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党内监督专题研讨发言稿

2021-03-06 来源:发言稿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强化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

强化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

着力构建民主开放的党务公开工作新机制

————毕节市七星关区党务公开工作经验交流材料

按照中央和省、市关于在党的基层组织中推行党务公开的实施意见精神,毕节市七星关区从本地实际出发,在认真总结近几年来推行党务公开取得的经验和成果的基础上,围绕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加强党内监督和党内基层民主建设,对党务公开工作进行了认真的探索和实践。

一、主要做法

(一)理清强化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的工作导向

一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解决了“为什么要开展党务公开”的问题。党务公开是一个新举措,思想广泛统一才能顺利推行。我区及时成立了党务公开领导小组,确定了党务公开的工作重点,召开党务公开工作动员部署会,广泛达成共识。

二是及时出台工作实施方案,解决“党务公开工作怎么做、谁来做”的问题。制定《关于在全区党的基层组织中推行党务公开的实施方案》,明确了服务大局、发扬民主、积极稳妥、统筹兼顾、分类指导五项原则,提出“三级联动、强化重点、整体推进、务求实效”的工作要求,界定了党务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时限等重点环节,为形成“党委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纪委协调监督,群众积极参与”的整体格局打下了良好基础。

三是确立了衡量工作成效的标准,解决“党务公开要达到什么目标”的问题。一看是否增强了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二看是不是改善和密切了党群和干群关系,三看是不是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要求各单位努力追求五个转变,即工作态势由任务向要务转变,公开内容由务虚向务实转变,干部廉洁由自律向自律与他律相结合转变,群众由怀疑观望向信任参与转变,决策由经验决策向科学决策转变。

四是把握党务公开的核心,解决“必须公开什么”的问题。加大贯彻力度,按照上级有关精神和要求,明确界定各级党务公开的内容与层次。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中央的要求和部署,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基层党务公开取得的成效、经验和先进典型等,把市西办、海子街镇、八寨镇等6个乡镇办事处和文体广电旅游局、林业局等5个区直部门作为党务公开示范点,树立典型,示范带动。抓住各单位“一把手”这个关键,引导领导干部带头公开、支持公开。加大督查力度,由区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建立督查队伍,做到党务公开延伸到哪里,督查工作就开展到哪里。

(二)积极实施三级联动,形成互动并进的工作局面

我们的工作思路是:“三级联动、强化重点、整体推进、务求实效”。“三级联动”,就是同时开展区、乡镇办事处和行政村(社区)三级党务公开工作;“强化重点”,就是强化一些职能职责部门的党务公开工作;“整体推进”,就是在强化重点单位的基础上,实行整体联动,拓展开展党务公开工作的覆盖面;“务求实效”,就是在公开内容、程序、形式和时限等重点环节上谋实招、求实效、创特色。为落实这一思路,强化了以下举措。

一是在组织领导上形成联动。成立由区委副书记任组长,纪委书记、组织部长任副组长,纪检、组织、宣传等部门协同配合的区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纪委监察局,统一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评议全区党务公开工作。同时,要求各部门单位都建立了由党组织“一把手”为组长的党务公开领导小组,落实工作班子和人员。

二是在分工协作上形成合力。纪委承担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内容的公开任务,协调和督查全区党务公开的序时进度;组织部门负责全区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党员队伍、人才队伍和基层组织建设等方面党务公开的组织实施;区委办公室负责综合指导、督查督办以及区委重大决策、决定、决议等情况公开的组织实施;宣传部门负责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全区党的思想政治建设方面党务公开的组织实施;各乡镇办事处党委和区直各单位党组织负责本部门党务公开工作以及所辖各村级党组织、部门、企业、学校、医院、社区党务公开的安排、部署、检 1

查、指导与督办工作。

(三)加强健全制度,为党务公开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一是建立督查制度,聘请党务公开监督员,特别是聘请“两代表一委员”、离退休老干部、无职党员代表担任党务公开监督员,对党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限等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时收集、反馈党员、群众的建议和意见,向党员、群众宣传党务公开的内容,促进党员、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的落实。区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地开展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是建立责任考评机制。把党务公开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强化检查考核,促进工作落实。

三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公开或弄虚作假的,批评教育,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是建立党务公开资料归档制度,认真记录和保存历次党务公开内容、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办理落实情况等党务公开相关资料,并及时归档,以便党员、群众进行监督和查询。

五是建立信息收集处理与反馈机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集中反馈”的原则,各级各部门建立了党务公开信息收集制度、处理制度和反馈制度。定期对党务公开意见箱、来信来访来电记录、电子信箱等反馈的信息进行分类梳理,针对不同问题认真加以解决,并将办理结果进行再公开、再反馈。

六是建立成果运用与转化机制。在收集处理信息的基础上,不断加大吸收采纳转化党员群众意见建议的力度,对一些切实可行的做法和经验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以党务公开的制度化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规范化,以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成果检验党务公开的成效。

(四)突出重点活化形式,确保党务公开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一是全方位搭建平台,多形式进行公开。全区各级党组织统一制作了庄重、大方、实用的公开栏和意见箱,并面向社会公开“热线”电话,一些单位扩展了党务公开的场地,建立起党务公开墙,有条件的单位还购置了电子屏等硬件设施,建立了党务公开网等,构建起全方位的“墙、栏、屏、网”相结合的基层党务公开工作载体。在公开形式上力求鲜活多样,本着简便易行、灵活多样、方便群众、便于操作的原则,根据不同的公开内容灵活确定公开形式。通过设置党务公开栏,召开会议,印发文件、简报,设立网站,新闻媒体播报等方式进行日常公开;通过开通领导热线电话,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实行民情恳谈制度等方式进行互动公开;通过设置“点题栏”、“回音壁”等方式,收集党员群众需要了解的党务情况及意见建议进行点题公开。同时,根据公开内容的不同,实行定期公开与不定期公开相结合。坚持固定内容长期公开,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热点问题及时公开,重点事项适时公开,既要体现时限性和有效性,也要体现经常性和动态性。对于重大或复杂性的工作,根据公开后反馈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必要时再次公开。

二是积极稳妥推进,注重取得实效。坚持自上而下指导和自下而上探索相结合,坚持先党内后党外,循序渐进原则,讲求实效,防止形式主义。党内事务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等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外,都最大限度地予以公开,不回避矛盾和问题,不避重就轻、避实就虚,不做表面文章。公开内容力求真实、具体,公开形式力求多样、便捷,并保证党务公开的时效性和经常性。对比较重大和敏感的决策事项,采取征求意见、网络信息平台互动等形式集思广益,在公开结果的同时,对决策过程进行公开,着力提高公开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区委领导班子以身作则,将班子成员年初分解的目标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年度工作目标进展完成情况等及时公开,保证了党务公开工作的高起点、高标准。

三是突出公开重点,加强分类指导。各级党组织紧紧围绕全区经济发展的中心工作,以党员和群众关心的问题为重点,结合各自实际,进一步拓展党务公开的内容。结合抓好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十一五”规划完成和“十二五”规划制定情况、新农村建设、“创先争优”、“三个建设年”和“四帮四促”活动等重点工作,深入推行党务公开,促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在公开工作中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分类指导,及

时总结实践经验,提高全区党务公开工作的水平和成效。

四是注重党务公开与其他公开统筹兼顾,平衡发展。把党内公开与对外公开相结合,与政务、村务、厂务公开相结合,与构建惩防体系相结合,使党务公开与相关工作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形成既向广度推开,又向深度发展的“大公开”格局。同时,正确处理好党务公开与政务、村务、厂务公开的关系,不以政务、村务、厂务公开代替党务公开,更不使党务公开削弱政务、村务、厂务公开,努力形成互为补充、相互促进、不断完善、共同发展的良好机制。

二、工作成效

去年以来,全区各级各部门共建立统一规范的党务公开栏671个,召开研讨会和征求意见座谈会540余次,共收集、处理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的意见建议1872条,聘请“两代表一委员”、离退休老干部、无职党员代表1370余人为党务公开监督员,建立党务公开示范点93个,对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务公开工作评议77次,全区的党务公开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成效初显。

一是维护了党员民主权力,党员群众参与党内事务积极性得到充分调动。开展党务公开,将党内重要事项向党员和社会公开,增强了党组织工作透明度,进一步扩大了党内民主,维护了广大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调动了广大党员群众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二是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一些热点难点问题得到了较好解决。由于对群众关心的问题实行了公开,群众享有充分的知情权,监督权也得到了有效发挥,群众原来带有的疑虑、容易引发矛盾的一些问题,通过公开得到较好解决。

三是加大了源头治腐力度,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得到显著加强。坚持从实际入手,公开群众关心的重大决策和热点难点问题,公开容易出现以权谋私、滋生腐败的事项,主动接受广大党员和群众监督,使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在公开中自律,加大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力度。

四是提高了党的执政能力,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程度得到了逐步提高。通过党务公开,增强了党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了党内外的民主和团结,在重大决策、干部选拔任用、后备干部培养、发展党员等重大事项上,避免了凭经验决策、少数人说了算、民主程度不高的现象发生,拓宽了党内民主渠道,提高了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程度。

三、存在的不足与下步打算

从总体上看,我区在党务公开中进行了一些积极探索,也取得了一定实效。但也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个别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工作的认识程度不够高,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够强,监督的力度还不够大;二是个别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对党务政务公开的重要性缺乏深刻认识,有应付差事思想;三是有的单位只注重常规性工作的公开,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公开不够及时;四是在推进党务政务公开规范化、科学化、经常化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探索、完善。下一步,将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加强教育,提高思想认识。认识的深度和广度,决定了工作的力度和进度。我们要利用宣传、培训、座谈、理论研讨等形式,加强教育引导,消除思想障碍,增强党员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党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创造良好的思想基础。

2、规范管理,建立长效机制。强化制度建设,严格规范运行,是党务公开长期深入开展的重要保障。我们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纪委协调监督、部门通力协作、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促进党务公开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继续完善党内各项监督制度,积极探索能够充分体现党员对党组织、党组织对党员的双向监督机制,重点是建立党务公开反馈和投诉处理机制,通过设立党务公开意见箱、热线电话,直接受理和解决党员群众的意见、投诉和质询,把党务公开工作办好办实。

3、强化督查,实施责任追究。搞好检查督促,是抓好落实的有效手段。要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党务公开监督体系,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促进党务公开有序、有效地良性开展。同时,我区去年已经把党务公开工作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范围,要进一步加强责任追究,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惩的重要依据。

党务公开工作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程,也是一项探索性的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认真总结经验、积极探索、积聚智慧、创新工作,把党务公开工作做得更好,更有实效,促使我区党务公开工作逐步走上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

推荐第2篇:强化党内廉政制度监督检查

强化党内廉政制度监督检查和反腐倡廉

工作

1、监督检查遵守政治纪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检查党员干部遵守党的方针政策,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情况,监督党员干部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监督检查落实科学发展重大决策部署情况,引导党员干部正确处理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近期发展和长远发展的关系,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妨碍科学发展、影响社会稳定、侵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2、监督检查廉政自律情况。检查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执行情况。检查党员干部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纠正和处理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收受干股,以赌博和交易等形式收受财物,清理和检查以多种名目私设的“小金库”,违反规定买卖股票和在住房上以权谋私,以及违反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有关规定等行为,促进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奉公守法、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办事。

3、监督检查落实党内民主和监督制度落实情况。检查落实《党内监督条例》情况,落实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述职述廉、民主评议、诫勉谈话、函询等制度情况,落实党组议事规则、执行民主决策程序,在重大决策、重要 1

事项安排、重要干部任免和大额资金使用上坚持民主决策情况,以及在干部选拔任用前征求纪检监察机构意见等情况,纠正违反党内民主和监督制度的行为。

4、监督检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检查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和反腐倡廉工作分解和落实情况,督促个股室主要负责同志承担起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加强对落实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对重视不够、敷衍塞责或存在重大问题的单位,严肃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推荐第3篇:严明纪律规矩 强化党内监督

严明纪律规矩 强化党内监督

严明纪律规矩 强化党内监督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凭什么治?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靠理想信念,靠严明的纪律。在六届州纪委六次全会上,州委书记张政强调,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以更高的标准尊崇党章、敬畏党纪,在守纪律讲规矩上以身作则,发挥表率作用。

严明纪律规矩,首要的是严明政治纪律。党的纪律是多方面的,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全州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增强政治警觉性和鉴别力,时刻绷紧政治纪律这根弦,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贯彻党的路线方针不含糊,始终做政治上的明白人。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向党中央看齐,向习近平总书记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始终忠诚于党,始终对组织坦诚,始终正确对待权力,始终牢记政治责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绝对一致。

严明纪律规矩,要把纪律和规矩刻印在心、力践于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下大气力建制度、立规矩,更要下大气力抓落实、抓执行。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从立规矩开始,制定八项规定,陆续出台一系列制度规定,特别是出台执行《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修订实施《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处分条例》,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制度利器。要让利器发挥作用,不能只说在嘴上、写在纸上、贴在墙上、摆在书桌上、锁在抽屉里,这样制度就会成为稻草人、纸老虎。要以“六大纪律”为尺子,以眼里不揉沙子的较真劲,以脚下没有迈不过的坎的拼闯劲,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坚决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坚持高标准和守底线相结合,使管党治党真正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带头学深悟透,转变工作理念,严格按照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的原则、标准和程序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确保执行到位。对违反制度规定踩“红线”、闯“雷区”的行为,要零容忍,发现一起就坚决查处一起,使纪律规矩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严明纪律规矩,要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党内监督。要强化党委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各级党委要以纪律处分条例为准绳,建立严格规范的权力配置和制约机制,加强领导班子成员的相互监督,提高监督针对性,规范权力运行。广大党员干部要增强党性,出以公心,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武器。自我批评要一日三省,相互批评要随时随地,努力让批评和自我批评成为党内生活的常态,成为每个党员干部的必修课。要发挥巡查监察的监督利器作用。以党的“六大纪律”为标尺,重点检查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着力发现腐败、纪律、作风和选人用人方面的突出问题,更好地发挥震慑、遏制、治本作用。要积极推进派驻监督全覆盖,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重点监督驻在部门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履行管党治党责任、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中央、省委和州委决策部署、廉洁从政等情况,把监督的关口移到最前沿,把执纪触角延伸到最前端,把问责的板子拍打到最前面,力争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防止小错酿成大祸,真正维护纪律的严肃性,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性,防止党员干部从“好同志”沦为“阶下囚”。

