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业务岗位职责

2020-11-15 来源:岗位职责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社会保险业务流程图

社会保险业务服务指南

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及办退程序

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程序:企业或个人到企业养老保险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保企业或个人当月11日至次月5日前到企业养老保险科申报养老保险费→到地税局缴费

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收入的8%,单位缴费比例为企业当月工资总额的20%。自由职业者缴费比例为上年度省平均工资的20%。

办事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冀劳[1998]47号文件、劳社部发[2003]6号文件、《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业务咨询电话:85402235。

办理退休程序:职工申请退休→单位公示后提档案到社保局稽核科审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工科)核准后上报稽核科→稽核科审核档案、缴费、计算退休待遇→批准下月起发放养老金

办事依据:冀劳[1998]47号文件、冀劳社[2006]67号文件业务咨询电话:88034200。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就医及住院程序

门诊:医生诊断出方→持药方和医疗保险卡到定点药店购药→凭医疗保险卡结算

住院:县内医院住院到定点医院诊治开具“医保专用诊断书” (医院医保科盖章)→持诊断书和医疗本到社保局医疗保险科登记备案(领取住院卡)→住院

省市定点医疗机构到县医院或中医院开具“转诊转院诊断书”(医院医保科盖章、主管院长签字)→持诊断书、医疗本和单位证明信到社保局医疗保险科登记备案(领取住院卡)→住院

一般病情先诊断后住院,紧急抢救可先住院,3日内补办有关手续。

办事依据:栾政[2001]12号文件。业务咨询电话:88031460。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缴费程序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年初申报缴费花名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科审核缴费基数→按月缴纳保险费。缴费比例:单位缴纳比例为当月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收入的6%。

办理退休程序:本人申请退休→单位将档案报送到机关事业科→审核档案、缴费→报工资科审批。

办事依据:栾政[1999]39号文件。业务咨询电话:88034200。 农村养老保险退休、退保程序

退休办理:满60周岁,持缴费手册和身份证、相关证明、照片到农村养老保险科办理。

退保手续办理:升学者持本人升学通知(农转非者持农转非

迁移证的复印件、死亡者代办人持死亡者火化证明)、缴费证、户口本、身份证→到村委会(或单位)开具证明→乡镇有关部门(民政)审验→农村养老保险科办理退保手续

办事依据:民办函[1994]39号文件、民办发[1994]22号文件、劳社部函[1999]132号文件。业务咨询电话:88034200。 退休人员移交工作流程

企业或个人办理完退休审批手续→按照《企业退休人员档案材料目录》整理好退休人员档案→缴纳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到农业银行办理养老金存折并将帐号报送退管科→企业到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科打印《企业退休人员登记表》→由退休人员本人或家属到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登记手续。业务咨询电话:85402235。

推荐第2篇: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总结

2011年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总结

一、基本情况

(一)自治区区本级社保业务档案通过全国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达标验收领导小组验收。2011年9月,自治区本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通过全国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达标验收工作领导小组验收,符合优秀等级标准。

(二)启动自治区社保业务档案达标验收工作。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区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达标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2011年,有16个地区(含“三油一铁”社会保险中心)提出申请达标验收报告,经过自治区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达标验收领导小组验收确定,有6个地、州、市社保业务档案管理达到“自治区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优秀等级单位”标准。

(三)加强对社保业务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建立社保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机构。自治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加强与同级档案行政部门的联系,主动争取业务支持和指导。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相继成立了由单位主要领导任组长,地区档案行政部门主要领导任副组长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业务档案达标验收工作组织、实施、协调、督促等工作。同时,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积极努力,成立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截止2011年末,全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成立社保业务档案管理机构93个,

其中地、州、市级17个、县级75个;配备专兼职社保业务档案管理人员277名,其中地、州、市级76名,县级196名。

(四)加强社保档案基础建设,保障社保档案工作开展。按照《规定》要求,各地积极创造条件,加大资金投入,逐步完善社保业务档案基础设施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实施业务档案管理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为社保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正常开展打下了坚实基础。截止2011年底,全区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三分开”的原则,共建有业务档案管理专用场地9995平方米,比2011年6月末增长19%,其中办公区、库房、查阅室分别占总面积的27%、65%和8%;陆续配备了档案管理专用密集架1396列、计算机181台、扫描仪50台等专用设施设备,比2011年6月末分别增长了16%、26%和178%。×××自治州社会保险管理局加强组织领导,在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投入近700万元用于社保业务档案管理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社保业务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了业务档案目录自动生成和全部档案计算机管理,所属市、县社保业务档案实现了影像化处理。

(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现社保档案规范化管理。为全面提升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实现社保档案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全区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从细化工作流程、理清工作职责、固化工作内容入手,按照自治区社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和要求,根据本地区工作需要,制订了《社保档案管理制度》、《社保档案操作规程》、《社保档案达标验收实施方案》等一系列文件,使社保档案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全区形成了

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保证了社保档案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截止2011年底,全区社保业务档案实现入库12.66万卷,比2011年6月末增长32%。

在做好档案入库的同时,各级社保业务档案管理人员认真接待业务档案查询人员,做到耐心解答,及时、准确,实现了业务档案的有效利用。

二、存在的问题

(一)业务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专业知识有待提高。各地现有档案管理人员大多没有档案管理相关专业学历,缺乏档案管理专业知识与技能且从事档案管理工作时间短,需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业务知识、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和计算机操作技能的培训。

(二)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进一步完善。目前,各地正在进行业务档案基础设施建设,已建成的档案库房、办公区、查阅室与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要求尚有很大差距。

(三)已入库档案的安全管理亟待加强。随着社保档案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社保业务档案入库量将急剧增加,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已入库档案的安全管理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个别地区社保经办机构对业务档案管理工作重视不够,认识不到位,社保业务档案管理工作进展缓慢,与自治区对社保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应从基础设施建设、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建立、社保业务档案各环节管理等方面加强社保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全面开展社保业务档案达标验收工作。根据自治区社保业务档案达标验收工作总体部署,2012年开展全区地、县两级社保业务档案达标验收工作,2012年底,自治区完成对各地、州、市级社保业务档案达标验收工作。各地区按自治区要求及时开展并完成对所属市、县社保业务档案达标验收工作。

(二)加强对档案管理人员专业培训。根据社保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需要,开展对现有档案管理人员专业知识与计算机操作技能培训,以进一步提高全区社保档案管理工作水平。

(三)加强已入库档案的安全管理和有效利用。采取有效措施从库房管理和档案利用两方面加强已入库档案的管理,确保社保业务档案的安全、完整。耐心解答参保单位或个人对业务档案的查询,提供优质服务,树立社保经办机构的良好形象。

(四)进一步加强社保业务基础建设。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从保障档案管理基础用房、设备和机构、人员等方面加强社保业务档案基础建设,以实现社保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科学发展。

二0一二年二月

推荐第3篇: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

百科名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档案局 令 第 3 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蔚民 国 家 档 案 局 局 长 杨冬权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目录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1.第一条 2.第二条 3.第三条 4.第四条 5.第五条 6.第六条 7.第七条 8.第八条 9.第九条 10.第十条 11.第十一条 12.第十二条 13.第十三条 14.第十四条 15.第十五条 16.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

1.

一、社会保险管理类 2.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类 3.

三、养老保险待遇类 4.

四、医疗保险待遇类 5.

五、失业保险待遇类 6.

六、工伤保险待遇类 7.

七、生育保险待遇类

8.

八、社会保险业务统计报表类 9.

九、社会保险稽核监管类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维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和安全,发挥档案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社会保险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法经办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专业性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由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保存。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和必要的设施、场所,确保档案的安全,并根据需要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要求的技术设备。

第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认真落实档案保管、保密、利用、移交、鉴定、销毁等管理要求,保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严防毁损、遗失和泄密。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证据、依据,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见附件)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确保归档材料的完整、安全,不得伪造、篡改。

第八条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分类应当按照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的规律和特点,以方便归档整理和检索利用为原则,采用“年度—业务环节”或“年度—险种—业务环节”的方法对社会保险业务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并及时编制归档文件目录、卷内目录、案卷目录、备考表等。负责档案管理的机构应当对接收的档案材料及时进行检查、分类、整理、编号、入库保管,并及时编制索引目录。

第九条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10年、30年、50年、100年,各种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具体保管期限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执行。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定期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自形成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计算。

第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提供档案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已到期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进行鉴定。

鉴定工作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关负责人、业务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人员组成鉴定小组负责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鉴定中如发现业务档案保管期限划分过短,有必要继续保存的,应当重新确定保管期限。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经过鉴定可以销毁的档案,编制销毁清册,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销毁。

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派两人以上监督销毁档案。监督人员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名,并注明销毁的方式和时间。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将永久保存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工作人员、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参保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 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规定移交档案的;

(二) 伪造、篡改、隐匿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三) 玩忽职守,造成档案遗失、毁损的;

(四) 违规提供、抄录档案,泄漏用人单位或者个人信息的;

(五)违反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和国家档案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各类社会保险业务档案中涉及会计、电子文档等档案材料,国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编辑本段

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

一、社会保险管理类

(一)参保单位登记材料。包括参保单位办理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时填报的登记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永久〕

(二)参保人员登记材料。包括缴费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以家庭为单位或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无业居民、农村居民、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保、社会保险关系变动、基本信息变更等登记手续时,填报的登记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0年〕

(三)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材料。包括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对账、个人账户修改等相关材料„„„〔100年〕

(四)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材料。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参保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换证、对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单位补证时的登记表单及相关审验材料„„„„„„„„„„〔10年〕

(五)社会保险卡(证、手册)管理材料。为参保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卡(证、手册)首发、补发、收回等管理的登记表单及相关材料„„„„„„„„„„„„„..〔 50年〕

(六)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验证材料。包括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进行领取资格检查验证的相关审核材料„„„„„„„„„„„„〔 50年〕

(七)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材料。包括对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退休人员进行信息采集、移交、日常管理服务的登记表单及相关材料„„〔 50年〕

(八)异地安置登记材料。包括异地安置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和长期派驻异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办理安置地或派驻地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所填报的核定表、备案表及相关材料„„„„„„„„„„„„„„„〔50年〕

(九)服务协议管理材料。包括与基金收付款协议银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工伤协议医疗康复机构、工伤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网络通信运营商、附加保险承保单位等签订的协议书、考核材料、终止协议材料„„〔10年〕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类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核定材料。包括缴费基数核定以及工伤费率确定、中断缴费、恢复缴费、补缴费、预(补)缴费、退费、加收滞纳金、加收利息等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0年〕

(二)收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三)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明细表和汇总表.„„.〔50年〕

(四)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年度汇总表„„„„„〔永久〕

(五)催缴材料。包括社会保险费补缴通知书、补缴协议„„〔10年〕

(六)缴费证明材料。包括为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出具的缴费证明及相关材料„„„„„„„„„„„„〔10年〕

三、养老保险待遇类

(一)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材料。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养老金领取人员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及其抚恤金待遇、养老金领取人员丧葬费、养老保险其他一次性待遇核定、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养老保险待遇更正、养老保险待遇补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减支付等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50年〕

(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50年〕

(三)劳动能力鉴定材料。包括参保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及相关文书和审核材料„„„„„„..„〔50年〕

(四)养老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五)养老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

(六)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年度汇总表„„„„„〔永久〕

四、医疗保险待遇类

(一)门诊特殊病登记材料。包括门诊特殊病参保人员登记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年〕

(二)就医登记材料。包括参保人员办理住院、家庭病床、转诊转院登记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年〕

(三)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核定材料。包括住院医疗费用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年〕

(四)医疗保险门诊待遇核定材料。包括门诊医疗费用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年〕

(五)医疗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六)医疗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

(七)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年度汇总表„„„„„〔永久〕

五、失业保险待遇类

(一)失业备案材料。包括失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审查登记业务表单、失业人员名单及相关失业证明材料„„„„„„„„„„„„〔10年〕

(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材料。包括领取期限、待遇标准等相关材料„„„„„„„„„„„„„〔10年〕

(三)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材料。包括失业保险待遇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年〕

(四)促进就业补贴核定材料。包括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

(五)失业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六)失业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

(七)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年度汇总表„„„„„〔永久〕

六、工伤保险待遇类

(一)工伤备案材料。包括工伤事故备案登记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

(二)工伤认定材料。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及相关文书和审核材料„„„„„„„„„„„„„„„„〔50年〕

(三)工伤人员登记变动材料。包括工伤职工登记、工伤保险信息变动登记表单及相关材料„„„„„„〔50年〕

(四)工伤保险伤残工亡待遇核定材料。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亡人员丧葬补助金、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及其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核定表单及相关材料„„〔50年〕

(五)工伤保险医疗待遇核定材料。包括工伤人员因工伤发生的医疗、康复、配置辅助器具、劳动能力鉴定等费用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

(六)工伤预防费用核定材料。包括参保单位工伤预防费用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

(七)工伤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八)工伤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

(九)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年度汇总表„„„„„〔永久〕

七、生育保险待遇类

(一)妊娠登记材料。包括女职工办理妊娠登记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

(二)并发症登记材料。包括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

(三)生育保险待遇核定材料。包括参保人员因生育、计划生育、治疗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等申报核定业务表单等相关审核材料„„„„„„„„„...„〔10年〕

(四)生育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五)生育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

(六)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年度汇总表„„„„„〔永久〕

八、社会保险业务统计报表类

(一)各项社会保险年度统计报表„„„„„„〔永久〕

(二)社会保险数据和分析报告等资料„„„„〔30年〕

(三)社会保险业务月/季统计报表„„„„„.〔10年〕

(四)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表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九、社会保险稽核监管类

