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自查报告

2020-04-18 来源:教学计划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营养餐收验管理制度

一、供餐企业配送营养餐食品到校后,要向学校接收人员出具本批次食品质量检验报告单复印件。

二、学校接收人员根据报告单,清点食品种类和数量,查看食品品牌、生产日期、产地和保质期,查验是否有变质、过期、污染、劣质、破损、少量的产品,

三、学校接收人员对供餐企业配送的鸡蛋、牛奶、面包等食品要及时进行一看、二闻、三品尝,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

四、学校接收人员要及时对食品的生产日期、食品质量严格检查,对不合格食品和过期食品拒收。

五、查验完毕后,供餐企业配送人员要填写加盖供餐企业公章的一式两联供货单,学校接收人员签字确认后,双方各执一份,完成营养餐食品交接手续。

六、实行食品接收管理签字制度。

推荐第2篇: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营养餐加工制度

一、食品加工人员每学期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持健康证上岗。

二、食品加工人员要保持个人卫生,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工作期间必须穿戴干净、整洁的工作服进行操作,不得穿拖鞋、戴首饰上岗加工操作。

三、鸡蛋加工前要检查鸡蛋有无破损,并对外壳进行冲刷、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处理。

四、加工时发现腐坏变质或者感观性状异常的蛋奶不得加工。

五、加工蛋奶的设备及所用器具要经常清洗和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六、营养餐食品专人加工,专人负责。

七、严格加工操作程序。不得让学生喝过期、变质奶、冷奶、吃半生不熟鸡蛋。当加热的必须加热,当煮熟的必须煮熟,否则发生事故将追究责任。

八、加工过程必须有两人以上在场。食品加工后,必须经过管理人员检查审定后方可让学生进食。

推荐第3篇: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总结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总结

—高度重视 精心组织 规范管理 安全实施

青少年营养健康状况关系个人成长发育和全面发展,关系国家未来和民族兴旺。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是党和政府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营养改善计划对于切实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具有重大意义。自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以来,我县高度重视,迅速行动,精心组织,规范管理,切实做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成立组织,制定方案,切实加强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

根据《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实施方案》(x政[2012]18号)的通知精神,成立了以常务副县长为组长、相关局委领导为成员的“xx县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xx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教体局先后印发了《关于落实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工作意见》(潢教体[2012]44号)和《关于印发xx县学生营养餐管理规范的通知》(潢教体[2012]61号)。为我县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提供了组织保证和工作机制,确保了我县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精心组织,严格程序,切实保证优秀的学生营养餐企业中标

领导小组多次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对学生营养餐工作实施招标。教体局、政府采购办、纪委三家联合选定具有甲级资质、注册资金二千多万的招投标代理机构—xx中建公司,并对投标企业提出要求。一是必须是国家大型企业,大品牌;二是注册资金必须在2亿元以上且信誉好。通过招标公告有四家投标企业报名参加,然后在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由xx县检察院、纪委、教体局、政府采购办等四家对招标程序进行严格监督,xx中建公司严格按程序进行招投标,最终信阳康乐乳业有限公司脱颖而出,成为xx县学生营养餐中标企业。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我县实际,从省定四种供餐模式中选定两种:一是课间餐,提供牛奶+x(火腿肠、面包、饼干);二是学校食堂供餐。

三、规范管理,多措并举,切实保障学生营养餐工作的安全实施

(一)硬件建设

中学、中心校必须建立学生营养餐储存室,储存室原则上设在一楼,便于收发。

1、标准:供餐人数在x人以下,为一间面积不少于x平方米;供餐人数在x人以上,为二至三间,面积不少于x平方米。

2、要求:

①要达到“五防”要求:安装防盗门、防盗窗进行防盗;安装纱窗、门帘进行防蚊蝇;房门要安装50厘米高的防鼠板、内设防鼠台(隔墙30-40厘米,高50-60厘米,坡度25-30度)进行防鼠;无防鼠台的,要有离地离墙10厘米以上的平台或货架,要有通风设施进行防潮;要有专人管理,专人开锁房门,防止人为事件地发生。

②要干净、卫生、整洁,仓库内不准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和非食品以外的物品,包括分发后产生的废品和垃圾等。

③室外要有“营养餐储存室”室牌;室内要有上墙的各种制度、领导小组、各校(班)营养餐责任人(中心校是每所小学校长和两名教师、中学是每班班主任和两名学生),张贴整齐。

④有条件的单位,可安装空调。

(二)软件建设

1、成立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所有副校级领导为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成员。

2、成立营养餐管理办公室:校长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校长为副主任,班主任和有关人员为成员。

3、制定各项制度。

4、建立应急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做好运作流程各环节记录。入库由学校和供餐企业配送人员签接收手续;分发由各校或各班三名责任人中的任一名签字领取;学生请假、生病、不适宜饮用、“问题食品”退换等特殊情况处理记录。

6、建立学生实名制台帐。各学校实名制建好后,中学按级段、班级汇总连同学生名册一并上报;中心校按学校、年级汇总连同学生名册一并上报(汇总表必须由校长签名、加盖公章),每学年开学初上报,学期中有学生流动,要写出报告及时调整。严禁虚报冒领学生营养餐,违者追究校长的责任。

7、学校食堂供餐的学校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8、档案内容:上级文件、领导小组、制度、预案、各项记录、学生名册、培训和宣传等一切资料。

(三)配送存放

1、配送人员要配带标志,配送车辆要有“学生营养餐专用车”标牌;

2、中学直接配送到校,小学只配送到中心校,由中心校配送到各小学或由各小学到中心校领取。

3、营养餐在存放期间,要按照食品存放要求,分类、分架存放;

4、营养餐分发应当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5、定期检查,变质或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

(四)管理责任

学生营养餐安全监督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常抓不懈”的工作方针,按照属地管理和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教体局、食品药品监督局等部门认真做好学生营养餐监督管理和安全许可工作。

1、实施学生营养餐的乡镇政府对营养餐食品安全负总责;

2、实施学生营养餐的学校、营养餐配送企业对营养餐食品安全负主体责任;

3、实施学生营养餐的学校校长、营养餐配送企业负责人为营养餐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五)食餐管理

1、营养餐专管员要求。各校要选调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细心的同志担任营养餐专管员。专管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必须参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必须做好营养餐的接收、分发、保存、管理和各种有关档案资料的完善、归类、入档工作。

2、严把三道关。专管员在分发时,严把第一道关,按照培训要求,认真检查营养餐的生产日期、保质期,胀包、破袋,受潮霉变等等;到班后,班主任严把第二道关,再详细检查;分到学生后,要求学生进行第三次把关,确保无异样后再食用。

3、学生生病、过敏、不适者不用;空腹慎用,建议“先吃后喝”。

4、食用后的包、袋要收集,不得乱扔、乱抛、乱丢;收集后单独存放或处理,不得再进入储存室。

(六)宣传教育

1、各学校要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和载体,向社会广泛宣传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宣传普及科学营养知识,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共同推进学生营养餐工作实施的良好氛围,使此项工作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2、学校要利用校园广播、宣传橱窗、黑板报等宣传阵地,开展营养与健康的宣传教育,将营养知识教育纳入健康教育课中,从正面引导学生食用营养餐,培养科学的营养观念和饮食习惯。

(七)监督监测

1、各校要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主动接受学生、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体保站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局每学期组织一次由体保站、纪委、督导室、普教股等股室组成联合督导组进行工作运行情况和清点学生人数的专项督导检查,督导结果用于年终目标考核。

2、营养餐实施后,要跟踪了解学生营养改善状况,建立学生营养状况和体质健康监测评估制度,为开展营养改善工作绩效评估提供科学依据。

(八)应急处理

学校必须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具体到人员、车辆,并严格执行食物中毒报告制度。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保护现场,封存可疑食品,以便查清原因;立即救治病人,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九)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规范,疏于管理,造成学生食物中毒以及造成食物中毒后,隐瞒、谎报、漏报、缓报的学校和责任人,将追究其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提出的整改意见,学校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造成食物中毒的,追究学校校长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本规范,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克服困难,正视问题,切实促进学生营养餐工作的稳步推进

经过一个多月的实际操作,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发现了一些问题。一是村级小学比较分散,不少村级小学人数较少,配送到校十分困难,存在经费问题;二是由于运输保存和3元钱的成本控制等问题存在,配餐方案所实施的空间仍相对有限;三是学生数多的学校,教师又比较紧张,在分发上存在人手不够,加大工作量的困难;尽管问题和困难较多,但我们要正视问题、克服困难,尽最大努力做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切实促进学生营养餐工作稳步推进。

推荐第4篇: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宣传提纲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宣传提纲

1、国家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有何意义?

答: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的有效途径,是促进教育公平,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重要举措,对促进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健康成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我省目前在哪些地区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答:营养改善计划按照试点先行、逐步铺开的原则进行,目前我省有12个县被国务院列入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我们利辛县就是试点县之一。

3、我县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范围有哪些?

答:凡我县(不含县城)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均纳入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范围。

4、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我省列入试点范围的12个县市区由中央财政按照每生每天3元,全年按200天计算,每生补助600元的标准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补助资金不得发给学生或家长个人,由学校按标准统一提供营养早餐、课间加餐或午餐。

5、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有何保障?如何管理?

答:我省列入全国试点范围的12个县市区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实行集中支付,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封闭运行。所需食品实行政府采购,专项资金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价值相当的营养膳食,不得用于食堂(伙房)建设、设施设备购置、学校食堂聘用人员工资福利、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以及开展营养改善计划的工作经费支出。

6、我县计划采用哪些模式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答:按照省上有关精神和我县实际,全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按照以下三种模式实施:

模式一:学校食堂供餐。适用于有食堂的学校,由学校按照每天每生3元的标准给学生打入饭卡或发成饭票,由学校食堂按照《安徽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配餐标准》和《安徽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配餐指南》的要求统一提供营养早餐、课间加餐或午餐。

模式二:企业供餐。主要适用于县城、乡镇及周边、公路沿线的学校,由县政府统一招标,确定有资质、证照齐全、有实力的正规供货商供餐(不少于两家),供餐内容为每天一盒学生营养奶、两个熟鸡蛋,由企业按照要求配送到学校,学校指定专人负责接收分发。

模式三:家庭托餐。主要适用于规模过小、交通不便的边远学校,由学区、学校负责,按照家庭托餐准入条件,确定离学校较近的家庭,为学生按标准每天提供一顿营养早餐、课间加餐或午餐。

7、如何保证学生营养餐的食品卫生安全?

答:为确保学生营养餐的食品卫生安全,县政府成立了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实施领导小组,制定了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加强监督检查,由卫生局、食药监局负责食品检验检疫、配送和管理加工等环节的监督工作,建立问题食品及检查人员责任追溯制度,严格实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为学生营养餐的安全卫生提供坚实的保障。

8、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为什么要实行实名制管理?

答:实行实名制管理,能够确保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享受到营养餐这一优惠政策,杜绝虚报瞒报学生人数等不良行为。

9、我县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监督举报电话是什么?

答:“学生营养改善”监督电话及信箱:

举报电话:亳州市教育局5125208;利辛县教育局:8808031

东潘楼小学

2012年2月20日

推荐第5篇: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指导各地科学有效地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切实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试点地区和学校,其他地区和学校可参照本细则实施。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

第三条

“计划”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实行地方为主,分级负责,各部门、各方面协同工作的管理体制,政府起主导作用。省(区、市,下同)级政府负责统筹组织,市(地区、州、盟,下同)级政府负责协调安排,县(市、区、旗、团场,下同)级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成立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计划”的实施。成员单位由教育部、财政部、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中宣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农业部、卫生部、审计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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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职,各负其责。

(一)教育部门要把“计划”的实施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重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实施方案;牵头负责“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学校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对学校食堂、供餐服务企业、托餐家庭(个人)进行食品安全检查。

(二)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切实加大投入,落实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三)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把“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价格监测和预警机制,开展生产成本调查,组织对食品价格进行监督检查,研究制定“计划”实施及流通环节费用减免政策。

(四)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

(五)工商部门负责供餐企业主体资格的登记和管理。

(六)质检部门负责对供餐企业食品生产进行监管,查处食品加工中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行为。

(七)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处置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事故,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的监测评估,对学生营养食谱和营养改善提出指导意见。

(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学校食堂以及供餐单位(个人)食品安全监管,制定不同供餐模式的准入办法,切实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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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机构,在地方人民政府统筹下,积极参与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在改善就餐条件、创新供餐方式、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九条 “计划”实行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部门、学校和有关企业(个人)之间应当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职责、落实任务、责任到人。

第十条 试点地区以县为单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汇总审核后,报教育部、财政部。教育部、财政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复核之后,反馈各省,予以实施。

第三章 营养供餐的内容及模式

第十一条 试点县根据地方特点,按照卫生、营养、热乎、可口的标准,因地制宜确定合适的供餐内容,突出地方口味特色。

(一)供餐形式。包括完整的午餐,提供蛋、奶、肉、蔬菜、水果等加餐或课间餐,以及其他营养补充、干预等供餐形式。

(二)供餐食品。必须符合有关食品卫生安全标准和要求,确保食品原料新鲜洁净。食品原料除外购以外,有条件的农村学校可以适度开展勤工俭学,补充食品原料供应。

(三)供餐食谱。各地可参照有关营养标准,结合学生体质状况、当地饮食习惯和物产特点,科学制定供餐食谱,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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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营养改善状况调查,包括学生的家庭情况、学习成绩、体质、体能等指标及膳食营养摄入状况,并建立学生身体健康档案,密切跟踪调查学生营养改善状况,为营养改善工作绩效评估提供科学依据。

(三)在解决“吃得饱”的基础上,试点县和学校应结合学生的营养状况,根据本地专家组制定的营养标准,选择蛋、奶、肉和其他营养价值较高的食品作为主要(或必须)供餐内容,建立定时、定量供给制度,保证学生每餐的营养摄入量,提高学生营养水平。

第十四条 加强营养健康教育。

(一)试点县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教育形式,向学校管理人员、师生、家长和供餐从业人员普及营养科学知识,提高对学生营养改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培养科学的营养观念和饮食习惯。

(二)试点学校应严格落实国家教学计划规定的健康教育时间,对学生进行营养健康教育,培训健康的饮食行为模式,使广大学生能够利用营养知识终身受益。

第四章 食堂建设和管理

第十五条 加快改善学校食堂供餐条件。

(一)各地要科学制定学校食堂建设规划,统筹农村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和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等各种义务教育工程项目资金,将学生食堂列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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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明示。

第十七条 加强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管理。

(一)各地应当结合实际为农村学校食堂配备数量足够的合格工作人员,改善和提高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开展相关饮食卫生等专业培训。

(二)招聘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时,要对其身体、品行及心理健康状况进行了解,有明显问题的不能录用。

(三)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饮食卫生专业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和学校炊管人员专业知识岗前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患者,严禁从事学校食堂工作。

(四)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及便后,必须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勤洗手,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五)食堂炊事员不得兼管理员,管理员不得兼采购员。第十八条 加强学校食堂供餐管理。

(一)学校食堂应以服务师生为宗旨,坚持“公益性”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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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校食堂可单独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支票户),单独设置食堂会计账簿。采用蒸饭制方式的小规模学校,其食堂财务可纳入学校事业财务账中统一核算。

(二)学校食堂收入核算以自身的经营服务活动为依据,主要包括伙食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其他收入等。不得将学校的小店承包收入、房租收入、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记入食堂收入。上级部门下达的学生伙食补助拨款,直接计入财政补助收入。

(三)学校食堂支出核算应坚持以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各项直接支出为准,主要范围包括原材料、水电费、燃料费等。食堂聘用人员工资、大型设备设施购置等费用应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在学校公用经费之外单独解决。

(四)学校食堂结余款项,要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不得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或其它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五)学校食堂应实行财务公开,自觉接受学生及其家长、膳食管理委员的监督。学校食堂每学期期末应将食堂收支情况进行全面结算,并将结果向学校师生和家长公开,同时报送教育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严禁学校食堂发生下列行为:

(一)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

(二)弄虚作假,虚列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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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预算(预算控制数)文件25个工作日内,将预算分解到县,并在预算分解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部门开设的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后,应当及时下达预算,并区分中央专项资金的支出类型,通过特设专户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

第二十四条 资金使用。

国家试点补助资金要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严禁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其他学校公用经费支出。有条件地方可实行餐卡(券)制,将补助资金直接打入受助学生个人就餐卡或发放餐券。

第二十五条 资金监管。

(一)试点县要制定“计划”经费管理办法,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和支出标准,将专项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专款专用,节余留用。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计划”资金。

(二)试点县要进一步健全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充实财务机构,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对试点学校食堂实行成本核算。

试点学校要按照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食堂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单独建立食堂账目,实行成本核算,厉行节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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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实施条件的学校,一律不得纳入“计划”试点。 第二十七条 食品采购。

(一)试点县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结合学校实际,针对“计划”所需食品及原辅材料的采购招投标、配送等环节,制定和完善食品采购管理制度。

试点学校所需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要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供货商;蔬菜、肉(禽)类等农副产品可实行定点、集中采购,并与供货方签订质量安全保证协议;食品配送服务要纳入招投标合同或采购协议。

(二)试点县要根据国家有关食品卫生安全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建立食品供应准入制度。凡进入“计划”的食品及原辅料供货商,均必须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供应学校的米、面、油、酱、醋、盐等食辅材料必须有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QS)。

试点学校要设立专门食品检验员严把食品质量关,对进入食堂的原材料进行检查和验收,有条件的要对采购或配送的食品查验“三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质量检验报告,建立食品质量档案。要定期公示采购物品的数量、价格等情况,接受学生、老师和家长的监督。

(三)试点县要指导试点学校,统一建立食品采购登记台账。食品及原辅材料的采购实行索证(索票)登记制度;学校定期同供货商结算账目,采购员与供货商之间原则上不得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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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校外供餐准入机制。

1.试点县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校外供餐的基本条件和评审办法,形成轮流更替和优胜劣汰机制。要根据实际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估审定,并向社会公布评审结果。

2.对预进入“计划”的供餐企业、托餐家庭(个人)等,试点县要组织职能部门,先期进行严格的资格(资质)审查,通过筛选,最终确定校外供餐推荐名单,指导试点学校做好选择。

3.采取校外供餐模式的学校,要将食品卫生安全保障作为确定供餐模式的首要条件,要在县级确定的推荐名单中选择供餐企业和家庭(个人),原则上应优先选择最安全的供餐模式。

4.采取校外供餐模式的学校,每学期要组织家长、学生和教师代表,对校外供餐者进行两次测评,测评结果上报县级营养办备案。

5.未经资格(资质)审查、不在县级校外供餐推荐名单之列的企业和家庭(个人)严禁从事“计划”的供餐、托餐和原辅材料供应业务。

(二)建立校外供餐退出机制。

校外供餐名单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要及时上报县级营养办,停止其供餐资格并将其清退出供餐名单。

1.供餐企业、供餐家庭(个人)签约人无故更换的。2.出现违反供餐合同(协议)的行为,包括严重降低供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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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试点县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食品安全卫生专家巡查各试点学校,通过现场指导、讲座培训等多种形式,指导各学校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师生和餐饮工作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

有条件的试点县,在组织食品安全培训活动期间,可将涉及“计划”的食品供应商、供餐企业和供餐家庭(个人)等一并纳入培训计划,通过学习指导,提高校外食品供应方对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实行国家重点督察、省市定期巡查、县级经常自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三十四条 监督检查重点

(一)相关职能部门是否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管理责任是否到位。

(二)学校食堂建设是否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和标准。

(三)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是否具有从业资格证和健康合格证,是否定期接受相关培训。

(四)食品配送服务和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是否公开招投标,招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五)食品采购、加工、贮存、配送等环节是否符合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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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要把“计划”覆盖的试点学校作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重点场所,制定和落实具体的监管措施。

(二)重视舆论监督。各地应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准确、深入宣传“计划”,总结推广正面典型,曝光反面典型,及时改进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和共同推进“计划”实施的良好氛围。

(三)发动群众监督。试点地区和学校应成立家长、学生、教师代表和社会各界代表共同参加的“计划”实施监督小组,设置监督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四)专业机构监督。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检查或审计;一些专业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可委托符合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监督检查机制

(一)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全国营养办定期编发工作简(通)报,每月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宣传好的经验与做法,反映普遍性问题,加强对“计划”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督办。各省、市、县营养办定期以工作简报、工作报告等形式逐级上报本地“计划”实施情况。

(二)建立目标责任考评机制。从上至下,按照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每年对各地、各单位及个人目标责任、食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绩效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估。根据考评结果,对未能切实履行责任的,限期纠正,必要时暂停拨付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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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发生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的。

7.发生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未积极有效地开展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

8.拒绝、阻碍、拖延接受学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调查或拒绝、阻碍、拖延提供事故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9.对学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10.未按规定完成上级政府、部门交办的工作,给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带来严重后果的。

11.有其他违反食品监管规定行为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1.贪污、挪用、套取国家专项补助资金的。

2.扰乱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秩序,妨碍政府部门和有关机构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阻碍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履行职责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涉嫌犯罪的。

3.危害学校食品安全生产、流通、经营秩序,实施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危及食品安全生产,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涉嫌犯罪的。

4.履行监管职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应对职责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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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6篇: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案例

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不断提高学生健康水平

—汉阴黄冈创新学校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情况报告 汉阴县教体局:

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是一项民心工程、阳光工程,更是一项有利于国家长远发展的民族振兴工程。为了落实好此项工程,切实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学生健康水平,我校高度重视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根据全国学生营养办要求和汉阴县教育体育局汉教体字(2012)281号、28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精心组织,统一安排,认真组织实施了“计划”工程。

