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教案模板

2020-07-05 来源:教案模板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高等学校

第三节 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加快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必须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高校教师队伍。教师的质量就是教育的质量,教育的差距归根到底是教师的差距。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是国家综合国力之所系,全民族素质之所系。

一 大力加强人才资源能力建设,促进教师终身学习

高等学校应努力率先成为学习型组织,形成鼓励学习、终身学习的良好氛围,着力提高教师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培养教师的爱国创业、拼搏奉献、科学求实和团结协作精神。统筹运用各类教育培训资源,完善多层次的教育培训网络,坚持岗前培训、定期进修和学术休假制度,充分发挥老教授、老专家的“传、帮、带”作用,积极开展经常性的学术研究活动,建立健全全方位、开放式的高校教师终身教育体系。高等学校要培养数以万计的青年骨干教师,带动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的提升。要在提高新聘教师素质和改善学历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青年骨干教师在职提升学位层次,进入国内高水平大学和重点科研基地进行研修。

二 加强国际学术交流,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学术骨干

高等学校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方式,打通开放式培养人才的绿色通道。进一步扩大高校教师出国留学规模,选派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青年教师赴国外著名大学攻读学位或进行博士后研究。积极促进高等学校与国外知名大学“强强合作”“强项合作”,进行联合培养或合作研究,支持教师参与国际学术交流,密切跟踪国际学术前沿。

三 积极吸引优秀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为国服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有大批人员出国留学,这是极为宝贵的人才资源。继续贯彻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方针,鼓励留学人员以不同方式为祖国服务。按照拓宽留学渠道、吸引人才回国、支持创新创业、鼓励回国服务的要求,重点吸引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采取团队引进、核心人才带动引进、高新技术项目开发引进等方式,建立符合留学人员特点的引才机制。

四 加强教师队伍的思想道德和学风建设

教学科研是一种复杂的创造性精神劳动,全社会都要尊重教师。教师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持严谨治学、实事求是、民主求是的学风。要深入实际、深入群众、立足中国、放眼世界,努力从人民群众广阔而丰富的实践中提炼研究题材,吸取思想修养,提倡做人、做事、做学问相一致,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自觉维护

人民教师的良好形象。

五 创新人才工作机制,调动教师积极性和创造性

(一)评价机制

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科学合理的教师考核评价机制。要完善教师师考核评价标准,针对基础学科、应用学科、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的不同特点,根据不同类别、层次岗位的不同要求,制定以业绩为核心,由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构成的师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积极创新并完善有利于尊重和保护创新思想的学术评价制度,由尊重过程管理向重视目标管理转变,由重视年度考核向重视聘期考核转变,由单纯的数量评价向更注重质量评价转变。树立符合教学研究工作规律的教师考核评价导向,在学术研究领域鼓励探索、宽容失败、防止学术浮躁和短期行为,支持优秀人才从事原创性研究和具有科学价值的长期研究。

(二)聘任机制

改革完善教师聘任机制。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任、合同管理”的原则,加快推进以教师聘任制为核心的全员聘任制度改革,职务上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强化岗位聘任,逐步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根据教学科研任务和学科建设的需要,积极探索对教师岗位实行分类、分层管理,科学合理设置岗位,努力做到人事相宜,事职相符。扩大选人视野,完善竞争择优机制,推行面

向社会公开招聘制度和竞争上岗制度。规范聘任程序,严把聘任条件,强化合同管理,推动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的转变。建立灵活多样的弹性用人机制,实现全时聘任与非聘任相结合、固定期限聘任与非固定期限聘任相结合、努力构建规范有序的教师合理流动机制,提高教师资源的配置效益。

(三)激励机制

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充分体现人才价值的激励机制。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稳定、吸收和激励人才,要从注重单纯提高个人待遇向引导鼓励人才想干成事业、能干成事业转变。规范岗位津贴制度,收入分配政策要重实绩、重贡献,并对从事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重要公益研究等方面的人才给予支持。逐步建立国家工资与岗位津贴相结合,工资分配与货币化福利制度相结合,短期激励和中长期保障相结合,有利于学校可持续发展的新型高校酬薪制度。积极探索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实现形式,鼓励优秀人才专利许可、技术转让、技术入股、创业企业等方式取得合理回报。探索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对拔尖创新人才可以试行年薪制,对短期聘任的教师可以实行协议工资制。规范教师兼职兼薪的办法。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的优秀人才要给与大力的表彰和奖励。

(四)环境是教师发展的土壤

(1)政策环境。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要靠政策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人的积极性说到底还是要靠政策。如何制定和实施有利于教

师成长的政策、创设良好的政策环境,是需要认真思考和研究的问题。

(2)文化环境。人才的一个本质特征是创造性。鼓励教师成长和发展的文化环境,实际上就是鼓励创造的文化环境,这是一种自由的文化,是鼓励探索和实验的文化,是允许犯错的文化。有利于人才成长的文化,一定是不以人废言,不以言废人的文化;一定是各有所长、各尽所能,人人皆可成才,绝不求全责备的文化;一定是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文化;一定是人们相互信任、和睦相处的文化。美国文化中有一种富有冒险的创业精神,并且容忍失败。失败在美国人看来并不丢人,只要你敢于尝试,这常常是人才成功的条件。要进一步加强创新文化建设,创造宽松的学术环境,提高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和感召力,鼓励教师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争创一流业绩,促进人才干事业、支持人才干事业,逐步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环境。

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要正确把握思想理论导向,注意区分学术问题和政治问题的界限。不要把学术探讨中出现的问题当做政治问题,也不要把政治倾向性问题当做一般学术问题。努力营造生动活波、求真务实的学术环境,提倡不同学术观点、学术流派的争鸣和切磋,提倡说理充分的批评与反批评。鼓励大胆探索,在实践中不断认识真理、发展真理。学术问题的研究和讨论没有禁区,但课堂教学和理论宣传要有纪律,在事关政治方向和根本原则问题上,要旗帜鲜明,毫不含糊。要重视加强对高校思想文化阵地、研讨会、报告会、讲座、网络、社团的管理,使其健康发展。

(3)待遇环境。对于创造性活动的最大奖励就是创造活动本身,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优秀人才就不在乎物质的奖励。实践证明,物质的奖励和激励同样能增强创造的动力,能激发创新的热情,能促进创新的行为。因此,为优秀人才提供必要的物质待遇,是保证他们全力以赴为国家的发展和民族的振兴贡献毕生精力的必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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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总说明

2009-03-02 09:51:1

2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

财预字〔1998〕105号

1998年3月31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委、教育(高教)厅:为规范高等学校会计核算行为,适应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结合高等学校会计核算特点,我们制定了《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从1998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

第一部分 总说明

一、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高等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财预字〔1997〕286号),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依照执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上述学校参照执行。

独立核算的高等学校校办产业的会计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5号)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的会计制度。

国家对高等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高等学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高等学校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五、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的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

六、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折算为人民币核算。

七、高等学校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可减少或合并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分设一级科目,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高等学校不得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高等学校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必须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八、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务管理体制的高等学校,可采用两级核算方式核算二级单位的收支;在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的前提下,具体核算办法由各高等学校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九、本制度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十、本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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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自我鉴定范文:

光阴似箭,转眼大学生活即将过去了,本人从进入××大学××系××班级学习以来,一直以严谨的学习态度和积极的工作热情投身于学习和工作中,虽然有过成功的喜悦,也有过失败的辛酸,然后日益激烈的社会竞争也使我充分认识到,若想成为一名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大学生,这些锻炼都是很基础的和必要的。大学时期的所学、所感、所悟将指导我一生受用!

在政治上,我有坚定的政治方向,积极上进,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勇于批评和自我批评,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在学习上,凭着对知识的渴望和追求,我一向严于律己,刻苦钻研,勤奋好学,态度端正,目标明确,为把自己,变成一个掌握现代信息和职业技能的合格×××,我牢固掌握了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和技能,除此之( 外我还广泛猎取其他学科的知识,给自己更多的机会参加社会实践,做到理论联系实际。

在工作上,除了积极参加学校、系、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外,结合自身特长,我还积极参加学校、社会组织的各种网络设计比赛,并获得奖励,为学校争光,得到了学校、老师和同学们的认可。

在生活上,养成了良好的生活习惯,生活充实而有条理,有严谨的生活态度,良好的生活作风;为人热情大方,诚实守信,乐于助人。有自己为人处世的原则,与同学,朋友和睦相处,共同进步。

在体育方面,认真参加、学习学校开设的体育课程并圆满完成任务,积极参加各项课外活动,并不断丰富自己的阅历。

×年的大学生活,使自己的知识水平、思想境界、工作能力都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在这即将告别美好大学生活、踏上社会征途的时刻,我将以饱满的热情、坚定的信念、高度的责任感去迎接新的挑战,攀登新的高峰。

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自我鉴定范文:

光阴似箭,转眼大学生活即将过去了,本人从进入××大学××系××班级学习以来,一直以严谨的学习态度和积极的工作热情投身于学习和工作中,虽然有过成功的喜悦,也有过失败的辛酸,然后日益激烈的社会竞争也使我充分认识到,若想成为一名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大学生,这些锻炼都是很基础的和必要的。大学时期的所学、所感、所悟将指导我一生受用!

在政治上,我有坚定的政治方向,积极上进,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勇于批评和自我批评,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在学习上,凭着对知识的渴望和追求,我一向严于律己,刻苦钻研,勤奋好学,态度端正,目标明确,为把自己,变成一个掌握现代信息和职业技能的合格×××,我牢固掌握了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和技能,除此之外我还广泛猎取其他学科的知识,给自己更多的机会参加社会实践,做到理论联系实际。

在工作上,除了积极参加学校、系、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外,结合自身特长,我还积极参加学校、社会组织的各种网络设计比赛,并获得奖励,为学校争光,得到了学校、老师和同学们的认可。

在生活上,养成了良好的生活习惯,生活充实而有条理,有严谨的生活态度,良好的生活作风;为人热情大方,诚实守信,乐于助人。有自己为人处世的原则,与同学,朋友和睦相处,共同进步。

推荐第4篇:高等学校自我鉴定

高等学校自我鉴定

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自我鉴定范文:

光阴似箭,转眼大学生活即将过去了,本人从进入××大学××系××班级学习以来,一直以严谨的学习态度和积极的工作热情投身于学习和工作中,虽然有过成功的喜悦,也有过失败的辛酸,然后日益激烈的社会竞争也使我充分认识到,若想成为一名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大学生,这些锻炼都是很基础的和必要的,高等学校自我鉴定。大学时期的所学、所感、所悟将指导我一生受用!

在政治上,我有坚定的政治方向,积极上进,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勇于批评和自我批评,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在学习上,凭着对知识的渴望和追求,我一向严于律己,刻苦钻研,勤奋好学,态度端正,目标明确,为把自己,变成一个掌握现代信息和职业技能的合格×××,我牢固掌握了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和技能,除此之( 外我还广泛猎取其他学科的知识,给自己更多的机会参加社会实践,做到理论联系实际,自我鉴定《高等学校自我鉴定》。

在工作上,除了积极参加学校、系、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外,结合自身特长,我还积极参加学校、社会组织的各种网络设计比赛,并获得奖励,为学校争光,得到了学校、老师和同学们的认可。

在生活上,养成了良好的生活习惯,生活充实而有条理,有严谨的生活态度,良好的生活作风;为人热情大方,诚实守信,乐于助人。有自己为人处世的原则,与同学,朋友和睦相处,共同进步。

在体育方面,认真参加、学习学校开设的体育课程并圆满完成任务,积极参加各项课外活动,并不断丰富自己的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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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自我鉴定范文:

光阴似箭,转眼大学生活即将过去了,本人从进入××大学××系××班级学习以来,一直以严谨的学习态度和积极的工作热情投身于学习和工作中,虽然有过成功的喜悦,也有过失败的辛酸,然后日益激烈的社会竞争也使我充分认识到,若想成为一名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大学生,这些锻炼都是很基础的和必要的。大学时期的所学、所感、所悟将指导我一生受用!

在政治上,我有坚定的政治方向,积极上进,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勇于批评和自我批评,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在学习上,凭着对知识的渴望和追求,我一向严于律己,刻苦钻研,勤奋好学,态度端正,目标明确,为把自己,变成一个掌握现代信息和职业技能的合格×××,我牢固掌握了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和技能,除此之外我还广泛猎取其他学科的知识,给自己更多的机会参加社会实践,做到理论联系实际。

在工作上,除了积极参加学校、系、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外,结合自身特长,我还积极参加学校、社会组织的各种网络设计比赛,并获得奖励,为学校争光,得到了学校、老师和同学们的认可。

在生活上,养成了良好的生活习惯,生活充实而有条理,有严谨的生活态度,良好的生活作风;为人热情大方,诚实守信,乐于助人。有自己为人处世的原则,与同学,朋友和睦相处,共同进步。

在体育方面,认真参加、学习学校开设的体育课程并圆满完成任务,积极参加各项课外活动,并不断丰富自己的阅历。

×年的大学生活,使自己的知识水平、思想境界、工作能力都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在这即将告别美好大学生活、踏上社会征途的时刻,我将以饱满的热情、坚定的信念、高度的责任感去迎接新的挑战,攀登新的高峰。

推荐第5篇:高等学校学生守则

高等学校学生守则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立志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为人民服务。

二、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逐步树立无产阶级的阶级观点、劳动观点、群众观点、辩证唯物主义观点。

三、勤奋学习,努力掌握基础理论、专业知识与基本技能。

四、坚持体育锻炼,积极参加体力劳动和军事训练。

五、尊敬师长,尊重职工,关心集体,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六、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物,勤俭节约,讲究卫生。

七、遵守国家法令,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保守国家机密。

八、听从祖国召唤,服从国家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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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上国会CSA1403001号

关于举办“最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全面

解析培训班”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适应财政预算改革和高等学校经济业务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72号),结合新修订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财政部对《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财预字„1998‟105号)进行了修订,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促进新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财政部又制定了《新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为认真贯彻并领悟财政部最新下发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与《新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规范高等学校会计行为,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确定2014年3月在深圳举办“最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全面解析”培训班,由北京华夏星源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办。现将本专题培训方案予以印发。欢迎各相关单位组织人员参加培训学习。

附件:

一、培训班具体安排

二、报名回执表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教务部

二Ο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一:

“最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全面解析培训班”具体安排

一、时间地点

时间 :2014年3月19—22日(19日全天报到)

地点 :广东省〃深圳市(具体报到地点开班前一周另行通知)

二、培训对象

全国各级高等院校、教育会计学会、职业院校的领导和管理干部、总会计师、资金与预算部门负责人、财务处(科)长、会计、审计、出纳等人员。13681326504

三、课程内容:

第一部分 总说明

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第三部分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四部分 会计报表格式

第五部分 财务报表编制说明

第六部分 新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四、师资力量

本期培训班师资由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及相关机构资深专家组成。

五、收费标准:

1.培训费:2900元/人;

2.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3.往返交通等费用自理。

六、结业证书:

培训班结束后由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颁发结业证书。

推荐第7篇:中国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高等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高等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依照执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

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上述学校参照执行。

第三条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高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规模较大的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高等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院)长负责制。

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应设置总会计师,协助校(院)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

凡设置总会计师的高等学校,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校(院)长。

规模较小的高等学校,由主管财务工作的校(院)长代行总会计师职权。

第七条高等学校必须单独设置财务处(室),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院)长和总会计师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不得在财务处(室)之外设置同级财务机构。

第八条高等学校校内后勤、科技开发、校办产业及基本建设等部门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只能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其财会业务接受财务处(室)的统一领导。高等学校二级财务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处(室)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高等学校校内设置财务会计机构,必须相应配备专职财会人员。校内各级财会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经过上一级财务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任意调动或者撤换。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须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章单位预算管理

第十条高等学校预算是指高等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高等学校必须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预算。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由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预算编制原则

高等学校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

第十二条预算编制方法

高等学校预算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必须各自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

高等学校预算由学校财务处(室)根据各单位收支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最高财务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分别上报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预算控制数(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高等学校根据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四条预算调整

高等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可以报请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调整预算。其余收入项目需要调增、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收入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具体包括:

1.教育经费拨款,即高等学校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等。

2.科研经费拨款,即高等学校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等。

3.其他经费拨款,即高等学校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事业经费,包括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等。

上述财政补助收入,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不同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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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高等学校财务行为,加强 第十四条预算调整

高等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可以报请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调整预算。其余收入项目需要调增、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收入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具体包括:

1.教育经费拨款,即高等学校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等。

2.科研经费拨款,即高等学校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等。

3.其他经费拨款,即高等学校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事业经费,包括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等。

上述财政补助收入,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不同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学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

2.科研

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作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上述事业收入

