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汉语教学案例与分析心得体会

2020-08-23 来源:教学心得体会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国际汉语教学案例与分析》读后感

《国际汉语教学案例与分析》读后感

原创: 李芊芊

对于朱勇老师的《国际汉语教学案例与分析》(以下简称《案例》)一书,我可以说得上非常\"熟悉\"了。从备考重庆大学汉语国际教育专业研究生之时,这本书就已经存于我的专业书籍列表之中。研一的下半学期,《案例》还作为我们的专业课——\"国际汉语课堂教学案例\"的课本。这次暑假,又重新读上一遍,总共算来已有三次翻开此书。俗话说,\"读书百遍,其义自见。\"这句话真是不假。

第一遍读《案例》时,我正作为一个跨专业的学生,初次踏入汉语国际教育这个未知的领域。这本书对于我而言是一本重要的专业书,但他与其他专业书不同的是,书中语言浅显自然,读来真是轻松简单。当时的我虽读完一遍,但因从未真正接触过留学生,从未上过课,所以这些案例只是在脑中短暂留存,而后不留其他印象。

所以在研一上课时,重新翻回这本书,恍惚觉得是第一次翻这本书一样。当时我已经在本校的国际学院兼任写作课老师,有了少许教学经验,心中正慢慢积攒了一些困惑。比如课上有学生突然提问,打断课堂,老师该不该解疑答惑?学生上课时出现的语音错误要不要严格纠正?等等。《案例》正好为我提供了些许思路。比如前一个问题,书中案例4——\"打破砂锅问到底的学生\"建议老师绝不能避而不答,要看问题能不能简单解决。后一个问题在案例32中也有所建议:\"严格纠音,不吝夸奖。\"因此,正因为有了教学经验,碰到了实际的问题,对于书中的案例才更有深刻印象。

而这次暑假在即将赴任之时,我再次阅读该书,又有了不一样的视角。由于我的赴任国是意大利,所以我会特别注重意大利的教学案例。另外,虽然我教过留学生,但我从未教过小孩子,更别提在海外教学,所以我会尤为关注儿童汉语教学以及汉语第一课如何安排。从这些角度入手,我又再次发现了《案例》一书的宝贵。

《案例》的宝贵之处,相信已有无数老师学生深有感受,吕滇雯老师的《细节的力量——述评》一文就对《案例》的出版、章节内容安排、成功之处与不足做了述评,她认为案例一书构思高屋建瓴、处理方式细密、资源价值宝贵,不足在于\"没有依托权威机构的大力辅助,搜集到的教学日志等资料毕竟有限\".1该文章对《案例》一书的特点分析的很透彻,本文也就不再赘述,而是将自身目前为止的教学经验与该书案例相结合,谈一谈该书给我留下的最深刻的印象:朴实无华——实用性至上;引人启迪——为各种类型的汉语教学提供思路;以小见大——通过小而真实的案例让人懂得实际教学之道。

一、朴实无华

正如上文所说,第一次看《案例》时,我就觉得该书简单易懂,似乎没有多少理论性的东西。书中一个个案例像是在讲故事似的,也没有扯什么\"大道理\",还配有实际教学地点的照片,格外\"接地气儿\".\"讲故事\"、\"接地气\",我认为正是案例教学的优点。该书中的教学案例都是来源于一线对外汉语教师的教学笔记,这些笔记都是真实地记录了彼时彼景,非常具有说服力。除开真实以外,教师也没有过多地去修饰、渲染,最大程度地以客观的角度、质朴的语言叙述了案例发生的经过。让读者在不经意间就代入了教学场景中,并自然会联想到如果是自己碰到这种情况会怎么办。再加上编者在每个案例之后都设计有案例分析,给出建议;分析之后还有问题思考,那是对案例设计的问题情景补充;最后还有阅读板块,给出适合的论文或书籍供读者们引申阅读,留有给读者进一步提升的空间。这种真实、客观和质朴一层层地突出了《案例》的实用性,相信读者们阅读这本书时不仅能够代入情景,还能够延伸思考。

我也从该书中学到了很多实用性的技巧。比如在案例28中讲到如何应对学生爱迟到或者缺勤问题,令我印象深刻。该案例中的老师会在学生缺勤后给学生发邮件,并把上课资料发给学生,并且还要加上一句\"如果你有任何问题,可以随时给我发邮件。\"让学生感到自己是被重视的,而不是放任不管。面对迟到的学生,老师不仅要反思课堂制度规则是否明确,还要反思是不是自己的课堂出了什么问题,无法吸引学生。

在我上写作课时,刚开学一个月时缺勤和迟到问题还不是很严重,因为我的写作课课时不多,一周一次,学生压力不大。但渐渐地缺勤和迟到的现象就越来越严重了。同学们缺勤大多数会给我发消息请假,但他们的请假内容都出现很多语法错误,有的直接就说:\"我生病,来不了上课。\"虽然知道这是请假,但这么直接,心里总是带点儿不舒服。看着微信群里接二连三的请假消息,我当时灵机一动,请假条也可以作为写作课内容来教啊,除了语法外,还可以教他们中国人请假时一般都会带有\"不好意思/对不起/谢谢\"等礼貌用语。因此我专门挑了课上的一部分时间来学习如何请假。令人高兴的是,在那之后,同学们的\"请假条\"显得\"正规\"了许多。但我需要反思的是,我作为教师的责任感和异物感远远比不上《案例》中的老师。对于缺勤和迟到,我从来没有真正深刻反思学生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反而任其发展。对待来上课的同学,我也并没有做出任何赞扬或鼓励。现在想来,在这一方面是很失职的。另外对于迟到的学生,《案例》中老师的做法给我上了有意义的一课。因为我是写作课,所以一般我都会在上课最开始进行上一次的作文评讲,这之后才会开始新课。看了案例后,我恍然大悟,或许正是因为这个环节显得枯躁,所以学生才会在上课十五分钟甚至二十分钟后才慢悠悠地进教室。我应该向《案例》中的老师学习,认真反思问题的源头,并及时做出调整与改正。以后有类似的情况出现时,我或许可以调整一下教学的环节。

二、引人启迪

《案例》中汉语教学有语言要素教学、教学管理、文化教学、语言技能教学,另外还专门分有少儿与老年汉语教学、专门用途教学,可以说是为汉语教学的各个方面提供了思路。()除了案例以外,还有分析、思考与阅读环节,更能让人延伸思考。读完该书,关于如何设计第一堂汉语课和课堂活动设计给了我很大启发。

对于海外的儿童汉语教学,我能想到是完全陌生的环境,学生们很有可能是零起点的学生,所以对于我的第一堂汉语课,我没有丝毫信心,恨不得在出国前把所有的知识装在脑子里才好。而在《案例》一书中,多次提及了海外汉语教学的第一课的教学设计。案例4\"如何打好第一场战役?\"从不仅讲了授课,还特别提及上课前应做好充足准备;案例6针对零起点儿童设计了三个环节:中国宣传片播放、中国知识英语问答、汉字演变与十二生肖的动画介绍,在分析中还提供了第一节汉语课教学思路;案例37页提到汉字教学第一课,告诉我们要遵循\"短、平、快\"的原则;案例94中还提及国家汉办印发的《汉语教师志愿者手册》建议第一堂课应该包括的内容。看了这么多看案例,我的心中可以说是多了些底气。这些案例给我提供了思路和方向,不至于一头雾水。

另外,由于我从未教过儿童汉语,所以在课堂活动形式的丰富有趣这一点上是非常欠缺的。但《案例》中提到了很多教学活动的设计,令我开阔了眼界。比如案例18中提到的\"幸运星期三\"游戏,用来作食品类词汇的练习,我觉得非常新颖有趣;案例20中提到歌曲教学,可以用歌曲进行词语搭配练习、标声调、文化教学等等,寓教于乐,虽然我知道歌曲教学,但我却没有想过可以用来做这么多种练习;还有案例72中春节教学活动设计,活动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案例87服务员和顾客点菜活动设计,克服了服务员和顾客不知道说什么的难关,让活动更加精彩;案例88和案例99中对于\"把\"字句教学的活动设计非常有趣,在刚开始教汉语的老师看来,\"把\"字句是一个教学难点,我也不例外,但看了这两个案例中的活动设计,顿感\"把\"字句教学没有以前那么难了!还有案例100中提到的外国教师课堂上的活动,如\"西蒙说\"、\"拍苍蝇\"等,也同样可以拿来借鉴。这些丰富多彩的教学活动让我充实了自身的同时,也不仅感叹,只有多看多听多学,才能有好的教学成果啊!

三、以小见大

每个案例分享的都是每位老师在实际汉语教学时碰到的状况,这些状况有我们预料得到的,也有我们预料不到的,但总体上来看,都是很细小却又常见的问题。有些时候,小的问题往往被我们忽视,印象最深的可能是自己最难堪最尴尬的时候。我们现在在书中见到的案例,能够被一线的海外教师拿出来作为案例供我们分析,说明这些问题同样令他们\"印象深刻\".所以我们更要注意由这些小的案例引发的大问题,并且学会借鉴,及时反思,尽量避免发生一些问题,即使在实际碰到问题的情况下,也能有所准备。

不足及余论

《案例》在国内的案例教学方面属于开创性的著作,本身已经成为对外汉语学界人手必备的一本书。但在读完该书之后,针对该书内容上的一些设计,我也有一些自己的小小看法。比如该书中的案例29提到作业布置问题、案例35提到课堂老师与老师合作问题、案例55提到生词讲解问题,这几个案例中,老师都提出了自己曾碰到的问题,表达了内心疑惑,但在案例中,各位老师也未找到合适的解决的方法,而在编者的分析中,也没有就这些问题给出方案。或许这些问题确实是大家的难点,但既然全书都遵循着案例与分析的模式,那么能否针对这几个案例更加集思广益,或许能够在分析中提供些许思路呢?这样或许读者在读完之后就不至于仍然是一头雾水,该书的实用性也能更进一步。

另外,纵观全书,在第六章\"语言技能教学\"中,案例80、8

1、82集中讲了口头报告在汉语教学中的应用。但在案例60中也曾提到\"口语报告对词汇学习的作用\".虽然一个是在\"语言技能\"一章中讲,一个是在\"语言要素\"一章中讲,但这几个案例都强调了口头报告对于学生扩展词汇的重要性,所以这几个案例是不是可以调整一下呢?后面有专门提及口头报告的案例,那是否可以把前面的案例60删去,而将案例60改换成其他的内容?

总的来说,《国际汉语教学案例与分析》一书是每个从事汉语国际教育的人都不可缺少的一本书。通过这些轻松易读的文字,我们能够为自己答疑解惑,还能为将来的教学做好准备。多读多看多想多记,或许我们也能整理出属于自己的案例分析!

\"案例三部曲\"由朱勇老师的团队历时八年精心打造而成。《案例与分析》13年出版,是国际汉语教育学科第一本案例类教材;《案例争鸣》15年出版,是第一本\"线上讨论为主、线下争鸣为辅\"的教材;《跨文化》则是本学科第一本跨文化案例类教材。\"案例三部曲\"的学科意义究竟如何,留待历史去评价。

推荐第2篇:国际汉语教学案例与分析个人笔记

国际汉语教学案例与分析 第一章 教学环节

第一节 有备无患 (教案)

提前主动熟悉环境,如不能,第一节课尽量减少对环境的依赖。

备课包括研究教材与教学内容、搜集信息、了解学生、考虑教学方法等。研究教材与教学内容:《全》全面了解教学内容中涉及的各个教学点,避免因知识空白而答疑失败。《准》会抓重点,牢记教学目标而进行教学设计。 备课过程:全面把握 – 分清主次 – 理论到实用性可操作性

确定教学目标

将教学内容进行分类和模块化处理 找到合适的方法展开教学 课后及时总结改进

教案包括:课文题目、教学对象、教学地点、教学内容、教学目标与要求、教学重点与难点、教学课时与时间安排、教具准备、教学环节(教学过程组织、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板书设计和教学后记

详细的教案要列出每个环节所用的时间、具体要讨论的问题、学生参与的顺序、活动的具体规则等

第二节 第一节课

班级学生情况:汉语水平是否平均、整体气氛活跃或安静、有没有比较特殊的学生。

母语教师优点:更加了解学生的反应,更加清楚学生对那些语言点会更自然地理解,哪些语言点需要教师详细解释 记住学生名字 自我介绍:名字,年龄,爱好 小学兴趣班 :

中文名字尽量用常用字, 利用这一机会多学习, 增强成就感

成人班:

四节课完成教材中一课的内容。由易到难,前后铺垫。

成人零起点班 :

可懂输入 语言规范,清楚,语速适中

成人初级业余班

头脑风暴 : 黑板上写出量词,学生说出可搭配的名词

随机抽出名词卡片,学生说出 数量词+名词 组合。第一遍读出来,第二遍学生看读

成人高级班 不同水平的学生

The game 你是谁 他是谁 Teacher talk

课堂活动应注意活动本身新颖有趣,活动目标切实可行,活动形式简单易懂,活动材料难易适度,活动时间充分

第二章 教学与管理

第一节 教师语言

初级班教学计划 : 第一节课, 规定指令 固定课堂指令和反馈用语

头两周 练习语音

第二节 课堂状况

推荐第3篇:汉语国际推广优秀案例分析

【汉语国际推广优秀案例分析】

课型/编号:专业必修课/162010271

学时/学分:36/2

课程简介

《汉语国际推广优秀案例分析》是对外汉语专业的选修课。通过向学生们展示优秀汉语课堂教学案例,帮助学生了解发掘优秀课堂背后的教学理念、设计技巧等。课程所选案例均具有典型性,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反映了学界前沿成果。《汉语国际推广优秀案例分析》基于课堂教学案例,让学生们对汉语课堂教学的课型特点、教学原则等进行全面而深入地探讨、分析,帮助其全方位了解汉语课堂教学,上好汉语课。

教学目的

《汉语国际推广优秀案例分析》这门课程可以帮助对外汉语专业学生构建课堂教学的知识体系与能力架构。帮助学生把握课堂节奏、教学步骤、教学方法等,提高教学效率,完美实现教学目标。本课程所选案例具有实操性、多样性、启发性的特点,对学生既有很强的指导作用,又能以点见面,极具启发性,实现“授人以渔”的目的。

教学内容

一共包括六个部分。(1)语法教学类案例,如:《“的”字结构教学》、《“把”字句》、《状态补语、结果补语、可能补语》等;(2)语音教学类案例,如:《送气/送气音》、《入门声调指导》等;(3)汉字教学类案例,如:《画出来的汉字》、《一堂汉字书写课》等;(4)文化教学类案例,如:《中国文化日》、《中国的春节》、《从筷子认知中国文化》等;(5)课堂管理类案例,如:《差别化的HSK辅导课》、《课堂管理六贴士》等;(6)教学活动类案例,如:《百变七巧板》、《儿歌学汉语》、《动机刺激六法》等。

教学方式

示范片观摩、课堂讨论、教师分析、教学实践多方位相结合。

考核方式

考试结课。成绩比例为平时成绩和期中成绩占40%,期末考试成绩占60%。

使用教材 自编讲义。

参考书目

1.国际汉语课堂教学研究课题组编:《国际汉语课堂教学参考案例:初级综合课》,北京语言大学出版社,2016年。

2.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编:《国际汉语教学优秀课例集1》,北京语言大学出版社,2015年。

3.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编:《国际汉语教学优秀课例集2》,北京语言大学出版社,2015年。4.崔希亮主编:《对外汉语听说课优秀教案集》,北京语言文化大学出版社,2011年。 5.全国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著:《国外汉语课堂教学案例》,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年。 6.施春宏、蔡淑美著:《国际汉语教师标准丛书:汉语基本知识(语音篇)》,北京语言文化大学出版社,2017年。 7.朱勇著:《国际汉语教学案例与分析(修订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 8.李珠、姜丽萍著:《怎样教外国人汉语》,北京语言大学出版社,2008年。 9.丁永寿编著:《对外汉语教学参考》,北京语言文化大学出版社,2010年。

推荐第4篇:汉语教学案例

九年级汉语教学案例

一千多年前的伟人韩愈告诉我们,老师的责任是传道授业解惑。作为汉语教师,这其实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汉语知识的传授,即“授业解惑”;二是思想教育,即“传道”。 赫尔巴特说:“教育的唯一工作与全部工作可以总结在这一概念之中——道。道德普遍地被认为是人类的最高目的,因此也是教育的最高目的。”可见德育工作之重要性。作为一门走向人的内心世界的学科,汉语也是一门思想性很强的工具学科,有别于英语、数学、物理、化学等学科,它在完成德育任务方面具有许多的优越条件。面对世界观、人生观正在逐步形成的初中生,他们对人、对事、对社会开始形成自己的看法,而这段时期他们的思想正是需要被人正确指导的阶段。因此,在初中汉语教学中,既要传授汉语知识、更要在授课中对学生渗透思想教育。

思想教育的目标因课文而异,因学生的生活实际而异,更需要教师在课堂上抓住关键点,通过各种方式进行情感体验,以一种润物细无声的方式达到水到渠成的效果,在上出语文味的的同时,营造德育氛围。

我在初中汉语教学过程中十分注重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下面我以一节《梅岭三章》的课作为案例来简要阐述我的一些感想。

主题:如何在《梅岭三章》的教学中提高德育实效 教材分析:《梅岭三章》是1936年冬天中国共产党人陈毅同志被困梅山,自料难免牺牲的情况下写成的一组带有绝笔性质的诗篇。陈毅虽然处在危难之际,但献身革命的决心和对革命必胜的信心却矢志不移。他的革命乐观主义精神,成为中华民族的宝贵精神财富,激励着一代又一代华夏后人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艰苦创业,勇往直前,成为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的生动教材。

教学片断

师:请同学们一起来交流一下搜集整理的作品时代背景和作家生平事迹介绍等资料。

金文:本文选自《陈毅诗词选集》,1935年至1937年,陈毅率领部分在江西、广东交界的油山和梅山地区开展游击战争。当时陈毅生病又被围,在树丛草莽中隐伏了二十多天,感到大概不能突围了,就写了三首诗留藏在衣底。不就,敌人的包围被粉碎了。

师:金文同学充分利用了课本上的资料,相对已经比较详细了。那么陈毅是一位什么样的人物呢?他怎么会被围困的呢?

文慧英:我来补充两点。首先,1934年10月,中央主力红军长征后,留在苏区坚持斗争的部队遭到敌人残酷围剿,大部损失。敌人占领中央苏区后,残酷杀戮革命干部和群众。据有的材料说,瑞金被杀达12万人。突围出来的项英、陈毅经过转战,于1935年来到了位于赣南的油山地区和梅岭,开始了艰苦卓绝的三年游击战争。他就是在这期间被围困的。其次,陈毅是四川人,是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政治家、军事家、外交家、诗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创建者和领导者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十大元帅之一,党和国家的卓越领导人。他还是新中国第一任上海市长。

师:非常好,文慧英同学查阅的资料非常详实。同学们,陈毅同志原来是经历过这么多风雨,有着这么多荣誉的伟人啊。更巧的是,他还是我们第一任市长呢。

反思:汉语教学要渗透德育教育,就要找到和学生思想的共同点,有时候更要通过教学来不断“搭建”这样的共同点,调动学生的兴趣和积极性,让学生主动去学,往往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曾指出:情感如同肥沃的土壤,知识的种子就播种在这个土壤上。汉语课堂教学是一个师生情感流动的过程。这个过程始终以情感为动力的,因为它是变化的、曲折的,是情感美的生成过程。要让师生在汉语课堂上动真情呢,就要用生动感人的人物形象去净化学生的心灵。本课作者陈毅同志的身上,闪烁着最彻底、最动人的革命斗争精神,那就应当应积极引导学生感受这些这种精神和人格魅力的伟大。这种浸润式的教学,使自然地使学生真正辨别是非曲直、真善美丑,培养学生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审美观,彰显汉语教学的德育功能。

达到这样的教学目标,就要通过形象感染、感情陶冶和潜移默化的作用来实施德育,方式是多样的。这次我采取的是小组朗读的活动形式,让学生在相对宽松的氛围中体味、感受作者的精神。在日常教学中,我还会采用比较灵活的活动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在这样的不断体验的过程中,学生慢慢会感受到这种情感,一小部分学生甚至会用“豁达”“超然物外”等词语与之对应,这样的润物细无声的教学效果,应该说是比较有效的。

反思:要提高汉语教学中的德育实效,还要充分考虑到学生的特点,充分备课,完善设计,特别是通过精彩的活动设计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让他们在不断地体味中感知、感悟,潜移默化的德育教育相比灌输式的德育教育,效果是不可同日而语的。

总之,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我们不仅要教书,而且还要育人。特别是处于21世纪的今天,更是任重而道远。我国著名语文教育家叶圣陶告诉我们,“学汉语,就是学做人”,这是给我们留下的至理名言。汉语学科是聚科学性、知识性、思想性于一体的学科,作为汉语教师,我们应当用好教材,关注学生特点,做好教学设计,千方百计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巧妙地融德育于汉语教学之中。

2016

年12月1日

推荐第5篇:汉语国际教育案例分析

案例: 课堂上的突发状况

上午九点半,王老师早早地走进教室,调试了一下多媒体设备。这节课要讲解的主要内容是《汉语教程》一的第25课——状态补语,除了平日里的26名学生以外,还有五名研究生实习教师要来见习观摩。

在新内容“补语”的引入环节,王老师采用了归纳演绎的教学方法。首先问大家人民币的汉语怎么样(该同学水平不错),众人回答“好”。引导说出“人民币汉语很好”,然后给出之前学过的句子S+V+O,比如“我吃苹果”“小王说汉语”,然后提出如何把“小王汉语很好”“小王说汉语”合并成一句话。同学们的回答千奇百怪,有“小王说汉语很好”、“小王汉语很好说”等等。有一个同学说出了正确答案,但是声音很小。王老师特意让他大声说一遍“小王汉语说得很好”,同学们一起朗读了几遍。随之,王老师又将其他两种句型“小王说汉语说得很好”、“小王说得很好”都教给了同学们。并要求全班同学大声朗读这三个句子三遍。此时,有些同学的注意力就不在课堂上了,他们开始聊天,玩手机。而此时,两名迟到的同学笑闹着走了进来,从老师身后穿过讲台,坐在了离同学们稍远的角落。教室里起了一阵骚动。

王老师也注意到了这一现象,“安东尼、马修,你们坐到这边来。”王老师一边说着,指了指前方的座位,一边打开PPT,开始带领同学们做练习。Gif动图练习吸引了同学们的注意,他们兴致勃勃。在用 “在电视台

表演 我 愿意”造句环节,玛丽问王老师“我在电视台表演”与“我在电视表演”是否可以说,反复问电视台的“台”是什么意思,王老师讲解了一遍,玛丽仍然不明白,王老师又讲解了一遍,其他同学也用英语告诉玛丽原因,玛丽又重复了一遍自己的问题。此时已经过去了五分钟。

下课铃响了,王老师赶忙布置了作业。今天的教学任务只完成了三分之二,下次课还需要补上。

分析:

在有关教学与课堂管理方面,这是一个很典型的案例。在讲解语法与练习语法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具有普遍性的问题。王老师引入新知识的方式值得我们借鉴与学习,但是否要在讲授新课时将三种句型一并展现,有待商榷;同学们注意力不集中时,老师要反思自己有没有与学生互动,是不是应该做一些练习等等,这一点王老师做的很好;最后,在处理个别同学的上课提问时,因为问题不具有普遍性而耽误了全班同学的时间,影响了课堂进程,这一点是需要改进和注意的。

首先,是引入“补语”环节。在新内容“补语”的引入环节,陈老师的做法很新颖。没有采用我们熟知的情境引入法,如:

师:“你今天吃早饭了吗?” 杰克:“吃了。” 师:“那你吃了什么?” 杰克:“吃了包子。” 师:“吃了几个包子?” 杰克:“吃了五个包子。” 教师:“五个包子多不多?”

众人:多/不多。然后问同学们用一句话应该怎么表达,从而引导出今天的主题:“杰克吃包子吃得很多/不多”的句型。

而是采用了归纳演绎的教学方法。首先问某位同学的汉语怎么样(该同学水平不错),众人回答“好”。引导说出“小王汉语很好”,然后给出之前学过的句子S+V+O,比如“我吃苹果”“小王说汉语”,然后提出如何把“小王汉语很好”“小王说汉语”合并成一句话,这时候就会有各种回答,一般情况下至少会有一个同学说出正确答案,然后可以点他大声说一遍。然后,全班同学一起重复,再点个别同学重复。随之,王老师将“小王说汉语说得很好”、“小王汉语说得很好”、“小王说得很好”三个句子进行了对比,并归纳句型。我认为陈老师将此三种句式都做展示的方法是否值得借鉴,要视学生情况而定。如果学生掌握得好,接受能力强,就可以进行比较教学。输入时要遵循克拉申的“i+1”输入原则,在复习旧知识的基础上定量输入。但我个人比较赞成第一次引入给出一种示范,在复习课环节再做比较。因为一次引入太多,并进行了错误句子的示范之后,同学们容易混淆。

第二点,是课堂进行到一半时有同学迟到、以及思想开小差的情况。不同的文化背景导致不同的上课方式,在汉语国际教育课堂上,我们要注意跨文化交际差异。就我的感悟而言,西方同学上课迟到会比较随意一些,东南亚同学尤其是印尼同学上课积极性很高,也不常迟到。这时,老师要保持好的心态,尊重文化差异性,不要觉得自己的权威性受到了挑战。王老师让迟到的安东尼和马修坐到教室中间来,也是为了控制课堂纪律性。

最后一点,针对学生上课提问,是否需要回答与解释。我认为要看该问题是否具有普遍性。比如某同学提问,“我在电视台表演”与“我在电视表演”是否可以说,反复问电视台的“台”是什么意思,这个问题就不具有普遍性。而如果是“我愿意表演在电视台”,这个问题就值得在课堂上纠正并练习。同时,课堂管理和掌控很重要,第一次课上课就应该给学生制定好或者通过清楚的课堂环节和细节展示出规则,例如让学生们明白在这个课堂上发言,提问是有时间安排和流程的;我们是要以团队精神一同学习的。如果遇到像玛丽这样的学生,可以顺便问问其他同学有没有遇到这个问题,让同学来给玛丽解答。如果经过沟通学生仍然故我,教师不要表现出不知所措,不要因此而喜怒形于色,否则其他同学对特殊学生的不满会转移到老师身上,认为老师不够专业。对有价值有普遍性的问题进行回答,对属于该生自己的没有价值的问题,告诉她课下单独为其解答,以不变应万变,保证课堂秩序。

总而言之,在教学过程中,要以学生为中心,给予学生自由,能提高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但是自由也不是无限制的,如果只是个别学生自己的问题,就不应该耽误全班同学的课堂时间。

备注:

听课时间: 听课地点: 教学内容:

学生人数:20人左右,有同学请假或者旷课 课程类型:综合课

教师情况:有几年工作经验的年轻教师,讲课生动形象有激情,熟练运用多媒体设备辅助教学。

推荐第6篇:汉语国际教育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案例陈述

背景介绍 小李每周四上午常在二体二楼打球,直到中午12:30才离开。因为那时是苏菲和小颖上排球课的时间。他们因此经常碰面,并有几次目光的接触。 1 初次印象

小李在打球时,十分积极的救球、组织进攻并常喊“好球”、“我的错”等等。另外也是场上主要的得分手。因此,常是场内外观众的关注焦点。小李得分时,苏菲在场外有时会鼓掌。这次,苏菲在场外练球不小心把球打到场内,小李帮忙捡起并面带微笑递给她。苏菲也微笑且眼神流露歉意并用中文说了句“谢谢你!”。 2 苏菲生气

小李打完球,到场边铁衣架上取风衣外套。大家风衣挂同一支架上,小李的风衣在最里面。他问了一句,“有人吗?麻烦让小李拿下小李的衣服好吗?” 然后又开玩笑的说,“有人吗?谁躲在里面?”因为那么多外套全挂在一个地方,看着很大,所以让人感觉里面藏着一个人。小李边问边在衣服四周打量。由于没人反应,所以小李就把衣服抱起来。准备取自己的衣服。这时,苏菲和小颖连忙从不远处小跑过来。小李向苏菲微笑示意,她没有回礼,取而代之的是一脸严肃的表情。小李一不留神,将自己风衣掉在了地上,却没察觉,苏菲眉头皱了起来。小李见苏菲的表情,再之没找到自己的外套,有点不知所措,急忙想把满手的衣服都挂回原位。但是没成功。接连试了几次都不行。苏菲这时伸手帮忙,嘴里一边还咕哝着。小李只听出苏菲说的是法语。而且声音中含有不满和抱怨的情绪。小李更加的慌神了,怎么也没有办法把外套都挂上。这次,苏菲用了非常重的语气说了一句话,是不太标准的中文,“拿过来吧你!”她把衣服用力拽走了,眉头紧皱,表情非常生气,而且侧脸对着小李。由于苏菲的身材很好,拽的过程中,小李的右臂碰到了苏菲的胸前,条件反射似地连忙把手缩回来,而且一脸尴尬的表情。这一举动使苏菲转过头来直瞪着小李,小李感觉脸很烫,不敢直视对方。这时小李的同学汤宁把地上的风衣捡起来,并准备拍两下灰被小李顺势拦住并接过。小李说,“不用拍,没关系的,外套就是让它脏的。”之后,苏菲把衣服挂好了,小李对她说了声sorry。苏菲没有理会。在一旁的小颖说,“没关系,没关系。”苏菲又斜视了小颖一下。小李做了个深呼吸调整了一下心态。用很谦卑的神态和可爱调皮的语气对苏菲说,“You are so beautiful like la lune!”,“沙律”,“沙哇滴卡”,“欧呵哇呵”。一旁准备上课的学生们都被逗笑了,但是这些招数对于苏菲似乎没能奏效,小李只好用很无奈很歉意的手势表达了此刻的心情。刚准备离开时,灵机一动,先微微鞠个躬,然后一边膝盖微微触地,手势做照相状,微笑着用英语问了一句,“Could you say \'cheese\' to me?” 大家都把目光转向了苏菲,苏菲没有理会,转身背对小李,小李只好离去。 3 苏菲say“Hi”

过完周末,星期一,小李去一教上专业课的途中,有个女生相向走来,小李没有认出是苏菲。走到跟前时,苏菲主动微笑着说,“你好!”小李这才认出是苏菲,连忙回礼,“沙律”。 4 两人默契

星期四,又是体育课,这时苏菲在场外,当小李回头看她时,她用手示意了一下。小李也向她挥了挥手。接着,她用手指了指小李挂在支架上的风衣,又指了指她自己的风衣,然后做了个对调的手势。小李明白了她的意思,微笑着用力地点了点头,给了个OK手势,并大声说,“OK!OK!”