一、主要做法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我校在学生营养餐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上级政策和规定,强化工作管理,成立了由校长负责的营养餐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了由总务主任负责的营养餐改善计划实施小组,组建了由家长、学生、教师和社会人士代表共同组成的营养餐改善计划监督小组。制定了《汉阴黄冈创新学校中小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安排,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小组负责营养改善计划方案的落实,监督小组负责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监督工作,并及时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二)建章立制,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为确保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落在实处,我校结合校情,研究制定了营养餐管理的系列制度及措施。一是利用学生学籍建立学生营养餐供餐实名制度。二是建立了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制度。三是制定了饮食卫生、仓库保管、烹调、食品卫生检查、从业人员体检及培训,

1 食品进货采购等相关管理制度,健全完善了食堂、食品、卫生制度。明确了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职责、管理人员职责、加工人员职责、督查人员职责。五是制定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等。保障了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顺利实施。

(三)供餐方式,陪餐制度

我校由于是全寄宿制学校,学生一天三餐都在学校解决,为了方便管理,我校采用食堂供餐方式进行供餐,将每天每生补助的3元补贴直接用于学生的食谱中。由营养餐改善计划实施小组科学搭配食谱,每天以实物形式直接向学生提供完整的“营养三餐(早、午、晚餐)一点(晚点)”,保证午、晚餐三菜一汤,一荤两素,早餐鸡蛋牛奶供应;并实行陪餐制度。要求学校班主任每天与学生同餐,同时负责教育、管理学生合理膳食,科学饮食,不偏食,不挑食,吃饱吃好,文明就餐,确保良好就餐秩序等,避免出现大量的剩菜、剩饭、严重浪费等。

(四)强化监督检查,落实责任追究

为规范管理,确保供餐质量,一是学校注重强化过程管理,落实营养食物供应。通过市场调研,确定供货点,由实施小组购物后交由食堂仓库保管小组签名验收,二是严格操作规程,确保营养餐食品安全、卫生。食堂库管员按需将食物原料分发给加工小组按操作程序进行加工,再由监督小组品尝并取样、留样、保存、登记签名。三是学校自检自查,采取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内部监督检查与外部监督检查相结合等方式,通过学校营养餐改善计划领导小组行政监督、营养餐改善计划实施小组业务监督、学生、老师、家长代表监督、专业机构监督等对“计划”实施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 2 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公示检查及整改结果,确保“计划”实施透明、公开。四是落实责任追究,建立完善“计划”实施工作通报、目标责任考评、信息公开等机制,对“计划”实施过程中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取得的工作成效

(一)自实施学生营养餐以来,我校中小学生学习和精神面貌有了极大改观,学生的营养状况和身体素质大大增强。良好的学风、班风、校风已蔚然形成。

(二)减轻了家长负担,对控辍保学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使学生进得来,留得住,吃得饱,吃得营养,学得乐、学得好。

(三)有效调动了学生读书的积极性,教育教学秩序良好,学生成绩呈明显上升趋势。

(四)改善了学生的生活质量,优化了营养结构,增强了学生的体质,促进了教育教学的全面发展。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适当充实管理力量,强化工作监管,规范供餐工作流程。

(二)健全完善学生营养餐改善计划实施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规范管理。

(三)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提高食堂工作人员思想、业务素质,更好的落实营养餐改善计划。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板报、橱窗、班会、校会等全方位宣传实施“计划”工程,使营养改善计划工程实施深入民心,社会认可,积极参与。

3 总之,通过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切实保障学生的健康成长,进一步拉近学校与家庭之间的距离,减轻家长负担,让学生及家长充分感受到党和国家的关怀和温暖,进而更好促进学生努力学习的氛围,促进学校良好学风的持续永久形成。

陕西汉阴黄冈创新学校总务处

2013年7月6日

推荐第7篇: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我校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根据《科右前旗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的要求,为做好我校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着力保障农村小学生营养水平,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强体与育人的双重功能,促进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着力提高教育质量,努力办好人民满意义务教育。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全面合理、分工合作、校长牵头、全校教职工执行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平等、分步实施、创造条件、民主管理的原则。

(三)坚持统一部署、合理规范、严格把关、确保质量的原则。

(四)坚持安全至上、营养全面、价廉便捷的原则。

三、实施范围和方式

在全体学生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为在校学生早餐供应牛奶、鸡蛋、面包、糕点、蔬菜等必须营养食品,由学校科学搭配食谱每天组织学生用餐。

四、领导机构

为确保对全校学生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和管理,学校成立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主管后勤副校长任副组长的领导小组。

大坝沟中心校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校长)

副组长:(副校长)

组 员:各班班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副校长室,具体由副校长王晓辉负责办公室工作。

五、补助标准和资金来源

营养餐配发标准小学生每人每天3元,全年在校时间按200天计算,

提供营养餐的所需资金由国家财政拨付。

六、工作程序与管理要求

(一)审定补助人数:每学期初将配发营养早餐学生按实名制(学籍)建立学生全面信息造册上报教育局复核汇总审批备案,以此作为对各校发放补助资金、配送分发食品和监督检查工作的主要依据。

(二)资金管理和使用:每学期补助资金划拨到学校后,由教育局监督,学校管理和支出,学校定期与供应商进行实际结算。营养餐专项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在校少年儿童的营养餐食品的购置费用,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三)确定供应方案:营养早餐食品(学生饮用奶、面包、鸡蛋等食品)由学校负责牵头,采购至少确定2个厂家或个体供应商,食品采购供应商个体必须办理健康证、卫生许可证,每年签订一次合同,并将供应商名单送相关部门备案。供应商应按合同将营养早餐食品及时配发到学校。学生饮用奶和鸡蛋每周至少配送2次,学生食用糕点等食品每周至少配送3次,送到的食品必须在保质期内,超过时限的,学校有权拒收。学校负责鸡蛋等食品熟用的加工,确定专人保管和发放营养早餐食品,并做好当日的统计工作。

七、职责分工

1、校长负责制定本校“计划”实施方案和办法,中心校以“配餐”和“食堂供应\"相结合的供餐模式,结合本校实际,积极探索适合于本校的供餐模式,完善管理制度,抓好日常管理等各项基础性工作。“计划”实施过程中完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学生营养与健康状况跟踪监测,开展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

2、学校必须健全专项财务人员,确保资金的需要和专款专用。

3、各班班主任负责对少年儿童营养早餐食品的发放及学生用餐的安全及进行综合监督,做好本班学生的用餐记录,定期开展班级食品安全教育和管理。

4、食堂管理人员负责学校食品卫生的日常监督,按要求做好相应的记录。

5、各校采购人员做好学生食品供应环节的监管,严禁不合格食品进入校园。

6、学校财务人员负责对“计划”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

7、学校建立专项举报箱,接受社会监督,征求社区家长、学校学生意见,改进计划,并向社会做好各项宣传工作。

8、学校其他职工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计划”的相关工作。

9、各校负责落实好 “计划”实施的各项具体工作,做好营养餐食谱的搭配制定、食品的保管加工、组织分发、学生健康教育和特困学生救助等工作。

10、供货商按照合同要求,负责供应合格食品,建立科学配送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定期将营养早餐食品按时配送到校。

八、保障措施

(一)制定完善配套政策。根据教育局“计划”实施方案,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管理细则和操作流程,完善寄宿制学校管理、生活指导教师配备、资金管理、健康教育、食品卫生安全监管、特困生救助等配套政策,规范操作行为,提高管理水平,确保“计划”顺利实施。

(二)加强寄宿生的管理。要加大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快寄宿生校园生活的管理,完善学生住宿、就餐、如厕、洗浴、取暖、娱乐等后勤设施,申请增加编制并配齐后勤管理人员和生活指导教师,加强寄宿制学校管理,为“计划”实施提供人力物力支持。

(三)加大监管检查力度。学校要加强对营养早餐食品质量及卫生安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食品配送分发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要时刻预防向学校配送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引发中毒事件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的情况发生,坚决杜绝对进校食品质量把关不严、保管不善、加工不规范等事件,做到警钟长鸣,对强调不改,造成群体性卫生事件,产生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宣传教育工作。要高度重视“计划”实施的宣传工作,广泛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大力宣传“计划”实施的重大意义,使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以此来确保“控辍保学”工作。要依托“计划”实施,加强食品安全健康宣传教育,促使学生养成安全、卫生、健康的生活习惯。

九、学校食品安全管理

(一) 落实管理责任。学校食堂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并确定一名校级领导分管,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堂管理员。设立学校膳食管理委员会,由工会干部、学生代表、学生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具体行使食堂的监督、检查等职能。

(二)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学校要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食品安全检查制度、食品采购管理制度、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食品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制度、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进货索证索票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库房管理制度、食品仓库卫生岗位责任制、食品用具清洗消毒制度等。

(三) 加强食堂从业人员管理。各学校应当结合实际配备相应的合格工作人员,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必须身心健康、品行端正,每年健康检查合格,上岗前学校要对其进行专门的培训,要求他们要有责任心,正确进行操作,有良好的卫生习惯。

(四)严把食品采购和储藏关。学校所需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要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供货商;蔬菜、肉(禽)类等农副产品可实行定点、集中采购,并与供货方签订质量安全保证协议;要对进入食堂的原材料进行检查和验收,建立食品采购登记台账。食品及原辅材料的采购实行索证(索票)登记制度;从农户个人采购的食品及食材,应做好购货记录。学校建立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品储藏、储存场所,配备必要的食品储藏保鲜设施;要建立健全食品出入库管理制度和收发登记制度;按要求进行管理。严禁学校采购“三无”、腐烂变质、过期等不合食品卫生标准要求的食品。

(五)加强食堂卫生及安全防范工作。食堂必须进行合理的功能分区,衣帽间、贮藏间和加工间相对分离。食品加工间(厨房)必须坚持餐后打扫、冲洗,保持地面、灶台、工作台(案板)干净整洁无积水,下水道无积渣,室内无蜘蛛网。炊具用具必须餐餐消毒。同时做好灭鼠、灭蚊蝇、灭蟑螂工作。食堂所有窗户必须加装防护网和窗纱,所有进出食堂的大门必须上锁,严禁闲杂人员进入仓储及加工区域。

十、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

学校电话:

校长电话: 副校长电话:

此方案至2013年3月1日实施

2013年3月1日

推荐第8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营养计划”告家长书 尊敬的家长:

您好,您的孩子从 9月1日起在校期间(一年以200天计)每天将免费获得价值3元的营养品,这就是我县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一、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目的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是国家集中连片贫困地区扶贫攻坚计划的重大战略举措,是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一切的一项民生工程,对利国利民具有重要意义。中小学是青少年身心发展的关键时期,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为学生膳食创造良好的条件,对学生营养进行科学的干预,是提高学生营养健康水平的一个有效途径,将为青少年学生的全面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对于巩固九年义务教育成果,提升国民素质有作重要的作用,必将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二、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政策要求。

(一)实施范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均纳入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范围,不包括高中阶段教育学生和幼儿园学生。

(二)补助标准:每生每天3元,全年按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每人全年可享受600元营养膳食补助,补助由县划拨到各学校实施。中央和地方政府提供的资金是营养膳食补助,不是免费供餐,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

(三)启动时间:合江县从6月起全部启动实施。

(四)供餐模式:没有食堂的学校采取“奶+N” (N:面包、鸡蛋等),有食堂且有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采取供营养午餐方式(小菜饭加荤菜)。

三、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管理措施。

(一),实行实名监管。建立与学籍管理系统相统一的学生营养餐信息管理系统。

(二),严格资金管理。要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做到专款专用,按时划拨。实行财务公开,期末将收支情况进行结算,并向师生和家长公示,接受监督,同时报送教育局备案。

(三)及时应急处置。各校(含村校)要强化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配送、食用等各环节的监管。要成立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制定详细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建立应急保障机制,各个环节落实责任人,熟悉处置办法,一旦发生事故,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机制,相关人员进入应急处置状态,按照处置程序和措施及时处置。

(四)准确报送信息。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实行周报制,各校要确定专人负责信息上报等日常工作。如有学生发生不良反应,学校要第一时间到场处置,并按照程序上报。

四、举报电话:镇学生营养改善督管理办公室:

回合江县焦滩乡初级中学校实施“营养计划”告家长书回执单

学生姓名:所属班级:年级班

学生有无食用鸡蛋或牛奶过敏症状:学生有无“乳糖不耐症”:

家长已阅读学校 “营养计划”告家长书并签字:

2012 年 9 月 1 日

推荐第9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必做的十项工作

各学校要周密部署,统筹安排,做到“十个完善”,达到“十个确保”。

一、完善领导班子,确保“计划”抓实抓好。

1.出台本乡镇工作方案,成立相应的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

2.要建立健全权责一致的工作机制,“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各乡镇学校校长要肩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安排专人负责。

二、完善后勤保障,确保“计划”有效推进。

1.已对外承包的食堂,暂依托现有的经营模式进行供餐,由经营业主做好人员招聘、餐具的配备、计算机售饭窗口建设等工作,满足学生就餐的基本需要;

2.中心校暂无食堂的,对现有的伙房进行功能改造,基本达到“三分开,一方便”,按规定临聘工人,确保顺利供餐;

3.村小在原有的“一小三热”实施的基础上,利用公用经费添置必要的设施设备,由村校教师负责给学生供应热饭、热汤、热水。

4.现有食堂不得再对外承包,学校食堂逐步由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封闭运营;学校投资建设的食堂已承包的,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逐步转型。由社会投资方建设、管理的学校食堂,合同期满或给予一定过渡期,由学校收回管理。

三、完善实名制管理系统,确保受益人数准确。

根据国家要求,为确保受益人数准确,将要建立实名制管理系统。目前我县已先期启动试行,目前要建好两个层面的实名制系统。

1.建立县级层面学生实名制管理系统,做到与学籍管理系统一致,严禁各校将学前教育学生纳入该系统,严禁伪造学生信息。目前基础信息采集工作已完成,通过审核发现,全县存在学生同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错误如性别不符,年龄与就读年级不符、部分学生无身份证号码,这些问题将影响受助人数的核实,请各校与计财股联系,再次核实,严禁套取冒领现象,确保受益学生人数准确。

2.建立健全学校层面学生食堂实名充值卡管理系统。实行计算机售饭管理的学校,管理系统中须补充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码、学生年级及班级信息,并与县级实名制管理系统相符。数据库每天备份一次;数据库备件文件每周上报一次到计财股,做到使用情况动态管理查询。

四、完善营养食谱,确保学生吃出健康。

根据我县实际,先是解决吃饱的问题,再是解决吃出营养的问题,要由过去

1 的你煮什么我吃什么向现在的我需吃什么你就煮什么转变。因此,各校必须根据当地情况,初步拟定周食谱,每天不重复;目前全国做得较好有重庆市,相关资料已放在县教育网营养改善计划专题网站,请参考。

五、完善供餐内容及方式,确保可操作性。

目前我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有的寄宿,一日三餐都在学校;有的不寄宿,只是在校午餐;有的不在校午餐,情况比较复杂。我们在制定政策过程中,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因地制宜,创新机制,不搞一刀切,需要各校开动脑筋,发挥主观能动性,从当地实际出发,合理选择供餐内容,科学制定供餐模式。

1.供餐内容。目前我县确定的供餐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供应完整的午餐;二是提供蛋、奶、肉、蔬菜、水果等加餐或课间餐;三是其他营养品补充。各校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供餐内容,关键是要合理搭配,保证营养。

2.供餐模式。目前我县确定的供餐模式,采取学校食堂(伙房供餐模式,实行三种供餐方式。一是包餐制;二是自购制:三是蒸饭制。

六、完善供餐价格,确保食品等值优质。

各校要召开学校膳食管理委员会和家长委员会会议,完善两方面的价格指标:一是要完善完整午餐价格,根据周营养食谱初步确定午餐价格;二是要完善营养制品价格,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成品奶、鸡蛋、水果等其它营养品的价格。各校要结合本地原材料采购市场价格,提出参考价格,确保给学生提供的食品等值优质。

七、完善原材料采购验收制度,确保学生吃得放心。

各校要建立原料、营养制品采购、准入、验收、登记等制度。

一是现场签收制度。食堂管理人员现场签字验收,确保原料、营养制品的数量、质量和安全。

二鼓励食品原料采购本地化制度。通过政府集中采购、与农户签订食品原料供应协议等方式,妥善解决学校食堂副食品、蔬菜供应问题。鼓励食品原料采购本地化,学校所需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料和营养制品由县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协议供货商,将食品配送服务纳入招投标合同或采购协议。蔬菜、肉禽类等农副产品实行定点、集中采购,并与供货方签订质量安全保证协议。

八、完善安全监管机制,确保学生吃得安全。

1.食品安全。各校要配合食品安全、农业等监管部门对学校的监督检查;学校要与食堂承包经营者签订责任书,同时建立健全留样检测制度、从业体检制度、岗位职责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将责任具体化,保证各个环节的食品安全。总

2 之,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要建立起学生营养改善状况监测评估机制,跟踪监测、及时改进,不仅要让学生吃得放心、吃得安全,还要吃出健康、吃出营养。

2.资金安全。教育将会同财政部门定期公开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学校名单及受益学生人数等信息,建立实名制学生及用餐情况的信息管理系统,严防套取冒领资金行为。要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发生问题一经查实,必须依法严肃处理。

九、完善食堂财务管理,确保资金管理公开透明。1.健全食堂财务机制。各校食堂设兼职会计1人,可由学校学校报帐员兼任。食堂财务帐簿要反映每月学生充值情况、每月消费汇总等收入数据;原材料采购、水电费及燃料费、食堂人工成本及设备设施购置等支出数据;每月大宗原材料米、面、油、蔬菜、肉类、蛋类、营养制品的出库、入库情况,有效监控食堂运行成本。

2.执行财务月报告制度。每月将食堂财务运行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实行计算机售饭管理的学校,每月上报县营养办学生就餐信息数据库文件及导出电子报表;未实行计算机管理的学校上报专门制作的财务月报表。

十、完善宣传机制,确保政策家喻户晓。

1.通过召开全体教师会议、学生及家长会议等,广泛深入宣传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义、政策、做法等,争取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的大力支持。

2.通过发放给家长的一封公开信的方式,消除学生家长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后,就不要再交学生伙食费的错误理解。

3.同时要以实施营养改善计划为契机,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教育形式,向学生、家长、教师和供餐人员普及营养科学知识,培养科学的营养观念和饮食习惯。学校要严格落实国家教学计划规定的健康教育时间,对学生进行营养健康教育,建立健康的饮食行为模式,使广大学生能够利用营养知识终身受益。

3

推荐第10篇: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

通江县永安中学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实施工作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精神和省市有关会议精神,科学有效地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切实改善学校义务阶段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学生健康水平。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成立永安中学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苟红心同志任组长,向勇、张旭同志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体卫艺处,苟光军、王 斌负责办理此项具体业务。

二、实施范围、补助标准、经费来源及供餐方式

(一)实施范围。全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均享受此项政策。

(二)补助标准及经费来源。从2012年春季起,国家为我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全年按照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所需资金全 1 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同时,寄宿学生生活补助初中生每天3元,全年在校时间按200天计算,其资金也纳入营养改善计划,用于困难住宿生伙食补助,不再发放现金。“计划”专项资金与“一补”专项资金按照各自的资金管理要求,分户运行,独立核算,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食品。

(三)供餐模式。国家规定农村义务教育中小学生供餐模式为饮用奶。

三、实施步骤

(一)2012年 月 日前,制定并上报具体详实的、操作性强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完成供餐方式的调查摸底工作。

(二)2012年 月 日前,完成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籍系统数据采集工作,并上报相关表册。

四、主要措施

(一)创新运行模式。各乡校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按照卫生、营养、热乎、可口的标准确定灵活多样的供餐方式。供餐时可提供完整的早餐、午餐,也可提供蛋、奶、肉、蔬菜、水果等加餐或课间餐。供餐要参照《xx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推荐食谱》,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科学营养的食谱,做到搭配合理、营养均衡、保证质量,并在食堂窗口进行公示。

(二)改善学校食堂条件。各乡校要依托农村校安工程、

2 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等项目,把学生食堂建设列入重点建设内容。目前的过渡时期,本着“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尽快改造学校食堂、配备必要的优质餐饮用具,加强营养供餐的硬件建设,并保证学校聘用健康、合格的从业人员。

(三)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餐饮企业实行准入制度,大宗食品、原材料要实行政府采购。主要采购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名牌企业产品。县局与学校、学校与中标供餐(供原辅材料)企业或个人签订食品安全专项责任书,并由食药监督部门会同教育、农业、卫生、质检、工商等部门定期对学校和提供食料相关企业(或工商户)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检查。重点加强对食品原料采购、食品加工、餐具消毒、设备清洁等环节监督管理。各乡校要将食品安全工作放在首位,要建好相关台账。学校食堂实行校长负责制,要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堂管理员,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层层把关,责任到人。要建立食品留样监测制度,留样食品必须保留48小时。要坚持食堂从业人员体检制度,确保健康安全。做好事故预防并制定具体、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置预案,坚决杜绝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保证学生健康安全和教学秩序稳定。

(四)强化资金监管。各乡校营养供餐建立独立账目,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要制定“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3 确保经费全部用于在校学生,决不允许以金代物,也不得将经费直接发放给学生及家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要加强学校财务管理,从公用经费中安排专门资金用于保障和补助学校食堂水、电、煤等支出,努力降低食堂运行成本。对学校食堂要进行成本核算,厉行节俭,实行“计划”经费账目公示制度,要保证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食品,结余款项要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不得挪作他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计划”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对于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审计部门要加大对“计划”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并将“计划”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列为每年的审计重点。

(五)落实补助政策。县局将以文苑学籍管理系统为依托,结合教育年报,严格实行学生营养餐实名制管理,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次等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初中以校为单位,小学以乡镇为单位严格学生学籍管理,学生转学时要一并将营养餐名额随学籍一同转走,坚决杜绝营养餐名额和“计划”资金管理的混乱。对于套取、冒领 “计划”资金的学校,严肃查处,并追究乡校负责人的责任。

(六)加强学生营养教育。营养教育是一种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教育活动,通过传授营养知识,帮助学生增进营养意识、促使学生合理膳食,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以

