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工程师岗位职责

2020-09-22 来源:岗位职责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工程师岗位职责

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 (项目总监)岗位职责

1、负责本监理合同段的全面监理工作,向总公司及业主负责。

2、主持编制本监理合同段的《监理规划》,制定详细工作计划。

3、组织审核施工图纸,组织监理人员熟悉合同文件和设计文件。

4、主持第一次工地会议及每月的工作例会、现场协调会议。

5、审查并批准承包商的分项工程开工报告,审查其施工组织设计、总施工计划。

6、审查承包商的材料来源、施工人员、装备进场情况,对其施工技术水平进行评估。

7、审查变更设计方案,提出审查意见后报业主。

8、明确质量标准,确定质量公差,经常巡视工地,解决施工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处理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确定试验路段、试验项目,审查承包商提出的特殊工艺与技术措施,向承包商发出质量控制的指示。

9、签发《中间交工证书》及《中间计量表》,组织合同管理。

10、主持编报监理月报及其它监理文件。

11完成合同规定的或总公司及业主交办的其它工作。

测 量 工 程 师 岗 位 职 责

1、负责本监理合同段的测量工作,对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项目总 监)负责。

2、审查承包人对基准控制点的复测及加密控制点的布设、测量结果,

并主持监理复测工作;督促承包人定期对控制点进行复测。

3、主持对承包人恢复定线及重大构造物或控制工程施工放样的抽检测量工作;指导驻地监理人员对承包人一般性工程施工放样的抽检测量工作。

4、按时检定测量仪器,对承包人测量仪器的精度,测量人员的工作能力进行控制。

5、审查承包人对原地形、地貌的复测结果,组织监理复测工作,检查认定原地面线、路基填前地面线、路基填挖分界线和挖方工程中土石分界线。

6、组织检测承包人工程施工的位置、中线、高程、宽度、坡度和几

何尺寸,审查承包人检测记录。

7、配合合同工程师复核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数量变动所需进行的测量工作。

8、组织对承包人中间交工工程验收中的测量工作,配合计量工程师做好交工工程的计量工作,检查认定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的数量。

9、承担工程交工验收中的测量工作,审查承包人交工测量报告,组织复核测量。

10、做好测量有关资料的归档工作。

11、完成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项目总监)布置的其它工作。

合 同 工 程 师 岗 位 职 责

1、全面熟悉所有合同文件,负责本监理合同合段的管理工作,对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项目总监)负责。

2、根据合同条款,制定工程分包、工程变更及索赔等事项的管理程序,使合同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3、审查承包人进驻工地的主要人员的数量、构成、资质及主权要机械、设备的数量、规格、型号是否与投标承诺相符,是否满足工程需要,并向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项目总监)提交审查建议。

4、当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申请时,会同结构、路基、计量等专业工程师审查其变更理由是否充分,变更方案是否合理,审查变更费用构成是否符合合同条款规定,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单价及金额计算是否准确、合理,提出审查意见报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项目总监)审签。

5、当承包人提出工期或费用索赔时,会同驻地监理工程师(监理组长)审查其申述的理由是否充分,根据合同条款对延长的工期或索赔的款项、金额提出审查意见,报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项目总监)审签。

6、当承包人提出分包申请时,审查分包人的资格及分包工程的类型、数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提出审查意见报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项目总监)审签。

7、按照合同条款规定,对价格调整、罚金、违约处理等其它合同管理事项,提出建议供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项目总监)审查。

8、建立合同管理文件档案,作好有关资料的归档工作。

9、完成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项目总监)交办的其它工作。

计量支付工程师

岗位职责

1、全面熟悉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及工程清单说明的内容,了解合同规范、设计图纸,负责本监理合同段计量、支付的审核工作,对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项目总监)负责。

2、根据合同条款,制定工程计量与支付程序,使计量支付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3、组织对工程量清单项目和数量的核实工作及由于工程变更等原因引起的工程量清单的修订工作。

4、审查并核对监理工程师(监理组长)签认上报的中间计量表,确保所报项目符合工程量清单的要求,所报数量为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

5、审查支付报表,确保数量及费用计算准确,支付项目符合合同文件要求,原始凭证齐全,审查无误后报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项目总监)审签。

6、分标段建立计量及支付台帐,并作好计量、支付有关资料的归档工作。

7、参加工程最终的结算工作,审查终期支付报表,确认无误后报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项目总监)审签。

8、完成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项目总监)交办的其它工作。

监 理 员 岗 位 职 责

1、在驻地工程师的领导下工作,以工地现场为工作岗位,对重点工序和重要部位实施全方位、全环节、全过程旁站,监督承包商按施工规范和施工程序施工。

2、协助驻地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施工放线,检查各项实体工程的几何尺寸和强度指标。

3、协助驻地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项目进行检查签认。

4、监督材料的取样、试验和使用情况。

5、监督承包商执行监理工作指令情况,并及时向上级汇报。

6、认真收集各类原始资料、工程照片和各种报告单、通知单、报表

等文件资料。

7、认真记好《监理日志》,掌握最真实可靠的施工资料。

试验检测人员 岗位职责

1、由试验工程师及其领导下的高级驻地试验室负责试验检测工作,对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及其助理负责。

2、负责监督检查承包商的工地试验室和流动试验室的设备、人员、操作情况。

3、负责按合同规定对承包商进场材料的监督检查。

4、负责对各个工程项目的原材料、半成品、结构物实体及土壤等项目进行试验检测,实施有效控制。

5、负责对承包商的试验结果进行鉴定,并对其试验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6、认真填写各种试验资料,所有资料完整齐全。

7、管理好高驻办试验室的所有仪器设备,做好定期检查和日常维修工作。

8、完成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交办的其它工作。

山西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总公司“十不准”

1、不准在工作时间内酗酒或借酒闹事;

2、不准让施工单位或用公款到营业性的歌厅、桑拿、保龄球馆等高消费娱乐场所活动;

3、不准观看黄色录像,利用各种形式赌博或参加色情活动;

4、不准和所监理的施工单位发生任何不正当的经济往来;更

不准利用职权吃拿卡要,刁难施工单位或与施工单位串通一气坑害业主的利益;

5、不准在所监理的施工单位推销建筑材料,介绍施工队和兼职;

6、不准利用采购、维修车辆、仪器和设备等收取回扣,弄虚作

假,多报冒领或以次充好,损害企业利益;

7、不准无驾驶证私自开车或未经领导批准的非专职司机开车;

8、不准在监理工作中弄虚作假,擅自脱离岗位,不负责任,马

虎了事;

9、不准在工作中闹不团结,团团伙伙,说三道四,犯自由主义;

10、不准利用职权或企业的车辆、设备、姿质、技术资料搞第二职业,损公肥私。

专业工程师 岗位职责

1、负责本监理合同段专业项目的监理工作,对高级驻地监理工

程师及其助理负责。

2、负责编制本专业项目的《监理实施细则》,制定工序检验流程及质量控制程序。

3、解决专业项目的技术问题,及时处理工程质量问题。

4、审查承包商自检合格文件,签署审查意见报高级驻地工程师。

5、审查承包商的施工方案,施工计划,资金流向,审查分包、延期、索赔等情况,签署审查意见报高级驻地工程师。

6、每月向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提交本专业的监理工作报告。

7、完成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交办的其它工作。

推荐第2篇:工程师岗位职责

研究员级工程师及高级工程师职责

1、高级工程师为本专业学科带头人,在科主任领导下负责本专业的各项管理工作及科研、教学工作、不断总结并定期向科主任汇报。

2、全面掌握国内外医疗器械发展动态和前沿技术,协助科主任制定学科发展规划,承担并实施规划的具体工作。

3、配合科主任承担大型医用设备的调研和技术论证工作,为引进设备技术把关。

4、负责大型医用设备的安装、调试及验收工作,包括提出环境设计要求,监督施工进程与质量: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临床科室对新设备进行性能测试与验收,并填写验收报告,签章存档。

