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检验人员岗位职责

2020-04-18 来源:岗位职责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检验人员岗位职责

检验人员岗位职责:

1检验责任师 1.1岗位职责

1.1.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中心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及作业指导书相关规定,做好检验检测质量监督工作;

1.1.2负责编制本部门相关专业作业指导书; 1.1.3 对本部门所出现的质量失控和质量事故负责; 1.1.4 负责本部门检验检测及其相关工作的质量实施指导、监督控制;

1.1.5 配合总师办搞好质量内审工作;

1.1.6配合科室领导对本部门质量活动进行检查和考核; 1.1.7负责审核本部门及负责的区域的检验报告/证书,检验方案;

2、检验(检测)员岗位职责

2.1.1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及允许的检验项目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在检验检测工作中要认真执行质量体系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的要求; 2.1.2 负责编制检验方案,在检验检测工作中要认真填写原始记录(监检项目表),;依法客观、公正、及时出具检验报告(证书),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2.1.3 随时认真填写检验案例,及时向科领导报告检验和收费情况;认真完成检验和收费任务;

2.1.4 认真做好自己所用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处理;

2.1.5 要做到安全文明作业,根据质量体系文件要求,确保检验检测中的安全、健康和环 保;

2.1.6 随时做好各种工作见证材料的积累和归档工作; 3检验师职责

3.1检验员所有的职责;

3.2对检验员进行技能培训、工作指导;3.3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4 安全阀校验员岗位职责

4.1 严格按作业指导书和校验委托单要求,开展安全阀校验维修工作,确保内容齐全、结论准确;

4.2 认真执行安全阀校验装置的操作工艺规程,严禁违章操作,确保作业安全,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4.3在受理送校安全阀时,对用户态度诚恳、热情,服务周到;

4.4 填写原始记录,及时出具校验报告。 5设备管理员职责

5.1负责建立和完善设备、仪器台账,做到帐物一致; 5.2负责设备、仪器日常管理工作,认真履行和完善借出手续;

5.3有对借出的设备仪器造成损坏原因调查了解的权力; 5.4负责建立完善设备档案工作;

5.5负责存放库内设备、仪器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5.6负责编制设备检定、调试、校准工作计划; 6 水质检测员岗位职责

6.1化验室内药品、试剂的存放必须按属性分类并有顺序的固定排列,药品、试剂需随时进行补缺;

6.2定期更换分析天平内的干燥剂,每次使用后必须进行校正;

6.3玻璃仪器需定期进行校正、补缺;

6.4按操作规程采集水样,及时化验,及时出具化验报告; 6.5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对其承担的工作质量负责; 7设备管理员职责

7.1负责建立和完善设备、仪器台账,做到帐物一致; 7.2负责设备、仪器日常管理工作,认真履行和完善借出手续;

7.3负责对借出的设备仪器造成损坏原因调查了解的权力;

7.4负责建立完善设备档案工作;

7.5负责存放库内设备、仪器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7.6负责编制设备检定、调试、校准工作计划;

推荐第2篇:IQC_检验人员岗位职责

检验

检验

jiǎnyàn

概念:是通过观察和判断,适当时结合测量,试验所进行的符合性的评价。

[test]

检验产品

;examine;inspect] 检查并验证

也指用工具、仪器或其它分析方法检查各种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是否符合特定的技术标准、规格的工作过程。

对产品或工序过程中的实体,进行度量,测量,检查,和实验分析,并将结果与规定值进行比较和确定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IQC 检验人员岗位职责

IQC 检验人员岗位职责

专职检验员和质量验证人员须经质管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认真履行本岗职责。

1.负责按检验规程及其他技术资料要求检验和试验,并提出检验和试验结论。对不符合要求的部件不得入库。

2.对无有效检验依据的产品,有权拒绝检验或不提供检验结论。3.负责按规定及时填写检验记录,并在检验记录和有关单据上签署。 4.认真实施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的规定;对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按规定加不合格标识,隔离存放并记录,同时有责任分析产生不合格的原因,提出改进建议。

5.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本人使用的计量器具,按周期交质管部组织检定,确保其处于校准状态。

6.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应及时向质管部反馈质量信息。

7.对 C 类质量特性的不合格品有权处置,对 B 类和 A 类质量特性的不合格品有权提出初步处置建议并及时报质管部按规定评审处置。 8.对个人的错检、漏检和误判造成的损失负直接责任。

9.对因擅自不履行岗位职责,本岗范围内出现批量不合格或造成其他损失负直接责任。

10.对不按规定填写检验记录或记录不真实造成的损失负直接责任。

IQC

IQC:

进料检验

Incoming Quality Control;其主要职责如下:

1、对供应厂商所送货物,按照验收检验(技术)标准,工作指示用最好的测量系统进行检验;

2、对供应厂商所送货物料进行质量确认/评估报告,如日报/周报/月报等,月评估/季度评估/半年度评估/年度评估等;

3、对供应厂商所送货物的异常进行确认,反馈、跟踪,并协助供应商进行改善;

IQC(incoming quality control)意思是来料的质量控制,简称来料控制。但也许有的技术人员,包括一些专业的开发人员对此也不是很清楚。之所以在此谈IQC,而不是IPQC(制程质量控制),FQC(成品质量控制)等。是因为个人觉得在物欲横流的社会里,各种假货,劣质产品在不断地侵蚀着我们,面对这些劣质产品,可能一个小小的失误就可能给我们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或断送了我们的前程。所以作好来料的质量控制对每个工厂来说,都已经是迫在眉及了。因为巧妇也难为无米只炊呀,只有材料好了,才可以制造出好的产品来。

笔者并不是在此危言耸听,类似的案例也许大家都听说过一些。早前珠海有一出名的玩具厂,本来生意做得很不错,定单也在不断的飞来。但是一笔大的外单生意,一个小的失误,竟然将一个充满朝气的工厂推到了破产的绝路。而这个失误就是,不知道是为了节约成本还是因为并不知情,在一颗绑定IC使用的黑胶上,他们在没有经过检验或实验的情况下就大量使用。结果是等产品出到国外后,才发现很多产品都一失去了功能,或在工作一定时间后无法再继续工作了。原因是什么,那黑胶的热胀冷缩系数太大,将绑定的绑线拉断,使得产品功能丧失。结果就这样一此就赔得倾家荡产,公司关门。

而在假货,水货的销售方面。深圳的XX广场可以说是一个很好的场所。记得笔者还在工厂的时候,那时我们的生产物料一般都是从香港采购的,大陆这边只是采购一些零碎的物料。记得有次为了赶时间,在XX广场购买了一批开关电源使用的IFxxx型号的场效应管,我现在还记得那单货是怎么的把我们经理弄的焦头烂额,产品到了日本才发现有诸多的问题存在,当然翻修,赔钱是免不了的了,还好数量不是很大,逃过一劫。而最近,笔者也到那里去采购了些零碎的物料。结果发现CD4069可以输入高电平,输出也可以是高电平,我就是不变,你能把我咋的。曾经在工厂使用了好几年LM393竟然也调了半天才发现当输入端压差达到0.5V都还可以不翻转哟,更可气的是它却可以在压差变化工程中输出有效电平哟。当整个电路时序跑起来时,不注意真的还测试不出来。后来干脆算了,拿个LM358来代替了之。反正我也不批量的。

