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办公室岗位职责责任追究

2020-08-31 来源:岗位职责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行政决策责任追究

X财[2010] 13号

关于印发《财政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

通知

局各科室、各直属单位、各镇财政所、各园区财税与金融处:

现将《财政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抄送:

附件:

财政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为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健全行政许可责任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决策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实施决策过程中,因决策错误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具有决策权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决策错误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

(一)决策机构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二)决策机构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三)决策机构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四)决策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

(五)对应由决策机构做出的决策进行推诿或者拖延,不做决策的。

第五条 决策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给予行政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根据过错情况单处或者并处。

第六条 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决策执行单位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 审核人改变承办部门负责人的正确意见,导致主要领导发生决策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应报请而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做出决定,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决定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决策过错后

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 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决策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第十二条 对于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较小的一般过错的直接责任者,责令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责令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做出检查。

第十三条 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经调查,对过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做出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决定;对事实不清或者无过错的,不予追究。

决策责任追究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送达责任人和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对检查、执法监督机关要求调查或者上级机关指令、责令调查的,应当将结果报送该机关。

第十四条 责任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在调查、处理中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推荐第2篇: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执法岗位目标责任,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效能,切实保障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岗位责任制度

(一)行政执法部门责任

1、对本部门负责执行或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负有贯彻执行的责任。

2、有计划地安排本部门工作人员参加法制教育和执法业务培训,使行政执法人员熟悉本部门负责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3、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进行,不得失职、渎职、越权和滥用职权。

4、实施执法公示制,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权限、办事期限。对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符合法定条件的各项申请,应当及时办理,不得拒绝和推诿。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办理的事项,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或移送有关部门办理。

5、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对行政执法人员规定罚款指标,不得将罚没收入与执法部门的奖金和经费挂钩。

6、严格按照法定执法权限、执法范围、执法责任、执法程序执法,使用规范的法律文书,并按法定期限送达。

7、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发现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罚代刑。

(二) 行政执法人员责任

1、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具有胜任本职工作的文化知识和法律知识。

2、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政府法制办审查考核后,领取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上岗执法。

3、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执法原则,秉公执法、文明执法。

4、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5、在执法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散布有损于国家声誉的言论,泄露国家秘密。

(2)、贪污受贿、徇私枉法。 (3)、隐瞒、伪造证据。

(4)、违反法定程序执法。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6)、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7)、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二、组织领导制度

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

1、全面负责对全县卫生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组织制定行政执法年度工作计划。

2、负责对全县卫生行政执法工作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执法人员学习、培训、考核等制度。

3、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进行全县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解决执法工作中所遇到的重大和疑难问题。

4、负责全县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队伍建设,做到廉政、勤政,爱岗敬业,秉公执法。

5、讨论和依法处理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诉讼等案件。

6、针对执法情况,实施奖惩和责任追究。

(二)业务科室

1、具体承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2、承办行政执法案件的行政处罚、行政赔偿和行政诉讼的应诉、处理等相关事务,做好执法文书的归档管理。

3、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参与执法工作,参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讨论、决策工作。

4、负责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与实施。

(三)执法人员 在职责范围内:

1、贯彻落实全县商务行政执法工作的专项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做到依法行政。

2、承办全县卫生行政执法案件,协助做好卫生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

3、负责全县卫生行政执法案件的调查取证。

4、负责处罚案件材料整理归档。

三、评议考核制度

(一)评议考核具体事项

1、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工作由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办公室承担考核评议的具体工作。

2、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每年一次。

3、评议考核的内容

(1)、对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2)、行政处罚实施情况及准确率、结案率(包括处罚案件数量、处罚种类、罚没及上缴情况)。

(3)、行政许可行为审批情况及准确率(包括审批的件数、批准率与驳回率)。

(4)、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二)奖惩

1、经过考核,成绩显著的执法人员分别予以表彰。

2、执行不力,产生不良后果的执法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进。

3、考评结果作为评选先进个人的主要依据。

4、工作中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以及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还要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考核时间

每年的12月或次年1月,结合公务员年度考核进行。

推荐第3篇: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执法,防止和纠正行政过错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建立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按照职责及管理权限,市卫生计生局负责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第二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范围

(一)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擅自收费的;

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11、依法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或者不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2、违法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代行许可管理权的;

13、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在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14、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贻误行政许可工作或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二)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检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1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

2无正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的; 3不出示有效资格证件实施检查的; 4不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检查的;

5不按法定权限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6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7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8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

2 9其他违反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

(三)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在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定行政处罚或者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8 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10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玩忽职守,对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征收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3 1无法定依据实施征收或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设立征收项目的;

2 未按法定范围、时限实施征收的; 3 截留、私分或擅自开支征收款的; 4 实施征收不开具合法票据的; 5 其他违反征收规定的行为。

(五)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职责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1违法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其他义务的;

2依法应当履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保护其合法权益等法定职责而拒绝履行的;

3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经营自主权的,以及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其他违法执法行为。

4未在办理场所明显位置悬挂办事示意图和公开办事流程图的,不涉密的服务内容、办事程序、承诺时间、收费标准、监督渠道、办事结果未公开的;

5面向社会直接受理业务的窗口单位,工作期间空岗的; 6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上岗未按规定佩带工作牌、穿着制服的;

7对服务对象不理睬、不答复的,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4 8对来文、来电,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领导批办的,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转送,置之不理的;

9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不与有关部门协商或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未报请上级领导或机关裁决,擅作决定的;

10 未严格执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损毁或者丢失的,制发公文,未严格核对文种、文号、格式、文字及加盖印章,导致发生严重后果的;

11 未经领导审定签发擅自发文的,未按规定时限发文的,未按规定使用单位印章的;

12对执法行为内部稽查工作和意见不配合、不落实、不到位、不执行的;

13 其他违反内部行政管理制度,贻误行政内部事务管理工作的。

(六)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履行管理职责而拒绝履行、无故拖延履行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第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划分与承担

(一)行政执法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领导责任。

(二)责任承担。单位或科室负责人为批准人,具体承办事务的工作人员为承办人。承办人未按规定经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行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批准职责;虽经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 5 批准事项实施具体行为,导致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承办人提出意见有错误,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导致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未经承办人拟办,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三)责任追究。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情节轻微,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害后果和影响较小的,属一般过错;情节严重,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属严重过错。根据过错情节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过错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理:1年内出现2次以上应予追究过错情形的;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对检举人或责任追究承办人员打击报复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或收受当事人财物、接受当事人宴请、参加当事人提供的休闲活动的。

(五)行政执法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追究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明确而出现认识理解偏差的;

(二)结案后发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事实和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但故意隐瞒或因过失遗漏证据的除外;

(三)因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四) 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行政过错情形发生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因行政过错造成承担国家赔偿责任,除依照本制度规定追究过错责任外,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向有关责任人员追收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六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组织和程序

(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组织,由局领导班子成员、有关科室、市卫生计生监督处负责人、稽查人员共同组成,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二)决定是否进行调查;

(三)组织调查并拟定调查报告;

(四)建议处理决定;

(五)有关调查、处理的意见和建议报市卫生计生局负责人审批。

7 第七条 调查处理行政过错行为实行回避制度。行政过错追究组织成员和调查人员与行政过错行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调查,以确定实施该行政行为的人员是否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责任

(一)经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变更、责令履行的;

(二)经行政复议,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部分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责令履行的;

(三)在上级或同级人大、政府或上级政府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被认定错误,要求调查处理的;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检举、控告的;

(五)上级机关要求调查追究的。

第九条 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检举、控告,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组织应当在7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受理;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的,应当告知不受理理由。

第十条 决定进行调查的案件,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市卫生计生局负责人批准,可再延长15个工作日办理。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 第十一条 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对不受理决定不服,或认为不便向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提出投诉、检举、控告的,可向监察机关提出。

第十二条 对行政执法责任人的处理决定,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执法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市卫生计生局提出复核或申诉。

第十四条 本制度与国家、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相冲突的,或未作具体规定的,服从国家、上级部门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推荐第4篇: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实施方案

2016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实施方案3篇

第1篇

根据市纪委、监察局《关于开展行政执法责任追究专项行动的通知》工作要求,我局决定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中集中开展行政执法责任追究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主要任务

在2016年开展交通运输行业执法专项整改工作和“星级模范执法单位”创建活动的基础上,重点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和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中的问题开展责任追究,着力查纠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群众对行政执法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反对“四风”专项整治中发现的行政执法突出问题,道路运输、路域环境、水上交通安全和超载超限治理等领域存在的行政执法突出问题,重大群体性事件背后涉及的行政执法问题。

(二)行政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方面存在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不作为、乱作为造成严重后果及社会影响的问题。

(三)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有法不依、违法执法问题,执法不公开、不公正、不文明问题,乱收滥罚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以权谋私、滥用自由裁量权、渎职侵权等违法违纪问题,等等。

二、实施步骤

专项行动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和线索摸排阶段(2016年4月-5月)

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对系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专项行动进行全面部署,在媒体或网站上公布投诉电话和信箱。各执法单位要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分管负责人和联络人员,认真摸排线索:一是认真排查梳理群众信访举报,主动接受群众的举报投诉,同时对以往的举报投诉要进行排查梳理,发现问题和线索及时调查处理;二是及时掌握媒体或网络曝光事件中揭露的案件线索,明确专人收集网络舆情,对媒体、网络等方面曝光本单位的案件线索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涉及本单位及人员责任的要及时作出处理;三是深入追究行政复议纠错和行政诉讼败诉案件责任,凡近年来各单位在行政复议中被纠错或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案件,都要认真分析研究,分清责任,依纪依法依规处理,对存在明显责任过错造成国家机关重大损失或人民群众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要从严处理。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2016年5月-8月)

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步骤,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认真组织实施。一是强化行政执法的规范完善。深化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做到应上尽上。完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备和自由裁量权集体讨论机制,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加强法制工作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体系。二是强化行政执法的督查检查。各执法单位要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督查和检查。除实时实地检查外,要从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系统已办结的行政执法案件中抽取一定数量的案件,采取倒查方法,从案卷质量、办理流程、处罚依据、处罚当事人反映等方面了解执法部门和人员依法履职情况。三是强化行政执法的责任追究。市局纪委、监察室将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对专项行动开展和案件查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及行政执法责任的及时进行倒查追责。 第三阶段:总结检查阶段(2016年9月)

各执法单位要对本次专项活动进行总结,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落实整改,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

三、工作要求

此次专项行动从2016年4月开始,集中半年时间开展,力求减少或避免系统内行政执法违法违纪案件和行政问责案件的发生,各执法单位要按照下列要求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执法单位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强化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的领导,把专项行动作为提升执法质量、加强执法监督的工作重点。要集中力量,及时查处本单位内的行政执法违法违纪行为,发生重大行政执法违纪现象要及时向市局汇报,要采取“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杜绝违纪执法行为的发生。

