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对校验岗位职责

2020-05-23 来源:岗位职责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校验员岗位职责

1.负责按照生产、供应计划完成检修工作。2.负责贯彻执行相关电能表检定规程和检修工艺。3.负责核对检修电能表铭牌所含内容是否与其内部接线一致。4.负责检修工作的资料整理工作,统一存朽保管。5.负责加强对检修易燃品的安全管理,严防发生事故。6.负责完成办公室的日常工作。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推荐第2篇:校验申请报告

校验申请报告

一、业务工作开展情况

1、我于一九九七年在朝阳村卫生室工作,在工作期间以诚恳的态度对待每一位患者,认真看病就医,解除或减轻病人的疾苦。

2、在岗十五年我始终坚持到正规医药公司购进药品,医药公司必须出具统一发票、出库单。

3、在医疗卫生基层工作必须要胆大、心细,对病情较重、较复杂的病人协助其转送上级医院诊断、治疗。

4、在新中国领导下农民的生活水平提高,党和国家领导人对农村新农合工作力度加大,改善群众看病难,给予基层卫生工作业务有一定的改善。

5、卫生基层工作方便群众就医,买常用药品,就诊人员每天有八至十五人次。

二、我于一九九六年申请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书

于二OO六年经审核取得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是合法医疗执业点。

三、在农村基层工作担任内、外、妇、儿全科医疗及预防保健工作的开展和宣传,若有疑似传染病及突发事件立即上报上级。

四、我村卫生室每年接受卫生部门对我点的药品种类、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工商部门和药监局对我点的药品购进渠道、药品数量、生产日期、失效期、质量登记进行检查和监督,我点对这些资料保存三年以上。

卫生执法大队对医疗废品的销毁、去向进行记录、检查和监督。

朝阳村卫生室

宏 2012年11月6日

卫生行政部门对村卫生室整改

工 作 报 告

县药监局工作人员罗银海于二O一二年五月对我村卫生室进行药品购进渠道、药品质量是否有违规药品销售检查、监督。

每年县防疫站卫生监管部门人员要对全县医疗定点单位及机构进行年度监督检,监测空气质量,抽检医疗用品及工作人员手消毒状况,给予检查报告和对不合格的发放限期整改报告书。

旭阳镇卫生所赵所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对我村的证工作、实地审核场地、医疗器材及人员资质进行全面核实,对不合格的提出限期整改书。

朝阳村卫生室

宏 2012年11月6日

推荐第3篇:校验总结

长沙仁康医院年度工作总结

一年来,我院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认真做到依法执业,为群众提供优良的医疗服务。现将医院年度工作总结如下:

一、我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执业类别是综合医院,在开展诊疗活动中,能够严格按照核准的诊疗科目执业,没有超范围行医,没有违法开展静脉用药。

二、医院现有执业医师 22 人,执业护士19人,已经办理执业注册手续,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

三、医院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完善,并按照要求上墙公布。制定有医师和护士岗位职责,制定有诊疗、护理技术规范。

四、热情周到为病人服务,关心病人疾苦,耐心细致询问病情,认真进行检查、诊断和治疗。全年诊疗患者 29960人次,没有发生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

五、能够按照规定使用医疗文书,配备有门诊日志、处方、门诊病历、转诊登记本、传染病登记本、消毒登记本、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毁形登记本和收费票据等,对就诊病人进行登记,书写门诊病历,用药开具有处方。

六、加强自身药品采购和保管工作,使用的药品全部从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购进药品有票据。不向非法企业和个人购买药品,不使用假冒伪劣药品和过期、变质药品,确保临床医疗用药安全。

七、医院交由瀚洋公司集中回收处理医疗废物,定期定点将医疗废物进行处理,双方签订有《医疗废物回收处理合同》,每周交接一次医疗废物,有医疗废物处理登记本,对医疗废物处理情况进行登记。

八、

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开展重点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在疫情防控期间对重点发热病人能够及时转诊上级医院;在诊疗工作中,没有发现传染病病人。

九、能够按照上级要求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活动,结合日常诊疗工作,向患者宣传卫生防病知识;上级下发的卫生知识宣传资料,能够张贴在医院进行宣传。

一、采取多种措施,强化诚信服务理念。一是进行价格公示。药品、手术费、设备检查费、化验费等服务价格全部上墙明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二是公开承诺。向社会公开承诺服务内容和时限、用药知情同意、贵重药品使用审批等,防止滥用贵重药品、开大处方等现象发生。三是签定医患协议书,医患双方承诺不送和不收红包;门诊和住院实行病人自主择医。

二、切实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作风。规范了病房工作程序,严格了“三查八对”、“三基三严”、三级医师查房等操作规程和制度,遏制推诿病人、漠视病人合理要求的现象。加强对挂号、药房、收款处等窗口科室的形象教育,并为患者提供导诊、热水、候诊座位等方便服务,做到优质、高效、便捷。

三、开展医疗服务评价活动。围绕医疗技术人员的学识结构、医疗业务与医疗收费、单病种平均收费情况、常用药品价格等情况,开展医疗服务评价活动,通过医疗服务评价,能够横向比较相同级别的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情况,供就医者选择。“诚信服务”活动有效地解决了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树立了医疗服务的新形象。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一是对收受“红包”、药品临床促销、开单提

成等问题开展专项治理,每季度进行一次医德查房,及时查处药品临床促销等问题;对处方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不合格处方,按规定严肃处罚;将常用药品价格、常规检查价格公示上墙,严格按收费标准收费。二是结合医院质量管理年活动,调整和充实了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技术管理委员会、护理专业技术委员会、病案质量管理委员会,加强医疗护理质量的制度化建设,规范医疗护理查房和会诊制度;坚持每月抽查病案,组织病案会审和评比最佳病志活动,每月评选出最佳病志10份,给予物质奖励;制定《门诊质量管理检查细则》,建立《门急诊医师准入制度》,实行了科主任出门诊制度,加强门诊质量管理;每季度进行一次患者满意度问卷调查,促使医护人员提高医疗质量,改善服务态度。

今后,我们将继续把“创建人民满意医院”作为工作追求,立足本职,注意实效,努力做好各项工作。

一、充分发挥人才、技术和设备优势,狠抓内涵建设,不断提高医院两个效益,实现医院的跨越式发展。

二、注重人才兴院、科技兴院,使战略目标有新进展。

三、加大技术引进的力度,在提高综合救治能力的基础上加强专科建设。

四、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强化环节管理,组织医护人员学习医疗规章制度及岗位责职。

五、继续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为契机,推动医院各项工作。通过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开展,增强党支部的战斗力,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六、注重医院文化建设,营造我院特有的文化底蕴,创长沙县医院的品牌。

推荐第4篇:安全阀校验

安全阀校验

(1)安全阀在安装前应进行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以检验安全阀的强度和密封性能。合格后才能进行校

正和调整。 (2)在气体试验台上,通过调节施加在阀瓣上的载荷来校正安全阀的开启压力。杠杆式安全阀调节重锤位置,弹簧式安全阀调节弹簧压缩量。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应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3)在容器上,通过调整安全阀调节圈与阀瓣的间隙,来调整安全阀的排放压力和回座压力。如果安全阀在开启压力下仅有泄漏而不起跳或虽起跳但压力下降后有剧烈震动和“蜂鸣”声,则是间隙偏大,应调整得小一些。如果回座压力过低,则是调节圈的间隙过小,应适当调大。蒸汽用安全阀的排放压力应小于或等于开启压力的1.03倍,启闭压差应不大于开启压力的10%。空气或其他气体用安全阀的排放压力应小于或等于开启压力的1.10倍,启闭压差不大于开启压力的15%。(4)安全阀进行校验和压力调整时,必须有使用单位主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的技术人员在场,调整及校验装置用压力表的精度应不低于1级,在线调校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5)校验过程中,校验人员应及时做好记录。校验合格的安全阀,在安装好有关附件装置后应进行铅封,以防止随便改变已调整好的状态。

安全阀动作后,不回位是因为此安全阀损坏了。必须更换或拆下检修、并校验!

推荐第5篇:医疗机构校验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经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执业行为,指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和诊疗常规、规范的行为。

第四条 医疗机构的校验由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执业校验。

第二章 校验申请

第六条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牙椅数在50张以上的口腔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限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限为一年。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前校验的情形,登记机关可对医疗机构进行提前校验。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于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或者校验期届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三)本校验期执业总结,包括医疗机构管理、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执业人员聘用、医疗广告发布、业务开展情况及按核定的经营性质执业的运营情况;

(四)执业登记项目变更及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许可情况;

(五)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接受卫生、消防、环保等行政处罚及整改情况;

(六)医疗事故及重大医疗安全事件的上报及处理情况;

(七)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八)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八条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内容及形式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完全的,视作未申请;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受理其申请。

第九条 登记机关在受理校验申请后,向申请人发放《医疗机构申请校验受理通知》,受理时间从收到完整的申报材料之日算起。

第十条 医疗机构校验期满未申请办理校验手续的,登记机关应责令其1个月内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申请办理校验的,经登记机关核准后,直接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章 校验审查

第十一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校验。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校验审查由登记机关组织实施,必要时组织相关专家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校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委托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医疗机构校验,校验结果由登记机关负责审核确定。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现场校验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三年。医疗机构登记执业后首次校验时,登记机关应进行现场校验。

第十四条 登记机关对医疗机构进行校验审查的内容和项目包括:

(一)检查核实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检查核实执业登记项目、执业人员聘用情况;

(三)检查核实依法执业情况,对不良执业行为记录进行核实、汇总、分析和处理;

(四)对医疗机构医疗安全和医疗服务质量保证措施落实或整改情况进行考核;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校验内容和项目。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并予以公示:

(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限期整改期间;

(三)停业整顿期间;

(四)医疗机构在依法执业、规范管理、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五)校验审查所涉及的有关文件、病案和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情况;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暂缓校验期内,未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执业;除急救外,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门诊业务及收治新病人。

第四章 提前校验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校验分为常规校验和提前校验两种形式。常规校验的实施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登记机关负责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累积记分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不重复的原则,建立统一的记分体系。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达到下列标准应实施提前校验:

(一)校验期为三年的医疗机构年度累积记分达到12分或其内设科室年度累积记分达到8分;

(二)校验期为三年的医疗机构连续两年年度累积记分均达到10分或连续三年年度累积记分均达到8分;

(三)校验期为一年的医疗机构年度累积记分达到8分或其内设科室年度累积记分达到6分。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不良执业行为情形之一者,一次记4分: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含放射事件、传染病疫情),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隐瞒、缓报、谎报造成不良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69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50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41条)

(二)违反血液管理有关法律法规,非法采、供血液;

(三)违反药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等管理混乱;(《条例》第36条)

(四)拒绝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条例》第38条)

(五)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拒不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条例》第39条)

(六)发生负有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一级医疗事故以及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细则》第83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七)发生同类医疗事故,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或连续发生原因不明的同类患者死亡事件,同时存在管理不善因素;(《细则》第83条)

(八)被卫生行政部门处以暂缓校验。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不良执业行为情形之一者,一次记3分:

(一)发生负有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二级医疗事故;或负有次要责任的一级医疗事故;

(二)擅自开展须经批准的检查项目;(《条例》第27条)

(三)隐匿、伪造、擅自销毁或未按有关规定保存病历及有关资料;(《细则》第53条)

(四)违反医院消毒管理有关规定,造成医疗机构内感染性疾病暴发或造成不良影响;(《细则》第52条)

(五)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药品、消毒药剂,或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细则》第59条)

(六)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有关规定,使用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或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材;(2000年《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七)违反医疗广告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发布医疗服务信息;

(八)不按照收费标准收费,出现擅自提高收费、分解收费、重复收费等乱收费行为。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不良执业行为情形之一者,一次记2分:

(一)发生负有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三级医疗事故以及负有次要责任的二级医疗事故;

(二)医疗机构不按规定使用核定名称;

(三)买卖、出借或转让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名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细则》第54条)

(四)未经批准,开展义诊(含大型会诊、普查)活动;(2001年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五)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未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条例》第35条)

(六)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

(七)受到卫生、消防、环保等部门行政处罚。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不良执业行为情形之一者,一次记1分:

(一)发生负有次要责任或轻微责任的三级医疗事故以及四级医疗事故;

(二)对危重病人未实行及时抢救,或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未及时转诊,造成不良后果;(《条例》第32条)

(三)未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收费标准悬挂醒目位置,或医务人员不佩戴胸卡上岗;(《条例》第

26、

27、30条)

(四)雇佣医托实施不正当行业竞争;

(五)未按要求落实“三基三严”工作,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细则》第

57、58条)

(六)大型医疗设备无《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许可证》,或人员无《大型医疗设备配置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

(七)不按要求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其它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第二十三条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规定不良执业行为的其他情形及记分分值。

第五章 校验结论

第二十四条 登记机关在校验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做出“校验合格”、“暂缓校验”或“校验不合格”的校验结论,并向提交校验申请的医疗机构下达书面校验结论及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对经校验认定不具备执业活动资格或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医疗机构,登记机关应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 对不符合规定、不具备相应医疗服务能力的诊疗科目,登记机关应予以注销并公示,医疗机构应自有关诊疗科目注销之日起停止开展相应的医疗活动。

第二十七条 暂缓校验期内,暂缓校验的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通过校验,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予以公示:

(一)违反规定擅自开展医疗活动;

(二)违法违规发布医疗服务信息;

(三)发生新的严重不良执业行为;

(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不予通过校验,并依法查处或吊销其许可证;

(一) 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仍拒不校验的;(《条例》第45条)

(二) 出卖或以营利为目的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人员,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受让方或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的;(《细则》第79条)

(三)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警告仍不改正,或给患者造成伤害的;(《条例》第47条、《细则》第80条)

(四) 使用非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警告仍不改正,或给患者造成伤害的;(《条例》第47条、《细则》第81条)

(五) 将医疗场所以出租、承包等方式交由他人从事医疗活动的;

(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隐瞒、缓报、谎报,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69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50条)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如发现审查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变更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查结论。

第三十条 接受校验的医疗机构对校验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校验结论一个月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复核校验的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和申诉理由。

受理复核校验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复核校验结论由受理复核校验申请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复核校验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申请校验时,应交纳相关费用,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会同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医疗机构执业校验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卫生部。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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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校验结论建议填写内容

新申请或换发新证:申请的诊所、医院面积不够;申请的科目XXXX人员不足;诊疗科目XXXX;设备配置XXXX;消毒存在XXXX;制度不健全;院感方面存在XXXXX。

建议申请通过或不通过

校验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符合情况(申请校验的诊所、医院面积不够;申请的科目XXXX人员不足;诊疗科目XXXX;设备配置XXXX;消毒存在XXXX;制度不健全;院感方面存在XXXXX。);与医药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

