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监理岗位职责责任追究倒查

2020-06-24 来源:岗位职责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隐患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定稿

隐患责任双倒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责任意识,增强隐患排查治理和整改力度,把不安全隐患当做事故处理,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消灭重复隐患,切实起到“惩前毖后”的作用,保障煤矿企业安全发展,提升矿井管理水平。经矿上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总则

本制度适用于登电集团新玉煤矿所有科室、队。 第三条 隐患责任倒查范围

1、凡在上级部门检查时被罚款处理的;

2、安监科已上隐患登记表,而隐患未按期整改到位的;

3、有关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人为致使产生隐患的;

4、矿井产生重大隐患,有关人员漏查的;

5、上一级别单位和人员查出的安全隐患,下一级应查而没有查出的;

6、有重大隐患或触及安全红线的隐患的;

7、有“三违”行为不采取措施被上级部门直接查出的;

8、因隐患整改不力,控制措施不到位,而导致发生隐患扩大的;

9、上级部门或公司领导指示有必要进行责任倒查的其它隐患。第四条、隐患责任双倒查启动程序

矿上的隐患责任双倒查制度执行负责单位为安全监察科(安监科)。隐患产生查出后,首先由安监科会同相关科室或区队对原因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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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分析,若原因属非人为原因造成,要制定整改方案,经矿长审批后限期整改,重大问题由各系统专业人员进行论证,然后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若隐患产生原因属人为责任,由安监科牵头,相关科室参加,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1、安监科经审核认定符合生产安全煤矿隐患责任倒查范围条件的,矿内查出的一般隐患报安全矿长批准,由安监科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隐患原因和责任的“双倒查追究”;

2、矿级以上查出的隐患,经分析属人为因素造成的,由矿长主持,安全矿长协助,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隐患责任倒查原因和责任的“双倒查追究”;

3、重大隐患和触及红线隐患立即停产整改,由矿长亲自负责,挂牌督办,并落实隐患原因和责任的“双倒查追究”。

4、作业地点(设备)出现不安全隐患,由班组长或跟班人员查出的追究作业人员(岗位)责任;

5、作业地点(设备)出现不安全隐患,科长查出的,追究班组长或跟班人员及作业人员(岗位)责任;

6、作业地点(设备)出现不安全隐患,跟班矿长查出的,追究科长、班组长或跟班人员及作业人员(岗位)责任;

7、作业地点(设备)出现不安全隐患,矿长查出的,追究跟班矿长、科长、班组长或跟班人员及作业人员(岗位)责任;

8、作业地点(设备)出现不安全隐患,上级部门或主体公司查出的,追究矿长、跟班矿长、科长、班组长或跟班人员及作业人员(岗位)责任;

9、矿井隐患倒查及追究工作由安监科负责组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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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隐患责任倒查隐患内容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追究矿长及分管科室和相关人员责任。

(1)矿井存在重大隐患的; (2)矿井有触及安全红线的; (3)矿井违反“三非十六违”的;

(4)矿井违反《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 (5)矿井安全投入不足的; (6)其他认为严重的隐患。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追究安全矿长及分管科室和相关人员责任。

(1)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无建立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演练记录、演练报告的;

(2)采掘修作业地点无编制《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无审批、无会审、无贯彻组织施工的;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生产列会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安全生产承诺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不符合矿井实际及落实不到位的;

(4)井上、下炸药库布置位置不符合要求的; (5)煤矿爆破材料的贮存、运输、发放管理以及井下爆破作业,严重违犯《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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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放炮安全距离不够或未按要求设安全警戒的 (7)未执行“一炮三检”制度的; (8)炸药箱、雷管箱不上锁或炸药、雷管不及时入箱的; (9)雷管未编号或未导通的; (10)从业人员未实现全员培训,持证上岗; (11)安全费用无按照规定提取的;

(12)矿井无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培训记录、培训档案、自查记录的;

(13)查出的重大隐患在限期内未彻底整改到位的; (14)矿井不按规定检查瓦斯或存在漏检、假检的; (15)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仍然进行生产的; (16)其他认定为严重的隐患。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追究生产矿长及分管科室和相关人员责任。

(1)工作面及安全设施未经矿验收合格而生产的; (2)采掘修作业地点无编制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无审批、无会审、无贯彻组织施工的;

(3)过地质构造带未采取特殊支护措施或特殊支护未按规定支设的; (4)工作面缺梁少柱的; (5)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架棚支护巷道连续两棚及以上空顶(帮); (6)掘进工作面超前支护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 (7)掘进工作面顶板及两帮存在活矸没有处理而继续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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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交岔点及巷道开口处巷道加固未按设计施工的; (9)施工上、下山巷道时安全设施不齐全或不起作用的; (10)施工过特殊地段未采取特殊措施的; (11)乳化液配比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12)工作面超前支护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13)架棚巷道腰帮接顶材料的质量、规格等不符合要求的; (14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采煤机、综合机械化掘进工作面掘进机急停开关失灵的; (15)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采煤机与工作面刮板输送机不闭锁的; (16)严重失修巷道未及时修护的,巷道修护时未从外向里逐棚进行的; (17)没按规定使用瓦斯断电仪的; (18)瓦斯断电仪不能正常使用的; (19)各类传感器未按规定调校的; (20)其他认为严重的隐患。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追究机电矿长及分管科室和相关人员责任。

(1)电气失爆(含电缆线路的“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 (2)电气设备保护装置缺失、失灵、损坏或整定不合格的; (3)局扇风电闭锁不合格的; (4)井下各类运输和提升设备无按规定安装、使用、检修的; (5)主提升系统闸瓦磨损、过卷、紧急制动安全保护试验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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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提升或架空乘人装置钢丝绳不按规定进行试验和更换,主提钢丝绳漏检的; (7)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断水保护、断油保护、超温保护、水位报警等不灵敏可靠,整定值超过规定,不按期校验的; (8)斜巷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可靠,未按规定装备的; (9)井下主皮带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综合保护或综合保护现场试验不合格的; (10)接地装置不合格,接地系统没形成接地网或接地电阻不符合要求的; (11)开关内保护装置(JDB、JR)不用或整定不合格,用铜(铁、铝)丝当保险的; (12)机头、机道消防器材、消防管路没按规定配置的; (13)刮板运输机机头、机尾没有按规定设置压柱或地锚,压柱或地锚不符合要求的; (14)胶带运输机落煤点后部没有设置下层胶带清扫器的。 (15)主提升系统过速保护未按规定整定校验的;过卷保护不符合要求的;方向闭锁不符合要求的;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不合格的;井筒内各类安全间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16)主排水泵没有备用控制电源、未按规定做水泵全负荷试验、主排泵房设备能力达不到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

(17)地面供电系统电气设备有放电、超温,油浸设备有渗漏油、油位不符合要求的;主扇等重要负荷供电线路油“T”接用户的;导线有严重断股、烧伤、垂度严重超限的;)导线交叉跨越、离障碍物距离不符合规定的;杆塔横担开裂、扭斜、变形、缺少螺丝、连铁、瓷体闪络放电、烧伤、裂纹、损坏、积尘、油污较多的;电缆挤压变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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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低压电气设备及其带电的裸露部分没有按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牌的;防雷、接地系统不合格或不按规定进行检查、校验的。

(18)锅炉、压力容器(包括空压机)等要要害场所防灭火装置不齐全可靠的;安全部件未按期校验的;空压机气缸使用不合格的压缩机油的。

(19)运输设备的各种连接装置(勾、环、销、绳)磨损超限,钢丝绳断丝、断股超标,或有严重锈蚀、扭曲、打结的;绞车基础不牢、“四压两戗”不符合要求或制动及信号装置不合格的;没有坚持“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的; (20)其他认为比较严重的隐患。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追究技术矿长(总工程师)及分管科室和相关人员责任。

(1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老塘通风和回采工作面利用局扇通风的; (2)井巷风速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3)瓦斯积聚未按规定进行处理或盲巷未及时封闭的; (4)一台局扇同时向2个及2个以上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局扇通风未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局扇无计划停风的; (5)采掘修作业地点无编制《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无审批、无会审、无贯彻组织施工的;

(6)采掘工作面防尘设施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7)采掘机外喷雾的喷头有3个(含3个)以上堵塞的; (8)防尘、消防火管路未按规定设置三通阀门的; (9)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超期封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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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井下温度超限作业或入井风筒空气温度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11)采掘工作面及其它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12)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指单道风门控制风流,采掘工作面采用角联通风,采区主要巷道一段作进风,一段作回风)的; (13)局扇无计划停风造成瓦斯超限的;局扇出现循环风的; (14)局扇供风不符合规定,没有实现“双风机、双电源”的; (15)未按规定设置防尘、消防管路系统,煤尘堆积(指长度超过5m,厚度超过2mm的未湿润煤尘),煤尘飞扬严重,打干眼的; (16)无计划贯通或贯通后未及时进行通风系统调整造成风流紊乱的; (17)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立即断电并进行声光报警的; (18)矿井不按规定检查瓦斯或存在漏检、假检的; (19)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仍然进行生产的; (20)主扇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实现反风,备用扇风机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启的; (21)技术管理不到位,无规程、无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生产或施工的; (22)其他认为严重的隐患。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追究技术矿长(总工程师或地质工程师)及分管科室和相关人员责任。

(1)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而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2)接近断层或可疑采空区的采掘工作面没有实行“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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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明显透水征兆而未撤出井下现场作业人员的; (4)未按照防治水设计进行打钻注浆的; (5)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6)其他认为较为严重的隐患。

所有隐患责任倒查完成后必须经矿长同意,并在矿安全办公会上通报结果,由安监科备案存档。隐患符合上报的,要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五条、执行隐患责任双倒查人员的主要职责和倒查期限

1、安监科查明隐患产生的具体原因,进行分析。隐患归口分管副矿长、科室,整改落实隐患的负责人,验收落实人员,整改隐患的科室及有关责任人参加,同时要制定出再次整改的方案和保障措施等;

2、划分隐患责任倒查涉及隐患整改、验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主要隐患整改责任人的责任不得超过70%,验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不得小于30%;

3、提出对发生隐患所牵连的科室及其负责人的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连带责任不得超30%;

4、隐患责任倒查由安监科负责记录和整理,主管矿长把关,并经矿长同意后(盖章或签字有效),安监科存档;

5、每次隐患责任双倒查工作,安监科要在5日内向矿长提交调查报告及分析处理意见;

6、各科室收到处理决定在3内,将处理决定的落实结果报安监科,安监科将处理决定送达质量达标办或财务科落实,安监科形成处理决定,经审签后(盖章或签字)2个工作日内通过各种方式向全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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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

第六条、隐患责任双倒查处理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或科室)给予以下处理:

1、重大问题或重复隐患被上级部门查出一条,扣除矿长当月绩效分1分;当班带班矿长当月绩效分5分,当天值班矿长1分,当班跟班科长当月绩效分3分,分管矿长5分,分管科长3分,有关负责人2分。

2、凡是被上级部门查出重大隐患,扣除矿长当月绩效分5分,分管矿长10分,当班带班矿长当月绩效分10分,当天值班矿长5分,分管科长10分、扣除责任人10分;

3、公司排查出的隐患,矿上没有按时整改到位,被上级部门查出,扣除矿长井当月绩效分2分;分管矿长5分,分管科长3分,隐患整改责任人2分;

5、矿上排查出的隐患,没有彻底整改到位,被上级部门查出,扣除矿长当月绩效分2分,分管矿长10分,分管科长8分,隐患整改责任人5分;

