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查教案模板

2020-09-15 来源:教案模板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盘查战术教案

第十四讲 盘查战术

【选用教材】本课程选用由王平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8月出版的《警务技能训练教程》。

【教学目的】

使学生掌握盘查战术的特点和方法。

【教学对象】本教案主要针对本科专业学生。 【教学时数】2学时。

【教学方式】采用多媒体教学方式以及操作示范、模拟训练等方法。 【教学重点】盘查战术的方法 【教学难点】盘查战术的特点和方法 【进一步阅读文献】

1、《警察查缉战术教程》,公安部政治部编,警官教育出版社1999年10月出版。

2、《警察查缉战术》,郝宏奎主编,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5月版。

3、《查缉技能与战术训练教程》,谢林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4月版。

4、《警察战术谋略》,王阮龙著,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11月版。[教学进程设计]

(一)课堂考勤,组织教学

(二)复习旧课,导入新课

(三)讲授新课,模拟训练

(四)本节小结、巩固新课

(五)答疑解惑

(六)作业布置

掌握盘查战术的特点和方法

(七)下课

第六章 盘查和搜身战术

第一节 盘查战术

盘查是指对可能具有违法或犯罪行为的嫌疑人进行仔细盘问和对其所携带物品进行认真检查,从而发现或确认违法、犯罪行为或犯罪重大嫌疑的重要查缉措施。

一、盘查对象

在公安勤务中,盘查对象是比较复杂的,尤其是嫌疑人,他可能是触犯了刑律的犯罪分子,也可能是违反了治安法规的行为人,还可能是因误会或错觉而受到牵连的群众。警察除了对正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执行缉捕、讯问之外,下列人员一般应列在盘查范围之内。

(一)身份可疑的人

如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身份证与本人不符的人;持几个身份证或者身份证明的人;言谈与举止或穿着与气质不相称的人等。

(二)体貌可疑的人

如体貌似被通缉的犯罪分子;有意遮掩面部或进行化装改变来面目,体态可疑的人;面带疲劳困倦之意或惊恐之状的人;身可疑外伤或者身染血迹、污痕的人等。

(三)行为可疑的人 (四)携带可疑物品的人

(五)其他可疑人员

二、盘查的基本原则

盘查不能随心所欲,警察也不能凭主观臆断强制他人。盘查必须遵循一定的基本要求,这样才能盘有所得,查有所获,尽量做到不伤害一个无辜的群众,不放过一个可疑分子。

(一)坚持盘查的针对性原则 (二)坚持盘查目的性的原则

(三)坚持盘查中公开警察身份的原则 (四)坚持盘查中保持高度警惕性的原则 (五)坚持盘查结果妥善处理的原则

三、盘查的战术方法

1.若确认是逃犯或通缉犯嫌疑,警察就要跟踪至僻静处先行艾突然的缉捕行动,将其抓捕或伪装不知实情假借各种微不足勺理由公开身份“请”他到无人处进行盘查,设法予以缉捕,以羞类型盘查对象穷凶极恶,伤害群众。

2.若是正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者,警察就应当场制止,当场习,随之缉捕,防止对方否认事实,乘机逃窜。

3.若是有盗窃、兜售毒品或者淫秽物品、有诈骗等嫌疑,警.采取欲擒故纵酌策略,麻痹对方,跟踪观察,待其暴露出脚”后,再拦住盘查,迫使对方如实陈述。若确认有违法犯罪勺,应予缉捕并将其带往公安机关,详细审查。

4.若是群众有求救的神色(如被流氓劫持的女被害人等,不荨而只能以眼神、表情传递求救信息),警察要当即盘查,弄清 情况,确认是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及时予以缉捕。

5.若是怀疑为伪装的醉酒人或者精神病患者,也需要当场制止并盘查,弄清真伪,然后再妥善处理。

6.若设卡盘查过往车辆的乘客,需待汽车停稳后,在有警察同伴的监控下,进行盘查。

(二)盘查地点的选择

虽然发现犯罪分子和可疑人的地点具有很大的随机性,但对其进行盘查,选择地点的主动权却在警察手中。选择盘查地点,要遵循以下要求:

1.宜明不宜暗

盘查地点应选择光线明亮之处,以便观察盘问和检查,便于看清盘查对象身体形态、面部表情、携带物品及各种反常行为。

2.宜宽不宜窄

盘查地点宜在视野较为开阔,活动余地较大之处,便于观察周围情况,便于发现被盘查可疑人员同伙,防止其同伙袭击。在盘查中发现其为犯罪分子或重大犯罪嫌疑人时,也便于对目标实施缉捕

3.宜僻静不宜喧闹

盘查地点应尽可能选在人员流动少的僻静之处,避免盘查时人群围观,尽量缩小影响面,也便于我盘查人员问得清,听得明,判断准,处置得当。同时,如果盘查对象突然逃窜或袭警,我盘查人员也便于采取防卫和缉捕措施。

4.宜简单不宜复杂

选择盘查地点时应主动选择地形地物简单、平直、少弯、周围无复杂多出入口建筑物、无丛林、无高秆作物及高苗地之处,既便于我控制盘查对象,又可不使其在逃窜反抗之时脱逃。

5.宜近不宜远

盘查地点应尽可能选在距我公安局、派出所、治安岗亭、企业单位门卫室、保卫科距离较近之处,既便于就近实施盘查工,也便于就近取得支援。应注意:当出现盘查时机与盘查地点盾时,应以把握时机为主,不能因过多考虑盘查地点是否合适丧失盘查时机。 (三)盘查的语言

盘查语言的内容主要分三部分:

1.公开自己的身份 2.对盘查对象的问话 3.对盘查对象的处理意见 (四)盘查问话的技巧

1.讲礼貌,开口尊称 2.先问身份,再查事情 3.抓住事实,穷追不舍 4.注意倾听,发现破绽 5.分而治之,各个击破 (五)与盘查有关的其他战术问题

1.盘查时警察的站位 2.盘问的语气 3.先盘问后检查 4.对携带物品的检查

对盘查对象盘问之后,要检查其所携带物品。为了保险起见,查物品时须做到:

第一,数个警察在场时,应由一人负责检查物品,其余警察负责控制被盘查人及掩护检查动作。

 第二,一个警察在场时,那么该警察主要是控制;指挥被盘人,令其按口令将物品摊开,拿出或理清。

第三,无论有多少个警察在场,务必保持高度的警惕性,不忽视周围的环境,不得好奇都去看被检查物品,先控制人再查晶。检查物品时更不能放松对被盘查人的警惕和控制。

第四,警察检查物品一定要彻底,凡是盘查对象携带的物品论大小,一律查清。同时检查还必须仔细,诸如皮包的夹层,自车座垫、套管、手套、帽子、鞋子等,无一遗漏。注意不要损;物品的性状。

第五,警察检查物品要按一定的程序进行。如检查盘查对象:带的包裹,应该是一看(是什么形状、结构)、二听(有无异r)、三闻(有无异味)、四轻解(不要破坏原状及附上指纹等)。对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又不能在盘查现场打开检查的物品,应将被盘查人与物品一并带回公安机关详细检查。

推荐第2篇:街面盘查教案

街面盘查教案

课前准备:汇报人数,开始上课。

课前导入:通过盘查中的错误案例导入本课内容(5分钟) 基本部分:

1:夯实基本功训练,促进行为能力养成(5分钟)

强化警务技能训练,熟练掌握防卫控制技术,各种武器、警械的性能,以及警棍、防身喷雾剂、手铐、对讲机等的使用。

2:强化技战术配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5分钟)

基于3个元素引出相关的战术训练内容:警察间的沟通、协同配合、增援;目标威胁程度,令警察做出目标选择(或确定目标)以及保持警力优势;结合对环境评估,对地形、地物的利用而形成掩体意识以及控制技巧等。 3:规范巡逻盘查行为,确保执法实效性(5分钟)

巡逻盘查是集盘问技巧、检查方法、遇抗控制、缉捕战术等各项基础工作为一体的综合性工作,要加强民警对发现、识别、判断违法犯罪嫌疑人、嫌疑车辆、嫌疑物品能力的训练,进一步规范民警的执法用语和执法行为,切实做到执法程序规范、盘查行动程序规范、强制手段行为规范、强制手段使用规范、强制手段动作规范、使用法律责任规范,杜绝因执法不规范行为而产生的严重后果。 4:合理站位,紧密协作,整体协防(5分钟)

2人时,负责主要盘查的巡逻民警应正对被盘查对象,负责控制对象的副手位于被盘查对象的右侧或背后,控制被盘查对象的右手动作。3人以上时,巡逻民警站位应形成包围形式。

5;技能加装备,保证民警自身安全(5分钟)

为减少巡查民警的意外伤亡,我认为巡逻民警应佩戴单警装备,携带伸缩警棍、催泪喷射器等警械装备,根据警情的等级,合理安排处警警力,现场进行分工,明确警戒、盘查、勘查任务,形成合力。 结束部分:复习提问。

推荐第3篇:盘查工作报告

2017年12月材料库盘查工作报告

填 报 人:***

审 核 人:***

审 批 人:***

部 门:****

材料库盘查报告

一、存货盘查状况

存货物资摆放整齐,保存完好,无明显残破损毁情况。

二、盘查结果及存在问题

存货物资共计232项。经盘查,盘盈4项,盘亏12项,其中,盘盈是因个别部门开具《领料单》后,物资没有及时领走而造成的;盘亏是因个别部门领走物资后,没有及时开具《领料单》而造成的。

三、盘查问题处理情况

针对盘点中出现的问题,我部及时与有关部门进行了沟通、协调。4项临时存放物资已及时被领走;12项《领料单》未开具的,已全部开具。

另,为了规范管理,避免今后再发生类似问题,我部已对材料库4名同志进行了工作强调,并以邮件形式将“消耗材料领用要求”发至有关部门和领导。

四、后续工作重点

1.加强管理。物料管理作为仓储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一定要把好出入关,规范程序,常抓不谢,确保帐物卡相符。

2.严格检查。对物料要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妥善处理。 3.抓好落实。重点是做好仓储物料管理流程、制度的落实。在加强日常管理的同时,做好信息的反馈和异常追踪,努力把库房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附:《库房盘查明细表》

推荐第4篇:学习盘查心得体会

篇一:五步三查学习心得体会 五步三查学习心得体会 【篇一】

本期我校开始学习高效课堂“五步三查”教学模式。这半期的学习探索使我受益颇多,同时也思考了许多。

一直提倡课堂教学改革,从六步式教学模式到五步三查模式,我都有过一些尝试,一些体会,也有一些迷茫和迟疑。通过这半期以来的探索,我更坚定了信心,提高了对课堂改革的认识和对传统教育弊端的了解。

首先,传统教学方法过程统一化。在当前教学中,强调教师对学生的知识传授以及教师主导作用的发挥,追求学生在考试中获得高分,因而特别讲究向学生讲授系统的知识,采取统一的方法,按统一的进度以及统一的要求来开展教学。不论是优等生还是落后生,在当前教学过程中的各方面没有多少区别,优秀生吃不饱,中等生吃不香,学困生吃不了。还有些教师还在填鸭子,往往认为只要讲得多,讲得细,学生就可以学得多,就不至于在应试中失败。可结果往往是教师讲得口若悬河,学生听得昏昏欲睡。这种教学实在是谈不上学生个性的发挥和教学中因材施教的实现。

其次,传统教学评价单一化。虽说近年来,我国对中小学考试制度进行了一定的改革,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校长和教师的评价也在不断的发生变化。然而,依然有很多人认为评价就是测验或考试,就是考查学生对书本知识的掌握情况,并根据考试分数对学生进行评等和排队。每次根据学生成绩的优劣对教师业绩的排队排名是教师的荣辱榜。各种日常写作指导,半期的学习和尝试,解决了自己心中的困惑,专家们都谈到了小组评价的问题,如果没有对小组的多种形式的评价可能对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就成了一个很大的问题,所以,通过尝试,使我对小组建设,小组评价有了更深的认识。解决了小组建设,小组评价的问题。也为高效课堂打下了坚定的基础。

再次,传统教学目标知识化。当前教学注重的主要是如何通过课堂教学,把要考试的知识和内容灌输给学生;学生通过学习虽然获取了相应的书本知识,但在素质各方面没有得到发展。依据素质教育的要求,教学是一种师生互动的双边活动,而不是教师唱独角戏,学生当观众被动接受的单边活动。由此可见,现在的教师不应是站在讲台上滔滔不绝的讲演者,而应是流动于学生(演员)之间的导演者,参与者。素质教育中的师生关系有如下特点:民主和谐、平等和作、互敬互爱。素质教育观念中的优秀学生不是那些认真听讲、全盘接受、不假思考的学生,而是那些善于发现问题、探究问题、提出问题、解决问题、敢于创新的学生。高效课堂“五步三查”模式在这方面非常成功。相信通过参与这种学习模式的学生多方面的能力将的到长足地提高。

总之,通过学习专家的报告和自己的体验,我对高效课堂模式有了更深地认识。我深信,在县教育局和我校的大力支持下,积极探索课堂教学改革,充分调动学生积极性,把课堂还给学生。面对困难和问题,冷静思考,善于总结,终会取得高效课堂改革的成功。

【篇二】参加这次培训班,是一次解放思想、拓宽视野、更新观念、提升理论水平、提高履职能力的机会,在短短几天的时间里,通过对两大板块内容和一系列精品课程的学习,受益匪浅,感触颇深。回顾过去,无论是“十一五”规划的完成还是“三年再上新台阶”工作目标的实现,都是让人为之骄傲的成绩,基层单位作为实践者,都交出了令人满意的答卷。在骄傲之余,也要认清形势,今年是“十二五”的开局之年,站在新的起点上,努力实现“十二五”末建成“一强三优”现代公司的宏伟目标,创新发展之路依然任重道远。基层单位领导是旗手,也是领路人,只有不断更新知识,更新观念,时刻保持自身的先进性,提升个人素质,才能带领基层单位更好的为大局服务,发挥出更大的作用,做出更卓越的贡献。 其次,要时刻保持自身的先进性,真正成为基层单位的领路人。与时俱进,是符合时代发展需要和提升自身综合能力的必要条件,这次培训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对“五大”体系的深入解读,充分理解“五大”体系建设的涵义,是指导未来工作的重要基础。

基层单位一方面要认真学习和领会公司政策,深刻认识“五大”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明确形成以“五大”为特征的新体制新机制,是公司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改革创新,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具体实践,是适应电网发展方式转变,加快建设坚强智能电网的迫切需要,是深化公司发展方式转变,建设国际一流企业的重要举措;同时准确把握“五大”体系建设的思路、原则、目标和任务。另一方面要深入结合实际,在充分认识“五大”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挥党政工团各级组织的积极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引导员工增强 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把思想与行动统一到公司党组决策部署上来,积极支持改革,主动参与改革,努力促进改革;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统筹协调,扎实有序的推进办单位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加快建立工作标准体系,加强员工培训,规范用工管理,为“五大”体系顺利推进、规范运转提供支持与保障。

再次,要重视提升执行力。执行力是领导干部贯彻落实上级战略决策、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的操作能力和实践能力。通俗的讲,执行力就是“抓落实的能力”,是一名行政管理人员最重要的能力之

一。在管理实践中,制度是领导者开展工作的基础,所以要强化和提高领导的执行力,首先要完善规章制度,邓小平曾经说过:

“制度不好,好人也会变成坏人,制度好了,坏人也会变成好人”。因此,制定完善的制度规范,并进一步强化制度约束的严肃性,才能有效的提升决策的执行力和执行效果,这是提升领导执行力的前提。监督,是体现和提升领导执行力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完善的制度配合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是有效提升领导执行力的关键。此外最全面的要严格依法治企。 依法治企是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行为,使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维权。依法治企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网公司实现“两个转变”和“三个建设”的需要,是省公司实现依法治企的需要,是沈阳 供电公司应对外部政策环境、社会舆论、民意诉求不断提升的需要,是规范公司内部经营管理,实现安全生产、电网建设、经营管理、优质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需要。依法治企,就是要从法制化管理企业的高度认识普法工作的重要意义,健全机制,落实制度。篇二:三查三看心得体会 三查三看心得体会

我校为了响应市,县乡党委的号召,在我校积极开展“三查三看”活动,在开展“三查三促三提高”活动以来,在全体教师的共同努力下,狠抓师德师风建设,认真召开教师个人自查自纠民主生活会,采取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教育活动,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了整改,师德师风明显好转,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现将我个人学习“三查三看”情况总结如下: 我认为,开展“三查三促三提高”活动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是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需要,也是教育发展的迫切需要。我想到了领导时常提出的“本位意识”,要求我们工作中认真务实,追求完美,与这次活动的主旨是一致的。我们单位主管着全市教育的业务指导和业务管理两大职能,这样的职能和所处的位置,都要求我们要特别关注细节,加强精细化管理,因为我们现在的工作性质决定,任何麻痹和对自身要求的放松都可能带来难以想象的后果,直接影响着单位的声誉和形象。为此,我们应该认真学习并进行深刻的反思,将活动精神应用于教学管理和工作中去,从而能更好地做好本职工作,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一)是查思想,看科学发展意识是否明显增强。我单位紧紧围绕镇政府学习实践活动第二阶段的中心工作,学校制订了学习培训计划,采取中心组学习、集中培训、专题辅导、集中研讨、个人自学等形式,组织全体教师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的理念,使全体教师自觉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主线开展工作。并在深化学习、解放思想、分析检查上下功夫,采取座谈会、走访群众、发放征求意见表、谈心谈话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着力查找自身存在的思想僵化、因循守旧、不敢突破、不敢创新等不敢解放思想;工作标准不高、安于现状、得过且过、不思进取、小进即满、小富即安等不愿解放思想;不善学习、视野狭窄、思路不清、缺乏在竞争中求发展的能力等不会解放思想等问题,全面剖析存在问题的根源,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进一步深化广大党员干部对我校实情的认识,切实提高运用科学发展观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加快素质教育建设步伐,实现我校科学发展夯实思想认识基础。 二)是查工作,看科学发展能力是否明显提高。在认真梳理分析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围绕思想观念、发展思路、制度机制、领导能力及工作作风等方面,着力查摆班子和个人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查摆党员干部中存在的懒惰浮躁、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我行我素,不敢坚持原则、不敢触及矛盾、不敢动真碰硬的老好人思想,教育教学效能不高、工作进展不快等家长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查摆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工作机制问题。教师党员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实事求是查找存在的问题,深刻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以服务学生为目标,以创家长满意工程为载体,进一步明确努力方向,充分调动和保护教师的积 极性和创造性,鼓励主动干事、干实事。严查教师中有偿家教、收受学生家长红包等行为,积极推进学校“师德创优”工作深层次展开。针对查摆出来的突出问题,实行党员承诺,推行整改措施实质化,,落实整改责任,明确整改时限,切实增强全体党员领导干部推动科学发展的能力。及时向镇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任务完成进度和落实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三)是查作风,看践行科学发展的实效是否明显。领导班子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专题民主生活会和党员组织生活会,把“三查三看”作为主要内容,深刻分析原因,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认真查找查班子凝聚力、战斗力是否得到加强,看党员干部之间团结、和谐、文明、进取的风气是否浓厚;看领导干部理想信念是否坚定,是否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讲操守、重品行;是否做到生活正派,情趣健康,有无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和大手大脚现象;是否存在为政不廉、滥用职权、作风散漫等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突出问题,找准问题根源,总结经验教训,明确努力方向。鞭策教师党员不断更新业务理论知识,提高自身能力和素质,要求教师立足课堂,多做研究,科研兴校,狠抓教学质量,提高教师专业素养,确保高质量高标准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在“三查三看”活动中,我校要求全体党员干部能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把开展“三查三看”活动与乡学习实践活动第二阶段中心工作结合起来,加强党员干部管理、提高队伍素质、转变教师作风、提升教育效能建设结合起来,确保活动取得实效。篇三:观看优秀教师教学光盘的心得体会 观看优秀教师教学光盘的心得体会

中川中学 马琼

通过本次的光盘培训学习,使我对语文教学又有了新的认识,有了比较直观的理解,也为下一步的教学提供了新的思路。教育界的专家、学者对教育方面的前沿的思考、精辟的理论、独到的见解,对生活、对工作、对事业、对学生独特的感悟,激起了我内心中的心弦,让我开阔了眼界,拓宽了思路,转变了观念,促使我站在更高的层次上反思以前的工作,更严肃地思考现在所面临的挑战与机遇,更认真地思考未来的路如何去走。下面就谈谈我的几点心得体会。

一、教师必须多读书、丰富自己的知识、提高自己的修养 本来一直感觉自己是一名语文老师。所以总是很放松自己。可是在我学习光盘讲座之后,让我深有感触。我们的教师需要的不仅仅是书本上的专业知识、更需要的是渊博的知识、教育的智慧,我们要改变的是过去的老师的形象,我们要做一个有智慧、有爱心、让自己快乐也要让学生快乐得人,要想让自己的课讲的更好,更加的吸引学生。就必须提高自己的个人素质。有一句话讲的非常好。“什么是教育?教育首先就是爱。爱他的学生,没有爱的教育不是真正的教育,培养对学生的爱就是要帮助他(帮助学生克服成长的障碍,帮助他就要成全他,成全他拥有美好的生活,获得走向幸福的能力)”教授的一个个独特的观点真的是引起了我深深的思考,我们在面对学生的时候过多的关注的使学生的成绩,学生在繁重的学业负担下似乎也变得麻木,没有动力,如果我们能让学生感受到他今天的努力就是明天获得美好生活的能力,拥有幸福的能力,那学生就会更多的发挥他们自动自觉的一面;一个素质好的老师,讲课在差也差不到哪去。一个素质差的老师,讲课在好也好不到哪去”我对这句话是非常的同意的。只有课堂上的生动语言和有深度的提问才能吸引学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只有提高了自己的文学修养,才能讲出生动的一课。听到了教授的报告,才知道如何成为一名优秀的教师。首先的一点是必须要多读书,读好书。不但这样他们都同时读了许多课外的读物来丰富自己的知识。我也从中立志要多读书来提高自己的各方面的素质。努力让自己成为一名优秀的教师。

二、深钻课程标准,领会课改精神。

语文课程标准,有意识地把“语文素养”凸现出来。语文素养内涵十分丰富,它以语文能力为核心,是语文能力和语文知识、语言积累、思想情感、思维品质、审美情趣、学习方法、学习习惯的融合。因此本次课程改革不再将学生掌握系统知识放在首位,而是将学生价值观和情感态度的培养、激发学生关注和参与社会生活的热情、培养学生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形成乐观向上的人生态度放在首位。同时,还要培养学生感受、观察、体验、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综合运用能力。以上目标达到之后,知识的获得将是很自然的事。这就要求教师在活动设计的时候,注重学生的情感体验,让学生爱上这门课,产生强烈的学习动力和参与欲,在活动中,让学生自觉去获取知识。三:因材施教,注重学生发展。

学生是教学的主体,课程活动设计的首要目的是把学生吸引到教学中来,引导他们体验情感,培养能力,构件自己的知识体系。因此,深入地了解学生是非常重要的,我们现在所面临的学生好奇心强,有活力,情感单纯而强烈,记忆力强,想象力丰富,处在形象思维强而抽象思维正在形成阶段,由于学生们受到现代各种传媒的影响,有较广的知识面,对所学的内容有一定的知识储备。如果能根据学生们的情感和年龄特征,找到学生们感兴趣的话题作为切入点进行教学,再开展多种多样的活动,一定会得到很好的教学效果。课程的改革,需要学校、家长评价观念的转变,需要每一个人思索我们用什么样的评价观念才能有利于下一代更加健康地发展。新教材突出教学方法的转变,让学生在学习知识、接受科学文化教育的一开始,就运用亲身体验与亲身实践的新型方式进行学习。在传统的学习方式中,课堂的主角是教师,好学生是配角中的主角,大多数学生只是观众与听众。而此次课改中强调教师是学习活动的组织者和引导者,同时认为学生才是课堂的主题,老师应尽可能地把课堂还给学生,让尽可能多的学生参与课堂,把主宰权还给学生。把放飞心灵的空间和时间留给学生,营造宽松自由的可让氛围,在这种轻松的氛围里真正地引导学生们积极、主动地学习,这样一来,学生有了较自由的学习,有了与老师平等对话的机会,变得越来越大胆,在课堂上踊跃发言,积极地表现自我。在教学实践中,试图从日常生活入手,创设生动有趣的问题情景,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这样使学生从生活经验和客观事实出发,在研究现实问题的过程中快乐的学习到知识。在教学中,充分关注学生情感态度变化,采取积极的评价,较多地运用激励性的语言。现在的教师教给学生的不仅仅是鱼,最重要的是授之渔。教会学生知识,教给学生独立和生存的能力应成为所有教师的职业追求。

四、学会欣赏,培养浓厚的学科兴趣 人们都说“兴趣是最好的老师”,一个语文教师,如果自己都不喜欢自己所教学的语文课,不欣赏自己所教学的语文课中的教学内容,我们就无论如何也上不好语文课的。因此,我们要培养自己对语文浓厚的兴趣爱好。学会欣赏语文课程体系,欣赏语文课程中的每一篇文选,欣赏语文课中的每一个知识点,欣赏上语文课中的每一个环节,欣赏学生学习语文课中的一些细节,欣赏学生学习语文课后的收获,欣赏学生的作品等。只有我们用欣赏的眼光看待语文课的一切过程和素材以及活动,我们的心理才会是愉悦的,我们的精神才会饱满,我们才愿意以热情投入到语文教学工作中去。也只有我们教师欣赏语文课,热爱语文课,我们才能对学生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让学生也用欣赏的眼光,欣赏的心态对待语文课,让学生在学习语文课的时候,充满乐趣,而不是枯燥无味,从而学好语文这门基础学科。“伟大的行动只为伟大的目的而产生”。要想让学生学好语文课,就必须要学会激发学生学习语文的兴趣。教师要凭借语文的课程资源,让学生感受语文的韵律美、铿锵美、情韵美、修辞美、跌宕美、意境美、语言美和精神美,从而唤醒学生学好语文的强烈愿望。要创设宽松、自由的课堂教学环境,让语文的课堂闪发着学生的灵性。让学生在课堂上自由的问、自由地读、自由地想、自由地答、自由地评价、自由地选择。我们要怀着一颗宽容地心,以一种善意的、平等的姿态,同我们的教育对象一起渡过愉快的成长的生命历程。只有这样,我们的语文课堂才会生机盎然,学生才会兴致勃勃。

五、教师要学会终身学习。

新时代、新知识、新课程都要求教师树立终身学习的目标,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学习不仅仅只专业方面,要扩充到各个领域,不断的提升自身的修养和素质。首先必须树立终身学习的意识,把不断学习作为自身发展的源泉和动力。其次,教师应把学习贯彻在自己的教学实践中,将学习与实际教学结合起来,努力探索新的教育教学方法。再次,在丰富自身专业知识的同时,广泛涉猎各种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知识,从而更好地适应教学的需要,通过总结经验,提高自身,向更完善的目标努力。最后,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通讯技术,不断扩大学习资源和学习空间,及时了解专业领域以及其他领域的最新发展动态,注重与其他教师和专家的合作探讨,教师要秉承终身学习和教育理念,以适应教育改革的浪潮。

总之,通过这次光盘培训学习,对于自己以后在教学中我还需要不断地反复地学习——实践——反思——调整,这样才能逐渐摸索出真正适应新课标要求也适合学生的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不断积累课堂教学经验,在实践中不断地成长成熟。

推荐第5篇:公安部盘查规范

公安部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

公通字[2008]55号 2008年12月9日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工作,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盘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勤务过程中,为维护公共安全,预防、发现、控制违法犯罪活动而依法采取的盘问、检查等行为。

第三条 民警执行盘查任务时,应当始终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因情施策,确保安全。

第四条 民警执行盘查任务时,应当着制式服装;未着制式服装的,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应当向被盘查人敬礼并告知:“我是**(单位)民警,现依法 1 对你进行检查,请你配合。”经盘查排除犯罪嫌疑的,民警应当向被盘查人敬礼,并说“谢谢你的合作”,礼貌让其离去。

第五条 盘查一般有两名以上民警进行,并明确警戒和盘查任务分工。 第六条 民警应当选择光线比较好、场地开阔、有依托或者容易得到支援的场地或者道路等作为盘查地点,盘查过程中应当保持高度警惕,注意被盘查人的身份、体貌、衣着、行为、携带物品等可疑之处,随时做好应对突发情况的准备。

第七条 盘查可疑人员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被盘查人保持适当的距离,尽量让其背对开阔的场地;

(二)对有一定危险性的违法犯罪嫌疑人,现将其控制并进行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可实施盘问;

(三) 盘问时由一人主问,其他人员负责警戒,防止被盘查人或者同伙的袭击。

第八条 盘查多名可疑人员时,民警应当责令所有被盘查人背对开阔场地,并实施控制后,分别进行盘查。当盘查警力不足以有效控制被盘查人时,应当维持控制状态,立即报告,请求支援。

第九条 查验身份时,应当先查验身份证件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 查验证件防伪暗记和标识,判定证件真伪;

(二) 查验证件内容,进行人、证对照;

(三) 注意被盘查人的反应,视具体情况让持证人自述证件内容,边问边查;