纪律是铁,谁碰谁出血;规矩是钢,谁撞谁受伤。纪律不严,从严治党无从谈起,党内监督更无所遵循。各级党组织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用铁的纪律和刚性执行,真正把纪律规矩挺起来、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不断激发全面从严治党的正能量。

作者:周继伟

推荐第4篇:严格党内生活强化党内监督心得体会(整理)

严格党内生活强化党内监督心得体会范文

篇1:严格党内生活强化党内监督心得体会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贯彻落实好这两个条例,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展党内民主、严明党的纪律,进一步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两个条例的颁布施行是新时期我们党的建设理论和实践发展的重要成果。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展开以来,党内政治生活得到明显加强。但是,随着社会环境和条件的变化,一些消极的东西不断渗透到党内政治生活中来,党内生活不经常、不认真、不严肃的问题依然存在。有的党组织软弱涣散,政治性淡薄、原则性缺失、战斗性减弱,一些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游离于党组织之外。有的好人主义盛行,民主生活会流于形式,批评和自我批评开展不起来,思想交锋“你好我好”,甚至搞变相表扬、相互吹捧那一套;有的自由主义泛滥,把个人凌驾于党组织之上,搞个人说了算,主要领导“一言堂”,班子其他成员“看脸色”,工作决策“一致通过”,出了问题集体负责,破坏了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两个条例对党内监督和处分问题,作了细致的详尽的规定,尽管尚有不尽如人意之处,但只要认真贯彻,仍能对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发挥积极的作用。特别是把两条例公之于众,使党内监督和纪律处分能置于人民群众的众目睽睽之下,为贯彻执行提供了一个可靠的保证。

强化监督是维持党的生机和活力的有效保证。一个执政党,特别是像中国共产党这样掌握绝对权力的执政党,如果没有强有力的监督措施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就不可避免地会腐败丛生,最终导致被人民抛弃。一个时期以来,日益腐败的现象已经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加强监督、严肃处理违纪党员,已成了刻不容缓的紧急任务,两个条例的制定正是适应了形势的这一需要。《监督条例》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监督条例》用了接近一半的篇幅来确立加强党内监督和党内民主的具体制度,如重要情况的通报和报告制度、党委常委和纪委常委的述职述廉制度、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制度等等,为党内监督和党内民主提供了制度保证。《处分条例》则是一个更有针对性的党内法规,它针对十多年来到处滋生的各种各样以权谋私的贪污腐败行为,和近几年来颇为普遍的失职渎职、侵犯人权的现象,做出了处分的具体规定,为惩治贪污、遏止腐败提供了法规的保证。在今后的党内生活中,只要认真贯彻执行这两个条例,就可以改善党的形象,恢复并增强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把党的领导提高到新的水平。

严格党内政治生活,领导干部是关键。上行下效,源清流洁。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关系党内生活的质量,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领导干部要坚持以上率下,带头贯彻民主集中制,带头强化监督约束,带头执行各项纪律,带头发扬民主作风,生活在“一班人”之中,不凌驾于“一班人”之上;高人一筹,不高人一等;用好一票之权,不搞一人专断,营造健康民主的党内生活氛围。

两个条例都是防范性的党内法规,一个防范于未来,一个处置于事后。而要从根本上保证党的健康和生机,就必须改革党的领导体制,加强党内民主。

篇2:严格党内生活强化党内监督心得体会

党内监督是指党内政治生活中,党员之间、组织之间,党员与组织之间按照党章党纪的有关规定,从思想、纪律等方面,对党组织和党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规党纪情况的监督和督促。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搞好党内监督,才能保证党内民主,从而不断地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党内监督严格地说来是一种自觉的、主动的过程,是在党内组织内部范围内,依靠党自身的力量实行的自我约束和完善,强调的是通过党自身的力量解决自身的问题。党内监督就其政治含义而言,它是一种预防的机制,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重要手段。

加强党内监督是反腐倡廉的关键环节。我们党是执政党,执政党的党内监督,关系到执政权力的正确行使,人民的根本和人心向背,党的阶段基础和群众基础的不断巩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很重要的是要通过加强党内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凝集力和战斗力,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

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近几年虽然党内监督的力度不断加大,也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但在党内监督上,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一些领导缺乏党内平等的民主意识,自持位高权重,凌驾于党组织之上,只许自己监督别人,不许别人监督自己。而腐败现象又恰恰发生在这些领导干部的身上。二是监督不了。一些领导干部往往是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集一身,“党的领导”变成“个人领导”,最后的结果必然是“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三是无力监督。现行的纪检监察机关是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作为上级监督下级容易,而下级监督上级就很难。就出现人们常说的上级监督下级太远,下级监督上级太难,同级监督太软,法纪监督太晚,舆论监督太泛的现象。极易造成失监、失察、失真的现象,甚至出现所谓的监督“真空区域”。四是监督渠道不畅。如在一些部门办事公开透明度不高,权力运作、重大事项决策、干部选拔等工作公开性不强,公开范围不广泛,干部群众获取信息还存在不对称问题,致使在行使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方面受到限制。

针对上述所存在的问题,应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一是要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党内监督意识,努力营造主动监督、乐于监督、支持保护监督的浓厚氛围。二是突出监督重点,强化监督的综合效果。要突出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队伍负责人是党内监督的重点,要通过合理的分权,强化内部制约,变“集权”为民主决策,杜绝少数大包大揽,个人说了算现象。同时要强化对腐败多发部位、环节和重点领域的监督,积极探索、寻求规律,完善制度,防止因垄断等而引发权力滥用问题。要在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全过程中实施监督,把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三是要完善监督体制,提高监督的内在权威。首先积极报开展巡视工作,实现巡视监督与信访监督的相互结合,巡视情况与干部考察的相互勾通,巡视成果与廉政档案的综合利用,推进巡视工作的规范化。其次要积极探索建立以上级纪委监察机关领导为主,同级党委领导为辅的体制,保证纪检监察机关相对独立地实施监督检查权。同时要进一步扩大纪检监察机关的职权范围,改变纪委对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违纪只有初核权、没有立案权的现状,真正赋予纪检监察机关对违纪案件独立的立案权,检查权和处分权,不断增强纪检监察工作的权威性、独立性。

篇3:严格党内生活强化党内监督心得体会

今年2月,党中央公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严格遵照执行。通过参加市纪委举办的《条例》专题讲座和工委组织的市直机关两个《条例》培训班的学习,使我对两个《条例》有了一定的认识,就学习和领会两个条例精神实质,谈点自己的认识和体会:

一、对两个《条例》的理解和认识

两个《条例》的实施,是我党理论实践发展的重要成果,坚持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体现了党内民主,加强了党内监督,保障了党的权利和先进性。两个《条例》作为党内加强纪律建设的配套措施,内容上是互相补充、互相配合的,总的共同点就是要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党的法规和制度建设,又各有特点、各有侧重。党内监督条例侧重于事前监督,监督对象是各级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和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纪律处分条例侧重于事后的处理,适用范围主要是违犯党纪,应该受到纪律追究的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这是一个不同的地方。还有一个不同的就是两个条例的依据和发源有所不同。党内监督条例总章规定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的党章制定本条例,依据是按照党章。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按照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际来制定的。

1、对《党内监督条例》的认识。党内监督不是一个新问题,党内制定一个党内监督的规范性文件,是党的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党内外强烈的呼声。首先,制定这个条例是全面推进党建工作的需要。十六大精神指出,要把我们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这个条例的制定,表明我们党在制度建设上有了新的进展和新的成果。其次,制定这个条例是我们严肃党的纪律、强化监督制约体制的需要。在我们党的建设中,要提高全党的整体素质,要规范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领导行为,要保持党的先进性,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实现党员的自觉性和组织监督制约相统一,要在全党提高自觉性的基础上,依法治党。第三,制定党内监督条例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的迫切需要。目前,我们党内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的形势还很严峻,党风不正和腐败现象的蔓延,原因不外乎体制上的弊端、监督不力和纪律松弛这些方面。这个条例的出台,是我们党风建设的需要,是制度建设的需要,是反腐倡廉的需要。党内监督不是一个新问题,党内监督条例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建设、领导机制和执政方式有了新的进展的情况下,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效率的历史性和必然性的产物。从党的历史看,特别是执政以后,重视党内监督问题是我们党一贯的思想,三代党的领导人十分重视这个问题,指出要加强党内思想教育,从国家制度和党的制度上做出适当规定,便于对党组织和党员进行严格的监督。党的十届四中全会做出了加强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提高完善党内监督和制定党内监督条例的决定。监督条例的出台,顺应新时期下党的建设的新形势和新情况,对加强党的建设和执政能力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

2、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认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经过修订以后,内容更加全面和具体,本着落实三个代表思想与时俱进的精神,结合了新的形势,坚决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把我们党以往纪律处分方面的一些规定进一步条例化、规范化、具体化。新的条例经过实践并修改以后,对违纪的界限更加清晰,违纪的定性更加准确。明确指出了作为一个党员,一个党员领导干部,应该知道什么是可做的,什么是不能做的,如果做了不该做的,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新条例中,很多条款注意了和法律法规的衔接,避免在操作中出现矛盾和抵触。如涉及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对失职、渎职人员的认定,都考虑到国家法律的规定,并具体明确了违反党纪后接受处分的流程以及纪律处分和法律制裁之间的界限和操作规程,使纪律处分条例在实践中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条例坚持了从严治党,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针对社会反应必须严惩的一些违纪行为,如党员从事有偿服务、重婚、包养情妇等行为,从严从重处理。但条例同时注重保护每一个普通党员的权利,强调在定性量纪上对党员的处理要定性准确、证据充实,从事实出发,办成铁案,强调在程序上保护受处分党员的民主权利,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对于扩大党内民主生活具有深远的意义。

二、学习两个《条例》的一些体会

首先通过对两个《条例》的学习,使我深刻的体会到,两个《条例》是我们党从严治党的一项重要举措。《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是中国共产党建党82年、执政54 年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条例,甚至还是国际共运史上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条例。这是我党反腐制度建党的一件大事,是党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也是开党内制度监督先河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党党内监督从此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律处分方面一系列重大问题,是保证我们党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对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两个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一方面体现了我们党以民主监督的形式,保证党的队伍的纯结性,保证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另一方面通过将法律机制引入到党的队伍建设中,使执政党的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其次通过学习使我们看到,《党内监督条例》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它充分反映了全党意愿,集中了全党智慧,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转化为具体规定。《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对于提高我们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党员和领导干部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对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要通过不断的学习,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素质,提升自己的判断能力和思想觉悟,做一名廉洁正直的党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党从其诞生之日起,对党的纪律建设一直非常重视,历次党章都对党的纪律作出了明确规定。我们党如果没有严明的纪律作保证,就会失去战斗力,成为一盘散沙;全党纪律严明,朝气蓬勃,就能无往而不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党面临着长期执政和改革开放的双重考验,需要认真解决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两大历史性课题,在这样的形势下,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显得更为重要。作为一名机关党务工作者,通过学习和讨论,使我对两个《条例》的认识有所提高,因此我要根据两个《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在抓好市直机关各级党组织的学习、贯彻的同时,注重加强自我约束,自觉遵守两个《条例》,能够正确运用两个《条例》,在监督别人的同时更要约束自己,把自己的言行举止规范到两个《条例》之中,为党、为社会做好自己的工作,贡献自己一份力量。

[严格党内生活强化党内监督心得体会范文]

推荐第5篇:强化党内监督是全面从严治党重要保障

强化党内监督是全面从严治党重要保障

党内监督是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永葆党的肌体健康的生命之源。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强化新形势下的党内监督作出顶层设计,为加强和规范党内监督提供了基本遵循。学习贯彻六中全会精神,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就是要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使其成为规范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行为的硬约束。

长期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内监督,采取了有力措施,取得了显著成绩。同时,不愿监督、不敢监督、抵制监督等现象也在党内不同程度存在。一些同志监督下级怕丢“选票”,监督同级怕伤“和气”,监督上级怕穿“小鞋”。党内监督缺位,必然导致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深化全面从严治党,必须从根本上解决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管党治党宽松软的问题,把强化党内监督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程,使监督的制度优势充分释放出来。

强化党内监督,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保障。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只有以党内监督带动其他监督、完善监督体系,才能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制度保障。现在,我们党不断完善党内监督体系,目的就是形成科学管用的防错纠错机制,既使已经发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得到更加深入有效的解决,又有效防范新的矛盾和问题滋生蔓延、有效防范已经解决的矛盾和问题反弹复发。这次全会通过的党内监督条例,正是规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内监督的基本法规。全党同志务必深刻领会六中全会精神,不断增强向体内病灶开刀的自觉性,使积极开展监督、主动接受监督成为全党的自觉行动。

“治乱存亡,其始若秋毫,察其秋毫则大物不过矣。”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是全党的任务,必须全党一起动手。在监督体系上,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在形成监督合力上,坚持党内监督同有关国家机关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相结合。在监督重点上,以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为重点对象。在监督任务和内容上,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维护党的团结统一。这样,我们就能织密监督制度之网,有效解决和防范党内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有效化解党面临的重大挑战和危险。

早在延安时期,我们党就提出跳出“历史周期律”的课题。新的历史起点上,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全面落实党内监督责任,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我们就一定能从容应对风险挑战,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在新长征路上不断夺取新胜利。

推荐第6篇:论强化党内监督防止权力腐败(整理)

党内监督是指党内政治生活中,党员之间、组织之间,党员与组织之间按照党章党纪的有关规定,从思想、纪律等方面,对党组织和党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规党纪情况的监督和督促。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搞好党内监督,才能保证党内民主,从而不断地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党内监督严格地说来是一种自觉的、主动的过程,是在党内组织内部范围内,依靠党自身的力量实行的自我约束和完善,强调的是通过党自身的力量解决自身的问题。党内监督就其政治含义而言,它是一种预防的机制,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重要手段。

加强党内监督是反腐倡廉的关键环节。我们党是执政党,执政党的党内监督,关系到执政权力的正确行使,人民的根本和人心向背,党的阶段基础和群众基础的不断巩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很重要的是要通过加强党内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凝集力和战斗力,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

