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资管岗位职责

2020-04-18 来源:岗位职责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银行理财信托计划券商资管等八类资管产品解析

银行理财、信托计划、券商资管等八类资管产品解析

市场上不断有为了规避特定监管法规条款而设计的新产品推出,面对五花八门的各类资管产品,同时监管规则也相应变得纷繁复杂,且变动极其频繁。本文是产品解析的下篇,上一篇内讲了银行理财、信托计划、券商资管、私募基金、基金子公司、基金专户、保险资管和期货公司资管这八类产品的投资范围。本篇从不同资产管理产品之间的相互投资、合格投资者及穿透问题、份额转让市场、监管比例约束、关联交易等五方面展开分析介绍了这八个产品的不同。

二、不同资产管理产品之间的相互投资设计不同资产管理产品之间相互投资,多数是为了绕道监管规定或内部会计核算要求,以达到规避诸如投资范围、资本计提、损失计提、监管比例等指标的目的。比如可以通过集合信托计划对接券商定向资管的方式来间接实现拆分转让,以规避券商定向资管的委托人不得拆分转让收益权的规定。或者规避限售期,比如定增1年或3年不得转让的要求,也可以通过设立受益权的方式间接转让。下面针对各类不同的资管产品相互投资进行梳理总结

(一)券商资管产品对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规定,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禁止规定。因此,券商定向产品可投资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券商资管产品、基金资管产品、信托产品等。但根据《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14条,集合计划募集的资金投资方向的规定中明确包括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如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对于上述规定未列明的投资品种,如券商集合计划、券商定向产品、基金一对多产品、基金一对一产品等,由于其在发行之前或之后需在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因此也属于可投资的品种范围。这就为券商集合资管进行嵌套提供了极大便利。1.嵌套定向资管和单一信托有关证监发[2013]26号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通知》第1款第

(一)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29号)规定,未经许可不得投资票据等规定投资范围以外的投资品种;不得以委托定向资产管理或设立单一资产信托等方式变相扩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26号文有没有封堵券商资管嵌套委托定向资管或单一信托,争论很多。有部分律所和从业人员认为从文字表述上看只是禁止通过定向资管或单一信托违规投资票据类资产变相扩大其范围,并不意味着不可以投资单一信托。笔者从证监会的内部回复文件看,其实证监会早已明确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通知》(证监办发[2013]26号),禁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单一资金信托受益权。此外,26号文没有禁止其借道集合信托来放贷;定向资管与单一信托主要用作银行资金“通道”,“互嵌”需求不大;如果证信合作的最终目的是放贷,则可用券商资管募资,再借道信托;若最终目的是做证券投资,则相反;专项通过资产收益权售后回购也可以变相放贷。2.嵌套券商集合资管本身鉴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投资本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涉嫌混合操作、重复收取管理费用、变相扩大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不利于资产隔离和防范利益冲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不宜投资本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3.银证合作规范性文件主要《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证协发[2013]124号);设置了禁止性事项如:分公司、营业部独立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二)开展资金池业务;

(三)将委托资金投资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禁止投资的行业;对合作银行要求最近一年年末资产规模不低于300亿元,且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二)基金资管产品对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九条只明确了“资产支持证券”基金资管产品的投资范围。未列明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如券商定向产品、券商集合计划、基金资管产品以及信托产品,且其私募性质,不在基金母公司专户投资范围之列。此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32号公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了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自有资金及其相关从业人员可以投资本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为防止关联方的利益输送损害委托人利益,特别规定“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基金管理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的股权,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基金管理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投资”。此外,并没有禁止同一个子公司不同产品之间的交易,只是要求不得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投资人利益。这点不同于理财和信托,都是禁止同一个银行理财管理人不同理财或同一个信托管理人不同信托计划之间的关联交易。同时,如果是债券组合投资产品,央行也明确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禁止管理人和管理的资管产品之间进行关联交易,或不同产品之间的关联交易。不过现实中多数通过第三方过手解决此类问题。

(三)信托资金对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仅规定除银监会另有规定外,信托公司可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管理信托计划。同时限制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此外,银监会其他规范性文件对信托产品的投资范围有少量限制,例如不得向房地产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不得发放土地储备贷款等。通常认为,除中国银监会规范性文件的少许明确限制外,信托资金的投资范围非常广泛,可以跨越和打通实业市场、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实践中,信托计划投向大多取决于信托文件的约定。因此,信托资金可投资于其他类型资产管理产品,如券商资管产品、基金资管产品和信托产品本身(如TOT)。

(四)保险资金对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首先需要注意,这里谈及的是保险自有资金的运用,而不是保险资管产品。目前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和其他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不得投资单一信托。因此,保险资金可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限于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包括券商定向产品、券商集合计划、基金资管产品),由于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可以投资,保险资管计划比较谨慎。

(五)银行理财投资其他资管产品从银监会法规体系看,并没有禁止银行理财投资其他资管产品。只是有几个要求,一是银信合作需要规范操作,真实风险转移,融资类信托不超过银信合作总额的30%等规定;二是根据2014年39号文要求,如果最终投资标的为非标,则需要穿透识别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并计算4%和35%比例,但并没有法规提及是否穿透识别最终投资标的为权益类资产,从而违反银监发[2009]65号文关于普通银行理财不能投资境内上市股权或未上市股权的规定。目前,通过银行理财嵌套其他资管产品(如券商资管、基金资管)实现直接投资股票资产,在事前准入环节中,部分地方银监局仍然较为谨慎,但多数已经没有监管障碍。但按照2014年12月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最终所有非银金融机构的资管产品都需要被穿透识别相应的风险计提和会计核算,如果实施,简单通过理财嵌套券商或基金资管实现直接投资股权将违反2009年65号文要求。当然未来政策是否会取消65号文相应要求,允许有条件的直接投资股权尚不得而知。

(六)期货资管计划投资其他资管产品期货资管作为资管最新类型,相比其他资管类型,已经出台的限制除了之前说的几个上位法以外,基本没有成文的规定对其进行限制。在实践中,已经与券商、基金、信托等各类资产管理计划之间的相互投资。对于期货资管是否可以投资私募投资基金,或接受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来看,应该是可行的。《私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直接认定为合格投资者的包括:……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从上面引述的条款来看,只要在中基协备案登记的资管计划,都是可以作为合格投资者参与到私募投资基金中。而券商、基金、期货资管计划从广义上都属于是私募投资基金,因此,这些“私募产品”之间的互投是没有障碍的。但对于非证监系统的资管产品,只能看是否落在”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的范围内来判断。

三、合格投资者及穿透问题1.人数限制对于合格投资者人数,所有基金资管(包括基金子公司)、期货资管和券商资管都必须受《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约束,因为其私募性质而不得超过200人。否则需要纳入公募基金的管理范畴。但银监会和保监会管理的机构发行的资管产品不受《证券投资基金法》管辖,比如银行理财和信托,银行理财人数没有任何限制,大行发行产品动辄数千认购投资者。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如果单笔投资在300万以上的自然人则不受50人上限约束;但保险资管人数仍然定在200人以下,和券商及基金资管规定高度类似。2.起售金额普通银行理财根据风险级别不同分别为5万、10万和20万。市面上保本产品一般被定义为低风险产品从而起售金额都是5万。尽管业界对于降低起售金额呼声一直很高,尤其在受互联网理财冲击之后,银监会创新部法规调整的压力更大。不过从去年的理财征求意见稿看,仍然没有降低的迹象。银行理财没有最低募集金额的概念,根据银行自己特定和需要募集相应的数量而定。尤其是银行有时候针对特定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募集金额也没有下限,比如只有几十万的金额,则需要注意仔细审查具体缘由。私人银行客户和高资产净值客户理财私人银行理财是指能够提供600万金融净资产的客户,而高净值客户标准和集合信托计划的合格投资标准一致,这也是政策制定者初衷,不希望集合信托通过银行理财逃避信托计划合格投资者标准的认定。但2014年35号文《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高净值客户的划分有了新的用处,不再仅仅是银信合作理财认购标准和集合信托的对接,而是所有风险评级在中等风险或以上的产品都必须符合“高净值个人”定义,这使得无法提供收入或资产证明(或因个人隐私及手续繁琐等原因不愿意提供)的个人将无法购买银行理财中等风险或高风险产品。银监会这一监管思路和证监会的思路迥异。券商集合资管合格投资者为:

(一)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此外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也就是其他所有类型的资管投资券商资管可以不穿透认定合格投资者。保险资管起售金额也是单一投资人初始认购资金不得低于100万,如果是单一定向,起售金额为3000万。基金一对多专户和保险资管类似也是单一投资人初始认购资金不得低于100万,如果是单一定向,起售金额为3000万。上限募集金额不得超过50亿。基金子公司专项资管计划的合格投资者标准,笔者认为至少需要符合一对多基金专户的要求。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因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面向的是具有一定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高净值投资者,为了区别于普通银行理财等低风险金融产品,《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对投资者设定了一定准入门槛。下列标准满足其中任一即可认定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格投资者”:(1)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超过30万元。实际业务中,因为第(2)项和第(3)项提供证明较为繁琐,同时可能涉及个人隐私,普遍采用第(1)条标准进行操作。私募基金个人合格投资者标准:家庭金融资产从200万上升到300万,同时新增起售金额100万的要求(2项指标同时满足)。这里合格投资者认定明显比银监会的高净值个人标准要高,后者主要用于购买集合信托或高风险的银行理财计划。金融资产证明在实践中可能远非上述几项,比如证券期货保证金、委托贷款。民间借贷合同中的借款金额是否可以纳入?其他未上市公司股权是否可以,如果可以是否应该只按照其净资产相应比例计算?这些细节拿捏尺度在缺乏日常机构监管职能的情况下,私募基金活动空间很大。期货资管计划投资于单只期货资管计划的初始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委托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单只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个人合格投资者: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的个人。根据中期协颁布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程序》(中期协字〔2015〕36号),只需投资者自行承诺,期货公司并不对客户资信情况进行实质性审查。3.穿透问题一般谈及“穿透”问题有2层含义,一是指在有多层产品嵌套时穿透识别最终的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另外一层含义是指穿透识别最终投资标的,看是否符合投资范围,监管比例及风险计提等。这里主要探讨前一种形式的“穿透”。值得注意的是,政策层面无论是银监会、证监会还是保监会都是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团购或募集他人资金参与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等;去年信托100网站受到央视调查曝光,在业内引起争议。而有关合格投资者在集合信托的法规以及2014年银监办发[2014]99号文,都反复强调了“坚持合格投资者标准”、“投资人不得违规汇集他人资金购买信托产品”等问题。此外对于投资新三板挂牌前股权投资而言,信托计划和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可以投资但需要穿透识别准挂牌企业的人数。对于投资挂牌后的企业,是否也是穿透识别人数?(笔者愿进一步和同业探讨:微信号finanCial_regulator)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穿透问题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看,以下2种类型合格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无需穿透识别最终投资者是否达到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但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笔者一直认为是否需要穿透识别应该以资管计划有无主动管理职能为准,但现实中监管机构很难识别资管计划是否为主动管理,所以最终按照是否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为准。同时此条款也引申出一个问题,即非证监会系统的资产管理计划,特别是银行理财产品,必然不会在中基协备案,是否需要进行穿透审查。如果严格照此条款执行,由于银行理财产品的最终投资者的起始投资资金量和客户本身的资质恐难以满足合格投资者的要求,人数也将远超200的限制。不过实践中,这一条款大都被有意无意地忽视了。

四、份额转让市场

(一)单一委托人的资产管理产品的转让《深交所指引》和《上交所指引》均不适用于券商定向产品的转让。对于基金一对一产品可否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深交所指引》明确持否定态度,但《上交所指引》未明确将其排除。专项资管流动性基金子公司和券商资管中流动性最好的应该是专项ABS,其具备相对完善的转让市场和内部隔离要求,外部评级等,虽然实际操作中市场转让仍然不理想,但从估值和流动性角度来看略优于其他资管。券商和基金子公司管理的ABS可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及证券公司柜台市场进行挂牌、转让。资产支持证券仅限于在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转让后,持有资产支持证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资产支持证券初始挂牌交易单位所对应的发行面值或等值份额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即不得拆分转让)。

(二)银行理财和信托的转让银监会也一直在推动银行理财计划和信托计划份额转让平台建设,增加产品流动性。银监会为推动银行非标转标,准备引入的新的理财直接投资工具(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是指由商业银行作为发起管理人设立,直接以单一企业的债权融资为资金投向,在指定的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统一托管、在合格的投资者之间公开交易、在中国银监会指定网站进行公开信息披露的标准化投资资产),但从其2013年开始引入的理财直投计划执行效果来看,转让市场的建立并非法规制度建立这么简单,如何活跃转让市场,增强流动性,对标的资产为信贷或项目融资而言,估值方式尤为重要,而不是简单用摊余成本来估值。

(三)信托受益权的转让银监会非银部2014年初就曾启动信托产品登记系统二期升级暨信托非现场系统整合工作,发展信托二级市场转让。全国信托登记转让中心落户上海自贸区的呼声一直很高。在缺乏统一转让平台的情况下,目前投资者要想转让信托产品,只能向自己投资的信托公司提交转让需求(如果信托公司提供这样的转让服务)。还有一种方式就是在产权交易所、金融资产交易所等场所挂牌交易转让,如上海信托登记中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等。除交易量非常小外,在第三方平台完成信托受益权登记转让尚没有法律依据。投资者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转让后,仍然需要线下进行面对面谈判,并到信托公司完成受益权变更登记。

(四)存续期间开放式认购问题《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中规定: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资产管理计划每季度至多开放一次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开放期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投资者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开放日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购买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参与费用),已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开放日追加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除外。

(五)受让人标准及拆分转让1)受让人标准关于资产管理业务的一般性法律法规对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受让人标准未做明确规定。《上交所指引》规定参与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的投资者应当为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者;《深交所指引》则规定投资者仅限于证券公司客户。但两者均未进一步明确投资者的具体资格要求。但受让人需要符合前面所提及的“合格投资者”定义是合规的应有之义。但需进一步明确,对受让人无需严格执行适用于委托人的最低委托金额的要求,最低认购金额是按照初始金额标准进行衡量。例如要求基金一对多产品的初始认购100万,但转让时候因为资产价格大幅度波动,受让人只需支付80万元,同样符合法规的要求。2)拆分转让及受让人人数现行法律规定未对集合性质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拆分转让作出限制,因此作出拆分转让的安排不应被认定为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对于委托人(转让人)和受让人的标准有所要求,对投资者数量亦有所限制(一般不得超过200人),故实务中作出拆分转让安排应谨慎进行,至少注意两个方面:(1)拆分后用于转让的每个转让标的对应的初始委托金额不低于法定最低委托金额(如100万元);(2)拆分转让后存续的投资者数量不超过法定最高人数要求(如200人),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变相规避委托人标准或从事公开发行。最后,尽管法律未对单一委托人的资产管理产品(包括券商定向产品和基金一对一产品)的拆分转让作出限制,但由于单一委托人的资产管理产品和集合性的资产管理产品适用不同的业务规范和监管要求,投资范围也可能不同,故应解释为不允许进行拆分转让。对此,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0月22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工作指引8号-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委托资产份额化》将券商定向产品委托资产份额化理解为“实质上是以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形式变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而不予允许。

五、监管比例约束券商集合资管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20%;单个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40%,即杠杆率不超过140%,这一比例也是不同监管机构基本思路,参照目前货币基金的杠杆率,同时银行理财2014年底的征求意见稿也设定其杠杆率为140%。券商专项资管和定向资管暂除以下约束外暂无其他限制。证监会系统资产管理业务在分级资产管理计划中还需要注意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 10 倍。杠杆倍数=(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信托计划这些限制包括:信托公司以结构化方式设计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其优先和劣后受益权配比比例不得高于3:1;信托公司开展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时,单个信托产品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股票最高不得超过该信托产品资产净值的20%;除银监会另有规定外,信托公司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此外信托公司投资范围中禁止了正回购操作,即禁止其杠杆投资。根据《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70号),信托计划投资于股指期货还需要额外受到下面约束:1)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得超过集合信托计划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总市值的20%;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得超过信托资产净值的10%;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股指期货的风险敞口不得超过信托资产净值的80%银行理财比例约束主要是2013年的8号文关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限制,主要有:非标理财余额不得高于其总资产的4%;同时不得高于其全部理财余额的35%;而且这两项比例需要穿透识别。银行发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杠杆放大交易,包括以放大交易为目的借入现金,利用融资购买证券,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即代客境外理财的证券类资产和募集的比例该规定主要防止理财产品境外投资放大杠杆从而积聚风险,但并没有考虑到少数情形如海外基金经理为应付因短期大额赎回导致的流动性问题,继而产生暂时的现金借入,由其产生的部分杠杆(一般在110%以内)是合理的被动杠杆,并不涉及投机。代客境外理财直接投资境外股权,单只股票不得超过产品余额的5%,股权类投资加总不得超过50%;不过该条规定显然不符合实际市场发展要求,实践中多数通过结构绕开。关于分级理财产品,银监会2014年底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为保证优先级投资人利益得到充分保护,原则上,投资品全部为债券类资产的分级产品的优先与劣后资金比例不得高于5:1,其他分级产品的优先与劣后资金比例不得高于3:1。尽管该规定尚未实施,但也反应了未来监管趋势。

六、关联交易信托基于信托这一特殊法律关系的本质,需要限制受托人因关联交易损害受益人利益情况的发生,因此法规对信托资金的运用做出了一些限制。首先相对于券商资管和基金专户,信托计划的关联交易控制比较严格,信托公司开展关联交易,需事前逐笔向银监报批,经银监同意后方可进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明确:(1)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但信托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人的除外;(2)不得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3)不得将不同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银行理财:理财业务与信贷业务相分离是指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相对应,独立于银行信贷业务;本行信贷资金不得为本行理财产品提供融资和担保;理财业务应回归资产管理业务的本质。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相分离是指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分别开立独立账户;分别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流程和内控制度;代客理财资金不得用于本行自营业务,不得通过理财产品期限设置、会计记账调整等方式调节监管指标。银行理财产品之间相分离是指本行理财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交易,不得相互调节收益。券商资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用于该券商担任主承销商或者保荐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和网下申购,容易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发行价格、违规转移包销风险等违法违规行为。因此,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担任主承销商或者保荐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和网下申购,适用《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推荐第2篇:浅析券商资管新规对信托业务的影响

浅析券商资管新规对信托业务的影响

来源:信托产品 http://www.daodoc.com

2012年10月18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第87号令)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对原《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第17号令)及其配套实施细则进行了重大修订。

“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及时把握券商行业的监管动态,了解券商资产管理业务中的相关法律合规风险,才能更好推动和加强信证合作。本文通过解读资管新规,浅析信托公司与证券公司合作机遇,抛砖引玉。

一、《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主要修订内容

调整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审批制为备案制 产品发行审批流程过长一直被认为是阻碍券商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的瓶颈之一。资管新规取消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全面鼓励业务创新 新规内容凸显监管机构对未来券商资管业务的改革思路,结构化产品、保本型产品、回购式固定收益产品、股权动态管理等四大创新业务得到落实。其中将产生重要影响的内容为:

1、取消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双10%的限制 2 。意味着基于券商资管平台的股权质押融资比信托平台更为灵活。

2、适当允许集合计划份额在投资者之间有条件转让。该项规定将有效增强集合计划的流动性,增加了券商资管业务的吸引力。

3、允许集合计划开展回购业务。新规明确“单只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40%”,丰富了集合计划流动性管理手段,有利于券商固定收益类产品提高收益水平,填补了回购式固定收益类产品的空白。

二、《集合细则》、《定向细则》主要修订内容

适度扩大资产管理的投资范围和资产运用方式

1、扩大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范围。资管新规对一般集合计划、限额特定集合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区别对待,投资范围逐渐放宽:。

2、扩大资产管理业务运用方式。允许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允许将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根据《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明确限额特定集合计划的有关监管安排 与一般集合计划相比,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差异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将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条件由1亿元调整为3000万元。二是取消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双10%投资比例限制。三是扩大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

调整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比例

新规将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计划的比例调整为“不超过计划总份额的20%”,且取消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计划绝对数额限制。对于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计划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限的,要求证券公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处理原则,依法及时调整。 4

三、信托公司与证券公司的合作模式探讨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方面的合作模式

首先,信托公司与证券公司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对合作方式、合作条件及投资范围、投资限制进行约定,将信托公司设立的信托计划通过证券公司的专门账户进行专业化管理,拓宽信托计划投资渠道。其次,建议或引导证券公司将其定向资管计划投向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计划,增加信托计划资金来源。根据资管新规,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管业务的投资范围无明确限制性规定,主要由管理人和客户进行协商,所以无论单一还是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均可接受定向资管计划的投资。

在开展定向资管计划合作业务中,信托公司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信托公司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信托计划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2、证券公司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根据《定向细则》第14条的规定,定向资管业务中委托的“资产”并不限于现金,还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或者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资产。这为信托公司今后与证券公司合作管理非现金类信托财产提供了合作通道。但如果定向资管业务投向信托公司管理的集合信托计划,其交付的资产应当为“现金”,而不能为其他财产形式。如果投向信托公司管理的单一信托计划,则可以不受此限。

3、证券公司管理的专用证券账户内单家上市公司股份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5%,但客户明确授权的除外。

4、信托公司可通过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将委托人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这样有利于信托财产获取低风险利息收入,实现资产增值,增加资产运用方式。

5、信托公司作为信托计划受托人可以根据不同证券公司的操作风格和业务优势,委托多家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满足委托人特定理财需求。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方面的合作模式

根据《管理办法》和《集合细则》的规定,证券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分为一般集合计划、限额特定集合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三类,投资范围存在一定差异,信托公司可根据信托计划委托人的需求及具体业务结构设计情况选择具体合作方式。首先,信托公司与证券公司签署《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投向不同类别的集合计划,丰富信托计划投资种类。其次,建议和引导证券公司将其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向信托公司管理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实现信托计划资金来源的多元化。

在开展集合资管计划合作业务中,信托公司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募集金额不低于三千万元人民币,其他集合计划募集金额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

2、证券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与信托公司的集合信托计划一样,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

3、信托公司可借助证券公司的集合计划突破“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监管规定,增资金运用方式。

4、证券公司的单个集合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但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计划及限额特定集合计划不受前述双10%限制。

5、因证券公司集合计划可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信托公司可通过该类集合计划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信托财产获取低风险利息收入,实现资产增值。

6、证券公司的集合计划现可设定为均等份额,并可根据风险收益特征划分为不同种类。该条属于本次修订结果亮点之一,凸显了监管新动态,信托公司业务部门应当重点关注。

7、经中国证监会及有关部门批准,证券公司的集合计划可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金融产品。信托公司可通过投向该类集合计划而实现境外投资,借道拓展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丰富信托产品线,同时满足高层次客户的投资需求。 发挥信托制度优势,抓住政策机遇,实现双赢合作

证券公司在证监会的支持下,掀起了创新浪潮,证券公司正在走向真正的投资银行。但我国证券公司的整体实力尚不够强大,其主要利润来源仍主要局限于股票发行、公司债券承销、财务顾问等传统业务,投资范围仍大部分专注于资本市场。通过与国外的投资银行对比,可以发现,证券公司目前还仅仅是“证券投行”,而信托公司是中国的“实业投行”,是能够整合运用几乎所有的金融工具,满足企业一揽子金融需求的投资银行。信托资金的运用范围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实业领域,投资方式涵盖债权、股权,和二者之间的“夹层”,以及各类资产的收益权,信托产品设计的灵活性独一无二。基于目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信托公司是中国所有金融机构中,最具创新潜力的金融机构。券商“醒来”,既加剧了理财市场的竞争,更拓展了信证合作的空间。信托公司应积极引导合作的证券公司通过信托计划来帮助客户实现其投资目的,借助信托本身所具有的独特制度优势,加上证券公司所享有的政策红利,实现双赢合作前景。

首先,证券公司可投资信托计划、代销信托产品,信证双方实现优势互补。由于信托公司被定义为私募机构,目前不能设立分支机构,且在异地产品推介上受到多重限制。信托公司普遍缺乏自己的产品直销渠道,过去主要靠银行、第三方理财公司代销产品。券商大规模加入信托产品发行,使得信托公司又多了一个可合作的渠道。

其次,信托公司可以和证券公司合作开发金融产品。如券商和信托公司共同为上市企业提供融资方案或“结构化”设计证券投资集合信托计划,并由券商代销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最后,信托公司应当乐观看待证券公司资管业务的“崛起”。2005年银监会出台《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正式进军理财市场,当时信托业内也曾有一些悲观的预期,但事实证明,正是银行的加入,使得理财市场进一步深化,通过银信合作,信托公司取得了爆发式发展。同理可见,证监会“松绑”证券公司资管业务,也必然会壮大券商的财富管理市场规模,而在此过程中,信托公司同样可以参与证券公司的创新过程,与证券公司携手开拓相关财富管理市场。信托公司现在不但有了银行渠道、也有了券商渠道,相信通过银信合作、信证合作和银信证合作等各种业务模式的拓展,信托公司的资产规模必然会不断壮大、更上新台阶。