5、协助使用部门制定大型医用设备操作规程,知道临床正确使用并不断开发功能。

6、制定大型医用设备保养计划,包括设备内部清洁、润滑、更换滤网、电器安全测试、技术指标及性能测试及必要的参数调整:组织并知道有关技术人员实施,做到定期检查,定期提出工作报告。

7、全面掌握专业技术,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故障问题;协调组织科内会诊或有关公司联系。

8、负责指导下级工程技术人员业务学习,对下级工程技术人员的理论水平、业务能力、工作实绩提出评定意见。

9、负责安排本专业进修、实习人员的带教工作及技术考核评定工作。

10、负责大型医用设备的报废技术鉴定和审核工作。

工程师及助理工程师职责

1、在科主任和高级工程师领导下,负责完成本科室一定范围内的管理、教学、科研任务。

2、掌握国内外医疗器械发展动态和先进技术,承担常规医疗器械或大型医用设备调研和技术论证工作,为引进设备技术把关。

3、负责医疗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工作,包括提出环境设计要求,监督施工进程与质量,开箱清点等工作;在高级工程师带领下会同临床科室对新设备进行性能测试与验收,填写验收报告并签章存档。

4、协助使用部门制定常规医疗器械或大型医用设备操作规程,配合临床正确使用新设备。

5、负责完成本专业医疗器械保养工作,包括设备内部清洁、润滑,更换滤网,电气安全测试等;在高级工程师指导下完成技术指标性能测试及必要的参数调整工作。填写工作报告交上级审核。

6、熟练掌握本专业各项技术,具有一定的对复杂疑难故障的分析和处理能力;负责医疗器械维修后技术参数的复原和性能测试工作。填写工作报告,交上级审核。

7、完成高级工程师布置的教学任务,负责进修、实习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具体的业务培训。

8、负责常规医疗器械报废技术鉴定,交高级工程师审核。

推荐第3篇:工程师岗位职责

工程师岗位职责

核心职责:从我做起,尽所能提高产品质量与效率

具体职责

1.全面负责公司技术工作计划和任务,组织实施公司技术管理和技术工艺标准。并在车间内部贯彻落实;

2.负责车间工艺纪律执行情况的日常检查和整改落实;

3.参与制定、修订并在车间内部指导实施有关技术、工艺、安全操作等方面的规程和文件;

4.负责公司新技术引进和产品开发、改进等技术工作。并在车间内部组织实施,促进公司产品的技术创新;

5.严格按照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做好技术文件的收发、归档工作;

6.积极参与有关产品的设计评审、工艺评审活动

7.具体指导、处理、协调和解决车间生产中出现的技术问题、为车间各项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8.做好车间技术有关信息的搜集、记录和反馈工作,

9.参与不合格品和质量事故的评审、参与产品的技术整改工作;

10.负责指导实施轻微和一般不合格产品的返工、返修工作,配合车间做好严重不合格品的技术分析和技术处理;

11.抓好车间技术队伍建设,做好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工作;

12.对外协件进行质量抽检,控制好外协配件的质量;

13.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工作,并提供相关部门所需的资料。

南天工贸有限公司

执行日期:2012-3-1

推荐第4篇:工程师岗位职责

工程师(助理)岗位职责

1、配合公司进行每月一次新产品、新方案的技术培训,每次不少于90分钟的培训,负责项目的用户培训并制订培训文档,做好培训记录;

2、制定投标书中的技术方案;

3、根据项目的要求负责制定施工方案,施工计划、提供施工资料,确保施工工艺流程,采取措施,保证施工过程中的人生和财产安全;施工中有效的 降低成本,控制费用的发生,编制项目验收的技术文档,施工结束后一周内及时归档;

4、响应公司对外承诺的售后服务,本着降低成本的原则,提前与用户沟通;确定问题的原因,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后,口头汇报至部门经理,依次解决,并填写有用户签章的售后服务记录交由文员;

5、配合仓管验收采购的产品质量(技术指标、工艺);

6、鼓励、控制生产过程的成本,节余的经费,公司按相应比例奖励;

7、生产部门的工程师负责成套产品的生产、调试,确认合格后,加盖合格章,填写出库单交由成品库;

8、对于工程或是项目中用户特殊需要的产品或工件,提供加工图纸和材料要求于采购部门负责外协加工;

9、助理工程师的考核作为辅助以上工作同比例纳入考核,每月自考一次。

以上内容熟读尽知

推荐第5篇:文物保护

保护文物,人人有责

文物是祖先留给我们的无价之宝,是金钱买不到的。经过多少年的风风雨雨和战乱,流传至今的文物相对来说已经不多了。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能够留传于世的文物会越来越少。所以文物十分珍贵,我们也应该爱护文物。

文物是指具体的物质遗存。文物有这样两个基本特征,一是由人类创造,或者是与人类活动有关的;二是成为历史的遗存,不可能再重新创造的。 按照国际上的一般惯例,文物是指一百年以前制作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物质遗存。

在中国古代文物中,有大量巧夺天工的艺术珍品。 各种传统的艺术形式,尽管有文献记载的描述,但是因为缺乏具体的形象,人们不可能真切地了解其历史特征。只有文物,才能将不同历史时期的传统艺术形式生动地展示出来。

在中国古代文物中,有大量巧夺天工的艺术珍品。 各种传统的艺术形式,尽管有文献记载的描述,但是因为缺乏具体的形象,人们不可能真切地了解其历史特征。只有文物,才能将不同历史时期的传统艺术形式生动地展示出来。

通过对文物的鉴赏,不仅可以体味文物本身的艺术价值,还可以联想到文物制作者生活的历史时期的文化风貌和时代精神。鲁迅有一篇《看镜有感》,写到自己在鉴赏古镜时的感想,其中“遥想汉人多少闳放”,“汉唐虽然也有边患,但魄力究竟雄大”等认识,都体现出十分透彻的历史眼光。他由一件文物而涉及历史,涉及时代风格的变迁,涉及近代化,涉及国民性,进行了十分深刻的文化分析。不过,他说“海马葡萄镜”是“汉代的镜子”,却是一种误会。现在考古学者已经明确知道,这种镜是唐代制作。“海马葡萄镜”又称“海兽葡萄镜”,也有“禽兽葡萄镜”、“天马葡萄镜”和“瑞兽葡萄镜”等称呼。

各个国家和民族都有自己的文化传统,这种文化传统在一定意义上可以成为人们自立和进取的精神支柱。文物体现了不同国家和民族长期形成的共同的心理倾向、意识风格、生活习俗等。因此,从某种角度可以说,文物是民族文化的一种象征。另外,文物又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见证。也就是说,文物不仅是各个国家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而且也是全人类的共同的文化财富。 现代社会工业化、城市化的迅速发展,人为的和自然的破坏和损坏文物的因素显著增长,文物保护成为世界各国所面临的共同问题。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64年6月发起了历时6个月的保护文物古迹的国际运动,要求各成员国充实和改进保护文物的技术和法制措施,同时要求各成员国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使文物的价值观念家喻户晓。197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1972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17届会议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8年11月,第20届会议又通过了《关于保护可移动文化财产的建议》。

中国原本就有保护文物的传统。秦始皇曾经派千人打捞沉没在泗水的周鼎。汉武帝得到出土的铜鼎,将年号改为“元鼎”。据《宋书?五行志》记载,西晋的武库中收藏有孔子穿过的鞋子和汉高帝斩白蛇剑。 《吕氏春秋?节丧》中写道,对于盗墓行为,要“以严威重罪禁之”。《淮南子?论》说,当时法律有“发墓者诛”的条文。唐代法律包括制裁盗墓行为的内容,《唐律疏议》卷一九有关于对“发冢”者处以刑罚的明确规定。 明代法律还规定,不论是国有土地还是私有土地,凡地下发掘得到的古物,限期上缴国家,否则予以惩处。

