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岗位职责管理规定

2020-04-19 来源:岗位职责收藏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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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岗位职责管理规定

简介: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岗位职责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 关键字: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岗位职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活动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现场负责履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以下简称监理合同)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总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相应资格,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人员。

本规定所称专业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相应资格,在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下,负责某一专业或者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本规定所称监理员,是指具有相应资格,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并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导下,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授权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并在监理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建设单位应支持监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施工单位应接受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项目监理机构

第六条 监理单位应在工程项目现场设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监理合同的范围和内容确定。

第七条 项目监理机构一般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

项目监理机构应保证监理人员专业配套、数量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

第八条 项目监理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全面履行监理合同,控制建设工程质量、造价和进度,管理建设工程相关合同,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做好各类监理资料的管理工作,监理工作结束后,向本监理单位或相关部门提交完整的监理档案资料。

第九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采用巡视、检测、见证取样和平行检验等方式控制工程质量,对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平行检验比例不得低于施工单位检验数量的5%,检验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监理合同配备满足现场监理工作需要的检测设备和工具。建设单位应为项目监理机构开展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交通、通讯及生活设施。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对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进行考核,指导项目监理机构有效地开展监理工作。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撤离现场。

第三章 总监理工程师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总监理工程师授权,明确其职责和权限,并将书面授权书送达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 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上岗:

(一)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程监理工作经历;

(二)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二十年以上相关工程施工管理经验,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四条 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项目监理机构,确定人员岗位职责,全面负责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主持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和旁站监理工作方案;

(三)签发工程开工或者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和工程竣工报验单等;

(四)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和进度计划等;

(五)审核签署施工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六)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七)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和审批工程延期;

(八)审查施工分包单位资质;

(九)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十)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十一)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

(十二)审核签认分部及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审查竣工申请、组织竣工预验收并参加竣工验收;

(十三)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监理资料;

(十四)当发现重大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时,应协同有关方面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总监理工程师拥有下列权力:

(一)当工程具备开工或者复工条件时,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发布开工令或者复工令;

(二)当发现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者不安全作业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况时,责令施工单位整改直至发布工程暂停令;

(三)审查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资质;

(四)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和进度计划;

(五)审核确认工程款及工程结算;

(六)建议更换施工单位不合格项目负责人或者不合格施工分包单位。

第十六条 在履行监理合同期间,监理单位不得随意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确需更换时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第十七条 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只能承担一项监理合同业务,确需同时承担多项监理合同的,不得超过三项一等以下工程监理合同业务。

第十八条 总监理工程师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可书面授权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任职条件不得低于专业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常驻现场。 第四章 专业监理工程师

第十九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应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授权书中予以规定。

第二十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上岗:

(一)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具有二年以上相关工程监理工作经历;

(二)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十年以上相关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经历,

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二十一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在总监理工程师指导下,巡视检查施工现场;

(二)负责编制相应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三)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工作;

(四)审查施工单位提交涉及本专业的施工组织计划、方案和申请,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审查报告;

(五)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及隐蔽工程的检查和验收;

(六)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监理工作实施情况;

(七)做好监理日记;

(八)负责相应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九)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平行检验;

(十)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十一)对关键部位或者关键工序安排旁站监理,检查督促旁站监理工作。

(十二)当发现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时,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并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

第二十二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具有下列权力:

(一)要求承包单位报送关键部位或者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

(二)禁止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

(三)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部位或工序拒绝签认;

(四)要求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进行整改。

(五)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予计量。第五章 监理员

第二十三条 监理员的职责和权限应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授权书中予以规定。

第二十四条 监理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上岗:

(一)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一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二)具有相关专业技师职称、十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二十五条 监理员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导下进行质量监督、检测和计量等具体监理工作;

(二)核查并记录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以及施工人员的使用情况;

(三)签认工程质量检查和工程计量原始凭证;

(四)负责旁站监理工作,做好旁站监理记录;

(五)收集整理相关监理资料;

(六)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监理记录;

(七)当发现重大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时,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

第二十六条 当发现施工活动危害工程质量和安全时,监理员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监理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严格审核各类监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建立监理人员跟踪管理档案,将不定期检查结果记录在案,作为监理人员和监理单位年检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监理人员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应责成有关方面及时处理;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妨碍监理人员正常开展监理工作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具备任职条件的监理人员。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明示或者暗示监理单位同意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二)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拨付工程款或者进行竣工验收的;

(三)妨碍和阻挠监理人员正常开展监理工作的。

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降低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等级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因监理人员不履行职责造成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四)选派不具备条件的人员承担监理工作的。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

(一)、

(二)、

(三)款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吊销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与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妨碍和阻挠监理人员正常开展监理工作的。

第三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监理人员的工作不进行监督管理的;

(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认可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承担监理业务的。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为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其他阶段监理或者设备监造活动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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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人员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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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活动的,必须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现场负责履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以下简称监理合同)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总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相应资格,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人员。

本规定所称专业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相应资格,在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下,负责某一专业或者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本规定所称监理员,是指具有相应资格,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并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导下,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授权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并在监理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建设单位应支持监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施工单位应接受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项目监理机构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在工程项目现场设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监理合同的范围和内容确定。

第七条项目监理机构一般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

项目监理机构应保证监理人员专业配套、数量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

第八条项目监理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全面履行监理合同,控制建设工程质量、造价和进度,管理建设工程相关合同,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做好各类监理资料的管理工作,监理工作结束后,向本监理单位或相关部门提交完整的监理档案资料。

第九条项目监理机构应采用巡视、检测、见证取样和平行检验等方式控制工程质量,对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平行检验比例不得低于施工单位检验数量的5%,检验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监理合同配备满足现场监理工作需要的检测设备和工具。建设单位应为项目监理机构开展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交通、通讯及生活设施。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对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进行考核,指导项目监理机构有效地开展监理工作。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撤离现场。

第三章总监理工程师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总监理工程师授权,明确其职责和权限,并将书面授权书送达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上岗:

(一)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程监理工作经历;

(二)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二十年以上相关工程施工管理经验,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四条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项目监理机构,确定人员岗位职责,全面负责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主持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和旁站监理工作方案;

(三)签发工程开工或者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和工程竣工报验单等;

(四)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和进度计划等;

(五)审核签署施工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六)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七)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和审批工程延期;

(八)审查施工分包单位资质;

(九)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十)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十一)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

(十二)审核签认分部及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审查竣工申请、组织竣工预验收并参加竣工验收;

(十三)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监理资料;

(十四)当发现重大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时,应协同有关方面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总监理工程师拥有下列权力:

(一)当工程具备开工或者复工条件时,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发布开工令或者复工令;

(二)当发现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者不安全作业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况时,责令施工单位整改直至发布工程暂停令;

(三)审查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资质;

(四)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和进度计划;

(五)审核确认工程款及工程结算;

(六)建议更换施工单位不合格项目负责人或者不合格施工分包单位。

第十六条在履行监理合同期间,监理单位不得随意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确需更换时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第十七条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只能承担一项监理合同业务,确需同时承担多项监理合同的,不得超过三项一等以下工程监理合同业务。

第十八条总监理工程师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可书面授权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任职条件不得低于专业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常驻现场。

第四章专业监理工程师

第十九条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应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授权书中予以规定。第二十条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上岗:

(一)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具有二年以上相关工程监理工作经历;

(二)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十年以上相关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经历,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二十一条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在总监理工程师指导下,巡视检查施工现场;

(二)负责编制相应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三)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工作;

(四)审查施工单位提交涉及本专业的施工组织计划、方案和申请,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审查报告;

(五)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及隐蔽工程的检查和验收;

(六)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监理工作实施情况;

(七)做好监理日记;

(八)负责相应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九)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平行检验;

(十)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十一)对关键部位或者关键工序安排旁站监理,检查督促旁站监理工作。

(十二)当发现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时,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并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

第二十二条专业监理工程师具有下列权力:

(一)要求承包单位报送关键部位或者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

(二)禁止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

(三)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部位或工序拒绝签认;

(四)要求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进行整改。

(五)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予计量。

第五章监理员

第二十三条监理员的职责和权限应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授权书中予以规定。第二十四条监理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上岗:

(一)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一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二)具有相关专业技师职称、十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二十五条监理员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导下进行质量监督、检测和计量等具体监理工作;

(二)核查并记录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以及施工人员的使用情况;

(三)签认工程质量检查和工程计量原始凭证;

(四)负责旁站监理工作,做好旁站监理记录;

(五)收集整理相关监理资料;

(六)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监理记录;

(七)当发现重大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时,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

第二十六条当发现施工活动危害工程质量和安全时,监理员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监理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严格审核各类监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建立监理人员跟踪管理档案,将不定期检查结果记录在案,作为监理人员和监理单位年检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监理人员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二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应责成有关方面及时处理;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妨碍监理人员正常开展监理工作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具备任职条件的监理人员。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明示或者暗示监理单位同意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二)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拨付工程款或者进行竣工验收的;

(三)妨碍和阻挠监理人员正常开展监理工作的。

第三十二条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降低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等级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因监理人员不履行职责造成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四)选派不具备条件的人员承担监理工作的。

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

(一)、

(二)、

(三)款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吊销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与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妨碍和阻挠监理人员正常开展监理工作的。

第三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监理人员的工作不进行监督管理的;

(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认可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承担监理业务的。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为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从事建设工程其他阶段监理或者设备监造活动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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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人员岗位职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活动的,必须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现场负责履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

合同(以下简称监理合同)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总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相应资格,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

负责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人员。本规定所称专业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相应资格,在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下,负责某一专

业或者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本规定所称监理员,是指具有相应资格,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并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导

下,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授权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并在监理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建设单位应支持监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施工

单位应接受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项目监理机构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在工程项目现场设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

根据监理合同的范围和内容确定。

第七条项目监理机构一般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

书面授权。

项目监理机构应保证监理人员专业配套、数量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

第八条项目监理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全面履行监理合同,控制建设工程质量、造价和进度,管理建设工程相关合同,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做好各类监理资料的管理工作,监理工作结束后,向本监理单位或相关部门提交完整的监理档

案资料。

第九条项目监理机构应采用巡视、检测、见证取样和平行检验等方式控制工程质量,对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平行检验比例不得低于施工单位检验数量的5%,检验

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监理合同配备满足现场监理工作需要的检测设备和工具。建

设单位应为项目监理机构开展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交通、通讯及生活设施。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对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进行考核,指导项目监理机构有效地开展监

理工作。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撤离现场。

第三章总监理工程师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总监理工程师授权,明确其职责和权限,并将书面

授权书送达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上岗:

(一)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程监理工作经历;

(二)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二十年以上相关工程施工管理经验,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四条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项目监理机构,确定人员岗位职责,全面负责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主持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和旁站监理工作方案;

(三)签发工程开工或者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和工程竣工报验单

等;

(四)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和进度计划等;

(五)审核签署施工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六)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七)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和审批工程延期;

(八)审查施工分包单位资质;

(九)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十)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十一)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和监理工作总结;

(十二)审核签认分部及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审查竣工申请、组织竣工预验收并参

加竣工验收;

(十三)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监理资料;

(十四)当发现重大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时,应协同有关方面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

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总监理工程师拥有下列权力:

(一)当工程具备开工或者复工条件时,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发布开工令或者复工令;

(二)当发现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者不安全作业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况时,

责令施工单位整改直至发布工程暂停令;

(三)审查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资质;

(四)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和进度计划;

(五)审核确认工程款及工程结算;

(六)建议更换施工单位不合格项目负责人或者不合格施工分包单位。

第十六条在履行监理合同期间,监理单位不得随意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确需更换时应征

得建设单位同意。

第十七条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只能承担一项监理合同业务,确需同时承担多项监理合同

的,不得超过三项一等以下工程监理合同业务。

第十八条总监理工程师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可书面授权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

其部分职责和权力。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任职条件不得低于专业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常驻现场。

第四章专业监理工程师

第十九条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应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授权书中予以规定。

第二十条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上岗:

(一)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具有二年以上相关工程监理工作经历;

(二)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十年以上相关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经历,经过监理业

务培训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二十一条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在总监理工程师指导下,巡视检查施工现场;

(二)负责编制相应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三)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工作;

