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企业中岗位职责

2020-09-27 来源:岗位职责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律师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作用

律师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作用

一、律师在为企业服务中遇到的问题及其成因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律师业在我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由于历史、社会以及法律意识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的律师业在一开始就存在着先天的不足。主要表现在律师的社会地位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律师的执业权利缺乏有力的保障以及律师的业务范围过于狭窄等。在成都地区,蓬勃发展的民营经济为律师拓展业务范围提供了一个契机 ,但律师在对企业经营管理服务方面的开展还是不尽人意。据成都市第一次经济普查的数据显示,至2004年底,我市共有第

二、第三产业的法人单位91393个。在这么多的法人当中,聘请法律顾问的单位是少之又少,担当法律顾问的律师为顾问单位提供的服务也主要集中在顾问单位的涉诉案件。而能够直接参与到企业的经营管理当中的律师更是凤毛麟角。

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没有不涉及法律的。企业的经营与管理是依靠完善的制度来保障的。这就要求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既要遵守国家的法律,又要根据实践,不断的细化、完善自身的相关规定。经营管理部门应与法律服务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律师为企业的经营管理提供服务,要从企业的制度建设和文化建设着手,立足现有法律,制定一系列相互配套、相互协调的规章制度,而且保持与法律的一致性。而这一点正是我们律师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时存在的薄弱环节。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人格信任原因:

律师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往往会涉及到企业的一些商业秘密。如果企业主对律师的人格缺乏信任基础,律师就很难在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这也就是很多企业为什么宁愿在事发之后,聘请律师进行诉讼活动而不让律师直接参与经营管理的原因。

2、能力信任原因:

企业的经营管理需要有系统的知识储备和娴熟的操作技巧。律师想要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除了具备法律知识,还应该具备企业管理、市场营销、金融、税收、会计等相关的知识储备和实际操作经验。由于绝大多数律师的知识储备不足和缺乏实际操作经验,企业主很难相信律师有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和管理的能力,这就是律师难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发挥作用的原因所在。

3、创业环境原因:

成都是一个典型的“熟人社会”。遇事必找关系,而不是依靠法律和制度加以解决,这在成都民营企业中是一个普遍现象。人脉的作用在成都民营企业初期的发展过程中无可替代。从企业的资本运作到经营管理,从企业的信用体系到制度建设无不体现着熟人社会的特点即排除“外人”的参与。这样一个狭窄封闭的创业环境使得律师难以进入到企业的管理核心。

4、认识上存在误区:

绝大多数的企业家认为律师的业务还是传统意义上的“打官司”,把律师定位为“讼师”。对律师在其他方面的作用认识不足,没有认识到律师在企业的战略目标制定、制度建设、文化建设、投资风险评估与法律风险防范等方面所具有的专业能力。

5、沟通途径缺乏:

企业家缺乏了解律师专业特长的有效途径,而律师在宣传自身的特长方面缺乏技巧和主动性。打开众多律师事务所的网站,几乎所有律师的自我介绍都把自己说成是一个“全能冠军”,擅长民事、刑事、经济等各领域的诉讼业务,对非诉领域的业务同样是无所不精。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一方面是出于生存的考虑,不得已而为之;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大多数律师在向社会推介自己时缺乏技巧,不能把自己的特长与市场的需求相结合。

基于以上几点,现阶段我市律师无法为企业的经营管理提供良好、到位的法律服务,并为企业带来积极、正面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这其中与民营企业自身的特点造成的局限性有关联,也和我市律师队伍的建设息息相关。律师要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挥作用,不仅需要过硬的法律方面的知识和娴熟的操作技巧,而且还要在一定程度上掌握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基本知识。这就要求律师应该具有综合素质,在我们成都地区就缺少这样的复合型人才。

二、律师服务的内涵

要想充分认识律师在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作用与地位问题,首先应该了解律师都干些什么。 止纷息讼,稳定社会是律师的天职,但不是全部。可以这么说,只要不是法律禁止或自然行为无法做到的,律师基本上都可以参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律师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日益增强,律师服务项目已经从七十年代末的诉讼单一业务渗透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方面面。尤其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律师在企业跨国并购、投融资等企业重大经营战略计划和控制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广大律师兢兢业业工作,为创建和谐社会贡献了一分力量。律师业务的分类有很多种,主要有诉讼和非诉讼业务两大类。按律师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产生的效益进行分类,大致可以分为四种:律师的常规业务、律师的法律控制业务、律师的法律策划业务以及法律延伸业务。

1、律师的常规业务主要是指诉讼业务,是一种司法救济服务,即传统意义上的“打官司”。它是指律师依法通过参加各类诉讼案件,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达到止纷息讼的目的。律师为诉讼案件提供服务都是在纠纷发生以后,属于事后补救手段,所以,此时律师能做的只能是将诉讼案件给当事人和社会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水平,为社会和当事人产生一种减损效益。

2、律师的法律控制业务,是一种对法律风险的有效防范和控制。比如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时为当事人提供的法律咨询、法律意见、法律方案、合同的起草和审查等业务,是一种事前预防手段。由于法律控制业务在事前已经预料到法律风险并为之制定了相应的解决方案,防患于未然,由此给社会和当事人带来的是一种防损效益。

3、律师的法律策划业务,就是要求律师将自己所掌握的法律知识与其他的相关知识相结合,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为委托人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经营管理的方案或设计一种赢利模式,以最小的成本投入实现尽可能多的赢利。为企业带来的是一种增值效益。

4、律师的法律延伸业务,这是一种跨行业的综合业务,主要是指律师和会计师等相关专业部门通力合作,根据企业家或投资商的要求,以各自专业优势共同完成委托的事项,使委托人以最低的成本投入在最短的时间里获取最佳的成果,从而产生综合效益。

根据律师服务的分类,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律师可以为企业的经营管理乃至经营决策提供相对应的服务,而且毋庸置疑的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企业经营规模的壮大,律师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发挥着越来越多的作用。

三、律师服务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关系

律师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要对自身所扮演的角色有一个明确的定位。

首先,律师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是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之一,但不是管理者本身。这就要求律师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时,既要有团队合作的精神,又要有独立性的一面。既要发挥参谋作用,又要站在监督者的立场审视一切。如果缺乏对自身的明确定位,以自己为中心,那么再完善的计划和方案都难以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律师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价值将无从体现。

其次,律师与企业主之间既是一种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律师应该服务并相对独立于企业之外,又是一种新型的朋友关系。律师应该利用自己所掌握的法律知识为企业发展壮大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和法律保障。企业主在得到律师服务所带来的成果时,应该信任并尊重律师为此付出的劳动,使律师服务的价值得到应有的体现。

第三,诚如前面所言,律师是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成员之一,服务并独立于企业之外,这就要求律师服务企业的时候,应该要到位但不越位,应该参与企业的决策但不作出决策。律师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时,首先应该为企业的领导者提供一些外在的决策参数。诸如法律法规、国家的产业政策以及现行的社会制度所构成的企业所处的社会环境,并由律师作出相应的分析与评估,使决策者能在作出决策时有一个宏观的把握和判断;其次,律师应该综合各种决策参数,制定多种决策方案,分析利弊,供决策者选择。

四、律师服务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作用

企业作为市场的主体,在经营管理活动中,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是企业永恒的目标。要使企业的经营利润最大化,就要实现三个目标,即销售收益最大化、管理效用最大化和企业增长最大化。律师为企业提供的法律服务能为企业在实现这三大目标发挥作用,带来积极正面的影响。

一、合同是建立在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律师能为企业提供起草合同、审查合同、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以及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案等一系列服务。起到规范合同,健全合同管理制度的作用,促进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和谐。将因合同纠纷带来的风险降到最低,以实现销售收益的最大化。

二、企业的人事管理制度、生产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以及各种制度间的协调和配套也需要律师的参与。立足现有的法律法规,结合企业的实践经验,制定完善的、人性化的人事管理制度和科学合理的激励措施,能充分调动企业员工的劳动积极性,提高生产效率,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同样,制定一种完善、科学的生产管理制度,在各部门合理分配职权和资源,能使各个生产环节之间、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互相配合,密切合作,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损耗,保质保量的完成预定的生产目标。促进各个生产环节之间的和谐统一,使整个企业的运作更加顺畅,实现管理效用的最大化。

三、企业的发展和品牌的提升同样离不开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企业的发展要经历一个从小到大的过程。在成长过程中,要面临来自市场经营和融资投资等方面所带来的法律风险。律师为企业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资信调查、市场调研、法律意见以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制定能为企业最大限度的减轻因市场经营和融资投资所带来的法律风险。法律意见书是律师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重要文书之一。一份形式严谨、结构缜密、分析准确、论证精当的法律意见书是建立在对相关事实做到由表及里、由此及彼、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深入掌握,同时对不同的法律渊源、不同效力等级、不同适用范围的相关法律文件进行细致分析的基础上的。从而为企业解决核心法律问题提供正确的分析意见,出具最优的操作方案供企业的领导者作出决策。同样,律师的资信调查,能为企业的领导者提供被调查者的主体资格、经济状况、商业信誉等信息,提高交易的成功率,有效地降低经营风险。律师的法律服务是企业的一道防火墙,能为企业的经营管理提供安全保障,使企业能从容应对各种风险,实现企业增长最大化。

四、此外,律师还能为企业的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保护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自我国加入WTO以来,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不足显露无遗。为了能使我国的经济尽快地跟国际接轨,进一步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显得尤为重要。企业的发展壮大依靠资金的运作和先进的管理经验,更加依靠先进的技术和知识产权保护。在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以及原产地的登记等方面,律师可以发挥核心的作用。在我国,尤其在成都地区,假冒商标、仿造技术时有发生,屡禁不止。其后果不但直接损害了企业的经济利益,而且还给成都的民营企业在外界的形象造成不良的影响。保护商标和专利技术,打击假冒商标和仿造专利技术的违法行为不仅需要相关行政部门加强执法力度,更需要律师的积极参与。为企业献言献策,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一个健康有序的竞争环境,为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尽快的跟国际接轨铺平道路。使我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能取得别人的信任和尊重,在国际市场中赢得一席之地创造条件。

总之,律师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有百利而无一害,在规范企业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率、增加经营效益、防范经营风险、提供安全保障、提升企业品牌、创造和谐环境,律师均可以发挥积极作用。

五、律师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几点建议

针对成都民营企业和律师行业之间合作不理想的现状,为了能让律师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发挥律师的应有效应,发展壮大成都民营经济,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企业家以及管理者和律师首先要建立起一种朋友般的信任关系,互相尊重、互相支持,这是律师发挥作用的基础。律师与企业家的合作是基于一种合同关系,但这只是一种外在的形式。要想让律师在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作用得到真正的发挥,需要在律师与企业主之间建立起一种更为稳定、更为持久的信任关系。这就要求企业主采取一种开放的经营管理的模式,给律师一个可以发挥自己才能,展示自己专业能力的空间。同时也要求律师要用自己的人格魅力,以专业的服务,专注的职业精神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取得企业主的信任。律师在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进行法律监督的同时,要和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建立起健康、友好的工作关系,通力合作,共同为企业的发展服务。

二、律师在为企业的经营管理提供法律服务的时候,应该做到主动、高效、优质、保密。主动是律师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前提,主动积极的宣传自己,以主人翁的态度参与到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中;高效是律师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保障,让企业的经营管理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下,不断的发展壮大,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律师服务的价值才能得到更好的体现,才能得到企业主的认可和尊重;优质是律师服务的基础,律师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不仅需要专业的知识,娴熟的操作技巧,还需要具有在复杂的法律关系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防范于未然,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律师的执业道德和执业素养要求律师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时候,要为企业在服务过程所知悉的有关企业的商业秘密和商业信息保密。保密性要一直贯穿于律师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

三、企业家和管理者应当树立现代企业的经营管理理念和法制理念,站在创立企业品牌、提升企业效益、规范企业管理的高度来正确看待律师服务的作用。律师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所产生的效益有两种,既有直接的经济效益又有间接的管理效益。律师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产生的经济效益是有形的,直接带来企业经济的增长和规模的扩大。律师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带来的管理效益则是无形的,它优化了资源组合,完善了管理制度,理顺了企业的内部关系,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四、全面提升律师的综合素质,培养一批既懂法律,又懂企业经营管理的复合型人才,为企业的经营管理服务。律师行业的发展应该紧跟社会的发展步伐,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新时期的律师应该是一个既精通法律知识又善于从事经营管理的复合型人才。这就要求我们律师要全面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完善自身的知识结构,加强自身的职业素养,为企业的经营管理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律师主管部门和律师行业组织应该加强引导,规范律师的执业纪律,培养一批年轻有为的既懂法律,又懂企业经营管理的骨干律师为企业的经营管理服务。

