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局执法大队长岗位职责

2020-06-16 来源:岗位职责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大队长岗位职责

大队长岗位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主持综合执法大队的工作,负责制定本大队年度工作目标、计划,组织大队全体人员做好建设执法巡查及违法建设案件查处工作。

三、负责抓好本队的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教育全队执法人员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秉公执法、廉洁执法、热情服务,树立“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

四、负责定期召开队务会议,安排部暑、分析总结各阶段的执法工作,促进全队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严格执法程序,拟定行政处罚决定初步意见,报经局案件审定委员会研究批准,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六、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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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大队长(巡查)岗位职责

一、协助大队长搞好执法工作,确保完成各项执法任务;

二、组织全队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学习,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

三、做好建设执法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做好巡查日志和建设执法台帐;

四、抓好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落实,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提出整改意见;

五、协助办案人员做好违法建设案件的调查和处理。

六、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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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大队长(办案)岗位职责

一、协助大队长搞好执法工作,确保完成各项执法任务;

二、坚持原则、加大办案力度,公正合理依法依程序查处各类违法建设案件;

三、坚持政治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队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四、了解、掌握的工作情况,及时反映队员的工作、生活要求和困难,并采取相应措施及时解决;

五、搞好执法大队的档案管理、做好大队的内务工作

六、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推荐第2篇:大队长岗位职责

大队长岗位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及环保法规,在局领导下、组织和领导全队完成上级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抓好监察大队班子的自身建设和队伍建设,主持监察大队日常工作,重点抓好排污收费工作;

三、结合局工作总体布署,制定环境监察大队日常工作计划及发展规划;

四、负责召开队长办公会议,组织讨论和决定监察大队各项重要事项;

五、负责大队内外关系的协调和沟通;

六、配合支部书记做好大队人员思想政治工作及组织作风、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工作;

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副大队长岗位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执行上级的决议和领导指示;

二、协助大队长做好环境监察工作。负责制定环境监察的年度、季度计划,按计划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大队长汇报工作进度;

三、负责区域内各排污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的日常监察,组织编写监察日志,建立排污档案;

四、负责根据区域内企业排污情况提出监测计划,主动联系配合监测站进行监测;

五、负责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六、做好季度监察工作小结、年度监察工作总结等工作;

七、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副大队长(综合)岗位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执行上级的决议和领导指示;

二、协助大队长做好环境信访工作,负责对本县内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因环境污染引起的环境纠纷、检举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向大队长汇报工作情况。信访案件处理率、按期结案率为100%,重复访低于5%;

三、组织做好排污申报登记工作;

四、负责文件起草、监察档案整理归档等综合性工作;

五、认真做好12369环保热线投诉服务,并及时处理投诉案件;

六、做好季度综合工作小结、年度综合工作总结等工作;

七、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二中队中队长岗位职责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按分解后的监察大队的年度计划抓好本中队的工作落实、定期向大队长和主管副大队长汇报本队工作;

三、负责辖域内排污申报审核、现场监察并编写监察日志,完成年度内排污收费任务;

四、负责辖域内各排污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的调查摸底,建立排污档案;核定各企业排污费的收取额度,实行台帐式管理;

五、参与辖域内环境违法企业以及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按规定程序对辖域内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六、负责本队人员的日常管理,落实本局及上级局组织的业务培训,认真执行环保系统“六条禁令”和廉政规定;

七、当好主管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带领本队人员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作好本队的各项工作总结;

八、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三中队中队长岗位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组织全区企事业单位排污申报登记以及审核工作;

三、协调大队日常工作,做好大队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制度、综合性文稿的撰写、报批工作;

四、负责排污费发票、单据的管理,做好排污费明细帐的记帐、汇总及统计上报工作;

五、根据工作计划及上级决定精神,协调各中队的工作关系,催办大队决定的各项工作事宜;

六、负责大队会议记录、纪要编写、信息编印,负责向上级部门的信息采编、报送工作;

七、负责环境监察的声像资料、文字材料以及票据单据的归档;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环境监察员岗位职责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二、熟悉掌握各辖区的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和治理设施情况;

三、对污染单位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现场监察;

四、监督检查辖区内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限期治理项目完成情况,做到认真检查登记,有问题及时反馈;

五、认真做好排污费的核定、征收和催缴工作,做好环境监察日志及案卷整理,及时上报;

六、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现场调查核实、取证工作,及时整理按要求上报;

七、严格遵守《环境监察人员行为规范》,认真执行大队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正确使用职权,秉公执法,不越权、不渎职、不徇私情,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临时工作任务。

大队人员岗位职责

一、认真学习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全区企事业单位排污申报登记及录入工作;

三、负责开据征收排污费发票,管理排污收费生成的单据,做好排污费明细帐的记帐、汇总及统计上报工作;

四、搜集整理环境监察的声像资料、文字材料以及票据单据,按相关制度建立档案;

五、按处理程序办理各类文件,并及时整理归档;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临时工作任务。

12369环保热线服务人员岗位职责

一、认真学习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熟练掌握12369环保热线投诉的程序,受理范围和处理要求;

三、受理各类环保热线投诉案件,态度热情,说话和气,语言规范,尊重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保守投诉人的秘密;

四、负责对来信、来访环境案件的接收、登记并经领导阅示后、按处理程序办理,及时归档办结案件,按要求上报;

五、协助做好排污申报数据录入工作;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临时工作任务。

推荐第3篇:大队长岗位职责

大队长岗位职责

一、认真学习和宣传贯彻党的国家方针.政策以及路政管理法律、

法规,努力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

二、负责管理和指导全所路政管理工作的开展,根据上级下达的

年度路政管理目标,制订实施计划和行动方案,主持开好工作例会,布置、安排、检查、督促全队人员的工作。

三、紧密依靠各级党政,经常向地记党政领导汇报辖区内路政工

作,加强横向联系,多形式、不间断、富有成效的做好路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

四、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检查监督各项法规和岗位职责的

落实,保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 轨道。

五、抓好队伍建设,经常组织全队人员认真开展整治与业务学习,

努力提高全队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结合实际制订廉政建设措施,坚持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经常对全所人员的纪律作风、团结协作、工作效率和廉政勤政进行考核。

六、负责安排并主动参加公路路政巡查,深入调查研究、掌握辖

区路政管理情况,建好、用好各项路政档案资料,及时核查、上报、监督各种利用路产的申请,全面准确地完成好上级布置的各项报表的上报工作。

七、依法对损害路产权的各种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处罚、执

行。

八、做好路政技术装备的使用管理,经常检查各项路政费用收入

的上缴及票证的领用、核销情况。

推荐第4篇:安监局执法行为规范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一、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1.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和党中央保持一致,模范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2.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和敬业奉献意识。坚持做到负责务实、爱岗敬业、一丝不苟、精益求精、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时时处处用高标准、严要求、快节奏衡量自己的工作,做到日事日清、日事日毕、事事一流。

4.坚守岗位,搞好服务,不闲聊、不串岗、不脱岗、不空岗,切实保证办公室工作的正常运转。

5.上班时间,不准高声喧哗、嬉戏打闹、打牌下棋,保持室内文雅幽静,工作人员要衣着大方。

6.上班时间不准长时间占用电话聊天办私事,以免影响电话的正常运转。

7.讲文明、讲卫生、坚持每天清扫、定期彻底打扫卫生。8.不准吸烟、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保持室内整洁、窗明桌净。 9.待人诚恳、说话和气,对来办事人员做到“来有迎声、座有请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能当面解决的应及时解决,不拖不缓,不能当面解决的,应主动询问领导意见,向客人做耐心解释。切实树立公务员良好形象。

10遵守工作纪律,有事请假,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工作讲质量、讲程序、讲规矩、讲认真、讲高效、勇争一流。

11.做到不该说的事情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绝对不问,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不在公共场所,朋友,同事面前议论事非。12.认真及时、准确无误地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工作人员言行文明规范

1、电话接待用语

收话:您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科,请讲…… 拨出:请……(无论何事,必须“请”字当头) 例如:请问……,请叫……。

2、日常接待用语(视情节选用)

1.您好。2.请进。3.请坐。4.请用茶。5.您贵姓?6.请问您找谁?您需要办理什么事?请稍候,我马上为您办理。7.您找那位?××同志不在,我能替您转告吗?8.对不起,这件事不是由我们单位(科室)办理,请您到××单位(科室)找××同志联系。9.××同志有事外出,请您改日再来。10.您反映的问题,等我请示领导后再给您答复。11.请经常保持联系。12.欢迎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13.欢迎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14.请慢走,欢迎再来。再见!15.不客气,这是我们应尽的责任。16.感谢您的支持和帮助。17.谢谢。

3、待客用语

对来局办事人员“不得厌烦、不耍态度、不讲粗话、脏话”;主动为来局办事人员“指路、指科室、指人员”;做到一起立、二请坐、三到水、四问话。

4、语言仪表行为规范

仪表端正、服装整洁、举止稳重、语言准确、朴实、简明、文雅。

三、“十条禁令”的规定

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树立安监系统良好的社会形象,实行“十条禁令”:

1、严禁不按规定或承诺时限办结工作事项。

2、严禁作风不实,工作不力,办事推诿扯皮。

3、严禁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吃拿卡要。

4、严禁工作时间迟到、早退、缺席和上网聊天、购物、炒股、玩游戏、看电影、听音乐以及从事其他与公务无关的活动。

5、严禁公款相互吃请、工作日午间饮酒。

6、严禁公费娱乐、公款旅游。

7、严禁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

8、严禁不按规定程序越级上访或利用网络乱发有损农场形象的帖子。

9、严禁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

10、严禁收受他人礼金或各种有价证券

对违犯“九条禁令”的,经查证核实,轻者进行待岗学习,重者按照党规政纪给予党政纪处分。

推荐第5篇:交警大队大队长岗位职责

大队长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领导交通警察大队的全面工作,确保x市交通、治安秩序的稳定。

1、掌握x市道路交通的基本情况,贯彻“以人为本”思想,以维护x市政治安定、治安稳定、交通安全为工作中心,抓好教育、管理、整治、防范、服务,确保x市道路交通平安畅通。

2、在x支队和x市局党委的领导

下,努力参与和搞好x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发挥公安机关主力军作用。

3、贯彻落实和部署上级布置的各项任务,做到有目标、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并请示报告。

4、做好党务工作,加强党员思想教育,加强队伍凝聚力建设。

5、依法或按照规定审核、审批各类事故案件,审批有关费用开支。

6、加强调查研究,改革创新,密切联系地方职能部门,共同搞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7、发扬民主,增强团结,强化交通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交通警察队伍整体素质。

推荐第6篇:常务副大队长岗位职责

1.负责组织落实执法稽查队的各项工作。2.负责做好上情下达工作。3.负责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4.负责稽查队经费收支管理。5.负责稽查队其他日常事务。

推荐第7篇:救护大队长岗位职责

救护大队长岗位职责

1.对大队战斗准备与行动,技术教育与培训,日常管理等工作全面负责。

2.组织制定大队长远、年度、季度和月度计划,并定期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等各项工作。

3.负责组织全大队的矿山救护业务活动。

4.处理事故时的具体职责是:

(1)及时随队出发到事故矿井,负责指挥各中队的矿山救护工作;

(2)在事故矿井,是负责矿山救护队具体工作的领导人,必要时亲自带领救护队下井进行矿山救护工作;

(3)参加抢救指挥部的工作,参与制定事故处理方案,并组织制定矿山救护队的行动上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

(4)掌握矿山救护工作进度,合理组织和调动战斗力量,保证救护任务的完成;

(5)与指挥部总指挥研究变更事故处理方案。

推荐第8篇:大队长岗位职责5446537510

大队长岗位职责

一、对全大队的工作和建设负全责。

二、领导制定全大队卫生监督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主管全大队人事、财务和总务工作,决定大队内科室人员的调配和科长的任免;审定财务预决算,经费使用的审批;审批财务的购置计划和分配计划。

四、负责对全大队工作的科学管理,检查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掌握全大队业务工作完成情况。

五、负责领导全大队职工队伍的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六、主持大队长办公会议,研究队内各项行政、业务工作及重大事项。

七、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全大队的精神文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

八、爱岗敬业,克己奉公,廉洁自律,忠实履行职责,圆满完成任期目标的各项任务。

副大队长岗位职责

一、在大队长的领导下,协助大队长做好分管工作,具体组织各项规划、计划的实施。

二、负责分管科室及相关业务工作的管理,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三、协助制定大队内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主持制定各项业务规范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对规范、规程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考核。

五、负责组织对职工的业务学习培训和理论考试、考核;组织对分管科室工作和职工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

六、爱岗敬业、克己奉公、廉洁自律、忠实履行职责,圆满完成大队长交办的各项任务。

办公室主任职责

一、在大队长和副大队长的领导下,履行大队办公室各项职责。

二、负责组织和草拟全大队工作规划、计划、总结及其它文字材料。

三、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保证政令畅通。

四、承办队务会议的各项决定事宜,组织重要会议,安排全大队政治、业务学习,做好会议记录,并检查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五、负责人事、财务、劳动工资的管理工作。

六、协调大队内各科室之间和其它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

七、组织办公室人员做好公文处理、信息传递、立卷归档工作。

八、负责群众来信来访的处理和接待工作。

九、负责全大队人员考勤,外出车旅费报销审核工作。

十、负责安全保卫,车辆、后勤的管理工作。

一、抓好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二、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科长(副科长)、中队长岗位职责

一、在大队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科室(中队)的业务和行政管理工作。

二、制定本科室(中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按期总结,并向分管领导汇报。

三、审阅工作总结、专题调查、简报、执法监督文书等;管理科室仪器设备、办公用品。

四、定期召开科务会,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有关精神,研究业务工作和科内重大问题,并及时反馈信息。

五、督促科室人员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负责组织对科室人员进行业务技术考核。

六、制定科室人员的业务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抓好本科室精神文明建设和廉政建设,做好科室人员的思想工作。

八、在规定权限内,对本科工作人员有聘任权、调动权和奖惩权。

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人事、劳资、财务、后勤(包括车辆的安排、管理,办公用品的购买、管理、发放)、红会、政务信息等日常事务及单位内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对执法人员及执法证件的管理。

二、负责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工作规范。

三、负责单位综合管理方案、目标、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相关文件的拟定。负责信息、报表的上报工作。

四、负责继续教育工作,负责职改工作。

五、负责收阅、登记、处理外来公文,收集、整理、编辑卫生监督信息,编写单位的大事记、年鉴。

六、负责单位档案管理。

七、负责外来办事人员的接待及信访受理,并协助相关科室处理。负责群众投诉、举报的登记,并及时通知相关科室处理。

八、协助法制稽查科规范卫生监督员行为。协助法制稽查科对各科室的日常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九、负责对科室的月考核工作。负责对全大队劳动纪律的督查。

十、负责重大事件的上报工作。

十一、及时完成大队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许可审查科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及《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管理办法》等相关卫生法律、法规。

二、按照成都市卫生局“六统一”的要求,制定我市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工作程序和规范,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供水单位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受理、现场审查(镇场卫生检查员协助)、资料审核及发证工作,包括许可的生产经营地址、项目变更及注销。

四、负责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供水单位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选址、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负责对派驻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人员的管理。

六、及时向监督科室移交相关新办卫生行政许可信息和卫生许可证验证接件资料。

七、负责从业人员职业禁忌调离文书的制作及发放工作。

八、负责卫生行政许可工作资料的编写、收集、整理、汇总及归档。

九、及时完成大队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监督科室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食品卫生法》、《职业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献血法》、《执业医师法》等相关卫生法律、法规。

二、按照成都市卫生局“六统一”的要求,负责对城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供水单位涉及经营场所、项目不变的卫生许可证换发审查工作,并及时将审查结果报告许可审查科;负责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供水单位的卫生许可证审验工作;指导镇(场)卫生检查员完成城区以外辖区内的上述工作。

三、公共卫生监督

(一)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饮业及集体食堂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设施、生产经营活动及直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人员的健康管理进行卫生监督检查,积极开展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二)对辖区内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及其他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及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卫生监督检查;

