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涉税岗位职责

2020-04-19 来源:岗位职责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涉税会计教案

《涉税会计》教案

李超

一、教学要求: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应要求学生:

1、了解我国税收管理体系;了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了解各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义务人;了解各税种的纳税申报及缴纳;了解关税的征收管理;

2、熟悉我国现行税收体系;熟悉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关税等财产税、行为税税种的计算、征收管理及税收优惠等税制要素的规定;

3、熟练掌握:税法的概念、特征及构成要素;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出口货物退(免)税、进口货物征税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消费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几种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税收优惠以及税额扣除;个人所得税的所得来源、确定应纳所得税项目、税收优惠、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税收优惠以及税额扣除;税收征收管理。

本课程的实践性很强,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应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加强学生对税法知识的理解与运用能力的培养。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了解和掌握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内容,并能根据税法的原理、方法进行实务处理。

二、课程内容

第一章 总论

教学目的:通过学习,熟练掌握税法构成要素的全部内容;理解税收和税法的关系;了解我国现行税法体系。学习本章后能够把所学知识运用到各个税种中。

教学重点:税法的构成要素

教学难点:对税率的理解

教学内容

第一节

税法的概念

一、税法的定义

二、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征税环节,税目,税率等要素的具体含义。

四、税法的分类

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资源税类,行为目的税类等。

五、税法的作用

第二节 税法的地位及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一、税法的地位

二、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第三节 我国税收的立法原则

一、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二、公平原则

三、民主决策的原则

四、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五、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废、改、立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节 我国税法的制定与实施

一、税法的制定

税收法规的法律级次

二、税法的实施

第五节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一、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的内容

现行税法体系的内容,税法的分类。

二、我国税收制度的沿革

第六节 我国税收管理体制

一、税收管理体制的概念

二、税收立法权的划分

三、税收执法权限的划分

四、税务机构设置和税收征管范围划分

属于国税系统征收的范围,属于地税系统征收的范围。

第二章 增值税会计

教学目的:通过学习,了解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标准,熟练掌握增值税的计算;理解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熟悉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学习本章后使学生具备能根据纳税人的经济行为进行增值税计算的能力。

教学重点:七种特殊销售行为的销售额的确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

教学难点:对价外税的理解,视同销售行为。 教学内容:

第一节

征税范围及纳税义务人

一、征税范围

现行增值税的基本征税范围以及属于征税范围的一些特殊项目和特殊行为,包括视同销售的几种特殊行为。

二、纳税义务人

第二节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一、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

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认定办法。

三、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第三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税率

基本税率,适用低税率的货物,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

二、销售税额的计算

销售额的确定,七种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三、进项税额的计算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应纳税额的公式,时间限定以及几个重要规定。

五、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三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及进口货物征税

一、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政策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适用范围

三、出口退税的计算

四、进口货物征税

第四节 税收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纳税期限

三、纳税地点

四、纳税申报

第五节 增值税发票的适用及管理

一、专用发票领购使用范围

二、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三、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四、专用发票开具时限

五、专用发票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六、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的处理

第三章 消费税会计

教学目的:通过学习,熟练掌握消费税的计算;理解消费税的纳税环节;学习本章后使学生具备能根据纳税人的经济行为进行消费税计算的能力。

教学重点:消费税的征税范围,销售、委托加工等环节消费税额的计算。 教学难点:销售额的确定,已纳税款扣除的计算。 教学内容

第一节

征税范围及纳税义务人

一、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消费税的税目。

第二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消费税的税率

消费税的三种税率形式

二、销售数量的确定

三、从价定率计算办法和从量定额计算办法

计税依据,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四、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

兼营、兼有不同税目、套装产品等情况的税务处理规定

第三节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一、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含义

二、用于其他方面的规定

三、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第四节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委托加工的含义

二、代收代缴税款的规定

三、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四、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的扣除

第五节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

一、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消费税政策

二、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的计算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六节

税收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纳税期限

三、纳税地点

四、纳税申报

第四章 营业税会计

教学目的:通过学习,熟练掌握营业税的计算;理解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了解营业税的减免。学习本章后使学生具备能根据纳税人的经济行为进行营业税计算的能力

教学重点: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营业额的确定,营业税的税收优惠。 教学难点:营业税征税范围的确定,几种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教学内容

第一节 征税范围及纳税义务人

一、纳税人

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判断营业行为是否为境内的依据。

二、征税范围及税率

税目,税率

第二节

计税依据

一、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三节

几种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一、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

二、混合销售行为

三、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行为

四、营业税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划分

第四节

税收优惠

一、起征点

二、税收优惠规定

免征及减免的有关项目。

第五节

税收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纳税期限

三、纳税地点

四、纳税申报

第五章 关税会计

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了解关税的基本征税原理,掌握关税完税价格的审定,具备根据具体经济业务正确计算关税的能力。

教学重点: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教学难点:进口货物成交价格的调整

教学内容

第一节

征税对象及纳税义务人

一、征税对象

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

二、纳税义务人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

第二节

进出口税则

一、进出口税则概况

二、税则商品分类目录

三、税则归类

四、税率及运用

进口关税税率,出口关税税率,特别关税

第三节

关税完税价格

一、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

二、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货物,运往境外进行修理或加工的货物。

三、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四、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中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

五、完税价格的审定

第四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从价税

二、从量税

三、复合税

四、滑准税

第五节

关税减免

一、法定减免税

二、特定减免税

三、临时减免税

第六节

关税征收管理

一、关税缴纳

二、关税的强制执行

关税滞纳金的征收,强制征收。

三、关税退还、补征、追征

第六章 企业所得税会计

教学目的:通过学习,熟练掌握企业所得税的计算;理解应纳税所得额和会计利润的关系;了解税收优惠、资产的税务处理。学习本章后使学生具备能根据纳税人的经济行为进行企业所得税计算的能力。

教学重点: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教学难点:准予扣除项目的标准,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教学内容

第一节

征税范围及纳税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

二、征税对象

所得额的确定原则,与会计利润的区别联系。 第二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税率

三档税率

二、收入的确定

收入确定的基本规定,收入确定的特殊规定

三、准予扣除的项目

准予扣除项目的基本范围,部分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和标准。

四、不得扣除的项目

五、亏损弥补

亏损弥补的含义,弥补年限和弥补来源的规定。

六、关联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七、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使用范围,征收办法。 第三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的计价和折旧

二、无形资产的计价和摊销

三、递延资产的扣除

第四节 股权投资与合并分立的税务处理

第五节 税收优惠

第六节 税额扣除

一、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扣除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的计算,定率抵扣的办法。

二、境内投资所得已纳税额的扣除

分回利润的还原,税收扣除抵免额。

第七节 税收征收管理

一、征收缴纳方法

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度终了汇算清缴。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三、纳税地点

四、纳税申报

第七章 个人所得税会计

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了解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所得来源地的认定、应税所得项目,熟悉各项所得的适用税率,能够熟练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掌握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并对有关税收优惠和境外所得税额扣除,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扣缴有一定的了解。 教学重点:个人所取得的各项收入的费用扣除标准,税率,计算中的一些特殊问题。

教学难点:个人所得税计算中的一些特殊问题

教学内容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

一、居民纳税义务人

居民的含义、纳税义务,临时离境的标准。

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非居民的含义、纳税义务。

第二节

征税范围

一、应税所得项目

十项所得的具体内容和确定。

二、所得来源的确定

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判断。

三、税率

各项所得适用的税率。

第三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一、费用减除标准

各项来源的收入税法均规定了具体的费用减除标准。

二、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

三、每次收入的确定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规定

将所得用于捐赠的,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规定的比例。

第四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一、其他所得

十二、应纳税计算中的几个特殊问题

包括年终奖、年薪、特定行业职工工资、退职费等等特殊问题的计税规定。 十

三、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

第五节 税收优惠

一、下列各项个人所得税,免纳个人所得税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六节

税收征收管理

一、自行申报纳税

需自行申报的情况及纳税期限、申报方式、申报地点。

二、代扣代缴

代扣代缴的范围,扣缴义务人的责任,代扣代缴期限。

三、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的范围及有关管理规定。

四、个人所得税的管理

推荐第2篇:会计继续教育题 涉税

企业期末根据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适用所得税税率计算的结果为递延所得税负债。( )

错误

正确

工业企业和商品流通企业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

错误

正确

利润表中“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不包括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 )

错误

正确

甲公司持有丙公司股票,这些股票被归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010年10月购买该股票时的公允价值为300万元,2010年末,该股票的公允价值为260万元,则年末甲公司的账务处理为(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1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0

企业销售商品交纳的下列各项税费,不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有( )。印花税

下列作为政府补助核算的是( )。税收返还

推荐第3篇:工程物资涉税会计处理

工程物资涉税会计处理

例1: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月购入工程物资一批,不含税价款是30000元,涉及的增值税为5100元,货物运输过程中支付运费1000元,所有款项已经通过银行存款支付。甲公司涉及的会计处理如下:如果该批工程物资用于固定资产动产建设,则计入工程物资成本的金额为30930【30000+1000*(1-7%)】,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金额为5170(5100+1000*7%)。借:工程物资3093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5170;贷:银行存款36100。

例2:相关资料接【例1】,如果该批工程物资用于固定资产不动产建设,则计入工程物资成本的金额为36100(30000+1000+5100)。借:工程物资36100;贷:银行存款36100。在本例当中,因为外购工程物资用于不动产建设,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计入物资采购成本,所以运费也不能计算进项税抵扣,所有的运输费用必须计入工程物资的采购成本。

例3:相关资料接【例1】,工程完工以后剩余工程物资2000元,转为库存材料。在初始采购的时候进项税额已经抵扣,所以涉税会计处理如下:借:原材料2000;贷:工程物资2000。

例4:相关资料接【例2】,工程完工以后剩余工程物资1170元,转为库存材料。因为在初始购入的时候,相关的增值税是计入工程物资的成本,所以在转为原材料的时候要将价税合计1170转为不含税价。该例中计入原材料的金额为1000(1170/1.17)元,计入增值税进项税的金额为170元。涉税会计处理为:借:原材料1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贷:工程物资1170。

例5:相关的资料接【例1】,初始取得工程物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工程完工以后剩余工程物资成本1500元,已经对外出售,当前的市场交易价格是2000元,银行存款已经收到。出售时的会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2340,贷:其他业务收入2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同时,借:其他业务成本1500;贷:工程物资1500。

例6:相关的资料接【例2】,初始取得工程物资进项税额计入工程物资取得成本,工程完工以后剩余工程物资1170元,已经对外出售,当前的市场交易价格是2000元,银行存款已经收到。则借:银行存款2000,贷:其他业务收入2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同时,借:其他业务成本1170;贷:工程物资1170。该笔业务当中甲公司在当期多交增值税170元,因为工程物资的成本1170元,属于含税价(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这部分进项税额以前期间以及当期都没有计算进项税抵扣,但是销售工程物资必须按照当前的市场交易价格计算缴纳增值税销项税。

推荐第4篇:会计常用涉税公式总结

会计常用涉税公式总结

1、直接计税法

应纳增值税额:=增值额×增值税税率

增值额:=工资+利息+租金+利润+其他增值项目-货物销售额的全值-法定扣除项目购入货物金额

2、间接计税法

扣除税额=扣除项目的扣除金额×扣除税率 (1)购进扣税法

扣除税额=本期购入扣除项目金额×扣除税率+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税额 (2)实耗扣税法

扣除税额=本期实际耗用扣除项目金额×扣除税率+已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的税额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甲类卷烟 10% 乙类卷烟 5% 雪茄烟 5% 护肤护发品 5% 烟丝 5% 鞭炮、焰火 5% 粮食白酒 10% 贵重首饰及珠宝宝石 6% 薯类白酒 5% 汽车轮胎 5% 其他酒 5% 小轿车 8% 酒精 5% 越野车 6% 化妆品 5% 小客车 5%

2、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收入(1+增值税征收率) 进口货物应纳增值税额

进口货物应纳增值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免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营业税额

应纳营业税额=营业额×税率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消费税额

1、从价定率的计算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消费税额=销售额×税率

(1)、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率) (3)、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率) (4)、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应纳消费税税额 (5)、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2、从量定额的计算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消费税额=销售数量×单位数额 资源税额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企业所得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

1、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公式

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产品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其他销售税金及附加

本期完工产品成本=期初在产品自制半成品成本余额+本期产品成本会计-期末在产品自制半成品成本余额

本期产品成本会计=材料+工资+制造费用

2、商品流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汇兑损失 主营业务利润=商品销售利润+代购代销收入

商品销售利润=商品销售净额-商品销售成本-经营费用-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商品销售净额=商品销售收入-销售折扣与折让

3、饮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经营利润+附营业务收入-附营业务成本 经营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

营业成本=期初库存材料、半成品产成(商)品盘存余额+本期购进材料、商品金额金额-期末库存材料、半成品、产成(商)品盘存余额

4、应纳所得税税额计算

(1)分月或分季预缴所得税额=月、季应纳税所得额×税率(33%) (2)年终汇算清缴时,应退补所得税

应退补所得税额=全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率(33%)-本年累计已缴所得税额

预缴所得税

①、按上年应纳税所得额的1/2或1/4 本期某月或某季应纳所得税税额=[上一年应纳税所得额/2(或4)]×税率(33%) ②、按本期计划利润预缴所得税

本期某月或某季应纳所得税税额=本期某月或某季计划利润额×税率(33%)

5、对减征所得税的计算

减征比例=[(33%-原核定的税率)/33%]×100% 减征后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33%)×(1-减征比例) =应纳所得税税额×减征比例

6、境外所得税税额扣除限额=境内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外所得总额

7、对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弥补亏损后应纳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税率(33%) 个人所得税额

1.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意,速算扣除数是指在采用超额累进方法计算出税额,再减去用超额累进税率表中划分的应纳税额所得额级距和税率,先采用全额累进的方法计算出税额,再减去用超额累进方法计算的应征税额以后的差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成本、费用以及误失)*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注意,自2011年9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 000元每年,即3500元每月。个体工商户拨放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3.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每次收入不到4 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800元) * 20%

每次收入在4 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率*适用税率=每次收入*(1- 20%)* 20% 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 000元的

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次收入额*(1- 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土地增值税额

1、一般计算方法

应纳税总额=∑各级距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 某级距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

土地增值率=土地增值额×100%/扣除项目金额 土地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2、简便计税方法

(1)、土地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金额50%的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30% (2)、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0.05 (3)、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0.15 (4)、土地增值额超过项目金额200%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0.35 车船税

1、乘人车、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畜力车、人力车、自行车等车辆的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车辆拥有量×适用的年税额

2、载货车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载货汽车净吨位×适用的年税额

3、客货两用的车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载人部分年应纳税额+载货部分年应纳税额 载人部分年应纳税额=载人车适用年税额×50% 载货部分年应纳税额=载货部分的净吨位数×适用的年税额

4、机动船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机动船年应纳税额=机动船的净吨位×适用的年税额

5、非机动船应纳税额=非机动船的载重吨位×适用的年税额

6、新购买的车辆按购期年内的余月数比例征收车船税,其计算公式为: 新购买车船应纳车船税额=各种车船的吨位(或辆数)×购进起始月至征期终了的余月数/征期月数

补交本期漏报漏缴税额=漏报漏缴车船税的数量(或净吨位、载重吨位)×适用税额/按规定缴库的次数 补交本期少交的税款=[应缴车船税的数量(或净吨位、载重吨位)×适用税额/按规定缴库的次数]-已缴税款

退还误交的税款=已缴的误交税款

退还应计算错误而多交的税款=已入库的税款-重新核实后的应纳税额 房产税额

年应纳房产税税额=房产评估值×税率 月应纳房产税税额=年应纳房产税额/12 季应纳房产税税额=年应纳房产税额/4 土地使用税额

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使用土地的平方米总数×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 月或季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年应纳土地使用税额/12(或)4 印花税额

1、购销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购销金额×3/10000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收取的费用×5/10000

3、加工承揽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加工及承揽收入×5/10000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承包金额×3/10000

5、财产租赁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租赁金额×1/1000

6、仓储保管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仓储保管费用×1/1000

7、借款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借款金额×0.5/10000

8、财产保险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保险费收入×1/1000

9、产权转移书据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书据所载金额×6/10000

10、技术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合同所载金额×3/10000

11、货物运输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运输费用×5/10000

12、营业账簿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1)记载资金账簿应纳印花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固定资产原值年初数-上年已计算缴纳印花税固定资产原值)+(自有流动资金年初数-上年已计算缴纳印花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5/10000 (2)其他账簿应纳税额的计算。其公式为: 应纳税额=证照件数×5 关税

1、进口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其公式为: 应纳关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口税率 完税价格=离岸价格+运输费、保险费等 =国内批发价/(1+进口税率+费用和利润率(20%))

2、出口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其公式为: 出口关税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出口税率 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出口税率)

推荐第5篇:建筑业涉税

建筑业涉税:

甲转让自建的一栋两层办公楼,取得转让价款70万元,已知建设成本为40万元。 已知:提供建筑劳务,成本利润率为8%。

甲涉及1) 营业税及不动产的营业税

建筑业营业税=工程成本*1-成本率/(1-3%)*3%

40*(1+8%)/(1-3%)*3%=1.34

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取得转让价*税率5%

70*5%=3.5元

2)涉及印花税

双方还要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按合同万分五之贴花。

3)如果房产有增值的,还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乙方如果售价是1680万元,发票金额就按照1680万开具,缴纳营业税金。

建筑安装业纳税义务人的确定

问题陈述

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施工方签订的工程合同中,一般都明确规定部分材料由我公司提供,而在日常的甲供材经济业务中,我公司是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销售发票直接计入开发成本,但是在税务检查中,税务局认为不应直接计入成本,而是应该将这部分材料成本计入建安成本,最终由施工企业开具建筑安装业发票后再计入工程成本,这样就不会漏掉材料的流转税,可是在实践中,施工企业往往不愿意承担甲供材的建筑安装发票,更不愿意 流转税,因为材料为甲供,施工企业没有挣到材料的利润,所以他们不愿意承担税金,难道我公司需要为其补缴这部分税金吗?

