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纪检监察岗位职责

2020-04-19 来源:岗位职责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纪检监察室主任岗位职责

1.负责全市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2.负责各项规章、制度贯彻执行。3.负责工作计划的制订和落实。4.负责组织党风廉政教育学习。5.负责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推荐第2篇:纪检监察干事岗位职责

纪检监察干事岗位职责

1、协助部长,开展党员、干部作风建设工作;对公司各级管理干部进行违规违纪监督检查。

2、协助部长,在公司机关及各分厂中开展纪检监察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3、深入公司机关科室和分厂车间,对公司管理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纪政纪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4、走访各层职工,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为制定公司的思想道德教育和党纪国法教育计划提供依据。

5、协助部长督促各级管理干部廉洁奉公。

6、具体承办公司管理干部队伍中的违规违纪事件,并将事件调查情况及时向部长汇报。

7、协助部长,在公司干部、党员队伍中开展作风建设。

8、协助部长,对物资设备招议标、国有资产的管理与使用、招工招聘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9、协助职能部门做好各种内部罚款工作,受理有关具体事务。

10、负责效能监察和专项监督工作。受理对各部门工作作风的投诉,协助领导调查了解,并按规定处理。

11、做好纪检监察方面文件资料的收发、传递、归档,以及有关案卷的整理和归档、保管。按要求及时完成各类统

计报表。

推荐第3篇:党建、纪检监察、工会岗位职责

一、党建工作

1.制定切合公司实际的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做好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

2.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建立健全民主生活会制度。 3.组织党支部开展“评优评先”和民主评议活动。 4.负责党支部日常工作,做好公司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党员干部培训工作。

5.负责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工作和党员统计工作以及党费管理。

6.负责上报党建工作各项报表工作。

7、负责团支部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工会工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在公司工会组织的领导下,遵守和健全工会各项工作和会议制度。

2.协助党组织发动职工积极参与公司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负责筹备、组织工作,做好职工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和相关工作。

3.关心职工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开展和管理好“职工之家”;每年举办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关爱困难职工,送温暖献爱心。 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纪委监察工作

1.负责检查公司党组织、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决议、决定、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2.受理公司党员的控告、举报、申诉和党内的来信来访,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监察对象依法行使的合法权利,负责组织对公司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和党纪教育。

3.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协助、配合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各种违法违纪案件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党组织对违纪党员的处分决定。 4.在公司党组织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并检查落实情况。

5.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干部的考核评议工作,加强对干部的监督。

6.对公司行政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力、违纪违规行为开展批评教育,提出处理意见。

7.完成上级纪委监察部门和公司党组织交给的其他工作。

推荐第4篇:纪检监察主管岗位职责规范

标准名称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纪检监察主管岗位的职责与权限、岗位任职资格、工作内容与要求、报告与记录、检查与考核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纪检监察主管岗位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 职责与权限

职责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贯彻上级纪检、监察3.1 3.1.1 政策,依法组织落实全院纪检、监察任务。

3.1.2 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部署和本单位领导的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1.3 负责受理党内违反党纪的案件和行政违法违纪的案件。对各种案件进行调查、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向单位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报告。

3.1.4 牵头受理职工、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

开展党纪、法纪教育,深入调查研究,经常了解企业在生产3.1.5 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情况,认真履行职责。

3.1.6 完成纪检、监察统计报表工作。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3.1.7 3.2 权限

有权参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专业管理工作的检查和督促。 有权参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效能监察、纠风行风、招投标3.2.1 3.2.2 监督、信访查办等专业工作的检查和督促。

3.2.3 有权对其负责的专业管理工作向其上级领导提出报告和建议。

4 岗位人员基本技能

学历与职称 4.1 具有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2 工作经历 本科学历的应从事专业工作5年及以上,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应从事专业工作2年及以上。

4.3 业务知识

掌握国家和行业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掌握生产、企业管理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了解生产、基建、4.3.1 4.3.2 经营等基本知识, 熟悉企业管理。

4.3.3 了解系统监察工作管理相关专业的工作要求和工作流程。 了解与纪检监察工作有关的行政学、审计学、心理学、会计4.3.4 学等理论知识。

4.4 工作能力

具有一定的文字与语言表达能力、组织与沟通协调能力、工4.4.1 作创新能力。

4.4.2 熟练使用办公自动化系统。 具有一定工作总结和分析能力。 4.4.3 5 工作内容与要求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管理

根据上级下达的反腐倡廉目标任务,分解制订各部门负责人5.1 5.1.1 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业绩考核指标和指标考核办法,报请院领导审批后,纳入年度业绩考核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 5.1.2 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管理办法,做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每季度向省公司报送季度报表,报送半年度、年度自查报告。

5.1.3 年底采取专项考核评价或与年度综合检查考评合并进行的方式,实施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评价工作,并组织群众测评,提出考核评价意见,报请部门领导、院领导审批。

5.1.4 对于不认真执行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考核或责任追究建议。

5.2 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管理

按照上级惩防体系建设工作部署和要求,每年制订惩防体系5.2.1 年度工作计划。

5.2.2 检查督促各部门落实惩防体系年度工作计划中的各项任务和措施。

5.3 党风廉政宣传教育管理

按照上级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要点,制订本单位反腐倡廉5.3.1 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做好任务分解,并督促落实。

5.3.2 开展有针对性的廉政教育,营造“干事、干净”的良好氛围。 加强廉洁文化建设,做好廉洁文化示范点创建工作,并在所5.3.3 辖范围内积极推进廉政文化建设。

5.3.4 积极向上级反腐倡廉网站投稿,反映公司纪检监察工作信息。 5.4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管理

按照上级有关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做好公司党员领5.4.1 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情况的统计分析。

5.4.2 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并收集廉洁自律有关材料,及时维护归档。

5.4.3 做好礼品礼金登记上交情况、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的监督检查。

5.5 纪检监察信访、案件管理

受理单位和个人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电报等方式,反映公司5.5.1 和部门以及党员、干部违法违纪信访举报件的接待和登记。

5.5.2 及时将信访举报件呈送领导,按批示内容进行查办、转办或暂存。

5.5.3 根据领导批示意见,参加信访调查,撰写调查报告。 根据调查情况和领导批示,实施信访结果反馈、信访监督、5.5.4 提出处理或处分建议,对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及时办理立案报批手续。

5.5.5 配合受理党员干部不服处分或审查结论等的申诉,提出审理初步意见,根据审议结果,办理复议、复查结论或决定等文件报批并予以实施。

5.5.6 做好信访材料的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5.5.7 做好信访举报件的统计分析,按要求上报报表及有关材料。

5.6 效能监察管理

按照上级部署和要求,完成统一组织的效能监察项目。 根据上级效能监察工作要点,围绕生产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5.6.1 5.6.2 重要部位、薄弱环节以及群众关注的问题提出立项建议,经领导批准后立项,并上报公司监察部。

5.6.3 制订实施方案,成立工作机构,明确工作分工,下达效能监察通知书。

5.6.4 抓好过程控制,针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督促制定整改措施,并跟踪检查,发现违规违纪问题,及时向领导报告。

5.6.5 对效能监察项目进行成果评估,撰写书面总结,并对过程资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5.6.6 做好效能监察年度总结和优秀成果申报工作。

围绕公司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组织开展专项监察,提5.6.7 出监察意见和建议。

5.7 其他

起草与本人承担工作相关的制度和标准。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5.7.1 5.7.2

推荐第5篇:执行办纪检监察岗位职责

执行办纪检监察岗位职责

1、监督检查项目执行办公室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交通厅以及公路管理局决定、指示的情况。

2、对项目管理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党纪政绩教育和廉政建设教育。监督、检查项目管理人员遵守党的自治纪律和廉洁从政规定,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行政效能的情况;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

3、指导、检查从业单位廉政建设工作。定期对从业单位执行《廉政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督促从业单位建立责任制,健全廉政制度、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指导从业单位开展法律法规和党风廉政教育。

4、受理涉及公路建设项目过程中,各从业单位党风、党纪和政风,政纪问题的举报和投诉。

5、协助上级部门或会同、督促从业单位调查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6、监督从业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是否与民工签定了劳动合同,是否按月足额发放了民工工资。有无违反劳动合同情况。

7、对公路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参加工程变更,重大方案确定的专家组评审会议,参加重要的工地会议。

8、监督检查自治区交通系统严明纪律“八条禁令”和交通厅便民措施落实情况。

9、监督检查公路建设项目中的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协助开展文明施工、文明管理、文明监理创建活动。

10、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推荐第6篇:纪检监察岗位职责与工作程序

一、纪检监察工作任务

⑴监督促进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法律法令和金融政策、法规、计划的贯彻执行,保证政令畅通,强化管理,提高效率;

⑵协助党组和领导加强整顿党风和行风建设,加强金融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

⑶检查处理监察监督对象违反大政方针、法律法令和金融政策、法规、计划的行为以及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惩治腐败分

子;

⑷宣传教育监督对象遵纪守法,戒除官僚主义,廉洁高效地工作;

⑸监督促进领导班子和各职能部门忠实、有效履行其职责。

二、纪检监察工作职责与工作原则

⒈工作职责

⑴受理信访举报;

⑵协助行党组和领导抓好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⑶金融执法监察;

⑷案件检查;

⑸宣传教育;

⑹调查研究。

⒉工作原则

⑴实事求是原则;

⑵依法独立行使党内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权原则;

⑶依法监督原则;

⑷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⑸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原则;

⑹保障党员和工作人员合法权利原则;

⑺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

⑻公开性原则;

⑼依靠党员和群众开展纪检监察工作原则。

三、信访举报工作任务、职责及工作程序

⒈认真受理。负责信访举报工作的人员,当接到信访举报的信件、电话、来人举报时,首先要详细记录,做好登记。特别是来人举报要做好工作,尽量要举报人如实反映情况和问题。如无理取闹,则要临行批评教育。

⒉反映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党纪政纪信息和各类违纪案件线索。

⒊承办案件。凡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批转查办并要报结果的信访案件,要及时组织查处,并按时按质上报结果。

处理信访举报工作程序与方法:⑴及时开拆;⑵仔细阅读;⑶认真登记;⑷呈报与阅批。

四、案件检查程序

㈠案件受理程序

⒈登记

纪检监察部门应将来件的来源、基本内容和有关材料进行登记。登记的项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⑴来文机关(单位)或姓名(个人);⑵收文时间;⑶编号;⑷份数;⑸来文反映问题的性质;⑹来文的标题;⑺受理批办、交办的材料是否要处理结果。

⒉分析

纪检监察部门对收到的检举控告材料,应认真审阅和分析问题的可靠性和真实性,看反映问题是否有根有据,是否有时间、有地点、有发生条件,是否合乎逻辑和情理;还要看反映的问题属什么性质,情节是否严重等。

⒊初步核实的任务、要求和方法

初步核实,是指金融纪检监察部门在立案之前按照规定对受理的纪检监察对象违犯党纪政纪的线索和材料进行初步核查、证实的活动。经分析后,按照案件检查受理权限报领导审批后,派人进行初步调查了解。

⒋初步核实的程序

初步核实的程序,是指办案人员在初步核实过程中所应遵循的先后顺序。它包括办理初步核实手续、确定初步核实人员、制定初步核实方案和初步核实的实施等。

⑴办理初步核实的手续。经分管领导批准,决定实施初步核实的,纪检监察部门要办理初步核实的手续。

⑵确定初步核实人员。办理初步核实手续后,纪检监察部门应根据反映主要问题的具体情况确定逐步核实人员,成立核查组。

⑶制定初步核实方案。核查组成立后,核查组负责人应针对所要核查的主要问题线索等情况和涉及的法规及纪律规定,组织人员制定初步核实方案。

⑷初步核实的实施。初步核实的实施,是指初查人员通过采取规定的手段和方法,查清所反映的主要问题,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的活动。

⑸初步核实的处理。纪检监察部门对初步核实结果,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案件检查条例》、《实施细则》和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适当处理。

㈡立案工作程序

⒈审核材料和初查线索

审核材料是指审核立案材料的可靠性和真实性程序。

⒉填写立案审批表

立案是一项严肃慎重的工作,对所有需要立案查处的违纪案件,都要严格履行立案报批手续。

⒊履行审批手续

履行案件立案审批,是指有权批准立案的领导或部门,对立案工作最后把关。

⒋立案

立案报告和立案审批表一经批准,即为正式立案。一经立案,就不能随意撤销,必须提出充分的事实材料和依据,说明理由,报请批准立案的领导机关或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案。