(一)社会保险稽核材料。包括稽核方案、稽核通知书、工作记录、相关证据、稽核告知书或整改意见书、处罚建议书、稽核报告等专业文书及相关材料„„„„„„..〔30年〕

(二)社会保险监察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的社会保险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及相关行政执法文书和其他材料„„„„„„„„„„„„„„„„.„„„„„〔30年〕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材料。包括内部控制监督工作方案、内部控制检查通知、工作记录、相关证据、告知书或整改意见书、内部控制报告等专业文书及相关材料„„„„„„„„„„„„„„„„„„„„„.〔30年〕

(四)社会保险大案、要案、特殊案件的稽核材料„„„„„„„„„„„„„„„„„„„„..„〔永久〕

推荐第4篇:社会保险业务考核试题

社会保险业务知识考核试题

单位: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

一、填空题(20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于2010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本法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施行。

2、《社会保险法》是指______通过______设立_____________,使________在________或_______丧失_________以及______时获得______帮助和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结余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_____。

3、社会保险主要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5个项目。

4、2010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重点围绕______、_______、_______的原则来开展工作。

5、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根据国家社会保险和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反映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的年度计划。

6、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________和___________相结合。

7、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经济业务内容和金额等。

8、工伤、生育保险费由________________,职工个人_________________工伤、生育保险费。

9、《自治区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规定:个人缴费标准分别为一档_____元,二档_____元,三档_____元。

10、基本医疗保险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医疗保险和____________________。

11、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遵循: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五个原则。

12、基本医疗保险“两定”机构是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费。

1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____、____、____和_____管理制度。

15、社会保险制度坚持______、保基本、_______、_____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16、在推进社会保障“一卡通”工程建设上,自治区将按照在推进社会保障“一卡通”工程建设上,自治区将按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要求,建立标准统

一、规划合理的社会保障信息数据库。

17、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方式主要有: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

18、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_________和_______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19、对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由____________________或者_________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每日加收___________得滞纳金。

20、发现被稽核对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违反法规行为,要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并在稽核结束后_____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改正。

二、选择题(单项或多项)(20分)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建设应遵循的原则是_____。A、合法性 B、完整性 C、制衡性 D、有效性 E、适应性 F、连续性。

2、目前,全世界约有_____国家建立了各种形式的社会保险制度。

A、140多个 B、150多个 C、160多个 D、180多个

3、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退休时,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满____年、女满____年的,退休后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A、1

5 B、18

C、2

5 D、30

4、目前,企业及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分别是____。A、15%和8% B、10%和5% C、20%和7% D、20%和8%

5、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主要原则是___________。A、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保障水平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B、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应逐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C、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 D、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6、社会保障的内容的最核心部分______。

A、社会保险 B、社会福利 C、社会救助 D、社会优抚

7、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住院治疗时,可以申领_____住院医疗补助金?

A、一次 B、两次 C、三次 D、四次

8、目前我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_____为统筹地区。A、省级

B、地级

C、县(市)级

9、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主体是_____。A、基金 B、社保经办机构

10、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可申请领取与其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同的___月生育补助金?

A、一个月 B、三个月 C、半个月 D、一年

11、社会保险基金会计记账采取____。A、收付记账法 B、借贷记账法 C、增减记账法

12、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对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稽核结束后个____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A、3个 B、5个 C、10个

13、参保人员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吸毒、酗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_____。

A、属于医保报销范围

B、不属于医保报销范围

C、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可以

14、社会保险基金资产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______等项 A、现金 B、银行存款 C、债权投资 D、暂付款 E、固定资产

15、下列_______属于医保IC卡的支付范围? A、门(急)诊医疗及购药费用,定点药店购药费用

B、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 C、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规定比例应由个人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 D、补充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中的个人自负部分

16、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费由_____负担。

A、用人单位

B、职工

C、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D、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

17、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应提前_____下达被稽核单位。A、2天 B、3天 C、4天 D、5天

18、《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___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用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A、15 B、20 C、30

D、60

19、社会保险基金资产所有权不属于____,也不属于____ A、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B国有资产 C、参保受益人

20、《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指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思路是:_______。A、基本保障 B、广泛覆盖 C、双方负担 D、统账结合

21、医保IC卡的资金组成部分为_______。

A、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B、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部分

C、个人账户存储额的利息

三、判断题(20分)

1、医疗保险基金计征税、费。(×)

2、退休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

3、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总目标是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吗?(√)

4、医保卡余额为零,不可划卡就医。(×)

5、国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

6、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是1985年开始的。(×)

8、企业职工在我区范围内流动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资金。(√)

9、异地就医人员只享受住院医疗待遇(×)

10、某市长为发展经济,吸引外资,对外商说,到我市投资可以根据投资的数额降低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比例。请根据社会保险方面的政策法规,指出该市长的做法是否正确。(×)

11、“五五”普法的时间是2007-2011年。(×)

12、非公经济组织参保人数是由集体所有制企业,港、澳、台及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参保人数构成的。(×)

13、我区城镇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14、我区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分别是1998年发布和1999年施行的。(√)

15、基本医疗保险费只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

16、国家规定,退休人员每月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日期一般应定在5日至25日之间,我区发放日定在每月的20日。(×)

17、建国前老工人与其他退休职工一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18、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在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可以各开设两个以上帐户。(×)

19、财政专户是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基金专用计息帐户,在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

20、社会保险基金结余除预留两个月以上支出外,全部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和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

21、出纳在保管好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和各种空白结算票据的同时还应保管好财务档案资料。(×)

22、个人医疗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参保人员个人所有,可随便使用。(×)

23、医疗事故所发生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予支付医疗费用。(×)

24、医疗保险卡是职工就医的专用凭证。(√)

四、简答题(20分)

1、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

答: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从政府和社会得到一定经济补偿。

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构成及主要来源是什么?

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两部分构成。主要来源为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所产生的利息。

3、按照国家《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要建立年金,应该具备哪三项条件?

答:一是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二是具备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三是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是如何构成的?

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全部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比例划入个人账户部分、利息三部分构成。

5、参保职工养老保险年缴费工资基数以什么为准?其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本人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8%。应该以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6、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建立企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模式是什么?

答: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7、按照国家《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要建立年金,应该具备哪三项条件?

答:一是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二是具备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三是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8、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对社会保险基金筹集和使用实行预算管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提高社会保险基金运行效益,促进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9、目前参保人员在档案记载与身份证记载不一致时,应该以哪个出生时间为准办理退休?

答:以参保人员本人档案记载为准。

10、转外住院报销需要提供有哪些材料?

答:需提供转诊单、医保卡及身份证复印件、医保卡原件、住院收据、住院费用清单、住院病志(病志必须完整)等材料。

11、我区首批新农保试点是什么时间正式启动实施的?首批试点的有哪三个县?

答:2009年11月。 贺兰县、平罗县、盐池县。

12、如何办理医疗保险卡挂失及补办?

答:职工医保卡丢失后持本人身份证到医保大厅或通过职工所在单位专职工作人员电话办理挂失。

确认丢失后通过职工所在人事科办理补办手续。

13、参保职工就医急诊享受那些待遇?

答:在急诊科(室)抢救死亡或转入住院的急诊抢救费用,按住院标准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支付。

1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建设的目标是什么? 答:在全系统内建立一个运作规范、管理科学、监控有效、考评严格的内部控制体系,对社会保险机构各项业务、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提高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参保者的合法权益。

15、社会保险具有哪些特征。

答: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共济性和普遍性的特征。

16、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什么?

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17、参保人员有哪些行为时,应立即追回非法所得医疗保险费,并没收其医疗保险卡,取消当年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资格?

答:将本人的医疗保险IC卡转借他人就医或购药; 盗用他人的医疗保险IC卡就医和购药; 伪造、涂改处方、病志、医疗费用单据等医学资料凭证,虚报冒领医疗费的; 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行为的。

18、职工住院享受那些待遇?

答:参保职工住院费起付标准及以下部分,由参保职工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支付;统筹基金限额以上大额医疗保险支付限额以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由大额医疗保险和个人按比例支付;超过大额医疗保险限额部分自付。

19、什么是“三个目录”?

答:《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简称“三个目录”。职工就医应遵循目录要求。

20、药品目录的适用范围?

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21、何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答: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是以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未成年人和没有工作的城乡居民为主要参保对象的医疗保险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居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居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

五、论述题(20分)

推荐第5篇:北京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

附件1:

北京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

规定(试行)》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维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和安全,发挥档案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等相关法律文件,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经办各项社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管理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北京市档案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档案行政部门应加强相关工作的沟通与配合。

3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机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并接受本级和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领导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市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对所管辖的区县、街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形成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由该机构集中保存, 街道社保所形成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应定期交由区县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统一保存。

第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配备专、兼职的档案管理人员和必要的设施、场所。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40平方米/万卷、区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60平方米/万卷,配置业务档案库房。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编制总额内应按照一定比例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 并根据需要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要求的技术设备及网络系统。

第七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落实档案保管、保密、利用、移交、鉴定、销毁等管理要求,制定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保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及时收集、妥善保管、有序存放,严防损毁、遗失和泄密。

第八条

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部门,按照本办法附件《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规定的范围,将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证据、依据等应当归档保存的 4 文件材料,及时收集、整理,并在规定时间内,移交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归档材料的齐全、完整与安全,不得伪造、篡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将档案据为已有。

第九条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分类应当按照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经办规律和特点,以方便归档整理和检索利用为原则,采用“年度---业务环节”或“年度---险种---业务环节”的方法对社会保险业务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并及时编制归档文件目录、卷内目录、案卷目录、备考表等。负责档案管理的部门应当对接收的档案材料及时进行检查、分类、整理、编号、入库保管,并及时编制索引目录。

第十条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10年、30年、50年、100年,各种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具体保管期限按照本办法附件《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执行。涉及到参保基础信息、待遇领取、核准材料,保管期限上升至100年档。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自形成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计算。

第十一条

参保单位和个人对所需查询业务,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档案查阅程序提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在各自业务范围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提供档案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已到期的社会保险业 5 务档案进行鉴定。

鉴定工作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关负责人、业务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以及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人员组成鉴定小组负责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鉴定中如发现业务档案保管期限划分过短,有必要继续保存的,应当重新确定保管期限。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经过鉴定可以销毁的档案,编制销毁清册,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销毁。

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派两人以上监督销毁档案。监督人员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名,并注明销毁的方式和时间。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将永久保存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定期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市级立档单位应从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向市档案馆移交;区县级立档单位应从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向区县档案馆移交。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工作人员、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参保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规定移交档案的;

(二)伪造、篡改、隐匿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档案遗失、损毁的;

(四)违规提供、抄录档案,泄漏用人单位或者个人信息的;

(五)违反国家档案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各类社会保险业务档案中涉及会计、电子文档等档案材料,国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系统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档案局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档案局按职责分工进行解释,自2010年 月 日起执行。

7 附件2:

北京市社会保险业务材料 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

一、社会保险管理类

(一)参保单位登记材料。包括参保单位办理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时填报的登记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永久

(二)参保人员登记材料。包括缴费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

以家庭为单位或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无业居民、农村居民、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保、社会保险关系变动、基本信息变更等登记手续时,填报的登记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永久

(三)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材料。包括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对账、个人账户修改等相关材料┅┅┅┅┅┅┅┅100年

(四)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材料。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参保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换证、对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单位补证时的登记表单及相关审验材料┅┅┅┅┅┅┅┅┅┅┅┅┅┅┅┅┅┅┅┅┅┅10年

(五)社会保险卡(证、手册)管理材料。为参保人员办理 8 社会保险卡(证、手册)首发、补发、收回等管理的登记表单及相关材料┅┅┅┅┅┅┅┅┅┅┅┅┅┅┅┅┅┅┅┅┅50年

(六)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验证材料。包括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进行领取资格检查验证的相关审核材料┅┅┅10年

(七)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材料。包括对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退休人员进行信息采集、移交、日常管理服务的登记表单及相关材料┅┅┅┅┅┅┅┅┅┅┅┅┅┅┅┅┅┅┅50年

(八)异地安置登记材料。包括异地安置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和长期派驻异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办理安置地或派驻地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所填报的核定表、备案表及相关材料┅50年

(九)服务协议管理材料。包括与基金收付款协议银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工伤协议医疗康复机构、工伤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网络通信运营商、附加保险承保单位等签订的协议书、考核、评比材料、A类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材料、社区慢病管理材料、违规问题处理材料和预警告知材料、终止协议材料外借病床材料等其他材料┅┅┅┅┅┅┅┅┅┅┅┅┅10年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类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核定材料。包括缴费基数核定以及工伤费率确定、中断缴费、恢复缴费、补缴费、预(补)缴费、退费、加收滞纳金、加收利息、等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0年

(二)收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三)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明细表和汇总表┅┅┅┅┅50年

(四)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年度汇总表┅┅┅┅┅┅┅永久

(五)催缴资料。包括社会保险费补缴通知书、补缴协议 ┅┅┅┅┅┅┅┅┅┅┅┅┅┅┅┅┅┅┅┅┅┅┅┅┅10年

(六)缴费证明材料。包括为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出具的缴费证明及相关材料┅┅┅┅┅┅┅┅┅┅┅┅┅┅┅┅┅10年

三、养老保险待遇类

(一)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材料。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养老金领取人员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及其抚恤金待遇、养老金领取人员丧葬费、养老保险其他一次性待遇核定,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养老保险待遇更正、养老保险待遇补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减支付、基本养老金待遇核准表、养老保险待遇变更批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文件等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50年

(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申报核定业务表单、职工一次性待遇核准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50年

(三)劳动能力鉴定材料。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及医疗专家组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意见表、职工病情诊断证明书原件、现场检查结果复印件、病历复印件及相关材料。┅┅┅┅┅┅┅┅┅┅┅┅┅┅┅┅┅┅50年

