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岗位职责

2021-01-17 来源:岗位职责收藏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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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驾驶员岗位职责

1、严格按照“遵纪守法、规范服务、诚实守信、按规收费、车容 整洁、证件齐全、文明礼貌、安全行车”的总体要求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客运服务。

2、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西峰区出租 汽车服务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服从管理,听从指挥和调度。

3、牢固树立“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思想,驾车过程中要礼让三先,谨慎驾驶,注意劳逸结合。不开带病车、疲劳车、违章车、英雄车和赌气车,严禁超员、超速及酒后驾驶。

4、爱护车辆,坚持定期检查,按规定做好车辆保养和维护,车辆各种设施(备)要配备齐全,保持车容整洁,设施完好,车况良好。

5、加强业务学习,按时参加安全教育学习及培训,不断提高驾驶技能和服务水平。

6、熟悉本地人文及地理环境,熟知本地交通地理,知悉本地名胜古迹、旅游景点、车站、大型宾馆、机关、企业等公共场所。

6、提高法制观念,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行业管理部门的检查。

7、弘扬新风,见义勇为,不得驾驶出租汽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和其它不正当活动。

8、车辆发生交通肇事后,应及时报案。如造成人员受伤,应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并积极抢救伤员。

推荐第2篇:出租汽车管理制度

齐齐哈尔农垦运通出租车客运有限公司富裕分公司

出租汽车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垦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业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或者车辆租赁服务的客车。客运服务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并且按照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车辆租赁是指向用户出租不配备驾驶员的客运车辆,并且按照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场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

第四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应当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模、数量和车型实施宏观控制。农垦应当依据全农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客运出租汽车的发展规划以及客运出租汽车的数量、乘降点及停车场(站)的年度发展计划。

第五条

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应当实行统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方便群众的原则。客运出租汽车的营运定额和税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管理,秉公办事,依法维护经营者、乘客、用户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

第七条本农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经营者所取得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在正式营运半年后,经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批准,方可有偿转让。经营权使用期满,由农垦运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富裕分公司无偿收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使用期限、有偿出让、,转让的方式、,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企业,应有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数量和质量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和经营场所;

(三)有达到规定标准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

(五)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个体业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

(三)有达到规定标准的驾驶员;

(四)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籍或者暂住证;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龄满2年以上;

(四)经客运服务培训合格,领取《客运出租汽车准驾驶证》。被取消营运资格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取消之日起3年内不得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经营者,按下列程序办理经营手续:

(一)企业持营运申请报告,公民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持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核发的经营权使用证和客运出租汽车审批表,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牌照、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

(三)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领取《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未办理以上手续的,不得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接到客运申请报告后,应当在50内做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本人。

第十二条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凭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证明,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缴回有关证照。未经批准,停业6个月以上的按歇业处理。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准驾证》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和买卖。

第十四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及营运车辆实行年度审验。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农垦交通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目标责任制,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的管理。

第十六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客运出租汽车停车场(站)管理制度和规范。出租汽车停车场(站)和乘降点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第十七条客运出租汽车实行扬手招车、预约订车和站点租乘等方式,为乘客提供提供方便、及时、安全、文明的规范化服务。本市城区和外县(市)之间的客运出租汽车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可实行直达服务,但不得异地经营。

第十八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由物价部门会同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并使用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会同税务部门印制的票据,不得乱收费;

(二)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三)未经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将出租汽车改作他用;

(四)按时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填报有关报表,如实报送营运资料,接受对营运资料的审查;

(五)遇有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应当服从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

(六)依法与承租者、从业人员签订有关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第十九条从事营运活动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携带营运证件;

(二)按照乘客要求的合理路线行驶,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并付给票据,遇有讨价器损坏、失准、显示不全或无票据时,不得营运载客;

(三)不得将客运出租汽车交给非本车驾驶人员驾驶;

(四)不得隐匿乘客遗失财物;

(五)不得拒绝载客或以欺骗、威胁等方式强行拉客;

(六)不得利用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 报告公安机关;

(七)遵守客运服务规范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拒绝乘客合理的服务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一的属拒载的行为:

(一)所驾驶的车辆开启空车标志灯后,遇乘客扬手招车停车后不载客的;

(二)所驾驶的车辆开启空车标志灯后,在停车场(站)内不服从调派的;