6、同条隐患符合两项处罚条款的,按最高罚则处罚。第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登电集团新玉煤矿 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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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责任双倒查制度

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推荐第2篇:煤矿隐患责任倒查追究制度

附件:

锦宏煤业安全隐患责任倒查制度

公司所属各科队: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郑州市煤炭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煤矿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回头看”活动》的通知(郑煤„2013‟21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的通知》(豫政„2012‟54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市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通知》(郑政文„2012‟33号)、《郑新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报告监控治理及责任倒查追究规定(试行)》(郑新办【2013】228号)文件精神和要求,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我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加大监督管理力度,推进锦宏煤业安全隐患排查监控治理工作,不断增强安全主体责任,现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责任倒查追究工作的领导,成立领导小组。

组 长:曾建彬

副组长:周晓东 王建锋 丁发亮 王遂平

成 员:郭伟敏 王建党 孟旭辉 冯阳 张海涛 王唯一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责任倒查追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监科,主任:孟旭辉(兼)。负责日常的隐患排查

治理、跟踪落实,收集整理、通报牵头、信息的上报下传、责任的倒查追究。

二、严格管理,强化责任意识。矿各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各安全生产活动地点存在的各类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和监督指导工作,“五职”矿长、部门负责人是安全隐患排查、报告、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及时研究解决和督促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职责对各施工地点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三、严格制度,促进排查治理。分管各系统的副矿长、各部门要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倒查追究制度规定,坚持每周一全矿安全自查,参加安全办公会议,安全排查治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安全隐患闭环管理“五定”原则,定隐患整改责任、定人员、定资金、定时间、定措施,根据职责分工,责任逐项分解到人,对上级来矿检查出的问题,及“三评价、一评定”问题,要纳入安全监控重点,召开安全隐患平衡会进行分解,建立台账,上报郑新公司、新密市煤炭局,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对经平衡筛查出暂时不能解决的隐患,要召开专题会,分析、倒查、剖析隐患产生的根源及深层次管理原因,研究对策,制定专项治理方案,下督办牌,从根源上避免隐患的产生。

四、责任倒查范围

1、凡在上级部门检查时被罚款处理的;

2、矿井应排查而未排查、应完善而未完善、应建立而未建立的缺项部分,经上级部门、郑新公司排查后未及时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被上级机关查处的;

3、有重大隐患或触及安全红线的隐患,矿井无及时治理无采取措施、被上级机关给予停产整顿的;

4、有“三违”行为不采取措施被上级部门直接查出的;

5、上级部门或公司领导指示有必要进行责任倒查的其它隐患。

五、隐患倒查追究调查的程序

安监科经审核认为符合安全隐患责任倒查条件的,报告安全矿长,由安全矿长提出,矿长同意。并授权安监科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成立调查组进行倒查追究。

六、调查小组的主要职责

1、查明当时所查隐患的人员,矿井隐患归口分管副矿长,整改落实隐患的负责人(签字人员),验收落实人员(签字人员),整改隐患的科、队;

2、追查进行隐患整改、验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3、提出对发生隐患所牵连的科室及其负责人的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

4、隐患倒查追究时,形成倒查追究纪要。隐患倒查追究纪要由矿长审签后存档;

5、隐患倒查追究工作组在5日内向矿长提交调查报告;

6、各科、队在收到处罚单后5日内,将整改落实结果报安监科,并在下周一安全办公会上向全矿通报。安监科按月将罚款单交财务科,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七、隐患倒查追究处理根据情节轻重,应对责任人给予以下处理:

1、凡在上级部门检查时被罚款处理的;

(1)被罚款50万元以上给予隐患责任单位全矿通报,给予分管副矿长经济处罚3000元、科室正职经济处罚2000元,分管技术员1000元处理;

(2)被罚款10-50万元给予隐患责任单位,全矿通报,给予分管副矿长经济处罚2000元、科室正职经济处罚1000元,分管技术员500元处理;

(3)被罚款1-9万元给予隐患责任单位,全矿通报,给予分管副矿长经济处罚1000元、科室正职经济处罚500元,分管技术员300元处理;

(4)年度内第二次被上级部门检查时被罚款处理的给予以上经济处罚加倍和警告处理。

(5)年度内第三次给予10万元以上罚款的给予分管副矿长降级处理,主管科室科长、分管技术员免职处理;

(6)年度内第一次被上级部门罚款1万元以下的,给予隐患责任单位相对应的科室和分管副矿长经济处罚500元,

(7)年度内第二次被上级部门罚款1万元以下的,给予煤矿隐患责任单位相关的科室和分管副矿长,经济处罚1000

元和全矿通报批评;

2、各科队应排查而未排查、应完善而未完善、应建立而未建立的缺项部分,经排查后未及时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又被上级机关查处的;第一次给予隐患整改责任人、验收人经济处罚500元,第二次给予分管副矿长、隐患整改责任人、验收人经济处罚1000元和警告;

3、有重大隐患或安全红线的隐患,被上级机关给予停产整顿的;年度内第一次停产整顿的,给予分管副矿长记大过处分,罚款3000元,给予隐患单位科室正职降级处分,责任单位队长免职处分;第二次给予给予副矿长、主管科室科长免职处分。

4、一个月内有“三违”行为不采取措施被上级部门直接查出的;第一次分管副矿长经济处罚500元、主管科室科长经济处罚300元,单位队长处罚500元;第二次给予分管副矿长处罚1000元,主管科室科长处罚500元,单位队长处罚1000元;第三次给予分管副矿长记过处分,罚款2000元,科室正职降级处理,单位队长免职处理;

5、上级部门或公司领导指示有必要进行责任倒查的其它隐患。第一次给予隐患整改责任人、科室、验收人经济处罚500元,第二次给予分管副矿长、隐患整改责任人、科室、验收人经济处罚1000元和警告,第三次给予隐患整改责任人、验收人降级处理;

6、同条隐患符合两项处罚条款的,按最高罚则处罚。

八、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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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倒查制度

一、责任倒查的概念

责任倒查是指对发生的各类责任事件和需要倒查的责任事项做出最终处理处臵后,由下至上逐级调查各责任人的履职情况。责任领导对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行深入的调查核实,对因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得力、领导不重视而导致事件发生的责任窗口或责任人依据相关规定和党纪、政纪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理和组织措施处臵的责任追究措施。

二、责任倒查的目的

通过责任倒查制,有效监督和促进统战部门维护工作职责的履行情况,有效防止和堵塞许可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和漏洞,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和改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努力防止同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三、责任倒查的范围

责任倒查的范围包括三个方面:日常管理中未落实本职工作或领导交办工作的;发生群众投诉无重大恶劣影响的;发生严重影响大厅形象和秩序的。

四、责任倒查的意义

实施责任倒查制是落实管理责任的根本途径,是构建管理责任机制的核心要件。责任倒查之后,便是责任人“买单”,即根据责任性质与大小承担相应的处罚。责任倒查制与“买单制”要求哪个环节出了问题要层层追究,不管查到什么人,都要坚决处理,轻则轻罚,重则重罚,不搞下不为例,不搞迁就,形成良性的责任导向。

五、决策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调离工作岗位;

(五)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根据过错情况单处或者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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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倒查制度

为加强教学管理,确保培训质量,便于划分培训质量事故责任,学校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倒查制度,也叫培训质量事故责任倒查制度,是指学员取得驾驶证3年内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后,学校按照规定程序对学员参加培训的各个环节进行调查,并划分责任。

二、倒查方法和要求

1.学校发现或得知学员在取证后3年内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后,应成立并组织倒查小组开展倒查工作,倒查小组由校长直接领导。

2.责任倒查实行回避制度,该学员的教练员、考核人员及其他密切接触人员不参加倒查工作。

3.倒查采用多种形式,查阅学员档案及其他相关资料,组织谈话,向事故学员及同车学员询问情况等。

三、责任倒查程序和内容

1.检查报考情况。包括到公安部门报考各科目的日期及手续,是否凭驾驶培训记录报考驾驶证。

2.检查培训情况。包括是否按规定参加培训,各科目的培训学时,培训周期,培训考核卡的记录,驾驶培训记录的填写。

3.检查入学手续。包括体检表、学员登记表填写情况。

4.责任倒查后要写出责任倒查报告,报告中要写明责任倒查工作的基本情况,学校有无责任,责任的程度,对责任人的处理及整改措施,并将责任报告分别报给公安和交通管理部门。

四、倒查责任的划分

1.按当事人有无过失划分,可分为重大责任、一般责任、无责任。

(1)重大责任是指当事人有故意或放任行为造成的责任。

(2)一般责任是指当事人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造成的责任。

(3)无责任是指学员发生重大交通死亡事故与学校培训无关。

2.按当事人在过失中所起的作用划分,可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领导责任。

(1)直接责任是指负责对学员资格审核员所承担的责任。学员培训和考试的人员,包括教员结业考试人员。

(2)间接责任是指参与审核、培训、考试人员所承担的责任。

(3)领导责任是指负责招生、培训、考试工作的部门领导和学校分管领导所承担的责任。

五、对责任人的处理

1.行政处分

对责任人的行政处理包括警告、记过、降职、留校察看和开除。

(1)对负有直接责任人的处理。直接责任人负有重大责任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处分,并调离岗位;负有一般责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理。发现的交通事故属于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以上的,对直接责任人的给予开除处分。

(2)对负有间接责任人的处理。间接责任人负有重大责任的,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负有一般责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学员发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处分。

(3)对负有领导责任人的处理。领导责任人负有重大责任的,给予记过或降职处理;

负有一般责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理。

学员发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的,并负主要责任以上的给予降职处分。

2.经济处分

(1)学校在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的同时,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分。

(2)如有关部门责令学校承担学员交通事故中的赔偿,责任人负担学校所承担赔偿费的30%。

(3)刑事责任人负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推荐第5篇:责任倒查制度

责任倒查制度

为加强教学管理,确保培训质量,便于划分培训质量事故责任,学校根据交通部、公安部、农业部联合下达的关于整顿驾驶队伍实施方案精神,制定本制度。

责任倒查制度,也叫培训质量事故责任倒查制度,是指学员取得驾驶证3年内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后,学校按照规定程序对学员参加培训的各个环节进行调查,并划分责任。

一、倒查方法和要求

1、学校发现或得知学员在取证3年内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后,应成立并组织倒查小组开展倒查工作,倒查小组由校长直接领导。

2、责任倒查实行回避制度,该学员的教练员、考核人员及其他密切接触人员不参加倒查工作。

3、倒查采用多种形式,查阅学员档案及其他相关资料,组织谈话,向事故学员及同车学员询问情况等。

二、责任倒查程序和内容

1、检查报考情况。包括到公安部门报考各科目的日期及手续,是否凭驾驶培训记录报考驾驶证。

2、检查培训情况。包括是否按规定参加培训,各科目的培训学时,培训周期,培训考核卡的记录,驾驶培训记录的填写。

3、检查入学手续。包括体检表、学员登记表填写情况。

4、责任倒查后要写出责任倒查报告,报告中要写明责任倒查工作的基本情况,学校有无责任,责任的程度,对责任人的处理及整改措施,并将责任报告分别报给公安和交通管理部门。