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及时足额上缴,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高等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九条高等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划分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支出和福利保障支出。

教学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各教学单位为培养各类学生发生在教学过程中的支出。

科研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以及所属科研机构发生在科学研究过程中的支出。

业务辅助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图书馆、计算中心、电教中心、测试中心等教学、科研辅助部门为支持教学、科研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行政管理支出是指高等学校行政管理部门为完成学校的行政管理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后勤支出是指高等学校的后勤部门为完成所承担的后勤保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学生事务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在教学业务以外,直接用

于学生事务性的各类费用开支,包括学生奖贷基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基金、学生物价补贴、学生医疗费和学生活动费等。

福利保障支出是指高等学校用于教职工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以及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类费用开支。

(二)经营支出,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事业单位应在保证事业支出需要,保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随年度预算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高等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和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一条高等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二条高等学校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对校内各单位包干使用的经费和核定定额的费用,其包干基数和定额标准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

第二十三条高等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六章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四条结余是指高等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校结余。

第二十五条高等学校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

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专用基金是指高等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七条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等。

修购基金是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学生奖贷基金是按照规定提取用于发放学生奖学金和贷款的资金。

勤工助学基金是按照规定从教育事业费和事业收入中提取的,用于支付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报酬以及困难学生补助的资金。

高等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其他专用基金。

第二十八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资产是指高等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高等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一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存货是指高等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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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负债管理

第三十七条负债是指高等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八条高等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应缴款项包括高等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高等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三十九条高等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十章财务清算

第四十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高等学校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四十一条高等学校财务清算,应当成立财务清算机构,在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四十二条划转撤并的高等学校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高等学校,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第十一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三条财务报告是反映高等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四条高等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五条财务情况

说明书,主要说明高等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高等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等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高等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

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本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二章财务监督

第四十七条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高等学校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四十八条高等学校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

建立和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和建立健全财务主管人员离任审计制度是实施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

第四十九条高等学校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五十条国家对高等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独立核算的高等学校校办产业的财务管理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的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第五十二条各高等学校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由财政部、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推荐第9篇: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修养

《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心得体会

学校:遵义职业技术学院 姓名:XX 学号:183 很荣幸成为高等职业院校的一名教师,在读了韩愈的《师说》后,认为“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就足够了。但当我了《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修养》以后,才深刻的意识道,一名教师应将职业道德作为法律准绳来约束自己,不断提高自己思想道德情操,做一名有责任心、有使命感的培育者;而不仅仅是一名专业基础知识过硬、专业技能精湛的研究者。正所谓“学高为师,身正为范”。在教学过程中,只有当自己具有较高的德行,你才会培育出一批批优秀的人才,才算是一名合格优秀的培育人。

一、职业道德定义及重要性

职业道德修养,是社会各行各业中人们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符合职业特点所要求的道德准则、道德情操与道德品质的总和,是对本职人员在职业活动中行为的要求,同时又是职业对社会所负的道德责任与义务;是人们在职业生活中应遵循的基本道德,是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的总称,属于自律范围,它通过公约、守则等对职业生活中的某些方面加以规范。职业道德既是本行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的行为规范,又是行业对社会所负的道德责任和义务。

高等学校教师肩负着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高成次人才的重要使命。高校教师要切实承担起这一神圣责任,除了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外,还必须要拥有科学的执教理念,掌握开展教育活动的客观规律,懂得从事教育活动的行业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为此,作为高校教师必须系统的学习《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路德修养》、《高等教育政策法规》、《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四门科目,从中,使我们增加很多新理论知识和思想素养,对于提升自己的思想政治素养和开拓眼界,起到了极大的积极影响。

二、学习教师职业道德修养总结

1、教育伦理与教师职业道德

孟子说“父子、君臣、夫妇、长幼、朋友”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最基本的人伦关系,就是说父子之间要做的父慈子孝;君臣之间要做到君仁臣忠;夫妇之间要做到夫和妻贤;长幼之间要做到兄友弟恭;朋友之间要做到汝诚吾信。这样就会是我们的社会和谐,人人守道。作为一名教师,了解教育伦理和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是不可或缺的,对己要求也绝不是无源之水、无根之木。“为师之道”源于蕴含在教育伦理关系中的“为教之理”,我们只有先从把握我们的职业伦理关系出发,才能真正领悟做老师到底应当遵循哪些“行为应当”才能最终“得道化德”,培养自己作教师的良好德性与品行。

2、高校教师职业道德与职业素质

一是因教师劳动对象的特殊性,要求教师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教师劳动对象不同于一般的劳动对象,一般职业的劳动对象针对的是“物”而不是“人”,而教师的劳动对象针对的则是一个个活生生的“人”。二是教师劳动性质的特殊性,决定了教师职业道德是教师维护自身形象和人格尊严的关键因素。教师为人师表的劳动性质,决定了教师的职业人格定位。正如我们常说“教师的形象是人类道德人格的楷模:,教师的”师道尊严来自于教师自身的道德人格力量“,教师是依靠其自身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来赢得自尊,并依靠自身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来赢得学生和社会尊敬、敬重和爱戴的。教师要在社会上树立地位:一要树立”涡的职业就是涡的事业“的职业意识,二要树立”对职业负责就是对自己的事业负责“的职业意识,三要树立”对事业负责就是对自己负责“的职业意识。

3、高校教师职业道德原则

古人云:“无规矩不成方圆”,作为高校教师应具备高校教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对一切教师的行为都有普遍的约束力,在整个教师职业道德体系中居主导地位,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则是在这一“根”上面发展出来的,是教师职业道德原则在多方面道德关系中的具体体现和运用。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教育公平原则;二是教育诚信原则;三是集体主义原则;人道主义原则。那么以上原则我们在实际生活中又是通过那些方面来进一步指导了。一是言传身教,追求公平;二是讲求诚信,严谨治学;三是热爱学生,乐于奉献。这就是教师在教学和生活中应该做到的。

4、高校教师职业道德品质的培养

要做一名优秀的高校教师,就必须懂得教师从教的“为教之理”和“为师之道”。然而对于我们每个高校教师而言,仅仅懂得这些道理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还必须通过自己的努力将“为教之理”和为师之道内化为我们自身内在的职业品质。就是教师职业道德品质就是教师职业伦理的外在要求在教师个体身上的内化和个性化,是教师通过自我努力“得道化德”的结果,在这个过程中教师的自我意识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教师职业品质的培育要经历四个发展阶段:一是教师职业道德遵守的他律阶段;二是教师职业道德遵守形成自觉意识的阶段;三是教师职业道德理想的确立阶段;四是教师职业道德品质“自由境界”的获得阶段。

三、教学过程中职业道德素养体现

在教学过程中我应该多关心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倾听学生的心声,以人文的情怀关爱学生,用心面对那些质朴的心灵。不断学习,提升自我,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努力使自己成为一民德才兼备的高校教师。每个学生都是一本内容不同的书,一幅风格迥异的画,我们每天面对的都是一个个。他们还如此年轻,有美好的未来,作为教师的我,愿为之努力和付出。

通过《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学习,使我对高校教师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改变了我之前旧有的关念:只要专业基础知识扎实就可以成为一名优秀的教育工作者,并能为国家培育出栋梁之才。但我现在知道,具有较深的专业知识是远不够的,尤其是作为一名高校教师。所以我要在以后的工作和生活中不段的用高校教师职业道德准则来规范自己,除了不断的去专研专业知识,还要不断的加强自身道德素养的提高,真正做到“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树立高校教师良好的品格形象,为国家培养德才兼备的知识性人才。

推荐第10篇: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国家教育部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

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

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 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 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 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 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 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 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

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 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

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 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

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 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1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

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

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 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2

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 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要保证学校培养目标的实现,为社会主义建 设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 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 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

一、爱好和平、勤劳勇 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 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 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 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 体魄。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本科生的管理。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 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 娱体育等活动;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 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 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 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 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入学、注册与学制

第七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 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 学者,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或请假逾 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的

有关条款及招生体检标准对新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复查。复查 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视具体情况予以处 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属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弄虚作假、徇 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学籍,退回原户籍所 在地。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4

第九条 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 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 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达到体检标准,经学校复查 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 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 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必须办理注册手续,确认学籍。 办理注册手续的规定如下:

1.学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两周内到学校财务处交费、办 理校园卡注册,并持本人学生证和缴费凭证到所在学院办理学生 证注册手续。

2.学生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两周内办理校园卡及学生证注册 手续。

3.不能如期办理学生证注册者,需持必要的证明材料办理请 假和暂缓注册手续。

4.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学校不再为其办理有关注册 手续,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

5.需申请贷款和借款的学生须提前到学生处办理相关手续后 注册。

第十一条 各专业的学制以教育部有关规定为准,学生可申 请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年限,学生在校最长修业年限为所学专业 学制加两年(含休学),超过最长修业年限者,学校不予注册,取消 其学籍,给予退学处理。四年制专业学生学习年限为3-6年。 选 课

第十二条 学生注册后方取得选课资格。所有学生必须按学 校规定参加选课,不选课的学生,不记载其修读课程成绩。 5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 括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学习。课程分为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 三类。其中必修课是教学计划中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限选 课是教学计划中限定学生必须选修的课程,限选课以选修课组为 单位,学生可在指定的选修课组中,选读一组课程;任选课是学生 依据自己的需要和特长任意选修的课程,包括专业任选课和全校 任选课。必修课、限选课及任选课三部分的学分不能互相替代。 第十四条 四年制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应获得其所在专业教

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应修学分,其中专业任选课不少于10学分,全 校任选课不少于10学分。

第十五条 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可以申请修读双学位或第 二专业、辅修专业。修读课程学分可以替代全校任选课的学分 (详见《本科生修读双学位及第二专业的管理规定(试行)》及《本 科生修读辅修专业的管理规定(试行)》)。

第十六条 学有余力的学生(专业排名前10%),经学生所在 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可以申请选修本专业高一年级开设的 课程。

降级的学生应首先选修所在年级课程,如当前学期所在年级 应修课程学分数低于12学分,经学生所在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批 准,允许该类学生申请选修本专业高一年级开设的部分课程,但每 学期总计修读学分应不超过25学分。

第十七条 学生选课确定以后,确有特殊原因须中止某课程 修读的,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退课手续。选课后未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且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退课手续者,其课程成绩记为未 修或旷考。 课程考试与考核

第十八条 课程考试分为集中考试和非集中考试两种。每学 6

期各班级集中考试课程的考试日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非集中考 试课程由任课教师和学生所在学院协调安排考试。

第十九条 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考核合格者,

即获得相应学分,考核不合格者,不获得学分。课程考核成绩载入 学生成绩库,离校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 考试课程的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期中考试成绩 与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不低于30%。具 体比例由教研室确定,开课时向学生公布。学生在课程修读过程 中,如缺课学时数、缺交作业数累计超过教学计划规定数三分之一 者,视为平时成绩不及格。学生平时成绩考核不合格,取消其参加 该课程期末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填录为“取消资格”。不准参加 期末考试的学生名单,由任课教师在期末集中考试(或结课)一周 前提出,经开课学院主管教学院长(主任)批准并转交学生所在学 院,同时通知学生本人,并报教务处备案。

对既有理论又有实验教学的课程,任课教师在学期总评成绩 时应考虑实验部分考核所占比例;对实验课时超过本门课总学时 25%而又未单独设课的实验部分的内容,要单独进行考核,考核不 合格则不允许参加该课程理论部分考核,该课程总评成绩应为不 及格。缺做的实验,原则上须补齐、合格后方能参加期末考试,具 体情况由各开课教学单位决定。

实习、课程设计、大型作业、毕业设计(论文)及各种实践环节 的成绩评定,按照《天津工业大学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中相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一条 凡必修课、限选课考试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及格 者原则上应申请重考。实践、实验环节应申请重修。具体参见 《本科生补考、重考、重修管理规定》。任选课考核不及格者,不安 排补考,可选修其它课程。

学生需重修的课程如因课程变动,下一年级不再开课或课程 7

教学内容变动较大,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修读方案报教务处,经教 务处审核后,可修读相应课程替代。

第二十二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 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因病、残等不能跟班上体育课者,由本人在学期初提出申请,

经指定医院诊断并出具证明,校卫生院确认,体育部同意,可上体 育保健课。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病、因公不能按期参加课程考核,必须事 先向所在学院递交书面申请缓考,并附有关证明,经学院主管教学 院长批准方可缓考,同时报教务处备案。缓考者参加该课程的补 考考试。

第二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 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 进行。 成绩记载

第二十五条 考核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记分。各种实践环节,

包括教学实习、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艺术类相关课程、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程等科目可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评 定。学生未参加考试或考试成绩无效的课程,依具体情形成绩按 “旷考”、“缓考”、“未修”、“免修”、“取消资格”、“作弊”等记载。 第二十六条 采用“学分绩”的方法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 学生毕业时计算平均学分绩,计算公式为:

学分绩= 学分数学习成绩

考核成绩≥60分 {0 考核成绩<60分平均学分绩=Σ学分绩 Σ学分

第二十七条 五级记分制按如下标准转换为百分制:

优—95,良—85,中—75,及格—65,不及格—55。 军训、健康教育、体育课、任选课、社会实践等教学环节的成绩 不记入平均学分绩。 考勤与纪律

第二十八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

排、组织的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制,因故不 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需得到批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病或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学习,需事先

办理请假手续。病假须持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经学校卫生院确认。 请假天数在三天以内由辅导员审批(实习期间由带队教师审批),

并报学院备案;超过三天但不足两周者,由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审 批;两周以上的由学院主管教学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非特殊情况不准事后请假。凡未经请 假或请假逾期者以旷课论。对旷课的学生,根据《学生违纪处分 管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学生上课时应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或早 退,未经任课教师同意,不得擅离教室。

第三十一条 无故不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军事训练、公

益劳动、生产实习、金工实习等集体活动者,每天按旷课6学时计。 升级、跳级及降级

第三十二条 升级学生修完所在年级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 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三十三条 跳级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如本人申请跳

级,可按照跳越年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进行考核,获得跳越年级 应修学分的3/4且其中主干课程成绩达到75分以上水平,经学校 批准,允许跳级。 9

学生无论何种原因编到下一年级后,获得原年级应修学分3/

4,且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小于10学分者可申请跳回到原年级 学习。

第三十四条 降级学生一学年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该学年

应修学分总数的1/3但不足1/2(不含军训、健康教育、体育课、任 选课、社会实践的不及格学分),应做降级处理,降级的学生应该 编到下一年级学习。学生在学习期间,未达到降级条件,但因某种 原因自愿随下一年级学习的,可书面申请降级。

第三十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编入班级的一切活动。已取得 的学分有效,相应课程可以不再修读。

第三十六条 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降级不得超过两次,不 允许连续降级两次。

第三十七条 学生跳级或降级情况由学院审定,其结果由学 院通知学生本人,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八条 隔年招生或不再招生专业的学生,不及格课程 学分数达到降级标准者,可随原班级学习。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一学期内,因伤、病须停课时间超过六周以上者;

2.一学期内,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六周以上者;

3.因其他特殊原因学院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因病休学应凭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和学校卫生院审核意见 向所在学院申请,经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备案。

学院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学生办理 休学手续。

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因病休学者经学校

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结束前休学者,

10

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已考核过的课程成绩有效,已修但尚未考核 的课程应办理退课手续。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 装警察部队),可申请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 役后一年。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停学:

1.学生自费出国留学,经学校批准,可以办理停学手续。未出 境前要求仍在学校学习者,须到教务处办理旁听手续。旁听成绩 不记入出国中英文成绩单。办理旁听手续者,如复学,其旁听成绩 予以承认,并记入学生成绩库;

2.因家庭特殊困难、创业等原因需中途停学,经本人申请,学 校批准,可办理停学手续。

停学只能办理一次,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一年。停学保留学籍 一般只在每学期开学初两周内办理。

第四十三条 休学或停学的学生应在申请批准后一周内办理 离校手续。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 定执行;学生在休学或停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学生户口不 变更,往返路费自理;学校为其保留学籍;学校不对休学或停学期 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四十四条 休学或停学学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或停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或开学初两周内持 有关证明,向本人所在学院申请复学,经批准后,到教务处和学校 有关部门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 处理;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到学校指定的医院复 查,开具可以正常学习证明,并经学校卫生院审核。已休学两年的 复查或审核不合格者,应予退学;

3.学生休、停学复学后,应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就读;

11

4.休学及停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 其复学资格。 退 学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一学年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或超过该学年应修学分总数的 二分之一者;各学期累计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总数达到25学分者 (含当前学期不及格课程学分,不含军训、健康教育、体育课、任选 课、社会实践的不及格学分);

2.连续两次受到降级处理者;

3.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停学等)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在 校最长修业年限者(如四年制的学生在校时间不得多于六年);