结 语

“当今世界,经营环境进入一个前所未有的过度竞争时代,如今的商业运作步履维艰”,“全球商业环境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以往的做法和熟悉的管理办法已经不再灵验,新的商业环境和时代特征要求企业必须转变以往的商业模式,进行根本性的转型”。

成都民营经济通过改革开放二十年的原始积累和发展,目前已经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为了迎接挑战,抢占先机,提升企业的竞争力,确保可持续发展,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应该有质的创新。当然创新没有固定的模式可循,应该根据各种因素综合考虑,优化组合,寻找一条适合各自企业发展的最佳途径。无论作出何种选择,本人认为律师的服务应该作为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相信律师的服务工作可以促进企业的决策安全保障和经营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建设,使成都民营经济能够健康、和谐、持续发展,同时成都律师行业也能从服务中壮大,取得共赢。

推荐第2篇:律师在企业并购中的作用

律师在企业并购中的作用——律师在并购准备阶段的作用

企业并购是一项极为复杂的系统工程,绝非并购双方独立可以完成

而需要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顾问的协助。尤其是律师,其提供的法律服务在企业并购活动中发挥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律师以其专业知识和经验为企业提供并购战略方案和选择、并购法律结构设计、尽职调查、价格确定及支付方式的安排等法律服务;参与统一协调并购工作的会计、税务、专业咨询人员,最终形成并购法律意见书和一套完整的并购合同和相关协议。换句话说,一起迅速而成功的并购案,很大程度上有赖于专业律师富有成效的工作。

我们都知道,很多情况下触犯法律并不是由于故意而是由于不了解。法律特有的专业性决定了只有经过专业训练的人即律师才能准确而全面地掌握法律的精神。如果没有专业律师的参与,那么并购双方在实施并购活动的过程中,可能无法全面完整的理解法律对于企业并购的相关要求,不知道相关法律行为将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无法预见当事人将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并购行为是很有可能触犯法律的,而一旦遇到法律问题,并购双方可能会手足无措,从而使并购因为法律障碍而无法顺利进行;即使勉强完成,也可能存在很多潜在的法律隐患。

因此,律师在企业并购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律师事务所是公司企业聘请的专业顾问和专业性服务机构

从公司企业与律师事务所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或《聘请合同》来看,律师一般是以公司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或单项特聘法律顾问的形式为公司企业并购提供法律服务。在工作中,律师依法为企业解决并购中的法律问题,排除其在并购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障碍。

(1)律师事务所为企业并购拟定可行性方案是企业并购依法进行的前提和基础。

律师事务所从一开始就参与企业并购的法律服务,参与并购方案的拟定,使并购从一开始就沿着法制的轨道运行。如在资产置换方案的策划、拟定过程中,律师可以就企业及企业的交易对方,被置换资产(或企业)的基本情况,资产置换安排、作价方法、债务安排、房地产所有权、知识产权等权属处理以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安排等问题进行充分必要的法律可行性分析、判断,从中协助企业设计、筹划资产置换的最佳方案。

(2)律师事务所为企业兼并收购等并购起草制作或审核验证相关法律文件,是确保企业规范化运作的重要保证。 企业收购兼并中对于目标公司主体的确定,对于收购方式和收购价格的确定,以及对于目标公司员工安置、富余人员工资、劳保费用支付及收购完成日前后的税收缴纳等事项作出适当的处置和安排等均需在《收购合同》或《兼并协议书》等法律文件中予以明确,律师参与起草制作这些法律文件有利于收购兼并活动的依法有序进行。 (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是企业资产置换、股权转让等并购上报核准的法定条件之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通知》明确规定,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律师就有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是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行为的法定条件之一。

例如,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28条的规定,如果并购双方决定采取要约收购的方式来进行企业并购的话,收购人应当聘请律师对其要约收购报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2.律师事务所在企业并购活动中既为企业服务,同时也为政府服务,为证券市场的进行良性运作提供有力保障。 律师事务所为企业并购提供法律服务的依据是基于企业的书面委托或聘请,所以,从职业道德的要求来看,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的时候应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尽量的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但是,它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民事代理,律师不是企业的代理人,它依法以独立主体的身份对企业并购的合法性做出独立的法律评价,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为企业股权转让、资产置换、收购兼并等活动进行核查、验证,经把关合格后上报政府进行审批,从而为政府审核企业并购的合法性提供忠实的法律依据。

一般而言,一项并购活动的实施,通常可划分为四个阶段,即并购准备阶段、并购实施阶段以及并购完成后的整合阶段。以下,本书将按照并购活动进行的顺序逐一对律师在并购活动中的作用进行阐述。 从收购人的角度看,并购预备阶段是指从自收购人初步确定目标公司开始至的收购人与目标公司就并购事宜进行谈判之前的的期间。该阶段的法律服务内容为,协助收购人收集目标公司的公开资料和信息,通过对公开资料和信息的分析以确定有无重点阻碍并购活动的进行,通过综合研究公司法、证券法、竞争法、税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以确定该项并购活动的合法性,并据此协助收购人制定并购活动的总体结构的法律框架。

并购前的准备阶段对并购双方而言都很重要,尤其是对收购人来说,因为当并购行动启动以后,很多事情已经进入“开弓没有回头箭”的阶段,因为并购行为进行信息披露之后,收购方、收购方案乃至后续的企业并购方案都成为市场、监管机构和投资者关注的焦点,任何瑕疵的弥补都会大大增加收购的成本,而这些“亡羊补牢”的工作很多都是可以在收购进行之前作好充分准备的。所谓“磨刀不误砍柴功”正是并购前期准备工作阶段重要性的真实写照,所以这个阶段值得收购人多花一点时间去好好准备。从收购人一方的角度看,律师在企业并购准备阶段的工作主要有:

一、参与并购活动的法律策划

并购准备阶段,收购人必须就并购活动有个缜密的总体规划,包括财务方面、法律方面、宣传方面、组织管理方面等等。其中法律方面的策划,主要由并购小组中的律师来完成:

1.就该并购行为是否违背我国并购政策和法律,可能会有什么样的法律效果,并购行为是否需要经当地政府批准或进行事先报告,其倾向和态度如何,以及批准并购行为的是董事会还是股东大会,有关方面对此可能持有的态度和倾向提出法律意见。

2.通过综合研究投资法、公司法、证券法、反垄断法、税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理顺并购法律关系,尤其是产权关系;明确并购交易主体资格;对并购的可行性、可能出现的法律障碍以及避开该法律障碍的方式方法,从法律上加以论证,提出立项法律依据。

3.分析各种并购方式对收购人的利弊和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就并购方式的选择以及降低法律风险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

二、参与对目标公司尽职调查

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的目的是使收购人尽可能地发现与他们要购买的股份或资产有关的全部情况,也就是那些能够帮他们决定是否继续进行并购程序的重要事实。收购人需要有一种安全感,他们需要知晓所得到的重要信息能否准确地反映目标公司的资产和债务情况。

从收购人的角度来说,尽职调查也就是风险管理。对收购人和他们的融资者来说,购并本身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诸如,目标公司所在国可能出现的政治风险;目标公司过去财务账册的准确性;购并以后目标公司的主要员工、供应商和顾客是否会继续留下来;相关资产是否具有目标公司赋予的相应价值;是否存在任何可能导致目标公司运营或财务运作分崩离析的任何义务。

目标公司通常会对这些风险和义务有很清楚的了解,而收购人则没有。因而,收购人有必要通过实施尽职调查来补救并购双方在信息获知上的不平衡。一旦通过尽职调查明确了存在哪些风险和法律问题,并购双方便可以就相关风险和义务应由哪方承担进行谈判,同时收购人可以决定在何种条件下继续进行收购活动。这样才能提高并购的成功率并且尽可能降低并购的风险。 1.律师在尽职调查过程中遵循的原则

在尽职调查开始之前,作为收购人的法律顾问,律师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律师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必须坚持完整性、有的放矢分清主次、客观性、统一协调性和保密性的五大基本原则。 (1)完整性原则

完整性原则要求律师搜集的信息尽量做到全面,不能一叶障目,随意取舍,要善于发现信息之间的关联性,以求最大限度地反映事物的本来面目。 (2)有的放矢、分清主次原则

关于目标公司的资料如汪洋大海,而收购方尽职调查的人力、物力、时间是有限的,所以,当一项尽职调查开始时,律师必须明确其尽职调查的目标是什么,并向其他专家顾问清楚地解释尽职调查中的关键点,做到有的放矢;另外,律师还应当做到主次分明,明确尽职调查的过程中与调查目标联系最为紧密的重要的资料有哪些,与调查目的联系较少的次重要的资料有哪些。而不能对所有的资料一视同仁,否则可能会导致事倍功半的效果。 (3)客观性原则

这要求律师在搜集信息的过程中要去伪存真,不能掺入个人的好恶,更不可迎合委托人的需要,为达到“包装”目的而歪曲事实。 (4)统一协调原则

在一个大型的尽职调查活动中,收购人一方通常应促使其自己的雇员和顾问及其他专家一起实施调查,更为重要的是,要维持一个有序的系统以确保整个尽职调查过程协调一致并始终专注于买方订立的目标。这一协调工作律师发挥主要作用。 (5)保密性原则

企业并购行动的开展可算作很重大的商业机密,一旦泄漏,可能立即成为政府、监管机构、其他竞争者、投资者的关注,其严重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在收购人开始接触任何资料之前,并购双方通常需要涉及尽职调查的人承诺对其获得的资料和信息保密,特别是那些接触秘密信息的人员。但是,保密协议应当允许收购人和其顾问主要是律师就保密信息进行全方位的讨论并提出建议。 2.律师代表收购方参与尽职调查的一般操作程序:

(1)收购方指定由自身或其聘请的法律、财务、会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尽职调查小组; (2)收购方与目标公司就尽职调查签署保密协议; (3)目标公司在收购方指导下搜集所有相关材料; (4)收购方根据尽职调查的范围和内容准备尽职调查清单;

(5)尽职调查小组进行具体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出具调查报告,律师出具尽职调查的法律意见; (6)交易双方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开展并购谈判; (7)律师根据谈判结果制作相关法律文件。 3.律师在尽职调查中的主要范围和内容

根据前文的论述可知,在尽职调查阶段,收购人应当对对目标公司的组织和产权结构、对附属法律文件、目标公司债务和或有义务、地方政府规定、税务政策、目标公司财务数据、目标公司已有管理和人才资源、法律纠纷情况、资产情况、目标公司经营状态、目标公司保险情况、实质性协议、环境问题、市场开拓和价格问题、有关知识产权等方面进行详尽的调查。律师作为并购班子的组成人员,当然是要参与尽职调查的全过程的,但是在其中发挥比较重要的作用的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关于目标公司的基本情况

1)目标公司参与并购的主体资格及获得的批准和授权情况

目标公司主体资格的合法性是并购交易合法性的最基本前提,因此,律师首先应当调查目标公司是否具备合法的参与并购的主体资格,主要是了解其是否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其二,目标公司是否具备从事营业执照所确定的特定行业或经营项目的特定资格,例如,从事建筑业资格、从事房地产经营的资格、融资租赁资格等等。这一点的调查主要依靠律师通过审查目标公司成立时的一些有关创立的法律文件来进行,例如公司设立大会会议记录、公司成立时的法律、公司的章程等等。

并购只有在得到所必须的批准的情况下才能合法有效地进行,如公司制企业可能需要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非公司制企业可能需要职工代表大会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如果并购的一方为外商投资企业,还必须获得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等等。因此,审查目标公司是否已经获得了本次并购所必须的批准或授权,该批准或授权是否具体明确及其可能对本次并购造成何种影响等情况就当然地成为了律师尽职调查的必要内容之一。 2)目标公司的产权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

目标公司从所有制以及公司性质上来看,可能是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合资企业或其它直接或间接拥有某种利益的组织机构。目标公司的所有制性质和公司性质的明确对于并购方案的设计有重要影响。

