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工作总结

2020-07-08 来源:学校工作总结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范 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

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xxxx职业培训学校。

第三条 学校性质:本校为xxxxxx自愿举办的、非营利性的民办职业

培训学校。

第四条 办学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

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职业教育方针,保证培训质量,致力于培养xxxxx人才。

第五条 校址:四川省xx市。

第六条 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四川省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登

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局。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

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主要任务

第八条学校的举办者是xxxxxx单位。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了解学校办学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学校董(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物会 1

计报告。

第九条 学校开办资金:XX万元,出资者:XXXX单位(或个人),

金额:XX万元。

第十条 办学范围:开展XX专业培训,培训层次为XX级。 第十一条 办学形式:

第十二条 招生对象:面向社会招收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的学员。 第十三条 办学规模: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本校的决策机构为xx会。

第十五条 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X人,校长1人,教职工代表X

人等5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X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其指定的副职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董事会每届任期x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会的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制定,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离,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董事长提议或1/3以上

董事联名提议时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

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会议决定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方可有效,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

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董事会须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二条 校长负责学校培训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教师、行政后勤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开展培训,科研等活动,保证培训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学校董事会的其它授权事宜。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置监事会、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成员及其他管理

人员进行监督。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或校长)XXX。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 因犯罪被判处刑法,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 担任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日起未逾3年的;

(六) 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金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

薄,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

督。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每年制

作年度会计报告并审计。

第二十八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出资人要求(或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条学校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

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检检查。

第三十一条 学校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

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变更学校名称,办学层次及形式,校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

人,开办资金,宗旨和业务范围等,以及学校分立,合并,应

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批或审核,经同意后变更。

第三十三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清算期间,不开展清

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校终止时由董事会表决通过,经省劳动保障厅审查同

意,报省民政厅核准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xxxx年xx月xx日董事会表决通过,、自审批

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修改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劳动保障厅审

查同意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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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票盎然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北票盎然职业培训学校 。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北票盎然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出资自愿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拓创新,为社会培养人才,促进就业,为当地经济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普宁市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普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广东省普宁市流沙新光路溪尾段。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北票盎然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XXX万元;出资者:北票盎然教育投资有限公司,金额:XXX万元。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电子商务师”专业技能培训;

(二)“网商运营”专业技能培训;

(三)“计算机操作员”专业技能培训。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人。董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董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校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董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2 第十四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校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3 (七)本单位校长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单位董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董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XXX。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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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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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4年9月1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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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北京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一、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二、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办公用房至少20平米以上,有必须的办公设备条件;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应在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职业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三、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四、学校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一)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人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9条、第20条要求。

(二)校长: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且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 16

法规,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三)教学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且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并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四)职业指导人员(不少于1 人):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培训的相关人员。

(五)财务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五、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六、应具有与培训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七、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生管理、设备管理等制度。

八、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应达到30万元以上(不含固定资产)。

九、学校开设的培训职业(工种)应符合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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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范 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2条 学校名称:河南XXXX职业培训学校。

第3条 学校性质:本校为XXXX公司(或个人)自愿举办的,非营利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第4条 办学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职业教育方针,保证培训质量,致力于培养XXX类人才。

第5条 法定代表人由XXX担任。 第6条 校址:XX市XX街XX号。

第7条 学校接受审批机关4川省劳动保障厅和登记管理机关4川省民政厅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8条 办学范围:开展XX专业(X,X级)培训。 第9条 办学形式:全日制(或函授,短训)。

第10条 招生对象:面向社会招收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的学员。 第11条 办学规模:XXX人/期。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12条 本校的决策机构为XX会(可为董事会,理事会或校务会。之

1 下仅以董事会为例)。

第13条 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X人,校长1人,教职工代表X人等5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X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其指定的副职行使职权。

第14条 董事会的职权: (1)聘任和解聘校长; (2)制定,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3)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6)决定学校的分离,合并,终止; (7)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15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最后决定。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会议决定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方可有效,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16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4)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2 第17条 校长负责学校培训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2)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3)聘任和解聘学校教师,行政后勤人员,实施奖惩; (4)组织开展培训,科研等活动,保证培训质量; (5)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6)负责学校董事会的其它授权事宜。

第18条 根据情况可设置监事会,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成员及其它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19条 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薄,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20条 学校资产:由XXX出资XXX万元。

第21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每年制作年度会计报告并审计。

第22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23条 出资人要求(或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五章 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24条 变更学校名称,办学层次及形式,校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办资金,宗旨和业务范围等,以及学校分立,合并,应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批或审核,经同意后变更。

