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公司岗位职责

2020-07-15 来源:岗位职责收藏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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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

定义

金融租赁公司(Financial leasing companies)是专门经营租赁业务的公司,是租赁设备的物主,通过提供租赁设备而定期向承租人收取租金。金融租赁公司开展业务的过程是:租赁公司根据企业的要求,筹措资金,提供以“融物”代替“融资”的设备租赁;在租期内,作为承租人的企业只有使用租赁物件的权利,没有所有权,并要按租赁合同规定,定期向租赁公司交付租金。租期届满时,承租人向租赁公司交付少量的租赁物件的名义贷价(即象征性的租赁物件残值),双方即可办理租赁物件的产权转移手续。

留购

租赁物件即正式归承租人所有,称为“留购”;或者办理续租手续,继续租赁。由于租赁业具有投资大、周期长的特点,在负债方面我国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外汇借款等,作为长期资金来源渠道;在资金运用方面,限定主要从事金融租赁及其相关业务。这样,金融租赁公司成为兼有融资、投资和促销多种功能,以金融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租赁在发达国家已经成为设备投资中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从长远来看,金融租赁公司在中国同样有着广阔前景。 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范围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

(三)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四)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

(五)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六)同业拆借;

(七)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境外外汇借款;

(九)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经济咨询;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营业务

融资租赁业务:公司自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包括典型的融资租赁业务(简称\"直租\")、转租式融资租赁业务(简称\"转租赁\")和售后回租式融资租赁业务(简称\"回租\")三个类别。

(1)直租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以收取租金为条件按照用户企业确认的具体要求、向该用户企业指定的出卖人购买固定资产并出租给该用户企业使用的业务。直租分直接购买式和委托购买式两类。

(a)在直接购买式直租中,金融租赁公司以买受人的身份按照用户企业确认的条件同出卖人订立以用户企业指定的货物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同时,金融租赁公司以出租人的身份同作为承租人的用户企业订立以相关买卖合同的货物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同融资租赁合同关联的买卖合同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在相关的买卖合同中应该考虑列入以下内容的条款:\"出卖人知悉买受人的购买本合同货物,是为了以融资租赁方式向本合同货物的最终用户出租\";\"出卖人同意,本合同的货物装运单证及发票的正本在向买受人提交的同时,还应向本合同货物的最终用户提交\";\"出卖人同意,本合同货物的最终用户同买受人一样,有在交付不符时向出卖人追索的权利。双方约定,买受人与本合同货物的最终用户不得同时行使上述对出卖人的追索权。\"

(b)在委托购买式直租中,用户企业所指定的标的物不是由金融租赁公司自行购买、而是由金融租赁公司委托别的法人企业购买。这时,金融租赁公司以委托人的身份同作为其代理人的该法人机构订立委托代理合同。该法人机构则以买受人的身份按照用户企业确认的条件同出卖人订立以用户企业指定的货物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该法人机构可以由金融租赁公司指定,也可以由用户企业指定。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同直接购买式直租相同。

(2)转租赁是指以同一固定资产为租赁物的多层次的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中,上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是下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在整个交易中称转租人。第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第一出租人,末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称最终承租人。各个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和租赁期限必须完全一致。在转租赁中,租赁物由第一出租人按照最终承租人的具体要求、向最终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购买方式同直租一样,既可以是直接购买,也可以是委托购买。金融租赁公司可以是转租赁中的第一出租人。这时,作为转租人的法人机构无须具备经营融资租赁的资质。金融租赁公司也可以是转租赁中的转租人。这时,如果第一出租人是境内法人机构,则后者必须具备经营融资租赁的资质。在上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中必须约定,承租人有以出租人的身份向下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转让自己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的权利。

(3)回租是指出卖人和承租人是同一人的融资租赁。在回租中,金融租赁公司以买受人的身份同作为出卖人的用户企业订立以用户企业的自有固定资产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或所有权转让协议。同时,金融租赁公司又以出租人的身份同作为承租人的该用户企业订立融资租赁合同。

(4)回转租是回租和转租赁的结合,即,金融租赁公司购买了用户企业自有的固定资产后不是直接出租给该用户企业,而是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出租给另一企业法人,由后者通过同该用户企业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将该固定资产作为租赁物出租给该用户企业使用。

联合租赁和杠杆租赁:公司同其它机构分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有联合租赁和杠杆租赁两类。

(1)联合租赁是指多家有融资租赁资质的租赁公司对同一个融资租赁项目提供租赁融资,由其中一家租赁公司作为牵头人。无论是相关的买卖合同还是融资租赁合同都由牵头人出面订立。各家租赁公司按照所提供的租赁融资额的比例承担该融资租赁项目的风险和享有该融资租赁项目的收益。各家租赁公司同作为牵头人的租赁公司订立体现资金信托关系的联合租赁协议。牵头人同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以及同用户企业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同自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同类合同毫无差别。

(2)杠杆租赁是指某融资租赁项目中的大部分租赁融资是由其它金融机构以银团贷款的形式提供的,但是,这些金融机构对承办该融资租赁项目的租赁公司无追索权,同时,这些金融机构则按所提供的资金在该项目的租赁融资额中的比例直接享有回收租金中所含的租赁收益。租赁公司同这些金融机构订立无追索权的银团贷款协议。租赁公司同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以及同用户企业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同自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同类合同毫无差别。

委托租赁:公司不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是委托租赁。委托租赁是指融资租赁项目中的租赁物或用于购买租赁物的资金是一个或多个法人机构提供的信托财产。租赁公司以受托人的身份同作为委托人的这些法人机构订立由后者将自己的财产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运用和处分的信托合同。该融资租赁项目的风险和收益全部归委托人,租赁公司则依据该信托合同的约定收取由委托人支付的报酬。该信托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管辖。租赁公司同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以及同用户企业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同自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同类合同毫无差别。

金融租赁公司在我国的发展

起源:我国的融资租赁业起源于1981年4月,最早的租赁公司以中外合资企业的形式出现,其原始动机是引进外资。自1981年7月成立的首家由中资组成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国租赁有限公司\"到1997年经原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共16家。1997年后,海南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广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武

汉国际租赁公司和中国华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2000年关闭)先后退出市场。目前,经过增资扩股后正常经营的金融租赁公司有12家,它们主要从事公交、城建、医疗、航空、IT等产业,总资产已过人民币159亿元的规模,租赁资产占总资产80%以上,平均资本充足率达到了30.07%。

发展:融资租赁是不同资本市场之间进行资源传导和资本形态转化的有效机制。由于融资租赁具有其他筹资方式所不可比拟的优点,所以国际上已普遍使用之,其发展速度也首屈一指。八十年代初,作为改革开放的产物被引进中国,在近20年来中国租赁业有了长足的发展,但因各种原因,金融租赁公司普遍存在着经营范围较为混乱、在高风险领域投资规模过多过大又疏于风险控制与资产管理,加之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健全,租赁业发展的四大支柱(法律、监督、会计准则和税收)不配套,导致了一些金融租赁公司面临着资产质量恶化,出现严重的支付困难、正常的业务经营已难以为继的状况。

完善: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中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育完善,法律、监督、会计准则和税收环境对租赁业的支持力度越来越大,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要求,十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组织商务部、中国银监会等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结合国情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数易其稿,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草案)》(二次征求意见稿)。融资租赁立法将推进融资租赁业市场化进程,盘活固定资产、优化资源配置,满足企业技术改造的要求,提高企业技术水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引导消费,增加行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融资租赁的立法将促进融资租赁业的快速发展,在加快折旧、呆帐准备,流转税缴纳、关税缴纳、外汇结算资金来源等方面给予了重大政策扶持,宏观政治环境十分有利于中国租赁业的发展。

前景:未来的几十年是中国经济发展上台阶的时期,国家将继续对能源交通和基础设施大力投资,中国企业经过几十年市场化运作和积累后急需产业更新和技术改造,这些都会带来大量的成套设备,交通工具,专用机械的需求,,而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已经证明了租赁是解决这些需求的最有效途径。今后市场的巨大需求是租赁业务发展的最好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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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岗位职责

第一章 岗位设定

公司根据业务开展的需求,秉承“专心、专注、专业”与时俱进,建立更加完善的管理制度,进行公司职能部门的合理区划和岗位的设定。

担保公司共设五个部门:业务部,风控部,流程部,行政人事部,财务部

第二章 岗位职责

一、总经理岗位职责

1.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贯彻股东会(董事会)的战略部署。2.制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策略。 3.负责公司资本的运作及资本的增值;

4.负责公司下属各部门之间协调工作,并负责对股东会(董事会)的工作汇报。

5.主持制定完成股东会(董事会)下达的利润指标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6.负责对外建立广泛的合作关系,就公司发展积累社会资源。7.负责协调调好各部门的工作及信息联系和沟通。 8.对每笔业务的审批权和建议权。 9.审核各部门制定的各项规章与具体操作规则。

二、业务部经理岗位职责

1.主持业务部的全面工作;

2.负责组织制定业务规章制度、业务流程及具体操作规则和实施方案;

3.负责对业务部门的客户调查报告提出审查意见,为风险审批提供审批依据;

4.负责落实和检查公司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在业务部门执行情况,提出改善意见和建议,供公司领导参考;

5.负责领导完成公司下达的利润指标,把任务分配给各个业务小组;6.负责业务部结构的控制和调整; 8.做好上下级的上传下达的工作; 7.负责协调与其他部门的工作关系; 9.向总经理回报工作提交工作总结。

三、客户经理岗位职责

1.负责对客户资信调查工作,收集资料,撰写可行性报告,进行分析,呈述己见;

2.保证客户资料的完整及真实性;

3.负责解答客户的疑问,做好借款客户和理财客户的业务咨询服务,并尽可能解决客户在办理借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4.负责借款到期前的通知和配合催收人员做好追缴清收工作;5.做汇报后管理工作,定期对在借款客户进行回访; 6.负责协调和客户的关系,维持优质客户的关系;

四、风险控制部经理岗位职责

1.负责主持风险控制部的全面工作;

2.制定风险管理业务规章及具体操作规章,并监督执行情况;3.对风险管理员审查过的担保项目资料予以审核确定,并报总经理审批;

4.参与公司重大业务的前期调研,为总经理决策提供审批依据;5.负责本公司不良担保的统计编报;

6.对借款审批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业务经理和客户沟通;7.对业务流程提出合理化建议,提交领导决策参考;

8.加强和组织内部员工队伍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水平;

9.随时掌握借款客户到期、逾期情况,配合催收人员做好保后管理工作;

10.对总经理负责并汇报工作;11.积极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风险控制部的业务流程及岗位职责

1、在业务受理阶段,回复业务部业务经理咨询的相关问题;在项目调查阶段,与业务经理一起对申请客户进行实地调查,对业务经理要求申请客户提供的担保物的资料提出建议;结合实地调查进行风险综合评估,写出《风险调查报告》,对欠缺的资料通知业务经理补齐;

2、风险评估的重点与分析 (1)调查借款主体的合法性。

(2)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本公司的要求,是否有遗漏。而且需要特别注意审查以下的地方:

①加盖的公章是否清晰,与营业执照和贷款证(卡)上的法人单位名称三者是否一致;若不一致,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核;

②税务登记证是否经过审验;

③股东(董事)会决议内容应包括:申请本公司担保的期限、金额、用途、担保措施及委托代理人等;是否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效签字人数;股东(董事)的签名是否真实有效;

④贷款卡是否、是否年审合格;

⑤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是否已经年审合格;

⑥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 是否在有效期内;身份证(护照)、结婚证与户口簿上的有关要素(姓名、婚姻状况)是否一致,并与担保 申请人作核对;

⑦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⑧其他有效证明是否已经盖公章或签名按右手印。 (3)对借款项目的风险分析

①对借款人的信用进行风险分析,就是对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的分析。对还款意愿,应注意通过人民银行的信用记录来考察担保申请人的信用记录,分析借款人的借款用途的真实性及可行性;对还款能力,应着重分析其还款计划的可行性、企业(个人)的偿债能力和筹资能力等。

3、撰写风险评估报告,对借款项目进行审查。对同意或有条件同意的借款项目,连同相关材料上报总经理、董事长最后审批决定;

4、风险评估报告要求明确提出该笔借款项目存在的风险点及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5、风险控制部在收到借款项目最终审批批复后,如属于同意借款的,协助通知业务经理与申请客户、反担保第三人签订借款项目的有关合同。

六、流程部的岗位职责

1.根据业务经理提供的借款客户资料,填写公证、抵押合同,办理公证、抵押手续。

2.领取公证书,他项权利证。

3.负责让借款人签署本公司所要签的合同以及附件单页等。4.把合同分别分给借款人和出借人,押借款客户原件的写好收条,公司应留存的资料归档。

5.整理合同归档给财务(在档案袋封面上标注清楚里面的所有资料,是原件还是复印件)。

七、行政人事部岗位职责

1.负责公司的考勤制度和卫生的监督,外出人员的统计工作; 2.负责公司前台接待工作;

3.负责公司办公用品的领取登记和派发工作; 4.负责公司文件的收发、保存和上传下达工作; 5.负责公司权证类资料的保管、登记和核对工作; 6.负责公司的人员招聘工作; 7.负责每月月底制出考勤表,以便财务做出工资表; 8..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财务部岗位职责

1.编制企业各项财务制度,包括会计制度、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账款管理制度、投融资管理制度等

2.制订财务考核办法及财务控制措施,实施和维护企业会计电算化系统。

3.制订企业的财务战略规划与年度财务计划,制订企业年度、季度、月度财务收支计划

4.监督落实企业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并进行分析,上报董事会 5.负责企业资金的管理与调配,完成日常收支及记账工作 6.办理各种支票、汇票等收付款业务

7.负责库存现金、发票等重要票据的管理,负责本企业现金、银行结存工作及日记账的编制与管理

8.负责编制、解释和分析企业统一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体系,分析与报告企业经营指标和经营业绩 9.负责企业日常税费申报工作

10.企业各类资产的核算及管理工作,定期组织财产及债权、债务的清查工作

11.定期进行财务综合分析和预测,提供财务分析报告 12.针对问题,及时提出财务控制措施和建议 13.制定好每月的工资表,由董事长签字后分发员工工资。 14.根据融资客户档案制定出每月所要还息、还本的表格。 15.对违反财务纪律的事件及时进行处理,发现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并提出处理建议

16.及时了解、掌握国家有关税务政策,搜集相关信息 17.规范、组织企业依法纳税工作,掌握和检查企业的纳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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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公司岗位职责

一、公司经理

1、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年度经营计划和租赁业务承接、合同签订与履行、租赁费回收等工作。分管合同、财务、安全生产等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决议决策,负责集团工程公司和分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与集团公司保持高度一致。

3、定期向集团工程公司领导汇报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与措施。

4、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单位各级管理人员的岗位生产目标责任制等制度,建立健全生产管理保证体系,明确人员职责和目标。

5、负责开拓市场,搞好业务对象的社会信誉度调查,认真洽谈并签署有关租赁合同,保证经营目标的实现。

6、负责组织编制生产、质量和安全措施计划并贯彻实施。

7、负责制定陈欠款回收计划,并亲自组织回收。对正常程序无法回收款项的,要积极经法律咨询通过款确保应收款的回收。

8、认真搞好员工队伍建设,严格按《员工守则》及其实施细则、岗位目标责任制对所属人员进行考核。

二、管理人员

1、协助经理处理租赁公司的日常事务工作,负责生产调度、生产费用确认等工作,分管机械租赁、机械设备维修等工作。

2、负责组织机械操作工、维修工及一般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并对其工作定期检查和考核。

3、负责组织租赁设备的安全检查、现场管理、劳动防护等管理制度的拟订、修改、检查、监督、控制及实施。

4、负责做好租赁机械设备、计量器具的维护检修工作,合理安排设备检修时间。

5、强化调度管理。结合项目部实际生产情况合理安排机械操作人员,控制和节约能源、节约费用开支、降低生产成本。

6、负责做好租赁统计核算基础管理工作,做好各种支出费用以及租赁费用结算的准确性和时效性,重视机械设备的各项原始记录、证件、台账、报表管理工作,及时审核租赁设备有关统计报表,并对其准确性进行确认。

7、严格做好保养使用的黄油、机械设备更换的零配件等物资采购流程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公司采购管理程序,负责对采购物资的验收、使用控制等管理。

三、资料员

1、负责建筑机械、机具、周转材料等租赁及仓储管理工作,负责建筑机械、机具、周转材料等租赁的收发登记、租赁费确认与回收等工作。

2、负责清点核对库存材料、物资,按制度开具出、入库单,确保帐物相符。

3、负责对收发设备机具数量的准确性予以确认,并及时与承租人核对租赁费用并办理签证手续,以确保租赁费用的回收。

4、做好仓库管理工作,帐目清楚、准确,实物存放整齐、有序;

5、做好各种台账、报表、原始记录、签证的收集和入档

6、积极配合做好租赁费的回收和陈欠款项的索要工作

7、及时完成各级领导安排的各项其他工作任务

四、会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办理业务。

2、严格按工程公司财务部要求设置各类账本,及时准确登记各类明细帐。

3、每月定期与分公司出纳和工程公司会计对账,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

4、及时准确按规定的程序计算核对租赁费;并提示负责人及时催收。

5、定期报账,并按集团公司财务部要求上报各种报表。

6、做好相关财务资料、质量安全体系运行文件的整理存档工作。

7、负责合同的审核传递、登记、分发及归档工作。

8、采购配件等小材料

五、出纳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办理业务。

2、严格按工程公司财务部要求设置各类账本,及时准确登记各类明细帐。

3、必须按批准的用途使用资金;单据记载内容必须与真实发生的业务一致,不得擅自变通;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对不符合手续的单据坚决退回,发现有违规的情况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4、每日盘点现金,确保日清月结、账实相符;定期与租赁公司会计对账,保证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