4.休、停学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5.复学审查不合格者;

6.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因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 校学习者;

7.需休学而拒不休学者;

8.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没有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9.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仍未注册者;

10.本人申请退学者;

11.按《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受到学校开除学籍处分者。 上述1~10规定对学生不是处分。

第四十六条 应予退学处理的学生应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

由学院主管教学院长签字,经教务处审核,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后 生效,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学生退学应办理退学手续。经学校审批后,由 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在一周内将退学通知单送交学生本人。如因故 一周后仍无法将退学通知单送交学生本人,由学生所在学院上报 12

教务处,并由教务处负责在全校公示。

第四十八条 学生退学后不再享受本校学生的待遇,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或抚养人户籍所在地。学校不负责解决学生退学后 的安置问题。属第四十五条第六款原因退学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 责领回。

第四十九条 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符合第五十九条规定

的,可发给肄业证书。经学校批准退学的学生,自批准之日、退学 通知单送交之日(或公示之日)起,两周内应办理退学离校手续;

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退学手续或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取消 其学籍。

第五十条 未受过纪律处分,因成绩不良达到退学标准者,在 最长修业年限内,可申请试读一次,申请试读的学生须随下一年级 学习。具体操作按《本科试读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按程序向学生申 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具体操作按《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中申 诉程序执行。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五十二条 四年制本科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 转专业:

1.一年级第一学期末,学习成绩的平均学分绩在本专业排名 前30%者;

2.经专家组鉴定,在某一学科方面确有特长并且在校学习时 间不满三年者;

3.在校期间患有某种疾病或因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 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学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转专业须办理的相关手续具体参见《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 则》。 13

第五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转专业:

1.由外校转入我校者;

2.在校学习已满三年者;

3.委培、定向、特招者;

4.受过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5.已转过专业者。

第五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 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五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高学历层次者;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4.应予退学者;

5.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五十六条 学生申请转学的手续,按以下规定办理:

1.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 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2.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 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 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3.学生转学手续一般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五十七条 毕业有正式学籍的学生,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

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发给学位证书。

第五十八条 结业有正式学籍,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 14

容,未达到毕业要求,但所获学分数达到教学计划规定学分数的 90%者,准予结业,可获得结业证书。结业生可在离校后三个月至 一年内向学校申请对不及格的课程及实验进行考试(核),考试 (核)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授予 学士学位条件者,补发学位证书。逾期未申请或未参加考试(核)

以及考试(核)不合格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肄业学满一学年以上,未达到结业条件,可获 得肄业证书。

第六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应妥善保管,一 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 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学士学位

第六十一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 法》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十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严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者;

2.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但平均学分绩低于 学校规定者;

3.外语统考成绩低于学校规定者。

第六十三条 学士学位评定的程序和办法依据《天津工业大 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2级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15

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 (2012年修订)

(津工大[2012]114号)

为适应我校“分层次、个性化、厚基础、重实践、开放式”人才 培养模式的要求,鼓励学生个性化发展,结合实际,决定对我校 2009年制定的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进行修订,请遵照执行。

一、转专业的模式及流程:

(一)跨学院转专业: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拟转入学 院考核同意,由学校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审批;

(二)学院内转专业:本人申请,所在学院院长审批,报教务处 备案。

二、四年制本科学生转专业可依据以下三种方式之一:

(一)入学新生转专业 1申请转专业的条件:

新生入学第一学期末,必修课成绩平均学分绩达到75分以

上,且在本专业排名前30%的学生,可申请在学校允许范围内转 专业。

2具体操作办法:

(1)本办法只在学生入学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办理。

(2)各学院在第四周,根据本学院的办学条件和能力,向教务 处上报可能接收转入学生的名额及接收条件,教务处审核后,在全 校范围内公布。 16

(3)学生在第六周向所在学院提出转专业申请,第七周周一 各学院统一将同意转专业的学生名单及学生转专业申请表报教务 处,由教务处汇总后转送各有关学院。第八周至第十周接收学院 组织学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提出是否接收的意见,于第十一周 将拟接收学生名单及学生转专业申请上报教务处。

(4)第十二周,由教务处将各学院拟接收学生名单在全校公 示(公示期为一周)。

(二)确有特长的学生转专业:

1申请转专业条件:

新生入学第一学期末,必修课成绩平均学分绩在本专业排名

前50%的学生,在某一学科方面有特长,并经专家组鉴定后,确认 其确有特长的学生。 2具体操作办法:

(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2)提交申请的时间一般规定在一年级第二学期第十六周;

(3)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查同意,专家组考核通过,拟转入学院 同意,学校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审批。

(三)特例:

1申请转专业条件:

(1)学生在校期间患有某种疾病或因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 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 学习者。

(2)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 学习者。

2具体操作办法:

(1)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2)提交申请的时间一般规定在前三学年每学期第十六周;

(3)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建议,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

17

安排到适合其继续学习的指定专业学习。

三、其它

(一)学生转专业后,原已获得的学分予以承认;

(二)入学新生转专业,第二学期必修课成绩平均学分绩低于 75,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三)未接到转专业通知前,学生一律在原专业学习,参加原 专业的活动,否则视为旷课。

(四)本细则自2012级学生开始执行。

四、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由外校申请转入我校的学生;

(二)在校修读已满三年的学生;

(三)委培、定向、特招的学生;

(四)受过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学生;

(五)已转过专业的学生。18

本科生选课、退课及免听课程规定 (试行)

一、选课

1.选课属于教学活动的一部分,学生必须以认真负责的态度 对待。学生注册后取得选课资格。所有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参加 选课,不选课的学生,不记载其修读课程成绩。

2.每学期最后三周为下学期修读课程选课的预选和正选阶 段,下学期开学后第三周为补退选阶段。每学期具体安排见教务 处主页选课通知。

3.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课程分为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三类。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限选课 和任选课的学习,考试合格,即获得相应学分。

4.四年制本科生在校期间至少应修读170学分的课程,其中 专业任选课不少于10学分,全校任选课不少于10学分。 5.学有余力的学生(专业排名前10%),经学生所在学院主管 教学院长批准,可以申请选修本专业高一年级开设的课程。具体 操作步骤如下:

(1)申请选修高一年级课程的学生必须于所选课程开课前一 学期末(学期最后三周内)向学院提出申请。

(2)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做出批示并及时通 知学生。

(3)经学院同意可以选修高一年级课程的学生随高一级开课 班级听课并参加考试,考试成绩记入成绩档案。成绩合格,获得该 课程学分。 19

6.降级的学生应首先选修所属年级课程,原已修读的学分有 效。如选修所属年级课程每学期低于12学分,经学生所在学院主 管教学院长批准,允许该生申请选修本专业高一年级开设的部分 课程。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申请选修高一年级课程的学生必须于所选课程开课学期 开学一周内向学院提出申请。

(2)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做出批示并及时通 知学生。

(3)学生选修高一年级课程随开课班级听课并参加考试,考 试成绩记入成绩档案。成绩合格,获得该课程学分。

(4)如学习该课程有困难,允许学生在补退选期间办理退课。 7.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可以申请修读双学位或第二专业、辅 修专业,修读课程的学分可以替代全校任选课程的学分。 8.学生在学期间不得重复选修课程号相同的课程,已修而未 通过的课程按重考(重修)办理。对已选定的课程,学生必须参加 相应的教学活动。

二、补选课和退课

1按教学计划规定应修的课程在正选阶段漏选,学生须在补 退选阶段进行补选。

2在正选阶段选错的课程,学生应在补退选阶段退课后重新 补选。

3学生所选课程确有一定原因无法修读或不适合修读,可在 补退选阶段进行退选。

4办理休、退学手续时,学生应在《学生申请事项用表》中列 出需退课程,经批准后交教学运行科退课。

5重修课程一旦办理,不予退课。

三、免听课程

1.开课一周内专业排名前10%者,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 20

在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可以申请免听自修部分课程;学生选修 的课程上课时间有部分冲突时,可在征得任课教师同意后,申请免 听自修其中一门课的冲突部分。

2.自修某门课程或课程的一部分者均须按照课程要求,按时 完成课程应做的实验并随开课班级按时递交作业,方可参加考核。 考核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

3.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实践环节及以设计为主要内 容的相关课程不得申请免听自修。

4.学生应先选课,再申请免听自修相应课程。免听自修课程 均进入成绩管理系统,未参加考试者,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四、免修课程

专业排名前10%者可申请免修某门课程,必须在开学一周内 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和开课学院主管教学院长 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由教务处指定开课教学单位组织该课程的 测试。测试成绩达到75分以上者,即可免修该门课程,课程成绩 以实际测试成绩记。开课学院将成绩报教务处备案,并记入成绩 档案。测试成绩低于75分,该课程不能免修。政治理论课、体育 课、实验课、实践环节及以设计为主要内容的相关课程不得申请 免修。 21

本科生成绩考核与管理规定 (2012年修订)

(津工大[2012]108号)

学生成绩是进行学籍处理,确认学生毕业资格的依据。成绩 的考核是检验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措施,也是检验教学效果的重 要手段。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

严格学生成绩考核与管理,树立良好学风、校风,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 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成绩考核范围

(一)教学计划中规定开设的全部课程,包括必修课、限选课 和任选课。

(二)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践环节,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设 计、毕业设计(论文)等。

(三)无论平时有无测验,都要以一学期所讲授内容为考核 范围。

二、成绩考核方式

(一)成绩考核主要采取集中考试和非集中考试两种方式进 行。每学期集中考试的科目,由教务处与各学院协商确定。

(二)考试方法可采用笔试、口试、笔试口试相结合、开卷考试 或闭卷考试,具体方式由教研室根据课程性质与教学实际情况提 出建议,教学单位审核同意并备案后执行,一经确定,不能随意 改动。

(三)各种实践环节,包括教学实习、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 22

业设计、艺术类相关课程、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程等科目的成绩考 核,结合平时完成情况、学习态度、实习报告、说明书或通过答辩进 行综合评定。

三、成绩评定办法

(一)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评定。各种实践环节,包括教学实

习、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艺术类相关课程、单独开设的 实验课程等科目可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评定,五级制 与百分制按下列标准折算:

优秀—95;良好—85;中等—75;及格—65;不及格—55。

(二)课程学期总评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期中考试成绩与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不低于30%,具体比例 由教研室确定,平时成绩应依据作业完成情况、平时测验、考勤及 学习态度等情况综合评定。成绩评定标准应由教研室在开课前确 定,由任课教师首次上课时向学生宣布,中途不得更改。

(三)对既有理论又有实验教学的课程,任课教师在学期总评 成绩时应考虑实验部分考核所占比例;对实验课时超过本门课总 学时25%而又未单独设课的实验部分的内容,要单独进行考核,

考核不合格则不允许参加该课程理论部分考核,该课程总评成绩 应为不及格。

(四)学生申请免修某门课程,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由教务 处指定开课教学单位组织测试,测试成绩达75分以上者,即可免 修该课程,课程成绩以实际测试成绩记。测试成绩低于75分者,

该课程不能免修。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及实践环节不得申 请免修。

四、考试命题与评卷

(一)凡在同一学期、不同班级开设的使用同一教学大纲的同 一门课程,若其教学进度基本相同,且有两名及以上教师任课,要 采用同一试卷。 23

(二)试卷命题由教研室主任负责把关,原则上由非任课教师 完成或由试题库组卷,命题内容要反映教学大纲的要求,覆盖面要 宽,试题要有一定的难度和区分度。基本题、综合题、难题所占比 例原则上为6:3:1。

(三)鼓励有条件的课程使用试题库、试卷库,或请校外专家 命题。教务处可针对某门课程指定命题人员。

(四)每门课必须按同一水平要求,同时命二份试卷(A、B

卷),一份作为期末考试试卷,一份作为补考考试试卷。

(五)试卷评卷一般由教研室组织教师采用流水方法评阅,教 研室负责核分,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

(六)考试结束后,教研室要组织教师填写试卷分析表,并和 试卷及标准答案一并装入试卷袋,留存教研室备查。

(七)试卷由各教学单位负责妥善保存,一般保存四年。

五、考试时间

(一)集中考试课程的具体时间、地点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后通 知各教学单位,教学单位负责通知教研室和学生班级。任课教师 不得自行更改。

(二)笔试时间一般为100分钟,未经教务处批准任课教师不 得擅自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三)非集中考试课程的考试时间由任课教师及所属教学单 位与学生所在学院商定,但不应安排在期末集中考试周内。学院 内非集中考试课程的考试时间确定后由学院公布,跨学院非集中 考试课程的考试时间确定后须提前一周报教务处公布。

六、考试资格的审查

(一)已选修课程的学生取得该课程考试资格,第一次修读该 课程(不含任选课)考试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允许 在学期间随相同课程的期末考试重考一次。院内任选课原则上不 组织补考,全校任选课不组织补考只能另选。 24

(二)学生在一个学期内缺课超过该学期教学总时数的1/3,

或缺作业超过总作业次数的1/3,实验课缺实验、实验报告或平时 考核成绩不合格,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成绩填录为“取 消资格”。

(三)学生因病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期末考试,必须在考试前 向本学院递交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学院负责人批准,报教 务处与开课教学单位备案方可缓考,缓考随该课程补考考试进行。

七、成绩管理

(一)学生成绩由各教学单位和教务处两级管理。

(二)任课教师应在考试结束后五天内将学生的课程成绩在

网上录入,同时打印课程成绩报告单一式二份,签字后报课程所属 学院。学院汇总后将课程成绩报告单报教务处。重修(考)或补 考成绩也照此办理。课程成绩单至少保存四年,学生在学的总成 绩单由学校档案馆长期保存。

(三)擅自缺考者,其考试课程成绩记载为“旷考”;考试不交 卷者,其考试课程成绩记载为“违纪”;考试作弊者,其考试课程成 绩记载为“作弊”,并视情节轻重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四)补考、重考、重修考试合格,成绩均按60分记载。缓考 成绩按实际考试成绩核算或记载。

(五)学生可在考试结束五天后上网查询成绩,如有异议,可 于考试成绩公布后三个月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报告,由学院转 请有关开课教学单位两周内完成复查,并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将 核查结果通知学生。如成绩确实有误,任课教师要填写“申请成 绩更改用表”并在“更改补报理由”栏内说明原因,经任课教师所 在教学单位负责人签字,报教务处备案方可更正。学生本人不得 直接向任课教师核查。

八、附则

(一)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相关文件中与本规定相 25

悖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二)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附件:

一、考场规则

二、监考人员职责 26

附件一:

考场规则

一、学生应在考试前十分钟进入考场,迟到十五分钟以上者不 得入场,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方可交卷退场。

二、学生参加考试必须携带校园卡(带照片),并将其置于桌 面的左上角备查;准备好必要的文具,考试中严禁互相借文具等 物品。

三、学生进入考场要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按指定座位就座,

对不按规定就座的学生,监考人员有权调整。对拒不服从者可取 消其考试资格。

四、学生不得携带手机、快译通等电子设备入场,与考试内容

相关的书籍、笔记、讲义及手机、快译通等,如带入考场必须在开考 前按监考人员要求放到指定位置。

五、监考人员分发试卷时,学生不得离开座位。接到试卷后,

学生必须在试卷指定的位置正确、清晰、完整填写姓名、学号、年 级、专业、院系等相关信息。检查试卷是否有缺页、缺题、字迹印刷 不清或错发试卷等现象,如发现问题可举手询问,监考人员应当众 答复。

六、学生答题时,一律在指定的位置用黑色或蓝色钢笔、签字

笔书写,要求字迹清晰,卷面整洁。考试使用答题纸(卡)时,所有 答案必须填写在答题纸(卡)上,答案写在试卷或草稿纸上一律无 效。学生考试时不得拆散装订好的试卷,考试过程中学生不得使 用自备草稿纸。

七、考试中,学生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出考场,如中途离开考场,

监考人员应立即收回其试卷。考试过程学生要严格遵守考试纪

律,不得相互交谈、左顾右盼。严禁学生代考、换卷、偷看、夹带、传 27

递、抄袭等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

八、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交卷,考试结束前十分钟停止提前交 卷,等待监考人员收卷。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学生应一律停止 答卷,等候监考人员收卷。考试结束后仍有答卷者,监考教师有权 宣布该生考试无效。不交卷或将试卷带出考场者,以违纪论,课程 考试成绩记载为“违纪”。

九、学生应自觉维护考场秩序,保持安静,交卷后应立即离开 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和考场周围逗留或议论,影响他人正常考试。 28

附件二:

监考人员职责

一、监考是一项严肃的工作,监考人员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 作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维护考场纪律,确保考试工作正 常、顺利进行。

二、监考人员须认真学习考试及考试违纪处分的有关规定,熟 悉监考业务。在监考的过程中,既要严格考试纪律,又要对学生热 情、耐心,不要因执行考试纪律而影响考场正常秩序。