(三)在客运集散点或路边待租时不载客的;

(四)载客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

第二十一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的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经营者、从业人员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扣营运证照和标志。

第二十二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客运出租汽车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客运出租汽车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客运出租汽车必须达到下一列要求:

(一)车辆技术性能完好,车身、车箱、座垫(套)和行李箱整洁;

(二)车项装置统一编号的标志灯,夜间明喜:

(三)按规定装置计价器和防劫设施;

(四)营运证件、车辆专用牌照和车门两侧的行业标志、营运编号、以及空车标志灯清晰、有效;

(五)在车厢内规定位置设置标明企业名称、经营者、从业人员姓名、收费

标准、监督电话号码、车牌号码等服务标志。

第二十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应装置由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计价器;计价器安装、维修企业由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共同认定。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维修、调试计价器。

第二十五条

未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客运出租汽车的车型、车体颜色和牌照号码或擅自拆除、改动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标志。

第二十六条

乘客应文明乘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在车辆遇红灯停驶时上、下车或在禁止停车的地方拦车;

(二)不污损车辆和车内设施;

(三)不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乘车;

(四)醉酒者和精神病患者乘车时须有人监护;

(五)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车费及有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

乘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拒绝支付车费:

(一)租乘的客运出租汽车无计价器或者不使用计价器的;

(二)驾驶员拒付车费发票的;

(三)租乘的客运出租汽车在起步里程内发生故障,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

(四)未经乘客允许,搭载他人或者办理与客运无关的事的。

第二十八条

从事车辆租赁服务业务,应当经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批准。

客运车辆租赁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九条

公用事业、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值勤标志,出示证件,不得越权执法。

第三十条

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受理监督制度,设置投诉电话,接受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投诉和社会监督。乘客投诉时应当提供车费发票、车辆牌照号码等有关证据。

第三十一条

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接受投诉后,应当在接受之日起15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以在30日内处理完毕。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接受投诉后,应当在接受之日起10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二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发生违反本条例行为或者被投诉后,其所在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接受调查。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八条规定,未取得经营权和经营权使用期满后继续从事营运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5 0 0 0元至1 0 0 0 0元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手续的,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处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四条规定,转借、涂改、伪造、买卖《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准驾证》的,缴销证件,并处5 0 0 0至10000元罚款;

(四)违反第十九第

(一)项规定,乱收费的,除退还多收款外,给予警告,并处1 0 0 0元至3 0 0 0元罚款;

(五)违反第十九条第

(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补缴税费,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六)违反第十九条第

(三)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并处5 0 0元至1 0 0 0元罚款;

(七)违反第十九条第

(六)项规定,未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合同的,处1000元至2 0 0 0元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条第

(一)项规定,不携带营运证件的,处2 0 0元至3 0 0元罚款;

(九)违反第二十条第

(二)项规定,未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的,责令退还多收的车费,向乘客赔礼道歉,并处1 0 0 0元至2 0 0 0元罚款;

(十)违反第二十条第

(三)项规定,将车辆交非本车驾驶人员驾驶的,处1 0 0 0元至1 5 0 0元罚款;

(十一)违反第二十条第

(四)项、第

(五)项、第

(六)项规定之一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十二)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拒载的,责令其赔礼道歉,赔偿乘客损失,并处1 0 0元至3 0 0元罚款;

(十三)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向经营者、从业人员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扣营运证照和标志的,除责令其退还乱收费用、证照和标志外,并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上述违法行为,经营者、从业人员可拒绝执行,并向有关部门投诉:

(十四)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利用客运出租汽车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客运出租汽车正常经营活动的,给予警告,直至吊销《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准驾证》;

(十五)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并处2 0 0元至5 0 0元罚款:

(十六)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安装、维修、调试计价器的,责令其改正,并处1 0 0 0元至5000元罚款; (十七)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对投诉置之不理或未按规定期限作出答复的,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客运管理人员或者有关行政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齐齐哈尔农垦运通出租车客运有限公司

富裕分公司

推荐第3篇:出租汽车自查报告

关于****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排查工作报告

为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批示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以及省、州领导对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切实抓好道路运输行业领域安全整治,严格监管执法,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努力促进我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结合我公司工作实际,制定了自查方案,现将自查结果附下:

一、公司根据《*********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组织发动工作,制订了详细的工作方案,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具体对243辆出租车进行车况、车容、车貌、气瓶、灭火器、示意牌、安全标示、音频音像等等相关事项检查,务必将自查做到地毯式排查,不留死角,不放过任何细节,对排查出的隐患,尽快列出计划,落实资金、责任单位、责任人,边查边改。对一时难以整改且危险性较大的,确定整改时间节点,要落实具体管控措施,确保不发生意外情况。

二、公司负责人**经理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亲自过问、亲自检查,组织本公司的自查自纠工作。为了充分让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认识到这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全面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隐患排查和整改的工作。**经理严肃表示:“对检查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严肃处理!对因自查、检查敷衍塞责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从严追究责任!”并且为切实加强此次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公司成立了专项行动工作检查组。具体成员分配如下:组长:***、副组长:***、成员:****、****

三、自2014年1月1日起我公司通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专项活动,采取自查与督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公司自查为主,行业监管部门检查为辅。切实加强源头管理和路面管理,改善我县出租汽车客运安全生产基础环境,促进我县出租汽车客运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四、重点检查完善了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经费,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于2014年10月投资****万元为****台出租车安装监控摄像头,让出租车司机做监督员,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并在每台出租车内安装了GPS定位系统,及时了解出租车行车状况。落实了车载终端使用管理等责任。

五、公司派出由公司安全员组织成的安全检查组,通过明查暗访、不定位突击检查等方式对县城出租汽车进行全面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营运、无证上岗、异地驻点营运、拒绝载客、故意绕道、强行拼载等行为。发现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要求,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打击治理的重点内容。进行系统、彻底的排查和整治。并根据隐患分类标准,将排查到的隐患划分为一般事故隐患、较大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在排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一般事故隐患的,责令其立即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较大事故隐患,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难度大、需要一定时间整改或危害程度严重的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制订整改治理方案,明确整改治理措施和整改治理期限,做到整改方案、责任、时限、措施和资金“五落实”。近期在2015年1月5日县客运站****书记、县交警大队****、交通局****主任、运管站****及我公司安全检查组组长买合木提,副组长希尔买买提在县城各个中心路口及各个乡镇客运中心对出租汽车进行了全面检查。这次突击检查客运站****、县交警大队副队****交通局努尔

主任、运管站瓦****都表示“*********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在出租汽车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确实取得了非常好的成效。”

六、公司负责人杨坤经理还认真组织了开展“回头看、再检查”,对活动开展期间排查出来而未整改落实到位的较大或重大隐患实行登记、分级负责,分类管理、严格责任落实,明确责任主体,并一直跟踪到安全隐患全部消除为止。并对排查情况进行了汇总分析,分门别类深刻剖析安全隐患产生的原因,认真总结了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有针对性地制定了相关措施,形成了相应的工作制度,实行长效管理。更有针对性的组织开展了公司安全生产诚信管理、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突出了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化和诚信机制“三项建设”。

通过我公司这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活动,我公司把大检查和大整治和 “安全管理规范年”、“道路客运安全年”“打非治违”等活动有效结合,整体推进。对于排查整改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我公司领导及负责人都认真分析了产生的原因并及时做出了整改,并且有针对性地制定了新的规章制度,健全了管理体制,完善了工作机制,强化了生产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标准建设,为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性,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五年一月

推荐第4篇:出租汽车承包合同

出租汽车承包合同

甲方: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乙方: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第一条:基本原则

甲乙在双方规定的诗句内交其拥有独立经营主权的出租汽车交与乙方营运,车牌号:,车型:。乙方按双方协议规定甲方交纳车辆承包租金。

第二条:营运期限、交车时间和保证金

1、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将车辆交给乙方从事。

2、每天(上午、下午)时至上午、下午、次日)时为交车时间。

3、乙方自签订协议之日起向甲方交纳车辆保证金元(小写:)。

第三条:双方的权力与义务

1、甲乙双方在交车时,必须保证车辆完好无损,车容车貌符合行业规定,并将车辆燃油或燃气加满。

2、每年政府发放的燃油、燃气补贴均有甲方领取。

3、甲方应保证所用出租汽车相关的证件齐全合规,营运设施齐全。

4、甲方保证车辆安全设施合国家标准,并为车辆办理交强险。

5、乙方向甲方交车的同时应向甲方交纳当日车辆租金元。

6、乙方应爱护随车工具、备胎和各类手续,发生丢失应照价赔偿。

7、因乙方原因造成车辆停运,应向甲方赔偿损失(损失按每天元计,其中白天元,夜间元)。

8、乙方如发生交通事故,超出保险理赔部分费用,一切由乙方自行承担。如乙方无经济能力赔偿,由担保人负责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9、本车保养零部件磨损、换件维修费用及材料费(发动机大修、换机油、刹车片、包括轮胎等一切费用甲乙双方各承担50%)。

