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组监督执纪岗位职责

2020-04-18 来源:岗位职责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执纪监督自查报告

执纪监督自查报告

高度重视执纪监督工作,接到通知后,严格按照《县纪检检查组织执纪监督重点工作清单(9月)》文件要求,认真开展各项工作,并逐一自查,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安排部署

在党组的领导下,由党组书记牵头,班子成员带头,各股室配合,按照《县纪检检查组织执纪监督重点工作清单(9月)》文件要求,对照旅游工作实际,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积极整改相关问题。

二、逐项自查,强化落实

(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一是已成立县旅游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二是强化宣传引导,在全县涉旅企业张贴扫黑除恶宣传标语,并公布举报电话。

(二)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工作。严格按照大委办(2018)29号文件要求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工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将全局工作同党风廉政建设同部署、同实施、同落实。二是教育关爱职工,激发担当作为。及时传达上级会议精神,开展警示教育,营造廉政文化,并积极维护职工权益。三是加强作风建设,强化执纪问责。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提升“12345”政府服务热线办理质效。落实专人负责本单位工单办理工作,确保工单办理质量。四是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结合我县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脱贫攻坚走村入户契机,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宣传工作,营造良好氛围,提升群众满意度。

存在问题:宣传氛围营造还不到位

整改时限:2018年9月20日前

(三)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一是坚持推进先进理论武装头脑。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和市委七届六次全会精神。二是及时分析研判。主动应对解决意识形态领域的问题,及时掌握意识形态领域的新情况新动向。三是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同网络上错误思想及时作斗争,确保网络意识形态内容安全、传播安全。经认真审查,没有在公众场合发表同中共精神相违背的言论,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干部。

(四)中秋、国庆期间正风肃纪工作。一是加强干部廉政教育,在重要节假日开展廉政警示提醒,倡导党员干部廉洁清正过节;二是定期以会前学法形式组织学习中央八项规定等相关文件,增强党员领导干部防腐拒变能力;三是组织观看廉政教育警示片,使全体干部廉洁从政警钟长鸣。

(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督查。一是强化教育,推动基层干部廉洁从政。组织开展一系列宣传教育活动,增强防腐拒变能力。二是抓好重点,推动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党组和班子成员认真落实主体责任。三是抓好问题整改,认真落实上半年主体责任专项督查反馈问题整改工作。

(六)廉政档案核查工作。落实专人再次审核领导干部提交的廉政档案,经审查,报送的领导干部廉政档案资料真实无误。

(七)巡视巡查反馈问题整改。根据《中共市委扶贫领域首轮专项巡察第一组专项工作问题清单》,高度重视,立即部署,对照清单核实涉及问题,并迅速形成整改方案,目前整改工作正在开展中。

三、下步工作打算

针对本次自查出来的问题,局党组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并确定专人负责整改工作,并建立整改台账,全面自查、逐项梳理。做到问题线索一件一查、自查内容一项一查,逐项列出清单、整改清单,即知即改、立行立改,边查边改、建章立制。

推荐第2篇:某局纪检组年度履行监督执纪问责情况报告

某局纪检组年度履行监督执纪问责情况报告

xx局党组:

xx年,xx局纪检组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全省国xx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会议八个“坚定不移”指示精神,以明责、传责、督责、问责为抓手,严格履行监督责任,积极为xx事业健康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氛围。现将具体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政治建设,坚决促进责任落实

一是督促落实主体责任,推动政治责任落实。xx局纪检组严格按照全省xx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会议要求,坚持做好党内政治生态优化的维护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按照“五个从严”整体思路,以“五个坚决”促进工作落实。针对xx年省局纪检组工作要点xx方面xx项内容,按照“一合并、一台账、一报告、一提升”的转化方式,最终转化为xx项监督工作任务清单,将监督责任具体化,履责措施量化细化,促进各项主体责任的落实。xx年,市局党组xx次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题学习xx次,开展xx次“xx重点工作推进情况的调研督查”,围绕党纪法规组织支部开展学习讨论和党建活动,春训活动对《刑法》进行学习,预防干部发生职务犯罪,提升了干部的廉洁守纪意识。基层各级党组年中向市局党组报告问责情况,带头压实“两个责任”,认真履行主体责任,确保各项重点工作顺利推进。年内还将针对落实中央、总局、省局党组决策部署及党内政治生活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不规范、不正常的,将严肃追责问责。

二是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强化纪检监察工作。xx局纪检组主动担当作为,着力提高全面从严治党监督工作的实效性。按规定要求出席党组会议,加强对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重大事项决策等方面的监督,督促党组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确保了一把手“三个不直接分管”、“三重一大”决策、议事程序的规范执行。市局党组书记与纪检组组长针对信访举报件查办、廉政风险防范等纪检监察重点工作进行工作会商xx次,畅通了党风廉政建设主动脉。召开全市xx系统纪检组长会议,推动纪检监察部门明职责,严执纪。xx年,市局纪检组对基层领导班子成员开展廉政谈话xx人次,为推选的xx位先进典型出具了廉政意见书,严把廉政关。

二、加强作风建设,坚决维护法纪刚性运行

一是深入开展明察暗访。xx年共开展了xx次明察暗访。按照年初制定的明察暗访工作方案,市局纪检组专门抽调基层xx位纪检组长与市局监察室人员组成明察暗访组,本着“明察抓落实、暗访扫死角”的原则,采取事先不打招呼的方式,对xx个所属基层单位及xx个xx服务厅开展了实地突击检查,并在明察暗访结束后的1-2天内进行问题“回头看”,防止出现检查期间合规有序、检查过后我行我素的情况。明察暗访以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情况为重点,内容涵盖思想建设、制度落实、纳税服务、工作纪律、廉洁纪律等xx个方面的xx项内容,发现xx类xx个问题,已全部进行了整改。在明察过程中,增加了对纪律作风建设情况的调查问卷,干部独立填写问卷、反映问题,本次检查共收回调查问卷xx份,收集问题xx个,起到了对各单位纪律作风建设情况的摸底作用。

二是严格开展专项检查。集中开展了违规收送礼品礼金专项整治工作。下发xx个工作方案,明确xx个整治阶段,提出确保实现xx个“百分百”工作要求,系统内各级党组(领导班子)研究工作xx次,对xx户纳税人开展满意度调查,系统内在职干部职工共计xx人全部上交廉政承诺,坚决做到一个“自觉”和五个“决不”,自查自纠参与率达100%,截至目前,无违规收送礼品礼金等情况的报告,也未收到干部群众举报。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还与明察暗访相融合,把“廉洁纪律”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通过对所属各单位财务情况的检查,发现是否存在用公款购买礼品、购物卡(券)等问题。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按照省局纪检组《xx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设立扶贫领域问题线索管理台账,对xx年扶贫工作项目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受助对象真正受益。xx系统xx年扶贫项目累计投入xx元,其中直接投入资金xx元,直接投入物资折款xx元,帮扶对象为xx个困难村、xx户困难家庭、xx名贫困学生和留守儿童,以及xx名空巢老人。截至目前,未收到扶贫领域信访举报线索和信件。以上专项检查的开展,进一步严明了党的纪律和规矩,有效打造了执法和廉政风险的立体防护网。

三是xx特殊时期纪律要求。严格以总局xx期间“六项纪律”精神和省局要求为准绳,要求系统内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和干部特点,着力抓好关键点和敏感期。对xx“六项纪律”执行情况开展专项调研督查,重点检查内容xx项,秉承以督导促执行、以检查促整改的原则,确保xx期间干部队伍形不散、神凝聚,检查未发现存在违反xx期间“六项纪律”的问题。

三、加强风险防控,坚决促进权力制约

一是强化日常监督。以廉政谈话为抓手,以廉政警示教育为依托,为xx全体干部量身定做了“廉政套餐”,不断增强干部“免疫力”。组织开展廉政谈话,尤其在xx期间,加大了谈话的频率和密度,对基层领导班子成员开展集体廉政谈话,提出xx方面xx项具体要求,提升了领导干部的政治信念,强化了纪律规矩意识,呼唤了责任担当。按照省局纪检组《xx警示教育的意见》要求,认真开展廉政警示教育,组织干部观看xx录制的警示教育片,用身边人、身边事教育和警醒广大干部。以支部为单位组织学习中纪委和总局纪检组下发的几起典型问题通报,筑牢干部思想防线。推广关注“廉洁xx”“廉洁xx”公众微信号,让干部了解最新反腐动态,进行党纪法规知识更新,引导干部切实履职尽责,廉洁从税。

二是加强关键时间节点廉政提醒。为了巩固拓展中央八项规定成果,严防“四风”问题反弹,全系统在关键时间节点累计下发廉政提醒xx个,通过微信群、办公楼大厅屏幕展示等方式,向干部发送廉政信息,推出带有廉政警句的电脑屏保,动员干部遵规守纪。同时加强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和重大事项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提醒,xx年,系统内领导干部累计报告婚丧喜庆事项xx项,已按要求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坚决防止借机敛财,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三是做好巡察工作。开展xx巡察整改“回头看”,制定工作方案,抽调县区xx名纪检组组长和市局巡察办人员组成巡察“回头看”工作组,对上一轮被巡察的县区局及直属机构xx个单位开展巡察“回头看”,对巡察反馈的xx方面xx类xx个问题逐一对号销账。对于新发现“对以往发现的同类问题缺乏后续管理措施、廉政谈话记录不规范、执法监察工作资料整理不规范“等xx类xx项重点问题要求相关单位进行整改,截止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对党的十八大以来xx系统巡视工作情况进行学习总结,强化巡察干部坚定不移深化推进政治巡察的信念。完善巡察组长库和巡察专业人才库,确定巡察组长库成员xx人,巡察专业人才库成员xx人。综合运用巡前培训、跟组锻炼等方式,提升巡察干部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综合分析本单位巡察工作和巡察“回头看”工作过程中发现的专项问题和共性问题,形成分析报告,为党组决策以及被巡察单位对照检查、自查自纠提供参考,全面系统完善巡察整改机制和强化巡察成果运用。

四、加强监督执纪,坚决推动工作机制持续发力

一是严肃开展纪律审查。深入贯彻落实总局党组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意见,充分实践好第

一、第二种形态,发挥警示作用。以用好第一种形态为关键点,xx年,函询xx人,提醒谈话xx人,系统内组织开展廉政谈话xx人次,坚决遏制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用足第二种形态为着力点,xx年,市局共受理信访举报xx件,其中,已办结xx件,正在进行初核xx件,正在开展函询xx件,坚决把自律不严、轻微违纪行为等问题遏制在初起之时。

二是加大监督执纪力度。市局纪检组要求系统内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建立“四种形态”管理台账,对每种形态发现的问题及开展的工作及时进行更新和充实,同时要求基层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每月定期向市局纪检组报送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报告并形成常态。目前,基层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已累计上报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报告xx个,对市局纪检组实时掌握基层监督执纪动态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是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坚持问题导向,提出“一二三”管理思路,严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一”是指统一一个思想,即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坚决执行总局、省局、市局党组决策,通过严抓系统内纪检监察干部的思想建设和政治学习,打造政治过硬的执纪队伍;“二”是指推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通过深化落实党组与纪检组的工作会商机制,推行责任清单、问题清单、问责清单,督促提醒党组切实把管党治党责任担当起来,通过严肃问责,确保责任不落空、工作不空转;“三”是指深化三项制度,一个是前面提到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管理报告制度,第二个是纪检监察干部管理制度,通过将基层单位纪检监察干部统一划归市局纪检组管理和调配,集中开展工作,促进了骨干力量的加快成长,第三个是建立健全定期述职和报告等制度,推动纪检监察工作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