建议校验合格(注销科目XXX)或暂缓校验。

经过现场勘验,该村卫生室申请校验的科目基本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要求,建议校验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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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医政发„2009‟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我部在总结各地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验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审核,并依法作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第三条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其校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校验工作。

第五条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记录和评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依据。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具体办法和记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 校验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 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校验。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

(一)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

(二)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

(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

(四)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并提交下列材料(以下称校验申请材料):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三)各年度工作总结;

(四)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五)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六)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七)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八条 登记机关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校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处理意见:

(一)校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内容及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书面告知医疗机构在规定期限内需要补正的相关材料及内容;医疗机构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完全的,视为不按规定申请校验;

(二)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要求的,或者医疗机构按照登记机关初审后书面告知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及内容的,应当在5日内予以受理。

第九条 登记机关在受理校验申请后,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发出《医疗机构申请校验受理通知》,受理时间从作出受理决定之日算起。

第十条 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的,登记机关应当责令其在20日内补办申请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的,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日常监督管理记录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是登记机关实施校验的重要依据。

登记机关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医疗机构登记注册档案、日常监督管理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并及时将监督管理情况和校验结果予以公示。

第三章 校验审查和结论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校验审查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两部分。 第十三条 书面审查的内容和项目包括:

(一)校验申请材料;

(二)日常监督管理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校验内容和项目。

第十四条 现场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符合情况;

(二)与医药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

(三)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现场审查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现场审查由登记机关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现场审查:

(一)2个校验期内未曾进行现场审查的;

(二)医疗机构在执业登记后首次校验的;

(三)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校验审查,做出校验结论,办理相应的校验执业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校验结论包括“校验合格”和“暂缓校验”,暂缓校验应当确定暂缓校验期。

第十八条 登记机关作出“校验合格”结论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校验合格章。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暂缓校验”结论,下达整改通知书,并根据情况,给予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校验审查所涉及的有关文件、病案和材料存在隐瞒、弄虚作假情况;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限期整改期间;

(四)停业整顿期间;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应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于暂缓校验期满后5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再次进行校验。再次校验合格的,允许继续执业;再次校验不合格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期满后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对经校验认定不具备相应医疗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十二条 登记机关在作出暂缓校验结论前,应当告知医疗机构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医疗机构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登记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登记机关应当结合听证情况,作出有关校验的决定。 登记机关在作出暂缓校验结论时,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医疗机构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校验结论通过媒体网络等方式在管辖区域内予以公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未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执业;除急救外,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门诊业务、收治新病人。

医疗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书面检查。 第二十五条 暂缓校验期内,暂缓校验的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违反规定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二)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自注销之日起停止开展医疗活动,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应妥善做好已有病人的转、出院工作。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或者被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给予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一定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校验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发现校验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变更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校验结论。

第二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干预正常校验工作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工作人员所在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纠正;后果严重的,应当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5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消毒管理办法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应当符合预防传染病医院感染的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应当在使用后予以销毁。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提高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

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

6 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7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

一级综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

(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心电图机 洗胃器

电动吸引器 呼吸球囊

妇科检查床 冲洗车

气管插管 万能手术床

必要的手术器械 显微镜

离心机 X光机

电冰箱 药品柜

恒温培养箱 高压灭菌设备

紫外线灯 洗衣机

常水、热水、蒸馏水、净化过滤系统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床 1张

床垫 1.2条

被子 1.2条

褥子 1.2条

被套 2条

床单 2条

枕芯 2个

枕套 4个

床头柜 1个

暖水瓶 1个

面盆 2个

8 痰盂或痰杯 1个

病员服 2套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中医医院

中医医院的门诊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85%,病房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70%。 一级中医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79张。

二、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三个中医一级临床科室和药房、化验室、X光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有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

(三) 至少有3名中医师,1名中药士,4名护士及相应的放射、检验人员;

(四) 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

四、每床建筑面积少于30平方米。

五、设备:

(一) 基本设备: 心电图机 洗胃机 呼吸球囊 吸引器

必备手术刀包 显微镜 离心机 分光光度计 中药煎药设备 各类针具 紫外线杀菌灯 妇科检查台 给氧装置 X光机

针麻仪 高压灭菌设备 电冰箱 蒸馏水装置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床 1张 被子 1.2条 被套 1.2条 枕头 2条 床头 2个 床关柜 1个 床垫 1.1条 床单 2条 枕套 4个 病员服 2套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9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部分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 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的乡(镇)、街道卫生院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抢救)室、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信息统计室。

二、人员:

(一) 定员至少5人;

(二) 卫生技术人员数不低于全院职工总数的80%;

(三) 从事防护工作人员不低于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20%。

三、房屋:

无住院床位卫生院,建筑面积至少30平方米;每设一床位,建筑面积至少增加20平方米。乡镇人口数少于1万的卫生院,建筑面积最少为200平方米。

四、设备:

(一) 基本设备: 急诊抢救箱 氧气瓶 电动吸引器 洗胃机 心电图机 抢救床 观察床 诊查床 妇科检查床 产床 接产包 切开缝合包

新生儿体重计 新生儿保温箱 显微镜 血球计数仪 离心机 恒温箱 电冰箱 干燥箱 X光机 观片灯 开口器 舌钳

阴道检查器械 人流吸引器 上取环器械 导尿包

身高体重计 至少100支各种规格注射器 器械盘 器械柜 无菌柜 污物桶 担架车 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二)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床位总数20至99张的乡(镇)、街道卫生院

一、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有急诊(抢救)室、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

10 预防保健科;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手术室、消毒供应室、信息统计室。室、信息统计室。

二、人员:

(一) 至少有3 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线技术人员;

(二) 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三、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四、设备:

(一) 基本设备: 呼吸球囊 电动吸引器 急诊抢救箱 抢救床 氧气瓶 导尿包 洗胃机 心电图机

新生儿体重计 新生儿保温箱 万能手术床 麻醉机 必备的手术器械 显微镜 干燥箱 分光光度计 血球计数仪 离心机 恒温培养箱 电冰箱 X光机 观片灯 B超 身高体重计 妇科检查床 冲洗车 产床 接产包

阴道检查器械 上取环器械 人流吸引器 器械柜 药品柜 紫外线灯 无菌柜 污物桶

高压灭菌设备 担架车 洗衣机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一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综合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产)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一) 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二) 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医师;

(三) 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四) 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 基本设备: 氧气瓶 人工呼吸机 电动吸引器 气管插管 洗胃机 心电图机

显微镜 尿常规分析仪 血球计数器 生化分析仪 血液粘度仪 恒温箱 电冰箱 X光机

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B超 药柜、转台、密集架、调剂台

静脉切开包、气管切开包及规定的抢救药品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

一、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

二、人员

(一)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医师;

(二) 至少有1名护士。

三、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 基本设备: 诊察床 诊察床 诊察凳 听诊器 血压计 出诊箱 体温计 污物桶 压舌板 处置台 注射器 药品柜 纱布罐 紫外线灯 方盘 高压灭菌设备

(二)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12

中医诊所

中医诊所的中医治疗率不得低于85%。

一、人员: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中医师。经批准设置中药钦片和成药柜的,须配备具有中药士以上职称的人员共同执业。

二、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三、设备:

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中医诊疗器具。

四、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五、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中西医结合诊所

一、科室设置:

至少设诊室、处置室、治疗室。

二、人员:

(一)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中西医结合临床工作5年以上的医师;

(二) 至少有1名护士。

三、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 基本设备: 诊察床 诊察凳药柜 血压计 压舌板

高压灭菌设备 方盘 洗手盆 诊察桌 处置台 听诊器 诊槌 注射器 紫外线灯 纱布罐 往诊包

(二)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作。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民族医诊所

一、人员:

至少有1名民族医医师和1名民族药药士。

二、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三、设备:

13 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诊疗器具。

四、备有与诊疗科目相适应的民族药药品。

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口腔诊所

一、牙椅

至少设有牙科治疗椅1台。

二、科室设置:

能开展口腔内科、口腔外科和口腔修复科的部分诊治工作。

三、人员:

(一)设一台牙科治疗椅,人员配备不少于2人;设二台牙科治疗椅,人员配备不少于3人;设三台牙科治疗椅,人员配备不少于5人;

(二)至少有1名以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口腔科医师。

五、房屋:

(一)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二)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电动吸引器 X光牙片机 银汞搅拌器 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药品柜

(二)每牙椅单元设备: 牙科治疗椅 1台 手术灯 1个 痰盂 1个 器械盘 1个

低速牙科切割装置 1套 医师座椅 1个 病历书写桌 1张 口腔检查器械 1套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中小学卫生保健所

一、至少有设有诊室(体检室)、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中小学卫生保健人员编制不少于学生数的万分之三,其中卫生专业人员不少于80%,并应有内、外、儿、五官、统计学等专业的人员。中级职称以上卫生技术

14 专业人员不少于编制人员的20%。

三、房屋:

(一) 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每专业人员15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体重称 身高坐高计 握力计 肺活量计 血压计 听诊器 胸围尺 串镜

五官科检查器械 诊察床 口腔科器械 检眼镜片箱 对数灯光视力表箱 化学消毒剂 显微镜 X光机

高速涡轮牙钻 721分光光度计 分析天平恒温箱 离心机 电冰箱

高压灭菌设备 紫外线灯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具体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卫生站

一、人员:

至少有1名护士负责业务工作。

二、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治疗、处置、消毒供应等活动相对隔开。

三、设备: 听诊器 体温计

血压计 各种规格注射器 接种包 高压灭菌设备 药品柜

四、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五、注册资金到位,具体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六部分村卫生室(所)基本标准

一、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药房。

二、人员:

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

三、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 基本设备: 诊查床 听诊器 体温计 血压计

身高体重计 接种包

出诊箱 至少50支各种规格注射器 药品柜 有盖方盘

消毒缸 高压灭菌设备 污物桶 资料柜 健康宣传版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药品:

至少配备80种基本药物。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具体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推荐第7篇:关于做好届毕业生电子注册数据核对工作的通知_第一次校验_

关于做好2015届预计毕业生电子注册数据核对工作的

通知

各学院、各毕业班:

现将我校2015届预计毕业生电子注册数据发放给你们(电子版,由各学院自己下载出印),根据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好数据的核对工作。

1、电子注册数据将作为毕业证书上网、毕业生电子摄像和制定毕业生派遣计划的依据,各学院要组织每一位毕业生认真核对。电子注册数据中各项数据必须由毕业生本人核对并签名。表中所列数据有错误的,由其本人在表格上进行修改。

2、电子注册数据中的身份证号码是毕业生信息与图像上网链接的重要字段,必须与学生本人出生日期(即当年高考招生大表上的出生日期)一致,否则毕业生数据审核不能通过;如果是补办的新身份证(出生日期未更改变动,由15位升至18位的),请将新身份证号重新登记并将新身份证复印件送交教务科。

3、电子注册数据中的汉语拼音信息核对是本科毕业生发英文学位证书(副本)的重要字段。请认真校验,如有错误,责任自负。

4、生源地是学校制定就业派遣方案和发放就业报到证的重要依据,毕业时未签订就业协议的同学按生源地进行派遣。因此,同学们要认真核对,如实填写本人生源地。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1)生源地指学生考入高等学校前户籍所在地。

(2)就业报到证将按照生源地派遣至某某市(县、区)。

(3)生源地变动的同学(跨省、市、县、区),需将相关证明材料送交校就业指导中心,联系电话:3305019。

为不影响整体数据的上报审核和电子摄像工作,请各学院认真组织核对,并请各毕业班辅导员将数据校验表于11月11日(下周一)之前送交教务处教务科(数据表必须签上辅导员姓名和联系电话,以便联系)。

特此通知

教 务 处

2013年11月4日

推荐第8篇:输血核对程序

输血核对程序

1.受血者血样采集、送检的核对

(1)确定输血后,医护人员持输血申请单、交叉配血单、真空采血管,当面核对(唱读)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床号、血型和诊断,采集血样。

(2)由医护人员或医院专职接送标本的工作人员将受血者血样、输血申请单、交叉配血单送到输血科,与输血科工作人员核对输血申请单、交叉配血单、受血者标本管上信息是否准确一致。

(3)受血者标本管标签字迹清楚;标本无溶血、无凝块、量足。 2.交叉配血核对

(1)核对受血者配血试验的血标本是否是输血前三天之内的。

(2)交叉配血前要做好对输血申请单、交叉配血单、受血者配血试验的血标本标本管信息核对,准确一致后才进行交叉配血。核对内容如下: a.输血申请单信息填写是否完整;

b.受血者标本管标签信息与输血申请单、交叉配血单上的信息是否一致;

c.受血者配血试验的血标本是否按要求接受、登记,未按要求进行接受、登记的标本不能用于交叉配血;

(3).交叉配血前必需复查受血者、供血者ABO、Rh(D)血型(正反定型),正确无误后,方可进行交叉配血。

(4).两人值班时,交叉配血试验由两人互相核对;一人值班时,操作完 毕后,自己复核,并填写配血试验结果。 3.发血核对

(1)配血合格后,由医院专职接送血液的工作人员到输血科取血。

(2)输血科工作人员与医院专职接送血液的工作人员共同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科室、床号、血型、血液有效期和配血试验结果、血液的外观等准确无误后,医院专职接送血液的工作人员持血液出库登记本、输血记录单、输血器将血液送到临床科室。 (3).医院专职接送血液的工作人员持血液出库登记本、输血记录单、输血器将血液送到临床科室后,与临床科室医护人员再次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科室、床号、血型、血液有效期和配血试验结果、血液的外观等准确无误后,临床科室接受血液后在血液出库登记本上签字,接受时间准确到分钟。

(4).全血、血液制品、血液成份出库时,输血科工作人员须在血液出库登记本上登记,并

做好发血签字;临床科室收到血液后,也应在血液出库登记本上签字接收,时间准确到分钟。 4.血液入库核对

(1)全血、血液成份入库前要认真查对验收; (2)查对验收内容包括:

a.输条件、物理外观、血袋密闭及包装是否合格;

b.标签填写是否清楚齐全(供血机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供血者条形码编号和血型、血液品种、容量、采血日期、血液成份制备日期及时间、有效期及时间、血袋编号/条形码、储存条件等) (3)以上内容核对无误后,认真填写血液入库登记并签字。

推荐第9篇:核对授权书[材料]

附件2:

核对授权书

本人 刘炳树 系 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 芮召军 为我方核对人员。核对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与 龙山大道污水管道连接 工程价款结算审计组进行该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核对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核对人无转核对权。 附: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核对人身份证明

建设单位: (盖单位章) 施工单位: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核对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附件2:

核对授权书

本人 谢鸣飞 系 芜湖宏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 褚先武 为我方核对人员。核对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与 永丰路西延(常岭路~现状永丰路)道路建设工程 工程价款结算审计组进行该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核对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核对人无转核对权。 附: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核对人身份证明

建设单位: (盖单位章) 施工单位: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核对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推荐第10篇:核对情况说明

蓝鼎6#楼、14#洋房、15#洋房及洋房地

下室核对情况说明

6#楼:工程量核对完毕,材料价格未定,取费未定。 洋房地下室:工程量核对完毕,材料价格未定,取费未定。 14#楼:工程量核对完毕,材料价格未定,取费未定。 15#楼:工程量尚未核对完毕,一次结构二次结构除底板外均结束,材料价格未定,取费未定。

第11篇:职工收入核对证明

职工收入核对证明

支行:为我单位(正式、临时)职工,身份证号码:,月收入(大写)元,(小写)元,(有、无)辞职意向。

特此证明

单位财务(签章)

年月日

单位人事(签章)

年月日

以上资料属实(请签章)

第12篇:输血核对制度

输血核对制度

一、取血时的查对:取血与发血的双方必须共同查对患者姓名、性别、病案号、门急诊/病室、床号、血型、血液有效期及配血试验结果,以及保存血的外观等,准确无误时,双方共同签字后方可发出。

二、输血时前的查对: 输血前由两名医护人员核对交叉配血报告单及血袋标签各项内容,检查血袋有无破损渗漏,血液颜色是否正常,准确无误方可输血。

三、输血时的查对:输血时由两名医护人员带病历共同到患者床旁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门急诊/病室、床号、血型等,确认与配血报告相符,再次核对血液后,用符合标准的输血器进行输血。

四、输血完毕,医护人员对有输血反应的应逐项填写患者输血反应回报单,并返还输血科(血库)保存。

五、输血完毕后,医护人员将输血记录单(交叉配血报告单)贴在病历中,并将血袋送回输血科(血库)至少保存一天。

第13篇:账务核对管理办法

账务核对管理办法

1.账务核对应遵循对账人员及时核对、____的原则 ( ) D A.核对及时 B、内容完整 C、记载清晰D、定期进行交叉核对

2.账务核对除应遵循对账人员及时核对、定期进行交叉核对的原则还应做到?