五、案件审理

㈠案件审理工作任务

案件审理工作的任务是:根据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按照审理工作的原则和要求,认真审核和处理金融检查与监察对象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和复查复议的案件。

⒈要审核送审案件从主案到案件检查是否符合办案程序,每个程序是否经过有权批复部门和领导的批准,是否有越级、越权等不合规问题存在。

⒉实事求是地核对的事实材料,审核鉴别案件检查部门所收集的全部证据。

⒊根据党的政

策、国家法律和金融法规,分析认定问题的性质。案件审理人员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法律、法规为准绳来分析确定案件的性质,分析确定检查、监察对象是否违犯了纪律,违犯了什么纪律。一定要做到定性准确,适用法规、纪律恰当。

⒋按照党纪政纪规定,案件经过审理后,对案件当事人要作出是否给予处分,给予什么处分,有无从重或从轻的情节,提出恰当

的处理意见,报请领导机关审议和决定。

⒌对复查复议的案件,通过审理,提出维持原议或改变、撤销原结论、原处分的意见,报请领导机关审议批准。

㈡案件审理工作原则

⒈实事求是原则

实事求是就是对具体的问题要作具体分析,一切从实际出发。

⒉以政策、法律、纪律为准绳的原则

事实是审理案件的前提和依据,国家政策、法律和党纪政纪是审理案件的标准。

⒊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试行办法》第六条规定:“调查处理案件要坚持违反政纪必须追究,执行政纪必须严格和在政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⒋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的根本制度和组织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⒌要保障检查和监察对象合法权利的原则

监察对象在案件审理中的主要权利如下:

⑴依法不受追究政纪责任的权利。

⑵有要求监察机关明确自己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和政令,犯了什么错误的权利。

⑶申请回避的权利。

⑷监察对象有权提出新的证据,新的证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和重新勘验;有权要求监察机关对证据进行重新查证。

⑸进行自辩的权利。

⑹对侵犯合法利益的行为进行控告的权利。

㈢案件审理基本要求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六、执法监察工作程序

执法监察工作的程序,一般分为准备、实施、报告、处理、跟踪、档案管理6个阶段。

㈠准备阶段

准备阶段是执法监察实施前期要做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选题立项、制定方案、组织培训、发出通知等。

㈡实施阶段

其一般程序如下:

⒈与被监察单位领导会谈。

⒉调阅资料。

⒊实地监察。

⒋实施调查取证工作。

⒌努力提高执法监察质量。

监察组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工作进度、检查程序,适时调整工作,要将发现的疑点弄清,将需要解决的问题解决。对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线索要立即向派出部门报告,按立案程序立案查处;触犯刑律的应移交司法机关惩处。

㈢执法监察报告阶段

执法监察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⒈实施执法监察方案的情况;

⒉被监察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内部组织结构、工作方针、经营状况、内控状况,以及上一次执法监察的情况等;

⒊监察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监察组作出的评价;

⒋百监察单位对监察评价的意见,监察组与被监察单位在检查事实和评价方面存在的主要分歧;

⒌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即作出执法监察决定和执法监察建议。

㈣执法监察处理阶段

执法监察处理意见的执行方式:

根据执法监察报告的处理意见,由排除部门出具执法监察建议书和执法监察决定。

㈤跟踪监察阶段

为了监督被监察单位执行执法监察建议书和执法监察决定的情况以及整改情况,对被监察单位应实行跟踪监察。

㈥档案整理阶段

七、宣传教育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㈠宣传教育的基本原则

⒈坚持党性的原则。

⒉实事求是的原则。

⒊正面教育的原则。

⒋坚持身教与言教相结合,身教重于言教的原则。

⒌结合金融业务工作进行宣传教育的原则。

㈡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

⒈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中关于党的纪律的基本理论教育。

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

⒊革命理想和政治信念教育。

⒋党纪政纪教育。

⒌党风廉政教育。

⒍政策法规教育。

⒎优良传统教育。

八、调查研究的基本程序

调查研究的过程是一个实践——认识——实践的辩证运动过程,是一项科学性、技术性、规范性很强的工作。它的基本程序大体可分为四个阶段,即准备阶段、实施阶段、研究阶段、总结阶段。

㈠准备阶段

准备阶段是调查研究过程的起点和基础,它的主要任务是,领会上级精神,研究调查课题,设计调查方案,组建调查队伍。

㈡实施阶段

调查实施阶段,就是按照调查方案的要求,到被调查单位,采用各种方法和手段了解情况和收集资料的阶段。

㈢研究阶段

研究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对资料进行比较、分析和理论研究,从中得出符合客观事实的、科学的结论。

㈣总结阶段

总结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撰写调查报告,总结调查工作和评估调查结果。

推荐第7篇:财政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务院扶贫办

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1]412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扶贫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扶贫办:

为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促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字“2000”18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扶贫办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1 附件: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 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2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五条 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六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

3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坚持向西部地区(包括比照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贫困地区)、贫困少数民族地区、贫困边境地区和贫困革命老区倾斜。

第七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地扶贫对象规模及比例、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深度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国家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扶贫开发政策、中央对地方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

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及指标取值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八条 各地应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的目标,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各地确定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二)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

4 困村村组道路等,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

(三)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

(四)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五)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第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本办法第八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5 第十条 中央财政根据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不含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按照2%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各地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从中央财政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任何费用。

中央财政提取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依据补助地方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不含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分配地方使用。其中安排到县级的比例不得低于90%。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专门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机构、人员开支等。

第十一条 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扶贫开发工作需要,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或者比照中央财政提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的比例,从地方财政本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安排或提取项目管理费的规模及具体比例、分配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各地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加大整合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各类资金的力度,统筹安排、集中使用,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财政部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后,及时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到各省

6 (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上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指标。

财政部采取提前下达预算等方式,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一定比例提前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执行进度。收到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款文件后,及时将资金下拨到县(市、旗、区),同时将拨款文件报送财政部。

第十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付手续。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拟定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方案。

(二)财政部商国务院扶贫办拟定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的分配方案。

7 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拟定以工代赈资金分配方案。

国务院扶贫办商财政部汇总平衡提出统一分配方案,上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和扶贫办。发展改革委下达以工代赈计划,财政部拨付资金。

(三)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扶贫、发展改革、民委、农业、林业、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要加强相关财政扶贫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

(四)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应及时将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送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的报告同时抄送国务院扶贫办。

(五)上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由财政部确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扶贫部门负责使用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民委、农垦、林业、残联等部门分别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政策和财政部的有关要求,制定年

8 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由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并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达情况按规定时间上报财政部,同时抄送国务院扶贫办。

中央财政上年度提前下达预算的所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须于本年度1月底前报送资金使用计划;本年度下达预算的有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须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后六十个工作日内报送资金使用计划。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理使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兵团财务部门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后六十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使用计划报送财政部。

第十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需要明确资金具体用途、投资补助标准、项目建设内容、资金用款计划等内容,并作为绩效评价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各地应根据扶贫开发工作的实际情况,逐步将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

第二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第二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支持的项目和资金额度要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扶贫对象给予补助,在所在行政村进行公告、公示。

9 第二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分账核算。负责报账的具体层级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使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参考依据。绩效评价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由财政部门商相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五条 中央财政在发展资金中每年安排部分资金,根据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对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评价结果对有关省份给予奖励补助。

奖励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乡镇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作用,加强对扶贫项目的巡视、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 10 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备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须进一步明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具体用途、资金申报资格和程序、资金补助方式、资金使用与拨付程序、监督管理规定等内容。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2000年5月30日印发的†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农字“2000”1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11 关于修订《财政扶贫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的说明

一、修订资金管理办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2000年5月,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联合印发了†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财农字“2000”18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对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原†办法‡颁布实施已有11年,期间扶贫开发政策和工作思路不断调整,扶贫机制不断创新,原†办法‡已不能很好地适应当前扶贫开发工作的需要,亟需作进一步的修订完善。

(一)扶贫开发形势的变化要求修订管理办法。2011年,中央颁布实施了†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以下简称†新纲要‡),标志着农村扶贫开发工作进入了新阶段。†新纲要‡进一步健全了扶贫开发机制,明确了行业部门的减贫责任,要求完善扶贫开发投入机制,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投入重点和使用方向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些需要通过修订完善资金管理办法来贯彻落实。

(二)总结提炼扶贫开发经验需要修订管理办法。近年来,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等部门开展了系列财政扶贫开

12 发试点,各地也积极推进机制创新,探索出了一些卓有成效的新机制、新做法,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四到县‛、绩效考评机制、项目竞争评选机制等。为进一步推进财政扶贫开发工作,提升财政扶贫开发水平,需要通过修订完善资金管理办法等方式,适时地将这些先进经验总结提炼出来,并在全国范围内有序推广应用。

(三)规范资金使用管理要求修订完善管理办法。†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实施期间,财政扶贫开发实行‚责任到省、任务到省、资金到省、权力到省‛的管理体制,有力调动了地方开展扶贫开发工作的积极性。但由于制度建设没有及时跟上,在个别地区出现了诸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分散、项目安排随意性大、资金管理不规范等方面的问题。为此,全国人大、审计署针对上述问题,多次提出加强制度建设的要求。因此,修订完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也是推进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提升资金使用管理规范化水平的需要。

二、†修订稿‡与原†办法‡的比较说明

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们整理形成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修订稿‡)。 分为总则、资金预算与分配、资金使用与拨付、资金管理与监督和附则五章,共计31条。与原†办法‡相比,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名称和定义。贯彻落实综合扶贫理念,为便于开展财政支持农村贫困地区、贫困人口的投入统计,将财政支持农村贫困地区、贫困人口的各项投入统称为财政扶贫资金,原†办法‡所指的财政扶贫资金规范表述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在此基础上,†修订稿‡第二条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定义为‚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对比而言,†修订稿‡关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定义突出强调了对扶贫对象的瞄准,并对资金扶持的主要对象进行了界定,即‚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在此基础上,其他相关条款也紧紧围绕提升对扶贫对象瞄准的准确性作出规定。

(二)关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类。2000年以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设立时间,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生产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等专项,并按此设臵了预算科目。2001年,根据财政预算改革的要求,

14 财政扶贫资金不再按专项设臵,而是统一列政府一般预算支出科目第28类‚财政扶贫资金‛款;2007年,根据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进一步要求,财政扶贫资金改列政府一般预算支出科目第213类05款‚扶贫‛。†修订稿‡第三条综合考虑预算科目设臵和资金管理的实际情况,按照管理主体和使用方向,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作了新的分类划分,明确‚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需要说明的是,为规范资金分类和表述,将原†办法‡中性质、管理程序、使用范围相同的‚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和‚发展资金‛合并统称为‚发展资金‛。

(三)关于资金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各类资金的预算规模来看,其中发展资金占比最大,因此†修订稿‡明确以发展资金为主要的调整对象。此外,考虑到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支持对象、管理主体、使用程序等都有不同的特点和要求,†修订稿‡明确规定上述资金依据各自的管理办法进行使用管理。

(四)关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来源。扶贫开发是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共同的事业,为引导各级政府切实履行减贫责任,加大财政扶贫开发投入,原†办法‡要求地方政府按不低于30%的比例落实配套资金。但该规定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贫困地区财政的投入压力,在实施过程中甚至出现虚假配套等问题。†修订稿‡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修改为‚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在引导地方加大扶贫开发投入的同时,取消明确的配套比例要求,符合†新纲要‡关于取消贫困地区公益性建设项目配套资金的要求。

(五)关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持重点。†新纲要‡明确连片特困地区为新阶段扶贫攻坚的主战场,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贯彻落实†新纲要‡的精神,†修订稿‡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持重点重新作了规定,即‚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坚持向西部地区(包括比照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贫困地区)倾斜,同时向贫困少数民族地区、贫困边境地区和贫 16 困革命老区倾斜。‛通过明确资金支持重点,有利于贯彻落实†新纲要‡要求,促进实现†新纲要‡规定的减贫目标。

(六)关于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方法。为提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修订稿‡明确提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各地扶贫对象规模及比例、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深度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观因素指标取值采用国家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扶贫开发政策、中央对地方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相较原†办法‡而言,†修订稿‡取消了自然条件、基础设施等难以计量的指标,分配因素设臵相对科学合理。此外,考虑到各地的贫困分布特点和致贫原因不一致,†修订稿‡没有对地方的资金分配作出统一规定,只是要求‚各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及指标取值由各地自行确定。‛