不管是在现代还是在古代,文物都是十分珍贵的,我们应该保护文物,保护中华上下五千年流传

古发掘现场保护中的环境因素及影响

谈到文物的保护,与之相关的文物环境因素是不容回避的话题。文物的埋藏与保存环境就像人类与其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一样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各种各样的环境条件及因素会对文物的保存与保护产生不同的作用,形成不同的后果,而对于考古发掘中的文物保护

来讲,周边环境的复杂带来的各种不确定因素为文物保护工作增加了相当的难度,甚至直接影响到保护工作的成败,这一点通过汉阳陵考古发掘现场文物保护工作的实践,能够切实感受到各种环境因素对保护的影响,因此说在考古现场的文物保护中,相应环境问题的研究对文物的保护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做好考古现场保护工作,首先涉及到考古现场保护工作的内容及现场环境研究的内涵。

所谓考古发掘现场的环境问题研究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

一、是指发掘前文物埋藏于地下的状况,即埋藏环境,由于长时间处于较为恒定的封闭状态,在缺氧条件下,加之土壤酸碱度、压力、温湿度等因素较为恒定,这种长期形成相对稳定的文物埋藏环境,使文物遭受腐蚀的速率逐渐趋缓,相应起到了保护文物的作用;其二,是指从发掘工作开始以后文物暴露在自然环境中,这时候一切对出土文物产生作用的外部变化因素,包括温湿度、光照射、空气污染、虫害及微生物等等都是需要了解的内容,研究它们的存在、发生与变化的规律对文物产生的影响,从而制定相应的对策解决文物保护中的难点问题。

通常所说的考古发掘现场文物保护是指一切配合考古发掘中同步进行的保护工作,主要是常说的抢救性保护,其次就是遗址、遗迹类现场保护,考古现场保护是做好文物保护最初也是最重要一个环节,这一问题解决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文物保护的最终结果,目前其重要性越来越受到文物保护专家、考古学家的重视。由于发掘工作的进行,地下文物原有的稳定、平衡的环境遭受破坏,这一环境骤变过程直接产生包括肉眼能观察到的有机质文物腐化、灰化等现象,无机质文物存在酥解、破损等延续性破坏的发生,如果没有有效的现场保护工作将会使一些极为重要的遗物遗迹仅仅存在于绘图、照片之中。而现场保护工作就是采用必要的技术手段和适当的保护材料支持,在第一时间内有效控制紧急危害的发生,如临时性加固、区域环境控制、器物科学起取等,为进一步保护奠定基础。相对于抢救性保护,由于特殊要求需现场展示的遗址类文物以及特殊情况下目前无法提取遗迹、遗存的保护,也属于考古现场的保护问题。汉阳陵考古发掘现场保护状况基本类似于后者,根据汉阳陵发展规划的要求与设计,它是在遗址、遗迹上建立的保护性博物馆,因此保护工作也围绕着现场展示进行,以下通过保护工作中具体实例说明与环境间的不可分割性。

——考古发掘现场的环境调查

了解保护对象的基本情况是任何保护工作 的前题,而像野外考古发掘现场受周边复杂外部因素的影响比较明显、直接,因此说从文物保存环境角度来讲,及时掌握文物所处环境及周边相关因素的影响,可综合评价造成文物破坏的外部因素及目前文物状况,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解决文物的有效保护问题。

汉阳陵帝陵考古发掘现场,目前所作的防护措施是采取钢结构框架支撑、顶棚用玻璃钢瓦防护,现有的状况仅能防止雨水直接冲刷和阳光曝晒,其它方面的作用不明显。

阳陵文物中环境因素起作用的有以下几个方面为:

1.温湿度的剧烈变化。温湿度的作用在于促进各种文物破坏反应的进行,是文物遭受损害的根本因素。而阳陵发掘现场近似露天的条件,温湿度也自然随着一天的变化而随时波动,根据我们简单的温湿度记录显示,日气温波动范围达20℃以上、湿度变化超过30%-40%,特别是冬夏两季面临着持续高温和寒冬结冻还造成文物的物理性破坏,以及其它化

学作用和微生物生长等生物作用。因温湿度剧变而引发的木质遗迹文物失水开裂问题已成为保护中的一大难题。

2.坑壁坍塌。阳陵地处咸阳原上,地质形成较晚,为三级失陷性黄土,这种土壤结构松散,含沙量较大,故极易开裂,失水收缩量大,因此将形成塌陷,起壳、脱落。近两年多来,坑壁四周多处塌落且形势愈发危急。

3.降尘及风沙的作用。咸阳原是西安以北的一道天然屏障,而对处于原上的阳陵文物来讲降尘及风砂的破坏作用较其它地方明显,除去机械磨损的破坏、文物表面的风化,空气尘埃降落于文物表面成为有害气体、微生物的载体而产生作用,另外这种尘土在文物表面影响到观赏性,出于参观需求经常性的清扫带来损害。

4.动物昆虫的破坏。在划定保护范围之前,发掘现场为种植农田。经考古发掘后,由于文物中有大量的木质文物和坑道木框架,经常年腐化,遗迹的腐殖物形成了坑道独特的营养生态条件,且周边杂草丛生及现场安全需要的灯光,诱集了大量的农田害虫进入坑道,威胁、破坏文物。

5.微生物、低等植物的大量滋生。同上原因,坑道独特的生态环境,使微生物自身需求得到满足,及高温高湿的外部条件和目前为了保护文物环境的相对稳定所采取覆盖塑料布的因素,在阳陵造成了大量微生物、低等植物的泛滥,也成为危及文物安全的重要隐患。

除此之外,其他如因发掘暴露造成的地下水分散失、裂隙及粉化等表面风化因素的加重;光线及紫外线的辐射等都直接或间接的起到破坏作用。

——文物保护中的环境作用

考古发掘现场的文物保护,任何一项实际工作中更应该注重现场环境的各种影响,许多在室内条件下能够完成的工作,而在田野却因操作条件的不确定性导致失败,从某种意义上讲,外界环境条件往往左右着保护工作的成败。

如选择适当的加固保护材料是一常用的技术手段,但是在现场加固中,更应考虑加固材料的合理性与适用性,以满足复杂情况下对材料的要求。以阳陵木质及木质彩绘遗迹的加固为例,由于木质的腐朽,埋藏环境中的土壤颗粒或矿物质成分在水及其他地质营力的作用下逐渐地填充到木质糟朽降解以后留下的空间,形成仅有器形的土质车辆及马匹等遗迹,由于上述土壤化过程使其质地结构疏松、脆弱且不定型,现有条件根本无法从现场提取出来,只有在现场保留下来。此类问题在实验室内能得到妥善处理,但是在发掘现场中对加固材料的要求需同时满足以下几方面的需求,即材料与水的兼容性、具备优良的透气性、耐候性、渗透性,还有在加固过程中保持土质表面不产生失水开裂等。目前来看,现有的保护技术和材料,无法达到满意效果,其原因就是无法排除现场外界环境条件的作用。

还有由于微生物的任意生长与繁殖,对文物的侵害而特别是对有机质文物及彩绘颜料的损伤是极其致命的。在阳陵发掘现场由于存在诸多的不利因素,微生物的防治就显得极迫切,经反复摸索,多次实验结合现场环境下气温变化大、水分散失快的特殊条件,在防霉剂的应用上选择以丙二醇作为载体,这样能有效控制水分的快速散失,从而大大提高了使用