虽然笔者只是个小技术人员,但是我真的对国内的一些电子市场感到悲哀,很多制造商为了利益最大化去降低成本,最后让消费者为他们的垃圾买单。这种趋势好像越演越烈。因为垃圾的制造们是越来越多,就象我们深圳的交通灯也一样,一旦下雨或阴湿几天,总有那么些交通灯不愿意出来工作,好像它们也学会躲雨或回家烤火去了。而我们阳台前面的“XX花园”那几个大红色的LED显示屏也才工作不满一年就怠工了。我相信作为制造商们他们肯定也希望自己的产品有真正的质量保证,但是他们忽略了一点,那就是他们所采用的物料,很多工厂的IQC依然把所谓的质量控制停留在核对丝印等上面,没有购买或设计一些可靠的测量仪器去检测。现在想起来,那时我们工程经理要求对所有大件电子物料都必须有相应的检测标准和检测仪表,的确是与众不同的见解。虽然当时这个方案并没有具体得到实现,但我相信以后会有更多的工厂需要而且必须要这样做的。不然假货水货随时都可能进入你的生产线,让你在不经意中受损!!!

说了这么多,希望各厂的IQC们能够真正发挥你们的作用来,不记得是三一重工还是其它企业有这样一句座右铭------品质就是生命。而你们就像医生一样,可以主宰你厂产品的生命。因为你们做好了,断了劣质产品的路,也许国内的假货市场的形势也会有所好转。而大环境好了,“made in china”在国际市场上也许就会越来越有力度,越来越响。当然要控制好品质,首先控制品质的人一定要具有高度的责任感。

推荐第3篇:检验操作人员岗位职责

1.自觉遵守科室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科长的工作安排,严格遵守岗位职责,认真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2.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各种仪器,做好日常维护。3.仪器运行过程中要密切注意随时出现的各种提示,出现故障及时处理。4.准备好试剂,每次加样前要核对试剂,检查试剂是否需要补充,选择的加样程序是否准确,加样酶标板与试管架编号是否一致,加样针是否垂直。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开始加样。5.血型正、反定型检定。用抗A、抗B标准血清做正向定型。以A、B标准红细胞做反向定型。血型记录核对无误后,由主要检验人员和核对者在实验记录单上签全名。6.对HBSAG、TP/RPR、抗-HCV、抗-HIV(1+2)阳性反应的标本应进行复验,复验阳性标本要及时录入电脑,抗-HIV(l+2)阳性标本应由专人送卫生防疫站进行确证试验。7.每天操作完毕要及时做好清洁、维护和运行情况记录。8.检测完毕后应及时发送结果。

推荐第4篇:水质检验人员岗位职责

1.水处理化验员上岗操作时必须携带操作证。2.熟悉《低压锅炉水质标准》及《天津市锅炉水处理管理办法》并能认真执行,熟记重点条文。3.了解所操作锅炉的结构,掌握水处理设备的原理、构造、水流程和操作,水分析方法,并能指导停炉后的保养工作。4.定期进行水质化验,严格控制锅炉给水、炉水的水质标准,督促司炉工坚持正常的锅炉排污制度。5.保持水处理化验室及其设备、化验仪器齐全完好和整洁。

推荐第5篇:药品检验人员岗位职责

药品检验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1、在药检室负责人领导下负责备种制剂的质量检验工作,严格依照有关质量检验标准进行取样、检验、记录、计算或判定等,严禁擅自改变检验标推和凭主观下结论。

2、检验人员必须于规定的工作日内,及时、准确完成制剂空配制的各种制剂及所用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质量检验任务,发出检验报告。

3、检验人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工作质量上精益求精。应完整、真实、可靠的记录和报告检验结果,不得弄虚作假。

4、检验人员必须严格以中国药典(2015版)、本院制剂质量标准为依据,进行药品检验,并填写检验记录和报告实际检验结果。

5、检验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随时保持各检验室(包括设备、台面、门窗、地面等)的清洁卫生,玻璃仪器用完后必须按规定清洁干净放置原位。

6、检验人员应正确使用、养护、保管和检校好各种检验仪器、衡器、量器等,并做好使用记录。

7、负责标准品的正确保存及使用、各类试液相标难溶液的的配制与标定,并按药典规定定期复标。

8、负责监督检查药库、各药房及临床科室的药品质量和保管情况,协助科领导制订药品和制剂质量管理的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9、担任进修人员、实习生及县市级基层医院专业技术人员的的培训、指导。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推荐第6篇:检验报告审核人员岗位职责

检验报告审核人员岗位职责

检验报告的审核人员,应当对报告进行以下几方面审核:

一、报告依据的方法学及其检测设备应用是否正确、有效;

二、报告所依据的各种原始资料、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包括被检者、申请人、申请部门及其检验项目的一致性等;

三、检验报告内容的完整性;

四、文字描述及书写的正确性;

五、计量单位的法定性;

六、数据处理及数字修约的正确性;

七、仪器设备状态和运行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六、检验结果的可接受性。

核医学科2013-1-1

推荐第7篇:检验报告审核人员岗位职责

检验报告审核人员岗位职责

检验报告的审核人员,应当对报告进行以下几方面审核:

一、编制依据或标准的应用是否正确、有效。

二、报告编制所依据的各种原始资料、数据的完整性,一致性包括:原始记录和计量单位、见证记录等。

三、检验报告内容的完整性;

四、数据处理及数字修约的正确性;

五、仪器设备和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六、检验结论的正确性。

推荐第8篇:检验报告审核人员岗位职责

检验报告审核人员岗位职责

检验报告的审核人员,应当对报告进行以下几方面审核:

一、报告依据的方法学及其检测设备应用是否正确、有效;

二、报告所依据的各种原始资料、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包括被检者、申请人、申请部门及其检验项目的一致性等;

三、检验报告内容的完整性;

四、文字描述及书写的正确性;

五、计量单位的法定性;

六、数据处理及数字修约的正确性;

七、仪器设备状态和运行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六、检验结果的可接受性。

推荐第9篇:质检科检验人员岗位职责

质检科检验人员岗位职责

通用职责

1.应严格按照产品图纸、工艺文件、检验文件进行检验,严格执法,不徇私情,正确判决,对检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2.按时完成检验任务,防止漏检、少检和错检,确保生产顺利进行;

3.认真填写质量检验记录,做到数字准确、字迹清晰、结论明确;