(七)关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按照†新纲要‡关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集中用于培育特色优势产业、提高扶贫对象发展能力和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要求,†修订稿‡明确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方向,包括:支持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提高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缓解扶贫对象生产性资

17 金短缺困难,以及按适当比例安排项目管理支出。与原†办法‡相比较,†修订稿‡不再将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有专门投入渠道的社会事业列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方向,进一步突出特色优势产业和自我发展能力培养两大重点。†修订稿‡还明确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的关键环节,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仅限于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

(八)关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原†办法‡仅仅规定了项目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并明确项目管理费的使用管理将另行规定。†修订稿‡的第十条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分配原则、专账管理和使用范围进行了具体规定,第十一条对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的计提和使用作出了原则规定。

(九)关于加强资金整合和统筹使用。按照构建综合扶贫政策体系的要求,为促进统筹整合财政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发展的各类投入,以及引导加大行业扶贫、社会扶贫投入,形成资金使用的合力,促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修订稿‡在总结近年涉农资金整合经验的基础上,补充了关于资金整合和统筹的条款。

(十)关于提前下达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为促进地方提升预算编制完整性,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执行进

18 度和扶贫开发项目建设进度,近年来中央财政进行了提前下达部分转移支付预算的探索。为规范和指导提前下达预算工作,†修订稿‡补充规定了相应条款。

(十一)关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管理。扶贫开发坚持‚责任到省、任务到省、资金到省、权力到省‛的基本原则,资金大部分采取切块下达的方式,因此资金使用计划是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加快地方预算执行进度的有效方式。†修订稿‡第十八条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考虑到提前下达预算和人大批复后预算下达的时间跨度较大,对此作了进一步的区分要求。同时,对资金使用计划应该包含的内容作出了规定,并明确作为资金审计、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的参考依据,以促进地方加快财政扶贫项目的前期工作,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

(十二)关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公告公示制度。为充实社会监督力量,调动广大群众积极性,参与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监督,†修订稿‡第二十二条增加了关于公告公示制度的要求。

(十三)关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奖励。原†办法‡仅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违法违纪行为规定了调减下年度分配指标的处罚措施。在此基础上,按照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修订稿‡第二十

四、二十五条提出针对财

19 政专项扶贫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并明确规定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有关省份给予奖励补助。

(十四)关于发挥乡镇财政的监管作用。按照加强基层财政建设、充实基层财政部门职能的要求,†修订稿‡新增规定,‚乡镇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作用,加强对扶贫项目的巡视、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财政部门。‛

推荐第8篇:财政部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2年9月29日 财库[2002]48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和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以下统称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存款账户)的管理。

中央预算单位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特殊情况可分为三级、四级等预算单位,下同)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三条 中央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制度。

第四条 中央预算单位须由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中央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六条 中央预算单位应在国有、国家控股银行或经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开立银行账户。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设置

第七条 中央预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该账户用于办理本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自筹以及往来等资金的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

第八条 中央预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单位使用的各种基建资金。

第九条 中央预算单位按有关规定收取的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可开设一个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收缴。该账户的资金只能按规定及时上缴中央国库或中央财政专户,不得用于本单位的支出。中央预算单位按有关规定收取的预算内、预算外资金,有特殊利息处理要求的,可单独开设收入专户。

第十条 中央预算单位根据住房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可分别开设一个售房收入、住房维修基金及其利息、个人公积金、购房补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职工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交纳的购房款等资金。

第十一条 需开设外汇账户、外汇人民币限额账户的中央预算单位,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按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中央预算单位按相关规定可开设党费、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三条 中央预算单位因特殊原因,经批准可开设如下账户:

(一)垂直管理独立核算的非法人机构,确需开设的基本存款等账户;

(二)中央一级预算单位独立核算的离退休机构,确需开设的离退休经费专户;

(三)系统财务与本级机关财务机构分设并对所属单位有转拨经费的一级预算单位,确需开设的经费转拨账户;

(四)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开设的账户。

第三章 银行账户的开立

第十四条 中央预算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后,可开立银行账户。二级预算单位按照基层预算单位管理。

第十五条 中央预算单位需开立银行账户时,应报送“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填写财政部统一规定的《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附件一)或《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附件二),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申请开户的理由,包括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或开户理由,相关证明材料清单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中央预算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一)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机构编制、人事、民政等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

(二)开立其他账户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1、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2、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及其他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文件;

3、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批复文件;

4、拥有、使用外汇的相关证明材料;

5、其他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一级预算单位(含本级,下同)的“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附软盘)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其财务部门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七条 财政部应及时对一级预算单位报送的开户申请进行合规性审核,对同意开设的银行账户签发《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附件三)。

第十八条 基层预算单位的“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附软盘)及相关证明材料原则上应经一级预算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基层预算单位所在省份或计划单列市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专员办)审批;一级预算单位所属预算单位级次较多、分布较广的,在符合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其基层预算单位的开户申请可由其规定的主管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当地财政专员办审批。

第十九条 财政专员办应及时对基层预算单位报送的开户申请进行合规性审核,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对同意开设的银行账户签发《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

第二十条 基层预算单位的主管单位与当地财政专员办对基层预算单位的同一开户申请有异议时,双方应进行协商;协商后意见仍不一致的,分别报一级预算单位与财政部,由财政部将审定结果函告一级预算单位与相关财政专员办。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同意开设的有明确政策执行期限的账户,应在《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中注明该账户的使用期。

第二十二条 中央预算单位持财政部门签发的《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到相关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二十三条 中央预算单位应在财政部门签发《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的15个工作日内,开立相应的银行账户,在开立银行账户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财政部统一规定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附件四),附软盘报相应批准开户的财政部门和各级主管单位备案。

第四章 银行账户变更与撤销

第二十四条 中央预算单位按规定发生的下列变更事项,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备案:

(一)中央预算单位变更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

(二)中央预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的;

(三)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

(四)其他按规定不需报经财政部门审批的变更事项。

第二十五条 中央预算单位的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填制《中央预算单位主管单位变更登记表》(附件五),附软盘报相应财政部门和各级主管单位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中央预算单位确需延长账户使用期的,应提前提出申请并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审批期间,按原账户使用期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中央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保持稳定。确因特殊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应按规定将原账户撤销,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开户手续、销户与开户的备案手续,并将原账户的资金余额(包括存款利息)如数转入新开账户。

第二十八条 中央预算单位被合并的,其账户按规定撤销,资金余额转入合并单位的同类账户。合并单位应监督被合并单位撤销其账户,并负责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不同中央预算单位合并组建一个新的中央预算单位的,原账户按规定撤销,按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规定重新开立银行账户,并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 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使用期满时必须撤户。撤户时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余额按规定缴入中央国库或中央财政专户,其他账户资金余额转入本单位基本存款账户,销户后的未了事项纳入基本存款账户核算。同时,中央预算单位应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条 中央预算单位按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在开立后一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该账户应作撤销处理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一条 中央预算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被撤销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撤销所开立的银行账户,并按相应的政策处理账户资金余额。其销户情况由其上一级主管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建立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信息管理系统,对中央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实施动态监控,跟踪监督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情况,建立中央预算单位账户管理档案。

第三十三条 中央预算单位要按照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将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资金和财政拨款转为定期存款,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

第三十四条 中央预算单位对不同性质或需要单独核算的资金,应建立相应明细账,分账核算。

第三十五条 中央预算单位应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建立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定期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所属单位不按规定开立、使用、变更及撤销银行账户的,应及时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应提请财政部等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除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外,开户银行不得办理未经财政部门审批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设业务。

第三十七条 开户银行在办理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手续后,应及时将中央预算单位的开户情况报送其总行。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监察部、审计署(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在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发现中央预算单位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按规定进行处理;发现开户银行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移交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监督开户银行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查处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国家外汇管理局应按本办法和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监督中央预算单位开立和使用外汇账户,查处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审计署应按本办法规定对中央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发现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移交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监督检查机构在对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检查时,受查单位和开户银行应如实提供有关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拖延、拒绝、阻挠;有关银行应如实提供受查单位银行账户的收付等情况,不得隐瞒。

第四十三 条 监督检查机构在对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管理中,认为应追究中央预算单位有关人员责任的,应按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肃追究扰乱财经秩序违法违纪人员责任的通知》(财监字[1998]4号)填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建议书》,移交监察部门进行处理;涉及追究开户银行有关人员责任的,移交监察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中央预算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检查机构除责令违规单位立即纠正外,应函告财政部,由财政部决定暂停或停止对违规单位拨付预算资金,同时提交监察部门对违规单位的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开立银行账户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改变账户用途,使用相应银行账户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四)不按本办法规定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的,或变更、撤销银行账户不按规定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备案的;

(五)其他违反账户管理规定的。

第四十五条 监督检查机构发现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交相关机关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函告财政部,由财政部决定取消该金融机构为中央预算单位开户的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为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的;

(二)允许中央预算单位超额或超出账户功能提取现金的;

(三)已知是中央预算单位的资金而同意以个人名义开户存放的;

(四)明知是预算收入汇缴资金、财政拨款而为中央预算单位转为定期存款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中央预算单位确因业务需要开设贷款转存款账户、保证金存款账户的,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账户管理的规定到开户银行开户,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十七条 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中央预算单位,按《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和《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的规定,由财政部为其开设零余额账户和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其原有账户确需保留的,暂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批后保留,并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推进情况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归并、撤销。

第四十八条 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和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 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系统内部的基层预算单位开户报批等具体银行账户管理规定,报财政部并抄送相关财政专员办备案。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前发布的有关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表1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略)

附表2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略)

附表3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 (略)

附表4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 (略)

推荐第9篇:财政部

财政部:严控地方新增债务

财政部严控

地方新增债

务,不但使得

资金本就紧

张的地方财

政更加紧张,

同时也将银

行信贷风险

进一步扩大。摘要: 去年5月银监会表示,对于到期的平台贷款本息,一律不得延期和以各种方式借新还旧。今年2月有消息称,银监会研究有条件允许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延期偿还。最近,财政部则变为严格控制地方新增债务。 正文: 今年继续妥善处理存量债务,严格控制地方政府新增债务,并制止地方政府以各种形式违规担保承诺,这是财政部年内首次对地方债务问题进行表态。尽管化解风险、控制新债务成为今年财政部控制地方债务的新目标,但楼市调控以及一些减税措施带来地方财政总收入规模趋向“缩水”,却让这一目标的实现面临诸多阻碍。 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从今年1月一些省份财政收入数据中

可以得到印证。各地今年1月财政收入数据显示,和往年1月财政收入高增长趋势相比,除青海等极少数省份外,今年各地区的财政收入并不乐观。

导致财政总收入趋向“缩水”的原因,还有土地出让金收入的减少。地方政府要进行楼市调控也要进行减税,财政收入必然会有所减少,财政收入减少的背景下,要控制债务规模,必然会面临重重压力。

点评:

银行信贷风险增加

今年我国地方债务整体到期数目大,而由于限购政策的影响,地方财政最大的收入来源土地出让金大幅缩水,银行作为地方债务的债权人,其信贷风险显著增加。财政部严控新增债务无疑使本就财政紧张的地方政府得资金更加紧张,进而对于偿还银行信贷的能力进一步下降。

虽然银监会明确表态,可以允许地方债务延期偿还,但是应当注意到,在土地出让金持续缩水的前提下,地方政府如不能采取有效增加财政收入的方法,那么增加新的债务来偿还即将到期的债务不失为一个不错的缓解现有压力的方式方法。而财政部则将这一方法禁止,所以虽然银监会延迟地方债务的偿还期限,却不能根本上解决地方债务危机,进而银行的风险将进一步加大。

推荐第10篇:财政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 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和契税的政策问题

为了切实减轻个人买卖普通住宅的税收负担,积极启动住房二级市场,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普通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自用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为了支持住房制度的改革,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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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空置商品住房税收政策问题

为了加快住房资金周转,降低金融资产的风险,促进积压空置商品房的销售,对积压空置的商品住房销售时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在2000年底前予以免税优惠。

空置商品住房限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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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土地增值税征免政策问题

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在转发文件的同时,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一、为了保持我市税收政策延续性,北京市普通住宅标准,暂按每套住宅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掌握,待新标准研究确定后,另行通知。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为标准住宅,可享受财税字[1999]210 号所规定的有关政策。

二、为了支持我市的住房制度改革,经研究明确,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地产开发公司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并纳入我市住房资金管理的,暂免征营业税。

三、在1998年6月30日前建成的空置商品住房,是指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已竣工验收商品住房,凭竣工证办理有关免税手续。

四、本办法从1999年8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 [条款失效]

财税[2008]137号

2008-10-22 依据 财税[2010]94号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本法规第一条自2010.1.1起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适当减轻个人住房交易的税收负担,支持居民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房地产交易环节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条失效]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

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解析:以前我们在学习时,老师讲“税收是经济杠杆”,当时不理解,现在看是这样,用它来调节市场。

准备买房和卖房的人要注意了,这几天就别动手了,11月1日后再实施吧。

不过里谈到一个部门:“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是区建委吗?他们能掌握是不是“首次”吗?是以个人判定?还是以一户进行判定?