答案:做到核对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记载清晰、签章齐全、手续合规。

3.账务核对应遵循对账人员及时核对、手续合规的原则。()错 4.账务核对除应遵循对账人员及时核对、定期进行交叉核对的原则还应做到_____( )ABCDEF A.内容完整 B.数字准确 C.核对及时 D.记载清晰 E.签章齐全 F.手续合规

5.对账是控制风险的重要环节, 在对账工作中要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切实解决问题。( ) 对 6.各单位应根据业务量的大小配备专职或兼职对账员。()对 7.对账员在对账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本单位领导和业务主管人员,并告诉业务核算人员。( ) 错

8.对账员在对账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本单位___和___。( )C A.业务主管和核算员 B.领导和核算员 C.领导和业务主管 D.会计主管和核算员

9.如发生账务错乱或其他经济案件,或因对账员核对不及时、不正确等现象造成经济损失,对账员应承担连带责任。( ) 对 10.如发生账务错乱或其他经济案件,或因对账员核对不及时、不正确等现象造成经济损失,核算员应承担连带责任。()错 11.以下岗位必须严格分离的是( )ABD A.记账与复核岗B.复核岗与对账岗C.复核岗与对账检查岗D.记账、复核岗位

12.坚决做到未达账项和账款差错的查核工作不返回原岗处理。()对

13.简述对账岗位设置原则。

答:

(一)记账、复核岗位与对账岗位必须严格分离;

(二)对账岗、对账审查岗和对账检查岗必须严格分离;

(三)坚决做到未达账项和账款差错的查核工作不返回原岗处理;

(四)要设立独立的对账检查岗,全面负责本行的对账检查和督导工作。

14.分行应设置对账岗和对账审核岗,支行应设置对账岗。( )

15.简述对账岗位职责。

(1)负责本行与客户对账、银行与银行(同业)对账和本行内部账务的核对工作,并对对账结果进行分析和统计,对未达账项进行跟踪;

(2)及时将对账单发送到客户手中,并及时收回;

(3)负责客户信息的收集、整理、规范、保存账户信息; (4)支行可指定专人负责对账工作,专职对账员工作满2年,要进行岗位轮换;

(5)对账资料随会计资料归档保管。 16.对账员负责客户信息的____( )ABDE A.收集 B.整理 C.记录 D.保存 E.规范

17.对账员负责本行与___的核对工作,并对对账结果进行分析和统计,对未达账项进行跟踪.ACD A.客户 B.企业 C.本行内部账务 D.银行(同业)

18.支行可指定专人负责对账工作,专职对账员工作满___年,要进行岗位轮换.( )C A.4 B.3 C.2 D.1 19.内外账务核对种类包括? 答:银企往来账务核对、金融机构往来账务核对、与人民银行往来账务核对、内部账务核对。

20.银企往来账户是指各分支行为存款人开立的结算账户。()对

21.银企往来账务核对的账户种类包括结算账户、___、保证金存款账户.( ) A A.单位定期(通知)存款账户 B.非结算账户 C.单位协定存款账户

D.单位基本账户

22.内部账务核对是指本单位总分账、___、清算资金账之间的核对。( )ABCD A.账据 B.账卡 C.账实 D.账簿 E.账款 23.内外账务核对重点应注意哪些方面: 答:

(一)账户使用是否正确;

(二)账务记载是否符合记账规则;

(三)有无提前入账及入账不及时现象;

(四)发生额是否一致并逐一对应、有无虚增、虚减或挪用现象;

(五)错账更正是否及时、方向是否正确;

(六)余额反映是否正确、有无透支现象。

24.即时性核对是指在每日营业终了随时进行的账务核对。()对

25.银行以_____数据为基础( )B A.每日的日终账户余额 B.每季的日终账户余额 C.每月的日终账户余额 D.每年的日终账户余额

26.每月月末金额在___以上的结算账户,采取按月对账方式,___日内收回。B A.十万元(含),10 B.百万元(含),10 C.百万元(含),15 D.十万元(含),15 27.固定资产分户账与卡片账及实物应按日核对。()错 28.对账单必须在___个工作日内打印完成,__个工作日内下发.C A.3,5 B.5,7 C.3,7 D.3,10 29.对账单第___联加盖预留印鉴并由对账人员签字后留存,第___联为客户回单。B A.一,三 B.一,二 C.二,一 D.二,三

30.银企对账单必须在系统生成未达对账单后,___日内收回。C A.10 B.5 C.15 D.7 31.印章不符合要求的,应视同对账无效。对于该类无效对账,必须与单位联系、说明原因,并重新派发。( )对

32.分行应将本行及下属机构对账情况以书面形式汇总,在检查日后____天内上报总行,上报材料签章必须齐全。C A.10 B.20 C.30 D.15

第14篇:法国公证(核对)

法国公证:“第一法学”背后的原因探析

在法国的法律体系中,公证制度可谓独树一臶,法国民事领域的诸多立法规定颇具特色,与此不无关系。法国公证传统由来已久,有着非常悠久的历史渊源,13世纪就已形成了类似当今的公证业,早在 1270年法国就建立了公证制度,当时就有 60名公证人,以后公证人逐渐扩展到全国,公证人最多时曾达到 4万人。经过长达几百年历史的洗礼与积淀,如今“公证业是法国法律界的第一大职业,它占有 45%的营业额”,在法国社会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自然,作为第一大法律职业的制度设臵与安排、理论探讨与研究也事关全局、备受关注。法国法学研究者们将公证专业奉若至宝,因此,有关公证的理论研究理所当然地稳居“第一法学”的地位。

一、悠久的历史传统一一奠定现代法国公证的基石 早在古罗马时代,当代意义上的公证职业已经略见端倪。公证人的远祖,即古罗马的 \"tabellions\",其基本职能是代拟各种法律文书和确认文书。但这些代书人不享有国家授予的权力,其代拟的文书也不直接具有证明力。公证人被国家授予此项权力是后来才出现的事。

在13世纪的法国,存在一种“notarii”,他们原本是依附于世俗和宗教审判机构的书记员。这些 \"notarii\"以后逐步脱离了他们服务的审判机构,并独立从事活动。而其从原先在审判机构的特权得以延续和承袭,并形成了类似于今 1 天公证业的特点,其所拟制的文书被赋予证据的效力和执行的效力。这一演变发生在 14世纪初。当然,这时的公证与大革命之后的公证仍然相距甚远,如当时的公证人存在多种类型:王室公证人、大主教公证人、皇家公证人、主教公证人和领主公证人,且每一类公证人均有其自身的特别范围。在佛朗索瓦一世和亨利二世统治时期,出于国库征税的需要,曾经增设了大量的公证人职位和公证人事务所,并对公 证职能进行划分,公证人负责撰写正本、誉写员负责制作副本、掌玺员负责加盖印章、保管员负责文书保管。至1597年和1706年,亨利四世和路易十四先后两度下令,将分散的各项公证职能重新一体化。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时期,革命者曾打算取消公证制度,但由于资产阶级更加需要有法律安全保障的契约制度,所以公证制度非但未被取消,反而变得更加必要。因此,1791年,法国颁布法律统一了公证职业,公证行业得以重生。最终奠定公证业地位的是法兰西共和历十一年风月二十五日 (1803年3月16日)颁布的法律(俗称《风月法》),该法第1条明确规定了公证人的地位与职责:“公证人,作为公务人员,受理当事人必须或自愿地取得公权文书公式效力的文书和合同,并确定日期,保存文书,发放抄本或执行副本。”《风月法》 将公证人定义为公务员,之后在 1945年 11月2日颁布的关于公证行业地位的政令中,已经对《风月法》中关于公证人的定义做了修改,把“公务人员”改成了“公务助理人员(les offi-ciels publics)”,这一提法更加准确。

2 在法国,公证自产生伊始就被赋予重要的法律地位和多元的法律职能,在公民自由、家庭和睦、交易安全、社会稳定方面担负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有关《风月法》的下述说明十分详尽细致地反映了公证立法的原初旨意,“为在不可动摇的基础上建立起所有权、公民自由、家庭祥和……必须(在法庭、治安宫、教父之后)创立第四种机制。在负责调解和审理纠纷的官员之外,太平和安宁召唤另一类公务人员,他们是当事人的无私顾问,同时又是表达他们意思的公正执笔者,向他们说明所订立契约的责任范围,将这些承诺用明晰的语言拟成文书,赋予其以公证书的特性和终审判决的效力,使他们的记忆永远保留,并忠实地保存这些文书,防止善意的人们之间产生争议,遏止贪婪者的成功希望和挑起不义争讼的妄想。这些无私的顾问,这些公正的文书起草者,这种让缔约当事人无可反侮地承担义务的志愿审判官,就是公证人,这个机制就是公证制度。”“赋予公证业如此荣耀地位已被事实所证实。在法国大革命以后的社会构建中公证人担负着复杂的、不断变化的职能:法律文书的总起草人、家庭的顾问,同时公证人还是许多领域中法律安全的保证人。他们的作用不仅体现在法律的实施中,也由此体现在法律的演变之中。”

公证人不可忽视的另一社会作用是:公证实践对法律本身的影响。公证人一直都在与法律的使用者接触,了解他们的需要和他们的合法愿望,进而促成必要的法律规则的修改和变化。而这一行动首先源于公证人全国代表大会的工作, 3 法国立法的一些重要改革即得力于其报告或讨论。比如未成年人或受保护的成年人的法律、夫妻中健在方的权利、夫妻间的自留份额、夫妻财产制、营业资产方面的法律、公司法、商业法、乡村法、消费法、信贷法、财产体的管理等等。一些出色的公证人还与司法部的司法官们合作,将由公证人议会代表向参议院和国民大会提交的立法文件——新的法律或实施政令定稿。此外,公证实践还创造了一些类型的合同和条款,后来都演变为强制性的,并为立法者所认可,如婚姻合同中共有财产的不等分配、嫁资组成中的次分配;尊亲析产中孽息和年金的可转移条款.继承法中由公证实践引入了公知文书以便证明继承人关系;遗嘱中的违约金条款;逐进产权期房和待建房产买卖合同方面的法规也是受公证实践的启发等等,这些足以说明公证人作为社会的活跃分子,一直在将法律人性化,使合同适应个人的需要。

除此之外,法国公证人还广泛参与政治事务。在法国先贤祠供奉的历史名人中就有三位公证人前辈:一位是Jean-Etienne Marie Portails,他是负责拿破仑皇帝礼拜的部长,也是拿破仑法典的起草人之一;一位是 Jean-Baptiste-Pierre Be-viere,他是巴黎公证人元老,法国上议院议员,也是拿破仑法典的起草人之一;还有一位是 Jean-Baptiste Claude Odiot,拿破仑加冕时,他把作为皇权象征的权杖和佩剑授予拿破仑。时至今日,法国有数百名的公证人是市政参议员,近百名公证人是总议员,还有为数不少的公证人担任市长等职务。

4 法国公证的“作为”维度由此可见一斑,且在数百年历史的考验中不断沉淀、优化品质,使得这样的”作为”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强化,渗透于法国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不仅丰富了自身的实践,而且影响到理论研究,推动了立法完善,不仅让公证人自身体会到职业的自豪感、成就感而倍加珍惜,而且让全社会对这一职业认同感、依赖感与日俱增。尤其是,现代社会对安全有着根深蒂固的需求,“在日益纷杂的法律背景下,公证成为最复杂的法律活动之一”,这无疑可以从整个二十世纪的公证发展中得到解释。

二、公证制度运行现状一一法国公众对公证的普遍依赖与现实需求

诚如前文所述,基于数百年公证传统的意识培育,法国公众早已对安全有着天然的本能的需求,因此对公证有着惯性的倚赖。法国公证的传统业务主要涵盖三个方面:不动产业务、婚姻家庭继承业务与公司法业务。而随着现代法治发展的复杂化、多元化,法国社会更需要公证人身兼多重角色一一公证人、顾问、调解人、中介人、仲裁者、释法者等。为此,法国公证的触角也不断拓展、延伸,普遍介入公众生活的方方面面,如今其服务范围已十分广泛、细致,几乎无所不涉、无所不及。按照法国《公证执业法》,公证人不仅仅扮演文书起草人、证明人、保管人的角色,还担任顾问、调解人、中介人,承担由法院或客户委托的其他事务。如在推定失踪案件中,公证人被指定在财产清单、账务、析产和清算中代理推定失踪人;参与制作离婚协议的公证人可能被 5 法官传唤作为专家参加离婚程序中的夫妻财产事务;在征收程序中,公证人可以协助法官进行估价;公证人可以作为受监护的成年人的财产管理人或监护人;应客户的要求,公证人可以为其寻找资本或将其资本投资,可以为卖者找到买主,为承租人找到决定出租房屋的出租人;可以为客户的不动产和经营资产进行出售谈判,可以参与公司业务的定案或筹划;在遗产清算时,公证人可以为客户起草遗产申报,并充当缴纳因死亡而产生的财产移转税的中间人等等。正是由于集多元职能于一身,法国公证人承载了更重的责任,发挥了更大的作用,体现了更多的价值,也赢得了更高的地位。多元职能天然地要求法国公证员不仅仅是法律专家,还应是税务、金融、财务、经济、社会领域的专家。而根据公证执业要求,公证员在扮演这一多元角色中,不仅要完成法律赋予的使命,给当事人提供实现他们目标的手段,而且应该给予当事人以有效的法律文书,该法律文书也不应只包含法律允许的内容,还应该产生当事人期待的效果。为此,公证人提供的咨询、顾问活动不仅应当使所涉及的法律文书是有效的,而且还应是对当事人最有利的,比如公证员必须为当事人选择最合适的途径,即在税务和费用方面最有效、最经济的解决方案。