(四)养老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五)养老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

(六)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年度汇总表┅┅┅┅┅┅┅永久

四、医疗保险待遇类

(一)门诊特殊病登记材料。包括门诊特殊病参保人员登记表单、审批表及其它登记材料和相关审核材料┅┅┅┅┅10年

(二)就医登记材料。包括参保人员办理住院、家庭病床、转诊转院登记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年

(三)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核定材料。包括住院医疗费用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年

(四)医疗保险门诊待遇核定材料。包括门诊医疗费用申报核定业务表单相关审核材料┅┅┅┅┅┅┅┅┅┅┅┅┅10年

(五)医疗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六)保险待遇核定材料。包括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医疗费用审核材料,用人单位及社保所申报医疗费用审核材料 ,大额费用审核材料,大额费用手工报销复审、点击、登记材料,A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抽查材料,医疗费用追回有关材料┅10年

(七)医疗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

(八)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年度汇总表┅┅┅┅┅┅┅永久

11

五、失业保险待遇类

(一)失业备案材料。包括失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审查登记业务表单、失业人员名单及相关失业证明材料┅┅┅┅┅10年

(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材料。包括领取期限、待遇材料等相关材料┅┅┅┅┅┅┅┅┅┅┅┅┅┅┅┅┅10年

(三)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材料。包括失业保险待遇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年

(四)促进就业补贴核定材料。包括失业人员职业指导、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岗位补贴、以及社会保险补贴等促进就业项目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

(五)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审核材料。包括失业人员、本市农村劳动力培训补贴,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经费补贴,公共实训补贴等相关审核材料┅┅┅┅┅┅┅┅┅┅┅┅┅┅┅┅┅30年

(六)失业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七)失业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

(八)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年度汇总表┅┅┅┅┅┅┅永久

六、工伤保险待遇类

(一)工伤备案材料。包括工伤事故备案登记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

(二)工伤认定材料。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及相关文书

和审核材料┅┅┅┅┅┅┅┅┅┅┅┅┅┅┅┅┅┅┅┅50年

(三)工伤人员登记变动材料。包括工伤职工登记、工伤保险信息变动登记表单及相关材料┅┅┅┅┅┅┅┅┅┅┅50年

(四)工伤再次鉴定材料包括: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医疗专家组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意见表、区县医疗专家组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意见表、再次鉴定申请书、区县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复印件、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复印件以及工伤再次鉴定相关材料┅┅┅┅┅┅50年

(五)工伤保险伤残工亡待遇核定材料。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亡人员丧葬补助金、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及其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核定表单及相关材料┅┅┅┅┅┅┅┅┅┅┅┅┅┅┅50年

(六)工伤保险医疗待遇核定材料。包括工伤人员因工伤发生的医疗、康复、配置辅助器具、劳动能力鉴定等费用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材料,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审核材料,用人单位及社保所申报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审核材料,工伤保险大额医疗费用审核材料┅┅┅┅┅┅┅┅┅┅┅┅┅10年

(七)工伤预防费用核定材料。包括参保单位工伤预防费用

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

(八)工伤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

13 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九)工伤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

(十)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年度汇总表┅┅┅┅┅┅┅永久

七、生育保险待遇类

(一)妊娠登记材料。包括女职工办理妊娠登记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

(二)并发症登记材料。包括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

(三)生育保险待遇核定材料。包括参保人员因生育、计划生育、治疗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等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和相关审核材料,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材料,用人单位及社保所申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材料,生育保险大额医疗费用审核材料┅┅┅┅┅┅┅┅┅┅┅┅┅┅10年

(四)生育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五)生育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

(六)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年度汇总表┅┅┅┅┅┅┅永久

八、社会保险业务统计报表类

(一)各项社会保险年度统计报表┅┅┅┅┅┅┅┅永久

(二)各类社会保险数据和分析报告等材料┅┅┅┅30年

(三)社会保险业务月/季统计报表┅┅┅┅┅┅┅┅10年

(四)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表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五)各类费用支出报表、通报材料┅┅┅┅┅┅┅30年

九、社会保险稽核监管类

(一)社会保险稽核材料。包括稽核方案、稽核通知书、工作记录、相关证据、稽核告知书或整改意见书、处罚建议书、稽核报告等专业文书及相关材料┅┅┅┅┅┅┅┅┅┅┅┅30年

(二)社会保险监察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的社会保险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及相关行政执法文书和其他材料┅┅┅┅┅┅┅┅┅30年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材料。包括内部控制监督工作方案、内部控制检查通知、工作记录、相关证据、告知书或整改意见书、内部控制报告等专业文书及相关材料┅┅┅30年

(四)社会保险大案、要案、特殊案件的稽核材料┅永久

十、信息系统建设类

(一)业务认证验收材料。包括信息系统建设有关业务认证┅┅┅┅┅┅┅┅┅┅┅┅┅┅┅┅┅┅┅┅┅┅┅┅┅30年

(二)信息系统需求材料。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

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公费医疗、系统开发等业务需求材料┅┅┅┅┅┅┅┅┅┅┅┅┅┅┅┅┅┅┅┅┅┅┅┅30年

推荐第6篇:社会保险业务办理说明

社会保险业务办理说明

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明确规定,符合征缴范围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费基、费率,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下同)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失业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国家机关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工伤保险费征缴范围:各类企业,未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生育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二、缴费基数

(一)缴费基数申报

1、新增人员缴费基数申报:参保单位为新招用人员办理参保手续的,以其起薪之月的工资收入申报缴费基数。

2、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年度申报:职工缴费基数实行按年申报制度,即每年4至6月,由参保单位根据社保机构提供的表式及报盘格式,按职工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年工资收入总额进行申报,以后逐步实行网上申报。社保机构审核并按规定核定后,作为本结算年度的职工年缴费基数,年缴费基数除以12为月缴费基数。逾期未申报者,从7月1日开始社保机构按上月缴费基数的110%递增。

(二)缴费基数核定

按照每年省统一公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上下限的基准数,参保人员工资收入超过基准数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参保人员工资收入低于基准数60%的,按照基准数的60%确定缴费基数;参保人员工资收入在上下限范围内的,按照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基数。

三、缴费费率

1、基本养老保险

按照苏政发[2002]67号和徐政发[2002]23号文件规定:单位缴费费率为22%;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8%。

2、基本医疗保险

按照徐政发[2000]128号文件规定,单位缴费费率为7%、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2%。

3、失业保险

根据苏劳[1998]69号苏财社[1998]60号 文件规定,单位缴费费率为2%、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1%。

4、工伤保险

徐政发[2005]46号文件规定:根据参保单位行业风险等级确定,单位缴费费率在0.5%--2%之间。

5、生育保险

徐政发[2002]104号文件规定:单位缴费费率为0.6%。

四、缴费金额

1、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单位缴费金额为职工缴费基数22%,职工个人缴费金额为职工缴费基数的8%,由单位从职工工资里代扣代缴。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按30%比例结算。

2、基本医疗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单位缴费金额为职工缴费基数7%,职工个人缴费金额为职工缴费基数的2%,由单位从职工工资里代扣代缴。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按9%比例结算。

大病医疗救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按照徐政办发[2009]124号文件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必须同时参加大病医疗救助和补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费缴费标

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单位和个人各缴纳50元。补充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元,全年12元。以上两项共计112元,其中:个人缴纳部分62元,每年一月份从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扣除。

3、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单位缴费金额为职工缴费基数2%,职工个人缴费金额为职工缴费基数的1%,由单位从职工工资里代扣代缴。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按3%比例结算。

4、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由单位缴纳,根据参保单位行业风险等级不同。单位缴费金额为职工缴费基数总数的0.5%--2%。不需个人缴纳。

5、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由单位缴纳,单位缴费金额为职工缴费基数总数的0.6%。不需个人缴纳。

五、缴费方式

参保单位应于每月6至27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人员增减变动情况,社保经办机构次月1至5日依据上月底单位人员变动情况核定当月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每月6至25日向地税部门申请缴纳社会保险费。逾期未缴的,从次月1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六、个人账户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8%计入个人账户。

医疗保险:

35周岁以下:缴费基数的3%;

36到45周岁:缴费基数的3.3%;

46周岁以上:缴费基数的4.2%;

退休人员70岁以下:缴费基数的6%;

退休人员70岁以上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同志:缴费基数的7%。

七、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业务经办流程

(一)参保登记

1、所需资料

企业:①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②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③组织机构代码证④劳动备案花名册或劳动合同书⑤近期三个月内工资单。参保单位应提供以上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机关事业:①机关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②组织机构代码证③人员编制手册或批准入编文件等资料。参保单位应提供以上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如有退休(职)人员,须提供退休(职)人员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其他:六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须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书。有突出贡献人员、省以上劳动模范须提供批准文件或证书。参保单位应提供以上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2、办理流程

参保单位带齐所需要资料,填写《徐州市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二份,于每月6-27日到社保机构办理手续。社保机构审核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变更登记

1、所需资料

参保单位如发生单位名称、法人、地址、单位类型、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隶属关系、开户行及帐号等信息变更,及撤销、解散、合并、分立等情况时,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①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或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及复印件;

②合并、分立双方的协议书。

③单位地址变动、迁移证件等

④其他相关材料。

2、办理流程

单位信息变更,填写《社会保险单位变更登记表》一式二份;

单位分立、合并,带齐所需要资料,填写《参保单位分立、分流申请表》、《参保单位合并申请表》,新单位同时填写《徐州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单位信息变更、分立、合并后,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核发新证。

(三)注销登记

当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消、合并、转制以及其他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情形时,应办理注销登记。

单位缴清社会保险费本金及滞纳金,妥善安置好单位职工(包括退休人员)后,携带工商部门注销手续、上级部门文件等资料到社保机构申请注销登记。社保机构审核后,办理注销登记,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单位人员变更

1、人员新增: 单位填写《徐州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险种变动、增加(减少)花名册》一式二份,加盖公章,填写《徐州市社会保险参保(续保)登记表》,并提供新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有效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办理人员新增手续。如:劳动备案花名册或劳动合同书、聘用干部表、录用干部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手册或干部调动介绍信等相关部门证明资料。

2、已办理个体养老、医疗保险的转移至单位参保

对于原个体参保缴费人员经单位录用后,缴清原个体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参保单位持劳动用工登记备案花名册或劳动合同书、职工身份证复印件、《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医疗保险证》,填写《徐州市社会保险人员增加(减少)花名册》,社保机构为其办理转入单位参保缴费手续。

3、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由单位填写《徐州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险种变动、增加(减少)花名册》一式二份,加盖公章,带解除劳动合同文件、辞职报告等材料,办理人员减少手续。

4、人员转移:本市范围内各参保单位间转移,填写《徐州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表》一式三份,调出调入单位均需加盖单位印章。调入单位如果是企业请提供劳动备案花名册或劳动合同书;调入单位如果是机关事业单位,请提供公务员录用通知书、编制本、入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

统筹范围外转移的,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5、退休:单位填写《徐州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险种变动、增加(减少)花名册》一式二份,加盖公章,带退休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办理人员退休手续。

6、死亡:单位填写《徐州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险种变动、增加(减少)花名册》一式二份,加盖公章,带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办理人员死亡减少手续。

7、其他:在职升学及参军人员须提供\"入学通知书\"或\"入伍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出国定居人员须提供公安部门开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填写《徐州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险种变动、增加(减少)花名册》一式二份,加盖公章后,办理人员减少手续。

推荐第7篇:厦门市社会保险业务指南

(一)由工伤保险统筹基金(社保机构)支付的待遇:

参保职工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的,除按规定由工伤基金支付医疗费外:

1、据伤残程度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

2、因工死亡由工伤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没参保的所有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3、伤保险基金补助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

1)5-6级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助以上两金总额的25%;

2)7-8级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助以上两金总额的20%;

3)9-10级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助以上两金总额的15%。

见图5.6

(二)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的待遇:

1、停工留薪期待遇:

(1)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一般不超过12个月),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2)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所在单位未规定标准的,按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伙食补助、交通、住宿费等差旅费最低标准执行。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因伤情造成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人数及护理期间由医疗机构确认,护理人员每人每日护理费按不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21日后的50%计发,并由所在单位直接支付给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派员护理除外。

(4)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04)12号)规定: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2)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国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

(一)、

(二)、

(三)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3)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満,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其标准:

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五级——每満一年发1.4个月;

六级——每満一年发1.2个月;

七级——每満一年发0.8个月;

八级——每満一年发0.6个月;

九级——每満一年发0.4个月;

十级——每満一年发0.3个月。

不満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 —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30个月的,按30个月支付;七 — 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20个月的,按20个月支付;九 — 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

厦门市2004年度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男性73.49/ 女性80.93(平均77.37周岁)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的上年度社平工资: 2004年7月至2005年6月按1585元

2005年7月至2006年6月按1712元

推荐第8篇: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自查报告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自查报告

根据《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广 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桂人社发【2010】13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桂人社发【2012】32号)等文件精神,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局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维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和安全,促进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发挥档案的服务作用,我股室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现将我股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检查工作如下:

—、认识到位、责任到人。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局领导高度重视,设立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股,配备了档案库房和档案电脑管理软件,设立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和兼职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员,负责各科室档案的搜集、整理、立卷和归档,为实现信息化管理奠定基础。

二、加强管理。我股室根据《档案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规定,结合社会保险基金业务的特点制定了一系列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在制度、约制上各股室之间业务档案牵制性,使我局的档案管理工作有章可循、相互依存。我局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将顺其自然的走向标准化和规范化,并对社会保险基金各项业务管理起到了基础性科学管理并被完整利用。

