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隐患挂牌专题发言稿

2021-04-26 来源:专题发言收藏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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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与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的决定》(云政发[2008]85号)文件精神,切实抓好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项目部管段工程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项目部管段内工程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二章

重大隐患认定

第三条 重大隐患是指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高、整改难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安全事故隐患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安全事故隐患。

第四条 重大风险因素判定准则:风险因素的风险级别为3级及3级以上(D大于等于70分)以上时,该风险因素为重大风险因素;风险评价小组认为应列入重大风险因素的因素;本年度发生伤亡事故的风险因素等。

第三章 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与挂牌督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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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隧道施工是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项目经理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全面负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重大隐患,按照定隐患、定措施、定资金、定时限、定责任人的“五定”原则限期整改。

(二)安全总监负责研究制定重大隐患的治理方案,对本工程难以解决的隐患要及时上报公司及玉临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研究决定。

(三)项目经理负责对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限期治理,复查验收,销号管理。重大隐患整改结束后,及时组织复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销号,并将复查验收结果报公司及玉临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备案。

(四)安全部做好重大隐患的上报工作。

(五)及时对重大隐患进行分析汇总,建立台账、闭环管理。第六条 安全部主要负责重大隐患的督促整改、分析通报等工作。

(一)安全部及时对重大隐患进行分析汇总,建立台账、闭环管理。每月25日前将存在的重大隐患及整改进展情况汇总后报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日常新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必须24小时内上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二)定期或不定期对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挂牌督办、验收销号、汇总上报、分析建档等情况进行通报。

(三)对上报的重大隐患进行汇总分析,督促或指导按“五定”原则限期整改,并每月进行通报。

第七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管理部门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二)被挂牌督办单位按照挂牌督办通知书要求督办或整改;

(三)管理部门负责跟踪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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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整改结束,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当向管理部门提出销号的书面申请;

(五)管理部门应当核查整改情况,合格的应当予以销号。第八条 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挂牌督办单位名称;

(二)挂牌督办内容;

(三)整改要求;

(四)整改期限。

第九条 重大隐患报告和治理方案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隐患报告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整改难易程度分析及分类。3.隐患的治理方案。

(二)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条 对于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必须在隧道洞口或作业人员出入较集中的显著位置张贴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发挥警示作用。其内容包括:隐患内容、产生地点、主要危害、治理措施、应急预案、治理责任部门、督办责任部门、治理进展情况等。

第十一条 重大隐患管理台帐应包括单位、编号、分类、隐患内容、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牵头部门、督办部门、发现日期、整改时限、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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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整改日期、验收日期、验收人员、验收意见、是否销号等。

重大隐患的档案管理要安排专人负责,保存期限为三年。

第十二条 重大隐患未彻底整改前,必须制定针对性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防止事故发生。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必须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停产停建整改;对暂时难以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严防发生事故。

第十三条 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重大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建设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 被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建治理的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应当组织项目部的技术人员和专家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公司及玉临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验收合格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建设。

第四章

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十五条 未认真履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因整改不及时或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追究其主要责任,并清理出场。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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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中铁十八局集团玉临高速公路项目部。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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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为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努力消除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平安工程”创建总体目标的顺利实现,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高芜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江苏段)GW-JL-1合同段。

一、事故隐患的分类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分为

一、

二、三级)。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下同)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特别严重,需全部停产停业整治,且整改难度很大的事故隐患。

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很大,需全部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较大,需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二、隐患排查的方式:

隐患排查方式有以下几种:

1、由每月定期的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

2、定期组织的安全隐患排查

3、其它方式的检查、巡查等过程中识别出的安全隐患。

三、隐患的识别、评价及处理

在隐患排查过程中,可以使用格雷厄姆评价法、LECD法等方法,当为一般隐患时,由项目专职安全员对隐患进行登记,并报告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安排整改,确定责任人及整改时限。直至整改完成。 当确认排查出的为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时,项目部除进行登记外,应立即上报总监办及指挥部,经总监办及指挥部确认后,指挥部下发《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

项目部在接到指挥部下发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后,应立即结合施工特点,针对该重大隐患制定整改方案,方案中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限,整改措施、整改所需资金和物资以及应急预案等。并报送总监办审核,经批准后,迅速实施,根据方案落实整改。

在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整改完毕后,项目部向总监办、指挥部上报整改完毕书面验收申请,经总监办、指挥部验收确认隐患已消除后,方予以摘牌。

在整改时限后,仍未整改到位的,总监办将要求项目部队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上报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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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一、质量安全部门确认的重大安全隐患,报项目领导确认后,实行挂牌督办,项目部按照确定时间、确定任务、确定人员、确定目标“五定”原则,已发落实整改。质量安全部门应及时将存在的重大隐患所在区域向所有职工公告,并定期向员工公布重大隐患治理情况。

二、对确定为被挂牌督办的施工部位或工程,由质量安全部门在存在重大隐患项目的隐患地点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事故隐患”警示牌,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位置、隐患内容、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协商治理措施,共同消除重大隐患。

三、质量安全部门对挂牌整治的重大隐患进行督办。把重大隐患挂牌整治纳入日常督办工作的重要内容,认真开展督办工作,追踪隐患整改情况,质量安全部门对各责任工区重大隐患整治完成情况进行定期汇报,并对少数责任施工队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行动迟缓的,现场督办,督促其将整改落实到实处。

四、凡被挂牌的重大隐患部位,在整改期限内,要按规定制定整改方案,想方设法落实整改措施,确保重大隐患得以及时消除,同时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做到防范于未然。重大隐患部位的工区长应加强隐患整改的协调和督查,帮助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促其落实整改措施。

五、重大隐患的治理实行分级挂牌、分级督办、分级验收的办法。挂牌督办部位的工区依质量安全部门申请对挂牌督办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予以销号。

六、质量安全部门对重大隐患整改,要落实跟踪督办的责任人,督促存在重大隐患的工区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存在重大隐患工区的治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七、督促整改的责任人应当每周至少深入现场一次,跟踪检查有关防范和监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掌握重大隐患整改进度,督促工区按整改方案对重大隐患进行治理并彻底消除。

八、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纳入安全生产考核。范围按规定时限完成整治任务的,根据情况扣减安全生产考核分值,并由存在重大隐患的工区向质量安全部门写出书面情况说明。

九、重大隐患整改结束后,整改工区应向督办质量安全部门提出复工验收申请。接受申请后的质量安全部门应当在3日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对责令停工整改的工区核查验收合格并经验收人员签字后,方可恢复生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继续进行整改,并罚款处理。

十、重大隐患在整改期限内彻底治理,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质量安全部门应技术摘牌销号,将有关档案或台账整理后归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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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ZD0022/2014A(0) XXXX公司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

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目的

为了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防止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 XXXX/ZD0022/2014A(0) XXXX公司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

4.2.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4.2.5.治理时限;

4.2.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4.3.编制好的方案由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先报公司质量安全管理部门,获得确认后,报项目监理单位审核、项目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4.4.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应督促各相关职能部门严格按方案实施,对重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局部或全部停工;对暂时难以停工或停止使用的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监测与维护,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4.5.重大隐患治理整改结束后,项目部应及时将整改情况向项目监理、建设单位及公司质量安全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报告重点载明以下内容:

4.5.1.重大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4.5.2.采取的治理措施和实施过程; 4.5.3.治理效果以及可能存在的遗留问题; 4.5.4.预防措施; 4.5.5.其他意见建议。 5.相关制度

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制度 6.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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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和泰煤业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文件精神,及时发现、治理煤矿生产安全隐患,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煤矿生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山西玉和泰煤业公司。

第三条 矿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隐患排查、登记、治理、领导挂牌督办和报告工作负责;煤矿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应遵守实事求是、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全面、客观、准确。

第一章 隐患排查

第五条 安全隐患信息的采集:

安全隐患信息来源:

1、图纸会审;

2、“三评价一评定”;

3、群监员汇报;

4、专业技术员检查;

5、专职安监人员检查;

6、区队干部及管理人员检查;

7、科室管理人员检查;

8、矿领导检查;

9、安全互检及上级检查;

10、调度及自动化监测信息;

11、其它渠道信息。

第六条 安全隐患信息的采集:

1、每月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一次图纸会审和“三评价一评定”,对存在的隐患及时报安检科安全信息中心备案;