正由于法国公证与时俱进、良性运转,在全社会业已构筑起了一张致密发达、无所不包的“公证服务网”,其严谨的服务、精湛的水平、卓越的品质极好地满足了公众对公证的普遍依赖与现实需求,因而深入人心,在获得普遍的强烈 6 的社会认同感的同时,自身也形成了十分强势的行业凝聚力,在与其他法律职业的角逐中始终保持一种强劲无敌的发展态势,对此,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名誉主席德克尔先生曾指出“无论在行业总收费数量、行业团结程度、对法国民众的帮助方面,律师行业都不能与公证相比。”我们同样可以从法国公证人对于公证制度的认同感和公证职业的自豪感中感受到这一点,法国同行们在谈话中无不反复强调着公证制度对预防社会纠纷、节约社会运行成本的巨大作用……充满了对公证制度理念的自豪感与强大的自信心。而法国公证行业协会作为公证人们的利益的代言人,对外也刻意宣传着公证制度的功能及对法国社会的贡献,极力捍卫着行业的共同荣誉和利益。

当然,法国民众对公证的信任与依赖,与其国民对待政府的传统心理不无关系。与美国相比,从独立战争中走出来的美国人与生俱来对自由有着强烈的渴求,因而对政府权力心存戒备、极力抵制,害怕政府过于强大便会侵害私人自由与权利,因此普通民众对于国家或者公权力无从信任。而法国传统上是统一集权国家,国民们习惯了政府全方位的包办和服务,对于国家有很强的认同感和信心……就公证制度而言,情况同样如此,由于法国公证人既代表国家又是私人执业者,具有身份上的双重属性,所以较为容易在心理上为法国国民所接受和认可,而法国公证人也明智地看到了这一点,通过建立公证人高等理事会、省公证人理事会、地区公证人公会等三级统一的公证行业协会进行行业事务的全面 7 监督管理,同时也进一步为法国民众提供了对公证行业的信心。事实上,无论是法国早期代表神权的教廷公证人或之后由国王任命代表皇权的世俗公证人,其实质都是通过公证人背后的强大势力给法国社会提供一种信心,这种信心越强大,对公证行业的发展也就越有利。为巩固这种信心,除公证人身份上代表国家外,在经济上,法国公证行业协会还建立了全国统一的行业保障金库……全行业还购买了商业保险,为当事人提供了双重的经济保障。据说,由于公证行业绝佳的保障和信用,法国民众甚至更愿意将存款交给公证人保管而不是存放在银行。

三、书证优先主义一一支撑法国公证发达的特色理论 在法国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奉行书证优先主义,即在各类证据中,书证优先于其他证据,书证的证明力高于其他证据。由于书证的证明力高于其他证据的证明力,这就意味着一切民事法律活动,一旦作成了书证将其书面化,就排斥了对同一案件事实以证人加以证明、予以推翻的任何可能性。《法国民法典》第1341条明确规定“一切物件的金额或价额超过 150法郎者,即使为自愿的寄托,均须于公证人前作成证书,或双方签名作成私证书。证书作成后,当事人不得另行主张与证书内容不同或超出证书记载的事项而以证人证之,亦不得主张于证书作成之时或以前或以后有所声明的事项而以证人证之,虽争执的金额或价额不及 150法郎者,亦同。”

事实上,法国民事诉讼历史上并非一直都采取书证优先 8 原则的。在 16世纪以前,实行的是证人优于书证,一般情况下,只要诉讼一方当事人提供了能够证明其主张事实的证人,则对方就无法以书证加以对抗。 1566年发布了有关司法改革的王令,该王令 54条规定:“凡是超过 100里布尔金额或价额的交易,必须在公证人或证人面前缔结契约;没有缔结契约的合同纠纷,法院不得受理;契约以外所主张的合意事项所发生的争议,如果只有证人的,法院将不接受该证据或认可该证据”。该条规定实际上确立了书证优先原则,自此书证优先原则开始取代以往的证人优先原则。其立法本意是改变证人优先原则的种种弊端以便适应诉讼实践的需要:第一,由于合同纠纷不断增加,且日益复杂化,在解决这类纠纷的诉讼中,法官如果依靠证人则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并造成诉讼上混乱;第二,为了防止滥用诉权,减少法院讼累;第三,强调书证的优先有利于防止当事人收买证人作伪证。当然据学者分析,除了这些立法者所考虑的原因以外书证优先原则的产生还与下列因素有关:一是法国于 13世纪就已建立公证制度,至 16世纪已经发展得相当发达和完善。发达和完善的公证制度能够保证当事人在签订任何合同时提供有关合同的书证。二是 15世纪近代印刷技术的发明和迅速发展,为当事人提供书证造就了技术保证。三是经济发展使经济关系日趋复杂化,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也促使了交易日益书面化。四是由于证人的证明力显然不如书证,又加之过去的证人优先原则在民事诉讼实施中所产生的各种弊端,容易使人民在书证和证人问题上走向另一个极 9 端。

鉴于书证优先原则在实践运行中所带来的良好实效, 1667年法国国王又颁布了司法改革的王令,进一步肯定和发 展了书证优先原则,并将 1566年王令中适用于契约的书证 优先原则扩大到所有事项。与证书内容不一致的证人证言不 得被使用。在王令中还明确如果有书证存在,即使金额或价 额不满 100里布尔的民事争议,也同样适用书证优于证人的 原则。随后,除了随法国货币价值的不断变化,其所规定的下限基准也不断调整之外,该原则确立至今没有改变。

众所周知,书证分为公文书证和私文书证,“若将公证文书与私暑文书进行比较,可以发现后者不具备执行力……至于证据力,可以证明与私署文书相反的内容;还有,这种文书就其本身的制作日期没有证据力......由此可见公证文书对私暑文书有不可争辩的优点”。鉴于此,笔者认为,书证优先原则之所以在法国能够确立并存续至今,固然是由于证人优先原则弊病丛生不适应日益复杂化的诉讼实践之需求,迫使立法者转换思路、另辟蹊径所致。但更重要的是,公证自身在法国的地位、作用、价值与影响不可小觑,这才是影响立法者做出制度抉择的真正原因所在。由于法国 1566年发布司法改革王令之时,公证制度已经相当成熟完善,其历史久远、影响广泛、深入人心,已成为法国法治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现实力量。一般而言,在推陈出新的司法改革举措中,立法者在进行各种价值取舍和制度选择之时必然会综合考量立法成本与社会效益等诸多因素,对现有的诸多 10 路径进行比较与权衡一一法国最终选择了以书证优先主义取代证人优先原则,这足以确证,书证较之证人在真实性、客观性、稳定性等方面所具有的优越性己为立法者所认知,而公证一一作为书证最普遍最典型最具优势的表现方式在法国社会中的价值与份量已经进入立法者的视野,植入立法者的理念,引起立法者的关注,受到立法者的青睐。可以说,正当 16世纪法国进行司法改革之际,摆在立法者面前的现成的可资利用的最好资源一一莫过于公证,因为,唯有公证是已然经过数百年历史检视和考验的“安全阀”,是能够满足法国民众普遍需求的最可靠的“第一道防线”,是解决当时诉讼困境的最佳最有效的路径。当然,有必要强调一点,公证制度与“书证优先主义”事实上是因果互动的关系,公证制度在最初催化和促进“书证优先主义”的生成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而“书证优先主义”自确立之后又积极反作用于公证制度使得公证的社会地位、价值和影响力进一步得以巩固、提升和强化。

法国的书证优先原则标新立异、独具匠心,的确具有特殊性。“虽然德国在 1877年制定民事诉讼法典时,曾以法国民事诉讼法为蓝本,但却没有采纳法国民事诉讼中的书证优先原则。日本民事诉讼也在主要参考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的同时,参考过法国民事诉讼法,但同样也没有引进书证优先原则。在许多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学者看来,书证优先原则在理论上欠缺科学性”。然而正是这一貌似缺乏科学性的书证优先原则,其实背后是有强大的公证制度作后盾的。因为,书 11 证只有经由国家公力介入强化其作为证据的可靠性可信度一一-即以公证形式表达和呈现出来,似乎才有资格享受“优先”的待遇,才能够承载起“优先”的品质,也才能够强有力地支撑起书证优先原则的有效运转,进而维系着法国司法制度的整体和谐。当然,这反过来也更加推动和成就了法国公证制度的特色伟业,公证制度由此获得了更好的发展契机和更充足的发展动力,从而不断健全、成熟、完善,终究成为世界上屈指可数、颇受瞩目的“法国品牌”制度。而德国、日本等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缺乏这样肥沃的公证土攘,自然无法完全理解和认同独具法国特色的书证优先原则,更无法达到如同法国公证那样实现在本土范围内的全面渗透和全方位覆盖。

四、丰富完善的法源一一法国公证来自立法的强力支持 1.实体法:法国公证立法在定义公证人时明确,创设公证人是为了受理当事人必须或自愿地取得公式效力的文书。故此,有些文书的公式性是强制的;对于有些文书则是可选的,可见,在法国,实行的是法定公证和自愿公证相结合的原则。法国 2/3的公证业务是法定公证业务,在公证施加直接或间接影响力的范畴,构成了法定公证领域。立法对于法定公证领域的规定在学理上被认为是立法者用这样或那样的方式,将公证形式强加给人们,以取得法律上的安全。如《法国民法典》第 2213条规定:“对确定的并已结算的债务的清偿,对不动产的强制出卖,仅得根据公证及执行证书进行。”具体而言,对于公证有着直接影响力的领域,法律规 12 定必须经过公证才产生效力,即公证被作为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如《法国民法典》规定的对非婚生子女的承认、公开赠与、遗嘱公证、婚姻契约、设立抵押等。对于公证产生间接影响的领域,法律则将公证作为该法律行为具备对抗第三人效力的前提条件,如转让或设立不动产物权的契约以及房屋长期租赁(即租期在 12年以上)的契约等需要进行公告的法律文书必须先经过公证。然而,事实上,基于风险防范考虑,现代法国公众对公证有着自觉的需求,因此,公证活动的范围远远没有局限在法定公证领域内,许多时候,法律并无强制性要求,而当事人仍然被吸引到公证业务中来并且自愿选择了公证。

2.程序法:法国有关民事司法程序立法中所采取的若干特色做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对推动和促进公证行业的整体发展有所助益。

(1)司法免费原则。法国作为典型的福利化国家,其表现之一即是实行廉价化的司法体制。为了落实诉讼程序廉价化的政策,保证普通民众能够接近司法,法国大革命后即确立了司法无偿原则,允许人民无偿地利用司法制度。法国大革命确立的司法无偿原则对以后的民事诉讼费用制度也产生了影响。为了减轻当事人负担的诉讼费用,1977年12月30日第 77-1468号发来规定在民事法院与行政法院设臵‘司法文书免费\'制度。1978年1月20日第 78-62号法令废止了新民事诉讼法典第 695条第2项的规定,具体列举了可以不交纳诉讼费用而取得的裁判决定与文书,确立了民事、行 13 政诉讼中的“司法免费原则”。而随着法国经济的迅猛发展,民事诉讼案件剧增,司法成本也成倍增加,由于法国财政所能提供给司法的财力极其有限,这种民商事诉讼案件诉讼成本和法律援助费用增长的趋势,使法国国家财政状况难以应付。为了平衡司法免费原则带来的财政负担,同时又能有效兼顾社会基本公平与正义,从而将司法免费原则真正落到实处,法国更加注重培育和推广稳居“事前公力救济制度”之首的公证制度,利用其非诉性、预防性之特点,使之始终居于公正、中立之立场,并作为矛盾隐患的过滤器和防火墙,随时应需于事前介入,以专业法律弥补当事人知识经验之欠缺,避免当事人虑事不周,规范当事人法律行为,平衡当事人各方利益,并引导他们事先约法三章,进而预防纠纷、消除隐患、避免风险、减少诉讼。

(2)证据调查采取间接主义、书面主义方式。由于法国民事诉讼实行书证优先主义,在诉讼调查证据方面即表现为采用间接主义、书面主义方式进行。原则上仅得依据书证进行事实证明,而不得收集调查书证以外的证据,书证可以不依证据调查的裁判命令而成为证据,法官也不能驳回当事人对书证的申请。法国民事诉讼法中还特别规定有不容许仅依证言进行证明的情形,其民事诉讼实务中也极少见到询问证人或进行本人询问的现象。这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法官只在认为仅依书证不能充分解明案惰的情况下,才实施书证以外的证据调查。因此,在开始第一次辩论前进行的事前程序,仅将书证关系作为证据关系进行准备。而认为有必要对书证 14 以外的证据进行调查的当事人,只能在第一次辩论时以申请方式,请求法院以判决形式准许其进行证据调查。……不过在法国民事诉讼实务中,准备程序中法官很少做出准许当事人进行证据调查的裁判……其原因在于法国民事诉讼奉行书证优先主义。而正是证据调查间接化、书面化的特点,对所提交书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客观性、可靠性以及专业化、规范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无形中为法国社会中无所不在的公证专业服务带来了更多的业务需求,当事人普遍意识到并寄望于通过公证-一公文书证的法定效力来强化和固化自己所持有的书证的证据力和执行力,以满足诉讼实践的需要。

(3)律师强制代理。在法国,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由其他法院行使管辖权的案件外,一般的民事案件都是由大审法院行使第一审普通管辖权 (competence de droit commum),大审法院诉讼程序是最为复杂和完整的程序,集中体现了法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理念和特色,其他法院的程序均是在此基础上的简化或变通。根据《法国民事诉讼》第 751条的规定,在大审法院进行的诉讼,原则上要求当事人必须委托律师进行,即实行强制律师代理制。由于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导致民事纠纷日趋复杂化,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也越来越专业化,在此背景下,当事人在诉讼中如果不借助律师提供专业的服务,将很难组织有效的攻击防御方法,切实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同时,也为了最大化地节约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合理安排诉讼时间,因此法国规定在大审法院进行的诉讼实行强制律师代理制,要求诉讼中起诉和答辩 15 必须以书面的形式作出,各种文书和证据在双方的交换均由律师来进行。而基于书证优先主义的考虑,专业的律师为了实现诉讼效益的最大化,自然会利用法国社会甚为普及的公证制度,发挥其作为公文书证的效力优势一一法定的证据力与执行力,使之在诉讼中为我所用,以简化书证取证之难,强化书证之效力,减轻举证之负担,甚或避免诉讼之累,直接付诸强制执行。