我想应该以“夫妻”(离婚除外)、“十八岁以上公民”这两个作条件进行判定。还要依产权部门微机存档的信息作为依据。

不过也可能真的以"个人"作为对象,如:一家三口,并子女在18岁以上,在原有住房基础上,可以再买两套。 财税[2008]137号: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2008年10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为适当减轻个人住房交易的税收负担,支持居民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经国务院批准,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有关税收政策,并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一、个人首购普通住房契税降至1%

《通知》第一条规定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全国各地购买非普通住房契税税率在3-4%;普通住房契税税率1.5%-4%。本《通知》统一界定为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的,征税标准按成交金额的1%计算。以税款缴纳时间为准,10月31日前已经缴纳税款不退。

二、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通知》第二条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现行政策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应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权利许可证照按每件5元贴花。本《通知》规定对买卖住房的双方均免征收印花税。

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通知》第三条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也就是说对单位和个人转让住宅二手房的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本《通知》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全国各地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也相应调整各项住房交易优惠政策。

例如:大连市地税局10月24日出台了关于调整住房交易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一是交易税收调整。对单位和个人转让二手房,暂缓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免征印花税;个人买受住宅,免征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按月预缴调整为按季预缴;个人首次购买90平米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二是重新确定普通住房标准。大连市内四区(含高薪园区)的普通住房适用价格标准不在划分地段和区域,而是统一调整为10000元(含10000元)/平方米;三是优惠适用时间。各项优惠政策应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以税款缴纳时间为准,2008年10月31日前已缴税款不在退还。大连市关于住房税收优惠政策意见应当执行至2009年6月30日。

大连市调整住房交易税前后缴税变化

案例:个人张某拥有沙河口区某小区90平方米的住宅产权,该房的小区容积率为2,小区为四级地,该房购买2年(无购入发票),该房应适用1.5%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以8100元/平方米的价格转让给于某(于某能提供个人首次购房证明),按11月1日前后的税收政策分别计算交易双方税收。

卖方张某10月31前卖房应缴纳营业税36.450.00元(729.000×5%),城建税2551.50元(36.450×7%),教育费附加1093.50元(36.450×3%),教育附加364.50(36.450×1%),个人所得税10.935.00元(729.000×1.5%),土地增值税1822.50元,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364.50元(729.000×0.005),卖方10月31日前税收合计53.581.50元。卖方张某如果在11月1日后卖房各种税收全部免征,可节省53.581.50元。

买方10月31日前买房应缴纳契税29.160元(729.000×4%),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364.50元(729.000×0.005),权利许可证照印花税按每件5元贴花,买方11月1日后买房,契税为7.290元(729.000×1%),各种印花税免征。买方10月31日前税收合计29.529.5元,11月1日后税收合计7.290元。买方可节省22.239.5元。

10月31日前买卖双方税收合计83.111元(53.581.50+29.529.50),11月1日后只缴纳7.290元。买卖双方可节省75.821元(83.111-7.290)。

财税字〔1999〕27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12-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建委(建设厅),各直辖市房地局: ??? 为促进我国居民住宅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

二、个人出售自有住房的应纳税所得额,按下列原则确定:

???

(一)个人出售除已购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

(二)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 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

???

(三)职工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比照已购公有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

三、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具体办法为:

???

(一)个人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纳税人正式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产存储。

???

(二)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原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销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下同)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

(三)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

(四)个人在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纳税保证金退还手续。 ???

(五)跨行政区域售、购住房又符合退还纳税保证金条件的个人,应向纳税保证金缴纳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

???

四、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

五、为了确保有关住房转让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各级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与税务机关加强协作、配合,主管税务机关需要有关本地区房地产交易情况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供。

主题词:个人所得税? 住宅? 销售? 征收? 通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5)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日

第11篇:纪检监察室主任岗位职责及工作标准

纪检监察室主任岗位职责及工作标准

岗位职责

1、在党委、纪委书记领导下,负责抓好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

2、负责对纪委及监察室查处的违纪案件的审理工作。

3、负责对党员干部,特别是科处级以上干部的监督,并及时向党委汇报群众的意见和反映。

4、负责起草纪委、监察室的文件和工作报告、工作总结。负责向党代会提出纪委工作报告。

5、负责召集监察工作方面的会议,对纪检监察员的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6、负责监督党员和党政干部执行党纪、勤政、廉政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查处。

7、承办党委及行政领导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岗位工作标准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机关及党委的指示精神,在书记的领导下,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要求,开展各项工作。确保党员干部廉洁自律,不违规、不违纪、不违法。

2、发现违规、违纪案件及时立案调查,限时结案,结合案情的实际情况,应上报的及时上报,发现违法案件,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定期或不定期的征求群众对党员干部的意见及反映,对群众反映较大或有争议的党员干部,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教育,并及时向书记及党委汇报情况。

4、按照上级精神和党委的意见及决定,及时签文件,认真审定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按要求提出工作报告。

5、每年至少召集一次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传达上级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上年度工作,布置本年度工作安排。

6、深入相关部门,对党员干部执纪、勤政、廉政情况进行走访,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第12篇:工作总结 财政部

2008年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总结

厅投资评审中心

2008年是全省财政投资评审系统的发展年、效益年,也是评审机制创新年、评审质量精品年。一年来,厅投资评审中心在厅党组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财政改革和财政中心工作,以服务财政预算管理为主线,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努力践行“不唯减、不唯增、只唯实”的财政投资评审理念,继续加大改革创新力度,组织实施了“四大发展战略”,进一步提升了全省财政投资评审的综合服务力和凝聚力,推动了全省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一、以科学发展战略为统领

2008年以来,厅投资评审中心按照厅机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总体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组织学习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论科学发展》、《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摘编》、胡锦涛等中央领导同志的讲话精神和省第九次党代会、省委工作会议精神,并充分发挥财政投资评审深入基层、深入项目实际的优势,把财政投资评审作为有效的调研手段,进一步加大调查研究力度,着重分析当前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困难和问题,加快推进市县财政投资评审机构队伍建设,推动财政投资评审更好地实践科学发展观, 1 科学、和谐、高效地为公共财政改革与发展服务,努力提高为财政预算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一)全省评审业务量历史性突破“634标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全省评审额突破600亿元。2008年全省完成评审额633.38亿元,同比增长17.04%,审减及查出不合理资金59.38亿元,审减及查出不合理资金率为9.38%,其中审增资金2.4亿元。市县两级财政评审工作已进入加快发展的新阶段,省市县三级评审业务比重得到进一步优化,总量实现平稳较快增长。二是省级评审额突破300亿元。2008年省级完成评审额317.26亿元,同比增长7.45%,审减及查出不合理资金35.06亿元,审减及查出不合理资金率为11.05%,其中审增资金5199.06万元。广大评审人员已处于经常加班加点、带病工作的超常规、超负荷、超极限的运转态势。三是预算环节评审额突破400亿元。2008年全省财政预算环节的评审额为410.38亿元,占评审总额的64.79%,同比增长7.16个百分点,标志着财政评审关口逐步前移,倒逼机制正在形成,服务预算的能力进一步增强,事前、事中、事后的比例趋于合理。

(二)调查研究“两大专题”结硕果。厅投资评审中心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契机,把调查研究作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水平的重要平台和有效措施,给予了高度重视,取得了丰硕成果。一方面,集中对全省市县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进行调研。2008年3~5月,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全省16个市和30余个2 县(市、区)的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基本摸清了全省各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情况,掌握了大量第一手资料,在此基础上,对全省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经验和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系统总结分析,研究提出了加强和改进我省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形成《省财政厅加强和改进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做法及建议》专报省政府。姜大明省长作出重要批示:“这项工作很重要,效果也好。所提建议请仁元、兆前同志阅示”。王仁元常务副省长、李兆前副省长也分别就机构建设和财政投资评审法制化建设作出重要批示。我们及时召开全省财政投资评审专题会议,认真传达学习并深刻领会姜大明省长、王仁元常务副省长和李兆前副省长的批示精神,全省财政投资评审系统倍受鼓舞,更加坚定了做好财投资政评审工作的信心和决心。另一方面,组织全省财政投资评审服务力集中研析活动。7月中旬,成功开展了全省财政投资评审服务力集中研析活动。本次研析活动,既进行了座谈讨论,又组织了项目现场点评、集中研析与现场答疑相结合,形式新颖、内容丰富。通过本次研析活动,对财政投资评审的职能定位、面临的工作形势和任务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对进一步提升财政投资评审的服务力有了更清晰的思路,既丰富了财政投资评审理论知识,同时也解决了工作中的许多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三)机构队伍“双塔结构”基本形成。财政投资评审机构队伍建设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正常开展的基本前提和组织保证。 3 今年以来,我们继续抓住市县机构队伍建设不放松,机构队伍建设再上新台阶。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机构建设稳步推进。截至2008年底,全省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总数达到73个,16个地级市(不含青岛),除聊城市外,均设立了专职财政投资评审机构;57个县(市、区)设立了专职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其中淄博、烟台、济宁、威海、潍坊等市的绝大部分县(市、区)组建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从机构级别和性质看,枣庄、东营、烟台、济宁、临沂、滨州6市的评审机构为副局级,德州、日照、菏泽3市的评审机构为行政科室,烟台、威海、临沂、东营4市的评审机构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财政投资评审的权威性和组织力度得到明显加强。二是队伍素质明显提升。在强力推进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建设的同时,继续通过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积极推进财政投资评审队伍建设。目前,全省财政投资评审人员结构既保持了专业化、年轻化,也兼顾了择优公开选用、能者居上的干部选拔原则。目前全省财政投资评审人员批复编制为538人(省级25人、市级176人、县级337人),实有专职人员462人,其中329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106人具有专业技术注册执业资格,69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初步搭建起了一支政治过硬、结构合理、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评审队伍。三是“双塔结构”基础稳固。财政投资评审涉及面广,业务量大,专业性和技术性强,仅靠现有财政投资评审人员难以满足工作需要。为适应评审业务超常增长的需要,全省共吸纳社会中介机构347家,符合条件的4 专业技术人员3875人协助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其中,厅投资评审中心建立了覆盖全省的财政投资评审特聘机构及特聘人员库,共吸纳工程类、财务类等各类专业机构87家,注册会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注册监理工程师和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1296人,并对特聘机构和人员实现实时考核和动态管理,特聘机构及人员已成为协助开展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的重要力量。通过机构、人员两手抓,内部、外部齐努力,全省财政投资评审系统已初步形成了既有机构保障,又有人才保障的“双金字塔型”良性结构。

二、以“一体两翼”战略为核心

2008年以来,紧密结合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实际,制定了“一体两翼”发展战略,即以科学发展为主体,对内提升服务力,对外提升凝聚力,为此,进一步完善了六大工作机制,制定实施了四项管理制度。