4 保护和促进学生健康,提高生活质量。各校要结合校本课程、“5.20营养日”活动等形式对学生进行营养教育,培养学生健康的生活习惯和饮食习惯。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实施“营养改善计划”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重大举措,事关我县教育事业发展大计,事关全民身体素质。各乡校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完善工作机制,狠抓工作落实。

(二)分片包干,落实责任。教体局将按照“包乡联校”分工实行主要领导分片包干责任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全程监督指导,研究解决“计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尽快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三)公开透明,加强监督。“营养改善计划”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德政工程。各学校要不断完善公示制度,设立公示牌,公布供餐企业名单,定期公布专项资金收支情况以及食品采购价格等相关信息,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学校要成立由校领导、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和学生代表共同参与的监督委员会,对学校食堂、供餐单位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确保每一分钱都用在增加学生营养上。通过设立举

5 报电话、意见箱等方式,保证公众意见反馈渠道畅通,真正把“营养改善计划”打造成民心工程、阳光工程。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乡校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宣传科学营养知识,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和推进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良好氛围,使“营养改善计划”深入人心,家喻户晓。要做好学生和家长的宣传工作,使广大家长和学生深刻体会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五)加强监测,积累经验。学校建立学生营养水平、健康状况监测档案,密切跟踪调查学生营养改善状况,注意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改进工作方式,加强监测分析评价,为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提供科学依据。使学生在解决“吃得饱”的基础上,保证学生每餐的营养摄入量,提高学生营养水平。

第11篇: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总结

—高度重视 精心组织 规范管理 安全实施

青少年营养健康状况关系个人成长发育和全面发展,关系国家未来和民族兴旺。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是党和政府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营养改善计划对于切实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具有重大意义。自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以来,我县高度重视,迅速行动,精心组织,规范管理,切实做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成立组织,制定方案,切实加强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

根据《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实施方案》(x政[2012]18号)的通知精神,成立了以常务副县长为组长、相关局委领导为成员的“xx县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xx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教体局先后印发了《关于落实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工作意见》(潢教体[2012]44号)和《关于印发xx县学生营养餐管理规范的通知》(潢教体[2012]61号)。为我县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提供了组织保证和工作机制,确保了我县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精心组织,严格程序,切实保证优秀的学生营养餐企业中标

三、规范管理,多措并举,切实保障学生营养餐工作的安全实施

(一)硬件建设

中学、中心校必须建立学生营养餐储存室,储存室原则上设在一楼,便于收发。

1、标准:供餐人数在x人以下,为一间面积不少于x平方米;供餐人数在x人以上,为二至三间,面积不少于x平方米。

2、要求:

①要达到“五防”要求:安装防盗门、防盗窗进行防盗;安装纱窗、门帘进行防蚊蝇;房门要安装50厘米高的防鼠板、内设防鼠台(隔墙30-40厘米,高50-60厘米,坡度25-30度)进行防鼠;无防鼠台的,要有离地离墙10厘米以上的平台或货架,要有通风设施进行防潮;要有专人管理,专人开锁房门,防止人为事件地发生。

②要干净、卫生、整洁,仓库内不准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和非食品以外的物品,包括分发后产生的废品和垃圾等。

③室外要有“营养餐储存室”室牌;室内要有上墙的各种制度、领导小组、各校(班)营养餐责任人(中心校是每所小学校长和两名教师、中学是每班班主任和两名学生),张贴整齐。 ④有条件的单位,可安装空调。

(二)软件建设

1、成立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所有副校级领导为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成员。

2、成立营养餐管理办公室:校长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校长为副主任,班主任和有关人员为成员。

3、制定各项制度。

4、建立应急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做好运作流程各环节记录。入库由学校和供餐企业配送人员签接收手续;分发由各校或各班三名责任人中的任一名签字领取;学生请假、生病、不适宜饮用、“问题食品”退换等特殊情况处理记录。

6、建立学生实名制台帐。各学校实名制建好后,中学按级段、班级汇总连同学生名册一并上报;中心校按学校、年级汇总连同学生名册一并上报(汇总表必须由校长签名、加盖公章),每学年开学初上报,学期中有学生流动,要写出报告及时调整。严禁虚报冒领学生营养餐,违者追究校长的责任。

7、学校食堂供餐的学校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8、档案内容:上级文件、领导小组、制度、预案、各项记录、学生名册、培训和宣传等一切资料。

(三)配送存放

1、配送人员要配带标志,配送车辆要有“学生营养餐专用车”标牌;

2、中学直接配送到校,小学只配送到中心校,由中心校配送到各小学或由各小学到中心校领取。

3、营养餐在存放期间,要按照食品存放要求,分类、分架存放;

4、营养餐分发应当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5、定期检查,变质或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

(四)管理责任

学生营养餐安全监督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常抓不懈”的工作方针,按照属地管理和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教体局、食品药品监督局等部门认真做好学生营养餐监督管理和安全许可工作。

1、实施学生营养餐的乡镇政府对营养餐食品安全负总责;

2、实施学生营养餐的学校、营养餐配送企业对营养餐食品安全负主体责任;

3、实施学生营养餐的学校校长、营养餐配送企业负责人为营养餐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五)食餐管理

1、营养餐专管员要求。各校要选调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细心的同志担任营养餐专管员。专管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必须参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必须做好营养餐的接收、分发、保存、管理和各种有关档案资料的完善、归类、入档工作。

2、严把三道关。专管员在分发时,严把第一道关,按照培训要求,认真检查营养餐的生产日期、保质期,胀包、破袋,受潮霉变等等;到班后,班主任严把第二道关,再详细检查;分到学生后,要求学生进行第三次把关,确保无异样后再食用。

3、学生生病、过敏、不适者不用;空腹慎用,建议“先吃后喝”。

4、食用后的包、袋要收集,不得乱扔、乱抛、乱丢;收集后单独存放或处理,不得再进入储存室。

(六)宣传教育

1、各学校要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和载体,向社会广泛宣传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宣传普及科学营养知识,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共同推进学生营养餐工作实施的良好氛围,使此项工作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2、学校要利用校园广播、宣传橱窗、黑板报等宣传阵地,开展营养与健康的宣传教育,将营养知识教育纳入健康教育课中,从正面引导学生食用营养餐,培养科学的营养观念和饮食习惯。

(七)监督监测

1、各校要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主动接受学生、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体保站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局每学期组织一次由体保站、纪委、督导室、普教股等股室组成联合督导组进行工作运行情况和清点学生人数的专项督导检查,督导结果用于年终目标考核。

2、营养餐实施后,要跟踪了解学生营养改善状况,建立学生营养状况和体质健康监测评估制度,为开展营养改善工作绩效评估提供科学依据。

(八)应急处理

学校必须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具体到人员、车辆,并严格执行食物中毒报告制度。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保护现场,封存可疑食品,以便查清原因;立即救治病人,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九)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规范,疏于管理,造成学生食物中毒以及造成食物中毒后,隐瞒、谎报、漏报、缓报的学校和责任人,将追究其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提出的整改意见,学校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造成食物中毒的,追究学校校长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本规范,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克服困难,正视问题,切实促进学生营养餐工作的稳步推进

经过一个多月的实际操作,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发现了一些问题。一是村级小学比较分散,不少村级小学人数较少,配送到校十分困难,存在经费问题;二是由于运输保存和3元钱的成本控制等问题存在,配餐方案所实施的空间仍相对有限;三是学生数多的学校,教师又比较紧张,在分发上存在人手不够,加大工作量的困难;尽管问题和困难较多,但我们要正视问题、克服困难,尽最大努力做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切实促进学生营养餐工作稳步推进。

第12篇: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汇报

珲春市关于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汇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精神,确保在珲春开展的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我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作一汇报。

一、营养餐试点基本情况和工作进展情况

(一)学校基本情况

我市共有18所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其中,小学 8 所,中学5所,特殊教育学校1所,九年一贯制学校4所。在校学生2619名,现有食堂面积3250平方米。

(二)前期工作开展情况

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任务繁重,责任重大。市委、市政府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专项会议对全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进行安排部署。一是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常务副市长为副组长,教育、卫生、财政、药监、审计、质监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珲春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计划”的组织实施与指导,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实行全程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各相关学校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按照供餐方式和流程,建立管理的专门队伍,保证计划实施的各环节都有专人负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二是按照省教育厅《关于报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就全市农村义务教育情况、学校食堂现状和学生在校膳食情况等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和分析,对计划实施中涉及的组织领导、职责划分、供餐方式和工作流程规范、管理制度建设、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堂建设规划、监督检查机制建立等事项进行认真研究,出台了《珲春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餐试点工程实施方案》,并上报省州相关部门。各相关学校也根据校情学情,制定了学校实施方案。三是制定了《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学生实名管理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各有关部门落实了供餐验收、储存、组织学生就餐、台帐档案、食品安全等专项制度,规范了食品储藏,加工,分发和食用等操作规程,保证各项工作的各个环节都有章可循。

二、《方案》涉及的内容、措施、标准等情况

(一)供餐模式为学校食堂供餐和企业供餐方式相结合。正餐以学校食堂供餐为主,课间营养餐以企业供餐为主,科学制定营养膳食食谱。供餐企业统一进行成品加工,按份包装,配送到校。

为确保饮食安全,学校食堂采取学校自主经营,由学校后勤校长或后勤主任具体负责管理。学校食堂一律不得对外承包,食堂聘用人员必须经健康体检、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学校食堂经营以成本经营为主。

(二)食堂建设要严格按照教育部、住建部、国家发改委颁发的《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试行)》和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要求进行。新建食堂必须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卫生、面积达标、功能齐全、设施完备、环境优美。学校食堂要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和用餐场所,设施设备以及饮用水等必须达到有关卫生标准。消防设施设备要严格按照消防部门的要求配置。安全疏散通道必须保持畅通,并设置符合规定的安全疏散标志。不符合要求的食堂要及时进行改造与维修,严禁将危房和存有安全、卫生隐患的房屋再作为学校食堂使用。

(三)非寄宿制学校和农村村小、教学点虽生源逐年减少,但短期内不能撤并和取消的,食堂基本建设应纳入财政预算计划,确保边远地区学生享受营养改善计划。

(四)农村留守儿童在县城或城市就读,应一并列入营养餐计划。

(五)目前,我市共有6所学校尚未设立学生食堂。其中,春化中学和哈达门小学已列入2012年度财政预算计划,其余4所学校没有列入2012年财政预算年度计划。学校食堂聘用人员工资暂时没有纳入财政预算,主要以成本经营为主。

(六)营养改善计划推进时间表

2011年12月—2012年2月,完成摸底调查工作和制定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

2012年2月,成立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机构。

2012年2月—2012年3 月,完成农村义务教育学生数统计和食堂学生相关制度的初步制定。

2012年3月,进行供餐企业招标,签定供餐合同并启动农村义务教育营养餐试点供餐工作。

(七)农村义务教育营养餐供餐方式及供餐内容

我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实施全部由企业供餐,统一配送。

三、存在的问题、困难

目前,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准备工作已经进入关键阶段,在推进过程中遇到如下问题:一是我市农村学校食堂基础设施薄弱,建设任务重,资金投入大,短期内难以全部解决。二是学生营养餐计划工作流程复杂,涉及学生营养健康和卫生安全。从根本上保障食品安全问题,单靠个人、学校或一个部门难以完成,必须以政府为主,各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统筹,协同推进。

四、意见和建议

1.加大投入,不断完善学生食堂硬件建设和配套设施建设,保证食堂硬件建设和配套设施建设满足学生就餐要求。

2.必须以政府为主导,多部门齐抓共管,保障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和学生饮食双安全。

3.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到学生食堂建设和营养改善计划中来,营造社会氛围,不断提高学生营养餐标准和覆盖面。

4.学生营养餐改善计划实行月报制度。

5.在试点工作实施过程中,不断摸索新经验,总结实施中的不足,并加以改进,形成有效机制,为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全面实施奠定坚实基础。

第13篇: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正本)

目 录

1、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01

2、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15

3、陕西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3

4、大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荔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早餐实施方案》的通知 荔政办发„2015‟11号〃〃〃〃〃〃〃〃〃〃〃33

5、大荔县财政局 大荔县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荔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荔财发„2015‟92号〃〃 〃〃〃〃〃〃〃〃〃〃〃〃〃〃〃〃〃〃〃〃〃〃〃〃〃〃〃〃〃〃〃〃〃〃〃〃〃〃〃〃〃〃〃〃〃〃〃〃〃〃37

6、大荔县教育局关于扩大学生营养早餐食堂供餐范围的通知

荔教发„2016‟58号〃〃〃〃〃〃〃〃〃〃〃〃〃〃〃〃〃〃〃〃〃〃〃〃〃〃〃〃〃〃〃40

7、大荔县教育局关于开展中小学“标准化食堂”和“标准化宿舍”创建活动的通知 荔教发„2014‟19号〃〃〃〃〃〃〃〃〃〃〃〃〃〃〃43

8、大荔县中小学“标准化食堂”创建标准〃〃〃〃〃〃〃〃〃〃〃〃〃〃〃〃〃〃44

9、大荔县中小学“标准化宿舍”创建标准〃〃〃〃〃〃〃〃〃〃〃〃〃〃〃〃〃〃46

10、大荔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食堂、商店管理的通知 荔教发„2015‟61号〃〃〃〃〃〃〃〃〃〃〃〃〃〃〃〃〃〃〃〃〃〃〃〃〃〃〃〃48

11、大荔县学校食堂管理制度〃〃〃〃〃〃〃〃〃〃〃〃〃〃〃〃〃〃〃〃〃〃〃〃〃〃〃51

12、大荔县教育局学生营养早餐工作安全目标责任书〃〃〃〃〃〃77

13、大荔县教育局学校食品安全目标责任书〃〃〃〃〃〃〃〃〃〃〃〃〃〃79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指导各地科学有效地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切实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试点地区和学校,其他地区和学校可参照实施。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

第三条 营养改善计划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实行地方为主,分级负责,各部门、各方面协同推进的管理体制,政府起主导作用。

第四条 成立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成员单位由教育部、中宣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审计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部,简称全国学生营养办,负责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主体为地方各级政府。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分工负责。要建立责权一致的工作机制,层层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一)省级政府负责统筹组织。统筹制订本地区实施工作方案和推进计划,统筹规划国家试点和地方试点;统筹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规范;统筹安排资金,改善就餐条件;统筹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食品

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制订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方案,指导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制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统一发布食品安全信息。

(二)市级政府负责协调指导。督促县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县级政府是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具体实施。包括制订实施方案和膳食营养指南或食谱,确定供餐模式和供餐内容,建设、改造学校食堂(伙房),制定工作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对食品安全和资金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责成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和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教育部门要把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重要工作,牵头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会同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加强资金监管;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加强学校食堂建设,改善学校供餐条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开展食品安全检查;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配合卫生和食品安全等部门开展营养知识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二)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切实加大投入,落实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三)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力度支持农村学校改善供餐条件。加强农副产品价格监测、预警和监督检查,推进降低农副产品流通环节税费工作。

(四)农业部门负责对学校定点采购生产基地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监管。鼓励和推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农村学校供应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从生产技术上指导和支持学校开展农产品种植、养殖等生产实践活动。

(五)工商部门负责供餐企业主体资格的登记和管理,以及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

(六)质检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监管,查处食品生产加工中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行为。

(七)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食品安全事故的病人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处置;对学生营养改善提出指导意见,制定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方案;在教育部门配合下,开展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

(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会同教育、农业、质检、工商等部门制定不同供餐模式的准入办法,与学校、供餐企业和托餐家庭(个人)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安排专人负责,加强对食品原料采购、贮存、加工、餐用具清洗消毒、设施设备维护等环节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协助查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

(九)食品安全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综合协调。

(十)监察部门负责对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审计部门负责对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效益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保证资金安全。

(十二)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引导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全面、客观地反映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十三)供销部门要发挥供销合作社网络优势,在食品供销方面要加强产销衔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推动大型连锁超市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专业大户等直接与学校建立采购关系,形成高效、畅通、安全、有序的食品供给体系。

第七条 学校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实行校长负责制。重点做好食堂管理,保证校园食品安全,组织和管理学生就餐。开展对学生及家长的营养与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建立由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充分发挥其在确定供餐模式、供餐单位、配餐食谱和日常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第八条 鼓励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以及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等,在地方政府统筹下,积极参与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在营养与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改善就餐条件、创新供餐方式、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九条 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营养改善计划的宣传工作,做好宣传方案,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准确、深入宣传有关政策,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和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

第十条 试点县和学校要在营养食谱、原料供应、供餐模式、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营养宣传教育等方面积极探索、及时总结,为稳步推进营养改善计划积累经验,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

第十一条 建立工作机制。

(一)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将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纳入地方各级政府工作绩效评价体系,明确地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营养改善计划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的工作负管理责任。

(二)实行目标责任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学校和有关企业(个人)之间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并按照目标责任书的要求进行考核评估。根据考评结果,对未能切实履行责任的,限期纠正,必要时暂停拨付相关专项经费;对工作组织得力、任务完成较好的,予以表彰或给予奖励性补助。

(三)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全国学生营养办定期编发工作简(通)报,每月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宣传好的经验与做法,反映普遍性问题,加强对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督办。各省、市、县学生营养办定期以工作简报、工作报告等形式逐级反映和上报本地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

(四)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地方各级政府应明确规定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保证信息公开的公正、公平、便民和及时、准确;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将工作方案、实施进展、运行结果向社会公示;督促

供餐单位和个人定期公布配餐食谱、数量和价格,严禁克扣和浪费。

第十二条 试点地区以县为单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省级政府汇总审核后,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 第三章 供餐内容与模式

第十三条 试点县和学校根据地方特点,按照安全、营养、卫生的标准,因地制宜确定适合当地学生的供餐内容。

(一)供餐形式。以完整的午餐为主,无法提供午餐的学校可以选择加餐或课间餐。

(二)供餐食品。必须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营养要求,确保食品新鲜安全。供餐食品特别是加餐应以提供肉、蛋、奶、蔬菜、水果等食物为主,不得以保健品、含乳饮料等替代。有条件的学校可适度开展勤工俭学,补充食品原料供应。

(三)供餐食谱。参照有关营养标准,结合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当地饮食习惯和食物实际供应情况,科学制定供餐食谱,做到搭配合理、营养均衡。

第十四条 试点县和学校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供餐模式,以学校食堂供餐为主,企业(单位)供餐模式为辅。对一些偏远地区暂时不具备食堂供餐和企业(单位)供餐条件的学校和教学点,可实行家庭(个人)托餐。

(一)学校食堂供餐。由学校食堂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

(二)企业(单位)供餐。向具备资质的餐饮企业、单位集体食堂购买供餐服务。

(三)家庭(个人)托餐。由学校附近家庭或个人,在严格规范准入的前提下,承担学生就餐服务。

试点地区应加快学校食堂(伙房)建设与改造,在一定过渡期内,逐步以学校食堂供餐替代校外供餐。具体过渡期由省级政府统筹确定。

第十五条 营养改善计划实行供餐准入机制。

(一)学校食堂在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为学生供餐;供餐企业(单位)必须在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为

学生供餐;托餐家庭(个人)必须符合准入要求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供餐。地方政府应为托餐家庭(个人)改善供餐条件提供必要支持。

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具体准入办法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教育、质检、工商等部门制定。同时应结合实际,定期进行修订。

(二)县级政府组织招标,确定纳入营养改善计划的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推荐名单,并向社会公示,供学校选择和社会监督。不具备准入要求的,严禁参与招标。

(三)采取校外供餐的学校要将食品安全作为首要条件,在县级政府确定的推荐名单中进行选择。

第十六条 实行供餐退出机制。

对企业(单位)供餐、家庭(个人)托餐实行退出机制。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停止供餐资格。

(一)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吊销或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包括已供餐或已纳入营养改善计划推荐名单但未实施供餐的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

(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采购加工《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质及滥用食品添加剂、降低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等食品安全问题,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四)出现降低供餐质量标准、随意变更供餐食谱、擅自更换履约人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协议)的行为的。

(五)供餐期间存在克扣、减量、延时、拒绝供餐或服务态度恶劣等行为,情节较为严重的。

(六)在学校膳食委员会组织的测评中,两次不合格的。

具体退出办法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

第十七条 科学指导营养供餐。

(一)县级以上政府成立学生营养指导专家组。制定膳食营养指

南或食谱,指导试点县、试点学校、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科学合理供餐。组织开展学生营养状况监测与评估。制定营养宣传教育指南,指导学校及社会进行营养科普宣传。

(二)试点县和学校应结合学生营养状况,根据专家组制定的膳食营养指南或带量食谱,选择肉、蛋、奶和其他营养价值较高的食品作为主要供餐内容,建立定时、定量供给制度,保证学生充足的能量和营养摄入。

第十八条 加强营养知识宣传教育。

(一)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教育形式,向学生、家长、教师、学校管理人员和供餐人员普及科学营养知识,提高全社会对学生营养改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培养科学的营养观念,促进科学合理供餐。

(二)严格落实国家教学计划规定的健康教育时间,对学生进行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建立健康的饮食行为模式,引导学生拒绝食用不健康食品,使广大学生能够利用营养知识终身受益。

第十九条 建立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与评估制度。

试点县要按照国家制定的监测评估方案,确定一定数量的学校作为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点,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常规监测与评估。在常规监测的基础上,每年对部分试点地区和学校开展重点监测,及时跟踪了解学生营养改善情况,为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章 食堂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条 改善学校食堂就餐条件。

(一)各地应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统筹制定学校食堂建设规划,分期实施,逐步达标。

(二)各地要统筹安排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资金和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项目,将学生食堂列为重点建设内容,使其达到餐饮服务许可的标准和要求。