(二)形成工作合力。市局将进一步加强与各执法单位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涉及违反行政纪律及需追究行政责任的案件线索,深入扎实做好责任追究工作。各执法单位要密切与市局的联系,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着力形成责任追究工作合力;积极排查本单位内部案件线索,认真做好责任追究工作。市局将加大对执法单位重点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明察暗访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三)严格依法依纪。要坚持实事求是、有案必查、有错必纠、有责必问的工作原则,严格依法依纪开展责任追究工作。注意防止责任追究低层化倾向,加强对涉及领导责任或管理责任的领导人员的责任追究,该追究的追究、该处理的处理,切实做到执纪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要综合运用和科学把握责任追究的不同形式,努力提升责任追究工作综合效果。

(四)注重长效管理。各执法单位对在专项行动中发现的情况及时处理,并向市局报告。市局将适时提出监察建议,帮助其总结教训,提出整改要求,建立规章制度,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对于重大典型案件和责任追究事项将及时进行通报,力争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通报一案、规范一片的效果。

请各单位5月15日前上报市交通运输系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专项行动工作联络表(表格附后),5月25日和8月25日前分别上报行政执法责任追究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表格附后),9月20日前上报工作总结。市局将适时开展专项行动督查,确保专项行动抓实抓好取得实效。 第2篇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关于集中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打非治违”专项整治活动,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进一步巩固水上交通安全形势,营造良好的水上交通安全环境,决定在全市内河水域集中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打非治违”专项整治活动。现制定活动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28次常委会上关于安全生产工作“要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督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而且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讲话精神,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总体部署,坚持“专项治理与长效管理相结合”的理念,扎实开展“打非治违”活动,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坚决治理纠正非法违法及违规违章行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法违法及违规违章行为导致的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活动,有力、有效打击和治理水上交通存在的非法违法行为,强化水上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督促涉水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的进一步落实;建立健全有关政府部门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合作机制,不断完善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得到明显解决;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三、整治原则

本次专项整治活动坚持“全市统一部署,交通、安全监督部门牵头开展,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各方联合行动,新闻媒体积极参与”的原则,有关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联合执法,统一行动。

四、整治重点

(一)船舶无标志标识或标志标识不规范。

(二)营运船舶超载运输。

(三)船队超长拖带运输。

(四)船舶无营运、检验、登记等相关证书或证书无效。

(五)渡船非法违法渡运。

(六)船舶无船籍港、无船名、无船号非法从事运输。

(七)船舶管理公司对代管的船舶“代而不管”或“让代不让管”的船舶。

(八)船舶占用通航水域过驳作业。

(九)施工船、砂石运输船非法从事水上施工、运输。

(十)水上风景旅游区涉水涉船违法行为。

五、方法步骤

坚持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监督检查与联合执法相结合。自4月1日开始,到11月30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部署阶段(2016年4月1日-4月30日)

各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地方实际和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行动方案,并于5月8日前报市交通运输局。

(二)宣传发动,自查自纠阶段(2016年5月1日-5月20日)

各单位要迅速动员部署,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结合正在开展的船舶标志标识、船舶超载和船队超拖等整治活动宣传内容,向有关企业、船舶、船员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应负的安全管理责任,督促相关企业、船舶依法经营、管理。对照本方案确定的整治重点,全面排查摸底非法违法行为,并将排查出来的问题逐一登记,建档立案,确立本地整治重点,认真落实整改措施。

(三)联合执法,集中整治阶段(5月21日-10月31日)

交通、安全监督等部门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按照本方案重点整治内容,认真开展各项整治活动,并严格落实整改措施。

1.积极整治船舶标志标识不规范现象。海事船检机构要加强新建船舶标志标识的检验和检查,确保新建船舶投入营运前船舶标志标识规范齐全;结合船舶营运检验,强化船舶标志标识的检验,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应当责令船舶就地整改或回原籍港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换发《船舶适航证书》。认真开展船舶安全检查,检查发现标志标识不规范的,应当作出“开航前纠正”或“下一港纠正”的处理意见,并在《船旗国安全检查记录簿》中标明具体缺陷内容和处理意见;强化现场检查整改力度,通过巡航检查,现场核查,发现标志标识不规范的船舶,应当责令其进行整改,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进一步加大船舶超载运输的监督管理。海事管理机构要严把关口,加强源头监管,强化对港口码头的巡视检查,严防船舶超载出港;港口经营人给船舶配载时,不得超过船舶的核定载货量配载货物;海事管理机构要根据辖区超载船舶的航行、作业规律,采取集中行动和日常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重点水域、重点航道、装卸作业区、通航密集区的巡航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和严肃查处船舶超载运输行为。

3.加强船队超长拖带运输的打击力度。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船队的监管,既要通过教育引导船队自觉遵守拖带要求,同时要通过加大巡航力度,及时处置船队超长拖带现象。对已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航道,要充分发挥视频监管作用,对通航水域航行船队进行实时动态监管,对超拖船队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存在二次以上违法行为的船队要加重对拖轮处罚,并联合船闸管理部门,限制优先过闸条件。

4.认真治理无证及证书不全船舶参与运输行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运政管理机构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违法违规船舶信息通报制度。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对在港口、码头内存在违法行为的船舶,应当及时通报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责令违法船舶整改并实施行政处罚。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相关证书的监督检查,如发现船舶缺少营运、检验、登记等相关证书或证书无效的,应按照规定不得为其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及时通报当地运政管理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港口经营人,其中港口经营人应拒绝为该类船舶装卸货物,运政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海事管理机构提供的违法船舶信息,在实施航运公司经营资质审核时,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严格把关,促进航运公司重视安全生产和管理,加强对船舶的安全监管,并将辖区内无经营资质擅自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反馈给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共同加强对船舶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5.严厉查处非法违法渡运行为。要进一步落实渡口渡运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一渡一档”渡口渡船管理档案,规范渡口渡运作业行为。管辖水域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要按照《省地方海事系统渡口渡船安全监管工作指南(试行)》的要求,加强对渡口水域、渡船和渡工的现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渡船违法违章行为,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或限期消除渡船安全隐患。当前重点要严厉查处超载渡运等违法行为。要加大对渡工安全知识的培训教育,严禁无证人员从事渡运活动。要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统一领导下,联合公安、渔政等部门加大对利用渔船、农用船、“三无”船舶非法从事渡运的打击力度。

6.认真治理“三无”船舶从事运输。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新建船舶的监督管理,对未取得船舶检验证书而投入营运的船舶,要求船舶所有人按程序申请检验、登记。通过加大现场监管力度,发现“三无”船舶从事运输的,应从严从重依法处置。要严格限制“三无”船舶航行、作业、停泊行为,港口经营人不得为“三无”船舶提供装卸等服务,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不得为“三无”运输船舶办理签证手续。

7.治理“代而不管”公司和“让代不让管”的船舶。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和《省地方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航运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将航运公司纳入安全监管范畴,加强对航运公司的安全管理和指导,开展航运公司安全评估工作、建立健全航运公司安全监管制约机制、不断提高安全管理体系审核质量,并加大对船舶管理公司的监督检查力度和对代管船舶的跟踪管理力度,重点检查航运公司是否设置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对公司所属船舶(包括挂靠)定期登船检查船舶安全技术、船员操作等情况。对于“代而不管”、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水上交通事故的公司应实施约谈制;对于审核体系内的公司,应按程序收回其DOC及船舶SMC。对于“让代不让管”船舶,应将其列入“重点跟踪船舶”,同时,将相关情况通报给公司当地运政管理机构或公司经营资质证书签发机关。相关运政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海事机构通报的信息,加强对公司的经营资质的审查,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地方海事管理机构。 8.严厉打击船舶非法过驳作业行为。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要根据《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加大巡航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占用通航水域过驳作业的违法行为。

9.认真查处施工船、砂石运输船非法从事水上施工、运输。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要督查水上水下施工项目责任方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施工船和砂石运输船,发现其使用非法违法船舶从事水上施工、运输的,除加强对相关船舶的查处外,还应对相关施工责任方严肃处理,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政府,通报项目业主和施工管理部门。对辖区内不符合安全航行、作业条件的砂石运输船,特别是超载船舶,不适航船舶,要按照源头管理的要求,通报货源地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实施重点监管,加大对非法违法砂石运输船舶的处罚整改力度,规范砂石运输船运输行为。

10.加强风景旅游区涉水涉船安全监管。市交通运输、安全监督部门要共同加强水上游览船舶的安全监管,对水上安全救生设备、消防和防污染器材的配备和使用情况要进行重点检查,对船舶载运情况、船舶驾驶员适任情况、船舶航行情况要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依法责令经营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限期整改到位。集中整治期间,市交通、安全监督部门要会同公安、旅游等部门在辖区内联合开展一次风景旅游区涉水涉船安全大检查活动,宣传水上游览安全知识,排查安全隐患,确保风景旅游区涉水涉船活动安全有序。

(四)总结提高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 各单位要对“打非治违”专项整治活动进行总结,并将成功做法和有效措施进行归纳和提升,通过专项整治活动,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健全有关政府部门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合作机制,不断完善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12月10日前将专项整治总结报市交通运输局。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开展好“打非治违”专项整治活动对营造安全、公平、有序的水上交通环境,提升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作用及长远意义。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按照方案部署和要求,严格按进度开展好整治工作,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大力宣传,注重预防。各单位要积极开展对专项整治活动的宣传,通过召开航运公司、船厂及船民座谈会等形式,宣传专项整治的目的、意义、内容和要求。特别要加强对船舶管理公司的安全教育,督促船舶管理公司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对公司所属船舶的安全管理,督促水上从业人员守法经营、按章操作,切实提高自查自纠的自觉性。

(三)密切配合,严厉打击。市交通、安监和海事部门要建立沟通联系及配合工作机制,共同做好专项整治工作,采取联合检查、统一执法、加大处罚力度等形式,对水上交通存在的非法违法及违规违章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检查发现的非法违法及违规违章行为,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船舶管理公司,相关部门均应按照执法权限对其进行严肃处理,涉嫌刑事犯罪的一律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四)加强督查,监督到位。市交通、安监部门将采取跟踪检查、暗访等方式,对重点水域、重点船舶、重点环节和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抽查,推动“打非治违”专项活动深入开展,确保“打非治违”行动取得实效。 第3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内河港口管理“基础年”、“提升年”、“达标年”三年推进计划,进一步强化全市内河港口管理工作,促进内河港口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省交通运输厅港口局《厅港口局关于印发全省内河港口管理“达标年”活动方案的通知》(交港综〔2016〕2号)精神,结合我市内河港口管理的实际,现就组织开展我市内河港口“达标年”活动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厅港口局提出的内河港口管理“基础年、提升年、达标年”工作要求,促进内河港健康发展,打造和谐港口发展环境,努力实现智慧、绿色、平安、法治“四位一体”的现代化精品港口。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港口行政管理机构基本健全,队伍素质明显提高,行业管理职责全面履行,港口规划体系进一步完善,岸线资源得到合理控制和科学使用,建设经营市场秩序良好,安全形势持续稳定,规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规范,各项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基本建立,内河港口管理水平显著提升,以管理促发展的良好局面全面形成。

(二)具体目标:

1、内河港口总体规划编制通过审查并由市政府公布施行,重点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完成。港口岸线利用符合港口规划,岸线使用申请受理符合法定程序。

