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职责界限不明确

2020-11-07 来源:岗位职责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合同标的不明确

合同标的不明确

合同标的不明确

【案例】

某年1月,某市石油公司与该市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一份《加油站维修项目合同书》。协议约定:建筑公司为石油公司提供加油站维修服务,建筑公司按石油公司提供的图纸施工,工程验收合格后一周内按工程预算的90%付款,合同价款以经中价审计审定的结算报告为准,于工程质保期结束后三天内全部付清,合同期限为一年。但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具体维修哪座加油站。

同年2月,石油公司将一座加油站的维修工程发包给建筑公司,两个月后,该工程顺利完工。同年8月,石油公司决定对辖区内的另外3作加油站进行维修,同时按上级公司要求,以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该建筑公司也参加了投标,但由于报价太高而均未中标。于是,石油公司将维修工程发包给了另外两家中标的企业,并与之签订了合同。同年9月,该建筑公司认为石油公司违约向当地法院起诉,理由是双方于1月份已经签订了《加油站维修项目合同书》,合同期限为一年,本年度内石油公司所有加油站的维修工程均应由其承包。

【评析】

本案例中,双方之所以发生争议,主要在于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合同标的,于是给了对方可乘之机。合同标的是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对此做出明确约定。《合同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双方当事人;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本案中,石油公司和建筑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具体的维修对象,容易让人误解为包括本年度内所有的加油站维修工程项目。而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也表明,石油公司为此承担了违约责任,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同信用促进会

2011年6月12日

【签订合同注意事项】合同标的

合同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力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标的条款必须清楚的写明标的名称,以使标的特定化,从而能够界定权利义务。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合同的必要条款。传统民法认为,合同债的标的为债务人的给付,即债务人的行为(或不行为)。中国通常认为合同的标的包括物、行为与智力成果。物指民法意义的物,含一般等价的货币。行为指作为(含作为的结果)与不作为。智力成果主要指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合同的标的必须是确定的、合法的、可能的。中国《经济合同法》第12条中规定经济合同的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如购销合同、供电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其标的均为民法上的物;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的标的为提供一定的劳务;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标的为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工程的项目。经济合同的标的还可以是某项智力成果,如科技合同的标的是某项科研成果。

什么是合同的标的?

摘要: 合同的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合同标的的有物、行为和智力成果等。 (1)物,是指合同当事人能够实现有效支配,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或经济价值,可以满足人们生活或生产需要的确切存在的物质财富。它包括自然界存在和人工制选的物质。 (2)行为,是指当事人有真实意思表示,并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活动。在合同关系中,它表现为当事人提供的某种劳务、服务等活动。 (3)智力成果,是指人类脑力劳动的成果。是一种非物质形态的财富。如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

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十二条

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是对合同自愿原则所包含的合同的内容的进一步阐述。

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所列条款,是一种倡导性的规定,并不是每个合同都必须具备所列合同内容的条款,才算成立。本条第二款同样也是一种倡导性的条款。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有的是合同的监督部门提供服务。是合同规范明确,最终还是为了避免和减少合同纠纷。当事人是否参照合同示范文本,对于合同的成立生效没有关系,当事人可以参照,也可以不参照。

根据本条,合同的一般条款包括: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当事人是权利义务的承受着,是履行义务和受领履行的主体,有时也是诉讼管辖的确定依据。当事人须具体确定,其方式就是写明姓名或者名称及其住所

2、标的

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它决定合同权利义务的质和量,十分重要。按照进来的有力说,标的是债务人的给付。在这个意义上,标的与标的物便不同。但是为了叙述方便,有时将二者统称为标的。合同的标的条款必须清楚的写明标的名称,以使标的特定化,能够界定权利义务的量。

3、数量

数量是确定合同标的具体条件之一。标的的数量应当确切,首先应当选择双方共同接收的计量单位,然后要确定双方认可的计量方法,还应当允许规定合理的磅差或者尾差。

4、质量

质量也是确定合同标的的具体条件,是同类标的中这一标的区别于那一标的的具体标志。合同没有标的不行,而有了标的,标的不明确、不具体也不行。因此,当事人应当对质量规定的明确具体。

5、价款或者报酬

价款或者酬金是有偿合同的主要条款。价款是取得标的物所应支付的代价,酬金是获得服务所应当支付的代价。价款通常指标的物本身的价款,但因上野山的大宗买卖一般是异地买卖,于是便产生了云飞、保险费、装卸费、保管费、保管费等一系列额外费用。这些额外非由哪一方支付,需要在价款条款中写明。

6、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直接关系到合同义务完成的时间,涉及到当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确定违约与否的因素之一 .履行期限可以规定为即时履行,也可以规定未定时履行,还可以规定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如果是分期履行,还应当写明每一期的准确时间。

履行地点是确定验收地点的依据,是确定运输费用由谁负担、风险由谁承受的依据,有时是确定标的物所有权是否移转、何时移转的依据。

合同的履行方式,例如是一次交付还是分期交付,是交付实物还是交付标的物的所有权凭证,是铁路运输还是空运、水运等,同样有关当事人的物质利益,合同应当写明。

7、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债务,是非违约方免受或者少受损失的法律措施,,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重大。合同对此应予明确。如明确规定违约致损的计算方法、赔偿范围等,对于将来及时的解决违约问题,很有意义。当然,违约责任是法律责任,即使合同中没有违约责任条款,只要没有依法免除,违约方仍应当承担责任。

8、争议的解决方法

解决争议的条款是当事人关于解决争议的程序、方法、使用等内容的约定,解决争议的条款并不设定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这些条款主要包括:仲裁条款、选择受诉法院的条款、选择检验鉴定机构的条款、法律适用条款、关于协商解决争议的条款。

一、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条款是合同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规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条文。合同的条款就是合同的内容。合同的权利义务,除法律规定的以外,主要由合同的条款确定。合同的条款是否齐备、准确,决定了合同能否成立、生效以及能否顺利地履行、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合同的条款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在此条规定了合同的主要条款。但是,并不是说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缺了其中任何一项就会导致合同的不成立或者无效。主要条款的规定只具有提示性与示范性;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内容要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这些条款,但不限于这些条款。不同的合同,由其类型与性质决定,其主要条款或者必备条款可能是不同的。比如,买卖合同中有价格条款,而在无偿合同如赠与合同中就没有此项。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坚持合同的订立以对特定事项达成协议为条件,则在这些特定事项末达成协议前,合同不成立;

如果当事人各方在订立合同时,有意将一项合同的内容留待进一步商定,则尽管这一项条款没有确定,也不妨碍合同的成立。现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九项内容简述如下: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这是每一个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当事人是合同的主体。合同

中如果不写明当事人,谁与谁做交易都搞不清楚,就无法确定权利的享受和义务的承担,发生纠纷也难以解决,特别是在合同涉及多方当事人的时候更是如此。合同中不仅要把应当规定的当事人都规定到合同中去,而且要把各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都规定准确、清楚。

(二)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合同关系无法建立。

合同的种类很多,合同的标的也多种多样:

1.有形财产;有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依不同的分类有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种类物与特定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货币与有价证券等。

2.无形财产。无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如商标、专利;著作权、技术秘密等。

3.劳务。劳务指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如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运输行为,保管与仓储合同中的保管行为,接受委托进行代理、居间、行纪行为等。

4.工作成果。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体现履约行为的有形物或者无形物。如承揽合同中由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技术开发合同中的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等;

合同对标的规定应当清楚明白、准确无误,对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都要约定得细致、准确、清楚,防止差错。特别是对于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更要尽可能地描述准确、明白。订立合同中还应当注意各种语言、方言以及习惯称谓的差异,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三)数量。在大多数的合同中,数量是必备条款,没有数量,合同是不能成立的。许多合同,只要有了标的和数量,即使对其他内容没有规定,也不妨碍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因此,数量是合同的重要条款。对于有形财产,数量是对单位个数、体积、面积、长度、容积、重量等的计量;对于无形财产,数量是个数、件数、字数以及使用范围等多种量度方法;对于劳务,数量为劳动量;对于工作成果。数量是工作量及成果数量。一般而言,合同的数量要准确,选择使用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根据不同情况,要求不同的精确度,允许的尾差、磅差、超欠幅度、自然耗损率等。

(四)质量。对有形财产来说,质量是物理、化学、机械、生物等性质;对于无形财产、服务、工作成果来说,也有质量高低的问题,并有衡量的特定方法。对于有形财产而言,质量亦有外观形态问题。质量指标准、技术要求,包括性能、效用;工艺等,一般以品种、型号、规格、等级等体现出来。质量条款的重要性是勿庸赘言的,许许多多的合同纠纷由此引起。合同中应当对质量问题尽可能地规定细致、准确和清楚。国家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有其他质量标准的,应尽可能约定其适用的标准。当事人可以约定质量检验的方法、质量责任的期限和条件、对质量提出异议的条件与期限等。

(五)价款或者报酬。价款或者报酬,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所付代价的货币支付。价款一船指对提供财产的当事人支付的货币,如在买卖合同的贷款、租赁合同的租金、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等。报酬一般是指对提供劳务或者工作成果的当事人支付的货币;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费、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中的保管费以及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勘察费、设计费和工程款等。如果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要按照规定执行。价格应当在合同中规定清楚或者明确规定计算价款或者报酬的方法。有些合同比较复杂,货款、运费、保险费、保管费、装卸费、报关费以及一切其他可能支出的费用,由谁支付都要规定清楚。

(六)履行期限。履行期限是指合同中规定的当事人履行自己的义务如交付标的物、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劳务、完成工作的时间界限。履行期限直接关系到合同义务完成的时间,涉及当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确定合同是否按时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的客观依据。履行期限可以是即时履行的也可以是定时履行的;可以是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也可以是分期履行的。不同的合同,对履行期限的要求是不同的,期限可以以小时计,可以以天计,可以以月计,可以以生产周期、季节计,也可以以年计。期限可以是非常精确的,也可以是不十分确定的。不同的合同,其履行期限的具体含义是不同的。买卖合回中卖方的履行期限是指交货的日期、买方的履行期限是交款日期,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履行期限是指从起运到目的地卸载的时间,工程建设合同中承包方的履行期限是从开工到竣工的时间。正因如此,期限条款还是应当尽量明确、具体,或者明确规定计算期限的方法。

(七)履行地点和方式。履行地点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对方当事人接受履行的地点。不同的合同,履行地点有不同的特点。如买卖合同中,买方提货的,在提货地履行;卖方送货的,在买方收货地履行。在工程建设合同中,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履行。运输合同中,从起运地运输到目的地为履行地点。履行地点有时是确定运费由谁负担、风险由谁承担以及所有权是否转移、何时转移的依据。履行地点也是在发生纠纷后确定由哪一地法院管辖的依据。因此,履行地点在合同中应当规定得明确、具体。

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做法。不同的合同,决定了履行方式的差异。买卖合同是交付标的物,而承揽合同是交付工作成果。履行可以是一次性的,也可以是在一定时期内的,也可以是分期、

分批的。运输合同按照运输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公路、铁路、海上、航空等方式。履行方式还包括价款或者报酬的支付方式、结算方式等,如现金结算、转帐结算、同城转帐结算、异地转帐结算、托收承付、支票结算、委托付款、限额支票、信用证、汇兑结算、委托收款等。履行方式与当事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应当从方便、快捷和防止欺诈等方面考虑采取最为适当的履行方式,并且在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

(八)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使对方免受或少受损失的法律措施,也是保证合同履行的主要条款。违约责任在合同中非常重要,因此一般有关合同的法律对于违约责任都已经作出较为详尽的规定。但法律的规定是原则的,即使细致也不可能面面俱到,照顾到各种合同的特殊情况。因此,当事人为了特殊的需要,为了保证合同义务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为了更加及时地解决合同纠纷,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如约定定金、违约金、赔偿金额以及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指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的解释以及法律适用等。解决争议的途径主要有:一是双方通过协商和解,二是由第三人进行调解,三是通过仲裁解决,四是通过诉讼解决。当事人可以约定解决争议的方法,如果意图通过诉讼解决争议是不用进行约定的,通过其他途径解决都要事先或者事后约定。依照仲裁法的规定,如果选择适用仲裁解决争议,除非当事人的约定无效,即排除法院对其争议的管辖。但是,如果仲裁裁决有问题,可以依法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或者申请法院不予执行。当事人选择和解、调解方式解决争议,都不能排除法院的管辖,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约定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可以选择中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也可以选择在外国进行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还可以选择解决他们的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可以选择选用中国的法律、港澳地区的法律或者外国的法律。但法律对有些涉外合同法律的适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决争议的方法的选择对于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利益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应该慎重对待。但要选择解决争议的方法比如选择仲裁,是选择哪一个仲裁机构要规定得具体、清楚,不能笼统规定“采用仲裁解决”。否则,将无法确定仲裁协议条款的效力。

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定的条款,虽然超出本条规定的九项内容,也作为合同的主要条款。

二、关于合同的示范文本

在制订合同法的过程中,有的委员和部门认为,由于经济贸易活动的多样性,如果当事人缺乏经验,所订合同常易发生难以处理的纠纷。实践中合同的示范文本对于提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更好地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起到了积极作用,对此应当在合同法中作出规定。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订立合同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其目的与第一款一样,就是为了使当事人订立合同更加认真、更加规范,尽量减少合同规定缺款少项、容易引起纠纷的情况。

招标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

标底,是指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所编制的完成招标项目所需的基本概算。 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对标底的作用规定作为评标的参考。当然,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低于投标人完成项目成本的投标报价,不应予以考虑。

事先知道了标底导致不公平竞争。

《招标投标法》对六种导致“中标无效”的法定情况做了规定

(1) 招标代理机构泄密或恶意串通(第50条)

(2) 招标人泄露招标情况或标底(第52条)

(3)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前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第55条)

(4) 招标人违法确定中标人(第57条)

(5) 投标人串标或行贿(第53条)

(6) 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54条)

推荐第2篇:约定不明确埋下隐患

通州区西集镇农民张某将闲置房屋出租给赵某,出租伊始没有合同。后来赵某不放心,和张某就房屋租金达成简单协议,主要内容是:房屋租金2001至2003年每年2000元;2003以后每年2200元,永不变更,租金半年一付。后赵某私自改造张某房屋,新建一个小棚子。张某问是否可以要求赵某进行赔偿,或是中止合同。

在本案当事人刚刚开始出租房屋的时候,双方没有就房屋出租的具体情况有明确的约定,为以后出现纠纷埋下隐患。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在房屋出租过程中没有书面合同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其结果是当事人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本案中,当事人达成了简单的房租协议,即当事人双方就房屋的使用权和租金交换的合意,合同成立并生效。但是合同中的2005年以后租金每年2200元,永不变更的条款,如果该条理解为租赁期限为长期,显然和《合同法》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相悖;如果认为该条约定租赁期限不明,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租赁期限不明,应当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因此2005年以后的条款是无效的。而2001年到2005年的条款,双方虽然约定得十分简单,但是,由于租赁时间和租金明确,已经成立了合法有效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虽然张某可以要求赵某赔偿损失,但是其无权单方解除合同。