中央财政在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中专门安排食堂建

设资金,对中西部地区农村学校改善就餐条件进行补助,并向国家试点地区适当倾斜。

(三)地方政府负责学校食堂建设及饮水、电力设施改造,厨具、餐具、清洗消毒设备配置等基础条件的改善,使其达到餐饮服务许可的标准和要求。

(四)学校食堂建设要本着“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严禁超标准建设。规模较小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利用闲置校舍改造食堂(伙房)、配备相关设施设备,为学生就餐提供基本条件。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有清真餐需求的学校应设立清真灶。

(五)学校食堂(伙房)建设(改造)方案应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避免建成后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对学校食堂建设进行餐饮安全指导。

第二十一条 重视学校食堂管理。

(一)地方各级教育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学校食堂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将食堂管理作为重要指标。

(二)学校应加强对食堂工作的领导与管理,建立健全覆盖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实行校长负责制,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充分发挥膳食委员会在配餐食谱、食堂管理和检查评议等方面的作用。

(三)地方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为农村学校食堂配备合格工作人员并妥善解决待遇和专业培训等问题。从业人员不足的,应优先从富余教师中转岗,也可以采取购买公益性岗位的方式从社会公开招聘。人员招聘按照“省定标准、县级聘用、学校使用”的原则进行。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关条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定期接受业务技能培训。

(四)学校食堂应以服务师生为宗旨,按照“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原则,合理确定伙食费标准和配餐方案,并报县级教育、卫生、价格管理部门备案。

(五)学校食堂一般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封闭运营,不得对外承包。已承包的,合同期满,立即收回;合同期未满的,给予一定的过渡期,由学校收回管理。由社会投资建设、管理的学校食

堂,经当地政府与投资者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后,可由政府购买收回,交学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加强学校食堂财务管理。

(一)学校食堂实行专账核算。要加强收支管理、成本核算和票据管理,加强内控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二)学校食堂结余款项滚动使用,统一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不得用于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津贴等支出或挪作他用。

(三)学校食堂实行财务公开,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膳食委员会的监督。学校食堂每学期期末应将食堂收支情况全面结算,结果向学校师生和家长公开,同时报送县级学生营养办备案。

第五章 食品质量与安全

第二十三条 试点地区应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保障机制,落实食品安全保障措施。试点县要指定专门机构、落实专门人员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食品安全工作。

第二十四条 试点地区应坚持安全第

一、稳步推进的原则,组织职能部门,对所辖学校供餐条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按照评估情况,安排所辖学校分期分批实施营养改善计划。

凡供餐条件不能满足食品安全要求的学校,暂缓实施营养改善计划。

第二十五条 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必须依法经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食品采购、贮存、加工、留样、配送等环节的管理。

(一)食品采购。建立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招标制度,凡进入营养改善计划的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要通过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商。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供货商评议制度,不得采购不合格食品。

(二)食品贮存。食品贮存场所要符合卫生安全标准,配备必要的食品储藏保鲜设施;建立健全食品出入库管理制度和库存盘点制度;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安全管理;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及

时清理销毁变质和过期的食品。

(三)食品烹饪。需要熟制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其烹饪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有关规定,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

(四)食品留样。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并放置于专用冷藏设施中冷藏48小时。

(五)食品配送。供餐企业(单位)必须具备送餐条件和资质。送餐车辆及用具必须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食品的中心温度应保持在60℃以上。

第二十六条 实行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度。学校负责人应轮流陪餐(餐费自理),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营养供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培训。

县级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食品安全专家通过现场指导、培训等多种形式,增强学校、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食品安全意识,强化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有条件的试点县,可将涉及营养改善计划的食品供货商等一并纳入培训。

第二十八条 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

逐级逐校制订详细的应急预案,明确突发情况下的应急措施,细化事故信息报告、人员救治、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工作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六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资金安排。

(一)国家试点地区营养膳食补助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国家试点地区以外开展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工作(以下简称地方试点)。地方试点应当以贫困地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革命老区等为重点,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统筹安

排。

对地方试点工作开展较好并取得一定成效的省份,中央财政根据经费投入、组织管理、实施效果等情况给予奖励性补助。

(三)在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同时,继续落实好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简称“一补”)政策,不得用中央专项资金抵减“一补”资金。

(四)鼓励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等捐资捐助,在地方政府统筹下,积极开展营养改善工作,并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资金拨付。

省级财政部门应于收到中央专项资金预算文件25个工作日内,将预算分解到县。将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实行分账核算,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支付。

第三十一条 资金使用。

中央专项资金要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学生用餐,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中央专项资金结余滚动用于下一年度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资金监管。

(一)财政部门应将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教育部门应当将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导。

各学校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监管,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二)各地应结合现有学籍管理平台,建立营养膳食补助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数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严防套取、冒领资金。

(三)各地要定期公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学校名单及受益学生人数等信息。试点学校、供餐企业(单位)和托餐家庭(个人)应定期公布经费账目、配餐标准、带量食谱,以及用餐学生名单

等信息,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行国家重点督查、省市定期巡查、县级经常自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促进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公开透明、廉洁运作。

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问责制度,制定专门的监督检查办法,对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三十四条 监督检查方式。

采用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内部监督检查与外部监督检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监督检查。

(一)日常监督。各有关部门和学校对本系统(单位)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教育督导部门要把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定期督导;审计部门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监察部门对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二)专项监督。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各级学生营养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重点督查及专项检查。

(三)人大政协监督。地方各级政府要主动将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接受监督。

(四)社会监督。各地应成立学生、家长、教师代表和社会各界代表共同组成的监督小组,设置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监督检查重点。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食品安全、资金安全和职责履行,主要内容包括:

(一)食品安全。

1.是否建立和实施供餐准入和退出机制。

2.供餐单位是否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3.供餐单位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是否具有健康证明,是否按要求接

受相关培训。

4.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的供货商是否通过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程序是否合规合法。

5.食品采购、贮存、加工、供应等环节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6.学校选定的供餐模式是否科学,食物搭配是否合理,供餐食品是否满足营养需求,是否建立营养监测与评估制度。

7.是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是否及时有效处理,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是否追究到位。

(二)资金安全。

1.年度预算是否及时下达,资金拨付是否符合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

2.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套取、虚报、冒领等问题。

3.是否出现虚列支出、白条抵账、虚假会计凭证和大额现金支付等情况。

4.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是否符合程序。

5.结余资金是否按规定使用与管理。

6.食堂聘用人员工资、设备设施购置等费用是否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是否挤占学校公用经费。

7.是否按规定落实有关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三)职责履行。

1.政府主导作用是否得到落实。

2.相关职能部门是否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监督管理是否规范。

3.是否成立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是否有专门人员负责日常工作,是否有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工作经费。

4.是否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间有无推诿扯皮现象。

5.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制定了本地监督管理办法,是否有效执行。

6.对营养改善计划执行情况是否定期进行跟踪督导、检查。

7.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是否及时、有效整改,相关人员的责任是否追究到位。

第三十六条 处理与责任追究。

对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营养改善计划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地可依据本细则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在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困难和问题,由各级学生营养办协调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解决。本级学生营养办无法解决的重大问题,逐级上报。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教育部、中宣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审计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细则、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食品安全保障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 地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共同参与对学校食堂的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学校要把食品安全和资金安全作为食堂管理的重点,切实承担起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食堂,是指为学生(含教职工)提供就餐服务,按要求具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间的场所。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试点地区和学校,其他地区和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学校食堂应以改善学生营养、增强学生身体素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宗旨,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原则,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建立健全覆盖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 审批制。学校开办食堂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供餐。

第八条 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建立由校领导、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和食堂管理人员组成的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食堂管理。重大开支和重要事 15

项,由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 内部控制制度。针对学校食堂管理的各个关键环节,建立健全严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控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条 岗位责任制。学校应根据学生就餐规模,切实做好定岗、定责、定薪工作,合理配置人员。学校应按照不相容岗位分设的要求,设置采购、加工、保管、会计、出纳、食品安全管理等工作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关键岗位应定期进行轮换。规模较小的学校,部分岗位可以由符合任职要求的其他人员兼任。

第十一条 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学校负责人应轮流陪餐(餐费自理),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第十二条 科学营养供餐。各地应参照有关营养标准,结合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当地饮食习惯和食物实际供应情况,制订成本合理、营养均衡的食谱。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学校应防止投毒事故,保障饮水安全,建立完善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细化事故信息报告、人员救治、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四条 学校食堂应按照《消防法》的规定,提高消防意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组织消防演练,防止发生火灾。

第十五条 建立膳食委员会。学校应成立由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发挥其在配餐食谱、食堂管理和检查评议等方面的作用。

第十六条 学校食堂一般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已承包的,合同期满,立即收回;合同期未满的,给予一定的过渡期,由学校收回管理。由社会投资建设、管理的学校食堂,经当地政府与投资者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后,可由政府购买收回,交学校管理。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地方政府应为学校食堂配备数量足够的合格工作人

员并妥善落实人员工资及福利,组织专业培训。从业人员不足的,应优先从富余教师中转岗,也可以采取购买公益性岗位的方式从社会公开招聘。人员招聘按照“省定标准、县级聘用、学校使用”的原则进行。

第十八条 食堂从业人员基本要求。

(一)学校应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营养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对食堂从业人员定期组织食品安全知识、营养配餐、消防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

(二)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含临时工作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

(三)建立食堂从业人员晨检制度。食堂管理人员应在每天早晨各项饭菜烹饪活动开始之前,对每名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发现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从业人员有不良思想倾向及行为、精神异常等现象的,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四)食堂从业人员应具备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处理食品及分餐前、处理食品原料及使用卫生间后,必须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供应场所内吸烟。

第十九条 学校食堂应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安全管理员原则上每年应接受累计不少于40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

第四章 食品采购

第二十条 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食品采购应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

贸市场、个体工商户、农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等有关凭证,做到源头可控,有据可查。

第二十一条 规范大宗食品采购行为。建立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招标制度,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要通过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商。偏远地区学校或教学点可通过比选质量、价格的办法确定供货对象。

第二十二条 积极推进“农校对接”。建立学校蔬菜和农副产品直供基地,在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减少农副产品采购和流通环节,降低原材料成本。

第二十三条 建立食品查验制度。采购包装食品时应严格查验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确保食品安全;不得采购质量不合格、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得采购有腐败变质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二十四条 建立双人采购和定期轮换制度。学校应实行双人采购,人员不足的可由教职工陪买,每次采购应做详细的采购记录备查。原则上采购人员每学期应轮换一次。

第二十五条 建立供货商评议制度。学校应定期对食品及原辅材料供货商进行综合评议,对评议不合格、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供货商应列入黑名单,终止供货合同,取消其供货资格。供货商定期与学校进行结算,采购员与供货商之间原则上不得发生现金交易。

第五章 食品贮存

第二十六条 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食堂物品的入库、出库必须由专人负责,签字确认。规模较大的学校,应由两个以上人员签字验收。严格入库、出库检查验收,核对数量,检验质量,杜绝质次、变质、过期食品的入库与出库。出库食品做到先进先出。

第二十七条 建立库存盘点制度。食堂物品入库、验收、保管、出库应手续齐全,物、据、账、表相符,日清月结。盘点后相关人员均须在盘存单上签字。食堂应根据日常消耗确定合理库存。发现变质

和过期的食品应按规定及时清理销毁,并办理监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 食品贮存场所应根据贮存条件分别设置,食品和非食品库房应分设,并配置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等设施。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摆放,不同区域应有明显标识。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盛装食品的容器应符合安全要求。

第六章 食品加工

第二十九条 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

(二)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三)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

(四)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五)配备餐饮服务许可证所规定的其他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 食品加工过程应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第三十一条 必须采用新鲜安全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原料。不得向学生提供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不得制售冷荤凉菜、四季豆等高风险食品。

第三十二条 需要熟制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其烹饪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烹饪后的熟制品、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应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三十三条 建立食品留样制度。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并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放置于专用冷藏设施中冷藏48小时。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

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信息。

第三十四条 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

第三十五条 加工结束后及时清理加工场所,做到地面无污物、残渣;及时清洗各种设备、容器和用具,做到定期消毒,归位摆放。

第七章 食品供应

第三十六条 学校食堂供餐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包餐制,即全体学生统一伙食费标准,由学校食堂提供统一饭菜;二是自购制,即饭菜品种、数量由学生自由选购,学校食堂凭充值卡或饭菜票结算。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从中选择。

第三十七条 学校食堂应综合考虑学生的营养需要、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伙食标准和配餐方案,并报教育、卫生、价格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制订每周带量食谱并提前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有清真餐需求的学校应设立清真灶,灶具、炊具使用,原材料采购、贮存、加工等应符合清真饮食的规定。

第四十条 就餐场所管理。学生就餐场所应张贴均衡营养、健康饮食行为等宣传资料;应设置洗手池等设备设施,有明确的洗手、消毒及检查等规定;就餐场所及设备设施应定期维护,保持干净整洁,做好地面防滑。

第四十一条 就餐秩序管理。学生就餐时,应落实校领导带班、班主任值班制度,加强就餐秩序的管理,做到安全、文明就餐,避免浪费。

第四十二条 餐用具清洗与消毒。按照要求对食品容器、餐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存放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提倡采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采用化学方法消毒的必须冲洗干净。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用具。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三条 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学校财务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食堂财会制度,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定期组织业务培训。

第四十四条 学校食堂财务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专账核算。对营养改善资金收支情况必须设立专门台账,明细核算。

第四十五条 严格区分核算主体,由财政经费保障的人员、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费用不得在食堂专账中列支。

第四十六条 学校必须确保营养改善专项补助资金足额用于学生伙食,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以保健品、含乳饮料等替代。

第四十七条 教职工在食堂就餐应与学生同菜同价,伙食费据实结算,不得挤占营养改善补助资金,不得侵占学生利益。

第四十八条 学校食堂收取伙食费应开具合法票据;支出要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按规定办理相应报销手续。

第四十九条 食堂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伙食收入、其他收入等。不得将学校的店面承包收入、房租收入、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转入食堂收入。不得转移食堂收入。严禁挪用食堂资金或设立“小金库”。

第五十条 食堂支出包括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等。不得将应在学校事业经费列支的费用等计入食堂支出。食堂成本核算应以食堂的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必须的各项料、工、费为基本内容。

第五十一条 食堂的收支结余实施月度结算,食堂的结余款要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严禁用于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津补贴以及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第五十二条 学校食堂实行财务公开,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学校膳食委员会的监督。学校应定期(每学期至少一次)将食堂收支情况及时向学校师生和家长公开,同时报送教育部门备案。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教育部门要会同食品药品监管、卫生、物价、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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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部门,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等形式,对学校食堂管理的各个环节加强监管。对发现的问题要予以通报并责令整改;情况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追究相应的责任。教育部门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应将食堂管理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第五十四条 建立公示制度。学校应定期将营养改善计划受益学生名单、人数(次),学校食堂财务收支情况,物资采购情况,带量食谱、饭菜价格等情况予以公示,接受学校师生和家长的监督。

第五十五条 建立信息反馈渠道。设立校长信箱,食堂工作人员、就餐师生,可以对原材料采购、伙食质量等问题进行投诉或举报。学校应定期公布投诉或举报的处理情况。

第五十六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疏于管理、玩忽职守,导致学生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一)在食堂经费中列支教职工伙食、奖金福利和招待费等费用;

(二)虚报、冒领、套取、挤占、挪用营养改善补助资金;

(三)克扣学生伙食、贪污受贿等。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中宣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审计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各地应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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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预防校园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食堂,是指为学生(含教职工)提供就餐服务,按要求具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间的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各级各类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为学校供餐的用餐配送单位(以下简称供餐单位)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 食堂食品安全管理

第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食堂(供餐单位)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学校校长及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完善食品安全设施设备,落实食品安全保障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相互通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包括学校食堂建设、量化分级评定结果、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等)相关情况。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学校食堂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推进食堂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化。采用安装透明玻璃隔断或通过视 23

频传输等形式,大力实施“明厨亮灶”工程。

学校食堂建设(改造)方案应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避免建成后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对学校食堂建设进行餐饮安全指导。

有清真需求的学校应设立清真灶,灶具、炊具使用,原材料采购、贮存、加工等应符合清真饮食的规定。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学校食堂设立食品安全检验室,采用经济而有效的食品安全控制管理体系等先进技术和管理规范,提高学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第七条 学校食堂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学校食堂应以学校校长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申请办理许可证,并依法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第八条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主要责任人,分管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具体责任人。学校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全面负责学校食堂管理。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情况应在食堂餐厅内公示。

第九条 学校统一为学生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具有集体配餐资质的合法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学校应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分餐和就餐场所。

学校和供餐单位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学校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供餐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条 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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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留样制度,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信息反馈、投诉受理等制度。

第十一条 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食堂,应由学校自主管理,不得对外承包。对已经承包、出让、租赁的学校食堂要尽快收回。

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还应建立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学校负责人应轮流陪餐(餐费自理),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第十二条 鼓励学生家长委员会对学校食堂进行监督。学校食堂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其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安全承诺书、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信息等。提倡举办“学校食堂开放日”活动,邀请学生家长代表及新闻媒体记者等社会各界人士实地考察、评议学校食堂。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与学校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并建立学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规定、疏于管理、玩忽职守,导致学生发生食品中毒事故,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章 食堂布局与设施

第十四条 学校食堂加工场所的布局和设施条件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

第十五条 学校食堂选址应防止各种污染源的影响,必须远离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应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同时符合规划、环保和消防等有关要求。

第十六条 学校食堂加工场所原则上不应与教学用房合并设置 。食堂应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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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食品处理区应设置在室内,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面积应满足食品处理需要,配备足够的冷藏、冷冻设施。库房应设置货架,符合主、副食分开存放并隔墙离地的要求。粗加工场所内应分别设置动物性食品和植物性食品的清洗水池,水产品的清洗水池应独立设置,水池数量或容量应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

第十八条 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面积与供餐学生规模相适应;

二、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三、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铺设,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

四、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设施,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五、配备《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其他设施设备。第十九条 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水池应使用不透水材料制成,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各类水池应明显标识其用途。

食品处理区内应设置洗手设施,有明确的洗手、消毒及检查等规定。用餐场所应设置足够的自来水装置,供就餐学生洗手、清洗餐具。

第二十条 烹饪场所加工食品如使用固体燃料,炉灶应为隔墙烧火的外扒灰式,避免粉尘污染食品。

第二十一条 加工经营场所内不得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在加工经营场所外设立圈养、宰杀场所的,应距离加工经营场所25m以上。

第四章 从业人员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培训管理制度。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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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和培训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二、患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饰物。专间操作人员应戴口罩。

四、操作前应洗净手部,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手部污染后应及时清洗消毒。

五、不得将私人物品带入食品处理区;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饮食或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建立食堂从业人员晨检制度。食堂管理人员应在每天早晨各项饭菜加工活动开始之前,对每名从业人员的健康、卫生状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发现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 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二十四条 学校食堂应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原则上每年应接受累计不少于40学时的食品安全培训。学校校长、分管副校长、后勤负责人、食堂负责人都应积极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第五章 食品采购

第二十五条 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盖有公章(或签字)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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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索取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 或签字 )的每笔食品购销凭证,做到源头可控,有据可查。

第二十六条 规范大宗食品采购行为。建立米、面、油、肉、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制度。偏远地区学校或教学点可通过比选质量、价格的办法确定供货对象。

第二十七条 建立食品查验及台账记录制度。采购包装食品时应严格查验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并如实记录购进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确保食品安全;不得采购质量不合格、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得采购有腐败变质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不得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采购需冷藏或冷冻的食品时,应冷链运输。

第二十八条 实施农村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应建立双人采购和定期轮换制度。每次采购应做详细的采购记录备查。原则上采购人员每学期应轮换一次。

应建立供货商评议制度。学校应定期对食品及原辅材料供应商进行综合评议,对评议不合格、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供应商应列入黑名单,终止供货合同,取消其供货资格。

第六章 食品加工

第二十九条 学校食堂(供餐单位)餐饮加工过程应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第三十条 需要熟制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加工后的成品应与半成品、食品原料分开存放。

烹饪后的食品应在备餐间存放。烹饪后至食用超过2小时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分餐应当在备餐间或符合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内进行。

保存温度低于60℃或高于10℃、存放时间超过2小时的熟食品,需再次利用的应充分加热。加热前应确认食品未变质。不得将回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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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销售。

第三十一条 学校食堂用水应符合国家标准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备案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盛放容器上应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食品添加剂应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

第三十三条 严禁高等院校以外的各类学校食堂制售冷荤凉菜;严禁外购即时冷食;严禁违规加工制作四季豆、发芽土豆、鲜黄花菜、豆浆等高风险食品;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

第三十四条 应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将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餐厨废弃物应由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

学校食堂(供餐单位)应与处置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并索取其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第七章 食品贮存

第三十五条 应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食堂物品的入库、出库必须由专人负责,签字确认。严格入库、出库检查验收,核对数量,检验质量,杜绝变质、过期食品的入库与出库。出库食品做到先进先出。

第三十六条 建立库存盘点制度。食堂物品入库、验收、保管、出库应手续齐全,物、据、账、表相符,日清月结。盘点后相关人员均需在盘存单上签字。食堂应根据日常消耗确定合理库存。发现变质和过期的食品应及时清理销毁。

第三十七条 食品贮存场所应根据贮存条件分别设置。食品和非食品库房应分设,并配置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等设施。食品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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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分类、分架、离墙、离地,安全存放。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摆放,不同区域应有明显标识。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供应商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盛装食品的容器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八章 食品配送

第三十八条 供餐单位的食品不得在10℃-60℃的温度条件下贮存和运输,从烧熟至食用的间隔时间(保质期)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烧熟后2小时的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热藏)的,其保质期为烧熟后4小时。

二、烧熟后2小时的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10℃以下(冷藏)的,保质期为烧熟后24小时。供餐前应加热,加热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不符合加热标准的食品不得食用。

第三十九条 运输集体用餐的车辆应配备符合条件的冷藏或加热保温设备或装置,使运输过程中食品的中心温度保持在10℃以下或60℃以上。

运输车辆及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每次运输食品前应清洗消毒,在运输装卸过程中注意保持清洁,运输后进行清洗,防止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