(4)民事司法改革一一开辟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新路径。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法国民事诉讼面临着诉讼案件剧增、诉讼迟延加重和诉讼成本昂贵等严峻问题,加之社会对法治需求的不断增加与现有体制中司法资源匮乏的冲突难以协调,造成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每况愈下,法国民事司法制度已经陷入了危机,其根本原因在于在诉讼案件的数量急剧增加的同时,司法资源未能得到相应的补充。为了应对诉讼困境,缓解诉讼迟延问题,减少国家司法成本负担,弥补司法资源的匮乏,法国也将目光投向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采取了若干颇有特色的应对举措,如当事人自行和解、制度化和解、有好和解、司法调解等,其中自然包括利用现有的公证制度,发挥公证预防纠纷、调解争端的作用,以分流诉讼案件、缓解法院压力。

3.公证法:法国公证法逻辑严谨、体系完整,无论从形式上还是从内容上都具有显著的优越性,它在国际公证领域的地位不可替代。因而,它在世界上独一无二,对很多国家影响很大,尽管德国、意大利、西班牙、日本等国家的公证 16 法典所确定的公证组织形式、原则、公证人的地位等内容均效仿之,但至今仍无出其右者。法国公证之所以能够强有力地渗透于法国社会,能够为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安全保障和信用,并获得普通民众的信赖与认同,与公证自身的制度设计是分不开的,如公证人的双重身份、公证书的法定效力、层级化多元化的监管机制、公证人的追责机制、执业保障机制等。

(1)公证人的双重身份。法国公证法将公证人定位于公务和自由执业者双重属性,公证人的公务性,使其身份具有公权力形象,能够实现社会所要求的公证须具有权威和信誉的特性;公证人的自由性,使其身份能够凸显其服务性。在多元社会中,公证的服务功能发挥是非常重要的,而这要凭借公证人个人的知识和能力在公证活动中的具体运用,公证人的自由身份为其能力的施展提供了广阔的舞台......公证人的自由属性,既保证公证人的独立性和灵活性,也可以节约国家经费开支。这样的双重属性,能够使公证人一方面能够明了自己在行使职务时代表的是国家,必须维护国家的信誉与尊严,另一方面又能够在职务活动中自由灵活地运用法律、行使职权、为当事人提供个性化专业化服务。

(2)公证书的法定效力。《法国公证法》第19条规定“公证证书不仅具备裁判上的证明力,而且在法兰西共和国的全部领域内具有执行力。”事实上,公证人的公务性,使公证文书具有公法上的证明力和执行力,对法院、其他机关以及当事人都有约束力,从而为实现公证的安定功能提供保障。

17 关于证明力一一公证书拥有特殊的证明效力。由于公证人身份的双重性,公证人是受到法律信任的公务助理人员,被视为享有特权的证人,是“一个从法律角度看,其证明具有特殊价值之特权证人”,因而,其在公证书上所作的认定都是不容否认的,其所出具的公证书都具有特殊的可靠性。在法国的诉讼实践中,如果一方出示的公证文书形式规范,则无需证明其真实性,因为公证书具有不证自明的强式效力。在有关经过公证的法律事实所产生的纠纷解决过程中,特别是在诉讼、仲裁的纠纷解决机制中,公证书对于相关事实的确认具有不容臵疑的证明力。因此公证书由于这种制度安排产生出相应的价值:预防甚至避免相应的纠纷产生,在相应纠纷的产生后能有效地解决纠纷。

关于执行力一一公证书具有直接的强制执行效力。同样,公证书的执行效力也是不言而喻的,因为公证人的公务属性,自然衍生出另一项非常特殊的权力,即其所制作的公证文书具有执行力,可以像判决书一样直接申请进入执行程序,实现债权,而不需要再经过诉讼。根据法国公证执业法,公证文书享有执行力,“即在共和国的领土之内,如果债权人出具的债权证明是含支付确定债务的公证文书原件,其不需求助法庭判负债务人即可要求执行。他只需将执行副本交付执达员,由其启动执行程序”,“在国外……一些判决和公证文书,可以不通过手续或通过迅速简单的程序,即在欧盟所有成员国执行”。

(3)完备的监管机制。为了满足公证人作为“专家”的 18 职能需求,法国将公证人臵于一个致密的行业监管组织网络中,由行业监管组织出面处理公证人在执业中所需要解决的一系列问题,如技术指导、专业培训、业务交流、权利维护、申诉处理、执业监督、责任追究等等。完善的层级化多元化的监管机制,是保证法国公证制度持续稳定发展的制胜法宝之一。法国公证行业的监管形式多样、监管机构明确、监管组织到位、监管规范科学、监管措施具体。其中法定的监管组织有:1)区公会。主要致力于改善行业状况:公证人及协作人的培训、公共关系、交流等;建立本公会章程;宣布或建议纪律惩罚措施;预防、调解和处理同一辖区内公证人的执业矛盾;审查第三人因公证人执业而提出的所有法律请求;检查公证所的当前账务;接到要求时,就向公证人提起的赔偿诉讼和公证人遇到的收费困难提供意见.对公证人的任命申请提出意见;准备预算并提交全体大会表决;就公证所的新设、迁移或撤销出具意见;就名誉公证人的提名发表意见;就部分免除公证费的请求作出裁决;出席混合委员会,就公证业雇员问题行使职权;参加公证所计算机化、建立公证网络等活动。 2)省协会。需要防止、调解和解决辖区内区公会之间的执业争议,以及不在同一地区内执业的公证人之间的矛盾;对区公会建立的章程发表意见;就其辖区内公证所的设立向高等理事会提出建议;保障高等理事会的决定在其辖区内实施;召开混合会议,主要负责公证所、机构和社会事务人员的培训。为了保障公证人之间的交流和促进各种有关大局或有益于公证业的活动,省协会分省设立了公证研究、19 信息和文献中心 (CRIDON)和公证人金融联盟 (UNOF1),前者的任务是收集所有的文献,进行研究,回答公证人提出的问题,向公证人传播所有有用的信息,并组织旨在提供信息和进修的活动;后者则在借方和贷方的公证人之间牵线,旨在为公证人就投资和财产体管理的咨询提供支持。 3)公证人高等理事会。它的第一权能,也是最重要的权能是在公权机构面前代表整个行业,并根据司法部长的要求向其提供意见。同时,它还可以主动在公权机关面前维护本行业利益;提出法律或规章性建议,以改进国家的司法实践,改善法国公民的经济和税收状况。

(4)公证人的法律责任和职业保险机制。公证人违背职业义务,得承担刑事责任、纪律责任以及民事责任。法国刑法典有若干条文专门规范了公证人在执业中可能受到的刑罚,并对某些情况规定了特别加重的刑罚,管辖法院和刑罚的等级也较一般人高。为确保公证人正确履行义务,法国公证执业法规定公证人受检察院和省公会的不断监督,由其对公证人的纪律过错行为实施相应的处罚。由于“纪律过错”没有准确定义,凡是公证人有任何违反法律法规、违反职业规则、有悖正直、名誉或审慎的行为,即使发生在执业活动之外,都将受到纪律处罚。纪律处分的形式主要有:警告、简单训诫、区公会委员会训诫、禁止重犯、临时禁业、革职等。关于民事责任,根据规定,如果当事人因公证文书致损,公证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在责任的认定上,也是要求同时确认过错、损害、过错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三个要素。在法 20 国,公证人的民事责任有强制保险,根据 1955年法令第 13条,公证人或公证人事务所得以公证人个人的名义投保职业责任险,该保险必须给每一位公证人提供至少两倍于保费到期前一年度城市公证人平均毛收入的保额,不过,公证人仍需至少负担赔付总额的 1/10,但不超过一定的上限。除此之外,为了保障客户的安全,1955年第 55-604号政令还要求公证业就客户的赔偿作集体担保,即在每一个上诉法院辖区内建立一个地方担保基金,处于省公证人协会的监督之下,同时建立一个中央担保基金,臵于全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监控下,只要证明须偿付的债权和公证人的履行不能,担保基金即应履行担保职责,而不得行使抗辩权。这一所谓“集体担保基金”是个人职业保险的补充。关于公证人的集体担保机制,法国有学者很恰当地评价道:“这是一项独特的制度,它为公证人的客户提供了任何其他职业都不可能提供的安全感。”

有学者建议在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对有关书证立法加以整合的同时,可以借鉴法国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确立书证优先原则,即原则上书证证明力优于其他证据,并强制性规定,只要属于超过一定数额的民事行为都必须制作公证文书。如果没有制作有关书证,一旦发生纠纷,有关该契约或法律行为的书证以外的证据方法就不得被法官所接受,但在发生争议的合同本身内容不明确或存在矛盾,需要加以解释和考查其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瑕疵时除外。这将对提高案件证明力、对防止或避免证人串供、作伪证起到一定抑 21 制作用。笔者十分赞同这样的立法思路,这不仅有助于完善我国目前书证证据立法的不足使之走向规范化科学化,而且有助于遏制现实中普遍存在的“阴阳合同”之乱象,于公证行业而言,更重要的是,还有利于还原公证制度的应然价值地位,充分发挥公证制度在“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中的作用,推动公证行业的整体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22

第15篇:医疗机构校验承诺书

医疗机构校验承诺书

为全面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执业行为,改进行业作风,为群众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争创群众满意医疗卫生单位,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民主评议。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强化服务意识,坚持依法办事。广大医疗卫生工作者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以病人为中心”、“以服务对象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医务人员做到衣帽整洁干净、礼貌文雅、温馨优质服务。坚持依法办事,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服务职能,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规定。

二、改进医疗服务,方便群众就医。全面推行预约诊疗服务,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三、规范诊疗行为,保障质量安全。大力推行合理诊疗、合理用药、合理检查,逐步实施临床路径门诊诊疗规范和单病种费用管理。

四、规范收费标准,办事公开透明。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制定的收费标准,做到不分解收费,不超标准收费,不自立项目收费。

五、落实惠民措施,扩展服务范围。积极推进志愿者医院和社区服务,探索卫生志愿服务的新形式和新内容。

六、落实医改政策,让群众得实惠。全面落实医改措施,积极推进改革。

七、落实医德医风规范,严肃查处违规行为。自觉遵守“关爱病人、钻研医术、合理诊疗、精心施治、诚信守法、德技双馨”的新时期医德医风规范,自觉做到拒收红包、廉洁行医。

******门诊部

2017年05月10日

第16篇:安全阀校验1

4.安全阀的定压校验工作 1.动作气压检查

根据被校安全阀的规格选用校验座,两个校验座下面都有一个校验座切换阀,需用哪一种打开相应的校验座切换阀,关闭另一座校验座切换阀。(注意:打开校验座切换阀时,必须完全打开)。

小座下面的加紧开关16用来操作小座的夹紧与放松,拉出来夹紧,推入为放松。大座下面的一级夹紧20、二级夹紧

21、三级夹紧22用来操作大座夹紧与放松。使用大座校验时,先拉出的一级夹紧20,若口径大、压力高时夹紧力不够,再拉出二级夹紧21,再不够拉出三级夹紧22(参考表II)。校验完成后,必须依照三级夹紧

22、二级夹紧

21、一级渐进20的次序将三只气动夹紧开关推入,当排气声消失后,按住复位开关19不放,待中心顶轴下降后即松开复位开关19。2.高、中压及水介质的切换

本设备在用瓶装气体(15MPa以下)供压校验时,用六角堵头将加压泵介入旋紧封堵,打开气水切换阀3即可。

使用手动试压泵(介质为水)或介入15MPa以上32MPa以下的高压气源校验时,将手动试压泵或高压气源介入加压泵介入处。注意:此时必须关闭气水切换阀3.3.安全阀的校验步骤

3-1 首先关闭高中压校验阀15和三只压力切换阀。关闭后再开启钢瓶气源阀门,此时操作台上气源压力表4所显示的数值为气瓶的最高压力,校验时该压力应大于1.2倍被校安全阀的开启压力,方可使用。

3-2 观察气缸夹紧压力表12,其数值应在0.8~1.0MPa之间。调整夹紧力调节1,能改变夹紧压力,瞬时间拧为升压,反之降压。注意:将压力调低,应逆时针放松夹紧力调节1,打开吹净枪放气后,再确认夹紧压力数值。

3-3 选择开启压力表,控制箱上部四只精密压力表,每只精密压力表下方都有一只压力切换阀(最高量程不带压力切换阀),用于切换不同的校验范围。使用那只精密压力表,打开下方相对应的压力切换阀,关闭其他几只压力切换阀。该压力表要根据被测安全阀的压力,更换不用量程。一般开启压力应在压力表满刻度的1/3~2/3的范围内选用。若需用双表指示压力值,也可更换成双表指示。方法是:打开相同量程压力表所对用的两只压力切换阀,关闭其余压力切换阀。

1打开压力切换阀时,必须完全打开。 注意:○2校验工作结束时必须关闭所有的压力切换阀,

○下次校验时再选择,以免损坏压力表。 3-4 根据被校安全阀的公称通径,选用相对应得中心垫放入校验台中心轴上。注意:中心垫块内和轴顶端都必须放入“O”形密封圈。

3-5 放上安全阀(注意一定要套入中心垫凸缘位置),然后一手扶安全阀上端,另一手将三卡脚推向安全阀法兰边推足位置。

3-6 如使用大校验座,打开一级夹紧20,安全阀即被夹紧。如校验的安全阀通径较大或压力较高时,壳再拉出二级夹紧

21、三级夹紧22(参考表II)

3-7 关闭卸压阀2,缓慢开启高中压校验阀15并观察开启压力表的升压速度,当压力接近被校验安全阀规定开启压力的90%时,其升压速度应小于0.01MPa/sec,直至安全阀开启后即关闭高中压校验阀15,打开卸压阀2进行卸压。

3-8 重复3-7,将被校验安全阀调节到规定的开启压力,并重复开启三次,而其误差值在允许范围内时,定压校验结束。打开卸压阀2,排出带压气体。

3-9 关闭卸压阀2,重复上述升压步骤将压力升至被校验安全阀规定的密封压力(一般为开启压力的90%,保压三分钟),观察开启压力表读数是否下降来确定安全阀的密封性。 3-10 校验结束后,开启卸压阀2,待开启压力表显示数值为零时,再推上三级夹紧