专家点评

(1) 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09年1月1日起

施行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未规定建设方代扣代缴施工方的营业税,即建设方不再是施工方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因此,施工方未就甲供材缴纳营业税,建设方不承担责任。

(2) (2)甲供材虽然不通过施工方开发票,但包含在工程造价中,而且按包含甲供材在

内的金额计算的营业税也应包含在工程造价中。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因此,施工方应按含甲供材的金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3) 关于甲供材如何开具发票和进行账务处理,在相关税收政策文件中并未明确规定。

建筑安装工程采取甲供材方式,现实中是允许的,且广泛存在,也符合双方的利益要求。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因甲供材直接用于工程施工并纳入工程总价缴纳营业税,但不包含在施工方向建设方收取的工程款中,故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根据工程总造价减去甲供材金额后的金额开具建筑安装业发票,以此作为甲方收取工程款的依据。

(4) 综上所述,甲供材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为施工方,该项税金不应该由作为开发商的贵

公司缴纳,而应由施工方缴纳,但该项税金构成工程造价,由施工方作为工程价款的构成部分开具建筑安装业发票向公司收取。

推荐第6篇:涉税证明

涉税证明

涉税证明

1、事项名称:办理涉税证明

2、事项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税证明管理办法》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涉税证明开具工作的补充通知》

3、办理对象及范围:本辖区内纳税人申请或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关单位或部门开具纳税人涉及地方税收情况的证明。

4、办理条件:纳税人在开具涉税证明前应提供以下材料:

对申请开具涉税证明的单位:

1).盖有纳税人单位公章的《开具涉税证明申请书》

2).申请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涉税证明涉及欠税、缓缴税款的,应提供有关的文件、文书;

5).与开具涉税证明有关的其它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对申请开具涉税证明的个人:

1).纳税人亲笔签名的申请书;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它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与开具涉税证明有关的其它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5、办事程序:受理、审核、复审、审批、打英送达

6、办理时限:资料齐全,即时办理

7、费用情况:不收费

8、办理结果状态:该事项在本单位可全部办结

9、办理部门名称:崇文地税局纳税服务所、各主管税务所

现在只要纳税人提出申请,就能很方便地拿到涉税证明。自开具涉税证明成为全国税务部门的法定业务以来,到北京各个地税部门申请取得涉税证明的纳税者骤增。

据东城区地税局的工作人员介绍说,今年一季度,该局开具涉税证明60件。而前两年,该局开出的证明总数也就只有50多份。而东城区地税局更是在近日推出新举措,他们把开具涉税证明的时间从15个工作日缩短到8个。

东城区地税局在今年年初开具的涉税证明主要以几大方面为主:内地企业与境外企业合作时需要提供涉税证明,外方企业往往希望通过涉税证明来了解合作者在纳税方面有无不良记录;部分单位为了节约开支,把单位的公车过户给私人,在过户过程中需要提供涉税证明。此外,有的纳税人在留学、公司上市、赴外地经营时也需要纳税证明。

推荐第7篇:ipo涉税

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涉税

前言:在上市审核中,据不完全统计,因财税问题而被否决的企业,比例高达70%。还有的企业由于在上市前或上市后的财税账务处理失误,极大地损坏了企业的声誉。那么如何正确地进行账务处理和财税规划呢?

一、IPO所涉及到的税务法规以及需关注的税务问题IPO中所需关注的税务问题企业重组中的税务问题税收依赖

二、IPO上市前的税务处理

- 了解上市地的税收法律环境及其潜在风险股权交易涉及的主要税务问题

- 股权出资或以股权参与定向增发涉及的税务问题企业分立涉及的主要税务问题建立有效的税务内控体系搭建合适自己企业的税务内控体系

- 掌握可能影响上市进程的潜在税务风险和税务合规性问题

三、IPO上市中的税务处理

- IPO交易成本的维护及其税务处理方式建立一支高效的税务团队完善上市后的公司治理架构

减持股份:

个人所得税:财税[2009]167号《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

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上述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依照本条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

(二)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三、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征税问题

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其企业所得税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二)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

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国税函〔2011〕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南京浦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然人以其所持该公司股权评估增值后,参与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其取得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第四条第

(六)款: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营业税: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

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本文主要介绍了IPO过程所涉及的诸多税务问题,包括纳税收入与会计收入的差异问题、报告期内补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依赖问题以及整体改制的个税问题等等,供大家参考。

一、纳税收入与会计收入的差异问题

纳税收入主要包括流转税纳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纳税收入,以销售商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例,流转税收入体现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收入体现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在很多IPO公司中,决定进行IPO之前会计报表主要用于纳税需求,往往采用开票确认收入的方法,并始终保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申报的收入与原始报表上的会计收入一致。进入IPO程序后,增值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均应以其纳税规则确认,而收入确认则需要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主要采用销售结算方式来确认纳税义务,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规定了“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的开票即纳税原则。企业所得税中的收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确认,从原则上与会计准则的收入确认方法基本相同,即在确认收入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注重商品风险转移,而不过多考虑结算方式。

基于上述纳税收入原则,如果不考虑可能存在的非增值税应税业务,增值税纳税收入与会计收入的确认原则分属两个不同体系,同一期间确认的收入结果存在差异是很正常的,而企业所得税纳税收入口径与会计收入往往是一致的,所以通常直接取自会计报表中的不同类别收入进行申报。

实务中,IPO公司在纳税申报和确认收入方面应注意以下几点:

1、坚持纳税与会计分离原则,纳税收入按纳税规则处理,会计收入按会计准则处理,存在持续的差异是正常的。如果仍然坚持开票确认,申报报表则需要对原始报表进行持续的差错更正,两者之间很可能会存在持续性的重大差异。

2、应制定合理的核算规则,实时掌握纳税与会计确认的税金差异情况,对于提前开票和滞后开票的,确认收入时应进行调整,纳税不重不漏。

3、对于产品销售业务,应坚持出货开票的原则,不提前或滞后开票,尽量减少增值税收入与会计收入之间的差异。

二、报告期内的补税问题

申报财务报表对原始报表进行的差错更正中,如果涉及收入和利润的调整,往往会有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补缴问题。当期补缴前期税款,属于“自查补税”行为,除收取滞纳金外,税务主管部门一般不会进行处罚。

报告期内补税的性质和金额,决定是补税行为是否构成审核中的实质障碍,补税的性质和金额,是由相关会计差错的性质和金额所决定的。

1、补税的性质

会计差错的性质,可以分为错误引起的差错和舞弊引起的差错两类。错误引起的差错,主要包括会计方法使用不当、会计未及时处理业务引起的跨期确认等所形成的差错;舞弊引起的差错,主要指前期由于避税的考虑,隐匿收入或虚构成本,导致收入和利润少计所形成的差错。错误引起的补税是容易理解的,但如果涉嫌前期逃税,那么补税的性质是比较恶劣的。

2、补税的金额

如果补税金额超过相关期间应交税金的一半甚至更多,那么说明差错和补税具有重要性。从差错性质上看,错误还是舞弊有时候并不太容易界定,但正常的错误一般不会形成巨大的补税,补税金额过大,往往可以判断为与舞弊存在关联。

综合补税的性质和金额,金额过大的或明显源于舞弊的,一方面,不符合首发办法关于依法纳税的规定,另一方面,重大的补税源于重大的会计差错,而重大会计差错往往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重大的补税实质上违反了首发办法的相关规定,往往会形成审核中的实质障碍,所以报告期内应尽量杜绝或减少差错更正和补税事项。

三、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是指由于纳税人的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或者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通过查账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与核定征收相对应即是一般正规企业所采取的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在实务中,一些企业在账册齐全的情况下,为尽可能的规避企业所得税,也存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形,核定征收实际上变质成了一种变相的税收优惠。

对于IPO公司本身或其重要的子公司,如果报告期内存在核定征收,那么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是很难自圆其说的。

1、如果自认为符合核定征收的条件,即是承认了账目混乱,无法准确核实收入费用等前提条件,那么公司的会计信息基础根本无从谈起,其提供的财务报表的真实性也无法保证。

2、如果自认为内控有效,可以准确核实收入成本,那么就不符合核定征收的条件,未能依法纳税,有偷漏企业所得税的嫌疑。

实务中,凡核定征收的公司,由于成本费用对其纳税毫无意义,所以一般很难主动的去建立有效的核算体系。

综上,报告期内,IPO公司本身或其重要的子公司不能存在核定征收的情况,如果存在,则应在报告期第一年开始执行查账征收。此外,由于IPO公司往往自认为报告期外的财务也具有规范性,即隐含的意思是并不实质符合核定征收的条件,所以实务中往往需要对以前年度的核定征收按照查账征收的标准进行测算税收差额。该差额是否补缴,一是考虑发生的年度,如果年代久远,一般不需要再补缴,如果报告期外2年以内,则补缴的可能性较大;二是考虑税务主管部门的态度,如果税务部门认为公司的行为并不违规,亦不会再追缴税款,一般情况下也不需要再补缴。

四、税收优惠依赖问题

IPO公司对税收优惠的依赖,主要是流转税中的增值税退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税率,流转税中的增值税退税,包括销售软件产品退税、销售农业产品退税,销售军品退税,以及销售废旧物资退税等;所得税优惠,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软件企业优惠税率,农业企业优惠税率、西部大开发企业优惠税率等等。

首发办法规定,IPO公司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能存在严重依赖。实务中,税收优惠依赖应关注下述几个方面:

1、税收优惠的合法性

合法的税收优惠都明确有国家税务层面的文件依据,地方性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并不符合法律法规,实质上属于地方财政的返还或奖励。尽管收到的税收优惠都计入营业外收入,但合法的税收优惠形成的营业外收入不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利润指标中无需扣除,不合法的税收优惠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利润指标中应予以扣除

2、税收优惠的持续性

税收优惠在可预见期间内可以持续享受,比如,持续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而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国家长期扶持自主软件研发故增值税返政策能够持续享有等,能够有利的保证IPO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如果税收优惠不能持续,则可能对IPO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在短期内造成不利影响。

3、税收优惠占净利润的比例

对税收优惠的依赖,主要体现于其占净利润的比例。如果占净利润的比例超过一半甚至更高,或者高于同行业水平,且假定其未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下,报告期内盈利能力较差甚至亏损,则很可能税收优惠依赖会成为审核过程中的实质性障碍。如果虽然占净利润比例比较高,但假定其未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下,报告期内IPO公司仍然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则一般也不视作存在税收

五、整体改制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整体改制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参见第一部分中典型问题章节的论述。

六、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问题

大部分IPO公司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在证书有效期内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取得高新证书并持续享受税收优惠,主要满足四个量化的指标,包括大专以上员工占总员工的比例(30%)、研发人员占总人员的比例(10%)、研发费用占收入的比例(2个亿以上不低于3%、5000万至2个亿不低于4%、5000万以下不低于6%)、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60%)。

招股说明书中,需要对报告期内IPO公司的员工结构(员工总数、员工按学历分类、员工按工作性质分类)、核心技术、研发项目和研发费用等作详细披露。通过披露,可以大致推测出部分核心指标(大专以上人员、研发人员、研发费)是否实质性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实务中,部分IPO公司完全不考虑招股书中可能的信息披露,通过拼湊或作假取得了高新证书并享受了税收优惠,但IPO过程中却难以自圆其说,容易引起审核及社会舆论的质疑,故存在实质性的审核风险。

(一)审核中对高新企业资格的关注重点

审核过程中,对高新企业认证的关注点主要集中在是否实质性满足高新技术的条件,体现在三个方面: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取得是否符合条件;二,高新证书有效期内是否持续满足高新条件;三,高新企业复审是否能够满足条件。第

一、二个条件如果不能满足,不但涉及因存在税收追缴风险而调整报表的可能,而且还存在骗取高新企业资格的行为,一旦界定为重大违法,就不符合上市条件了。同时,如果第二个条件不能够满足,那么第三个条件就很可能也不能满足了,未来失去享受优惠税率将大幅降低未来的业绩,并对持续盈利能力产生十分负面的影响。

(二)IPO中应把握的高新企业优惠的要点

1、高新企业相关文件真实完备

高新企业申请和年度备案的文件主要包括:高新企业认证的全套申请文件;每年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的备案手续所提交的文件(包括: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上述文件,要保证持续性的真实,才能与招股说明书中的披露持续相符。

2、研发费用与财务记录一致

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研发费用,与高新企业申报的研发费用数据上应该保持一致,并且存在明确可对应的财务账面来源。

具体到财务核算上,狭义的研发费用仅指管理费用科目下记录的研发费用,该研发费用与高新企业研发费用经常是不一致的,正常原因是统计口径差异造成的。在高新企业认证层面,其研发费用即可以在管理费用中核算,又可以在制造费用、生产成本及开发支出中核算。所以,招股书中披露的研发费用与管理费用中的数据不一致是正常的,关键是要清楚其在财务核算中是如何构成的。

实务中,一些地方税务主管部门要求高新认证研发费用必须与管理费用中的数据相等,否则不予优惠备案。某些公司为了能够符合要求,把本应记入成本或资产中的费用全部记入管理费用,造成会计核算失当,很可能歪曲了相关产品的毛利率或相关资产的成本。

3、高新资格复审期间的税率选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四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通过复审之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预缴。但是,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记载的有效期一般是在年度中间的某个时点,如果不能通过复审,即有效期到期的当年度并不能享受15%的优惠税率,前面已按优惠税率缴纳的应按25%的税率进行补缴。所以,在复审当年是否能最终享受15%的优惠税率,实质上是一个重要的会计估计。

IPO实务中,对高新技术企业复核期间按15%还是25%的税率计提企业所得税,应根据重新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的可能性确定,如重新取得认证的可能性很大,可以按15%的税率计提所得税;如果申报企业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主要条件已经丧失,此时所得税税率应按照25%计提。

(三)持续满足高新企业资格的一些策略

在主要指标中,大专以上员工占总员工的比例是最刚性的,尤其是对于较传统的劳动密集型行业,人员多为制造工人,往往难以满足大学专科以上人员30%的规定。

针对这个问题,有两个可行的解决方案:一,新设子公司,将部分加工业务转移至子公司,制造工人多转移至子公司,公司单独满足高新条件,子公司未来通过关联交易将利润适度的转移至公司;二,对一些适合劳务派遣的公司和行业,可以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将部分制造工人改为劳务派遣,这些工人可以不界定为公司职工,所以可以通过减少了人员数而提升大专以上人员比例。

IPO改制个税缴纳悬疑

2013年08月19日 07:48来源: 编辑:东方财富网 字体:大中小|共0人参与讨论|用手机讨论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对于留存收益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是否发生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我国法律并无明晰的规定,从而造成实践中处理的混乱。标准的不清晰不但给发行人的IPO带来风险,而且给政府部门寻租带来了可能

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是拟IPO公司的必经历程。那么,净资产中的盈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转为注册资本时,相对于法人股东,自然人股东是否会产生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留存收益转增资本缴税争议

有限责任公司以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通常分为三种情况:按照1∶1比例整体折股;净资产中一部分折股,其余转入资本公积,公司股本大于整体变更前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中一部分折股,其余转入资本公积,公司股本在整体变更前后未发生变化。股改实践中,前两种情形居多,第三种情形目前则从未在上市前的股改实践中出现过。

对于第一种情形,如果存在公司将未分配利润或者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实际上是该公司将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金以股息、红利方式向股东进行了分配,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对于第二种情况,鉴于其增加了股本总额,如果存在第一种情况中所述情形,则同样是公司分配股息、红利、股东再增资的过程。

前述过程中的税务处理,对法人股东来说多无异议,而对自然人股东来说,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无共识。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国税函发【1998】333号文的精神,以留存收益转增资本应视为将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金以股息、红利方式向股东进行了分配,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自然人股东从而产生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另一种观点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净资产折股是法定义务,并无税收法律明文规定此种情形下自然人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改时留存收益转增资本不应适用333号文。

变通应对:要么不缴,要么反补

这一争论由来已久,但国家税务总局从未给予明确的解释。于是在IPO实践中,对这一涉税问题,发行人、保荐人实施了三种变通的方法。

不缴纳,但做出相关承诺。此种情形下,首先由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自然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做出承诺,即:如因有关税务部门要求或决定,公司需要补缴或被追缴整体变更时全体自然人股东以净资产折股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或因公司当时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而承担罚款或损失,股东将按照整体变更时持有的公司股权比例承担公司补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及其相关费用和损失,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的法律意见书则表述为:我国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有限公司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其自然人股东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律师认为出资人无需为此缴纳个人所得税;且自然人股东已做出承担可能的补缴或追缴责任的承诺,实际控制人也就此出具了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此种行为不会对发行人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影响。银之杰 (300085)、海兰信 (300065)、碧水源 (300070)、智云股份 (300097)、士兰微 (600460)、天龙光电 (300029)等均通过类似操作顺利过会并成功上市。

因税务局出具免缓征文件而不缴纳。发行人首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不予缴纳或暂缓缴纳的申请,地方税务机关则依据地方性政策同意不予缴纳或暂缓缴纳。此种操作亦有法律依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就规定,如果需要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例如万顺股份 (300057)2007年6月股改时,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9000万元,按转增前出资比例分别增加自然人杜成城、杜端凤的出资额8100 万元和900 万元。发行人对本次由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涉及的应缴个人所得税事宜,向汕头市地方税务局保税区税务分局提出免征申请。该局批复,“上述分配,是公司股东将其收益直接再投入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且该公司是省科技厅2007 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因此,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221 号)第四项的规定,该项分配的收益不列为个人所得税计税所得额”。

另外,万顺股份原股东杜成城、杜端凤承诺:“若日后国家税务主管部门要求杜成城、杜端凤补缴因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而免缴的个人所得税,则杜成城与杜端凤将以承担连带责任方式,无条件全额承担公司上市前应代扣代缴的税款及/或因此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以保证公司的利益不因此而受到损害。”

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高新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300098)等亦是通过税务机关的官方文件而得以免征个人所得税,顺利过会并成功上市。

老老实实缴纳。硅宝科技 (300019)、科新机电 (300092)、大立科技 (002214)等公司在股改时,对于利用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自然人股东均依据国税函发【1998】333号文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但从上市后持续的披露文件来看,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地方财政均以财政补贴或税收返还的方式予以了一定形式的弥补。笔者相信,在做出这一税务处理之前,发行人与当地税务机关应该有过谅解与沟通。

综上,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对于留存收益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是否发生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我国法律并无明晰的规定,从而造成实践中处理的混乱。标准的不清晰不但给发行人的IPO带来风险,而且给政府部门寻租带来了可能。为解决这一问题,亟待明朗的监管意见及清晰的税法解释。(第一作者系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第二作者系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高管) IPO税务考量

1、税务合规

2、整合股权结构和业务模式,提高税收效益,控制风险

3、上市后所处的税务环境及潜在税务风险,影响投资者信心和股价。

一、证监会对IPO税务的两点基本要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25 3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15 26

二、IPO中税收相关文件

1、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各期向税务主管机关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报送纳税申报表;需要加盖税务主管部门的公章或申报受理章;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据需提供,若分公司单独申报企业所得税,也需提供。

2、有关发行人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的证明文件 考查公司销售的税收优惠是否合法合规,考查是否存在严重的税收优惠依赖。

3、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说明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意见 会计师针对公司计提和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情况进行确认