案例分析

1 跨文化交流阶段分析

小李与留学生的上述跨文化交流的案例可以归纳为四个阶段,即友好的开始、**的引发、积极的补救和重归于友好。下面来逐一分析。

第一阶段——友好的开始

首先,小李和苏菲都是受过高等教育的,具备较高的素质且都有与人为善的意愿;其次,苏菲来中国求学也是对此怀有美好的憧憬;再者,小李也是个爱交朋友的人;最后是体育课给了他们时间和空间上的接触机会。通过初步接触,双方都展现了各自的闪光点。小李的闪光点有俊朗、健康、活力、热情等,这可以从案例1中小李的外貌神情和打球时的表现看出。如:积极救球、喊好球、帮人捡球等。苏菲的闪光点有美丽、聪明、善良、良好素养等。这可以从苏菲的外貌神情以及案例1中苏菲在场外鼓掌以及将球打到场内时歉意的表情中看出。由于双方在对方面前都只传递了正面的信息,因此,他们很自然是种友好的开始。

第二阶段——**的引发

首先,小李犯了“己所欲施于人”的错误。他不介意别人打量和触碰自己的衣服,就想当然别人也不会介意自己这么做。尽管事先问了一下,可由于没考虑到对方的情况是个留学生,可能对我们的话反应不够迅速。更何况打玩球手是比较脏的。接着碰到女性身体比较敏感的部位后,又流露出猥琐的神情。最后的一串逗人笑的举动更是哗众取宠。上述行为使苏菲的反感逐步升级,先是严肃,接着皱眉,进而咕哝,愤怒地说“拿过来吧你!”,双眼直瞪,以至于到最后,背对着我。

其次,小颖说,“没关系,没关系!”显然是站在我们中国人的价值观上,认为我不是有意的,可以原谅。另外,小颖是苏菲的同学,她对苏菲可能比较了解,知道苏菲不是个心胸狭窄的人,所以肯定会原谅我,因此大胆断言或代言。但是,毕竟小颖不是苏菲,她没有权力代表苏菲说没关系。所以苏菲斜视了小颖一下。

最后,小李觉得自己该认的错认了,可是对方仍丝毫没有谅解的信号。只好无奈离去。暂时的结局就是,谁也不理谁了。

第三阶段——积极的补救

这个**的诱因主要是小李。因此,小李开动脑筋进行了补救。首先是怀着愧疚的神情说sorry,进而是一串搞怪逗笑的礼貌用语来缓和气氛,最后十分机智创造性的半跪装作照相乞求原谅,既给了对方最高的尊重,毕竟给你跪下了;同时也给了自己回旋的余地,因为这个姿势也可以是照相,不至于太低贱。最后说,“Could you say \'cheese\' to me?”一方面是照相用语,即请对方笑一笑;另一方面在此时此刻又是请求对方微笑以表示对小李所犯的错的原谅;可谓非常经典。但是显然当时在气头上的苏菲不吃这一套。

小颖这里扮演了和事佬的角色。可惜文化背景上是站在小李的一方,因此很容易谅解小李的行为。相信之后,她平时私下和苏菲交流时也在向她解释中国人的一些行为,可能也包括了小李的这次行为,使苏菲适应中国人的思维方式以及一些生活、学习等习惯。

苏菲事后冷静下来也回顾了整个过程。苏菲是很聪明和善良的留学生。当她明白小李并非有意侵犯隐私,意欲轻薄,哗众取宠等等。且积极道歉和传递友好信号后,且从意义上说,小李并未给苏菲带来实质性的伤害,哪怕是损害。当然,苏菲是个宽容豁达有很高修养的人是比较重要的一个原因。总之,她的素养,使其通过价值判断,觉得这是件小事。于是当她四天后,见到小李,就主动打招呼传递友好信号。

第四阶段——重归于友好

对于小李和苏菲相互传递友好信号,双方都做出了积极回应。促使双方最终重归于友好。但是,正如伤口愈合,伤疤仍在;绳断了,接起来也会有个结。因此,两人仍然面临一个尴尬的结。聪明的苏菲,通过一个手势向小李示意要把小李的风衣取下,先放自己的风衣,然后再把小李的风衣套在她的外面。这样,小李打完球取衣服就比较方便了。小李也心领神会。于是,两人就有了这种默契。

2 跨文化交流现象分析

案例涉及了、沟通障碍、忌讳、文化休克、非言语语言等等的相关现象。下面来给予总结。

沟通障碍:在跨文化交流中,由于语言存在差异性,因此双方沟通就会出现障碍。

小李不懂法语,英语也不流利,加之当时的紧张。因此,无法准确表达自己的歉意,只能多说些相关的话,来表达自己的重视,讨好对方的心态,以及想化解矛盾的心情。但是外在形式、陈述内容都是些让人觉得莫名其妙的言辞。因此,苏菲很难在当时领悟到小李内心所谓的重视、心态和心情。

苏菲中文不流畅,发音也不标准。她的第一反应还是法语,因此,当她不满时,嘴里就在咕哝法语。而小李听不懂,因此,很难做出正确的回应。当然,皱眉、咕哝、大声说话、甚至抱怨、怒骂等等总算是传递了比较丰富的情感信息。小李的回应就比较宽泛没有针对性,只能围绕表达歉意,和做些让对方开心的事来弥补。

跨文化忌讳:在跨文化交流过程中,忌讳就是逆鳞,通常是不可触碰的。一旦触碰,后果很严重。之前打下的友好印象的基础几乎是要被颠覆的。

小李和苏菲本来见面会互相打招呼和微笑的。这样的关系是健康的良性的。可是后来被打破。就是因为小李触碰了苏菲的忌讳。无论是有心还是无心。 这里,对于苏菲来说,小李触碰了两个比较严重的忌讳。第一是打量她的衣物并伸手抱到身上,这侵犯了她的隐私权。第二,对于像法国这样的西方国家来说,是值得赞美的事物。在他们的文化里,是怀着开放健康泰然的心态来看待RF。而在中国,大部分人还是受传统影响,对待RF还是比较忌讳。这就就造成了小李的尴尬表情。在中国文化看来,一个男士不小心触碰,表达了尴尬,是种礼貌的表现。而在西方人看来,小李的行为相当于是得了便宜卖乖。而且是对女性的极为不尊重。

文化休克:苏菲经历了小文化休克过程。

蜜月期——小李和其他同学们给她的好印象,以及她自身对中国的憧憬,对体育课的喜爱。这些都使她感觉到北大的美好和甜蜜。这个时期就是蜜月期。

沮丧期——小李连续触碰了苏菲的忌讳,并说了些让人觉得莫名其妙的话。使得她非常的反感。如此生气的情况下,身边的中国朋友居然还帮着中国人说话,自作主张说没关系。这些都使得苏菲情绪消极。这个时期就是沮丧期。

调整期——苏菲在事后冷静时,回顾并思考了整个过程。调整了自己的心态和看法,逐渐理解并原谅了小李的行为。这个时期就是调整期。

适应期——由于经过了这次事件,相当于使苏菲产生了抗体。以后对类似事件就会有一定的免疫力了。以后对小李或其他中国人的行为就会有一定的适应能力。这以后的时期就是适应期。在该篇论文的几个案例中并无明显迹象表明苏菲到达了适应期。本人只是根据后来苏菲主动和小李打招呼,以及替小李把外衣挂在最外层,使他好拿。从这些信息,可以推断苏菲已经调整好自己。因此很自然地进入了适应期。

案例总结

通过案例,我们了解到,在与留学生交流过程中,我们是会遇到诸多问题。语言沟通的困难、生活习惯的不同、思维方式的差异等等。但是,我们也有许多相似之处,就是都怀有寻求友好的心,有可以相互理解的手势、面部表情等等。只要当双方遇到问题时,都能克制和理性并采取积极的心态进行补救。最终双方是能够重归于友好。也就是说,尽管会出现问题,但是,我们和留学生还是完全有可能实现友好相处的。

推荐第7篇:国际汉语教学案例详细目录(朱勇)

第一章教学环节

第一节有“备”无患

案例1心里发毛为哪般? 案例2磨刀不误砍柴工 案例3巧用表格写教案 第二节第一节课

案例4如何打赢第一场战役? 案例5过目不忘学生的名字 案例6变化一下更精彩 案例7中国很近,汉语不难 案例8起名闹出的笑话 第三节课堂教学

案例9环环相扣,从容展开 案例10“可懂输入”是基本功 案例11就地取材效果好 案例12语言是练会的 案例13教师提问有讲究

案例14打破砂锅问到底的学生 案例15不要小看板书 案例16选得好,补得巧 第四节课堂活动

案例17细节决定成败 案例18课堂游戏欢乐多 案例19模拟辩论和采访 案例20边唱边学 第二章教学与管理

第一节教师语言

案例21外语,说还是不说? 案例22教学指令早规定 第二节课堂状况

案例23谁是教师? 案例24面对质疑

案例25敏感问题?四两拨千斤! 案例26不肯回答问题的学生 案例27班级中的“另类” 第三节教学管理

案例28千方百计求“上座” 案例29作业,想说爱你不容易 案例30一视同仁最重要 案例31不会放弃你 案例32遭遇“爱情” 第四节海外教学与合作

案例33面对委屈,选择坚强 案例34海外教学更要因材施教 案例35中外教师多沟通 案例36中外合作相得益彰 第三章汉字教学

第一节初教汉字

案例37第一堂课要“短、平、快” 案例38汉字教学从哪里开始? 第二节笔画、偏旁等的讲授 案例39汉字的笔顺 案例40巧用名字 案例41点撇捺提

案例42从图画到汉字 案例43偏旁部首教学 第三节汉字与文化

案例44剪纸和毛笔的妙用 案例45汉字与文化 第四节打通字词句及其他 案例46由字到词的练习案例47汉字教学难吗?

案例48该不该教学生查词典? 第四章语言要素教学

第一节语音教学

案例49“掀住不放”要不得 案例50语音教学小窍门 案例51标调怎么教? 案例52声调和语际对比 案例53负迁移

案例54发音练习小捅曲 第二节词汇教学

案例55生词讲解,爱你真不容易! 案例56词汇处理的原则 案例57语素法讲练词汇

案例58词汇分类与就地取材 案例59词语教学活动

案例60口头报告对词汇学习的作用 第三节语法教学 案例61从懂到会

案例62分级教学:以能愿动词为例 案例63注意语际对比

案例64发现式教学:以程度补语为例 案例65语法教学有技巧 第五章文化与跨文化交际

第一节文化教学

案例66中国是一个封闭的国家吗? 案例67汉语称谓怎么教? 案例68座位的讲究

案例69中国人取名字的文化

案例70中国美食遇到动物保护主义 案例71中秋节“中国文化日” 案例72庆贺中国新年

第二节入乡随俗与跨文化交际 案例73挪威的午餐 案例74别样的打分方式

案例75“热情”还是“骚扰”? 案例76不同文化的“撞击” 案例77多元文化下的教学 案例78入乡随俗的成绩 第六章语言技能教学

第一节听说技能教学

案例79听力教学容易吗? 案例80口头报告对听力的帮助 案例81如何做好口头报告? 案例82如何组织课堂讨论? 案例83饮食习惯与动物保护之争 案例84入门课上的任务型教学 案例85提高学生的开口率 案例86口语训练要不要纠错? 案例87课堂活动如何吸引人? 第二节读写技能教学

案例88阅读课的教学环节

案例89如何了解学生的阅读难点? 案例90写作课应该怎么上?

案例91怎么给学生搭“脚手架”? 案例92郁闷的写作课 案例93如何评改作文? 第七章少儿与老年人汉语教学

第一节少儿汉语教学

案例94第一节课怎么上

案例95“小魔怪”还是“小天使”? 案例96教师也尴尬 案例97我没有爸爸 案例98管理与调动 案例99“把”字句教学 案例100游戏要注意细节 案例101课堂成果小档案 案例102我的课堂我做主 案例103如何激励学生? 案例104喜欢挑战的孩子们 案例105作业签字了吗? 案例106,多跟家长沟通 案例107多学科互动 案例108去中国旅行

案例109 游戏需常换常新 第二节老年人汉语教学 案例110老爷爷学生 案例111学员今年60岁 案例112年龄是个大问题 第八章专门用途汉语教学

第一节教学定位

案例113“汉语课”还是“专业汉语课”? 案例114专业外行怎么办? 第二节课堂教学技巧

案例115互动出的精彩 案例116授人以鱼

案例117分层处理,各个击破 案例118好钢用在刀刃上 案例119多管齐下

第三节-专用词汇及文化教学 案例120揭开专用词汇的面纱 案例121专业知识巧处理 案例122尴尬的“敏感词” 案例123语言离不开文化 第四节课堂活动设计

案例124这是商务活动吗? 案例125给学生一点儿“兴奋剂” 案例126任务有效,功在设计

推荐第8篇: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案例分析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案例分析

“阿登内斯”轮代理人对一票橘子的托运人口头保证:该轮在西班牙港口塔黑纳装上该批橘子后,将直接驶往伦敦并卸货。但是该船并没有直接驶往伦敦,而是驶向了比利时的安特卫普。结果当托运人的橘子到达伦敦时,橘子的进口关税提高了,且由于其他橘子的大量到货,使橘子的价格下降。托运人认为如果货轮是依口头的约定直驶伦敦的,则关税的提高和价格的下降都应该是在该船到达之后发生。于是托运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承运人承担损失。但是承运人辩称:提单中载明规定承运人可以任意经由任何航线直接或间接到达伦敦。因此,不负责任。?此案将如何判定?

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单据。在班轮运输或提单转让时,它是确定承运人和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责任和豁免的依据。

提单的概念、法律特征和性质

1.提单的概念。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2.提单的法律特征。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乃至整个国际贸易中的

核心单据,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

⑴提单具有收据作用,是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的证据。作为收据的提单在不同的提单持有人手中有不同的证据效力。在托运人手中,提单是初步证据,承运人可以以其他更有力的证据证明提单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但在托运人以外的第三方手中,提单是最终证据,承运人不能再以其他证据推翻提单的记载。

⑵提单是运输合同的书面证明。作为合同证明的提单,在不同的提单持有人手中也有不同的证据效力。在托运人手中,提单是初步证据,承运人可以举证证明实际运输合同与提单记载不一致。但当提单转让到托运人以外的第三方手中,承运人与第三方的权利、义务就只能依据提单的记载确定。

⑶提单是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凭证。提单一旦签发,承运人就只能对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而且对在途货物的处分权也转而由提单持有人行使。

3.提单的性质。提单是有价证券。作为有价证券,提单既是物权证券又是债权证券,同时它还是要式证券、流通证券、设权证券和缴还证券。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由承运人与托运人磋商订立,订立的过程也分

为要约和承诺。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发出要约的可能是承运人,也可能是托运人。承运人发出要约称为揽货,托运人发出要约则称为租船定舱。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可以口头订立,也可以书面订立。但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书面订立。电报、电传和传真具有书面效力。

(一)承运人的责任

1.承运人的最低法定义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有四项必须承担的义务,即适航、管货、不做不合理绕航和应托运人请求签发提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条款不能减轻或免除这四项义务,否则该条款无效,但运输合同可以再增加承运人的其他义务。因此,这四项义务被称为“承运人的最低法定义务”。

适航义务要求承运人在开航之前和开航当时,适当检查和配备船舶,使船舶处于适于航行的正常状态,能够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管货义务要求承运人在接收货物后,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绕航是指船舶有意脱离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航线的选择事关运输安全,因此不绕航是承运人的基本义务。但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者其他合理

绕航,不属于违反承运人义务的行为。

承运人的第四项法定义务是应托运人请求签发提单。这项义务存在的前提是,托运人适时地提出了签发提单的请求。托运人没有请求,则无须签发提单。

提单在本案中只能是运输合同的证明,双方的口头约定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体现,即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提单通常是在货物装船以后签发的,只是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已经订立并已在履行。因此,提单不能对抗运输合同。

推荐第9篇:国际结算名词解释与案例分析

名词解释

1、汇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

票人的票据。

2、提单: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受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

的单证

3、电汇:电汇汇款是指汇款人将款项和汇款申请书提交汇出行,申请书中指示银行以加押电报、电传或SWIFT

的方式通知解付行解付一定金额的款项给收款人的一种汇付方式。

4、跟单托收:有两种情形,一是附有商业单据的金融单据的托收和不附有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的托收。国际

贸易中多只前一种。银行在代收货款时通常握有包括运输单据在内的商业单据,根据银行向付款人交付商业单据条件不同,分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

5、承兑信用证承兑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交单的同时出具以开证行或者指定付款行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要求其

在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时,先在远期汇票上履行承兑手续,待汇票到期时再行付款的信用证。

6、远期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交单时无须提交汇票,而在信用证规定的付款日期届临时要求开证行或指定付款行

付款的信用证。

7、备用信用证备用信用证十一中特使形式的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对受益人承担的一项义务的凭证。它是开证

行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

8、独立性保函:也称见索即付保函,是指对由银行出具的,书面形式表示在受益人交来符合保函条款的索赔

书或保函中规定的其他条件时,承担无条件的付款责任。

9、国际保理:国际保理业务是一种可供选择的国际结算方式,又是一种短期的贸易融资方式。它是集会计结

算、财务管理、信用担保和贸易融资为一体的综合性售后服务业务,包括应收账款催收、销售分户账管理、信用风险担保以及保理预付款等服务内容。

10、福费廷:即指银行(或票据包买商)包买票据的业务。是指包买商从出口商处无追索权地购买由进口

商承诺支付并经进口的银行担保的远期承兑汇票或本票,而向出口商提供融资的业务。

案例分析

1、L\\C8月份装船8月份无船并与进口商协商9.15日之前装船9.10装船议付行拒付。

答:根据信用证国际惯例,不可撤销信用证。未经所言当事人允许,不得任意修改或撤销。因此,开证人和受益人撇开开证行对信用证内容进行修改,显属无效,当然议付行要拒付。如果受益人要求改证应先征求开证人的同意,开证人同意后再邮其给开证行,随后开证行通知通知行,向受益人发出修改通知,至此,这一修

5、D\\P代收行仅凭信托收据,就将单据借给进口人,未经委托人授权,到期进口人未有付款能力,应当代收行负责

改才能生效。

2、L\\C6批1-6每月装船1-3已装4月遇台风5.2号装船

答:银行有权拒绝接受单据和拒绝付款,受益人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银行付款,这是因为,信用证是独立于贸易系统的法律文件,按照本例的情况,卖方可以根据贸易合同的规定,依据贸易法律和惯例要求买方免除吃发货的责任。但是信用证交易是受另一套法律和惯例分配,如果把适用于贸易合同的法律和惯例套用在信用证上是错误的。

3、(1)在出口业务中,一般应明确规定买方开列信用证的期限,而本例中未做出此规定

(2)装运期是8月份,出口公司到7月份才开始催证,为时较晚

(3)8月份收到简证就忙于装船,过于草率,要知简证是无效的,开证行不受约

(4)收到信用证应逐字逐句地审核,我方工作过于轻率大意

4、老师没说

推荐第10篇: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五、案例分析

1、太子号于1990年3月1日在汉堡港交付承租人使用,1991年3月5日在中国上海港还给船舶所行人。租用时间超过了租船合同规定的10个月租用期,由于市场租金率上涨,船舶所有人要求承租人按本应还船时的市场租金率支付超期租船期间的租金。

问: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此案中,超期还船租金应按什么计算?是按1991年1月1日租用期届满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是按1990年12月15日,该轮上个航次结束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还是按合同规定的租金率计算?或者是按1991年3月5日还船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 答: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应该按1991年1月1日租用期届满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我国海商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经合理计算,完成最后航次的日期约为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但可能超过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的,承租人有权超期用船以完成该航次超期期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率支付租金;市场的租金率高于合同约定的租金率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市场租金率支付租金。”

2、我国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与某国赫尔利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00吨棉花的CFR合同。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4年2月1日至2月15日。由于赫尔利有限责任公司租来运货物“白马王子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2004年2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赫尔利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白马王子号”于2月21日驶离装运港。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2004年2月28日“白马王子号”途经达达尼尔海峡时起火,造成部分棉花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棉花湿毁。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赶上了棉花价格下跌,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在出售余下的棉花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造成很大损失。 问:途中烧毁的棉花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棉花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 答:属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途中烧毁的棉花属于单独海损,依CFR术语,风险由彤有限责任公司即买方承担。而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水渍险,赔偿范围包含单独海损,因此由保险公司承担。

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承运人追偿由于棉花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须对迟延交付负责。

3、A国通知B国,禁止从B国进口羊肉,理由是羊肉的荷尔蒙含量超标,影响国民的身体健康。B国经过调查发现,A国境内销售的羊肉荷尔蒙与B国羊肉的荷尔蒙含量是一样的。还发现,A国还不断从C国进口同样质量的羊肉。B国认为A国违反了GATT原则,他们的利益受到侵害。A围反驳,他们采取的措施是不违反GATT原则的,是属于一般例外所允许的。

问:A国的做法是否违反了GATT的原则?违反了哪条原则?为什么?A国反驳的理由对不对?为什么? 答:A国违反GATT一般例外条款,在采取措施时构成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4.1996年4月,中国金龙公司与美国南洋公司签定打印机进口合同。规定:南洋公司在1996年6月底前交货。付款方式为信用证。合同签定后,金龙公司按期开来了信用证。但直到1996年6月30日,金龙公司仍未收到南洋公司关于货物以装船或延期交货的通知。7月3日,南洋公司向金龙公司发来传真,称原定货轮因故延至7月15日才能起航,无法保证按期交货,要求金龙公司将信用证装船期延至7月15日,有效期延至7月31日,并要求金龙公司于7月4日回复传真。金龙公司按期回复:修改信用证的条件是价格下调10%,否则将宣告撤消合同。但南洋公司没有同意,仍然要求金龙公司延长信用证有效期,否则将货物另售他人。金龙公司于7月5日正式函告南洋公司,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

问:金龙公司最后处理方法是否合理,为什么?如果金龙公司的主张成立,如何赔偿金龙公司? 答:金龙贸易公司的处理方法合理。因为南洋贸易公司未按期交货已经构成了违约,而且在金龙贸易公司拒绝将信用证延期的情况下,仍未履行交货义务,故南洋贸易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金龙贸易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南洋贸易公司公司索赔。

南洋贸易公司应该赔付合同规定的价格与卖方应交货时,货物在卖方所在地价格之间的差额,或者如买方补进货物,应赔付合同价格与补进货物价格之间的差额。

5.中外合资经营的保利达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申请一笔2000万美元的大额商业贷款,在签订协议前,为了慎重起见,银行工作人员向汇通律师事务所就如何通过合同条款,保证债务人如期偿还债务进行咨询。

你作为律师,如何回答? 答:在合同中应规定担保条款,包括物权担保和信用担保。规定陈述保证条款,借款人应保证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良好和真实,其贷款项目经过合法批准授权。应规定某些约定事项,贷款人不得在其资产上设置抵押权和其他担保物权,清偿时应保证贷款人与其他债权人处于平等地位。违约及救济条款,应规定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时的救济办法。

6.托运人皮尔逊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由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输。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向托运人皮尔逊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背面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但船在开航前柴油发动机发生爆炸,致使轮船不能按时起航,货物也受到损害。经调查,起因是由于经船长授权的雇佣人员在对柴油发动机试车时疏忽所致。

问:托运人皮尔逊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可否对未能交货造成的损失要求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赔偿? 答: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应赔偿,因为其未做到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使船舶适航。 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其具体含义有三点:a.在开航前与开航时船舶适用于航行;b.船员的配备、船舶装备和供应适当;c.船舶要适合货物的安全运送和保管。

7.2003年11月,法国伊丽莎白有限责任公司(卖方)与中国ALT有限责任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发生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后来,双方因交货期发生争议。法国伊丽莎白有限责任公司在其公司所在地起诉。法院发生传票,传中国ALT有限责任公司出庭应诉。ALT公司询问律师是否应诉,律师应该如何回答? 答:应该向对方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因为,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的效力。

8.1946年,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在喀麦隆注册成立,总机构设立在喀麦隆的雅温得。1949年英国政府要求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就其全部公司所得纳税。埃斯特石油公司则认为,该公司在喀麦隆注册,总机构设立在喀麦隆的雅温得,公司的产品和销售地都不在英国。所以不应该向英国政府纳税。英国法院则认为,埃斯特石油公司的绝大部分董事在英国,只有个别董事在喀麦隆,多数董事会在英国伦敦举行。公司的重要决定都在英国作出,所以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的实际的控制和管理中心在英国,是英国公司,应该向英国纳税。

问:英国法院认定应当纳税的标准是什么? 答:英国法院认定应当纳税的标准是:法人实际管理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控制选举权标准。

9.2004年末,希腊道奇森公司从设在罗马的分公司获利10万美元。道奇森公司设在丹麦的子公司获利50万美元,税后向道奇森公司支付了股息20万美元。问:在上述纳税中,哪些属于国际重叠征税? 答:属于国际重叠征税的:丹麦和希腊都要就道奇森公司从设在丹麦的子公司获得的20万美元股息征税。

属于国际重复征税的是:道奇森公司从设在罗马的分公司获利10万美元,既要向意大利纳税,又要向希腊纳税。道奇森公司从设在丹麦的子公司获得的20万美元股息,既要向丹麦纳税,又要向希腊纳税。

10.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人加拿大享利有限责任公司与被诉人中国惠通公司之间关于买卖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诉人的申请,受理了上述合同争议案。被诉人在指定仲裁员和提交了答辩后,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提出了抗辩,理由是:在合同中规定,乙方(申诉人)用传真确认合同后生效。但是,申诉人至今没有确认。所以,合同尚未生效,不能仲裁。 问:你认为能够仲裁吗?法律对此有何规定? 答:可以仲裁。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具有独立性。合同依法虽已成立但尚未生效或者依法被确认无效的,不影响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

11、A国雅博尔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12日在B国申请注册了“HWH”商标。2006年4月3日A国雅博尔有限公司又在C国申请注册“HWH”商标,并请律师史密斯先生代理有关事项。C国商标管理机构驳回申请,理由是已经有人于2006年4月1日提出同样的申请。2006年6月7日A国雅博尔有限公司又在D国申请注册“HWH”商标。D国商标管理机构驳回申请,理由是A国雅博尔有限公司在自己国内没有申请该项权利。2006年7月2日A国雅博尔有限公司又在D国申请注册“JKL”商标,该商标已经在A国取得合法权利。D国商标管理机构驳回申请,理由是该申请不符合D国的商标法。注:以上几个国家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

问:在D国申请注册“JKL”商标,D国商标管理机构是否可以驳回申请,为什么? 答:在D国申请注册“JKL”商标,D国商标管理机构可以驳回申请。因为各国的法律制度和申请程序是不同的,申请和注册商标的条件,由各成员国的本国法律决定。

12、我国万利嘉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从加拿大进口一批新闻纸,300箱,海运。在运输途中,由于船内油管破裂部分燃油漏出,污染新闻纸。2004年7月18日青岛港卸货,发现损失100箱。货物投保了水渍险。2006年9月25日请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问: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合理。超过两年的索赔期限了。水渍险也不包括渗漏险。

13、2008年,加拿大魁北克省以本省境内销售的可回收的不可重复利用的易拉罐装啤酒包装不利于环保为由,决定对境内这种罐装啤酒征收捐税。事实上,市场上销售的罐装啤酒几乎都是法国克雷嘉文厂生产的,本地啤酒都是瓶装。另外,本地的罐装饮料、罐头不属于征税范围。克雷嘉文厂认为,安省此举违背了WTO的规则(加拿大和法国均为WTO成员),魁北克省认为其采取的措施属于一般例外范围,不受GATT规则约束。双方发生争议。 问:该争议应由哪些规则调整?魁北克省的规定是否违反WTO规则?该纠纷应如何解决? 答:双方争议属于GATT国民待遇原则调整范围。不属于GATT一般例外的范围。一般例外不包括为环保所采取的措施。魁北克省的行为属于歧视克雷嘉文厂的行为,违反GATT的国民待遇原则。克雷嘉文厂可向当地政府请求其改正,也可通过本国政府与该国协商甚至向WTO申诉。

14.甲国和乙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了从B公司进口100吨白糖的合同。合同选用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FOB术语,并约定付款方式为托收。此后,A公司与承运人C公司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运输合同受《海牙规则》的约束),并向D公司投保了平安险。承运人的E轮按时抵达乙国装货,B公司提供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在E轮驶向甲国目的港的途中,因遭雷击船舶发生了火灾。后大火虽被扑灭,但大部分白糖已经溶化。B公司委托银行向A公司收取款项,A公司却以货物已经发生损失为由拒绝付款。

请问:本案中的货物损失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本案货物损失应当由买方甲国A公司承担。

因为:(1)本案货物因遭遇雷击(自然灾害)造成大部分砂糖熔化(单独海损),这不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所以保险人无须对货物损失承担责任;

(2)货物损失是因雷击所致,对此承运人无过失,因此也无须承担责任;

(3)本案买卖合同选择FOB贸易术语,在此贸易术语下货物风险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而由于货物损失是发生在风险转移之后,因此本案货物损失应由买方负责。

15.甲国A公司(买方)与乙国B公司(卖方)签订了一进口水果合同,价格条件为CFR,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但约定买方在目的港有复验权。货物在装运港检验合格后交由C公司运输。由于乙国当时发生疫情,船舶到达甲国目的港外时,甲国有关当局对船舶进行了熏蒸消毒,该工作进行了数天。之后,A公司在目的港复验时发现该批水果已全部腐烂。 请问:(1)依据《海牙规则》,承运人C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在CFR条件下,应该由卖方还是买方签订保险合同? (3)在CFR条件下,应该由卖方还是买方支付保险费用?

(1)依据《海牙规则》,承运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其享有因检疫限制免责的权利。 (2)在CFR条件下,应该由买方签订保险合同。

(3)在CFR条件下,应该由买方支付保险费。

16.在一项转口贸易中,日本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了一项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日本A公司向中国B公司出售一批机床。在订立合同时,中国B公司明确告诉日方:这批机床将转口土耳其并在土耳其使用。合同签订后,在履行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这批机床并未按原计划转口土耳其,而是转口到了意大利。当这批机床运达到意大利之后,一位意大利生产商发现该批机床的制造工艺侵犯了其两项专利权,故根据其本国专利法向当地法院提出请求,要求法院禁止这批机床在意大利境内使用和销售,同时要求损害赔偿。后据调查,该批机床确实侵犯了意大利生产商的两项专利,这两项专利均是在意大利批准注册的。当中国B公司找到日本A公司,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时,日本A公司以其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该批机床将转口意大利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双方产生争议。

请问:本案中日本A公司应否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本案中日本A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对所售货物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仅及于买方营业地和订立合同时卖方已知的货物预售或使用第三国。(

在本案中,由于日本A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也不能预料该批机床将最终在意大利使用,因此,按照公约的规定,对该批机床因转口到意大利而侵犯到意大利境内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的后果,日本A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17.我国A公司与某外国B公司于1992年10月20日签订了购买化肥的CFR合同,A公司开出的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1993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的货轮在开往装货港途中未尽责速遣,结果使装货至1993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接受B公司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B公司依此单据向银行办理了结汇手续,A公司也顺利付款赎单。

依提单上载明的装船日期预计船舶将于2月10日到达目的港,A公司已安排好了一切接货的工作,但该船却于2月10日到达目的港,这时正赶上化肥的价格下跌,使A公司在出售化肥时的价格大大下降。另一方面,由于收货人已为接货作好了运输工具和仓库的安排,化肥的延迟到港也引起了收货人在这方面的损失。

请问:(1)当该案中运输合同受《海牙规则》或者《汉堡规则》调整时,承运人承担的责任是否会不同?

(2)如果本案A公司投保一切险,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3)本案中银行有无责任?

(1)不同。因为《海牙规则》规定运输延迟无须承担责任,而《汉堡规则》规定应当承担延迟责任,但无论如何,承运人都应当承担租船合同的违约责任,并与A公司承担联合欺诈的连带责任。 (2)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对于货物市价跌落的损失属于除外责任。 (3)银行没有责任,因为单单一致,单证一致。

18.2007年4月5日,中国嘉禾进出口公司电告美国某商贸公司,欲以FOB条件向美国出口一批瓷器,总价款为100万美元,用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支付价款,4月11日收到美国商贸公司复电,同意购买但要求降价至90万美元。中国嘉禾进出口公司于4月15日电告对方同意其要求,美国商贸公司4月17日收到此电报。随后,中国嘉禾进出口公司将货物运至上海港,交由中国某远洋运输公司承运,整批货物分装在三个集装箱内。4月25日承运船舶在公海航行时,由于船员的疏忽,穿上发生火灾,中国嘉禾进出口公司托运的一个集装箱被火焚毁,其余两个则完好无损。5月11日货物运至纽约港,但美国公司拒绝接受货物,并向中国出口公司提出索赔,双方诉至中国法院。

试问,根据上述案情:

(1) 双方的合同争议是否可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2)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合同于何时成立?为什么? (3) 中国出口公司是否应办理该批瓷器的运输保险?

(4) 根据FOB交货条件,货物的风险在何时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1)可以适用。本案属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2)合同于2000年4月17日成立。根据公约的规定,合同的生效采取到达生效原则,即美国商贸公司4月17日收到对方电报时合同成立。

(3)根据FOB条款,卖方中国出口公司无义务办理运输保险,也无义务承担保险费。(

(4)根据FOB条款,卖方中国出口公司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害的一切风险,直至货物在指定装运港已越过船舷为止。 19.在一项转口贸易中,日本山下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了一项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日本山下公司向中国B公司出售一批机床。在订立合同时,中国B公司明确告诉日方:这批机床将转口土耳其并在土耳其使用。合同签订后,在履行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这批机床并未按原计划转口土耳其,而是转口到了意大利。当这批机床运达到意大利之后,一位意大利生产商发现该批机床的制造工艺侵犯了其两项专利权,故根据其本国专利法向当地法院提出请求,要求法院禁止这批机床在意大利境内使用和销售,同时要求损害赔偿。后据调查,该批机床确实侵犯了意大利生产商的两项专利,这两项专利均是在意大利批准注册的。当中国B公司找到日本山下公司,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时,日本山下公司以其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该批机床将转口意大利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双方产生争议。

请问:本案中日本山下公司应否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本案中日本山下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对所售货物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仅及于买方营业地和订立合同时卖方已知的货物预售或使用第三国。

在本案中,由于日本山下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也不能预料该批机床将最终在意大利使用,因此,按照公约的规定,对该批机床因转口到意大利而侵犯到意大利境内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的后果,日本山下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20.甲国和乙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了从B公司进口100吨白糖的合同。合同选用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FOB术语,并约定付款方式为托收。此后,A公司与承运人C公司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运输合同受《海牙规则》的约束),并向D公司投保了平安险。承运人的E轮按时抵达乙国装货,B公司提供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在E轮驶向甲国目的港的途中,因遭雷击船舶发生了火灾。后大火虽被扑灭,但大部分白糖已经溶化。B公司委托银行向A公司收取款项,A公司却以货物已经发生损失为由拒绝付款。

请问:本案中的货物损失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本案货物损失应当由买方甲国A公司承担。

因为:(1)本案货物因遭遇雷击(自然灾害)造成大部分砂糖熔化(单独海损),这不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所以保险人无须对货物损失承担责任;

(2)货物损失是因雷击所致,对此承运人无过失,因此也无须承担责任;

(3)本案买卖合同选择FOB贸易术语,在此贸易术语下货物风险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而由于货物损失是发生在风险转移之后,因此本案货物损失应由买方负责。

21.我国A公司与某外乙国B公司于1992年10月20日签订了购买化肥的CFR 合同,A公司开出的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1993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的货轮在开往装运港途中未尽责速遣,结果使装货至1993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接受B公司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B公司依据单据向银行办理了结汇手续, A公司也顺利付款赎单。

依提单上载明的装船日期预计船舶将于2月10日到达目的港,A公司已安排好一些接货的工作,但该船却于2月25日才到达目的港,这时正赶上化肥的价格下跌,使A公司在出售化肥时的价格大大下降。另一方面,由于收货人已为接货做好的运输工具和仓库的安排,化肥的延迟到港也引起了收货人在这方面的损失。

请问:(1)在该案中运输合同受《海牙规则》或者《汉堡规则》调整时,承运人C承担的责任是否会不同?为什么?

