞噬。

11 社会的汪洋与父母、老师的清泉截然不同之处在于这是一场孤独的战斗。咿呀学语的幼儿总有父母在身边保驾护航,教会他认知这个美好的世界,教会他善良有礼貌。精神抖擞的少年行走在校园,有老师拍着他的肩膀向他讲述诚实与责任。那长大后呢?步入社会后呢?没有人将陪伴在你身旁当你生活的指南针,你必须一个人走下这片海,无论前路通往何方,你都必须义无反顾地踏入这片海。

社会是苍茫大海,拥有它独特的包容性,人世间的善与恶、美与丑全都被囊括其中。父母与老师曾经倾尽心力教会我们人世间最美好的东西,而就在我们踏入社会的一刹那,它就已经毫无保留地向我们展示了这个世界最黑暗的一面。并且随着我们的成长,不停地提醒着我们社会就是这样一片现实的充斥着铜臭味的物质海洋。三聚氰胺的猖狂,工业明胶的嚣张,地沟油的狂妄,过期猪肉的肆虐。从大头婴儿到成年患者,无数的人沦为了无辜的受害者。黑压压的海水压得人们心里好些沉重,好些失望,好些痛楚,但这都不是我们放弃社会的借口,它正在教育我们如何面对生活!

打击教会我们坚强,苦涩教会我们乐观,挫折教会我们忍耐,沉默教会我们倾听,社会是我们最大的老师。

海纳百川,有容乃大。社会以它无穷的肚量容纳了世间万物,我们也要以无穷的肚量去面对社会,不因一抹黑暗而自此绝望,而是鼓足勇气,去成为照亮阴暗的第一米阳光!

第16篇:《论罪犯教育改造机制》抄袭

论罪犯教育改造机制

摘 要:为了适应新时期监狱工作的发展需要,需要进一步提升监狱管理模式,完善管理机制,全国各大监狱都在积极的实施监狱管理模式改革,新模式要求准确把握新型管理的理念,针对新时期下的新要求,对我国固有的监狱管理模式进一步的完善和改革,走专业化、科学化、规范化、特色化的道路,按照适度的原则,完善协调机制,形成高效率的有机联系体系,切实有效地提高犯罪改造工作质量,推动监狱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关键字:管教分离;一人一次;心理危机干预;联动机制;“5+1+1”改造模式

近年以来,随着我国法治的不断进步以及监狱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我国的监狱事业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监区的管理日益规范化,执法水平不断提升。所谓监区管理规范化是指通过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理顺业务流程、确定警察岗位职责等将警察的管理行为程序化、固定化、标准化,使警察的管理行为有章可循,从而实现规范执法、提高监区运作效率的目的。监区管理规范化的提出,是由我国特定社会背景决定的,也是我国监狱系统监区管理的现实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统治,民主思想意识淡薄,造成了我国社会各个方面的管理多以人为主,加之缺乏必要的配套制度建设或者说制度建设落后,职位( 法定) 权力不明确,管理行为具有随意性、无限性。

具体到监区管理工作而言,由于监区管理的目标对象是触犯了国家法律的罪犯,对其的管理行为更多地带有暴力惩罚的性质,作为被管理者的罪犯只能被动地接受管理,如果没有明确的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作为管理者的监狱警察在管理过程中就极易产生随意性,从而导致管理行为的无序和不规范。

目前我国监狱的制度建设虽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由于起步较晚,形势仍不容乐观。一些规章制度长期缺位,有些虽有制度规范但发展现状严重不符,有些则朝令夕改缺乏必要的稳定性。制度建设的落后,必然导致职能、职权和职责的不明确,造成了长期以来监狱警察“万精油”的局面,“什么都能管,什么都不管”,使得其对罪犯的管理带有极强的个人色彩。管理的规范化程度极低的现状,与当前我国监狱发展的需要极不适应,这也就决定了我们必须加强监区管理的规范化建设。管理的规范化建设最初是从企业发源的,世界500强中的很多公司都十分注重管理的规范化建设,其之所以能够如此风靡,与其所拥有的诸多优点和作用是分不开的。管理规范化的作用具体可以表现在对管理者个人和组织两个层面。在管理者个人层面,管理的规范化有利于提高管理者的管理控制水平,避免无用功和随意性,从而有效降低工作强度,提高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具体到监区管理的规范化而言,规范监狱警察的管理行为,一方面可以统一执法标准,保证执法公正;另一方面也是对监狱警察的一种职业保护,严格按照规范来实施管理行为,可以有效规避或者减轻执法风险。在组织层面,监区管理的规范化能够克服管理中的“无政府主义”和失控状态,有效地消除工作的随意性和侵权争利、推诿扯皮等消极现象,使整个监区协调高效地运转,保证监区的管理行为有章可循,从而真正实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事做,环环相扣,责权分明。

下面就几个方面对我国现阶段监狱管理制度的改革进行论述,通过本文的论述,可以最大限度的了解我国现阶段监狱管理制度的完善程度,进而提升我国未来阶段的监狱管理,实现“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

一、管教分离

监狱法颁布以来,监狱警察作为人民警察的一种被法律予以确认,监狱警察队伍有了长足的发展。然而,由于起步较晚、重视不够等原因,使得监狱警察的发展与公安民警相比明显落后。