五、加强自身建设,坚决打造执纪铁军

一是注重培训,提高能力。为了扭转越往基层执纪力度越小的局面,xx局纪检组着力加强对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培养,通过集中培训、以会代训、交流座谈、遇到问题即时辅导等方式,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执纪能力。

二是健全组织,优化配备。对全系统纪检监察队伍进行了集中优化管理。着力以基层为重点,不断充实、整合、优化人力资源,调整xx业务强的党员干部充实到纪检监察队伍中,去年基层新提拔和交流的纪检组长充分发挥工作效能,带动基层监察干部综合执纪能力不断提升。今年以来,基层各单位也不断充实年纪轻、素质高、业务精的干部到纪检监队伍中,努力培养骨干核心力量。

三是严格管理,树好形象。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原则,狠抓纪检监察部门和干部的内部监督,市局纪检组加强对基层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指导,通过向其他部门了解对纪检监察部门的反馈,构建广大干部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评价体系,不断拓宽监督渠道,提高监督水平。完善对纪检监察干部的和考评价办法,以考促管、以考促建,强化自我约束,树立纪检监察干部模范遵规守纪的良好形象。

推荐第3篇: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福建调研时强调,要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四种形态”环环相扣、浑然一体,层层设置防线,而且处理措施越来越严厉,凸显对违纪行为的“零容忍”,折射出全面从严治党的新理念。

一是: “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就是要发扬我党的优良传统,用好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有力武器,对出现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及时提醒,避免触及纪律高压线。

二是“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就是要抓早抓小,充分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理念,防止小错变成大错。

三是:“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是党中央、中央纪委立足于对当前反腐败形势的科学判断,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做出的重大决策。

四是: “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体现在惩治腐败问题上,党中央的态度十分坚决,始终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通过“拔烂树”,清除党内蛀虫,让腐败分子受到党纪国法严惩,持续释放从严执纪的强烈信号,达到惩治一个、惊醒一片的效果,才能真正实现保护“森林”、纯洁党的队伍的根本目的。

推荐第4篇:严格执行监督执纪规则

严格执行监督执纪规则 不断强化自我监督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是十八届党中央管党治党、标本兼治的鲜明特色。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纪检机关也不能例外。中央纪委制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就是以实际行动向全党全社会昭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有制度笼子的,纪检干部是有着严格纪律约束的。

监督执纪问责是党章赋予纪委的职责。从发现问题到执行纪律,再到责任追究,监督、执纪、问责浑然一体、相互促进,都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从严治党,纪委首先要把自己摆进去,监督执纪是纪委最重要的权力,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不受监督的权力是危险的,要针对监督执纪中的关键点和风险点,把规矩立起来、纪律严起来,从内容到形式都体现严和实的要求,为强化自我约束提供制度保障,更加严肃有效地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

正人先正己。只有执纪做到严格规范,才能保证监督严肃有效

推荐第5篇:认真实践监督执纪

认真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 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咬耳朵、扯袖子,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凭什么治?靠严明纪律。党的十九大报告将纪律建设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是一个重要的理论和实践创新。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全面加强纪律建设,深入开展纪律教育,在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上下功夫。

一、准确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深刻内涵

监督执纪这“四种形态”,是依据纪律和规矩这把尺子划分的,体现了“精准”管党治党理念,为纪律尺子准确标出了管治“刻度”,清晰划出了“治未病”、“正歪树”、“治病树”、“拔烂树”四道防线,有利于监督执纪“对症下药”、“精准治疗”。

二、充分认识监督执纪“四种形成”重要意义

“四种形态”是党内监督特别是纪律审查的创新理论成果,科学回答了“用什么执纪、为什么监督”等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对于挺纪在前、执纪必严,以纪律建设推进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和丰富实践价值。“四种形态”的提出,对党员干部来说,要求不是放松了,而是更严了,标准不是降低了,而是更高了;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来讲,任务不是减少了、而是增多了,力度不是减弱了、而是增强了,节奏不是放慢了,而是加快了。

三、在纪律审查实践中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首先,要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当前,有的同志存在思维惯性,满脑子仍是线索和案件,忽视抓早抓小、治病救人,把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当做“小节”、小毛病,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有的同志存在工作惯性,只重视大案要案,一味追求涉案数额,而忽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等问题的审查。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党纪严于国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等重要论断和指示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在思想上紧紧扭住纪律不放。

其次,要解决责任担当问题。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各级纪委而言都是一个重大挑战,且这个挑战更多地集中于是不是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实际上,有的同志责任感不强,担当意识不够,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习惯于做“老好人”。当然,也有同志能力不足,工作方法简单,不善于监督。各级纪委要紧紧跟上中央的要求,坚决维护党章、执行纪律,对违纪行为敢于“亮剑”。同时,监督执纪工作更能考验纪检干部的政策水平,必须克服能力不足的危险,善于开展谈话,善于做思想教育工作。

第三,要解决方法措施问题。一般而言,只要思想认识上去了,责任担当解决了,方法措施就不难找到。总体而言,就是要在线索处置、执纪审查、执纪审理各个环节,都以纪律为尺子进行衡量,推动纪律审查按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求进行工作转型。

在线索处置环节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对党员干部问题线索管理尚未做到全覆盖;二是对问题线索处置不及时,暂存线索数量多、时间长;三是对线索处置跟踪、监督不到位。我们需要直面这些问题,并采取有效方法解决。要紧紧围绕“四种形态”,按照动态清理、分类规范、突出重点、处置得当的原则,对线索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做到全覆盖;以纪律为尺子,提高分析研判质量;强化对线索处置的监督,加大对谈话函询的再核查力度,严格审核初核了结线索。

在执纪审查环节,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抓大案要案为主的思维惯性和政绩观仍未改变,“吃干榨尽”,追求把所有违纪和违法问题都查清楚;纪法不分,把大量精力投入对违法犯罪问题的查处,客观上导致纪检监察室没有力量投入监督执纪问责和抓早抓小工作。在执纪审查这个核心环节,一定要守住依“纪”进行监督执纪问责这个定位,围绕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开展工作。

在执纪审理环节,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尚未及时调整审理工作重心,对涉嫌犯罪问题的审核投入过多力量,审理文书尚未完全实现纪法分开,纪律特色体现不足,没有充分发挥审理对纪律审查方式转型的倒逼作用。在执纪审理方面,要改进审理方式,改进审理文书,由以往重点审理违法犯罪问题,转变为聚焦审理违纪问题,用党章党规党纪衡量违纪行为,将违纪问题与违法犯罪问题分开表述,用纪律语言描述违纪行为,体现纪律审查特色。

四、积极构建监督执纪“四种形成”基础保障

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知易行难,需要落细落小,多积尺寸之功。实践“四种形态”,纪委的责任更重、执纪的力度更大,要切实转变政绩观念,着力提升能力素质,聚焦主责主业,全面履行职责,提升执纪能力,强化技术支撑,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新的形势下我们要认真实践用好“四种形态”,以“霹雳手段”惩前毖后,怀“菩萨心肠”治病救人,维护好党内政治生态,尤其要在第一种形态上下更大功夫,开展经常性、针对性、主动性的纪律教育,使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让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认真实践监督执纪 “四种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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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七年十二月

推荐第6篇: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呙中安

2017年02月17日07:55

来源:解放军报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四种形态”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具体体现,反映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管党治党规律的深刻把握。面对正风反腐肃贪新形势,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无论是在方式方法上,还是实现路径上,都需要进一步探索完善。

常态规诫要有方。运用第一种形态,方法手段很多,关键是因事而治、对症下药,做到抓早抓小,立改快改,常态常用,把问题解决在始发阶段、萌芽状态。一是咬耳扯袖旁敲侧击。咬耳扯袖重在防患未然,方式方法要恰当贴切,既不必大动干戈,也不能含糊其辞。发现党员干部有违规违纪苗头时,采取约谈方式开展批评教育,指出存在问题,明确整改事项。对群众反映的工作作风、道德品质等方面存在的一般性问题,用书面方式进行函询,督促被反映的党员干部作出情况说明,起到提醒告诫作用。二是当头棒喝直戳痛处。对问题有可能发展成为违纪的,及时亮明态度,猛击一掌,使其悬崖勒马,迷途知返。问题发展到轻微违纪时,可以实施诫勉谈话,督促犯错误的党员干部提出改正措施,限期作出改正。三是集体交锋敦促悔改。对咬耳扯袖、当头棒喝作用不大、成效不明显的,要及时组织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开展严肃的思想斗争,运用组织的力量深挖根源、总结教训、触及灵魂,通过思想交锋让犯错误的同志红红脸、出出汗、排排毒。

处理守底要有力。纪律是不可逾越的底线。守住底线,关键是从严执纪,让铁纪生威。一是紧扣事实不抬“准星”。坚持实事求是,是运用“四种形态”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对触犯党纪的行为,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既看事实发生的主观因素又看客观因素,既看事实的性质又看危害程度,切实做到客观公正、不枉不纵。二是紧扎笼子不开“后门”。选择性执纪是监督执纪的大忌。在实践“四种形态”过程中,要坚守公平正义,铁面无私执纪,对违规违纪行为,不管是什么人都要严格按纪律查办,决不能以感情代替政策、以关系代替原则,让违规违纪行为逃脱纪律约束。三是紧盯关键不留“禁区”。领导干部是部队建设的中坚力量,是“关键少数”,也是监督执纪的重点。要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是领导干部还是一般党员,违反了纪律都要不分“铜铡”“铁铡”,做到严下与严上、严部队与严机关相统一,切实维护纪律的权威性、严肃性。

惩戒震慑要有威。运用“四种形态”绝不是高压惩腐的拐点,而是标志关口前移、越往后越严的起点。对敢于挑战党纪权威的人和事,必须按照中央“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要求,坚决查处,绝不放过,让“不敢”始终成为党员心中最后的防线。一是减遏两手都要硬。对违纪和腐败问题,无论部队改革调整如何变化,都要认真搞好交接,紧盯不放,一查到底。特别是对于十八大以后顶风违纪违法的,要坚决克服“违纪是小节,违法才处理”的惯性思想,露头就打,毫不手软,持续释放对违纪违法问题“零容忍”的强烈信号,巩固“不敢腐”的态势成果。二是典型案件要快办。对于严重违纪或违纪违法问题交织的极少数,要集中力量,严办快结,果断拔烂树、清毒瘤,做到查处一案震慑一方。尤其对于已经查明违纪事实情节较重的,应严格按程序进行组织处理,该移送司法机关的移送司法机关,组织搞好警示教育,持续保持最大的政治、社会和法治震慑效果。三是追责问责要彻底。对造成重大损失、影响恶劣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要严格落实“一案双查”,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既严肃追究当事人的法纪责任,又追究有关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不管职级多高,不管调离转岗、提拔或退休,都要严格按规定追究责任,切实把压力传导到位,逐步形成“不能腐、不想腐”的法治氛围。

