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违纪专题发言材料

2020-08-15 来源:专题发言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严重违纪”VS“严重失职”

“严重违纪”VS“严重失职”

2008年1月29日多云

《劳动合同法》刚刚实施,各界对于这一新法的关注可谓“史无前例”。当然我们的规章制度也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修订。

劳动法顾问对公司的旧制度进行了初步审查,不审不知道,一审吓一跳。原来制度中有这么多的漏洞,甚至还有不少直接与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条款。很多修改意见需要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与顾问进行讨论确定。不过最近一直忙着做上一年度的年终考评,只能选择将制度修订的事情暂时搁置。

可惜啊,就在这节骨眼儿,出事了。

今天刚到公司,同事Betty就神秘兮兮地跟我说:“你知道吗?昨天晚上公司遭贼了,据说A区仓库被偷掉很多东西。我们老板一早就报案了。现在警察还在公司呢。估计当天值班的保安都要被严惩。你呀,又有的忙了。”

Betty是做招聘这块儿的,早于我进公司,是本部门的消息源头,什么小道消息都逃不过她的法眼。果不其然,第二天下午,我就被老大叫去开会。

“雷,老板发话,这次失窃的人员处理就交给我们部门负责。你去行政部问一下情况,看看如何处理比较好,老板的意思是能开除就开除。盗窃的罪魁祸首和当天的带班班长等责任人都要严惩。”起身,前往行政部。

一到那里,行政部的Joe就跟我抱怨,“你说这事出的,这段时间公司准备重新装修,我已经够忙的了。现在还得分心处理这事,真是添乱。

“人抓到了,监守自盗,真不知道这人怎么想的。昨天公安局的人一来,就承认了。说是可能要判刑呢。”

Joe打开文件夹,“这事说起来倒是我们公司本身也有责任。你想公司的监视器坏了好长一段时间了,保安平时根本看不到监视器的情况,只能靠加强巡逻来保护公司的安全。这事我们也向上面反映了好长时间,可是公司一直没给回应。”Joe有些无奈。

“那当天的带班班长呢?我们有没有什么他的岗位职责的描述?保安部有没有什么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

“我查了一下,他只是名义上的带班班长,也没什么明确的职责。整个保安部都没有什么制度,只是规定了要加强巡逻,每两小时一次。”

盗窃的那个人倒是好处理,因为在公司的制度中有一条规定,盗窃公司财物的行为为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可以立即辞退。另外,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司也可以立刻解除其劳动合同。但这个班长的处理比较麻烦啊。看来需要和他谈一谈了。

2008年1月30日多云

今天约好了10点和带班班长谈话。

谈话之前我理了理思路,顺便给劳动法顾问打了个电话,征求她的意见。

听完了整个事件的经过,顾问告诉我:

“按照法律规定,严重违纪的,公司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但我们之前看过,贵公司针对保安部的相关制度、劳动纪律等都已经非常陈旧了,基本上没有规定可以参考。因此,如果按严重违纪来处理带班班长,找不到制度的依据,风险很大。因此,只能往‘严重失职’方向靠了。按照法律规定,员工严重失职并且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也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但公司必须证明员工严重失职行为的存在。你去调查时,重点要了解失窃前后相关责任人都在做什么,以及他们的岗位职责。另外,还要了解此次事件给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

10点整,公司会议室。

Joe带来一个三十多岁的男子,看着老实巴交的样子,脸色略带疲惫。

“这位就是事发时的带班班长。”Joe介绍道。

“我们就像平时一样,每两个小时巡一次岗,没有发现任何异常。我们每次巡岗都有巡岗记录的。那天,负责后门的小王到了后半夜说家里孩子急诊要赶回家,我没怎么想就批准了。”

“那小王请假后,你没有安排其他人顶替他的岗位吗?”我问。

“人手不够,所以就没安排了。只是安排其他人扩大了巡逻的区域,前后门一起看了。直到第二天,仓库的同事才发现东西不见了,于是我们就报警了。没想到是小王偷的,我竟然还不知道,准了他的假。真是失职啊。公司如果要处理就处理吧。”

“带班班长,话也不能这么说,我们作为人事部门的,也希望能够给你一个合理合法的处理。这样吧,你写一个情况说明。我们这边也会跟公司领导层商量一下,希望有一个大家都满意的结果。”

当天,带班班长就写了份事情经过说明,大致意思是自己监督不力,失职在先,望公司宽大处理云云。我当即把这个“事情经过说明”给老板看。

“雷,做得很好。既然他都承认了,我们就按我们的新制度处理吧,我们的制度不是请专家审查修订过了嘛。我看着挺全面的,一定有可以处理他这种情况的。”

“问题是,现在这个制度只是刚刚定稿,还没经过职工讨论、协商,也没让员工签收,还是个无效制度。”

“无效制度?怎么说?我们的制度不是只要制定好给员工看了就可以吗?什么时候要跟员工讨论、协商啦?”老板大为不解。

“这是《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之前,制度制定好后只要向员工公示就可以了。但是2008年后制定或者修改后的制度一定要经过工会或者职工代表讨论通过。像我们公司既没工会又没职代会的,还要经全体员工通过后才能执行。否则,这个制度即使存在,对于员工也无效,发挥不了任何作用。”

“那就是说这个制度现在没用?”

“恐怕是的。而且关键是这个带班班长并没有什么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

“那么我们现在就马上跟全体员工开会通过这个新制度呢?在新制度中加上一条,‘上夜班的保安上班时不得临时请假’?你看这样行吗?”老板不死心。

“这个„„首先,现在开会通过这个新制度,工程浩大,需要一定时间;再者,即使这个制度通过了,它也只能针对制度通过并且实施以后的行为。针对之前的行为,它是不能发生效力的。”

老板无语。

“劳动法顾问建议我们考虑用‘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法律规定来处理,但用这个条款,要求员工的行为必须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现在仓库的财物已经全部追回,所以对于这一条也不符合。另外,公司对与班长的岗位职责以及保安怎么请假等相关问题,也没有做过规定。所以说,认定这个带班班长属于‘严重失职’,恐怕也有些牵强。真把他辞退了,万一他打起官司来告公司,还是比较危险的。“您看,带班班长已经写了事件说明,向公司做检讨了,同时,据其他员工反映,带班班长平时表现还不错,一直兢兢业业的。这样就辞退他似乎不大合适,您说呢?要不我们先对他进行批评教育,让他写个正式的检讨书,再给他个机会。以后我们要吸取教训,对带班班长的岗位职责、保安的请假程序、要求等制定严格一些,仓库的监视器也得抓紧时间修好。”我继续道。

“嗯,既然他口碑不错就留着吧。制度的事,你抓紧时间操作,我不想看到这样的事情再次发生,搞得我们这么被动。”老板开口道。

“好的,我这就着手去办。”

●用人单位因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而解除其劳动合同关系的,必须要有明确的、合法的规章制度存在。其所谓“明确的”要求是:用人单位在员工手册或者规章制度中对严重违纪的情形一定要做明确定义并做具体列举,这种定义及列举同时还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人之常情。此外,还要确保制度的制定程序是合法的。

●用人单位以员工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关系,必须符合两个必备条件:一是员工有严重失职行为,二是该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失职一般是指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没有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违反其忠于职守、维护和增进用人单位利益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行为。所谓重大损失,用人单位还得举证证明单位遭受了经济损失,这个经济损失需要单位来算,然后单位还要有依据能够证明这个经济损失已经到了重大的境地。多少属于重大损失,单位可以规定,单位没有规定的,由仲裁机构来裁定。

——本文转自《离职管理日记》,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授权刊载,违法转载必究

推荐第2篇:严重违纪辞退通知书范本

严重违纪辞退通知书

先生/小姐: 你自 年 月连续累积早退 次。违反了员工手册第六章第1条:凡在规定上班时间开始后30分钟内,未做考勤记录或考勤记录后没有到岗工作,视为迟到;凡在规定下班时间前擅自离开公司,视为早退;工作时间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无故缺勤,擅自离开公司或请假未获批准私自休假,视为旷工;每次迟到(早退)达30分钟及以上的,按旷工(半天)处理;按照公司相应的管理制度规定,构成违纪行为,现公司有权予以辞退处分。现公司正式通知你:

1、请你收到本通知后3日内对上述行为向公司做出书面解释,并提供相应的依据。逾期视为你放弃在本公司的工作,双方劳动关系将该3日期满后解除,公司不再另发通知。

2、请你于劳动关系解除后3日内配合主管办理离职交接手续,交接公司财物。

特此通知!