第25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

3 外的活动。

第26条 学校终止时由董事会表决通过,经省劳动保障厅审查同意,报省民政厅核准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章 附则

第27条 本章程经XX年XX月XX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自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28条 修改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劳动保障厅审查同意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29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董事签名:

注:本章程供到河南省劳动保障厅申办民办职业培训

学校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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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行为,维护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民办培训学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培训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以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条 民办培训学校的设臵要适应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的需求,有利于职业教育培训资源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臵。

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区域内民办培训学校的指导、服务和管理工作,鼓励和促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发展。民办培训学校应自觉接受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职责与审批程序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民办培训学校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制定全省民办培训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办学标准,定期发布职业资格培训的职业(工种)范围,组织开展评估和评优表彰,指导民办培训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工

作。

州、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办培训学校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民办培训学校由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进行审批。

(一)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举办初级、中级职业技能水平的民办培训学校的审批;

(二)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民办培训学校的审批权限,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三)申请举办高级及其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民办培训学校,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推荐,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

(四)中央驻滇和省属单位设立民办培训学校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五)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培训学校,应抄送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国家和省关于行政审批的有关规定,认真办理民办培训学校审批事项。具体程序:

(一)受理:举办者向相应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提交申办材料。行政部门核实材料齐备后,应及时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二)评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组织,对举办者申办材料、办学条件等组织审核、考察和论证,对办学可行性进行评审,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专家组咨询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八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设立的民办培训学校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办学许可证有效期5年。

民办培训学校持办学许可证按有关规定到相应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

第九条 办学许可证正本应放臵在民办培训学校的主要办公场所显著位臵,副本在审批机关监督、检查和办理相关手续及开展社会活动时使用。办学许可证遗失的,应登报声明并持声明向核发许可证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补办。

第三章 民办培训学校的设立、变更、终止

第十条 民办培训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本行政区域民办培训学校宏观规划。具体办学条件应符合

《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臵标准》(附件2)及相应的职业(工种)设臵标准。申请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个人申请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要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鉴定项目相关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一条 民办培训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办培训学校名称统一使用“所在行政区域+冠名+职业培训学校,冠名不得使用专用名词。民办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得与已登记的其他学校名称相同或相近,学校的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民办培训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格式要求见附件3)2份;

(二)拟办民办培训学校的章程。内容包括:学校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办学规模、职业(工种)设臵、培训层次和形式;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它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产生和罢免程序;组织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学员考核鉴定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

修改程序及其它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三)社会组织办学应出具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公民个人申请办学应提交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拟办民办培训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人员、拟任校长、财会人员、职工的身份、学历、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五)拟聘理论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身份、学历、资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六)拟办民办培训学校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资金以外的方式出资的,还应提交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七)适合用作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证明。自有场地的民办培训学校,提交场地产权证明,租借场地的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约及场地产权证明;

(八)满足教学和实操培训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第十三条 民办培训学校在设立时不得使用以下房屋作为校舍:

(一)临时性简易建筑;

(二)危房、居民住宅;

(三)其他院校的教学用房;

(四)其他不适于教学活动的房屋。

第十四条 民办培训学校的设立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

规定,分筹设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达到设臵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学校;正在建设的,可以先申请筹设,待建设完成且达到设臵标准后,可申请正式设立学校。民办培训学校筹设期不超过三年。批准筹设的民办培训学校在筹建期间,不允许招生。

第十五条 民办培训学校变更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报行政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 民办培训学校名称、地址、校长、办学点增减、类别等变更,应向行政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进行变更。

第十七条 民办培训学校申请增加培训职业(工种)或提高培训层次的,应提出书面申请,报相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申请高级(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培训层次的,应在原申办的中级(四级)职业(工种)开展培训满2年后,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八条 民办培训学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请终止或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撤销:

(一)民办培训学校董事会或举办者自行要求终止的;

(二)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一年内不能正常开展职业培训或者因故中断正常职业培训一年以上的;

(三)办学条件或质量下降,经整改后仍达不到办学基本要

求的;

(四)无故不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和监督检查的;

(五)有违法违纪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九条 民办培训学校申请终止须报审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办理注销手续,交回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及印章。

第四章 学校管理与教学组织

第二十条 民办培训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校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民办培训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做好校内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民办培训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金和财产管理制度。民办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第二十三条 民办培训学校应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统计报表制度。