三、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归档整理情况。根据《自治区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细则(办法)》的管理要求,本着“集中统一管理,按业务险种分类管理”原则,目前我股室已整理完成20

13、2014年各类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立卷305册。

四、业务档案工作存在问题和今后努力方向。

1、问题:是社会保险业务工作一直以来重业务轻管理,历年的业务档案在各股室分散、杂乱尚未整理,现在一次性整理工作量大、涉及面广、种类繁多、进度缓慢。

2、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知识还需要进一步普及和深入,针对以上不足,我股室将在今后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切实加以改进。力争通过今年市认定达标验收。

推荐第9篇:保险业务督导岗位职责(共)

篇1:汽车4s店保险团队岗位职责 保险团队岗位职责

1、保险主管:

⑴ 对本专营店的保险业务进行全面掌控

团队建设:确定本店保险服务中心成员的具体名单,制定各岗位具体职责、考核及激励方案,并对团队成员进行培训;

流程建设:参照本手册业务管理及服务规范的要求,晚上本店保险业务各项工作流程;

目标确定及目标达成:制定新保、续保、理赔各业务板块的业绩目标并监督达成; 内部协调:协调新保、续保、、理赔各业务板块的工作,形成承保理赔服务小组通力协作的工作氛围;

业务总结与改善:定期对新保、续保、理赔业务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制定改善对策;

争议处理:受理对保险服务中心成员及对合作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各项投诉并进行协调处理。

⑵负责向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水平事业开发部作保险业务信息反馈

联系窗口:接收乘用车公司水平事业开发部关于保险业务的各项通知,并按通知要求实施具体工作;

报表反馈:审核保险业务各项报表并按时效要求发送业务报表。

⑶负责专营店与合作保险公司之间的各项协调工作

联系窗口:是合作保险公司与专营店之间的联系窗口,接受并传达各项保险政策的变化;

合作协调:负责对承保小组、理赔小组的各项保险业务工作进行统筹协调。

2、承保组长

⑴ 新车承保业务管理

新车保险业务商谈协助:协助销售顾问向客户进行认证保险业务介绍、促成客户投保认证保险业务;

新车保险战败管理:监督销售顾问执行新车保险战败管理要求、每月核查未遵守战败管理的销售顾问及对应客户名单提交保险主管,每月总结新车战败原因并向保险主管提交改善方案;

审核新车投保率排行板的更新情况:每月定期审核新车投保率看板是否按要求进行更新。

3、理赔组长

⑴ 理赔业务管理

保险事故车返厂管理:督导24小时热线人员的工作(包括以专业形象接听出险电话、记录出险信息并跟进客户回店维修),每月对保险事故车的返厂情况(包括返厂业务提升情况及出险客户未返厂情况)进行书面总结并提交保险主管; 理赔资金安全管理:指导并监督保险接车员、索赔员按要求使用理赔台帐及理赔

电子动态表,对每但理赔业务进行结案检核,审核索赔员对退案原因及逾期原因的总结并提交保险主管。

⑵ 受理理赔投诉

受理客户及合作保险公司对本店车险理赔工作的各项投诉并进行协调处理;对于超权限投诉,及时向上级汇报。

4、续保专员

⑴ 负责达成续保业务目标

续保总额(辆数、金额)目标

续保率目标

⑵ 续保战败总结 每月总结续保战败原因并向保险主管提交改善方案

5、出单员

⑴ 核算保费,现场快速出单及代管保单

核算保费:核算并及时更新各车型各车险种的保费,提交给续保专员、销售顾问进行报价;

现场快速出具保险单

负责代管保单

⑵ 承保电子档案的录入

负责按本手册的要求在“新车承保电子档案”中及时录入承保记录,并按时提交保险主管审核。

⑶ 管理《承保台帐》并负责承保结算

按出单顺序登记《承保台帐》

监督保费缴交情况,对于保费缴交不全(以《承保台帐》的签名为准)的,不予交付保单;

简单承保优惠是否符合公司规定,对于不符合公司规定的业务不予交付保单; 每月打印结算清单并同财务部出纳对帐,跟进保费结算情况;

跟进合作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费支付。

6、24小时出险咨询人员

接听24小时出险咨询热线,对客户进行专业、热情的出险咨询指引; 协调保险公司查勘员(或本店代查勘员)及时进行现场查勘;

跟进出险客户的后续处理情况,跟踪回店维修;

按本手册要求登记出险咨询电话的接听和跟进情况(包括是否回店维修、未回店原因)

7、保险接车员

接待事故车辆并对定损、维修事宜进行协调安排;

准确核算事故车辆费用组成,并在事故车辆离店前,确保客户已经缴纳了自负部 分的款项,并对保险公司最终回款的准确性负责;

整理理赔资料并将资料移交给索赔员;

对于没法赔案,均按本手册的要求将相关信息登记入理赔手工台帐; 负责应退客户款项的退款工作。

8、索赔员

审核保险接车员移交的赔案,并录入理赔电子动态表;

向保险公司递交赔案并跟进回款工作

与财务核对回款记录,并按本手册要求在理赔电子动态表进行及时更新

每月对新发生的退案、逾期未回款案进行分析,向理赔组长提交书面分析报告(含改善建议)。

9、代查勘人员

接受合作保险公司的委托,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对一部分汽车保险事故进行现场查勘

确保代查勘车辆回店维修

篇2:大连农商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督导方案 代理寿险业务第二阶段整顿督导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合规发展作为主题。认真传达、落实监管部门工作精神及要求,督促各营业网点抓好落实推进,总结、发现和分析存在问题,并督促解决,同时,及时向上级行反映有关情况。

二、工作目标

结合业务开办情况,进一步规范业务操作流程,通过开展全面复查和自纠自查,找出风险内控制度中的薄弱环节,进一步规范操作行为,对共性问题做好现场辅导工作,提高行内干部员工专业管理水平,促进代理寿险业务的规范化、制度化,有效防范经营风险。

三、督导内容

(一)各支行要组织各层级代理寿险业务营业机构对第一阶段摸清底数工作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

1、是否存在协助保险公司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资金;

2、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保险金等主要问题;

3、销售误导引发大规模退保的潜在风险隐患。

(二)自纠整改工作内容包括:

1、本单位业务经营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和风险隐患,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开展整改;

2、对难以立即纠正的问题和难以处置的风险隐患,要采取措施确保不再发生并制定整改方案。

(三)化解风险工作内容包括:

对因误导销售、以保险名义传销或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导致风险隐患的,及时进行风险处置。

(四)完善内控工作内容包括:

加强代理寿险业务管理制度和信息化建设,强化对代理业务管理。

五、工作进度安排

1、10月15日-11月10日

支行全面复查时间,并于11月10日前将自纠整改方案、风险处置方案上报总行。

2、11月10日-11月20日

支行整改总结时间,并于11月20日前将复查整改工作报告上报总行。

3、11月20日-12月1日

总行组织查摆问题,落实整改并及时通报。

六、工作要求

1、认真履责,准确定位。各支行要严格按照第二阶段治理整顿指导思想与要求、目标任务与基本原则、方法步骤开展工作,切实履行督导职责。加强与总行的沟通协调,积极主动开展督促指导,推动复查整改与业务推进工作的有机融 合。找准工作定位,要积极主动开展督促指导。

2、加强指导,严格把关。要认真指导帮助各层级营业机构做好各环节工作,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督导各营业机构全面理解和贯彻落实监管文件精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工作安排到位、对照检查到位、整改落实到位,确保第二阶段治理整顿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应尽快整改。

推荐第10篇:塔城地区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工作总结

地区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工作总结

为全面做好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达标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2011年,地区本级及各县(市)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整理工作在上级业务部门的关心指导下,根据自治区印发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结合各地实际,突出重点,真抓实干,开拓创新,加快进度,使我区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逐步迈向了规范化轨道,也有力地维护了参保人员的权益。现将我区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工作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目标明确

随着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基础性地位和服务性功能日显重要。为此,我区一直把档案管理工作作为社会保险工作中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来抓,把档案管理纳入了全局社会保险工作体系之中,要求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2011年,我局把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工作列入了对各县(市)年终目标考核当中,与地区本级各科室签订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目标责任状》,已于8月底前完成了整理工作。

二、建立组织机构,完善管理工作体系

做好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关键在组织领导。为进一步做好我局业务档案工作,按照文件精神,及时成立档案工作领

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局长担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以加强对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同时,挑选了一名责任心强、计算机技能好的同志担任专职档案管理员,各科室分别确定一名兼职档案员,负责本科室档案的搜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

三、建章立制,规范管理

我局根据《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社保业务特点制定了一系列档案管理规章制度:《档案管理制度》、《档案查(借)阅利用制度》、《档案保密制度》、《档案收集、整理制度》、《档案归档制度》、《档案鉴定、销毁制度》、《专(兼)职档案员岗位责任制》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等,使我局的档案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制可依,使社保档案管理工作走向标准化和规范化,并对档案的科学管理和完整利用起到了基础性的作用。

四、组织学习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由于我局全体人员中没有一个是档案专业的,也没有接受过档案的专门教育、培训,如何规范化整理归档无从下手。我们一方面组织大家学习《档案法》、《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等文件,另一方面,采用请进来的办法学习,提高动手能力。邀请档案局的专业人员对我局的专兼职档案员进行了培训。这样,既提高了大家的档案意识,也掌握了结合自身实际如何分类、归档、管理等一系列方法。

五、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归档整理情况

各类档案的立卷归档严格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操作规程(试行)》集中统一管理,按业务险种分类整理。到目前,地区本级和各县(市)已整理成卷业务档案共计19952卷。

六、档案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今后努力的方向

得益于上级业务的重视和地区档案局工作人员的正确指导,我局业务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工作已经起步。但档案管理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受当地财政和单位经费不足的制约,地区及各县(市)档案室面积不足,所有档案实行集中管理有难度。二是社会保险有二十多年的历史,历年的档案分散在各科室,现在一次性整理工作量大、面广、种类多、难度大。三是受人员编制短缺、任务较重等实际情况的制约,专、兼职档案员的配备及学习培训方面还有欠缺,档案员的知识结构不够全面,尚不能适应档案工作的需要,影响档案工作的深入开展。

针对以上的不足和缺点,我区将在今后的档案管理工作中切实加以改进。全局上下有信心、有决心清理历史旧帐,力争2012年通过自治区的达标验收。一是对新产生的应收集归档的各类业务资料,继续严格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要求,做到月月整理,全年全部归档。二是克服人员短缺的困难,集中精力整理好历年的档

案。三是进一步加强档案管理培训力度,重点学习档案管理、利用和档案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进一步增强干部职工的档案意识和做好档案工作的自觉性,提高档案利用效率。

总之,在改进不足的基础上,全区上下将共同努力,尽快使我区社保档案管理工作走上规范化轨道,达到“跟踪一生、记录一生、管理一生、服务一生”的要求,以发挥档案工作在保障民生、改善民生、服务民生方面的基础性作用。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第11篇:网上办理社会保险业务须知

网站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申请流程及说明

一、申请证书的流程:

第一步,申请单位(企业),带齐有关申请资料,到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五楼502室,提交《网站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申请书》申请报名。

第二步,申请报名完后,把余下的申请资料提交到505室,进行网上办理业务CA证书的申请,并缴纳CA证书费用。

第三步,单位(企业)完成提交网站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申请后,自申请的当天起十个工作日后,我们将通知单位(企业)前往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五楼505室,领取制作好的网上办理业务CA证书。

二、申请证书所需资料:

1、在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网站: 的表格下载区,下载请书(附表1),该表打开后的名称是《网站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申请书》。数量一份,必须填写、盖章。

2、在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网站: 的表格下载区,下载字证书申请表 ,该表打开后的名称是《机构(企业)数字证书申请表》。数量三份,必须填写、盖章,包括责任书也要求签名和盖单位公章。

3、在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网站: 的表格下载区,下载数字证书申请表 ,该表打开后的名称是《自然人数字证书申请表》。数量三份,必须填写、盖章,包括责任书也要求签名和盖单位公章。

4、申请单位(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5、申请单位(企业),如是单位,需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或“事业单位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如是企业,需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或“事业单位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其他请参见机构数字证书申请表 用户须知。

6、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三、CA证书单位代码变更,该情况适用于如单位(企业)同属于一个组织机构代码证有多个单位编号且需要全部开通使用,则可以申请一个“机构数字证书”和多个“自然人数字证书”,然后提交CA证书变更注册单位申请资料进行变更,这样就可以实现同属于一个组织机构代码证下多个单位编号可以进行网上办理业务。CA证书注册变更所需资料:

1、在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网站: 的表格下载区,下载书注册申请表,该表打开后的名称是《CA证书注册申请表》。数量一份,必须填写、盖章。

2、在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网站: 的表格下载区,下载书变更注册单位申请表,该表打开后的名称是《CA证书变更注册单位申请表》。数量一份,必须填写、盖章。

3、申请单位(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副本及复印件一份。

4、申请单位(企业),如是单位,需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或“事业单位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如是企业,需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或“事业单位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5、《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一份。

说明:

1、单位(企业)可选择只申请“机构数字证书”,《自然人数字证书申请表》就不用提交。而选择申请“机构数字证书”和“自然人数字证书”,则要提交上面要求的有关资料。

2、一个证书只能对应一个单位编号使用,如单位(企业)同属于一个组织机构代码证有多

个单位编号且需要全部开通使用,则可以申请一个“机构数字证书”和多个“自然人数字证书”,然后提交CA证书变更注册单位申请资料进行变更,这样就可以实现同属于一个组织机构代码证下多个单位编号可以进行网上办理业务。如不属于一个组织机构代码证,则需要重新申请机构数字证书。(注意此项说明)