1.对警察职位进行科学分类

监狱法颁布以来, 监狱警察作为人民警察的一种被法律予以确认, 监狱警察队伍有了长足的发展。然而, 由于起步较晚、重视不够等原因, 使得监狱警察的发展与公安民警相比明显落后。这主要表现在监狱警察没有明确的职位分类,既是管理者又是教育者,管教不分,直接造成了警察职责不清、工作标准不高、工作量不均匀等问题,因此必须对监狱警察进行科学的分类。可以考虑增加职称等级序列,与工资福利待遇相挂钩,并适当向基层一线警察倾斜,从而提升广大一线警察的工作积极性。在警察职位的分类上,理论探讨较为丰富,有人建议根据监狱组织架构将警察分为狱政管理类、教育改造类、刑罚执行类等等;有人认为可以依据公务员法对公务员职位分类的规定,将监狱警察职位分为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和综合类;有人建议分为看守型和教育型。笔者以为分为看守型和教育型,较为合适。首先,从当前我国监狱系统警察配备现状而言,警力不足仍然没有解决,过于细化的分类设计在值班安排中没有现实可能性;其次,看守型警察的设置也符合我国监狱系统的发展趋势,目前我国监狱系统的看守职能基本由武警部队承担,随着我国监狱的发展,这一职能最终将必然由警察单独承担;再者,过于细化的职位分类,不利于警察对罪犯的全面了解,而这必然影响教育的效果。教育型警察职位的设置,实现了管教分离,规范了执法行为,确保了执法的效果。

2.要加强队伍规范意识的养成

通过对广大警察职工开展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培训,使其熟悉与岗位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断增强法制意识和规范意识,从而在日常管理和执法中真正做到规范化。

3.做好警察岗位的考核管理

前文笔者已有论述, 监区管理规范化的实现决定于作为管理者的监狱警察, 而监狱警察能否进行规范化管理单凭警察的自律显然是不行的, 必须有一套完整的保障机制———岗位考核机制, 促进其实施规范化的管理。

二、一人一策

所谓“一人一策”管理制度,是根据罪犯的个人特点及自身的素质特点,对其实行有效的管理,通过这种管理进一步的提升监狱管理,从而实现监狱的“以人为本”的管理观念,同时也能够使得罪犯自身潜力的发挥,为在特定的环境中为社会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这不仅达到了对罪犯的管理,同时也是的监狱的管理更加的科学及合理。

(一)充分调查、摸清底细

我国的在押人员有一部分是由于经济犯罪或是技术犯罪等人员,这些人员拥有一个共同的特点,便是自身具备很高的文化素质修养,针对这部分罪犯在押期间为了能够充分的调动罪犯的积极性并发挥其自身所具备的知识,作为管理者的监狱系统,应该对此类在押人员进行充分的调查,切实的掌握每位在押人员身上所拥有的特长,并将此做好归类,建立电子存档系统,将信息保存。根据每位人员所具有的知识特长,监狱管理者应在此基础上,选择适合每位人员进修的相关培训课程,令其在自身知识储备的基础上更加丰富,这不单是丰富罪犯生活的一种方式,同时也是激励罪犯积极面对生活,运用科学的方法改变其人生观、价值观的有效手段,进而最大限度的激发每位罪犯的工作热情,为自己、为监狱乃至为社会做出其应有的贡献。

(三)鼓励经过深度培养的罪犯学有所用

经过对每位罪犯有针对性的培训后,应该让其发挥其自身的作用,对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积极鼓励并帮助具有想法的人员,积极参与科技研究,使得其自身所学知识运用到实践当中,做一些对社会有意义的事情。而作为管理方,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应该更加进一步的掌握其经过深入培训后所具有的知识素养,以此作为鼓励和帮助其选择科研的方向,并以此激励其积极向上,摆正其心态,通过科学的手段使其认识到自身的价值,认识到以往自身的错误,帮助其尽早回归社会。

三、心理危机干预机制

罪犯是一个较为特殊的群体,由于入狱前后的生活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会出现很多情况的心理变化,而对于由此而产生的心理变化,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罪犯的正常生活,甚至做出某些过激行为,自杀或是影响他人人身安全的事情。而罪犯心理干预机制正是针对罪犯的这种心理而做出的干预,让罪犯拥有一个健康的心理,回归正途。经过多年的经验,导致罪犯心理发生变化的因素有很多,比如:入狱前后的社会地位发生重要的变化;未能获得奖分、行政奖励、减刑假释等;躯体疾病、亲人死亡等多种原因导致了罪犯的心里发生了变化,对于罪犯的心理干预,多采用以下三个步骤进行防治:

(一)三级预防为主

三级预防主要包括三个层次,针对不同的罪犯心理和监狱的实际情况,一级预防是指知道正常人进行正常的生活,防治其发生心理障碍或是行为变态等,常用的方法是帮助罪犯建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并培养其正确面对挫折的方法和心态,使其有一个好的面对困难和变化的心理。培养其良好的生活习惯,增加爱与人的交际等等,使其拥有一个健康的生活状态,进而保持一个健康的心态;二级预防主要针对的是具有自杀、自伤自残、脱逃、斗殴等状态的罪犯,主要有监区和监狱的专门部门共同负责。三级预防针对的对象主要是指严重心理疾病患者,如精神病等患者,有监狱与社会通过承担。

(二)建立各种机构加以辅助监督及治疗

三级预防作为罪犯心里干预的总体思路,而具体如何做还需要监狱与社会相互鞋套共同承担这一重担。为了更好的做好心理预防工作,监狱应在监狱设立相应的心里干预中心,并针对三级预防的对象不同,分别设立相关的检测人员,对罪犯的心理进行实时检测,没有心理障碍的继续保持,而具有心理障碍的可以通过这种方法更好的恢复。主要的部门包括:心里测试中心,对罪犯群体和个人进行定期或是不定期的检测,以此来准确的掌握犯罪群体或是个人的心理变化;矫治中心,针对具有心理障碍的犯罪群体或是个人进行心理矫治,以此来帮助其恢复;测谎中心,这是一个可以解决长期以来困扰监狱工作的脱逃问题的有效的方法,通过测谎我们可以准确的掌握罪犯的心理活动,做到有效的预防;突发危机干预中心,主要针对突发心理危机的人群,以此来对其进行准确的掌握,帮助其渡过难关;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主要对罪犯进行健康的心里教育,实施以及预防的内容,负责罪犯心理调适、服刑心理指导;社会力量协调中心,主要负责与社会心理咨询机构,精神病医院、大中专校心理专业类科、系等联系,引进社会力量协助工作;民警心理督导中心,主要针对负责心里测试的人员、咨询师、矫治师的心理督导,以确保效果。