(四) 通过身份证识别仪器或者公安信息系统进行核对。

第十条 对经过盘问,确认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嫌疑不能排除的,应当先对被盘查人依法进行人身检查,并进一步检查其携带物品。

第十一条 对可疑人员进行人身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效控制被检查的嫌疑对象,在警戒人员的掩护下对其进行检查,防止自身受到攻击和伤害;

(二) 对女性进行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可能危及检查民警人身安全或者直接危害公共安全的除外;

(三) 对拒绝接受检查的,民警可依法将其带回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四) 对可能携带凶器、武器和爆炸物品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检查时,应当先检查其有无凶器、武器和爆炸物品,如有,则应当当场予以扣押,必要时,可疑先依法使用约束性警械,然后进行检查;

(五)责令被检查人伸开双臂高举过头,面向墙、车等,扶墙或者扶车站立,双脚分开尽量后移,民警站于其身后并将一只脚置于其双脚中间,迅速从被检查人的双手开始向下对衣领及身体各部位进行检查,特别注意腋下、腰部、裆部、及双腿内侧等可能藏匿凶器或则武器的部位;

(六) 当盘查对象有异常举动时,民警应当及时发出警告,命令其停止动作并做好自身防范,可以依法视情使用警棍、催泪喷雾及武器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 经盘查能确认是逃犯、通缉犯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民警应当立即使用约束性警械将其控制,移交办案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原羁押机关。

第十三条对可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责令被检查人将物品放在适当位置,不得让其自行翻拿;

(二)由一名民警负责检查物品,其他民警负责监控被检查人;

(三)开启箱包时应当仔细观察,注意避免接触有毒、爆炸、腐蚀、放射等危险物品;

(四)按照自上而下顺序拿取物品,不得掏底取物或者将物品直接倒出;

(五)对有声、有味的物品,应当谨慎拿取;

(六)发现毒害性、爆炸性、腐蚀性、放射性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时,应当立即疏散现场人员,设置隔离带,封锁现场,及时报告,由专业人员进行排除;

(七)对于需没收或者扣押的各类违禁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及时上交有关部门;

(八)避免损坏或者遗失财物。

第十四条 对可疑车辆进行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行进中的车辆进行拦截检查时,应当手持停车标志牌或者放置停车标志,在被检查车辆前方向其作出明确的停车示意;

(二)责令驾驶员将车辆熄火,拉紧手制动,将双手放在方向盘上,确认安全后拉开车门责令起下车,必要时应当暂时收存车钥匙;

(三)对人员进行检查并予以控制;

(四)查验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和车辆牌照,条件允许情况下,通过公安信息查询系统进行查询比对;

(五)观察车辆外观、锁具和内部装置;

(六)检查车载货物和车内物品;

(七)如驾驶员拒检逃逸,应当立即报告,请求部署堵截、追缉;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执行设卡检查任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方案,周密部署,方案应当包括任务目标、卡点布局、指挥关系、协作机制和警力、装备、通信、后勤保障措施以及处置突发情况的应对措施等内容;

(二)设置卡点应当选择视野开阔、便于拦截检查和展开警力的地点,并尽量避开人群、居民稠密区、密林地、易燃易爆和剧毒化学物品仓库等复杂地段和场所;

(三)检查卡点应当根据任务需要配置警力,每个卡点一般不得少于4人,民警之间应当明确拦截、警戒和盘查等任务分工;

(四)执行重要设卡堵截任务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卡点前方设置阻车路障,并在前方适当距离内设置隐蔽观察哨位,以便提前发现目标,及时通知卡点准备拦截;

(五)民警拦截车辆时,应当在卡点前方设置明显停车示意标志或者由执行拦截任务的民警手持停车示意停车,其他民警负责警戒和盘查;被检查人如驾车闯卡,民警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迫其停车,或者追击、拦截,并及时向上级报告,请求支援;

(六)对被拦截车辆进行检查时,执行盘查的民警应当从车辆的驾驶员一侧接近车辆,迅速控制驾驶员和车内其他人员;执行警戒任务的民警应当占据有利位置,从各个角度密切监视车内人员,车上人员应当逐一下车接受盘查。

第十六条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民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一)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指认其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

(三)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

(四) 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脏物的。

第十七条 执行盘查任务的民警应当携带单警装备,每个盘查组应当携带手持电台及手持身份证识别仪器。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为盘查民警配备现场执法录音录像设备。民警执行设卡检查任务时,应当穿着防弹背主,戴防弹头盔;夜间视情况穿着反光背心。

盘查民警驾驶车辆上应当配备轻型冲锋枪、防弹衣、反光背心、防弹头盔、防毒面具、车载电台、停车示意牌、救生器材、急救药箱、搜索灯、强光手电、阻车路障、警戒带等装备。

盘查卡点应当配置机动车辆、通讯工具、阻车路障、强光手电、警戒带、停车示意牌等装备器材,并视勤务需要配置防弹盾牌。

第十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民警的执法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民警执勤盘查的能力和水平,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执勤盘查工作规范、高效。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民警执勤的保障工作,切实维护民警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推荐第6篇:巡逻盘查心得体会(版)

篇1:在巡逻中如何运用盘查技巧

在巡逻中如何运用盘查技巧

机会总是留给有准备的人

巡逻工作人人会做,但各有不同。巡逻工作如何能做的好?关键是看在巡逻的时候是否有责任心,是否能看的出问题,查的出问题,查出问题后是否会处臵。这几句话看似简单,实则是有着巡逻工作深刻的精髓内涵。我始终坚信一句话“巡逻中出成绩的机会无处不在,关键看你是否能把握机会,机会总是留给有准备的人”。

上岗前的准备

对于我自己来说,无论是车巡还是步巡,时时刻刻都将对巡逻中看见的情况做出观察,分析,假设,判断。上岗前我经常会去看一看前两天发生过的案件情况,花时间去熟悉犯罪分子的特征,力争从已经发生的案件中找出他们的相似之处,通过发案的时间,作案的手段,案件的高发地点总结出发案的规律以及案后最有可能经过的地点,充分发挥预警提示的最大功效。

警力跟着警情走

磨好自己的剑,关键时才能利刃出鞘,才能更有效地打击街面现行犯罪。我在日常的巡逻工作中能发现、抓获犯罪分子并不全是运气好,而是因为我花了时间去研究发案的特点,摸透了发案的规律,并结合自己的一套巡逻盘查的方法进行巡逻。什么时候在什么地方经常会有什么类型的案件发生,做到心里有数,警力跟着警情走,进行重点盘问、检查、防范,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取得巡逻工作的更大成效,才能发挥出巡逻工作的更大优势。 巡逻四法:

1、有责任心,人到心到;

2、眼像猎豹,发现猎物;

3、可疑情况,剥茧抽丝;

4、合理合法,有礼有节。

第一法:有责任心,人到心到

“上岗一分钟,敬业六十秒”这是我对巡逻工作的态度。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带着一颗认真负责的心去巡逻和盘查,细心的去观察周围的一切,耐心的盘查每一个可疑人员,通过仔细的盘查来消除盘查对象的每一个疑点,只要还有一点不能消除就要认真细致做进一步调查,不要怕麻烦。如果我们怕麻烦,犯罪分子就可能会在我们的眼皮子底下溜掉,成为漏网之鱼。

案例

2013年5月12日凌晨4时许,我和民警雒涛驾车巡逻至北新区路口时,发现一辆白色的可疑车辆停在路边,车上不时有亮光,引起了我们的注意,我们立即下车对该车盘查,车上一人,从该车的副驾驶室搜出k粉两包,摇头丸150颗以及少量冰毒,总计100余克。后移交派出所处理,该男子因为非法持有毒品被刑事拘留。

第二法:眼像猎豹,发现猎物

在巡逻中发现情况是先决条件,发现不了什么都免谈。要想逮到猎物,猎豹就必须要有比猎物更快的速度和更敏锐的观察力、判断力。如何能够敏锐的发现情况呢?主要是看经验,在自己的心里首先得有一套标准,什么是正常的行为,什么是不正常的情况,对于不正常的情况一律要上前盘查,搞清楚到底怎么回事。我始终认为,即使最后的盘查结果没有问题,

也可以积累和提高自己的盘问和检查的技巧,积累自己的巡逻盘查经验。

案例

2013年5月7日3时30分许,我和民警雒涛、龚红江驾车巡逻至半边街嘉怡花园小区后门时,发现一男子,慌慌张张,满头大汗,看见巡逻警车后,立即躲到一辆车的背后,我们断定该男子有问题,就立即停车准备下车盘查。就在我们停车的一瞬间,该男子拔腿就跑,我们立即追击,在追出百米远后将其抓获。这时有两名小区的保安急匆匆跑过来告诉我们该男子是小偷,刚在工地上偷扣件。经过我们当场突审,该男子交代了自己偷盗工地扣件的犯罪事实,并带我们找到了他隐藏赃物扣件共计200余斤。

案例

2014年6月1日18时,我和辅警舒安龙步巡至黔灵山公园公交车站时,发现一男子,形迹可疑、东张西望,我们断定该男子有问题。当一辆公交车进站时,上车的人很多,该男子趁人多拥挤时,对一名正在上车的乘客实施扒窃,扒窃得一皮夹,内有300余元。正当该男子准备逃离现场时被我们抓获。该男子对扒窃事实供认不讳,现该男子已被刑事拘留。 第三法:可疑情况,剥茧抽丝

在巡逻中发现了情况,一定要盘查,不能在自己心里举出理由将自己推翻,一定要勤快,宁可盘查的全是正常的,也不放弃一个可疑点。不能因为查了那么多都是正常的,心里就有了这个也是正常的想法,也许下一个就是有问题的。要相信自己的第一感觉,勤快才能出成绩,始终抱定不烦不燥的态度来工作,巡逻盘查就一定会收到效果。

案例

2014年3月8日22时许,我和辅警舒安龙驾车巡逻至三桥南路时,发现一辆黑色的可疑车辆停在路边,引起了我们的注意,我们立即下车对该车盘查,车上一人。当我们下车准备对其盘查,该男子立即发动车辆准备逃跑,被我们立即制止了,该男子神色慌张,眼睛不敢与我们对视。我们断定该男子有问题,我们立即对该男子及车辆进行检查,经过几次仔细检查后,未发现异常情况。此时,该男子因为我们未检查出任何问题也极不配合我们工作。当时我就在想,可能该男子真没问题,正当我们检查结束,准备离开时,我突然发现他的脸上漏出了一丝狂喜的神态随即又恢复了平静,对于该男子的这一可疑的举动,我们又对该男子进行仔细的盘查,最后在该车辆的地上找到了一小包毒品。见此情形,该男子彻底崩溃了,主动交代了自己吸食毒品的违法事实。

第四法:合理合法,有礼有节

很多时候我们在巡逻工作中查到了一些问题,但由于有“多做多错”的思想在做怪,往往不愿意再追查下去,盘查马马虎虎,草草了事。这样往往有些犯罪分子准备犯罪的前兆我们发现不了,警察一走他的胆子又大了起来,继续实施犯罪给人民群众的安全和财产造成损失。又或者本身对于巡逻盘查的法律依据使用不熟悉,遇见不配合的人,人家反问你一句“你凭什么搜我的身,凭什么检查我的包”你笼统的一句“法律规定”不足以说服他人,这样既降低了警察的威信,也造成工作中的被动。所以我们一定要在熟知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要会合理合法,有礼有节地盘查。人人维护警察的尊严,将巡逻工作中的盘问与检查的主动权牢牢掌握在自己的手中。

盘查六问

当我刚从警院毕业参加公安工作时,对于巡逻盘查一窍不通。当遇到一个可疑的盘查对象时,根本不知道从什么地方入手;当盘查对象的气势超过我时,我无法应对甚至有些胆怯。心想,反正有老民警带着我们巡逻,得过且过。所以,曾经彷徨过,动摇过,自己到底能不能干好巡逻这份工作呢?后来,在领导和老民警的帮助和自己的勤奋努力下,渐渐进入了巡警的角色。通过不断向老民警请教和自己不断总结,不断探索,不断实践以及根据违法犯罪

分子的心理,我总结出了盘查的六种问法:盘查六问。

盘查六问

一问:直截了当,一语破的;

二问:迂回侧击,欲擒故纵;

三问:发问熟练,句句连贯;

四问:抓住疑点,追问不舍;

五问:注意倾听,发现破绽;

六问:分化瓦解,各个击破。

一问:直截了当,一语破的

当我们在盘查中遇到一些神情紧张的初犯、偶犯时,这种方法往往能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在盘问中,根据前期检查观察掌握的情况,我们可以就嫌疑人的自然情况、工作单位、经济收入、物品来源等情况开门见山地提出问题,然后直截了当,一语破的的指出其违法犯罪行为。

二问:迂回侧击,欲擒故纵

对一些自以为聪明的嫌疑对象,在盘问时我们不要急于戳穿其所编谎言,而是通过追问细节,寻找漏洞,加以突破,扩大疑点,迂回包抄中,堵其后路。如针对嫌疑人供述的去来时间问题,我们可以通过追问其行走路线,上车地点,乘坐几路车,住在何处,随身现金多少,在外已多长时间等细节,让其不能自圆其说,使其谎言不攻自破。

案例

2013年6月12日22时30分许,我和民警雒涛驾驶巡逻车巡逻至头桥智慧龙城公交车站时,发现一名男子背着一个沉甸甸的包蹲在路边,当我们巡逻车经过时,该男子便向相反的方向快速离去,于是我们立即下车对其盘查。经盘查,在其所背的包内发现8根很粗的电缆线,于是,我们立即对该男子进行盘问,该男子说是在这里等公交车回家,又说是住在花果园的工地,又说自己是一个包工头,这些电缆线是工人用剩下的,对于该男子的这些回答我们没有立即揭穿,最后,我们再次问该男子同样的问题时,该男子的回答完全不一样,他的谎言不攻自破,在强大的证据面前,该男子交代了偷盗电缆线的事实。

三问:发问熟练,句句连贯

在盘问被盘查对象时,民警的发问一定要熟练,在气势上要占上风,让盘查对象知道站在面前的是一位经验丰富的警察,所提问题要句句连贯,前后呼应,让被盘查对象手足无措,思维混乱,最终击破其心理防线,让其如实道出其犯罪事实。

四问:抓住疑点,追问不舍

盘问时要注意对象自述情况,抓住疑点,准确地提出问题,并步步紧逼,环环紧扣,不让其有喘息的机会,通过一连串的提问,让其没有思考的余地,最后乖乖招来。

案例

五问:注意倾听,发现破绽

在盘查中追问核实物品时,要注意鉴别检查情况与嫌疑人回话之间是否有差别。即根据在检查嫌疑人随身物品时掌握的情况,通过询问嫌疑人物品的来源、出处,从嫌疑人的回话中发现差别和破绽。如在检查中发现嫌疑人随身携带的皮包有嫌疑,可通过包中现金数量,车船票、住宿发票的出处,通讯录中的内容等情况,看其回话是否与包内物品是否一致,从而判断是否是赃物。

案例

2013年1月22日00时20分许,我和民警李磊、雒涛驾驶巡逻车巡逻至三桥一网吧门口时,发现一辆停在路边的车辆,车辆外观肮脏,车身有多处碰撞的痕迹,车上有三名男子,我们断定该车有很大的嫌疑,于是对该车进行盘查。经盘查,该车是租来的,并从车上搜出技术性开锁工具5套,钳子一把,电压表两个,且三名男子东扯西扯,答非所问,无法说出开锁工具的来源和用途,有很大的入室盗窃的嫌疑。后移交辖区派出所处理,经反馈,三名男子系一入室盗窃团伙。

六问:分化瓦解,各个击破

当盘查对象是多人同行时,我们就可以充分运用分化瓦解、各个击破法。盘查时,在发现同行人员有嫌疑时,一定要将他们分开分别盘问,寻找相互间的矛盾情节或述说不一致的地方,抓住矛盾,重点突破,实行分化瓦解。

案例

2013年3月21日23时50分许,我和民警陈虎等驾驶巡逻车巡逻至二桥黔春路口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贵a84909的黑色比亚迪车停在路边,车上有五名男子,我们断定该车有很大的嫌疑,于是对该车进行盘查。经盘查,从车上搜出两把管制刀具,于是我们立即呼叫增援,对这五名男子分开盘问。刚开始,他们什么都不说,就说是带刀是防身的。后来,我们改变盘问方法,就说是别人已经交代了违法事实。运用这种方法,其中一个年纪较小的男子交代了他们是一个长期的抢劫团伙。于是,我们乘胜追击,连续发问,彻底瓦解了他们的心理防线,交代了1月1日和3月19日持刀抢劫的犯罪事实。

巡逻是公安工作的基础,盘问和检查是巡逻工作的根本!在巡逻和盘问检查工作中如果不注重方式方法或墨守陈规,就很难识别和发现犯罪嫌疑人。我们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不断总结经验,探索好的盘查方法,充分发挥我们的大智慧,提高随机应变的能力,提倡以巧制胜,这样才能不断提高巡逻盘查的效能。

以上的巡逻方法和盘查技巧是向老民警请教并结合自己在巡逻工作中的心得体会总结而来,如有不足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篇2:巡逻盘查业务

巡逻盘查业务

对车辆的盘查主要分两种:一种是对既定的目标的拦截盘查,一种是巡逻盘查发现。我今天主要讲一讲巡逻中发现的车辆盘查应注意的问题和特殊情况的处置:

一、如何在巡逻中发现和捕捉疑点

首先要做到“三勤”,即:眼勤、嘴勤、手勤。眼勤,是指在日常巡逻工作中,靠勤观察以发现可疑目标。嘴勤,是指不厌其烦,从多角度、多侧面在巡区内交朋友,发动群众的力量,从中发现疑点。手勤,是指在盘查可疑车辆时要多动手,以发现可疑部位和可疑物品。

1、要观察车辆牌照。对外省市牌照轿车要作为检查的重点;无牌照车或有意遮盖车牌也是盘查重点;还有就是深夜在街面或在偏僻阴暗场所停放有人的车辆也要重点盘查。

2、查车门锁、点火开关、后背箱等重点部位。看是否有被撬痕迹,特别是要仔细查看左前门外侧扶手处是否有人为破坏痕迹;查看点火开关是不是原装的,点火开关是否被换过;车内有无可疑物品;对可疑车辆的后备箱必须检查;行驶中的摩托车无点火开关钥匙的要一律检查。检查摩托车要看车把锁能否锁上,油箱盖、备箱、座箱能否用钥匙打开,钥匙门是否有损坏的痕迹,要仔细查看车辆电源线及有关连接线是否被剪接。

3、查验车内物品应采取先问,如无嫌疑的车辆,应尽量让驾乘人员自行打开的方式,如我执勤人员检查的应尽量恢复原状,不能将被盘查人的物品乱扔乱翻乱放,避免引起驾乘人员对盘查工作的抵触和反感。

4、要观察车辆驾驶员。观察驾驶员衣着打扮、气质是否与所驾车辆相符,驾驶员有无神情慌张、闪烁其词、自相矛盾等情况,对说不清车辆来源的要重点盘查;本地人驾驶外省市车辆或外省市人员驾驶本地车辆的要认真盘查;14岁至17岁年龄段的学生驾驶摩托车、外地人员驾驶摩托车的要一律盘查。

5、对已经掌握的吸毒人员、惯偷驾乘的摩托车或汽车,汽车存在有明显挂划伤,行驶中有意躲避检查,面对警察,驾驶员或乘客神色慌张、表现反常的要重点检查。

二、盘查中应注意的问题

1、盘查是一项警务活动,是正常的执法行为,在盘查中我们应当做到要严格依法办事,有礼有节、文明执勤。

2、盘查中应保持警力优势。在执行盘查任务时要以巡逻小组的方式开展,保证警力优势,若车内乘客较多时,要及时通知其他巡组支援。

3、盘查中要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位置,盘查的位置宜明不宜暗,宜宽不宜窄,宜直不宜弯,要选择有依托或易得到支援的地点和道路进行盘查。

4、要明确身份,注意言语、要掌握发问的技巧,严禁态度粗暴,口气生硬,措辞过激,不要做结论性表态,做到柔中有刚,合法有度。如遇少数民族要注意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尽量争取驾乘人员和人民群众的理解、配合。

5、盘查中要分工明确,保持高度紧惕,盘查小组要分工明确,主查人员干什么,警戒人员干什么,具体的站位及警戒位置的调整,以便随时发现和控制嫌疑人的各种不利于盘查的举动。

三、对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置

1、对言语不配合情况的处置

对于被盘查人员遇语言形式对抗和阻扰盘查时,执勤人员要心态冷静,不卑不亢,冷静的告诉对方,公安机关的盘查权以及公民配合的义务,如遇有围观的群众,执勤人员要灵活运用语言艺术,争取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

2、对行为不配合情况的处置

在盘查中遇被盘查人员随意插兜或掏东西、不断逼近执勤人员或当执勤人员准备查车时,被盘查人员突然转身离开,这就要求我们执勤人员特别是负责警戒的人员要提高警惕,密切关注,随时注意语言控制,如遇紧急情况,可使用武器警戒控制。遇被盘查人逃离现场的,执勤人员应奋力追赶,遇配有枪支时,可口头加鸣枪告警。

3、遇有发生袭警情况的处置

如发生盘查中发生被盘查人袭警的情况,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可利用警力优势,对当事人进行控制;如遇多名嫌疑人或嫌疑人持械袭警,我执勤人员要沉着冷静,交替掩护后撤,特别是要注意保持安全距离,可持武器警戒进行威慑。同时利用语言对其行为进行控制,不能和嫌疑人搅成一团,尽量避免与嫌疑人发生身体上的接触。

四、盘查中的站位

站位盘查的形式是指警察实施盘查时与对方所处的位置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

(1)侧应站位盘查:负责盘问的警察正对盘查对象站立,负责监控的警察位于盘查对象的左侧或右侧。以一般人多用右手掏拿习惯来看,站在对方右侧能及时控制其右手。 (2)前后站位盘查:负责盘问的警察面对盘查对象站立,负责监控的警察站位于盘查对象身后,盘问中,要制止对方回头观望的举动。

(3)三角站位盘查:当三名警察实施盘查时,负责盘问的警察面对盘查对象站立,负责监控的两名警察分别站在对方左右侧后方,三名警察成等边三角形站位,将对方围在中间。

(4)左右侧应站位盘查:将盘查对象带至靠墙等障碍物前盘查时,负责盘问的警察面对盘查对象,另两名警察分别站其左右两侧负责监控。

(5)半弧形站位盘查:盘查对象背靠墙面等障碍物,三名警察面朝盘查对象以半圆形站开,弧形站位对对方实施盘查。

重点强调:

1, 有条件的,可以对盘查全过程进行摄像,保存证据。 2, 针对不同的盘查对象要运用灵活的语言,随机应变。 3, 现场盘查时间不宜过长,迅速查明是盘查车辆否存在可疑。

篇3:民警巡逻盘查工作常见方法

巡逻盘查工作需要巡逻民警间有良好的相互依靠,相互配合的意识,配合得当,既能有效控制嫌疑人,又能有效保护民警自身,减少不必要的伤害。

一是合理站位,明确分工。执行盘查时,巡逻民警应明确一人负责盘问和检查,另一人负责对周围情况的观察并警戒,防止被盘查对象及同伙突然袭击,其他巡逻民警应负责对盘查对象的控制。巡逻民警与被盘查对象应保持至少1.5米的安全距离。站立姿势应为两脚前后开立,侧身面对被盘查对象,右手扶在警棍或枪柄上,使身体要害部位暴露面小,而且便于拿警棍或其他警械具,也便于快速上前攻击和后退防守。站位形式应根据巡逻民警的人数和盘查地点的障碍物情况而定。两人时,负责主要盘查的巡逻民警应正对被盘查对象,负责控制对象的副手位于被盘查对象的右侧或背后,控制被盘查对象的右手动作;三人以上时,巡逻民警站位应形成包围形式,将被盘查对象夹在巡逻民警中间,盘查的巡逻民警正对被盘查对象,其他的巡逻民警位于被盘查对象四周负责控制和警戒。如果周围有可利用的墙、树等障碍物,可令被盘查对象面对障碍物,巡逻民警将其围住,封住其可能逃窜的方向。明确分工、合理站位,可使巡逻民警各司其职,发挥整体协防的功能,避免出现防守遗漏,有利于确保巡逻民警的生命安全。

二是集中精神,加强控制。被盘查对象在对民警进行不法攻击之前总会有一些异常的举动或迹象,如面部表情紧张,两脚不停移动,不能原地站稳等。巡逻民警在对嫌疑人进行盘查时应时刻保持对嫌疑人的警惕。被盘查对象携带箱、包或推自行车、摩托车时,应令其人、物分离,防止被盘查对象利用这些物品或掏取凶器、武器攻击民警。当被盘查对象的手放在兜里或插在怀中以及位于背后时,应令其慢慢放在体侧并高举过头,防止其手中藏有凶器、武器。证件检查时,先问清被盘查对象证件放在何处,观察其放证件的部位是否藏有凶器,再令其慢慢用左手取出,递给巡逻民警,用这种反常的动作限制其袭警的可能。查验证件时,巡逻民警要将证件高举,在查验证件时用余光保持对嫌疑人的观察,防止被盘查对象突然攻击民警。物品检查时,应令其退后两至三米,在其他巡逻民警对被盘查对象予以监控的情况下,再实施检查,绝不能让被盘查对象自己打开包拿出物品,防止其突然拿出凶器或武器袭警。经盘查发现被盘查对象有重大嫌疑或必须带回进行盘问时,应立即对其进行搜身检查,清除其身上可能隐藏的凶器或武器。搜身时需要加强控制,令其做出各种被搜身姿势,使其身体处于重心不稳或难以反抗的状态,巡逻民警再上前对其进行搜查。

三是行动迅速,方法得当。在发现各类可疑情况,需要对嫌疑人实施控制时,要观察好时机,主动出击。一旦发起行动,

争取一招制敌,不给目标有反应和喘息的机会,并迅速上铐搜身。在追捕犯罪嫌疑人时,巡逻民警追上后,应位于其身体右侧,猛力用手推其肩背部或用脚勾绊、踹其小腿,防止其转身用凶器袭击巡逻民警。

四是注重策略,有效控制。对于醉酒的人员,其行动已经不受大脑控制,往往会夸大自己的动作,对民警的劝解和命令常常会视而不见,表现出来的现象就是无理取闹,不服从管理,攻击上前劝阻的民警。对于此类人员的控制,巡逻民警要注重方式方法。不要和其进行无休止的纠缠,观察好出击时机,利用警绳、辣椒水等对其进行控制,待其失去反抗能力以后将其控制住,千万不可硬取,和其发生正面冲突,以避免不必要的伤害。巡逻民警有效预防不法侵害的最重要的因素在民警自身,因此巡逻民警要树立良好的配合意识,全面形成主动出击意识以及自我防范意识,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类侵害民警事件的发生。

篇4:论巡逻盘查的社会控制作用

广播电视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论巡逻盘查的社会控制作用

作者:陈绪君

学校:昌吉广播电视大学

专业:法学

年级:2012春法本科班

学号:1265001200794 指导教师:唐老师

------- 年

------月

文章提纲

一、社会治安巡逻的概念涵义、职责职权及方式方法

(一)社会治安巡逻的概念涵义

(二)社会治安巡逻的职责职权

(三)社会治安巡逻的方式方法

二、治安巡逻在城市社会面控制治体系建设中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一)巡警的地位

(二)从巡警的性质来看

1、巡警是快速反应机制的骨干力量。

2、巡警是打击和防范相结合的进攻性手段

3、巡警是先期处置的专业队伍

三、治安巡逻在社会治安管理中的义及作用

(一)城市社会面控制的现状及意义

1、社会面是城市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繁荣形象的外在表现。

2、有利于推动我国公安工作改革再上新台阶。

3、有利于服务群众,促进、密切警民关系。

(二)治安巡逻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

1、治安巡逻是联接条块管理的必要环节

2、治安巡逻是严密社会时空控制的有效手段

3、治安巡逻是接受和反馈治安信息的重要渠道

四.结语

参考文献

论巡逻盘查的社会控制作用 (法本)

【摘要】巡逻警务是由英国罗伯特·皮尔博士最先提出的, 它是早期的勤务形式, 作为现代警察最基本的勤务方式, 巡逻勤务在全部勤务活动中居于基础和先发的地位, 我国在学习借鉴西方先进警察管理理念和方式的过程中, 建立了自己的巡警体制和巡逻勤务模式, 并在我国的社会发展变迁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目前,由于治安巡逻能够适应城镇改革、建设、发展的需要,适应社会治安特点,因而又受到各级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治安巡逻已成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手段。

【关键词】治安巡逻、重要作用、巡警地位、治安信息

一、社会治安巡逻的概念涵义、职责职权及方式方法

(一)社会治安巡逻的概念涵义

在中国古典文学中,“巡”和“逻”一般不在一起使用。据《辞源》解释:巡,指往来视察。逻,则是指巡察。由此可以看出,“巡”和“逻”二字的涵义是相近的。把“巡”和“逻”结合起来作为一个词使用,较早出于宋代文献中。《宋文鉴》卷146《韩维曾子固神道碑》:“增置巡逻,水行陆宿,坦如在埒。”这里的“巡逻”,就是来回观察,巡回侦查之意。