3、证书的收费标准:

a) 尚未办理任何数字证书业务单位,办理一个机构证书和一个自然人证书,交纳证书

介质及服务费500元;

b) 尚为办理任何数字证书业务单位,只办理一个机构证书,交纳证书介质及服务费

450元;

c) 已办理过机构证书的单位,只办理一个自然人证书,交纳证书介质及服务费280

元;

d) 如已办理过机构和自然人证书,但需开通两个证书办理网上参保业务功能,则交纳

服务费250+80=330元;

e) 如只开通机构证书的网上参保功能,则交纳服务费250元;

按照劳动法,单位必须为职工办理社保,而且社保五险合一,不能只办理一项。若是你单位所有员工均是广州市城镇户口的,可以办理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就只有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单位第一次为员工办理社保,需要先在辖区社保管理处办理单位参保登记。需要资料与流程——

1、《登记表》《名册表》《在职职工基本信息登记表

2、(或批准成立文件)复印件;

3、登记证复印件;

4、复印件;

5、参保单位近期工资名册表一份;

6、参保人员、户口复印件;

7、首次参加医疗保险人员提供一寸红底相片(有读取器的地方不要照片,要二代身份证原件)。

回答人的补充2009-12-08 14:30

1、广州户口: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首页与个人页复印件,彩色小一寸照片一张,有办失业证的要提供失业证原件。

2、非广州户口:暂住证与婚育证明(计生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单单计生办的一张证明,证明本人的婚姻与生育情况的)复印件,身

第12篇:威海社会保险业务数据管理办法

威海市社会保险业务数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业务数据(以下简称数据)管理,维护参保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数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的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社会保险资料,主要包含下列内容:

(一)基础类数据:包括参保单位(参保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学校等机构)、参保个人(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失地农民、供养亲属、代发待遇人员等服务对象)、经办机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经办人员)和服务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定点医疗服务单位、工伤康复机构,相关金融机构等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和基础数据。

(二)经办类数据: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业务经办过程中产生的数据。

(三)参数类数据:包括政策参数、业务经办参数、系统运行参数等与业务系统运行紧密相关的系统参数(技术)数据。

(四)电子档案类数据:指影像化的电子材料等数据。第三条 数据应遵循及时、完整、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严格管理。

第四条 数据由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信息机构)按职责分工管理。

(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数据管理实施指导和监督,对违规行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置。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数据的采集、审核、更新、查询、使用和保密等管理工作,并配备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配合信息机构开展社会保险数据管理工作。

(三)信息机构对数据的保管、维护、备份和统计分析等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服务。

第二章 数据采集和审核

第五条 数据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实际业务需要提出采集要求,由信息机构汇总整理,按照具体信息技术规范制定— 2 — 全市统一的数据采集规则和标准。

第六条 数据按照“规则统

一、渠道多样”的原则,通过经办窗口、业务协同、网上平台、自助设备等方式采集。

(一)经办窗口工作人员按照数据采集规则和标准,及时、准确地采集业务经办所需的数据,并严格把关,禁止不符合标准的数据录入或转出。

(二)相关科室和单位通过各项社会保险的参保、缴费、就医、康复、领取待遇和资格认定等业务环节,协同采集有关数据,确保数据的及时、有效。

(三)健全完善网上服务平台,参保单位和个人可通过网上服务平台完成自动或人工采集。

(四)提供多功能的自助终端设备,为参保单位和个人完成社会保险数据的采集操作创造便利条件。

第七条 为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审核管理。审核级别按数据影响程度划分为“无需审核”、“系统校验”和“人工审核”三个等级:

(一) 单位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等频繁变化的数据,可随 时修改,立即保存,无需审核;

(二) 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有一定校验规则的数据, 借助信息系统进行完整性和合法性校验;

(三)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码等有准确性要求的数据,需由人工审核校验,并借助工商、税务、民政、公安等部

— 3 — 门数据进行联网核查,确保采集的数据真实、准确。

电子档案类数据审核规则,按社会保险档案管理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章 数据保管和维护

第八条 市级信息机构建立社会保险专用数据库,配备高性能、符合国家保密和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要求的软硬件设备,构建统一的数据管理系统,用于数据存储、管理和服务,确保业务系统的稳定、高效、快速和数据的安全可靠。

第九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主动做好数据维护管理工作,保障社会保险业务系统正常、有效运行。

(一)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社会保险数据维护管理的权限管理。系统参数(包括政策参数、业务经办参数和系统设置参数)由市级系统管理员负责统一维护和管理。

(二)社会保险数据入库后,应通过业务系统进行维护,准确记录维护日志,确保历史数据可追溯,操作后要对维护内容、时间、处理方法、责任人等留痕备查。

(三)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遵守数据库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对数据的维护严格按照申报、审批、修改和复核等环节进行,并按照岗位权限设置要求由专人进行操作。要建立复核、监督机制,主动修正系统中存在的错误、补充不完整数据、清理垃— 4 — 圾数据。对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批量数据修改维护的,应提出申请,报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后授权操作。

第四章 数据查询和使用

第十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社会保险数据查询服务,严格控制社会保险数据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不得泄露、侵犯公民的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用人单位提供社会保险数据查询服务,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二)参保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数据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查询的,需持书面委托材料和有效身份证件。积极推广基于身份证、社保卡等介质认证的自助查询服务。

(三)通过业务功能权限和数据访问权限等方式管理业务经办人员的查询使用权限,严格控制批量查询和导出权限。

第十一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业务需要对数据进行汇总、统计和分析。对常规性统计分析,应开发相应的系统功能,并制定可控的权限管理机制;对临时性统计分析,应按照查询审批流程通过数据库进行统计分析。统计分析的数据结果仅限

— 5 — 领导决策、报表分析、通报考核等内部使用,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传播或售卖。

第十二条 有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等因执法工作需要查阅、复制或者调取数据的,应当履行相关查阅程序,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人员不少于两人;

(二)出示工作证件和批准文件;

(三)履行登记手续;

(四)遵守数据使用、保密制度。

第五章 数据质量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通过管理和技术手段加强数据质量管理,不断完善数据质量检测指标,预防和减少数据错误,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信息机构每年要开展一次数据质量检查评估工作,并不定期地对数据质量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数据质量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数据录入有无原始及审核单据;

(二)录入数据库的数据是否与纸质数据一致;

(三)数据操作是否按制度执行。数据质量检查的主要指标包括以下内容:

(一)数据入库率指实际入库数据占按规定应入库数据总额— 6 — 的比率;

(二)数据项目齐全率指满足数据项目齐全要求的数据项目占全部数据项目总数的比率;

(三)数据项目记实率指按规定记实的数据项目中实际数据量占全部数据记录的比率;

(四)数据项目异常率指异常数据量占全部数据记录数的比率;

(五)数据重复率指重复数据总量占全部数据记录数的比率。

第十五条 对数据检查中发现的数据质量问题,信息机构要形成《数据质量整改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督促被检查部门和单位对相关问题限期整改。

第六章 数据保密和安全

第十六条 建立数据保密制度。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机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信息技术服务商及其工作人员要签订保密协议,明确相关权利和义务,未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查询、复制、传播和向他人泄露社会保险数据。

第十七条 通过技术手段确保数据安全,采取业务专网专用、安全隔离、加密和双因子认证等措施实现重要数据信息的传输、存储、访问的保密性。

— 7 — 第十八条 要定期、及时做好社会保险数据的备份和容灾工作。

(一)信息机构明确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社会保险数据备份工作,将数据备份作为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内容。

(二)建立科学合理的数据备份工作制度,根据实际需要建设异地数据容灾备份系统,明确社会保险数据备份和恢复策略,做好日常的备份执行和恢复检查工作,提高社会保险数据和业务系统抗风险、抗灾害的能力。

(三)做好备份数据存储介质的保存和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备份数据恢复演练工作,确保备份数据的可恢复性和安全性。

第十九条 对涉密数据的传输和存储应采取相应的保密和安全措施,存储介质要妥善保管,严防丢失。对存储社会保险数据的计算机送修和报废时,应将有关数据删除、清空,进行严格的消密处理,并做好登记备案,严防社会保险数据外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信息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和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8 —

(一)擅自改变社会保险数据的用途,或未及时、完整、准确记载社会保险数据的;

(二)与用人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伪造、篡改社会保险数据,提供虚假社会保险数据的;

(三)丢失、损坏、违反规定删除、修改、隐匿、毁坏存储期限内的信息资料或原始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的;

(四)违规泄露社会保险数据,擅自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数据的;

(五)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将社会保险数据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单独管理和维护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

— 9 —

第13篇: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总结

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总结

我县自2011年6月13日,根据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2011年7月1日启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自新农保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开展以来,就档案问题我们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令[第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文件执行,档案管理工作也得以顺利进行。但其中也存在许多不足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参保人员登记,建立形成的业务档案资料不齐、不健全。不齐表现在有些缺身份证、户口册复印件。 不健全:一方面申报单位或个人报来的参保资料未填写申报时间、姓名、单位名称和盖公章;另一方面审核单位在办理各种参保业务时,建立形成的档案资料没有按要求一式几份填写留存,并且未填写办理、审核时间,无经办人、负责人或领导的签字,未加盖审核章或公章不清晰;有些交来存档的参保资料不是审核单位建立形成的原始纸质件,而是留存的业务资料复印件(并且未加盖鲜章),如今后有争议事件发生,这类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的真实性、有效性就要被大打折扣。

二、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存档资料不规范。表现在书写不规范,存档材料不规范。一方面交来的业务存档资料中姓名、

身份证号与户口册、身份证复印件上的不一致,有写错、录入打印错的,有填写不完整等;在业务存档资料中划减、修改处未加盖审报单位、审核单位(或经办人员)的校对章等。这些不规范、不符合要求业务存档资料不现、不清楚、不确定,今后就难准确利用档案来核实缴费等情况,就没有利用价值。

三、由于社保部门涉及的业务i、资金人员较大,特别是县级社保部门没有专职的档案管理人员,导致档案管理没有规范化、科学化,难于查找参保人员的个人资料,更不可能谈业务信息化建设。

认识这些不足之后,在以后工作中我们要求各业务部门经办人员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的学习,充分认识建立形成真实、完整、安全规范的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的重要性,使各类材料、表格、记录必须做到字迹清晰,规范整洁,便于查阅和保存。并根据《规定》、《办法》的建档类别要求,建立形成符合要求的业务存档资料;主管部门应从经办源头上抓数据录入质量、抓业务存档资料质量,实行谁经办谁审核谁负责制建立形成完整、真实、安全规范的业务存档资料。这样才能杜绝出现类似同一人参保存档资料姓名、身份证号上下不一致和不同版本业务存档资料的产生;同时对身份证上的年龄与档案年龄不相同或相距较大的人员,可到派出所或相关部门调查核实。村委会要

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将参保人的参保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薄复印件等资料按年进行整理成卷,规范归档,分别交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

在工作中的几点建议:

一、建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加大对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的培训力度。

二、加强与档案业务部门的沟通与合作。

三、增加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的人员编制、资金投入。

第14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

沧源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

管理工作汇报

市调研组:

根据《临沧市档案局临沧市社会保险局关于开展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调研工作的通知》临档联发„2012‟2号文件和《临沧市档案局临沧市社会保险局关于做好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达标工作的通知》临档联发„2012‟3号文件,沧源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在在县委、县政府和档案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为主题,以创新为动力,一年来,有了长足的发展,取得了可喜成绩。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云人社复„2011‟124号文件精神,沧源县新农保试点各项工作于2011年7月初正式启动,自新农保试点工作启动实施以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将新农保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广泛宣传动员,形成了着眼长远、分步实施、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的局面,总体呈现健康、有序、稳步发展的良好态势。

二、2011年主要做法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领导重视是做好工作的前提,为加强新农保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了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了由分管的局长任组长,业务员为成员的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做到了主要领导负责抓,经办人员具体落实,在不断加强对档案工作管理的同时,形成了工作有要求、有布置、有检查的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在各项业务开始后,建立完善了档案管理负责制,明确各项职责,将档案工作落到实位,保障了档案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档案工作者也警钟长鸣,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坚决防止松懈、侥幸心理,确保档案万无一失。

2、严格制度,强化管理。为了让各项工作能顺利展开,有章可循,我们本着一切从服务群众、服务市场出发,先后完善制定了《沧源佤族自治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档案馆工作制度》、《沧源佤族自治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档案馆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的规定》、《沧源佤族自治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财务管理制度》、《沧源佤族自治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档案馆工作人员服务标准》、《沧源佤族自治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档案安全保密制度》等档案管理制度,通过完善的管理制度来管理和约束工作人员的行为,明确档案管理工作职责,使档案管理的每一个环节都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3、改善条件,提高水平。自新农保试点工作启动实施以来,局领意识到“只要有档案,排解各类矛盾不再难”,将新农保业务档案工作为全局工作的重中之重,在硬件设施上,配备了11套档案柜、一台电脑机,一台打印机,用于档案工作,建立了荣誉室大大改善了档案管理条件。在软件设施上,我院购买了诉讼档案和文书档案管理软件,多次邀请沧源县档案局业务员来单位进行业务指导等工作,进一步提高了档案技术的现代化水平。

4、做好档案的安全保护工作。把安全工作重点从事后处理转到事前防范上来,防止各种危害档案安全事故的发生。

5、做好服务和档案利用工作。档案工作的目的就是要把各类档案资料保管好、开发好、利用好。我们要求业务员、档案管理员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做到依法治档,单位结合政治理论学习时间,组织单位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了相关档案法律法规,使大家认识到档案工作的重要性及档案管理工作并非可有可无,而是记录历史的重要载体。为了方便提供利用,我们定期对前一年的档案立卷归档,新增文书档案和业务档(分为:永久、长期、短期等),热情接待群众查阅档案资料卷册,不怕麻烦,进一步更新服务观念,改进服务方式,想方设法为其排忧解难。增强档案利用安全意识,正确处理好档案安全保管和方便利用的关系,既保证档案不丢失、不损坏,又保证了档案信息不失密、不泄密。