4、主管税收征管机构出具的最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纳税情况的证明 国税及地税分别就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况出具的证明;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据需提供,若分公司单独申报企业所得税,也需提供。

5、最近三年及一期企业的原始财务报表 请税务主管机关盖章确认的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可以对应的财务报表(以税务主管机关作为外部机构确认企业当年的财务报表情况);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据需提供,若分公司单独申报企业所得税,也需提供。

收入、成本等利润表数据相同 两者报表项目的差异反映企业会计处 理水平,差异越大反映会计处理水平越差,可成为否决因素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原始财务报表 申报报表

当年用于汇算清缴的申报表 反映企业当年的财务处理状况,

以税务主管机构盖章确认为准 经会计师审计最终用以反映公司的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

由上述关系可见,报告期各期依法纳税、提高财务处理水平,是发行人能IPO审核的基本要求。

三、对发行人的税务尽职调查

四、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对发行人税务相关资料收集和调查要求

1.1-10-5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的基本银行账户开设情况、税务登记证、重要税种的完税凭证

2.1-11-2 工商、税务、海关、环保、银行等的调查反馈文件

3.5-5-2 发行人存在因违反工商、税务、审计、环保、海关、劳动保护等部门的相关规定而受到处罚的情况说明

4.6-12-1 报告期的纳税申报表和税收缴款书

5.6-12-2 公司历史上所有关于税务争议、滞纳金缴纳、以及重大关税纠纷的详细情况以及有关文件及信函

6.6-12-3 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的所有纳税凭证

7.6-12-4 发行人享有税收优惠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复 8.6-12-5 报告期内产品出口退税税率变动情况及相关文件

9.6-12-6 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关于发行人报告期内纳税情况的证明文件

10.3-3 与发行人的开户银行和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等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相关机构或部门的访谈提纲及记录

五、IPO企业的税务的基本处理原则

1. 增强财务基础,提高会计及税务处理水平2.依法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3.因需要税务主管机关确认申报事项,需处理好与其的关系 4.不要轻信所谓的税务筹划(往往导致税务处罚) 5.注意经营业绩与税收缴纳的匹配性

六、相关税务事项

股权转让

一、IPO前—税务历史遗留问题

二、IPO进行中——新设、整改、资产重组、股权转让、法人主体架构设计

(一)资产重组

1.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3号公告彻底颠覆了国税函【2009】585号文件的规定, 反映了国家对资产重组增值税税收政策支持。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2.营业税:对资产重组营业税方面的税收支持政策,体现在2011年第51号公告中。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3.2011年第13号公告及第51号公告中尚需进一步明确的内容。 1) 部分实物资产如何界定

2) 被收购企业原有增值税留抵税额如何处理

4.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59号)

1) 59号文规定普通重组(应税重组)的税务处理基本原则

转让方:以公允价值确认所得或损失

收购方:以取得成本为计税基础

2) 59号文规定特殊重组(免税重组)的税务处理基本原则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体现了反避税原则 )。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的规定(75%)。(体现了对 大部分交易课税的原则和量能纳税的原则)

3、重组交易对价涉及股权支付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85%)。

4、企业重组后12个月内不改变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即经营活动的连续性。(体现了对正常的、且具有合理商业目的重组行为区别对待原则。)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权,在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即权益投资的连续性。(体现了反避税原则)

上述5个基本条件中:定性条件:

1、

4、5,其中,1为主,4和5为辅;定量条件:2和3。

(二)股权转让中的个人所得税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1) 适用范围:

第二条 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三十条 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限售股,以及其他有特别规定的股权转让,不适用本办法。 2) 应纳税额确定:

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3) 股权转让收入确认:

第七条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第八条 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第九条 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自然人转让方获取的对赌补偿收益或被并入股权转让所得征税) 4) 转让收入的核定征收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5) 股权转让的受让方代协助义务

第四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2.相关文章解析67号文。http://www.daodoc.com/news/1235822.shtml

2014年12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从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和核定,股权原值的确定,转让双方及被转让企业的申报义务和协助义务,以及税务机关的征管措施等方面全面升级了对自然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管理。这将对未来涉及自然人股东的投资和并购交易产生重大影响,应引起足够的关注和重视。

1.涉及重大资产的股权转让交易须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近年来,土地使用权、房产、探矿权等资产或资源的价格出现大幅增值。正常情况下,企业取得的各类资产(包括土地、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等)都是以历史成本进行计价和会计处理。如果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房产等重大资产,但对应的股权的转让价格仅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衡量转让价格是否偏低的标准,则可能导致严重低估被转让股权的公允价值,并使避税成为可能。

为堵塞这一税法漏洞,67号文规定,被转让企业拥有土地、房屋等重大资产的,应以股权对应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而非账面价值)为标准来衡量股权的转让价格是否偏低。而且,67号公告进一步收紧了必须由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的条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发布的《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27号公告”),只有当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才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67号公告,将这一必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的标准降低到20%。但遗憾的是,67号公告并未明确,该20%的比例是以资产的账面价值为标准还是以公允价值为标准计算确定。

2.自然人转让方获取的对赌补偿收益或被并入股权转让所得征税

在投资或并购交易中,后进入的投资者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防止投资时由于对被投资企业的估值过高而遭受损失,往往会通过“对赌条款”来对被投资企业的估值做出修正以保证自身的利益。“对赌条款”的通常约定,当被投资企业业绩未达到预定指标时,原股东应当对新加入的投资者给予一定的现金或其它补偿,以调整被投资企业估值。反之,如果被投资企业的业绩达到预定或超过预定目标,则新加入的投资者需要给原股东(或经营团队)一定的货币或其它补偿。

例如,某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方式收购某自然人甲持有的有限公司40%的股权,并约定甲针对该次股权交易向收购方承诺,2012年~2014年,甲经营期间,公司每年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5000万元、5500万元和6000万元。承诺净利润数额与实际实现的净利润的差额部分由甲以自有现金方式补足。如果自然人甲超额完成业绩承诺,则每年给予超额承诺额10%的奖励。

一直以来,税务总局对由于“对赌条款”约定而发生的后续估值调整款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未有明确规定。一些税务专业人士认为,67号公告第9条的规定可以被视为是税总对“对赌条款”个人所得税纳税规则的部分澄清。根据67号公告第9条的规定,“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按此逻辑,上例中自然人甲2012~2014年取得的超额承诺额的10%的奖励应被视为股权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并据此调整股权转让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个人所得税。倘若如此,这会带来股权转让收入的频繁调整。尤其,如果三年内既有自然人甲对上市公司的补偿,又有上市公司对自然人甲的补偿,则来回的调整无疑增加了征纳双方的管理成本。我们认为,67号公告第9条的规定是否可被视为“对赌条款”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规则还有待观察,我们也期待税务机关在未来的规定中对对赌条款的所得税处理做出更明确的规定。

3.浮盈税的新版本:是否仅仅是传说?

“浮盈税”并不是一个税法上的概念。“浮盈税”这一提法和概念最初进入人们的视野,源于2012年初媒体广泛报道的有关国家将对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账面浮盈征税的传闻,即以基金所投资企业IPO为征税时间点,将PE投资入股价与投资项目IPO招股价的差额作为“增值部分”,征收40%左右的所得税。虽然这一传言最终被税务总局相关人员出面澄清为子虚乌有,但“浮盈税”的这一提法在实践中开始被人所熟知和接受。在更宽泛的意义上,所谓“浮盈税”,本质上是对股东在账面上实现的权益增值、但还未通过交易变现的经济利益的征税。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明确,对以“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以股权(不是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征税一致存在争议。有专业人士担心,67号公告第15条的规定可能会成为税务机关对有限公司的原自然人股东由于后续溢价增资而实现的账面浮盈征税的依据。67号公告第15条第4项规定,“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例如,某自然人甲投资100万元成立100%控股的A企业。随后,自然人乙溢价增资200万占公司50%的股权,其中100万入注册资本,100万入资本公积。增资行为发生时,A公司的净资产为人民币100万元。当公司股东决议将A公司100万的资本公积转增为注册资本时,按照第15条第4项的规定,原自然人股东甲可能被要求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但此时自然人股东甲实际上并没有将由于乙股东溢价增资所获得的利益变现。此时对自然人股东甲的征税,本质上属于一种“浮盈税”。不仅如此,按照67号文的规定,股东乙似乎也需要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征税,这显然与税法的原理相悖。

从税法原理上看,公司的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来源于投资者的投入,实际投入方乙在任何时候都不应该为此交纳。因此,我们认为67号公告第15条第4项的资本公积应限定为除“股票或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以外的资本公积。对自然人股东的账面浮盈或实际投入征税,不仅不利于企业引进后续战略投资和并购交易的开展,也显然与当前国家倡导的鼓励创业和开展创业投资的精神相悖。我们建议税总能在未来对此条款予以澄清或做出有利于纳税人的合理修订。

4.核定征税情形下受让方股权原值以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为基础确定

67号公告第15条明确,股权转让原值的确定应以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为原则。根据这一原则,67号公告16条明确规定,当税务机关对转让方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受让方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例如,自然人甲将其持有的A公司100%的股权以100万的价格转让给自然人乙。转让行为发生时A公司的净资产为人民币200万元。税务机关认为A公司的转让价格明显偏低,并按A公司的净资产额200万元对自然人甲核定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按照67号公告16条的规定,虽然自然人乙实际支付的对价仍为100万人民币,但因为税务机关已对自然人甲按照200万的价格核定征税,则自然人乙取得A公司股权的原值以200万的价格和合理税费确定。如果自然人乙取得A公司股权的原值按实际支出的100万元确定,则会导致A公该股权在自然人甲和自然人乙层面的重复征税。

但67号公告对于受让方如何获取税务机关对转让方核定征税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以及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何种资料来证明该种情形下的股权转让原值未予明示。明税建议,股权转让交易中,受让方应注意保存股权转让合同、款项支付证明,以及转让方的完税证明或扣缴税款证明等作为未来的股权原值证明资料。

5.统一多次取得同一企业股权时股权原值的确定规则

67号文之前,各地税务机关对于自然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时如何确定股权原值并计算缴税的实践操作不尽相同。

一些地方规定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股权原值,如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粤地税函[2009]940号)的规定。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关于所得税、国际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解答》中则规定,在总局未明确前,比照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第四条规定处理(即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

67号公告明确规定,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6.细化和明确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的起止时限

67号公告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何种情形下需要履行相应的申报义务做出了比以往更为严格的规定。根据67号公告第20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2)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3)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4)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5)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6)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7.被转让企业的协助义务及其具体内容

借鉴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管理,67号公告首次规定股权转让中的被转让企业具有的协助义务,并对协助义务的具体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被转让企业的协助义务,是税务机关拓宽股权转让信息来源的又一渠道。

67号公告第22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被转让企业未履行协助义务的,则可能被处以最高1万元的罚款。

8.税务机关将对股权转让实施链条式动态管理

67号公告提出,税务机关今后将通过链条式的动态管理来加强对自然人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管理。通过建立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电子台账,将个人股东的相关信息录入征管信息系统,税务机关今后可能将不仅仅关注本次股权转让的收入和股权原值的确定是否合理,还可能比较与本次交易时间间隔较近的股权转让交易。这放映了中国税务机关在征管理念和征管技术上的巨大进步。这将使得未来纳税人通过分步交易来实现避税的安排面临更大的税务风险。借鉴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管理,67号公告首次规定股权转让中的被转让企业具有的协助义务,并对协助义务的具体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被转让企业的协助义务,是税务机关拓宽股权转让信息来源的又一渠道。

67号公告第22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被转让企业未履行协助义务的,则可能被处以最高1万元的罚款。

(三)整体改制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是全体发起人股东以所持有的有限公司净资产进行出资,净资产部分包括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1.拟上市公司本身:根据2009年财税59号文: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

2.法人股东:根据新所得税法,除涉及税率差别,法人股东不再补税。

3.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1997]198号、国税函[1998]289号、国税函[1998]333号等文件规定,并结合浙地税函[2002]115号文件精神,企业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过程中,将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自然人股东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但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7]198号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 股票溢价发行而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3) 《国税函[1998]3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

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综上,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公司,有限公司留存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以及非投资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如用于增加股份公司资本,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有限公司因为投资溢价留存的资本公积,如原始股东利用该投资溢价在股改中折合成自有股份,是否需要缴纳个所,因对股票溢价发行所形成的的资本公积金的理解不同,实务操作中有差异。(根据税法原理,税收法定主义,个人所得税征税科目中并不存在投资溢价所得,如纳入股息利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投资溢价并不能视为利润分配的一种形式,不同于股权转让所得的性质。因此对投资溢价在股改中因折合股份而要求征收个人所得税,缺乏充分法律依据。)根据上述3个文件的文意解释,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不应当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实务建议:很多公司历史累积的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数额较大,如果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股东须提前支付较大数额的现金。很多公司股东出具承诺,就股改中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保证在完成股改后一定时期内缴纳的做法。会计师根据承诺若对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验资。所得税缓交需要取得税务主管部门的批复,公司有代扣代缴义务。因此建议拟上市公司在上市申报前,就整体变更过程中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依法足额代扣代缴,如果确实无法及时、足额扣缴,应取得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缓交证明文件。

(四) 架构设计 1.员工持股

2.红筹回归

三、IPO后——减持股份、限售股转让

推荐第8篇:涉税问题

请问:1.旧的发票专用章使用期限?2.财务专用章从何时开始不能在发票上盖?

您好,1.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2.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1年2月1日起“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2.你好,我们是外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请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第9栏免税货物销售额如何确定?是按照出口商品发票中销售额合计还是按照离岸价合计填列?谢谢!

2.您好!按离岸价折算成人民币的金额填写

3.你好!我在二手市场买了一台二手货车,已过户,但车辆完税证明不知道怎么办理,不知道还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3.您好!车主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时,应如实填写《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并提供原来的完税证明正本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车主,复印件及完税证明正本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对过户车辆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4.你好!我公司发票购票本遗失了,该怎么办?

4.您好!纳税人丢失发票领购簿或购票密码,应填写《发票领购簿或密码挂失登记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窗口办理挂失,自机关受理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后,纳税人可以凭回执到主管税务办理相关手续,发票窗口人员应将纳税人的《发票领购簿或密码挂失登记表》及回执作为备案资料归档。特殊情况下,需要立即核发新发票领购簿或重设票密码的,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主管科长授权办理。

5.外商独资企业有些什么优惠政策?例如:所得税是按多少税率计算的等等

5.您好!现在没有专门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如果是07年3月16号之前成立的企业(含当天),11年的税率为24%;如果是07年3月16号之后成立的,税率为25%。

6.你好!我公司是外贸出口企业.现在有几单去年的报关单因没有核销单而无法退税.现要做出口转内销,可不可以进项发票做为抵扣后再补税?

6.您好,可以按规定办理。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自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由外贸企业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以下简称《抵扣证明》)。外贸企业必须持以下资料申请开具《抵扣证明》:

(一)由外贸企业据实填写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抵扣证明》(一式三联);

(二)《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发票明细表》(需提供纸质报表和相同内容的excel电子数据);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五)委托加工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属委托加工业务的提供,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外贸企业取得《抵扣证明》后,应将《抵扣证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1栏“税额”中,并在取得《抵扣证明》的下一个征收期申报纳税时,向主管征税的区、分局申请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超过申报时限的,不予抵扣。

7.您好:请问一般纳税人分期收款销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怎么确定?谢谢

7.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8.你好,请问企业为员工交纳本应由员工本人应承担个人部份的社会保险费用,可否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8.您好,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承担的职工个人应承担的部分是不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之内的。

9.你好,我公司是新办企业有出口货物,我司要做免抵退的申报,请问是不是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税局出具《出口退(免)税认定通知书》就可以申报了?是不是现在不需要办理退税登记证了?谢谢。

9.您好,目前《出口退税登记通知书》和经过审核的《出口企业退税登记申请表》可视同退税登记证书使用。从2007年起已经取消对出口退税登记证的发放。

10.纳税人机动车销售发票填开错误但无法从车购办取回发票联次(已交车购税,有税单),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必须要求开具方先到税务局办理登报挂失手续接受处罚,才能在联次不齐全的情况下作废原发票,重新开具一张与原开发票的车架号码和发动机号码相同的发票(不重复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能否直接作废重开,不到税务局办理挂失?

10.您好,根据深国税发(2007)127号规定,纳税人丢失了已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二手车销售发票,或者填开错误但无法从公安机关和车购办取回所有联次的,允许发票开具方在联次不齐全的情况下作废原发票,重新开具一张与原开发票的车架号码和发动机号码相同的发票,不重复计算应纳税额。

11.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要登《中国税务报》,《中国税务报》地址在哪?

11.您好!中国税务报深圳分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松园路西街52号税务大院三栋106房;电话:0755-81858016/8211603

512.你好:我公司在学习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文件后有以下疑问咨询。文件中提到,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有:

a.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b.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请问按清单申报要如何操作,应提供哪些资料,向哪个部门申报?

12.您好,根据深国税发〔2011〕62号规定: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采取申报表附报形式,纳税人在进行年度申报时,将《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表》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同申报。

13.请问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定要登“中国税务报”吗?

13.您好,根据国税函发[1995]292号规定:

二、为便于各地税务机关、纳税人对照查找被盗、丢失的专用发票,减轻各地税务机关相互之间传(寄)专用发票遗失通报的工作量,对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要求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14.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企业.在辅导期时发票认证要到次月抵扣,请问进项发票该做到哪个明细科目?

14.您好,根据国税发[2010]40号第十一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15.你好,我问一下国税的发票有没有出版拾万元版的通用机打发票?

15.您好,没有。目前通用机打发票分设无面额版、万元版、千元版和百元版,共4种面额。

16.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需要登报挂失,但是没有完税号码完税号码要怎么查询?

16.您好,纳税人需提供《机动车辆行驶证》原件到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档案科查询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号码。

17.深圳什么时候开始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缴纳标准是多少?

17.自2011年1月1日起,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根据《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地方教育附加由地税部门负责代征。2011年7月11日起,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及委托代征单位开始受理缴费单位和个人的申报缴纳事宜。

18.建筑业自开票须具备哪些资格条件?领购发票时需提供哪些资料?