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近几年虽然党内监督的力度不断加大,也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但在党内监督上,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一些领导缺乏党内平等的民主意识,自持位高权重,凌驾于党组织之上,只许自己监督别人,不许别人监督自己。而腐败现象又恰恰发生在这些领导干部的身上。二是监督不了。一些领导干部往往是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集一身,“党的领导”变成“个人领导”,最后的结果必然是“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三是无力监督。现行的纪检监察机关是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作为上级监督下级容易,而下级监督上级就很难。就出现人们常说的上级监督下级太远,下级监督上级太难,同级监督太软,法纪监督太晚,舆论监督太泛的现象。极易造成失监、失察、失真的现象,甚至出现所谓的监督“真空区域”。四是监督渠道不畅。如在一些部门办事公开透明度不高,权力运作、重大事项决策、干部选拔等工作公开性不强,公开范围不广泛,干部群众获取信息还存在不对称问题,致使在行使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方面受到限制。

针对上述所存在的问题,应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一是要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党内监督意识,努力营造主动监督、乐于监督、支持保护监督的浓厚氛围。二是突出监督重点,强化监督的综合效果。要突出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队伍负责人是党内监督的重点,要通过合理的分权,强化内部制约,变“集权”为民主决策,杜绝少数大包大揽,个人说了算现象。同时要强化对腐败多发部位、环节和重点领域的监督,积极探索、寻求规律,完善制度,防止因垄断等而引发权力滥用问题。要在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全过程中实施监督,把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三是要完善监督体制,提高监督的内在权威。首先积极报开展巡视工作,实现巡视监督与信访监督的相互结合,巡视情况与干部考察的相互勾通,巡视成果与廉政档案的综合利用,推进巡视工作的规范化。其次要积极探索建立以上级纪委监察机关领导为主,同级党委领导为辅的体制,保证纪检监察机关相对独立地实施监督检查权。同时要进一步扩大纪检监察机关的职权范围,改变纪委对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违纪只有初核权、没有立案权的现状,真正赋予纪检监察机关对违纪案件独立的立案权,检查权和处分权,不断增强纪检监察工作的权威性、独立性。

推荐第7篇:共产党党内监督

单选题

1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根据是( )。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B、《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C、《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D、《中国共产党章程》

2《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 )制度。

A、民主集中

B、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C、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D、科学民主决策

3《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 ),保证决策科学、民主。

A、法律法规

B、议事规则

C、党的决定

D、行政规章

4《党内监督条例》规定,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应当针对自身存在的( )方面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意见,负责任地作出检查或说明,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A、民主作风

B、履行职责

C、廉洁自律

D、作风建设

5《党内监督条例》规定,( )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

A、县以上

B、市以上

C、省、直辖市以上

D、乡镇以上

6《党内监督条例》规定,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以( )提出,并有根据地陈述理由。

A、书面形式

B、法定形式

C、口头形式

D、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

7《党内监督条例》要求,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 )。

A、集体讨论

B、征求意见

C、表决

D、调查研究

8《党内监督条例》要求,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 ),自觉接受监督。

A、重大事项

B、个人重大事项

C、重要情况

D、贯彻执行情况

9《党内监督条例》要求,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应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针对( )确定。

A、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B、廉洁从政

C、反腐倡廉建设

D、从严治党、端正党风

10《党内监督条例》要求,党内监督要与( )监督相结合。

A、人民群众

B、各级领导

C、党外

D、舆论

单选参考答案:①D、②B、③B、④C、⑤A、⑥D、⑦C、⑧B、⑨A、⑩C

多选题

1下列属于党内监督重点内容的是:( )

A、遵守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

B、贯彻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C、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D、违反党纪的行为

2下列选项中,不符合《党内监督条例》关于询问和质询规定的有:( )

A、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对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B、质询人利用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C、询问必须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

D、询问人在对有关部门所作的说明不满意的情况下,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对同一问题提出质询。有关部门可酌情解释或答复。

3《党内监督条例》指出,巡视制度是党内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巡视组根据需要可以( )。

A、处理所巡视地方的具体问题

B、列席所巡视地方的党组织的有关会议

C、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D、与有关人员谈话

4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切实保证质量,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应当针对( ),负责任地作出检查或说明,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A、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B、党员、群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的意见

C、自身存在的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

D、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意见

5下列选项中,符合《党内监督条例》对信访处理的有关规定的是:( )

A、各级党委、纪委通过信访处理,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实施监督,及时研究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问题。

B、各级党委、纪委对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应当督促检查,直至妥善处理。

C、凡向党组织检举党员或下级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以及党员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行为的,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D、党员署真实姓名检举的,应当视情况将处理结果告知该党员,听取其意见。

多选题参考答案:①ADC、②CD、③BCD、④BCD、⑤ABCD

判断题

1《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全体党员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 )

2《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在决定重要事项时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方式。( )

3《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员可以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 )

4《党内监督条例》规定,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一般应列入会议议程。( )

5《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地方各级党委的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半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 )

6《党内监督条例》提出,党员在对党的决议和政策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不予执行。( )

7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特殊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

8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

9《党内监督条例》提出,对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时,应当把思想认识、工作作风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 )

10

10、地方各级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每人每年应参加一个以上下一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

11党员可以在党的会议上随意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

12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责,并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

13根据《党内监督条例》,党组织对于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不按时报告、请示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

14根据《党内监督条例》规定,诫勉谈话由党委(党组)、纪委、党委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

15《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员、党组织对处理决定不服进行申诉,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暂停执行。( )

判断题参考答案:⑴错、⑵对、⑶对、⑷错、⑸错、⑹错、⑺错、⑻对、⑼错、⑽对、⑾错、⑿对、⒀对、⒁对、⒂错。

简答题

1《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制定目的是什么?

参考答案:为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坚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2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是什么?

参考答案: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

3根据《党内监督条例》要求,党内哪些工作必须经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参考答案: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励,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4根据《党内监督条例》,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及谈话要求有哪些?

参考答案: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该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留存。

5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

参考答案:(1)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2)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3)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4)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5)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干部活动,发表意见。

推荐第8篇:党内监督条例

三、《条例》所具有的特点

通过学习条例内容和众多专家的权威性解读,我体会到《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把发展党内民主作为党内监督的基础。

党的十六大

提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条例》通篇贯穿着一条鲜明的主线,这就是发展党内民主。《条例》的核心部分即“监督制度”一章,突出了发扬民主和执行民主集中制,在党内建立一个健康、规范的权力运行机制的内容,规定“党的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并根据党情、国情规定了发展党内民主的具体措施和要求。如:针对一些地方民主生活会质量不高,《条例》专门单列“民主生活会”一节,明确要求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要及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上级组织认为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责令重新召开等等。为确保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条例》规定,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励,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这一民主程序的规定也就意味着,对于应当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责任的追究,反过来将增加主要责任人发展党内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因此,只有坚持民主集中制,才能发展党内民主;只有发展党内民主,党内监督才能更加规范、有效地执行。

2、突出了制度建设在党内监督中的地位

制度建设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党内监督涉及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对象分布面广,监督层次很多,只有把原则要求与制度规范结合起来,才能保证监督的质量和效能。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民主是靠不住的民主,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监督是软弱的监督。纵观这些年来,相当一些地方和部门,较普遍的存在权力失衡、管理失控、监督失效、教育失误、自律失当等问题,究其原因,都是出于制度不健全或执行制度不严所致。所以制度建设一直成为历代中央领导集体和党的最高领导人十分关注的问题,也成为困扰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这次《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用了10节、28条的篇幅(整个《条例》共47条)对党内10种监督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并且各项制度相互贯通,形成全面推进的态势,使监督制度成为了整个条例的核心内容,充分体现了制度建设的突出重要地位。因此,众多专家学者一致认为:《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标志着党内监督工作进入了制度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3、对党的最高领域的监督得以规范化

长期以来,党内就有这样的疑问,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如何监督它的执行机关,中央委员会如何监督政治局,党的最高领导人由谁来监督?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如何在闭会期间发挥监督作用?党员如何行使党章规定的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干部的权力?等等。

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就曾指出:“健全党的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集中制,要从中央做起。主要是:建立中央政治局常委向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全会定期汇报工作的制度,„„建立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中央书记处的工作规则和生活会制度,使集体领导制度化,加强对党的领导人的监督和制约”。但,这些好的规定一直没有得到执行。到了2003年10月的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才首次实现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中央委员会和全党监督的规定。hjt同志还在中纪委第二次全会上作出了:“从我做起,接受全党监督”的表态。《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同时,还规定:“中央委员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或中纪委常委会反映”。这是一个重要的创举,体现了中央政治局在党内监督方面为全党起到了示范和表率作用。这一规定,使党内重大监督问题得以解决。

4.明确了党内监督的重点,解决了党内监督的难点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掌握着党和人民赋予的重要权力,如何确保这些权力用于为人民服务,是党内监督应当解决好的核心问题,也是长期以来党内监督实践中的难点和薄弱环节。虽然整个《条例》没有突出权力监督,但贯穿全《条例》的却正是权力监督。其中,《条例》明确提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这就是说,条例向社会发出了这样一个信号:在党内,没有任何人可以不接受监督,而且,越是职位高的领导者,越是主要负责人,越是被监督的“重点对象”。在这个问题上,任何掌权者都不存在不接受监督的特权。其中,包括党的最高领导人都有接受监督的义务。同时,《条例》也对“一把手”权力的监督给予了必要的法规保障。

此前,对于“一把手”的监督问题,在人们的潜意识中,尤其在那些位高权重的“一把手”的潜意识中,存在着相当程度的不能被监督或不会被监督的特权意识。如河北的程维高就曾给监督自己的郭光允罗列了 “反对省主要领导人”的罪名;沈阳的慕绥新称自已为“党内个体户”,重大问题从来不经集体讨论;而沈阳的马向东在任上时曾1xxxx去澳门豪赌居然无人管束;泰安的胡建学则说:“官做到我这一级,就没有什么监督了”。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被判入狱后就说:“要是当时有人敢于监督,自己又乐于接受监督,该有多好”。这说明,我们将监督的重点确定为主要负责人,显得何等重要,这是一条用沉痛教训换来的经验。

5、科学规范,可操作性强

《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不但全面阐述了党内监督的方针、任务、内容、重点、方法、形式,还明晰地确定负有监督责任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在实施党内监督中的地位、作用、相互关系、协调配合方式及工作程序。《条例》在制度和程序保障的设计方面充实、完整,表现出了较高的水准,并因确立各级纪委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统一规定了十项监督制度、规定了党代表的监督责任,赋予了舆论监督的法规保障地位,而在内容上出现了“四个前所未有”。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如何,是影响其实施效果的重要因素。在《条例》的起草过程中,吴官正同志曾指示,要本着抓重点,解决突出问题,不求全责备,不一劳永逸的原则来制定条例,防止因无所不包、面面俱到而分散了监督力量,降低监督效果。《条例》严格遵循了这个精神,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从党内监督的实际需要出发,着眼于解决时机成熟、可以解决的问题;其规定不是停留在抽象的、原则性的层面上,而是非常具体、细致、有针对性,因此便于操作,有很强的实践指导作用。

四、提高认识,扎实开展党内监督

高校既是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高级专门人才的场所,又是创造知识、培育民族道德精神的殿堂和引领社会思潮的标竿,高校所具有的这种特殊的社会功能和应担负的社会使命,使之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要保持高校良好的社会形象,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办好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就必须贯彻落实监督条例,加强党内监督,这是因为:

1、高校党组织中拥有数以十万计的党员干部,这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加强党内监督,保持这个群体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对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高质量的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2、高校依法相对独立的行使教育发展规划、经费额度使用、土地购置、国有资产管理、录取招生、人事及分配等若干职权,这些权力实际上是公共行政权力的组成部分。必须对这些权力进行监督制约,以保证其规范运作。

3、随着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高校参与社会微观经济活动的日趋频繁,高校内部自主权相对扩大,但一部分党员干部抵御不了权力、金钱、美色的诱惑,出现了严重的违纪违规问题,有些事件甚至触目惊心(如原同济大学副校长受贿案,西北农林大学常务副校长受贿案等),给大学的社会声誉带来严重影响,人们甚至怀疑大学还是不是神圣的清白的。因此,加大高校党内监督力度,规范高校微观经济运作,扼制腐败现象继发势头,是时代赋予高校党内监督的艰巨而紧迫的任务。

对于我们如何扎实有效的开展党内监督,我认为应把握以下几个关键:

首先,我们全体党员干部在思想上要充分认识开展党内监督的必要性、紧迫性,从政治的高度,站在学校建设、发展大局的立场上,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做到熟悉《条例》、精通《条例》,并在实际工作中从自己做起,从身边做起,以认真负责的态度,自觉履行监督职责,正确行使监督权利。学校的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各主要负责人,既是被监督的重点对象,也是我们开展好党内监督工作的关键,不仅要切实负起监督责任,积极倡导监督;更应该以身作则,严于律己,进一步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正确对待来自各方面的监督,做自觉接受监督的表率。

其二,要在决策中过程坚决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根本组织制度与领导制度,也是最重要的组织纪律和政治纪律。1996年,jzm同志在中纪委六次全会上就已经提出: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经集体讨论,不准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对此,《党内监督条例》在监督制度一章中以法规的形式予以了明确。那么,都有哪些问题和事项须经集体研究决定呢?“中共湖北省高校工委关于实施《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办法”第6条和第14条,已分别对学校和系级单位这两个层面作出了规定。(其中,在系级单位行政重要事项的决策方面,该《办法》是这样规定的:“系级单位行政工作的决策形式主要是党政联席会议„„决策过程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需由党政联席会讨论的重要事项包括:上级党委和行政的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本单位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规划和计划;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业务骨干的选拔、培养,职称职级评定;人事安排;奖金分配方案”等。)上述规定和要求已经十分具体,关键是贯彻和执行。