注释: 1:作者现任职于广东粤财信托公司风险管理部 2:双10%限制指“单个集合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集合计划投资于指数基金的除外。证 券公司将其管理的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

3:股权融资形式分为股权/股票质押贷款方式融资、真实转让+回购方式融资、股权/股票收益权融资三种方式。

4:见《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33条。

推荐第3篇:保险资管

保险资管保险公司的资金来源于保单的销售。对于寿险公司来说,由于保障型保单的期限长、分期缴纳,因此保险资金具有负债久期长、规模较大的特点。同时,由于是保障型资金,保险资金要求投资对象与交易结构的安全性高。

特点: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

优势:

对于企业来说,保险资金具有期限较长、不受信贷政策调控影响、交易结构与使用较为灵活(无需委托支付)等优势。对于银行来说,保险资金能够帮助银行突破贷款规模限制、提高资金占用收益、增加中间收入等。

保险资金可投非标资产范围:

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境内依法发行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股权投资基金等金融产品(以下统称“非标产品”)。

资金占比 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且重大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净资产。账面余额不包括保险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的保险类企业股权。投资不动产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账面余额不包括保险公司购置的自用性不动产。保险公司购置自用性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净资产的50%。投资其他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5%。境外投资余

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5%。

目前偏好

保险公司最普遍投资的非标产品是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起设立的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与项目资产支持计划,以及由信托公司发起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投资计划和信托计划的区别

首先在于认可比例,投资计划的认可比例高于信托计划,更为节省资本;第二在于核准方式,投资计划需要监管机构核准注册;信托计划发行后向监管机构事后报备。

不可以购买单一非标资产

保险公司投资单一理财产品、信贷资产支持证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该产品发行规模的20%。上述产品需要不少于5家机构认购。 投资单一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和不动产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该计划发行规模的50%。上述产品需要不少于2家机构认购。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投资单一有关金融

产品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该产品发行规模的60%,保险公司及其投资控股的保险机构比照执行。

保险公司投资同一股权投资基金的账面余额,不高于该基金发行规模的20%;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投资同一股权投资基金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该基金发行规模的60%,保险公司及其投资控股的保险机构比照执行。

非标投资行业和方式

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市政、交通、能源、环保、电信等。

不动产投资计划:政府土地储备、保障性住房、商业、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住宅是投资红线。

项目资产支持计划:除监管部门指导的过剩行业及住宅,基本无行业限制。与以上两种产品不同,该产品以购买基础资产实现投资。

信托计划:行业限制与项目资产支持计划一致。

股权投资基金: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包括成长基金、并购基金、新兴战略产业基金和以上股权投资基金为投资标的的母基金。其中,并购基金的投资标的,可以包括公开上市交易的股票,但仅限于采取战略投资、定向增发、大宗交易等非交易过户方式,且投资规模不高于该基金资产余额的20%。新兴战略产业基金的投资标的,可以包括金融服务企业股权、养老企业股权、医疗企业股权、现代农业企业股权以及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廉租住房的企业股权。母基金的交易结构应当简单明晰,不得包括其他母基金。

按照监管部门政策导向,投资计划的投资行业将进一步放开。

在投资方式上,可通过股权、债权、物权、购买基础资产等方式投资。

债权计划情况 债权投资计划的当事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受益人及其他服务机构。 受托人与托管人、独立监督人不得为同一人,且不得具有关联关系。托管人不得与受托人、项目方和受益人为同一人,且不得与其具有关联关系。独立监督人与受托人、项目方不得为同一人,不得具有关联关系。

投资计划流程

一般需经过立项、尽职调查、评审、投决会、合同签署、外部评级与法律意见出具、上报注册机构、行业专家评议(若需要)、核准注册、募集发行等程序。

根据注册规则,对于材料要件完整、合规的,应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注册通知书》。若要件不完备,或需要上报行业专家评议的,核准时间将适当延长。

受托管理人的资质

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

当前名录包括:平安信托、中信信托、华润信托、中诚信托、重庆信托、中融信托、江苏信托、上海信托、建信信托、华信信托、昆仑信托、华能贵诚信托、外贸信托、兴业信托、交银信托、北京信托、国元信托、华宝信托、英大信托、中航信托、中海信托、中铁信托、中江信托、吉林信托、华融信托、中粮信托、渤海信托、长安信托、华鑫信托、百瑞信托。

银行:保险资金投资的理财产品与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其发行银行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者为境内外主板上市商业银行,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境外上市并免于国内信用评级的,信用等级不低于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级或者相当于BB级的信用级别。

证券公司:保险资金投资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担任计划管理人的证券公司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60亿元人民币,证券资产管理公司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资质 1.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

2.注册资本或者认缴资本不低于1亿元,已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

3.投资管理适用中国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4.具有稳定的管理团队,拥有不少于10名具有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已完成退出项目不少于3个,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2名,具有3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3名,且高级管理人员中,具有8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1名;拥有不少于3名熟悉企业运营、财务管理、项目融资的专业人员;

5.具有丰富的股权投资经验,管理资产余额不低于30亿元,且历史业绩优秀,商业信誉良好;

6.具有健全的项目储备制度、资产托管和风险隔离机制;

7.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和跟进投资机制,并得到有效执行;

8.接受中国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报告有关情况;

9.最近三年未发现投资机构及主要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0.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非保险类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不得实际控制该基金的管理运营,或者不得持有该基金的普通合伙权益。

11.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保监会认可的7家评级机构

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保险资管产品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管理人,向投资人发售标准化产品份额,募集资金,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投资人利益运用产品资产进行投资管理的金融工具。

产品限于向境内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人发行,包括向单一投资人发行的定向产品和向多个投资人发行的集合产品。

向单一投资人发行的定向产品,投资人初始认购资金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向多个投资人发行的集合产品,投资人总数不得超过200人,单一投资人初始认购资金不得低于100万。

产品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及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推荐第4篇:资管站工作总结

XXXXXXXXXXXXX站2010年

工作总结

县XX局:

2009年,我站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主管局的具体指导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协助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县“两会”精神和全县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县XX局年初工作安排部署精神要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而努力奋斗。在具体工作中,以本辖区矿山管理为重点,以税费征收、矿产资源管理和矿区安全为主线,以增收节支为目标,以转变作风、提高职工的整体素质为教育手段,以多办实事、服务矿区为工作落脚点,按照“服务大局、服务中心、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的工作总要求,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部署,狠抓落实,全体干部职工团结一致,共同奋斗,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一、加强政治思想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今年以来,我站始终把加强职工的政治思想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作为当前和全年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积极订阅党报党刊,在全站范围内大力提倡自学,倡导多学,以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在做好资源管理和税费征收的同时,定期不定期组织干部职工 1

系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要求全体干部职工要有专门的学习笔记和业务笔记,采取作读书笔记,写学习心得,办学习园地,利用集中学习时间相互交流学习心得,指出工作、学习中的不足之处,相互促进,共同进步,为全面完成年度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认真开展政治业务学习的同时,认真开展了“五五”普法教育,以学习宪法、学习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为重点,不断提高干部职工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同时加大宣传力度,认真组织抓好“4·22”世界地球日、“6·25”全国土地日、“12·1”测绘日、“12·4”法制宣传日等四个宣传日的法制宣传工作。并组织开展了“送法下乡”活动,发送各种学法资料,开展送法律进矿区,在矿区和各矿点建立法制宣传栏,举办《矿产资源法》、《矿山安全法》、《煤炭安全法》、《税收征管法》、《测绘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知识宣传活动。同时根据主管局年初签订的《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要求,为切实加强本辖区矿山企业流动暂住人口管理工作,我站专门成立了矿山企业暂住人口管理领导小组,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加强领导,对辖区内各矿山企业用工人员做到“底子清、情况明、登记全、管得住”,对登记工作坚持常抓不懈,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本站各项工作顺利、和谐发展。

二、以开展国土资源规范管理年活动和争创“人民满意基层站所”

活动为契机,巩固标准化站所建设成果,全面提高管理水平

我站在建设标准化站所的基础上,按照上级的严格要求,对照检查,规范管理。先后修改完善各项规章制度18项,岗位职责11种,装订成册,人手一份,上墙各项制度和岗位职责48个。做到了“个人有四本,标志有四牌,记录有八簿,公开十上墙”的要求,办公室统一制作了桌签标牌、办公室科室门牌、工作人员上岗胸牌,制作了“站务公开栏”,将执法依据、工作任务、工作职责、为民服务承诺、工作流程、岗位监督台一并上墙,公示于众。布置了学习园地,使职工学有所想,学有所得,交流思想,达到了业务职能统

一、工作流程严密、目标责任落实、管理制度健全、窗口服务规范、行政行为合法、违纪处理从严的标准化站所建设要求。

三、加大税费征管力度,确保各项税费足额征收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费征管工作,今年我站加强了单位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了会计、出纳、开票员、过磅员岗位职责,强化了内部监督机制,加强了工作程序中各环节的监管,规范了进出车辆登记制度,从根本上杜绝了工作中的不良风气,做到了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同时面对本辖区道路四通八达,站委会一班人不等不靠,积极出主意,想办法,采取果断有效措施,加大对拉矿车辆偷跑的管理力度,杜绝了税费征收的“跑、冒、滴、漏”现象,保证了税费足额征收。

四、不断加强资源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治理整顿矿业程序 2010年,我站紧紧依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在主管局的具体指导下,立足所辖区,依法治理矿业秩序,坚持依法管矿,依法

办矿,进一步加强管理和监督。一是加大了日常的矿山管理巡查力度,定期不定期地深入我站管辖区域,进行矿山检查监督,保护合法开采,取缔无证采矿。二是根据上级的指令,进行重点矿山监督检查,打击非法采矿。三是针对矿区牧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突出检查,以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据不完全统计,一年来共出动车辆60多台次,检查矿点多个(次),清查清处无证非法采矿点个(次)。

五、严格管理,强化内部运行机制,适应新时期的矿管工作的新要求

在今年的工作中,我站从“政治要强,业务要精,风气要正,效率要高”的总体要求和“小而强、强而精”的标准,坚持民主集中集原则,通过健全组织,完善机制,不断提高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充分发挥党团支部和党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形成了党、团齐抓共管,分工配合的良好民主管理风气,并积极与友邻单位主动沟通,加强协作,改变了以往关系缰化的局面。我站按照新时期对矿管工作的新要求,结合我站工作实际,不断修改和完善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并组织职工集中时间进行学习讨论,使全站职工行为有了准则,起到了遵纪守章,令行禁止的好效果。在内部管理上我们极大地改善了职工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提高了职工的工作热情及工作效率,增强了职工的工作责任心和使命感,牢固树立“以站为家”的思想,从而使广大职工能够安心本职工作 ,再创良好的工作局面。在县局党总支的正确领导下,不断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争创文明窗口,

大力开展公民道德建设纲要以及权力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活动,同时利用“五一”等节假日与毗邻单位共同联欢,增强友谊,增进团结,通力合作,并积极为周边牧民群众帮助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得到了牧民的一致好评。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们虽然在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离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还需要我们不断的加强资源及征收税费管理工作,再接再厉,积极主动的发现和改正存在的问题,取长补短,吸取教训,确保我县各矿山企业税费的足额征收。

2011年工作打算:

2011年,我站将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工作安排,在主管局的领导下,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认真学习贯彻落实省、市、县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安排部署和省市县经济工作安排部署,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强化监督检查职能,确保国家资源依法合理开采。

(二)进一步加强税费征收工作,加大力度,严厉杜绝税费跑、冒、滴、漏,力争全面足额和超额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措施指标任务。

(三)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强化管理手段,树立良好的形象,确保全站工作健康、高效、有序进行。

(四)深入开展党员教育和干部职工教育,加强党、团支部建设,工作作风建设、廉政建设、拒腐防变教育,加强和提高全站职工政治、

法律、业务素质和文化水平,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全面协调发展,为我县各项事业繁荣发展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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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O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推荐第5篇:资管员工作总结

资管员工作总结

此时,办公室只剩下我一个人,剥开白天的喧嚣,把沉静的夜晚,留给自己。

来干资管,有1年多一点点了,不经意中有一点基础,但还是缺乏一段时间过硬的体验和前进。学会沉静,学会独处,也学会一点一滴地推进自己的目标。

我的目标是什么,就是做一个精通投融资,精通财富管理的证券从业者。离2019年只有4年多了,一定要努力呀。

、集合、定向计划的开户,深TA账户,名称。备付金账户的意义,收益分配全过程。信托-集合,则是以信托公司名还是信托计划名。信托-定向呢。定向-信托呢。前后付息的2天息差。

2、股票质押式回购全过程,定向通道型,集合分级型,股票标的标准,投资标的(收益权),处置方式(停牌,司法冻结,跌破预警平仓)

3、定向增发:参与定增成功的名称,打款方式,确保申购成功方式(不少于3人吗),20日均价的9折之节点,是否需要派出股东。搭架定增开放式平台---国联定增系列。并参照财通基金。

4、新股申购:权益类型分类,成功率保证,申购过程

5、股票型产品:分级配资炒股,分级通道炒股,主题投资类,股权过户融资类(尽调)。学习股票投资,从缠中说禅108+行研报告开始。

6、债券型产品:投资标的相对简单,但重在研究多种产品结构,分级分期,分级滚动,分期,固定开放退出但订制预期收益率等。学习债券投资,债券价格的决定因素,宏观经济研究。

7、量化套利产品:学习各种量化套利策略的基本原理。不求会用,但求能看懂。

8、资产证券化:小贷收益权(五矿小贷、阿里小贷等),融资租赁收益权,BT项目,门票、污水处理等,在新兴方面,借鉴银行经验。

9、融资类项目:借鉴首创证券做法,学习好尽调,学会把握项目实质风险。

0、多空博弈:招商证券一触即发系列,广发多空杠杆。

1、传统通道:委贷,票据等,银行资金出表等。即把握在中观层面的产品运作。

2、现金管理:思考余额宝成功的背景因素,便利因素,产品思维应该是互联网思维,简洁,易懂,易操作,受众广。

3、其他:投资顾问型产品,通过柜台系统发行产品

以上类型产品,未来一年实施重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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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其他的则是更未来需要好好学习的!对于其他理财领域,如信托、银行、保险、期货,则各有所长,需要好好学习!混时间也是混,何不用来好好干事??真正把这些都掌握了,是自己的财富!干产品的最高境界,是把握宏观脉络,资金流向,熟悉各个投资领域,在投资机会的起伏中,推出最适合的产品,同时撮合好足够的交易对手方。

推荐第6篇:资管协议(保本)

创智赢家资管协议

甲方(出资方): 乙方(操作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双方进行股票投资合作的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一、甲方应乙方要求,将下属股票交易账户与资金交付乙方用于股票投资。开户名:

开户证券公司: 资金账号:

帐户起始资金:人民币 万元整,小写( 元) 合作期自 2018 年 月 日起,至 2019 年 月 日止。

收益率:本产品为一年期保本型产品,甲乙双方按约定比例分配账户盈利(约定分配比例为甲乙双方50%:50%),如产品到期资产低于起始本金,将由乙方向甲方补足剩余资金。

二、合作操作期间,甲方不得操作账户中股票资金的买卖,甲方不得私自提取账户资金和转托管。同样,乙方承担全部交易风险,甲方不承担交易风险。

三、甲方在协议签署之日起,将上述股票交易帐户交付乙方操作。帐户交付后至合作终止日前,上述股票交易账户由乙方独立操作,甲方不干涉乙方在本协议允许范网内的交易行为。

四、双方指定下列银行账户作为资金调拨专用账。

甲方账户:户名: 账号:

开户行及开户网点: 乙方收款账户:户名: 账号:

开户行及开户网点:

五、在交易过程中,乙方应严格遵守下列交易规定:

1、乙方不得买入*ST股票、权证等具有资金杠杆作用的产品,如乙方违规买入,由此造成亏损的,亏损有乙方自担。

2、乙方不得买入连续跌停后首次打开跌停板的股票(打开跌停的全日,无论反弹幅度大小,均不可买入)。如乙方违规买入,由此造成亏损的,亏损自担。

3、对于首日上市的新股及恢复上市首日无涨跌幅限制的股票,买入量不得超过账户资产的20%。

4、如合作账户资产超过起始资10%时,乙方有权要求对盈利部分进行分成,(分成比例为甲方50%乙方50%,)甲方应在接到乙方申请后通过“证券保证金转银行”的方式转出乙方盈利并于当日将该笔资金汇入乙方银行账户,汇款费用由甲方承担;

5、合作期间,为保证造作的保密性,乙方有权对甲方所提供的交易帐户进行密码修改操作。

六、为保证操作的连续性,合作期间如果无违规事宜,甲乙双方不得提前中止合作。

七、合作期结束,甲方可根据乙方的交易倩况决定是否与乙方继续合作。

八、乙方进行网上交易所需的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环境由乙方自行解决。乙方应使用符合网上交易软件要求、无病毒的计算机登陆账户,以确保交易顺畅和帐户安全。由于通讯系统繁忙、中断,计算机交易系统故障,网终及信息系统故障,电力中断等原因导致乙方交易出现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甲方不承担责任。

甲方(出资方): 乙方(操作方): 身份证: 身份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2018 年 月 日

推荐第7篇:大资管时代

随着国内机构与个人财富的迅速积累,急需更丰富、多元化的资产管理渠道,中国的资产管理行业得以迅猛发展。在此背景下,自2012年5月以来,中国的资产管理行业迎来了一轮监管放松、业务创新的浪潮。新一轮的监管放松,在扩大投资范围、降低投资门槛,以及减少相关限制等方面,均打破了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投基金管理公司、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之间的竞争壁垒,使资产管理行业进入进一步的竞争、创新、混业经营的大资管时代。

推荐第8篇:资管(仓单业务)

什么是仓单服务

国际期货 时间:2013-08-02 15:26 来源: 中国国际期货

中期风险公司计划开展的标准仓单服务业务,是指根据产业客户的不同需求,通过仓单销售、收购、串换等业务;或帮助客户在现货市场组织货源、生成标准仓单销售给客户;或通过期货市场交割获取仓单并转手给客户;或在收购客户仓单后按照合同约定在一定时期后由客户购回;或根据客户的特定需求在不同客户间进行仓单互换,由此获取差价收益或服务收益的业务模式。仓单的收购、购回、销售都是基于标准仓单的购销业务,是通过公司期现服务部与客户共同制定仓单业务协议书,并按照约定实现仓单的交割、购销。 仓单服务:仓单串换、仓单购回、仓单质押

仓单串换业务流程

业务流程:由公司期现服务部根据客户需求,寻找配对客户,与客户协商制定仓单服务协议,约定仓单品种、采购与销售价格、数量及时间,双方合作的资金比例,违约责任等要约,之后,将协议提交风险管理部,公司风险管理部核查仓单服务业务是否符合既定的业务内容、资金额度,市场风险评估是否符合公司的风险管理要求。

仓单回购业务流程

业务流程:由公司期现服务部根据客户需求,与客户协商制定仓单服务协议,约定仓单品种、采购与销售价格、数量及时间,回购价格和时间,双方合作的资金比例,违约责任等要约,并在协议中提示客户关注市场价格行情变化带来的风险。之后,将协议提交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核查仓单服务业务是否符合既定的业务内容、资金额度,市场风险评估是否符合公司的风险管理要求。

仓单回购流程图

仓单质押业务流程

为解决客户资金困难、成本高、手续繁琐等问题,持有标准仓单的客户可以中期风险公司签订《标准仓单转让协议书》,确定转让率、补价机制、期限等条款,客户将标准仓单转移给我公司,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我公司划拨货款给客户,同时我公司与客户签订《仓单回购协议》约定赎回期限、赎回订金的数额,并动态跟踪货值变动。

当出现风险预警时,启动补价机制。正常情况下则由客户到期赎回货物,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并与客户完成货物与资金的划转。

标准仓单期货转现货流程

2013-06-24 15:21:40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140 标准仓单期货转现货:简称标准仓单期转现,指持有方向相反的同一月份合约的客户协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分别将各自持有的合约按交易所规定的价格(平仓价,买卖双方可协商)由交易所代为平仓,同时按双方协议价格(转让价)进行与期货合约标的物数量相当、品种相同、方向相同的标准仓单的交换行为。

郑商所标准仓单期转现流程:合约存续期内可申请(CF/PM最后交易日除外)

填写《期转现授权书(买方/卖方)》,截止办理时间为每一交易日14:30。郑商所分通过交易所期货公司结算和客户双方自行结算。客户自行结算的货款划转与增值税发票的传递皆由双方客户自行处理,期货公司不负责代收代付及审核,办理当日收市后交易所平仓,次日仓单即可过户。仓单转让通过交易所期货公司结算的,双方办理当日收市后交易所平仓,次日买方保证金账户冻结全额货款,结算时扣除相应全额货款,卖方在申请次日结算后收80%货款,仓单过户给买方。至买方收到增值税发票后,卖方再收到剩余的20%货款。标准仓单期转现通过交易所和期货公司结算的,需对双方均收取手续费。

大商所标准仓单期转现流程:合约上市至交割月前一月倒数第三个交易日内可申请

填写《期转现授权书(买方/卖方)》及购销合同,截止办理时间为每一交易日11:30,材料原件需补寄至交易所备案,大商所各部门会对标准仓单期转现申请进行审批。大商所的标准仓单期转现只能选择通过交易所期货公司结算,并对申请期转现的买卖双方收取一定标准的手续费。其流程为:买方客户应在申请前一日将全额货款打入买方会员保证金账户,提出申请当日其货款即刻冻结,申请成功当日收市后平仓并划扣货款,同时获得标准仓单。卖方客户在申请成功当日收市后由交易所平仓并划入80%货款,同时将标准仓单过户至买方账户。至买方收到增值税发票后,卖方再收剩余的20%货款。

上期所标准仓单期转现流程:合约上市至最后交易日前两个交易日内可申请

上期所期转现必须通过电子仓单系统。

第一步:通过期货公司申请标准仓单期转现

办理标准仓单期转现业务的买卖双方会员(客户)达成协议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由其中任意一方会员提交期转现申请,另一方确认后,经交易所批准实施期转现。

第二步:经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实施标准仓单期转现

买卖双方标准仓单期转现的结算可以通过双方自行办理,也可以通过交易所期货公司办理。通过交易所期货公司结算的,按交割标准收取手续费。

买卖双方自行结算的,货款由双方自行交付,标准仓单的转让过程同自行结算的电子仓单转让流程,或采用提货后自行交付的方式。

要求交易所期货公司结算的,应通过期货公司会员进行,期转现业务流程如下: 1)卖方客户授权。卖方客户应先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将标准仓单授权给卖方会员以办理期转现交割业务。客户可撤销授权,但是,交易所驳回申请或会员撤销申请后,对应仓单应由会员退还给客户;

2)卖方会员提交仓单。卖方会员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将标准仓单提交给交易所;

3)交易所分配仓单。交易所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会员; 4)买方客户交款至买方会员保证金账户;

5)买方会员交款至交易所,交易所释放分配到该会员名下的标准仓单,并将货款付给卖方会员;

6)买方会员分配仓单:买方会员应在取得标准仓单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将分配到其名下的标准仓单再分配给买方客户。如买方会员不能按时分配标准仓单,应向交易所报告原因。

7)增值税发票流转与上期所交割流程一致。

标准仓单买断与串换业务实践国际期货

时间:2013-08-09 19:13 来源: 中国国际期货仓单回购案例

甲方客户是一个产地的现货贸易商,乙方客户是规模以上的生产、加工类企业。甲方客户准备从产地收购一批大豆卖到期货盘面进行交割,因为资金周转问题,与乙方客户协商进行仓单回购业务。(该案例发生在两个客户之间,期货公司子公司可以取代乙方客户的角色。)

操作方式

双方约定由甲方将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大豆发至大商所指定交割仓库,注册标准仓单后转让给乙方,乙方按约定数量在A1301合约卖出保值交割。

相关费用计算:

标准仓单生成前的所有费用(产地到交割库的运输、损耗、入库、保管、检验注册费用和升贴水)、期货交易和交割手续费、仓储费均由甲方承担,各项费用收取标准按交易所和期货公司标准执行;资金占用费按年6%计算,包括持仓保证金占用的资金,乙方预付货款及垫付的各项费用占用的资金。

付款方式

合约签订后乙方即按约定数量在A1301合约卖出开仓,按实际开仓价格支付20%预付款,标准仓单转让后支付甲方60%货款,实物交割后扣除相关费用支付余款。

增值税发票的开具

由买、卖双方根据交割结算价开具。先由甲方开具给乙方,再由乙方根据交割配对情况为接货方开具,提交时间为交割配对后7个工作日内。

案例分析

上述案例中,甲方获得了收购资金,扩大了业务规模,同时在期、现货市场之间建立了一个完整的购销渠道,从而实现了自身能力达不到的现货收购量及期货交割量。乙方提供了融资渠道,收取了资金费用,同时采用标准仓单转让后付款、实物交割还款以及根据交割结算价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方式,规避了以上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在锁定收益的前提下扩大了期、现货贸易规模。将来期货公司子公司可以作为乙方开展仓单回购业务,这也是利用期货市场服务产业客户,服务于实体经济的直接体现。

期货公司风险管理业务需要第三方服务平台

编者按:为深入了解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业务的筹备开展情况,探索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新路径,大商所于6—7月对中粮期货(博客,微博)、国投中谷期货、万达期货、永安期货以及南华期货、光大期货进行了调研。现刊发此次调研的所见、所闻、所感,以餐读者。

2012年12月,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截至2013年6月30日,共有19家期货公司通过业务试点备案。风险管理子公司是一项创新业务,自第一批期货公司备案成功以来,业务开展得怎么样?经营模式都有哪些?和交易所业务又有哪些交集?