把警察和巡逻结合起来,即产生当今社会的巡警,巡警也是当今城市社会治安巡逻的主力军。对警察巡逻内涵的理解,目前尚不统一。美国警学专家威尔逊人为,警察巡逻是“为了制造一种警察无所不在的印象,借以消除

犯罪得逞的实际机会(或有机可乘的念头)”。我国台湾地区的警学研究者邱华君认为,警察巡逻是“警察人员在一定区域内,循指定路线(顺线或逆线)作有规则(定线)或不定路线作无规则(乱线)并依定时,不定时巡回观察之勤务活动”。

(二)社会治安巡逻的职责职权

治安巡逻的基本任务是维护治安秩序,强化对社会面的控制作用,确保公共安全,提供社会服务。

巡警的权利有盘查有违规犯罪嫌疑人员,检查涉嫌车辆、物品。查验居民身份证。对现行犯罪人员、重大犯罪嫌疑人员或者在逃的案犯,可以依法先行拘留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纠正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在追捕、救护、抢险等紧急情况下,经出示证件,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的交通、通讯工具。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噪声损坏的应当赔偿。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社会治安巡逻的方式方法

警察巡逻基本方式因研究的角度、划分的标准不同,其巡逻方式的类型也不同。按警察巡逻是否使用交通工具及使用任何交通工具来进行划分,可以分为步巡、骑巡、自行车巡、机动车巡、舟巡、空巡等类型;按照警察巡逻路线来进行划分,可分为定线巡逻、乱线巡逻、往复巡逻以及支线巡逻、方形巡逻、圆形巡逻等;按照警察巡逻时间来进行划分,可分为固定巡逻、临时巡逻、不定时巡逻、白天巡逻、夜间巡逻等;按照警察勤务体制来进行划分,可分为警勤区巡逻、联合警勤区巡逻、警队巡逻以及集中巡逻、混合编组巡逻、各警种分工协作巡逻等;按照巡逻警察是否着装来进行划分,可分为着装(公开)巡逻与便衣(秘密)巡逻等。

警察巡逻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具体方式也是各异的。概括讲有以下几种:一,巡视:动态观察,静态观察,跟踪观察。二,守望。守望实施的方式分为公开和秘密两种。公开守望应遵循动静结合、平战结合的原则;秘密守望适用于对缉拿。拘捕对象的发现或寻找案件线索以及可能铤而走险的对象进行控制,做到自然、稳妥、安全、积极、果断。

三、盘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选择适当的时机,选择适当的盘查地点。

二、治安巡逻在城市社会面控制治体系建设中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对内对外开放程度提高,人员、物资、技术和信息大流动,社会治安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治安状况明显呈动态化趋势。犯罪总量增加,尤其是抢劫、抢夺、诈骗、扒窃等现行违法犯罪上升,市民“110”报警数也随之急增,动态治安问题越来越突出。为适应动态环境的需要,做好社会治安的动态管理,必然要变革原有的公安体制和工作机制,而以巡逻为主要勤务方式的专业化,就是为实行社会治安防控由静态治安管理过渡到动态治安管理的产物。治安巡逻在整个公安工作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巡警是动态治安防控的产物。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建立和完善,呈现出了经济大发展,人员大流通的良好局面。但如何强化对社会面的控制,维护社会稳定繁荣愈来愈受到国家和社会的重视。要在公安工作中贯彻“科学发展观”,真正做到“打防结合,以防为主”。过去,公安机关和派出所通过户籍和档案管理,就实现了对城镇居民,进而对城镇的整体控制;但现在不同了,即使全时空控制了城镇居民的“吃住行销乐”,也未必能达到过去的效果。过去,按计划把农民、工人、市民等严格地区分开实现了身份控制,把城镇居民限制在一定区域内实现了区域控制;但现在不行了,人财物大流动,公安机关或派出所就必须改变方式,施行开放式控制。过去,公

篇5:浅谈治安巡逻工作中的盘查

浅谈治安巡逻工作中的盘查

提要:盘查是法律赋予巡逻民警的一项基本勤务。针对当前巡逻盘查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强化巡逻区域环境的观察、盘查的目的性、盘查的主动性、抓捕嫌疑人的战术运用,以及强化证据的保全和强化武器警械的装备及其运用,以期待进一步提高巡逻盘查的效能。 关键词:治安巡逻 盘查 原因 对策

治安巡逻工作中的盘查,不仅是公安基础工作重要内容之一,同时也是一项具有突发性、对抗性、危险性和实效性的工作。因此,在实践中,科学地实施治安巡逻工作中的盘查,对于及时有效地发现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以及追缴赃等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就这一问题做些简单探讨。

一、当前巡逻盘查成功率不高的原因

“盘查”是盘问检查的简称,是巡逻民警发现、识别违法犯罪活动,抓获犯罪嫌疑人常用的方法之一。盘茶工作是巡逻民警日常工作的一项主要内容,并且贯穿在巡警日常的巡逻、设卡、守候工作中。我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对以下四种现象可以进行盘查:

(1)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2)有现场作案嫌疑的;(3)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4)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法律在赋予巡逻民警盘查权的同时,也赋予了巡逻民警相应的先期处臵权、强制措施使用权和武器警械使用权,以保障巡逻民警盘查全的有效行使。所以,盘查是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一项基本权利。

虽然法律明确赋予巡警的盘查权,巡警在日常的工作中也经常性

的开展盘查工作,但在实际的巡逻工作中,通过盘查抓获的现行犯罪率却不高。究其原因,既有违法犯罪客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巡警自身的主观原因。

从违法犯罪的客观方面来看,街面违法犯罪具有复杂性、隐蔽性和狡诈性。街面违法犯罪的侵害目标、作案时间和作案地点不确定,犯罪具有极大的流动性。所以,在治安巡逻工作中,警察与犯罪分子打的是遭遇战,各方面的应急性较强。同时,巡逻盘查中发现和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易受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如在盘查盗窃嫌疑人遇到的往往是人物(赃)分离的,团伙犯罪嫌疑人往往是分散逃离等。在盘查中即使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因证据不足(如盗窃的财物找不到失主),被迫将其释放的情形也很常见。因此,街面违法犯罪的某些客观因素往往影响盘查工作的绩效。

从巡警自身的主观因素来说,巡警个体的自身意识、素质、能力、工作的方式方法等因素,直接决定着盘查工作绩效的好坏。有的民警长期的巡逻盘查模式单

一、机械、不能因人、因时、因地地随犯罪规律的变化而变化,不善于对相关人事物进行纵横比较,发现违法犯罪的嫌疑能力不强,导致盘查的现行抓获率不高;有的民警因盘查的劳动强度大,危险性强,造成身心怠倦感,失去盘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的民警在巡逻盘查的过程中容易受到外部环境各种因素的干扰,民警之间配合协作不好,工作效能差;也有的民警,在盘查中不善于运用各种策略和方法,易引起被盘查对象的不满而遭到投诉等等。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盘查抓获现行率不高的主要原因还是民警自身的

主观因素造成的。

二、提高巡逻盘查效能的对策

盘查是民警的一项日常执法行为,其完整的执法程序包括“观察、盘问、检查、审查、抓捕(放行)”等工作环节。因此,巡警科学实施巡逻盘查,必须依法有效地把握其工作环节,并切实增强其工作实效。

(一)强化对巡区环境的观察

随着城市化建设的推进,特别是违法犯罪活动的演变,街面违法犯罪活动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因此,对街面违法犯罪的思考分析应该突破原有的地域观念,循着街面各条道路的延伸而延伸,并由道路的拓展延伸到相关区域。民警巡逻于街面,必须对街面并由街面延伸辖区内的人、事、物、空间的熟悉,以及相关的地形地貌和方位路线的熟悉。要善于在巡逻盘查的地点、方向、路线的选择上洞悉违法犯罪活动发生的可能性,对相关环境地域上的人事物要持有一种探究的眼光,善于对各种反常现象和行为进行分析和比较,从中发现不符合常理、常规和嫌疑的人事物。

(二)强化盘查的目的性

盘查要在熟悉违法犯罪活动规律特点的基础上,在重点地段、重点时间加强对重点人群的盘查。以静制动,通过对相关情报信息的分析研判,掌握各类案件发案时间、地点和作案人群的规律和特点,做到“心中有数”。要及时了解各种发案动态,明确应该在什么时间、在什么地点进行守候盘查,重点发现什么样的可疑人员,从而增强盘

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强化盘查的主动性

盘问和检查是巡逻民警揭露违法犯罪行为较为主动有效的手段之一,对发现、揭露和证实违法犯罪嫌疑活动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一般是先察后询、先问后查。在巡逻过程中,要有重点,有目的地加强最携带物品可疑、举止行为可疑、体貌可疑及相关人群关系可疑等嫌疑人的关注,然后要有目的地进行盘问,盘问其身份、职业、社会关系和现场行为。盘查中要察言观色、旁敲侧击,以“一点击破其全身”。盘问中,对嫌疑人对其自身行为的解释过于主动性的,就要灵活地运用各种盘问技巧使其处于被动;嫌疑人有多人时,则要分开进行盘问,选择其中较弱的一个作为突破口,发现其中的矛盾之处。盘问开始要“随意”,尽量放松嫌疑人的警惕性,并尽可能让盘问对象多讲话,以便从中找出其言语与行为举止、身份特征相矛盾的地方。只要发现疑点后,才可用证据和法律武器迫使其进一步交待不法行为。

检查是巡逻民警为了发现、证实或排除违法犯罪嫌疑活动的人事物,依法通过运用语言、动作、心理等各方面的配合协调而细致查看的行为。一般以可疑物品着手,检查发现疑点。如嫌疑人携带的物品说不出来源、名称或是用途自相矛盾的,就可以延伸到是否是赃物或是作案工具;也有的从对象身上有嫌疑痕迹着手发现嫌疑,如有血迹、衣服有不合常理的破损等可以判断是否有伤害或是盗窃行为;还有的可以通过查看对象的身份和各种证件来发现可疑,如对嫌疑人身份住

址的检查发现其是否在说谎,对摩托车、电瓶车的行驶证牌照的检查发现是否是赃车等。

(四)强化抓捕嫌疑人的战术运用

战术是一种策略手段,是一种灵活的方法。无论在盘问阶段、检查阶段、还是抓捕阶段都需要灵活的策略。对嫌疑人进行抓捕就说明了盘查发现违法犯罪已经成功,因为违法犯罪嫌疑人已被暴露,股灾抓捕嫌疑人时特别需要战术。在抓捕嫌疑人中,要善于对盘查过程中的危险情形进行评估,采取最为安全有效的办法实施。具体是:在环境的利用上,要选择有利地形,借助现场环境,选择好隐蔽点和掩体,选择最佳的检查地点;在民警盘查的站位上,民警与嫌疑人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同时民警之间又能相互进行沟通配合,确保对犯罪嫌疑人的有效抓捕。

(五)强化武器警械的装备及其使用

巡逻盘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不确定性、反抗的突然性、袭击的暴力性,使得巡逻民警的盘查工作具有现实和潜在的危险性。因此,巡逻中民警不仅应严格按规定携带武器、警械装备,而且应该严格按照巡逻盘查的程序进行。当遇有犯罪嫌疑人直接威胁民警的生命安全的情况时,要果断依法使用武器、警械,制服犯罪嫌疑人。

三、实施盘查中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循序渐进,切勿急功近利

盘查工作的经验是在实践的过程中慢慢地积累形成的。量的积累,才能引起质的突变。

推荐第7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工作,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盘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勤务过程中,为维护公共安全,预防、发现、控制违法犯罪活动而依法采取的盘问、检查等行为。

第三条民警执行盘查任务时,应当始终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因情施策,确保安全。

第四条民警执行盘查任务时,应当着制式服装;未着制式服装的,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应当向被盘查人敬礼并告知:“我是×××(单位)民警,现依法对你进行检查,请你配合。”经盘查排除违法犯罪嫌疑的,民警应当向被盘查人敬礼,并说“谢谢你的合作”,礼貌让其离去。

第五条盘查一般由两名以上民警进行,并明确警戒和盘查任务分工。

第六条民警应当选择光线较好、场地开阔、有依托或者容易得到支援的场地或者道路等作为盘查地点,盘查过程中应当保持高度警惕,注意被盘查人的身份、体貌、衣着、行为、携带物品等可疑之处,随时做好应对突发情况的准备。

第七条盘查可疑人员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被盘查人保持适当距离,尽量让其背对开阔场地;

(二)对有一定危险性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先将其控制并进行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可实施盘问;

(三)盘问时由一人主问,其他人员负责警戒,防止被盘查人或者同伙的袭击。

第八条盘查多名可疑人员时,民警应当责令所有被盘查人背对开阔场地,并在实施控制后,分别进行盘查。当盘查警力不足以有效控制被盘查人时,应当维持控制状态,立即报告,请示支援。

第九条查验身份时,应当先查验身份证件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验证件防伪暗记和标识,判定证件的真伪;

(二)查验证件内容,进行人、证对照;

(三)注意被盘查人的反应,视具体情况让持证人自述证件内容,边问边查;

(四)通过身份证识别仪器或者公安信息系统进行核对。

第十条对经过盘问,确认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嫌疑不能排除的,应当先对被盘查人依法进行人身检查,并进一步检查其携带物品。

第十一条对可疑人员进行人身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效控制被检查的嫌疑对象,在警戒人员的掩护下对其进行检查,防止自身受到攻击和伤害;

(二)对女性进行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可能危及检查民警人身安全或者直接危害公共安全的除外;

(三)对拒绝接受检查的,民警可依法将其带回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四)对可能携带凶器、武器或者爆炸物品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检查时,应当先检查其有无凶器、武器和爆炸物品,如有,则应当当场予以扣押,必要时,可以先依法使用约束性警械,然后进行检查;

(五)责令被检查人伸开双臂高举过头,面向墙、车等,扶墙或者扶车站立,双脚分开尽量后移,民警站于其身后并将一只脚置于其双脚中间,迅速从被检查人的双手开始向下对衣领及身体各部位进行检查,特别注意腋下、腰部、裆部及双腿内侧等可能藏匿凶器或者武器的部位;

(六)当盘查对象对异常举动时,民警应当及时发出警告,命令其停止动作并做好自身防范,可以依法视情使用警棍、催泪喷雾器及武器等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经盘查能确认是逃犯、通缉犯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民警应当立即使用约束性警械将其控制,移交办案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原羁押机关。

第十三条对可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责令被检查人将物品放在适当位置,不得让其自行翻拿;

(二)由一名民警负责检查物品,其他民警负责监控被检查人;

(三)开启箱包时应当先仔细观察,注意避免接触有毒、爆炸、腐蚀、放射等危险物品;

(四)按照自上而下顺序拿取物品,不得掏底取物或者将物品直接倒出;

(五)对有声、有味的物品,应当谨慎拿取;

(六)发现毒害性、爆炸性、腐蚀性、放射性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时,应当立即组织疏散现场人员,设置隔离带,封锁现场,及时报告,由专业人员进行排除;

(七)对于需没收或者扣押的各类违禁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及时上交有关部门;

(八)避免损坏或者遗失财物。

第十四条对可疑车辆进行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行进中的车辆进行拦截检查时,应当手持停车标志牌或者放置停车标志,在被检查车辆前方向其作出明确的停车示意;

(二)责令驾驶员将车辆熄火,拉紧手制动,将双手放在方向盘上,确认安全后拉开车门责令其下车,必要时应当暂时收存车钥匙;

(三)对人员进行检查并予以控制;

(四)查验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和车辆牌照,条件允许情况下,通过公安信息查询系统进行查询比对;

(五)观察车辆外观、锁具和内部装置;

(六)检查车载货物和车内物品;

(七)如驾驶员拒检逃逸,应当立即报告,请求部署堵截、追缉。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执行设卡检查任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方案,周密部署,方案应当包括任务目标、卡点布局、指挥关系、协作机制和警力、装备、通信、后勤保障措施,以及处置突发情况的应对措施等内容;

(二)设置卡点应当选择视野开阔、便于拦截检查和展开警力的地点,并尽量避开人群、居民稠密区、密林区、易燃易爆和剧毒化学物品仓库等复杂地段和场所;

(三)检查卡点应当根据任务需要配置警力,每个卡点一般不得少于4人,民警之间应当明确拦截、警戒和盘查等任务分工;

(四)执行重要设卡堵截任务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卡点前方设置阻车路障,并在前方适当距离内设置隐蔽观察哨位,以便提前发现目标,及时通知卡点准备拦截;

(五)民警拦截车辆时,应当在卡点前方设置明显停车示意标志或者由执行拦截任务的民警手持停车示意牌示意停车,其他民警负责警戒和盘查;被检查人如驾车闯卡,民警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迫其停车,或者追击、拦截,并及时向上级报告,请求支援;

(六)对被拦截车辆进行检查时,执行盘查任务的民警应当从车辆的驾驶员一侧接近车辆,迅速控制驾驶员和车内其他人员;执行警戒任务的民警应当占据有利位置,从各个角度密切监视车内人员,车上人员应当逐一下车接受盘查。

第十六条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警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一)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指认其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

(三)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赃物的。第十七条执行盘查任务的民警应当携带单警装备,每个盘查组应当携带手持电台及手持身份证识别仪器。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为盘查民警配备现场执法录音录像设备。民警执行设卡检查任务时,应当穿着防弹背心、戴防弹头盔;夜间视情穿着反光背心。

盘查民警驾驶车辆上应当配备轻型冲锋枪、防弹衣、反光背心、防弹头盔、防毒面具、车载电台、停车示意牌、救生器材、急救药箱、搜索灯、强光手电、阻车路障、警戒带等设备。

盘查卡点应当配置机动车辆、通讯工具、阻车路障、强光手电、警戒带、停车示意牌等装备器材,并视勤务需要配置防弹盾牌。

第十八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民警的执法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民警执勤盘查的能力和水平,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执勤盘查工作规范、高效。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民警执勤的保障工作,切实维护民警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推荐第8篇:浅谈巡逻盘查基本功

“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的三基工程建设,是公安部党委着力加强公安工作和队伍长远建设的一项重大部署。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由于岗位各异,基本功的内容也不尽相同。其中,巡逻盘查工作中的识别、发现、抓获犯罪能力是最“基本”的基本功。随着科技强警战略的实施,识别、发现犯罪虽然可借助电子眼、视频监控、痕迹物证检验等高科技手段,但目

前情况下,高科技不可能每时每刻跟随每一名普通民警。因此,更重要的是基层一线民警在巡逻巡控过程中自身具有识别、发现犯罪的超常能力。本文就民警在巡逻盘查工作中的识别、发现、抓获犯罪的方法提出几点浅见。

一、“看”功

看,是识别、发现犯罪的第一功。在茫茫人海中,识别出各类可疑人员,确非易事。看,要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要带着敌情,满怀强烈的擒敌欲望。使心理“装”着的与现实发现的在头脑中快速碰撞,在碰撞中产生“灵感”,捕捉到目标。

(一)看相同之点。

犯罪嫌疑人作案,不可能在真空中进行,总要留下蛛丝马迹。其体态、口音、衣着、长相乃至携带物品(作案工具、道具)、交通工具、盗抢赃物特征等等,都是便衣民警捕捉犯罪目标可利用的条件。所谓看相同之处,就是要看与本地近期多发性犯罪相同、相近、相似的上述各方面情况,从中发现可疑,抓获犯罪。

(二)看不同之处

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有其合乎规律的普遍特征。其衣着、携带物品也大都相符身份职业。“姑娘带上毡帽,老头坐上花轿”人们一定觉得荒唐可笑,但挤公共客车的人挤来挤去不上车或来回挤来回坐,在繁华商业场所滞留不购物,在车辆存放点转悠不取车,进出银行不取存款等不正常现象,作为警察就不能一笑了之了。看不同之处,就是要在巡控中善于捕捉与正常人不同的地方,进而锁定目标。

(三)看反常之举

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前要选择目标,作案后要尽可能快速逃离现场。由于心理状态失衡,或紧张、或急迫、或愉悦,其神态、行为举止多有反常之举。看不同之处,是一个过程;看反常之举,捕捉的是瞬间。抓住了这个瞬间,离锁定目标抓获罪犯就不远了。

二、“跟”功

看,目的是发现可疑,锁定目标。但被锁定的目标,有的可能尚在预备犯罪之中,有的可能并非真正嫌疑人。此时盲目上前盘问检查,除非此前已实施犯罪,赃物尚未转移或带有专用作案工具等少数情况,效果不可能十分理想。这时,需要的是沉着冷静,是“跟”的功夫。跟,即跟踪,是一个识别犯罪、印证犯罪的过程。跟的艺术也十分讲究。

(一)距离要适当

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前,警惕性极高。特别是曾被打击处理的人员,反侦查意识更强。便衣民警在锁定嫌疑人后进行跟踪,防止被可疑人员发现,首先要讲究距离。太紧了,可引起怀疑,使嫌疑人暂时放弃犯罪。太远了,又可能跟丢了目标,前功尽弃。

(二)方式要灵活

对可疑人的跟踪要十分讲究方式方法,决不能以“同一面貌”出现。实践中,步行跟踪与机动车跟踪结合,后边跟踪与前方接应衔接,原始方法与现代手段相互补充,跟踪人员巧妙更换等等都被灵活运用,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三)伪装要巧妙

在跟踪阶段,不被嫌疑人发现、怀疑是特别应当注意的问题。必要的伪装是必须的。便衣民警的衣着包括鞋帽不可带一点“警”的色彩、痕迹;行为举止尽可能与周围人协调;嫌疑人进了商店,有时我们自己也要来一点“破费”,并尽可能不要和熟人打招呼。如此等等。“发现了对方而不被对方发现,跟着对方而不叫对方怀疑”就成功了一半。

三、“抓”功

抓获犯罪是识别发现犯罪,减少社会危害的终极目标。如何抓,怎样抓,在什么场合抓,选择什么时机抓,都是工作中应该正确把握的问题。实践中,除了确保抓捕的成功,尽量避免造成伤害等大的原则外,抓捕时机的选择也十分重要。

(一)作案时当场抓

对已开始实施犯罪的嫌疑人,我们必须快速反应,将其抓获。这样做的好处,一是证据便于搜集,叫犯罪嫌疑人“有口难辩”;二是减少抓捕的风险。特别是盗窃机动车等犯罪,若等到其作案成功,嫌疑人驾驶机动车快速逃离时抓,不仅增大了抓捕的难度,极可能造成人生伤亡事故,还可能造成嫌疑人脱逃。

(二)预离时快速“抓”

经过跟踪,一些犯罪嫌疑人由于尚未选准作案目标或因客观条件制约不便下手,当场没有实施犯罪,意欲转移“战场”。由于超出管界和其他原因,继续跟踪,等到获取犯罪证据后下手抓,已不可能时,为减少社会危害,应依法果断实施盘问检查,进而抓获犯罪。

(三)嫌疑骤增及时抓

发现、识别、抓获犯罪是一个动态过程。巡控中锁定的目标,一些人被排除,一些人的作案嫌疑会越来越大。当

嫌疑骤增时,应立即采取措施,依法将其抓获。

推荐第9篇:分部固定资产盘查总结报告

惠州分部固定资产盘查总结报告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合理使用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公司派遣我到惠州项目分部了解情况,帮助项目部建立固定资产和备用金备查账,现将本次盘点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

惠州分部有乌石、柏岗、铁通三个仓库,乌石仓库位于惠州江北路邮件处理中心9楼,火车北站旁,交通便利,但因人员混杂,存在不安全因素;柏岗仓库位于惠州江北小金口柏岗路北164号;金泽仓库位于惠州市惠城区江北56号小区。惠州分部定编31人,现有员工29人,尚缺两名仓管员,正在物色招聘中,其中乌石仓库有员工12人,柏岗仓库有员工17人,金泽仓库因业务不需要,没有派驻员工。

(二) 员工服务中心和宿舍

1、乌石仓库

乌石仓库因只有12名员工,人员少没有建立员工服务中心,所以员工就餐在邮政食堂,每餐6元,一荤两素。

乌石仓库员工宿舍共有宿舍两间,男生一间,女生一间。其中女生宿舍因员工离职,暂时闲置;男生宿舍炊具、家电俱全,较为舒适,炊具系员工自行购置。

2、柏岗仓库

柏岗仓库于 2011年建立了员工服务中心,该员工服务中心位于柏岗仓库旁,员工服务中心内干净整洁,墙上贴着公司的宣传海报,空间不大但感觉温馨。在员工服务中心就餐每餐花费5元,二荤一素,厨师名叫何丽,热情爽朗,员工普遍反映她做菜较为可口。每天中午至少有15人在员工服务中心就餐,比较热闹,到了晚上,就只有三四个人就餐了,因大部分员工都是惠州本地人,都回家吃饭了。柏岗仓库专设了一个便民岗位,负责统计每餐的就餐人数,收取就餐费用,该岗位由营业员邓丹兼任。

柏岗仓库员工宿舍共有宿舍4间,女生一间,男生两间,还有一间房闲置。宿舍内干净整洁,简单舒适。

(三) 岗位人选

项目部出纳岗位原由总务联络员韦金清担任,根据公司的指示,建议项目经理另指定人员兼任,经过调查分析,决定由惠州乌石仓库营业员李莹兼任出纳岗位。李莹为惠州本地人,大专物流管理专业毕业,为人诚实可靠,适合兼任出纳岗位。

项目部库管员由乌石仓库营业员郑宽和柏岗仓库账务员罗文聪担任。这两位同事工作认真负责、账目清楚,兼任库管员能够很好的管控办公用品和低值易耗品。

(四) 办公用品和低值易耗品申购流程

将办公用品和低值易耗品的申购流程对惠州分部的同事进行了宣导,申购流程即:综合文员申请—库管员根据存货情况审核—项目经理审批—会计在预算内审核—财务负责人审批—借款采购。(注:要求根据预算一次采购一个季度或半年需求)。 (五)开具仓库维修费发票所需的相关资料

1、收款方身份证复印件;

2、三万块以上付款证明;十万块以上付款证明以及合同原件、复印件;

3、付款方纳税人电脑编号。税点为6个点。

(六)盘点

进行了仓库固定资产盘点和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盘点,并对项目部备用金进行了现金盘点,备用金账目明晰无误。

二、存在的问题:

1、惠州分部固定资产账目不清,存在漏盘、个别固定资产没有及时入账的现象。

2、乌石仓库宿舍离办公室有一段距离,需要横穿两条大马路,员工为了抄近道,往往不走人行横道,马路上车来车往,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3、乌石仓库因只有12名员工,人员少没有建立员工服务中心,所以员工就餐在邮政食堂,每餐6元,一荤两素。该食堂菜色单调,品种较少,有些员工不愿到食堂就餐,而选择到周边的小餐馆就餐,存在安全卫生隐患。

4、惠州分部的会议室设在柏岗仓库内3楼,开周会的时候乌石仓库的同事需要到柏岗仓库集合,乌石仓库、柏岗仓库距离较远,坐公交车到柏岗路路口之后还要步行15分钟左右,为了节省时间,同事们一般都选择打摩的,2个人4块钱,每月报销。这样一来增加了分部的费用支出,二来也增加了安全隐患。

5、乌石仓库因为位于邮件处理中心内,地理位置较好,比较容易找到;而柏岗仓库位于柏岗路中段,地理位置较偏,不通公交车,柏岗仓库大门口也没有任何关于公司的标识,所以很多人都不知道柏岗仓库,很难找对地方。

三、建议:

1、分部的固定资产一定要及时入账,做到帐、物准确无误。分部人员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自盘,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总部人员定期对分部的固定资产进行抽查,对分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2、对乌石员工进行宣导,从公司回宿舍的时候要走人行道,不能为了省事横穿马路。

3、在乌石仓库建立员工服务中心,或者购买微波炉,以供员工自己带饭加热,解决乌石仓库员工的就餐问题。

4、①开周会之前让乌石仓库员工有充足的时间抵达柏岗仓库,坐公交车到达柏岗路口之后步行至柏岗仓库,不打摩的。

②乌石仓库员工和柏岗仓库员工分开开会,由各仓库主管组织。

5、在仓库大门口悬挂显眼的标识,这样有利于提高公司知名度。

推荐第10篇:公司固定资产盘查总结报告

公司固定资产盘查总结报告

伍松友

根据公司

号通知的要求,我部在2011年8月

日至11月

日进行了多年未开展的固定资产盘查工作,盘查工作已圆满结束,现对本次盘查工作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盘查公司原有固定资产

万元,现有固定资产

万元,盘亏

万元。其中现有生产用设备

台(套)

万元,车辆

万元,办公设备

台(套)

万元,试验设备

台(套)

万元,测量设备

台(套)

万元。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部管理,夯实设备管理基础工作,健全管理机制、保障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彻底摸清家底,最大程度发挥固定资产的效益,根据公司

号通知的要求,我部精心组织了全公司性的固定资产盘查工作。

二、盘查的主要做法

(一)领导重视,组织得力。XX领导高度重视本次盘查工作,把盘查工作作为的重点工作之一。成立两个工作组,逐一对个二级单位进行盘查。各二级单位负责人对固定资产盘查工作大力支持,都能安排专人协助固定资产盘查工作组织实施。

(二)宣传到位 ,求实创新。为更好地达到盘查效果,公司专门下发了

文件,就盘查范围、盘查内容、领导机构分工、时间安排、工作要求等做了明确规定。对盘查开展情况及时宣传,使每一个二级单位对盘查工作都有一个较高的认识 ,积极配合盘查工作。