5、每日收取的款项必须及时报告或送存公司,严禁坐支;严禁私设小金库;

6、及时准确的按集团公司财务部要求上报各种报表;做好相关财务资料的整理存档工作。归集质量安全体系运行文件、整理会议纪要,

7、购配件等小材料

六、维修工

1、作好租赁区域机械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时掌握设备的运行状况并做好记录。

2、协助编制并实施设备管理、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及维修保养等各项管理制度。

3、协助编制公司设备维修计划、备品备件计划。

4、负责设备的日常检修及小修工作,并配合设备的大、中修外协联络工作。

5、负责指导各岗位做好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备完好率达90%以上。

6、按下达的维修预算,严控维修成本。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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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名单

序号 公司名称

1 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80亿元人民币 2 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80亿元人民币 3 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亿元人民币 4 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2亿元人民币 5 建信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5亿元人民币 6 交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亿元人民币 7 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亿元人民币 8 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7亿元人民币 9 山西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 10 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766亿元人民币11 兴业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亿元人民币 12 昆仑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60亿元人民币 13 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7亿元人民币 14 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15 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16亿元人民币 16 光大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8亿元人民币 17 皖江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亿元人民币 18 江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亿元人民币 19 北部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 20 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5.19亿元人民币

注册地 深圳 天津 上海 天津 北京 上海 上海 上海 太原 北京 北京 北京 北京 石家庄 杭州 武汉 芜湖 南京 南宁 乌鲁木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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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 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但银监会禁止的除外。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

1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第六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七条 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1/2;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2(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是指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发起人以外的其他境内法人机构和境外金融机构。

第九条 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三)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3(五)为拟设金融租赁公司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六)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境外商业银行作为发起人的,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八)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九)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十条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二)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四)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五)最近1年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六)为拟设金融租赁公司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七)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八)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九)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十)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十一)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十一条 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二)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5(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所在国家或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六)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七)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至少应当有一名符合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发起人,且其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金融租赁公司全部股本的30%。

第十三条 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四)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

6盈利;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为非金融机构的,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得低于总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为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与该类金融机构有关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要求。

第十四条 其他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三)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低于10亿美元;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7(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八)具有有效的反洗钱措施;

(九)所在国家或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二)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六)其他对金融租赁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8第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在金融租赁公司章程中约定,在金融租赁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当经营损失侵蚀资本时,及时补足资本金。

第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经银监会批准,可以设立分公司、子公司。设立分公司、子公司的具体条件由银监会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第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公司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调整业务范围;

(四)变更注册资本;

(五)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变更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

(八)变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九)合并或分立;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二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

9银监会批准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议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其他法定事由。

第二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银监会批准,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

(一)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自愿或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的;

(二)因解散或被撤销而清算,清算组发现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的。

第二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银监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租赁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和

10董事及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行政许可程序,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二十五条 经银监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基本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三)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四)接受承租人的融资租赁保证金;

(五)转让融资租赁资产;

(六)同业拆借;

(七)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境外借款;

(九)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经济咨询。

第二十六条 经银监会批准,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开办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升级业务:

(一)发行金融债券;

(二)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

11赁业务;

(三)资产证券化;

(四)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开办前款所列业务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按照银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业务经营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需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章 经营规则

第二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组织架构,明确职责划分,保证相互之间独立运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二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全面、审慎、有效、独立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保障公司安全稳健运行。

第三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根据其组织架构、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对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有效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同时还应当及时识别和管理与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特定风险。

12第三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合法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第三十二条 租赁物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产权转移必须到登记部门进行登记的财产类别,金融租赁公司应当进行相关登记。如租赁物不属于需要登记的财产类别,金融租赁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对租赁物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售后回租业务的租赁物必须由承租人真实拥有并有权处分。金融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臵任何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租赁物。

第三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通常应当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或明确融资租赁业务意向的前提下,按照承租人要求购臵租赁物。特殊情况下需提前购臵租赁物的,应当与自身现有业务领域或业务规划保持一致,且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第三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租赁物价值评估和定价体系,根据租赁物的价值、其他成本和合理利润等确定租金水平。

售后回租业务中,金融租赁公司对租赁物的买入价格应当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

13参考,不得低值高买。

第三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重视租赁物的风险缓释作用,密切监测租赁物价值对融资租赁债权的风险覆盖水平,制定有效的风险应对措施。

第三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加强租赁物未担保余值的估值管理,定期评估未担保余值,并开展减值测试。当租赁物未担保余值出现减值迹象时,应当按照会计准则要求计提减值准备。

第三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加强未担保余值风险的限额管理,根据业务规模、业务性质、复杂程度和市场状况,对未担保余值比例较高的融资租赁资产设定风险限额。

第三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加强对租赁期限届满返还或因承租人违约而取回的租赁物的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租赁物处臵制度和程序,降低租赁物持有期风险。

第四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真实反映融资租赁资产转让业务的实质和风险状况。

第四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集中度风险管理体系,有效防范和分散经营风险。

第四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按

14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四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与其设立的境内项目公司之间的交易,不适用本办法对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

第四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5%以上,或金融租赁公司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金融租赁公司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10%以上的交易。

第四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关联交易回避制度,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四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所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20%。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遵守以下监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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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一)资本充足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银监会的最低监管要求。

(二)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

(三)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四)单一客户关联度。金融租赁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30%。

(五)全部关联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50%。

(六)单一股东关联度。对单一股东及其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额,且应同时满足本办法对单一客户关联度的规定。

(七)同业拆借比例。金融租赁公司同业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100%。

经银监会认可,特定行业的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和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要求可以适当调整。

银监会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上述指标做出适当调

16整。

第四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银监会的相关规定构建资本管理体系,合理评估资本充足状况,建立审慎、规范的资本补充、约束机制。

第四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建立资产质量分类制度。

第五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准备金制度,在准确分类的基础上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增强风险抵御能力。未提足准备的,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第五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审查评价并改善经营活动、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合法经营和稳健发展。

第五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和制度,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信息。

第五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报表,并对所报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银行业监

17督管理机构。

第五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金融租赁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可以区别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第五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客户合法权益的,银监会依法对其实行托管或者督促其重组,问题严重的,有权予以撤销。

第五十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金融租赁公司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原《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7年第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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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6篇: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号)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于2006年12月28日经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刘明康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或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是指符合有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

第六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七条

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

(三)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四)具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制度;

(六)具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人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额占拟设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出资人。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

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资本充足率符合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要求且不低于8%;

2.最近1年年末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3.最近2年连续盈利;

4.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中国境内外注册的租赁公司,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最近1年年末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2.最近2年连续盈利;

3.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2.最近2年连续盈利;

3.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率不低于30%;

4.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

5.信用记录良好;

6.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可以担任主要出资人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一般出资人应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相关规定。符合本办法主要出资人条件的出资人可以担任金融租赁公司的一般出资人。

第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

第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需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筹建、申请开业的资料,以中文文本为准。资料受理及审批程序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申请筹建金融租赁公司,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建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名称、注册所在地、注册资本金、出资人及各自的出资额、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对拟设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组织管理架构和风险控制能力分析、公司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和盈利预测等内容;

(三)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章程(草案);

(四)出资人基本情况,包括出资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营业情况以及出资协议。出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供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出具的意见函;

(五)出资人最近2年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建工作报告和开业申请书;

(二)境内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金融租赁公司名称的预核准登记书;

(三)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金融租赁公司章程。金融租赁公司章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机构性质、注册资本金、业务范围、组织形式、经营管理和中止、清算等事项;

(五)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六)拟办业务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营业场所和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条件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金融租赁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第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改变组织形式;

(三)调整业务范围;

(四)变更注册资本;

(五)变更股权;

(六)修改章程;

(七)变更注册地或营业场所;

(八)变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九)合并与分立;

(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向法院申请破产:

(一)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自愿或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的;

(二)因解散或被撤销而清算,清算组发现该金融租赁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的。

第二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租赁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二十二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

(三)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四)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

(五)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六)同业拆借;

(七)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境外外汇借款;

(九)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经济咨询;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不得吸收银行股东的存款。

第二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经营业务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需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章 经营规则

第二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公司治理应当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组织架构,明确各自之间的职责划分,保证相互之间独立运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二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二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应当包括:

(一) 董事会或者经营决策机构对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

(二)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职责和人员组成;

(三) 关联方的信息收集与管理;

(四) 关联方的报告与承诺、识别与确认制度;

(五) 关联交易的种类和定价政策、审批程序和标准;

(六) 回避制度;

(七) 内部审计监督;

(八) 信息披露;

(九) 处罚办法;

(十)银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应经董事会批准。重大关联交易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5%以上,或金融租赁公司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金融租赁公司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10%以上的交易。

第三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董事会、未设立董事会的金融租赁公司经营决策机构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售后回租业务必须有明确的标的物,标的物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必须由承租人真实拥有并有权处分。金融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任何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其所有权存在任何其他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

第三十三条

售后回租业务中,金融租赁公司对标的物的买入价格应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

第三十四条

从事售后回租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应真实取得相应标的物的所有权。标的物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产权转移必须到登记部门进行登记的财产类别的,金融租赁公司应进行相关登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遵守以下监管指标:

(一)资本充足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不得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8%;

(二)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计算对客户融资余额时,可以扣除授信时承租人提供的保证金;

(三)单一客户关联度。金融租赁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30%;

(四)集团客户关联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50%;

(五)同业拆借比例。金融租赁公司同业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100%。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视监管工作需要可对上述指标做出适当调整。

第三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实行风险资产五级分类制度。

第三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呆账准备制度,及时足额计提呆账准备。未提足呆账准备的,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第三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按规定编制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报表。金融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直接经办人员对所提供的报表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在每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有关派出机构报送前一会计年度的关联交易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关联方、交易类型、交易金额及标的、交易价格及定价方式、交易收益与损失、关联方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及比重等。

第四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相应派出机构。

第四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金融租赁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区别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第四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其实行托管或者督促其重组,问题严重的,有权予以撤销。

第四十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金融租赁公司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推荐第7篇:金融租赁公司调查报告

金融租赁公司调查报告

作为实习生,在此公司实习时了解单位基本情况和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学习会计核算方法,记账方法的确定等;账簿管理,总账科目明细账,数量金额账,极参与经营管理决策,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学习外汇英语及中行柜台营销技巧与服务礼仪。并进行零售业务的操作。

一、实习报告

金融学会金融租赁研究按照人民银行的要求,对业内的典型租赁项目开展调查工作。希望通过调查,达到进一步宣传租赁业务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以及进一步摸清影响租赁业发展的政策性因素。资金来源主要是银行贷款。其他方式有:自有资金;吸收租赁资金;项目融资,还有一部分是自筹。遗憾的是金融租赁公司没有从资金市场或战略投资机构融资的案例。

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有:保险、担保、保证金抵押、供货商代垫款、租赁债权转让给银行或投资人、对回租的物件用他项权登记的方式抵押、社会一些机构或部门代理监督和管理。还没有依靠二手市场、强制公证等方式,利用社会资源控制和化解租赁风险的手段。租赁公司的收益主要是手续费、租赁利差、保证金利息等。还没有或有租金的案例。整体看租赁业务仍处在低收益,高风险的阶段。还缺乏吸引租赁公司积极开展租赁业务的动力。承租人的收益主要有:技术更新;提前投资;得到快捷方便的服务;扩大产量、品种和出口创汇;增加效益、节省投资费用;解决流动资金短缺问题;通过租赁加速折旧。

这次调查基本告一段落,主要收获是搜集和交流了行业的经验以及先进的做法,对政策法律、法规调整,提出了共性的希望。调查的目的基本达到。今后我们还根据企业的要求,对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帮助企业诊断问题,找出解决实际问题的办法,把为行业服务落在解决困难、帮助发展方面。这次调查不足的是提供的资料太少,没有完全反映行业真正的成绩、困难和需求。年尽管大量开展租赁业务的公司还不算多,但是几家积极开展业务的公司租赁额却飞速发展。公司之间的差别越来越大,希望今后能增加业内交流,缩小行业差距,为租赁事业的发展共同进步。

二、实习总结

实习收获与体会:通过这次毕业前的实习,除了让我对租赁公司有了一定了解,我觉得自己在其他方面的收获也是挺大的。作为一名一直生活在单纯的大学校园的我,这次的毕业实习无疑成为了我踏入社会前的一个平台,为我今后踏入社会奠定了基础。

首先,我觉得在学校和单位的很大一个不同就是进入社会以后必须要有很强的责任心和扎实认真的工作态度。其次,我觉得尽快完成自己的角色转变。对于我们这些即将踏上岗位的大学生来说,如何更快的完成角色转变是非常重要和迫切的问题。走上社会之后,环境,生活习惯都会发生很大变化,如果不能尽快适应,仍把自己能学生看待,必定会被残酷的社会淘汰。既然走上社会就要以一名公司员工的身份要求自己,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最后,还要有明确的职业规划。所以今后在工作之余还要抓紧时间努力学习银行相关知识,相信只有这样才能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得到更好的发展。

推荐第8篇:金融租赁公司企业文化

金融租赁公司的企业文化 凡是有公司的存在地方必然会有企业文化,这是人类和其他群体动物有所区别的地方。这种企业文化是天然产生的,但还可以雕琢和加工的。精明的人会用经过加工的企业文化吸引合作者,笨拙的人不自觉地将自己丑陋的文化展现给合作者吓跑对方。金融租赁属于知识密集型产业,自然也少不了企业文化。一个成功的企业必然要加工修饰自己的企业,更重要的是他们的经营业绩充分地显露了他们的文化。金融租赁公司到底有那些企业文化?从成功企业说起: 浙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浙租模式”

浙江租赁是比较典型的文化企业。首先从名片上就能感受企业是经过CI(企业形象策划)加工的。绿色的LOGO,象征企业青春的活力,体现开拓业务的创新精神。不管在办公室,还是宣传资料上,都能看到协调统一的(公)司色,给人一种统一步伐的感觉,立即联想到企业的管理。

不仅外表注重形象,浙租在培养人才上还花大力气,高层领导人员努力提高学历,公司出的不定期杂志,建立对外的互联网站等,处处体现儒商风格。在知识经济时代中,这种形象立即给人一种亲切感和信任度,在开发业务中自然站在有利的位置上,难怪浙租不愁好项目。

最有名的是“浙租模式”。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浙江租赁公司利用当地的商业意识,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政策支持,在别家租赁公司不景气的情况下,他们“一枝独秀”坚持租赁主业,在行业中树立了高大想象,成为本届行业组织的会长单位。他们并不满足现状,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环境的要求,他们又率先由简单租赁模式向创新租赁发展,扩大了浙租模式的内涵,成为行业的领头羊。

新疆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的“新租速度”

新疆租赁公司成立的比较晚,在行业内算是小弟弟,曾经一度把精力放在做股票上。经过资产重组,他们改变了企业内部经营机制,树立了敢想敢干的创新精神,在短短的1年多,新增租赁资产以爆炸方式增长令业内人士刮目相看。目前他们以平均每月2亿新增租赁资产的速度,不断地扩大租赁规模,把“租赁为西部开发服务”从口号变为现实。

凡是好的租赁公司都有一个特点就是尊重知识,注重人才培养。在行业组织的首次从业人员培训上,总经理亲自带队,率领10人的队伍参加基层人员的培训,并从头到尾认真学习和记录。加上在会间介绍的创新理念,新疆租赁成了不是老师的老师,在场外做学习辅导,受到与会者的高度青睐——因为他们是在信息比较封闭的新疆,通过互联网络把得到的信息和理论与实践结合最成功的企业。不仅西部的企业要向他们学习,东部的企业也应该向他们学习,因为和他们相比,我们已经落后了。

创新租赁需要知识,创新程度越高,自认为知识贫乏,更需要学习。这和既不干租赁也不参加学习的租赁公司形成鲜明的对比。企业文化就是在干与不干之间产生。但从本质上看新疆租赁的成功不是在创新能力如何,而是有一套激励人才的竞争机制,吸引了当地的人才,项目、资金和人才源源不断地流向新疆租赁。到了乌鲁木齐出租汽车司机没有不知道新疆租赁公司的,这就是企业文化的魅力。 四川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川租指标”

四川租赁公司就好象学院派那样注重指标。他们搞租赁就好象南美风格的足球,讲究技术指标。在业务的开拓中,他们的发展速度也是惊人的,但是总要从行业监管指标上评判自己的业绩。

川租还有一个特点好象是历史形成的,那就是高层管理人员特别注重舆论宣传,一般都亲自挂帅,撰写文章,研究租赁理论、探讨租赁政策、宣传租赁理念。不知是因为成功而有的说,还是因为注重理论研究并指导实践,或许二者都有,反正成功者的话总是对的。

深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的“深租人本” 文化

深圳租赁在许多方面和浙租相似,但有自己独特的地方。他们的司徽图案以“海螺”为主体形象,既有别于其他金融机构通常采用的铜钱,又深含寓意。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海螺”作为一种有壳类海洋生物,曾是人们以物易物的等价品:在汉语语言中,“贝”也象征着财富与金钱,许多与金钱、金融有关的字眼,都与“贝”字息息相关,如资、财、赁、贷、贸等。以“海螺”代表贝类生物作为司徽的主体图案,体现出深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鲜明的行业特征。 海螺图案以圆形蓝色为背景,代表着大海的深逢、广博,象征着深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财源滚滚,前景无限。以海洋为背景,在海螺图案的上方加上深圳、金融、租赁的第一个英文字母“SFL”,体现出深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的地域特色。司徽主色调采用蓝色(C100/M70、M80/M10),象征着理性与智慧,喻示着深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稳健、自律的良好品德。公司中文名称中“赁”字的“贝”字部分以小海螺图案代替,强化了司徽与公司业务性质的内在联系。