中粮期货

基本情况

中粮期货是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现货行业背景不仅有传统的粮油进出口渠道,还包括被并购的最大粮食内贸企业中谷集团的部分渠道。中粮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是4月25日第二批通过业务试点备案的,目前还在筹备阶段。不过,从2004年起,中粮期货就开展了部分相关的业务。

限于目前的管理制度,国有企业从事期货交易需要董事会和国资委的批准,大型国有贸易商进入期货市场受到限制,而生产商的保值意识不强。中国期货市场目前还缺少做市商制度,而国外的期货市场是先有做市商,后有市场的。中粮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的发展目标就是把国外对做市商的资格要求和条件引入国内,让市场的经济利益来解决投机性的问题,并利用自身的现货优势,从具有发言权的豆粕和豆油入手,成为行业中成功的做市商,走专业化、金融化的道路,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服务,让客户可以利用半成品和制成品融资。中粮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目前投资3亿多元,重点放在棕榈油、玉米、小麦、白糖、棉花、玻璃、塑料和焦炭等品种。

业务情况

仓单回购:中粮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以高于银行贷款的利率(月利0.95%—1.5%)把客户的仓单买下,客户在需要时再买回去,客户得到应急资金,子公司赚取利息。

跟客户共同进行合作套保和基差交易:期货头寸体现在子公司的账户上,增加了期货公司的期货交易量,客户就其生产经营情况在期货市场上进行保值。目前在棉花和橡胶品种上操作较多。

期现套利:利用期货和现货市场的价差进行套利交易,近期在大商所完成了1.3万吨棕榈油和2.3万吨玉米的交割。

定价服务:中粮期货认为定价服务是现在就确定未来的价格,同时带有期权的概念,也含有基差的一些内容。目前中粮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还未开展定价服务。

和交易所业务的交集

希望交易所能挂一个现货交易平台,便于子公司持有的标准和非标准现货进行买卖,像国外那样逐渐形成一个有型的场外市场和以期货价格为指导的多层次市场。由于部分现货电子市场对升贴水的规定和在交割上的便利,中粮期货会进行一些以现货交割为主的交易。

国投中谷期货

基本情况

国投中谷期货是由原来的中国粮食贸易公司的期货公司——上海中诚发展而来,目前由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控股,中粮集团参股。国投中谷期货在今年的前两批风险管理子公司资格备案审查中都进行了申报,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获得通过,目前已经进行了第三次申报。

业务情况

虽然国投中谷期货目前还没有通过风险管理子公司的资格审查,但是由于在现货行业长期的积累,其实际已经开展风险管理子公司的部分业务。据介绍,近5—6年来,国投中谷期货设有交割部,自身以及帮助客户做了大量的期货交割,占郑商所和大商所农产品(000061,股吧)交割量的60%—70%。具体模式如下:

一站式交割:从2006年设立交割部开始,在期现价格存在套利机会时,进行一站式交割,完成从现货收购到期货交割或者从仓单提货到现货销售的全过程。

仓单串换:利用原有的中粮贸和中谷的渠道资源,建立各个大型仓库的电子档案,对库中存粮的品种、等级、仓号和垛位建立电子档案,提供信息共享和物流配送。

基差交易:在日常的现货贸易中,尽可能地引导客户进行基差交易。由于目前国内四大粮商的现货交易全部采用基差交易(以国内期货价为基准),国投中谷期货在现实贸易中也引导国内客户做基差交易。

合作套保:都是一对一的谈判,没有很格式化的固定模式。

定价服务:准备利用目前建立的各个库点的电子档案,试运行一个场外市场和定价中心,向现货和期现结合的交易平台方向发展。

和交易所业务的交集

一是希望交易所独自或与其他交易所共同建立一个场外产品的交易市场,使期货和现货更好地对接。二是希望交易所能在对外开放方面加快步伐。

万达期货

基本情况

万达期货是由河南粮贸发展而来,目前的控股股东为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下属的中储粮油脂有限公司。今年3月,万达期货第一批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的资格备案申请,成立了全资的风险管理子公司——百安赛贸易有限公司,目前已完成注册程序,并设立了内部的相应机构。

百安赛依靠股东单位的资金优势以及万达期货在棉花、白糖、油脂油料、谷物、化工等品种的优势,主营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定价服务和基差交易,致力于为产业客户提供一揽子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金融产品,并不断将自身打造成财务管理中心、客户风险管理中心、产品设计推广中心、客户交割结算中心和产业客户服务中心。

业务情况

仓单服务:主要是通过百安赛为产业客户提供仓单串换、仓单收购、仓单回购、仓单销售、仓单融资等业务,为产业客户建立起仓单的信息、资金和流通平台。

在仓单服务方面,百安赛设计了具体的产品,包括针对持有标准仓单但区域不匹配,品牌等级不适合或期转现无对手的客户的标准仓单串换;针对持有标准仓单,且需要套现的客户的标准仓单销售;客户需要赎回之前将仓单转让的仓单回购;需要在期货市场购买货物的标准仓单收购;对持有标准仓单,需要通过仓单质押获取资金的标准仓单质押融资;对持有非标准仓单的非标准仓单质押融资等。

合作套保:主要是为客户提供全面风险管理,为客户的采购、销售、库存等环节进行风险评估、风险量化、风险监控,并与客户合作保值,以提高客户的套期保值操作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

具体产品包括对持有现货头寸,缺乏套保资金,需要在期货市场进行卖出保值的卖出合作套保;对要购进商品的中下游客户的买入合作套保。

定价服务:是指百安赛可以在基差贸易的基础上为现货企业提供点价交易、均价交易、远期和互换等个性化的定价和风险管理工具。

基差交易:是指百安赛可以通过自身基差交易的实务操作所形成的成功模式和示范效应,引导实体企业利用期货市场完善定价机制和风险管理。

和交易所业务的交集

希望能有一个场外的衍生品市场,并正在考虑基于中储粮系统的2000多个储备库,构建内部的交易系统。万达期货认为这种电子化的B2B市场早晚会出现,构建一个全国性的物流配送系统是必然趋势。

永安期货

基本情况

浙江永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是永安期货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1.5亿元,总部设在杭州。目标是结合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两个市场,综合利用期货、期权、互换等金融衍生工具,发展成为业内领先的大宗商品以及供应链金融综合服务提供商。永安期货早在10年前就进行了尝试,成立有独立的法人公司,业务范围较广,年收益率约15%。

业务情况

仓单服务:解决期货合约标准化与企业实际需求多样化之间的矛盾,为中小企业客户参与期货市场提供方便。具体业务包括仓单串换、仓单回购、仓单销售和仓单期转现等。

合作套保:包括期现合作、风险外包和合约合作。期现合作是指双方共同合作,发挥各自在现货领域与期货领域的优势,实现“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风险外包是指有需求的实体经济和产业客户提出具体的保值目标,永安资本通过期货或者现货工具,进行风险管理,帮助其完成保值目标。合约合作是指由永安资本对客户报价,提供一个虚拟期货合约,供客户保值,解决企业经营活动与期货套保合约不匹配或流动性不足的矛盾。

定价服务:是指买卖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个时间,双方以某期货市场相关品种的收盘价或盘面价加上约定的基差值,作为履约价格完成现货交易。

基差交易:是一种低风险的贸易模式,通过期货保值将商品的绝对价格波动风险转化为相对价格波动风险,即基差波动风险,大大降低了企业贸易过程中承担的风险,提高贸易企业经营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和交易所业务的交集

目前其业务模式还比较单一,处于探索阶段,虽然较其他机构具有一定的专业优势,但客户的实际接受程度较之由交易所推动还有很大差距。

资产管理业务被批准的时间较短,相关配套政策规定尚不够明晰,目前获得该项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多以求稳为主,业务模式基本为一对一理财服务,具体形式包括高频交易、程序化交易、套利交易和趋势交易等。整体来看回报较为稳定,收益水平要优于散户。如光大期货的程序化交易实验运行2个月的收益在3%—5%;南华期货的高频交易2个月的收益约7%;永安期货除一对一委托资管外,还开展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启示

风险管理业务的开展迫切需要第三方服务平台

期货公司对服务平台的需求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清算服务,由交易所提供清算服务更容易被市场参与各方接受,公允性和保障性较之双方自主清算要高得多;二是现货平台服务,由交易所建设一个能够用于期现结合的现货进出通道,对期货公司开展资管和风险管理服务具有重要意义;三是参与交易所的平台建设,部分期货公司强烈希望作为做市商参与或参股平台。

自发的OTC市场正在萌芽

永安期货已尝试建立QQ群和微信群商圈,中期协也曾探讨过建立通用平台。在郑州商品交易所组织的风险管理子公司业务培训交流会上,也有期货公司谈到交易所设立相关服务平台的问题。可见,如果交易所不着手建设,其他一些组织或单位也可能会自发建设交易平台。

风险管理子公司业务的发展有助于推动相关平台建设

从整体上来看,资产管理业务和风险管理业务客观上促进了多层次商品市场的建设,与交易所的市场建设会形成较好互补,把握好监管机关的这一思路和期货公司的实际困难,结合交易所实际情况,以针对性解决实体经济与期货公司的实际需求为出发点,根据风险管理子公司的性质对现有的交易规则作一些微调,对切实推动交易所建设会有较大助益。

仓单服务业务风险及防控措施

仓单服务作为风险管理子公司的四个业务系统之一,在风险管理和服务模式创新中具有重要地位。本文围绕仓单服务中的串换、回购、收购、销售四项业务,探讨其中的业务创新和实施中的相关风险,并提出一些参考性建议,以期对行业发展有所启发。 仓单串换业务风险

关于仓单串换业务,早在2006年,上期所与中钢集团就已针对钢材品种进行研究,主要是想借助中钢集团的营销网络和现货资源等优势,为钢材期货上市后实物交割的仓单串换等业务提供支持和便利。2010年初,大商所开发的“仓单串换信息发布系统”正式上线,投资者可自行在仓单串换系统中发布期、现货供求信息,进行具有不同地点、不同品牌等属性的期、现货商品的串换或买卖。但由于缺乏提供深度解决方案的服务中介,大商所仓单串换系统的实际串换规模一直较小。

风险管理子公司在开展仓单串换业务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串换标的界定、财务处理、履约保证、业务实施、价格公允等方面。

1.仓单串换标的的界定。目前,相关业务指引并未对仓单串换的标的进行界定,即标准仓单或非标准仓单。如果仅限于标准仓单之间的串换,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业务实施的风险,但却大大缩小了业务的标的范围。标准仓单与非标准仓单、非标准仓单之间的串换,是否涉及业务许可。同时,涉及非标准仓单的串换业务对风控手段也有更高要求。

2.仓单串换业务的财务处理。仓单串换用不需要物流的方式实现了货物空间上的转移和货物权属的变更,使之更加符合客户需求。笔者个人认为,仓单串换业务的财务处理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中“以物易物”形态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相关规定(注:本业务主要是存货,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通常补价不超过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25%。),即仓单串换的双方都应按所交换仓单确认的公允价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对换入的货物也应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予以执行。

3.仓单串换的履约保证,即串换双方的信用风险。仓单串换的一方提供的是假仓单,尤其是在非标准仓单中出现的可能性更大。一方面,风险管理子公司可以利用自身的客户资源和专业优势,为仓单串换的供需双方提供信息撮合服务;另一方面,风险管理子公司作为服务提供者,可以提高客户准入门槛,严格审查客户资信水平,建立客户诚信档案,跟踪业务进度,严防信用风险,保证双方履约。 4.即时响应客户仓单串换需求的服务能力,是业务实施的考验。业务开展前期,由于业务规模较小和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客户的需求难以得到即时响应。风险管理子公司需要与涉品种的产业龙头客户合作,为客户提供仓单串换服务。产业龙头客户则需要在营销网络、常备库存规模、品种规格齐全性、资金实力、风控措施等方面都要具有一定优势,这是扩大业务规模的关键,也是对他们的重要考验。

5.串换价格的公允性。会计准则中关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公允价值确认依据规定: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存在活跃市场;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但同类或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在业务操作过程中,一般按照合同执行日不同行业资讯网站公布的价格取均价执行,但网站报价与现货实际成交价一般都有一定差距(报价失真)。对于不同品牌、规格和材质的仓单之间的串换,还会涉及到相应的升贴水。并且,不同地区对货物报价的计量方式的不同,也会影响到串换货物公允价格的确认。 仓单回购业务风险

在仓单回购业务中,风险管理子公司可能面临的风险如下:

1.回购业务与仓单质押融资的界定。仓单回购即仓单持有方抵押仓单,借入资金,将来某日到期后再进行回购仓单的业务行为,其目的与仓单质押融资业务类似,即获得短期流动资金支持。仓单质押融资的资金借出方一般为银行,回购业务的资金出借方在相关业务指引中并未明确,回购业务与质押融资是否存在业务上的冲突。

2.风险管理子公司的角色定位与资金出借主体风险。即风险管理子公司在仓单回购业务中是充当资金的出借方,还是回购业务的经纪角色。若作为资金出借方,出借资金的来源是否需要明确,即子公司的自有资金还是子公司融入的资金。若作为经纪角色,即其他经济组织可以作为资金出借主体,则是否存在非法融资的嫌疑。

3.仓单的范围界定。即业务的范围是仅限于标准仓单还是扩展到非标仓单。从目前市场情况看,标准仓单的数量相对小,并且标准仓单的持有者一般为产业客户,融资渠道广。非标仓单的规模较大,但由于其注册、监管体系不如标准仓单严格,所以应严控风险。风险管理子公司可以探索与其他地方性现货交易所(场外市场)合作的模式,进而拓展业务范围,增加服务现货实体的广度和深度。

4.定价方式与仓单持有头寸面临价格波动风险。若签订合约时锁定到期回购的价格,意味着客户存在着一个敞口的多头头寸,面临价格下跌风险。若回购价格不确定,回购到期时按市价加升贴水的方式执行,价格下跌时,子公司存在跌价风险,价格上涨时,客户存在高价回购的风险。即回购业务的定价方式与仓单敞口面临价格波动的风险,故在回购业务中要做好价格波动的风险规避措施。

5.客户违约的信用风险。假如回购到期时,货物价格下跌,客户违约不再回购,则资金出借方面临跌价损失。

6.回购业务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回购业务在会计核算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资金的借入方视同融资作账务处理,但在税务上视为销售和采购两项经济业务。销售方的销售实现时要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并收取价款,从税法上讲这已经构成计税收入的实现,应按规定的税率计征增值税。 仓单收购与销售业务风险

若收购与销售业务拓展到非标准仓单的范围,则仓单收购与销售可视同一般的现货贸易,将面临所有一般现货贸易的风险。

1.价格波动风险。现货子公司签订仓单收购或销售合同后,要根据持有或即将持有的仓单敞口风险,制定相应的套期保值方案,规避货物价格波动的风险。

2.客户信用风险。客户信用风险的表现之一就是仓单的真实性,是否存在争议或其他权利瑕疵,是否存在与仓库合谋进行重复质押的套现行为;另一方面,足额开票风险也是不得不面对的风险之一。

3.期现套利的基差风险。现货子公司进行仓单购销的目的之一便是获得期现套利的低风险收益。在正向套利中,买进现货仓单,卖出远月期货合约,若价差回归,则可通过销售现货仓单,买入平仓对应的期货合约进行了结,此时,并不必须是标准仓单,可根据产品的相关性和价差波动关系进行相关产品间的期现套利。若期现价差在套利期间内不能收敛,则需到期交割了结双边头寸,这要求子公司持有的仓单必须是可以在期货市场交割的标准仓单,若持有的为非标仓单,则面临到期不能交割的风险。 其他方面的风险

除提供以上串换、回购和收购业务时所面临的特定风险外,风险管理子公司还可能遇到如下风险:

1.纠纷处理中对期现头寸时间要求不对等产生的风险。若与客户产生业务上的纠纷,持有现货头寸的一方与持有期货头寸的一方对时间的要求不对等,期货头寸将面临到期交割和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2.期现头寸不平衡的单边投机风险。即风险管理子公司的现货头寸与期货头寸不匹配,拥有大量投机持仓,从而面临价格波动风险。另外,在期现套利中,风险管理子公司还面临期货持仓浮亏的风险。

3.实践经验不足和职能部门协作带来的风险。仓单服务需要的是期、现两栖型人才,既要懂得期货避险方式、期货交割和仓单管理,又要熟悉现货品种的特性、贸易习惯、结算方式和财务处理,对人才素质要求较高。期货公司的各职能部门间既要做到业务隔离、人员隔离和风险的隔离,又要做到资源的共享和业务的协作,这在业务开展的初期也需要一个较长的磨合过程。

4.客户认知与市场开发带来的风险。仓单服务作为期现结合探索创新的业务之一,目前在国内尚无成功的模式可以借鉴,期货公司本身对这一业务的理解也存在差异,产业客户对业务的认知与接受也需要一个过程,所以市场的开发也存在一些不确定性。 风控措施及政策建议

面对仓单服务过程中各种不确定因素,风险管理子公司应该给予高度重视,多角度、全方位地做好风险控制。

一是正确理解业务边界,遵守循序渐进的业务创新与拓展原则。相关业务指引并未对各项业务的边界做出明确界定,也未对风险管理子公司开展业务的角色进行明示。因此,风险管理子公司首先应该在政策允许的框架范围内,尽量不进行业务的跨界操作,在做好自身风险控制的基础上,帮助客户做好风险管理工作,遵守循序渐进的业务创新与拓展原则。 二是建立客户资信管理制度,从源头上杜绝客户信用风险的发生。从上面对业务风险的分析可以看出,客户的信用风险是重要的风险源之一。风险管理子公司要严格客户准入,建立客户资信管理制度,开展客户资信评级,从源头上减少客户信用风险发生的概率。

三是明确自身定位,完善业务体系。风险管理子公司首先要明确自身定位,即在一笔仓单业务中,是为客户提供信息、咨询建议或风险管理方案的中介角色,还是作为客户的对手方亲自参与业务,或者是完全的自营。但无论在业务中充当什么样的角色,都要把风险管理的意识放在首位。在明确自身定位后,需要对业务进行关键环节的分解,通过控制关键环节、完善业务体系来防范业务操作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在财务处理环节,应严格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规定,做好财务的处理确认,依法照章纳税。

四是严格头寸的限额管理。风险管理子公司持有的期货头寸要与现货头寸相匹配,即期货持仓是现货的保值头寸。期货公司可以用阶梯保证金和持仓限额等制度严格控制其风险管理子公司的单边持仓规模。

五是客户开发由内及外,适度宣传,深度服务。仓单服务作为一项创新业务,客户的开发和市场的培育需要一个过程。风险管理子公司更应该立足当下,服务好期货公司的现有产业客户,挖掘涉品种产业的龙头客户,通过客户的口碑传播,培养一批潜在客户,进而扩大客户群体。在服务模式上,要向纵深发展,切实帮助客户实现风险管理的目标,产生价值。 六是探索与其他地方性现货产业交易所的合作模式。近几年,地方性现货产业交易所蓬勃发展,并凭借更加灵活的业务流程设计成为了联动期货与现货产业的重要业态。以广西糖网为例,每年以非标准仓单的形式通过其平台的现货流通量都在300万吨左右,占全国食糖年产量的1/4左右;上海钢之源的钢材非标准仓单每年的流通量也有几十万吨。风险管理子公司可以借鉴其经验,并运用到其他涉品种产业,与地方性交易所探索深度合作的业务模式,为现货产业服务。

七是建立人才招募与培训计划,实现职能部门资源共享。人才是期货公司提升核心竞争力,为客户提供有价值服务的最重要的因素。目前期、现两栖的人才还比较缺乏,风险管理子公司要把人才的培养作为一个系统的工程,充分调动研发、资管、业务等各职能部门的产品、经验、客户渠道等资源,将研究的产品转化为生产力,做到业务隔离、信息共享、资源优化配置。

推荐第9篇:资管业务简述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序开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工作,规范试点期间资产管理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试点办法。

第二条 资产管理业务是指期货公司接受单一客户或者特定多个客户的书面委托,根据本试点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运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投资,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费用或者报酬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规范的原则,恪守职责、谨慎勤勉,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客户,防范利益冲突,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维护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

客户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期协)、期货交易所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以下简称监控中心)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测监控。

第二章 业务试点资格

第六条 期货公司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

(一)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二)申请日前6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

(三)最近两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均不低于B类BB级;

(四)近3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五)近1年内不存在被监管机构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监管措施的情形;

(六)具有可行的资产管理业务实施方案;

(七)具有5年以上期货、证券或者基金从业经历,并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或者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基金等证券从业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3年以上期货从业经历或者3年以上证券、基金等投资管理经历,并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不得少于5人;前述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最近3年内无不良诚信记录,未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八)具有独立的经营场地和满足业务发展需要的设施;

(九)具有完备的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制度;

(十)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期货公司申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产管理业务试点申请书;

(二)资产管理业务实施方案,内容包括目标市场和目标客户的定位、主要投资策略、业务发展规划、防范利益冲突的制度安排等;

(三)股东会关于期货公司申请从事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的决议文件;

(四)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五)申请日前6个月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

(六)最近3年的期货公司合规经营情况说明;

(七)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制度文本,内容包括业务管理、人员管理、业务操作、风险控制、交易监控、防范利益冲突、合规检查等;

(八)拟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简历、相关任职资格和从业资格证明,以及公司出具的诚信合规证明材料;

(九)有关经营场地和设施的情况说明;

(十)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前一年度财务报告;申请日在下半年的,还应当提供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报告;

(十一)律师事务所就期货公司是否符合本试点办法第六条第(四)、(五)项规定的条件,以及股东会决议是否合法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未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的期货公司,不得从事资产管理业务。

第三章 业务规范

第九条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应当具有较强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单一客户的起始委托资产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期货公司可以提高起始委托资产要求。

第十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及其配偶不得作为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

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以及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父母、子女成为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客户的,应当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在本公司网站上披露其关联关系或者亲属关系。

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的资产管理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对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承担资产管理受托责任。

期货公司应当勤勉、专业、合规地为客户制定和执行资产管理投资策略,按照合同约定管理委托资产,控制投资风险。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包括:

(一)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不得超出前款规定的范围,且应当与客户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相匹配。

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保持客户委托资产与期货公司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客户的委托资产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资产管理业务投资期货类品种的,期货公司与客户应当按照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有关规定管理和存取委托资产。

期货公司与第三方发生债务纠纷、期货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委托资产不得用于清偿期货公司债务,且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不得通过电视、报刊、广播等公开媒体向公众推广、宣传资产管理业务或者招揽客户。

期货公司不得公开宣传资产管理业务的预期收益,不得以夸大管理业绩等方式欺诈客户。

第十五条 客户应当以真实身份委托期货公司进行资产管理,委托资产的来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向公众集资。

客户应当对委托资产来源的合法性进行书面承诺。

第十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说明和解释有关资产管理投资策略和合同条款,并将风险揭示书交客户当面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十七条 客户应当对市场及产品风险具有适当的认识,主动了解资产管理投资策略的风险收益特征,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自我评估。

期货公司应当对客户适当性进行审慎评估。

第十八条 资产管理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由客户自行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期货公司不得向客户承诺或者担保委托资产的最低收益或者分担损失。

期货公司使用的客户承诺书、风险揭示书、资产管理合同文本应当包括中期协制定的合同必备条款,报中期协审查后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及其住所地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资产管理业务投资期货类品种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期货市场开户管理规定为客户开立或者撤销所管理的账户(以下简称期货资产管理账户),申请或者注销交易编码,对期货资产管理账户及其交易编码进行单独标识、单独管理。期货公司应当自开立期货资产管理账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期货交易所备案。

资产管理业务投资非期货类品种的,期货公司应当遵守相关市场的开户规定,开立或者撤销用以资产管理的联名账户以及其他账户。期货公司应当自开立账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控中心备案。

开户备案前,期货公司不得开展资产管理交易活动。

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与客户明确约定委托期限、追加或者提取委托资产的方式和时间等。

第二十一条 期货公司应当每日向监控中心投资者查询系统提供客户委托资产的盈亏、净值等数据信息。

期货公司和监控中心应当保障客户能及时查询前述信息。

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可以与客户约定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并可以约定基于资产管理业绩收取相应的报酬。

第二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与客户明确约定事前的风险提示机制,期货公司要根据委托资产的亏损情况及时向客户提示风险。

期货公司应当与客户明确约定,委托期间委托资产亏损达到起始委托资产一定比例时,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及时告知客户,客户有权提前终止资产管理委托。

第二十四条 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发生变更投资经理等可能影响客户权益的重大事项时,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及时告知客户,客户有权提前终止资产管理委托。