22、二级夹紧

21、一级夹紧20,当排气声消失后,按住复位开关19不放,待中心顶轴下降后即松开复位开关19.然后一手扶安全阀上端另一手一次将三只卡脚向外推,等卡脚退足后,取下安全阀。

3-11 档校验较小口径安全阀时,可使用小座。小座采用偏心式卡脚,可根据法兰式安全阀法兰的厚度,调节偏心盘式卡脚的高低,方法是:将垫圈放在偏心盘式卡脚上方可降低高度,反之将垫圈放在偏心盘式卡脚下方可增加高度。

3-12 使用小座时,则用夹紧开关16夹紧放松。放上安全阀(注意一定要放在密封底座的中心位置),将偏心盘式卡脚贴近法兰式安全阀的喉径处(注意:调节偏心盘式卡脚时,两只卡脚要相反方向贴近法兰式安全阀的喉径处),然后用手轻轻拧紧偏心盘式卡脚上方的压紧螺栓即可。

3-13 教育那较小通径安全阀时(如DN

32、40、50)时,无需改变偏心盘卡脚位置,直接放在校验座上即可。其他操作顺序同大座。 4.水介质安全阀的校验步骤

4-1 关闭控制台左侧的气水切换阀3。注意:气水切换阀3要关紧! 4-2 松开加压泵接入螺母,接上手动泵的铜管。

4-3 关闭小座的校验座切换阀17,打开大座的校验座切换阀18.4-4 放上安全阀,根据被校安全阀的通径和压力(参考表II)拉出相应夹紧开关,安全阀即被夹紧。

4-5 关闭三只压力切换阀。

4-6 关闭卸压阀2和低微压校验阀14,打开高中压校验阀15.4-7 使用手动泵加压,在加压过程中,开启压力表7和增压后压力13指针同时上升,待压力升至被校安全阀开启压力的90%时停止加压。

4-8 关闭高中压校验阀15.4-9 使用手动泵继续加压,此时开启压力表7,压力不在上升,增压后压力13压力上升,待增压后压力13的压力升至32Mpa时,停止加压,此时缓慢开启高中压校压阀15,观察开启压力表7下降前最高点压力值,即为安全阀的开启压力。

注意:缓慢开启高中压校压阀15后,若开启压力表7压力不再上升,但安全阀未开启,且开启压力表7和增压后压力13压力值相同,则重复4-8和4-9操作步骤,直至安全阀开启。

5.校验完毕后排水操作

5-1 校验完毕后,先打开泄压阀2,进行泄压,此时有水从泄压阀中流出。

5-2 一手扶安全阀上端,一手推入三级加紧22,二级加紧21,一级加紧20,然后再依次将三只卡脚向外推,等卡脚退足后,取下安全阀。

5-3 卸下手动泵铜管,将带闷板的螺母拧上,锁紧。 5-4 完全打开气水切换阀3.5-5 将排水塞拧入大口径校验座口,用手拧紧即可,排水管方向朝外。

5-6 关闭泄压阀2,必须缓慢打开高中压校压阀15,此时大量的水从排水管排出,在关闭高中压校压阀15,稳定十秒左右继续打开高中压校压阀15,设备管道中余水继续排出,反复数次,直至管道中的水排净。

5-7 打开泄压阀2和高中压校压阀15,是设备再次从两头进行彻底排除管道中的余水,反复数次排净为止。 6.低微压安全阀的校验

对于开启压力在1.0Mpa以下的低微压安全阀,本设备专门设置的低微压校验系统。在校验低微压安全阀时,必须先关闭高中压校压阀15,打开气水切换阀3,和低压表对应的压力切换阀后,缓慢开启低微压校压阀14,使之逐步升压。其他步骤同上节所述。 7.外螺纹安全阀的校验

当需要校验A27W-10T型安全阀时,在校验座上放上螺纹基座,用三卡脚推进,气动加紧后,旋入相应尺寸的螺纹接口。

注意:外螺纹有好几种:一种是英制锥形管螺纹,专用于A27W-10T型安全阀,最高压力仅为1.0Mpa,不能硬旋入其他规格螺纹,以免破坏螺纹并发生危险!

由于安全阀型号、规格很多,需由用户自行加工制造接头,必须搞清螺距等要素。

第17篇:医疗机构校验申请

校 验 申 请

莲湖区卫生局: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医疗机构年度校验的规定,我诊所在2014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工作需要申请卫生局专家组进行现场评审。

现提出申请。

敬礼

西安莲湖黎娟诊所

2014年11月15日

第18篇: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 医 疗 机 构 校 验 申 请 书 申请单位

(章) 法定代表人 (章) 主要负责人

(章) 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申 请 日 期 年 月 日 1

附表1医疗机构简况

医疗机构名称 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所有制形式 ( ) (1)全民(2)集体(3)私人(4)中外合资合作(5)股份合作制(6)联营(7)有限责任公司 (8)股份有限公司(9)其他内资 隶属关系( ) (1)中央属(2)省、自治区、直辖市属(3)直辖市区、省辖市、地区(盟)属 (4)省辖市区、地辖市属(5)县(旗)属(6)街道办事处属(7)乡(镇)属(8)村属(9)其他 主管单位名称 服务对象 (1)社会(2)内部(3)境外人员(4)社会+境外人员 医疗机构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法主姓名 姓名 定要职务 职务 代负表责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人 人 2业务用房面积 m 是否开展静脉用药业务 □是 □否 注册资金 万元 固定资金 万元 流动资金 万元 服务方式 门诊□ 急诊□ 住院□ 家庭病床□ 巡诊□ 其他□ 床位数 牙椅数 医疗机构类别(

) (1)综合医院(2)中医(综合)医院(3)中医专科医院(4)中西医结合医院(5)民族医院(6)口腔医院(7)眼科医院(8)耳鼻喉科医院(9)肿瘤医院(10)心血管医院(11)胸科医院(12)血液病医院(13)妇产(科)医院(14)儿童医院(15)精神病医院(16)传染病医院(17)皮肤病医院(18)结核病医院(19)麻风病医院(20)职业病医院(21)骨科医院(22)康复医院(23)整形外科医院(24)美容医院(25)其他专科医院(26)疗养院(27)护理院(28)护理站(29)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0)社区卫生服务站(31)街道卫生院(32)乡镇卫生院(33)综合门诊部(34)中医门诊(35)中西医门诊(36)民族门诊部(37)普通专科门诊部(38)口腔门诊部(39)眼科门诊部(40)医疗美容门诊部(41)精神卫生诊部(42)其他专科门诊部(43)普通诊所(44)中医诊所

(45)中西医结合诊所(46)民族医诊所(47)口腔诊所(48)医疗美容诊所(49)精神卫生诊所(50)其他诊所(51)卫生所(室)(52)医务室(53)中小学卫生保健所(54)村卫生室(55)卫生站(56)急救中心(57)急救站(58)妇幼保健院(59)妇幼保健所(60)妇幼保健站(61)职业病防治所(62)临床检验中心(63)临床检验所

医疗机构经营性质(

) (1)政府办非营利性 (2)非政府办非营利性 (3)营利性

2 附表2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请在□内划“√” 代码 诊疗科目 代码 诊疗科目 □ 01. 预防保健科 □ 07. 儿科 □ 02. 全科医学科 □ 07.01 新生儿专业 □ 03. 内科 □ 07.02 小儿传染病专业 □ 03.01 呼吸内科专业 □ 07.03 小儿消化专业 □ 03.02 消化内科专业 □ 07.04 小儿呼吸专业

□ 03.03 神经内科专业

□ 07.05 小儿心脏病专业

□ 03.04 心血管内科专业

□ 07.06 小儿肾病专业

□ 03.05 血液内科专业

□ 07.07 小儿血液病专业 □ 03.06 肾病学专业 □ 07.08 小儿神经病学专业 □ 03.07 内分泌专业 □ 07.09 小儿内分泌专业 □ 03.08 免疫学专业 □ 07.10 小儿遗传病专业 □ 03.09 变态反应专业 □ 07.11 小儿免疫专业 □ 03.10 老年病专业 □ 07.12 其他 □ 03.11 其他 □ 08.小儿外科 □ 04. 外科 □ 08.01 小儿普通外科专业

□ 04.01 普通外科专业

□ 08.02 小儿骨科专业

□ 04.01.01 肝脏移植项目 □ 08.03 小儿泌尿外科专业 □ 04.01.02 胰腺移植项目 □ 08.04 小儿胸心外科专业 □ 04.01.03 小肠移植项目 □ 08.05 小儿神经外科专业 □ 04.02 神经外科专业 □ 08.06 其他 □ 04.03 骨科专业 □ 09.儿童保健科 □ 04.04 泌尿外科专业 □ 09.01 儿童生长发育专业 □ 04.04.01 肾脏移植项目 □ 09.02 儿童营养专业 □ 04.05 胸外科专业 □ 09.03 儿童心理卫生专业 □ 04.05.01 肺脏移植项目 □ 09.04 儿童五官保健专业 □ 04.06 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

□ 09.05 儿童康复专业

□ 04.06.01 心脏移植项目

□ 09.06 其他 □ 04.07 烧伤科专业 □ 10.眼科 □ 04.08 整形外科专业 □ 11.耳鼻咽喉科 □ 04.09 其他 □ 11.01 耳科专业 □ 05. 妇产科 □ 11.02 鼻科专业 □ 05.01 妇科专业 □ 11.03 咽喉科专业 □ 05.02 产科专业 □ 11.04 其他 □ 05.03 计划生育专业 □ 12.口腔科 □ 05.04 优生学专业 □ 12.01 牙体牙髓病专业

□ 05.05 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

□ 12.02

牙周病专业

□ 05.06 其他 □ 12.03 口腔粘膜病专业 □ 06. 妇女保健科 □ 12.04 儿童口腔专业 □ 06.01 青春期保健专业 □ 12.05 口腔颌面外科专业 □ 06.02 围产期保健专业 □ 12.06 口腔修复专业 □ 06.03 更年期保健专业 □ 12.07 口腔正畸专业 □ 06.04 妇女心理卫生专业 □ 12.08 口腔种植专业 □ 06.05 妇女营养专业 □ 12.09 口腔麻醉专业 □ 06.06 其他 □ 12.10 口腔颌面医学影像学专业 3

代码 诊疗科目 代码 诊疗科目 □ 12.11 口腔病理专业 □ 30. 医学检验科

□ 12.12 预防口腔专业 □ 30.01 临床体液、血液专业 □ 12.13 其他 □ 30.02 临床微生物学专业 □ 13.皮肤科

□ 30.03 临床化学检验专业 □ 13.01 皮肤病专业 □ 30.04 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 □ 13.02 性传播疾病专业 □ 30.05 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 □ 13.03 其他 □ 30.06 其他 □ 14.医疗美容科

□ 31. 病理科

□ 14.01 美容外科专业 □ 32. 医学影像科

□ 14.02 美容牙科专业 □ 32.01 X线诊断专业 □ 14.03 美容皮肤科专业 □ 32.02 CT诊断专业 □ 14.04 美容中医科专业 □ 32.03 磁共振成像诊断专业 □ 15.精神科

□ 32.04 核医学专业 □ 15.01 精神病专业 □ 32.05 超声诊断专业 □ 15.02 精神卫生专业 □ 32.06 心电诊断专业 □ 15.03 药物依赖专业 □ 32.07 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 □ 15.04 精神康复专业 □ 32.08 神经肌肉电图专业 □ 15.05 社区防治专业 □ 32.09 介入放射学专业 □ 15.06 临床心理专业 □ 32.10 放射治疗专业 □ 15.07 司法精神专业 □ 32.11 其他 □ 15.08 其他 □ 50. 中医科

□ 16. 传染科

□ 50.01 内科专业 □ 16.01 肠道传染病专业 □ 50.02 外科专业 □ 16.02 呼吸道传染病专业 □ 50.03 妇产科专业 □ 16.03 肝炎专业 □ 50.04 儿科专业 □ 16.04 虫媒传染病专业 □ 50.05 皮肤科专业 □ 16.05 动物源性传染病专业 □ 50.06 眼科专业 □ 16.06 蠕虫病专业 □ 50.07 耳鼻咽喉科专业 □ 16.07 其他

□ 50.08

口腔科专业

□ 17. 结核病科

□ 50.09

肿瘤科专业

□ 18. 地方病科

□ 50.10 骨伤科专业 □ 19. 肿瘤科

□ 50.11 肛肠科专业 □ 20. 急诊医学科

□ 50.12 老年病科专业 □ 21. 康复医学科

□ 50.13 针灸科专业 □ 22. 运动医学科

□ 50.14 推拿科专业 □ 23. 职业病科

□ 50.15

康复医学专业

□ 23.01

职业中毒专业

□ 50.16

急诊科专业

□ 23.02 尘肺专业 □ 50.17 预防保健科专业 □ 23.03 放射病专业 □ 50.18 其他 □ 23.04 物理因素损伤专业 □ 51. 民族医学科

□ 23.05 职业健康监护专业 □ 51.01 维吾尔医学 □ 23.06 其他 □ 51.02 藏医学 □ 24. 临终关怀科

□ 51.03 蒙医学 □ 25. 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科

□ 51.04 彝医学

□ 26. 麻醉科

□ 51.05

傣医学

□ 27. 疼痛科

□ 51.06

其他

□ 28. 重症医学科

□ 52. 中西医结合科 4

附表3卫生技术人员名录 姓名 职称 执业证书编号 执业地点 执

注:

1、请填写所有在岗卫技人员信息,此页不够可复印。

2、检验、药、技人员不用填注册情况。5

附表4仪器设备情况表 名称 数量 名称 数量 (1)伽玛刀 (10)У—照相机 (2)核磁共振成像仪(MRI) (11)体外循环机 (3)全身CT (12)腹腔镜(手术用) (4)头部CT (13)碎石机 大 (5)钴—60治疗机 (14)彩色多普勒成像仪 型 (15)自动生化分析仪(10万仪

(6)加速器 元以上) 器 设 (7)500mA X光机 (16)血液透析机 备 (8)800mA X光机 (17)环氧乙烷消毒设备 (9)1000mA 以上X光机 普 通 设 备 注:普通设备栏如不够,请自行另附页 6

附表5 医疗机构申请 校验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本单位(本人)承诺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医疗机构申请 校验承诺书 承诺人: 年 月 日 上级主管部门 意见 评审日期: 年 月 日 评审结论: 合格( ) 不合格( ) 审查人员 意见 7

2011年度校验结果(划√) 合格(

) 不合格( ) 暂缓( )暂缓至 年 月 日 暂缓原因:

1、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2、评审不合格

3、未参加评审

4、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对社会开放

5、发布非法医疗广告

6、使用未经核准的名称

7、限期改正期间违反《条例》、《细则》和《卫生部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其他条款 再次校验日期 年 月 日 再次校验结论 合格( ) 不合格(

) 校验机关 (章) 经办人 (签名) 处室意见 签字 年

主管领导

意见 签字 年

局长核批 签字 年 月 日 8 附表6校验 核准登记事项

执业许可证登记号 医疗机构类别 所有制形式 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注册资金 邮政编码 服务对象 经营性质分类 诊疗科目 床位数 牙椅数 有效期 静脉用药登记 同意□ 不同意□ 9

附表6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核定表 代码 诊疗科目 代码 诊疗科目 □ 01. 预防保健科 □ 07. 儿科 □ 02. 全科医学科 □ 07.01 新生儿专业 □ 03. 内科 □ 07.02 小儿传染病专业 □ 03.01 呼吸内科专业 □ 07.03 小儿消化专业 □ 03.02 消化内科专业 □ 07.04 小儿呼吸专业 □ 03.03 神经内科专业 □ 07.05 小儿心脏病专业 □ 03.04 心血管内科专业 □ 07.06 小儿肾病专业 □ 03.05 血液内科专业 □ 07.07 小儿血液病专业 □ 03.06 肾病学专业 □ 07.08 小儿神经病学专业 □ 03.07 内分泌专业 □ 07.09 小儿内分泌专业 □ 03.08 免疫学专业 □ 07.10 小儿遗传病专业 □ 03.09 变态反应专业 □ 07.11 小儿免疫专业 □ 03.10 老年病专业 □ 07.12 其他 □ 03.11 其他 □ 08.小儿外科 □ 04. 外科 □ 08.01 小儿普通外科专业 □ 04.01 普通外科专业 □ 08.02 小儿骨科专业 □ 04.01.01 肝脏移植项目 □ 08.03 小儿泌尿外科专业 □ 04.01.02 胰腺移植项目 □ 08.04 小儿胸心外科专业 □ 04.01.03 小肠移植项目 □ 08.05 小儿神经外科专业 □ 04.02 神经外科专业 □ 08.06 其他 □ 04.03 骨科专业 □ 09.儿童保健科 □ 04.04 泌尿外科专业 □ 09.01 儿童生长发育专业 □ 04.04.01 肾脏移植项目 □ 09.02 儿童营养专业 □ 04.05 胸外科专业 □ 09.03 儿童心理卫生专业 □ 04.05.01 肺脏移植项目 □ 09.04 儿童五官保健专业 □ 04.06 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 □ 09.05 儿童康复专业 □ 04.06.01 心脏移植项目 □ 09.06 其他 □ 04.07 烧伤科专业 □ 10.眼科 □ 04.08 整形外科专业 □ 11.耳鼻咽喉科 □ 04.09 其他 □ 11.01 耳科专业 □ 05. 妇产科 □ 11.02 鼻科专业 □ 05.01 妇科专业 □ 11.03 咽喉科专业 □ 05.02 产科专业 □ 11.04 其他 □ 05.03 计划生育专业 □ 12.口腔科 □ 05.04 优生学专业 □ 12.01 牙体牙髓病专业 □ 05.05 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 □ 12.02 牙周病专业 □ 05.06 其他 □ 12.03 口腔粘膜病专业 □ 06. 妇女保健科 □ 12.04 儿童口腔专业 □ 06.01 青春期保健专业 □ 12.05 口腔颌面外科专业 □ 06.02 围产期保健专业 □ 12.06 口腔修复专业 □ 06.03 更年期保健专业 □ 12.07 口腔正畸专业 □ 06.04 妇女心理卫生专业 □ 12.08 口腔种植专业 □ 06.05 妇女营养专业 □ 12.09 口腔麻醉专业 □ 06.06 其他 □ 12.10 口腔颌面医学影像学专业 10

代码 诊疗科目 代码 诊疗科目 □ 12.11 口腔病理专业 30. 医学检验科

□ □ 12.12 预防口腔专业 30.01 临床体液、血液专业 □ □ 12.13 其他 30.02 临床微生物学专业 □ □ 13.皮肤科

□ 30.03 临床化学检验专业 □ 13.01 皮肤病专业 □ 30.04 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 □ 13.02 性传播疾病专业 □ 30.05 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 □ 13.03 其他 □ 30.06 其他 □ 14.医疗美容科

□ 31. 病理科

□ 14.01 美容外科专业 □ 32. 医学影像科

□ 14.02 美容牙科专业 □ 32.01 X线诊断专业 □ 14.03 美容皮肤科专业 □ 32.02 CT诊断专业 □ 14.04 美容中医科专业 □ 32.03 磁共振成像诊断专业 □ 15.精神科

□ 32.04 核医学专业 □ 15.01 精神病专业 □ 32.05 超声诊断专业 □ 15.02 精神卫生专业 □ 32.06 心电诊断专业 □ 15.03 药物依赖专业 □ 32.07 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 □ 15.04 精神康复专业 □ 32.08 神经肌肉电图专业 □ 15.05 社区防治专业 □ 32.09 介入放射学专业 □ 15.06 临床心理专业 □ 32.10 放射治疗专业 □ 15.07 司法精神专业 □ 32.11 其他 □ 15.08 其他 50. 中医科

□ □ 16. 传染科 50.01 内科专业 □ □ 16.01 肠道传染病专业 50.02 外科专业 □ □ 16.02 呼吸道传染病专业 □ 50.03 妇产科专业 □ 16.03 肝炎专业 □ 50.04 儿科专业 □ 16.04 虫媒传染病专业 □ 50.05 皮肤科专业 □ 16.05 动物源性传染病专业 □ 50.06 眼科专业 □ 16.06 蠕虫病专业 □ 50.07 耳鼻咽喉科专业 □ 16.07 其他

□ 50.08

口腔科专业

□ 17. 结核病科

□ 50.09

肿瘤科专业

□ 18. 地方病科

□ 50.10 骨伤科专业 □ 19. 肿瘤科

□ 50.11 肛肠科专业 20. 急诊医学科

□ 50.12 老年病科专业 □ 21. 康复医学科

□ 50.13 针灸科专业 □ 22. 运动医学科

□ 50.14 推拿科专业 □ □ 23. 职业病科

□ 50.15

康复医学专业

□ 23.01

职业中毒专业

□ 50.16

急诊科专业

□ 23.02 尘肺专业 □ 50.17 预防保健科专业 □ 23.03 放射病专业 □ 50.18 其他 □ 23.04 物理因素损伤专业 □ 51. 民族医学科

□ 23.05 职业健康监护专业 □ 51.01 维吾尔医学 □ 23.06 其他 □ 51.02 藏医学 □ 24. 临终关怀科

□ 51.03 蒙医学 □ 25. 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科

□ 51.04 彝医学

□ 26. 麻醉科

□ 51.05

傣医学

□ 27. 疼痛科

□ 51.06

其他

□ 28. 重症医学科

□ 52. 中西医结合科 11

医疗机构校验归档、公告情况

校验文号 办理人签字 日 期 受理人签字 日 期 领证人签字 日 期 归 档 情 况 档案管理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校验公告

刊登情况

录 记录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 注 12

第19篇:医疗机构校验申请表

医 疗 机 构 校 验 申 请 书 申请医疗机构名称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章) (主要负责人) □□□□□□□□□□□□□□□□□□登 记 号 (医疗机构代码)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填 表 说 明

1、此表为医疗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专用。

2、医疗机构代码按照卫统发(1991)第6号文件《卫生单位名称代码及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和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填写》。

3、附表14-2 隶属关系;在后面的括号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4、附表14-2 所有制形式;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一个。

5、附表14-2 服务对象;填写要求同4。

6、附表14-2 法定代表人;医疗机构拥有法人地位者,只填写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医疗机构若无法人地位,则填写具有法人地位的主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及本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情况。

7、附表14-3 在诊疗科目代码前的□内用“√”方式填报。

8、附表14-3 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填报所列二级科目;未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只填报到一级诊疗科目。在某科目下开展门诊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门诊”字样。

9、附表14-3 只开展专科病诊疗的机构,应填报专科病诊疗所属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颈椎病专科诊疗机构填写“骨科”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专科”。

10、附表14-4 在每项空格中填写相应项目的人数。

11、附表14-4-1 职工总数;按支付工资的职工(固定工、合同工)统计。包括医院等卫生机构中的幼儿圆、托儿所、药厂等附属机构的职工。“职工总数”应为“卫生技术人员数”、“其他技术人员数”和“行政后勤人员数”之和。

12、附表14-4-1人员分类;医疗机构的人员按现任职务划分(通过考核及晋升,技术职称与职务应一致,如有不一致的情况应以职务为准),不按所学的专业划分。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和主要从事管理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计入“行政后勤人员”。

13、附表14-4-1第一行卫生技术人员数应为“中医医生、西医医生、中药人员”、“西药人员”、“检验人员”、“护理人员”、“放射技术人员”及“其他卫生技术人员”之和。5-4-1第一行“其他技术人员”与“行政后勤人员”之和应大于等与附表5-4-2“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财会人员”及“其他人员”之和。

14、附表14-4-1具有医疗、教学或科研多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还应填写“研究人员”、“教学人员”中相应项目。“其他中医”指尚未评定技术职称的中医。“其他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包括防疫员、检疫员、消毒员、牙科技术员、理疗、放射线技术员、营养员、妇幼保健员、接生员等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和中医学徒。

15、附表14-4-2管理人员、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和职能科室的各级管理人员按职称分类计入“管理人员”的各项中、财会人员除外。

16、附表14-4其他人员;指原在大专院校,中专学过数学、物理、化学等非卫生专业、现从事科研、教学、医疗器机修配、卫生宣传等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包括原学这些专业,现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17、附表14-4康复治疗人员;指从事运动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物理因子治疗和传统康复治疗的人员。 1

18、附表14-5普通设备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的医疗设备标准逐项填写。

19、附表14-6凡是在1994年9月1日以前开业的医疗机构要填写此项,在1994年9月1日以后申请新开业的医疗机构可不填写。20、附表14-6出院人数;指所有住院后出院的人数。包括正常分娩及未产出院的产妇、住院经检查无病出院、未治出院及健康进行人工流产或绝育手术后正常出院等非病人数。

21、附表14-6平均开放病床数,以及实际开放总床日数“被本年日历数(365天或366天)除所得的商数。

22、附表14-6实际占用的总床日数;指各院各科每日每夜12点钟实际占用病床数(即每日每夜晚12点钟的住院人数)的总和。包括实际占用的临时床在内。病人入院后于当晚12点钟以前死亡或因故出院的病人,亦应作为“实际占用总床日数”一天进行统计,同时亦应统计出元者占用总床日数一天,入院及出院人数各一人。

23、附表14-6实际开放总床日数;指本年度内各科每日夜晚12点钟开放病床数总和,不论该床是否被病人占用,都应计算在内。包括因故(如消毒、小修理等)暂时停用的病床,不包括因医院病房扩建、大修理或粉刷而停用的病床,以及临时增设的病床。

24、附表

14、6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指出院者(包括正常分娩、未产出院、住院检查无病出院、未治疗出院及健康人进行人工流产或绝育手术后正常出院者)住院日数的总和。

25、附表14-6出院者平均住院日计算公式: 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 出院人数

26、附表14-6床位周转次数计算公式: 出院人数

平均开放总床日数

27、附表14-6床位使用率计算公式: 实际占用总床日数 实际开放总床日数

28、附表14-6平均每一门诊诊疗人次医疗费(元)计算公: 上一年全年门诊医疗费用总数 上一年全年门诊诊疗人次总数

29、附表14-6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元)计算公式: 上一年全年出院者住院医疗费用总数(元)

上一年全年出院总人数 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药费、手术费、检查费等费用。 30、附表14-6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元)计算公式: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元)

住院者平均住院日 2

医 疗 机 构 简 况

医疗机构名称 开业日期

月 □□□□□□□□□□□□□□□□□□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所有制形式 ⑴全民 ⑵集体 ⑶私人 ⑷中外合资 ⑸其它 ( ) ⑴中央属 ⑵省、自治区、直辖市属 ⑶直辖市区、省辖市、地区隶属 关系 (盟)属 ⑷省辖市区、地辖市属 ⑸县(旗)属 ⑹街道办事处属 ⑺乡(镇 )属 ⑻村属 ⑼其它 ( )

主管单位名称

服务对象 ⑴社会⑵内部⑶境外人员⑷社会 + 境外人员

医疗机构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 姓名 性别男女 姓名 性别男女 法定主出生年月 专业 出生年月 专业 代表要职务 职称 职务 职称 人 负最高学历 最高学历 责人 占地 建筑 绿化率 建筑面积中 面积 面积 (%) 业务用房面积 资金总计 万元 固定资金 万元 流动资金 万元

□□□□□□服务方式 门诊 急诊 住院 家庭病床 出诊 其他 核定床位数 观察床位数 牙科诊椅数 备注 3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请在□中划“√”

代码 诊疗科目 床位数 代码 诊疗科目 床位数

□01.