(三)对辖区内公共场所的卫生条件及其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按照成都市卫生局的要求,积极开展旅店业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四)对辖区内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卫生监督检查;

(五)对辖区内建设项目执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情况进行卫生监督检查。

四、医疗卫生监督

(一)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注册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对医疗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从业人员的资格进行监督检查;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传染病疫情报告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预防控制措施和菌(毒)种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上述监督检查中所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按照内部分工,是指收集证据,制作相应文书,并可采用简易程序,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若适用一般程序,则移交法制稽查科处理。

五、负责对辖区内各类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六、负责辖区内各类健康相关产品的抽检工作。

七、负责辖区内重大活动的卫生安全保障工作。

八、负责建立辖区内各监督单位的卫生档案。

九、负责所牵头工作相关资料的编写、收集、整理和汇总。

十、其他

(一)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核实;

(二)开展对监督服务对象的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三)承担上级机关指定或交办的卫生监督事项;

(四)完成20份/人·月卫生监督报告卡;

(五)完成大队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法制稽查科工作职责

一、负责拟定法制工作计划,承担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起草法制工作总结。

二、负责对违反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适用一般程序)进行查处。

三、负责办理卫生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等有关事宜。

四、严格按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组织合议。

五、卫生行政处罚结案后,2日内形成卷宗,及时存档。

六、负责受理、处理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工作。

七、负责稽查卫生监督监测计划执行情况。

八、负责稽查具体行政行为中程序、实体内容的合法性。

九、负责稽查办事程序、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定期对监督科室执行《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的情况进行检查,对卫生监督员的卫生监督行为、着装情况进行稽查。每周五检查各科室的运行记录,并有检查记录。

十、协助办公室对执法人员及执法证件的管理。

一、参与对科室的月考核工作。

十二、及时完成大队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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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员职责

一、认真学习卫生法律、法规,努力钻研业务知识。

二、依法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管理。

三、依法对健康相关产品、经营企业、医疗单位及经营健康相关产品的个体工商户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进行现场调查和卫生监督,依法取证和索取相关资料。

五、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

六、参加对有害人体健康事故、假冒伪劣产品案件和疫情的调查。

七、宣传卫生法规和业务知识,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对有关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

八、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执行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九、熟练掌握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工作程序。

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推荐第9篇:少先队大队长岗位职责

少先队大队长(委)的职责

大队长: 1.召集和主持大队委员会、中队长联集会,全体队员大会; 2.负责研究、讨论和制订大队工作计划,部署工作,并进行总结; 3.负责传达及检查队委决议的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大队活动。 副大队长: 1.协助大队长进行工作,负责整理、保管大队的文件和资料。 旗手:1.大队集会时负责出旗、执旗和退旗; 2.负责向中队旗手分发中队旗,平时保管队旗; 3.负责保管鼓号。 组织委员: 1.负责少先队的组织发展、超龄队员的离队、接转队员的组织关系,保管队员登记表等工作; 2.记好少先队工作日志; 3.负责进行奖励和处分的具体工作。 4.负责学生值周安排。 学习委员: 1.负责组织大队的各种知识性活动及各兴趣小组的工作; 2.负责组织课外阅读活动,红领巾读书读报活动,管理大队图书室。 宣传委员: 1.组织管理大队宣传栏、队报和红领巾广播、电视台等工作; 2.负责少先队队室布置工作; 3.负责少先队队报的订阅工作。 4.负责小记者活动的开展。 劳动委员: 1.负责组织队员学习各种劳动技能和大队的社会公益活动; 2.负责宣传和推动美化校园以及进行自我服务性劳动。 文娱、体育委员: 1.协助音、体老师组织大队文娱、体育活动; 2.向队员推荐新歌,组织好班班有歌声活动,组织好有益身心的大课间活动; 3.负责组织文体方面的兴趣小组活动。

推荐第10篇:执法大队长述职报告

本人自2012年11月18日起被任命为区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以来,在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思想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牢固树立大局意识,积极组织开展各种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坚持依法行政和工作创新。

狠抓了行政执法的制度建设、监督检查、队伍培训和对内对外的协调等工作,较好的落实了工作职责,为我局各项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出了应有的努力,现将本人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坚持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新的岗位意味着新的责任,为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水平在日常工作中。

我更加积极地对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进行了学习,一是利用电视、电脑、报纸、杂志等媒体关注国内国际形势,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有关政治思想文件、书籍,深刻领会胡总书记有关科学发展观的讲话精神。

并把它作为思想的纲领,行动的指南,二是认真钻研业务知识,充分发挥自己业务上的优势积极钻研相关法律法规,把书本上的知识和工作实践紧密结合,以理论指导实践,不断改进工作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效率,为较好地履行职务打下良好的基矗

二、开展环境综合治理,市容市貌得到有效改善 积极组织开展了创城迎检工作为圆满完成创城迎检任务,研究制定了专门的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各执法单位进行实施一是实行了全员上岗,创城迎检期间所有办公室工作人员一律充实到执法第一线,二是开展了执法合作,向各街道办派驻了执法人员,协助各街道办事处开展迎检工作,有效的形成了执法合力。

三是延长了执法工作时间,迎检工作期间,要求执法人员在文明城市测评工作开展期间各类休假一律停止,并实行了两班工作制,保证了从早600晚2200均有执法人员在岗,四是严格落实了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行了网格式管理,建立了三级巡查机制,实行了大队包区,中队包片个人包路段的管理模式,实行定岗定责,将责任落实到具体个人,并安。

本人现任龙潭直属大队副大队长,分管大队办公室和三中队的管理工作。一年来,在领导正确指导下出色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一、自身建设

(1)、注重学习,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可以说,自己多年来,一直重视理论学习,特别是能够结合工作实

际,有针对性地学习和掌握基本理论和业务知识,用以更好地指导工作。

(2)作为一名副大队长我清楚的知道自己的工作职责,在做好自己分管工作的同时,积极配合好大队长的各项工作,做到工作分工不分家。同时,与班子其他成员加强交流,互相沟通,努力在班子内营造和谐氛围,不断增强班子凝聚力和向心力。做好承上启下的工作,向上为大队长出谋划策,向下对执法队员传达精神、布置任务,起到很好的协调和配合作用。

(3)能够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以身作则,廉洁高效的开展各项工作。真正做到了不拿群众一针一线,对于一些商家、业户的请吃、送礼等婉言谢绝,做到了既不伤感情又很好地与商家、业户沟通思想,在管辖区内树立了威信,一年来拒请吃、送礼50余次。做到了一名共产党员应起的作用。

二、主要工作

1、办公室工作。

(1)领导办公室完成各项日常工作。今年进一步完善大队各项规章制度,根据去年大队百分制考核管理办法的考核情况,对一些不现实的、在实际工作中很难落实的予以更改,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经认真讨论反复研究,最后成型。制度的制定是为了落实,随着工作的开展,我与班子其他两位成员配合,经常性开展大队督察工作,并将检查结果记录、累计、公示,并与个人考评挂钩。全年共进行了50余次督察,发现问题300余个,且解决了95%以上,并按照百分制考核细则的相关规定对20余人次进行了相应的扣分,增加了执法工作的透明度。这一举措极大端正队员的精神面貌和工作态度,收到了较好的管理效果。

(2)做好大队的车辆管理工作。

我大队尚处于发展阶段,资金较为短缺,为更好的利用车辆开展工作,我与大队车辆管理人员研究制定了大队车辆管理办法、驾驶员管理办法、燃油规定等多项措施,并组织人员定期检查车况和车辆入库情况,很好的控制了用油量,做好车辆维修工作,并根据一年的实际情况,提出了明年车辆用油定额、车辆维修费用承包办法等。为车辆管理工作积累了大量经验。

(3)办公室的其他工作。

根据本人在财务上的特长,我对大队财务工作的开展做了一定的业务指导;对签到制度的实施给予长期的管理和监督;同时,与班子其他两位成员一同搞好了大队的后勤保障工作,并积极组织大队人员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和旅游活动。大队成立伊始,我

们即成立了食堂,本着节约、吃饱的原则开办伙食,解决了大家的后顾之忧。

2、带领中队改变铁东地区市容面貌。

我负责分管的3中队负责龙潭区铁东地区的管理工作。今年的各项工作任务较比去年有很大的不同。主要是今年各项管理工作要上新台阶,要求所管辖四条主街路中有两条街路要达到景观路的标准,工作起来难度很大。根据铁东地区实际情况,我与中队长共同研究制定了周密详实的整治计划。一是从清理占道经营入手,集中彻底清理整治了吉化一中等三所学校周边的占道经营,并与长效管理相结合,并与之签订了共建协议,得到校方和群众的好评,达到了整治效果;二是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职能,我认真的抓好了辖区内的市场管理工作,基本使已批设的市场达到了无早出晚收、无探头经营、无噪音扰民、无污染环境的“四无”标准,并且配合大队严格整治、清理了未经批设、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的扬州街市尝南通路市尝南宁路市场和大华市场,共拆除违章建筑150余处。特别是XX年2月市政府出台《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百日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告》(第六号)的精神后,迅速行动,急群众之所急,对阻塞消防通道,存在严重防火隐患的龙潭区扬州街市尝龙山路龙潭山公园对过一带违章建筑进行取缔。共强制拆除市场内及龙潭山公园对过一带违章搭建的易燃、可燃棚、亭、厦100余处。杜绝了火灾隐患,保证人民群众的财产、人员的安全。三是进一步规范占道修车、洗车及乱停乱放。对于占道修车问题,我大队采取了退路进屋、利用楼间或楼后空地的办法,对商家进行了规范管理,并加大了处罚力度,使修车占道现象减少到最低限度,基本上解决了占道修车破坏市政设施,影响市容的问题;四是强化广告、牌匾、门脸装修的管理。本着广告、牌匾上档次、上水平的原则,加大了管理和查处力度。今年三月底,经请示市局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对裸露的,外观不合格的龙潭山公园对过一带违章建筑拆迁后与龙潭山公园不相匹配的情况进行广告招商,在我局未花一分钱的情况下,我带领三中队经过大量说服工作,成功引进两家广告公司在此设立大型围档广告版,使其沿街住户在五月一日前全部做到围档,且与周边环境协调一致,彻底改变了过去那种脏、乱、差外观象破烂市场的局面。至此,我市仅此一家的森林公园周边环境得到了协调一致,赢得广大市民的热烈称赞。这一成功做法,为我局市容管理工作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全年共普查、整治牌匾46块,户外广告17块,查处门脸装修5处,使管辖区域内的牌匾基本达到了整齐、美观的标准;五是加大力度对挖掘道路、砍伐树木、搭建门斗、占道经营等违章案件的查

处力度,使铁东地区市容环境发生了彻底改变。主街路达到了无占道经营、无占道施(加)工、无乱贴乱画、无重大违章案件发生的较高管理标准。全年共清理占道经营376人次,规范占道烟亭20个,清理乱贴乱画1166处,条幅、布幔、彩虹门163个,灯箱广告板93个,拆除违章建筑89处,为市民营造了一个整洁、美观的市容环境;六是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职能,对辖区内炭类烧烤、焚烧有毒有害物质,工地、经营业户噪音等加大了管理处罚力度,共取缔露天烧烤88个,处罚散流体未苫盖车辆145辆,较好地保护了绿地和树木等市政设施;七是参加大队开展大型集中整治行动2次,配合其他大队及公安支队5次。在配合规划大队拆除老头沟及鸿博景园与鸿博嘉园之间违章建筑的行动时,我与规划大队领导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并对队员进行了详细的传达,我大队在行动中有效的防止了违章业户的不理智举动,确保了强拆的顺利进行,并在行动后全大队开会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分析和总结,为以后的行动积累了经验。

三、存在不足和打算

尽管自己做了不少工作,但也存在着不少缺点和不足:一是工作上存在急躁情绪,方法有些简单,创新意识不强,缺乏精益求精的精神;二是工作中过多的体谅一线弟兄的辛苦,对于各别小问题视而不见,未能严格按照考核标准办理。三是作风不够扎实,在我局今年出现特殊情况下,有些工作敷衍了事,未求上进,有些工作还停留在表面。

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一定在今后的工作中,尽力发挥优点,克服不足,老老实实做人,扎扎实实工作,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为城管行政执法工作做出自己的贡献。

 

第11篇:站前区安监局执法计划

站前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度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前瞻性,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规范监管执法行为,提高监管执法效能,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总局令第24号)、《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法[2010]183号)的规定,结合区安监局法定职责、监管权限、执法人员数量、生产经营单位状况、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认真贯彻国家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强化源头管理,落实监管责任,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的实施,对直接监管的重点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检查覆盖面达到100%,事故隐患整改复查率达到100%,重大危险源监控率达到100%,

1 非法违法行为查处率达到100%,进一步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努力防范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全面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三大体系,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一是完善安全预防体系。严格行政许可,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力度,大力实施“科技兴安”战略,进一步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提高监管执法能力,不断提升事故预防水平。二是完善考核奖惩体系。不断健全完善对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的考核奖惩体系,通过严格的考核奖惩,促进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三是完善应急保障体系。不断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在各行业积极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高预案和演练的实效性。

(二)突出三个重点,增强安全监管工作实效性。突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公众聚集场所、民爆器材等重点行业;突出站前区工业园、中小企业园、产业基地等重点区域;突出“两节”、“两会”、“五一”、汛期、建党、“十一”等重点时期。通过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执法行动,进一步提高安全监管工作的针对性,确保实效性,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三)强化五项工作,推进安全监管工作深入开展。一是强化国发[2010]23号文件的宣传贯彻。加大宣传贯彻力度,制定具体落实意见,切实将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二是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精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年”各项安全大检查,加大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行业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三是强化安全标准化建设。通过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督促加大安全投入力度,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处,并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四是强化打非治违。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建设、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擅自生产、关闭取缔后“死灰复燃”等非法违法行为,严肃查处“三超”等违规违章现象。五是强化宣传教育培训。继续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积极开展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营造浓厚的安全氛围。不断加大教育培训力度,确保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四、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执法工作日测算及安排

(一)行政执法人员数量测算

目前,全局共有编制15人(局机关编制4人,执法监察大队编制6人,职安所编制5人),局机关实际在编行政执法人员2人,执法监察大队5人,职安所3人,共计10人。根据《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关于

3 “纳入计算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的比例”的规定,全局实际纳入计算的行政执法人员为10×80%=8人。

(二)执法工作日测算

1.总法定工作日(1992天)

总法定工作日=全年法定工作日(249天)×执法人员数量(8人)=1992个

2.其他执法工作日(1050个)

其他执法工作日=实施行政许可工作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日+安全生产举报查处工作日+参与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省安监局组织的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工作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的受理、登记建档、跟踪监控、督促整改工作日+有关报告、制度、安全措施的备案工作日+开展机动执法工作日+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日+上级安全监管机关安排的工作任务工作日+安全标准化验收、应急管理示范点验收工作日+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安全社区创建考评工作日+应急救援预案备案审查、救援演练工作日+安全生产月工作日

(1)实施行政许可工作日(320个)

①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危化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危化品登记材料审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工作日 (80个)

责任科室:危化科,责任人:赵鑫

②烟花爆竹临时经营许可、工商贸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工作日 (80个)

责任科室:危化科,责任人:赵鑫

③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工作日 (80个)

责任科室:职安科,责任人:白银

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工作日(80个)

责任科室:培训科,责任人:李兆武

(2)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日 (60个) (3)安全生产举报查处工作日 (40个) (4)参与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省安监局组织的执法行动工作日 (80个) (5)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的受理、登记建档、跟踪监控、督促整改工作日(40个)

(6)有关报告、制度、安全措施的备案工作日(20个) (7)开展机动执法工作日(100个)

(8)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日(10个) (9)上级安全监管机关安排的工作任务工作日 (100个) (10)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商贸企业和安全标准化、应急管理示范点验收工作日(150个)

5 (11)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安全社区创建考评工作日(40个)

(12)应急救援预案备案审查、救援演练工作日(50个) (13)安全生产月工作日(40个)

3、非执法工作日(460个)