第二十五条 资产管理委托终止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下列手续:

(一)及时结清相关费用,将剩余委托资产返还给客户;

(二)及时撤销期货资产管理账户或者按照客户要求将其转为期货经纪业务客户账户;

(三)及时撤销非期货类投资账户。

第四章 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制度,加强对资产管理业务的交易监控,防范业务风险,确保公平交易。

第二十七条 期货公司应当对资产管理业务进行集中管理,其人员、业务、场地应当与其他业务部门相互独立,并建立业务隔离墙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有效执行资产管理业务人员管理和业务操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和奖惩机制,强化投资经理及相关资产管理人员的职业操守,防范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

第二十九条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理、交易执行、风险控制等岗位必须相互独立,并配备专职业务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期货公司应当将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理、交易执行和风险控制的业务人员及其变动情况,自人员到岗或者变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期货公司应当有效执行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控制制度,对期货资产管理账户日常交易情况和非期货类投资账户进行风险识别、监测,及时执行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十一条 期货公司应当有效执行资产管理业务交易监控制度,对期货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期货资产管理账户与期货经纪业务客户账户之间、非期货类投资账户之间进行的可疑交易或者不公平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对资产管理投资策略及其执行情况、持仓头寸及其比例进行监控,并于月度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监控中心报告。

第三十二条 期货公司及其资产管理人员不得以获取佣金、转移收益或者亏损等为目的,在同一或者不同账户之间进行不公平交易或者输送利益,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严格禁止不同期货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期货资产管理账户与期货经纪业务客户账户之间、非期货类投资账户之间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同日反向交易。

期货公司对不同期货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期货资产管理账户与期货经纪业务客户账户之间、非期货类投资账户之间同日同向交易、临近交易日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交易时机和交易价差进行监控和分析,严格禁止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行为。

第三十四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向总经理和首席风险官报告:

(一)客户权益当日亏损超过10%;

(二)资产管理业务被交易所调查或者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或者被其他有权机关调查;

(三)客户提前终止资产管理委托;

(四)其他可能影响资产管理业务开展和客户权益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负责监督资产管理业务有关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对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合规性定期检查,并依法履行督促整改和报告义务。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应当在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的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包括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合规及其检查情况。

第三十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本试点办法和期货公司信息公示有关要求,在中期协网站上对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从业人员、主要投资策略及投资方向等基本情况进行公示。

第三十七条 中期协负责对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实行自律管理。

第五章 账户监测监控

第三十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规定向监控中心报送期货资产管理账户的数据信息。

期货公司应当每日向监控中心提供非期货类投资账户的盈亏、净值等数据信息。

第三十九条 期货公司期货资产管理账户应当遵守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

第四十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对期货公司的期货资产管理账户及其交易编码进行重点监控,发现期货资产管理账户违法违规交易的,应当按照职责及时处置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四十一条 监控中心应当对期货公司的期货资产管理账户及其交易编码进行重点监测监控,发现期货资产管理账户重大异常情况的,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四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发现资产管理业务存在违法违规或者重大异常情况的,应当对期货公司进行核查或者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有关核查结果和监管措施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其净资本应该持续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的规定和要求。

第四十四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要求,于月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资产管理业务月度报告。

期货公司应当于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交上一年度资产管理业务年度报告。

前述定期报告应当由期货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负责人、首席风险官和总经理签字。

第四十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年限和要求,妥善保存有关资产管理业务的实施方案、投资策略、客户承诺书、风险揭示书、合同、财务、交易记录、监控记录等业务材料和信息。

第四十六条 资产管理业务提前终止、被交易所调查或者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或者被其他有权机关调查的,期货公司应当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四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四十八条 期货公司及其业务人员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不符合本试点办法规定,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风险隐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以采取监管谈话,记入诚信档案,责令更换有关责任人员等监管措施。

第四十九条 期货公司限期未能完成整改或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其开展新的资产管理业务:

(一)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

(二)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不符合规定要求;

(三)超出本试点办法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从事资产管理业务;

(四)其他影响资产管理业务正常开展的情形。

前款规定情形消除并经检查验收后,期货公司可以继续开展新的资产管理业务。

第五十条 期货公司或者其业务人员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撤销其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并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等有关规定做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在公开媒体上向公众推广、宣传资产管理业务或者招揽客户;

(二)以夸大管理业绩等方式欺诈客户;

(三)接受单一客户的起始委托资产低于本试点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

(四)明知客户资金来自违规集资,仍接受其委托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五)接受未对资产来源合法性进行书面承诺的客户的委托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六)向客户承诺或者担保委托资产的最低收益或者分担损失;

(七)以获取佣金、转移收益或者亏损等为目的,在同一或者不同账户间进行不公平交易或者输送利益;

(八)占用、挪用客户委托资产;

(九)以自有资产或者假借他人名义参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

(十)报送或者提供虚假账户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本试点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试点办法第二条所指期货公司接受特定多个客户的委托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具体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条 期货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于本试点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期货类品种的,应当遵守相应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监管要求。

第五十三条 本试点办法自2012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本资产管理业务相关问题汇总

1.2.3.4.业务类型:保本型,资产交投资公司操作,所得收益5:5分成。投资范围:国内证券,股指期货市场,商品期货市场。 保证金:投资公司出20%保证金,以此为为客户资金保本。

关于风控:原则上投资公司先拿出具体风控方案,给客户看过后,再协商,最后落实具体风控方案。

关于持仓限额问题: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本资产管理计划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本资产管理计划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发行股票的总量。

2、本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20%;

3、本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全部特定客户委托财产(包括单一客户和多个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资产管理计划不得违反资产管理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规定;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资产管理人应当自本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本计划的资产管理计划比例符合本计划合同的有关约定。在本合同到期日前一个月内,因委托财产变现需要,或本计划份额净值触及止损线,因进行平仓操作,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比例限制可以不符合上述规定。

经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人协商一致,可就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做出调整,同时由资产管理人书面通知资产托管人,并给资产托管人留出必要实施时间。

资产委托人同意,签署本计划合同即视为同意本计划买卖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买卖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资产管理计划,则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资产管理人应将上述事项及时通知资产托管人及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在其网站上发布相关公告即视为其履行了通知义务。

(五)投资组合比例的调整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本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5.周期问题:原则上一年期。6.

推荐第10篇:平资工岗位职责

1.按照平赞及折布工作程序与要求,完成各种布草的喪资、折叠及分类工作。2.对布草进行质量检查,发现有污渍或者破损的布草,及时分别送去重洗或报损。3.对平赞机与折叠机进行清洁、保养,遵守操作细则,保证其正常运转,防止事故发生。4.参加工作例会,提出合理化建议。5.完成上级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11篇:什么是期货资管

什么是期货资管

期货资管是期货资产管理业务的简称,是指期货公司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的行为。期货公司开展期货资产管理业务需要达到证监会要求,获得证监会批准,并成立期货资产管理部。

期货公司作为期货资产管理人,可充分发挥自身的人才优势、IT优势、研发优势等为投资者做资产管理。期货公司资管业务可以投资于: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但是从目前看,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主要投资于国内期货市场品种和固定收益类产品。未来随着人才储备和技术成熟可扩展至其他领域。

期货资产管理业务中,期货资产管理部门可进行产品设计、资金融通、市值管理、投资风控、清算托管、绩效评估等服务,并可作为期货衍生品交易平台、提供量化交易相关服务。而目前期货管理初期主要是针对单一个人和机构投资者,进行“一对一”的资产管理,其资产管理规模要求500万以上。而主要投资于期货市场,其产品主要是一些单边交易和对冲套利类产品,包括日内或单边程序化交易,宏观对冲型、基差交易型、月间套利型策略等。但是随着期货资产管理业务的成熟,发行产品逐步转向“一对多”业务。

在期货资产管理操作中,期货公司资产管理部一方面可以直接聘请有经验,操作业绩佳的交易员为客户进行资产管理。另一方面,期货公司可以作为资产管理平台,寻求专业的投机者或投机机构作为期货公司的投资顾问,合作发行资产管理基金产品。而专业的投机者或投机机构也可作为产品的直接参与者进行认购,分享投资收益。

在期货资产管理产品中,单一型资产管理产品中,资产委托方作为资产管理出资人,承担产品账户波动带来的风险,享受其大部分利润,期货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收取适当的资产管理费用后,可根据产品盈利后获得小部分利润。在结构型资产管理产品中,出资方根据其承担的风险不同可以分为优先方和劣后方,优先方出资后不承担产品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但仅仅享受产品盈利后部分收益。而列后方需承担产品价格波动带来的全部风险,享受产品盈利后大部分收益。其中劣后方出资资金大部分为期货公司合作的投顾。根据市场发展,目前“一对多”、多样化的结构性产品也在孕育之中。

因此可见,期货资产管理业务对整个期货公司的水平提升将有很大的意义;从期货行业来看,优秀的期货公司能通过资管业务带来利润,从而实现差异化竞争,提升整个行业的竞争质量。

文章来源:银河期货北京营业部http://

第12篇:MOM大资管时代

MOM大资管时代

MOM:“让专业之人做专业之事”的基金受到了投资者的青睐。可是,基金种类繁多该如何选?买了基金后也需要主动管理该怎么破?更重要的是,如何在基金中分散投资做出资产配置,同时还要能降低投资门槛?

常识告诉我们:对投资品种来说,低风险对应低收益,高风险对应高收益。但如果一个投资组合内部的各个投资品种相关性很高,或就是单一产品,那么很有可能整体表现为高风险、低收益。因此,资产配置的重要性得到了金融投资行业的公认。

是不是第一时间想起了FOF(fund of funds)?没错!FOF母基金可以实现分散投资,还能降低投资门槛。但今天,我们的主角不是FOF,而是与其差不多的MOM(manager of managers)基金。

MOM,即管理人的管理人基金,从名字可知,MOM重点是选对基金管理人,也可简单理解成明星基金经理的“选秀”。MOM的基金管理人会通过长期跟踪研究,挑选投资风格稳定、并取得超额回报的基金经理来管理资产。而自身则通过动态的跟踪、监督来管理他们,及时调整资产配置方案。MOM的收益特点是收益曲线平滑,给投资者带来长期稳定、投资回报率高于平均水平的相对收益。

目前从全球来看,MOM不如FOF普及,因为MOM对发行人的要求严格,也从而体现了安全性。MOM发行前期的主要工作是调研国内以顶级基金经理为主的投资管理人的投资风格与业绩表现。除了基金经理的个人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连不同工作履历(至少工作经验要经过一个股市的高低的转化周期)带来的投资风格变化、投资研究团队稳定性,基金经理个人性格和职业操守,过往持仓数据和投资过程分析都被列入相关量化分析模型的研究范畴。

MOM基金还有一个很好的特性是风控灵活、透明,这就使得投资安全性更高。都说交易性产品最核心的优势是做好风险管理。所以,风险控制是MOM的核心,动态管理是MOM的精髓。精选MOM基金的风控模式有点像最注重安全的社保基金委托公募基金投资时的风险管理模式。而这,也是华尔街投行使用的最严格的风控模式之一。

诚然,“单一团队、单一策略、单一品种”的传统基金业模式如今已不再能满足大资管时代的发展需求。而这种大背景下诞生的MOM基金,自然称得上应时而生。

第13篇:地产大资管巷战

地产大资管巷战

房地产这块蛋糕出烤箱了!对于私募、基金、券商、VC来说,房地产不再“闻其香而不得食”。自去年6月起,证监会和保监会陆续放宽资产管理限制,房地产开发商立马感觉到,钱不再像以前那样紧手了。“去年我们接触到一家资质很差的开发商,本来想要收20%的年利率,今年再一问,开发商告诉我说,他们能拿到年息12%的钱了。”某私募基金公司董事长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

大资管时代真真切切来到身边,钱不是问题,花钱反倒成了问题。好的商业模式、好项目、好团队成为地产大资管时代的关键热词。投资商之间的项目争夺已演变成贴身巷战。

15分钟谈成一单大生意

赛富不动产基金合伙人王戈宏是国内新派白领公寓创始人。5月10日,由他主导和操盘的**北河沿新派白领公寓(CYPA)隆重开业。这是“从来不投房地产”的赛富首席合伙人闫炎所投资的第一个涉房项目。位于国贸附近的第二个白领公寓森德大厦也已完成收购,目前进入设计整改阶段。赛富不动产基金收购森德大厦的价格并不高,70年产权,单价为2.2万元/平米,而周边物业的单价已达4万-5万元/平米。未来,赛富不动产计划在上海(楼盘)、广州(楼盘)、深圳(楼盘)继续收购物业。

最让人称奇的是,王戈宏说服闫炎投资白领公寓,仅仅用了15分钟。王戈宏告诉本刊记者,2012年4月,他回国创建白领公寓基金。在一个论坛上偶遇闫炎。在短短15分钟交谈之后,闫炎便初步确定了与王戈宏合作的意向。第二次见面时,闫炎带来了公司整个投资团队,与其相谈甚欢,并让律师当场起草了合作协议,这一次会晤也仅仅用了15分钟。

王戈宏的白领公寓模式是受到美国同类产品启发派生的。王戈宏注意到,2008年次贷危机以来,公寓REITs每年的平均收益率超过40%,远远高于REITs全行业平均8%-12%的收益率。这使得公寓REITs的投资人在赚得满盆后,又加大对新公寓的收购与建造,出租公寓市场越来越繁荣。为简单验证一个城市出租公寓的数量,王戈宏从首都华盛顿市区沿着355公路向马里兰州(楼盘)驱车行进(这条公路贯穿两三个重要的商业、办公和居住区,房利美、万豪酒店总部、乔治华盛顿大学就在马路两旁),仅短短15公里,各种层次的出租公寓就有30多家。

王戈宏假扮成找房子的人,由一家公寓的工作人员带着参观。这家公寓有250个房间,管理人员不到10个。公寓REITs都是连锁经营,在同一个地区,维修人员可以共享,易耗维修品等也可以集中采购、配送,运营成本很低。其最大的成本,就是租户退租后的公寓翻新成本。

据《丹佛商业评论》报道,王戈宏曾经求学的城市丹佛(是美国有线电视的中心,第二个高科技基地),2010年公寓REITs的各项收益指标排名全美第一,出租率达94.7%(全美平均92.2%),租金同比增长4.6%(全美平均增长2.5%)。而目前丹佛的平均公寓租金为每单元每月874美元。

再回到我们身边,如果全国有超过20座城市像北京(楼盘)那样,施行强有力的限购政策的话,那白领只能租房立家了。但问题是,类似于美国的标准化的连锁白领公寓产品国内几乎没有。

王戈宏由此联想到,中国白领的家到底会在哪里呢?他的想法得到了闫炎的认可。闫炎认为,中国未来最大的消费群体是白领。让白领用不到30%的工资,租下最好商圈的住宅,生活、工作、娱乐都在30分钟生活圈内完成,可以实现幸福地居住。闫炎断定白领公寓将来是一个非常大的朝阳产业。

在白领公寓商业模式设计上,王戈宏采取了租赁和收购相结合的两种运作模式:整租下某物业数十年的整体经营权,出租给在周边写字楼上班的白领;同时发起赛富不动产基金,对外募集资金后收购核心地段物业,进行改造和精装修后出租给白领。

王戈宏告诉本刊记者,赛富不动产运用REITs的经营结构、管理结构和资产结构运作项目,未来一旦REITs资本市场开放,这些健康的资产就可以上市。

“我们的脚都是沾满泥的”

嘉实基金(博客,微博)总裁赵学军曾这样说:“我若不做这个投资,就没法吃到大资管这块肉。”

具体到怎么吃这块肉?赵学军不走寻常路。 2012年9月,嘉实基金总裁赵学军联合英国高富诺基金管理公司与原汉威资本的核心团队,独家组建了一个专注投资于大中华区的私募地产基金管理平台嘉实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汉威资本创始人和前行政总裁任荣出任嘉实地产的行政总裁。

嘉实地产总部设于香港,该团队之前管理过4支美元基金,管理资产规模逾35亿美元,与华润、万科、金融街(000402,股吧)和国内多家大型商业地产开发企业有多个成功的战略合作,整体基金年化回报扣除费用后均超过20%,是当时亚洲最大的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之一。

一家国有信托机构高管告诉本刊记者:“嘉实和我们信托公司的思路不一样。我们抢的是银行的客户,做债权投资,以量取胜,做大规模,尽可能地占有客户;嘉实地产则更看重项目的本质,他们每一单都做得很大,时间长,充分享有项目股权所带来的长期回报。”

每一单都做得很大、时间长,意味着嘉实地产投资要变身成开发商的角色?如果是这样,这就要求其团队成员同时有金融和开发经验。

嘉实地产基金副总裁陈文杰告诉本刊记者,“嘉实地产专注于投资国内大型零售及商业物业。团队的成员都有超过12年以上资深地产和金融相关的海内外背景。我们用国外通行的房地产基金操作模式,先募集投资人所承诺的资金,然后在投资期内完成项目储备、尽调和投资;但最关键的,与其他资本市场上的纯财务投资人不同,我们采取主动式资产管理的机制,经理人的脚都是沾满泥的,每个项目都要亲自进到工地去看落实情况,从CEO到分析师都要奉行这套准则。”

“团队的核心竞争力在于对零售商业物业的定位、工程管理和运营管理,过去我们做合资的项目,IRR很难突破18%,但只要是我们持有100%股权的商业项目,透过自身的资产管理及增值服务,项目回报IRR一般都可以超过25%.”陈文杰说。

如何让脚上都沾满泥的团队卖命干活?赵学军为嘉实地产投资设计的公司股权结构是:嘉实基金占股50%,高富诺及任荣团队占股共50%.嘉实地产透过嘉实基金在国内的销售网络及资本市场的优势,为房地产基金产品与国内各方资金渠道打造了一个完整的平台。同时,嘉实地产辅以其本身原有的美元品牌及投资人覆盖,加上高富诺基金在全球的布局,形成了一个双币服务的房地产私募基金公司。

基金做地产,高管团队下沉到项目中去,通过股权捆绑,形成激励约束机制。基实地产投资趟出一条资管新路。

夹层基金驱动鼎晖投资

鼎晖投资董事总经理、夹层基金业务负责人胡宁告诉本刊记者,“大资管时代的来临预示金融机构的牌照优势将逐渐被淡化,牌照红利时代将来会结束,金融机构最核心的竞争力还是如何为客户做好资产管理,为他们带来更安全、更高收益的金融产品。”

鼎晖的准备工作做得很早。2011年,PE起家的鼎晖投资观察到,黑石集团、阿波罗等国际大型机构开始向综合型的另类投资体系发展,尤其重视夹层基金业务。当年8月,鼎晖夹层基金团队成立,提前应对大资管时代的转型。

鼎晖董事长吴尚志从平安信托和其他优秀机构招募了资管团队,团队带头人曾为平安信托累计投资金额300亿元,合作对象包括中信、金地、绿城、雅居乐、宋都集团等。

鼎晖夹层基金的募资方式是主动管理型,不是通过银行理财产品和资金池,而是通过各大银行代销,用的是鼎晖夹层基金品牌,并向投资人阐明拟投资的储备项目。2012年两只夹层基金就募集了20多亿元人民币资金。

鼎晖夹层基金的资金结构有三层:开发商资金作为劣后级,银行类金融机构资金是优先级,鼎晖基金则在这两层资金之间提供夹层股权投资服务。对优先级投资人而言,由于有鼎晖基金和开发商资金做劣后,其资金具有较高的安全系数;同时优先级投资人又为鼎晖夹层基金做了杠杆,提高鼎晖基金的收益。因此,鼎晖夹层基金使安全性和收益都能得到保障。

鼎晖夹层投资的决策机制沿袭了鼎晖投资一贯的稳健决策风格,董事长吴尚志、总裁焦震都是投资委员会的核心成员。

在产品模式上,鼎晖夹层基金通过股权、债权的结合,通过可转债、优先债、次级债、股权回购、股权分配等手段,实现固定收益类产品、固定+超额收益、股权+回购、危机(DistreHedge)投资等多种产品的投资。

也就是说,鼎晖不但在项目设计中可通过信托、有限合伙、项目股权方面灵活设计结构化安排,实现各类收益与项目进度的匹配,而且可对存在短期经营危机的项目进行投资,或收购资金链断裂的优质项目,退出方式要求开发商回购或按固定高息回购;也可对公开发行的高息危机债券和可转债金融产品进行投资。 鼎晖夹层基金坚持设计简单的交易结构,以利于投后的资产管理。例如,GP管理公司的收益不与项目利润挂钩,而是与项目销售价格挂钩。销售价格可在网上公开查询,价格上涨一定范围,鼎晖的收益就随之增加一个点。“简单的交易结构最易于管理,很多基金公司无法避免开发商隐藏利润的难题,就是交易结构设计的太复杂。”胡宁说。

鼎晖夹层投资与信用团队于2011年11月对上海项目进行了总规模4亿元、一年期的债权投资。该次投资通过信托计划的方式发行,由鼎晖认购其中的约1.4亿元信托份额,另外约2.6亿元由鼎晖主导公开募集。募得资金向交易对手100%控股的青浦公司(满足“432”规定)以信托计划提供一年期借款。每半年付息,到期还本(交易结构可参考图1)。

该保障房项目交易对手开发实力强,以资产抵押、股权及应收款质押,综合抵押率为22.6%;以两个保障房、经适房项目作为主要还款来源,其他商品房项目作为还款补充。鼎晖对项目公司实行日常运营和现金流主动管理,目前,该项目已提前成功退出,在扣除相关税费后,投资者的净年化收益为15.5%.华宸未来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万云告诉本刊记者,房地产的投资能力主要分为证券化的房地产投资能力(如REITS),私募股权类的房地产公司和项目投资能力。房地产股权投资更应该是由基金和券商来做的,银行管理好信贷资产就好。券商和基金的客户习惯于股权投资,可以把这些资源充分利用起来。

谈到中国地产的募资模式问题,万云表示,目前主要是从债权到股权的转变,从非证券化向证券化的转变。“从趋势来看,大资管逐渐会解决中国地产行业融资的一些关键问题,比如,缺乏长期资金,缺乏股权投资资金等问题,有利于优质房企成长。”

房地产私募基金圆桌论坛:可持续的创新 主持人吴晓丹:谢谢乔老师,实际上房地产基金的话题纵论我们可以谈很多内容,今天我们先论到这儿,会后我们再继续把它深化下去。第三个问题是这次活动的主题,就是民营房企的突围,我觉得从大的方面讲,民营房企的突围,第一个层面是金融层面的拓宽融资渠道,众多房企蜂拥地产基金,或者谋求IPO或者海外上市,万、保、招、金,除了保利,剩下三家都在香港谋求了借壳上市。另外一个层面是房地产企业向行业细分领域不断挑战,以旅游地产为例,前一百名房企中至少三分之一介入了旅游地产领域,那么房企的突围还有哪些方向?究竟哪些房企是拓展行业的核心竞争力?

魏蓝:早期房地产企业来看,大部分企业都和国有背景相关联,他们早期发展相对比较容易,地价比较容低,银行授信相对比较简单。后续因为央企陆续退出房地产,现在的民营企业也在思考着下一轮的房地产发展如何进行,民营企业担负的责任其实更大,因为资源的有限性,从他们手中获取的资源到整个运作难度相对比国企更大,如何盘活资金方向或运作企业,其实我们也有很多地产企业有成功的企业家,像碧桂园、星河湾等都是比较优秀的案例。但自从宏观调控政策收紧之后,民营企业如何突围现行环境,走向更加美好的明天的话,我觉得除了民营企业家提升自己常识之外,未来在房地产领域里构建新的金融模式,除了常委的贷资建设,开发贷和上市的路径之外,还可以拓宽一些融资渠道,多渠道进行资本运作,信托、发行债券、基金产品,以及远期一些REITs基金等等,都是我们民营企业家在未来房地产企业做大做强里要思考的金融话题。

综合优秀的地产案例里也有成功的案例,比如大连万达用它商业地产的模式抵御了房地产的冬天,毕竟商业地因为有个消费在,他们强大的现金流支持了它商业地产的发展,包括资金收益以及资产可以上涨的幅度,我昨天还和永乐电器创始人杨总探讨他们探讨做永乐地产的商业模式,我觉得这些民营企业家比我们一般人思考更加深远,他们懂得如何借助国家支持的产业方向政策配套来发展他的企业。所以融资不仅是民营企业,民企对自身的定位,包括加强产品的管理,品牌突破等等,都是内部缩减成本,扩大利润率的一个很好的模式。融资这个话题是永远没有停歇的,只要我们在房地产行业里,只要国家大的方向还是推动这个进程,那么我们对房地产的探讨不仅停留在今天所探讨的话题,希望将来有更多的人创新我们金融模式,把民营企业家很难思考的命题有所突破,相信中国未来的房地产会走向更加灿烂、美好的未来!