效果。

在虫害的控制方面,通过采取药剂封闭熏蒸,饵诱杀施放药带,坑道喷雾及四周加装防虫网等技术防治技术外,不容忽视的是,由于周边环境杂草丛生及现场安全需要的灯光,仍然会诱使大量害虫产生再次进入坑道威胁文物,在这种情况下有效阻止害虫发生的手段就是环境的隔离,即加装防虫隔离网,对于这种大面积的除虫工作是迫不得已进行的,真正有益的工作是作好虫害的预防,同时采取必要措施破坏虫类适宜的生存环境。

——现场保护中的环境控制

文物处于地下经过一段时间后,随着这种埋藏环境趋于稳定,这其中的文物也就处于一个相对、暂时的动态平衡之中,但随着发掘进行固有平衡被破坏,特别是温湿度骤变、光辐射等对文物产生一突变过程。这一过程正是导致文物毁坏的重要原因,加之出土后环境条件的反复波动,增大了破坏反应的进行,从长远考虑,文物的环境保护问题是文物保护研究中一个新的发展趋势,最新的研究成果显示,对文物实施保护的最有效手段就是控制文物所处环境,为文物营造一个相对稳定、单独存在的空间。从稳定的文物环境所产生的实际效果,可以通过阳陵南区从葬坑8号坑文物保护示范工程中表现出来。

8号坑是陕西省考古研究所与斯洛文尼亚文物保护机构共同建造,按照最初设计思路是通过在封闭条件下,采用控制温湿度、冷光源照明及空气过滤与交换系统等技术手段,为其中清理出土的现场文物营造稳定的环境条件,但由于资金和项目执行中的问题,该项目没有完成,目前8号坑仅为封闭条件,未安装使用其它调控设备,虽然如此,由于它达到了阻止温度剧烈波动的效果且长期保持着高湿度,经过6年多时间出土文物保存较好,仍然起到了很好的保护效果,与其他同期的出土物相比较,产生了明显的差别。

在汉阳陵帝陵从葬坑博物馆的建设方案中,其下沉式地下现场展示也是出于环境因素的考虑,将着眼点放在营造较为稳定的现场环境,即通过控制文物所处小环境来达到阻止出土文物免遭破坏的目的。

综上所述,环境因素对发掘现场保护的影响实际体现在防与治两方面,具体表现为三个步骤:首先环境调查就是找出病因;而克服各种影响文物保护的不利因素解决好现场保护的难题,就是治;所谓防,就是尽可能的创造和控制良好的外部条件和适宜的保存环境,这就像人类创造和改善生存环境一样,坚持预防为主,才是文物保护的根本出路。发掘现场文物的保护问题必须与环境相协调,只有解决好各环境条件对文物产生的作用与文物现存状况之间矛盾,才能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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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

文物是传承人类文明的重要载体,也是资教育人的宝贵资源,保护、管理、使用好文物是学校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下一阶段对“如皋公立简易师范学堂旧址”的保护、管理、使用形成如下计划:

一保护方面。本着修旧如旧的原则,对现有文物进行定期修缮、维护。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保证现存文物的完好无损;进一步听取文物和古建筑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创造条件对西院进行恢复性修建。

二管理方面。本着严谨科学的宗旨,加强对现存文物的常规管理。将进一步完善机构,明确职责,加强督查;切实加强文物保护范围内的环境管理,严格限制周边建筑布局;重视文物保护区的消防和保卫安全,做到技防、人防到位,确保万无一失;进一步筹措经费,保证文物修缮、维护之需;完善文物保护相关档案资料,逐步形成电子文档。

三使用方面。本着资教育人的目的,充分发挥现存文物的社会功能。组织人员对与文物相关的文史资料进行整理、汇编;多方搜求,对与主体文物相关的其他文物小件进行摄像复制,进一步充实、丰富校史馆存信息,建成开展校史校情教育的重要基地;待国家级文物单位申报成功后,报请国家教育部在我校成立“中国近代师范教育博物馆”,对传承师脉、展示师史、激励师魂发挥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现存文物研究和信息资料的建设,不断挖掘、丰富现存文物的历史价值、美学价值、科学价值和文物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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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

我国历史上各个时代的人们在生产、生活和社会实践中产生并遗留下来的具有重要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的遗物和遗迹,包含着特定历史时期存留下来的丰富信息,从不同侧面揭示出一定的历史现象,直观地反映古代社会的真实面貌。它不仅可以弥补文献资料的不足,又是研究没有文字记载的史前社会生产、生活、文化、居住、交通、贸易、人口和婚姻等古代社会面貌的唯一根据,是考古学的传统研究对象,是研究人类历史、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及其发展的可贵实物史料。这些实物史料是人类文明信息的一种储存形式,包含着特定历史时期的政治、经济、军事、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工艺美术等诸多方面的各种信息,开发利用这些信息资源,不仅能长久地为人类文明的发展服务,而且还会为我们现在进行的科学研究和生产活动提供极有价值的宝贵资料和有益的借鉴。

随着岁月的流逝,本身的材料组成、结构、性能及自身的不停运动及所处的各种外界环境因素的变化,导致和加速了文物材质自身的一系列物理、化学、生物等变化,从而改变了文物材料的结构和性能,使文物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坏,甚至毁灭了文物材料自身,使文物真品失去原貌,甚至大批珍贵文物正蒙受着无可挽回的损失。为了使文物长期妥善地保存下去,尽快挽救那些已糟朽腐蚀的文物,尽可能地延长古代珍贵文物的寿命,就必须十分珍惜文物和科学保护文物,否则不仅愧对我们的祖先,也愧对我们的后世子孙。

“保护为主、抢救第

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这不仅是文物工作的基本方针,也是文物保护的基本指导方针。文物保护研究的主要内容是研究保存环境对文物的影响,控制环境因素,防止环境因素对文物的破坏,进而研究如何采用新的、性能良好的保护材料和新的保护方法来提高文物抗老化能力,使已遭到损蚀破坏的文物得以抢救保护处理,使文物材料的病害清除,强度增强,重新变得稳定。这种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是作好文物保护工作的依据。

保持文物原貌,即保护或恢复文物的原状,修旧如旧,是文物保护修复的一条基本原则。文物最初制作出来的原始状态,又有千百年历尽沧桑,在各种因素影响下发生变化后的状态,即刚发掘出土时的状态。文物保护中要求保存或恢复文物原状,不可能是文物最初的始态。如一件十分精致的在地下埋藏数千年的西周青铜鼎,表面形成一层铜锈,紧贴于青铜器表面,不仅显示出古代青铜器的珍贵古朴的价值,而且起到保护青铜器被进一步腐蚀的作用。在文物保护程序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就是清除文物病害。要清除病害,防止病害对文物的破坏,首先要调查文物的病害,分析引起文物病害的有害因素,从而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损蚀破坏文物的祸根。

文物保护的目的就是以科学理论指导的技术和方法,防止文物的损坏及消除已损文物的病害使文物健康保存。在保护修复中应坚持保存文物原来制作材料、制作工艺、原有的结构和形貌的原则,以保护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体现这些有重要价值的历史标记和历史文化信息,严防任何有损文物价值的“保护性”损害行为和事件的发生。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文物保护研究的不断深入,研究手段和方法的不断改进,研究设备的不断更新,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应用于文物保护,大大提高了文物保护的理论基础和技术水平。这些是文物保护科技创新的良好基础和有利条件。文物保护只有加强本学科自身的研究,才能有目的、有针对性、有选择性地吸收、引进对文物保护有用的技术和材料,在博采众长的基础上,根据文物质地、性质、保存现状、保存需要等,自主研制适合文物保护特殊要求、性能良好的新材料,简便有效地保护工艺技术和方法,彻底改变目前很多文物保护材料依靠进口的状况。