容错纠错要有据。运用“四种形态”,要始终贯彻“治病救人”的工作指导,把从严执纪问责与容错、纠错有机统一起来,让受规诫和受处理的同志心服口服。一是公正对待同志。要容许党员干部犯错误、改正错误。对于犯轻微错误和轻微违纪的党员,运用“四种形态”实施处理后,确实改正的,组织上不能因其犯过错误就“一棍子”打死,在成长进步上另眼看待,使这些同志背上思想包袱。对犯严重错误运用“四种形态”实施重处理后,要明确有关单位加强教育管理,使之悔过自新。二是精准定性量纪。在认定问题性质上,要特别注重全面分析,防止以偏概全、主观臆断。在量纪处理上,要严格执行党纪条规,根据错误性质和情节,以及量纪标准实施处分。三是规范方法程序。运用“四种形态”,要进一步规范方式方法、权限标准、程序手续,防止不负责任的删繁就简留下后遗症,确保实践运用“四种形态”的严谨性、规范性和长效性。

(作者单位:军委纪委驻南部战区纪检组)

推荐第7篇: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心得体会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心得体会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践的科学总结。它既是工作要求,更是责任担当;既是实践过程,也是工作目标,为新形势下深化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我们要聚焦聚焦再聚焦,围绕“四种形态”,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

必须发挥党委作用,落实“两个责任”

把握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是纪委一家的事,而是各级党组织的共同责任,而且首先是对党委落实主体责任的要求。

压力传导经常化。瞄准基层责任逐级递减、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弱化等薄弱环节,层层制定出台“两个责任”清单,推进责任细化、具体化。

谈话提醒规范化。通过制度建设,确保谈有依据、做有遵循,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责任追究常态化。建立问责追责、容错免责“一体两面”的问责体系,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形成常态化的倒逼机制。

必须转变思想理念,把握“三对关系”

准确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必须破除“拐点论”等错误观念,适应形势任务,跟进对标看齐,在具体实践中正确处理好三对关系。

正确处理惩治和预防的关系。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做到“四种形态”一起抓、“四个轮子”一起转,坚决把存量减下来、把增量遏制住。

正确处理全党和党员的关系。牢固树立抓纪律、纠小错同样是政绩的意识,发扬“啄木鸟精神”,用纪律管好每一个党员,全面从严治党。

正确处理治标和治本的关系。在遏制腐败蔓延势头的同时,以“永远在路上”的信念,踩着不变的步伐,强化制度建设,深化体制改革,寻求行之有效的治本之策。

必须优化监督模式,实践“四种形态”

监督到位,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有效阻断违纪进程,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使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成为极极少数。

健全巡察监督。发挥市委巡视工作联络组办公室作用,抓好省委巡视整改工作,着眼长效完善防止利益冲突系列制度。

强化派驻监督。派驻监督是固定探头,在日常监督方面具有天然优势。制定派驻机构工作办法,对工作职责和监督权限、工作内容和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

完善社会监督。拓宽涉纪信访渠道,实行重点涉纪信访案件领导包案制度,开展涉纪信访“听证”试点。加强问题线索分类处置,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问题线索管理。深化科技监督平台和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探索新形势下反腐败协调体系,发挥好各级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的作用,形成覆盖更广、触角更灵、监督更深、协作更畅的网络。

必须提升执纪能力,打造“五个纪检”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纪检干部提出了更高要求,要加强自身建设,转变工作作风,改进方式方法,增强业务能力,打造“五个纪检”,确保执纪审查、纪检队伍绝对安全。

忠诚纪检。要讲政治,增强看齐意识,认真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始终从全局上把握纪检工作。

责任纪检。要敢担当,聚精会神抓好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不怕得罪人。

能力纪检。要善执纪,找准定位、练好本领、改进方法,当好“全科医生”,不断增强执纪的“真本领”。

阳光纪检。要抓宣传,提高透明度、公信度和群众满意度,让群众更多参与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来。

表率纪检。要树形象,强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理念,要求上严人一层,标准上高人三分,做遵纪守规、务实为民、清正廉洁的表率。

推荐第8篇: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英文)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Four forms\" of discipline supervision and enforcement: 第一种: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Criticism and self-criticism as well as inquiries through interview or letters should be the most common

第二种: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

Minor disciplinary penalties should make up the majority;

第三种: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

Severely punished or demoted officials should be a small proportion; and

第四种: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Those prosecuted for law-breaking should be extremely few.

推荐第9篇:高举监督执纪的旗帜

尊敬的党组织:

纪检监察工作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提出新要求,进一步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定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会精神上来,忠实履行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职责,加快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中心任务,强化监督执纪,提高履职能力,逐步实现反腐败治理能力现代化。

反腐败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我们党始终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坚决惩治腐败,形成了全党动手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良好局面。当前,消极腐败现象依然多发,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依然存在,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同时,反腐败工作中又存在着机构职能分散、形不成合力,有些案件难以坚决查办,腐败案件频发却责任追究不够等突出问题。更加有力地惩治和预防腐败,坚决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势头,就必须坚持求真务实,勇于探索实践,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更好地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的职能作用,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落到实处,全面提高党的执政能力。

适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任务的需要,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作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每个方面又有很多具体任务。可以说,这些改革力度很大,具有突破性意义。比如,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提出“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这样,我们的工作就有了具体的依据和抓手。在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方面,提出“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推动了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是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领导的重要举措,为各级纪委更好地履行监督执纪职责提供了有力的体制保障。在派驻机构方面,要求“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在巡视制度方面,要求“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使我们的工作面更广更宽了,也意味着监督执纪不再有真空地带,党员领导干部都在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执纪范围之内。

这些改革措施的出台,既显示了党中央对纪检监察机关认真履职尽责、维护党纪政纪的殷切期望,也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加强监督执纪、建设廉洁政治的热切呼声。纪检监察干部要牢固树立进取意识、机遇意识、责任意识,切实担负起监督执纪的重大责任,满怀信心地落实好这些重要措施,突出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这个主业。要强化对党风政风的监督执纪,加大对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行为的审查和处置力度,坚决惩治腐败。深刻认识及时有效揭露比严厉惩处更重要,督促各级党委和纪委抓早抓小,发现领导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了解核实、诫勉谈话,扯扯袖子甚至大喝一声。要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问题,严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强化党员干部组织意识和纪律观念。要持之以恒,切实抓好八项规定精神的贯彻落实,不断坚持、深化、巩固纠正“四风”的成果。

实现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要靠党坚强有力的领导,靠高度的组织化和铁的纪律。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认清当前形势与我国国情,坚守责任担当,常怀戒惧之心,牢记“两个务必”,切实改进作风,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坚决遏制腐败滋生蔓延的势头,以此向党和人民交上合格的答卷。

汇报人:xiexiebang

推荐第10篇: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解读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解读

根据安排,今天,结合新公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与大家一起学习。主要学习六个方面内容,不妥之处请各位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一、《规则》概况

1.2017年1月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1月20日正式向社会公布,《规则》全文8094个字,共九章五十七条,分总则(1章5条)、分则(7章49条)、附则(1章3条)。

2.《规则》查找监督执纪各环节风险点,梳理、归纳、提炼、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创新实践,规范审批程序和内控制度。加强了对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审理、涉案款物管理等环节的监督,建立审查全程录音录像、打听案情和说情干预登记备案、纪检干部脱密期管理等制度,扎紧篱笆,让监督执纪工作有规可依、权责明确,确保监督执纪权力始终运行在正确的轨道中。规则首次对纪委监督执纪工作的全流程、各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划定了权力的负面清单(如两个严禁三个不得),用制度回应了“谁来监督纪委”的社会关切。

3.此次出台的工作规则在名称中增加了“试行”二字,是因为监督执纪的实践不断发展,各级纪检机关情况千差万别,有很多问题是起草规则时难以预见的。本着实事求是、求真务实态度,中央纪委常委会建议,规则先试行一段时间,再根据实践修改完善。

4.《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七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这两点说明《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对《控告申诉工作条例》《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等条例的更新、修订完善,是新法与旧法的关系。

二、制定《规则》的目的意义、指导思想及工作原则 第一章“总则”,阐述了《规则》制定的目的、监督执纪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1.目的:第一条明确规定,制定《规则》的目的是“为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规范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

2.意义

(1)《规则》的出台,对于深化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规则》从制度层面规范了工作程序,明确了纪检工作的“权力清单”,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滥权必追责的制度安排,防止纪检机关在行使监督执纪权时行为失范,对纪委规范内部管理,加强日常监督提供了制度保障。

(3)《规则》必将会成为每个纪检干部的业务教科书,更好地指导监督执纪问责工作。 3.依据: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阐述了制定《规则》的两个依据。

4.指导思想:第二条明确规定监督执纪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讲明了《规则》的指导思想。

5.纪律要求:第二条规定的“坚持依规治党、依规执纪,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落实打铁还需自身硬要求,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干部队伍”,四个方面是对纪检干部的纪律要求,真正体现了党中央对纪检干部队伍的一贯要求。

6.工作原则:《规则》第三条,列出了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的四项原则。

第一项原则要求“坚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就必须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这不能仅仅是“令行禁止”的一致,而必须是思想和行动上高度自觉的一致,将“四个意识”贯穿监督执纪工作始终,体现监督执纪的政治性,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第二项原则贯彻了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第36条明确要求,“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精神。规定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有利于保证纪委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三项原则规定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也是早已被历史和实践证明的管党治党的有效方法。在监督执纪工作中,必须始终遵循这一重要原则。

第四项原则明晰了信任和监督、自律和他律辩证统一的关系,明确提出“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纪委的权力不被滥用。

三、《规则》第二章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体制”作出规定

1.第六条明确规定,“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并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的范围进行了划定。

2.在监督执纪实践中,对于“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如何处理,是需要进一步厘清的问题。1994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一般由地方纪检机关决定立案。“若地方纪检机关认为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更为适宜的,经协商可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根据规定应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经协商也可由地方纪检机关立案。”

“这样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就可能会出现谁都能管、谁也不管的问题。特别是当地方和主管部门配合不畅的时候,就容易产生监督漏洞。”新公布的《规则》第七条明确了“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厘清了地方和主管部门在监督执纪中的责任,避免出现真空地带。

3.对于派出机关、派驻纪检组、被监督单位之间的关系,《规则》第十一条进行了规定,“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派驻纪检组依据有关规定和派出机关授权,对被监督单位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开展监督执纪工作”。这一条进一步明确了派出机关与派驻纪检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派驻纪检组与被监督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四、《规则》对监督执纪工作流程进行了调整。

新规则印发前,纪委对“老虎”“苍蝇”违纪违规情况进行调查,是依据1994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其中明确,纪检机关发现或收到相关问题线索后,经初步核实,对确有违纪事实且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可给予“立案”,进入“调查”阶段。近年来通报中均用到“立案调查”一词。

新规则公布后对纪检机关的工作流程进行调整,将纪检机关监督执纪流程确定为“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其中,进入“立案审查”阶段的必须是经初步核实,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人员。在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曾解释: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通过谈话函询等措施,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则成为极少数。在近年实践中,纪检机关对“双规”的使用也趋于减少,纪检机关的监督执纪方式正由主要靠“双规”向问责、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多种措施结合转变。