(四)审查施工单位提交涉及本专业的施工组织计划、方案和申请,并向总监理工程师

提出审查报告;

(五)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及隐蔽工程的检查和验收;

(六)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监理工作实施情况;

(七)做好监理日记;

(八)负责相应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九)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平行检验;

(十)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十一)对关键部位或者关键工序安排旁站监理,检查督促旁站监理工作。

(十二)当发现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时,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并及时报告总监

理工程师。

第二十二条专业监理工程师具有下列权力:

(一)要求承包单位报送关键部位或者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

(二)禁止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

(三)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部位或工序拒绝签认;

(四)要求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进行整改。

(五)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予计量。

第五章监理员

第二十三条监理员的职责和权限应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授权书中予以规定。

第二十四条监理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上岗:

(一)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一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

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二)具有相关专业技师职称、十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

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二十五条监理员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导下进行质量监督、检测和计量等具体监理工作;

(二)核查并记录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以

及施工人员的使用情况;

(三)签认工程质量检查和工程计量原始凭证;

(四)负责旁站监理工作,做好旁站监理记录;

(五)收集整理相关监理资料;

(六)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监理记录;

(七)当发现重大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时,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

第二十六条当发现施工活动危害工程质量和安全时,监理员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总监理

工程师。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监理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严格审核各类监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建立监理人员跟踪管理档案,将不定期检查结果记录在案,

作为监理人员和监理单位年检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监理人员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监

理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二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应责成有关方面及时处理;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妨碍监理人员正常开展监理工作的行为,

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具备任职条件的监理人员。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明示或者暗示监理单位同意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的;

(二)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拨付工程款或者进行竣工验收的;

(三)妨碍和阻挠监理人员正常开展监理工作的。

第三十二条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降低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等级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一)因监理人员不履行职责造成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四)选派不具备条件的人员承担监理工作的。

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

(一)、

(二)、

(三)款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吊销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五年

内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与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妨碍和阻挠监理人员正常开展监理工作的。

第三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监理人员的工作不进行监督管理的;

(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认可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承担监理业务的。第三十六条本规定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为五千

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从事建设工程其他阶段监理或者设备监造活动的,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

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

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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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年01月15日】 【来源:通信发展司】 【字号:大 中 小】

信部规〔2007〕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

为规范通信行业建设监理活动,促进通信建设监理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行业特点,部制定了《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原信部规(2001)714号发布的《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及《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发文单位 信息产业部

发文时间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规范通信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促进建设监理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信建设监理活动,实施对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应遵循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通信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国家和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对通信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实施通信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公正、诚信、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监理的内容

第五条 通信工程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约定监理内容,可以包括以下事项:

(一)工程建设质量、进度、造价控制;

(二)工程建设安全、合同、信息管理;

(三)协调工程建设、施工等单位工作关系。

第六条 监理企业可以和建设单位约定对通信工程建设全过程(包括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和保修期阶段)实施监理,也可以约定对其中某个阶段实施监理。具体监理范围和内容,由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在委托合同中约定。

第七条 设计阶段监理内容,可以包括以下事项:

(一)协助建设单位选定设计单位,商签设计合同并监督管理设计合同的实施;

(二)协助建设单位提出设计要求,参与设计方案的选定;

(三)协助建设单位审查设计和概(预)算,参与施工图设计阶段的会审;

(四)协助建设单位组织设备、材料的招标和订货。

第八条 施工阶段监理内容,可以包括以下事项:

(一)协助建设单位审核施工单位编写的开工报告;

(二)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施工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的资质;

(三)协助建设单位审查批准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四)审查施工单位提供的材料和设备清单及其所列的规格和质量证明资料;

(五)检查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施工合同和规范标准;

(六)检查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

(七)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八)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组织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资产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九)实施旁站监理,检查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验收分部分项工程,签署工程付款凭证,做好隐蔽工程的签证;

(十)审查工程结算;

(十一)协助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竣工初步验收,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十二)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交工文件,督促施工单位整理合同文件和工程档案资料。

第九条 工程保修期阶段监理内容,可以包括以下事项:

(一)监理企业应依据委托监理合同确定质量保修期的监理工作范围。

(二)负责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进行检查和记录,对施工单位进行修复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三)协助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对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核实修复工程的费用和签发支付证明,并报建设单位。

保修期结束后协助建设单位结算工程保修金。 第三章 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

第十条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实行资质认证管理。未按照《信息产业部负责设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规定(第一批)》(信息产业部第31号令)的规定取得《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不得以通信建设监理企业的名义开展通信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第十一条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甲级、乙级按照专业设置,分为电信工程、通信铁塔(含基础)和邮政设备安装三个专业;丙级只设电信专业。

获得相应专业和资质等级的监理企业,可以承担相应的工程监理业务:

(一)甲级资质的监理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所获监理专业的各种规模的监理业务。

(二)乙级资质的监理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所获监理专业的下列规模的监理业务:

1、电信工程专业: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以内的省内有线传输、无线传输、电话交换、移动通信、卫星通信、数据通信、综合布线等工程;1万平方米以下建筑物的综合布线工程;通信管道工程。

2、通信铁塔专业:塔高80米以下的通信铁塔(含基础)工程;

3、邮政设备安装专业:非省会二级中心局、三级中心局及各类转运站的邮政设备安装工程。

(三)丙级资质的监理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内的本地网有线传输、无线传输、电话交换、移动通信、卫星通信、数据通信等工程;5000平方米以下建筑物的综合布线工程;48孔以下通信管道工程。

第十二条 申请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应当按照信息产业部公布的专业类别和资质等级条件,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实行资格认证管理。以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事通信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应当依法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申请人应当依据信息产业部公布的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的专业类别和资格认定条件,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按专业设置,分为电信工程、通信铁塔及邮政设备安装三类专业。

第十五条 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是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且具有3年通信工程监理经验,经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派驻现场的监理组织的总负责人,行使监理合同赋予监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全面负责受委托工程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3项。

第十六条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实施监理。

第十七条 监理企业要完善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需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信息产业部或省通信管理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继续教育档案。

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八条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十九条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不得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监理企业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第二十条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不得泄露建设单位和被监理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二十一条 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监理企业任职,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监理业务,不得泄露建设单位和被监理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二十二条 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形式,对通信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四章 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实施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通信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实施工程监理。

第二十四条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承担监理业务,应当在工程开工前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包括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及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合同可以设定附加条款,包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授予的期限等。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监理企业实施监理前,将监理企业的名称、监理的范围和内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以及所授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企业。 被监理企业应当接受监理企业的监理,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的原始记录、检测记录等技术、经济资料,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方便。

第二十六条 监理企业应当根据所承担的业务,成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

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人员数量应当满足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 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相关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写监理规划,同时还应编制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

(二)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中型以上项目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三)按照建设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监理;

(四)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

通信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完成后,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

第二十八条 承担施工阶段的监理,监理企业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的材料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 在监理实施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情况,未经建设单位授权,总监理工程师不得自主变更建设单位与被监理企业签署的工程承包合同。由于不可预见或不可抗拒的因素,总监理工程师认为需要变更承包合同时,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议,协助建设单位与被监理企业协商变更工程承包合同。

第三十条 在监理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与被监理企业在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可以约定首先由总监理工程师调解。总监理工程师接到调解请求后,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将调解意见书面通知双方。争议双方或任何一方不同意总监理工程师的调解意见的,可以依据合同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工作程序:

(一)监理单位按照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二)在施工准备阶段,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编制要求;审查核验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并由项目总监在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审查未通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不得实施;

(三)在施工阶段,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单位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者复工意见。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或当地省通信管理局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通话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

(四)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文件、验收记录、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等相关书面通知等按规定立卷归档。

第三十二条 通信建设工程监理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公布的监理服务收费标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通信建设监理企业、个人等的监督管理工作,不定期对监理企业、监理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部对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实行动态管理。

企业或个人在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部和省通信管理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暂时收回其资质证书,并予以公告。

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工作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予以公告。

第三十五条 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通信建设监理资质证书、监理工程师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标准和规范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部或者省通信管理局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十七条 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法对企业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三十八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资质申请受理机关提出资质注销申请,交回资质证书,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监理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监理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者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由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允许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由部或通信管理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转让监理业务的,由部或通信管理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部或通信管理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设备、材料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四十三条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它利害关系承担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由部或通信管理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申请资质证书或者资格证书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发资质证书。

第四十五条 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由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部或通信管理局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三)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四十七条 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范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工程建设生产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二)要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须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通信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三)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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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岗位职责

一、项目经理是该工程的最高管理者,向公司最高管理者负责,承担该工程的决策、质量、进度、安全责任。

二、带头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并组织贯彻实施工作,对各职能岗位的具体工作方案进行决策,并对实施过程进行监控。

三、接受公司领导并会同各职能部门对工程材料、设备进行计划、采购、供应、使用和管理,控制工程成本,均衡材料占用资料比例,贯彻材料管理制度,提交材料消耗报告。

四、协调技术管理部门,实行全面质量管理,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使工程质量达到优良。

五、坚决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规定,建立安全组织机构,制定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组织安全施工,监督检查安全工作执行落实情况。

六、落实劳务管理,加强施工劳务合同及工人劳动合同的实行,以减少经济纠分。

七、做好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的全面协调工作。

八、合理安排项目人员的岗位分工,抓好岗位责任的落实,搞好项目体人员的收入分配,使分配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鼓励性。

九、全面负责集团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贯标工作。

审批人:

责任人:

1 项目技术负责人岗位职责

一、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对工程施工中的安全、质量、进度等一切技术问题负全面责任。

二、负责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学习和贯彻国家、地方颂发的施工技术规范规程规定、方法和标准等技术工作。

三、主持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和工程技术交流,负责办理工程变更洽商。

四、组织编制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各项施工方案及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并对方案进行审核。加强对质量技术管理策划工作,并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重点部位、关键部位进行技术交底。

五、认真检查、复核进场材料的合格证等质量保证资料,发现问题及时汇报,严禁将不合格产品用到工程上,确保工程质量。

六、协助公司经营部门进行工程结算工作,为公司经营部门结算提供必要的技术依据。

七、负责做好隐蔽工程、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并做好质量评定工作,参与抓好班组质量自检、互检、交接检工作。

八、加强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质监单位和监理单位联系,及时办理好与上述单位发生的签证工作、确保施工顺利进。

九、全面负责专业技术员、质检员、资料员、试验员的工作。

十、组织各职能部门做好工程竣工资料的编制和移交工作。

十一、全面负责本部门集团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贯标工作。

审批人:

责任人:

2 施工负责人岗位职责

一、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全面组织工程有序施工。

二、负责编制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并组织落实实施,做好生产指标完成统计工作。

三、合理组织实施各阶段现场布置、生产计划、安全文明施工及劳动力、工程质量等各种施工因素的日常管理。

四、协助项目经理贯彻公司、项目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秩序。

五、落实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施工方案、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工作。

六、合理安排人员及机械设备投入生产,做好各工种协调作业,做好各工序衔接工作。

七、及时了解、掌握外施队劳动力情况及工人的思想动态,进行合理调控,确保施工生产所需人力。

八、参加、组织召开生产调度会、安全会议及各项专题会议。

九、参加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十、全面负责本部门集团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贯标工作。

审批人:

责任人:

3 安全负责人岗位职责

一、安全负责人是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文明、环境、职业健康施工的直接管理者和责任人,在业务上向项目经理及公司负责。

二、负责对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全体管理人员、工人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工作。

三、办理开工前安全监审和安全开工审批,编制项目工程安全监督计划,上报安全措施和分项工程安全施工要点。

四、负责项目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五、检查评定安全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是否达标,罚处现场违章行为,组织机械设备安全评定,提出安全整改意见和处理办法。

六、承办工地文明施工相关事宜,向主办安全监督部门交办事宜,参加事故调查,定期安全检查,例会提出工地项目,奖罚意见。

七、实行安全终止权,有权制止任何人的违章行为,承担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责任。

八、加强对施工现场产生的噪音、垃圾、污水进行检查,对绩效进行测量和监视,达到实现目标。

八、参加、组织召开生产调度会、安全会议及各项专题会议。

九、全面负责本部门集团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贯标工作。

审批人: 责任人:

施工工长岗位职责

一、在施工负责人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工地生产施工的组织和指挥工作。

二、参加工程项目的图纸会审,并参与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制定,熟悉图纸和设计要求。

三、提前一周提出材料计划,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周报、月报,并报施工负责人审批。

四、会同工程技术人员对各专业班组按施工进度计划,图纸要求和设计要求进行技术交底。

五、组织指挥各班组按施工进度计划,图纸要求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对每一分项分部工程完工组织班组组长进行自检,对不符合施工规范和验收标准的进行返工,直到合格为止。对下道工序的施工必须经过验收合格才能进行。

六、严格执行“三检” “隐预检”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七、施工前必须会同安全员搞好安全教育技术交底工作,对违章作业,野蛮作业的坚决制止,抓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八、组织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管理好各种设备,使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做好周转材料的充分利用。

九、监督材料的进场和使用,节约原材料,降低成本,做到活完料净脚下清,杜绝材料浪费。

十、参加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验收。

十一、负责本部门集团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具体贯标工作。

审批人: 责任人:

安全员岗位职责

一、在安全负责人的领导下,制订安全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二、协助安全负责人对进场施工人员的入场教育及安全培训工作,保证特殊工种施工人员持证上岗。

三、协助安全负责人办理开工前安全监审和安全开工审批,编制项目工程安全监督计划,上报安全措施和分项工程安全施工要点。

四、检查评定安全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是否达标,罚处现场违章行为,组织机械设备安全评定,提出安全整改意见和处理办法。

五、承办工地文明施工相关事宜,向主办安全监督部门交办事宜,参加事故调查,定期安全检查,例会提出工地项目,奖罚意见。

六、发现施工现场发生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等危险作业时及时报告安全负责人,紧急情况有权制止施工。

七、整理汇总填写安全内业技术资料,总结安全生产状况并上报安全负责人。

八、参加、组织召开生产调度会、安全会议及各项专题会议。

九、负责本部门集团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贯标的具体工作。

审批人: 责任人:

技术员岗位职责

一、在技术负责人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建设部各项施工规范,执行上级下达的各项有关规定。

二、负责指导工程中的安全、质检、试验、资料等工作。

三、参加图纸会审、设计交底,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

四、指导各专业班组按图纸要求或设计要求、施工规范进行施工。

五、协助项目技术负责人解决生产施工中遇到的各类技术问题。配合质检人员对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把好质量关。

六、制定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一般不合格或不合格过程的纠正、预防措施,制定施工中的工艺技术改进措施及主要分部工程的技术措施。

七、负责竣工资料、图纸的整理,按标准和要求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八、参加各种主要材料的进场验收工作。

九、监督指导工程中技术资料工作。

十、参加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验收。

十一、负责本部门集团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具体贯标工作。

审批人: 责任人:

土建质检员岗位职责

一、在项目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地区的质量政策、规程、标准及有关加强质量管理工作的规定和要求。

二、负责工程的质量监督和检查验收工作。

三、隐蔽工程必须会同监理单位现场代表共同检查、验收并做好记录。对各工种的分部、分项工程应跟班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格控制工程质量。

四、监督检查各班组做好自检、互检、交接检,随时查验施工班组的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和质量分析会记录。

五、按施工规范和验收标准真实填写质检内业,建立工程质量档案,及时提供施工班组当月的分项工程质量检查资料。

六、及时收集各班组的工程质量检查资料,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七、及时反映施工质量问题,对违章作业有权停工、返工。

八、定期参加由技术负责人组织召开的现场质量例会,研究分析所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监督检查预控及整改措施执行情况,并将检查结果反馈施工工长及技术人员。

九、配合施工负责人做好土建材料的进场验收工作。

十、负责本部门集团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具体贯标工作。

审批人: 责任人:

资料员岗位职责

一、在项目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全面理解、贯彻、执行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

二、树立公司形象,关心团结同事,提高业务素质,完成项目技术负责人下达的任务。

三、执行上级有关部门对文件、资料管理的规定。填写、收集、整理在施工过程中,按规定应归档保存的图纸、文字、表格、图象等一切工程资料,做到及时、准确、齐全、清楚。

四、配合试验员做好原材料的试验、试配、施工试验资料等工作。

五、配合质检员做好预检、隐检等各项检查的记录工作,对上报甲方、监理的资料要及时准确。

六、建立文件、资料的收发制度,使其不会遗失。确保体系运行均使用有效的文件、资料,并及时撤出作废的文件、资料。

七、加强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完成领导交给的临时性工作。

八、及时向工地相关领导汇报资料、试验情况。

九、负责本部门集团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具体贯标工作。

审批人: 责任人:

试验员岗位职责

一、在项目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全面理解、贯彻、执行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

二、树立公司形象,关心团结同事,提高业务素质,完成项目技术负责人下达的任务。

三、与资料员相互配合,做好规范规定的原材料试验,施工配合比试验,施工试验。

四、负责现场标养室管理工作,砂浆、混凝土试块集中管理。

五、负责建立试验计划,试验台帐,确保施工试验准确及时,并保证随时能够查阅试验结果。

六、第一时间取回试验报告单,送交资料员收集整理,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反映,并作出书面记录。

七、负责做好现场材料的检验状态标识。

八、加强业务学习,做到各种试验及时、准确。

九、负责本部门集团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具体贯标工作。

审批人:

责任人:

采购员岗位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物资的方针、政策以及公司材料供应管理制度,按照材料采购计划,适时采购各种所需材料,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

2.每月进行库存结构和商品适销情况分析,所采购的各类用品必须由领导或仓管员通知才能购买,并要勤跑、勤购、想方设法积极找货源,确保供应。办好入库验收签名手续,及时清理单据报销,帐物相符,凭证齐备。

3.坚持择优选购,实行“三比一算”,采购中要精打细算,勤俭节约,坚持做到就近采购,择优采购,切实保证材料质量,严格对进货质量把关,严禁假冒商品进入公司。确保资料齐全,及时办理好材料入库手续;

4.根据签订的供货合同,及时办理材料提货验收及货款结算业务,负责商品查询及残次品的返厂工作。认真填写采购台帐,加强成本核算;

5.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做到经济手续齐全,报帐及时,公私分明,严禁挪用公款、贪污受贿、损公肥私。

审批人: 责任人:

材料会计工作职责

1.按照物资分类办法进行物资总帐和分账的设置,严格按照物资分类办法对物资进行分类汇总统计。

2.并对工地材料员所统计的材料认真核对,票据是否齐全,收发是否一致。

3.及时了解工地材料员收到材料的进场工作情况,及时催促材料收、发是否及时。并对所进材料进行汇总,

4 .外协队伍的调拨材料是否相对应,以便对调拨数量的统计。

5.供应商的结算,检查票据是否齐全,数量与发票是否一致,有无白条出现,应及时通知供应商到材料员处换取票据。以防收料员少计或多计,引起不必要的对材料混乱和错误的记账。

6.每天做好供应商预付款的登记,并及时与财务沟通,掌握并了解供应商余额情况。

7.负责各种材料的原始凭证记录,核算依据,并准确及时地传递和反馈信息,及时分类保管好管理资料。

8.按时按月向财务传送材料入帐与消耗等的资料汇总情况,做到盈亏有原因,损坏有报告,记账有凭证,调整有依据。

9.忠于职守,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及时上报统计资料。

审批人: 责任人:

保管员岗位职责

一、在施工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本工地各种物资材料、设备的验收,保管和发放。

二、对易燃易爆物资材料、化学物品应妥善保管,应远离电源线和火源,及时填写材料消耗报告。

三、严格执行库房管理制度。

四、建立健全出入库制,对购进物资材料必须严格验收,核对有无合格证、检验报告,是否破损,三无产品严禁入库,入库材料做好标识,做到齐全、明确、整齐。

五、工程物资、材料进场并经施工负责人、专业工长、技术人员、质检人员共同验收合格后,会同施工负责人在原始票据上双签确认,才认同有效,并将有效票据入帐保存。

六、物资材料的发放和损失的有关规定:保管员在发放物资材料时,必须有专业工长、施工负责人在领料单上签字,方可发放,做到材料发放均衡、合理。

七、工具、设备回库后,要检验其是否完好,如有损坏,应做好记录,令使用人签字后,向施工负责人及时汇报,请求处理意见。

八、检查材料使用情况,帮助工地采取措施节约原材料,降低成本。

九、做好原始票据、凭证、出库单、入库单、领料单等的保存工作,做到帐实相符,一丝不差。

十、负责本部门集团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具体贯标工作。

审批人:

责任人:

暖卫质检员岗位职责

一、在项目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地区的质量政策、规程、标准及有关加强质量管理工作的规定和要求。

二、负责工程的质量监督和检查验收工作。

三、隐蔽工程必须会同监理单位现场代表共同检查、验收并做好记录。对各工种的分部、分项工程应跟班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格控制工程质量。

四、监督检查各班组做好自检、互检、交接检,随时查验施工班组的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和质量分析会记录。

五、按施工规范和验收标准真实填写质检内业,建立工程质量档案,及时提供施工班组当月的分项工程质量检查资料。

六、及时收集各班组的工程质量检查资料,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七、及时反映施工质量问题,对违章作业有权停工、返工。

八、定期参加由技术负责人组织召开的现场质量例会,研究分析所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监督检查预控及整改措施执行情况,并将检查结果反馈暖卫工长及技术人员。

九、配合施工负责人做好暖卫工程材料的进场验收工作。

十、负责本部门集团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具体贯标工作。

审批人: 责任人:

电气质检员岗位职责

一、在项目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地区的质量政策、规程、标准及有关加强质量管理工作的规定和要求。

二、负责工程的质量监督和检查验收工作。

三、隐蔽工程必须会同监理单位现场代表共同检查、验收并做好记录。对各工种的分部、分项工程应跟班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格控制工程质量。

四、监督检查各班组做好自检、互检、交接检,随时查验施工班组的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和质量分析会记录。

五、按施工规范和验收标准真实填写质检内业,建立工程质量档案,及时提供施工班组当月的分项工程质量检查资料。

六、及时收集各班组的工程质量检查资料,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七、及时反映施工质量问题,对违章作业有权停工、返工。

八、定期参加由技术负责人组织召开的现场质量例会,研究分析所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监督检查预控及整改措施执行情况,并将检查结果反馈电气工长及技术人员。

九、配合施工负责人做好电气工程材料的进场验收工作。

十、负责本部门集团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具体贯标工作。

审批人: 责任人:

暖卫工长岗位职责

一、在施工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暖卫工程的生产、技术、质量,安全的管理工作。

二、认真熟悉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参加图纸会审、设计交底,编写暖卫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负责办理本专业工程变更洽商,组织暖卫工程施工。

三、提前一周制定准确的材料计划,递交施工负责人。坚决杜绝材料浪费,降低工程成本,做到活完料净脚下清。

四、配合施工负责人进行暖卫工程的材料进场检验工作,把好材料质量关。

五、配合土建,严格按照操作工艺施工,保证施工进度。

六、配合资料员做好暖卫工程的资料工作、绘制竣工图,向所辖班组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并监督指导实施。

七、严格执行“三检”、“隐预检”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八、制定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一般不合格或不合格过程的纠正、预防措施,制定施工中的工艺技术改进措施及主要分部工程的技术措施。

九、参加分项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十、负责本部门集团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具体贯标工作。

审批人: 责任人:

电气工长岗位职责

一、在施工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电气工程的生产、技术、质量,安全的管理工作

二、认真熟悉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参加图纸会审、设计交底,编写电气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临电方案,负责办理工程变更洽商,组织电气工程施工。

三、提前一周制定准确的材料计划,递交施工负责人。坚决杜绝材料浪费,降低工程成本,做到活完料净脚下清。

四、配合施工负责人进行电气工程的材料进场检验工作,把好材料质量关。

五、配合土建,严格按照操作工艺施工,保证施工进度。

六、做好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工作,安排昼夜值班人员,配合安全员搞好安全用电工作。

七、配合资料员做好电气工程的资料工作、绘制竣工图,向所辖班组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并监督指导实施。