推荐第8篇:文物保护

文物保护

文物保护技术是一门综合性的专业知识,包括文物制作、保护以及与防治有关的科学技术、材料性能、操作工艺和各种勘察、检测等。

木质文物由于年代久远,本身耐久性差,易受自然因素(物理、化学、生物损害及腐朽菌、虫)的侵蚀,使木材强度降低甚至损坏。另外社会因素如战乱或认为破坏也会对文物造成损坏。对木质文物进行科学处理,使木材免受损害,可以达到延长木材使用寿命的目的。

木质文物保护中的影响因素:

1、生物性损害

(1)动物性损害 蛀木害虫危害木材主要是它的幼虫在木材中取食、生长蛀蚀出大小不同的孔道。蛀木害虫包括天牛、白蚁等

(2)微生物损害 真菌可以使纤维素、半纤维素降解,木质素提高,腐朽木材因而呈现褐色或白色。细菌对木质文物的损害较大,细菌将细胞壁侵蚀成孔洞状,且细菌生命力顽强现发现的主要细菌有丁香假单胞菌、自养水螺菌、肠杆菌属等。

2、物理性损害 气候、光、含水率都会造成木材的损害。

3、化学性损害

各类酸、碱盐溶液、金属和气体等都会对木材造成影响,严重是可造成古建筑和木质结构的不可逆转的破坏。 保护措施:

1、物理防腐 由于在某些古木质文物、古木建筑的保护和修缮中,木材防腐剂限制使用,使用物理方法也能达到消灭蛀虫的效果。检疫辐射处理利用离子化能照射有害生物,防止有害生物扩散传播将其杀灭。常用的离子化能有γ射线、x射线、微波、红外线、可见光和紫外线等。γ射线可以有效杀死害虫的不同发育阶段的虫体,原因是γ射线可以使蛀虫的新陈代谢紊乱而死,x射线由于木材的过滤作用而不能有效杀死害虫。

2、生物防治 利用生物或生物技术杀灭害虫的方法。如以虫治虫、以生物治虫等。生物防治不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可以避免对环境的污染。目前二氯苯醚菊酯、三氯杀虫酯、杀灭菊酯、氯菊酯和氟氰菊酯等对治白蚁有效。

3、化学防腐 利用化学药剂保护木材的方法。

4、化学加固 利用加固药剂使木质文物免受菌、虫、机械伤害,使木材的强度、尺寸稳定性、防腐和抗虫能力得到有效增强。

5、无损检测技术应用于木质文物的保护 对古建筑结构维修和保护时,在维修前读木质结构的保存程度、可靠性和安全性作出评价,这一要求可以通过采用无损检测技术检测木结构的残余强度和木质构件内部缺陷位置而得以实现。目前我国采用肉眼和锤子敲打来判断结构部件有无空洞或腐朽。

6、熏蒸剂处理 熏蒸处理是目前普遍使用的一种化学方法,常用的熏蒸剂有环氧乙烷、溴甲烷、硫酰氟等。环氧乙烷一般与二氧化碳或氟利昂混合使用,混合比例为9:1,其能破坏DNA中核酸物质,阻碍害虫生理化学反应和新陈代谢。溴甲烷使疏基类化合物烷基化,对细胞中正常生化反应造成破坏,利用溴甲烷熏蒸不仅能消灭各种螨虫还对细菌真菌有一定的杀灭作用。硫酰氟能破坏生物体磷酸的平衡,抑制氧气的吸收,阻断虫体内贮存脂肪的代谢作用,使之无法获得生存所需充足的能量而死亡。

目前文物保护存在问题:

1、各级文保单位及文物点受损情况普遍存在。由于有些地方群众文物保护意识比较淡薄,认为文物保护是文物部门的事,与己无关,文物损毁严重。

2、基建过程中,损毁文物现象严重,文物保护意识淡薄。目前一些地方不能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文物保护,有的地方政府和企业法人刻意规避考古调查勘探而进行工程施工,造成文物损毁消失。文物修缮“好心办坏事”现象也时有发生。有些人随意并私自修整、装修文物、擅自改变文物现状,恢复原状较为困难导致大量的珍贵历史文物被破坏。

3、文物部门建制低,执法力量单薄,文物保护工作有时难以开展。由于建制低,文物部门提出的文物保护合理化建议有时根本不被相关部门所重视,且文物保护相关法规不完善,文物保护工作难以有效实施。

4、资金短缺,保护工作难以施展。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主要经费来源于政府财政预算。然后在文物保护经费经常只能对濒临损毁文物进行抢救性抢修,就目前而言,如果没有外来资金投入,地方政府很难拿出足够的钱满足各项事业发展。

、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矛盾。一些地方领导和有关部门视文物保护为包袱,为经济建设和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障碍,往往从眼前的经济利益来衡量文物的价值。

解决措施:

1、加大文物保护工作的宣传,增强全民的文物保护意识。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单靠文物部门的力量,难以对其实施全覆盖、全日制的有效管理和保护,更主要的是要依靠全社会的力量。集中开展对文物知识及文物保护的意义、目的、要求的宣传。同时,要坚持集中宣传与日常宣传相结合,正面宣传与反面“曝光”相结合,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使文物保护知识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深入人心,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爱护文物、自觉遵守文物法规的浓厚氛围。

2、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各界的重视,加快形成文物保护的整体合力。文物部门在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的同时,要多向地方政府请示汇报,多与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联系沟通,建立起一种纵横联系、密切协作的机制,以赢得各方的配合支持,共同推进文物保护工作。

3、加大对文物事业经费和文物保护经费的投入。虽然每年地方政府都投入大量资金来进行文物保护工作,但是,这远远不能满足现在众多文物保护的要求,致使许多急需维修的文保单位和文物点因资金紧缺而无力实施维修。我们只有依据《文物保护法》的要求,严格按文物法办事,加大对文物事业经费和文物保护经费的投入,认真落实文物保护“五纳入”工作,设立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将文物事业经费确定一个占当地政府财政收入的固定比例,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而增加。这样,才能使面临即将损毁的文物能够得到及时的抢救性整修和维护,使文物得到有效的保护和管理。

4、切实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文物保护的能力和水平。文物保护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现有工作人员大多数都是中途调入,专业知识相对较弱,队伍结构亦不尽合理。随着当前高科技时代的到来,我们必须按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公开选拔人才,引进人才,建立完善培训制度,定期对专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逐步改善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充分调动文博工作者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尽快建立起一支既有专业知识、理论水平,又能吃苦耐劳、团结协作的高素质文物工作专业队伍。

5、树立“两手抓”意识,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利用的互动关系。把文物保护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确保城乡建设不破坏文物,并把文物工作与旅游事业紧密结合起来,对可持续发展的文化遗产旅游产业进行深入探讨,建立合理的旅游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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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1994年6月30日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8月3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自1994年9月7日起施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文物的保护和管理,保持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风貌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和《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窑址、古建筑、石窟寺、石刻,以及传统特色街区、地方标志性建筑和构筑物;

??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

??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

(四)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

??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

??市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县(市、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文物管理委员会,协调和处理辖区内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开发区、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县(市、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地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配备业余文物保护员。

??第四条 建设、规划、公安、土地、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部门应当依法做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文物的义务。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事业费、文物维修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并逐年有所增加。

??在城市公用建设、园林建设中,涉及到文物保护、维修的,其保护维修经费应当在城市维护费中列支。

??第二章 文物保护单位

??第六条 本市的文物保护单位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和公布,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办理。

??对已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作出标志说明,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建立记录档案,设立专门机构或落实专人管理。

??第七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在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全国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省文物、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方案,报原公布机关批准或省人民政府授权批准。