4.在工作中发现产品质量出现异常现象时,应立即上报部门主管或公司分管的领导,以便异常情况得到即时纠正、处理;

5.零件或产品检测不合格应及时开具不合格品通知单,并及时送相关责任人审批,不得擅自处理;

6.监督工艺纪律执行情况,督促工人执行工艺;

7.不合格品需立即隔离摆放,并做好标识,同时填写不合格品通知单;不合格品通知单审批后,应跟踪至处理完毕;

8.贯彻执行检验状态标识的规定,防止不同状态的物资、产品混淆。检查、监督生产过程中的状态标识执行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纠正;

9.发现重大质量问题立即向质检科长反映,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10.及时制止不合格品的交付和使用;

11.负责检查各工序操作者的钢号,并在检验后按规定及时打印检验者钢印;

12.当日检验记录须于次日送交质检科长;

13.正确使用、保管量、检具,并负责所检区域量、检具周期检定的送检工作;

14.认真参加培训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专用职责

一、原材料、外购、外协件检验员

1.负责原材料、外购、外协件进厂检验;

2.负责填写原材料、外购、外协件检验记录和入库通知单;

3.检查原材料时,应先查核材料质量证明书,再按原材料检测要求检测材料外表、尺寸等。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材料外表、尺寸等均合格则开具入库通知单;材料外表、尺寸不合格则开具不合格单;材料外表、尺寸合格,但无材料质量证明书或材料质量证明书不合格的则暂不开具入库单,待拿到合格的材料质量证明书后,开具入库通知单;

4.原材料进厂时,负责将该原材料质量证明书送仓库责任人审核;

5.原材料检验结束后,负责将检验记录、入库通知单送交材料责任人;

6.负责将一份检验记录交仓库保管员;

7.负责将一份不合格单送交供销科。

二、机加工检验员

1.负责机加工半成品、成品零件检验;

2.负责检查拔口、降口工序的检验;

3.负责波纹管下料、纵缝焊接、套装、缝焊、定长、压波、组装等工序的检验;

4.搞好首检,加强巡检,特别要加强质量控制点的巡检,发现问题

及时纠正;

5.负责填写机加工半成品、成品零件检验记录;

6.对于将不合格品混入下道工序的行为及时制止。

三、组装检验员

1.负责组装工序的检验;

2.负责检查卷筒筒体的圆度;

3.组装工划筒体开孔线前,负责检查开孔模具,确保模具选择的正确性;

4.负责检查工件划线的正确性;

5.负责对组装后的工件进行复测;

6.负责填写组装检验记录。

四、焊接检验员

1.负责焊接工序的检验;

2.负责督促焊工按规定进行焊接前工件清理;

3.负责检查焊缝质量;

4.负责填写焊接检验记录。

五、打磨检验员

1.负责打磨工序的检验;

2.督促打磨工正确进行打磨;

3.负责检查焊缝、内表面、外表面的打磨质量;

4.负责填写打磨检验记录。

六、修磨检验员

1.负责修磨工序的检验;

2.督促修磨工正确进行修磨;

3.负责检查焊缝、内表面、外表面的修磨质量,检查加工面(重点是密封面和密封槽)的平面度、粗糙度;

4.负责检查筒内是否有尖角、毛刺,是否平滑过度;

5.负责填写修磨检验记录。

七、试压检验员

1.负责产品(铝壳体、波纹管)水压、气压及气密性检测;

2.严格按产品(铝壳体、波纹管)水压、气压及气密性检测规范进行检测;

3.明确标注漏点;

4.负责对补焊后的产品重新进行水压、气压及气密性检测;

5.负责填写水压、气压、气密性检测报告。

八、产品总成检验员

1.负责检查产品(铝壳体、波纹管)焊缝、内表面、外表面的质量,检查加工面(重点是密封面和密封槽)的平面度、粗糙度;

2.负责产品(铝壳体、波纹管)总成尺寸、形位误差等的检验;

3.负责检查筒内是否有尖角、毛刺,是否平滑过度;

3.负责检查包装前表面处理情况;

4.负责打印产品出厂编号;

5.负责产品质量的复检;

6.负责当月成品数量的统计和上报;

7.负责填写产品总成检验记录。

推荐第10篇:粮食保管员岗位职责

粮食保管员岗位职责

1、粮食保管员岗位职责

1、负责仓库大米及稻谷的过秤,验收、入库、码放、保管、盘点、对账等工作;

2、定期检查仓库的温度、湿度等存放环境情况,确保库存稻谷及大米的质量;

3、仓库数据的统计、存档、帐务和数据的输入;

4、部门主管交办的其它事宜。

2、粮食保管员岗位职责

1、负责仓库的物料保管、验收、入库、出库等工作。

2、提出仓库管理意见及物资采购计划,在批准后贯彻执行。

3、严格执行公司仓库保管制度及其细则规定,防止收发货物差错出现。入库要及时登帐,手续检验不合要求不准入库;出库时手续不全不发货。

4、负责仓库区域内的治安、防盗、消防工作,发现事故隐患及时上报,对意外事件及时处置。

5、合理安排物料在仓库内的存放次序,按物料种类、规格、等级分区堆码,不得混堆和乱堆,保持库区的整洁。

6、负责将物料的存贮环境调节到最适条件,防止鼠害、虫咬等,

负责定期对仓库物料盘点清仓,协助物料主管做好盘点、盘亏的处理及调帐工作。

7、负责仓库管理中的出入库单、验收单等原始资料、帐册的收集、整理和建档工作,及时编制和按时上交相关的材料收支存报表,及时准确地登记材料明细分类帐簿。

8、以公司利益为重,爱护公司财产。

3、粮库保管员岗位职责

1、执行物资管理中与仓库有关的SOP,确保仓库作业顺利进行;

2、负责仓库日常物资的验收、入库、码放、保管、盘点、对账等工作;

3、负责仓库日常物资的拣选、复核、装车及发运工作;

4、负责保持仓内货品和环境的清洁、整齐和卫生工作;

5、负责相关单证的保管与存档;

6、仓库数据的统计、存档、帐务和系统数据的输入;

7、部门主管交办的其它事宜。

4、粮油保管员岗位职责

一、严格执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及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仓储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要求,加强自身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二、对入库的粮食必须实行《五分开》的管理办法,对已化验、检斤完毕、到货位的粮食,发现水分质量不符,弄虚掺假粮食,立即汇报、停止接收。

三、在烘晒期间,熟练掌握烘干设备的流程规律,配合化验人员把好水分、质量关。

四、对安全粮入库储存的粮食,要认真执行“三检一化”制度,必须达到“一符四无”的工作管理标准。随时准确的掌握粮情变化,发现问题立即主管领导汇报,采取及时、有效的合理防护措施,杜绝坏粮现象,彻底消灭土粮,为科学保粮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认真安排好本品种粮食出库销售工作,与财会部门衔接好,对销售的粮食无财会的收款依据或未经领导同意,不准开据出门证放行,对发运的粮食及时备好货源,要与调运部门办理好移货手续。