(三)心理危机干预后期跟踪

针对罪犯的心理干预效果机型后期跟踪,以确保心理干预的效果。帮助罪犯建立良好的支持效果,引导罪犯避免与其发生冲突。同时各分监区提供切实的罪犯的心理情况,以此来增强罪犯的心里支持,做好罪犯的心理后期跟踪才是确保心理干预的最为关键的部分。

四、狱情分析与教育转化联动机制 教育、感化、挽救看守所被监管人员,是党和政府一贯坚持的方针、政策。为了配合引导被监管人员学法懂法、知错改错,真诚忏悔,一贯以来我所就利用看守所这所特殊的学校,利用社会各界的力量,来唤醒被监管人员的良知、良心,使扭曲的心灵得到有效的矫正。

(一)深度剖析教育理念

对被看管人员进行教育感化是根本目的,不能够一味的实施强制管理,这样不仅违背了我国监狱管理制度的“以人为本”的理念,同时,对监狱管理工作的开展也是非常不利的。面对新形势下的监狱管理,我们不仅需要对监狱的实际情况做出科学、合理的分析,同时需要针对监狱的实际情况,对被看管人员实行切实可行的教育转化机制,使得被看管人员切实的懂得法律,彻底的懂得自身的缺陷,进而进行悔改。只有通过切实可行的教育才能使得被看管人员真正的进行改变,进而达到管理向教育的转化。

(二)合理进行教育转变

想要很好的实施教育,并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首先需要工作人员对管辖范围内的狱情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进而科学的掌握被看管人员的认知程度,进有针对性的对其进行教育,再教育过程中,同样需要针对个人的真实情况,有效的对其进行教育,进而达到监狱管理的根本目的。

(三)实现联动模式

在对被看管人员的情况进行全面综合分析后,可以建立一个电子信息存档系统,并以此作为与罪犯的教育实现联动转换的依据,实现狱情分析与教育之间的联动,实现相关的管理人员对被看管人员的切实教育联系到一体,实现彼此的联动。

五、“5+1+1”改造模式

“5+1+1”教育改造模式,是司法部在新时期提出的一项重要的罪犯改造工作措施,也是贯彻落实“首要标准”的一项重要举措。监狱作为教育改造罪犯的主体,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一)转变以往的教育思路,为罪犯牟幸福。

对罪犯的教育改造的最终目的是降低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几率,而作为监狱管理系统,应该改变以往的教育理念,改变以往的强制性教育思路,以宽容的教育模式,令得罪犯从心里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进而才能从根本上降低刑释人员的重新犯罪率,这也是监狱机构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在教育大格局下,监狱系统的工作重心必须从以往的循环工作中转移到教育实施的效果上,保证罪犯通过科学的教育方式都能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对于劳动改造不应该以企业活力为目的,而是应该从罪犯自身的切实需要为出发点,以此来增加罪犯的劳动技能,进而更好的适应社会的生存。而对于监狱的环境建设方面,应该营造更加健康的教育模式,防止在服刑期间所引起的交叉感染和不良情绪,采用人性化的教育方法,使得罪犯能够体会到人性的温暖,从根本上唤醒罪犯对待生活的积极性。而对于狱政管理应该一改以往的冰冷管理模式,将狱政管理从以往的管理者身份过渡为师者形象,强调对罪犯自身人权的尊重,以此来获得更好的教育效果。通过整合资源,凝聚力量,统筹安排,形成合力,建设与首要标准要求相适应的大教育格局。

(二)完善“5+1+1”教育机制,细化奖惩机制。

自“5+1+1”教育模式推行以来,各个部门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以及教训,这是“5+1+1”教育模式进一步完善的基础,通过长时间实施所积累的经验,进一步的完善教育模式,使得所实行的劳动教育、课堂教育以及休息的制度更加细化,使其更加具有可行性,可以针对不同形式监狱管理都具有可行性,以此来进行更加宽度的推广。而对于细化奖惩机制,更是将“5+1+1”改造模式得以推广的有利保障,如果没有明确的奖惩机制,那么很容易使得其流于形式,得不到更好的推广,这也是其得以保障的根本所在。

六、总结

根据本文的分析,针对不同的监狱情况,并且针对监狱的管理现状对其进行良好的分析后进行管理和再教育,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我们可以有效的完善我国现阶段监狱管理机制,实现真正的“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促进我国监狱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与国际监狱管理制度接轨。

参考文献 [1] 逯华.假释适用条件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 2010.[2] 任思丞.完善教育改造罪犯制度的思考[D].西南政法大学, 2010.[3] 俞小冬.罪犯人性化管理研究[D].西北师范大学, 2008.[4] 周杰.“首要标准”视野下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刍议[J].社会心理科学, 2010年第2期.[5] 陈光明.论当代监狱文化改造模式[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1年第03期

第17篇:浅谈罪犯教育原则之因材施教原则

浅谈罪犯教育原则之因材施教原则

因材施教指的是在共同的培养目标之下,针对教育对象的性格、志趣、能力、原有基础等具体差异,提出不同的要求,有的放矢地进行有差别的教学,使每个学生都能扬长避短,获得最佳发展。而在鉴于这个特殊的环境中,因材施教则是指在罪犯教育过程中,监狱民警根据罪犯个体的不同情况和不同特点,相应采取不同的教育内容和教育方法,进行有区别有针对性的教育工作。

在中国古代的教育史上,孔子是因材施教的倡导者,他对不同的学生提出的同一个问题,总是针对学生才智禀赋的差异,或者根据自己对学生发展的预测和期望给予不同的解答。《论语·先进》中记载:“德行:颜渊,闵子骞,冉伯牛,仲弓。言语:宰我,子贡。政事:冉有,季路。文学子游,子夏。”宋代的朱熹在《论语集注》中注释到:“弟子因孔子之言,记此十人,而且目其所长,分为四科。孔子教人,各因其材,于此可见。”“因材施教”虽然不是孔子的原话,却是对孔子教学实践中一条基本原则的准确概括。