律师对目标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的组织结构和产权结构的调查,可以从以下范围的信息资料入手:目标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的组织文件及补充条款、规章制度和补充文件。历次董事会和股东会的会议记录、股东名单和已签发的股票数量、未售出的股票数量、股票转让记录、相关的股东、或第三人签署的有关选举、股票的处置或收购的协议、所有的与股东沟通的季度、年度或其它定期的报告、从事经营业务的范围、经营范围内经营声誉及纳税证明、有关包括所有股东权益的反收购措施的所有文件。有关业务合并、资产处置或收购(不管是否完成)的所有协议、有关目标公司被卖方出售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收购协议、与收购协议有关的协议和有关收购、证券方面的所有文件。

3)目标公司重要的法律文件、重大合同

目标公司重要的法律文件、重大合同是指目标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在并购前夕与有关公司、人员所订立的各项合同。目标公司这些合同可能会极大地影响公司的经营运作,或影响将要进行的并购交易,所以应通过审查这些合同来确定并购交易是否有操作上或法律上的障碍或风险。

以下法律文件、合同是律师在调查中是尤为应当注意的:目标公司所有附属机构以及所有公司和其附属机构、合作公司的董事和经营管理者名单、所有公司与上述所列单位和人员签署的书面协议、备忘录、有关分担税务责任的协议、保障协议、租赁协议、保证书、咨询、管理和其他服务协议、关于设施和功能共享协议、购买和销售合同、许可证协议。

律师在审查合同的过程中应主要考虑的一些因素包括:合同有效期限;合同项下公司的责任和义务;重要违约行为;违约责任;合同是否可以转让及转让的程序或条件;合同终止的条件等等。 4)目标公司的资产状况包括无形资产即知识产权的情况

对目标公司资产的调查主要包括:目标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合法拥有或租赁拥有的不动产,指明每一幅不动产的所有权、方位、使用情况,如系租赁拥有,列出租赁期限、续签条件、租赁义务等情况;上述资产抵押、质押及其保险情况;出租或承租的履行情况;所有有关不动产的评估报告;存货的细目表;设备使用状况;有关有形资产收购或处置的有效协议。

以上主要是针对有形资产来说的,然而事实上现今很多公司的资产很大一部分还包括无形资产,这主要说的是知识产权,特别当目标公司是高新科技公司的时候,其资产就更主要是知识产权了。由于知识产权从权利性质的角度看有别于其他财产权,这就要求律师在调查的时候应当注意一些特殊的注意事项:所有由目标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拥有或使用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相关的技术开发协议文件;列出目标公司非专利保护的专有产品的清单;影响目标公司或其附属机构的商标、服务标识、版权、专利、技术诀窍、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的协议;目标公司所有的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秘密、雇佣发明转让、或其他目标公司或其附属机构作为当事人并对其有约束力的协议,以及与目标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或第三者的专有信息或知识产权有关的协议;能证明目标公司知识产权状况的所有相关的法律文件,例如:所有目标公司知识产权的注册证明文件,目标公司正在向有关知识产权注册机关申请注册的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的文件,正处在知识产权注册管理机关反对或撤销程序中的文件。需要向知识产权注册管理机关申请延期的文件等等。 5)目标公司的人力资源状况

关于目标公司的人力资源状况,律师主要应当调查的有情况有:目标公司的组织结构图、起组织结构是否与并购后的发展战略的需要相一致;目标公司的主要管理层人员的一般情况;目标公司的雇员的福利政策;目标公司工会的主要情况(包括工会名称、对其会员的管理、包括的雇员数目、等等);目标公司的劳资关系——主要考虑的问题有,收购启动以后,目标公司原有的劳动合同是否继续有效,目标公司被收购是否会导致劳动合同的终止、是否会导致雇员辞职等。 6)目标公司的保险状况

律师在调查目标公司的保险状况的时候,包括目标公司参与的所有的保险合同、保险证明和保险单;此外,还有目标公司参与保险的有关保险险种是否充分合适的报告和函件,以及在这种保险单下权利的保留、拒绝赔偿的报告和函件。

7)目标公司的法律纠纷以及或有债务

首先,诉讼是对目标公司而言是一种经营障碍,对于并购成功后的企业而言同样有重要的影响,所以,律师在调查目标公司的法律纠纷时,应当做到以下几点:列出正在进行的、或已受到威胁的诉讼、仲裁或政府调查(包括国内或国外)情况清单,包括当事人、损害赔偿情况、诉讼类型、保险金额、保险公司的态度等;所有的诉讼、仲裁、政府调查的有关文件;列出所有由法院、仲裁委员会、政府机构作出的、对目标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有约束力的判决、裁决、命令、禁令、执行令的清单;由目标公司的律师写给审计师的有关诉讼和其他法律纠纷的函件;与目标公司相关的专利、商标和其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有关函件;所有有关受到威胁的政府调查或宣称目标公司违法的函件。

如果说目标公司现有的法律纠纷是现实的可见的目标公司的经营障碍的话,那么或有债务则是潜在的经营障碍,由于其不确定性、隐蔽性、或然性,不易为收购人发现,但是一旦在并购成功后暴露出来或者转化为现实的法律纠纷的话会给收购人带来巨大的损失。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律师对目标公司或有债务的调查更为重要。为此,律师应当注意调查以下几方面:

目标公司和附属机构所欠债务清单;证明借钱、借物等的债务性文件以及与债权人协商的补充性文件或放弃债权文件;所有的证券交易文件、信用凭单、抵押文件、信托书、保证书、分期付款购货合同、资金拆借协议、信用证、有条件的赔偿义务文件和其他涉及到目标公司和附属机构收购问题、其他目标公司和附属机构有全部或部分责任等的有关文件;涉及由目标公司、附属机构以及它们的经营管理者、董事、主要股东进行贷款的文件;由目标公司或附属机构签发的企业债券和信用证文件;与借款者沟通或给予借款者的报告文件,包括所有的由目标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或独立的会计师递交给借款者的相关文件。 (2)并购的外部法律环境情况

1)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尤其要注意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关于企业并购法律有很多规定,这些规定是并购进行之前必须调查清楚的,除了前文所列举的直接规定企业并购的法律法规以外,还应当调查反不正当竞争法、贸易政策、环境保护、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定。

另外,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情况差异较大,各地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往往制定了较多的地方行政规章,这些规章对于并购企业而言往往难于了解,为此调查时需要特别加以注意地方政府、部门对企业的特殊政策。例如:签发给目标公司和其附属机构的各类许可证明的复印件;所有递交给政府管理机构沟通的报告和文件的复印件;有关目标公司和其附属机构违反政府法规而收到的报告、通知、函等有关文件。 2)相关税务政策

无论企业并购的动机是否出于避税的考虑,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正当避税对于并购后企业的运作都是有利而且必要的。所以,律师应当调查与目标公司有关的税务政策:由目标公司制作的或关于目标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有关税收返还的文件,最新的税务当局的审计报告和税务代理机构的审查报告和其他相关的函件;有关涉及税务事项与税务当局的争议情况的最终结论或相关材料;关于销售税、使用税、增值税等评估、审计文件;有关增值税的安排、计算和支付、以及罚金或罚息的文件;有关涉及目标公司的企业间交易以及离开企业集团后企业间可清算的账户信息;有关目标公司涉及到企业间分配和义务的信息等等。 4.撰写尽职调查报告

律师在撰写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时,应当注意包括如下内容: (1)买方对尽职调查的要求;

(2)律师审查过的文件清单,以及要求卖方提供但未提供的文件清单; (3)进行尽职调查所做的各种假设; (4)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的责任限制或声明;

(5)对审查过的资料进行总结,对所涉及的法律事项以及所有审查过的信息所隐含的法律问题的评价和建议。 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应准确和完整地反映其所依据的信息。

法律尽职调查有助于交易合约的准备和谈判,对买方来说,在起草任何协议,特别是作出任何保证之前完成尽职调查更为有利。

在调查中发现的风险和法律事项可能影响交易的框架,通过事先察觉风险和法律问题的存在,相关问题可以在协议中得到妥当处理,以免使其在交易完成后成为争议的标的。

推荐第3篇:律师法律顾问岗位职责

1.顾问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规定的法律事务工作,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忠实地、尽最大努力地维护聘请方的合法权益。2.顾问律师如因出差、开庭等原因临时不能为聘请方提供法律服务时,可在征得聘请方同意后临时安排其他恰当的律师配合完成规定法律事务工作。3.顾问律师应当在取得聘请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及时向聘请方通报工作进程。4.顾问律师必须在约定的工作职责范围内根据聘请方的要求或者授权进行活动,非经聘请方授权不得代为实施法律行为,不得代为聘请方决策。5.顾问律师不得为聘请方的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聘请方的咨询意见。顾问律师的工作职责和服务范围仅限于聘请方,无为聘请方员工个人及其亲属提供法律服务的义务。6.顾问律师在涉及聘请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聘请方同意,不得担任与聘请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7.顾问律师对在工作中接触的聘请方有关人事、技术、商业等秘密及聘请方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事宜负有保密义务。8.顾问律师对聘请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聘请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等应当妥善保管。

推荐第4篇:法务部律师岗位职责

1.负责公司所有合同条款的审核把关以及合同范本的制定修订。2.负责制定修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3.在企业与第二方发生法律纠纷时,代理企业参与诉讼或仲裁,并向公司提出有指导性的建议。

推荐第5篇:律师事务所律师岗位职责

1.在本所主任的领导下,履行律师职责,依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利益,全面开展律师业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2.严格遵守《律师法》等法律法规,遵守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制定的有关规定,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办案程序。3.坚持收结案登记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原则,保证办案质量。4.积极开拓律师新业务、新项目,探索提供法律服务的新途径,做好诉讼、仲裁、非诉讼代理、法律顾问、法律咨询、代书等律师业务。5.遵守所内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本所的工作监督及行为规范检查。6.积极参加各种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培养高尚情操,提供高素质的法律服务。7.不得私自向当事人支取任何费用,不得非法代有关机关或人员向当事人支取费用。8.努力完成法律援助任务。9.协助本所主任总结律师工作经验。10.完成本所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推荐第6篇:顾问、律师岗位职责

1.负责审核、修改、起草各类合同文本。2.负责相关法律调研,并起草相关法律文书。3.处理公司投诉、纠纷、诉讼等法律事务。4.公司其他相关法律事务。

推荐第7篇:法律顾问(律师)岗位职责

1.协助公司合同方面的事务管理。2.负责仲裁和诉讼的代理事务。3.对内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4.负责公司相关广告、公共关系等工作。5.其他法律相关事务。

推荐第8篇: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

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

作者:彭大成律师(网址:http://)

一、公诉案件刑事侦查阶段,律师的作用包括:

1、接受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帮助;

2、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传讯或采取强制措施后,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罪名,会见犯罪嫌疑人;

3、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侵害犯罪嫌疑人人身权时,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机关提出控告、投诉;

4、代理犯罪嫌疑人向司法机关申诉;

5、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要求侦查机关解除强制措施;

6、为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侯审(保释)手续。

二、公诉案件起诉阶段,律师的作用包括:

1、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2、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申请检察院或法院收集、调取证据;

3、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4、申请对犯罪嫌疑人作不起诉处理,并向检察院提出初步辩护意见;

5、本案起诉至法院时,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与本案被告会见和通信;

6、参加庭审辩论,提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辩护意见;

7、提起刑事附带及诉讼,代理被害人或其家属参加庭审诉讼活动。

三、刑事自诉案件,律师的作用包括:

1、收集证据材料、制作起诉书;

2、代理自诉原告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办理立案手续;

3、代理自诉指控被告,参加庭审诉讼活动;

4、担任自诉被告的辩护人,提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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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9篇:在企业中成长

我的维药情结

公司的发展与成长是我们的幸福,我们能力的提高要以公司的成长为依托,是公司发展的基础,我与公司共成长。

----- 题记

我是刚刚踏入社会一年的大学生,也是维药这个大家庭中年轻的一员。对工作中的每一件事,每一个新生事物都充满激情,并且也很珍惜,任何一个角落都想去看一看,去学一学有关制药方面的知识,充实自己的大脑。