六、严格执行工人作业的定额标准,亲临现场监督指挥,负责各环节作业的检查,抽查作业质量,发现按标准作业,要求不到位的立即做返工处理。

七、及时登记账卡,按要求填好仓单,按期填报各项损耗报单。出入库的粮食及时上报财会部门,定期核对三账,保证账实相符,三帐统一。根据上级要求做好仓储管理的各项工作记录。达到仓储资料管理档案化。

八、保证储粮安全和做好日常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参加增收节支活动,大力挖掘仓储管理中的节支潜力。

九、认真落实执行本岗位责任制,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全心全意地做好本职工作。

5、粮油仓库保管员岗位职责

1、严格执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及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仓储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要求,加强自身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2、对入库的粮油必须实行《五分开》的管理办法,对已化验、检斤完毕、到货位的粮油,发现水分质量不符,弄虚掺假粮油,立即汇报、停止接收。

3、在烘晒期间,熟练掌握烘干设备的流程规律,配合化验人员把好水分、质量关。

4、合理安排粮油在仓库内的存放次序,按粮油种类、规格、等级分区堆码,不得混堆和乱堆,保持库区的整洁。

5、认真安排好本品种粮食出库销售工作,与财会部门衔接好,对销售的粮油无财会的收款依据或未经领导同意,不准开据出门证放行,对发运的粮油及时备好货源,要与调运部门办理好移货手续。

6、严格执行工人作业的定额标准,亲临现场监督指挥,负责各环节作业的检查,抽查作业质量,发现按标准作业,要求不到位的立即做返工处理。

7、及时登记账卡,按要求填好仓单,按期填报各项损耗报单。出入库的粮食及时上报财会部门,定期核对三账,保证账实相符,三帐统一。根据上级要求做好仓储管理的各项工作记录。达到仓储资料管理档案化。

8、保证储粮安全和做好日常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参加增收节支活动,大力挖掘仓储管理中的节支潜力。

9、负责将粮油的存贮环境调节到最适条件,防止鼠害、虫咬等工作。

10、负责仓库区域内的治安、防盗、消防工作,发现事故隐患及时上报,对意外事件及时处置。

11、对安全粮油入库储存的粮油,要认真执行“三检一化”制度,必须达到“一符四无”的工作管理标准。随时准确的掌握粮情变化,发现问题立即主管领导汇报,采取及时、有效的合理防护措施,杜绝坏粮现象,彻底消灭土粮,为科学保粮提出合理化建议。

12、认真落实执行本岗位责任制,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全心全意地做好本职工作。

第11篇:检验人员授权书

检验人员授权书

经公司考核和资格确认,现授予同志为本公司检验员,检验员职责与权限按公司《岗位说明书》执行。

2013年3月5日

第12篇:特种设备检验人员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

报 名 须 知

1.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承担的考试项目:

2.各项考试时间:

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制定年度考试工作计划,于每年年初公布在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网站上。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培训部为配合相关考试项目举办相应考前辅导(培训),考前辅导自愿参加,辅导活动结束后即参加考试。

3.报名办法:

(1)按照总局要求(点击访问总局网站),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考核,包括初试(取证)(包含补考)、复试(换证)、复试补考(补考),全部需要同时实行网上报名和纸制资料报名。请参加考试人员先到“检验检测人员管理系统”网上报名,网址http://jz.cnse.gov.cn/login.php。网上报名如有问题,请咨询该系统管理部门,电话:010-5906898

8、59068997。

(2)网上报名注册成功后打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申请表(考试、证书申请)》,连同其他纸制申报资料(见本《须知》第4项、第5项、第6项)邮寄到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邮寄地址请见本《须知》第10项),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不接受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的报名。

(3)请在报名截止日期之前完成网上报名和纸制资料的邮寄,“报名截止日期”是指报考人员完成网上报名且将纸制申报资料寄达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的日期,逾期不再受理。

(4)报名后可在“检验检测人员管理系统”中查询报名情况。报考人员网上报名及纸制报名资料全部合格后,才算报名有效,我协会依纸制报名资料进行资格审查,资料不全者应在报名截止日期之前补齐所缺资料,补交资料时,请在补交的资料上注明参加的班次及项目。

4.初试(取证)需要提交的纸制资料:

5.复试(换证)需要提交的纸制资料:

(1)复试(换证)申请表(在“检验检测人员管理系统”报名后生成的表格,表格需经申请人签字后方为有效,无需贴照片)(原件)1份;

(2)复试(换证)项目的证书复印件1份。

注:上一年度延期到下一年度复试的,需提供由总局颁发的延期证书。

6.关于补考:

(1)补考人员应具备补考项目的报考条件(如:补考报名时,所持低级别证应在有效期内); (2)需提交的资料:相应项目的申请表(在“检验检测人员管理系统”报名后生成的表格,表格需经申请人签字后方为有效,无需贴照片,请打印后于右上角注明“补考”)(原件)1份,此申请表应于相关项目报名截止日期之前邮寄至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

7.考试报到的通知:

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将根据报名情况及相关考试安排,提前在网上公布各个考试项目的报到事宜(举办时间、地点等等)和人员名单。所有的考试活动均不再寄发书面报到文件。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对个别考试项目进行调整时,将提前在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网站上予以公布,敬请随时浏览、关注该网站的各项更新,确保积极提前做好准备,按时参加考试。

8.考试结果查询:

请到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网站之“全国考委会\\考核结果发布”中查询(点击访问)。

9.发证查询及执业注册:

(1)考试合格的人员请到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网站之“全国考委会\\寄证查询”中查询(点击访问)资格证寄出的相关信息。

(2)收到资格证书后,应由所在单位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及相关办事程序(点击查看),到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办理执业注册。

10.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考试部门联系方式:

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秘书处

全国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委员会秘书处

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委员会秘书处

2012年01月01日

第13篇:检验人员辞职报告

检验人员辞职报告

在一个职场工作几年后,我们可能会作出离职的决定,这时就要静下心来好好写写辞职报告了。是不是苦于写不出正规的辞职报告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检验人员辞职报告,欢迎大家分享。

检验人员辞职报告1

尊敬的领导:

您好!首先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阅读我的辞职信申请报告。

我是怀着十分复杂的心情写这封辞职信的。自我进入医院之后,由于您对我的关心、指导和信任,使我在检验行业获得了很多机遇和挑战。经过这段时间在医院的工作,我在检验领域学到了很多知识,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对此我深表感激。

由于我自身能力的不足,近期的工作让我觉得力不从心。为此,我进行了长时间的思考,觉得医院目前的工作安排和我自己之前做的职业规划并不完全一致,而自己对一个新的领域也缺乏学习的兴趣。

为了不因为我个人能力的原因而影响医院的运作,经过深思熟虑之后我决定辞去目前在医院的检验工作。我知道这个过程会给您带来一定程度上的不便,对此我深表抱歉。非常感谢您在这段时间里对我的教导和照顾。在医院的这段经历于我而言非常珍贵。将来无论什么时候,我都会为自己曾经是医院的一员而感到荣幸。我确信在医院的这段工作经历将是我整个职业生涯发展中相当重要的一部分。

祝医院领导和所有同事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再次对我的离职给医院带来的不便表示抱歉,同时我也希望医院能够体恤我的个人实际,对我的.申请予以考虑并批准。最后,祝我们县医院一切顺利,万事如意。

此致

敬礼!