八、严格执行“三检”、“隐预检”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九、制定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一般不合格或不合格过程的纠正、预防措施,制定施工中的工艺技术改进措施及主要分部工程的技术措施。

十、参加分项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十一、负责本部门集团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具体贯标工作。

审批人: 责任人:

推荐第6篇: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2002-5-21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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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监理人员管理,规范监理人员执业行为,提高监理人员素质,保证工程监理质量,根据建设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和《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监理人员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监理人员是指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

本办法所称监理人员管理是指对监理人员的资格管理、注册管理和执业管理。

第四条 监理人员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理工程师的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理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格管理

第五条 监理人员的资格通过考试的办法取得,考试题目统一从省题库中随机抽取。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写全省统一的监理人员的考试大纲、培训教材和设立题库等工作。监理人员的考试和培训等有关工作可委托监理协会承办,并按培训自愿参加、考试和培训分开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 申报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三年以上工程监理、设计、施工和工程管理实践经历。

第八条 申报省监理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具备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九条 监理工程师的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原则上在每年的10中旬进行,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监理员的考试次数和时间由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

第十条 下列人员可以不参加监理人员资格考试,直接取得省监理工程师资格:

(一) 已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

(二) 已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临时

二、三级总监资格证书的;

(三) 具备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高级技术职称、具有三年以上监理工作经历、年龄在55周岁以上,获得监理企业推荐,并通过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发的监理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直接取得省监理员资格。

第十一条 已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再重新核发《江苏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参加江苏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或属于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二)项、第

(三)项情况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发《江苏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参加江苏省监理员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或属于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情况的,由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江苏省监理员资格证书》,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注册管理

第十四条 监理人员必须向注册机关申请注册,按规定取得《江苏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江苏省监理员岗位证书》。

已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人员,不再重新注册和核发《江苏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十五条 申请监理人员注册,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监理企业在职人员;

(二) 取得《江苏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江苏省监理员资格证书》;

(三) 身体健康,爱岗敬业,遵守职业道德,并能胜任监理工作;

(四) 年龄在65周岁以下。

第十六条 需要注册的监理人员,必须与所在监理企业依法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监理企业必须按规定为监理人员交纳各种社会保险费、公积金等有关费用。监理企业不得同意申请注册非本企业的监理人员,也不得虚设或挂靠注册监理人员。

第十七条 省监理工程师注册,由具备条件的监理人员提出申请,经所在监理企业签署意见,报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再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经批准注册的监理工程师,发给《江苏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十八条 省监理员注册,由具备条件的监理人员提出申请,经所在监理企业同意,报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经批准注册的监理员,发给《江苏省监理员岗位证书》,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监理人员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注册的人员,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十条 需要变更监理企业的监理人员,要经原监理企业同意并及时向原注册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监理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监理企业向原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一)死亡的;

(二)服刑的;

(三)离开监理企业的;

(四)受处分、处罚不能继续执业的;

(五)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执业的;

(六)年龄超过68周岁的。

第四章 执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员必须经注册机关注册后方可从事监理工作。监理人员只能在一个监理企业执业,严禁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监理企业任职或兼职。

第二十三条 监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和有关规定的职责从事监理工作。监理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相应的监理文件有签字权,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经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可担任

一、

二、三等建设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

第二十五条 取得《江苏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人员,经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可担任

二、三等建设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

第二十六条 经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的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和有关规定的职责实施监理工作,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参加职业培训,补充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第二十八条 在监理企业申请审批丙级资质或者丙级晋升乙级资质时,可有一定比例取得《江苏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人员,视同为资质标准要求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人员,具体比例另行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监理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岗位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监理人员资格证书和岗位证书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三十一条 持有《江苏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江苏省监理员岗位证书》的监理人员,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时,应将其原有《江苏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江苏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江苏省监理员资格证书》、《江苏省监理员岗位证书》上缴发证部门,由发证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OO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推荐第7篇: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全文)

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关于发布《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

为规范通信行业建设监理活动,促进通信建设监理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行业特点,部制定了《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原信部规(2001)714号发布的《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及《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信息产业部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规范通信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促进建设监理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信建设监理活动,实施对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应遵循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通信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国家和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对通信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实施通信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公正、诚信、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监理的内容

第五条 通信工程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约定监理内容,可以包括以下事项: (一)工程建设质量、进度、造价控制; (二)工程建设安全、合同、信息管理;

- 1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获得相应专业和资质等级的监理企业,可以承担相应的工程监理业务:

(一)甲级资质的监理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所获监理专业的各种规模的监理业务。

(二)乙级资质的监理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所获监理专业的下列规模的监理业务:

1、电信工程专业: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以内的省内有线传输、无线传输、电话交换、移动通信、卫星通信、数据通信、综合布线等工程;1万平方米以下建筑物的综合布线工程;通信管道工程。

2、通信铁塔(含基础)专业:塔高80米以下的通信铁塔(含基础)工程;

3、邮政设备安装专业:非省会二级中心局、三级中心局及各类转运站的邮政设备安装工程。

(三)丙级资质的监理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内的本地网有线传输、无线传输、电话交换、移动通信、卫星通信、数据通信等工程;5000平方米以下建筑物的综合布线工程;48孔以下通信管道工程。

第十二条 申请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应当按照信息产业部公布的专业类别和资质等级条件,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实行资格认证管理。以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事通信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应当依法取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申请人应当依据信息产业部公布的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的专业类别和资格认定条件,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按专业设置,分为电信工程、通信铁塔及邮政设备安装三类专业。

第十五条 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是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且具有3年通信工程监理经验,经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派驻现场的监理组织的总负责人,行使监理合同赋予监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全面负责受委托工程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3项。

第十六条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实施监理。

第十七条 监理企业要完善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需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信息产业部或省通信管理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继续教育档案。

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八条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十九条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不得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监理企业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第二十条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不得泄露建设单位和被监理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二十一条 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监理企业任职,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监理业务,不得泄露建设单位和被监理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二十二条 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形式,对通信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四章 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实施

- 3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单位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者复工意见。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或当地省通信管理局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通话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

(四)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文件、验收记录、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等相关书面通知等按规定立卷归档。

第三十二条 通信建设工程监理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公布的监理服务收费标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部或者省通信管理局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通信建设监理企业、监理工程师等的监督管理工作,不定期对监理企业、监理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部对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实行动态管理。

企业或个人在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部和省通信管理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暂时收回其资质证书,并予以公告。

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工作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予以公告。

第三十五条 部或者省通信管理局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通信建设监理资质证书、监理工程师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标准和规范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部或者省通信管理局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十七条 部或者省通信管理局依法对企业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三十八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资质申请受理机关提出资质注销申请,交回资质证书,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监理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监理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者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由部或省通信管理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允许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由部或通信管理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转让监理业务的,由部或通信管理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部或通信管理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设备、材料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四十三条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它利害关系承担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由部或通信管理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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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监理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执业、变更注册、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是指已取得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执业的人员;取得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或四川省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或四川省项目监理员执业证书,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上述执业证书和相应的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 四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执业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并设立四川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考试、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执业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执业资格 第五条 监理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两家及以上工程监理企业,监理从业人员不得同时持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省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执业证书。 第六条 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按照建设部相关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合格取得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川省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合格取得四川省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指派,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字权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川省项目监理员,是指经考试合格取得四川省项目监理员执业证书,具有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 申报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按照建设部、人事部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申报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至少监理过一个一等工程或两个二等工程或三个三等工程,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年龄在30岁以上(1975.10.1以前出生)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遵纪守法,身体健康,胜任现场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可申报项目总监。

(二)年龄在45岁以上(1960.10.1以前出生)取得四川省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遵纪守法,身体健康,胜任现场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可申报项目总监。

(三)年龄在55岁以下(1950.10.1以后出生)未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2008年12月31日后不得担任项目总监工作。申报四川省监理工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取得工程技术、工程经济专业类中专学历,且从事工程监理或工程建设类相关工作18年以上,并取得工程技术、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称3年以上。

(二)取得工程技术、工程经济专业类大专以上学历,且从事工程监理或工程建设类相关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工程技术、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称3年以上。申报四川省项目监理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取得工程技术、工程经济专业类中专以上学历,且从事工程监理或相关工作3年以上,或取得工程技术、工程经济专业初级职称。

第八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已受聘于监理单位从事监理活动并符合第七条规定的人员,年龄在65周岁以内的,均可申请相应执业证书。 第九条 凡符合条件申请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四川省监理工程师、四川省项目监理员执业证书的人员须参加四川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组织的相关考试,考试合格后,统一发放相应执业证书和执业方章。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申报: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报之日不满5年的;

(三)在工程监理或者相关业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并受到责令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自行政处罚之日起至申报之日不满2年的;

(四)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同时执业于两个以上工程监理单位的;

(六)年龄届满65周岁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不予申报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执业

第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项目监理员原则上只能在一个监理承包合同的项目上任职。

第十二条 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是监理从业人员的执业凭证,由监理从业人员本人保管、使用。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四川省监理工程师、四川省项目监理员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有效期为2年。

第十三条 工程监理活动中形成的监理文件资料由取得相应执业证书的监理从业人员按照规定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 监理从业人员在监理项目现场工作时按照相关规定必须佩带由四川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发的胸牌。监理从业人员胸牌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第十五条 因工程监理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理执业人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变更 第十六条 鼓励监理从业人员合理流动。

第十七条 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按照建设部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办理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变更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变更登记申请表》一份;

(二)原单位解聘合同或能证明与原聘单位无劳动合同关系的相关材料;

(三)现单位聘用合同;

(四)原执业单位的执业证书、执业方章和胸牌;

(五)其他变更需要的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变更:

(一)从事工程监理或相关活动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尚未执行或未完全执行处罚决定的;

(二)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三)距上次变更时间不足一年的;

(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执业变更的情形。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四川省监理工程师、四川省项目监理员执业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执业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执业有效期满30日前,由申请人所在监理单位向四川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申请续期执业。

第二十一条 省监理从业人员申请办理续期执业的应提供下列书面资料:

(一)《四川省监理从业人员续期执业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原执业证书;

(三)监理人员继续再教育培训结业证明;

(四)与所在监理企业签定的有效劳动合同;

(五)从事工程监理的业绩证明。 第二十二条 四川省监理从业人员在每一执业有效期内应当接受继续教育,参加执业培训,每一执业有效期内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0课时,并作为续期执业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四川省监理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注销、吊销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续期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属于上述

(一)至

(四)项情形,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变更。

第二十四条 四川省监理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四川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无法收回的应与公告其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的;

(三)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四)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五)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四川省监理从业人员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监理从业人员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四川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注销执业的申请;弄虚作假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四川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举报。

第二十五条 四川省监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遗失的,由本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或相关网站上声明作废后,持作废声明和《四川省监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补发申请表》到四川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办理申请补发执业证书。证书破损的,应及时申请换发。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执业的,四川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不予受理,并给予全省通报批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且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七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书的,依照建设部令第147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执业证书,擅自以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依照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建设部令第147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仍以原执业证在新聘用单位执业的,依照建设部令第147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监理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部令第147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其中,属第

(六)项违法情形的,可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 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四川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四川省建设监理工程师考评和注册办法》、《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员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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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监理人员工作守则

1、维护国家、单位的荣誉和利益,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执业。

2、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制度,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

3、努力学习专业技术和建设监理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监理水平。

4、不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5、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注册和从事监理活动,不在政府部门和施工、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等单位兼职。

6、不为所监理项目指定承建商、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和施工方法。

7、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

8、不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9、不受行政干预,坚持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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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工程建设监理人员工作守则

一、维护监理公司的荣誉和利益,按照“守法、诚信、公正、

科学”的准则执业。

二、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制度,

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

三、努力学习专业技术和建设监理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和监理水平。

四、不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五、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注册和从事监理活

动,不在政府部门和施工、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等单位

兼职。

六、不为所监理项目主动推荐承建商、建筑构配件、设备、

材料和施工方法。

七、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

八、不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九、坚持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11篇:工程建设监理人员工作守则

建设监理人员工作守则

一、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执业。

二、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制度,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三、努力学习专业技术和建设监理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监理水平。

四、不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五、不同时在两个或以上监理单位注册和从事监理活动,不在政府部门和施工、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等单位兼职。