在这一年里有苦也有甜。苦,相对于学校那无忧无虑而又丰富多彩的生活来说,工作后的生活是即枯燥又乏味的,如同大家常说的人生当中最美好的时光就在大学,最大的转折点就是从学校到工作岗位上,公司在入职时就进行了岗前培训,把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前告知我们,要求我们在工作中要严格要求自己,时时提醒自己要努力,努力把每件事都做的更好,只有这样才能很快的提高自己,所以这一年里我也没有觉得累;甜,是因为在这里,公司为我创造了不少学习的机会,让我学到了许多在学校里、书本上学不到的知识,而且在这里,工作充满了机遇和挑战。记得刚来维药的时候我被分配到车间里当上了一名车间工人,那段时间对我来说是身体上和思想上都很难熬的日子。身体上,车间工作很累,往往要搬很重的东西,还有就是上下班不自由;思想上,感觉上大学四年白白上了,到最后还是在车间里工作,干体力活,有好几次都想动摇,都是公司领导在时时刻刻鼓励我,让我在艰难的时候没有动摇,相反的改变了当时的想法,是维药的不折不挠的精神,在我最难的时刻给我鼓励,使我坚强,让我懂了刚毕业的学生没有挑工作的资本,只有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要以提升工作能力和积累工作经验为重。

在车间两个月后我被调到质检部工作,刚进质检部的时候我高兴地不知怎么形容,那个时候还没有意识到质检工作的严格性和所担的责任之大。通过工作我发现我的实践知识还很欠缺,还需要继续努力,使自己掌握更多的质检知识和相关技术,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为公司把好质量关,以达到公司对质检工作的要求。

我明白,艰难的工作任务能锻炼坚强的意志,质检工作能提高我的操作能力和动手处理问题的能力,更能拓展我的才能,培养我对任何事都很细心的处事原则。与同事的合作能培养我团队合作能力,提高与人沟通交流的能力;与领导的交流可以提练我的品行。

公司是我成长中的另一所学校,工作能够丰富我的经验,增长我的智慧,我应该在工作中获得技能和经验的同时,发动脑筋创新为公司的发展作出一份应有的贡献。

在这一年里,我对公司也有了详细的了解,我曾经无数次的为自己能成为公司的一员而暗自骄傲,也曾为自己能为公司的发展尽一份薄力而感到由衷的高兴。

面对竞争激烈的经济社会,时间在超强度压缩,空间在无限缩小。而我们公司凭借大家不屈不挠,团结奋斗的精神,脚踏实地的走上了一个又一个崭新的台阶。

当前,经济危机的阴影已经过去,但很多不确定因素还在影响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对制药行业来说,影响随时都会有的,在这种严峻的形势下,对于我们公司这样一个年轻的队伍来说,每一个青年的力量都不可小视,企业的命运就是我们每一个员工的命运,企业的发展和壮大离不开我们每一个员工的贡献与奋斗。

企业和员工是一个共生体,企业的成长要依靠员的努力来实现,尤其是每一位年轻的新员工更要带着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去关注公司的发展,自觉地把个人的命运与企业的发展融为一体,尽职尽责地做好本职工作。我作为一名质检人员,更应当把自己的位置摆正,立足本职,为企业的发展、兴旺添砖加瓦,与公司同呼吸共命运。

我相信我和公司一定会拥有更美好,更辉煌的未来,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迎接挑战,为公司创造更辉煌的明天。

推荐第10篇:公证律师科科长岗位职责

1.在分管副局长的领导下,主持公证律师科全面工作。2.负责制订公证律师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并抓好组织实施工作。3.负责督促落实公证律师科工作人员岗位职责。4.依法对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5.负责组织公证员、律师的培训、注册、登记初审工作。6.监督检查公证、律师业务开展、业务统计、收费情况。7.负责公证律师法律服务市场的管理工作。8.负责落实律协、公证员协会相关工作。9.负责全市律师工作的业务调研和信息交流,全年完成3~5篇信息、1篇调研文章。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11篇:律师岗位职责(顾问律师团)

1.担任法律顾问,应当为聘请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协助草拟、审査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办理聘请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聘请人的合法权益。2.担任诉讼代理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委托权限做好出庭前的准备工作,按时出庭参加诉讼,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3.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应当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可以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4.担任刑事辩护人,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5.担任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完成委托事项,依法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12篇:律师岗位职责(担保公司)

1.审定公司各类合同文本,参与公司拘保项目评审。2.对公司担保项目反担保措施的落实予以指导。3.代表公司处理一切法律事务。

第13篇:律师在民事诉讼代理中的工作方法

律师在民事诉讼代理中的工作方法(流程)

一、在一审案件中的诉讼代理

(一) 审查收案,注意三点

1、审查是否立案。(一般情况下代理原告为立案,代理被告

已经立案)

在此主要是以代理原告为例:看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关于立案的条件:A.原告是否为与本案有紧密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B.是否有明确的被告;C.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相关的诉讼事实和理由;D.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审查是否存在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形;F.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审查管辖时要看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有无仲裁条款、仲裁协议及其效力;有无协议管辖条款及其效力;是否属于专属管辖;是否属于特殊地域管辖)

2、看是否是人民法院所主管的民事案件。可以看《民事案由

规定》,以下有五种情况不属于人民法院所主管的案件:

(1)属于行政机关和其他机关处理的案件。如军转干部的纠纷一般是由地方上的军转接待处办理等等;

(2)若当事人已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告知当事人到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3)对于已生效的裁定和判决,应告知当事人进行申诉,启动再审程序;

(4)劳动争议案件首先必须应到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交通事故也应先经公安机关处理;

(5)单位内部的集资建房。

3、若是人民法院主管的案件,则需要审查是否有驳回起诉和发回重审的情形。如判决不准离婚、维持收养关系的,如没有特殊情况6个月内不准再起诉。

(二) 接受委托。

1、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协议),一式两份;委托人一份,律师事务所一份;

2、委托人签订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一份,律师事务所一份,交人民法院一份;

3、收取费用;

(三) 准备起诉和应诉

1、首先应是和当事人进行交谈,制作谈话笔录

2、阅卷:围绕诉讼请求、证据发现案件的焦点,审查双方证据的“三性”,保持证据的完整性,注意保密;

3、取证:a.律师可以向当事人和证人取证;b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证据;c在举证期限届满前10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4、撰写起诉状、代理词;

5、律师代理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6、律师参与庭前和解。

(四) 律师出庭代理

1、首先是在开庭审理前,应在法院的主

持下交换证据,以及相关的证据清单

2、在开庭审理中,在法庭宣布当事人享

有的权利时可以向法官、书记员等人提出申请回避,在法庭调查中,代理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在法庭辩论阶段,发表代理词。

至此,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在一审程序的工作已完成。一审程序结束后,在15天的上诉期内当事人不服的,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律师在第二审诉讼程序中的民事诉讼代理的步骤如下:(二审坚持书面审理为主,开庭审理为辅的原则)

(一) 审查是否有上诉权,一般是通过审查

是否超过上诉期限。如:判决是十五天内上诉,裁定是十天内上诉。若马上就要过诉讼上诉期限,一般是通过公证,寄发特快专递来解决该问题。

(二) 审查裁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是否有

错误(主要看两点:一是法院采信证据的原则和方法是否存在错误;二是适用的法律与案件事实是否符合;)

(三)

(四)

审查审判程序是否违法 撰写上诉状

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若当事人对上诉判决不服,则不能再行起诉,只能通过申诉启动再审程序。

三、律师在再审程序中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主要是看是否有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的13项条件)

1、

2、

抗诉申请书

3、

诉讼程序结束后,要想当事人的权益在实际中得到保护,就需要执行程序顺利完成。

四、律师在执行程序中的代理工作:

1、

行申请

2、代理执行申请人去调查被执行人的财接受执行申请人的委托,代理提出执律师还可以代写信访举报材料 当事人申诉的,可以撰写再审申请书 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律师可以写提请

产。如结案后,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查找其银行账号,或是去房产局、车管所等地调查

3、

4、

代理被执行人 还可以接受案外人的委托提出执行异

第14篇:律师在新三板中的工作

律师在新三板业务中的工作

专业律师的参与,对于企业的规范运作至关重要。在企业挂牌上市过程中,律师可以出具法律意见,参与尽职调查,甚至参与券商的选择,法律风险的防控。

股票进入证券企业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之法律事务(挂牌阶段)如下:

1、审查公司是否具有挂牌资格,并参加主板报价券商的项目小组,负责尽职调查,按照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要求,起草尽职调查报告、推荐报告、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调查工作底稿,制作备案文件等。

其中尽职调查报告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全体董事诚信声明

(2)公司基本情况;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4)公司业务和技术情况;

(5)公司业务发展目标及其风险因素;

(6)公司治理情况;

(7)公司财务会计信息;

(8)关于公司进行股份报价转让问题的相关地方性法律规定。

2、审议企业进入代办系统前后的相关协议并提供法律咨询。如:

(1)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就股份报价转让事项做出决议;

(2)与主办报价券商签订推荐挂牌报价转让协议;

(3)向当地政府申请股份报价转让试点企业资格的报送文件;

(4)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签订证券登记服务协议;

3、协助主办券商为企业股票进入代办转让系统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核查意见、见证意见等;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之信息披露进行辅导;

5、对企业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企业法》、《证券法》有关知识辅导;

6、为企业和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有关法律咨询及帮助。

第15篇:律师在侦查程序中的权利

律师在侦查程序中的权利

摘要:充分保障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是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的需要,也是实现依法治国、完善我国诉讼结构的需要。2012年《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在保障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方面取得了重大进步,但是仍存在一些问题,如:会见通信权:便捷可见,艰难依旧;阅卷权:侦查阶段缺失;调查取证权:仍停留在理论阶段,立法尚不完整。这些问题的成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了侦查模式中“控辩裁”三方不平等,存在结构性矛盾;传统法律观念深入人心,人权法治观念淡漠;律师权利救济措施缺失。由此,需要树立科学的司法观念,重新定位律师角色并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关键词:侦查程序;律师权利;新《刑事诉讼法》

在1996的《刑诉法》运行了十余年的诉讼环境下,大部分律师对“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都心有余悸,2012年新修订的《刑诉法》明确了律师辩护人的身份,新修订的《律师法》与之呼应,律师在侦查程序中所享有的会见通信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提出书面意见等相关权利得到进一步完善,也建立了相关的制度保障其行使这些权利,新刑诉法的颁布兼顾了广大刑辩律师在实践中的工作困局,着力在“三难”问题上推陈出新。但同时律师的权利也受到诸多的限制,犯罪嫌疑人的各项合法诉讼权利依旧没有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新法的实施并不意味着问题的解决。

1 我国侦查程序中律师权利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会见通信权:便捷可见,艰难依旧

会见通信权即律师参与诉讼,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刑诉法》第三十七条和《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该项权利。《刑诉法》第三十七条基本保障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权,其第一款明确了权利;第二款明确了普通案件律师可以凭“三证”直接会见;第四款明确了律师会见不被监听,保证了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秘密交流权”。

调查显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更为方便,公安机关也积极提供场地和程序上的方便。但是,这并不是说律师会见权现在就得到了畅通无阻的贯彻和落实,实务界的反馈并不能完全令人满意。在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新刑诉法实施状况调研报告(2013年度)中笔者发现在有效问卷调查中,“会见难”的形态多样,例如虽然会见可以凭“三证”即可,但个别看守所仍然提出附加条件,如提供犯罪嫌疑人拘留证原件、律师身份证等,41人(12.9%)认为完全没有解决原先的“三难”问题。新法的实施,许多律师都表示在会见当事人时感受到了人性化的便利,更有不少律师对看守所的新措施啧啧称赞。如北京市看守所向律师告知办案人员联系方式;允许会见时使用录音录像设备;不限制会见的时间长短等。但仍有许多律师反映在申请会见犯罪嫌疑人时遭到百般阻挠,粗暴拒绝律师会见,侵害律师会见权的情况屡见不鲜。在微博上时常能看到律师反映相关问题,“段志刚律师:今天会见一法律援助案件的当事人才发现堂堂的地级市看守所有三个特点:

1、律师会见隔断(注意不是室)只有三个,会见时律师声音、当事人声音此起彼伏,靠吼才能听到自己当事人说话声;

2、律师会见时间每周

一、

二、

三、五,周四不安排;

3、提人速度特别慢。”在实务工作中,司法部门以涉案金额为关卡阻止律师行使会见权的情形屡见不鲜。

1.2 阅卷权:侦查阶段缺失

阅卷权指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案卷材料的权利。《刑诉法》第三十八条与《律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该权利。《刑诉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其查阅的范围是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由此可以看出,在侦查阶段律师所享有的权利其实是“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也有学者将其称为“准阅卷权”。