18.自2011年7月18日起,按规定向注册地税务机关申请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取得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可以领购网络发票自行填开并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一)资格条件

在我市依法注册成立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建筑业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注册地税务机关申请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注册地税务机关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授予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1.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两年内未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并受过行政处罚;

3.两年内在我市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均达到 100 万元以上;

4.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工程款项;

5.财务会计制度健全,核算规范准确,账簿设置齐全并通过注册地税务机关账册健全认定。

(二)申请材料企业申请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应当向注册地税务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业务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5.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6.两年内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均达到100万元以上证明;

7.银行结算账户复印件(验原件);

8.账册健全情况告知书复印件(验原件);

企业提供的以上材料,应当加盖企业公章。

(三)资格取消

具有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地税务机关取消其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1.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

2.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要求,未正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税金、利润的;

3.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的;

4.代开或者虚开发票的;

5.偷税、抗税的;

6.未妥善保管、使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网络发票领购

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首次到注册地税务机关发票发售窗口申请领购网络发票,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票领购、验销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验原件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发票专用章印模原件1份。

(五)网络发票验销

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作废发票或者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当在3个月内到注册地税务机关办理验销手续。验销时须携带作废的发票、红字发票备用联和被红冲的发票原件;被红冲的发票联原件无法收回的,应当提供对方的有效证明。

除作废发票和红字发票以外,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正常开具的发票,系统自动审验,无需办理验销手续。

推荐第9篇:涉税授权委托书

授 权 委 托 书

委托单位:

纳税人识别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身份证号:

受委托人: 姓名: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职务:。

现委托上述受委托人到我单位主管税务机关代为办理我单位

日至

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告知书》,并负责交接相关资料。

委托单位(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日期:

推荐第10篇:涉税资料

2014涉税资料

一、设立登记(适用单位纳税人)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1份,联合办证2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或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需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需分别提供相应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5.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需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国、地税)原件及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需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设立登记(适用个体经营)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需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重新税务登记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重新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1份。

四、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的变更登记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2份;

2.工商营业执照和工商变更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涉及变动的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4.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五、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的变更登记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2份;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六、注销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2份;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其他税务证件; 3.《发票领购簿》、未验旧的发票;

4.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复印件;5.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6.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非居民企业提供)原件及复印件;7.防伪税控开票开票系统IC卡、金税卡、读卡器。

七、注销登记(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单位纳税人)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2份;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其他税务证件; 3.《发票领购簿》和未验旧的发票;

4.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复印件;

5.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八、注销登记(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2份;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其他税务证件; 3.《发票领购簿》和未验旧的发票;

4.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复印件;

九、遗失税务证件报告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1份; 2.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

3.遗失、被盗证件后,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立案处理证明、说明原件及复印件。

认 定 管 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应提供下列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2份;2.3.纳税人的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复印件;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复印件;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税务资格认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1份;

2.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或其粮食部门下达当年粮食收储任务的相关证明文件;3.粮食收购许可证及复印件;

4.承担政府储备粮业务的企业,应提供《粮食承储资格证》及复印件;其他粮食经营企业和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 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1份;

2.从事相关免税项目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

三、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1份。

四、个体工商户申请核定(调整)纳税定额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1份。

发票外部管理

一、普通发票领购资格申请(调整)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1份;3.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发票专用章的印模。

二、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

2.《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2份;

3.单笔销售业务、单台设备销售合同和履行合同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资格、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发行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1份;5.发票专用章印模; 6.金税卡及IC卡。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超限量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专用发票购领簿》;

2.当月开票汇总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打印);3.《超限量购买发票申请审批表》1份 4.防伪税控IC卡; 5.经办人出示身份证;

6.合同复印件若无法提供合同,则提供企业当月销货说明。

五、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业务概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限量限额发售。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专用发票购领簿》;

2.《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清单》1份;3.防伪税控IC卡; 4.经办人出示身份证;

5.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

六、发票领购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发票购领簿》 ;

2.税控IC卡(一般纳税人使用);

3.已用发票存根(初次购买除外)、购税控发票携带用户卡。

七、超限量购买普通发票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发票购领簿》;

2.《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1份;3.经办人出示身份证。

八、发票验旧缴旧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发票领购簿》; 2.已填写发票的存根。

九、发票缴销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发票领购簿》; 2.《发票缴销登记表》2份; 3.需缴销的空白发票;

4.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还需提交税控IC卡、金税卡。

十、普通发票代开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1份;

2.申请代开发票人纳税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3.付款方或接收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5000元以上),对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只需提供身份证明;

4.提供由生产地村委会出具的自产初级农产品证明适用于代开免税项目。

十一、专用发票代开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查验《税务登记证》副本;

2.《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3份。

证 明 管 理

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开具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一式两联;

2.从纳税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导出的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对应的电子数据;

3.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具体错误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4.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具体错误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车 购 税 资 料

一、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车主身份证明:

(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 (2)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车辆价格证明:

(1)境内购置的车辆,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3.车辆合格证明:

(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一、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管理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损毁、遗失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1)《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2份;

(2)纳税人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损毁、丢失的,提供车购税缴税凭证或车购办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留存联、车辆合格证明、在中国税务报或甘肃经济日报纳税人专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3)车主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在中国税务报或甘肃经济日报纳税人专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2.车辆过户、转籍、变更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2份;

(2)车主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时,应提供完税证明正本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车主办理车辆转出手续时,应提供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车辆转出证明材料;

(4)车主办理车辆转入手续时,应提供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档案转移通知书和档案;

(5)车主办理车辆变更手续时,应提供完税证明正本和新《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车辆购置税减免税审批(购置人)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符合车购税减税、免税规定的车辆,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除按规定提供车主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车辆彩色照片。

1.《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2份;

2.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车辆,提供机构证明;3.外交人员自用车辆,提供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4.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装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提供订货计划的证明;

5.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6.留学人员、来华专家应提供下列资料:

(1)留学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教育科技部、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宣传文化部出具的留学证明;公安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小汽车准购单》。

(2)来华专家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

7.其他车辆,提供国务院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车辆购置税退税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1份;

2.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

3.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注销车辆号牌证明。

税 收 优 惠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适用于增值税)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报省局审批的一式5份;市(州)局审批一式4份;县(区)局审批的一式3份

2.减免退税书面申请报告,列明减免退税的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生产经营等基本情况;

3.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4.省级以上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与申请减免退税有关的其他资料。注:报送附例资料2份,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由审批机关留存。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类税款退库审批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退税申请审批表》一式2份;

2.省级以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管理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后退回。

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审批机关、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各留存一份。

3.企业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减免税政策依据,对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兼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等情况说明。

4.申请享受特定项目减免税的企业,同时根据不同的优惠项目确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①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②生产性收入超过全部收入50%的证明材料;③外资注册资本到位比例的验资报告。

(2)再就业税收优惠:①《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②地方税务局出具的“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剩余额度”书面证明;③《就业失业登记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3)转制科研机构税收优惠:①国家经贸委、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改制单位名单及改制批复;②经批准的改制方案;③科研机构在改制后新企业中所占股权比例达到50%以上的证明。

(4)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税收优惠:无其他附报资料。 (5)民族自治地方企业税收优惠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件。

注:凡报送资料属于复印件的,纳税人应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受理人员认为有必要需纳税人提供原件的,验证后当场退还。报送附例资料2份,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由审批机关留存。

申 报 征 收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份;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

一、表二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3.《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4.税控IC卡;

5.通用采集软件中采集的有关抵扣信息;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非定期定额户)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2份;2.《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定期定额户)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2份

四、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分月汇总申报(定额执行期结束后)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XX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2份。

五、消费税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应提供主表《XXX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2份; 2.按照应税项目的不同提供主表中的附表1份。 (1)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中的附表; 附表1:本期准予抵减税额计算表 附表2:本期代收代缴税额计算表 附表3:生产经营情况表

白酒生产企业还需提供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白酒清单

六、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A类)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符合财预[2008]10号文汇总合并纳税的总、分支机构报送1份;

七、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B类)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2份;

八、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2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1份;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报送;

3.《财务会计决算报告》1份;4.《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表》1份;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1份; 6.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1份;

九、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2份。

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2份;2.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

第11篇:包装物押金的涉税会计处理

包装物押金是指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或出借包装物所收取的押金。对纳税人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如何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及所得税的问题,现行税法作了明确规定,其会计处理也应按税法规定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增值税

1、不并入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税法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或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且在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以一年为限)收回出租或出借的包装物,押金退还的,可不并入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这种情况的会计处理比较简单:在收取时,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在退还时,作相反会计分录即可。

2、应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纳税人收取的包装物押金逾期仍未退还的,或销售酒类产品(啤酒、黄酒除外)出租或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应按规定征收增殖税。增值税法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即将收取的逾期包装物押金先换算为不含税的收入,再并入应税销售额中按规定征税。会计处理上应将押金换算成不含税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将押金与不含税收入的差额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冲转“其他应付款”科目,作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结转出租或出借包装物成本即可。

3、对于包装物已作价随同产品出售,但为了促使购货人将包装物退回而加收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收取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包装物逾期未收回,押金没收,没收的押金应交的增值税应先自“其他应付款”科目中冲抵,即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冲抵后的净额自“其他应付款”科目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二)消费税。

1、不并入销售额,不征收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在收取时,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在退还时,作相反会计分录即可。

2、并入销售额征收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因逾期未回收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已收取一年以上押金的,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有关消费税的分录为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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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酒类产品押金的会计处理。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酒类产品押金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处理方法不一样。对纳税人销售除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计算纳税。对销售啤酒、黄酒所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押金,应按所包装物的适用税率计算消费税额。这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啤酒和黄酒实行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消费税,即按照应税数量和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按照这一办法,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数量,而不是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征税的多少与应税消费品的数量成正比,而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金额无直接关系。因此,对酒类包装物押金征税的规定只适用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收消费税的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其他酒,而不适用于实行从量定额办法征收消费税的啤酒和黄酒产品。

4、加收的押金的会计处理。

对于包装物已作价随同产品出售,但为了促使购货人将包装物退回而加收的押金,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包装物逾期未收回,押金没收,没收的押金应交的消费税等税费应先自“其他应付款”科目中冲抵,即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科目,冲抵后的净额自“其他应付款”科目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三)所得税

包装物的押金收取时不并入销售额计征所得税。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应确认为收入,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所谓“逾期未返还”,是指在买卖双方合同或书面约定的收回包装物、返还押金的期限内不返还的押金。考虑到包装物属于流动性较强的存货资产,为了加强应税收入的管理,税法规定,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从收取之日起计算,已超过1年(指12个月)仍未返还的,原则上要确认为期满之日所属年度的收入。企业向有长期固定购销关系的客户收取的可循环使用包装物的押金,其收取的合理的押金在循环使用期间不作为收入。

那么,企业所得税计算中收取的逾期包装物押金,纳税调整时是全额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还是用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金额调整?税法规定,如果纳税人收取的逾期包装物押金已经计算了增值税销项税金,则在所得税纳税调整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不含增值税的金额。若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金,则应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某一般纳税人2004年4月实现应税消费品(税率为10%)销售额1000000元,另没收的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117000元,则包装物押金具体计算如下:

逾期包装物的不含税收入=117000/(1+17%)=100000(元)。

押金应纳增值税=100000×17%=17000(元)。押金应纳消费税=100000×10%=10000(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00(元)。

第12篇:餐饮业内部招待费的涉税会计处理

餐饮业内部招待费的涉税会计处理

1、简化会计处理

内部招待无收入等经济利益流入,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不能确认收入,相关成本费用应计入业务招待费。简化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成本价)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2、营业税处理

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一是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二是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三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酒店内部招待客户,不属于有偿提供劳务,同时又不属于营业税视同销售范围,因此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3、企业所得税处理

对于视同销售的范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列举的9个项目不包括交际应酬,因此,酒店内部招待所得税方面不需要视同销售。

但如果酒店内部招待时赠送客人礼品,那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文)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是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是用于交际应酬;三是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是用于股息分配;五是用于对外捐赠;六是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需要视同销售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至于销售收入的确定,按照国税函(2008)828号文的规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有税局回复纳税人咨询时认为业务招待过程耗用的食品原料、饮料、烟酒也要视同销售,我觉得不妥,既然是业务招待,有本企业人员也有客户,又如何能划分得清客户吃了多少,本企业人员吃了多少,难道让税局来核定?假如这也要视同销售,那么引申开来,参与业务招待的本企业人员和客户是否要就所享用免费餐饮缴纳个税呢?还没哪个税局这么要求吧?当然,计入业务招待费的原料、人工费用,应该按业务招待费限额税前扣除。

我们在自己的酒店吃饭,招待客人,不收费,是否也要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处理的。 借:管理费用 贷:营业收入

强化餐饮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思考

近几年,随着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带动饮食业迅猛发展,有力地拉动了内需,促进地方财政收入增长。但由于其经营形式的多样化以及在财务核算方面的不规范性,给税收征管带来很大难度,偷逃税问题比较严重。

一、餐饮企业所得税征管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餐饮企业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所得税税负率远远低于正常值,如果餐饮行业按10%的利润率测算,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占营业收入的平均比例应在2%左右。而餐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占收入比例普遍不足1%,更有甚者长年亏损。餐饮企业通过少报收入、多列成本费用等手段少缴企业所得税,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收入方面

1、普遍存在隐性收入,营业收入未足额入账申报。餐饮企业因其特殊性,存在大量的现金交易情况,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发票或消费者不索取发票的现象大量存在,这容易给某些企业钻税收上的空子,隐匿部分不开票的收入,达到少缴营业税和所得税的目的。在一些管理者与经营者分开、内控管理较为严谨的少数企业中基本不存在少申报收入的情况(如经营者委托境内外著名酒店管理,定期缴纳管理费的,这些企业的纳税遵从度较高)。如果既是酒店的经营者又是酒店的管理者的情况下,不分企业规模的大小,或多或少都存在少报营业收入的情况。这个问题以核定征收餐饮企业尤为普遍和突出。

2、其他收入不计入收入总额。餐饮企业除正常的营业收入外,其他如出租收入、会务费、进场费、垃圾(废弃物)销售费、泔水费、瓶盖费、搭伙费等杂项收入较多,虽然每笔的金额不大,但累加起来金额也不可小觑。有些企业将这些收入计入往来或职工福利,这已经成为行业内的习惯做法。

3、以餐抵租(连锁加盟),不计收入。目前餐饮业户除高档星级宾馆外,营业用房一般多为租赁,经营方式既有租赁经营,也有承包经营,还有加盟连锁经营。为此,餐饮业户每年都要支付给房屋出租者或发包方租金或承包费、加盟费等;收取方也要按租赁(加盟)收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等税费。为逃避税收,双方便以餐抵租,出租方不作租赁收入,以餐饮消费开支抵冲应收取的租金;承租方对来自出租方的消费收入不计营业收入,连锁酒店对其加盟收入也不记收入不申报。

4、内部招待未视同销售申报。对外营业的餐厅宴请宾客,应按照对外营业的计价收费标准计算营业收入额缴纳营业税,不得按成本直接冲减餐厅营业成本。对涉及的所得税,企业在以市场价计收入的同时对该内部招待项目计入交际应酬费列支。而企业的一般作法是:宴请招待宾客免单,不计收入,只按成本价计费用。这时,若调整后企业全年交际应酬费未超支,则对所得额无影响;若交际应酬费已超支,则超支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调查中我们发现中等规模的餐饮企业年内部招待费大致在20万元左右,对企业的所得税还是有一定影响的。

5、挂账收入未及时入账申报。餐饮企业允许其长期客户消费时签单挂账,日后统一结账开票。对于挂账客户,特别是在跨年度时,企业往往未及时结转当年度收入,而营业成本却已按正常项目结转,导致当年损益核算不正确,影响了企业所得税的申报缴纳。

(二)成本费用方面

1、发票取得的不规范性。由于餐饮企业的食品供应商大多为农贸市场或个人,发票代开或无发票现象比较多。发票的真伪和金额的真实性很难辨别,特别是规模偏小的餐饮企业这个问题尤为突出,企业往往通过虚开发票、甚至是假发票列支成本,虚报亏损。

2、工资不实。餐饮企业需聘用大量的服务员,而服务员的工资相对较低,流动性较强,所以劳务用工现象较为普遍,工资列支缺乏控管手段。此次调查中,发现32%的查账征收餐饮企业存在以劳务发票列支工资的情况,更多的餐饮企业既没有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统筹,直接在税前列支工资。所得税税率是33%,开具劳务发票企业只需承担8%左右的税金费用,更有些企业虚开劳务票、虚列人员,增加费用。

3、装修费用。餐饮企业竞争较为激烈,为吸引客源创造良好的就餐环境,往往3-5年餐厅就要重新装修。装修费用动辄就要上百万,根据国税函(2000)704号文规定,房屋投入使用后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以及租赁的房屋装修费,按5年平均摊销。有的企业将装修费直接计入当年度损益,提前进入成本费用。餐饮企业的装修费多为白条,还有的企业甚至以白条虚增装修费,减少所得税额;

4、成本核算。餐饮企业的成本主要是核算耗用的食品和调料等,不包括人员工资和水电等费用,成本核算相对简单。由于食品的保鲜度要求较高,金额大和数量大的鲜活类食品一般不经过仓库管理,全部由厨房直接管理,月末计算出当月实际耗用的物料成本;有些企业则干脆以收入倒挤成本,按既定的收入和一定的毛利率,倒推成本做假账。

二、餐饮企业所得税征管涉及的指标和项目

在调查中,通过经营类别、经营规模的横向比较,我们总结了几项常用的指标和项目,为餐饮业所得税管理提供一定的参考,当然,这些指标必须以核实企业的相关费用为前提。

1、餐饮企业的毛利率:规模小的餐饮企业的毛利率通常在50%--55%,规模大的应在55%--60%,毛利率在35%--45%的企业,往往存在少计收入,全列、甚至虚列成本的现象,可通过企业的菜单、采购单测算企业的毛利率,倒算其收入。

使用该项指标时,要首先判断餐饮企业是以企业还是以个人为主要消费对象,以企业为主要消费对象的,餐饮企业的收入相对真实;以个人为主要消费对象的,收入的虚假成分相对较高。通过毛利率分析,可判断餐饮企业收入和成本的真实性。

2、水电、燃气费用:餐饮企业的水电、燃气费用占营业额的比例应在4%左右;依据该指标可对餐饮企业的收入进行初步判断。尤其对于毛利率正常、却常年亏损或税负极低的企业,可依据上述指标进行测算,因为其收入和成本可能都经过倒算;对于以收入抵房租等费用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也可以该指标为突破口。

3、“收银日报表”与财务“收入日报表”进行比对。一般来说,收银员制作的“收银日报表”是以“点菜单”为依据,作假的可能性较小,存在问题的主要环节在财务人员制作的“收入日报表”上;可将两表进行比对,核对两表及入账数据的方法来发现瞒报收入的问题。

4、餐饮企业雇佣人员总数与经营面积和规模的关系:通常情况下,平均每10个餐位,需要1个服务员,管理人员、厨师、后场人员与服务员的人员比例是1:1.2;通常经营面积在500平米的企业,雇佣员工应在20-25人;经营面积在1000平米以上的,雇佣员工才可能超过40人。餐饮企业普遍存在多计人员现象,可要求企业列出人员分工明细,注明签订合同、缴纳统筹的人数,区分有多少是钟点工;调取工资发放凭证、转账单,确定合理的工资列支金额。