三、存在的问题

由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这优惠政策刚实施,业务上涉及的各种表册极多,在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期间,由于时间紧、工作量大、人员紧缺,导致去年各项业务档案不能及时归档处理,目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全体业务员工作人员正在核对全县60周岁以上和16到59周岁参保人基本信息,勐角乡

名参保人个人参保档案审核基本完成,有待归档。期间,也有一些存在的薄弱环节,比如:没有合格的档案室、档案柜不够、没有专业管理人员,在档案保管设施方面无法达到检查标准。而且档案室未能与业务人员办公室分开,保密观念还有待进一步强化等等。

四、下一步计划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制定了下一步工作计划:(1)是继续收齐参保人参保材料,在材料收集过程中做到经常收集和定期收集相结合,集中收集与分单位收集相结合,确保应归档材料及时归档,保证材料的齐全、完整。(2)是继续核准参保材料,严格按照沧源县档案局的要求做新分类标准,将档案材料分类,编制类号、顺序号,标注材料形成时间、份数、页码等基本信息,坚持查阅原始资料,认真细致地核实,保证了归档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3)是做精归档材料,在档案整理过程中,采取流水作业和相互协作的方法,坚持做到裱糊、贴边、折叠、裁剪、打孔、装订统一规格,统一样式,统一标准,做到每一份装订成卷的干部档案材料整齐精致。(4)是加强监管工作。保密监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定期对单位的文件进行保密检查,特别是节前的保密检查,要形成一种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把保密隐患消灭在萌芽时期,确保文件的安全。

总之,沧源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档案工作,在局领导下、在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虽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离上级档案局的领导要求还相差较远,我们会逐步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力争将工作差距缩小,以便将单位档案管理工作做的更好。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九日

第15篇: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规范管理

最新【精品】范文 参考文献

专业论文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规范管理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规范管理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规范管理是社会保险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保险管理最基础的工作之一,它全面反映了参保人员履行社保缴费义务、享受养老待遇的最原始最真实记录,是实现为参保个人“记录一生、跟踪一生、服务一生、保障一生”目标的重要条件。随着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社会保险的覆盖面越来越广,参保人数越来越多,社保经办机构的业务量和档案数量也越来越大,加强社保业务档案的规范管理,实现社保业务档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已成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一项重要任务。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规范管理概况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保险等“五险”业务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门类和载体记录的总和,它真实地记录了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从事社保管理与服务工作的过程。实践工作中,社保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与保存管理内容,也主要包括社保经办部门所从事的“五险”业务。其主要特点有下述“五性”:

一是广泛性。随着社会保险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近几年新农合、新农保制度的推行,我国参与社会保险的对象已从城镇职工延伸拓展到广大农村和城镇居民,并最终惠及到社会所有成员。而每个人在办理社会保险时都会形成社保业务档案。社保对象的广泛性决定了社保业务档案的广泛性。

二是动态性。每个社会成员参与社会保险后,社保档案都会随着人员的流动而发生关系转移,各项险种的缴费情况也会依据人员收入的增减而发生相应变化,这些情况都要在其社保档案中形成相应的记录。这种动态变化决定了社保档案的动态性。

三是权益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对参保单位和个人权益的真实

最新【精品】范文 参考文献

专业论文

记录,是确定参保人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是实现为参保人“记录一生、跟踪一生、服务一生、保障一生”目标的必要条件,也是维护参保对象个人权益的重要依据,因此具有明显的权益性。

四是规范性。社保档案是按国家的有关规范要求来办理的,即各类社会保险都有统一的办理程序、统一缴付费标准、统一的表册,不论是哪个单位的职工,其形成的相关材料必须具有很强的规范性。

五是共存性。随着社会保险业务管理信息化的推行,社保经办机构通过社保业务信息系统随时掌握参保对象的各种情况和动态信息,完成各类报表生成和管理。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规范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不够重视。长期以来,相当部分社保经办机构领导“重业务经办,轻档案管理”现象较为突出,总认为档案工作是抄抄写写、保管的事务性工作,不是单位的主要工作,不能给单位增形象、创效益,只要守好摊,不丢失,不泄密,能应付外调、查档就行了。这些轻视档案工作的思想一定程度上影响和阻碍了社保档案规范化建设工作的开展。

(二)机制不够健全。目前相当部份社保经办机构没有健全职责明晰的档案工作机制。表现在具体工作中履职不到位,对本单位的档案未实行统一管理,各门类档案分散保管于各个部门,形成多头管理等问题,且管理方法各异,没有一个完整的档案信息中心能够查询到一个人的全部社会保险档案信息。

(三)管理手段滞后。档案管理是一项政策性、规范性很强的工作,需要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而实际工作来看,目前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能专职从事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很少,且多数人员没有经过专业的档案知识培训,对社保业务档案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分类、归档、装订等业务不够熟悉,日常档案收集整理意识比较薄弱,存在该归档的没有归档、档案随意保存、甚至丢失等情况,没有按《规定》要求及时规范整理归档,严重影响了档案归档质量。

(四)设施不够完善。受经费与场地等条件限制,许多社保经办机构无法配备专用的档案室,导致“七防”(防火、防盗、防潮、防

最新【精品】范文 参考文献

专业论文

鼠、防虫、防尘、防光)措施跟不上,时间一久,不仅造成业务档案材料霉变、虫蛀等现象时有发生,而且也影响了社保业务档案的美观、整洁及完整。

加强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布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为契机,加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工作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和宣传渠道,广泛宣传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规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提高全社会的社会保险意识。

(二)加强培训,提高素质。社保业务档案规范管理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其质量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能力和素质。因此,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掌握一定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三)健全制度,规范程序。社保经办机构在工作中形成的相关材料,构成了社保业务档案。这些档案材料关系到参保对象的权益记录与待遇享受,与他们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的相关要求,本着既方便归档管理,又方便检索利用的原则,建立健全业务档案收集、整理、统计、保管、利用、保密、鉴定、销毁等各项基础管理制度,严格分类方法,合理划定保管期限,确保社保业务档案的真实、准确、科学、完整和规范,实现社保业务档案规范管理“记录一生、跟踪一生、服务一生、保障一生”的最终目的。

(四)夯实基础,完善设施。要把社保业务档案管理工作作为一项基础性系统性工程,纳入社会保障工作体系和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全局之中统筹考虑和安排。通过积极争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同级政府相关综合管理部门的支持,着力解决档案库房、基础设备、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基础建设中存在的不足问题,逐步改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

(五)开发利用,信息共享。在管理好社保业务档案和确保档案安全的前提下,依法为各参保单位、参保群众提供档案资料是规范化管理的重要环节。这就要求社会保险档案的保管必须集中统一和系统

最新【精品】范文 参考文献

专业论文

化,以满足参保人员、相关民生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自身对社会保险档案系统利用的需求。因此,要在规范管理社会保险档案的基础上,全力整合社会保险档案资源,努力构建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综合利用平台,以最大限度实现社会保险档案信息资源的共享,从而为建设统一的社会保障档案信息中心奠定良好的基础。

(作者单位:松溪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最新【精品】范文

第16篇:青岛市缴纳社会保险业务须知

缴纳社会保险业务须知

发布日期:2009-5-

31(一)缴费时间

每月1—15日办理缴费业务

(二)五险一票缴费

1、单位每月1—15日办理业务时,请将本单位当月所需办理的社会保险业务一并办理。(业务办理内容附后)

2、填写各种表册时,根据内容认真填写,保持清晰、完整。

3、办理在职转退休业务请务必填写身份证号码,并保证准确无误,从6月份起非统发单位到养老处办理完退休审批后,无须到四方交行办理代发养老金存折,由我们代办后,到业务大厅和各区办领取。

4、办理业务时提供的材料复印件,请用A4纸复印。

5、预约服务的单位收到《预约服务确认表》后,到指定窗口办理缴费业务时,并提供办理业务所需有关材料的原件及《预约服务确认表》,审核后退回。

(三)特殊人员缴费

1、

一、二类保健人员按季度缴费,每季度第一个月缴纳本季度的费用。

2、单位新增

一、二类保健人员时,单位需带保健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特殊人员增减花名册》。

3、离休人员每年12月份缴纳次年的特殊人员医疗保险费。

4、离休人员如果享受

一、二类保健待遇,由单位带保健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特殊人员增减花名册》。

(四)社保卡办理业务

1、根据青价费[2007]196号文件精神,办理社保卡的收费标准为每卡5元。

2、办理社保卡业务需提供本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代身份证不需复印)。

(五)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1、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登陆的网址:http//221.3.1.26:7001/czjm

2、学生基本信息有误,由学校统一在网上修改后,到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换卡业务。

3、学校原因漏报未交费的,可进行补缴,并从缴费的次月享受待遇。

第17篇:山西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各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维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和安全,有效利用和保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为社会保险事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结合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指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专业性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包括:省、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条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维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实现档案管理的标准化和现代化,为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其据为己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省社会保险局负责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

1 务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档案工作应当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设置业务档案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并且要配置业务档案工作人员,健全业务档案工作制度,提供必要条件,保证业务档案工作健康发展。

第七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本单位综合档案室,集中管理本单位各种门类及各种载体的档案。

第八条

综合档案室的工作任务:

1、指导、监督、规范本单位文件材料的组成、积累、格式及归档等工作;

2、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全部档案资料;

3、认真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积极提供利用,为本单位各项工作提供有效服务。第九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履行业务档案工作职责,圆满完成业务档案工作任务。业务档案工作人员对本单位各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并参与对业务档案工作的年度考核工作。

第三章 业务档案的管理

第十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

2 况,参照《山西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规定》(附件1),制定适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

第十一条

反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活动,具有查考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都应归档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擅自销毁。

第十二条

反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应按时归档。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文件材料档案立卷归档制度(附件2.1)。

1、文书档案和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应当在形成年度的下一年6月份以前归档。

2、基本建设项目档案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的30日内归档;未竣工验收而投入使用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应在投入使用后的60日内归档。

3、设备购置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及随机文件材料应在开箱验收后归档。

4、财务会计档案在财务工作年度终结后,由财务部门暂保管一年,到期后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综合档案室统一保管,出纳不得监管会计档案。

5、声像档案、实物档案应及时归档。

6、电子文档,每年年底归档一次或任务完成后随时归档。

3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档案的分类:

1、文书类:以年度分二级类,以保管期限分三级类。包括党群工作、行政后勤管理、文秘、机要、档案、人事、劳资、综合治理、安全保卫、计划生育等。

2、社会保险业务类:以各业务环节分二级类,包括社会保险登记管理类、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类、社会保险待遇核定类、社会保险审计稽核类、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类、社会保险业务信息统计类。以保管期限分三级类,包括永久、100年、50年、30年、10年。

3、会计类:分帐簿、凭证、财务报告、其它四个二级类。

4、声像电子类:分录音、录像、照片、光盘、磁盘、磁带等若干个二级类。

5、实物类:分奖杯、奖状、奖旗、奖牌、证书、印章、其它等若干个二级类。

6、科技类:以基本建设档案、设备档案分二级类。基本建设档案以具体工程项目分三级类,设备档案总数量少可不设三级类目。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档案的收集: 一是要按照本单位制定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的内容,由本单位综合档案室对单位内部各部门各工作岗位应归档的文件材料进行接收;

4 二是征集散失在社会或个人手中的,但对本单位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档案的整理:各种门类、载体的档案,规范整理应依据相关标准,做到分类合理,排列有序,编目科学。

1、社会保险业务档案依据《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第3号令)进行整理。

2、文书档案依据《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进行整理。

3、会计档案依据国家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整理。

4、电子档案依据国家档案局颁布的《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整理。

5、其他档案依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档案管理规定进行整理。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档案工作应建立全宗卷,建立业务档案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业务档案进行鉴定。销毁档案要逐件登记于销毁清册,经本单位鉴定小组审核签字后,报上级主管领导批准后销毁;

5 会计档案的销毁应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销毁清册要永久保存。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积极采用先进的现代化技术设备,实现业务档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第四章业务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第十九条

档案保管应配备专门的库房及相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装具和设备,并符合防火、防盗、防光、防尘、防潮、防水、防虫鼠、防高温、防震等要求。

第二十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编制归档文件目录、案卷目录、全引目录、人名索引等检索工具,编写大事记、组织沿革、基础数字汇集、专题概要、利用效果实例汇编、发文汇集等编研材料,满足利用工作需要。

第二十一条

业务档案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岗前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制定业务档案保管制度、保密制度、查(借)阅制度,规范提供利用工作,确保业务档案安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开展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档案局有关规定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国家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达标验收工作标

6 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社会保险局和山西省档案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山西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规定。

2、山西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各项制度。

3、山西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档案分类编号方案。

4、山西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档案材料移交清单。

5、山西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档案销毁清册。

6、山西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档案借阅登记表。

山西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规定

第一条 为便于本单位各内设机构及全体职工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8号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本单位文件材料是指本单位各内设机构及全体职工在其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8 第三条

本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一)反映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单位工作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本单位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本单位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四)其他对本单位工作具有考查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本单位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

(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要本单位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二)本单位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史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电话记录,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单位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单位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三)同级机关的文件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

(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

凡属本单位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单位档案工作部门移交,实行统一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

本单位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

9 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第七条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单位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

(二)本单位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10文件材料;