三、未经学校教务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进入考场。监考人员 有权制止与考试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四、监考人员应于考试前十五分钟到达考场,做好考试前准备 工作。

五、监考人员要核对参加考试的学生与所持有的校园卡(带 照片)是否一致,核实是否有考试资格,确认其身份。

六、监考人员要按照间隔合理、整齐有序的排座原则安排好参 加考试的学生座位,有权对个别学生的不合理座次予以调整,对不 听从指挥的学生,监考人员有权不发考试试卷,该生当场考试作 “旷考”论。主考教师应对考场负全面责任,维持好考场秩序,在 发卷前检查学生人数,宣布考场纪律,并严格执行考场规则。

七、考试前5分钟监考人员应负责清理考场内所有与考试相 关的物品,通知学生将所携带的与考试相关的材料包括书籍、笔 记、讲义、手机、快译通等集中存放在指定的位置,要做到桌面、书 箱、座位三清。要求学生将校园卡(带照片)放在桌面的左上角,

以备核查。

八、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要尽职尽责,不断巡视,逐一核对

学生证件是否与学生本人相符,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要及时制止,

29

对违纪学生,要保留违纪证据,做好相应的记载并签字确认,取消 该学生的考试资格,并将违纪学生名单及时报学生所在学院和教 务处。

九、监考人员在考场内应集中精力,严肃认真,忠于职守,不得 擅自离岗、看书看报、相互交谈,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抽 烟、阅报、接听手机或发送手机短信、聊天等),不得与学生交谈,

不准窜考场。对试卷内容、题意不准作任何的解释和暗示,对试卷 中字迹不清之处,可当众说明。考试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试卷 带出或传出考场。

十、监考人员不得擅自延长考试时间,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

应立即要求学生停止答卷,逐一清点并收回试卷,检查试卷份数,

同时要在考试袋上做好考场记录,写明考场情况及出现的有关问 题,并将试卷整理后交相关院系或教师。 30

本科生补考、重考、重修的规定

为规范我校学籍管理办法,现对目前学籍管理规定中有关补 考、重修等条款做如下规定:

一、补考

(一)凡必修课及限选课考试不及格者,只能于下一学期开学 初补考一次。任选课不安排补考。选修高年级课程也不安排 补考。

(二)学生只能参加第一次修读课程的补考。降级学生修读 重复年级当前学期课程视为第一次修读。未按时参加补考的学 生,视为自动放弃补考机会。

(三)补考原则上安排在原课程开课学期的下一学期开学初 进行。

(四)补考合格课程的成绩按60分记载。

(五)成绩按“作弊”、“取消资格”、“未修”、“旷考”等记载的 学生,取消其补考机会,只能参加重考。

(六)实习、课程设计、大型作业、单独开设的实验课、毕业设 计(论文)及各种实践环节(含体育课)等不安排补考。

二、重考

(一)必修课、限选课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允许在学期间申请 随相同课程的期末考试重考一次,相关学生须于学期开学后第四 周至第六周到所在学院办理相关手续。

(二)重考合格课程的成绩按60分记载。

(三)重考不及格或无重考机会的课程,可申请参加毕业前补 考,成绩合格的按60分记载。

(四)申请重考者,如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期末考试,应在 31

考试前办理退课及再次重考申请手续(因患急病或遇突发事故者 除外)。因患急病或遇突发事故者应及时补办相关手续。待学院 审查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允许再申请随相同课程的期末考试重 考一次。

三、重修

(一)实习、课程设计、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及各种实践环节(含 体育课)考试不及格,应随下届重做或重修一次。重修合格课程 成绩记为60分。学生因上述课程不及格结业,必须重修。其它课 程不再实行重修。

(二)本规定自2011级学生开始执行。

(三)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32

本科生缓考规定(试行)

根据《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对本科生申请缓考 作如下规定:

1.学生因考试时间冲突、患病或意外事故而不能参加考试的,

应在考试前办理缓考申请手续(因患急病或遇突发事故者除外)。 因患急病或遇突发事故者应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2.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考试的学生,成绩按“旷考”记,旷考 者不允许补考,一律参加重考。 3.办理缓考手续如下:

(1)学生填写《天津工业大学学生缓考申请表》,一式两份。 并附申请理由的相关证明材料。

(2)缓考申请表由学生所在学院、开课学院教学院长审批,报 教务处备案。

(3)将办理完以上手续的申请表交学生所在学院及开课学院 教学秘书各一份。开课学院教学秘书负责通知任课教师,任课教 师将学生成绩登录为“缓考”。

4.缓考考试随该课程补考考试进行。缓考成绩按实际考试成 绩记载。缓考考试不及格,不能申请补考,只能参加重考。 5.申请重考者,不能申请办理缓考。 33

本科生毕业资格审核规定(试行)

根据《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 十九条,对本科生的毕业资格审核作如下规定:

1.学校对毕业学生做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对政治思想、道 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做出评语。

2.学生在规定的修业期内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 程(包括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并获得相应的学分,可获得毕 业证书。否则按照《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 条规定获得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

3.学生至毕业生资格初审时,不及格课程和正在重考、重修课 程累计超过8学分原则上不能参加毕业设计(论文)。超过8学分 还要求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须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 经教学院长批准。

4.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包括缩短学习年限提前毕业及因各 种原因编至原年级以下年级的学生,须于学院初审时向学院提交 书面申请,由教学院长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经教务处同意后,

由学院安排学生的毕业实践教学及毕业设计(论文)。

5.学生毕业资格的初审截止时间为修业期最后一学期的第六 周。由学院在此时间前对本学院学生毕业资格进行审查、汇总,并 将相关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6.教务处对学生毕业资格审核后,将初审名单下发各学院。 学院及学生本人需对初审名单进行认真核实、确认,对存在问题和 解决方案经学院汇总后按规定时间(一般为五月的第二周前)统 一上报教务处。

7.学生毕业资格一经确认,不得再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如果毕 34

业时不能获得毕业证书,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8.确因教学计划变动而引起课程的增减,须由学生所在学院 负责提出解决方案,交教务处备案,作为学生毕业资格审核的 依据。

9.学生未按期提交申请,责任自负。

10.教务处不接受学生个人对毕业资格审核的申请。 35

本科生结业及结业后 换发毕业证书的规定

根据《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对本科生结业及结 业后换发毕业证书作如下规定:

一、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

1.有正式学籍,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 求,但所获学分数达到教学计划规定学分数的90%的学生。 2.截至正常毕业日期,尚处在留校察看期内的学生。

二、结业后换发毕业证书 1.受理对象及条件

(1)按结业处理并处在结业三个月后至一年内的本校结 业生。

(2)离校期间无违纪违法行为。 2.申请受理及审批手续:

(1)学生到毕业时所在学院(下同)办理申请考试(核)手续,

即填写《学生申请事项用表》,写明结业原因及考试科目,并注明 考试科目的课程号、学分。

(2)经所在学院教学秘书核实、教学院长同意后,安排好考试 (核)时间,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公共课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考试(核)须交纳规定费用。

(3)考试(核)成绩合格者,需到学院办理申请换发证书手续,

填写《学生申请事项用表》,注明申请事由,并持工作单位或档案 所在地出具的证明、结业证书及本人电子注册照片一张(符合授 予学士学位条件者需提供两张照片)到教务处办理换发证书 36

事宜。

3.结业后考试(核)以一次为限,考试(核)不合格者,取消换 证资格。

4.因受留校察看处分按结业处理的学生,在察看期终止后半 年内,可到原所在学院申请换发证书手续,即填写《学生申请事项 用表》,并持单位或档案所在地出具的证明、结业证书及本人电子 注册照片到教务处换发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按 相关规定办理。

三、换证时间:

1截至每年10月15日以前符合换发证书条件的结业生11

月1日至20日换发证书。

2截至每年6月1日以前符合换发证书条件的结业生7月1

日至20日换发证书。

四、结业生考试(核)成绩合格后,换证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 续。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37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津工大[2010]11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 神,为保证本科生的培养质量和进一步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 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是指导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基本规则,

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申请和授予工作。非普通 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申请和授予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在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我校学士 学位的审查和授予工作,其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务科,负责相关的 日常管理工作;各学院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小组,协助学校学士学位 评定分委员会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学院教学办公室,负责学院内学 士学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实行职务成员制,设主

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主任由主管本科 教学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教务处处长担任,委员由学生处处长 及各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秘书长由教务处分管副处长 担任。 38

第五条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定学校学士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审议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小组对学士学位申请人学士 学位授予的建议;

(三)审定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四)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五)处理有关学士学位授予的争议;

(六)撤销严重舞弊弄虚和作假行为者已获得的学士学位;

(七)负责将学士学位分委员会有关决定向校学位评定委员 会汇报。

第六条 本科生的学士学位授予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 会采用适当方式进行表决,经实出席会议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 其以上成员同意时方为通过。

第七条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在每年的6月份和

10月份各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特殊情况下,可由学校学士学 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决定举行临时会议,研究有关工作。 第八条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学士学位评 定分委员会及有关本科生学位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 列职责:

(一)受理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

(二)负责对各学院上报的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 的建议名单进行复审;

(三)协调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小组的学位评定工作;

(四)负责学士学位证书的制作和管理工作;

(五)撰写和发布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会议纪要;

(六)汇总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材料并进行上报和归档;

(七)办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授 权的各项事宜;

39

(八)其他有关工作。

第九条 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小组按学院设置,由学院院长、分 管教学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 教师组成,一般为7-9人,任期三年。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小组设 组长1人、副组长1人、秘书1人。组长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学 校学士学位分委员会委员)担任。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小组组成须 报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小组在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 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及表现,向学校学士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 名单;

(二)核实本学院涉及学位授予的学生在校期间获得的省部 级及以上大赛奖项,并提出有关建议报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 会审议;

(三)核实本学院通过舞弊和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得学位者,向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撤销其已获得的学士学位的 建议;

(四)研究和审议本学院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和有关的其他 事项;

(五)负责本学院学士学位证书的发放。

第十一条 本科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建议名单由学院学士学位 评定小组采用适当方式进行表决,经实出席会议委员人数的三分 之二及其以上成员同意时方为通过。

第十二条 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小组应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

议,特殊情况由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小组组长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40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十三条 我校本科毕业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在毕业前向 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 服务,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二)具有教育部认定的正式学籍,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和实践环节,成绩合格,达到所学专业毕业要求的最低学分标准,

且必修课和限选课的平均学分绩达到或超过65分(原则上不含 毕业设计(论文)环节)。

(三)已独立完成学位论文(毕业设计(论文))并通过答辩。

(四)达到学校对本科生外语水平的要求。满足如下具体要 求之一:

1.达到或超过所学专业对全国大学英语

四、六级(简称CET

-4、CET-6,下同)考试成绩的要求。一般专业要求CET-4在 校考试成绩达到或超过425分,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要求CET-6

在校考试成绩达到或超过360分,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学生 要求CET-4在校考试成绩达到或超过300分。

2.CET在校考试最高成绩与外语类课程平均学分绩相加超 过所学专业对CET考试成绩要求分数线30分及以上(如一般专 业达到或超过455分)。外语类课程包括纳入教学计划的面向全 校学生开设的外语类必修课和任选课、各专业开设的专业外语课 和双语课程。

3.纳入教学计划的小语种专业学生的外语水平要求由学生所 属学院参照本细则制定,并报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 过和备案后执行。

4.外语类专业学生所学语种的水平要求由外国语学院参照本 细则制定,并报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和备案后 41

执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毕业时暂缓授予学位:

(一)因学业成绩未达到毕业要求按结业处理者(即结业生)。

(二)符合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但在校期间 受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且在毕业前尚未解除者。

(三)符合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但在校期间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在毕业前尚未解除者。 第四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五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一)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小组,根据教学计划的有关要求和 规定,对本学院本科毕业生历年的学习成绩和表现,按照本细则第 十三条规定严格审核,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建议名 单,并报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复审。

(二)在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学校学士学 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将建议名单的复审结果返回给学院。

(三)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院提交的通过复审的 建议名单进行审议,确定授予相应学科门类学士学位的毕业生 名单。

(四)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学校学士学位 评定分委员会确定的授予学位的名单,按有关规定制作学士学位 证书。

(五)各学院向本学院获准授予学位的毕业生发放学位证书。第十六条 属本细则第十四条情况之一者,毕业后申请补授 学位的有关事项和受理程序如下:

(一)结业生按有关规定参加学校毕业后补考成绩合格(含独 立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符合本细则第十三条学位授予条 件者,准予其在毕业后一年内向学校提出一次授予学位的申请。 42

经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小组审核同意后,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 员会办公室统一提请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二)因第十四条第

(二)款原因未授予学位的毕业生,可于毕 业后半年至一年期间,凭单位或档案所在地提供政治思想表现证 明,向学校提出一次授予学位的申请。经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小组 审核同意后,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提请学校 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三)因第十四条第

(三)款原因未授予学位的毕业生,可在察 看期终止后半年内,凭单位或档案所在地提供政治思想表现证明,

向学校提出一次授予学位的申请。经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小组审核 同意后,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提请学校学士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四)因未达到第十三条第

(四)款条件毕业时未获学位的,若 毕业离校前在校参加CET考试,且考试成绩达到学校对外语水平的要求,可在毕业当年的9月30日之前向学校提出一次授予学位 的申请。经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小组审核同意后,由学校学士学位 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提请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第五章 其 它

第十七条 修读双学位的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由开设双学

位的学院负责审核,经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小组审核,符合授予学士 学位条件的,可与本学院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汇总后一 并上报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复审。

第十八条 未达到第十三条第

(四)款条件,但符合第十三条

(一)、

(二)、

(三)款条件,且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毕业前可向学 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大赛奖励者;

(二)少数民族预科班的学生,新疆、西藏等民族班的学生及 43

港澳台侨学生;

(三)毕业当年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考试并被录取的 学生。

第十九条 在我校留学的外国留学生经审核达到本科毕业要

求,学习期间遵守我国的法律和学校的纪律,符合我国有关授予来 华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自学考试本科毕

业生(含来我校申请学位的自考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按照《天津 工业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实施办法》

(津工大[2003]第280号)及《天津工业大学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 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津工大[2008]232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通过舞弊、弄虚作假 等手段获得学位者,由所属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小组核实后向学校 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撤销其已获学位建议,经学校学士学 位评定分委员会复议通过后,撤销已授的学士学位,并报学校学位 评定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位申请时间逾期,学校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0年新入学的全日制本科生开始 正式执行,已在校各年级学生毕业时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可按原 规定结合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负 责解释。 44

学生学籍预警管理规定(试行)

(津工大[2009]230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风建设,落实以生为本的理念,

增强学籍管理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充分发挥学生、家庭、学校三结 合教育的功能,根据《天津工业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学生违纪处 分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且已经注册的所有 在校本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 学籍预警制度是学校针对个别学生出现严重影响学

业的情况,及时提醒学生本人和告知家长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学 校、家庭和学生本人三方共同采取措施,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 一种教育手段和干预制度。

第四条 学籍预警的对象是因学习成绩、纪律处分等原因危 及学籍的学生。

第五条 学籍预警的等级及适用条件 学籍预警分为一般预警(黄牌预警)、退学预警(红牌预警)二 个等级。

学籍预警对象的适用条件:

(一)一般预警(黄牌预警)

1.补考后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超过10学分者;

2.未请假离校一周没有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3.因旷课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4.突发性情绪波动、沉溺于网络或其它影响正常学习、生活的 学生;

5.其他需要采取一般预警的事项。 45

(二)退学预警(红牌预警)

1.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超过20学分;

2.因旷课或其他原因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3.在校学习时间满五年(含休学),难以完成学业者;

4.其他需要采取退学预警的事项。

第六条 学籍预警方式分为实时预警和定期预警两种。对于 第五条所列各款中需要及时与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沟通的采用实时 预警方式,其余原则上以一学期为周期开展定期预警工作。 第七条 对于因为突发性情绪波动、沉溺于网络或其它影响 正常学习、生活的学生,学院随时向学生及家长告知。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半个月内,由于成绩原因需要进行学籍 预警的学生名单由各学院教学办向学生办提供,由于纪律等原因 需要进行学籍预警的学生名单由各学院学生办确定,由各学院学 生办负责组织预警。

第九条 进入学籍预警范围的学生,由学院指定的辅导员与 预警对象进行首次预警告知谈话,填写《学籍预警谈话记录》,下 达《学籍预警通知书》。《学籍预警通知书》一式四联,经学生本人 签字确认后的第一联学院留存、第二联送达学生本人、第三联寄达 学生家长、第四联为家长反馈联,反馈回来后连同第一联由学院学 生办存档。