第四条:违约责任

1、违约除赔偿对方损失外,支付违约金为保证金的出。

2、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收回车辆并收取保证金的违约金。

(1)未到营运承包期限,单方提出终止合同;

(2)被追究刑事责任,酒后驾驶的;

(3)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或事故损失元以上的;

(4)不履行乙方义务,经甲方次劝阻无效的;

(5)将车辆交给无证件人员驾驶的;

(6)发生偷换车辆配件等恶劣行为的;

第五条:解决争议的方法:

乙方在履行协议中的纠纷,可以协调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六条: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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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承包合同

车主: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两方友好协商,本着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就甲方出租车(车号为鄂GT0076)出租给乙方。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出租车限自

日至

日止,期限为

年,班次为

班,时间为

二.接班时间为

,将车交于对班,交车时双方必须保证车辆运行正常,无损坏以及保持车辆清洁度。

三.接班时双方应认真检查车辆,如发现车辆有不正常情况,出现故障等,双方有权不予接班.应及时通知甲方并说明情况,甲方应及时处理。

四.乙方在承租期间的日租金为人民币

元整,如遇天然气停止供应的情况,乙方则另加50元人名币为为燃油费.租金必须每日交于甲方,如不经甲方同意,又不及时交付租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五.乙方租车时必须交付给甲方押金为人民币

元整。

六.合同终止时,甲方须对车辆进行检查,能正常运行且无人为损害,乙方在承租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和交通违章行为,甲方在一个月后及时退还乙方押金。

七.乙方在承租期间,车辆的非人为正常磨损,更换机油,车辆保养费用由甲方承担。因违章驾驶,违法操作所造成的车辆外观及整车部件损坏或人为损坏,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八.乙方在承租期间车辆出现故障,非人为损坏,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给予处理。

九,乙方在承租时间内造成的误工,以及造成其他时间不能正常营运的误工,乙方不得以任何原因为由而不缴纳租金.且由乙方承担经济损失.

九:油,气补贴归甲方所有.

十.如果乙方与乘客发生纠纷,交通部门和管理部门等的一切处罚与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一.任何一方不得无故提前终止合同(卖车除外),否则必须支付对方违约金人名币

元整。

十二.如乙方单方违约,则风险金不予退还。 十三.乙方必须持有有效驾驶证与出租车从业资格证。 十四.乙方不得转包他人。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承租时间不满不得违约,如遇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同意并达成共识后,可解除合同,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按手印后即日起生效,协议一式两份。正本一份由甲方持有,副本一份由乙方持有,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车主)

乙方(承担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注:合同最终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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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出租汽车

经营权使用期满重新许可实施细则

为了做好我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期满的重新许可工作,根据《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办法》和《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重新许可实施意见》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审核机构

我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期满的重新许可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具体组织实施。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应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立专门审核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和工作职责,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重新许可方式

符合重新许可条件的经营者(包括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下同)在经营权使用期满前应按规定履行许可程序,经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审核同意,可以重新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

三、经营权有偿使用费

重新取得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标准,按《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办法》和《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重新许可实施意见》规定执行。

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按经营年度足额缴纳至指定的专用账户,缴费时间为首次缴纳使用费对应日之前的30日内。经营权使用期限按实际发生的时间据实计算。

四、经营权期限

重新取得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原则上为五年,经营权所对应单车的营运年限应当与经营权期限同步。经营权使用期满且所对应单车营运年限满5年的车辆应当予以更新。

经营权使用期满,对应单车营运年限满5年更新的,或营运年限不足5年车辆仍需更新的,重新许可的经营权期限为5年。经营权使用期满但对应单车营运年限不足5年可以继续营运的,重新许可的经营权期限以该车的已营运年限为基数延续至5年期满。