5、核实企业的装修费、劳务费:对照付款单据,确认企业是否存在以白条虚增装修费,增加税前摊销额的情况;核查企业的劳务费发票和业务是否属实;对企业大额的普通发票广泛协查,核查企业发票的真实性。

6、利用成本费用指标强化餐饮业核定征收管理。目前,所得税核定征收使用的是单一的收入指标,而小型餐饮业申报的营业收入是比较失真的,应将收入、成本费用指标综合使用,确定相对合理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加强餐饮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几项措施

1、加强餐饮等风险行业的管理,建立健全完善的征管制度

税务机关必须持续对餐饮行业所得税管理涉及的行业风险特征、风险点进行梳理、描述、积累,针对行业特点,研究征管措施,并籍此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餐饮行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这其中包括所得税分类管理、所得税日常管理、所得税绩效考核等方面的内容。用制度来推进税务人员依法开展管理、用制度来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

在《餐饮行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中,尤其应该强调所得税分类管理,要对查账征收企业逐年进行认定,将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餐饮企业,调整为核定征收方式,将所得税贡献率不足1%的企业,作为当年评估或检查的重点。为杜绝少报收入的普遍现象,对核定征收企业,可以对其采取“按照应税收入额定率核定”或“采用按照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分别计算,并从高核定。

2、提高餐饮业管理科学化水平,建立、健全餐饮行业税负评估系统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纳税评估要求大量数据信息,单靠手工操作已不能满足实际需要,评估一定要走以信息化为依托,人机结合的路子。现阶段,急需建立较科学的行业所得税纳税评估软件,为纳税评估的监控和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和信息保障,尤其是要有科学的税负率指标体系作为行业评估的参考。

对于餐饮等行业而言,要建立效果明显的行业评估分析主辅指标群,逐步建立完善的餐饮企业评估模型,定期进行横向纵向对比分析,关注异常数值,及时发现税负在户与户之间、辖区与辖区之间的不平衡状态,特别是加强较大的税收“跑冒滴漏”点和规模较大的重点餐饮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抓住“大头”,管好“大户”。

3、加大发票逆查力度,以查促管

目前,市场上的假票已经到了泛滥的地步,税务机关应尽快建立网上发票查询系统,加大宣传力度,辅导纳税人辩明发票真伪;取消手工版发票,普及机打普通发票、并实现联网,杜绝假发票生存的土壤。在日常的征管中,加大普通发票逆查的力度,对开具和收取假发票者进行重罚,并通过媒体进行曝光。

4、提高风险行业的管理绩效,依赖“联动”作用的发挥

一方面要发挥国税机关内部的“四联动”机制,密切税务管理、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税务稽查之间的联系,针对被管理对象的个体差异和税务各部门的手段差异,充分发挥联动功效。

另一方面要发挥国税机关外部各部门的联动,尤其是与地税部门的联动机制。积极支持地税部门“以票控税”,“有奖发票”等措施的推行,提高消费者,特别是个人消费者索要发票意识和积极性,减少利用不开发票少计收入行为的发生。另外加强与地税部门的信息沟通,定期相互传递核查、评估、稽查信息,监督纳税人及时足额缴纳各种国、地税税收。、

餐饮业的会计处理

餐饮企业的内部招待费(内招餐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引用加自己观点)

一、目前较为流行的会计处理方式

1.将内招餐费中耗用的饮食成本(即原材料)从主营业务成本中转入管理费用。因为餐饮企业多采用“倒挤成本法”核算厨房耗用的原材料成本,即原材料在购入时已经直接记入了主营业务成本,月末再根据盘点结果将结存的原材料作“假退库”处理,所以要把内招餐费耗用的原材料成本即饮食成本从主营业务成本中转出。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营业成本-餐饮成本 2.结转内招使用的酒水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借:商品进销差价 贷:库存商品

即按进价将内招使用的酒水转入管理费用。

二、不核算内招饮食成本,仅核算内招使用的酒水,即只做以上第二步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借:商品进销差价 贷:库存商品

这种方式的不利之处在于业务招待费核算不完整,而且在考核厨房毛利率时还要再剔除内招耗用的饮食成本,需要设备查簿登记业务招待费耗用的原材料成本。

三、内招餐费也作为主营业务收入核算 1.发生内招餐费时先按正常业务做收入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餐饮收入 贷:主营业务收入-商品收入

2.月末正常核算餐饮成本和商品成本(即不单独核算内招餐费耗用的原材料和酒水成本,视同对外销售业务一样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月末厨房原材料盘点结果,进行假退库的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

贷:主营业务成本-餐饮成本 结转本月领用的酒水 借:主营业务成本-商品成本 借:商品进销差价 贷:库存商品

根据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以上第

一、三种方法各有一定的道理,最大的区别在于第一种方法没有将内招餐费确认为收入,只是按成本价结转到管理费用了,相应地也就没有计提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也可能会少缴;第三种方法是直接将内招餐费视同对外提供劳务一致,与对外提供餐饮服务采用相同的会计、税务处理方式。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解释,内部提供劳务无需计征营业税,营业税规定的应税劳务也特别强调了“有偿”两字,视同销售的情况只有无偿捐赠不动产计征营业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尽管将劳务也列入了视同销售范围,但也只是限定在“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范围,所以,内招餐费也难以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范围。所以餐饮企业的内招可不作为收入核算,也无需计缴相关税金。

第13篇:涉税问题集锦

1.单位可以和个人一样申请代开发票吗?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2.销售二手车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规定:“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3.广告代理业需要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批复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第二条的规定,凡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人。广告代理是经营者承诺为他人的商品或劳务作宣传的行为,只是在经营过程中转托有关新闻媒体发布,因此广告代理业务符合•营业税税目注释‣关于“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的解释,对广告代理业应按“服务业—广告业”征收营业税。亦即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也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如过去执行中与统一规定不一致的,从1999年1月1日起一律按统一规定执行。

4.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及时处理丢失或被盗发票。当发生发票丢失或被盗时,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按规定及时刊登公告,声明作废,并列入丢失或被盗发票数据库。一旦发现有开具作废发票者,一律依法从重处罚。”

5.纳税人丢失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还能否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6.个人保险代理人,是否仅指自然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

六、本公告所称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企业的委托,在保险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7.向税务机关申请查询自身涉税信息,应提交哪些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 )规定:“第八条 纳税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无法自行获取所需自身涉税信息,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税务机关应当在本单位职责权限内予以受理。书面申请查询,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涉税信息查询申请表;(二)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8、公司支付的贷款利息能否抵扣?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公司支付的利息不可以抵扣。

9、幼儿园经过营改增后有什么税收优惠吗?

答: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是免征增值税的,但是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10、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否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

(五)款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的,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1、挂靠建筑企业如何纳税?

答: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被挂靠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挂靠人为纳税人。

12、营改增企业的一般纳税人核准是多少? 答:连续是十二个月销售额500万元的。

13、一般纳税人出租营改增之前取得的不动产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14、营改增后小额贷款公司发生的贷款利息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购买方购入的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5、纳税人提供的建筑分包服务,总包合同与分包合同的日期不一致,如何确定?答:在判断是否老项目时,一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属于老项目。

16、饭店农产品进项扣除问题

答:收购农业生产者个人销售的免税农产品,可以开具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购买农产品经营者销售的农产品(流通环节的免税鲜活肉蛋产品除外),可以凭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17、房地产企业“一次拿地、分次开发”如何扣除土地价款?答:分两步走,第一步,讲一次性支付土地价款,按照土地面积,在不同项目中进行划分固话;第二部,对单个房地产项目中所对应的土地价款,按照该项目中当期销售建筑面积与可供销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计算扣除。

18、之前在地税享受的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营改增之后是否可以继续享受优惠?

答:2016年4月30日(含)前,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规定可继续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19、取得的税控专用设备以及技术维护费的专用发票需要认证吗?认证后如何全额抵减?

答:需要认证,认证后先做进项税额转出再进行全额抵减。根据财税2012(15)号文,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20、设备检测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的范围?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规定,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21、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后,用复印件无法入帐,如何处理?

答: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规定:“第十九条已开具发票的发票联遗失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开票方丢失发票联的,应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国税机关,在县级以上报刊登报声明作废、接受行政处罚后,作废该份发票或开具相应红字发票,并重新开具发票给受票方。

(二)受票方丢失发票联的,可持县级以上报刊刊登的作废声明和主管国税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开票方请求重新开具发票。开票方据此开具红字发票后,为其重新开具发票。”

22、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23、收到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抵扣?

答:不能,一般纳税人开具农产品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抵扣依据。从农户手中收购的,由企业自己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发票题头有收购单三个字;从小规模纳税人手中收购的,对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13%;从一般纳税人手中收购的,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

24.如何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1.“一地一证”。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跨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到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管证‣。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 2.简化资料报送。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办理•外管证‣时只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副本或者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不提供上述证件);从事建筑安装的纳税人另需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或复印件,没有合同或合同内容不全的,提供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3.即时办理。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应即时开具•外管证‣(可使用业务专用章)。” 25.建筑业纳税人咨询,开具发票时备注栏是否需要填写项目名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26.保险公司购进宣传用品赠送给客户,视同销售的话,购进时取得专票可以抵扣,如果购进时取得的是普票,还视同销售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因此,无论企业取得何种发票此行为都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27.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加权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8.营改增纳税人之前领购的地税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

(七)项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因此,除另有规定外,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29.跨县提供建筑劳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在预交税款时,如何享受小薇企业增值税政策?

答: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跨县提供建筑劳务,在建筑劳务发生地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月不超过三万元的,暂不不在建筑服务发生的预交税款。会机构所在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按照申报销售额来确定是否享受小薇企业征收增值税政策。

30.保安公司增值税是否可以简易征收?

答:保安公司为满足用工单位对于门卫巡逻守护,随身护卫,安全检查等用工的要求,将安保员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符合劳务派遣服务条件,可以按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计算增值税。

第14篇:涉税风险自查报告

税务自查报告

根据*地税直查(2014)2002号文件要求,我公司高度重视*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对企业所得税的此次稽查,成立专门的自查工作小组,组织相关财务人员学习,采取了自查与聘请税务师事务所税务专业人员协助相结合的方式,于2014年7月13日-17日针对企业所得税进行自查。目前,自查工作已基本完成,现将自查结果汇报如下:

一、本次自查的时间范围和涉及的税种范围

本公司本次自查主要为2012至201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

二、自查工作的原则

1、高度重视,认真负责,严格按照国家财经税收相关法规,对本公司2012至2014年度在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各类税种进行彻底的清查,力求做到不疏忽、不遗漏。

2、把握契机,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提前化解税务风险。我公司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真全面的自查,彻底清理违法及不规范涉税事项,并以此为契机,加强我公司税务基础管理工作,并改善我局税务管理工作的盲点弱点,提高我公司的税务工作管理水平。

三、自查结果

经过为期一周的自查工作,我公司2012年—2014年税务工作基本遵守国家相关税收及会计法律法规,依法申报缴纳各项税费。但工作当中难免存在疏漏,问题主要反映在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属费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等。通过此次自查,我公司2012年—2014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3,096.18元;其中:2012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580.76元;2013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515.42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2年度

我公司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没有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

属费用上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881.1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4,580.76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

项目 金额

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所属费用 13,881.10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小计 13,881.10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4,580.76 (1)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所属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2012年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摊所属费用13,881.10元,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文)第四条的规定,我公司应将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摊所属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881.10元。

2、2013年度

我公司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合计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4,061.67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8,515.42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

项目 金额

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 14,061.67 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 20,000.00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小计 34,061.67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8,515.42 (1)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我公司2013年11月购入财务软件

14,300.00元直接计入了当期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

[2000]084号文)的规定,应将该无形资产分期摊销,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061.67元。

(2)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无需支付的2004年应付莱思软件公司20,000.00元, 软件公司现己合并,并且该公司一直未催收该笔款项,根据*地税直函[2004]89号文中 “对于农电提成余额、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00元。

附件:企业纳税情况自查表

*省 服务有限公司

2014年7月18日篇二:税务风险防范与企业自查如何应对

税务风险防范与企业自查如何应对

企业自查技巧与原则

每年3月份开始到12月份,税务都会要求对上一年度税负异常的企业展开自查或进行纳税评估,如果企业平时没有注意控制税负或者税负过低,恭喜你,已经被纳入自查范围了! 税局开展的企业自查最主要目的是完成税款入库任务。

那么多少金额合适呢?这里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据说有些地方稽查局内部有不成文的规定,就是企业报的自查数一般不得少于该企业上一年度纳税总额的1.5%。1.5%的数字也符合统计学原理。比如2008年全国税收收入完成54218亿元,其中稽查局查补入库的税款是513亿元,占0.94%,考虑到2009年稽查任务增加了一倍,把比例提高到1.5%是有道理的。

或者你参照你所属行业的税负率平均数再偏上一点作为你需要补税的指标数。

大多数企业老板一直指示或要求会计税负不能做高,会计在老板压力下,税负做到极低。糊涂财税一个学员,公司年营业额1个亿,老板给财务下的指标,全年纳税不能超过30万,税负能不异常吗?

若不是老板或会计不懂税负原理或者不懂控制税负,企业一般也不会故意留着一块税不交,导致税负过低,税负过低,每年自查一定少不了查你,而一旦要求 你自查了,不补税是很难过关的,最后还是会被补税,还会增加被加收滞纳金的风险。

所以,建议平时还是需要控制税负,造行业水平范围内,这样,一般不会被要求自查。

一旦被税局要求自查,绝大部分企业都要老老实实的自查,自查即是税局给企业自己纠错的机会,如果自查环节不能通过,一旦转入稽查,企业的大麻烦就开始了。

那么怎样才能在自查环节过关而不至于遭到稽查局的重点检查呢?

首先,企业要重视每次税务检查。

衡量自己在当地所处的地位,是不是当地的纳税大户?是不是当地行业的领头羊?如果是,企业应该明白自己毫无疑问已成为了税务检查的重点对象,稽查局会把优势力量集中于纳税大户身上,因为从重点税源企业挖税远比从一般中小企业见效要快得多。没有哪个企业敢说自己一点问题都没有,即使请了中介帮助协查,仍不能高枕无忧,因此企业切不可轻视。

其次,企业应先把能在会计报表上体现的税款自查一遍。

比如印花税,现在很多省市采用了核定征收的方式,只要看财务报表的购销金额就可以匡算出购销合同印花税的金额。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增加会导致印花税的产生,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账款的增加也会导致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纳税义务的发生。还有土地使用税,从2008年开始,很多地方都大幅度提高了单位税额,税务局借助税务机关的征管信息系统,或者直接从财务报表上就可以看出,企业所交的土地使用税是否足额。这些表面上易计算检查的税款一定要报上去,这样可以赢得稽查局的好感,起码能给稽查局留下已经在认真自查的印象。 最后,企业应该认真对照自查提纲的内容进行自查。

自查提纲是税务机关根据以往对相关行业进行检查时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出来的带有普遍性的检查提纲,对每一个纳税人的自查都有指导作用。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在自查时不能仅限于自查提纲的要求,还应该跳出提纲,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来自查,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规避稽查风险。

表面上的税款报上去后,如果税务局觉得还不满意,或者尚未达到想要的数字,一般要求企业在回去自查的,当然我们也不能一而再,再而三的被拒绝然后再去递交自查报告,企业应该多与税务局的同志沟通,认真把握机会再梳理一遍,看看还有什么地方疏漏了,以免留下后患。

自查期间,企业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对全部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自查。自查工作应涵盖企业生产经营涉及的全部税种。

其中,四个主要税种的自查提纲如下:

一、增值税

(一)进项税额

1.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2.用于抵扣进项的运费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或销售免纳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3.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具体包括:向经销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收购农产品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扩大农产品范围,把非免税农产品(如方木、枕木、道木、锯材等)开具成免税农产品(如原木);虚开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虚开数量、单价,抵扣税款)。

4.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废旧物资发票是否真实合法。

5.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完税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6.是否存在购进固定资产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7.是否存在购进材料、电、汽等货物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等非应税项目等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

8.发生退货或取得折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9.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10.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帐或冲减营业费用,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二)销项税额

1.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是否存在以货易货交易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帐不转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将收取的销售款项,先支付费用(如购货方的回扣、推销奖、营业费用、委托代销商品的手续费等),再将余款入账作收入的情况。

2.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如用于内设的食堂、宾馆、医院、托儿所、学校、俱乐部、家属社区等部门,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捐助等,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3.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扣或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4.是否存在购进的材料、水、电、汽等货物用于对外销售、投资、分配及无偿赠送,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的情况: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水、电、汽等费用,不计、少计收入或冲减费用;将外购的材料改变用途,对外销售、投资、分配及无偿赠送等未按视同销售的规定计税。 5.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例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等)是否按规定纳税。

6.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是否作销售处理。

7.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8.是否有应缴纳增值税项目的业务按营业税缴纳。

9.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是否依法纳税:对增值税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征税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纳税;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10.兼营的非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不分别核算或者不

能准确核算的,是否按增值税的规定一并缴纳增值税。

11.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代购货物、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是否缴纳了增值税。

12.免税货物是否依法核算: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有无擅自扩大免税范围的问题;军队、军工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其免税的企业、货物和劳务范围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福利、校办企业其免税的企业、货物和劳务范围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兼营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免税额、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二、营业税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一)营业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

1.现金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2.不给客户开具发票,相应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3.收入长期挂帐不转收入。

4.向客户收取的价外收费未依法纳税。

5.以劳务、资产抵债未并入收入记税。

6.不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递延纳税义务。

(二)关联企业间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申报纳税时不做调整。

(三)按税法规定负有营业税扣缴义务而未依法履行扣缴税款。

(四)兼营不同税率的业务时,高税率业务适用低税率。

三、企业所得税

自查各项应税收入是否全部按税法规定缴税,各项成本费用是否按照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税前列支。具体自查项目应至少涵盖以下问题:

(一)收入方面

1.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未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税计税。

3.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所得税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计税的问题。

5.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

6.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入或权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8.是否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9.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0.是否存在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未按地区差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成本费用方面

1.是否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4.内资企业的工资费用是否按计税工资的标准计算扣除;是否存在工效挂钩的工资基数不报税务机关备案确认,提取数大于实发数。

5.是否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6.是否存在计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是否存在计提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年金等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7.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8.是否存在超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计提折旧时固定资产残值率低于税法规定的残值率或电子类设备折旧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部分,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9.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

10.是否存在擅自扩大技术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11.专项基金是否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