由此可见,在侦查阶段律师并不享有查阅案卷材料的权利,更无从谈摘抄、复制的权利。有人认为没有规定侦查阶段的律师阅卷权是有道理的,认为犯罪嫌疑人的口供需要证据的佐证,缺乏证据的口供没有证据意义。

1.3 调查取证权:仍停留在理论阶段,立法尚不完整

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即律师在办理法律事务时有权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收集证据。在特定情况下,律师可申请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查证据。《刑诉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了该项权利,大致表现为三个方面,第一,律师可自行收集证据,在取得本人同意及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同意的前提下,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调查取证;第二,在侦查阶段,律师有权向检察院申请调取公安机关掌握的证据材料;第三,律师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应及时告知侦查机关。调查取证是否可以涵盖侦查阶段,从语义上看,并不是很明确,但我国刑事诉讼理论界通说认为,可以适用于侦查阶段。

因为《刑诉法》把侦查阶段的律师界定为辩护律师,则其当然享有调查取证权。因此调查取证权又可进行如下分类:

(一)自行调查取证

《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对象包括证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掌握实物证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与侦查机关取证的强制力不同,辩护律师调查取证以对方的同意和配合为前提,如果对方不愿提供证据,可以任何理由拒绝辩护律师的要求,造成辩护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权利落空。

此外,新《刑诉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律师应当如何收集调查这三类证据,对收集的方法、方式以及途径缺乏相关规定,在鼓励律师对该类证据的收集的同时无疑也为其带来了新的执业风险,即便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或者《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分别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相关办案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或者“公安机关应当进行核实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有关证据应当附卷”,但是其并没有具体规定对该类证据不审查或者不核实、不记录、不附卷的程序性制裁措施。因而,在现阶段,侦查程序中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尚有重重阻隔,且并未在立法中引入第三方机构的情况下,贸然取证或委托第三方取得的证据,其可用性大打折扣。

(二)申请调取证据

当自行调查可操作性,实现难度过大或者无法自行调查取证时,律师可以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在审判阶段还可以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由于辩护律师无强制取证权,取证成功与否取决于对方的配合程度,在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还较为淡薄的状况下,律师自行调查取证面临不少障碍。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规定了辩护律师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收集和调取证据,可弥补辩护律师调查取证能力和手段的不足。

2 我国侦查程序中律师权利现状的成因

从上述对律师在侦查程序中的权利现状的分析来看,律师的权利状况并不理想。而物质决定意识,一国某项制度的运行状况与国情密不可分,侦查程序中律师辩护现状的产生也非偶然,而是由多种原因综合造成的结果。大致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2.1 侦查模式中“控辩裁”三方不平等,存在结构性矛盾

从刑诉理论上讲,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应实现审判中立、控辩平等、控审分离。三方之间是平等的地位,也就是说在每一阶段,都存在控诉、辩护和裁判三方的关系,“控辩裁”三方通常被理解为三角形的结构关系,而三角形结构三方应势均力敌,力量均衡,任何一方的塌陷都将导致结构性的矛盾。公检法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的法律共同体,必须实现三方力量均衡。

2012年修改《刑诉法》前,律师连基本的辩护人身份都不曾拥有,“控辩裁”存在结构性塌陷,2012年《刑诉法》修改后,犯罪嫌疑人有权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开始在侦查阶段获得“辩护人”的角色,正式成为“控辩裁”三角诉讼结构中的有力的一方。但我国的现实情形是控辩双方权利地位不对等,虽然律师越来越被社会认可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是与检察院平等对抗的主体,但更多时候律师被排除在公检法之外。侦查机关对律师采取的轻视、漠视甚至敌视态度的情况仍然普遍存在,在这种结构性的矛盾之中,即便在立法尚不全面的情况下,律师想要行使已有的权利也是十分困难的。

2.2 传统法律观念深入人心,人权法治观念淡漠

历经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及建国后法治建设的曲折道路,中国形成了自己特有的文化传统观念,以程朱理学为支撑的“以礼治天下”,在民智未开的社会之中,社会及公民都缺乏对个体权利的关注,更是缺乏民主、法治观念,等级制度深入人心,律师的地位低下,甚至被认为是诡辩的喉舌。有学者认为,中国传统文化中不具有控权的思想资源和制度资源,这与法律文化有密切关系。马克斯?韦伯称,中国人寻求的是实际的公道而不是形式法律。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民主、法治观念被党和国家提到从未有过的高度,公民的权利意识、民主意识也较之前有了质的提升,人们对于律师职业有了新的认识,但不可否认,传统的法律文化依旧影响着人们,诉讼本身所具有的对抗性,及社会贫富差距的加大都使得部分民众开始对律师产生仇视心理,无法正确评价律师职业。刑事诉讼所追求的是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正如台湾学者林钰雄指出的“刑事诉讼法不容许以不择手段、不问是非及不计代价的方法发现真实。”要在侦查程序中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发挥律师在侦查程序中辩护的职能,完善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让刑事辩护制度走向民主和科学,仍然任重而道远。

2.3 律师权利救济措施缺失

通过上文分析,在我国传统法律文化观念深入人心、人权法治观念淡漠的背景下,在推行民主、法治,实现律师辩护权利时必须有相应的权利救济手段。但遗憾的是,我国并没有规定相关措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很多情况下也不排除侵犯辩护权所取得的证据,对于救济措施,也仅停留在向上级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提出纠正意见,不触及侦查结果的效力问题。无权利就无救济,权利救济措施的缺失只会导致犯罪嫌疑人及辩护律师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使得法律原本规定的权利成为纸上宣言。

3 侦查程序中律师权利的完善

3.1 树立科学的司法观念,重新定位律师角色

科学司法观念的树立,有助于从根源上解决目前侦查程序中律师所面对的种种不公与阻碍。我国传统诉讼法律文以纠问制为主,司法机关有罪推定、国家或权力本位的思想根深蒂固,在刑诉基本价值取向“惩罚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引导下,很容易忽视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权利。因而,司法机关要树立无罪推定的原则,在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前提下,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人员应当转变“司法工作人员与律师处于对抗关系”的片面观念,意识到相互的合作关系,正视律师所具有的实体及程序性的独特审视视角,认识到律师的提前介入及意见的提出有利于避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冤假错案,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作为“法律和正义的化身”的法官,更要居于控辩双方之上,居中裁判,不对任何一方有所偏颇,有效地维持控、辩平等对抗的局面。

3.2 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针对阅卷难、会见难,公检机关应该制定进一步的司法解释细则,严禁侦查机关制定各种与最高检、公安部相抵触的所谓的本地区司法解释细则,严禁使用各种不正当手段、采用各种非正当理由阻扰律师会见,对于阻扰律师会见的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应该制定一定的惩戒措施,切实维护最高检、公安部司法解释的权威性和最高效力。与此同时,相应的政府财政应该支持侦查机关进一步改善会见硬件条件,尤其是会见室过少的问题,切实听取和解决律师会见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要树立一种重大的责任意识和正当程序理念,认识到辩护律师正在做的事情就是犯罪嫌疑人的事情,犯罪嫌疑人的事情就是《刑诉法》第二条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事情,就是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事情。

其次,针对调查取证难,就《刑诉法》新增的第三十九条中律师向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申请调取证据而言,笔者认为其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律师调查取证权,它是法律对侦查机关施加的一种义务和责任,是律师对侦查机关的监督权利,防止侦查机关滥用职权。纵然如此,没有所谓的实施、制裁、救济性条款,事实上,该新增的法条仍将束之高阁。此时主要涉及五个方面――证据收集时间是侦查期间,证据收集主体是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具体内容是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原因是未提交,申请对象是检察机关。对于前两个方面,基本上是不存在疑问的,但后三个方面却给实践中律师申请调取证据带来了困惑需要加以解决。就内容而言,笔者建议只要律师提出了相关的书面质疑申请即可,对于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材料已提交的证明责任应由侦查机关进行承担,假若侦查机关无法证明已提交该类证据的,则推定该类证据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尽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十条第一款对此规定了审查后的两种情况,但司法实践中是否真的能够做到还是值得考量的,因而,有必要具体规定相应的审查标准,未及时调取或者不调取的救济方式及上述情形相应的程序性制裁。

第16篇:在律师队伍中开展政法核心

在律师队伍中开展政法核心

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的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司法行政工作会议和省、市司法行政系统政法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指导我所律师队伍开展好以“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为主要内容的政法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加强我所律师队伍建设,推进律师工作“万马奔腾创一流”,根据局党组安排,结合我所律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书记对全国律师提出的“五者”要求和“四点希望”,积极探索解决律师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引导广大律师进一步坚定政治方向、端正价值取向、保持清正廉洁、依法诚信执业,切实担负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的神圣使命。

二、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开展教育实践活动,要在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功夫,把是否解决了群众反映强烈、通过努力能够解决的突出问题和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教育实践活动成效的重要标准。

要坚守“忠诚”的政治本色,筑牢“为民”宗旨理念,坚定“公正”的价值追求,严守“廉洁”的基本操守。做到全员参与,正面引导,人人受到教育、人人得到提高;深入查摆,积极整改,坚持问计于民、问需于民;注重实践,务求实效,进一步履行职责、发挥优势,为全系统“万马奔腾创一流”做出自己的贡献。

三、主要内容和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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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实践活动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下旬)。

(二)学习教育阶段(4月上旬—5月31日)。组织广大律师深入学习政法核心价值观的科学内涵,深刻领会“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本质要求。着重抓好七个环节:一是组织集中学习。组织广大律师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文件、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学习*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和会见第八届全国律协理事时的讲话,学习袁纯清书记在省第十次党代会上的报告和在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干部大会上的讲话,准确把握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本质要求;二是开展集体讨论。分忠诚、为民、公正、廉洁四个专题,从为什么、是什么、怎么办三个方面广泛开展“大讨论”;三是通过举办报告会、观看专题片等形式进行专题辅导;四是接受传统教育。要充分利用我省红色资源优势开展重温党的奋斗历程,继承优良传统的教育活动;五是学习先进事迹。广大律师要认真组织听取英模事迹报告会,深入开展座谈讨论,凝聚力量,激发工作热情;六是引深警示教育。要汲取律师队伍中反面典型的深刻教训,切实筑牢思想防线;七是撰写心得体会。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撰写心得体会,梳理学习成果,提高思想认识。

(三)对照检查阶段(6月初至7月底)。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全体律师对照“忠诚、为民、公正、廉洁”八个字的本质要求,进行“六查六看”:查思想差距,看信念坚定不坚定;查政治差距,看立场坚定不坚定;查道德差距,看本色保持没保持;查作风差距,看联系群众密切不密切;查廉洁差距,看律己严格不严格;查工作差距,看业绩明显不明显。着重抓好五个环节:一是开展自我查摆,要本着摆问题不怕丑、找差距不遮掩、查根源不怕痛的态度,通过开展自我批评、撰写剖析材料等方式深入查找自身政治信念、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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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水平、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二是开门征求意见。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三是主管部门揭摆。各律师事务所要通过明察暗访、监督检查等形式,对律师行业存在的问题进行揭摆;四是召开生活会。在广泛开展谈心活动的基础上,各所要召开专题生活会,相互之间进行评议;五是找准问题症结。对查摆处理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梳理,逐一归类,深入分析原因,找准症结所在,明确整改方向。

(四)整改落实阶段(8月初至10月底)。对查摆出来的突出问题,要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提出整改措施,明确整改内容,所有问题都要逐一列出整改计划,力争年内全部整改完毕。着重抓好三个环节:一是严肃查处。充分利用投诉举报、年度考核检查等渠道,发现问题必须进行核查,查实必办、办必从严;二是整章建制。针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深入剖析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原因,紧抓容易出问题的环节 风险点,建立完善相关工作机制;三是加强培训。针对查找出来的问题,组织集中培训,创新培训模式,采取专题辅导、自主选学、在线教育等多形式大规模开展教育培训工作。

(五)总结表彰阶段(11月初—12月底)。律师事务所要认真总结教育实践活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予以推广。要注意发现、选树践行政法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典型,大大张旗鼓地进行表彰。对教育实践活动的效果,要组织群众满意度测评。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把教育实践活动摆上重要位置,高度重视,结合律师队伍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