其三,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校务公开和教代会制度。校务公开和教代会制度是加强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促进学校改革和发展的有效形式;也是保障广大教职工的合法知情权,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拓宽党内外监督渠道,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的有效途径。因此,校务公开的程度和教代会四项职权(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权)发挥的情况,应是衡量我们党内监督工作水平的重要标准。目前,学校各院、系、部都已成立了二级教代会组织,学校也专门就校务公开的机制和程序,须公开的事项及内容下发了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各单位领导班子,尤其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对这两项工作给予高度重视,根据工作实际,研究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形成制度,保障工作的落实到位。

其四,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我们党创建的、已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管理体制。这一体制规定了各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所应负的责任,其核心是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所以,严格按照责任制落实就是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最好的监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关键在于执行。俞正声同志在谈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一些地方、部门和少数领导干部身上没有发生作用的时候指出:“再好的制度,如果不去执行,也会形同虚设„„我们一定要在严格执行制度上下功夫,做到令行禁止、违者必究,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成为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我校近年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总体上是好的,但仍然发生了一些问题:1998年至今,校纪委查办贪污和违规收受回扣的案件共有xxxx,涉及金额达xxxx4千余元,分别有xxxx同志受到了党纪政纪处理。这说明有的单位对此项工作重视不够,制度没有真正得到落实。我们的领导干部一定要从这些问题中总结经验教训,一方面严格自律,严格遵守中央纪委提出的“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八项要求:(1)要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阳奉阴违、自行其是;(2)要遵守民主集中制,不独断专行、软弱放任;(3)要依法行使权力,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4)要廉洁奉公,不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利益;(5)要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允许他们利用本人的影响谋取私利;(6)要公道正派用人,不任人唯亲、营私舞弊;(7)要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本篇文章来源于←大←秘←书←网-百度直接输入“ 大 秘 书”第一个网站便是 )贪图享受;(8)要务实为民,不弄虚作假、与民争利);另一方面,要认真分析本单位、本部门存在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抓好监督和管理。

从总体看,学校有健全的基层组织和一大批高素质的党员干部,有健全的民主集中制和规范的党员教育管理制度,有畅通的民主监督渠道和良好的民主管理、民主议事的氛围,有健全的党内监督专门机构,这些都为我们做好党内监督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和条件。我们要按照hjt同志在中纪委三次全会上的讲话精神,“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做到认识到位、工作到位,务求取得实效”。

推荐第9篇:党内监督条例

中文名: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类 别:条例 属 性:党内法规

作 用:加强党内监督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这是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将起到重要作用。2004年2月17日中共中央的通知要求,党的各级组织一定要从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重要性,认真学习、广泛宣传、严格执行。广大党员干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自觉履行党内监督的职责,正确行使党内监督的各项权利。

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习近平总书记就《条例(讨论稿)》向全会作了说明。[1]

目录

一、《条例》简介分块、

试行版:2004年2月17日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共5章,即总则、监督职责、监督制度、监督保障、附则,共47条。

新修订的《条例》共8章、47条、6600余字。内容分为三大板块:

第一章是总则,构成第一板块,主要明确立规目的和依据,阐述党内监督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方式以及强化自我监督、构建党内监督体系等重要问题。强调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党内监督重点是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问题,监督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第二章至第五章构成第二板块,是《条例》的主体部分,分别对四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以及相应监督制度作了规定。第二章是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将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单设一章,是对试行条例的突破,体现党中央以身作则、以上率下。

第六章至第八章构成第三板块。第六章是自我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主要对党内监督与有关国家机关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社会监督及舆论监督等的关系作出规定。强调各级党委要支持和保证其他监督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监督,对党内监督与其他监督的协调衔接作出程序性规定。第七章是整改和保障,分别就分类处臵、整改落实、责任追究、监督者和监督对象的权利保障等作出规定。对党组织开展整改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对不履行责任的严肃问责。第八章是附则,主要包括授权规定、解释机关、施行日期等内容。

问:《条例》修订的背景是什么?为什么要修订这部党内法规?

答:加强党内监督,是我们党从所处的历史方位、所面临的内外形势、所肩负的使命任务出发,着眼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

修订《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解决当前党内监督存在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一段时期以来,有的地方和部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从*、薄熙来、郭伯雄、徐才厚、令计划等人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和巡视发现的问题看,党内监督还存在不少漏洞。比如,监督的系统性、经常性、有效性不够,监督有盲区;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缺乏硬性规定,有的没有把监督作为分内之事、应尽之责;监督一把手有效管用的办法措施不多,有的一把手成了脱离监督甚至监督不了的“特殊人”;对监督发现问题的纠正和整改刚性约束不足,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等等。《条例(试行)》自2003年12月颁布施行以来,对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形势任务发展变化,其监督主体比较分散、监督责任不够明确、监督制度操作性和实效性不强等与新实践新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显现出来。形势发展需要我们对《条例》进行修订,通过明确责任、完善制度,把党内监督严起来、实起来,把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焕发出来,推动管党治党由宽松软走向严实硬。

问:修订过程中把握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答:修订《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理论、思想、制度构建体系,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制度。主要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强化责任担当,领导本身包含着教育、管理和监督,有领导权力就要负监督责任,努力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二是坚持问题导向,不贪大求全,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增强现实针对性;三是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强调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同时抓住“关键少数”,将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作为监督的重点对象;四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坚持党内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规范党内监督与其他监督方式的关系,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五是坚持务实管用,兼顾必要性和可行性,总结实践经验,提炼管用的实招。

问:新修订的《条例》主要做了哪些修订?为什么要这样修改? 答:这次修订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修改:一是在体例上改变了《条例(试行)》监督主体与监督制度分别规定的做法,围绕理论、思想、制度构建体系,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制度,以监督责任为主轴,针对不同主体,明确监督职责,规定具体制度,以实现监督主体、监督职责、监督措施的有机统一。二是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坚持党的领导,强化责任担当,突出领导本身就包含着教育、管理和监督,有领导权力就要负监督责任,努力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同时抓住“关键少数”,重点盯住一把手。明确把“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作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要求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三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坚持党内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规范党内监督与其他监督方式的关系,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四是在监督主体、监督职责的划分上,专章规定“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充分体现党中央和中央领导同志以身作则、以上率下,

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突出强调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明确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对党的工作部门的监督职责作出规定等。五是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坚持务实管用,兼顾必要性和可行性,系统地总结十八大以来在党内监督方面的有效实践和成功经验,提炼管用的实招,上升为制度规定。六是在监督方式方法上,强调加强党组织的日常管理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实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七是在监督成果的运用上,强调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要求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加强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严肃追责,以倒逼更好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倒逼监督发现的问题得到切实整改。

二、修订后的《条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突出尊崇党章,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党章是党内根本大法,也是开展党内监督的根本依据。党的十八大通过的党章18处提到“监督”,对坚持民主集中制、明确党内监督的重点等提出原则要求。

第二,突出“两个围绕”,强化担当精神。“两个围绕”,即围绕理论、思想、制度构建体系,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制度。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

第三,突出民主集中制,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强化党内监督的核心。当前,民主不够和集中不够的问题同时存在。解决这些问题,关键是按照从严的要求,把民主集中制真正严格起来、执行下去。强化党内监督必须把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有机结合起来,把上级对下级、同级之间以及下级对上级的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第四,突出关键少数,重点盯住一把手。这是由领导干部所处的位臵决定的。“关键少数”在推进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方面起着关键作用,他们率先垂范、以身作则、从我做起,将会对所在地方或部门产生良好引领带动作用。反过来讲,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对党造成的损害更大,影响更为恶劣。《条例》明确把“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作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要求“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

第五,突出问题导向,注重务实管用。不贪大求全,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增强现实针对性。兼顾必要性和可行性,提炼有效做法,提出具体招数,增强可操作性。

3.关于《条例》专辟一章规定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的解读?

《条例》将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单设一章,是对试行条例的突破,体现了党中央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对于加强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更好地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提高监督工作实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第一,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是党章赋予的重大职责。

第二,加强党的中央组织监督,是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强化自上而下监督的必然要求。

第三,加强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对全党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党的中央组织在领导监督、开展监督的同时,本身也要接受监督,要求全党做到的,中央委员、中央政治局委员首先要做到。

4.《条例》第二章规定,中央政治局委员要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不得违规任职、兼职取酬。这一规定的意义是什么?

《条例》第十四条对中央政治局委员的自我监督作出规定,其中要求“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不得违规任职、兼职取酬”。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中央领导同志以身作则、以上率下的责任担当,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条例》的该项规定,是对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新经验的总结和固化,回应了社会关切,也是中央政治局委员在监督方面发挥表率作用的一项重要举措,必将对各级领导干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起到重要示范和带动作用。

5.《条例》规定要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应当从哪些方面抓好落实? 党要管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管起,从严治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严起。 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充分发挥民主生活会在党内监督中的作用,必须严格贯彻《条例》和有关规定的要求,着力突出以下五个方面。一是民主生活会应当经常化。二是要坚持问题导向,重在解决突出问题。三是要真正把自己摆进去,严肃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四是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五是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对下级党组织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是上级党组织的重要职责。要坚持一级抓一级的原则,切实加强督促指导和监督,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和水平。有关负责同志要按规定参加下级党组织民主生活会,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督促检查。

6.《条例》规定,党员应当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坚决反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在现实中,如何保障党员的这一权利,又如何避免揭发的党员被打击报复?

党章规定,“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是党员的权利。《条例》贯彻党章要求,将党员民主监督作为党内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第三十六条中规定,党员应当“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坚决反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

综合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们党一贯是支持、鼓励党员正确行使党员权利,也对避免党员因行使揭发、检举权利而被打击报复作出了详尽的考虑和制度安排,努力为党员行使相关权利创造良好环境。

7.《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要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请问这方面工作目前开展得如何?纪律检查机关如何防止“灯下黑”?

纪律检查机关承担着维护党纪的重要职责,干的就是“打铁”的活,自身更要过硬。截至2016年8月,中央纪委机关查处魏健、曹立新等严重违纪违法纪检干部14人,全国纪检机关共处分纪检干部6795人。

一是持续转变作风,要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带动广大纪检干部磨炼党性心性,提高政治觉悟,着力改变不敢担当、能力不足、作风漂浮虚躁等

问题,做到无须扬鞭自奋蹄;发扬严细深实作风,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材料,摸清吃透情况,加强基础工作,强化日常管理,做到情况明、数字准、责任清、作风正、工作实。

二是强化自我监督,增强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纪检干部不准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相违背的言论,不准越权批办、催办或干预有关单位的案件处理等事项,不准以案谋私、办人情案,不准跑风漏气、泄露工作中的秘密;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作用,对执纪违纪、以案谋私的乱作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对不作为、不善为的,要批评教育、组织调整,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三是健全内控机制,加强对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严格审查工作程序和业务流程,改进干部管理和选拔方式,完善请示报告、回避等制度,把执纪审查这个纪检机关最重要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研究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把党章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监督执纪的要求细化具体化,以监督执纪工作流程为主线,认真查找关节点和风险点,严密流程制约,强化监督制衡,规范权力运行。

四是推进公开透明,继续办好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坚持开门搞监督,增加工作透明度,去除神秘化,主动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畅通监督渠道,发挥新媒体、新技术作用,释放群众和媒体监督正能量,形成无处不在的监督网,对相关渠道反映的纪检干部问题,认真调查核实,不护短、不遮丑,确保纪检机关的权力受到严格约束。[7]

专章规定中央组织的监督,体现党中央以身作则、以上率下

问:《条例》专辟一章规定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如何理解这样的规定? 答:《条例》将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单设一章,是对《条例(试行)》的突破,体现了党中央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对于加强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更好地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提高监督工作实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第一,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是党章赋予的重大职责。《条例》将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列专章,全面规定了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以及中央委员、中央政治局委员的监督职责,这是对党章要求的具体化和细化。第二,加强党的中央组织监督,是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强化自上而下监督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强化党内监督的核心。党内监督的权威和责任来自于各级党组织,主要体现为自上而下的监督。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就要从党的中央组织做起。党的中央组织带头履行监督职责,这是推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强化自上而下监督,提高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的关键所在。第三,加强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对全党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党的中央组织在领导监督、开展监督的同时,本身也要接受监督,要求全党做到的,中央委员、中央政治局委员首先要做到。从近年来查处的*、薄熙来、徐才厚、郭伯雄、令计划等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中可以看出,破坏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党内监督不力的问题突出,严重损害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严重损害中央权威,教训极其深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权力越大、影响越大,越要自警自律,越要自觉接受监督。

问:《条例》第二章规定,中央政治局委员要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不得违规任职、兼职取酬。这一规定的意义是什么?

答:《条例》第十四条对中央政治局委员的自我监督作出规定,充分体现了中央领导同志以身作则、以上率下的责任担当,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和部门出现了少数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等问题,群众反映强烈。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反复强调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要求把家风建设摆在重要位臵,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十八届三中全会还就完善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亲属经商、担任公职和社会组织职务、出国定居等相关制度规定提出明确要求。2015年修订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上海、广东等地推进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经商办企业的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风成于上,俗形于下。实践证明,领导干部尤其是高级干部能够发挥引领示范和标杆榜样作用。《条例》的该项规定,是对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新经验的总结和固化,回应了社会关切,也是中央政治局委员在监督方面发挥表率作用的一项重要举措,必将对各级领导干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起到重要示范和带动作用。[6] 解读二

关于新修订的条例的特点和主要内容(有删减) 1.新修订的《条例》如何体现继承和创新的统一?这次主要做了哪些方面的修订?为什么要这样修改?