(一) 流程一:线索处置。

1.规则第三章第12条至第17条共6条明确了线索处置 内容。

①.收集受理各个渠道反映的党员干部问题线索,是监督执纪工作的源头。规则规定,纪检机关信访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下一级纪委和派驻纪检组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分类摘要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②纪检机关对反映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常委,以及所辖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向上级纪检机关报告。

③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按程序移送承办部门。

④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均须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

⑤承办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

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2.规则实行线索受理的统一归口管理。这个环节上有了一些监督制约,完全不是一个部门能够决定,别的部门也参与,有制约,可以防止出现压案不查的问题。

(二)流程二:谈话函询。

1.规则第四章第18条至第21条共4条明确了谈话函询 内容。

2.根据规则,纪委对问题线索,通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4类方式进行处置。规则对谈话函询由谁来谈、该怎么谈、谈话后如何处置及相关时限等作出明确规定。

——谈话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

——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函询应当以纪检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

——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

(三) 流程三:初步核实。1.规则第五章第22条至第24条共3条明确了初步核实 内容。

2.规则规定: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并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3.初核是处置问题线索的关键一步,初步核实的准确性关系到整个案件的质量。初核后要对相关的问题线索进行调查,一些经过核实后,没有发现问题可以做了解处理。经过初核发现重大问题,要转为立案。初核是立案审查的前提。初核的质量也关系到案件的质量。

(四) 流程四:立案审查。

1.规则第六章第25条至第38条共14条明确了立案审查内容。

2.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将进入立案审查环节。规则规定,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

3.立案审查是整个监督执纪的核心,也是整个社会公众最关注、最神秘的部分,这个环节能不能做到公开、公正、合法、合规,直接影响到纪检机关本身办案。从查处的腐败案件来看,很多发生在立案审查阶段。此次对立案审查规定非常细,用程序的方式来规范立案审查的权力,立案审查的环节更加科学,程序更加合理,整个权力的运行更加合规。

(五)流程五:审理。

1.规则第七章第39条至第44条共6条明确了审理内容。2.案件审查结束,进入审理环节。规则对审理的原则、方式等作出了规定。

——坚持审查与审理分离,审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坚持集体审议,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

——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执纪审查部门重新调查。

——被审查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

——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应当由批准处分的党委或者纪检机关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

3.审理工作应当严格依规依纪,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审理能不能达标,要看这些基本的规范要求。

4.审理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党委(党组),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并在30日内向其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本人宣布。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五、《规则》中几个较为集中的问题

(一)审查谈话与调查谈话有何区别?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两者有何区别?审查谈话、调查谈话区别在于适用对象不同:审查谈话主要适用于严重违纪的被审查人,调查谈话主要适用于证人、受侵害人。

( 二)核查组、调查组还是审查组?案件检查还是执纪审查?

1.《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四条:初步核实后,由参与核实的人员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纪检机关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由此可见,《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对初核阶段的人员组成名称未予明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这次,《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明确将初步核实的人员组成称之为核查组。

2.《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立案机关应根据案情组织调查组;《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成立审查组。名称上由调查组改为审查组,相应的案件调查改为立案审查。

3.需要说明的是,根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条的规定:执纪审查,包括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两个阶段。

(三)案件审理还是执纪审理?问题线索还是案件?

1.《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七章共分六个条文对审理作出专门规定,第四十条第

(一)项、第

(三)项均称之为“案件审理”,而不是执纪审理,且《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不回避“案件”一词的称呼和使用。如《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对经认定不属于违纪所得的,应当在案件审结后依纪依法予以返还,办理签收手续。”均使用“案件”一词。

2.“案件”与“问题线索”的区别。《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章对纪检机关初步受理的信访举报称之为“问题线索”;而在违纪问题被查证属实后构成违纪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称之为案件。

( 四)是否取消“两规”?

有同志认为,《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没有明确规定审查措施是否包括“两规”,因此猜测是否取消“两规”?个人认为,没有取消。理由如下:

1.《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这里的审查时间,既包括对事(违纪事实)的审查、也包括对人的审查。

2.《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条第三款“审查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人陈述,保障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严格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3.《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人或者其他谈话调查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谈话或者重要的调查谈话,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这三条“对人对事的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保障其饮食、休息”“不准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可推知没有取消“两规”,《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对“两规”的适用再次进行严格规范。

(五)初核是否不再有期限限制?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章关于初步核实没有明确规定初步核实的时限。

对此,个人认为,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初步核实的时限,但根据中央纪委关于“三转”不能吃干榨尽、快进快出的要求,应该及时初步核实,不能久拖不决,具体时限可以参照《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五条要求。

(六)立案审查,为何强调“严重违纪”?

1.《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较之前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四条“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予立案”、第十六条“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在文字表述增加“严重”二字,立案条件要求更为严格。

2.通常认为,严重违纪是指被审查人犯有严重错误根据《党纪处分条例》需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之所以强调严重违纪才立案,原因有二:

一是防止立案草率、强化自我约束。如王岐山同志在《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的说明》提到“倒逼纪检机关,条件不具备、基础工作不扎实,就不能立案,为今后实践“四种形态”、强化自我约束提供了重要保障”。二是尽可能多的采取“四种形态”中的“前两种形态”开展监督执纪。

3.《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将立案规定在第六章,第四章、第五章分别规定了谈话函询、初步核实,较之前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丰富和充实了很多内容(如《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此次《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明确“恰当处理”的方式有: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突出强调运用谈话函询,《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一条第

(三)项规定:谈话函询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对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可以预见,谈话函询在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中将会广泛运用。

六、对《规则》几个关键词的理解

(一)关键词:探索监督权、审查权分设。

权力越大,风险就越大,就越要加强监督制约。规则第五条在总则中确定了权力制衡、相互制约原则,“创新组织制度,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对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执纪监督部门、执纪审查部门、案件审理部门职能作出明确规定,形成机构内部职能、职责的制衡。 同时提出,市地级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形成类似于银行的“前台”和“后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执纪监督部门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把关。各环节各司其职,有利于形成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二)关键词: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监督执纪是政治性极强的工作,必须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展开。纪检机关处置每个问题线索、审查每个违纪案件,必须从政治和全局上把握。规则第九条规定,监督执纪工作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请示报告不是一般的工作程序问题,而是政治立场、政治纪律问题。监督执纪进展情况特别是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重要事项,要事先报告,之后再正式行文请示。遇有重要事项,不仅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这既是讲政治的具体体现,也是工作程序,更是一项基础性工作。

(三)关键词: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从党的历史和从严治党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举措。《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已对“四种形态”作出规定,监督执纪工作是党内监督的日常手段和重要举措,必须把“四种形态”细化、具体化。规则第四条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规定监督执纪工作应当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把重心放在日常监督和严格执纪上,规定了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推动抓早抓小、红脸出汗成为常态;执纪审查重点针对第四种形态,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进行立案审查,形成强有力震慑。这些措施体现了严管就是厚爱、治病为了救人,是对党员干部真正关心和最大爱护。

(四)关键词:严格规范外查工作

外查是立案审查阶段重要的关节点和风险点。规则坚持从严约束,从一个个具体的案例中查找制度漏洞,出台有针对性的制衡措施。第三十一条规定,外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外查方案执行,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重要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外查工作期间,执纪人员不得个人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擅自采取调查措施,不得从事与外查事项无关的活动。把这些要求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就能有效防控外查风险,管住大多数。

(五)关键词:证据相互印证、完整稳定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二条对证据的认定标准提出新的要求: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这次确定的证据标准,不仅是相互印证、完整的证据链,而且要求证据稳定,证据稳定主要针对言词证据。为加深理解,有必要对《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确立的证据标准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进行对比。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认定标准标准更高、要求更严。

(六)关键词:全程录音录像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对执纪审查重要环节录音录像,是纪检机关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做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早就对此作出规定。规则在总结提炼基础上,对全程录音录像提出更加明确要求。第三十四条规定,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调查取证环节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和审查组分别保管,定期核查。这一规定,既明确了全程录音录像的环节,又强化了保管核查,增强了制度的严肃性和实效性。

(七)关键词:打听案情和说情干预登记备案

在监督执纪实践中,有的纪检干部执纪违纪,打探消息、跑风漏气、说情抹案,造成了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规则第四十六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对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发现审查组成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直至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严格执行登记备案制度,既是对纪检干部的严格要求,也是真正的关心爱护。

(八)关键词:“竞业限制条款”写入规则

“打铁还需自身硬”、严防“灯下黑”,是十八大以来,中纪委屡次强调的重点。规则第八章设立“监督管理”专章,制定了十大条款明确规定如何盯牢、盯好“自己人”。 其中引入了“竞业限制条款”,要求“纪检机关涉及监督执纪秘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监督执纪人员辞职、退休3年内,不得从事与纪律检查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同时要求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审查组需要借调人员应从审查人才库抽选,且一案一借。

(九)关键词:执纪审查安全

不发生严重安全事故是执纪审查的底线。中央纪委始终高度重视执纪审查安全,不断完善相关法规制度,要求层层落实责任制,对执纪审查安全事故严肃问责,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做法。规则在此基础上对各级纪检机关提出了更高制度要求,第五十二条规定,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组组长是执纪审查安全第一责任人;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省级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检讨,并予以通报、严肃问责;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检查抽查、及时报告和督促整改,进一步压实了执纪审查安全责任。

(十)关键词:一案双查

一案双查本质上是对失职失责行为进行问责,既追究直接责任,也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规则第五十四条把一案双查引入对纪检干部执纪违纪行为的处置,规定对审查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干部严重违纪的,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这就督促纪检干部在立案审查前必须做实做细初步核实等基础工作,在立案审查后必须严格依规依纪处置,出现失职失责行为就要被问责,在严格自律上为全党全社会树起标杆。

(十一)关键词:“两个严禁”和“三个不得”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还规定了若干负面清单。如《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外查工作期间,执纪人员不得个人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擅自采取调查措施,不得从事与外查事项无关的活动”。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两个严禁”,即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第三十五条“三个不得”, 即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人或者其他谈话调查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谈话或者重要的调查谈话,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七、关于《规则》的学习运用

宣传和学习《规则》是当前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任务,要求每位纪检干部要将《规则》学懂学透,只有学懂学透才能正确运用,使监督执纪权力在规则的轨道上运行。同时要认真把握好学习《规则》原则:一要坚持总分结合,分项推进;二要坚持上下一致,上行下效;三要坚持有效衔接,新旧并行;四要坚持积极探索,依规试行。

以上提供的《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学习体会,观点不一定正确,因为《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可以试行,还需要接受实践检验,敬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

第11篇: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是一场大仗、硬仗、苦仗,必须加强党的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担负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各相关部门要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使各部门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分工协作、共同发力。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奖惩和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那些损害生态环境的领导干部,要真追责、敢追责、严追责,做到终身追责。要建设一支生态环境保护铁军,政治强、本领高、作风硬、敢担当,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关心、支持生态环境保护队伍建设,主动为敢干事、能干事的干部撑腰打气。

——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讲话(2018年5月19日)