(2)如果本案A公司投保一切险,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3)本案中银行有无责任?

(1)不同。因为《海牙规则》运输延迟无须承担责任,《汉堡规则》应当承担延迟责任,但无论如何,承运人都应当承担租船合同的违约责任,并与A公司承担联合欺诈的连带责任 (2)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对于货物市价跌落的损失属于除外责任。 (3)银行没有责任,因为单单一致,单证一致。

22. 2006年我国出口到J国的大蒜交易量比上一年增加了150%。 在J国农产品协会的要求下,J国政府对此案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中发现,我国出口到J国的大蒜有证据表明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20%,存在倾销。 同时,J国的大蒜生产量有较大幅度的萎缩,但是,萎缩是由于气候异常变化造成的。试问: J国政府能否对我国出口的大蒜征收反倾销税?为什么?

在这种情况下J国政府不能对我国出口大蒜征收反倾销税。

WTO实施反倾销措施的一般原则是:进口国家对某种产品实施倾销措施。 征收反倾销税时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倾销条件:必须证明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是低于其正常价值,确有倾销的存在。 损害条件:必须证明产品的倾销对进口国同类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

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必须证明损害是因进口产品的倾销所致。

虽然根据调查证明我国出口到J国大蒜存在倾销,并且J国大蒜生产业有较大幅度的萎缩,但这种萎缩是由于气候的原因造成的,与我国的倾销不存在因果关系。

23. 2006年3月10日,欧盟B公司与中国A粮油公司签订了从中国进口10000吨大豆的合同,价格条件为FOB(天津新港),每吨单价为450美元。

2006年7月26日,该批货物在天津新港装船完毕,由C公司所属的“奥巴马”号货轮将货物从天津新港运至阿姆斯特丹港。

货物已投保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A条款(相当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洋运输货物一切险)。 “奥巴马”号按时到达阿姆斯特丹港。由于码头工人罢工,船上大豆不能卸货达一个月之久,致使船上所载大豆变质。收货人向D保险公司提出索赔。D保险公司拒赔。 试问:

(1) 该合同应由哪一方当事人订立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为什么? (2) 货物风险何时转移?

(3) 如果提单受《海牙规则》调整,收货人是否可以向承运人索赔?为什么? (4) 根据平安险,D保险公司应否赔付收货人的损失?

(1)应该由买方B公司订立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FOB规定该义务属于买方。 (2)货物风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

(3)收货人不可以向承运人索赔。根据海牙规则,罢工属于承运人的除外责任。

(4)根据A条款,D保险公司可以拒赔。本案的货损是由于罢工所致,货物虽然投保了A条款,但罢工并非A条款的承保范围,罢工险属于须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的特殊附加险,因此,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24. 2009年5月10日,欧盟B公司与中国A粮油公司签订了从中国进口10000吨大豆的合同,价格条件为FOB(大连港),每吨单价为500美元。 2009年9月26日,该批货物在天津新港装船完毕,由C公司所属的“奥巴马”号货轮将货物从天津新港运至阿姆斯特丹港。

货物已投保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A条款(相当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洋运输货物一切险)。 “奥巴马”号按时到达阿姆斯特丹港。由于码头工人罢工,船上大豆不能卸货达一个月之久,致使船上所载大豆变质。收货人向D保险公司提出索赔。D保险公司拒赔。 试问:

(1) 该合同应由哪一方当事人订立运输合同?为什么? (2) 货物风险何时转移?

(3) 如果提单受《海牙规则》调整,收货人是否可以向承运人索赔?为什么? (4) 根据A条款,D保险公司应否赔付收货人的损失?

( 1)应该由买方欧洲B公司订立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FOB规定该义务属于买方。 (2)货物风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

(3)收货人不可以向承运人索赔。根据海牙规则,罢工属于承运人的除外责任。

(4)根据A条款,D保险公司可以拒赔。本案的货损是由于罢工所致,货物虽然投保了A条款,但罢工并非A条款的承保范围,罢工险属于须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的特殊附加险,因此,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25. 2009年5月10日,欧盟B公司与中国A粮油公司签订了从中国进口10000吨大豆的合同,价格条件为FOB(大连港),每吨单价为500美元。

2009年9月26日,该批货物在天津新港装船完毕,由C公司所属的“奥巴马”号货轮将货物从天津新港运至阿姆斯特丹港。

货物已投保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A条款(相当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洋运输货物一切险)。 “奥巴马”号按时到达阿姆斯特丹港。由于码头工人罢工,船上大豆不能卸货达一个月之久,致使船上所载大豆变质。收货人向D保险公司提出索赔。D保险公司拒赔。 试问:

(1) 该合同应由哪一方当事人订立运输合同?为什么? (2) 货物风险何时转移?

(3) 如果提单受《海牙规则》调整,收货人是否可以向承运人索赔?为什么? (4) 根据A条款,D保险公司应否赔付收货人的损失?

( 1)应该由买方欧洲B公司订立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FOB规定该义务属于买方。 (2)货物风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

(3)收货人不可以向承运人索赔。根据海牙规则,罢工属于承运人的除外责任。

(4)根据A条款,D保险公司可以拒赔。本案的货损是由于罢工所致,货物虽然投保了A条款,但罢工并非A条款的承保范围,罢工险属于须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的特殊附加险,因此,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26:中国A公司与意大利D公司签订了一份由A向B出售100桶盐渍蘑菇的合同,分两批交货,总价金10万美元,价格条件为CIF热那亚。合同规定:索赔期为到货后一个星期,合同成立后买方应在一个月内交付1万美元定金,卖方发货后,定金作为货款;卖方不交货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批货物50桶,卖方按期装运了货物,但是,货物延期一个星期到港,买方收到卖方寄来的清洁提单提货,经买方自己检验发现,50桶货物有5桶缺重共80公斤(每桶应为50公斤)。第二批货物到港后,经详细开箱检验发现囱盐度不够每桶蘑菇都有腐烂变质现象,买方出具了由检验机构签发的商检证明。双方因索赔不成请求仲载,买方要求卖方:

1、赔偿第一批货物短重的损失1000美元;

2、赔偿第一批货物因延迟到港的罚金500美元;

3、第二批货物退回,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利润损失2000美元,同时应双倍返还这批货物定金2000美元。问:该案如何处理? ①第一批货物卖方按时装运,并取得清洁提单,应初步认定卖方已履行合同,买方收到物后,由自身对货物进行检验,而不是由独立检验机构参与检验,其货物短量主张和索赔要求不应支持。 ②卖方按时装运货物,货物延迟到港的原因不在卖方,根据CIF条件,货物风险自越过船舷时转移卖方,因延迟到港的罚金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③第二批货物已经丧失任何使用价值,卖方构成根本违约。应该支持卖方退回,解除这一部分合同,赔偿利润损失的主张。

④买方要求双倍返还违约金的要求不予支持,因为合同规定,只有在卖方不交货时才这样做,卖方是交货不符,不是不交货。

27.中国银行决定对境内一重大中外合资经营项目提供一笔巨额商业贷款,在签订协议前,银行人员向某律师事务所就如何通过合同条款,保证债务人如期偿还债务进行咨询。你作为律师,如何回答? ①应规定担保条款,包括物权担保和信用担保;

②规定陈述保证条款,借款人应保证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良好和真实,其货款项目经过合法批准授权。

③应规定某些约定事项,货款人不得在其资产上设置抵押权和其他担保物权,清偿时应保证贷款人与其他债权人处于平等地位。

④违约及救济条款,应规定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时的救济办法。

28:中国A公司与韩国B公司成立一家生产医用电器的合资经营企业,由韩方X任董事长。中方以土地厂房及原有设备作为投资,韩方投资5万美元.共同经营5年后,由于经济效益不好,韩方董事长未经中方同意,通过订立合同将企业承包给一韩国人经营,并声称每年给中方一定金额的承包费.以后3年,没有给中方任何分配利润.因承包费未能兑现,中方起诉。 问:该案如何处理?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由双方共同经营,韩方董事长单方面将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合同违反法律,应为无效合同,应解除承包合同,恢复共同经营。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按投资比例分配利润、承担风险,韩方不仅将企业承包给他人,而且使中方长期不能获得利润,也违反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在查清企业最后盈余的基础上,韩方应补偿中方合营者的损失.

29:有一份CIF合同规定: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凭装运单据支付现金.合同订立后一个月,货物出运,但由于运输途中遇险不能到达目的港.当卖方持提单等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不能到达目的港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但卖方认为他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投保,买方应该接受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并支付贷款. 问:买方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贷款? 买方无权拒绝支付货款.卖方的主张合理.根据Incoterms2000的规定,在CIF术语中,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本案中,卖方并无违约之事实,并按照合同规定提交装运单据,买方应该向卖方付款.

同时,根据Incoterms2000的规定,在CIF术语中,卖方负责办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因此,保险单转让给买方后,买方可以根据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30:A国一公司向B国一公司出口泰国香米,并签订了FOB合同。A国公司在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是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A国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B国公司。发出装船通知,但在海上航行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质量降低。货物到达目的港后,B国公司要求A国公司赔偿差价损失。

问:A国公司是否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如果本合同以CIF术语或CFR术语成交.大米被海水浸泡的风险损失又分别由谁承担?(15分) 卖方不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该风险应该由买方承担。

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FOB术语中,卖方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如以CIF或CFR术语成交,卖方也同样不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根据Incoterms2000的规定,在CIF或CFR术语中,卖方也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也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

31:托运人马克辛靴鞋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由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输.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背面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但船在开航前发生火灾,致使货物受到损害,经调查,火灾的起因是由于经船长授权的雇佣人员在对排水管道加温时疏忽所致。 问:托运人对未能交货造成的损失要求承运人赔偿。

承运人应赔偿,因未做到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使船舶适航。

32.我C公司于1998年7月16日收到德国D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公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我方于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圆CFR中国口岸,可接受500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德国D公司当即回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少,仲裁条件可以接受,速复。”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上涨,我方于19日复电:“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但德商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 试问,合同是否成立,我方有无失误,并且说明理由。(15分) 合同未成立。理由:D公司16日发盘经C公司17日还盘失效; 我方有失误:我公司不应接受16日发盘,而应接受D公司17日发盘;

在接受时不应有“请确认”的字样,等于对方确认后合同方可成立,使对方有了主动权。

33.我方公司与法国公司订立一份出口300公吨冻品合同,规定1991年4月至9月每月平均交货50公吨,即期信用证支付,来证还规定货物装运前由出口口岸商品检验局出具船边测温证书作为议付单据之一。在履行合同中,4至6月份交货正常,并顺利结汇,7月份因船期延误,8月5日才实际装运出口,海运提单倒签为7月31日,但送银行议付的商品检验证书填写船边测温日期为8月5日。8月7日出口方在同船又装运50公吨,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对这两批货拒付货款。 问:开证行为什么拒付? 开证行拒付有理。单证应相符。

34.1996年4月,中国A公司与外国B公司签订了冷轧卷板进口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在1996年6月底前交货。付款方式为信用证。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期开来了信用证。但直到1996年6月30日,A公司仍未收到B公司任何关于货物已经装船或延期交货的通知。7月3日,B公司向A公司发来传真,称原定货轮因故延至7月15日才能起航,无法保证按期交货,要求A公司将信用证装船期延至7月15日,有效期延至7月31日,并要求A公司于7月4日回复传真。A公司按期回复,告知B公司修改信用证的条件是价格下调10%,否则将宣告撤消合同。但B公司没有同意,仍然要求A公司延长信用证有效期,否则将货物另售他人。A公司于7月5日正式函告B公司,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 问:(1)A公司最后的处理方法是否合理,为什么?(2)如果A公司的主张成立,如何赔偿A公司? (1)A公司的处理方法合理。因为B公司未按期交货已经构成了违约,而且在A公司拒绝将信用证延期的情况下,仍未履行交货义务,故B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A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B公司索赔。

(2)B公司应该赔付合同规定的价格与卖方应交货时,货物在卖方所在地价格之间的差额。,或者如买方补进货物,应赔付合同价格与补进货物价格之间的差额。

35.托运人布里奇期粮食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由承运人墨西哥政府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输。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背面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但船在开航前发生火灾,致使货物受到损害,经调查,火灾的起因是由于经船长授权的雇佣人员在对排水管道加温时疏忽所致。托运人对未能交货造成的损失要求承运人赔偿。 问:该案如何处理?(10分) 承运人应赔偿,因未做到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使船舶适航。

36.中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签订一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出口5万套玩具,共计30万美元。货物分两批交付。买方预付款10%,余款在买方提货后l0日内电汇给卖方。一方违约需支付违约金1万美元。合同订立后,买方如约支付了预付款,卖方按时发运了第一批货物。买方收到货物后借故不按时付余款,直到收货后3个月才汇付第一批货款。这一期间,卖方通过中国驻外商务机构了解到买方被其他债权人起诉,财产被查封,随时有破产可能。遂中止履行第二批交货。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回答以下问题: 1.卖方中止履行第二批交货是否有法律依据? 2.如买方在合理时间内提出有效银行保函并请求卖方履约,卖方仍不履行,怎么办? 3.如果第二批交货双方最终都不履行,可否因此解除整个合同?为什么? 4.违约金效力应依据何种法律决定? 1.有法律依据。买方构成预期违约。

2.卖方应继续履行,否则应承担不交货的违约责任。

3.不可以,只能解除第二批交货义务。该合同属于可分割履行合同。 4.依据国内相关准据法确定违约金效力。

37中国公司(买方)与新加坡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购买15套分别用于制造15种型号石英钟机芯的模具和8台技术检测仪器合同,总价金40万美元,价格条件CIF青岛,装运期为1997年9月底,买方在货物装运前2个月开立贷款全额的不可撤销信用证。1997年9月30日,买方开出信用证。卖方于10月9日和31日分二批发运了货物,并议付了贷款,议付行也从开证行获得偿付。10月15日,第一批货物15套模具到港。11月8日,第二批货物8台技术检测仪器到港。经到岸商检局检验,4套模具不合格,根本不能生产出标准部件,且无法修复。其余11套模具及8台技术检测仪无质量问题。买方认为,所购15套模具相互配套用于生产石英钟机芯,4套不合格,则其余11套模具失去使用价值,遂于1998年3月24日向卖方发出备忘录,要求将15套模具全部退回.卖方未给予答复。 买方最终提起仲裁,请求仲裁庭裁决:

(1)将15套模具作退货处理,卖方返还已收的全部货款并承担全部退货费用。

(2)8台检测仪比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延迟5周到港,卖方应支付延迟到货的罚金4万美元, (3)买方购买的15套模具用于出租,由于模具不合格,买方已向承租用户赔偿损失2万美元,这笔损失应由卖方负担。中国和新加坡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成员。 请问:

(1)根据INCOTERMS2000,在CIF合同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投保哪些险别? (2)买方能否将15套模具全部退回?为什么? (3)买方是否有违约行为?卖方是否应支付迟延到货的罚金?为什么? (4)卖方是否应赔偿买方向承租人已经赔偿的损失?为什么? (1)新加坡—方,平安险

(2)不能,只能退4套;15套各用于生产不同型号的石英钟机芯,相互没有联系. (3)有违约行为,延迟开立信用证,卖方不支付延迟到货罚金.(5分) (4)不赔偿.《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采取了可预见性标准限制损害赔偿数额。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五、案例分析

38.2009年11月4日,突尼斯A公司与中国鸿利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从中国鸿利有限责任公司进口大米5000吨,每吨450美元CIF哥德堡,不可撤销信用证。

中国鸿利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保险公司、远洋运输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运输合同。 11月10日,依买卖合同约定和信用证规定,5000吨大米在青岛港装船。 11月18日,船行至海上时,由于船员疏忽,船上发生火灾,大米全部烧毁。 突尼斯A公司作为买方,得知货物在途中被毁,急忙通知开证行拒绝付款。 中国鸿利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卖方,认为有权要求买方支付货款。 (1) 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有哪些? (2) 货物风险自何时起转移?

(3) 突尼斯A公司是否有权要求银行拒绝付款?银行是否应该拒绝付款?

(4) 依据《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即海牙规则),该项货物损失承运人是否应该赔偿?

答:(1)本案涉及法律关系包括:买方与卖方的买卖合同关系;买方和开证行的关系;买方和保险公司的关系。

(2)货物风险已于2009年11月10日在货物装上船时起转移给买方。 (3)买方无权请求银行拒绝付款。银行不应拒绝付款。 (4)承运人可以免责,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39. 中国A公司向法国B公司出口啤酒花一批,价格条件是每吨CIF敦刻尔克10万欧元。

货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由“伊利莎白”轮承运,船方在收货后签发了清洁提单。 货到目的港后发现啤酒花变质,颜色变成深棕色。经在目的港进行的联合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完整无受潮受损迹象。经分析认为该批货物是在尚未充分干燥或温度过高的情况下进行包装,以至在运输中发酵造成变质。

(1) 承运人是否应对货损承担责任?为什么?

承运人对变质可以不承担责任。因为承运人对于货物在固有缺陷可以免责。

(2) 收货人应向谁请求赔偿?为什么?

收货人应向发货人索赔。因为该批货物在装船前就有品质问题

(3) 什么是清洁提单?

清洁提单是指单据上无明显地声明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文或批注的提单。

(4) 在CIF条件下应该由买方还是卖方支付保险费? 在CIF条件下,应该由卖方支付保险费。

案例分析

1.甲国和乙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了从B公司进口100吨白糖的合同。合同选用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 FOB术语,并约定付款方式为托收。此后,A公司与承运人C公司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受《海牙规则》的约束),并向D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承运人的“希望”号轮按时抵达乙国装货,B公司提供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在“希望”号轮驶向甲国目的港的途中,因遇台风使部分白糖受损。B公司委托银行向A公司收取款项,A公司却以货物已经发生损失为由拒绝付款。请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中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对该批白糖的损失进行赔偿?为什么? (2)本案中的承运人是否应对该批白糖的损失进行赔偿?为什么? (3)本案白糖损失的风险在哪一方当事人?

答:(1)本案中的保险公司不应赔偿。因为本案A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本案货损是因为台风引起,台风属于自然灾害,本案台风引起的是货物的部分损失,而不是全损,平安险不包括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货主希望得到此种情况下的赔偿,应当投保水渍险,因为水渍险对自然灾害引起的部分损失是赔偿的。

(2)承运人也不赔。因为本案货损是由于天灾引起的,依《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对于 因此而引起的货物损失是可以免责的。

(3)由于本案选用了FOB术语,货物的风险是在装货港船舷转移的,因此途中的风险是由买方承担的,即风险由A公司承担。

2、美国A公司与我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一批月饼的合同,交货期为当年中秋前一星期,以便卖给在美国的华人过中秋节之用,但是,由于我国当年中秋节月饼市场火爆,B公司货源紧张,中秋节已过了一个星期还未交货。而美国的实际情况是由于中秋节已过,月饼难以销售。A公司于是通知B公司宣告合同无效。

问:(1)A公司宣告无效是否有法律依据? (2)A、B两公司约定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哪一方败诉? 如果败诉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应该怎样做?

.答:(1)A公司宣告合同无效的依据是B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B公司延迟交货,就是违约行为。而且由于中秋月饼是在特定时间销售的物品,B公司延迟交货,A公司卖出月饼就很困难,由此会蒙受损失,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A公司根据合同所期待得到的利益,即B公司的延迟交货构成根本违反合同。B公司根本违反合同,A公司应有权宣告合同无效,可向B公司主张损害赔偿。

(2)由于B公司根本违反合同,B公司会败诉。B公司不履行仲裁裁决,A公司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

3.甲国A公司(买方)与乙国B公司(卖方)签订一进口水果合同,价格条件为CFR,装运港 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但约定买方在目的港有复验权。货物在装运港检验合格后交由C公司运输。由于乙国当时发生疫情,船舶到达甲国目的港外时,甲国有关当局对船舶进行了熏蒸消毒,该工作进行了数天。之后,A公司在目的港复验时发现该批水果已全部腐烂。请问:(1)依据《海牙规则》,承运人C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在CFR条件下,应该由卖方还是买方签订保险合同? (3)在CFR条件下,应该由卖方还是买方支付保险费?

答:(1)依据《海牙规则》,承运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其享有因检疫限制免责的权利。 (2)在CFR条件下,应该由买方签订保险合同。 (3)在CFR条件下,应该由买方支付保险费。

五、案例分析题(第1小题15分,第2小题10分。共25分)

1. A国一公司向B国一公司出口泰国香米,并签订了FOB合同。A国公司在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是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A国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B国公司发出装船通知,但在海上航行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质量降低。货物到达目的港后,B国公司要求A国公司赔偿差价损失。问:A国公司是否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如果本合同以CIF术语或CFR术语成交,大米被海水浸泡的风险损失又分别由谁承担?(15分)

答案要点:卖方不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该风险应该由买方承担。(5分)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FOB术语中,卖方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5分)如以CIF或CFR术语成交,卖方也同样不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CIF或CFR 术语中,卖方也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也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5分)

2.托运人马克辛靴鞋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由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输。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背面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但船在开航前发生火灾,致使货物受到损害,经调查,火灾的起因是由于经船长授权的雇佣人员在对排水管道加温时疏忽所致。托运人对未能交货

五、案例分析题(共25分) 答案要点:承运人应赔偿(5分),因未做到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使船舶适航(5分)。造成的损失要求承运人赔偿。(10分)

案例1: 中国A公司与意大利B公司签订了一份由A向B出售100桶盐渍蘑菇的合同,分两批交货,总价金10万美元,价格条件为CI F热那亚。合同规定:索赔期为到货后一个星期,合同成立后买方应在一个月内交付1万美元定金,卖方发货后,定金作为货款;卖方不交货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批货物50桶,卖方按期装运了货物,但是,货物延期一个星期到港,买方收到卖方寄来的清洁提单提货,经买方自己检验发现,50桶货物有5桶缺重共80公斤(每桶应为50公斤)。

第二批货物到港后,经详细开箱检验发现因盐度不够每桶蘑菇都有腐烂变质现象,买方出具了由检验机构签发的商检证明。双方因索赔不成请求仲裁,买方要求卖方:

1、赔偿第一批货物短重的损失1000美元;

2、赔偿第一批货物因延迟到港的罚金500美元;

3、第二批货物退回,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利润损失2000美元,同时应双倍返还这批货物定金20000美元。

问:该案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1、第一批货物卖方按时装运,并取得清洁提单,应初步认定卖方已履行合同,买方收到货物后,由自身对货物进行检验,而不是由独立检验机构参与检验,其货物短量主张和索赔要求不应支持。( 4分 )

2、卖方按时装运货物,货物延迟到港的原因不在卖方,根据CIF条件,货物风险自越过船舷时转移卖方,因延迟到港的罚金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4分 )

3、第二批货物已经丧失任何使用价值,卖方构成根本违约。应该支持卖方退回,解除这一部分合同,赔偿利润损失的主张。( 4分 )

4、买方要求双倍返还违约金的要求不予支持,因为合同规定,只有在卖方不交货时才这样做,卖方是交货不符,不是不交货。( 4分 )

案例2: 中国银行决定对境内一重大中外合资经营项目提供一笔巨额商业贷款,在签订协议前,银行人员向某律师事务所就如何通过合同条款,保证债务人如期偿还债务进行咨询。你作为律师,如何回答?

答题要点:

1、应规定担保条款,包括物权担保和信用担保;( 3分 )

2、规定陈述保证条款,借款人应保证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良好和真实,其贷款项目经过合法批准授权。( 2分 )

3、应规定某些约定事项,贷款人不得在其资产上设置抵押权和其他担保物权,清偿时应保证贷款人与其他债权人处于平等地位。( 2分 )

4、违约及救济条款,应规定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时的救济办法。( 2分 )

五、案例分析(第1小题10分,第2小题15分,共25分)

案例1:中国A公司与韩国B公司成立一家生产医用电器的合资经营企业,由韩方X任董事长。中方以土地厂房及原有设备作为投资,韩方投资5万美元。共同经营5年后,由于经济效益不好,韩方董事长未经中方同意,通过订立合同将企业承包给一韩国人经营,并声称每年给中方一定金额的承包费。以后3年,没有给中方任何分配利润。因承包费未能兑现,中方起诉。

问:该案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由双方共同经营,韩方董事长单方面将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合同违反法律,应为无效合同,应解除承包合同,恢复共同经营。( 5分 )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按投资比例分配利润、承担风险,韩方不仅将企业承包给他人,而且是中方长期不能获得利润,也违反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在查清企业最后盈余的基础上,补偿中方合营者的损失。( 5分 )

案例2: 有一份CIF合同规定: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凭装运单据支付现金。合同订立后一个月,货物出运,但由于运输途中遇险不能到达目的港。当卖方持提单等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不能到达目的港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但卖方认为他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投保,买方应该接受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并支付货款。问:买方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15分)

答案要点:

买方无权拒绝支付货款。卖方的主张合理。(5分)

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CIF术语中,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本案中,卖方并无违约之事实,并按照合同规定提交装运单据,买方应该向卖方付款。(5分)

同时,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CIF术语中,卖方负责办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因此,保险单转让给买方后,买方可以根据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5分)

七、案例分析

一.2006年4月,中国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与德国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冷轧卷板进口合同。合同约定: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在2006年6月底交货。付款方式为信用证。合同签订后,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按期开来了信用证。但直到2006年6月30日,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仍未收到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任何关于货物已经装船或延期交货的通知。7月3日,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向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发来传真,称原定货轮因故延至7月15日才能起航,无法保证按期交货,要求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将信用证装船延至7月15日,有效期延至7月31日,并要求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于7月4日回复传真。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按期回复,告知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修改信用证的条件是价格下调10%,否则将宣告撤消合同。但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同意,仍然要求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延长信用证有效期,否则将货物另售他人。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于7月5日正式函告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

问:1.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最后的处理方法是否合理,为什么?2.如果鼎天有限责任公司的主张成立,如何赔偿鼎天有限责任公司?

答:1.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最后的处理方法合理。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交付已构成了违约,之后双方对合同的变更(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延期交付,但价格要求下调10%)也未达成一致意见,在原合同仍然有效的情况下,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声明其不再履行交货义务,已构成了根本违反合同,所以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此外,鼎天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赔偿的权利也不因其行使解除合同等救济方法而丧失。2.应赔偿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因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违约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各种损失,但这种赔偿不得超过对方在订约时预料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二.印度国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向德国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出口羊绒披肩,并签订了CIF合同。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是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发出装船通知,但在海上航行中由于货物被雨水浸泡,质量降低。货物到达目的港后,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差价损失。 问:1.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2.货物被海水浸泡的风险损失又分别由谁承担?

答:1.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不应对上述损失负责。根据《Incoterms 2000》,在CIF术语下,货物风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转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交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并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已履行了合同义务。货物越过船舷后,其风险费用均由德国公司承担,因此上述损失尤素福公司不应负责。2.由上所述,风险由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如果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为该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或一切险,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根据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三.东艺有限责任公司向金苹果国际有限公司发盘“橡胶500公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金苹果国际有限公司当即回电“价格减10%,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仲裁,其他条件接受。”东艺有限责任公司没有答复。 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合同不成立。

1.东艺有限责任公司的发盘是实盘,即发出的是一项有效的要约。2.金苹果国际有限公司的回复要求“价格减10%”,是对东艺有限责任公司要约的实质变更,不构成承诺,应视为一项反要约。

四.阮氏兄弟出售一级大米1200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运输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问: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答:卖方阮氏兄弟不应对该项损失负责。根据《Incoterms 2000》,在FOB术语下,卖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买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本案中,卖方提交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并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已履行了合同义务,风险已转由买方承担,因此卖方对损失不负责任。

五.托运人皮尔逊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由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输。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向托运人皮尔逊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背面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但船在开航前柴油发动机发生爆炸,致使轮船不能按时起航,货物也受到损害。经调查,起因是由于经船长授权的雇佣人员在对柴油发动机试车时疏忽所致。 问:托运人皮尔逊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可否对未能交货造成的损失要求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赔偿?

答: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根据《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必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在本案中,1.事故的发生是在开航前;2.承运人没有尽到恪尽职责,因为其雇佣人员有疏忽的过错;3.由于上述原因使船舶不适航,延误了船期,并给货物造成了损害。因此,本案属承运人在开航前未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的情形,不能引用免责事项中的管理船舶过失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六.托运人布里奇斯粮食公司出口一批棉花,由承运人墨西哥政府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输。棉花装船后,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背面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但船在开航前油管发生泄漏,致使棉花受到损害,经调查,油管发生泄漏的起因是由于经船长授权的雇佣人员在对排水管道修理时疏忽所致。托运人对未能交货造成的损失要求承运人赔偿。 问: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承运人墨西哥政府商业海运公司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根据《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必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在本案中,1.事故的发生是在开航前;2.承运人没有尽到恪尽职责,因为其雇佣人员有疏忽的过错;3.由于上述原因使船舶不适航,延误了船期,并给货物造成了损害。因此,本案属承运人在开航前未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的情形,不能引用免责事项中的管理船舶过失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七.甲公司是一家英国公司,乙公司是一家设在上海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甲乙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中规定乙公司是信用证付款。乙公司付款后,凭提单却没有提到货物。经查是因甲提交给银行的提单中,在收货人一栏中填写出了不符合提单填写要求的问题。

问:请你判断收货人一栏的填写错误可能是如下哪种情况?是甲公司名称?是乙公司名称?还是凭甲公司指示?或者是凭乙公司指示?

答:可能填写了甲公司的名称。因为这属于记名提单,也称不可转让提单,即提明特定人收货,不可转让。因此,在提单收货人一栏中如果填写了甲公司提货,买主乙公司就无法提取货物。至于其他情形,买主乙公司均可提到货物,直接填写乙公司是收货人或凭乙公司指示毫无疑问,填写凭甲公司指示,甲只需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就可提取货物,因为这属指示提单,可背书转让。

八.太子号于1990年3月1日在汉堡港交付承租人使用,1991年3月5日在中国上海港还给船舶所有人。租用时间超过了租船合同规定的10个月租用期。由于市场租金率上涨,船舶所有人要求承租人按本应还船时的市场租金率支付超期租船期间的租金。

问: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此案中,超期还船租金应按什么计算?是按1991年1月1日租用期届满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是按1990年12月15日,该轮上个航次结束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还是按合同规定的租金率计算?或者是按1991年3月5日还船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

答:本案属于定期租船合同。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43条规定,“经合理计算,完成最后航次的日期约为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但可能超过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的,承租人有权超期用船以完成该航次。超期期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率支付租金,市场的租金率高于合同约定的租金率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市场租金率支付租金。”因此本案中,承租人超期用船应当赔偿船舶所有人的损失,超期还船期间的租金率应当按1991年1月1日租用期届满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

九.我国万利嘉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从加拿大进口一批新闻纸,300箱,海运。在运输途中,由于船内油管破裂部分燃油漏出,污染新闻纸。2004年7月18日青岛港卸货,发现损失100箱。货物投保了水渍险。2006年9月25日请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问: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有理:1.平安险承保被保险货物由于:(1)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损;(2)运输工具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3)运输工具在发生上述意外事故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4)装卸时,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5)被保险人为抢救货物支出的合理费用等。水渍险除承保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该损失不在保险范围之内。2.超过索赔期限。索赔期限为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全部卸离运输工具后起算,最多不超过2年。

十.货轮从天津驶往马来西亚,行至途中货舱起火,由于火势太猛,逐步蔓延至机舱。船长发现一般灭火器材已经不起作用,决定往舱中灌海水。火终于扑灭,但是机舱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靠岸修理。事后查明损失有:完全烧毁货物2000箱,由于灌水灭火受损货物800箱,前甲板和主机被烧坏,额外支出拖船费用、额外燃料费、增加的有关人员工资。

问:1.什么是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2.本案中哪些损失是单独海损?