(一)深入实践以“不唯减、不唯增、只唯实”为核心的六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新机制。一年来,全省财政投资评审系统紧紧依靠厅党组的正确领导,紧紧依靠方方面面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紧扣财政工作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积极建立并有效实施了一系列财政投资评审新机制,将科学发展贯穿于财政投资评审发展的方方面面和各个环节。一是“不唯减、不唯增、只唯实”的评审理念创新机制,二是“和谐共处、管干结合”的评审职能定位机制,三是“先评审、再预算、后绩效”的评审服务供 5 给机制,四是“纵横协调、管理有序”的评审经费保障机制,五是“上下联动、统一规范”的评审情况报送机制,六是“自我激励、争先恐后”的评审效能考评机制。通过工作机制创新,努力践行“和谐评审、科学评审”的科学评审观,突出财政投资评审的“公共性、公平性、公正性、客观性、科学性、规范性、合理性”,强化“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创新意识、责任意识、风险意识”,真正“跳出评审抓评审”,使财政投资评审站得更高,看得更远,想得更深,摆得更开,因而也得到了更为广泛的认可、由衷的信任和更多的厚爱,财政投资评审的路子越走越宽,影响力越来越大。庞敦之副厅长对此作出批示:“评审中心的同志边干边研究,探索建立了六大评审机制,初步形成了具有山东特色的财政投资评审体系,收到了良好效果。”

(二)对内建立项目评审预案和项目评审专家论证会材料审议制度。项目评审前编制科学的评审预案,评审后对初步评审结论进行专题论证,是保证项目评审质量的重要环节。为此,2008年上半年,先后制定实施了项目评审预案审议制度和项目评审专家论证会材料审议制度。实践证明,两项审议制度的制定实施,对于提高项目评审工作的计划性、规范性和工作效率,保证项目评审结论的客观合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对外修订特聘机构及人员库和财政投资评审经费管理制度。在加强特聘机构及人员管理方面,修订并印发了《山东省省级财政投资评审特聘机构及人员库管理办法》,根据财政投资评6 审特聘人员库管理需要,在报纸、网络上发布《山东省省级财政投资评审特聘人员库扩库公告》,按照面向社会、统一管理、综合考评、择优录用、动态认定的原则,公开招聘财务、工程造价、道路桥梁、市政园林仿古、水利水电、房地产开发、电力电器、民航机场、计算机网络及软硬件、医药化工及医疗器械、广告、展览、图书出版、农林牧副渔、通信、制冷制暖设备设施、机械机电设备、仪器仪表、办公家具、地质测绘及勘查、地理信息、环境检测、土地治理、物业管理、工程规划设计监理及其他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纳入特聘机构及人员库管理,并颁发特聘证书。在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经费管理方面,修订印发了《山东省省级财政投资评审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和理顺了“经费供给”和“费用垫付”渠道,将住宿费和伙食费由网络机构垫付改为由评审地财政部门垫付,省财政根据垫付情况不定期予以核拨。既大大减轻了网络机构的费用垫付和纳税压力,也实实在在地减轻了评审地财政部门的隐性支出压力,有力地保障和维护了各方的权益,实现了各方共赢,市县财政部门和特聘机构均产生了积极反响。

三、以“打造精品”战略为导向

(一)打造精品制度。一方面,对现有财政投资评审内部管理制度体系进行规范和完善,从机制、体制、管理程序、业务流程、评审质量、人员、经费、内部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建立起了规范、高效、完善的制度体系。另一方面,针对财 7 政投资评审涉及项目类型多、相关评审依据涉及层面多等特点,收集有关合同管理、工程管理、财务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债务金融管理、招标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汇编成《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手册》,指导项目评审,努力打造制度精品。

(二)打造精品项目。全年省级评审的163个项目中,既有省委、省政府领导交办的项目,也有厅领导交办的项目,还有涉及全省多个市、县的重大社保、三农等民生项目,时间紧、任务重、情况复杂。我们在大力提高评审效率、满足时限要求的前提下,着力培养精品意识,启动精品工程,打造精品项目,着力推进项目评审量到质的转变,实现项目评审量到质的飞跃,全年多个项目的评审质量得到厅领导的充分肯定和厅内有关处室的好评。尹慧敏厅长在有关项目评审报告上批示:“积极开展项目评审,促进了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不仅节省了大量资金,而且及时发现和纠正了支出管理中的漏洞和问题,提高了预算编制的科学化水平。”文新三副厅长在有关项目评审报告上批示:“评审中心,你们对我省××项目的评审工作做得深入细致,评审依据合法、合规,且合情、合理。一个申报值为4000多万元的项目,通过你们的辛勤劳动和不懈努力,净审减额达2500多万元,成效巨大,意义深远。谢谢你们!”李国健副厅长在有关项目评审报告上批示:“请××处针对评审报告反映的问题,参考评审报告提出的建议,与相关部门进一步沟通研究,把事办好。”

(三)打造精品队伍。继续开展“两好一高”创建活动,积8 极开展“春蕾”女童帮扶活动,全力争创“全国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深入推进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及时组织召开中心支部组织生活会,大力加强政治学习、业务培训和廉政建设教育,牢固构筑反腐倡廉底线。2008年,厅投资评审中心在连续荣膺“山东省省直机关青年文明号”、“山东省青年文明号”的基础上,被共青团中央命名为“全国青年文明号”。有的同志被授予“山东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荣誉称号,有的同志被授予“山东省省直优秀青年岗位能手”称号等多项荣誉,有的同志光荣加入中国共产党。目前,中心比、学、赶、帮、超蔚然成风,大家比学习、讲奉献、赛业绩,形成了“后进赶先进、先进更先进、人人争先进”、“团结、和谐、奋进”的良好氛围。

四、以“自动化工程”战略为驱动

借鉴“金财工程”管理模式,在财政投资评审的多个重要环节推行了“自动化工程”战略,研究开发了《山东省财政投资评审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具体包括厅投资评审中心OA系统、财政投资评审报表管理系统、财政投资评审特聘机构及特聘人员管理系统、财政投资评审经费管理系统等四个子系统管理软件,将中心的公文处理、报表管理、项目即时登记管理、全省各级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及人员管理、财政投资评审特聘机构及特聘人员管理、财政投资评审经费管理等环节纳入了系统管理的范畴,进一步提高了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规范化、自动化水平。

(一)厅投资评审中心OA系统。研究开发了内部OA系统。 9 该系统正式运行后,以中心名义拟发的项目评审报告、项目评审预案、项目评审专家论证会汇报材料、专家论证会邀请函及其他各类公函,均通过该系统按规定办理,实现了所有公文网上无纸化办公。同时,项目评审要拍摄现场图片或视频资料,上传至该系统,建立和完善电子图片档案。该系统的开发运行,有效提高了办文质量、效率和工作的自动化、规范化水平。

(二)财政投资评审报表管理系统。研究开发了“山东省财政投资评审即时报系统”软件,与覆盖全省财政系统的局域网联接,实现任何一个终端用户可随时填报数据,厅投资评审中心可即时调度全省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开展情况,查阅以前年度历史资料,进行综合测算分析,增强了前瞻性,把握了主动性,提高了财政投资评审完成情况月报编制汇总的准确性和工作效率。在本子系统下还设计了项目即时登记、市县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及人员统计管理功能,最大程度地实现了项目评审信息和全省各级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人员信息的即时调度。

(三)财政投资评审特聘机构及人员库管理系统。根据工作需要,对原财政投资评审网络机构及网络人员库管理系统进行改版升级,研究开发了“山东省财政投资评审特聘机构及人员库管理系统”,增设了特殊专业技术人员库,实现了全省特聘机构及人员信息资源的共享,促进了全省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对原系统的机构及人员综合考评功能进行了调整完善,能够更加有效地满足工作需要。

10

(四)财政投资评审经费管理系统。正在着手研究开发与《山东省省级财政投资评审经费使用管理办法》配套的财政投资评审经费管理系统,进一步提高省级财政投资评审经费使用管理的准确性、安全性和规范化水平。

一年来,全省的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同时也存在许多不足,如全省各地的财政投资评审理念、组织模式和发展方向不统一,评审标准、评审程序、评审规章不规范,各地工作开展得不平衡,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财政投资评审职能作用的发挥。近期,尹慧敏厅长在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辅导报告《坚持科学发展建设财政强省》中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今后要继续推进预算评审机制建设,充分发挥投资评审的评估论证作用,做到哪里有公共支出,哪里有财政投资,哪里就有财政投资评审,进一步提高项目预算的科学性。同时,要建立健全项目库制度,凡是重大支出项目,事先都必须进行评估论证和成本效益分析,各方面取得一致意见后进入项目库”。因此,2009年财政投资评审工作面临着良好的发展机遇,同时也承受着很大的压力。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抓住机遇,进一步加大调查研究和工作宣传力度,及时研究出台相关规章制度,加快推进全省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规范、协调、健康发展,努力开创全省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新局面。

二〇〇九年一月四日

第13篇:财政部研究员

财政部研究员:我国收入差距应控制在40倍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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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于京华时报 2013年08月19日 03:22 我要评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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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管理层和最低收入层的收入差距要控制在一定倍数内,推荐的倍数是40倍。通过这个方法,就把垄断行业和非垄断行业以及垄断行业内部的收入差距给控制起来了。

分析当前国内经济形势,主要看点在九个方面:总体形势、物价、消费、投资、进出口贸易和投资、城镇化、收入分配、房地产市场、金融市场。其中,城镇化是扩大内需的最大潜力所在,在城镇化的三个层次中,人的城镇化难度最大。而收入分配改革则是当前最根本性的改革,此次收入分配改革的一个重大突破,就是让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

□总体形势

GDP增速下滑

从2009年第四季度开始,我国GDP增速进入下滑区间,一直下滑到2012年第三季度,第四季度略有好转。下滑的原因有几个:一是实体经济的产出增幅大幅度下降,特别是我国整个工业增加值的增速大约只相当于2007年的70%到75%;二是虚拟经济繁荣,资金向虚拟经济领域集中,必然导致实体经济融资困难,企业不再重视产出的扩张,也不重视结构的优化和生产设备的改造。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对资产经济进行相应的引导和调控。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现在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从6.7%提高到13.3%,不良贷款率从3.7%下降到0.96%,为什么可以这样?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资本报酬的提高。

近几年,企业的运行很艰难,但温州市场的融资年利率可以高达64%到70%,为什么?正是因为资产价格的上涨。很多企业在进行设备、厂房等固定资产投资时,根本没指望通过销售产品回收投资。比如建一个新厂,要竞拍地皮、建造厂房、购买设备,所有这些投资通过地价上涨就已经回收了。这种情况下,企业在进行经营决策时,思考的都是可变因素的影响,保证企业在融资成本、土地成本、劳工成本等几大成本高速上升的情况下,还能平稳运行。一旦把资产以及资产升值的空间卡死,企业就会面临固定资产回收问题,必将通过大幅提高商品价格来回收资产,这将使企业的竞争力下降。如果企业因此倒闭,就会形成大量不良贷款。

□城镇化

扩内需的最大潜力

城镇化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历史任务,也是扩大内需的最大潜力所在。农村村民变成城镇居民后,要完成生产工具、生产场所和居住场所的再投资,城镇化率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可以使当年的投资提高约2万亿。农民转变成市民后,边际消费倾向会明显提高。

城镇化还伴随着要素配置效率的提高,能直接焕发出内涵式增长。我国改革到现阶段,能焕发出要素生产效率的空间有两个,一个是城镇化,一个是垄断行业改革。

城镇化包括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业的城镇化,即原来务农的到城市里务工;第二个层次是居的城镇化,即过去生活在农村的现在要生活在城镇;第三个层次是人的城镇化,即从农民的属性转向市民的属性。

我国现在52.6%的城市化率,其实是业的城镇化,而且是初级阶段,因为连同工同酬问题都还没解决。业的城镇化是最容易解决的城镇化,到第二阶段,解决居的城镇化就很难了。按照农民工现在的收入没有能力在城市安家,需要城市给这些新市民安排保障性住房,这时城市所支出的成本就会远远大于所获得的收益。

到了人的城镇化,难度更大,要使所有公共产品真正体现出公平的属性,城市的付出会非常大,甚至远超经济成本。比如,入学问题、高考问题、就医问题,这些问题往往不是经济问题,还具有权利属性或社会属性。如何弥补这些成本亏空呢?可以让一部分居的投入转变到人的投入上,最好的方法是让农民在农村的财产也具有财产属性,这样他就可以卖掉财产,多承担一部分自己城镇化的成本。

收入分配改革有别于收入改革

收入分配改革是当前最根本性的改革,但在理解上有误差,把收入分配改革理解成了收入改革。收入分配改革瞄准的不仅是居民问题,还有改革环境问题。我国的改革起步于收入分配改革,之后在生产领域出现了承包制、股份制,在交换领域出现了价格双轨制、价格自由化。1997年以后,收入分配改革基本处于停滞状态。