强化监管,做到阳光扶贫、廉洁扶贫。要增加投入,确保扶贫投入同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相适应。要加强资金整合,防止资金闲置和损失浪费。要健全公告公示制度,省、市、县扶贫资金分配结果一律公开,乡、村两级扶贫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一律公告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对脱贫领域腐败问题,发现一起严肃查处问责一起,绝不姑息迁就。

——在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座谈会上的讲话(2018年2月12日)

坚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赋予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组相应纪律处分权限,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7年10月18日)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在问责方面查了一些典型,体现了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职必追究,推动了“两个责任”落实。当前的一个问题是,抓安全事故等行政问责多、抓管党治党不力问责少,问责规定零散、内容不聚焦。要整合问责制度,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实现问责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的制度化、程序化。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6年1月12日)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也是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的历史经验。日常工作中发现了问题就要真管真严。惩治,治是根本,惩是为了治。要通过加强纪律建设和纪检工作,管住纪律、看住权力,使干部向高标准努力,不犯或少犯错误特别是严重错误,这才是党组织对党员、干部最大的关心和爱护。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6年1月12日)

有权就有责,权责要对等。问责不能感情用事,不能有怜悯之心,要“较真”、“叫板”,发挥震慑效应。前年,我们对湖南衡阳发生的以贿赂手段破坏选举案件严肃问责,给予党纪政纪处分467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69人。去年,我们又对南充拉票贿选案进行彻底调查,对全部477名涉案人员严肃处理。这两起案件性质极为恶劣,是对我们党和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挑战。坚决查处这些案件,实施严厉问责,体现了失职必究、执纪必严的鲜明态度。今年,地方领导班子开始换届,要严肃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做好问责工作,加大监督和查处力度,确保换届风清气正。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发生了党的领导作用不发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走样、管党治党不严不实、选人用人失察、发生严重“四风”和腐败现象、巡视整改不力等问题,就要抓住典型严肃追责。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上查一级追究领导责任、党组织责任。要完善和规范责任追究工作,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典型问题通报制度,把问责同其他监督方式结合起来,以问责常态化促进履职到位,促进党的纪律执行到位。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6年1月12日)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如果开始就咬耳朵、扯袖子,在执纪方面抓得很紧,可以让多少人避免违法?过去形成了这么一种现象,就是不到违法的程度大家都可以“包容”、“宽容”,到了违法就由他去吧。这是对党和干部不负责任的表现。空军的同志说,培养一名飞行员要花相当于其体重一样重的黄金。我们培养一名省部级干部要多少代价?很多干部从基层做起,慢慢成长起来,最后毁于一旦,一失足成千古恨。出问题的人之前就会有迹象,为什么不及时帮助他们认识和解决问题呢?这就需要把纪律挺在前面。

今年1月开始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了党员追求的高标准和管党治党的戒尺。有了执纪监督尺子,就要在贯彻执行上下功夫。各级党委和纪委要首先加强对维护党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的情况,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确保党的集中统一,保证党中央政令畅通。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6年1月12日)

各级党组织整改不力是失职,不抓整改是渎职。中央巡视组是代表中央去反馈,要找党委(党组)书记直接说事,坚决把责任压下去。细化整改问责制度,建立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对敷衍整改、整改不力、拒不整改的,抓住典型严肃追责。

——在听取二〇一五年中央第二轮专项巡视情况汇报时的讲话(2015年10月15日)

监督执纪问责是党章赋予纪律检查机关的根本职责。各级纪委要找准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职能定位,强化监督执纪,加大问责力度。要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坚强纪律保证。

——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第一百一十九次会议关于审议中国共产党廉政准则、党纪处分条例修订稿时的讲话(2015年10月8日)

我强调一个问题,就是要全面落实党组织的责任。党的各项工作,所有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有责任,要尽心尽力做好。有的干部自己分得很清楚,是党还是政,是管业务的还是管党务的,自己给自己定位了。有的干部在纪委当常委、委员,认为只是挂个名、弄个待遇。其他方面这类情况也不少见。这种认识是不对的。担任职务就要履行责任,这是党交给你的一份责任。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月14日)

党的各级组织要自觉担负起执行和维护政治纪律的责任,加强对党员遵守政治纪律的教育。对大是大非问题要有坚定立场,对背离党性的言行要有鲜明态度,不能听之任之、置身事外。发现违反政治纪律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提醒和纠正,对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放在首位,加强对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3年1月22日)

第12篇: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答案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知识试题

1.《规则》第一条规定, 为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规范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根据______,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D) A.《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B.《中国共产党党内问责条例》 C.《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D.《中国共产党章程》

2.《规则》第五条规定,______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B)

A.县级

B.市地级 C.乡级

D.省级

3.《规则》第三条规定,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______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A) A.上级纪委

B.同级党委

C.上级党委

D.同级纪委常委会 4.《规则》第三条规定,监督执纪工作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______为准绳,把握政策、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B)

A.宪法法律

B.党规党纪 C.党章党纪

D.党纪国法

5.《规则》第三条规定,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点,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______。(C)

A.监督管理

B.统筹协调 C.监督制约

D.配合协调

6.《规则》第四条规定,监督执纪工作应当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______成为常态。(A)

A.“红红脸、出出汗”

B.“洗洗澡、治治病”

C.“照镜子、正衣冠”

D.“咬咬耳、扯扯袖”

7.《规则》第六条规定,监督执纪工作实行______负责制。(A)

A.分级

B.双重 C.领导

D.分类

8.《规则》第六条规定,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______负责监督执纪工作。(A) A.该委员会

B.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

C.上一级委员会

D.上级委员会指定的党组织 9.《规则》第七条规定,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并及时向对方______。(D)

A.沟通协调

B.提出建议 C.请示汇报

D.通报情况 10.《规则》第八条规定, 上级纪检机关有权指定下级纪检机关对______纪检机关管辖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纪问题进行执纪审查,必要时也可直接进行执纪审查。(D)

A.下一级

B.下级

C.同级 D.其他下级 11.《规则》第十一条规定,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监督执纪工作的______,经常听取工作汇报。(C)

A.指导

B.监督 C.领导

D.管理

12.《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执纪监督部门、执纪审查部门、干部监督部门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不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经审批后移送______部门,由其按程序转交相关监督执纪部门。(A)

A.案件监督管理

B.信访 C.案件审理

D.组织

13.《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均须由______签名,全程登记备查。(B)

A.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 B.经手人员

C.相关负责人

D.主要负责人

14.《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线索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______日内提出。(B)

A.7

B.30 C.10

D.15

15.《规则》第十七条规定,承办部门应当______汇总线索处置情况,及时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D) A.不定期

B.及时 C.经常

D.定期

16.《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对需要谈话函询的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报______批准。(B) A.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

B.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

C.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

D.上级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

17.《规则》第十九条规定,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______。(C) A.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B.写出书面检讨

C.写出书面说明

D.签字画押

18.《规则》第二十条规定,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______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C)

A.7

B.20

C.15

D.30

19.《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函询应当以______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A)

A.纪检机关办公厅(室)

B.纪检机关

C.执纪监督部门

D.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20.《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______日内办结,由承办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D) A.7

B.20

C.15

D.30 21.《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 谈话函询工作中发现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______。(B)

A.初步核实

B.了结澄清 C.立案审查 D.消除影响

22.《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______,履行审批程序。(C) A.调查组 B.审查组 C.核查组 D.初核组

23.《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机关应当报______批准。(A)

A.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 B.上级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 C.同级党委 D.上级纪检机关

24.《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______执行。(C) A.公安机关 B.司法机关 C.有关机关 D.技术部门

25.《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初核情况报告报______审批,必要时向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A) A.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 B.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 C.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 D.纪委常委会

26.《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______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A) A.严重违纪 B.违纪问题 C.违纪线索 D.严重违纪线索

27.《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起草______,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D)

A.立案决定书 B.立案审查报告 C.初步核实报告 D.立案审查呈批报告

28.《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应当在______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C)

A.48

B.12 C.24

D.72

29.《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由 ______批准审查方案。(A)

A.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 B.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 C.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 D.纪委常委会

30.《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由 ______批准成立审查组。(B)

A.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 B.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 C.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 D.纪委常委会

31.《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______研究提出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和处置意见,审批一般信息查询,对调查取证审核把关。(C) A.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 B.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 C.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 D.纪委常委会 32.《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审查时间不得超过______日。(C)

A.30

B.60 C.90

D.120 33.《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在特殊情况下,经______批准,可以延长审查时间一次。(A) A.上一级纪检机关 B.同级党委

C.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 D.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

34.《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审查谈话、执行审查措施、调查取证等审查事项,必须由______名以上执纪人员共同进行。( A )

A.2

B.3 C.4

D.5 35.《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与被审查人、重要涉案人员谈话,重要的外查取证,暂扣、封存涉案款物,应当以______为主。(A) A.本机关人员 B.本机关中层干部 C.审查组组长 D.业务骨干

36.《规则》第三十条规定,立案审查后,应当由______与被审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B) A.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 B.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 C.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

D.被审查人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

37.《规则》第三十条规定,审查期间对被审查人以______相称。(A) A.同志

B.职务 C.实名 D.代号

38.《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外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______执行,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重要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D) A.见机行事的原则 B.工作需要 C.领导指示 D.外查方案

39.《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已调取证据必须及时交______统一保管。(A) A.审查组

B.审查组负责人 C.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D.档案部门

40.《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查明违纪事实后,审查组应当撰写______,与被审查人见面,听取意见。(B) A.个人检查材料 B.违纪事实材料 C.违纪事实见面材料 D.审查报告

41.根据《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移送审理应当报______批准?。(C) A.上一级纪检机关 B.同级党委

C.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 D.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

42.《规则》第四十条规定,案件审理部门收到审查报告后,应当成立由______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B)

A.1

B.2 C.3

D.4 43.《规则》第四十条规定,坚持集体审议,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______后再作出决定。(C) A.请示领导 B.集体讨论 C.形成一致意见 D.征求意见

44.《规则》第四十条规定,经审理认为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经______批准,可以退回执纪审查部门补证。(B)

A.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 B.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 C.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 D.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

45.《规则》第四十条规定,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______批准,退回执纪审查部门重新调查。(C) A.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 B.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 C.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 D.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

46.《规则》第四十条规定,对给予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纪律处分的,在同级党委审议前,应当同______沟通,形成处理意见。(A) A.上级纪委

B.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 C.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D.上级纪委相关负责人

47.《规则》第四十条规定,审理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_____日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适当延长。(B)

A.15

B.30 C.60

D.90 48.《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_____日内向其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本人宣布。(B)

A.15

B.30 C.60

D.90

49.《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理意见需报同级党委审批的,应当在报批前以_____名义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意见。(B) A.纪委

B.办公厅(室) C.案件审理部门 D.执纪审查部门

50.《规则》第四十二条规定,被审查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_____协调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A) A.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B.纪检机关办公厅(室) C.案件审理部门 D.执纪审查部门

51.《规则》第四十二条规定,被审查人涉嫌犯罪的,执纪审查部门应当在通知司法机关之日起_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移送工作。(D)

A.3

B.10

C.15

D.7 52.《规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 _____应当跟踪了解处置情况。(D) A.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B.纪检机关办公厅(室) C.案件审理部门 D.执纪审查部门

53.《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_____日内办结。(D)