2、安全信息中心建立群监员、专职安监员、专业技术人员、区队干部及管理人员、科室管理人员、矿领导检查记录。以上人员升井后必须填写安全隐患信息;

3、安全互检及上级到矿检查,由安全信息中心负责及时收集检查意见;

4、调度及自动化监测的信息,调度、监测员必须及时向安检科安全信息中心汇报;

5、各级人员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信息,必须及时向安检科安全信息中心汇报。

第七条 每月组织一次安全隐患大排查;由矿长组织各区队及业务部门对全矿井范围内安全隐患进行拉网式排查。由安检科信息中心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汇总,并由矿长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方案。对排查的重大隐患,建立隐患台帐,并安检科负责跟踪处理。限期未整改者,对责任单位罚款100-300元,情节严重造成事故者追究领导责任。

第八条 每旬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全面排查安全隐患。检查要覆盖全井下,深入每个生产岗位、每个生产环节,从严从细,不留死角。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作业场所,必须立即进行停产整顿。对不能现场解决的问题,按“五定”原则,限期整改,跟踪落实。

第九条 坚持系统安全自查;每周由系统矿长带队,组织系统排查,把查出的安全隐患分类后于当日下午18时前报安检科,以便督促落实解决。

按安全隐患的种类分: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它十类。

生产科负责采掘工作面、巷道维修方面顶板隐患的排查;通风科负责通风、瓦斯、煤尘、放炮、井下内因火灾等方面安全隐患的排查;机电运输科负责机电、运输以及业务保安范围内火灾隐患的排查;地测科负责水害等安全隐患的排查;安检科负责组织各类安全隐患的排查。

第三章 隐患登记

第十条 安检科对通过各种渠道获取的隐患信息,经筛选后建立综合安全隐患信息台帐,并监督其整改情况,对按期整改的,按程序消号,对不整改或未按期整改的落实处罚并继续监督整改。

第十一条 安全隐患分为A、B、C三级,A级为需要上报县煤炭局,C为本矿直接解决的问题并实施监控。矿井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按照A、B、C三类进行管理,安全科对B类以上隐患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各系统、各级排查出的各类隐患,要在每月召开的重点隐患排查会议和每周的安全办公会议之前报安检科,建立隐患整改台账;各业务部门科长要对每周排查情况全面负责,按时送交安全隐患排查报表,不按时送交的,每次罚业务部门科长50元。

第四章 隐患治理

第十三条 能够现场处理的,检查人员盯在现场处理:

第十四条 危及安全生产的,检查人员责成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或施工人员)立即停工(或停止作业)、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不能现场立即处理的,安检科负责登记、分类、建立隐患台帐、上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对上报安全隐患信息进行分级处理。A、B类由安全矿长负责向县局汇报,并有汇报记录。安全隐患C类由领导小组负责下发安全隐患处理指令,一式三份,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各一份。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处理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单位负责隐患处理,监管部门负责对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监督。处理完后,施工单位负责向安检科汇报,监督部门确认隐患处理后安全信息中心方可把隐患注销。隐患达到注销条件前,仍按隐患进行管理,直到整改销号为止。

第十六条 对停产整顿的采掘工作面和施工地点,由相关业务部门监督落实。

第十七条 上级部门下达指令停产整顿的,经整改,由业务部门初次验收合格后形成验收报告,上报上级部门,申请验收恢复生产。

第五章 领导挂牌督办

第十八条

安全隐患的整改坚持“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对重大安全隐患,矿井必须实行领导挂牌督办制度,并建立督办台账。 第十九条

矿井在醒目位置悬挂“重大隐患督办牌”,并明确隐患整改责任人、主管科长、主管矿长,整改措施、整改时间、整改进度。

第二十条

隐患整改完成后,施工单位负责向安检科汇报,监督部门确认隐患处理后安检科方可把隐患注销。

第二十一条 到期没有完成的安全隐患仍纳入闭环管理,直到整改销号为止。安检科负责分析隐患到期没有完成原因,对照制度进行处罚,并将到期没有完成原因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认真整改安全隐患,因隐患排查整改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要认真分析确认事故责任者,并给予处分。

第六章 隐患报告

第二十三条 各业务部门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或安检部报告,由调度室县煤炭局报告。 上报县煤炭局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包括矿井基本情况、隐患排查情况和隐患治理情况三个部分。

矿井基本情况包括矿井地质、企业性质、企业证照情况、开采煤层及赋存情况、开采方式、通风方式、设计能力或核定能力、隐患排查期间的生产动态、生产区域、地点等。

隐患排查情况包括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实际情况、排查结论及排查时间。

隐患治理情况包括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含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整改期间煤矿的生产状态、安全措施、整改结果等内容。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不按规定定期整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不落实整改措施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二十五条 对迟报、瞒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第二十六条 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擅自组织生产的,对责任单位罚款30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玉和泰煤业。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山西玉和泰煤业有限公司

2014年2月15日

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山西玉和泰煤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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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豫煤安监[2005]146号)和《关于完善煤矿企业隐患排查报告制度的通知》(郑州安监[2006]21号)文件精神,及时发现、治理煤矿生产安全隐患,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煤矿生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郑新怡鑫煤业公司。

第三条 矿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隐患排查、登记、治理、领导挂牌督办和报告工作负责;煤矿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应遵守实事求是、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全面、客观、准确。

第一章

第五条 安全隐患信息的采集:

安全隐患信息来源:

1、图纸会审;

2、“三评价一评定”;

3、群监员汇报;

4、专业技术员检查;

5、专职安监人员检查;

6、区队干部及管理人员检查;

7、科室管理人员检查;

8、矿领导检查;

9、安全互检及上级检查;

10、调度及自动化监测信息;

11、其它渠道信息。

第六条 安全隐患信息的采集:

1、每月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一次图纸会审和“三评价一评定”,对存在的隐患及时报安监科安全信息中心备案;

2、安全信息中心建立群监员、专职安监员、专业技术人员、区队干部及管理人员、科室管理人员、矿领导检查记录。以上人员升井后必须填写安全隐患信息;

3、安全互检及上级到矿检查,由安全信息中心负责及时收集检查意见;

4、调度及自动化监测的信息,调度、监测员必须及时向安监科安全信息中心汇报;

5、各级人员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信息,必须及时向安监科安全信息中心汇报。

第七条每月组织一次安全隐患大排查;由矿长组织各区队及业务部门对全矿井范围内安全隐患进行拉网式排查。由安监科信息中心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汇总,并由矿长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方案。对排查的重大隐患,建立隐患台帐,并由安全质量科负责跟踪处理。限期未整改者,对责任单位罚款100-300元,情节严重造成事故者追究领导责任。

第八条每周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全面排查安全隐患。检查要覆盖全井下,深入每个生产岗位、每个生产环节,从严从细,不留死角。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作业场所,必须立即进行停产整顿。对不能现场解决的问题,按“五定”原隐患排查

则,限期整改,跟踪落实。

第九条坚持系统安全自查;每周由系统矿长带队,组织系统排查,把查出的安全隐患分类后于当日下午18时前报安监科信息中心,以便督促落实解决。

按安全隐患的种类分: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它十类。

生产科负责采掘工作面、巷道维修方面顶板隐患的排查;通风科负责通风、瓦斯、煤尘、放炮、井下内因火灾等方面安全隐患的排查;机电运输科负责机电、运输以及业务保安范围内火灾隐患的排查;地测科负责水害等安全隐患的排查;安监科负责组织各类安全隐患的排查。

第三章隐患登记

第十条安监科安全信息中心对通过各种渠道获取的隐患信息,经筛选后建立综合安全隐患信息台帐,并监督其整改情况,对按期整改的,按程序消号,对不整改或未按期整改的落实处罚并继续监督整改。

第十一条 安全隐患分为A、B、C三级,A级为需要上报郑新四公司和郑新公司;B级上报郑新四公司;C为本矿直接解决的问题并实施监控。矿井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按照A、B、C三类进行管理,安全科对B类以上隐患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各系统、各级排查出的各类隐患,要在每月召开的重点隐患排查会议和每周的安全办公会议之前报安监科,建立隐患整改台账;各业务部门科长要对每周排查情况全面负责,按时送交安全隐患排查报表,不按时送交的,每次罚业务部门科长50元。

第四章隐患治理

第十三条 能够现场处理的,检查人员盯在现场处理:

第十四条 危及安全生产的,检查人员责成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或施工人员)立即停工(或停止作业)、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不能现场立即处理的,安全信息中心负责登记、分类、建立隐患台帐、上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对上报安全隐患信息进行分级处理。A、B类由安全矿长负责向分公司汇报,并有汇报记录。安全隐患C类由领导小组负责下发安全隐患处理指令,一式三份,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各一份。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处理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单位负责隐患处理,监管部门负责对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监督。处理完后,施工单位负责向安全信息中心汇报,监督部门确认隐患处理后安全信息中心方可把隐患注销。隐患达到注销条件前,仍按隐患进行管理,直到整改销号为止。

责任单位接到安监科信息中心下达的停产整顿隐患整改指令书之日起,必须

立即停止生产,制定专项措施和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停产整顿期间,单位要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六条 对停产整顿的采掘工作面和施工地点,由相关业务部门监督落实。

第十七条 郑新四公司以上单位下达指令停产整顿的,经整改,由业务部门初次验收合格后形成验收报告,上报上级部门,申请验收恢复生产。

第五章领导挂牌督办

第十八条安全隐患的整改坚持“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对重大安全隐患,矿井必须实行领导挂牌督办制度,并建立督办台账。

第十九条矿井在醒目位置悬挂“重大隐患督办牌”,并明确隐患整改责任人、主管科长、主管矿长,整改措施、整改时间、整改进度。

第二十条隐患整改完成后,施工单位负责向安全信息中心汇报,监督部门确认隐患处理后安全信息中心方可把隐患注销。

第二十一条 到期没有完成的安全隐患仍纳入闭环管理,直到整改销号为止。安监科负责分析隐患到期没有完成原因,对照制度进行处罚,并将到期没有完成原因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要认真整改安全隐患,因隐患排查整改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要认真分析确认事故责任者,并给予处分。

第六章 隐患报告

第二十三条 各业务部门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或安检部报告,由调度室或安监科向集团公司报告。

上报郑新公司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包括矿井基本情况、隐患排查情况和隐患治理情况三个部分。

矿井基本情况包括矿井地质、企业性质、企业证照情况、开采煤层及赋存情况、开采方式、通风方式、设计能力或核定能力、隐患排查期间的生产动态、生产区域、地点等。

隐患排查情况包括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实际情况、排查结论及排查时间。 隐患治理情况包括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含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整改期间煤矿的生产状态、安全措施、整改结果等内容。

各业务部门将分析、排查出的隐患形成报告,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于每月2日18时前报安监科,安监科于每月4日18时前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报送郑新公司。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 不按规定定期整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不落实整改措施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二十五条 对迟报、瞒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第二十六条 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擅自组织生产的,对责任单位罚款30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八章本制度解释权归安监科。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附则

推荐第7篇:重大隐患挂牌管理制度Microsoft Word 文档

永龙新兴(登封)煤业有限公司 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管理制度

各单位、科室: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安全责任,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督促隐患整改,保障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对于生产中发现的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制度,现将《永龙新兴(登封)煤业有限公司重大隐患挂牌管理制度》现予以印发,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成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领导小组

长:总经理

副组长: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员:副总工程师(矿长助理)、安检科、生产科、机电科、通风科、调度室、综合办公室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检科,办公室主任由安检科长兼任

二、重大隐患排查

1、由总经理牵头,安检科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并分组,每月开展一次矿井全面范围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大排查。参加部门及人员:安检科、生产科、机电科、通风科、安检科各施工单位负责安全工作的管理人员。

2、每周由总经理亲自组织一次全方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3、由安全副总经理牵头,安检科负责抽调机关部室相

关人员参加,每月不定时组织不少于一次“三违、三松”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

4、由总工程师牵头,生产科负责抽调机关部室及相关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每月分别组织不少于两次“一通三防”、顶板管理、防治水、火工品等作业现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

5、由机电副总经理牵头,机电科负责抽调机关部室及相关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每月组织不少于两次机电、运输等作业现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

6、由生产副总经理牵头,生产科负责抽调机关科室及相关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根据需要适时组织雨季“三防”、应急救援措施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

7、其他业务部室由分管矿领导牵头,根据业务分工及实际情况,开展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

8、各专业组对已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治理要求、治理期限、治理措施等内容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并要在整改期限内完成。

9、基层单位依据本单位制定的隐患排查制度,由队长牵头搞好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工作。

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内容及部室责任划分

1、“一通三防”方面

1.1、矿井要建立健全 “一通三防”专业机构,人员配备要满足需要;建立并落实各级“一通三防”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由生产技术部负责。

1.2、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合理;局部通风设施构筑管理

要规范,通风设施必须完善可靠;采区实现分区通风;矿井总风量和各作业地点实际风量要达到规定要求,重点查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现象;杜绝不合理串联通风;杜绝瓦斯超限、风速超标等超通风能力生产现象由生产技术部负责。

1.3、按规定进行矿井阻力测定和年度全矿井反风演习由生产技术部负责;按规定进行通风机性能测定由机电科责;矿井救灾演练由安检科负责。

1.4、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且运转正常,各类传感器安设要符合规定、管理维护到位,质量和标校要符合规定管理由生产技术部负责;按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认真执行自动监测和人工检查相结合的瓦斯检查制度由生产技术部负责,其中自动监测由调度室负责;瓦斯超限要按事故进行追查和处理由生产技术部负责。

1.5、矿井建立综合防尘系统和综合防灭火系统且运转正常,防尘、防灭火管理制度和措施要完善并落实到位由生产技术部负责,其中综合防灭火系统由综合办保卫负责人协助;生产过程中防尘措施要有效,作业环境达到标准管理由生产技术部负责。

2、水害防治情况

2.1、按规定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和物资设备,制定完善的防治水管理规章制度,落实主要管理人员和各职能部门防治水责任制有生产科负责。

2.2、具备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相匹配的水文地质图、资料和各种台帐,编制矿井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按计划实施由生产科负责。

2.3、水文地质要落实采空区、相邻矿井老空(窑)积

水防治措施;防、排水系统要完善,承压水开采要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及地表水监控防范措施由生产科负责,其中完善排水系统由机电科负责。

2.4、制定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按规程要求设置安全出口、规定避灾路线、设置路标由生产科负责,并对全体井下职工进行避灾培训由安检科负责。

2.5、井口及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高程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矿井井口附近或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可能溃入井下时,要按规程规定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由生产科负责。

2.6、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留设防水煤柱,不能存在非法超层越界开采防水煤柱现象由生产科负责。

2.7、针对主要含水层建立可靠的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由生产技术部负责;在向有突水危险地区开拓掘进前要建成防、排水系统由生产科、机电科分别负责。

2.8、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要制定有探放水措施,探放水措施要具有针对性和适用性,探放水设备能满足“超前距”要求由生产科负责。

2.9、采掘工作面或其它地点有明显透水征兆要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措施由生产科负责。

3、采掘布置情况

矿井生产系统完善可靠,生产布局科学合理;采掘接替正常;杜绝“剃头下山开采”;不能存在非正规采煤方法、以掘代采、多头作业等问题;要有规范真实、填制及时的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图纸,由生产科负责。

4、机电管理情况

要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井下机电设备保持完好,杜绝电气设备失爆。立井、斜巷提升运输设备保护装置和安全

防护设施齐全、有效由机电科负责。

5、顶板管理情况

采掘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采煤工作面两顺槽悬顶距离不得超过规定管理由生产科、安检科负责。

6、火工品管理情况

火工品采购、管理、使用要规范,建立并严格执行火工品储存、运输、发放、领用、回收制度由综合办负责;爆破作业要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禁止明火放炮由生产科、安检科负责。

7、防止“三超”情况

按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管理由调度室、生产科负责。

8、自然灾害防治情况

矿井周围存在洪灾导致溃坝、溃堤、淤积危险河道等自然灾害威胁时,要落实防范治理措施;落实暴风、暴雨、雷电、暴雪、冰冻、地震等可能造成煤矿停电、停风、淹井事故的防范措施;雨季“三防”(防洪、防排水、防雷电)工作要制定周密措施由调度室负责。

9、应急救援措施落实情况

应急救援机构、队伍健全;按规定配置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制定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组织演练;煤矿负责人和调度值班人员熟悉应急救援措施;井下作业人员熟悉避灾路线由生产科负责。

10、制度落实情况

健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由安检科负责;落实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由调度室负责;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

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由安检科负责;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各单位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由综合办负责。