??第八条 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史迹,市、县(市、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确定公布为文物保护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文物保护点的撤销,应当经原公布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其性质、高度、体量、色彩、密度等应当与该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环境风貌相协调,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征得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由非文物管理部门使用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委托代管协议或使用协议。使用单位应当负责该文物的经常保养、维修和安全工作。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文物保护单位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其限期搬迁。

??第十一条 对已公布的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由所在地县(市、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文物行政管理等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制定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各级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的制订,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史迹的,应当有所在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参加会审。

??《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实行规划控制,并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详细规划和保护措施。在历史文化保护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或街面装饰等工程,其设计方案应当征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旧城改造和开发建设中涉及到文物保护单位,原则上应就地保护,并由建设单位会同该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该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用地和建设。

??因建设工程特殊需要必须对市、县(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迁移的,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原公布机关和上一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所需迁建费由建设或生产单位列入投资计划。

??因旧城改造和开发建设需要迁移属国家所有的文物保护点和有文物价值的建筑,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无偿移交给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迁建或保存。

??需要迁移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和有文物价值的建筑内的单位和居民,由开发建设单位按有关法规规定负责安置。

??第三章 考古发掘和馆藏文物

??第十三条 在本市范围内进行地下文物调查勘察或配合基本建设进行抢救性考古发掘,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在紧迫情况下,经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先行发掘,并在开工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办报批手续。未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考古发掘。

??第十四条 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规定,划定重点考古区。在重点考古区内进行基本建设,建设单位须取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地下文物勘探试掘完毕通知书》后,方可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配合基本建设进行的地下勘察和考古发掘,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列入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其地下文物仍属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过程中涉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古文化遗址、重点考古区的,其土地开发使用方案的拟定,必须有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参加。如确需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的土地用途或保护规划的,应当征得上级文物、规划、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原公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在基本建设施工或生产中发现文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所在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或发掘。

??第十七条 属国家所有的文物藏品,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文物收藏单位收藏,其他行政部门保管的文物,应当移交给文物收藏单位收藏。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一)有专用的文物藏品库房;

??

(二)有确保文物安全的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手段;

??

(三)有健全的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

(四)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文物,不得提供作为拍摄电影、电视片的服装、道具使用。藏品的出馆、复制、拓印和拍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九条 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文物,应当按其级别,分别建立藏品档案,并禁止出售或私自赠送。

??第四章 文物市场和流散文物管理

??第二十条 文物商品购销活动,由国家或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文物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经营业务。

??第二十一条 经国家划定的文物监管物品,允许在文物市场上流通。

??各县(市、区)组建文物监管物品市场,须经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经营文物监管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经审核,报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其销售物品应开列清单,经省文物鉴定机构或受其委托的市文物鉴定组鉴定后,加盖监管标识,在指定场所销售,并接受当地文物、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部门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设立文物市场稽查员,加强对文物市场的稽查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安、司法、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依法查处盗掘、盗窃、走私和非法经营文物、文物监管物品的违法犯罪活动中,没收或追缴的文物及文物监管物品,应当及时移交给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外贸、银行、冶炼厂、造纸厂、供销社、旧货市场、典当行、废旧物资回收等单位,对收购的各类古旧器物、历史货币、书画、碑帖、革命文献、手稿、书刊等,在发运、出售、冶炼、化浆之前,应当通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拣选掺杂在其中的文物和文物监管物品,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作价收购。

??第二十六条 外国友好城市、团体或个人赠送的礼品,其中属国家所有并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鉴定具有一定文物收藏价值的,应当及时移交给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收藏。

??第二十七条 文物复制品的生产,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规定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文物复制。

??第二十八条 私人收藏的文物,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和境外人员。

??文物出境,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文物利用

??第二十九条 有条件对公众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收藏单位,可以提供参观、游览和科学研究,充分发挥文物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必须保证文物安全,不得损害文物。

??属国家所有的文物保护单位,如果需作其他用途,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由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原公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文物事业单位可以开展有偿服务活动,生产文物仿制品、微缩制品、绘绣制品以及印刷品等,其收入应当主要用于发展文物事业。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有偿服务活动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文物事业单位收藏的文物资料,凡可以公开的,应当有计划编纂出版,并公开发行。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下列在文物保护方面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

(一)发现文物受到人为或自然破坏,及时报告或积极抢救、保护、制止,使文物免遭破坏和减少损失的;

??

(二)向国家捐献私人收藏的珍贵文物、图书的;

??

(三)文物征集、鉴定、拣选工作有显著成绩的;

??

(四)在文物市场管理和打击文物走私、盗掘、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有显著成绩的;

??

(五)长期从事文物保护、修复、考古、研究工作有显著成绩的;

??

(六)从事业余文物保护工作有显著成绩的;

??

(七)对发展文物保护事业有重要创造发明或有重大贡献的;

??

(八)发现文物及时报告或上交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使文物得以妥善保护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行政处罚:

??

(一)刻划、涂污、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尚不严重的,由公安部门给予治安处罚,并责令赔偿损失。擅自移动、损毁文物保护标志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

(二)在地下、内水、领海及其他场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不上交国家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并追缴非法所得的文物;

??

(三)未经批准,或虽经批准而不按规定标准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建造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破坏环境风貌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或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

(四)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未造成后果的,由公安部门或公安部门根据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予以制止,并可处以罚款;

??

(五)对使用的文物建筑不履行保养、维修责任或进行破坏性使用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维修,逾期不修或造成文物严重损坏的,责令停止使用或限期迁移,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六)在生产、施工中发现文物,隐匿不报,强行施工或哄抢,造成文物损失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或生产,赔偿损失,追缴被哄抢的文物,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七)未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文物购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经营的文物、文物监管物品和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

(八)对有重大治安灾害事故隐患的文物保护单位,在公安机关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后仍不整改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整顿或停止开放,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贪污或盗窃国家文物的;

??

(二)盗掘古墓葬、古文化遗址的;

??

(三)故意破坏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名胜古迹的;

??

(四)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或进行文物投机倒把活动情节严重的;

??

(五)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流失的。

??任何组织或个人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以走私论处。

??文物工作人员对所管理的文物监守自盗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宁波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第10篇:电器工程师岗位职责

电器工程师岗位职责

1.作好生产区域机械设备电器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时掌握设备电器的运行状况并做好记录;

2.编制并实施设备电器管理、设备电器安全操作规程及维修保养等各项管理制度,指导生产部门电气技术操作,协助解决生产中的产品电器技术问题;

3.负责编制公司设备电器维修计划、备品备件计划;

4.负责公司设备电器的日常检修及小修工作,并负责设备电器的大、中修外协联络工作;

5.负责指导各岗位做好设备电器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备完好;

6.负责机械设备电器事故管理工作,在事故发生后组织抢修、事故分析,制订防范措施;

7.对新进员工进行用电安全、电工技能培训;

8.负责工厂的电气图纸分类整理,、归档、保管工作;

9.按下达的维修预算,严控维修成本;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11篇:桥梁工程师岗位职责

桥梁工程师岗位职责

1、全面负责桥梁工程监督检查工作。协助主持项目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的日常工作。

2、负责桥梁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工程监督、检查及各工序交接的验收工作。

3、负责配合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进行有关桥梁工程质量检查及各种原始记录、报验申请表的签字验收工作,对监理工程师指出有关桥梁工程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协助搞好工程成本控制。

4、督促、检查有关人员的桥梁施工技术资料的整理工作。对原始记录、检测报告以及送交监理工程师的签证和各项资料是否齐全,数据是否准确,内容是否正确等进行认真审查,履行签证手续。

5、组织项目部桥梁质量检查及有关桥梁工程施工技术及质量方面的会议。对项目桥梁工程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在实施过程中对其关键工序进行检查。