12.是否存在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进行税前扣除。

13.是否存在扩大计提范围,多计提不符合规定的准备金,未进行纳税调整。

14.是否存在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未进行纳税调整。

15.企业从关联方借款金额超过注册资金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是否在税前扣除。

16.是否存在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纳税调整;是否存在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未作纳税调整。

17.是否存在开办费摊销期限与税法不一致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18.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未进行纳税调整。

19.是否存在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无批复文件,或不按批准的比例和数额扣除,或提取后不上交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20.是否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视同经营性租赁,多摊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三)关联交易方面

是否存在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未作纳税调整。

四、个人所得税

自查企业以各种形式向职工发放的工薪收入是否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重点自查项目如下:

1.为职工建立的年金;

2.为职工购买的各种商业保险; 3.超标准为职工支付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

4.超标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5.以报销发票形式向职工支付的各种个人收入;

6.车改补贴、通信补贴。如果所在省制定了免税补贴标准(税前扣除标准)的,在标准限额内的部分可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标准外以发票方式为职工报销费用的,计入当月个人收入征税;未明确税前扣除标准的,应合理确定补贴中因私用形成的个人收入部分,扣缴个人所得税;

7.为职工所有的房产支付的暖气费、物业费;

8.股票期权收入。实行员工股票期权计划的,员工在行权时获得的差价收益,是否按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9.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个人收入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篇三:2015税务自查报告

2015税务自查报告

第1篇:税务自查报告

一、企业基本情况:

我公司系私营企业,经营地址:xxxxxx主营:xxxx注册资金:xxx人。法人代表:xxx,在册职工工资总额xxxx。20xx年实现营业收入20xx年度经营性亏损xx元。

二、流转税(地税):

1、主营业务收入:我公司20xx年1月—20xx年12月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元。

2、营业税:我公司20xx年1月—20xx年12月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元,已缴纳多少元,应补缴多少元。

3、城市维护建设税:我公司20xx年1月—20xx年12月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元,已缴纳多少元,应补缴多少元。

4、教育费附加:我公司20xx年1月—20xx年12月应缴纳教育费附加元,已缴纳多少元,应补缴多少元。

5、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我公司20xx年1月—20xx年12月年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多少元,已缴纳多少元,应补缴多少元。

6、防洪保安资金:我公司20xx年1月—20xx年12月应缴防洪保安资金多少元,已缴纳多少元,应补缴多少元。

7、地方教育附加费:我公司20xx年1月—20xx年12月应缴多少元,已缴纳多少元,应补缴多少元。

三、地方各税部分:

1、个人所得税:我公司法人代表20xx年度-20xx年度工资收入元,我公司20年度-20年度个人工资收入未达到个人所得税纳税标准,无个人所得税。

2、土地使用税:我公司20xx年度-20xx年度应税土地面积10000平方米,应纳土地使用税2万元,已缴纳。

3、房产税:我公司20xx年度-20xx年度应税房产原值1000万元,应纳房产税

8、4万元,已缴纳。

4、车船税:我公司拥有乘用车辆,应缴纳车船税元,已缴纳;商用车辆,其中客车辆,应缴纳车船税xx元,已缴纳;货车辆,应缴纳车船税xx元,已缴纳。

5、印花税:我公司20xx年度-20xx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元,按0、03%税率应缴纳印花税元。帐本4本,每本5元贴花,共计xx元。合计应缴纳印花税xx元。

四、规费、基金部分:

1、我公司20xx年度-20xx年度为职工150人缴纳了社会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其他人员未在我公司缴纳,原因系这批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仍由以前的工作单位代缴,关系未转入我公司。

2、我公司20xx年度-20xx年度交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元。

五、发票使用情况:

20xx年度-20xx年度我公司开具了xx发票,多少张,金额多少,已全部记帐作收入。 第2篇:税务自查报告

根据*地税直查(20xx)2002号文件要求,我公司高度重视*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对企业所得税的此次稽查,成立专门的自查工作小组,组织相关财务人员学习,采取了自查与聘请税务师事务所税务专业人员协助相结合的方式,于2015年7月14日-17日针对企业所得税进行自查。目前,自查工作已基本完成,现将自查结果汇报如下:

一、本次自查的时间范围和涉及的税种范围

本公司本次自查主要为20xx至20xx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

二、自查工作的原则

1、高度重视,认真负责,严格按照国家财经税收相关法规,对本公司2015至2015年度在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各类税种进行彻底的清查,力求做到不疏忽、不遗漏。

2、把握契机,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提前化解税务风险。我公司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真全面的自查,彻底清理违法及不规范涉税事项,并以此为契机,加强我公司税务基础管理工作,并改善我局税务管理工作的盲点弱点,提高我公司的税务工作管理水平。

三、自查结果

经过为期一周的自查工作,我公司2015年—2015年税务工作基本遵守国家相关税收及会计法律法规,依法申报缴纳各项税费。但工作当中难免存在疏漏,问题主要反映在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属费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等。通过此次自查,我公司2015年—2015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4,09

6、18元;其中:2015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580、76元;2015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

515、42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xx年度

我公司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没有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属费用上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88

1、1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4,580、76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

(1)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所属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2015年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摊所属费用14,88

1、10元,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文)第四条的规定,我公司应将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摊所属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88

1、10元。

2、20xx年度

我公司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合计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4,06

1、67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8,

515、42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

(1)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我公司2015年11月购入财务软件14,300、00元直接计入了当期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文)的规定,应将该无形资产分期摊销,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06

1、67元。

(2)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无需支付的2015年应付莱思软件公司20,000、00元,软件公司现己合并,并且该公司一直未催收该笔款项,根据*地税直函201589号文中对于农电提成余额、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00元。

第3篇:税务自查报告

一、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制度建设

我局成立了以局党组书记、jú长单晨光为组长的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地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规划、重大事项、重要文件的审核与决策,全面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地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同时,局内各单位均安排了专兼职人员担任政府信息公开联络员,负责信息采集、信息发布、综合协调等工作。各市、州地税局也相应成立了由jú长任组长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对各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整体部署和统一指导,在系统内形成了责任明确、层层落实的工作格局。

我局从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切实维护纳税人利益及容易产生不正之风和滋生腐败的环节入手,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制定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对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资料进行整理,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和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制度汇编》印发局内各单位。在各市、州局及扩权试点县、市局办公室业务培训中将政府信息公开作为重点培训内容。

二、拓宽发布渠道,提升信息质量

大力加强内外网信息建设。内外网站是地税系统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载体。全系统统一使用内网信息编报平台并由专人负责编审,实现了省局处室、市、州局及扩权试点县、市局及时采编报送和信息登载,确保了信息工作的时效性,提高了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完成了外网改版,开设了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及时、全面地公开与纳税人及社会公众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截至2015年7月31日,外网共公开各类信息870条。 积极主动报送专报信息。围绕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关注的重点工作,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地税系统工作动态。根据新形势对信息工作的新要求,结合工作实践积极探索信息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途径,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改进信息服务方式,加大信息约稿力度,从会议、文件、新闻、领导讲话和批示中主动寻找、挖掘信息线索。高度重视信息编辑细节问题,做到信息编辑精细化,除严格把好信息编辑质量关,还对格式、标点、印刷精益求精,努力提升信息工作整体质量。截至2015年7月31日,共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专报130余篇。其中,国办采用信息1条,省政府采用专报累计达到33条。

有效依托各类新闻媒体。广泛依托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渠道对外公开最新、最快的税收政策和征管改革各项举措,让广大纳税人及时、准确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理解并支持税务部门工作,为税收征管提供坚强的舆论保障。今年,我局已多次与四川电视台、四川人民广播电台等合作播出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税收政策电视片和广播节目。在《四川日报》、《中国税务报》、《四川经济日报》等报刊上刊载文章38篇。

充分利用其他公开途径。在机关大厅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栏,详细公开各处室职责、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实事求是编制了我局2015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并在省政府网站上发布。每年及时向省档案局送交已公开的文件资料。

三明确工作重点,突出监督检查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15年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5〕76号)要求,我局着力做好服务两个加快工作,突出公开重点,及时公开地税系统灾后恢复重建、深化行政效能建设、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等方面的信息。在具体分类上,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比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的划分标准,积极主动公开应当公开的信息,妥善处理依申请公开事项,严格把关不予公开的政

府信息。目前,我局共受理依申请公开事项1例,已按规定程序圆满办结,未收取任何费用。未出现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同时,严格按照《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进行审核把关,未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引发失泄密事件。

有效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必须切实做好监督考核。我局制定了《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聘请了28位各行业代表为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员,为地税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并反馈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 在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领导下,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离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我局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地税工作实际,纵深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4篇:税务自查报告

市地税分局:

20xx年6月29日贵局召开了税收专项检查动员大会,会后我们根据大检查安排意见对我单位2015年至2015年1至5月底以前的纳税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企业概况

实收资本xxxx,公司下设工程部、财务部、销售部、办公室等职能科室。目实现销售收入xxxxxx元。

二、自查情况

根据贵局大检查安排意见,我们重点对本企业2015年至2015年5月底以前的纳税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为:

1、营业税检查情况:截止2015年5月底,本企业少缴营业税:......元;城建税:......元;教育费附加:。元;土地增zhí shuì:......元;水利基金:2......元;少缴税的主要原因是:2015年6月公司竞拍土地

13、64亩,当时的成交价为每亩地500万元,原计划土地拿到后能尽快开工建设,加快资金回笼,但由于在拆迁过程中个别住户设置障碍,以至于拖到现在无法拆迁,加之大部分住户的安置补偿、过渡费等费用使企业资金周转出现了严重的困难,因此造成了税款的拖欠。

2、代扣税检查情况

根据税务局要求,我们对建筑企业的税收情况进行了认真的监督,并积极进行了代扣代缴,尽管如此目前还有一些问题:

①由于工程未决算,目前已付工程款xx元,工程款暂未代扣税金。

②其他由于正在办理外派证,已付xx元,暂未代扣税金。

经过自查,我们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除积极补交税款外,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一定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学习税收知识,改正错误,遵纪守法,照章纳税,为国家富强,企业发展尽我们应尽的义务。

第5篇:某企业税收自查报告

xxx国税局:

我公司是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在新疆登记注册的全资子公司,属于食品加工企业,经营范围为方便面、挂面、粉丝、调味品的生产与销售。注册资金1000万元。

我公司于2015年正式生产运营,设有供应、生产、物流、营销、财务等部门,遵循企业会计核算方法,设置总账、明细账等,目前使用金蝶软件,我公司纳税申报按照要求统一进行网上申报,各年度国税、地税申报税种有增zhí shuì、城建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均为自行申报,没有聘请税务等代理机构。我公司每年都

聘请某税务师事务所的人员对我司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审计工作进行核实检查并出具报告,现将我公司的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我公司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zhí shuì专用发票是真实合法的,没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用于抵扣进项的运费发票是真实合法的,没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没有以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或销售免纳增zhí shuì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税额;没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不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不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我公司取得的增zhí shuì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手工发票等,已经国税官网查询,查询信息与票面均一致。

不存在购进房屋建筑类固定资产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不存在购进材料、电、汽等货物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等非应税项目等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

发生退货或取得折让已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按照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销售收入是完整及时入账:不存在以货易货交易未记收入的情况;不存在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不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不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帐不转收入的情况。不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

不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扣或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符合税法规定。

营业收入完整及时入账,现金收入按规定入账;给客户开具发票,相应的收入按规定入账。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准时完成纳税义务。

不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不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不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年金等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不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不存在超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计提折旧时固定资产残值率低于税法规定的残值率或电子类设备折旧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部分,已进行了纳税调整。

不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擅自扩大技术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以各种形式向职工发放的工薪收入已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我公司将在税收专项检查纳税自查中,及时、准确的完成我公司税收自查工作。 以上报告!

第6篇:税务自查报告

xx市地方税务局将按照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承担辖区内税收征收管理稽查工作。自1994年9月设立以来,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xxxx重要思想为指导,坚篇四:增值税政策执行情况涉税风险点自查提纲

增值税政策执行情况涉税风险点自查提纲

1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未作销售收入处理。 2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未作销售收入处理。

3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或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货物发出的当天未作销售收入处理。

4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货物发出的当天,或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未作销售收入处理。

5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作销售收入处理。 6 销售应税劳务,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未作销售收入处理。

7 有无账面已记销售,但账面未计提销项税额,未申报纳税。

8 有无账面已记销售、已计提销项税额,但未申报或少申报纳税。

9 有无将以物易物不按规定确认收入,未计提销项税额。

10 用货物抵偿债务,有无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11 有无未按规定冲减收入,少报销项税额。

12 有无将向购货方收取的应一并缴纳增值税的各种价外费用,未计提销项税额。

13 有无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

14 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有无按减除还本支出后的销售额计提销项税额。

15 采用以旧换新销售方式销售货物,有无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计提销项税额(金银首饰除外)。 16 随同产品出售单独计价包装物,有无不计或少计收入。

17 有无将应税包装物押金收入不按规定申报纳税。

18 有无将销售残次品、废品、材料、边角废料等直接冲减原材料、成本、费用等账户,未计提销项税额。 19 有无出售应税固定资产,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或未按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0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有无未作视同销售处理。

21 销售代销货物有无未作视同销售处理。

22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有无未作视同销

售处理,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23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有无未作视同销售处理。

24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有无未作视同销售处理。

25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有无未作视同销售处理。 26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有无未作视同销售处理。

27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有无未作视同销售处理。

28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有无未分别核算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销售额。

29 有无将属于应征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中的非应税劳务作为营业税项目申报缴纳了营业税。

30 属于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有无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32 有无将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33 有无将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的进项税未作进项税额转出。

34 有无将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作进项税额转出。

35 有无扩大农产品收购凭证的使用范围、将其他费用计入买价,多抵扣进项税额。

36 有无将专用于非应税项目、减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37 有无将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等项目的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38 对改变用途的固定资产,有无将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9 有无将属于不动产类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40 有无将代购代建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41 有无将作为房屋及构筑物的配套设施并与其构成一体的设备的进项税额(包括: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等设备)申报抵扣。 (财税[2009]113号)

42 有无将返利收入挂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冲减营业费用等,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4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未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44 一般纳税人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未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45 46 47 48 49 致。

50 51 52 53 54 55 56 有无将不得抵扣的运杂费计入抵扣。 有无错用扣税率。 有无将非应税项目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支出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有无将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是否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后,有无抵扣其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发生的进项税额。 有无将取得未认证或逾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申报进项税额抵扣。 有无将取得未认证或逾期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有无将取得未采集上传信息或逾期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申报进项税额抵扣。 是否对评估、核查、稽查等调整的应纳税额进行调账处理,有无将调增的税额冲减当期应纳税额。 适用简易办法征收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减按2%计算应纳税额是否符合规定。篇五:2.开展纳税人涉税风险自查工作的通知

开展纳税人涉税风险自查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建立良好的税收环境,实现纳税人自我修正涉税问题,有效防范税收风险,特开展纳税人涉税风险自查工作,请见到此通知的纳税人按要求认真做好自查。关于本次在查的具体要求如下:

1.本次排查的属期为2011年1月2014年9月。

2.开展自查的时间:2014年10月1日-2014年11月17日。

3.自查结果于2014年11月1日之2014年11月17日期间通过神州浩天申报接收系统随申报上传。(纯所得税户,2015年1月征期上传)

4.上传内容及操作说明:

(1)随告知提示下载相应文件

(2)进入申报界面,打开《自查结果统计表》,如果下载的文件中包含dat文件或zap文件,点【导入】,选择已下载的dat文件或zap文件,确定导入;如果下载的文件中不包含dat文件或zap文件,直接填写《自查结果统计表》

(3)填完《自查结果统计表》后,点击【导出】

(4)点上传文件,选择需要上传的《自查报告》和其他附件

(5)选择导出路径,完成导出,生成结果回收文件 (6)2014年11月申报时,申报系统会有回收提示,上传之前生成的回收文件即可,上传其他格式的文件一律无效

5.自查报告采取问答式,无问题的项目须填写“无问题”,有问题的项目须具体填写涉及的金额、税额及问题描述。

6.通过梳理涉税风险提示要点,发现当期问题的随申报进行相应调整;发现以前属期问题的,在2014年11月18日至2014年11月30日期间,前往所属税源管理部门开具《纳税评估、税务核查、税务稽查调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传递单》后,在申报大厅办理补充申报、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等业务。

7、请收到《自查提纲》的纳税人对本企业涉税问题认真对照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正,提高本企业税法的遵从度。税务机关回收自查结果后,将逐户对自查结果深入整合分析,对仍然存在涉税风险的企业开展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同时自查结果作为企业档案留存,用于企业信誉等级管理。

第15篇:企业涉税自查报告

企业涉税自查报告

关联企业间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申报纳税时不做调整。

企业涉税自查报告

自查期间,各企业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对全部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自查。自查工作应涵盖企业生产经营涉及的全部税种。其中,四个主要税种的自查内容和要点如下:

一、增值税

(一)进项税额

1.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2.用于抵扣进项的运费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或销售免纳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3.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具体包括:向经销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收购农产品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扩大农产品范围,把非免税农产品(如方木、枕木、道木、锯材等)开具成免税农产品(如原木);虚开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虚开数量、单价,抵扣税款)。

4.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废旧物资发票是否真实合法。

5.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完税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6.是否存在购进固定资产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7.是否存在购进材料、电、汽等货物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等非应税项目等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

8.发生退货或取得折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9.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10.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或冲减营业费用,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二)销项税额

1.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是否存在以货易货交易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账不转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将收取的销售款项,先支付费用(如购货方的回扣、推销奖、营业费用、委托代销商品的手续费等),再将余款入账作收入的情况。

2.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如用于内设的食堂、宾馆、医院、托儿所、学校、俱乐部、家属社区等部门,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捐助等,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3.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扣或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4.是否存在购进的材料、水、电、汽等货物用于对外销售、投资、分配及无偿赠送,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的情况: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水、电、汽等费用,不计、少计收入或冲减费用;将外购的材料改变用途,对外销售、投资、分配及无偿赠送等未按视同销售的规定计税。

5.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例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等)是否按规定纳税。

6.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是否作销售处理。

7.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8.是否有应缴纳增值税项目的业务按营业税缴纳。

9.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是否依法纳税:对增值税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征税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纳税;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10.兼营的非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是否按增值税的规定一并缴纳增值税。

11.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代购货物、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是否缴纳了增值税。

12.免税货物是否依法核算: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有无擅自扩大免税范围的问题;军队、军工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其免税的企业、货物和劳务范围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福利、校办企业其免税的企业、货物和劳务范围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兼营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免税额、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二、营业税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一)营业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

1.现金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2.不给客户开具发票,相应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3.收入长期挂账不转收入。

4.向客户收取的价外收费未依法纳税。

5.以劳务、资产抵债未并入收入记账。

6.不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递延纳税义务。

(二)关联企业间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申报纳税时不做调整。

(三)按税法规定负有营业税扣缴义务而未依法履行扣缴税款。

(四)兼营不同税率的业务时,高税率业务适用低税率。

三、企业所得税

自查各项应税收入是否全部按税法规定缴税,各项成本费用是否按照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税前列支。具体自查项目应至少涵盖以下问题:

(一)收入方面

1.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未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税。

3.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所得税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计税的问题。

5.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

6.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入或权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8.是否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9.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0.是否存在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未按地区差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成本费用方面

1.是否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4.内资企业的工资费用是否按计税工资的标准计算扣除;是否存在工效挂钩的工资基数不报税务机关备案确认,提取数大于实发数。

5.是否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6.是否存在计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存在计提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年金等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7.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8.是否存在超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计提折旧时固定资产残值率低于税法规定的残值率或电子类设备折旧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部分,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9.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

10.是否存在擅自扩大技术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11.专项基金是否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

12.是否存在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进行税前扣除。

13.是否存在扩大计提范围,多计提不符合规定的准备金,未进行纳税调整。

14.是否存在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未进行纳税调整。

15.企业从关联方借款金额超过注册资金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是否在税前扣除。

16.是否存在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纳税调整;是否存在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未作纳税调整。

17.是否存在开办费摊销期限与税法不一致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18.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未进行纳税调整。

19.是否存在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无批复文件,或不按批准的比例和数额扣除,或提取后不上交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20.是否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视同经营性租赁,多摊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三)关联交易方面

是否存在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未作纳税调整。

四、个人所得税

自查企业以各种形式向职工发放的工薪收入是否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重点自查项目如下:

(一)为职工建立的年金;

(二)为职工购买的各种商业保险;

(三)超标准为职工支付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

(四)超标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五)以报销发票形式向职工支付的各种个人收入;

(六)车改补贴、通信补贴。如果所在省制定了免税补贴标准(税前扣除标准)的,在标准限额内的部分可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标准外以发票方式为职工报销费用的,计入当月个人收入征税;未明确税前扣除标准的,应合理确定补贴中因私用形成的个人收入部分,扣缴个人所得税;

(七)为职工所有的房产支付的暖气费、物业费;

(八)股票期权收入。实行员工股票期权计划的,员工在行权时获得的差价收益,是否按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个人收入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涉税自查报告

我公司与20xx年4 月12 日至20xx年5月10日对公司20xx 年1 月—20xx 年12 月的帐务进行了自查,现将清查的情况汇报如下,由于时间仓促,汇报的内容难免有些问题或有所遗漏,如有不妥,请理解和指正,谢谢!