2、建立港口建设计划监督检查机制,健全省补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管理制度,完善重点工程建设督查机制。

3、配备专业的港口统计人员,严格落实港口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上报及时。

4、新建项目全面履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不发生省干线航道码头违规建设行为。

5、港口经营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全市港口码头《经营许可证》持证率达到95%以上,其中危险货物码头《经营许可证》持证率达到100%,干线航道上港口码头《经营许可证》持证率达到100%。

6、港口安全形势持续稳定,辖区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企业持有《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一线管理人员取得上岗资质;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和审批通过网上运行。

7、港口行政执法实现“四个统一”,即港口行政执法证、执法服装、执法标志标识、执法文书实现统一。

8、货物港务费征收管理规范,征收目标全面完成。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资金使用管理规范。

9、港口管理机构职责明确,港口管理人员数量和业务素质满足工作需要。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港口规划和岸线使用管理。

1、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港口规划管理规定》,加强《市港口总体规划》的执行力度,按规划确立的范围和功能严格项目的前期工作,加强后方陆域的保护,保障规划的实施。

2、认真落实省厅港口局下发的《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制定实施《市港口岸线资源监管办法》,进一步完善港口岸线审批管理流程,严格岸线使用审核把关,保障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

3、建立辖区港口岸线使用管理台帐,定期检查岸线利用情况,杜绝违法使用港口岸线。

(二)严格港口建设计划监督检查。

1、认真落实《港口建设项目计划管理规定》,建立建设计划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建设计划得到有效执行。

2、加强省补计划项目的跟踪管理,杜绝省补资金违规使用行为,对于未按要求实施的,暂停资金的拨付,并按规定追缴本年度省补资金。

3、对纳入年度港口建设计划的重点项目,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工程形象进度月报制度,确保按时序推进。

(三)健全港口统计工作制度

1、严格执行《港口统计规则》和《港口综合统计报表制度》,定期开展辖区港口统计专项检查,加强统计数据质量的审核和管理,对统计数据要多渠道比对分析。

2、建立统计管理责任制,将原始记录采集、数据收集整理、审核汇总、上报的全过程落实到具体统计人员,保证统计每个环节的数据质量都有责任人、责任领导把控,杜绝虚报、漏报等统计违法行为。

(四)强化港口建设市场管理

1、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港口建设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港口建设程序管理,维护港口建设市场秩序。加强本辖区码头情况的摸底调查,组织开展内河港口建设市场拉网式复查,对以往检查中的遗漏和死角进行详细排查。

2、建立台帐,制定整改方案。加大对“提升年”专项整治活动中发现的违规项目的整改力度,督促码头业主完善审批手续。

3、组织开展干线航道在建码头大检查,加强与地方海事机构的执法联动,对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以及与审批文件不符的码头建设项目,及时通报海事机构不予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同时责令立即停工,并按相关规定对其处理。今年,实现干线航道上的违规项目查处率达到100%,整改率达到80%以上。

(五)规范港口经营市场秩序

1、加强港口经营资质的审核把关,严格经营市场准入条件,加大港口市场清理整顿,对非法经营行为及时予以取缔。

2、严格落实省局与省地方海事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内河港口建设和经营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要求,对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码头,港口管理部门要通报地方海事机构,禁止船舶靠泊作业。

3、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港口经营许可文书和立卷归档有关事宜的通知》的要求,形成对港口经营日常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的长效自查机制,对违规发放的经营许可证进行吊销和整改,实现规范管理。

(六)突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

1、督促辖区港口危险货物企业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不断消除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和隐患,并得到持续的改进。

2、按照《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有关要求,严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资质关,对没有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资质的、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的港口危险货物企业,应责令停产停业,存在重大隐患的,依法对违法作业场所进行取缔。

3、加大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检查力度,辖区港口危险货物企业在进行危险货物作业前,应通过网上危险货物作业申报系统进行申报,并落实各项作业现场安全措施,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作业。对作业不申报、瞒报等违法违规行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七)推进内河港口港政执法建设

1、严格落实港口执法人员培训制度,做好港口执法人员岗前和转岗培训工作,选送符合申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条件的人员参加港口执法培训班学习,确保一线执法人员持有港口门类执法证。

2、加强港口行政执法着装管理,根据厅港口局《关于统一全省港政执法着装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做好执法着装日常管理工作,规范和约束执法人员的着装行为,统一港政执法车辆编号和标志标识,提升港政执法形象。

3、加强执法文书规范使用,按照港口行政执法文书制作的有关要求,正确规范使用港口各类执法文书,做到格式统

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八)完善货物港务费征收管理工作

1、进一步规范货物港务费的征收管理,严格执行征收政策,建立健全征收制度,确保征收行为规范。严格规范票据管理行为,加强对基层单位及代征企业票据的审核监督,做到票款同步,杜绝出现票据遗失、票款流失等现象。

2、全面使用联网征收系统,逐步减少手工开票,规范单机版的使用,确保联网征收行为规范。按时解缴规费,严禁隐瞒、截留、占压、坐支和挪用收费资金。

3、加强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工作,建立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健全各项财务管理规定。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严格按照预算批准的项目和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列支无关经费,保证资金专款专用,使有限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九)着力港口机构队伍建设

1、进一步健全港口管理机构设置,不断充实管理力量,确保人员、经费、装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切实履行好港口发展和行业管理的职责。

2、继续加强港口人才队伍建设,加大港口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努力提升干部职工的业务能力、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着力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港口行政管理队伍。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今年是内河港口管理“达标年”,也是检验内河港口管理三年工作成效的关键之年,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面完成达标年的各项工作任务,在发展层次、管理水平上再上新台阶,为推进我市港口现代化提供更有效的支撑。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加强“达标年”活动的组织领导,逐级分解落实工作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并结合辖区港口实际,进一步细化“达标年”具体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实施步骤。

(三)注重活动实效。各单位切实巩固和扩大“基础年”、“提升年”工作成果,针对内河港口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突出重点,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创新管理手段,开展专项整治,确保活动取得明显的效果,并及时上报阶段性工作成果。要建立健全内河港口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在规划、建设、经营、安全和执法等方面形成务实管用、规范有效的管理制度,确保内河港口管理工作实现质的提升。

(四)实施监督考核。各单位要按照“达标年”活动工作部署,建立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及时总结“达标年”工作的成绩和经验,分析存在问题。港口管理部门要加强港口管理工作的政策研究,指导全市港口管理工作,做好工作总结,并在年底对表现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

推荐第5篇:行政办公室岗位职责

行政办公室岗位职责

一、在医院主管院长和人力资源部的直接领导下,做好本院的上传下达工作,负责医院的行政管理和日常事务,做好医院领导的参谋助手,协助领导搞好各部门之间的综合协调工作。

二、负责组织公司各项会议,并做好会前准备、会中记录、会后整理会议内容及做好会议纪要的下发和存档工作。

三、协助院领导完善员工绩效考核机制和用人机制,加强对各项工作督促和检查,建立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督办各部门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四、负责公司来往文电的处理及保密工作,安排落实档案资料的保管和归档工作。

五、协助公司领导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搞好本公司的精神文明建设,对违规违纪人员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公司行政会议听取通过后并组织落实。

六、负责对外接待工作,塑造公司对外形象。

七、做好医院的保障工作,严格车辆、办公用品等的管理,负责医院印鉴及各类证、照的办理、管理和年审工作。

八、及时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务。

推荐第6篇:海关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海关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关执法监督,促进海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发生执法过错行为,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给海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依照本规定追究其执法责任。

第三条 海关总署负责统一管理、指导、协调全国海关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

直属海关、隶属海关负责所辖关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海关人事、监察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责任追究的具体工作。

海关其他业务职能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纠正执法过错行为,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将有关情况向人事、监察部门通报。

第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执法责任应当与执法行为过错相适应,防止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畸轻或者畸重。

第六条 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应当实行回避制度。与过错行为或者责任人员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章 责任人员确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执法责任:

(一)具体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予以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导致海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四)具体行政行为经执法过错纠正程序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通过其他途径依法确认行政执法过错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有关人员的执法责任:

(一)因执行上级海关决定或者命令导致过错行为的,但执行上级海关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除外;

(二)因有关执法依据规定不明确或者有关规定不一致,导致执法人员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三)有本规定第七条第

(一)、

(三)项所列情形,但经上级海关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执法过错的;

(四)其他不予追究执法责任的情形。

第九条 具体实施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人独立行使职权造成执法过错行为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第十条 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执法过错行为的,主办人员为主要责任人,其他人员为次要责任人;不能区分主、次要责任人的,作为共同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因不作为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根据岗位职责确定责任人。

第十二条 经审核、批准作出的执法过错行为,应当依照以下规定确定责任人:

(一)承办人提出错误意见但审核人、批准人未予以纠正的,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均为责任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由于承办人隐瞒事实、隐匿证据或者提供不真实情况等原因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作出错误决定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三)审核人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批准人批准该审核意见,导致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审核人为主要责任人,批准人为次要责任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四)批准人改变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导致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

(五)承办人擅自改变审核、审批内容,导致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海关工作人员执行上级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执行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海关工作人员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但不属于明显违法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具体执行的人员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经其他部门会签作出决定的,主办部门应当对作出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证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会签部门应当承担书面审查的责任。

因主办部门提供的有关事实、证据不真实、不准确或者不完整导致作出错误决定的,由主办部门承担责任;会签部门根据书面审查能够提出正确意见但没有提出的,会签部门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会签部门提出正确意见但主办部门不予采纳导致作出错误决定的,会签部门不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执行上级海关或者上级海关职能部门批复、指示和决定造成执法过错行为的,作出批复、指示和决定的海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承担责任,具体责任人员的确定参照本章第九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确定。

由于请示单位隐瞒事实或者未完整提供真实情况等原因导致批复错误的,由请示单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故意隐瞒、包庇纵容执法过错行为或者阻碍纠错部门对执法过错行为进行审查纠正,导致损害或者影响扩大的,应当追究该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在行政诉讼应诉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海关败诉或者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有关应诉人员的责任。

采取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要求当事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行政诉讼请求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因执法过错行为导致海关承担重大行政赔偿责任、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所在海关的主要领导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第三章 责任追究方式和适用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责任包括以下方式:

(一)行政处理,具体包括:

1.责令书面检查;

2.限期整改;

3.通报批评;

4.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5.离岗培训;

6.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7.暂停行政执法资格;

8.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二)行政处分,具体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辞退;

(四)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述责任追究方式,依照有关规定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第二十条 海关工作人员的执法过错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以及《违反海关执法规定和廉政纪律行政处分办法》等规定尚不构成行政处分条件的,应当视情节作出以下处理: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责令书面检查或者通报批评;

(二)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取消其本年度的评优、评先资格。

依据前款规定作出处理的同时,认为该工作人员不胜任现职工作的,应当安排其离岗培训或者将其调离原行政执法岗位。

第二十一条 海关工作人员因执法过错行为受到行政处分的,在行政处分期限内同时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对执法过错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认为其不胜任现职工作的,应当安排其离岗培训或者将其调离原行政执法岗位。