6、负责经理部每月一次的桥梁工程质量检查。

7、对由于工作疏漏、失职造成的桥梁工程事故承担责任。

8、完成领导交给的其它任务。

第12篇:桥梁工程师岗位职责

桥梁工程师岗位职责

一、主持桥梁、隧道的经常检查,并详尽记录检查结果;

二、根据经常检查结果,评定桥梁和隧道技术状况,并负责向公路总段(分局)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本单位主管领导报告三类以上桥梁和A类隧道的病害状况及养护建议;

三、负责主持辖区内桥梁、隧道小修保养工作,考核桥梁、隧道养护质量,及时上报辖区的桥梁、隧道受自然灾害和其它因素损坏的情况,并根据公路总段(分局)审定的超限车辆通过桥梁隧道方案,组织和指导超限车辆通过,其后详细检查有无破损,记录在案;

四、提出辖区内桥梁、隧道小修保养年度工作建议计划;

五、负责辖区内桥梁、隧道养护大、中修及加固、改建工程的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参与辖区内桥梁、隧道养护大、中修及加固、改建工程的交(竣)工验收;

六、协助公路总段(分局)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作定期检查及其它工作。

第13篇:电气工程师岗位职责

电气工程师岗位职责

(1) 负责所辖范围内的配电设备和设施的运行和技术管理,确保实现电气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等管理指标,并按要求向公司电气主管汇报电气管理方面的工作。

(2) 对基地和站场备用设备做好定期维护保养工作,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备用设备进行定期运行操作,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3) 贯彻公司下发的《电气管理程序》文件及其相关的作业文件,各种电气专业相关规程、规范、标准等规章制度,并对实施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 建立健全电气设备台帐和技术档案等资料并实现电子化和网络化管理。做好电气设备安装、使用、运行、维护保养、检修记录和电气设备图纸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及时向公司电气主管汇报电气设备管理和运行情况及所出现的问题。

(5) 负责新进电气设备或维护、检修电气设备的验收,并协助公司有关专业,组织设备安装、试运、验收等工作;对例行的电气设备、电工工具、器具预防性试验和检修做好记录和资料保管工作。

(6) 按时向公司电气主管编报电气设备的维修保养、大修理和更新改造、春检试验计划等项目,并按公司下达的计划和要求组织实施,编报设备零星购置计划和报废申请等工作。

(7) 负责所辖本单位的10KV及以上高压户外开关和隔离开关检修操作权限。

(8) 按作业文件要求向公司电气主管按时填报各种定时、定期报表和各种参数。

(9) 定期进行基地和站场电气设备检查、评比、考核,推广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

(10) 加强各所在单位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管理和用电安全管理,对基地和站场电气设备故障排除的组织指导,确保设备安全、正常运行。

(11) 协助公司生产部门组织的电气事故的处理及提交事故书

面报告。

(12) 协调好外供电线路与供电管理部门的工作关系。

(13) 掌握所有电气设备的运行技术状况,按检修规程及时对设备进行维修保养和预防性试验。

(14) 及时提出备品备件、工器具需求计划,了解备件库存情况。

(15) 编制执行公司下达的保证安全经济运行,预防设备、人身事故的技术措施和对策。

(16) 每年11月15日前向公司电气主管上报本单位年度总结和下年度专业工作计划和技术培训计划,并按审批方案组织实施。

(17) 按时上报月度供用电报表,做好耗电量的分析及节能工作。

(18) 完成公司电气主管临时交办的任务。

第14篇:强电工程师岗位职责

强电工程师岗位职责

1、熟悉财富公馆规划和公共电气设施、设备的种类及其分布,定期巡视设备的使用状况。

2、参加工程建设中的电气设施的验收和接管工作,严把质量关,严禁未经验收和质量不合格的电气设备交付使用,并负责电气设备有关资料的系统交接和使用管理工作。

3、审核装修申报内容中的有关电气部分,对装修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并提供技术指导。

4、负责制定电气设备设施的安全操作规程、维修保养规程和有关电气设备的管理制度。

5、拟定电气设备设施的检修保养计划并组织实施。

6、组织、监督本专业人员进行日常维护工作,并做好运行和检修记录。

7、负责对从事电气作业的员工进行业务技术培训和业务考核以及安全教育。

8、组织开展对各类电气设备设施的科学保养方法的研究,以期最大限度地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

9、参与并组织抢修电气设备设施的突发性故障。

10、完成部门经理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15篇:水电工程师岗位职责

水电工程师岗位职责

建筑工程施工阶段

一、对分管的水电工程质量、安全负全面责任,正确处理进度与质量、安全的关系,管理好项目的均衡施工和工序:充分考虑水电季节性施工措施,在施工质量、安全、工期三要素上严格按设计图纸、国家规范、验收标准、操作规程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管理、验收。控制月、周计划,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工序和科学组织协调,使之与项目进度总计划相结合。

二、负责水电施工过程中重要部位及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确保水电路的走向安全、实用,有保护措施,设计要合理;确保所有电线必须穿管,施工要规范;确保水电材料的产品,材料要合格;确保各水电施工工艺到位,符合施工规范,验收要严谨。水电安装施工中对关键部位暴露出的矛盾,尽量避免因设计考虑不周,造成电器配管与水暖、消防、通风、煤气等管道相碰的问题,协调统一,指导施工。严格按照规范和设计图施工,认真执行工序交接检制度,上道工序不合格不得转入下道工序施工,做好各种施工试验和隐蔽验收工作。

三、检查水电施工工艺流程的执行情况:给排水管路安装工艺。强弱电系统施工的技术,电气开关、插座的安装定位,吊平顶内的线路排放,灯具的安装等,均要求满足电工艺流程。

四、负责收集水电施工过程的各种原始记录并及时交资料员存档:将水电材料进行分类保管,做好书面原始记录,规范、真实、准确和适时反映工程质量状况。所有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材料、技术资料交资料室存档。

五、监督合同的执行情况:监督施工过程中,是否满足设计方案要求;施工项目是否与设计方案一致;工艺做法及主要材料品牌、规格是否采用等合同条款的执行情况。严格控制质量、进度,确保水电安装工程的价款及工程量符合合同要求。

六、发现施工中的质量、进度、安全问题及时向工程部负责人或公司反映,不得拖延、隐瞒或擅自处理:对施工用电线路应经常进行检查;配电箱、开关箱、电气机械设备、生活照明线路架设和灯具等装置应按要求设置,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负责施工是否符合质量规范、是否满足进度要求、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严格遵照合同条款监督执行,当影响计划工期时,应及时向项目经理作出书面报告,并进行监控,真实反映施工中存在的问题,不瞒报、漏报、虚报。

七、隐蔽工程及设计变更的签证,要本着施工规范、合同要求、相关文件及双方的权益,公平、公正、公开的签字:在原有的合同基础上,就变更的工程项目进行详细地说明,根据工程签证类别,对工程签证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审批权限、时间要求等方面严格执行现场签证管理制度。

八、负责协调各专业的衔接及外协单位、配套部门的施工穿插。并协助景观、配套工程师负责景观、配套工程的质量、进度及资金控制管理工作:负责水电安装工程与土建工程、装饰工程等施工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尤其加强水电暖通安装与土建施工的配合,按要求埋设水电线管,不得随意凿墙打洞。协助景观、配套工程施工符合质量规范、满足进度要求,达到对资金的有效控制。

九、负责对施工单位临时用水用电设备的检查、监督及收费:负责在自来水部分、电灯部分、动力部分的临时水电使用范围内,对管线布置施工用水;施工生产用水、现场用水、消防用水等临时用水量计算及实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计划,根据施工机械表,计算用电量。合理扣除施工单位用水用电费用。

