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岗位职责

2020-05-02 来源:岗位职责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重庆市江津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

相关知识问答

一、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答:凡户籍或居住地在江津区的城乡居民,除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人员(有工作单位者)外,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居民可自愿选择一档或二档标准参保。

二、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答: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者,应于每年1月1日至11月30日,凭家庭成员户口簿在镇(街)社保所指定的缴费点办理下一年度参保手续。年底前由所在镇(街)社保所向参保人员发放以家庭为单位的《合作医疗证》,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待遇。户口簿上的成员,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者外,应全部参加,并选择同一种类和档次。未全部参加的,参保人员在享受住院医药费补偿时,按参保人数占户口总人数的比例折算后进行补偿。

2011年度参保缴费标准:一档为每人每年30元,二档为每人每年120元。

三、门诊医药费可以报销多少?在哪里报销?

答:符合补偿范围的门诊医药费,在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就医者按50%的比例补偿,在区级医疗机构就医者按40%的比例补偿,参加一档的人员,每人每年补偿限额为25元;参加二档的人员,每人每年补偿限额为50元。在补偿限额内家庭内成员可相互调剂使用。

原已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人员,可凭医保卡在定点药店购药,超出补偿限额的由个人现金支付。

四、参保人员因病需住院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入院时,应向医疗机构提交《合作医疗证》、《病人身份证》、医保卡等资料办理合作医疗住院登记,需急诊抢救人员,可于入院 1

后3天内提交有关证件,办理住院登记,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其产生的医药费将不能纳入补偿范围。

五、住院医药费的补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符合补偿范围的医药费,在起付线内由病人自付;超出起付线部分,按比例限额补偿。参加一档的人员,在乡镇(中心)卫生院住院的补偿77%,在区县级医院住院的补偿52%,在省、市级医院住院的补偿25%(参加原城镇居民医保者,补偿20%);参加二档的人员,在乡镇(中心)卫生院住院的补偿84%,在区县级医院住院的补偿60%,在省、市级医院住院的补偿28%。

住院医药费起付线:乡镇(中心)卫生院150元,区县级医院350元,省市级医院1000元。

其他未经审批同意转往江津区外医院住院或虽经审批但未转往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每次住院起付线为1000元,补偿10%。

六、患大病最多能报销多少医药费?

答:参加一档者,每人每年最高可补偿5万元;参加二档者,每人每年最高可补偿8万元。(含住院医药费补偿,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补偿,住院分娩和碎石治疗的定额补偿)。

七、住院病人出院后在哪里办理报销手续?

答:在江津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者,出院时在就诊医疗机构办理补偿手续;在江津区外住院者,出院后回户口所在镇(街)卫生院办理补偿手续。

八、办理住院补偿需要哪些资料?

答:办理住院补偿时必须向医疗机构提交以下资料:《合作医疗证》、户口簿(须有户口首页和总页)、患者身份证、医保卡、住院医

药费微机打印发票、医药费明细清单、出院诊断证明或出院记录等资料;由其他人代办的,还需同时交验代办人的身份证;家庭成员中有参加城镇职工医保者,应交验其《职工医疗保险证》,并留存复印件。

外出务工人员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务工地暂住证或务工单位证明。

外伤病人须提供受伤地工作单位或村(居)出具的外伤经过证明,并经所在镇(街)社保所审核盖章;在江津区外就医的外伤病人,还须提供医疗机构加盖鲜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

计划内住院分娩者须提交《计划生育服务证》。

家庭成员中有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应同时提交相应医保证件。 住院医药费微机打印发票、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出院诊断证明、出院记录、病历必须加盖医疗机构鲜章;合作医疗证、户口簿、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证、职工医保证需复印后存档,其他资料留存原件。

除商业保险外,参保人员不得同时在几类政府举办的医疗保险中报账。

九、如何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答:需转江津区外上级医疗机构住院者,由江津区内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转院证明,在合作医疗专网上申报,经区合医所同意后,转往指定的上级定点医院诊治。急诊抢救者,可于患者转院后三天内回户口所在镇(街)卫生院合医办补办转诊转院手续。

江津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转院者,应先办理前一家医疗机构的出院及补偿结算手续,然后才到后一家医疗机构住院。若病情危重需急诊转院,来不及办理结算手续,可于转院后3天内回前一家医疗机构补办结算和急诊转院手续,并在网上申报审批,否则,后一家医疗机构将不能办理合作医疗住院登记手续,其产生的医疗费用不能纳入补偿范围。

十、除门诊和住院外,还有无特殊的补偿政策?

答:参保人员除门诊和住院外,还有以下几种情况可获得补偿:

1.住院分娩补助:对参合人员计划内住院分娩实行定额补偿,凭相关资料出院时在就诊医院一次性定额补助400元。

2.计划内怀孕妇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完成所有产前检查项目,给予100元产前检查补助。

3.碎石治疗补助:碎石治疗一次性定额补助100元。

4.慢性病、特殊病门诊医疗补偿:申办了慢性病、特殊病门诊医疗者,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相应疾病,符合补偿范围的医药费,扣除起付线后(每年只扣一次),在规定限额内按比例进行补偿。在乡镇(中心)卫生院就医者,起付线为300元,在区县级医院就医者,起付线为500元; 参加一档者,按30%的比例补偿,全年累计最高可补偿500元;参加二档者,按40%的比例补偿,全年累计最高可补偿800元。

参加二档的人员中,患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肾脏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3种疾病的门诊医疗费按住院标准补偿,每人每年累计补偿限额1万元。

参加二档的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者)中,治疗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先天性心脏病、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血友病等6种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在普通疾病补偿基础上增加5%;其对症治疗的门诊医疗费用按住院标准补偿。

十一、在规定的缴费时间后出生的新生儿能否享受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待遇?

答:在筹资截止时间(每年的11月30日)后出生的新生儿,其母亲参加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在第一个参保年度内可伴随母亲享受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待遇,当年不需补交参保费。

咨询电话:4756010

8、47565041

推荐第2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须知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须知

尊敬的病友及家属:

您好!

感谢您选择我院就医,为了保证您在本院顺利就医,维护您应有的利益,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办理入院手续时,请您凭住院证、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薄或其他公安机关出具的个人身份证明)、合作医疗证到收费室登记并交纳医疗费(如果没有代合作医疗证请你在24小时内交到收费室登记)。

二、合作医疗的住院病种、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均参照《重庆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执行,不符合报销范围的一切费用需由个人全额支付,不予补助,您可提醒经治医生尽量使用补助规定范围内的药品和诊疗项目。

三、杜绝挂床住院,有关部门检查时发现住院病人不在医院住宿,离开医院(除向医生请假)视为挂床住院,其医疗费用全部自理,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

四、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补助起付线为100元补助比例为一档80%,二档85%,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参合人员住院顺产分娩补助标准为每例200元,符合剖宫产指征的按住院医疗费用补助标准执行,但不再享受200元的住院分娩补助。住院医疗费用补助实行“即生即补”的原则。外伤补助兑付最高限额不超过2000元, 超过最高限额者须填写意外伤害病人补偿审批表并交街道合管办审核无误后方能兑付,

五、每人每年累计医疗费用补助最高限额为一档70000元。二档110000元。

六、参合患者出院带药量,急性病不得超过3日,慢性病不得超过7日,

六、需要转院治疗,应由我院医生出具同意转院证明,并急时到医保办公室办理出院手续。

七、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合患者,住院费用先全额垫付,出院时凭合作医疗证、有效身份证明、疾病诊断证明、出院证(产妇须另带准生证,外伤病人须代意外伤害病人审批表)到医保办公室办理出院并及时给予保销。凭出院发票和出院扑偿结算单到收费室兑付现金。

八、合作医疗证不能转让、转借,如遗失要及时向镇合管办报告,申请补发。咨询电话:赵家街道中心卫生院合作医疗结算审核处:02352609398

赵家街道中心卫生医院医保办

推荐第3篇: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协议

秀山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补充保险协议书

投保人(甲方):重庆市秀山县医保局

保险人(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公司

为了有效推进我县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建立起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甲、乙双方在遵循•保险法‣、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以及当地政府有关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的前提下,引进商业保险参与社会管理,用企业手段协助管理社会公益事业基金,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资金切实用在城乡居民身上。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秀山县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各方职责

第一条 甲方作为投保人,就重庆市秀山县2012年度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全部参保居民(包括参保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向乙方投保“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补充保险”(以下简称“补充保险”);甲方承担向乙方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第二条 重庆市秀山县2012年度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全部参保居民个人作为补充保险的被保险人,享有获得保险赔偿的权利。

第三条 乙方作为补充保险的保险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二、保险年度

第四条 城乡居民医疗补充保险期间为12个月,自2012年

01月01日零时起至2012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

三、保险责任

第五条 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有关政策的通知‣(秀山府发„2011‟23号)、•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秀山府发„2009‟47号)以及•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为基础,乙方就“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部分依照下列约定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补充医疗保险仅对入院时间在该保险年度内,被保险人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特殊疾病门诊)中符合报销范围内的累计费用金额超过6000元以上的部分,乙方按照下列办法分段按比例在限额内向被保险人赔偿。

赔付段次的认定

A段:>6000-20000元(含); B段:>20000元-40000元(含); C段:>40000元-80000元(含); D段:80000元以上。

一档缴费人员赔付方式,按档次进行累加赔偿

1、凡符合A段医疗费用报销金额的,按10%的比例进行赔偿。即,A段赔偿金额=(当年累计符合报销医疗费≤20000元(含)-6000元)×10%

2、凡符合B段医疗费用报销金额的,按15%的比例进行赔付 即,B段赔偿金额=(当年累计符合报销医疗费≤20000元

(含)-6000元)×10%+(≤40000(含)-20000元)×15%

3、凡符合C段医疗费用报销金额的,按20%的比例进行赔偿: 即,C段赔偿金额=(当年累计符合报销医疗费≤20000元(含)-6000元)×10%+(≤40000(含)-20000元)×15%+(≤80000(含)-40000元)×20%

4、凡符合D段医疗费用报销金额的,按25%的比例进行赔偿: 即,D段赔偿金额=(当年累计符合报销医疗费≤20000元(含)-6000元)×10%+(≤40000(含)-20000元)×15%+(≤80000(含)-40000元)×20%+(>80000元-80000元)×25%

(三)二档缴费人员赔偿方式:按一挡的计算公式,A段赔付比例为15%,B段赔付比例为20%,C段赔付比例为25%,D段赔付比例为30%。

每位参保居民,当年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累计报销金额一档不超过4万元,二档不超过5万元。未成年人患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先天性心脏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血友病等七种重大疾病的,报销比例在上述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年累计报销限额一档为5万元、二档为8万元。

四、保险除外责任

第六条 凡属•社会保险法‣以及秀山县城乡居民医保政策不纳入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乙方不负责赔偿。

五、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费按照参加2012年秀山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

保险的居民总人数结合保险费率确定。2012年度参保居民总人数为536920人,保险费率为14元/人〃年,保险费总金额为7516880元。

第八条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保费全额划至乙方指定账户。甲方按协议付清保险费后,乙方开始履行保险责任。

六、赔偿处理

第九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设臵的居民医保服务窗口申请赔偿时,保险赔款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定点医疗机构上月垫付的保险赔款乙方在次月10日内结清。县外就医部份,由乙方先支付10万元保证金至甲方指定账户,保险赔款乙方委托甲方代为支付,乙方在次月10日内结清。乙方委托甲方每月支付的保险金,不足以支付被保险人赔款时,乙方应及时与甲方结算。履约保证金甲方应于2012年12月31日退还至乙方指定账户。