来源:劳动人事法律网

推荐第3篇:破产界限

破产界限

破产界限又称破产条件或破产原因,是指债务人出现了什么样的经济状况时,才能申请开始产还债程序。《民事诉讼法》规定了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的破产界限是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司法实践中,确定企业法人是否达到破产界限,应当依据以下两方面的事实:

1企业法人的经营状况表现为严重亏损的事实。如果并未出现严重亏损,那么即使不能清到期债务,也不能宣告其破产。例如,企业法人在大规模技术改造期间,因新的生产能力未形成,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就不能认为已出现破产原因。

2企业法人已丧失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企业自的经济能力,二是企业的信用能力。如果企业自身缺乏资金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同时又不能依靠信用渠道筹集到必要的资金,即表明其已丧失了清偿债务的能力。债务人无力清偿的债务是指已经到期的债务,而且应当是已经到期的债务持续不能清偿。

3企业法人同时存在以上两个方面的事实,就表明其已经达到破产界限,达到破产界限之后,债权人或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

4对国有企业来说,这种破产原因还须是由于经营不善造成的。如果是由国家经济调控等政策性措施导致的,依然构不成破产原因。

5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不能清偿债务是指:(1)债务的清偿期限已届满;(2)债权人已要求清偿;(3)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的,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来源:http:///pcqs/

推荐第4篇:合同条款不明确引起的争端

合同条款不明确引起的争端

【概要】

我国江苏某进出口公司与国外某公司成交一笔出口业务,口头商谈时双方商订采用即期信用证结算方式。后在合同中的支付条款中只笼统地规定“凭买方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付款”,我国公司按信用证结算方式理解,备妥货物后,催促国外客户开证,但国外客户声称,根据合同规定,是以即期付款交单托收方式支付货款。在其它情况发生变化下,我方无奈,只好用远期付款交单托收方式,既延期了收款,又承担了利息费用。

【案情】

江苏某进出口公司与国外思特麦公司成交一笔业务,在交易会上口头商谈时曾提过其货款按凭单即期付款的信用证结算,签订合同时在合同支付条款中规定:“Payment by draft drawn on Buyer payable at sight。”我进出口公司按合同规定于交货期前按时备妥货物,准备装运,但始终未见买方开来信用证。我进出口公司遂于 6月 20日向买方思特麦公司去电催证,但买方复电称,根据双方贸易合同规定,本笔业务并非信用证方式结算,而是以即期付款交单方式办理托收。我进出口公司有关结算人员即查询该笔业务经办人员,经业务人员回忆在商谈时确实提过货款按即期付款的信用证方式结算,并未接受托收方式。我进出口公司有关人员又核对合同支付条款“Payment by draft drawn on Buyer payable at sight”的规定,认为该条款是凭买方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付款,虽然并未接受托收方式,但从该条款中也未明确规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这才发现了合同条款的不严谨。因为托收方式和信用证方式都可通过以买方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办理付款。双方几经交涉,但主要由于买方的外汇在开证手续等方面的问题,暂时无法在装运期前开立信用证。我进出口公司根据合同条款和考虑装运期,最后接受买方思特麦公司的意见,以见票 45天付款交单(D/P at 45 days’ sight)的方式办理托收,但由于原即期付款改为远期付款,中方提出要求并经买方同意由买方负担了45天的远期利息。

我进出口公司按期装运货物后,于 7月 25日按 45天 D/P方式向托收行办理托收手续,并在托收指示书上规定 45天利息与货款一起收取。9月10日我进出口公司接到托收行通知,该笔托收票款业已收到,但据代收行称,付款人拒付利息。只收回货款部分。

我进出口公司经研究认为买方思特麦公司的资信太差,本应按即期信用证结算,而在交货时却推翻诺言,要改以远期托收结算。虽然曾经许诺利息可以由对方负担,但待付款时又再次推翻诺言,拒付利息。我进出口公司随即于 9月 15日发电向买方思特麦公司追究。而买方于 9月!9日复电如下:“你 25日电悉。关于第×××号合同项下货物,我方提货后发现货物有部分霉斑。我本应准备退货拒付货款,但考虑贵我双方今后长远贸易关系,故作出最大的让步,接受了货物,但仅在该笔托收中我未付利息作为弥补由于货物霉变的损失。谢谢合作。”

我进出口公司从上述买方电文中看出一个问题:买方业已提取货物。说明代收行早已放单给买方,所以买方才能持单据向船方提货。既然买方没有支付整笔货款,也就是说拒付了部分货款,而且我在托收指示书上明确指示代收行要货款与利息一起收取。买方拒付部分货款,为什么代收行还放单给付款人? 代收行理应将付款人拒付的情况通知我方,然后根据我方的意见决定是否放单,这才符合国际惯例。我进出口公司随即通过托收行向代收行提出责问,但托收行不同意我进出口公司的意见,理由如下:对于你公司第×××号托收委托书,我行认为代收行的处理方法符合国际惯例。对于托收票款要收取利息,如果你公司认为其利息必须坚持收取而且不得放弃,则必须在托收指示书上明确强调规定不得放弃,否则代收行在对方拒付利息时,可以放单给付款人,这是国际商会第 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明文规定的。

我进出口公司根据托收行的意见,又查阅上述第 522号国际惯例文件后,不得不放弃利息的收取,而且货又被对方提取,只好放弃追款并结案。

【分析】

国际贸易中有关当事人的一切义务、权利均以贸易合同形式而确定,合同一签订成立,当事人就要承担履行所规定的义务,它具有法律的约束力。所以在签订合同时要以慎重的态度,完整地、详细地、准确地订立合同中的一切条款。本案例中我进出口公司虽然在交易商谈时曾提过以即期付款的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但在正式签订有效的合同条款时就缺乏慎重的态度,没有将支付条款完整准确地在合同中体现出来。如果以即期付款的信用证结算,应明确规定:“Terms of Payment:The buyer shall establish an 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 available by draft at .....days’ sight, 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China until 15th days after date of shipment .The Letter of Credit must reach the seller 30 days before the contacted month of shipment.”(支付条款:买方开立不可撤销信用证,凭卖方即期跟单汇票于装运后 15天内在中国银行议付有效。信用证必须在合同所规定的装运月前 3o天开到卖方。)这样条款就比较明确。本案例的合同对支付条款只笼统规定:“Payment by draft drawn on Buyer payable at sight 。”其意思就是说“凭买方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付款”,非常笼统,因为不但信用证(L/C)支付方式项下的付款可“凭买方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付款”,而且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远期付款交单D/P at ×× days after sight)、承兑交单(D/A)等方式都可以“凭买方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付款”。所以本案例的合同条款无法确定是什么支付方式。结果延期收汇并造成利息损失的责任主要在于我进出口公司对签订合同条款的规定不够慎重。

买方电称货物发现霉斑,但我进出口公司在装货前业经商检部门检验合格,符合合同要求,并有品质检验证书为凭。本案例合同关于装运货物的品质条款规定:“quality certificate by C.C.I.B.at loading port to be taken as final”(以中国商品检验局在装运港出具的品质证书作为最后依据)。对方既未经当地的有关检验部门复验,也未提供有效的复验证书,仅凭电文一句话:货物有霉斑。我进出口公司对此不表示态度而默认,默认交付货物不合格,这是错误的。

我进出口公司另一个失误就是对国际惯例掌握不够。按国际商会第 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以下简称《URC522》第 20条 a款规定,“如果托收指示书规定应收取利息而付款人拒付利息时,除本条 c款规定外,提示行可以视情况在未收取利息而凭付款或承兑或其它条件将单据交与付款人。”而本条 c款又是这样规定的:“当托收指示书明确规定利息不能免收时,如果付款人拒付利息,提示行不应放单并对由于交单延误引起的任何后果概不负责。利息遭拒付后,提示行必须毫不延误地通过电讯方式,若不可能,则通过其它快捷方式通知发出托收指示书的银行。”这就是说虽然托收的委托人意欲委托代收行收取利息,不但要在托收指示书上明确作出规定,而且还要明确强调“收取利息”一项不得免除,代收行才能不放单给付款人。否则,如本案例那样我进出口公司在托收指示书上没有强调其利息不得免收,代收行有权在未收取利息的情况下凭付款的条件而放单给付款人。所以说本案例的代收行处理是正确的,符合国际惯例要求。

推荐第5篇:人与人之间的界限

人与人之间的界限

生命就像一个天平,幸福就隐藏在这微妙的平衡里。

“有点黏,又不会太黏”,这是台湾某个推销米的广告词,形容煮出来的米饭是黏度适中,我拿它来形容我们与人的关系,特别是伴侣或亲子这类的亲密关系。太黏了,叫人窒息得想要逃开,一方期待更多的亲密,另一方希望能独立自由。就像一个人拼命地在后面追,一个人死命地在前面逃;太松了,离得远了,又会让人几乎忘了这关系的存在。

爱需要有适当的“距离”,但不要“疏离”;关系需要“界限”,但不要“局限”。既使是再亲密不过的伴侣,也是两个人。在生活和情感上有属于自己的部分,也有属于两个人共同的部分,这两个部分是需要共识和平衡的。

一、什么是界限呢?

在婚姻或情感关系里,需要区别什么是你的情绪、想法?什么又是伴侣的情绪、想法?在家庭亲子关系当中,需要区别什么是父母想要的?什么又是孩子想要的?在工作团队当中,需要区别什么是你的责任?什么又是他人的责任?一个没有界限的人将是混乱的,为别人承担责任、过度掌控或顺从、想要改变别人而感到无力和沮丧。一个缺乏界限的人,将会失去自我,注定他这一生将是不快乐、甚至悲惨的。

界限就像是标示出一个极限、范围或边缘的一些界线或事物。在心理层面,界限是对于自己与他人为不同个体的认知。因为这种的不同感,所以每个人都具有独特且独立的身份。界限就是在替我们说出: 我们是什么?不是什么?会选择什么?不会选择什么?会忍受什么?不会忍受什么?会感受到什么?不会感受到什么?喜欢什么?不喜欢什么?想要什么?不想要什么?

二、无界限感的特征

1.为别人而活,不懂为自己而活

一个没有界限的人没有为自己活过。一生都在为父母、为朋友、为工作、为家庭(配偶、子女)而奔波。他的世界没有自己,他活在别人(父母、老师、老板、朋友、配偶)的期望和要求当中。一个没有界限的人从来没有认真想过自己想要什么,自己真实的理想和愿望是什么。也总认为自己、自己想要的,都是不重要的。这样的人会常常感到沮丧,因为他们一直做他们不愿意或不喜欢的事,他们也感到怨恨,对掌控他的人感到怨恨,觉得自己没有选择的余地。

这样的人缺乏自我认同,自我身份混淆,不知道为谁而活,无法认清自己是谁、别人是谁,是自己想要的或是别人想要的。这样的情况在我们国家很普遍。

如果你也是一个没有界限的人,你需要:从现在开始为自己和自己的人生负责任。从别人的期望中走出来,去问自己:我真正想要的是什么?我真正想做的是什么? 2.被人控制,不懂得自我尊重

一个没有界限的人容易被人所控制或伤害,没有能力去限制别人对于自己的伤害(身体上、情感上),不懂得保护和尊重自己。常常太依赖或顺从别人,以致他们不能对别人设限,而感到痛苦、羞辱。

如果你想从这样的状况里走出来,你需要:尊重自己的身体和情感,主张你应有的权利,拒绝从别人来的伤害、虐待。 3.为别人负责,却不懂为自己负责

一个没有界限的人常为别人的感觉负责,害怕别人生气、伤心或失望。又常为了讨好对方,过度在乎对方的感觉,反而忽略自己的感觉或失去控制。他常常感到罪恶感,觉得都是自己的不对、或做得不够好。

如果你想从这样的状况里走出来,你需要:分开这是你的或是对方的情绪。让别人为他自己的情绪负责,你为自己的感觉负责,避免受别人情绪的控制。

4.失去控制,却不懂掌握自己

一个没有界限的人将生活及生命的控制权和选择权交给别人,变得无法掌握自己。过度依赖别人,害怕做决定,由别人为他做决定,或要别人为他负责。觉得必须做到别人要求的每件事,让别人控制我们的生命和选择。常常感到恐慌,无法控制自己,否认、推卸自己的责任,认为自己是没有选择的。

如果你想从这样的状况里走出来,你需要:为自己做出选择、决定,并为自己所做的选择和决定的后果负责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掌握自己的生活,而不需要为别人的行为负责。 5.过度付出,无法掌控限度

一个没有界限的人没有发现自己的有限,像时间、能力等。过度付出或勉强自己。忽视自己的健康和需要,只为满足别人的期望,总把别人摆第一,甚至使自己受伤害。过份负责和罪恶感,常觉得自己做得不够好。

如果你想改变这样的状况,你需要:知道自己的责任,也知道自己的有限。知道爱的界限,爱心是有距离的。 6.操控他人,而不懂得尊重他人

一个没有界限的人喜欢替别人做选择、决定,强迫别人接受他的想法。过度照顾人,而有意或无意地侵犯或介入别人的界限。常名为热心助人,其实是好管闲事。有时会用自己的情绪来绑架别人,你不能离开我,否则我就„使用言语或肢体的威胁、恐吓。

如果你想改变这样的状况,你需要:学会尊重,学会理解。明白人和人天生是不同的,别人有选择自己生活的权利。尊重他人的行为、决定和语言。

7.过度依赖,无法独立自主

在生活、情感上过度依附别人,黏人,让别人感到窒息。过度依赖从别人得到身体愉悦或情感满足,造成不安全感。时常埋怨,常觉得别人对他不够好,要别人为他的情绪、痛苦负责。害怕独处、孤单。 经常焦虑“他会不会不理我、不关心我了”、“我该怎么办”等;对自己不负责任“觉得自己什么都不会”,渴望得到关注,大小事情都需要依赖其他人。

如果你想改变这样的状况,你需要:为自己的生命负起责任。并且要明白:没有人有义务和能力为你的生命负责。你的生命只能由自己来掌控。在心智上努力成熟、长大。为自己做决定,并为自己的选择负责。

当我们能勇敢的为自己的生命负起责任,不再过度依赖他人,我们会觉得一个人独处时自在愉快,与人相处时也感到自在愉快。能规划自己的时间和生活,同时有适当的人际活动。当你能拥有愉快的单身生活,也就会拥有愉快的婚姻或情感生活。

三、设立健康界限的要诀

1.把爱自己放在第一位

把放在别人身上的目光收回来,放在自己身上。关心和注意你自己、属于你自己的,包括:你的身体、感觉、态度、行为、想法、能力、选择、理想、角色、价值、责任、限制等。当我们能够爱自己,我们才有爱,才有爱的能力。一个爱自己的人,有爱的人,才会知道该如何去爱别人;一个不懂得爱自己的人,无法正确地爱别人。 2.增强自我观念,建立自信

明确自我的概念,明确自我的价值。能区隔自己和别人的不同,定义自己是谁、自己又不是谁。想想你的价值观、生活态度、情绪感受、人生愿望、兴趣嗜好、人格特质是什么?