第十条 各学院完成与预警对象的首次谈话和预警告知工作

后,按照“天津工业大学学习困难生帮扶工程实施意见”中有关规 定,启动学习困难学生帮扶工程系统,实施帮扶工作。 第十一条 各学院教学办教师要与辅导员及时沟通,提供信 息,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学籍预警学生的学业咨询指导等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要对各学院的学籍预警落实情况和学习困难 学生帮扶工作进行及时指导、检查和考核。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46

本科生课外实践活动的学分管理办法 (津工大[2008]133号)

为落实《天津工业大学贯彻落实教育部“质量工程”实施方 案》,强化学生创新意识,培养学生实践创新能力,在修订2007级 本科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制定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将课外实践活动 纳入培养方案。为具体落实此项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本科生课外实践活动要求

(一)本科学生在校期间应参加课外实践活动,并至少获得4

学分。

(二)学生获得的课外实践活动学分超过上述规定学分的部 分,可代替全校任选课学分。

二、可认定和计算课外实践活动学分的项目

(一)课外实践活动学分可通过以下途径获得:

1.参加学校组织的课外科技活动、创业活动 2.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 3.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社团活动 4.申请专利

5.在正式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 6.获得规定的能力或职业资格证书

7.参加规定的学科竞赛以及在竞赛中获奖

(二)课外实践活动学分的具体认定与计算标准见《天津工业 大学学生课外实践活动学分认定计算标准》(另行发布)。 上述标准由教务处牵头,会同各学院、校团委共同制定。该标 准的制定应综合考虑相关专业的专业技能要求,针对校内外现有 47

的与相关专业技能直接相关的竞赛、实践活动、职业资格证书等情 况,从专业水平、社会影响、学生参与的可能性等多方面认真分析,

严格筛选有助于实现专业培养目标的项目。

每学年第二学期第12周,各学院可提出“课外实践活动学分 认定计算办法调整方案”,第14~15周由教务处组织对上述标准 的审议、修改。

三、课外实践活动学分的认定方法

(一)按课外实践活动类型分类申请、上报。

1.论文、专利、证书认证等项目,由学生本人填写“天津工业 大学学生课外实践活动学分评定登记表”,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向 所在学院提交,学院审查批准后填写成绩单,上报教务处。 2.专业社团活动、开放实验室项目的学分由指导教师参照课 程成绩管理办法上报。

3.其它课外实践活动由负责部门按照学生的参加情况和所获 成绩,以成绩单形式上报教务处。

(二)各学院和团委要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上报成绩。

(三)每学期第18周集中申请、上报。

(四)同一课外实践活动项目以最高分记载一次学分。

四、其它

(一)本管理办法从2007级本科生开始实施。

(二)2007年以前入学的本科生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

也可取得相应学分,并可代替全校任选课学分,但不作为毕业资格 审核的必要条件。

(三)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48

本科生修读双学位及第二专业的 管理规定(试行)

为了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发挥学生潜能,拓 宽学生知识面,培养出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增强本科毕业生对社会 需求的适应性,特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修读双学位或第二专业的条件

1.已修完第一学年(部分专业要求修完

一、二学年)主修专业 规定学分、学习成绩优良、学有余力、身体健康的本科生均可申请 修读双学位或第二专业。

2.凡受过记过以上处分者,不能修读双学位或第二专业。

二、申请与录取程序

1.双学位或第二专业主办学院于每年春季学期第六周向教务 处提交招生计划,教务处汇总、审批后在全校公布。

2.学生持本学院出具的学生成绩单向开办学院报名。开办学

院审查、选拔、录取后,通知学生本人,办理相关手续。并于下一学 期第六周将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完成录取过程。录取结束后 不得增加修读学生。有两门以上不及格成绩的学生不予录取。 3.录取结束后由教务处将当年录取名单按学生所在学院汇 总后,转发各学院。

三、课程设置及教学安排

1.双学位或第二专业教学计划由开设双学位或第二专业的学 院制订,教务处审核备案。开设专业为优势学科或热门专业,具备 师资及相应办学条件,能保证教学质量,课程设置包括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及毕业设计(论文)教学环节,总学分50学分左右。 49

2.双学位或第二专业开办人数不低于30人。

3.双学位或第二专业上课时间安排在双休日及晚上。 4.期末考试安排在每学期期末考试前一周内进行。

四、选课、成绩与学籍管理

1.修读双学位或第二专业的学生,必须按规定完成作业、上机 及毕业设计(论文)等,并参加相应的考核。

2.学生修读双学位或第二专业课程考试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 案,记为全校任选课学分。

3.学生修读的双学位或第二专业的课程已在主修专业中修读 并已获得相应学分,且所修学分、内容均相同或超出双学位或第二 专业课程要求,可以申请办理双学位或第二专业课程的免修。 4.学生主修专业设置的课程已在双学位或第二专业中修读并 已获得相应学分,且所修学分、内容均相同或超出主修专业课程要 求,可以申请办理主修专业课程的免修。

5.双学位或第二专业课程考试不及格,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 不及格者,可申请重考(修)一次。双学位或第二专业课程不安排 毕业前补考。

6.学生所在学院负有对修读第二专业学生的监控职责。修读 双学位或第二专业的学生,在修读过程中,若主修专业课程有一门 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合格后,由学生所在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后 可继续修读。不论何种原因,主修专业有二门课程考试不及格,即 中止修读双学位或第二专业课程。学生所在学院应将处理结果通 知学生本人、相应的第二专业主办学院和教务处。

7.双学位或第二专业课程考核参照《本科生成绩管理规定 (试行)》进行管理。

8.双学位或第二专业主办学院应在每学期结束前组织学生完 成下一学期修读课程的选课环节。

9.至第七学期末修读双学位或第二专业的学分少于40学分 50

第11篇:高等学校党建工作方针

高等学校党建工作方针

在開展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中, 我們深切體會到,發展進程中的困難和問題不可能靠一次活動就解決,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是必須長期一以貫之、堅持不懈、與時俱進的任務﹔開展學習實踐活動,既要著力解決當前面臨的問題,也要從思想上牢固樹立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必須長期堅持和貫徹科學發展觀的理念,建立健全以科學發展觀統領高校黨建工作、推動高等教育又好又快發展的長效機制,高等学校党建工作方针。

一、必須一以貫之、與時俱進地加強和改進高校黨建工作

高等學校承擔著人才培養、知識創新、社會服務的三大任務,既是現代文明和知識經濟的策源地,又是各種思想相互激蕩的領域﹔既是國內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戰略基地,又是國家綜合實力競爭的重要戰略陣地。高教興則國家興,高教強則國家強。在一定程度上,高等教育決定著國家的未來。高等學校要完成崇高的戰略使命,需要做出多方面努力,決定性的是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是改革創新的事業,黨要站在時代前列帶領人民不斷開創事業發展新局面,必須以改革創新精神加強自身建設,始終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堅強領導核心。高等學校各級黨組織黨員領導干部要努力樹立世界眼光、培養戰略思維能力,從增強國家綜合實力、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戰略高度,審視當今世界正在發生的廣泛而深刻的變化、當代中國正在發生的廣泛而深刻的變革,充分落實黨要管黨、從嚴治黨方針,增強以改革創新精神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的緊迫感和責任感,以解放思想為先導,緊緊圍繞人才培養這個根本目標,不斷推進制度創新、工作創新和方法創新,不斷以新的舉措、新的經驗、新的認識和新的成效推進高校黨建工作,不斷提高高校黨建工作水平。

二、必須把推動學校科學發展作為高校黨建的第一要義

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是我省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和我省高等教育追趕全國發展水平的關鍵時期。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是人民群眾根本利益所在﹔又好又快地發展既是我省高等教育必然要求,也是廣大群眾日益增長的需求。要從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人民群眾根本利益出發,以加強和改進高校黨建工作推動學校改革發展,努力擴大規模、改善結構、提高質量,使高等教育成為群眾提高素質、增加就業、改善民生、促進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和師生全面發展的廣闊平台、可靠基礎、強大動力源。

發展高等教育,質量是中心。鑒於我省的實際情況,在一個時期之內,我們還需要繼續努力擴大招生,力爭高等教育毛入學率達到全國平均水平,實現高等教育大眾化。但是,質量是生命線,提高質量是最大的發展、最好的發展,也是更高水平、更高層次的發展。高校黨委充分發揮領導核心作用,謀大局、抓大事,牢牢把握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領導師生聚精會神搞建設、一心一意謀發展,從實際出發,好字當頭、好中求快、能快則快、又好又快地推進我省高等教育事業科學發展。在繼續擴充辦學資源、擴大辦學規模的同時,要把提高辦學質量放在第一位,走內涵發展、特色發展的路子,找准學校辦學定位,突出自身優勢,堅持教學中心不動搖,深化教學改革,加強和改進教育教學質量監控和評估,緊緊圍繞我省改革開放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大問題和人民群眾的迫切要求,把支撐發展和引領未來結合起來,開創我省高等教育發展新局面。

推動高等教育又好又快發展,是全社會的共同任務。各級黨委要加強對高校工作的領導,經常聽取工作匯報,研究解決重要問題。要堅持和完善黨委領導同志聯系高校制度,領導同志要深入高校了解情況,指導高校改革發展,幫助高校解決實際困難,給予高校切實的政策支持和財力保証。要引導社會媒體客觀報道高校改革發展穩定的成績和存在的問題,為高等教育科學發展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和社會環境。

三、必須以人為本加強和改進高校黨的建設

黨的工作,就是做人的工作。要把理論武裝作為黨建的首要任務,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在高校的指導地位,用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最新成果武裝黨員干部、教育師生,深入開展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大力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基本內容系統進高校教材、生動進高校課堂、扎實進大學生頭腦工作,幫助、引導廣大黨員干部師生把握好實現自己全面發展和人生價值的正確方向,在廣大黨員干部師生中形成共同理想信念、強大精神動力和良好道德風尚,范文《高等学校党建工作方针》。

要充分尊重人民創造歷史主體地位,堅持辦學為了人民、辦學依靠人民、辦學成果由人民共享。涉及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決策前都認真聽取廣大師生意見,在廣大師生員工的支持和監督下實施。要堅持教育以育人為本、以學生為主體,辦學以人才為本,以教師為主體,完善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工作格局和全員育人、全方位育人、全過程育人工作機制﹔大力實施人才強校戰略,用更大的精力、更有力的舉措推進教師隊伍建設,進一步完善人才激勵機制、競爭機制、流動機制和社會保障機制,激發廣大教師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實現人盡其才、才盡其用。

要充分尊重黨員在黨內的主體地位,充分保障黨員的民-主權利,積極探索擴大黨內基層民-主各種實現形式,推行黨代會代表任期制﹔要建立健全黨內關懷機制,切實解決好廣大黨員的實際困難,以擴大黨內民-主帶動人民民-主,以增進黨內和諧促進校園和諧。

四、必須全面協調可持續推進高校黨的建設

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是一項系統工程。高等學校黨的建設必須以辦學治校能力建設和先進性建設為主線,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貫徹為民、務實、清廉的要求,以堅定理想信念為重點加強思想建設,以造就高素質黨員、干部隊伍為重點加強組織建設,以健全民-主集中制為重點加強制度建設,以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為重點加強反腐倡廉建設。要把制度建設貫穿於黨的建設的各個方面,建立健全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長效機制。

高校黨的建設,務求在推動學校科學發展、校園和諧上不斷取得應有實效,使黨組織的創造力、凝聚力、戰斗力不斷提升,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不斷發揮,群眾的信任度和滿意度不斷提高。教育部門和高等學校要全面把握人才成長規律、高等教育發展規律和高等教育國際化、現代化、大眾化、信息化的趨勢,立足國情、省情、校情,按照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的要求,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全面落實人才培養、知識創新、社會服務等重要任務,全面提高學生思想道德素質、科學文化素質和健康素質,推動高校內部各個方面、各個環節相互銜接、相互協調,推動高校事業發展與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相互促進、良性互動。要不斷夯實基礎、深化體制機制改革、更新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不斷提高辦學水平,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

五、必須統籌兼顧高等學校黨的建設各方面工作

高校黨的建設,要堅持統籌兼顧這個根本方法,協調好各方面的關系,調動好各方面的積極性。

統籌學校黨委、院(系)黨委(總支)、黨支部的組織建設。對應教學科研服務管理組織合理設置教職工黨支部,堅持大學生黨支部建在班上,推進黨的陣地和活動進入大學生生活社區、社團、網絡,使各級各類黨組織找准位置,充分發揮作用,互動聯創“五好”黨組織。

統籌教職工黨員、學生黨員及流動黨員的隊伍建設。針對不同崗位黨員的特點,分別提出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具體要求,貼近他們的工作、學習、生活開展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組織活動﹔加強流動黨員教育管理,並提供有效服務。

統籌民-主集中制和實現這一根本的領導制度和組織制度的工作機制的建設。堅持和完善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深入探索院(系)黨政共同負責制,積極推進黨代會代表任期制等。

統籌黨員和非黨員、教職工和學生的思想政治建設。以黨的建設帶動工會、婦聯、共青團、學生會等群團組織建設,把各種群團組織團結在黨的周圍,發揮各自的特點和優勢,為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貢獻力量。

統籌黨的作風和校風、教風、學風建設。大力倡導 “八榮八恥”和“八個堅持、八個反對”,著力培養八個方面的良好風氣,促進校園風清氣正,帶動社會進一步形成良好風尚。統籌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廉政建設。以黨員干部為重點,深入開展反腐倡廉教育﹔以基本建設、物資採購、干部任免、職稱評審、招生、收費為重點,建立健全民-主決策制度,全面實行辦事公開,規范辦事程序和行為﹔加大力度,嚴肅查處各種違法違紀案件,維護改革發展成果。

統籌各類人才隊伍建設。制定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努力為各類人才的成長和施展才能創造條件、搭建平台、提供保障。加強干部培訓,把參加培訓作為干部安排使用的重要依據。構建多層次、多渠道的黨員經常性學習教育體系,建設一支素質優良、作用突出、始終站在時代前列的黨員隊伍。堅持標准、確保質量,積極吸收符合條件的青年教師特別是學科帶頭人和學術骨干入黨,把各類優秀人才團結和凝聚在黨的周圍。

統籌教育主陣地和網絡等新的教育陣地建設。加大 哲學社會科學研究支持力度,加強反映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最新成果的哲學社會科學學科體系和教材體系建設。堅持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引導高校校園文化建設,建設體現社會主義特點、時代特征和學校特色的校園文化。

統籌黨的建設和改革發展穩定各項工作,以黨的建設推進改革發展穩定﹔妥善處理改革發展穩定中的重大關系,堅持改革是動力、發展是目的、穩定是前提,在穩定中推進改革發展,通過改革發展促進穩定,構建各得其所、各盡所能,教師安居樂教、學生安心樂學,生機勃勃,各項事業欣欣向榮發展的和諧校園。

第12篇: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等学校财经管理, 完善高等学校治理结构,强化经济责任,规范财经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总会计师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设置总会计师岗位。总会计师为学校副校级行政领导成员。

第三条 高等学校总会计师协助校(院)长管理学校财经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四条 总会计师的职权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高等学校和有关部门支持并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总会计师的任免

第五条 总会计师应坚持原则,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熟悉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六条 总会计师必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经济、管理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从事财政、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等管理工作经验,一般应担任正处级职务3年以上;

(三)在会计、审计等专业中介机构担任高级职位,具有15年以上从业经验。

第七条 总会计师由学校主管部门负责选聘、委派,可根据工作需要,实行异校或异地任职,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学校主管部门对总会计师实行统一管理。总会计师任免前,应征求同级财政部门和学校主要负责人意见。

第八条 总会计师实行任期制,任期年限与校(院)长任期年限一致。总会计师在同一学校任职不超过两届,任期届满,可调派其他高等学校任职或改任其他职务。

第九条 总会计师任期内,学校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经征求同级财政部门和学校主要负责人意见后对总会计师进行调整。

第三章 总会计师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条 总会计师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的要求组织领导学校的财经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参与学校重大财务、经济事项的决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和完整;

(二)负责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筹资管理、资本管理(包括投资管理)、资金管理、成本控制、绩效评估等;

(三)参加学校重大财经管理活动和重要经济问题的研究与决策;

(四)加强会计监督,负责或参与财务风险管理、偿付能力管理,保护学校财产安全完整;

(五)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加强校内财务会计管理基础工作和基层建设,组织制定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实施细则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六)组织清产核资,加强资产管理,保护国有资产完整和保值增值;

(七)组织落实审计意见,监督执行审计决定;

(八)学校主管部门、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总会计师具有以下履行职责的工作权利:

(一)参加重大经济事项决策;

(二)对重大决策和财经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内部控制制度实施监督检查;

(三)对学校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考核提出意见;

(四)学校按规定对大额资金的使用,建立由总会计师与学校主要负责人联签制度,总会计师拥有大额资金流动联签权;

(五)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纠正,并报告学校主要负责人。制止或纠正无效时,应及时向学校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监管

第十二条 学校主管部门对总会计师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考评。

第十三条 总会计师参加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并向学校主管部门提交述职报告。

总会计师年度述职报告应就学校重大经济活动、财务状况、资产质量、财务风险、内控机制等全面报告履职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 学校主管部门对总会计师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对总会计师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审计事项包括:

(一)学校会计核算规范性、会计信息质量,以及学校财务预算、决算和财务动态编制工作质量情况;

(二)学校财务状况及结果,资金管理和成本费用控制情况;

(三)学校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学校财务风险控制情况;

(四)在学校重大经营决策中的监督制衡情况,有无重大经营决策失误;

(五)其他需考核的事项。

第十五条 总会计师对下列重大事项负有管理责任或直接责任:

(一)学校提供或公开的会计信息不真实、不完整;

(二)学校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不规范;

(三)学校内部财会控制机制不健全、财会制度执行不力;

(四)学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财务会计事项;

(五)管理不当及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

(六)负责审批、联签、实施的事项造成经济损失。第十六条 总会计师出现本办法第十五条情形的,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事项,总会计师未参与决策或在集体决策过程中提出明确反对意见并记录在案的,总会计师可以免责。

第十八条 总会计师工作业绩突出的,由学校或学校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办高等学校。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3篇: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

广西大学

广西师范大学

广西医科大学

广西民族大学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

桂林理工大学

广西中医药大学

广西师范学院

广西艺术学院

桂林医学院

广西科技大学 (筹)

右江民族医学院

玉林师范学院

河池学院

广西财经学院

梧州学院 贺州学院 广西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广西广播电视大学 百色学院 广西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广西教育学院 钦州学院 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广西民族师范学院 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桂林航天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广西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南宁地区教育学院 广西体育高等专科学校 广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广西大学行建文理学院 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 广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 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广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 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 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广西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信息科技学院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南宁职业技术学院 桂林理工大学博文管理学院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柳州职业技术学院 广西中医药大学赛恩斯新医药学院 广西职业技术学院 柳州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广西师范学院师园学院 广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柳州城市职业学院 广西科技大学(筹)鹿山学院 广西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百色职业学院 北京航天航空大学北海学院 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贵港职业学院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北海职业学院

第14篇:高等学校保密知识

高等学校保密知识

1、什么是教育工作中的国家秘密?