第二十四条 民办培训学校应当建立教师培训管理制度,制定教师培训计划,定期组织教师进行思想教育、理论学习、业务培训和教学研究,并建立教师培训档案。

第二十五条 民办培训学校应在《办学许可证》规定的层次、范围、形式、对象及办学地点开展培训。不得将办学资格承包、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给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二十六条 民办培训学校跨县(区)以上行政区域办学,办学期6个月以内的,应经原办学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办学情况证明,并经拟办学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方可办学;6个月以上的,应按照新设立民办培训学校的有关要求,重新报办学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民办培训学校开展职业资格培训的,应当按照相应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审核学员培训资格后开展培训,并为培训合格学员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经鉴定合格者,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有关程序核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民办培训学校开展职业资格培训使用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相应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国家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没有统一规范的,由培训学校自行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经过专家论证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民办培训学校应建立学员注册登记和学籍管理制度,并与学员签订培训协议,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将学员培训内容、参加鉴定时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推荐就业等情况记入

学员培训档案。

第三十条 民办培训学校应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审批行政机关备案后,方可向培训者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在学校显著位臵进行公示。民办培训学校应制定学费退费办法,报相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民办培训学校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报相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应包括:办学许可证编号、名称、地址、电话、广告内容、刊登媒体、广告批准号、广告刊登时间等。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真实、准确。民办培训学校开展的招生、教学等活动,应当与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承诺一致。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区域内民办培训学校信息公示制度。信息公示的内容包括学校办学计划、招生简章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对民办培训学校建立年检评估制度。年检评估的内容包括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职业培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各项管理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管理者、教师情况;办学场所及设备、设施情况;办学规模和形式;培训教材的使用、教学质量、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及台帐建立情况;收费及财务管理情况;社会信誉及群众反映情

况等。

年检评估合格的,予以年检登记;年检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年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限期整改意见,逾期不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审批机关对年检结果应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和完善民办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制度,按要求组织开展民办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工作。诚信等级分为诚信达标学校、诚信良好学校、诚信优秀学校三个等级。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对区域内民办培训学校的培训职业(工种)、级别,依据以下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一)职业(工种)的分类和名称应按照《国家职业分类大典》规定进行规范;

(二)民办培训学校应根据实际办学情况,申请调整培训职业(工种)目录和级别:

(三)民办培训学校一年内不开展培训的职业(工种),或办学条件下降、培训质量差,经限期整改仍不具备条件的职业(工种)应予撤销。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区域内民办培训学校的内部管理和办学情况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并逐步建立民办培训学校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和网络,并将具体

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一)对未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组织和个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查处取缔。

(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限期改正或撤销办学资格。

(三)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主要事项骗取办学许可证,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培训学校的,擅自改变民办培训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广告的,审批机关应责令限期整改或撤销办学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扶持与奖励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对民办培训学校校长、理论教师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的培训,并组织民办培训学校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民办培训学校教师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申请参加技工学校教师系列的职称评审工作。

第三十八条 民办培训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培训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培训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

称作为培训学校校名。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对民办培训学校的奖励制度,对为本地区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和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条 对管理规范、教学质量好、社会信誉高的民办培训学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优先支持其承担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等培训任务,并按照有关政策享受经费补贴。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境外组织、个人在本省区域内举办民办培训学校或合作办学的,不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原《云南省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云劳社﹝2003﹞44号)同时废止。

附:

1.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申报表 2.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臵标准 3.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

附件2

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一、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

二、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理论教学实训场地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专业)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的,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三、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训、实验设施和设备,有相应的实训工位。

四、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五、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六、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实习指

导教师必须持有与批准培训专业(工种)相一致、与培训层次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或高于培训层次的职业资格证书。

七、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八、具备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员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各项制度。

九、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十、本标准为云南省设臵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基本要求。各地应以本标准为依据,对照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具体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执行。

十一、本标准所指的职业培训学校不包括技工学校(含高级技工学校),设立民办技工学校应参照技工学校设臵标准执行。

附件3:

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

(格 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云南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申请人或申请组织名称)拟申请设立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办学宗旨:

二、培养目标:

三、办学规模:

四、举办者概况:

1.拟办学校名称:云南省***州、市(县、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2.拟定办学地址、邮编、联系电话:

3.拟定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4.拟聘任校长:

身份证号码:

5.举办者: ******人或******单位名称

6.主管部门:(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不填)

五、办学形式:全日制、半日制、业余。

六、拟办职业(工种)及培训层次:职业(工种)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名称填写,层次按照国家职业资格

五、

四、

三、

二、一填写。

七、招生对象:

八、现有办学条件:针对拟开设的职业(工种)、培训层次、办学规模等情况,就已具备的办学软、硬件条件进行总体描述。

九、内部管理体制:主要指学校成立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织构架,职权分配

十、办学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突出学校实行独立财务会计制度,开设银行帐户并实行独立核算。

申请单位(人):

推荐第6篇: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办事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2002年12月28日)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2004年3月5日)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4]10号,2004年4月7日)。

二、申请条件

(一)社会组织举办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市民政局核定的职业培训学校名称,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制定的学校章程、建立的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以及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管理制度。

(三)一次性培训规模在200人以上,有能满足教学需要的教学行政用房、教室、实习场所。理论教室面积不得低于300平方米,实习工位数不少于50个,租用场所的租赁期不少于3年,且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四)培训机构主要行政负责人(校长或中心主任)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程度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从事职业教育培训工作2年以上,有教学管理工作经验。教师和财会人员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和任职条件,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会计资格证。有与培养目标、培训人数和开设的专业(工种)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五)有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与专业设置相对应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

(六)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万元以上。

(七)招收住宿生应具备必要的食宿、安全保障和医疗条件。

(八)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2、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

3、不具备相应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设置标准的;

4、学校章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5、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拟任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三、申报材料

(一)经批准筹设后申请正式设立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四川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4、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培训教材;

5、拟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章程及有关组织管理、教学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管理等办法;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其它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材料。

6、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教职工的身份证、学历证书、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或上岗资格、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及其工作简历等,拟聘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证书复印件;

7、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证明。自有场地的社会培训机构,应出具场地产权证明,租赁或借用场地的须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约、合同及公证材料。

8、组织机构代码。

(二)具备办学条件,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的,除提供

(一)中所列的第3至8项材料外,还应提供:

1、申办报告。内容应包括:办学目的及可行性分析、筹建方案、发展规划,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内容、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内容;

2、举办者证明材料。单位举办的,出具法人资格材料,并提供复印件;个人举办的,出具举办者身份证,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与身份证或户口相符合的所在街道(镇)的证明;联合出资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出具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及举办者身份证明材料;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其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资产证明须提交经国家承认验资机构出具的开办费用验资报告;

4、民政部门出具的核名通知书。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办理初、中级民办培训学校的单位或组织向工商注册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申报资料;申请办理高级民办培训学校的申办单位或组织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申报资料。申报材料齐全无误的予以受理;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相关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依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对其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评估、核查,在办理时限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三)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对未批准的申请单位,应在办理时限内书面告知其理由、复议权、诉权及期限。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六条)。

(二)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电话: 8653513

推荐第7篇: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筹设申请报告

福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有关要求,福鼎昊天教育有限公司拟申请设立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办学宗旨: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邢台地区民办教育事业,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为了加快地区经济贡献一份力量,我们经过深入调查,反复论证的基础上,进行了充分准备,特申请开办邢台市职业培训学校。

二、培养目标:为待就业人员提供岗前培训,提升在职人员技能水平,让更多人拥有实用性技能,对外输出人才,对内培养行业从业人员为主。

三、办学规模:学校总建筑面积600平方米,教室3个,教室平均面积100平方米。教室办公室2间总面积200平,其他活动室100平。

四、举办者概况:

1、拟办学校名称:××职业培训学校

2、拟定办学地址、邮编、联系电话

3、拟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4、拟聘任校长:、身份证号码:

5、举办者:×××人或××××单位名称

6、主管部门:(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不填)

五、办学形式:全日制、半日制、业余

六、拟办职业(工种)及培训层次:职业(工种)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名称填写,层次按照国家职业资格

五、

四、

三、

二、一级填写

七、招生对象:下岗人员、待业青年、农村剩余劳动力、在职人员、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

八、现有办学条件:针对拟开设的职业(工种)、培训层次、办学规模等情况,就已具备的办学软、硬件条件进行总体描述

九、内部管理体制:主要指学校成立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织构架,职权分配

十、办学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主要指办学资金筹措,并突出学校实行独立财务会计制度,开设银行帐户并实行独立核算

申请单位(人):

年 月 日

推荐第8篇: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

杭州市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浙江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杭州东方文化园旅业集团俐生美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拟申请设立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办学宗旨:弘扬本源养生文化,弘扬我国职业教育事业,实现健康中国人,幸福千万家的伟大梦想。

二、培养目标:培养美业和中医养生专业人才。

三、办学规模: 200人。

四、举办者概况:

1、拟办学校名称:杭州东方文化园旅业集团俐生美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2、拟定办学地址:杭州市萧山区东方文化园