六、不为所监理项目指定承建商、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

七、不收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

八、不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的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九、坚持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12篇:建设工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质[2008]7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

第六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 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学历;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

对于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

考核大纲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自考核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成绩。第十三条 考核发证机关对于考核合格的,应当自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证书;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资格证书应当采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由考核发证机关编号后签发。资格证书在全国通用。

第13篇:监理人员岗位职责

监理人员岗位职责

吉林松辽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 扎赉特旗保安沼地区乌塔其饮水安全供水工程监理部

二00九年七月

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职责

负责全面履行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监理合同中所约定的监理单位的职责,组织领导监理部工作。

1、主持编制监理规划,制定监理机构规章制度,审批监理实施细则;签发监理机构的文件。

2、确定监理机构各部门职责分工及各级监理人员职责权限,协调监理机构内部工作。

3、指导监理工程师开展工作;负责本监理机构中监理人员的工作考核,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根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调整监理人员。

4、主持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发包人批准。

5、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计划、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流计划。

6、组织或授权监理工程师组织设计交底;签发施工图纸。

7、主持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或授权监理工程师主持监理例会和监理专题会议。

8、签发进场通知、合同项目开工令、分部工程开工通知、暂停施工通知和复工通知等重要监理文件。

9、组织审核付款申请,签发各类付款证书。

10、主持处理合同违约、变更和索赔等事宜,签发变更和索赔的有关文件。

11、主持施工合同实施中的协调工作,调解合同争议,必要时对施工合同条款做出解释。

12、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或不宜在本工程工作的现场施工人员或技术、管理人员。

13、审核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并监督其实施;审批工程质量缺陷的处理方案;参与或协助发包人组织处理工程质量及安全事故。

14、组织或协调发包人组织工程项目的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完工验收、合同项目完工验收,参加阶段验收、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15、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和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16、检查监理日志;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组织整理监理合同文件和档案资料。

监理工程师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开展监理工作,是所执行监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并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1、参与编制监理规划,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预审承包人提出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如果有分包)。

3、预审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资金流计划。

4、预审或经授权签发施工图纸。

5、核查进场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

6、审查分部工程开工申请报告。

7、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协调参建各方之间的工作关系。按照职责权限处理施工现场发生的有关问题,签发一般监理文件。

8、检验工程的施工质量,并予以确认或否认。

9、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确认工程计量结果。

10、预审各类付款证书。

11、提出变更、索赔等方面的初步意见。

12、按照职责权限参与工程的质量评定工作和验收工作。

13、收集、汇总、整理监理资料,参与编写监理月报。填写监理日志。

14、施工中发生重大问题和遇到紧急情况时,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请示。

15、指导、检查监理员的工作。必要时可向总监理工程师建议调换监理员。

1、审查承包人的安全措施。

2、监督、检查、指导承包人的安全工作。

3、检查承包人的各项安全措施、劳保用品使用、防火设施器材配备情况。

4、受发包人委托,组织定期安全大检查,记录编写检查纪要。

5、审查承包人的安全月报,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6、参与处理安全事故。

监理员岗位职责

1、核实进场原材料质量检验报告和施工测量成果报告等原始资料。

2、检查承包人用于工程建设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使用情况(其中包括堆放、库存量、存期等情况),并做好现场记录。

3、检查并记录现场施工程序、施工工法等实施过程情况。

4、检查和统计计日工情况;核实工程计量结果。

5、核查关键岗位施工人员的上岗资格;检查、监督工程现场的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

6、检查承包人的施工日志和试验室记录。

7、核实承包人质量评定的相关原始记录。

8、完成监理工程师交办的工作。

第14篇:监理人员岗位职责

省道301线根河至拉布大林一级公路项目

监 理 人 员 岗 位 职 责

内蒙古晟昱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省道301线根拉一级公路第二驻地办

二○一二年五月

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

一、驻地办主任的职责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2)对合同文件中出现的疑问做出解释,需要时报总监办。 (3)在总监办的授权范围内,签发或签署各种指令、证书和报告。 (4)负责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各项工程开工申请报告和初步签署承包人提出的月报表。

(5)审查或处理承包人提交的报告、报表和函件,按规定报总监办。 (6)参加第一次工地会议和主持常规工地会议,研究和尽可能解决施工中的各种问题。

(7)审查承包人的总体施工计划、施工组织与施工方案。 (8)主持驻地办的一切监理业务工作。 (9)主持制定施工过程中的监理业务指示。 (10)执行公司和总监办发出的监理业务指示。

(11)根据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中关于“监理服务的内容”的要求,编制相关的监理实施细则。 (12)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书。 (13)审查承包人终期支付申请。

(14)配合业主做好交、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工作。

(15)抓好自身廉政建设,加强职业道德教育,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16)接受政府监督部门的监督与检查,积极配合政府监督部门的工作。

二、试验检测监理工程师职责:

(1)负责辖区内所有的材料控制和工程试验监理工作。审定承包人进场的材料,认定外购材料的出厂证明书、质量合格证明等资料。应与道路工程师、结构工程师紧密配合。

(2)熟悉合同条款、技术规范、设计图纸和试验规程,监督承包人的各项试验工作,包括取样(现场取样,自采加工材料取样),试件制备,各种标准试验。审查和评价试验结果,并在实验报告上签署意见。其中标准试验在审查和平行试验后必须上报中心实验室。 (3)督促承包人提供按合同要求配置仪器设备和人员,按规范要求的频率进行试验,满足施工要求。

(4)定期检查工地实验仪器设备,检查承包人自采材料的加工方法,以及各种材料的材质和规格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5)监理试验台帐内容包括:进场的钢材、水泥;混泥土配合比;砂浆配合比;混凝土强度;砂浆强度;标准击实试验、压实度抽检等。所有试验结果、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必须建立档案,以便随时查阅。 (6)审查承包人试验检测月报,编制驻地办试验检测月报。 (7)检查、抽检用于工程的各类材料,督促承包人将不合格的材料清理出场。

(8)按规定的抽检频率独立完成抽检试验。 (9)完成驻地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路基路面监理工程师职责: (1)负责路基、路面、沿线排水、防护设施等工程的施工监理工作。 (2)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进度计划和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提出审查意见供高级驻地审查时参考,并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3)审查、复核设计图纸和设计资料,当发现图纸中标高、位置、尺寸等有遗漏或错误或设计图纸有局部不合理之处,及时向驻地监理工程师反应并提交总监办和设计代表处理。

(4)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各种施工图。在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检查承包人的机械设备、人员、施工组织计划、施工工艺、原材料检验等。审查分部、分项工程开工报告,经驻地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开工。 (5)审查进场材料的数量、质量应符合合同规定和规范要求。 (6)负责分项工程各工序的中间检查和验收,签认承包人提供的各种相关中间报告,参与分部、分项工程的交工验收。

(7)对承包人提出的延期、索赔申请进行现场核查,搜集各类原始资料,提出处理意见。

(8)对工程变更提出审查意见供驻地监理工程师参考。 (9)协助合同管理工程师建立监理计量台帐。

(10)巡视工地,对重要工序,组织和参与旁站监督,及时处理承包人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必要时向驻地监理工程师报告。

(11)负责所辖工程施工监理资料、记录、图表的整理、归档工作。 (12)审查承包人有关道路工程施工工艺及施工方法。督促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助理完成规定频率的检查工作。 (13)审查承包人申报的中间计量单。 (14)完成驻地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桥梁监理工程师职责:

(1)负责桥涵工程及所属排水工程、通道及预制构件等工程监理工作。

(2)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桥梁工程进度计划和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提出审查意见提供驻地参考,并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3)审查承包人有关结构的施工工艺及施工方法,督促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助理完成规定频率的检查工作。

(4)检查承包人提交的桥梁工程的各种施工图、安全环保保障措施。在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检查承包人的机械设备、人员、施工组织计划、施工工艺、原材料检验等。审查分部、分项工程开工报告。 (5)审查、复核设计图纸和设计资料,当发现图纸中地质情况与实际不符,设计标高、位置、尺寸等有遗漏或错误或设计图纸有局部不合理之处,应及时向驻地反映。同时根据结构物的特点及时提出地质补勘和地质超前预报的意见。

(6)负责分项工程各工序的中间检查和验收,签认承包人提供的各种中间质检报告,参与分部、分项工程的交工验收。

(7)对承包人提出的延期、索赔申请进行现场核查,收集各类原始资料,提出处理意见。

(8)对工程变更提出审查意见供驻地参考。

(9)审查进场材料的数量、质量,规定和规范要求,协助作好计量支付。

(10)协助合同管理工程师建立计量台帐。

(11)巡视工地,对重要工序,如预应力张拉、孔道压浆、桩基础和结构件安装等工序应组织和参与全过程旁站监督,详细检查施工的各部位和环节,及时处理承包人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必要时向驻地报告。 (12)负责所辖工程施工监理资料、记录、图表的整理、归档工作。 (13)配合合同管理工程师审查承包人的中期支付报表,经驻地审查后上报总监办。

(14)完成驻地监理工程师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测量监理工程师职责:

(1)复核业主提供的或设计图纸上的原始定线资料。

(2)参加向承包人移交现场,参与承包人对原始基准点、基准线数据的复测检查,对相应成果进行签认。

(3)审查验收承包人加密控制、定线、施工放样及施工中的高程控制测量。按规定抽检频率独立完成抽检测量。

(4)检查承包人对施工控制点的保护、监测工作,直到工程竣工验收结束。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如控制点有变更需在图上说明,并有驻地办书面上报总监办有关变更资料。

(5)验收、复测承包人测定的地面线资料,以作为横段面施工图和土石方工程量计算的依据。

(6)每月计量时,协助道桥工程师、合同管理工程师监测路基(填方和挖方)施工标高,并督促承包人标绘在横断面图上,以便计算当月完成的工程量。

(7)协助道路、结构工程师审核承包人报送的施工和竣工图纸。 (8)定期检查承包人使用的测量仪器的精度。 (9)负责气象观测和记录及信息资料的收集。 (10)完成驻地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计量合同监理工程师职责:

(1)熟悉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流程、施工工艺、年度、季度、月份、旬施工进度计划。

(2)掌握全路段施工图工程量、工作量,有关设计变更情况。 (3)掌握全路段料源、料场、运距,合同清单单价。 (4)负责计量支付统计台帐(图表)的填写。 (5)参加全路段已完工程报验验收工作。 (6)参加全路段计量支付工程量抽检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8)对工程变更的复核与认可。 (9)对计日工的复核与认可。

(10)对合同违约情况进行调查与签证。 (11)作好计量支付及计划统计工作。 (12)记好监理日记。

七、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师职责:

(1)在驻地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的质量、安全与环保、计量和进度监理工作,组织指导旁站监理工作。

(2)熟练掌握合同内容、规范、图纸和工程量清单,负责制订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对所监理的工作全面控制,对施工中出现的问题,要按设计图纸、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3)审查施工单位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分部及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和详细的进度计划,并检查其实行情况,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工程质量自检体系及其运转情况,组织协调现场监理人员的工作,填写监理日记并检查现场监理人员的监理日记。

(4)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施工资料,制定控制工程质量和进度的措施及相关图表,进度与合同文件或施工单位的承诺发生较大偏差时,应及时向驻地监理工程师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5)会同计量工程师审查工程相关计量及中间支付申请、索赔、延期及变更。

(6)办理驻地监理工程师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安全员职责:

(1)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和施工周边环境,熟悉掌握合同文件中的安全监理工作内容和要求,并按照监理规划中的安全监理方案和专项安全监理细则中的内容,对监理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进入工地现场的自身安全教育。

(2)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审查合格同意开工。

(3)通过巡视、旁站、监理会议等监理手段监督施工单位按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若发现施工单位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施工,违规作业时,应予制止。如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书面指令施工单位整改。

(4)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自查工作,落实施工生产安全技术措施,参加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 (5)建立施工安全监理台帐。

(6)完成驻地监理工程师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监理员的职责:

(1)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熟悉和掌握有关技术规范、设计图纸及有关试验规程,根据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质量控制。 (2)熟悉所管工程的工序的施工工艺和技术要求,认真观察和检查承包人的材料及其配合比、施工工具、操作程序和技术施工进程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对施工初期成品进行外观鉴定和必要的外观检查,并随时做好记录。