纳税人名称:

税务登记号:

纳税人识别号:

经济类型:

法人代表:

检查时限 20xx 年1 月—XX 年12 月

一、企业基本情况:

我公司系私营企业,经营地址:主营:注册资金: 人。法人代表: ,在册职工工资总额 。20xx年实现营业收入

20xx 年度经营性亏损元 。

二、流转税(地税):

1.主营业务收入:我公司20xx 年1 月—20xx 年12 月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元。

2.营业税:我公司20xx 年1 月—20xx 年12 月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元,已缴纳多少元,应补缴多少元。

3、城市维护建设税:我公司20xx 年1 月—20xx 年12 月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元,已缴纳多少元,应补缴多少元。

4、教育费附加:我公司20xx 年1 月—20xx 年12 月应缴纳教育费附加元,已缴纳多少元,应补缴多少元。

5、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我公司20xx 年1 月—20xx 年12 月 年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多少元,已缴纳多少元,应补缴多少元。。

6、防洪保安资金:我公司20xx 年1 月—20xx 年12 月应缴防洪保安资金多少元,已缴纳多少元,应补缴多少元。。

7、地方教育附加费:我公司20xx 年1 月—20xx 年12 月应缴多少元,已缴纳多少元,应补缴多少元。

三、地方各税部分:

1.个人所得税:我公司法人代表20xx 年度-20xx 年度工资收入元,我公司20xx 年度-20xx 年度个人工资收入未达到个人所得税纳税标准,无个人所得税。

2.土地使用税:我公司20xx 年度-20xx 年度应税土地面积10000平方米,应纳土地使用税2万元,已缴纳。

3.房产税:我公司20xx 年度-20xx 年度应税房产原值1000万元,应纳房产税万元,已缴纳。

4.车船税:我公司拥有乘用车 辆,应缴纳车船税 元,已缴纳;商用车辆,其中客车辆,应缴纳车船税 元,已缴纳;货车辆,应缴纳车船税 元,已缴纳。

5.印花税:我公司20xx年度-20xx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元,按%税率应缴纳印花税元。帐本4 本,每本5 元贴花,共计元。合计应缴纳印花税元。

四、规费、基金部分:

1、我公司20xx 年度-20xx 年度为职工150 人缴纳了社会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其他人员未在我公司缴纳,原因系这批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仍由以前的工作单位代缴,关系未转入我公司。

2、我公司20xx 年度-20xx 年度交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元。

五、发票使用情况:

20xx年度-20xx 年度我公司开具了**发票,多少张,金额多少,已全部记帐作收入。

以上自查,请**税务局审核,因水平有限,不当之处,请多批评指导。

企业涉税自查报告

xxxx年6月29日贵局召开了税收专项检查动员大会,会后我们根据大检查安排意见对我单位XX年至XX年1至5月底以前的纳税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企业概况

实收资本xxxx,公司下设工程部、财务部、销售部、办公室等职能科室。目实现销售收入xxxxxx元。

二、自查情况

根据贵局大检查安排意见,我们重点对本企业XX年至XX年5月底以前的纳税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为:

1.营业税检查情况:截止XX年5月底,本企业少缴营业税:...元;城建税:...元;教育费附加:..元;土地增值税:...元;水利基金:2...元;少缴税的主要原因是:XX年6月公司竞拍土地亩,当时的成交价为每亩地500万元,原计划土地拿到后能尽快开工建设,加快资金回笼,但由于在拆迁过程中个别住户设置障碍,以至于拖到现在无法拆迁,加之大部分住户的安置补偿、过渡费等费用使企业资金周转出现了严重的困难,因此造成了税款的拖欠。

2.代扣税检查情况

根据税务局要求,我们对建筑企业的税收情况进行了认真的监督,并积极进行了代扣代缴,尽管如此目前还有一些问题:

①由于工程未决算,目前已付工程款...元,工程款暂未代扣税金。 ②其他由于正在办理外派证,已付...元,暂未代扣税金。

经过自查,我们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除积极补交税款外,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一定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学习税收知识,改正错误,遵纪守法,照章纳税,为国家富强,企业发展尽我们应尽的义务。

第16篇:涉税证明申请

涉税证明申请涉税证明申请

一、申请对象

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即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的未经加工整理或经初级加工的产品)。

二、申请所需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

2、申请开具报告或购货方对所购货物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盖章有效(要求有所运销农产品的具体产品品名、数量、单价、金额、具体销售地点等内容);

3、所在村(居委会)一级以上部门出具的农业生产者自产初级农产品证明;

4、上次开具的《自产自销证》(首次申请除外)。

三、办理窗口

填报上述资料后交县局办税大厅全程服务窗口或各分局(所),经办人员对提交的证件资料审核无误后开具《自产自销证》;资料不全的,交纳税人补正后重新办理。

四、其他事项

申请人在产品销售后,应报请销售地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单位审核盖戳注销。《自产自销证》的有效期限原则上为一个月,在下次开具时必须携带上次开具的《自 产自销证》交县局办税大厅全程服务窗口或各分局(所)进行核销。 有其它不明白事项请向我局工作人员咨询。

空白表格下载及如何填表请参照我局窗口或绍兴县国税网站——企业网上自助服务平台上陈列的样张。

一、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所需材料开具:(1)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2)合同或者劳务证明及复印件

核销:(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2)完税证明、发票复印件

二、开具完税证明所需资料

1、《开具涉税证明申请书》

2、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开具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纳税证明所需材料

1、《开具涉税证明申请书》;

2、代扣代缴单位报送的含有申请人明细资料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

3、《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原件;

4、有关合同、协议原件,取得有关所得的凭证;

5、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6、申请人发生财产变现的,应当提供交易合同、发票等资料。

第17篇:涉税证明申请书

涉税证明申请书

涉税证明办理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纳税人申请开具涉税证明应向主管税务所提供以下材料

1、对申请开具涉税证明的单位:

(1)盖有纳税人单位公章的《开具涉税证明申请书》;

(2)申请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3)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涉税证明涉及欠税、缓缴税款的,应提供有关的文件、文书;

(5)与开具涉税证明有关的其它资料。

2、对申请开具涉税证明的个人:

(1)纳税人亲笔签名的申请书;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它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3)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与开具涉税证明有关的其它资料。

(二)注意事项:

1、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确实无法提供完税凭证等资料的,纳税人在申请书中说明无法提供完税凭证等资料的理由。

2、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政策法规科开具《涉税证明》并加盖各区县局地方税务局涉税证明专用章,登记台帐后退税务所送达。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15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各区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2、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投资发展环境,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使税收信息化的理念得到最大限度地发挥。我科特申请将纳税人在开具涉税证明时所需要填写的《开具涉税证明申请书》(附后)发布在外网上,由纳税人自行下载使用,以方便纳税人。

《开具涉税证明申请书》使用说明:

一、此申请书一式一份,纳税人可通过计算机进行录入(签名除外)后用A4纸打樱

二、纳税人在填写申请书时应逐项填写纳税人名称(或姓名)、税务登记证号码(或身份证号码)、计算机代码、要求提供涉税证明的单位全称、要求提供涉税证明理由、证明涉税内容的所属时间、需要证明的具体情况。单位提出的申请应由其经办人签名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个人提出的申请应有申请人的亲笔签名。纳税人填写完申请书后,将此申请书与所带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所受理。

三、开具涉税证明所带资料:

(一)对申请开具涉税证明的单位:

1.盖有纳税人单位公章的《开具涉税证明申请书》;

2.申请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完税凭证复印件;

4.涉税证明涉及欠税、缓缴税款的,应提供有关的文件、文书;

5.与开具涉税证明有关的其它资料。

(二)对申请开具涉税证明的个人:

1.纳税人亲笔签名的《开具涉税证明申请书》;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它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3.完税凭证复印件;

4.与开具涉税证明有关的其它资料。

附件:《开具涉税证明申请书》

开具涉税证明申请书

纳税人名称

(或姓名)税务登记证号码(或身份证号码)计算机

代码

要求纳税人出具涉税证明

的单位全称

要求出具涉税证明的理由

证明涉税内容所属时间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需要证明的涉税情况:

申请单位经办人

或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申请单位(盖章)

年月日

丰台

第18篇:涉税证明申请表

涉税证明申请表

填写说明:

税务机关“拟证明的内容”,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填写的“证明涉税内容所属时间”、“需要证明的涉税情况”,逐项核实后填列;涉及证明纳税人在一定时间内缴纳地方税收数额、欠税情况、税收违法记录等内容,应注意统计纳税人自身的涉税情况,排除纳税人作为扣缴义务人或委托代征人的涉税情况;如证明内容较长,可另付同样大小纸张,并注明所附纸张页数;如有随附资料的,也应注明随附资料名称及页数。

第19篇:涉税网络舆情

关于国税部门网络舆情应对的思考

李晓鹏 彭洲

[内容摘要] 胡锦涛总书记在人民日报社考察工作时明确指出“互联网已成为思想文化信息的集散地和社会舆论的放大器,我们要充分认识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兴媒体的社会影响力”。在互联网已影响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网络舆情事件层出不穷的今天,如何应对网络舆情事件,如何对网络舆情进行有效的引导,是当前国税部门面临的一个新课题。本文从把握网络舆情的现状和发展态势入手,在全面分析网络舆情的特点后,以国税部门网络舆情应对存在的问题以及产生的原因为切入点,进而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对策和方法。

[关键词] 国税部门 网络舆情 应对 问题 对策

来自工信部的互联网产业数据显示,截止2010年4月22日,我国网民总数达4.04亿,已超过美国,稳居世界第一位,社交网站用户群也达到了1.91亿。而网民人数普及率仅为30.2%,对比美国,其网民普及率在2009年就已达了68.9%。居于中国的人口基数以及经济发展形势和趋势来看,可以很明显的预见到,中国的网民在未来的一段时期内还会有一个较快的增长过程,而且增长空间很大。

另外,据2009年初中国青年报社调研中心委托腾讯网

1 所做的一项网络调查结果显示,网民选择的举报方式依次:网络曝光35.8%,传统媒体曝光31.3%,向纪委举报17.2%,向检察院举报11.4%,向上级政府机关举报3.3%,向公安部门举报0.5%。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网民在面对举报选择时,网络曝光已成为其首选。

一、准确把握网络舆情的现状和发展态势

以上两组数据显示,正如工信部通讯发展司副司长祝军所说的那样,互联网已成为人们生活、工作、学习不可或缺的工具,已延伸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正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产生深刻的影响。由于互联网在便捷性、及时性、隐蔽性、开放性、无边界性等方面无与伦比的优势,正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和进行交流沟通的重要方式,特别是在表达民情、宣示民意、参与国家社会政治生活方面,更是表现出了“核武器”一般的威力,如“湖北巴东县邓玉娇事件”、“云南晋宁县躲猫猫事件”、“上海交通部门钓鱼执法事件”“南京天价烟房产局长事件”、“长江大学三学生救人事件”“新余干部出国旅游清单事件”、“贵州习水官员嫖宿幼女事件”等等这些在社会影响面广、反应强烈的热点社会事件,最初都是通过网络这一途径,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并且因为大量网民的参与,最终形成了强大的舆论压力,甚至对整个事件的发展都产生了直接的影响,最后推动了其中不

2 少问题的解决。这一连串事件从发生,到通过网络传播而被社会广泛关注从而最终得到很好解决,对中国整个社会、特别是对政府部门来说,不亚于发生了一次思想观念上的“唐山大地震”。

这一系列事件显示,越来越多的热点事件和社会问题已不再是通过传统媒体,而是通过网络被社会所广泛知晓,甚至是被迅速炒作、放大。这就是网络的虚拟性、隐蔽性和大众性特征,所带来的表情达意的便捷性、随意性和从众性所带来的后果和“副产品”。每一个网络舆情事件,既可以成为理性公民、热心群众监督政府、抨击时弊的重要手段和有力武器,也可能成为别有用心者制造网络暴力、社会群体事件的乐园。特别是在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转型的关键时期,各种利益关系趋向多样化和复杂化,社会各种矛盾不断凸显,在这一特殊时期,作为执法部门的国税机关,不仅要学会“与媒体打交道”,更要学会直面庞大的网络受众,正确快速的应对随时可能出现的网络舆情,确保做到早知道、早发现、早处理,争取掌握网络舆情的主动权,打赢“网络舆情战”,而近期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在社会上反响很大的“江苏省大丰市国税局局长黄金名片”事件和“滨海县国税局副局长猥亵幼女”事件更是为国税部门科学应对网络舆情敲响了警钟。

二、理性分析网络舆情的特点和成因

要想打赢“网络舆情战”,首先我们就必须了解其特点,知道其成因,做到知根知底、知己知彼,争取主动权,从而采取有针对性、确实可行的应对措施,并达到“百战百胜”的目的。

(一)网络舆情的特点

网络舆情的存在依托于通讯技术的进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互联网正是其能在全球“肆虐”的载体,在目前的技术条件和网络环境下,舆情信息的主要来源有:评论、论坛、跟帖、BBS、博客、QQ群等等。由于网络的开放性、虚拟性、及时性、大众性和无边界性,使得网络舆情的表达十分快捷、而且信息来源多元、复杂,参与者众多,表达方式互动、直接、高效,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能在整个社会形成铺天盖地的舆情“攻势”,具有传统媒体无可比拟的优势。

网络舆情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表达的便捷性,只要是在互联网覆盖的地方,网民就可以通过电脑、手机等工具,很方便的把自己的观点和想法通过网络“推销”给受众;二是表达的直接性,通过电脑、手机等工具,借助博客、论坛、QQ群等平台,网民可以立即发表意见,并且无滞后性的马上呈现给受众;三是事件的突发性,网络的特点,决定了网络舆情的形成非常突然,往往是一个热点事件或论点,通过观点、利益不同的网民情绪化、对立性的争论,立马就可以

4 形成燎原之势;四是传播的快捷性,网络的无边界性和互动性,使得一个热点事件会以很快的速度扩散出去,形成舆情风暴。加上受众和网民数量庞大,使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挟持”媒体,“绑架”民意,形成舆论暴力;五是观点的多元性,由于发言者身份隐蔽,加上利益诉求、知识背景、思想信仰等不同,使得网民往往容易对一些热点事件形成根本对立的、观点不同看法。而个别网民情绪化、宣泄式的言论在其中推波助澜,更是放大了观点的差异。

(二)网络舆情的成因

通讯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为网络舆情的形成提供了条件和平台,大量网民的积极参与为网络舆情的形成提供了可能,公民权利意识和维权意识的提高为网络舆情的形成起到了“催熟”和推波助澜的作用,而对公权力的不信任成为网络舆情形成的导火线和主要原因。具体而言,网络舆情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是对公权力监督的失灵,导致的对公权力的不信任。我国虽然建立了一系列的监督制度,但不可否认,很多监督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监督不力、监督不到位的情形任然大量存在,再加上很多公共信息的不公开、行政执法的不透明,从而导致了公众对公权力的不信任。面对转型时期大量存在并不断激化的社会矛盾,加上对权力机关的不满和不信任,使得公民更原因借助网络这一工具和平台来“表情达意”。

5 二是大量网民的存在和积极参与,为网络舆情的形成提供了可能。目前,我国网民总数已有4亿多,居世界第一,而且数量还在迅猛增长,增长空间很大。互联网已影响并参与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很多时候,用网络来表达意愿已成为人们的首选。

三是行政、执法的失误和瑕疵,加上缺乏相应的意识,没有把网络舆情消除在萌芽状态。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个别税务管理员在处理问题时,缺乏谋略,不讲究方法,有时会忽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合理诉求,使得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失误和瑕疵,再加上没有应对网络舆情的完善制度,缺少相应的意识,就使得个别事件被“有心人”在网上快速放大和炒作。

四是公民权利意识和维权意识的提高,使得公民在面对不公和自身权利被损害时,不再是“麻木不仁”和选择“息事宁人”,而是通过种种途径和手段维护和争取自己的权益,而网络的特点加上对公权力的不信任,使得公民通过网络来维护权益和反对不公变得理所当然,成为其首选。