第九章 食品留样

第四十条 学校食堂加工制作的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留样食品应由专人负责保管,专柜专锁。

第十章 清洗消毒和保洁

第四十一条 餐用具使用后应及时洗净,定位存放,保持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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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后的餐用具应贮存在专用的保洁设施内备用,保洁设施应定期清洗,保持洁净。保洁设施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并有明显标识。

餐用具提倡采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采用化学方法消毒的必须冲洗干净。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用具,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用具。

第四十二条 加工结束后及时清理加工场所,做到地面无污物、残渣;及时清洗各种设备、容器和用具,做到定期消毒,归位摆放。

第十一章 应急处置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开展应急培训、演练,完善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发生学生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后,学校应立即采取各项应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的卫生、教育、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不得擅自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第四十四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响应的原则,各级教育部门应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告上级党委、政府。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立即核实情况,迅速开展工作,妥善应对,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

第十二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食堂实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量化分级年度等级达到A级的学校食堂,应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单位)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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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把学校食堂纳入食品安全重点监督检查的对象,建立学校食堂季度监督检查制度。依法重点查处无证经营、超期限经营和超范围经营,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餐饮服务许可证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把学校食堂食品列入监督抽检计划重点内容,结合日常监督情况,针对问题较多和严重的学校食堂以及高风险食品进行监督抽检。

第四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等形式,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加强监管,对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并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的第十一条、第二十八条适用于实施农村营养改善计划试点的学校食堂;其他学校食堂可参照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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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荔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早餐实施方案》的通知

荔政办发„2015‟11号

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大荔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早餐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大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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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荔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早餐

实施方案

为推动我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早餐工作的顺利实施,全面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促进全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时间、范围及标准

(一)实施时间。从2015年春季学期开始实施。

(二)实施范围。在全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实施营养早餐(含民办学校)试点,覆盖全县212所义务教育学校(其中初中32所,小学180所),享受人数52695名。

(三)实施标准。营养早餐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4元(不含加工费),每年按学生在校200天计算。所需经费,省财政按总额的30%补助,其余经费由市、县财政承担,家长不再负担任何费用。

二、实施办法

(一)供餐模式。

1、学校食堂供餐。建设有标准学生食堂的义务教育学校,由本校食堂负责为学生提供营养早餐。学校食堂每周制定营养食谱,确保所供应的早餐安全卫生、营养结构均衡、口味好。此模式涉及学校32所(其中初中18所,小学14所),惠及学生20924名。

2、企业供餐模式。在城区及周边区域,没有建设标准食堂的学校,由招标指定企业负责为学生提供营养早餐。企业严格按照营养标准,合理搭配学生膳食,确保营养早餐安全卫生,让学生喜欢吃、吃得好。此模式涉及学校9所(其中初中1所,小学8所),惠及学生14295名。

3、企业加餐模式。无法实施企业供餐模式,并且不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义务教育学校,继续实施企业加餐形式,由招标指定企业按 34

照蛋奶工程标准供应学生营养早餐。此模式涉及学校150所(其中初中14所,小学136所),惠及学生17667名。

(二)政府采购环节。

严格按照政府统一采购有关规定、程序和标准,通过公开招投标形式,选择确定有实力、信誉好、有保障的品牌企业提供学生营养早餐。

(三)营养餐配送环节。

按照“保障、快捷、方便”的原则,根据协议(合同),经食药监管、工商、质监、畜牧等部门检查验收后,由食品供应商统一配送到相关学校。食品配送到校后,由学校负责检查清点验收,签字确认。考虑到加工分餐过程中的正常损耗,食品供应商要按照实际供应量不低于3%的数量提供耗损。

(四)供餐要求。各学校要建立健全营养早餐的验收、储存、保鲜、加工、分餐、就餐及食品安全、食品留样、台帐档案、宣传教育、废料回收等各项管理制度,制定食品储存、加工、分发和食用等操作规程,形成规范的工作流程,坚持按时发放、定量供应。不得采用学生轮流、隔天(周)发放、集中发放等做法变相降低学生营养早餐实施标准。各种制度及流程要张贴公布,装订成册,形成规范档案,做到按制度管理、按制度办事。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全县营养早餐工作由大荔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按照“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分级管理”的原则,米、面、油等大宗原材料实行政府统一招标、统一采购、统一配送,其余所需物品实行定点采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局及项目学校负责监督管理营养早餐的食品质量。各试点学校要专人负责营养早餐的日常管理,确保营养改善计划质量安全和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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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监督检查。全县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要定期督查营养早餐实施情况,重点督查组织实施、经费管理、组织供餐、完善条件和安全监管等方面工作,对督查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有关单位及时整改。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坚决防止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确保学生身体健康。同时,设立监督举报平台,接受社会群众的监督。举报电话:0913-3266028,举报邮箱:dlqgb012@163.com。

(三)建立建全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应急机制,制定《大荔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早餐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试点学校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重点强化学生食用米、面、油、蔬菜、肉类等食物食品卫生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措施,有效防范食物中毒、操作安全等事故的发生。

(四)严格责任追究。凡因学校管理不善或工作失职,造成集体卫生事件或严重后果的,由学校承担第一责任。凡因向学校配送不符合国家卫生安全和质量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食源性疾病发生的企业或个人,由相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单位、各学校要从保障学生健康及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出发,对实施营养早餐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利用网络、报刊、宣传栏等各种宣传媒体和手段,普及科学的营养知识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和推进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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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荔县财政局

文件 大荔县教育局

荔财发〔2015〕92号

大荔县财政局 大荔县教育局

关于印发《大荔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

资金管理办法》通知

各基层财政所、义务教育学校:

现将《大荔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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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荔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的管理,切实提高营养改善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陕西省财政厅、教育厅印发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13]21号)和《大荔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早餐实施方案》(荔政办发〔2015〕11号)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标准及来源

义务教育阶段营养改善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及时结算、年度平衡”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由省市县财政按照一定比例共同承担,补助标准按为每生每天4元,全年按200天计算。

二、资金拨付程序

根据实施方案,我县采取由学校食堂供餐和向具备资质的企业购买供餐两种供餐方式。

1、企业供餐:统一采购的营养改善食物(鸡蛋、奶制品、蛋制品、肉制品、米面油等)费用每月直接拨付供应商。资金拨付程序是:供应商每月初带供应汇总表到教育局营养改善办公室核对上月供应数量和资金总数→教育局审核→供应商提供供应学校签字盖章的汇总表和开具足额票据→教育局将《汇总表》及发票报财政局→财政局审核后直接将营养改善计划经费拨付供应商。

2、学校食堂供餐:学校食堂供餐应坚持“公益性”原则,按照“非营利性”要求,单独实行成本核算。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配备专(兼)职财务人员,切实加强学生营养改善经费核算工作,每月定期公开营养改善经费账目,营养改善资金要专款专用,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

按照每生每天4元标准,根据文件规定的供应食谱,由教育局每月将统一供应的营养餐食物(鸡蛋、奶制品、米面油等)实际供应款拨付给各供应商外,其余资金足额拨付给食堂供餐学校。由学校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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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方案标准进行采购加工供餐。资金拨付程序是:财政局按照各校实际供应情况将资金按月拨付学校→学校依据采购合同让供应商开足发票→学校带汇总表(校长签字)及发票经局营养餐办公室签字盖章→在当地财政所报账→将采购资金支付给供应商。

三、资金使用

1、营养改善计划资金要全部用于学生。学校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工勤人员劳务补贴、就餐卡(券)工本费、食堂煤水电、食堂设备添置、维修食堂燃具、炊具、餐具、冷藏设备以及食堂交通费,煤水电等不得在专项资金中开支。专项补助资金用于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营养食品,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或家长,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

2、专项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实行报账制。每周公示供餐食谱,包括供应品种、质量、单价和供餐学生人数,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3、学校要建立学生营养改善供餐台账和公示制度。详细记录原材料采购、进出库、索证索票等情况,严格核算成本,确定供应饭菜的营养搭配,月底盘库结账,分类清算。

四、资金监管

1、建立营养餐实名管理制度,对享受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次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严防套取、冒领资金行为。

2、县财政局、教育局加强学生营养改善资金使用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确保资金足额用于学生营养改善的供应,加大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力度。各校保存营养改善资金核算资料,接受上级部门和县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3、建立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管理问责机制。营养改善计划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五、附则

1、本办法由县财政局、教育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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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荔县教育局

关于扩大学生营养早餐食堂供餐范围的

通 知

各初中、中心校:

根据渭南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秋季学期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渭南学生营养办〔2016〕6号)和《大荔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早餐实施方案》(荔政办发〔2015〕11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现决定扩大学生营养早餐食堂供餐范围,具体安排如下。

一、供餐标准及资金拨付

按照每生每天4元标准,供餐模式主要包括纯奶或豆奶、鸡蛋、鸡腿汉堡、稀饭、夹馍、包子和油饼等。营养早餐费用(除纯奶或豆奶、鸡蛋、鸡腿汉堡等直接拨付供应商)由教育局按照每天食谱供应标准和就餐实际人数,将补助资金划拨到食堂供餐学校,学校单列核算。

二、工作要求

1、落实工作责任。营养早餐工作由大荔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按照“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分级管理”的原则,米、面、油等大宗原材料实行政府统一招标、统一采购、统一配送,学校不得另行采购。其余所需物品由学校到有固定场所、固定人员、证照齐全的经营户定点采购,并做到索证索票。

营养早餐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要成立营养早餐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应急医生和“五老监督员”职责及简介,并在学校醒目位置悬挂、公示联系电话。各食堂供餐试点校要安排专人负责营养早餐的日常管理,确保质量安全和资金安全。学校按照规范的流程进行操作管理,建立相应的工作台账和详细档案,以备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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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强管理。各校要健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规范操作、落实责任。实行“四公开”:即公开实施学生人数、公开学生营养食谱、公开补助资金、公开举报电话,全面接受社会监督;推进学生营养早餐“六加强”管理模式,即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加强食品采购管理、加强资金安全管理、加强学校食堂管理、加强工作队伍管理、加强监督检查管理。

3、强化监督检查。办公室要不定期督查营养早餐实施情况,对督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通报,并责令按期整改。学校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坚决防止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确保学生身体健康。同时,设立监督举报平台,接受社会群众的监督。举报电话:0913-3266028,

4、建立完善应急预案。各试点校建立和完善应急机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有详实的记录。重点强化学生食品卫生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措施,有效防范食物中毒、操作安全等事故的发生。

5、严格责任追究。凡因学校管理不善或工作失职,造成集体卫生事件或严重后果的,由学校承担第一责任。学生营养早餐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虚假、冒领、挤占、挪用营养早餐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如数退还,并对责任人严肃处理。

6、加强宣传引导。各学校要从保障学生健康的高度出发,对实施营养早餐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利用班会、宣传栏、告家长书等各种宣传形式,培养学生崇尚节俭,反对浪费的消费观,开展形式多样的“光盘行动”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科学的营养知识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和推进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良好氛围,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真正成为民心工程、阳光工程。

大荔县教育局 2016年9月11日

41 举报邮箱:dlxyygsjh@163.com。

大荔县教育局

关于开展中小学“标准化食堂”和“标准化宿舍”

创建活动的通知

各中小学: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宿舍的安全和规范化管理,提高学校后勤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我县基础教育事业均衡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014年开始,在全县中小学开展“标准化食堂”、“标准化宿舍”创建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创建活动以十八大精神为引领,以服务教育教学为宗旨、以改善师生食宿条件、提高后勤服务水平为目标,完善后勤设施设备,健全后勤管理制度,加强后勤管理队伍建设。通过示范引领,整体推进,实现全县中小学后勤设施建设标准化、管理规范化、服务人性化,使全县学校环境得到明显改观。

二、目标任务

通过创建活动,强化以人为本、规范管理目标,全面提高后勤服务的质量,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后勤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学生学习生活条件,提高后勤保障水平,教育学生养成文明行为习惯和良好的生活习惯,让全县中小学逐步实现学生食堂、宿舍建设与管理的规范化和人性化,推动学校后勤保障工作再上新台阶。

三、创建活动主要内容

(一)制定建设标准和实施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陕西省农村寄宿制学校食堂管理服务标准》(试行)、《陕西省农村寄宿制学校宿舍管理服务标准》(试行)和《大荔县学校后勤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了《大荔县中小学“标准 42

化食堂”创建标准》和《大荔县中小学“标准化宿舍”创建标准》(见附件),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要制定出具体的实施方案。

(二)对照标准,积极创建。凡有学生宿舍和师生食堂的学校都是此次创建活动的重点,各级各类中小学都要积极开展创建活动,要按照创建标准逐项自查落实,认真查找不足,对学校后勤基础设施进行改造和完善。通过建章立制、强化管理、精细服务、优化环境,提高学校后勤服务保障水平。

(三)明确任务,按时上报。凡有学生宿舍和师生食堂的学校要立即制定本校创建实施方案,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安排开展创建工作。3月20日前将实施方案报教育局勤工办。

(四)对照标准,严格验收。通过自查创建达到标准的学校,于4月上旬向教育局申报,4月下旬由教育局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5月中旬县局从达到标准的学校中评选三所学校召开全县中小学食堂、宿舍后勤管理观摩现场会。

2014年教育局将授予5个“放心食堂”和5个“文明宿舍”称号并授牌。对已授牌的学校每年复查一次,复查达不到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标的学校,或者已授牌的学校食堂、宿舍发生了安全责任事故,一律摘牌并取消称号。

附件:

1、大荔县中小学“标准化食堂”创建标准

2、大荔县中小学“标准化宿舍”创建标准

大荔县教育局

201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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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荔县中小学“标准化食堂”创建标准

一、食堂设施

1、食堂房屋安全坚固,防潮通风,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出售间及学生用餐场所。食堂流程布局合理规范,食堂操作间、餐厅面积与师生就餐人数相适应,满足学生就餐需求。

2、食堂操作间地面要防水、防滑,同时排水、排烟、通风、照明等设施到位;有耐磨损、易清洗材料建成的餐饮具清洗池、消毒池,有相对独立的肉类清洗池和蔬菜清洗池,且标识明显。

3、操作台、存放柜、消毒柜、冰箱、冰柜、留样柜等设施设备齐全,加工、储藏等达到生熟分开要求,炊具以不锈钢产品为主。

4、食堂储藏间做到防潮、防蛀、防霉,物品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且有标识(品名、出厂日期、保持期)。

5、食堂饭菜的销售间应隔离密封,安装有纱窗,有安全卫生的销售平台、窗口,有饭菜保温设备。

6、餐厅宽敞明亮,有足够的学生就餐桌椅,餐桌椅坚固、耐用,食堂内外环境整洁。

7、食堂防尘、防蝇、防鼠装置齐全,污水排放、废弃物存放设备符合卫生要求。

8、有符合卫生标准的生活水源,有足够学生冲洗碗筷的水池,排水管道畅通,保障食堂洗涮质量。

二、食堂管理

1、学校建立食堂管理机构,公示上墙。确定一名校级领导分管,配有专兼职管理人员,并签订《食品安全卫生责任书》。

2、有《餐饮服务许可证》,接受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3、食堂管理制度、食品安全卫生制度、食品采购索证制度、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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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无关人员和有害物品禁入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齐全,重要制度装框上墙。

4、从业人员依法签定劳动用工合同,持有效《健康证》、《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证》上岗,每年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和业务培训。

5、食堂台账登记规范,物品采购、验收、出库手续齐备,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真实准确,销售人、经手人、验收人、审批人签字手续齐全。

6、食堂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加工食品做到煮熟、烧透,熟制品、食品原料、半成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7、食堂建立品尝留样制度,留样规范符合要求,品尝留样记录完备。

8、食堂坚持每天保洁,餐饮具一清、二洗、三消毒、四保洁,经常对设施设备进行消毒,有定期消毒记录,随时保持干净、整洁、卫生的环境,定期开展除“四害”工作。

9、饭菜明码标价,定期向师生公布核算结果,主动接受师生对质量和价格的监督。

10、排出教师值班表,维持就餐秩序,教育学生文明用餐,对学生进行良好的文明习惯和养成教育。

11、注重文化建设,在餐厅醒目位置张贴悬挂节约粮食、科学饮食、食品安全等内容的标语或警示牌,突出育人功能,使学生形成勤俭节约、珍惜劳动成果的好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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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荔县中小学“标准化宿舍”创建标准

一、宿舍设施

1、宿舍用房为砖混结构,安全坚固、防潮通风、整洁卫生、外表美观。

2、宿舍达到“五有”。即:有防护网(一楼)、窗帘;有照明设施,用电线路安全,用电专人管理;有安全标准的钢制或木制架子床(小学低年级学生安排在下铺),上铺有护栏,达到每生一铺;有统一定做的储物柜、整装镜、脸盆架,保证每生一柜、一盆、一巾、一壶;有保暖降温设施。

3、宿舍内公共场所及学生寝室门窗完好,玻璃齐全,墙壁粉刷整洁,配电设施齐全,楼梯走廊配有应急灯。

4、宿舍内采光、通风良好。楼梯及内外走廊宽敞,不易发生拥挤,楼梯划有上下楼分界线,楼梯扶手及外走廊护栏安全牢固,符合规定标准要求。

二、宿舍管理

1、学校建立宿舍管理机构,公示上墙。确定一名校级领导分管,配有专职管理员,并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

2、学生宿舍各项管理制度(卫生值日、安全排查表、财产管理等)和突发事件安全预案齐全,做到值日有安排,检查有记录,外出有假条。

3、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着装整齐,言行得体,爱岗敬业、关爱每一位学生,每年要进行身体检查和业务培训。

4、宿舍进行封闭式管理,外来人员严禁入内。宿舍内严禁抽烟、饮酒、赌博、大声喧哗。室内张贴入住生信息,方便联系家长。

5、宿舍内外环境卫生,实行值日生打扫制度,做到地面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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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壁、门窗、走廊、阳台、卫生间无积水、无异味、无异物。

6、室内物品、生活用品摆放整齐有序,床铺、被子、脸盆、毛巾、牙缸、牙刷等放到指定位置,做到整齐划一。

7、经常对学生进行消防逃生等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常洗澡、天天刷牙、洗脚),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并有工作记载和学生的体验心得体会。

8、重视寝室文化建设,在寝室内摆放花卉,有相关的宣传栏、宣传画等经常开展“文明之星”和“文明宿舍”的评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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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荔县教育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食堂、商店

管理的通知

各中、小学,直属学校:

为加强我县中小学校食堂、商店管理,维护广大师生的利益,根据陕西省《关于做好2015年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陕教体〔2015〕2号文件及省市有关食堂、商店规范管理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县中小学后勤管理现状,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食堂、商店经营管理,望各校务必贯彻执行。

一、管理办法

1、全县中小学校食堂要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必须由学校自主经营管理,不允许对外或内部人员承包。对已经承包、出让、租赁的学校食堂,要在2015年8月底以前收回,收回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当事者和学校共同承担,双方签订的合同自2015年9月起无效,不再具有任何法律效律。凡没有按要求收回的,对相关人员要严肃处理。

2、农村中小学学生人数在500人以下的学校,不允许校内有商店;人数在500人以上的中小学校可以有商店。城区中小学校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不允许有商店;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中小学校可以有商店。具备条件的学校商店在经营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教育局申请,批准后方可经营。学校商店的经营范围仅限于学生文具和生活必需品,提供的货物要具备质量合格证(QS认证)或卫生合格证。坚决禁止经营“三无”商品(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假冒伪劣商品,更不得向学生销售违禁物品,不得超越范围经营。如有违规经营,一经查出,取缔经营资格,并追究学校法人的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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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要求

1、各学校必须对食堂和商店经营管理高度重视,校长是学校食堂和商店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校长、从业人员是直接责任人,要按照省市文件要求认真抓好本校食堂和商店的经营、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师生安全。

2、要层层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明确工作职责,做到责任到人,不允许存在任何疏忽大意。如因学校监管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将直接追究校长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3、规范学校的建设与管理,办齐食堂、商店的经营证照。规范食堂管理,严格把好食物“采购关、贮藏关、操作关、留样关”,确保食品卫生安全。食堂供应的食物营养要进行科学搭配,既要讲究花色品种,又要考虑学生成长的营养需求。要设立意见箱和投诉电话,广泛听取师生及学生家长的意见,以便改进供餐模式。

4、将食堂、商店管理工作纳入年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凡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学校和校长不得被评为先进。

5、管理人员要定期向学校主要领导汇报经营状况,并适时向校代会汇报,做到经济公开、透明。

6、实行备案制。学校要将食堂或商店经营管理的相关证件、食品安全责任书等资料备案,一式两份,一份学校留存,一份交局勤工办。

大荔县教育局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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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指导各地科学有效地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切实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试点地区和学校,其他地区和学校可参照实施。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

第三条 营养改善计划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实行地方为主,分级负责,各部门、各方面协同推进的管理体制,政府起主导作用。

第四条 成立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成员单位由教育部、中宣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审计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部,简称全国学生营养办,负责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主体为地方各级政府。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分工负责。要建立责权一致的工作机制,层层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一)省级政府负责统筹组织。统筹制订本地区实施工作方案和推进计划,统筹规划国家试点和地方试点;统筹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规范;统筹安排资金,改善就餐条件;统筹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制订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方案,指导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制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统一发布食品安全信息。

(二)市级政府负责协调指导。督促县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县级政府是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具体实施。包括制订实施方案和膳食营养指南或食谱,确定供餐模式和供餐内容,建设、改造学校食堂(伙房),制定工作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对食品安全和资金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责成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和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教育部门要把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重要工作,牵头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会同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加强资金监管;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加强学校食堂建设,改善学校供餐条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开展食品安全检查;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配合卫生和食品安全等部门开展营养知识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二)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切实加大投入,落实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三)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力度支持农村学校改善供餐条件。加强农副产品价格监测、预警和监督检查,推进降低农副产品流通环节税费工作。