◎同步

这次收入分配改革一个重大突破,就是让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

启动收入分配改革的原因之一是,居民收入增速低于GDP增速,这就出现一个情况,经济在快速增长,但老百姓说没感觉到生活水平得到相应提高。

此次启动收入分配改革,一是要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二是使劳动报酬的增长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同步。以前我们认为,企业利润是由劳动和资本共同创造的,所以劳动报酬的增速应该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速,低于利润增速。这次收入分配改革一个重大突破,就是让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二者同步以后,资本怎么办?资本已经获得了过多的红利回报,在这个阶段让出一部分红利是合理的。资本和劳动不一样,资本是可以具有杠杆率的。我只有2000元,却可以做10000元钱的事情。资本的高效、集约使用,也可以提高资本回报率。

◎限差

最高管理层和最低收入层的收入差距要控制在一定倍数内,推荐的倍数是40倍。

最高管理层和最低收入层的收入差距要控制在一定倍数内,推荐的倍数是40倍。通过这个方法,就把垄断行业和非垄断行业以及垄断行业内部的收入差距给控制起来了。

完善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初次分配机制,是保障中等收入阶层不断壮大的唯一可以依靠的渠道。要加快健全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是税收,一个是社会保障。

税收对收入产生影响,不外乎当期收入和存量收入。

涉及当期收入的是个人所得税,个税改革方向有三个:一是把严格区分综合和分类的个人税制度逐步改成大综合与小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二是逐步推行以家庭为计税单元;三是纳入一定的扣除系数,比如赡养系数、捐赠系数、房贷系数。在不超过一定百分比的情况下,养老支出和捐赠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扣除。而在中国还没开征遗产税和赠予税等财产税的前提下,房贷系数不可能纳入个税的改革进程。如果把房贷系数纳入进来,就构成财富的代际传递,会加剧未来的财富分配不均等。

以存量收入为目标征收的税,主要是财产税。中国百姓最重要的财产就是房地产。从房地产市场调控角度看,房产税可开征可不开征,但从财产税角度看,一定要开征房地产税。

既然是财产税,其征收对象就应该是财产的当期价格,而不是历史价格。既然是财产税,对那些财产属性较弱的房地产,可以优惠或免税。第一套房产的财产性属性是最弱的,主要用来居住。第二套房产也具有一定居住属性,投资属性相对较弱。对第二套房产征税有两种思路,一种是优惠税率,相当于正常税率的20%,或者像上海那样规定免税面积。

◎并轨

首先是事业单位逐步从小社保体系进入大社保体系,最终把公务员也纳入大社保体系。

关于社会保障,我国当前是双轨制运行,这在国际上没有先例。现在主要的改革思路是:第一步,不断减少两套系统间的差距;第二步,做实个人账户。很多人说社会保险预算是亏空的,这个说法从哪儿来的?就是去年社保总收入3.4万亿元,总支出3.7万亿元,这么看是亏空的。但是,财政还提供了7900亿元的补贴,不是因为亏空而补贴,是因为老职工转轨必须提供的补贴,所以社保基金不仅没有亏空,还增加了4000多亿元。随着一系列社保改革举措的出台,退休人员的收入差距也在缩小。

要提高统筹层次,到今年底,要从现在的市县两级统筹全部提高到省级统筹。再接下来进行双轨制并轨,首先是事业单位逐步从小社保体系进入大社保体系,最终把公务员也纳入大社保体系。

要深化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改革,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从今年开始公务员工资将逐步进入上涨周期;事业单位进行绩效工资改革;企业工资改革的目标是在全国大约70%以上的企业,建立起规范的工资协商制度。

要多渠道增加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包括红利、租金、利息。

□调控举措

实行积极财政政策

我国今年宏观调控的总基调是实行创新驱动战略,坚持稳中求进。跟往年的表述相比,把“创新驱动”放到“稳中求进”前面。这里包括一系列政策,比如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推动教育发展。

关于积极的财政政策。今年的赤字总规模达到1.2万亿,其中中央赤字8500亿,地方赤字3500亿。去年中央赤字是5500亿,今年增加了3000亿,之所以如此,最主要的原因是今年要推行营改增这样一个非常重大的结构性减税。地方增发1000亿,主要原因是地方从2009年开始发行的地方债将于今年进入还本周期,今年地方将还1380亿的地方债。结构性减税主要包括营改增,对中小企业实施税收优惠,对纳入目录的高薪技术企业减半征收或免征所得税。

关于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教育支出仍是财政支出结构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今年中央财政计划的财政收入增速是7%,中央财政的总支出规模是4132亿。中央财政将撬动地方财政,一起对教育进行投资,总投资规模将达2.3万亿。

有效管理地方债务

财政部等四部委曾下发文件,约束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接下来的问题是,地方政府借不到钱就会出现大量烂尾工程,怎么办?要想方设法给地方找一个健康的融资平台,债务融资不行了,最好搞股权式融资,找一些战略合作伙伴,进入政府的债务管理和融资平台的建设过程中。

今年的货币发行量M2增速是13%,100万亿的13%就是13万亿。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要求今年对实体经济提供贷款的占比只能提高不能下降。促进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构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比如以特定商品为交易对象的特殊商品交易所,在国内选择合适的位置、产品使实物商品金融化,这可以使我们从原料产地和加工地转变成拥有定价权、分配权的信息中心、资本中心和定价中心。

宣讲家(71.cn)特供稿件

国家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张鹏

(来源:京华时报)

第14篇:财政部经理

财务总监职责

(一) 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根据有关人员审核签章的收、付款凭证,进行复核,办理款项收付。对于重大的开支项目,必须经过会计主管人员、公司领导审核签章,方可办理。收付款后要在收付款凭证上签章。

(二) 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险恶,超过部分要及时存入银行。不得以 “白条”抵充库存现金,更不得任意挪用现金。

(三) 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

如因特殊情况确需签发不填写金额的转账支票时,必须在支票上写明,收示单位名称、款项用途、签发日期、规定限额的报销期限,并由使用支票人在支票登记薄上签章。逾期未用的空白转账支票,要及时收回注销。不得将空白支票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签发。对于填写错误的支票 ,必须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并保存。支票遗失时,要立即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

(四) 编制和保管会计记账凭证。

根据审核无误的收、付款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填齐,附有原始凭证。填制会计凭证的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并正确使用会计科目。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应按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月装订成册,加盖封面、封底、盖章归档。

(五) 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1、根据记账凭证,逐笔按顺序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日结。现金的账面余额要同时及库存现金核对相符。银行的账面余额要及时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月末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帐面余额与对帐单上余额调节相符,对于未达帐项要及时查询,要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将银行账户出租、出借给任何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

2、出纳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薄登记工作以及稽核工作和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六) 保管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对于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要确保其安全和完整无缺,如有短缺,要负责赔偿,保险箱密码要保密,保管好钥匙,不得转交他人。

(七) 保管有关地税、国税的计算机代码因帐、空白收据和支票 出纳员说管的印章必须妥善保管,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签发支票所使用的各种印章;财务章、法人印章由财务经理负责保管。对于空白收据和空白支票必须严格管理,专设登记薄登记,认真办理领用注销手续。 完成财务部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15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目录

主要职能

主要领导

历任部长

现任领导 机构设置 展开

主要职能

主要领导

历任部长

现任领导 机构设置 展开 主要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1]

(一)拟订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起草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组织涉外财政、债务等的国际谈判并草签有关协议、协定。

(三)承担中央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中央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中央、地方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订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中央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六)负责组织起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参加涉外税收谈判,签订涉外税收协议、协定草案,制定国际税收协议和协定范本,研究提出关税和进口税收政策,拟订关税谈判方案,参加有关关税谈判,研究提出征收特别关税的建议,承担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七)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需要全国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和财政预算内的国际收支管理。

(八)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国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中央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九)负责办理和监督中央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中央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中央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中央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中央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一)拟订和执行政府国内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编制国债余额限额计划,依法制定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防范财政风险。负责统一管理政府外债,制定基本管理制度。代表我国政府参加有关的国际财经组织,开展财税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二)负责管理全国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三)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管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它事项。[2] 主要领导 历任部长

第一任:薄一波,1949年10月19日至1953年9月18日任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兼财政部部长;

第二任:邓小平,1953年9月18日至1954年6月19日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副总理兼财政部部长;

第三任:李先念,1954年6月19日至1975年1月17日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兼财政部部长;

第四任:张劲夫,1975年1月17日至1979年8月17日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

第五任:吴波,1979年8月17日至1980年8月6日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

第六任:王丙乾,1980年8月6日至1983年6月20日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1983年6月20日至1992年9月3日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

第七任:刘仲藜,1992年9月3日至1998年3月18日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

第八任:项怀诚,任期:1998年3月至2003年3月;

第九任:金人庆,任期:2003年3月至2007年8月;

第十任:谢旭人,任期:2007年8月起。[3-4] 现任领导

2012年在任领导: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

财政部副部长:廖晓军;

财政部副部长:李勇;

财政部副部长:王军;

纪检组长:刘建华;

财政部副部长:张少春;

财政部副部长:朱光耀;

财政部部长助理:刘红薇;

财政部部长助理:王保安;

财政部部长助理:胡静林。[5]

机构设置

部机关:办公厅、综合司、条法司、税政司、关税司、预算司、国库司、国防司、行政政法司、教科文司、经济建设司、农业司、社会保障司、企业司、金融司、国际司[6]、会计司、监督检查局、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人事教育司、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办公室。[7]部属事业单位:国库支付中心、关税政策研究中心、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干部教育中心、信息网络中心、机关服务中心、投资评审中心、中国财政杂志社、中国财经报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评审中心、经济科学出版社、票据监管中心、会计准则委员会、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评估中心、中华会计函授学校、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亚太财经与发展中心、中国财税博物馆、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国债协会、全国预算会计研究会、中国会计学会、中国珠算心算协会、中国农村财政研究会、中国财政学会、中国国有资产管理学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8]

财政部驻地方专员办: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天津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河北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山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内蒙古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辽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大连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吉林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黑龙江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上海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江苏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浙江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宁波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安徽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福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厦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9]、财政部驻江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山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青岛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河南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湖北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湖南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广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深圳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海南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重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四川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贵州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云南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陕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甘肃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10]、财政部驻青海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宁夏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新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下属机构

历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

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图片来源于中新网 .

2. 主要职能资料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官方网 . 3. 历任部长资料来源于新华网 .

4. 历任部长资料来源于中国财经报社网站 .

5. 现任领导资料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官方网 . 6. 机构设置资料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官方网 . 7. 机构设置资料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官方网 . 8. 机构设置资料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官方网 . 9. 机构设置资料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官方网 . 10. 机构设置资料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官方网 . 11. 机构设置资料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官方网 . 扩展阅读:

1

http://www.daodoc.com/news/20050301_1842_4634.htm 开放分类:

机构 财政 历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下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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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篇:财政部发布

财政部发布《关于勘察设计企业执行新财务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实施时间】1995-07-05【发布单位】财政部

勘察设计企业应严格遵循《企业财务通则》,并相应执行《工业企业财务制度》。为了做好新旧财务制度的衔接转换工作,现对勘察设计企业执行新财务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勘察设计企业转制前的固定资产基金、周转金结余、低值易耗品基金、预算拨款结余、专用基金中的更新改造基金结余,在进行清查核实并经主管财政机关核定后转作国家资本金;接受其他法人投入的资金转作法人资本金;接受个人投入的资金作为个人资本金。 上述各项资金在进行转换之前,应对现有各项资产进行清查核实,并按以下方法进行处理:

(一)转制前未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按照成新率(固定资产未使用年限与规定使用年限之比)计算净值,相应调整固定资产基金。调整后的固定资产基金与原固定资产基金的差额作为累计折旧处理。

已按清产核资规定,进行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并进行财务处理的,不进行调整。

(二)各项资产的盘亏、毁损和报废,在抵减盘盈和扣除责任人赔偿或保险赔偿后的净损失,分别冲减固定资产基金、低值易耗品基金和周转金。

(三)对基建和专项工程应逐项进行清理,按照建设项目和资金来源逐项核实其应交付使用财产、在建工程等。

1.对于完工待转的建设项目,应及时办理交付手续,在结转交付使用后,属于国家投资和企业用专用基金购建的,增加固定资产基金;属于借款购建的,体现企业的长期负债。

2.实行基建工程项目与生产经营分开核算的勘察设计企业,其在建工程的资金来源经核实后,属于国家拨款和专用基金购建部分转作国家资本金;属于企业借款部分转为长期负债。

3.转制前本单位基建工程比照企业办法进行核算的,应将企业固定资产基金扣除待转已完专项工程支出。

二、勘察设计企业结余的应付工资、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按政策规定提取的业余设计和技术转让酬金,转作流动负债管理。