11、井下作业人员要经培训合格上岗,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由综合办负责,全部佩戴有效由安检科负责;严格执行入井人员验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由安检科负责。

12、严格执行复工验收制度,谁组织、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严防事故发生,由生产科负责。

四、隐患分类

1、安全生产隐患是指生产、基建矿井、地面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隐患分为一般安全生产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2.1、一般安全生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2.2、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并经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基建矿井、地面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发现后责任单位要及时制定措施,上报安检科,明确隐患整改的日期及责任人,安检科根据实际情况,

按照限期整改的日期,对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凡是在限期内完成隐患整改的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500元奖励,副职按照正职的0.8倍执行。凡是在限期内没有整改完毕的,给予责任单位正职500元罚款,副职的罚款按照正职的0.8倍执行;凡是到期未整改或者弄虚作假,假整改的,给予责任单位正职1000元处罚,副职按照正职的0.8倍执行。

3、事故隐患按种类分为: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爆破、火灾、水灾和其它类。

五、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2、瓦斯超限作业的: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未采取区域与局部防突出措施的,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未采取安全防治措施的;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

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高瓦斯矿井未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虽建有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但未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矿井总风量不足的;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情况而组织生产的;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而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7、超层越界开采的: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平面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报告、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开采容易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设计或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检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加注惰性气体等措施的;有自然发火征兆而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开采容易自燃煤层而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突出矿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在此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及采区内电气设备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采用不能保证两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单回路供电的;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

范围和规模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作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即组织施工的;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过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整体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煤矿(含矿井)实行整体承包(含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或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整体承包方(含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整体承包方(含托管)再次转包的;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

15、有其他重大事故隐患的:指存在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其他事故隐患。

16、河南煤化集团下发的重大隐患认定的相关的隐患。

17、永煤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隐患。

六、重大隐患处理

1、总经理、总工程师对全矿出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组织、提供技术支持,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2、各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按总经理指示组织、协调、指挥处理,以“一事一议”、“五定”原则落实整改。

3、安全副总经理对全矿重大事故隐患及一般事故隐患的整改进行监督。

4、安检科通过事故隐患大排查、“三违、三松”隐患排查、日常巡查、公司及上级检查收集整理安全信息,建立台帐并按公司隐患统计表格对事故隐患分类、登记、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对下发的隐患进行编号管理,并进行全程跟踪隐患整改情况,及时督促整改,经复查合格进行销号最终达到事故隐患的闭合管理。通风安全部同时负责监督落实事故隐患整改、复查情况。

6、其他各业务部室对事故隐患提供技术支持,通过对本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专项排查(顶板管理、防治水、“一通三防”由生产科组织,机电、运输由机电科组织,其他检查由对口业务部室组织)、日常检查、公司及上级检查,建立台帐并按公司隐患统计表格对事故隐患分类、登记、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对下发的隐患进行编号管理,并进行全程跟

踪隐患整改情况,及时督促整改,经复查合格进行销号最终达到事故隐患的闭合管理。各业务部室于每月1日15时前将上月隐患排查台帐抄送安检科。

7、调度室负责紧急事故隐患的电话信息反馈与记录,并向矿领导汇报或与业务部室联系。处理事故隐患时做好协调工作。

8、各单位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按“五定”原则落实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后执行,整改结束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下发科室(返回整改单),由下发科室组织相关部室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单位继续进行整改,直到合格;一般事故隐患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下发部室(返回整改单),下发部室组织复查。

9、各单位自查的一般事故隐患,由本单位按事故隐患“五定”原则负责处理;在责任范围内出现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停止作业,加强监测,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及时与相关业务科室联系。

10、各科室与基层单位对事故隐患处理及时提供必要的运输、电力、风、水、材料、配件等支持。

11、实行隐患排查整改公告制度。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在进行登记建档的同时,要采取适当形式,向全体职工进行公告,接受监督。

七、事故隐患的上报

1、出现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按要求逐级向上级安全监督监察及有关部门汇报,内容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

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整改方案。

2、安检科负责收集其他部室隐患排查台帐,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建立隐患排查数据库,对每月、每季度、每年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经矿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规定时间向有关部门报送。

八、事故隐患奖罚

1、各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按《永龙新兴(登封)煤业有限公司安全奖罚制度》、《永龙新兴(登封)煤业有限公司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规定进行处罚。

2、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按照《永龙新兴(登封)煤业有限公司安全举报制度》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3、隐患单位不按规定时间对隐患进行落实整改的,罚队长100元;对推诿扯皮的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4、隐患整改结束后不按规定时间向安检科或业务部门汇报整改结果的,对队长及责任人各罚款50元。

5、本单位及管辖区域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上报的,罚队长各200元;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单位负责人行政责任。

6、对人为造成事故隐患的责任单位管理人员进行责任处罚,罚队长各200元,罚副队长各150元,罚班组长各100元;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7、对于存在的事故隐患实行源头追溯制,当现场隐患存在时,路经该地点的安检员和相关管理人员未能及时发现、及

时汇报、及时安排解决造成不良后果或事故的,罚安检员100~300元,罚相关管理人员100~500元(依隐患级别确定)。情节严重者加重处理,并追究行政责任。

8、对责令停产整顿的不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原则,不采取临时措施,冒险蛮干的,罚队长、跟班队干各500元。

9、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无措施施工的罚队长、跟班队干、技术负责人各500元。

10、由于整改不力或不及时整改事故隐患,造成一般安全事故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对责任单位及单位领导进行责任追究,并按照《永龙新兴(登封)煤业有限公司安全奖罚细则》规定进行处罚。

九、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永龙新兴(登封)煤业有限公司

2011年8月10日

推荐第8篇:运管站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加区运管站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黑龙了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交通行业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交通运输行业(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重大隐患排查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交通运输事故隐患,是指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使用等措施进行治理方能排除的事故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

(一)道路运输重大事故隐患:

1、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2、未专门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虽设立安全管理机构,但未明确职责的;

3、无安全管理人员岗位或虽设有安全管理人员岗位,但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4、未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5、企业采取承包经营未明确发包和承包方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的;

6、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检测不合格、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相应要求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参加营运的;

7、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8、未按照站级标准要求实行行包安检、出站门检和车况门检的;

9、违反规定运输国家禁运、限运物品的;

10、存在其他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危险因素的。第五条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事故隐患风险评估组织认定。对重大事故隐患不能直接认定或者存在导议的,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估或者邀请有关专家通过确认。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应当向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如下: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三章

挂牌督办与督促整改

第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实行分类挂牌督办管理。

(一)区运管站负责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达的和地区交通运输局等主管部门确定的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

(二)区交通运输行业(领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以区运管站的名义向被挂牌督办单位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二)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跟踪督办;

(三)整改销号。

第八条 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存在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单位(以下简称“被挂牌单位”);

(二)交通运输重大隐患名称、内容;

(三)整改事项及整改期限;

(四)督办解除方式、程序;

(五)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单位(以下简称“挂牌督办单位”)。

第九条 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被挂牌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治理方案,认真组织整改,并做到整改措施、资金、期限、责任人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第十条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具体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责任;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单位要制定督办工作方案,明确督办对象,督查人员、督查措施,完成时限等相关内容,并做到专人负责、跟踪督办到位。

第十二条 在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期间,被挂牌单位应当加强与挂牌督办单位沟通,及时汇报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已经取得交通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存在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被责令停产停业整改的企业,应当提请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交通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被挂牌单位应当向挂牌督办单位提出销号书面申请。

第十五条 挂牌督办单位收到被挂牌单位销号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

(一)经挂牌督办单位审查合格的,对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核销,报挂牌督办单位备案,予以摘牌。

(二)经挂牌督办单位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停业整改指令,继续挂牌督办。

(三)对整改无望或者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关闭实施后,报挂牌督办单位备案,予以摘牌。

第四章

第十六条 建立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公示制度。挂牌督办单位应当在其部门网站和主流媒体上公示重大故隐患挂牌督办和整改销号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建立交通运输重大隐患治理激励约束机制。挂牌督办单位应对交通运输重大隐患治理效果不好的被挂牌督办单位,依法予以处罚和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建立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投入保障机制。被挂牌单位应当保证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九条 建立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综合协调沟通制度。定期召开挂牌督办单位联席会议,及时沟通信息,解决突出问题,协调跨区域、跨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等工作。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推荐第9篇:《山东省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挂牌督办办法》