(四)农业部门负责对学校定点采购生产基地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监管。鼓励和推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农村学校供应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从生产技术上指导和支持学校开展农产品种植、养殖等生产实践活动。

(五)工商部门负责供餐企业主体资格的登记和管理,以及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

(六)质检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监管,查处食品生产加工中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行为。

(七)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食品安全事故的病人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处臵;对学生营养改善提出指导意见,制定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方案;在教育部门配合下,开展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

(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会同教育、农业、质检、工商等部门制定不同供餐模式的准入办法,与学校、供餐企业和托餐家庭(个人)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安排专人负责,加强对食品原料采购、贮存、加工、餐用具清洗消毒、设施设备维护等环节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协助查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

(九)食品安全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综合协调。

(十)监察部门负责对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审计部门负责对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效益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保证资金安全。

(十二)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引导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全面、客观地反映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十三)供销部门要发挥供销合作社网络优势,在食品供销方面要加强产销衔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推动大型连锁超市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专业大户等直接与学校建立采购关系,形成高效、畅通、安全、有序的食品供给体系。

第七条 学校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实行校长负责制。重点做好食堂管理,保证校园食品安全,组织和管理学生就餐。开展对学生及家长的营养与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建立由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充分发挥其在确定供餐模式、供餐单位、配餐食谱和日常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第八条 鼓励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以及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等,在地方政府统筹下,积极参与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在营养与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改善就餐条件、创新供餐方式、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九条 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营养改善计划的宣传工作,做好宣传方案,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准确、深入宣传有关政策,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和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

第十条 试点县和学校要在营养食谱、原料供应、供餐模式、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营养宣传教育等方面积极探索、及时总结,为稳步推进营养改善计划积累经验,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

第十一条 建立工作机制。

(一)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将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纳入地方各级政府工作绩效评价体系,明确地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营养改善计划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的工作负管理责任。

(二)实行目标责任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学校和有关企业(个人)之间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并按照目标责任书的要求进行考核评估。根据考评结果,对未能切实履行责任的,限期纠正,必要时暂停拨付相关专项经费;对工作组织得力、任务完成较好的,予以表彰或给予奖励性补助。

(三)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全国学生营养办定期编发工作简(通)报,每月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宣传好的经验与做法,反映普遍性问题,加强对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督办。各省、市、县学生营养办定期以工作简报、工作报告等形式逐级反映和上报本地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

(四)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地方各级政府应明确规定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保证信息公开的公正、公平、便民和及时、准确;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将工作方案、实施进展、运行结果向社会公示;督促供餐单位和个人定期公布配餐食谱、数量和价格,严禁克扣和浪费。

第十二条 试点地区以县为单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省级政府汇总审核后,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

第三章 供餐内容与模式

第十三条 试点县和学校根据地方特点,按照安全、营养、卫生的标准,因地制宜确定适合当地学生的供餐内容。

(一)供餐形式。以完整的午餐为主,无法提供午餐的学校可以选择加餐或课间餐。

(二)供餐食品。必须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营养要求,确保食品新鲜安全。供餐食品特别是加餐应以提供肉、蛋、奶、蔬菜、水果等食物为主,不得以保健品、含乳饮料等替代。有条件的学校可适度开展勤工俭学,补充食品原料供应。

(三)供餐食谱。参照有关营养标准,结合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当地饮食习惯和食物实际供应情况,科学制定供餐食谱,做到搭配合理、营养均衡。

第十四条 试点县和学校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供餐模式,以学校食堂供餐为主,企业(单位)供餐模式为辅。对一些偏远地区暂时不具备食堂供餐和企业(单位)供餐条件的学校和教学点,可实行家庭(个人)托餐。

(一)学校食堂供餐。由学校食堂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

(二)企业(单位)供餐。向具备资质的餐饮企业、单位集体食堂购买供餐服务。

(三)家庭(个人)托餐。由学校附近家庭或个人,在严格规范准入的前提下,承担学生就餐服务。

试点地区应加快学校食堂(伙房)建设与改造,在一定过渡期内,逐步以学校食堂供餐替代校外供餐。具体过渡期由省级政府统筹确定。

第十五条 营养改善计划实行供餐准入机制。

(一)学校食堂在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为学生供餐;供餐企业(单位)必须在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为学生供餐;托餐家庭(个人)必须符合准入要求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供餐。地方政府应为托餐家庭(个人)改善供餐条件提供必要支持。

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具体准入办法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教育、质检、工商等部门制定。同时应结合实际,定期进行修订。

(二)县级政府组织招标,确定纳入营养改善计划的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推荐名单,并向社会公示,供学校选择和社会监督。不具备准入要求的,严禁参与招标。

(三)采取校外供餐的学校要将食品安全作为首要条件,在县级政府确定的推荐名单中进行选择。

第十六条 实行供餐退出机制。

对企业(单位)供餐、家庭(个人)托餐实行退出机制。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停止供餐资格。

(一)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吊销或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包括已供餐或已纳入营养改善计划推荐名单但未实施供餐的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

(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采购加工《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质及滥用食品添加剂、降低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等食品安全问题,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四)出现降低供餐质量标准、随意变更供餐食谱、擅自更换履约人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协议)的行为的。

(五)供餐期间存在克扣、减量、延时、拒绝供餐或服务态度恶劣等行为,情节较为严重的。

(六)在学校膳食委员会组织的测评中,两次不合格的。

具体退出办法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

第十七条 科学指导营养供餐。

(一)县级以上政府成立学生营养指导专家组。制定膳食营养指南或食谱,指导试点县、试点学校、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科学合理供餐。组织开展学生营养状况监测与评估。制定营养宣传教育指南,指导学校及社会进行营养科普宣传。

(二)试点县和学校应结合学生营养状况,根据专家组制定的膳食营养指南或带量食谱,选择肉、蛋、奶和其他营养价值较高的食品作为主要供餐内容,建立定时、定量供给制度,保证学生充足的能量和营养摄入。

第十八条 加强营养知识宣传教育。

(一)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教育形式,向学生、家长、教师、学校管理人员和供餐人员普及科学营养知识,提高全社会对学生营养改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培养科学的营养观念,促进科学合理供餐。

(二)严格落实国家教学计划规定的健康教育时间,对学生进行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建立健康的饮食行为模式,引导学生拒绝食用不健康食品,使广大学生能够利用营养知识终身受益。

第十九条 建立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与评估制度。

试点县要按照国家制定的监测评估方案,确定一定数量的学校作为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点,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常规监测与评估。在常规监测的基础上,每年对部分试点地区和学校开展重点监测,及时跟踪了解学生营养改善情况,为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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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行国家重点督查、省市定期巡查、县级经常自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促进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公开透明、廉洁运作。

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问责制度,制定专门的监督检查办法,对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三十四条 监督检查方式。

采用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内部监督检查与外部监督检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监督检查。

(一)日常监督。各有关部门和学校对本系统(单位)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教育督导部门要把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定期督导;审计部门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监察部门对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二)专项监督。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各级学生营养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重点督查及专项检查。

(三)人大政协监督。地方各级政府要主动将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接受监督。

(四)社会监督。各地应成立学生、家长、教师代表和社会各界代表共同组成的监督小组,设臵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监督检查重点。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食品安全、资金安全和职责履行,主要内容包括:

(一)食品安全。

1.是否建立和实施供餐准入和退出机制。

2.供餐单位是否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3.供餐单位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是否具有健康证明,是否按要求接受相关培训。

4.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的供货商是否通过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程序是否合规合法。

5.食品采购、贮存、加工、供应等环节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6.学校选定的供餐模式是否科学,食物搭配是否合理,供餐食品是否满足营养需求,是否建立营养监测与评估制度。

7.是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是否及时有效处理,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是否追究到位。

(二)资金安全。

1.年度预算是否及时下达,资金拨付是否符合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

2.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套取、虚报、冒领等问题。

3.是否出现虚列支出、白条抵账、虚假会计凭证和大额现金支付等情况。

4.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是否符合程序。

5.结余资金是否按规定使用与管理。

6.食堂聘用人员工资、设备设施购臵等费用是否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是否挤占学校公用经费。

7.是否按规定落实有关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三)职责履行。

1.政府主导作用是否得到落实。

2.相关职能部门是否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监督管理是否规范。

3.是否成立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是否有专门人员负责日常工作,是否有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工作经费。

4.是否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间有无推诿扯皮现象。

5.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制定了本地监督管理办法,是否有效执行。

6.对营养改善计划执行情况是否定期进行跟踪督导、检查。

7.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是否及时、有效整改,相关人员的责任是否追究到位。

第三十六条 处理与责任追究。

对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营养改善计划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地可依据本细则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在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困难和问题,由各级学生营养办协调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解决。本级学生营养办无法解决的重大问题,逐级上报。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教育部、中宣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审计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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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加快农村教育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和县营养改善计划会议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总体要求

以贫困地区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重点,启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维护社会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提高民族素质、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必然要求。我校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状况为重点,以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为目标,以促进教育公平为根本,按照“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积极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并将此作为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任务,促进和推动我校教育的科学发展。

二、领导小组及职能职责

(一) 领导小组。为扎实做好我校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实施工作,特成立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 (校长)

副组长:***(支部书记) ***(副校长) ***(分管副校长)

成 员:**(教导主任) **(总务主任) ***(副教导主任、办公室主任) ***(专职报账员) ***(团支部书记)***(少先队辅导员) 各班班主任

***(食堂管理) *** (财务管理) (二)各成员职责。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是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第一责任人。 分管副校长:负责拟定全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确定供餐模式和供餐内容,做好食堂建设和设施设备配备,制定工作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实施方案。是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主要责任人。

副校长:负责把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作为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重要工作,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工作落实情况。

教导处:负责义务教育学生实名制信息管理,妥善组织学生就餐和教师陪餐,督促各班级老师加强学生就餐管理。

办公室:负责资料管理,各项工作制度的起草。

团支部、少先队、班主任:负责组织学生就餐,指导学生注意就餐卫生,开展卫生防疫和学生营养健康方面的教育,对学生食谱和营养改善提出指导意见,负责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宣传工作。

总务处:负责本校学生就餐,注意饮食安全及卫生,及时掌握并组织处置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事故。

食堂管理员:负责每周就餐食谱的制定,食品采购、加工,严格管理食堂工作人员,规范操作,保证各个环节的食品卫生安全。

财务管理人员:负责制定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供餐方式及流程

(一)供餐方式。提供营养早餐,学生采取课间就餐方式。

(二)供餐标准。按照中央财政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每人每天3元、每年按200天的标准。

(三) 供餐工作流程及要求。

1.供餐工作流程:供应商送货——学校专管员查收——妥善库存管理——审批签字——卫生清洁——煮熟——检查生熟度——发放到班——监督食用——处理垃圾

建立健全学校供餐食品的验收、储存、加工、发放、组织学生食用、台帐档案、食用安全、食品留样、保鲜、宣传教育、废料回收等专项管理制度,制定食品储藏、加工、分发和食用等操作规程,形成规范的工作流程,各种制度及流程要张榜公布和装订成册,形成规范档案,做到按制度管理、按制度办事。

四、工作措施

(一)明确工作责任。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政策性强,安全风险高,学校现有基础条件和管理力量还很薄弱,领导小组成员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把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扎扎实实把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实行校长负责制,切实承担起具体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责任。各部门要齐心协力,齐抓共管。各成员负责组织实施各校的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全体教职工要把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作为自身的重要教育内容,作为关爱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任务进行管理。加强与学生家长的沟通,发挥学生家长在配餐食谱和日常管理监督等方面的作用。

(二)严格规范管理。定期公布配餐食谱、数量和价格,严禁克扣和浪费。加强运营监督管理,确保相关食品采购、保管等环节不出现漏洞。建立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防止套取和冒领国家补助资金的行为。建立学生营养状况监测评估制度,及时跟踪了解学生营养改善情况,为营养改善工作绩效评估提供科学依据。要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配备专项财务人员,确保资金的需要和专款专用。要切实加强食堂会计核算,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定期全面公开学生营养改善经费账目,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三)加强营养教育。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教育形式,向学生、家长、教师和供餐人员普及营养科学知识,培养科学的营养观念和饮食习惯。严格落实国家教学计划规定的健康教育时间,对学生进行营养健康教育,建立健康的饮食行为模式,使广大学生能够利用营养知识终身受益。

(四)强化监督检查,建立问责制度。领导小组对我校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要把计划实施情况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定期督导。要主动将计划实施情况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成立家长、学生、教师代表共同参加的营养改善计划监督小组。设置监督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五)做好宣传工作。要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准确、深入宣传这项惠民政策。高度注重舆情分析,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要认真总结、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和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真正成为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和阳光工程。

五、学校分餐处的卫生要求

1、工作人员卫生要求

(1)上岗培训:食堂工作人员(含食堂经营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厨师、采购员等)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培训内容包括:食品卫生知识、法规知识及食品污染因素和食物中毒发生的原因,掌握预防食物中毒的措施,食品原料卫生质量的鉴别方法等。上岗后还要保持经常的卫生知识学习和教育,建立相应的学习制度。

(2)个人卫生:个人卫生做到“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

男同志不许留长发及胡子。女同志不允许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不准戴戒指。工作时穿戴清洁的白色工作衣、帽和戴口罩。(工作服上半部分不应有口袋,以防笔及其它物品落入食品中,戴帽时应将全部头发都罩在帽中,因头发常带有较多的微生物,头发及头皮屑是绝对不应在食品中出现的)。不准在操作间内吸烟、随地吐痰、吃东西、存放个人物品。拿餐具时应拿不接触食品的部位。要用食品夹子拿已加工好的直接入口食物。在洗手方面要注意。工作开始前、上洗手间后、接触生肉、蛋、蔬菜及不干净餐具、容器后及打电话后都要用流动水彻底洗手(手是肠道传染病传播的重要途径。过去曾称痢疾为脏手病,所以在食品加工过程中勤洗手是非常重要的)。

(3)健康检查:食堂承包人应当做好食堂工作人员的健康观察和定期的体格检查。每年应检查身体一次,并取得健康合格证。工作人员持《健康体检合格证》上岗,对患有结核、痢疾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禁止从事食品岗位工作。

2、食堂环境卫生要求:

(1)保持地面、台面及用具的清洁。每天工作结束应及时打扫地面、地沟、台面,不留死角。使用的各种工具、容器或机械用后要及时清洗摆放整齐,放于原位。 (2)垃圾处理,废弃物等应存放在带盖的垃圾桶内,并及时清理运走。清理后的垃圾桶应里外清洁不遗留食物残渣。

(3)老鼠、苍蝇、蟑螂等有害昆虫的控制。消除室内外的各种滋生条件,房屋的开口部位安装纱门、纱窗等防止昆虫进入,杀虫灭蝇使用杀虫剂时必须特别注意防止污染食品。

3、食品加工卫生要求

(1)、蔬菜必须在浸泡池中用清水浸泡不少于10分钟;

(2)、粗加工时使用的刀、墩、案、盆、池等要荤素分开;

(3)、对食品加工必须做到烧熟烧透,加工好的食品存放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加工食品要严格做到生熟分开,加工用的容器和用具应标明生熟标记;成品(食物)存放实行“四隔离”。生与熟隔离;成品与半成品隔离;食品与杂品隔离;食品与天然冰隔离。加工好的熟食品,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4、餐具洗刷消毒的卫生要求:用(食)具实行“四过关”。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为保证洗刷效果应使用流动水。

(1)要有专用的餐饮具洗刷池(盆),带油污的物品要加入洗涤剂。并与无油污的物品分开洗刷;

(2)所有餐饮具在使用前要进行消毒。

(3)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未经消毒餐具和私人物品不得放入其中,且要防止消毒后的餐具受到二次污染,保洁柜也要定期消毒。食堂为学生准备的餐具橱柜要保持清洁通风。并防止老鼠、昆虫爬入;

(4)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六、责任追究

因学校管理不善或因管理工作人员失职,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严重后果的,由学校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管理责任或法律责任。凡因向学校配送不符合国家卫生安全和质量安全标准的食品企业或个人,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七、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学校要强化食品卫生安全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防范和事故处理机制,包括日常的安全防范措施、应急预案等。一旦发生较严重的食品卫生安全事故,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立即向就近医疗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发出医疗求援,并拨打120医疗抢救电话,要及时果断将发病人员送到医院抢救,主动向医疗人员报告发病情况,做好秩序维护等工作。同时向上级领导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八、设立监督举报电话

监督举报电话:

第16篇: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指导各地科学有效地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切实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试点地区和学校,其他地区和学校可参照本细则实施。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

第三条

“计划”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实行地方为主,分级负责,各部门、各方面协同工作的管理体制,政府起主导作用。省(区、市,下同)级政府负责统筹组织,市(地区、州、盟,下同)级政府负责协调安排,县(市、区、旗、团场,下同)级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成立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计划”的实施。成员单位由教育部、财政部、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中宣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农业部、卫生部、审计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部,简称“全国营养办”,负责“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计划”实施主体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分工负责。要建立权责一致的工作机制,层层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一)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统筹制定本地区实施工作方案和推进计划,统筹规划国家试点和地方试点,统筹安排资金使用,统筹改善就餐条件,统筹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指导工作,统筹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规范,指导和督促市县两级政府实施“计划”。

(二)市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计划”实施的指导和协调。督促县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实施“计划”;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创造条件地向试点地区和学校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

(三)县级人民政府是“计划”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包括制定实施方案和配餐指南,确定供餐模式和供餐内容,制定工作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卫生安全和监督检查等重要工作,对本地区学生食品安全和资金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计划”的组织实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教育部门要把“计划”的实施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重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实施方案;牵头负责“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学校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对学校食堂、供餐服务企业、托餐家庭(个人)进行食品安全检查。

(二)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切实加大投入,落实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三)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把“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价格监测和预警机制,开展生产成本调查,组织对食品价格进行监督检查,研究制定“计划”实施及流通环节费用减免政策。

(四)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

(五)工商部门负责供餐企业主体资格的登记和管理。

(六)质检部门负责对供餐企业食品生产进行监管,查处食品加工中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行为。

(七)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处臵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事故,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的监测评估,对学生营养食谱和营养改善提出指导意见。

(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学校食堂以及供餐单位(个人)食品安全监管,制定不同供餐模式的准入办法,切实做好日常综合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

(九)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及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的食品安全培训方案和教材,对实施“计划”的中小学校长、食堂负责人、工作人员以及供餐企业、托餐点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相关法规制度和行业规范培训;深入开展“食品安全进校园”活动。

(十)监察、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计划”实施工作进行监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计划”实施公开、透明。

第七条

试点学校负责“计划”的具体落实。要把实施“计划”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实行校长负责制,切实承担起具体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责任。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做好食堂建设和设施设备配备,严格管理,规范操作,保证各个环节的食品卫生安全,妥善组织和管理好学生就餐。要充分发挥学生家长在确定供餐模式、配餐食谱和日常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试点县和试点学校要在营养食谱、原料供应、供餐模式、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等方面积极探索、及时总结,为稳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积累经验,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

第八条

鼓励社会参与。鼓励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以及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在地方人民政府统筹下,积极参与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在改善就餐条件、创新供餐方式、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九条

“计划”实行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部门、学校和有关企业(个人)之间应当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职责、落实任务、责任到人。

第十条

试点地区以县为单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汇总审核后,报教育部、财政部。教育部、财政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复核之后,反馈各省,予以实施。

第三章 营养供餐的内容及模式

第十一条

试点县根据地方特点,按照卫生、营养、热乎、可口的标准,因地制宜确定合适的供餐内容,突出地方口味特色。

(一)供餐形式。包括完整的午餐,提供蛋、奶、肉、蔬菜、水果等加餐或课间餐,以及其他营养补充、干预等供餐形式。

(二)供餐食品。必须符合有关食品卫生安全标准和要求,确保食品原料新鲜洁净。食品原料除外购以外,有条件的农村学校可以适度开展勤工俭学,补充食品原料供应。

(三)供餐食谱。各地可参照有关营养标准,结合学生体质状况、当地饮食习惯和物产特点,科学制定供餐食谱,做到合理搭配、营养均衡,保证营养质量。

第十二条

试点县依据各个学校的不同情况,确定供餐模式。

(一)学校食堂供餐。指由本校食堂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适合学生人数和规模较大的学校,或有条件进行食堂建设的学校。

(二)企业供餐。指向具备资质的餐饮企业、单位集体食堂购买供餐服务。适合地理位臵相对集中、交通便利但不具备供餐条件的学校。

(三)家庭(个人)托餐。指由学校附近家庭或个人,在严格规范准入的前提下,承担学生伙食加工或配送服务。适合偏远地区规模较小的学校或教学点,或食堂设施配备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学校。

逐步探索“大校带小校”的模式,由配有食堂、有供给能力的学校向周边不具备供餐条件的学校提供就餐服务,确保供餐安全。

第十三条

科学指导营养供餐。

(一)倡导各级政府成立青少年营养指导专家组,负责对试点县和学校(企业和个人)开展营养知识宣传教育,组织营养状况调查分析,制定营养餐实施标准和供餐内容,统计分析营养餐实施成效,指导学校做好营养供餐等工作。

(二)建立学生营养状况监测制度。以县为单位,开展学生营养改善状况调查,包括学生的家庭情况、学习成绩、体质、体能等指标及膳食营养摄入状况,并建立学生身体健康档案,密切跟踪调查学生营养改善状况,为营养改善工作绩效评估提供科学依据。

(三)在解决“吃得饱”的基础上,试点县和学校应结合学生的营养状况,根据本地专家组制定的营养标准,选择蛋、奶、肉和其他营养价值较高的食品作为主要(或必须)供餐内容,建立定时、定量供给制度,保证学生每餐的营养摄入量,提高学生营养水平。

第十四条

加强营养健康教育。

(一)试点县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教育形式,向学校管理人员、师生、家长和供餐从业人员普及营养科学知识,提高对学生营养改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培养科学的营养观念和饮食习惯。