(三)分工明确,责任清晰。安排各相关职能部门的精兵强将协助本次固定资产盘查工作组织实施,分别对各二级单位电子信息设备、机械设备、工具器具、站场设施等设备的盘查,明确了盘查小组的工作范围及工作职责。

(四)循序渐进,合理安排。本次盘查的重点工作落在盘查阶段和总结阶段上。盘查阶段主要工作是盘查小组对全公司的固定资产进行盘查、盘点,落实资产存放地点、资产状况等,如实填写固定资产盘查登记表,拍照留档。对盘查中发现的需要报废、报损或作其他处置的固定资产,要求查清原因,提出处理建议。总结阶段是通过原有台帐册与实物盘查工作组提供的固定资产盘点清单进行核对,对有异议的项目再次清点确认,确认后根据盘点结果详细填写“固定资产盘点报告表”,连同盘查工作总结交盘查工作领导小组审阅。

三、盘查的主要成果

XX领导和各部门都能高度重视盘查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该项工作的落实。盘查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期针对盘查工作召开了多次次工作碰头会,一方面掌握盘查工作的进度,另一方面就盘查中出现的疑点、难点问题进行沟通解决。

经过此次盘查,主要取得了以下成果:一是全面落实了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的各项基础信息,特别是针对一些实物信息与资产资料不相符的情况,以现场实物盘点为依据,对相关信息进行了补充、修改。二是进一步完善了财务固定资产卡片以及使用部门的使用台帐的信息登记,做到帐实、帐卡、帐帐相符。三是盘查出一些报废后还在使用的资产及未报废但已无实物的资产,这些资产由于二级使用单位多次变化而未进行移交,此次盘查只能按现有实物进行登记,报公司董事会定夺。

四、下一步资产管理的工作思路

(一)完善制度。今后我部将根据固定资产管理方面的新要求,制定适合我公司实际、便于操作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二)明确职责。进一步明确固定资产管理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建立统一要求、分级管理、各尽所能,各负其责的新机制。特别是很多二级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没有专人管理,大中型设备无专人负责的情况特别突出,希望各级领导对这个问题加以重视。

(三)加强管理。把固定资产管理作为财务管理和固定资产使用、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日常工作,常抓不懈,规范程序,把好出入关,健全账、证、卡,加强核算,确保资产台账、实物账一致。

(四)严格检查。各部门、单位对各自管理的固定资产每年进行一次自查,对于违规情况进行通报。

(五)抓好落实。重点做好日常管理和制度落实工作,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在加强日常管理的同时,抓好各项制度落实的督促检查,搞好协调、衔接,督导各部门抓好落实,努力把我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设备管理部

2011年11月10日

第11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工作,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盘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勤务过程中,为维护公共安全,预防、发现、控制违法犯罪活动而依法采取的盘问、检查等行为。

第三条 民警执行盘查任务时,应当始终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因情施策,确保安全。

第四条 民警执行盘查任务时,应当着制式服装;未着制式服装的,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应当向被盘查人敬礼并告知:“我是×××(单位)民警,现依法对你进行检查,请你配合。”经盘查排除违法犯罪嫌疑的,民警应当向被盘查人敬礼,并说“谢谢你的合作”,礼貌让其离去。 第五条 盘查一般由两名以上民警进行,并明确警戒和盘查任务分工。

第六条 民警应当选择光线较好、场地开阔、有依托或者容易得到支援的场地或者道路等作为盘查地点,盘查过程中应当保持高度警惕,注意被盘查人的身份、体貌、衣着、行为、携带物品等可疑之处,随时做好应对突发情况的准备。

第七条 盘查可疑人员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被盘查人保持适当距离,尽量让其背对开阔场地;

(二)对有一定危险性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先将其控制并进行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可实施盘问;

(三)盘问时由一人主问,其他人员负责警戒,防止被盘查人或者同伙的袭击。

第八条 盘查多名可疑人员时,民警应当责令所有被盘查人背对开阔场地,并在实施控制后,分别进行盘查。当盘查警力不足以有效控制被盘查人时,应当维持控制状态,立即报告,请示支援。

第九条 查验身份时,应当先查验身份证件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验证件防伪暗记和标识,判定证件的真伪;

(二)查验证件内容,进行人、证对照;

(三)注意被盘查人的反应,视具体情况让持证人自述证件内容,边问边查;

(四)通过身份证识别仪器或者公安信息系统进行核对。

第十条 对经过盘问,确认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嫌疑不能排除的,应当先对被盘查人依法进行人身检查,并进一步检查其携带物品。

第十一条 对可疑人员进行人身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效控制被检查的嫌疑对象,在警戒人员的掩护下对其进行检查,防止自身受到攻击和伤害;

(二)对女性进行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可能危及检查民警人身安全或者直接危害公共安全的除外;

(三)对拒绝接受检查的,民警可依法将其带回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四)对可能携带凶器、武器或者爆炸物品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检查时,应当先检查其有无凶器、武器和爆炸物品,如有,则应当当场予以扣押,必要时,可以先依法使用约束性警械,然后进行检查;

(五)责令被检查人伸开双臂高举过头,面向墙、车等,扶墙或者扶车站立,双脚分开尽量后移,民警站于其身后并将一只脚置于其双脚中间,迅速从被检查人的双手开始向下对衣领及身体各部位进行检查,特别注意腋下、腰部、裆部及双腿内侧等可能藏匿凶器或者武器的部位;

(六)当盘查对象对异常举动时,民警应当及时发出警告,命令其停止动作并做好自身防范,可以依法视情使用警棍、催泪喷雾器及武器等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 经盘查能确认是逃犯、通缉犯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民警应当立即使用约束性警械将其控制,移交办案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原羁押机关。

第十三条 对可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责令被检查人将物品放在适当位置,不得让其自行翻拿;

(二)由一名民警负责检查物品,其他民警负责监控被检查人;

(三)开启箱包时应当先仔细观察,注意避免接触有毒、爆炸、腐蚀、放射等危险物品;

(四)按照自上而下顺序拿取物品,不得掏底取物或者将物品直接倒出;

(五)对有声、有味的物品,应当谨慎拿取;

(六)发现毒害性、爆炸性、腐蚀性、放射性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时,应当立即组织疏散现场人员,设置隔离带,封锁现场,及时报告,由专业人员进行排除;

(七)对于需没收或者扣押的各类违禁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及时上交有关部门;

(八)避免损坏或者遗失财物。

第十四条 对可疑车辆进行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行进中的车辆进行拦截检查时,应当手持停车标志牌或者放置停车标志,在被检查车辆前方向其作出明确的停车示意;

(二)责令驾驶员将车辆熄火,拉紧手制动,将双手放在方向盘上,确认安全后拉开车门责令其下车,必要时应当暂时收存车钥匙;

(三)对人员进行检查并予以控制;

(四)查验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和车辆牌照,条件允许情况下,通过公安信息查询系统进行查询比对;

(五)观察车辆外观、锁具和内部装置;

(六)检查车载货物和车内物品;

(七)如驾驶员拒检逃逸,应当立即报告,请求部署堵截、追缉。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执行设卡检查任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方案,周密部署,方案应当包括任务目标、卡点布局、指挥关系、协作机制和警力、装备、通信、后勤保障措施,以及处置突发情况的应对措施等内容;

(二)设置卡点应当选择视野开阔、便于拦截检查和展开警力的地点,并尽量避开人群、居民稠密区、密林区、易燃易爆和剧毒化学物品仓库等复杂地段和场所;

(三)检查卡点应当根据任务需要配置警力,每个卡点一般不得少于4人,民警之间应当明确拦截、警戒和盘查等任务分工;

(四)执行重要设卡堵截任务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卡点前方设置阻车路障,并在前方适当距离内设置隐蔽观察哨位,以便提前发现目标,及时通知卡点准备拦截;

(五)民警拦截车辆时,应当在卡点前方设置明显停车示意标志或者由执行拦截任务的民警手持停车示意牌示意停车,其他民警负责警戒和盘查;被检查人如驾车闯卡,民警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迫其停车,或者追击、拦截,并及时向上级报告,请求支援;

(六)对被拦截车辆进行检查时,执行盘查任务的民警应当从车辆的驾驶员一侧接近车辆,迅速控制驾驶员和车内其他人员;执行警戒任务的民警应当占据有利位置,从各个角度密切监视车内人员,车上人员应当逐一下车接受盘查。 第十六条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警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一)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指认其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

(三)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赃物的。

第十七条 执行盘查任务的民警应当携带单警装备,每个盘查组应当携带手持电台及手持身份证识别仪器。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为盘查民警配备现场执法录音录像设备。民警执行设卡检查任务时,应当穿着防弹背心、戴防弹头盔;夜间视情穿着反光背心。

盘查民警驾驶车辆上应当配备轻型冲锋枪、防弹衣、反光背心、防弹头盔、防毒面具、车载电台、停车示意牌、救生器材、急救药箱、搜索灯、强光手电、阻车路障、警戒带等设备。

盘查卡点应当配置机动车辆、通讯工具、阻车路障、强光手电、警戒带、停车示意牌等装备器材,并视勤务需要配置防弹盾牌。

第十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民警的执法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民警执勤盘查的能力和水平,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执勤盘查工作规范、高效。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民警执勤的保障工作,切实维护民警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细则》

的通知

(2009年10月28日公通字【2009】52号)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

目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1)

101.制定目的和依据(1) 102.适用范围(1) 103.基本要求(1)

104.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2) 105.修订(3)

106.施行时间(3) 第一编 办理刑事案件 第二章 管辖(7)

201.职能管辖(7) 202.地域管辖(8) 203.级别管辖(9) 204.专门管辖(10)

205.指定管辖、协商管辖和对管辖异议的处理(11) 206.与其他部门互涉案件的管辖(11) 207.几种案件的管辖(14) 208.派出所办理的案件(16) 第三章 立案(20)

301.接受案件(20) 302.立案审查(23)

303.决定是否立案(25) 304.移送案件(28)

305.转为行政案件办理(29)

306.对无法区分刑事行政案件的办理(30) 307.刑民交叉案件的办理(30) 308.信息录入(31) 第四章 回避(33)

401.回避的条件(33) 402.提出回避(33) 403.决定回避(34) 404.回避的效力(35)

第五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37)

501.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可从事的业务(37) 502.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37) 第六章 勘验、检查(41)

601.勘验、检查的条件(41)

602.勘验、检查的机构和人员(41) 603.现场保护(43)

604.勘验、检查的初步工作(44)

605.勘验、检查现场的工作步骤(45)

606.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信息录入(45) 607.人身检查(48) 608.尸体检查(49) 609.提取与扣押现场痕迹、物品、文件(52) 610.现场访问(52)

611.现场外围的搜索和追踪(54) 612.侦查(现场)实验(54) 613.现场分析(56) 614.处理现场(57) 615.复验、复查(58)

第七章 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60) 701.一般规定(60)

702.勘验、检查的机构和人员(60) 703.电子证据的固定与封存(60) 704.现场勘验检查(61) 705.远程勘验(63)

706.电子证据检查(64) 第八章 搜查(68)

801.搜查的条件和范围(68) 802.批准搜查(68) 803.实施搜查(69)

804.制作《搜查笔录》(70) 第九章 扣押和调取证据(72) 901.扣押(72)

902.调取证据(76)

903.保管、处理扣押、调取的证据(77) 第十章 鉴定(81)

1001.鉴定条件(81) 1002.鉴定范围(81) 1003.鉴定期限(81)

1004.确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构(82) 1005.批准鉴定(84) 1006.送交检材(85) 1007.进行鉴定(85)

1008.告知鉴定结论(86)

1009.补充鉴定、重新鉴定(86) 1010.鉴定费用(88) 第十一章 辨认(91)

1101.辨认条件(91) 1102.批准辨认(91) 1103.准备辨认(91) 1104.进行辨认(93)

1105.制作《辨认笔录》(93) 第十二章 查询、冻结(95) 1201.查询(95) 1202.冻结(96)

第十三章 讯问犯罪嫌疑人(101) 1301.传唤、拘传、提讯犯罪嫌疑人(101) 1302.讯问地点(102) 1303.讯问时间(103) 1304.准备讯问(103) 1305.进行讯问(104)

1306.制作《讯问笔录》(105) 1307.封存录音录像资料(106) 1308.接受书面供词(106)

第十四章 询问证人、被害人(108) 1401.证人条件(108)

1402.通知证人、被害人(108) 1403.询问地点(108) 1404.准备询问(109) 1405.进行询问(109)

1406.制作《询问笔录》(110) 1407.接受书面证词(111) 第十五章 通缉(112)

1501.通缉的条件和种类(112) 1502.批准通缉(112) 1503.制作通缉令(112) 1504.发布通缉令(113) 1505.查缉(113)

1506.撤销通缉令(114)

第十六章 犯罪信息采集与网上侦查措施(115) 1601.采集犯罪信息(115)

1602.查询、检索、比对数据(115) 1603.网上追逃(116)

1604.网上跨区域办案协作(117) 第十七章 拘传(119)

1701.拘传的条件(119) 1702.批准拘传(119) 1703.执行拘传(119) 第十八章 取保候审(121)

1801.取保候审的条件(121) 1802.批准取保候审(122) 1803.执行取保候审(123) 1804.保证金(125) 1805.保证人(129)

1806.取保候审后案件的办理(131) 1807.解除取保候审(132) 第十九章 监视居住(135)

1901.监视居住的条件(135)

1902.执行监视居住的地点(135) 1903.批准监视居住(136) 1904.执行监视居住(136)

1905.监视居住后案件的办理(138) 1906.解除监视居住(139) 第二十章 拘留(141)

2001.拘留的条件(141) 2002.批准拘留(141) 2003.执行拘留(142) 2004.及时讯问(144)

2005.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单位(144)

2006.拘留后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145) 2007.对身份不明的被拘留人的处理(147) 2008.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案件的办理(148) 2009.释放被拘留人(148) 第二十一章 逮捕(150)

2101.逮捕的条件(150)

2102.提请审查批准逮捕(153) 2103.执行逮捕(153) 2104.及时讯问(155)

2105.通知被逮捕犯罪嫌疑人家属或者单位(156) 2106.逮捕羁押期限(157) 2107.不批准逮捕(159)

2108.对身份不明的被逮捕人的处理(161) 2109.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案件的办理(161) 2110.释放被逮捕人(161) 第二十二章 羁押(163) 2201.收押(163)

2202.提讯、提解(165)

2203.羁押期限届满通知(165) 2204.换押(166)

2205.羁押管理(167)

2206.释放被羁押人(167)

第二十三章 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采取强制措施的特别规定(170)

2301.人大代表(170) 2302.政协委员(171) 2303.外国人(171)

2304.港澳台居民(173) 第二十四章 办案协作(175) 2401.协作条件(175) 2402.协作内容(175) 2403.协作手续(175) 2404.工作要求(176)

2405.网上跨区域办案协作(177) 2406.法律责任(178) 第二十五章 审查判断证据(180) 2501.基本要求(180)

2502.审查证据的内容(180) 2503.审查证据的方法(180) 2504.审查证据的步骤(180) 2505.审查物证(181) 2506.审查书证(181)

2507.审查证人证言(182) 2508.审查被害人陈述(182)

2509.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182) 2510.审查鉴定意见(183)

2511.审查勘验、检查笔录(183) 2512.审查视听资料(184) 第二十六章 侦查终结(185)

2601.侦查终结的条件(185) 2602.侦查终结的程序(185) 2603.移送审查起诉(186) 2604.对不起诉的处理(189) 2605.撤销案件(189) 第二十七章 补充侦查(192)

2701.补充侦查条件与期限(192) 2702.补充侦查后的处理(192)

2703.协助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193) 第二编 办理行政案件 第二十八章 管辖(197) 2801.地域管辖(197) 2802.专门管辖(198) 2803.指定管辖(199)

第二十九章 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现场调解(201) 2901.简易程序(当场处罚)(201) 2902.现场调解(203) 第三十章 受案(205) 3001.受案(205)

3002.提出受案意见(207)

3003.决定是否调查处理(208) 3004.移送案件(208)

3005.转为刑事案件办理(209)

3006.对无法区分刑事行政案件的办理(209) 3007.信息录入与查询(209) 第三十一章 回避(211)

3101.回避的条件(211) 3102.提出回避(211) 3103.决定回避(212) 3104.回避的效力(212) 第三十二章 询问(214)

3201.询问违法嫌疑人(214)

3202.询问被侵害人、证人(218) 第三十三章 勘验、检查(220) 3301.现场勘验(220) 3302.检查(220) 第三十四章 扣押(223)

3401.扣押的条件(223) 3402.决定扣押(223) 3403.进行扣押(224)

3404.保管处理扣押物品(224) 3405.扣押期限(225) 3406.信息录入(226)

第三十五章 先行登记保存(227)

3501.先行登记保存的条件(227) 3502.决定先行登记保存(227) 3503.进行先行登记保存(227)

3504.对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处理(228) 3505.信息录入(228) 第三十六章 抽样取证(229)

3601.抽样取证的条件(229) 3602.决定抽样取证(229) 3603.进行抽样取证(229) 3604.检验样品(230) 3605.处理样品(230)

第三十七章 鉴定、检测、检验(231) 3701.鉴定的条件(231) 3702.确定鉴定人(231) 3703.决定鉴定(232) 3704.交付鉴定(232)

3705.被侵害人拒绝鉴定的处理(232) 3706.出具鉴定意见(233) 3707.告知鉴定意见(233) 3708.重新鉴定(233)

3709.人体毒品成分检测(234) 3710.酒精含量检验(234)

3711.鉴定、检测、检验费用(234) 第三十八章 辨认(236) 3801.决定辨认(236) 3802.辨认程序(236)

3803.制作《辨认笔录》(236) 第三十九章 治安调解(237)

3901.治安调解的条件(237) 3902.准备调解(238) 3903.决定调解(238) 3904.进行调解(239)

3905.制作《治安调解协议书》(239) 3906.履行调解协议(240)

3907.对调解不成的处理(240) 3908.信息录入(240) 第四十章 听证(242)

4001.听证的条件(242) 4002.告知听证(242) 4003.受理听证(243) 4004.决定听证(243) 4005.准备听证(243) 4006.举行听证(245) 4007.听证后处理(248)

第四十一章 决定行政处罚(249)

4101.决定行政处罚的条件(249) 4102.决定行政处罚的权限(249) 4103.行政案件的处理(251) 4104.行政处罚的适用(252) 4105.处罚前告知(256) 4106.决定行政处罚(257)

4107.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258) 4108.送达决定文书(259)

4109.通知被拘留人家属(260) 4110.办案期限(260) 4111.信息录入(261)

第四十二章 处理涉案财物(263)

4201.收缴、追缴、没收的条件(263) 4202.收缴、追缴、没收的权限(264) 4203.收缴、追缴、没收的程序(264) 4204.决定后处理(265) 4205.信息录入(266) 第四十三章 执行(267) 4301.执行措施(267) 4302.罚款的执行(268)

4303.吊销证照的执行(269) 4304.取缔的执行(269)

4305.责令停产停业的执行(270) 4306.行政拘留的执行(270)

4307.行政拘留的暂缓执行(271) 4308.信息录入(274) 第四十四章 案件终结(276) 4401.结案的条件(276) 4402.终止调查(276) 4403.建立案卷(277) 4404.信息录入(277)

第一章 一般规定

101.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执行制度,规范执法行为,依照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102.适用范围

1.本细则是指引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严格、准确、规范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规定的内部规范,仅限公安机关内部适用,不得在任何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向外部单位、个人公开。

2.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103.基本要求

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做到秉公执法,办事公道;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礼貌待人,文明执勤;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2.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各类案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依法受理案件,如实立案;

(2)执法主体合法,符合管辖范围规定;

(3)调查取证合法、及时、客观、全面,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4)定性及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量处适当;

(5)适用强制措施、侦查措施、调查措施法律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6)法律文书规范、完备,案卷装订规范。

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办案,严禁下列行为:

(1)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2)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

(3)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4)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5)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104.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提醒、劝导或者训诫;情节较重或者屡次违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视情给予处分。同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105.修订

本细则每年进行修订,必要时,随时修订。

106.施行时间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参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0条、第22条、第23条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2001年10月10日公安部令第60号)第5条

第一编 办理刑事案件

第二章 管 辖

201.职能管辖

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但是以下案件除外:

(1)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以及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以及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非法拘禁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搜查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刑讯逼供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暴力取证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虐待被监管人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报复陷害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破坏选举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

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②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对上列八项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自诉,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并移交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3)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间谍案)。未设国家安全机关的县(市),间谍案由公安机关管辖。

(4)军队保卫部门依法立案侦查的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5)监狱依法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202.地域管辖 1.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2.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3.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受理的先后顺序按照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等受案材料的时间确定。

4.除犯罪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外,其他地方公安机关不得对犯罪案件立案侦查,但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203.级别管辖

1.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

2.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经济犯罪、重大集团犯罪和下级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重大涉外犯罪案件包括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和其他重大的涉及外国人或者需要与外国交涉的犯罪案件。

3.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公安机关侦查。

4.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立案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侦查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犯罪案件。

204.专门管辖

1.铁路公安机关管辖铁路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车站工作区域内、列车内、铁路建设施工工地发生的刑事案件,铁路沿线发生的盗窃或者破坏铁路、通讯、电力线路和其他重要设施的刑事案件,以及内部职工在铁路线上执行任务中发生的刑事案件。 铁路系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延伸到地方涉及铁路业务的网点,其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的刑事案件由铁路公安机关管辖。

2.交通公安机关管辖交通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车站、港口、码头工作区域内、轮船内发生的刑事案件,水运航线发生的盗窃或者破坏水运、通讯、电力线路和其他重要设施的刑事案件,长江中央管理干线水域发生的刑事案件,以及内部职工在交通线上执行任务中发生的刑事案件。

3.民航公安机关管辖民航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机关工作区域内,民航飞机内发生的刑事案件以及内部职工在交通线上执行任务中发生的刑事案件。

4.森林公安机关管辖其辖区内的盗伐、滥伐林木、危害陆生野生动物和珍稀植物等刑事案件;大面积林区的林业公安机关还负责辖区内其他刑事案件的侦查。未建立专门林业公安机关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

5.海关缉私部门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境内涉税走私犯罪案件,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内的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废物、毒品及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等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海关其他部门、地方公安机关(包括公安边防部门)和工商行政等执法部门查获移送的走私犯罪案件。

205.指定管辖、协商管辖和对管辖异议的处理

1.指定管辖。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2.协商管辖。对管辖不明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同级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协商不成的,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3.对管辖异议的处理。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聘请的律师对案件管辖有异议的,可以向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申诉,接受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后的七日以内予以答复。

206.与其他部门互涉案件的管辖 1.与人民检察院互涉的:

(1)应当将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

(2)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配合。 (3)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配合。 2.与军队互涉的:

(1)对军人的侦查,由军队保卫部门管辖。军队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按照军人确定管辖。对地方人员的侦查,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列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的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人员,按照地方人员确定管辖。 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军人的身份自批准入伍之日获取,批准退出现役之日终止。

(2)发生在营区的案件,由军队保卫部门立案侦查;其中犯罪嫌疑人不明确且侵害非军事利益的,由军队保卫部门与地方公安机关共同组织侦查。发生在营区外的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后,根据本款第1项规定确定管辖。

军队和地方共同使用的营房、营院、机场、码头等区域发生的案件,发生在军队管理区域的,按照在营区发生的案件确定管辖。发生在地方管理区域的,按照在营区外发生的案件确定管辖。管理区域划分不明确的,由军队和地方公安机关协商办理。

军队在地方国家机关和单位设立的办公场所、对外提供服务的场所、实行物业化管理的住宅小区,以及在地方执行警戒勤务任务的部位、住处发生的案件,按照在营区外发生的案件确定管辖。

营区,是指由军队管理使用的区域,包括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以及军队设立的临时驻地等。

(3)军人入伍前涉嫌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地方公安机关提供证据材料,送交军队军级以上单位保卫部门审查后,移交地方公安机关处理。

军人退出现役后,发现其在服役期内涉嫌犯罪的,由地方公安机关处理;但涉嫌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由军队保卫部门处理。

(4)军地互涉案件管辖不明确的,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保卫部门与地方省级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管辖有争议的或者情况特殊的案件,由总政治部保卫部与公安部协商确定。 (5)军人在营区外作案被当场抓获或者有重大犯罪嫌疑的,地方公安机关可以对其采取紧急措施,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军队有关部门,及时移交军队保卫部门处理;地方人员在营区作案被当场抓获或者有重大犯罪嫌疑的,军队保卫部门可以对其采取紧急措施,二十四小时内移交地方公安机关处理。 地方人员涉嫌非法生产、买卖军队制式服装,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军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军队公文、证件、印章,非法持有属于军队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冒充军队单位和人员犯罪等被军队当场查获的,军队保卫部门可以对其采取紧急措施,核实身份后二十四小时内移交地方公安机关处理。

战时发生的侵害军事利益或者危害军事行动安全的军地互涉案件,军队保卫部门可先行对涉嫌犯罪的地方人员进行必要的调查和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查清主要犯罪事实后,移交地方公安机关。

(6)军队保卫部门办理案件,需要在营区外采取侦查措施,通报地方公安机关的,地方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实施;地方公安机关办理案件,需要在营区采取侦查措施的,应当通报军队保卫部门协助实施。

(7)军队保卫部门和地方公安机关相互移交案件时,应当将有关证据材料和赃款赃物等随案移交。军队保卫部门和地方公安机关依法获取的证据材料、制作的法律文书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军队保卫部门和地方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经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保卫部门与地方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协商同意后,可以凭相关法律手续相互代为羁押犯罪嫌疑人。

207.几种案件的管辖 1.伤害案件。

(1)轻伤(含)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

(2)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

(3)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按本款第1项、第2项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

(4)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5)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因证据不足,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2.经济犯罪案件。

(1)经济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是指其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嫌疑人经常居住地是指其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假币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居住地,还包括其临时居住地。

(2)假币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犯罪预谋地、行为发生地、运输假币的途经地。

3.毒品案件。

(1)毒品犯罪案件犯罪地,包括犯罪预谋地,毒资筹集地,交易进行地,运输途经地,毒品生产地,毒资、毒赃和毒品的藏匿地、转移地,走私或者贩运毒品的目的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等。

查获地公安机关对怀孕、哺乳期妇女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件,认为移交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有利于采取强制措施和查清犯罪事实的,可以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移送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查获地公安机关应当继续配合。

(2)毒品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包括其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及临时居住地。

208.派出所办理的案件

1.派出所办理辖区内发生的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无需专业侦查手段和跨县、市进行侦查的下列刑事案件:

(1)犯罪嫌疑人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的; (2)犯罪嫌疑人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的; (3)群众将犯罪嫌疑人扭送到派出所的; (4)派出所民警获取线索可直接破案的;

(5)其他案情简单、派出所有能力侦办的刑事案件。

派出所在办理上述五类案件过程中,发现需要开展专门侦查工作的线索,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刑侦部门或其他专业部门办理。 2.派出所不办理发生在辖区内的下列刑事案件: (1)故意杀人案;

(2)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案; (3)强奸案; (4)抢劫案; (5)绑架案;

(6)贩卖毒品案; (7)放火案; (8)爆炸案;

(9)投放危险物质案; (10)入室盗窃、盗窃汽车以及有系列作案、团伙作案和跨地区作案可能和其他需要开展专门侦查的盗窃案件;

(11)其他案情复杂、需要专业侦查手段侦办的刑事案件。 派出所对发生在辖区内、已查明属于上述刑事案件的,应当依照本细则第3 01条第2款第5项规定进行现场先期处置后,立即移交有管辖权的其他部门办理,并积极协助、配合做好侦查调查工作。

参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70条、第225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

《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公通字〔1998〕7号)第14条、第6条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法释〔1998〕23号)第1条、第2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 高检发释字〔1999〕1号)第8条、第9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第1423条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安部 公通字〔2005〕101号)第15条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公安部 公通字〔2005〕98号)第49条 《关于长江港航公安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务院国函〔2002〕1号)

《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国家林业局、公安部 林安发〔2001〕156号)第1条

《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 署侦〔1998〕742号)第1条

《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解放军总政治部 政保〔2009〕11号)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

部 公通字〔2007〕84号)第1条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法院 法〔2008〕324号) 第11条

《关于建立派出所和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的意见》(公安部 公通字〔2005〕100号)第1条

《关于受害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可否对诈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问题的批复》(公安部 公复字〔2000〕10号) 《关于地方公安机关与铁路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工作管辖分工问题的批复》(公安部 公信安〔2002〕502号)

《关于旅客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公通字〔2001〕70号)

《关于严厉打击假币犯罪活动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公通字〔2009〕45号) 《公安机关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安部 公通字〔2004〕12号)

第三章 立 案

301.接受案件

1.接受案件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以下任何一种来源的案件都应当立即接受: (1)报案、控告、举报、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扭送犯罪嫌疑人的; (2)110报警服务台指令的;

(3)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其他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移送的。 2.接受案件的程序。

(1)制作《询问笔录》。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扭送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像。 《询问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告知控告、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不得诬告、陷害,以及诬告、陷害应负的法律责 任; ②案件的详细情况。包括案件发生、发现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后果;犯罪嫌疑人出入现场的路线、方向;现场周围情况、是否采取了处置措施、是否被保护等;