非执法工作日=机关值班天数+学习、培训、考核、会议天数+检查指导下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工作天数+病事假和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天数+参加党群活动天数

(1)学习、培训、考核、会议天数(150个工作日)

(2)检查指导下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工作天数(150个工作日)

(3)病、事假和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天数(80个工作日)

(4)参加党群活动天数(80个工作日)

4、执法检查工作日(482个)

执法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1992-(1050+460)= 482个

五、执法检查

开展执法检查时,应当根据企业数量、行业分布、地区分布、经济类型、生产规模分类、危险因素分类等编制检查方案。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标准、设 6 备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等方面。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总局令第24号)第八条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要重点监督检查19项内容:

1.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情况;

3.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4.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5.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6.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

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8.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9.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7 10.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11.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12.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13.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14.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

15.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

16.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17.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企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8 18.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19.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2012年执法检查的总体安排是:分上、下半年对直接监管的区属重点企业分别开展一次全面的执法检查,并根据首次执法检查结果开展计划执法;同时,按照一定比例对办事处、工业园区等部门所负责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具体安排如下:

一、1—2月份,开展烟花爆竹经销、储存安全专项执法行动。监察范围:烟花爆竹摊点的设定,及销售期间烟花爆竹经营网点安全工作。

二、3月份,开展学校安全专项执法行动。监察范围:区属13家小学及幼儿园、社会民办学校和幼儿园78家的楼体及主要部位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

三、4月份,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单位专项执法行动。监察范围:辖区内经营油漆、易制毒化学品等其他危险化学品及化工产品的网点和辖区内各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四、5—6月份,开展企业建筑工地专项执法行动。监察范围:站前工业园区、中小企业园(区属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地;辖区内,广告牌匾装修、装饰特种工种无证上岗。

五、7月份,开展职业健康监察专项行动。监察范围:辖区内化工、纺织、冶金、建材(石材加工市场)等重点企

9 业。

六、8月份,开展特种劳动保护用品专项执法行动。监察范围:辖区内八大行业等企业。

七、9—10月份,开展安全培训专项执法行动。监察范围:冶金、建材、机械、纺织、电子、轻工等区属企业的法人及安全负责人安全培训、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

八、11—12月份,开展人员密集场所专项行动。监察范围:辖区内大型超市、宾馆、酒店、医院、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

九、除了以上专项行动外,一是配合市局做好安全监察工作及临时专项行动工作。二是做好“两节”、“两会”、“十一”期间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区安监局局长全面负责,分管科长对分管范围内的监管执法工作负责,并根据实际情况参加执法检查。各科室、监察大队、职安所负责人负责具体行政执法工作,要认真按照监管监察一体化的工作格局,既要抓好行政许可工作,又要抓好执法监察工作。全局执法人员要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24号令等规定,制定现场检查工作方案,明确执法检查的主办和协办人员,确保年度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的顺利实施。对存在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

10 实施执法检查行为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人员追究相关责任。

(二)精心组织,认真执行计划任务。各科室、监察大队、职安所要严格按照年度计划细化分解执法任务,要按照到期复查企业优先的原则,制定月计划、周计划。执法人员在进行检查前,应当明确检查的项目、内容、方法和标准,准备必要的检查仪器及行政执法文书;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检查。涉及专业性内容的,也可邀请相关专家参与。检查中,应当正确使用和填写行政执法文书。

(三)密切配合,确保执法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各科室、监察大队、职安所要密切配合,在对同一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实行统一执法,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互相配合,积极提高服务质量。依法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执法检查月度分析制度,通过每月执法检查工作分析,总结执法经验,分析存在问题,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增强执法检查的实效性,全力推进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再上新台阶。

第12篇:安监局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开发区安监局2009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在区工委、管委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主管部门的大力帮助、指导下,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为根出发点,开拓进取、求实创新,努力提高全局行政执法水平,牢固树立 “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逐步构筑起执法责任、执法监督、执法作风三个体系,进一步规范了我局行政执法行为,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不断加大执法力度,较好地履行了《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有效地保障了全区安全生产的顺利开展。为构建“滨海新锦州”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作出了积极的努力。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单位情况:市安监局现有干部职工11名,局领导班了成员4名,取得执法资格证的11人。局机关内设有4个职能科室(办公室、非煤矿山科、危险化学品科、行业科)和行政执法大队。目前,同时兼有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职责,负责全区安全生产协调和监管工作。

(二)安全监管范围:我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按行业分类:非煤矿山企业6个(采石场);危险品经营企业13个(加油站9个,氧气乙炔经销站4个);规模以上企业46个。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制度,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稳步推进

党的十七报告中明确提出了“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要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的要求。我局深刻理解党的十七大报告的精神实质和科学内涵,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从源头上防范事故,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努力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在抓行政执法工作中,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推行行政执法工作领导组,将行政执法各项工作落实到科室、落实到个人,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为使2009年全区安全生产责任内容更加明确,我局根据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状》进行了认真细致的修改和完善,并提交区安委与各成员单位和区属企业进行签订。组织召开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通报全国、全省、全市、全区安全生产运行

情况。半年、年终组织对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检查,使安全生产责任和依法行政工作得到了层层落实。

(二)抓好理论学习,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安监局班子一贯重视全局干部职工的政治理论及业务知识学习。制定统一学习制度,学习主要内容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业务知识。同时每年还按要求征订《辽宁日报》《锦州日报》等党报党刊。年内选派多人参加省、市行政执法培训,通过集中学习和自学的方式,使干部职工熟悉掌握运用各种法律法规。

(三)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严把安全生产源头关

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是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具体体现,规范行政许可实施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手段,也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保障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我局班子高度重视,切实加强行政许可领导,从源头上严把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关。我局现有《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三同时”审查》等前置申批和行政许可。通过行政许可,严把市场准入关,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申报企业,一律不予受理,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给予停业停产处罚,对合法企业,依法行使日常监督管理,促使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大力改善硬件环境,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

(四)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安全监管

区安监局在执法过程中,按照无证不办案、无证不上岗、亮证执法的要求开展工作。对案件的处理,始终坚持严格程序,兼公执法,依法办理。一般情况下,在接到报案后由区安监局牵头立即组织相关部门成立“专案调查组”,深入事故企业和现场进行调查、询问等工作。事故的处理必须经过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在处理每一起事故中都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正确运用政策和法律,做到宽严相济、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这样既规范了案件办理;同时又加强了对办案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从而确保了文明办案、依法办案。

(五)加大事故隐患和事故的查处力度,强化行政执法 今年是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年”,为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我局行政执法工作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为主线,以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为重点,加强执法工作管理力度,强化对安全生产领域日常监管监察执法,严肃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一年来,向各生产经营单位下发整改指令书48份,查出各类安全隐患171项。

三、存在问题

(一)社会的安全意识还比较薄弱。一些企业重生产轻

安全,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安全生产管理现象比较严重。外来员工比较多,许多人来自农村,缺乏安全意识。

(二)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问题。我区部分企业还缺乏建章立制,安全教育、培训的力度和广度还不够,从业人员缺乏安全意识和必要的自我防护技能,在伤亡事故中,绝大多数都是因为违反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而导致的。

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

第13篇:崂山区安监局执法文书

崂山区安监局执法文书

各街道办事处安监办:

为规范使用新行政执法文书,根据执法监察标准化工作要求,现制定《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复查意见书》、《现场检查记录(复查)》五种执法文书的使用标准,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附:

1、执法文书使用的一般要求

2、《现场检查记录》使用范例

3、《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使用范例

4、《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使用范例

5、《整改复查意见书》使用范例

6、《现场检查记录(复查)》使用范例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主题词:安监 执法文书 标准化 通知

青岛市崂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1年1月17日印发

附件1:

执法文书使用的一般要求

规范使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是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活动的重要内容,全面准确把握执法文书使用的各项要素,确保执法文书的使用质量,是对每个执法监察人员的基本要求。

1、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全部都是填充式文书,分为一联式和两联复写式两种,一联式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两联复写式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相关方如被检查单位、被处罚当事人、被询问人、申请人等。文书应按照规定的格式,使用蓝色或黑色水笔、签字笔或打印填制,要保证字迹清楚、文字规范、书面清洁,语言规范、简练、严谨、真实。

文书栏目应逐项填写,不得有空项。摘要填写的,应简明、准确、完整。

2、文书中当事人情况应当按如下要求填写: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等事项应与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一致,并填写全称。

3、设定文号的,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填写相应的文号,文号形式为:(地区简称)+安监管+文书类别+[年份]+(序数)号,文书类别已在文书上印出,序数按各自单位的统一排序填写。

4、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另附页,但应注明页码并由当事人签名并注明日期,当事人如对文书有意见,先签署意见,

后签名,均填在“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一栏。

5、当场制作的文书,应当场交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直接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逐页签字确认。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提出补充和修改,并在改动处用指纹或印鉴覆盖。当事人认为内容真实无误的,应在文书上注明“以上属实”等内容并签名。

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应用横杠线划去需修改处,在其上方或其后续处写上正确内容。对外使用的文书做出修改的,应在改动处由对方当事人按手印。

6、文书中注明加盖处罚机关印章的地方必须加盖印章,加盖印章应当清晰、端正,要“骑年盖月”。

附件2: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现场检查记录

被检查单位: 青岛××××××有限公司

地 址: 崂山区海尔路×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职务: 董事长 联系电话: 0532-88896188

检查场所: 档案资料、××生产车间

检查时间:2011年1月 5 日 9时 20分至 1月 5 日 11 时 20 分

我们是 崂山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 ×××、××× ,证件号码为 ×××、××× ,这是我们的证件(出示证件)。现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请予以配合。

检查情况: 当日,我们对该企业的安全生产档案资料和加工车间现场进行了安

全检查,企业负责人×××陪同检查,发现存在如下问题:

1、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未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3、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计划;

4、未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

5、安全资料管理不善;

6、现场氧气瓶、乙炔瓶混放;

7、现场缺少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

对以上7条行为中1~

4、7条已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文书号),要求2 月 5 日前整改完毕,对第6条问题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文书号),对第5条行为提出了改进建议,并对第

3、4条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以下空白)

检查人员(签名): ×××、×××

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名): ××× 以上内容属实,按要求整改(由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手写,并签名)。

二O一一年一月四日

共 1页 第1页

填写说明:

文书的适用:现场检查记录,是在安全检查或案件调查过程中,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事实或与案件有关的地点和物证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时所作的记录。

文书的填写:

被检查单位:填写全称。

地址:被检查单位的详细地点。

检查场所,要具体到勘验、查看地点的具体方位和具体地点,也包括档案资料等,如检查多个场所应逐项填写。

检查时间:是到现场检查的起始时间。

检查情况:要将涉及的违法事实准确、客观地记录下来。对存在的问题应逐项逐条写明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事实,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事实或安全隐患应尽量采用法律术语或专业术语,与法律法规、规程条文相一致。

应注明已对需要责令改正的款项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或《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或者交由其他部门处理的说明。

文书需安全生产监察员签名,要有两名以上的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签名和签写证件号码,并由当事人签名,注明日期。

附件3: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青崂中、沙、王、北)安监管现决〔2011〕 1001 号

××××有限公司 :

我局于 2011年 1 月 4 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

1、清花车间安全疏散通道被棉包堵塞;

2、纺纱车间工人未按规定佩戴口罩。(以下空白)

3、。(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存在的问题无法保证安全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

(三)项 的规定,现作出如下现场处理决定:

1.立即疏通安全通道 ;

2.工人按规定立即佩戴口罩。(以下空白)

3、。(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崂山区 人民政府或者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崂山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签名): ××× 证号: ×××

××× 证号: ×××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检查单位。共1页 第1页

填写说明:

1.简要说明

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是指安监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而使用的文书。

2.注意事项

(1)使用范围

可以针对当场纠正、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暂时停止建设、暂时停止施工或者暂时停止使用等九种决定使用。

(2)法律依据

现场处理措施是为预防、制止或者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法采取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的财产和行为自由加以暂时性限制,使其保持一定状态的手段。作出现场处理决定,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授权,并在文书中列明所引用的条款。

(3)与有关文书的区别

一是与《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区别。《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主要适用于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等限期达到有关法规规定的情况。

二是与《强制措施决定书》的区别。《强制措施决定书》主要适用于查封、扣押和临时查封有关场所行政强制措施。

(4)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期限届满或者依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进行复查,并制作《整改复查意见书》。

附件4: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 青崂中、沙、王、北)安监管责改字〔2011〕(1001)号

青岛××××××有限公司 :

经查,你单位存在下列问题:

1.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未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3.未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计划;

4.现场缺少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 (以下空白)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现责令你单位对上述第 1.2.3.4.项问题于 2011 年 2 月 5 日前整改完毕,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要求。逾期不整改或达不到要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由此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如果不服本指令,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崂山区 人民政府或者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崂山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指令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签名): ××× 证号: ×××

××× 证号: ×××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二O一一年一月四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检查单位。 共1页 第1页

填写说明:

文书的适用: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是对生产经营单位(个人)违法行为、事故隐患提出限期整改的文书。

文书的填写:

文书抬头填写被检查单位全称。

对存在的问题应逐项逐条写明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事实,应写明××项限期整改及整改期限、整改要求或达到的目标。栏目不够的可另附页。

执法人员应签名和签写证件号码。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签名;按要求加盖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公章。

需要限期整改的适用本文书。

文书要有两名的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签名和签写证件号码,并由当事人签名。

加盖公章并注明日期。

附件5: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整改复查意见书

( 青崂中、沙、王、北 )安监管复查字〔2011〕(1001)号

青岛××××××有限公司 :

本机关于 2011年 1 月 4 日作出了 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或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的决定[( 青崂 )安监管 责改(现决) 字〔2011〕(1001 )号],经对你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提出如下意见:

1.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已按规定制定;

2、未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台账。已按规定建立健全;

3.未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已按规定建立和制定;

4.现场氧气瓶、乙炔瓶混放。已按规定存放;

5.现场缺少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已按规定设置。(以下空白)

被复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签名): ××× 证号: ×××

××× 证号: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二O一一年二月六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复查单位。

填写说明:

文书的适用:是对《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或《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所指出的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提出意见的文书。

文书的填写:

文书抬头填写被检查单位全称。

文书正文的年、月、日、文号、决定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或《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下达的日期、文号和决定。

复查意见,应当写明整改情况是否符合要求,对《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或《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需要进行复查或者企业提出进行复查)中的项目逐条作出复查意见,若各项目的整改期限和复查结论均相同,也可以一并写出复查意见。

文书需安全生产监察员签名,要有两名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签名和签写证件号码。本文书设定了签收栏,由当事人直接签收。当事人拒不签收的,应注明拒签事由,有其他人在场的,应由见证人签名证明。

加盖公章并注明日期。

附件6: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现场检查记录(复查)

被检查单位: 青岛××××××有限公司

地 址: 崂山区海尔路×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职务: 董事长 联系电话: 0532-88896188

检查场所: 档案资料、××生产车间

检查时间:2011年1月 5 日 9时 20分至 1月 5 日 11 时 20 分

我们是 崂山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 ×××、××× ,证件号码为 ×××、××× ,这是我们的证件(出示证件)。现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请予以配合。

检查情况: 当日,我们在企业负责人×××陪同检查,对《责

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文书号)(或《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中提到的问题进行复查,复查发现:

1、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已制定。

2、未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台账。已建立。

3、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已制定。

4、未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已建立。

要求你公司加强安全管理,确保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提提要求)。(以下空白)

检查人员(签名): ×××、×××

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名): ××× 以上内容属实(由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手写,并签名)。

二O一一年一月四日

共 1页 第1页

填写说明:

文书的适用:现场检查记录(复查),是在对生产经营单位复查时对整个复查过程和处理情况所作的记录。

文书的填写:

被检查单位:填写全称。

地址:被检查单位的详细地点。

检查场所,要具体到勘验、查看地点的具体方位和具体地点,也包括档案资料等,如检查多个场所应逐项填写。

检查时间:是到现场检查的起始时间。

检查情况:要将整个复查过程客观地记录下来。对需要复查的问题应逐项逐条查验,与法律法规、规程条文相一致。

文书需安全生产监察员签名,要有两名以上的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签名和签写证件号码,并由当事人签名,注明日期。