行政部:(盖章) 年 月 日 ---------------------------- 该通知一式两份,员工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员工拒绝签收的将邮寄至员工预留本公司的联系地址,视同员工签收。

本人已经收到该通知,签收人: 日期:

推荐第3篇:严重违纪处理办法强调

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处理办法

1、校内外打架或闹的过凶或有打架苗头被老师当场制止

1、第一次给予学校严重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

2、向学校缴纳保证金1000元整。(若学生未再次犯记过错误,学校将在毕业时,原款

返回;若再犯记过等错误,此费用概不退还)。

3、通报批评、家长到校、担任职务全免。

4、两次打架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若开除学籍,所交费用概

不退还(含保证金)。

2、吸

(一)抓到学生当场吸烟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向学校缴纳扣款100元。

2、给予警告处分、通知家长。

(二)抓到学生身上有烟,书桌内、床铺下等属于自己使用范围内发现烟头或烟盒

1、向学校缴纳扣款50元。

2、通报批评、通知家长。

3、手

1、被抓到拥有手机者,学校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学生使用手机或将手机放在寝室、教室等处,一经发现,概不退还。

3、通报批评、家长到校。

4、喝

1、第一次给予学校严重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

2、向学校缴纳保证金1000元整。(若学生未再次犯记过错误,学校将在毕业时,原款

返回;若再犯记过等错误,此费用概不退还)。

3、通报批评、家长到校、担任职务全免。

4、两次喝酒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若开除学籍,所交费用概

不退还(含保证金)

5、逃寝、跳墙

1、第一次给予学校严重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

2、向学校缴纳保证金1000元整。(若学生未再次犯记过错误,学校将在毕业时原款返

回;若再犯记过等错误,此费用概不退还)。

3、通报批评、家长到校、担任职务全免。

4、两次逃寝、跳墙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若开除学籍,所交

费用概不退还(含保证金)。

6、顶撞、辱骂老师

1、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

2、通报批评、通知家长、免除所担任职务

3、全校广播通报,学生到每个班级做检讨。

注:

1、在留校察看期间没有悔改表现,经校行政会研究勒令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并报上级

主管部门批准。

2、以上规定如有违犯,除纪律处分外给予相应的个人小分扣分。

3、各类处分对应扣分值:

通报批评——5分警告、严重警告——10分

记过、记大过——15分留校察看——20分

博创教育集团职教部学生处2010-6-9

推荐第4篇:如何解雇严重违纪员工

1、如何解雇严重违纪员工?

(1)解雇依据:

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

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2)关于“严重违反”以及“重大损害”的标准问题:

法律上并无明确的规定,因此,企业规章制度中应当对这两个概念进行量化,比如,合同期内累计5次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视为严重违纪,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导致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以利于解雇员工时有充分依据。双重劳动关系是任何一个用人单位都无法忍受的事情,法律规定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可解雇,但是怎么样的算“严重影响”,这个难以操作,我们在解雇前还是先提出改正要求更保险,限令员工在三日内提供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如果拒不提供的,予以解雇。

(3)程序要求:必须收集员工严重违纪的证据,且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否则败诉风险极大,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

(4)举证要求:

1) 司法实践中由于解雇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通俗的说就是企业要举证证明自己的解雇理由是充分的,是有确凿证据的,所以在解雇严重违纪员工之前必须收集充分的证据。如何收集员工违纪证据呢?因为现实生活中此类案件情况千差万别,因此违纪证据也各不相同,不可能公式般的套用。通常,在该类纠纷中,下列形式的资料可以作为证据:

违纪员工的“检讨书”、“求情书”、“申辩书”、违纪情况说明,等等;

2)有违纪员工本人签字的违纪记录、处罚通知书等;

3)其他员工及知情者的证词;

4)有关事件涉及的物证(如被损坏的生产设备,如物证不方便保留,则拍摄清楚的照片,同时照片上还应当显示时间年月日时);

5)有关视听资料(如当事人陈述事件的录音、录像);

6)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处理记录及证明等。书面证据是最有力的证据,尤其是有违纪员工签字的书面证据,应尽收集和保留。

(5)收集证据的方法:

1)建立日常书面行文制度和档案保管制度;

2)对于“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员工的违纪行为,应注意平时记录在案。每次违纪时,企业都作出相应的书面处理材料,要求员工签字。如员工不愿在处理材料上签字,则可以扣罚工资的处罚方式,在工资单上注明处罚内容,由员工在领取工资时一并签字,并在工资单上注明对工资数额有异议的,应当在7日内提出;

3) 对于有违法行为(如赌博、盗窃、打架、吸毒等)的员工,可以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处理,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结论或者记录,就可能是有力的证据。

2、如何制作解雇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司法实践中很多企业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败诉往往是由于解雇书制作原因造成,如何制作一份有利于用人单位在应诉时更好的举证的解雇书?制作解雇书时有何技巧?

(1)关于用词:很多企业习惯用“开除”这词,建议大家今后不要使用该说法,而尽量用劳动法的规范说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关系”。“开除”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对员工进行行政处分的方式,其对事实的认定、处理的程序要求都十分严格,按照该条例规定,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

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或者人事部门备案。如果没有按照上述程序处理,极有可能被法院判定为违法解雇行为,需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2)应当正确填写解雇书:解雇书的正确填写非常非常重要。一旦打起官司来,法院只会审查企业的解雇理由是否成立,与解雇理由无关的违纪事实法官一概不管,如果解雇理由不能成立,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将向员工支付相对于经济补偿金2倍的赔偿金。根据多年的实践经验,建议填写解雇理由的原则是“宜粗不宜细”。

3、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推荐第5篇:员工严重违纪警告信

员工严重违纪警告信先生/女士:

你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连续旷工天。此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管理制度,请你在接到本通知日内到返回公司作书面解释或销假,逾期未复岗,公司将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及公司员工管理制度作自动离职处理,解除劳动合同并保留追究赔偿的权利。

特此通知!