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是在2003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来的。试行条例施行以来,对于我们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发挥了积极作用。坚持继承和创新的有机统一是这次修订工作的一个鲜明特点。一方面,试行条例中经实践检验行之有效,需要继续坚持的,新《条例》都予以了继承和发展。比如,关于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的规定,与试行条例基本一致;监督的主要内容中有关遵守党章党规情况、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廉洁自律情况的要求,试行条例中也有类似要求;将6类主体整合归纳为4类,分别明确其监督职责,是对试行条例相关规定的丰富和发展;有关具体监督措施的规定,有的来源于试行条例的成熟做法,有的结合新情况进行了深化。另一方面,新修订的《条例》着力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反映党中央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的新经验新做法,并结合新的实践提出新观点新举措,体现了时代性、创新性。

这次修订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修改:一是在体例上改变了试行条例监督主体与监督制度分别规定的做法,围绕理论、思想、制度构建体系,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制度,以监督责任为主轴,针对不同主体,明确监督职责,规定具体制度,以实现监督主体、监督职责、监督措施的有机统一。二是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坚持党的领导,强化责任担当,突出领导本身就包含着教育、管理和监督,有领导权力就要负监督责任,努力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同时抓住“关键少数”,重点盯住一把手。明确把“党的

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作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要求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三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坚持党内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规范党内监督与其他监督方式的关系,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四是在监督主体、监督职责的划分上,专章规定“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充分体现党中央和中央领导同志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突出强调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明确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对党的工作部门的监督职责作出规定等。五是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坚持务实管用,兼顾必要性和可行性,系统地总结十八大以来在党内监督方面的有效实践和成功经验,提炼管用的实招,上升为制度规定。六是在监督方式方法上,强调加强党组织的日常管理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实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七是在监督成果的运用上,强调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要求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加强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严肃追责,以倒逼更好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倒逼监督发现的问题得到切实整改。

总的来看,修订后的《条例》,较好解决了试行条例监督主体比较分散,监督责任不够清晰,监督制度操作性和实效性不强的问题,做到了责任清晰、主体明确、制度管用、行之有效,并加强同党内其他法规的衔接,把制度框架确立起来,有利于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推荐第10篇:党内监督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P:62

第一章 总 则 P:62

第二章 监督职责P63

第三章 监督制度P66

第一节 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P:66

第二节 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P:67

第三节 述职述廉P:68

第四节 民主生活会P:68

第五节 信访处理P:69

第六节 巡视P:70

第七节 谈话和诫勉P:70

第八节 舆论监督P:71

第九节 询问和质询P:71

第十节 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P:72

第四章 监督保障P:72

第五章 附 则P:73

第11篇:党内监督材料

党内监督工作经验交流材料

---奈曼旗纪委监察局

新形势下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作用,实现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有机结合,是党的先进性和发挥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保证,是落实《建立健全惩防体系建设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事关一个地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一方面体现在从严要求自己,规范决策行为,自觉接受监督上,每年都将反腐倡廉理论知识、党纪政纪规章制度等作为旗委中心组、各级党校主体班次上学习的必修内容。

另一方面,体现在重视并加强对党内监督工作的领导,从加强党的建设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常抓不懈。为使监督工作落到实处,坚持做到三个结合。一是加强党内监督与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教育相结合。在近年来开展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等学教活动中,着力强化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教育;二是加强党内监督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结合。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并结合奈曼实际制定了《奈曼旗深入落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意见》(奈党发

[2009]2号),实施“一状一书”落实责任制,保证制度到位、

责任到人,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三是加强党内监督与宣传贯彻《廉政准则》结合起来,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函询、质询、罢免和撤换、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重点加强对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尤其要把《廉政准则》强调的“八个禁止、五十二个不准”作为监督检查重点,认真解决社会关切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各类违纪违法行为,切实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和廉政勤政建设。

二、强化意识,主动作为

当前,党内监督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正在不断深入人心。领导干部自我监督和接受监督的意识、同级之间相互监督的意识、群众勇于监督的意识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过去有的同志讲,“防火防盗防纪委”,现在是各级党政班子研究重大问题,作出重大决策时,都主动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请纪委帮助把关。同时为增强群众的监督意识,我旗积极采取多种措施,一是全面推行了“三公开”,既政务公开、办事公开和党务公开,方便了群众监督。二是进一步畅通信访举报渠道,一方面在各苏木镇政府所在地和大镇城区人员聚集地设置信访举报箱,另一方面积极开展领导干部定期接访和下访活动。三是不断加大办案惩处力度,通过强有力的治标推动标本兼治。

三、健全制度,注重成效

按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

体系的要求,我们不断加强和完善党内监督的制度建设。一是认真执行并建立健全一系列专项监督制度。如严格执行《关于对小汽车购置更换实施审查备案的规定》、《党政主要负责人述职述廉制度》、继续执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认真执行《诫勉谈话制度》。根据奈曼旗实际制定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奈曼旗重大事项廉政约谈制度》、《嘎查村级重大事项三位一体民主决策制度》,此三项制度颁布实施以来,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二是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制定和实行了干部考察预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任前公示、任前廉政谈话、讨论干部事前征求纪委意见、会上实行票决等制度,增强了干部工作的透明度。三是坚持了民主生活会特别是指定内容的专题民主生活会制度,并将此制度延伸到苏木镇、旗直部门领导班子,收到较好效果。四是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党外监督制度也不断完善。推行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制度,聘请了10名党风监督员和特邀监察员,不断探索和完善群众监督的条件和渠道。在财务监督方面,全面实行政府采购,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初步形成了一套党内监督与社会监督、班子内部监督与群众监督、法律监督与民主监督相结合的机制。

第12篇:《强化党内监督依规从严治党》试卷答案100分

试卷名称: 强化党内监督 依规从严治党 考试人员: 刘言祥 [刘言祥] 提交日期: 2017-02-23 考试得分: 100.0 答对试题数: 20 单选题: 共10题,正确10题 判断题: 共5题,正确5题

8分钟30秒 考试用时: 未评分试题: 0

正确率: 100%

多选题: 共5题,正确5题 问答题: 共0题,正确0题

审计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应当向( )报告。(分值:4.0/得分:4.0) 1

A.纪检监察机关 B.上级党组织 C.同级党组织 D.司法机关

下级纪委至少( )向上级纪委报告一次工作。(分值:4.0/得分:4.0) 2

A.每三个月 B.每半年 C.每年 D.每个月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 )公开,主动接受监督。(分值:4.0/得分:4.0) 3

A.党内 B.媒体

C.党内一定范围 D.本单位

《中国共产党监督条例》首次将( )专设一章。(分值:4.0/得分:4.0) 4

A.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 B.党委(党组)的监督 C.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 D.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 )责任。(分值:4.0/得分:4.0) 5

A.主体 B.监督 C.组织 D.主要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 )。(分值:4.0/得分:4.0) 6

A.专责机关 B.专门机关 C.主要机关 D.牵头机关

党的领导干部应当每年在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 ),接受评议。(分值:4.0/得分:4.0) 7

A.述职述廉 B.述廉 C.述职 D.述责述廉

《中国共产党监督条例》共( )。(分值:4.0/得分:4.0) 8

A.5章47条 B.8章46条 C.5章46条 D.8章47条

下面属于党的纪律检察委员会监督职责的是( )。(分值:4.0/得分:4.0) 9

A.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 B.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

C.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D.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

各级党组织对于上级党组织交办以及巡视等移交的违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处理,并在( )内反馈办理情况。(分值:4.0/得分:4.0) 10

A.一个月 B.两个月 C.三个月 D.六个月

( )全面领导党的工作。(分值:6.0/得分:6.0) 11

A.中央委员会 B.中央政治局 C.中央政治局常委会 D.党的全国代表大会

严格执行干部考察考核制度,重点考察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表现、( )。(分值:6.0/得分:6.0) 12

A.履行管党治党责任 B.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立场 C.对待人民群众的态度 D.完成急难险重任务的情况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党的各级组织应当把以下两者结合起来( )。(分值:6.0/得分:6.0) 13

A.信任重用 B.信任激励 C.严肃问责 D.严格监督

党内监督重点要解决的问题有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 )。(分值:6.0/得分:6.0) 14

A.全面从严治党不力 B.党的观念淡漠 C.组织涣散 D.纪律松弛

党内监督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 )。(分值:6.0/得分:6.0) 15

A.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

B.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 C.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 D.加强人民群众监督

(分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涉及党的领导干部案件,应当向同级党委、纪委通报。( )值:6.0/得分:6.0) 16

否 是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 )(分值:6.0/得分:6.0) 17

否 是

中央部委和地方党委可以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分值:6.0/得分:6.0) 18

否 是

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 )(分值:6.0/得分:6.0) 19

否 是

发现领导干部有轻微违纪问题,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 )(分值:6.0/得分:6.0) 20

否 是

第13篇:《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强化党内监督 营造清风正气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强化党内监督 营造清风正气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强化党内监督营造清风正气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指出,监督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证,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举措。必须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党内不允许有不受制约的权力,也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决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对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对党员反映的问题,任何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不准隐瞒不报、拖延不办。涉及所反映问题的领导干部应该回避,不准干预或插手组织调查。

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党内监督工作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和预防腐败的关键措施,《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我们加强党内监督提供了依据,指明了方向。在工作中,要抓住工作重点,改进监督方式,力求实际效果。要紧紧抓住制度建设这一重点环节,在制定和落实有关监督制度上下功夫、想办法,走通过制度建设加强规范约束的党内监督之路。要重申和完善严格控制公款外出考察学习、严禁公款相互宴请和收送现金、有价证券以及加强财务管理、深化廉政教育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同时要加强对有关制度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搭车旅游、隐瞒不报或少报个人重大生活事项、违规报销费用等行为,切实将有关制度规定落到实处。

重视党内监督问题是我们党一贯的思想,各代党的领导人十分重视这个问题,指出要加强党内思想教育,从国家制度和党的制度上做出适当规定,便于对党组织和党员进行严格的监督。党的十届四中全会做出了加强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提高完善党内监督和制定党内监督条例的决定。监督条例的出台,顺应新时期下党的建设的新形势和新情况,对加强党的建设和执政能力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

《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对于提高我们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党员和领导干部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对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要通过不断的学习,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素质,提升自己的判断能力和思想觉悟,做一名忠诚、干净、担当的党员。

第14篇:党内监督条例学习心得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学习心得

***小学党支部通过多次党会、集体学习等形式展开了对《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学习。在这一系列的学习和解读之后,我个人有以下体会: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是第一个党内监督的专门文件,用党内法规的形式对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予以固化。 我们要始终坚持五大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强化责任担当,领导本身包含着教育、管理和监督,有领导权力就要负监督责任,努力做到有权必有责、有则必有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二、坚持问题导向,不贪大求全,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增强现实针对性。

三、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强调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同时抓住“关键少数”,将党的领带机关和领导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作为监督的重点对象。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互相监督的作用,坚持党内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规范党内监督与其他监督方式的关系。

五、坚持务实管用,兼顾必要行和可行性,总结实践经验,提炼管用的实招。

反思是进步的实际动力,《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是我党的一种反思的结晶,把进步不仅仅停留在口头上,而是放在实干上。

第15篇: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党组织报告,认真负责调查处置,对需要问责的提出建议。

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工作的领导,定期约谈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派驻纪检组组长,督促其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派驻纪检组应当带着实际情况和具体问题,定期向派出机关汇报工作,至少每半年会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专题研究1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是渎职,都必须严肃问责。

第16篇:党内监督条例要点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要点一览

11月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正式发布。《条例》共8章47条,明确了党内监督的任务、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等。同时,对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四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等作出规定。

· 党内监督的任务

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

· 党内监督的8个主要内容

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

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

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情况。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

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

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

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

·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

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 四类监督主体及监督职责

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

中央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现其他成员有违反党章、破坏党的纪律、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并及时向党中央报告。

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加强对直接分管部门、地方、领域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

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如实向党中央报告个人重要事项。

党委(党组)的监督

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

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民主生活会应当经常化,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召开。

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

严格执行干部考察考核制度,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表现。

党的领导干部应当每年在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接受评议。

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建立健全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发现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等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应承担的任务包括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等。

纪律检查机关必须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

纪委派驻纪检组对派出机关负责,加强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领导干部的监督。

认真处理信访举报,做好问题线索分类处置,早发现早报告。

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洁情况,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重点审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

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发现纪律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纪律问题的,必须严肃处理。

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应履行的监督职责包括严格党的组织生活,了解党员、群众对党的工作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批评和意见,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等。

党员应当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应履行的监督义务包括: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领导干部活动,勇于触及矛盾问题、指出缺点错误,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敢于斗争;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坚决反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

一、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

1.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2.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3.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4.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5.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6.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7.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

1.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2.党的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3.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科学、民主。

三、述职述廉

1.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

2.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每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

四、民主生活会

1.党组织应当坚持和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

2.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切实保证质量。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应当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针对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

五、巡视的主要任务

1.了解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情况,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情况,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事项。

2.向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中了解到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谈话和诫勉

1.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应当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

2.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七、舆论监督

1.在党的领导下,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内部反映或公开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2.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原则,遵守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注重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

八、询问和质询

1.询问可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有关部门应当作出说明。

2.对质询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质询人利用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九、监督保障

1.各级党委、纪委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正确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2.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不遵守党内监督制度的,视情节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17篇: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 试行)

( 中发 〔 2003 〕 17 号

2003 年 12 月 31 日)

一、填空题

1、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党的各级组织和( ) ,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2、党的各级委员会要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 ( )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 党委) 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

3、( )要对党委常委、委员,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 ( 党委) 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4、党的各级委员会要对( )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

5、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监督( )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6、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 )对进行监督。

7、( )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的常委、委员 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 ( 党委) 的负 责人进行监督。

8、( )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

9、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 ( )领导下, 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职责。

10、纪委对( )实行统一管理。派驻纪检组按照有关规定对驻在部门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11、( )对所在委员会及其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

12、中央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中央政治局会议的内容,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 )通报。

13、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将有关决策、重要情况向( )通报。

14、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 凡属全局性的问题, 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 都要按照集体领导、( )

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15、党的各级领导班子( )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互相信任, 互相支持,维护和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

16、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 ( ),保证决策科学、民主。

17、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部人选,必须负责地 ( )。

18、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 )的责任。

19、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一般应当向( )通报,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20、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会议的内容和本地区的重要情况,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 )通报或向本地区的党组织和党员通报。

21、党组织对于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 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向( ) 报告或请示。

22、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应当针对( )问题以及党员、群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意见, 负责任地作出检查或说明, 积极开展批评和自 我批评。

23、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 )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人每年应当参加一个以上下一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

24、各级党委、纪委通过信访处理,对 ( )实施监督,及时研究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问题。对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应当督促检查,直至妥善处理。

25、巡视组可以根据巡视工作需要列席所巡视地方的党组织的有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召开座谈会,( )了解和研究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问题。

26、党委( 党组)或组织( 人事) 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应当把( )、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

27、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 党委 ( 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 ) 。

28、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 有权对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 ) 。

29、( ),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和同级纪委中不称职的委员、常委。

30、( ),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不称职的委员、常委。

二、选择题

1、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和同级纪委中不 称职的委员、常委的是(

)。

A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B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C 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

2、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

)。

A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 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B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C 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

D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

3、(

) 对派驻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

A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

B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

C 党的各级委员会

D 纪委

4、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以(

) 提出, 并有根据地陈述理由。

A文字形式

B 口头或书面形式

C 书面形式

D 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

5、有权对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的是(

)。

A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

B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C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

D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

6、党委 ( 党组) 或组织 ( 人事) 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 应当把(

)、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

A 党的建设

B 改善民生

C经济建设

D 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

7、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责, 并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领导责任的是(

A 领导班子

B领导班子负责人

C 党委 ( 党组)

D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三、简答题

1、《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 试行)》 规定了哪几项制度?