第14篇:安监局执法规章制度全

行政执法案件立案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办案效率,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省局有关立案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局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办案机构依法查处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

本局法制机构负责本局行政处罚案件立案的监督管理,并建立立案及不予立案登记册,统一辖区办案机构的案号发放,案件统计及核查。

第四条 办案机构应当及时将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它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案源予以登记,同时开展核查。

第五条

办案机构应当在发现案源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结束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六条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记录、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由分管副局长批准,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第七条

经批准立案后,办案机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立案审批表及相关材料送本局法制机构办理立案登记,法制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并按批准的先后编号。

第八条

立案登记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立案编号;

(二)当事人的名称(姓名);

(三)案发地;

(四)案件性质;

(五)案源登记时间;

(六)立案时间(或销案时间及理由)。第九条

对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报法制机构作出书面记录留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机构及人员予以批评,构成过错的,依照本局有关制度处理。

(一)未经立案批准,或者未办理立案登记,擅自进行案件调查取证的;

(二)已经立案的案件,压案不查,或者久拖不结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撤销已经立案的案件的

行政执法案件取证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行为,细化调查取证工作程序,提高行政处罚案件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农林行政执法调查取证,是指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在行政职权范围内,对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当事人)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的活动。

第三条 调查工作应当全面、客观、公正,收集的证据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第四条 调查取证工作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二)应做到用语规范、举止文明; (三)向当事人告知执法依据和当事人应有的权利义务,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四)执法人员如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不得滥用职权,干扰或影响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六)为有关单位和个人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在调查取证中,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走访、询问有关人员,听取有关情况的说明; (二)进入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摄像、照相等; (三)可采取抽样和先行登记保存的方式收集证据; (四)查阅或者复制有关材料; (五)组织技术检测、鉴定; (六)向有关单位了解核实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六条 调查取证基本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身份等基本情况; (二)调查当事人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方式、后果等; (三)调查当事人行为经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审批情况; (四)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五)违法行为的量罚情节; (六)其他有关事实。 第七条 收集证据种类包括: (一) 书证; (二) 物证; (三) 视听资料; (四) 证人证言; (五) 当事人的陈述; (六) 鉴定结论; (七)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八条 调查取证中应当当场制作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如实记录有关情况。

(一)制作笔录时,不得对有关人员进行诱导、欺骗、强迫。(二)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应当单独进行。

(三)笔录制作完成后应当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等有关人员核实,并签名或盖章。

第九条 书证应当收集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被提取书证的当事人应当在书证上签名、盖章确认,对需要解释说明的,应当附说明材料。 第十条 收集物证时,应当提取原物。在提取原物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提取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它证据,并由被提取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第十一条 在收集证据时,对于数量较多的同一类型物品,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式。抽样取证的,应当填制抽样取证凭证,经执法人员、当事人等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确认。

第十二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应当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送达当事人。

第十三条 提取电子信息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使用该资料的原始数据或原始载体。复制件在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情况下,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

第十四条 测量、检测、检验或者鉴定等涉及专门性或技术性事项,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报告,所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证据。

第十五条 收集证据时,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能签名(盖章),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应当邀请其作现场见证并签名,或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注明情况并签名或盖章。

第十六条 取得的证据材料,应当进行真实、合法、有效性审核。如有必要,应当进行补充调查取证。 第十七条 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取得的证据; (二)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包括剥夺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而取得的证据。

第十八条 应当妥善保管调查取证中取得的证据材料,并立卷归档。

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审理、复核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称案审委),负责对立案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审理。

第四条 案审委应当由五名以上的单数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名。主任委员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

县(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人员编制等实际情况设臵案审委委员。

案审委委员应当由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担任。

第五条 案审委审理案件实行会议制度。案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六条 对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决定的,或者情节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进行集体审理。对其他行政处罚案件,可以由三名以上委员进行集体审理。

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第七条 案审委应当下设办公室(或者专职工作人员,下同)。案审委办公室(以下简称案审办)应当按照查审分离的原则设臵。 案审办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初审;

(二)召集案审会议,组织整理审理记录;

(三)按照案审委提出的处理意见,组织案件承办机构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并履行相关的报批手续;

(四)组织行政处罚案件复核及听证工作;

(五)组织对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批案件的审查;

(六)承担案审委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八条 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以及案件的全部材料提交案审办进行初审。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案由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调查经过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三)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主要证据;

(四)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提出的申辩事实及理由;

(五)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依据;

(六)拟处理意见及其依据;

(七)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九条 案审办应当自接到案件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案件的初审工作。初审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违法主体认定是否准确;

(三)办案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五)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六)处理建议是否合法、适当;

(七)处罚裁量是否合理、公正;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并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第十条 案审办对案件进行初审后,应当提出初审意见,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报请案审委集体审理。

案审办初审时发现案件需要进行补充调查或者案件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向案件承办机构提出补充调查或者补正的建议。 第十一条 案审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本次会议参加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说明本次会议审理案件的数量及审理程序等;

(二)案件承办人员介绍案情及拟处理意见;

(三)案审办介绍案件的初审意见;

(四)参加会议委员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五)参加会议委员对拟处理意见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议,并形成结论性的处理意见;

(六)会议主持人宣布案审会议结束。案件承办人员可以列席案审会议。

第十二条 案审委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违法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或者违法主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对违法行为需要由其他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建议;

(五)对违法行为依法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或者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或者司法机关;

(六)对违法行为需要补充调查或者案件材料需要补正的,提出补充调查或者补正等处理意见。

案件审理可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的专家意见。专家意见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 案审会议应当形成审理记录,经参加会议的案审委委员确认签字,存入行政处罚案卷。具备条件的可以同时采集录像、录音等视听资料,作为文字记录的辅助材料存入案卷。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案审会议结束后,根据案审委提出的处理意见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建议、案件移送等相应的执法文书。

作出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建议、案件移送等决定的,应当报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告知内容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请案审委主任委员批准后送达并执行。 第十六条 当事人提出新的申辩事实及理由的,案审办应当组织进行复核,并报请案审委重新审理。

经过听证的案件,案审办应当报请案审委重新审理。

第十七条 案审委对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案件重新审理后,维持原处理意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并执行。

案审委改变原认定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或者处罚种类及幅度的,应当重新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

经复核重审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不得擅自改变。确有法定事由需要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经案审委重新审理决定,并报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行政处罚执行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既具有法律效力,行政相对人应当在行政处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

第三条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第四条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采取下列措施;

(1)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额3%加处罚款; (2) 依法将查封,扣押的物品拍卖,抵缴罚款; (3)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条 行政相对人却又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行政相对人书面申请,审委会审批准,可以延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六条 依法没收的物品,应先行填写《物品登记表》,依法没收的物品必须按有关规定公开拍卖或变卖。

第七条 执行情况应当记入《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笔录》。

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一、为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制,促进依法行政,及时防止和纠正执法过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局具体工作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应于我局和受局委托行使处罚权的乡镇监理部门。

三、局法制科负责局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同时负责我局行政处罚向滨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政府法制部门的备案报送工作。

四、我局各执法部门做出的当场行政处罚应当在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报法制科备案。

五、局法制科对下列行政处罚必须报保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政府备案:

1、责令企业停止生产或使用;

2、吊销许可证的;

3、罚款30000元以上的(不含当场行政处罚的);

4、依照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听证的;

5、滨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政府认为应当备案审查的。

六、局法制科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七日内或举行听证七日前,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听证通知书滨州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政府备案。

七、局法制科应对各部门报送备案的当场行政处罚,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1、行政处罚的主体程序是否合法;

2、是否符合我局的法定权限和局内界定范围;

3、运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八、法制科对报送备案的当场行政处罚,可以根据需要询问办案部门办案过程的实际情况。

九、对报送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认为有过错的,法规组应立即报告局长召开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经审定后在规定时限内做出维持、撤销或变更原处罚决定的意见。

十、法规组应根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政府调阅报送备案行政处罚决定的卷宗的要求,及时送审有关卷宗和材料,办案部门应提供方便。

十一、法制科应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及时报送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表。

十二、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执法监察制度

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监察主体:以惠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主体依法实施执法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各中队与有关科室,与镇办、开发区安监站或与部门实行联合执法。

二、执法监察时间安排:按照执法检查计划安排落实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任务,对镇办、开发区负责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可结合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安排适时调整。

三、执法监察范围:县安监局负责监督管理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

四、执法监察的内容:主要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开展执法检查活动。主要按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十九项内容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或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实际情况选择部分项进行执法检查。

五、执法监察采取以下方式:

1、听取汇报,调阅案卷和其他资料;

2、进入生产现场,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

3、在职权范围内采取的其他方式。

六、在执法监察中发现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能立即整改的,责令立即整改;

2、不能立即整改的,责令限期改正;

3、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和程序,按照管辖权限,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扣押;

七、按《惠民县安监局科室、中队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实行考核。对违反工作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习培训制度

1、每周五下午为安监执法大队学习时段,如遇特殊情况可另行调整,凡急需传达贯彻的省、市、区有关文件或会议精神不受规定时间限制。

2、学习方式:采取全队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提倡鼓励自学。集中学习必须提前一天通知。

3、学习内容:上级有关指示精神、政治、业务、法律知识学习及本局有关规定。业务学习由大队组织,分管领导主持。

4、周四下午学习时间纳入正常考勤,若无故缺勤视为旷工处理。严格执行学习考勤制度,任何人不得无故缺席,无故不参加学习者,记缺勤。未经分管领导或者大队长批准,不得无故缺席,否则按旷工处理。

5、建立专用学习笔记,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保证学习质量。

6、严格学习纪律,学习期间不得随意讲话、闲谈、议论、打瞌睡。

7、积极参加国家、省市及局组织安排的学习、培训,有关费用,按局规定执行。

教育培训制度

为了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满足安全监管工作不断发展的需要,结合大队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教育培训对象。主要是新队员的业务培训和全体队员日常培训。

2、教育培训学习内容。主要是学习政治理论、安全法律法规等其他知识。

3、教育培训的时间。新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上岗前不少于半个月的教育培训;大队队员每年一次为期10天的集训。

4、参加教育培训人员的待遇

(1)、队员参加学习要与其任用、提拔、升级、转岗结合起来,实行优胜劣汰,经培训为合格者不得上岗执法。

(2)、参加学习培训期间,一切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与在工作岗位上的队员一样。

5、执法大队队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由区局宣传教育办公室负责组织管理。

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

1、局成立党组学习中心组。人员构成为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党办、局办负责同志。

2、要制定学习计划,集中学习,每月不少于2天,全年不少于25天;

3、要搞好学习记录和考勤登记,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一旦缺席,要进行补学。

4、中心组学习以专题学习为主,每名成员都要建立学习笔记。要理论联系实际,要同工作、调研和决策相结合。

5、每名领导每年至少要写出一篇对自己分管工作有一定指导意义的理论文章或调研报告。

安全宣传教育制度

为建立安全事故与伤害预防管理长效机制,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与伤害的能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保障居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在每年的重点时期(夏季:防雷电、防汛;冬季:防火、防冻)和重大节日(元旦、春节、五

一、国庆节)期间应开展有关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2、宣传培训内容包括宣传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家居、消防、交通、老年人、儿童及学校、社会治安等实用安全知识,大力倡导安全健康的生产和生活方式,营造“人人讲安全、人人懂安全”的浓厚氛围。

3、采取多种形式的宣传方式,通过宣传橱窗、知识讲座、发放安全宣传品、横幅海报、宣传栏、横幅标语、印发安全知识传单、发放安全知识手册、张贴安全温馨提示等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宣传教育。

4、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月”等专题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5、各类宣传教育工作要及时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包括文本资料、影像资料和电子资料),做到有计划,有记录,及时归档。

会议制度

1、全体人员会议由分管领导主持,大队全体人员参加,大队负责做会议记录。一般每周召开一次。

2、会议主要内容

(1)传达、学习、落实上级有关重要指示、文件以及局长办公会议精神、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2)大队汇报前期工作完成情况和近期工作安排,布臵下一阶段工作计划。

(3)研究大队行政工作的重要事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4)其它需要研究部署的工作。

3、会议纪律

(1)未经队长批准,不得无故不到会,否则按旷工处理。 (2)会议期间未经批准不得中途退场,不得喧哗、议论、打瞌睡。

(3) 会议要求严肃认真,认真做好会议笔记,会后写出会议纪要,上报局办公室。

(1) 严守组织纪律,不得泄漏需要保密的事项。

4、召开会议必须使用专用记录本,注意保存和归档。

党组会议制度

一、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特殊需要可临时召开。

二、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确定和主持。

三、党组会议由党组成员参加,必要时可吸收有关同志列席会议。会议须有党组成员半数以上到会方能举行。决定班干部任免不得采用非会议形式,正式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讨论决定。

四、会议在决定问题时,应经充分讨论后做出决定,如对需要决定的重要问题产生意见分歧,一般应缓议,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和交换意见后再作决定。必须决定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党组成员不能出席会议或对会议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五、每次党组会议均作会议记录,记录经会议主持人签字后存永久档案。

六、党组会议讨论的情况和决定的问题,在一定的时间内不需要向外传达的,要严格保密,需传达贯彻的,可由分管的党组成员或党组指定专人按工作程序进行。

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

一、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和上级要求可以增加。全体党组成员参加,必要时可吸收部分机关党小组成员和科级干部列席参加。

二、召开民主生活会之前,要结合工作和思想实际,广泛征求党内外、机关内外、班子成员意见,选准生活会主题,然后同党组成员打招呼,使大家做好充分准备,要求有书面发言提纲。

三、党组民主生活会议题及召开时间确定后要向市直机关工委、市委组织部成员招呼,请他们派人参加指导。

四、生活会上要求党组成员认真学习和对照《党章》和《准则》检查自己的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切实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达到互相帮助、增进团结、改进工作、转变作风提高班子整体战斗力和凝聚力的目的。

五、民主生活会由党组书记主持,要认真做好记录。会后要形成会议纪要上报有关部门,同时要通过一定渠道和形式向全体党员和班干部通报生活会情况,以便党内外监督和检查。

局务会议制度

一、局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二、局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和各科(室)科长出席。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主持。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决定和部署全局的重要工作;

(二)讨论制定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点及措施;

(三)通报全区安全生产形势;

(四)讨论其他需由局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三、局务会议的议题由局长确定,或由办公室会同有关科室提出初步意见,报局长确定。

四、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

局长办公会议制度

一、局长办公会议每周召开一次,根据日常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

二、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和各科(室)科长出席。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主持。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研究部署全局的重点工作;

(二)传达区委、区政府重要会议精神和上级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

(三)研究讨论区政府交办的事项和需报请区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

(四)审议重要会议的工作报告和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重要文件;

(五)分析全区安全生产形势;

(六)研究、讨论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报告及批复意见;

(七)讨论各科请示的重要事项和需要提交局长决定的其它事项。

三、各科室提交到局长办公会议的工作计划,要形成书面材料,并报局长、分管局长和办公室,最后由综合科负责整理存档。

四、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并对会议决定的事项负责催办、检查和反馈。

物资器材管理制度

一、人人都要自觉爱护统一配臵的办公桌椅、文件橱、微机、打印机、传真机、饮水机、电话等,做到不人为损坏、不丢失。

二、微机、打印机、复印件、传真机、摄像机、照相机等设备设施,由内勤人员负责,不得对外及个人私用。

三、微机、打印机、复印机、摄像机等物资器材必须按程序操作,并定期保养、检修和维护。上述设备出现故障不得盲目操作与拆修,由局办公室负责联系维修。

四、检查仪器设备装备统一保管,由相对固定人员使用,搞好维护保养,人为损坏或丢失要按原价赔偿。

五、检查设备外借使用时,由大队长批准,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外借。

限时办案制度

一、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期限

1、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2、从立案进行事故调查之日起3日内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鉴定、检验、检测等特殊情况例外)。