记住你是属于自己,而不是属于别人或某个机构。

当你明白自己的独特性、了解自己的真实想法,也就更容易找到自己的天赋与爱好,继而成为独立又自信的人。 3.懂得拒绝别人

要学会拒绝别人,这很重要。特别是那些你不想要的,或是对你的伤害。也要拒绝行为或情绪的虐待,包括一切不实的批评、责备,不要让它影响你和你的自尊。拒绝不属于你的责任或罪恶感,把别人的责任揽在自己身上,不见得对别人有好处,对方可能更加不负责任和依赖他人。

要帮助他人,也要考虑自己的时间、金钱和精力的限制,做适当的付出,对伴侣和孩子也是这样。 4.为自己负责任

生命只有一次,它只属于我们自己。没有人有义务为我们的生命负责,为我们的一切负责。能为我们自己负责的,只有自己。

要为自己的生活和人生做出选择,同时为自己的决定和行为负责任。要保持积极主动,知道自己要什么,不要什么。

思考和选择有价值的目标,探索和认同自己人生使命和目标,不断前进。

5.真实的接纳别人

我们的意识充满“分别心”和“评判”,我们总认为我们是对的,是绝对正确的。这本身就是一个错误。

每个人都是独一无二的,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优点和天赋。要认识到生命的无限和自己的局限,不去妄下评判,不因为自己的偏见而否定一切。

接纳和尊重别人的身体、感觉、想法和决定,避免对别人使用言语或肢体的暴力。

在关系里不要去过度影响或控制别人,这样只会将对方越推越远,想要远离你。 6.保持适当的距离

相处是门艺术,在各种关系里,我们需要不断保持平衡,把握亲密与距离。

好的关系就是“有点黏,但不太黏”。爱也是关系,也需要有距离。再好的两个人,也仍然是两个人,成为不了一个人。

你要了解自己的情绪、需要、和私人空间;也要知道,对方也有情绪,也需要私人空间。

找到和拥有属于你自己的部分,在关系中也不要忘了绽放自己的生命美好,在你所爱的人之外,发展你的兴趣和各自属于自己的时间。

这样互相补充、互相支持、互相学习,螺旋上升的关系,才会长久和甜蜜。

推荐第6篇:爱无界限

爱无界限

每当风来时,雨来时,外公都会准时的守侯在校门口,撑着那把红色的小伞,向我频频招手。我斜挎着书包,三步两步的奔向外公,幸福地钻进外公的伞下,走进雨的世界。

猛抬头,我发现头顶的天空竟全部是红色的,红得那样鲜艳,而外公的头顶却是半红半黑的。外公,伞歪了。我提醒外公道。而外公却笑着说:没歪啊!我迷惑极了。明明是歪向了我这边。雨还在跳跃,在外公颤颤的肩上跳出一串湿漉漉的音符,跃出一副湿漉漉的画面。一股难以言传的热流在我心里涌动着,外公略显老态但依然坚定的步伐使我安心,甚至让我骄傲和自豪。风更猛了,雨更紧了,我依偎着外公,劈啪地踩响街道的积水,真惬意。

回到家,外公的一边肩膀早已经湿透。就这样,每次从雨中撑伞回家外公的衣服总是一半干一半湿,形成了一道鲜明的界限;而我在那把红色的大伞下,在无数次的风雨中长大、懂事

回忆着往事的点点滴滴,不知不觉外公老了,现在撑那把伞的人是我了,在雨中依旧是我和外公,依旧是那温馨的亲情。我的心热了起来,我和外公都做过同一件事,那是华夏子孙亘古不变的主题亲情。

外公现在老了,走几步已经累的气喘吁吁了,外公再也不能给我送伞了。想到这,想起了外公对我说的一句话,我又悄悄的落泪了

学会爱,就是学会保护风雨中的一株幼苗,雷电中的一棵苍松,就是呵护寒夜里的一盏烛光能被人爱是一种幸运,能去爱人是一种情怀,而爱与被爱都是幸福的

雨可以在我与外公身上淋出一条痕界,相信至真的亲人间的爱是涌无界限的。

推荐第7篇:约会立界限

谈起约会很多人都觉得约会有什么好学的,一起去吃个饭,看个电影,逛逛街,逛逛公园就觉得足够了,更不用说约会还有界限了。这次与大家分享---约会立界限。约会立界限的目的是为了谈一场贞爱!对男生负责更是对女生负责,帮助我们谈一场贞爱! 很多人都不知道一个问题是什么呢?约会的目的,也许你会说约会为了增加感情,彼此了解。是的,现在我给约会的目的下个定义:透过持续的彼此认识,以便了解是否愿意给对方承诺或分道扬镳。所以约会时要收集对方所分享,透露的自我信息;学习【识己识他】;操练观查力,学习聆听;言行一致,约会时自在作自己。太多的拘束只能让你自己不自在,不能让对方是否适

(一)

1、约会与界限我觉得这个界限对女生来说很重要约会是有风险的,界限帮助你观测风险,(2)界线就是你的地界,界线为你划定范围,保护你自己不受伤害。(3)需要学习看重你的界线,包括你的情绪,价值观,行为与态度。(界线帮助你)成为自己,而不是在别人身上迷失自己。(5)界线的保护作用是让别人知道哪些事可以容忍,哪些则不能。为了谈一场真(贞)爱,男生也为了对女友负责,女生也为了保护自己,我觉得界线是有必要的。

(二)身体界线

(1)身体接触的十二个阶段,对于谈贞爱来说,这是很重要的, 陌生人到结婚有些事是可以做,有些不可以做。那么什么事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现在从陌生人开始,第一是眼望全身,看对方的第一印象,然后是互相注视,再然后就是到声音的传输,彼此开始说话沟通,再下一步就是牵手,这是第四阶段,第五是搂肩,6搂腰7 脸的接触包括接吻8手和头的抚摸9手和身体的抚摸;10 口到胸的接触;11手和性器官的接触12 性行为这十二个阶段是对两人真爱(贞爱)的挑战,因为贞爱是很多都不能做的。不同的人觉得两人相处,可以达到不同的阶段,其实从牵手开始认得荷尔蒙就开始有了反应,不同的人开放度不同,达到的阶段也不同。在国际上调查中国人可以接受的是在牵手,而老外可以接受的是搂腰,在这界限之内是可以承受的。如果想谈一次贞爱(真爱)那就约束自己,也约束对方,只能到牵手,即使马上就要结婚,想要做更多只能等到婚后!这是对自己负责,对对方负责!

(2)设定身体界线的重要性

上面已经介绍身体接触的十二个阶段,也说过最大的底线,华人不超过牵手,外国不超过搂腰。为什么呢?(1)性既尊贵又需被尊重;(2)性是表达爱的最宝贵形式,要保留给配偶的;(3)守住身体界线让你认识对方是否有自制力,是否自私;(4)情欲会阻拦爱情,也圣灵相争(教会内,身体是圣神的宫殿)随从情欲带来身体,关系以及灵性上的问题;(5)无论什么花言巧语,要坚持拒绝跨越身体界线;(6)上帝的赦免是为愿意悔改的人预备的。

对现在花花世界,什么事情都会有,同居,试婚,堕胎,也许很多人都会说两个人都需要就可以了,然而很多人都不知道婚前性行为所带来的后果有多严合做你的另一半,因此约会需要认真的学习,并且,约会之先要认识”界限“。

重。对于婚前性行为的后果:贬低自我价值、后悔、忧郁、觉得被骗、恶心、对“性”幻灭、导致分手、罪恶感、生殖器官的各种炎症、性病、未婚先孕、婚后不育症、影响婚姻生活、与神隔绝(在天主教内)等。在这里也愿意分享一下在天主教会内堕胎是多么严重的事情,在社会上堕胎是不属于犯罪的,在小孩没有出生前就不属于犯罪,然而在天主教会内,当精子和卵子结合后他就是一个生命,任何人不能剥夺他出生的权利,堕胎是在教会内属于大罪,连神父都不能赦免的大罪。凡堕过胎的人在以后的生活会有阴影,而且魔鬼会揪住你这个把柄(天主教会内)。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你的同学怀孕了,你不可以对她说你堕胎吧!不能支持他的堕胎一切言行,更不能陪他去堕胎,在天主教会内你也属于堕胎罪!

通过以上的介绍我们要学会说拒绝,表达说[不],有些人觉得[不]这不是很好说吗?呵呵也许你忘记了前面的男女大不同,我们要说不得时候,要让多方觉得即被尊重,心理又觉得舒服!下面让我们来看几个例子!

(1)你的男 /女朋友预备一部色情艺术片,而且准备和你单独欣赏。你如何表示[不]?

答案:

1、我不想和你一起看这部电影,看这部电影会让我觉得尴尬和不舒服。

2、我想我们一起去逛街会让我觉得舒服和愉快!

(2)晚上九点多,你交往一星期的男/女朋友坐在公园的长椅,四周看去都没有人。突然对方抱着你,想要亲你。你可以如何表达【不】?

答案:

1、我和你认识不久,你的行为让我觉得很错愕,也会怀疑你是否想更多认识我的内在。

2、时间不早了,我要回家了,下次约会一起去吃牛排好吗?

(3)你的男/女朋友,今晚邀你到他的住处聊天,他拿出啤酒想和你小喝几杯,你可以如何表示【不】?

答案:1我想和你好好的聊天,喝酒让我不能仔细听你所说的。

2 我想和你去喝喝咖啡,逛逛商店,或者聊天吃蛋糕,如何?

对于男女约会我还建议如果你们两个要出去约会,最好不要独出在对方家里,不要在灯光很暗或阴暗的地方。

两性沟通法

在当今社会沟通非常重要,没有更好的沟通很难让两个或者更多的人达到共鸣,在谈恋爱或婚姻里也不例外,如果两个人不沟通他们就走不到一起,现在让我们听一听佳偶形成的因素有哪些:

1、双方感知有许多共同处;

2、双方很能自在的一起交谈,重视对方;

3、吐露内心,彼此开放;

4、了解对方观点;

5、角色互相配合;

6、有朝夕与共的认同感。

沟通的原则:

1、沟通的问题通常反映出心里的问题。

2、耳朵是最重要的工具。

3、好的沟通不会频空发生,他需要努力练习。

4、没有冲突不等于沟通良好。听别人说话,要能清楚分辨内容,才是听清楚。

5、动机比技巧还重要。

上面介绍了沟通对婚姻的重要,沟通的重要,那么下面让我们先练一练如何分辨对方的话。

1、丽斯说:[我和男朋友的关系每况愈下,想分手,又觉得放不下这份感情;想继续下去,又觉得似乎无法改善沟通。其实,我心里很挣扎,唉!我觉得自己日渐消沉,和周遭朋友也断了联系。] 对于丽斯说的话,【事实】是和男朋友关系每况愈下,和周遭朋友也断了联系。在他说话的里表现他的【情绪】:消沉的、纠结的、消极、不知所措、难过。他的【想法】:交了男友,失了朋友,想要分手,不知如何处理感情两头都空!

2景兴说:[我和朋友一起赶专业作业,同学负责的部分还没有完成,却突然转身说要回家了,真是莫名其妙,不知道这同学怎么了。]这句话的【事实】同学负责的作业还没有完成,就说回家,【情绪】疑惑,生气【想法】做人要负责必要提前离开也要说,不知道她怎么了。

3昆明说:[我以为她会喜欢这个礼物,但她拆开只是轻轻的说一声谢谢,就没有说话。隔天问她怎么没说喜欢或不喜欢,她竟然说我有没有问她。真是气人,早知道不送了。]从这句话中得到的【事件】送礼物给女友,没得到预期的回应。

【情绪】失望挫折,生气。【想法】好意送礼,女友应该接受,不喜欢也不宜表达。

看到以上的分辨让我们也对说话有了新的认识,怎么说才是说明白,说清楚对方的行为,自己的感受,对方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期望呢,接下来让我们再看看下面的练习。

例:小如:[每次约会到一半,小正只要一接到家里的电话,就讲个不停不在乎我的存在,阿正实在太自私了!]小如以“说明白”表达:当我们约会时,你(1)接到家里的电话就讲个不停,

推荐第8篇:浅谈《产品质量法》的不明确规定

现行的《产品质量法》颁布于____年,____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修改,它是我国产品质量管理领域的第一部法律,已实施了__年之久,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和执法实践的逐步深入,其中一些规定的衔接问题日益凸显,值得探讨。笔者认为该法侧重点在于对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的规范,而对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虽有第三章第二节对销售者

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作了较详细的规定,但在具体执行上仍有难以操作之处。现笔者从自身执法工作实践谈谈一孔之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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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案例:某个体户从正常渠道,以正常的价格购进附带有《合格证明》的、酒精度为__%(v/v)的白酒进行销售,并按规定索证索票检查验收,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计划对该产品进行监测抽样检测,经法定检验机构监测其实际酒精度为__%(v/v),其他检验项目均合格,依据其明示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该工商机关考虑到该酒不是卫生指标不合格,且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行业标准,最终裁量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定性为销售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依据第五十条进行了处罚。相信这是绝大部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案件的查处思路,但仔细推敲,就会发现《产品质量法》对该种违法行为的定性和处罚并不明确。第三十九条是对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的具体规定之一,法律条文是“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其对应的罚则应是该法第五十条。笔者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该案件在定性和处罚上的不妥贴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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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条文字面上理解

按照笔者的理解,第三十九条是销售者在销售产品时不得在主观上故意实施的违法行为的限制性规定。通俗地讲,是指销售者在销售产品的过程中,不得故意做“手脚”,通过掺假、调换、涂改等非法手段,以具体行动致使所经营的产品质量低劣、等次降低或不合格,以及不得将明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欺诈消费者。而回过头来再看看上述案例中的当事人,他以正常的价格从正常渠道购销产品,主观上以“合格”产品购进,又以“合格”产品销售,并没有对该白酒实施任何“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等行为,从他现有的能力和条件不可能发现该白酒是否合格,他对该白酒酒精度低于明示含量的情况并不知情。他同样也是“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行为的受害者,因为销售该白酒同样也损害了销售者的商业信誉和经济利益。这一违法行为的始作俑者是谁呢?应该是生产者(目前暂时这么推测)在“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若定性该销售者实施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确有不妥之处。就该违法行为的本质来看,是该个体户销售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

也许有人会说,除非法律规范有规定,行政处罚案件不以当事人有无主观故意作为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而看具体行为的客观状态及其危害后果。认为实施行政处罚一般不需要考虑当事人的主观状态,进而对笔者上述分析问题的方式提出质疑,那么笔者就从下面一个角度进一步证明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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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相关条款间推理