郝炬:对于地产企业来讲,我想是这样的四个词:周转、聚焦、产业、转型。

周转,现在环境背景之下,未来一段时间内,无论是住宅地产还是商业地产都可以实现从你前期投入进去到回来的总资产效率和收益回报,通过各种方式,包括我们在设计上,产品的标准化,管理的有效复制,信息化系统,运营体系搭建各方面来提高我们的运营效率,加大我们的周转率。

聚焦,中国房地产整个细分市场,刚才我和张会长不约而同提到房地产市场的细分,越来越细。总的来看一是产品,二是区域,除了在行业当中领先的龙头性企业区域和产品会双平衡,我认为大部分企业实际是在这两者之间寻求一种聚焦的合理安排,在某些细分市场领域形成自身的优势,像河南建业区域典型的企业,朗诗集团很早深耕,而且长期在科技地产长期发展。不管市场如何变化,这样符合行业发展主流的细分市场,你处于领先位置之后一定不会被行业所抛弃。

产业,在之前,我们经常一谈房地产就是住宅,我们认为未来住宅依然是主流,但人的活动和住房是围绕着人的生活,生活靠什么?靠我们的产业的发展。随着未来发展过程当中,通过与产业的结合,给自身创造更好的发展机遇,同时也给你所在的城市带来更大的经济推动,我想是我们地产商需要考虑的。

转型,商业、周转与金融的转型,每家企业转型的重点可能不尽相同,但在这样的背景环境之下,没有深入思考过自身未来发展方向,那么在这样的关口时,没有寻找到自己转型之路的企业可能在未来之路会面对更大的挑战。

白勇:民营企业现在最有创新精神,他们正在做这个方向,民营企业是最聪明的:在产品上,消费者对商业有需求,越来越多的人做商业,下一步越来越有钱的时候就有人做旅游、休闲;有人做旅游地产,中国的市场不行了可能就到国外了,进行区域扩张;很多民营企业自己成立部门或成立公司做私募基金等等。不管是什么样的方式,我认为核心是要提升自己赚钱的能力。

过去大部分都是开发商,围绕项目开发,围绕项目管理本身的一些能力,它是给自己服务;以后随着有越来越多可运营的项目时,比如写字楼、商业、旅游等需要培养招商运营,提升物业增值能力,当有了这两个能力之后,你去发私募基金那都是很容易的事情。凯德能募集这么多的基金,愿意投他,跟他一块走,是相信他有开发能力,他拿一块地,这个项目最后能赚到钱,同时还有优秀的商业经营管理队伍,优秀的管理公寓的队伍,过去还有管写字楼和酒店的,后来他把酒店卖掉了,这些能力才是最核心的,培养这些能力是一切的关键,就是培养赚钱的能力。

史济才:民营房地产企业要突围,自身要突围,突围也要有自身的条件,目前调控或不调控的情况下,它实际上都会面临突围,房地产企业在中国尽管发展时间不是很长,有一些分化,越来越优秀,越来越注重品质,国企、上市公司,很多民营企业相对势单力薄一点,或者压力更大,中国的调控,涉及建造、管理、标准方面,包括销售环都没有注重,基本上是原封不动,他要求怎么做就怎么做,只是政治上做了一些限制,但实际上房地产市场局部标准会设立起来。国外房子几十年还很新,为什么中国的房子几年就旧了,或者新盖的房子,用的材料,装修的标准和水平坦率来讲还是很落后的,还是能挑出很多的毛病。民营企业想突围首先必须要在这方面想着,我要把这个产品真正地做好,因为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有眼光的买家已经越来越多了,他们是真正有眼光的,我不敢说大家买他的精装修房都会很放心,就是它所有的材料,所有的工艺或者环保全部能达标,现在我相信买家心里都不敢有这种想法,所以中国房地产才会往前走,原来大家住的房子不要了,要改善。这都是因为有需求在那边,总是在更新,民营企业突围要有创新,要真正做出精品来,经过几十年、上百年的考验才能做好。

民营企业也要突围,不能随便自己想着转型就转型,有时候为了转型而转型也是很可怕的,他也要考虑自己的资金能力,有些做住宅的开发商、民营企业规模也不是很大,看到住宅限购了他马上就转商业地产或旅游地产,实际上那些他是没有开发经验,或者管理方面没有这个经验的。而恰恰中国旅游地产、商业地产运营人员最缺的,环境是相对起步阶段或没有太成熟,这时候进去的话,你资金不够或者运营能力不够,你玩不转,今后对他来讲会带来更大的风险。所以,民营企业要从自身角度来突围和转型。

乔琦:我有三个方面的建议:第一,不管是民营企业还是其它的房地产公司,都要根据自己的条件来赶紧设立房地产基金,和在座的房地产基金管理公司共同发行基金,建立自己的资金池;第二,标准化,前段时间我考察了恒大,他在全国同时开二十多个项目,就是因为标准化,细分市场里要定位准确化,我去广州番禺一家公司是信业地产,它在创新的技术上又把产业融进去,它是做很细分的,定位很准确的酒店市场专业地产来运行,它的地产就不愁卖,

主持人吴晓丹:地产行业的突围不是一句话两句话能够概括的,我们的记者今天线下也做了专访,大家如果要看他们深入的解析,可以登录和讯网再看一下,谢谢各位老师。

主持人李犁:今天全天全部环节就结束了,非常感谢大家一下午来陪伴我做三个多小时。和讯网1996年成立至今一直关注着中国金融的发展,房产频道更是密切关注房地产基金行业各种细微的变化,对此类新闻还会进行实时的更新,为您详细梳理并且呈现房地产基金公司、基金经理人、投资产品、产品规模、投资收益这些信息,我们也力求能够为房地产从业人员以及关注房地产产品相关人士提供全面的信息,同时近期和讯房产频道即将上线一个新的服务,旨在搭建项目融资需求和资金周转平台,在这方面有需求的企业可以和我们的编辑联系,我们将会有这方面需求的企业基本信息上传到我们数据库里,和“基金档案”栏目里,定期我们将组织企业与投资方见面,经常有见面会,实现项目和资金的对接。

最后,今天能有这样的机会,将金融界与地产界精英、投行、地产基金、房地产人士汇聚在一起是我们的荣幸,我们愿意为今后的企业和投资方做更多的服务。在此,我代表主办方诚挚地感谢大家的支持,让我们为此次活动的圆满成功致以热烈的掌声,谢谢!再见!

金地夹层基金解析

世茂股份[-1.47% 资金 研报]筹备成立不超过50亿元的私募基金;成都多家本土房企打造私募基金平台,现阶段已完成资金募集;7月底,绿城公布了不超过30亿元的私募基金计划……这仅是地产私募江湖的浮光掠影。

去年以来,在行业融资困境的胁迫下,已有包括上述企业在内的数十家房企涉猎私募基金,开始与专业金融机构竞技。

其中,先行进入地产金融领域的金地,旗下在香港注册的稳盛投资,在今年已经通过稳盈、稳实基金几只人民币基金,密集地对武汉、深圳、长沙等地项目进行了多期募集投资,成为了金地开发旗下项目的得力助手。

“而在下一阶段,将会有更多的人民币基金成立,„十一‟前后估计会有新基金消息。”稳盛投资内部人士对记者透露。

这无疑惹人艳羡。其间,稳盛Ⅲ号基金,即稳实基金对长沙项目的投资,更是拓展了金地合作项目的融资模式。在坊间看来,在未来并购机会增加的大背景下,金地此次融资的模式对后来者不无借鉴意义。

夹层基金

稳实基金是稳盛投资的首只夹层基金。

所谓夹层基金,多采用有限合伙制结构,通过杠杆收购来提供介于股权与债权之间的资金,一般由项目原股东提供股权质押或认购劣后级LP(有限合伙人)。

按照稳盛投资此前的设想,公司操作的夹层基金主要为短期住宅项目投资,主要集中在东部地级市以上城市,中西部中心城市。

在首单夹层基金中,这一设想也得到体现,投资标的为福建福晟集团在长沙的全资子公司湖南福晟的福晟·钱隆世家项目,期限为2年。

基金的投资结构涉及到多个参与主体。按照拆分,首先,稳盛投资的全资子公司稳盛(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稳盛天津)作为普通合伙人与LP稳恒基金共同成立有限合伙企业稳实基金。其中,LP稳恒基金规模为10亿元人民币,为金地集团[-4.37% 资金 研报]出资的全资子公司。

此后,西藏信托与稳实基金签约,以募集的信托资金入伙LP;再后,稳实基金将资金委托普通合伙人稳盛天津进行投资,用于收购湖南福晟公司99%的股权。

整个过程由湖南福晟公司的母集团福建福晟集团及其控制人潘伟明提供连带保证;同时,金地集团出资的10亿元稳恒基金亦为此提供连带保证。期满后,由湖南福晟回购99%股权。

正是由于稳恒基金所提供的连带保证,让坊间看出了金地与福晟集团合作开发钱隆世家的端倪。

“这等于稳恒基金10亿元认购的劣后级LP,为信托LP扩大安全边际。”一位信托公司产品经理表示,在夹层融资的分层中,劣后级多由原股东或关联机构方认购。

长沙地产市场人士也认为,金地在长沙已经有过通过股权并购、收购合作开发等模式,曲线业务扩张的先例。“这次实际上也是类似,双方合作开发,同时为合作方融资”。

据了解,福晟集团早在2006年就已进驻长沙,并获得了建筑面积近100万平方米的土地储备,成为集团五年规划的桥头堡。此次融资的福晟·钱隆世家即为集团开发的系列高端住宅产品,位于长沙市开福区,总面积16.7万平方米。

“金地进入长沙的时间晚,福晟却有现成的项目,合作开发未尝不是好的尝试。”上述长沙房地产人士说。

引入信托

信托公司成为了夹层基金计划中的优先级LP。

“原定目标是2亿元,后来超额募集达到2.13亿元,现在已经全部投入项目了。”稳盛投资内部人士表示。

实际上,这一操作在稳盛投资过往的人民币基金中并非孤例。在股权基金稳盈基金中,其也曾引入西藏信托、百瑞信托等信托机构充当LP。

令外界疑虑的是,基金自身的资金成本本已水涨船高,倘再通过信托渠道募集资金,增加二次通道成本,无疑将推高对项目收益率的要求。

但在稳盛投资的算盘中,却是另一种算法。 稳盛投资内部人士表示,引入信托公司是一种增益行为。在其看来,信托公司整体作为LP,不但可以聚少成多,破解PE中LP的名额限制,降低在社会上募集资金的难度,并且还可以利用信托制度的免税政策增加对投资者的吸引力。

“假如个人投资者直接投资PE,在获取收益时,必须要由GP代扣20%的个人所得税。但如果通过信托产品认购GP的股份,根据目前的政策,就可以免除个人所得税,而仅需缴纳有限的信托管理费用。”该内部人士说。

这也有迹可循。在稳盛投资已经发布的一款基金产品中,通过信托产品认购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在交纳印花税、银行托管费等税费种后,包括信托费用在内的基金管理费用为2.5%,其中信托费用0.5%,GP管理费用以及第三方财务顾问费用合计2%。

“从信托公司的佣金分成可以看出,稳盛投资引入的信托公司更多的只是一个通道作用。”上述信托公司人士分析。

在本次的夹层基金中,尽管引入方西藏信托在信托计划中也明确了投资者的投资模式、资金应用、年化收益率等尽职设计。但事实上,资金的募集并非由西藏信托独立承受。

记者发现,同样的推介计划,也出现在第三方理财公司恒天财富的营销之中。“基本上资金都是恒天、诺亚募集的,信托公司只是发行渠道。”按照此前管理的0.5%渠道费用,在信托同业看来,西藏信托亦不过如此。

资料显示,信托LP的投资者最高年化收益率为12%。“这是投资者扣除税费后的最终收益率。”上述信托产品经理表示,“一般情况下,利润分配时,在扣除基金层面必须支付的费用后,其余利润将依照合伙企业、GP、LP和信托LP、信托受益人的顺序逐层分配。”

投资约定为回购方式退出,稳盛投资内部人士表示,根据对项目的风险以及内部收益率测算,项目母集团以及稳恒基金的连带保证已经可以很好地覆盖信托LP风险。而在未来,“无论是股权基金,还是夹层基金,一旦确立了运作模式,便可以很快地复制应用”。

对于这种“创新+复制”模式有可能带来的管理规模的几何增长,今年的业绩会上,金地集团总裁黄俊灿曾表示,作为公司的投资平台,稳盛投资今年的目标是50亿元,未来五年,希望规模能达到600亿元。

与此同时,行业调控之下,面对行业内部出现的资金饥渴以及并购机会,上述信托公司产品经理表示,模式创新都是需求所致,会有很强的复制性。

鼎晖借道夹层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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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鼎晖投资拟发起15亿元的鼎晖夹层投资二期基金(下称二期基金),投资方向是此前该机构少有涉足的房地产领域,这延续了鼎晖夹层投资一期基金(下称一期基金)的重点投资方向,被认为是鼎晖投资转型的前兆。

所谓夹层基金即向融资方提供介于股权与债权之间的资金,此类基金能够填补股权资金、普通债权资金之外的资金缺口。

一方面,宏观调控之下,房企融资渠道受阻,直接促使地产私募基金频繁现身。另一方面,二级市场低迷导致PE项目退出率持续创新低,私募股权基金开始豪赌房地产投资,满足出资人(LP)的高投资回报诉求。两方各有所需,而夹层基金正成为被普遍使用的方式。

借道夹层基金

据知情人士向《财经国家周刊》记者透露,鼎晖投资拟发起15亿元的鼎晖夹层投资二期基金(下称二期基金),列出13个拟投资项目,其中11个项目涉足房产,拟投资额度约33.4亿元。

夹层投资是一种介于优先债务和股本之间的投融资方式,收益和风险也介于银行间信贷和股权投资之间。其模式包括可转换债、可赎回优先股等。

鼎晖投资的LP一直希望所投资的PE基金实现至少30%的年化投资收益。而这个所有LP共同的期望值,随着项目IPO审批放缓而渐行渐远。

此外,二级市场低迷导致PE项目退出率持续创新低,在此背景下,鼎晖投资大手笔染指房地产投资,以谋求转型,满足LP的高投资回报诉求。

在记者的采访中,诸多鼎晖LP直言,希望鼎晖投资能借道夹层基金拓展房地产债权投资,实现短期较高的投资回报,安抚LP对项目IPO退出放缓的担忧。

“鼎晖内部对夹层基金的期望值也比较高。”上述知情人士透露,目前鼎晖投资

一、二期夹层基金的投资委员会由鼎晖董事长吴尚志、总裁焦震、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新来担任,负责投资事项决策。房地产项目前期风险评估审核与投后管理阶段,则采取项目经理责任制,由鼎晖投资董事总经理胡宁负责管理。

不过,某些业内人士并不看好鼎晖投资借道夹层基金投资房地产的行为。“二期基金更像是一只房地产债权投资基金。在房地产投资领域,夹层投资模式有时显得形同虚设。”一位房地产基金人士解释说,夹层基金将债权投资转化成房地产项目公司股权,主要是为了跟踪监督项目资金使用与销售回款状况,一旦房地产项目完成销售且利润全额分红,夹层基金等于收回全部本金利润,项目公司股权的经济价值大打折扣。

在发起二期基金前,鼎晖投资已于2012年年初悄然发起11亿元规模的一期基金,其中9亿元投向上海青浦保障房项目与杭州某住宅项目,目前上海青浦保障房项目仅持有1年便实现退出,取得15.55%的年化收益。

另外,一期基金最能体现“夹层投资模式”的项目,是某能源公司接受鼎晖投资1.92亿元的债权投资,并约定若能源公司股东18个月后未按约定回购股权,鼎晖投资承诺以不超过2.4亿元总额,按约定价格收购上述能源公司质押股权。“与其说是债转股条款,不如说是给夹层基金还本付息提供足额担保。”上述知情人士透露。

国内某大型PE合伙人则对记者表示,“夹层基金的设立是股权投资基金降低风险、迎合需求的一个有效配比,但非长远之计。”

私募频现地产

据《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调查,多数PE人士认为,借助夹层投资涉足房地产领域只是私募金融创新的一种方式。“这两年银行的贷款规模和发放条件被严格管制,中小企业贷款额度非常有限;另一方面,民间房地产企业对债权融资的需求非常大,从量上来讲远远超过了股权融资。私募机构通过金融创新的方式来绕过监管,供给这类产品,以迎合市场需求。”国内某PE高管表示。

“市场低迷之时,股权投资还是应该回归传统做法,即在获得高收益的同时承担相应风险。”一位PE业内人士说。由于风险可控,国内地产PE大部分选取债权形式进行投资,收益在15%-20%之间,有时甚至获得20%-30%的高收益。

在收益分配上,国内房地产私募基金也大多沿用了国外通行做法,即以10%为门槛收益率,若基金收益低于10%,基金管理者(GP)只收取管理费;若基金收益大于10%,则超额部分的20%为GP的绩效收益。

这超额部分的20%,在诸多房地产集团中,将是一笔重要的利润来源。

以金地集团(600383,股吧)为例,该公司2011年提出名为“一体两翼”的战略架构变革计划,房地产金融业务正是其中的一翼。该规划内容称,预计2016年,金融业务将为金地贡献约20%的利润。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2012年下半年地产私募基金收益有所下降,一般在9%-12%。”某开发商旗下地产私募基金公司经理表示,在国家调控政策尚不明朗的状况下,2013年上述地产私募基金的收益率下滑趋势将更显著。

诺承投资管理合伙人王东亮对媒体表示,现在地产私募基金大部分为机会性投资,基金成本虽略高,但尚在可控范围,未来房地产基金将会在房企资金来源中占据重要地位。

住建部发布的《人民币房地产私募基金发展报告》显示,未来三年,中国房地产私募基金总规模可能达到5000亿元。

与欧美相比,中国的房地产私募基金才刚刚起步。公开数据显示,在美国,房地产开发的资金来源超过80%依赖于基金融资;而在中国该比例仅为5%,房地产开发资金来源的70%来自于预售和银行贷款。

等待洗牌

就投资模式而言,国内地产私募基金与国外成熟的基金相比尚有差距。国外基金大部分进行股权投资,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一类是收购房地产公司股权,再以项目销售退出;一类是以可转债形式投资,以开发商赎回退出。

相比之下,股权类投资的杠杆率更高,收益和风险也更大。而债权投资则相对稳定和安全。

在实际操作中,中国的房地产私募基金出现了较明显的分化。“不少小基金实际以„过桥贷款‟为主营业务。” 上海一家私募房地产基金负责项目负责人杜先生表示。

过桥贷款是指一种短期的过渡性贷款形式。一般情况下,基金以股权形式介入项目的部分环节,如拿地环节、开发环节或是销售环节。当项目获得银行贷款,或是进入前期销售后,开发商即以约定价格回购股份。该类基金一般存续期仅有1年至3年。

“简言之,就是赚快钱。”杜先生说,“在二三线城市,一些中小开发商发起的私募基金,将提供过桥贷款当成了设立基金最主要的目的。”

“在这类案例中,所谓的股权投资实际上像是高利贷的角色。此类基金退出的主要途径是开发商赎回。真正的私募基金应该和开发商一起赚钱,而非从开发商手中掏钱,否则会潜藏利益输送的风险。”

有业内人士表示,上述做法由于风险极大,前两年“爆仓”的项目频发,现在已经很少有PE敢轻易动手了。

诸多专家认为,地产私募基金行业到了整合的阶段。据上海智盈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伟海预计,国内的房地产私募基金行业在未来两年内会有一轮洗牌。

当前,国内房地产私募基金运作模式为:先找好项目,再以项目为核心募集资金,所有资金必须一次到位且定向使用。有些PE公司甚至是一个基金专门针对一个项目。

而国际通行的做法,是投资者认可基金运作团队便承诺出资。基金将募集的资金形成资金池,同时寻找投资项目,只要项目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认可,LP的资金就会迅速到位。

业内人士认为,“前者看重眼前利益;后者„放长线钓大鱼‟,注重长期受益。国内地产私募基金目前仍处于不成熟发展阶段。”

第14篇:大资管培训心得体会

大资管培训心得体会

4月23日,有幸参加了钟楼区委组织部联合钟楼经济开发区共同举办的“6+1板块”建设素质能力提升班第二讲——“大资产管理时代的价值管理与投资实践”。

富弼战略商业模式研究院专家委员会主席,中韬智库、大橙国际集团董事会主席汪俊宏作“大资产管理时代的价值管理与投资实践”专题授课。汪教授运用大量现代经济学理论和详实的案例数据,全面系统地阐述了什么是大资产管理时代、股权价值管理内涵、并对企业价值管理增值的操作方法进行了详尽剖析。听后深表感触。

我们已经处在一个竞争、创新、混业经营的大资管时代,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期货公司、第三方理财公司加上互联网金融以及其他创新业务会更加淡化行业壁垒,加剧竞争。把握当前趋势,发挥自身特长,设计出有竞争力的产品,就显得尤为重要。我们认为大资管时代将面临四个“大势所趋”。

首先,服务于经济转型的资产管理是大势所趋,服务经济转型是主要需求,服务经济转型的资管业务会持续创新,是主流业务,更是有竞争力的业务;其次,非标转标、资产证券化是大势所趋,非标转标和资产证券化是扩大直接融资比例,解决金融改革难题,化解社会信用风险的必然要求;第三,消除监管套利,降低融资成本是大势所趋,监管套利原来是个“接地气”的业务,但是大资管格局下,监管的逐步放开,投融资市场的充分竞争以及实体经济的客观要求会形成融资成本降低的效果;第四,回归主动管理是大势所趋,包括主动投资管理和主动融资管理,这是从业务的实操层面分析的。随着投资者加大对金融资产的配置,资管业务的非标转标、资产证券化都要求资管产品管理者要以出色的主动管理能力胜出。总之,主动管理能力决定了大资管的未来。

谈论热火朝天的资本市场,尤其是A股本轮的涨势,不少人认为无风险利率的下降、估值驱动是本轮股市的上涨动力;也有人认为是政策托底,经济周期将出现拐点,同时改革红利将也刺激股市升温;无风险利率下行之说言之有理,但不能概之以全。

目前,经济下行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实体投资已出现放缓现象,表现较为明显的是房地产业,投资者逐渐放弃实物投资转而提高金融资产的配置。我国经济结构中制造业、基建和传统行业产能过剩也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经济只有转型才有出路,转型唯有改革来推进。我认为经济转型是中国目前经济发展的唯一核心点,金融改革是经济转型的主要依存点,券商创新是金融改革(主要指扩大直接融资比重)的重要立足点;资产管理(主要是股权时代的主动管理)是券商创新的显著引爆点。简言之是经济转型倒逼金融改革,金融改革促进券商创新,股权时代造就券商崛起,是经济转型的困难给我们带来了非银金融、券商、股市牛市的历史机遇,一句话,是经济的困境倒逼出来的一轮“改革牛”。

总之,通过这次培训,为我们以后的资产管理指明了方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同时,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体制上迈出了一大步。

第15篇:揭底资管通道业务

揭底资管通道业务

2012 年,中国证监会发文放开券商的资管业务。此后仅仅14 个月的时间里,券商资管的规模从0.28 万亿元上升至2 万亿元,而后更是单季度即突破万亿。其中, 80% 来源于通道业务。

之所以会产生如此大的井喷,是因为之前的长期管制。我国《商业银行法》限制了银行从事信托投资、证券经营业务和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和企业投资。2008 年8 月,央行、银监会也联合下发通知,要求银行在商业性房地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等领域加强信贷合法合规审查。

2010 年初,延续一年多的极度宽松货币政策终结。银根收紧,信贷额度严控。那些突然无法贷出的资金,需要寻找新的出口。2009 年12 月,银监会下发第111 号和113 号文件,禁止银行理财资金投资于自身的信贷资产和票据资产。

一种方法是,银行将募集来的理财资金交给信托公司,设立单一信托,以信托贷款的形式贷给银行指定的企业。也有一部分通过买卖信贷和票据资产实现。例如,银行向与其有合作关系的信托公司提供资金,指定信托公司购买银行的信贷或票据资产。通过信贷资产转让,将贷款或票据转至信托公司名下,银行得以释放贷款额度。

从信托到券商,再到下一个猎物,这些“影子业务” 背后的推手正是银行。借助这些渠道,银行以低廉的成本,可以无限制释放原本有限的贷款额度,坐享息差——理财资金以及绕道券商的“贷款”,都不计入银行资产负债表,因此不受“存贷比”的监管,同时也并不占用信贷额度指标。

3月25日,银监会发布《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8 号文”),对商业银行理财资金直接或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交易平台等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业务作出了规定。

但信托和券商资管的“通道业务”似乎并未因“8 号文” 而受到过强影响,而这与银行尚未在信托受益权等非标类资产操作中停止暗保不无关联。

银信合作

资金规模:截至2012年四季度末,银信合作规模高达2.03万亿元。

费率:3% 左右

银行用自有资金或者理财资金对接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曲线满足融资客户的需求。

银信合作业务对于信托公司来说是通道业务,信托公司议价能力很弱,收取的费率也很低,曾经一度“自残”到万分之五的水平。但由于规模很容易做到很大,所以“薄利多销”。对于部分规模很大的信托公司来说,银信合作业务的利润占信托业务的比例会较高。银信合作被限制对于这些公司来说影响较大。