(三)本单位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

(四)本单位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

(五)本单位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

(六)本单位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单位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单位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第八条

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单位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

(二)本单位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三)本单位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四)本单位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五)本单位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人事、统计报表等;

(六)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单位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单位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单位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10 第九条

本单位形成的人事、基建、财务、会计及其他专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应归档的电子文件的原数据、背景信息等要进行相应归档。

第十一条

机关联合召开会议、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其他机关将相应的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归档。

第18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第 3 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蔚民

杨冬权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维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和安全,发挥档案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社会保险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法经办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专业性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由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保存。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和必要的设施、场所,确保档案的安全,并根据需要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要求的技术设备。

第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认真落实档案保管、保密、利用、移交、鉴定、销毁等管理要求,保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严防毁损、遗失和泄密。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证据、依据,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见附件)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确保归档材料的完整、安全,不得伪造、篡改。

第八条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分类应当按照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的规律和特点,以方便归档整理和检索利用为原则,采用“年度—业务环节”或“年度—险种—业务环节”的方法对社会保险业务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并及时编制归档文件目录、卷内目录、案卷目录、备考表等。负责档案管理的机构应当对接收的档案材料及时进行检查、分类、整理、编号、入库保管,并及时编制索引目录。

第九条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10年、30年、50年、100年,各种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具体保管期限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执行。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定期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自形成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计算。

第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提供档案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已到期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进行鉴定。

鉴定工作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关负责人、业务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人员组成鉴定小组负责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鉴定中如发现业务档案保管期限划分过短,有必要继续保存的,应当重新确定保管期限。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经过鉴定可以销毁的档案,编制销毁清册,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销毁。

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派两人以上监督销毁档案。监督人员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名,并注明销毁的方式和时间。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将永久保存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工作人员、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参保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 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规定移交档案的;

(二) 伪造、篡改、隐匿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三) 玩忽职守,造成档案遗失、毁损的;

(四) 违规提供、抄录档案,泄漏用人单位或者个人信息的;

(五)违反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和国家档案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各类社会保险业务档案中涉及会计、电子文档等档案材料,国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

一、社会保险管理类

(一)参保单位登记材料。包括参保单位办理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时填报的登记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永久〕

(二)参保人员登记材料。包括缴费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以家庭为单位或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无业居民、农村居民、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保、社会保险关系变动、基本信息变更等登记手续时,填报的登记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0年〕

(三)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材料。包括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对账、个人账户修改等相关材料„„„〔100年〕

(四)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材料。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参保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换证、对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单位补证时的登记表单及相关审验材料„„„„„„„„„„〔10年〕

(五)社会保险卡(证、手册)管理材料。为参保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卡(证、手册)首发、补发、收回等管理的登记表单及相关材料„„„„„„„„„„„„„..〔 50年〕

(六)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验证材料。包括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进行领取资格检查验证的相关审核材料„„„„„„„„„„„„〔 50年〕

(七)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材料。包括对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退休人员进行信息采集、移交、日常管理服务的登记表单及相关材料„„〔 50年〕

(八)异地安置登记材料。包括异地安置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和长期派驻异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办理安置地或派驻地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所填报的核定表、备案表及相关材料„„„„„„„„„„„„„„„〔50年〕

(九)服务协议管理材料。包括与基金收付款协议银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工伤协议医疗康复机构、工伤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网络通信运营商、附加保险承保单位等签订的协议书、考核材料、终止协议材料„„〔10年〕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类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核定材料。包括缴费基数核定以及工伤费率确定、中断缴费、恢复缴费、补缴费、预(补)缴费、退费、加收滞纳金、加收利息等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0年〕

(二)收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三)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明细表和汇总表.„„.〔50年〕

(四)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年度汇总表„„„„„〔永久〕

(五)催缴材料。包括社会保险费补缴通知书、补缴协议„„〔10年〕

(六)缴费证明材料。包括为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出具的缴费证明及相关材料„„„„„„„„„„„„〔10年〕

三、养老保险待遇类

(一)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材料。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养老金领取人员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及其抚恤金待遇、养老金领取人员丧葬费、养老保险其他一次性待遇核定、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养老保险待遇更正、养老保险待遇补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减支付等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50年〕

(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50年〕

(三)劳动能力鉴定材料。包括参保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及相关文书和审核材料„„„„„„..„〔50年〕

(四)养老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五)养老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

(六)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年度汇总表„„„„„〔永久〕

四、医疗保险待遇类

(一)门诊特殊病登记材料。包括门诊特殊病参保人员登记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年〕

(二)就医登记材料。包括参保人员办理住院、家庭病床、转诊转院登记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年〕

(三)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核定材料。包括住院医疗费用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年〕

(四)医疗保险门诊待遇核定材料。包括门诊医疗费用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年〕

(五)医疗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六)医疗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

(七)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年度汇总表„„„„„〔永久〕

五、失业保险待遇类

(一)失业备案材料。包括失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审查登记业务表单、失业人员名单及相关失业证明材料„„„„„„„„„„„„〔10年〕

(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材料。包括领取期限、待遇标准等相关材料„„„„„„„„„„„„„〔10年〕

(三)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材料。包括失业保险待遇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年〕

(四)促进就业补贴核定材料。包括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

(五)失业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六)失业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

(七)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年度汇总表„„„„„〔永久〕

六、工伤保险待遇类

(一)工伤备案材料。包括工伤事故备案登记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

(二)工伤认定材料。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及相关文书和审核材料„„„„„„„„„„„„„„„„〔50年〕

(三)工伤人员登记变动材料。包括工伤职工登记、工伤保险信息变动登记表单及相关材料„„„„„„〔50年〕

(四)工伤保险伤残工亡待遇核定材料。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亡人员丧葬补助金、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及其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核定表单及相关材料„„〔50年〕

(五)工伤保险医疗待遇核定材料。包括工伤人员因工伤发生的医疗、康复、配置辅助器具、劳动能力鉴定等费用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

(六)工伤预防费用核定材料。包括参保单位工伤预防费用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

(七)工伤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八)工伤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

(九)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年度汇总表„„„„„〔永久〕

七、生育保险待遇类

(一)妊娠登记材料。包括女职工办理妊娠登记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

(二)并发症登记材料。包括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

(三)生育保险待遇核定材料。包括参保人员因生育、计划生育、治疗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等申报核定业务表单等相关审核材料„„„„„„„„„...„〔10年〕

(四)生育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五)生育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

(六)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年度汇总表„„„„„〔永久〕

八、社会保险业务统计报表类

(一)各项社会保险年度统计报表„„„„„„〔永久〕

(二)社会保险数据和分析报告等资料„„„„〔30年〕

(三)社会保险业务月/季统计报表„„„„„.〔10年〕

(四)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表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九、社会保险稽核监管类

(一)社会保险稽核材料。包括稽核方案、稽核通知书、工作记录、相关证据、稽核告知书或整改意见书、处罚建议书、稽核报告等专业文书及相关材料„„„„„„..〔30年〕

(二)社会保险监察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的社会保险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及相关行政执法文书和其他材料„„„„„„„„„„„„„„„„.„„„„„〔30年〕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材料。包括内部控制监督工作方案、内部控制检查通知、工作记录、相关证据、告知书或整改意见书、内部控制报告等专业文书及相关材料„„„„„„„„„„„„„„„„„„„„„.〔30年〕

(四)社会保险大案、要案、特殊案件的稽核材料„„„„„„„„„„„„„„„„„„„„..„〔永久〕

第19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职责

业务部门职责

1、参保登记环节、缴费管理环节、待遇支付环节各司其职,协调统一。

2、负责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础信息审核、参保档案初步整理等环节工作。

3、对参保人员个人信息资料进行日常动态管理,负责办理人员信息变更、转入、转出、接续等工作。

4、对各乡(镇)上报的各种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和审核,及时反馈。

5、负责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格认证、待遇审核发放、人员参保暂停和注销。

6、受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来访、咨询、接待工作,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制度规定进行宣传解释。

7、对各乡(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20篇: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

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

经办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新农保业务操作程序,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人社部发[2009]16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180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新农保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事务所”)具体经办,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本规程所称参保人员是指新农保参保缴费人员以及领取新农保待遇人员。

第三条 新农保经办工作要坚持统一政策、统一标准、规范操作、讲求效率、优化服务、保持经办队伍相对稳定的原则。

第四条 新农保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核定和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

稽核、资格认证、档案管理、监督检查、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第五条 省、设区市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各级社保机构开展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协调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划拨;参与制定本地区新农保基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细则;制定本地区新农保内控和稽核制度,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规范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级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参与新农保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县(市、区)社保机构(以下简称县级社保机构)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组织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等工作,并对乡镇事务所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市级直接经办新农保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县级社保机构可按业务环节单独设置或多个业务环节集中设置业务部门或经办窗口,但要设置独立的财务、稽核、统计管理等岗位。

乡镇事务所要有专人负责新农保业务,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并录入有关信息,负责各种统计报表上报、承办辖区内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村协办员具体负责新农保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申领、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六条 新农保基金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单独记账、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

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七条 建立全省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系统。在国家下发的新农保业务软件基础上,全省统一进行软件本地化开发应用;结合全省金保工程建设,实现省、设区市、县(市、区)社保机构及乡镇事务所联网;在省建立集中的新农保业务数据库和财务数据库;在省集中实现与金融机构、财政、公安、民政、残联等部门的数据联网和信息交换。

第八条 社保机构与金融等其他相关服务机构签订的委托服务协议要符合本规程相关要求。

第二章 参保登记

第九条 年满16周岁、具有当地农业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不含在校学生),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其中重度残疾人,还需携带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加新农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附表1,以下简称《参保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第十条 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于每月10日前上报乡镇事务所。参保农民本人也可到乡镇事务所直接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乡镇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系统将录入信息与公安、民政、残联、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等相关数据库数据自动进行比照检查,通过后保存。在《参保表》上加盖乡镇事务所公章,每月15日前将《参保表》、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县级社保机构参保登记环节。

第十二条 县级社保机构参保登记环节应对参保人员的登记信息进行复核,无误后进行保存确认,分配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号,同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及参保档案,及时将有关材料签章后分类(级)归档备查。

乡镇事务所申报的参保登记业务,县级社保机构办结后应为其打印《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汇总表》(附表2,以下简称《参保登记汇总表》)、《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明细表》(附表3,以下简称《参保登记明细表》)并签章,用于各村的参保登记公示。

第十三条 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所在地址及缴费档次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

保险变更登记表》(附表4,以下简称《变更表》)。村协办员每月10日前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乡镇事务所。参保农民本人也可到乡镇事务所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

乡镇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农保信息系统,每月15日前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县级社保机构。县级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对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签章后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出现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跨新农保试点地区户籍迁移或死亡等情况的,应终止新农保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附表 5 ,以下简称《注销表》)。

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的材料有: (1) 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 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3) 变更为城镇户籍的,应提供户籍变更证明。 (4) 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应提供相关证明。 (5) 跨新农保试点地区户籍迁移的,应提供户籍关系

转移证明;

(6) 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第十五条 村协办员每月10日前将《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事务所。乡镇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每月15日前将上述材料上报县级社保机构参保登记环节。

县级社保机构参保登记环节复核无误后,对注销信息进行保存确认,对其个人账户进行年内计息结存,在《注销表》上签章,经办资料分类反馈或归档封存。然后根据注销原因,对个人账户储存额分别进行以下处理:

(1)对发生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参加其他社会保险或死亡等情况,需要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由县级社保机构待遇支付环节按第五章有关规定办理。

(2)对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跨试点地区迁移到新农保地区的,打印《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附表6,以下简称《个人账户明细表》),按照第七章有关规定办理关系转移;

(3)对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跨试点地区迁移到未开展新农保地区的,由县级社保机构个人账户管理环节按本规程第四十九条规定办理个人账户封存。

第十六条 县级社保机构参保登记环节每月25日前,对本月参保变更信息进行汇总,打印《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变更人员明细表》(附表7,以下简称《变更明细表》)传递到同级社保财务部门,用作建立财务科目的依据;将符合电子签名法要求的上述表格数据联网传递到指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据此为新参保人员和由于变更登记需要更换银行存折人员制发《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银行存折》(附件一,以下简称“银行存折”),并根据制发存折情况向县级社保机构参保登记环节反馈符合电子签名法要求的《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银行存折发放明细表》(附表8,以下简称《存折发放明细表》)联网数据。

第三章 保险费收缴

第十七条 已办理新农保参保登记和需要更换银行存折的人员,应于办理参保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次月,持居民身份证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银行存折,或由县级社保机构社会化服务环节负责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

新农保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全省年度缴费截止日为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各试点地区据此自行确定当地缴费期。参保人员应在当地缴费期内及时将当年应缴的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银行存折。参保人员在新农保制度实施当年应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对于达到参保年龄或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也可以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第十八条 缴费期结束第一个工作日,县级社保机构缴费管理环节根据本试点地区参保登记信息,生成《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应扣明细表》(附表9,以下简称《应扣明细表》);同级社保财务部门复核后将符合电子签名法要求的《应扣明细表》数据联网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根据县级社保机构提供的《应扣明细表》数据从参保人员的银行存折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并于扣款后向县级社保机构财务部门传递符合电子签名法要求的《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实扣明细表》(附表10,以下简称《实扣明细表》)联网数据及基金收入户银行回单。

县级社保机构财务部门将金融机构反馈的《实扣明细表》联网数据汇总后与银行回单核对。核对无误,进行个人缴费财务到账处理,一是将扣款金额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二是填制财务记账凭证。