笔者为什么狭隘地推断《产品质量法》对销售冒充合格产品行为的定性和处罚之间衔接有问题呢?再让我们看看第五章罚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了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第五十一条规定了对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以及销售明令淘汰停止销售产品的处罚;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对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处罚;第五十四条也有对销售相应产品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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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____〕第__号)同样也规定了生产、销售的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的等违法行为的追诉标准。

当回过头来看第三十九条对应的罚则——第五十条却只规定了对“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行为的处罚,而单单没有像第四十九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以及五十四条那样,把销售相应违禁产品的行为也明确相应的罚则。笔者认为,没有在第五十条中加上“销售”二字(对销售该种违禁产品明确罚则)绝对不是一个简单的疏忽。若只停留在现有的层面上,笔者就作出了一个大胆的推断:《产品质量法》对销售冒充合格产品行为的定性和处罚规定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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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对销售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是否要予以禁止呢?答案是肯定的。《产品质量法》对销售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也不是只字不提。第五十五条规定“销售者销售

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条款有两层意思,

一、哪些情形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二、《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产品是禁止销售的。其中包括冒充合格的产品亦是禁止销售的。既然是禁止的

,为何不在第五十条明确加上销售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的对应罚则呢?故此,至少可以这么理解:《产品质量法》对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的定性处罚有规定,但不够明确。因此,若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受罚”的常理来判断,现行的《产品质量法》就存在漏洞。

·

与上述相同,《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对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以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产品的行为的定性,也与上述情形相同,规定亦不明确,这里不再赘述。

至于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也许是该法侧重于规范生产者的产品质量,故适用与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管理即有不便。

解决目前这种状况的方法有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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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进行修改,对销售相应禁止销售商品的行为制定相应罚则。第三十七条可修改为“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也不得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第五十条可修改为“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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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以及第五十三条也按照上述方式作相应的修改。

二、制定《商品质量法》,对流通领域内的商品,进一步明确商品质量责任和义务,逐步构建较为完善的更加科学的产、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体系,以更好地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

推荐第9篇:辩护律师护的界限

辩护律师护的界限 1 护是辩护之目的

护,英文“defence”,保护、防护、庇护之意,是辩护的精要所在。辩是手段,护是目的。所谓辩护,就是通过辩的方式,达到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目的,维护其合法权益。从这个意义考虑,侦查阶段律师介入也是辩护。2法律未禁止的可以护

对律师而言,护与辩不同。辩可以百分之百,护则不能。基本结论是:法律未禁止的可以护。法律未禁止的应做如下理解:

(1)从权利本位出发理解每个人所享有的法律权利,即对于每个人来说,只要是法律未禁止的,就是可以为的。

(2)从无罪推定原则出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判决有罪之前,除法律明确剥夺或限制的权利外,享有普通人的一切法律权利;

(3)法律禁止的事项必须是明文规定的,而不能是默示的或推断的。

3 法律未禁止的均应尽力护

对于律师而言,在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时,法律未禁止之事项都可护,均应护。可以列举下列一些情况:

(1)开庭时应请求法庭允许被告人坐下,而不是一直站立;

(2)应该请求法庭允许被告人喝水、吃药,安排吃午饭;

(3)应该请求法庭除去被告人的械具;

(4)应该请求法庭允许被告人穿自己的衣服开庭,脱去看守所的号衣;

(5)质证时请求法庭允许被告人将相关证据拿在手上,仔细辨认,必要时应允许戴眼镜;

(6)应请求控方全面搜集对被告人有利之证据,并向法庭提交自己所掌握的全部对被告人有利之证据;

(7)当公诉人对被告人施加不必要的压力或进行不适当的训斥时,应提出异议;

(8)应请求法庭支持被告人提出的对证据详细质证的要求,不能为了尽快结束庭审而草率从事;

(9)应支持被告人使用自己可清楚、正确理解的语言进行审判的请求。

4 法律禁止之事项不能护

对于律师而言,法律明确禁止的事情不能护。可以列举如下一些:

(1)不能教唆、引诱或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

(2)不能伪造、毁灭或篡改证据;

(3)不能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理或私藏赃款、赃物或者作案工具;

(4)不能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洗钱;

(5)不能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司法强制措施,或者干扰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

推荐第10篇:文明无界限[材料]

文明无界限

在城市的大街小巷上,或多或少都贴着大大小小的文明标语,或许在人们潜意识里,一个真正有素质有内涵的人,最重要的品质便是讲文明吧。文明无界限,无论你有怎么样的职业、身份、年龄,你都应该明白,讲文明不应是人们高阔论谈的问题,而应实践在我们日常生活中,而你便是那个实践者。

当今社会,人们似乎意识到文明的重要性,生活在城市的我们也慢慢发现,和谐社会讲究的是文明,但在现实中的文明之路却不是那么平坦。

曾经,我走在大街上,行人来往匆匆。忽然不远处有一位中年男子咳了一声,他从口袋掏出面巾纸,将痰吐在纸上,包好。看到这,我对他肃然起敬,可下一刻,却令我深深汗颜。他将包好痰的纸随手往后抛,看都没看一眼就走了。留在地上的纸巾在灰白色的柏油路上显得特别显眼,别说上面沾着有大量细菌的痰,就是一张新的纸巾扔在干净的街上,也会让人特别不舒服,偶尔路过的市民或外地的游客见此情景定会对我市的整体印象大打折扣。 讲究个人卫生固然是好的,可是公然乱扔纸屑就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这也让我对那个人的素养程度打上大大的问号。

乱扔垃圾、无视各种规则、肆意讲粗话……这些都是没有文明意识的“产物”。一个真正有文明意识的人,是会时刻提醒自己文明的重要性。就像是日本在地震发生以后,当食物水源严重缺失时,日本的人民在领救济粮时,依旧是井然有序的排队,他们在领到食物后还有礼貌地道谢。这些就充分体现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文明之风,这也是我们国家我们城市所要学习的重要课程。

文明无界限,无论你身在何处,无论你年龄大小,都应该讲文明礼仪放在首位,这也是其他人对你是否有好印象的标准。

在外来游客看来,你一个动作,一句话语或许就代表你所在的城市的文明程度。所以作为这个美丽的城市的一份子,为了我们的家园,为了我们自己,请你停下所有不文明的举动、请你学会以身作则的去宣传文明、请你做一个文明的人吧,让文明之风吹遍我们的城市,让文明之花开遍我们的家园。

姓名:孙冰燕

地址:汕头市金平区桃园18栋304房

邮编:515041

电话:0574-88622501

第11篇:演讲稿爱无界限

The speech of Love without Limitations Hello, everyone! Honored to stand here, today I’d like to share with you some of my opinions on the topic “love without limitations”.As is universally acknowledged, love is to all living creatures what water is to a fish.A soul without love is not spiritually fulfilled.Until now, we still can not forget the touching moments when hundreds of PLA went through the ashes looking desperately for anyone surviving after the catastrophic earthquake; we would still be moved to tears when we heard of a college student bravely shouldering the responsibility of taking care of a sister who had no blood relationship with him. From their shining examples, we can feel the heartbeat of the times, that although we are living in such a rapidly shifting material world, there is always something that remains unaltered, and that is love.Neverthele, it seems that we are more and more seeking for some kind of great, unlimited love while ignoring the simplest yet richest emotions that fulfill our everyday life.What we do see is that piles of workaholics, in the excuse of extra work, leave their parents waiting desperately for a family dinner.How about our parents? They have made great sacrifices, only to equip us with the ability of flying farther and pursuing fame and fortune.More sarcastically, real friendship is turned to a useful acce to conveniences in work.We seem to have lost the nature of love.Imperfect as our relatives and friends may be, it is exactly everything they do for us purely out of love that can add up to make miracles into reality, that can cro the boundary of life and death, that can lead us out of the darkest times in life, and at exactly that moment when we are tired or lost, reach the deepest part of our soul. So much for my speech.Thank you!

第12篇:科学发展应该有伦理界限

辩题:(正方)科学发展应该有伦理界限

(反方)科学发展不应有伦理界限 正方/中山大学

一辩:李成斌法医2001级 二辩:黄 磊电子学系2000级 三辩:马薇薇法学院\'99级 四辩:薛 乐中文系\'98级

反方/澳门大学

一辩:倪 明工商管理研究生2002级 二辩:张辛工商管理\'98级 三辩:林镇工商管理\'98级 四辩:;陈 典英文传意2001级

[一辩对垒] 正方一辩:谢谢主席,大家好!就在今天,举世瞩目的人类基因组计划中的伦理问题研究正在紧张进行着,科学发展的伦理界限问题日益显示出它的紧迫性。科学发展是科学研究的深入与更新,科学应用的完善与普及。伦理界限是指善恶区分、扬善抑恶。我方认为科学发展应该有伦理界限,这从科学发展的结构与功能和伦理界限的必要与重要两方面得到证明。 首先,从科学发展的结构与功能来看。第一,就科学发展的结构讲,科学研究的主体是科学家。科学家具有维护科学求真性的责任,又有捍卫科学向善性的义务,从起码的良知到职业伦理都必须遵守。科学研究的客观对象是科学问题,科学研究什么、怎样研究、研究何用,都必须有伦理约束。科学作为一种社会建制就更是要反映社会伦理状况;第二,就科学发展的功能讲,在体现科学知识价值的认识世界方面,既要揭示自然奥秘、社会规律、人的本质,更要促进人们形成生态伦理观念、平等公正意识、尊重人的价值。在体现科学社会价值的改造世界方面,科学必须延伸为技术手段、制定技术伦理,科学必须为增进人类的幸福服务。 其次,从伦理界限的必要与重要来看。第一,就必要性讲是由于科学的性质规定。科学之为科学,既因为它是为人的,人的价值是科学伦理的底限,伦理规范是科学发展的有效约束。表面上看伦理界限似乎限制了科学的迅猛发展,实际上恰恰是伦理界限为科学发展提供了正确的方向、健康的动力。为科学的持续发展奠基,为科学发展的扬善抑恶提供了保障;第二,就重要性讲是由于科学的影响决定。伦理界限规范科学发展能够保证科学发展的真善统一,缺乏伦理界限的科学发展势必向恶的方向滑落。活体实验、人种毁灭、基因灾难、化学战争使人警醒,催人反思。正是伦理界限划分出真正的科学与虚假的科学,向善的科学与为恶的科学的鲜明界限。一部科学发展史表明:在今天这个科学发展对于人类福祉产生巨大影响的时代,伦理界限对于科学发展的进步作用日益明显;在今天这个科学发展对于现代化进程产生深远影响的时代,伦理界限对于科学的健全作用日益明显。我们还有什么理由说科学发展不应该有伦理界限呢?

反方一辩:各位好!今天正方的逻辑框架是建构在三个要点之上的:第一,有关伦理界限的界定。对方辩友告诉我们伦理界限可以规定社会中每一个人应该如何行事。而实际界限有它自己独到的含义,第一界限指的是两种不同事物的分界,比如楚河汉界;第二是指尽头处。其实这两点只是观察角度不同,说的意思都是一样,那就是不可逾越的分界线,界限以外就是禁区,因此伦理界限就是要为科学发展设立一个不可逾越的禁区。

而规范指的是人的行为准则和行为道德需要一定的引导。规范与界限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含义,我们说反对伦理的约束和界限,但我们欢迎伦理的参与和规范。比如说在医学发展中,有关人体医学的实验就要本着知情参与的原则,这就是伦理的参与,而非界限。

第二,对方辩友告诉我们科学发展的主要含义,目的是在告诉我们科学发展应该包括人应用科学的部分,但实际上科学发展和科学应用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科学发展指的是认识世界,揭示自然规律是认识领域,而科学的应用指技术的应用,是改造世界,属于实践领域。所以对方辩友今天为我们论述人应用科学技术应该受到伦理的规范,并不能逻辑地推出科学本身的发展也需要伦理的规范。

第三点,对方辩友基于以上两个概念,又为我们提出了数点论据,核心是在告诉我们科学发展自身不够完善,所以需要通过伦理对它进行约束。我们知道科学是对未知领域的探索,在一门科学刚刚开始研究的时候,一切都是未知的。而对方辩友告诉我要通过伦理来约束它。我会产生两个疑问:第一,究竟伦理在对科学不是很了解的情况下如何对它进行界定?第二,由什么人来对它进行界限,是伦理学家中最精通科学的人,还是全体伦理学家呢?

基于以上几点我觉得:我方应该为大家反思科学发展和伦理的本质属性,无论是布鲁诺坚持日心说违反伦理道德被烧死,还是维萨里因为坚持解剖学的观点而被教会驱逐,他们所说的都是坚持真理。而到今天有谁还会记得当时的伦理对科学发展究竟起到一种什么样的作用呢?其实造成这一切的原因就在于二者的根本属性不同,科学是对真理的认识,它不会因为时间、空间的改变而改变,而伦理正如对方同学所说是对善的追求,善因不同阶级、不同民族而有不同标准,因此伦理必然带有阶级性和阶段性。这就决定了它无法正确地为科学发展划出界限,所以我方才认为科学发展不应有伦理界限。

[一对一攻辩] 正方二辩选反方二辩

正方二辩:有请对方二辩。我们为了了解病毒的毒性,以人体作为实验对象,这样无视人生命的科学研究实验该不该被限制?

反方二辩:对方辩友是不是想举出一个类似于日本731违反道德的人体实验这种例子?其实我要告诉对方辩友,其实法西斯分子这种行为早已经超出科学范围和他的伦理界限。而这些伦理对他的约束能力已经是微乎其微了,在此我们只能用法律对此进行界限。

正方二辩:对方辩友说已经超出了界限,是不是暗含界限已经存在了?接着请教:为了了解细胞的全能性,把人的细胞核注入兔子的去核卵细胞中,这样无视人尊严的实验该不该被禁止?

反方二辩:这一点对方辩友错了。你说的并不是科学而是科学的应用,在这一点上,你要搞清楚科学和科学应用本质的区别。

正方二辩:对方刚才说科学就是认识知识体系,我接着请教:人体的肌体结构,丧失人性的活体,解剖实验该不该被禁止?

反方二辩:刚才我方一辩已经举出了维萨里的例子,医学角度来说解剖学如何发展的难道不是由人体解剖学才知道人体的结构是怎么样的吗?如果你在那个时候,已经对这个人体解剖进行了限制的话,那我们今天如何又有一套完善的解剖学理论呢?(时间到) ?反方二辩选正方二辩

反方二辩:有请对方二辩。刚才对方辩友的逻辑告诉我们,科学不能有效地规范自身的发展。那么请告诉我,科学本身有没有纠错机制?

正方二辩:对方辩友所谈的纠错机制是不是一个真伪判断呢?我方不否认真伪判断属于科学发展内在的判断标准,但是今天我们要区分的是一个善恶问题,这个善恶是不是需要伦理界限来判断呢?