(3)协助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承包人的施工准备、施工放样、质量抽样检测(包括承包人工地试验监督),认真做好旁站工作。对质量符合施工合同要求的部分和全部工程予以签认,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以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

(4)当旁站监理员发现承包人所施工的工程有异常情况,可随时向承包人现场施工人员提出,必要时及时报告主管专业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对明显违反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有安全隐患的,有权要求承包人现场施工人员暂停施工,等侯处理。 (5)认真做好工程进度、质量控制、施工安全、合同纠纷、施工干扰等情况的记录,做好监理日记工作,填写有关监理报表。 (6)一旦发生质量事故,旁站监理员必须立即整理有关检测资料,分析原因,上报主管专业监理工程师和驻地办,以便及时处理。 (7)完成主管专业监理工程师临时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试验员的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试验技术规范及上级职能部门对试验工作的要求,并负责对使用的仪器进行管理、计量校正工作。

(2)根据本项目工程特点制订试验工作计划,提出有关试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检查监督季节性施工保障措施的落实。

(3)积极主动地与监理工程师保持联系,并认真接受监理工程师对试验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4)对试验的各种原材料、半成品必须按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及技术交底进行送样,保证试验结果准确无误。

(5)建立各种试验台帐,认真做好试验记录,填写试验报告,做到计算准确,结论正确。

(6)爱护仪器及设备,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做到操作完成后及时擦拭清理干净并恢复位置。

第15篇:监理人员岗位职责

三、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

本监理合同段监理工作岗位组成有:驻地监理工程师、合同计量监理工程师、试验监理工程师、测量监理工程师、桥梁专业监理工程师、道路专业监理工程师、交通安全设施(绿化)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具体岗位职责如下:

(一)驻地监理工程师岗位职责 负责所辖监理合同段内:

1.确定驻地办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并负责驻地办的日常工作。2.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3.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申请、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总进度计划、现金流量计划等,并在施工过程中检查施工质量、进度一级施工方法,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及时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一般问题:根据合同规定签发指令,重要和重大问题应及时报业主。

4.审查分包工程和分包人,并提出审查意见。

5.审查和处理承包人的报告、报表和函件,必要时报业主。

6.签发分项工程开工令和中间交工证书,签认中期支付证书和最终支付证书。

7.主持工地会议,研究和解决施工中的各种问题,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8.对一般工程变更提出审批意见,重要或重大工程变更提出处理意见,报业主审批。

9.不定期巡视工地,检查监理工作和施工活动。

10.主持监理工作会议,对驻地办的监理人员进行思想教育、业务管理和监理服务工作进行检查。

11.对发生的合同争议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业主。

12.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13.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结算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14.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15.负责组织缺陷责任期建立服务,在缺陷责任期期满时,参加业主主持的验收,并代表监理方审核“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二)合同管理、计量监理工程师岗位职责

1.在驻地监理工程师领导下工作,对驻地监理工程师负责,并对本驻地相关合同的合同管理负全责。

2.负责b恩监理合同段计量支付、计划统计报表、延期及费用索赔、工程变更的审查、处理等合同管理工作,并提供与之有关的原始资料。

3.全面熟悉合同文件,工程量清单、技术规范、设计图纸等合同文件,紧密配合专业监理工程师严格按合同文件和监理程序及时准确地作好计量支付和进度报表工作,并作好工地现场记录。

4.深入工地现场,随时掌握施工现场工料机动态和工程进度情况,配合专业监理工程师做到计量真是,计算准确。

5.审核承包人申报的支付报表,做到每项工程数量均有签认的检验单和工程数量计算表。工程变更、材料垫付款、延期、索赔等均有签认的凭证,报送的购货发票等应有依据。

6.负责督促承包人及时准确的上报工程进度报表。

7.负责收集汇总并按时报送应报的记录。纪要和各种报告,经驻地监理工程师签认后上报。

8.参加对工程变更的单价议定及审查工作。9.协助驻地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进度计划进行审查。 10.完成驻地监理工程师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试验监理工程师岗位职责

1.在驻地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本监理合同段所有的材料控制和工地试验监理工作,搞好工程材料和成品的质量控制。试验监理工程师必须与道路监理工程师、结构监理工程师紧密配合,协调工作。在工作上对驻地监理工程师负责,并对本驻地相关合同试验检测项目负全责。

2.熟悉合同文件、规范、设计图纸和试验规程,监督工地试验室的工作。解释和类试验的规程、记录等,督促承包人提供足够的试验仪器设备和人员以保证合同的要求控制材料和工地试验。

3.建立监理独立的试验室,按合同要求配齐各种试验设备并进行调试和报规定部门进行标定;建立健全监理试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仪器操作、制定试验监理工作实施细则。

4.监督承包人按规范要求的频率进行试验,原则上工地试验室和室内试验须有试验监理人员在场。

5.督促承包人定期检查工地试验设备,检查各类设备的调校与运转情况,协同道路与结构监理工程师检查自采材料的加工方法,以及各种材料的材质和规格是否满足技术规范与设计要求。

6.检查进场材料、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质量情况,按规定频率进行平行试验。审查和评价试验结果,根据技术规范认可或否认材料的使用。

7.全面负责本监理合同段试验监理的试验和管理工作,建立试验台帐和各种试验档案。

8.按规定频率进行监理的独立平行试验,按时签署试验报告汇总表,经驻地监理工程师签字后上报业主或总监办中心试验室(若有)备案。

9.组织指导和检查试验监理员的各项工作,负责对试验监理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

10.完成驻地监理工程师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测量监理工程师岗位职责

1.在驻地监理工程师领导下,负责本合同段的测量监理工作。

2.全面熟悉合同文件、技术规范、设计图纸等合同文件,对施工过程中测量工作的进度、质量进行全面控制,对施工测量中出现的问题,按技术规范要求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3.检查承包人的测量工作质量自检系统及其运转情况,包括测量仪器经专业单位进行核定记录情况。

4.审核承包人施工测量完成后提出的正式书面测量复核单,根据申请的范围及内容进行现场复核并签署验收意见。

5.制定控制测量工作质量图表和测量监理实施细则,作好没量验收记录,完成成果整理并妥善保管。

6.负责保管和维护监理的测量仪器,按规定要求进行标定和校正工作。7.做好与道路、结构监理工程师的协助配合工作,确保各种测量资料和手续的完备可靠。

8.协助驻地监理工程师处理工程变更、质量事故、索赔和延期等工作。9.完成驻地监理工程师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路基、路面监理工程师岗位职责

1.在驻地监理工程师领导下,负责本监理合同段的道路工程监理工作。2.负责编制道路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3.全面熟悉合同文件、技术规范和设计图纸,对施工过程中道路过程的进度、质量进行全面控制,对施工中出现的问题,要按技术规范要求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4.审查承包人的道路工程总体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其执行情况,检查承包人的质量自检系统及其运转情况,并向驻地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

5.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各种资料,制定控制道路工程质量和进度的各种图表。6.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

7.协同计量监理工程师审查工程计量中的道路工程质量。

8.组织领导道路监理工作,并做好监理日志和相关资料,并检查和监督道路工程监理员的监理日志和现场服务和监理资料的整理工作。

9.负责对道路工程各首件工程的监理,指导监理员的旁站监理工作。10.协助驻地监理工程师处理工程变更、质量事故以及索赔和延期等工作。 11.定期向驻地监理工程师提交道路工程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对重大问题及时向驻地监理工程师汇报。

12.完成驻地监理工程师交办的其它工作

(六)桥梁监理工程师职责

1.在驻地监理工程师领导下,负责本监理合同段的桥梁工程监理工作。2.负责编制桥梁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3.全面熟悉合同文件、技术规范和设计图纸,对施工过程中桥梁过程的进度、质量进行全面控制,对施工中出现的问题,要按技术规范要求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4.审查承包人的桥梁工程总体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其执行情况,坚持承包人的质量自检系统极其运转情况,并想驻地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

5.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各种资料,制定控制桥梁工程质量和进度的饿各种图表。

6.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

7.协同计量监理工程师审查工程计量中的桥梁工程质量。

8.组织领导桥梁监理工作,并作好监理日志和相关监理资料,并检查和监督桥梁工程监理员的监理日志和现场服务和监理资料的工作。

9.负责对桥梁工程各首件工程的监理,指导监理员的旁站监理工作。 10.协助驻地监理工程师处理工程变更、质量事故以及索赔和延期等工作。 11.定期向驻地监理工程师提交桥梁工程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对重大问题及时向驻地监理工程师汇报。

12.完成驻地监理工程师交办的其它工作

(七)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

1.编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2.经常巡视工地,对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情况进行动态监督,及时发现并制止承包人的各种违章作业,并督促其整改。 3.每月以书面形式向业主提交安全监理报告,及时填报安全监理工作联系单。

4.督促、检查承包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督促承包人建立完整的安全台帐,督促承包人落实安全交底制度。

5.检查并审核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数量、性能、检修证,检查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6.主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例会,并编制会议纪要。

7.督促并检查承包人按当地政府和只能部门的规定,做好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组织管理。

8.参与安全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按“三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安全事故。

9.及时完成驻地监理工程师交办的其它工作。(八) 监理员岗位职责

1.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2.熟悉和掌握本项目的有关技术规范和设计图纸,根据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质量控制,对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施工操作和工程质量问题及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3.协助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承包人的施工设备、施工放样、质量抽样检测(包括参加承包人工地试验监督),坚持按规定进行监理和做好相应的旁站记录。

4.按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标准,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工序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参加对分项工程和隐蔽工程的验收,并按规定进行平行检查和做好相应记录。

5.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6.完成专业监理工程师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16篇:工程监理单位管理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监理工作规范》实施监理工作,对甲方负责。

第二条 监理单位须将总监、总监代表及专业监理工程师签证权限予以明确,要将签认范围、程序、生效条件等规定清楚,防止其他人员随意签字。

第三条 监理单位选派的总监、总监代表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与投标时的拟派人员相符,若需要更换需经业主同意。

第四条 监理职责

1、总监每周在现场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总监代表必须常驻施工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所承担的施工任务进驻现场;以上工作人员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2、根据《监理工作规范》和甲方委托的监理业务范围,按照设计图和国家规范标准,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工序、加工工艺及施工质量情况,切实做好旁站工作;

3、详细阅读施工图纸,对施工图纸不清楚和不切实际的地方,向设计单位提出意见或建议;

4、组织和主持施工过程中的各种协调会议,并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5、审核施工单位的进度款支付申请和工程竣工结算资料;

6、审签分部工程和整体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竣工申请,对待验收工程进行质量检查,参加工程的竣工验收;

7、做好监理日志,尤其是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检查、检验内容要做好监理记录,以便备查;

第五条公司现场代表负责对监理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有违规、失职、徇私造假行为,应立即向公司领导报告,公司将会同有关部门调查,予以严肃处理。

1、监理单位选派的总监、总监代表及专业监理工程师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保证工作时间,未经我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发现一次扣除监理费100元,两次以上(含两次)每次扣除监理费200—500元;

2、监理人员未按我公司委托的监理业务范围履行监理职责,该审查的未审查,该检测的未检测,该记录的而未记录等,公司将依据相关记录,通知财务部按500—2000元/次扣除监理费。情节严重者,除扣除监理费外,公司将通知监理单位更换监理人员,若监理单位拒不更换监理人员,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监理公司的违约责任。

3、监理人员无理刁难施工单位,经我公司调查后情况属实,将调查结果函告监理单位,要求监理单位对责任人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者,公司将要求监理单位更换监理人员;

4、由于监理人员失职,造成质量、安全事故,除监理单位赔偿经济损失外,我公司将向监理单位索赔声誉损失费10000—20000元。并报相关部门备案,禁止该监理公司三年内在我公司从事任何监理项目;

5、监理人员与施工单位串通一气,弄虚作假签证,损害我公司利益,查实后按等额度抵扣监理费,由公司工程部发书面通知,财务部直接从监理费中扣除。作假签证数额超过2万元以上的,将依法对监理单位和责任人提起诉讼,追究法律责任。