年月日

推荐第6篇:员工行为规范制度(严重违纪制度)

兰客达员生活广场——员工行为规范

一、公司制度

㈠ 严重违纪制度

(在我们兰客达公司,首先是做人,要求每一个兰客达人都有一个好的人品,忠诚我们的企业,爱护我们的企业,凡是违反下述任意一条的,经调查属实即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影响公司形象,对当事员工(或促销员)给予辞退处理)

素养规范

1、不认同、不遵守公司企业文化;

2、拾遗物品不上交,据为己有;

3、煽动员工闹事或怠工;

4、拉帮结派、搬弄是非、影响工作、破坏团结;

5、对向上级反映情况的人打击报复;

6、公然违抗上级主管或故意刁难下属;

7、造谣、侮辱、猥亵、威胁或勒索同事;

8、盗窃或故意损坏公司及他人财物;

9、对盗窃的违规行为知情不报,不做规劝、互相包庇;

10、私自索要、接受厂家、供应商的赠品;

11、故意隐瞒、弄虚作假或为弄虚作假者提供方便;

12、聚众赌博,吸毒、藏毒、贩卖毒品;

13、参与涉黑组织、传销组织,不合法投资、担保、放贷和借贷;

14、向他人相互借款金额超过一万元以上(包含一万元),(家庭人员医疗应急除外);

15、因触犯国家法律被司法机关处理;

工作规范

16、个人以公司名义在外谋取私利;

17、私自兼职或经营微商、网店;

18、打听、议论、泄露公司商业机密;

19、私自接受媒体、社会团体采访,发表不正当言论,给公司带来负面影响;

20、在工作场所与他人发生争吵、辱骂、打架;

21、一年内无故旷工累计达到三天;

22、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金额达到1000元);

23、不服从工作安排或工作岗位调动;

24、未经主管批准上班期间私自品尝或食用商品、赠品;

25、未经主管批准扔弃、报损商品、私自馈赠他人赠品或将正价商品低价出售;

26、未经主管批准私自接受顾客转账;

27、假公济私、营私舞弊、监守自盗、挪用公款,收取回扣或接受、谋取不当利益;

28、故意不收足款项;

29、利用顾客小票为自己积分;

服务规范

30、不兑现对顾客的承诺引起投诉;

31、没有站在顾客立场上为顾客挑选合适的商品,强买强卖;商品规范

32、向顾客提供过期商品,或二次加工的商品出现腐烂、生虫;

安全规范

33、酗酒闹事、打架斗殴;

34、未经消防部门批准,工作区域内使用明火;

35、未经主管批准私自对外供电;

36、需专人操作或看管的设备,监护或使用期间私自离人造成事故;

总经办—人事部 2017年10月14日

推荐第7篇:严重违纪事件的处罚决定

关于张

三、李四等严重违纪事件的处罚决定

公司各项目部,各部门:

公司营销部经理张

三、市场部经理李

四、市场部王五

三人于2012年4月1日晚在公司宿舍因个人原因酒后打架斗殴,严重违反公司相关管理规章制度,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根据公司《职员手册》、《管理制度》,经公司研究决定,现对以上三人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1、对张三予以离职处理;

2、对李四处以记过处罚一次,并处减发6天本薪;在

本处理决定发布之日起3日内对此次违纪事件作出不

少于500字的深刻书面检讨。

3、王五目前处于试用期内,鉴于此严重违纪事件,其

试用期延长一个月,并处以记过处分一次,减发6天

本薪;在本处理决定发布之日起3日内对此次违纪事

件作出不少于500字的深刻书面检讨。

此处理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希望公司其他职员引

以为戒,良好处理公司团队关系,营造和谐、团结的团队氛围。

*****************有限公司

行 政 部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日

推荐第8篇:三期女职工严重违纪能否辞退

“三期”女职工严重违纪能否辞退

摘自太仓日报周律师说法

案例:2009年6月,李某进入某服装公司工作,劳动合同为期三年。2010年1月,李某体检时查出已怀孕两个月。李某因此觉得自己享有特权,经常消极怠工,甚至连续旷工一周。2010年5月,公司以李某连续旷工5天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将李某开除。李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院提出仲裁,请求撤销公司作出的开除决定。

解析:所谓“三期”,是指孕期、产期、哺乳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用人单位不能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和41条的规定单方解除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即不得裁掉三期女职工,也不能以三期女职工不能胜任工作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为由单方解除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但是,对三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以必要限度为由,不能妨碍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也不能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因此在三期女职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时,用人单位仍然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本案中,若单位通过合法程序制定规章制度且将规章制度的内容向劳动者告知,同时规章制度中又明确规定连续旷工5天为严重违规的,该单位就享有根据该规定单方解除与李某之间劳动合同的权利,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律师提醒: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护三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得降低三期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三期女职工在依法享有权利时也应当依法履行义务,不得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或损害公司利益。

推荐第9篇:关于严重违纪学生教育协议书

关于严重违纪学生教育协议书

为了严肃我校校规校纪,形成“以生为本,家校合力”的良好教育氛围,便于学生健康成长,对于严重违纪的学生,学校与家长特签定以下协议:

班,学生 因

一事,经过学校老师和家长共同教育,学生已经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如果学生再次发生严重违纪事件,家长自愿将学生接回家教育,教育时间为:两周或者两周以上,或者自觉改变学习环境,不怨学校及他人,若造成不良后果由该生本人及家长负责;

此协议一式二份,家长、学校各一份。

家长签字:

学生签字:

学校签章:

大河镇中学

2013年月日

推荐第10篇:企业处分严重违纪的员工

企业处分严重违纪的员工,须满足三个条件:(1)内容合法:公司有明确的劳动纪律管理制度,并且不违背国家法律和社会良俗;对于规定的严重违纪行为内容最好做到量化,必须系统总结并结合企业的管理实践,例如“连续2天旷工属于严重违纪行为;严重违纪公司可以解聘等”。

(2)程序合法:劳动纪律相关制度公示,民主征求意见;(3)证据充分:员工严重违纪最好让员工先有事实的确认之后再行处理,如果缺乏有效严谨的证据建议还是谨慎处理为好。

第11篇:严重违纪写给班主任的检讨书

严重违纪写给班主任的检讨书

唐老师:

请您原谅我之前犯下的错误,以后若再有上课玩手机、缺课、上课睡觉等严重违纪行为时,任凭班主任处罚。我保证再不会让老师、父母操心,努力学习,集中心思做好班上干部工作,从自身做起,请您相信我。

昨天没来上晚自习让老师和父母都担心了,昨天是一个好朋友生日,所以在他家吃饭,然后一起在外面玩,贪玩忘了时间,以后一定不缺课、不旷课,不让老师父母担心。

唐老师,对不起,辜负了您之前对我的信任和期望,希望您别丢掉对我的信心,我一定会做回您心中最初的那个张露。相信时间,它会证明一切的,我会慢慢改变。

爱玩是我们这群孩子(肖辉、蒋超如、黎明、王开、谢爱辉、汤浩、吴薇)的天性,所以难免让您生气,请您多给我们些包容,我们一定会懂事一些,让您少操心。谢谢您对我们一次又一次的宽容和理解,谢谢。

补充一下:平时我们常在一起打打闹闹,但是我们之间只是很纯洁的友谊,就像兄弟姐妹一样,请您不要多想。

您的学生张露

2012年4月17日

老师感言:让学生自己认识自己的错误并加以改正比老师无休止的说教效果要好的多。而宽容往往能取得这种效果。

第12篇:学习刘志军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心得体会

学习刘志军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心得体会在学习刘志军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后,确实感到深受震撼、深受教育。通过学习和反思,我感到,刘志军从一个党和国家的高级领导干部沦落为一名罪犯,其违法犯罪的过程有着众多的原因教训,有主观的,有客观的,这其中,我认为有“三个必然”,其教训对我们今后工作有“四点启示”。第一个必然。一名党员干部,放弃了世界观、价值观改造和党性锻炼,丧失了共产党员的政治本色和高尚情操,就必然会在人生的道路上迷失方向。这也是刘志军严重违纪违法的根本原因。第二个必然。一名领导干部,宗旨观念淡薄,政绩观扭曲,把权力当成谋取私利、捞取政治好处的资本,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占据头脑,就必然会走向自我毁灭的道路,走向党和人民的对立面。这也是刘志军严重违纪违法的主观原因。第三个必然。一个单位,不能坚决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缺失有效的防治制度,而领导干部不能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就必然会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这也是刘志军严重违纪违法的客观原因。通过对案件学习,反映了我们党和政府的决心,也表现出,无论什么人,有多高的职务,只要违法乱纪、贪污受贿,都会受到严厉惩处。从案件的教训中,我感到,对今后工作有“四点启示”。启示一:必须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拒腐防变的免疫力。