3、第四至七个工作日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第八个工作日,事故报告先后由大队负责人、法制科、分管局长负责审查。

5、事故调查组会议讨论通过后,立即制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需要听证的,三日内向法制科提出申请,法制科应立即通知大队并组织实施。

6、如果当时人不要求听证,自告知书领取之日起,3日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15日内上缴罚款,逾期按罚款总额3%收缴滞纳金。

8、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90日内,特殊情况180日内拒不执行或部分不执行的,办案人员将案卷移交法制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简易程序及一般程序处理期限

1、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经大队负责人口头批准后实施,并于实施之日起5日内报荣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一般程序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局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3、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15日内上缴罚款,逾期按罚款总额3%收缴滞纳金。

4、当事人对下达的行政处罚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彻底的,办案人员将案卷移交法制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制度

一、执法文书档案实行一企一档,立案查处的案件要一案一卷;现场处罚案件一般一案一卷,对在同一时间同一现场办理的同类案件,经领导批准可数案一卷。

二、各中队确定一名档案管理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形成的执法文书以及其他资料于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归档,并建立登记台账。

四、案卷由案件承办中队负责整理立卷,于结案后15日内交档;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审查归档并建立登记台账。

五、案卷字迹工整、清晰、装订规范、整齐。

六、案卷立卷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抽取、涂改和销毁案卷材料。未经大队负责人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阅案卷。

七、档案到期需要销毁时,由档案管理人员提出申请,列明清单,报领导批准后,由2人以上监督销毁。

八、大队每季度组织档案管理情况检查,发现问题,落实责任,认真整改。

惠民县安监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有效地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正确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错案责任追究,主要指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

(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适用依据错误的;

(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五)违反法定程序的;

(六)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

前款所称的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是指行政执法行为被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行政复议机关等有权机关的决定予以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因生产经营单位、中介机构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致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无法作出正确行政执法行为的;

(二)因有关行政执法依据规定不一致,致使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不当的;

(三)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

(四)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良后果被及时消除的;

(五)按照批准、备案的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程序已经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

(六)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已经依法查处,因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生产经营单位非法生产或者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已经依法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取缔或者关闭的;

(八)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九)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已经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议的;

(十)依法不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二、承担责任的主体

第四条 承办人直接作出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第五条 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经审核、批准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分别按照下列情形区分并承担责任:

(一)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批擅自作出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按审核、批准的内容实施,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二)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承办人提出的意见错误,审核人、批准人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以纠正,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审核人、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审核人改变或者不采纳承办人的正确意见,批准人批准该审核意见,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

(四)审核人未报请批准人批准而擅自作出决定,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审核人承担责任;

(五)审核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批准人作出错误决定的,由审核人承担责任;

(六)批准人改变或者不采纳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

(七)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

第六条 因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指派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单位或者人员执法,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指派部门及其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七条 因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参与作出决定的其他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擅自改变集体决定,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该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共同作出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由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不能区分主、次责任人的,共同承担责任。

因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内设机构单独决定,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该机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个以上内设机构共同决定,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有关内设机构共同承担责任。

第九条 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内设机构会签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分别按照下列情形区分并承担责任:

(一)主办机构提供的有关事实、证据不真实、不准确或者不完整,会签机构通过审查能够提出正确意见但没有提出,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主办机构承担主要责任,会签机构承担次要责任;

(二)主办机构没有采纳会签机构提出的正确意见,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主办机构承担责任。

第十条 因执行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指示、批复,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作出指示、批复的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承担责任。

因请示、报告单位隐瞒事实或者未完整提供真实情况等原因,致使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错误指示、批复的,由请示、报告单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其不当或者违法责任由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承担。

第十二条 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改变、撤销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有关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本章规定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区分并承担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与适用

第十四条 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内设机构的责任追究包括下列方式: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包括下列方式:

(一)批评教育;

(二)离岗培训;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五)调离执法岗位;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第十五条 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时候,应当根据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有关规定决定。

第十六条 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情节较轻、危害较小的,对行政执法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或者离岗培训,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情节较重、危害较大的,对行政执法人员予以调离执法岗位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七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内设机构在年度行政执法考核评议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行政执法人员在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予以离岗培训、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八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行政赔偿费用。

第十九条 对实施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执法人员,依照《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辞退处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所规定的职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三)积极配合责任追究,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四)依法可以从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因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干扰、阻碍责任追究的

(四)对检举人、控告人、申诉人和实施责任追究的人员打击、报复、陷害的;

(五)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的;

(六)依法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四、责任追究的机关与程序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追究;所属内设机构和其他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由所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追究。

第二十四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进行责任追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自行政执法行为被确认违法、不当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当事人的情况书面通报本部门负责行政监察工作的机构;

(二)负责行政监察工作的机构自收到法制工作机构通报或者直接收到有关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的举报之日起60日内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报本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三)负责人事工作的机构自责任追究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落实决定事项。

法律法规对责任追究的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制作《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书》。《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书》由负责行政监察工作的机构草拟,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决定。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书》应当写明责任追究的事实、依据、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离岗培训和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还应当写明培训和暂扣的期限等。

第二十六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负责行政监察工作的机构应当将追究责任的有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书》应当送到当事人,以及当事人所在的单位和内设机构。责任追究决定作出后,作出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派人与当事人谈话,做好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

当事人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公务员法》等规定申请复核和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当事人的责任追究情况应当作为其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事工作的机构应当将责任追究的有关材料记入当事人个人档案。

行政执法回避制度

一、行政执法人员是办理案件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二、行政执法人员在办案中发现当事人与自己或自己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三、当事人认为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其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提出执法回避申请。

四、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中队负责人决定。中队长的回避,由大队负责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之前,具体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五、被通知执法回避的人员不得干预其他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

六、执法回避应当排除各种法外因素的干预和影响,保证行政执法的顺利进行。

重大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1、较大、重大案件合议应遵循合法、及时、公正、公平和便民的原则,由局办公会对案件的查处情况进行讨论,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得出处理意见。

2、合议领导小组组成:局领导、执法大队大队长组成。

3、较大、重大案件范围:(1)采取一般程序的案件;(2)影响较大或案件关系复杂的案件;(3)超过10人以上的集体上访的案件;(4)其他。

4、局长办公会对较大、重大案件的合议程序是: (1)听取办案执法人员的汇报;(2)向办案执法人员提出询问;(3)进行讨论和研究;(4)决定合议结果。

5、合议后将合议结果通知执法大队,由执法大队具体实施。

6、合议人员实行回避制,凡是与案件当事人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

信息化工作管理制度

计算机安全保密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

二、工作人员要熟悉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计算机安全保密制度并认真贯彻实施。

三、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讯中泄露本单位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本单位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本单位秘密。

四、涉密机器要配备必要的保密措施,尽量采用成熟的、经有关部门认可的综合技术防范手段。计算机操作人员岗位职责

一、熟练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严格按照各项工作的操作规程进行规范操作。

二、计算机所用软盘、U盘由单位统一提供,其它软盘、U盘不准进入机房,严禁在计算机上玩游戏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三、要保持设备的整洁,要经常对有关设备进行保养,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计算机使用管理制度

一、计算机系单位贵重财产和精密设备,由专人负责,为确保软硬件设备的正常运转,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均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二、计算机软件、硬件及其相关物品要妥善保管、正确使用,确保机器的正常运作。

三、非本单位人员未经计算机管理人员批准不得使用计算机及相关设备。

四、对计算机及其外设应当定期检查,定期保养,保证计算机运行安全可靠。

五、定期进行防病毒、查毒工作,做好重要数据备份工作。

六、禁止安装与工作内容无关的软件,不得利用本单位计算机炒股、玩游戏、聊天及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七、妥善保管软硬件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驱动程序、保修卡及重要随机文件。

八、使用人员如发现计算机系统运行异常,应及时与计算机管理人员联系,非专业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拆开计算机调换设备配件。

九、请电脑公司专业人员对计算机及外设进行维修时,应有人自始至终地陪同。

十、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增强安全意识,应协同有关人员定期检查各种用电设备和门窗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电、防雷,防水工作。

惠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廉政建设

制度

一、必须勤政守纪,严格遵守工作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有事须按规定请假,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二、必须认真学习,掌握业务知识,按岗位职责的要求,恪尽职守,勤奋工作,坚持工作标准,提高工作质量,自觉履行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三、必须爱岗敬业,严格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岗位工作守则,遵纪守法,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四、安监执法人员在安全执法监察中,必须严格遵守\"九不准\"的工作纪律。\"九不准\"的具体内容包括:不准以任何理由违反规定收取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礼品,严禁借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由监管监察对象支付费用的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严禁参加任何形式的赌博;不准以任何形式从事安全生产评价及其他中介活动,或收取中介机构提供的钱物;不准违反规定向监管监察对象集资、摊派、拉赞助、推销产品、索要钱物、接受馈赠或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友谋取私利;不准到被监管监察单位报销应由本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滥施行政处罚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不准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私自处理、留臵罚没财产;不准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或对监管监察对象故意刁难和打击报复;不准在企业入股\"分红\"或提供有偿技术咨询服务。

五、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监管服务对象监督。

六、任何行政执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严肃处理,性质和情节轻微的,责令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性质和情节严重,影响较坏,群众意见大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调离执法岗位直至辞退;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5篇:安监局执法工作机制

继续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素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及时、有效实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习培训、资格管理对象是指具有建设系统行政执法任务的执法人员及行使建设系统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监督人员,所有参与建设系统行政执法的人员必须经过县法制办行政执法培训班学习,成绩合格后获得行政执法资格,领取《行政执法证》后,方能参与行政执法。

第三条 法制科负责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制度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学习培训分为监督检查学习培训行政执法学习培训和我单位管理知识业务学习培训三种。

县级行政执法学习培训是指县法制办组织的全县行政执法培训。每年视县法制办的行政执法培训计划和本职工作需要积极组织参加。

第五条 法制学习培训必须确保培训效果,培训结束必须通过培训考核。学习培训考核结果应作为考核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 定期学习培训制度。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期管理知识学习培训班。 第七条 定期研讨制度。每年召开一次由执法人员参加的讨论会,交流学习心得,研究在执法活动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执法水平和对执法的认识。

第八条 法制学习培训考核应与持证上岗和执法证件年审相结合;

凡新上岗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市法制办学习培训考核合格,获得行政执法资格后才能参与行政执法。

安全生产举报案件核查制度

为了更好的开展执法监管工作,及时处理举报投诉案件,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1、执法大队,应在接到举报投诉受理处理单后,调查核实举报投诉真实性。确有违法行为的,及时建立案案卷,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实施行政处罚。结案后及时将调查原始材料及处理意见及时整理归档。

2、举报投诉内容较复杂并违法事实清楚的,执法大队人员应事先就有关情况进行充分讨论,制定调查方案,必要时利用相关设备对有关情况进行暗访。

3、经调查核实,未查实被举报投诉人有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调查即告终结。

4、调查时限:执法大队接到举报投诉案件后,应在接到《安全生产监管举报投诉案件登记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的调查时效内,将调查结果及拟处理意见报告局办公会讨论,经局办公会同意后由执法大队落实,并将处理结果答复举报、投诉人。如因案情重大复杂,需延长调查期限的,执法大队应说明情况,但延长调查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及《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大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稀“安监局”)职能科室及大同一生一世产监察大队(下称“监察大队”)依法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件(下称“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 行政处罚案件,是指安监局各职能科(室)及监察大队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查处的或接到的举报、移送的违反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 承担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的安监局职能科室和监察大队统称为案件办理单位。负责案件查处的安全执法人员必须取得安全监察执法资质,执法过程中不得少于两人。

第四条 市安监局成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工作。案审委主任由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其他局领导担任,委员由查关职能科(室)及监察大队负责人担任。案审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科,负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包括50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包括1000元)罚款或者警告、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的行政处罚案件,由市安监局职能科(室)或监察大队依法办理;对适用于立案程序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根据实际情况由政策法规科委托监察大队依法查处。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职科能(室)对需要立案程序查处或群众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件,填写《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件移交表》后,由政策法规科委托监察大队依法查处。

对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局有关规定办理。由相关科室参与调查,调查结束后,拟写事故处理报告,经政策法规科审核后,提交局领导审批后上报。

第六条 案件办理单位立案查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审批,批准之日即为案件办理起始时间。

第七条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或举报的不立即查处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但又来不及立案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执法人员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及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并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审批手续。

第八条 对个 处以人民币1000元及以下(包括1000元)、单位处以(含没收违法所得折合并处)人民币3万元及以下(包括3万元)的违法行为案件,由案件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审查批准后,按规定制作行政执法签发盖章,然后由政策法规科委托监察大队依法查处。

第九条 对适用下列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提请案审委审理:

(一)个人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上(不含1000元)、单位处以(含没收违法所得折合并处)人民币3万元(不合3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或者吊销有关证照:

(二)需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行政处罚案件;

(三)需要变更或撤销已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案件;

(四)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

(五)案审委文任、副主任认为需要审理的其他案件。第十条 案审委审理行政处罚案件实行集体审议制度。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主持人根据案件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参加安审委会的委员,参会委员不得少于5人,案件经办人应当列席案审委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案审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第十一条 对需要局案审委审查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案件办理单位向案审委办公室提出申请,案审委办公室对案件进行初审。经初审,对案件材料不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及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需要补充调查的,报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批准后后退案件办理单位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对案件材料齐全,具备案审委审议条件的,提交案审委审议。 第十二条 案审委会议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承办部门汇报案件的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 (二) 初审部门汇报案件初审情况; (三) 案审委委员审议;

(四) 案审委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做出决定。

第十三条 案审委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理的主要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违法事实是否确凿,证据是否充分有效;

(三)适用的法律或条款依据是否正确;

(四)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规范;

(五)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六)处罚意见是否适当;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对事实清楚,法律使用适当,能形成一致意见的行政处罚案件,依法做出相应的处罚决定;对审议中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补充调查的行政处罚案件,不予做出处罚决定,在案件办理单位对行政处罚案件重新调查或补充调查完毕后,重新提交案审委审议。

第十五条 案件办理单位依据会议的审理结果制作相应的行政执法文书,经主持会议的案审委主任或副主任签发盖章。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输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可经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批准适当延长,但一般不得超过90日。

第十七条 案件办理完毕后,案件办理单位应当制作《结案审批表》,报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审批结案,并在结案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文书、图表、视听资料等交政府法规科分类立卷归档。

第十八条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所使用的执法文书,由政策法规科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网站发布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自行制作。

执法过程中需使用加盖市安监局印章的(空白)执法文书,由政案件办理单位提出数量、种类(不包括进入立案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政策法规科登记并编号,经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批准后,加盖市安监局印章。案件办理单位对空白执法文书要妥善保管,并将使用情况及时向政策法规科反馈。

执法过程中需使用的封条由市安监局政策法规科制作、编号和盖章,案件办理单位可直接到政策法规科领用。封条使用情况及时向政策法规科反馈。

第十九条 在局机关作出吊销有关证照,实施关闭或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单独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局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由监察大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政策法规科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会审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领导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 凡各执法科室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

(一)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累计在3万元以上,或行政处罚在2万元以上的;

(二)处以责令停产停业;

(三)处以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执业许可证;(四)跨辖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五)已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案件;

(六)主管领导认为情节复杂或其他应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四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以领导办公会的形式举行。参加会议的人员还有:相关执法科室科长及案件承办人员。稽查科负责集体讨论会议记录。

执法科室在召开领导办公会前三日内,应当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交稽查科,由法规科负责提交领导办公会讨论。 第五条 集体讨论会议程序:

1、由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和拟处罚意见等有关内容;

2、涉案的执法科室发表意见;

3、进行集体讨论;

4、法规科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表决;

5、参会人员阅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

第16篇:安监局行政执法依据

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定行政机关

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执法职责: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负责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市政府行政机构。

1、依法行使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依法行使国家矿山(煤矿)安全监督职能。依法监督矿山(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煤矿)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参与组织矿山(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审查验收工作;

3、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4、负责全市铁路道口、铁路交通安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综合协调监管铁路道口的增设、改建、合并、拆除等工作;负责对无人看守铁路道口管理的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铁路道口、铁路交通安全等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