公司要点是:

阵倚人而立 人才为本,高素质的人才是企业发展的核心力量,通过严密的组织架构,优化人才,化零为整,组合成高效率的运作模式,保证各项决策的实施到位。 审势布阵 在科技飞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缺乏金融服务的商品很难在流通领域站问脚跟,融资租赁可为设备制造商提供一种推销商品的新途径。 拥有人才就拥有未来 奉行在严格、规范、科学前提下的[人性化管理]。 经营宗旨 以发展的观念管理企业,根据市场的变化,视公司为整体,综合调整人员结构,合理利用有限资源,建立经济高效的运作模式。

总结上述成功企业文化有以下几个共同特点:

把金融租赁看成知识密集型产业,尊重知识,注重人才培养。和大专院校挂钩,共同培养租赁人才; 高级管理人员主动提高专业素质,撰写文章。以租赁为题材,在租赁第一线上考研究生、读博士生; 在当地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出版司刊、建立网站,向社会和业内宣传自己; 建立了行之有效的人才竞争激

励机制,主动创新意识超过被动创新; 股东的企业文化直接影响的租赁公司的企业文化,从侧面也能互相验证他们的经营能力; 有严格的企业内控制度,不仅防范企业内部风险,还可以用这套系统帮助委托企业管理资产和资金。

不成功租赁公司也有自己的文化,但这不是他们加工雕琢的,而是自然形成的。租赁行业的衰退和这些企业文化分不开,在此不是暴光而是警示,希望历史的经验能成为后人的财富。这些企业也有一些共同的特点:

企业领导机构是家长式独裁制,人人感到压抑,处处体现危机; 独裁体现在项目的运作上,其风险是非常大的; 因为独裁,“商业机密”太多,企业内部信息不对称和外部就更无法对称; 独裁体系上级总是比下级正确,因此人才受到压抑,技术难以发挥; 利益和上层挂钩,风险和下层挂钩,如果条件允许,人们的心态是“捞一把就跑”。

当然还有许多可以说的但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在知识经济的今天,企业间的竞争就是人才的竞争。我们主要还是看中成功企业的经验,发展自己的事业。在不健康的体制下出现的扭曲文化没有太多的研究意义,只要不忘记过去的伤疤就行。

推荐第9篇: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或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是指符合有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

第六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七条 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

(三)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四)具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制度;

(六)具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人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额占拟设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出资人。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

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资本充足率符合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要求且不低于8%;

2.最近1年年末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3.最近2年连续盈利;

4.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中国境内外注册的租赁公司,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最近1年年末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2.最近2年连续盈利;

3.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2.最近2年连续盈利;

3.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率不低于30%;

4.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

5.信用记录良好;

6.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可以担任主要出资人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一般出资人应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相关规定。符合本办法主要出资人条件的出资人可以担任金融租赁公司的一般出资人。

第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

第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需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筹建、申请开业的资料,以中文文本为准。资料受理及审批程序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申请筹建金融租赁公司,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建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名称、注册所在地、注册资本金、出资人及各自的出资额、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对拟设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组织管理架构和风险控制能力分析、公司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和盈利预测等内容;

(三)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章程(草案);

(四)出资人基本情况,包括出资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营业情况以及出资协议。出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供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出具的意见函;

(五)出资人最近2年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金融租赁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建工作报告和开业申请书;

(二)境内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金融租赁

公司名称的预核准登记书;

(三)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金融租赁公司章程。金融租赁公司章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机构性质、注册资本金、业务范围、组织形式、经营管理和中止、清算等事项;

(五)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六)拟办业务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营业场所和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条件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金融租赁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第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改变组织形式;

(三)调整业务范围;

(四)变更注册资本;

(五)变更股权;

(六)修改章程;

(七)变更注册地或营业场所;

(八)变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九)合并与分立;

(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向法院申请破产:

(一)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自愿或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的;

(二)因解散或被撤销而清算,清算组发现该金融租赁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的。

第二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租赁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二十二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

(三)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四)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

(五)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六)同业拆借;

(七)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境外外汇借款;

(九)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经济咨询;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不得吸收银行股东的存款。

第二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经营业务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需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章 经营规则

第二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公司治理应当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组织架构,明确各自之间的职责划分,保证相互之间独立运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二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二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应当包括:

(一)董事会或者经营决策机构对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

(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职责和人员组成;

(三)关联方的信息收集与管理;

(四)关联方的报告与承诺、识别与确认制度;

(五)关联交易的种类和定价政策、审批程序和标准;

(六)回避制度;

(七)内部审计监督;

(八)信息披露;

(九)处罚办法;

(十)银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应经董事会批准。重大关联交易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5%以上,或金融租赁公司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金融租赁公司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10%以上的交易。

第三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董事会、未设立董事会的金融租赁公司经营决策机构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售后回租业务必须有明确的标的物,标的物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必须由承租人真实拥有并有权处分。金融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任何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其所有权存在任何其他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

第三十三条 售后回租业务中,金融租赁公司对标的物的买入价格应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

第三十四条 从事售后回租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应真实取得相应标的物的所有权。标的物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产权转移必须到登记部门进行登记的财产类别的,金融租赁公司应进行相关登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遵守以下监管指标:

(一)资本充足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不得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8%;

(二)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计算对客户融资余额时,可以扣除授信时承租人提供的保证金;

(三)单一客户关联度。金融租赁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30%;

(四)集团客户关联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50%;

(五)同业拆借比例。金融租赁公司同业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100%。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视监管工作需要可对上述指标做出适当调整。

第三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实行风险资产五级分类制度。

第三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呆账准备制度,及时足额计提呆账准备。未提足呆账准备的,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第三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按规定编制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报表。金融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直接经办人员对所提供的报表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在每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有关派出机构报送前一会计年度的关联交易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关联方、交易类型、交易金额及标的、交易价格及定价方式、交易收益与损失、关联方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及比重等。

第四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相应派出机构。

第四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金融租赁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区别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第四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其实行托管或者督促其重组,问题严重的,有权予以撤销。

第四十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金融租赁公司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建发[2006]160号

【发布日期】2006-04-12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和《关于确认万向租赁有限公司等企业为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通知》(商建发[2004]699号)后,各地商务、税务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做好试点企业的推荐和监管工作,试点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但也存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为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防范社会和金融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各省级商务、税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内资融资租赁试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监管机制。要制定本地区试点企业管理办法,不断研究试点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帮助企业解决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要进一步完善信息统计制度。试点企业应定期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局上报经营情况,并抄报商务部。具体要求是:每季度 15日前报送上一季度《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经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和简要经营情况说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总结报告;每年3月10日前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原件)。有关省市商务、税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2月15日、7月31日前向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上报试点工作总结,如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上报。

二、加强变更事项管理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试点企业变更事项的管理。试点企业变更名称、异地迁址、增减注册资本金、改变组织形式、调整股权结构等,应事先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同时抄报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并在办理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备案。

三、建立退出机制

各地商务、税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试点企业退出机制,实行经营业绩年度考核制。对融资租赁业务在会计年度内未有实质性进展,以及发生违规行为的试点企业,各地商务、税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将据此研究决定是否取消其试点资格,并适时调整试点企业名单。对于以商建发[2004]699号确认的9家试点企业,首次经营业绩考核期为一年半,即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

各地商务、税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企业的指导和监督。一方面要指导试点企业进一步加大融资租赁业务的开拓力度,尽快做大做强,真正起到示范带动作用。另一方面,也要督促试点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通知中的有关要求,强化内部风险管理,加强风险控制,促进试点工作健康发展。

附件: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经营情况报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推荐第10篇:金融公司客服岗位职责

金融公司客服岗位职责

1、金融客服岗位职责

1、根据贷款要求,收集客户贷款所需资料;

2、接受客户咨询,记录客户咨询、投诉内容,按照相应流程给予客户反馈;

3、能及时发现贷款客户的需求及意见,并记录整理及汇报;

4、为客户提供完整准确的方案及信息,解决客户问题,提供高质量服务;

5、良好的工作执行力,严格按规范及流程进行工作或相关操作;

6、与同事或主管共享信息,进行知识积累,提供流程改善依据;

7、一站式解决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贷款咨询和贷款进度服务‍。

2、金融客服专员岗位职责

1、接受客户咨询,记录客户咨询、投诉内容,按照相应流程给予客户反馈;

2、能及时发现来电客户的需求及意见,并记录整理及汇报。

3、为客户提供完整准确的方案及信息,解决客户问题,提供高质量服务;

4、与同事或主管共享信息,进行知识积累,提供流程改善依据;

5、一站式解决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全套咨询和购卡服务。

3、金融公司客服岗位职责

1、对信用卡客户未能及时还款的客户进行催款;

2、对催收提交的失联账户进行联系方式修复,为通过核身验证客户更新联系联系方式;

3、在修复客户联系方式过程中,对可疑客户信息和交易行为进行判断,分析客户的潜在风险,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某金融公司客服专员岗位职责

1、通过接听客户电话,在线QQ咨询等多种途径解答用户在产品使用中的技术、理财产品等相关问题,收集客户建议、意见、投诉等相关反馈信息;

2、用户需求及意见及时反馈给关联部门并高效准确解决;努力提高用户满意度;

3、用户产品购买行为数据分析,调研,针对用户区域、购买习惯、转化率等进行分析汇总。

5、金融公司客服专员岗位职责

1、在上级的领导和监督下定期完成量化的工作要求,并能独立处理和解决所负责的任务。

2、接待来访客户,沟通融资方案,签定销售合同,协调业务进展各项事宜,管理、参与和跟进项目进展。

3、建立客户管理档案,持续跟进客户,进行客户关系维护。

4、从销售和客户需求的角度,对产品的研发提供指导性建议。

第11篇: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流程

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流程

本流程按照《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组建金融租赁公司可行性分析报告格式、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的步骤、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具体条件、金融租赁公司业务操作管理制度格式、金融租赁公司章程格式、投资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合同格式等,供出资人设立金融租赁公司使用。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或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条件

■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符合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要求且不低于8%、最近1年年末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最近2年连续盈利)

■中国境内外注册的租赁公司(近1年年末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最近2年连续盈利)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最近2年连续盈利、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率不低于30%、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可以担任主要出资人的其他金融机构

二、最低限额注册资本

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的步骤: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需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1、筹建申请

筹建申请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受理。筹建申请由申请人提交下列文件:

(1)筹建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名称、注册所在地、注册资本金、出资人及各自的出资额、业务范围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对拟设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组织管理架构和风险控制能力分析、公司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和盈利预测等内容;

(3)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章程(草案);

(4)出资人基本情况,包括出资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营业情况以及出资协议。出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供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出具的意见函;

(5)出资人最近2年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

(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租赁公司筹建申请的答复期为3个月。如未获批准,申请人在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金融租赁公司筹建期限为6个月。逾期不申请开业或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筹建期内不得以金融租赁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2、开业申请

金融租赁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提出开业申请,提交下列文件:

(1)筹建工作报告和开业申请书;

(2)境内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金融租赁公司名称的预核准登记书;

(3)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

(4)金融租赁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机构性质、注册资本金、业务范围、组织形式、经营管理和中止、清算等事项;

(5)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6)拟办业务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7)营业场所和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

(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金融租赁公司的开业申请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可开业。

金融租赁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3个月不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吊销其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四、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运行必须符合以下监管指标

1、资本充足率。公司资本净额不得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8%;

2、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计算对客户融资余额时,可以扣除授信时承租人提供的保证金;

3、单一客户关联度。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30%;

4、集团客户关联度。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

5、同业拆借比例。公司同业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100%。

五、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1)融资租赁业务;

(2)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

(3)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4)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

(5)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6)同业拆借;

(7)向金融机构借款;

(8)境外外汇借款;

(9)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10)经济咨询;

(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12篇:金融租赁公司审批程序

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程序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规定

审批程序:

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需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筹建、申请开业的资料,以中文文本为准。资料受理及审批程序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定执行。

申请筹建金融租赁公司,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建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名称、注册所在地、注册资本金、出资人及各自的出资额、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对拟设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组织管理架构和风险控制能力分析、公司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和盈利预测等内容;

(三)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章程(草案);

(四)出资人基本情况,包括出资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营业情况以及出资协议。出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供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出具的意见函;

(五)出资人最近2年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金融租赁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建工作报告和开业申请书;

(二)境内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金融租赁公司名称的预核准登记书;

(三)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金融租赁公司章程。金融租赁公司章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机构性质、注册资本金、业务范围、组织形式、经营管理和中止、清算等事项;

(五)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六)拟办业务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营业场所和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金融租赁公司的开业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可开业。金融租赁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3个月不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吊销其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主体资格:

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资本充足率符合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要求且不低于8%;

2.最近1年年末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3.最近2年连续盈利;

4.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中国境内外注册的租赁公司,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最近1年年末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2.最近2年连续盈利;

3.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2.最近2年连续盈利;

3.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率不低于30%;

4.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

5.信用记录良好;

6.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可以担任主要出资人的其他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一般出资人应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相关规定。符合本办法主要出资人条件的出资人可以担任金融租赁公司的一般出资人。

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

业务范围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

(三)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四)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

(五)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六)同业拆借;

(七)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境外外汇借款;

(九)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经济咨询;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不得吸收银行股东的存款。

金融租赁公司经营业务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需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

定。

内容均来源于《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 年第 1 号

第13篇:租赁公司人员岗位职责、管理制度

四川四建租赁公司 技术负责人岗位职责

1、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有关起重机械、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等强制性标准、规范、规程。

2、负责起重机械安拆方案的审核工作。

3、负责起重机械特殊安拆方案的编制工作。

4、负责塔机特殊附着计算书和附着架安装方案的编制工作。

5、负责起重机械大修方案的审核,负责起重机械技术更新方案及重要部件更换方案的审核工作。

6、定期组织机械管理处管理人员及起重机械装拆队的特种作业人员开会,把平时工作上所发现的安全技术问题和质量问题在会议上提出科学合理的方案措施。

7、积极深入开展导师带徒活动,负责对机械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考核工作,严格执行机械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规定。

8、参予对重大机械事故和安装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并提出整改和防范的技术措施。

9、负责指导、督促技术、经济、检测验收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并做到资料齐全、真实可信。

机械管理处处长岗位职责

1、负责贯彻国家和上级单位对机械管理的方针、政策、条例和有关规定,确保公司机械设备性能完好,满足施工生产需要。

2、坚持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带领起重机械安拆队加强对在用机械设备的检查,消除安全隐患,杜绝重大机械设备事故和人生伤害事故。

3、加强对起重机械安拆人员和起重机械司机、指挥等的教育,确保起重机械安拆作业安全顺利,确保起重机械安全高效运转。

4、在公司经理的领导下,协助开展机械设备租赁业务,提高机械利用率。

5、协调好施工生产和机械维修保养的关系,安排员工作好对机械设备的日常检查和故障预测工作,提高机械完好率。

6、建立健全机械技术档案、维修保养资料和机械信息管理工作,按时上报公司规定的各种机械统计报表。

7、做好起重机械安拆方案(尤其是特殊安拆方案)的编制和报审工作。

8、组织机械系统员工加强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学习,提高其动手能力和业务水平。

安全员岗位职责

1、参与起重机械安拆方案中有关安全措施的编制,并熟悉与起重机械有关的安全规范和法规,熟悉安拆施工工艺流程。

2、负责建立健全租赁公司起重机械和施工用电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3、配合机械管理处处长有计划地进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安全技术知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教育。

4、负责起重机械安拆作业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并检查督促执行情况。

5、对公司所有起重机械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安全巡视检查,并作好检查记录。

6、检查起重机械安拆队日常安全作业活动情况。

7、参与并督促有关起重机械及起重作业人员安全防护措施的验收工作。

8、参与租赁公司有关起重机械、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月检、季检及年度大检查,并填写好相关检查记录。

9、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对起重机械的安全大检查,并就检查出的问题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进行整改。

10、负责有关起重机械安全运行资料的编制、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起重机械安拆队队长岗位职责

1、贯彻执行公司一体化方针和目标。

2、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起重机械标准、规范和使用说明书的各项规定。

3、负责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时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并带领起重机械安拆人员严格执行安拆方案规定的各项程序。

4、负责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人员安排,统一协调,并负责安装、拆卸过程中的安全监护工作。

5、负责安排人员,对起重机械在工地使用过程中进行安全检查、维修保养。

6、起重机械拆回基地后,根据性能情况和各部件磨损情况,安排人员进行检查、维修保养,为机械出租做好准备。

7、具体开展安拆、维修保养方面的导师带徒活动,努力提高操作层员工的动手能力和业务水平。

8、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水平的学习,努力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

起重机械安拆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提高起重机械安拆效率,激发安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起重机械的安拆作业必须由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安拆资格证的人员担任。

2、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严禁野蛮作业。

3、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穿防滑胶鞋,违者按相关规定处罚。

4、作业人员中午严禁饮酒,违者责令其停工,并扣除停工期间的工资。

5、在安拆过程中,如因安拆人员团结协作不好、责任心不强、野蛮操作、违章作业等而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扣除该台设备全部奖金或扣除相关人员当期的绩效奖。

6、通常情况下,起重机械安拆的安全奖以计件方式发放。

7、起重机械安拆队长具体对安拆作业人员进行工作安排,统一协调,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排者,将根据情节轻重扣除部分绩效奖金,情节特别严重者,将考虑工作的去留。

8、结合租赁工作的服务性特点,作业人员必须牢固树立一切为了项目施工需要的思想,坚持24小时服务的原则,随叫随到,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1、建立科学合理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网络,使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能够得到认真贯彻落实。