第二十二条 海关调查、稽查、行政复议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具备执法资格才能从事相关执法活动的岗位,有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执法过错行为的,依照本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行政处理的同时,可以暂停其1年以内的执法资格,发生严重执法过错的,取消其相应的执法资格。

因执法过错离岗培训的,离岗培训期间暂停其执法资格;因执法过错调离原行政执法岗位的,取消其相应的执法资格。

暂停有关工作人员的执法资格应当暂扣其执法证件;取消有关工作人员的执法资格应当收回并注销其执法证件。

第二十三条 海关工作人员的执法过错行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或者其他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视情节轻重和执法过错导致的后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因执法过错行为导致海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或者1年内发生2次以上执法过错行为的,应当责令发生执法过错的部门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因执法过错行为导致海关承担重大行政赔偿责任,或者1年内发生2次以上严重执法过错行为的,对发生执法过错的部门及其所在海关应当给予通报批评,上述部门和海关2年内不得参加评优、评先。

第二十五条 因执法过错受到行政处分的海关工作人员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工作安排的,可以予以辞退。但具有《公务员法》规定的不得辞退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六条 执法过错行为导致海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海关工作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的规定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追偿的金额一般应当在执法过错人员月基本工资的1-10倍之间,具体金额根据其责任大小和造成的损害程度确定:

(一)过错人员责任较小且支付赔偿金数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追偿其月基本工资的1-4倍;

(二)过错人员责任较大或者支付赔偿金数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追偿其月基本工资的5-7倍;

(三)过错人员责任重大或者支付赔偿金数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追偿其月基本工资的8-10倍。

执法过错行为导致海关支付赔偿金数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或者有关行政赔偿案件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经赔偿义务机关负责人批准,追偿的金额可以在执法过错人员月基本工资的10倍以上。

第二十七条 海关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实施暴力、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进行报复陷害等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执法过错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及时消除危害后果的,可以免予追究执法责任。

对于有证据证明系因客观原因导致有关证据材料有误,致使海关工作人员作出错误判断的,可以免予追究执法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执法责任:

(一)由于轻微过失发生执法过错,未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影响的;

(二)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执法过错,未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或者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避免、减少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处理的情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执法责任:

(一)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蓄意报复陷害等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故意隐瞒执法过错行为,致使损害扩大的;

(三)干扰、阻碍对执法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四)对检举人、控告人、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导致海关支付赔偿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六)1年内累计3次以上发生执法过错行为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四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三十一条 追究海关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决定。追究署管干部的行政执法责任,由海关总署批准。

追究海关单位的行政执法责任,由上一级海关作出决定;追究海关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由其所在海关作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发生行政执法过错行为,需要追究执法人员责任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经执法过错纠正程序确认的执法过错行为,纠错部门应当在作出纠错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执法责任追究联系单》(见附件),将涉及执法责任追究的有关情况向人事、监察部门通报,提出执法责任追究的具体建议,并随附执法过错确认结果和有关证据材料的复印件;

(二)经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程序确认的执法过错行为,法制部门应当在执法过错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执法责任追究联系单》,将涉及执法责任追究的有关情况向人事、监察部门通报,提出执法责任追究的具体建议,并随附确认执法过错的法律文书和有关证据材料的复印件。

第三十三条 海关人事、监察部门收到《执法责任追究联系单》后,应当核实执法责任人员,确定责任追究的方式,并提出执法责任追究的意见。纠错部门和法制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

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应当自收到《执法责任追究联系单》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执法责任追究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

第三十四条 作出执法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将确认执法过错的事实、责任追究的理由和依据告知有关责任人员,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五条 执法责任追究决定应当以海关名义作出,以书面形式通知执法责任人员,并告知其享有的救济权利。

第三十六条 执法责任人员不服行政处理、追偿决定的,可以自收到执法责任追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该决定的海关申请复核,海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执法责任人员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海关提出申诉,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诉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经海关总署复核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对行政处分、辞退决定不服的复核、申诉,按照《公务员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七条 对执法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应当作为该工作人员考核、定级、奖惩、任免的依据之一,其中行政处分情况应当记入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海关缉私警察在履行海关行政处罚职能过程中发生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应当适用本规定追究执法责任。

海关缉私警察行使刑事职权和治安管理处罚权的责任追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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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务局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健全行政决策制度,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决策责任,是指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受委托和聘请人员)在实施决策过程中,因决策错误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决策错误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

(一)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二)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三)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四)决策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

(五)对应由本人做出的决策进行推诿或者拖延,不做决策的。第五条 决策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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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调整工作岗位;

(五)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六)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以上追究方式,可以根据过错情况单处或者并处。

第六条 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分管责任、次要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承办人、复核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分别在个人职责范围内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分管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 复核人改变承办科室的正确意见,导致领导发生决策过错的,复核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改变承办股室或复核人的正确意见,导致领导发生决策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审核人应报请而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做出决定,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未经承办人拟办、复核人复核、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决定或者改变承办人、复核人或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 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参加讨论并持赞成意见的领导负次要领导责任;持反对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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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的领导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承办人,指具体办理决策事项的科室或人员;复核人,按要求履行复核职责的人员;审核人,指分管此项决策事项的负责人;批准人,一般指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及有批准权的主管领导。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复核权、审核权、批准权的,具体行使复核权、审核权、批准权的人员,视为复核人、审核人、批准人。

第十一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决策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第十二条 对于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较小的一般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责令负分管责任者做出检查。

第十三条 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调整工作岗位处理,并建议给予行政警告直至降级处分;对负分管责任者,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特别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建议给予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负分管责任者或次要领导责任者,建议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建议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依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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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决策过错责任追究由局执法监督领导小组承担,经调查,对过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做出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决定或建议;对事实不清或者无过错的,不予追究。

决策责任追究决定或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送达责任人和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对检查、执法监督机关要求调查或者上级机关指令、责令调查的,应当将结果报送该机关。

第十七条 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时,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八条 责任人对错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局执法监督领导小组及同级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申诉处理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决定。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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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措施,进一步严明法纪、规范用地行为,有效遏制和及时查处各类违法用地行为,落实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入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监察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第15号令《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执法共同责任是指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土地管理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和承担的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村民委员会及村干部,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土地特别是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节约集约用地和制止违法占地等情况负总责。

第五条 建立土地执法监察目标管理责任制。县与乡、乡与村应层层签订《土地执法监察目标管理责任书》,将土地执法监察目标管理考评工作列入党政目标管理考核和年度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制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实行土地巡查——督查——拆除工作机制和联合制止违法用地机制。

1、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及相关人员职责。

⑴村干部和村级协管员职责。村级应建立村干部包组包户的土地巡查责任制,要求至少每2天对所包村民小组土地使用情况巡查一次,及时了解所包村民小组非农建设用地动态,将违法占地行为制止于始发状态。

⑵乡(镇)政府工作职责。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工作。实行乡镇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包村领导具体负责和包村干部(包括国土所、村管站干部)、村干部、协管员定期巡查制度;牵头对尚未浇筑一层楼板的违法建筑物和违法加层抢建部分的强制拆除,县国土局完善执法依据并配合强制执法。基层国土资源所、村管站在接到村级组织报告或群众举报违法占地建设情况后,必须和包村干部在24小时内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制止,制止后仍继续抢建的

及时报告乡(镇)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在48小时内依法组织力量强制拆除,县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县城管规划监察大队要积极主动配合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对拆除难度大的由县土地执法监察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予以拆除。

2、县直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⑴县国土资源局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实行局领导分片挂钩乡镇和定期巡查督查、不定期抽查制度;牵头对已浇筑一层楼板的违法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乡镇负责综合执法中群众思想解释和劝导工作,并组织足够力量全力配合联合执法行动。

⑵规划建设部门坚持堵疏结合,及时组织编制和修编科学、合理的村庄、集镇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快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依法审批步伐,对未获取用地批准已开工的项目、个人建设行为,不予受理规划设计方案论证,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分割登记。

⑶县供水、供电部门对新建房要凭合法审批手续或房屋、土地产权证明方可批准供水、供电,不得给违法违章建筑供水、供电;同时要加强对用水用电户私自转接水、电供给违法违章建筑行为的巡查,一旦发现有私自转接行为,依据《城市供水条例》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给予停水停电等处理。

⑷通讯、广电部门对新建房通讯网络、闭路或数字电视信号要凭合法土地审批手续或房屋、土地产权证明方可办理开户安装手续,不得给违法违章建筑办理通讯网络和数字电视信号开户手续;同时要加强执法巡查,及时发现和查处私自转接行为。

⑸县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不得向违法建房户发放有关证照。

⑹县公安局负责对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违法案件构成犯罪的要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积极配合联合执法行动。

⑺县林业部门对非法占用林地、毁坏林地、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⑻对未获取用地批准已开工的项目、个人建设行为,环保部门不予受理环评论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

⑼监察部门定期与不定期对国土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土地执法工作以及各有关部门配合土地执法工作进行督查。

第七条 县政府成立县土地执法监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的土地执法监察工作,重点查处我县重特大土地违法案件,对乡(镇)土地执法监察情况进行督查、考评。领导小组组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

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办、监察局、国土资源局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县监察局、效能办、人事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建设局相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从县监察局、人事局、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第八条 实行土地执法工作季度评估制度。县土地执法监察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对乡(镇)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年度国土资源目标管理责任考评和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同时对县直各有关部门履职情况进行季度考评。县土地执法监察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将考评情况予以通报。

1、评估内容

⑴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况;

⑵依法用地情况和履职情况;

⑶落实土地日常巡查、制止、拆除责任制情况;

⑷对涉及土地管理的各类信访问题的排查、调处、稳控和防止非正常上访、群众性越级上访工作情况。

2、评估方式

土地执法季度评估工作采取核查、抽查、必查等方式每季度开展评估。即根据群众日常举报情况和领导批办件不定期进行核查;每季度定期对各乡(镇)所辖行政村总数的30%进行抽查评估;上季度列为单列管理的乡(镇)为必查对象,县直有关部门每季度均为必查对象。

3、评估指标

在季度评估中被查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当次执法评估中该乡(镇)评为土地执法监察考评不合格(单列)乡(镇)。

⑴基本农田被非法占用累计达2亩以上(含2亩)或其它耕地累计被非法占用面积达4亩(含4亩)且制止不力的;

⑵非法占用土地建设5起以上(含5起)或非法占地面积累计达800平方米以上且未拆除的;(其中凤城镇、城郊乡非法占用土地建设3起或非法占地面积累计达500平方米以上,且未拆除的)

⑶个人或单位买卖、非法转让土地1宗及以上或转让面积累计达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且未报告处理的;

⑷乡(镇)政府越权批地或非法用地1起及以上的;

⑸新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隐瞒不报,被查实2宗以上的;

⑹因用地原因导致非正常上访2起及以上或集体越级上访1起及以上的。

第九条实行违法占地责任追究制度。

1、对村级组织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

当年内发生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已挖墙基以上的,村级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环保协管员(以下简称协管员)、村委会及其村干部不进行有效制止、不及时报告的,追究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及协管员责任,发生1起,由县土地执法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给予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及协管员全县通报并取消该村党支部、村委会和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发生2起对协管员实行解聘;发现3起及以上的,由乡镇党委对村党支部书记给予免职处理,对村主任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启动罢免程序予以罢免。