辞职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检验人员辞职报告2

尊敬的医院领导:

您好! 我很遗憾自己在这个时候向医院提出辞职申请。 十分感谢医院多年来对我的培养与帮助,使我在这个温暖的大家庭里成熟、成长。十六年来在我们医院的工作中,我学到了许多的医学技术知识,学会了很多做人的道理,积累了丰富的人生经验。在这里,我有过欢笑,也有过泪水,更有过许许多多的收获。在这里,有我不可磨灭的成长记忆,是我此生刻骨铭心的成长摇篮!同时,也非常感谢医院领导和同事们对我的信任与厚爱,使我30来岁就担任了党支部书记与科室负责人,给了我很多的荣誉,使我的人生历练如此精彩,让我倍感荣耀。我会十分重视并永远怀念在医院的这段经历,也会无比珍惜与大家的深厚感情,我确信这依然会是我的人生今后继续努力奋进的动力。 很遗憾的是检验科在我的领导下沦落到今天这般境地,实在是有负领导之所托及同事们的信任,在这里我仅向大家表示无比的愧疚!现提交辞职申请报告,对于由此给医院造成的不便,我深感抱歉。我将到其他单位去寻找适合我发展的平台,望领导批准我的辞职申请,并安排好工作交接人选。祝大家身体健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日 期:

第14篇:检验人员年终总结

年 终 总 结

今年的工作总体上来说比较忙碌,由于我是检验技术员,要全面保证检验工作的正常运转,满足生产和用户的须求。今年中在领导的帮助和支持下,在同事们的相互协助中,我学到了很多知识与技能。

今年中工作主要内容包含有:原材料的进货检验、外协加工件的检验、产成品检验、产成品的提交验收和日常的事务处理工作。

外协加工件检验:外协件一般尺寸要求高,检验的尺寸比较多,就给检查带来一定的难度。所有产品的加工件都要先送检到我们部门,为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工作进度,对于数量少的外协件或者加工要求高的件实施全数检,对于要求不高大批量的外协件,我们会进行抽检验收。检查时我会认真地对每个产品比照图纸要求进行逐项进行核对,检查并填写检验记录单,对不符合项开具不合格处理单并通知送检者。由于机加工件的尺寸多,对专业知识要求强,那就更好地体现了我对专业知识过硬和对工作的认真。

原材料进货检验:原材料的进货检查是从源头上保障产品的质量,对产品质量的控制起到至关重要的地位。公司所有产品的原材料入库前我们都要全数检查,合格后方可入库。我要负责对原材料的符合性的判断,对每一种原材料都要全数和图纸进行比对检查,对符合要求的进行登记并做下检查记录,对不符合项要开具不合格处理单并通知送检者,保证入库的材料都是符合要求的原料。

产成品检验:成品的检查是保证我公司产品质量及性能的重要性。加工出来的产品都要通过我们成品检验进行全数验收,合格才能入库,由于成品的种类多数量大,还要进行三温检查,就给成品检查带来了很大的工作量,我就主动承担一些检查任务,对AMT、左右尾灯和调压器产品进行成品验收。AMT产品是我公司的重点产品,我对过程和成品进行全程检查并全部负责,全套产品其性能要求很高,相应对检查来说要求也就更高,那就更体现了我检查的专业技术。在成品检验忙不过来时还亲自到成检进行检查产品,在她们遇到困难时就主动帮她们进行协调处理,并指导她们在以后的检查工作中怎么应对处理。

成品的提交验收:产成品的提交验收是关系到用户代表对我公司产品的一个认同。满足用户和出库的需求时就会交验提交产品,当提交产品时我会整理提交产品目录,统计产品的品种及数量,并做出相应的产品提交单,当代表来验收产品时伙同检验进行产品的检查,直到顺利提交完产品。

日常的事务处理工作:对故障品的接收登记,协助部长处理一些日常工作,调节检验人员的工作量,协同技术部对其故障品的分析和处理,会同他们对一些产品进行例外检查和试验,协同生产部对产品和检验工作的调整,协同综合部对公司电脑的进行一些日常管理。

总之,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还要一丝不苟,仔细认真。工作之余还要经常总结工作教训,不断提高自己工作效率,并从中总结工作经验。检验岗位的日常工作比较繁琐,这就需要我们一定要勤于思考,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工作时间, 不断学习的丰富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这会使我的工作更加得心应手。 以后我会以严谨的工作态度仔细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

总结人:XXXX

2013/1/14

第15篇:检验人员岗位责任制

化验室安全准则

一、化验人员应严格遵守检验操作规程、了解检验仪器的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二、玻璃管与胶管、胶塞折离时应先用水润湿并戴上工作手套,以免玻璃管折断扎伤人。

三、蒸馏液体时严禁明火,蒸馏过程中人不得离开,以防温度过高或冷却水突然中断。

四、每个试剂瓶上应贴有与内容物相符的显著标签,严禁标签乱贴。

五、化验过程中不许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必须离开时应有有处理能力的人负责看管。

六、化验室内严禁吸烟及进食,禁止用实验器皿放置和处理食物。

七、进入化验室应穿工作服,工作服应保持干净卫生;进行危险性操作时应穿戴防护用具。

八、无菌检验室开启紫外线灭菌灯杀菌时严禁人员入内,杀菌完毕后关闭紫外线灭菌灯半小时后方能进入缓冲无菌室。

九、使用高压灭菌锅杀菌前,应检查杀菌锅内的水是否足够,安全阀、放气阀、压力表等是否完好,在确认杀菌锅各组件正常后方可开始杀菌;杀菌完毕后,应关闭电源、安全阀、放气阀,待其压力自然下降至压力表指至零位后方可打开杀菌锅,切勿打开放气阀及强行打开锅盖。

十、下班前应检查水、电、气及门窗是否关闭,检查完毕后方可锁门离开化验室。

化验员岗位责任制

一、化验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检验标准进行取样、检验、计量或判定等,严禁擅自改变检验标准和凭主观下结论。

二、化验员必须及时完成各项检验任务,并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出具检验报告;在工作上精益求精、不断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三、化验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填写记录、报告应完整、真实、可靠、不得弄虚作假。