答: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 试行)》 规定了十项党内监督工作制度, 即: 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等。

2、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职责是什么?

答: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 试行)》 规定, 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职责有: ( 1 ) 领导党内监督工作, 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 ( 党委) 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 ( 2 ) 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 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 3 )对党委常委、委员, 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 (党委) 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 4 ) 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 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 ( 5 )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 会和基层委员会监督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 提出意见和建议。

3、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有何职责?

答: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 试行)》 规定,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如下职责: ( 1 ) 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 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 2 ) 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 3 ) 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 4 ) 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 提出建议, 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 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 5 ) 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 保障党员的权利。

4、《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 试行)》 对各级党组织和纪检机关的领 导班子报告工作情况有什么规定?

答: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 试行)》 规定, 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中央纪委常委会向中央纪委全体会议报告工作。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 委员 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

5、《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 试行)》 对党委和纪委领导班子成员的述职述廉工作有什么规定?

答: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 试行)》 规定, 中央各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 ( 党委), 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 ( 党委)的领导班子成员, 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 基层党委、纪委, 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 每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 述职述廉时可以邀请群众代表参加会议。 在届中和换届前的述职述廉后, 上一级党组织应当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6、与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应了解哪些内容?

答: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 试行)》 规定, 各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 应当不定期与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 ( 党委) 和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 主要了解该地区、该系统、该单位落实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的情况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勤政的情况, 提出建议和要求。

7、《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 试行)》 对诫勉谈话有何要求?

答: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试行)》 规定, 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 党委 (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对该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 应当作书面记录, 经本人核实后, 由组织 (人事) 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留存。

8、《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 试行)》 规定的询问和质询制度的主体及内容是什么?

答: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试行)》 规定,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 有权对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有权对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有关部门应当作出说明、解释或答复。

9、对不负责任地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的如何处理?

 答: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 试行)》 规定, 对于没有列举具体事例, 不负责任地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的, 给予批评教育; 对于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 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10、如何鼓励、支持、保护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党员、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

 答: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 试行)》 规定, 对署真实姓名反映问题或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的, 党组织和有关人员应当为其保密; 对泄露的要追究责任。 对检举、控告党员或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给予表扬或奖励。 对打击报复监督者的, 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 以及在监督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试行)

一、填空题

1、党员领导干部

2、同级纪委

3、党的各级委员会

4、下一级

5、上级党委、纪委

6、所属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

7、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

8、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

9、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

10、派驻纪检组

11、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12、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全党

13、本次党的代表大会代表 14、民主集中

15、主要负责人

16、议事规则

17、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18、主要责任人

19、下属党组织和党员

20、在一定范围

21、上级党组织

22、自 身存在的廉洁自 律方面的

23、党委组织部门

24、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

25、与有关人员谈话

26、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

27、诫勉谈话

28、询问或质询

29、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

30、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二、选择题

1D

2A

3D

4D

5D

6D

7D

第18篇:党内监督条例解读

中心组学习资料

2004年第3期

广州远洋运输公司公司宣传部 2月18 日

党内监督条例解读

历经13年的砥砺,备受关注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颁布实施了。这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的党内监督从此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

能不能始终保持警醒和自励,不断加强党内监督,永葆党的蓬勃生机,关系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6600余字的党内监督条例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党内监督的现实需要,着眼于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了比较完整的党内监督制度体系,形成了便利管用、科学规范、有约束力的党内监督机制,解决了中国共产党开展党内监督的基础问题,闪烁着一个个引人注目的亮点。

亮点之一:通篇贯穿“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这根主线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也是党内监督的基础。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指出,重视发展党内民主,重视在党内建立一个健康、规范的权力运行机制,对人民民主起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是条例的一个突出亮点,也是贯穿整个条例的思想主线。

根据党情、国情,条例规定了发展党内民主的具体措施和要求。民主生活会是党长期坚持、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一项制度,但有的地方和部门民主生活会质量不高。针对这一情况,条例专门单列“民主生活会”一节,明确要求: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要及时在一定范围通报;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上级党组织认为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责令重新召开等。

为确保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条例明确规定,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专家表示,这一民主程序的规定意味着,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亮点之二:党内监督重在制度建设

实践反复证明,制度的可行性、规范性和约束力,决定着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民主是靠不住的民主,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监督是软弱的监督。参与条例起草工作的有关专家表示,在构建党内监督体系时,把制度建设放在特别重要的位置,正是条例一个突出的特点。

条例第三章用10节的篇幅,分别对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等10种监督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专家指出,这些制度中,巡视、述职述廉等是对现有办法和经验做了系统化的归纳后,进而上升到党内法规的层次;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其处理等则是借鉴了党外一些有效的监督形式,进行了大胆的创新。

中科院—清华大学国情研究中心主任胡鞍钢的分析印证了这一看法:“条例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凸显了制度的力量,这说明中国共产党充分认识到了制度建设在政党建设中的根本性、长期性、基础性地位,并紧紧抓住了这一关键环节。”

亮点之三:中央政治局如何监督等重大问题初步得到解决

中央委员会如何监督中央政治局?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如何在闭会期间发挥监督作用?如何在党委会中借鉴询问和质询等监督形式营造良好的民主氛围?„„长期以来,党内监督在不断向纵深发展的同时,也面临诸多亟待解决的 2 重大问题。权威专家指出,党内监督条例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初步解决了这些重大问题。

在去年10月举行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受中央政治局委托,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在党内外、海内外引起强烈反响。条例将这一做法制度化,明确规定“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条例还明确了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的意见如何反映的问题。专家们认为,这是一个重要的创举,体现了中央委员会对中央政治局的监督,体现了中央政治局在党内监督方面对全党应该起到示范和表率作用的精神。

党章规定,党员享有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的权利。但这一原则性的规定如何真正落实?条例单列一节,对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的这项权利作出了具体规定。专家表示,条例通过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干部监督工作,使罢免或撤换不称职干部成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对于防止和减少用人上的失察失误,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完善干部能上能下、优胜劣汰的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亮点之四:“一把手”成为监督重点

党内监督条例首次以法规的形式确立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中央党校教授叶笃初指出,强调对“一把手”的监督,并将其列为监督的重点,是条例的一个重要特点,也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富有胆识和智慧的重大决策。

“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死缓的原沈阳市市长慕绥新,自称是‘党内个体户’,任人唯亲,重大决策不经集体讨论自作主张。”红旗出版社副总编辑、党建研究专家黄苇町说,“条例禁止出现这样不受制约的‘一把手’,强调主要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监督,并规定了一系列的制约措施,其中外部措施有巡视制度、谈话和诫勉制度等,内部措施有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制度、集体 3 领导制度等,这些都是对‘一把手’的制约。”

社科院当代中国研究所副研究员田波表示,“一把手”要以权谋私搞腐败,首先要破坏党内民主,破坏监督制度。“条例针对‘一把手’的监督问题,出台了许多非常具体的规定,发展党内民主,弥补制度缺陷,确实抓住了要害。”

亮点之五:重视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条例在处理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的关系时,既重视保护监督者的合法权益,又重视保护被监督者的合法权益,较好地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平衡的思想。”中央纪委法规室参与条例起草的专家表示,坚持监督制约与保护支持相结合,也是条例的一大亮点。

这位专家表示,监督制约与保护支持相结合,既是开展党内监督的重要原则,又是贯穿条例的一个重要精神。条例一方面通过严格的制度和切实有效的措施监督制约被监督者,保护支持监督者的合法权益和工作积极性,防止被监督者滥用权力打击报复监督者;另一方面也使监督者受到必要的监督制约,保护支持被监督者的合法权益和工作积极性,以防监督者借监督之名而行诬陷之实。

保障受处理的党员和党组织的救济权利,也是保证党内监督健康、深入开展所必须的。为此,条例保障党员和党组织的申诉权,规定党员、党组织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如仍有意见,可以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申诉。

亮点之六:监督职责划分更为明确

条例的另一个亮点是明确了监督职责的划分,对党的委员会及委员,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委员以及党员、党代表开展党内监督的职责,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有专家指出,国际共运史的教训之一,是比较重视上对下、组织对个人的监督,而不够重视下对上、个人对组织的监督。条例充分注意了这一问题。黄苇町 4 说:“条例既有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也有下级对上级的监督,还有平级之间的监督,构建起一个完整的监督网络、监督体系。”

条例明确了在党内监督方面党的各级委员会应履行的5项职责、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的4项责任,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要监督其常委会、委员等主要负责同志;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个人要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等的工作和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的常委、委员等进行监督。

尤为引人注目的是,条例突出了各级党代会代表的监督职责。专家指出,过去党代表只是在党代会开会期间行使监督权利。闭会期间要不要监督,怎么监督,都没有规定。条例不仅规定党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履行党员的监督责任和享有党员的监督权利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黄苇町认为,这是党内监督制度设计上的一个重大突破。

亮点之七:突出党内、党外监督相结合

强调加强党内监督,绝不意味着排斥或拒绝党外监督。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指出,条例在对加强党内监督作出一系列制度设计的同时,还非常重视党外监督,特别是单列一节“舆论监督”。“在党内法规这个层面上,专门就舆论监督问题作出规定,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专家们认为,新闻舆论监督不仅能帮助领导机关掌握问题,督促问题的解决,还能起到警示作用,防范问题的发生。而条例对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正确对待并接受舆论监督,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要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二是要自觉和主动地听取来自新闻媒体的意见;三是要根据舆论监督的要求,推动和改进各项工作。条例同时还就如何保证新闻舆论监督的健康开展作出了相应规定。

亮点之八:立足实际 操作性强

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如何,是影响其实施效果的重要因素。中央纪委负责人 5 指出,条例的有关规定注重从实际出发,重点解决时机成熟、可以解决的问题,不求一劳永逸,不求解决所有问题。黄苇町也认为,条例充分吸收近年来的许多成功经验和作法,不再停留于原则的规定,而是很具体,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比如,现实中存在一些举报人被打击报复的情况,挫伤了其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为此,条例对如何保护举报人的权利、如何进行调查处理等都作了具体规定,以保护党组织、党员、党代表发挥党内监督的作用。

近年查处的一些大案要案中,任用亲信、拉帮结伙的现象较为突出。条例为此规定,党的各级领导班子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黄苇町认为,“这其实是要求领导干部对举荐的干部要负责到底,就像要求生产者把名字刻在产品上一样,产品出了问题就要找你。这样的规定,针对性、可操作性都非常强。”

(完)

复杂多变的台湾局势

过去的一年,是台湾政局发生复杂变化、两岸关系经历严峻考验的一年。一年来,泛蓝、泛绿两大政治势力围绕2004年的所谓“总统”选举展开角逐,竞选异常激烈;陈水扁当局纠合各种“台独”分裂势力加快谋独步伐,特别是企图利用公投手段进行分裂活动;“台独”分裂势力的猖獗活动,使两岸间的紧张局势进一步加剧,但在两岸同胞的共同努力下,两岸人员往来与各项交流继续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一、“总统”选战进入白热化阶段

定于今年3月20日举行的台湾“总统”选举,是当前台湾各派政治势力之间最大的权力争夺战。目前是泛蓝(由连战所在的国民党、宋楚瑜所在的亲民党

6 等组成)连战、宋楚瑜与泛绿(由陈水扁所在的民进党、李登辉主导的台联党组成)陈水扁、吕秀莲两组候选人对决的态势。这次选举结果不仅决定今后台湾各派治实力的消长,更关系到未来台湾政局和台湾前途走向,并将对两岸关系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蓝绿双方全力以赴,斗争空前激烈。

去年初,国亲两党成功实现“国亲合”、“连宋配”,标志着“泛蓝”整合取得实质性进展,使陈水扁失去了再次坐收渔翁之利的机会。一段时间里,连宋的支持率一直以10个左右百分点领先于陈水扁。陈水扁为扭转这一局面,一是拉高选举层次。陈水扁将这场选举定位为“一场‘一边一国’对‘一个中国’的选战”,相继提出公投、“制宪”,将选举焦点集中于重大政治议题,转移选民对经济状况和民进党执政能力的不满,激化省籍矛盾和统独争议。二是刺激经济景气回升。通过大幅举债、增加大型建设、放宽对境外资金投资股市的限制、加紧对外招商等,扩大内需,拉抬股市,增加就业,刺激经济好转。三是通过“扫黑金”、“抓弊案”,打击“泛蓝”。这是陈水扁的“杀手锏”,现在“剑已出鞘”。前不久,台检察机关已就“兴票案”传宋楚瑜到庭说明,并要宋让其小姨子陈碧云自美回台作证。最近,民进党紧紧抓住国民党党产问题不放,并由党产延伸到连战的家产,质疑国民党1900亿新台币党产、及连战200亿新台币家产的“来源不正”。四是蓄意在两岸关系方面频频制造“台独”事端,对我挑衅,企图以此“制造悲情”、刺激选情。五是千方百计地争取美国的支持。

从前一段时间看,陈水扁的支持率有所上升,与连宋的差距在缩小。其主要原因,一是陈水扁在公投、“制宪”等重大政治议题上,对泛蓝步步进逼,占据了主导优势。二是美国放宽对陈水扁过境的政策限制,给一些台湾民众造成了美国支持陈水扁的印象。三是台湾经济在世界景气上升的带动下,情况出现好转。四是李登辉一再发出要“保卫本土政权”的号召,对一些本省籍选民产生了刺激作用。泛蓝面对泛绿的攻势,基本上以守为主,守中有攻。