教育工作中的国家秘密,是指教育工作中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 教育工作中的国家秘密由三个要素组成:

(1)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这是构成国家秘密的本质要素。

(2)依照法定程序确定。这是构成国家秘密的程序要素。强调法定程序是为了防止定密的随意性。

(3)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这是构成国家秘密的时空要素。无法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不能确定为国家秘密。

教育工作中的国家秘密的三个要素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2、教育工作中涉及哪些国家秘密?

根据教育工作保密范围的规定,教育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主要有:

(1)绝密级事项。国家教育全国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2)机密级事项。包括全国性**的防范预案、处理措施及综合情况;教育系统秘密结社情况及处理措施;影响社会和高校稳定的重大敏感问题的动态和反映;全国教职工罢教、游行等突发事件的防范预案、处理措施及综合情况;国家教育省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全国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中尚未公布的重大调整方案;高等学校特殊专业教育的统计资料;国外留学人员和来华留学人员中特殊事件、特殊人员及其处理意见;参加国际组织和对外交往活动中,为维护国家主权和声誉的斗争策略;驻外教育机构从特殊渠道获取的驻在国针对我国派遣留学生、研修生、访问学者等有关教育、科研方面重大政策调整的分析、建议及国内的批复和采取的对策;对台教育交流的内部政策及管理规定。

(3)秘密级事项。包括国家教育全国、省级和地区(市)级统一考试命题工作及参与人员的有关情况;国家教育地区(市)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国家教育全国、省级、地区(市)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后的评分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职工罢教、游行等突发事件的综合情况;不宜公开的出国留学人员选派计划和国外留学人员的党务工作情况;不宜公开的双边、多边教育交流项目(含备忘录);国家安全部门录用高校毕业生的综合情况。

(4)高等学校承担的涉密科研、生产项目。

(5)教育工作中涉及的其他行业保密范围规定的国家秘密事项。

3、高等学校保密工作的重点是什么?

(1)国家教育考试的保密管理工作。做好国家教育考试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落实重大问题报告制度,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处置应急工作预案。加强对互联网上涉嫌国家教育考试试题泄密及涉嫌考试诈骗的有害信息的监测。

(2)军工科研生产项目的保密工作。承担军工科研生产项目的高校要做好保密资格的审查工作;切实加强对军工科研项目实施过程的控制和监督;抓好涉密场所的管理,做到与其他办公场所隔离;做好涉密人员特别是参加涉密科研项目研究生的动态管理;抓好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 (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领域涉密科研项目的保密工作。加强对涉及国家秘密的统计数据、舆情动态、民族宗教、外交政策等研究成果和调查数据的保密管理;加强对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保密管理。 (4)校园网络的保密管理工作。落实校园网BBS“校内用户信息交流平台”和“用户实名注册”两个关键环节的管理措施,加强对网络登载信息、校园网域名和IP地址的保密审查管理。

4、高等学校涉密人员包括哪些人?涉密人员应如何分类管理?

高等学校涉密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在教学、科研、生产、管理等工作中,接触、知悉和掌握的国家秘密事项,必须承担保守国家秘密责任的师生员工。

高等学校对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所在岗位涉密程度的不同,将涉密人员分为三类: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一般涉密人员。核心涉密人员是指在涉及绝密级及其以下密级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重要涉密人员是指在涉及机密级及其以下密级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一般涉密人员是指在涉及秘密级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核心涉密人员和重要涉密人员,在规定的脱密期内,不得辞职或辞退;核心涉密人员和重要涉密人员出境,应当报经国家和省区市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5、高等学校对参与涉密事项的学生有哪些保密管理要求? (1)应尽量避免学生接触、参与涉密科研事项。

(2)应对明确参与涉密科研工作的学生,按其涉密程度,将其确定为涉密人员,并按涉密人员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3)个人发表论文或出版学术著作时,需由本专业或学校的专家组或定密领导小组对论文或学术著作涉密情况进行鉴定,决定是否可以发表。

(4)涉密学位论文从开题、制作、完成到评阅、答辩、归档必须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全程保密监督、管理。

(5)参与涉密科研的学生不得在简历中提及该项目的相关信息。 (6)应在学生毕业前进行必要的保密教育。

6、承担涉密科研项目和重大政策研究项目的人员必须签订保密承诺书吗? 承担涉密科研项目和重大政策研究项目的人员必须签订保密承诺书。

涉密科研项目和重大政策研究项目的负责人,应与项目组成员逐一签订保密承诺书,并根据项目研究计划制定保密方案,落实保密措施,严格控制研究内容的知悉人员范围。重大政策研究项目组成员,未经批准,不得将研究方向、进展情况及水平等内容以任何形式公开。

7、复制涉密载体有哪些保密要求?

(1)复制本单位产生的机密级、秘密级涉密载体,应当经定密责任人批准; (2)复制非本单位产生的涉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 (3)复制涉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或删除密级标志;

(4)复制涉密载体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加盖复制单位的戳记,编排序号。复制件要采取与原件相同的保密措施;

(5)复制涉密载体应在本单位内部进行;需要送外单位复制的,应交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定点单位复制;

(6)绝密级涉密载体不得复制。

8、阅读和使用涉密载体有哪些保密要求?

(1)传达、阅读国家秘密文件、资料,要按照工作需要和规定范围,限定在应该知悉该项国家秘密的范围内的人员。

(2)阅读和使用涉密载体,应当在有保密保障的场所进行。

(3)阅读和使用涉密载体,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涉密载体管理人员应掌握载体的去向。 (4)涉密载体阅读、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归还,不得擅自扩大知悉范围,不得私自留存涉密载体。

9、高等学校怎样保存涉密载体?

(1)涉密载体必须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密码文件柜内保存。绝密级涉密载体应当在专库密码保险柜内保存。 (2)离开涉密场所时,应当将涉密载体存放在密码文件柜里,并关锁门窗。

(3)个人不得私自保存涉密载体。确因工作需要,个人持有涉密载体,须经主管领导批准,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清退。

(4)学校保密工作部门以及涉密单位每年应定期对当年所存涉密载体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10、携带涉密载体外出有哪些保密要求?

(1)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应经学校保密工作部门批准,采取严格保护措施,使载体始终处于有效监控之内。

(2)原则上应避免携带绝密级涉密载体外出。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必须经学校保密工作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并严密封装,至少应有两人同行,并做好涉密载体的签收、回收工作。必要时应及时销毁。

(3)参加涉外活动时,不得携带涉密载体。确需携带机密级、秘密级涉密载体的,应经学校保密工作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严格保密措施。

11、个人是否可以留存涉密载体?

确因工作需要留存涉密载体的,应在单位办理相关借用手续,用完后要及时归还。严禁个人长期留存涉密载体。

12、哪些科学研究事项应纳入保密管理范畴?

高等学校是国家科学研究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重要力量,承担着大量涉及重大国防军工科研项目、尖端技术和国家重要政策的研究任务,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一旦泄露后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应列入保密范围: (1)削弱国家防御和治安能力的;

(2)影响我国科学研究事项在国际上先进程度的; (3)失去我国技术独有性的; (4)影响科学研究事项国际竞争力的;

(5)影响国家安全、稳定的有关社会、民族、外交等方面的重要统计数据、咨询报告、研究成果等;

(6)损害国家声誉、权益和对外关系的。

13、高等学校科研保密工作的重点是什么? (1)涉密科研人员的保密管理; (2)相关涉密载体的保密管理; (3)涉密科研场所的保密管理; (4)科研活动的保密管理;

(5)科研过程与保密工作的同步管理。

14、高等学校对涉密科研项目的初次申请者应怎样进行保密管理?

学校的二级单位应对本单位初次申请涉密科研项目人员进行保密资格审查,做到涉密科研项目申报工作与保密教育同步进行。业务主管部门应对通过院、部(处)审查的拟申请涉密科研项目人员,进行保密指导监督,明确保密要求。

15、涉密科研项目任务应如何分解? 涉密科研项目任务的分解主要分三步:

(1)根据立项批复的结果,按实际参与项目研制人员的情况进行分类,确定项目研制的负责人、涉密人员和非涉密人员,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受课题组长委托的保密责任人:

(2)由负责人根据人员情况进行任务分解,并以任务书的形式明确分工的任务内容、工作计划,任务书须提交存档;

(3)在分解和下发的任务书中,非涉密人员的任务书须提交学校保密工作部门审议和确认。 制作非涉密人员的任务书,应注意五个方面:

(1)非涉密人员的任务书以自上而下的方式由课题负责人拟制下达,也可以由非涉密人员根据口头明确的分工任务起草拟制,由课题负责人核准下达作为考核依据。

(2)非涉密人员的任务书不得涉及任务来源、需求背景、用户目标及保密技术核心指标。 (3)非涉密人员的任务书所涉及技术内涵应在公共资源中能查询到。

(4)非涉密人员的任务书所涉及到的成果形式,可根据需要,分为可公开发表或可内部交流。 (5)非涉密人员的任务书可在涉密计算机上制作,也可以在非涉密计算机上制作。如在涉密计算机制作,只能通过打印纸质文档输出;如在非涉密计算机上制作,可刻制一次性光盘输入到涉密计算机上存档。涉密人员任务书的制作,必须在涉密计算机上进行,并存档于涉密计算机中,不再输出打印。

16、涉密科研项目结题应注意什么问题?

(1)涉密科研项目结题后,由项目组按照项目任务书保密要求进行总结,送学校保密工作部门备案。

(2)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督查项目组成员按照保密规定清退涉密资料,清理计算机内存储的信息,清理涉密载体,该归档的归档,该删除的删除,该销毁的销毁。 (3)项目组成员应按规定办理涉密人员脱密手续。

17、涉密科研项目研制过程中产生的文档应如何管理?

(1)密级标识清楚准确。在涉密计算机中制作与传输的涉密文档(包括处于起草、设计、编辑、修改中的)均应有密级标识,无法进行标识的(如图表、软件、数据文件等)可在文件名称或文件夹后面加以标注。

(2)过程清楚,衔接明确。每个阶段输出的涉密文件必须有对应记录和去向。直接打印的文档,应标明用途和去向。磁介质记录保存的文件(保密专用的U盘、光盘、硬盘等)应标明用途和去向,并补记最终处理方式与结果;

(3)节点时间吻合、无疏漏。所有交付汇总的输出涉密文件,其时间、节点、事由必须与记录输入、输出文件相吻合。

(4)如在涉密计算机输入信息,应注意:一是输入非涉密信息,应注意物理隔离,并使用专用U盘或光盘,确保非涉密介质输入时只进不出。二是输入涉密信息,应有文件输入登记,并标明来源和用途。

(5)所有研究过程中产生的文件都应经定密程序确定相应密级,并有密级标识。

18、高等学校购置用于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要注意什么问题?

(1)原则上应选购国产计算机。如需选购进口计算机及设备,要选购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检测认可和批准的设备产品。

(2)购买时要随机选购,不要事先预订。一旦选定,要当即购买并提货,以防被安装窃密装置。 (3)不要选购带有无线键盘、无线鼠标、无线网卡等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计算机。如果已经购买并准备用于处理涉密信息的,使用前必须拆除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硬件模块,无法拆除的,应将硬件关闭。

(4)计算机在使用前要由有关部门进行专门的安全保密技术检测,确认不存在泄密风险和安全隐患后,再用于处理涉密信息。

上述要求同样适用于购买其他涉密办公设备。

19、为什么高等学校涉密场所中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不能安装使用摄像头等视频、音频输入设备?

涉密场所是集中制作、使用、存放涉密载体和处理涉密信息的地方。如果涉密场所中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安装的视频、音频输入设备处于开通状态,就可能会对涉密载体进行窃照、对工作人员的涉密谈话进行窃听而造成泄密。另外,有的笔记本电脑内配置了具有音频输入功能的麦克风,在开机并连接互联网的状态下,会将谈话内容泄露出去。 20、为什么不能在普通电话中谈论国家秘密?

普通电话属于明传通信工具,不具有保密功能。普通电话存在“串音”等问题,有的电话线是暴露在外的,可以被搭线窃听,如果在通话中谈论国家秘密,就会造成泄密。

21、办公自动化设备存在哪些泄密隐患?

办公自动化设备主要有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其它的办公设备及办公辅助设备,如打印机、扫描仪、光盘刻录机、投影仪、碎纸机、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等。 办公自动化设备的泄密隐患主要有:

(1)存储功能的泄密隐患。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等办公自动化设备的数字化程度日益提高,这些设备在工作中,会将处理的信息存储在内置的存储器中,当这些设备维护、修理、报废时,其他人员可通过调换或取走存储器获取所存储的信息。

(2)在办公自动化设备内安装窃密装置。有关部门技术检测发现,从国外进口的传真机、碎纸机、复印机等设备内,有的被安装了窃密装置。使用这些设备时,窃密装置会自动将处理的信息转换为电子信号发射出去,特别是新一代的多功能一体机,集复印、打印、扫描、传真功能于一体,可以直接接入互联网。当多功能一体机连接互联网时,处理的信息会自动传输到境外数字信息中心。数码复印机配置的大容量硬盘,有的容量高达上百个G,具备长期保存大量数据的功能,如果管理不当造成泄密,后果无法想象。

22、处理涉密信息的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等设备为什么不能与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连接? 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等设备在工作过程中,会把相关信息存储在硬盘中。如果相连接的计算机是连接到互联网的,就等于把涉密信息放到了互联网上。

23、为什么不能用非加密传真机传真涉密文件、资料?

传真通信是通过有线或无线信道传输的,非加密传真机没有对传输的信息进行加密,窃密者只要掌握用户的传真机号码,用相应的接收设备就可截获用户所传输的文件、资料。

24、高等学校师生在校园网BBS上发表言论应注意什么?

高等学校师生在校园网BBS上可以自由地浏览和发布各种信息,自由地阐发观点,但不应制作、复制、提供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法规实施的; (2)涉及国家秘密的;

(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4)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5)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25、校园网在接入管理方面有哪些保密要求?

(1)校园网接入互联网,包括校内计算机教室、电子阅览室、实验室、办公室、宿舍(公寓)等,要统一出口,统一管理。

(2)校园网用户在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签署有关校园网安全保密协议。 (3)加强域名和IP地址的管理,并做好登记备案工作,落实IP地址分配使用逐级责任制,防止违规接入。

26、在校园网上发布信息有哪些保密要求?