5、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行政许可、核发证照、验收;按照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规定,负责发放及监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使用管理工作;

6、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7、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8、依法监督检查验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无)

(三) 法律法规规章委托的组织 (无)

行政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2002.1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1993.5.1)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 施行时间:2002.3.15)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 施行时间:1996.10.30)

5、《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 施行时间:2000.12.1)

6、《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施行时间:2005.8.31)

7、《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 施行时间:2005.11.1)

8、《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 施行时间:2006.1.11)

9、《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省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2001.7.21)

10、《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局 国家煤监局施行时间:2003.7.1)

11、《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条例》(国家经贸委 施行时间:2002.11.15)

1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 施行时间:2002.11.15)

1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局国家煤监局施行时间:2004.4.19)

14、《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国家安监局施行时间:2005.1.1)

15、《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监局国家煤监局 施行时间:2005.2.1)

16、《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局 国家煤监局 施行时间:2005.2.1)

17、《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 施行时间:2005.9.1)

18、《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 施行时间:2006.3.1)

行政行为(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一)行政许可[审批](10项)

1、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3)《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第八条“行业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本系统的劳动安全工作实行管理,主要职责是:

(四)组织指导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特种人员的劳动安全教育培训,将安全工作作为对单位负责人考核的重要依据;”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3)《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第八条“行业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本系统的劳动安全工作实行管理,主要职责是:

(四)组织指导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特种人员的劳动安全教育培训,将安全工作作为对单位负责人考核的重要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第七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进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做到持证上岗。”

4、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审查验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行业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本系统的劳动安全工作实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三)审查和督促落实生产性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设施,使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5、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批准书(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第六条“设区的市、地区、盟、自治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以外的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6、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7、危险化学品储存批准书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8、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二)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9、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10、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五条“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二)行政处罚(239项)

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资格。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一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由原发证机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格”。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或者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4)《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工作中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5)《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检测检验机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2、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重伤事故或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三至九人死亡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6、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7、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8、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三)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

9、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四)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10、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五)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1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重伤事故或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三至九人死亡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1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1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1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16、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17、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18、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员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员监督检查的;” (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煤矿有关人员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19、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情况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提供虚假情况的;”

20、生产经营单位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21、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2、生产经营单位对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23、生产经营单位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24、生产经营单位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25、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6、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 (4)《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条“煤矿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并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27、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 (5)《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一条“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6)《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7)《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业人员上岗作业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28、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

29、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擅自上岗作业的。”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5)《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条“煤矿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并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30、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3)《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4)《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5)《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31、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3)《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的;”

32、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劳动行政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5)《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生产,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6)《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33、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3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35、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36、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7、生产经营单位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38、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39、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0、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41、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42、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43、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4、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之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

45、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之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46、生产经营单位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之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47、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48、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49、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50、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1、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安全检测仪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使用,逾期不改正或者不立即停止使用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52、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使用,逾期不改正或者不立即停止使用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53、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54、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55、矿山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对矿山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进行定期检测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矿山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按照下列要求定期检测:

(一)粉尘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两次;

(二)三哨基甲苯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一次;

(三)放射性物质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三次;

(四)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点,井下每月至少检测一次,地面每季度至少检测一次;

(五)采用个体采样方法检测呼吸性粉尘的,每季度至少检测一次。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56、井下采掘作业,未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井下采掘作业,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应当加强支护。

露天采剥作业,应当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不得对深部或者邻近井巷造成危害。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57、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未加强支护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井下采掘作业,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应当加强支护。 露天采剥作业,应当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不得对深部或者邻近井巷造成危害。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58、露天采剥作业,未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井下采掘作业,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应当加强支护。

露天采剥作业,应当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不得对深部或者邻近井巷造成危害。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59、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对深部或者邻近井巷造成危害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井下采掘作业,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应当加强支护。

露天采剥作业,应当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不得对深部或者邻近井巷造成危害。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60、煤矿和其他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矿井,未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有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现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煤矿和其他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矿井,应当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任何人不得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61、从事矿山开采,有瓦斯突出的,未编制专门设计文件,未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在下列条件下从事矿山开采,应当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并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

(一)有瓦斯突出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62、从事矿山开采,有冲击地压的,未编制专门设计文件,未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在下列条件下从事矿山开采,应当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并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

(二)有冲击地压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6

3、从事矿山开采,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未编制专门设计文件,未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在下列条件下从事矿山开采,应当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并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

(三)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64、从事矿山开采,在水体下面开采的,未编制专门设计文件,未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在下列条件下从事矿山开采,应当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并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

(四)在水体下面开采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65、从事矿山开采,在地温异常或者有热水涌出的地区开采的,未编制专门设计文件,未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在下列条件下从事矿山开采,应当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并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

(五)在地温异常或者有热水涌出的地区开采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66、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未及时清出采场浮矿和其他可燃物质,回采结束后及时封闭采空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及时清出采场浮矿和其他可燃物质,回采结束后及时封闭采空区;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67、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未采取防火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二)采取防火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68、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未定期检查井巷和采区封闭情况,测定可能自然发火地点的温度和风量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三)定期检查井巷和采区封闭情况,测定可能自然发火地点的温度和风量;定期检测火区内的温度、气压和空气成份。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69、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未定期检测火区内的温度、气压和空气成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三)定期检查井巷和采区封闭情况,测定可能自然发火地点的温度和风量;定期检测火区内的温度、气压和空气成份。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70、井下采掘作业接近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的断层、流砂层、砾石层、溶洞、陷落柱时,未探水前进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井下采掘作业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探水前进:

(一)接近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的断层、流砂层、砾石层、溶洞、陷落柱时;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7

1、井下采掘作业接近与地表水体相通的地质破碎带或者接近连通承压层的未封钻孔时,未探水前进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井下采掘作业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探水前进:

(二)接近与地表水体相通的地质破碎带或者接近连通承压层的未封钻孔时;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72、井下采掘作业接近积水的老窑、旧巷或者灌过泥浆的采空区时,未探水前进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井下采掘作业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探水前进:

(三)接近积水的老窑、旧巷或者灌过泥浆的采空区时;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73、井下采掘作业发现有出水征兆时,未探水前进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井下采掘作业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探水前进:

(四)发现有出水征兆时;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74、井下采掘作业掘开隔离矿柱或者岩柱放水时,未探水前进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井下采掘作业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探水前进:

(五)掘开隔离矿柱或者岩柱放水时。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75、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

采掘工作面进风风流中,按照体积计算,氧气不得低于20%,二氧化碳不得超过0.5%。 井下作业地点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8°C;超过时,应当采取降温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76、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未及时封闭采空区和已经报废或者暂时不用的井巷,减少氡气析出量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必须采取下列措施,减少氡气析出量:

(一)及时封闭采空区和已经报废或者暂时不用的井巷;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77、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未用留矿法作业的采场采用下行通风,减少氡气析出量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必须采取下列措施,减少氡气析出量:

(二)用留矿法作业的采场采用下行通风;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78、开采射性矿物的矿井,未严格管理井下污水,减少氡气析出量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必须采取下列措施,减少氡气析出量:

(三)严格管理井下污水。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79、矿山企业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控制粉尘危害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矿山企业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应当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控制粉尘危害。 井下风动凿岩,禁止干打眼。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80、井下风动凿岩,干打眼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矿山企业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应当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控制粉尘危害。 井下风动凿岩,禁止干打眼。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81、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七条“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达到要求,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并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82、煤矿作业场所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专用放炮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或者使用明火明电照明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 法律依据: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煤矿作业场所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专用放炮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或者使用明火明电照明,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8

3、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作业、责令停产。 法律依据: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二条“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经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84、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三条“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经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并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

5、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 法律依据: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六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8

6、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 法律依据: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六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87、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 法律依据: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六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8

8、煤矿企业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煤矿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排查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89、煤矿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90、瓦斯超限作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9

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仍然进行生产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9

2、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仍然进行生产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93、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仍然进行生产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9

4、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仍然进行生产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9

5、超层越界开采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9

6、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仍然进行生产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9

7、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仍然进行生产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9

8、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9

9、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仍然进行生产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100、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1、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2、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仍然进行生产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3、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4、煤矿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该煤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煤矿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该煤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10

5、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未按照国家规定轮流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1周内其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企业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6、煤矿企业没有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煤矿职工安全手册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煤矿企业没有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煤矿职工安全手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7、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10

8、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10

9、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110、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1

11、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1

12、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

13、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1

14、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

1

15、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1

16、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四)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1

17、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五)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1

18、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1

19、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120、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1

21、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一)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1

22、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1

23、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三)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1

24、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四)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1

25、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五)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1

26、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六)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

1

27、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七)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1

28、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或者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八)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或者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1

29、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或者发现被盗、丢失、误售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九)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或者发现被盗、丢失、误售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130、危险化学品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

31、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

1

3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其产品的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其产品的;” 1

33、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三)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1

34、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或在接到登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登记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或在接到登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登记的;” 1

35、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出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

1

36、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转让、出租或伪造登记证书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转让、出租或伪造登记证书的;”

1

37、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担变化时,未按规定按时办理中心登记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担变化时,未按规定按时办理中心登记手续的;”

1

38、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的;”

1

39、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终止生产或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终止生产或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

140、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的;” 1

41、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不再具备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基本条件的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二)不再具备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基本条件的;”

1

42、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经营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三)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经营许可证的。

1

43、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1

44、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1

45、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1

46、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1

47、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1

48、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1

49、生产经营单位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 150、生产经营单位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1

51、造成事故隐患但未发生伤亡事故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作业。 法律依据:

《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造成事故隐患但未发生伤亡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分级实施监察的职责内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对有现实危险的应责令有关岗位的人员停止作业,消除隐患;拒不停止作业或逾期拒不改进的,可对责任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应负行政责任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1

52、造成事故隐患但未发生伤亡事故的,有关岗位的人员拒不停止作业或逾期拒不改进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造成事故隐患但未发生伤亡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分级实施监察的职责内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对有现实危险的应责令有关岗位的人员停止作业,消除隐患;拒不停止作业或逾期拒不改进的,可对责任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应负行政责任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1

53、发生一般伤亡事故或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发生一般伤亡事故或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责任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应负行政责任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1

54、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责任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

55、发生特大伤亡事故或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发生特大伤亡事故或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责任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八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

56、隐瞒、拖延或谎报事故,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隐瞒、拖延或谎报事故,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另行加处责任单位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加处责任人员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

57、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 处罚种类:停止受理许可申请。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许可申请。” 1

58、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1

59、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160、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16

1、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16

2、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16

3、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16

4、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16

5、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16

6、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16

7、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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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物品、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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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物品、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170、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17

1、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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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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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17

4、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17

5、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17

6、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物品、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吊销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17

7、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物品、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吊销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17

8、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不合格,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第二十五条“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不合格,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17

9、已经取得结论为合格的安全审查意见书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未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重新进行安全审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第二十六条“已经取得结论为合格的安全审查意见书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未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重新进行安全审查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18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十五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

一、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8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制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具)、保健品,安全设施、设备,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和职业卫生,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奖惩等规章制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具)、保健品,安全设施、设备,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和职业卫生,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奖惩等规章制度。

第四十五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

一、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8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投入未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四十五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

一、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8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五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

一、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8

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经考核合格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

第四十五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

一、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8

5、特种作业人员未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四十五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

一、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8

6、本实施办法第

八、九条规定以外的从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第

八、九条规定以外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四十五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

一、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8

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

一、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8

8、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生重大事故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一)发生重大事故的;”

18

9、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安全操作法)和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作业安全规程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安全操作法)和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作业安全规程。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19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未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划和布局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划和布局;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19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未在设区的市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在设区的市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19

2、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的距离未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19

3、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的距离未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19

4、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的距离未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19

5、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的距离未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19

6、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的距离未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19

7、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距离未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19

8、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距离未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19

9、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20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采用和使用了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五)不得采用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20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未与员工宿舍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六)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与员工宿舍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20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周边防护距离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七)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20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未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八)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需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20

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无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未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20

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20

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辨识、确定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辨识、确定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20

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已确定的重大危险源,无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未定期检测、检查,并未建立重大危险源检测、检查档案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对已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应当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定期检测、检查,并建立重大危险源检测、检查档案。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20

8、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其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和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其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和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20

9、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其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无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其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二)有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210、大型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无专职消防队,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根据实际需要有义务消防队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其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三)大型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有专职消防队,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实际需要有义务消防队;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21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其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其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四)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212、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按照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整改而进行整改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

第17篇:路政执法大队长先进事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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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执法大队长先进事迹材料

心如波涛铺坦途

——记十堰市路政执法大队大队长曾有波

前不久,在湖北省公路局“全省公路五个十佳”评选活动中,十堰市城区公路段路政科科长、路政执法大队大队长曾有波荣获“全省公路五个十佳”。此前,他还连续两次被市公路管理处评为全市公路系统先进工作者,他所带领的单位也连年获得“先进集体”的光荣称号。他将一腔热血奉献在了公路事业上,用一腔赤诚守护着公路的坦途。几年来,他所带领的路政执法人员执法破案率、结案率均为100%,且无一例错案与败诉案件,从而使十堰城区公路路政管理面貌焕然一新,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忘我工作,青春无悔护路人

曾有波,现任十堰市城区公路管理局路政大队大队长,先后在十堰市公共汽车公司、山区公路指挥部、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等担任过售票员、修理工及财务工作,由于工作扎实肯干,他从一名售票员、修理工,一步一步走到了财务部副经理兼主管的职位上,1994年被调到了十堰市城区公路段路政科,自此他便将便将自己的青春都交付给了十堰城区公路事业。他默默无闻地工作,又从科室里一名普通的员工到副科长,直到6月,组织将十堰城区公路段路政管理工作的重担交付给了他,使他成为了独挡一面的路政科科长、路政执法大队队长至今。从售票员到路政执法大队大队长,曾有波始终把自己当作一颗镙丝钉,只要是工作需要,不论是什么工作,他都会在那里闪闪发光。十堰城区公路段辖区范围较广,管理路线长,路政执法和管理所涉及的地方几乎涵盖了城区和郊区,管辖着20

9、316国道等路段,仅列养路段就达140公里。作为路政执法大队大队长,曾有波不仅要带领执法人员维护好路产路权,依法行政,维护道路畅通,既要维护好公路上附属设施的产权,清理辖区路面渣土、公路两侧的建筑及损坏路面的维护,还要负责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及审批,同时要搞好非路用标志的清理,公路两侧的绿化等工作,工作杂事较多,工作十分繁忙。路政执法大队仅仅是对外的称呼,其实在段内仅仅是一个路政科,人手少,路线长,工作多。在路政执法大队诸多工作中,每年的清理任务尤为繁重。由于路线长,人手少,每天仅这条路转一趟都需要很长时间。10月,刚刚担任科长不久的曾有波上任之初适逢全省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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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路政新形象,开展“养路杯”路面清理,创建“文明路”活动。要求要达到路面整洁,行道绿化要达标,公路两侧不得有非路用标志。这项工作看起来容易,要做好可不是一件易事。接到任务的时候,曾有波突发眼球外凸,浑身无力、心跳加速,吃不下,睡不香,经医院检查,他患的是急性甲亢。医生告知,严重时内分泌会失调,甚至危及生命,急需住院治疗。一边是关乎个人安危的病情,一边是繁重的工作任务,在突如其来的病情面前,曾有波没有丝毫犹豫,更没有退缩,他置个人安危于不顾,毅然投身到工作中。由于当时创建活动时间紧,任务重,而他作为路政科的一个“班长”,为了搞好“文明路”创建,他便让医生开了药,随即便带领路政执法人员奋战在了公路上。那段时间,正好遭遇持续几天的暴雨,灾情就是命令,他不等不靠,身先士卒,立即带领队友们英勇奋战,每天他都和执法人员一起,带着装载机上路,进行路面清理工作。他早出晚归,风餐露宿,不辞辛劳,不畏艰难,一整天下来,浑身湿透,完全像个泥人。由于时常淋雨,他的病情又经常发作,但他全然不顾,一心扑在公路上,和大家一起搞好路面清理工作。直至开年之后,他带领大家将创建工作完成后,他才住进了医院。他这种无私奉献的精神鼓舞并感动着每一位过往司机和旅客,在社会上引起良好共鸣。他用行动和事实,用心血和汗水向社会递交了一份合格满意的答卷,证明了路政人的价值,树立了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光辉形象。