三、倒查责任的划分

1、按当事人有无过失划分,可分为重大责任、一般责任、无责任。

(1)重大责任是指当事人有故意或放任行为造成的责任。

(2)一般责任是指当事人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造成的责任。

(3)无责任是指学员发生重大交通死亡事故与学校培训无关。

2、按当事人在过失中所起的作用划分,可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领导责任。

(1)直接责任是指负责对学员资格审核员所承担的责任。学员培训和考试的人员,包括教练员结业考试人员。

(2)间接责任是指参与审核、培训、考试人员所承担的责任。

(3)领导责任是指负责招生、培训、考试工作台的部门领导和学校分管领导所承担的责任。

四、对责任人的处理。

1.行政处分

对责任人的行政处理包括警告、记过、降职、留校察看和开除。

(1)、对负有直接责任人的处理,直接责任人负有重大责任的给予留校察看和开除处分,并调离岗位,负有一般责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理,发现交通事故属于重大特大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处分。

(2)、对负有间接责任的处理,间接责任人有重大责任的,给予记处分和留校察看,负有一般责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3)对负有领导责任人的处理,领导责任人负有重大责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理

学员发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以上的,给予降职处分。

2经济处分

1、学校在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的同时,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分。

2、如有关部门责令学校承担学员交通事故中的赔偿,责任人负担学校所承担赔偿费的30%。

3、刑事责任人负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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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责任倒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隐患排查治理文件精神,及时排查、有效治理各类安全隐患,防止各类事故发生。栖凤煤业有限公司结合矿井实际,牢固树立“隐患排查零盲区、隐患治理零搁臵”和“制造隐患有代价、排查隐患有奖励、整改隐患有报酬、未改隐患严追究”的安全理念,积极推行班组联保安全管理模式和隐患责任双倒查机制(隐患产生原因倒查和隐患责任倒查),推动我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隐患排查、治理和倒查坚持“全员参与零盲区、全程跟踪促整改、责任倒查严追究”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各科、队。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原则

第四条 成立隐患倒查领导小组,负责矿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组 长:李继明 副组长:王芳林

成 员:刘文正 刘灵全 刘志坚 张旺才 朱建国 曹向成 温进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科,由安全科科长温进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隐患排查、治理、倒查和奖惩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对隐患排查、整改、验收销号工作进行登记建档。

第五条 隐患倒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定期召开隐患排查分析会和隐患治理总结会;组织相关部门制定隐患整改方案、专项措施;对隐患整改过程进行全程管控;对隐患产生的原因和隐患责任进行倒查,追究相关部门及个人的责任。

第三章 隐患排查

第六条 矿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班排查、日排查、旬排查和上级部门检查组成。

1、班排查:由带班领导和值班领导组织人员每班开展一次井上、下安全隐患排查。重点排查现场“三违”情况等。

2、日排查:入井干部(矿级领导、跟班科长)每人至少查出一条隐患,由安全科汇总,安全科安排落实。重点排查瓦斯、水害防治等措施落实情况等。

3、旬排查:每旬由矿长按照职责分工组织采掘、“一通三防”防治水和机电运输各个专业组织对井上下进行一次专项隐患排查。重点排查采、掘、机、运、通各个系统完好情况等。

4、上级部门检查:上级部门检查包括安全大检查、专项检查、执法检查等,查出隐患由安全科汇总上报隐患倒查领导小组,落实到整改,并进行监督。

第四章 隐患治理与验收

第七条 隐患治理坚持“分级负责、责任落实”原则。

1、对影响安全生产的隐患,现场能够解决的立即整改到位,由现场安全管理人员验收。

2、对必须处理的隐患,立即停止生产,将隐患排除后方可生产。

3、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方案经矿长审批后实施。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级监控,重大隐患必须指定领导人挂牌督办。明确矿领导、业务部门、班组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专项整改措施,进行跟踪落实。

第八条 隐患验收由安全科牵头组织,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原则,严格验收销号。

第九条 安全科要对收集筛选出的隐患分类登记(“一通三防”方面、采掘工程方面、机电运输方面、地测防治水方面等),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做到排查一项、治理一项、验收一项、销号一项,形成闭合管理,避免遗漏。

第五章 隐患责任倒查

第十条 隐患倒查范围

1、隐患未按期整改的和整改不到位的责任人。

2、未认真履行职责和未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作业规程作业,人为导致产生、存在的隐患、重大隐患责任人。

3、重大隐患漏查的责任人和原因。

4、上级查出的而下一级没有查出的隐患的责任人和原因。

5、对隐患整改验收不严格导致隐患重复出现的责任人。

6、对危险源辨识不到位,未采取措施致使其转变为隐患的责任人和原因。

7、对一时难以治理的潜在隐患,没有进行论证和制定整改计划、措施及应急预案的责任人。第十一条 责任倒查秩序

1、安全科每天对所查隐患由科长组织对其责任人和原因进行分析追究,并填写隐患整改方案和责任追究处罚通知书,并报安全矿长签批后执行。

2、对矿井自查隐患由安全矿长组织安全科牵头对其隐患责任人和原因进行分析追究并编写隐患整改方案和责任追究处罚通知书,并报矿长签批后执行。

3、对上级检查所查隐患由矿长组织倒查领导组参加,由安全科牵头对其责任人和原因进行分析追究,并填写隐患整改方案和责任追究罚款通知书,由组长签字后执行。

4、对隐患不按期整改的责任人由安全科通报处罚。第十二条 隐患倒查期限

1、对因违章生成的隐患,立即追究。

2、对未按时整改的,永久追究。

3、对自查造成的隐患一般为2个检查周期。

4、对上级检查隐患为1个检查周期。

第十三条 责任倒查追究:在排查、整改、验收中存在的问题的原因,对人为原因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对当班查出隐患,当班带班矿领导负领导责任,带班安全管理人员负现场监管责任,最后追究岗位操作人员责任,层层责任追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2、带班领导查出的安全隐患追究现场作业队(组)长和跟班安全管理人员的现场监管责任,最后追究岗位操作人员责任。

3、现场队(组)长和跟班安全管理人员查出的隐患追究岗位操作人员责任。

4、上级查出的隐患而矿上或下级没有查出的隐患除按第五条执行外追究系统管理负责人和管理科室的责任。

5、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制定有漏洞,追究其编制和审批者的责任。

第十四条 安全管理人员后者查出前者没有查出的隐患,追究符合第十条的,一律按规定进行处罚。

1、发现影响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后,未进行治理的责任人罚款300元。

2、因非自然因数导致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产生的责任人罚款300元。

3、属于第四条范围的责任人罚款200-1000元。

4、在治理期限内未完成治理进度的罚款50-100元。

5、对难以排除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的罚款100元。

6、现场管理不到位,教训不汲取,导致同类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反复出现的罚款200元。

7、按规定入井干部每天少查一条罚50元。

8、对验收不负责任的每次罚验收人50元。

第十五条 排查隐患有奖励。根据每人的查除隐患指标,每月由安全科对隐患进行分类,对能查出重大隐患并积极采取措施处理和当场处理隐患避免事故发生的人员要进行奖励。

1、按规定人井干部每天多查一条隐患奖励50元。

2、主动整改消除隐患有效避免重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科评估对个人奖励500-5000元。

3、对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人员给予100-1000元的奖励。

4、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考核与安全绩效工资挂钩,安全绩效工资占工资总额的30%,其中三分之一作为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工资,安全科每月对各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整改隐患有报酬。对因整改隐患影响生产的,员工报酬不受影响,对积极消除隐患,避免事故发生的视其情况给予100-500元奖励。

第十七条 为整改隐患追责。对各级各部门和本矿排查出的隐患,未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一律对相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采取罚款、停班脱产培训、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罚措施。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安全科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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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责任倒查制度

一、责任倒查制度,也叫培训质量事故责任倒查制度,是指学员取得驾驶证3年内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后,学校按照规定程序对学员参加培训的各个环节进行调查,并划分责任。

二、倒查方法和要求

1、学校发现或得知学员在取证3年内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后,应成立并组织倒查小组开展倒查工作,倒查小组由校长直接领导。

2、责任倒查实行回避制度,该学员的教练员、考核人员及其他密切接触人员不参加倒查工作。

3、倒查采用多种形式,查阅学员档案及其他相关资料,组织谈话,向事故学员及同车学员询问情况等。

三、责任倒查程序和内容

1、检查报考情况。包括到公安部门报考各科目的日期及手续,是否凭驾驶培训记录报考驾驶证。

2、检查培训情况。包括是否按规定参加培训,各科目的培训学时,培训周期,培训考核卡的记录,驾驶培训记录的填写。

3、检查入学手续。包括体检表、学员登记表填写情况。

4、责任倒查后要写出责任倒查报告,报告中要写明责任倒查工作的基本情况,学校有无责任,责任的程度,对责任人的处理及整改措施,并将责任报告分别报给公安和交通管理部门。

四、倒查责任的划分

1、按当事人有无过失划分,可分为重大责任、一般责任、无责任。

(1)重大责任是指当事人有故意或放任行为造成的责任。 (2)一般责任是指当事人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造成的责任。 (3)无责任是指学员发生重大交通死亡事故与学校培训无关。

2、按当事人在过失中所起的作用划分,可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领导责任。

(1)直接责任是指负责对学员资格审核员所承担的责任。学员培训和考试的人员,包括教练员结业考试人员。

(2)间接责任是指参与审核、培训、考试人员所承担的责任。 (3)领导责任是指负责招生、培训、考试工作台的部门领导和学校分管领导所承担的责任。

四、对责任人的处理。

1、学校在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的同时,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分。

2、如有关部门责令学校承担学员交通事故中的赔偿,责任人负担学校所承担赔偿费的30%。

3、刑事责任人负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推荐第8篇:重大问题责任倒查制度

重大问题责任倒查制度

一、责任倒查定义。责任倒查是指:一个镇街辖区内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重大刑事案件、灾害事故和群体性事件后,上级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追究领导和管理责任,而组织进行的事件、案件原因、后果调查,并对应当追究责任的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的专项工作。

二、责任倒查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责任倒查:1.发生影响社会稳定、造成恶劣后果的群体性事件;2.发生重复到省进京的越级上访事件;3.发生重特大刑事、治安案件,安全责任事故; 4.受到中央和省通报的重大问题;

5.有必要进行责任倒查的其他重大问题。

三、责任倒查原则。实施责任倒查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责必究、惩前毖后的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查究、归口办理的原则。

四、责任倒查重点。责任倒查的重点内容是:1.事前预防是否到位,排查是否及时,责任是否明确等;2.事中责任人是否重视,反应是否迅速、处置是否得当等;3.事后跟踪是否及时、事态有无反复等;4.事后整改是否认真彻底、效果是否明显等。

五、责任倒查追责。责任倒查调查结束后,根据各级各部门应负的责任,对有关领导、部门和个人追究责任。责任追究的包括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警告、一票否决、党纪政纪处分、组织人事处理,追究刑事责任等七种。

推荐第9篇:工作责任倒查制度

工作责任倒查制度

为了规范单位工作人员的行为,加强制度建设,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民政工作的实际,特制定工作责任倒查制度。

本制度是局干部职工队伍建设的基本依据,适用于民政公务员、勤务工。

干部职工在工作中应当做到: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干群一致,尊干爱民;发扬民主,依靠群众;严格要求,赏罚分明;说服教育,启发自觉;公道正派,不分亲疏;艰苦朴素,廉洁奉公;干部带头,以身作则;团结紧张,严肃活泼。

一、责任人

领导交办工作的具体办事人员、有关单位和群众来经贸局办事,其询问到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即为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的直接领导(股室领导)为第二责任人,分管第二责任人的领导为第三责任人。

二、第一责任人守则

第三、第二责任人交待工作或有关单位和群众来经贸局办事,第一责任人必须工作认真积极,文明用语,热情接待,认真听讲,耐心解释,服务周到。

三、第一责任程序及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根据接待对象不同的事宜,第一责任人应做到:

(一)认真询问办事人的基本情况(姓名,住址),事因及要求等。

(二)若属于本岗位、本窗口职责范围内办理的,应热情认真受理,及时办理。

(三)受理事项如须请示才能办理答复的,第一责任人应及时向岗位领导第二责任人汇报,请示第三责任人后予以办理答复。

(四)若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应认真做好指点引导工作。

(五)若不属于本部门办理的,应认真做好解释工作,并说明相应的办事机构。

(六)第一责任人对受理事项要尽可能当场答复。对于确实不能当场答复或手续不全的,第一责任人要一次性向交办人、询问或办事人说明情况,提出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及办理时间等;对于一段时间内不能答复的,要及时将进展情况回复交办人、询问或办事人。

三、罚则

(一)若第一责任人在受理过程中,语言态度粗暴简单,没有很好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造成对象不满或被群众投诉,查证属实的,应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遵守办事程序的,视情节追究第

三、第

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肃处理。

(三)对署真实姓名反映问题或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和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经查证属实的,追究第

三、第

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将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四)对第一责任人请示不及时答复、批复或对第一责任人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置,造成严重后果

的,追究第

二、第三责任人的责任。

(五)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第

三、第

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六)对工作失职、决策失误追究第三责任人的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追究第

一、第二责任人的责任。

(七)对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请示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八)对质询中发现的问题,上级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第三第二责任人利用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第三第二责任人的责任。

(九)第一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申诉。部门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

(十)经过调查,情节较轻,需要追究第一责任的,责令其纠正错误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第

一、第二责任人的责任,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追究第

三、第

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党纪处分。没有发现被调查的第一责任人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作出书面结论,消除影响。

推荐第10篇:红头文件因工伤亡事故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规定

永诚焊接新材料有限公司

冀永诚安字(2012)3号文件

------ 全安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秩序,有效防范和控制伤亡事故,保障员工在生产作业活动中的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省、市、(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永诚焊接新材料有限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永诚焊接新材料有限公司所属各分厂、处室。

第三条:伤亡事故的认定及分类、分级标准,按照国家和河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规定由永诚焊接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监督执行情况。

第二章 工伤事故报告程序

第五条:发生工伤事故必须按下列要求的时间和程序上报:

1、发生轻伤、重伤事故,事故发生所在岗位的负责人(班长、值长、工长或其他名称的岗位当班负责人)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汇报给分厂调度室(分厂未设调度室的或公司技改等部门立即向总调度室汇报)和事故发生所在车间的车间主任、分厂厂长。最长呈报时间的延时不得超过20分钟。

2、调度室接到汇报后立即组织应急救援人员到达事故现场进行事故抢救,并通知分厂安全科,重伤以上事故保护好事故现场;另一方面向分厂厂长(总调向主管公司副总经理)汇报情况,并向总调度室汇报。接汇报后对上汇报的时间延时应在1小时之内。

3、安全科接到通知后应立即了解事故经过、原因等基本情况,在接通知后1小时内向安全处简明汇报情况。事故厂必须在16小时之内上报书面事故分析,报公司安全处。安全处接到汇报后,立即向主管安全副总理、总经理、董事长报告情况。

4、死亡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应立即向安全处、安全副总、总经理、董事长报告;总经理、董事长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乡政府、安监局、工信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事故发生所在岗位和调度室应做好有关事故的各种详细记录。

第三章 事故调查的权限与标准程序 第七条:当事故发生后,要按规定和权限及时组成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全权对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的责任、事故责任人和处理意见进行调查确定,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1、事故调查的权限: 1)发生两人(含两人)以下轻伤事故,由分厂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调查组应有主管安全的厂长(副厂长)组织生产、安全、设备、技术人员组成,分析事故时必须有当班调度员、和事故所在岗位的所有当班人员及事故发生车间的负责人参加。

当发生轻伤事故时,事故调查组由所在分厂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对事故各类责任者按本规定提出处理意见,进行严肃的处理。

2)当发生重伤或三人以上轻伤事故时,公司成立事故调查组。由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负责组织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和处理,事故单位领导和部门必须认真配合公司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3)死亡事故以上的调查,按国家规定由公司全力配合政府各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工作。

2、事故调查标准程序

发生重伤、死亡和三人(含三人)轻伤以上事故,应按如下要求进行调查;轻伤事故也可参照执行。

1)、现场处理

(1)事故发生后应救护受伤害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

(2)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

(3)为抢救受伤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2)、物证搜集

(1)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的位置等;

(2)在场搜集到的所有物证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 (3)所有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

(4)对健康有危害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

3)、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

与事故鉴别、记录有关的材料包括: (1)发生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 (2)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支付工资的形式。

(3)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

(4出事当天,受害人和肇事者什么时间开始工作、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

(5)受害人和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记录。 4)、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

(1)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等性能和质量状况。

(2)使用的材料在必要时进行物理性能或化学性能实施与分析。

(3)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

(4)关于工作环境方面状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

(5)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应注意它的有效性、质量、适用范围

(6)出事前受害人与肇事者的健康状况。

(7)其他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5)、证人材料搜集

要尽快为被调查者搜集材料,对证人的口述材料应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

6)、现场摄影

(1)显示残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所有照片和摄像。

(2)可能被消除或残踏的痕迹:如刹车痕迹、地面和建筑物的伤痕、火灾引起损害的照片、冒顶下落伍的空间等。

(3)事故现场全貌。

(4)利用摄影或录像,以提供较完善的信息内容。 第八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的原因。

3、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4、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6、提出类似事故再发生的技术措施和事故教训。

7、今后需要研究的课题。

8、对有关规章制度和规程修改意见。

9、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四章 事故调查方法执行标准

第九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包括现场勘察、写实、描述、实物取证等。

第十条:技术鉴定:技术鉴定通过鉴定现场物证,残痕等进行技术研究、分析,必要时要进行模拟实验,已确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第十一条:问询及谈话笔录:对当事人的问询和谈话笔录,了解当时工作状态和发生事故的经过。 第十二条尸体检查:尸体检查了解遇难者的死因,为进一步查找事故的直接原因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救护报告:救护报告是现场的第一手资料,主要内容包括死亡人员的位置及状态、设备和设施的状态和破坏情况,为现场勘查和分析打下基础。

第十四条:管理方面的调查。

1、事故分厂和事故部门对“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安全生产法规的执行情况。

2、安全管理组织的建立与运行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4、各种作业规程及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核实施情况。

5、对员工的培训教育情况‘

6、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7、历年来的安全情况。

通过全面调查为事故原因的分析提供依据。

第五章事故原因分析执行标准 第十五条:事故原因分析是调查事故的关键环节。事故原因确定正确与否将直接影响到事故的处理结果。事故原因的确定是在调查取得大量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的。事故原因分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1、直接原因。

人的不安全行为和机械、物质和环境的不安全状态。

1)不安全行为包括: (1)操作失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2)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3)使用不安全设备。 (4)以手代替工具操作。 (5)物体存放不当。

(6)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7)攀、坐不安全装置。 (8)在起吊物下作业。

(9)机械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 (10)分散注意力。

(11)未用个人防护用品。 (12)不安全装束。

(13)对易燃、易爆物处理不当。 2)不安全状态包括: (1)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3)个人防护品用具,安全帽、安全鞋等缺少或有缺陷。

(4)生产场地环境不良。

2、间接原因

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如工业构建、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

2)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的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3)劳动组织不合理。

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性错误。 5)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操作规程不健全。 6)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7)其他。

分析事故的时候,应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在分清主次,进行责任分析。

事故调查报告撰写标准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报告是事故调查后必须形成的文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事故经过。

3、事故原因。

4、事故性质和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5、事故教训和今后的防范措施。

6、今后进一步研究的课题。

7、对法律、条例、规程、标准的修改意见。

8、附件、技术鉴定、笔录、图纸、照片、录像带等。

第十七条:调查报告一经调查组讨论通过,每位调查组人员均应签字。

第六章 事故责任的确定

第十八条:事故调查组经过对事故调查分析,确定事故原因,并根据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依据事故原因、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确定事故责任人,依据事故责任人在事故中负的责任和追究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在事故调查分析过程中,要尊重科学、合理、公正、公平的原则,按事故发生的条件和规律,把事故原因全面的分析清楚,不得就事论事,事故的责任人真正的受到教育,接受处理。

第二十条:由于生产组织不严密,生产组织失误,发生巨大危险,已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时,强令指挥生产而导致的人员伤亡事故,要追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主管生产的领导、生产部门领导及公司生产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由于设备管理不严密,设备安全性能不合格,设备存在缺陷未及时消除;安全设施、设备安全防护设施不齐全,不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安全性能差、不稳定、不可靠;电气设备设施性能差,不符合国家标准,防护装置不齐全,电气设施不合格等原因而导致的人员伤亡事故,要追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主要设备领导、设备部门领导及公司的设备部门、能源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由于工艺不合理,对工艺存在不合理的缺陷未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和整改,而导致的人员伤亡事故,要追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主管技术领导、技术部门领导及公司技术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由于工程建设存在的缺陷,按下列规定确定责任:

1、工程建设未按设计施工,随意变更原设计,而且在竣工验收时已被使用单位和验收部门提出来整改的而未及时的整改而导致对人员的伤亡,按照责任倒查的原则,追究公司工程管理部门领导的责任。

2、因工程竣工后,未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使用单位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后未及时组织整改,而导致的人员伤亡的,要追究公司主管工程部门领导的责任和使用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3、工程竣工后,因参加验收的单位和部门人员不负责任,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未提出来而在验收表签字通过验收,而在生产运行中因不符合安全要求而导致对人员的伤亡的,要追究使用单位和公司部门参加验收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设备、备品备件未按计划采购供应,致使带病的设备未能及时修复而导致对人员伤亡的,要追究公司物采部门主要领导责任:

1、设备、备品备件未按计划采购供应,致使带病设备未能及时修复而导致对人员伤亡的,要追究公司物采部门主要领导责任。

2、设备、备品备件采购未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而将安全性能低、防护设施不完善,淘汰落后的设备、备品备件采购进厂,而使用单位提出问题后,又未主动采取措施,强迫使用单位使用不合格设备、备品备件而导致人员伤亡的,要追究公司物采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3、物采部门采购的设备、备品备件,使用单位未进行验收和确认,将不符合要求的设备、备品备件直接投入生产使用而导致人员伤亡的,要追究使用单位主管设备人员的责任,但具体责任,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结果而确定。

4、对未按计划购进原材物料,而导致在生产过程中继续使用有问题的原材物料,导致人员伤亡的,要追究采购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5、因采购的原材物料质量不合格,安全性能低,而使用单位提出意见后,物采部门未及时采取措施,而被迫使用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原材物料导致人员伤亡的,要追究采购部门及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6、因采购进厂的原材物料质量不合格,安全性能低,使用单位未进行质量验证和验收,直接投入生产使用而导致对人员伤亡的,要追究使用单位主管领导和主管人员的责任,但具体责任,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结果确定。

第二十五条:因为厂区环境不良,未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而导致对人员伤亡的,要追究公司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和区域管理单位领导的责任,具体责任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结果确定。

第二十六条:由于职工安全素质低,遵章守纪自觉性差,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培训、教育而导致人员伤亡事故的,要追究事故单位主要领导、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安全部门的领导及公司安全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由于领导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而导致人员伤亡的,要加重对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者的责任追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予免职处理。 第七章 对事故责任人的追究: 第二十八条:凡发生轻伤事故不按规定时限和程序上报的,不影响按国家规定时限给政府有关部门呈报的,一次罚责任者200元,影响上报的,该工伤事故所产生的一切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由不按规定时限和程序上报的责任者承担,公司概不负责。