(1)校园网信息发布应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学校主页网站应由学校指定的管理部门负责信息的审核把关,校内其他部门网站发布的信息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核把关,加强对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

(2)校园网各级网站须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和发布机制,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专职专责。网站信息发布实行“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 (3)校园网网站要从建设的实际需求出发,设计相应的栏目和内容,要确保网站信息内容的全面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4)对网站的互动性栏目,要加强对发言的监管,确保发布信息的健康性与安全性。要实行发言预审制度,建立互动的接收、处理、反馈等工作机制。

(5)要落实好校园网BBS“校内用户信息交流平台”和“用户实名注册”两个关键环节的管理措施。

(6)定期开展校园网信息的安全保密检查工作。

27、高等学校学术交流与合作活动应注意哪些保密问题? 学术交流与合作活动分为涉密和非涉密活动两类。

在举办涉密学术交流与合作活动前,举办方应制定保密方案,明确保密事项,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对参与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保密教育,进行保密提醒。参与人员应严格遵照保密规章制度和举办方要求。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会后应交所在单位涉密载体管理人员登记保管,不得留作个人所有。

28、有境外人员参加的学术交流与合作活动应注意哪些保密问题?

(1)在有境外人员参加的学术交流与合作活动中,要严格执行保密规章制度和外事工作规定,对在教学、科研、生产中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未经审批,不得对外交流。

(2)对来校讲学或访问的境外人员,涉及到国家秘密事项时,交流单位应拟定专项保密工作方案,划定参观范围,统一介绍口径。

29、国家教育考试中哪些涉及国家秘密?

国家教育考试启用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命题工作及其人员的有关情况属于国家秘密。组织开展国家教育考试有关部门为涉密部门,参与国家教育考试的命题专家、教师和工作人员为涉密人员。

从涉密等级来说,国家教育考试中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高考)、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人高考)、招收硕士学位研究生全国统一命题考试、高等教育自觉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属于绝密级事项。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和省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属于机密级事项。国家教育地区(市)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以及全国统一考试和省级统一考试启用后的评分标准,属于秘密级事项。 30、高等学校泄露国家秘密的渠道主要有哪些? (1)网络泄密;

(2)新闻宣传和出版方面的泄密; (3)通信和办公自动化方面的泄密; (4)对外交流与合作中的泄密。

第15篇: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修养

《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各章重点内

容分析及学习心得

“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这是古人对教师职业的准确定义,它不仅揭示了教师教书育人这一本质特性,还同时指出,教师除“授业”“解惑”外,还应履行好“传道”的重要角色。也就是说,教师应当以自身的人格、道德魅力去影响和教育学生,只有这样,教师才可能是一名称职的教师。作为一名教师,本人一直以“传道、授业和解惑”作为行动准则。但是,却不曾系统学习和研究过相关教育理论。今借此培训之机,有幸拜读了由教育部西南高校师资培训中心组编写的高等院校教师岗前培训系列教材,感触颇多。现就其中的《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学习阅读心得及各章重点内容阐述如下:

一、各章主要内容总结

第一章 教育伦理与教师职业道德。本章是教师职业道德的开篇之章,它一开始就从教育伦理与教师职业道德的关系这一高度入手,系统全面地阐述了二者的关系,包括二者的制约和统一关系,尤其是二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本章在阐述以上内容的基础上,最终指出,教师应当首先处理好方方面的“人伦”关系,在和谐的教育伦理环境中,保持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并内化和升华自身职业操守,高效履行教师职业所规定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特点与功能。本章从道德的一般定义,引出职业道德概念,接着阐述了教师职业的产生及教师职业道德概念,并阐述了教师职业道德的社会功能。具体的说,主要内容就是从教师职业劳动内容及劳动对象的特殊性,阐述了教师职业道德在实现其社会功能中的重要性,从而要求教师应当具备和培养自身良好的职业道德,以促成良好的社会效应和教育效应。

第三章 高校教师职业道德与职业素质。本章从高校教师职业的任务的特殊性阐述了对教师职业道德的要求,并从多方面阐述了这种职业道德下教师应具备的职业素质。具体来说,就是高校教师应当在良好教师职业道德条件下,练就良好的教师职业素质,教师职业素质是教师职业道德的一定程度的表现,不提高教师职业素质,教师职业道德也无从体现。良好的教师职业素质要求教师要树立终身学习和爱岗敬业,认真履行教师职责。

第四章 高校教师职业道德原则。本章从高校教师从事高等教育活动中,对教育教学各种关系协调等各项工作实际需求出发,阐述了高校教师应当遵循的职业道德原则,具体说包括:教育公平原则、教育诚信原则、集体主义原则和人道主义原则。从高校三项基本职能即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实际需求出发,进一步阐述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始终坚持和遵循的各项职业道德原则,指出,只有教师遵循教师职业道德原则,才能真正扮演好教师职业的社会角色,履行好教师职责。

第五章 高校教师在教育管理中的道德规范。本章主要阐述高等学校教师在从事教育活动的各项具体教育管理事务中应当遵循的道德规范,具体地说就是不管是宏观(国家层面)还是微观(一所高校)方面,都存在教育管理和教育协调的问题,要有效开展这项工作。教育工作者都应当遵循一定的到的道德规范,比如高校领导、辅导员、教务工作者等,各自从事的分工不同,但遵循的道德规范应统一于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履行好高校三大功能上。

第六章 高校教师在教书育人中的道德规范。本章阐述教师在从事教育活动中,应当遵循和怎样遵循,遵循什么样的道德规范问题。遵循教师职业道德,是教师高效履行教书育人双重职责的全面基础。教师为履行好教书育人的双重职责,教师应当做到诲人不倦、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爱岗敬业、积极主动探索教学规律,变通教学方法,提高自身教学技能和业务能力,主动提高师生和谐关系等,这些即是对教师教书育人的规范。

第七章 高校教师在学术研究中的道德规范。本章阐述了高校学术研究的意义、作用和当前学术研究道德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当遵循的正确的学术道德规范。对于当代出现的某些学术道德异端提出严厉的批评并指出学术异端问题的本质和根源,从而从方法上给出学术得到规范应当遵循而不能丢弃。指出正确的学术行为规范是:热爱学术,追求真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学术自由。民主平等;谦虚谨慎、团结协作;服务社会,造福人类。

第八章 高校教师职业行为的道德选择。本章阐述了高校教师在教书育人的实践活动中,如何根据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和规范来把握和选择自身的职业行为。并与社会其它职业相比,指出教师职业行为的特殊性,即高校教师在职业行为选择中应处理的主要行为是:如何处理好动机、目的和手段的关系、自由和责任的关系以及道德选择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功利性和超功利性的关系。

第九章 高校教师职业道德品质的培养。本章主要内容是阐述要作为一名优秀教师,应当如何培养自身的高尚的职业道德品质。具体说,就是从教师职业道德品质的形成过程、规律、发展直到内化为自身的职业操守和人格魅力的过程及阶段入手,阐述教师职业道德品质的培养和获得。

第十章 高校教师职业道德品质培养的途径。本章是第九章内容的进一步阐述。其主要内容是高校教师应如何培养自身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为培养和获得这种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高校教师应从三个主要方面着手,即通过道德和教育、道德修养和道德实践三个基本途径着手培养、形成和内化高尚的职业道德品质。并指出,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特性及其时代特征。

二、学习心得体会

以上是本人总结的《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各章重点内容。现就本教材学习后的一点感想表述如下。

通过对《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修养》教材的系统学习,本人觉得这本教材堪称新时期教师职业道德教育的范本,她全面系统地阐述了作为一名优秀的当代高校教师,应当具备哪些素质,遵循哪些原则,恪守什么道德规范和原则,具备什么样的人格,坚持怎样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在从事教书育人的教育实践中,如何进行自身的行为和道德选择,怎样才算真正履行好自身的岗位职责和做好自身的本职工作等内容。虽然,这些内容,本人在平时的工作中也基本上做到了,但经过通读培训教材,发现自身与这些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这需要在以后的工作学习中,不断去改进,进一步提升自己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尤其是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改善教学方法,使教学质量得到实质性提高。

如果问我,这本教材给我留下印象最深的是什么,或者问我如何争当当代高校教书育人的道德楷模,我会毫不犹豫的回答,是教师职业道德所要求的爱岗敬业。“爱岗敬业”这四个字,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最好体现。一个人只要热爱他所从事的职业,他就会排除一切困难,奋勇前进,不畏辛苦的去干好它,也只有热爱他的职业,他才会真正全身心投入他的事业。一个人只要热爱他的职业,他就会采取具体行动去干好它。作为一名高校教师,全部职业道德都可体现在他对自己所从事的工作的热爱程度。一名真正热爱教育的教师,他的热爱体现在他会主动搞好师生间的和谐关系,体现在他会认真备好每一次讲稿,体现在他时时刻刻都记着自己要为人师表,体现在他为上好一堂课,总是事先查阅许多资料去充实教学内容,体现在他所树立的“终身学习”的信条,体现在他会以不断学来的新知识所构建的高端知识体系框架去感染学生,体现在他会以高尚的职业操守去教化学生和感染社会,体现在他会兢兢业业修改每一篇论文、创新他的专业,体现在他总是谦虚谨慎,不骄不躁,体现在他会和同事协作,干好每一件大大小小的事情„„。

总之,本人觉得,作为一名合格高校教师,应当具备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职业素质。他懂得如何以自身高尚人格魅力去影响他的学生,懂得以高超的教学技能传授他的知识,懂得以继承、创新和批判的眼光对待他的专业,他会以优质的教书、育人成果服务于社会。这些就是教师职业道德的全面体现,他的基础就是要求教师要爱岗敬业,一个爱岗敬业的教师,他的职业道德必定是过硬的,值得信赖和肯定的。

第16篇:高等学校毕业生自我鉴定

高等学校毕业生自我鉴定

大学生活即将结束,在毕业之即,对自已三年的学习和生活作一个总结和鉴定:

在校期间,在学校的指导、老师的教诲、同学的帮助下,通过不断地学习理论知识和参与社会实践,自觉自己的综合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提升,努力将自己塑造成为一个专业功底扎实、知识结构完善、适应能力强、具有团体协作精神的青年。

当然,本人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诸如:

一是学习成绩还不是十分优秀,三年来,虽然我的成绩一直在进步,但却始终达不到最理想的状态,主要原因是基础比较薄弱,加上刚进大学时,学习的环境变宽松了,学习更多需要的是自主性,于是,长期在老师、家长督导下学习的我,一度迷失了方向和动力,幸亏后来在老师、辅导员和同学的帮助下,我从迷失中找回了方向,从而迎头赶上,但因此也落下了一些课程。

二是与同学的联系还不够紧密,和同学交流较少,主要原因是自己作息的时间安排上不够合理,未能十分有效地工作与学习,导致时间使用的紧张,无意中减少了与同学交流的时间。其次,由于自己性格比较内向,不善言谈,又担心找同学交流会打扰他们的休息,造成没能积极主动的和同学进行交流、了解同学们的所感所想。

在今后的日子里,我会从自身找原因,改进缺点不足,改善学习方法,提高理论水平,在提高自己科学文化素质的同时,也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素质,使自己成为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适应21世纪发展要求的复合型人才,做一个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17篇: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

《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填写要求

《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是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德、智、体、能等方面情况的全面总结和评价,是用人单位考察、使用、培养毕业生的重要依据,也是毕业生个人档案材料的重要部分。为规范《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的填写,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有关栏目的说明

1.封面填写。“学校”:江苏教育学院;“院系”南通发院;“专业”:规范的专业名称;“姓名”:填表人姓名;“毕业时间”:某某年7月。

2.第一页填写。“学历”大学专科(大专);“学制”:五年。

3.第二页填写。“本人简历”:小学、初中、高校学习经历;“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前者填写“直系亲属”即父母兄弟姐妹,后者填写对本人影响较大、关系密切的亲友。

4.第

三、第四页填写。“自我鉴定”:主要是毕业生本人对在校五年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工作学习等方面情况的全面总结。

5.第五页填写。“班级意见”由班主任根据毕业生实际情况以及班长、团支书等班级主要干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鉴定小组的意见确定并填写;“院系级组织鉴定”由学生工作处代表我校(南通分院)填写;“校级组织意见”由江苏教育学院填写。

二、填写的有关要求

1.填写《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是学校对毕业生进行思想教育的过程,也是毕业生进行自我教育的过程,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各毕业班主任要教育全体毕业生以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态度做好毕业生登记表填写工作。

2.每位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须本着对本人、学校、社会负责的态度,认真回顾表中涉及的相关各方面的情况,用钢笔或毛笔并且使用碳素或蓝黑墨水实事求是的填写,字迹端正清楚。

3.表内所列项目要全部填写,不留空白。如有情况不明无法填写的,应写“不清”、“不详”及原因,如无该项情况,亦应写“无”。

4.“何时何地何原因受过何种奖励”栏,要求填写校级以上(含校级)奖励。

5.“何时何地何原因受过何种处分”栏,填写时要注意:若在校期间没有受过任何处分,则填“没有受过任何处分”或“无”。若在校期间受过党、团及行政处分但由于表现突出而撤销处分,则填“无处分”;若在校期间受过党、团及行政处分而未撤销处分,则应如实填写所受处分。

6.“自我鉴定”栏,主要反映毕业生在校期间思想政治、学习和工作等方面的表现,要求毕业生本人如实具体反映。具体内容诸如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和态度,遵守国家法纪、执行学校规章制度的情况和表现,端正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的情况和表现等。

7.“班级意见”栏,由班主任根据毕业生本人实际情况及班长、团支书等班级主要干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鉴定小组的意见,综合概括出毕业生的主要优缺点,对毕业生作出客观全面的评价,写出鉴定意见,填入毕业生登记表并签名。

8.“院系组织鉴定”栏,由学生工作处代表我校(南通分院)签署意见,加盖我校公章。

9.“校级组织意见”栏由江苏教育学院填写。江苏教育学院对毕业生登记表进行全面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归入毕业生个人档案。

10.《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中个人填写的内容不得请别人代写,不得涂改内容。在我校尚未签署意见前,如因不慎损污登记表,可到学工处理相关手续后换领一份新的登记表。

第18篇: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新)

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

日期:2012年12月27日 来源:教育部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财教[2012]48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财政部会同教育部对《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财政部 教育部 2012年12月19日

附件: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高等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高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规模较大的学校可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高等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院)长负责制。

高等学校应当设置总会计师岗位。总会计师为学校副校级行政领导成员,协助校(院)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凡设置总会计师的高等学校,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校(院)长。

第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单独设置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院)长和总会计师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第八条 高等学校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应当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应当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学校一级财务机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高等学校财务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及校内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或者撤换,应当由学校一级财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高等学校预算是指高等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高等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 国家对高等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和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事业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预算。

高等学校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一级财务机构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后,上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高等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高等学校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决算是指高等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九条 收入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高等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 经营支出,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高等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高等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高等学校的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不得虚列虚报;应当进行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一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高等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高等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专用基金是指高等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六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七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三十八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 资产是指高等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高等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一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高等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教育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主管部门制定计提折旧的具体办法。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高等学校支出。

第四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四十六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高等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高等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高等学校支出。

第四十八条 对外投资是指高等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高等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高等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四十九条 高等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高等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条 高等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高等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五十二条 负债是指高等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三条 高等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高等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高等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高等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高等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五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五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具体审批办法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七条 费用是高等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 第五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

第五十九条 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高等学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

第六十条 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教育费用是指高等学校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科研费用是指高等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高等学校为完成学校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高等学校校级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高等学校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离退休费用是指高等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高等学校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

第六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六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校、院系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应当细化到科研项目。

高等学校成本核算实施细则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的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以及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

第十一章 财务清算

第六十三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高等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六十四条 高等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五条 高等学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分立的高等学校,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高等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六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高等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高等学校应当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七条 高等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六十八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高等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九条 高等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等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

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高等学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财务分析指标见附表)。

第十三章 财务监督

第七十条 高等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七十一条 高等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七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高等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1997年6月23日颁布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同时废止。

第19篇:广东省高等学校_38329

广东省高等学校

中青年教师国内访问学者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育部、中央组织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青年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和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强师工程”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意见》及《广东省“强师工程”实施方案》,结合我省高等学校中青年教师队伍实际,现制定广东省高等学校中青年教师国内访问学者计划实施方案如下:

一、计划目标

2013年—2016年,省级财政“强师工程”专项资金每年资助我省高等学校(不含部委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下同)400名中青年教师,到国内“985工程”、“211工程”建设的大学或高水平的科研机构访学一年,同时各高校组织本校中青年教师在国内高水平大学进行中短期访学进修。通过该计划的开展,使我省高校的中青年教师能够及时跟踪了解学术前沿动态和发展趋势,不断提高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水平以及开拓创新、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为我省高校培养一批具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青年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 1 干,从而带动我省高校青年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升,形成与我省高等教育发展相适应的高校人才队伍。