第13篇:11.关于严重违纪学生处理流程

关于严重违纪学生处理流程

学生发展中心领取违纪学生处理规定→ 年级部处理意见→ 学校处理意见→

回家反省一周 → 将违纪学生处理规定交学生发展中心存档

关于学生劝退流程

学生严重违纪→年级部向学生发展中心上报材料→学生发展中心调查学生严重违纪经过并报告学校→学校召开听证会→由家长或社会知名人士写出担保书→严重违纪学生在半年内再次严重违纪→学校予以劝退

违纪用品处理流程(宿舍没收) 管理老师开认领凭证并登记、扣除相应纪律分→ 违纪用品交到学生管理中心→

学期末班主任签字→年级组长签字→学生管理中心认领(多用插座、热得快一经没收概不退还) 违纪物品处理流程(校园没收)

学生到学生发展中心开据违纪物品领取单

→ 违纪物品交学校统一保管→学期末家长凭此单据到学生发展中心签字→总务处认领(凡放假日没收的违纪物品或两日内未开条的物品,一律按无主物品处理。)

宿舍违纪学生惩戒流程

管理老师楼道检查扣除量化→抄写张贴扣分通知单→班主任领取通知单→

学生发展中心信息管理员录入微机并存档

第14篇:严重违纪解除证据不足败诉案例分析

严重违纪解除证据不足败诉案例分析

来源:胡律师网作者:上海律师 胡燕来 所属栏目:企业裁员安置

严重违纪解除证据不足败诉案例分析 在进人易、出去难的现有劳动法律政策下 , 有的职工转正后即心生懈怠 , 工作中大错不犯、小错不断 , 对于这种职工 , 采取何种管理策略方可顺利裁……

严重违纪解除证据不足败诉案例分析

在“进人易、出去难”的现有劳动法律政策下,有的职工转正后即心生懈怠,工作中大错不犯、小错不断,对于这种职工,采取何种管理策略方可顺利裁员? 2005年12月,彭某应聘到浙江省宁波市某材料公司工作。2006年7月,彭被任命为公司行政部副经理。2006年8月,双方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一份,约定从2006年8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止,因生产经营变化或工作需要,公司可以随时调整彭某的工作岗位及内容;若彭某认为不适应所调整的工作,可以申请另行调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合同中未对工作岗位、工资报酬等事项进行约定。2007年1月,某材料公司按照国家标准为彭某办理了养老保险并每月足额支付原告彭某工资2087元。

好景不长,日复一日的重复劳动使得彭某心生厌倦,工作懈怠偷懒,业绩每况愈下。2008年2月,公司与彭某谈话并提出将彭某的工作岗位调整为文员,但彭某却坚决要求在待遇不变的情况下方才同意调整岗位并拒绝移交工作,对公司的日常生产造成很大影响:被告无奈,邀请辖区派出所出面协调。彭某自知理亏,在2008年3月4日办理了工作移交,公司也于当日以原告不服从工作安排,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曲,书面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合同。

被“炒鱿鱼”后的彭某心存不满,以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曲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的赔偿金、额外工资、经济损失`经济补偿标准2倍以上的经济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7万余元。 宁波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某公司在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时,并未对原告的岗位进行确定,某公司将彭某从行政部副经理调整为文员,是行使企业管理职权的正常管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中,公司以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对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举证,否则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某公司对员工彭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未提供有效证据,也未提供其规章制度有效性的合法证据,故本委确认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鉴于原告已同意不再回某公司工作,故某公司应依法对彭某进行经济补偿。某仲裁委员会最后裁决某公司支付彭某经济补偿金、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替代通知全等各项费用共计2万余元,对彭某提出支付其因失去工作而产生的精神损失费,因其诉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裁决不予支持。(文章来源:胡律师网)

第15篇:签订退学严重违纪学生安全协议书

关于学校与学生家长签订严重违纪学生退学(停学)协议书

( )年级学生自本学期2016年10月7日插班进入我校就读六年级。在校期间,余日新不服从学校管理,多次严重违反学校的管理规定,多次不管深夜或白天翻爬学校围墙外出上网或不请假私自翻爬围墙走路回家。经班主任、学校领导多次做该生的思想工作,仍不知悔改。鉴于余日新同学的情况,学校与家长(监护人)共同协商,该生由家长(监护人)领回家进行思想教育,并达成协议,签订安全协议书,协议如下:

1、安全问题:凡退学或停学的学生,自退学或停学日期起,学生若在校外出现意外事故安全问题,学校对其无需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所产生的经济法律责任均由学生本人和家长(监护人)自行承担处理。

2、自从学生退学或停学当日起,学生本人或家长(监护人)不得到学校滋事扰乱学校教学秩序,若出现学生本人或家长(监护人)到校滋事扰乱教学秩序,学生本人或家长(监护人)要承担全部的经济法律责任。

3、学籍问题:根据我校学籍管理办法与条例规定,学生退学或失学的,视为无学籍,我校将不对其学籍进行保存或管理。

4、本协议一式两份,学校与学生家长各执一份。

甲方:平南县翔云学校

乙方:

学生签名:

(请按指纹确认)

家长(监护人)签名:

(请按指纹确认) 家长(监护人)手机:

年月日

第16篇:坂仔学校学生严重违纪处理办法

坂仔学校学生严重违纪处理办法

为了严肃校纪,参照上级有关规定,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订如下条例,望各周知。

一、学校行政处分等级分为:口头警告、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

二、违纪行为及处分标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口头警告。(班主任提出)

1、迟到、早退三次以上,旷课一天以上;

2、无故不交作业10次以上及经常抄作业;

3、在课堂上吵闹,影响教学;

4、侮辱同学人格,取绰号,外出打游戏机

5、有乱写乱画、乱扔乱丢行为;

6、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升旗、课间操、义务劳动等)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

1、在一学期中,累计旷课8——22节以内(8—14节给予警告,15—22节给予严重警告),无故不交作业20次以上;

2、不服从管理,不接受教育,公开顶撞老师或有关管理人员;

3、谈情说爱,经教育不改;

4、考试作弊;

5、故意损坏公物;

6、玩弄凶器,不听劝阻,小偷小摸,抽烟、喝酒;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记过或记大过

1、无心学习,经常不交作业或旷课22节以上;

2、私自离校出走3天以内;

3、经常抽烟、喝酒,赌博;

4、经常外出打游戏机、夜不归宿;

5、结伙打架、辱骂教师或管理员;

6、勒索他人钱财、盗窃财物;

7、有意毁坏公物,造成不良影响的;

8、侮辱、攻击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生活;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劝其退学。

1、无故旷课3周以上;

2、勾结校外人员在校内外肇事,造成严重后果;

3、盗窃财物价值较大的;

4、破坏公共设施,损失严重的;

5、受记大过以上处分,又有严重违纪行为产生的。

第17篇:劳务派遣员工退回通知书严重违纪,旷工

劳务派遣员工退回通知书

南京领航人才派遣有限公司:

兹有贵司派遣至我司员工

同志,身份证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为

日至

日;现因

原因,已经严重违反我司规章制度第

款,经公司决定从

日起退回贵司,并就该员工符合该条原因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请贵司办理好该员工的离职手续。

单位盖章

第18篇:王怀忠等严重违纪违法典型案件观后感

精选范文:王怀忠等严重违纪违法典型案件观后感(共2篇) 观看了警示片《王怀忠的两面人生》后,心情久久不能平静。以王怀忠等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受不住考验,走上严重违纪违法、腐败堕落的犯罪道路上,不仅严重破坏了党纪党风,损坏了党的形象,而且使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了严重的损害。通过这次警示教育的宣传,将引导党员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利观、利益观,对全面深入地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将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通过这次警示教育活动,主要心得体会如下:

一、加强自身的学习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 加强学习,大兴学习之风,是我们党与时俱进,保持旺盛创造力的观念,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的迫切需要。因此,要把学习作为一种政治责任精神追求,要不断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学习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掌握其精神实质和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不断提高学习的能力和水平。 面对日新月异的新形势,要不断加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支持、法律支持、文化知识的学习,努力拓宽自已的知识面,树立现代意识和超前意识,不断提高自己的领导能力和本领,不断提高执政水平。 要不断加强对共产主义理想、社会主义信念及其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学习和认识,在思想上树立坚不可摧的精神支柱,要以党的宗旨为根本准则,在为人民服务、为党的事业奋斗的过程中,实现自身的人生价值。

二、加强对权利运行的监督 王怀忠等系列典型案件,严重违法违纪,与他本人不注重学习,放松世界观的改造,滥用手中权力,不接受监督有直接关系。王怀忠在任阜阳主要领导期间,在重要干部的任免、重要建设项目的安排等问题上,常常个人说了算,把正常的不同意见视为“杂音”。王怀忠等案件的发生,从一个方面也说明了监督机制不健全、不完善、不到位有很大的关系,因此,要把我党的各种廉政制度坚持下去,就必须加强对领导机关、党员、领导干部进行有效的监督,特别是自身也要从学习党内监督条例开始,认真执行条例规定的十项制度,严格要求自己,认真汲取王怀忠案件的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增强自我接受监督的意识。

三、强化规范意识,树立正确的权力观 作为领导干部,首先要熟识党和国家的各种“规矩”,通过参加这次警示教育活动表明,许多违反原则、违反纪律的事情,甚至有些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都有一些领导干部对相关“规矩”无知有关。因此,必须抓好学习、教育,提高按“规矩”办事的自觉性。所谓“规矩”就是党纪国法,因此,在具体工作中,一要强化法制意识,按制度办事,按程序办事,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超越法律至上的特权。二要强化政策和纪律意识,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确保党的方针、路线能够正确实施。三要强化程序意识,严格科学的程序,是正确决策的保证,因此,对重大问题的决策,要按科学的程序进行。对不按程序办事,造成重大损失和后果的,将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因此,作为一把手,在坚持程序方面起着重要的职责,起着重要的责任。

四、领导干部在廉政建设中要发挥表率作用 作为领导机关的干部,一要为下级机关作出榜样,一级带一级,一级抓一级,切实抓出成效。二要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担负起作用建设的领导责任,抓好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三要作为领导干部要身体力行,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努力起到表率作用。四要作为领导干部要按照党的方针、路线,发扬不畏艰苦、奋力拼搏、克已春公、乐于奉献的精神,办一切事情都要勤俭节约、艰苦创业,量力而行,把有限的财力、物力用在经济发展上,在工作和生活中坚决杜绝讲排场、比阔气的不良现象。

五、加强制度建设,严重依法行政 结合城建工作实际,尤其是要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深入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要严格执行建设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规范建设行为。二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尽快建成集中统一的招标投标中心。三要继续推行政务公开,凡是与老百姓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都要实行政务公开,把城建系统的办事程序、要求、办理时限、经办人等公开,以便为老百姓提供透明、高效的服务。 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增强法制意识,严格依法行政,坚持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 总之,王怀忠系列案件再一次警示我们,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刻不容缓,并且任重而道远。只有通过认真的学习,不断提高完善自己,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进一步加强自身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努力做到自重、自市、自警、自勉,才会耐得住寂寞、抗得住诱惑,顶得住歪风、经得到考验,才能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得好、用得正,才能为城建事业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王怀忠等严重违纪违法典型案件观后感(共2篇)]篇一:反腐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开展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心得体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29441 更新时间:2005-5-27

以案为鉴警钟常鸣 勤奋做事廉洁做人

省委决定利用王怀忠等严重违纪违法典型案件作为反面教材,在全省领导干部中深入开展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我市作为王怀忠的出生地、成长地,我县作为孙孔文的案发地,受他们影响较大,在我县开展这次警示教育活动,尤为及时,尤为必要,对于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严守党纪国法,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作为县警示教育领导小组组长,作为警示教育的组织者和参与者,看到《安徽省反腐廉警示教育读本》中一例例触目惊心的典型案例,看到少数党员干部放松了对世界观、人生观的改造,抵御不住诱惑,走向了犯罪的深渊,以致身陷囹圄,结果令人痛心,我对此感受颇深,启发很大。

一、加强学习,以案为鉴,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一是加强学习。县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开展后,我在思想上高度重视,除精心组织全县开展反腐倡廉警示教育之外,积极参加集中学习、集体讨论,在紧张的工作之余,又抽出一定的时间自学。重点学习了《江泽民同志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胡锦涛同志“七一”讲话和中纪委三次全会上的讲话、吴官正视察安徽的讲话,《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纪委三次全会提出的“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和《安徽省反腐倡廉警示教育读本》,观看了王怀忠、肖作新、韩希鹏等典型案件电视专题片,参观了全省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图片展,认真聆听了二场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报告会,参加了二场县六套班子领导、县直各单位讨论座谈会。通过这次警示报告会,使我深刻地认识到开展警示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深刻地认识到王怀忠等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的教训是深刻的,影响是深远的,后果是严重的。从《读本》列举的贪官违法犯罪的轨迹中,我们不难看出,他们的不义之财来自权力的“魔棒”,用他们的权力演绎了一场场淋漓尽致的权钱交易之戏。他们无视党纪国法,目无组织纪律,不顾群众利益,弄虚作假,吹牛浮夸,欺上瞒下,独断专行,横行霸道,腐化堕落,不仅严重败坏了党风政风,而且使人民群众利益遭受了严重损失,把人心搞乱了,把风气搞坏了,把经济搞垮了。通过这次警示教育活动,通过对这一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的反面典型教材的学习讨论,使我心灵受到极大震动,思想受到深刻洗涤,更是从中得到一些深层次启示和警醒。

二是坚定信念。始终坚定共产主义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想和信念,是共产党员的立身之本。党员领导干部丧失了理想信念,就会失去精神支柱,失去灵魂。王怀忠、肖作新等腐败分子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究其原因,就是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少数领导干部在金钱、官位、名利的诱惑下,放弃了对世界观的改造,放松了对自身的要求,出现了“只讲实惠,不讲理想;只讲索取,不讲奉献;只讲钱财,不讲原则”等现象。在市场经济的形势下,只有自觉地进行世界观、人生

观和价值观的改造,坚定自己的信念,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提高自我约束能力,提高自我警省能力,坚决抵制市场经济条件下物欲横流的诱惑,过好权利关、金钱关、人情关,才能经受住各种考验,抵御住各种诱惑,立于不败之地。

三是以案为鉴。在加强自身政治理论学习的同时,观看了王怀忠、肖作新、韩希鹏等一些反面案例警示教育片,在自己思想深处受到极大触动。对他们犯罪道路的过程、原因及教训作了反思:一些领导干部不注重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改造,私欲膨胀,背弃共产主义理想和党的宗旨,人生观、价值观偏离了正确方向,道德观念失衡,把国家和人民赋予的神圣权力,当成了谋取不义之财,谋取私利的工具,政治上丧失信念、经济上贪得无厌、生活上腐化堕落,踏上了不归路。“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知得失”。通过警示教育报告会上六位现身说法的罪犯,用他们声俱泪下的忏悔,用他们痛悔莫及的警醒,用他们对自由和生活的渴望,给我们实实在在地敲响了警钟。通过这些典型案件说明,领导干部一旦贪欲膨胀、利欲熏心,就会丧失理想信念,在金钱面前打败仗;一旦追逐名利、捞取功名,就会导致急功近利,贻误事业的发展;一旦恃权轻法、心存侥幸,就会触犯法律受到制裁,最终变成人民的罪人。从中也使自己清醒的认识到:作为一名领导干部,应该时刻提醒自己,时刻牢记一个共产党员的标准,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奉献意识、服务意识、勤政意识,忠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如果为人民谋利益之外的胆子大了,会出大事,轻则政治上的死亡、精神上的死亡,重则生命上的死亡。如果是这样,怎么能对得起党组织的精心培养教育,对得起上级领导和人民群众的信任和重托,对得起给予无限关爱的家人。通过学习对照,既提高了自己的认识水平,又从反面教材中汲取了教训,从点点滴滴处严格要求自己。