A.15

B.30

C.60

D.90 54.《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 审查组需要借调人员的,由纪检机关_____办理手续。(C) A.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B.纪检机关办公厅(室) C.组织部门 D.执纪审查部门

55.《规则》第五十条规定,监督执纪人员辞职、退休_____年内,不得从事与纪律检查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C)

A.1

B.2

C.3

D.4 56.《规则》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审查人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在_____小时内逐级上报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及时做好舆论引导。(B)

A.12

B.24

C.48

D.6 57.《规则》第五十二条规定,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_____主要负责人应当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检讨,并予以通报、严肃问责。(C) A.上一级纪检机关 B.纪检机关 C.省级纪检机关 D.同级党委

58.《规则》第五十二条规定,_____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C)

A.干部监督 B.执纪监督 C.案件监督管理 D.执纪审查

59.《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关_____。(A) A.规定 B.实施意见

C.实施细则 D.解释

60.《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规则》由_____负责解释。(B) A.中央政治局

B.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C.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 D.中央委员会

第13篇:扶贫监督执纪调研3

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存在问题原因

分析及对策建议

2017-09-08 17:1

5王岐山指出,让贫困人口脱贫,体现党的理想信念宗旨和路线方针政策,是习近平总书记情之所系、心之所惦记,是党对人民的庄严承诺。各级纪委要把握职责定位,敢于担当,加强监督检查,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纪检监察干部要坚持问题导向,提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能力,敢于反映和处理问题。可当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在扶贫领域监督执行问责工作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与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还是存在差距。

一、存在的问题

(一)认识不到位。有的纪检监察干部政治站位还不够高,认识还不到位,对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只是嘴上说重要,说服从,但总认为是小题大做,不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主责主业,不需要花大力气去落实。学习不积极,工作不主动,遇见问题不思考、不统筹,没有把扶贫领域相关工作同自身职责任务紧密结合起来。

(二)发现问题少。检查方式方法不科学,巡察、专项纪律检查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线索少,抓不住工作重点,浪费人力物力。工作连续性差,对存在问题整改落实督促不到位,检查月月搞,问题回回在,有重检查轻整改的现象。

(三)基层监督作用难发挥。基层乡镇纪委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作用发挥不了,有的根本不清楚在扶贫领域如何监督,监督什么,工作天天干,胡子头发一把抓,却没有一项抓住了重点。不会监督、不敢监督,存在“上热中温下冷”的现象。

(四)监督执纪宽松软。有片面群众观点,总认为群众工作难做,扶贫工作难做,对基层出现的问题,特别是在扶贫资金项目上以个人不侵占、不挪用为标准,甚至还多方为违纪违规者开脱,执纪不严。

(五)上报材料过多。从开展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以来,各级要求上报总结、调研报告和表册太多,基层纪委忙于完成上报任务都要加班加点,根本没有更多的时间具体深入一线检查指导和督促整改。

二、原因分析

(一)政治站位不高。没有认识到为脱贫攻坚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是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当前最大的政治任务。总认为脱贫攻坚工作与自身关系不大,作为纪检监察机关收到信访举报问题处理处理就行,将自己的业务工作与当前的重点工作剥离开,没有将脱贫攻坚当作份内之事,应尽之责,总的来说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出了问题,没有急群众之所急,苦群众之所苦。

(二)学习不够,检查不深入。对习近平总书记的扶贫开发战略思想和各级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相关会议精神学习不到位,监督执纪问责的方向不明。对各种扶贫政策规定、文件指标掌握不到位、不深入,监督检查重点不明确,业务不熟悉,发现不了问题。监督检查只停留在表面,深入不够,不会监督,别人怎么汇报就怎么总结,深入村组、农户不够,在群众一线停留时间太少,听不到真实情况,没有“一竿子插到底”。同时,为了检查而检查,对存在问题的整改督促不到位,认为走走形式,上级考核时说检查过就行。

(三)指导培训不到位。各级对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怎么开展、围绕的重点是什么培训指导不够,视频会议虽然开到了村一级,但热一热就过了,大多基层纪委只是普遍跟风,报报总结、填填表,根本不具体开展工作。特别是有的乡镇纪委业务不精,指导不了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分不清轻重缓急,有的被村上支书主任牵着鼻子走,不敢监督、不会监督。

(四)不敢得罪人,老好人思想严重。没有重新认识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职能,工作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特别是在纪律审查时执纪不严,不敢得罪人,老好人思想严重。认为现在每个人工作都不容易,都是一个地方的人,抬头不见低头见,害怕自己什么时候还会有求于别人,对于扶贫领域的违纪问题,在纪律处分上能从轻就从轻。同时对存在问题不深刻分析原因,提不出有效的对策建议,没有从建立长效机制上进行预防和治理。

(五)过分注重数据统计,存在一定的形式主义。脱贫攻坚工作各级重视,变成了层层加码,然而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涉及方方面面,上边千条线,可对于乡镇纪委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来说就只有“一颗针”。每一项工作都压在基层纪委,而各种材料和数据的上报时间一般都比较紧急,有的数据甚至多头上报,多个部门要求统计,让基层疲于应付。

三、对策建议

(一)加强学习,解决政治站位不高的问题。强化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对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开发战略思想的学习,学好各级扶贫领域监督执纪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上级纪委关于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相关文件精神,从中央纪委及各级纪委的文件、信息通报中学方法、受警示。通过学习,让纪检监察干部深刻认识脱贫攻坚任务的艰巨性、重要性、紧迫性和政治性,提高政治站位,从树牢“四个意识”的高度认真开展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把强化脱贫攻坚监督执纪问责与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结合起来,从政治的高度增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明确为脱贫攻坚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是当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最大的政治任务,决不允许消极懈怠、讨价还价,决不允许弄虚作假、形式主义,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二)改进方式方法,解决发现问题少的问题。检查就是要奔着问题去,发现不了问题或发现问题少就证明纪检监察干部的工作能力还是有问题。纪检监察干部要认真学习中央和各级的脱贫攻坚政策,熟悉监督执纪问责的制度文件规定,出门前一定要做足功课。在组织开展专项巡察和监督检查前,要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分析研究,确定方式方法,找准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和监督检查的重点,不能面面俱到。对原来掌握的问题重点看是否整改到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汇总,明确责任和交办处理,整改不到位要严肃追责,确保整改到位。同时要用好各项工作机制,畅通线索渠道,多方发现和收集问题线索,对反映扶贫领域涉嫌违纪问题的信访举报优先受理、优先办理、优先反馈办理结果。

(三)强化培训指导,解决不会监督的问题。要把工作重点向基层和一线倾斜,将压力传导到基层。各级纪委要加大对乡镇纪委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开展工作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让基层纪委明确自身在扶贫领域工作中的职责,应该干什么、应该怎么干,让工作有目标、有方法、有措施、有成效,解决“上热中温下冷”的问题。要进一步理顺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机制,保障和落实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依规对村“两委”组织实施的脱贫攻坚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政策落实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乡镇纪委,让基层纪委敢监督、会监督。

(四)动真碰硬,解决执纪不严的问题。打赢脱贫攻坚战,必须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以“六大纪律”为尺子,全面、认真、严肃、不折不扣地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守纪律讲规矩贯彻于脱贫攻坚工作的全过程。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要以党中央关于脱贫攻坚的要求为尺子,瞪大眼睛、拉长耳朵,提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切实解决基层干部在扶贫领域“微腐败”、“不担当”、“慵懒散”等问题,把工作作风正起来、严起来。同时,对扶贫领域问题线索快查快处,凡是涉及扶贫领域的违纪问题,只要触碰了扶贫“高压线”,不管涉及多少钱,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决不姑息,对胆敢向扶贫资金财务“动奶酪”的严惩不贷,并及时公开通报曝光。

(五)建立长效机制,解决上报材料过多的问题。脱贫攻坚工作是一个长期必须坚持的工作,不是说到2020年以后贫困就不存在。纪检监察机关要结合自身工作职责探索建立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长效机制,工作开展和材料数据上报要形成制度和规则,让各级有章可循。同时上级纪委要加强对基层纪委的检查和指导,统筹安排工作,不能以撰写调研报告、收集各种统计数据的形式代替监督检查,更不能以转发上级文件和召开视频会议的形式代替工作指导,应该本级纪委开展的工作不能要求下级纪委帮助落实和上报情况。

第14篇: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岗位职责

1.负责监督检查本局及所属单位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情况。负责对全市系统廉政建设、效能建设、作风建设的监督检查。2.协助党组推进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3.负责受理本局系统的单位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揭发、检举、控告;受理党员、监察对象的申诉。立案调查本局党员、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

第15篇:如何提高法院纪检组监察室执纪办案能力(修订)

如何提高法院纪检监察执纪办案能力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室

近年来,全市两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反腐倡廉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突出重点,扎实工作,反腐倡廉各项工作稳步推进,取得明显成效。但是,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的执纪办案能力仍存在不适应新形势要求之处,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在此,笔者试就新形势下,对法院纪检组监察室如何提高执纪办案能力略疏一管之见。

一、正确分析案件数量下降的原因,统一思想,提高对查办案件工作的认识

查办案件是纪检监察机关一项重要职能,它既是惩治腐败的重要手段,又是预防腐败的重要内容。近年来,随着人民法院构建“四不为”机制的进程不断加快,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查办案件的数量整体上呈下降之势。商丘中院纪检监察部门2008年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来电162件(次),立案查处28件,批转基层法院查处38件,要求上报结果的25件。2009年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共109件(人次),其中立案查处19件,转基层法院查处并要求报结果的14件。2008年全市基层法院接受群众来信、来访、来电88件(人次),其中立案查处15件,2009年接受群众来信、来访、来电62(人次),立案查处10件,有的基层法院全年查办案件数为零。分析其案件数量的逐年减少的原因,除了两级

1 法院在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防体系初见成效之外,我们认为在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保持查办案件工作力度不够,基层法院之间查办案件不够平衡。基层办案存在的问题是取证材料不够完善,程序不够规范,量纪不够严格,执行处分不够到位等,办案工作在低层次徘徊。二是信访渠道有效案源线索较少。尽管我们采取了在全市基层法院设立纪检监察举报箱,建立了与纪检、检察等执法执纪部门联系制度,但一些群众受经济生活的影响,对发生在身边的腐败案件漠视,采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不予举报;一些群众反映问题没有针对性,或者举报道听途说的事情,反映问题失实,致使举报问题多,立案案件少,使有影响的案源大量流失。三是案件查办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办案效率不高。全市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共有人员43人,本科以上文化程度33人,大专文化程度9人,中专文化程度1人。基本能够适应工作需要。但全市法院纪检监察干部更新较快,2006年以来新近人员17人,占总数的39.5%。某些新进人员视野不够开阔,案件查办经验交流少,工作方法落后,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受到限制,业务能力有待提高。总之,案件数量逐年下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应从主观上多找原因,努力克服“三怕”思想(怕办案得罪人、怕影响单位声誉和领导政绩、怕领导中途改变注意),从提高认识、工作部署、精力投入、力量配置、检查督办、激励机制等方面做好落实,切实改变办案工作被动下滑的形势,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制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厘清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执法执纪工作思路,正确处理好三个方面的关系