(二)试点学校应严格落实国家教学计划规定的健康教育时间,对学生进行营养健康教育,培训健康的饮食行为模式,使广大学生能够利用营养知识终身受益。

第四章 食堂建设和管理

第十五条

加快改善学校食堂供餐条件。

(一)各地要科学制定学校食堂建设规划,统筹农村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和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等各种义务教育工程项目资金,将学生食堂列为重点,优先建设。

(二)学校食堂建设要本着“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严禁超标准建设。规模较小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利用现有闲臵校舍,改造、配备伙房等相关设施,为学生在校就餐提供基本条件。

(三)各地应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重点加快改善薄弱学校的供餐条件,在保证安全、卫生的前提下,确保“计划”能够尽快覆盖所有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学生。

第十六条 重视学校食堂管理。

(一)试点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将食堂规范管理工作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二)学校应加强对食堂工作的领导与管理,把其列为学校常规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食堂经营服务工作。学校食堂实行校长负责制,并确定一名校级领导分管,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堂管理员。设立膳食管理委员会,由工会干部、学生代表、学生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具体行使食堂的监督、检查等职能。

(三)学校食堂应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建立原材料采购索证验收、仓库卫生管理、食品加工卫生管理、餐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卫生检查及奖惩、除虫灭害卫生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报告和紧急处臵等制度,并上墙明示。

第十七条

加强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管理。

(一)各地应当结合实际为农村学校食堂配备数量足够的合格工作人员,改善和提高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开展相关饮食卫生等专业培训。

(二)招聘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时,要对其身体、品行及心理健康状况进行了解,有明显问题的不能录用。

(三)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饮食卫生专业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和学校炊管人员专业知识岗前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患者,严禁从事学校食堂工作。

(四)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及便后,必须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臵于帽内;勤洗手,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五)食堂炊事员不得兼管理员,管理员不得兼采购员。第十八条

加强学校食堂供餐管理。

(一)学校食堂应以服务师生为宗旨,坚持“公益性”原则,按照“非营利”要求,合理控制伙食价格,实行成本独立核算,切实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学校不得在食堂提取任何费用。

(二)学校食堂实行三种供餐方式:一是包餐制,即全体学生统一伙食费标准,由学校食堂提供统一饭菜,一般适用于小学;二是自购制,即饭菜品种、数量由学生自由选购,学校食堂凭充值卡或饭菜票结算,一般适用于中学;三是蒸饭制,即由学生自备米菜,由学校统一蒸饭,主要适用于一些条件艰苦的山区学校。

实行包餐制的学校食堂,应综合考虑学生的营养需要、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粮油等原料市场价格、不同年龄段等因素,根据价格管理部门设定的最高限额,合理确定不同的伙食费标准和收费方案,并报教育、价格管理部门备案。

实行自购制的学校食堂,应根据成本合理确定饭菜价格,每餐供应的主副食、菜肴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在食堂就餐的教职工,应与学生同菜同价,伙食费据实结算。

实行蒸饭制的学校食堂不得收取费用。

(三)实行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度。试点学校校长或学校管理人员要轮流陪餐(餐费自理),做好陪餐记录,严把质量和安全关口,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堂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第十九条 加强学校食堂财务管理。

(一)学校食堂可单独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支票户),单独设臵食堂会计账簿。采用蒸饭制方式的小规模学校,其食堂财务可纳入学校事业财务账中统一核算。

(二)学校食堂收入核算以自身的经营服务活动为依据,主要包括伙食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其他收入等。不得将学校的小店承包收入、房租收入、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记入食堂收入。上级部门下达的学生伙食补助拨款,直接计入财政补助收入。

(三)学校食堂支出核算应坚持以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各项直接支出为准,主要范围包括原材料、水电费、燃料费等。食堂聘用人员工资、大型设备设施购臵等费用应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在学校公用经费之外单独解决。

(四)学校食堂结余款项,要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不得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或其它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五)学校食堂应实行财务公开,自觉接受学生及其家长、膳食管理委员的监督。学校食堂每学期期末应将食堂收支情况进行全面结算,并将结果向学校师生和家长公开,同时报送教育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严禁学校食堂发生下列行为:

(一)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

(二)弄虚作假,虚列支出。

(三)克扣、挤占、挪用学生伙食费。

(四)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资金来源与筹措。

国家试点地区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全年在校时间按200天计算,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扩大地方试点范围,提高补助标准。补助标准和资金由省级财政统筹落实。对工作开展较好并取得一定成效的省份,中央财政给予奖励性补助。

第二十二条

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简称“一补”)政策。

(一)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对“一补”发放范围和标准等进行动态调整。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落实“一补”基本标准所需资金按照50%的比例给予奖励性补助。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补助标准提高到小学每生每天4元、初中每生每天5元,全年在校时间按250天计算。

(二)做好“计划”专项资金与“一补”专项资金的统筹衔接工作。按照各自的资金管理要求,分户运行,独立核算,严禁产生挤出效应,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资金拨付。 中央财政预算下达后,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中央专项资金预算(预算控制数)文件25个工作日内,将预算分解到县,并在预算分解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部门开设的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后,应当及时下达预算,并区分中央专项资金的支出类型,通过特设专户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

第二十四条

资金使用。

国家试点补助资金要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严禁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其他学校公用经费支出。有条件地方可实行餐卡(券)制,将补助资金直接打入受助学生个人就餐卡或发放餐券。

第二十五条

资金监管。

(一)试点县要制定“计划”经费管理办法,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和支出标准,将专项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专款专用,节余留用。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计划”资金。

(二)试点县要进一步健全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充实财务机构,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对试点学校食堂实行成本核算。

试点学校要按照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食堂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单独建立食堂账目,实行成本核算,厉行节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三)试点县应定期公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学校名单及受益学生人数等信息。

试点学校、供餐单位或托餐家庭(个人)应定期公布经费账目、配餐标准、营养食谱、食品数量和价格,以及用餐学生名单等信息,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四)试点县应结合现有学籍管理平台,建立营养餐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次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严防套取冒领资金行为。

(五)建立“计划”资金专项审计制度。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大对“计划”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力度,每年都要将“计划”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列为审计重点。

(六)建立专项资金管理问责机制。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六章 食品质量与安全

第二十六条 “计划”实施坚持安全第

一、稳步推进。试点地区要将“安全、卫生”作为学校实施“计划”的首要条件,按照国家食品卫生有关法规标准,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所辖学校供餐条件进行食品卫生安全风险评估,按照评估情况,安排所辖学校分期分批实施“计划”。 不符合实施条件的学校,一律不得纳入“计划”试点。 第二十七条 食品采购。

(一)试点县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结合学校实际,针对“计划”所需食品及原辅材料的采购招投标、配送等环节,制定和完善食品采购管理制度。

试点学校所需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要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供货商;蔬菜、肉(禽)类等农副产品可实行定点、集中采购,并与供货方签订质量安全保证协议;食品配送服务要纳入招投标合同或采购协议。

(二)试点县要根据国家有关食品卫生安全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建立食品供应准入制度。凡进入“计划”的食品及原辅料供货商,均必须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供应学校的米、面、油、酱、醋、盐等食辅材料必须有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QS)。

试点学校要设立专门食品检验员严把食品质量关,对进入食堂的原材料进行检查和验收,有条件的要对采购或配送的食品查验“三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质量检验报告,建立食品质量档案。要定期公示采购物品的数量、价格等情况,接受学生、老师和家长的监督。

(三)试点县要指导试点学校,统一建立食品采购登记台账。食品及原辅材料的采购实行索证(索票)登记制度;学校定期同供货商结算账目,采购员与供货商之间原则上不得发生现金交易;从农户个人采购的食品及食材,应做好购货记录。

(四)加强对食品及原辅材料供应商的监督检查。定期对供货商进行综合评议,对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一律取消其供货资格。

(五)严禁采购下列食品及食辅原料:

1.“三无”(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产品。

2.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3.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4.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及其制品、未经卫生检疫部门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第二十八条 食品存放管理。

试点学校要建立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品储藏、储存场所,配备必要的食品储藏保鲜设施;要建立健全食品出入库管理制度和收发登记制度;食品在校储存期间,要按照食品保管要求,分类存放,安全管理;要严防食品在储存期间发生霉变、腐烂和生虫不洁等现象;对过期食品和霉变食品要按规定及时处理,严禁不符合质量卫生要求的食品流向学校食堂和学生餐桌。

第二十九条 校外供餐管理。

(一)建立校外供餐准入机制。

1.试点县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校外供餐的基本条件和评审办法,形成轮流更替和优胜劣汰机制。要根据实际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估审定,并向社会公布评审结果。

2.对预进入“计划”的供餐企业、托餐家庭(个人)等,试点县要组织职能部门,先期进行严格的资格(资质)审查,通过筛选,最终确定校外供餐推荐名单,指导试点学校做好选择。

3.采取校外供餐模式的学校,要将食品卫生安全保障作为确定供餐模式的首要条件,要在县级确定的推荐名单中选择供餐企业和家庭(个人),原则上应优先选择最安全的供餐模式。

4.采取校外供餐模式的学校,每学期要组织家长、学生和教师代表,对校外供餐者进行两次测评,测评结果上报县级营养办备案。

5.未经资格(资质)审查、不在县级校外供餐推荐名单之列的企业和家庭(个人)严禁从事“计划”的供餐、托餐和原辅材料供应业务。

(二)建立校外供餐退出机制。

校外供餐名单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要及时上报县级营养办,停止其供餐资格并将其清退出供餐名单。

1.供餐企业、供餐家庭(个人)签约人无故更换的。2.出现违反供餐合同(协议)的行为,包括严重降低供餐质量标准、随意变更供餐食谱、供餐期间严重缺失食品卫生安全保障条件等。

3.供餐期间发生重大食品卫生安全事故者,包括已进入名单但尚未实施供餐的企业、家庭和个人。

4.供餐期间对就餐学生进行克扣、延时、减量、拒绝供餐或服务态度恶劣、有打骂(体罚)学生等行为,情节较为严重者。

5.在协议供餐时间内连续停止供餐三天以上者,或频繁发生停止供餐情况者。

6.在学校组织的测评中连续两次不合格的。

第三十条 试点县应组织相关部门,针对原料供应、加工操作、包装贮存、餐具消毒、场所环境卫生、人员健康检查等各个环节,制定和落实具体的监管措施。要定期对纳入“计划”的食品及原辅材料供应企业、供应商和供餐企业、托餐家庭(个人)依法进行食品卫生专项检查。明确专人负责,加大抽检频次,及时查处校餐生产、加工、配送过程中的食品安全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试点县和学校必须建立和完善校园食品卫生安全突发事件的管理应急机制,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明确突发情况下的应急措施,细化人员救治、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演练,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三十二条

试点县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食品安全卫生专家巡查各试点学校,通过现场指导、讲座培训等多种形式,指导各学校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师生和餐饮工作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

有条件的试点县,在组织食品安全培训活动期间,可将涉及“计划”的食品供应商、供餐企业和供餐家庭(个人)等一并纳入培训计划,通过学习指导,提高校外食品供应方对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实行国家重点督察、省市定期巡查、县级经常自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三十四条 监督检查重点

(一)相关职能部门是否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管理责任是否到位。

(二)学校食堂建设是否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和标准。

(三)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是否具有从业资格证和健康合格证,是否定期接受相关培训。

(四)食品配送服务和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是否公开招投标,招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五)食品采购、加工、贮存、配送等环节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

(六)对供餐企业、原辅料供应者、农产品种养殖和经营户是否实行严格的资格准入和退出制度,相关手续和制度是否健全。

(七)学校选定的供餐模式是否科学,供餐食品是否有营养,食谱搭配是否合理,实行“计划”后学生的身体素质是否有明显提高。

(八)国家补助资金是否及时足额落实到学校或供餐单位和个人,是否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食品,有无虚报冒领、套取、截留、挪用、克扣专项资金现象。

(九)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和有效执行,是否发生重大食品卫生安全事故。

(十)“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是否整改,重大食品卫生安全事故是否及时有效处理,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是否追究到位。

第三十五条 监督检查方式 采用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内部监督检查与外部监督检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监督检查。

(一)加强行政监督。监察、审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确保“计划”实施公开透明、廉洁运作,预防腐败。教育督导部门要把“计划”实施情况作为重要工作定期督导。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把“计划”覆盖的试点学校作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重点场所,制定和落实具体的监管措施。

(二)重视舆论监督。各地应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准确、深入宣传“计划”,总结推广正面典型,曝光反面典型,及时改进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和共同推进“计划”实施的良好氛围。

(三)发动群众监督。试点地区和学校应成立家长、学生、教师代表和社会各界代表共同参加的“计划”实施监督小组,设臵监督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四)专业机构监督。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检查或审计;一些专业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可委托符合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监督检查机制

(一)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全国营养办定期编发工作简(通)报,每月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宣传好的经验与做法,反映普遍性问题,加强对“计划”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督办。各省、市、县营养办定期以工作简报、工作报告等形式逐级上报本地“计划”实施情况。

(二)建立目标责任考评机制。从上至下,按照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每年对各地、各单位及个人目标责任、食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绩效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估。根据考评结果,对未能切实履行责任的,限期纠正,必要时暂停拨付专项经费;对工作组织得力、按期完成任务、服务质量好、无违纪违规行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三)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各地要定期将工作方案、实施进展、运行结果向社会公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主动将“计划”实施情况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七条 处理与责任追究

对“计划”实施过程中查出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1.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及开支标准不符合要求;无故拒拨、滞拨专项资金;因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

2.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管理措施不落实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3.学校食品监管部门失察、监督不力或监管不到位,给食品安全工作带来严重后果的。

4.对学校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行政许可、认证、检查、处罚等行政行为中不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

6.发生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的。

7.发生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未积极有效地开展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

8.拒绝、阻碍、拖延接受学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调查或拒绝、阻碍、拖延提供事故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9.对学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10.未按规定完成上级政府、部门交办的工作,给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带来严重后果的。

11.有其他违反食品监管规定行为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1.贪污、挪用、套取国家专项补助资金的。2.扰乱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秩序,妨碍政府部门和有关机构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阻碍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履行职责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涉嫌犯罪的。

3.危害学校食品安全生产、流通、经营秩序,实施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危及食品安全生产,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涉嫌犯罪的。

4.履行监管职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应对职责不到位,涉嫌失职渎职犯罪的。

5.其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违法行为或涉嫌犯罪行为。

(三)从事食品种植、养植、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于未取得合法经营资格或未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学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取消与学校商品交易资格,并依法追究该业主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对校外供餐企业和家庭(个人)托餐点违反食品卫生安全有关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的,一律停止供餐(托餐)经营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地可依据本细则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办法。在“计划”实施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困难和问题,由各级“营养办”协调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解决。本级“营养办”无法解决的重大问题,逐级上报。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农业部、卫生部、审计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要求,为加强和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建设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食品安全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条

学校食堂应该取得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并在当地有关部门办齐各项手续。

第二章 布局与设施

第四条

食堂选址应防止各种污染源的影响,食堂距牲畜圈、校园独立式厕所及贮粪池、垃圾存放站(池)及污水排放点等污染源的最小允许距离为25米。 第五条

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不应与教学用房合并设臵(小伙房除外)。厨房的噪声及排放的油烟、气味不得影响教学环境。

食堂一般应包括独立的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备餐间、食品出售场所、就餐场所等。

第六条

食品加工操作间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

应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臵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第七条

食品处理区应设臵在室内。布局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进行设臵。不具备分设条件的,应在不同时段分别运作。

第八条

根据供餐人数规模,配备必要的蒸煮、清洗、消毒、冷冻(藏)设施及设备。

第九条

配备由耐磨损、易清洗的无毒材料制造或建成的餐饮具专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设施设备。

配备2个以上的水池,清洗动物性食物和植物性食物的水池应分别设臵,不得混用。各类水池应用明显标识标明用途。 清洁操作区不得设臵明沟排水,地漏应能防止废弃物流入及浊气逸出。

第十条

食堂供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食堂用餐场所应设臵足够的自来水装臵,供用餐者洗手、清洗餐具。

第十一条

食堂建设要本着“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严禁超标准建设;规模较小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利用现有闲臵校舍,改造、配备伙房等相关设施,为学生在校就餐提供基本条件。

第三章 卫生管理

第十二条

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十三条

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

第十四条

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餐饮具贮存柜上应有明显标记。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十五条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处理的刀、墩、盆等相关工具应分开使用,分区定位存放。 第十六条

清洗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橱柜),并有明显的标记。

第十七条 加工操作间和就餐场所应根据实际需要设臵相应数量的密闭式垃圾箱(桶),每餐后应及时对垃圾进行清运,并对垃圾箱(桶)进行有效的清洁。

第十八条 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

(一)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二)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臵于帽内;

(三)不得留长指甲、戴戒指加工食品。

(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第四章 食品采购

第十九条

食堂所需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可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供货商;蔬菜、肉(禽)类等农副产品可实行定点、集中采购,并与供货方签订质量安全保证协议;食品配送服务要纳入招投标合同或采购协议。

食品及原辅料供货商须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包装上必须标识或加印(贴)“QS”标志。 第二十条

建立食品采购登记台账。食品及原辅材料的采购实行索证索票登记制度;从农户个人手中采购的食品及食材,应做好购货记录,做到源头可控,有据可查。

供货商定期同学校结算账目,采购员与供货商之间原则上不得发生现金交易。

第二十一条 定期对食品及原辅材料供应商进行综合评议,对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终止供货合同,取消其供货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定期将采购物品的数量、价格等情况予以公示,接受学生、老师和学生家长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严禁采购下列食品及食辅原料:

(一)“三无”(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产品。

(二)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三)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及其制品、未经卫生检疫部门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五)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第五章 食品贮存

第二十四条

食品贮存场所应根据贮存条件分别设臵,食品和非食品库房应分开设臵,并配臵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等设施。

第二十五条

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摆放,不同区域应有明显标识。

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贮存位臵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供应商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第二十七条

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

第二十八条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二十九条

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第六章 食品加工

第三十条

食堂炊事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原料。

第三十一条

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

第三十二条

加工后的熟制品、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应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三十三条

学生用餐必须当餐加工,当餐食用。不得向学生提供隔餐食品、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

第三十四条

建立食品留样制度,每餐样品留样量不少于100克,注明时间和责任人后,分别盛放在已消毒的餐具中,密封后冷藏,保留时间不少于48小时,以备查验。

第三十五条

食品在烹饪后至学生食用前的间隔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若超过2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第三十六条

食品添加剂应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要求的范围、用量和方法使用,严禁超范围、超剂量滥用食品添加剂。 第三十七条

加工结束后及时清理加工场所,做到地面无污物、残渣;及时清洗各种设备、容器和用具,做到定期消毒,归位摆放。

第三十八条 食堂从业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七章 食品安全

第三十九条

学校食堂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建立校园食品安全保障岗位责任制,强化食品采购、贮存、加工、配送、就餐等各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任务到位,责任到人。

第四十条

食堂从业人员(包括临时性的工作人员)应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食堂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掌握有关营养知识,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有关法规要求和行业规范。

第四十一条

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区和食品原料存放区,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食品卫生安全。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停止供餐活动,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三)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四)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五)根据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必要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食堂运转,必须坚持“公益性”原则,按照“非营利性”要求,实行单独核算。

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控监督,保证原料采购、食物领取、库存盘点等流程规范透明,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第四十四条 食堂一般应以充值卡或饭菜票方式结算。在食堂就餐的教职工的伙食费,应与学生同菜同价。 第四十五条 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的学校,必须确保补助资金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食品,不得直接发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也不得用于其它成本开支。

第四十六条 食堂结余款,必须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和食堂设施、设备,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福利奖金,不得用于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其他支出。

第四十七条 定期公布经费账目,配餐食谱、数量和价格,以及享受补助学生名单、标准等信息,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四十八条 食堂收入包括:学生伙食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其它收入。

(一)学生伙食收入:食堂可向就餐学生适当收费,收费标准依据食物及食材性原料、燃料、水电费等支出计算,不得将人工成本和设备折旧成本折算在内。

(二)财政补助收入:地方财政专项用于食堂从业人员的人工费用拨款收入。

(三)将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纳入学生就餐补助管理的学校,可将这部分资金计入食堂收入。

(四)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可将补助资金计入食堂收入。

(五)其它收入:个人、社会组织、慈善机构等各方面对改善学生伙食的捐赠、赞助等。第四十九条 食堂支出成本核算应坚持以食堂的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必须的各项直接支出为准。食堂使用的房屋等固定资产所需投入(含维修)及设备折旧应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范围,由财政性经费予以保障。

(一)原材料成本:食物及食材、水、电、燃料、运输等费用支出。对于只提供学生蒸饭服务或只提供一顿午餐的小规模学校食堂(伙房),该部分费用可在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

(二)人工成本: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及各项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等。人工成本所需资金应由地方财政妥善安排,不得计入学生就餐费用,也不得占用学校公用经费资金。

(三)设备折旧成本:非财政性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包括食堂专用的各种燃具、炊具、餐具、冷藏设备、交通工具等,根据不同设备折旧年限,按月计提折旧。

第九章 监督处罚

第五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本办法要求,加强所辖学校的食品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应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

第五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具有对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职责,应定期深入学校食堂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二条

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学生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对食堂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贪污腐败、行贿受贿、损公肥私、“吃回扣”等违法行为,以及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财政部、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农业部、卫生部、审计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家庭(个人)托餐机构

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切实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根据《食品安全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家庭(个人)托餐机构的管理。

第三条

家庭(个人)托餐机构(以下简称托餐机构)是指受教育部门和学校委托,拥有必要的食物加工场所和设备,在严格准入的前提下,为附近学校学生提供食品加工或配送服务的家庭或个人组织。

该供餐模式适用于偏远地区小规模学校或教学点,或食堂设施配备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学校。