预防保健科

□05.03

计划生育专业 □05.04 优生学专业 □02.全科医疗科 □05.05 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 □05.99 其他 □03.内科 □03.01 呼吸内科专业 □06.妇女保健科 □03.02 消化内科专业 □06.01 青春期保健专业 □03.03 神经内科专业 □06.02 围产期保健专业 □03.04 心血管内科专业 □06.03 更年期保健专业 □03.05 血液内科专业 □06.04 妇女心理卫生专业 □03.06 肾病学专业 □06.05 妇女营养专业 □03.07 内分泌专业 □06.99 其他 □03.08 免疫学专业 □03.09 变态反应专业 □07.儿科 □03.10 老年病专业

□07.01

新生儿专业 □03.99

其他 □07.02 小儿传染病专业 □07.03 小儿消化专业 □04.外科 □07.04 小儿呼吸专业 □04.01 普通外科专业 □07.05 小儿心脏病专业 □04.02 神经外科专业 □07.06 小儿肾病专业 □04.03 骨科专业 □07.07 小儿血液病专业 □04.04 泌尿外科专业 □07.08 小儿神经病学专业 □04.05 胸外科专业 □07.09 小儿内分泌专业 □04.06 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 □07.10 小儿遗传病专业 □04.07 烧伤科专业 □07.11 小儿免疫专业 □04.08 整形外科专业 □07.99 其他 □04.99 其他 □08.小儿外科 □08.01 小儿普通外科专业 □05.妇产科 □08.02 小儿骨科专业 □05.01 妇科专业 □08.03 小儿泌尿外科专业 □05.02 产科专业 □08.04 小儿胸心外科专业 4

代码 诊疗科目 床位数 代码 诊疗科目 床位数

□08.05 小儿神经外科专业 □14.医疗美容科 □08.99 其他 □15.精神科 □09.儿童保健科 □15.01 精神病专业 □09.01 儿童生长发育专业 □15.02 精神卫生专业 □09.02 儿童营养专业 □15.03

药物依赖专业 □09.03

儿童心理卫生专业 □15.04

精神康复专业 □09.04

儿童五官保健专业 □15.05 社区防治专业 □09.05 儿童康复专业 □15.06 临床心理专业 □09.99 其他 □15.07 司法精神专业 □15.99 其他 □10.眼科 □16.传染科 □11.耳鼻咽喉科 □16.01 肠道传染病专业 □11.01 耳科专业 □16.02 呼吸道传染病专业 □11.02 鼻科专业 □16.03 肝炎专业 □11.03 咽喉科专业 □16.04 虫媒传染病专业 □11.99 其他 □16.05 动物源性传染病专业 □16.06 蠕虫病专业 □12.口腔科 □16.99 其他 □12.01 口腔内科专业 □12.02 口腔颌面外科专业 □17.结核病科 □12.03 正畸专业 □12.04 口腔修复专业 □18.地方病科 □12.05 口腔预防保健专业 □12.99 其他 □19.肿瘤科 □13.皮肤科 □20.急诊医学科 □13.01 皮肤病专业 □13.02 性传播疾病专业 □21.康复医学科 □13.99 其他 □22.运动医学科

代码 诊疗科目 床位数 代码 诊疗科目 床位数

□23.职业病科 □32.09 介入放射学专业 □23.01 职业中毒专业 □32.10 放射治疗专业 □23.02 尘肺专业 □32.99 其他 □23.03 放射病专业 □23.04 物理因素损伤专业 □50.中医科 □23.05 职业健康监护专业 □50.01 内科专业 □23.99 其他

□50.02

外科专业 □50.03 妇产科专业 □24.临终关怀科 □50.04 儿科专业 □50.05 皮肤科专业 □25.

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科

□50.06

眼科专业 □50.07 耳鼻咽喉科专业 □26.麻醉科 □50.08 口腔科专业 □50.09 肿瘤科专业 □30. 医学检验科 □50.10 骨伤科专业 □30.01 临床体液,血液专业 □50.11 肛肠科专业 □30.02 临床微生物学专业 □50.12 老年病科专业 □30.03 临床生化检验专业 □50.13 针灸科专业 □30.04 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

□50.14

推拿科专业 □30.99

其他 □50.15 康复医学专业 □50.16 急诊科专业 □31.病理科 □50.17 预防保健科专业 □50.99 其他 □32. 医学影像科 □32.01 X线诊断科专业 □51.民族医学科 □32.02 CT诊断专业 □51.01

维吾尔医学 □32.03

磁共振成像诊断专业 □51.02 藏医学 □32.04 核医学专业 □51.03 蒙医学 □32.05 超声诊断专业 □51.04 彝医学 □32.06 心电诊断专业 □51.05 傣医学 □32.07 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 □51.99 其他 □32.08 神经肌肉电图专业 □52.

中西医结合科

□61.

重症监护室(综合)

□99.管理科室□99.01 感染管理科 新增诊疗科目(无编码已核定): 6

人 员 情 况 职工总数 其中卫生技术人员数 行政后勤人员数

医 主任医师 副主任医师 主治医师 住院医师 医士 生 药剂药剂师 药剂士 主任药剂师 副主任药剂师 主管药剂师 人员 检验检验师 检验士 主任检验师 副主任检验师 主管检验师 人员 护理主任护师 副主任护师 主管护师 护 师 护 士 护理员 人员 放射主任技师 副主任技师 主管技师 技 师 技 士 技术人员 工程工程师 助理工程师 技术员 高级工程师 技术人员 研究副研究员 研究员 助理研究员 实习研究员 人员 其他副高级 高 级 中 级 初 级 技术 人员 财会会计师 高级会计师 助理会计师 会计员 人员 管理人员 工人 营养师 营养士 康复治疗人员 助产士 乡村医生 村卫生员 其他人员 7

技术学历结构:

技术学历 博 士 硕 士 本 科 大 专 中 专 无技术学历 医 生 护理人员 药剂人员 检验人员 放射技术 财会人员 行政管理 其他人员

年龄结构: 年 龄 20岁以下 20-29岁 30-39岁 40-49岁 50-59岁 60岁以上 医 生 护理人员 药剂人员 检验人员 放射技术 财会人员 行政管理 其他人员 8

仪器设备情况

名 称 数 量 名 称 数量

1、γ -刀

13、彩色多普勒成像仪

2、核磁共振成像仪

14、自动生化分析仪(10万元以上)

3、全身CT

15、血液透析机 *

4、头部CT

16、电子束扫描诊断仪(OFCT或EBIS)

5、钴-60治疗仪

17、核素计算机断层显像仪(SPECT.PET)

6、加速器

18、X-刀

7、800 mA X光机

19、后装治疗仪

8、1000 mA 以上X光机 20、深部X光治疗机 设

9、γ - 照相机

21、数字成像血管造影机(心、脑、脊髓)

10、体外循环机

22、激光治疗仪(100万元以上)

11、腹腔镜(手术用)

23、中央监护(套数、床数)

12、碎石机 * 普通 设 备 注:普通设备栏如不够,可自行另附页 9

上一年度业务工作概况 急诊诊疗入 院 出 院平均开放实际占用实际开放总床门诊治疗人次 服 人 次 人 次 人 数 床位数 总床日数 日数 务 量 出院者占用总床位周转出院者平床位使用家庭病床出诊人次 床日数 次数 均住院日 率(%) (张) 国家拨款 业务专项 其它 集资 捐款 贷款 业务收入 补助 补助 收入 经常性拨款 专款 来源 (万元)

门诊 药品费 检查费 手术费 挂号费 诊疗费 其他 收入分类 (万元) 住院 药品费 检查费 手术费 挂号费 诊疗费 其他 收入分类 (万元) 人员开支 药品设备消耗品维大型仪其他 支出 购置 购置 购置 修 器折旧 基本工资 资金补贴 离退休人员经费 (万元)平均每一门诊诊疗人次医疗费(元)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元) 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元) 计算机 □门诊管理 □住院病人管理 □病案首页管理 □医疗统计 应用 □病房医嘱管理 □药品管理 □营养膳食管理 □科研项目管理 □后勤管理 □财务管理 □人事管理 □其他 10

提交文件、证件及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检验人员意见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 ) 申请校验登记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 ) 提交文件、证件

3、医疗机构评审合格证明 ( )

4、财务审计报告(验证证明)

医疗机构申

请校验意见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上级主管部 门签署意见 年 月 日 设置地的县 (市、区)卫生 局意见 年 月 日 审查(调查核 实)人员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11

校验结论登记事项 --- 年度校验 校验日期: 年 月

日 校验结果(划√): 合格( ) 暂缓( ) 暂缓至 年 月 日 暂缓原因:

1、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2、评审不合格

3、未参加评审

4、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对社会开放

5、发布非法医疗广告

6、使用未经核准的名称

7、限期改正期间

8、违反《条例》、《细则》和《卫生部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 其他条款:

校验机关

(章) 经办人 (签名) 校验处室 意 见: 签字: 年 月 日 主管领导 意 见: 签字: 年 月 日 局长核批: 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 12

核准校验事项 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医疗机构类别: 名称: 地址: 邮编: 法定代理人(主要负责人): 所有制形式: 注册资金(资本): 职工人数: 服务对象: 服务方式: 占地面积:平方米 建筑面积:平方米 诊疗科目: 床位数: 牙椅数: 其它项目: 核准药品种类: 13

医疗机构校验归档、公告情况 校验文号 校验日期 办理人签字: 日期: 受理人签字 :

日期:

登记文件

证件、资料

归档情况

档案管理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医疗机构 校验公告 刊登情况 记 录 记录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 注 14

第20篇:医院校验工作总结

北京京科肝泰医院2010年度工作总结

光阴荏苒,时光如梭。我院从今年1月份建院以来,在市卫生局、区卫生局的关心关怀下,在卫生局各位领导的正确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揽全局,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紧紧围绕“以病人为中心”、“视质量为生命”这一主题,不断探索,强化管理;狠抓医疗质量,提高技术水平;开拓进取,拓展业务;增强服务意识,完善服务功能,争取在社会、经济两个效益上取得显著成绩。现将检验期内我院各项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抓好基础建设,努力开发硬件资源

1、医院自建立起就把建立一流的医院为己任,在开业前就已装备了先进的医院信息管理系统,简化了就诊程序,方便了患者就诊。

2、医院与银行合作,开通了银联刷卡业务,解决了老百姓的缴费问题,方便了老百姓就医。

二、医院管理的全面推进

1、加强医院监管,依法执业,规范行医

坚持持证上岗是医院依法执业的重要内容之一。我院严格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按照规定的执业范围、地点执业,服从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管和领导。认真组织医护人员学习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传染病防治法》、《北京市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新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增强我院医护人员的法律意识。要求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挂牌服务,以便接受社会与患者的监督,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

2、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及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医疗质量与安全的管理

1我院成立了院、科两级质控体系,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京科肝泰医院综合目标考核评分标准》、《医疗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理预案》、《医疗纠纷防范处理预案》;严格落实了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首诊负责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分级护理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危重病人抢救制度、术前病例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查对制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医疗技术准入制度等;按照“医疗质量万里行”检查活动文件精神的要求相继成立了《病案质量管理委员会》、《药事管理委员会》、《医疗纠纷事故处理管理委员会》、《感控质量管理委员会》等质量管理委员会,明确了各质量管理委员会的职能;向各临床各科室发放了医疗安全相关核心制度的考核登记本,加强自查、自纠的质量检查力度;建立了医患沟通制度,充分履行医务人员告知义务;按照院办公会的统一部署安排,在主管业务院长的带领下,以《北京京科肝泰医院综合目标考核评分标准》为标准,每季度组织一次全院质量大检查,发现问题予以登记,及时处理,赏罚分明。组织机构的逐步健全、制度的逐步完善与实施不仅规范了广大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而且依法保护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为医院的安全医疗奠定了基础,使我院的医疗质量有了明显的进步,医务人员的医疗安全与风险防范意识有了明显的增强。本校验期内没有发生重大的医疗安全事故。

3、加强医疗文书的管理

规范的病历书写是正确诊断疾病和决定治疗方案所不可缺少的重要依据。我院在分管院长的直接领导下,医务科进一步加强了对各科室质控小组的督促检查工作,由医务科及护理部组织采取每周二的专家查房抽查现诊住院病历与每周组织科室质控员检查归档病历相结合的质控监督机制,做到了归档病历每份都有检查记录,对取得优异成绩的个人和科室医院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病历书写规范》、《北京市医疗机构病历书写评分标准》、《新处方管理办法》要求广大医务人员,坚决杜绝非执业医师人员书写首程、术前谈话、术后记录、手术记录等内容。通过查问题、挑毛病、找差距进一步规范了青年医务人员的病历书写,使各科室的病历书写质量自查力度加强。临床大部分科室在书写病历时都能做到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各科医

生能认真、规范地书写处方;护理文书的书写符合要求;住院医师对上级医师查房记录较为完整、对病情分析较为详尽,各种处置记录比较完整,使我院医疗文书的书写质量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

4、加强护理质量管理

严格按照《诊疗护理常规》从事日常的护理操作;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护理安全,护理部积极加强护理质量监控,提高专科护理水平和护士队伍综合素质,进一步完善质控程序,细化质控内容;定期召开护士长例会,交流护理经验;启动了护士长夜查房;定期组织护士进行相关专业的护理操作规范的培训,使我院护理人员的急救操作较为熟练;规范了门诊观察室,设立了导医台;护理人员做到衣帽整洁、规范佩带胸牌、严格执行查对制度、无菌观念强;病房护士站、治疗室一切物品摆放有序,病房管理质量有了提高;急救室与普通病房均有备用床,床头卡规范使用;晨间护理、整体护理、健康教育、出院病人回访等工作持续展开,极大地提高了我院护理人员的专业技能与综合素质。

5、加强感控管理

严格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在相关科室设立感控操作程序图;定期对空气紫外线消毒进行了监测;为加强传染病的管理,医院设立了院感委员会;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垃圾和废物按规定处理。

6、加强药品管理

我院成立了《药事管理委员会》,严格执行各种卫生法规,反对临床滥用抗生素、毒麻精神类药品,保证每张处方合格。制定、执行了《医院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采用合法渠道购进药品,做到有采购计划、有领导审批意见、有药品入库各项表格和帐目;药品的采购能够按照保质、保量、低价的要求及时满足临床供应,一切以保护了患者的利益,维护医院的名誉为前提。

7、加强财务管理

⑴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支出管理;⑵全面理顺债权、债务,分别建立专项帐户,使领导做到心中有数;⑶严格财务管理,认真执行财务审批、报销手续,⑷尽量增收节支,减少非生户性支出。一切采购均先造计划,经审批后按市场购价购买;外出公差尽量做到集中报销等等。⑸认真推行医疗设备及药品招标采购,集中采购,以降低成本,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购进质优价廉的设备,达到节约资金的目的。

8、加强后勤管理

⑴严格医院环境卫生管理,为患者营造卫生、整洁、舒适的就医环境⑵加强医院安全建设,杜绝安全隐患,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医护及患者有一个安全的工作和诊疗环境。

三、狠抓医德医风建设,树立良好形象

1、抓好院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树立院领导班子的良好形象。

坚持学习制度,不断提高院领导班子成员的思维水平,以建设学习型领导班子提升管理和创新能力,形成推动医院发展的坚强领导力;以良好的班风带动全院职工树立起良好的院风,形成职工关心医院、热爱医院的强大凝聚力。

2、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优质服务;以质量为核心,救死扶伤”的服务宗旨

维护患者就医时的各项权利,为病人提供人性化的服务。把文明优质服务活动作为医院的一项永久性的重要工作来抓;开展了以“微笑服务”、“关爱服务”、“优质服务”、“贴心服务”、“专业服务”为主题的院内活动,进一步强化医护人员对病人的爱心、关心、耐心、细心和责任心。

3、全院职工树立良好医德医风和职业道德素质

我院努力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结合实际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员工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全体医护人员中开展了救死扶伤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医护人员无收受红包等违规行为;医院开业近一年来没有受到患者的投诉。

总之,本校验期内在上级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和正确领导下下,我院医务人员努力改善服务态度、各自认真履行职责、以方便病人为己任、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与服务质量,使来本院就诊病人的抱着希望而来,带着满意而归。当然在过去的工作中也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在今后的工作中医院将继续坚持科学的发展观,以改革创新的意识、求真务实的精神、脚踏实地的作风,抓好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进一步强化医院科学管理提高整体绩效,为广大患者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为我区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北京京科肝泰医院

2010年12月25日

《核对校验岗位职责.doc》
核对校验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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