十、管理收集水、电隐蔽工程资料的签字,及时交资料员存档:收集水电工程中涉及水路走向、预留进出水口、开槽埋线、强弱电等隐蔽工程资料,进行分类管理,交资料室存档。

配套工程施工阶段

一、熟悉各种配套管线的施工做法及路由走向,掌握土建工程的工程进度。搞好水电安装与土建专业协调配合,保证单位工程整体质量。在施工阶段,针对土建与水电设计矛盾的地方,予以解决,避免出现被动施工;定期召开土建与水电专业工程协调会,使两个专业在施工方法、交叉作业、质量标准等各个方面进行充分的协调配合,确保结构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功能;以土建施工为主,水电安装等预留、预埋工程随土建进度及时跟上。

二、对配套工程质量、安全负全面责任,正确处理进度与质量、安全的关系,确保项目总体进度按计划进行:全面负责电气配管质量工程控制;电气配线质量工程控制;灯具、箱、盘安装质量工程控制;水卫管道安装质量控制;设备安装质量控制。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工序和科学组织协调,使之与项目进度总计划相结合。

三、负责协调各配套专业施工单位,与各栋号土建工程师一道合理安排施工现场及施工顺序。

四、负责对配套施工单位临时用水电设备的检查、监督及收费。

五、负责协调各配套专业与其他专业的衔接。

六、负责检查配套施工过程中的重要部位及隐蔽工程的验收,以及施工工艺标准的执行情况。

七、收集管理配套施工过程的各种原始记录、隐蔽工程资料的签字,及时交接资料员存档。

八、负责监督各配套合同的执行情况,发现施工中的质量、进度、安全问题及时向工程部负责人或公司反映,不得拖延、隐瞒或擅自处理:按照配套工程合同签订工作,要求中标单位认真履行合同,确保工程按质按量完成;要求施工单位按建设方要求,严把材料进口关,不按建设方要求的材料一律不准使用;要求建设方和施工方认真做好配套工程,严格把好质量关。做好协调服务工作,保证工程顺利进行。严格遵照合同条款监督执行,当影响计划工期时,应及时向项目经理作出书面报告,并进行监控,真实反映施工中存在的问题,不瞒报、漏报、虚报。

九、负责组织并参加供电、供热、供气、供水、排水等配套工程的验收及合格证明的领取。负责所有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运行等配套工程的验收工作。配套工程验收,由配套施工单位准备好资料(监理必须签字)和建设单位共同报相关单位检查验收,取得手续或意见书。

十、负责协调各项配套工程功能到位及正常投入使用,并收集各项配套工程的竣工资料交资料员汇总整理。

第16篇:专业工程师岗位职责

专业工程师岗位职责

一、专业工程师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工作,对施工的技术质量负直接的责任。

二、制订保证安全技术的措施计划,作业人员安全技术教育,安全技术书面交底,安全技术

的监督检查及措施的落实。对施工生产中的安全负技术上的责任。

三、制订保证工程质量的控制计划,深入现场督促指导操作工艺,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严把质

量检查验收关,对施工生产中的工程质量指挥负指挥责任。

四、认真执行施工组织设计,负责施工图纸审查和技术交底,对重点部位和隐蔽工程进行检

查、核对和验收。

五、严格执行各项技术规程,操作工艺验收规范及质量检验标准,记录好施工日志,建立技

术档案,保存全部原始资料和写好施工技术总结。

六、制订生产计划,组织生产,加强文明施工,完成生产任务,计算工程量,提供结算依据。

七、对图纸与实际打伤发生技术上的错误,应及时通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修改,对内部不按

操作规程的违章人员有权责令停工。

八、对出现的质量事故要认真调查,分析原因,提出技术上的措施并汇报上级部门。

九、认真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17篇:水电工程师岗位职责

水电工程师岗位职责

一、对分管的水电工程质量、安全负全面责任,正确处理进度与质量、安全的关系,管理好项目的均衡施工和工序。

二、负责水电施工过程中重要部位及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确保水电路的走向安全、实用,有保护措施,设计要合理;

三、检查水电施工工艺流程的执行情况:给排水管路安装工艺,均要求符合安装质量验收要求。强弱电系统施工的技术,要求满足电工艺流程。

四、负责收集水电施工过程的各种原始记录并及时交资料员存档,所有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材料、技术资料交资料室存档。

五、监督合同的执行情况:监督施工过程中,是否满足设计方案要求;

六、发现施工中的质量、进度、安全问题及时向工程部负责人或公司反映,不得拖延、隐瞒或擅自处理。

七、隐蔽工程及设计变更的签证,要本着施工规范、合同要求、相关文件及双方的权益,公平、公正、公开的签字。

八、负责协调各专业的衔接及外协单位、配套部门的施工穿插。九。 管理收集水、电隐蔽工程资料的签字,及时交资料员存档。

第18篇:水电工程师岗位职责

水电工程师岗位职责

1、负责工程施工进度管理,参与项目施工图的审核与深化;

2、对分管的水电工程质量、安全负全面责任,跟踪工程的进度,正确处理进度与质量、安全、成本的关系;

3、负责水电施工过程中重要部位及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确保水电路的走向安全、实用,有保护措施;

4、隐蔽工程及设计变更的签证,要本着施工规范、合同要求、相关文件及双方的权益,公平、公正、公开的签字,及时交资料员存档。

5、检查水电施工工艺流程的执行情况,给排水管路安装工艺,均要求符合安装质量验收要求。强弱电系统施工的技术,要求满足电工艺流程;

6、负责收集水电施工过程的各种原始记录并及时交资料员存档,所有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材料、技术资料交办公室存档;

7、监督合同的执行情况,监督施工过程中,是否满足设计方案要求;

8、发现施工中的质量、进度、安全问题及时向公司反映,不得拖延、隐瞒或擅自处理;

9、负责协调各专业的衔接及外协单位、配套部门的施工穿插;

10、负责保修期内有关质量问题的处理。

第19篇:水电工程师岗位职责

水电工程师岗位职责

1、执行国家颁发的安装工程质量验评标准和施工验收规范,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操作规程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办事。

2、协助工程部审定开发项目的本专业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

3、协调处理现场水电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的各种施工问题及突发事件。

4、协助工程部经理协调现场各方关系。

5、参加工程例会,协调解决施工、监理单位提出的各种问题。

6、与其他专业工程师及时沟通,做好各专业之间的配合。

7、与设计部门及公司相关部门及时联系沟通,解决水电工程有关图纸变更、洽商、签证等问题。

8、认真审阅本专业施工图纸,提出合理化建议,控制工程成本。

9、及时审核施工单位上报的本专业甲供材料需求计划,跟踪催促甲供材料、设备的进场。

10、协助组织水电工程有关材料、设备、分包工程的招标工作,制定标书技术要求。

11、检查监理单位对材料、设备的验收情况。

12、对水电专业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进行初审,并检查实施情况,监督审查本专业工程竣工资料。

13、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20篇:道路工程师岗位职责

道路工程师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学习合同文件,技术规范、规程及上级颁发的施工技术管理制度,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2、熟悉设计图纸及数据,贯彻实施项目施工方案及质量保证措施,坚持在施工第一线,发现问题,处理问题。

3、根据项目进度计划安排所负责班组的施工任务,并负责所管理班组或劳务队伍的现场技术交底,对工程质量、进度、现场文明施工情况负责。

4、好分管工作内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的合理安排,充分调动施工人员积极性,落实工程技术质量、安全保证措施,树立预防为主,事前控制的指导思想,对施工重点工程、隐蔽工程进行全方位检查指导,确保质量第一。

5、规定日期收集资料编制工程月、季度统计表格。

6、整理各种施工放样,检测原始记录资料、竣工资料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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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工程师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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