第十条 乙方向各定点医疗机构支付了保险赔款后,应按月向县医保局书面报告赔款支付的情况并附•保险赔款支付凭据‣。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最迟应在保险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提出赔偿,逾期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乙方指定专人于每月10日(如遇节假日顺延)与甲方交接赔案事宜,主要包括接收甲方提供的被保险人索赔资料以及移交已结赔款等。

七、新增人员及人员变更管理

第十三条 对于基本医疗保险的新增人员,甲方应自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当月起为其办理补充医疗保险投保手续并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被保险人自缴费当月起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新增人员保险期间的终止日期与该保险年度其它参保人员一致。

第十五条 在保险有效期内涉及被保险人姓名、性别等相关信息的变更以甲方提供的被保险人数据为准。

八、其他方面

第十六条 乙方应全力协助甲方对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参保人员弄虚作假行为的监控。

第十七条 乙方应协助甲方做好相关宣传、培训、咨询等工作,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八条 乙方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居民医保具体经办人、参保人员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行为的,一律不予赔偿。

第十九条 该合作项目若在2012年实现了双盈局面,乙方将在下一年度续保该项目时给予一定的费率调整。

第二十条 双方应本着诚实互信的原则切实履行协议。如一方违反本协议,另一方可向违约方提出书面通知,违约方应在1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采取补救措施,如果该通知发出15日内违约方不予答复或没有采取补救措施,对方可以终止履行,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正常履行或延误履行本协议的,不属违约行为。

第二十一条 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进入市级统筹政策调整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实施和因执行本协议产生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的可提请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可提请仲裁部门裁决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争议处理过程中,除争议部分外,协议的其他部分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二条 协议有效期为12个月,自2012年01月0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第二十三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有关政策的通知‣(秀山府发„2011‟23号)和•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秀山府发„2009‟47号)、•社会保险法‣为本协议的附件,其相应部分内容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重庆市秀山县医保局

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

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秀山支公司

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推荐第4篇:茂名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茂名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茂名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暂行办法》的通知

茂府〔2012〕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茂名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十一届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人社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 二О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茂名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管理资源,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一体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17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实行市级统筹,统一政策、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服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待遇与缴费相挂

—1— 钩的原则。

第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大额医疗补助为补充的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第四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一个医疗保险年度。

第二章 参保对象

第五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户籍的城乡居民、不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户籍的在校学生(以下统称参保人)。下列人员不列入参保范围:

㈠ 正在服兵役的人员。

㈡ 正在服刑期间的人员。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六条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 ㈠ 参保人个人缴纳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 ㈡ 各级财政补助收入。 ㈢ 利息收入。 ㈣ 社会捐赠。 ㈤ 集体扶持。

㈥ 依法纳入医疗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个人缴费标准为每年50元,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2— 第八条 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农村五保户以及低收入重病患者,其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政府予以全额补助。各级财政的具体补助标准按省统一规定执行。民政、残联部门提供符合全额补助条件的参保人名单,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分类后,统一报送财政部门核定。财政部门根据核对后的名册和补助标准,将财政补助资金统一划入茂名市社保基金财政专户。

第九条 每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为城乡医保下一社保年度缴费期,城乡居民参保必须按缴费标准、以户为参保单位一次性足额缴纳全年城乡医保费,并按以下办法缴费:

㈠ 农村居民缴费。由各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根据参保缴费标准,统一向农户收取或从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中代扣代缴城乡医保费,并建立统一的参保登记名册。村工作小组社保协理员将农村居民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参保登记名册汇总、初审后,报送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经审核后,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缴费凭证。社保协理员持缴费凭证将本村收缴的城乡医保费存入当地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将参保人员资料按规定录入信息数据库,送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导入城乡医保信息管理系统,确认个人参保资格。

㈡ 城镇居民缴费。城镇居民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开户银行存折和委托商业银行代扣缴医疗保险费授权书等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每年11月前,城镇居民按缴费标准,将应缴费用存入银行,由商业银行直接从个人缴费存折中代扣代缴。扣费成功的,方可确认个人参保资格。参保人员若变更或停保的,应于每年11月前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未申报的,按社保年度缴费标准由商业银行直接代扣代缴。

㈢ 在校学生缴费。在校学生(含各类学校、科研院所及托幼机构)由学校统一组织、统一收缴、统一登记造册,并由学校所在地社会保

—3— 险经办机构派专人上门统一办理参保缴费登记手续。

第十条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的收款收据于每年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前,由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到当地财政部门领购。票据使用完毕后,由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集中收回票据存根联,统一送当地财政部门按规定核销。

第十一条 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的(新生儿、新落户居民、非本市行政区域内户籍新入学或者新从市外转入本市的在校生除外),只能在下一年度办理参保或重新参保缴费手续。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一经缴费,不予退费。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财政补助按照城乡居民户籍地予以补助。辖区内在校就读非本市户籍的学生,其财政补助部分按参保地由各级财政予以补助。

第十三条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及其利息免征税、费。 第十四条 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变化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等情况,需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作出调整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参保人自缴费后的下一医保年度内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在一周岁内)随已参保的母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新落户居民、非本地户籍新入学或转学在校生自参保缴费后次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未缴交年度医疗保险费的,自行停止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并终止参保关系。

第十六条 参保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的,中断

—4— 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因就业等原因中途参加了城镇职工(含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就医时间享受相应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七条 参保人患病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在门诊紧急抢救死亡或24小时内转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第十八条规定负担。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资金)支付范围按照《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含儿童用药增补品种)执行。

第十八条 参保人发生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办法支付: ㈠ 起付标准:一级(含未定级,下同)医院1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500元;市外医院700元。

起付标准以内的费用由参保人个人自付。

㈡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

1.一级医院基金支付75%,二级医院基金支付65%,三级医院基金支付50%。转诊至统筹地区外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本市同等医疗机构级别相应降低5个百分点;未经转诊至市外就医的,支付比例统一为40%。

2.五保户在市辖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享受零起付线,住院报销比例相应提高10个百分点。

3.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按比例支付。

㈢ 最高支付限额: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6万元。最高支付限额含特殊病种门诊费用。

第十九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全市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制度。

—5— 参保人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以下办法报销:报销比例为50%,累计每人每年统筹支付限额为40元,每年限额当年有效。年度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出现超支的,超支部分由当年的住院统筹基金补足。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确定为9元/次,参保居民的一般诊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报销70%,即每次门诊一般诊疗费报销6.3元,个人自付2.7元。

第二十一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补助规定如下:

㈠ 特殊病种范围(共17种)。

(1)肝硬化失代偿期;(2)恶性肿瘤;(3)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4)再生障碍性贫血;(5)系统性红斑狼疮;(6)规定项目组织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7)精神障碍性病症(强迫性神经症、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8)心脏病并心功能Ⅲ级以上;(9)中风后遗症;(10)癫痫大发作;(11)肾病综合症;(12)地中海贫血;(13)老年性痴呆症;(14)慢性结核病;(15)儿童先天性心脏病;(16)白血病;(17)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患者。其中“慢性肺结核”须在我市肺结核专科防治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基金才予以支付;精神障碍性病症须在我市精神专科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基金才予以支付。

㈡ 门诊特殊病种申请登记。

由个人填写《茂名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申请》,并持病历或出院小结、诊断检查化验报告单、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医务科盖章)、近期一寸彩照两张等有关资料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审核手续。符合条件的,发给《茂名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门诊专用证》(以下简称专用证),并从批准之日起享受待遇。

㈢ 门诊特殊病种待遇支付。

门诊特殊病种的支付比例参照第十八第㈡条执行,年度累计限额标准为:白血病、恶性肿瘤(放、化疗)为10000元,白血病、恶性

—6— 肿瘤(非放、化疗)为800元,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12000元,尿毒症30000元,其他病种均为800元。

参保人如同时符合两个以上门诊特殊病种的,只能享受最高标准病种的限额,不同时享受两个病种的限额。特殊门诊费用不纳入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支付范围。参保人在享受特定门诊医保待遇有效期内住院的,住院期间不能享受特殊门诊医保待遇。

第二十二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住院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㈠ 明确规定由工伤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

㈡ 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㈢ 各种美容,非功能性整形、矫形、减肥等非疾病性治疗项目。 ㈣ 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医的。

㈤ 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不得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五章 医疗保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平台,完善与定点医疗机构的网络建设,逐步实行社会保障一卡通统一管理,实现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等。

第二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查、管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确认定点统一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检查和考核由市级统一组织。

—7—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的住院管理、办理异地就医手续、费用结算等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茂名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基金监督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审计、统计等制度。财政、审计机关依法对城乡医保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基金的运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城乡居民有责任共同维护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资金)合理使用和安全运作,防止贪污、冒领或套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资金)等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九条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支付情况每月10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划拨,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审核完毕并将款项拨付到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10个工作日内划拨待遇支出金到城乡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财政部门要预拨两个月的医疗保险备付金到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待遇支出户。

第三十条 城乡医保管理经费由各级财政负责安排。城乡医保管理经费主要用于政策制定、宣传发动、业务培训、系统维护、资料印制及城乡医保其他工作的开支。城乡医保管理经费不得从城乡医保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处骗取金额处以二倍以上五倍

—8— 以下的罚款;属于医疗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三十二条 参保人有下列行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追回所支付的费用。对构成犯罪的,除追回费用外,交司法机关处理。

㈠ 将本人身份证明及医疗保险凭证(医保卡、专用证等)转借他人就医。

㈡ 冒用他人身份证明或社会保障卡就医。

㈢ 私自伪造、变造病历、处方、疾病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票据。

㈣ 伪造、变造有关证明材料参加城乡医保。

㈤ 其他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各部门职责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负总责,是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征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形成合力,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创造条件,稳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城乡医保经办服务所需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按原渠道执行。

第三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相关配套政策和本办法的监督检查、宏观指导及协调。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扩面征缴、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待遇支付、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经办机构并入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原有职能不变,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内设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宣传发动、业务咨询、参保登记、费用征缴、医疗费用的初审和报销等相关工作。各县(市、区)社保

—9— 经办机构向各镇(街道)派出专职审核员,核报参保人住院医疗费用。 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原劳动保障事务所)的主要职责:对城乡居民医保报销凭证进行审核、造册登记,参保人员基本情况电脑录入、网上结报、统计等相关工作;处理日常工作及业务咨询;完成上级城乡居民医保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各村委会指定一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社保协理员。负责本村城乡医保的组织、宣传、发动和指导工作,并及时将收缴的城乡医保费存入基金财政专户。

第三十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三十六条 公安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居民户籍信息与生存信息的管理制度,及时提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所需的户籍信息与生存信息。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将医保经办管理人员经费和信息系统建设、维护以及启动等各项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三十八条 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对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第三十九条 卫生部门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的行政管理,加快卫生服务建设,规范诊疗行为,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第四十条 教育部门负责做好在校学生的参保组织工作。

第四十一条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基本医疗救助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及时向社会保险部门提供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农村五保户以及低收入重病患者的名单,保证基本医疗救助金的及时拨付。

第四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工作。

第四十三条 物价部门负责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10—

第四十四条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做好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人身份的确认,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部门提供确认后的名单。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因突发性疾病、流行性疾病和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急、危、重病人剧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当期基金出现“入不敷支”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茂名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茂名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不再执行。但2011年已经缴纳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继续按《茂名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茂府〔2008〕91号)、《茂名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茂府办〔2010〕30号)及相关政策享受待遇至2012年12月31日。