反方二辩:对方辩友也就是告诉我伦理的作用很大,那么伦理自身纠错机制又如何呢? 正方二辩:对方辩友无疑说有错的就不要呢?

反方二辩:对方辩友说的很好,那请试为我们比较一下伦理纠错机制与科学纠错机制哪一个对科学更有效。

正方二辩:我想回答对方辩友的是:如果我们今天骑马,所说的这个悬崖勒马,究竟是为了保护马还是要害马呢?马和人都可能出错误,但是人要更好地去驾驭这匹马驮着人向前迈进。 反方二辩:那么对方辩友能不能为我论述一下论理学到现在有很多学派,为什么它到现在还不能统一呢?

正方二辩:我们今天所说的是要有伦理界限,对方辩友无疑是说因为它有相对性,所以它就不应该存在。我们转折点各国的法律还是不一样的,是不是不需要法律的存在呢?

反方二辩:对方辩友有一个最基本的地方是错误的,那就是在论理学上最核心、最基本的东西都不一致,如何让我们相信一个论理学家说的话是我们应该相信的呢?

正方二辩:当然没有错,因为人的认识是不断深入的,所以伦理的问题也是有浅入深,人类的认识是不断发展的。(时间到) ?正方三辩选反方三辩

正方三辩:有请对方三辩。请问:我们判断一项科学研究应不应该进行下去的标准是什么? 反方三辩:我们判断这个标准是多个方面。但是对方辩友今天伦理道德的标准完全不可以统一。

正方三辩:那么请问是不是按对方的立论,只要有利于求真,采取任何手段造成任何后果我们都是可以接受呢?

反方三辩:我们今天讨论的辩题是科学发展,是认识科学的规律,增长我们的知识,用任何手段发展,其实我们都可以接受。

正方三辩:对方辩友说任何手段、任何方式都可以接受。那么请问伤害人类生命尊严、伤害人与自然和谐统一,这样的科学发展我们还要不要?

反方三辩:对方辩友不要扣我的帽子,我方一辩刚才已经说了,如果我们要进行人体解剖的话,要怎么把知情权告诉他……(时间到)

?反方三辩选正方二辩

反方三辩:麻烦对方二辩继续研究问题。克隆人的问题。刚才主席也说了每一个论理学家自己的意见也不一样,到底相信哪一个才好呢?

正方二辩:很多政府都不鼓励克隆人的研究,甚至禁止克隆人的研究,这是为什么呢?正是基于伦理观念的考虑?

反方三辩:好,划定伦理界限这条线是要哪一类人划呢?要是精通科学的论理学家划定这条线还是精通论理学的科学家去划定这条线呢?

正方二辩:我们说划定伦理道德这条线根本就不是任何人可以逃脱责任的,科学研究的主体科学家有权利,因为有自己的知识作为伦理界限制定,提供一定的依据。在科学外的人也就是我们今天在座的各位享受科学的福音是否也应该参与其中的制定吧?全社会的责任为什么要交给一部分人呢?

反方三辩:请问对方辩友:每个国家、每个地区、每个民族,不同的地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道德标准,到底我们要选择哪一个才是最好的标准呢?

正方二辩:这个问题我已经回答过了,对方辩友无疑是说伦理是具备相对性的。一个相对的东西就不应该存在了吗?法律的例子我已经举过了。

反方三辩:如果没有统一的标准的话,我们如何划定这条线呢?

正方二辩:我们说为了科学更好的发展是我们制定伦理界限的初衷,为了科学更好地服务于人类也是我们制定伦理界限的初衷,矛盾吗?(时间到)

[攻辩结辩] 正方一辩:为了科学的发展可以做解剖实验,甚至可以做活体解剖实验,在座的各位,我们的情感上能接受吗?反方提出的例子伦理界限有规范作用,科学自身也有纠错作用,那么科学自身纠的是什么?是真伪。伦理界限纠的是什么?是善恶。而在科学发展这一人为活动中,毕竟有善恶的出现,这需不需要伦理界限加以规范呢?对于我方提出的科学实验能否进行下去的标准是什么?对方辩友指出一个论理学上现在核心观点不统一,所以就想要伦理不存在吗?那么科学家的基本良知何在?科学伦理何在?科学家的职业道德何在?对方辩友问我们伦理界限究竟是哪一类人划出来的。人活在世界上毕竟有善恶判断,有善恶区分,人人都有伦理界限。科学在我们今天的生活中无处不在,人人都在接触科学。可以说我们人人都在推动着科学的发展,难道我们不应该给科学的发展定一个善恶,说一个应该与否吗?所以伦理界限是一个全社会的责任,推动科学发展,人类文明的责任为什么不应该存在呢?

反方一辩:其实今天双方争论的要点是我方认为科学有能力自我进行规范和约束,而正方认为需要通过伦理,所以我方愿意再引入一个新的概念,那就是科学和伦理自身的纠错机制。科学区别于其他学科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它有强有力的纠错机制,正是由于有了科学方法我们才发现DDT有害;正是由于有了科学方法,我们才发现臭氧洞的存在。而伦理呢?伦理显然并没有这样的纠错机制。它只要一错就会一错再错,直到500年后伦理才告诉我们当时烧死布鲁诺是不对的。而这又有什么用呢?其实让我们来仔细环顾历史,比较一下就会发现:科学自身的纠错机制是保证它的利益最大而风险最小。医院的存在显示法律的风险;希特勒的上台显示现代民主政治的风险;而裹足的历史显示中华传统习俗的风险。而伦理的风险呢?更是不胜枚举。对此钱钟书先生曾经有过一段精彩的论述,他告诉我们:上帝如果要惩罚人类,有时来一个荒年,有时来一场瘟疫或战争,有时就会产生一个伦理道德学家。因此我方认为:第一,科学本身有强有力的纠错机制,它完全可以保证自身的正确发展。第二,伦理自身并没有这样的纠错机制,它连自身的问题都无法保证,就无法去规范科学并进一步的界限科学的正确发展。 [自由辩论] 正方四辩:只有科学的纠错机制与伦理的纠错机制并行才能保证科学的健康发展。请教对方辩友科学发展的终极目的是什么?

反方四辩:科技发展的终极目的就是要探索真理、探索未知。请问对方辩友:有人说每一次科技革命后都会带来伦理与道德的变异,如何来理解这个观点呢?

正方三辩:因为伦理和道德不断地更换,难道我们就不要伦理道德了?那我们这个人类社会还要不要伦理,还要不要道德?科学发展的最终目的不仅在于求真更在于求善。请问对方辩友的是科学发展应该如何求真?

反方一辩:对方辩友,科学的发展当然是靠科学的精神来求真,对方辩友一直强调伦理要求善,请问不同国家、不同民族对于善的标准不同,你究竟如何实施这个善呢?

正方二辩:对方辩友提出了科学精神,我不知道你这个科学精神是不是在伦理层面上提出来的。你抛开人谈科学,没有人,科学能不能发展,如果没有人,科学存在不存在?

反方一辩:对方辩友告诉我,只要有人的参加就有伦理,只要有伦理就要有伦理的界限。那么世间万物只要有人参加是不是都要有伦理界限呢?

正方一辩:但科学发展这一项人类活动在追求真理的同时,更重要的是科学家要秉持真诚的理性精神,这难道还不是伦理界限吗?

反方一辩:对方辩友还在跟我们谈伦理界限,但却忽视了一个实施的问题。中世纪的时候,十字军认为铲除异教徒是对上帝最大的公平,今天你还能用这样的标准来告诉我们这句是善吗?

正方四辩:一条伦理界限当时不适应,是不是说我们就不应该有伦理界限?三从四德在现代社会也是不适应的,是不是由此推出我们们人类不需要道德呢?

反方一辩:请问对方辩友,你能告诉我任何的善都有统一的标准吗?但是任何的伦理都有阶级性和阶段性,你如何理解这个问题?

正方三辩:有冲突的事情就不应该存在了吗?我们常说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是不是因为各有所见,我们就应该不仁不智难得糊涂了呢?

反方三辩:对方辩友说到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就是说你的界限,我的这条线跟他的这条线不一样,我们8个人有8条线,各位观众有很多条线存在了。请正方说出到底哪一条线才是标准?

正方二辩:正是因为我们8个人秉持两种观点,所以我们才要辩论,按照对方的理论那就不辩了吗?

反方一辩:对方辩友忽视了一个很重要的观点,就是界限和规范的区别,请你告诉我界限和规范的本质区别究竟是什么?

正方一辩:哪一条规范是脱离了界限单独存在的呢?

反方一辩:对方辩友,界限不能脱离规则,规范就等同于界限等同于规范吗?

正方三辩:界限和规范诚然不是一个概念,但却没有任何一条界限能够脱离规范而存在,也没有任何一条规范能够脱离界限而存在。

反方一辩:对方辩友还是回避了我方的问题,再次请问规范与界限究竟有什么本质的区别? 正方四辩:我方在一辩立论以及刚才自由辩论已经回答得非常清楚,界限就是划分性质的问题。对方也承认,划分性质本身是不是有一个规范的作用,那么扬善抑恶是不是在规范呢? 反方二辩:也就是说对方辩友告诉我们20年之后的科学我们不知道怎么样,但是我们今天还是要给它划条线,对不对?

正方一辩:今天的科学有今天的伦理界限,20年后的科学有20年后的伦理界限。就像我们500年前有法律,今天还要有法律一样。

反方一辩:对方辩友一直在用法律比喻规范伦理,但实际法律约束的是已知的世界,而科学研究的最大特点是它的未知性。请问对方辩友对于未知的东西你如何通过一个界限来规定它哪里可以探索哪里不可以探索呢?

正方四辩:对方辩友的区分犯了一个错误,今天科学研究的是未知领域诚然无错,但是伦理界限规定的是人的行为。请问对人的行为的界限应不应该存在?

反方二辩:对方辩友难道不知道伦理道德这些规定全是以往经验所总结出来的吗?科学是探索一个未知的区域,总结的经验怎么能探索一片未知的区域呢?

正方二辩:这个未知,是真假的未知,而不是善恶的未知。对方辩友难道不知道善恶的区别吗?请教对方辩友:为什么现阶段我国对于克隆人的研究采取禁止的态度?

反方一辩:对方辩友说得好,伦理探讨的正是善恶的问题,而科学本身是对自然规律的认识,无所谓善恶好坏之分。它的惟一标准就是求真。对方四辩告诉我规范和界限的本质区别就是他们都是对于一项事物的划分,请问这是两者的本质区别,还是共性呢?

正方一辩:当然是本质区别。科学的确是求真的,但我们今天讨论的科学发展却不能脱离人的活动。在人的探索过程中,难道没有善恶的区别?

反方一辩:对方辩友,科学的本质是认识自然规律,你告诉我还是区分善恶,那能不能请你告诉我哪一项自然规律的发现是善,哪一项自然规律的发现又属于恶的范畴呢?

正方四辩:如果没有了伦理界限,哪一项科学研究都有滑向罪恶深渊的可能。今天我们讨论的是科学发展,我们除了讨论发展什么的问题,要不要讨论如何发展,为什么要发展的问题,为什么对方对后两个问题避而不谈呢?

反方二辩:对方辩友还是告诉我们科学本身是不存在善恶的,但是我们科学应用方面就要滑向罪恶深渊,也就是我们在科学应用方面才需要伦理的界限、才有善恶之分,对不对呢? 正方二辩:再请教对方辩友一个问题:在今天医学研究领域,对于冻伤防治实验的研究是不是属于科学发展的一部分?

反方一辩:对方辩友,我也请教你一个问题:对于外太空的探索根本没有定论,请问你的伦理是如何界定地球生命与外太空生命之间的伦理规范呢?

正方一辩:请首先回答我方二辩的问题。

反方一辩:对方辩友,这个冷冻当然属于医学发展的一部分,但是它属于医学科学的实验阶段。再请问刚才那个问题。 正方一辩:这个实验过程难道不是科学发展的过程?脱离了实验,科学如何发展?在这个实验过程中,出现的伦理问题需不需要伦理界限加以规范?

反方二辩:对方辩友也就是说研究冻伤的时候其实已经产生了一种药物。这种药物是什么是呢?是用科学来应用它,而产生的这种药物用来治疗方法。继续请回答我方一辩提出的问题。 正方四辩:对方辩友的问题我们需要研究。是人类不能够弄虚作假的科研活动中。那么对方却曲解了我方的意思,我来告诉对方辩友,这是一幅人体冻伤实验的照片。这是零下26度24个小时一双活人的脚!

反方一辩:很遗憾,对方辩友三次回避了我方的问题,其实我方的例子就是告诉大家,科学的最大特点就在于它的未知性,而你的伦理具有阶级性和阶段性,无法来规范我们科学的发展。请对方辩友再次回答这个问题。

正方三辩:.真假也许是未知的,但是对于善恶的判断永远是人类已知不变的伦理星光,面对这样一张发人深省的照片,难道对方4位辩手还要说失去伦理界限的约束,科学发展不会滑向罪恶的深渊吗?

反方一辩:对方辩友今天是在混同真善的概念,认为科学求真和伦理求善是一个标准,那么我们今天所说的真善美为什么不改成善善善?

正方二辩:对方辩友不要混淆视听,我想请教的是:科学家要不要有自己的职业伦理道德?弄虚作假的行为如果没有伦理的规范会不会发生?为什么道森用人的头骨和黑猩猩的头骨拼凑起来蒙人民40年呢?

反方二辩:其实对方辩友还有一个概念搞错了。科学家之所以区别于其他人的特征,就是在于他是去认识一个客观事物发展的规律。这是一个事实,这是一个事实判断,而对方辩友所说的伦理价值只是一个价值判断,两者不能混淆一起。

正方一辩:那么科学家在认识客观事实就可以摆脱自己的良知、甩掉自己的职业道德吗? 反方一辩:对方辩友还是在用普遍性来论证我们的科学家,科学家探索科学的过程正是事实判断。请问对方辩友:你如何用一个主观的价值判断来界限我们客观的事实判断呢?

正方四辩:对方辩友都已经承认的伦理它具有普遍性,为什么还不承认科学发展应该有伦理界限呢?

反方一辩:对方辩友,我们正是承认了普遍性所以才说需要伦理的规范,但是正是由于科学有未知性,所以伦理并不能给它以界限。请对方辩友再次回答我方的问题:这两者究竟有什么区别呢?

正方三辩:区别就在于真假是未知的,而善恶是永恒的。请问对方辩友:面对如此多的可能,你们还能说科学发展中不应有伦理界限吗?

反方一辩:对方辩友说的好,科学正是未知的,你的善恶如何判断一个未知的东西究竟是善还是恶呢?