答:1.共同海损指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单独海损是指货物因承保风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2.完全烧毁的2000箱货物、被烧坏的前甲板和主机是单独海损。其余损失为共同海损。

十一.我国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与某国赫尔利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00吨棉花的GFR合同。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4年2月1日至2月15日。由于赫尔利有限责任公司租来运货的“白马王子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2004年2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赫尔利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白马王子号”于2月21日驶离装运港。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2004年2月28日“白马王子号”途经达达尼尔海峡时起火,造成部分棉花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棉花湿毁。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赶上了棉花价格下跌,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在出售余下的棉花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造成很大损失。

问:1.途中烧毁的棉花损失属于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2.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棉花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

答:1.被烧毁的棉花属于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因为买方已为该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湿毁部分属共同海损。2.可以向承运人追偿由于棉花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因为承运人有倒签提单行为。卖方未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或当日完成装运,而承运人未如实注明。(关于保函,《海牙规则》不承认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保函,但《汉堡规则》将其合法化,规定托运人为取得清洁提单向承运人出具承担赔偿责任的保函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有效,但对提单受让人包括任何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无效。在发生欺诈的情况下,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且不能享受公约规定的责任限制利益。在本案中,如依据《汉堡规则》,该保函基于托运人和承运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对双方有效,承运人在赔偿买方损失后可以向托运人即卖方追偿。但我国的《海商法》对保函并没有明确承认。)

十二.A国通知B国,禁止从B国进口羊肉,理由是羊肉的荷尔蒙含量超标,影响国民的身体健康。B国经过调查发现,A国境内销售的羊肉荷尔蒙含量与B国羊肉的荷尔蒙含量是一样的。还发现,A国还不断从C国进口同样质量的羊肉。B国认为A国违反了GATT原则,他们的利益受到了侵害。A国反驳,他们采取的措施是不违反GATT原则的,是属于一般例外所允许的。

问:1.A国的做法是否违反了GATT的原则?违反了哪条原则?为什么?2.A国反驳的理由对不对?为什么?

答:1.违背了GATT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A国以国民健康为由禁止从B国进口羊肉,但却从C国进口同样质量的羊肉,这种做法是对来自不同成员国的相同或类似产品在实施限制方面实行歧视待遇。同时,A国国内也在销售同样的羊肉,这种禁止B国羊肉进口的做法也属于保护本国产品,对外国产品实行歧视,未在本国产品和外国产品间实行平等的待遇。2.A国反驳的理由不成立。因为A国虽然援引GATT20条一般例外的规定,以保障国民健康为由禁止B国羊肉进口,但它却在国内允许销售同样产品,且还从C国进口质量相同的产品,这属于GATT20条一般例外的滥用,采取的这些措施构成了武断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变相限制了国际贸易。

十三.A国雅博尔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12日在B国申请注册了“HWH”商标。2006年4月3日A国雅博尔有限公司又在C国申请注册“HWH”商标,并请律师史密斯先生代理有关事项。C国商标管理机构驳回申请,理由是已经有人于2006年4月1日提出同样的申请。2006年6月7日A国雅博尔有限公司又在D国申请注册“HWH”商标。D国商标管理机构驳回申请,理由是A国雅博尔有限公司在自己国内没有申请该项权利。2006年7月2日A国雅博尔有限公司又在D国申请注册“JKL”商标,该商标已经在A国取得合法权利。D国商标管理机构驳回申请,理由是该申请不符合D国的商标法。注:以上几个国家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 问:1.什么是优先权?申请优先权应该提交什么文件?2.在D国申请注册“JKL”商标,D国商标管理机构是否可以驳回申请,为什么?

答: 1.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提出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在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在规定的期限内应享有优先权。也就是说,在优先权期内对其他人的同样申请不能授予工业产权,该工业产权授予该优先权人。要提交申请优先权的声明和以前申请书的副本。2.D国不可以驳回申请。因为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凡所属国予以注册的商标,其他成员国也应同样接受申请注册并给予保护。

十四.A国达雅氏公司从B国亚马逊有限责任公司引进一条自动生产线,其中涉及一项专利技术。达雅氏公司董事会就此事请该公司法律顾问玛丽兰德作说明,并讨论了专利的使用问题。公司法律顾问玛丽德兰根据标的不同,介绍了许可协议的种类,根据许可协议使用范围的不同,其使用的权限也不同。最后提出一份许可协议应包括的主要条款。B国亚马逊有限责任公司则提出,在许可协议中一定要写明:1.引进方不能对该技术进行进一步的研究;2.引进方必须雇用B国亚马逊有限责任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3.在生产过程中,为了保护该技术的完整性,不能对现有技术做任何改动,即使有不适应当地情况的现象;4.在生产过程中,要从B国TWT公司购买原料。A国达雅氏公司的技术人员认为,从B国TWT公司购买原料不是必需的。

问:1.如果你是该公司法律顾问玛丽兰德,你如何根据标的不同介绍许可协议的种类?2.如果你是该公司法律顾问玛丽兰德,你如何介绍许可协议的使用范围?

答:根据许可协议可使用地域范围以及使用权范围的大小,许可协议的种类为:独占许可协议: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受让方对受让的技术拥有独占的使用权,许可方不能将该技术使用权另行转让给第三方,同时许可方也不能在该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自行使用该项出让的技术。排他许可协议: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受让方对受让的技术拥有使用权,许可方不能将该项技术使用权另行转让给第三方,但许可方自己仍保留在该时间和地域范围内的使用权。普通许可协议: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受让方不仅可以使用某项技术,许可方也可使用或许可第三方使用某项技术。交叉许可协议:指技术许可方和受让方在协议规定,将其各自的技术使用权相互交换,供对方使用。此种许可可以独占,也可以排他,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分许可协议:指协议中的受让方可以将其受让的技术使用权再行转让给第三方。

十五.艾赛亚有限责任公司是跨国公司锡比尔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外商独资子公司,专营食品加工和出口。艾赛亚有限责任公司因严重财务危机而宣告破产,其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母公司锡比尔股份有限公司对艾赛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并举证:第一,锡比亚股份有限公司的求偿权达到艾赛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负债的45%;第二,艾赛亚有限责任公司出口销售产品的85%是销售给锡比尔股份有限公司,并且其价格比其他买家更加优惠;第三,艾塞亚有限责任公司向锡比尔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的其他关联企业支付一系列预付款,同时又允许母公司集团作为债务人延迟支付其他债务。

问:锡比尔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对艾塞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对于母子公司之间的责任承担,当前有以下三种观点和做法:1.有限责任原则; 2.整体责任原则;3.特殊情况下的直接责任。本案中,上述举证如经查实,说明母公司锡比尔股份有限公司以子公司艾赛亚有限责任的形式实施了欺诈行为,即欺诈艾赛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以逃避债务。债权人可要求锡比尔股份有限公司对艾赛亚有限责任的债务承担责任。锡比尔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对艾塞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1.应当明确,艾塞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锡比尔跨国公司在中国的独资子公司,其法律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国法人,即锡比尔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艾塞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艾塞亚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艾塞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只能向艾塞亚有限责任公司主张权利,艾塞亚有限责任公司也只以其自身资产为限向债权人承担债务。2.但是,根据《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自主经营管理,不受干涉;在破产清算期间不得自行处理企业财产。首先,艾塞亚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其次,锡比尔跨国公司是艾塞亚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股东,对子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其利用跨国公司的内部关联性,对艾塞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控制和不当干预,使其从事大量非正常关联交易,转移利润和资产,怠于行使到期债权,逃避债务,最终使其因财务危机而破产,并影响艾塞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实现债权。因此,债权人除依法向清算组织登记债权外,有权要求锡比尔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债务,锡比尔股份有限公司应负连带责任。

十六.中外合资经营的保利达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申请一笔2000万美元的巨额商业贷款,在签订协议前,为了慎重起见,银行工作人员向汇通律师事务所就如何通过合同条款,保证债务人如期偿还债务进行咨询。

问:你作为律师,如何回答?

答:1.应规定担保条款,包括物权担保和信用担保;2.规定陈述保证条款,借款人应保证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良好和真实,其贷款项目经过合法批准授权。.应规定某些约定事项,贷款人不得在其资产上设臵抵押权和其他担保物权,清偿时应保证贷款人与其他债权人处于平等地位。4.违约及救济条款,应规定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时的救济办法。

十七.惠通有限责任公司与恒力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同时又与阿根廷享利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一套葡萄酒生产线的合同。惠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出租人的买方,从阿根廷享利有限责任公司购买葡萄酒生产线,出租给恒力有限责任公司。惠通有限责任公司与恒力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合同中规定,关于设备的质量与性能,由阿根廷享利有限责任公司直接向恒力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如果出现了质量问题,由恒力有限责任公司直接向阿根廷享利有限责任公司索赔。惠通有限责任公司与阿根廷享利有限责任公司在合同上签了字,恒力有限责任公司虽然不是合同当事人,也就相关条款签了字,注明“确认合同及其条款”字样。后出现质量问题,恒力有限责任公司直接向阿根廷享利有限责任公司索赔,享利有限责任公司拒绝,理由是恒力有限责任公司无权提起诉讼和提出权利要求。 问:1.恒力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有直接向阿根廷享利有限责任公司索赔的权利?2.什么是国际融资租赁?有几种主要类型?

答:1.恒力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要求赔偿。因为融资租赁合同一般都订有瑕疵担保免责特约,即租赁公司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同时订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让渡条款,即约定将租赁公司在买卖契约上对供应商所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让渡给用户,用户可以直接向供应商行使请求权。本案中,在租赁合同中已订有了损害赔偿请求权让渡条款,故恒力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直接向卖方索赔的权利。2.融资租赁是指由出租方融通资金为承租方提供所需设备,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的租赁交易。国际融资租赁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融资租赁。有以下几种类型:1.金融租赁。2.杠杆租赁。3.卖主租赁。4.操作性租赁。5.售后回租。6.转租赁或再租赁。

十八.为了更新设备,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美国享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笔120万元的纺织机械设备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享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按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的技术标准和要求,购进纺织机械设备一套。享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向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代为购买。设备所有权属于享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享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将设备租给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租期4年。租赁期满以后,享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收取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10万元的产权转让费,设备归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同时,三方约定,如果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设备出现瑕疵,给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造成损失,享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将对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索赔权转让给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享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协助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索赔。后设备出现技术问题,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遂向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索赔,要求赔偿损失,提供合同规定的设备。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合同的买方不是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是享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无权要求索赔。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起诉于法院。

问:1.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赔偿?2.瑕疵担保免责特约的理由是什么?

答:1.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要求赔偿。因为融资租赁合同一般都订有瑕疵担保免责特约,即租赁公司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同时订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让渡条款,即约定将租赁公司在买卖契约上对供应商所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让渡给用户,用户可以直接向供应商行使请求权。本案中,在租赁合同中已订有了损害赔偿请求权让渡条款,故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直接向卖方索赔的权利。2.瑕疵担保免责特约的理由如下:1)任意法规性。民法关于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为任意性规定,允许契约双方以特约予以变更。2)制度本身的要求。多数判例认为,融资租赁的经济机能在于向用户提供融资,具有金融的性质,因此,瑕疵担保免责特约为融资租赁制度本身的要求。3)用户的选择责任。融资租赁是由用户基于自己的知识和经验,选定设备,租赁公司完全按照用户的指定予以购买。因此选择错误的结果应由用户负责。4)租赁公司缺乏商品知识、信息、经验和处臵能力,其机能仅在于向用户提供融资,故而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5)融资租赁契约订有该项免责特约的同时也订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让渡条款,即约定将租赁公司在买卖契约上对供应商所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让渡给用户,用户可以直接向供应商行使请求权。

十九.为了更新设备,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美国享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笔120万元的纺织机械设备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享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按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的技术标准和要求,购进纺织机械设备一套。享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向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代为购买。设备所有权属于享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享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将设备租给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租期4年。租赁期满以后,享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收取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10万元的产权转让费,设备归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同时,三方约定,如果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设备出现瑕疵,给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造成损失,享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将对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索赔权转让给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享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协助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索赔。后设备出现技术问题,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遂向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索赔,要求赔偿损失,提供合同规定的设备。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合同的买方不是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是享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无权要求索赔。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起诉于法院。

问:1.享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对设备之瑕疵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2.瑕疵担保免责特约无效包括哪些?

答:1.亨利融资租赁公司不承担责任。因为融资租赁合同一般都订有瑕疵担保免责特约,即租赁公司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同时订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让渡条款,即约定将租赁公司在买卖契约上对供应商所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让渡给用户,用户可以直接向供应商行使请求权。本案中,在租赁合同中已订有了损害赔偿请求权让渡条款,故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直接向卖方索赔的权利。2.在某些特殊情形下,瑕疵担保免责特约亦可能被确认为无效。一是由租赁商业选择供应商,设备种类、数量、规格、型号、商标等的情形;二是租赁公司明知有瑕疵而未告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有瑕疵,可因违反诚信原则而使免责特约无效;三是租赁公司与供应商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四是未给用户以救济手段或用户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形。

二十.1946年,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在喀麦隆注册成立,总机构设立在喀麦隆的雅温得。1949年英国政府要求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就其全部公司所得纳税。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则认为,该公司在喀麦隆注册,总机构设立在喀麦隆的雅温得,公司的产品和销售地都不在英国。所以不应该向英国政府纳税。英国法院则认为,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的绝大部分董事在英国,只有个别董事在喀麦隆,多数董事会在英国伦敦举行。公司的重要决定都在英国作出,所以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的实际的控制和管理中心在英国,是英国公司,应该向英国纳税。

问:1.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则认定应当纳税的标准是什么?2.确定纳税人居民身份的标准有哪些? 答:1.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认为应当向英国纳税的前提是英国应对其有居民税收管辖权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首先,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认定其居民身份的标准是登记注册地标准和总机构所在地标准。即它认为,公司在喀麦隆注册,总机构也设在喀麦隆,所以公司为喀麦隆居民身份,英国对公司无居民税收管辖权。其次,它认为,公司的产品和销售地都不在英国,即所得又不是来源于英国,所以英国又没有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因此,它认为不应当向英国纳税。2.法人居民身份的认定有以下标准:1)法人实际管理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根据该标准,法人实际管理控制中心设在哪国,它即为该国居民,否则就是该国非居民。法人实际管理控制中心一般是指董事会,董事会所在地即为法人实际管理控制中心所在地。2)法人登记注册地标准。该标准是指法人在哪国登记注册即为哪国居民。3)法人总机构所在地标准。总机构是指负责法人的重大经营决策以及全部经营活动和统一核算法人盈亏的总公司和总店等。总机构设在哪国,即为哪国居民。4)控制选择权标准。根据该标准,控制公司选择权的股东在哪国,即视为哪国居民。5)主要营业活动所在地标准。即法人主要营业活动所在地在哪国即为哪国居民。

二十一.1946年,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在喀麦隆注册成立,总机构设立在喀麦隆的雅温得。1949年英国政府要求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就其全部公司所得纳税。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则认为,该公司在喀麦隆注册,总机构设立在喀麦隆的雅温得,公司的产品和销售地都不在英国。所以不应该向英国政府纳税。英国法院则认为,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的绝大部分董事在英国,只有个别董事在喀麦隆,多数董事会在英国伦敦举行。公司的重要决定都在英国作出,所以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的实际的控制和管理中心在英国,是英国公司,应该向英国纳税。

问:1.英国法院认定应当纳税的标准是什么?2.确定纳税人居民身份的标准有哪些?

答:1.英国法院认为英国对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有居民税收管辖权。其认定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为英国居民身份的标准是法人实际管理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即法人实际管理控制中心在哪国,它即是哪国的居民。法人实际管理控制中心一般指董事会。在本案中,英国法院认为,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的绝大部分董事在英国,多数董事会在英国举行,公司重要决定都在英国作出,所以其实际管理控制中心在英国,是英国公司,应向英国纳税。2.自然人居民身份的认定有以下标准:1)住所标准。住所一般是指一个自然人的永久性居住场所。凡在本国有住所的人不论其国籍如何,都属于该国国民,住所不在本国境内的,则为非居民。2)居所标准。居所是指在一个国家虽非永久居住,但居住了一定时间的处所。对于居住多长时间才构成税法上的“居民”,各国有不同规定。3)住所和居所相结合的标准。目前,国际上广泛采用的就是这种标准。4)国籍标准。根据国籍标准,一个自然人只要具有该国国籍,无论其居住在国内和国外,一律视为该国居民。5)意向标准。该标准规定,如果一个自然人具有在该国长期居住的主观意图,则将它视为该国居民。

二十二.2004年末,希腊道奇森公司从设在罗马的分公司获利10万美元。道奇森公司设在丹麦的子公司获利50万美元,税后向道奇森公司支付了股息20万美元。

问:1.在上述纳税中,哪些属于国际重复征税?2.什么是国际重复征税?

答:1.希腊和意大利两国对道奇森公司在罗马分公司的10万获利所征的税,及希腊和丹麦两国对道奇森公司从丹麦子公司处获得的20万股息所征的税,属于国际重复征税。上述第一种情形,希腊对道奇森公司依居民税收管辖权对其海外经营所得征税,意大利依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对道奇森公司通过罗马常设机构的经营所得征税;第二种情形,希腊对道奇森公司依居民税收管辖权对其海外投资所得征税,丹麦依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对其从丹麦子公司处获得的投资所得征税。这两种情形均属两个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同时课税,这就是国际重复征税的情形。2.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同时课税。

二十三.2004年末,希腊道奇森公司从设在罗马的分公司获利10万美元。道奇森公司设在丹麦的子公司获利50万美元,税后向道奇森公司支付了股息20万美元。

问:1.在上述纳税中,哪些属于国际重叠征税?2.什么是国际重叠征税?

答:1.丹麦政府对道奇森公司在丹麦的子公司获利50万中用于分配给道奇森公司股息(20万)的所得征收的税,和希腊政府对道奇森公司的20万股息所得征收的税,属于国际重叠征税。即子公司的所得,所在国征所得税,其分配给母公司的股息,母公司所在国也要征收所得税。同一征税对象,两个国家对不同纳税人分别征税,这就是国际重叠征税的情形。2.国际重叠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就同一征税对象对同一经济来源的不同纳税人分别课税。

二十四.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人加拿大享利有限责任公司与被诉人中国惠通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关于买卖螃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诉人的申请,受理了上述合同争议案。被诉人在指定了仲裁员和提交了答辩之后,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提出了抗辩,理由是:在合同中规定,乙方(申诉人)用传真确认合同后生效。但是,申诉人至今没有确认。所以,合同尚未生效,不能仲裁。

问:1.你认为能够仲裁吗?2.法律对此有何规定?

答:1.能仲裁。2.《仲裁法》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即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仲裁协议(包括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书)应视为与合同的其他条款分离的、独立地存在的条款或部分,国际商事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失效以及存在与否,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仍可依据仲裁协议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二十五.2003年11月,法国伊丽莎白有限责任公司(卖方)与中国ALT有限责任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发生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后来,双方因交货期发生争议。法国伊丽莎白有限责任公司在其公司所在地起诉。法院发出传票,传中国ALT有限责任公司出庭应诉。 ALT有限责任公司询问律师是否应诉,律师应该如何回答?

答:应该向对方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因为,这涉及到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的问题。仲裁协议排斥司法管辖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含义是指:争议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后必须受仲裁协议约束,依仲裁协议向双方指定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而不能向法院提起司法诉讼。我国《仲裁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第26条还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此外,《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2条第

(三)款还规定:如果缔约国的法院受理一个案件,而就这个案件所涉及的事项当事人已经达成仲裁协议时,除非法院查明该项协议是无效的、未生效的或不可能执行的,应该依照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令当事人将案件提交仲裁。另一方面含义是指:仲裁机构做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再向法院起诉。但是,如果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就同一纠纷向法院提起司法诉讼。我国《仲裁法》第9条即有类似规定。

二十六.1996年4月,中国金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美国南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CAP牌打印机进口合同。合同约定:南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1996年6月底前交货。付款方式为信用证。合同签订后,金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按期开来了信用证。但直到1996年6月30日,金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仍未收到南洋有限责任公司任何关于货物已经装船或延期交货的通知。7月3日,南洋有限责任公司向金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发来传真,称原定货轮因故延至7月15日才能起航,无法保证按期交货,要求金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将信用证装船延至7月15日,有效期延至7月31日,并要求金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7月4日回复传真。金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按期回复,告知南洋有限责任公司修改信用证的条件是价格下调10%,否则将宣告撤消合同。但南洋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同意,仍然要求金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延长信用证有效期,否则将货物另售他人。金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7月5日正式函告南洋有限责任公司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

问:1.金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最后的处理方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2.如果金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主张成立,如何赔偿金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答:1.金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最后的处理方法合理。南洋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交付已构成了违约,之后双方对合同的变更(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延期交付,但价格要求下调10%)也未达成一致意见,在原合同仍然有效的情况下,南洋有限责任公司声明其不再履行交货义务,已构成了根本违反合同,所以金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此外,金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赔偿的权利也不因其行使解除合同等救济方法而丧失。2.应赔偿金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因南洋有限责任公司违约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各种损失,但这种赔偿不得超过对方在订约时预料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二十七.托运人泰国曼德斯粮食公司出口一批大米,由承运人墨西哥政府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输。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背面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但船在开航前发生火灾,致使货物受到损害,经调查,火灾的起因是由于经船长授权的雇佣人员在对排水管道加温时疏忽所致。托运人对未能交货造成的损失要求承运人赔偿。 问: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承运人墨西哥政府商业海运公司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根据《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必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在本案中,1.事故的发生是在开航前;2.承运人没有尽到恪尽职责,因为其雇佣人员有疏忽的过错;3.由于上述原因使船舶不适航,延误了船期,并给货物造成了损害。因此,本案属承运人在开航前未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的情形,不能引用免责事项中的管理船舶过失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二十八.印度国金狮股份有限公司向德国托马斯有限责任公司出口羊绒披肩,并签订了FOB合同。金狮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在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是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金狮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托马斯有限责任公司发出装船通知,但在海上航行中由于货物被雨水浸泡,质量降低。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托马斯有限责任公司要求金狮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差价损失。 问:金狮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

答:金狮股份有限公司(卖方)不应对该项损失负责。根据《Incoterms 2000》,在FOB术语下,卖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买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本案中,卖方提交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并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已履行了合同义务,风险已转由买方承担,因此卖方对损失不负责任。

二十九.托运人泰国曼德斯粮食公司出口一批大米,由承运人墨西哥政府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输。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背面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但船在开航前大副及若干船被地方警察当局扣押,致使货物不能按时离港,导致不能按时交货。托运人对未能交货造成的损失要求承运人赔偿。

问: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承运人不应承担责任。根据《海牙规则》,政府或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司法扣押,属于承运人责任豁免事项,可不承担责任。

三十.2008年,加拿大魁北克省以本省境内销售的可回收的不可重复利用的易拉罐装啤酒包装不利于环保为由,决定对境内这种罐装啤酒征收捐税。事实上,市场上销售的罐装啤酒几乎都是法国克雷嘉文厂生产的,本地啤酒都是瓶装。另外,本地的罐装饮料、罐头不属于征税范围。克雷嘉文厂认为,魁北克省此举违背了WTO的规则(加拿大和法国均为WTO成员),魁北克省认为其采取的措施属于一般例外范围,不受GATT规则约束,双方发生争议。

问:1.该争议是否属于一般例外范围?2.该争议是否属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调整范围? 答:1.双方争议属于GATT国民待遇原则调整范围。不属于GATT一般例外的范围。一般例外不包括为环保所采取的措施。2.该争议不属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调整范围,包装标准与产品的性质及品质无关。

三十一.中国祺瑞有限责任公司与韩国朴金父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一家生产医用电器的合资经营企业,由韩方朴向南任董事长。中方以土地厂房及原有设备作为投资,韩方投资5万美元。共同经营5年后,由于经济效益不好,韩方朴向南董事长未经中方同意,通过订立合同将企业承包给韩国人李正幸经营,并声称每年给中方一定金额的承包费。以后3年,因承包费未能兑现,没有给中方任何分配利润,中方起诉。 问:该案如何处理?

答: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由双方共同经营,韩方董事长单方面将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合同违反法律,应为无效合同,应解除承包合同,恢复共同经营。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按投资比例分配利润、承担风险,韩方不仅将企业承包给他人,而且使中方长期不能获得利润,也违反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在查清企业最后盈余的基础上,补偿中方合营者的损失。

五、案例分析题(本题l5.分)

36.2000年3月,美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签订了排他许可合同,允许乙公司于未来五年内在中国使用其技术生产某种高级芯片,如有争议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 仲裁解决。2003年4月,因发现中国市场巨大,甲公司在中国投资设厂,使用相同技术生 产同类芯片。2004年5月,甲公司因战略调整,将其在华工厂设备卖给丙公司,并允许丙 公司使用相同技术生产芯片。请回答如下问题:(1)什么是排他许可合同?(2)设该技术为自由进出口技术,如果乙公司未将该技术合同在中国主管部门登记,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2003年4月甲公司在中国使用相同技术生产同类芯片是否合法?为什么?(4)2004年5月甲公司能否再行许可丙公司在中国使用相同技术生产芯片?为什么?(5)如果甲公司和乙公司仅约定了仲裁机构和地点,而未约定应适用的法律,应如何解决这个问题?(6)如果因丙公司使用甲公司许可的技术而给乙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害,乙公司应向谁请求赔偿?为什么?

答:.(1)排他许可合同是指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排他的使用权,供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该地域再将该项技术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但供方仍然有权利在该地域内使用该项技术制造和销售相关产品。(3分) (2)有效。(1分)因为在我国,自由进出口的技术贸易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登记仅是政府对技术进口或出口活动进行管理的一项措施。(2分) (3)合法。(1分)因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为排他许可合同,这意味着合同只是排除甲公司再许可任何第三方在中国境内于规定期限内使用该技术,甲公司仍有权在中国使用该技术。(1分) (4)甲公司不可以再许可丙公司在中国使用同类技术。(1分)因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为排他性许可合同,这意味着甲公司承诺五年内不再将技术许可给任何第三人在中国使用,甲公司许可丙公司使用时未超过五年。(1分) (5)在当事人未规定适用于其争议的实体法时,由仲裁庭选择应适用的实体法,(1分)仲裁庭可能通过有关国家的冲突法规则或各国普遍接受的冲突法规则决定应适用的实体法。(2分) (6)乙公司应向甲公司请求赔偿。(1分)因为甲公司对乙公司违约导致丙公司使用该技术。(1分)

五、案例分析题

2006年4月,中国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与德国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冷轧卷板进口合同。合同约定: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在2006年6月底前交货。付款方式为信用证。

合同签订后,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按期开来了信用证。但直到2006年6月30日,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仍未收到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任何关于货物已经装船或延期交货的通知。7月3日,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向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发来传真,称原定货轮因故延至7月15日才能起航,无法保证按期交货,要求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将信用证装船期延至7月15日,有效期延至7月31日,并要求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于7月4日回复传真。

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按期回复,告知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修改信用证的条件是价格下调10%,否则将宣告撤消合同。

但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同意,仍然要求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延长信用证有效期,否则将货物另售他人。

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于7月5日正式函告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

问:

1、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最后的处理方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2、如果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主张成立,如何赔偿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公司?

答案要点:

1、鼎天有限责任公司的处理方法合理。因为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交货已经构成了违约,而且在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拒绝将信用证延期的情况下,仍未履行交货义务,故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索赔。

2、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应该赔付合同规定的价格与卖方应交货时,货物在卖方所在地价格之间的差额,或者如买方补进货物,应赔付合同价格与补进货物价格之间的差额。

印度国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向德国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出口羊绒披肩,并签订了CIF合同。 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是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发出装船通知,但在海上航行中由于货物被雨水浸泡,质量降低。货物到达目的港后,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差价损失。

问:

1、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

2、货物被海水浸泡的风险损失又分别由谁承担?

答案要点:

1、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不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经商品检验机构检验为合格,同时在装船后及时通知了买方,已恰当、充分履行了卖方的义务。同时按照CIF术语,在卖方无违约的条件下,货物在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应有买方承担,故货物损失应由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2、CIF术语下,买方仅需投保平安险即可。而平安险的承保范围是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全损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故保险公司可坚决赔偿质量降低而造成的损失。如承运人及其雇员对货物被雨水浸泡有过错,其损失可由承运人和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承担。 三

东艺有限责任公司向金苹果国际有限公司发盘“橡胶500公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

金苹果国际有限公司当即回电“价格减10%,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仲裁,其他条件接受。”

东艺有限责任公司没有答复。

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要点:合同不成立。因金苹果公司的回电更改了价格,构成对要约的实质性更改,构成反要约。

阮氏兄弟出售一级大米1200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运输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问: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答案要点:同二。

托运人皮尔逊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由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输.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向托运

人皮尔逊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背面订有适用的条款.但船在开航前柴油发动机发生爆炸,致使轮船不能按时起航,货物也受到损害.经调查,起因是由于经船长授权的雇佣人员在对柴油发动机试车时

疏忽所致.问:托运人皮尔逊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可否对未能交货造成的损失要求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赔偿?

答案要点:

1、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应赔偿,因未做到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使船舶适航。

2、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其具体含义有三点: a.在开航前与开航时船舶适用于航行; b.船员的配备、船舶装备和供应适当; c.船舶要适合货物的安全运送和保管。 七

甲公司是一家英国公司,乙公司是一家设在上海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甲乙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中规定乙公司是信用证付款。乙公司付款后,凭提单却没有提到货物。经调查是因甲提交给银行的提单中,在收货人一栏中填写出了不符合提单填写要求的问题。

问:请你判断收货人一栏的填写错误可能是如下那种情况?是甲公司名称?是乙公司名称?还是凭甲公司指标?或者是凭乙公司指标?

答案要点:

甲公司名称。

太子号于1990年3月1日在汉堡港交付承租人使用,1991年3月5日在中国上海港还给船舶所有人。租用时间超过了租船合同规定的10个月租用期。由于市场租金率上涨,船舶所有人要求承租人按本应还船时的市场租金率支付超期船期间的租金。问: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此案中,超期还船租金应按什么计算?是按1991年1月1日租用期届满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是按1990年12月15日,该轮上个航次结束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还是按合同规定的租金率计算?或者是按1991年3月5还船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

答案要点: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应该按1991年1月1日租用期届满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

我国万利嘉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从加拿大进口一批新闻纸,300箱,海运。在运输途中,由于船内油管破裂部分燃油漏出,污染新闻纸。2004年7月18日青岛港卸货,发现损失100箱。货物投保了水渍险。2006年9月25日请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拒绝赔偿。问:是否有理?为什么?

答案要点: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有理:

1、平安险承保被保险货物由于:A 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损;

B 运输工具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C 运输工具在发生上述意外事故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D 装卸时,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E 被保险人为抢救货物支出的合理费用等。水渍险除承保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该损失不在保险范围之内。

2、超过索赔期限。索赔期限为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全部卸离运输工具后起算,最多不超过2年。

货轮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命令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然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到附近港口修理,检修后重新将货物运往新加坡。

事后经过统计,事故总共造成如下损失:

1、2000箱货物被火烧毁。

2、800箱货物由于灌水受损。

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火烧坏。

4、雇用拖船支付费用若干。

5、因为船舶维修,延误船期,额外增加了船员工资以及船舶的燃料。

问:

在上述各项损失中,哪些属于单独海损?哪些属于共同海损?

答案要点:

1与3属于单独海损。

2、

4、与5属于共同海损。

其中被火烧毁的2000吨花生和被火烧坏的主机和部分甲板是火灾造成的直接损失,属单独海损。

其余的是为了维护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安全,由船长下令灌水灭火而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属于共同海损。 十一

我国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与某国赫尔利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00吨棉花的GFR合同。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4年2月1日至2月15日。

由于赫尔利有限责任公司租来运货物“白马王子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2004年2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赫尔利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白马王子号”于2月21日驶离装运港。

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2004年2月28日“白马王子号”途经达达尼尔海峡时起火,造成部分棉花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棉花湿毁。

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赶上了棉花价格下跌,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在出售余下的棉花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造成很大损失。

问:

1、途中烧毁的棉花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2、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棉花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

答案要点:

1、属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途中烧毁的棉花属于单独海损,依CFR术语,风险由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即买方承担。而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水渍险,赔偿范围包含单独海损,因此由保险公司承担。

2、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承运人追偿由于棉花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须对迟延交付负责。

十二

A国通知B国,禁止从B国进口羊肉,理由是羊肉的荷尔蒙含量超标,影响国民的身体健康。B国经过调查发现,A国境内销售的羊肉荷尔蒙含量与B国羊肉的荷尔蒙含量是一样的。还发现,A国还不断从C国进口同样质量的羊肉。

B国认为A国违反了DATT原则,他们的利益受到了侵害。

A国反驳,他们采取的措施是不违反DATT原则的,是属于一般例外所允许的。

问:

1、A国的做法是否违反了GATT的原则?违反了那条原则?为什么?