(二)创新载体,突出特色。结合律师工作“围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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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大局”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两项重点任务,引导广大律师以本职岗位为基本实践平台,在辩护、代理、非诉法律业务等各项工作实践中贯彻政法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开展特色鲜明活动,推动全市律师工作形成“万马奔腾”之势。

(三)强化督查,狠抓落实。在2012年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检查考核中,要把此项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内容认真进行检查考核。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及时宣传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的进展、举措和成效,广泛宣传教育实践活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

(五)统筹兼顾,促进工作。要将教育实践活动同开展保持党的纯洁性教育活动相结合,同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相结合,同创先争优活动相结合,同日常执业活动相结合,统筹协调,以教育促进实践,以实践引深教育。

山西鑫荣律师事务所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第17篇:律师在民事诉讼代理中的义务

律师在民事诉讼代理中的义务

根据《律师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代理律师在民事诉讼中享有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1)律师必须忠实于案件的事实真相,忠实于国家法律,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2)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和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代理人后应依法在委托的权限内,认真履行义务,没有特殊情况出现,不得中止或终结代理工作。

(3)律师在依法执行职务活动中,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4)律师在民事诉讼代理中,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在出庭执行职务时,必须遵守法庭的各项规则和纪律,不得妨碍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

(5)律师代理必须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并且统一收取费用,不准律师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6)律师在民事诉讼代理中,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清正廉洁,不徇私情、不营私舞弊,恪守纪律和职业道德,不得进行任何有损于律师名誉和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行为。

(7)律师不得弄虚作假、歪曲事实,损害国家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8)在同一案件中不得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9)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10)不得在委托人未同意的情况下,超越委托权限或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事务无关的活动。

总之,凡是法律规定律师应当履行的,与律师代理民事诉讼相关的义务,律师都必须严格依法履行。

参考资料来源于:

杭州律师http://

第18篇:律师在国有企业改制中的作用

律师在国有企业改制中的作用

2002年9月6日—9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在北京举办了“产权改革与公司治理”研讨会,这是中国律师业第一次系统地、全方位地介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难点领域—国有企业改革。作为对二年多来中国律师业对该领域探索的肯定,2004年2月1日生效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系统地明确了律师在国企改制中的地位和作用。依据该办法及《律师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律师在国企改制的三个环节中发挥重要作用:

一、改制方案的制定

国有企业的改制,是以改制方案的制定为始点,其内容包括企业改制的方式及员工安置方案两个方面的内容。一般情况下,企业改制方案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其委托企业来草拟。依据《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及《暂行办法》的规定,在两种情形下,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企业不能制定改制方案,而应由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来制定:

1、当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机构作为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时。依规定,应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来制定改制方案,但因其是决定批准的部门,如果由其制定改制方案,则与决定批准的身份相冲突。在此情形下,应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来制定改制方案。

2、当管理层收购时。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

1财产审计、清产核资、资历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此时改制方案的制定应由直接持有该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负责或委托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来制定。当直接持有该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时,改制方案的制定者只能是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律师凭其良好的专业背景和丰富的执业经验,在依法制定改制方案、员工安置方案的过程中,发挥建设性作用;即使律师不直接制定改制方案,也是改制方案制订者的智囊和参谋。

二、改制过程中的审查验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是决定批准的必备文件。这就要求律师必须对国企改制的每一个环节进行审核查验,这包括转让方和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转让标的的权属,国企改制方案的内部决策程序,国企改制方案合法性的审查等。只有律师对国企改制的每一个环节进行充分的审核查验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才能履行批准程序。

同时,依据《暂行办法》,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在国企改制方案获批准后,如何依法地将国有产权转让仍然是一个问题。在此阶段,律师可以审查起草招投标法律文件、制作标书、参与评标、审查起草《产权交易合同》等。通过这些环节的严格审验和把关,确保国企改制的合法、有效。

三、改制完成后的持续法律服务

国企改制完成后,因种种原因必然涉及被改制主体的民事法律责

任、相关参与人的行政法律责任以及刑事法律责任。1997年开始的一波国企改制浪潮,由于其不规范的操作,已经引发了大量的被改制企业的民事法律纠纷,以及改制参与人被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案件。

对于因改制而引发的民事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3日发布了《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对于企业公司制改造、企业分立、债权转股权、出售、企业兼并等不同形式的改制可能引发的民事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律师在改制完成后提供持续的法律服务,既可以依据这一规定向改制中有过错的主体主张权利,又可以依据这一规定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民事法律责任。

而对于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改制前期的“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改制中期的“串通投标招标罪、妨害清算罪”,改制后期的“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以及中介组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追究改制参与人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由于律师参与改制的全过程,在改制后期,将会有效防范刑事法律责任。

撰稿人: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

冯辕朱德堂朱冬

2004年3月2日

第19篇:律师在商务谈判中的作用专题

律师在商务谈判中的作用

商务谈判律师指参与公司、企业的商务谈判,为商务谈判提供法律支持以及谈判战略战术配合的律师。商务谈判律师不仅对商务谈判策略的发挥提供帮助,而且可以为商务谈判的结果进行法律上的审查,防范法律风险,从而有利于商务谈判中所达成的协议的顺利履行,并维护公司、企业的合法权益。可以说,商务谈判律师是公司、企业在商场上的亲密战友和保驾护航者。据网络搜索,目前,只有北京邦道律师事务所的傅强律师打出了专业做商务谈判律师的招牌。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市场呼唤更多的商务谈判律师。律师介入谈判具有天然优势

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或代理谈判,与当事人自己进行谈判相比,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能够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因为:

——具备相应的知识结构。律师拥有使达成协议(特别是有利的协议)更为可能的综合知识。这种专业知识包括实体和程序方面的法律知识,它将保证每一个谈判项目在法律上的可行性,防止当事人决策不合法的风险;同时将会提高当事人所获得的利益,并能提升达成有利协议的可能性。

谈判原理汇集了与各种类型的人进行交流和沟通的经验,包含了艺术、直觉、策略、沟通、关系等综合要素;谈判策略还涉及管理学、心理学、社会学、经济学、语言学等诸多社会科学类的相关知识。并不是所有的律师对这些学科都精通或者说有相当的了解,但谈判律师一定会在这些知识上进行补充,以应对各种场合可能发生的各种状况。谈判律师对法律知识的精通和对综合知识的掌握,为争取谈判成功提供了保障。

在国际谈判中,涉及到专业的法律语言,普通翻译或者非专业人士不一定能准确理会。熟悉外语的律师能弥补这一缺陷,防止法律语言不准确而掉入对方的陷阱,发生不利后果。

——拥有丰富的谈判经验。谈判律师是律师中解决纠纷、达成合作的专家,少不了会经历各种类型的谈判,大量的谈判实践让谈判律师积累了丰富的谈判经验。谈判具有复杂性和非标准化的特征,谈判的因素、过程和结果难以重复出现,不具有严格规则可循,从某种意义上说具有自然科学属性。尽管每个成人都有自己的谈判经历和心得,但与职业谈判者相比,其谈判经验是零星而非系统的;谈

判律师由于经过了大量谈判实践的历练,对谈判案例的归纳和研究可以从感性经验升华为理性自觉,加上系统性的谈判战略和谈判技巧的学习和培训,使得谈判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知识形成了双向互动和良性循环,有利于提高谈判的质量和成功的几率。而且,由于职业特点,律师经常要做的工作就是谈判,如在法庭调解阶段需要谈判,庭外和解阶段需要谈判,帮助他人调解解决纠纷需要谈判,律师还经常要帮助客户进行商务谈判,等等。所以,律师一般都有比较丰富的谈判实战经验。谈判桌上很重要的是心理素质和临场反应能力的较量,而法庭是特别锻炼人的心理素质和临场反应能力的地方,律师经常接受这种锻炼,所以比较适合参加谈判。同时,谈判时口头表达能力很重要,这点通常也是律师的强项。——超脱的地位可实现“旁观者清”。律师代理当事人进行谈判,可以避免将当事人情绪带入谈判场合而过分陷入纠纷之中不能自拔,即所谓“当事者迷”。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离婚。陷入针对结束婚姻的痛苦斗争中的夫妻双方,可能会从代理人提供的“缓冲”中获益。与其让每一方不得不面对对方的愤怒和痛苦,当事人通过它们各自的律师进行间接的沟通可能会取得好得多的效果。就大多数情况而言,当谈判处于对抗和紧张的气氛时,通过代理人来控制冲突,比冒险由双方直接接触而导致僵局或矛盾的爆发要更为明智,此所谓“旁观者清”。——灵活的战术可为委托人争取更大利益。律师代理委托人进行谈判,可采用不同的策略以尽力从另一方获得更多的利益。实践中代理律师可以与委托人配合实施各种各样的战术,帮助委托人清楚地表达各种利益,协调当事方的不同需求,提供和取舍备选方案,最大限度地实现委托人的利益。

——律师的身份有时能产生积极的影响。谈判律师参与或代理洽谈商务合作或解决纠纷,一般都会认为此次谈判较为正式并将在合法的框架内进行,律师的意见往往会被视为专业和权威,同时律师毕竟不是当事人,没有激烈的利益冲突。在双方争执不下、久议不决的分歧严重的议题上,律师如能适时提出铿锵有力、合理合法、情真意切、“客观中立”的建设性解决方案,往往会发挥意想不到的效果,起到一锤定音的作用。特别是在对方没有律师参与的谈判场合,委派律师进行谈判的一方,其优势则更加明显。

总之,律师介入谈判有天然的优势,而一场没有律师参与的谈判,风险会大得多。商务谈判的主要目的是合作,在谈判成功之后签协议时如果有律师把关,

也能让企业规避很多风险。

律师在谈判中的角色和作用

律师在谈判中的角色是多重的,作用也是多方面的。有的客户希望律师能够积极广泛地参与谈判事项,甚至扮演主谈者的角色;而有的客户只是希望律师有限度地参与谈判,仅在客户要求时制作、审阅文件,律师扮演的角色比较被动。总之,谈判中律师的角色和作用会因客户而异、因事项而异,律师通常扮演以下五种角色:

——作为谈判顾问。在谈判之前及过程中,客户首先需要律师提供法律咨询,希望律师能够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对客户的需求是否能够获得法律支持作出判断。并且,客户还希望律师能够就谈判事项作出提示,如客户有权提出哪些条件、采取什么措施等。律师就客户在交易过程中的价值选择向客户解答咨询,但是否签订协议仍由客户决定。

——作为谈判者。即律师获得客户授权参加谈判,有时是作为主谈者而负责该项谈判,有时则扮演着共同谈判者的角色。至于一项谈判应当由律师还是客户出面主谈没有定式,这本身是个谈判的战术或策略问题,部分依赖于客户是否具备良好的沟通技能、律师或客户就交易或争议中的问题所涉及专业知识的熟悉程度、授权公司以外人员谈判的利弊以及客户是否存在被谈判缠住的担心等,总体来说是取决于客户的总体安排。

——作为谈判的调停者。如双方都没有律师,当谈判陷入僵局的时候,双方不妨邀请共同的律师参与,对谈判进行调停,理顺双方的关系,提出合理的建议,促进协议的达成。如双方都有律师参与谈判,当谈判陷入僵局的时候,当事人完全可以去喝茶、打球、聊天,让双方的律师去谈。因为律师不是当事人,能得出更为公平、合理的谈判方案,促进谈判的成功。

——作为谈判的评估者。对于客户来说,律师是个第三方评价者。律师因与谈判事项不存在利害关系,能够冷静、客观地看待问题,作为旁观者或职业选手,律师可以发挥积极的评价作用,对于客户的一时冲动和感情用事,以专业身份加以分析和提醒,避免背离谈判的目的。

——作为文件起草者。对于谈判的过程性文件,如谈判纪要、备忘录,以及达成共识后的合同等文件,都需要律师以精确的语言表达出来。当要酌定协议中

准确的语言时,还有可能产生分歧,需要继续谈判,此所谓“魔鬼就在细节中”。律师无论身处何种角色,都要理解客户的期望值,包括客户对谈判事项的期望值和对律师的期望值。律师应关注和了解客户的处境和需求。在谈判时,律师既不能挂一漏万,忽视客户的多重利益和需求,也要尽量找到各个需求之间的平衡点,达成令各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律师谈判的分类