第二十九条:凡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发现后按规定严肃处理,且受伤害者的一切善后工作和所发生的一切治疗等费用公司概不承担。

第三十条:单位发生一人次死亡事故或一起事故造成多人受伤故,事故原因为责任事故的,按下列规定对事故责任人员给予追究:

1、给予事故单位正职5000元处罚;给予事故车间(工段)主任4000元处罚;给予负有主要责任的单位部门正职3000元处罚;给予负事故主要管理责任的公司主管部门正职3000元处罚。

2、给予事故单位负有主要责任的主管副职4000元处罚;给予事故车间(工段)负有主要责任的副主任(副段长)3000元处罚;给予事故单位负主要责任的主管部门副职3000元处罚;给予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公司主管部门副职或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的科长2000元处罚。

3、发生责任事故除对负主要责任单位正职和车间(工段)正职给予经济处罚外,并给予诫勉谈话;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一般死亡事故的单位,给予单位正职、负有连续两次主要责任的单位副职,负两次事故责任的单位部门或公司部门正职在一个车间(工段)连续发生两次事故的车间(工段)正职给予免职处理;对于其他负有责任的副职给予降职处理。

4、对在事故中负直接责任的事故单位主管副职给予3000元处罚;给予车间(工段)主管副职2000元处罚;给予公司负直接责任主管部门副职1000元处罚。

5、对在事故中负间接责任的事故单位主管副职给予2000元处罚;给予车间(工段)主管副职1000元处罚;给予事故单位主管部门副职1000元处罚;给予公司负间接责任主管部门副职500元处罚。

第三十一条:单位发生一人次死亡事故或一起事故造成多人受伤的主要为个人违章的,管理为直接责任,按下列规定对事故人员给予追究:

1、给予主要责任人5000元处罚,事故主要责任人已死亡的,不再追究。

2、给予事故单位正职4000元处罚;给予事故车间主任(工段长)3000元处罚;给予负主要责任的单位部门正职2000元处罚;给予负事故直接管理责任的公司主管部门正职2000元处罚。

3、给予事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副职3000元处罚;给予事故车间(工段)负有直接责任的副主任(副段长)2000元处罚;给予事故单位负直接责任的主管部门副职2000元处罚;给予负事故直接责任的公司主管部门副职或负有直接责任的科长2000元处罚。

第三十二条:单位发生一人次死亡事故或一起事故造成多人受伤的,事故原因受伤者为直接责任者,管理和其他人员为间接责任的,按下列规定对事故人员给予追究:

1、给予事故直接责任者4000元处罚;

2、给予事故单位正职3000元处罚;给予事故车间主任(工段)2000元处罚;给予负有间接责任的单位部门正职1000元处罚;给予负有事故间接管理责任的公司主管部门正职1000元处罚。

3、给予事故单位负有间接责任的主管副职2000元处罚;给予事故车间(工段)负有间接责任的副职1000元处罚;给予事故单位负间接责任的主管部门副职1000元处罚;给予负有事故间接责任的公司主管部门副职或负有间接责任的科长1000元处罚。

第三十三条:单位发生重伤一人次,一起事故造成一重一轻或多人轻伤害事故,按下列规定对事故责任人员给予追究:

1、单位发生重伤事故或多人事故,根据在事故中所负有的责任给予处罚。管理为主要责任的,给予单位正职3000元处罚;给予单位负有主要责任的副职2000元处罚;给予事故车间(工段)正职2000元处罚;给予事故车间(工段)负有主要责任的副职1000元处罚;给予单位负有主要责任的主管部门正职2000元处罚;给予单位负有主要责任的主管部门副职1000元处罚;给予负有事故主要责任的公司主管部门正职1000元处罚;给予负有事故主要责任的公司主管部门副职或主管科长500元处罚。

2、事故受伤者为主要责任的,给予主要责任者3000元处罚。

3、事故直接责任为管理责任的,对事故有关责任者给予如下处罚:

给予正职2000元处罚;给予单位负直接责任的副职1000元处罚;给予事故车间(工段)正职1000元处罚;给予事故车间(工段)负有直接责任的副职500元处罚;给予单位负有责任的主管部门正职1000元处罚;给予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部门副职500元处罚;给予负有事故直接责任的公司主管部门正职500元处罚;给予负有事故责任的公司主管部门副职或主管科长300元处罚。

4、事故受伤者为直接责任者的,给予2000元处罚。

5、事故间接责任为管理责任的,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给予如下处罚: 给予事故单位正职1000元处罚;给予单位负间接责任的副职500元处罚;给予事故车间(工段)正职500元处罚;给予事故车间(工段)负有间接责任的副职300元处罚;给予单位负有间接责任的主管部门正职500元处罚;给予单位负有间接责任的主管部门副职300元处罚;给予负有事故间接责任的公司主管部门正职300元处罚;给予负有事故间接责任的公司主管部门副职或主管科长200元处罚。

6、事故受伤者为间接责任者的,给予1000元处罚。

第三十四条:轻伤事故一人,由事故所在单位处理。各单位必须制定轻伤事故责任追究规定,事故追究的规定要科学、合理、公正公平,按照事故发生的原因来确定事故的责任,并根据事故伤害程度对事故责任者,使应负责任的人员必须受到处理。各单位制定完轻伤事故责任追究规定上报公司安全处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与上级规定有抵触的条款,执行上级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0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第11篇:隐患责任倒查制度 2

隐患责任倒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隐患排查治理文件精神,及时排查、有效治理各类安全隐患,防止煤矿事故发生。结合矿井实际,牢固树立“隐患排查零盲区、隐患治理零搁置”和“制造隐患有代价、排查隐患有奖励、整改隐患有报酬、未改隐患严追责”的安全理念,积极推行班组联保安全管理模式和隐患责任双倒查机制(隐患产生原因倒查和隐患责任倒查),推动我矿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隐患排查、治理和倒查坚持“全员参与零盲区、全程跟踪促整改、责任倒查严追究”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各科、队。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

第四条 成立隐患倒查领导小组,负责矿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科,由安全科科长

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隐患排查、治理、倒查和奖惩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对隐患排查、整改、验收销号工作进行登记分类建档。

第五条

隐患倒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

1

作;定期召开隐患排查分析会和隐患治理总结会;组织相关部门制定隐患整改方案、专项措施和应急豫案;对隐患整改过程进行全程管控;对隐患产生的原因和隐患责任进行倒查,追究相关部门及个人的责任的责任。

第三章 隐患排查

第六条 矿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班排查、天排查、周排查、旬排查和上级部门检查组成。

1、班排查:由带班领导和值班领导组织人员每班开展一次井上、下安全隐患排查。重点排查现场“三违”情况等。

2、天排查:入井干部(科、队长、跟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人每天至少查出一条隐患,由安全科汇总落实,每人一档,月底考核。重点排查瓦斯、水害防治等措施落实情况等。

3、周排查:每周一由主管安全副矿长负责组织对井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所查隐患,在安全例会上进行落实。重点排查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4、旬排查:每旬由分管副矿长按照职责分工组织采掘、“一通三防”、防治水和机电运输各个专业组织对井上下进行一次专项隐患排查。重点排查采掘机运通各个系统完好情况等。

5、上级部门检查:上级部门检查包括安全大检查、专项检查、执法检查和日常督查等,检查隐患由安全科汇总上报隐患倒查领导小组。

第四章 隐患治理与验收

第七条

隐患治理坚持“分级负责、责任落实”原则。

1、对影响安全生产的隐患,现场能够解决的立即整改到位,由现场管理人员验收,并出具证明,解决报酬。

2

2、对必须立即处理的隐患,必须停止生产,将隐患排除后方可生产,不能影响工人工资。

3、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方案经矿长审批后实施。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级监控,重大隐患必须指定领导人挂牌督办。明确矿领导、专业部门、生产区队、班组四级监控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监控程序和监控办法,进行跟踪落实。

第八条

隐患验收由安全科牵头组织,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原则,严格验收销号。

第九条

安全科要对收集筛选出的隐患分类登记(“一通三防”方面、采掘工程方面、机电运输方面、地测防治水方面等),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做到排查一项、治理一项、验收一项、销号一项,形成闭合管理,避免遗漏。

第五章 隐患责任倒查 第十条

隐患倒查范围

1、隐患未按期整改的和无整改合格的责任人和原因。

2、未认真履行职责和无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作业规程作业人为导致产生、存在的隐患、重大隐患责任人。

3、重大隐患漏查的责任人和原因。

4、上级查出的而下一级没有查出的隐患的责任人和原因。

5、对隐患整改验收不严格导致隐患重复出现的责任人。

6、对危险源辨识不到位,无采取措施致使其转变为隐患的责任人和原因。

7、对一时难以治理的潜在隐患,没有进行论证和制定整改计划、措

3

施及应急预案的责任人。

第十一条

责任倒查秩序

1、安全科每天对所查隐患由科长组织对其责任人和原因进行分析追究,并填写隐患整改方案和责任追究处罚通知书,并报安全矿长签批后执行。

2、对矿井自查隐患由安全矿长组织安全科牵头对其隐患责任人和原因进行分析追究并编写隐患整改方案和责任追究处罚通知书,并报矿长签批后执行。

3、对上级检查所查隐患由矿长组织倒查领导组参加,由安全科牵头对其责任人和原因进行分析追究,并填写隐患整改方案和责任追究罚款通知书,由组长签字后执行。

4、对隐患不按期整改的责任人由安全科通报处罚。第十二条

隐患倒查期限

1、对因违章生成的隐患,立即追究。

2、对未按时整改的,永久追究。

3、对自查造成的隐患一般为2个检查周期。

4、对上级检查隐患为1个检查周期。

第十三条

责任倒查追究:对第十四条规定的隐患责任人进行倒查追究。在排查、整改、验收中存在的问题的原因,对人为原因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对当班查出隐患,当班带班领导负领导责任,现场主管队长和跟班安全管理人员负现场监管责任,最后追究岗位操作人员责任,层层责任追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4

2、带班领导查出的安全隐患追究现场主管队长和跟班安全管理人员的现场监管责任,最后追究岗位操作人员责任。

3、现场主管队长和跟班安全管理人员查出的隐患追究岗位操作人员责任。

4、上级查出的隐患而矿上或下级没有查出的隐患除按第五条执行外追究系统管理负责人和管理科室的责任。

5、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制定有漏洞,追究其编制和审批者的责任。

安全管理人员后者查出前者没有查出的隐患,追究符合第十条的,一律按规定进行处罚。

1、发现影响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后,未进行治理的责任人罚款200元。

2、因非自然因素导致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产生的责任人罚款100元。

3、属于第四条范围的责任人罚款200-1000元。

4、在治理期限内未完成治理进度的罚款50-100元。

5、对难以排除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得罚款100元。

6、现场管理不到位,教训不汲取,导致同类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反复出现的罚款200元。

7、属于联保班组的每人罚款50元。

8、按规定入井干部每天少查一条罚20元。

9、对验收不负责任的每次每条罚验收人50元。

第十七条 排查隐患有奖励。根据每人的查除隐患指标,每月由安全科对隐患进行分类,对能查出重大隐患并积极采取措施处理和当场处理

5

隐患避免事故发生的人员要进行奖励。

1、按规定入井干部每天多查一条隐患奖励20元。

2、主动整改消除隐患有效避免重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科评估对个人奖励500-5000元。