山东省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挂牌督办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督促整改工作,有效预防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危害程度高、整改难度大、整改时间长,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以及其他性质严重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隐患。

第三条山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设区市政府负责整改落实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第四条省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包括:

(一)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或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来我省督查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二)省委、省政府和省安委会及其办公室或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对各市督查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三)省安委会成员单位提交省安委会进行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四)设区市政府报请省安委会进行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五)群众举报经核实后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六)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第五条省安委会收到上级关于挂牌督办的指示和有关部门及各市关于挂牌督办的申请后,向设区市政府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内容包括:

(一)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名称;

(二)督办事项;

(三)整改完成期限。

第六条省安委会办公室登记汇总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建立台账,负责起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报请省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后发设区市政府。

第七条设区市政府接到挂牌督办通知后,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应急预案、监控“六落实”。整改结束,经确认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后,写出隐患整改销号报告,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提请挂牌的单位要加强隐患整改全过程监督、指导、协调、调度,确保隐患按时整改到位。

第八条设区市政府提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销号报告后,由省安委会办公室转请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所在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核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专家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并写出核查情况报告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第九条对经确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完毕的,省安委会办公室起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销号文件,报请省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后,发设区市政府销号。同时,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销号资料分类梳理,建立目录,存档备查。

第十条设区市政府要按时完成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对工作不力,不能按时整改的,省安委会予以通报批评;对整改不及时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推荐第10篇: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推荐)

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努力消除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和水上交通、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建设过程中有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由市各职能部门按照国家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确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整改销号等制度,经常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努力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四条 挂牌督办重大隐患,按照分级属地和行业主管的原则进行。各县(市)区能够自行组织、督促整改的重大隐患,由县(市)区政府挂牌督办。行业领域突出的重大隐患,由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市级有关职能部门挂牌督办。涉及到跨县(市)区和多个部门的、或是问题特别严重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威胁严重情况特别紧急的重大隐患,可报请市安委办挂牌督办。

第五条 被挂牌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建立重大隐患台帐和责任制,落实整改责任、整改资金、整改措施、整改预案和整改期限,限期将隐患整改到位,并将有关情况报挂牌单位摘牌。

第六条 对市安委办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跟踪督办。对按期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及时销号处理,对不认真整改的予以警示通报。

第七条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加强跟踪督促并到期复查。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隐患单位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八条 被挂牌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完成整改后,应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交验收报告,并经挂牌单位复查验收合格后摘牌。

第九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情况纳入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对重大隐患拒不整改的,取消评先资格,并由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11篇:瓦斯治理重大隐患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

瓦斯治理重大隐患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

根据紧紧围绕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的工作精神,杜绝“一通三防”重大事故,为更有效的实现公司“一通三防”总体目标,提高“一通三防”管理水平,以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十六字工作体系为总目标,全方位更新瓦斯治理理念,提高瓦斯综合治理能力;进一步完善通风、监测系统。健全我公司“一通三防”管理体制,完善各项通风瓦斯管理制度,杜绝重大通风瓦斯事故的发生,圆满完成2011年度瓦斯治理目标任务特制定此制度。

一、有关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煤矿瓦斯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是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构建社会和谐的重要措施和手段。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执行督办方案,落实整改责任,限期整改到位。

2、加强协调,搞好配合。各部室要搞好协调,密切配合,指导、督促对组认真做好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统计、台账、案上报等工作,及时协调、督办煤矿对煤矿及各级部门查出的瓦斯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确保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到位,整改治理到位。

3、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责任追究。各部室对煤矿瓦斯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进行检查、通报。对瓦斯重大事故隐患不挂牌整改,治理方案、治理措施和责任不落实,不能按期治理到位或者治理不合格的,对督办不力、监管不严、弄虚作假、失职渎职,因瓦斯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不到位而酿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具体方案

1、隐患报告。

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对本公司瓦斯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上报工作。各部室对矿井检查中发现的瓦斯重大事故隐患和企业按规定上报的事故隐患要进行登记建档,每月、每季、每年按规定进行汇总分析。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现场要采取撤人或停止作业等强制措施,责令、督促生产单位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要求,并按要求上报相关领导、部门进行汇报,同时要及时向集团公司及煤炭工业管理局进行汇报。

2、挂牌督办。

煤矿法人代表或矿长是重大事故隐患落实督办的第一责任人。我公司成立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领导小组,制定整改方案,按照公司领导、安全生产部门、采煤队、班组长落实人挂牌落实督办后,要在醒目位置悬挂“重大事故隐患单位”公示牌;在重大事故隐患地点树立“重大事故隐患标志牌”,明确事故隐患内容、分管副总、驻矿安监员、分管部室、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接受社会监督。

3、部门督办。技术副总、安全副总、各部室、要制定瓦斯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工作方案,明确督办对象、督办人员、督查方法、完成时限等相关内容。积极落实领导有关要求,定期对我公司瓦斯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落实整改措施,按期把瓦斯重大事故隐患落实整改到位。要将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方案分管部室备案。

4、摘牌销案。挂牌督办的瓦斯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完成后,要组织公司技术人员和专家对瓦斯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验收或评估,并出具报告。对验收或评估符合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的,向集团公司及煤炭工业管理局提出摘牌销案书面申请(申请必须总经理、驻矿督促整改的相关人员、盖章)。集团公司及煤管局由包片领导牵头,组织相关部室、煤管站、驻矿安监员、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在3日内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合格,对瓦斯事故隐患进行核销,摘掉“重大事故隐患”公示牌和“重大隐患事故标志牌”,验收不合格的,继续实施挂牌整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摘牌销案后,应及时逐级上报上级相关部门。

5、挂牌督办领导组 组 长:xxx 副组长:xxx 成 员:xxx 职责范围

1、负责瓦斯重大危险源的认定,瓦斯治理系统的规划、方案,并督促瓦斯重大隐患的追查、治理,及对瓦斯重大隐患的上报挂牌、摘牌。负责落实实施瓦斯重大危险源的认定,瓦斯治理系统的规划、方案,并督促瓦斯重大隐患的追查、治理,及对瓦斯重大隐患的上报挂牌、摘牌。

2、切实履行瓦斯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瓦斯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瓦斯各类隐患。

3、建立健全“瓦斯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定期组织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一通三防”隐患。

4、对矿井瓦斯重大隐患,明确治理目标和任务、治理方法和措施、治理资金、治理负责人员、治理期限和应急预案并严格落实。

5、定期组织召开“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例会,对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改进措施,完善整改方案。

6、建立瓦斯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员工发现和排除“一通三防”隐患。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一通三防”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12篇:金坡乡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金坡乡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及相关部门在重大火灾隐患督促整改工作的作用,明确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改期限,确保重大火灾隐患得到有效整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火灾隐患由乡人民政府实行挂牌督办。 第三条 重大火灾隐患评定按照《重大火灾隐患判定办法》进行。

第四条 公安消防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方案,报管委会批准。

第五条 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应在收到公安消防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本辖区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方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隐患单位负责人、隐患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其他相关部门有关人员,召开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分析会,明确隐患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方案和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六条 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在两年内完成隐患整改工作。整改期间,政府与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隐患单位认真制定、严格落实防范措施,确保不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

第七条 对实行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由公安消防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分析会的决定,填写《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挂牌督办登记表》。

第八条 对本辖区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以管委会名义制作“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由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行业主管部门将其悬挂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醒目位置,直至火灾隐患彻底整改。

第九条 对已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业主管部门验收确认合格后予以撤牌,并由公安消防部门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挂牌督办登记表》上注销。

第十条 政府相关部门要全力帮助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整改工作,协调解决隐患整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13篇:桂林市七星区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

桂林市七星区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大对重大火灾隐患的督促整改力度,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自治区、市关于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火灾隐患,是指公安消防机构在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中发现的,或群众举报并经公安消防机构确认属实的重大火灾隐患。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且情况严重,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达到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第四条 对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期限的确定,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确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五条 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公安消防机构应依法制作送达《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并书面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区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经批复后,由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报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列为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单位”,并向社会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对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的单位,由公安消防机构以同级人民政府的名义在单位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

第七条 被列为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被挂牌督办单位整改火灾隐患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督促、组织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解决火灾隐患整改涉及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问题。

第八条 被列为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的单位,必须落实整改措施、期限、资金和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在整改过程中采取确保消防安全、防止火灾发生的措施;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并做出书面承诺。