2、项目在用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由项目和租赁公司共同负责,单位负责人为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3、起重机械的安拆由租赁公司的专业安拆队伍进行,安拆队伍是由取得安拆作业资格证的人员担任。

4、安拆起重机械之前,要编制安拆方案,作业时严格按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条款执行,并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5、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公司组织相关人员对其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再报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6、严格坚持持证上岗制度,操作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杜绝违章作业现象。

7、建立起重机械日常检查制度,租赁公司专职安全员每月组织人员对在用起重机械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8、起重机械拆回库房后,租赁公司组织维修人员对其进行认真维修保养,为下次出租使用作好准备。

起重机械日常检查制度

1、项目机械负责人负责宣传有关起重机械管理制度、规程、规范,并监督指导各操作工人认真执行。

2、起重机械操作司机每天对在用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如实反映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同时填写起重机械日检记录、使用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3、租赁公司专职安全员根据各施工项目起重机械的运行情况,不定期对其进行巡视检查,及时发现机械运行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安排整改,确保机械安全运行。

4、租赁公司每月对公司自有的起重机械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填写好起重机械巡视检查记录和维修保养记录。

5、租赁公司每季度对公司省内各项目在用的起重机械(含联营项目的起重机械)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要求相关责任单位及时整改,确保机械安全运行。

6、日常检查的重点是起重机械的安全防护装置、基础、钢结构、各传动机构、钢丝绳、关键连接部位和电器部分等的完好情况。

7、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排除,如果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应对相应机械进行停机整改,并复查整改情况,确认整改合格后才能继续投入使用。

起重机械维修保养制度

1、加强对维修作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增强维修作业人员的理论知识,组建一支有丰富维修保养经验、能胜任本职工作的维修作业队伍。

2、做好起重机械日常保养和定期保养工作,使机械零部件经常保持良好的润滑、紧固和清洁,从而使机械配合件正常磨损阶段的磨损率下降,延长机械使用寿命。

3、机械保养作业的主要内容是:清洁、润滑、紧固、调整、防腐,通常称为“十字作业”。

4、对闲置在家的机械设备,应做好防腐、防锈、防雨工作,结合机械性能完好情况,做好机械检修、保养和油漆工作。

5、新机械或大修后的机械要按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检测调试。

6、机械进入夏季或冬季前要搞换季保养,主要是更换适合季节的润滑油。

7、起重机械在转场使用前,要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保养,以利于机械在进入新工地后能立即投入施工生产。

起重机械事故防范措施

1、凡从事起重机械作业的人员(如起重机安拆工、操作司机、起重指挥等)必须由按规定培训合格并取得上岗资格证的人员担任,严禁无证上岗。

2、在安装起重机械前,对其进行认真检测、做好维修保养工作,经检验达到安装条件之后才能组织人员安装。

3、要求安拆人员熟练掌握所安拆起重机械的性能特点,熟悉安拆作业程序,对一些关键部件要特别注意吊、索具及吊点的选择,安拆过程中有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指导,确保绝对安全。

4、在顶升加节作业前对起重机的液压顶升装置进行认真检查,包括液压油的选择、液压站内的泵、电机、各控制元件、高压油管及油缸等各部位都严格按使用说明书中的规定执行。

5、注意各类安全防护装置的安装调试,确保其动作灵敏可靠,安装完毕对各机构、各部位全面检查,验收合格才能投入使用。

6、操作司机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经常检查起重机的完好情况,严格遵守使用说明书中的规定,不违章作业。

7、建立健全起重机械的安全检查制度,租赁公司对在用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并作好检查记录,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目的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了控制起重机械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应急救援预案。

二、应急救援预案的基本原则

在预防为主的前提下,统一指挥,各成员密切配合,协同作战。迅速、有效地组织和实施应急救援。包括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迅速控制危险源;坚持先撤人后排险、先救人后排险、先防险后排险、先排险后清洁和保护现场的原则。查清事故原因,评估危害程度等。

三、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前提

1、轻伤人数在1人以上;

2、直接财产损失在3000元以上;

3、起重机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及发生重大未遂事故。

四、应急救援系统组织机构及职责

应急救援系统设总指挥一名,各成员分工负责,相互协作。

1、应急总指挥的职能及职责:

A、分析紧急状态和确定相应报警级别,根据相关危险类型、潜在后果、现有资源和控制紧急情况的行动类型;

B、指挥、协调应急反应行动;

C、与企业外应急反应人员、部门、组织和机构进行联系; D、直接监察应急操作人员的行动;

E、最大限度地保证现场人员和外援人员及相关人员安全; F、协调后勤方面以支援应急反应组织;; G、决定应急撤离;

2、租赁公司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公司磨家基地。

3、应急指挥中心领导小组名单及联系电话 总 指 挥:戴昌忠(电话:13118165613) 副总指挥:李

强(电话:13548266009)

梁光平(电话:13708128663)

成员:魏明和

戴正海

钟波

涂安平

赵德枝

3、社会救援电话:

医疗急救:120

消防报警:119

公安报警:110

五、应急救援方案

1、应急救援程序:报告联络有关人员,(紧急时报救援指挥人员→打报有关部门等→善后处理。应急计划确立后,根据塔机所在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以及周边应急反应可用资源情况,按半小时自救的应急反应能力,配置合理的应急反应行动所需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

2、建立危险辨识体系

根据施工现场的特点和设备材料等特性确定危险源的清单,并根据危险源的分布情况建立落实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定时、定向、定人、交叉进行检查,以便及时发现危险源的突显特征。

3、应急报警机制

应急报警机制由应急上报机制、内部应急报警机制、外部应急报警机制和汇报程序四部分组成。由下而上、由内到外,形成有序的网络应急报警机制。

4、交通管制机制

交通管制机制由事故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两部分构成。 A、警戒:事故发生后,对场区周边必须警戒隔离。其任务和作用是: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防止外来干扰、尽力保护事故现场人员的安全和财产的安全等。

B、交通管制: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交警部门,对事故发生地的周边道路实施有效的管制,其目的是为救援工作提供畅通的道路。

8、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各项目机械管理人员及时通知租赁公司组织抢修,公司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理。调查事故原因、收集信息,按事故级别逐级上报。

六、公司内部配备的常用应急设备与工具:

1、个人防护设备:防护服、手套、靴子等。

2、通讯联络设备:对讲机、移动电话、电话等。

3、医疗支持设备:救护车、担架、夹板、急救箱、塑料袋等。

4、照明器材:手电筒、应急灯、36v以下安全线路、灯具等。

5、资料:计算机及有关数据资料,参考书、行动计划,各类相关文件、事故分析报告及检查表、地图、图纸、传真机等。

以上应急设备与工具要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其正常使用。

七、应急培训和演习

应急培训与演习是为了锻炼和提高有关部门和应急救援人员在突发事故情况下的快速抢险,及时营救伤员,正确指导和帮助群众防护或疏散,有效消除危害后果,开展现场急救和伤员转送等应急救援技能和应急反应的综合素质。

1、应急培训的范围包括: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和企业全员的培训。

2、培训应使应急救援人员明确“做什么、怎么做、谁来做”,确定每个人的职责,确定执行的任务,掌握执行任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了解危险源的辨识,如何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如何安全疏散人群,有关灭火操作和现场急救的训练等。

3、全员培训采取书面材料、板报及会议等形式进行。4、应急救援演习是检测培训效果、测试设备和制定的应急救援

预案有效性的最佳方法,也是为了提高救援队伍的协同救援水平和实战能力,以便发现问题及时改正,可进行组合演习和单项演习。每半年进行一次通讯演习,一年进行一次消防和医疗救护行动演习。

八、应急救援预案实施终止后的恢复工作

应急救援预案实施终止后,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妥善保管有关物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轻伤事故:项目部在事故发生时立即报告租赁公司; 重伤事故:公司在接到项目部报告后2小时内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工会组织;

对事故过程中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做收集统计、归纳、形成文件,为进一步处理事故工作提供资料。认真科学地做出总结。归纳预案中的不足和缺陷、确定设备和资源的充分性。以制定出纠正措施、完善应急预案。

四川四建租赁公司

第14篇:金融租赁公司如何应对“钱荒”

金融租赁公司如何应对“钱荒”

许一览

(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上海,200433)

2013年5月下旬,国内金融市场出现了罕见的“钱荒”,市场利率大幅飙升,对金融机构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其中,金融租赁行业因其自身资金管理的特点受到了较大的冲击,各金融租赁公司积极应对,化解“钱荒”带来的不利影响,努力将损失降到最小。

一、金融租赁公司资金运作的特点

目前国内的租赁公司主要分为金融系租赁公司和商务系租赁公司两大类,其中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审批和监管,而商务系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审批和监管。由于金融系租赁公司资产规模大,更具有金融机构的属性,对市场资金情况较为敏感,更具代表性,是我们主要的研究对象。

从金融租赁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看,其资金的运用主要集中在租赁项目的投放上,而资金来源最主要是同业借款。由于租赁公司的租赁项目投放类似于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特别是售后回租业务被业内称为类信贷业务。与商业银行相比,金融租赁公司不能吸收企业和个人的存款,经营范围中所涉及的主要资金来源是向金融机构借款或是在公开市场发行债券,对新成立的租赁公司而言,其资本金则是增量资金来源的一部分。因此,租赁公司一般会根据未来项目投放或是同业

1 借款还款需求安排现金流。在今年五月份发生“钱荒”以前,大部分金融租赁公司采取了“以出定入”的流动性管理策略,即司库根据公司未来的现金流安排制定借款计划。在此期间,金融租赁公司人民币融资业务以及流动性管理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借款为主,发债为辅。从业务品种看,由于监管和经营范围的限制,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向商业银行进行同业借款,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发行债券,以获得长期、稳定的低价资金。在资金面宽裕时期,商业银行资金充足,无论是金融市场部或是理财业务的资产池,都有大量的富裕资金缺乏安全投向,非常希望借款给金融租赁公司。而且考虑到金融租赁公司一般背后有商业银行或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母公司支持,母公司的资金实力雄厚,在下属金融租赁公司受到各类风险冲击时会伸出援手,金融租赁公司借款业务的风险就基本与商业银行借款业务的风险接近了,属于风险极低的业务品种。这样,在市场流动性充裕的环境下,中小股份制银行纷纷压价竞争,通过价格优势争取与金融租赁公司开展业务。这时,金融租赁公司从商业银行通过同业借款获得资金是相当便利的。因此,金融租赁公司除了偶尔在境内外发行债券外,基本没有动力开拓其他融资业务,融资渠道构成较为单一。即使是金融租赁公司希望多开展发债业务,也会受到监管部门的限制,使其实际可发债规模非常有限。

2、压低备付,控制成本。从流动性管理看,由于金融租赁公司在资金使用上不涉及客户存款到期兑付,同时也尚未开展各类资金自营业务,因此金融租赁公司采取“以出定入”的流动性管理策略,根

2 据公司对资金的需求进行融资,无需像银行一样留出一定比例的备付金应对客户提款。在市场资金充裕时期,金融租赁公司会对下设的金融市场部进行流动性管理的考核,其中最主要的指标是备付率考核,而公司下达的备付率指标一般会接近0.1%,以提高资金运用的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成本。为了完成这一考核指标,金融市场部一般会根据司库安排,在资金使用的当日借入资金,基本不留大额的隔夜头寸。金融租赁公司在资金宽裕时期能够随时融资确保公司的流动性安全,但一旦市场资金面紧张,公司的流动性将面临严峻的考验。

3、母行支持,对等授信。从借款资金来源看,金融租赁公司的母公司一般为商业银行或资产管理公司,母公司会对他们在资金上进行支持。以银行系的金融租赁公司为例,他们大都为母行100%控股的子公司,因此母行有意愿为他们提供业务所需的大量资金。然而,受监管政策及关联交易限制的影响,监管部门对母行为子公司提供资金支持有多种限制,租赁公司只能通过对等授信的方式突破这一限制。基本的操作方法是,A行下属租赁公司向B行借款,B行下属租赁公司向A行借款,两个租赁公司的借款金额、期限和利率基本匹配。其中的关键在于,对等授信的借款利率一般低于市场利率50-100BP。在“钱荒”发生前,部分金融租赁公司的融资成本能够控制在4.5%左右,甚至更低。

4、期限错配,获取收益。从资产负债管理看,在“钱荒”以前,金融租赁公司能够比较容易地在市场上进行低成本融资,以获得期限错配收益。金融租赁公司投放项目的期限一般在5年以上,从资产负

3 债完全匹配的角度讲,金融租赁公司应该融入长期限的资金,但考虑到长期资金的价格高于短期资金,因此金融租赁公司一般会选择借入低成本的短期资金,以获得更大的利润。在“钱荒”发生以前,很多金融租赁公司偏好一年期资金和半年期资金,将期限错配收益最大化。甚至个别金融租赁公司利用银行间市场网上拆借品种,以超短期资金作为租赁项目投放的资金来源,不断续做,使利润最大化。这种借短出长的做法使金融租赁公司面临较大的资产负债期限错配风险,但在资金面宽裕时,金融租赁公司能够随时在市场上进行融资,这一风险被利润所掩盖了。

二、“钱荒”对金融租赁公司资金运作的影响

2013年5月下旬,银行间市场资金面不断趋紧,市场利率开始攀升,标志着“钱荒”的开始。6月份的第一周,市场资金面显得极度紧张,市场利率大幅飙升,周五银行间市场债券质押式回购7天品种平均利率达到了6.85%,最高利率一度达到了12%。在外汇占款增速放缓以及端午小长假现金备付需求上升等多因素冲击下,市场资金价格持续高位运行。尽管当周央行实现了净投放1600亿元,但对当时胶着的资金面毫无帮助。同时,市场传闻某股份制商业银行流动性出现了问题,这使本来已经捉衿见肘的市场资金面紧张加剧。此时,市场并未意识到正在经历着罕见的“钱荒”,市场分析人士仍然按照常规的思维方式对本轮市场资金面局部趋紧的原因进行分析,主要包括财政缴款、准备金缴存和节假日因素,但这些因素在以往也是存在

4 的。其实,资金面紧张背后或许有更深层次的原因。这时,很多人仍然期待着央行能够放水,但这一期待并未兑现。在这种情况下,中小金融机构普遍缺钱,甚至连大行的流动性也出现了紧张的局面,市场利率大幅飙升,这时市场才逐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直到6月中下旬,李克强总理在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时提出要“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用好增量、激活存量”,打破了市场关于央行通过降息、降准放松流动性的预期。此时,市场才意识到本轮市场资金面紧张的局面已经不是阶段性和局部性的,金融机构需要做好应对市场资金面持续紧张的准备。或许还有人对市场抱有幻想,但残酷的事实告诉我们,6月份的季末因素过后,市场资金面紧张的局面并未出现明显的改善,市场利率虽有回落,但市场流动性极度充裕的好日子已经成为了历史。在后续的几个月中,市场资金面在每个月的月初和月末都会呈现出周期性紧张的局面。特别是到了9月末,受季末和节假日双重因素影响,市场资金面再度紧张,市场甚至一度认为二次“钱荒”来了。因此,目前的资金面趋紧已经成为了市场的主基调。

在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面临了最近十几年来前所未有的流动性考验。本来资金充裕而缺乏投向的大行,其资金刚能自求平衡,市场时有传闻某些国有银行在市场上纷纷融入资金,以应对流动性压力。此时此刻,市场上出钱的机构已经屈指可数。对于股份制行而言,由于缺乏星罗棋布的网点和客户群,他们资金来源主要依靠的是大行,这使他们资金极度紧张,即使能拿到资金,其成本也大幅提高。因此,股份制行在市场上不可能再出钱。对于城商行、农商行或农信社,他

5 们的情况千差万别,但由于规模都较小,对市场的影响力有限。不过,也存在个别资金宽裕的农信社,在“钱荒”时发了一笔小财。其他非银金融机构的流动性更是极度紧张,相反,部分央企到显得资金宽裕。

对金融租赁公司而言,“钱荒”对他们形成了较大的冲击。在年初,商业银行争先恐后地压低价格向金融租赁公司提供借款,金融租赁公司无需营销,每周上门拜访的银行络绎不绝,甚至有些商业银行分行还跨省争夺业务。但“钱荒”发生后,金融租赁公司只能向大行借款,且利率大幅攀升。这对依靠银行融资进行租赁项目投放的租赁公司来说,其利差出现了大幅收窄,市场化的融资成本从原来的5%左右,大幅上升到了6%左右,上升幅度达到了100个BP。这对金融租赁公司的影响是相当大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流动性风险。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是银行同业借款,期限一般为半年至一年,在这些借款到期后,金融租赁公司需要向商业银行再次借款用以到期资金的还款。在“钱荒”以后,出钱的金融机构少了,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的难度增加,一旦难以向市场融资就可能出现流动性风险,对商业银行到期的借款将被迫违约。而且,在资金极度紧张的时期,商业银行在已经与金融租赁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同意借出资金的情况下,仍然有可能因为商业银行自身流动性问题而发生违约,此类情况时有发生,至于跳价的情况更是屡见不鲜了。这样,金融租赁公司一旦流动性出现问题,其声誉就会受到致命的影响,今后将难以获得商业银行的借款,并形成恶性循环。

二是赢利能力下降。最直接地分析,在市场利率大幅上升后,金

6 融租赁公司的融资成本大幅上升,在金融租赁行业全年的平均融资成本提高100个BP后,其利润将减少20%-30%,“钱荒”对金融租赁公司赢利能力的影响是相当大的。而且,“钱荒”发生后金融租赁公司为了寻找最佳时机获得相对较低成本的资金,在季末市场极度紧张的时间段,只能暂停租赁项目的投放,等待市场利率下降,这就影响了金融租赁公司正常业务的开展,从而间接影响公司的赢利能力。