③犯罪嫌疑人详细情况。对知悉犯罪嫌疑人情况的,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年龄、身高、口音、行走姿势、衣着打扮、携带的凶器物品、作案的方式手段和人数、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以及犯罪嫌疑人熟悉的经过、关系等;对自首的,应当问明自首的方式、动机、目的、过程、同案人、被害人基本情况等; ④被害人、证人的详细情况。对知悉被害人情况的,应当问明被害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被侵害的时间、地点、经过或者被害单位情况等;对知悉证人的,应当问明证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

⑤涉案物品、工具的详细情况。对知悉涉案物品、工具的,应当问明类型、品名、产牌、产地、型号、规格、式样、质地、颜色、数量、重量、价值、特征等。 笔录制作完毕后应当交报案、控告、举报、自首、扭送人核对或向其宣读,确认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

报案、控告、举报、扭送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姓名的,应当为他保守秘密,保障他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并在笔录中注明。对电话报案的,还要记清报案人的联系方式。对匿名报案的,也应问明以上内容,并及时调查核实。

(2)接受证据。接受案件的民警对报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必要时拍照、录音、录像,并妥善保管。移送案件时,应当将有关证据材料和物品一并移交。

接受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应当制作《接受证据清单》一式两份,写明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等,由报案人签名(盖章)、捺指印,一份交证据提供人,一份留存。《接受证据清单》参照《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制作。

(3)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接受案件的民警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连同其他受案材料,报本单位领导审批。

接受案件的民警应当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中填写以下主要内容: ①报案人基本情况和案件来源;

②报案内容,包括发案时间、地点、简要过程、涉案人基本情况、受害情况等; ③接警单位、地点、人员、时间。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和其他受案材料是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原始材料,应当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4)制作《接受案件回执单》。对报案、控告、举报、扭送的,应当制作《接受案件回执单》,交报案、控告、举报、扭送人,并留存一份备查;需要向其他单位备案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回执中必须填明受案单位名称、受案民警姓名以及相关电话号码,以便报案人等了解立案情况,监督受案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不必制作《接受案件回执单》。对其他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移送案件通知书》等文书或者其他送达回执上签收。

(5)现场处置。对需要立即赶赴现场处置的,或者110报警服务台指令赶赴现场处置的,应当尽快到达现场,依法、稳妥、果断处置。处警民警应当及时报告案件处理情况。

公安派出所民警、巡逻民警进行刑事案件现场处置时,应当做到: ①划定保护区域,布置现场警戒,保护现场; ②抓捕、看管和监视犯罪嫌疑人; ③救助伤员;

④进行初步现场调查;

⑤核实情况,保全证据,并迅速报告上级公安机关;

⑥向侦查人员通报案件发现经过、现场保护和初步处置的情况。 对严重暴力案件现场的处置,除按上述规定执行外,还应当立即请求上级公安机关采取以下措施:

①对可能受侵害的重点目标采取保护和警戒措施; ②向邻近地区发出预警通报;

③迅速通知公安检查站点进行堵截。

其他刑事侦查部门赶赴现场处置的,依照本细则第六章规定执行。

现场处置完毕,应当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有关人员、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和文件带回公安机关继续调查处理。对不能带回的物品,依照有关规定查封或者妥善看管。

302.立案审查

1.审查内容。接受案件或者发现犯罪线索后,应当立即审查以下内容: (1)是否有犯罪事实;

(2)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3)是否符合案件管辖规定,即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除审查以上内容外,还应当审查是否随案移送了以下材料: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3)涉案物品清单;

(4)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5)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2.初查。对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应当进行初查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或者其他文书上批示同意,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3.审查期限。

(1)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内,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后,应当在七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

(3)对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需要建立专案开展侦察的案件,立案审查期限按照专案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

(4)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者书面通知立案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立案侦查。 (5)对接受的其他案件,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报案、控告、举报人在立案审查期间查询立案情况的,应当及时回复。

303.决定是否立案 1.立案。 (1)立案条件。立案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认为有犯罪事实;

②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③符合案件管辖规定,属于本单位管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侦查: ①人民检察院通知立案的;

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需要立案侦查的; ③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 ④其他依法应当立案的。 (2)立案程序。 ①呈批。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连同《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等受案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②决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的,办案部门制作《立案决定书》。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直接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或者其他文书上批示立案侦查的,不再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直接制作《立案决定书》。

③通知。对有报案、控告、举报、扭送人的,应当告知立案情况,但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共同犯罪、集团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情况需要保密时,可视情不予告知。告知和不予告知情况,应当在《立案决定书》中注明。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依法决定立案后,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2.不予立案。

(1)不予立案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①没有犯罪事实的;

②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

(2)不予立案的程序。 ①呈批。对不予立案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连同《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等受案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②决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的,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直接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或者其他文书上批示不予立案的,不再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直接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

③通知。将《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对报案、举报、扭送人,及时告知不予立案的决定。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退回相应案卷材料。

(3)接受监督 ①控告人复议。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的,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制作《复议决定书》并送达控告人。

②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复议。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决定立案,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的,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行政执法机关提请复议的文件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制作《复议决定书》并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③检察机关监督。对于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理由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送达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304.移送案件

1.移送条件。案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1)对接受的案件,在立案审查时或者立案后发现不属于本单位管辖,但应当由其他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管辖的;

(2)本单位有管辖权,但经协商或者上级公安机关指定,需要移送其他公安机关管辖的。

2.移送程序。

(1)呈批。对应当移送的案件,办案部门立即制作《呈请移送案件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批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

(3)移送。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移送案件通知书》(交送往单位联和回执联)以及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主管机关。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同时将《移送案件通知书》(交看守所联)送达看守所,与主管机关办理交接手续。主管机关接受案件后,填写回执联退回移送机关附卷。

(4)送达。将《移送案件通知书》(交报案、控告、举报人或移送单位联)送达报案、控告、举报人或者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对告诉才处理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在移送案件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在《询问笔录》中记明。

3.采取紧急措施。有必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移送案件前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 (1)犯罪嫌疑人正在实施危害行为的; (2)犯罪嫌疑人正在逃跑的;

(3)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或者被发现的;

(4)有人员伤亡,需要立即采取救治措施的;

(5)国家、集体或者公民利益正在遭受重大损害的; (6)其他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形。

305.转为行政案件办理

经审查认为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当转为行政案件办理: (1)尚未立案的,应当依照本细则第303条规定,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控告人或者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后,转为行政案件办理; (2)本单位没有管辖权的,应当依照本细则第304条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主管机关;

(3)已经立案的,应当依照本细则第2605条规定撤销案件后,转为行政案件办理。

306.对无法区分刑事行政案件的办理 接受案件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办理。但对控告人坚持作为刑事案件控告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作为刑事案件移送的案件,应当依照本章规定立案审查后依法处理。

307.刑民交叉案件的办理

1.公安机关发现经济犯罪嫌疑,与人民法院已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系同一法律事实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附有关材料复印件,函告受理或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同时,通报相关的人民检察院。

2.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1)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撤销该判决、裁定,或者裁定中止审理的;

(2)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

3.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如果不属同一法律事实,公安机关可以直接立案侦查,但不得以刑事立案为由要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中止审理或撤销判决、裁定。

308.信息录入

有关立案情况应当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并按要求分别填报录入《办案与监督信息系统》、《全国失踪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全国未知名尸体信息管理系统》、《全国被盗抢汽车信息系统》、《全国重大刑事案件信息系统》、《全国禁毒信息管理系统》等信息系统。

参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8387条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年7月9日国务院令第310号)第69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第14条第2款、第155164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8月24日公安部令第88号)第39条、第42条

《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1994年2月24日公安部令第17号)第4条、第6条

《公路巡逻民警中队警务规范》(2001年5月23日公安部令第58号)第32条 《关于刑事案件如实立案的通知》(公安部 公通字〔2000〕40号)第14条 《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公安部 公通字〔2003〕31号)第1416条、第23条

《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公安部 公通字〔2002〕13号)第48条、第55条、第58条、第59条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公安部 公通字〔2005〕98号)第11条、第12条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安部 公通字〔2005〕101号)第68条、第1113条

《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 法释〔1998〕7号)

《刑警办案须知》(公安部刑侦局 公刑〔2006〕1114号)第120条 《关于实行“办案公开制度”的通知》(公安部刑侦局 公刑〔2005〕1228号)

第四章 回 避

401.回避的条件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违反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402.提出回避

1.自行回避。在案件侦查期间,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认为自己应当回避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回避的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侦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

2.申请回避。在案件侦查期间,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记明。

3.指令回避。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他们回避的,回避决定机关应当指令他们回避。

403.决定回避 1.决定机关。

(1)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2)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2.决定程序。

(1)呈批。认为应当回避的,办案部门制作《呈请回避报告书》,说明回避申请人以及被申请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或者翻译人员的基本情况,应当回避的事实和理由,以前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的意见;认为不应当回避的,办案部门制作《呈请驳回申请回避报告书》,说明回避申请人以及被申请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或者翻译人员的基本情况,应当驳回申请回避的事实和理由,报回避决定机关批准。

(2)批准。回避决定机关批准或者指令回避的,应当制作《回避决定书》。回避决定机关不批准回避的,应当制作《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

(3)送达。侦查人员应当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由其在副本(附卷联)上签字,另一份副本交被申请人。侦查终结时,副本(附卷联)存入诉讼卷。 3.申请复议。 (1)告知。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以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五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2)复议。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制作《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副本存入诉讼卷。

404.回避的效力

1.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的侦查工作。

2.在作出回避决定前或者复议期间,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员不得停止参与有关的侦查工作。

3.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参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31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第2434条

第五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501.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可从事的业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活动,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从事下列业务:

(1)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3)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4)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502.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 1.告知。

(1)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并告知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告知情况在第一次《讯问笔录》或者强制措施文书上注明。 (2)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申请法律援助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要保守秘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在押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

(1)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聘请律师,其亲属也可以代为聘请。 (2)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请求可以书面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口头提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讯问笔录》中记明,由犯罪嫌疑人签名(盖章)、捺指印。

(3)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办理案件的侦查机关,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向其所委托的人员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犯罪嫌疑人仅提出聘请律师的要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律师。 侦查机关在收到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其申请转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并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提供《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有关证件、证明及案件材料。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地址不详无法通知的,侦查机关应当在转交申请时一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4)同案的犯罪嫌疑人不得聘请同一名律师。 3.批准涉密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

(1)批准范围。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属提出聘请律师、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属聘请律师,不需要经过批准。公安机关不应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守秘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 公安机关发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聘请律师的,应当及时告知所聘请的律师不得参与侦查阶段的诉讼活动,同时通知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仍坚持聘请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

(2)批准程序。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属提出聘请律师的,侦查人员应当让其填写《涉密案件聘请律师申请表》,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后,侦查人员应当制作《涉密案件聘请律师决定书》,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送达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属,由其在《涉密案件聘请律师决定书》副本上签名并填写收到时间。侦查终结时,副本存入诉讼卷。

参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9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3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第3543条

《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司发通〔2005〕78号)第4条第1款、第6条

《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司法部、公安部 司发通〔2001〕052号)第2条

第六章 勘验、检查

601.勘验、检查的条件

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都应当立即进行勘验、检查,及时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

602.勘验、检查的机构和人员

1.勘验、检查机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其管辖的刑事案件的现场勘验、检查。上级公安机关可以对下级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提供技术支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及海关缉私部门负责其管辖的刑事案件的现场勘验、检查。

现场勘验、检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侦查部门负责。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指挥人员指挥下进行现场勘验、检查。 2.指挥人员

(1)一般案件的现场勘验、检查,由侦查部门负责人指定的人员现场指挥;重大、特别重大案件的现场勘验、检查由侦查部门负责人现场指挥。必要时,发案地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亲自到现场指挥。现场勘验、检查的指挥人员由具有现场勘验、检查专业知识和组织指挥能力的人民警察担任。 (2)现场勘验、检查的指挥人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①决定和组织实施现场勘验、检查的紧急措施; ②制定和实施现场勘验、检查的工作方案; ③对参加现场勘验、检查人员进行分工; ④指挥、协调现场勘验、检查工作; ⑤确定现场勘验、检查见证人; ⑥审核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⑦组织现场分析;

⑧决定对现场的处理。 3.勘验、检查人员。

(1)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现场勘验、检查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具有现场勘验、检查资格,持有《刑事犯罪现场勘查证》。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现场进行勘验、检查不得少于二人。勘验、检查有尸体的现场,应当有法医参加。执行现场勘验、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使用相应的个人防护装置,佩带帽子或者头套、手套、鞋套等。

(2)现场勘验、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①实施现场紧急处置; ②进行现场调查访问;

③发现、固定和提取现场痕迹、物证等;

④记录现场保护情况、现场原始情况和现场勘验、检查的过程与所见,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⑤参与现场分析;

⑥提出处理现场的意见。

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严格保守秘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现场信息,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

(3)勘验、检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

603.现场保护

1.案发地公安机关接到刑事案件报警后应当迅速派员赶赴现场,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公安派出所、巡逻民警保护和处置刑事案件现场的,依照本细则第301条第2款第5项规定执行。 2.现场保护措施和要求。 (1)负责保护现场的人民警察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划定保护范围,设置警戒线和告示牌,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

(2)负责保护现场的人民警察除抢救伤员、保护物证等紧急情况外,不得进入现场,不得触动现场上的痕迹、物品和尸体。处理紧急情况时,应当尽可能避免破坏现场上的痕迹、物品和尸体。

(3)负责保护现场的人民警察对可能受到自然、人为因素破坏的现场,应当对现场上的痕迹、物品和尸体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4)保护现场的时间,从发现刑事案件现场开始,至现场勘验、检查结束。不能完成现场勘验、检查的,应当对整个现场或者部分现场继续予以保护。

(5)负责现场保护的人民警察应当将现场保护情况及时报告现场勘验、检查指挥人员。

604.勘验、检查的初步工作

1.初步了解情况。勘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向现场值勤民警或者现场知情人、报案人、案件发现人、当事人、现场保护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了解案件发生、发现和现场保护情况,做好相应记录:

(1)案件发生、发现的时间、地点和经过; (2)现场保护和变动情况;

(3)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单位或职业等基本情况,抢救伤员情况;

(4)与案件有关的人、事、物和其他可疑线索。

2.采取紧急措施。需要采取搜索、追踪、堵截、鉴别、安全检查和控制销赃等紧急措施的,应当立即报告现场指挥人员,并果断处置。

3.使用警犬追踪。具备使用警犬追踪或者鉴别条件的,在不破坏现场痕迹、物证的前提下,立即使用警犬搜索和追踪,提取有关物品、嗅源。

4.布置武装警戒。勘验、检查暴力犯罪案件现场,可以视案情部署武装警戒,防止造成新的危害后果。

5.排除可能险情。对涉爆、涉枪、放火、中毒、放射性物质、传染性疾病、危险场所等可能危害勘验、检查人员人身安全的,应当先排除险情,在保证勘验、检查人员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再进行勘验、检查。

6.遮挡不良物品。勘验、检查煽动性案件现场时,对涉及反动内容的标语、传单、大小字报等,应当采用适当方法加以遮挡,在取证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防止扩散,造成不良影响。

605.勘验、检查现场的工作步骤

勘验、检查现场,按照以下工作步骤进行:

(1)巡视现场,划定勘验、检查范围。勘验、检查现场时,非勘验、检查人员不得进入现场。确需进入现场的,须经指挥人员同意,并按指定路线进出现场; (2)按照“先静后动,先下后上;先重点后一般,先固定后提取”的原则,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勘验、检查流程;

(3)初步勘验、检查现场,固定和记录现场原始状况;

(4)详细勘验、检查现场,发现、固定、记录和提取痕迹,物证; (5)记录现场勘验、检查情况。

606.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信息录入 1.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1)现场勘验、检查,应当及时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包括《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录像、现场录音和《现场勘验检查情况分析报告》。

(3)《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应当客观、全面、详细、准确、规范,能够作为核查现场或者恢复现场原状的依据,符合法定的证据要求。

(4)现场绘图、现场照相、录像、《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应当相互吻合。

(5)现场绘图、现场照相、录像、《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现场勘验、检查的原始资料应当妥善保存。

(6)对现场勘验、检查后,应当完成《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2.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勘查人员根据现场勘查情况,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存入诉讼卷。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前言部分:笔录文号,接报案件时间和内容,现场地点,现场保护情况,勘验、检查的起止时间,天气情况,勘验、检查利用的光线,组织指挥人员,现场方位和周围环境等;

(2)正文部分:与犯罪有关的痕迹和物品的名称、部位、数量、性状、分布等情况,尸体的位置,衣着、姿势、损伤、血迹分布、形状和数量等;

(3)结尾部分:提取痕迹、物证情况,扣押物品情况,制图和照相的数量,录像、录音的时间。笔录人、制图人、照相人、录像人、录音人,执行现场勘验、检查任务人员的单位、职务及签名,见证人签名。

对现场进行多次勘查的,在制作首次《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后,逐次制作《补充勘验检查笔录》。

3.绘制现场图。现场勘查人员应当根据现场情况选择制作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平面比例图、现场平面展开图、现场立体图和现场剖面图等。 绘制现场图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标明案件名称,案件发生、发现时间,案发地点; (2)完整反映现场的位置、范围;

(3)准确反映与犯罪活动有关的主要物体,标明痕迹、物证、成趟足迹、尸体、作案工具等具体位置等; (4)文字说明简明、准确;

(5)布局合理,重点突出,画面整洁,标识规范;

(6)注明测量方法、比例、方向、图例、绘图单位、绘图日期和绘图人。 4.现场照相、录像。现场照相、录像包括现场方位、概貌、重点部位和细目四种。

现场照相、录像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影像清晰、主题突出、层次分明、色彩真实;

(2)清晰、准确记录现场方位、周围环境及原始状态,记录痕迹、物证所在部位、形状、大小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 (3)细目照相、录像应当放置比例尺; (4)现场照片贴纸上加注文字说明; (5)符合有关行业标准。 5.信息录入。现场勘验、检查情况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未知名尸体信息管理系统》、《全国重大刑事案件信息系统》、《全国指纹信息系统》等信息系统。

607.人身检查

1.检查目的。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等,可以进行人身检查。

2.批准强制检查。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强制检查。不得对被害人强制进行检查。

3.实施检查。实施人身检查,必须由两名以上侦人员进行。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或者医师进行,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邀请法医参加。人身检查应当邀请见证人。

实施人身检查,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员表明身份; (2)通知见证人到场;

(3)对被检查人进行检查。检查时应当注意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特征、伤害情况以及精神状态有无伪装、变化等情况。对个体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等应当拍照,必要时录音录像。办理强奸案件,不准对被害人进行处女膜检查,也不准用检查处女膜的结论作为证据。

4.制作《检查笔录》。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写明检查过程和结果,由参加检查的侦查人员、检查人员、被检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指派或者聘请医师检查,医师应当写出诊断意见书,说明检查的情况和结果。《检查笔录》和诊断意见书存入诉讼卷。

608.尸体检查

1.检查人员。勘验、检查有尸体的现场,应当有法医参加。

2.人体、尸体保护。对吊挂的人体,尚未死亡的,可在吊挂人体绳索未打结处剪断,把绳索完整保存。

室外的尸体,尽量保持原始状态,阳光照射时,可用洁净的物品加以遮挡,延缓腐败。遇有下雨、下雪等天气变化时,应用洁净的塑料布等材料加以遮盖,以防尸体上附着的毛发、血迹、精斑等痕迹、物证散失和被污染、破坏。

水中的尸体可以不打捞上岸,水流过急时,应设法固定位置,无法固定的,在不破坏尸表特征的前提下,将尸体兜住打捞上岸。火场中的尸体,遇有火势蔓延或建筑物即将倒塌时,应设法将尸体移出火场。

3.尸体原位检查。移动现场尸体前,应当对尸体的原始状况及周围的痕迹、物品进行照相、录像,并提取有关痕迹、物证。 4.解剖尸体。

(1)批准。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或者开棺检验。

(2)通知家属到场。解剖尸体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并让死者家属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也可以解剖尸体,但是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于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解剖外国人尸体应当通知死者家属或者其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有关官员到场,并请死者家属或者其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有关官员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死者家属或者其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有关官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也可以解剖尸体,但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于身份不明的外国人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或者有关使、领馆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能引起争议的案件,或者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案件,为确保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公安机关在进行尸体解剖、开棺检验、死因鉴定时,应当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商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到场,并邀请与案件无关的第三方或者死者家属聘请的律师到场见证。 (3)解剖地点。解剖尸体应当在尸体解剖室进行。确因情况紧急,或者受条件限制,需要在现场附近解剖的,应当采取隔离、遮挡措施。

(4)解剖尸体。检验、解剖尸体时,应当捺印尸体指纹和掌纹。必要时,提取血、尿、胃内容和有关组织、器官等检材。

(5)照相、录像。检验、解剖尸体时,应当照相、录像。对尸体损伤痕迹和有关附着物等应当进行细目照相、录像。 对无名尸体的面貌,生理、病理特征,以及衣着、携带物品和包裹尸体物品等,应当进行详细检查和记录,拍摄辨认照片。

(6)制作《尸体检验报告书》。尸体检查人员根据尸体检查情况,制作《尸体检验报告书》,反映尸体检查、提取检材情况和结果,存入诉讼卷。

5.处理尸体。遇有死因未定、身份不明或者其他情况需要复验的,应当保存尸体。

对没有必要继续保存的尸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立即通知死者家属处理。对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属拒绝领回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没有必要继续保存的外国人尸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立即通知死者家属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处理。对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外国人家属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的官员拒绝领回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书面通知外事部门后,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尸体进行处理前,要采集尸体的全部信息。

6.信息录入。对于身份不明的尸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有关信息录入无名尸体信息库。

609.提取与扣押现场痕迹、物品、文件

1.提取范围。现场勘验、检查中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应当固定、提取。

2.提取方法。提取现场痕迹、物品,应当分别提取,分开包装,统一编号,注明提取的地点、部位、日期,提取的数量、名称、方法和提取人。对特殊检材,应当采取相应的方法提取和包装,防止损坏和污染。 提取秘密级以上的文件,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严防泄密。

提取现场痕迹、物品,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作为《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

3.扣押。在现场勘验、检查中,应当对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予以扣押,但不得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出物品、文件的,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可以强行扣押。 扣押依照本细则第901条规定执行。

610.现场访问

1.访问对象。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向报案人、案件发现人、被害人及其亲属、其他知情人或者目击者了解、收集有关刑事案件现场的情况和线索。 2.访问内容。现场访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刑事案件发现和发生的时间、地点、详细经过,发现后采取的保护措施,现场所见情况,有无可疑人或者其他人在现场,现场有无反常情况,以及物品损失等情况;

(2)现场可疑人或者作案人数,作案人性别、年龄、口音、身高、体态、相貌、衣着打扮、携带物品及特征,来去方向、路线、通讯情况等; (3)与刑事案件现场、被害人有关的其他情况。 3.访问要求。现场访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在询问被访问人前,应当了解被访问人与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确定现场访问的任务和方法,保证访问工作合法、客观、准确;

(2)现场访问时,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向被访问人出示证件,告知被访问人必须履行如实作证的义务和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3)现场勘验、检查人员询问被访问人应当个别进行,可以在现场外围或者被访问人所在单位、住所进行。必要时,可以通知被访问人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 (4)现场勘验、检查人员不得向被访问人泄露案情,不得使用威胁或者引诱的方法对被访问人进行询问;

(5)访问未成年人,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

(6)询问被访问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字。经被访问人同意可以录音。

611.现场外围的搜索和追踪

1.搜索、追踪对象。现场勘验、检查中,应当对现场周围和作案人的来去路线进行搜索和追踪。

2.搜索、追踪任务。现场搜索、追踪的任务包括: (1)搜寻隐藏在现场周围或者尚未逃离的作案人; (2)寻找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等;

(3)搜寻被害人尸体、人体生物检材、衣物等; (4)寻找隐藏、遗弃的赃款赃物等; (5)发现并排除可能危害安全的隐患;

(6)确定作案人逃跑的方向和路线,追踪作案人。

在现场搜索、追踪中,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应当予以固定、提取。

612.侦查(现场)实验

1.实验的目的和任务。为了证实现场某一具体情节的形成过程、条件和原因等,可以进行侦查(现场)实验。 侦查(现场)实验的任务包括:

(1)验证在现场条件下能否听到某种声音或者看到某种情形; (2)验证在一定时间内能否完成某一行为;

(3)验证在现场条件下某种行为或者作用与遗留痕迹、物品的状态是否吻合; (4)确定某种条件下某种工具能否形成某种痕迹; (5)研究痕迹、物品在现场条件下的变化规律; (6)分析判断某一情节的发生过程和原因;

(7)其他需要通过侦查(现场)实验作出进一步研究、分析、判断的情况。 2.批准实验。进行侦查(现场)实验,应当制作《呈请侦查(现场)实验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3.进行实验。侦查(现场)实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应当邀请见证人予以见证。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的专门或专业人员参加实验,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参加;

(2)侦查(现场)实验一般在发案地点进行,燃烧、爆炸等危险性实验,应当在其他地点进行;

(3)侦查(现场)实验的时间、环境条件应与发案时间、环境条件基本相同; (4)侦查(现场)实验使用的工具、材料应当与发案现场一致或者基本一致;必要时,可以使用不同类型的工具或者材料进行对照实验;

(5)如条件许可,类同的侦查(现场)实验应当进行二次以上;

(6)评估实验结果应当考虑到客观环境、条件变化对实验的影响和可能出现的误差;

(7)遵守法律规定,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禁止一切可能造成危险、有伤风化、侮辱人格的行为。

4.制作《侦查(现场)实验笔录》。对侦查(现场)实验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制作《侦查(现场)实验笔录》,参加实验的人员应当在《侦查(现场)实验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存入诉讼卷。

《侦查(现场)实验笔录》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序言部分:包括时间、地点,进行实验的人员及职务职称,侦查实验的目的;

(2)实验过程:包括详细叙述实验内容、条件及实施过程情况,客观描述实验所获得的结果;

(3)结论部分:包括实验的结论,参加人员签名及日期。进行侦查(现场)实验,可以照相、录像、录音。

613.现场分析

1.现场勘验、检查结束后,勘验、检查人员应当进行现场分析。 2.现场分析的内容包括: (1)侵害目标和损失; (2)作案地点、场所;

(3)开始作案的时间和作案所需要的时间;

(4)作案人出入现场的位置、侵入方式和行走路线; (5)作案人数;

(6)作案方式、手段和特点; (7)作案工具;

(8)作案人在现场的活动过程;

(9)作案人的个人特征和作案条件; (10)有无伪装或者其他反常现象; (11)作案动机和目的; (12)案件性质; (13)是否系列犯罪; (14)侦查方向和范围;

(15)是否需要进一步勘验、检查现场; (16)处理现场的意见;

(17)其他需要分析解决的问题。

3.制作《现场勘验检查情况分析报告》,作为《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存入侦查工作卷,不随案移送。

614.处理现场

1.现场勘验、检查结束后,现场勘验、检查指挥人员决定是否保留现场。 (1)对不需要保留的现场,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2)对需要保留的现场,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指定专人妥善保护。 2.保留现场。对需要保留的现场,可以整体保留或者局部保留。 3.处理尸体。依照本细则第608条规定执行。

4.清理现场。现场勘验、检查结束后,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对现场进行清理,所有耗材必须带离现场,妥善处理。

615.复验、复查

1.复验、复查的条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对现场进行复验、复查: (1)案情重大、现场情况复杂的;

(2)侦查工作需要从现场进一步收集信息、获取证据的; (3)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认为需要复验、复查的;

(4)当事人提出不同意见,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复验、复查的; (5)其他需要复验、复查的。

2.进行复验、复查。侦查部门要及时组织进行复验、复查。对人民检察院要求复验、复查的,公安机关复验、复查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3.制作《复验复查笔录》,侦查终结时存入诉讼卷。

 参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1108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第193204

《关于正确执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的批复》(公安部 公复字〔2008〕5号)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公安部 公通字〔2005〕54号) 《关于在办理强奸案件中可否检查处女膜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检察院 〔81〕高检刑函第137号)

《关于启用〈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的通知》(公安部 公刑〔2005〕1416号)

《刑警办案须知》(公安部刑侦局 公刑〔2006〕1114号)第2162条、第299317条 

第七章 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 电子证据检查 701.一般规定

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依照本章规定执行,本章没有规定的,依照本细则第六章规定执行。

702.勘验、检查的机构和人员

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

703.电子证据的固定与封存

1.固定和封存的目的。固定和封存电子证据的目的是保护电子证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原始性。

作为证据使用的存储媒介、电子设备和电子数据应当在现场固定或封存。 2.封存的方法。封存电子设备和存储媒介的方法是:

(1)采用的封存方法应当保证在不解除封存状态的情况下,无法使用被封存的存储媒介和启动被封存电子设备。

(2)封存前后应当拍摄被封存电子设备和存储媒介的照片并制作《封存电子证据清单》,照片应当从各个角度反映设备封存前后的状况,清晰反映封口或张贴封条处的状况。

3.固定的方式。固定存储媒介和电子数据包括以下方式: (1)完整性校验方式。是指计算电子数据和存储媒介的完整性校验值,并制作、填写《固定电子证据清单》;

(2)备份方式。是指复制、制作原始存储媒介的备份,并依照本条第2款规定的方法封存原始存储媒介;