“因材施教”历来为教育家所重视。然而罪犯是特殊的教育对象,要实现改造目的,也必须施以不同内容和方法的教育。对不同犯罪心理和罪犯心理犯人的教育也必须采取“因材施教”的原则。罪犯的差异就是选择和采取不同内容和方法的教育依据。对不同罪犯的刑罚个别化执行,总是反映管教对罪犯个性认识的内容。因而对罪犯实施教育,是在特定的时间、场合面对特定对象,是因事、因人、因时、因地采取适合的教育方式,是为达到个别预防的特定改造目的而进行的一种针对性很强的司法活动。

长期以来,罪犯刑满出狱时是否还具有社会危险性,恶习是否得到矫正,对于这些问题,我国监狱缺乏一个系统、科学而又具实际操作性的评估体系。而且,多年来在教育改造工作中,多以集体教育为主,教育内容相对统一,教育形式较单一,对于罪犯的改造需求、个性特点缺乏足够的重视。

北京市监狱系统认识到,要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就必须加强对改造个别化的研究,要在科学认识罪犯的基础上,实行科学分类,对罪犯进行个别化改造。这就需要建立健全科学的罪犯鉴别、分类和改造效果评估体系,实施有针对性的改造。2005年起,北京各监狱试点针对不同年龄、不同性质类型的罪犯,设定不同的评价标准。建立成年犯改造质量标准、未成年犯改造质量标准、暴力型罪犯改造质量标准、财产型罪犯改造质量标准和淫欲型罪犯改造质量标准。最后,建立个体改造质量标准,在总体标准和类别标准的指导下,根据罪犯个体的不同情况,刑期长短、行为、恶习、心理状况等,制定不同的评估标准。

我们在学校教育讲究“因材施教”,其实对于罪犯的改造就更应该“因材施教”才是。导致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的成因是多种多样的,即使是那些暴力型罪犯,也有不同类型:有的是作恶多端的,有的是过失伤人的,还有被迫使用暴力的例如防卫过当等等。如果对他们不加区别,实行内容和形式统一的教育改造模式,那么对于一部分罪犯来说,有些教育显得多余;而对于另一部分罪犯来说,有些教育又显得力度不够,难以奏效。更为严重的是,对于不同类型罪犯实行统一关押、统一教育,还可能使得一些原来本质并不是很坏、犯罪情节并不是很重的罪犯,经过监狱的“洗礼”之后变得更坏,学到了更多犯罪手段。社会上还存在着许多“二进宫”、“三进宫”的罪犯,它至少表明我们对罪犯教育改造的方式和手段,还存在着某种缺陷,需要不断加以改进。

当然对罪犯“因材施教”,无疑会增加其教育改造的成本,给监狱管理工作增加了压力。但是,监狱管理的任务就是教育和改造犯人,让他们重新做人,不再犯罪。罪犯刑满出狱后是否还具有社会危险性,其恶习是否得到有效的矫正,是评价监狱管理工作成功与否的最重要标准。从这个意义上讲,“因材施教”增加的教育改造成本,是值得的,也是必要的。而且,针对不同类型的罪犯进行不同内容和方式的教育改造,这也是一种人性化的体现。

第18篇:论对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工作

论对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工作

内容摘要: 在个体的人格发展过程中,14周岁至不满18周岁是个体人格形成的关键时期。可是有部分未成年人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走上了违反犯罪的道路。而且近几年来不断成上升趋势,已经成了一个社会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对此相当重视,相关领导都做出重要批示要求不断加强对未成年人思想品德,法律知识的教育。而社区矫正工作对其尤为重要,它是一种不使未成年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进行教育改造,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未成年罪犯,而本文通过对未成年犯所处环境及自身心理、行为特点进行分析,探讨如何对未成年犯进行社区矫正改造。从各个方面教育、挽救失足少年使他(她)们重新回归社会,健康成长。

关键词:未成年犯罪犯特点

原因

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2001年“四五”普法启动时,中央电视台和司法部在网上做过一个调查,以了解社会对一些法律问题的关注情况。后来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在调查所列出的10个法律问题中最为人们所关心的就是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从这项调查看,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程度最高的问题之一。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日益突出,不仅在案件数量上急剧增加,而且犯罪成员在案件总数中所占比例也大幅度上升,虽然经过多年\"严打\",社会风气和社会秩序有了明显好转,各种犯罪率开始出现下降趋势,但未成年犯罪问题依然十分严重,犯罪年龄相对提前,而且蔓延快,作案手段凶狠,危害严重,而且团伙作案突出,反复性强,重新犯罪率高,在社会上已造成严重危害,为此,社区矫正工作有必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对预防未成年犯罪脱管、漏管、重新犯罪加强防范和治理,使其认罪服法、悔过自新、人格重新社会化、顺利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一 未成年人的犯罪特点

(一)犯罪行为具有冲动性。未成年人易受外界环境和气氛的影响,在追求刺激、快乐或受同辈关系的影响,就可能因好奇、嫉妒、愤怒、惊恐或仇恨情绪达到极点而不加约束、不计后果地去实施犯罪。

(二)犯罪行为具有模仿性,并呈现成人化趋势。未成年人正处于思维活跃、学习能力最强的阶段,其主要的行为方式和行为的习得方式就是模仿。而如果模仿之人其行为不轨,使得模仿之少年,依照其不法行为实施犯罪,此可谓因模仿而生之必然结果。

(三)团伙犯罪特征明显。团伙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未成年人因其心理、生理原因,在犯罪过程中往往为了寻求心理依靠,获得安全感和力量感结成团伙。因此犯罪带有很大的纠合性“少年需要团体生活,尤其希自己年龄相若之人共同生活,是以少年结队成群,原不足为奇„„虽如此,上实不乏妨害公共秩序之不良少年团体,于是每有此种团体械斗、仇杀强暴之事情发生。”

(四)文化程度偏低,法制观念淡薄。对某少管所184名未成年犯文化程度结构的调查中发现,文盲4名,小学未毕业的27名,初中未毕业的108名,初中毕业及其以上文化的有49名,其中包括高中。中专、技校在校生(这里所说的文化程度仅为表面显示,并非他们的实际文化水平)。