第九条 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涉及市政设施、城市规划以及关联单位的,由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共同承担火灾隐患的整改责任,共同协商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条 已挂牌单位非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不得以遮挡、摘除、装修等方式,人为隐蔽、转移、破坏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

第十一条 挂牌督办单位在时限内整改完毕,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复查合格后,公安消防机构应在4个工作日内进行摘牌,报当地人

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并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对逾期未整改的挂牌单位,公安消防机构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依法采取措施、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对在整改期限内,整改责任人未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并造成严重火灾后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各单位应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对公安消防机构报请责令停产停业或协调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在4个工作日内依法做出决定或协调解决。对于公安消防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后仍未能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消除。

第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将适时督查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各单位执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情况,并列入年终单位考评内容。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14篇:莆田市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整改工作方案

近年来,我市消防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开展了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消防产品等专项整治,消除了一大批火灾隐患,创造了较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特别是2004年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以来,先后在2005年、2006年、2007年分三批对全市46家长期无法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实施政府挂牌督办整改,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投入整改资金达2200多万元,46家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于2007年11月前全部整改并销案,取得了历史性突破。

但是,应该清醒地看到,我市有些单位和场所,特别是部分高层建筑和大型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合格擅自改变性质、投入施工、使用,一些单位从业人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消防意识淡薄,消防安全管理混乱,部分场所消防设施不完整或损坏,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符合要求,存在着严重的火灾隐患。为持续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经研究决定对绿岛酒店等10家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实施政府挂牌督办整改,自即日起限期4个月内整改完毕。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福建省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试行)》等消防法律法规为指针,以确保全市的消防安全为目标,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依法落实整治火灾隐患工作责任制,落实隐患整改措施,集中消除和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努力做到火灾隐患“不增新量、减少存量”,切实改善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的发生,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和改革开放30周年纪念庆典活动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时间安排 2008年4月1日至7月31日

三、治理对象

10家第四批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见附件)。

四、方法步骤

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整改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坚持“联合整治、分类处理、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的原则,采取“辖区政府负总责、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各负其责、安监和公安消防部门依法督促指导”的办法,按组织部署、集中治理、检查总结、督查验收4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4月1日至4月15日)

1、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传达贯彻市政府文件精神,制定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

2、成立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任组长,公安、监察、安全生产监督、建设、文化、卫生、工商、消防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

3、各县(区、管委会)组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以及10家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要召开专题会议,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进行挂牌,确定各单位整改工作的责任督促部门,对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

(二)集中治理(4月16日至7月10日)

1、建立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疑难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方案的论证,为火灾隐患的认定和整改及时提供技术支持。

2、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按照自身隐患情况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由各地消防部门进行审核把关,遇有疑难问题,由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3、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依据审核或论证同意的整改措施和方案进行整改。

4、根据情况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三)检查总结(7月11日至20日)

1、各县(区、管委会)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集中治理阶段的工作进行跟踪检查。对整改方案不落实、整改措施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处罚。

2、组织当地主要媒体对存在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消防安全制度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不到位以及其他严重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单位予以通报曝光。

3、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尚未整改完毕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坚决予以停产停业整改。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及时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4、撰写专题报告,认真总结工作取得的成效及原因,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对尚未整改完毕的重大火灾隐患,要逐家认真剖析,提出具体对策,确保安全。

(四)督察验收(7月21日至31日)

1、市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各县(区、管委会)工作进行督查验收,对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对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政府及其部门主要领导予以行政处分。

3、做好准备工作,迎接上级的检查验收。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对重大火灾隐患实行政府挂牌督办是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试行)》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政府在火灾隐患整治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强化对火灾隐患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保障公众消防安全知情权,推进火灾隐患整治活动取得成效的必要手段,是新形势下加强消防工作现实斗争、维护公共消防安全的重要举措。从我市这10家单位来看,重大火灾隐患多发生在人流物流集中的公众聚集场所,对公共消防安全构成重大威胁,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火灾事故,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构建和谐平安莆田,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整治重大火灾隐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为重点,以整改火灾隐患为目标,加强对隐患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明确责任,扎实推进整改。根据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福建省关于落实政府及其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若干规定》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莆田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此次整治工作必须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责任制。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作为本辖区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督办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政府挂牌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责任、整改时限和整改措施,协调研究解决有关问题,跟踪问效。二是严格履行对重大火灾隐患的监督执法责任。各级公安、工商、建设、文化、安监、消防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人员密集场所,以及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坚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进行整治。公安部门要严格依法查处逾期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单位;工商、建设、文化、安监等部门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和投入使用形成重大火灾隐患的,要依法予以查封、取缔、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执照。同时要加强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三是建立防范重大火灾隐患的长效管理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建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和联合检查督查等制度,完善对火灾隐患的防控体系,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纳入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建立火灾隐患整改长效机制:一是建立重大火灾隐患公示机制;二是建立重大火灾隐患举报机制;三是建立政府对行政区域内重大火灾隐患的挂牌督办机制;四是建立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度;五是建立对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机制,提升辖区的消防安全水平。

(三)加强宣传,营造浓厚氛围。各级政府要结合消防宣传“五进”工作(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推动火灾隐患整治的宣传工作,在社会上营造良好的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舆论宣传氛围。宣传工作要与检查工作同步进行,要对检查和督促整改进行跟踪报道。对于检查出的重大火灾隐患,要随时进行曝光。同时,对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在该单位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重大火灾隐患警示牌上应标明单位名称、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推动隐患整改工作不断前进。

市人民政府将适时专门组织专业人员对各单位整改情况逐一进行复查,对存在未按要求开展挂牌督办或督促整改不力的,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通报并追查有关人员责任,对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据省政府关于重特大责任事故追究规定,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今后,对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合格的建筑,有关部门不得办理任何相关证照。

第15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与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管理

XX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与

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抓好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管控,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和《中国神华能源公司煤炭板块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与挂牌督办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建设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或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通过整改即可排除的隐患或问题。

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长时间或持续整改治理方能排除或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重大隐患分为Ⅰ类重大隐患和Ⅱ类重大隐患。 Ⅰ类重大隐患是指各生产建设经营单位自身难以解决,需要公司帮助或协调解决的重大隐患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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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按照集团公司相关制度要求,上报信息。对纳入本安信息系统管理的一般隐患,实行整改监督管理。同时,对公司各生产建设经营单位的隐患管理按月进行分析,督促、指导生产建设经营单位按确定的方案整改,并每月进行通报。

第十条 承包商施工期间,作业活动及现场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公司在与承包商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要明确双方对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严禁以包代管。

第十一条

公司所属单位和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或上级部门完成对本单位及主管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并将排查出的重大隐患统一进行分类挂牌督办。

第三章 隐患排查与认定

第十二条

隐患排查

(一)各生产建设经营单位要按照本单位隐患排查制度要求,适时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本单位的隐患排查,对重大隐患的排查与认定需经相关部门和分管领导确定后,由各生产建设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

(二)管理层要经常深入基层,对各项生产建设存在的隐患进行排查,并特别加大对重大隐患的排查力度。定期组织对各生产单位进行系统性重大隐患排查。

第十三条 一般隐患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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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进一步治理意见。对认定为Ⅰ类的重大隐患,由公司分管领导牵头,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按照“五定”原则,制定具体的整改治理措施。被认定为Ⅱ类的重大隐患,由相关生产建设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整改。

第四章

隐患挂牌督办与治理

第十五条 一般隐患管理

所有新排查出的一般隐患,需在排查认定后的24小时内录入本安信息系统。按照系统运行模式,进行督办、预警、消警和考核管理。

第十六条 重大隐患挂牌管理

各生产建设经营单位必须对本单位已认定的所有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管理(含Ⅰ类和Ⅱ类)。对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井工煤矿必须在井口显著位臵进行挂牌,其它单位须在作业人员出入较集中的显著位臵进行挂牌,接受公众监督,发挥警示作用。标牌内容包括:隐患内容、产生地点、主要危害、治理措施、应急预案、治理责任部门、督办责任部门、治理进展情况等(模版见附件4)。

项目部对被认定为Ⅰ类的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管理。 第十七条 隐患治理

隐患治理要严格按照整改意见、措施或方案进行,当条件发生变化时,责任单位或部门要及时跟进新的措施。重大隐患治理要严格按照公司每月专题会议要求执行,Ⅰ类、Ⅱ类重大隐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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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每月15日前,生产建设经营单位需将本单位的重大隐患及整改进展情况汇总后,形成报表。