银信合作产品目前是银行人民币理财中的主力品种,其优势在于较高的收益率和较低的风险。银行普通理财客户的特点是风险承受力较弱,但是对收益率的要求却是越来越高,因此信贷类理财产品已经成为广大投资者的“最爱”。

银证合作(银券合作)

资金规模:截至6 月底,114 家证券公司的受托管理资金本金总额达到3.42 万亿元。

费率:从0.5% 至1% 已跌至万分之五左右

指银行与证券公司的业务合作,可以涵盖第三方存管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债券回购业务、融资业务、理财业务及其他创新型业务。

银证合作的理财资金和投资项目都由银行提供,券商作为财务顾问,负责提供通道代理发行定向理财产品与银行资金对接。券商既不负责前端销售,也不负责后端投向,基本属于坐收过桥费。虽然费率不高,但只要把规模做大,收入还是很可观的。

对银行而言,这同样是一笔有利可图的买卖。银行和信托合作的产品要转入表内,而银行和券商合作发行的理财产品属于表外理财产品。银行可以避开银信合作的严厉监管,找到新的盈利增长点。

银证信三方合作

银行通过滚动发行投资期限、预期收益率不同的理财产品,不断从投资者手中募集资金,并将募集到的资金投入同一个资产池子——包括各类债券、票据、信贷资产和信托产品,到期理财产品的资金则从中流出返还给投资者。

过去几年,资金池模式逐渐成为银行理财业务的主流模式,但背后也隐藏了巨大风险。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信托公司预计也将成为银证管理资金池的重要一环。银行作为出资方、券商作为管理人、信托充当发起人,在这种三方监管的模式下,大家都比较放心。

基金子公司通道

资金规模: 9683 亿元

费率:可能低至万分之一

晚券商一步入场的基金子公司也不遑多让。

截至6 月末,基金公司非公开募集资产达到9683 亿元,半年时间增长了2119 亿元,超过了2012 年全年增长额,其中大半增量来自通道业务。

具体指的是没有主动、系统地进行项目开发、产品设计、交易结构安排和风险控制措施,不直接、亲自参与资产管理的业务,这类业务往往项目、客户资源都掌握在信托、银行手中,基金子公司只是利用牌照功能出租一个通道,将外部资产以产品合同形式在基金子公司履行一个文件性流程。

但一些子公司要么是从券商资管那抢来一些无技术含量的通道业务,要么是与在市场上深耕数载的信托公司争“蛋糕”挺进类信托业务,既无清晰的思路,又缺人才和资源。

此外,基金子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更加堪忧。由于资本金通常只有两三千万元,资产管理规模却在百亿乃至数百亿元,一单业务动辄都在几千万乃至数亿元,一旦某个项目出现问题,区区几千万元资本金根本无法覆盖其风险。

第16篇:地产大资管巷战

地产大资管巷战

房地产这块蛋糕出烤箱了!对于私募、基金、券商、VC来说,房地产不再“闻其香而不得食”。自去年6月起,证监会和保监会陆续放宽资产管理限制,房地产开发商立马感觉到,钱不再像以前那样紧手了。“去年我们接触到一家资质很差的开发商,本来想要收20%的年利率,今年再一问,开发商告诉我说,他们能拿到年息12%的钱了。”某私募基金公司董事长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

大资管时代真真切切来到身边,钱不是问题,花钱反倒成了问题。好的商业模式、好项目、好团队成为地产大资管时代的关键热词。投资商之间的项目争夺已演变成贴身巷战。

15分钟谈成一单大生意

赛富不动产基金合伙人王戈宏是国内新派白领公寓创始人。5月10日,由他主导和操盘的**北河沿新派白领公寓(CYPA)隆重开业。这是“从来不投房地产”的赛富首席合伙人闫炎所投资的第一个涉房项目。位于国贸附近的第二个白领公寓森德大厦也已完成收购,目前进入设计整改阶段。赛富不动产基金收购森德大厦的价格并不高,70年产权,单价为2.2万元/平米,而周边物业的单价已达4万-5万元/平米。未来,赛富不动产计划在上海(楼盘)、广州(楼盘)、深圳(楼盘)继续收购物业。

最让人称奇的是,王戈宏说服闫炎投资白领公寓,仅仅用了15分钟。王戈宏告诉本刊记者,2012年4月,他回国创建白领公寓基金。在一个论坛上偶遇闫炎。在短短15分钟交谈之后,闫炎便初步确定了与王戈宏合作的意向。第二次见面时,闫炎带来了公司整个投资团队,与其相谈甚欢,并让律师当场起草了合作协议,这一次会晤也仅仅用了15分钟。

王戈宏的白领公寓模式是受到美国同类产品启发派生的。王戈宏注意到,2008年次贷危机以来,公寓REITs每年的平均收益率超过40%,远远高于REITs全行业平均8%-12%的收益率。这使得公寓REITs的投资人在赚得满盆后,又加大对新公寓的收购与建造,出租公寓市场越来越繁荣。为简单验证一个城市出租公寓的数量,王戈宏从首都华盛顿市区沿着355公路向马里兰州(楼盘)驱车行进(这条公路贯穿两三个重要的商业、办公和居住区,房利美、万豪酒店总部、乔治华盛顿大学就在马路两旁),仅短短15公里,各种层次的出租公寓就有30多家。

王戈宏假扮成找房子的人,由一家公寓的工作人员带着参观。这家公寓有250个房间,管理人员不到10个。公寓REITs都是连锁经营,在同一个地区,维修人员可以共享,易耗维修品等也可以集中采购、配送,运营成本很低。其最大的成本,就是租户退租后的公寓翻新成本。

据《丹佛商业评论》报道,王戈宏曾经求学的城市丹佛(是美国有线电视的中心,第二个高科技基地),2010年公寓REITs的各项收益指标排名全美第一,出租率达94.7%(全美平均92.2%),租金同比增长4.6%(全美平均增长2.5%)。而目前丹佛的平均公寓租金为每单元每月874美元。

再回到我们身边,如果全国有超过20座城市像北京(楼盘)那样,施行强有力的限购政策的话,那白领只能租房立家了。但问题是,类似于美国的标准化的连锁白领公寓产品国内几乎没有。

王戈宏由此联想到,中国白领的家到底会在哪里呢?他的想法得到了闫炎的认可。闫炎认为,中国未来最大的消费群体是白领。让白领用不到30%的工资,租下最好商圈的住宅,生活、工作、娱乐都在30分钟生活圈内完成,可以实现幸福地居住。闫炎断定白领公寓将来是一个非常大的朝阳产业。

在白领公寓商业模式设计上,王戈宏采取了租赁和收购相结合的两种运作模式:整租下某物业数十年的整体经营权,出租给在周边写字楼上班的白领;同时发起赛富不动产基金,对外募集资金后收购核心地段物业,进行改造和精装修后出租给白领。

王戈宏告诉本刊记者,赛富不动产运用REITs的经营结构、管理结构和资产结构运作项目,未来一旦REITs资本市场开放,这些健康的资产就可以上市。

“我们的脚都是沾满泥的”

嘉实基金(博客,微博)总裁赵学军曾这样说:“我若不做这个投资,就没法吃到大资管这块肉。”

具体到怎么吃这块肉?赵学军不走寻常路。 2012年9月,嘉实基金总裁赵学军联合英国高富诺基金管理公司与原汉威资本的核心团队,独家组建了一个专注投资于大中华区的私募地产基金管理平台嘉实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汉威资本创始人和前行政总裁任荣出任嘉实地产的行政总裁。

嘉实地产总部设于香港,该团队之前管理过4支美元基金,管理资产规模逾35亿美元,与华润、万科、金融街(000402,股吧)和国内多家大型商业地产开发企业有多个成功的战略合作,整体基金年化回报扣除费用后均超过20%,是当时亚洲最大的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之一。

一家国有信托机构高管告诉本刊记者:“嘉实和我们信托公司的思路不一样。我们抢的是银行的客户,做债权投资,以量取胜,做大规模,尽可能地占有客户;嘉实地产则更看重项目的本质,他们每一单都做得很大,时间长,充分享有项目股权所带来的长期回报。”

每一单都做得很大、时间长,意味着嘉实地产投资要变身成开发商的角色?如果是这样,这就要求其团队成员同时有金融和开发经验。

嘉实地产基金副总裁陈文杰告诉本刊记者,“嘉实地产专注于投资国内大型零售及商业物业。团队的成员都有超过12年以上资深地产和金融相关的海内外背景。我们用国外通行的房地产基金操作模式,先募集投资人所承诺的资金,然后在投资期内完成项目储备、尽调和投资;但最关键的,与其他资本市场上的纯财务投资人不同,我们采取主动式资产管理的机制,经理人的脚都是沾满泥的,每个项目都要亲自进到工地去看落实情况,从CEO到分析师都要奉行这套准则。”

“团队的核心竞争力在于对零售商业物业的定位、工程管理和运营管理,过去我们做合资的项目,IRR很难突破18%,但只要是我们持有100%股权的商业项目,透过自身的资产管理及增值服务,项目回报IRR一般都可以超过25%.”陈文杰说。

如何让脚上都沾满泥的团队卖命干活?赵学军为嘉实地产投资设计的公司股权结构是:嘉实基金占股50%,高富诺及任荣团队占股共50%.嘉实地产透过嘉实基金在国内的销售网络及资本市场的优势,为房地产基金产品与国内各方资金渠道打造了一个完整的平台。同时,嘉实地产辅以其本身原有的美元品牌及投资人覆盖,加上高富诺基金在全球的布局,形成了一个双币服务的房地产私募基金公司。

基金做地产,高管团队下沉到项目中去,通过股权捆绑,形成激励约束机制。基实地产投资趟出一条资管新路。

夹层基金驱动鼎晖投资

鼎晖投资董事总经理、夹层基金业务负责人胡宁告诉本刊记者,“大资管时代的来临预示金融机构的牌照优势将逐渐被淡化,牌照红利时代将来会结束,金融机构最核心的竞争力还是如何为客户做好资产管理,为他们带来更安全、更高收益的金融产品。”

鼎晖的准备工作做得很早。2011年,PE起家的鼎晖投资观察到,黑石集团、阿波罗等国际大型机构开始向综合型的另类投资体系发展,尤其重视夹层基金业务。当年8月,鼎晖夹层基金团队成立,提前应对大资管时代的转型。

鼎晖董事长吴尚志从平安信托和其他优秀机构招募了资管团队,团队带头人曾为平安信托累计投资金额300亿元,合作对象包括中信、金地、绿城、雅居乐、宋都集团等。

鼎晖夹层基金的募资方式是主动管理型,不是通过银行理财产品和资金池,而是通过各大银行代销,用的是鼎晖夹层基金品牌,并向投资人阐明拟投资的储备项目。2012年两只夹层基金就募集了20多亿元人民币资金。

鼎晖夹层基金的资金结构有三层:开发商资金作为劣后级,银行类金融机构资金是优先级,鼎晖基金则在这两层资金之间提供夹层股权投资服务。对优先级投资人而言,由于有鼎晖基金和开发商资金做劣后,其资金具有较高的安全系数;同时优先级投资人又为鼎晖夹层基金做了杠杆,提高鼎晖基金的收益。因此,鼎晖夹层基金使安全性和收益都能得到保障。

鼎晖夹层投资的决策机制沿袭了鼎晖投资一贯的稳健决策风格,董事长吴尚志、总裁焦震都是投资委员会的核心成员。

在产品模式上,鼎晖夹层基金通过股权、债权的结合,通过可转债、优先债、次级债、股权回购、股权分配等手段,实现固定收益类产品、固定+超额收益、股权+回购、危机(DistreHedge)投资等多种产品的投资。

也就是说,鼎晖不但在项目设计中可通过信托、有限合伙、项目股权方面灵活设计结构化安排,实现各类收益与项目进度的匹配,而且可对存在短期经营危机的项目进行投资,或收购资金链断裂的优质项目,退出方式要求开发商回购或按固定高息回购;也可对公开发行的高息危机债券和可转债金融产品进行投资。 鼎晖夹层基金坚持设计简单的交易结构,以利于投后的资产管理。例如,GP管理公司的收益不与项目利润挂钩,而是与项目销售价格挂钩。销售价格可在网上公开查询,价格上涨一定范围,鼎晖的收益就随之增加一个点。“简单的交易结构最易于管理,很多基金公司无法避免开发商隐藏利润的难题,就是交易结构设计的太复杂。”胡宁说。

鼎晖夹层投资与信用团队于2011年11月对上海项目进行了总规模4亿元、一年期的债权投资。该次投资通过信托计划的方式发行,由鼎晖认购其中的约1.4亿元信托份额,另外约2.6亿元由鼎晖主导公开募集。募得资金向交易对手100%控股的青浦公司(满足“432”规定)以信托计划提供一年期借款。每半年付息,到期还本(交易结构可参考图1)。

该保障房项目交易对手开发实力强,以资产抵押、股权及应收款质押,综合抵押率为22.6%;以两个保障房、经适房项目作为主要还款来源,其他商品房项目作为还款补充。鼎晖对项目公司实行日常运营和现金流主动管理,目前,该项目已提前成功退出,在扣除相关税费后,投资者的净年化收益为15.5%.华宸未来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万云告诉本刊记者,房地产的投资能力主要分为证券化的房地产投资能力(如REITS),私募股权类的房地产公司和项目投资能力。房地产股权投资更应该是由基金和券商来做的,银行管理好信贷资产就好。券商和基金的客户习惯于股权投资,可以把这些资源充分利用起来。

谈到中国地产的募资模式问题,万云表示,目前主要是从债权到股权的转变,从非证券化向证券化的转变。“从趋势来看,大资管逐渐会解决中国地产行业融资的一些关键问题,比如,缺乏长期资金,缺乏股权投资资金等问题,有利于优质房企成长。”

房地产私募基金圆桌论坛:可持续的创新 主持人吴晓丹:谢谢乔老师,实际上房地产基金的话题纵论我们可以谈很多内容,今天我们先论到这儿,会后我们再继续把它深化下去。第三个问题是这次活动的主题,就是民营房企的突围,我觉得从大的方面讲,民营房企的突围,第一个层面是金融层面的拓宽融资渠道,众多房企蜂拥地产基金,或者谋求IPO或者海外上市,万、保、招、金,除了保利,剩下三家都在香港谋求了借壳上市。另外一个层面是房地产企业向行业细分领域不断挑战,以旅游地产为例,前一百名房企中至少三分之一介入了旅游地产领域,那么房企的突围还有哪些方向?究竟哪些房企是拓展行业的核心竞争力?

魏蓝:早期房地产企业来看,大部分企业都和国有背景相关联,他们早期发展相对比较容易,地价比较容低,银行授信相对比较简单。后续因为央企陆续退出房地产,现在的民营企业也在思考着下一轮的房地产发展如何进行,民营企业担负的责任其实更大,因为资源的有限性,从他们手中获取的资源到整个运作难度相对比国企更大,如何盘活资金方向或运作企业,其实我们也有很多地产企业有成功的企业家,像碧桂园、星河湾等都是比较优秀的案例。但自从宏观调控政策收紧之后,民营企业如何突围现行环境,走向更加美好的明天的话,我觉得除了民营企业家提升自己常识之外,未来在房地产领域里构建新的金融模式,除了常委的贷资建设,开发贷和上市的路径之外,还可以拓宽一些融资渠道,多渠道进行资本运作,信托、发行债券、基金产品,以及远期一些REITs基金等等,都是我们民营企业家在未来房地产企业做大做强里要思考的金融话题。

综合优秀的地产案例里也有成功的案例,比如大连万达用它商业地产的模式抵御了房地产的冬天,毕竟商业地因为有个消费在,他们强大的现金流支持了它商业地产的发展,包括资金收益以及资产可以上涨的幅度,我昨天还和永乐电器创始人杨总探讨他们探讨做永乐地产的商业模式,我觉得这些民营企业家比我们一般人思考更加深远,他们懂得如何借助国家支持的产业方向政策配套来发展他的企业。所以融资不仅是民营企业,民企对自身的定位,包括加强产品的管理,品牌突破等等,都是内部缩减成本,扩大利润率的一个很好的模式。融资这个话题是永远没有停歇的,只要我们在房地产行业里,只要国家大的方向还是推动这个进程,那么我们对房地产的探讨不仅停留在今天所探讨的话题,希望将来有更多的人创新我们金融模式,把民营企业家很难思考的命题有所突破,相信中国未来的房地产会走向更加灿烂、美好的未来!

郝炬:对于地产企业来讲,我想是这样的四个词:周转、聚焦、产业、转型。

周转,现在环境背景之下,未来一段时间内,无论是住宅地产还是商业地产都可以实现从你前期投入进去到回来的总资产效率和收益回报,通过各种方式,包括我们在设计上,产品的标准化,管理的有效复制,信息化系统,运营体系搭建各方面来提高我们的运营效率,加大我们的周转率。

聚焦,中国房地产整个细分市场,刚才我和张会长不约而同提到房地产市场的细分,越来越细。总的来看一是产品,二是区域,除了在行业当中领先的龙头性企业区域和产品会双平衡,我认为大部分企业实际是在这两者之间寻求一种聚焦的合理安排,在某些细分市场领域形成自身的优势,像河南建业区域典型的企业,朗诗集团很早深耕,而且长期在科技地产长期发展。不管市场如何变化,这样符合行业发展主流的细分市场,你处于领先位置之后一定不会被行业所抛弃。

产业,在之前,我们经常一谈房地产就是住宅,我们认为未来住宅依然是主流,但人的活动和住房是围绕着人的生活,生活靠什么?靠我们的产业的发展。随着未来发展过程当中,通过与产业的结合,给自身创造更好的发展机遇,同时也给你所在的城市带来更大的经济推动,我想是我们地产商需要考虑的。

转型,商业、周转与金融的转型,每家企业转型的重点可能不尽相同,但在这样的背景环境之下,没有深入思考过自身未来发展方向,那么在这样的关口时,没有寻找到自己转型之路的企业可能在未来之路会面对更大的挑战。

白勇:民营企业现在最有创新精神,他们正在做这个方向,民营企业是最聪明的:在产品上,消费者对商业有需求,越来越多的人做商业,下一步越来越有钱的时候就有人做旅游、休闲;有人做旅游地产,中国的市场不行了可能就到国外了,进行区域扩张;很多民营企业自己成立部门或成立公司做私募基金等等。不管是什么样的方式,我认为核心是要提升自己赚钱的能力。

过去大部分都是开发商,围绕项目开发,围绕项目管理本身的一些能力,它是给自己服务;以后随着有越来越多可运营的项目时,比如写字楼、商业、旅游等需要培养招商运营,提升物业增值能力,当有了这两个能力之后,你去发私募基金那都是很容易的事情。凯德能募集这么多的基金,愿意投他,跟他一块走,是相信他有开发能力,他拿一块地,这个项目最后能赚到钱,同时还有优秀的商业经营管理队伍,优秀的管理公寓的队伍,过去还有管写字楼和酒店的,后来他把酒店卖掉了,这些能力才是最核心的,培养这些能力是一切的关键,就是培养赚钱的能力。

史济才:民营房地产企业要突围,自身要突围,突围也要有自身的条件,目前调控或不调控的情况下,它实际上都会面临突围,房地产企业在中国尽管发展时间不是很长,有一些分化,越来越优秀,越来越注重品质,国企、上市公司,很多民营企业相对势单力薄一点,或者压力更大,中国的调控,涉及建造、管理、标准方面,包括销售环都没有注重,基本上是原封不动,他要求怎么做就怎么做,只是政治上做了一些限制,但实际上房地产市场局部标准会设立起来。国外房子几十年还很新,为什么中国的房子几年就旧了,或者新盖的房子,用的材料,装修的标准和水平坦率来讲还是很落后的,还是能挑出很多的毛病。民营企业想突围首先必须要在这方面想着,我要把这个产品真正地做好,因为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有眼光的买家已经越来越多了,他们是真正有眼光的,我不敢说大家买他的精装修房都会很放心,就是它所有的材料,所有的工艺或者环保全部能达标,现在我相信买家心里都不敢有这种想法,所以中国房地产才会往前走,原来大家住的房子不要了,要改善。这都是因为有需求在那边,总是在更新,民营企业突围要有创新,要真正做出精品来,经过几十年、上百年的考验才能做好。

民营企业也要突围,不能随便自己想着转型就转型,有时候为了转型而转型也是很可怕的,他也要考虑自己的资金能力,有些做住宅的开发商、民营企业规模也不是很大,看到住宅限购了他马上就转商业地产或旅游地产,实际上那些他是没有开发经验,或者管理方面没有这个经验的。而恰恰中国旅游地产、商业地产运营人员最缺的,环境是相对起步阶段或没有太成熟,这时候进去的话,你资金不够或者运营能力不够,你玩不转,今后对他来讲会带来更大的风险。所以,民营企业要从自身角度来突围和转型。

乔琦:我有三个方面的建议:第一,不管是民营企业还是其它的房地产公司,都要根据自己的条件来赶紧设立房地产基金,和在座的房地产基金管理公司共同发行基金,建立自己的资金池;第二,标准化,前段时间我考察了恒大,他在全国同时开二十多个项目,就是因为标准化,细分市场里要定位准确化,我去广州番禺一家公司是信业地产,它在创新的技术上又把产业融进去,它是做很细分的,定位很准确的酒店市场专业地产来运行,它的地产就不愁卖,

主持人吴晓丹:地产行业的突围不是一句话两句话能够概括的,我们的记者今天线下也做了专访,大家如果要看他们深入的解析,可以登录和讯网再看一下,谢谢各位老师。

主持人李犁:今天全天全部环节就结束了,非常感谢大家一下午来陪伴我做三个多小时。和讯网1996年成立至今一直关注着中国金融的发展,房产频道更是密切关注房地产基金行业各种细微的变化,对此类新闻还会进行实时的更新,为您详细梳理并且呈现房地产基金公司、基金经理人、投资产品、产品规模、投资收益这些信息,我们也力求能够为房地产从业人员以及关注房地产产品相关人士提供全面的信息,同时近期和讯房产频道即将上线一个新的服务,旨在搭建项目融资需求和资金周转平台,在这方面有需求的企业可以和我们的编辑联系,我们将会有这方面需求的企业基本信息上传到我们数据库里,和“基金档案”栏目里,定期我们将组织企业与投资方见面,经常有见面会,实现项目和资金的对接。

最后,今天能有这样的机会,将金融界与地产界精英、投行、地产基金、房地产人士汇聚在一起是我们的荣幸,我们愿意为今后的企业和投资方做更多的服务。在此,我代表主办方诚挚地感谢大家的支持,让我们为此次活动的圆满成功致以热烈的掌声,谢谢!再见!