2、对乡(镇)政府及其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

⑴基层国土资源所和村镇建设管理站要实行包片挂村负责制,对包片各村至少每周巡查1次,及时发现和督查各村协管员和村干部落实日常巡查监管情况和存在问题,对未落实包片挂村责任,未按时开展巡查的,或对非法占地行为和违法加层抢建行为未及时发现、制止的,追究国土资源所和村镇建设管理站包片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责任。当年内发生违法建筑尚在1层墙体以下的,发生3起以内(含3起)由县土地执法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对国土资源所、村管站包片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发生3起以上由有权机关予以效能告诫或党政纪处分。违法建筑达1层(已浇筑楼板)以上的,发生1起的,由县效能办对国土资源所、村管站包片责任人及单位负责人予以效能告诫;发生2起以上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政纪处分。

⑵乡镇政府包片领导、包村干部要实行包片包村巡查责任制,对包片各村每周巡查不少于2次,及时发现和督查各村协管员和村干部落实日常巡查监管情况和存在问题,对未落实包片包村责任,未按时开展巡查的,或对非法占地行为和违法加层抢建行为未及时发现、制止的,追究包片领导和包村干部责任。当年内发生违法建筑尚在1层墙体以下的,发生1起以内(含1起)的,由县土地执法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对包片领导和包村干部予以通报批评;发生2起以上的,由有权机关予以效能告诫或党政纪处分。违法建筑达1层(已浇筑楼板)以上的,发生1起的,由县效能办对包片领导和包村干部予以效能告诫;发生2起以上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对包村干部给予党政纪处分,并由县土地执法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向县委、县政府提出该乡(镇)包片领导免职调离的建议。

⑶在季度考评中被评为不合格的乡(镇),列入下一季度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单列管理对象,由县效能办给予该乡(镇)分管领导和主

要领导效能告诫;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的乡(镇),由县土地执法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向县委、县政府提出该乡(镇)分管领导免职调离、主要领导降职调整岗位的建议。

3、对县直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

⑴县国土资源监察大队要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积极主动配合乡(镇)政府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加强对各乡(镇)开展土地巡查、制止、拆除工作的督查,及时掌握各乡(镇)非法占地情况并通报相关乡(镇)政府,特别对出现严重乱滥建现象的乡(镇)要及时向县土地执法监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情况,对情节严重、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案件要在规定期限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对因监督不力或工作推诿扯皮贻误案件查处和违法违章建筑拆除工作的,给予相关责任人效能告诫或党政纪处分;县国土资源局挂钩乡(镇)的领导负责本挂钩联系乡(镇)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督促检查,对监督检查工作不落实的,给予相关领导党纪政纪处分。

⑵在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中,相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不按规定履行各自职责,推诿扯皮,给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带来不良影响的,给予相关责任人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关责任人党政纪处分。

①供水、供电部门给违法建设供水、供电的;

②通讯、广电部门给违法违章建筑接入电信宽带和电视信号的;

③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对违章建设颁发相关证照的;

④司法机关对涉嫌土地刑事犯罪案件未依法查处,或对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未依法执行的;

⑤林业部门对非法占用林地、毁坏林地行为不依法进行处理导致违法占地建设的;

⑥规划建设部门对未获取用地批准已开工的项目或个人建设给予受理规划设计方案论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办理房屋产权证分割登记的;不主动配合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不积极对各乡(镇)开展土地巡查、制止、拆除工作进行督查的。

第十条 本办法如与原有相关文件规定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施行前发生的违法用地行为按原有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和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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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人事办公室岗位职责

行政人事部是负责本公司的行政管理和日常事务,协助总经理搞好各部门之间的综合协调,落实公司规章制度,加强对各项工作的督促和检查,沟通内外联系,保证上情下达和下情上报,负责对会议文件决定的事项进行催办,查办和落实,加强对外联络,拓展公关业务,负责全公司组织系统及工作职责研讨和修订,负责公司车辆的管理。

一、行政人事部主任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主持本部的全面工作。

2.制定人事行政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落实。

3.组织并督促部门人员全面完成本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任务;积极主动地完成上级公司领导交办的各项事宜,负责公司董事会的日常事务,认真将公司董事会的各项决定及时准确地下达、并落实到具体部门或人员;

4.严格掌握公司印章使用和管理工作;5.负责公司资质使用、申请、维护管理工作;

6.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做好人员的招聘和管理,做好人事档案的管理;做好公司内部人员的考核和工资发放工作。

7.协调和加强各部门的工作联系,搞好相关设备、器具、办公用品的购置、供应、维修、保养管理。

8.负责车辆的管理,保养、维修,安排好车辆的使用。负责外来参观、考察人员的接待及各种会议的会务安排。 9.搞好办公区内安全、卫生、美化、工作。

10.全面负责部门内部工作,积极沟通协调好部门内部及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团队的积极性,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行政人事部办公人员工作职责: 具体分为行政管理和人事管理工作,工作职责如下:

1、行政工作管理职责:

1.1负责文件的收发管理,规范传阅,按时清退、归档、立卷及档案室管理。负责各种文件、材料的复印、打字工作,规范复印打字程序。

1.2负责公司综合性会议的的筹备组织及会议提案、会议记录 会议纪要的整理工作,配合其他部门做好专项会议的会务工作。 1.3负责公司公文核发和综合性文字材料起草工作。

1.4 负责组织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制定公司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办法及实施细则,并对固定资产使用情况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 1.5负责公司固定资产清理及统计工作,会同使用部门,做好公司固定资产的询价、采购、验收、登记、发放和调配等工作。 1.6负责向上级部门提交重大资产购置和处置申请,受理各部门固定资产的购置、报废申请,并办理购置、处置、报废等相关手续。 1.7负责公司文书档案管理、机要保密、对外接待、网络技术支持和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工作。 1.8负责公司后勤保障服务等工作。 1.9负责公司车辆的调度及日常维修管理工作,车辆的日常使用、维修等工作。

1.10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

2、人事管理工作职责:

2.1贯彻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熟悉国家有关劳动工资和统计、劳动保护、员工福利政策及本单位劳资制度,劳资的管理工作 2.2负责公司人力资源规划工作,制定人力资源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办。

2.3负责公司员工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员工选拔录用、考核、奖惩等工作,指导各管理各部门做好人事管理的日常工作。

2.4依法建立劳动关系,负责劳动合同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劳动合同纠纷和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

2.5负责公司员工工资管理和社会保险管理及社会保险办理工作。2.6负责员工人事档案工作,负责办理职工调入、调出档案的审批工作。

2.7负责工资、奖金、劳保、福利、加班费、夜班费及各种津贴报表的审核。

2.8按制度负责审批办理各类休假的期限。2.9负责职工教育培训管理,开展教育培训工作。 2.10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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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办公室人员岗位职责

1、负责办公室日常办公制度维护、管理。

2、负责办公室各部门办公后勤保障工作。

3、负责对全体办公人员(各部门)进行日常考勤。

4、在公司未建立人力资源部门之前,建立初步的人事管理制度,并履行人事管理职责。

5、处理公司对外接待工作。

6、组织公司内部各项定期和不定期办公室行政人员工作职责集体活动。

7、协助总经理处理行政外部事务。

8、按照公司行政管理制度处理其他相关事务。

是个很繁琐的职务:鸡毛蒜皮的小事一大堆(每个公司行政部门都有其独特的部门职责,但大体的事情很相近)),每天要做的事基本相同。

1、如果你公司有考勤系统(上下班打卡,请事、病、婚、丧假等),那么你的工作内容之一就是统计每月(有些部门领导比较无聊,会要求你每天都统计)的员工出勤率

2、一般公司的行政部门也是该公司的人事部门,你作为行政人员还得筛选合适的面试人员、通知面试时间、最后汇总面试人员资料及通知合格人员上班

3、有些行政部门就2个人,那么小职员的你可能还有兼带前台和普通文员(俗称打字员:有些文件都会找你来打)两种身份

3、购买办公用品:卷筒纸、笔、打印及复印耗材(硒鼓、A4纸)、电脑耗材(电源插座),反正只要是公司里经常会用到的东西都会让你去采购!(肥差,相当于一般意义上的采购人员,很多回扣诱惑将会出现在你面前)

4、邮寄:把每天要寄的快件按本地和外地先整理好,然后通知相关人员来取。(也是个肥差,特别是寄往外地的EMS快件,如果公司每月寄件够多,那么你的回扣所得将于你的正常工资水平成1:1的正比,甚至可能还多个几百元钱!到时就看你能不能抵的住诱惑了,我做行政人员的时候,光这项每个月就可以拿到2000多元的回扣:暴了太多秘密了,我真怕出门被人砍哦)

5、员工的养老福利、公积金帐户开设、转移等都需要你亲自去各个街道、职业中心去办理:辛苦差事,典型的吃力不一定能讨好的差事。搞得不好的话,不但会被领导批评,还得造到当事人的强烈指责。

第11篇:公司行政办公室(岗位职责)

公司行政办公室职责范围

公司行政办公室受常务副总领导,行政部职员直接向办公室主任报告工作,办公室主任再向常务副总汇报。

一、部门职责

1、部门协调:各职能部门的关系协调

2、建章立制: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并检查实施情况,促进各项工作规范化管理。

3、资料管理:负责公司资料、信息等管理,以及宣传报道工作,沟通内外联系和上下联系。

4、会议管理:公司会议组织,记录及记录归档工作。

5、印章管理:公司印章管理。

6、证照管理:公司证照管理

7、办入、离职手续:员工入职、离职过程中与行政相关的手续办理。

8、档案管理:公司各类档案的管理、归档、保管、借阅等。

9、考勤管理:员工考勤、出勤统计、报表、分析等

10、车辆管理:公司各类车辆的使用管理及年检工作。

11、实物资产管理:公司实物资产的统计及管理。

12、文件控制:

(1) 发文制度及行文程序的拟定和实施。

(2) 公司文件发放。

(3) 文件与资料登记、编号、发行、保管、维护等。

(4) 过期文件的处理。

(5) 文件汇编。

(6) 文件与资料的有效控制。

13、公司公共关系维护和改善工作:

(1)内部公共关系的建立和维护。

(2)外部公共关系的建立和维护,包括与政府部门、同行、社区、新闻媒体等公共关系。

14、行政检查:对公司内各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进行定期与不定期检查与考核。

15、费用预算:行政开支预算的编制。

16、成本控制:行政开支成本控制。

17、其他职责:与行政部工作相关的职责范围和工作内容。

二、职责范围

1、负责贯彻公司领导指示,做好上下联络沟通工作,及时向领导反映情况和反馈信息;搞好各部门间相互配合,综合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对各项工作和计划进行督办和检查。

2、根据领导意图和公司发展战略,负责起草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和其他重要文稿,牵头或协助公司的规划研究。