(3)封存方式。对于无法计算存储媒介完整性校验值或制作备份的情形,应当依照本条第2款规定的方法封存原始存储媒介,并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上注明不计算完整性校验值或制作备份的理由。

704.现场勘验检查

1.现场勘验检查程序。现场勘验检查是指在犯罪现场实施勘验,以提取、固定现场存留的与犯罪有关的电子证据和其他相关证据。 现场勘验检查程序包括: (1)保护现场; (2)收集证据;

(3)提取、固定易丢失数据; (4)在线分析;

(5)提取、固定证物。

2.录像。对现场状况以及提取数据、封存物品文件的过程,在线分析的关键步骤应当录像,录像带应当编号封存。

3.照相。在现场拍摄的照片应当统一编号制作《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 4.制作《固定电子证据清单》。在现场提取的易丢失数据以及现场在线分析时生成和提取

的电子数据,应当计算其完整性校验值并制作、填写《固定电子证据清单》,以保证其完整性和真实性。

5.在线分析。在线分析是指在现场不关闭电子设备的情况下直接分析和提取电子系统中的数据。除以下情形外,一般不得实施在线分析: (1)案件情况紧急,在现场不实施在线分析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的; (2)情况特殊,不允许关闭电子设备或扣押电子设备的;

(3)在线分析不会损害目标设备中重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的。重要电子数据是指可能作为证据的电子数据。

6.易丢失数据提取和在线分析。易丢失数据提取和在线分析,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不得将生成、提取的数据存储在原始存储媒介中。

(2)不得在目标系统中安装新的应用程序。如果因为特殊原因,需要在目标系统中安装新的应用程序的,应当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中记录所安装的程序及其目的。

(3)应当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中详细、准确记录实施的操作以及对目标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

7.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由《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封存电子证据清单》和《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等内容组成。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一般包括:

(1)基本情况。包括勘验检查的地点,起止时间,指挥人员、勘查人员的姓名、职务,见证人的姓名、住址等;

(2)现场情形。包括现场的设备环境、网络结构、运行状态等;

(3)勘查过程。包括勘查的基本情况,易丢失证据提取的过程、产生的数据,在线勘验、检查过程中实施的操作、对数据可能产生的影响、提取的数据,封存物品、固定证据的有关情况等;

(4)勘查结果。包括提取物证的有关情况、勘查形成的结论以及发现的案件线索等。

《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应当记录该照片拍摄的内容、对象,并编号入卷。 拍摄的照片可以是数码照片或者光学照片。 705.远程勘验

1.远程勘验的目的。远程勘验的目的是通过网络对远程目标系统实施勘验,以提取、固定远程目标系统的状态和存留的电子数据。

2.远程勘验方法。远程勘验过程中提取的目标系统状态信息、目标网站内容以及勘验过程中生成的其他电子数据,应当计算其完整性校验值并制作《固定电子证据清单》。

3.记录关键步骤。应当采用录像、照相、截获计算机屏幕内容等方式记录远程勘验过程中提取、生成电子证据等关键步骤。

4.制作《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远程勘验结束后,应当及时制作《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由《远程勘验笔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以及截获的屏幕截图等内容组成。 《远程勘验笔录》的内容一般包括:

(1)基本情况。包括勘验的起止时间,指挥人员、勘验人员的姓名、职务,勘验的对象,勘验的目的等;

(2)勘验过程。包括勘验使用的工具,勘验的方法与步骤,提取和固定数据的方法等; (3)勘验结果。包括通过勘验发现的案件线索,目标系统的状况,目标网站的内容等。

706.电子证据检查

1.电子证据检查的目的。电子证据检查的目的是检查已扣押、封存、固定的电子证据,以发现和提取与案件相关的线索和证据。

2.电子证据检查的方法。侦查人员将电子证据移交给检查人员时应同时提供《固定电子证据清单》和《封存电子证据清单》的复印件,检查人员应当依照以下原则检查电子证据的完整性:

(1)对于以完整性校验方式保护的电子数据,检查人员应当核对其完整性校验值是否正确;

(2)对于以封存方式保护的电子设备或存储媒介,检查人员应当比对封存的照片与当前封存的状态是否一致;

(3)存储媒介完整性校验值不正确、封存状态不一致或未封存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电子证据检查笔录》中注明,并由送检人签名。 3.电子证据检查的内容。电子证据检查包括:

(1)检查、分析电子证据中包含的电子数据,提取与案件相关的电子证据; (2)检查、分析电子证据中包含的电子数据,制作《电子证据检查笔录》描述检查结论。

从电子证据中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提取电子数据清单》,记录该电子数据的来源和提取方法。

4.电子证据检查的对象。

(1)复制、制作原始存储媒介的备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①复制并重新封存原始存储媒介;

②对解除封存状态、开始复制、复制结束、重新封存等关键步骤应当录像记录检查人员实施的操作; ③复制完成后,应当依照本章第703条第2款规定重新封存原始存储媒介,并制作、填写《封存电子证据清单》。

(2)除下列情形外,不得直接检查原始存储媒介,应当制作、复制原始存储媒介的备份,并在备份存储媒介上实施检查: ①情况紧急的重大案件,不立即检查可能延误案件的侦查工作,导致严重后果的;

②已计算存储媒介的完整性校验值,检查过程能够保证不修改原始存储媒介所存储的数据的;

③因技术条件限制,无法复制原始存储媒介的。

(3)检查原始电子设备,或者因前项描述的原因,需要直接检查原始存储媒介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①对解除封存状态、检查过程的关键操作、重新封存等重要步骤应当录像; ②检查完毕后应当依照本章第703条第2款规定重新封存原始存储媒介和原始电子设备,并制作、填写《封存电子证据清单》;

③应当制作《原始证据使用记录》,记录直接检查原始证据的原因和目的、实施的操作、对原始存储媒介和原始电子设备中存储的信息可能产生的影响,并由两名检查人员签名。

5.制作《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电子证据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制作《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由《电子证据检查笔录》、《提取电子数据清单》、《封存电子证据清单》和《原始证据使用记录》等内容构成。

《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的内容一般包括:

(1)基本情况。包括检查的起止时间,指挥人员、勘验人员的姓名、职务,检查的对象,检查的目的等;

(2)检查过程。包括检查过程使用的工具,检查的方法与步骤,提取数据的方法等;

(3)检查结果。包括通过检查发现的案件线索,提取的信息内容等。

参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1103条、第106108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第193197条、第201204条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公安部 公通字〔2005〕54号) 《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 公信安〔2005〕161号)

第八章 搜 查

801.搜查的条件和范围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

802.批准搜查

1.呈批。搜查前,办案部门制作《呈请搜查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呈请搜查报告书》内容包括:简要案情,拟搜查的范围,搜查的目的,搜查的法律依据等。

2.批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办案部门制作《搜查证》,并准备好《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法律文书。

3.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但应当在《搜查笔录》中注明: (1)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

(2)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3)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4)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5)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803.实施搜查

1.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进行。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2.进行搜查时,应当向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出示《搜查证》,并要求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在《搜查证》的附注部分注明向其宣布的时间并签名。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搜查证》上注明。对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说明阻碍搜查、妨碍公务应负的法律责任。如果遇到阻碍,可以强制搜查。 3.在搜查过程中应当指派专人严密注视搜查现场的情况,并控制、监视被搜查人及其家属的动向,必要时可以对搜查现场进行警戒、封锁。 4.对室内进行搜查,应当从室内最可能发现目的物的部位或者地段开始,难以确定重点部位的,应当确定搜查方向。搜查时,要注意某个物体或者某个地段和部位原来状况发生某些变化的特征。需对室内建筑设施的各种器具进行破坏性搜查时,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5.对室外搜查应当先了解地形,划定范围,并把人们较少接触的地点作为搜查重点。搜查时,应当注意新翻动的地面,新变动的堆物和新移动的物品。对范围较大的露天场所,可用杆、旗作为划分线条和引导搜索方向的标志,范围小的可用绳索或者利用自然标志作为区分和搜索的标志。

6.对于一些不易查找的隐蔽场所,必要时可以带犯罪嫌疑人或者有关人员到现场指认,也可带警犬协助搜查。

7.对人身进行搜查时,应当命令被搜查人举起双手,使其处于不能拿任何物品行凶和不能发生意外的位置,一人在其背后进行检查,其他人员在旁监视。按照由粗到细、由上到下、由表及里的顺序逐一进行搜查,特别对衣帽鞋袜的夹层、卷边补丁及人体的天然孔露、头发、贴附在身上的绷带、膏药进行重点检查。 8.对搜查中查获的犯罪证据及其放置地点,应当当场拍照后予以扣押,拍摄的照片应当加上文字说明附卷,必要的时候可以对搜查的过程录像。

804.制作《搜查笔录》

搜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搜查笔录》。《搜查笔录》包括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1)首部。包括文书名称、搜查的起始时间、地点、对象,执行搜查的公安机关名称及侦查人员的姓名等;

(2)正文。记录搜查的简要情况,制作时应当根据搜查的顺序写明搜查范围,扣押赃物或者证据的名称、规格、数量以及位置等,搜查中有无损坏物品现象,被搜查人及其家属是否配合等。如在搜查中对查获的有关证据进行拍照或者录像,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最后写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的交收情况; (3)尾部。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侦查终结时,《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以及搜查中拍摄的照片、视听资料存入诉讼卷。

参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9113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第205209条

《刑警办案须知》(公安部刑侦局 公刑〔2006〕1114号)第318330条

第九章 扣押和调取证据 901.扣押

1.扣押条件。在勘查、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对于勘验、检查中提取的物品或者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扣押: (1)经过现场调查、检验甄别,认为该物品或者文件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

(2)现场难以确定有关物品或者文件可否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需要进一步甄别和采取控制保全措施的; (3)法律、法规禁止持有物品、文件。

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扣押的物品、文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强行扣押。 2.批准扣押

(1)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扣押物品、文件的,由办案部门负责人决定。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物品、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

(2)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呈请扣押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呈请扣押报告书》内容包括:所侦查案件的简要案情,拟扣押个人或者单位的名称,拟扣押的物品种类,涉及的具体的邮政、电信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扣押的具体理由,扣押的法律依据等。 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包括: ①该犯罪嫌疑人寄发的;

②直接寄交该犯罪嫌疑人的;

③寄交他人转交该犯罪嫌疑人的; ④寄交该犯罪嫌疑人转交他人的。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部门制作《扣押通知书》,将《扣押通知书》及回执送达协助扣押的单位。正本由协助扣押的单位留存,作为协助扣押犯罪嫌疑人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的依据。回执由协助扣押的单位填写后退回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存入诉讼卷。 3.实施扣押。

(1)执行主体。执行扣押物品、文件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持有有关法律文书、侦查人员工作证件。

(2)扣押前告知。向被扣押人出示有关法律文书、工作证件,告知其扣押理由、依据以及如实提供证据、配合扣押的义务。

(3)清点扣押物品、文件。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

扣押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应当是原物、原件。原物不便搬运、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的,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书证取得原件有困难或者因保密工作需要的,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视听资料的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

对于扣押的金银珠宝、文物、名贵字画及其他不易辨别真伪的贵重物品,应当拍照后当场密封,并由扣押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在密封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4.制作《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三份,写明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特征及其来源,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存入诉讼卷。

对于应当扣押但是不便提取的物品、文件,经拍照或者录像后,可以查封、封存或者交持有人保管,并且单独开具《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两份,在清单上注明“已经拍照或者录像,物品、文件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移、变卖、毁损”,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物品、文件持有人,另一份连同照片或者录像带存入诉讼卷。

查封、封存房地产或者其他财产的,还应当在被查封、封存财产的显著位置张贴封条,同时通知有关权属登记部门,在查封、封存期间禁止被查封、封存财产流转,不得办理被查封、封存财产权属变更手续;必要时可以提取有关产权证照。 5.解除扣押。

(1)解除条件。对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或者不需要继续扣押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政、电信部门、网络服务单位。

(2)解除程序。解除扣押,应当由原决定扣押人决定。

解除对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的扣押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①呈批。办案部门制作《呈请解除扣押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呈请解除扣押报告书》内容包括:所侦查案件的简要案情,拟解除扣押个人或单位的名称,拟解除扣押的物品种类,涉及的具体邮政、电信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解除扣押的具体理由,解除扣押的法律依据等。 ②批准。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部门制作《解除扣押通知书》。 ③解除。侦查人员将《解除扣押通知书》正本及回执送达协助解除扣押的单位。正本由协助解除扣押的单位留存,作为协助解除扣押犯罪嫌疑人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的依据。回执由协助解除扣押的单位填写后退回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存入诉讼产

解除查封、封存房地产或者其他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协助执行的权属登记部门,提取的有关产权证照应当发还。

(3)发还。发还扣押物品、文件的,应当由领取人在《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注明领取日期,办案人注明办案单位,并签字注明文书制作日期。《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领取人,一份存入诉讼卷。

902.调取证据

1.调取条件。侦查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持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时,应当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取证据。 2.批准调取。

(1)呈批。需要调取证据的,办案部门制作《呈请调取证据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呈请调取证据报告书》内容包括:所侦查案件的简要案情,拟调取证据的个人或单位的名称,拟调取证据的种类和特征,调取证据的法律依据等。 (2)批准。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部门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并准备好《调取证据清单》等。 3.执行调取。

(1)执行主体。执行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调取前告知。向被调取人出示有关法律文书、工作证件,告知其调取理由、依据以及如实提供证据、配合调取的义务和责任。

(3)送达《调取证据通知书》。侦查人员向证据持有单位或者个人送达《调取证据通知书》,要求证据持有单位或者个人在通知书副本上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侦查终结时,副本存入诉讼卷。

(4)清点调取的物品、文件。对于调取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 调取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应当是原物、原件。原物不便搬运、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的,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书证取得原件的困难或者因保密工作需要的,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视听资料的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 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向个人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本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5)制作《询问笔录》。向有关人员问明证据的来源、内容、保存情况等,并制作《询问笔录》。

4.制作《调取证据清单》。当场制作《调取证据清单》一式三份,写明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特征及其来源,由侦查人员和证据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一份交证据持有人,一份交公安机关证据保管人员,一份与《调取证据通知书》副本一并存入诉讼卷。

903.保管、处理扣押、调取的证据

1.保管。对于扣押、调取的物品、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对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带、录像带、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应当记明案由、对象、内容、录取、复制的原始设备品牌型号、时间、地点、规格、类别、应用长度、文件格式及长度等,并妥为保管。

侦查人员应当将所扣押物品、文件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份一同交保管人员,当场查验、清点,登记在册后签收。保管人员对所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装入保管袋中,并在封口处签名或者盖章;对于不能装入保管袋的,应当采取能保持其原始状态的方式存入。对涉案物品的保管、登记,应当按照案件及物品类别登记。

对现场扣押的无主物品、文件,与犯罪有关的,在案件未破获前,由主办案件单位负责保管。

2.处理。对所保管的物品需要随案移送、发还、没收、销毁的,侦查人员应写出报告,经侦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保管人员在登记册中注明处理结果、日期和经手人,再将涉案物品交侦查人员处理。处理物品、文件,侦查人员应当制作《处理物品、文件清单》,记明处理物品、文件的名称、数量、特征、来源和处理情况,由侦查人员签字、办案单位盖章后附卷。

(1)处理不宜随案移送的物品、文件。对不能随案移送的物证,应当拍成照片;容易损坏、变质的物证、书证,应当用笔录、绘图、拍照、录像、制作模型等方法加以保全。对查获的下列不宜随案移送的物品、文件,原物不随卷保存,但应当拍成照片存入卷内,原物由公安机关妥为保管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移送主管部门处理或者销毁: ①淫秽物品;

②武器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品; ③鸦片、海洛因、吗啡、冰毒、大麻等毒品和制毒原料或者配剂、管制药品; ④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标语、信件和其他宣传品; ⑤秘密文件、图表资料;

⑥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 ⑦其他大宗的、不便搬运的物品。 销毁物品、文件的,应当同时制作《销毁物品、文件清单》,记明销毁物品、文件的名称、数量、特征、来源和销毁理由,经批准人、侦查人员、监销人签字后附卷。

(2)处理不易保管的物品。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理。通知被害人后,超过半年未来领取的,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酌情延期处理。变卖、拍卖的手续和上缴国库的凭证应当附卷。

(3)发还被害人。对被害人合法财产及其孳息的发还,应当经原扣押、调取决定人决定,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及时返还,并书面说明返还的理由。凡是已经送交财政部门处理的赃款赃物,如果失主前来认领,并经查证属实,由原没收机关从财政部门提回,予以归还。如原物已经卖掉,应当退还价款。 发还被害人物品、文件,应当同时制作《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领取人,一份存入诉讼卷。原物照片、清单和书面说明应当存入诉讼卷。 (4)随案移送。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扣押的公安机关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上缴国库或者返还受害人,并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上缴国库的凭证应当存入侦查卷,复印件抄送人民法院。

随案移送物品、文件,应当制作《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由移送公安机关留存附卷,一份交案件接收单位。

(5)随案移交。案件变更管辖时,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随案移交。 移交财物时,由接收人、移交人当面查点清楚,并在《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上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参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5条第1款、第114118条、第198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第5053条、第57条、第58条、第210223条 《关于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中正确适用提取和扣押措施的批复》(公安部 公复字〔2009〕3号)

《刑警办案须知》(公安部刑侦局 公刑〔2006〕1114号)第4247条、第332354条

第十章 鉴 定

1001.鉴定条件

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鉴定。

1002.鉴定范围

鉴定包括刑事技术鉴定(与查明案情有关的物品、文件、痕迹、人身、尸体的鉴定)、人身伤害医学鉴定、精神病鉴定、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文物鉴定、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鉴定、违禁品和危险品鉴定、电子数据鉴定等。鉴定时,应当确定进行何种鉴定。

1003.鉴定期限 1.除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外,其他鉴定时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

2.伤害案件的鉴定期限。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三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七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1004.确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构

公安机关需要对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时,可以指派本公安机关有专门鉴定资格的人进行鉴定,也可以聘请本公安机关以外的具体鉴定资格的人进行鉴定。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

以下鉴定,应当分别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1)刑事技术鉴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刑事技术部门负责进行,由具有鉴定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必要时,可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鉴定。 (2)对人身伤情进行鉴定,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二名以上鉴定人负责实施。伤情鉴定比较疑难,对鉴定意见可能发生争议或者鉴定委托主体有明确要求的,伤情鉴定应当由三名以上主检法医师或者四级以上法医官负责实施。需要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鉴定聘请书》,送达被聘请人。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要鉴定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3)对犯罪嫌疑人、证人或者被害人、自诉人是否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或作证能力、自我防卫能力、辨认能力、诉讼能力,应当进行精神病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4)价格鉴定由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负责进行。 (5)文物鉴定由文物部门或者有关鉴定机构负责进行,但涉及文物价格鉴定的,由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负责进行。

(6)对淫秽物品的鉴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进行。

(7)对毒品的鉴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禁毒、刑侦或者刑事技术部门进行。 (8)对枪支弹药的鉴定,由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进行。

(9)对电子数据的鉴定,由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设立的电子数据鉴定机构负责进行。

(10)对假币的鉴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负责进行。

(11)对办理制黄贩黄、侵权盗版案件中所查获的光盘及母盘进行鉴定,以确定送检光盘及母盘的生产企业的,由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负责进行。

(12)对在办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冒商标,非法经营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中,所涉生产、销售的产品是否属于“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难以确定的,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13)对办理生产、销售假药犯罪案件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犯罪案件,委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和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进行鉴定。

(14)对医疗事故进行首次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 (15)对发票真伪的鉴定,由税务机关进行。 (16)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工作部门进行。 (17)对查获的军服仿制品的认定存在争议的,由省军区(卫戌区、警备区)或者军分区(警备区)军需主管部门进行鉴定。

1005.批准鉴定

1.呈批。需要指派或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人鉴定的,办案部门制作《呈请鉴定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呈请鉴定报告书》内容包括:简要案情;需要鉴定的种类;鉴定结论对案件办理所起的作用;拟指派本公安机关有专门鉴定资格的人鉴定的,提出具体鉴定人或者单位;拟聘请本公安机关以外有鉴定资格的人鉴定的,提出具体鉴定人或者单位。

2.批准。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需要聘请本公安机关以外的鉴定人的,办案部门制作《鉴定聘请书》;由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或者鉴定机构鉴定的,不需要制作《鉴定聘请书》,直接将检材送交鉴定。

3.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对当事人要求自行委托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由公安机关委托鉴定。对当事人提交的鉴定意见,可以参考,但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006.送交检材

1.《鉴定聘请书》制作完毕后,侦查人员持正本及副本并携带检材送达被聘请的鉴定人,正本由鉴定人留存,副本由鉴定人在附注部分签名、注明日期后,由侦查人员带回,侦查终结时,存入诉讼卷。鉴定机构要求签订鉴定委托书的,应当签订鉴定委托书。

2.公安机关应当为鉴定人进行鉴定提供必要条件,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并且明确提出要求鉴定解决的问题,但是不得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结论。

 1007.进行鉴定

1.鉴定人应当按照鉴定规则,运用科学方法进行鉴定。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由两名以上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鉴定机构印章。多人参加鉴定,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2.人身伤情鉴定文书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规范要求。鉴定文书中应当有被害人正面免冠照片及其人体需要鉴定的所有损伤部位的细目照片。

3.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毒品鉴定结论中应有含量鉴定的结论。

1008.告知鉴定结论

1.对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在收到鉴定意见后三日内,应当制作《鉴定结论通知书》,将交被害人联、交犯罪嫌疑人联分别送达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家属以及犯罪嫌疑人在附卷联附注部分分别签名并注明送达时间,侦查终结后存入诉讼卷。

2.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如将其移送的鉴定意见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在接受案件后三日内将鉴定结论按照以上规定告知被害人、犯罪嫌疑人。 3.告知时,可以只告知鉴定意见的结论部分,对鉴定过程等其他内容不予告知。

1009.补充鉴定、重新鉴定

1.补充鉴定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办案部门或者侦查人员发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提出补充鉴定的申请: (1)鉴定内容有明显遗漏的;

(2)发现新的有鉴定意义的证物的; (3)对已鉴定证物有新的鉴定要求的;

(4)鉴定意见不完整,导致有关案件事实无法认定的。

2.重新鉴定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办案部门或者侦查人员发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1)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或者超出登记范围鉴定,可能导致鉴定意见不准确的;

(2)鉴定程序违法,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 (3)鉴定的检材被严重污染或者是虚假的; (4)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5)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6)鉴定意见不准确的;

(7)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明显矛盾的; (8)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9)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

3.确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补充鉴定可以由原鉴定人或者其他鉴定人进行。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其中: (1)重新进行刑事技术鉴定的,应当逐级报送上级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进行; (2)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3)对价格重新鉴定的,逐级报送上级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进行; (4)对淫秽物品、毒品、枪支弹药、电子数据重新鉴定的,由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或其设立的鉴定机构负责进行;

(5)对医疗事故的再次鉴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进行。 4.批准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接到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申请后,办案部门制作《呈请补充鉴定报告书》或者《呈请重新鉴定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应当依照本章关于初次鉴定的规定办理。

不批准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应当告知申请的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并在《鉴定结论通知书》附卷联中注明申请人、申请事项和不同意或者不批准的理由。

1010.鉴定费用

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

参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9122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条、第2条、第5条、第6条

《军服管理条例》(2009年1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47号)第18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第233245条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公安部 公通字〔2005〕98号)第1820条 《刑事技术鉴定规则》(公安部 1980年5月7日)第24条、第14条 《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规则》(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 公信安〔2005〕281号)

《对〈关于鉴定淫秽物品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公安部 公复字〔1998〕8号)

《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安部 公通字〔2001〕68号)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计办〔1997〕808号)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计价费〔1998〕776号)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计价费〔1998〕775号) 《关于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家计委办公厅 计办价格〔1998〕847号)

《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 发改厅〔2008〕392号)第2条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2003年4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4号)

《依法没收、追缴文物的移交办法》(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物保发〔1999〕017号)第7条 《关于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行使行政、司法鉴定权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新闻出版署 公通字〔2000〕21号)

《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法释〔2001〕10号)第1条、第3条、第4条 《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法释〔2009〕9号)第1条第2款

《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有关鉴定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 法〔2001〕70号)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令第30号)第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3〕157号)第43条

《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法释〔2001〕4号)第7条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公通字〔2007〕84号)第4条

《刑警办案须知》(公安部刑侦局 公刑〔2006〕1114号)第361380条

第十一章 辨 认 1101.辨认条件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1102.批准辨认

1.需要进行辨认的,应当制作《呈请辨认报告书》,报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2.提解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出所对犯罪场所进行辨认的,应当制作《呈请出所辨认报告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凭《提讯证》,征得看守所的同意和配合,对犯罪嫌疑人必须加带械具,配备足够警力,防止逃跑和发生意外事故。

1103.准备辨认

1.根据辨认对象的情况选择符合规定的陪衬人(物、照片),陪衬人(物、照片)要与辨认对象相近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数量,并按顺序编号:

(1)选择辨认陪衬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的,应当挑选与犯罪嫌疑人性别相同,年龄、气质、身高相近似的人作为辨认陪衬人。对每一名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办案人员以及在公安机关工作的其他人员不得替代,并在《辨认笔录》中写明被辨认人的姓名、编号、排列顺序。对本案犯罪嫌疑人进行多组辨认的,不得重复使用陪衬人。

(2)选择辨认陪衬照片。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应当选择性别相同,年龄、发式相近似的照片作为辨认陪衬照片。对每一张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被辨认的照片不得少于十张,并对所有被辨认照片按顺序编号,打印或者贴附在照片所附纸上,在《辨认笔录》中写明被辨认照片人的姓名、编号、排列顺序。照片中不得出现犯罪嫌疑人、陪衬人的姓名,辨认的所有照片应当入卷。对与本案有关照片进行多组辨认的,不得重复使用陪衬照片。

(3)选择辨认陪衬物。辨认每一件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按顺序编号并在《辨认笔录》中写明被辨认物品的名称、编号、排列顺序。

(4)选择辨认场所。辨认应当安排在与发案时间、环境相近似的条件下进行。 (5)对尸体、场所进行辨认的,陪衬物数量不受限制。

2.辨认前,应当查明辨认人是否具备辨认条件,向辨认人详细询(讯)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并制作《询(讯)问笔录》,告知辨认人有意作虚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并在笔录中注明。

3.辨认前应当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

4.通知见证人到场,对辨认过程和结果予以见证。

1104.进行辨认

1.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第12篇:榆中三中安全盘查情况汇报

榆中三中开展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情况汇报

榆中县教育局:

根据榆教发[2011]30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安全管理,加大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力度,切实保护师生人身安全,给广大师生提供一个安全的校园环境,学校结合实际,开展了一次校园安全拉网式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汇报如下:

一、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切实提高对学校安全极端重要性的认识 接到通知后,学校专门召开校委会和教职工大会,认真学习领会了文件精神,切实提高了对学校安全极端重要性的认识。我们将保持十分清醒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保持高度警觉,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理念,加强组织领导,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认真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各项工作。

学校成立了由校长负总责、校委会全体成员和班主任组成的排查小组,对校园安全进行了一次拉网式大排查、大整改活动。彻查各类校园安全隐患,认真整改和排除学校内每一处隐患,为广大师生创造一个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

二、排查整治的内容及重点

1.《榆中县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和各项安全职责落实情况。通过对学校安全工作职责的落实情况的盘查,我校的门卫管理制度健全、值班巡逻情况落实到位、校内安全防范措施基本健全、校园周边环境安全管理基本到位、食堂及饮用水管理管理责任到人、宿舍管理制度健全,人员到位。对特异体质学生的关爱措施到位,大课间、体育活动等教育教学活动中生理照顾及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良好。

2.学校安全教育情况。我校学生的安全知识教育(主题班会)开展情况良好,板报等安全教育宣传措施到位。学校每学期都积极开展紧急疏散等演练活动。心理疏导、谈心活动等心理健康教育正常开展。

3.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学校积极贯彻落实《榆中县中小学、幼儿园消防安全工作实施意见》,用电线路、消防设施设备、应急照明、指示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设施设备健全,宿舍学生未发现夜晚用电、用火情况。

4.交通安全教育情况。针对学校地处农村,乘车不便,部分学生有搭乘农用车等情况,学校多次在全校学生集会时间进行强调和要求,并对家长用农用车接送学生的危险情况、上学或放学途中防范交通事故的措施及要求通过《告家长的一封信》的方式告知了家长。学校老师的私家车除正常上下班外并未发现从事社会经营活动和沿途运载教师和学生的情况。

5.学校设施设备的安全情况。经检查,学校锅炉房、实验室、宿舍、宣传栏、床板床架、高低床护栏床梯、配电室、文体活动器材等方面未发现安全情况,危险化学品保管、使用情况合理正常,水窖、水池都加盖上锁,并有专人负责管理。

6.校园周边环境安全情况。经排查,我校周边治安状况良好,校门口便是309省道,安全隐患较大。学校在校门两旁设置了明显的交通安全警示标志。本学期,交警部门在校门两旁划了人行横道,方便了学生的出行。学校也加强了放学期间值周组的护送学生工作,最大可能的降低了安全风险。

7.学校校舍安全。经排查,学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围墙、门窗、防护设施、厕所、水窖等不存在安全隐患,教学楼楼梯、扶手、楼梯间照明设施完好。

8.饮食卫生安全。学校食堂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齐全,定点采购及记录齐全,卫生状况良好,能够定期消毒。学校饮用水安全,小卖部出售的各种饮料食品未发现过期和三无食品,食堂管理职责到位。

9.校园“三防”建设情况。学校有专门的门卫值班人员,门卫及保安人员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监控设施操作规范、管理妥善,未发现异常情况。

10.冬季取暖煤烟中毒防范情况。学校重点排查了教师宿舍用火炉取暖的安全情况,炉具、烟筒等取暖用具未发现安全隐患。

11.宿舍管理情况。学生宿舍管理严格,查夜制度、安全防范措施健全,未发现学生在宿舍使用明火取暖和照明,私自乱拉乱接电线、插线板,使用电热毯、电暖器等情况,宿舍内未发现有吸烟、酗酒、串宿、容留他人借宿等现象。学生宿舍管理人员就寝前按时清点人数及登记,周末无留宿学生。

12.校园维稳工作落实情况。教师的师表行为正当得体、学生日常行为的规范情况良好,教师之间、师生之间、学生之间的矛盾纠纷能够及时化解,政教处定期组织搜查,未发现有管制刀具和危险品进入校园情况,未发现教师存在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讽刺挖苦学生的情况。

13.安全管理制度、机制建立和落实情况。学校防火责任制度、学生上、下学管理制度、学校门卫查验登记制度、宿舍值班巡逻查夜制度、外出审批制度、拥挤踩踏防范措施等健全,各个时段、各个部位、各个层面责任人及相关人员对安全职责明确。

榆中县第三中学

2011年11月9日

第13篇:盘查的解释及造句

盘查

【注音】: pan cha

【意思】:盘问检查。

盘查造句:

1、警方已经开展了谋杀调查,一名32岁的男子在接受警方盘查。

2、对于任何一个在这里待过几天的人来说,上校提到的“夜里挨家挨户敲门盘查”指的是什么都再清楚不过。

3、我不认同那种友军用过的每天晚上挨家挨户敲门盘查的做法。我认为我们应该坐下来喝点茶,讨论一下阿富汗人民需要什么,拉近他们和盟军之间的距离。

4、美国国家安全局需要网络安全专家来强化更新网络防卫,进行“渗透测试”来盘查安全漏洞,密切注意任何网络攻击的迹象。

5、街头盘查开始增多,整体犯罪在一个曾经危险的都市戏剧性的下降了。

6、当局说,如果警员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有犯罪发生了,这项规定将能帮助他们进行路边盘查。

7、那位参议员声称这次调查是他政敌的蓄意盘查,目的是搜罗挖掘他是否有不端行为,以损毁他的政治生涯。

8、一些平常不受盘查的俱乐部突然在执照上遇到麻烦。

9、祖尼加说:“我们在路上拦下车子盘查或和那些可能是非法移民的人接触时,边境巡逻车真的在三到八分钟内就来了。

10、被盘查的人数正在上升,同时犯罪率在下降。

11、我想,撇开这一事件,人人都知道,在这个国家,非洲和拉美裔美国人遭执法盘查的机会不成比例而且由来已久。

12、警察每年在美国主要城市盘查超过一百万民众,这个数字比往年急剧升高。

13、比如将连续三个月实施鞭炮禁放政策,进入北京的卡车和信件均要接受近距离盘查等。

14、士兵盘查过往行人的武器以及是否有揭露本次暴行的视频通过手机带出去。

15、古巴公民必须使用政府控制的网络接入点,政府由这个接入点通过IP封杀、关键词过滤和浏览记录盘查对公民网络活动进行监督。

第14篇:谁说盘查不需要理由(定稿)

谁说盘查不需要理由?