预计,未来市场资金面将维持现状,每月总有几天会出现紧张的情况,到了季末或是年末时点,市场资金面将极度紧张,对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发展形成不利的影响。当然,随着商业银行和非银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管理策略的调整,市场上的存量资金将被盘活,在经过1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周期后,市场资金面局部趋紧的情况将会逐步得到缓解,届时市场将更为健康,有利于金融租赁行业的长期发展。

三、金融租赁公司应对“钱荒”的策略

在今年五月份国内市场发生“钱荒”以前,大部分金融租赁公司采取了较为粗放的流动性管理模式,在经历了“钱荒”的洗礼后,流动性管理模式逐渐走向精细化。不少金融租赁公司对市场流动性进行专题研究,并给出了各种应对钱荒的策略,以防范流动性风险,确保到期还款万无一失。他们主要采取了以下应对措施:

1、转变观念,加强管理。

在流动性管理上,金融租赁公司应该增加负债久期,减少资产负债期限错配,并优化流动性安排。

7 在“钱荒”后,市场利率维持高位,未来资金价格的不确定性因素在不断增加。金融租赁公司可以选择增加负债久期,进一步锁定借款成本,确保资产负债业务的利差。在提高长期资金占比的情况下,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减轻借款频繁到期所带来的流动性压力,应将平均借款期限控制在1年以上为宜。而且,银行间市场的网上借款业务应被主要用来进行管理流动性,不应被用来作为租赁项目投放的资金来源。

对一些收益相对固定、项目期限较长的融资租赁项目,金融租赁公司可寻找对应的长期资金,通过发债或项目贷款做到资金来源与应用的基本匹配,在项目投放时锁定收益,防止未来出现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

同时,金融租赁公司可以进一步优化项目投放安排,如每月租赁项目的投放日,可以选择每月的10号和20号为指定的租赁项目放款日期,仅在这两天投放项目,以减轻资金筹措压力。当然,在资金价格高涨时期,金融租赁公司可以暂停租赁项目投放,以降低融资成本。

2、提前借款,囤积资金。

从融资策略上看,不少金融租赁公司根据未来的资金安排提前借入资金,特别是对用于还款的资金,一般至少提前1-2周借入,以确保流动性安全。在“钱荒”以前,大部分金融租赁租赁公司采取“以出定入”的流动性管理策略。但“钱荒”后大家将流动性安全放在首要位置,采取了多项措施,主要包括:为确保还款,提前借入资金,或寻找备份资金;在市场利率高企时,停止租赁项目投放;与母行签

8 订流动性保障协议等。此外,金融租赁公司可以采取择机囤钱的流动性管理策略。

金融租赁公司应充分考虑增加借款久期,更好地防范流动性风险,减轻未来的借款压力,再综合考虑成本,可以将1年期资金作为囤积的主要期限品种,价格可根据市场情况实时调整。一旦交易对手有符合要求的资金,便进行交易。金融租赁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规模和未来的流动性安排,确定囤钱的规模。一般情况下,对手行富裕资金的量每次一般不会超过10亿元,可以在这一范围内确定具体金额。

对上述操作的成本收益进行测算,囤资金优于提前借入或备份资金。以所囤资金存放1个月后用出为例,按目前的市场情况,年化损失在7个BP左右。在市场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半年期利率从5.9%上升至6.15%,而一年期利率由6.1%上升至6.4%,上升幅度在25-30BP,因此囤资金的成本仍然是较小的,是金融租赁公司流动性安排的一个较优选择。

3、开拓创新,降低成本。

随着市场利率的大幅上行,金融租赁公司的借款成本不断提高,而租赁项目的利率并未出现明显上涨,这使租赁公司的利差收窄,利润下降。而且,上述的流动性管理安排也会对金融租赁公司带来成本,因此金融租赁公司只有开拓创新,才能降低成本、提升利润。主要可以采取以下一些措施:

(1)与银行合作开展贷款业务。在一年期同业借款业务市场资金价格超过6%以后,商业银行的一年期贷款利率在下浮的情况下显

9 得更为优惠。商业银行一般会给予优质客户发放利率下浮10%的贷款,而金融租赁公司的信誉和资质优于一般的企业,在背后母公司的支持下,很难出现贷款违约的情况。因此,部分金融租赁公司已经与商业银行开展贷款业务,作为一个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同时,对于租赁公司的应收租赁款,可以与商业银行开展保理业务,通过对应收租赁款现金流的转让,以获得低价的资金。

(2)引入中长期保险资金。为了寻找稳定的资金来源,不少金融公司开始寻找长期的资金来源,其中保险资金是最为合适的选择。保险公司因行业的特点往往会寻找5年以上的项目或资产进行投资,这恰恰与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匹配。据报道,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已在上海签署了合作备忘录,首期融资规模5亿元,这是中国融资租赁行业首次引入保险资金,标志着险资入租的通道正式打开。此类业务的产品结构设计已经成熟,金融租赁公司有望参照商务系租赁公司的模式引入中长期保险资金。

(3)开拓新的资金来源。金融租赁公司是不能吸收企业或个人的存款,而不少企业资金充裕却缺乏安全的投向。未来金融租赁公司可以探索通过银行的理财池或是信托公司作为通道,吸收企业的资金。当然这一做法或许会遭到合规性的质疑,有待监管部门进一步明确相关政策。除此以外,目前金融租赁公司主要与国有或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合作,未来金融租赁公司可以探索与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等各类机构的合作模式,在合规的前提下寻求新的资金来源。

10 展望未来,虽然“钱荒”对金融租赁行业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但这倒逼各金融租赁公司调整经营策略、加强风险管理、并积极进行业务创新。“钱荒”的负面影响终会过去,但“钱荒”使整个金融租赁行业的经营管理能力出现了显著的提升,这将对他们的长远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第15篇:金融租赁公司联合租赁合作规范

联合租赁业务合作规范

联合租赁业务合作规范

(试行)

中国银行业协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

二○一○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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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金融租赁公司联合租赁业务,确保租赁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之间及金融租赁公司与其他类型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联合融资租赁交易活动。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联合租赁业务,是指由一家金融租赁公司或融资租赁公司牵头召集,若干家金融租赁公司或融资租赁公司共同出资,按份共有租赁物,并按出资比例或其他约定方式承担风险、分享收益,共同为相同承租人提供资金融通服务的一种融资租赁业务模式。

第五条 本规范所称《联合租赁合作协议》是参与联合租赁业务各联合出租人,经平等协商后共同签订的,约定各联合出租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本。

第六条 本规范所称的《融资租赁合同》是指由各联合出租人共同或授权代理方与承租人签订的,约定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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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文本。

第七条 本规范所称的《供货合同》是指根据承租人对供货人及租赁物的选择,各联合出租人共同或授权代理方与供货人签订的,约定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本。

第八条 本规范所称的“租赁融资额”是指联合出租人按《联合租赁合作协议》的约定承诺取得租赁物所应支付的相应的取得价款。

第九条 本规范所称的“租赁融资总额”是指联合出租人承诺根据《联合租赁合作协议》向供货人支付的租赁物取得价款总额。

第十条 本规范所称的“行动一致原则”是指各联合出租人在开展联合租赁业务过程中,如采取相关行动时需依联合租赁会议的决议行事,一般情况下不得擅自、单独采取行动,保证联合出租人在开展联合租赁业务的共同进退。

第十一条 本规范所称的“维持内部稳定原则”是指各联合出租人处理联合租赁业务中所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时,应充分考虑其他联合出租人的利益,不得与供货人、承租人达成单独清偿或抵销互负债务等条款,或出现其他损害任一联合出租人利益的行为。

第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联合租赁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融资租赁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十三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负责联合租赁市场秩序的自律工作,收集和披露有关联合租赁信息,制订行业相关公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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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联合出租人

第十四条 参与联合租赁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均为联合出租人。联合出租人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的融资租赁行为,并按实际承诺的租赁融资额或约定的其他方式享有并承担《联合租赁合作协议》项下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按照在联合租赁中的职能和分工,联合出租人通常分为牵头方、代理方和参与方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联合租赁内部增设副牵头方;或不设代理方,由牵头方行使代理方职责等,各联合出租人按照《联合租赁合作协议》履行相应职责,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主体。

第十六条 联合租赁牵头方,是指发起、召集、组织、安排联合租赁业务,并协调联合出租人之间及联合出租人与供货人、承租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一方联合出租人,是联合租赁业务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第十七条 联合租赁牵头方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联合出租人制定并开展联合融资租赁的营销,合理确定各联合出租人的租赁融资额;

(二)组织联合出租人对拟开展的联合融资租赁项目开展综合评审,对承租人进行融资租赁前的尽职调查;

(三)与承租人达成初步融资租赁交易条件,并据此编制联合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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赁项目的信息备忘录等相关文件,向其他潜在的联合出租人发送联合租赁邀请函;

(四)在编制信息备忘录过程中,如实向潜在联合出租人披露承租人的全部真实信息,并确保信息备忘录中所包括的资料在实质上是真实、完整和正确的;

(五)代表联合出租人与供货人、承租人谈判确定融资租赁交易条件;

(六)代表联合出租人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联合融资租赁的相关法律文书;

(七)组织联合出租人起草、签署《供货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相关文件;

(八)组织协调联合出租人之间及联合出租人与供货人、承租人之间的关系;

(九)按照《联合租赁合作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租赁融资额;

(十)履行《联合租赁合作协议》、《供货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约定的租赁融资额、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平静占有,协助承租人对供货人提出索赔,配合承租人办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手续。

第十八条 联合租赁代理方,是指《联合租赁合作协议》签订后,按约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供货人或承租人支付租赁物取得价款,并接受联合出租人共同委托按《联合租赁合作协议》规定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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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联合租赁相关事宜进行管理的一方联合出租人。

代理方可以由牵头方担任,也可由联合出租人协商确定。代理方与其他联合出租人为委托关系。

第十九条 联合租赁代理方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联合出租人均按《联合租赁合作协议》的约定全额支付应付的租赁融资额后,代表联合出租人向供货人或承租人支付租赁物取得价款;

(二)按照《联合租赁合作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租赁融资额;

(三)按照《联合租赁合作协议》约定的租赁融资比例,通知联合出租人将相应租赁融资额支付至指定账户;

(四)根据联合出租人的授权,代表联合出租人办理涉及联合租赁业务的租赁物相关权利登记及融资租赁登记等相关手续,并负责抵(质)押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督促承租人履行其支付租金,维护、保养租赁物、抵(质)押物等义务;

(六)将从承租人处获得的涉及联合融资租赁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及时递交或通知参与方;

(七)制作账户管理方案,开立专门账户管理租赁物取得价款及租金,对专户资金的变动情况进行逐笔登记;

(八)按照《联合租赁合作协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代表联合出租人向承租人发出租金支付通知书、租金调整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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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按照《联合租赁合作协议》的约定,收取租赁保证金、租赁手续费、租金和代收相关费用,按《联合租赁合作协议》的约定支付至联合出租人指定的账户;

(十)负责随时检查租赁物、抵(质)押物的使用状态,如发现租赁物、抵(质)押物被冻结、扣留、留臵、执行、查封或出现其他影响租赁物正常运营及影响承租人履约能力的情况,及时报告其他共同出租人并组织召开联合租赁会议;

(十一)负责监督检查承租人的履约能力,密切关注承租人财务状况,如租赁期间发现承租人出现并购、股权分红、对外投资、资产转让、债务重组、进入破产程序、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停业整顿等情况,或经济财务状况发生实质性恶化,影响租金及其他款项支付的,及时报告其他联合出租人并组织召开联合租赁会议;

(十二)代表联合出租人执行联合租赁会议所形成的决定,并按照联合租赁会议的决定处理与承租人发生的纠纷;

(十三)根据《联合租赁合作协议》的约定,在供货人、承租人出现违约事项时,及时对供货人、承租人采取法律救济措施;

(十四)代表联合出租人处理《供货合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涉及联合出租人除实质性权利、义务以外的日常性事务;

(十五)在《联合租赁合作协议》签署后,组织召开联合租赁会议,协调联合出租人之间、联合出租人与供货人、承租人之间的关系及其他事项;

(十六)及时将供货人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或承租人支付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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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逾期利息、违约金、约定损失赔偿金(如有)、留购价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按照《联合租赁合作协议》、《供货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向其他联合出租人转交;

(十七)接受联合出租人不定期的咨询与核查,接受联合出租人委托办理的事项;

(十八)履行《联合租赁合作协议》、《供货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租赁物取得价款、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平静占有,协助承租人对供货人提出索赔,配合承租人办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手续;

(十九)接受其他联合出租人的委托,代表联合出租人处理与《联合租赁合作协议》、《供货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相关的其他事项;

(二十)履行《联合租赁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条 代理方应勤勉尽责,因代理方行为过失或不作为导致联合出租人利益受损,联合出租人有权根据《联合租赁合作协议》的约定更换代理方,并要求代理方对相关损失进行赔偿。

第二十一条 联合租赁参与方,是指接受牵头方邀请,参加联合租赁并按照协商确定的租赁融资额向供货人或承租人提供租赁物取得价款的一方联合出租人。

第二十二条 联合租赁参与方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谈判、起草、签署《供货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相关文件;

(二)根据牵头方提供的信息备忘录等相关资料,对联合融资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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赁项目进行独立审查;

(三)按照《联合租赁合作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租赁融资额;

(四)在租赁期间,应注意了解、掌握承租人日常经营与信用状况的变化情况,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通报代理方及其他联合租赁出租人;

(五)协助代理方办理涉及联合租赁业务的有关所有权、担保物权等权利登记及融资租赁登记等相关手续,并协助租赁物、抵(质)押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将从承租人处所获得的涉及联合租赁业务的有关文件、资料,及时递交或通知代理方;

(七)协助代理方处理与供货人、承租人发生的纠纷及对供货人承租人采取相应的法律救济措施;

(八)参加联合租赁会议并独立行使表决权;

(九)根据《联合租赁合作协议》的约定,授权代理方处理《供货合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所涉及的其他事务;

(十)履行《联合租赁合作协议》、《供货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租赁物取得价款、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平静占有,协助承租人对供货人提出索赔,配合承租人办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手续。

第三章 联合租赁交易

第二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重大融资租赁,鼓励采取联合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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赁方式:

(一)大型集团客户、租赁物总体价值高且具有明显的不可分割性以及其它大额融资租赁项目;

(二)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融资余额超过资本净额的30%的;

(三)金融租赁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融资余额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30%的;

(四)金融租赁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50%的。

第二十四条 联合租赁业务中,一般由牵头方召集联合出租人,联合出租人应共同推选一方作为代理方,或由牵头方作为代理方,处理联合租赁业务中的各项事务。

第二十五条 联合租赁主要交易流程:

1.牵头方与承租人协商开展联合租赁项目,由承租人向牵头方提出项目申请,牵头方与承租人就联合租赁项目的初步条件编制联合租赁信息备忘录。

2.信息备忘录是潜在联合出租人决定是否参加联合租赁项目的重要依据之一。联合租赁信息备忘录主要包括:拟开展的联合租赁项目的租赁物;承租人概况;承租人财务状况;项目的概况及市场分析;租赁融资总额;联合出租人成员;各联合出租人需认缴的租赁融资额;租赁期限;租赁利率;租前息利率;担保形式;风险因素及避险措施;邀请函有效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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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牵头方向潜在联合出租人发出联合租赁邀请函,并随附信息备忘录、保密承诺函等相关文件。联合租赁邀请函是牵头方向潜在联合出租人发出的要约邀请,载明了联合租赁项目的主要参与条件,邀请潜在联合出租人参加联合租赁项目的有效法律文件。

4.潜在联合出租人在收到牵头方发出的邀请函后,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根据信息备忘录的内容,在全面掌握承租人、租赁物等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做出是否参加联合租赁的决策。当信息备忘录所载的信息不足以满足潜在联合出租人的要求时,可要求牵头方追加提供相关信息或直接进行相关调查。

5.在邀请函载明的期限内,潜在联合出租人应就是否参加联合租赁业务等邀请函中列明的事宜进行书面回复,潜在联合出租人作出书面拒绝或逾期未作回复的,邀请函对该潜在联合出租人失效。

6.牵头方根据潜在联合出租人的回复情况,合理确定联合租赁项目的成员及各潜在联合出租人的租赁融资额。在超额认购或认购不足的情况下,牵头方可与潜在联合出租人另行协商后重新确定其租赁融资额。

7.接受联合租赁项目条件的联合出租人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积极参与缔结《联合租赁合作协议》等法律文件,不应擅自退出联合租赁项目的参与,牵头方可以要求无故退出的潜在联合出租人对其进行合理的补偿。

8.联合出租人之间签署《联合租赁合作协议》,《联合租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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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主要内容包括:租赁融资总额、租赁融资额、租赁物相关权益、各联合出租人的权利义务、联合租赁会议议事规则、违约责任、协议的解除和终止、争议解决方式以及联合出租人认为有必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各联合出租人应严格按照《联合租赁合作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其相应的租赁融资额,遵守行动一致原则和维持内部稳定原则,履行《联合租赁合作协议》项下的职责和义务。

9.根据《联合租赁合作协议》的约定,联合出租人共同或授权代理方与供货人、承租人签署《供货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法律文书。

《供货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标的物规格型号和质量标准条款、取得价款的支付条款、交付与验收条款、风险负担条款、维护维修条款、税费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合同解除和终止条款、特记事项条款、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条款等。其中特记事项条款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供货合同》项下标的物为开展融资租赁而取得;联合出租人共同或授权代理方行使约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任一联合出租人违约时,其他联合出租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等。