2、A国反驳的理由对不对?为什么?

答案要点:

1、A国的做法违反了GATT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含义是:一成员就任何一项原产于另一成员的进口产品给予另一成员在关税或其它方面的优惠,必须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原产于其它成员和相同或类似的进口产品。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本质是要求WTO成员不得对来自或出口到不同成员国的相同或类似的进出口产品在实施优惠或限制方面实行歧视待遇,它是多边贸易规则的基石,也是多边贸易体制赖以生存的法律基础。

2、A国反驳的理由不对。

关于一般例外,GATT第20条第1款规定:缔约方采取的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属于一般例外。

A国一方面在自己国内允许销售同样质量的羊肉,另一方面又进口C国同样质量的羊肉。所以,不可以引用一般例外条款。

十三

A国雅博尔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12日在B国申请注册了“HWH”商标。

2006年4月3日A国雅博尔有限公司又在C国申请注册“HWH”商标,并请律师史密斯先生代理有关事项。C国商标管理机构驳回申请,理由是已经有人于2006年4月1日提出同样的申请。

2006年6月7日A国雅博尔有限公司又在D国申请注册“HWH”商标。D国商标管理机构申请,理由是A国雅博尔有限公司在自己国内没有申请该项权利。

2006年7月2日A国雅博尔有限公司又在D国申请注册“JKL”商标,该商标已经在A国取得合法权利。D国商标管理机构由驳回申请,理由是该申请不符合D国的商标法。

注:以上几个国家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

问:在D国申请注册“JKL”商标,D国商标管理机构是否可以驳回申请,为什么?

答案要点: 在D国申请注册“JKL”商标,D国商标管理机构可以驳回申请。因为各国的法律制度和申请程序是不同的,申请和注册商标的条件,由各成员国的本国法律决定。

十四

甲公司从乙有限责任公司引进一条自动生产线,其中涉及一项专利技术。甲公司董事会就此事请该公司法律顾问作说明,并讨论了专利的使用问题。公司法律顾问根据标的不同,介绍了许可协议的种类,根据许可协议使用范围的不同,其使用的权限也不同。最后提出一份许可协议应包括的主要条款。

乙有限责任公司则提出,在许可协议中一定要写明:

1、引进方不能对该技术进行进一步的研究;

2、引进方必须雇用乙有限责任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

3、在生产过程中,为了保护该技术的完整性,不能对现有技术做任何改动,即使有不适应当地情况的现象。

4、在生产过程中,要从B国TWT公司购买原料。

甲公司的技术人员认为,从B国TWT公司购买原料不是必需的。

问:

1、如果你是该公司法律顾问,你能否提出一份许可协议应包括的主要条款?

2、乙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在许可协议中一定要写明的4个条款,有无道理?是否必须接受?

答案要点:

1、商标许可协议以转让商标使用权为目的,它是许可方参与和分享被许可方市场的重要方式之一。商标许可协议正文条款主要有以下内容: 定义条款

许可使用的商标条款

许可使用的时间、地域范围、使用性质条款 商品质量保证条款 商标使用管理条款 商标使用费条款

保证条款

违约补救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 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条款 合同有效期、变更及终止条款 其它条款

2、乙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在许可协议中一定要写明的4个条款无道理?不可以接受。原因是《联合国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第四章详细列举了应予禁止的列入许可协议中的20种限制性商业条款,根据其中:

第4种,限制受让方利用受让技术进行研究发展活动,

第5种,强制受让方必须使用供方的人员,

第7种,限制受让方修改技术以适应本地条件或创新,

第9种,要求受让方搭买不需要的技术或商品,

乙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要求不能同意。

十五

艾赛亚公司是跨国公司锡比尔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外商独资子公司,专营食品加工和出口。艾赛亚公司因严重财务危机而宣告破产,其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母公司锡比尔公司对艾赛亚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并举证:第一,锡比尔公司的求偿权达到艾赛亚公司所有负债的45%;第二,艾赛亚公司出口销售产品的85%是销售给锡比尔公司,并且其价格比其他买家更加优惠。第三,艾赛亚公司向锡比尔公司在中国的其他关联企业支付了一系列预付款,同时又允许母公司集团作为债务人延迟支付其他债务。问,锡比尔公司是否应对艾赛亚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案要点:

应该。艾赛亚公司大部分产品以优惠价格向母公司销售,同时向锡比尔公司控制的其他。关联企业支付预付款,以及允许母公司集团作为债务人延迟支付其他债务都与其陷入严重财务危机而宣告破产不无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撩开法人面纱”理论,尽管艾赛亚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其股东仍应对艾赛亚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十六

中外合资经营的保利达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申请一笔2000万美元的大额商业贷款,在签订协议前,为了慎重起见,银行工作人员向汇通律师事务所就如何通过合同条款,保证债务人如期偿还债务进行咨询。你作为律师,如何回答?

答案要点:

1、在合同中应规定担保条款,包括物权担保和信用担保。

2、规定陈述保证条款,借款人应保证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良好和真实,其贷款项目经过合法批准授权。

3、应规定某些约定事项,贷款人不得在其资产上设置抵押权和其他担保物权,清偿时应保证贷款人与其他债权人处于平等地位。

4、违约及救济条款,应规定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时的救济办法。

十七

惠通有限责任公司与恒力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同时又与阿根廷亨利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一套葡萄酒生产线的合同。惠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出租人和买方,从阿根廷亨利有限责任公司购买葡萄酒生产线,出租给恒力有限责任公司。

惠通有限责任公司与恒力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合同中规定,关于设备的质量与性能,由阿根廷亨利有限责任公司直接向恒力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如果出现了质量问题,由恒力有限责任公司直接向阿根廷亨利有限责任公司索赔。

惠通有限责任公司与阿根廷亨利有限责任公司在合同上签了字,恒力有限责任公司虽然不是合同当事人,也就相关条款签了字,注明“确认合同及其条款”字样。

后出现质量问题,恒力有限责任公司直接向阿根廷亨利有限责任公司索赔,亨利有限责任公司拒绝,理由是恒力有限责任公司无权提起诉讼和提出权利要求。

问:

1、恒力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有直接向阿根廷亨利有限责任公司索赔的权利?

2、什么是国际融资租赁?有几种主要类型?

答案要点:

1、本题表述较含混。如阿根廷亨利有限责任公司是在惠通有限责任公司与恒力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合同上也签字的话,恒力有限责任公司就有直接向阿根廷亨利有限责任公司索赔的权利;如没有,恒力有限责任公司则无。因为合同只能约束签字的当事人,不能约束未在其上签字的当事人。

2、教材371页。

十八、十九

为了更新设备,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美国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笔120万元的纺织机械设备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按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的技术标准和要求,购进纺织机械设备一套。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向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代为购买。设备所有权属于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将设备租给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租期4年。租赁期满以后,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收取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10万元的产权转让费,设备归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同时,三方约定,如果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设备出现瑕疵,给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造成损失,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将对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索赔权转让给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协助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索赔。

后设备出现技术问题,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更换设备。设备更换后仍然达不到技术要求。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遂向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索赔,要求赔偿损失,提供合同规定的设备。

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合同的买方不是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是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无权要求索赔。

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起诉于法院。

问:

1、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赔偿?

2、瑕疵担保免责特约的理由是什么?

答案要点:

1、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要求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因为经三方约定,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将对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索赔权转让给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故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有权直接要求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赔偿。

2、瑕疵担保免责特约无效包括:

在某此特殊情形下,瑕疵担保免责特约亦可能被确认为无效:

一是由租赁商业选择供应商,设备种类、数量、规格、型号、商标等的情形;

二是租赁公司明知有瑕疵而未告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有瑕疵,可因违反诚信原则而使免责特约无效;

三是租赁公司与供应商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四是未给用户以救济手段或用户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形。

二十

1946年,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在喀麦隆注册成立,总机构设立在喀麦隆的雅温得。1949年英国政府要求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就其全部公司所得纳税。埃斯特石油公司则认为,该公司在喀麦隆注册,总机构设立在喀麦隆的雅温得,公司的产品和销售地都不在英国。所以不应该向英国政府纳税。英国法院则认为,埃斯特石油公司的绝大部分董事在英国,只有个别董事在喀麦隆,多数董事会在英国伦敦举行。公司的重要决定都在英国作出,所以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的实际的控制和管理中心在英国,是英国公司,应该向英国纳税。

问:英国法院认定应当纳税的标准是什么?确定纳税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有那些?埃斯特公司则认定应当纳税 的标准是什么?

答案要点:

英国法院认定应当纳税的标准是:法人实际管理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控制选举权标准。

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认定应当纳税的标准是:法人登记注册地标准、法人总机构所在地标准、主要营业活动所在地标准。

二十二

2004年末,希腊道奇森公司从设在罗马的分公司获利10万美元。道奇森公司设在丹麦的子公司获利50万美圆,税后向道奇森公司支付了股息20万美圆。

问:

1、在上述纳税中,哪些属于国际重叠征税?

2、什么是国际重叠征税?

答案要点:

属于国际重叠征税的:丹麦和希腊,2个国家都要就道奇森公司从设在丹麦的子公司获得的20万美元股息征税。

二十四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人加拿大甲有限责任公司与被诉人中国乙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关于买卖对虾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诉人的申请,受理了上述合同争议案。

被诉人在指定了仲裁员和提交了答辩之后,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提出了抗辩,理由是:在合同中规定,乙方(申诉人)用传真确认合同后生效。但是,申诉人至今没有确认。所以,合同尚未生效,不能仲裁。

问:

1、你认为能够仲裁吗?

2、法律对此有何规定?

回答:

答案要点:

1、我认为能够仲裁。

2、法律对此有规定。

这是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的问题。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是指仲裁协议(包括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书)应视为与合同的其它条款分离地、独立地存在的条款或部分,国际商事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失效以及存在与否,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仍可依据仲裁协议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国际商会调解和仲裁规则》第13条

(四)规定:\"除非双方另有规定,仲裁员不由于有人主张契约无效或者不存在而丧失权利。如果他认定仲裁条款是有效的,即使契约应当无效或不存在,仍然继续有权决定当事人的各自权利,并且做出有关他们的要求和抗辩的决定。\"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第21条第2款规定:仲裁庭应有权决定包括仲裁条款为其组成部分的合同的存在和效力。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并按规定的国际商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的仲裁条款将被视为独立的合同其它条款的一种协议。仲裁庭所依合同为无效的和作废的裁决并不在法律上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

我国《仲裁法》第19条也明确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二十五

2003年11月,法国伊丽莎白有限责任公司(卖方)与中国ALT有限责任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发生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后来,双方因交货期发生争议。法国伊丽莎白有限责任公司在其公司所在地起诉。法院发生传票,传中国ALT有限责任公司出庭应诉。ALT公司询问律师是否应诉,律师应该如何回答?

答案要点:

应该向对方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因为,这涉及到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的问题。

二十六

1996年4月,中国金龙贸易公司公司与美国南洋贸易公司公司签订了CAP牌打印机进口合同。合同约定:南洋贸易公司公司在1996年6月底前交货。付款方式为信用证。合同签订后,金龙贸易公司公司按期开来了信用证。但直到1996年6月30日,金龙贸易公司公司仍未收到南洋贸易公司公司任何关于货物已经装船或延期交货的通知。7月3日,南洋贸易公司公司向金龙贸易公司公司发来传真,称原定货轮因故延至7月15日才能起航,无法保证按期交货,要求金龙贸易公司公司将信用证装船期延至7月15日,有效期延至7月31日,并要求金龙贸易公司公司于7月4日回复传真。金龙贸易公司公司按期回复,告知南洋贸易公司公司修改信用证的条件是价格下调10%,否则将宣告撤消合同。但南洋贸易公司公司没有同意,仍然要求金龙贸易公司公司延长信用证有效期,否则将货物另售他人。金龙贸易公司公司于7月5日正式函告南洋贸易公司公司,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

问: (1)金龙贸易公司公司最后的处理方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2)如果金龙贸易公司公司的主张成立,如何赔偿金龙贸易公司公司?

答案要点:

(1)金龙贸易公司公司的处理方法合理。因为南洋贸易公司公司未按期交货已经构成了违约,而且在金龙贸易公司公司拒绝将信用证延期的情况下,仍未履行交货义务,故南洋贸易公司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金龙贸易公司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南洋贸易公司公司索赔。

(2)南洋贸易公司公司应该赔付合同规定的价格与卖方应交货时,货物在卖方所在地价格之间的差额,或者如买方补进货物,应赔付合同价格与补进货物价格之间的差额。

二十七

托运人泰国曼德斯粮食公司出口一批大米,由承运人墨西哥政府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输。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背面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但船在开航前发生火灾,致使货物受到损害,经调查,火灾的起因是由于经船长授权的雇佣人员在对排水管道加温时疏忽所致。托运人对未能交货造成的损失要求承运人赔偿。

问: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案要点:

承运人应赔偿,因未做到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使船舶适航。

二十八

印度国金狮股份有限公司向德国托马斯有限责任公司出口羊绒披肩,并签订了FOB合同。金狮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是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金狮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托马斯有限责任公司发出装船通知,但在海上航行中由于货物被雨水浸泡,质量降低。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托马斯有限责任公司要求金狮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差价损失。

问:金狮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 答案要点:

金狮股份有限公司不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该风险应该由托马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FOB术语中,金狮股份有限公司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托马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除非金狮股份有限公司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

第11篇: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2009年,发货人中国A进出口公司委托某对外贸易运输公司B将750箱茶叶从大连港出口运往印度,某对外贸易运输公司B又委托其下属C分公司代理出口。C分公司接受委托后,向D远洋运输公司申请舱位,D远洋运输公司指派了箱号为HTM-5005等3个满载集装箱后签发了清洁提单,同时发货人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处投保海上货物运输的战争险和一切险。货物运抵印度港口。收货人拆箱后发现部分茶叶串味变质,即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印度的代理人申请查验,检验表明,250箱茶叶被污染。检验货物时,船方的代表也在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印度为代理人赔付了收货人的损失之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现问:

(1) 在集装箱运输中,D远洋运输公司应负有什么义务?它是否应对损失负责?

(2) 在集装箱运输中,C分公司应负有什么义务?它是否应对损失负责?

(3)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否是适格的原告?为什么?

(4) 如果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资格作原告,它应将谁列为被告?

答案:

(1) D远洋运输公司应保持集装箱清洁、干燥、无残留物以及前批货物留下的持久性气味;D远洋运输公司应对茶叶的损失负责。

(2) C分公司作为装箱,铅封的收货物人,代理人,应负有在装箱前检查箱体,保证集装箱适装的义务。C分公司未尽前述义务,主观上有过失,应承担货损责任。

(3)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可以作为适格的原告,因为其已取得代位求偿权。

(4) 被告是D远洋运输公司与C分公司。

解题思路:

本题专考海上集装箱运输合同责任,比较简单,解开本题之关键在于确认D远洋运输公司及C分公司有无责任。

法理详解:

(1) 在海上集装箱运输中,根据国际惯例,集装装箱应该清洁、干燥、无残留物以及前批货物留下的持久性气味。D远洋运输公司的提单适用\"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须在航次开始前和开始时履行应尽职责,以便使化舱、冷藏舱和该船装载货物的其他部分适于并能安全地收受、承运和保管货物。作为提供集装箱的承运人,明和发货人托运的是易于串味的茶叶,而将未能彻底清除、残留有前一航次货物气味的不适载集装箱交给发货人装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1条关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规定,对本案茶叶的货损,犯有疏忽大意的过错,应该承担茶叶损失的赔偿责任。

(2) D远洋运输公司签发的提单下3个集装箱的运输条件为集装箱运输,即由C分公司全权代理发货人发货、点数、装船、铅封。C分公司明知对于集装箱的检验,应是其作为发货人、代理人的职责,但是,本航行茶叶装箱前,C分公司明知对于集装箱的检验,应是其作为发货的适载性有充分的把握,没有尽到认真检查集装箱体的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2款的规定,犯有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货损赔偿责任。

(3)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可以作为适格的原告。《海商法》第252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即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所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4)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应将D远洋运输公司和C公司都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至于它们各自承担责任的大小,则由法院依据实际情况和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判断。

国际经济法书籍摘录

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最惠国待遇所隐含的意思是,在少数国家之间歧视性地分享较为优惠待遇。19世纪后期以来,随着规定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增多,最惠国待遇这一概念逐渐演变成表述贸易关系中的非歧视的平等待遇和政策的用于

————摘录于《国际经济法》 (日)中川淳司

清水章雄

平觉

间公勇

北京大学出版社

第12篇: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三、案例选择题(共 5 道试题,共 40 分。)

1. A公司与B公司订立了一份CFR价格条件的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A公司出口棉纱200包,每包净重200公斤,价格条件为CFR青岛;A公司应于1999年8月前装船,并在装船后2天内向B公司发出装船通知。

A公司在7月底装船完毕。装船后第4天,船舶正准备启航,船舱内另外装运的易燃物品突然起火,并失去控制。为保护其他船舶和码头的安全,该船被消防当局凿沉。A公司即以传真方式将装船事宜以及凿沉事件通知了B公司。

A公司认为,在CFR合同中,货物的风险自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就已转移给买方,对此后的损失作为卖主的A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B公司仍应根据合同支付货款。 由于B公司是在装船后第4天才收到装船通知的,B公司认为A公司未尽及时发出装船通知的义务,为此,B公司遂以A公司违约,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A公司则认为,其已尽通知义务,而且即使按时通知也无法改变船舶失火和凿沉的事实,因此,风险应根据货物按越过船舷转移到买方的惯例由买方承担。

问: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此项损失应由哪一方承担?()

A.A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

2. A公司向B公司订购大米1万吨,买卖合同规定每月装运一批,每次装运1千吨,分10次运完。买方在收到第5批大米时发现有霉变,不适合食用,因此要求卖方撤销以后各批装运的合同。A公司和B公司的所属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 问:买方能否主张此权利?( )

A.买方A公司无权主张撤销后几批合同

3. 信息技术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向澳大利亚A&AT公司发电:“确认售与你方计算机500台,每台CIF墨尔本600美元,5月20日交货,发生争议在英国伦敦国际仲裁。” 澳大利亚A&AT公司复电如下:“确认你方来电和我方购买你方计算机500台,条件按你方电报规定,请提供合适的包装。”

后来,信息产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按期交货,双方发生争议。 问:

1).澳大利亚A&AT公司与信息产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是否已成立买卖合同?( )

A. 成立

2).假设澳大利亚A&AT公司在本国法院起诉,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

B. 不受理

4. A国以保护本国环境和维护生命健康(认为含色素过高)为由,决定对境内销售的所有外国生产的易拉罐钦料征收附加税,事实上A国境内销售的易拉罐装钦料主要是B国某跨国公司生产的某一品牌,但A国对境内销售的国产易拉罐装钦料并不征税。B国认为其根据关贸总协定所应获得的利益受到损害,而A国则认为其采取的措施符合关贸总协定规定,双方因此发生争议。A国及B国皆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 问:

1).A国采取的做法是否属于关贸总协定所允许实施 的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B.属于

2).A国的行为是否违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 )原则。

A.国民待遇原则

B.最惠国待遇原则

5. 2005年6月,中国A电子公司与美国B电子有限公司之间签订了一份电脑买卖合同。合同规定,A向B购买20000台电脑,USD1000/台CIF上海,D/P(付款交单)方式结算,同年10月交货。

合同签订后,A考虑到市场对电脑的需求量可能不大,拟减少购买5000台。A与B在中国的全权代理人协商,双方同意将合同数量改为15000台,并签订了修改协议。但B的全权代理人未将修改情况及时通知B。

同年10月,B仍按原合同规定的数量20000台发货给A,并通过D/P(付款交单)方式向A收款。

A未向银行付款赎单,而是通过副本提单从港口将货全部20000台提出,并全部销售。A以B违约为由拒绝付款,后经多次催促,并经协商,A直至2年后才向B付清货款。 问:

1).B发货2万台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

A.构成违约

2).B能否以迟期付款为由向A要求赔偿利息损失?( ) A.B可以要求A赔偿利息损失

1.2004年4月27日,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与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就DL-N32A电荷调节剂(一种墨粉原料)交易问题进行磋商。

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4月27日给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发电:DL-N32A电荷调节剂可供20吨,CIF赫尔辛基USD2005/吨,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立即装船,请电复。 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5月2日给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回电:你方4月27日电DL-N32A电荷调节剂20吨,我方感兴趣,请求延长实盘有效期10天,如有可能,请降低价格,增加数量,请电复。

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5月3日给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去电:你方5月2日来电收悉,DL-N32A电荷调节剂数量增至30吨,有效期延长至5月15日,尽快复电。

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5月7日给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回电:感谢你方的合作,请航寄1公斤样品,并请再次考虑增加数量及降低价格的可能性。

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5月10日给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去电:你方5月7日电收悉,DL-N32A电荷调节剂的样品1公斤已航寄,数量最多可达30吨,最优惠价为USD1920吨。请尽快回电。

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5月14日给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回电:DL-N32A电荷调节剂样品仍未收到,因此请将此30吨,USD1920/吨的实盘再次延长,预计在收到样品后3天内作出决定。

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5月17日给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去电:你方5月14日电DL-N32A电荷调节剂30吨,同意延至5月25日。

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5月22日给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回电:样品收到,你方17日电我方接受30吨,CIF赫尔辛基USD1920/吨,不可撤销即期信用延支付,立即装船;要求提供卫生检疫证书、产地证书和磅码单,需提供良好适合海洋运输的包装。

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5月26日给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去电:你方22日电悉,DL-N32A电荷调节剂已售出。商安。

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5月27日给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回电:知你方DL-N32A电荷调节剂已售出,我方不能接受,你方5月17日来电已将实盘延长至5月25日,我方于5月22日去电承诺。我方坚持双方已达成合同。假如你方欲调高价格,我方可再次与我方的客户商量,但不能保证有结果。

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5月29日给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去电:你方27日来电不能接受,你我之间并未订立合同。考虑到过去良好的合作关系,我方可努力争取新的货源,但非我方的义务。

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5月31日给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回电:鉴于你方不愿履行合同,我方将在法院起诉,按目前国际市场上的价格与USD1920/吨的差价向你索赔。 两个国家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 问:

请问双方之间合同是否已经成立?( ) A.合同已经成立 B.合同没有成立

2.我国A公司要于5月3日向德国B公司发出一项要约,销售某商品一批,B公司于收到该要约的次日上午答复A公司,表示完全同意要约内容。但A公司在发出要约后发现该商品行情趋涨,遂于5月7日下午致电B公司,要求撤销其要约。A公司收到B公司承诺通知的时间是5月8日上午。

问:假定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A与B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 A.合同已经成立 B.合同没有成立

3.有一艘载货船从天津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命令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然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到天津港修理,检修后重新将货物运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如下: A.1千箱货物被火烧毁; B.600箱货由于灌水受到损失; C.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火烧坏; D.雇用拖船的费用若干;

E.因为船舶维修,延误船期,额外增加了船员工资以及船舶的燃料。 问:

1).按上述各项损失的性质区分,哪些属于单独海损?( ) A.A项和C项属单独海损 B.A项和B项属单独海损 C.A项和D项属单独海损 D.A项和E项属单独海损

2).按上述各项损失的性质区分,哪些属于共同海损?( ) A.B项、D项和E项属于共同海损 B.C项、D项和E项属于共同海损 C.B项、C项和E项属于共同海损 D.B项、C项和D项属于共同海损

4.2005年6月,中国A电子公司与美国B电子有限公司之间签订了一份电脑买卖合同。

合同规定,A向B购买20000台电脑,USD1000/台CIF上海,D/P(付款交单)方式结算,同年10月交货。

合同签订后,A考虑到市场对电脑的需求量可能不大,拟减少购买5000台。A与B在中国的全权代理人协商,双方同意将合同数量改为15000台,并签订了修改协议。但B的全权代理人未将修改情况及时通知B。

同年10月,B仍按原合同规定的数量20000台发货给A,并通过D/P(付款交单)方式向A收款。

A未向银行付款赎单,而是通过副本提单从港口将货全部20000台提出,并全部销售。A以B违约为由拒绝付款,后经多次催促,并经协商,A直至2年后才向B付清货款。 问:

1).B发货2万台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 A.构成违约 B.没有构成违约

2).B能否以迟期付款为由向A要求赔偿利息损失?( ) A.B可以要求A赔偿利息损失 B.B不可以要求A赔偿利息损失

5.A国以保护本国环境和维护生命健康(认为含色素过高)为由,决定对境内销售的所有外国生产的易拉罐钦料征收附加税,事实上A国境内销售的易拉罐装钦料主要是B国某跨国公司生产的某一品牌,但A国对境内销售的国产易拉罐装钦料并不征税。

B国认为其根据关贸总协定所应获得的利益受到损害,而A国则认为其采取的措施符合关贸总协定规定,双方因此发生争议。A国及B国皆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 问:

1).A国采取的做法是否属于关贸总协定所允许实施 的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A.不属于 B.属于

2).A国的行为是否违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 )原则。 A.国民待遇原则 B.最惠国待遇原则 C.数量限制原则

1.2004年4月27日,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与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就DL-N32A电荷调节剂(一种墨粉原料)交易问题进行磋商。

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4月27日给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发电:DL-N32A电荷调节剂可供20吨,CIF赫尔辛基USD2005/吨,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立即装船,请电复。 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5月2日给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回电:你方4月27日电DL-N32A电荷调节剂20吨,我方感兴趣,请求延长实盘有效期10天,如有可能,请降低价格,增加数量,请电复。

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5月3日给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去电:你方5月2日来电收悉,DL-N32A电荷调节剂数量增至30吨,有效期延长至5月15日,尽快复电。

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5月7日给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回电:感谢你方的合作,请航寄1公斤样品,并请再次考虑增加数量及降低价格的可能性。

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5月10日给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去电:你方5月7日电收悉,DL-N32A电荷调节剂的样品1公斤已航寄,数量最多可达30吨,最优惠价为USD1920吨。请尽快回电。

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5月14日给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回电:DL-N32A电荷调节剂样品仍未收到,因此请将此30吨,USD1920/吨的实盘再次延长,预计在收到样品后3天内作出决定。

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5月17日给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去电:你方5月14日电DL-N32A电荷调节剂30吨,同意延至5月25日。

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5月22日给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回电:样品收到,你方17日电我方接受30吨,CIF赫尔辛基USD1920/吨,不可撤销即期信用延支付,立即装船;要求提供卫生检疫证书、产地证书和磅码单,需提供良好适合海洋运输的包装。

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5月26日给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去电:你方22日电悉,DL-N32A电荷调节剂已售出。商安。

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5月27日给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回电:知你方DL-N32A电荷调节剂已售出,我方不能接受,你方5月17日来电已将实盘延长至5月25日,我方于5月22日去电承诺。我方坚持双方已达成合同。假如你方欲调高价格,我方可再次与我方的客户商量,但不能保证有结果。

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5月29日给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去电:你方27日来电不能接受,你我之间并未订立合同。考虑到过去良好的合作关系,我方可努力争取新的货源,但非我方的义务。

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5月31日给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回电:鉴于你方不愿履行合同,我方将在法院起诉,按目前国际市场上的价格与USD1920/吨的差价向你索赔。 两个国家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 问:

请问双方之间合同是否已经成立?( ) A.合同已经成立 B.合同没有成立

2.A公司与B公司订立了一份CFR价格条件的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A公司出口棉纱200包,每包净重200公斤,价格条件为CFR青岛;A公司应于1999年8月前装船,并在装船后2天内向B公司发出装船通知。

A公司在7月底装船完毕。装船后第4天,船舶正准备启航,船舱内另外装运的易燃物品突然起火,并失去控制。为保护其他船舶和码头的安全,该船被消防当局凿沉。A公司即以传真方式将装船事宜以及凿沉事件通知了B公司。

A公司认为,在CFR合同中,货物的风险自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就已转移给买方,对此后的损失作为卖主的A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B公司仍应根据合同支付货款。

由于B公司是在装船后第4天才收到装船通知的,B公司认为A公司未尽及时发出装船通知的义务,为此,B公司遂以A公司违约,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A公司则认为,其已尽通知义务,而且即使按时通知也无法改变船舶失火和凿沉的事实,因此,风险应根据货物按越过船舷转移到买方的惯例由买方承担。

问: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此项损失应由哪一方承担?() A.A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 B.B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

3.某年2月,美国某公司A(买方)与中国某公司B(卖方)签订了关于买卖新型自行车的合同,合同约定的标的是试生产中的第一批全部数额自行车1000辆,交货日期为3月31日至年7月31日,分批交货,信用证结算。

合同签订后,B又与加拿大某公司C签订了销售合同,以较高价格将该批试生产中的全部新型自行车转售。

3月3日,B电告A,称生产厂家为了对该批新型自行车进行技术完善,将进一步改进生产线,故第一批货物的装运只能延迟到9月份。A因已茯知B已将货物转售给C而拒绝了B关于延期交货的要求,B也没有交付合同项下的货物。 问:

1).B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 A.B的行为构成预期违约 B.B的行为没有构成违约

2).针对此种情况,A应采取何种应对措施?() A.A应采取中止履行的救济措施

B.A应采取中止履行的救济措施,如果B能提供担保或作出保证,则A应解除中止履行。 4.2005年6月,中国A电子公司与美国B电子有限公司之间签订了一份电脑买卖合同。

合同规定,A向B购买20000台电脑,USD1000/台CIF上海,D/P(付款交单)方式结算,同年10月交货。

合同签订后,A考虑到市场对电脑的需求量可能不大,拟减少购买5000台。A与B在中国的全权代理人协商,双方同意将合同数量改为15000台,并签订了修改协议。但B的全权代理人未将修改情况及时通知B。

同年10月,B仍按原合同规定的数量20000台发货给A,并通过D/P(付款交单)方式向A收款。

A未向银行付款赎单,而是通过副本提单从港口将货全部20000台提出,并全部销售。A以B违约为由拒绝付款,后经多次催促,并经协商,A直至2年后才向B付清货款。 问: 1).B应按原合同还是修改后的合同履行?( ) A.B应按修改后的合同履行 B.B应按原合同履行

2).A拒绝付款的做法是否合理?( ) A.不合理 B.合理

5.A国以保护本国环境和维护生命健康(认为含色素过高)为由,决定对境内销售的所有外国生产的易拉罐钦料征收附加税,事实上A国境内销售的易拉罐装钦料主要是B国某跨国公司生产的某一品牌,但A国对境内销售的国产易拉罐装钦料并不征税。

B国认为其根据关贸总协定所应获得的利益受到损害,而A国则认为其采取的措施符合关贸总协定规定,双方因此发生争议。A国及B国皆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 问:

1).A国采取的做法是否属于关贸总协定所允许实施 的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A.不属于 B.属于

2).A国的行为是否违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 )原则。 A.国民待遇原则 B.最惠国待遇原则 C.数量限制原则

1.A公司向B公司订购大米1万吨,买卖合同规定每月装运一批,每次装运1千吨,分10次运完。买方在收到第5批大米时发现有霉变,不适合食用,因此要求卖方撤销以后各批装运的合同。A公司和B公司的所属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 问:买方能否主张此权利?( ) A.买方A公司无权主张撤销后几批合同 B.买方A公司有权主张撤销后几批合同

2.2004年4月27日,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与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就DL-N32A电荷调节剂(一种墨粉原料)交易问题进行磋商。

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4月27日给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发电:DL-N32A电荷调节剂可供20吨,CIF赫尔辛基USD2005/吨,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立即装船,请电复。 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5月2日给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回电:你方4月27日电DL-N32A电荷调节剂20吨,我方感兴趣,请求延长实盘有效期10天,如有可能,请降低价格,增加数量,请电复。 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5月3日给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去电:你方5月2日来电收悉,DL-N32A电荷调节剂数量增至30吨,有效期延长至5月15日,尽快复电。

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5月7日给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回电:感谢你方的合作,请航寄1公斤样品,并请再次考虑增加数量及降低价格的可能性。

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5月10日给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去电:你方5月7日电收悉,DL-N32A电荷调节剂的样品1公斤已航寄,数量最多可达30吨,最优惠价为USD1920吨。请尽快回电。

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5月14日给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回电:DL-N32A电荷调节剂样品仍未收到,因此请将此30吨,USD1920/吨的实盘再次延长,预计在收到样品后3天内作出决定。

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5月17日给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去电:你方5月14日电DL-N32A电荷调节剂30吨,同意延至5月25日。

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5月22日给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回电:样品收到,你方17日电我方接受30吨,CIF赫尔辛基USD1920/吨,不可撤销即期信用延支付,立即装船;要求提供卫生检疫证书、产地证书和磅码单,需提供良好适合海洋运输的包装。

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5月26日给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去电:你方22日电悉,DL-N32A电荷调节剂已售出。商安。

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5月27日给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回电:知你方DL-N32A电荷调节剂已售出,我方不能接受,你方5月17日来电已将实盘延长至5月25日,我方于5月22日去电承诺。我方坚持双方已达成合同。假如你方欲调高价格,我方可再次与我方的客户商量,但不能保证有结果。