毛立新 发布时间: 2005-10-09 06:04 来源:光明网

9月28日中午,蒋某骑自行车至北京北四环中关村段停车路边歇息时,被三名警察盘查,要求其出示身份证、暂住证和自行车发票。因未带这些证件,蒋某被警察带至派出所盘问达9小时。(10月1日《新京报》)对此,刘行先生撰文认为,如此执法逻辑,根源在于“有罪推定”,警察盘查不需任何理由,实在让人心悸。(10月2日《

新京报》)

其实,这是一种误解。从世界范围看,为有效发现违法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各国无不赋予警察以盘查权。一般来说,盘查的启动,不像逮捕、起诉、审判那样严格,只要求警察有“合理的怀疑”即可。如美国,在特里诉俄亥俄州一案中(TerryV.stateofOhio),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警察对一个人盘查是依据他的经验合理的认为犯罪可能发生。日本《警察执行职务法》规定,警察根据异常的举动及周围其他情况进行合理判断,对于有合理充分理由足以怀疑可能犯有或将要犯有某种罪行的人,可以拦阻询问。

也就是说,警察实施盘查,虽然证据要求不高,但也并非可以为所欲为。我国《人民警察法》对盘查的要求是“一个前提、四种对象”,前提为“有违法犯罪嫌疑”,对象包括“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等四种。这种标准,基本上与国外的“合理怀疑”相当。因而,从立法看,盘查并非“有罪推定”,而是有条件限制和证据要求的,对于被盘查人是否“有违法犯罪嫌疑”,亦应由警察承担举证责任。这些,恰恰是“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但在执法实践中,上述规定并未很好落实。警方动辄在火车站、地铁站等公共场所进行“拉网式”盘查,无视盘查的条件和对象限制,已经逾越了法律边界,侵犯了公民权。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要提高警察素质、更新执法理念,另一方面必须完善制度、加强制约。比如,遇到盘查时,公民应有权要求警察说明理由,有权提出异议和辩解,对因非法盘查而造成火车延误等物质损失的,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应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和国家赔偿等。

第15篇:业务教学资料15:巡逻盘查行动教案(二)

[业务教学资料15:巡逻盘查行动教案

(二)]

第四节 车辆盘查战术

盘查车辆可以分为“观察、检查、查询、暂扣、续查、审查”六个步骤:

一、观察

(一)要观察车辆牌照,业务教学资料15:巡逻盘查行动教案

(二)。

看车辆的牌照是否用专用的防盗钉固定,对普通螺丝钉固定的车牌照、特别是新的车牌照要重点检查;夜间盘查时用强光照射汽车牌照,如果牌照全是蓝色而号码却看不清楚,牌照就可能是伪造的;对外省市牌照轿车要作为检查的重点;无牌照车一辆也不能放过;国外原装进口轿车车牌安装槽一般较短,与中国的车牌照不配套,安上后多出一段,这是查获涉嫌违法车辆比较直观的方法。

(二)要观察车辆驾驶员。

观察驾驶员衣着打扮、气质是否与所驾车辆相符,驾驶员有无神情慌张、闪烁其词、自相矛盾等情况,对说不清车辆来源的要重点盘查;本地人驾驶外省市车辆或外省市人员驾驶本地车辆的要认真盘查;14岁至17岁年龄段的学生驾驶摩托车、外地人员驾驶摩托车的均属盘查对象。

二、检查

首先要按照《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范》的要求履行告知程序,出示证件,按照盘查战术的要求分工得当、合理站位。

在《巡逻盘查设卡堵截技战术规范细则》中明确要求:民警在盘查时应占据有力盘查位置。夜晚要选择明亮的地方进行盘查,尽量选择道路宽、直的地段,选择有依托、容易得到支援的地点。每个巡逻组至少配备2名以上警力;执行盘查任务的民警平行站位间距不少于2米;执行正面盘查任务的民警和被盘查对象包括人车,须保持1.5米至2米的距离,担负警戒的民警要在被盘查人的侧面,密切注视被盘查人的形态和举动,重点是对方的眼神和双肩。

对车辆和驾驶员主要检查五个方面:

一要查验证件。对驾驶证和行驶证不全的要予以暂扣。制作粗糙的行驶证要检查其真伪,车辆是否套牌。

二要检查发动机号。要看行驶证上登记的发动机号、车架号是否与车辆的号码相符;车辆的发动机号和车架号是否有改动的痕迹;出厂标志牌上登记的发动机号、车架号与车辆的号码是否一致。

三查年检标志。看车辆是否有年检标志,年检标志上的号码是否与车辆上的有关号码一致。

四查车门锁、点火开关、后背箱等重点部位。看是否有被撬痕迹,特别是要仔细查看左前门外侧扶手处是否有人为破坏痕迹;查看点火开关是不是原装的,点火开关是否被换过;车内有无可疑物品;对可疑车辆的后备箱必须检查;行驶中的摩托车无点火开关钥匙的要一律检查。检查摩托车要看车把锁能否锁上,油箱盖、备箱、座箱能否用钥匙打开,钥匙门是否有损坏的痕迹,要仔细查看车辆电源线及有关连接线是否被剪接。

三、查询

四、暂扣

对可疑车辆需要进一步核实的,要请示领导予以暂扣,并告知当事人“公安机关依据《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之规定,对可疑人有留置盘查的权力,对可疑物品有暂扣的权力”等法律依据,以理服人、以法服人、文明执勤。对暂扣的物品要填写清单,严格履行法律手续和法定程序。

五、续查

将车辆带回公安机关后,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继续查证:

一是对驾驶员及所驾车辆行驶证户主不一致的,要与车辆户主取得联系,核实情况;

二是对外省市牌照的机动车,要与车辆属地公安交管部门取得联系,查询、核对该车的基本情况;

三是对假车牌照的、又不知车辆属地的机动车,如果该车为国产汽车,要尽可能与汽车制造厂取得联系,以便查询该车的车架号、发动机号、汽车销往何地、何人等情况;与该车销售地的公安交管部门取得联系,看该车在此地是否登记,并与登记的车主取得联系;

六、审查

在巡逻盘查中要坚持“六步查车法”的同时,还做到“三勤”,即:眼勤、嘴勤、手勤。眼勤,是指在日常巡逻工作中,靠勤观察以发现可疑目标。嘴勤,是指不厌其烦,从多角度、多侧面向被盘查人发问,从中发现疑点。手勤,是指在盘查可疑车辆时自己多动手,以发现可疑部位和可疑物品。

第五节,巡逻盘查中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约束醉酒者不得使用手铐和脚镣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指出,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在约束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注意监护。约确认醉酒人酒醒后,要立即解除约束,并进行询问。

公安部同时要求,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取证人员表明执法身份。人民警察还应当对到案的违法嫌疑人进行安全检查。

(二)手拷的使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1、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2、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如果盘查车辆时遇到有醉酒的人大吵大闹谩骂民警怎么办?要及时固定证据,如询问现场群众或用摄像设备录制视听资料,及时将醉酒人强制带离现场,送当地派出所约束至酒醒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在盘查中要严格做到“三个慎用”

一是慎用查验居民身份证权。查验身份证必须以盘查对象有违法犯罪嫌疑为必要前提或者在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性事件时等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时使用。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法律没有规定公民必须随身携带身份证,因此且忌滥用行政处罚权,对拒绝查验身份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二是慎用武器警械。民警在巡逻设卡堵截、处置突发事(案)件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慎用警械武器。被检查人如驾车闯卡,应立即报告指挥中心以便通知下一设卡地点做好拦截准备。

三是慎用留置盘查权。由于继续盘查的终局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因此要严密执法程序,对法定时限内不能认定违法犯罪嫌疑的,要立即释放被盘查对象,并做好解释工作,维护公平、公正,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四巡逻盘查口诀

盘问检查依法律,反常现象不放弃,查验物品应注意,切记人物要分离; 警械装备必带齐,盘查人员看行迹,公民权益应保护,检查方法分步骤; 检查车辆择区域,受检车辆把火熄,无照车辆查原因,车辆内部细观察; 污衣血痕身带伤,体貌特征符通缉,看听闻摸慎拆启,自我防范休麻痹;

规范程序讲方法,严禁盲目乱翻动,查验证件禁随意,证号不符细对比; 穿着打扮违常规,行动鬼崇神色异,三五结伙乱顾盼,遇见民警想逃匿; 违禁物品暂扣押,取放注意保痕迹,被盗被抢机动车,查清用途与来历; 盘查对象善分析,藏带管制危险品,遇有高度危险物,确有嫌疑是前提; 携物来源存问题,疏导群众控距离,人车物品有联系,迅速上报严警戒; 战术得当分工细,现场作案是嫌疑,专业人员做处理,设置路障防逃逸。

以上是正确的站位方式

这是错误的盘查站位方式

第16篇:浅谈治安巡逻工作中的盘查

浅谈治安巡逻工作中的盘查

提要:盘查是法律赋予巡逻民警的一项基本勤务。针对当前巡逻盘查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强化巡逻区域环境的观察、盘查的目的性、盘查的主动性、抓捕嫌疑人的战术运用,以及强化证据的保全和强化武器警械的装备及其运用,以期待进一步提高巡逻盘查的效能。

关键词:治安巡逻 盘查 原因 对策

治安巡逻工作中的盘查,不仅是公安基础工作重要内容之一,同时也是一项具有突发性、对抗性、危险性和实效性的工作。因此,在实践中,科学地实施治安巡逻工作中的盘查,对于及时有效地发现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以及追缴赃等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就这一问题做些简单探讨。

一、当前巡逻盘查成功率不高的原因

“盘查”是盘问检查的简称,是巡逻民警发现、识别违法犯罪活动,抓获犯罪嫌疑人常用的方法之一。盘茶工作是巡逻民警日常工作的一项主要内容,并且贯穿在巡警日常的巡逻、设卡、守候工作中。我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对以下四种现象可以进行盘查:(1)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2)有现场作案嫌疑的;(3)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4)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法律在赋予巡逻民警盘查权的同时,也赋予了巡逻民警相应的先期处臵权、强制措施使用权和武器警械使用权,以保障巡逻民警盘查全的有效行使。所以,盘查是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一项基本权利。

虽然法律明确赋予巡警的盘查权,巡警在日常的工作中也经常性的开展盘查工作,但在实际的巡逻工作中,通过盘查抓获的现行犯罪率却不高。究其原因,既有违法犯罪客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巡警自身的主观原因。

从违法犯罪的客观方面来看,街面违法犯罪具有复杂性、隐蔽性和狡诈性。街面违法犯罪的侵害目标、作案时间和作案地点不确定,犯罪具有极大的流动性。所以,在治安巡逻工作中,警察与犯罪分子打的是遭遇战,各方面的应急性较强。同时,巡逻盘查中发现和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易受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如在盘查盗窃嫌疑人遇到的往往是人物(赃)分离的,团伙犯罪嫌疑人往往是分散逃离等。在盘查中即使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因证据不足(如盗窃的财物找不到失主),被迫将其释放的情形也很常见。因此,街面违法犯罪的某些客观因素往往影响盘查工作的绩效。

从巡警自身的主观因素来说,巡警个体的自身意识、素质、能力、工作的方式方法等因素,直接决定着盘查工作绩效的好坏。有的民警长期的巡逻盘查模式单

一、机械、不能因人、因时、因地地随犯罪规律的变化而变化,不善于对相关人事物进行纵横比较,发现违法犯罪的嫌疑能力不强,导致盘查的现行抓获率不高;有的民警因盘查的劳动强度大,危险性强,造成身心怠倦感,失去盘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的民警在巡逻盘查的过程中容易受到外部环境各种因素的干扰,民警之间配合协作不好,工作效能差;也有的民警,在盘查中不善于运用各种策略和方法,易引起被盘查对象的不满而遭到投诉等等。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盘查抓获现行率不高的主要原因还是民警自身的主观因素造成的。

二、提高巡逻盘查效能的对策

盘查是民警的一项日常执法行为,其完整的执法程序包括“观察、盘问、检查、审查、抓捕(放行)”等工作环节。因此,巡警科学实施巡逻盘查,必须依法有效地把握其工作环节,并切实增强其工作实效。

(一)强化对巡区环境的观察

随着城市化建设的推进,特别是违法犯罪活动的演变,街面违法犯罪活动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因此,对街面违法犯罪的思考分析应该突破原有的地域观念,循着街面各条道路的延伸而延伸,并由道路的拓展延伸到相关区域。民警巡逻于街面,必须对街面并由街面延伸辖区内的人、事、物、空间的熟悉,以及相关的地形地貌和方位路线的熟悉。要善于在巡逻盘查的地点、方向、路线的选择上洞悉违法犯罪活动发生的可能性,对相关环境地域上的人事物要持有一种探究的眼光,善于对各种反常现象和行为进行分析和比较,从中发现不符合常理、常规和嫌疑的人事物。

(二)强化盘查的目的性

盘查要在熟悉违法犯罪活动规律特点的基础上,在重点地段、重点时间加强对重点人群的盘查。以静制动,通过对相关情报信息的分析研判,掌握各类案件发案时间、地点和作案人群的规律和特点,做到“心中有数”。要及时了解各种发案动态,明确应该在什么时间、在什么地点进行守候盘查,重点发现什么样的可疑人员,从而增强盘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强化盘查的主动性

盘问和检查是巡逻民警揭露违法犯罪行为较为主动有效的手段之一,对发现、揭露和证实违法犯罪嫌疑活动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一般是先察后询、先问后查。在巡逻过程中,要有重点,有目的地加强最携带物品可疑、举止行为可疑、体貌可疑及相关人群关系可疑等嫌疑人的关注,然后要有目的地进行盘问,盘问其身份、职业、社会关系和现场行为。盘查中要察言观色、旁敲侧击,以“一点击破其全身”。盘问中,对嫌疑人对其自身行为的解释过于主动性的,就要灵活地运用各种盘问技巧使其处于被动;嫌疑人有多人时,则要分开进行盘问,选择其中较弱的一个作为突破口,发现其中的矛盾之处。盘问开始要“随意”,尽量放松嫌疑人的警惕性,并尽可能让盘问对象多讲话,以便从中找出其言语与行为举止、身份特征相矛盾的地方。只要发现疑点后,才可用证据和法律武器迫使其进一步交待不法行为。

检查是巡逻民警为了发现、证实或排除违法犯罪嫌疑活动的人事物,依法通过运用语言、动作、心理等各方面的配合协调而细致查看的行为。一般以可疑物品着手,检查发现疑点。如嫌疑人携带的物品说不出来源、名称或是用途自相矛盾的,就可以延伸到是否是赃物或是作案工具;也有的从对象身上有嫌疑痕迹着手发现嫌疑,如有血迹、衣服有不合常理的破损等可以判断是否有伤害或是盗窃行为;还有的可以通过查看对象的身份和各种证件来发现可疑,如对嫌疑人身份住址的检查发现其是否在说谎,对摩托车、电瓶车的行驶证牌照的检查发现是否是赃车等。

(四)强化抓捕嫌疑人的战术运用

战术是一种策略手段,是一种灵活的方法。无论在盘问阶段、检查阶段、还是抓捕阶段都需要灵活的策略。对嫌疑人进行抓捕就说明了盘查发现违法犯罪已经成功,因为违法犯罪嫌疑人已被暴露,股灾抓捕嫌疑人时特别需要战术。在抓捕嫌疑人中,要善于对盘查过程中的危险情形进行评估,采取最为安全有效的办法实施。具体是:在环境的利用上,要选择有利地形,借助现场环境,选择好隐蔽点和掩体,选择最佳的检查地点;在民警盘查的站位上,民警与嫌疑人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同时民警之间又能相互进行沟通配合,确保对犯罪嫌疑人的有效抓捕。

(五)强化武器警械的装备及其使用

巡逻盘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不确定性、反抗的突然性、袭击的暴力性,使得巡逻民警的盘查工作具有现实和潜在的危险性。因此,巡逻中民警不仅应严格按规定携带武器、警械装备,而且应该严格按照巡逻盘查的程序进行。当遇有犯罪嫌疑人直接威胁民警的生命安全的情况时,要果断依法使用武器、警械,制服犯罪嫌疑人。

三、实施盘查中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循序渐进,切勿急功近利

盘查工作的经验是在实践的过程中慢慢地积累形成的。量的积累,才能引起质的突变。巡逻民警一定要克服急功近利的思想,通过勤学苦练,特别是在巡逻盘查的实践中反复学习探索,逐步提高观察的能力、分析判断能力、询(讯)问的能力,以及检查可疑物品等的实际操作技能。只有这样,才能练就民警的“火眼金睛”和有效处臵违法犯罪分子的能力。

(二)互相配合,切勿个人英雄主义

盘查工作是两个甚至是三四个民警共同进行的集体行为。因此,盘查工作不是单个民警个体就能够做好的,必须要有相互之间的密切配合与协作,防止个别民警的“个人英雄主义”带来盘查的失败甚至是无谓的伤亡。具体在盘查过程中,分工要明确并确定好盘查的主副手。同时,在盘查的过程中要时刻注意沟通,协调一致做好盘查工作,特别是在发现可疑的盘查对象时,能够安全有效地、更好地抓获违法嫌疑人。

(三)细致入微,切勿粗枝大叶

有道是“细节决定成败”,盘查工作亦是如此。因此,盘查工作的每一个细节都要认真、细致、彻底,要善于从一丝细小的痕迹、嫌疑人不经意的一句话甚至一缕呆滞的目光入手,发现其可疑之处。同时,在日常的盘查过程中,民警要严禁有歧视、等级特权思想和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发生,在检查的过程中做到文明执勤,用语规范,依法办事。

第17篇:论巡逻盘查的社会控制作用

广播电视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论巡逻盘查的社会控制作用

作者:陈绪君

学校:昌吉广播电视大学

专业:法学

年级:2012春法本科班 学号:1265001200794 指导教师:唐老师 ------- 年 ------月

文章提纲

一、社会治安巡逻的概念涵义、职责职权及方式方法

(一)社会治安巡逻的概念涵义

(二)社会治安巡逻的职责职权

(三)社会治安巡逻的方式方法

二、治安巡逻在城市社会面控制治体系建设中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一)巡警的地位

(二)从巡警的性质来看

1、巡警是快速反应机制的骨干力量。

2、巡警是打击和防范相结合的进攻性手段

3、巡警是先期处置的专业队伍

三、治安巡逻在社会治安管理中的义及作用

(一)城市社会面控制的现状及意义

1、社会面是城市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繁荣形象的外在表现。

2、有利于推动我国公安工作改革再上新台阶。

3、有利于服务群众,促进、密切警民关系。

(二)治安巡逻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

1、治安巡逻是联接条块管理的必要环节

2、治安巡逻是严密社会时空控制的有效手段

3、治安巡逻是接受和反馈治安信息的重要渠道

四.结语 参考文献

1

论巡逻盘查的社会控制作用 (法本)

【摘要】巡逻警务是由英国罗伯特·皮尔博士最先提出的, 它是早期的勤务形式, 作为现代警察最基本的勤务方式, 巡逻勤务在全部勤务活动中居于基础和先发的地位, 我国在学习借鉴西方先进警察管理理念和方式的过程中, 建立了自己的巡警体制和巡逻勤务模式, 并在我国的社会发展变迁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目前,由于治安巡逻能够适应城镇改革、建设、发展的需要,适应社会治安特点,因而又受到各级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治安巡逻已成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手段。

【关键词】治安巡逻、重要作用、巡警地位、治安信息

一、社会治安巡逻的概念涵义、职责职权及方式方法

(一)社会治安巡逻的概念涵义

在中国古典文学中,“巡”和“逻”一般不在一起使用。据《辞源》解释:巡,指往来视察。逻,则是指巡察。由此可以看出,“巡”和“逻”二字的涵义是相近的。把“巡”和“逻”结合起来作为一个词使用,较早出于宋代文献中。《宋文鉴》卷146《韩维曾子固神道碑》:“增置巡逻,水行陆宿,坦如在埒。”这里的“巡逻”,就是来回观察,巡回侦查之意。

把警察和巡逻结合起来,即产生当今社会的巡警,巡警也是当今城市社会治安巡逻的主力军。对警察巡逻内涵的理解,目前尚不统一。美国警学专家威尔逊人为,警察巡逻是“为了制造一种警察无所不在的印象,借以消除

2 犯罪得逞的实际机会(或有机可乘的念头)”。我国台湾地区的警学研究者邱华君认为,警察巡逻是“警察人员在一定区域内,循指定路线(顺线或逆线)作有规则(定线)或不定路线作无规则(乱线)并依定时,不定时巡回观察之勤务活动”。

(二)社会治安巡逻的职责职权

治安巡逻的基本任务是维护治安秩序,强化对社会面的控制作用,确保公共安全,提供社会服务。

巡警的权利有盘查有违规犯罪嫌疑人员,检查涉嫌车辆、物品。查验居民身份证。对现行犯罪人员、重大犯罪嫌疑人员或者在逃的案犯,可以依法先行拘留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纠正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在追捕、救护、抢险等紧急情况下,经出示证件,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的交通、通讯工具。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噪声损坏的应当赔偿。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社会治安巡逻的方式方法

警察巡逻基本方式因研究的角度、划分的标准不同,其巡逻方式的类型也不同。按警察巡逻是否使用交通工具及使用任何交通工具来进行划分,可以分为步巡、骑巡、自行车巡、机动车巡、舟巡、空巡等类型;按照警察巡逻路线来进行划分,可分为定线巡逻、乱线巡逻、往复巡逻以及支线巡逻、方形巡逻、圆形巡逻等;按照警察巡逻时间来进行划分,可分为固定巡逻、临时巡逻、不定时巡逻、白天巡逻、夜间巡逻等;按照警察勤务体制来进行划分,可分为警勤区巡逻、联合警勤区巡逻、警队巡逻以及集中巡逻、混合编组巡逻、各警种分工协作巡逻等;按照巡逻警察是否着装来进行划分,可分为着装(公开)巡逻与便衣(秘密)巡逻等。

3 警察巡逻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具体方式也是各异的。概括讲有以下几种:一,巡视:动态观察,静态观察,跟踪观察。二,守望。守望实施的方式分为公开和秘密两种。公开守望应遵循动静结合、平战结合的原则;秘密守望适用于对缉拿。拘捕对象的发现或寻找案件线索以及可能铤而走险的对象进行控制,做到自然、稳妥、安全、积极、果断。

三、盘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选择适当的时机,选择适当的盘查地点。

二、治安巡逻在城市社会面控制治体系建设中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对内对外开放程度提高,人员、物资、技术和信息大流动,社会治安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治安状况明显呈动态化趋势。犯罪总量增加,尤其是抢劫、抢夺、诈骗、扒窃等现行违法犯罪上升,市民“110”报警数也随之急增,动态治安问题越来越突出。为适应动态环境的需要,做好社会治安的动态管理,必然要变革原有的公安体制和工作机制,而以巡逻为主要勤务方式的专业化,就是为实行社会治安防控由静态治安管理过渡到动态治安管理的产物。治安巡逻在整个公安工作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巡警是动态治安防控的产物。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建立和完善,呈现出了经济大发展,人员大流通的良好局面。但如何强化对社会面的控制,维护社会稳定繁荣愈来愈受到国家和社会的重视。要在公安工作中贯彻“科学发展观”,真正做到“打防结合,以防为主”。过去,公安机关和派出所通过户籍和档案管理,就实现了对城镇居民,进而对城镇的整体控制;但现在不同了,即使全时空控制了城镇居民的“吃住行销乐”,也未必能达到过去的效果。过去,按计划把农民、工人、市民等严格地区分开实现了身份控制,把城镇居民限制在一定区域内实现了区域控制;但现在不行了,人财物大流动,公安机关或派出所就必须改变方式,施行开放式控制。过去,公

4 安机关和派出所实行集中“坐堂”办公的工作方法和机关化的作息制度,对城镇社会治安控制的方式也较为简单,一般为静态的管理模式;但现在不同了,必须要动态防控,且以静态防控为基础,或者两者并重。公安工作的目标可以归结为两个,一是确保不发生问题(即防),二是出了问题能够解决问题(即打)。打与防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打与防不是相互取代关系,而是互补、叠加关系,打中有防,防中有打,两者的关系不可割裂。“打防结合,以防为主”,是解决我国城镇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出路。为了适应新形势对公安机关的要求,治安巡逻便成了公安机关改革的突破口,随着巡警体制的完善,巡警作为一个独立警种在社会广泛开展工作。警察巡逻是最基本的警务活动之一,历来为各国警方所高度重视。建立和完善街面动态管理巡逻机制,也是我国进行警务机制改革,实现基层公安机关由行政机关向执勤战斗化转轨、治安管理由静态管理向动态管理转轨、打击犯罪由被动等案到主动出击转轨的有力举措。了解巡警产生的背景、巡警的地位及巡警的性质就能让我们全面深刻地认识治安巡逻在城市社会面控制体系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巡警的地位

巡警的地位,是由其产生背景、性质作用和现实社会面治安管理工作来决定的。十年来,巡警把大量警力摆在街面上,实行“全天候”巡逻,对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的行为,及时发现、查和打击,对违法乱纪犯罪分子有巨大的威慑作用,有效地预防、遏制了违法犯罪。巡警忠实履行“五必”承诺,为民服务的功能较之其他警种发挥的更加充分,使用权守法公民增强了安全感和依靠感,也在无形中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满意度和信任感受,可以这样说,巡警已成为公安机关的门面,成为人民警察的缩影。巡警作为公安队伍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我们都要在指导思想上对这一警种

5 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对巡警也不应例外。

(二)从巡警的性质来看

巡警是人民警察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巡警的性质首先与全体人民警察的性质相一致,即人民警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执法队伍,是维护社会治安和国内安全的专门人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人民警察的根本宗旨。其次,巡警是专司巡逻勤务的人民警察,从巡警的职责特点来看。