3、对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人员给予100-1000元的奖励。

4、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考核与安全绩效工资挂钩,安全绩效工资占工资总额的30%,其中三分之一作为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工资,安全科每月对各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整改隐患有报酬。对因整改隐患影响生产的,员工报酬不受影响,对积极消除隐患,避免事故发生的视其情况给予100-500奖励。

第十九条 未整改隐患追责。对各级各部门和本矿排查出的隐患,未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一律对相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采取罚款、停班脱产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开除等严厉处罚措施。

第七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安全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O一三年九月十日

第12篇:人民法院信访工作责任倒查制

贵溪市人民法院信访工作责任倒查制

一、为了进一步做好我院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特制订信 访工作责任倒查制。

二、信访工作责任倒查制主要是对一些造成矛盾激化, 影响重大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进行责任倒查。

三、针对暴露出问题的涉法涉诉案件,首先要倒查该案 是否排查过,没有排查的,要倒查责任属于谁。

四、如果案件排查过,然后倒查稳、控责任落实如何,追查责任。

五、最后,要倒查案件审理的质量如何,处理是否得当, 以倒查审理环节中的责任人。

第13篇:郯城县农机局事故责任倒查及追究制度

郯城县农机局事故责任倒查及追究制度

一、为了加强农机安全生产工作,惩处农机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促进农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从源头上消除农机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我县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农机监理机构、农机驾驶培训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存在导致农机事故发生的违法违纪或者渎职行为,应当由农机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的,适用本制度。

三、发生重大、特大农机事故,由肇事机车注册登记地和肇事农机驾驶人驾驶证核发地的市(县)农机主管部门负责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并将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处理结果报市农机主管部门。

四、发生重大、特大农机事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工作程序:

(一)事故中,肇事农机驾驶人取得驾驶证的时间不足二年的;

(二)农机事故的责任被认定为是因机车安全运行技术状况不良所致的。

五、对农业机械注册登记、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过程的责任倒查,要通过查阅档案、询问当事人、知情人等形式,查

明在办理相关业务时,是否对机车进行了安全技术检验、机车的安全技术状况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六、对驾驶培训的责任倒查,要严格按照《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41号令)的有关要求进行,通过查阅《培训记录》、询问当事人、知情人等形式,查明是否按规定的教学内容和培训课时进行培训、培训机构和教学人员是否符合要求。

七、对驾驶证申领过程的责任倒查,要通过查阅档案、询问当事人、知情人等形式,查明驾驶人在驾驶证申领、考试等过程中,是否存在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的情形以及考试人员是否存在未按规定的考试内容和考试标准进行考试的情形。

八、经市农机主管部门核查,有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农业机械注册登记、农机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培训及驾驶证申领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一)给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者经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的机车办理注册登记或者签注定期检验合格手续的;

(二)未按规定的教学内容和培训课时进行培训的;

(三)培训机构和教学人员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四)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驾驶证的;

(五)为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的申请人核发驾驶证的;

(六)未按规定的考试内容和考试标准进行考试核发驾驶证的。

九、有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纪或者渎职行为并导致重、特大农机事故发生的,由农机主管部门视其情节并按照以下原则追究直接责任者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一)造成重大农机事故的,应当对相关领导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逾期不进行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应当免除相关领导的职务。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再次发生被追究其责任的农机事故的,调离工作岗位。

(二)造成特大农机事故的,应当免除相关领导职务。对直接责任者应当调离工作岗位;再次发生被追究其责任的农机事故的,给予其开除工职的处分。

第14篇:浙江农机购置补贴责任追究制度

浙江省农机购置补贴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任内容

(一)市级农机主管部门。

1、督促所辖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规范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2、与各县(市、区)签订责任书,公布设立农机购置补贴咨询、投诉电话,及时调查处理上级主管部门交办及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反映的农机购置补贴有关问题;

3、做好补贴工作监督检查和补贴机具抽查核实,每年至少组织1次专项检查;

4、完成对各实施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年度绩效考核等工作。

(二)县级农机主管部门。

1、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制定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并组织开展实施;

2、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与乡镇签订责任书,并指导乡镇农机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具体实施;

3、按职责办理农机购置补贴手续,参与补贴机具的核实工作;

4、强化补贴机具抽查核实和属地内经销商监管,规范其经营行为;

1

(三)乡镇(街道)政府。

在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乡镇农技(机)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具体实施工作。主要有购机补贴政策宣传、补贴对象资格审核、购机信息公示、机具核实(包括规格型号、主要配置和参数)、补贴资金结算申请受理、结算初审意见和购机补贴档案管理等工作。

(四)产销企业。

1、各产销企业按规定的配置提供补贴产品,履行产品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承诺;

2、严格遵守农业部“七不得”规定;

3、对所有经销的补贴机具明示配置,公开价格,不搞虚假宣传,做到诚实经营;

4、做到供货及时,提供操作技术培训,承担产品售后“三包”服务;

5、主动配合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按规定及时录入购机数据。

(五)购机者

1、参与违规操作(如虚假购机等)的补贴对象五年内取消享受补贴政策的资格;

2、购机者要协助做好补贴机具核对、登记造册工作,主动接受财政、农机等部门检查;

3、购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牌证;

2

二、责任追究

(一)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及人员

1、农机主管部门以任何理由收取生产企业、经销商、农户费用和有工作人员受到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斟情减少本级下批补贴资金,及时向当地纪检监察部门通报,建议对其进行问责,所产生的后果由本级农机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负主要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

2、农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违规、违纪、参与套取补贴和受贿等情况的,斟情减少本级下批补贴资金,及时向当地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所产生的后果由主管部门负责。

(二)经销商

按照《浙江省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制度》规定的条款执行。

(三)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

1、不履行产品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承诺的;

2、不按规定的配置提供补贴产品的,或者降低补贴产品配置变相涨价的;

3、虚抬产品销售价格的。

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所涉及产品的补贴手续,追缴其骗取、套取的补贴资金;性质恶劣的,取消其所有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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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在本省的补贴资格;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不履行产品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承诺,给农民造成较大损失的;

2、组织或参与倒卖补贴机具的;

3、以向农机管理部门给付推广费、宣传费、服务费等费用、或者向农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推销其产品的;

4、以虚假购机信息、以小套大、一机多票、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回收补贴机具等方式套取补贴资金的;

(三)购机户

购机者故意倒卖补贴机具从中获利或以虚假补贴资料骗取补贴资金的,追回其补贴机具或补贴资金,且5年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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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分类分档

及补贴额确定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分类分档及补贴额确定程序,确保分类分档办法公平、公正、公开,补贴额确定科学合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浙江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由《国家通用类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以下简称《通用类产品》)和《浙江省非通用类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以下简称《非通用类产品》)构成。《非通用类产品》依据我省农业生产和农机化发展需要,对《通用类产品》以外的农业机械进行补充。

第三条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通用类产品》由农业部统一分类分档并确定最高补贴额,《非通用类产品》分类分档办法及补贴额由各省自行组织确定,《非通用类产品》中央财政补贴额不得超过本省近三年的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30%。

第四条

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产品必须是列入国家或浙江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且在目录有效期内的产品。

第五条 成立《浙江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分类分档及补贴额确定》专家评审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农机产学研推各部门的相关专家组成。

第六条

省农机局负责组织开展补贴产品分类分档及补贴额确定,如有必要可要求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提供相关材料,企业需主动配合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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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在综合考虑近年实施经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专家组负责依据机具结构形式、功能、作业能力等直观易辨的项目与参数,提出补贴产品分类分档办法。

第八条

专家组负责通过参考同类同档产品市场平均销售价格,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每一档次补贴额,可根据当地农机装备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需要,对趋于饱和或农民购买积极性高的机具种类适当降低补贴额。

第九条

将补贴产品分类分档名称及相应补贴额合并形成《浙江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补贴额一览表》(以下简称《补贴额一览表》),并将《补贴额一览表》与国家和浙江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进行衔接。

第十条

《补贴额一览表》通过浙江农业信息网、浙江农机化信息网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

第十一条 公示结束,省农机局对其中存在争议的分类分档及补贴额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必要调整,报送农业部农机化司同意后发布。

第十二条 省农机局负责动态监控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市场价格,对补贴额偏高的补贴产品及时进行调整,并报农业部农机化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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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补贴信息系统)的使用维护、安全管理、优化升级等,确保补贴信息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促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贴信息系统是指由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组织开发,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提供信息化支撑的网络操作平台,系统主要功能包括补贴申请、资格确认、销售供货、资金结算与兑付、信息统计、档案管理、用户管理、补贴产品管理等,实现补贴流程网络化、操作便捷化、监管自动化。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补贴信息系统所涉及的各级农机化、财政主管部门,生产、销售列入补贴范围农机产品的企业等系统用户和系统开发维护单位。

第四条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与财政部门积极协商、争取投入,加强信息系统维护、人员培训和日常监管,保障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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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正常运转,有效发挥系统作用;企业用户应按要求配置必要的软硬件,加强内部管理,主动接受补贴信息系统使用培训和系统管理员监管,认真做好日常维护,为购机户提供周到服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补贴信息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专人操作”的原则,设立省、市、县三级管理员,管理员经同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授权代表其管理补贴信息系统,县级管理员部分职责可延伸至乡镇。

管理员应具有一定的政策业务能力和计算机管理水平,责任心强,按AB角色配备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条 经销企业自主注册用户信息,农机生产企业由省级管理员开通用户身份,农机生产企业自主选择经销企业,企业用户对其用户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系统管理员应加强对企业用户的监管。

第七条 省级管理员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进本地区系统管理员、有关部门和企业用户等统一使用补贴信息系统;

(二)制修订本地区补贴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明确省以下管理员和企业用户等的职责,按规定加强监管,加强对本地区补贴信息系统使用的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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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及时审核补贴信息,每周同步更新补贴数据,当年所有补贴信息应于次年1月底前全部通过系统传输至部级补贴信息系统,全程严防信息泄露;

(四)及时接收部级管理员发布的补贴更新信息,做好补贴额一览表和补贴产品信息录入、变更及发布等工作,直接导出产销企业的用户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五)加强补贴信息系统源代码和补贴信息系统信息管理,以系统安全性、稳定性、先进性为重点定期组织检查、做好系统维护、更新升级工作;

(六)根据补贴信息系统运行要求,提出全省补贴信息系统软硬件升级完善、操作技能培训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七)及时向部级管理员提出补贴信息系统升级完善建议,及时收集报告系统运行中的异常情况。

第八条 市县级管理员主要职责

(一)录入申请者信息,及时审核补贴信息,每周同步更新补贴数据。

(二)做好乡镇用户的管理及培训;

(三)根据补贴信息系统运行要求,提出全省补贴信息系统软硬件升级完善、操作技能培训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及时向上级管理员提出补贴信息系统升级完善建议,及时收集报告系统运行中的异常情况。

第九条 乡镇用户、企业用户和其他用户按本地区补贴信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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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履行相关职责,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章 系统维护

第十条 已开通身份的用户应按规定做好网络和设备接入工作,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系统软硬件运行情况进行维护并记录。

第十二条 所有用户可依据补贴政策操作程序变化的需求和工作实际,提出补贴信息系统功能修正和升级等变更建议,经与系统开发维护单位沟通后,确需变更的由省级管理员报部级管理员。

第十三条 各级管理员和用户应及时、妥善处理各类待办事项,因特殊原因造成系统无法正常使用的,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并及时向系统其他用户公告,确保各类业务有效运转。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省级管理员应对补贴信息系统的服务器和客户端运行环境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服务器和客户端在维修、停用和报废前应进行安全性评估和处理,防止系统信息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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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省级管理员应定期对补贴信息系统的数据进行备份,年度备份数据至少保存10年。