3、负责全公司日常行政事务管理,协助常务副总日常工作,负责总经理及常务副总日常活动和外出活动的安排。

4、组织安排公司办公会议,或会同有关部门筹备公司其他会议及有关重要活动,做好会议记录和整理会议纪要,根据需要按会议决定发文。

5、负责公司来往信函的收发、登记、传阅、批示,做好公文的拟订、审核、印刷、传递、催办和检查,及文书档案资料的归档立卷管理工作。

6、做好公司历年大事记的原始资料收集和编纂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编辑公司简讯、简报或内部发行的刊物。

7、负责公司保密工作和法律事务,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公司印章和介绍信。

8、负责前台接待、客人来访迎送等招待工作。

9、负责公司办公设施的管理。包括公司办公用品采购、发放、使用登记、保管、维护管理工作,负责传真机、复印机、计算机、手提计算机的管理和使用。

10、协助信息部门做好信息系统总体开发工作,提高行政办公效率,重点监控计算机联网后的信息保密。

11、负责行政后勤管理制度制定、检查、监督、控制和执行。

12、负责组织编制年、季、月度行政后勤工作计划,本着合理节约的原则,编制年、季、月度后勤用款计划,搞好行政后勤决算工作,并组织行政工作计划的实施和检查。

13、负责员工生活费用管理和核算工作,建立健全员工生活费用成本核算制度,制定合理的生活费用标准,对盈亏超标进行审核。

14、负责做好公司经营用水、用电管理工作,认真抓好水、电的计量基础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和维修计量器具,抓好电气设备和线路的保养维修,加强用水、用电费用核算,及时交纳水、电费。

15、负责员工就餐的卫生管理工作,定期询问公司员工对就餐质量的要求,确保员工就餐安全。

16、负责公司内部治安管理工作。维护内部治安秩序,搞好治安综合治理,预防犯罪、刑事案件和灾害事故的发生,保护公司财产安全,确保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17、负责建立和完善安全责任制,建立以防火、防盗、防灾害事故为主要内容的安全保卫责任制,做到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和责任落实。

18、为丰富员工文化生活,组织安排各种文体活动和旅游活动。

19、完成总经理及常务副总交办的其他任务。

行政部各岗位工作职责

第12篇:行政人事办公室岗位职责

××公司

行政人事办公室岗位职责

行政人事部是负责本公司的行政管理和日常事务,协助总经理搞好各部门之间的综合协调,落实公司规章制度,加强对各项工作的督促和检查,沟通内外联系,保证上情下达和下情上报,负责对会议文件决定的事项进行催办,查办和落实,加强对外联络,拓展公关业务,负责全公司组织系统及工作职责研讨和修订,负责公司车辆的管理。

一、行政人事部主任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主持本部的全面工作。

2、制定人事行政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落实。

3、组织并督促部门人员全面完成本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任务;积极主动地完成上级公司领导交办的各项事宜,负责公司董事会的日常事务,认真将公司董事会的各项决定及时准确地下达、并落实到具体部门或人员;严格掌握公司印章和介绍信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4、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做好人员的招聘和管理,做好人事档案的管理;做好公司内部人员的考核和工资发放工作。

5、协调和加强各部门的工作联系,搞好相关设备、器具、办公用品的购置、供应、维修、保养管理。

6、负责车辆的管理,保养、维修,安排好车辆的使用。负责外来参观、考察人员的接待及各种会议的会务安排。

7、搞好办公区内安全、卫生、美化、工作。

8、全面负责部门内部工作,积极沟通协调好部门内部及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团队的积极性,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行政人事部办公人员工作职责: 具体分为行政管理和人事管理工作,工作职责如下:

1、行政工作管理职责:

1.1负责文件的收发管理,规范传阅,按时清退、归档、立卷及档案室管理。负责各种文件、材料的复印、打字工作,规范复印打字程序。

1.2负责公司综合性会议的的筹备组织及会议提案、会议记录 会议纪要的整理工作,配合其他部门做好专项会议的会务工作。 1.3负责公司公文核发和综合性文字材料起草工作。

1.4 负责组织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制定公司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办法及实施细则,并对固定资产使用情况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 1.5负责公司固定资产清理及统计工作,会同使用部门,做好公司固定资产的询价、采购、验收、登记、发放和调配等工作。 1.6负责向上级部门提交重大资产购置和处置申请,受理各部门固定资产的购置、报废申请,并办理购置、处置、报废等相关手续。 1.7负责公司文书档案管理、机要保密、对外接待、网络技术支持和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工作。 1.8负责公司后勤保障服务等工作。 1.9负责公司车辆的调度及日常维修管理工作,车辆的日常使用、维修等工作。

1.10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

2、人事管理工作职责:

2.1贯彻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熟悉国家有关劳动工资和统计、劳动保护、员工福利政策及本单位劳资制度,劳资的管理工作 2.2负责公司人力资源规划工作,制定人力资源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办。

2.3负责公司员工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员工选拔录用、考核、奖惩等工作,指导各管理各部门做好人事管理的日常工作。

2.4依法建立劳动关系,负责劳动合同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劳动合同纠纷和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

2.5负责公司员工工资管理和社会保险管理及社会保险办理工作。2.6负责员工人事档案工作,负责办理职工调入、调出档案的审批工作。

2.7负责工资、奖金、劳保、福利、加班费、夜班费及各种津贴报表的审核。

2.8按制度负责审批办理各类休假的期限。2.9负责职工教育培训管理,开展教育培训工作。 2.10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13篇:办公室行政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行政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分解

办公室主任

一、工作概要

在总经理领导下,主持总经办的运行和管理工作,执行总经理指示,负责公司重要文件的草拟和审核,沟通信息、协调关系、调查研究、检查督办、信息反馈、印章管理等各项工作任务。

二、岗位职责

1、负责组织起草公司行政方面的规划,计划、报告、总结、请示、通知等公文函件,并审核签发前的文稿。

2、批转各类公文,并提出拟办意见提交总经理批阅。

3、负责组织安排有关行政会议和总经办会议,编写会议纪要和决议;检查各部门贯彻执行情况,及时掌握和反馈信息。

4、协助总经理、副总经理协调公司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5、审核以公司名义发出的各类公文,并报总经理签发。

6、协助总经理接待重要贵宾,与社会各界人士保持良好的公共关系。

7、负责来信来访的接待和处理工作,处理客人致总经理的投诉函。

8、贯彻执行总经理的指示,对整个公司的安全负重要的责任。

9、带领和督导下属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公司的人、财、物绝对安全。

10、负责制订、健全公司的安全保卫制度,部署保安的工作安排和检查落实,审定各岗位的安全制度。

11、确保安全管理的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制度化。

12、维护公司内部治安秩序,经常巡视各消防设备器材,确保设备的完好。

13、负责公司印鉴的管理和使用。

14、负责本部门人员的工作安排。

15、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人事专员岗位职责

1、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和各设施项目具体情况,制定行政章程,管理制度、奖罚制度、考核制度和各部门管理人员工作职责标准,并 监督实施所保证各分部门的工作正常运作。

2、严格执行人事招聘、考核、录用、培训四个步骤,做到唯才是用,以确保公司建立及拥有一批高素质、高效益、高标准的员工队伍;严格控制好人员编制,规范员工工资福利,开发人力资源。

3、负责人事、后勤的全面工作及监督工程等,督促检查各分部门的各项工作,协助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致力于落实岗位责 任制,管理提高各部门工作质量,督促各部门完成总经理下达的各项工作指令。

4、根据政策制订公司的劳资、劳保制度,使公司的管理合理化、政策化、制度化、公平民主化,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5、负责调查公司各部门的工作情况,处理好内部员工的投诉,收集各方面的信息和意见,定期整理上报,为总经理提供资料。

6、努力改善工作环境,做好行政人事和后勤工作,为员工提供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工作环境,不断改善员工食宿环境及各项生 活条件,积极建立公司企业文化,组织员工业余文化娱乐,树立公司的形象以增强公司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7、有高素质的责任心,讲求质量,精益求精,对各部门员工的才能和积极性按《员工手册》和有关制度做好考勤、考核及奖惩工作,经常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和工作意识方面的教育,培养员工的责任感。

8、认真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及公司其他任务。

行政文员岗位职责

1、接受经理的督导,对经理负责,协助经理处理人事上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各项人事管理制度。

2、统计公司人数、人员编制及考勤假期。

3、协助处理公司人事方面日常事务,并保管公司文件档案。

4、负责办理员工入职、体检、调职、晋升、奖惩、离职过程中的相关手续。

5、协助办理记录员工工伤、保险、工伤处理、合同转正、年度体检等有关事宜。

6、协助其它部门做好在岗前人事规章制度及公司机构培训(包括协调安排时间、地点等)负责新员工和上岗交接工作。

7、做好公司文件管理,规范统一文件各级员工档案资料的存档和保密工作,负责接收、复印、保存、分发呈递人事方面的各类文件。

8、负责员工工作证、饭卡、考勤卡、工号牌的发放、登记工作协助办理员工入职、调职、离职等各类手续。

9、管理及维护公司固定资产(包括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的保管工作。

10、负责办公室文字打印、会议记录,接听和整理电话通讯、咨询的工作,负责领发办公室的办公用品等。

11、接受员工投拆并及时汇报,协助后勤部门安排好员工的生活环境。

12、完成领导下达的各项工作,协调配合好各部门人事方面的工作。

网管岗位职责

1、熟练配置WINDOWS系统、负责公司计算机系统的维护,快速解决系统故障、负责常规办公软件的安装。

2、解决公司计算机硬件出现的问题以及硬件维护;并提供硬件的技术支持,有效、及时的解决问题。

3、负责各部门网络打印机的维护与管理;

4、维护全公司各类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电话等设备。在自己无法解决问题时,主动寻求外援,尽一切方法满足公司需要。安装扫描仪等周边的I/O设备。

5、负责安装维护公司杀毒客户端、在公司内推出网管监控软件等;防毒、杀毒;有效维护局域网内的数据安全。

6、对客户端计算机、服务器的数据进行备份和恢复。

7、公司内部服务器搭建与维护。

8、网络建设规划、组建、调试与维护。能通过能动措施保障公司网络信息安全。书写制定公司IT设备及网络使用规范。

9、熟悉和掌握网络技术、TCP/IP协议、路由与交换技术等,熟悉掌握主流网络设备的安装、配置。具备网络设备和客户端设备故障的定位和排除能力;对交换机,路由器的使用维护。快速、有效解决客户端网络障碍问题。

10、负责电脑等设备的固定资产统计与保管、更换,定期维护网络。

11、域管理与维护,通过域工具合理、有效管理客户端电脑系统使用、维护、安全保障等。

12、购买电子类产品硬件设施。

会记、核算岗位职责

1、负责成本分析,盈利分析。

2、负责系统的培训,让每位收银员熟练掌握业务技能,以确保顺利进行。

3、规范财务各类票单,文件、帐册等管理工作。

4、搞好各档案工作。

5、核算营业收入与支出。

6、负责公司物业管理,收银管理和员工薪资核审。

7、协调营业部门关系,使营业与买单正常运转。

8、每日核算营业报表上报总经理。

9、定期上报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盘点表等。

10、追踪应收帐和应付帐款等工作。

11、协助总经理搞好财务预算、决算和各期培训计划。

12、协助总经理搞好金融部门,税收等部门关系,及时掌握国家税收政策。

出纳岗位职责

1、做好现金收入与支出,认真按照会计制度处理各项应收、应付款项。

2、与财务、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搞好关系,随时了解货币兑换率和税收相关政策。