养路护路,精心治理保畅通

随着十堰经济的发展,十堰城区公路段所辖国、省道沿线乡镇、开发区的开发建设活动日益增多。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沿线群众的爱路、护路意识变得淡薄,致使公路两侧违章建筑、乱堆乱放、随意设置非路用标志、损坏路产、侵犯路权的现象有抬头猛增的趋势。违法行为一日不除,曾有波内心一日不宁。为了更好地维护路产、路权、保障公路畅通,坚决阻止这些违法行为,曾有波将路面清理整顿确定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在行动之前,先派出人员对全线违章建筑进行逐一统计,还亲自上门对每个违章户进行《公路法》宣传,发放违章通知书,限期拆除通知书,使违章户积极配合清理整顿行动,且让《公路法》做到家喻户晓。仅仅一年,路政执法大队就制止违章行为40余起,处理各类违章45起,拆除非路用标志牌300余块,拆除乱搭乱建8处,清除路障900平方米,同时完成了国省道的绿化任务,顺利完成了每年省公路局检查组组织的国省道“集镇整治”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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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及全省养护路政杯竞赛活动。在非路用标志清理和集镇建设的集中整治中,

曾有波积极与相关单位协调,对316国道的柏林镇,他制订出整治方案,推出了与沿线村镇、居民签订爱路、护路责任书的新模式。并按照方案,成立了由段领导为主,乡镇分管领导为辅,路政执法人员为具体承办人员的整治领导小组,并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形成了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合力整治的局面。同时对过境路段路肩实施了硬化,边沟等设施完善畅通,商家门口铺设了彩砖,道口进行了清理,并在公路醒目位置设置了路政管理法制宣传牌,与镇政府签订了责任书。依法拆除了非路用标志并规范设置,清除了马路市场与占道堆物现象,实现了集镇过境路段的“畅、洁、绿、美”。作为路政执法队伍中的一个“班长”,不能保证道路畅通,首先自己有责。于是,曾有波总是时常出现在路上,随时巡查可能发生的垮方、塌方,以及路政设施失修、防止路政路产遭到破坏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道路晴雨畅通。大雨里有他行路的足迹,烈日下有他劳作的身影,寒风中回荡着他的声音,每一米路都浸透着他的汗水。在搞好道路畅通的同时,他还带领队友们以“文明路”创建为载体,搞好国道重点路段整治的同时,加强“绿色通道”建设。特别是国省道的绿化工作,他通过制定方案,精心安排,借签外地的先进经验,强化管理,签订责任状,对植树人实行包路段、包栽、包活的“三包”措施,坚持做到绿化与香化相结合。他结合316国道“白东路”段至徐家棚10公里路面改造工程,并完成了此路段的“绿色通道”建设任务。而后,他又带领全队人员结合“省级文明路”的创建,按照“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投入资金8万元,对辖区316国道、十两线、土天路段的行道树进行了新植与补植,共栽植女贞、杉树等名贵树木3000余株,从而使城区公路绿化走在了前列,得到了省局、市局及市公路管理处领导的一致好评。在每年开展的全国公路养护管理检查和全省养护路政竞赛迎检工作中,曾有波带领全队人员,按照段总支提出的“举全段之力,以百分之百的努力,兢兢业业迎接检查”的方针,发扬“不怕吃苦”的精神,扎扎实实地对辖区公路存在的违章建筑、乱堆乱放、随意设置非路用标志、损坏路产、侵犯路权等现象进行了为期几个月“拉网式”清理整顿工作,从而使316和209国道恢复了应有的整洁和畅通,并顺利通过了全国公路养护管理检查。

依法行政,铁面无私铸路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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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路政管理,就得要依法行政,没有铁的手腕是无法管理好路政的。有一段时间,曾有波发现一些单位个人私利严重,经常利用夜间在公路上乱倒建筑及生活垃圾。这种情况不仅影响公路的美观,还不利于公路的畅通。然而,狡猾的偷盗垃圾者往往是借着夜幕的掩护,和路政人员打起游击战、玩起捉迷藏,使他们一时很难抓住现行。等执法人员发现后根本无从查起,执法人员充当清理工的现象屡见不鲜。如何解决这个“老大难”,彻底治理乱倒渣土及垃圾的现象,曾有波陷入了沉思。经过深思熟虑,他决定在媒体公布执法大队的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对于举报者给予适当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为了能够准确及时地接到举报投诉,快速成赶到现场,曾有波还特地将自己的手机号码也一同公布,手机24小时开机,接到投诉举报后,不管白天黑夜,他总会在第一时间内赶到现场。有一次,曾有波正在外面进行路政执法检查,突然接到群众举报,有车将垃圾倒在公路上,希望能赶到现场制止处理。接到举报后,曾有波立即驱车赶到现场,发现原来是市政府行管局生活用车将生活垃圾倒在公路上。面对这样的情况,让曾有波犯了难。按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该单位此次的行为,至少可处6000元的罚款,但是作为政府的生活用车,应该怎么处理呢?正在这时,他相继接到市处及市府有关领导的说情电话。“政府的车更应一视同仁,不罚不足以平民心”在这种情况下,曾有波作出果断决定,对于该车给予了元的罚款。由于他在工作中一视同仁,公正执法,依法行政,从而为路政事业带来了良好的面貌,在公路上乱倒渣土的现象得到了彻底改观,百姓们无不拍手叫好。既要严格执法,又要热情服务。在工作中,曾有波通过人性化的执法,收到了良好的执法效果。在一个暴雨如注的下午。当时,由于黄龙电厂和当地一个村民因为一些经济矛盾,没有处理清楚,该村民就利用电厂扩建的机会,在公路上砌了一堵墙,阻止电厂工程车辆通行。而暴雨越积越深,一直流到路上,致使主公路上车辆都无法通行,堵塞车辆十分严重。接到报告后,曾有波顶风冒雨,立即带领执法人员赶到现场,经过对该村民讲道理,宣传法律,使该村民认识到了堵塞公路的违法行为,随后将路障拆除,双方就相关问题也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都感到十分满意,矛盾也得了到化解。化干戈为玉帛,曾有波功不可没。

维护路产,为重点建设保驾护航

长路漫漫,奉献不止。初,全国开展公路治理超限运输工作。接到筹建十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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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公路段大峡超限检测站的任务时,曾有波刚刚住院出院。由于路政科人员手,且建站资金不足、场地不够,在这种情况下,曾有波便四处做拆迁户的思想工作,节约支出。作为十堰首批建站,他带着科里其他同志和群众协商,关于拆迁补偿、征地等事宜,自3月开始决定建站到6月开工建设,曾有波几乎一直都是奔波在建站工作上,日夜奋战,风雨兼程,和群众协商,跑手续,他真诚的工作感动了当地群众,当地群众接受了他们的补偿标准。检测站建站十分顺利,当年7月即投入使用。然而由于全国治理超限刚刚开始,当地许多有车的司机因为关系到自己的利益,从这里经过时都无法接受超限管理,曾有波就耐心地给司机做好解释,直至司机理解为止,如今超限治理工作已得到了广大司机的理解和配合,超限检测站运营正常。检测站运行初期,由于人员配备没有到位,曾有波就白天在城区开展正常路政工作,晚上又赶到三四十公里外的大峡检测站,直到将这项工作理顺,安排一位站长上任后为止。为了搞好治理超限工作,曾有波带领科室人员,坚持依法治理的原则,以《公路法》、《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综合治理为原则,坚持专项治理与源头治理相结合,坚持部门联手与区域治理相结合,行政手段与经济手段相结合,治理力度与社会可接受相结合,处罚与人性化管理相结合,开展科学检测,卸装放行的原则,建立了超限运输车辆档案,抓好站点设置,建章立制,同时合理配置了执法人员。检测站自运营以来,有效地治理了超限运输问题,仅去年一年就检测车辆58800余台次,查处超限车辆3960台次,收取补偿费百余万元。与此同时,由于襄十高速公路的开通,根据省政府的要求,原白浪收费站需要西迁,市政府选址在舒家。刚刚完成大峡检测站的建站工作,曾有波又马不停蹄,随即又投入了收费站的迁建工作。白浪收费站迁建完毕后,由于涉及收费问题,当地一些司机因为考虑到自己利益,便纠集群众集体闹事,曾有波又耐心地给当地村民做好解释工作,最终使舒家收费站正常运行,直到现在没再发生过类似事件。收费站同时开展文明收费,展现窗口形象活动,从而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城区公路段承担的改造、维修路段也较多,公路沿线各条线路的改、移牵扯到电信、移动、供电等多个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曾有波就积极主动地与这些部门进行协调,先后积极协助工程部门做好了209国道改造路段的通信、供电线路的拆迁工作。316国道大峡段改造工程因黄龙电厂拆建工程的影响不能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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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竣工,大型运输车辆的通行使部分路段路基严重受损。为维护路产,同时又支持地方大型工程建设,曾有波多次与黄龙电厂领导、施工方沟通、协商、向市主管领导汇报,从而圆满解决了这个问题。与此同时,曾有波带领队友们一方面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促进了大型工程的建设,维护好了路产,另一方面对于一些建设不得不破坏路产的情况,他又积极争取对方给予补偿,从而保证对于路产进行维修。今年在建设高速公路中,势必要涉及到破坏部分甘肃路面设施。他就积极主动地与对方协商,最终争取补偿路产维修费用150万元。而这些作为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加上又是省局下属的一个指挥部,补偿可给可不给,但是经过他耐心地做工作,积极争取,最终为路政执法大队争取了补偿资金。

带好队伍,齐心协办护坦途

队伍就是一个团体的核心力量,建设一支团结、高效、勤奋、务实的高素质队伍是搞好路政工作的根本。为此,曾有波将带好队伍作为抓好路政管理工作的主要工作来抓,他紧紧围绕“管理上台阶,人员提素质,工作创一流”这个中心,以服务促管理,向管理要效益,不断加强全队路政人员的政治理论和执法业务水平,从严治队。他从加强全队从党的方针政策、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及法律、法规、执法业务入手,组织全队人员加强业务理论知识的学习与培训,务实理论基础,提高实际操作技能,从而全面带动和提高大队工作水准。不仅如此,他在自己身先士卒加强文化学习的同时,还带领科室其他人员参加自修学习,如今12名路政执法人员全部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使路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得到了全面提高。在这支作风严谨、文明执法、无私奉献的路政执法队伍里,曾有波无疑是只领头雁。多年来,他带着这支队伍,不知疲倦、默默奉献,用真情谱写着路政建设的动人华章,用爱心弹奏着雄洪激越的护路之歌。此外,曾有波还从加强路政宣传工作入手,向沿线乡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运输户进行广泛和深入持久的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了解、并理解路政工作,从而有利于路政工作的开展。为了忠爱的公路事业,付出的不仅是汗水、心血和精力,还有自己的亲情友爱、家庭责任。如今,曾有波妻子下岗在家,孩子尚在读书,工资收入不高,就连母亲住院,他也是早上将母亲送到医院后,又赶到单位,积极投入到路政管理工作中去。十多年来,他都是这样无怨无悔地奋战在公路事业上,甘做一颗铺路石,为让坎坷变坦途,真诚地守护着公路,默默无闻地做着一名普普通通的“公路卫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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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前不久他当之无愧地被评为“全省公路五个十佳”,所带领的路政执法大队各项工作也走在兄弟单位的前列。一路走来一路风尘,一路汉水一路高歌,一九九四从事路政工作以来,曾有波十年如一日,爱岗敬业,恪尽职守,严以律已,刻苦探索,凭着顽强坚韧的毅力,不屈不挠的精神,怀着一个路政执法人员对事业深深地热爱,一个普通路政工作者对工作无限地执著,坚忍不拔地走过了不平凡的十二年。桃李不言,下自成蹊。他懂得成绩属于过去,作为一个路政执法人员他是幸福的,更是幸运的,他热爱路政事业,能学以致用,能让公路更宽、更平、更畅通,是他毕生的追求,振兴交通,献身公路是他今生无悔的选择。

资料来源:http://www.daodoc.com/data/xianjinshiji/

第18篇:怎样当好农业执法大队长

怎样当好农业执法大队长

农业行政执法工作能否履行职能到位,市场监管能否查处到位,服务质量水平的高低,对外的部门形象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法大队的工作状况、服务水准、队伍的素质和执法工作人员的敬业精神。作为“兵头将尾”的农业执法大队长能力的大小,素质的高低及领导方法,直接影响到上级组织的各项指示在下面的贯彻落实。我就在新形势下如何当好农业执法大队长长浅谈几点体会。

一、廉洁勤政,秉公执法。廉洁奉公、秉公执法是党和人民对我们每一位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基本要求,也是一个农业执法大队长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如果一个单位的领导不严格要求自己,不秉公执法、廉洁勤政,存在“吃、拿、卡、要、报”等不良现象,那么上行下效,整个单位的形象就彻底没有了。大家辛辛苦苦去执法,去办案,大队长如果顶不住说情风或者得到被管理对象的一点好处,就网开一面,甚至徇私枉法,农业执法力度就无从谈起。如果大队长一身正气,两袖清风,秉公执法,违法分子就会望而生畏,服从管理,接受处罚。亲朋好友等说情人就会望而却步。这样单位执法人员就底气足,干劲大。

二、要有较强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在政治上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服从大局。当前要以各级党委、政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加快经济发展目标相适应。认真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加强队伍建设,自觉地改变过去那种重管理、轻服务,服务不到位的不良风气。以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改善投资环境为当前最大的政治任务。提高服务质量,树立良好的农业队伍形象。加大宣传力度,努力争取社会各界和管理对象对我们农业执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要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强的业务能力。大队长是一个单位的带头兵、领头雁,如果没有较强的业务素质,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说外行话,办外行事,既队长作。

三、以身作则,身先士卒。制度,要有队长不的分工,

大队长

大队

工作,对内要制定一系列管理

的分工和职责,大案件的查处,较的熟知

说服教育管理

,也失去了在本

的威信。地

农业法规,才能带领大家好行政执法工

岗位责任制。执法中队每个人都有

执法行动,大的对每一项工作都面面俱到。但大队、难点工作大队长都要以身作则,身先士卒。主心骨,也会

大队长的

使下属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了

执法过程中,有时

和农业队伍的战斗力。在大队长一句鼓励的话,可使大家信心倍增,攻克难题。分子望而生畏,从而执法得以是大队制定的等制度。

四、要脾气又要善于,团结互助。

集体内部的

坚决而的表态,使

。在日常工作中,大队长也要起模范带头作用。

要不折不扣的

。比如大队值班、卫生

工作制度,大队长

,每个人的工作、能力、、完全相同,大队长要有宽阔的胸怀,既要矛盾,解决矛盾。

面对每一位同志的长处与缺点,

指出,

下属缺点,不护短,开诚布公,正。大队长与同志们平时多注意思想交流,大队长与副大队长、同志们要推心置腹,开门见山,批评与自我批评。哪位同志

,大队要

有疙瘩,大队长发扬民主,本

面对面地做工作,的工作决策前,义不容辞的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要尽量大家的的意见和建议,一旦决定应当干的事情,大家就。既摒除了一言堂家长作风,也

了大队长威信和号召力。生活上大队

,要尽量想方设法帮助

每长要经常每一位同志的家庭生活情况。哪位同志家里有

,性。

能力。。对内部工作

大队长

要解决。同志们之间位同志的性和

体贴,在工作上无后顾之忧,轻装上阵,

五,要有较强的组织作,还要搞好外部关系

上情下达,内部组织工安排。对

好与地

一分了之,要统筹组织和阶段性的工作需要精心组织,统筹兼顾,齐头并进,方、各行政主管

顾此失彼。对外要

之间的关系。工作上勤向地方党委

的理解和支持。的外部执法环境。

汇报,执法上多说明,活动上多征求意见和建议,以得 的信任,最大限度地

为发展地方经济当好参谋。赢六在日常工作实践中,大队长只有把握好以下七点,才能使执法队员较快地提高执法技巧,化解矛盾,减少执法阻力,从而取得执法效果和执法形象的双丰收。