第二章

托餐机构筛选和准入 第四条

学校对托餐机构应进行认真筛选,通过综合评价,确认其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经学生家长委员会同意,报当地教育部门复核、备案,并在当地主要媒体或公共场所予以公示后,方可允许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托餐机构须向当地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或其他有关证件),并在当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相关证件,同时办齐有关手续后,方可提供托餐服务。

第六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托餐机构三方应签订协议,明确各方责任义务。托餐机构必须严格遵照有关操作规范,确保学生食品卫生安全。学校和家长委员会有权对托餐机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基本设施装备要求

第七条

托餐机构必须设臵相对独立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和学生就餐场所,操作间和就餐地点环境应干净整洁,采光通风良好,周围不得有暴露的垃圾堆(场)、动物养殖场、坑室厕所、粪池、污水坑等污染源,严禁设在地下(或半地下)室、车库、危房等场所。不得在操作间和就餐地点圈养宠物。

第八条

食品加工操作间要求墙面瓷砖到顶,上下水通畅。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就餐场所设臵能满足就餐需要的流水洗手设施。操作间洗菜池和拖布池应分开。

第九条

必须配备以下设施及装备:

(一)防尘、防蝇、防鼠、照明、通风、排烟等设施装臵。

(二)存放废弃物的密闭容器。

(三)冷藏设施(冰箱或冰柜)、消毒设施,并确保设备能够正常使用。

(四)加工刀具、案板、容器的数量应满足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使用的要求,并分区定位存放。

(五)学生就餐应实行分餐制,配备足够数量的餐具。

第四章 基本操作规范

第十条

主、副食品应加工熟透,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食品及原料。不得加工制作凉菜,剩余饭菜不得再次提供学生食用。

第十一条

食物冷藏时应保证生、熟食品分开存放。同时建立食品留样制度,每餐样品留样量不少于100克,注明时间、责任人后,分别盛放在已消毒的餐具中,密封后冷藏,保留时间不少于48小时。 第十二条

洗菜水池、用具、容器应保证荤素分开,加工刀具、案板应生熟分开。

第十三条

餐具使用前必须清洗消毒干净,加工刀具、容器、案板等要定期消毒,废弃物每天按时清理。

第十四条

严禁使用回收塑料制作的餐具,严禁往餐具上套非食用塑料袋,严禁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

第五章 托餐从业人员

第十五条

托餐从业人员指:采购员、炊事员、分餐员、保管员等(部分地方可能由一人兼任几职)。托餐从业人员必须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并每年定期体检。

从业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要求,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有关法规要求和行业规范。

第十六条

托餐从业人员个人卫生保持良好,不留长发、不蓄胡须、不留长指甲、不染指甲。工作时应穿戴干净整洁的工作衣帽,不佩戴戒指、项链等饰品。操作前应洗手消毒。

第十七条

托餐从业人员出现传染性疾病时,应立即离岗检查治疗,不得带病操作。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安全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六章食品及原材料采购

第十八条

食品及原材料的采购应实行索证索票登记制度。采购时应查验销售者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和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索取销售发票(或小票),做好采购登记台账。从农户个人手中采购食品及食材的,应尽量形成较为固定的供应渠道,并做好购货记录。

第十九条 采购时应查验产品生产日期、保质期,不得采购“三无”(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食品和质量不合格、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原料;不得采购或使用有腐败变质或感官性状异常现象的食品原料;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二十条

严禁采购和使用无合法生产资质以及标签不规范的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严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第七章 安全及应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帮助托餐机构建立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托餐从业人员必须掌握食物中毒报告程序。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立即停止供餐活动,并向当地卫生、教育部门报告,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第二十二条

操作间及就餐场所电线、天然气(煤气)管道等布臵安全合理,不得乱搭乱接。按要求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并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第二十三条

托餐机构、学生家长、学校应明确接送就餐学生的方式和各自的责任义务,保证学生交通和人身安全。

第八章 运行成本及核算

第二十四条

用于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专项资金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定期向托餐机构结算,应足额用于食物及原材料的支出,不能用于支付其他成本性开支。

第二十五条

委托学校可从公用经费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托餐机构的水、电、煤、气等日常运转性开支。

第二十六条 地方财政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补助托餐机构购臵更新必要设施装备。托餐从业人员的薪酬应由地方财政予以解决。

第二十七条

托餐机构定期公布配餐食谱、数量和价格,学校定期公布经费账目、享受补助学生名单、补助标准等信息,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政府各职能部门对托餐机构实行分工负责的管理方式,共同做好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应分工协作,协调配合,确保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能够积极应对,及时妥善处理,积极做好患者救治善后处理等工作,维护学生的生命健康安全和社会稳定。

(一)教育部门负责对学生进行食品安全和营养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指导学校同托餐机构签订安全责任协议,按照就餐学生人数向托餐机构核拨经费,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托餐机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相关证照)的审批发放,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做好日常监督管理。

(三)工商部门负责对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托餐机构依法进行核准登记,并发放工商营业执照或相关证件,对无照经营者进行查处。

(四)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处臵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指导学校卫生防疫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托餐机构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托餐机构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学生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或因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严肃处理。

对托餐机构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损公肥私、“吃回扣”,以及虚报、冒领、挪用学生用餐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供餐资质,触犯法律的,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因监管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辖区内托餐机构发生学生食物中毒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的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教育管理部门和学校设臵监督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财政部、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农业部、卫生部、审计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解释。

地方可根据本办法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7篇: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

一、必须深化实施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认识

实施营养改善计划是国务院为改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状况而实施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民心工程和德政工程,我们要增强对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重要性的认识,全力推进营养改善计划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是贯彻上级重要部署的具体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始终关心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高度重视中小学生特别是贫困地区农村学生营养改善工作。近年来,中央先后启动实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等,新建和改造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近550万平方米,改善了农村学校食宿条件。胡锦涛总书记在2011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的重要讲话中明确指出,要启动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农村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温家宝总理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去年10月,国务院决定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启动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提高农村学生尤其是贫困地区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健康水平,我县被确定为全国680个试点县之一,中央财政今年将解决我县实施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2700余万元,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贫困地区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为更好地推进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省、市相继召开了会议,下发了相关文件,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作了全面部署。最近,省、市又专门召开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推进会议,对推进营养改善计划作进一步调度和安排。我们要充分认识抓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市的决策部署上来,把这项得民心、惠民生的德政工程抓实抓好。

二是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迫切需要。我县是贫困县,学生的营养状况相对较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生的健康成长。目前,我县有的寄宿制学校食堂建设滞后,配套设施缺乏,就餐条件较差,一些非寄宿制学校中,离家远的学生如何吃午饭问题突出。中小学阶段是青少年身体发育的关键时期,这一阶段如果营养不良,将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更谈不上全面发展。孩子们能否在学校吃上热饭、营养餐,是每个家庭、每个父母乃至全社会关注和牵挂的一件大事。国家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就是要切实解决孩子上学吃饭问题,不断提高学生营养健康水平。县委、县政府认真贯彻上级部署,正在统筹推进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并研究每年解决480余万元资金,用于解决学生食堂工人工资和学生就餐补助。因此,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必须要干,只能干好,全县各级各部门对此必须有清醒的认识,从讲政治惠民生的高度认识和对待此项工作。

三是提高全民整体素质的重要举措。“少年强则国强”,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青少年的营养状况,不仅关系着个人的成长发展和全面发展,也关系着整个民族素质的养成和提升。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都十分重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营养状况,早在一百年前,英国就开始实行针对贫困家庭学生的校园餐计划,

上世纪中叶以来,美国、法国、日本等国也纷纷建立较为完善的学校供餐计划,不仅有效地改善了国民身体素质,也快速提升了教育发展水平。当前,我县一些贫困地区不同程度地存在学生营养不良问题,不仅影响到青少年健康成长,也影响到义务教育普及水平的提高。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改善学生营养状况,对于巩固“普九”水平、提高国民综合素质具有重要作用。我们一定要站在事关国家和民族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将国家大好政策落实下去。我认为,如果食堂都办不好,学校也很难办好。对这项工作,只要校长重视,把学生当作自已的孩子来对待,把资金比照自已的工资来有效使用,学校营养改善计划就一定能实施好。希望校长们不要认为实施营养改善计划是负担,而应视作责任,不能自甘落后,务必抓实抓好。

二、必须抓住实施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重点和难点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乡镇、各部门和各学校要周密部署,抓住实施营养改善计划中的关键环节和难点工作,推进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顺利实施。

一是抓好责任体系建设,形成推进合力。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是一个从农田到餐桌,从营养健康到生命安全的系统工程,单靠一个学校、一个部门难以抓好,需要政府加强统筹,需要学校、家庭和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相关部门必须站在讲政治、讲大局、讲责任的高度,按照责任分工,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密切配合,既要主动作为,又要优势互补,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实施。各乡镇、村要充分履行“属地管理”的职能,在统筹协调、监督指导、食品安全、民主管理上主动介入,在家庭托餐评定、供餐监督、学校食堂建设和管理以及政策宣传上给予支持。政府督学要把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纳入督促检查工作重点,并按月上报督查报告;乡镇要帮助学校加强学校食堂卫生、食品安全等管理,部门要帮助查找、帮助解决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各学校作为政策的执行主体和工作的落实主体,应按照规范化、精细化的要求,把好六个关口,即:严把食品采购关、质量检查关、食品储存关、食品加工关、食品配送关和食品留样管理关,落实好每个环节责任人,切实保证食品安全;要建立三项资料,即实名制信息管理资料、食堂营养餐财务管理资料、营养餐管理责任制度资料。县营养办要抓好统筹,梳理分类,安排好计划启动、供餐准备、督促检查、规范操作、总结提高的各个阶段工作,确保工作有条不紊,有序推进。

二是抓好供餐机制建设,改善供餐条件。一要着力改善就餐条件。目前,我县农村中小学食宿条件有待改善,有的寄宿制学校食堂建设滞后,配套设施缺乏,就餐条件较差。要加快改善学生就餐条件,加大食堂建设和卫生管理的工作力度,确保食堂安全达标,符合卫生要求。需要新建、改建、扩建食堂的,要本着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建设。二要科学制订供餐方案。科学的供餐方案是组织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关键。各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供餐模式,学校有食堂的或者可以配备食堂的,实行食堂供餐;学校目前没有食堂的,可以向具备资质的餐饮企业、单位集体食堂购买供餐服务;偏远山区的学校或教学点,由于规模小或其他原因,不具备供餐条件的,可以在县教育局或当地政府的批准下实行个人或家庭托餐。三要规范统一供餐内容。营养

餐一律供中餐,标准为两菜一蛋一汤。学校食堂的肉、蛋、米、油、菜等实行统一供应、统一配送,肉、蛋由畜牧局统一供应,大米、食用油由粮食局统一供应,蔬菜就近就地采购。今年要建好乡镇蔬菜示范基地,去年,我们要求每个乡镇要发展蔬菜示范基地100亩以上,品种要达10个以上,主要用于学校食堂和乡镇食堂,希望各乡镇尽快抓好落实。相关部门要与基地、与养殖大户建立稳定的食品供需关系,确保就近提供安全可靠、物美价廉的营养食品。学校的供餐要保质保量供应鸡蛋和肉类,不得向学生配发瓶(盒)装的牛奶、面包、蛋糕等方便食品,更不得给学生配发饮料和方便面等。严禁野生菌进学生食堂、上学生营养餐桌。教育局要指导学校从实际出发,制定切合学校实际的供餐模式和供餐内容,合理搭配膳食,保证每个学生每天营养餐达两菜一蛋一汤标准,让学生吃饱、吃好,做到合理搭配、营养均衡、质量保证。四要着力抓好资金管理。要加强对营养餐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建立详细的食品采购和进出库台账,严禁挤占挪用、偷工减料截留克扣行为发生。学校要设立学生营养餐公示栏,定期公布用餐学生名单、供餐内容、菜谱和饭菜价格等信息,让家长知道孩子每天吃什么、吃得怎么样。要设置监督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确保食品安全。目前,我县的营养餐食品采购渠道不统

一、种类杂乱、价格不一,质量得不到保障,给营养餐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各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县农牧、质监部门要加强对学校食品原料生产、收购的监管,从食物链的源头上把好质量关;县教育局要制定中小学食堂供餐规范制度,明确数量、质量和操作标准。所有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都要建立严格的食品采购管理制度,坚决杜绝过期食品、霉变腐烂食品和质量不合格食品进入学校。教育、农牧、卫生、质监等部门要与学校、供餐单位和托餐的个人或家庭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层层把关,责任到人,确保学生营养餐食品安全。对监管缺失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要实行严肃的责任追究。要建立餐饮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学校的食堂餐饮人员,要有卫生健康证明,保证学生健康安全;卫生防疫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不定期地开展专项督查和暗访,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向县委、政府报告。

三、必须强化实施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针对性措施

刚才,县教育局对启动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工作进行了通报,从通报情况来看,我县实施营养改善计划还存在不少问题,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狠抓工作落实,推动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更好实施。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县委、县政府已成立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以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各乡镇、学校是营养改善和食堂管理工作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乡镇党政“一把手”要亲自安排、亲自检查、亲自过问。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对食堂管理、供餐服务企业、食品供应等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为有力推进工作,县委、县政府还下发了《关于建立县级领导联系乡镇片区县直部门帮扶学校制度的通知》(印党办发〔2012〕79号)文件,请县四家班子、县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切实关心和帮助所联系乡镇和所帮扶学校,努力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和支持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良好氛围。

二要加大宣传力度。宣传、文体广电和教育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义、政策和方式,让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学校要严格落实国家教学计划规定的健康教育时间,对学生进行营养健康教育,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健康饮食习惯。

三要强化监督检查。教育部门要建立学生营养状况监测评估制度,及时掌握学生膳食搭配是否合理,是否满足营养需求,学生营养状况是否得到了明显改善,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学校每月要开展一次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自检自查,纪委监察局、督查室、教育局要采用日常督促检查与专项督促检查相结合、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全县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常态化督促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对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要优化学校布局。当前,我县学校布局较分散,全县50名学生以下的学校就有142所,10名学生以下的学校全县有32所,还有“独生校、二生校”存在,这些学校人数少,教育资源既短缺又浪费,不利于优化配置教育资源和当前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我们必须尽力调整50人以下的学校设置,今年秋季学期要力争撤并学生人数20人以下的学校,确保100%撤并学生人数10人以下的学校。

同志们,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任务艰巨,使命光荣,各乡镇、各部门、各学校一定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推进,确保全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有力有序有效实施。

第18篇: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宣称提纲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宣传提纲

1、国家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有何意义?

答: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的有效途径,是促进教育公平,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重要举措,对促进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健康成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我省目前在哪些地区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答:我省在被列入连片特困地区的58个县市区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其中陇南市八县一区被因列入秦巴山区连片特困地区而全部纳入试点范围。

3、我县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范围有哪些?

凡我县(不含县城)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均纳入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范围。

4、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我省列入试点范围的58个县市区由中央财政按照每生每天3元,全年按200天计算,每生补助600元的标准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补助资金不得发给学生或家长个人,由学校按标准统一提供营养早餐、课间加餐或午餐。

5、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有何保障?如何管理?

答:我省列入全国试点范围的58个县市区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资金管理按照《甘肃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实行集中支付,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封闭运行。所需食品实行政府采购,专项资金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价值相当的营养膳食,不得用于食堂(伙房)建设、设施设备购置、学校食堂聘用人员工资福利、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以及开展营养改善计划的工作经费支出。

6、我县计划采用哪些模式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按照省上有关精神和我县实际,全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按照以下三种模式实施:模式一:学校食堂供餐。适用于有食堂的学校,由学校按照每天每生3元的标准给学生打入饭卡或发成饭票,由学校食堂按照《甘肃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配餐标准》和《甘肃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配餐指南》的要求统一提供营养早餐、课间加餐或午餐。

模式二:企业供餐。主要适用于县城、乡镇及周边、公路沿线的学校,由县政府统一招标,确定有资质、证照齐全、有实力的正规供货商供餐(不少于两家),供餐内容为每天一盒学生营养奶、一个熟鸡蛋,由企业按照要求配送到学校,学校指定专人负责接收分发。

模式三:家庭托餐。主要适用于规模过小、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学校,由学区、学校负责,按照家庭托餐准入条件,确定离学校较近的家庭,为学生按标准每天提供一顿营养早餐、课间加餐或午餐。

7、如何保证学生营养餐的食品卫生安全?

答:为确保学生营养餐的食品卫生安全,县政府成立了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实施领导小组,制定了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加强监督检查,由卫生局、食药监局负责食品检验检疫、配送和管理加工等环节的监督工作,建立问题食品及检查人员责任追溯制度,严格实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为学生营养餐的安全卫生提供坚实的保障。

8、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为什么要实行实名制管理?

答:实行实名制管理,能够确保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享受到营养餐这一优惠政策,杜绝虚报瞒报学生人数等不良行为。

9、我县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是什么?

答:“学生营养改善”监督电话及信箱:

举报电话:0939—7521161,

电子邮箱:jjg7522144@163.com(教育局)

举报电话:0939—7521457,

电子邮箱:502706381.com(财政局)

第19篇: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告知书

安岳县东胜九义校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告家长书

尊敬的家长:

您好!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的通知》(川办发【2012】21号)精神,我县被列为四川省57个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省级试点县之一,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经研究,决定从5月30日起,给您的孩子在校期间(一年以200天计)每天提供一盒牛奶和一个鸡蛋作为课间营养加餐,当场食用。牛奶和鸡蛋的供应商是在省、市政府公布的有相应资质和规模的企业中通过政府采购招标确定的。

学校在实施此项工作中,不以任何名目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此项工程费由财政直接划拨,不以现金形式发给学生。

专家提醒:个别学生因体质特殊,饮用牛奶或鸡蛋会有过敏反应,但大多数都是逐渐适应。急性的过敏多数与先天体质有关(过敏有直系遗传与隔代遗传),发生时,一般首先会在皮肤上反映出来。最明显的是凹凸不平,红色皮疹和荨麻疹,有些患者多会出现又吐又泻,腹痛难忍,严重的可能会气喘、头痛、呼吸困难、休克等。另一种情况是出现“乳糖不耐症”,此症状是胀气、腹痛至腹泻、肠胃不适。

如果你的孩子对鸡蛋或牛奶过敏或有“乳糖不耐症”,请在“告家长书”的回执单注明。如无注明,学校将按正常体质学生给予其牛奶和鸡蛋。谢谢您的理解和配合!

2012年5月23日

回执单裁剪线

安岳县东胜九义校实施“营养计划”告家长书回执单 学生姓名:所属班级:年级班

学生有无食用鸡蛋或牛奶过敏反应:有□、无□[请在对应方框内画√]。 家长已阅读“营养计划”《告家长书》并签字:

2012年5月日

第20篇: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11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加快农村教育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根据市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会议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楠木完小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目标任务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牢固树立健康第一思想,紧紧围绕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切实改善我校学生营养水平,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着力提高教育质量,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

目标任务:在我校全面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建立和完善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保障机制,形成各校积极参与、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实施规范化运作、精细化管理、人性化服务,确保学生营养改善食品卫生、安全、营养,切实改善学生营养状况,增强学生体质,为国民整体素质的养成和提升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总体要求

1、以学校为主导、校长负责、各班主任协同工作的管理体制,确保相关政策落到实处。

2、建立学生实名制信息管理制度和管理系统,确保营养改善食品落实到位。

3、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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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建立应急处置机制,有效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4、认真开展学生营养改善状况评估工作,做到跟踪监测,及时改进。

三、实施范围、标准及形式

(一)实施范围:全校157名小学生全面实施营养改善计划。

(二)标准及形式:农村义务教育学生每人每天4元、全年按200天计算,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以企业配送和食堂供餐,包括牛奶和中午供餐。

四、组织机构及职能职责

(一)领导机构

为了加强我校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领导,特此成立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长: 副组长:

员:

(二)职能职责

学校要负责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具体落实。要把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实行校长负责制,切实承担起具体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责任。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保证各个环节的食品安全,妥善组织和管理好学生就餐。积极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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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积累经验,不断提高学生食堂管理水平。

五、基本情况、供餐方式及流程

(一)基本情况

我校现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1所(完小),6个教学班;在校学生157人。

(二)供餐方式及内容

现阶段,根据我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现状和供餐能力,我校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企业供牛奶和中午供餐。

类型:牛奶 (2元)+ 食堂供餐 (2元)

(三)工作流程及要求

学校要建立健全学校食品的验收、储藏、清洗、消毒、加工、发放、组织学生食用、台账、留样、保鲜、废料回收等专项管理制度,制定食品储藏、加工、分发和食用等操作规程,各种制度和流程要张榜公布并装订成册,并规范建档。

六、保障措施

(一)摸底调查,科学谋划。学校对学生营养状况、学生吃早餐的情况进行充分了解,认真分析我校落实营养改善计划的不足条件,以及贯彻落实营养改善计划的方式、方法和途径,制订切实的实施办法草案,并将调查结果上报学区。

(二)严格食品安全管理。我校要主动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切实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的监管。食品加工要严格执行有关卫生操作规定,建立食品材料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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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采购、加工等各个环节的食品安全。加强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的管理,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立学校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要求食堂人员或托餐人员必须掌握食物中毒报告程序,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食堂人员或托餐人员要立即停止供餐服务,并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主动配合医疗机构救治病人,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

(三)加强学生营养健康监测和健康教育。学校要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建立学生营养监测跟踪制度和学生健康档案,提高农村学生营养改造工作的科学水平。要加强营养配餐、科学饮食方面的指导和服务。要将营养教育纳入课堂教学,落实国家教学规定的营养健康教育时间。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和手段,积极向广大学生、家长、教师和供餐人员普及营养科学知识,培养科学的营养观念。学校要以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为契机,全面加强我校学生的体育卫生工作,采取得力措施,确保学生每天锻炼1小时,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指导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使所有小学生营养状况明显改善,体质健康水平明显提高。

(四)做好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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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准确、深入宣传这项惠民政策。要高度注重舆情分析,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要认真总结、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和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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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自查报告.doc》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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