3、按规定保管好现金。

4、负责员工薪金(银行存卡办理)和发放。

5、负责每天收银找零工作。

6、负责培训收银员对刷卡知识的了解及对真假币的辨认。

7、做好各类票证、文件资料的保管工作。

8、对上级领导交给的任务认真及时完成。

库管岗位职责

1、熟悉公司所需物品的名称及用途并了解物品的性能。

2、做好采购数量、规格、型号、质量的验收与登记。

3、做好仓库物品的收支平衡。

4、做好仓库物品的堆放、排列、标示工作。

5、做好发货、退货记录工作。

6、做好安全库量以及仓库卫生工作。

7、搞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虫等措施和物品报废工作。

8、处理好仓库的积压品和过期物品。

9、搞好每月盘点,做好仓库报表。

10、部门物品意见随时收集并告知领导是否采购。

11、认真及时做好物品的直拨出库入仓,报损等工作事务。

12、把好质量关,对低劣商品拒绝收用,严格执行申购计划。

采购岗位职责

1、一切采购物品必须按有关部门的有效采购单进行,并且有总经理签字方可采购。

2、经常到部门了解物品使用情况及请购物资的规格、型号精量,避免错购。

3、认真核实各部的请购计划,根据仓库存货情况,定出实际采购计划,对定型、常用物资按库存规定及时办理,防止物资积压,做好物资使用的周期性计划。

4、对各部门所需物品按急先缓后的原则安排采购,积极与供货单位取得经常联系。

5、严格遵守财务制度,购进一切货物首先办理进仓手续,然后到财务报帐,不拖帐、不挂帐。

6、与仓库联系,落实当天物品实际到货的品种、规格、数量,把好质量关,然后通知申购部门,及时领出。

7、尽量做到单据(或发票)随货同行,交库管员验收。

8、采购物品必须实行货比三家,对大件物品,特殊物品技术性设备等实行先报价看样品再购买原则,以便做到价格合理功能有效,质量保证。

第14篇:采煤技术员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

采煤技术员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

一、岗位职责:

1、负责采煤队作业规程、技术措施的督促、审查、落实、考核、复审工作。

2、抓好综采工作面质量标准化工作,确保达到州级以上等级。

3、负责定期组织采煤工作面工程质量自检,确保工作面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

4、负责采煤专业资料收集整理建档工作,保证资料齐全。

5、负责采煤工作面现场指导工作,确保工作面安全生产。

6、抓好科技创新项目的落实和新工艺、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7、负责督促采煤队定期组织进行采煤工作面的设备检修,确保设备完好率达标。

8、负责采煤工作面矿压观测仪器、仪表管理工作。

二、责任追究:

1、采煤队出现无规程、措施施工,罚款100元;规程措施与现场不符罚款50元。

2、工作面质量标准化验收达不到州级标准,罚款100元。

3、工作面每旬自检一次,无自检资料,罚款50元。

4、采煤专业资料不齐全,影响达标,罚款100元。

5、现场出现技术安全事故,视情况给予罚款。

6、采煤专业不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罚款50元。

7、设备不定期检修、带病运转,罚款50元。

8、矿压观测仪器仪表管理不善,影响观测,罚款50元。

第15篇:公安局机关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制度

公安局机关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制度

为优化发展环境,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健全监督机制,强化机关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参照《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局机关、局属单位及其工 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不履行或者不 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贻误工作或 者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服务对象)合法权 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前款所称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 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无合法依 据、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二条局机关、局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本制 度。

第三条 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 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 制等制度和规定的,应当追究该机关及其机关负责人、岗位 责任人的责任。

1 第五条 服务对象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 为有权投诉、检举、控告,我局的效能投诉处理工作由局纪 委负责,局纪委负责投诉、检举、控告的受理、查办、转办、交办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单位及其主要负 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造成不 良影响或后果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 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单 位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告诫,并可责 令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

(一)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并采取 具体措施组织实施的;

(二)管辖范围内的机关或部门多次发生违反首问责任 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行为的;

(三)属于局属单位办理的事项,超时办结或应由县局审 批的事项,拖延上报的;

(四)不按规定公布本单位办理事项流程时限的; (五)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事项登记制度的; (六)服务窗口无人值班的;

(七)所属工作人员态度恶劣,故意刁难服务对象的; (八)对重大或紧急事项,不按规定及时请示、上报并妥 善处置的:

2 (九)对服务对象的投诉、举报、控告不及时处理的; (十)其它违反首问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科、所、队、室负责人、岗位责任人及其分管领导的责任。情节较轻的, 对岗位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造成不良影响或 后果的,责令岗位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对科室负责人进行 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取消科室及 其所属人员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岗位责任人予以告诫或限 期调离工作岗位,责令科室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可责成 分管领导在班子会上作出检查:

(一)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的; (二)公务时间擅自离岗的;

(三)态度恶劣,故意刁难服务对象的; (四)不按规定登记首问负责事项的;

(五)不按规定接待、引导、协助服务对象办理有关事项 的;

(六)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应当及时请 示报告而不及时请示报告的;

(七)应当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

(八)不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的; (九)其它违反首问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的情

3 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 (二)干扰、阻扰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三)打击、报复和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四)拒不执行纪检部门作出的监察决定,或无正当理由 拒不执行纪检部门提出的监察建议的: (五)其它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 (一)主动赔礼道歉,服务对象已谅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四)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追究责任。

(一)管理或服务对象弄虚作假、无理取闹等行为,致使 尢法正常、正确行使管理服务职能的: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效能问题发生的。

第十一条 追究局属单位、机关各科室的行政责任,由局纪委实施;追究局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由局党委或局纪委实施。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调查审结应当在1 5日内完成,情

4 况复杂的,经调查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日。处理决定作出后5日内,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实名投诉人、检举人或控告人。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机关不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由本级机关或者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辨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追究决定的机关提起申诉。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告诫是指对违反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但不够纪律处分的人员,以书面形式进行批评教育的问责方式。

第十六条其它违反行政效能规定,构成行政过错的行为依照《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 办法》处理。有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行为,构成违纪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处分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局属单位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16篇:茶陵县建设局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度

茶陵县建设局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度

依法行政是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总要求。因此,所有的行政执法人员都必须依法办事。为了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心,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确保办案质量,按照上级机关对建设行政执法的要求,结合本局行政违法案件查办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负有管理职能的站、办、室、股、处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受托单位

执行人员)应当及时、主动、全面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尽可能使违法违章行为在最短时间内发现和查处。如发生自己管区内的违法违章行为没有被发现,造成严重后果,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按照工作失职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行政执法人员应公正执法。如发生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应当管理的不管理,应当查处的不查处;或者是故意扩大事实,颠倒黑白,加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人员除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外,情节严重的,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行政执法案件错案追究。如发生行政处罚案件在终局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败诉的,或者通过与相对人协商处理予以赔偿的,相关人员按下列原则承担责任:

1、行政案件的败诉,是由于调查证据不真实,不充分的原因造成的,由案件的调查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2、行政案件的败诉,是由于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法律依据不足造成的,则由法规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3、行政案件的败诉,是由于执法程序的错误造成的,如果是调查取证阶段造成的,由调查人员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是处罚执行程序的错误,则由法规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4、行政案件的败诉,尽管是由于证据或法律依据的不足造成的,但调查人员或法规人员在讨论处罚的会议上或向有关领导已经说明存在问题而又难以解决的情况,局领导或局务会议仍然决定进行的行政处罚,则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领导或组织承担相应责任。

5、如发生行政错案,造成了经济财物损失的,负有相应责任的人员应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40,并取消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

[1]

在百度搜索:茶陵县建设局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17篇: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来源:政府法制协调处

时间:2015-03-12 09:19:31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执法 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 豫政 〔2007〕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一月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尚不够行政处分的违法和不适当行政行为,给予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三条 对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坚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事求是、违法必究、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惩戒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含郑州、洛阳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该机关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

(二)内容违法或者不适当引发群众集体上访、产生负面社会影响,或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害的;

(三)违法规定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措施的;

(四)不按规定报送备案,或者有关人员以不正当理由拒绝纠正违法规范性文件的;

(五)造成其他负面影响的。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行政处分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擅自增加审批、许可条件或者实施已经取消的审批、许可项目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

(三)在审批、许可的法定条件之外,附加有偿咨询、培训、指定中介服务的;

(四)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将资格、资质证作为企业注册登记前置条件的;

(五)超越法定权限实施审批、许可,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给予批准、许可的;

(六)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许可决定的;

(七)行政许可相对人已丧失行政许可条件不及时撤销行政许可的;

(八)其他违法实施审批、许可的。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确认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行政处分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确认,或者对同一事项给两个以上行政相对人进行确认并重复发证的;

(二)行政确认程序违法,或者根据不确凿、不充分的证据作出行政确认的;

(三)无正当理由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不受理或者拖延受理的;

(四)其他违法实施行政确认的。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征收、征用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行政处分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不按法定范围实施征收、征用的;(二)擅自增减征收、征用项目或者改变征收、征用标准的;(三)依法应当征收而不征收,或者不按规定使用专用票据的;(四)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征收、征用的。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行政处分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和范围实施检查,或者对同一行政相对人的同一事项重复进行检查的;

(三)违法扣押财物,或者不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或者不移交有关机关处理的;

(五)其他违法实施检查的。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行政处分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不按法定种类、幅度和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下达、变相下达罚没指标,或者对依法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

(三)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四)违反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不开具罚收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单据的;

(五)使用、丢失、损毁罚没财物的;

(六)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行政处分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行为的;

(二)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而不实施的;

(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行政处分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以不确凿、不充分的证据作出行政裁决决定的;

(二)应当依法进行裁决而不进行裁决,或者违法不作为引发集体上访等案件、事件的;

(三)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裁决的;

(四)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裁决的。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给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行政处分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应当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发放款物而不发放或者无故拖延发放的;

(二)发放款物所依据的实事、证据不确凿、不充分的;

(三)其他违法发放款物的。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行政处分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故意损毁有关记录或者证据的;

(二)出具或者运用虚假的检验、监测、检疫、鉴定、勘验、评估结论等证明文件的;

(三)妨碍作证,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做假证,或者以欺骗、利诱等方式取证的;

(四)其他违法收集、使用证据的。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力,或者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消极应付、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复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行政处分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依法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

(二)不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或者无正当理由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三)不履行或者无故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四)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复议的。第三章 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方式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形式:(一)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整改;(二)通报批评;(三)取消当年评比先进的资格。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形式:

(一)戒勉谈话、批评教育或者写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

(三)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

(四)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

前款规定的追究措施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违反政纪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责任的划分,按照《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程序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各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和本机关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对举报和控告行政执法的情况进行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二)对已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审理,并拟订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书;

(三)监督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书的执行,并拟订应当由监察、人事任免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移送书;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监察、人事等机关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追究执法违法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责任进行监督或者追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对本机关直接管理的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进行追究。