邮编:311256 联系电话:0571-83813556

3、拟定法定代表人:董芮宁

身份证号码:220211197409292428

4、拟聘任校长:董立梅

身份证号码:220200197112153347

5、举办者:杭州东方文化园旅业集团俐生美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6、主管部门:无

五、办学形式:全日制、业余

六、拟办职业(工种)及培训层次:健康管理师、保健刮痧师,保健按摩师

层次:国家职业资格四级

七、招生对象:相关美业从业人员、中医技术服务人员、想从事健康养生行业的爱好者。

八、现有办学条件:我校拟开设专业为保健按摩和美容,培养初级和中级职业技术人才,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现有从事职业教育的教师15人,教学管理人员10人,专业理论教师8人,实习指导教师8人,财务管理人员2人,兼职教师1人。专职校长董立梅,女,44岁,专科学历,中医刮痧师三级专业职称,具有五年以上的职教工作经历,曾担任北京益生美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校长,任期八年,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和法律。

九、内部管理体制:学校成立董事会,由专职校长全权负责学校的管理和教学工作。

十、办学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办学经费用杭州东方文化园旅业集团俐生美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出资,该法人是董芮宁,具有稳定经济收入,学校筹办经费具有强大资金保证,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实行独立财务会计制度,开设银行帐户并实行独立核算。

申请单位(人):

2015年9月9日

推荐第9篇: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

附件3: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

(格 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申请人或申请组织名称)拟申请设立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办学宗旨:

二、培养目标:

三、办学规模:

四、举办者概况:

1、拟办学校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县***职业培训学校

2、拟定办学地址、邮编、联系电话:

3、拟定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4、拟聘任校长: 身份证号码:

5、举办者: ******人或******单位名称

6、主管部门:(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不填)

五、办学形式:全日制、半日制、业余

六、拟办职业(工种)及培训层次:职业(工种)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名称填写,层次按照国家职业资格

五、

四、

三、

二、一填写

七、招生对象:

八、现有办学条件:针对拟开设的职业(工种)、培训层次、办学规模等情况,就已具备的办学软、硬件条件进行总体描述

九、内部管理体制:主要指学校成立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织构架,职权分配

十、办学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突出学校实行独立财务会计制度,开设银行帐户并实行独立核算

申请单位(人):

年 月 日

推荐第10篇: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

民 办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中 心

申请单位: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xxxxxxx 办学地址: xxxx市阿热勒路17号

2015年6月5日

关于xxxx 职工培训中心申办报告

xx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和田地区民办职业培训培训中心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xxxx拟申请设立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中心,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办学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职业培训方针,坚持为社会服务的办学方向。本培训中心的办学目标:面向社会招生,提供满足社会需求的职业技能培训。

二、培养目标:培养学生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良好习惯,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

培训中心不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培训中心的出资者可以依法取得合理回报。

三、举办者概况:

1、培训中心名称:xxxx职工培训中心

2、办学地址:xxxx市阿热勒路17号、邮编:848400、联系电话::13999999999

3、法定代表人:xxxxxxxxx 身份证号码:66666666666666666

4、理事:xxxxxxxxx 身份证号:66666666666666666

四、职业(工种)及培训层次:

(一)职业技能培训;

中级汽车修理工,初级汽车装配工,初级计算机网络管理,初级计算机操作员,初级电机装配工。

(二)继续教育。

五、招生对象:就业前人员,在职人员,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

六、现有办学条件:教学楼,实训室,多媒体教室和一些教学必要教学硬件,软件,工具与设备等。总投入资金30万元。 有足够的中级与高级师资队伍,主培训中心总面积3510平方米。有15年使用合同书。

七、内部管理体制:培训中心设立理事会,由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是本培训中心的决策权力机构,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任期届满可连任。

首批理事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理事按照理事会章程推选。理事长、理事名单报主管行政部门备案。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培训中心的业务活动计划;

(二)制定培训中心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决定培训中心的弥补亏损方案;

(四)决定培训中心增加资本的方案;

(五)决定培训中心的合并、分立、变更和解散方案;

(六)决定培训中心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聘任或者解聘培训中心校长,根据校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培训中心副校长、校长助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

(八)决定制定培训中心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决定修改培训中心章程;

理事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组成人员参加才能召开。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讨论一般事项时,组成人员的简单多数同意 即可通过。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 聘任、解聘校长;

(二) 修改培训中心章程;

(三) 制订培训中心发展规划;

(四) 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五) 决定培训中心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为培训中心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 检查理事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培训中心签署有关文件;

(四) 法律、法规和培训中心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办学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培训中心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培训中心的经费来源:

(一) 举办单位出资;

(二) 在业务范围内收取的学费等的收入;

(三) 接受政府的资助;

(四) 其他合法收入;培训中心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培训中心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培训中心制订,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布。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培训中心按净收益 (要求合理回报的培训中心)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培训中心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培训中心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培训中心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申请单位: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xxxxxxxxxxx

2015年6月5日

第11篇: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 (格 式)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根据《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申请人或申请组织名称)拟申请设立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办学宗旨:

二、培养目标:

三、办学规模:

四、举办者概况:

1、拟办学校名称:北京市***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2、拟定办学地址、邮编、联系电话:

3、拟定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4、拟聘任校长: 身份证号码:

5、举办者: ******人或******单位名称

6、主管部门:(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不填)

五、办学形式:全日制、半日制、业余

六、拟办职业(工种)及培训层次:职业(工种)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名称填写,层次按照国家职业资格

五、

四、

三、

二、一填写

七、招生对象:

八、现有办学条件:针对拟开设的职业(工种)、培训层次、办学规模等情况,就已具备的办学软、硬件条件进行总体描述

九、内部管理体制:主要指学校成立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织构架,职权分配

十、办学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突出学校实行独立财务会计制度,开设银行帐户并实行独立核算 申请单位(人): 年 月 日

第12篇: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xx市**职业培训学校(如单一美发师培训,名称为xx市**美发职业培训学校)。办学地址:xx市**路**号,邮政编码:******,电话:*******。

第二条办学性质:自愿举办、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从事非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致力于培训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第四条办学规模:日常在校生达到**人,全年培训****人。

第五条办学范围:(如初级**员,中级**师、高级**师)。

第六条 办学类型:(应载明独立办学、合作办学或部分合作办学)。

第七条 培训形式:(如短期培训、长期培训)

第八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则、规章的规 定为准。

第二章资产与经费

第七条学校注册资金**万元,固定资产**万元,由***投资举办(并应载明属于个人、集体或民营等非财政性经费)。

第八条必须载明是否要求依法取得合理回报。

第九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一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个人出资;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三)利息;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章组织

第十二条学校设立董(理)事会,董(理)事会每届二年,董(理)事会是本学校的决策机构,董(理)事会成员有***、***、***、***等人,(说明:应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5人以上组织,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理)事长由出资单位推选或个人出资者担任,每届任期二年,董(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一条,学校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1—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福利待遇及课酬;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董(理)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意见通过。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董(理)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理)事对董(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理)事会记录由董(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董(理)事长或校长担任。

第十七条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四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与教职员工签定劳动合同,组织参加社会保险,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四章学校自行终止及善后处理

第十八条本学校由于以下原因,提出自行终止,并由董(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培训科核准。

第十九条本学校终止前,须完成最后一批学员的培训工作,妥善解决教职员工终止合同的一切待遇及经济补偿。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和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条本学校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同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未尽事宜,除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令规定办理外,由董(理)事会修改补充,并在董(理)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13篇: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新沂市东宇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规则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名称:新沂市东宇职业培训学校

办学地址:新沂市国际商贸城一期4楼

邮政编码:221400,电话:0516-88933833。

第二条办学性质:本校为章言平自愿举办的,非营利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第三条办学宗旨(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致力于培训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第四条办学规模:日常在校生达到**人,全年培训****人。

第五条培训专业(工种)和层次:(如初级**员,中级**师、高级**师)。

第六条培训形式:(应载明独立办学、合作办学或部分合作办 —1—

学)。

第二章资产

第七条学校固定资产**万元,由**投资(并应载明属于个人、集体或民营等非财政性经费)。

第八条必须载明是否要求依法取得合理回报。

第九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章组织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董(理)事会,董(理)事会每届三年,董(理)事会是本学校的决策机构,董(理)事会成员有***、***、***、***等人,(说明:应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5人以上组织,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理)事长由出资单位推选或个人出资者担任,每届任期三年,董(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一条,学校董(理)事会 —2—

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福利待遇及课酬;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董(理)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意见通过。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董(理)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 —3—

议的董(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理)事对董(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理)事会记录由董(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五条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董(理)事长或校长担任。 第十六条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四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与教职员工签定劳动合同,组织参加社会保险,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四章学校自行终止及善后处理

第十七条本学校由于以下原因,提出自行终止,并由董(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劳动局培训科核准。

—4—

1、************;

2、************;