(一)正确处理服务大局与纪检监察执法执纪工作的关系。在大力抓好审判业务工作的同时,一定要加强纪检监察工作,用严明的纪律、良好的作风保障,促进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要做到从严治警,针对执法、司法腐败问题和现象,抓住重点,大力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要坚决纠正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查而不处、处而偏轻等问题,切实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与此同时,查办案件又要把执纪办案放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去把握,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因人制宜,因案制宜,采取不同的策略和方法,认真细致地查清问题,恰如其分地处理,要避免就案办案、机械办案、孤立办案。要狠抓办案治本,增强办案效果,注意用典型案例及时开展警示教育,剖析原因,建章立制,堵塞漏洞,从源头上治理防范,进一步增强办案的综合效果。

(二)正确处理教育查处与爱护干部的关系。一些干警对纪检监察工作认识不到位,认为是“自己人在整自己人”,有意与自己过不去。法院干警应当树立正确的思想,认识到纪检监察部门的教育处理是对干部的关心爱护。纪检监察干部要切实履行职责,大胆管理,严格要求,经常对干警思想上的偏差进行纠正,对行为上的失范进行批评,未雨绸缪,防范未然,确保单位不出问题,确保干部不出问题。从依纪依法办案的目的上,要树立查处和保护并重的意识。在办案

3 中,既要注意弄清违纪违法的全部事实,又要注意违纪违法过程中从轻或减轻的情节。从某种意义上讲,及时对严重违纪违规的法官及其他干警给予纪律处分,防止其滑向犯罪的深渊,也是一种保护;在处理上,要做到惩处与教育相结合,既严厉惩治极少数司法腐败分子,又教育、挽救、保护法官及其他干警的政治生命和工作积极性。

(三)正确处理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与法院其他部门的关系,增强办案合力。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协助、会同法院党组和政治部经常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使党员干部在政治上、思想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纪检监察部门要配合法院审判业务部门,结合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以党的基本路线教育为主线,紧紧围绕司法为民,廉洁奉公,秉公执法等内容进行教育,促使法院党员干部在审判执行活动中遵纪守法、廉洁高效。办案主要靠纪检监察部门,这是毫无疑问的。但从目前法院纪检组监察室的人员编制来看,多数显得力量不足。这就需要领导主动协调,及时调配其他庭室或请求地方纪委或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的人员参与办案,团结协作,形成办案合力。

三、提高法院执纪办案能力的具体要求

针对当前法院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法院纪检组监察室要认真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努力提高纪检监察部门的办案能力,积极探索提高执法执纪工作新途径。

(一)必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依纪依法办案队伍。

4 一要加大对纪检干部的培训,提高和增强办案能力。要继续加强对法院纪检监察干部进行业务培训,特别是近期要做好最高人民法院新出台的《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举办全市法院纪检监察干部培训班,选送人员参加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举办的培训活动,尽可能地参加各种经验交流与培训,学习外地在查办案件方面的先进理念和方法,拓宽视野,不断把握反腐败新形势,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要加强办案实践能力锻炼,通过办案实践,培养一批依纪依法办案的业务骨干和能手。

二要规范纪检监察干部职业操守,强化依纪依法办案的基本素质。纪检监察干部要有求真务实的作风,做到实事求是,知实情、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要有公道正派的品德,能公正地对待每一个被调查对象,不掺私念、分亲疏、论远近、讲互利。培养敢于坚持原则、敢于动真碰硬的作风,在查处大案要案时敢于查处,不徇私情;培养说干就干、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工作讲究快节奏,坚决反对拖沓、松垮的作风;培养不怕吃苦、不怕疲劳、顽强拼搏的艰苦奋斗作风,办案时能做到不计较个人得失。

三要加大执纪办案科技装备投入,配齐配全硬件,提高依纪依法办案的科技含量。目前法院纪检组监察室办案装备和手段还相对落后,制约着办案的效果,而且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要着重解决当前办案工作急需的一些装备,为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办案提供现代化的保障。

四要在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体现对纪检监察干部的

5 关心和支持。要注重选调那些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审判工作经验的同志充实到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中来,对于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中的优秀同志,要适时选调到其他岗位上轮岗、交流、重用,真正体现出政治上高看一眼,成长进步上厚爱一分,生活待遇上关爱一层。

(二)必须确立依纪依法的办案理念。一是从依纪依法办案的方式上,要树立实体和程序并重的意识。每查一个案件,都必须把严格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的要求贯穿到立案、调查、审理、处分、执行等各个环节,使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严格履行办案程序,把严格履行程序贯穿于立案、调查、审理、处分、执行的全过程,坚决纠正和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现象。要注意保障被调查处理对象的合法权利,树立查处和保护并重的意识,树立文明办案的意识和平等意识。

二是从办案双方关系定位上,要树立监督和帮助并重的意识。法院纪检组监察室所管理的对象,都是法官及其他干警,所受理的问题,大多属于内部管理或司法为民的服务态度问题,需要采取团结—批评—团结的手段解决。要尊重被调查处理人对自己问题的申辩权、申诉权,尊重其人身权,维护其知情权和财产权。尊重人格,不以盛气凌人或是先入为主的态度压制和剥夺被调查处理人的合法权利。

三是建立健全依纪依法的办案机制。要健全和完善办案工作制度,不断改进办案的方式方法,提高依纪依法办案的专业化水平;要建立健全查办案件的内部监督和制约机制,

6 加强内部管理,防止办案中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保证办案人员秉公执纪,依法办案。只有这样,才能全面落实办案要求,有利于增强证据意识、程序意识、质量意识;才能把每个案件都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三)完善管理制度。一要完善“承办责任制”。明确案件承办人及其工作责任,并赋予相应的办案工作权力。二要完善激励机制。要把善于办案、能办好案的纪检监察干部作为提拔使用的依据之一,以利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三要严格执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对有案不查、查案不力,以及在主观上有过失、过错而发生错案的责任人员,严肃追究相应的责任,保证严格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努力提高执纪办案能力,是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在新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执纪办案能力建设,要积极探索执纪办案规律,增强工作的能动性、预见性和主动性,并通过加强执纪办案能力,促进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开展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第16篇:学校《监督执纪实施办法》学习情况汇报

学校《监督执纪实施办法》学习情况

汇报

学校《监督执纪实施办法》学习情况汇报

9月14日,接到《中共县纪委县监察局印发〈关于加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为县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纪律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后,我校领导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于9月20日召开了学校领导班子会议,组织开展《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为县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纪律保障实施办法》专题学习及部署。进一步强化干部纪律观念,着力营造风清气正、遵规守纪、崇廉尚实的良好政治环境和教育环境。会议由副校长主持,中心完小全体班子成员及各村委会校长10余人参加了学习部署会议。现将学习情况汇报

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集中班子成员学习。会议学习了《中共县纪委县监察局印发的通知》的通知精神,为县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纪律保障有关工作进行了部署。首先,以“总则、监督重点、监督措施、责任追究和附则”5项基本内容为切入点。会议强调,要重点把握提升作风建设水平这个核心,不断深化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开展。即要坚持一切工作围绕党的政治任务来开展,又要坚持一切工作紧密联系我校实际、党员干部队伍实际,即要坚持对本部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选择性作为”等突出问题做好排查梳理,又要坚持从根上把监督责任落实好,从严上把主体责任履行好。 乡中心完小校长在会上指出,《实施办法》是为了深入贯彻省、州、县纪委和县教育局的决策部署,全面履行纪检监察各项职能,深化以“立即办、办得成”为重点的纪律作风建设,为县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纪律保障,结合实际制定出

来的。我校一要认真学习、全面研习,大力宣传、广泛讲解,指导工作、推动实践。二要针对《实施办法》的监督重点,围绕“执行不力、决策失误、纪律松懈、监管缺位”等4方面共25个具体问题开展排查,认真梳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按照要求填报《纪律作风问题线索卡》和汇总纠正和查处纪律作风问题的情况。三要以贯彻落实《实施办法》为契机,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强化正风肃纪,不断提高教育工作水平,促进《实施办法》精神落地生根,确保上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为我县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支撑。

党支部书记强调,全乡各校要深入学习贯彻落实《通知》文件精神,切实承担起党纪维护者、执行者的政治责任,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紧扣干部纪律作风问题,督促各党员干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对在推动发展方面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对“两个

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学校和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准确把握职责定位,强化监督执纪问责,要围绕影响改革发展的纪律作风问题加强监督,加大对9种行为的问责和查处力度,为县跨越发展提供纪律保障;要充分发挥“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作用,加强对各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日常工作的监督,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抓早抓小,大胆履职,强化正风肃纪,切实把党委、政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促进我乡教育事业及全县经济平稳较快增长。

二、全体参与,逐级学习。召开班子成员学习动员会后,我校及时布置具体学习活动,由各村委会学校组织集中学习,除特殊重大事件不能参加学习外,一律不允许请假。9月21日,全乡各校认真落实了乡完小班子会议精神,组织开展了学习活动,由村委会校长带领干部职工逐章逐条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学习,结合实际展开了学习讨论,并要求每位参学干部提交一份学习心

得,参学率达到98%,学习效果良好。 总之,我乡完小认真按《实施办法》精神要求,及时组织了全面参与的学习活动,通过学习,使广大干部职工明确了责任,认识了方向,增强了意识,整个学习活动参学率高,效果明显,为县跨越式发展奠定了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乡中心完小

2015年9月22日

第17篇:准确把握执纪监督四种形态

阿克苏地委委员、阿克苏市委书记刘洪俊“四种形态”是指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

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四种形态”的新提法既接续了十八大以来监督执纪“抓早抓小”的方法论,又符合反腐败斗争的形势,是新形势下对全面从严治党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落实“两个责任”的具体化,全面从严治党要靠纪律管全党,把纪律挺在前面要靠坚强的党性和责任担当。

准确把握“四种形态”的内涵“四种形态”彰显了从严治党的政治智慧。第一种形态解决了党员干部思想出轨的问题。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能有效解决各级领导班子“无原则的一团和气”,提高班子内部监督的自觉,防止问题发生。党委、纪委经常咬耳朵、扯袖子,甚至大喊一声,把监督提醒做扎实,做细致,能够让一些思想意识上有不良打算的同志及时得到提醒教育,防止党员干部的思想“出轨“。第二种形态发挥轻处分的惩戒功能。一些党员干部的行为虽然触犯了纪律红线,但情节轻微,问题不严重,尚未造成不良影响,这时该处分该处理就绝不能心慈手软。运用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手段,让违纪的同志感受到纪律的惩戒作用,增强对党纪的敬畏感,达到“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的效果,防止“好同志”变成“阶下囚”。第三种形态体现对党员干部的最后挽救。让违纪情节严重的干部停职反思、悬崖勒马,防止其贻误终生。第四种形态描绘出监督执纪的“理想型”。如果前三种形态都能得到贯彻落实,那么第四种形态一定能够实现极极少数。