二、资助对象范围及条件

(一)范围:在我省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在职中青年教师。

(二)条件:

1.模范遵守《高等学校教师师德规范》,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2.在高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五年以上,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教学科研能力较强,能胜任讲授主干课程任务,教学评估(测评或考核)良好以上;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是选派学校学术带头人的后备力量或骨干教师。高校“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校级培养对象优先推荐。

3.一般应具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硕士以上学位,年龄不超过45周岁,身体健康。

4.师德表现优秀或有突出创新能力的优秀中青年教师,可突破第2条、第3条有关工作年限和职称、学历的要求。

三、访问学校及培养方式

(一)访问学校:一般为“985工程”或“ 211工程 ”重点建设的学校或高水平的科研机构及全国示范性高职院校。访问的学科是这些学校的国家重点学科,国家、教育部

2 重点实验室,国家、教育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等重点科研基地,以及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等优势学科。英语类、艺术类、体育类和民族类专业可放宽至博士点学科。

(二)培养方式:培养工作实行访问学校指导教师负责制。访问学者与指导教师共同协商制订研修计划,在指导教师指导下,以参加科研为主,并协助指导研究生、参与课程讲授、辅导或其他教学工作。资助访学期限为一年。

四、资助方式和资金管理

(一)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在“强师工程”专项资金高等教育“育英培青”工程中安排资助经费,每人每年2.5万元。资助经费由选派高校统一使用,访学人员访学期间的培养费、住宿费、两次往返的交通费实报实销。

(二)高校在保证对省确定资助教师资助的基础上,省拨资助经费节余部分如用于本校组织的中青年教师中短期访学进修,应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同意,并按审核数使用经费。省拨资助经费如当年有节余,在次年资助经费中扣除。

(三)省拨资助经费主要促进高校扩大选派中青年教师国内访学进修的规模,各高校不得因此削减本校原计划安排的中青年教师培养经费。

(四)各高校负责对省拨资助经费的管理,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负责监督。对资助经费管理不严,违反规定随意扩

3 大开支范围,或挪用、挤占、截留经费的高校,一经发现,实行减拨、停拨直至追回资助经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计划管理

“广东省高等学校中青年教师国内访问学者计划”由广东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组织开展,并联合教育部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交流武汉中心(以下简称武汉中心)合作实施。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负责本计划的整体规划、组织实施、统筹协调、管理考核及绩效评价工作;武汉中心负责提供访问学者管理系统使用、申报材料投递、协调录取工作、汇总录取名单、协助对访学人员进行管理。

六、工作程序及有关要求

(一)每年3月份,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下发通知,明确各级各类高校选派的名额和当年工作要求。

(二)学校根据分配的名额,结合本校人才培养计划和工作重点,采取竞争性的方式推荐优秀中青年教师,提交申报材料。

(三)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各高校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拟资助人员名单在省教育厅网站公示7天。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省教育厅将拟资助人选名单提供给武汉中心,武汉中心落实派送录取工作,并及时将录取名单反馈省教育厅。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公布资助名单。

(五)选派学校与受资助的教师签订培养合同。合同中要约定研修目标、预期成果、考核方式、研修期间费用的分担办法、研修结束后回校工作的承诺及违约责任等。访学教师进修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关于教师脱产学习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按照访问学者实际报到人数核拨资助经费到选派学校。

(七)受资助教师在访学开始、学期结束、学年结束时,分别登录教育部“国内访问学者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研修工作计划表》、《中期检查表》和《结业考核表》。省教育厅将在教师访学期间通过系统跟踪管理访问学者的研修进展。

(八)接受学校对访问学者进行期满考核,考核合格者颁发教育部监制的《国内访问学者证书》。

(九)访学结束后,选派学校对本校受助教师完成培养合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当年经费绩效考核报告以及《国内访问学者证书》复印件报省教育厅。考核不合格者,由派出学校向访问学者追回资助经费。

(十)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对计划当年实施情况进行总结。

第20篇: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

“自我鉴定、班组鉴定、学校组织意见”范文示例

一、“自我鉴定”范文内容仅供参考格式可参照下文 开头语。。。。。。 

如当我怀揣大学录取通知书走进大学校门的那一刻起我就成为一名大学生了。四年后当我又要离开的时候放眼望去楼还是那楼树还是那树漫步于中的却不是了自己。即将离开大学我有必要对自己这四年的大学学习生活进行自我鉴定。 在思想政治方面。。。。。。 如本人具有优秀道德修养,并有坚定的政治方向。我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觉悟和道德修养严格遵守国家宪法及其它各项法律规定。同时我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产,团结同学,乐于助人并以务实求真的精神热心参予学校的公益宣传和爱国主义活动。在专业学习方面。。。。。。 如我学习的是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本专业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能够胜任外向型经济工作和适应国际竞争的专门人才。通过四年学习我学习了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市场营销、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国际贸易实务、国际结算、外贸英语函电、电子商务、会计学、财政与税收等专业课程。其中四门学位课程以优异的成绩通过同时顺利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学业平均成绩超过75分即将取得东南大学学士学位证书。本人还注重实践活动能力的培养每逢假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认真完成实践报告。在综合能力方面。。。。。。 如本人大学四年来一直担任班级组织委员。尽管有时候会比其他同学付出更多更累一些但我自己对此很是满意。毕竟在这锻炼中提升了自己的各方面能力包括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理论和实际结合的能力做人与处世的能力等等。另外组织协调能力社会工作能力都得到了锻炼。我的爱好也比较广泛对体育方面都比较感兴趣。曾代表班级参加校首届体育知识竞赛并获得了三等奖。课余生活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最大的爱好是踢足球。在去年的校首届足球联赛中我作为主力参加了国贸专业队并在六场比赛中打入了五球其中包括联赛首球和决赛第一球最终我们专业夺得了冠军。在操行品德方面。。。。。。 如各方面表现也很出色。在生活上,我崇尚简单质朴的生活,不铺张不浪费并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正派的作风。我的时间观念也比较强约好的时间总会提前到达。小时候的生活也锻炼了我的吃苦耐劳精神自理自立的能力。我热心待人诚实守信具有创新和开拓意识勇于挑战自我有思想。良好的人际关系是建立在理解与沟通基础之上的我与同学关系极其融洽。四年来我不断的自我反省努力使自己不断地进步。结束语。。。。。。

如四年的大学生活我收获了了很多。以上就是在即将毕业之时我对自己这四年来的一个自我鉴定。我自信凭自己的能力和学识在毕业以后的工作和生活中能够正确面对挑战不断实现自我的梦想和人生价值。

二、“班组鉴定”范文内容仅供参考格式可参照下文 一优秀毕业生范文除非特别优秀一般即为合格

1、该生是以为积极向上的学生为人友善乐观开朗与同学关系融洽意志坚强并能积极参与各项集体活动。在学生会的工作认真负责兢兢业业是一位非常优秀的学生。

2、该生是一位非常优秀的学生在校期间学习认真思想积极乐观友善活泼开朗并积极参与校内活动。

3、该生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学习态度认真刻苦能较好地完成各种学习任务成绩稳定。集体观念强积极参加各种集体活动和 社会实践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上进心强有理想抱负是个全面发展的好学生。

4、该生是一个爱学习、勤钻研、能吃苦的学生。文明守纪能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在班级中能团结同学助人为乐在班级中能团结同学助人为乐遇到问题能独立解决你稳重、爱思考深受老师的青睐。

春去冬来,转眼四年。暮然回首,我的大学并没有像四年前所憧憬的那样走过。在同学们为找工作而忙忙碌碌的时候,把自己当成一件简单的工具推向社会的时候,我沉思,庆幸,随着时光的流逝,大学这个埋没无数人也成就无数人的大炼

炉,除了洗去我一身稚气,并没能带走我的天真与豪情,我依然骄傲!

四年来,我遇到了比别人多的挫折与失败,但也取得了相对较多的荣誉,抽屉里一沓证书可以证明。记得四年前的我在公共场合讲话都会脸红、发抖,当了两年半的班长,一年半团支书,在班上或其它地方发言过无数次,虽然不是演讲,但的确让我变得勇敢了,现在还会紧张,但再也不会脸红、发抖,除非是激动。感觉最成功的一次是给入党介绍人协会介绍自己的入党历程,下面的朋友给了我很多笑声和掌声。我发现对着镜子的练习不是多余的。

热爱运动使我拥有了健康的体魄。中学时代,如果拿不到三好学生称号,那一定是因为体育考试不合格;第一次做引体向上得0分;每次跑步总是倒数前三;参加运动会,只能做啦啦队队员。现在不是了,学校组织的体能测试,我总是排在小组第一;参加篮球比赛我总是身先士卒,最高一场拿了26分;乒乓球,羽毛球,桌球,游泳等各类体育活动我都玩的不错。

作为一名大学生,一个有理想,有抱负的我,在此炼就了一颗“平常心、遇事沉着、冷静”的态度。我是一个性格开朗的人,充满自信,勇于挑战自我,对于朋友的缺点敢于言明,良好的人际关系正是建立在坦诚、互助、理解与沟通的基础之上。勤奋好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维护集体利益、乐于助人是我学习的标准。努力学好各门课程,凭着自己的兴趣与三年的学习和实践,我已初步掌握了如:网页制作、图像处理、数据库应用、动画制作;计算机组装与维修,会计软件,多媒体应用、中英文录入、珠算、点钞等等相关的专业知识。课外还积极阅读了其他方面或有关专业的书籍来增加自己的知识。并于去年在“全国计算机职业资格证”考试中,获得证书。

时刻以社会道德标准对照自己,要求自己,认识自己。把所学的知识回报社会。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是我求职的出发点也是将来工作的核心,我会不断发展和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作一个新时代高素质的职业者。

即将踏入社会的我,除了理论知识之处,经验与阅历还很不足,更多的还需要我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断提高和完善自我。正所谓人们常说的“活到老,学到老”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对于每一个从业者来来说是一件十分重褀的事,我们更该学习世界先进技术,才不会成为新时代的落伍者。

我相信机遇定会留给有准备的人,正如是“千里马”定会有伯乐发现一样,我也深信自己能胜任新时代的岗位要求。

积极向上的大专生自我鉴定

三年的大学生活即将结束了,回首着校园的生活和社会实践活动,有欢笑,有悲伤有成功当然也有失败,始终以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为目标,以自我的全面发展为努力方向,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但更多的是在这期间我学到了许多书本上学不到的知识,修养和能力……

在思想上,要求积极上进,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向党组织靠拢,有很强的上进心,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在校期间毅然递交了入党申请书,并在上期党校学习结业时被评为“优秀学员”,光荣的成为了一名共产党员。

在学习上,严格要求自己,凭着对考研目标和知识的强烈追求,刻苦钻研,勤奋好学 ,态度端正,目标明确,基本上牢固的掌握了一些专业知识和技能,作到了理论联系实际;除了专业知识的学习外,还注意各方面知识的扩展,广泛的涉猎其他学科的 知识,从而提高了自身的思想文化素质,为成为一名优秀的大学生而不懈奋斗。通过我的刻苦努力,在上期荣获院设一等奖学金,并被院列为了冒尖生培养对象。

在工作上,认真负责,有较好的组织能力。在担任分团委宣传部委员期间,工作塌实,任劳任怨,责任心强,多次、配合部长出色的完成了院团委的宣传活动和系内的各项宣传活动。我结合自身的特长,积极为系增光,曾在院团委举办的海报制作大赛及手抄报比赛中多次获奖。由于工作积极努力,成绩突出,被评为院“优秀共青团员” ,得到老师和同学们的一致好评。

在生活上,养成了良好的生活习惯,生活充实而有条理,有严谨的生活态度和生活作风,为人热情大方,诚实守信,乐于助人,拥有自己的良好处事原则,能与同学们和睦相处;积极参加各项课外活动,从而不断的丰富自己的阅历,曾在寒假社会实践中被评为“先进个人”的称号,并在各项文娱体育活动中多次获奖。

即将踏上社会的我,将会体验到实践出真知的道理。“理论是灰色的,生活之树常青” ,只有将理论付诸于实践才能实现理论自身的价值。也只有将理论付诸于实践才能使理论得以检验。同样,一个人的价值也是通过实践活动来实现的,也只有通过实践才能锻炼人的品质,展现人的意志。

现在我拥有年轻和知识,我可以用热情和活力,自信和学识来克服毕业后生活和工作中的各种困难,用自己的学习能力和分析处理问题的协调、管理能力去完成今后的美丽人生!

大学毕业生自我鉴定范文

回首四年的大学校园生活生涯和社会实践生活,有渴望、有追求、有成功也有失败,我孜孜不倦,不断地挑战自我,充实自己,为实现人生的价值打下坚实的基础。

在思想觉悟上对自己有较高的要求,能用科学发展观来认识世界认识社会,能清醒的意识到自己所担负的社会责任,对个人的人生理想和发展目标,有了相对成熟的认识和定位。

在专业课程的学习上,根据自身专业方向的要求,有针对性的认真研读了有关核心课程,为自己的学习工作打下扎实基础;并涉猎了一部分其他课程,开阔视野,对本专业方向的应用背景以及整个学科的结构有了宏观的认识。学习成绩也比较理想。在外语方面,着重加强了阅读的训练,并取得了一定效果。

在学习工作上,根据老师的指导,研读了大量论著,逐步明确了发展方向,通过自身不断的努力,以及与师长同学间的探讨交流,取得了一些比较满意的成果。在这期间,查阅资料,综合分析等基本素质不断提高,书面表达的能力也得到了锤炼,尤其是独立思考判断和研究的能力,有了很大进步,这些对于未来的工作也都是大有裨益的。

平时生活中,为人处世和善热情,和同学关系融洽。根据自身爱好和能力,业余参与了一些社会活动,为个人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打下基础。

有句俗话是这样说的: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时,所以我不倦地寻找机会锻炼自己,领导者的能力是能观察入微的,成为学生干部,我是从低做起的,一步一步往上爬,而作为干部,感觉就像在自己的生命上添上了精彩的一幕,成为

了另一种无形的力量在鼓励我,让我在修养方面能够有品德优良、正直诚恳;四年的大学生活,使自己的知识水平、思想境界、工作能力等方面都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在这即将挥手告别美好大学生活、踏上社会征途的时候,我整军待发,将以饱满的热情、坚定的信心、高度的责任感去迎接新的挑战,攀登新的高峰。相信这些经历和积累都将成为我人生道路上的宝贵的才富!

二合格毕业生范文

1、该生是一个勤勉努力有较强上进心有主见目标明确学习和工作态度好自觉完成老师和学校各项任务与工作能积极乐观地面对学习上的挫折无早退缺课等不良记录与同学相处融洽尊重师长。

2、该同学学习刻苦为人幽默大方。在校期间能够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学习刻苦掌握了相关的专业知识兴趣爱好广泛积极参 加各项活动并能获得师生的一致肯定。为人处世和善热情是一名合格的大学生。

3、该同学在校期间遵纪守法学习勤奋有钻研精神专业知识扎实有一定的英语知识基础知识面较宽担任班干部期间对工作 积极责任心强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积极 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团结同学乐于助人生活节俭作风正派。

4、该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劳”能够全面发展热情的心态对待同学有很好的交际能力且尊敬的态度敬爱老师。那份对生活的热 爱让他多次获校内各种奖项荣誉也是一个能将学生工作与个人学习调整的有章有序并得到老师认可且放心的活力学生。

5、该生品行端正有礼貌在学习上比较勤奋。很有个性思想活跃对于班级里的事务与同学之间总是很热心积极 团体荣誉感挺强。 他还是一个自强懂事的学生自信是他最大的特点。对于失败每次都 能乐观地化解变成动力。思想上有着良好的观念与价值取向。

6、该生待人真挚热情活泼在学习上能静静地独立思考。思想见解颇为独到认真完成作业勤勉努力并且有较强的上进心。但与此同时还缺乏自信心。希望她在以后日子里能够坚定自己的步伐往直前。

三、“学校组织意见”范文内容仅供参考格式可参照下文

注“学校组织意见”一般只评为“合格大学生”即可。

1、该生进校以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成绩优良是一名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大学毕业生。

2、该生思想上积极要求上进学习刻苦认真善于思考生活中能应严格要求自己为人诚恳待人热情工作踏实负责能出色的完成交给的各项任务具一定的团队协作精神及创新能力是一名品学兼优的合格大学生。

3、该生在校期间认真学习学完学校规定的全部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热爱祖国、关心集体、政治上要求进步、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习目的明确肯下工夫。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较注重自己各方面素质的培养是一名合格的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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