(五)家庭结构破裂的多。一些未成年犯父母离异、忙于经商无人管教等使其导致人生观和价值观发生了改变,性格和思想在不同程度上也有所扭曲。

二 改造对策

根据上述未成年犯服刑期间所呈现出来的各种特点,社区矫正工作对未成年年犯的教育、转化、改造要对症下药,有的放矢,采取有效措施矫治其不良的心理和行为。在日常的教育改造过程中必须做到:

(一)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 监狱法》第78条也规定:“对未成年犯执行的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未成年犯的劳动,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特点,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因此,在贯彻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的过程中,要坚持以(犯)人为本,实行人道主义精神,做到“恨其罪,爱其人”,注意保护好未成年犯的合法权益。“在行刑中给罪犯人道待遇,比如避免过差的伙食、超负荷的或毫无目的的劳动等,会使犯罪人充分感受到人间的温情和人性的力量,从而唤起其良知,促使其重新回归社会。”在改造过程中,应当尽力帮助他们解决好改造中、甚至家庭中产生的困难和问题,如管教民警可通过亲情电话、亲情会餐、亲情团聚、亲情帮教等形式,为未成年犯与家中亲人沟通创造条件,起到稳定思想、提高改造积极性的作用。通过实行人本主义,管教民警以自己的真情与未成年犯沟通思想,以满腔热情去温暖那冷酷、麻木的心,让未成年犯亲身体验到管教民警的关心、爱护和理解,从而促使他们加速恢复良知。

(二)引导未成年犯进行自我管理和教育

毛泽东同志在《实践论》中指出:“他们的被改造须要经过强迫的阶段,然后才能进入自觉的阶段”,后来又指出“要让他们自觉改造”。未成年犯作为一个群体,他们的发展和完善有赖于未成年犯管教所能在多大程度上帮助他们实现一定程度的自我管理和教育。未成年犯的自我管理和教育,既可表现为个体的自我约束、自我教育和自我的心理矫治,也可表现为未成年犯整体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和相互帮助。未成年犯管教所可以通过运用行刑权力,如通过组织未成年犯选举产生的“积委会”协助管教民警进行日常的组织,使未成年犯既具有自我管理和教育的知识和能力,又能激发未成年犯进行自我管理和教育的内在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要为未成年犯的自我管理和教育提供必要的时间、场所等外在条件,在民警的控制和引导下,确保未成年犯的自我管理和教育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使民警对未成年犯的改造要求和目标最终内化为发未成年犯自我改造的积极性未成年犯的素质。

(三)深化“三课”教育,不断调整教育内容

1、思想教育应紧贴未成年犯思想实际,多进行应时教育,选择未成年犯关心的、感兴趣的社会热点、焦点问题进行正面引导,力戒空洞的说教、口号式宣传、照本宣科等。山东省某未成年犯管教所在这方面做过有益的尝试,如对未成年犯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时,结合抗日战争胜利六十周年、神舟七号宇宙飞船发射成功等重大的时事事件,以放映抗战电影、请参加过抗日战争的老战士讲抗战故事、电视直播飞船现场发射时况、活动之后由未成年犯自己写体会文章等方式进行教育和交流感受,充分体会。

2、文化教育主要从三个方面把握,一是教育要求上应更加科学。作为在押犯的未成年人教育不同于成年人的教育,也不同于正常状态下的未成年人教育,因此,应根据未成年犯的实际需要和个人兴趣,体现科学务实精神,尊重未成年犯文化教育的规律。二是教育内容上应更加科学。要更新教材内容,降低教育要求,使教育更贴近未成年犯实际。对未成年犯应坚持以扫盲教育、小学教育为重点,适当发展初中、中专教育。三是教育形式上应更加灵活。为了吸引未成年犯参加文化学习,对完成学习任务,获得毕(结)业证书的,给以适当的有效考核分奖励。还要积极尝试利用社会资源,邀请社会学校教师定时来所讲课,以提高教育质量。

3、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在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中,职业技能培训是一个比较受欢迎的项目。美国学者诺明认为:“这种方法比其他方法更能取得成功,将会在美国社会中大量地减少未成年人违法行为”。对未成年犯的职业技能教育有两种途径:“一是根据未成年犯的生理特点,组织未成年犯参加适当的生产劳动,使其在劳动生产中掌握一定的生产技能:二是按照未成年犯出所后的择业条件和就业倾向分别开设适应其需要的各种职业技能教育”。②第一种途径是当前各未管所普遍采用的,从实践情况看,效果不佳。当前职业技能教育要重点做好面向未成年犯习艺生产和着眼未成年犯刑满就业需要的结合文章,加大实用技能培训力度。

(四)加强心理矫治工作

首先要建立心理矫治师资培训制度。要采取“送出去、请进来”、联合办学、多层次培训等方式对全所现职管教民警进行心理学专业知识普及轮训,使心理矫治的观念深入人心,使每一位管教民警都要充分认识到在未成年犯中开展心理矫治工作的重大现实意义,以积极的心态投入到未成年犯心理矫治工作中去。其次,要健全心理矫治机构,配全、配好心理矫治人员。未成年犯管教所要设立单独的心理矫治室或未成年犯心理援助中心,配备懂教育学、心理学、医学、法学等专业知识的管教民警作为心理矫治室工作人员,这部分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机构培训并考取全国统一的心理咨询师资格之后方能持证上岗。在管区一级还应设立一名专职的心理矫治工作人员,以便对未成年犯中产生的一些小的心理问题进行及时矫治,节省所级的心理矫治资源。此外,要配备足够的心理矫治设备,为心理矫治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物质和技术支持。最后,要丰富心理矫治的形式,使未成年犯乐于接受心理矫治。