—11—

推荐第5篇:全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

2012年全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以下简称新政策)已于近日出台。与2011年相比,新政策在人均筹资标准、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住院补偿线、重大疾病的保障等方面均作了提升和调整。

在人均筹资标准上,新政策将人均筹资标准从2011年的400元提高到了500元/人·年。根据省卫生厅有关会议要求,全省2012年新农合筹资水平不低于470元。市本级人均总筹资额500元/人·年,其中:个人出资200元/人·年,市、区、镇(街道)财政安排300元/人·年(不含省级及以上财政补助)。市、区、镇(街道)出资比例按2011年标准执行。同时,合作医疗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则从2011年的60%以上提高到70%以上,门诊费用报销比例达到30%以上,五县(市)2012年统筹区域外住院人次构成比不超过30%。住院补偿线从2011年的10万元提高到12万元。 县域范围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全部达到70%以上,分别为镇(街道)80%(同比增加10个百分点),县级70%(同比增加5个百分点,基本药物提高5个百分点)。与2011年相比,补偿比例镇级由原来的70%提高到80%,二甲医院由原来的65%提高到70%,市级由原来的60%提高到65%。

根据卫生部要求,在全面推广提高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的基础上,从2012年起,全市选择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宫颈癌、乳腺癌、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6个病种,纳入重大疾病保障救治病种范围。重大疾病救治资金由财政另行单独安排。

在特殊病种门诊费用报销方面,新政策在2011年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血透、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和重性精神病7个病种的基础上,还增加了儿童孤独症、肺结核病辅助治疗(国家免费抗结核病药物治疗除外)、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国家规定的免费抗病毒治疗除外)等3种疾病的门诊补偿,共10种。

此外,我市积极探索商业保险参与合作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市本级2012年从合作医疗资金中提取人均10至15元,通过商业保险,对年度内参保人员因意外伤害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住院医疗费用给予补偿。

合作医疗政策出台

推荐第6篇:揭西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知识

揭西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知识

参 保 缴 费

一、参保范围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本市城镇和农村户籍居民(以下统称参保人);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高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和少年儿童;

(三)在本市暂住一年以上,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外来务工人员。

二、缴费办法、标准、缴费时间

(一)缴费办法:城乡居民按年度(1-12月)缴纳医疗保险费;

(二)缴费标准: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按30元标准缴费。大额医疗保险费由统筹基金支付;

(三)缴费时间:每年的9月1日至11月30日,在规定的缴费截止日期前缴交下一年度的城乡居民医保费;

(四)城镇户籍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优抚对象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除省级财政和当地社会医疗救助金补助后的差额部分,由县财政分担。农村户籍的五保户、低保对象、优抚对象参保需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县财政和社会医疗救助金分担。

三、参保缴费所需资料、程序

(一)所需资料

1、城乡参保居民的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原件、复印件;

2、近期免冠彩照1张(1寸);

3、以前年度已参保的,还应携带原《医保证》或《城乡居民医保缴费记录卡》。

(二)办理程序

参保人原则上按户籍所在地参保。带齐以上资料,城镇居民的到社区(居委)办理,农村居民到村委办理。2013年起新参保的,由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发给《城乡居民医保缴费记录卡》。

医 疗 待 遇

一、享受医保待遇条件

参保人按年度缴费后,享受缴费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二、定点医院的确定

(一)定点医院:揭西县人民医院、揭西县第二人民医院、揭西县中医院、揭西县妇幼保健院、揭西县骨伤科医院和县内其它15个乡镇(街道)基层卫生院(含市内其它县、市定点医疗机构);

(二)市外定点医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市外确定的医疗机构。

三、参保人住院申报程序、住院费用结算手续

(一)参保人就医实行住院申报制度。当事人或委托人在定点医院填写《揭西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即时结算审批表》(一式两份);同时需当事人提供以下资料:

1、参保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2、《城镇居民医保证》、《新农合医保证》或《城乡居民医保缴费记录卡》复印件;

3、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手册)的参保产妇,需提供结婚证、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确实无法提供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的,需提供村(居)委证明,并经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加情况属实意见;

4、入院患者属意外受伤的,需提供村(居)委会证明书;

5、随母报销的,需提供婴儿出生证及父母亲结婚证复印件(上年12月1日后出生的,其医疗保险待遇按母亲的待遇标准执行)。

以上所需复印件,由定点医院专职人员校对与原件无误后,原件退还参保人。

(二)参保人就医时,实行定点医疗制度。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医保证》或《城乡居民医保缴费记录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危、急病人不受此限制);

(三)医疗费用实行即时结算。

1、参保人因病在本市定点医院就医的,住院费用实行即时结算。出院时只须结清个人应付的医疗费用(含住院统

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外的费用、起付标准和个人按比例自付部分);其余部分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然后由定点医疗机构定期与县社保局结算;

2、参保人异地住院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仍按原办法执行。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60天内由当事人或委托人向参保缴费所在地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费用报销手续,需带齐下列资料:①参保患者身份证、医保证或《城乡居民医保缴费记录卡》;②住院申报表;③就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④住院医疗费发票;⑤住院费用明细清单;⑥参保患者在农村信用社开户的银行存折账号复印件(未开户的要先开户)。

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应于每月15日、30日将辖区内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汇总后报送县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支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四、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

参保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统一按《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核定。若因病情需要,确须使用自费药品、贵重材料、自费诊疗项目的,定点医疗机构须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并经患者或其家属签名确认,费用由患者个人承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住院就医,持参保证件到定点医院就医(危、急病人不受此限制)。参保人在定点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6万元以下的由个人、统筹基金按比例承担,具体如下:

(一)起付标准

(1)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起付标准: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400元;

(2)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我市在市外确定的医疗机构)就医起付标准:一级医院300,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600元;参保人当年患病多次异地住院的,从第二次起,起付标准统一为400元。

(3)本市或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起付标准:一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800元;参保人当年患病多次异地住院的,从第二次起,起付标准统一为600元。

(4)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在市内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实行零起付。其个人自付的医疗费,按市城乡医疗救助有关规定执行。

(二)报销比例

(1)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报销比例分别为:一级医疗机构75%、二级医疗机构65%、三级医疗机构60%。

(2)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包括本市转诊)报销比例分别为:一级医疗机构70%、二级医疗机构60%、三级医疗机构50%。

(3)在本市或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报销比例分别为:一级医疗机构65%,二级医疗机构55%,三级医疗机构45%。

(4)对特殊病种(只限恶性肿瘤、透析疗法、器官移植)的医疗费用给予照顾,报销比例不分市内或市外,定点或非定点统一为80%。

(三)报销限额

参保人年度累计可报销的住院、门(急)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基本医疗费用限额(含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应支付的限额)为16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实际报销6万元,超6万元以上部分由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按75%比例赔付,年度累计实际赔付限额10万元。

五、城乡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形

(一)明确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二)交通事故(能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肇事方逃逸的相关证明除外)、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明确由第三方负责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费用。

以上政策执行时间:2013年1月1日

揭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电话:5591251

揭西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联系电话:5581823

推荐第7篇: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单

2013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单

一、参保对象:户籍在本市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包括中小学校、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托幼机构在园幼儿、新生儿,均应在户籍所在地以家庭为单位选择同一档次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二、参保缴费时间:2012年9月1日至12月20日为2013年度参保缴费时间。超过以上缴费时间,最迟不得晚于2013年9月30日前完清当年全额费用(财政补助部分由个人缴纳)。母亲当年已参保缴费的,其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自动随母亲参保,并在其母亲年度限额内享受待遇。新生儿可独立参保。

三、参保缴费标准:一档:个人筹资60元/人〃年;二档:个人筹资150元/人〃年。

四、医保待遇:

(一)待遇享受时间:参保缴费后从2013年1月1日起直至12月31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超过规定时间全额缴费参保的,从其完清费用之日起满90日后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至当年12月31日。

(二)普通门诊补偿标准。普通门诊实行定额报销,标准为60元/人〃年,当年未使用或有余额,可跨年度结转使用。对未连续参保缴费的,从未连续缴费的参保年起,将其定额报销未使用的资金调整为统筹基金,不再结转使用(余额归零)。普通门诊在定额报销额度内不设报销比例。

(三)住院补偿标准。一档:

一、

二、三级医院补偿比例分别为80%、60%和40%;二档:

一、

二、三级医院补偿比例分别为85%、65%和45%。

一、

二、三级医院住院起付线分别为100元/次、300元/次、800元/次。全年每人累计补偿最高限额:一档为7万元,二档为11万元。对孕产妇发生的费用`,给予每人100元产前检查、400元住院分娩定额补助。

(四)特殊(重大和慢性)疾病补偿标准。取得城乡 1

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医疗证并在选定定点特病医院就诊的,享受特病门诊待遇。重大疾病门诊医药费执行与住院相同的报销比例和起付线,起付线一年计算1次(以最高等级医院计算),封顶线与住院合并计算;儿童重大疾病住院和门诊的累加封顶线一档10万元,二档15万元。慢性疾病门诊医药费不设起付线,

一、

二、三级医院报销比例分别为80%、60%、40%,年报销限额为1000元/人〃年,同时患两种或两种以上特殊疾病的,每增加一种,年报销限额增加200元。

(五)补偿程序:市内定点医院发生的费用,在医院直接结算;市外发生的费用,每月20日至30日期间的工作日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医保窗口报销,须提供当地财政或地税监制的发票原件,加盖鲜章的入出院证及出院记录、费用总清单和医院级别证明,以及社会保障卡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

五、就医管理:

(一)参保人员在本县定点医院和市内二级及以下定点医院住院,由本人自主选择。

(二)在市内县外三级定点医院住院,报当地社保所(合管办)同意,或由诊治定点医院出具转诊证明;参保人员长期居住市外,可在居住地定点医院住院,并在住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外诊登记手续。以上情形,对未申报登记或未经同意的,其住院起付线提高5%,同时报销比例下降5个百分点。

(四)外伤病人提供由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外伤证明(说明外伤时间、地点、经过以及村委会联系人电话等,同时加盖村、居委会及乡镇社保服务机构鲜章)及本人承诺书,县内医治交医院,市外医治交医保中心。

六、基金不予补偿范围: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在非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符合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各种美容、健美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费用;假肢、义眼等康复性器具费用;因违法犯

罪,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医疗费用;酗酒、打架斗殴、自杀自残、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司法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发生的医疗费用;各种减肥、增胖、增高、保健按摩等项目费用;计划生育手术、不孕不育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各种性病治疗费用;因重大疫情、灾情发生的医疗费;有第三责任人负责的医疗费用;国家、重庆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费用的情形。

推荐第8篇: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工作情况汇报

XX县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工作

推进情况汇报

下面,就我县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工作推进情况向各位领导简要汇报一下,主要两个方面:

一、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情况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要求,今年我县在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并在全市率先开展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前阶段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部门的精心指导下,我们在钟管镇开展了试点工作,并取得了一些初步成效。截止到目前,钟管镇45周岁以上居民参保人,参保率为%,其中60周岁以上居民参保人,参保率为%。前阶段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领导重视,思想统一。县委、县政府对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这项工作高度重视,县委书记、县长XX早在去年年底县委读书会上就提出了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设想,要求有关部门做好调研工作。年初在县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了“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全县上下思想,并列入了今年县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期间又多次专题听取工作汇报,实地调研,并亲自召开了民主恳谈会。市政府XX市长、XX副市长也多次专题来德清听取汇报,提出意见建议。同时,为切实加强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我们分别成立了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指导组,并明确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二)明确目标,合理定位。年初通过到周边县市学习取经,并经反复测算,制定了《XX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在制度出台前,又分别召开了试点工作座谈会、全县乡镇领导座谈会、奔小康示范村支部书记和部分社区负责人座谈会、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座谈会,听取方方面面意见,集思广益。通过征求各方意见,反复酝酿,6月16日,正式出台了《XX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试行办法》在定位上主要是“低水平,广覆盖”,“低水平”就是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相衔接,按照经济发展水平,我们将养老金水平定在XX元/月、XX元/月、XX元/月三档,以保障基本生活需求,并坚持自愿原则,采取了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其中政府补贴根据参保档次每月分别补贴XX元、XX元和XX元。“广覆盖” 就是在自愿的原则下,允许全县除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各类社会养老保险对象及在校学生外的所有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先行试点,逐步推广。

为了探索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途径和方法,为全县面上推开少走弯路积累经验,我们把钟管镇作为了试点乡镇,同时为积极稳妥推进这项工作,XX镇又采取了“点中选点”的做法,选择了一村、一社区作为试点,试点村、社区的参保工作已于7月10日圆满完成。7月26日,XX镇召开了全镇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动员大会,对此项工作作了全面动员部署。8月底开始XX镇十九个行政村和一个社区已全面进入参保缴费工作阶段,期间召开了行政村、企业负责人两个推进会,并在9月20日—9月26日开展了XX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推进周活动,成效明显。

二、关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情况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情况

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从99年全面推行以来,不断加大了政府补助力度,提高筹资和报销标准,各项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目前人均筹资标准达到元,其中中央、省、县、乡镇分别补助 元、元、元、元。截止9月底,全县共有XX余万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参保率达到了97.39%,筹集统筹款和政府补助款共计万元,已累计报销医疗费用 万元。参保率从99年的85.6%提高到08年的97.39%,补偿率也从99年的5%提高到08年21%,受益率从99年从0.3%扩大到64.49%。今年着重做了以下四方面的工作:

1、强化管理机制,逐步提高参保农民的补偿率。一是调整完善了补偿方案,将我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由原前两段的20%和40%,分别提高10%的报销比例;在此基础上对乡镇卫生院住院的每段报销比例再提高10%,以进一步体现“小病不出镇、大病进医院”的惠民政策。二是扩大了周边县(区)级的定点医院,便于参保人员的及时治疗。截止9月底,全县有XX万参保农民得到不同程度的补偿,受益面达到64.5%。其中门诊受益60万人次,受益额1076.94万元,补偿率17.06%;住院受益1.2万人次,受益额1722.38万元,补偿率23.58%。

2、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统筹资金的安全和平衡运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充分发挥县、乡镇、行政村三级监督管理作用。对当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资金的使用情况,县、乡镇、行政村三级进行逐级通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

透明度和工作信任度。同时进一步加强日常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督查和监管,对县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及各乡镇等相关经办单位就规范运作和统筹资金使用与管理进行审查、核对和整改。并从今年7月1日起,在全市率先实行新的统筹基金会计核算方法,进一步规范资金运行。

3、健全和完善信息化网络建设和管理,努力提升优化为民服务水平。自去年以来,县政府投入近400万元用于信息化网络建设,对全县22个定点医疗机构及下属124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立了信息化网络服务系统。

4、建立新农医管理档案,制定档案管理制度。自去年以来,建立了较完整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档案,今年下半年还将建立市星级档案管理室,以提升管理水平。

(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情况

2007年,我县在原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截止到目前,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人数有 人,参保率为 %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享受有XX人共XX人次,基金支付XX万元,住院享受有X人共X人次,基金支付X万元。对这项工作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去年以来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一是为切实加强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各乡镇(开发区)和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都及时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工作职责;二是建立健全考核制度,明确奖惩措施,通过建立考核奖惩制度,来加强工作推动;三是建立了三级联动工作机制。根据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推进中组织化程度低,情况复杂,业务量大,管理困难等问题,建立了县、乡镇、社区三级联动工作网络。并在人员编制、工作

经费上给予保障。四是突出抓好重点乡镇和社区、学校等重点领域,狠抓入户调查和参保登记和收缴工作。乡镇(开发区)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措施得力,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顺利推进。五是方法灵活,组织宣传到位。一方面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宣传手段,大力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另一方面以培训促宣传效果明显。对各乡镇、街道、社区经办人员进行了全面的业务培训,通过他们入户和居民面对面的详细讲解,使广大城镇居民进一步了解政策。通过广泛宣传培训使城镇居民从心理上“要我参保”转变为“我要参保”,由被动变为主动,从而提高了他们的参保积极性。

推荐第9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答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答

1、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是什么?

本县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及其他在本地长期居住的居民。

2、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是什么时间?

我县2016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时间为2015年10月9日至11月30日。

3、2016年度参保居民缴费标准是多少?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全市统一筹资标准。个人缴费设两个档次。一档为每人每年130元,二档为每人每年240元,居民以家庭为单位选择同一缴费档次。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380元/人。

4、我县居民如何参保?

遵循整户参保的原则,具有本地户籍的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及其他在本地长期居住的居民(不包含灵活就业人员),可凭户口簿参保。符合民政部门救助条件的居民,由县财政局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按一档标准给予补助。

5、参保人员住院享受什么医疗待遇? 从2015年度开始,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纳入报销范围。

参保人员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根据医院等级和缴费档次确定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参保人员在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院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600元、900元。

选择二档缴费的,参保人员在潍坊市内可任意选择定点医院,

一、

二、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分别为90%、80%、70%。

选择一档缴费的,参保人员在市内可任意选择二级以下定点医院,

一、二级定点医院的报销比例为80%、70%;到三级定点医院住院经二级医院按规定办理转诊证明并报居民医保中心审核备案的,支付比例为60%;参保人员未经转诊直接到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的,按转诊支付比例的70%支付。

参保人员在市外省内其他地市定点医院住院的,符合转诊条件的,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经居民医保中心备案后,发生的医疗费用通过省平台联网即时结算报销。未经转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6、居民医疗保险有多少种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比例是多少?

从2015年实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以来,有29种门诊慢性病纳入了门诊特殊慢性病范围。在

一、

二、三级定点医院的起付线分别为200元、600元、900元,患多种疾病的,合并执行一个最高起付标准。超过起付线的部分,按一档缴费的,支付比例为60%;按二档缴费的,支付比例为70%。

7、新生儿如何参保缴费、享受医疗待遇?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凭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等到镇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缴纳出生当年的医疗保险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出生当年医疗保险相关待遇,超过3个月参保的,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8、普通门诊统筹报销标准是怎样规定的?怎样报销?

参保人员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50%,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报销限额为450元。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不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报销办法。普通门诊统筹实行签约式医疗服务。参保人员可在公布的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按照“区域规划、总量控制、方便就医”的原则,在居住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确定一家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各类在校学生可以以学校为单位,统一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该校全体参保学生的签约医疗机构。参保人员持社保卡或身份证到签约的医院和下属的村卫生室进行门诊就医,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当场联网结算报销。

9、参保人员因急诊在潍坊市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办理手续?

参保人员发生急危重病等因急诊(打工、探亲、旅游、学生实习等)在潍坊市外就医住院时,应在住院期间(住院后5日内,但需在出院前)到居民医保中心备案。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不备案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10、长期在外地居住的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异地就医手续? 在市外居住1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凭临时居住证等到参保地居民医保中心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在居住地选定3家不同级别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住院就医医疗机构,其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支付。患病住院(在居住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后,应在住院5日内(但须出院前)将住院信息报参保地居民医保中心备案。

11、参保人员外地住院出院后报销需那些报销材料?

参保人员出院后,需携带住院病历复印件、费用明细汇总、发票原件、(打工、探亲、旅游、实习的需打工等地及参保地双方的证明,转诊的需带转诊证明)、户口本到社保中心大厅10号、11号办理报销手续。

12、居民大病保险享受什么补偿待遇?

从2015年开始,全省居民大病保险按每人每年32元的标准从居民医保基金中列支。补偿起付标准为1.2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偿。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65%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30万元的补偿。

联系电话:3210644 3097160

临朐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推荐第10篇:巴中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巴中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试行)》出台

■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为每人60元

■住院医疗费用最高报销比例可达90%

■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可相互转接

近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了解到,《巴中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已出台。2013年,我市人均筹资标准为340元,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为每人280元,城乡居民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为每人60元,住院医疗费用最高报销比例可达90%,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可相互转接。

费用怎么缴?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为每人60元

按全市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左右筹资,2013年,我市人均筹资标准为340元,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为每人280元,城乡居民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为每人60元。筹集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每人每年30元标准建立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每人每年不低于15元的标准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剩余部分用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费用怎样报?最高报销比例达90%

参保居民因病治疗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扣减住院报销起付标准后按医院等级确定报销比例。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起付标准按定点医疗机构等级确定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100元;一级民营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和未定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和市外医疗机构700元。

扣减住院报销起付标准后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90%;一级民营医疗机构80%;二级和未定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60%。参保居民因病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按三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下降10%。

参保居民(7至65周岁)因外伤、中毒及后续治疗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同等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下降10%。

参保居民因急诊、抢救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参保居民因病住院(含二类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发生的乙类药品和部分支付诊疗项目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10%后,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生育医疗费用最高报销2000元

参保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内,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因分娩、流产、引产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实行限额结算:顺产1000元、剖宫产(难产)2000元、流产300元、引产8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200元。

10种重大疾病最高报销1500元

精神病、肺源性心脏病、肝硬化失代偿期、风湿性心脏病、矽肺病Ⅱ期及以上、血友病、糖尿病、高血压(Ⅱ、Ⅲ级)、因疾病引起的瘫痪、癫痫10种慢性疾病纳入一类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其限额结算标准分别为:糖尿病、高血压(Ⅱ、Ⅲ级)、癫痫600元;肺源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矽肺病Ⅱ期及以上、因疾病引起的瘫痪800元;肝硬化失代偿期、精神病、血友病1500元。

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可相互转接

参保居民(法定劳动年龄内)需转入职工医疗保险的,按照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办法,一次性补足城乡居民与职工缴费差额后,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补缴医疗保险费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同期上年度全市全部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转入职工医疗保险时,连续缴费年限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0年的,一次性清算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医疗保险费以转入职工医疗保险时上年度全市全部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增长系数7%逐年递增。转入职工医疗保险并按现行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缴费后,其医疗保险关系转入职工医疗保险,从转入之日起,180天内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180天后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第11篇:岳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岳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 草拟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根据《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湘政发〔2016〕29号)和《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市辖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岳政发〔2016〕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

(二)坚持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坚持互助共济,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

(四)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医保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组织参保和基金筹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登记、缴费续保、政策宣传和社会公示等工作。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建立城乡居民医保村级(社区)协管员制度。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全市城乡居民医保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相关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负责对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议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医保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经办机构做好业务经办工作。

第六条 市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对全市城乡居民医保经办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医保政策的落实;负责规范城乡居民医保经办程序;负责中央、省、市补助资金分配数据的核实;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的业务培训。

各县市区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的业务管理和经办服务,执行城乡居民医保相关政策;负责确认辖区内协议医药机构,并按协议实施管理;负责城乡居民参保信息管理。