3、************。

第十八条本学校终止前,须完成最后一批学员的培训工作,妥善解决教职员工终止合同的一切待遇及经济补偿。在市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九条本学校经市劳动局审查同意、市民间组织管理中心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未尽事宜,除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令规定办理外,由董(理)事会修改补充,并在董(理)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市劳动局培训科备案。

—5—

第14篇: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东莞市**(镇)**职业培训学校(如单一电脑培训,名称为东莞市**(镇)**电脑职业培训学校)。办学地址:东莞市**镇**村**路**号,邮政编码:******,电话:*******。

第二条办学性质(必须载明:自愿举办、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从事非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办学宗旨(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致力于培训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第四条办学规模:日常在校生达到**人,全年培训****人。

第五条培训专业(工种)和层次:(如初级**员,中级**师、高级**师)。

第六条培训形式:(应载明独立办学、合作办学或部分合作办学)。

第二章资产

第七条学校固定资产**万元,由**投资(并应载明属于个人、集体或民营等非财政性经费)。

第八条必须载明是否要求依法取得合理回报。

第九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章组织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董(理)事会,董(理)事会每届三年,董(理)事会是本学校的决策机构,董(理)事会成员有***、***、***、***等人,(说明:应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5人以上组织,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理)事长由出资单位推选或个人出资者担任,每届任期三年,董(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一条,学校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福利待遇及课酬;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 —1—

董(理)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意见通过。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董(理)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理)事对董(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理)事会记录由董(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五条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董(理)事长或校长担任。

第十六条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四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与教职员工签定劳动合同,组织参加社会保险,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四章学校自行终止及善后处理

第十七条本学校由于以下原因,提出自行终止,并由董(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劳动局培训科核准。

1、************;

2、************;

3、************。

第十八条本学校终止前,须完成最后一批学员的培训工作,妥善解决教职员工终止合同的一切待遇及经济补偿。在市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九条本学校经市劳动局审查同意、市民间组织管理中心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未尽事宜,除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令规定办理外,由董(理)事会修改补充,并在董(理)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市劳动局培训科备案。

—2—

第15篇: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求

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求

一、申办资格及相关条件

1.申办资格:申办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注册登记证);申办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申办个人需持有户藉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见样表)。

2.相关条件:符合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二、需提供的材料

1. 申办报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见样张)。

2. 担保证明。申办单位和申办个人需提供办学担保人,担保人应具有法人资质,且担保资产额应大于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总资产,并签订担保协议和出具担保人法人的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受理。

3.人员资格。拟任法定代表人(校长)、拟聘教学管理人员、教师花名册及有关资格的证明文件: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校长)应具有与申办职业(工种)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三级以上职业资格,两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不达要求不予受理。师资需符合专业设置要求,办学规模500人以下的应配备3名教学管理人员,资格要求与法定代表人(校长)相同。教师与学生之比为1:20,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须持教师资格证书和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见职业培训机构办学层次任课教师基本条件),拟聘财会人员需持会计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学校正式批建后管理人员和专职教师须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提供经鉴证的劳动合同书。

4.办学协议公证。两个单位以上联合举办办学机构,出具经国家法定公证机构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明确各方责任。

5.注册资金、固定资产证明。由法定机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经费必须是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办学注册资金50万元。固定资产每工种20万元以上(不包括租赁资产)。申办计算机及相关职业培训,计算机80台以上,硬盘80 - 160G以上,内存1G以上,CPU双核高频2.0以上,显示器17寸以上,配专用通信机柜,建立局域网,每个计算机房配投影仪,计算机地面为防静电地板,计算机线路为隐藏排线。固定资产须出示申办期间的原始票据,否则不予受理。

6.建立董事会或理事会。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含5人),必须有1/3以上人员具有5年以上教学经验。

7.培训场地证明。培训场地需提供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已变更房屋用途的需重新经消防验收,且提供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自有或租赁的需提供房产产权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及房屋平面图纸。租赁的培训场所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屋租赁契约(合同),并提供房屋租赁出资有效证明,房屋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美容美发培训场地面积1000m2;计算机培训场地面积600m2,;其他工种包括办公用房、理论课培训场所和实习操作场所面积为500m2以上。)。

8.培训设施、设备证明。根据不同职业(工种)和培训规模确定其培训设备设施的种类和数量。出具资产来源的有效证明(购买设备设施的原始票据)。 9.培训机构的章程(见样本)及发展规划。

10.开设专业的教材、培训计划与大纲。培训计划内容包括:(1)培养目标;(2)培训时间;(3)课程设置和要求;(4)培训计划表。 培训大纲内容包括:(1)课程的性质和任务;(2)教学的基本要求;(3)课时分配表(专业基础知识、专业知识、操作技能、相关知识);