律师谈判的类型根据不同的标准,有多种不同的划分,但常见的是下述几类:——合作型和纠纷型。这是以谈判的性质为标准进行的分类。某一个项目的商务合作要启动,一般在委托人进行相应的专业论证的同时,应当邀请律师进行法律论证。如果均具有可行性,谈判启动。在谈判过程中,律师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详见本网“律师与谈判”和“企业与谈判”栏目相关文章)。律师最经常介入的商务合作谈判包括:公司事务、股权合作、企业并购、资产重组、企业融资、公司上市等。纠纷型谈判,是因为纠纷的产生而导致律师介入的一种谈判,律师介入的目的就是解决纠纷。这种谈判的对抗性很强,经常律师会被摆在冲突的中心,委托人最喜欢的一句话就是“有事找我的律师”。这种情况下律师的谈判功底显得更为重要,律师介入既可以让谈判在合法的框架下进行,也可以在当事人双方之间起到缓冲作用,有利于冲突的平息,纠纷的解决。

——主导型和辅助型。这是以律师影响谈判的程度为标准进行的分类。相当于律师在诉讼或仲裁中的特别授权代理和一般代理。有的委托人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在谈判中给予律师极大的权限,律师在谈判中处于主导的地位,律师的意见几乎就是委托人的意见。而另外一种情况是,律师在谈判中只起辅助的作用,比如在谈判前给委托人进行法律指导,在谈判中需要律师出面的时候,律师针对委托人或对方的询问进行相应的解答、咨询,根据谈判的结果制作法律文书等,律师的作用是辅助的,基本上在谈判进行中不对双方谈判的实体问题作出意思表示,主要承担法律范围内的工作。

——独立型和团队型。这是以谈判人员的结构为标准进行的分类。有的律师喜欢独立作战,并宣称“律师是孤独的职业”,不管是进行谈判还是诉讼、仲裁等都是一人出马。而有的律师喜欢以两个、三个甚至更多人的不同大小的团队出面,每个成员之间分工合作,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委托事务选

择不同的服务方式。

但是并非所有律师都擅长谈判

尽管多数人都认为谈判是律师必须掌握的一项重要技能,但是只有少数律师真正意识到谈判是影响他们执业生涯成功与否的关键。如果你认为所有律师,特别是刚从法学院毕业或是执业经历太短的律师在谈判中也占有优势的话,那你就大错特错了。

有效的谈判对于任何法律事务的成功处理都是很重要的。虽然这是客观现实,但是这个重要的原则却被遗失在律师培训和法律实践的日常需求之外了。在谈判方面,律师并不比一般人更有天分。事实表明,谈判是一种后天的、可学习的技巧。

谈判教育培训被长期遗忘,导致律师谈判技巧培养的先天不足。20世纪90年代,美国一些大学法学院才开始提供旨在提高谈判技巧的课程。与美国法学院相比,谈判课程在中国法学教育中仍然是一片空白。中国的法学教育长期以来一直是以注释法学为中心,法学院没有开设谈判课程(现在有部分商学院开始开设谈判课程),连科班出身的律师也无缘接受系统的谈判专业训练,对律师进行谈判、调解等技巧方面的专门培训则更为鲜见,每年进行的律师业务培训也鲜有律师谈判的主题。

而在法学教育与法律执业越来越国际化的背景下,我国法学教育在这方面的缺失,对律师的执业理念产生了消极影响:首先,局限于现行法学课程体系的学生将不太可能通过非诉讼的手段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并促使纠纷双方达成相互满意的和解;其次,过于强调诉讼而漠视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手段,只会鼓励律师在业务领域中仍继续专注于传统而忽略替代性机制的运用,使更多的纠纷走向法院,导致法院诉讼爆炸,案件裁判质量难以保证;再次,如果目前的这种趋势持续下去,可以预见中国律师与接受过以非诉讼方式处理纠纷(尤其是跨国纠纷)训练的外国同行比较将相形见拙。在全球化的影响日益凸现的今天,如果纠纷总是无法经由双方受过适当训练的法律执业者的协助得以平和、互益的解决而不得不挤入法院,跨国界的经济交往与合作将严重受制。

律师是以谈判为生的职业群体。律师的声望、和收入都受到其谈判能力的巨大影响。既然谈判对于律师那么重要,按照正常推理,人们会认为律师肯定在考虑

如何提高谈判技巧方面花费了大量时间。但是事实上并非如此。他们有很多理由来推搪:“我很忙”、“我是个律师,所有的律师都懂得如何谈判”、“谈判就像骑自行车一样容易”。事实上,没有一个律师会忙到那种程度,也没有任何事情能比谈判更重要,律师也并不是天生就具有谈判的能力。正是上述种种因素,导致了目前令人遗憾的现实状况:在中国执业律师群体中,真正重视和擅长谈判的律师已是凤毛麟角,而真正精通谈判并以此作为自己业务方向的律师则更为鲜见,根本无法适应经济快速发展的强烈要求,满足多元市场主体的迫切需要。

第20篇:企业岗位职责

部门名称:董事会

对谁负责:全体股东大会

主要职责:

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经营方针、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决定公司重要资产的抵押、出租、发包和转让;

8、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9、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调整;

部门名称:总经理办公室

直接上级:总经理

下属部门:

部门性质:是行政指挥的办事机构

管理权限:受上级领导的委托,行使协调各部门工作,对公司日常办公秩序、行政文书、原辅材料供应、基本建设项目等全过程的管理权限,并承担执行公司规章制度、管理规程及工作指令的义务。

管理职能:负责对办公秩序、行政文秘、基建项目、原辅材料供应全过程实行管理、监督、协调的专职管理部门,对所承担的工作负责。

主要职责:

3、协助做好综合、协调各部门工作和处理日常事务;

4、负责汇总公司年度综合性资料,草拟公司年度总结、工作计划和其它综合性文稿,及时择写总经理发言稿和其他以公司名义发言文稿审核工作;

5、及时收集和了解各部门的工作动态,协助总经理直辖市地各部门之间有关的业务工作,掌握全公司主要活动情况,编写公司年度大事记;

6、根据公司领导意见,负责召集公司办公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做好会议记录,按择写会议纪要,并检查督促会议决议的贯彻实施;

7、负责公司行政文书的处理,做好收支的登记、传递、催办、归档、立卷和发言的登记、打印、存档,以及行政文书档案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各部门文书资料收集归档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8、负责公司的印鉴、文印的管理和信件的收发以及报刊订阅、分发工作;

9、协助参与公司发展规划的拟定年度经营计划的编制和公司重大决策事项的讨论;

10、负责组织公司通用管理标准规章制度的拟定、修改和编写工作,协助参与专用管理标准及管理制度的拟定、讨论、修改工作;

11、组织公司投资项目的洽谈、调研、立项报批、工程招投标、开工、竣工、预算、决算等有关工作,及时编制项目计划和项目进度统计报表,认真做好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12、负责编制原、辅材料及备品配件的供应计划。认真组织原辅材料、小五金配件等零星材料的供应=采购,做好原辅材料、小五金配件等备品配件的进、出、存库统计核算工作;

13、负责组织全公司员工大会工作。开展年度总结评比和表彰活动;

14、负责做好公司来宾的接待安排,做好重要会议的组织、会务工作;

15.负责公司对上级主管部门联系,公司有关法律咨询和联系工作;

16.负责做好公司的宣传报导工作;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部门名称:信息部

直接上级:总经理

下属部门:企管科、信息科、计划统计科

部门性质:综合管理及信息开发。

管理权限:受总经理委托,行使对公司企管、信息、综合计划统计工作全过程的管理权限,承担执行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制度、工作指令的义务。

管理职能:负责对公司的各个环节实行管理、监督、实施和协调的专职部门,对所承担的工作负责。

主要职责:

1、组织编制公司经营方针目标和生产经营计划(草案),编制信息开发、企业管理、行政后勤、安全保卫计划修改、检查、考核工作;

4、负责组织公司专用管理标准和制度的制订、补充、修改、检查并组织考核,有权提出机构设置意见和建议;

5、负责公司经济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研究,定期编写信息分析报告报公司领导决策参考;

6、负责制订公司计算机开发应用计划,有步骤地开发计算机应用软件,逐步实现企业管理现代化;

7、负责公司微机网络系统的维护、管理、数据信息处理,管理系统保密口令,保证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参与新程序、新系统的设计开发,制订计算机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及必要的操作规程;

8、负责公司综合统计核算和基础管理工作。定期编制上报统计报表,开展统计分析,做好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规范化核算及管理工作;

10、负责公司定额管理工作。组织公司各类定额的编制、抽查、修订、统一汇总工作,并定期组织对各类定额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11、负责制定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制度。在调查研究广泛收集和听取各职能部门、公司领导意见基础上,认真组织制定经济责任制考核实施细则;

12、负责执行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的考核制度和实施细则。定期组织各职能部门开展自查、抽查、相互检查、考核、评比和月度奖金、年终奖金综合考核评分工作;

13、督促、协助各部门制定与其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

14、督促、协助各部门及时编制上报各类年度、季度、月度计划,负责做好财务、人事、生产、质量、技术开发、原材料供应、经营、设备管理等各类计划的综合平衡工作;

15、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部门名称:行政部

直接上级:总经理

下属部门:总务科、保卫科

管理权限:受总经理委托,行使对公司后勤生活、维护内部治安管理权限,承担执行公司规章制度=规程及工作指令的义务。

管理职能:负责公司后勤管理工作、维护内部治安、确保公司财产安全,对所承担的工作负责。

主要职能:

3、负责行政后勤、保卫工作管理制度拟订、检查、监督、控制和执行;

4、负责组织编制年、季、月度行政后勤、保卫工作计划。本着合理节约的原则,编制年、季、月度后勤用款计划,搞好行政后勤决算工作,并组织计划的实施和检查;

5、负责员工生活费用管理和核算工作。建立健全员工生活费用成本核算制度,制定合理的生活费用标准,对盈亏超标准进行考核;

6、负责做好公司经营用水、电管理工作。认真抓好水、电的计量基础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和维修计量器具,抓好电器设备和线路的保养维修工作,加强用水、电费用核算,及时交纳水、电费;

7、负责员工就餐的卫生管理工作。定期地询问公司员工对就餐质与量的要求,以确保员工就餐的安全。

8、负责公司内部治安管理工作。维护内部治安秩序,搞好治安综合治理,预防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保护公司财产的安全,确保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9、负责建立和完善安全责任制。建立以防火、防盗、防灾害事故为主要内容的安全保卫责任制,做到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和责任落实;

10、严格门卫登记制度。一切进出公司的物资,严格门卫检查、验证,物证相符方能进出,凡无证或证物不符门卫有权扣留,由保卫科查处;

11、建立和完善后勤岗位责任制,加大考核力度,提高服务质量提高;

12、加强部门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协同人事、企管等职能部门,做好管理员、炊事员、保卫人员、维修工等日常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工作,定期开展岗位优质服务评比活动;

13、按时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部门名称:人事部

直接上级:分管副总经理

下属部门:人事科、劳动工资科

部门性质:人力资源开发、利用的专业管理部门;管理权限:受分管副总经理委托,行使对公司人事、劳动工资管理权限,并承担执行公司规章制度、管理规程及工作指令的义务。

管理职能:负责对公司人事工作全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实行管理、监督、协调、培训、考核评比的专职管理管理部门,对所承担的工作负责。

主要职责:

3、负责组织对人力资源发展、劳动用工、劳动力利用程度指标计划的拟订、检查、修订及执行;

4、负责制定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设计人事管理工作程序,研究、分析并提出改进工作意见和建议;

5、负责对本部门工作目标的拟订、执行及控制;

6、负责合理配置劳动岗位控制劳动力总量。组织劳动定额编制,做好公司各部门车间及有关岗位定员定编工作,结合生产实际,合理控制劳动力总量及工资总额,及时组织定额的控制、分析、修订、补充,确保劳动定额的合理性和准确性,杜绝劳动力的浪费;

7、负责人事考核、考查工作。建立人事档案资料库,规范人才培养、考查选拔工作程序,组织定期戒不定期的人事考证、考核、考查的选拔工作;

8、编制年、离、月度劳动力平衡计划和工资计划。抓好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安排;

9、制定劳动人事统计工作制度。建立健全人事劳资统计核算标准,定期编制劳资人事等有关的统计报表;定期编写上报年、季、月度劳资、人事综合或专题统计报告;