《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租赁物条款、租赁物取得与交付(如有)条款、租赁物质量条款、租金条款、租赁手续费和保证金条款、租赁物所有权条款、租赁物占有、使用、维修和保养条款、租赁物毁损灭失及保险条款、违约责任条款、担保条款、租赁物届满选择条款、特别条款、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条款等。其中特别条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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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联合出租人共同或授权代理方行使约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任一联合出租人违约时,其他联合出租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等。

10.代理方根据联合出租人的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与联合融资租赁项目相关的事务,如《供货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签署、各种手续的办理、与联合出租人联系、代表联合出租人与承租人进行诉讼等。

11.由代理方向供货人、承租人收取《供货合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约定的应收款项,并按《联合租赁合作协议》的约定分配给各联合出租人。

12.如与供货人、承租人出现争议,各联合出租人可以在《联合租赁合作协议》中约定,是否由代理方代表联合出租人与供货人、承租人进行诉讼或仲裁,各联合出租人按《联合租赁合作协议》各自承担相应的风险和有关费用;如《联合租赁合作协议》无约定,则按出资比例承担。

13.代理方不向其他联合出租人承担供货人或承租人履约不能的风险,其他联合出租人有权直接对供货人或承租人主张权利。

14.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选择续租的,《联合租赁合作协议》继续有效,各联各出租人仍按照《联合租赁合作协议》的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选择归还租赁物的,《联合租赁合作协议》终止,租赁物由联合出租人按融资比例享有物权及相应债权。代理方根据联合租赁会议的决定对租赁物进行处分,并按融资比例将共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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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在联合出租人之间进行分配。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选择留购租赁物的,《联合租赁合作协议》自行终止,租赁物所有权转归承租人。

第四章 联合租赁的法律、监管、会计及税收处理 第二十六条 联合租赁中的牵头方、代理方、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由《联合租赁合作协议》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各联合出租人各方也要遵循其主管部门颁布的监管法规。 第二十七条 联合出租人均以《联合租赁合作协议》、《供货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为依据,依照《企业会计准则》对其拥有的份额记账,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十八条

联合租赁中各方对税收的处理,与常规融资租赁业务相同。

第五章 联合融资租赁业务风险审查要点及解决方式 第二十九条 支付租赁物取得价款有以下方式: 1.各联合出租人分别支付取得价款:

(1)按照租赁物供货人发出的支付通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分别支付;

(2)按照租赁物供货人分别向各联合出租人发出的支付通知分别支付;

2.联合出租人汇总取得价款至代理方处,由代理方统一支付给租赁物供货人、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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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汇总方式:a、账户汇总;b、票据汇总。

(2)责任承担:如一联合出租人未按《融资租赁合同》支付取得价款,或代理方未按约将款项支付至供货人,违约的联合出租人应单独向供货人、承租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联合出租人一方的违约行为给其他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向供货人、承租人或任何第三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款项等,守约方有权在承担相应责任后,向违约方追偿,并要求违约方按《联合租赁合作协议》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第三十条 租金及其他应收款项的分配方式,可采取以下方式: 1.由代理方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及其他应收款项,并按《联合租赁合作协议》的约定分配给各联合出租人租金和其他收益(承租人支付不足时亦同);

2.各联合出租人协商一致指定银行开立项目专用账户,承租人可将应付款项支付至该账户,由银行按各联合出租人的出资比例将款项划入其账户(承租人支付不足时亦同);

3.由承租人按照各联合出租人的出资比例直接将款项划入其账户。

如各联合出租人在收取同一期租金或其他应收款项时的受偿比例不一致的,无论受偿比例较高的一方或多方是否已获得全额受偿,均应向受偿比例较低的一方或多方做出相应比例的分配,以保证各方在联合租赁项下的收益保持一致。

第三十一条 《联合租赁合作协议》终止前,各联合出租人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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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联合租赁业务之外向同一项目开展有损于其他联合出租人利益的融资租赁。

第三十二条 联合出租人应建立联合租赁会议制度,该会议的议事规则、召开方式、表决方式由《联合租赁合作协议》具体约定。涉及联合租赁业务的重大事项一般需提交联合租赁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中止或终止《联合租赁合作协议》、《供货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对上述合同进行修改可能导致当事人实质性权利义务的变更;租金调整;变更担保;豁免、减缓供货人、承租人义务;《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期限、租赁期限的续期或展期;处分租赁物;任一联合出租人与供货或承租人对互负债务进行抵销的行为;认定供货人、承租人的违约事项;对供货人、承租人提出违约救济以及联合出租人认为的其他需要提交联合租赁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因各联合出租人按份共有租赁物,以下事项项下的权利、义务以按份的原则分配:

1.各联合出租人按融资比例分享担保权益;

2.各联合出租人按融资比例分享收取的保险赔付款项;3.各联合出租人按融资比例分享终止《供货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所产生的收益;

4.各联合出租人按融资比例分担采取法律救济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并分享其收益;

5.各联合出租人按融资比例分担包括差旅费等各项日常管理费用的支出(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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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各联合出租人按融资比例分担办理保险、抵押权、质押权登记所产生的资产评估费、公证费、登记费(如有)等;

7.为了联合出租人共同的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四条 任一联合出租人向联合出租人以外的第三方转让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权利的,应事先通知其他联合出租人,其他联合出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任一联合出租人向其他联合出租人转让出资份额的,多个联合出租人均主张受让时,可按照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任一联合出租人行使了优先购买权后,代理方应及时通知承租人。

在任一联合出租人转让其在租赁物上共有份额时,联合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履行完毕《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义务之前,放弃其作为承租人所可能产生的优先购买权。

联合出租人数额或成员的变化,代理方应及时向供货人、承租人披露。

第三十五条 若承租人不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相关的投保、续保等义务的,联合出租人有权委托代理方投保、续保,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如果承租人到期未支付上述费用,联合出租人有权在租金或/和租赁保证金中扣除该等费用并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收取逾期利息,且联合出租人对承租人存在的任何其他索赔权不受影响。

第三十六条 代理方在开展联合租赁业务中发现承租人有下列违约行为,并经指正不改的,由代理方负责召开联合租赁会议,追究其违约责任,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租人及其保证人:

联合租赁业务合作规范

(一)承租人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书面声明被证明是虚假的;

(二)承租人未按时、足额支付到期租金、租赁保证金、租赁手续费或其他应付款项;

(三)承租人擅自转让、转租、出借、抵押、允许他人使用租赁物,或将租赁物投资给第三方、迁离《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地点等;

(四)因承租人原因,导致联合出租人未取得租赁物所有权或《融资租赁合同》期限内丧失租赁物所有权的;

(五)其他《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违约事项。

第三十七条 任一联合出租人在开展联合租赁业务过程中如有以下行为,经联合租赁会议审核认定为违约的,可以追究违约方的责任。联合出租人之间的上述纠纷,不影响《供货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执行。

(一)未按《联合租赁合作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租赁融资额;

(二)违反行动一致原则和维持内部稳定原则,损害其他联合出租人利益;

(三)不执行联合租赁会议决议;

(四)其他违反《联合租赁合作协议》、本规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任一联合出租人破产时的处理方式

任一联合出租人破产时,破产管理人可以选择取回租赁物,或者

联合租赁业务合作规范

依其按份共有的份额请求分割租赁物,若导致《供货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联合租赁合作协议》中任一文件的解除,给供货人、承租人以及其他联合出租人造成损失的,供货人、承租人以及其他各联合出租人就所遭受的损失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第三十九条 联合租赁代理方应定其向当地银行业协会报送联合租赁的有关信息。内容包括:租赁物情况、融资租赁总额、租金水平、租赁利率水平、租赁期限、担保条件、承租人资信状况等。

第四十条 开展联合租赁业务的联合出租人应依据本规范规定,并结合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制定联合租赁管理办法,建立与联合租赁业务风险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并指定相关部门和专人负责联合租赁业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章 租赁物相关权利登记及融资租赁登记

第四十一条 开展联合租赁业务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租赁物所有权转移需办理登记才能产生生效效力的,联合出租人应当及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第四十二条 开展联合租赁业务过程中,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租赁物所有权转移需办理登记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效力的,联合出租人应按照《联合租赁合作协议》、《供货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的约定,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 开展联合租赁业务过程中,涉及担保物权的登记的,联合出租人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办理担保物权的相应

联合租赁业务合作规范

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 为保护联合出租的利益,联合出租人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规则》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有关融资租赁的登记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条所规定的关于租赁物相关权利登记和融资租赁交易登记,各联合出租人均可登记为相应的权利人。

第四十六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租赁物或融资租赁行为需要办理其他登记的,联合出租人可参照本条规定应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第七章 联合租赁收费

第四十七条 《联合租赁合作协议》应按“自愿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就其他联合出租人是否向牵头方、代理方支付相应安排费、代理费进行约定。

第四十八条 除《联合租赁合作协议》另有约定,联合出租人一般不向牵头方支付安排费,联合出租人可以安排由承租人向牵头方支付一定费用,牵头方单独向承租人收取该费用不视为对其他联合出租人利益的损害,且该费用可优于《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等其他应付款项先受偿。

第四十九条 除《联合租赁合作协议》另有约定,代理方一般不向其他联合出租人收取代理费。

联合租赁业务合作规范

第八章 租赁标的物和参与方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十条 租赁标的物与普通融资租赁的标的物相同。 第五十一条 联合出租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批,正式组建并有效存续的金融租赁公司或融资租赁公司;

2.在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内具备较好的声誉,其高管人员具备良 好的品行和能力;

3.具备充足的资金来源和雄厚的综合实力。

第五十二条 承租人的条件与普通融资租赁对承租人的要求相同。

第五十三条 供货人的条件与普通融资租赁对供货人的要求相同。

第五十四条 联合融资租赁项目应符合的条件与普通融资租赁对融资租赁项目的要求相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融资租赁项目的立项和审查、融资租赁业务的办理和管理、租赁期限、租金、租赁利率、租赁保证金及租赁手续费、租赁期满的处理等内容,由联合出租人在《联合租赁合作协议》、《融资租赁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中另行规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范由中国银行业协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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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租赁业务合作规范

第五十七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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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篇:金融租赁公司典型项目调查报告

***年***月,***金融学会金融租赁研究会为了配合即将召开的全国金融改革会议,按照人民银行的要求,对业内的典型租赁项目开展调查工作。希望通过调查,达到进一步宣传租赁业务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以及进一步摸清影响租赁业发展的政策性因素。目前金融租赁研究会共20家会员单位。正式会员12家,赞助会员8家。这次调查一共收回7家17例典

型案例。其中正式会员5家12例,赞助会员2家5例。租赁物件主要有:电信、电子设备、电气制造设备、化工设备、制药设备、公交汽车、运输汽车、轧机、电梯、医疗设备、环保设备、制酒设备、印染等,触及行业范围比较广泛。租赁方式有三种:直接融资租赁、回租和经营性租赁。其中有些公司采用创新租赁技术,减少风险,提高了收入,但这种方式并不普及。资金来源主要是银行贷款。其他方式有:自有资金;吸收租赁资金;项目融资,还有一部分是自筹。遗憾的是金融租赁公司没有从资金市场或战略投资机构融资的案例。担保方式主要有:信用担保、项目担保、企业担保、在建工程抵押、委托基金担保、信用证担保、托收等多种方式。缺乏银行担保、政策性担保公司担保的典型项目。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有:保险、担保、保证金抵押、供货商代垫款、租赁债权转让给银行或投资人、对回租的物件用他项权登记的方式抵押、社会一些机构或部门代理监督和管理。还没有依靠二手市场、强制公证等方式,利用社会资源控制和化解租赁风险的手段。租赁公司的收益主要是手续费、租赁利差、保证金利息等。还没有或有租金的案例。整体看租赁业务仍处在低收益,高风险的阶段。还缺乏吸引租赁公司积极开展租赁业务的动力。承租人的收益主要有:技术更新;提前投资;得到快捷方便的服务;扩大产量、品种和出口创汇;增加效益、节省投资费用;解决流动资金短缺问题;通过租赁加速折旧。供货厂商收益主要有:在销售时,租赁公司为促销提供了金融服务,使得他们全部或大部分货款及时收回,促进了企业的再生产,增加了市场占有率。社会效益主要有:增加了税源和就业机会;增加了国家的外汇收入;改善了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公共交通用车问题;提高了地区医疗环境的硬件能力;改善环境治理设备的能力,减少了环境污染。阻碍租赁进一步发展的原因主要有:税基不合理,利息重复纳税,导致租赁公司收益太低,缺乏开展租赁业务的积极性;经营性租赁税率过高,特别是把长期设备经营性租赁和短期经营性租赁同等待遇不合理;加速折旧税务手续太繁琐;对于特殊租赁物件,如:汽车、房地产等产权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他项权登记,难以用租赁方式开展业务;有些地方承租企业破产,将回租物件作为清算资产破产清算;海关对租赁购置设备没有明确的政策,实际操作没法规可依,扯皮事情不断;承租企业拖欠租金,资金回笼慢,使租赁公司再投入困难;租赁公司资金来源紧缺,现行政策没有落实;租赁成本高于银行贷款,没有税收调节,企业融资成本太高,不愿意使用租赁。需要支持的政策条件:需要合理的税基和税率,降低租赁公司的税赋;投资抵免所得税政策应该给予租赁项目,以吸引更多的资金用于租赁;应将短期设备租赁与长期经营性设备租赁分别对待,让后者享受融资租赁同等待遇;需要产权管理租赁物件应该给予租赁公司他项产权登记,以便这些产业也可以利用租赁方式投资或消费;简化加速折旧报批手续和程序;卫生部禁止投资机构在非营利性医院投资设备,应允许用融资租赁的方式添置设备。这次典型项目调查基本告一段落,主要收获是搜集和交流了行业的经验以及先进的做法,对政策法律、法规调整,提出了共性的希望。调查的目的基本达到。今后我们还根据企业的要求,对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组织相关的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帮助企业诊断问题,找出解决实际问题的办法,把为行业服务落在解决困难、帮助发展方面。这次调查不足的是提供的资料太少,没有完全反映行业真正的成绩、困难和需求。主要原因有:绝大多数公司都忙于增资扩股,没拿出更多的精力参与这次调查;有些公司认为租赁项目的做法是商业秘密,不愿意对外透露。造成的结果是一些新颖的租赁做法没有收集到,而这些新兴的业务恰是最需要政策支持,也最容易取得政策支持的项目。中国租赁市场非常大。租赁业务可以说从现在刚起步,市场的开拓范围很广,还谈不上竞争,行业更多的应该是交流和发展。不能只希望得到别人的经验而不愿意展示自己的经验,不交流就不会进步。新的租赁模式只有不断创新才有生命力,特别是在信息时代知识更新速度非常快,如不持续创新自己的新事物也会在短期内衰老。国外租赁公司把自己的做法完全公布在网上,以此招揽更多业务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行业内就算在某个领域有局部竞争,也应该从服务和创新两个方面进行。这是企业自身的素质所决定的,别人轻易学不到。信德租赁公司无固定租金、无担保、无固定租期,还参与分红的租赁做法早就宣传,至今没有那家租赁公司能效仿就是个例证。但他们给我们带来的创新精神,领导了中国的租