金地夹层基金解析

世茂股份[-1.47% 资金 研报]筹备成立不超过50亿元的私募基金;成都多家本土房企打造私募基金平台,现阶段已完成资金募集;7月底,绿城公布了不超过30亿元的私募基金计划……这仅是地产私募江湖的浮光掠影。

去年以来,在行业融资困境的胁迫下,已有包括上述企业在内的数十家房企涉猎私募基金,开始与专业金融机构竞技。

其中,先行进入地产金融领域的金地,旗下在香港注册的稳盛投资,在今年已经通过稳盈、稳实基金几只人民币基金,密集地对武汉、深圳、长沙等地项目进行了多期募集投资,成为了金地开发旗下项目的得力助手。

“而在下一阶段,将会有更多的人民币基金成立,„十一‟前后估计会有新基金消息。”稳盛投资内部人士对记者透露。

这无疑惹人艳羡。其间,稳盛Ⅲ号基金,即稳实基金对长沙项目的投资,更是拓展了金地合作项目的融资模式。在坊间看来,在未来并购机会增加的大背景下,金地此次融资的模式对后来者不无借鉴意义。

夹层基金

稳实基金是稳盛投资的首只夹层基金。

所谓夹层基金,多采用有限合伙制结构,通过杠杆收购来提供介于股权与债权之间的资金,一般由项目原股东提供股权质押或认购劣后级LP(有限合伙人)。

按照稳盛投资此前的设想,公司操作的夹层基金主要为短期住宅项目投资,主要集中在东部地级市以上城市,中西部中心城市。

在首单夹层基金中,这一设想也得到体现,投资标的为福建福晟集团在长沙的全资子公司湖南福晟的福晟·钱隆世家项目,期限为2年。

基金的投资结构涉及到多个参与主体。按照拆分,首先,稳盛投资的全资子公司稳盛(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稳盛天津)作为普通合伙人与LP稳恒基金共同成立有限合伙企业稳实基金。其中,LP稳恒基金规模为10亿元人民币,为金地集团[-4.37% 资金 研报]出资的全资子公司。

此后,西藏信托与稳实基金签约,以募集的信托资金入伙LP;再后,稳实基金将资金委托普通合伙人稳盛天津进行投资,用于收购湖南福晟公司99%的股权。

整个过程由湖南福晟公司的母集团福建福晟集团及其控制人潘伟明提供连带保证;同时,金地集团出资的10亿元稳恒基金亦为此提供连带保证。期满后,由湖南福晟回购99%股权。

正是由于稳恒基金所提供的连带保证,让坊间看出了金地与福晟集团合作开发钱隆世家的端倪。

“这等于稳恒基金10亿元认购的劣后级LP,为信托LP扩大安全边际。”一位信托公司产品经理表示,在夹层融资的分层中,劣后级多由原股东或关联机构方认购。

长沙地产市场人士也认为,金地在长沙已经有过通过股权并购、收购合作开发等模式,曲线业务扩张的先例。“这次实际上也是类似,双方合作开发,同时为合作方融资”。

据了解,福晟集团早在2006年就已进驻长沙,并获得了建筑面积近100万平方米的土地储备,成为集团五年规划的桥头堡。此次融资的福晟·钱隆世家即为集团开发的系列高端住宅产品,位于长沙市开福区,总面积16.7万平方米。

“金地进入长沙的时间晚,福晟却有现成的项目,合作开发未尝不是好的尝试。”上述长沙房地产人士说。

引入信托

信托公司成为了夹层基金计划中的优先级LP。

“原定目标是2亿元,后来超额募集达到2.13亿元,现在已经全部投入项目了。”稳盛投资内部人士表示。

实际上,这一操作在稳盛投资过往的人民币基金中并非孤例。在股权基金稳盈基金中,其也曾引入西藏信托、百瑞信托等信托机构充当LP。

令外界疑虑的是,基金自身的资金成本本已水涨船高,倘再通过信托渠道募集资金,增加二次通道成本,无疑将推高对项目收益率的要求。

但在稳盛投资的算盘中,却是另一种算法。 稳盛投资内部人士表示,引入信托公司是一种增益行为。在其看来,信托公司整体作为LP,不但可以聚少成多,破解PE中LP的名额限制,降低在社会上募集资金的难度,并且还可以利用信托制度的免税政策增加对投资者的吸引力。

“假如个人投资者直接投资PE,在获取收益时,必须要由GP代扣20%的个人所得税。但如果通过信托产品认购GP的股份,根据目前的政策,就可以免除个人所得税,而仅需缴纳有限的信托管理费用。”该内部人士说。

这也有迹可循。在稳盛投资已经发布的一款基金产品中,通过信托产品认购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在交纳印花税、银行托管费等税费种后,包括信托费用在内的基金管理费用为2.5%,其中信托费用0.5%,GP管理费用以及第三方财务顾问费用合计2%。

“从信托公司的佣金分成可以看出,稳盛投资引入的信托公司更多的只是一个通道作用。”上述信托公司人士分析。

在本次的夹层基金中,尽管引入方西藏信托在信托计划中也明确了投资者的投资模式、资金应用、年化收益率等尽职设计。但事实上,资金的募集并非由西藏信托独立承受。

记者发现,同样的推介计划,也出现在第三方理财公司恒天财富的营销之中。“基本上资金都是恒天、诺亚募集的,信托公司只是发行渠道。”按照此前管理的0.5%渠道费用,在信托同业看来,西藏信托亦不过如此。

资料显示,信托LP的投资者最高年化收益率为12%。“这是投资者扣除税费后的最终收益率。”上述信托产品经理表示,“一般情况下,利润分配时,在扣除基金层面必须支付的费用后,其余利润将依照合伙企业、GP、LP和信托LP、信托受益人的顺序逐层分配。”

投资约定为回购方式退出,稳盛投资内部人士表示,根据对项目的风险以及内部收益率测算,项目母集团以及稳恒基金的连带保证已经可以很好地覆盖信托LP风险。而在未来,“无论是股权基金,还是夹层基金,一旦确立了运作模式,便可以很快地复制应用”。

对于这种“创新+复制”模式有可能带来的管理规模的几何增长,今年的业绩会上,金地集团总裁黄俊灿曾表示,作为公司的投资平台,稳盛投资今年的目标是50亿元,未来五年,希望规模能达到600亿元。

与此同时,行业调控之下,面对行业内部出现的资金饥渴以及并购机会,上述信托公司产品经理表示,模式创新都是需求所致,会有很强的复制性。

鼎晖借道夹层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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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鼎晖投资拟发起15亿元的鼎晖夹层投资二期基金(下称二期基金),投资方向是此前该机构少有涉足的房地产领域,这延续了鼎晖夹层投资一期基金(下称一期基金)的重点投资方向,被认为是鼎晖投资转型的前兆。

所谓夹层基金即向融资方提供介于股权与债权之间的资金,此类基金能够填补股权资金、普通债权资金之外的资金缺口。

一方面,宏观调控之下,房企融资渠道受阻,直接促使地产私募基金频繁现身。另一方面,二级市场低迷导致PE项目退出率持续创新低,私募股权基金开始豪赌房地产投资,满足出资人(LP)的高投资回报诉求。两方各有所需,而夹层基金正成为被普遍使用的方式。

借道夹层基金

据知情人士向《财经国家周刊》记者透露,鼎晖投资拟发起15亿元的鼎晖夹层投资二期基金(下称二期基金),列出13个拟投资项目,其中11个项目涉足房产,拟投资额度约33.4亿元。

夹层投资是一种介于优先债务和股本之间的投融资方式,收益和风险也介于银行间信贷和股权投资之间。其模式包括可转换债、可赎回优先股等。

鼎晖投资的LP一直希望所投资的PE基金实现至少30%的年化投资收益。而这个所有LP共同的期望值,随着项目IPO审批放缓而渐行渐远。

此外,二级市场低迷导致PE项目退出率持续创新低,在此背景下,鼎晖投资大手笔染指房地产投资,以谋求转型,满足LP的高投资回报诉求。

在记者的采访中,诸多鼎晖LP直言,希望鼎晖投资能借道夹层基金拓展房地产债权投资,实现短期较高的投资回报,安抚LP对项目IPO退出放缓的担忧。

“鼎晖内部对夹层基金的期望值也比较高。”上述知情人士透露,目前鼎晖投资

一、二期夹层基金的投资委员会由鼎晖董事长吴尚志、总裁焦震、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新来担任,负责投资事项决策。房地产项目前期风险评估审核与投后管理阶段,则采取项目经理责任制,由鼎晖投资董事总经理胡宁负责管理。

不过,某些业内人士并不看好鼎晖投资借道夹层基金投资房地产的行为。“二期基金更像是一只房地产债权投资基金。在房地产投资领域,夹层投资模式有时显得形同虚设。”一位房地产基金人士解释说,夹层基金将债权投资转化成房地产项目公司股权,主要是为了跟踪监督项目资金使用与销售回款状况,一旦房地产项目完成销售且利润全额分红,夹层基金等于收回全部本金利润,项目公司股权的经济价值大打折扣。

在发起二期基金前,鼎晖投资已于2012年年初悄然发起11亿元规模的一期基金,其中9亿元投向上海青浦保障房项目与杭州某住宅项目,目前上海青浦保障房项目仅持有1年便实现退出,取得15.55%的年化收益。

另外,一期基金最能体现“夹层投资模式”的项目,是某能源公司接受鼎晖投资1.92亿元的债权投资,并约定若能源公司股东18个月后未按约定回购股权,鼎晖投资承诺以不超过2.4亿元总额,按约定价格收购上述能源公司质押股权。“与其说是债转股条款,不如说是给夹层基金还本付息提供足额担保。”上述知情人士透露。

国内某大型PE合伙人则对记者表示,“夹层基金的设立是股权投资基金降低风险、迎合需求的一个有效配比,但非长远之计。”

私募频现地产

据《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调查,多数PE人士认为,借助夹层投资涉足房地产领域只是私募金融创新的一种方式。“这两年银行的贷款规模和发放条件被严格管制,中小企业贷款额度非常有限;另一方面,民间房地产企业对债权融资的需求非常大,从量上来讲远远超过了股权融资。私募机构通过金融创新的方式来绕过监管,供给这类产品,以迎合市场需求。”国内某PE高管表示。

“市场低迷之时,股权投资还是应该回归传统做法,即在获得高收益的同时承担相应风险。”一位PE业内人士说。由于风险可控,国内地产PE大部分选取债权形式进行投资,收益在15%-20%之间,有时甚至获得20%-30%的高收益。

在收益分配上,国内房地产私募基金也大多沿用了国外通行做法,即以10%为门槛收益率,若基金收益低于10%,基金管理者(GP)只收取管理费;若基金收益大于10%,则超额部分的20%为GP的绩效收益。

这超额部分的20%,在诸多房地产集团中,将是一笔重要的利润来源。

以金地集团(600383,股吧)为例,该公司2011年提出名为“一体两翼”的战略架构变革计划,房地产金融业务正是其中的一翼。该规划内容称,预计2016年,金融业务将为金地贡献约20%的利润。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2012年下半年地产私募基金收益有所下降,一般在9%-12%。”某开发商旗下地产私募基金公司经理表示,在国家调控政策尚不明朗的状况下,2013年上述地产私募基金的收益率下滑趋势将更显著。

诺承投资管理合伙人王东亮对媒体表示,现在地产私募基金大部分为机会性投资,基金成本虽略高,但尚在可控范围,未来房地产基金将会在房企资金来源中占据重要地位。

住建部发布的《人民币房地产私募基金发展报告》显示,未来三年,中国房地产私募基金总规模可能达到5000亿元。

与欧美相比,中国的房地产私募基金才刚刚起步。公开数据显示,在美国,房地产开发的资金来源超过80%依赖于基金融资;而在中国该比例仅为5%,房地产开发资金来源的70%来自于预售和银行贷款。

等待洗牌

就投资模式而言,国内地产私募基金与国外成熟的基金相比尚有差距。国外基金大部分进行股权投资,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一类是收购房地产公司股权,再以项目销售退出;一类是以可转债形式投资,以开发商赎回退出。

相比之下,股权类投资的杠杆率更高,收益和风险也更大。而债权投资则相对稳定和安全。

在实际操作中,中国的房地产私募基金出现了较明显的分化。“不少小基金实际以„过桥贷款‟为主营业务。” 上海一家私募房地产基金负责项目负责人杜先生表示。

过桥贷款是指一种短期的过渡性贷款形式。一般情况下,基金以股权形式介入项目的部分环节,如拿地环节、开发环节或是销售环节。当项目获得银行贷款,或是进入前期销售后,开发商即以约定价格回购股份。该类基金一般存续期仅有1年至3年。

“简言之,就是赚快钱。”杜先生说,“在二三线城市,一些中小开发商发起的私募基金,将提供过桥贷款当成了设立基金最主要的目的。”

“在这类案例中,所谓的股权投资实际上像是高利贷的角色。此类基金退出的主要途径是开发商赎回。真正的私募基金应该和开发商一起赚钱,而非从开发商手中掏钱,否则会潜藏利益输送的风险。”

有业内人士表示,上述做法由于风险极大,前两年“爆仓”的项目频发,现在已经很少有PE敢轻易动手了。

诸多专家认为,地产私募基金行业到了整合的阶段。据上海智盈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伟海预计,国内的房地产私募基金行业在未来两年内会有一轮洗牌。

当前,国内房地产私募基金运作模式为:先找好项目,再以项目为核心募集资金,所有资金必须一次到位且定向使用。有些PE公司甚至是一个基金专门针对一个项目。

而国际通行的做法,是投资者认可基金运作团队便承诺出资。基金将募集的资金形成资金池,同时寻找投资项目,只要项目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认可,LP的资金就会迅速到位。

业内人士认为,“前者看重眼前利益;后者„放长线钓大鱼‟,注重长期受益。国内地产私募基金目前仍处于不成熟发展阶段。”

第17篇:财富证券资管部门

财富证券于2003年9月取得受托资产管理业务,全面负责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运营管理。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奉行“创新引领市场,服务崇尚个性”的理念,实行“阳光操作,专家理财”的投资管理,注重管理资产规模的长期稳定增长,致力打造一流的理财品牌。

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的行为。业务范围主要有:

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即应当与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通过该客户的账户(或专用证券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即通过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将客户资产交由具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法人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进行托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即应当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从2004年至今,资产管理总部投资管理产品近30只,为投资者取得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收益,树立了财富证券资产管理品牌。今后,资产管理总部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不断丰富产品线,满足客户多样化理财需求,不断精化投资管理业绩,为客户创造更大的理财收益。

第18篇:协会的资管行为规范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发展,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集合细则)、《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公平交易、会计核算、风险控制、合规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等各项业务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妥善处理利益冲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健全内部审核和问责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决策流程、留痕方式,对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出现违法违规或违反本规范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进行自律管理和行业指导。

第二章 备案

第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后5日内,将本规范第二条规定的制度报协会备案;制度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5日内报协会备案。 第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发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后5日内,向协会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集合计划说明书、合同文本、风险揭示书;

(三)资产托管协议;

(四)合规总监的合规审查意见;

(五)已有集合计划运作及资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说明;

(六)关于后续投资运作合法合规的承诺;

(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备案报告应当载明集合计划基本信息、推广、投资者适当性安排、验资、成立等发起设立情况,由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八条

集合计划说明书、合同文本和风险揭示书应当包括协会制定的集合计划说明书、合同和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合同文本、资产托管协议应当加盖证券公司公章及资产托管机构印章,风险揭示书应当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第九条

合规总监的合规审查意见应当对下列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一)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及代理推广机构是否具备集合计划所需的相关主体资格;

(二)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及代理推广机构是否取得集合计划所需的内部授权;

(三)集合计划说明书、合同、托管协议、推广协议、风险揭示书、发起设立情况等各项安排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本规范的规定;

(四)集合计划备案材料是否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五)其他必要事项。

合规审查意见应当由合规总监签字,并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第十条

已有集合计划运作及资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说明应当载明集合计划名称、类型、存续期限、成立日期、成立规模、最新规模、份额净值及累积净值、投资主办人等事项,并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关于后续投资运作合法合规的承诺应当由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分管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合规总监、负责该集合计划的投资主办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集合计划发生下列情形后5日内将相关情况向协会备案:

(一)开立账户;

(二)申请专用交易单元;

(三)变更合同;

(四)展期。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集合计划清算结束后15日内,将清算结果向协会备案。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后5日内将合同向协会备案。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协会制定的合同必备条款。

证券公司应当在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发生重要变更或补充后5日内将相关情况向协会备案。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将季度集合资产管理报告、集合资产托管报告向协会备案。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将年度资产管理报告、资产托管报告向协会备案。

证券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将年度集合计划审计报告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审计结果向协会备案。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可以通过纸质或电子方式向协会报送备案材料。

备案材料完备并符合规定的,协会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日内予以确认。

备案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协会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告知证券公司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证券公司应当在接到补正通知后2日内补正。证券公司按照要求补正的,协会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补正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予以确认。

第三章 投资者适当性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了解客户的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信息,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将客户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并定期重新评估。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对其资产管理产品、服务进行风险评估并划分风险等级。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和产品、服务的风险等级情况,向客户销售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服务,引导客户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在推广资产管理产品、服务时,推广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或存在重大遗漏。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向客户充分披露与客户权利和义务有关的信息,不得欺诈客户。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前,向客户充分揭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客户权益的主要风险的含义、特征、可能引起的后果。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必要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以纸质或电子方式详细记载客户信息,对客户资料、资产管理合同、交易记录等材料妥善保管、严格保密。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委托代理推广机构销售资产管理产品、服务的,代理推广机构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履行适当性职责。

第四章 估值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估值,应当遵循稳健性、公允性和一致性原则。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估值日有交易的,采用估值日的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资产净值的影响较大的,可以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其潜在估值调整对资产净值的影响较大的,可以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证券公司采用前述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应当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并通过定期校验,确保估值技术的有效性。

证券公司运用前述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应当反映估值日在公平条件下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价格。

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采用前述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与资产托管机构进行商定,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并向客户披露。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估值,遵循下列程序:

(一)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和托管协议约定的估值方法,按资产管理产品建立估值和核算帐套,设置估值参数,并与资产托管机构进行核对;

(二)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交易、清算、交收等估值所需的数据导入或录入估值和核算系统,并进行复核;

(三)根据估值原则和方法以及经复核无误的数据进行估值和会计核算,制作估值表并核对;

(四)将估值结果交由资产托管机构复核。资产托管机构复核认可的,证券公司与资产托管机构履行确认手续;资产托管机构复核不认可的,证券公司应当与资产托管机构协商解决。

第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估值差错防范和处理机制,减少或避免估值差错的发生。

第五章 投资主办人

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主办人应当在协会进行执业注册。

第三十一条

申请投资主办人注册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二)具有三年以上证券投资、研究、投资顾问或类似从业经历;

(三)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及职业操守,且最近三年内没有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四)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

投资主办人通过所在证券公司向协会进行执业注册,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具有三年以上证券投资、研究、投资顾问或类似从业经历的证明;

(二)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承诺;

(三)协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初次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机构信息备案表和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明复印件。 第三十三条

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20日内完成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注册为投资主办人:

(一)不符合本规范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二)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未满两年;

(三)被协会采取纪律处分未满两年;

(四)未通过证券从业人员年检;

(五)尚处于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期内;

(六)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协会对投资主办人自执业注册完成之日起每两年检查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

(一)不符合一般证券从业人员有关规定;

(二)两年内没有管理客户委托资产;

(三)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未满两年;

(四)被协会采取纪律处分未满两年;

(五)其他情形。

未通过年检的人员,协会注销其投资主办人资格,并将相关情况记入从业人员诚信档案。

第三十五条

投资主办人与原证券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原证券公司应当在10日内向协会进行离职备案。

第三十六条

投资主办人从事投资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独立客观、专业审慎的原则,自觉维护所在证券公司及行业的声誉,公平对待客户,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投资主办人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等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第三十八条

投资主办人应当按照所在证券公司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保密义务。

第六章 自律管理

第三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向协会报告:

(一)集合计划的投资主办人发生变更;

(二)在符合《集合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前提下,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在6个月内退出集合计划,或自有资金参与、退出集合计划时没有提前5日告知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

(三)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致使集合计划投资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或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四)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营、客户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五)证券公司对资产管理业务和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检查,发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本规范或公司制度的行为;

(六)证券公司发现资产托管机构、代理推广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或违反托管协议、推广代理协议。

证券公司应当定期将资产管理业务不同投资组合之间发生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向协会报告。

第四十条

资产托管机构发现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违反资产管理合同,要求证券公司改正而未能改正或造成客户委托资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协会报告。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理推广机构发现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或违反有关协议、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向协会报告。

证券交易所监控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专用证券账户的交易行为,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协会报告。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拒不履行或怠于履行公告、报告、要约收购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义务的,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及时向协会报告。

第四十一条

协会建立行业统一的资产管理业务信息披露与查询平台,公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情况,供客户查询,强化社会公众监督。

第四十二条

协会对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计划的备案材料进行审阅。必要时,对集合计划的设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证券公司应当备案但没有备案或备案不符合本规范的,协会视情况对其采取谈话提醒、警示、责令整改、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公司诚信档案,必要时移交证监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协会依据本规范对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况进行执业检查。

证券公司违反本规范的,协会视情况对其采取谈话提醒、警示、责令整改、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公司诚信档案。

投资主办人违反本规范的,协会视情况对其采取谈话提醒、警示、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并记入从业人员诚信档案。

协会发现证券公司、投资主办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证监会规定的,移交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范附件中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范本、集合计划说明书范本和估值方法仅供证券公司参考使用,不能免除证券公司合同责任及其他相关责任。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第四十五条

证券公司可以按照本规范附件《证券公司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操作指引》以电子形式签署资产管理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本规范规定的日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七条 本规范由协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八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范本、集合计划说明书范本

2、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3、证券公司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操作指引

4、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估值方法指引

第19篇:资管新规解读

2017年11月17日,由一行三会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意在实行净值管理、打破刚性兑付、消除多层嵌套合通道,避免监管套利等。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本次意见稿出现的一些关键词:

破刚兑、控分级、降杠杆、提门槛、禁资金池、除嵌套、去通道。

银行

影响指数:★★★★★

破刚兑、降杠杆、禁资金池、除嵌套的影响比较大,特别是禁资金池,影响很多银行理财产品,特别是一些中小银行的发展。整体影响较大,银行理财产品格局可能发生重大变化:

1.收益:打破刚性兑付;

② 流动性:在面向公众发行的银行理财产品,在投资范围上会受到较大限制,且不得低于三个月。这意味着,超短期银行理财的时代落幕;

③ 风险控制:禁止设置资金池以新偿旧、滚动发行。对单个资管产品资金采用“三单”(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规定。同一金融机构多只资管产品投资同一资产的资金规模合集不超过 300亿元。第三方独立托管增加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可设立资管子公司,该银行可以托管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但应实现实质性的独立托管

互联网金融

(影响指数:★★★★)

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必须纳入金融监管。

①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非金融机构违反上述规定,将按照互金整顿实施方案进行清理整顿,同时对构成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等行为,也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②智能投顾须有上岗证。金融机构运用人工智能技术、采用机器人投资顾问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取得相应的投资顾问资质,充分披露信息,报备智能投顾模型的主要参数以及资产配置的主要逻辑。这意味着智能投顾被正式纳入监管,从事相关业务需要经过监管许可、取得投资顾问资质。然而这对行业来说并不意外。《指导意见》还提到了对报备、信息披露、监控等方面详细要求,并指出要避免算法同质化加剧投资行为的顺周期性。

信托(影响指数:★★★★)

破刚兑、提门槛、除嵌套、去通道影响较大,特别是破刚兑,深远影响到整个信托行业发展,去通道也会影响很大。整体影响较大,信托行业面临大洗牌。

1.收益:打破刚性兑付; 2.除嵌套、去通道: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资产管理产品可以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

券商资管(影响指数:★★★★)

控分级、降杠杆、禁资金池、除嵌套、去通道的影响比较大,券商资管通道业务,资金池业务,高杠杆和分级业务都有不少。整体影响较大,券商资管整体发展可能进一步受限。

私募基金(影响指数:★★★)提门槛对私募基金有一定影响,有些私募也参与了分级、嵌套业务业务,但整体业务量不大。整体影响适中。

①提门槛: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 不低于40 万元,且具有 2 年以上投资经历;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这可能会直接减少合格投资者数量,相关产品规模也会受到牵连。

②降杠杆:每只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 ③ 控分级: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3:1 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 ④除嵌套、去通道: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资产管理产品可以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

    刚性兑付严重扭曲资管产品“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质,并且按照监管的意见,以资管业务的名义去做实质上的金融负债,累计到一定程度后,在宏观层面的系统性风险也是非常大的。这实际上它等于是在透支国家信用。

为此,《指导意见》要求,金融机构对资管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这也是打破刚性兑付的核心措施。具体内容上,《指导意见》要求净值生成应当符合公允价值原则,及时反映基础资产的收益和风险。 此外,《指导意见》还根据行为过程和最终结果对刚性兑付进行认定,具体包括: 违反公允价值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 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产品本金; 收益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

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为偿付等。

净值化管理要求私募基金有相应的后台系统对资产进行估值,这对于大部分私募机构而言,委托给托管行、券商PB或者第三方服务机构而言是个更好的选择。此外,在募集端,客户往往习惯了预期收益率的产品,对于净值化产品可能需要一段适应的时间。另外,产品募集后私募基金的净值一直在变化之中,在市场下行时,可能引起赎回,这可能会导致股票、债券类私募对市场变化更加敏感。

资管新规二十条对分级产品设计做了比较严格的规定,其中设计到私募基金包括如下三点:

1、不得进行份额分级:开放式私募;投资于单一投资标的私募产品(投资比例超过50%即视为单一);投资债券、股票等标准化资产比例超过50%的私募产品;

2、杠杆比例限制: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

3、分级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以上三点对结构化私募基金都非常巨大。我们以一个产业基金案例为例进行说明

结构设计问题

从结构化的比例要求,由于底层资产是股权投资基金,这个属于单一投资标的,按照资管新规的规定不允许分级。  分级比例问题  《指导意见》要求权益类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实践中一般往往是在2-4之间,这杠杆率明显超过了监管要求的水平。  优先级保本保收益问题 从实践上来看,银行资金往往会要求劣后LP回购,这涉及到保本保收益的问题。对于保本保收益的认定,我们认为可以从如下两点进行分析:

(1)从保本保收益的提供主体而言,我们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主体:

首先当然是管理人不能为优先级的本金及收益提供任何不亏损的承诺或者担保; 劣后投资人的保本保收益安排我们认为也属于禁止的范围内,这个常见于私募基金,尤其是银行理财资金通过资管产品产于产业基金时,往往要求产业基金的劣后人对银行理财间接持有的优先级份额进行远期回购或者差额补足。

劣后投资人的关联方,这个我们认为同劣后投资人相同,也属于禁止的范畴。这个常见于当劣后投资人由于自身属于上市公司、国企,存在对外负债或者担保的限制,所以往往找一家关联方提供相应的增信措施。 那独立的第三方,如担保公司等等是否属于呢?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则,不过今年12月初基金业协会洪磊的讲话也是明确私募基金不得搞“明股实债”、“明基实贷”,可以预计此后此类将私募异化为借贷的安排在今后将受到监管。 (2)从提供方式来看: 通过提供担保、合同或者口头约定、远期回购等方式承诺本金和收益不受到亏损当然应当认定为保本保收益。

此外,一些变相的担保方式,如常见的差额补足、补仓、份额认缴(常见于私募基金)、优先级优先分配(优先和劣后未同亏同赢)、劣后级原状返还等,我们认为也属于保本保收益的范畴之内。