四、化验员必须按规定认真填写检验原始记录、检验报告,经负责人复核、批准签字后交办公室存档。

五、化验员必须随时做好并保持化验室(包括检验仪器、操作台面、门窗、地面等)的清洁卫生工作,玻璃仪器用完后必须按规定清洗干净放置。

六、化验员应自觉维护和保养各种检验仪器、衡器、量器等,凡检验仪器是国家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按检定周期送法定计量部门检定;并做好相应的检验仪器台帐。

七、负责配制检验分析用的试剂和标准溶液的标定及复核。

八、负责标准用品的正确保存及使用。

化学药品及试剂管理制度

一、要遵循既有利于使用,又要保证安全的原则;管好用好化学药品,加强安全教育。

二、化验室只存放少量的化学药品,并按化学性质分类存放;其中易制毒化学品应锁在专门的易制毒化学品柜中,由双人双锁保管,实行申请、审批、购买、双人管理的制度。

三、所有药品必须有明显的标志,对字迹不清的标签要及时更换;对过期失效和没有标签的药品不准使用,必须进行妥善处理。

四、试剂容器都要有标签,对分装的药品在容器标签上要注明名称、规格、浓度;化验室中摆放的药品如长期不用,应存放在药品储藏柜。

五、化学药品盛装容器应封闭,防止漏气、潮解;见光容易起变化的化学药品应装在深色的玻璃容器或避光的容器里,对化学药品包装和药品质量要定期检查。

六、要加强对火源的管理,化验室的火源要远离易燃、易爆物品;有火源时,绝对不能离人。

七、储存的易燃易爆物品应避光、防火等;化验室存放的易燃易爆物品要确定合理的储存量,包装容器的密封性要好。

八、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和申领严格按照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要经常检查化验药品和试剂,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自爆事故。

十、未经公司负责人同意严禁将化验室内的化学药品和化学试剂外借,特殊需要借药品时,必须经公司负责人批准。

十一、使用有机溶剂和挥发性强的试剂的操作应在通风良好的地方进行;任何情况下,绝对不允许用明火直接加热有机溶剂。

十二、凡使用强酸、强碱等化学试剂时,应按规定要求操作和贮存。

检验仪器的管理制度

一、本公司所使用的检验仪器采用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

二、新购的检验仪器应由使用人员和厂家的技术人员的共同参与下完成安装和调试工作。

三、新购的检验仪器必须经调试合格后才能使用。

四、凡使用的检验仪器是国家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经法定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后方能使用。

五、凡经计量检定不合格的新购仪器要向厂家交涉,采取退货或者换货。

六、凡经计量检定合格的检验仪器,应张贴计量检定合格的标志。

七、使用的检验计量器具必须按检定周期进行检定,计量器具修复后须经计量部门重新检定合格才能使用。

八、化验员应严格按说明书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避免不必要的仪器损坏。

九、化验员不得随意用检验仪器从事与检验无关的工作,反之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十、化验员要随时保持检验仪器的整洁、干净、活动自如、灵敏。

一、非本公司化验人员禁止动用化验室内的检验仪器和其它器具。

第16篇: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2016年第177号总局令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7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2016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境(含过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用于加工、非繁殖用途的禾谷类、豆类、油料类等作物的籽实以及薯类的块根或者块茎等。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进出境粮食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及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境粮食质量安全实施风险管理,包括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组织开展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准入,包括产品携带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监管体系评估与审查、确定检验检疫要求、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等。

第五条 进出境粮食收发货人及生产、加工、存放、运输企业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并实施粮食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和疫情防控体系,对进出境粮食质量安全负责,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进境检验检疫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境粮食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

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并达到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实施注册登记管理的进境粮食境外生产加工企业,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国家质检总局推荐。国家质检总局收到推荐材料后进行审查确认,符合要求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予以注册登记。

境外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有效期为4年。

需要延期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由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延期申请。国家质检总局确认后,注册登记有效期延长4年。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派出专家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对其监管体系进行回顾性审查,并对申请延期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进行抽查。

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向中国输出粮食经检验检疫不合格,情节严重的,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

第七条 向我国出口粮食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应当获得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认可,具备过筛清杂、烘干、检测、防疫等质量安全控制设施及质量管理制度,禁止添加杂质。

根据情况需要,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专家赴境外实施体系性考察,开展疫情调查,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查及预检监装等工作。

第二节 检验检疫

第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境粮食实施检疫准入制度。

首次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进口某种粮食,应当由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主管机构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该种粮食种植及储运过程中发生有害生物的种类、为害程度及防控情况和质量安全控制体系等技术资料。特殊情况下,可以由进口企业申请并提供技术资料。国家质检总局可以组织开展进境粮食风险分析、实地考察及对外协商。

国家质检总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等,制定进境粮食的具体检验检疫要求,并公布允许进境的粮食种类及来源国家或者地区名单。 对于已经允许进境的粮食种类及相应来源国家或者地区,国家质检总局将根据境外疫情动态、进境疫情截获及其他质量安全状况,组织开展进境粮食具体检验检疫要求的回顾性审查,必要时派专家赴境外开展实地考察、预检、监装及对外协商。

第九条 进境粮食应当从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口岸入境。指定口岸条件及管理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

第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境粮食实施检疫许可制度。进境粮食货主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前,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等规定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并将国家粮食质量安全要求、植物检疫要求及《检疫许可证》中规定的相关要求列入贸易合同。

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进境粮食应当运往符合防疫及监管条件的指定存放、加工场所(以下简称指定企业),办理《检疫许可证》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明确指定场所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未取得《检疫许可证》的粮食,不得进境。

第十一条 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下列要求,对进境粮食实施检验检疫: (一)中国政府与粮食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签署的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以及其他双边协定确定的相关要求; (二)中国法律法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三)《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检疫要求。

第十二条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粮食进境前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报检,并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一)粮食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二)产地证书; (三)贸易合同、信用证、提单、装箱单、发票等贸易凭证; (四)《检疫许可证》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当提供的单证; (五)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确定的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单证。 进境转基因粮食的,还应当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等相关批准文件。

鼓励货主向境外粮食出口商索取由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或者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品质证书、卫生证书、适载证书、重量证书等其他单证。

第十三条 进境粮食可以进行随航熏蒸处理。

现场查验前,进境粮食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书面申报进境粮食随航熏蒸处理情况,并提前实施通风散气。未申报的,检验检疫部门不实施现场查验;经现场检查,发现熏蒸剂残留物,或者熏蒸残留气体浓度超过安全限量的,暂停检验检疫及相关现场查验活动;熏蒸剂残留物经有效清除且熏蒸残留气体浓度低于安全限量后,方可恢复现场查验活动。

第十四条 使用船舶装载进境散装粮食的,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在锚地对货物表层实施检验检疫,无重大异常质量安全情况后船舶方可进港,散装粮食应当在港口继续接受检验检疫。