第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筹集,对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进行监督管理,参与城乡居民医保政策的制定、调整;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全市城乡居民医保风险调剂机制;负—

2 — 责将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和网络信息系统建设费用、运行资金等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八条

编制管理、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卫生计生、审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医保相关工作。

第三章 参保范围

第九条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居民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及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城乡居民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但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整体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应以家庭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城镇居民没参加职工医保的,要在社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第十一条

在统筹地区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第十二条 按规定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不得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避免跨统筹地区重复参保,避免待遇重复享受。

第四章 基金筹集

第十三条 城乡居民医保坚持多渠道筹资,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集

3 —

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

第十四条 筹资标准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文件执行。其中,我市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150元∕人。

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才能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校大中专学生、中小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代收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每年8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年度的参保缴费期,自下一年度1月1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积极探索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网上银行缴费等便捷的缴费续保模式。已经缴纳的当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

城乡居民未在规定的参保缴费期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原则上不予补办,不得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在出生28天内(含28天)取得统筹地区户籍,并按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鼓励城乡居民家庭为即将出生的婴儿提前参保缴费。其他因户籍变动等客观原因或特殊情形(含当年新迁入户口、复转军人、未及时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新生儿未在28天内参保缴费、社会福利机构新接收的弃婴儿、刑满释放人员、因劳动关系终止导致职工医保需转城乡居民医保等)导致未能在规定的参保缴费期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在办理户籍手续后60天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按当年度城乡居民—

4 — 医保筹资标准(个人缴费标准+财政补贴)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缴费的第30天后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给予全额补助;

三、四级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补助50%。其他农村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湘人社发〔2016〕78号文件要求,通过财政扶贫专项资金补助等渠道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部分孤儿)通过医疗救助等渠道由民政部门全额资助。城乡低保对象通过医疗救助等渠道给予定额资助,具体资助标准,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城乡居民医保政府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十九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由以下四部分组成:

(一)城乡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政府财政补助资金;

(三)基金利息收入;

(四)其他渠道筹集资金。

第二十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专户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的原则进行封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5 —

挤占挪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只能在市财政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商业银行开设账户。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管理,收入户和支出户由经办机构管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险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二十一条 城乡居民医保原则上实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管理。基金管理分别采取县(市)统筹和市本级与市辖区(含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市级统筹的两种模式,市辖6县市及屈原管理区按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总额的5%上解市级风险调剂金,市本级与市辖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由市级统筹管理,机构、编制、人员和经办由各区负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根据全市的经济发展状况、医疗服务水平、费用控制指标等因素,科学制定基金管理办法和考核标准,明确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管理责任,发挥医保管理和经办机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二十二条

为实现省内跨市州、市内跨县市区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建立市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实行异地就医周转金制度。异地就医周转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合理控制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当年结余率和累计结余率。建立健全基金运行风险预警机制,防范基金风险,提—

6 — 高基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四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出现收不抵支时,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进行兜底。符合申请风险调剂金条件的,可按照风险调剂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调剂金。

第六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为参保居民支付下列费用:

(一)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

(二)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含特殊病种门诊和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三)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四)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费)补助;

(五)符合国家政策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设置住院起付标准,住院起付标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00元;县区级医疗机构500元;市级医疗机构1000元。市中医院起付线执行800元的标准。建立住院起付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当年度起付标准控制在上年度均次住院费用的10%-20%以内,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医保基金运行状况确定。一个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累计起付标准以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最高起付标准为限额。

第二十七条

参保居民在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

7 —

额以下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90%;县级医疗机构70%;市级医疗机构60%。

第二十八条

参保居民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原则上起付标准按照上年度各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次均费用的10%左右确定,且不低于1500元,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支付比例不低于50%,具体支付标准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因突发疾病急诊抢救转为住院治疗的,急诊抢救医疗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急诊抢救死亡的,对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视同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第三十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设置最高支付限额。城乡居民医保结算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一个结算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第三十一条

参保居民应当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报参保地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同意备案后,因外出务工、长期在外地居住、转省外医疗机构治疗等特殊情形在异地就医时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可比照统筹地区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含省级医院)相关标准予以报销。未按照分级诊疗制度有关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危急重症患者抢救除外),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相应降低15个百分点。在非基本医疗保险定—

8 — 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予支付(危急重症患者抢救除外)。因危急重症抢救未及时办理转诊手续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入院治疗的,应当在入院治疗3个工作日内报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同意备案,其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可比照统筹地区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含省级医院)相关标准予以报销。

第三十二条

完善城乡居民医保门诊医疗保障政策,兼顾普通门诊和门诊大病(特殊病种门诊)医疗需求,按照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总额的15%左右的比例,建立门诊医疗统筹基金。门诊医疗统筹基金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提高参保居民重大疾病保障水平。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统一执行《岳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岳政办发〔2016〕35号)。

第三十四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对参保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费)给予一次性补助,平产最高补助标准为1300元(其中含产前检查费300元),剖宫产最高补助标准为1600元(其中含产前检查费300元),按单病种包干管理,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即时结算。孕产妇因高危重症救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参照疾病住院相关标准支付。

第三十五条

参保居民生育实行报备管理。参保居民应当在生育前凭夫妻双方社会保障卡(医保IC卡)、生育登记复印件、

9 —

B超等医学检查报告单到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备登记,并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分娩,生育的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实时结算。

第三十六条

参保孕妇,因特殊原因在非定点医院分娩,凭生育登记复印件、出生证、住院发票、费用清单等相关资料到参保所在地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补助,享受定点医疗机构分娩同等补助标准。

第三十七条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孕不育和保胎治疗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八条

城乡居民医保执行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

第三十九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对“五保”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以及部分单病种、意外伤害等住院医疗费用的支付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参保居民发生的下列医疗费不属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国家和我省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医疗费用依法应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

10 — 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一条

根据湘发〔2016〕7号和湘人社发〔2016〕78号、湘人社发〔2016〕88号文件精神,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农村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的住院就医费用报销比例提高10%,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降低50%。

第七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完善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强化服务协议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的准入退出机制。

第四十三条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当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直接联网结算。

第四十四条 全面推行以总额控制为基础的医保付费方式改革,积极推进按病种付费为主、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付费、按床日付费、按人头付费为补充的多元复合支付方式。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及药品供应商的谈判协商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形成合理的医保支付标准,引导定点医疗机构规范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第四十五条 各级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经办职责,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业务、财务、基金安全和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制度,严格履行城乡居民医保服务协议,加强对定

11 —

点医药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的日常管理和检查。

第四十六条 支持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通过医疗巡查、医疗费用核查等形式,参与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监督。

第四十七条

执行全省统一的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制度,做好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全省范围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做好跨省、跨市州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工作。各级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异地就医监管。

第八章 经办能力建设

第四十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城乡居民医保经办能力建设,加强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落实办公场所,保障医疗服务监管用车,合理配备与城乡居民医保管理服务相适应的人员编制,安排必要工作经费,确保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服务。

第四十九

条各级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要完善管理运行机制,逐步实现精细化管理,规范优化经办服务流程,不断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五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医保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和长期运行维护的投入,按照标准统

一、资源共享、数据集中、服务延伸的原则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医疗保险信息网络,推动社会保障卡在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即时结算等工作中的广泛应用。

12 —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施、经办机构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基金收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筹集、使用和结余情况。

第五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相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疗机构、参保居民、专家学者等参加的城乡居民医保监督委员会,对基金的筹集、运行、使用和管理实施社会监督。设立城乡居民医保咨询专家委员会,实行医疗保险重大问题专家咨询、评估制度。

第五十三条

建立城乡居民医保三级定期公示制度。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村民(居民)委员会要在醒目位置设公示栏,定期公示城乡居民医保主要政策、就诊(转诊)流程、医疗费用报销情况和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五十四条

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监督管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政策骗取、套取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因重大疫情、灾情及重大事故所发生的城乡居民医疗费用,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安排资金解决。

第五十六条 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运行状况适时调整。调整方案由市

13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上级政策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第五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月1日起施行。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执行至2017年月日止。

14 —

15 —

第12篇: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宣传资料

工伤保险宣传资料

一、注意事项

事故发生3个工作日内必须报万盛区工伤保险中心(电话:48281038)和工伤认定部门(电话:48274969);事故发生30日内必须申报工伤认定。

参保职工突发事故,应尽可能到协议医疗机构就诊,紧急情况可以就近在事故发生地附近的医院急诊。

在非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必须在入院5个工作日内填报重庆市工伤医疗特殊情况申报表。

凡是去市级转诊医院住院治疗必须提前报重庆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审批表,经批准后方能转院。紧急情况时,可在3个工作日内补报此表,但须电话申报(48019678)。

病情较重的参保职工,应由单位经办人及时完善特殊情况申报,转诊转院审批, 特种项目(药品)审批,康复申请,辅助器具配置等申报手续。请注意各项申报审批的时间限制,未报批或未及时报批会导致相应的医疗费用不能报销。

因工伤到协议医疗机构就诊时,应及时向诊治医生表明工伤保险参保职工身份。住院时应到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工伤管理部门备案。治疗时尚未认定为工伤的,受伤职工和单位先行垫付相关医疗费用,治疗结束后交相关资料到工伤保险中心报销。治疗时已经认定为工伤的,可由受伤职工和单位先行垫付相关医疗费用,或报送重庆市工伤职工住院申报表,经万盛区工伤保险中心同意后由协议医疗机构垫支。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由医院经办人员承担。工伤职工治疗结束或停工留薪期满,应及时申报劳动能力鉴定。鉴定上等级后,由单位经办人办理工伤待遇申领事宜。

二、医疗费用报销

工伤医疗费用由单位工伤经办人负责报送工伤保险中心,报送时间为每月20日以前。门诊费用每季度末报送,报送资料包括:重庆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结算表(一式两份),工伤认定书原件一份,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门诊/住院病历复印件(含医嘱);发票原件;对应的处方和检查报告单原件;治疗费及医用材料费明细清单原件等。基金应支付的费用由万盛经开区工伤保险中心直接划拨到单位帐户上。

凡属于交通事故,必须提供交通事故责任书,第三方人或肇事方赔偿明细原件、复印件,单位书面说明等相关重要资料。

注意票据请勿粘贴。

三、待遇申领

各项工伤待遇均由单位工伤经办人负责申领,申领时间为每月20日以前。

经鉴定,确认伤残等级后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护理费等伤残待遇,报送资料包括:重庆市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一式两份),工伤认定书原件或复印件一份,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重庆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或复印件一份。

工亡待遇申领需提供重庆市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一式两份),工伤认定书原件或复印件一份,工亡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领取抚恤金需另外提供:被供养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户籍管理的生存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无生活来源证明,学校出具的在校学生的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养子女的收养证书,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等资料。

四、工伤保险就医管理

工伤保险医疗费用主要是按《重庆市工伤职工就医管理暂行办法》(渝劳社发〔2004〕23号)进行管理及支付的。符合规定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报销。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诊疗项目(含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大致相同,部分范围较医疗保险略宽,非必须的情况下请不要使用目录外的药品及检查治疗项目。

五、万盛经开区协议医疗机构名单(共7家)