正方二辩:勃格是天才的化学家,为什么到后来变成了德国纳粹手下的沙林毒气研制者呢? 反方二辩:说来说去,对方辩友还是在告诉我们伦理是已知的,科学是未知的。我们要用已知的经验去限制未知的领域,是不是呢? [观众答辩] 观众1:请问你们刚才在辩论当中已经承认了在科学应用的过程当中需要伦理来进行界限和规范,那么正方所提出来的问题在科学的实验当中需不需要伦理的界限和规范呢? 反方四辩:首先我们要区分一个概念,就是界限和参与的概念。界限就是说在科学研究的过程中有些空间、有些领域是不可能被涉及的。而规范就是说如何保证这种研究能够朝着对人类有益的方向发展,而且还有一个观点就是伦理它由于自身的完善能力比较小。因此说它就算参与了对科学的规范,这种规范仍然是微乎其微的。

反方一辩:其实实验是属于科学研究的一个部分,我们区分科学与应用。但是在科学之中包括实验观察、推理、假设等多种方法,他不属于应用的范畴,属于科学的范畴。科学是要求真,只要是向着求真的方向前进,所以的实验都在科学范围之内,只需要受到科学自身和伦理的规范而非界限。而对于求善则是要考虑在应用之中,任何科学的应用都要求善,因为他有可能产生好的作用,也有可能产生不好的作用,这就是科学发展和科学应用的本质区别。 观众2:我想请问一下:你们所谓的科学发展应该有个界限,就是指到这个界限的时候就不应该再朝前发展了。能不能把人类的伦理安全建立在人类的无知之上?

正方四辩:我们今天说科学发展应该有伦理界限。他的作用对象不仅仅是科学的研究领域,而且还包括科学的研究手段、科学的研究目的,所以说今天我们讨论科学发展不仅仅是要讨论发展什么的问题,还要讨论如何发展,为什么要发展的问题。对于研究手段,因为基于伦理观念加以的限制恰恰是为了保护科学更好地发展。对于科学家来说,他应该秉持基本的职业伦理,应该对人类的未来幸福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观众3:我想问科学自身的纠错能力是否具有辨认善与恶的这种能力?

反方一辩:所谓科学指的是认识自然规律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惟一要遵循的规律就是求真。这个客观规律是不是客观存在的,是或者不是。至于求善是科学应用的问题,你应该如何应用,如何为人类造福,还是给人类带来灾难?所以说求真跟求善正是科学和科学应用的本质区别。

观众4:我想请问正方:简单以核技术来说,我们在掌握了核技术之后可以用它来造原子弹,但同时也可以用它来造核电站,如果以伦理来限制科学的发展,是不是我们不要原子弹的同时也不要核电站了呢?

正方三辩:伦理界限的作用是什么?是判别善恶,抑善去恶。如何让我们的核技术用于核电站而不用于原子弹呢?这就要靠伦理界限来发挥作用。核电站是好的自然应该扬善,原子弹是恶的自然应该抑恶。如果没有伦理界限的话,恐怕就会向对方辩友所说的什么发展,用什么手段,造成什么后果我们都是可以接受的。这会不会在核技术的背后迎来了我们的一个核冬天呢?对方辩友曾经跟我们说过我们的科学发展是未知的,然而伦理界限是已知的,未知的不应该用已知去限制。可是对方辩友偷换了一个概念,我们已知的是善与恶,未知的是真与价。也许我们不知道未来我们可以掌握多大的能量,但是我们现在就应该知道我们所掌握的巨大的能量,绝不能用于邪恶的目的。

[总结陈词] 反方四辩:谢谢主席,大家好!经过刚才的辩论,我们了解到对方辩友对科学的一颗赤子之心,但是却犯下了几个根本性的错误:第一,将科学与应用混为一谈,科学是要回答是什么和为什么,是一个求真的过程,属于认识的领域。而应用则是要解决做什么,怎么去做,它是一个实践的领域,它才是求善。对方辩友指出了许多例子,但是必须清楚的是,这些只是在技术应用的过程中,由于实验室之外的众多因素而引起的并不是科学自身的错。

第二,将界限与规范同等定义。界限是一个不可逾越的禁区,但是科学是一个认识的过程,我们总不能说在认识的领域中有一些地方是不可以被发现的吧。如果真的要强行给科学认识做上一个界限,那么势必会阻碍人类对客观世界的认识。

第三,夸大了应用的功能。科学发展归根到底是人类认识的发展,而人类认识的提升可以通过实验、观察、假设、推理等多种方式,应用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在诸如众多的那种基础理论学科之中并不需要应用,他们也能够得到发展。

下面我们再来看看为什么理论不能作为科学发展的界限。要解决科学的问题,必须要靠其自身不断地完善。那是因为科学具有极强的纠错体制,而伦理本身的这种纠错能力却是微乎其微的,它在烧死布鲁诺500年之后才发现这是错误的。更何况术业有专攻,如果让伦理学家来界定到底怎样才是科学发展的正确方向,那我想就如所以历史上所显示的,到现在还没有哪一项真正的技术的完善是通过伦理的干预。相反,科学发展必然引起生产关系适应性的变化,必然会促使新的伦理关系的产生。历史告诉我们正是由于哥白尼的执着,维萨里的勇敢还是达尔文的坚持,他们所产生的这种新兴的生产力与科学才打破了原有的那种旧的落后的伦理体制。对方辩友认为应该以人类共有的伦理原则作为界限,伦理的最基本原则是求善,但是这个最基本的原则、最核心的问题在现有的人类之中,却没有得到解决,这是由于伦理具有阶段性、阶级性以及滞后性。而科学是探索未知的,因此说伦理绝对不可能作为科学发展的界限。对方说伦理有相对性的,我方并没有否认伦理的存在,只是说它不可能作为科学发展的界限。

正方四辩:谢谢主席!能不能和应不应该是不是一个等同的概念?今天对方用一个实然判断替换了一个应然判断。对方说科学发展是对未知领域的研究,但是我们今天要讨论发展什么之外,还要不要讨论如何发展、为什么发展的问题。离开了人的因素,离开了研究手段、研究目的,科学能不能够真正地发展?对方说应用不属于科学发展,可是科学理论的应用不正是科学社会价值彰显的一个过程吗?好比说人的全面发展,除了生理上的发展之外,难道不包括心智的成熟,不包括对社会的认识,不包括对社会的贡献吗?

今天对方无非是说科学发展是价值中立的,但是有没有说认识科学发展的过程必然也是价值中立的。好比说钱在伦理意义上是价值中立的,但是赚钱的过程是不是也必然无善无恶呢?那么昧着良心赚钱对方辩友是不是也应该大力鼓励呢?可能说科学发展不应有伦理界限是希望论证科学发展的价值中立,为科学发展提供宽松的环境。但是一旦失去伦理界限,研究手段可以不顾善恶,研究目的可以任意选择,那么自然将成为贪欲掠夺的对象,社会将成为种族优化的场所,而人类将成为克隆技术的产品。我们的生态环境如何保护?人类社会怎样发展?人类尊严又如何体现?可能说科学发展不应有伦理界限,是想强调科学的自身逻辑,不用关照科学的社会价值。可是当你把科学与技术割裂,把科学研究与科学应用分离,科学的社会价值又从何谈起?研究人类基因组计划的科学家不仅意识到了科学研究可能带来的伦理问题,更意识到了解决这一问题的现实紧迫性。主张科学发展不应有伦理界限,原本希望的是科学能结出更多的硕果,但是一旦失去伦理界限,可能在未来的某一天科学研究结出的硕果会在核弹的爆炸声中与人类文明一切灰飞烟灭。因此我方确信科学发展应有伦理界限。我们不能让科学发展成为脱缰的野马,指引科学发展的是前方璀璨的伦理星光。 [嘉宾点评] 杨焕明(北京华大基因研究中心主任):刚才我和大家一样确确实实看到了一场唇枪舌战,我对双方的辩才和风采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首先是讲科学发展,科学发展用在这里看起来是个结果,这一点我倒很赞成正方说的,它不只是结果,不只是应用,它还有它的立体、他的目的、还有它的实验过程所带来的直接效应。一般来讲,是不包括在应用这个范畴的,因此我们首先要把科学发展怎么样解透。也正是从这个角度,正方可能太有把握了一点,一开始大家就可以看出他们真是真理在手、正义在胸、志在必得;反方对下面这个伦理界限下了功夫,你可以说他解题有方、出其不意,如果他没有对伦理界限吃透的话,我看今天就不是我刚才讲的旗鼓相当了,肯定反方是一败涂地的。反方很清楚的告诉大家他从来没有反对任何一件行为包括科学行为是有伦理的参与,还有规范的界限同规范,这个分开就是反方对这样一个那么难辩的辩题的反败为胜。我认为刚才尘埃落地的结果是旗鼓相当的,双方都是广征博引,都用了很多历史上的典故。这些典故也使得正方和反方都给自己找到了新的根基,正方反方都有了充分的论据,双方都找到了自己的位置。

现在我们看你们的辩才。应该说从立论这点来讲,双方差不多旗鼓相当。但自由辩论,我想刚才大家都看到了,也许在座很多的人不同意我的话,我觉得正方就略胜一筹。你们的问题准备得确实充分一点,因此回答问题也从容不迫。伦理的讨论绝对不是悬崖勒马,伦理的讨论是让这匹骏马,沿着正确的方向,符合人类利益的方向驰骋。科学将接受民众的监督,科学家在从事科学研究的过程中一定要承担对社会的责任。我的点评就到这里。

第13篇:CAD绘图界限设置

绘图界限设置

绘图界限又称为绘图范围,它用于限定绘图工作区和图纸边界。通常用户可用以下两种方式设置绘图界限。

 命令:键入Limits命令

 菜单:选择【格式】【图形界限】命令

【操作步骤】:

(1)执行上述任一操作后,启动设置绘图界限命令,系统将在命令行中依次显示如下交互信息。 命令:limits(键入并执行设置绘图界限命令)

重新设置模型空间界限:(系统提示信息) 指定左下角点或 [开(ON)/关(OFF)] :(提示输入左下角坐标,回车默认为(0,0))

指定右上角点 :(提示输入右上角坐标,回车默认(420,297))

(2)设置完成后,系统将以此值为边界来设定绘图界限。

【提示】:为了便于查看绘图界限的设置情况,可点选状态栏中的【栅格显示】图标,则绘图范围将以栅格形式显示在屏幕上。

【说明】:在执行上述“Limits”命令时,有“开(ON)”和“关(OFF)”两个选项。如果选择“开(ON)”,将打开图形界限检查功能,此时不能在图形界限之外结束一个对象,也不能使用“移动”或“复制”命令将位移点设到图形界限外,但可以指定两点绘圆,圆的一部分允许在图形界限之外。如果选择“关(OFF)”,将禁止检查功能,此时可以在图形界限外绘图或指定点。默认为“关(OFF)”选项。

第14篇:四种刑事责任年龄界限

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种刑事责任年龄界限

从刑事主体资格角度看: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种刑事责任年龄界限。

1、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即不满十四周岁的,对任何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

2、相对刑事责任年龄,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除上述罪名外,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要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3、减轻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十六周岁的,犯任何罪,都必须负刑事责任。但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不适用死刑。而且,由于十四岁尚没有成年,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都没有达到健全的程度,因此,《刑法》同时规定,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未成年人保护角度看:国家专门立法保护未满十八岁人的权利(即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法律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除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部门外。而且,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安排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还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劳动法)。

从法律行为的有效性角度看: 《民法通则》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没有法律效力。一切民事活动只能由他的法定代理人负责。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取得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如果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未满十二周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三轮车和推、拉人力车。” 未满十二岁的人无权坐在二轮或者三轮摩托车的后座上行驶。《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33条第6项规定:“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后座不准负载不满十二岁的儿童。”未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属于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公路上骑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其直接监护人承担疏于监护的民事责任。

从法律适用角度看,随着一个人年龄递增法律更可以说是伴君走一生 :

胎儿---负数人生。当一个人还没有出生时,他的年龄处于“负数”,他(她)就已经获得了某种法律上的地位。《继承法》第28条中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的,保留的部分按照法定的继承办理。” 胎儿虽然还不属于民法上的“人”,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能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更不能承担民事义务,但是,法律毕竟以社会为基础,追求和谐是法律的目标,既然社会生活中存在着遗腹子这种特殊的客观现象,法律就应当在通例之外尽可能照顾到业已预见到的这些问题。因此,当一个人还未出生因而处于“负数年龄”时,他/她就获得了某种法律上的地位。

0岁---人生的起始。胎儿一旦娩出母体并具有生命,此时就叫做“人”了。既然已经获得“人”这一尊严的称号,则任何无视其人格权的行为均为法律所禁止,任何践踏其人格的行为都是非法的。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1岁---法律上必须重视的年龄段。法律上的一岁指的是从生日过后的次日起算,满周岁。从此开始,每一个年龄段,不仅对当事人自己而且对其他利害关系人,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一岁在法律上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根据《刑法》第239条第2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第1款关于绑架罪的规定处罚,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该法第240条第6项规定,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可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按照司法解释,婴儿就是指未满一周岁的人。

2周岁---一个非常了不起的年龄。这一时期,幼儿开始学习怎样成为一个独立的人,语言表达能力也在快速提高。由于许多令人兴奋的事情都发生在这个阶段,所以该阶段无论对父母还是对幼儿都是一个挑战。按照卫生部的《托儿所、幼儿园保健制度》,一岁半以后幼儿按三次饭一次点心制订食谱(整托幼儿睡前再加一次点心),食谱要适合幼儿的年龄,使儿童能吃到多种多样的食物,把一日的食物定量标准恰当地分配到食谱中,以保证得到各种营养素和足够的热量。

3岁---成长的重要阶段。按照《定期体检制度》:一岁以内婴儿每季度体检一次,一岁至三岁幼儿每半年体检一次;三岁以上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量体重一次。测量要准确并做好记录,进行健康分析、评价、疾病统计,及时治疗。零至三岁还特别需要注意儿童的保健,孩子出生以后可能至少需打21针预防针。

6岁---义务教育权利的起始点。六岁是一个人开始行使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法定起始时间,同时,从这一年龄开始,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对子女担负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定义务,其他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不得雇佣处于教育年龄段的人就业。未满六岁的人,无权单独在街道或者公路上行走。我国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学龄前儿童在街道上行走,须有成年人带领。”由于刑法在规定绑架罪时使用了“幼儿”一词,最高两院的司法解释说,儿童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其中,不满一岁的为婴儿,一岁以上不满六岁为幼儿。

10岁---开始有了选择权。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权利的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需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所以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子女随父或随母,法院应征求儿童的意见。从《民法通则》上看,十周岁可以被认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准等方面的认定。

12岁---可以骑车上路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未满十二周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三轮车和推、拉人力车。”但是,只要一过十二周岁,人们就可以合法地骑行自行车上路了。