需直接靠泊检验检疫的,应当事先征得检验检疫部门的同意。

以船舶集装箱、火车、汽车等其他方式进境粮食的,应当在检验检疫部门指定的查验场所实施检验检疫,未经检验检疫部门同意不得擅自调离。

第十五条 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对进境粮食实施现场检验检疫。现场检验检疫包括:

(一)货证核查。核对证单与货物的名称、数(重)量、出口储存加工企业名称及其注册登记号等信息。船舶散装的,应当核查上一航次装载货物及清仓检验情况,评估对装载粮食的质量安全风险;集装箱装载的,应当核查集装箱箱号、封识等信息。

(二)现场查验。重点检查粮食是否水湿、发霉、变质,是否携带昆虫及杂草籽等有害生物,是否有混杂粮谷、植物病残体、土壤、熏蒸剂残渣、种衣剂污染、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及其他禁止进境物等。

(三)抽取样品。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抽取样品送实验室检测。 (四)其他现场查验活动。

第十六条 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及标准,对现场查验抽取的样品及发现的可疑物进行实验室检测鉴定,并出具检验检疫结果单。 实验室检测样品应当妥善存放并至少保留3个月。如检测异常需要对外出证的,样品应当至少保留6个月。

第十七条 进境粮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检验检疫部门监督下,在口岸锚地、港口或者指定的检疫监管场所实施熏蒸、消毒或者其他除害处理:

(一)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者其他具有检疫风险的活体有害昆虫,且可能造成扩散的;(二)发现种衣剂、熏蒸剂污染、有毒杂草籽超标等安全卫生问题,且有有效技术处理措施的; (三)其他原因造成粮食质量安全受到危害的。

第十八条 进境粮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退运或者销毁处理:

(一)未列入国家质检总局进境准入名单,或者无法提供输出粮食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等单证的,或者无《检疫许可证》的;(二)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其他安全卫生项目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且无法改变用途或者无有效处理方法的; (三)检出转基因成分,无《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等相关批准文件,或者与证书、批准文件不符的; (四)发现土壤、检疫性有害生物以及其他禁止进境物且无有效检疫处理方法的; (五)因水湿、发霉等造成腐败变质或者受到化学、放射性等污染,无法改变用途或者无有效处理方法的; (六)其他原因造成粮食质量安全受到严重危害的。

第十九条 进境粮食经检验检疫后,检验检疫部门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单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部门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相关检验检疫证书。

第二十条 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境粮食实施检疫监督。进境粮食应当在具备防疫、处理等条件的指定场所加工使用。未经有效的除害处理或加工处理,进境粮食不得直接进入市场流通领域。 进境粮食装卸、运输、加工、下脚料处理等环节应当采取防止撒漏、密封等防疫措施。进境粮食加工过程应当具备有效杀灭杂草籽、病原菌等有害生物的条件。粮食加工下脚料应当进行有效的热处理、粉碎或者焚烧等除害处理。

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根据进境粮食检出杂草等有害生物的程度、杂质含量及其他质量安全状况,并结合拟指定加工、运输企业的防疫处理条件等因素,确定进境粮食的加工监管风险等级,并指导与监督相关企业做好疫情控制、监测等安全防控措施。

第二十一条 进境粮食用作储备、期货交割等特殊用途的,其生产、加工、存放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相应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因科研、参展、样品等特殊原因而少量进境未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准入名单内粮食的,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提前申请办理进境特许检疫审批并取得《检疫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进境粮食装卸、储存、加工涉及不同检验检疫部门的,各相关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作,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及时互相通报检验检疫情况及监管信息。

对于分港卸货的进境粮食,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在放行前及时相互通报检验检疫情况。需要对外方出证的,相关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充分协商一致,并按相关规定办理。

对于调离进境口岸的进境粮食,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在调离前及时向指运地检验检疫部门开具进境粮食调运联系单。

第二十四条 境外粮食需经我国过境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提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检验检疫部门提出申请,提供过境路线、运输方式及管理措施等,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制定过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管方案后,方可依照该方案过境,并接受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督管理。

过境粮食应当密封运输,杜绝撒漏。未经检验检疫部门批准,不得开拆包装或者卸离运输工具。

第三章 出境检验检疫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二十五条 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要求中国对向其输出粮食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出境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组织注册登记,并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出境粮食生产加工企业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具有法人资格,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建立涉及本企业粮食业务的全流程管理制度并有效运行,各台账记录清晰完整,能准确反映入出库粮食物流信息,具备可追溯性,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三)具有过筛清杂、烘干、检测、防疫等质量安全控制设施以及有效的质量安全和溯源管理体系; (四)建立有害生物监控体系,配备满足防疫需求的人员,具有对虫、鼠、鸟等的防疫措施及能力; (五)不得建在有碍粮食卫生和易受有害生物侵染的区域。仓储区内不得兼营、生产、存放有毒有害物质。库房和场地应当硬化、平整、无积水。粮食分类存放,离地、离墙,标识清晰。

第二节 检验检疫

第二十七条 装运出境粮食的船舶、集装箱等运输工具的承运人、装箱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装运前向检验检疫部门申请清洁、卫生、密固等适载检验。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装运。

第二十八条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粮食出境前向储存或者加工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报检,并提供贸易合同、信用证、发票、自检合格证明等材料。

贸易方式为凭样成交的,还应当提供成交样品。

第二十九条 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下列要求对出境粮食实施现场检验检疫和实验室项目检测:

(一)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和其他双边协定;(二)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验检疫要求; (三)中国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四)贸易合同或者信用证注明的检疫要求。

第三十条 对经检验检疫符合要求的,或者通过有效除害或者技术处理并经重新检验检疫符合要求的,检验检疫部门按照规定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或者《出境货物换证凭单》。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要求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出具证书。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对检验检疫证书形式或者内容有新要求的,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对证书进行变更。

经检验检疫不合格且无有效除害或者技术处理方法的,或者虽经过处理但经重新检验检疫仍不合格的,检验检疫部门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粮食不得出境。

第三十一条 出境粮食检验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个月;检疫有效期原则定为21天,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和新疆地区冬季(11月至次年2月底)可以酌情延长至35天。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的粮食,出境前应当重新报检。

第三十二条 产地与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及时通报检验检疫情况等信息。

出境粮食经产地检验检疫合格后,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者电子转单有效期内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申报查验。按照出境货物换证查验相关规定,出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对出境粮食实施口岸查验,重点检查货证是否相符、是否感染有害生物等。查验合格的,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凭产地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者电子转单,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查验不合格的,不予放行。

出境粮食到达口岸后拼装的,应当重新报检,并实施检疫。出境粮食到达口岸后因变更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而有不同检验检疫要求的,应当重新报检,并实施检验检疫。

第四章 风险及监督管理 第一节 风险监测及预警

第三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境粮食实施疫情监测制度,相应的监测技术指南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