第二十三条 重大隐患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重大隐患的现状及产生原因。

(二)重大隐患的危害程度、整改难易程度分析及分类。

(三)重大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二十四条

重大隐患管理台帐,应包括单位、编号、分类、隐患内容、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牵头部门、督办部门、发现日期、整改时限、实际完成整改日期、验收日期、验收人员、验收意见、是否销号等。

重大隐患纸质档案管理要由专人负责,保存期限为三年。 第二十五条 重大隐患录入信息系统或建立台账、报表时,隐患描述要清楚、认定依据要充分、现状及原因要明确、整改意见及管控措施要完整。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发现重大隐患或不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的行为、对重大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行为,均有权向各级安全监察、纪检及有关业务部门报告。安全监察、纪检及有关业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情况核实,并予以查处。

第六章

隐患管理要求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各生产建设经营单位要切实加强隐患的排查治理与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管理工作,公司要成立由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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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和专家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建设。

第七章

奖惩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各生产建设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责任,各业务保安部室要严格履行隐患排查与治理管理职责。公司将隐患排查与治理的落实情况纳入公司本安管理体系中进行考核。对因隐患整改不及时或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上升一个事故等级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各生产建设经营单位或相关部门负责人要严格履行隐患排查与治理职责,对未履行职责者,将进行问责。对玩忽职守、循私舞弊、滥用职权,导致发生重大事故时,将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在本安体系季度、月度考核总分中直接扣分:

(一)生产建设经营单位未建立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每发现一次扣2分;

(二)责任部门未按本办法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方案的,每发现一次扣1.5分;

(三)责任部门未按本办法对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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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建设经营单位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对发现、举报和排除重大隐患有功的人员,公司将视情况给予表彰奖励或物质奖励。

第八章

第三十七条 各生产建设经营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与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管理办法及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神东煤炭集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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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篇:重大隐患整改档案

重大隐患整改档案

一、严格排查工作重点,建立重大隐患登记、督办、消号制度

扎实做好县旅游景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重点排查建筑年代较长、建设标准较低、失修失养严重、违章建设、高切坡、挡土墙、在建隧道、深基坑的房屋,以及在以往的排查中确认整体危险且无修缮价值的房屋是否拆除,有危险点或局部危险的房屋是否已解除危险,老楼危楼管理维护档案、台帐是否完整,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等,切实摸清底数,弄清根源;针对旅游景区房屋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主动协调驻地相关部门,搞好危险房屋安全鉴定,查处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加强对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并对旅游景区内在建房屋进行全面监督检查。旅游局建立重大隐患登记、督办、消号制度

二、科学抓好隐患整改,随机抽查重大隐患

暑期旅游旺季和雨季汛季的特殊时期,要充分认清旅游景区人员密集、场所地形复杂、灾害性天气频发的实际,对此次排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采取一房屋一隐患一方案的方法,督促整改到位,该停用的房屋要坚决停用,该拆除的房屋要协调相关部门坚决拆除;对危险等级较低、经过整治可以居住的房屋,要采取维修加固措施,彻底消除隐患,并加强跟踪监管;对危险等级高的房屋,要督促旅游景区采取必要措施,杜绝房屋安全事故发生。旅游局随机抽查重大隐患。

三、杜绝重大隐患,认真落实属地责任

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强化“底线”思维,认真贯彻执行新《安全生产法》,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做好旅游景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广大游客生命财产安全。

第17篇:重大隐患认定办法

学习永煤公司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考试复习提纲

一、采煤、掘进方面重大隐患

1.新水平、新采区投产的采煤工作面未进行矿压观测的;2.一个月内同一采面乳化液配比连续两次检查达不到要求的;

3.未进行采区设计而进行采掘面设计、施工的;4.新采面未经子公司、矿验收合格而生产的; 5.采面缺柱连续2棵或累计5棵以上的;

6.掘进工作面不使用超前支护造成空顶作业的;两帮未按措施要求及时进行支护的;

7.斜巷架棚迎山角度超过设计±3度,棚腿蹬空,连续两棚或累计五棚以上的;

8.交岔点、巷道开口及贯通处加固未按设计施工的;9.施工上、下山巷道时安全设施不齐全或不起作用的; 10.锚杆角度超过设计规定15度、锚杆锚固力连续3根不符合规定的;

11.正常行人、运输、通风巷道严重失修未及时修护的,独头巷道修护时有2处及以上同时进行施工的;

12、施工措施与现场严重不符或无措施组织施工的。

二、机电、运输方面重大隐患

1.主副井及主要斜巷提升钢丝绳有锈皮、点蚀麻坑形成沟纹,断丝或直径减小量超过10%,或磨损超过10%,仍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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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2.主通风机防爆盖不能正常开启的;3.压风系统不能满足压风自救要求的;

4.在用水泵不能满足矿井最大涌水量时的排水要求的;5.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未装设驱动滚筒防滑保护、堆煤保护和防跑偏装置的;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机电设备的;

6.斜巷运输坡挡设施不齐全的;

7.在主要轨道大巷内的移动变电站没有专用机电硐室的;8.采煤机与运输机不能实现电气闭锁而继续生产的; 9.高压绝缘用具损坏不能起到保护作用的;

10.主副井提升机预防性检修时间每天少于2个小时的;11.副井上、下口安全门与信号不闭锁的;

12.没有严格执行“两票三制”的(“两票”:倒闸操作票、工作票;“三制”: 岗位(现场)交接班制度;设备巡视检查制度;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度)。

三、“一通三防”方面重大隐患

1.局部通风机出现循环风的;随意开、停局部通风机的;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的;

2.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及2个以上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的;局部通风未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的;

3.局部通风机没有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不能自动倒台的;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没有实现“三专两闭锁”的;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没有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的;

2

4.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45天内未封闭的;

5.矿井通风阻力不符合《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规定的;

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共用回风段,相互切断安全出口的;

7.矿井采区变电所无独立通风系统的;

8.采掘工作面、瓦斯抽放泵站、主要机电硐室、火药库等主要用风地点,无风、微风或风量不足的;

9.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道和采掘工作面风速超限的;10.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回风系统中设置控制风流设施的; 11.采用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和回采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

12.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设置专用回风井、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13.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主要乘人设备处在回风流中的;

14.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存在高瓦斯区域的低瓦斯矿井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或抽放系统不完善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地面抽放系统的;

15.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未经消突评价或评价不合格就进行回采的;

16.矿井瓦斯检查人员配备不足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未设置专职瓦斯检查工的;矿井不按规定检查瓦斯或存在漏检、假检的;

3

17.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场所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或瓦斯积聚不采取措施仍然进行生产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时常处于临界状态的;

18.盲巷未按规定封闭的;

19.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设备老化、监测参数不全、不能连续运行,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数量不足、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立即断电并进行声光报警的;

20.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未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的;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值班员未和矿调度值班执行联合值守的;

21.未按规定设置防尘、消防管路系统的。

四、地测、防治水方面重大隐患

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断层水等水文资料而组织生产的;

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防治水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够、防治水技术装备不足的;

3.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探放水规定进行探放水的;探放水没有执行“三专”(专用钻机、专业队伍、专业施工人员)的;

4.回采工作面底板注浆改造工程超前距离综采面不足300m、炮采面不足120m的;

5.没有严格执行“两票三制”的(“两票”:倒闸操作票、工作票;“三制”: 岗位(现场)交接班制度;设备巡视检查制度;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度)。

五、其它方面重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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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2.主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无证上岗或证件失效的;职工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的;

3.未按公司规定组织召开安全办公会的; 4.未按公司规定进行隐患排查和安全检查的; 5.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未按“三同时”要求进行的; 6.使用未按规定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设备设施的;

7、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期限未更换仍在使用的;

8.重大危险源无监控措施的;

9.未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已制订的预案无可操作性的;10.未按国家及省局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

11.酒后上岗、值班的;

12.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的;

13.领导干部值班、带班及变电所、绞车房、注浆站等重要岗位出现脱岗、空岗的。

六、责任追究

(一)追究方式

责任追究方式分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组织处理的种类包括:取消荣誉待遇、调离岗位、责令辞职、职务禁入、免职。

纪律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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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处罚的种类包括:扣减薪酬(罚款、停止岗位职务待遇)。