二、以身作则,作好表率,永葆公仆本色

一是带头廉洁自律。廉洁自律是反对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关键。领导干部能否以身作则,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至关重要。以身作则,首先要做到廉洁自律,这是每一名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品格。古人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是讲为政者必须身正行直,办事公道。广大干部群众对领导干部是听其言,观其行的。如果说的一套,做的又是一套,群众是不会信任的,实际上会让其他党员干部和群众上行下效,带坏了党风,带坏了政风,带坏了一方社会风气。因此,领导干部一定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科学的发展观,权力必须为群众谋利益,绝不能为个人或少数人谋取私利。要立志做大事,把心思用在工作上,用在干事业上,用在为群众谋利益上。领导干部只有严于律己,公正严明,群众才能相信组织,好的党风、政风、社会风气才能树起来。所以,领导干部一定要按照制度和规定,严格对照检查自己,自觉做到不收受下属单位、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禁止到下属单位报销应由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认真落实领导人员配偶、子女从业的有关规定,真正在廉洁自律方面带个好头。

二是带头接受监督。要如履薄冰,严于自律,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作为领导干部,手中拥有一定的权力,求你办事的人也多,遇到的诱惑和考验也多,无论什么情况下,都要把握自己,洁身自好,清廉自守,千万不要干“一失足成千古恨”的蠢事。因此,大家都要正确对待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勇于接受群众的监督。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是一种警戒,是一面镜子,经常想一想,照一照,检查一下自己有什么不足和缺点,及时加以改进和纠正,对自己的成长有好处。小洞不补,大洞吃苦。越是职位高权力大的干部,越要自觉监督,任何人都没有不受监督的特权。这些年我们党制定了一系列反腐倡廉的规章制度,包括各项监督制度,一定要很好地贯彻落实,真正做到领导人员的权力行使到哪里,党组织的监督

就实行到哪里。要进一步拓宽民主监督渠道,充分发挥各种监督的作用。各级领导干部要在接受监督上带个好头。

三是带头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全体党员都要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政治纪律是根本的纪律。政治纪律遵守不好,其他方面的纪律也遵守不好。讲政治纪律,就是要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不动摇,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保证中央的政令畅通。党员必须在行动上服从,决不允许公开发表同中央的决定相反的言论,决不允许散布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反的意见,决不允许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在“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落实上狠下功夫,认真遵照执行中纪委三次全会提出的“四大纪律、八项要求”,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两个《条例》,真正带头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坚决把风气搞正,把作风搞实,按规矩办事。

四是带头警示行为。党中央向全党敲响了警钟,表明了我们党同腐败现象作斗争的坚定决心。我本人作为一名领导干部,通过学习,思想觉悟有了进一步提高,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不能有任何偏离。自觉地做到一切以人民利益为重,面对物质利益的强烈诱惑,不沾不染,自觉抵制。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改正工作作风,提高领导艺术,不断遵守廉洁自律的各种规章制度,杜绝腐败现象的滋生。坚持实践“三个代表”要求,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为宗旨,站稳党和人民的立场,出以公心,正确看待权力,做到眼光远大,心胸开阔,自觉奉献,永葆人民公仆的本色。

我作为一名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理所当然也应该约束自己,严格要求自己。下基层检查指导工作时,轻车简从,坚持不给基层添麻烦,就是晚一点也坚持回来吃饭。为了时刻警示自己,我联系工作职责,对自己约法三章:严格招待标准,坚持不参与用公款大吃大喝;坚持杜绝利用职权批条子,讲私情,谋私利;严格按照遵守有关廉洁自律的规章制度。始终要求自己个人生活不能奢,思想防线不能松,做人格调不能低,处理问题手不能软。在日常工作中时刻以法律和廉政准则为镜,鉴照自己的行为,在灵魂深处树立共产主义的人生观、价值观,从思想深处根绝贪图享受、拜金主义、目无法纪等错误思想,不断反省自己,慎独、慎微、慎权、慎欲,做到自警、自省、自重、自律。始终把组织和群众的信任和重托,倾注在本职工作中,把握自己、管住自己、走好人生路。

三、几点体会

通过警示教育,深刻反思自己,认识到自身在理想信念方面、在政治生活学习方面、在改造自己主观世界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我决心在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尽快克服和纠正,做到“三个始终坚持”。

一是始终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坚定理想信念。作为一名党委的领导干部和纪委书记,我深知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只有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才能确保高质量地完成好党委交给的工作任务,才能更好地做好我县的反腐倡廉工作。因此自己将坚持经常性的深入学习和钻研,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政策水平和理论水平。结合十六大精神,深入理解“三个代表”理论精髓,用“三个代表”思想武装头脑、指导言行;在学习中,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将反面案例与正面教育相结合,注重学习效果,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准。同时,自己要按照党的要求,严格要求自己,防微杜渐,确保不出任何违法违纪问题。 二是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要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完成好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最根本的就是要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党和人民利益的关系,在任何时候都要把党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要时刻注意树立警醒意识,在大是大非面前坚持正确立场和态度,自觉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进一步加强世界观的改造,用马克思唯物主义的观点去判断、检验是

非功过。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心系组织重托,心系群众冷暖。在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上进行自我批评和自我教育,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端正思想作风,提升思想境界,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三是始终坚持执行党的各项廉政建设规章制度。王怀忠、肖作新、孙孔文等被绳之以党纪国法的事实,再次昭告世人:在社会主义中国,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党纪面前没有特殊党员。一个党员干部,不管地位多高,权力多大,只要违法乱纪,终究逃不脱党纪国法的严厉制裁,以身试法者必亡。作为纪委书记,我深刻地认识到反腐倡廉的任务艰巨性,认识到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处和预防腐败体系的紧迫性,更好地推动我县反腐倡廉工作迈上新台阶。因此,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必须积极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既用宪法和法律约束自己,也用党章和党的纪律规范自己,以实际行动带动党风和社会风气的进一步好转。特别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耐得住艰苦,管得住小节,挡得住诱惑,做一个清清白白的人。

党的光辉形象靠党员的共同努力来增彩,党的利益需要我们大家来共同维护。我将以此警示自己,防微杜渐,警钟长鸣,牢牢树立执政为民、廉政为民的思想观念,以党风廉政建设和个人廉洁自律的实绩赢得上级领导和全县各级部门和广大群众的理解、信任与支持,做到常思贪欲之祸,常除非分之想,常修为官为德,常漠公仆本色,真正做到上不负党,下不负民,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王怀忠等严重违纪违法典型案件观后感(共2篇)] 84中学 龚韶兰 6月2日下午,我参加了区教育局“自觉接受监督,密切联系群众”