第十六条 补贴信息系统实行用户实名制管理,所有用户均应采用实名开通身份和日常操作,实行系统信息查询日志化管理。

第十七条 补贴实施过程中,所有用户应确保每两个工作日登陆一次补贴信息系统,检查系统使用情况,如有异常应及时向系统开发维护单位和省级管理员书面报告,省级管理员协助解决异常情况;上级管理员应通过安全渠道发放用户登陆账号和密码;用户应妥善保管登陆账号和密码,并至少每季度变更一次密码;所有用户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更换登陆账号和密码;严格在权限范围内操作,不得冒用其他用户账号登陆和操作;遵守保密规定,不得让无关人员查看补贴信息系统。

第十八条 因未按规定操作而发生信息泄露的,相关用户须承担相应后果和责任。生产企业应加强自身管理和所推荐经销商系统操作的监管,经销商发生问题的,生产企业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补贴信息系统各版本的源代码、应用程序、信息档案等均归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所有。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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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确保补贴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补贴产品经销商是指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推荐且符合资质条件的农机产品销售单位和年度实施意见中规定允许直销的农机生产企业。

第三条 农机生产企业依据资质条件自主确定经销商,颁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并报省农机局备案,由省农机局汇总生产企业推荐的经销商名单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农机生产企业须依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对经销商资质的真实性负责,经销商资质及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时,农机生产企业应及时书面告知省农机局。农机生产企业要加强对补贴产品经销商的监管和培训,跟踪调查经销商守法经营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县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

第五条 补贴产品经销商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经营享受补贴农业机械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并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要按规定向购机者开具销售发票,做好“三包”售后服务、零配件供应,以及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档案管理工作,建立销售记录并保存3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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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补贴产品经销商必须遵守“七个不得”的规定

(一)不得倒卖农机购置补贴指标或倒卖补贴机具;

(二)不得进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

(三)不得以许诺享受补贴为名诱导农民购买农业机械,代办补贴手续;

(四)不得以降低或减少产品配置、搭配销售等方式变相涨价;

(五)不得拒开发票或虚开发票;

(六)不得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七)同一产品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期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

第七条 对于一般性违规行为,县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经销商提出严肃警告或责令限期整改等要求。一般性违规行为主要包括:

(一)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享受补贴农业机械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的;

(二)未在经营场所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的;

(三)农民购机后,供货不及时,引起投诉的;违反“三包”规定,引起投诉的;

(四)未向购机者说明农机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的;

(五)销售记录和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档案不健全等。第八条 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违规行为,省农机局要在充分调查取证,并事先书面告知当事人的基础上,将经销商及法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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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人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销售的产品不得再享受补贴,法定代表人不得再参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活动。相关农机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取消其经销资格,收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情节较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

(一)向购机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二)以非法手段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

(三)违反“七个不得”规定的;

(四)违反“三包”规定,引起群体性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拒不执行农机化主管部门做出的警告、限期整改处理决定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九条 省农机局需定期将本省对违法违规补贴产品经销商的查处情况上报农业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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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责任倒查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责任倒查制度

一、严格管理,强化责任意识。各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基层单位的安全生产领域内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指导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和督促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职责对基层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二、严格制度,促进排查治理。各部门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追究倒查制度,凡是因安全生产分工职责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督查管理工作不落实、监督整改职责不落实、事故隐患管理与复查工作不落实、事故隐患报告或举报件核实查处不及时、信息报送或管辖移送不及时,甚至酿成事故的,要实行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

三、严格追究,落实“一岗双责”。减少事故必须从防范抓起;坚持预防为主,必须从安全隐患排查抓起。今后凡是安全检查,必须把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作为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进行全面检查落实。凡是发生事故,都必须倒查其是否因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所造成的人为责任事故。在追究事故责任人时,要一并追究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环节中不作为而酿成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员。

四、严肃查处,坚持“四不放过”。各职能部门对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中不负责的人员(含汽车(船舶)驾驶、危货押运、维修作业、车辆检验、技术检测、工程施工、现场监管等各岗位人员),以及对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不力以致酿成事故的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必须根据责任区分给予严肃处理。在责任倒查中凡是涉及到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发证、检验及验收)等环节有关责任人员,都应严肃追究。并且按“四不放过”(对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排查治理措施未落实不放过、责任人员的教育处理不到位的不放过、应急预案不落实的不放过)的原则,抓好继续防范,防止发生类似事故,防止因隐患造成人为责任事故。

五、严格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凡是对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安全隐患不能消除,或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由政府挂牌督办的单位,或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力酿成人为责任事故的。

第16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责任倒查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责任倒查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重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及领导干部问责的一系列规定,推进交通系统各级重视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促进交通企业不断增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现结合我市交通行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管理,强化责任意识。各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基层单位和交通企业的安全生产领域内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指导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和督促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职责对基层单位和交通企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二、严格制度,促进排查治理。各部门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追究倒查制度,凡是因安全生产分工职责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督查管理工作不落实、监督整改职责不落实、事故隐患管理与复查工作不落实、事故隐患报告或举报件核实查处不及时、信息报送或管辖移送不及时,甚至酿成事故的,要实行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

三、严格追究,落实“一岗双责”。减少事故必须从防范抓起;坚持预防为主,必须从安全隐患排查抓起。今后凡是安全检查,必须把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作为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进行全面检查落实。凡是发生事故,都必须倒查其是否因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所造成的人为责任事故。在追究事故责任人时,要一并追究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环节中不作为而酿成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员。

四、严肃查处,坚持“四不放过”。各职能部门对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中不负责的人员(含汽车(船舶)驾驶、危货押运、维修作业、车辆检验、技术检测、工程施工、现场监管等各岗位人员),以及对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不力以致酿成事故的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必须根据责任区分给予严肃处理。在责任倒查中凡是涉及到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发证、检验及验收)等环节有关责任人员,都应严肃追究。并且按“四不放过”(对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排查治理措施未落实不放过、责任人员的教育处理不到位的不放过、应急预案不落实的不放过)的原则,抓好继续防范,防止发生类似事故,防止因隐患造成人为责任事故。

五、严格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凡是对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安全隐患不能消除,或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由政府挂牌督办的单位,或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力酿成人为责任事故的,所在单位和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在文明单位和各类评先评优活动中不得评为先进。对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有效防范生产事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结合创安全生产管理“达标单位”、“平安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17篇:责任追究

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措施,进一步严明法纪、规范用地行为,有效遏制和及时查处各类违法用地行为,落实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入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监察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第15号令《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执法共同责任是指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土地管理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和承担的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村民委员会及村干部,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土地特别是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节约集约用地和制止违法占地等情况负总责。

第五条 建立土地执法监察目标管理责任制。县与乡、乡与村应层层签订《土地执法监察目标管理责任书》,将土地执法监察目标管理考评工作列入党政目标管理考核和年度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制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实行土地巡查——督查——拆除工作机制和联合制止违法用地机制。

1、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及相关人员职责。

⑴村干部和村级协管员职责。村级应建立村干部包组包户的土地巡查责任制,要求至少每2天对所包村民小组土地使用情况巡查一次,及时了解所包村民小组非农建设用地动态,将违法占地行为制止于始发状态。

⑵乡(镇)政府工作职责。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工作。实行乡镇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包村领导具体负责和包村干部(包括国土所、村管站干部)、村干部、协管员定期巡查制度;牵头对尚未浇筑一层楼板的违法建筑物和违法加层抢建部分的强制拆除,县国土局完善执法依据并配合强制执法。基层国土资源所、村管站在接到村级组织报告或群众举报违法占地建设情况后,必须和包村干部在24小时内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制止,制止后仍继续抢建的

及时报告乡(镇)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在48小时内依法组织力量强制拆除,县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县城管规划监察大队要积极主动配合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对拆除难度大的由县土地执法监察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予以拆除。

2、县直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⑴县国土资源局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实行局领导分片挂钩乡镇和定期巡查督查、不定期抽查制度;牵头对已浇筑一层楼板的违法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乡镇负责综合执法中群众思想解释和劝导工作,并组织足够力量全力配合联合执法行动。

⑵规划建设部门坚持堵疏结合,及时组织编制和修编科学、合理的村庄、集镇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快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依法审批步伐,对未获取用地批准已开工的项目、个人建设行为,不予受理规划设计方案论证,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分割登记。

⑶县供水、供电部门对新建房要凭合法审批手续或房屋、土地产权证明方可批准供水、供电,不得给违法违章建筑供水、供电;同时要加强对用水用电户私自转接水、电供给违法违章建筑行为的巡查,一旦发现有私自转接行为,依据《城市供水条例》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给予停水停电等处理。

⑷通讯、广电部门对新建房通讯网络、闭路或数字电视信号要凭合法土地审批手续或房屋、土地产权证明方可办理开户安装手续,不得给违法违章建筑办理通讯网络和数字电视信号开户手续;同时要加强执法巡查,及时发现和查处私自转接行为。

⑸县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不得向违法建房户发放有关证照。

⑹县公安局负责对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违法案件构成犯罪的要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积极配合联合执法行动。

⑺县林业部门对非法占用林地、毁坏林地、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⑻对未获取用地批准已开工的项目、个人建设行为,环保部门不予受理环评论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

⑼监察部门定期与不定期对国土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土地执法工作以及各有关部门配合土地执法工作进行督查。

第七条 县政府成立县土地执法监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的土地执法监察工作,重点查处我县重特大土地违法案件,对乡(镇)土地执法监察情况进行督查、考评。领导小组组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

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办、监察局、国土资源局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县监察局、效能办、人事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建设局相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从县监察局、人事局、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第八条 实行土地执法工作季度评估制度。县土地执法监察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对乡(镇)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年度国土资源目标管理责任考评和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同时对县直各有关部门履职情况进行季度考评。县土地执法监察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将考评情况予以通报。

1、评估内容

⑴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况;

⑵依法用地情况和履职情况;

⑶落实土地日常巡查、制止、拆除责任制情况;

⑷对涉及土地管理的各类信访问题的排查、调处、稳控和防止非正常上访、群众性越级上访工作情况。

2、评估方式

土地执法季度评估工作采取核查、抽查、必查等方式每季度开展评估。即根据群众日常举报情况和领导批办件不定期进行核查;每季度定期对各乡(镇)所辖行政村总数的30%进行抽查评估;上季度列为单列管理的乡(镇)为必查对象,县直有关部门每季度均为必查对象。

3、评估指标

在季度评估中被查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当次执法评估中该乡(镇)评为土地执法监察考评不合格(单列)乡(镇)。

⑴基本农田被非法占用累计达2亩以上(含2亩)或其它耕地累计被非法占用面积达4亩(含4亩)且制止不力的;

⑵非法占用土地建设5起以上(含5起)或非法占地面积累计达800平方米以上且未拆除的;(其中凤城镇、城郊乡非法占用土地建设3起或非法占地面积累计达500平方米以上,且未拆除的)

⑶个人或单位买卖、非法转让土地1宗及以上或转让面积累计达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且未报告处理的;

⑷乡(镇)政府越权批地或非法用地1起及以上的;

⑸新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隐瞒不报,被查实2宗以上的;

⑹因用地原因导致非正常上访2起及以上或集体越级上访1起及以上的。

第九条实行违法占地责任追究制度。

1、对村级组织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

当年内发生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已挖墙基以上的,村级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环保协管员(以下简称协管员)、村委会及其村干部不进行有效制止、不及时报告的,追究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及协管员责任,发生1起,由县土地执法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给予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及协管员全县通报并取消该村党支部、村委会和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发生2起对协管员实行解聘;发现3起及以上的,由乡镇党委对村党支部书记给予免职处理,对村主任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启动罢免程序予以罢免。