个人缴费财务到账后,县级社保机构缴费管理环节及时生成《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汇总表》(附表11,以下简称《个人缴费汇总表》)、《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明细表》(附表12,以下简称《个人缴费明细表》),并向乡镇事务所反馈。由村协办员负责对未缴费人员进行缴费提醒。至当地缴费截止日,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中断缴费处理。

第十九条 农村重度残疾人参保,个人缴费后,县级社保机构缴费管理环节应及时汇总农村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地方财政代缴部分资金汇总表》(附表13,以下简称《重度残疾人财政代缴汇总表》)。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将代缴资金总额直接划拨到同级社保机构在金融机构设立的新农保基金收入户。金融机构在代缴资金到账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等反馈给县级社保机构财务部门。

县级社保机构缴费管理环节应及时将金融机构反馈的代缴资金信息导入新农保信息系统,根据《重度残疾人财政代缴汇总表》、资金到账凭证等核对实际到账金额是否正确。核对无误后,确认资金到账信息,并记入个人账户。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在当地缴费期内向乡镇事

务所提交《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资)助明细表》(附表14,以下简称《集体补助表》),并将补助或资助金额存入县级社保机构基金收入户。

乡镇事务所将《集体补助表》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并及时将《集体补助表》上报县级社保机构缴费环节。

县级社保机构财务部门收到基金收入户银行回单后,录入银行到账信息并与新农保信息系统内《集体补助表》汇总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进行补(资)助资金财务到账处理,一是对集体补助明细信息进行确认,将集体补助金额记入个人账户;二是填制财务记账凭证。缴费环节在《集体补助表》上签章,生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资)助汇总表》(附表15,以下简称《集体补助汇总表》)信息,向乡镇事务所反馈。

第二十一条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照第十七条的规定按年缴费,也可补缴不足年限的缴费部分;对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也可补缴。

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到村(居)委会办理补缴手续,填写《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个人补缴申请表》(附表16,以下简称《补缴表》),由村协办员在当地缴费期内将《补缴表》

上报乡镇事务所,补缴人应将需补缴的保险费足额存入银行存折。

乡镇事务所对参保人员的补缴资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补缴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级社保机构缴费管理环节。

县级社保机构缴费管理环节复核无误后,应及时生成《 年度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补缴扣款明细表》(附表17,以下简称《个人补缴扣款明细表》),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根据本规程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进行扣款和信息反馈。 县级社保机构应按照本规程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为参保人员记录个人账户,打印《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补缴汇总表》(附表18,以下简称《个人补缴汇总表》)。

第二十二条 对于暂不具备通过金融机构直接进行养老保险费扣缴条件的地区,可暂由社保机构会同金融机构进行收缴,并由金融机构开具社会保险费专用缴费凭证。

第四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社保机构在参保登记环节应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所有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数据必须存入新农保信息系统的业务数据库。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含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的资助)、地方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等。

参保人员个人缴纳(包括重度残疾人地方政府代缴)的养老保险费作为“个人缴费”记入;村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助或资助作为“集体补助”记入;地方各级财政对个人账户的缴费补贴以“政府补贴”名义记入。

个人账户记录项目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年度结算利息信息等。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额到账后,县级社保机构个人账户管理环节将个人缴费额、集体补(资)助和地方财政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同时计入个人账户,并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每年县级社保机构按规定与财政部门结算时,个人账户管理环节要根据个人账户记账情况,打印《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地方财政补贴汇总表》(附表19,以下简称《财政补贴汇总表》)给财务部门,财务复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传递上述签章纸质报表或符合电子签名法要求的联网数据。

第二十五条 新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由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按年度定期公布计息标准。个人账户储存额从个人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

第二十六条 县级社保机构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对上年度的个人

账户储存额进行利息结算。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发生如下情况时,其个人账户可提前进行年内计息结存:

一、参保人员进行注销登记,需要清算个人账户的;

二、参保人员办理关系转移接续的;

三、参保人员到达待遇领取年龄,需要申领待遇的。

年内计息结存时,不足一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计息。

第二十八条 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参保登记时应填写《河北省新、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申请表》(附表20,以下简称《新、老农保个人账户合并表》),个人签字,村(居)、乡(镇)签章后上报,县级社保机构审核无误后,即予以确认,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额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只增加新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不折算新农保缴费年限;参保人应按新农保的缴费规定继续缴费,待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时按新农保规定享受养老待遇。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需查询个人账户记录情况的,可通过乡镇事务所或到县级社保机构打印《个人账户明细表》,或登陆社会保障网站查询、下载本人的个人账户记账明细等相关信息,也可通过12333电

话查询系统查询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记录提出异议的,需向村(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逐级申报,县级社保机构应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经审核,确需调整的,履行审批程序后进行处理并将更改的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信息系统保留处理前的记录,县级社保机构及时通过村协办员将处理结果告知参保人员。

第三十一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现第十四条有关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

第五章 待遇支付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事务所每月5日前通过农保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参保人员的名单,交村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第三十三条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填写《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个人领取审核表》(附表21,以下简称《待遇领取表》),并签字留取指纹。参保人员从到达领取年龄的次月起开始享受新农保待遇。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每月10日前将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并上报乡

镇事务所。

第三十四条 乡镇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年龄、本人及其子女参保缴费情况等进行审核,确定参保人员新农保待遇领取资格,并将符合待遇领取资格人员的相关材料每月15日前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第三十五条 县级社保机构待遇支付环节应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并按规定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定,确认未享受其他社会保险待遇后,对其个人账户进行年内计息结存,并对待遇领取(含一次性结算个人账户余额)金额进行核算;审核无误后,录入信息系统,在《待遇领取表》上签章,分类(级)存档。

县级社保机构待遇支付环节办结核定业务后,打印《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明细表》(附表22,以下简称《待遇领取明细表》)并签章,由其交村(居)委会进行公示。

待遇支付环节从数据库提取发放状态正常的定期待遇人员信息和一次性待遇人员信息,生成本试点地区本月定期待遇和一次性待遇支付计划。打印《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汇总表》(附表23,以下简称《待遇支付汇总表》)、《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支付分户明细表》(附表24,以下简称《待遇支付分户明细表》),报主管领导审批后送同级社保机构财务部门,财务部门以此为原始凭证进行划款。

县级社保机构财务部门将符合电子签名法要求的《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明细表》(附表25,以下简称《待遇发放明细表》)联网数据传递到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及时将支付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银行存折等指定账户,同时向县级社保机构财务部门反馈符合电子签名法要求的支付回执联网数据和纸质支出户拨款银行回单。

县级社保机构财务部门核对无误后,进行待遇发放财务到账处理:一是将支付信息录入信息系统,进行支付确认处理并相应扣减待遇领取人员的个人账户记录额;二是填制财务记账凭证。

县级社保机构从参保人员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第三十六条 对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乡镇事务所应按照本规程第三十二条规定,通知其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按照本规程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养老待遇领取手续,并于次月起按月按规定标准发放基础养老金;对于已经领取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在按规定发放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基础上,加发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

第三十七条 对于发生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或死亡等情况,需要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

户资金余额的参保人员或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需通过村(居)委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填写《注销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村协办员应于每月10日前将《注销表》及有关资料上报乡镇事务所。乡镇事务所审核无误后,应于每月15日前将上述资料一并上报县级社保机构;县级社保机构受理后按本规程第三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待遇领取人员对待遇领取额有异议,提出重新核定申请的,县级社保机构应对待遇领取标准重新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反馈待遇领取人员;确需调整的,经待遇领取人员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后修改信息系统记录,系统保留处理前的记录。

第三十九条 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村协办员和乡镇事务所应及时提请县级社保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金。待服刑期满后,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再继续为其发放养老金,停发期间的养老金不予补发。

第四十条 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其死亡后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村协办员和乡镇事务所向县级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和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一次性领取手续。

第四十一条 县级社保机构应按年度组织各乡镇事务所对新农保养老待遇领取人员进行领取资格认证。定期向享受待遇领取人员发放

资格认证通知,规定认证时间和方式,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没有通过资格认证的,社保机构应及时停止为其发放养老金,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停发之日起补发并续发养老金。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按照国家现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基金管理。试点期间参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字[1999]20号)执行。

第四十三条 各级社保机构内设财务管理部门或相应专业工作岗位,配备专职会计和出纳,财务人员应具有会计专业资格,持证上岗。

第四十四条 社保机构负责新农保基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目前试点阶段,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适时实行省级管理。

第四十五条 新农保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应在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金融机构开设。收入户用于归集新农保基金,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实行月末零余额管理。支出户用于支付和转出新农保基金,除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及该账户的

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支出户应留存1至2个月的周转金,确保新农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第四十六条 每年年末,各级社保机构编制下一年度新农保基金收支计划,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七条 财政补贴资金的申请与划拨。每年年初,县级社保机构应根据当年新农保参保计划人数、缴费补贴标准和达到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口预测数、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提出财政补贴计划,并填写本年度《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年度计划表》(附表26,以下简称《基金支出年度计划表》),经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后,逐级上报至省级社保机构汇总,由省级社保机构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县级社保机构应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在财政补助资金划拨至财政专户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单据提交社保机构记收入账。财政补贴资金在“财政补贴收入”科目中核算,并按中央、省级、地(市)级、县级进行明细核算。社保机构应与财政部门按月对账。

一个结息年度结束时,县级社保机构应根据当年新农保实际参保人数、待遇领取人数和缴费补贴标准、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与同级财政部门进行结算。

各级社保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新农保基金给付有关政策规定,确保给付金额准确无误,及时足额下拨。

第四十八条 每年年末,进行基金决算。社保机构应按统筹层次编制财务报告,逐级上报汇总,并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第七章 关系转移接续

第四十九条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试点地区户籍迁移到新农保开展地区的,需先按照第二章有关规定在转出地进行参保注销登记,由转出地为其清算个人账户,打印《个人账户明细表》进行对账。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转移到尚未开展新农保试点地区的,其新农保关系暂不转移,个人账户做封存处理,储存额按有关规定继续计息。

第五十条 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个人账户明细表》等有关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附表27,以下简称《转入表》)。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及时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乡镇事务所。转入地乡镇事务所审核无误后,应将参保、转移信息及时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及时将《参保表》、《个人账户明细表》、《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县

级社保机构。转入地县级社保机构应及时向转出地县级社保机构寄送《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附件二,以下简称《接收函》)。

第五十一条 转出地县级社保机构接到《接收函》后,应对申请转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转移规定的,应按照本规程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于次月通过指定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县级社保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并注销申请转移人员参保信息,有关材料分类(级)存档。

第五十二条 转入地县级社保机构财务部门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一是应及时告知转入人员,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等手续;二是及时对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实收账务到账处理,为转入人员记录个人账户;

第五十三条 参保人员已经领取养老待遇的,不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第八章 信息统计

第五十四条 新农保信息系统的数据库、服务器、网络由省统一负责维护管理,省社保机构每年统一制定新农保统计报表制度。

县级社保机构设立独立的信息统计工作岗位,负责本试点地区的

数据管理、用户管理、参数管理和技术培训,负责本试点地区的统计管理工作。

乡镇事务所要协助县级社保机构开展信息统计工作,按照规定组织村协办员进行数据采集和业务调查。

第五十五条 新农保信息系统上线前,县级社保机构信息统计环节负责本试点地区的业务数据初始化。

系统上线后,县级社保机构信息统计环节根据业务职责与部门设置情况,分配信息系统用户,并建立系统用户档案。

当出现业务错误或操作失误时,需要后台对业务库数据进行修改时,严格履行业务环节申请、信息统计环节确认、稽核环节复核并报领导审批的流程手续,由信息管理人员进行修改。数据修改审批表由信息管理环节长期备档保存。

县级社保机构信息统计环节根据政策每年定期对系统业务参数进行维护。

第五十六条 每月底业务结账后,县级社保机构信息统计环节根据本试点地区新农保业务库数据,生成本试点地区本月业务统计台账。

每月5日前,县级社保机构信息统计环节根据统计台账数据,按省统计报表制度填制本级统计月报;每季首月15日前,填制本级统计季报;次年首月20日前,填制本级统计年报。所有统计报表经负责人

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按规定上报。

第九章 稽核与内控

第五十七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建立健全新农保稽核制度和内控制度。

第五十八条 上级社保机构要对下级社保机构的各项业务经办活动、基金收支行为等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并对其执行制度的情况进行考评。

第五十九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重点稽核新农保的参保人数、缴费凭证相关票据、缴费补贴和基础养老金补贴金额是否真实且符合有关规定,认真核查虚报、冒领养老金情况和欺诈行为。

第六十条 各级社保机构要按照内控制度的要求,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建立岗位之间、业务环节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稽核部门应对各项业务的办理情况和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督促各个岗位严格履行经办程序,准确、完整记录各类信息,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归档。

第十章 咨询、公示及举报受理

第六十一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通过新闻媒体及印发宣传手册等手段,采取各种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向农民宣传新农保政策及办理流程。

第六十二条 各级社保机构和乡镇事务所要积极开展新农保政策咨询服务活动。实行首问负责制,及时受理咨询。对无法当场解答的问题,经办人员应将咨询人姓名、咨询内容及咨询人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在案,并尽快予以答复。

第六十三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社保机构每年应会同乡镇事务所和村协办员在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社保机构应公布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属于冒领养老金行为的,县级社保机构应封存被冒领人员的个人账户、追回被冒领的养老金,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各级社保机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

局制定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管理新农保档案,并按规定提供档案服务,县级以上社保机构需设立档案管理岗位。

第六十五条 新农保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业务经办工作,待有关政策办法出台后再做具体规定。

第六十六条 本规程由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规程从二00九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

《社会保险业务岗位职责.doc》
社会保险业务岗位职责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推荐

公司工作总结企业文化建设章程规章制度公司文案公司简介岗位职责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