14岁---危险的年龄。当一个人年满十四岁时,对自己的行为必须时刻警醒,否则,一旦越轨就会成为刑法制裁的对象。十四岁是人生中一个十分重要和危险的年龄。因为从这时候起,人们将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刑法上的责任。十四周岁以下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但是可以训诫,并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十四岁以上就不仅仅限于行政处罚,还包括收容教养这一行政强制措施。当然,十四至十八周岁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 十四岁也是法律对部分人严格保护的一个年龄界限,《刑法》规定,十四岁以下的女性儿童为幼女。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无论幼女是否同意,均为奸淫幼女犯罪,应当以强奸罪从重处罚。《刑法》第236条明确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刑事诉讼法》第152条: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16岁---可以就业的年龄。这个年龄具有与十四岁几乎同等重要的法律意义。因为从这一年龄开始,人开始有了劳动的权利。十六至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说,十六岁,当你具备了劳动的基本能力,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仍称少年,少年与未成年人是同一个概念叫法。少年就是指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通称未成年人”。但根据《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运输工具上就业或者工作的最低年龄可为十六周岁。

18岁--终于有了选举权。到了十八岁这个年龄,就属于成年人了。我国《宪法》、《选举法》明确规定:十八岁以上公民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十八岁以上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权利也就是义务,当一个人享有了一定权利时,他也就同时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已满十八岁的公民,如果触犯法律,将负完全法律责任,直至死刑。同时,于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未满十八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20岁---是女姓公民结婚最低年龄。《婚姻法》第5条规定: 结婚年龄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但民航凡从事飞行的空勤人员(包括飞行、领航、通讯、机务、乘务等),其结婚年龄女不得早于二十四周岁。(〔81〕民航政组字26号《关于民航空勤人员婚龄及配偶政审的规定》)。另外根据国家体委《优秀运动队工作条例》运动员在国家队期间不许结婚,特殊情况应经组织批准。结婚年龄在少数民族地区可适当放宽。但在婚姻领域,男性比女性却要迟两年才获得结婚的权利能力(婚姻法)。未达法定婚龄,无论男女,以夫妻名义同居者,无论是否举办过婚礼,或者通过弄虚作假骗取了结婚登记,均不能获得合法婚姻的效力。 22岁---是男性公民结婚最低年龄。《婚姻法》第5条规定:男结婚年龄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 但民航凡从事飞行的空勤人员(包括飞行、领航、通讯、机务、乘务等),其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六周岁。(〔81〕民航政组字26号《关于民航空勤人员婚龄及配偶政审的规定》)。另外根据国家体委《优秀运动队工作条例》规定,运动员在国家队期间不许结婚,特殊情况应经组织批准。少数民族地区可适当放宽。

23岁---可以当法院院长。二十三岁,此时如果你事先已从法学院校及其他大学毕业并获得了相应的学历,并通过了全国性的资格考试,你可能被任命为法官或者检察官。当然你还必须同时具备其他条件,如具有中国国籍、拥护中国宪法、身体健康等(检察官法和法官法规定)。《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4,38条规定:二十三周岁有选举权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陪审员,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

36至45周岁——男性公民在战时遇有特殊情况,可以应召服兵役。

45岁---可以当国家主席的年龄,如果你有志报国、为全国人民效力,并且具备相应的条件,通过法定的程序,此时,你有资格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宪法》第79条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45岁(女)、55岁(男)---可以提前退休啦。根据《民航空勤人员退休年龄和停飞、退休后待遇的暂行规定》:民航空勤人员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累计飞行满十年,可以提前退休。

50周岁以上——遭受交通事故侵害的,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10年。

60岁(女)、65岁(男)---必须退休的年龄。除非另有规定,女性公务员到了60岁,就该退休了(公务员暂行条例)。而男性公务员可以比女性多干五年。花甲年龄是你退休的时间。如果你想再多干几年,那首先得成为高级专家,因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延长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退休年龄的通知》规定: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有较强的业务能力,本人又愿意继续工作的,他们的退休年龄延长一至五年,延长后的退休年龄,女同志最长不得超过六十周岁,男同志最长不得超过六十五周岁。 70岁---不能再干律师啦。根据《司法部关于律师执业年龄问题的批复》规定:合作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以及国资律师事务所的聘用律师,年满七十岁不再注册。

70周岁以上——遭受交通事故侵害的,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按五年计算。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

80岁——承保年龄最高的纪录年龄。据了解,新华人寿即将推出的“美满人生”保险是一种针对老年人的兼具储蓄返还与保障的寿险产品。产品采用定期返还、终生享受的保障方式,客户每三周年即可获得相当于保额一定比例的生存祝寿金,直至身故。此外,保单所载的保险金额还会逐年以5%的幅度递增,不仅可以抵消通货膨涨的压力,而且对老年人逐年增高的医疗费用也是一个很贴心的安排。

正如对未成年人国家有专门立法保护一样,为了保障老年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我们国家还专门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而且,按照民间习惯和国家政策,高寿的人,不光是在每年的老人节,会获得社会各界的关爱,而且在日常生活中,老人会得到特殊的关照。

法律的制约制衡制度伴随人的一生,它保护着我们大家一路走好,愿我们所有的人都能知法、学法、懂法、用法,都能在法律的框架内创造出无愧于人的生命,造福于社稷众生的辉煌人生来。

第15篇:劳动关系的界限

劳动关系的界限

在“博客中国”举办的作家联谊会暨《劳动合同法(草案)》论证会上,很多作家对草案提出批评,说草案对劳动关系的定义过于狭窄,不能囊括生活中各种劳动关系,例如时下方兴未艾的大学生零工资就业问题,例如小时工、钟点工问题,例如保姆问题,等等。这么多劳动关系没有受到立法者眼帘的眷顾,以致游离在劳动合同法草案之外,还不足以说明劳动合同法草案的局限吗?连劳动关系都没有规定好,这整个草案还有什么价值?但是且慢,我却认为这部草案最亮眼的部分,恰恰就是对劳动关系的定义上。

其实说我受到了“博客中国”的邀请,那是给自己脸上贴金。我没有事先受到邀请,本来邀请某报记者,因人家临时有事,该报另一名记者是我的朋友,就叫了我去充数。一听说是讨论《劳动合同法(草案)》,我肯定来劲啊,最近办的许多案子都是劳动争议,我很愿意听听大家是怎么看的。所以,就算是充数,我也乐意去。

在路上,朋友给我看了他做的这方面的报道,其中就有好几位法学者在探讨本文开题部分谈到的问题。说劳动合同法草案没有包括这个,没有包括那个。当时,我就有个疑问:如果那些都是劳动合同法上应该规制的劳动关系的话,那么劳动关系和一般的劳务买卖有什么区别呢?如果没有区别了,那我们还要立这个法干什么?只要一部《合同法》就完了嘛。

想到这里,我当时就提出来,其他的报道我不看了,如果有我说话的机会的话,我只有一个问题:什么才是未来出台的《劳动合同法》需要规制的劳动关系?

一到会场,好家伙!整个一个圆桌会议,坐在核心的一圈都是明星大腕儿,哪有我说话的份?只有旁听的份。要谈,就只有另外找地方谈了。

虽然我没有说话的机会,但是主办方还是很有礼貌的给了我一份《劳动合同法(草案)》。我注意到,草案第三条就是关于劳动关系的规定的:“本法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把这个定义一拆,就发现草案中的劳动关系其实是规定了四个要件:(1)劳动者必须成为单位成员;(2)劳动者在单位的管理之下;(3)劳动者提供劳动;(4)单位支付报酬。只有这四个要件同时具备,才能构成劳动合同法所称的劳动关系。我认为这个定义是准确的。

要准确抓住劳动关系的内涵,那首先得领会劳动关系的法律性质。现在有一种说法,说劳动法不是民法,是社会法。这种人至少犯了两个错误:一是对民法有误解,只看到民法规制财产关系,忽视民法同时还规制人身关系;二是不理解什么是社会法,所谓社会法是对单纯追求个人权利而造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的一种反思和矫正的产物,这当然主要说的是西方一些国家啦,这需要前提的,就是个人权利已经发展到相当的程度,和有人称谓的“权利本位”很接近,但我本人是反对什么本位的,理智的做法不是什么本位,而是兼顾,只是在某个阶段可能需要更突出什么罢了。关于劳动法是民法的范畴,劳动关系是民事关系的范畴,在这里我不深谈了,我会在别文中详细谈。

劳动关系属于民事关系,但不是单纯属于财产关系或者人身关系,而是兼具财产性和人身性双重含义,缺一都不是劳动合同法规制的劳动关系。没有人身性,劳动关系就和一般的买卖关系无二致了;没有财产性,劳动关系就沦为奴役关系。而这些,都不是劳动合同法上的劳动关系。

现在我们来看草案中规定的四要件,前两个要件是对人身性做的规定。劳动者必须成为单位成员,这一要件就决定了劳动关系的人身专属性,同样的工作,但是必须张三来做,李四就不行,没有哪一家单位允许单位外的人取代单位成员为单位工作。劳动者必须在单位的管理之下劳动,这就在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了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某种程度上说是人身依附关系,不服从管理的员工要么受处罚,要么被解雇。单位处罚员工,依据就是这种人身依附关系,只不过这种依附关系不是身份关系,不是天然的,而是单位与员工通过合同确立的。

后两个要件是对财产性的规定,这个大家都很容易理解,因为容易理解,所以也容易把这种理解绝对化,以至于很多人包括学者都只看到了劳动关系财产性的一方面。把劳动关系仅仅理解为一方付出劳动,另一方付出报酬的关系。也因此带来概念的混淆,出现本文开题部分的争议。

我们曾经遇到一个有趣的案子,有一个法国人C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A公司没有给他办理来华务工手续和《就业证》,在长达二年半的时间里C没有在A公司工作,由B公司给他办理了《就业证》等,并发给工资。03年中国发生“非典”疫情,C擅自离开,六个月后回到B公司要求支付六个月的工资以及三年的福利待遇。本案一审法院仅支持了C一个月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二审法院以A公司与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存在亲属关系为名,认定A公司与B公司存在关联关系,C实际上是在为A和B两家公司工作,因此支持了C的全部主张。我们在接到本案后,认为:关联关系不能适用于劳动关系这种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关系。依据我国有关法律,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单位必须与《就业证》所载单位一致,而A公司虽然与C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没有为其办理《就业证》,所以合同无效;B公司为其办理《就业证》,C一直在B公司工作,由B公司支付工资,双方建立起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应该按照事实劳动关系来处理本案。本案目前已经启动再审程序。

在办完这个案子之后,我写了一篇小短文《论关联关系的界限》,其实,反过来用在今天的论题上,就是讨论劳动关系的界限,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反观大家提出的情况,或者不满足人身性要件,或者不满足财产性要件。这样的关系,其实不是劳动合同关系,不是劳动合同法要规制的对象。如果,把那些都纳入劳动合同法来规制,只能把这部法律做成一锅“大杂烩”,将导致这部法律根本无法协调内部的矛盾与冲突,也就无法运作。我的一个看法是:要使一部法律不起什么作用,最有效的办法就是使得这部法律没了边界。

我们千万不要这样作茧自缚,自毁长城哟。

明强谨识北京复兴路46号2006年6月21日 23点52分

第16篇:对人性化语文教学的培养目标不明确

对人性化语文教学的培养目标不明确

“以人为本”的教学理念是伴随着科学主义教育思潮的冷落应运而生的,当人们发现科学知识并不能解决学生的所有困惑的时候,于是提出了人性化教学的理念。当前在形形色色的语文教学语文教育的冲击下,语文教育的目标渐渐地迷失了自我。其实,“语文教育本质在于培养人的听说读写的言语交往活动能力,以适应社会交往和改造自然和社会及自身发展的需要,” ②所以语文教学的人性化应该关注的是如何切切实实地进行科学高效地进行语文训练,真正提高学生的语文综合素养。

在我们倡导人性化语文教学的过程中,为了保障我们的发展方向不至于有所偏离,我们认为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应贯彻以下三个原则:

1、主体与主导并重(尊重主体的同时谨防教师主导地位的失落)

传统的语文教学方式是老师讲学生听,老师提问学生回答,老师布置作业,学生做老师评分。老师的教是布道式的,学生的学式接受式的,学生永远是虔诚的信徒,忠实的听众,冷漠的看客,单纯的接受器,如同唱“卡拉OK”,老师作词、作曲、原唱,学生只要努力唱得像,不走样。这抹杀了学生的互动性、自主性和创造性。从人性化语文教学的角度出发,学生的主体性应该得到重视,学生在课堂中的核心地位应当得到保障,师生之间理应平等对话和心灵沟通。但当前我们反复强调学生的主体地位的时候,常常把老师的作用忽略了:一堂课下来,给人的印象就是,老师形同虚设,可有可无。虽然我们说,教是为了不教,但决不是否定老师在课堂上的作用。教师的地位不能夸大,但也决不可抹杀。不承认教师在与文本对话中对学生的启迪作用,不承认教师在课堂对话中具有的组织作用和支撑作用,就会造成语文课堂放任自流以致瘫痪的严重后果。我们任何时候都不能忘却了自己在课堂上的职责,那就是引导学生感悟、鉴赏、学习、提高。只有教师必要介入,为课堂探讨把好方向,对文本做必要拓展,才会激发学生进一步探讨的兴趣,也才能将探讨导入正轨,引向深入。放任学生在课堂上漫无目的、浅尝辄止地学习,就是老师的渎职。有人曾提出教师应该是课堂的主持人,但我们以为,仅仅是主持人是绝对不行的,教师有义务进行深入的点拨,也应该积极地参与探讨,引导学生掌握知识和技能,关心文化生活,提高文化素养。

2、个性与共性兼顾(凸显学生个性也应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的认知规律) 近年来,语文教学的人文理念得到全面贯彻,不少人一提到以人为本,首先想到的就是以发展个性为主,强调尊重学生的个性需要,张扬学生个体的生命价值等等。相对于过去我们片面强调了学生的社会公共性,抹杀了学生的个体差异而言,确实是一大进步。但是我们不能从一个片面走向另一个片面,要知道,真理多跨一步就成了谬误。学生的个性当然要尊重,但讲究个性决不等同于对传统教学的全盘否定,对教学规范的彻底抛弃。尊重个性,允许并鼓励学生敢于反叛传统,但不能急于求成,更不能靠标新立异、哗众取宠来体现与众不同,还美其名曰:培养学生的个性。人性化的语文课堂,应该是在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认知规律前提下的循序渐进、和谐发展的过程。

第17篇:公司出现权责不明确的现象怎么办

公司出现权责不明确的现象怎么办?