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进行追究。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追究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的,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或者通报批评;

(二)多次实施执法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重的,收回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或者调离执法岗位并取消执法资格。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追究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发现执法违法问题突出的,或者年度内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终审判决中被确认为违法、被变更、被撤销的比例较高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责令限期整改;

(二)在年度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核中较差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

(三)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消极应付、弄虚作假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发现其行政执法行为错误,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效防止危害后果发生的,不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采取补救措施,仍未能有效防止危害后果发生的,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由委托机关承担后,委托机关再依照本办法予以追究。

第二十六条 通过下列方式发现的责任追究案件,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控告、检举、投诉的;

(二)法定监督机关、上级机关要求调查处理,或者本机关在清理、检查中发现的;

(三)通过其他法定途经发现的。

第二十七条 对于已经立案的案件,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政府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调查结果,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依法作出以下处理: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作出予以追究的决定;

(二)没有事实依据的,或者虽有事实依据,但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免责情形或者情节明显轻微的,作出不予追究的决定;

(三)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作出移送处理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责任追究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复核、申诉期间,责任追究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九条 被追究责任的机关和人员收到责任追究书后应当执行。拒不执行决定的,建议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奖励机制,对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予以表彰。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18篇:15北京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

15北京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

发文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7-7-27 执行日期:2007-7-27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加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因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以下统称违法执法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客观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情形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对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不按照规定履行受理、审查、决定等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履行检查、检验、检测、检疫等监督职责的;

(三)对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未予处罚或者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四)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不按照规定履行调查、处理等职责的;

(五)应当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而拒绝履行的;

(六)依法应当给予行政赔偿、补偿,而不予赔偿或者补偿的;

(七)行政相对人询问有关行政许可、行政给付条件、程序、标准等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拖延或者拒绝答复的;

(八)不按照规定履行执法协调职责或者配合协调工作的;

(九)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达成一致的执法协调意见的;

(十)未按照规定开展行政处罚执法资格培训、考试等管理工作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做好制定实施方案、建立配套制度等法规、规章实施准备工作的;

(十二)未按照规定对法规、规章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定期评估的;

(十三)未按照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的;

(十四)未按照规定建立案卷评查制度和组织开展案卷评查工作,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案卷评查的;

(十五)其他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第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情形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行为的;

(二)未按照规定履行调查取证、告知、听证等法定程序,做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决定的;

(三)超越行政执法职权的;

(四)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五)违反规定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

(六)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做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

(七)违反规定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没收、征收的财物的;

(八)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

(九)不具有行政处罚执法资格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证件的;

(十)违反规定乱收费,或者要求行政相对人接受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以及承担其他非法定义务的;

(十一)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征收,未按照规定制作法律文书、使用合法票据的;

(十二)刁难、谩骂、殴打行政相对人的;

(十三)其他违法或者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第六条 根据违法执法行为的情节、后果、社会影响等因素,对行政执法部门采用下列方式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行政执法方面年度评比先进的资格;

(四)行政执法年度评议考核不合格。

根据情节,前款规定的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第七条 根据违法执法行为的过错、危害、情节等因素,对行政执法人员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批评教育;

(二)通报批评;

(三)离岗培训;

(四)取消行政执法方面年度评比先进的资格;

(五)行政执法年度评议考核不合格;

(六)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根据情节,前款规定的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对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故意违法执法的;

(二)拒不纠正违法执法行为的;

(三)一年内被追究两次以上行政执法责任的;

(四)违法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

第九条 对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纠正违法执法行为的;

(二)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执法的不良影响的;

(三)在调查违法执法行为中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处理的。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免责规定的,不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第十一条 对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按照下列规定具体确定责任的承担者:

(一)无需审核或者批准、未经审核或者批准的行政执法行为,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二)经审核或者批准的行政执法行为,审核人或者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相应责任。但是,承办人故意隐瞒事实致使审核人和批准人做出错误决定,或者承办人不按照审核人、批准人的意见执行的,由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

(三)经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行政执法行为,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主张错误意见或者没有明确表示反对意见的其他成员承担相应责任;

(四)根据上级机关或者上级领导的决定或者命令做出的行政执法行为,由上级机关或者上级领导承担责任。但是,决定或者命令明显违法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承担相 应责任;

(五)两人以上共同执法的,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员承担相应责任;责任无法区分的,共同承担责任。联合执法的,行政执法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对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由本级人民政府实施。

对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由上级部门实施。

对双重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按照有关管理职责规定实施。

第十三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由其所在部门实施。

第十四条 对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做出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和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加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

第十六条 对有违法执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19篇:市水务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ⅩⅩ市水务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属各执法机构(含内设机构)及其执法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的范围是指我局各执法机构(含内设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的。 违反法律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属于本办法责任追究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根据本办法规定,对行政执法负直接责任的机构和个人,包括直接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其中批准决定是由两个以上成员集体讨论做出的,做出决定的全体成员为批准人。

第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责任追究与过错责任相适应,追究责任与纠正过错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

(一)不具有法律、法规授权或局委托的行政主体资格的执法机构,在工作中行使许可、收费、处罚、强制、检查等职权的;

(二)不具有执法资格的机构行使执法权或内设机构、委托执法机构以自己名义行使执法职权的;

(三)超越本机构执法范围行使执法职权的;

(四)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机构,其正式在编工作人员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

(五)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机构,使用合同工、临时工等非正式在编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行为。第七条 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

(一)不具有或超出许可权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不具有或超出处罚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不具有或超出检查权限进行行政检查的;

(四)不具有或超出强制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五)不具有或超出收费权限实施行政收费的。

(六)其他超出权限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八条 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造成公共管理秩序或者公民权益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执法责任:

(一)故意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

(二)过失造成履行法定职责不及时的;

(三)其他不作为情形。

第九条 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执法依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

(一)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使许可、处罚、强制、检查等执法职权的;

(二)没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依据,行使行政收费职权的;

(三)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依据,但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时适用错误或不当的。

第十条 行政执法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

(一)不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包括不予许可的;

(二)不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程序行使监督管理、收费、检查、处罚等行政职权的;

(三)除法定事由外,履行法定职责超出法定期限的;

(四)未按法定程序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权利救济手段的。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

(一)无法定事由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

(二)无事实根据做出行政执法决定或做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依据未经核实,与实际不符的;

(三)篡改、伪造做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依据,影响执法决定的公平公正性的;

(四)其他违反规定,做出行政执法决定,显失公正的。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

(一)行政执法决定经复议被决定限期履行职责的;

(二)行政执法决定经复议被变更的;

(三)行政执法决定经复议被撤销的;

(四)行政执法决定经复议被确认违法的;

(五)行政执法决定经诉讼被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的;

(六)行政执法决定经诉讼被判决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并限期履行的;

(七)行政处罚经诉讼被判决显失公正,要求变更的;

(八)行政执法决定经复议或诉讼被判决由执法机构赔偿损失的;

(九)复议机构做出的复议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

(十)复议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做出复议决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案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

(一)行政执法案卷缺少法定要件的;

(二)行政执法案卷保管不善,丢失、损毁的;

(三)行政执法案卷书写不规范、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四)伪造、编造、篡改行政执法案卷的;

(五)未在行政执法时及时制作执法案卷,事后后补的;

(六)未能体现法定程序或载明法定事项的。第十四条 执法机构出现上述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

(三)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

(四)、

(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追究执法机构的执法责任。追究方式有:

(一)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以上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十五条 个人出现上述第六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况之一的,应追究个人的执法责任。追究方式有: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离岗培训;

(五)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六)调离执法岗位;

(七)取消执法资格;

(八)给予行政纪律处分。以上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十六条 根据主观过错形式,行政执法责任分为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一)由于直接承办人的主观故意,审核人、批准人过失,致使被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承办人负主要责任,审核人、批准人负次要责任;

(二)直接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均由于过失未尽到责任,被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审核人、批准人负主要责任,承办人负次要责任;

(三)直接承办人无主观故意或过失,由于审核人、批准人的主观过错,被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审核人、批准人负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负次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不承担责任。

次要责任人给予第十五条第

(一)、

(二)、

(三)项的处分,主要责任人给予单处或并处第十五条各项的处分。

第十七条 出现第八条、第十条第

(三)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

(四)、

(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且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撤职或者行政开除纪律处分;对其中担负领导职务者,给予行政降级以上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的行政执法行为的;

(二)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调查的;

(三)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情形的;

(五)收受当事人财物、接受当事人宴请、参加当事人提供的旅游和娱乐活动等索贿、受贿行为的。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执法人员无法做出正确判断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未作规定或规定不具体,致使行政执法人员理解错误的;

(三)出现意外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被追究执法责任的行为发生的。

第二十一条 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局属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依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日常监督检查;

(二)受理投诉、检举和控告;

(三)调查有关行政执法行为;

(四)草拟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行政执法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或上级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认真复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对申诉的处理决定应当在30日内做出。

第二十四条 对行政执法责任人做出的处理决定,依照人事管理权限,报送同级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作为目标考核,岗位目标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之中。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20篇:鲁甸县烟草产业办公室行政追究制度

名 称:鲁甸县烟草产业办公室行政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强化责任意识,保证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公务员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行政责任追究制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因违反行政效能责任制度而给予相应处理的制度。

第四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效能责任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劝勉教育:

(1)办公桌上不放置公示牌、工作时间不佩戴胸牌,经指出不改的;

(2)首位接受询问的机关工作人员不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告知经办地点、联系方式的;

(3)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或者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又不能马上办好的事项不出具回执的;

(4)不允许行政管理相对人查询与自身利益相关事项的办理进度和结果的。

第五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效能告诫:

(1)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就所办事项做出决定或者提出意见的;

(2)没有指定人员代办业务或被指定人员不履行职责的;

(3)违反规定要求相对人承担义务的;

(4)刁难,训人、骂人的;

(5)对上级决定、命令不执行的;

(6)其他违反本责任制的行为。

第六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等有关规定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给与通报批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定为优秀等次,取消评比先进资格;造成较大影响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扣发年终奖金;造成严重影响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予以降职并降低一档职务工资,扣发年终奖金,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七条一年内因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效能责任制度被通报批评的,不能评为先进个人;一年内被通报批评三人次以上的,年度考核不能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扣发年终奖金。

第八条股室主要负责人不认真组织工作人员履行行政效能责任制度,造成工作效率低下、作风恶劣、后果严重的,在追究当事人的同时,追究股室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责任追究工作在办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办纪检组办理。

第十条办纪检组受理过错投诉或举报材料后,应在5日内提出立案或不立案的意见,并报请烟办主要领导决定。对决定立案的,由办领导组织人员调查,核实有关事实、证据,并听取被调查人的意见,调查工作一般要在30日内结束,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调查时间的,报请办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调查组应在调查工作结束后5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主要领导研究决定,由纪检组和办公室按职责执行。

第十二条受责任追究的责任人对责任追究的认定或处理决定不服的,

可在作出处理决定后30日内向局领导或上级监察机构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行政办公室岗位职责责任追究.doc》
行政办公室岗位职责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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