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5月29日给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去电:你方27日来电不能接受,你我之间并未订立合同。考虑到过去良好的合作关系,我方可努力争取新的货源,但非我方的义务。

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5月31日给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回电:鉴于你方不愿履行合同,我方将在法院起诉,按目前国际市场上的价格与USD1920/吨的差价向你索赔。 两个国家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 问:

请问双方之间合同是否已经成立?( ) A.合同已经成立 B.合同没有成立

3.信息技术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向澳大利亚A&AT公司发电:“确认售与你方计算机500台,每台CIF墨尔本600美元,5月20日交货,发生争议在英国伦敦国际仲裁。

澳大利亚A&AT公司复电如下:“确认你方来电和我方购买你方计算机500台,条件按你方电报规定,请提供合适的包装。”

后来,信息产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按期交货,双方发生争议。 问:

1).澳大利亚A&AT公司复电构成下列哪种情形?( ) A.承诺 B.反要约 C.要约 D.要约引诱

2).如澳大利亚A&AT公司另行购买替代货物,是否有权向信息产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索赔差价损失?( ) A.有权 B.无权

4.A国以保护本国环境和维护生命健康(认为含色素过高)为由,决定对境内销售的所有外国生产的易拉罐钦料征收附加税,事实上A国境内销售的易拉罐装钦料主要是B国某跨国公司生产的某一品牌,但A国对境内销售的国产易拉罐装钦料并不征税。

B国认为其根据关贸总协定所应获得的利益受到损害,而A国则认为其采取的措施符合关贸总协定规定,双方因此发生争议。A国及B国皆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 问:

1).A国采取的做法是否属于关贸总协定所允许实施 的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A.不属于 B.属于

2).A国的行为是否违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 )原则。 A.国民待遇原则 B.最惠国待遇原则 C.数量限制原则

5.2005年6月,中国A电子公司与美国B电子有限公司之间签订了一份电脑买卖合同。

合同规定,A向B购买20000台电脑,USD1000/台CIF上海,D/P(付款交单)方式结算,同年10月交货。

合同签订后,A考虑到市场对电脑的需求量可能不大,拟减少购买5000台。A与B在中国的全权代理人协商,双方同意将合同数量改为15000台,并签订了修改协议。但B的全权代理人未将修改情况及时通知B。

同年10月,B仍按原合同规定的数量20000台发货给A,并通过D/P(付款交单)方式向A收款。

A未向银行付款赎单,而是通过副本提单从港口将货全部20000台提出,并全部销售。A以B违约为由拒绝付款,后经多次催促,并经协商,A直至2年后才向B付清货款。 问:

1).B发货2万台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 A.构成违约 B.没有构成违约 2).B能否以迟期付款为由向A要求赔偿利息损失?( ) A.B可以要求A赔偿利息损失 B.B不可以要求A赔偿利息损失

1.绿色饮食有限责任公司先于10月1日向澳大利亚A&AT公司邮寄一份不可撤销的要约通知,后又于10月8日邮寄了一份撤回该要约的通知。

澳大利亚A&AT公司在10月11日收到绿色饮食有限责任公司的要约通知,于当天即打电话给绿色饮食有限责任公司表示完全接受。并于10月15日再次向绿色饮食有限责任公司邮寄一份确认函。

10月20日澳大利亚A&AT公司收到绿色饮食有限责任公司的撤回通知,绿色饮食有限责任公司也于10月20日收到澳大利亚A&AT公司的确认函。 问: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绿色饮食有限责任公司和澳大利亚A&AT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不成立?如果成立,是哪一日成立的?() A.成立 B.没有成立

C..于10月11日成立 D.于10月15日成立

2.A公司与B公司订立了一份CFR价格条件的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A公司出口棉纱200包,每包净重200公斤,价格条件为CFR青岛;A公司应于1999年8月前装船,并在装船后2天内向B公司发出装船通知。

A公司在7月底装船完毕。装船后第4天,船舶正准备启航,船舱内另外装运的易燃物品突然起火,并失去控制。为保护其他船舶和码头的安全,该船被消防当局凿沉。A公司即以传真方式将装船事宜以及凿沉事件通知了B公司。

A公司认为,在CFR合同中,货物的风险自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就已转移给买方,对此后的损失作为卖主的A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B公司仍应根据合同支付货款。

由于B公司是在装船后第4天才收到装船通知的,B公司认为A公司未尽及时发出装船通知的义务,为此,B公司遂以A公司违约,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A公司则认为,其已尽通知义务,而且即使按时通知也无法改变船舶失火和凿沉的事实,因此,风险应根据货物按越过船舷转移到买方的惯例由买方承担。

问: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此项损失应由哪一方承担?() A.A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 B.B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

3.信息技术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向澳大利亚A&AT公司发电:“确认售与你方计算机500台,每台CIF墨尔本600美元,5月20日交货,发生争议在英国伦敦国际仲裁。

澳大利亚A&AT公司复电如下:“确认你方来电和我方购买你方计算机500台,条件按你方电报规定,请提供合适的包装。”

后来,信息产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按期交货,双方发生争议。 问:

1).澳大利亚A&AT公司与信息产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是否已成立买卖合同?( ) A. 成立 B.未成立

2).假设澳大利亚A&AT公司在本国法院起诉,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 A.受理 B. 不受理

4.A国以保护本国环境和维护生命健康(认为含色素过高)为由,决定对境内销售的所有外国生产的易拉罐钦料征收附加税,事实上A国境内销售的易拉罐装钦料主要是B国某跨国公司生产的某一品牌,但A国对境内销售的国产易拉罐装钦料并不征税。

B国认为其根据关贸总协定所应获得的利益受到损害,而A国则认为其采取的措施符合关贸总协定规定,双方因此发生争议。A国及B国皆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 问:

1).A国采取的做法是否属于关贸总协定所允许实施 的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A.不属于 B.属于

2).A国的行为是否违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 )原则。 A.国民待遇原则 B.最惠国待遇原则 C.数量限制原则

5.某年2月,美国某公司A(买方)与中国某公司B(卖方)签订了关于买卖新型自行车的合同,合同约定的标的是试生产中的第一批全部数额自行车1000辆,交货日期为3月31日至年7月31日,分批交货,信用证结算。

合同签订后,B又与加拿大某公司C签订了销售合同,以较高价格将该批试生产中的全部新型自行车转售。

3月3日,B电告A,称生产厂家为了对该批新型自行车进行技术完善,将进一步改进生产线,故第一批货物的装运只能延迟到9月份。A因已茯知B已将货物转售给C而拒绝了B关于延期交货的要求,B也没有交付合同项下的货物。 问:

1).B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 A.B的行为构成预期违约 B.B的行为没有构成违约

2).针对此种情况,A应采取何种应对措施?() A.A应采取中止履行的救济措施

B.A应采取中止履行的救济措施,如果B能提供担保或作出保证,则A应解除中止履行。 1.A公司与B公司订立了一份CFR价格条件的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A公司出口棉纱200包,每包净重200公斤,价格条件为CFR青岛;A公司应于1999年8月前装船,并在装船后2天内向B公司发出装船通知。

A公司在7月底装船完毕。装船后第4天,船舶正准备启航,船舱内另外装运的易燃物品突然起火,并失去控制。为保护其他船舶和码头的安全,该船被消防当局凿沉。A公司即以传真方式将装船事宜以及凿沉事件通知了B公司。

A公司认为,在CFR合同中,货物的风险自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就已转移给买方,对此后的损失作为卖主的A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B公司仍应根据合同支付货款。

由于B公司是在装船后第4天才收到装船通知的,B公司认为A公司未尽及时发出装船通知的义务,为此,B公司遂以A公司违约,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A公司则认为,其已尽通知义务,而且即使按时通知也无法改变船舶失火和凿沉的事实,因此,风险应根据货物按越过船舷转移到买方的惯例由买方承担。

问: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此项损失应由哪一方承担?() A.A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 B.B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

2.A公司向B公司订购大米1万吨,买卖合同规定每月装运一批,每次装运1千吨,分10次运完。买方在收到第5批大米时发现有霉变,不适合食用,因此要求卖方撤销以后各批装运的合同。A公司和B公司的所属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 问:买方能否主张此权利?( ) A.买方A公司无权主张撤销后几批合同 B.买方A公司有权主张撤销后几批合同

3.有一艘载货船从天津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命令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然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到天津港修理,检修后重新将货物运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如下: A.1千箱货物被火烧毁; B.600箱货由于灌水受到损失; C.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火烧坏; D.雇用拖船的费用若干;

E.因为船舶维修,延误船期,额外增加了船员工资以及船舶的燃料。 问:

1).按上述各项损失的性质区分,哪些属于单独海损?( ) A.A项和C项属单独海损 B.A项和B项属单独海损 C.A项和D项属单独海损 D.A项和E项属单独海损

2).按上述各项损失的性质区分,哪些属于共同海损?( ) A.B项、D项和E项属于共同海损 B.C项、D项和E项属于共同海损 C.B项、C项和E项属于共同海损 D.B项、C项和D项属于共同海损

4.A国以保护本国环境和维护生命健康(认为含色素过高)为由,决定对境内销售的所有外国生产的易拉罐钦料征收附加税,事实上A国境内销售的易拉罐装钦料主要是B国某跨国公司生产的某一品牌,但A国对境内销售的国产易拉罐装钦料并不征税。

B国认为其根据关贸总协定所应获得的利益受到损害,而A国则认为其采取的措施符合关贸总协定规定,双方因此发生争议。A国及B国皆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 问:

1).A国采取的做法是否属于关贸总协定所允许实施 的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A.不属于 B.属于

2).A国的行为是否违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 )原则。 A.国民待遇原则 B.最惠国待遇原则 C.数量限制原则

5.信息技术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向澳大利亚A&AT公司发电:“确认售与你方计算机500台,每台CIF墨尔本600美元,5月20日交货,发生争议在英国伦敦国际仲裁。

澳大利亚A&AT公司复电如下:“确认你方来电和我方购买你方计算机500台,条件按你方电报规定,请提供合适的包装。”

后来,信息产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按期交货,双方发生争议。 问:

1).澳大利亚A&AT公司与信息产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是否已成立买卖合同?( ) A. 成立 B.未成立

2).假设澳大利亚A&AT公司在本国法院起诉,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 A.受理 B. 不受理

1.A公司向B公司订购大米1万吨,买卖合同规定每月装运一批,每次装运1千吨,分10次运完。买方在收到第5批大米时发现有霉变,不适合食用,因此要求卖方撤销以后各批装运的合同。A公司和B公司的所属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 问:买方能否主张此权利?( ) A.买方A公司无权主张撤销后几批合同 B.买方A公司有权主张撤销后几批合同

2.2004年4月27日,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与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就DL-N32A电荷调节剂(一种墨粉原料)交易问题进行磋商。

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4月27日给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发电:DL-N32A电荷调节剂可供20吨,CIF赫尔辛基USD2005/吨,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立即装船,请电复。 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5月2日给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回电:你方4月27日电DL-N32A电荷调节剂20吨,我方感兴趣,请求延长实盘有效期10天,如有可能,请降低价格,增加数量,请电复。

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5月3日给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去电:你方5月2日来电收悉,DL-N32A电荷调节剂数量增至30吨,有效期延长至5月15日,尽快复电。

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5月7日给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回电:感谢你方的合作,请航寄1公斤样品,并请再次考虑增加数量及降低价格的可能性。

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5月10日给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去电:你方5月7日电收悉,DL-N32A电荷调节剂的样品1公斤已航寄,数量最多可达30吨,最优惠价为USD1920吨。请尽快回电。

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5月14日给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回电:DL-N32A电荷调节剂样品仍未收到,因此请将此30吨,USD1920/吨的实盘再次延长,预计在收到样品后3天内作出决定。

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5月17日给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去电:你方5月14日电DL-N32A电荷调节剂30吨,同意延至5月25日。

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5月22日给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回电:样品收到,你方17日电我方接受30吨,CIF赫尔辛基USD1920/吨,不可撤销即期信用延支付,立即装船;要求提供卫生检疫证书、产地证书和磅码单,需提供良好适合海洋运输的包装。

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5月26日给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去电:你方22日电悉,DL-N32A电荷调节剂已售出。商安。

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5月27日给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回电:知你方DL-N32A电荷调节剂已售出,我方不能接受,你方5月17日来电已将实盘延长至5月25日,我方于5月22日去电承诺。我方坚持双方已达成合同。假如你方欲调高价格,我方可再次与我方的客户商量,但不能保证有结果。

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5月29日给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去电:你方27日来电不能接受,你我之间并未订立合同。考虑到过去良好的合作关系,我方可努力争取新的货源,但非我方的义务。

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5月31日给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回电:鉴于你方不愿履行合同,我方将在法院起诉,按目前国际市场上的价格与USD1920/吨的差价向你索赔。 两个国家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 问:

请问双方之间合同是否已经成立?( ) A.合同已经成立 B.合同没有成立

3.2005年6月,中国A电子公司与美国B电子有限公司之间签订了一份电脑买卖合同。

合同规定,A向B购买20000台电脑,USD1000/台CIF上海,D/P(付款交单)方式结算,同年10月交货。

合同签订后,A考虑到市场对电脑的需求量可能不大,拟减少购买5000台。A与B在中国的全权代理人协商,双方同意将合同数量改为15000台,并签订了修改协议。但B的全权代理人未将修改情况及时通知B。

同年10月,B仍按原合同规定的数量20000台发货给A,并通过D/P(付款交单)方式向A收款。

A未向银行付款赎单,而是通过副本提单从港口将货全部20000台提出,并全部销售。A以B违约为由拒绝付款,后经多次催促,并经协商,A直至2年后才向B付清货款。 问:

1).B发货2万台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 A.构成违约 B.没有构成违约

2).B能否以迟期付款为由向A要求赔偿利息损失?( ) A.B可以要求A赔偿利息损失 B.B不可以要求A赔偿利息损失

4.2005年6月,中国A电子公司与美国B电子有限公司之间签订了一份电脑买卖合同。

合同规定,A向B购买20000台电脑,USD1000/台CIF上海,D/P(付款交单)方式结算,同年10月交货。

合同签订后,A考虑到市场对电脑的需求量可能不大,拟减少购买5000台。A与B在中国的全权代理人协商,双方同意将合同数量改为15000台,并签订了修改协议。但B的全权代理人未将修改情况及时通知B。

同年10月,B仍按原合同规定的数量20000台发货给A,并通过D/P(付款交单)方式向A收款。

A未向银行付款赎单,而是通过副本提单从港口将货全部20000台提出,并全部销售。A以B违约为由拒绝付款,后经多次催促,并经协商,A直至2年后才向B付清货款。 问:

1).B应按原合同还是修改后的合同履行?( ) A.B应按修改后的合同履行 B.B应按原合同履行

2).A拒绝付款的做法是否合理?( ) A.不合理 B.合理

5.某年2月,美国某公司A(买方)与中国某公司B(卖方)签订了关于买卖新型自行车的合同,合同约定的标的是试生产中的第一批全部数额自行车1000辆,交货日期为3月31日至年7月31日,分批交货,信用证结算。

合同签订后,B又与加拿大某公司C签订了销售合同,以较高价格将该批试生产中的全部新型自行车转售。

3月3日,B电告A,称生产厂家为了对该批新型自行车进行技术完善,将进一步改进生产线,故第一批货物的装运只能延迟到9月份。A因已茯知B已将货物转售给C而拒绝了B关于延期交货的要求,B也没有交付合同项下的货物。 问:

1).B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 A.B的行为构成预期违约 B.B的行为没有构成违约

2).针对此种情况,A应采取何种应对措施?() A.A应采取中止履行的救济措施

B.A应采取中止履行的救济措施,如果B能提供担保或作出保证,则A应解除中止履行。 1.A公司与B公司订立了一份CFR价格条件的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A公司出口棉纱200包,每包净重200公斤,价格条件为CFR青岛;A公司应于1999年8月前装船,并在装船后2天内向B公司发出装船通知。

A公司在7月底装船完毕。装船后第4天,船舶正准备启航,船舱内另外装运的易燃物品突然起火,并失去控制。为保护其他船舶和码头的安全,该船被消防当局凿沉。A公司即以传真方式将装船事宜以及凿沉事件通知了B公司。

A公司认为,在CFR合同中,货物的风险自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就已转移给买方,对此后的损失作为卖主的A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B公司仍应根据合同支付货款。

由于B公司是在装船后第4天才收到装船通知的,B公司认为A公司未尽及时发出装船通知的义务,为此,B公司遂以A公司违约,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A公司则认为,其已尽通知义务,而且即使按时通知也无法改变船舶失火和凿沉的事实,因此,风险应根据货物按越过船舷转移到买方的惯例由买方承担。

问: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此项损失应由哪一方承担?() A.A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 B.B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

2.A公司向B公司订购大米1万吨,买卖合同规定每月装运一批,每次装运1千吨,分10次运完。买方在收到第5批大米时发现有霉变,不适合食用,因此要求卖方撤销以后各批装运的合同。A公司和B公司的所属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 问:买方能否主张此权利?( ) A.买方A公司无权主张撤销后几批合同 B.买方A公司有权主张撤销后几批合同

3.2005年6月,中国A电子公司与美国B电子有限公司之间签订了一份电脑买卖合同。

合同规定,A向B购买20000台电脑,USD1000/台CIF上海,D/P(付款交单)方式结算,同年10月交货。

合同签订后,A考虑到市场对电脑的需求量可能不大,拟减少购买5000台。A与B在中国的全权代理人协商,双方同意将合同数量改为15000台,并签订了修改协议。但B的全权代理人未将修改情况及时通知B。

同年10月,B仍按原合同规定的数量20000台发货给A,并通过D/P(付款交单)方式向A收款。

A未向银行付款赎单,而是通过副本提单从港口将货全部20000台提出,并全部销售。A以B违约为由拒绝付款,后经多次催促,并经协商,A直至2年后才向B付清货款。 问:

1).B发货2万台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 A.构成违约 B.没有构成违约

2).B能否以迟期付款为由向A要求赔偿利息损失?( ) A.B可以要求A赔偿利息损失 B.B不可以要求A赔偿利息损失

4.A国以保护本国环境和维护生命健康(认为含色素过高)为由,决定对境内销售的所有外国生产的易拉罐钦料征收附加税,事实上A国境内销售的易拉罐装钦料主要是B国某跨国公司生产的某一品牌,但A国对境内销售的国产易拉罐装钦料并不征税。

B国认为其根据关贸总协定所应获得的利益受到损害,而A国则认为其采取的措施符合关贸总协定规定,双方因此发生争议。A国及B国皆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 问:

1).A国采取的做法是否属于关贸总协定所允许实施 的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A.不属于 B.属于

2).A国的行为是否违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 )原则。 A.国民待遇原则 B.最惠国待遇原则 C.数量限制原则

5.2005年6月,中国A电子公司与美国B电子有限公司之间签订了一份电脑买卖合同。

合同规定,A向B购买20000台电脑,USD1000/台CIF上海,D/P(付款交单)方式结算,同年10月交货。

合同签订后,A考虑到市场对电脑的需求量可能不大,拟减少购买5000台。A与B在中国的全权代理人协商,双方同意将合同数量改为15000台,并签订了修改协议。但B的全权代理人未将修改情况及时通知B。

同年10月,B仍按原合同规定的数量20000台发货给A,并通过D/P(付款交单)方式向A收款。

A未向银行付款赎单,而是通过副本提单从港口将货全部20000台提出,并全部销售。A以B违约为由拒绝付款,后经多次催促,并经协商,A直至2年后才向B付清货款。 问:

1).B应按原合同还是修改后的合同履行?( ) A.B应按修改后的合同履行 B.B应按原合同履行

2).A拒绝付款的做法是否合理?( ) A.不合理 B.合理

第13篇:国际市场营销案例分析

奇瑞汽车案例分析

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即 奇瑞 。 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Chery Automobile Co., Ltd.),是一家从事汽车生产的国有股份制企业,1997年1月8日注册成立,总部位于安徽省芜湖市,现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是尹同跃。公司产品覆盖乘用车、商用车、微型车等领域,奇瑞汽车连续9年蝉联中国自主品牌销量冠军,成为中国自主品牌中的代表和精品。

公司简介: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1月8日,注册资本41亿元。公司以打造\"国际品牌\"为战略目标,经过十五年的创新发展,现已成为国内最大的集汽车整车、动力总成和关键零部件的研发、试制、生产和销售为一体的自主品牌汽车制造企业,以及中国最大的乘用车出口企业。

公司已具备年产90万辆整车、90万台套发动机及80万台变速箱的生产能力,建立了A00、A0、A、B、SUV五大乘用车产品平台,上市产品覆盖十一大系列共二十一款车型。奇瑞以\"安全、节能、环保\"为产品发展目标,先后通过ISO900

1、德国莱茵公司ISO/TS16949等国际质量体系认证。

2013年,奇瑞累计销量突破400万辆,连续12年蝉联中国自主品牌乘用车年度销量第一位;产品远销80余个国家和地区,累计出口已超过80万辆,并连续10年成为中国最大的乘用车出口企业。

STP 分析:

市场细分:

目标市场选择:人口构成比例中青年男女的比例不断扩大,年龄趋于年轻化,随着他们受教育程度的不断提高,对于新鲜的事物勇于尝试;同时他们大多数属于工薪族或新兴白领,对于价格的承受能力不强,对于经济实用的中档车的关注更多一些越来越多的青年男女追求时尚,开始喜欢环保节能的运动型汽车,即可用于上班等社交场合,也可用于节假日的休闲旅游;城市中层青年男女普遍具有乐于进取、新潮、乐于交际等特点,运动型汽车也符合他们积极向上的心态及生

活方式。

市场定位:主要为中低档车。

策略:

1:产品策略

即指企业制定经营战略时,首先要明确企业能提供什么样的产品和服务去满足消费者的要求,也就是要解决产品策略问题。它是市场营销组合策略的基础,从一定意义上讲,企业成功与发展的关键在于产品满足消费者的需求的程度以及产品策略正确与否。奇瑞在产品策略上主要是新产品的开发,迎合消费市场的需求。QQ在网络语言中有“我找到你”之意,“QQ”突破了传统品牌名称非洋即古的窠臼,充满时代感的张力和亲和力,同时简洁明快,朗朗上口,富有冲击力。

2:品牌策略

轿车产业是属于高科技产业,这是一个相对特殊的产业,消费者对此类产品投入较大,品类使用周期长,在现场销售中突出其可靠与高效,且价廉的特点在很大程度上能左右产品的销路。奇瑞公司利用社会现存资产建厂,除了生产线,其他的设备和产品从品种到数量都可随产量的变化而有序变化,决不盲目投入。在车型上,奇瑞也只动用了很小的开发成本。奇瑞最早产品(A11)实际上引进的是大众汽车西班牙巴塞罗纳SEAT公司TOLEDO(托雷多)车型和平台,尹同耀只不过请外国设计公司稍作改进;由于托雷多是在大众第三代基础上开发而成,和大众系列的其他车型能够共用零部件,奇瑞因而聪明地省去了许多零部件的匹配工作。

3:分销策略

限区域独家特许连锁经营模式

近几年,国内汽车市场上,集整车、零部件销售、服务、信息提供“四位一体”(4S)的品牌汽车专卖店模式发展得异常迅速,专卖店越建越豪华,甚至成为品牌价值的象征。尽管这种销售模式由于投资风险偏大、销售品种单

一、网点布局分散等特点,受到一些业内人士的质疑,但出于种种原因和短期就可以收回投资的巨大利益诱惑,从汽车生产企业到经销商,对建设4S店的热情依然不减。在这种大环境下,又国内车坛“黑马”之称的奇瑞亦不能“免俗”。2003年底,上汽集团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宣布,将正式推出“限区域独家特许连锁经营模式”,其核心内容是兴建大型的4S店,但是和别的品牌专营店有所不同的是,奇瑞的4S店在计划中还将建设若干附属店,它们的关系被称之为“旗舰店”和“社区店”。

消费者需要的是便捷、优质和廉价的服务,而现在很多4S店不仅路程远而且收费较高,4S店大都有一套固定的程序,车主只要把车钥匙交给维修人员就不要管了,可是打出的结账单往往吓人一跳。因此,奇瑞在制定这种销售模式时,就是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力争为他们提供一种近、快、精短的服务。奇瑞推出的“限区域独家特许连锁经营模式”,在市场调研的基础上,结合短、中、长期发展规划,在一个城市一定的区域内发展一家

经销商,这家经销商首先要兴建一个具有4S功能的大型汽车专卖店,也就是“旗舰店”,与此同时,在这一区域的其他地方,由“旗舰店”投资兴建若干个具有汽车展销和快修功能的“社区店”。而当“社区店”的消费能力达到一定需求时,也可升格为“旗舰店”。

奇瑞的这套做法有点像“鸡生蛋,蛋生鸡”的过程。本着“贴近购买力,贴近保有量”的原则,只要有需要就可以兴建“社区店”,所以,汽车交易市场、

汽车大道、大型住宅区等都可能是“社区店”扎根的地方。奇瑞的“限区域独家特许连锁经营模式”好处很多,不但降低了目前许多4S店在投资和经营上存在的风险,而且最终使消费者从中受益。不仅如此,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奇瑞此举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对4S店的经营模式的改进,尤其是引入具备快修功能的“社区店”概念,可以说是4S店主动低下“高贵的头”,更加贴近消费者,贴近利润丰厚的汽车售后服务市场。

4:定价策略

奇瑞在定价上利用了定价策略中的折扣定价策略、差别定价策略、和新产品定价策略。2003年5月,上市预热阶段,就在消费者和媒体对奇瑞QQ充满好奇时,公司适时推出奇瑞QQ的网络价格竞猜,在更近一步引发消费者对产品关注的同时让消费者给自己心目中理想的奇瑞QQ的价格预期。网上竞猜活动有二十多万人参与。当时普遍认为奇瑞QQ的价格应该在6~9万元之间。2003年5月底,在上市预热阶段,奇瑞QQ的价格揭晓了—4.98万元,比消费者预期的价格更吸引人。这个价格与同等规格的微型客车差不多,但是外观和内饰都是与国际同步的轿车配置。此时媒体和消费者都沸腾了,媒体开始了第三轮自发的奇瑞QQ现象讨论,消费者中也产生了奇瑞QQ热。在消费者心目中,奇瑞是一个生产家庭经济型轿车的新兴品牌,在同类轿车市场中具有品质可靠、外观时尚、性价比高的品牌认同感。

总结:

奇瑞能够走红市场,取决于奇瑞公司坚持独立自主的道路,拥有强大的技术开发能力和日益完善的销售服务网络。奇瑞公司是一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轿车企业,坚持“以我为主,整合世界资源,服务国际国内市场”的发展战略,依据自身的需要独立发展,在产品开发设计、销售方面整合国际资源,走国际化发展

之路,品牌的实力逐渐增强。

第14篇: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1、案例分析题

出票人甲将票据交付给受款人乙,乙通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丙,丙又将票据转让给丁,丁又将票据转让给戊,戊为最后持票人。

请问:在这一系列的当事人之间,谁是票据上的前手和后手?这样的区分有何意义?

答:①甲、乙、丙、丁、戊所处的地位是相互独立的,在前者被称为前手,在后者被称为后手。例如:甲为乙的前手,乙为甲的后手,甲、乙、丙、丁均为戊的前手,戊则同时是甲、乙、丙、丁的后手。②前手与后手的区分意义在于,票据上的当事人行使追索权时,只能由后手向前手追索,而前手不能向后手追索。所以在前后手的关系中,前手为债务人,后手为债权人。

2、案例分析题

1998年1月,湖南天易公司与福建华茂发展公司签订了名为联营实质上是借贷性质的《联营合同》,约定华茂公司向天易公司借款人民币500万元,湖南交通银行衡阳某分行(下简称为交行)对该借款作担保并给天易公司出具了担保书。之后,天易公司签发了以浙江某服装厂为收款人,到期日为1998年8月底的500万元商业汇票一张,还同该厂签订了虚假的《购销合同》,将该汇票与合同一并提交给农业银行某县支行(下简称为农行)请求承兑,双方签订了《委托承兑商业汇票协议》。天易公司告知农行拟使用贴现的方式取得资金,并承诺把该汇票的贴现款项大部分汇回该行,由该行控制使用。其后,该农行承兑了此汇票。而后收款人浙江某服装厂持票到建设银行浙江某分行贴现,并将贴现所得现款以退货款形式退回给天易

公司,后者则按《联营协议》的约定,将此款项全部借给华茂发展公司。汇票到期后农行以受天易公司等诈骗为理由拒绝付款给贴现行,而当天易公司要求华茂发展公司及交行归还借款时,该行则以出借方签发汇票套取资金用于借贷不合法为由,拒绝承担保证人责任。请问:(1)此案中哪些属于票据关系?

(2)此案中有哪几种非票据关系?

(3)农行和交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答:(1)天易公司的出票、农行的承兑、浙江某服装厂向建行浙江某分行的贴现,构成了本案中的汇票的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之间的一系列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即本案的票据关系。

(2)在本案中存在以下几种非票据关系:①票据原因关系。将套取的资金用于非法借贷是本案中一系列出票、承兑等票据行为的真正原因,它们在本案中是以各种合同关系体现出来的。②票据资金关系,该关系以天易公司同农行某县支行签订的《委托承兑商业汇票协议》

体现出来。

(3)农行和交行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因为付款人一旦承兑,其即成为确定的付款人,承担保证到期支付票款的责任,不得以资金关系抗辩善意的持票人。交行是票据基础关系的当事人,同样不得以他人的票据关系系非法来作为借贷担保关系的抗辩理由。本案中,天易公司与华茂发展公司的借贷关系显然是无效的,交行应依法就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3、案例分析题

1995年8月6日,某市天吉电器集团公司与某县对外贸易公司化工建材分公司签订一份价值203765元的天吉冰柜、天吉空调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化工建材公司预付货款8万元,天吉公司供给化工建材公司价值202797元的电冰柜和空调。电器公司在催要货款过程中,双方于1995年8月17日又签订一份价值492800元的空调、冰柜购销合同。为付款,化工建材公司向刘某借款,并从某县支行申领到一张以刘某为户名的20万元现金汇票交付给电器公司(此款包括8月6日的合同款122797元,余下款作为8月17日合同的预付款)。电器公司持该汇票到某市分行要求兑现。因汇票密押错误,某市分行拒付。电器公司遂将该银行诉之法院。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汇票密押错误,系某县支行工作失误所致。在.电器公司要求兑付汇票过程中,某县支行先后发出4封电报催收。付款单位以有纠纷和汇票方汇款人刘某挪用公款为由,电告某市分行协助不要解付,要求汇票作废处理,退回某县支行。

此外,在电器公司要求兑付汇票过程中,某县检察院出具通知函,以刘某挪用公款为由,要求某县支行不得更改密押。其间,某市分行根据内部结算办法规定先后发出几封电报给某县支行,要求进行查询答复、更改密押,但某县支行始终未更改密押。 ·

试问:某市分行是否应承担付款义务?为什么?某县分行应否承担责任?

答:某市分行应该承担付款义务。因为根据票据的无因性原则,某市分行应否解付的依据在于持票人所持汇票是否有效,如果银行汇票的形式符合法定要求,则银行应五条件付款。在本案中,由汇票的形式看:发票人是某县支行,付款是某市分行,收款人为电器公司,其形式合法;从汇票记载的内容看,也符合法律的规定;从其取得方式看,天吉电器集团公司从某县支行申领,取得途径亦是正常的。而根据票据的无因性,付款方某市分行所负的审查义务也仅限于以上各项内容,而不必审查收、付双方的原因关系以及双方是否存在纠纷等实质性的内容。因此,该汇票是有效的,某市分行应该承担付款义务。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密押错误系某县支行的工作失误造成,应由其承担过错责任,在本案中,某县支行应承担不解付的连带责任。

4、案例分析题

2001年7月间,某工商银行A市分行某办事处(相当于县级支行)办公室主任李某与其妻弟密谋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盗用该银行已于1年前公告作废的旧业务印鉴和银行现

行票据格式凭证,签署了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和付款人及承兑人记载为该办事处,汇票到期日为同年12月底,收款人为某省建筑公司,该建筑公司系李某妻弟所承包经营的企业。李某将签署的汇票交给了该公司后,该公司请求某外贸公司在票据上签署了保证,之后持票向某城市合作银行申请贴现。该合作银行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后,把贴现款96万元支付给了该建筑公司。汇票到期,城市合作银行向A市分行某办事处提示付款遭拒绝。

请问:(1)本案中有哪些票据行为?其效力如何?为什么?

(2)某市合作银行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如有,应如何行使? 如没有,该如何处理?

(3)如果李某用已经作废的旧票据格式凭证(无出票人一 栏)签署银行承兑汇票,在其他情节相同的情况下,对某市合作银行有何影响?