7 目前两大阵营大体上势均力敌、旗鼓相当,整个选情十分复杂,形势还不明朗。现在选情的基本态势是:泛绿取攻势,支持率有所上长;泛蓝处守势,支持率出现下滑。从近期台湾的一些民调看,“连宋配”的支持率略高于陈水扁,但已非常接近(泛蓝领先3到5个百分点)。总的来看,双方胜率均为“五五波”,连宋和陈吕都有当选可能,但均无胜选的把握。

二、公投**仍在发展中

民进党自1986年成立以来,就主张台湾的前途应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自决”。后来提出了一些新的说法,但始终没有放弃公投“自决”的基本主张。2002年8月3日,陈水扁抛出“一边一国论”的分裂主张,同时声称要“认真思考公投立法的重要性与迫切性”。这番话,反映了他的“台独”本质,也为他现在推动公投埋下了伏笔。

民进党当局去年“参与世卫组织”的图谋再遭挫败后,5月20日,陈水扁提出要推动“台湾加入世卫组织”的公投。对此,我们迅即表明了坚决反对的原则立场。6月1日胡锦涛主席在法国与布什会晤时,就台公投问题郑重表明了我立场,引起美方高度重视。6月初以后,美方通过国务院、美在台协会对台当局拟举行公投可能引起台海局势紧张表示“高度关切”,并强调美国“严肃看待”陈水扁上台时作出的“不会推动改变现状的统独公投”的承诺,实际上警告台不要搞“统独公投”,如举行其他议题公投也须“后果自负”。对此,台当局不得不向美方承诺不搞“统独公投”。6月27日,陈水扁宣布就“核四”等民生议题举办公投。陈水扁选择此时推动公投,既是出于竞选的考虑,也是为了落实以公投决定台湾前途的主张,为今后进行“台独公投”创造条件。

陈水扁在推动公投的同时,竭力推动“公投立法”。去年11月27日,台“立法院”通过“公投法”。台“公投立法”的形势发展到目前状况,首先是陈水扁当局推行分裂路线的必然结果。美方提升陈水扁过境美国的待遇,客观上起到了 8 助长其“台独”气焰的恶劣作用。但最直接的原因是泛蓝在“公投立法”问题上的立场出现重大退让。去年

5、6月间,国亲两党出于选举的考虑,害怕被扣上反民主、反改革、“联共卖台”的帽子,丢失票源,放弃了原先反对“公投立法”的立场。9月份台“立法院”新会期开始后,国亲两党提交了“公投法”草案,其中所谓“全国性”公投适用事项包括法律复决、立法原则的创制、重大政策的创制或复决、“宪法”修正原则创制,与民进党的主张几乎一致,但国亲两党版草案当时还列有“排除条款”,即公投不适用“宪法制定及中华民国国号、国旗及领土之变更”等事项,对实施“台独公投”作了限制。正是因为有这一条,陈水扁把国亲两党的“公投法”草案说成是“鸟笼公投法”,说它仍在限制台湾民众的民主权利。结果,国亲两党在压力之下,再次作出了重大让步,11月13日宣布,对公投事项“不做范围限定”,即放弃了“排除条款”,不再排斥“统独公投”,实际上为民进党推动“公投立法”开了绿灯。

台“公投法”的通过,并不等于已经实现了“台独公投”,更不是实现了“台独”,但它为“台独”分裂势力日后利用公投手段进行分裂活动提供了条件,留下了隐患。从台“立法院”通过“公投法”的表决过程及最后结果看,有几点值得注意:

1、民进党“立委”蔡同荣主张进行“台独公投”的条款,即公投事项适用于“国旗、国歌、国号、领土变更、国家主权等国家定位议题”遭到否决。

2、公投的适用范围,没有纳入直接允许“台独公投”的条款,但也未明确排除进行此类公投的可能性;民进党主张公投包括“制宪议题”的条款遭到否决。

3、国亲两党关于发动公投的“门槛条款”获得通过,对举办公投作了较严格的技术限制,其中包括公投提案人需达选民千分之五以上;设立公投审议委员会决定公投议题;“行政院”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公投。

4、台“行政院”版主张的“防御性公投”条款获得通过(即:第十七条:“当国家遭受外力威胁,致国家主权有改变之虞,总统得经行政院院会之决议,就攸关国家安全事项交付公 9 民投票”),为“台独”势力在特定情况下扩大解释、搞“台独公投”预留了空间。

由于我坚决斗争和各方面压力,台湾当局未敢在“公投法”中纳入直接允许“台独公投”的条款,也未敢进行赤裸裸的“台独公投”,但围绕公投问题的斗争形势,仍然严峻。去年11月29日,陈水扁借口台湾正“遭受大陆导弹威胁”,提出要引用“公投法”的“防御性条款”,在2004年3月20日“总统”选举当天同时举行“防御性公投”,并将公投的议题初定为要我撤除部署在台湾对面地区的导 弹和要我放弃对台使用武力。这是对一个中国原则与台海和平的严重挑战。我与之进行了坚决的斗争,特别是温家宝总理在去年12月出访美国时积极开展对美工作产生了重大效应。美国奉行“以台制华”战略,阻挠我解决台湾问题,但不愿因“台独”引起台海局势紧张而损害美国的利益,最近公开表示,美国反对台湾举办任何会改变台湾地位或走向“台独”的公投。布什直接点名台湾当局领导人企图单方面改变现状,并明确表示反对。陈水扁当局为了争取美国的理解和支持,试图派团赴美解释,遭到了美国的拒绝。但出于选举的需要,陈水扁尽管受到很大压力,仍不愿意放弃公投,否则可能导致败选。在此形势下,陈水扁当局骑虎难下、进退两难。1月16日,陈水扁发表电视讲话,声称坚持推动3·20“和平公投”,并宣布两个公投议题,用和平色彩和进口美国武器装备等对原来的议题进行包装,以迎合美国的需要、争取美国的支持,而实质没有变化。因此,我们反制陈水扁当局利用公投搞“台独”分裂活动的斗争,远没有结束。

三、两岸关系面临严峻考验

随着台湾局势和围绕台湾问题外部环境的复杂变化,两岸关系跌宕起伏、扑朔迷离。究竟怎样判断当前的形势,看法不尽一致。我们的看法是:长期以来形成的两岸关系基本格局,虽然受到严峻的挑战,但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在台 10 湾政局发生复杂变化的大背景下,“台独”分裂势力膨胀迅速、活动加剧,力图改变现状,两岸间围绕分裂与反分裂的斗争空前尖锐、激烈。有关台湾问题的积极因素、消极因素都在快速发展,解决台湾问题的历史进程已经逼近关键期。

现阶段,最大的问题是台湾当局顽固坚持“台独”分裂立场,并在危机感的驱使下,开始将“台独”分裂主张付诸行动。陈水扁上台以来,在两岸关系上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在陈水扁上台初期,竭力隐藏自己“台独”分裂的真面目,围绕一 个中国原则问题与我周旋,并且不断表现出改善两岸关系的姿态(提出“四不一没有”、“统合论”、取消戒急用忍政策等)。2001年底台湾“立委”选举后,民进党实力有所增强,陈水扁开始显露“台独”分裂本质,加紧进行“渐进式台独”,直至公开抛出“一边一国论”的分裂主张。去年以来,陈水扁在竞选连任目标驱使下,危机感加深,明显加快了“台独”分裂的步伐,达到了肆无忌惮的地步。去年最明显的特点是,陈水扁当局在两岸关系上交替使用两手,但以硬的一手为主。

陈水扁软的一手,是在两岸交流、“三通”协商等问题上作出某些姿态。去年8月13日,陈水扁提出“三阶段”的两岸直航时程表,第一是准备阶段,在选举前提出两岸货运便捷化措施;第二是协商阶段,在选举后开始协商;第三是实现阶段,时间是今年底。15日,台“行政院”发表“两岸直航之影响评估”报告。这份报告,承认直航有助于大幅降低两岸货运和人员旅行成本,扩大两岸贸易,发展台湾经济;但强调直航将对台湾军事、政治、社会、经济安全造成巨大的冲击和影响,扩大协商“三通”时的两岸政治分歧和解决实际问题的难度,没有提出如何开启直航协商的办法。因此,这份报告实际上是一份不直航的报告。

陈水扁硬的一手,就是蓄意推进“渐进式台独”活动,并且大肆攻击一个中国原则、“一国两制”,猖狂鼓吹两岸“一边一国”,对我挑衅。陈水扁去年5月20日提出要推动“台湾加入世卫组织”的公投,9月28日宣称2006年要“催 11 生台湾新宪法”,此后逐步形成了一个“台独”时间表:2004年实施首次公投;2006年“公投制宪”;2008年正式实施“新宪法”使“台湾成为正常的、完整的国家”。最近甚至鼓吹今年的选举是“台湾人民对中国共产党的圣战”,提出“两边三国论”,逼我作出过激反应。陈水扁的“台独”分裂活动在不断升级。他把过去不能讲、不敢讲、不便讲的等极端“台独”言论,都明目张胆地讲出来了,过去的“政治禁忌”已变成堂而皇之的“选举诉求”。李登辉为保住“台独”政权、延续其分裂路线,一再向激进“台独”势力发出“要保卫本土政权”的号召。扁李联手策动了去年9月6日“台湾正名”大游行和10月25日“公投制宪”大游行 。随着选举的临近,“台独”分裂活动有可能更加猖獗。陈水扁与李登辉等商定,要在2月28日举行100万人参加的大游行。事态的发展表明,陈水扁不仅仅是为了选举,他正以选举为掩护,有计划、有预谋地争取在2008年前,完成公投、“制宪”、“建国”三个重大步骤,最终实现“台独”目标。

形势表明,当前我反对“台独”分裂活动的斗争进一步尖锐、复杂,但两岸关系的基本格局和外部环境没有改变。一年来,在中央正确决策和部署下,我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对台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紧紧抓住遏制“台独”分裂、争取台湾民心两个重点,以两手对两手,妥善应对台湾地区领导人选举,坚决遏制陈水扁当局利用公投和“公投立法”进行分裂活动。克服“非典”疫情给对台工作造成的困难,继续大力推动两岸人员往来和经济文化交流,保持了两岸贸易、台商投资继续增长的势头。去年1~11月,新批台商投资项目4025项,合同金额74.98亿美元(增长26.5%),实际利用30.1亿美元;两岸贸易522亿美元(同比增长29.8%),年贸易额首次突破500亿美元大关。从1988年到去年11月,大陆方面累计批准台资项目6万多个,合同台资超过695亿多美元,实际利用台资超过360亿美元;两岸贸易总额累计超过3000亿美元,大陆已成为台湾第一大出口市场,台湾是大陆第二大进口市场;两岸人员往来现在每年达 12 300多万人次。与此同时,我们积极地开展涉台外交工作,第7次挫败台湾当局挤入世卫组织的图谋、第11次挫败台湾当局“参与联合国”的图谋。从总体上看,国际社会普遍承认一个中国的大框架没有改变,两岸关系的基本格局没有改变。

综合各方面情况看,陈水扁上台后,我们通过坚决的斗争和艰苦的工作,基本遏制了公开“台独”危险,避免了出现最坏的状况,维护了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地位,并且促进了两岸交流与往来的发展,维护了两岸关系大局的基本稳定。目前台湾问题的总体战略态势是:两岸力量对比继续朝着对我有利的方向发展,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和人员往来持续发展并保持着良好的发展势头,大多数台湾同胞不支持“台独”,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执行一个中国政策,以及美国政府不支持“台独”,制约着台湾分裂势力贸然实施彻底的分裂步骤。但我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遏制“台独”势力、抵御外部势力干涉台湾问题的斗争,仍面临复杂的形势,斗争尖锐、激烈,形势严峻。当前对台工作的首要战略任务依然是遏制“台独”、防止“台独”。(完)

第19篇: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原标题: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新华社北京11月2日电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三条 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第四条 党内监督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五条 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

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

(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情况;

(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

(六)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

(七)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

(八)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

第六条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第七条 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八条 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强化自我约束,经常对照党章检查自己的言行,自觉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加强党性修养,陶冶道德情操,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第九条 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

第二章 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

第十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听取中央政治局工作报告,监督中央政治局工作,部署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任务。

第十一条 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定期研究部署在全党开展学习教育,以整风精神查找问题、纠正偏差;听取和审议全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汇报,加强作风建设情况监督检查;听取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汇报;听取中央巡视情况汇报,在一届任期内实现中央巡视全覆盖。中央政治局每年召开民主生活会,进行对照检查和党性分析,研究加强自身建设措施。

第十二条 中央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现其他成员有违反党章、破坏党的纪律、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并及时向党中央报告。对中央政治局委员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或者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反映。

第十三条 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加强对直接分管部门、地方、领域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定期同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就其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谈话。

第十四条 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如实向党中央报告个人重要事项。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不得违规任职、兼职取酬。

第三章 党委(党组)的监督

第十五条 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委(党组)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

(二)加强对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检查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

(三)对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同级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四)对上级党委、纪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监督。

第十六条 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既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

第十七条 党内监督必须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监督其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

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领导班子成员发现班子主要负责人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其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党的领导干部应当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正视、深刻剖析、主动改正自己的缺点错误;对同志的缺点错误应当敢于指出,帮助改进。

第十九条 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巡视党的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尊崇党章、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情况,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选人用人情况。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发挥从严治党利剑作用。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巡视工作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推动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使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第二十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民主生活会应当经常化,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重在解决突出问题,领导干部应当在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

第二十一条 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干部考察考核制度,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表现,既重政绩又重政德,重点考察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表现,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立场,对待人民群众的态度,完成急难险重任务的情况。考察考核中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对班子成员实事求是作出评价。考核评语在同本人见面后载入干部档案。落实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干部选任、考察、决策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对失察失责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党的领导干部应当每年在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接受评议。述责述廉重点是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执行廉洁纪律情况。述责述廉报告应当载入廉洁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四条 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应当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事先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者工作所在地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抽查核实。对故意虚报瞒报个人重大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一律严肃查处。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发现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等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四章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下列具体任务:

(一)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

(二)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三)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

第二十七条 纪律检查机关必须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坚决纠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 纪委派驻纪检组对派出机关负责,加强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领导干部的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派出机关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报告,认真负责调查处置,对需要问责的提出建议。