对福利基金赤字,企业按照下列顺序抵补:奖励基金、大修理基金、后备基金、事业发展基金。抵补过程中前述基金不允许再出现或增加赤字。福利基金在抵补后仍有赤字的,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按职工福利费的性质分别进行处理,属于医药费等方面的,在流动负债挂帐处理,属于集体福利设施支出方面的,在公益金挂帐处理。

上述基金在抵补福利基金赤字后,其余额可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大修理基金结余转作预提费用,用于支付企业新发生的修理费用;如为赤字转作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后备基金、事业发展基金的余额,转作盈余公积金。

实行工效挂钩或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企业,工资基金余额转作流动负债。

三、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拨给企业的各类拨款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凡用于工程咨询、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和其他前期工作的前期工作费拨款,作为收入统一管理。

2.属于政策性补贴或用于弥补企业亏损的拨款,计入企业利润总额。

3.用于行业管理(行业规程、标准设计、业务建设等)及其他专用的各种专项拨款,应当单独反映。以前年度的专项拨款结余作为负债进行管理,按规定用途继续使用。专项拨款项目完成后,属于按照规定准予核销的部分,报经批准后冲销专项拨款,其余部分作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

四、企业以前年度提取的技术开发费结余转作负债,用于新发生的技术开发支出。今后不再

计提技术开发费。企业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技术培训、质量管理和业务建设(如标准、规范、定额的编制和专业技术交流等)所需的各项费用支出计入管理费用。企业为开发新技术而购置的单台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设备、仪器和其他装置,可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培训等费用,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开支。职工教育经费按工资总额的

1.5%提取,计入管理费用。

五、勘察设计企业应根据《工业企业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并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重新制定固定资产标准和目录。改变固定资产划分标准后,原固定资产转为低值易耗品的,其净值部分按低值易耗品摊销办法,可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费用。

企业按照规定,可以选择具体的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一般设备可参照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计提折旧。根据自身情况,勘察设计单位在确定分类折旧年限时可增设“设计专用设备”和“勘察专用设备”两类,其中“设计专用设备”折旧年限为4-8年;“勘察专用设备”为5-10年。对于技术进步较快的电子、精密仪器仪表等设备可采用快速折旧办法计提折旧。

六、关于成本、费用管理问题

(一)勘察设计企业的营业成本包括勘察成本、设计成本、工程咨询与技术服务成本、工程建设监理成本、工程承包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1.勘察、设计、工程咨询与技术服务、工程建设监理等的成本项目包括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其他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工资是指企业直接从事勘察、设计、工程咨询和技术服务、工程建设监理的人员工资、津贴和补贴、奖金、职工福利费。

直接材料费是指企业在勘察、设计、工程咨询和技术服务、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直接消耗的各种材料、燃料和动力、备品配件、低值易耗品、勘探与测量用具、化验器具与试剂药剂、设计与绘图用具、测量用具、测试检验用具等。

其他直接费用是指其他能直接归属某个项目(工程)的费用。如勘察现场零杂费、搬运费、勘探成果检验测试费、软件购置费、文印整理费、差旅费、翻译费、招标投标费等。

间接费用是指企业所属生产经营单位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各项支出以及其他不能直接归属某个项目(工程)的费用,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的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办公费、差旅费、交通运输费、邮电通讯费、水电费、取暖费、业务资料费、文印整理费、翻译费、电算费与软件购置费、雇用劳务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等。

2.工程承包成本项目一般分为: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材料购置费、配套设施费、其他工程费和承包间接费用。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支付给转包或分包单位的上述价款不属于本企业成本,应作为负债管理。

承包间接费用是指企业所属生产单位直接组织和管理承包项目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办公费、水电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测试检验费、工程质量监测费、负荷试车费、竣工验收费、施工机构转移费及其他间接费用等。

3.其他业务成本,是指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出租固定资产、出售材料的实际成本,企业从事其他多种经营,如工业生产、商业贸易、运输和服务等也应纳入其他业务成本进行管理,具体成本划分可比照执行相关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

(二)企业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经营费用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1.管理费用是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公司经费(或院管理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董事会费、咨

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税金、土地使用费(海域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业务招待费、消防保卫费、团体会费、独生子女补助费、坏帐损失、存货的盘亏、毁损和报废(减盘盈)、项目损失以及其他管理费用等。

公司经费(或院管理费),是指企业总部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奖金、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他公司经费。 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支付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项目损失,是指因项目(工程)取消而无法补偿的勘察、设计等费用。

2.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等。

3.经营费用是指企业对外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应由企业负担的交通运输费、邮递费、保险费、广告费、展览费、租赁费(不含融资租赁费)、招标投标费用、合同鉴证公证费和经营服务费用,经营部门人员工资、津贴和补贴、奖金、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他经费。

(三)勘察设计企业应加强成本管理,健全各项基础工作,各职能部门和所属生产经营单位要配备专人负责工资、费用等核算统计工作,逐步实行按项目进行成本核算。成本核算对象一般可按下列情况划分:

1.以一个独立的合同项目为成本核算对象;

2.对规模大、周期长的综合项目或单项工程较多的工程承包项目,也可以按独立的单位子项目或单项工程作为成本核算对象;

3.对于小项目较多,以独立合同项目为成本核算对象有困难的,也可将若干小项目进行合并,以合并后的项目为成本核算对象。

七、勘察设计企业按《工程勘察收费标准》规定收取的施工准备费作为负债进行管理,具体用于下列支出:

(一)青苗赔偿、障碍拆除、工地临时生产生活设施(包括库房、办公室、宿舍、食堂等)。

(二)修通至勘察施工现场(钻孔机台)的道路,接通电源、水源和平整场地。

(三)测量标志材料费(包括石桩、木桩、铁桩和金属觇标);地下管道的开挖和修复费建(构)筑物沉降观测、地基回弹观测和地下水动态观测的标志、材料和管材;钻孔、探井、探槽、探洞的支撑材料与回填;测振用的模拟基础材料;打井用的井管、滤水管、砾石、粘土、止水材料;泥浆坑、储浆坑、排水沟的开挖与回填等以及这些物料的加工费、包装费、运杂费;区域地质图;起算数据成果资料费等。

(四)水上勘察用的作业船、排以及驾船船工费、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维护费。

(五)土、水、石试料的包装及运杂费。

(六)冬季作业的取暖设施及燃料。

(七)勘察队伍的调遣费(包括勘察人员差旅费及机具仪器一次性进出场的运输费、装卸费及搬运费)。

上述支出中,购建的临时设施在项目受益期内分期冲减施工准备费。

八、关于收入管理问题

(一)企业在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中取得的各项收入,均应计入营业收入。勘察设计企业的营业收入主要包括:勘察收入、设计收入、工程咨询与技术服务收入、工程建设监理收入、工程承包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其中工程承包收入是指企业承包工程总收入中属于本企业的那部分收入,付给转包、分包单位的收入应作为流动负债管理。

(二)企业一般在提供劳务、交付技术成果,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对于跨年度的合同项目,应采用分期付款、出具价款结算凭证的方式进行结算;以本期收到的价款,或以合同约定的本期应收款经委托单位签证认可后,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 对于一年以内的合同项目,可采用完工结算的方式进行结算;待项目完成,收取价款或得到签证认可时,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

企业应对预收款建立合同台帐定期清理制度,收取的订金先作为预收款管理,并严格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按照合同约定或工作进度及时结转已实现的收入。

九、勘察设计企业的利润总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十、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四技”收入的规定,开展技术转让和以技术转让为前提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活动取得的收入和相应的支出应纳入本单位统一核算,收入与支出相抵并按规定完税后,其净利润的10%至15%作为报酬转入流动负债,按贡献大小发给有关人员,其余部分转入盈余公积金。

十一、企业统一组织的业余设计活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勘察设计单位开展业余设计的规定。业余设计收入应纳入企业收入统一核算,发给个人的业余设计酬金不得超过业余设计收入的20%,计入经营费用;计提的业余设计酬金,作为流动负债管理。

十二、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实行计税工资办法。计税工资标准暂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可在工资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前提下,暂按已核定的工资基数及新增效益工资方案执行。

(二)未实行上述办法的企业,暂按当地政府在国家统一规定幅度内确定的计税工资标准执行。

十三、企业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工交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根据本规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各地区、各部门不再另行制定其他具体制度。

十四、为便于勘察设计行业统一管理,勘察设计企业所属工程公司、建设监理公司、咨询公司以及尚未改建为企业的勘察设计单位也统一执行本规定。

十五、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建设部(84)财工字第9号《勘察设计单位会计核算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试行)》和(91)财工字第89号《关于国营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17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

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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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现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三、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四、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九、本通知所称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

(二)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五)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

(六)具有与集成电路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本通知所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是指以集成电路设计或软件产品开发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2011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资质或软件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

(二)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

低于30%);

(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六)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集成电路或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七)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或者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十

一、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满足本通知

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基础上,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根据国家规划布局支持领域的要求,结合企业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或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盈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比,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认定。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十

二、本通知所称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规定执行。

十三、本通知所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执行。

十四、本通知所称获利年度,是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

十五、本通知所称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是指集成电路企业从事集成电路(IC)功能研发、设计并销售的收入。

十六、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是指软件企业从事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嵌入式软件等软件产品开发并销售的收入,以及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等技术服务收入。

七、符合本通知规定须经认定后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在获利年度当年或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可从获利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应在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起,就其从获利年度起计算的优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优惠。

十八、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4个月内,按照本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企业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十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并补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十、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其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可暂停企业享受的相关税收优惠。

二十一、在2010年12月31日前,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规定,经认定并可享受原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可在本通知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二十

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等依照本通知规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二十三、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

(一)项至第

(九)项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第18篇:财政部释疑

财政部释疑“民生投入不明显” 人均水平过低

2011年10月16日03:57新京报[微博]蒋彦鑫我要评论(372)字号:T|T

本报讯 我国财政收入很高,但为何市民感觉并不明显?财政部办公厅日前表示,主要是人均财政收入水平低,排名在世界百名之后,仅为美国、德国、英国等的8%左右。

部分民生支出“特惠式”

根据财政部的介绍,2010年,全国财政用于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保障性住房、文化体育、农林水利、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城乡社区事务、科学技术、商业服务业等保障改善民生的支出合计达到59601.82亿元,占全国公共财政支出的66.3%。

虽然财政收支的绝对规模已经较大,财政用于保障改善民生的支出也大幅度增加,但为何民众感受并不明显?且存在较大差异?财政部办公厅表示,我国财政收支总量较大,但人均财政收入和支出水平却很低。

据了解,目前,我国人均财政收入水平不仅远低于主要发达国家,而且世界排名也处于百位之后。2010年美国、日本、德国等人均财政收入水平均在14000美元以上,而我国人均财政收入按当年平均汇率折算为1166美元,仅为上述国家人均财政收入的8%左右。

同时,有些民生支出是“普惠式”,有些民生支出是“特惠式”。比如,全面实行城乡免费义务教育等,这些“普惠式”民生支出,城乡居民都能从中得到实惠,但有些支出项目不能实行普惠式的“全覆盖”,部分人群则感受不到。此外,有些民生支出直接增加个人收入,有些民生支出侧重于减轻个人支出负担,后者的感受可能不如增加收入那么直接。

今年支出三分之二给民生

财政部表示,2011年,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保障改善民生的支出约占中央财政支出的三分之二,其中,用于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保障、文化方面的支出安排合计10509.92亿元,比2010年增长18.1%。

第19篇:财政部发文

财政部发文,对地方政府新增债务限额分配管理

发新债有了天花板

日前,财政部公布了重庆市黔江区的3起违法违规举债担保事件:黔江区财政局出具承诺融资0.55亿元,区教委与上海爱建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1.2亿元,区教委与江苏金融租赁股份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1亿元。目前,这3起违规担保均已撤回相关文件,解除了黔江区财政局的担保责任。重庆市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黔江区财政局局长卢某,予以行政撤职处分。