对未成年犯的改造,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提高未成年犯改造质量则是一项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艰巨任务,要完成好这项任务,除了未成年犯管教所的广大管教民警要充分发挥自己的智慧和付出艰辛的努力外,还需要各级政府部门的真正重视,以及社会各界力量的切实帮助解决未成年犯改造中存在的各种困难和问题,需要更多的人投入到未成年犯改造理论研究中去,为提高未成年犯改造质量,使未成年犯能早日回归社会献计献策。

参考文献

1、陆志谦、胡家福主编:《当代中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11月1日实施

4、《毛泽东选集》合订本,人民出版社1968年版。

5、刘世恩:《二十一世纪我国未成年犯改造工作发展的探索》,载《青少年 犯罪问题》2002年第2期。

第19篇:罪犯意义障碍在个别教育中的表现和预防

2013年省监狱学会心理矫治专业课题

罪犯“意义障碍”在个别教育中的表现和预防

赣西监狱 谢荣华

【内容提要】针对新时期下押犯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结合实际,针对民警在对罪犯进行个别教育谈话过程中存在的一个特殊的心理问题——“意义障碍”进行分析,根据罪犯“意义障碍”的现实表现,提出预防措施。

【关健字】意义障碍,道德认知障碍,个别教育谈话,预防

罪犯是特殊的一个群体,由于所处的环境不同,身份不同,他们的思想动态的变化比正常的社会公民更为复杂多变,罪犯从入监的第一天起,思想上就面临着复杂的变化,从失落到焦虑,从无奈到迷茫,充满一系列的不确定性,而作为监狱人民警察对罪犯的教育贯穿罪犯入监到刑满释放的始终,确保监所的安全稳定,提升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任重道远。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经常碰到罪犯对民警的个别教育不以为然,有的甚至内心极度抵触,导致我们的个别教育谈话工作成效不高,从而至使监狱为个别教育质量不高而犯愁,多措并举,收效甚微,监狱民警也对个别教育谈话失去信心,个教工作流于形式,走过场。罪犯的教育跟不上,顽危犯、重点犯、落后犯数量必然增加,监管安全形势堪忧,这也是近期为什么狱内犯情复杂多变的成因之一。

分析民警个别教育谈话质量不高的原因,我们得从罪犯的个体和民警与罪犯的沟通进行探究。从罪犯的个体分析,由于罪犯在改造过程中思想较为活跃,情绪较为多变,在改造过程中或多或少对民警有抵触和不信任的情绪,或由于家庭、社会、受他犯影响等原因不愿意与民警沟通,从而导致个教效果较差,我们将民警在对罪犯进行个别教育时对罪犯沟通上的障碍称为“意义障碍”。民警在与罪犯沟通时只有把握“意义障碍”的成因,才能进行针对性的教育,有效地预防“意义障碍”在个别教育谈话过程中的出现。

“意义障碍”是教育心理学中的概念,它是指受教育者由于某些心理及社会原因而在接受教育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心理障碍,主要有道德认知障碍与情感障碍两大类。罪犯心理的意义障碍将会直接影响到罪犯的思想动态,对罪犯的改造产生不利影响,特别是在罪犯受到挫折或家庭变故时,如果沟通不及时、到位,将会产生极端想法。

罪犯在服刑期间,对于罪犯本身来说,是他的人生拐点,无论从生理和心理上都会产生急剧的变化,特别是对于罪重刑长的罪犯,显得尤为突出。在这个阶段,他们不再轻易相信他人,包括亲戚朋友,甚至身边所有的人,思想上会重塑亲戚朋友的定义,金钱至上的价值观和以自我为中心的世界观,以及不相信公平正义的社会心态在短期内会迅速形成,普遍产生对社会的不满甚至报复心理,在

这一时期,他们不再相信警察,相信法律,对监狱的制度产生反感和抵触心理,对监狱民警的管理有反抗和抵触,因此,在对罪犯进行个别教育谈话时,民警会明显感到,如果要从心理做通罪犯的思想教育工作很难,感到现在的犯人难管,不听话,罪犯对社会的不满心理转嫁到作为管理人员的民警身上,但与此同时,他们从内心渴望能在管理人员的民警身上产生共鸣,希望得到民警的关心,引起民警的注意,这种心态比较纠结复杂。

无论是内向型罪犯还是外向型的“意义障碍”罪犯,在个别教育谈话中的主要表现是对民警的教育都持对抗、抵触的心态。内向型的罪犯是隐性的抵触,在个别教育中不易发现,易产生潜在的监管隐患;外向型的罪犯表现地比较显性,在个别教育谈话中容易和民警发生言语上的冲突,造成不服管教,顶撞民警的恶性事件;内向型罪犯“意义障碍”在个别教育中突出表现为消极抵抗,不反驳,也不照办,我行我素。在民警对这一类罪犯进行常规教育谈话中,罪犯的防备心理较重,不愿跟民警作更多交流,基本上都是民警问一句,罪犯答一句,对民警询问关于罪犯自身的想法和他犯的情况时抱有敷衍的态度,在心理上对民警的教育抵触,又不愿因此而导致民警在日后的改造过程中“找麻烦”,寻求教育中的“应付”和“相安无事”;而对这类罪犯在违反监规纪律后的个别教育谈话时,则表现出“乖孩子“的姿态,民警怎么批评我都接受,怎么处理我都接受,自己低头,这时候的教育效果不大,罪犯的回答基本都是“嗯,是”等词,没有实质内容,罪犯内心则不以为然,但批评教育过后,该怎么做还是怎么做,该犯的错还犯,不思悔改,搞阳奉阴违。

外向型的罪犯在民警对其进行个别教育时,无论是正常的个别教育谈话还是罪犯在违反监规纪律后的教育谈话,表现出在言语、行为上顶撞民警。这类罪犯在心理上对民警有较显性的对抗情绪,在个别教育的过程中,无论是是常规教育还是批评教育,罪犯均以自我为中心,强调客观因素,强调自我,对民警的批评或指出的错误不以为然,“我脾气就是这个样子”,“别人都知道我的性格”,“别人惹了我,我一定要搞他”,这些话在对这类罪犯进行教育谈话时出现频率最高,同时,罪犯在谈话时,试图从民警的话中找到问题,对问题加以扩大,找出民警中的语言毛病,并试图激怒民警。对外向型罪犯的个别教育如果没有很好把握谈话的技巧和把握罪犯的特点,很容易发生不服管理,顶撞民警的事件。