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工作的领导,定期约谈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派驻纪检组组长,督促其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派驻纪检组应当带着实际情况和具体问题,定期向派出机关汇报工作,至少每半年会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专题研究1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是渎职,都必须严肃问责。

第二十九条 认真处理信访举报,做好问题线索分类处置,早发现早报告,对社会反映突出、群众评价较差的领导干部情况及时报告,对重要检举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定期分析研判信访举报情况,对信访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意见,督促信访举报比较集中的地方和部门查找分析原因并认真整改。

第三十条 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综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洁情况,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第三十一条 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约谈被反映人,可以与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一同进行;被反映人对函询问题的说明,应当由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谈话记录和函询回复应当认真核实,存档备查。没有发现问题的应当了结澄清,对不如实说明情况的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重点审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执纪审查应当查清违纪事实,让审查对象从学习党章入手,从理想信念宗旨、党性原则、作风纪律等方面检查剖析自己,审理报告应当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反映审查对象思想认识情况。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严重违纪被立案审查开除党籍的,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的,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应当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发现纪律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纪律问题的,必须严肃处理。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第三章 党委(党组)的监督

第十五条 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委(党组)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

(二)加强对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检查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

(三)对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同级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四)对上级党委、纪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监督。

第十六条 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既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

第十七条 党内监督必须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监督其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

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领导班子成员发现班子主要负责人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其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党的领导干部应当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正视、深刻剖析、主动改正自己的缺点错误;对同志的缺点错误应当敢于指出,帮助改进。

第十九条 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巡视党的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尊崇党章、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情况,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选人用人情况。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发挥从严治党利剑作用。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巡视工作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推动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使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第二十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民主生活会应当经常化,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重在解决突出问题,领导干部应当在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

第二十一条 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干部考察考核制度,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表现,既重政绩又重政德,重点考察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表现,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立场,对待人民群众的态度,完成急难险重任务的情况。考察考核中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对班子成员实事求是作出评价。考核评语在同本人见面后载入干部档案。落实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干部选任、考察、决策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对失察失责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党的领导干部应当每年在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接受评议。述责述廉重点是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执行廉洁纪律情况。述责述廉报告应当载入廉洁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四条 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应当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事先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者工作所在地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抽查核实。对故意虚报瞒报个人重大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一律严肃查处。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发现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等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四章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下列具体任务:

(一)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

(二)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三)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

第二十七条 纪律检查机关必须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坚决纠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 纪委派驻纪检组对派出机关负责,加强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领导干部的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派出机关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报告,认真负责调查处置,对需要问责的提出建议。

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工作的领导,定期约谈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派驻纪检组组长,督促其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派驻纪检组应当带着实际情况和具体问题,定期向派出机关汇报工作,至少每半年会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专题研究1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是渎职,都必须严肃问责。

第二十九条 认真处理信访举报,做好问题线索分类处置,早发现早报告,对社会反映突出、群众评价较差的领导干部情况及时报告,对重要检举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定期分析研判信访举报情况,对信访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意见,督促信访举报比较集中的地方和部门查找分析原因并认真整改。

第三十条 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综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洁情况,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第三十一条 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约谈被反映人,可以与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一同进行;被反映人对函询问题的说明,应当由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谈话记录和函询回复应当认真核实,存档备查。没有发现问题的应当了结澄清,对不如实说明情况的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重点审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执纪审查应当查清违纪事实,让审查对象从学习党章入手,从理想信念宗旨、党性原则、作风纪律等方面检查剖析自己,审理报告应当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反映审查对象思想认识情况。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严重违纪被立案审查开除党籍的,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的,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应当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发现纪律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纪律问题的,必须严肃处理。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二)了解党员、群众对党的工作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批评和意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发现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党员应当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履行下列监督义务:

(一)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

(二)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

(三)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领导干部活动,勇于触及矛盾问题、指出缺点错误,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敢于斗争;

(四)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坚决反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

第六章 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有关国家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规党纪、需要党组织处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党组织报告。审计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应当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必要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按照规定将问题线索移送相关纪律检查机关处理。

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的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再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涉及党的领导干部案件,应当向同级党委、纪委通报;该干部所在党组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中止其相关党员权利;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者虽不构成犯罪但涉嫌违纪的,应当移送纪委依纪处理。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各级党组织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完善知情、沟通、反馈、落实等机制。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党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坚持正确导向,加强舆论监督,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发挥警示作用。 第七章 整改和保障

第四十条 党组织应当如实记录、集中管理党内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及时了解核实,作出相应处理;不属于本级办理范围的应当移送有权限的党组织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党组织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到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整改结果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必要时可以向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对于上级党组织交办以及巡视等移交的违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处理,并在3个月内反馈办理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应当加强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党组织应当保障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和支持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提倡署真实姓名反映违纪事实,党组织应当为检举控告者严格保密,并以适当方式向其反馈办理情况。对干扰妨碍监督、打击报复监督者的,依纪严肃处理。

第四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保障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等相关权利。经调查,监督对象没有不当行为的,应当予以澄清和正名。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监督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规定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20篇: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一、单项选择:

1、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D)

A、党的领导机关

B、党的领导干部

C、党的主要领导干部

D、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2、纪律检查机关必须把维护党的____放在首位,坚决纠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行为。(A)

A、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B、组织纪律 C、廉洁纪律

D、工作纪律

3、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____是第一责任人。(C) A、党委常委

B、党组成员

C、书记

D、纪委书记(纪检组长)

4、____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C)

A、党的工作部门

B、纪委

C、党委(党组)

D、党的基层组织

5、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推动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____制度,使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B) A、巡视

B、巡察

C、督察

D、巡查

6、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____谈话:(D) A、诫免

B、问责 C、函询

D、提醒

7、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的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先____。(A) A、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再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B、先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再作出党纪处分决定 C、先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D、先移送行政机关处理,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对于上级党组织交办以及巡视等移交的违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处理,并在____内反馈办理情况。(C)

A、1个月

B、2个月 C、3个月

D、6个月

二、多项选择

1、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ABCD) A、有权必有责

B、有责要担当 C、用权受监督

D、失责必追究

2、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____问题,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ABCD) A、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 B、全面从严治党不力

C、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 D、管党治党宽松软

3、下列哪些属于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ABCD)

A、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

B、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

C、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情况

D、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4、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四种形态”指的是:(ABCD) A、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B、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 C、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 D、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5、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党内监督体系,具体包括:(ABCD) A、党委(党组)全面监督 B、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 C、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 D、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

6、____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听取中央政治局工作报告,监督中央政治局工作,部署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任务。(ABC) A、党的中央委员会

B、中央政治局

C、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

D、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7、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履行以下监督职责:(ABCD) A、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 B、加强对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检查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 C、对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同级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D、对上级党委、纪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监督

8、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巡视内容包括哪些情况?(ABCD)

A、党的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尊崇党章、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情况 B、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

C、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D、选人用人

9、党的领导干部应当每年在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接受评议。述责述廉重点是哪些情况?(ABCD) A、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B、履行管党治党责任

C、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D、执行廉洁纪律

10、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承担下列具体任务:(BCD) A、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

B、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

C、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D、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

11、纪律检查机关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重点审查____的领导干部:(ABD) A、不收敛不收手

B、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 C、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D、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

12、《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对____,应当点名道姓通报曝光。(ABCD) A、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

B、严重违纪被立案审查开除党籍的 C、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的

D、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13、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____,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ABD)

A、党内监督

B、社会监督 C、国际监督

D、群众监督

14、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履行下列监督职责:____。(BCD) A、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

B、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C、了解党员、群众对党的工作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批评和意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D、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发现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15、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____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ABCD) A、人大

B、政府 C、监察机关

D、司法机关

三、判断题

1、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A) A、对

B、错

2、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如实向中央政治局报告个人重要事项。(B) A、对

B、错

正确答案: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如实向党中央报告个人重要事项。

3、发现领导干部有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提醒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B) A、对

B、错

正确答案:发现领导干部有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

4、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监督。(B) A、对

B、错

正确答案: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5、党内监督必须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监督其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A) A、对

B、错

6、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A) A、对

B、错

7、建立健全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发现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等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A) A、对

B、错

8、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综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洁情况,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A) A、对

B、错

9、派驻纪检组应当带着实际情况和具体问题,定期向派出机关汇报工作,至少每年会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专题研究1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B) A、对

B、错

正确答案:派驻纪检组应当带着实际情况和具体问题,定期向派出机关汇报工作,至少每半年会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专题研究1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10、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涉及党的领导干部案件,不需向同级党委、纪委通报。(B)

A、对

B、错

正确答案: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涉及党的领导干部案件,应当向同级党委、纪委通报

11、党组织应当如实记录、集中管理党内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及时了解核实,作出相应处理;不属于本级办理范围的应当移送有权限的党组织处理。(A) A、对

B、错

12、党组织应当保障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和支持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提倡署真实姓名反映违纪事实,党组织应当为检举控告者严格保密,并以适当方式向其反馈办理情况。(A)

A、对

B、错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一、判断题:

1、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

2、党的地方和部门纪委、党组纪检组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五项第三款

3、党员可以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

第十条第四款

4、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可以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三条

5、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无需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

6、《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共5章,即总则、监督职责、监督制度、监督保障、附则,共47条。(√)

7、党组织对于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 第十七条

8、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 第二十条

9、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责,并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

10、各级党委、纪委通过信访处理,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实施监督,及时研究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五条

11、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第三十条

12、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无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和同级纪委中不称职的委员、常委。(×) 第三十八条

13、党组织发现或接到检举、控告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行为,认为需要查明事实、纠正错误、追究责任的,按照职责和权限,及时调查处理。(√) 第四十三条

14、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会议的内容和本地区的重要情况可以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开。(×)第十五条

15、各级党委、纪委通过信访处理,对本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实施监督,及时研究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五条

16、《党内监督条例》中规定,市(地级)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第二十一条

17、巡视组可以根据巡视工作需要列席所巡视地方的党组织的有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召开座谈会,与有关人员谈话,了解和研究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九条

18、党员、群众和下级党组织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应当按照规定如实上报,并将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及时在一定范围通报。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第二十三条

19、上级党组织发现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主题不符合要求,应当提出明确意见,必要时可以直接确定;认为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责令重新召开。(∨)第二十四条

20、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第十四条

21、党的地方和部门纪委、党组纪检组不得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22、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科学、民主。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三条

23、各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应当不定期与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和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 第三十条规定

24、党员、党组织对处理决定不服进行申诉,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暂停执行。(×)第四十四条

25、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不称职的委员、常委,必须先向同级党组织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第三十八条

26、罢免或撤换要求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匿名或署真实姓名提出,并有根据地陈述理由。(×)第三十九条

27、《党内监督条例》中规定,询问人在对有关部门所作的说明不满意的情况下,不得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对同一问题提出质询。有关部门可以不再作出解释或答复。(X)第三十七条

28、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全体党员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29、《党内监督条例》中规定,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是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应当履行的职责之一。(×)第六条

30、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暂不执行,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第十条

二、单项选择题:

1、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B),保证决策科学、民主。第十三条

A、法律法规 B、议事规则 C、党的决定

2、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应当针对自身存在的(C)方面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意见,负责任地作出检查或说明,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第二十二条

A、民主作风 B、履行职责 C、廉洁自律

3、《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党员、党组织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A)申诉。第四十四条

A、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 B、纪律检查机关 C、上级党的组织

4、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 (C)。 第八条

A、工作部门 B、常设机构 C、专门机关

5、巡视组(A)所巡视地方的具体问题。第二十九条

A、不处理 B、应当处理 C、可以处理

6、设常委会的基层党组织的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多长时间一次。(A) 第十九条

A、半年 B、每年 C、每届

7、党员(C)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第二十三条

A、可以 B、应当 C、有权

8、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原则,遵守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把握(A),注重(D)。第三十四条

A、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 B、舆论监督的尺度 C、舆论监督的成果 D、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

9、询问人对有关部门所作的说明不满意的情况下,可以书面形式(A) 对同一问题提出质询。 第三十七条

A、署真实姓名 B、和他人联名 C、匿名

10、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C)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二十条

A、三个月 B、半年 C、一年

三、多项选择题:

1、(ABC)建立巡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第二十七条

A、中央 B、省、自治区 C、直辖市 D、省辖市

2、党内监督重点对象是:(ABC)。第三条

A、党的各级领导机关;

B、党的各级领导干部;

C、党的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3、发现领导干部在(ABCD)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第三十二条

A、政治思想 B、履行职责 C、工作作风 D、道德品质 E、廉政勤政

4、下列哪几项不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的监督制度:(ABDE)。第三章

A、司法监督 B、人大代表质询 C、舆论监督 D、警示训诫 E、行政监察

5、各级党组织应当认真贯彻(ABC)有效防范各种违纪行为的发生。第四十一条

A、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B、加强思想政治教育 C、健全工作制度

D、完善制度建设

6、下列选项中,符合《党内监督条例》关于监督保障规定的有( ABCD )。第四十二条

A.鼓励、支持、保护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党员、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

B.对署真实姓名反映问题或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的,党组织和有关人员应当为其保密;对泄露的要追究责任。

C.对检举、控告党员或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奖励。

D.对打击报复监督者的,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以及在监督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7、下列选项中,不符合《党内监督条例》关于询问和质询规定的有...

( CD )。第三十

五、三十

六、三十七条

A.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对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B.质询人利用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C.询问必须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

D.询问人在对有关部门所作的说明不满意的情况下,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对同一问题提出质询。有关部门可以作出口头解释或答复。

8、下列选项中,符合《党内监督条例》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督职责规定的有( ACD )。第八条

A.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B.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

C.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D.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9、下列选项中,按照《党内监督条例》应当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的有(AC )。第二十一条

A.省级党员领导干部 B.乡级党员领导干部

C.县级党员领导干部 D.镇级党员领导干部

10、下列选项中,符合《党内监督条例》对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的有关规定的是(ABC)。第十

五、十七条

A.中央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中央政治局会议的内容,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全党通报。

B.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一般应当向下属党组织和党员通报,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C.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会议的内容和本地区的重要情况,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本地区的党组织和党员通报。

D.党组织对于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可以自行处理,无需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

《强化党内监督专题研讨发言稿.doc》
强化党内监督专题研讨发言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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