答:(1)本案中的票据行为有:①李某伪造签章进行的出票和承兑行为。相对于A市分行某办事处的现行有效公章而言,李某使用的作废的公章应定为假公章。因此,出票和承兑行为属伪造,行为本身无效。②某外贸公司的票据保证行为,该行为有效。③建筑公司的贴现行为(背书转让),该行为有效。虽然该公司(代表人)恶意取得票据,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但其背书签章真实,符合形式要件,且有行为能力,故有效。

(2)合作银行不知情,且给付了相当对价,为善意持票人,故享有票据权利,可以向保证人或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3)该汇票将因形式要件欠缺而整个无效,连保证人亦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合作银行不享有票据权利,只能依据普通民事关系进行追偿。

5、案例分析题

1996年1月16 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空调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空调100台,价款为25万元,交货期为1996年1月25 日,货款结算后即付3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1月24 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并承兑商业汇票一张,金额为 25万元,到期日为1996年4月24日。2月10 日,乙公司持该汇票向S银行申请贴现,S银行审核后同意贴现,向乙公司实付贴现金额 23.6万元,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S银行。该商业汇票到期后,S银行持甲公司承兑的汇票提示付款,因该公司银行存款不足而遭退票。S银行遂直接向该公司交涉票款。甲公司以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为由不予付款。1996年11月2 日,S银行又向其前手乙公司追索要款,亦未果。为此,S银行诉至法院,要求汇票的承兑人甲公司偿付票款25万元及利息;要求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甲公司辩称,论争的商业承兑汇票确系由其签发并经承兑,但乙公司未履行合同,有骗取票据之嫌,故拒绝支付票款。乙公司辩称,原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太短,无法按期交货,可以延期交货,但汇票追索时效已过了6个月,S银行不能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请问:(1)甲公司是否应履行付款责任,为什么?

(2)乙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答:(1)甲公司应当履行付款责任。因为在本案中,甲公司作为承兑人(其同时也是出票人)以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为由拒付票款,该抗辩事由只是对乙公司的抗辩事由,不得对抗善意持票人。S银行通过贴现,支付了相应的对价,经原持票人背书后成为新的善意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S银行在承兑期间提示承兑,甲公司不能与持票人的前手即乙公司的抗辩事由来对抗S银行,甲公司应履行其付款责任。 ·

(2)乙公司不负担连带责任。因为S银行的追索权时效已届满。虽然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付款时,应当向持票

第15篇:国际投资案例分析

国际投资

一、国际投资概述

参与国际投资活动的资本形式是多样化的。它既有以实物资本形式表现的资本,如机器设备、商品等,也有以无形资产形式表现的资本,如商标、专利、管理技术、情报信息、生产诀窍等;还有以金融资产形式表现的资本,如债券、股票、衍生证券等。

参与国际投资活动的主体是多元化的。投资主体是指独立行使对外投资活动决策权力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或自然人,包括官方和非官方机构、跨国公司、跨国金融机构及居民个人投资者。而跨国公司和跨国银行是其中的主体。 国际投资活动是对资本的跨国经营运活动。这一点既与国际贸易相区别,也与单纯的国际信贷活动相区别。国际贸易主要是商品的国际流通与交换,实现商品的价值;国际信贷主要是货币的贷方与回收,虽然其目的也是为了实现资本的价值增值,但在资本的具体营运过程中,资本的所有人对其并无控制权;而国际投资活动,则是各种资本运营的结合,是在经营中实现资本的增值。

对中国的高净值投资人而言,由于股市的大幅震荡和房市的宏观调控,以股票和房地产为主的投资策略在过去的几年内越来越难实现好的投资回报。 中国的股市相比于国外的市场,第一,因为缺少成熟的以做空和杠杆为工具的对冲机制,无法实现像海外对冲基金投资这样的绝对回报。第二,由于监管的缺乏,中国股市的内幕交易问题严重,无内幕消息的个人投资者在股市交易中处于明显的劣势。 第三,由于公司上市机制的不合理性,股市往往成为上市公司圈钱的渠道而缺少长期投资的价值。最后,因为国内财务审计公司缺少独立的监管,容易造成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进一步增加了股市长期投资的风险。

房价因过去几年的飞速增长,使得政府不得不加大宏观调控,以遏制房地产市场的投机性。中国房地产投资的暴利时代已结束。所以高净值的群体都开始远离房市,并考虑其他投资渠道。

二、实际案例分析及心得体会

(一)装备制造业

处于世界领先地位的德国装备制造业,在金融危机背景下遭遇经营困难,正

“低价待沽”

随着吉利收购沃尔沃日渐成行,中国企业对欧洲高端制造业的并购,似乎不再是“蛇吞象”式的妄想。而处于世界领先地位的德国装备制造业,在金融危机背景下遭遇经营困难,正在“低价待沽”。

德国装备制造业是创新力度最高的行业之一,企业具有“大者强、小者精”的特点。在31个机械制造门类中,德国有27个门类占据世界前三位。技术领先、工艺精良、品质优秀、管理严谨,人才聚集、研发及创新能力强等独特优势,使德国装备制造业成为国际投资的热门选择。

2005年到2008年,欧洲装备制造业经历了4年景气周期。但金融危机爆发后,欧洲装备制造业增长在2009年基本停顿,当年欧元区设备投资大约减少3%。德国装备制造业也受到不同程度影响,其中与消费相关的细分行业受影响最大,被迫破产或寻求并购的企业越来越多。

中国机床工具工业协会名誉理事长梁训瑄在接受《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访问时说,以机床工业为例,德国企业平均员工数不足130人,多数为家族企业,抵御经济危机能力较弱,但技术水平较高,不少具备国际品牌,正好符合中国资本海外并购的条件。

中国企业在德国并购的收益将包括:获取国际品牌、打开国际销售网络、吸收市场营销经验以及有效的经营管理经验等。并购完成后利用对方作为培训实践基地,用多种交流方式来提高中方技术与管理人员水平,提高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知名度及融入国际经济循环的活动能力。

(二)、有机食品业

法国有机食品业发展迅速,生产规模不断扩大,产品种类越来越多,受到法国消费者追捧和青睐。市场观察人士认为,有机食品业是朝阳产业,在法国乃至欧洲会有很大发展空间。这一趋势已引起众多外国投资者的关注。

有机食品在法国的通常定义为:非基因工程产品;原料为纯天然生物,在种养期间未使用化学合成的化肥或饲料;加工过程中不使用化学添加剂。

由于得到政府支持,法国有机食品业在生产、流通和消费三大环节上都得到极大发展。

在生产环节上,因国家政策倾斜,大量食品生产企业加入生产有机食品的行

列。在流通环节上,除了传统大型超市设有有机食品专柜外,还有专门的“有机超市”,法国政府希望72700家公共餐厅采购有机产品的比例在2012年提至20%。在消费环节上,法国44%的消费者每月至少消费一次有机食品,随着价格下降,消费者数量还会大幅增长。

2008年,法国有机食品行业的销售额增长25%,达20亿欧元。即使在国际金融危机的2009年,行业的增长率仍达到了8%。

法国有机食品行业的发展和当地政府的支持,为中国食品企业和金融资本进入法国提供了机遇。

中国可以利用自身有机种植面积大的优势,与法国企业合作,提供有机食品加工原料或参与加工。而且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法国有机食品行业面临投资资金不足局面,中国资本的进入阻力较小。

第16篇: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 [案例1]

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商人签订一份出口玉米合同,由中方负责货物运输和保险事宜。为此,中方与上海某轮船公司A签订运输合同租用“扬武”号班轮的一个舱位。2007年7月26日,中方将货物在张家港装船。随后,中方向中国某保险公司B投保海上运输货物保险。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风险,使货物受损。问题:

(1)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而货物遭受部分损失是由于轮船在海上遭遇台风,那么卖方公司是否可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 (2)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一切险,而货物受损是由于货轮船员罢工,货轮滞留中途港,致使玉米变质,那么卖方能否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 (3)如果发生的风险是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引起的并且属于承保范围的风险,B赔偿了损失后,卖方公司能否再向A公司索赔?为什么?

(1)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不能向保险公司B提出赔偿请求的,因为平安险对货物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予赔偿。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台风,使货物受部分损失是因自然灾害引起的单独海损,但由于卖方中国某迸出口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范围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单独海损,所以卖方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不能从倮险公司B处获得赔偿,除非卖方已投保水渍险和一切险。

(2)申国某进出口公司也不能向保险公司B提出赔偿请求,因为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包括被运输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但不包括战争险、罢工险等特殊附加险。即便投保人投保了一切险,仍须与保险人特别约定,经保险人特别同意后,才能把特别或特殊附加险的责任包括在保险人承保范围之内。由于卖方末投保特殊附加险,故无法取得赔偿。 (3)不能。保险合同是一种补偿合同,被保险人不得以保险作为牟利的手段。保险货物的损失如果是由于第三者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被保险人从倮险人处取得保险赔偿时,应当把对该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的一切权利和追偿要求,而不能一方面向保险人取得保险赔款,另一方面又向有过失的第三者索赔,从而获取双倍于损失金额的收入。

[案例2] (1) 保险标的物为301千公升意大利红色餐酒

(2)货物包装为21.5千公升新胶标准集装箱;葡萄酒是由卖方负责装箱

(3) SGS公证行出具之《重量和质量检验证书》证明:301千公升葡萄酒平均装在14个20英尺集装箱内,货物包装适合装运散装酒类及陆上和海上运输

(5)投保险别为一切险,适用的具体条款为1/1/82《协会保险条款(A)》; (6)2000年11月17日中国某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经检验认定其中两个集装箱外部附有腐蚀品标识,并于2001年9月1日出具《卫生证书》认定:该批干葡萄酒原液使用带有腐蚀品标识的两个集装箱装运,不符合我国食品卫生要求,作销毁处理。

问题:保险人是否可以拒赔?

答:保险人可以拒赔。

理由:本案中集装箱本身即是货物的包装,本案标的物是散装葡萄酒,其包装物就是集装箱本身;“包装”应视为包括集装箱或托盘内的积载应解释为:除了集装箱或托盘之外,还应包括集装箱或托盘内的积载。至于SGS公证行的检验证书之“货物包装适合装运散装酒类及陆上和海上运输”的结论,仅涉及散装酒类的运输安全与合适问题,未提及其卫生安全方面的内容。而食品货物除了其运输安全外,更重要的是其食用安全。两个集装箱因外部有腐蚀品标识被检疫机构确认为违反国家卫生法规,因而其包装因不符合食用安全的规定,属于包装不当至为明显。

《协会货物保险(A)条款》第4.3款规定:保险标的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造成的灭失、损害或费用(在本款的意义上,“包装”应视为包括集装箱或托盘内的积载,但仅限于此种积载是在本保险责任开始之前进行或是由被保险人或其雇员进行之场合。

第5.1规定: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承保因下述原因所致的灭失、损害或费用:5.1.2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和托盘对安全运输保险标的不适合,在保险标的被装上船当时,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对此种不适航或不适合有私谋。

涉案事故属于条款第4.3款及第5.1款规定的保险除外情形。

[案例3] 我国荣塔公司向日本富士株式会社订购彩电800台,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宁波,卖方投保了协会货物险的C险,2011年6月30日长崎港装货。货物于2011年6月30日装船,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富士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船长应富士株式会社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据此人银行取得了货款。货物到达宁波后,荣塔公司发现,电视机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船舶公司出示了富士株式会社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向富士株式会社索赔。问: (1) 船舶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2) 富士株式会社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3) 保险公司如何对待荣塔公司的索赔? (4) 荣塔公司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

答案:(1)船舶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因富士株式会社的保函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富士株式会社应承担责任。因船舶公司这所以出具清洁提单,是因为富士株式会社出具人保函,因而富士株式会社依保函对船舶公司承担责任。

(3)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因为根据海商法的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对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荣塔公司的损失可要求船舶公司赔偿,因为它没有如实签发提单。

[案例4] 我国诺华公司与新加坡金鼎公司于**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饲料的CFR合同,诺华公司开出信用证,装船期限为**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金鼎公司租来运货的“亨利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运货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金鼎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亨利号”途经某海峡时起火,造成部分饲料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饮料湿毁。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迟延,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赶上了饲料价格下跌,诺华公司在出售余下的饲料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诺华公司造成很大的损失。回答以下问题: (1) 途中烧毁的饲料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2) 途中湿毁的饲料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3) 诺华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饲料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 (4) 承运人可否向托运人金鼎公司追偿责任?为什么?

答案:(1)属单独海损,应由诺华公司承担。因为途中烧毁的饲料不属共同海损,而依CFR术语,此时的在途货物已由诺华公司即买方承担风险。(2)属共同海损。因为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饲料被湿毁。此项损失由诺华公司与船舶公司分别承担,这是共同海损的结果。(3)可以。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当然应对买方的损失负责。(4)可以。因为金鼎公司出具保函。

[案例5] 我国金林公司向日本长运株式会社订购冰箱1000台。合同规定冰箱价格CIF(?)为每台100美元,到货港为宁波,2000年6月30日长崎港装货。货物于1994年6月30日装船,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长运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船长应长运株式会社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长运株式会社据此从银行取得了货款。货物到达宁波后,金林公司发现,冰箱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船舶公司出示了长运株式会社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向长运株式会社索赔。现问: (1)船舶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2)长运株式会社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3) CIF(?)中的“?”应是什么?其价格构成是什么?

(1)船舶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因提单是清洁提单,船舶公司应向提单持有人交付符合提单的货物,而现在其不得履行该义务,并且长运株式会社的保函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长运株式会社应承担责任。因船舶公司之所以出具清洁提单,是因为长运株式会社出具了保函,因而长运株式会社依保函对船舶公司承担责任。

(3)“?”应是宁波,价格构成为“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案例6] 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于2003年10月签订了购买300吨化肥的合同,由德国某航运公司“NEW ORIENTIATION”号将该批货物从法国马赛港运至中国青岛港。“NEW ORIENTITION”号在航行途中遇小雨,因货舱舱盖不严使部分货物遭受雨淋,受到损失。

请问:根据《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应否赔偿货物因遭受雨淋的损失?为什么?

答案要点:(1)承运人应该赔偿货物因遭受雨淋的损失。 2)本案涉及承运人对承运货物的责任范围问题。《海牙规则》第3条规定了承运人必须履行的如下最低限度责任:“A.承运人应当在开航之前和开航当时,谨慎处理:(a)使船舶适航;(b)妥善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物品;(c)使货舱、冷藏舱、冷汽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适合于并能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 B.除第4条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妥善而谨慎地装载、搬运、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下所运货物。”根据上述规定,承运人在航行过程中,负有妥善照料保管货物的责任。本案中,德国航运公司未尽到应有的责任,承运的货物是由于货舱舱盖不严,使雨水进入货舱所致,因此属于德国承运人照料保管货物不当引起的损失,该承运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7] 广州某厂从英国进口货物一批,英商应我方的要求,将货物交给指定运送人经荷兰船运到广州。但在卸货时发生短缺,据船公司回答,所有短卸货物已卸在香港,将安排运回广州,约过了20天,又发现所短货物未全部运来,而且又无法查清货物究竟在何处,致使该厂的生产计划拖延,生产受到损失。

问:(1)船公司应付何责任?(2)该厂是否可就由于生产计划拖延而造成的估计损失要求赔偿?(3)在多次转船运输中,买方为避免此损失发生应该投保何种险别较好?

答案:(1)船公司的责任期限是从接收货物时起直至交付货物时止。船公司有接提单所列货物的数量、质量等规格交货的责任。在目的港发生货物的短损,船公司应负赔偿责任。

(2)鉴于海上风险无法预料,船方无法保证在确定时间内将托运货物运抵目的港,因此《1978年联合国海上运输公约》中规定,只要无故意跨绕情形,船方不负此项延期交货所引起的损失。本案中船方若有无理拖延交货致使原可以防止的损失扩大或增加,该厂可要求船方赔偿因其行为所衍生的损失,即该厂可对由于生产计划拖延造成的估计损失要求船方赔偿。

(3)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原因造成被保险货物中途转船,无论次数,如被保险人事先或一经获悉即通知保险公司,则在转船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害如符合承保范围则可获得赔偿。但这种赔偿是针对标的物的赔偿,无论如何保险公司对延滞所致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买方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可投保一切险或在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短量险”。

[案例8] 我国A纺织品公司以童装每包500美元FOB上海港的条件与美国B公司签订合同,美方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规定4月5日前装船。由于异常台风影响,上海港无法装货,直到4月8日才装船启运。A公司通知B公司后,将有关单据交指定的付款行后遭拒绝。 (1)付款行拒付是否正当?

(2)作为A公司的法律顾问,你认为该公司是否有权收取货款?如果有权,可以采取什么补救措施以收取货款?如果无权,为什么?

(l)付款行的拒付正当。根据《踉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信用证一经开出,即在开证行和受益人之间形成独立于买卖合同的信用证合同关系,银行根据单证严格相符原则审查单据。兴华纺织品公司提交的单证装运日期与银行单信用证不符,开证行有权拒付。付款行是开证行的代理人,因此,付款行拒付正当。 (2)根据一般法律原则,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对因不可抗力而造成的违约可以危责。台风造成无法装货,属于不可抗力,卖方可以免责。卖方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履行了并通知了买方,因此,卖方有权收取货款,可以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①通知买方修改信用证,使其内容与单据一致。然后,通过银行收取货款。②根据买卖合同直接要求买方付款,必要时可诉诸法律。

[案例9] 中国某工艺品厂与美国某贸易公司长期进行工艺品交易。**年3月10日工艺品厂(以下简称A厂)电告贸易公司(B厂),以CIF条件向对方出口一批工艺品,总价值30万美元,用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支付价款。3月15日B厂复电,提出降价至27万美元,A厂经研究同意B厂要求,遂于3月19日发电报通知B厂。3月20日B厂收到电报。随后,A厂将货物运到宁波港交由某运输公司C承运。整批货物分别装人两个集装箱,并吊装到船上。

4月4日承运船舶行至公海上时,由于船长的疏忽,船上发生火灾,其中一个集装箱被火烧毁,另一个完好无损。5月初,货物运至旧金山港。B厂拒绝接收货物,并向A厂提出索赔,双方诉至中国某法院。问:

(1)该批货物的运输保险应由哪方当事人办理?保险费由谁支付?为什么? (2)货物在海上受到损失,B厂能否要求A厂给予赔偿?为什么?

(3)假设A厂向银行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证,收款后,又欲将正在运输途中的货物卖给对象。因此,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货物其他公司,此时A厂是否有权向承运人发出指示,要求将货物运回或者交给其他收货人?为什么?

(4)应由何方当事人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何方为信用证的受益人?为什么?

(5)假设A厂向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的全套单证,请求付款,此时B厂获知货物在途受损,立刻通知银行停止付款,银行是否有权拒绝付款?

(1)保险根据《1990年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在CIF条件下替买方投保并支付保险费是卖主的一项义务。因此,该批货物的运输保险应由A厂负责办理,并由A厂支付保险费。

(2)A厂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后,即完成了它在CIF合同中的义务。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B厂可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再由保险公司向运输公司C索赔;B厂也可以直接向运输公司C索赔,但A厂在此中已无责任可言,故B厂不能要求A厂给予赔偿。

(3)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提单具有特殊的法律性质,在CIF条件下,交单就等于交货。因此A厂交出提单后即无权就货物的处理向承运人发出指示。承运人在收到货物并签发提单之后,就负有在目的地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义务,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提取货物。作为物权凭证,提单可以进行买卖和自由转让。

(4)信用证作为一种银行的付款凭证,属于银行信用,是现代贸易中,尤其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最主要的支付方式。它是银行根据买方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有条件的保证承担支付货款义务的书面凭证。在信用证内,银行授权受益人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下,以该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为付款人,开具不得超过规定金额的汇票,并随付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单据,按时在规定地点收取货款。因此,本案应由买方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卖方为信用证的受益人。

(5)本案中,当事人使用的是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所谓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的同意,开证银行不得单方面予以撤销或者修改的信用证。只要受益人所提交的装运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开证银行就必须按信用证的规定履行付款义务。卖方在装运港交付货物后,货物风险自越过船舷时起转移给买方。虽然货物在途中遭受灭失或损害,银行仍有义务向A厂支付回价款。可见,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对受益人有较大保障。所以,银行无权拒绝付款。

第17篇:国际投资学案例分析

第一章 案例讨论:巴西吸引FDI分析

自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流入巴西的FDI取得了巨大的1992年1月到1997年期间巴西约发生了600起并购,其中61%的购买者是外国企业(主要来自北美)。服务业并购占并购总量的1/3,其中金融与保险、电信及信息服务业是主要的受资对象。私有化几乎占巴西FDI流量的27%。从1991年1月到1998年4月,除去企业债务的转移,巴西获得430亿美元的私有化收入,仅1997年就占一半多。大部分收入来自出售电子业、网络蜂窝电话业、钢铁业和矿业的企业。参与私有化的外国投资者大多数来自美国,其次是西班牙、智利、瑞典和法国

流入巴西的FDI的部门结构也在发生重要的变化。90年代以前,只有小部分的FDI投向制造业,而且主要是对现有企业的合理化改造。而自1991年以来,随着经济增长加速和经济稳定,以服务于当地市场和地区市场为目标的制造业的FDI显著增加了。另外,服务业占FDI流入量的份额增加了,这主要是该部门私有化的结果。

案例思考:

试根据以上材料分析近年来巴西吸收FDI增加的主要原因。

巴西近年来吸收FDI增长的主要原因有:(1)采取稳定宏观经济的政策,保证经济稳定和经济增长,增强投资者的信心;(2)经济开放和私有化计划的顺利推进,已成为吸收FDI的重要推动力;(3)巨大的市场吸引力,这对以服务当地市场为目标的服务业FDI构成了强大吸引力。

第二章 案例讨论:欧洲迪斯尼乐园项目 参考答案

1984年,美国的沃特·迪斯尼集团在美国加州和佛罗里达州迪斯尼乐园经营成功的基础上,通过许可转让技术的方式,开设了东京迪斯尼乐园,获得了巨大的成功。东京迪斯尼的成功,大大增强了迪斯尼集团对于跨国经营的自信心,决定继续向国外市场努力,再在欧洲开办一个迪斯尼乐园。在巴黎开设的欧洲迪斯尼乐园与东京迪斯尼乐园不同,迪斯尼集团采取的是直接投资方式,投资了18亿美元,在巴黎郊外开办了占地4800公顷的大型游乐场。但奇怪的是,虽然有了东京的经验,又有了由于占有49%股权所带来的经营管理上的相当大的控制力,欧洲迪斯尼乐园的经营至今仍不理想,该乐园第一年的经营亏损就达到了9亿美元,迫使关闭了一家旅馆,并解雇了950名雇员,全面推迟第二线工程项目的开发,欧洲迪斯尼乐园的股票价格也从164法郎跌到84法郎,欧洲舆论界戏称欧洲迪斯尼乐园为“欧洲倒霉地”。

试用邓宁的OIL理论的有关原理分析欧洲迪斯尼乐园失败的原因

邓宁OLI理论为跨国经营中出口、许可贸易和国际投资三种方式的选择提供了一种解释。在本案例中,欧洲迪斯尼经营失败的原因主要是进入模式的选择错误,关键是未仔细考虑在区位优势是否具备的情况下,就贸然通过直接投资方式进入。在欧洲迪斯尼开办的1992年,欧洲大多数国家收入已经很高,闲暇时间的支配方式和娱乐习惯已经形成,因此,不管是游客人数还是人均游乐开支均低于预计水平,在此种情况,根本不具备国际直接投资所必需的区位优势,贸然进入终将导致失败。如果欧洲迪斯尼采取的是东京迪斯尼的技术转让方式,迪斯尼集团的损失也不会这么大。可惜的是,迪斯尼集团在高客流高支出的日本采取了低风险低收入的技术转让方式,而在低客流低支出的欧洲采取了高投资高回收高风险的直接投资方式,恰好是张冠李戴,南辕北辙。

第二章 案例分析

2005年中国进出口总额达到了1.42万亿美元,然而由于缺乏品牌价值和创新内涵,加工贸易的附加值较低,赚的都是“辛苦钱”。加工贸易占据中国贸易方式半壁江山的情况却影响了整体利润水平,降低了中国贸易竞争力。

发展中国家片面崇拜比较优势理论,在国际分工中过于偏重劳动密集型产品,虽然依旧能获得些许利益,但在长期中却会面临贸易结构不稳定的问题,陷入总是落后于人的“比较陷阱”。这一陷阱以两种方式出现,一是发展中国家由于长期在国际分工中处于低附加值环节,使得贸易利润下降,缺乏改善贸易结构的物质基础,并形成了对劳动型产品生产的路径依赖;二是发展中国家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贸易时过于依赖发达国家的技术引入,进而缺乏创新能力,以至于长期陷于技术跟进状态,被迫受制于人。

根据以上材料并结合国际直接投资理论,请分析中国现在应采取什么方法才能免陷于“比较优势陷阱”?

所谓“比较优势陷阱”(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完全按照比较优势生产并出口初级产品和劳动密集型产品,则在与技术和资本密集型产品出口为主的经济发达国家的国际贸易中,虽然能获得利益,但贸易结构不稳定,总是处于不利地位,从而落入“比较优势陷阱”。

要走出这一“比较优势陷阱”,简单的说,就是要把中国的比较优势转换为竞争优势。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

(1)继续发挥比较优势的作用,但必须要重新进行市场定位,以世界市场需求为导向,着力于新型化、多层次化、精细化产品开发,提高传统劳动密集型产业的质量和技术层次,使出口商品从初加工到精加工转变,提口其附加值。

(2)进行技术创新,建立保持竞争优势的基础。应进一步地增加技术创新投入,落实科技兴贸战略,加快人力资本积累,强化本国技术创新的动力。

(3)调整产业结构,确立新的主导产业。应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强“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为此应将高技术产业确立为主导产业,通过高新技术开发区建设,形成技术产业群,培养一批高技术出口重点企业,通过培育资本市场以及综合运用财政、税收、政府采购等政策扶持高技术产业的发展。

(4)重视政府在形成竞争优势中的作用。对一些关键性的高技术产业和幼稚产业采取一系列的扶持政策,包括金融、税收、研究投入等方面,并且在一定时期内保护国内市场。但这种扶持和保护不同于一般的进口替代政策,它的最终目的在于形成具有竞争优势的产业。

第三章 案例分析

在发达国家资本过剩的背景下,国际投资基金特别瞄准以中国和印度为主的亚洲市场。有关数据表明,2004年,亚洲私人股权投资短信额在60亿美元以上,总投资额超过110亿美元。近年来,各种形式的外交投资基金在源源不断地涌入中国,在北京、上海等地举行的各种金融论坛上,来自国外投资基金的代表随处可见,试图分享中国这一新兴市场同成果。粗略估计,投资于中国的外资基金数量已经超过了30亿美元,而在项目考察阶段的基金数量至少在100亿美元以上。

国际投资基金会选择投资中国哪些行业的股票?如何看待国际投资基金对中国资本市场的影响?百亿国际投资基金会给中国带来什么? 1.国际投资基金往往把对风险的控制放在投资决策的第一位,更倾向于中长期的投资策略,因此往往以战略投资者身份出现,而较少投机行为。因此会倾向于选择基本面较好,盈利率较稳定,属于国家政策支持的行业作为投资对象。

2.国际投资基金的到来、外资的进出会增加我国证券市场风险、加剧汇率波动、使市场监管难度增大等,这些负面效应是不可回避的,但我们更应看到其所带来的正面效应是远远大于其负面效应的,这些积极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吸引大量境外资金,可以为我国或地区经济发展提供大量投融资机会; (2)壮大机构投资者队伍,改善市场投资者结构; (3)改变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4)促进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结构; (5)推动金融产品创新; (6)促进市场监管水平提高。

第六章 案例讨论:雀巢并购之道

雀巢公司创始于1867年,是全球最大的食品公司,世界500强中名列前50位。二战以后,雀巢公司开始全面进军食品行业,不仅在乳制品和以咖啡、可可为原料的产品行业进行了一系列的并购,还开始涉足烹调食品、快速食品、冰淇淋、冷冻食品、冷藏食品等很多方面。

1983年伊始,雀巢公司又展开新一轮的并购行动,这次的重点还是食品行业,其目的是通过并购掌控食品行业专门技术的中小型企业,进一步增强核心业务的市场竞争力。与此同时,雀巢还进行了以提高美国市场占有率为目的的一系列并购。

请问跨国并购给雀巢带来了什么?

(1)产品的多元化 在实施产品多元化战略的过程中,并购方式往往是最佳的选择,不仅可避开设立新企业所产生的巨额成本和无法预计的高风险,还能很容易地获取成熟的销售渠道和市场份额,以及被收购企业早已在本地市场树立的良好口碑和大量忠实的消费者。这种通过并购实现的多元化,为雀巢节约大量时间,在短短的几十年间,把自己的业务蛋糕做大几倍,为企业的长期发展不断创造出利润的增长点。

(2)市场份额的快速提升

雀巢收购的企业大多是各个国家食品行业内的强势公司,通过收购不仅壮 大了其麾下的品牌队伍,更重要的是通过多次并购,最终确立了雀巢在宠物食品 市场的老大地位,成为了全球最大的冰淇淋生产商,取得了在瓶装水业务的领先 地位,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了市场份额的提升和市场竞争力的增强。

(3)实现企业的战略性调整

雀巢的每一次收购都反映了其经营战略的改变。通过并购实现企业的战略性调整,具有很高的灵活性,而且跳过了产品生命周期中最耗时、耗资的研发和发展阶段,直接进入低成本高收入的标准化阶段。在短时间内收回投资,降低投资风险,保证企业的现金流,维持企业的高速运转,这些都是并购带来的优势。

第六章 案例讨论:IBM公司并购之路

IBM成立于1914年,是世界上最大的信息工业跨国公司。目前,IBM在软件部门的发展上主要采用收购方式。1995年,IBM以35亿美元收购了莲花公司,在此后十年内,又先后斥资收购了Tivoli公司、Mercury Storage Systems公司、Informix数据库软件公司、Think Dynamics公司等一系列公司。特别是2002年,IBM斥资35亿美元收购普华永道的全球商务咨询和技术服务部门,即普华永道咨询公司。

IBM靠什么从一个单纯的硬件提供商发展成为一个集硬件、软件和服务于一体的综合IT服务巨头?

IBM主要是依靠跨国并购这一方式而成为综合IT服务巨头的。

1.主观上,全球并购使IBM迅速壮大了自己软件和服务方面的实力,在公司内部达到了主机硬件、软件与服务三部分业务的综合发展,实现了公司战略重组,迅速进入新的行业领域,从而实现企业的综合化经营,并成为向综合服务转型的典范。

2.客观上,全球并购又同时达到了消灭竞争对手、减轻竞争压力、增加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占有份额、增强企业竞争力和实力、提升企业形象的效果。

第七章 案例分析

2001年12月俄罗斯某石油公司发行了五年期欧洲美元债券,面额为100美元,年利率为12.75%,每年支付两次利息。该公司被标准普尔(Standard&Poor’s)评为BBB+级,被穆迪(Moody’s)评为Baal级。该债券将在卢森堡证券交易所公开交易,花旗集团(Citigroup)、德意志银行、德累斯登佳华银行、J.P.摩根银行(JP Morgan)是此次交易的承销商。在宣布发行债券之前,该石油公司在阿姆斯特丹、杜塞尔多夫、伦敦、巴黎和法兰克福举行了为期三天的投资者最新信息发布会,在此次发布会上该公司表示,所筹集的资金将用于提高萨哈林和西伯利亚油田的开采量以及全面改造两个大炼油厂,这之后俄罗斯许多大石油公司都想利用这种融资手段进行融资。这些石油公司认为,通过发行欧洲债券融资当时是最好的时机,因为利息较低,而且从国际市场上筹集到的是长期贷款,可以用于大的投资项目。

请从国际投资学的角度分析这一案例

欧洲债券是指以某一种或某几种货币为面额,由国际辛迪加承销,同时在面额货币以外的国家发行的债券。如美国在法国证券市场发行的英镑债券就叫欧洲债券。按习惯,如果面值为美元的欧洲债券一般被称为欧洲美元债券。

该俄罗斯发行的欧洲美元债券为五年期,面额为100美元,年利率为12.75%,每年支付两次利息,又名义收益率=债券年利息/债券面额×100%,由此可知,名义收益率为12.75%。

国际债券评级是指由证券市场上专门从事证券研究、统计和咨询的机构,根据债券发行者的请求,对债券发行企业支付的可能性和信用度进行等级评定。国际三大权威信用评级机构为标准普尔公司、穆迪集团和惠誉国际公司。机构将评估等级分为:“投资级”(Investment Grade)——国际长期评级“AAA”至“BBB”和短期评级“F1”至“F3”;“非投资级”或“投机级”(Speculative Grade)国际长期评级“BB”至“D”和短期评级“B”至“D。”

该公司被标准普尔评为BBB+级,被穆迪评为Baa1级,则说明两家评级公司都认为该公司拖欠债务的可能性相当低,如期偿债的能力良好。再考虑到该公司从事的是石油这一垄断行业,利润率也能得到保证。因此,理性投资者会购买该欧洲美元债券。

第七章 案例分析

Cofax 公司是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从事玻璃生产的上市公司,该公司总股本为8000 万股,其中普通股7000 万股,优先股1000 万股。其第四大股东肖恩先生持有普通股700 万股,第六大股东怀特先生持有优先股500 万股。2002 年4 月,该公司打算在中国进行投资建厂,并打算与中国某公司成立一家合资公司。受此消息影响,该公司的股票价格从2001 年4 月的33 美元上升到当时的36 美元,并且在2002 年3 月份,Cofax 公司的股票会继续上涨,打算买入该公司普通股股票10 万股,但他的自由资金只有200 万美元,他准备采用保证金交易的方式完成该股票的买卖。

讨论普通股和优先股的区别有哪些?怀特先生给可以对准备在中国投资的事宜行使表决权吗?费雪先生该如何应用保证金交易方式完成买入股票的行为?