“四种形态”充分体现了组织关心爱护干部的意愿。“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党的一贯方针,“四种形态”的提出,凸显了组织关心爱护党员干部的意愿。仔细分析前三种形态,其实是在给党员干部违法犯罪设置三重“带电的高压线”,只有冲破了这三条高压线,党员干部才会走上违法犯罪的不归路。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可以有效阻断违纪进程,并以常态化严管干部的方式,做到“防患于未然”。全面从严治党绝不仅仅是事后式的重典治腐,不能仅仅停留于对贪污腐败问题的“终端处理”。强调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要把监督执纪的关口前移,在惩防并举的同时更加注重预防,用最多的办法、尽最大的努力保护和挽救,使踏上不归路的党员干部成为极极少数,从而在预防腐败上构建立体防治体系。

“四种形态”并非放缓反腐节奏

有的人认为“四种形态”的提出意味着中央反腐败工作要调整思路,放缓节奏,其实这是断章取义的错误理解。中央一再明确要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引向深入,最近习近平总书记接受美国《华尔街日报》书面采访时再次重申:“我说过,反腐没有休止符。”反腐败不是一场战役、一次运动,它直接关涉党的人心向背。“四种形态”是对腐败更注重从高压严惩到常态严管,在“不能”和“不想”上多下功夫,将腐败现象的“病根“彻底铲除,推动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的胜利,尽快扭转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

激发“四种形态”动力,找准党委、纪委工作重心“四种形态”正是“两责”在纪律建设中的具体体现,既是问题清单,也是责任清单,既需党委在净化党内关系等方面主动担当,也需纪委在纪律审查等方面积极作为。各级党委在履行主体责任中要把“四种形态”落到教育提醒、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中去,发现苗头马上去管,触犯纪律及时处理,增强履责主动性,增加工作提前量。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分解、责任检查、责任考核、责任追究制度,形成“党委抓主体、纪委抓监督、班子成员人人肩上有责任”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机制。

以准确把握“四种形态”为载体,增强纪律审查针对性和有效性。一是严格履行纪委工作职责。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严格执纪问责。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坚持纪律导向,小问题不放过,大问题要细查,绝不养案、不

压案、不瞒案。二是强强联手突破疑难复杂案件。紧密联合司法、审计、财政、组织、人事等部门,整合案件审查的资源,充分发挥纪委执纪“领头羊”的作用,灵活运用多种措施,增强突破案件的能力。三是提高基层纪委的办案能力。全面开展以案代培的工作,从基础性受理举报件直至移送审理的程序开始,逐步进行指导,引导他们进行独立开展案件审查工作。

以防止“四风”问题反弹为目标,继续加大监督问责力度。一是在乡(镇)场、市直单位全面推行高风险岗位轮岗交流工作,进一步提升廉政风险防控成效。二是启用“党风政风监管系统平台”,健全、修订、完善包括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谈话函询、廉洁指数评价、结果运用等在内的配套运行机制,力争把监管平台打造成评价单位和个人党风政风建设成效的“晴雨表”,初步构建全市廉情监管“大数据”。三是聚焦“六大纪律”,开展经常性的纪律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进一步强化党员干部守纪律、讲规矩意识。四是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最前沿,把查处和整治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作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核心内容,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以“三转改革”为契机,全力做好换届工作。“四种形态”如同监测“三转”进程的“路标”,指引纪委回归党章规定,进入到纪律审查方式和执纪绩效评价的新的“改革窗口期”。一是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乡镇党委、政府、纪委换届工作的监督,确保换届风清气正。二是借纪委换届的机会,选优配强市、乡两级纪委领导班子。三是根据“三转”要求,对市纪委机关内设科室进行重新设置,促进职能作用发挥。

第18篇: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学习心得体会

学习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有感

2018年4月12日,我很荣幸参加了教育系统2018年基层党务干部培训,上午聆听了吕老师关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讲座,让我深刻认识到身为一个老师,而且还是一名党务干部,要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落到实处。

一、加强自身的师德师风建设。

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理论和法规,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与中央保持一致,廉洁奉公,热爱工作。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不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对学生严格要求,耐心教导,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二、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要求,认真学习、依法执教,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无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模范遵守各项党风廉政、监督制度,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不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并敢于同违法、违纪行为和腐败现象作斗争。

三、努力树立共产党员的形象。

重视工作时间外的党员形象,对本人贯彻执行党风廉政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查自纠,及时纠正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自觉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四、廉洁从教,为人师表。

坚守情操,发扬奉献精神,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不利用职责之便谋取私利。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严于律己,作风正派,以身作则,注重身教。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不仅要以一名人民教师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还要做好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建立正确的教师观和职业道德观,把师德建设放在首位,努力以自身的模范行为感染学生,真正做到学高为师,德高为范。用自己爱生奉献,自树树人的思想踏踏实实做教育,发展学生个性品质为目标,扎扎实实搞教学。

第19篇:落实主体责任 强化执纪监督

落实主体责任 强化执纪监督

在甘肃省委十二届八次全委(扩大)会议上,省委书记王三运强调《中共甘肃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意见》是很重要的成果,各级各方面要切实抓好贯彻落实,要以有效的抓手落实主体责任,着力构建和全面实施“3783”主体责任体系。即履行三大职责、抓实七大任务、健全八大机制、拓展三大载体。为了响应省委的号召,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工作,在3月27日召开的成县人民法院2015年工作会议上,成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代表党组分别与各党组成员、副院长、纪检组长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纪检组长分别与各庭、室、科、队、人民法庭负责人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同时全院干警签订了廉洁自律承诺书、“八小时之外”自我约束承诺书,下发了党组修订后的《成县人民法院考勤制度》。

去年以来,成县法院认真贯彻落实“3783”主体责任体系,明确提出落实主体责任的关键是抓实责任主体,注重从强化班子的集体责任、党组书记的第一责任、班子成员的分管领导责任等几个方面入手,努力在认识上找准定位、在履职上靠实本位、在保障上强化到位。按照“以廉政教育为先导,以风险排查为基础,以权力监督为核心,以信息技术为依托,以执纪问责为手段”的廉政防控思路,完善落实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监督责任,打造责任链,编制防腐网,着力解决责任落实不到位、

权力监督不严密、责任追究不到位的问题,确保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加强领导,提高思想认识。根据省委、省高院的决策部署,院党组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落实工作。去年以来,院党组先后5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求班子成员和各庭室负责人充分认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是深入推进法院反腐倡廉建设的“牛鼻子”,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党组既是法院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也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不断提高落实主体责任的自觉性。

制度保障,坚持“一岗双责”。始终坚持“一岗双责”,要求班子成员和各庭室负责人坚持业务、党风两手抓、两手硬,纪检组与各庭室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党组书记与党组成员签订承诺书,党组成员与分管部门负责人签订承诺书,对重点工作逐条细化,层层分解,责任到个人,逐级传导责任和压力,整体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实现了预防有目标、工作有程序、落实有责任的良性互动局面。

强化监督,突出执纪问责。始终坚持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双十条规定精神,把强化执纪监督、改进司法作风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有力抓手,在贯彻落实中领导带头,率先垂范,以上带下,整体推动。切实增强纪检监察工作力量,充分发挥监督、执纪、问责职能作用,有效促进了机关

司法作风建设。

全院干警以签订承诺书的形式保证自己认真履行职责,主动接受监督,坚守中央“八项”等规定,严格自律,公正裁判,文明办案,清正廉洁,以实际行动自觉维护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努力提升司法公信力。

(成县人民法院 寇金定)

通讯员 马驰

第20篇:关于纪检监督执纪30个常识

关于纪检监督执纪,你应该了解的32个常识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于2017年1月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根据《规则》,整理出以下应知应会。供学习参阅! 01

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的四个原则?

答:

(一)坚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体现监督执纪的政治性,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规党纪为准绳,把握政策、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四)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点,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02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什么?

答: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03

监督执纪工作的分级负责制是什么?

答:

(一)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中央纪委委员,中央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党中央工作部门、党中央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同级党委工作部门、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下一级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三)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以及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监督执纪工作。

04

监督执纪应当按照什么原则进行?

答: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并及时向对方通报情况。 05

同级检查机关可以对对方管辖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纪问题进行执纪审查吗?

答:上级纪检机关有权指定下级纪检机关对其他下级纪检机关管辖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纪问题进行执纪审查,必要时也可直接进行执纪审查。 06

纪律检查机关想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重要事项,该怎么办?

答:对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重要事项,纪检机关应当向同级党委(党组)请示汇报并向上级纪委报告,形成明确意见后再正式行文请示。遇有重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 07

派驻纪检组怎么开展工作?

答:派驻纪检组依据有关规定和派出机关授权,对被监督单位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开展监督执纪工作,重要问题应当向派出机关请示报告,必要时可以向被监督单位党组织通报。 08

各部门应该怎么处理问题线索?

答:纪检机关信访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下一级纪委和派驻纪检组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分类摘要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执纪监督部门、执纪审查部门、干部监督部门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经审批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按程序转交相关监督执纪部门。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巡视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 09

纪检机关对反映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常委,以及所辖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该怎么办?

答:应当向上级纪检机关报告。 010

承办部门应当如何处理问题线索?

答:承办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 011

线索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多少日内提出?

答:30日。 012

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该履行什么手续?

答: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对需要谈话函询的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013

谈话应该怎么进行?

答:谈话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014

函询怎么进行?

答: 函询应当以纪检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被函询人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回复发函纪检机关。 015

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多少日内办结?

答:30日。 016

谈话函询工作根据不同情形应该如何处理?

答: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

(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017

如何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

答: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机关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018

初核情况报告是由负责人签名备查还是核查组全体人员?

答: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019

关于初步核查,承办部门应当如何提出处置建议?

答: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020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怎么办?

答:应当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 021

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应当在多长时间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

答:24小时内。 022

审查时间有什么规定?

答: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 023

立案审查后,应当由谁与被审查人谈话?

答: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与被审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人端正态度、配合调查。 024

审查期间可否称呼被审查人“同志”? 答:可以。审查期间对被审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对照理想信念宗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和反思材料。 025

关于“证据”的“两个严禁”?

答: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 026

可以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谈话或者重要的调查谈话吗?

答:不可以。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人或者其他谈话调查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谈话或者重要的调查谈话,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027

审理工作按照哪些程序进行?

答:

(一)案件审理部门收到审查报告后,应当成立由2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

(二)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执纪审查部门已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的;或者对违纪行为性质认定分歧较大的,经批准可提前介入审理。

(三)坚持集体审议,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审理部门应当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与被审查人谈话,核对违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

(四)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执纪审查部门重新调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经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退回执纪审查部门补证。

(五)审理工作结束后形成审理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线索来源、违纪事实、涉案款物、审查部门意见、审理意见。审理报告应当体现党内审查特色,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定违纪事实性质,分析被审查人违反党章、背离党的性质宗旨的错误本质,反映其态度、认识及思想转变过程。 028

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办结? 答:90日。 029

监督执纪人员必须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监督执纪人员必须对党忠诚、忠于职守、敢于担当、严守纪律,具备履行职责的基本条件。 030

对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怎么办?

答: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031

审查组借调人员有什么规定?

答:审查组需要借调人员的,一般应从审查人才库抽选,由纪检机关组织部门办理手续,实行一案一借,不得连续多次借调。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监督,借调结束后由审查组写出鉴定。借调单位和领导干部不得干预借调人员岗位调整、职务晋升等事项。 032

监督执纪人员辞职、退休多长时间内,不得从事与纪律检查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答:3年内。

《纪检组监督执纪岗位职责.doc》
纪检组监督执纪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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