(二)责任划分、责任追究及处罚处理规定

1、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责任追究包括:领导责任、业务管理责任、技术责任、监督检查责任、违章指挥责任、违章作业责任、业务保安责任、培训教育责任等。

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煤业子公司、非煤单位和矿(厂)的行政正职,是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行政管理责任;各级分管副职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检查监督责任,总工程师对隐患排查治理负责技术管理责任;党委、纪委、工会等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工作负责思想教育工作责任。

3、一次查出2条或一个月之内累计查出3条及以上未列入整改计划重大隐患的,给予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行政正职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已列入整改计划无故未按期整改的,对单行政正职给予行政降职处分,对分管副职给予行政撤职处分,给予其他有关责任人相应处分。

4、一次查出专业系统内有2条或一个月之内累计查出有3条及以上未列入整改计划重大隐患的,给予子公司相关部室主要负责人比照矿(厂)同级别领导降低一个等级处分,并纳入部室“双基”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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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凡被上级领导及单位领导查出的应该整改而未按时整改的重大隐患,在追究隐患单位领导责任的同时,同时追究专业系统部(科)室主要负责人及其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6、凡矿、厂单位领导因隐患排查、治理受到处罚的,必须同时上挂一级,对子公司有责任的分管领导给予责任追究。

7、凡隐患单位无能力整改的隐患,且已经及时汇报到了系统业务部(科)室,而该业务部(科)室未及时安排处理的,该系统业务部(科)室领导应负有主要责任。

8、凡发现有重大隐患的,除给予必要的纪律和组织处分外,同时对相关责任人1000-20000元的经济处罚;给予责任单位10000-100000元的处罚,同时,在安全生产“双基”建设考核时给予1-3分的处罚。

9、永煤公司查出的重大隐患,对子公司、矿(厂)级层面人员以经济处罚为主(性质严重的,同时给予行政处分),河南煤业化工集团及以上管理部门查出的重大隐患,严格按照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10、永煤公司查出的严重“三违”,比照重大隐患进行责任追究。

安全培训中心 2011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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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篇:重大隐患整改制度

重大隐患整改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本制度适应公司所属各部门、生产单位。

第二章 隐患的报告及评估

第四条:生产单位一旦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公司安委会、当地主管部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安委会和当地人民政府,公司安委会、生产单位必须配合相关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

第五条:公司安委会协调相关部门对经评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单位编写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隐患类别;

(二)、事故隐患等级;

(三)、影响范围;

(四)、影响程度;

(五)、整改措施

(六)、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七)、整改目标。第六条:经评估确定生产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公司成立由公司总经理为组长的隐患管理小组。

第七条:隐患管理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分布情况,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现场管理;

(二)、制定应急计划,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三)、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必要时组织救援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演习;

(四)、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

(五)、保持消防器材、救援用品完好有效。

第三章 隐患的整改

第八条:公司安委会负责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和组织整改。 第九条:公司工会组织督促、监督并协助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和整改。

第十条:发现并评估确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安委会对生产单位签发《停工指令书》。

第十一条:接到《停工指令书》的生产单位必须立即停产、停业。

第十二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单位,各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亲自主持并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难以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防范、监控措施。 第十三条: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生产单位,先由公司安委会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公司安委会验收合格后报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申请审查验收,合格并取得书面报告后,由公司安委会签发《复工通知书》,各生产单位方能复工。

第十四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资金由各生产单位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在公司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中列支,必要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五条:对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整改并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并酌情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并责令立即上报。

第十七条:对接到公司安委会《停工指令书》或有关执法部门《重大事故隐患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而未立即停产、停业进行整改的,除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外,公司将酌情对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十八条:对不积极配合公司安委会和当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进行整改或未采取防范、监控措施的单位,责令立即改正,酌情对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对重大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生命和财产损失的,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生产单位所在地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另有规定,依照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19篇:重大隐患整改制度

重大隐患整改制度

1范围

1.1本制度规定了矿山隐患整改的组织机构、内容和措施。1.2本制度适用于矿山隐患整改管理工作。 2法律法规依据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2.3《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制度。

3.1安全生产:是指为了使生产过程在符合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的,防止发生人 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生产事故,消除或控制危险、有害因素,保障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的总称。

3.2事故隐患:泛指生产系统中可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4组织机构矿安全生产委员会为实施隐患整改工作的管理机构。 5职责

5.1行政一把手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全面负责,安全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对行政一把手负责,协助行政一把手抓好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5.2建立健全各级人员和科室事故隐患整改责任制。 5.3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整改台帐。

5.4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报表制度,按项目和内容逐项填写,做到字迹工整、内容齐全、事实准确。

5.5制定事故隐患整改工作计划,并认真执行。 5.6制定事故隐患排查奖罚规定,并认真执行。 6措施

6.1制定事故隐患日、旬、月检制度。安全员负责每天的安全隐患排查;安全负责人负责每月安全隐患的排查;行政一把手负责季安全隐患的排查。 6.2每月由安全负责人主持召开一次隐患排查工作会,重点研究解决重大隐患的治理方案。

6.3隐患处理要坚持四定原则(定项目、定时间、定人员、定措施),确因客观因素整改不完的隐患,企业要说明具体原因及隐患整改进展情况,事故隐患未整改完成,必须每月上报,直至整改完成。

6.4对省、市、县局等上级部门检查出的各类隐患,由行政一把手负责,及时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具体的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整改结束后,将整改结果上报厂。

6.5安全隐患的整改,要贯彻“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行政一把手全面负责,具体做到项目、方案、措施、资金、时间、责任的落实,及时完成隐患整改的相关规定。 6.6安全隐患的检查必须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作业场所,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无措施或措施不到位,不准生产。

6.7因安全隐患整改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谴究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6.8建立隐患整改台账、记录并做到清淅齐全完整便于获取。

第20篇:重大隐患治理制度

重大隐患治理制度

为有效治理和控制生产过程中的事故隐患,强化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切实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到实处,做到安全生产防线下移,防患于未然,特制定该制度:

一、事故隐患的分类:

1、事故隐患的种类: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它。

2、根据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和解决难易程度分为A级、B级、C级、D级、E级隐患。

A级隐患是指整改难度大,生产经营单位解决不了,需由业务板块(专业化公司、事业部)和集团帮助组织整改的隐患。

B级隐患是指整改难度较大,单位战线解决不了,需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整改的隐患。

C级隐患是整改难度一般,区队(分厂、车间)解决不了,需由单位战线组织整改的隐患。

D级隐患是指整改难度较小,班组解决不了,需由区队(分厂、车间)组织整改的隐患。

E级隐患是指班组能够现场立即整改的隐患。

二、事故隐患排查职责

1、区队队长对生产范围内危及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负责督办。

2、值班领导对生产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全面负责督办。

3、跟班领导具体负责对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进行协调、组织、实施、落实。

4、现场检查人员、施工现场安全负责人员负责对各类隐患的排查、整改。

5、施工现场安全负责人员,负责对E级隐患的排查、整改。

6、队干部负责事故隐患的闭合运行、落实、考核和责任追究。

三、事故隐患排查时间

1、要求相关人员每天要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按照 A、B、C、D、E 类进行分级管理。

2、每月要对存在的各类隐患进行一次梳理,保证隐患按时闭合整改。

五、事故隐患的闭合整改

1、各条隐患的整改须由排查人负责填写相关隐患排查表。

2、凡落实处理了的事故隐患视为运行整改完毕;凡无处理的隐患视为未按期整改。未按期整改的隐患将进行二次整改落实。

六、事故隐患的责任追究

1、一次隐患能按期进行整改的不再进行通报。

2、未能及时整改的事故隐患,要求对未按时整改的原因进行分析,无正当理由而未及时处理的,需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3、每月对各类事故隐患进行月度分析,查找多发事故隐患原因及需要采取的相应措施。

4、未按规定进行隐患排查或排查不彻底、走形式的,给予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

5、对作业地点发生的隐患隐瞒不报又不积极采取措施的,对相关责任人分别予以罚款200元。

6、对无正当理由而未及时整改处理的隐患,在月度总结会上对相关责任人要进行通报批评。

7、凡不认真履行职责,对事故隐患运行、组织、实施、落实、排查不力的责任人,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导致事故发生的从重从严处罚。

《重大隐患挂牌专题发言稿.doc》
重大隐患挂牌专题发言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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