一是“明”。透过事先了解和现场观察,对执法相对人的个人情况、文化层次、心理情绪、违法情节、现场周边环境,要有一个大概的了解和判断,便于制定相应的对策。

二是“活”。当面对一些违法行为和违法人员复杂化的实际情况,我们在执法中要因地制宜、因人而异,要灵活把握、相机处置。

三是“勤”。执法中要做到“眼勤、嘴勤、腿勤、手勤”。“眼勤”就是要善于观察,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及其发展趋势;“嘴勤”就是要多宣传农业法规,做耐心的说服教育工作;“腿勤”就是发现违法行为要早、查处要早,不让违法行为扩大;“手勤”就是要在执法中按照规定和程序,尽快书写文书,保证执法的迅速准确。

四是“诚”。对待当事人要有诚心,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服务到位。

五是“礼”。处置违法时要严禁粗暴执法,做到纠正违法有礼、说服教育讲理。特别是在当事人不配合、市民围观起哄时,更要以理服人,尽量避免事态扩大,做到有礼、有理、有据、有节。

六是“静”头脑要冷静,认真分析执法矛盾。在遭遇执法被围困时,要冷静分析,因势利导,要讲究执法策略,注意工作方式方法,多做宣传工作,妥善解决问题。

七是“严”。严格按法定程序执行,杜绝执法和处罚的随意性,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总之,作为执法大队一把手,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严格把关,守一方水土,保一方平安。通过抓大事,管全局、抓班子,带队伍、抓重点见成效、抓政风强服务,实现班子团结、队伍整齐、目标明确、事业发展。农业执法大队才能真正成为政府需要、企业欢迎、群众信赖、社会满意的阳光职能部门。

第19篇:市容执法大队长述职报告

文章标题:市容执法大队长述职报告

本人现任龙潭直属大队副大队长,分管大队办公室和三中队的管理工作。一年来,在领导正确指导下出色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一、自身建设(1)、注重学习,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可以说,自己多年来,一直重视理论学习,特别是能够结合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学习和掌握基本理论和业务知识,用以更好地指

导工作。(2)作为一名副大队长我清楚的知道自己的工作职责,在做好自己分管工作的同时,积极配合好大队长的各项工作,做到工作分工不分家。同时,与班子其他成员加强交流,互相沟通,努力在班子内营造和谐氛围,不断增强班子凝聚力和向心力。做好承上启下的工作,向上为大队长出谋划策,向下对执法队员传达精神、布置任务,起到很好的协调和配合作用。(3)能够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以身作则,廉洁高效的开展各项工作。真正做到了不拿群众一针一线,对于一些商家、业户的请吃、送礼等婉言谢绝,做到了既不伤感情又很好地与商家、业户沟通思想,在管辖区内树立了威信,一年来拒请吃、送礼50余次。做到了一名共产党员应起的作用。

二、主要工作

1、办公室工作。(1)领导办公室完成各项日常工作。今年进一步完善大队各项规章制度,根据去年大队百分制考核管理办法的考核情况,对一些不现实的、在实际工作中很难落实的予以更改,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经认真讨论反复研究,最后成型。制度的制定是为了落实,随着工作的开展,我与班子其他两位成员配合,经常性开展大队督察工作,并将检查结果记录、累计、公示,并与个人考评挂钩。全年共进行了50余次督察,发现问题300余个,且解决了95以上,并按照百分制考核细则的相关规定对20余人次进行了相应的扣分,增加了执法工作的透明度。这一举措极大端正队员的精神面貌和工作态度,收到了较好的管理效果。(2)做好大队的车辆管理工作。我大队尚处于发展阶段,资金较为短缺,为更好的利用车辆开展工作,我与大队车辆管理人员研究制定了大队车辆管理办法、驾驶员管理办法、燃油规定等多项措施,并组织人员定期检查车况和车辆入库情况,很好的控制了用油量,做好车辆维修工作,并根据一年的实际情况,提出了明年车辆用油定额、车辆维修费用承包办法等。为车辆管理工作积累了大量经验。(3)办公室的其他工作。根据本人在财务上的特长,我对大队财务工作的开展做了一定的业务指导;对签到制度的实施给予长期的管理和监督;同时,与班子其他两位成员一同搞好了大队的后勤保障工作,并积极组织大队人员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和旅游活动。大队成立伊始,我们即成立了食堂,本着节约、吃饱的原则开办伙食,解决了大家的后顾之忧。

2、带领中队改变铁东地区市容面貌。我负责分管的3中队负责龙潭区铁东地区的管理工作。今年的各项工作任务较比去年有很大的不同。主要是今年各项管理工作要上新台阶,要求所管辖四条主街路中有两条街路要达到景观路的标准,工作起来难度很大。根据铁东地区实际情况,我与中队长共同研究制定了周密详实的整治计划。一是从清理占道经营入手,集中彻底清理整治了吉化一中等三所学校周边的占道经营,并与长效管理相结合,并与之签订了共建协议,得到校方和群众的好评,达到了整治效果;二是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职能,我认真的抓好了辖区内的市场管理工作,基本使已批设的市场达到了无早出晚收、无探头经营、无噪音扰民、无污染环境的“四无”标准,并且配合大队严格整治、清理了未经批设、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的扬州街市场、南通路市场、南宁路市场和大华市场,共拆除违章建筑150余处。特别是2004年2月市政府出台《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百日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告》(第六号)的精神后,迅速行动,急群众之所急,对阻塞消防通道,存在严重防火隐患的龙潭区扬州街市场、龙山路龙潭山公园对过一带违章建筑进行取缔。共强制拆除市场内及龙潭山公园对过一带违章搭建的易燃、可燃棚、亭、厦100余处。杜绝了火灾隐患,保证人民群众的财产、人员的安全。三是进一步规范占道修车、洗车及乱停乱放。对于占道修车问题,我大队采取了退路进屋、利用楼间或楼后空地的办法,对商家进行了规范管理,并加大了处罚力度,使修车占道现象减少到最低限度,基本上解决了占道修车破坏市政设施,影响市容的问题;四是强化广告、牌匾、门脸装修的管理。本着广告、牌匾上档次、上水平的原则,加大了管理和查处力度。今年三月底,经请示市局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对裸露的,外观不合格的龙潭山公园对过一带违章建筑拆迁后与龙潭山公园不相匹配的情况进行广告招商,在我局未花一分钱的情况下,我带领三中队经过大量说服工作,成功引进两家广告公司在此设立大型围档广告版,使其沿街住户

在五月一日前全部做到围档,且与周边环境协调一致,彻底改变了过去那种脏、乱、差外观象破烂市场的局面。至此,我市仅此一家的森林公园周边环境得到了协调一致,赢得广大市民的热烈称赞。这一成功做法,为我局市容管理工作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全年共普查、整治牌匾46块,户外广告17块,查处门脸装修5处,使管辖区域内的牌匾基本达到了整齐、美观的标准;

五是加大力度对挖掘道路、砍伐树木、搭建门斗、占道经营等违章案件的查处力度,使铁东地区市容环境发生了彻底改变。主街路达到了无占道经营、无占道施(加)工、无乱贴乱画、无重大违章案件发生的较高管理标准。全年共清理占道经营376人次,规范占道烟亭20个,清理乱贴乱画1166处,条幅、布幔、彩虹门163个,灯箱广告板93个,拆除违章建筑89处,为市民营造了一个整洁、美观的市容环境;六是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职能,对辖区内炭类烧烤、焚烧有毒有害物质,工地、经营业户噪音等加大了管理处罚力度,共取缔露天烧烤88个,处罚散流体未苫盖车辆145辆,较好地保护了绿地和树木等市政设施;七是参加大队开展大型集中整治行动2次,配合其他大队及公安支队5次。在配合规划大队拆除老头沟及鸿博景园与鸿博嘉园之间违章建筑的行动时,我与规划大队领导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并对队员进行了详细的传达,我大队在行动中有效的防止了违章业户的不理智举动,确保了强拆的顺利进行,并在行动后全大队开会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分析和总结,为以后的行动积累了经验。

三、存在不足和打算

尽管自己做了不少工作,但也存在着不少缺点和不足:一是工作上存在急躁情绪,方法有些简单,创新意识不强,缺乏精益求精的精神;二是工作中过多的体谅一线弟兄的辛苦,对于各别小问题视而不见,未能严格按照考核标准办理。三是作风不够扎实,在我局今年出现特殊情况下,有些工作敷衍了事,未求上进,有些工作还停留在表面。

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一定在今后的工作中,尽力发挥优点,克服不足,老老实实做人,扎扎实实工作,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为城管行政执法工作做出自己的贡献。

龙潭直属大队副大队长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市容执法大队长述职报告》来源于xiexiebang.com,欢迎阅读市容执法大队长述职报告。

第20篇:市容执法大队长述职报告

本人现任龙潭直属大队副大队长,分管大队办公室和三中队的管理工作,市容执法大队长述职报告。一年来,在领导正确指导下出色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一、自身建设

(1)、注重学习,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可以说,自己多年来,一直重视理论学习,特别是能够结合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学习和掌握基本理论和业务知识,用以更好地指导工作。

(2)作为一名副大队长我清楚的知道自己的工作职责,在做好自己分管工作的同时,积极配合好大队长的各项工作,做到工作分工不分家。同时,与班子其他成员加强交流,互相沟通,努力在班子内营造和谐氛围,不断增强班子凝聚力和向心力。做好承上启下的工作,向上为大队长出谋划策,向下对执法队员传达精神、布置任务,起到很好的协调和配合作用。

(3)能够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以身作则,廉洁高效的开展各项工作。真正做到了不拿群众一针一线,对于一些商家、业户的请吃、送礼等婉言谢绝,做到了既不伤感情又很好地与商家、业户沟通思想,在管辖区内树立了威信,一年来拒请吃、送礼50余次。做到了一名共产党员应起的作用。

二、主要工作

1、办公室工作。

(1)领导办公室完成各项日常工作。今年进一步完善大队各项规章制度,根据去年大队百分制考核管理办法的考核情况,对一些不现实的、在实际工作中很难落实的予以更改,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经认真讨论反复研究,最后成型。制度的制定是为了落实,随着工作的开展,我与班子其他两位成员配合,经常性开展大队督察工作,并将检查结果记录、累计、公示,并与个人考评挂钩。全年共进行了50余次督察,发现问题300余个,且解决了95%以上,并按照百分制考核细则的相关规定对20余人次进行了相应的扣分,增加了执法工作的透明度。这一举措极大端正队员的精神面貌和工作态度,收到了较好的管理效果。

(2)做好大队的车辆管理工作。

我大队尚处于发展阶段,资金较为短缺,为更好的利用车辆开展工作,我与大队车辆管理人员研究制定了大队车辆管理办法、驾驶员管理办法、燃油规定等多项措施,并组织人员定期检查车况和车辆入库情况,很好的控制了用油量,做好车辆维修工作,并根据一年的实际情况,提出了明年车辆用油定额、车辆维修费用承包办法等。为车辆管理工作积累了大量经验。

(3)办公室的其他工作。

根据本人在财务上的特长,我对大队财务工作的开展做了一定的业务指导;对签到制度的实施给予长期的管理和监督;同时,与班子其他两位成员一同搞好了大队的后勤保障工作,并积极组织大队人员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和旅游活动。大队成立伊始,我们即成立了食堂,本着节约、吃饱的原则开办伙食,解决了大家的后顾之忧,述职报告《市容执法大队长述职报告》。

2、带领中队改变铁东地区市容面貌。

我负责分管的3中队负责龙潭区铁东地区的管理工作。今年的各项工作任务较比去年有很大的不同。主要是今年各项管理工作要上新台阶,要求所管辖四条主街路中有两条街路要达到景观路的标准,工作起来难度很大。根据铁东地区实际情况,我与中队长共同研究制定了周密详实的整治计划。一是从清理占道经营入手,集中彻底清理整治了吉化一中等三所学校周边的占道经营,并与长效管理相结合,并与之签订了共建协议,得到校方和群众的好评,达到了整治效果;二是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职能,我认真的抓好了辖区内的市场管理工作,基本使已批设的市场达到了无早出晚收、无探头经营、无噪音扰民、无污染环境的“四无”标准,并且配合大队严格整治、清理了未经批设、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的扬州街市尝南通路市尝南宁路市场和大华市场,共拆除违章建筑150余处。特别是2004年2月市政府出台《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百日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告》(第六号)的精神后,迅速行动,急群众之所急,对阻塞消防通道,存在严重防火隐患的龙潭区扬州街市尝龙山路龙潭山公园对过一带违章建筑进行取缔。共强制拆除市场内及龙潭山公园对过一带违章搭建的易燃、可燃棚、亭、厦100余处。杜绝了火灾隐患,保证人民群众的财产、人员的安全。三是进一步规范占道修车、洗车及乱停乱放。对于占道修车问题,我大队采取了退路进屋、利用楼间或楼后空地的办法,对商家进行了规范管理,并加大了处罚力度,使修车占道现象减少到最低限度,基本上解决了占道修车破坏市政设施,影响市容的问题;四是强化广告、牌匾、门脸装修的管理。本着广告、牌匾上档次、上水平的原则,加大了管理和查处力度。今年三月底,经请示市局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对裸露的,外观不合格的龙潭山公园对过一带违章建筑拆迁后与龙潭山公园不相匹配的情况进行广告招商,在我局未花一分钱的情况下,我带领三中队经过大量说服工作,成功引进两家广告公司在此设立大型围档广告版,使其沿街住户在五月一日前全部做到围档,且与周边环境协调一致,彻底改变了过去那种脏、乱、差外观象破烂市场的局面。至此,我市仅此一家的森林公园周边环境得到了协调一致,赢得广大市民的热烈称赞。这一成功做法,为我局市容管理工作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全年共普查、整治牌匾46块,户外广告17块,查处门脸装修5处,使管辖区域内的牌匾基本达到了整齐、美观的标准;五是加大力度对挖掘道路、砍伐树木、搭建门斗、占道经营等违章案件的查处力度,使铁东地区市容环境发生了彻底改变。主街路达到了无占道经营、无占道施(加)工、无乱贴乱画、无重大违章案件发生的较高管理标准。全年共清理占道经营376人次,规范占道烟亭20个,清理乱贴乱画1166处,条幅、布幔、彩虹门163个,灯箱广告板93个,拆除违章建筑89处,为市民营造了一个整洁、美观的市容环境;六是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职能,对辖区内炭类烧烤、焚烧有毒有害物质,工地、经营业户噪音等加大了管理处罚力度,共取缔露天烧烤88个,处罚散流体未苫盖车辆145辆,较好地保护了绿地和树木等市政设施;七是参加大队开展大型集中整治行动2次,配合其他大队及公安支队5次。在配合规划大队拆除老头沟及鸿博景园与鸿博嘉园之间违章建筑的行动时,我与规划大队领导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并对队员进行了详细的传达,我大队在行动中有效的防止了违章业户的不理智举动,确保了强拆的顺利进行,并在行动后全大队开会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分析和总结,为以后的行动积累了经验。

三、存在不足和打算

尽管自己做了不少工作,但也存在着不少缺点和不足:一是工作上存在急躁情绪,方法有些简单,创新意识不强,缺乏精益求精的精神;二是工作中过多的体谅一线弟兄的辛苦,对于各别小问题视而不见,未能严格按照考核标准办理。三是作风不够扎实,在我局今年出现特殊情况下,有些工作敷衍了事,未求上进,有些工作还停留在表面。

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一定在今后的工作中,尽力发挥优点,克服不足,老老实实做人,扎扎实实工作,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为城管行政执法工作做出自己的贡献。

龙潭直属大队副大队长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安监局执法大队长岗位职责.doc》
安监局执法大队长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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