三、科学诊断网络舆情应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网络舆情是反映社情民意的风向标,组织好网络舆情应对工作已引起了各级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的高度重视。据人民网舆情监测室副秘书长单学刚介绍,从2009年7月第一次推出“地方应对网络舆情能力排行榜”到“2010年第二

6 季度地方应对网络舆情能力排行榜”问世,地方应对网络舆情能力已在稳步提升,并取得了一系列可惜的成效。但纵观全局,特别是对国税部门来说,在应对网络舆情方面还存在明显的不足。具体来说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一些国税部门领导思想还没有完全适应网络时代的新变化、新要求,对网络舆情的重要性也认识不足。一方面是个别领导在面对舆情时,高高在上,不能用平等的心态面对;另一方面是很多国税部门在处理网络舆情问题时还用传统的方法和手段,没有与时俱进,没有跟上网络时代发展的要求。在一些网络舆情事件中,正是事发单位和负责人应对不当或发表不当言论,从而导致事态尖锐化和扩大化。

二是组织措施不得力。绝大多数国税机关还没有成立应对网络舆情的组织机构,没有专门处理网络舆情事件的固定人员,没有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应对制度。在面对网络舆情事件时,还是用传统的方法,过去的经验来应对,或者是直接采用围追堵截的办法,缺乏应对网络媒体、网民的技巧。因此,国税部门在应对网络舆情时,在创新工作方法上存在严重不足,在人力物力的投入上还远远不能满足需求,从而导致了化解矛盾、引导舆论、维护执法公信力能力不强。

三是制度体制不健全。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专门的关于应对网络舆情的法律和制度。在唯一的相关文件《中共中

7 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也只是概括的提到:要着力提高应急管理、舆论引导、新兴媒体运用等方面的能力,还没有具体的应对。目前,我国在网络舆情立法和体制建设方面还处于空白状态,从而导致在应对实践上,还处于无法可依、无制度可循的尴尬中。

四是监督管理不完善。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网络舆情的监督管理仅仅停留在行业和网民自律的基础上,还没有专门的机构或部门对网络舆情监督管理负责。目前,我国对谣言、虚假信息、不当言论的发布者、扩散者、平台提供者等缺少行之有效监督管理,对网络舆情的收集、整理、研判等应对准备工作也严重滞后和缺失,造成了国税部门在应对网络舆情事件中往往处于被动、不利地位。

四、和谐应对网络舆情的对策和方法

胡锦涛总书记在人民日报社考察工作时明确指出“互联网已成为思想文化信息的集散地和社会舆论的放大器,我们要充分认识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兴媒体的社会影响力”。目前,借助网络媒体反映社会中存在的某些问题,已成为人们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重要方式,这也造成了少数不了解实情,或是别有用心者,利用这一渠道发布不实言论,甚至是有害信息,极易产生负面影响。国税部门作为社会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也要受到网络舆情的影响和制约,这就需

8 要我们按照网络时代的需要,提高思想认识、改进工作方法,顺应民意民声,切实提高网络舆情应对能力。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成立网络舆情应对队伍。国税部门相关领导要转变思想、更新理念,要高度重视网络舆情对国税部门形象和公信力的影响,要强化网络舆情应对意识,成立专门的网络舆情组织机构和队伍。可以通过抽调政治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网络操作水平的税务人员,来收集相关信息,处理网络舆情事件,尽量把不利网络舆情消除在萌芽状态,确保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臵。如竹溪县国税局的互联网络舆情发言人制度就值得我们借鉴。

二是完善相关制度、建立网络舆情应对机制。我们必须从完善制度着手,通过制度来明确目的、细化责任、确保落实,使网络舆情应对有据可循、有法可依,从而建立网络舆情应对的长效机制。必须建立两种制度:一是办事公开制度。使公众特别是广大纳税人可以十分便捷的了解国税部门的方方面面,从而消除对国税部门的神秘感和不信任感;二是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回应公众的合理要求。特别是在网络舆情发生时,国税部门要坦诚面对,及时找准问题的关键,主动说明事件发生的原因及处理过程,防止事态扩大化。

三是加强执法监督,落实网络舆情应对责任。国税部门要实行阳光执法,最大限度的保障公众对国税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国税部门的行政、执法都在阳光下运

9 行,把国税工作臵于公众的有效监督之下。同时也必须明确,在处理网络舆情时,对问题解释不清、态度恶劣导致矛盾激化,以及处臵手段和处臵方法明显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都要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四是提高综合素质,改进网络舆情应对方法。国税机关要进一步提高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使其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良好的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从而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良好的形象,提高公信力,增强公众对其的信任感,在源头上根除网民制造、扩大网络舆情事件的心理和受众基础。同时在应对网络舆情时,要学会换位思考,从公众的角度了解其利益和需求,做好沟通工作,从而对症下药,并积极引导公众要全面、客观、理性的分析对待问题和矛盾。

第20篇:涉税事项流程

涉税业务工作流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

1、客户需要提供相关资料 1.公章

2.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3.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4.银行三方协议

5.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流程:提供资料——》移交服务部——》税务窗口受理——》审批结果

税务窗口受理日起:5个工作日

二、票证类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版本临时增量 1.客户需要提供相关资料 (1公章

(2有效期内大额合同的原件(贴好万分之三的印花税)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流程:提供资料——》移交服务部——》税务窗口受理——》审批结果

税务窗口受理日起:2-3工作日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版本正式增量 1.客户需要提供相关资料 (1公章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近三个月的销售汇总明细

流程:提供资料——》移交服务部——》税务窗口受理——》审批结果

税务窗口受理日起:5-10工作日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版本临时升级 1.客户需要提供相关资料 (1.公章

(2有效期内大额合同的原件(贴好万分之三的印花税)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流程:提供资料——》移交服务部——》税务窗口受理——》审批结果

税务窗口受理日起:5-10工作日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版本正式升级 1.客户需要提供相关资料 (1公章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近三个月的销售汇总明细

流程:提供资料——》移交服务部——》税务窗口受理——》审批结果

税务窗口受理日起:5-10工作日

三、其他类

(一)、新办企业第一次购票

1.客户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 (1公章

(2办税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一寸照片一张(未办理纸质办税员联系卡的需提供) (4填写:>一式二份(其中一份预先交第七税务所)①

以上需本人到场办理,拍照等一系列事项。(地点:第十三税务所)②

2.服务部协助资料 (1.发票核定申请表原件 (2.发票领购申请表

备注:①>加盖企业公章,附身份证复印件及申请移交服务部。提前1个工作日提交②办税员可以由除法人以外的员工担任(比如:记账人员)

1.客户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小规模的企业) (1公章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租房协议,租金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 (5银行代扣款协议原件

(6法人身份证本人带好身份证原件

以上需企业法人到场办理,地址:佘新路168号

(第七税务所) 2.服务部协助资料 (1发票核定申请表原件(此项需提前办理)① (2发票领购申请表

备注:①小规模企业税种核定需企业法人到场,核入税种后如需购票前往第十三税务所办理票种事宜。(服务部在已有税种情况下可以预先办理)。

3.办税员准备材料 (1公章

(2办税员联系卡(1.①办税员联系卡当场领取) (3购买本(税务窗口购票时领取)

(4发票核定申请表(综合受理窗口办理后领取)

流程:提供资料——》移交服务部协助——》税务窗口受理——》审批结果

时间:已有税种情况下1-2工作日

备注:税务要求资料如上,特殊企业可提前说明。

(二)初次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客户需要提供相关资料 (1公章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资料齐全移交服务部填写相关表格 (1企业申请报告(一份)

(2发票核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3增值税最高开票限额委托书(一份) (4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一式三份) (5所有A4纸加盖公章

(6税务窗口受理资料,领取审批单 3.所有资料通知并返回记账人员或者客户

流程:提供资料—》移交服务部—》税务窗口受理—》审批结果—》资料返回时间:2-3工作日

备注: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管理所已核定相关税种。

(三)、小规模企业代开

1.客户需要提供相关资料 (1公章

(2发票专用章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第一次代开企业必须提供)

(5有效期内大额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贴好万分之三的印花税) (6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第一次代开企业必须提供) (7对方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第一次代开企业必须提供) (8对方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认定表或者盖有税务所章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第一次代开企业必须提供) 2.记账人员准备资料

(1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请报表(一式三份) (2所有A4纸加盖公章 3.资料齐全移交服务部

(1税务窗口受理资料,审批后获取税单 (2凭己交税款单税务窗口领取增值税发票 (3增值税发票加盖发票专用章

4.所有资料通知并返回记账人员或者客户

流程:提供资料—》移交服务部—》税务窗口受理—》审批结果—》资料返回时间:1-2工作日

备注:税务所获取税单后去银行缴付税款(企业基本户银行或农业银行可以缴纳)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丢失已抄报税证明 1.客户需要提供相关资料 (1公章 (2办税员联系卡

(3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

(4已抄报税当月发票的汇总及明细(一机一卡的企业提供) 2.记账人员准备资料 (1记账凭证复印件

(2已抄报税当月发票的汇总及明细(一机多卡的企业提供) 3.资料齐全移交服务部 (1情况说明1份

(2所有A4纸加盖公章

(3税务窗口受理资料,领取审批单

4.所有资料通知并返回记账人员或者客户

流程:提供资料—》移交服务部—》税务窗口受理—》审批结果—》资料返回 时间:1个工作日

备注:1.企业必须抄报税以后才可以办理发票遗失证明。比如:7月份遗失的增票8月份初申报以后才可以办理。

2.客户领取抵扣联丢失已抄报税证明单后一份企业自己保留,另外一份给企业的对方客户并复印一份增票记账联复印件,方便对方客户认证。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申请

1.客户需要提供相关资料(销售方申请)第一种情况

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的(发票未认证,发票联、记账联退回给开票方): (1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包括电子文档{拷入U盘}) (2发票三联原件及复印件

(5对方企业拒收证明(必须加盖红章) (6公章

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交付的(发票未认证):

(1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包括电子文档{拷入U盘}) (2发票三联原件及复印件 (5公章

备注:尚未交付仅限开票当月及次月,发票从开票日起未超180天(不包括开票当日)。 2.记账人员准备资料 (1记账凭证复印件 3.资料齐全移交服务部 (1情况说明1份

(2所有A4纸加盖公章

(3税务窗口受理资料,领取审批单

4.所有资料通知并返回记账人员或者客户

1.客户需要提供相关资料(购货方申请)第二种情况

(1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包括电子文档{拷入U盘}) (2发票联原件及复印件

(3购货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双方公章,并贴好印花税) (4退货协议原件

(5购买方的入库单和出库单的复印件 (6公章

2.记账人员准备资料 (1记账凭证复印件 3.资料齐全移交服务部 (1情况说明1份

(2所有A4纸加盖公章

(3税务窗口受理资料,领取审批单

4.所有资料通知并返回记账人员或者客户

流程:提供资料—》移交服务部—》税务窗口受理—》审批结果—》资料返回 时间:1个工作日

备注:购货方申请的红字申请单企业自己的开票系统里可以手工输入信息。

(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 1.客户需要提供相关资料 (1公章

(2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贴好万分之三印花税)

2.资料齐全移交服务部 (1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审批表》一式三份 (4税务窗口受理资料,领取审批单

3.所有资料通知并返回记账人员或者客户

流程:提供资料—》移交服务部—》税务窗口受理—》审批结果—》资料返回 时间:1个工作日

备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证明经对方税务所盖好章后及时办理注销,以便下次申请。

(七)注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 1.客户需要提供相关资料 (1公章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证明审批单原件一份 (3对方税务所开具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现金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

2.资料齐全移交服务部 (1A4纸质资料全部盖章 (2税务窗口受理资料,注销完成

3.所有资料通知并返回记账人员或者客户

流程:提供资料—》移交服务部—》税务窗口受理—》审批结果—》资料返回

时间:1个工作日

(八)增值税普通发票版本临时、正式增量 1.客户需要提供相关资料 (1公章

(2最近三个月普通发票的汇总明细

(3根据该公司情况提供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贴好印花税) 2.资料齐全移交服务部

(1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填写:《发票核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3情况说明

(4税务窗口受理资料,领取审批单

3.所有资料通知并返回记账人员或者客户

流程:提供资料—》移交服务部—》税务窗口受理—》审批结果—》资料返回

时间:1个工作日

备注:领取审批单后购票先税务窗口办理授权,临时的购票后及时做好降量处理。

(九)小规模企业在已有发票的情况下,再增加票种 1.客户需要提供相关资料

(1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贴好印花税) (2公章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资料移交服务部

(1合同原件需送至税务管理所专管员处增加税种

(2税种核入税务系统后填写:《发票核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3申请报告

(4税务窗口受理资料,领取审批单

3.所有资料通知并返回记账人员或者客户

流程:提供资料—》移交服务部—》税务窗口受理—》审批结果—》资料返回

时间:已添加税种后1个工作日

备注:企业如需申请其他票种,必须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如无此经营项目需要先增加经营范围。

(十)申请办理税控机认定及税控发票 1.客户需要提供相关资料 (1公章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资料移交服务部

(1填写:附表三:《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表》一式三份 (2填写:附表四:《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一式三份

(3填写:《发票核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4申请报告

(5税务窗口受理资料,领取审批单

3.所有资料通知并返回记账人员或者客户 流程:提供资料—》移交服务部—》税务窗口受理—》审批结果—》资料返回

时间:已有税种的情况下1个工作日

备注:审批单领取后去指定地点办理购买税控收款机。(具体地址有附件)

(十一)办理税控收款机注销 1.客户需要提供相关资料 (1公章 (2税控收款机 (3税控IC卡 2.资料移交服务部

(1填写:《税控收款机注销登记表》一式三份 (2注销税控收款申请一份

3.所有资料通知并返回记账人员或者客户

流程:提供资料—》移交服务部—》税务窗口受理—》审批结果—》资料返回

时间:1个工作日

(十二)税控装置丢失、被盗、毁损补办 1.客户需要提供相关资料 (1公章 (2报案单

(3其他未损坏或丢失装置(比如:税控卡等) 2.资料移交服务部

(1填写:《税控收款机、税控卡、用户卡丢失(被盗)、损毁报告》一式二份

(2情况说明 3.所有资料通知并返回记账人员或者客户

流程:提供资料—》移交服务部—》税务窗口受理—》审批结果—》资料返回

时间:1-2个工作日

(十三)补打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1.客户需要提供相关资料 (1公章

(2身份证复印件(需要本人的) 2.资料移交服务部

(1情况说明(具体需要原因)

3.所有资料通知并返回记账人员或者客户

流程:提供资料—》移交服务部—》税务窗口受理—》审批结果—》资料返回

时间:1个工作日

(十四)补打企业税收电子转账完税凭证 1.客户需要提供相关资料 (1公章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资料移交服务部

(1情况说明(具体需要原因,具体时间)

(2填写:《补打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

3.所有资料通知并返回记账人员或者客户

流程:提供资料—》移交服务部—》税务窗口受理—》审批结果—》资料返回

时间:1个工作日

(十五)个人申请代开房屋租赁发票 1.客户需要提供相关资料

(1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贴好千分之一印花税) (2出租方身份证复印件

(3出租房的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资料移交服务部

(1填写:《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申请表》一式二份 (2承诺书(一份)

3.所有资料通知并返回记账人员或者客户

流程:提供资料—》移交服务部—》税务窗口受理—》审批结果—》资料返回

时间:1-2个工作日 (十六)税控IC卡抄税 1.客户需要提供相关资料

(1税控IC卡(按自然月集成申报数据抄税) (2 U盘(如开具发票请将数据拷入) 2.资料移交服务部 (1十三税务所抄税

流程:提供资料—》移交服务部—》税务窗口受理—》资料返回

时间:1个工作日

备注:如果漏抄日交易数据请取回补抄,点击税控管理-申报日交易,根据提示选择IC卡或者U盘。再行交予服务部抄税。 (十七)清理销毁空白发票 1.客户需要提供相关资料 (1公章

(2企业未开具完毕的空白发票 2.资料移交服务部

(1填写:《上海市清理销毁空白发票登记表》一式四份 (2空白发票装订,V字剪角销毁(封面盖公章)

(2移交税务管理所老师签字(收缴空白发票,签字返回三份) (3十三税务所窗口缴销

3.所有资料通知并返回记账人员或者客户

流程:提供资料—》移交服务部—》税务窗口受理—》审批结果—》资料返回

时间:2-3个工作日

(十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机一卡转出 1.客户需要提供相关资料 (1公章

(2实际经营地址(必须与看场地地址一致) 2.资料移交服务部

(1协助税务安排看场地时间

流程:提供资料—》移交服务部—》税务窗口受理—》审批结果—》资料返回

时间:10-20个工作日

备注:,具体按税务要求提供材料,如若补充资料如下(商贸型企业重点监管情况核查表,每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10份以上,提供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安全场所,税负率是否达标,租房协议复印件,租金发票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复印件) (十九)发票领购印制本丢失被盗补办 1.客户需要提供相关资料 (1公章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资料移交服务部

(1填写:《发票够用印制簿》遗失补办申请(一式二份) (2申请报告

(2移交税务管理所老师签字(收缴空白发票,签字返回三份) (3十三税务所窗口缴销

3.所有资料通知并返回记账人员或者客户

流程:提供资料—》移交服务部—》税务窗口受理—》审批结果—》资料返回

时间:1-2个工作日

(二十)购买印花税 1.客户需要提供相关资料 (1现金(按合同金额核算) 2.资料移交服务部

(1填写:《购买印花税票申请书》(按各类合同印花税税目购买粘贴) 3.所有资料通知并返回记账人员或者客户

流程:提供资料—》移交服务部—》税务窗口受理—》审批结果—》资料返回 时间:1个工作日

备注:财产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0.5‰,货物运输合同0.5‰,购销合同0.3‰,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0.3‰,营业账簿中其他账簿5/件

(二十一)验票 1.客户需要提供相关发票(二种)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运输业发票 2.发票移交服务部

(1增值税专用发票(新企业、新版本)、运输发票。登记、核对。包括①

(2税务窗口受理验票(验后核对)

3.所有验票登记、核对并通知返回记账人员或者客户

流程:提供资料—》移交服务部—》税务窗口受理—》审批结果—》资料返回

时间:1个工作日

备注:①正常验票由公司相关部门受理验取,服务部登记/核对/通知/返回由服务部指派人员办理。

(二十二)遗失、被盗税控设备如火如何补办 1.客户需要提供相关资料 (1.报案单

(2.登报(中国税务报)

(3.补办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审核表 (4.公章 (5.情况说明

流程:提供资料—》移交服务部—》税务窗口受理—》审批结果—》资料返回

备注:遗失、被盗的设备需航天购买,凭税务专管员给予的相关材料办理。具体体时间按实际操作流程。

《会计涉税岗位职责.doc》
会计涉税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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