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在粮食进境港口、储存库、加工厂周边地区、运输沿线粮食换运、换装等易洒落地段等,开展杂草等检疫性有害生物监测与调查。发现疫情的,应当及时组织相关企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分析疫情来源,指导企业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相关企业应当配合实施疫情监测及铲除措施。

根据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检疫要求,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在粮食种植地、出口储存库及加工企业周边地区开展疫情调查与监测。

第三十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境粮食实施安全卫生项目风险监控制度,制定进出境粮食安全卫生项目风险监控计划。 第三十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及检验检疫部门建立粮食质量安全信息收集报送系统,信息来源主要包括:

(一)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中发现的粮食质量安全信息;(二)进出境粮食贸易、储存、加工企业质量管理中发现的粮食质量安全信息; (三)检验检疫部门实施疫情监测、安全卫生项目风险监控中发现的粮食质量安全信息; (四)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国内外行业协会及消费者反映的粮食质量安全信息; (五)其他关于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及检验检疫部门对粮食质量安全信息进行风险评估,确定相应粮食的风险级别,并实施动态的风险分级管理。依据风险评估结果,调整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管理及监管措施方案、企业监督措施等。

第三十七条 进出境粮食发现重大疫情和重大质量安全问题的,国家质检总局及检验检疫部门依照相关规定,采取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等应急处置措施,并发布警示通报。当粮食安全风险已不存在或者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时,国家质检总局及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解除警示通报。

第三十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及检验检疫部门根据情况将重要的粮食安全风险信息向地方政府、农业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外主管机构、进出境粮食企业等相关机构和单位进行通报,并协同采取必要措施。粮食安全信息公开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节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拟从事进境粮食存放、加工业务的企业可以向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提出指定申请。

检验检疫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有关要求,对申请企业的申请材料、工艺流程等进行检验评审,核定存放、加工粮食种类、能力。

从事进境粮食储存、加工的企业应当具备有效的质量安全及溯源管理体系,符合防疫、处理等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第四十条 检验检疫部门对指定企业实施检疫监督。 指定企业、收货人及代理人发现重大疫情或者公共卫生问题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报告,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上报。

第四十一条 从事进出境粮食的收发货人及生产、加工、存放、运输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粮食进出境、接卸、运输、存放、加工、下脚料处理、发运流向等生产经营档案,做好质量追溯和安全防控等详细记录,记录至少保存2年。

第四十二条 进境粮食存在重大安全质量问题,已经或者可能会对人体健康或者农林牧渔业生产生态安全造成重大损害的,进境粮食收货人应当主动召回。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发生,做好召回记录,并将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报告。

收货人不主动召回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发出责令召回通知书并报告国家质检总局。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可以责令召回。

第四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及检验检疫部门根据质量管理、设施条件、安全风险防控、诚信经营状况,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针对不同级别的企业,在粮食进境检疫审批、进出境检验检疫查验及日常监管等方面采取相应的检验检疫监管措施。具体分类管理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规定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报检的;(二)报检的粮食与实际不符的。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行为,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第四十五条 进境粮食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照检疫审批规定执行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规定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进出境粮食,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规定,没收非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进出境粮食收发货人生产、加工、存放、运输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建立生产经营档案并做好记录的,由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规定,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检验检疫部门批准,擅自将进境、过境粮食卸离运输工具,擅自将粮食运离指定查验场所的;(二)擅自开拆过境粮食的包装,或者擅自开拆、损毁动植物检疫封识或者标志的。

第四十九条 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进出境粮食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境粮食真实情况,取得检验检疫部门有关证单,或者不予报检,逃避检验,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规定,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二)伪造、变造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第五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注册登记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进出境的粮食经检疫不合格,除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作退回、销毁或者除害处理外,情节严重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规定,注销注册登记。

第五十三条 擅自调换检验检疫部门抽取的样品或者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的进出境粮食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商品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提供或者使用未经检验检疫部门适载检验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装运出境粮食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规定,处10万元以下罚款。 提供或者使用经检验检疫部门检验不合格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装运出境粮食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规定,处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部门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进境粮食存在重大安全质量问题,或者可能会对人体健康或农林牧渔业生产生态安全造成重大损害的,没有主动召回的;(二)进境粮食召回或者处理情况未向检验检疫部门报告的; (三)进境粮食未在检验检疫部门指定的查验场所卸货的; (四)进境粮食有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拒不做有效的检疫处理的。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进出境粮食未按规定注册登记或者在指定场所生产、加工、存放的; (二)买卖、盗窃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识、封识,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识、封识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证明文件的; (四)拒不接受检验检疫部门检疫监督的。

第五十七条 检验检疫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徇私舞弊,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验出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进出境用作非加工而直接销售粮食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五十九条 以边贸互市方式的进出境小额粮食,参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12月发布的《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号)同时废止。此前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管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17篇:检验技师岗位职责

检验技师岗位职责

1、在医院院长和主管院长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2、收集和采集检验标本,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随时核对检验结果,严防差错事故。

3、负责检验药品、器材的请领、保管、检验试剂的配制,培养基的制备,做好登记、统计工作。

4、负责特殊检验的技术操作和特殊试剂的配制、鉴定,检查,定期校正检验试剂、仪器。

5、负责菌种、毒种、毒剧药品,贵重器材的管理和检验材料的请领、报销等工作。

6、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革新,改进检验方法,不断开展新项目,提高检验质量。

7、开展对本专业的质量控制工作

8、做好消毒隔离工作,防止交叉感染。

第18篇:出厂检验岗位职责

1.检查出厂系统。根据任务分派,按照工艺文件、质量目标,进行系统规格确认、包装检查、货物交接等项生产相关工作。2.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公司其他业务部门碰到生产相关问题时,为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及时解答问题。3.处理用户抱怨。协助处理有关生产过程的用户抱怨,解答用户的问题。4.提出合理化建议。根据日常工作所积累的经验,提出对工作流程、工作规范相关的合理化建议。

第19篇:检验、化验员岗位职责

1.主管研发部下属动物试验场管理工作。2.改进试验场工作流程,完善部门管理制度和员工岗位职责。3.协助市场部进行市场调查,为公司正确把握市场动态。4.负责伺料生产中原料、半成品、成品的检验化验工作。

第20篇:检验师岗位职责

检验师岗位职责

一、在科主任及上级检验师的指导下,负责完成日常各项具体检验任务。

二、做好质控工作,担负实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收集和采集标本,执行操作手册,随时核对检验结果,严防差错事故发生,及时发送报告单。

三、协助开展科研新技术,不断开展新项目,提高专业水平。

四、担任进修、实习人员的带教工作。

五、负责贵重仪器的管理工作,要求按仪器操作手册进行操作、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使分析仪器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六、做好实验室的安全工作,负责菌种,毒株、危险药品的管理及消毒隔离工作。

七、担任检验药品、器材申领、保管和检验试剂的准备、培养基的制备等,并做好登记、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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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检验人员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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