6、监理单位未执行《基本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和监督不力,我公司因此被上级部门通报,我公司将追究监理单位责任,每次按500—1000元标准扣除监理费,行政部发通知(附通报或督查整改文件)财务部直接从监理费中扣除。

第17篇: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0-11-17 来源:浙江省人防办工程管理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国人防办〔2001〕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项目监理活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项目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工程的监理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人防工程建设必须实行监理,对未委托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各级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受理报监业务,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不予进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本规定所指的人防工程是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四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实行行业资质管理。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企业必须取得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并在资质允许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 动。

第五条 省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管理权限负责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具体监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分甲、乙、丙3个等级,各资质等级的的标准如下:

(一)甲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甲级监理资质。具有国家或省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人员中,有3名以上高级工程师、5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防专业监理培训,取得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书。承担过3个以上抗力等级5级及以上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任务;

(二)乙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乙级监理资质。具有国家或省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人员中,有2名以上高级工程师、5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防专业监理培训,取得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书。承担过3个以上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任务;

(三)丙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丙级监理资质。具有国家或省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人员中,有1名以上高级工程师、3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防专业监理培训,取得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书。

第八条 人防专业监理培训,由省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组织。甲、乙级资质人员的培训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组织并发给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书,丙级资质人员的培训由省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组织并发给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书。

第九条 各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甲级:可承担全国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任务;

(二)乙级:可承担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抗力等级5级及以下的人防工程建设监

理任务;

(三)丙级:可承担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抗力等级6级及以下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任务。

第十条 下列监理企业不得承担人防工程建设的监理业务:

(一)无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的监理企业;

(二)与承建单位有经济或行政隶属关系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

(三)有重大监理过失或正处于停业整顿期间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审批程序:

(一)申请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初审;

(二)申请企业将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报送至省人防主管部门;

(三)省人防主管部门审查企业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丙级资质由省人防主管部门审批,甲、乙级资质由省人防主管部门报送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等级需从丙级开始逐级申请。申请人防工程建设乙级监理资质的,需取得人防工程建设丙级监理资质,在丙级监理资质期内承担过3个以上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任务且无明显监理过失。申请人防工程建设甲级监理资质的,需取得人防工程建设乙级监理资质,在乙级监理资质期内承担过3个以上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抗力等级5级及以上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任务且无明显监理过失。

第十三条 申请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书面请示(正式成文)一式二份;

(二)单独成册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申请书(见附件1)(丙级一式四份,甲、乙级一式六份)及相应电子文档;

(三)其他相关材料(丙级1套,甲、乙级3套),包括:

1、企业概况;

2、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公司所有在册人员);

4、监理工程师(包括未经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专业培训的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监理岗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明(身份证或军官证、警官证等)、本企业正式职工证明(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结算单》或《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或用工登记证明)及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书(复印件)(申报丙级、乙级和甲级资质分别提供不少于15人次、20人次和25人次注册监理工程师相关资料);

5、监理业绩(包括证明公司实力,比较有影响力的以及得奖的工程和曾经监理过人防工程的业绩表,获奖证书等复印件);

6、业务手册和曾经监理过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7、设备配备表及证明材料(购买发票);

8、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关于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的承诺书原件;

9、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材料(含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在提交复印件材料时,还需准

备原件以供查验。

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每套资质证书包括1本正本,4本副本。

第十五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合并的,合并后的存续或者新设立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第十六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30日内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申请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变更企业地址、变更企业名称、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提交以下材料(丙级1份,甲、乙级3份):

(一)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二)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变更审核单复印件;

(四)企业修正后的章程复印件或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复印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企业地址提供本条资料,其它变更申请事项不用提供);

(五)董事会决议或任命文件(申请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提供本条资料,其它变更申请事项不用提供);

(六)法定代表人的职称证书、工作简历、身份证复印件(申请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提供本条资料,其它变更申请事项不用提供);

(七)已变更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八)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九)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关于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的承诺书原件。

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材料(含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在提交复印件材料时,还需准备原件以供查验。

第十八条 申请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建设资质证书变更技术负责人应提交以下资料(丙级1份,甲、乙级3份):

(一)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二)企业任命文件;

(三)技术负责人工作简历、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四)已变更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监理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五)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六)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关于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的承诺书原件。

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材料(含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在提交复印件材料时,还需准备原件以供查验。

第十九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为2年。资质有效期届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需要继续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资质延续手续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第二十条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2年。

第二十一条 人防监理企业资质延续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查原件并进行初审;

(二)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将经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初审同意的申报材料报送省人防主管部门;

(三)省人防主管部门办理丙级人防资质延续手续,甲、乙级人防资质延续由省人防主管部门上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办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防监理企业资质延续应提交以下资料(丙级1份,甲、乙级3份):

(一)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包括资质有效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量化考核表);

(二)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和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三)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公司所有在册人员);

(四)监理工程师(包括未经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专业培训的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监理岗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明(身份证或军官证、警官证等)、本企业正式职工证明(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结算单》或《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或用工登记证明)及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书(复印件)(丙级、乙级和甲级资质延续分别提供不少于15人次、20人次和25人次注册监理工程师相关资料);

(五)监理业绩(本资质有效期内的人防工程业绩表);

(六)与监理业绩相对应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业务手册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意见书、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复印件);

(七)资质期内原申报注册监理工程师流动情况;

(八)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九)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关于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的承诺书原件。

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材料(含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在提交复印件材料时,还需准备原件以供查验。

第二十三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遗失的,可向原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办,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遗失情况说明;

(二)申请补办报告;

(三)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同意补办的初审意见。

第四章 外省驻浙监理企业

第二十四条 外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在我省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实行认证登记制。具备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甲级资质的外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经省人防主管部门进行资质认证登记并在浙江省人防办门户网站公示后,可在我省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第二十五条 外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认证登记程序:

(一)具备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甲级资质的外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提出申请;

(二)符合条件的,省人防主管部门办理认证登记手续,并在浙江省人防办门户网站公示。

第二十六条 外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认证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程建设监理企业书面申请一式二份;

(二)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复印件(副本原件查验后退还,正、副本复印

件加盖本企业公章);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查验后退还,正、副本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公章);

(四)外省驻浙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认证登记表一式三份(见附件2);

(五)驻浙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书、监理岗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明(身份证或军官证、警官证等)、本企业正式职工证明(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结算单》或《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或用工登记证明)及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关于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的承诺书原件。

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材料(含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在提交复印件材料时,还需准备原件以供查验。

第二十七条 外省驻浙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进入本省各市承接监理业务的需到其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资质认证登记有效期2年。资质认证登记有效期届满,外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需要继续在我省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应当在资质认证登记有效期届满60日内,向省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认证登记延续手续。经省人防主管部门同意,资质认证登记有效期可延续2年。

资质认证登记延续程序同资质认证登记。

第二十九条 外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办理资质认证登记延续时,需提交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交监理业绩(本资质认证登记期内的人防工程业绩表)及与监理业绩相对应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业务手册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意见书、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复印件)。

第五章 人防监理工程师

第三十条 承担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人防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国家或省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经过人防专业监理培训并取得国家或浙江省人防主管部门颁发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书。

第三十一条 人防监理工程师应当自觉接受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人防监理工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认真履行监理人员职责,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人防监理工程师不得在2个以上(含2个)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任职或兼职。

第三十四条 人防监理工程师不得出卖、外借、转让和涂改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书。

第三十五条 人防监理工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承接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 人防监理工程师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应该及时到原发证单位变更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书相应内容。

第三十七条 人防监理工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六章 监理业务及费用

第三十八条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与被委托的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根据人防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在施工现场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成立项目监理部。人防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监理部派驻人防监理工程师1人以上。

第四十条 人防工程建设现场监理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人防工程施工图和监理合同编制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规划。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1、人防工程概况;

2、监理范围及目标;

3、监理依据;

4、监理组织;

5、监理控制流程图;

6、质量控制;

7、进度控制;

8、投资控制;

9、合同管理与信息管理;

10、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

11、监理工作制度;

12、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料。

(二)按人防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细则;

(三)按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细则实施监理;

(四)按照规定的作业程序和形式进行监理;

(五)参与人防工程竣工预验收,出具书面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评估报告;

(六)监理任务完成后,向建设单位提供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档案材料。

第四十一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和人防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与权利。

(一)人防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部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审核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参加施工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

(二)施工单位选择分包单位的,须经项目监理部审核,确认分包单位的营业范围、资质等级、企业业绩,及拟分包的内容和范围;

(三)拟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须由现场人防监理工程师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并验收。未经人防监理工程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在人防工程建设中使用;

(四)对施工过程出现的质量缺陷,项目监理部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发现重大质量隐患的,须下达工程暂停令,直至整改符合要求;

(五)防护密闭门、悬板活门等防护构件及预埋件和人防工程的基槽、底板、侧墙、顶板钢筋(包括:预留、预埋等)等工程主体结构的报验,经项目监理部人防监理工程师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各方参建主体进行验收。验收中提出的问题整改落实后,经人防监理工程师确认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六)项目监理部应督促检查工程现场文明施工和各类安全防范措施。特别是检查基坑开挖支护、模板支撑、吊装设施使用和施工用电等,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七)竣工验收前,工程竣工资料须经项目监理部审查,并对工程进行竣工预验收。符合要求的,签署竣工报验单,提出质量评估报告,报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中提出的问题,整改落实后须经人防监理工程师确认。

第四十二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费计取,应遵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按人防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工期长短等不同因素全面考虑,并在监理合同中确定其计取标准和付款方式,建设单位不应借故压低监理收费标准。

第四十三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费列入人防工程概预算。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延续实行量化考核制度,人防监理企业量化考核表见附件3和附件4。

第四十五条 承担项目质量监督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按人防监理企业量化考核表要求对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实施检查,并于扣分后5个工作日内,将扣分情况录入浙江省人防工程综合管理系统。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检查情况进行核实综合后,报省人防主管部门。

第四十六条 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的检查扣分情况每季度在浙江省人防办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进行资质延续,省人防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或报请国家人防主管部门降低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

(一)未达到第七条规定人员要求;

(二)与建设单位或监理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三)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监理业务;

(四)与被监理的设计、施工、设备制造、材料等单位发生经营性关系;

(五)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六)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

(七)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八)未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九)因监理责任而发生重大事故;

(十)以欺骗手段取得《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或在资质申报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十一)单项人防工程项目量化考核分数低于80分。

第四十八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年度量化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将给予3个月到半年的整改期限,并在浙江省人防办门户网站公示。

整改结束后,监理企业应向注册地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上报整改情况报告,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人员对监理企业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出具核查意见并上报省人防主管部门。

第四十九条 人防监理企业整改不合格的或在整改期间发现新的违规行为的,省人防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或报请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吊销其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

第五十条 外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有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进行资质认证登记有效期延续,并报请国家人防主管部门降低或吊销其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等级。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人防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18篇: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一、审批、开工管理

1、按国家、省及有关部门规定和要求办理项目的备案和核准、土地、环保、水利、安全、消防等相关手续,积极争取国家各项优惠政策:贴息、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等。

2、技改项目的审批见《技改项目审批、验收管理规定》。

3、公寓、单元楼等新建大型工程须报集团董事长批准。

4、零星维修工程须有经严格审批的《开工报告》。

二、机构设置及人员职责

1、项目管理组织机构:由项目经理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依照项目规模和内容的不同,项目的组织管理机构可做适当调整。

2、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公司与项目经理签定责任状,就项目建设的质量、进度、投资、现场、安全、达标达产等方面明确责任和考核。

3、项目经理负责制定项目进度计划;对项目建设中的人、财、物进行管理;对项目建设期间的质量、进度、投资、现场、安全、人员考核等进行管理;负责项目的对内、对外协调工作,公司内各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

4、专业负责人对项目经理负责。专业负责人要严格按照项目经理的工作安排,作好本专业的进度计划、技术交流、考察、招标、验收、人员培训、安装指导、生产准备、生产调试等方面的工作;作好与其他各专业的工作配合和协调。

5、专业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服从项目经理和专业负责人的管理,不断学习业务知识,熟悉图纸,熟悉项目操作程序,做好项目的指导、监督、检查、验收及现场管理、安全管理等工作。