在监管工作中,我们也曾碰到过这样的情况,罪犯李某,45岁,江西萍乡人,绑架、故意杀人罪,刑期18年,投入改造5年,未减刑,家境贫穷,基本没有收入来源,改造情况较差,常年自称腰痛,从事小烫工种,该犯在一次生产劳动过程中,因为速度慢,导致流水断货,他犯催货导致双方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他犯由于口头习惯将口头禅挂嘴边,该犯表示不可接受,动手殴打他犯。事后民警对其进行个别教育,在谈话过程中,该犯一直强调他犯漫骂在先,自己受到侮辱,忍无可忍,宁愿不减刑也要打他一顿,并且,在整个谈话过程中,民警说话他也说话,声音比民警还大,此时罪犯只顾强调自己的理由,不理会民警说什么,强调自己身体有病但自己还坚持劳动,强调自己受到漫骂,强调对方的责任,但

民警一旦说话出现语病,他马上揪住不放,最后,民警个别教育谈话失败。

罪犯的“意义障碍”对民警的个别教育效果有极大的影响,罪犯个体的原因加上民警在个别教育谈话时没有很好把握沟通技巧,很容易导致个别教育谈话失败,甚至可能走向极端。因此, 我们在对罪犯进行个别教育过程中对罪犯出现的意义障碍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它不仅关系到罪犯的改造, 而且关系到教育改造的实效性。所以, 有必要对罪犯的这种意义障碍进行深入的分析, 以便寻求教育对策,在对罪犯进行个教时加以预防。

那么, 罪犯意义障碍形成的原因是什么呢?从意义障碍的定义来说,它主要包括道德认知障碍和情感障碍。

罪犯道德认知我们特定为罪犯的认罪服法以及在监狱内服刑期间的身份意识。罪犯道德认知障碍在现实中主要表现为身份意识差,认识不到自身的错误。这也是导致民警对罪犯进行个别教育谈话时出现罪犯不服管理、顶撞民警的主要原因之一。意义障碍中的情感障碍主要以性质改变为主和以程度为主的变化。表现在罪犯中主要是指在教育过程中反应过于强烈和过于冷漠。情感反应过于强烈主要指在谈话时不分场合,不看对象,不顾身份,不顾轻重恣意纵情的现象。由于罪犯在特定情绪时期产生的较大思想变化,在谈话过程中不看对象,过分热烈,会使民警产生“动机不纯”、“对抗民警”的想法。过于冷漠又会让民警产生“轻视、不尊重民警”的想法。

民警对罪犯进行个别教育时产生的意义障碍主要是由双方对沟通的目的、内容和方法的认识差异或不可控引起的。

在实际工作中,作为管理者的民警应该如何把握个别教育谈话才能更好预防谈话过程中“意义障碍”的出现呢?我个人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

首先,应该明确个别教育谈话的目的。对罪犯进行个别教育谈话就应该区别于对罪犯的集体教育,不同时段对同一罪犯的个教有不同的目的,同一时段不同的罪犯也有不同的目的,这就是个别教育谈话的目的的差异性。在对罪犯进行个别教育时,一定的明确谈话的目的是什么,要达到什么效果,如果是罪犯主动要求谈话,在谈话之前可以结合该犯的表现情况预测一下罪犯可能要求谈话的目的,对于谈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情况要有预测,如果出现应该采取何种措施。对谈话对象的个体要进行细致分析,包括心理状态分析,改造情况分析,个性特点等方面的分析,争取在谈话过程中能做到有的放矢,把个别教育谈话的基础工作做在前面。

其次,在个别教育谈话时应注意谈话内容的选择性。在对罪犯进行个别教育谈话时,由于对罪犯谈话的内容具有不确定性,可能事先准备的一些内容较多,在谈话过程中我们就需要根据罪犯的情况,对内容进行选择性的筛选,选择有利于谈话的内容进行沟通。因为谈话内容的选择与个人心理品质有关,在接收或转述一个信息时,符合自己需要的,与自己有切身利益的,则容易听进去,而对自己不利的,有可能损害自身利益的,则不容易听进去。同样,罪犯对某个民警怀有好感,对他的指示、意见便爱听,乐意接受;反之,如果对某位民警有恶感,

则接受程度很差,而且还会在执行他的指示、意见时打折扣。

工作实践中我们也常会碰到这样的情况,有的民警不注重谈话内容的选择性,在与罪犯进行教育谈话时,不管三七二十一一顿海侃,从个人谈到社会,没有目的性,结果这次教育谈话下来,罪犯不明白民警找他谈话的目的是什么,要表达什么意思,谈话后想了几天也没有结果。

第三,在个别教育谈话时应注意谈话方式和谈话技巧。针对不同的罪犯,不同的谈话目的,在谈话中应该采用不同的方式,民警要根据罪犯的文化、年龄、性格,进行不同的谈话教育。常言道;“到什么山,唱什么歌;见什么人,说什么话,话不投机三句多。”战国时期鬼谷子曾精辟地总结出与不同类型的人交谈的办法:“与智者言依于博,与博者言依于辩。”与智商发达的人说话,要凭哲理性很强的辩析能力,这就要求民警的文化知识既要全面又能要有专业特点。当罪犯或其家属遭受不幸时,罪犯就会产生悲伤的情绪,有经验的民警会用体言恤语去弥合罪犯的创伤,使他痛苦的心灵得到抚慰,让他从痛苦中解脱出来;当罪犯在改造中遇到挫折时,不能数落他的不足,应该用激言励语鼓励他,去安慰他,让他重新振作起来,看到改造的前途和改造的希望。对老年犯应侧重他的身体健康,多谈一些他的家庭及儿女,让他有一种被关心的感觉;对青年犯应侧重他的前途,让他在改造中充满希望。但有一点我们必须注意,无论对罪犯进行个别教育谈话的方式和技巧怎么选择,我们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对罪犯进行个别教育谈话过程中“意义障碍”的出现,要牢记对罪犯进行谈话的目的以及期望达到的效果。