11.管理制度:教学、教师、学员、财务、设备、卫生、安全、宿舍等管理制度;12.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3.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16篇: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程序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程序

1、受理。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可先申请筹设,再正式设立。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也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举办者将筹设报告或正式设立报告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经初审合格后,领取《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填写后送交之日为受理日。

2、审核。审核机关组织专家组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民办职业学校办学条件评估细则》对申办者的申办材料和实际办学条件进行审查评估。

3、审批。审批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专家组的审核意见,对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自受理筹设申请之日起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对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自受理筹设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发证。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发给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

第17篇: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办事项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承办科室:职业技能培训科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黑龙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和设置标准》(黑劳社发[2005]26号)。

申办条件:

1、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具备法人资格;

2、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公民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申请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训职业、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机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单位营业执照或个人学历、职称、从事职业培训工作的有关证明(审核原件,存档复印件);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需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学校章程、发展规划、首届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6、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7、拟聘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资格证、聘任合同、审核原件、存档复印件)。

办理程序:

1、受理;

2、审核评估;

3、审批;

4、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符合办学条件的)。

办理时限:45个工作日。

相关表格:《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负 责 人:张德君

办公电话:8226328

办公地点:佳木斯市长安路1335号 劳动保障大厦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316室

第18篇: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格式) XX市(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部、自治区有关规定,XXX(申请人或申请组织名称)拟申请(筹设或者正式设立)以职业技能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办学宗旨

二、培养目标

三、办学规模

四、举办者概况

(一) 拟办学校名称:XXX市(盟)XXXX职业培训学校。

(二) 拟定办学地址:邮编:联系电话:

(三) 拟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四) 拟聘任校长:身份证号码:

(五) 举办者及单位名称:

(六) 主管部门:(个人举办的,填写拟定法定代表人户籍

所在街道或乡镇名称)

五、办学形式:全日制、半日制、业余

六、拟办专业(工种)及层次:

第19篇: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程序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程序

一、申请筹设

(一)举办者(单位或个人)向审批机关提交筹设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姓名、地址、拟用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目标、办学层次及条件、资产来源及资金数额等)。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合作举办培训学校的要提供合法的合作协议。

(二)举办者(单位或个人)向审批机关提交举办者身份证明(单位举办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个人举办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三)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原件。

(四)提供经法定金融机构出具的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存期不少于1个月的的注册资金证明。

(五)审批机关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举办人。

(六)举办者收到准予筹设通知书后,即可开展筹设工作。筹设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二、申请正式设立

(一)举办者完成筹设工作后,应向审批机关申请正式设立,并提供以下资料:

1、审批机关开出的准予筹设通知书原件;

2、筹设情况报告(内容包括规章制度、场地设备、教职员工、教材等情况及相关附件);

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申请表;

4、学校章程(内容包括学校的名称、地址,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规模及层次,办学形式,资产数额及来源,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任期及职能,法定代表人及职权,校长及职权,学校自行终止及善后处理,章程修改程序等);

5、办学场地的产权证书、租赁合同书及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

6、由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固定资产及注册资金验资报告(设立初级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设立中级或高级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固定资产应达到5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

7、学校校长、教师、财会、管理人员名单及任职资格证明文件(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称等级证书、教师上岗资格证书)。

(二)审批机关在收齐上述资料后,将安排专家小组到拟办学校进行现场评估,并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设立的决定。经评估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第20篇: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

(格 式)

(统一使用A4纸张)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贵阳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申请人或申请组织名称)拟申请设立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办学宗旨:

二、培养目标:

三、办学规模:

四、举办者概况:

1、拟办学校名称:贵阳××职业培训学校

2、拟定办学地址、邮编、联系电话

3、拟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4、拟聘任校长:、身份证号码:

5、举办者:×××人或××××单位名称

6、主管部门:(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不填)

五、办学形式:全日制、半日制、业余

六、拟办职业(工种)及培训层次:职业(工种)按照国家

职业标准名称填写,层次按照国家职业资格

五、

四、

三、

二、一级填写

七、招生对象:

八、现有办学条件:针对拟开设的职业(工种)、培训层次、办学规模等情况,就已具备的办学软、硬件条件进行总体描述

九、内部管理体制:主要指学校成立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织构架,职权分配

十、办学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主要指办学资金筹措,并突出学校实行独立财务会计制度,开设银行帐户并实行独立核算

申请单位(人):

年月日

《家政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工作总结.doc》
家政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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