三、招标、合同管理

招标按《集团招标管理规范》执行;合同按集团《合同管理制度》执行。

四、物资验收及保管 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五、施工管理

1、进度管理:

1.1 项目开工前,项目经理根据总工期编制科学的网络计划和进度计划交分管领导审核后,严格执行。 1.2 各专业负责人根据进度计划编制详细的节点计划,确保进度计划的实施。

2、质量管理:

2.1 建筑工程严格按“工程设计图纸和说明书”、《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测评定标准》、地域性验收规范以及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采用的有关施工标准和验收标准施工。

2.2 工业安装工程严格按“工程设计图纸和说明书”、《工业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工业安装工程质量检测评定标准》以及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采用的有关施工标准和验收标准施工。

2.3 施工过程中要规范施工,严格管理,发现严重质量问题坚决返工,并由施工方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

3、投资管理:

3.1 不断优化工程方案,以节约投资。

3.2 规范项目建设施工管理,避免浪费,减少投资。

六、用材管理

1、发包方供材的管理

1.1 工程项目施工中应按合同严格区分甲方供材及安装工程主、副材范围。 1.2 外部签约的土建维修队严禁甲方供材。 1.3 严禁使用公司资金为施工单位购买各种材料。

1.4 对于工程领用公司材料,实行闭合管理,竣工结算时必须与供应购进、保管入库数量相符。

1.5 公司专业施工员负有监督供材使用情况的责任。严禁出现浪费或材料被偷盗等现象。

1.6 专业施工员、保管员、施工单位严格把握供应材料质量关,杜绝质量不合格材料进入施工现场,认真核实数量,杜绝材料超供现象。

2、承包方自购材料的管理

2.1 承包方自购材料须按实找差的材料应由发包方定质定价,对不能招标的材料实行比价制度,施工人员监督质量。

2.2 承包方自购不需按实找差的材料由发包方驻工地施工员严格控制质量,不允许假冒伪劣、质量低下的材料用于工程。

3、材料价格的控制

3.1 材料价格的确定应严格执行公司招标定价或比价制度。

3.2专业施工员和施工单位本着同质量,同规格,质优价廉的原则,根据工程进度双方共同对材料询价,并注明所用数量、产地、规格、品牌、质量标准、最低市场价及供货商的联系方式。询价不少于三家供货商。

3.3 比价要及时,所用材料二日内比价必须完成。

七、工程签证

1、签证要求

1.1工程签证必须以书面形式,我方须有两人以上(专业施工员、专业负责人或项目经理)现场确认签字。

1.2设计修改变更,必须有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和修改图纸,设计、校审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证。

1.3对工程(现场)的一般性变更,由提出变更人出具变更或示意图,我方须经施工员、专业负责人核实准确无误后签字认可,对比较大的现场变更必须按程序报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

2、签证时限

2.1 签证要把握与项目进度同步的原则。

2.2 签证要按要求及时移交预算科,确保工程割算及时、准确。

八、资料管理

1、档案管理

1.1基本建设项目设置专职档案管理员,各专业认真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将资料及时送给档案管理员,管理员做到资料收集齐全,整理及时,严格制定资料档案,做到目录、索引、标签清晰完整;存放整洁、有序。

1.2 合同约定编制割算的工程,资料要按时提交预算科一份,以便编制予决算。

1.3 资料归档要及时,资料借阅、查询要按规定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同时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2、台帐管理

2.1 各工程管理单位应分别对每个单位工程建立相应台帐(如材料台帐、付款台帐等),并设专人负责管理,并定期与财务、保管等部门进行核对。

2.2 付款台帐的设立应科学、合理,记录人员应进行真实、准确、及时、全面的记录。

2.3 材料台帐应由各工程的主要施工人员根据不同的材料及价格逐一登记 (包括土建、水、电、暖等安装工程)。

九、工程联络

1、工程联系单的下达要准确、快捷、简明、扼要的叙述好联系的内容,要注明发送、接收单位、回复与否、回复时间等内容。

2、工程联系单的回复,要按回复期限回复,内容要求严谨准确,严格按合同要求。涉及监理和设计单位的,要求监理和设计单位填写意见,并签字盖章认证。

十、监理管理

1、根据合同要求认真核实、派驻监理机构人员的人数,及派驻人员的素质等情况,是否与投标文件中的人员相符。

2、所有签证、联系单必须以发包人驻工地代表签字为准,若只有监理人员签字,无发包人驻工地代表签字的视为无效。

3、在工程的施工阶段、保修阶段,严格对监理合同中约定工作内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且对监理报告的内容进行核实

十一、工程割算

1、施工单位提供的割算书,必须有发包方施工员及专业负责人签字的工程形象进度,材料定价单、变更、签证单等。

2、预算科割算前,到施工现场核实工程形象进度、变更、签证,认为不属实、不规范、不合程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不予割算。

3、预算科认真核实工程量,根据合同扣除该扣除的水电费、甲方供材、备料款。割算值确定后,双方签字、盖章,送审计部门审定作为付款的依据。

4、割算时限:对大型工程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限予以割算(一般每月割算一次),特殊情况随时调整割算时间。

十二、工程付款

1、割算项目

1.1 合同签订施工单位设备、人员进场后,支付合同暂定价的10%-20%作为备料款,工程开工后根据实际工程割算,三个月内扣回备料款。

1.2 每月25日施工单位提交割算,预算科审核后,报审计部门,按合同规定支付到让利后割算额的70%—80%。

1.3 工程竣工验收达到合同质量要求后,一至六个月内结算完毕,支付到让利后造价的90%,留10%作保修金,保修期满由项目各专业和使用单位共同出具合格证明后无息支付。

2、零星维修项目

每三个月根据审计部门实际审核额,支付到造价90%,留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由基建和使用单位共同出具合格证明后无息支付。

3、其它项目 按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 十

三、工程验收

1、中间验收

1.1专业施工员及时对需要验收的部位进行验收,并留存详细的验收记录,记录内容中的文字说明或图示必须与工程实际相符,重要节点部位叙述清楚;对情况特殊的,要拍照留存。

1.2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监督部门;必要时,会同监理、施工方代表召开现场会,限期返工或整改;验收合格前不得进行施工或隐蔽。

1.3中间验收时,我方有两人以上(专业施工员、专业负责人或项目经理)现场确认签字并加盖项目章后,视为工程合格;验收不合格,不予签证并限期整改;如涉及外部监督,必须有质检站或监理单位签字盖章认可。

2、竣工验收

2.1上级审批的项目,原则上按照上级的要求进行项目的竣工验收,特殊情况下,相关部门可组织内部竣工验收;技改项目的竣工验收见《技改项目审批、验收管理规定》;零星维修工程由使用部门、相关专业验收,须把验收的内容及施工的做法详细列明,并填制《竣工工程验收单》。

2.2 施工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提供所有竣工图和竣工资料。 2.3 对于无竣工验收证明的工程,审计部门不予审计结算。

2.4 项目建设期间,所有人员一律不允许以单位或个人的身份对工程进行验收及签署对外有效的文件。

2.5、验收时限

2.5.1 零星维修工程:完工后由基建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必须在当月完成工程验收;情况特殊的,可根据工程实际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能超过二个月;零星土建工程原则上不准跨年度验收。

2.5.2 上级申批的项目:完工后由业主组织,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监督站共同完成合同要求的竣工验收。

十四、工程结算

1、工程竣工验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后,相关专业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施工单位的决算书及全套的决算资料移交预算科。

2、按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工程,达到合同质量要求的工程,预算科才能竣工结算。

3、预算科检查隐蔽验收记录,设计变更签证、材料定价单、甲方供材明细单。

4、预算科按图纸核实工程数量;竣工结算的工程量应依据竣工图、设计变更单和现场签证等进行核算,正确套用定额。争议比较大的和审计部门一起咨询定额站或审计机构。审核完毕送交审计部门。

5、决算时限

5.1 零星维修工程验收合格后,专业单位必须于一个月内将决算书及图纸、变更签证、材料定价单等全套决算资料报预算科,预算科必须在一个月内审核完毕,交审计部门。

5.2上级申批的项目验收合格后,专业单位必须在合同规定时限内,将施工单位的决算书及全套的决算资料转交预算科,预算科必须在合同规定时限内决算完毕,双方签字盖章后交审计部门。

6、预算科决算误差控制在1.5%以内,超出此范围视情况对责任人停发工资、降职使用等处分。

十五、工程审计

1、工程审计要求

1.1非国家政策或者项目性质要求,不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1.2 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原则上经双方协调解决;除非情况特殊,一般不进入外审程序。

1.3 审计完毕后,由合同签定部门及时送交财务部门入账。

2、审计时限

2.1 零星维修工程自送达审计部门之日起,在一月内审计完毕。情况特殊的,酌情处理。零星维修工程原则上不准跨年度审计。

2.2 大型工程决算,自送达审计部门之日起,按下列规定完成工程审计。情况特殊的,酌情处理。

2.2.1 送审工程造价,小于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在一个月内审计完毕。

2.2.2 送审工程造价大于500万元的,在二个月内审计完毕;情况特殊的,可适当延长审计时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十六、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子公司。

七、本规定由集团审计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19篇:工程监理岗位职责

工程监理岗位职责

一、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执行《监理管理制度》中的规定。严守公司商

业秘密。

二、严格执行客户与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及合同附件,维护合同的法律权威性。

三、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及公司的质量规定,对工艺流程、工艺质量进行严格把关,对隐蔽工程进行严格的验收,并认真填写验收记录。

四、以客户满意程度为衡量自己工作的标准;在工作中注意言行举止,在客户面前树立公司良好形象。

五、具有良好地服务意识,秉承“没有不好的客户,只有不好的服务”原则,与客 户进行认真的交流与沟通;

六、监督落实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督促施工队遵守《施工现场管理规范 要求》,并及时将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向工程部经理反映;

七、负责协调客户、设计师、工长之间的关系,及时处理与解答施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八、监督施工进度,检查项目进展情况,保证工程按期竣工;

九、施工队进场前,协调、联系并参与客户、设计师与工长施工技术交底,安排施 工队进场,并填写现场交底记录;

十、装修材料进场时负责联系客户到现场对材料进行验收;

十一、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客户提出的实际变更及增减工程项目,工程监理应及时与设计

师、工长、客户联系,共同办理工程的变更,并由客户签字确认;

十二、如遇特殊情况,工程项目须延长工期,应主动通知客户并细心解释,经双方协商后,

共同办理工期延长手续;

十三、工程工期过半(木工收口),主动联系客户、工长及设计师进行工程验收,并按合同

规定进行中期款结算,同时,也要对增减项款进行结算;

十四、整体工程竣工后,监理应积极联系客户、工长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请客户

填写《工程验收单》,办理《工程保修单》,并请客户填写《客户评价及反馈》

第20篇:工程监理岗位职责

工程监理岗位职责

一、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二、按照国家标准及公司的质量规定,对工艺流程、工艺质量进行严格把关,对隐蔽工程进行严格的验收,并认真填写验收记录。

三、以客户满意程度为衡量自己工作的标准。在工作中注意言行举止,在客户面前树立公司的良好形象。

四、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秉承“没有不好的客户,只有不好的服务”原则,与客户进行认真的流与沟通。

五、监督落实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将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向工程部经理反映。

六、负责协调客户、设计师、项目经理之间的关系,及时处理与解答施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七、监督施工进度,检查项目进展情况,保证工程按期竣工。

八、施工队进场前,协调、联系并与客户、设计师及项目经理施工技术交底,安排施工工队进场,并填写技术交底记录。

九、装修材料进场时负责联系客户到现场对材料进行验收。

十、在施工过程中,对客户提出的实际变更及增减工程项目,工程监理应及时与设计师、项目经理、客户联系,共同办理工程的变更,并让客户签字确认。

十一、如遇特殊情况,工程项目需延期,应主动通知客户并细心解释,经双方协商后,共同办理工期延长手续。

十二、工程工期过半(木工收口),主动联系客户、项目经理及设计师进行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请客户填写《工程验收单》,负责落实工程款结算。

十三、严格进行工期控制,积极协助办理工程竣工及尾款的催交工作。

《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岗位职责管理规定.doc》
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岗位职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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