万盛经开区人民医院、南桐矿业公司总医院、万盛经开区中医院、丛林镇卫生院、青年镇中心卫生院、关坝镇卫生院、南桐矿业公司总医院南桐分院。

六、市级转诊医院名单(共17家)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西南医院、新桥医院、大坪医院、重庆市中山医院、重庆市第二人民医院、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重庆市急救中心、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重庆市沙坪坝区林园医院、重庆长城医院、红岭医院、红楼医院、恒生手外科医院、重庆市煤矿工人疗养院、重庆市第六人民医院(重庆市职业病防治院)、重庆市第七人民医院(重庆市烧伤救治中心)。(转诊必须经区工伤保险中心审批,情况紧急的可先电话告知,联系电话48019678\\48281038)

七、康复协议医院(共3家)

重庆西南医院、重庆市第六人民医院、南桐矿业公司总医院。

八、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共5家)

重庆华康假肢矫形有限公司、重庆市假肢厂、德林义肢康复器材(成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市万州假肢康复中心、天津市长亭假肢公司重庆分公司。

医保报销新政策

一、调整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起付线标准

1、职工医保:由440元降为200元。

2、居民医保:由300元降为100元。

二、提高医保支付标准,扩大中药用药范围及中医药诊疗服务项目报销范围

1、将物价部门定价的中药煎药费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按甲类支付。

2、参保人员在我院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治疗使用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中药饮片、中成药,医院自制中药制剂的医疗费用,以及中医诊疗项目和中药煎药费,在原有的政策报销比例上,职工医保提高2%;居民医保(新农合、新城合)提高10%。

备注:原住院报销比例

1、职工医保:退休95%,在职87%。

2、居民医保:一档60%,二档65%。

2013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宣传资料

一、统筹层次

2012年12月8日经开区居民医保由区级统筹调整为市级统筹,实行市级统筹的好处:

1.统一参保政策和待遇标准,更加体现公平。

2.统一就医管理,看病更加便捷。全市执行相同的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参保人员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在参保所在地区县的各级定点医院和市内其他二级及以下定点医院住院,由本人自主选择,不受转诊转院限制。

3.统一信息管理,报销更加方便。市级统筹后,全市使用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参保人员在全市范围内看病就医实现刷卡实时结算。

4.统一基金管理,抗风险能力更强,有助于医疗保险待遇的及时支付和不断提高。

二、参保范围

1.具有重庆市户籍,不属于职工医保覆盖范围的各类城乡居民,包括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的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园幼儿。

2.具有重庆市户籍的新生儿(独立参保)。

三、参保缴费时间及标准

2013年参保缴费时间为2012年10月10日至2012年12月20日。个人缴费标准,一档:60元/人·年;二档:150元/人·年。

四、参保方式

参保居民以户为单位选择同一档次参保。错过参保期的居民,可全额缴纳参保费用(包括财政补助和个人应缴费用)后参加当年的居民医保,在缴费满90日后才能享受医保待遇。新生儿可选择独立参保,在其出生90日内,在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理独立参保并完清全额费用。对不独立参保且其母亲当年已参保缴费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自动随母亲参保。

五、居民医保待遇标准

(一)普通门诊

2013年经开区居民医保的普通门诊定额最高报销65元/人·年。

(二)特殊疾病门诊

1.重大疾病:

(1)范围: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的放(化)疗和晚期的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的门诊透析治疗;肾脏、肝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唇腭裂;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

(2)报销:实行与住院相同的报销比例和起付线,其起付线一年计算1次(一年内到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以最高等级计算),封顶线与住院合并计算。

2.慢性病:

(1)范围:高血压病(1级高血压中高危和很高危、2级高血压、3级高血压);糖尿病1型、2型;冠心病;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肝硬化(失代偿期);系统性红斑狼疮;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结核病;风湿性心瓣膜病;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甲亢。

(2)报销:不设报销起付线,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80%、二级60%、三级40%,年报销限额为1000元/年·人,同时患两种或两种以上特殊疾病的,每增加一种,年报销限额增加200元。

(三)住院

(四)产前检查定额补助100元、住院分娩定额补助400元。

六、参保居民就医管理及报销办法

(一)重庆市内二级及以下定点医院住院:凭个人社保卡和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薄)就医,出院时直接在医院报账。

(二)重庆市内三级定点医院住院:需先履行转诊转院手续;急诊急救的,需在住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电话告知区医保部门登记。出院时直接在医院报账。

(三)重庆市外就医

1.参保人员在市外长期居住的,可在居住地医保定点医院就医。从住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必须电话申报登记备案。

2.市内三级医院转往市外的,由其诊治的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填写《重庆市医疗保险转外就医审批表》,报区医保部门审批;本市已经具有成熟医疗技术的,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手术或诊疗项目,以及目前尚无特效手段可医治的疾病一律不得转往市外治疗。上述两类人员出院后,凭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或户口薄、住院发票、费用清单、加盖鲜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医院级别证明等回户籍所在地镇街卫生院审核报销。报销时间不得晚于次年的3月底。

(四)未按以上规定办理申报登记、转诊转院的,住院起付线提高5%,政策报销比例下降5%。申报登记电话:48295599。

(五)新生儿医保待遇:独立参保缴费(出生后90日内持户口簿全额缴纳当年筹资费用,含财政补助部分)的享受未成年人待遇;对不选择独立参保,可随其参保母亲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出生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与其母亲合并计算,直至最高封顶线。

七、社会保障卡的使用

社会保障卡由市里统一制作,制作完成后通过各镇街发放。参保居民领到社会保障卡后,可持卡在定点机构刷卡实时结算。社会保障卡下发前实行无卡结算,参保居民凭身份证(或户口薄)等有效证明就医。

八、咨询机构:万盛经开区社会保险局居民医保科(电话:48295599)、各镇街社保所、各定点医院医保办。

第13篇: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外伤病人承诺书

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外伤病人

受伤原因承诺书

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

社保卡号码:

家庭住址:镇(街)村(居)社(门牌) 联系电话:

受伤详细经过:于年月日时,在

(写明受伤详细地址、经过等)过程中受伤。

我承诺以上受伤情况详尽、属实。

(注:若为虚假陈述、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的单位或个人,将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31 号《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规定,视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除追回所骗取基金外,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承诺人:(加盖手印)

时间:

第14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开始缴费了

201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开始缴费了

点击:279 次添加日期:2013-11-21[ 打印 ][ 收藏 ][ 关闭 ]

201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开始缴费了!个人缴费200元/人。农民请到户籍所在村、居民请到户籍所在社区交费。交费截止时间为2013年12月15日。

201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新调整。一是市内二级以下公立医院住院补助标准由70%提高到75%,市内三级医院和民营医院住院补助70%政策不变;二是取消特殊病种门诊起付线;三是新增封顶线15万元以上可报费用按50%补助;四是提高产妇定额补助标准,从原来(正常分娩)600元和(剖宫产)1200元提高到(正常分娩)1000元和(剖宫产)1500元。另外,医疗困难救助最高限额从原来5万元提高到8万元。低保户、五保户的自负医疗费用实行“0”起付直接刷卡享受救助,救助比例为50%(门诊救助3000元封顶)。规定病种人员住院自负部分及与规定病种相关的门诊医药费,2万元以上部分救助50%;其他疾病的自负医疗费用3万元以上部分救助50%。

2014年人均筹资额为800元/人(含健康体检),个人缴纳200元,其余600元由各级财政承担。

第15篇:峰灵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峰灵镇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巫溪府发[2010]95号文件精神《巫溪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行办法》,顺利完成我镇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工作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我镇成立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凌林任组长,冉勇、陈涛斌任副组长,杨科彬、姚海林、谭毓泉、文明华、张碧松及各村书记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社保所,由杨科彬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本年度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日常工作。各村、社区业务操办由各村、社区书记负责,表册的登记、统计、发票的填写由会计负责指导。镇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的督促、领导和协调。

二、工作目标

1.让全镇居民对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知晓率达100%。

2.让全镇居民中95%以上的人参与到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中来。

三、工作要求

填表时信息一定要准确无误,即参保人姓名与身份证号码必须与户口页(身份证)一致。

四、工作安排

1.业务培训

10月31日,对村(社区)及镇属单位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熟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关参保范围、基金筹集、个人账户、制度衔接等政策规定,掌握城乡居医疗保险业务操作流程。

2.政策宣传

11月1日至11月5日,坚持正确的舆论宣传导向,通过有线广播、黑板(墙)报等形式宣传,运用召开会议、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印发宣传手册等手段,宣传建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具体政策。把意义讲清、原则讲明、政策讲透,不断增强城乡居民的社会医疗保险意识,形成全面推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良好局面。让全镇所以老百姓对此项政策的知晓率达100%。

3.组织实施

11月6日至12月5日,各村、社区在各自的书记的安排下,挨家挨户进行参保登记及相关手续的办理。每周五以前各村、社区必须把参保人员资料汇总并录入系统。12月6日至12月10日,为录入信息改错时间,信息的录入与改错由各村村官负责(系统截止时间12月10日零时)。

峰灵镇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月三十日

第16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会议

在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暨城镇居

医疗保险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xxx

(2012年8月29日)

同志们:

今天,在此召开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总结过去一年及今年以来工作,安排部署年内工作任务,确保完成两项民生工程全年目标。刚才,县教育局、XX镇和XX镇XX社区作了很好的发言,XX局长全面总结了两项工作开展情况,并对下一步工作进行了具体安排,讲得很好,我完全赞同。会议还对2011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了表彰,希望大家学习先进、争当先进。下面,我就做好今年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强调三点意见:

一、思想认识要再提升,全面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立足发展实际,从保障群众切身利益出发,出台的 1

重大惠民举措,对改善民生,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2011年,我县被纳入了第三批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同时启动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现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城乡全覆盖,让全县人民提前享受到了国家的惠民政策。一年来,在各镇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得到了群众的热烈欢迎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群众参保意识不断增强,参保覆盖面不断扩大,享受待遇人数不断增加。截至目前,全县实际参保缴费人员17.79万人,收缴保费3043.6万元,参保率为83%。60周岁以上领取养老金人数为6.15万人,累计发放养老金4584.2万元,发放率达100%。与此同时,2011年度全县完成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5.98万人,超额完成全年任务。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各镇、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离不开广大一线工作者的辛勤工作,在此,我谨代表县委、县政府向大家致以诚挚的慰问和衷心的感谢!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由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客观原因,目前我县两项保障水平还不高,与人民群众的期望和现实需要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这就要求我们在下一步工作中必须积极探索,加大力度,下大力气做好群众的续保工作。并形成工作长效机制,为全面提升保障水平,

推动两项工作健康有序运行提供坚强的制度保障。

从我县当前情况来看,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县委、县政府有决心,群众有期盼,社会有共识,工作有基础。我们一定要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坚定信心、扎实工作,确保全县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到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

二、工作措施要再落实,全面增强工作针对性和有效性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都被列入今年省定的33项民生工程。我县今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目标是12月底全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续)保率均要达到92%以上,年满60周岁及以上符合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养老金发放率达到100%;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也要完成全年参保5.9万人的任务。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创新工作方式,强化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一是基础工作要扎实。两项工作都是政策性强、牵涉面广的系统工程,特别是要完成养老保险参(续)保率达到92%以上这个硬指标,就必须把基础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抓紧抓好。首先要加强宣传引导。要帮助参保对象算好经济账,让他们真真切切地感受到参加两项保险是利国利民、利人利己的好事,充分调动他们参保的积极性。要充分发挥各种新闻媒

体的作用,多形式、多渠道、立体式宣传,把宣传工作做深、做实、做细,确保参保对象人人知政策,懂政策。要充分依托村级基层组织的力量,走村入户解答参保人的各种疑问。其次要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各镇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认真细致地做好未参保对象的摸底工作,为参保群众建立信息化的档案资料,做到参保对象和补贴对象底子清、情况明、数字准,为政策执行提供翔实可靠的依据。