2、对乡(镇)政府及其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

⑴基层国土资源所和村镇建设管理站要实行包片挂村负责制,对包片各村至少每周巡查1次,及时发现和督查各村协管员和村干部落实日常巡查监管情况和存在问题,对未落实包片挂村责任,未按时开展巡查的,或对非法占地行为和违法加层抢建行为未及时发现、制止的,追究国土资源所和村镇建设管理站包片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责任。当年内发生违法建筑尚在1层墙体以下的,发生3起以内(含3起)由县土地执法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对国土资源所、村管站包片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发生3起以上由有权机关予以效能告诫或党政纪处分。违法建筑达1层(已浇筑楼板)以上的,发生1起的,由县效能办对国土资源所、村管站包片责任人及单位负责人予以效能告诫;发生2起以上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政纪处分。

⑵乡镇政府包片领导、包村干部要实行包片包村巡查责任制,对包片各村每周巡查不少于2次,及时发现和督查各村协管员和村干部落实日常巡查监管情况和存在问题,对未落实包片包村责任,未按时开展巡查的,或对非法占地行为和违法加层抢建行为未及时发现、制止的,追究包片领导和包村干部责任。当年内发生违法建筑尚在1层墙体以下的,发生1起以内(含1起)的,由县土地执法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对包片领导和包村干部予以通报批评;发生2起以上的,由有权机关予以效能告诫或党政纪处分。违法建筑达1层(已浇筑楼板)以上的,发生1起的,由县效能办对包片领导和包村干部予以效能告诫;发生2起以上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对包村干部给予党政纪处分,并由县土地执法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向县委、县政府提出该乡(镇)包片领导免职调离的建议。

⑶在季度考评中被评为不合格的乡(镇),列入下一季度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单列管理对象,由县效能办给予该乡(镇)分管领导和主

要领导效能告诫;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的乡(镇),由县土地执法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向县委、县政府提出该乡(镇)分管领导免职调离、主要领导降职调整岗位的建议。

3、对县直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

⑴县国土资源监察大队要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积极主动配合乡(镇)政府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加强对各乡(镇)开展土地巡查、制止、拆除工作的督查,及时掌握各乡(镇)非法占地情况并通报相关乡(镇)政府,特别对出现严重乱滥建现象的乡(镇)要及时向县土地执法监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情况,对情节严重、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案件要在规定期限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对因监督不力或工作推诿扯皮贻误案件查处和违法违章建筑拆除工作的,给予相关责任人效能告诫或党政纪处分;县国土资源局挂钩乡(镇)的领导负责本挂钩联系乡(镇)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督促检查,对监督检查工作不落实的,给予相关领导党纪政纪处分。

⑵在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中,相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不按规定履行各自职责,推诿扯皮,给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带来不良影响的,给予相关责任人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关责任人党政纪处分。

①供水、供电部门给违法建设供水、供电的;

②通讯、广电部门给违法违章建筑接入电信宽带和电视信号的;

③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对违章建设颁发相关证照的;

④司法机关对涉嫌土地刑事犯罪案件未依法查处,或对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未依法执行的;

⑤林业部门对非法占用林地、毁坏林地行为不依法进行处理导致违法占地建设的;

⑥规划建设部门对未获取用地批准已开工的项目或个人建设给予受理规划设计方案论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办理房屋产权证分割登记的;不主动配合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不积极对各乡(镇)开展土地巡查、制止、拆除工作进行督查的。

第十条 本办法如与原有相关文件规定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施行前发生的违法用地行为按原有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和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18篇:农机监理

农机监理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

一、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且末县农机安全监理站

二、执法主体法律依据: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条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

(1)行政许可事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证证照核发 适用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12号令)第176项

实施主体: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

申报程序:向当地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表。

申请条件:申请联合收割机登记,按照农业部10号令第八条的规定办理;申请驾驶证,按照农业部10号令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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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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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十条规定办理。申报材料:申请联合收割机登记,应当向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住所地的农机安全监理部门交验联合收割机,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a.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b.购买联合收割机发票等来历证明;

c.联合收割机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拖拉机进口凭证;

d.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e.《拖拉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申请驾驶证,应当向户籍地或者暂住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受理时限:工作日随时受理

批准时限:联合收割机登记时限为5个工作日,驾驶证核发为全部科目考试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

有无数量限制: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我区农机监理费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新价非字„1995‟71号)规定执行。

(2)行政许可事项:拖拉机及驾驶员牌证证照核发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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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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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十三条。

实施主体: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

申报程序:向当地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表。

申请条件:申请拖拉机登记,按照农业部43号令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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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七、八条的规定办理;申请驾驶证,按照农业部42号令第十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申报材料:申请拖拉机登记,应当向拖拉机所有人住所地的农机安全监理部门交验拖拉机,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a.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b.购买拖拉机发票等来历证明;

c.拖拉机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拖拉机进口凭证; d.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e.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受理时限:工作日随时受理。

批准时限:拖拉机登记时限为5个工作日,驾驶证核发为全部科目考试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

有无数量限制: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我区农机监理费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新价非字„1995‟71号)规定执行。

三、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第42号令)、《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第43号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行政许可过错责任

农业机械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63号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条目中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事项及依据(共11项)

(1)违法行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处罚种类:限期补办手续、责令停止使用、扣押、罚款 适用依据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2)违法行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 处罚种类:收缴、批评教育、罚款

适用依据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行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处罚种类:罚款、批评教育

适用依据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4)违法行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处罚种类:批评教育、罚款、吊销证件

适用依据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5)违法行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

处罚种类:批评教育、扣押、吊销证件等

适用依据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6)违法行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

处罚种类:批评教育、责令停止使用、扣押

适用依据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事故隐患排除后,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农业机械。

(7)违法行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构成犯罪的。

处罚种类:处罚、承担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

适用依据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违法行为:推广销售农业机械,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

处罚种类:限期整改、罚款

适用依据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 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9)违法行为: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适用依据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拼装或者擅自改装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0)违法行为:从事农业机械维修,违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

处罚种类: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适用依据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 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1)违法行为:从事农业机械产品营销,违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

处罚种类: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适用依据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 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行政许可过错责任

农业机械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63号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条目中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行政强制

1.行政强制事项及依据(共1项)

(1)违法行为:出售、驾驶、操作农业机械,违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处罚种类:收缴、强制报废、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适用依据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第二款规定,出售、驾驶、操作已经达到报废标准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强制报废;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行政许可过错责任

农业机械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条目中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机安全监理站行政执法岗位职权表

执法岗位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执法责任内容

2、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证证照核发;

3、拖拉机及驾驶员牌证证照核发;

(5)违法行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6)违法行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

工作规范和要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

规定》(农业部第42号令)、《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第43号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责任人

麦麦提·阿布拉 麦麦提·阿布拉 主管领导

艾尔肯·吾麦尔

艾尔肯·吾麦尔 照的。

(7)违法行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8)违法行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9)违法行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

(10)违法行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行政强制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

(11)违法行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构成犯罪的。

(1)违法行为:出售、驾驶、操作农业机械,违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行

政执法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麦麦提·阿布拉

艾尔肯·吾麦尔

七、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进行了修改,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二)行政法规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63号令,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三)地方性法规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5年8月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99年1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四)部门规章

1.《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4年9月6日农业部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9月21日农业部第42号令发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2.《拖拉机登记规定》(2004年9月6日农业部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9月21日农业部第43号令发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牧业机械管理局颁布,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第19篇:农机监理

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总站农垦分站

黑垦农机监【2012】4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机监理人员着装管理

规定》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农机监理站,各分站及所属管局(林业局、监狱)监理站,绥芬河市、抚远县农机监理站: 为进一步加强农机监理规范化建设,统一和规范农机监理人员着装行为,树立农机监理队伍良好形象,现将《黑龙江省农机监理人员着装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农机监理人员着装管理规定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

黑龙江省农机监理人员着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农机监理规范化建设,规范农机监理人员着装行为,树立农机监理队伍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机监理人员(以下简称监理员)着装,是指农机监理部门在职在编持有农机监理证的专兼职监理员,在执行公务时穿着统一的标志服装。其他任何人员不得穿着农机监理标志服装。

第三条 农机监理人员服装及标识的质量标准由省农机监理总站负责管理,各单位需在全省农机监理规范化管理专家推荐的厂家订制,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定做。

第四条 农机监理人员服装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更换,每三年必须更换一次,费用从农机监理收费中列支。

第五条 监理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着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

(一)执行特殊任务不宜着装的;

(二)非工作时间或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

(三)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或被禁闭的;

(四)监理员辞职、调离农机监理系统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不得着装。

(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六条 监理员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季节的服装不得混穿。

(一)着长袖夏装、短袖衬衣时,可以不扎系领带。

(二)着春秋装、冬装时,一律内穿衬衣,并扎系标志领带。

(三)着装时,帽徽、肩章、领花、臂章和胸徽必须佩带齐全。着夏装、多功能服时佩带软肩章,着茄克服、春秋常服、冬常

服和两用大衣时佩带硬肩章。领花中心对准领角,边缘距领角明线5毫米。

(四)着装时应当配穿制式皮鞋,不得配穿旅游鞋或休闲鞋。

第七条 监理员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帽的情形外,应当戴帽。

(一)夏帽、春秋帽和栽绒帽与夏装、春秋装和冬装相应佩戴,不得混戴,但着冬装、多功能服、两用大衣时可以带春秋帽,着茄克服时可以戴夏帽或者春秋帽。

(二)戴男大檐帽、女帽时,帽檐前缘应当与眉齐高。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戴栽绒帽时,护脑下缘应当距眉一至二指。

(三)进入室内,可不戴帽,但必须摆放整齐。

第八条 监理员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标志服装与便装混穿;

(二)不得歪戴帽、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

(四)不得赤脚穿鞋;

(五)不得在公共场所饮酒,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九条 监理员着装时,应当随身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监理证》以及其他执法证件。

第十条 监理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监理服装以及各类标志,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非监理员。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监理员,情节轻微的,可以当场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对再次违规者,应当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对屡教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视情况调离监理队伍,或予以辞退,或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20篇:采煤技术员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

采煤技术员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

一、岗位职责:

1、负责采煤队作业规程、技术措施的督促、审查、落实、考核、复审工作。

2、抓好综采工作面质量标准化工作,确保达到州级以上等级。

3、负责定期组织采煤工作面工程质量自检,确保工作面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

4、负责采煤专业资料收集整理建档工作,保证资料齐全。

5、负责采煤工作面现场指导工作,确保工作面安全生产。

6、抓好科技创新项目的落实和新工艺、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7、负责督促采煤队定期组织进行采煤工作面的设备检修,确保设备完好率达标。

8、负责采煤工作面矿压观测仪器、仪表管理工作。

二、责任追究:

1、采煤队出现无规程、措施施工,罚款100元;规程措施与现场不符罚款50元。

2、工作面质量标准化验收达不到州级标准,罚款100元。

3、工作面每旬自检一次,无自检资料,罚款50元。

4、采煤专业资料不齐全,影响达标,罚款100元。

5、现场出现技术安全事故,视情况给予罚款。

6、采煤专业不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罚款50元。

7、设备不定期检修、带病运转,罚款50元。

8、矿压观测仪器仪表管理不善,影响观测,罚款50元。

《农机监理岗位职责责任追究倒查.doc》
农机监理岗位职责责任追究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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