1.普通股是股份公司必须发行的一种基本股票,是股份公司资本构成中最重要、最基本的股份。购买了普通股就等于购买了企业的资产。普通股股东一般享有以下几项权利:收益分享权、剩余资产分配权、决策权、新股认购权等。优先股是指股东在公司盈利或在公司破产清算时,享有优先于普通股的股东分配股利或资产权利的股份。优先股股东的优先权主要表现在公司盈利分配的优先权和在公司破产时索债的优先权。

普通股与优先股的主要区别有:

(1)普通股股东享有公司的经营参与权,而优先股股东一般不享有公司的经营参与权。

(2)普通股股东的收益要视公司的赢利状况而定,而优先股的收益是固定的。

(3)普通股股东不能退股,只能在二级市场上变现,而优先股股东可依照优先股股票上所附的赎回条款要求公司将股票赎回。

(4)优先股票是特殊股票中最主要的一种,在公司赢利和剩余财产的分配上享有优先权。

2.由于怀特先生仅持有优先股,而优先股股东没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没有表决权,所以怀特先生不能对准备在中国投资的事宜行使表决权。 3.保证金交易又称信用交易或垫头交易,它是指客户买卖股票时,向经纪人支付一定数量的现款或股票,即保证金,其差额由经纪人或银行贷款进行交易的一种方式。费雪先生可以将其拥有的自有资金作为保证金向经纪人进行支付,剩下的差额部分由经纪人代为垫付。在交易的过程中,投资者用保证金购买的股票全部用于抵押,客户还要向经纪人支付垫款利息。

第七章 案例分析

近年来,我国经营业绩良好的大中型企业纷纷开始执行其海外上市的计划,如中国电信、网易等等。2000年6月21日和22日,中国联通分别在中国香港和美国纽约挂牌上市,融资56.5亿美元。其中,联通在香港公开发售24.6亿股,每股15.58亿港元,全球配售及公开认购量超额4倍。与此同时,中国联通公司发行的存托凭证正式在纽约证交所挂牌交易,该股主承销商为摩根斯坦利—添惠公司,发行价为19.99美元,上市首日收于22美元,涨幅10.17% 2001年6月20日,中国联通股股票(0762)被纳入香港恒生指数成分股。

请根据上述案例分析我国企业在海外上市的利与弊

中国企业海外上市的好处有: 1.满足企业发展的战略需要。

许多企业是为实现国际化发展战略而主动到海外上市的。企业海外上市同时可以追求更好的公司治理评价,还可避开国内市场的隐形成本。

2.满足企业发展的资金需要

由于国内资本市场无法满足企业需求,不少企业选择海外上市。许多企业和企业家正当利益诉求难以通过境内证券市场得到满足,从而转向选择海外上市。

3.海外资本市场自身具有强大的吸引力。

海外证券市场具有上市门槛低、上市周期短、市场活跃程度高、市场层次多样性好、投资者相对成熟等优势, 在与国内资本市场的竞争中更具有吸引力。

4.有政府部门的支持与推动。

中国证监会、国资委以及许多地方政府从支持企业“走出去”的发展战略考虑, 都对企业海外上市积极促进。

中国企业海外上市的弊端则在于: 1.融资上市成本相对较高

从筹资效果上来说,国内A股平均市兼率在60倍左右,远远超过纽约和香港20倍的水平,这意味着同样价值的资产在境内可以融到更多的资金。从筹资成本上说,海外上市不仅花费的承销费、手续费等筹资费用远高于国内,而且外国股东对其投资回报的要求也远较国内投资者严厉,这意味着公司将面对很大的分红压力。所以说,海外上市的综合筹资成本是大大高于国内的。

2.目前上市的大多是国有垄断优势企业的优势资产,并且以低市盈率上市,价格比国内资本市场同类企业价格低20%以上,这就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

3.影响国内上市公司的质量,可能导致境内外上市的逆向选择问题。国企海外上市的质量普遍很高,如中国电信、中石油、中联通、中海油,都是国家创利的骨干企业。仅中石油一家,去年就实现利润500多亿元,占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利润总额的1/4以上。如果本来就为数不多的高质量大型国企纷纷到海外上市,在国内股市剩下一些“老弱病残”,极有可能形成境内外资本市场的逆向选择,影响到国内资本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

第十章 案例分析

2006年1月18日报道,美国驻巴基斯坦大使馆17日在伊斯兰堡举行新闻发布会称,为加强美巴双边经贸关系,美国国务院和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联合贸易谈判小组18日访巴,并与巴举行第四轮双边投资协定(BIT)谈判,两国的技术专家此次主要商讨双方在协定草案文本有争议的条款。美方称美、巴签署BIT将有助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提供有效的解决投资争端机制,双方希望本轮会谈能敲定协定文本草案主要条款,为最终签署协定铺平道路,为今后双方签署自由贸易协议打下良好基础。巴基斯坦方面表示,尽管巴一直对与美签署 BIT充满期待,但协定本文草案中美 方提出的一些条款内容过多地对美投资商有利,特别在投资诉讼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请问美巴双方在双边投资协议的签订过程中,需要考虑哪些方面的因素?双边投资协议签订后,会对美巴两国的经济、贸易、投资等方面产生什么影响?

1.双方在签订过程中,主要是要考虑彼此的地位和利益。

(1)在世界上属于利用外资的大国还是小国,如何通过该协定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资;

(2)在世界经济中属于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如何能在保证本国经济独立性的前提下通过该协定促进经济发展;

(3)就海外投资而言属于大国还是小国,如何通过该协定为本国企业开展海外投资创造稳定、可靠、透明、平等的环境,大大降低企业投资的非商业风险。

2.双边投资协定的签订会对美巴两国的经济带来深远影响。

(1)投资协定的签订标志着双方的投资环境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例如消除两国相互间存在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以及在其它领域的贸易和投资障碍。

(2)投资协定进一步扩展美巴贸易自由化和投资便利化的潜在合作领域。

第18篇:国际市场营销案例分析

国际市场营销案例分析

一、联想集团进入国际市场的意义何在?

联想集团作为科技含量较高的IT产业,国内国外的市场竞争都非常激烈。欲在竞争中确保其生存,就必须保持自己的竞争优势。一方面,联想进军海外市场的目的不仅在于盈利,而是要发挥自己的技术优势,促进公司的快速发展,使自己研制出来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另一方面,联想进入国际市场,能够为其带来国际上的技术经验,提升服务和质量。

二、联想集团进入国际市场的方式有哪些?结合案例分析它选择这些方式的依据是什么。

进入国际市场的方式有:投资进入;合同进入。

依据:联想集团虽有雄厚的技术实力、国内的保底市场和维修服务网络,但对海外的销售渠道不甚熟悉;而中国技术转让公司有经济实力和信誉保证,资金雄厚;导远公司虽资金一般,但他们熟悉海外市场,有海外销售经验。三家公司各有优势,有一致的目标,这给合资进入提供了基础条件。此外,三家公司相互配合,产品销售由港方负责,研究人员由北京派出,财务由双方负责,这就使联想能够以投资进入方式进入国际市场。

购买IBM业务,是作为一种合同进入进入国际市场的。

联想集团虽然得到迅速发展,但仍然缺乏足够的国际市场竞争力,无论是业务和技术能力,还是知名度和信誉度都是较为有限的。而美国IBM公司又是一个国际知名大企业,能够帮助联想实现跳跃式发展的战略目标。联想借助IBM的PC业务,一跃成为世界PC也三大巨头之一。

三、结合本案例,谈谈我国企业可以从联想集团的国际化进程中得到哪些的启示?

启示:从公司的实际出发,制定并实施一套行之有效的海外发展战略和策略,选择合适自己公司的国际市场进入方式,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寻找合适的合作伙伴,发挥自身优势,取长补短。及时掌握市场需求变化和发展动态信息,开发适销对路的产品,扩大国际市场占有率。通过合适的国际市场进入方式,积累经验,培养国际人才,提高国际形象及市场竞争力。

第19篇: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

[案例1]

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商人签订一份出口玉米合同,由中方负责货物运输和保险事宜。为此,中方与上海某轮船公司A签订运输合同租用“扬武”号班轮的一个舱位。2007年7月26日,中方将货物在张家港装船。随后,中方向中国某保险公司B投保海上运输货物保险。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风险,使货物受损。问题:

(1)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而货物遭受部分损失是由于轮船在海上遭遇台风,那么卖方公司是否可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 (2)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一切险,而货物受损是由于货轮船员罢工,货轮滞留中途港,致使玉米变质,那么卖方能否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 (3)如果发生的风险是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引起的并且属于承保范围的风险,B赔偿了损失后,卖方公司能否再向A公司索赔?为什么?

(1)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不能向保险公司B提出赔偿请求的,因为平安险对货物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予赔偿。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台风,使货物受部分损失是因自然灾害引起的单独海损,但由于卖方中国某迸出口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范围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单独海损,所以卖方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不能从倮险公司B处获得赔偿,除非卖方已投保水渍险和一切险。 (2)申国某进出口公司也不能向保险公司B提出赔偿请求,因为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包括被运输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但不包括战争险、罢工险等特殊附加险。即便投保人投保了一切险,仍须与保险人特别约定,经保险人特别同意后,才能把特别或特殊附加险的责任包括在保险人承保范围之内。由于卖方末投保特殊附加险,故无法取得赔偿。

(3)不能。保险合同是一种补偿合同,被保险人不得以保险作为牟利的手段。保险货物的损失如果是由于第三者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被保险人从倮险人处取得保险赔偿时,应当把对该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的一切权利和追偿要求,而不能一方面向保险人取得保险赔款,另一方面又向有过失的第三者索赔,从而获取双倍于损失金额的收入。

[案例2] (1) 保险标的物为301千公升意大利红色餐酒

(2)货物包装为21.5千公升新胶标准集装箱;葡萄酒是由卖方负责装箱

(3) SGS公证行出具之《重量和质量检验证书》证明:301千公升葡萄酒平均装在14个20英尺集装箱内,货物包装适合装运散装酒类及陆上和海上运输

(5)投保险别为一切险,适用的具体条款为1/1/82《协会保险条款(A)》; (6)2000年11月17日中国某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经检验认定其中两个集装箱外部附有腐蚀品标识,并于2001年9月1日出具《卫生证书》认定:该批干葡萄酒原液使用带有腐蚀品标识的两个集装箱装运,不符合我国食品卫生要求,作销毁处理。 问题:保险人是否可以拒赔?

答:保险人可以拒赔。 理由:本案中集装箱本身即是货物的包装,本案标的物是散装葡萄酒,其包装物就是集装箱本身;“包装”应视为包括集装箱或托盘内的积载应解释为:除了集装箱或托盘之外,还应包括集装箱或托盘内的积载。至于SGS公证行的检验证书之“货物包装适合装运散装酒类及陆上和海上运输”的结论,仅涉及散装酒类的运输安全与合适问题,未提及其卫生安全方面的内容。而食品货物除了其运输安全外,更重要的是其食用安全。两个集装箱因外部有腐蚀品标识被检疫机构确认为违反国家卫生法规,因而其包装因不符合食用安全的规定,属于包装不当至为明显。

《协会货物保险(A)条款》第4.3款规定:保险标的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造成的灭失、损害或费用(在本款的意义上,“包装”应视为包括集装箱或托盘内的积载,但仅限于此种积载是在本保险责任开始之前进行或是由被保险人或其雇员进行之场合。

第5.1规定: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承保因下述原因所致的灭失、损害或费用:5.1.2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和托盘对安全运输保险标的不适合,在保险标的被装上船当时,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对此种不适航或不适合有私谋。

涉案事故属于条款第4.3款及第5.1款规定的保险除外情形。

[案例3] 我国荣塔公司向日本富士株式会社订购彩电800台,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宁波,卖方投保了协会货物险的C险,2011年6月30日长崎港装货。货物于2011年6月30日装船,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富士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船长应富士株式会社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据此人银行取得了货款。货物到达宁波后,荣塔公司发现,电视机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船舶公司出示了富士株式会社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向富士株式会社索赔。问:

(1) 船舶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2) 富士株式会社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3) 保险公司如何对待荣塔公司的索赔? (4) 荣塔公司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

答案:(1)船舶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因富士株式会社的保函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富士株式会社应承担责任。因船舶公司这所以出具清洁提单,是因为富士株式会社出具人保函,因而富士株式会社依保函对船舶公司承担责任。

(3)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因为根据海商法的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对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荣塔公司的损失可要求船舶公司赔偿,因为它没有如实签发提单。

[案例4] 我国诺华公司与新加坡金鼎公司于**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饲料的CFR合同,诺华公司开出信用证,装船期限为**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金鼎公司租来运货的“亨利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运货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金鼎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亨利号”途经某海峡时起火,造成部分饲料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饮料湿毁。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迟延,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赶上了饲料价格下跌,诺华公司在出售余下的饲料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诺华公司造成很大的损失。回答以下问题:

(1) 途中烧毁的饲料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2) 途中湿毁的饲料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3) 诺华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饲料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 (4) 承运人可否向托运人金鼎公司追偿责任?为什么?

答案:(1)属单独海损,应由诺华公司承担。因为途中烧毁的饲料不属共同海损,而依CFR术语,此时的在途货物已由诺华公司即买方承担风险。(2)属共同海损。因为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饲料被湿毁。此项损失由诺华公司与船舶公司分别承担,这是共同海损的结果。(3)可以。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当然应对买方的损失负责。(4)可以。因为金鼎公司出具保函。

[案例5] 我国金林公司向日本长运株式会社订购冰箱1000台。合同规定冰箱价格CIF(?)为每台100美元,到货港为宁波,2000年6月30日长崎港装货。货物于1994年6月30日装船,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长运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船长应长运株式会社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长运株式会社据此从银行取得了货款。货物到达宁波后,金林公司发现,冰箱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船舶公司出示了长运株式会社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向长运株式会社索赔。现问:

(1)船舶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2)长运株式会社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3) CIF(?)中的“?”应是什么?其价格构成是什么? (1)船舶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因提单是清洁提单,船舶公司应向提单持有人交付符合提单的货物,而现在其不得履行该义务,并且长运株式会社的保函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长运株式会社应承担责任。因船舶公司之所以出具清洁提单,是因为长运株式会社出具了保函,因而长运株式会社依保函对船舶公司承担责任。 (3)“?”应是宁波,价格构成为“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案例6] 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于2003年10月签订了购买300吨化肥的合同,由德国某航运公司“NEW ORIENTIATION”号将该批货物从法国马赛港运至中国青岛港。“NEW ORIENTITION”号在航行途中遇小雨,因货舱舱盖不严使部分货物遭受雨淋,受到损失。

请问:根据《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应否赔偿货物因遭受雨淋的损失?为什么?

答案要点:(1)承运人应该赔偿货物因遭受雨淋的损失。 2)本案涉及承运人对承运货物的责任范围问题。《海牙规则》第3条规定了承运人必须履行的如下最低限度责任:“A.承运人应当在开航之前和开航当时,谨慎处理:(a)使船舶适航;(b)妥善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物品;(c)使货舱、冷藏舱、冷汽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适合于并能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 B.除第4条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妥善而谨慎地装载、搬运、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下所运货物。”根据上述规定,承运人在航行过程中,负有妥善照料保管货物的责任。本案中,德国航运公司未尽到应有的责任,承运的货物是由于货舱舱盖不严,使雨水进入货舱所致,因此属于德国承运人照料保管货物不当引起的损失,该承运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7] 上海化工进出口公司与意大利的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贸易合同,购买200M/T硫酸氨(5%伸缩),总价款240,000美元,FOB(Port Marghers/priolo),目的港为中国港口,装运期2008年3月中旬,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  下面是买方通过中国银行所开出的信用证的内容摘要(卖方未提出异议): LETTER OF CREDIT BANK OF CHAINA DATE: 03/15/2008

We open an 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 no.E24272 in your favour for account of china national chemicals export & import corporation Shanghai , to the extent of USD24000(USD eighty-two thousand only) available against your draft(s) drawn on us at sight 5% more or le allowed, for 100% of the invoice value, accompanied by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marked with numbers: (1) 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freight to collect” ocean bills of lading.(2) Invoice in 5 copies, indicating contract no.IXGB7765L (3) Weight memo/packing list(重量单/装箱单)in 2 copies, indicating gro and net weights of each package.(4) Certificate of quality, quantity/weight in each copies iued by the manufacturer (5) Your certified copy of cable dispatched to the accountees(开证申请人), within immediately after shipment advising name of veel, date, quantity, weight and value of the shipment. Evidencing shipment of : 2000M/T(5% more or le allowed)(net weight) Ammonia sulphate(硫酸氨)。Nitrogen content, 21%min,moisture: 0.5% max, free acidity: 0.03% max, free from harmful substances.USD120 per M/T net FOB stowed and trimmed port marghers/priolo, packing charges included. Country of origin: Italy Manufacturers: nontecatine Edison/Sincat/Snia Viscousa.Packed in new single bags, each containing 100 kilos net, tare weight(皮重) not le than 1 Kilo.Shipment from port marghers/priolo to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ort(s) not later than Mar.31, 1997.Partial shipments allowed.Tranhipment not allowed.This credit remains valid in Italy until Apr.30.1997(inclusive ) and all drafts must be marked that they are drawn under this letter of credit.Special instructions:

1.Charter party bill(s) is (are) acceptable.2.you should provide 2% of spare bags free of charges along with the shipment.3.In case of goods being carried by liners, a deduction of USD 0.03 per metric ton for stowage should be made from the unit price.„„„  下面是买方备货装船后,取得的主要单据的摘要:

(1) 提单:清洁提单, 20001袋硫酸氨,签发日期,1997年4月1日,装运港为Port Marghens (2) 重量单/装箱单:毛重每袋102公斤(没有净重), 共20002袋,总重2040吨。 (3) 发票:该货物的原产地为法国,制造商为nontecatine Edison(德国分公司), (4) 检验证明:硫酸氨,水分含量,0.06%,含氮量, 20%,无有害物质。

上述单据的其他项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其他信用证所需的单据也都提供,并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卖方携以上单据议付。 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UCP600议付行审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本案中单证是否一致?

(2)卖方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是否有不符点,如果有是哪些,说明理由,如果没有,为什么? (3)根据UCP600议付行会怎样处理检验证明及其内容?

[案例8] 广州某厂从英国进口货物一批,英商应我方的要求,将货物交给指定运送人经荷兰船运到广州。但在卸货时发生短缺,据船公司回答,所有短卸货物已卸在香港,将安排运回广州,约过了20天,又发现所短货物未全部运来,而且又无法查清货物究竟在何处,致使该厂的生产计划拖延,生产受到损失。

问:(1)船公司应付何责任?(2)该厂是否可就由于生产计划拖延而造成的估计损失要求赔偿?(3)在多次转船运输中,买方为避免此损失发生应该投保何种险别较好?

答案:(1)船公司的责任期限是从接收货物时起直至交付货物时止。船公司有接提单所列货物的数量、质量等规格交货的责任。在目的港发生货物的短损,船公司应负赔偿责任。

(2)鉴于海上风险无法预料,船方无法保证在确定时间内将托运货物运抵目的港,因此《1978年联合国海上运输公约》中规定,只要无故意跨绕情形,船方不负此项延期交货所引起的损失。本案中船方若有无理拖延交货致使原可以防止的损失扩大或增加,该厂可要求船方赔偿因其行为所衍生的损失,即该厂可对由于生产计划拖延造成的估计损失要求船方赔偿。

(3)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原因造成被保险货物中途转船,无论次数,如被保险人事先或一经获悉即通知保险公司,则在转船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害如符合承保范围则可获得赔偿。但这种赔偿是针对标的物的赔偿,无论如何保险公司对延滞所致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买方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可投保一切险或在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短量险”。

 [案例9] 我国A纺织品公司以童装每包500美元FOB上海港的条件与美国B公司签订合同,美方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规定4月5日前装船。由于异常台风影响,上海港无法装货,直到4月8日才装船启运。A公司通知B公司后,将有关单据交指定的付款行后遭拒绝。  (1)付款行拒付是否正当?

 (2)作为A公司的法律顾问,你认为该公司是否有权收取货款?如果有权,可以采取什么补救措施以收取货款?如果无权,为什么?

(l)付款行的拒付正当。根据《踉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信用证一经开出,即在开证行和受益人之间形成独立于买卖合同的信用证合同关系,银行根据单证严格相符原则审查单据。兴华纺织品公司提交的单证装运日期与银行单信用证不符,开证行有权拒付。付款行是开证行的代理人,因此,付款行拒付正当。

(2)根据一般法律原则,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对因不可抗力而造成的违约可以危责。台风造成无法装货,属于不可抗力,卖方可以免责。卖方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履行了并通知了买方,因此,卖方有权收取货款,可以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①通知买方修改信用证,使其内容与单据一致。然后,通过银行收取货款。②根据买卖合同直接要求买方付款,必要时可诉诸法律。

[案例10] 中国某工艺品厂与美国某贸易公司长期进行工艺品交易。**年3月10日工艺品厂(以下简称A厂)电告贸易公司(B厂),以CIF条件向对方出口一批工艺品,总价值30万美元,用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支付价款。3月15日B厂复电,提出降价至27万美元,A厂经研究同意B厂要求,遂于3月19日发电报通知B厂。3月20日B厂收到电报。随后,A厂将货物运到宁波港交由某运输公司C承运。整批货物分别装人两个集装箱,并吊装到船上。

4月4日承运船舶行至公海上时,由于船长的疏忽,船上发生火灾,其中一个集装箱被火烧毁,另一个完好无损。5月初,货物运至旧金山港。B厂拒绝接收货物,并向A厂提出索赔,双方诉至中国某法院。问:

(1)该批货物的运输保险应由哪方当事人办理?保险费由谁支付?为什么? (2)货物在海上受到损失,B厂能否要求A厂给予赔偿?为什么?

(3)假设A厂向银行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证,收款后,又欲将正在运输途中的货物卖给对象。因此,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货物其他公司,此时A厂是否有权向承运人发出指示,要求将货物运回或者交给其他收货人?为什么?

(4)应由何方当事人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何方为信用证的受益人?为什么?

(5)假设A厂向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的全套单证,请求付款,此时B厂获知货物在途受损,立刻通知银行停止付款,银行是否有权拒绝付款?

(!)保险根据《1990年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在CIF条件下替买方投保并支付保险费是卖主的一项义务。因此,该批货物的运输保险应由A厂负责办理,并由A厂支付保险费。

(2)A厂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后,即完成了它在CIF合同中的义务。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B厂可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再由保险公司向运输公司C索赔;B厂也可以直接向运输公司C索赔,但A厂在此中已无责任可言,故B厂不能要求A厂给予赔偿。

(3)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提单具有特殊的法律性质,在CIF条件下,交单就等于交货。因此A厂交出提单后即无权就货物的处理向承运人发出指示。承运人在收到货物并签发提单之后,就负有在目的地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义务,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提取货物。作为物权凭证,提单可以进行买卖和自由转让。

(4)信用证作为一种银行的付款凭证,属于银行信用,是现代贸易中,尤其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最主要的支付方式。它是银行根据买方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有条件的保证承担支付货款义务的书面凭证。在信用证内,银行授权受益人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下,以该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为付款人,开具不得超过规定金额的汇票,并随付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单据,按时在规定地点收取货款。因此,本案应由买方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卖方为信用证的受益人。 (5)本案中,当事人使用的是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所谓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的同意,开证银行不得单方面予以撤销或者修改的信用证。只要受益人所提交的装运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开证银行就必须按信用证的规定履行付款义务。卖方在装运港交付货物后,货物风险自越过船舷时起转移给买方。虽然货物在途中遭受灭失或损害,银行仍有义务向A厂支付回价款。可见,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对受益人有较大保障。所以,银行无权拒绝付款。

[案例11] 卖方(中国)、买方(英国)签订了一份文化衫的买卖合同:跟单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年12月15日之前装运。买方如期开出信用证,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年11月15日,卖方没有提出异议。卖方未能按期付运,信用证过期,双方协议后同意,卖方跟单托收付款,具体条件为:D/P after 30 days。

卖方发货后,办理了D/P at sight的手续,单据和即期汇票交给银行。货到港,买方验货,买方坚持30天后付款,而卖方坚持即期付款,双方发生争议,后来,卖方发现货物下落不明。卖方向买方索赔。分析:卖方的索赔是否能够成功?

[案例12 ] **年2月10日B公司(营业地处于甲国)签订了一份从A公司(营业地处于乙国)购买羊毛的贸易合同,内容如下:

羊毛2万吨,CFR鹿特丹 5000美元/吨,卖方分三批交货,第一批5000吨,4月上旬交货;第二批5000吨,4月下旬交货;第三批1万吨,5月中旬交货,买方应于3月25日、4月10日和5月3日之前分别开出三批货物的信用证。

2月20日B公司与C公司签订也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将从A公司订购的2万吨羊毛转售给C公司。 B公司于3月24日、4月5日开出了与合同相符的前两批货物的信用证,A公司于4月21日将第一批货物装船,4月25日向买方发出货物装船通知,买方收到通知后当日(25日)为货物投保。

4月26日,A公司电告B公司,由于国际羊毛市场价格忽然大幅度上涨,希望B公司将后两批的羊毛的价格提高到6500美元/吨,否则由于资金困难,无法交货。当日,B公司回电强烈反对提价,要求A公司按合同及时交货。4月27日、4月29日B公司催促卖方装船,4月30日再次电告A公司,B公司将不再开出第三批货物的信用证,除非A公司5月2日前确定第二批货物装船的确切日期。5月5日、5月20日B公司又先后两次致电A公司协商此事,而A公司一直未做出答复,B公司也未开出第三批货物的信用证。

5月底,B公司与C公司合同的履行期限即将到来,B公司只得从当地以每吨5700美元的价格购得15000吨同类羊毛连同卖方所交第一批5000吨一同交给C公司。6月10日B向A提出索赔。问:

1、4月25日A公司向买方发出货物装船通知的行为是否适当?说明原因

2、如果4月22日该船由于遭遇台风,货舱进水,该批羊毛湿损,损失额25000美元,对于这25000美元损失应由谁承担?法律依据是什么?简要说明原因。

3、按照本案中卖方第一批货物实际装船时间,根据UCP600卖方能够顺利结汇吗?说明原因。假设3月24日开出的第一批货物信用证中货物的装运期为4月5日,卖方未提异议,而、卖方的装船日期为4月10日,在这种情况下,卖方能顺利结汇吗,为什么?

4、B公司不开出第三批货物的信用证的行为是否是违约,为什么?

5、对于B公司因为卖方未交付后两批货物所受到的损失,A公司是否负有赔偿义务,为什么?

6、B公司的损失大约是(

)。 A、(5700-5000)*15000(美元) B、(5700-5000)*20000(美元)-2万吨羊毛的海运保险费

C、(6500-5700)*15000(美元)

D、(5700-5000)*20000(美元) E、(5700-5000)*15000美元-(第二批5000吨+第三批1万吨的海运保险费)

第20篇:国际投资学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1 1998年4月6日,在全球金融界享有盛誉的花旗银行宣布同专长与保险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的旅行者集团合并,合并涉及的资本总额高达820亿美元,是当时世界上最大的金融合并案。

花旗银行与旅行者集团合并后,将新公司定名为花旗集团,但沿用旅行者集团的商标,因为这是美国保险服务行业最有信誉的商标之一。用花旗之名,用旅行者之商标,这样的结构安排体现出两大公司的合并是平等的合并。合并后的花旗集团的总资产为7100亿美元,年净收入为500亿美元,年营业收入为750亿美元,股东权益为440亿美元,股票市值超过1400亿美元。其业务遍及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客户达到10000万个以上,成为全球规模最大,服务领域最广的全能金融集团。

这次合并并未受到美国司法、法院和国会的反对,这对美国银行业务范围的进一步拓展,开展实质性的混业经营具有开创性的重大意义。

试根据以上案例分析近年来跨国银行购并趋势的背景和动因。 案例分析2

IBM,西门子和东芝公司在1992年为在20世纪末开发256兆位芯片而结成战略技术联盟。来自3个公司的200位工程师在IBM高级半导体技术中心共同工作,并向东芝的管理人员汇报,所有开发芯片所需的基本投入先由IBM公司投资,然后把发票寄给西门子和东芝,账单和支出由每一公司安排在其他两家公司的雇员控制。这3家公司共同研制新产品的机构包括IBM技术中心和西门子,东芝在美国的总部。

试结合所学国际投资学的知识,对此案例作简要分析。 案例分析3 耐克公司是美国著名的运动鞋公司,它是1964年由美国俄勒冈大学的长跑运动员费尔和他的教练波曼合伙组建的,两人初始投资是各300美元,委托日本的一家鞋厂按波曼的设计试制了300双球鞋。最初的球鞋储存在费尔父亲家的地下室里,每逢比赛,由费尔和波曼带到田径运动场上去推销。1972年,奥运会田径预赛在美国俄勒冈举行,费尔和波曼说服了部分马拉松运动员穿着耐克鞋参赛。结果,其中有四名进入预赛前七名。费尔和波曼趁机大做广告,耐克运动鞋从此声名大振,不断发展壮大。耐克公司1994年的销售额已经达到38亿美元,产品销往81个国家。但特别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从耐克公司的最初发迹到以后的成长发展,耐克公司本身并不制造球鞋,97%以上的耐克球鞋的生产采取在第三国家合同承包,加工返销的形式进行,其中67%是在韩国生产的,然后由耐克公司收购,由耐克公司

独家在发达国家销售。

试用“价值链”的有关原理分析耐克公司成功的奥秘。 参考答案案例分析1

提示性答案:(1)金融全球化和自由化的趋势使得跨国银行面临日益强烈的外部压力,尤其是来自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竞争,为了应对竞争,跨国银行纷纷拓展业务领域,向全能化的方向发展,购并成为跨国银行实现快速拓展的有效途径。案例中,通过与旅行者集团合并,新花旗集团成为了集银行,保险,投资银行等多项业务为一体的全能金融集团,综合竞争力大大提升。

(2)跨国银行的购并不再是单纯的大吃小,而更多的是追求强强联合和优势互补,花旗银行与旅行者集团的合并就是典型,不仅实现了资产规模上的强强组合和业务上的互补,在无形资产的利用上也达到了双赢的效果。 案例分析2

提示性答案:随着国际竞争环境的日益复杂和竞争压力的不断增大,跨国公司为了获取保持其具有垄断优势的技术资源,不仅通过其自身体系内的研究与开发,还通过体系外的合作与交流,跨国公司研究开发战略联盟就是一种重要的体系外合作方式。

这三家公司都是半导体行业的巨头,也是主要的竞争对手,他们能心平气和的走到一起来合作研究,开发,除了宏观因素外,主要与半导体行业的微观特征有关。一方面是产品生命周期短,工艺革新率较高;另一方面是研究与开发需要承担高额成本和风险。 这三家公司缔结联盟的主要目标就是分担在设计新型芯片中涉及的高额成本及其风险和实现知识共享,保持关键技术的独占性,从而排挤新的竞争者,形成寡占竞争的态势。 案例分析3

提示性答案:耐克公司赖以成长壮大的秘密不在于制造环节,而在于其对产品设计和广告营销环节的控制,这用价值链原理很容易解释。因为在运动鞋行业,其制造环节料重工轻,规模经济效益有限,生产工艺成熟,而其研究和广告推销环节,固定成本高,产品的广告边际成本低,经济规模效应高,是应该关键控制的战略环节。

耐克球鞋在市场上主要是依靠其最佳设计和高档品牌为号召,不惜重金聘请了乔丹等顶级明星在美国电视节目收视率最高的黄金时间做广告,成功地塑造了耐克球鞋的高档名牌形象。耐克这种“抓住设计,营销,外包生产制造”的价值链战略是其成功的奥秘所在。

这个案例给我们的重要启示是:通过价值链分析来剖析企业竞争优势,从而确定正确的经营战略是企业成功的关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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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汉语教学案例与分析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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