二是政策落实要到位。要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认真落实保险费缴纳、个人账户管理、养老保险待遇等各项政策。要认真研究政策,吃透政策精神,准确把握政策,本着“只做加法,不做减法”的原则,妥善处理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低保、农村“五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努力提高社会养老资源利用效率。坚持多层次、多渠道解决养老问题,在发挥好政府主导作用的同时,充分发挥个人、家庭和社会等各方面的积极作用,更好地解决群众在养老方面的后顾之忧。要认真抓好待遇落实,确保养老金及时足额兑现到位,让参保群众切切实实体会到这项惠民政策带来的好处,从而带动更多群众自觉参(续)保或提高缴费档次。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基金监管,绝不允许借支、挪用,

确保基金运行安全。

三是各项服务要优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我县覆盖范围最广、参保人数最多、经办业务量最大、基金累加性最强、管理服务周期最长的社会保障制度。各镇、有关部门要从参保群众利益诉求出发,完善服务理念、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操作流程,真正做到服务标准化、操作人性化、程序规范化。要对群众有感情,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根据不同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指导他们合理确定参保缴费的档次标准;要对工作有热情,及时受理、迅速办理群众的参保申请,以积极的态度、热忱的服务、高效的工作赢得参保群众的信任和理解。同时,要努力提高自身的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在工作上做到精益求精。

三、组织领导要再强化,全面增强工作推力和合力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任务繁重、规范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镇、有关部门对此要有清醒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狠抓落实,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要把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到组织到位、领导到位、人员到位,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工作格局。各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为本辖区城乡居

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组织、亲自过问,分管同志要具体负责、靠前工作,确保两项保险工作全面展开,迅速推进。

二要密切协调配合。两项保险都是系统工程,涉及全县所有镇和多个部门,业务性很强。县人社局要发挥好牵头作用,主动与各镇、有关部门搞好沟通协调,争取支持。各镇、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全县“一盘棋”的思想,既要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加强配合,密切协作,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真正做到认识上统

一、工作上协调、行动上一致,尽职尽责地做好各项工作。

三要抓好监督检查。要结合“业务提升年”活动的开展,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明确奖惩措施,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县民生办、县领导组办公室要对各镇有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督查,并以工作简报形式向全县予以通报。对在督查中发现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及时梳理、总结、推广;对工作进展缓慢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四要强化经办机构建设。各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是工作的业务主体。各镇要按照要求,落实人员配备,改变人员力量薄弱(兼职人员从事工作)、工作队伍不稳定等现象。要切实承担起职责,全体镇干部要沉下去,进村入户,搞好宣传,动员群众参(续)保,要在12月31日前让符合条件的领取养

老金的都拿到养老金,让符合条件的能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群众都参加。县级经办机构一定要细化工作,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要督促指导各镇工作,确保在年底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同志们,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领导关心,群众关切,社会关注。大家要按照此次会议的部署,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确保圆满完成今年目标任务,为推进科学发展、建设幸福XX做出更大贡献!

第17篇: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回执单

不参加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回执单

姓名

学号

院系

专业

《关于华东理工大学学生参加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通知》我已阅读,本人不愿意参加2018年度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家长也同意。

由此产生的相关后果本人自行承担。

签名:

日期:

注意事项:

1)请同学们慎重考虑,不愿意参加城镇医保的同学务必填写回执单并签名,交到徐汇校医院201或203室,奉贤卫生所113或117室。

2)交回执单时请出示相关证件,如:学生证或身份证等。

3)回执单收取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11日下午4:00时。期间12月9日(周六)和12月10日(周日)均有人受理。

第18篇:盐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解读

盐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政策解读

1.覆盖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本市取得居住证的人员;本市辖区内各级各类教学教育机构在校学生及托幼儿童。

2.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医保主要采取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筹资标准与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每年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民政部门制定并公布,其中地方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2018年度全市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一档(高档),220元-320元,学生未成年人140元-160元,二档(低档),180元-220元,其中市区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一档(高档),年满18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满60周岁的,每人为320元;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为260元。二档(低档),年满18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以上的,每人为210元。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每人为150元。对低保、特困、重残、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个人应缴部分(按高档)由财政全额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的参保个人应缴部分(按高档)由医疗

— 1 — 救助基金全额补助。大丰区、各县(市)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

3.参保登记

县(市、区)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的组织实施工作,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登记、政策宣传、信息录入、保费收缴、社会保障卡发放等工作,村(社区)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和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学生、托幼儿童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统一代征代缴医疗保险费。取得居住证的人员参保缴费手续到居住地村(社区)办理。

4.办理时间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年缴费制度。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登记及缴费期,医疗保险待遇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当年度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外市户口迁入等人员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自退役、毕业、户口迁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并按当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并按当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自其参保缴费当月起,3个月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

— 2 — 予补偿。

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暂实行“一制两档〔一档(高档)、二档(低档)〕、差别缴费”的办法,用3年左右的时间逐步过渡到全市统一缴费标准。缴费标准统一后,实行“一制一档、统一待遇”。

5.医保待遇

参保居民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符合“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含特殊医用材料)、医疗服务设施三个目录”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规定进行补偿。实行“一制两档,差别缴费”过渡期间,参保居民根据个人缴费的档次,享受对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年度累计补偿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倍。

6.普通疾病门诊医疗

就诊办法。按照就近医疗、分级诊疗、协议管理的原则,乡镇(街道)医疗机构是参保居民普通疾病门诊就医的协议医疗机构,所属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为医疗服务延伸网点。参保居民确因病情需要到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协议医疗机构提出转诊意见,并办理转诊手续。医保经办机构与协议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实行“按人头付费”。

补偿标准。在协议医疗机构及延伸网点就医的普通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偿50%,其中签订家庭医生服务的参保居民,在

— 3 —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就医的,其补偿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办理转诊手续后到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补偿30%。对发生的“一般诊疗费”补偿80%。年度累计纳入补偿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1500元。

7.特定病种门诊医疗

就诊办法。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实行定点就医。参保居民应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慢性病、特殊病病种认定,认定后由医保经办机构纳入参保居民个人基础信息,并随个人病情的改变进行动态确认、更新。符合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补偿条件的参保居民,选择一家医疗机构就医;符合享受门诊特殊病待遇补偿条件的参保居民,可选择两家医疗机构就医。需到非选定的医疗机构就医的,由选定的医疗机构提出转诊意见,并办理转诊手续。

7.1慢性病

病种范围:高血压病(高危以上)、糖尿病Ⅱ型、溃疡性结肠炎、结核病、慢性肾小球肾炎、甲状腺功能减退症、银屑病、冠心病、肺气肿、扩张型心肌病、支气管哮喘、肺源性心脏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补偿比例:治疗确定的慢性病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补偿70%,在二级医疗机构或参保地三级县级医疗机构的补偿60%,在三级医疗机构的补偿50%。

— 4 — 费用限额:经确认有一种或多种慢性病的参保居民,年度累计纳入补偿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3000元。

7.2特殊病(纳入重大疾病保障病种除外)

病种范围:恶性肿瘤、慢性肾脏病(CKD3-5期)、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病、脑卒中恢复期(2年内)、慢性乙型肝炎、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肌炎、强直性脊柱炎、帕金森病、肾病综合症、肝硬化、类风湿病。

补偿比例:治疗确定的特殊病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按一档缴费的补偿70%,二档缴费的补偿65%。确因病情需要到市外就医的,补偿比例对应降低10个百分点。

8.住院医疗

参保居民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含起付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负担;起付标准以上至年度纳入补偿的最高限额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一定比例补偿。

起付标准。在乡镇(街道)医疗机构的为200元/次;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为300元/次,在二级医疗机构或参保地三级县级医疗机构的为500元/次,在三级医疗机构的为700元/次。由基层向上级转诊的,仅需负担起付标准的差额费用;由上级向基层转诊的,不再负担基层的起付标准费用。转市外的为1000元/次。

— 5 — 补偿比例。(1)按一档缴费的,在乡镇(街道)医疗机构的补偿90%;在一级医疗机构的补偿80%,在二级医疗机构或参保地三级县级医疗机构的补偿70%,在三级医疗机构的补偿60%。按二档缴费的,以上补偿比例对应降低5个百分点。(2)办理转诊手续到市外约定的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一档缴费的补偿55%,按二档缴费的补偿40%。(3)未办理转诊手续或未到约定的市外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一档缴费的补偿40%,按二档缴费的补偿35%。(4)长期驻外人员在参保地或安置地住院治疗的,视同本地就医;在第三地住院治疗的,按转市外住院治疗的规定执行。

9.特殊医用材料

特殊医用材料费合并纳入住院费用补偿。特殊医用材料与诊疗项目关联,参保居民住院治疗发生的诊疗项目为甲类、乙类的,所使用的特殊医用材料费用年度累计纳入补偿最高限额,按一档缴费的为5万元,二档缴费的为3万元;诊疗项目为丙类的,由个人负担。

10.重大疾病医疗

建立健全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管癌、胃癌、急性心肌梗塞、Ⅰ型糖尿病、甲亢、结肠癌、直肠癌、

— 6 — 脑梗死、儿童苯丙酮尿症和尿道下裂22种重大疾病保障制度,实行按病种付费,明确救治对象、规范就诊程序、确定就治医院,统一结算标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达到病种付费标准的70%。

11.生育医疗

享受条件:符合国家和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待遇标准:产前检查费纳入普通门诊疾病补偿范围。住院分娩费用补偿不设起付标准,按一档缴费的补偿70%,二档缴费的补偿60%。医保经办机构按不高于参加生育保险职工在同级别生育医疗机构生育的医疗费用结算标准,与定点生育医疗机构实行定额结算。

12.大病保险

大病保险制度是对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补充。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参保居民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水平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等项目的合规医疗费用进行再补偿。大病保险补偿不设最高费用限额,起付标准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大病保险再补偿的总体水平须高于50%。降低对医疗救助对象、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员的起付标准,提高其补偿比例。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待遇标准、保障范围实行动态调整。

— 7 —

13.就诊结报

社会保障卡作为参保居民身份识别工具,用于参保缴费、结算医疗费用、收取报销款项等。社会保障卡不得出借、转让或恶意使用。参保居民就医时,无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社会保障卡就诊和结算费用。参保居民持社会保障卡在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个人应承担的部分,由个人负担;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应支付的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结算、并按月足额拨付。参保居民因非直接结算而由个人垫付的医疗费用,应在票据产生之日起到次年3月底前申请报销。医保经办机构应将审核报销的参保居民医疗费用直接划转到个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 8 —

第19篇: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资料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政策宣传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点

一是以各级财政补助为主,个人缴费为辅的一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二是每年集中筹资,按年度缴费和享受医疗待遇;三是参保后不受等待期限制;四是覆盖人群广,数量大(成年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大学生、中小学生、儿童)。

二、哪些人可以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一)基本医疗保险

1、在蓉高校、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校)、托幼机构的在册、在园学生,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者父母一方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散居儿童和出生60天内并办理了入户手续的新生婴儿;

2、具有本市户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或从业年龄内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城镇居民;

3、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8周岁的农村居民(不含现役军人)。

(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已参加成都市201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可自愿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可享受城乡居民大病

保险。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什么时候缴费?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90元/人〃年、190元/人〃年两个档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儿童个人缴费标准:80元/人〃年。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标准为:380元/人〃年、190元/人〃年两个档次。

缴费时间: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12月20日,(新生婴儿为出生后60天以内),逾期不予办理。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个人不再另行缴纳。

四、201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待遇有效期是多久?