第四,要做好对罪犯个别教育谈话的后续跟进工作。在个别教育谈话时,针对同一件事,不可能做到一次性的教育谈话就可以达到预期的目的,我们应该更注重后续的教育工作。有的民警将个别教育谈话后续教育工作形象的比拟成售后服务,我非常赞成这个观点,民警不能只充当售货员,只懂得出售商品,不懂得去做售后服务。因此,每次谈话教育后一定要做好跟进教育工作,跟进教育方法很多,我们一般采用两种:一是第二天直接找该犯,了解谈话的态度,对进步的地方要及时给予表扬和肯定,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做思想工作,如果有必要的话还要在几周内进行连续教育。二是向罪犯所在组的其他罪犯如组长、“三互小组成员”了解情况,了解该犯谈话后的劳动表现,在监内的思想和行为动态,并让他们有针对性地去帮助和开导,有时相当有效。通过跟进教育工作,可以防止罪犯的满腔热情被冷下来,同时也可使罪犯真诚地感到民警对他的关心和爱护。 这样有效的防止了罪犯“意义障碍”的出现,也达到了教育谈话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潘菽 主编:《教育心理学》,人民教育出版社,1980年2月出版

2、《天津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

3、《中国市场》2012年第5期《个别教育谈话教育方法之思考》

4、张伯源 主编:《变态心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6月出版

5、梅传强 主编:《犯罪心理学》,法律出版社,2010年7月出版

6、陈学军 主编:《管理心理学》,浙江教育出版社,2009年12月出版

第20篇:讲评课中的“四个一”

讲评课中的“四个一”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实验中学刘伟伟,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房镇中学宋乾

新授课、复习课、讲评课好比教学中的三重奏,三者拾阶而上,前后相承,组成了我们的常规教学。虽然我们教学中主要以新授课、复习课为主,但是讲评课能够帮助学生分析、改进、反思一个阶段的学习,对学生已学过的知识起着矫正、深化的重要作用。对教学而言,是一次珍贵的发现问题、改进教学的机会。因此,上好讲评课,做好“四个一”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记一记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上讲评课,更不能打无准备之战,而且我感觉一节讲评课会不会取得实效,获得第一手资料是很关键的一个前提。对于各种学业水平测试,我喜欢拿个本子,一边浏览,一边记录,哪些题学生出错率较高,哪些题是典型错例,哪些是让人眼前一亮的回答,或书写十分美观,或回答十分精彩。有时拍下来,讲评时投到屏幕上,再让学生来改或来学习,学生印象会更加直观、深刻。作完这些工作后,再去备课,就有的放矢了。

二、改一改

教师在讲评试卷时要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正确处理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出现的问题中普遍问题和个别问题的关系。由于主客观多种因素的影响,学生学习水平参差不齐,教师要对普遍存在的问题,重点讲解,对个别问题不宜紧缠,切忌面面俱到而导致面面不到。所以在在老师讲评之前,先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地位,先让学生改一改。这样不但能提高学生的自省能力,同时有助于提高课堂教学效率。

1、自主学习改一改。个人能解决的问题不放在小组内解决。例如一些简单的知识性问题,学生通过自主学习,查阅课本,完全可以很好解决。这种情况我一般要求学生回扣课本后,再在出错的地方,做好标识,提醒自己注意。

2、小组合作改一改。小组内能解决的问题,不放到全班来讲。每个小组都是由不同层次的学生组成,而兵教兵,会的教不会的,也不失为一种学生乐于参与、有效解决问题的好办法。另外,教师还要走下讲台,投入小组交流,在课前记一记的基础上,再进一步了解小组中主要存在的疑难问题和他们现有的想法。

3、教师引领改一改。经过个人、小组的两次改之后,试卷中剩余的主要问题就比较集中了,一般是典型错题和难度较大的题,接下来教师要引导学生通过思维活动,动起来,大家一起来解决问题。

三、练一练

根据我们的经验,光说不练,仍旧保证不了讲评的实效。所以说分析之后,再以巩固、提高、拓展为目的练一练,是必不可少的。练一练,可以事先准备好二次过关检测,不在多,在于精。针对讲评课矫正和深化这两个重要作用,二次过关检测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刚才出错较高的,原题再现,真正落实到位;另外一类是变式训练,培养学生举一反三,活学活用的能力。处理时可以找同学黑板上扮演,大家做完后,再由同学分析、讲评,让学生的思维充分发散,让学生联系刚学过的内容去理解、感悟,最终达到掌握重点,巩固提高的目的。

四、评一评

陶行知先生有这样一句名言:“请记住,你的教鞭下有瓦特,你的冷眼中有牛顿,你的讥笑中有爱迪生。”其实每一次检测之后,很多学生,都很在意老师对他的评价和关注。老师一句鼓励、表扬的话语,就像春日里和煦的阳光,暖暖的照在学生心坎里,给予长久的动力。而通过评价,与学生拧成一股绳,形成教学合力,能极大的促进我们的教学。尤其对于那些成绩不理想的同学,一句温暖的话语,一个微笑肯定的眼神,往往比给他讲知识、讲方法,效果要来得更快更大,甚至改变一个学生对于学习的态度和学习的命运。另外,评价还要有持续性、周期性,教师可以利用学业水平检测分析,观察每一个学生在一段时期内的波动情况,对于波动较大的,还要坐下来,因材施教,面对面的地进行交流,给以详细指导和鼓励,这样更有针对性的指导,比平时的泛泛而谈,效果要好得多。我经常采用优秀试卷展评、历史小博士、进步明星等办法来鼓励不同层次的学生,让他们获得成功的体验,体会成长的快乐。

《对罪犯教育讲话稿中专题讲评.doc》
对罪犯教育讲话稿中专题讲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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