一个企业如果岗位职责不明确,会出现交代的事情互相推诿,办事拖拖拉拉 效率低,而且一旦出现问题根本就找不到责任人.1,必须建立明确的岗位职责。并且各岗位间职责分明,权力互相制约。

2,必须健全考核制度,互相监督,一旦出现问题直接追查责任人。

3,并且成立一个专门的督查机构。严格考核、奖罚分明。 且不可虎头蛇尾。

一个很实际的案例:

到过海尔电冰箱厂的人会发现:该厂的卫生特别好,尤其是厂房窗户上的玻璃,更是干干净净、一尘不染。所以如此,源于以前该厂的一个材料库,由于经常有人来参观,卫生需要保持干净,可是让五层大楼上的2945块玻璃保持干净并不容易,如果请外人来打扫既要花费一大笔钱,又怕商业秘密被外泄。所以,他们想出了一个高招:把2945块玻璃分工到人,并在每块玻璃旁贴上一个编号小条,条上有擦玻璃人和监督人的编码。如果哪一块脏了,直接找这两个人就行!于是,整幢大楼的玻璃都能保持干干净净。

由此,海尔电冰箱厂把这一做法推广到冰箱生产的整个制作过程中,从钢板成型到冰箱出厂,共设了156道工序545项责任,因为每一道工序责任到人,质量便有了保证,所以生产出的电冰箱在市场上深受消费者欢迎。

“海尔的玻璃”干净是因为每一块都很干净。只有每一块干净了,由每一块组合成的整体才能干净,如果有一块玻璃是脏的,哪怕其它的再干净也会影响整体的效果。从哲学上讲,这反映的是整体与个体之间的关系。由此,笔者联想到了我军的信息化建设。 在这里权责明不明晰?似乎是明晰的。但一眼就可以看出这种权责是不对等的,所承担的责任与拥有的权力不是相对同一标的,这就不是真正的权责明晰。权责明晰最根本的要求,是所对承担的责任和所拥有的权力有相同的目的物,并且对等地进行界定。否则,拥有权力的不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没有权力,谁也不会努力履行职责,谁也不会约束自己的行为,这样的管理必然混乱、没有效益。很多企业管理混乱,乱就乱在这里。权责明晰化与流程管理的责任无边界并不矛盾。在流程内部,每个人也都有相应的职责。只不过每个人除了对这个职责承担责任外,还要对流程整体目标的实现承担责任。所界定的责任,只是一个最基本的要求。特定的个人不能很好地承担这个责任,会有其他人提供帮助,不会因为这特定个人承担职责有困难而导致整个流程目标的达成受阻。但让他人提供帮助才完成自己职责的人,也会从内心反省自己的工作,并自责。或者在下一步工作中做出更大努力,在做好自己所承担的职责的前提下,也能为他人提供帮助。

第18篇:消解设计的界限读书笔记

《消解设计的界限》读书笔记

08122210

郭玉堃

《消解设计的界限》本书是朱锷与三宅一生、隈研吾、深泽直人、原研哉、佐藤可士和这五位日本著名设计师的对谈集成。本书通过“对话”这种轻松的方式,将五位日本设计大师对于设计的看法以最平易近人的方式讲述出来,通俗易懂。 这五位设计师横跨不同领域,从建筑到产品,再到平面设计,都是最具代表性的日本设计师。我在这里主要阅读了作者与深泽直人、愿研哉二位产品设计时的对话。

深泽直人是日本著名产品设计师,他为松下公司、MUJI设计的产品深受广大消费者和设计爱好者的喜爱,也拥有自己的独立品牌。他的设计带有强烈的个人风格,那就是追求“超级普通”的极简主义风格。为MUJI设计的著名的CD机就是这类设计作品的代表,在《消解设计的界限》中,我读到了关于这款CD机的一个曾经不了解的内容。CD机在打开后有一小段的停顿,因为要等马达在启动后安定下来,所以拉下开关以后过一小会儿音乐才会响起。不仅这台CD机,一般的电风扇和换气扇也是这样,因为它们使用的都是同一种马达,所以也是按下开关后要等一会儿机器才开始运行。这是深泽直人有意设计的,在一开始设计好的,神杂志人在看了马达的运行效果后受到的启发,才决定开关必须用拉绳式的。那个开关是由香港的一个厂家生产的,据说开关的接头越短精度越强,所以开始的时候就试用了那种短接头,结果一拉绳子,机器就立刻开始运转,完全没有停顿的时间。后来改用了长的接头,才制造出了“拉下开关过一会儿才开始播放音乐”的效果。

正是这段空白效果,再加上CD机本身简洁的造型和复古的电扇拉绳式开关,给人一种音乐随风娓娓道来的感觉。不得不让人交口称赞。由此我学到了,产品设计并不仅仅是产品的造型设计,还是对用户使用方法乃至用户情感的设计。

在采访原研哉的部分里,原研哉作为一个设计大师,更是对“设计”进行了高度概括和升华。他提出,工具的雏形有两个:“棍子”和“容器”。人类进化过程里面包含着两个系统:一是以改变世界为目的的“棍棒系统”的进化,二是以保存物质和智慧为目的的“容器系统”的进化,我觉得将这两个系统并置起来考虑是很重要的。对设计来讲,设计不仅是创造出改变生活方式或者习惯的工具,他还应该成为承载文化、精神的容器,也就是说,用设计来体现一种文化,一种意识的传播,这也恰恰与原研哉的书《设计中的设计》的主题相吻合。他还提到对装饰的看法,他认为,在古代社会,为了表现出象征性力量,装饰是必需的手段,是必不可少的。而现在的社会是追求人人平等的社会,也就没有必要用装饰来威慑人心了,现代社会已是个不需要装饰的社会,简单就好。这从近代设计的装饰风格,如洛可可和巴洛克,到现在以苹果等公司为代表的极简主义设计之中都可以看出,社会在发展,文化、精神在变化,设计也就随之变化。由此看来,设计正是成为精神和文化的一种“容器”,保存着人类在不同时期的智慧与价值观。

正如《消解设计的界限》本书的题目所说,设计不应该被人为的加上界限。设计师也不是人们眼中的“设计杯子的人”、“设计汽车的人”。而是通过设计出来的物品,对这个世界,对人类的生活方式,作出合理改变的人,这也是我读完本书之后的最大收获。

第19篇:树荣辱观须分清是非界限

●不同的时代,不同的民族,会有不同的荣辱观。但有一点则是共同的,这就是,荣与辱之间的界限是清晰的,不会模糊不清;也是容易分辨的,决不容混淆。荣,是积极进取的目标;辱,是防微杜渐的警钟。“八荣八耻”确立了社会主义社会所应该坚持的追求目标,也给出了每一个社会成员必须遵从的道德底线

●不以荣为荣,不以耻为耻,甚而以耻为荣,是荣辱观缺失乃至颠倒的具体体现。在社会转型期,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以及市场自身的缺陷和消极因素等,影响了一些人的思想观念和行为。荣辱观的缺失和颠倒,不仅败坏个人品德形象,也容易进一步恶化社会风气,更影响着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和谐与有序,乃至国家综合竞争力的增强

●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任务十分紧迫繁重。对那些不以荣为荣,不以耻为耻,以耻为荣的事情,从制度层面入手,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提供相应的制度保障,让人们不能为、不敢为;把公民道德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让扎根内心的崇高道德约束外在的行动,让人们不愿为、不想为;弘扬社会正气,营造良好氛围,让有耻辱言行的人受到唾弃,让有光荣言行的人受到褒扬,让人们不耻为、不屑为

胡锦涛同志关于“八荣八耻”的重要论述,引起社会强烈反响。他强调,在我们的社会主义社会里,是非、善恶、美丑的界限绝对不能混淆,坚持什么、反对什么,倡导什么、抵制什么,都必须旗帜鲜明。掷地有声的话语,强调的是分清荣与辱的是非界限,和以何为荣、以何为耻要有鲜明态度的极端重要性。

不同的时代,不同的民族,会有不同的荣辱观。但有一点则是共同的,这就是,荣与辱之间的界限是清晰的,不会模糊不清;也是容易分辨的,决不容混淆。荣,是积极进取的目标;辱,是防微杜渐的警钟。“八荣八耻”确立了社会主义社会所应该坚持的追求目标,也给出了每一个社会成员必须遵从的道德底线。

在我们社会,广大干部群众对荣辱的是非界限分得清,辨得真,能够恪守这个底线,坚持这个准则。但也确有人难以做到,对一些人来说,这个最低要求往往成了最高标准,出现了一些混淆黑白,颠倒是非的情况。归纳起来,主要有这样三种:

不以荣为荣。面对许多被尊为美德、以为荣耀的言行,有的人弃如敝屣。恪守传统美德的人常被认为“不开窍”,遵守公序良俗的人则被认为“憨实呆板”。在一些人那里,节俭是抠门,铺张是大方。有的先富起来的人,过着纸醉金迷、灯红酒绿的生活,却对慈善事业一毛不拔。不以荣为荣,便是道德滑坡的开始。

不以耻为耻。面对许多被鄙为寡德、以为耻辱的言行,有的人亦步亦趋。诸如懒惰无知,好逸恶劳,挥霍浪费,求神拜佛,欺行霸市等等。更有学人板凳不坐十年冷,论文著述多有抄袭剽窃。有医生收病人“红包”,开大处方赚人钱财。有领导干部跑官要官,买官卖官,以权谋私,权力寻租,贪污受贿,赌博造假。不以耻为耻,则连最低的道德标准都已丧失。

以耻为荣。有的年轻人认为张 扬个性、主张个人权利,就是放纵自己,放飞欲望,先天下之乐而乐,后天下之忧而忧。而对于耻辱 的言行,有的人则认为见惯不怪,是“潜规则”,应当遵从而不是反对。有的人以享有特权为荣,乐道 办事有“后门”,亦被人视为有本事,有能耐。有的人结党营私,搞小团体,美其名曰讲团结,讲义气。有的明星以闹绯闻为荣,造人气。以耻为荣,则不仅道德堕落败坏,人格已不健全,志趣也很低下。

不以荣为荣,不以耻为耻,甚而以耻为荣,是荣辱观缺失乃至颠倒的具体体现。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十分复杂。面对权钱利色等的诱惑,一些人经受不住,或甘受驱使,心底的道德防线溃退了,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观念发生变化。原创文秘材料,尽在文秘知音wm338.com网。在社会转型期,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以及市场自身的缺陷和消极因素等,影响了一些人的思想观念和行为,难免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后果。

荣辱观的缺失和颠倒,不仅败坏了个人的品德和形象,也容易进一步恶化社会风气,更影响着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和谐与有序,乃至国家综合竞争力的增强。

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任务十分紧迫繁重。对那些不以荣为荣,不以耻为耻,以耻为荣的事情,从制度层面入手,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提供相应的制度保障,让人们不能为、不敢为;把公民道德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让扎根内心的崇高道德约束外在的行动,让人们不愿为、不想为;弘扬社会正气,营造良好氛围,让有耻辱言行的人受到唾弃,让有光荣言行的人受到褒扬,让人们不耻为、不屑为。如此多管齐下,相互促进,方能形成良性循环,匡正社会风气。

“八荣八耻”,概括精辟,切中时弊,寓意深刻。我们每一位公民,都应当在“八荣八耻”面前照一照,想一想,看看哪些做到了,哪些还没有做到,做到的要继续坚持,没做到的要作为改进和努力的方向。每一位公民,都应当把“八荣八耻”作为基本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化为自觉行动,形成良好习惯,并融入到改革和建设各项工作中去。

第20篇:划清四个重大界限心得体会

划清四个重大界限心得体会

界限产生于不同事物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划清界限是澄清在界限问题上模糊认识的需要。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全党自觉划清马克思主义同反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同私有化和单一公有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同西方资本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思想文化同封建主义、资本主义腐朽思想文化的界限,始终保持立场坚定、头脑清醒。这是深刻总结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历史经验和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在思想政治建设方面重要经验的启示,也是新形势下我们党加强意识形态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举措。

划清“四个重大界限”,反映了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所肩负的复杂繁重的历史使命对思想政治水平的新要求。无论是在自然界、人类社会,还是人们的思想领域,界限都是普遍存在的。我们常常会明确感受到空间的界限、时间的界限,也会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上遇到模糊不清的理论的和实践的界限。进入新世纪新阶段,思想政治建设、意识形态领域总体保持积极健康向上的良好态势。但我们也要清醒 地看到,“树欲静而风不止”,在平静之中还有不平静,渗透和反渗透斗争仍然十分尖锐复杂。同时,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国内社会思想多元多样多变的趋势更加明显,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一些现实矛盾和问题不可避免地给人们思想带来消极影响,使人们对重大是非界限问题产生错误认识,动摇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信心、对党和政府的信任。无界限即无区别,无区别即无原则。只有认清事物质的规定性,划清具体事物之间的具体界限,才能正确地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面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党必须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多做解疑释惑的工作,帮助干部、群众认清重大是非界限,坚定他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仰,增强他们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信心、对党和政府的信任。

划清“四个重大界限”,是巩固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打牢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的必然要求。在中国这样一个原来经济文化十分落后、地区发展极不平衡的东方大国建设社会主义,是一项极为艰巨而复杂的任务,需要科学理论的指导。马克思主义是被100多年来世界历史发展进程,特别是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反复证明了的科学真理,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真理性,是我们认识世界、改 造世界的强大思想武器。我们的事业需要马克思主义。但是,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一些反马克思主义思潮出现并渗透到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环节和领域。那些错误的思潮或表现为指导思想上反马克思主义,经济制度上提倡私有化或单一公有制;或表现为政治上鼓吹西方资本主义民主,思想文化上倡导封建主义或资本主义腐朽思想文化,等等。这些问题也都从指导思想、经济、政治和文化领域混淆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科学性和真理性。如果不及时区分这些错误思潮同马克思主义正确理论的区别,就不能正确对待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甚至动摇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改变社会主义的性质。因此,能否及时洞察影响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正确区分重大是非界限,进一步明确前进方向,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成败。我们必须更加巩固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新的实践,准确把握马克思主义的精神实质和实践品格。

划清“四个重大界限”,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的迫切需要。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是在引领中国前进正确方向、坚持中国发展正确道路的实践中显示出高度的思想政治水平。正确区分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是非界限,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在思想政治理论和实践上敏锐性、科学性、成熟性的集中体现。思想政治水平的程度决定着党的 事业发展程度,思想政治水平的与时俱进推动着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不断进步。思想政治水平包含多种素质,其中一个重要方面表现为思想理论的敏锐性,也就是从现实生活、舆论动态、理论争论中,发现并提出具有普遍、集中、深刻、重大意义的问题,深入研究、辨明是非,作出正确的回答,从而保证党在纷繁事务中不忘根本,在多种矛盾中不丢原则,在各种倾向中不失方向。当今世界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当代中国正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向前迈进。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变化对党的先进性的保持和发展以及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提出更高要求。我们党要始终走在时代前列、引领中国发展进步,就必须把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统一起来,使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的要求体现在敏锐感知前进道路的重大问题上,在自觉划清重大是非界限的成果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四个重大界限”的提出,既是改革开放以来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过程中产生和遇到的重大是非界限的继续和深化,又包含着新的形势背景和阶段性特征,需要作出更为系统深入并具有鲜明的现实针对性的解答,以思想理论的自觉清醒保证党和国家事业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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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职责界限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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