主题座谈会暨政治理论中心组学习会。会上,听取了深井小学原校长等

3名违纪人员作的深刻检讨和剖析,看到少数党员干部放松了对世界观、

人生观的改造,抵御不住诱惑,违纪违规,结果令人痛心,我对此感受

颇深,启发很大。

教育局党委利用这些违纪违规典型案件作为反面教材,在我区教育

系统的干部中深入开展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尤为及时,尤为必要,

对于广大党员干部廉洁从政,严守党纪国法,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

败斗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时期,有些党员干部在个人欲望的驱使下逐步淡漠了法制观念,在权力关、金钱关、美色关、子女关面前丧失原则,置党多年的培养教育于不顾,利用职务之便做出有悖于共产党员、人民公仆的原则和宗旨的事情,迈出了罪恶的步子,最终身败名裂,甚至是以生命为代价。教训是深刻的、令人痛心的,前车之鉴,后车之师,我们一定要从这些案例特别是身边的案例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结合当前开展的反腐倡廉教育活动,我认为,广大教师特别是党员干部应加强学习,以案为鉴,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加强学习。学习是每一名党员干部的必修课,只有不断加强学习才能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不学习思想就无法进步,能力就无法提高,领导方法就无法改进,做出的决策也就不可能正确。一些党员干部在学习上总是静不下心来,总是以工作忙为借口,推三阻四,走形式主义,结果是“只闻学习口号响,不见学习水平涨”。许多东西只有静心研读,才能有所思,有所获。活生生的事实还告诉我们,不学习,思想就得不到改造,心就不静,心不静,欲望就容易膨胀,就拒绝不了诱惑,一遇到诱惑就容易乱了方寸,就容易被诱惑的绳索绊倒。因此,我将坚持经常性的深入学习和钻研,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政策水平和理论水平。结合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指导言行;在学习中,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将反面案例与正面教育相结合,注重学习效果,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准。同时,自己要按照党的要求,严格要求自己,防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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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怀忠的两面人生》观后感

当伴随着一声枪响,“王怀忠的两面人生”就此结束的时候,我的心底没有丝毫的快意或轻松感,更多的是莫名的痛楚,或许是为这个曾经奋斗辉煌的孤儿惋惜,又或许是对这个党员的惊人巨变不解与无奈。

王怀忠的一生充满了戏剧性的变化。从一个孤儿、社教员,到副省长,再到死刑犯;从儿时的赤贫,到中年的千万资产,再到临死前的一无所有;回顾王怀忠的一生轨迹,我不禁感慨万千。曾经的一个诚恳塌实的社教员,一个勤奋智慧的党委书记,竟会一下子从“座上宾”变成了“阶下囚”,拥有今天如此丑恶的嘴脸。

王怀忠的堕落之路并非个例,近年来,尽管从中央到地方都高度重视反腐工作,查办案件的力度也持续加大,一些消极腐败现象却仍在滋生蔓延。当大权独揽,威信陡增之时,踏上不归路的领导干部不胜枚举。我们不得不承认,现如今领导干部腐败已经成为一种社会现象,其危害与影响不可估量。究其原因,很多人都指出,对领导干部行政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比较薄弱是造成此社会现象的根本因素,这个问题不解决,腐败问题很容易纠而复生,反腐败工作很难向深层次推进。

我个人认为,对于中国社会的现状,要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单单完善对领导干部及其行政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是不够的,我们还应加强对个人思想方面的巩固与加强。应同时从多角度出发,使领导干部们面对奢华诱惑之时,能够建立起“不愿犯罪,不敢犯罪,不易犯罪”的三重防线。具体包括:

? 不愿犯罪:通过开展学习教育活动,加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树立正确的

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奉献意识以及勤政意识,从而使领导干部自身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 不敢犯罪:强化法制观念,加强执法力度,使那些无法无天,胆大妄为,不把党纪国法

放在眼里的不法分子没有胆量再去以身试法。

? 不易犯罪:政府以及社会可以通过一些监督制约机制以及特殊的政策和手段,来减少贪

污腐败现象的发生。通过对王怀忠案例的分析,我大致总结了以下几点:

1.要严格规范领导干部的交际行为。一些掌握实权的领导干部,如果交往过多、过滥,

就容易像王怀忠一样,遭“糖衣炮弹”的袭击,发生权钱交易等问题。因此,领导

[王怀忠等严重违纪违法典型案件观后感(共2篇)] 干部交友一定要慎重,同什么人交往,交往到什么程度,要把握好分寸,讲政治、

守规矩,要切实增强自控能力。

2.适度分解领导干部的权力。通过合理调整权力结构,实现有效的权力制约,防止权

力过于集中。具体到某个领导干部,尤其是掌管人、财、物的“热点”职位,对其

权力还应明确界定。如果切实做好此点,相信像王怀忠那样的霸王干部就不复存在

了。

3.要加大领导干部交流轮岗的力度。实践证明,一个领导干部在一个地方或一个单位

工作的时间久了,社会关系就多了,就会产生错综复杂的关系网,一些不正常的关

系就会成为腐败现象滋长和蔓延的条件。因此,应当切实加大对领导干部交流轮岗

的力度。此外,还应推行竞争上岗制度,使人才脱颖而出。 4.充分发挥群众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作用。毛泽东同志曾指出:“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

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他指出的这条民主

治腐的路子,其实质是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动员人民群众广泛积极参与监督。王怀忠的案例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群众们怒而不敢言的态度在某中程度上也推动

了悲剧的发生。因此,一方面,领导干部要树立“群众是真正的英雄”的观点,要

有很强的自觉接受干部群众监督的意识,善纳群言,主动让下级党组织和干部群众

来“管”自己。另一方面,也应增强广大群众行使监督权利的观念,主动通过正常

途径和渠道,向上级领导干部提出批评和建议。

根据上述的观后和分析,我坚信,通过对“不愿犯罪,不敢犯罪,不易犯罪”三重防线的建立与落实,王怀忠的戏剧人生将不被重演。

综上所述,王怀忠案件再一次警示我们,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刻不容缓,并且任重而道远。只有通过认真的学习,不断提高完善自己,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进一步加强自身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才会耐得住寂寞、抗得住诱惑,顶得住歪风、经得起考验,才能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得好、用得正,才能为城建事业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而我,作为一名预备共产党员,虽然还是一名学生,但总会进入这个形形色色的社会大熔炉。因此,从现在起我就要思考并准备好如何把握自己,不受各种外界媒质的诱惑,一心一意做好本职工作,服务他人,最终为社会发展出一份力,做一名称职的共产党员。

第19篇:解雇严重违纪员工的技巧和方法

12月30日 15:35 解雇严重违纪员工的技巧和方法 | 人力资源法律 2014-12-30 點右訂阅▶▶ 人力资源法律 点击上面蓝字“人力资源法律”快捷关注! 欢迎投稿实务类原创文章:szlaw@qq.com

作者 | 徐兴民,上海申浩律师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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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重违纪司法审查标准

劳动者是否违纪以及违纪程度是否严重,虽用人单位处于优势地位具有很大发言权和解释权,但最终的法律审查判断权仍然掌握在仲裁部门和司法部门手中。

基于诚实信用、公平合理原则的法律审查标准,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法院、仲裁机构应当审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是否合法、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在规章制度中是否有明确规定、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严重违纪行为的规定是否公平合理等,以判断劳动者是否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是否违纪应当以劳动者本人有义务遵循的劳动纪律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准;违纪是否严重一般应当以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关于严重违纪行为的具体规定作为衡量标准。

2、违纪解除条款完善建议 用人单位进行违纪解除应当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将规章制度公示告知,即由员工签收员工手册;二是符合符合公平合理原则的严重违纪解除条款。对于严重违纪的认定构成标准,应当在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确,推荐遵循以下原则:

损失方面,因个人过错造成用人单位一定数额损失的;

过错方面,行为人存在主观故意或恶意的;

次数方面,同样级别或情形的行为发生若干次以上的;

影响方面,行为对他人或用人单位经营造成不良影响的;

态度方面,不当行为发生后行为人没有认错、悔改表现的;

单位可以规定行为符合上述情节之一或其中的两项以上者,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对于轻微违纪行为可以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严重书面警告等处罚措施,建立惩戒累计规则,具体规则参考如下:

口头警告+口头警告=书面警告;

口头警告+书面警告=严重书面警告;

书面警告+书面警告=严重书面警告;

口头警告+严重书面警告=解除劳动合同;

书面警告+严重书面警告=解除劳动合同。

3、各地仲裁司法指导意见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要求规章制度的适用应当经过民主程序,但司法实践中的大量法院判例和各地司法指导意见已经不再严格审查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性民主要求,而是更加注重规章制度的实体性内容是否合法合理。

如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09年8月2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苏高法审委[2009]47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地仲裁部门、高级法院均有类似司法指导意见: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未经过该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但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及集体合同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盛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过该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的,一般不能作为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但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及集体合同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且劳动者没有异议的,可以作为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上海高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甚至支持,在规章制度无效时,劳动者违反必须遵守的合同义务,用人单位可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411号】认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应当恪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作为劳动者,诚实信用原则表现在其应当忠实履行勤勉的义务,该义务毋须用人单位专门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加以规定。被上诉人杨某无故缺勤四天,已严重违背了劳动者应尽的勤勉义务。所以,即使公司没有向其告知《员工守则》的内容,也不妨碍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正当合法性。”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9年4月26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银人社发【2009】154号)第二十九条持有同样的司法指导意见:“对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岗连续超过十五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已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无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4、典型司法判例精要摘编

(2008)长民一(民)初字第3788号:怀孕期女职工严重违纪可解除

本院认为,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孕期享受特殊保护,但并不意味着女职工在孕期可以不遵守规章制度,如女职工在孕期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的产假时间已经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非产假期间应当正常出勤,如确因身体原因需要休息,应向用人单位提供病情证明单,并按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办理请假手续。原告自从怀孕后,未向被告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缺勤直至产假结束,原告违反劳动纪律的事实清楚,被告可以据此对原告作出违纪处理决定。 (2009)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570号:工作地点合理变动,不上班旷工违纪解除

本院认为,博马努瓦公司将赵燕华的工作地点在原上海南汇地区之内进行调动,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属合理行使自主用工权。即使如赵燕华所述,调动工作地点会造成其上下班交通不便,其亦应当通过合理的方式向单位表达自己的意见,但其采取了自行停工的方式,直至公司明确告知其未上班且未履行请假手续的行为严重违纪,已构成无故旷工时,仍继续消极停工,未至公司任一经营地点报到,亦未向公司就其停工的行为作出合理说明,其通过信件向公司要求继续在原工作地点上班不作为其未经请假自行停工的正当理由。博马努瓦公司据此依据双方劳动合同中关于违纪解除的约定以及员工手册中有关劳动纪律的规定,于2008年5月19日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2010)青民四(民)初字第179号:员工上班睡觉,严重违纪解除不合理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对员工违纪行为的处罚应遵循公平的原则,虽被告公司制定规章要求对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区域内打瞌睡或睡觉的员工予以辞退,但原告该行为并未给被告公司带来损失,原告也是第一次存在该违纪行为,被告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原告存在严重违纪的情节,故本院认为原告该行为不属于严重违纪,被告对此行为作出予以辞退的处罚明显失衡,被告以此理由辞退原告有违公平、合理的原则,现因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应视为由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原告予以同意的情况,被告应按照原告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2009)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4501号:多次迟到严重违纪,解除有效

本院认为,上下班不迟到早退,属每个用人单位必备的基本的管理制度,亦是劳动者表明能胜任工作的基本条件。本案中,董自发在青涵公司工作期间,多次一而再、再而三的迟到是不争的事实。根据青涵公司制定的关于员工在同一事件有违反行为发生,严重者可予解约的规章制度,董自发的行为显属严重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据此青涵公司作出与董自发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不违法。

(2009)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740号:员工盗窃,规章制度虽未规定,解除有效

本院认为,王林好身为上海永久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安全员,却参与偷盗上海永久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该行为与劳动者应当具备的基本职业道德相悖,亦违反了劳动者应当遵守的基本劳动纪律,即便规章制度没有涉及,该行径亦足以被认定为系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上海永久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据此辞退王林好,完全具备法律依据。原判对此的认定正确,王林好要求上海永久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因此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本院自当不予支持。

(2009)奉民一(民)初字第7270号:参与罢工停工,严重违纪解除合法

本院认为,原告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被书面警告,且在2009年5月6日连续收到公司两份警告书后仍执迷不悟,继续参与集体罢工,虽经派出所及镇政府相关部门劝说无效,导致公司长时间停工,已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秩序,其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符合该公司规章制度中关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之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关于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对原告请求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2009)青民三(民)初字第284号:经劝告仍不提供劳动,严重违纪解除合法

本院认为: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是劳动者的基本义务,被告提供的录像资料和签到表可证明原告不听从公司和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的多次劝告,不提供劳动。原告如认为被告对原告不公平,可采取正当的途径解决,但原告拒绝提供劳动,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属严重违纪,对被告的生产经营造成了严重的影响,被告根据劳动合同和员工手册对原告作出除名处理,并无不妥。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2009)虹民一(民)初字第3631号:擅自自休病假构成旷工,解除合法

本院认为,职工因疾病需要休假的,应向单位提供病假证明及相关的病史病历。就本案而言,原告自2008年6月起即以脑供血不足为由病假,并提供了病假证明单,被告对于原告的病情存有疑义,要求原告至指定医院进行针对性检查,原告亦予以了配合,经检查,原告“头颈部MRA未见明显异常”。此后,被告基于检查结论要求原告恢复上班亦合于情理。原告虽对此表示了异议,但是并未向被告提供足以证明其确实需要病假休息的证明,向被告申请病假,而是擅自决定不按被告要求的时间恢复上班,造成连续旷工的事实,其行为显属不当,被告据此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妥。

(2010)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938号:单位同意履行裁决恢复劳动关系,员工不去上班构成旷工,单位再解除合法

本院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迎园公司作出单方面解除与吴某某劳动关系的决定,被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恢复劳动关系,迎园公司即通知吴某某来单位报到,表明迎园公司同意仲裁委员会有关恢复劳动关系的裁决。同时也认识到解除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相悖,在仲裁裁决未生效的情况下,及时、主动通知吴某某来单位报到,并安排其工作,尽快恢复劳动关系,使单方解除行为造成负面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体现了迎园公司纠错的决心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诚意。吴某某虽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但并不能阻却劳动关系恢复。因为恢复劳动关系既符合吴某某本意,也是其请求内容之一,迅速恢复被解除的劳动关系,并未损害吴某某的合法权益。吴某某接到迎园公司上班工作的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去单位报到,属于旷工行为,迎园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于法有据。

第20篇:女职工孕期严重违纪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孕期严重违纪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2010-09-01 01:18:25来源:山东工人报浏览:1次编辑:四轮驱动

小王是一家珠宝公司的工作人员,同公司签有2009年12月到期的劳动合同。2009年1月,小王怀孕并向单位请假1个月,单位要求出示病历或医生的证明才能准假,小王没有出示证明便自行在家休息。2009年2月,单位以小王旷工超过15天,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小王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单位的辞退无效并补发工资。

庭审中,小王认为自己怀孕生理反应严重请病假,单位应当同意。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时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认为小王怀孕有生理反应可以理解,但是否严重到请1个月的病假需要有医生的诊断,单位要求小王出具证明才能准假是符合单位规章制度的,小王在没有出具证明、单位没有准假的情况下,擅自离岗就是旷工。

仲裁委认为,小王不提供证明就擅自在家休息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旷工。虽然小王具有《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需要特殊照顾),但同时也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过失解除)。《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仅限于不得按照该法第40条(无能力履行合同解除)、第41条(裁员解除)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如果用人单位按照第39条(过失解除)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最终,仲裁委驳回了小王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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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纪专题发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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