***年***月,***金融学会金融租赁研究会为了配合即将召开的全国金融改革会议,按照人民银行的要求,对业内的典型租赁项目开展调查工作。希望通过调查,达到进一步宣传租赁业务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以及进一步摸清影响租赁业发展的政策性因素。目前金融租赁研究会共20家会员单位。正式会员12家,赞助会员8家。这次调查一共收回7家17例典型案例。其中正式会员5家12例,赞助会员2家5例。租赁物件主要有:电信、电子设备、电气制造设备、化工设备、制药设备、公交汽车、运输汽车、轧机、电梯、医疗设备、环保设备、制酒设备、印染等,触及行业范围比较广泛。租赁方式有三种:直接融资租赁、回租和经营性租赁。其中有些公司采用创新租赁技术,减少风险,提高了收入,但这种方式并不普及。资金来源主要是银行贷款。其他方式有:自有资金;吸收租赁资金;项目融资,还有一部分是自筹。遗憾的是金融租赁公司没有从资金市场或战略投资机构融资的案例。担保方式主要有:信用担保、项目担保、企业担保、在建工程抵押、委托基金担保、信用证担保、托收等多种方式。缺乏银行担保、政策性担保公司担保的典型项目。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有:保险、担保、保证金抵押、供货商代垫款、租赁债权转让给银行或投资人、对回租的物件用他项权登记的方式抵押、社会一些机构或部门代理监督和管理。还没有依靠二手市场、强制公证等方式,利用社会资源控制和化解租赁风险的手段。租赁公司的收益主要是手续费、租赁利差、保证金利息等。还没有或有租金的案例。整体看租赁业务仍处在低收益,高风险的阶段。还缺乏吸引租赁公司积极开展租赁业务的动力。承租人的收益主要有:技术更新;提前投资;得到快捷方便的服务;扩大产量、品种和出口创汇;增加效益、节省投资费用;解决流动资金短缺问题;通过租赁加速折旧。供货厂商收益主要有:在销售时,租赁公司为促销提供了金融服务,使得他们全部或大部分货款及时收回,促进了企业的再生产,增加了市场占有率。社会效益主要有:增加了税源和就业机会;增加了国家的外汇收入;改善了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公共交通用车问题;提高了地区医疗环境的硬件能力;改善环境治理设备的能力,减少了环境污染。阻碍租赁进一步发展的原因主要有:税基不合理,利息重复纳税,导致租赁公司收益太低,缺乏开展租赁业务的积极性;经营性租赁税率过高,特别是把长期设备经营性租赁和短期经营性租赁同等待遇不合理;加速折旧税务手续太繁琐;对于特殊租赁物件,如:汽车、房地产等产权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他项权登记,难以用租赁方式开展业务;有些地方承租企业破产,将回租物件作为清算资产破产清算;海关对租赁购置设备没有明确的政策,实际操作没法规可依,扯皮事情不断;承租企业拖欠租金,资金回笼慢,使租赁公司再投入困难;租赁公司资金来源紧缺,现行政策没有落实;租赁成本高于银行贷款,没有税收调节,企业融资成本太高,不愿意使用租赁。需要支持的政策条件:需要合理的税基和税率,降低租赁公司的税赋;投资抵免所得税政策应该给予租赁项目,以吸引更多的资金用于租赁;应将短期设备租赁与长期经营性设备租赁分别对待,让后者享受融资租赁同等待遇;需要产权管理租赁物件应该给予租赁公司他项产权登记,以便这些产业也可以利用租赁方式投资或消费;简化加速折旧报批手续和程序;卫生部禁止投资机构在非营利性医院投资设备,应允许用融资租赁的方式添置设备。这次典型项目调查基本告一段落,主要收获是搜集和交流了行业的经验以及先进的做法,对政策法律、法规调整,提出了共性的希望。调查的目的基本达到。今后我们还根据企业的要求,对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组织相关的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帮助企业诊断问题,找出解决实际问题的办法,把为行业服务落在解决困难、帮助发展方面。这次调查不足的是提供的资料太少,没有完全反映行业真正的成绩、困难和需求。主要原因有:绝大多数公司都忙于增资扩股,没拿出更多的精力参与这次调查;有些公司认为租赁项目的做法是商业秘密,不愿意对外透露。造成的结果是一些新颖的租赁做法没有收集到,而这些新兴的业务恰是最需要政策支持,也最容易取得政策支持的项目。中国租赁市场非常大。租赁业务可以说从现在刚起步,市场的开拓范围很广,还谈不上竞争,行业更多的应该是交流和发展。不能只希望得到别人的经验而不愿意展示自己的经验,不交流就不会进步。新的租赁模式只有不断创新才有生命力,特别是在信息时代知识更新速度非常快,如不持续创新自己的新事物也会在短期内衰老。国外租赁公司把自己的做法完全公布在网上,以此招揽更多业务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行业内就算在某个领域有局部竞争,也应该从服务和创新两个方面进行。这是企业自身的素质所决定的,别人轻易学不到。信德租赁公司无固定租金、无担保、无固定租期,还参与分红的租赁做法早就宣传,至今没有那家租赁公司能效仿就是个例证。但他们给我们带来的创新精神,领导了中国的租[page_break]赁业走向创新租赁的新时代。今年尽管大量开展租赁业务的公司还不算多,但是几家积极开展业务的公司租赁额却飞速发展。公司之间的差别越来越大,希望今后能增加业内交流,缩小行业差距,为租赁事业的发展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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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百度搜索:金融租赁公司典型项目调查报告

第17篇:金融租赁公司典型项目调查报告

XXX年XXX月,XXX金融学会金融租赁研究会为了配合即将召开的全国金融改革会议,按照人民银行的要求,对业内的典型租赁项目开展调查工作。希望通过调查,达到进一步宣传租赁业务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以及进一步摸清影响租赁业发展的政策性因素。

目前金融租赁研究会共20家会员单位。正式会员12家,赞助会员8家。这次调查一共收回7家17例典型案例。其中正式会员5家12例,赞助会员2家5例。 租赁物件主要有:电信、电子设备、电气制造设备、化工设备、制药设备、公交汽车、运输汽车、轧机、电梯、医疗设备、环保设备、制酒设备、印染等,触及行业范围比较广泛。 租赁方式有三种:直接融资租赁、回租和经营性租赁。其中有些公司采用创新租赁技术,减少风险,提高了收入,但这种方式并不普及。 资金来源主要是银行贷款。其他方式有:自有资金;吸收租赁资金;项目融资,还有一部分是自筹。遗憾的是金融租赁公司没有从资金市场或战略投资机构融资的案例。 担保方式主要有:信用担保、项目担保、企业担保、在建工程抵押、委托基金担保、信用证担保、托收等多种方式。缺乏银行担保、政策性担保公司担保的典型项目。 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有:保险、担保、保证金抵押、供货商代垫款、租赁债权转让给银行或投资人、对回租的物件用他项权登记的方式抵押、社会一些机构或部门代理监督和管理。还没有依靠二手市场、强制公证等方式,利用社会资源控制和化解租赁风险的手段。 租赁公司的收益主要是手续费、租赁利差、保证金利息等。还没有或有租金的案例。整体看租赁业务仍处在低收益,高风险的阶段。还缺乏吸引租赁公司积极开展租赁业务的动力。 承租人的收益主要有:技术更新;提前投资;得到快捷方便的服务;扩大产量、品种和出口创汇;增加效益、节省投资费用;解决流动资金短缺问题;通过租赁加速折旧。

供货厂商收益主要有:在销售时,租赁公司为促销提供了金融服务,使得他们全部或大部分货款及时收回,促进了企业的再生产,增加了市场占有率。 社会效益主要有:增加了税源和就业机会;增加了国家的外汇收入;改善了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公共交通用车问题;提高了地区医疗环境的硬件能力;改善环境治理设备的能力,减少了环境污染。 阻碍租赁进一步发展的原因主要有:税基不合理,利息重复纳税,导致租赁公司收益太低,缺乏开展租赁业务的积极性;经营性租赁税率过高,特别是把长期设备经营性租赁和短期经营性租赁同等待遇不合理;加速折旧税务手续太繁琐;对于特殊租赁物件,如:汽车、房地产等产权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他项权登记,难以用租赁方式开展业务;有些地方承租企业破产,将回租物件作为清算资产破产清算;海关对租赁购置设备没有明确的政策,实际操作没法规可依,扯皮事情不断;承租企业拖欠租金,资金回笼慢,使租赁公司再投入困难;租赁公司资金来源紧缺,现行政策没有落实;租赁成本高于银行贷款,没有税收调节,企业融资成本太高,不愿意使用租赁。 需要支持的政策条件:需要合理的税基和税率,降低租赁公司的税赋;投资抵免所得税政策应该给予租赁项目,以吸引更多的资金用于租赁;应将短期设备租赁与长期经营性设备租赁分别对待,让后者享受融资租赁同等待遇;需要产权管理租赁物件应该给予租赁公司他项产权登记,以便这些产业也可以利用租赁方式投资或消费;简化加速折旧报批手续和程序;卫生部禁止投资机构在非营利性医院投资设备,应允许用融资租赁的方式添置设备。

这次典型项目调查基本告一段落,主要收获是搜集和交流了行业的经验以及先进的做法,对政策法律、法规调整,提出了共性的希望。调查的目的基本达到。今后我们还根据企业的要求,对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组织相关的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帮助企业诊断问题,找出解决实际问题的办法,把为行业服务落在解决困难、帮助发展方面。 这次调查不足的是提供的资料太少,没有完全反映行业真正的成绩、困难和需求。主要原因有:绝大多数公司都忙于增资扩股,没拿出更多的精力参与这次调查;有些公司认为租赁项目的做法是商业秘密,不愿意对外透露。造成的结果是一些新颖的租赁做法没有收集到,而这些新兴的业务恰是最需要政策支持,也最容易取得政策支持的项目。 中国租赁市场非常大。租赁业务可以说从现在刚起步,市场的开拓范围很广,还谈不上竞争,行业更多的应该是交流和发展。不能只希望得到别人的经验而不愿意展示自己的经验,不交流就不会进步。新的租赁模式只有不断创新才有生命力,特别是在信息时代知识更新速度非常快,如不持续创新自己的新事物也会在短期内衰老。国外租赁公司把自己的做法完全公布在网上,以此招揽更多业务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行业内就算在某个领域有局部竞争,也应该从服务和创新两个方面进行。这是企业自身的素质所决定的,别人轻易学不到。信德租赁公司无固定租金、无担保、无固定租期,还参与分红的租赁做法早就宣传,至今没有那家租赁公司能效仿就是个例证。但他们给我们带来的创新精神,领导了中国的租赁业走向创新租赁的新时代。

今年尽管大量开展租赁业务的公司还不算多,但是几家积极开展业务的公司租赁额却飞速发展。公司之间的差别越来越大,希望今后能增加业内交流,缩小行业差距,为租赁事业的发展共同进步。

第18篇:我国金融租赁公司资产规模

我国金融租赁公司资产规模达3640亿元

2011年05月25日

银监会副主席蔡鄂生在天津举行的中国金融租赁高峰论坛上表示,在资产规模快速增长的基础上,金融租赁公司实现了资产质量和盈利水平的较大提升

新华社5月25日消息 银监会副主席蔡鄂生25日说,近年来我国金融租赁公司规模逐步扩大。截至3月末,17家金融租赁公司资产总额达到3640亿元,比2007年同期增长25倍。蔡鄂生在天津举行的中国金融租赁高峰论坛上表示,在资产规模快速增长的基础上,金融租赁公司实现了资产质量和盈利水平的较大提升。

截至3月末,17家金融租赁公司实现净利润13.24亿元,比2007年同期增长39倍,资产利润率和资本利润率分别达到1.56%、10.07%,比年初提高0.06个百分点和1.49个百分点。与此同时,金融租赁公司的管理能力不断增强,与股东建立了风险隔离机制,防范风险在租赁业务和银行业务之间相互传导。

截至3月末,金融租赁公司不良资产率为0.49%,拨备覆盖率322%,具有较好的抗风险能力。据介绍,作为与银行信贷和资本市场同样重要的融资工具,近年来金融租赁资产行业分布广泛,服务领域增加,行业配比不断均衡,并加大产品创新力度。部分租赁公司设立了专业化的租赁产品,将企业生产、销售、和用户需求有机结合起来,有效的增加了企业的融资渠道。

截至3月末,金融租赁公司在飞机、船舶、专业设备领域的投资余额分别达到381.42亿元、337.07亿元和1924.77亿元。

“尽管发展较快,但是目前金融租赁的产品结构设计较为简单,与银行存在一定程度的同质化竞争。”蔡鄂生说,如何走专业化、特色化之路是金融租赁公司需要思考的战略性的问题。

他说,金融租赁一方面要深入分析市场需求,找准市场定位,提供专业化的租赁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另一方面要依靠人才寻找差异化的发展战略,加强金融租赁服务的广度和深度。

此外,与贷款相比,租赁的融资方式更加灵活,群体更加广泛,这对融资租赁公司的专业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要求更高。而目前金融租赁公司不能吸收存款,抵御风险能力较弱,这就要求金融租赁公司重视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确保业务的平稳发展。

蔡鄂生说,从金融租赁发展的外部环境看,法律、税收还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缺少统一的融资租赁立法,配套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不完善。

他认为,环境、市场的完善和成熟是长期的过程,金融租赁公司应该在现有的情况下提升核心竞争力,将产品创新和风险管理摆在首要位置,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19篇:金融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甲方根据乙方要求,由乙方自行选定下列设备(见附表)。甲方同意融资支付设备价款及有关费用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并租赁给乙方使用。融资实际发放以借据为凭(并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二条 双方权利义务

1.租赁期间,甲方具有租赁物的所有权,乙方具有使用权,不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物做任何形式的抵押、转让、转租、分租、充做诉讼保金或抵偿债务及其他任何侵害租赁物所有权的行为。

2.甲方有权随时检查租赁物的使用情况,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工作方便。

3.对于租赁物的质量、性能、规格等与购买合同不符时概由乙方负责,甲方有改变融资金额及拒绝融资权力。

4.对于租赁物在租赁期内的维修、保养等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5.租赁物如发生非自然损坏、灭失,甲方有向乙方索赔权利。

第三条 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_________年。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租赁手续费:按融资总额_________%计算,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由乙方一次交付(纳入租赁费总额分次交付)。

3.租金收取办法:乙方在租赁期内应交租金总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租金按季(月)收取,每次收租月份的_________日为收租日,由甲方以托收无承付结算方式收取,如逾期支付,自逾期之日起,甲方每日加收万分之三的迟付金。

第四条 租赁期满甲方出售租赁物时,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五条 乙方自购进租赁物之日起,按不低于购置租赁物总价金额,以甲方为受益人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保险费由乙方负担,保险单交甲方作为本合同附件。

如租赁物发生保险人的灭失或损害保险公司赔付的款项应直接划归甲方,抵作乙方尚未支付的租金。该赔款多于乙方应付租金的部分,甲方转付给乙方;如该赔款少于乙方应付租金,不足部分由乙方及时如数补交甲方。如租赁物发生部分损害或灭失,保险公司赔付的款项可由乙方使用,但仅限于更换或修复被损害或已灭失的部件,自发生至恢复使用时止,乙方仍应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第六条 _________同意作为本合同乙方的担保人,承认并负责监督乙方恪守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如乙方不能履约,担保人愿意无条件地承担乙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责任,甲方认为必要时,有权从担保人在银行的结算存款中扣收全部应由乙方支付的租金及其他款项。

第七条 甲、乙双方如有一方不履行以上各项责任和义务,即视为违约,由违约方承担对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八条 本合同附件为:

1.租赁物财产转让证明书;

2.租金偿付表;

3.租赁物购货发票设备清单;

4.金融租赁借据。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修订。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20篇:金融租赁业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可经营下列本外币业务:

1、融资租赁业务;

2、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

3、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4、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

5、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6、同业拆借;

7、向金融机构借款;

8、境外外汇借款;

9、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10、经济咨询;

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首页>业务介绍>租赁流程

一、租赁申请

式,并收集客户及项目的基础资料。

二、业务考察、评估、受理

根据公司对客户及项目的考察办法,业务人员将对客户从资质、资信、经营情况及整体财务状况等方面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评估合格者,公司正式受理租赁申请。

三、业务洽谈

业务部门根据对客户和项目的评估结果补充收集相关资料,与客户进行商务洽谈及信息交流,同时与客户洽谈有关租赁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租赁要素,形成租赁合作框架。

四、业务审批

业务人员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租赁方案,形成书面材料并提交公司审批。

五、签订租赁合同

在公司对项目审批通过后,业务人员根据批复条件会同律师设计法律文本,并在与客户协商一致后签订租赁相关合同及协议。

客户向公司递交《租赁申请书》,表明租赁需求;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向客户介绍业务流程及业务模

六、设备的交付及验收

公司与客户共同完成设备交付及验收工作。公司可代为办理进口货物所需的进口、报关、付汇以及货物运输、保险等手续。

七、交货付款

在设备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客户向公司出具《到货确认书》及《货款支付申请书》,公司对外付清全部货款。租赁期间,设备所有权在公司,使用权在客户。

八、收取租金

按照合同约定,客户需按时足额向公司支付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一般情况下,租金包括租赁本金和利息两部分。

九、租赁期末租赁物的处理

租赁期满,根据合同约定,租赁公司以名义价格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客户或办理续租手续。

首页>业务介绍>租赁案例

一、租赁项目方案 (1)租赁标的:某设备

(2)设备售价:人民币7,510,000.00元

(3)融资金额:人民币7,000,000.00元,融资比例为93.21% (4)租赁利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上浮一定比例 (5)租赁手续费:租赁年初收取租赁总额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6)租赁保证金:承租人向出租人提供租赁项目还款保证金 (7)租赁期限:根据设备情况及承租人的偿还能力,设定项目期限

(8)租金支付方式:根据租赁项目及承租人的现金流情况,商定租金偿还方式,通常可按月、按季度、按半年或按年等支付方式。

(9)租赁物保险:由承租人出资投保,险种为机损险和财产一切险等出租人认为必须的险种;保险第一受益人为租赁公司,保险年限需覆盖租赁年限,投保比率不得低于年度未还贷款本金的120%。

(10)担保:提供租赁公司认可的还款保证,可采取多种担保方式,如:提供第三方担保人,提供抵、质押物等。

(11)租赁期满,根据合同约定,租赁公司以名义价格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客户。

二、租赁操作流程图

三、需签署的相关合同

《设备购买合同》、《租赁合同》、《保证合同》等法律文本。

1、什么是租赁?它与买卖、借贷有何区别?

1、什么是租赁?它与买卖、借贷有何区别?

答:租赁是以收取租金为对价而让渡有体物占有、使用和收益权的一种交易。

租赁同买卖的区别在于让渡的权利不同。租赁只让渡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而买卖则让渡标的物的包括处分权在内的完整的所有权。正因如此,适合于买卖的标的物的类别范围,是远远大于适合于租赁的标的物的类别范围的。例如,水泥可以买卖,却不能租赁;股票也可以买卖,也不能租赁。

租赁与借贷的区别在于让渡的标的物的类别不同。如果标的物不是有体物,而是货币(一般等价物),那就是借贷。

2、什么可以租赁?什么不可以租赁?

2、什么可以租赁?什么不可以租赁?

答:在使用中不会转化为它物的有体物以及能发挥相对独立功能的有体物,都可以租赁。这样的有体物就是通常所说的动产和不动产。债权不可以租赁,股权不可以租赁,知识产权和特许权之类无形资产不可以租赁,人或人才更不可以租赁。只有有体物才可以租赁。即使是有体物,如果是在使用中会转化为它物的(例如,燃料、原材辅料)或者不能发挥相对独立功能的(例如,零部件),那也不可以租赁。

3、租赁有哪些类别?

3、租赁有哪些类别?

答:《企业会计准则—租赁》在讲到租赁的分类时说,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则有〖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这样两个列名专章。由此可见,租赁分为两大类:一大类是“融资租赁”(也叫“金融租赁”),另一大类有两个叫法,或者叫“租赁”或 “经营租赁”。

4、什么是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二者的根本区别是什么?