当前,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有多大?如何防范?今年,我国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是多少?如何分配?财政部出台《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积极防范财政金融风险。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和相关专家就此作了解读。

分配上采取正向激励原则,兼顾一些地区重点融资需求

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 2017年地方政府债务上限提高到18.8万亿元,比2016年增加约1.63万亿元。增加的额度,就是今年地方政府新增债券规模。今年,地方政府新增发行一般债券为8300亿元,专项债券8000亿元。

“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只能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举债。”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去年11月,财政部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对地方政府债务借、用、还全过程监控。这次出台暂行办法,就是对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如何进行分配和管理作具体规定。

比如,今年地方政府新增债券1.63万亿元,各省之间如何分配?省内各市县之间,又怎么办?办法明确:省级新增限额,由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内测算,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地方;省本级及市县新增限额,由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本地区新增限额内测算,报经省级政府批准后,按财政管理级次向省本级及市县级财政部门下达。

“新增限额的分配管理,主要是根据各地区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并统筹考虑中央确定的重大项目支出、地方融资需求等情况,采用因素法测算。”该负责人介绍,分配上采取正向激励原则,对财政实力强、举债空间大、债务风险低、债务管理绩效好的地区多安排;对财政实力弱、举债空间小、债务风险高、债务管理绩效差的地区,少安排或不安排。

同时,兼顾一些地区的重点融资需求。比如,中西部地区举债空间可能不如东部发达省份,但这些地区棚改、扶贫等任务较重,所以在分配上也要考虑这方面的因素。重大项目支出,主要包括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以及脱贫攻坚、农业供给侧改革、棚户区改造等,根据各地承担的相关任务,来测算融资需求。

将建立对地方政府债务的日常监督机制

“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相当于给债务设了天花板,目的是控制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不超过这个上限,防范财政金融风险。”中央财经大学中国公共财政与政策研究院院长乔宝云表示。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但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主要是局部地区偿债能力有所弱化,个别地区风险超过警戒线,违法违规融资担保现象时有发生,一些PPP项目存在不规范现象等。

2016年,审计署对201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报告中反映,截至2015年底有的地区仍违规或变相举债。审计署要求,要继续强化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通过问责促进消化债务存量、严控增量。

根据审计线索,财政部对相关违规或变相举债问题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对涉及违法违规举债担保的市县政府、金融机构,依法提出处理建议。银监会也高度重视财政金融风险交叉传染问题,对个别区县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严格依法处理,作出了相应行政处罚。

“下一步,将建立对地方政府债务的日常监督机制,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对违法违规的地方政府、金融机构,转请省级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允许任何人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

风险总体可控,要提高债务支出绩效 “经济新常态下,不仅要及时化解公共风险,而且要完善公共风险管理,防范公共风险的产生和累积。”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刘尚希说,从2017年国家预算安排来看,财政赤字率保持3%水平不变,财政赤字规模2.38万亿元。这一规模是适度的,绝非大肆扩张。

从我国政府总体债务情况看,截至2016年末,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债务余额约为27.33万亿元,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6年GDP初步核算数计算,负债率约为36.7%。即使把或有负债考虑进去,我国政府负债率约为40%。

“这在世界上属于较低水平,也在我们能够的承受范围之内。”刘尚希认为,虽然地方债务水平较高、还债压力不轻,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社保基金支付困难、财政压力较大问题,但这属于短期和局部困难,风险总体可控,谈不上发生地方财政危机。

从资产看,地方债务形成了大量优质资产,虽然在财务上不是都能变现的资产,但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有实实在在的作用。今天的债务将换来明天的增长。“当然,还要加强地方债务管理,提高债务支出绩效。”刘尚希说。

财政部:地方政府新增债务须纳入预算接受人大监督

2017-07-29 16:24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周芬棉 我要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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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政府债务问题是社会各界关注的话题。在国新办昨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财政部副部长刘伟说,财政部强化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刘伟说,这些措施主要包括,实行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此限额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通过,限额按程序确定到各省,不允许突破。将地方政府债务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即在预算法实施后,凡是地方政府要新增政府债务,必须纳入预算,接受同级人大审查和监督,不能在预算盘子之外随意举债。

发行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要在法律构架之下,由各地在法定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规范举债。各地的发行规模按照各地偿债能力以及融资需求确定。发行地方政府债券逐步置换存量政府债务,降低债务成本。 刘伟说,财政部积极建立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专门制定了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办法,要求各地根据债务总额、结构等对风险进行评估。为加强地方债务管理,还构建了地方政府债务常态化监督机制。除审计监督外,财政部驻各地的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专员办),依法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日常监督。部分被预警的基层市县政府、操作不规范的融资平台公司,都是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的常态化监控对象。目前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督促地方政府加强债务日常监管。

刘伟分析说,随着这些措施的逐步推动,应该说在控制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上还是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风险这个底线。

数据显示,到去年末,全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15.32万亿,控制在全国人大批准的限额17.19万亿以内,2016年地方政府的债务率是80.5%,低于国际通行警戒标准。加上纳入预算管理的中央政府债务余额12.01万亿,全国政府债务余额27.33万亿。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GDP初步核算数74.41万亿计算,政府债务的负债率是36.7%。低于欧盟60%的警戒线,也低于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水平。

据刘伟介绍,今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批准的2017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是18.82万亿。到6月底,地方又发了一部分债,现在的地方政府债务余额是15.86万亿元,还是控制在18.82万亿这个限额以内的。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政治局会议作了专门部署,对控制地方债务、防范风险提出了明确要求,刘伟说,财政部将积极稳妥化解积累的地方债务风险,有效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坚持“开前门、堵后门”,综合施策,做好地方政府债务的风险控制。

在“开好前门”方面,财政部预算司副司长王克冰说,财政部已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和《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对在地方政府债务里面占比较大的融资进行规范。在此基础之上,财政部鼓励地方在法定限额之内,试点发展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的专项债券品种,建立专项债券和项目收益、资产相对应的制度。

在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方面,王克冰说,财政部要求加快推进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依法界定政府和企业边界,剥离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支持融资平台公司转型为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国有企业,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转型以后的国有企业可以合法合规服务地方经济建设。但是,政府不能替它承担偿债责任。

坚决依法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坚决制止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公司变相融资,要督促地方严格执行国家出台的PPP、政府投资基金、政府购买服务等各项规范管理政策要求,防止地方政府把它异化为变相举债的渠道。 同时,加大对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查处问责力度,对于隐性债务,实际就是地方政府违法违规和变相举借的债务,财政部将保持监督高压态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省级政府要建立严格的查处问责机制。要发挥跨部门的联合监管机制的作用,形成全方位的监管合力。

(原标题:新增债务须纳入预算接受人大监督)

第20篇:财政部解读粮食

财政部解读粮食生产“七连增”背后财政支持措施

2011年04月01日08:51

粮食生产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和国计民生。2010年,我国粮食产量实现半个世纪以来首次连续七年增产。这一喜人成绩离不开国家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的支持,其背后更体现了国家财政的有力支撑。

“十二五”开局之际,梳理盘点国家粮食增产财政保障机制在促进粮食增产中发挥的作用,对于未来更好地完善这一机制,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这一首要目标更好发力具有重要意义。为此,记者采访了财政部有关负责人。

加大财政投入 夯实粮食增产“资金保障”

粮食增产离不开财政资金支持。2004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中央财政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着力构建粮食增产财政保障机制。

该负责人介绍说,这一机制主要内容包括:着力加大扶持粮食生产发展投入,不断增强粮食生产资金保障力度;着力建立健全利益保护机制,充分调动农民和地方政府两个积极性;着力支持改善农田基本条件、农业科技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他指出,粮食增产财政保障机制是一个完整的政策体系,既有对种粮抓粮主体的奖励补贴,又有对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支持;既有建设“良田”的投入,又有支持“良种、良法”的支

出;既有对粮食生产的稳定支持政策,又有保障粮食生产所需的临时性应急措施。中央财政积极构建粮食增产财政保障机制,既符合党中央、国务院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战略部署,也符合公共财政建设的政策取向,为促进粮食连续增产、保障我国粮食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是粮食增产财政保障机制的首要内容。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着力加大扶持粮食生产投入力度,不断增强粮食生产资金保障力度,努力建立健全财政支农支出稳定增长机制。

统计数据显示,2004年至2010年,中央财政支持“三农”投入从2626.2亿元增加到8579.7亿元,年均增长21.8%,其中与粮食生产相关的投入从1029亿元增加到4575亿元。

此外,2010年,中央财政安排用于调动农民和地方政府积极性的奖励和补贴资金达到2843亿元,用于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的投入达1732亿元,分别占扶持粮食生产发展投入的62.1%和37.9%。

健全利益保护机制 调动农民和地方政府“两个积极性”保障粮食增产,除了加大财政投入,还需要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种粮、地方政府抓粮的积极性。该负责人说,在这方面,中央财政着力建立健全对农民的利益保护机制和对粮食主产区的利益补偿机制,形成了显著的政策导向。

这一政策导向一方面体现在以促进粮食生产和防范风险为

核心,建立了对农民的利益保障机制。

中央财政自2002年以来先后出台了良种补贴、农机购置补贴、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等四项补贴政策,不断加大直接补贴力度,提高种粮农民生产积极性。2004年至2010年,“四项补贴”资金从145.22亿元增加到1225.9亿元,累计拨付资金达4594.28亿元。

与此同时,中央财政大力支持落实粮食收储政策和实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帮助农民防范化解种粮风险。2004年至2010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最低收购价政策和临时收储政策支出678亿元,支持政策性粮食收购,有效缓解了农民“卖粮难”、“储粮难”的问题,消除了农民种粮的市场风险。同时,中央财政从2007年开始实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2007年至2010年,中央财政累计拨付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136亿元,为我国农业生产提供了逾8000亿元的风险保障。

另一方面,为调动地方政府抓粮积极性,中央财政还以缓解地方财政困难为重点,建立了对粮食主产区的利益补偿机制。2005年以来,中央财政先后出台了产粮大县奖励、产油大县奖励、超级产粮大省奖励政策,对粮食主产区予以奖励,并不断增加奖励资金规模,六年累计安排奖励资金810亿元。从今年起,中央财政全部取消了主产区粮食风险基金地方配套,每年减轻主产区地方政府财政负担98亿元。

此外,2006年我国全面取消了农业税,从根本上扭转了农

民长期负担过重的局面,同时通过转移支付保障了地方政府特别是产粮地区政府的既得财力。2000年至2010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5741.29亿元。

破解粮食增产“软硬约束” 支持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在调动农民和地方政府积极性的同时,中央财政还通过支持改善农田基本条件、提高农业科技和服务水平、增强农业抗灾能力等,着力缓解耕地、水资源、技术等要素的约束和自然灾害的影响,不断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了粮食单产水平。该负责人介绍说,一方面中央财政大力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缓解粮食增产“硬约束”。2004年至2010年,累计安排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1015.6亿元,重点支持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和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安排农业综合开发资金891.28亿元,重点用于中低产田改造和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建设,累计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1.87亿亩,新增和改善农田灌溉面积1.71亿亩,新增和改善除涝面积0.59亿亩,显著提高了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此外,还分别安排2005亿元和571.3亿元用于支持大中型水利工程和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另一方面,中央财政大力支持农业科技进步,缓解粮食增产“软约束”。“十一五”时期,累计安排农业科技经费263.52亿元,重点支持农业领域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等,为粮食不断增产提供了科技支撑。同时加大资金投入,实施种子工程项目,支持农业科技转化推广和

服务体系建设。

此外,2004年至2010年,中央财政还通过中央基建投资安排资金143.7亿元,推进大型商品粮基地建设,实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和新增千亿斤粮食规划,充分挖掘粮食主产区增产潜力。并安排农业生产救灾、病虫害防治、防汛抗旱和应急度汛等防灾减灾资金219.87亿元,着力减轻农业灾害对粮食生产的影响,支持灾后及时恢复粮食生产。

该负责人表示,“十二五”时期,我国粮食生产仍面临着资源约束、市场波动、气候变化等方面的严峻挑战,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健全粮食增产财政保障机制,在调动农民和地方政府积极性、完善粮食市场调控机制的同时,大力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农业科技进步,促进农业和粮食生产方式的根本转变,推动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不断迈上新的台阶。(来自财政部网站)

《财政部纪检监察岗位职责.doc》
财政部纪检监察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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