201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待遇有效期为2015年1月1日零时至12月31日24时(大学生的待遇有效期为2014年9月1日零时至2015年8月31日24时);初次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有6个月等待期(大学生、新生儿除外)。

五、新生婴儿如何参保和享受医疗待遇?

新生婴儿应在出生后60天内,持户口簿申请办理城乡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参保登记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新生婴儿出生当年,其母亲已参加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再缴纳出生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的保险费,但须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须自行缴纳。

新生婴儿参保后,保险有效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24时。

六、在哪里可以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参保手续?

(一)在册学生、在园幼儿在学校、托幼机构参保缴费;

(二)散居儿童和其他城乡居民在街道(镇乡)、村(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参保缴费;

(三)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低保人员和农村优抚对象中的贫困户,以及城乡困难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智力类、精神类残疾人和其他类伤残等级为

一、二级的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困难家庭中的学生儿童、残疾学生儿童,个人缴费部分,分别由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全额资助参保(成人按190元缴费档次资助);新增计生“三结合”帮扶中的学生儿童,个人缴费部分,由计生“三结合” 帮扶部门全额资助参保。

民政资助的低保和残联资助人员自愿购买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后,可凭缴费发票和相关材料,由民政、残联按缴费标准的30%

予以补助。

七、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后,能享受哪些待遇?最高能报销多少?

(一)住院待遇

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持社会保险卡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刷卡即可办理结算。

1.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

封顶线:一个保险有效期内,基本医疗保险累计支付最高限额为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按2013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为17.98万元)。

起付标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500元,市外转诊1000元。

报销比例: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含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其数额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个人先支付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后,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根据医疗机构级和参保的档次按比例支付。

190元档次: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2%,一级医院87%;二级医院82%;三级医院65%。

90元和学生、儿童档次: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2%,一级医院85%;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50%。

支付标准计算公式: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一次性住

院医疗费总额-全自费-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报销比例

2.大病保险报销 封顶线:不设封顶线。

起付标准:上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13年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为12985元)。

报销比例:一个自然年度内,单次或多次住院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金额,0-5000元部分报销比例为50%;5000以上-20000元部分报销比例为60%;20000以上-50000元部分报销比例为76%;50000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为91%。

3.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住院待遇

封顶线:一个自然年度内,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累计支付最高限额为380元缴费档次不超过40万元,190元缴费档次不超过20万元。

起付标准: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 支付标准计算公式:

380元缴费档次:[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除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首先自付费用)-全自费-起付标准-按城乡居民最高档缴费计算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额]×77%;

190元缴费档次:[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除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首先自付费用)-全自费-起付标准-按城乡居民最高档缴费计算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城乡居民大

病保险支付额]×38.5%。肝脏、心脏移植手术定额支付4万元。

案例:

刘××,女,43岁,2014年参加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医疗保险高档次,2014年1月29日至2014年2月13日,因急性白血病、肺部感染等疾病在成都军区总医院(三级医院)住院,共计发生医疗费用75809.46元(其中,全自费金额4025.26元、个人自付金额10888.6元)。

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支付标准计算公式计算,刘××此次住院共计报销68689.89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了39257.14元,大病保险报销了12051.81元,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报销了15380.94元。刘××本人只支付了9119.57元。

(二)门诊待遇

1、普通门诊:参保人员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 报销比例为60%,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最多可报销200元。

2、门诊特殊疾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门诊特殊疾病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分别按相关规定予以报销。

3、犬伤门诊:在犬伤处臵医疗机构发生的伤口处理、注射人用狂犬疫苗(含疫苗费)的门诊医疗费用,每人份报销不超过200元。

(三)生育补助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再另行缴纳生育保险

费,便可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待遇。参保人员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妊娠期间门诊常规检查费用按每人400元定额支付;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正常生产的每人1000元,剖宫生产的每人1400元;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正常生产的每人1200元,剖宫生产的每人1600元。

参保人员在分娩期间发生的新生儿护理费用,按每个新生儿100元的标准定额支付。

八、普通门诊费用哪些可以报销?如何报销? 答:普通门诊的支付范围有诊疗项目和药品两大类。 诊疗项目报销范围包括诊查费、注射费、清创缝合、洗胃、导尿、灌肠费、血液分析(含血常规)、尿液分析(含尿常规)、大便常规检查、血糖测定、尿糖测定、肝功、肾功、电解质、血脂、乙肝五项检测、胸片、常规心电图检查、黑白B超、普通针刺疗法费用共20类,212项。

药品报销范围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以及部、省、市公布的国家基本药物补充目录范围,共计800余种药品。

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保卡就诊,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刷卡报销。

九、普通门诊费用哪些不能报销?

答:参保人员发生的下列门诊医疗费用,门诊统筹资金不予支付:

(一)未持本人《社会保险卡》刷卡就医的;

(二)在非门诊统筹医疗机构就医的;

(三)超出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的;

(四)在住院期间发生的;

(五)治疗门诊特殊疾病的;

(六)其他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不予支付情形的。

十、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到哪里办理《社会保险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以到参保所在地的医保(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卡》。

十一、参保后个人通过什么渠道查询参保情况和医疗待遇享受情况?

可以在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各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所(站)自助查询机上查询个人的参保情况和医疗待遇享受情况。

温馨提示:

1.城乡居民须在规定的缴费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2.参保时,请参保人员一定要提供准确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手机号码等个人基础信息;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的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手机号码,确保参保人员的个人社会保险

权益记录及时、准确送达。

3.参保后,应在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各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所(站)自动查询机上查询个人的参保情况和医疗待遇享受情况,并对个人的基础信息进行核对和更正。发现无当年参保信息的,应及时向参保地医保或社保经办机构反映。

4.参保后,未领取到《社会保险卡》的,应及时到参保地的社保或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5.欢迎城乡居民登录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详细了解我市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本资料仅供宣传,请以《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支付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城乡居民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和待遇支付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和《成都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方案(试行)》等相关文件为准。

第20篇: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一、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2010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主要作了以下三方面的调整:

一是提高了财政补助标准。我市取消了原一档筹资标准,分设220元和320元两个筹资标准,分别对应市政府第155号令

二、三档,其中,财政补助提高到180元和220元/人·年。

二是提高了最高支付限额。一个保险有效期限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支付最高限额提高到2009年度成都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

三是取消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定额补助,增加了门诊医疗待遇。明年《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成府发[2009]51号)实施后,在不另行缴费的情况下,参保人员可以按规定报销门诊费用。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为个人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累计不超过200元。

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要缴纳多少医保费?

(一)成年人筹资标准

成年人筹资标准分为每人每年320元、每人每年220元两个筹资标准。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和有条件的区(市)县按每人每年320元标准筹资,其他区(市)县按每人每年220元标准筹资。

1 按每人每年320元标准筹资的区(市)县,个人缴费每人每年100元,各级财政补助每人每年220元;按每人每年220元标准筹资的区(市)县,个人缴费每人每年40元,各级财政补助每人每年180元。

按每人每年220元标准筹资的区(市)县,若个人自愿按320元筹资标准缴费的,个人缴费为每人每年140元,各级财政补助仍为每人每年180元。

(二)学生、儿童筹资标准

中小学生、儿童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20元,其中个人缴费每人每年40元,各级财政补助每人每年180元。

大学生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60元,其中个人缴费每人每年40元,各级财政补助每人每年120元。

三、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托幼机构在园幼儿,具有成都市户籍或者父母一方具有成都市户籍或居住证的婴儿、散居学龄前儿童和因病(残)未入学的少年儿童;

(二)具有成都市户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或从业年龄内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城镇居民;

(三)具有成都市户籍,年满18周岁的农村居民(不

2 含现役军人)。

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需要什么资料?

(一)城乡居民参保,应提供户口簿或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父母一方具有成都市户籍或居住证的学龄前儿童参保,还需提供父母一方的户口簿(身份证)和居住证的原件。

(二)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困难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智力类、精神类残疾人和其他类伤残等级为

一、二级的残疾人、计生“三结合”帮扶户须提供低保、残疾或村(社区)组出具的相关证明。

五、不同群体的人在哪里参保?

(一)在册学生、在园幼儿以学校、托幼机构为单位组织参保并代收保险费;

(二)散居儿童由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乡)、社区劳动保障所(站)等组织参保,并统一代收保险费;

(三)其他城乡居民由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社区)组织参保;

(四)除上述

(一)、

(二)、(三)款所列对象外的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低保人员和农村优抚对象中的贫困户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组织参保;

(五)除上述

(一)、

(二)、(三)、

(四)款所列对象外的城乡困难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智力

3 类、精神类残疾人和其他类伤残等级为

一、二级的残疾人由户籍所在地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参保。

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一)成人、中小学生和儿童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逾期不予办理。

(二)新出生婴儿入户就可以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不受满月限制。

(三)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应在每年10月30日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过期不办补缴。超过筹资期限入学的学生,最迟应在12月20日前办理完参保手续。

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有效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1、住院待遇享受期限

参保的成年人和中小学生、儿童住院待遇享受期限从2010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10年12月31日24:00止。

参保的大学生住院待遇享受期限从2009年9月1日零时起,至2010年8月31日24:00止;超过筹资期限入学的参保学生住院待遇享受期限从参保之日起至次年的8月31日止。

2、门诊待遇享受期限

4 参保的成年人和中小学生、儿童门诊待遇享受期限从成府发[2009]51号文实施起,至2010年12月31日24:00止。

参保的大学生门诊待遇享受期限从2009年9月1日零时起,至2010年8月31日24:00止;超过筹资期限入学的参保学生门诊待遇享受期限从参保之日起至次年的8月31日止。

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是按什么比例报销的?

参保人员在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其数额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个人先支付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后,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根据医疗机构级别按下列比例支付:

(一)按220元筹资标准参保的报销比例

乡镇卫生院9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65%,三级医院50%。

(二)按320元筹资标准参保的报销比例

乡镇卫生院9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85%,二级医院80%,三级医院65%。

(三)中小学生、儿童报销比例

乡镇卫生院9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65%,三级医院50%。

(四)大学生报销比例

乡镇卫生院和校医院9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65%,三级医院50%。

参保的成年人和中小学生、儿童门诊医疗费报销标准按《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成府发[2009]51号)规定执行;参保大学生门诊医疗费报销标准按《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成办发[2009]33号)的规定执行。

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为:乡镇卫生院5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500元;市外转诊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

十、一个自然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一个保险有效期限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支付最高限额为2009年度成都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

十一、参保人员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生育定额补助是多少?

产前检查每人定额补助100元。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住院分娩每人定额补助700元,在二级和三级医院住院分娩每人定额补助800元。

6 十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如何选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的成年人和中小学生、儿童可以在成都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选定一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作为参保人员当年度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选定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一年内不能变更。 温馨提示:

①参加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自愿按《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成府发[2009]52号)规定参加大病互助补充医疗保险。

②市医保局即将为参保人员发放社保卡,为确保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医保待遇,请参保人员准确提供并核实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

③参保人员可拨打参保地区(市)县医保局电话咨询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本资料仅供宣传,请以《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相关文件为准。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岗位职责.doc》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岗位职责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推荐

公司工作总结企业文化建设章程规章制度公司文案公司简介岗位职责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