10、负责做好公司员工劳动纪律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公司劳动纪律执行情况,及时考核,负责办理考勤、奖惩、差假、调动等管理工作;

11、严格遵守\"劳动法\"及地方政府劳动用工政策和公司劳动管理制度,负责招聘、录用、辞退工作,组织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对员工实施管理;

12、负责核定各岗位工资标准。做好劳动工资统计工作,负责对日常工资、加班工资的报批和审核工作,办理考勤、奖惩、差假、调动等工作;

13、负责对员工劳动保护用品定额和计划管理工作;

1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参与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处理意见;

15、负责编制培训大纲,抓好员工培训工作。在抓员工基础普及教育的同时,逐步推行岗前培训与技能、业务的专业知识培训,专业技术知识与综合管理知识相结合的交替教育提高培训模式及体系;16.认真做好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部门名称:财务部

直接上级:分管副总经理

下属部门:会计核算科、财务科、稽核科

部门性质: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

管理权限:受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委托,行使对公司财务会计工作全过程的管理权限,并承担报告公司规章制度、管理规程及工作指令的义务。

管理职能:负责对公司会计核算管理、财务核算管理、公司经营过程实施财务监督、稽核、审计、检查、协调和指导的专职管理部门,对所承担的工作负责。

主要职责:

3、组织编制公司扑、季度成本、利润、资金、费用等有关的财务指标计划。定期检查、监督、考核计划的执行情况,结合经营实际,及时调整和控制计划的实施;

4、负责制定公司财务、会计核算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稽核审计等有关制度,督促、各项制度的实施和执行;

5、负责按规定进行成本核算。定期编制年、季、月度种类财务会计报表,搞好年度会计决算工作;

6、负责编写财务分析及经济活动分析报告。全同信息部、经营部等有关部门,组织经济行动分析会,总结经验,找出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同时,提出经济报警和风险控制措施,预测公司经营发展方向;

7、有权参加各类经营会议,参与公司生产经营决策;

8、负责固定资产及专项基金的管理。会同经营、技术、行政后勤等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的购建、转移、报废等财务审核手续,正确计提折旧,定期组织盘点,做到账、卡、物三相符;

9、负责流动资金的管理。会同营销、仓库等部门,定期组织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同时,区别不同部门和经营部门,层层分解资金占用额,合理地有计划地调度占用资金;

10、负责对公司低值易耗品盘点核对。会同办公室、信息、行政后勤、技术等有关部门做好盘点清查工作,并提出日常采购、领用、保管等工作建议和要求,杜绝浪费;

11、负责公司产品成本的核算工作。制订规范的成本核算方法,正确分摊成本费用。制定适合公司特点和管理要求的核算方法,逐步推行公司内部二级或三级经济核算方式,指导各核算单位正确进行成本费用及内部经济核算工作,力争做到成本核算标准化、费用控制合理化;

12、负责公司资金缴、拔、按时上交税款。办理现、现金收支和银行结算业务。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库存现金,保管好有关印章、空白收据、空白支票;

13、负责公司财务审计和会计稽核工作。加强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加强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对公司财务收支进行严格监督和检查;

14、负责进销物资货款把关。对进销物资预付款要严格审核,采购货款支付除按计划执行外,还需经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董事长审核签字同意,方可支付;

15、认真完成瓮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部门名称:技术开发部

直接上级:分管副总经理

下属部门:技术科、研究所

部门性质:生产技术管理;管理权限:受分管副总经理委托,行使对公司技术引进、新产品开发研究、新技术推广应用、技术指导与监督等全过程听管理权限,并承担执行公司规章制度、管理规程及工作指令的义务。

管理职能:负责对公司产品实行技术指导、规范工艺流程、制定技术标准、抓好技术管理、实施技术监督和协调的专职管理部门,对所承担的工作负责。

主要职责:

3、负责制定公司技术管理制度。负责建立和完善产品设计、新产品的试制、标准化技术规程、技术情报管理制度,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设备、质量、能源等管理标准及制度;

4、组织和编制公司技术发展规划。编制近期技术提高工作计划,编制长远技术发展和技术措施规划,并组织对计划、规划的拟定、修改、补充、实施等一系列技术组织和管理工作;

5、负责制订和修改技术规程。编制产品的使用、维修和技术安全等有关的技术规定;

6、负责公司新技术引进和产品开发工作的计划、实施,确保产品品种不断更新和扩大;

7、合理编制技术文件,改进和规范工艺流程;

8、研究和摸索科学的流水作业规律,认真做好各类技术信息和资料收集、整理、分析、研究汇总、归档保管工作,为逐步实现公司现代化销售的目标,提供可靠的指导依据;

9、负责制定公司产品的企业统一标准,实现产品的规范化管理;

10、编制公司产品标准,按年度审核、补充、修订定额内容;

11、认真做好技术图张、技术资料的归档工作。负责制定严格的技术资料交接、保管工作制度;

12、及时指导、处理、协调和解决产品出现的技术问题,确保经营工作的正常进行;

13、及时搜集整理国内外产品发展信息,及时把握产品发展趋势;

14、负责编制公司技术开发计划,抓好技术管理人才培养,技术队伍的管理。有计划的推荐引进、培养专业技术人员,搞好业务培训和管理工作;

15、组织技术成果及技术经济效益的评价工作;

16、负责公司技术管理制度制订检查、监督、指导、考核专业管理工作;

17、按时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部门名称:品质管理部

直接上级:分管副总经理

下属部门:质检科、质管科

管理权限:受分管副总经理委托,行使对企业生产品税经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权限,承担执行公司规章制度、规程、工作指令责任和义务;管理职能:制定质量工作标准、产品质量检验标准,确定检验与监督管理方式、组织质量管理培训、逐步推进企业生产经活动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对所承担的工作负责。

主要职能:

3、负责组织质量管理、计量管质量检验标准等管理制度的拟订、检查、监督、控制及执行;

4、负责组织编制年季月度产品质量提高、改进、管理、计量管理等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协调、考核,及时处理和解决各种质量纠纷;

5、负责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司质量工作纲要,健全质量管理网络,制定和完善质量管理目标负责制,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提高,力争尽早通过ISW9000论证;

6、配合人事部抓好全员质量教育工作。定期组织质量检查员、计量员、管理人员、各级领导、营销人员、维修人员、操作工等不同岗位的质量教育培训,强化质量管理,提高公司全员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水平,加强对计量、质量人员培训考核力度,建立和完善计量、质量员执证上岗制度;

7、负责对公司产品、工作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和管理;

8、负责搜集和掌握国内外质量管理先进经验,传递质量信息;

9、负责公司质量事故的处理。参与由于产品出玫引起质量异议、退货、索赔等质量事件的处理。牵头组织调查、分析、仲裁、协调各种质量纠纷,并明确的提出处理意见。一般质量事故,由本部全权处理,重大质量事故,本部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副总签署意见后,报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经总经理签字同意批准后,下文处理;

10、负责建立和健全质量岗位责任感。明确各岗位职责、权力和义务,及时制订或修改并严格贯彻执行各项操作规程,教育员工严格遵守技术纪律;

11、负责收集公司产品售后质量服务资料。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市场调查、客户抽查,及时择写质量市场调查分析报告,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为公司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12、负责编制年、季、月度产品质量统计报表。建立和规范原始记录、台账、统计报表质量统计核程序,培训专、兼职质量统计人员,提高其业务水平和工作质量;

13、负责定期进行质量工作汇报。定期在年、季、月度的生产经营计划平衡会用口头或书面汇报,对于重大质量事故,组织专题分析会集中汇报,特殊应急情况向主管领导或总经理个别汇报;

14、按时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部门名称:营销部

直接上级:分管副总经理

下属部门:市场科、储运科、售后服务科、驻外分公司、驻外营销点

部门性质:公司产品的经营销售及售后服务。

管理权限:受分管副总经理委托,行使对公司产品的经营销售过程中的管理权限,承担执行公司规章制度、管理规程及工作指令义务;管理职能;负责对公司产品价值实现过程中各销售环节实行管理、监督、协调、服务的专职管理部门,对所承担的工作负责。

主要职责:

3、负责制定销售管理制度。拟定销售管理办法、产品及物资管理制度、明确销售工作标准、建立销售管理网络,协调、指导、调度、检查、考核;

4、负责编制年季月度产品销售计划。并按时交计划生产、财务部门,便于统一平衡、合理下达计划、组织生产作业、及时回扰资金。同时,随时关注生产计划完成进度和监督产品质量问题;

5、负责产品入库出库核对工作。进出库产品必须手续完整齐全,验收及时,标明型号、规格、数量等,出入库单据妥善保管,严格执行公司物资管理制度,认真办理产品出入库手续;

6、负责库存产品的保管。认真保管在库产品,做到永续盘日清月结,堆放整齐,经常核对库存,出入库产品及时按型号、规格、数量进行逐笔登记台账,达到账物相符、账卡相符,保证账、卡、物、资金四对口,做好在库产品的防火、防盗、防损工作,确保库存产品的安全;

7、负责组织年度在库产品及物资的期末盘点工作。在盘点中发现问题,要查明原因,并弄清责任,做好原始记录,分别按程序办理调整账目手续;

8、负责编制销售统计报表。做好销售统计核算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种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及时汇总填报年、季、月度销售统计报表;

9、负责驻外分公司、营销网点销售调度及运输工作。及时汇总编制产品需求量计划,合理的平衡产品供货计划,做好对外销售点联络工作,组织产品的运输、调配,完善发运过程的交接手续;

10、积极开展市场调查、分析和预测。做好市场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反馈,掌握市场动态,积极适时、合理有效地开辟新的经销网点,努力拓宽业务渠道,不断扩大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11、负责对营销网点人、财、物和业务工作管理、监督、协调、考核等工作;

12、负责做好产品的售后服务工作,经常走该用户,及时处理好用户投诉,保证客户满意,提高企业信誉;

13、负责拟订本部门工作目标。抓好对所管辖范围内人员的考核、考评与管理教育工作,关心营销人员的生活及思想动态,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杜绝经济犯罪的事件发生;

14、负责做好广告宣传,正确编制年度销售费用及广告费用计划;

15、按时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

部门名称:生产部

直接上级:分管副总经理

下属部门:生产和、设备动力科、开料车间、木工车间、油漆车间

管理权限:受分管副总经理委托,行使对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管理权限,并承担执行公司规章制度、管理规程及工作指令的义务。

管理职能:合理地组织公司产品生产过程、综合平衡生产能力、科学地制定和执行生产作业计划、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开展积极地调度工作,以实现用最小合理地投入达到最大产出之管理目的,对所承担的工作负责。

主要职能:

3、组织生产、设备、安全、环保等制度拟订、检查、监督、控制及执行;

4、负责组编制年、季、朋度和平作业、设备维修计菩萨及时组织实施、检查、协调、考核;

5、负责设计工厂的改造计划、设计工厂的产品布局和工序间的协调;

6、密切配合营销部门,确保订、定产品合同的履行;

7、配合组织审定技术管理标准,编制生产工艺流程,审核新产品开发方案,并组织试生产,不断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8、负责抓好生产安全教育,加强安全生产的控制、实施、严格执行安全法规、生产操作规程,即时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杜绝重大火灾、设备、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9、负责组织生产现场管理工作,重视环境保护工作,抓好劳动防护管理和制订环保措施计划;

10、及时编制上的年、季、月度生产统计报表。认真做好生产统计核算基础管理工作,重视原始记录、台账、统计报表管理工作,确保统计核算规范化、统计数据的正确性;

11、抓好生产统计分析报告团荼。定期进行生产统计分析、经济活动分析报告会,总结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为公司领导决策提供专题分析报告或综合分析资料;

12、负责做好生产设备、计量器具维护检修工作。结合生产任务,合理的安排生产设备、计量器具计划,确保设备维护保修所须的正常时间;

13、负责做好生产调度管理工作。强化调度管理、严肃调度纪律,提高调度人员生产专业知识和业务管理水平,平衡综合生产能力,合理安排生产作业时间,平衡用电、节约能源;

14、抓好生产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工作。负责组织生产调度员、设备管理员、统计员、计划员及车间级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并对其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定期检查、考核、评比;

15、负责拟定本部门目标、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检查监督及控制;16.按时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10、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1、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2、提出公司的破产申请;

13、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4、负责公司其他重大事项及方案的讨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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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企业中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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