1、巡警是快速反应机制的骨干力量。

机动灵活,快速反应是巡警的突出特点,巡警与“110”报警服务台、指挥中心接轨后,在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下,一旦出现刑事案件、治安事件和意外事故,巡警就能就近出动,赶赴现场,采取抓获现行、设卡查堵、平息事态、紧急救援等措施,使快速反应机制名副其实地发挥作用。

2、巡警是打击和防范相结合的进攻性手段

巡警勤务以巡逻的形式把警力摆在街面上,一方面强化对巡区的专门控制,对那些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的行为,及时发现,查处和打击。另一方面,巡警的巡逻扩大了警察的社会影响,对违法犯罪分子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有效地预防和遏制了违法犯罪。

3、巡警是先期处置的专业队伍

由于巡警具有机动灵活、快速反应的特点,在接警后能迅速出警,赶赴现场。在各种不同的刑事案件、治安事件和意外事故现场,先期处置则成了巡警的专业工作,包括制止犯罪、保护现场、维护秩序、登记在场证人、劝阻说服群众、平息事态和抢险救灾等各个方面。

三、治安巡逻在社会治安管理中的意义及作用

6 社会治安管理即社会面控制是以街道、里巷路面为基点,根据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特点,通过各级组织的参与,从时间、空间和人等多维度,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预防、制止和处理相配合的一种犯罪控制模式。社会面控制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重要手段和发展方向,是公安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针在新时期的体现和拓展。了解治安巡逻的作用更有利于控制社会面,预防和减少犯罪。

(一)城市社会面控制的现状及意义

1、社会面是城市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繁荣形象的外在表现。目前,社会面控制的现状主要表现在:社会面治安状况日趋复杂,街面警察的能见度较低,警察的素质不高。根据国外犯罪统计及被害调查资料显示,70%的抢劫案件以及50%的伤害案件发生在街头或其他公共场所。大多数的暴力案件发生在家庭以外的场所。在我国的一些城市,街头犯罪的比例比城市辖区其他部位要高。因此,建立城市社会面控制体系,加强社会面控制,预防、遏制犯罪的发生,增强公众的安全感,对于推动整个城市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有利于推动我国公安工作改革再上新台阶。

控制社会面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开展巡逻,建立巡逻体制作为公安工作改革的突破口,也成为我国警界的共识。同时,控制社会面不单只是公安机关的事情,它还涉及国家的其它职能部门,比如工商、城管、税务等。建立一个完善统一的治安控制体系,编织覆盖整个社会面的巡逻防控网络,把治安卡口控“点”,巡警控“线”,派出所控“面”有机结合起来,逐步实现动静结合、覆盖社会面的整体巡逻防控网络,减少失控面,促进巡逻体制更趋完善,以此推动整个公安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7

3、有利于服务群众,促进、密切警民关系。

打击违法犯罪是人民警察的首要任务,而为社会提供多种综合服务则是人民警察的又一重要职责。近两年“110”报警服务台在全国许多城市开通,街面的巡警是应付“110”的骨干力量,也是社会面控制的主力军。巡警置身于群众之中,本着“有警必接,有灾必救,有难必帮,有求必应”的宗旨,为民排忧解难,提供服务,办好事,办实事。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民警察形象,更能得到群众对公安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二)治安巡逻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

1、治安巡逻是联接条块管理的必要环节

以往对社会治安进行管理的形式,主要是专业治安管理和区域治安管理两种。专业管理,是指对交通、消防、户口等专业自上而下的管理,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条条”管理;区域管理,是指社会治安管理部门以行政区域为范围,治安警和户籍警等分片分段进行管理,这就是所说的“块块”管理。

专业管理和区域管理,在社会治安管理中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种管理体制已不能适应目前社会治安特点,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改革的需要。用单一和分割的管理应付内涵复杂、联系广泛的治安现象和问题,气结果是一方面形成了某些方面的重叠管理,另一方面又出现了无人管理的死角。“条条”管理和“块块”管理缺乏必要的横向联系,削弱了社会治安管理的整体系统性。因此,用新的管理构成作为联系条款环节,对于社会治安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而治安巡逻正是这种环节。首先,它从纵的方面联结各种专业治安管理,从横的方面沟通各个区域治安管理,交织出社会治安管理的网络,增强了社会治安管理的系统性。治安巡逻的主体超越了专业和行政区域的界限,它集中地,统一地组织和协调各专业,区域的治安民警、交通民

8 警、武警和群众治安联防人员,对整个社会治安秩序实行巡查和警戒。其次,治安巡逻的功能也突破了那种单一和分割的局限,它运用了多种巡逻力量对口专业、跨区域的各种治安问题进行及时的处置,具有综合各种管理功能。

2、治安巡逻是严密社会时空控制的有效手段

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必然需要占有一定的时间和空间。社会治安管理与违法犯罪行为斗争的焦点,就是双方对时间和空间的争夺和控制。违法犯罪人员有的利用社会比较广阔的空间流窜作案,借以逃避打击,有的利用控制力量较为薄弱的地区猖狂进行犯罪活动。如果社会治安管理部门控制和占领了社会的广大时空,使违法犯罪人员无立足之地,作案之时,违法犯罪行为就会增加。而治安巡逻通过组织各种力量,运用各种形式,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在24小时内对社会的广阔空间进行全天候的巡查警戒,从而系统地,完善地、严密地把社会广泛的时空领域纳入了治安管理控制范围,掌握了治安管理的主动权,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获得了明显的社会效应。

3、治安巡逻是接受和反馈治安信息的重要渠道

由于治安巡逻不受时间、地点的局限巡逻人员有的是干警,有的直接源于群众,能深入街头巷尾的各种场合,不间断地接触和观察社会治安状况和现象,对人员往来,群众聚散、流氓滋事以及各种事故等能及时了解,获得第一手材料,因而成为社会治安管理接受和反馈治安信息的重要渠道。充分发挥和运用治安巡逻对治安信息的接受和反馈能力,将会大大提高社会治安管理效率。 四.结语

治安巡逻在强化社会面控制中起主力军作用。是控制当今社会动态犯罪

9 抢劫、抢夺、诈骗、扒窃等现行违法犯罪的最好方式,治安巡逻在整个公安工作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巡警是动态治安防控的产物。作为一个独立、基本、基础的警种在社会防控体系中占主力军地位。巡警反应快速、先期处置、综合执法、光集信息、扶危救困及整肃风纪的性质决定了它在控制社会面的重要性和不可替代性。治安巡逻作为控制时空 的一种重要措施,通过“全天候全方位”的巡逻活动,压缩违法犯罪分子活动的时间和 空间,有效预防违法犯罪活动;另一方面,通过强化治安巡逻,加强巡逻密度,客观上 造成了警察无所不在的印象,给违法犯罪分子一种“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感觉,对其产生威慑作用,从而减少违法犯罪活动。治安巡逻的机动性使社会治安管理部门能够随时地、就近地处置各种突发性案件和意外事件,及时捕获罪犯,使社会治安的“防控力”相当大于或等于“破坏力”从而为维护社会治安,建立和谐社会奠定了坚实的治安基础。

10

参考文献

【1】 赵刚 , 焦暘.关于深化巡警工作的思考 [M ].中国巡警论文集粹 , 北京: 群众出版社 , 2003 .【2】 王大伟.大伟防范训练营 [M ].北京: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 2006 .【3】 王大伟.欧美警察科学原理。世界警务革命向何处去 [M ].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2007 .【4】朱恩涛.美国警察体制概况 [M ].北京: 群众出版社 , 2003 .【5】 赵蕾 , 马昌博.中国公安四年变革 — — — 公安部纪委书记、督察长祝春林谈公安执法理念变革与构建和谐警民关系 [N ].南方周末 , 2007 .【7】:要力石:中国巡警走上街头【J】:瞭望:1992年49期 【8】:《公安警务教程》第六章:警察巡逻 【9】:《巡警业务教程》第一章:绪论

【10】:曲连魁:浅谈巡警制及巡警制在我国实施的必要性与可行性【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3年03期

11

第18篇:《3治安盘查》实训教学设计

《2.2治安盘查》实训教学设计

一、实训教学目标

1、训练敏锐的观察,准确发现可疑情况,综合分析判断,识别可疑现象的能力

2、训练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恰当的盘查时机和地点的能力

3、培养执行盘查任务时的安全意识、协助意识和自我保护的意识

4、培养依法执行公务,文明执法的的意识

5、培养通过语言和气势等控制现场的能力

二、实训内容、地点和时间

1、实训教学内容

(1)识别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方法 (2)盘查的时机、地点的选择 (3)盘查的程序、站位、姿势等要领。

2、实训教学地点:

实训在校园内进行,集合地点在操场。

3、实训教学时间:第

三、实训准备

1、武器装备

2、实训人员分组名单

3、各种可疑情况设计方案

4、留置盘查表

5、工作证件、身份证

四、实训过程

(一)实训开始前的组织准备工作

1、宣布实训内容、目标和要求。

2、参训人员分组之后,各组轮流进行实训,佩戴装备,其他小组进行观摩。

3、根据情景设计,安排可疑人员的扮演者,并交待具体内容。(二)实训实施过程

情景设计1:某年某月某日某派出所民警在时代广场步巡,发现两人迎面走来,手提帆布包遮遮掩掩,行色匆匆,两民警遂上前敬礼截住,要求进行盘查。民警口头命令其停住接受盘查,一人进行负责警戒,另一人进行盘查。令其人、物分离,面墙背向民警站立,先是口头盘查,然后查身,最后查物。排除嫌疑,敬礼致谢放行。 1.教师先进行简单讲解和示范。

讲解的要点围绕观察的方法,可疑情况的判断,盘查的站位,实施过程等要领。

2、内容

一、截停告知

(1) 对情景设计中出现的人仔细观察,及时发现可疑情况,进行综合判断,确定盘查对象。在距离盘查对象3到5米的的安全距离,举手示意其停止活动。

(2)团队分工,一人负责主问,其他人负责警戒,安全站位。

(3)敬礼告知:您好,我是某某分局,某某派出所民警,正在执行公务,依法对您盘查,请你配合。(语气坚定,态度文明。)

1、内容

三、人物分离,人人分离。

命令对方放下随身携带的物品,后退到安全距离。两个人以上盘查对象进行分离,带至不能互相沟通的地点进行。

2、内容四:盘问

(1)启问,盘问一般性问题 查验证件--询问去向---家庭住址等 (2)质疑

围绕可疑情况,有目的有控制有针对性的提出疑问,并进行质问或仔细核实

3、内容五:检查物品

对随身携带的包裹进行检查。按照一问而看三听四闻五摸六轻启的顺序进行检查。

4、内容六:盘查对象的处置 依法处置盘查对象。 (三)实训后的总结

1、各组轮流进行实训,前一组进行实训演示时,其他小组进行观摩,不允许提示或点评,小组演示完成之后,其他人员进行点评。

2、教师进行点评,对优缺点进行分析。(四)实训中的管理

1、要求参训人员统一着装

2、各小组成员要求要有团结协助精神。

3、训练过程中不要对其他人员随意评论。

五、课后练习3D模拟盘查实训

六、扩充材料

1、巡逻防控工作流程图

第19篇:在巡逻中如何运用盘查技巧

在巡逻中如何运用盘查技巧

机会总是留给有准备的人

巡逻工作人人会做,但各有不同。巡逻工作如何能做的好?关键是看在巡逻的时候是否有责任心,是否能看的出问题,查的出问题,查出问题后是否会处臵。这几句话看似简单,实则是有着巡逻工作深刻的精髓内涵。我始终坚信一句话“巡逻中出成绩的机会无处不在,关键看你是否能把握机会,机会总是留给有准备的人”。

上岗前的准备

对于我自己来说,无论是车巡还是步巡,时时刻刻都将对巡逻中看见的情况做出观察,分析,假设,判断。上岗前我经常会去看一看前两天发生过的案件情况,花时间去熟悉犯罪分子的特征,力争从已经发生的案件中找出他们的相似之处,通过发案的时间,作案的手段,案件的高发地点总结出发案的规律以及案后最有可能经过的地点,充分发挥预警提示的最大功效。

警力跟着警情走

磨好自己的剑,关键时才能利刃出鞘,才能更有效地打击街面现行犯罪。我在日常的巡逻工作中能发现、抓获犯罪分子并不全是运气好,而是因为我花了时间去研究发案的特点,摸透了发案的规律,并结合自己的一套巡逻盘查的方法进行巡逻。什么时候在什么地方经常会有什么类型的案件发生,做到心里有数,警力跟着警情走,进行重点盘问、检查、防范,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取得巡逻工作的更大成效,才能发挥出巡逻工作的更大优势。

巡逻四法:

1、有责任心,人到心到;

2、眼像猎豹,发现猎物;

3、可疑情况,剥茧抽丝;

4、合理合法,有礼有节。

第一法:有责任心,人到心到

“上岗一分钟,敬业六十秒”这是我对巡逻工作的态度。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带着一颗认真负责的心去巡逻和盘查,细心的去观察周围的一切,耐心的盘查每一个可疑人员,通过仔细的盘查来消除盘查对象的每一个疑点,只要还有一点不能消除就要认真细致做进一步调查,不要怕麻烦。如果我们怕麻烦,犯罪分子就可能会在我们的眼皮子底下溜掉,成为漏网之鱼。

案例

2013年5月12日凌晨4时许,我和民警雒涛驾车巡逻至北新区路口时,发现一辆白色的可疑车辆停在路边,车上不时有亮光,引起了我们的注意,我们立即下车对该车盘查,车上一人,从该车的副驾驶室搜出K粉两包,摇头丸150颗以及少量冰毒,总计100余克。后移交派出所处理,该男子因为非法持有毒品被刑事拘留。

第二法:眼像猎豹,发现猎物

在巡逻中发现情况是先决条件,发现不了什么都免谈。要想逮到猎物,猎豹就必须要有比猎物更快的速度和更敏锐的观察力、判断力。如何能够敏锐的发现情况呢?主要是看经验,在自己的心里首先得有一套标准,什么是正常的行为,什么是不正常的情况,对于不正常的情况一律要上前盘查,搞清楚到底怎么回事。我始终认为,即使最后的盘查结果没有问题,也可以积累和提高自己的盘问和检查的技巧,积累自己的巡逻盘查经验。

案例

2013年5月7日3时30分许,我和民警雒涛、龚红江驾车巡逻至半边街嘉怡花园小区后门时,发现一男子,慌慌张张,满头大汗,看见巡逻警车后,立即躲到一辆车的背后,我们断定该男子有问题,就立即停车准备下车盘查。就在我们停车的一瞬间,该男子拔腿就跑,我们立即追击,在追出百米远后将其抓获。这时有两名小区的保安急匆匆跑过来告诉我们该男子是小偷,刚在工地上偷扣件。经过我们当场突审,该男子交代了自己偷盗工地扣件的犯罪事实,并带我们找到了他隐藏赃物扣件共计200余斤。

案例

2014年6月1日18时,我和辅警舒安龙步巡至黔灵山公园公交车站时,发现一男子,形迹可疑、东张西望,我们断定该男子有问题。当一辆公交车进站时,上车的人很多,该男子趁人多拥挤时,对一名正在上车的乘客实施扒窃,扒窃得一皮夹,内有300余元。正当该男子准备逃离现场时被我们抓获。该男子对扒窃事实供认不讳,现该男子已被刑事拘留。 第三法:可疑情况,剥茧抽丝

在巡逻中发现了情况,一定要盘查,不能在自己心里举出理由将自己推翻,一定要勤快,宁可盘查的全是正常的,也不放弃一个可疑点。不能因为查了那么多都是正常的,心里就有了这个也是正常的想法,也许下一个就是有问题的。要相信自己的第一感觉,勤快才能出成绩,始终抱定不烦不燥的态度来工作,巡逻盘查就一定会收到效果。

案例

2014年3月8日22时许,我和辅警舒安龙驾车巡逻至三桥南路时,发现一辆黑色的可疑车辆停在路边,引起了我们的注意,我们立即下车对该车盘查,车上一人。当我们下车准备对其盘查,该男子立即发动车辆准备逃跑,被我们立即制止了,该男子神色慌张,眼睛不敢与我们对视。我们断定该男子有问题,我们立即对该男子及车辆进行检查,经过几次仔细检查后,未发现异常情况。此时,该男子因为我们未检查出任何问题也极不配合我们工作。当时我就在想,可能该男子真没问题,正当我们检查结束,准备离开时,我突然发现他的脸上漏出了一丝狂喜的神态随即又恢复了平静,对于该男子的这一可疑的举动,我们又对该男子进行仔细的盘查,最后在该车辆的地上找到了一小包毒品。见此情形,该男子彻底崩溃了,主动交代了自己吸食毒品的违法事实。

第四法:合理合法,有礼有节

很多时候我们在巡逻工作中查到了一些问题,但由于有“多做多错”的思想在做怪,往往不愿意再追查下去,盘查马马虎虎,草草了事。这样往往有些犯罪分子准备犯罪的前兆我们发现不了,警察一走他的胆子又大了起来,继续实施犯罪给人民群众的安全和财产造成损失。又或者本身对于巡逻盘查的法律依据使用不熟悉,遇见不配合的人,人家反问你一句“你凭什么搜我的身,凭什么检查我的包”你笼统的一句“法律规定”不足以说服他人,这样既降低了警察的威信,也造成工作中的被动。所以我们一定要在熟知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要会合理合法,有礼有节地盘查。人人维护警察的尊严,将巡逻工作中的盘问与检查的主动权牢牢掌握在自己的手中。

盘查六问

当我刚从警院毕业参加公安工作时,对于巡逻盘查一窍不通。当遇到一个可疑的盘查对象时,根本不知道从什么地方入手;当盘查对象的气势超过我时,我无法应对甚至有些胆怯。心想,反正有老民警带着我们巡逻,得过且过。所以,曾经彷徨过,动摇过,自己到底能不能干好巡逻这份工作呢?后来,在领导和老民警的帮助和自己的勤奋努力下,渐渐进入了巡警的角色。通过不断向老民警请教和自己不断总结,不断探索,不断实践以及根据违法犯罪分子的心理,我总结出了盘查的六种问法:盘查六问。

盘查六问

一问:直截了当,一语破的; 二问:迂回侧击,欲擒故纵; 三问:发问熟练,句句连贯; 四问:抓住疑点,追问不舍; 五问:注意倾听,发现破绽; 六问:分化瓦解,各个击破。

一问:直截了当,一语破的

当我们在盘查中遇到一些神情紧张的初犯、偶犯时,这种方法往往能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在盘问中,根据前期检查观察掌握的情况,我们可以就嫌疑人的自然情况、工作单位、经济收入、物品来源等情况开门见山地提出问题,然后直截了当,一语破的的指出其违法犯罪行为。

二问:迂回侧击,欲擒故纵

对一些自以为聪明的嫌疑对象,在盘问时我们不要急于戳穿其所编谎言,而是通过追问细节,寻找漏洞,加以突破,扩大疑点,迂回包抄中,堵其后路。如针对嫌疑人供述的去来时间问题,我们可以通过追问其行走路线,上车地点,乘坐几路车,住在何处,随身现金多少,在外已多长时间等细节,让其不能自圆其说,使其谎言不攻自破。

案例

2013年6月12日22时30分许,我和民警雒涛驾驶巡逻车巡逻至头桥智慧龙城公交车站时,发现一名男子背着一个沉甸甸的包蹲在路边,当我们巡逻车经过时,该男子便向相反的方向快速离去,于是我们立即下车对其盘查。经盘查,在其所背的包内发现8根很粗的电缆线,于是,我们立即对该男子进行盘问,该男子说是在这里等公交车回家,又说是住在花果园的工地,又说自己是一个包工头,这些电缆线是工人用剩下的,对于该男子的这些回答我们没有立即揭穿,最后,我们再次问该男子同样的问题时,该男子的回答完全不一样,他的谎言不攻自破,在强大的证据面前,该男子交代了偷盗电缆线的事实。

三问:发问熟练,句句连贯

在盘问被盘查对象时,民警的发问一定要熟练,在气势上要占上风,让盘查对象知道站在面前的是一位经验丰富的警察,所提问题要句句连贯,前后呼应,让被盘查对象手足无措,思维混乱,最终击破其心理防线,让其如实道出其犯罪事实。 四问:抓住疑点,追问不舍

盘问时要注意对象自述情况,抓住疑点,准确地提出问题,并步步紧逼,环环紧扣,不让其有喘息的机会,通过一连串的提问,让其没有思考的余地,最后乖乖招来。

案例

2013年8月10日17时20分许,我和民警雒涛辅警舒安龙驾驶巡逻车巡逻至二桥黔春路时,就在我们巡逻车经过的一刹那,两名蹲在路边的年轻男子突然起身离开往菜场里面快速走去,这两名男子的这一举动引起了我们的注意,我们立即下车跟到菜场,发现两名男子在菜场里无所事事的转了一圈,于是我们将两名男子拦下进行盘查。经检查,从一名男子的身上搜出小电子称一台,对于这一可疑情况,我们分别对两名男子仔细盘问,追问不舍,让他们根本没有思考的余地。最后,其中一名男子交代了他们在这里交易毒品的事实。根据这一情况,在该名男子的带领下,在菜场的一个黑暗的角落里找到了他们丢弃的毒品海洛因约10克。后来,通过公安内网比对,其中一名男子是惠水县公安局网上追逃人员。 五问:注意倾听,发现破绽

在盘查中追问核实物品时,要注意鉴别检查情况与嫌疑人回话之间是否有差别。即根据在检查嫌疑人随身物品时掌握的情况,通过询问嫌疑人物品的来源、出处,从嫌疑人的回话中发现差别和破绽。如在检查中发现嫌疑人随身携带的皮包有嫌疑,可通过包中现金数量,车船票、住宿发票的出处,通讯录中的内容等情况,看其回话是否与包内物品是否一致,从而判断是否是赃物。

案例

2013年1月22日00时20分许,我和民警李磊、雒涛驾驶巡逻车巡逻至三桥一网吧门口时,发现一辆停在路边的车辆,车辆外观肮脏,车身有多处碰撞的痕迹,车上有三名男子,我们断定该车有很大的嫌疑,于是对该车进行盘查。经盘查,该车是租来的,并从车上搜出技术性开锁工具5套,钳子一把,电压表两个,且三名男子东扯西扯,答非所问,无法说出开锁工具的来源和用途,有很大的入室盗窃的嫌疑。后移交辖区派出所处理,经反馈,三名男子系一入室盗窃团伙。 六问:分化瓦解,各个击破

当盘查对象是多人同行时,我们就可以充分运用分化瓦解、各个击破法。盘查时,在发现同行人员有嫌疑时,一定要将他们分开分别盘问,寻找相互间的矛盾情节或述说不一致的地方,抓住矛盾,重点突破,实行分化瓦解。

案例

2013年3月21日23时50分许,我和民警陈虎等驾驶巡逻车巡逻至二桥黔春路口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贵A84909的黑色比亚迪车停在路边,车上有五名男子,我们断定该车有很大的嫌疑,于是对该车进行盘查。经盘查,从车上搜出两把管制刀具,于是我们立即呼叫增援,对这五名男子分开盘问。刚开始,他们什么都不说,就说是带刀是防身的。后来,我们改变盘问方法,就说是别人已经交代了违法事实。运用这种方法,其中一个年纪较小的男子交代了他们是一个长期的抢劫团伙。于是,我们乘胜追击,连续发问,彻底瓦解了他们的心理防线,交代了1月1日和3月19日持刀抢劫的犯罪事实。

巡逻是公安工作的基础,盘问和检查是巡逻工作的根本!在巡逻和盘问检查工作中如果不注重方式方法或墨守陈规,就很难识别和发现犯罪嫌疑人。我们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不断总结经验,探索好的盘查方法,充分发挥我们的大智慧,提高随机应变的能力,提倡以巧制胜,这样才能不断提高巡逻盘查的效能。

以上的巡逻方法和盘查技巧是向老民警请教并结合自己在巡逻工作中的心得体会总结而来,如有不足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第20篇:警察怎样做好盘查时围观群众的工作

文章标题:警察怎样做好盘查时围观群众的工作

巡逻过程中对发现的可疑人员进行盘查是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权利,也是特巡警工作的主要内容。在盘查过程中,常常会引起群众的围观。群众围观往往造成盘查对象抗拒盘查意识的增强,使我们的工作陷入被动局面,影响盘查的效果。因此,如何做好围观群众的工作,在群众法制意识日益增强,提倡文明执法的

今天,成为我们必须要重视的一个问题。首先,要尽量避免太多群众围观。因为如果盘查对象持有武器、凶器、或是爆炸物,会对围观群众的人身安全造成重大威胁;如果盘查可疑人员的同伙混在围观群众里边,也会对警察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因此,盘查可疑人员时,要尽量将其就近带到僻静处进行盘查。其次,必须要了解围观群众的心理。围观群众的心理大致可分为三种:第一种,绝大多数群众在警察盘查可疑人员时围观是因为好奇心理的驱使。第二种,在围观群众聚集很多时,又很容易形成类似于墙头草的盲目从众、跟风心理。通俗点来讲,具备这种心理的群众自己没有什么主见,看到别人讲什么就随声附和。警察对于这种盲目从众、跟风心理必须要学会加以利用,使绝大部分群众站在我们这边替我们讲话,即是这种心理的成功利用。第三种心理是中国人自古以来普遍存在的,即同情弱者心理。盘查对象相对于警察,是弱者。特别是有些可疑人员在盘查过程中不配合盘查、甚至袭击警察而被警察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制服时,最容易引发围观群众的同情弱者心理。再次,对于绝大多数拥有好奇心理的群众,要及时对其用礼貌、客气的语言进行劝离。如“我们正在执行公务,请您不要围观,谢谢您的配合。”或“我们正在对可疑人员进行盘查,为了您的人身安全,请您马上离开,谢谢配合。”劝离工作要及时做,依照笔者的经验,在围观一两名群众时就要进行劝离,这时劝离的效果最好。否则围观群众会越聚越多,劝离的效果也就会差的多,影响盘查工作的进行。在围观群众聚集很多且形成很强的盲目从众、跟风心理时,我们要及时发现围观群众中正义感比较强的人,及时与其进行沟通,使其替我们说话,在群众中形成一种有利于我们工作的良性舆论,使“墙头草”往我们这边倒。对于围观群众中出现的同情弱者心理,是我们在盘查工作中必须要应对好的一种心理。一旦应对不好,很容易遭到群众围攻。当前警察所面对的执法环境不容乐观,由于中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下岗失业、贫富差距拉大等社会矛盾的剧增造成相当多的群众对政府产生不满。群众往往将这种不满情绪直接发泄到代表政府形象进行执法的警察身上。具体表现为警察执法时围观群众说怪话、起哄甚至进行围攻。社会上曾广泛流传的一个笑话可以说明这个问题:有个女人在街上被人抢劫,她高声喊:“抢劫啦!救命呀!”结果周围的人没有一个过来帮她抓抢匪。祸不单行,过了几天凑巧这个女人又在街上被人抢劫,她急中生智,大喊:“警察打人啦!”结果在几秒钟之内,周围群众呼啦全围上来抓住抢劫者一顿暴打。作为一名警察,听到这个笑话心理真的很不是滋味,我宁愿这只是一个笑话而已。中国的群众法律意识、人权意识增强了是件好事,对我们警察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是一种督促。我们想做好群众工作,需要我们在工作之余给自己充电,使自己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较强的演讲能力。这样我们在做群众工作时才能说的过,说的让人信服。我们在盘查过程中,不得已对不配合盘查或者袭警的可疑人员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制服后,如果现场有围观群众起哄的苗头,我们必须马上对其宣传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通过批评、规劝、命令、调解等多种教育疏导方法,及时缓解矛盾,打消其对立情绪。如果现场的围观群众已经形成一种很强的对立情绪,为了避免事态进一步激化,我们可以马上把可疑人员带上车,将其带到单位或换个僻静地方继续盘查,也可以迅速将盘查对象与围观群众隔离开,由担任警戒任务的警察向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形成隔离带,保证搜身的安全。当群众出现围攻苗头时,应迅速报告上级,请求增援。最后,盘查可疑人员时,在围观群众中可能会混有可疑人员的同伙或是一少部分曾受到过公安机关打击处理怀恨在心的人。在我们进行盘查工作时,这部分别有用心的人惟恐天下不乱,想法设法阻挠、干扰我们工作,并且在围观群众中煽风、造谣使围观群众对警察产生对立情绪。对于这部分人,我们要与其针锋相对,从气势上不能输给他们。运用法律宣传、演讲等手段争取大多数群众站在我们这边来,使这些煽风、造谣的人在围观群众中没有市场,站不稳脚。如果这部分人胆敢袭击警察,我们要果断使用辣椒水、警棍等警械将其制服,依照法律对其进行处罚,严厉打击袭警人员的嚣张气焰。

《警察怎样做好盘查时围观群众的工作》来源于xiexiebang.com,欢迎阅读警察怎样做好盘查时围观群众的工作。

《盘查教案模板.doc》
盘查教案模板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推荐

学校工作总结教学工作总结教师工作总结班主任工作总结教学心得体会师德师风建设教学试卷教案模板教学设计教学计划教学评语教学课件学校管理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