通过金融衍生品等工具相互结合,如收益互换,对冲未来风险,从而事实上对投资人而言有保本的效果,这个我们应当不属于。但是在运用的过程中,监管需要尤其注意套利空间的存在。

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7月份证监会“新八条底线”规定的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提供有限风险补偿,并且不享受超额收益的模式不属于分级产品。我们认为,这个不属于“保本保收益”的范畴,但具体要看《指导意见》后证监会制定的实施细则。 除了产业基金这些以权益类投资为主的私募基金外,对于主要投资于场内股票或者债权的私募,由于不能进行分级设计,这大大限制了私募管理人对杠杆的运用。

在合格投资者标准上,资管新规和证监会《私募暂行办法》的规定相差不大,但也差异,主要有如下点:

1、对于个人合格投资者的认定,引入“家庭金融资产”概念,并且从金额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人均收入要求从50万元降低到40万元,但新增要求有2年以上投资经验。

2、对于单位合格投资者,净资产1000万元的要求未变,但限定为近1年末净资产。此外,单位主体限制为法人单位,这意味这合伙企业等非法人形式的单位被排除在外,但由于最后有兜底性规定,这限制实际上影响不大。 在单只产品最低认购金额上,私募暂行办法统一要求不得低于100万元,而此次资管新规则将固定收益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分别降低到30万元、40万元。 资管新规实施后,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该到底如何适用呢?私募暂行办法是否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情形呢?我们认为,私募暂行办法对于合格投资者的要求总体上要严于资管新规,在证监会修订《私募暂行办法》之前,私募基金应当遵守私募基金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若今后适用统一标准,对于主要投资于债券的、非标债权的其他类私募基金而言,认购门槛则将大大降低,是一个利好。

另外,对于“合格投资者投资多只不同产品的,投资金额按照其中最高标准执行”目前有不同的理解,我们认为这是降低了购买多只产品的投资金额要求,如同时购买同一管理人发行的固定收益类、权益类两只产品的,只要认购总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但单只产品认购金额则可以任意分配。

规范资金池:非标资产不得期限错配

此前,银监会明确定义了资金池的特征,即“滚动发行、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和分离定价”,核心是“分类定价”。此次《指导意见》也基本上也是按照此要求去限制资金池业务,但是对于期限错配并未严格禁止,单独作了规定,对标准化资产并未禁止期限错配,只要要求非标不得期限错配。

《指导意见》在明确禁止资金池业务、提出“三单”(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管理要求的基础上,要求金融机构加强产品久期管理,规定封闭式资管产品最短期限不得低于90天,根据产品期限设定管理费率,产品期限越长,年化管理费率越低,以此纠正资管产品过于短期化倾向,切实减少和消除资金来源端和资产端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

此次资管新规要求规范资金池,允许标准化资产存在期限错配,但对于非标资产而言仍然不得期限错配,并且此次新规对期限错配的规定非常严格,明确 “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这意味着此前银行或信托通过开放式产品的方式规避禁止期限错配的做法被叫停。

对于私募基金而言,这个规定的影响存在如下几个方面:

1、此前银行理财通过资管计划投资私募基金时,理财资金往往短于底层资产(股权)期限,通过滚动发行的方式对接。这种模式穿透来看,存在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的问题,涉嫌资金池运作。

2、对于股权投资私募基金,投资未上市股权只能是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且退出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有限合伙企业组织形式为主,LP资金募集的期限以7年(5+2)为主,投资的股权项目再资金募集时间点也不会真正明确回购或其他退出安排,第5年管理人有选择权是否延长2年。现实情况是即便7年到期后仍然有可能会再延长(LP同意的情况下),所以退出时间点不确定是私募股权投资与生俱来的一个基本特征,如果在募集资金的时候就明确退出安排的,恰恰是银行喜欢玩的明股实债投资项目。因此如何确定产品期限是个需要监管予以明确的问题。

3、私募股去基金仅能是封闭式的,这意味着此前,银行理财通过开放式资产池配一些股权投资的操作空间被彻底封杀,包括很多理财资产池投明股实债和产业基金,都将形成障碍。因为封闭式投股权意味着需要真正期限匹配,且须严格执行合格投资者要求,对多数银行而言非常困难。

4、此次禁止期限错配只针对非标资产,所以标准化资产允许期限错配,也就是说3个月期限的理财产品可以配置3年期的底层标准化资产,尽管很多标准化资产的流动性也并不好,因为未来会引发大规模的非标转标。

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银行资金进入私募模式受限

1、通道业务的去与留

此次资管新规要求“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这一规定是否意味着全面禁止了通道业务呢?我们认为不是。此处要求的是不得提规避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对于一些未规避监管要求的通道,应当是允许的,并未一刀切。

此前,银监会和证监会也都对通道业务发过声,证监会新闻发言曾在2017年5月提及要求禁止让渡管理人责任的通道业务,随后银监会即提出“善意通道”的说法,言下之意即不必一刀切。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在2017年11月份发布的《机构监管情况通报》上就对此作了相应的区分,该文件按照设立目的不同,将通道业务划分为“监管套利”的通道业务和“有一定正当需求”的通道业务:

监管套利的通道业务主要是银行等机构为了规避投资范围、利率管制、信贷额度、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约束,或者信托等机构为了规避证券开户限制、资金来源要求、股东登记等问题,借用通道开展业务,主要投资于非标准化资产。

有一定正当需求的通道业务主要以标准化资产的投资为主。这类业务主要是因为银行自身管理资金体量大,而询价对象有限、交易员数量不够,为此委托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等作为通道。

可见,此前监管部门的通道业务的意见不一,不过从文件规定上来看,对部分未规避监管要求的通道业务预留了一定的空间。这个难点在于区分和判定规避监管的边界。

2、消除多层嵌套影响产业基金与银行的合作

和今年2月份的内审稿相比,此次资管新规对于多层嵌套有所放松,允许资管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可以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即仅可以一层嵌套。

目前产业基金的资金很大一部分来自于银行自营或者银行理财,由于监管规则、银行内部风控的限制,银行自营或者理财资金投资产业基金时一般要嵌套一个资管计划。主要结构如下:

根据理财登记托管中心的统计数据测算,截至2017年6月末,约有将近15%(约4.2万亿元)的理财资金投向权益类资产。这部分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渠道除了私募基金外,也包括了信托、基金子公司等,但这类投资往往都涉及到两层以上的嵌套,在资管新规实施后,这类模式将受到冲击。

此外,从行业情况来看,大部分理财投资的分级产品优先级份额,并且往往存在份额远期回购、差额补足等安排,因此这类模式这还设计到结构化设计、杠杠比例和优先级保本保收益等问题。这个我们下文中进行详细分析。

第20篇:资管计划验资报告

大资管时代之各类资管制度比较

自2012年5月以来,中国的资产管理行业迎来了一轮监管放松、业务创新的浪潮。新一轮的监管放松,在扩大投资范围、降低投资门槛,以及减少相关限制等方面,均打破了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之间的竞争壁垒,使资产管理行业进入进一步的竞争、创新、混业经营的大资管时代。梳理国内现有的资管同业的相关管理规范,现有的资管制度包括了券商系资管、基金公司系资管、期货系资管、保险系资管、银行系资管等诸类资管业务。下面试就各类资管制度分别予以比较分析。

一、券商系资管 2012年10月18日,证监会发布了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及《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公司资管业务办法》主要从以下六个方面对证券公司开展资管业务放松管制、放宽限制,使其更有利于客户需求和适应市场情况:一是取消集合计划的行政审批,实行协会备案管理制度;二是适度扩大资产管理的投资范围和资产使用的方式,按照集合、定向和专项资产管理对投资范围区别对待。对于扩大资产使用的方式,允许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允许集合计划进行正回购,以及允许自有资金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有条件参与或退出集合计划;三是取消小集合和定向资产管理双10%的限制,同时豁免指数化集合计划的双10%限制及相关关联交易投资限制;四是允许对集合计划份额根据风险收益特征进行分级,同时适当允许集合计划份额在投资者之间有条件转让;五是取消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管业务的所需达到“理财产品连续20个交易日资产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的规定;六是允许证券公司自身办理登记结算业务,允许经证监会认可的证券公司为资产管理提供资产托管服务。此外,《证券公司资管业务办法》制定相关法条强化对资管业务的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

(一)定向资管

1、委托资产

客户委托资产应当是客户合法持有的现金、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或者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资产。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2、投资范围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禁止规定;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3、备案程序

证券公司应当在5日内将签订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发生重要变更或者补充的,证券公司应当在5日内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非公开募集)

1、发行要求

1)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其他证券公司、商业银行

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为推广。 2)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推广,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1 3)集合资管的成立条件:

(一)募集资金规模在50亿元人民币以下,但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二)单个客户参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三)客户人数在200人以下。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 4) 集合计划推广结束后,证券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募集的资金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2、投资范围 1)境内金融产品

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商品期货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投资品种;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利率远期、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2)境外金融产品

证券公司可以依法设立集合计划在境内募集资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金融产品。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除应遵守前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违规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二)不得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3]

3、备案程序 1)设立备案

证券公司发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后5日内,应当将发起设立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2)终止备案

集合计划终止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发生终止情形之日起5日内开始清算集合计划资产。证券公司应当在清算结束后15日内,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4、份额转让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的客户之间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应先与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签定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1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一) 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 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5、信息披露

1)每周披露一次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2)向客户寄送对账单,说明客户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3)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客户提供季度资产管理报告、资产托管报告,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4)每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提供年度资产管理报告、资产托管报告,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5)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每个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集合计划审计报告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提供,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二、基金系资管 2012年9月26日,证监会修订了《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特定资产管理试点办法》),该办法已于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特定资产管理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而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可以投资于“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券及其他财产权利”同时《特定资产管理试点办法》在以下方面做了进一步约定:一是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合格特定客户制度,即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应为合格特定客户,人数不应超过20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人民币300万元的投资者可不受此限制;二是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制度,即基金管理公司在规定的时点、或发生规定事由时,向证监会进行备案。 以下分为单一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和集合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两方面,分别予以叙述。

(一)单一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1、委托资产

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2、投资范围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

(一)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投资于前款第

(二)项和第

(三)项规定资产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称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子公司,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3、备案程序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对资产管理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多个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1、发行要求 1)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销售资产管理计划。2 2)委托人不得超过20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3)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合计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但不得超过50亿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投资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资产管理人应当自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2、投资范围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

(一)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投资于前款第

(二)项和第

(三)项规定资产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称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子公司,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3、备案程序

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始销售某一资产管理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销售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期货系资管 2012年5月22日,证监会颁布《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期货资产管理试点办法》),该法已于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期货资产管理试点办法》允许国内期货公司以专户理财的方式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期货公司除了能够投资于商品期货、金融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外,还可以投资股票、债券、基金、票据等金融资产。《期货资产管理试点办法》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规定了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活动:一是期货资产管理试点制度,即符合一定条件的期货公司方能申请并在获批后从事期货资产管理业务;二是业务规范制度,即从起始委托资产最低金额、关联客户禁2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是指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止、书面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范围、风险控制、风险提示、客户知情权、募集方式、资金来源等方面规范期货资产管理业务。

1、委托资产

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应当具有较强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单一客户的起始委托资产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期货公司可以提高起始委托资产要求。

2、投资范围

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包括:

(一)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四、保险系资管 2012年10月22日,保监会还发布了《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保险资产管理通知》),明确(1)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除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外,还可受托管理养老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机构的资金和能够识别并承担相应风险的合格投资者的资金;(2)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接受客户委托,以委托人名义,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也可以设立资产管理产品,为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3)符合有关规定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向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申请,依法开展公募性质的资产管理业务; (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子公司,从事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目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产品。

(一)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

基础设施债权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专业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根据《管理办法》和本规定,面向委托人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资金以债权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按照约定支付预期收益并兑付本金的金融产品。

1、委托人

债权投资计划的委托人,应当是能够识别、判断并承担债权投资计划投资风险的保险公司等法人机构或依法设立的其他组织。

2、投资项目

债权投资计划的资金,应当投资于一个或者同类型的一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项目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和良好的社会影响,符合国家和地区发展规划及产业、土地、环保、节能等相关政策;

(二)项目立项、开发、建设、运营等履行法定程序;

(三)项目方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预算的30%或者符合国家有关资本金比例的规定;在建项目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总预算的60%;

(四)一组项目的子项目,应当分别开立财务账户,确定对应资产,不得相互占用资金。

债权投资计划的资金投向,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和债权投资计划合同约定,不得用于本规定或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用途。

3、受益份额转让篇2:定向资管计划尽职调查报告7-25 西部信托·中信证券定向资管单一资金信托

尽职调查报告

项目名称: 西部信托·中信证券定向资管单一资金信托

上报部门: 证券业务部

第一调查人:

牛 婷 第二调查人: 姚 涛 部门负责人: 姚 涛 上报时间: 2013年7月25日

目录

第一章 信托项目的设计方案及运作模式 ...........................................1 一、项目背景 .........................................1

二、信托设计方案 .......................................1

三、关联交易的说明 .....................................2 第二章 委托人概述 .............................................................................2

一、民生银行概述 .......................................2

二、财务情况 ..........................................8 第三章 资管计划管理人概述 ............................................................12

一、中信证券概述 ......................................12

二、财务情况 .........................................18 第四章 信托投资标的情况................................................................22 第五章 项目存在风险分析和防范措施 .............................................24

一、风险揭示 .........................................24

二、风险承担 .........................................25 第六章 信托项目可行性评价 ............................................................26 第七章 项目经理意见 .......................................................................26 第八章 部门结论...............................................................................27 第九章 声明 ......................................................................................27 第一章 信托项目的设计方案及运作模式

一、项目背景 根据本信托委托人的委托,我部门拟设立单一资金信托。本次信托资金主要投资于“西部信托·中信证券·民生银行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作为该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

二、信托设计方案

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及项目的实际情况,我部门初步拟定了如下信托方案:

1、运作方式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银行”)作为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并指定我公司将信托资金用于认购中信证券设立的“西部信托·中信证券·民生银行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该定向资管计划投资范围是: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或产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债券回购、央行票据、票据资产、短期融资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含私募债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信托产品、资产收益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法律法规未禁止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产品等。投资于上述金融工具的比例为0%-100%。

2、信托类型:单一资金信托。

3、信托期限:30个月。

4、委托人预期收益率:6.8%/年。

5、信托规模:待定。

6、受托人:西部信托有限公司。

7、委托人:民生银行。

8、信托报酬:按委托资产本金的 0.2 %/年费率计算。

9、保管银行:民生银行西安分行。

10、保管费:0.2% /年。

11、管理费:0.6%/年。

三、关联交易的说明

本项目不涉及关联交易。

第二章 委托人概述

一、民生银行概述

(一)基本信息 中国民生银行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在全国设立了三十二家分行,在香港设立了1家代表处,机构总数量达到590家。主要业务有储蓄、贷款、外汇、基金、证券等,为客户提供全面的商业银行产品与服务。2009年,民生银行荣获《亚洲银行家》评选的“中国区贸易金融成就奖”,民生银行在21世纪亚洲金融年会上荣获“2009年亚洲最佳风险管理银行”和“2009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创新奖”;民生银行获得“最佳服务私人银行”“、2009年最佳零售银行”“、2009年度最佳营销与服务团队”奖以及“2009年最受尊敬银行”大奖。2011年,荣获由英国《金融时报》颁发的“2011年最佳贸易金融创新银行奖”。2012年,中国民生银行积极应对宏观经济环境和监管政策的调整和变化,在董事会正确领导下,持续深入贯彻落实“民营企业银行、小微企业银行、高端客户银行”三大战略定位,持续打造“特色银行”和“效益银行”经营目标, 报告期内,集团营业收入突破一千亿元,达到1,031.11亿元,同比增加207.43亿元,增幅25.18%。其中,净利息收入771.53亿篇3:资管计划尽职调查报告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尽职调查报告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

江西银行理财业务委员会:

我部拟认购共青城聚融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份贰亿元整,以注资江西金融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该计划的调查情况如下:

第一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概况

一、投资结构:我部认购共青城聚融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份,与汉辰集团公司共同注资江西金融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金融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旗下公司认购我行理财产品,并办理质押,为汉辰集团远期溢价回购作质押担保,同时,华章汉辰担保公司为汉辰集团远期溢价回购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

二、计划要素

(一)管理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投资主体:江西金融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三)本计划的规模:贰亿伍仟万份;集合计划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份。 优先级份额(我行认购):200,000,000份。

进取级份额(汉辰集团):50,000,000份。

(四)投资期限:12个月,6个月后为解禁期。

(五)本计划分级:本计划通过资产及风险收益特征的不同分为

两个类别,即优先级、进取级;

优先级委托人:指认购或申购本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的参与人(我行)。 进取级委托人:指认购或申购本集合计划进取级份额的参与人,本集合计划进取级委托人为汉辰集团公司。

(六)杠杆比例:杠杆比例(优先:进取):不超过4:1。

(七)优先级份额预期年化收益率:不低于【】%。

(八)投资范围:江西金融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资;

(九)优先委托人保障措施:资金补偿方对优先级本金及预期收益承担差额补足责任,进取级委托人签署到期回购协议,华章汉辰担保公司对由优先级本金及预期收益承担担保责任。

(十)风险控制

(1)该资管计划中所涉及的共青城聚融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汉辰集团,华章汉辰担保公司,以及江西金融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均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 (2)资金使用均在可控范围内,风险可控。

该资管计划中所涉及到的股份认购以及注资期间内所涉及的资金流向均在我行可控范围内。江西金融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结束验资之后,资金将通过购买我行理财产品并办理理财质押回到我行

第二部分 项目介绍

一、管理人概况 1.公司介绍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正式成立于2010年10月18日,是业内首批券商系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国泰君安证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8亿元。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里有限公司拥有业内最齐全产品线,既有高风险、高收益的权益产品、风险可控、收益适中的量化投资产品,也有低风险的固定收益产品。公司通过对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分析,提供优化的资产配置服务,提升客户的满意度。公司的产品数量和种类均在全行业处于第一名。截至2012年底,公司管理的客户资产规模超过2000亿元,位居券商资产管理行业前列。 2.公司优势 母公司国泰君安证券拥有经纪业务、投行业务、研究所、海外业务、固定收益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等证券业的全牌照业务,各项业务均位居行业最前列。业务覆盖全面,综合管理能力和资源整合能力强大,满足综合金融服务的需求。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的创新业务已在业内树立优秀的品牌,尤其是套利对冲类创新产品享有很高声誉。公司率先引入金融工程技术,参与交易所 etf、权证、股指期货等创新金融产品的设计开发,开展了业内第一单定向资产管理和第一单股指期货套利资产管理。 2011年,公司发行国内首只对冲基金“君享量化”,一日售罄;同年更创下一月连发5只对冲基金的发行纪录;2012年,发行国内首只高频统计套利量化产品;公司在产品数量、量化模型的设计及应用,均处于行业领先地位。

3.风控能力

管理人风险控制的目标是通过完善流程和制度,强化内部控制并最大限度降低操作风险;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加强对市场风险的识别和评估,将可能的损失控制在可承担的目标范围内。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拥有专业、稳健、全面的营运团队,以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制定严格的后台运作管理制度、严密的风险管理体系,通过先进可靠的信息技术系统,保证各项投资、研究活动以高效稳健运行,协助业务创新和管理创新,保障客户委托资产安全和增值。

二、资金补偿方责任

资金补偿方与管理人签订《资产管理计划资金补偿合同》(以下简称《资金补偿合同》)。委托人购买计划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该《资金补偿合同》的约定。

1、资金补偿的性质、范围

资金补偿的性质为不可撤销的补偿责任。

补偿范围为:(1)优先级委托人的本金及预期年化收益之和与本集合计划终止清算时优先级委托人实际收到金额(含终止清算时分配金额、存续期累计退出金额和累计分红金额)的差额部分;(2)进取级委托人的本金与集合计划终止清算时进取级委托人实际收到金额(含终止清算时分配金额、存续期累计退出金额和累计分红金额)的差额部分。

2、到期偿付安排

在集合计划终止清算时,如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资金补偿合同》,资金补偿方需承担补偿责任的,偿付安排如下:

资金补偿方应在收到管理人发出的《履行资金补偿责任通知书》篇4:各类资管通道比较

自2012年5月以来,中国的资产管理行业迎来了一轮监管放松、业务创新的浪潮。新一轮的监管放松,在扩大投资范围、降低投资门槛,以及减少相关限制等方面,均打破了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之间的竞争壁垒,使资产管理行业进入进一步的竞争、创新、混业经营的大资管时代。梳理国内现有的资管同业的相关管理规范,现有的资管制度包括了券商系资管、基金公司系资管、期货系资管、保险系资管、银行系资管等诸类资管业务。下面试就各类资管制度分别予以比较分析。

一、券商系资管 2012年10月18日,证监会发布了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及《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公司资管业务办法》主要从以下六个方面对证券公司开展资管业务放松管制、放宽限制,使其更有利于客户需求和适应市场情况:一是取消集合计划的行政审批,实行协会备案管理制度;二是适度扩大资产管理的投资范围和资产使用的方式,按照集合、定向和专项资产管理对投资范围区别对待。对于扩大资产使用的方式,允许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允许集合计划进行正回购,以及允许自有资金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有条件参与或退出集合计划;三是取消小集合和定向资产管理双10%的限制,同时豁免指数化集合计划的双10%限制及相关关联交易投资限制;四是允许对集合计划份额根据风险收益特征进行分级,同时适当允许集合计划份额在投资者之间有条件转让;五是取消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管业务的所需达到“理财产品连续20个交易日资产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的规定;六是允许证券公司自身办理登记结算业务,允许经证监会认可的证券公司为资产管理提供资产托管服务。此外,《证券公司资管业务办法》制定相关法条强化对资管业务的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

(一)定向资管

1、委托资产

客户委托资产应当是客户合法持有的现金、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或者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资产。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2、投资范围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禁止规定;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3、备案程序

证券公司应当在5日内将签订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发生重要变更或者补充的,证券公司应当在5日内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非公开募集)

1、发行要求 1)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其他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为推广。 2)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推广,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3)集合资管的成立条件:

(一)募集资金规模在50亿元人民币以下,但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二)单个客户参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三)客户人数在200人以下。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 4) 集合计划推广结束后,证券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募集的资金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2、投资范围 1)境内金融产品

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商品期货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投资品种;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利率远期、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2)境外金融产品

证券公司可以依法设立集合计划在境内募集资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金融产品。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除应遵守前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违规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二)不得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备案程序 1)设立备案

证券公司发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后5日内,应当将发起设立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2)终止备案

集合计划终止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发生终止情形之日起5日内开始清算集合计划资产。证券公司应当在清算结束后15日内,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4、份额转让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的客户之间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应先与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签定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一)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5、信息披露

1)每周披露一次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2)向客户寄送对账单,说明客户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3)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客户提供季度资产管理报告、资产托管报告,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4)每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提供年度资产管理报告、资产托管报告,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5)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每个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集合计划审计报告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提供,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二、基金系资管 2012年9月26日,证监会修订了《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特定资产管理试点办法》),该办法已于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特定资产管理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而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可以投资于“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券及其他财产权利”同时《特定资产管理试点办法》在以下方面做了进一步约定:一是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合格特定客户制度,即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应为合格特定客户,人数不应超过20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人民币300万元的投资者可不受此限制;二是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制度,即基金管理公司在规定的时点、或发生规定事由时,向证监会进行备案。

以下分为单一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和集合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两方面,分别予以叙述。

(一)单一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1、委托资产

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2、投资范围。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

(一)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投资于前款第

(二)项和第

(三)项规定资产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称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子公司,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3、备案程序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对资产管理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多个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1、发行要求 1)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销售资产管理计划。 2)委托人不得超过20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3)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合计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但不得超过50亿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投资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资产管理人应当自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2、投资范围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

(一)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投资于前款第

(二)项和第

(三)项规定资产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称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子公司,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3、备案程序

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始销售某一资产管理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销售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期货系资管 2012年5月22日,证监会颁布《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期货资产管理试点办法》),该法已于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期货资产管理试点办法》允许国内期货公司以专户理财的方式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期货公司除了能够投资于商品期货、金融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外,还可以投资股票、债券、基金、票据等金融资产。《期货资产管理试点办法》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规定了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活动:一是期货资产管理试点制度,即符合一定条件的期货公司方能申请并在获批后从事期货资产管理业务;二是业务规范制度,即从起始委托资产最低金额、关联客户禁止、书面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范围、风险控制、风险提示、客户知情权、募集方式、资金来源等方面规范期货资产管理业务。

1、委托资产

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应当具有较强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单一客户的起始委托资产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期货公司可以提高起始委托资产要求。

2、投资范围

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包括:

(一)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四、保险系资管 2012年10月22日,保监会还发布了《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保险资产管理通知》),明确(1)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除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外,还可受托管理养老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机构的资金和能够识别并承担相应风险的合格投资者的资金;(2)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接受客户委托,以委托人名义,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也可以设立资产管理产品,为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3)符合有关规定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向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申请,依法开展公募性质的资产管理业务; (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子公司,从事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券商资管岗位职责.doc》
券商资管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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