答:按合同法的说法,凡是租赁物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而向出卖人买来并出租给承租人的,就是融资租赁。按租赁会计准则的说法,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该准则还规定,凡是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一定转移给承租人的,或者,届时承租人有廉价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的,或者,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不短于75%)的;或者,承租人所付的全部租金折现到起始日的数值不小于租赁资产购置成本的90%的,或者,该租赁资产只适合于该承租人使用的,只要符合其中一条,就都是融资租赁。可见,从经济实质而不是法律关系来剖析,融资租赁无异于承租人用出租人提供的抵押贷款购买所需的资产,或是出租人对承租人的分期付款销售。

融资租赁的经济实质不是从法律关系来剖析,融资租赁无异于承租人用他人(这里是出租人)提供的抵押贷款购买所需的资产。国外也有称融资租赁为“变相的分期付款销售”的。意思是说,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类似于买受人向出卖人的分期支付货款。

融资租赁交易至少涉及三方当事人,即租赁公司、出卖人和用户企业。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在租赁公司和用户企业之间是各以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订立融资租赁合同。在租赁公司同租赁物提供者之间是各以出卖人和买受人的身份订立买卖合同(或具有买卖合同性质的其它契约性文件,例如,“所有权转让协议”之类)。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既不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实物交付),也不向承租人提交货物提取单或货物发票之类的所有权凭证(名义交付),总之,出租人无任何交付责任。货物(租赁物)的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就租赁物的购买问题,租赁公司也可以委托它人(包括承租人)购买。当租赁物是租赁公司委托它人购买时,租赁公司同被委托者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后者是租赁公司在购买中的代理人。买卖合同的价款由租赁公司提供,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的所有权归租赁公司。租赁公司当然仍将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说法,凡是并非融资租赁的租赁,就是经营租赁。

二者根本区别在于,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基本上不承担租赁物的余值风险,而经营租赁的出租人则一定要承担租赁物的余值风险。

5、什么是余值?什么是余值风险?

答:余值是租赁期限届满时租赁物尚存的公允市值。余值风险是指在出租人通过租金所收回的价值不足租赁物在起始时的原值的情况下,该余值小于出租人未收回的租赁物的原值部分。

6、什么是租赁保证金?

答:关于租赁保证金,以下几点值得注意:1)租赁保证金并不是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正式订立而支付,也不是融资租赁合同成立的证据,因此,它不是立约定金;2)租赁保证金的支付,并不是融资租赁合同生效的唯一条件,因此,它不是成约定金;3)租赁保证金通常在融资租赁合同完全履行时返还,因此,它不是解约定金;4)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在某方违约时,并不是以租赁保证金收受方没收该保证金,更不是以向支付方双倍返还该保证金的方式解决,而是由违约方按合同的约定赔偿损失,因此,租赁保证金也不是违约定金。固然,租赁保证金可用于冲抵应付租金或延迟利息或损失赔偿金,但也就仅仅是冲抵而已。损失赔偿额的确定仍需依合同的约定或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定。综上所述,租赁保证金应视为是某种形式的承租人预付款,是其自行承担该融资租赁项目中的风险的基金。

8、融资租赁合同有哪些基本类别?

答:有典型的融资租赁合同、转租式融资租赁合同和回租式融资租赁合同这三个基本类别。

所谓典型的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并非转租式或回租式的融资租赁合同,亦称直接融资租赁合同,简称融资租赁合同。

所谓转租式融资租赁合同是指此类合同有特别条款约定,其中的承租人有权同时以出租人的身份同第三人,即最终承租人,订立其租赁物件和租赁期限与本合同完全相同的另一融资租赁合同。

所谓回租式融资租赁合同是指此类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同时是相关的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和出卖人。也就是说,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和相关的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是同一人。

9、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各自的合同义务和权利是什么?

答: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的合同义务是向承租人转让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和通过使用获得收益的权利及不发生侵犯这些权利的行为。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的合同权利是收取租金和费用。

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是该融资租赁合同得以成立的前提。换句话说,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是针对任何人的。

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的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是附条件的所有权,即,是在让出了占有、使用和通过使用获得收益的权利之后的所有权。也就是说,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所保有的,仅仅是所有权中的处分权。出租人对租赁物的处分权的行使,是受融资租赁合同条件所约束的。出租人对租赁物的任何处分,必须以不减损承租人对该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为前提。

承租人的合同义务是支付租金及费用和不发生侵犯出租人对租赁物的处分权的行为。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的合同权利是占有、使用租赁物和通过使用获得收益。

10、哪些是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可能侵犯出租人对租赁物的处分权的行为?

答:向第三方出售、转让、抵押、(未经出租人同意)出租租赁物、将租赁物用于投资或抵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作重大改造或迁离合同约定的设置地点等等,都属于承租人侵犯出租人对租赁物的处分权的行为。

11、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要承担因购买该货物所产生的经济后果吗?为什么?

答:在融资租赁交易的买卖合同中,尽管买受人是出租人,为此它要支付货款,然而,向谁买、买什么,以什么条件买,所有这一切,却都是要由承租人决定的。因此,随附于租赁物所有权的风险就必须归于承租人,而不是归于通常情况下的买受人/出租人。在这里,出租人尽管是租赁物的法定所有权人,但却并非其经济所有权人,因此不承担因购买该货物所产生的经济后果。

12、在融资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以及承租人完全履行了其合同责任的情况下,通常对租赁物有哪几种处理方式?

答:通常有返还、留购和续租三种处理方式。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廉价购买任择权就是承租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在租赁期限届满时以合同约定的某个低廉的、象征性的价格购买该租赁物的权利。续租就是在本融资租赁合同终止后,双方仍以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和仍以该租赁物为标的物,接着履行下一个融资租赁合同。不言而喻,由于租赁物价值的减少,下一个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也必将降低。

留购或续租与原来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的关系:凡是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期限届满时,在承租人完全履行了其合同责任的前提下,它有对租赁物的廉价购买任择权(留购),或以某种较低的租金续租的权利,这些权利的行使,不仅有上述条件的满足这一前提,而且还有该融资租赁合同的终止这一前提。届时,双方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随该合同的终止而灭失。双方又各以出卖人和买受人的身份订立转让某货物即原先的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以新的出租人和新的承租人的身份订立另一以原先的租赁物为新的租赁物的另一融资租赁合同。因此,这些权利义务的履行,应视为是双方对于在该融资租赁合同终止时必将进行另一交易的承诺的兑现。也可视为是承租人在该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后合同权利。

13、什么叫合同期限与租赁期限?起租日怎样设定?约定租赁期限的长度时主要考虑因素是什么? 答:融资租赁合同的合同期限是始自该合同生效之日、止于该合同终止之日的履行期间。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是指承租人向出租人租用租赁物的期间。它的要素包括起始时点(某年某月某日)和时间长度(几个月)。至于终止时点,则由这两个要素推导得出。

融资租赁合同一旦生效,合同期限就开始了。然而此时出租人尚未开始付款,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无从谈起。所以,设定一个以不同于合同生效日的起租日为始点的租赁期限,较为合理。租赁期限是据以计算租金的,所以应该主要以承租人占有出租人提供的资金的始点和期间长短为依据,这是我国融资租赁业界较为通行的作法。

租赁期限的时间长度通常用月数或年数表示。在约定租赁期限的长度时,通常考虑的,不是该租赁物的折旧年限,而是以下三个因素:1)承租人在自起租日起计算的、运用包括租赁物在内的全部资产进行经营活动的未来年份里各年各期的现金流预期,即各年各期将有怎样的支付租金的能力;2)如何避免因租赁期限过长而加大租金中所含的财务费用(例如,资金占用期超过五年时其计息利率会显著提高);3)如何避免因租赁期限过短而丧失税务当局关于融资租赁项下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的优惠待遇。

14、什么是承租人根本违约?承租人根本违约时应如何处理?

答:所谓承租人根本违约,除了承租人发生对租金的实质性拖欠外,还包括承租人发生了合同约定的应视为侵犯出租人对租赁物的处分权的行为。

承租人根本违约时应该作损失赔偿。其下限至少是要补偿出租人的未收回的购置成本。其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关于“承租人经过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的规定看,在一定条件下,出租人将有权要求承租人加速支付。这也是一种损失赔偿的、带有处罚性质的方式。当然也不能一概而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如下规定:“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总之,损失赔偿的方式,通常应该在合同内约定,否则,就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15、融资租赁合同的担保可以有哪些类别?各有何特定要求?

答:融资租赁合同是否需要担保由双方约定。就承租人履行其对出租人的金钱给付债务的担保而言,1)可行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权利质押,而动产质押、留置及定金,则不适用;2)这里的保证人,必须是并非承租人的第三人;这里的抵押人或出质人,则既可以是承租人,也可以是并非承租人的第三人;3)由第三人提供保证时,保证人同出租人(债权人)之间宜以书面形式订立单独的保证合同,该保证合同独立于融资租赁合同(主合同)之外,是融资租赁合同的从合同;4)由第三人提供抵押或权利质押时,抵押人或出质人可以同出租人(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独立于融资租赁合同(主合同)之外的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构成融资租赁合同的从合同;也可以在融资租赁合同中通过相应的担保条款约定;由承租人提供抵押或权利质押时,则通常宜于在融资租赁合同中通过相应的担保条款约定。就对融资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租赁物的残值的担保而言,1)此类担保只适用于当融资租赁合同中据以计算租金的金额不是租赁物购置成本的全部,而是其某个百分数时;2)此类担保可行的担保方式同上;3)此类担保的提供者,既可以是并非承租人的第三人,也可以是承租人;4)此类担保所担保的数额,可以是租赁物购置成本与据以计算租金的租赁物购置成本之间的差额加上该差额在租赁期限内的利息,也可以是承租人与出租人商定的某个数额,总之,需在相应的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中具体约定;5)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必须约定在合同期限届满时租赁物的评估变现方式。评估变现值小于约定的残值的部分,就是担保债务;评估变现值大于或等于约定的残值时,担保债务自动解除。

16、融资租赁合同的生效通常需附哪些条件?

答:融资租赁合同的生效通常需附条件,这些条件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一)合同当事人已经签字盖章、相关的买卖合同已经订立、相关的担保合同已经订立、租赁保证金已经给付;二)在买卖合同是进口合同的情况下,则还有进口许可的取得;三)在本合同是转租式融资租赁合同的情况下,则还有以本合同的承租人为出租人和以本合同的租赁物为租赁物的另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四)在本合同是回租式融资租赁合同的情况下,则还有承租人的董事会对承租人向出租人转让其自有资产的所有权的批准。

17、融资租赁合同通常会需要哪些附件?

答:融资租赁合同的附件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一)合同当事人营业执照;二)合同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资格证明;三)相关的买卖合同及其全部附件;四)相关的担保合同;五)租赁物验收报告;六)租赁物财产保险合同副本;七)(租金用外汇支付时的)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副本;八)(出售回租情况下的)承租人董事会相关决议;九)出租人盖章的各种工作单证,例如,租前息通知单、合同成本结算单、租金应付日期及成本余额通知单、各次租金通知单,等等。

18、融资租赁合同在何种情况下解除?分别应如何处理?

答:融资租赁合同在下述情况下解除,即租赁物未交付、合同法定无效、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合同一方根本违约。若融资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时的处理,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或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未交付而解除时,出租人应向承租人返还承租人已向出租人支付的全部金额。由此造成的损失是否及如何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分担,由合同约定。

融资租赁合同因合同法定无效而解除时,

(一)若系出租人过错,承租人应有权选择请求索回全部已付金额,或者选择留购租赁物。留购价应是出租人所承担的购置成本扣除承租人已付金额后的差额;

(二)若系承租人过错,出租人应有权选择收回租赁物,或者请求承租人即时支付出租人所承担的全部购置成本;

(三)若系双方过错,则出租人应向承租人返还承租人已向出租人支付的金额,出租人从租赁物公开拍卖或承租人留购中所得价款应该用于冲抵其所承担的购置成本,冲抵后的余额应归承租人所得,冲抵后的不足部分应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补足。

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毁损或灭失或者合同一方根本违约而解除时,如何进行损失赔偿,由合同约定。也就是说,在合同中应该有相应的条款,对过错方如何赔偿损失作出明确的约定。

19、回租中的买卖同一般买卖有何异同?确定回租中的标的物时需有哪些考虑?

答:由于售后回租中的出售和租入是同时发生的,因此,交易的过程中不存在出卖人向买入人的实物交付和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验收,也就是说,不存在通常货物买卖中的物的流动。同时,企业将该实体财产出卖,随之又租入,因此也不导致对该实体财产实际占有和使用状况的改变。换句话说,该企业在进行了该售后回租之后,其对该项交易的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条件毫无变化。

为使售后回租交易合法,首先,被出售的货物必须是该企业自己既有的、而且未曾向任何人抵押的财产,当然,更不能是正在作为诉讼标的的财产或已列入企业破产财产的财产。为了确认这一点,通常需要通过某种确认产权的程序,例如,该财产所有权的公证等。其次,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其出售还需要有一定的批准程序。例如,对于国有企业而言,需有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言,需有其董事会批准该项出售的相应决议;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则还需有其股东大会的相应决议和相应的披露程序。上述买卖交易的价格由买卖双方商定,但通常都必须有一个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值依据作为参考,例如该财产的账面净值或经合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公允价值等。 20、回租与拆借、抵押贷款各有什么不同?

答:回租与拆借根本不同。任何拆借,都仅仅导致金钱债的发生,而与任何实体财产的买卖,即其所有权的转移无关。如果某项交易不含有我们上面所说的实体财产所有权的转让这一买卖行为,则它就不能被认定为是融资租赁交易,也不能被认定为是售后回租。

回租与抵押贷款根本不同。抵押贷款的前提是,借款人(金钱债务人)或第三人是抵押物的所有权人,而在回租中,承租人不是借款人,而是租赁债务人;承租人也不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而仅仅是租赁物的占有、使用人。

售后回租这种交易方式的目的,是在基本上不改变企业资产规模和不影响对其既有实体资产使用和借以受益的的前提下,变其某些实体资产为金融资产,以改变其资产结构,提高其资产的流动性,以满足其特定的经营需要。例如,有些企业,通过售后回租取得现金价款,用于偿还此前为购置该固定资产所借入的银行长期贷款,从而既使其可以将银行核准给予的十分宝贵和有限的授信额度更有效地用作流动资金之需,也使银行的信贷结构更加合理,商业化的步伐得以加快。又如,某些大型证券公司,在已往的经营中,其对下属机构的实物投资过多,严重影响其总资产的流动性,因而也限制了其利用银行证券质押业务的机会。通过售后回租,可以大幅度地改变其资产结构,大大提高其货币资金及证券资产的比重,从而为其扩展自营证券业务的主业,创造有利的条件。还有,在优势企业对其它企业的合并、兼并中,迫切需要一定的资金用于安置职工和供进行适度技术改造及扩大适销产品生产规模的流动资金之需。这时,它们将自有的或被合并、兼并企业的有效实物资产向融资性租赁公司出售并同时租入使用,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信贷压力,缓解上述资金瓶颈,促进国有企业资产重组的成功,等等。

23、融资租赁对市场各方参与者有何好处?

答:融资租赁在加速折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大宗产品销售、提高产品竞争力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已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的第二大金融工具。融资租赁作为一种金融工具——把制造业、流通业、金融服务业紧密地结合起来,使各行各业的参与者受益良多。

(1)对需求方的好处:解决资金不足的困难;加速折旧,充分享受税收等方面的优惠;降低负债比率,优化资产结构;增强资产的流通性;手续简便,节约时间;降低风险等。

(2)对供应方的好处:以租促销,扩大产品销路和市场占有率;保障货款的及时回收;简化产品销售环节,加速企业资金周转等。

(3)对合作银行的好处:利用租赁公司的中介功能,控制资金投向,分散信贷资金风险;通过租赁公司的专门帐户,保证资金的安全;增加银行的结算业务等。

22、融资租赁有哪些市场功能? 答:企业从外部融资通常可以有股权融资、发行债券、银行贷款和租赁融资等方式。

同股权融资相比,租赁融资对企业的好处有:不仅程序上要简单得多,而且可以避免分散自己的股权利益或过多地披露自己的商业秘密。

同发行债券相比,租赁融资对企业的好处有:我国当前债券市场还很不发达,取得进入此类资本市场的资格这一点,远非易事。与之相比,租赁融资在程序上要简单得多。

同利用银行贷款购买相比,租赁融资对企业的好处有:可以节约银行对本企业的授信额度;可以根据自己的现金流的需求,协商十分灵活的租金支付方式;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在不减损对自己固定资产使用的前提下,提高自身资产的流动性;如果某企业有上述需求,而其控股母公司或关联方有剩余资金,则可以假手某融资性租赁公司,以委托租赁的方式,将该资金用于该企业;内部决策程序或许可以简单一些。

21、什么是联合租赁、杠杆租赁和委托租赁?它们之间有何共同点?

答:联合租赁是具有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资质的租赁公司之间的一种合作方式,是由一家租赁公司出面同用户企业订立融资租赁合同,而所需资金(租赁融资)则是由这些租赁公司分别提供的。这些公司将按各自提供资金的比例承担风险和得到报酬。

杠杆租赁是租赁公司自己只提供较小比例的资金(例如20%—30%),而其余的资金则来自外部。由资金提供者按各自提供资金的比例承担风险和得到报酬。

委托租赁是租赁公司完全不承担风险、只是作为受托人替出资人(委托人)以租赁方式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租赁。

三者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信托同租赁的结合。换句话说,就是在租赁公司提供的租赁融资中,部分或全部是信托财产。

《金融租赁公司岗位职责.doc》
金融租赁公司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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