重新取得经营权后的车辆,在经营权使用期未满时由于交通事故、自燃、车况差等原因,无法继续营运而更新的,再次取得许可的经营权期限以该车的已营运年限为基数延续至5年期满。

五、经营模式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要按照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在出租汽车行业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通知》精神,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逐步推行员工制经营模式。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投资主体、经营主体、责任主体、服务主体和市场主体相统一的原则,明晰产权关系,根据企业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经营方案,与承包人签订《西安市出租汽车单车承包合同》。

个体工商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经营风险。

经营者应做好出租汽车驾驶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工作,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六、重新许可条件

(一)经营者及出租汽车经营权所对应的单车,重新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须符合《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重新许可实施意见》规定。

(二)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符合《西安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综合考核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权所对应的单车服务质量经综合考核合格的,可以重新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

1.2009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经营权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重新许可,单车考核自《西安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综合考核实施细则》颁布之日起计算经营年度并进行考核,经营期限不足6个月的免予考核,经营期限满6个月不足1年的按一个经营年度进行考核,不合格的不能重新取得经营权。

2.2010年1月1日以后取得经营权的出租汽车,考核周期与经营权期限同步。单车考核以《西安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综合考核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为基础,按经营权期限对重新许可条件进行细化。

经营者重新取得经营权,除严格遵守《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协议》(见附件3,下同)外,单车在经营权使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不合格,不予重新许可:

(1)经营权期限超过1年未满2年的:

①在考核期内因服务违规、投诉被行政处罚累计5次以上的;

②在考核期内因各类违规累计扣分30分以上的;

③在考核期内因服务违规对出租汽车行业造成恶劣影响、严重违规被吊扣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累计3个月以上的。

(2)经营权期限满2年但未满3年的:

①在考核期内因服务违规、投诉被行政处罚累计6次以上的;

②在考核期内因各类违规累计扣分45分以上的;

③在考核期内因服务违规对出租汽车行业造成恶劣影响、严重违规被吊扣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累计4个月以上的。

(3)经营权期限满3年但未满4年的:

①在考核期内因服务违规、投诉被行政处罚累计7次以上的;

②在考核期内因各类违规累计扣分60分以上的;

③在考核期内因服务违规对出租汽车行业造成恶劣影响、严重违规被吊扣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累计5个月以上的。

(4)经营权期限满4年但未满5年的:

①在考核期内因服务违规、投诉被行政处罚累计9次以上的;

②在考核期内因各类违规累计扣分75分以上的;

③在考核期内因服务违规对出租汽车行业造成恶劣影响、严重违规被吊扣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累计6个月以上的。

(5)属服务质量综合考核不合格的其他情形。

七、重新许可程序

(一)申请

经营者应当在其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前的4个月至1个月期间,向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提出申请。申请时交回《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书》,递交《西安市出租汽车重新取得经营权申请表》(见附件1)和《西安市出租汽车单车重新许可评审表》(见附件2)。属企业自有车辆的,须同时提交经营方案。个体工商户须出示身份证原件。

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不予重新许可。

(二)受理

收到经营者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市出租汽车管理处负责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受理。

不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不予重新许可。

(三)审核

确定受理的,由市出租汽车管理处重新许可办理机构进行综合审核,并提交本处重新许可领导机构核准。属企业自有车辆的,须对其经营方案进行审查,以上审核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许可

审核合格的经营者,在被告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缴纳首次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并与市出租汽车管理处签订《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协议》,领取《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书》,重新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

经营者因审核不合格的,或审核合格因自身原因逾期未缴纳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或未签订《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协议》的,不予重新许可。

(五)营运

重新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经营者,凭《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书》在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办理车辆重新许可注册建档手续,并在《道路运输证》上备注或核发《道路运输证》后,准予营运。

1.附属车辆营运年限不足5年且车辆状况较好需继续营运的,须符合《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并在重新注册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对其车辆状况、营运附属设施设备等进行审验,合格的准予营运。不合格的,待整改合格后准予营运。

2.附属车辆营运年限满5年及以上须更新的,或营运年限不足5年因车况差等原因仍需更新的,经营者应在领取《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完更新手续,核发《道路运输证》后,准予营运。

八、经营企业不符合重新许可条件,而受委托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单车符合条件且重新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由市出租汽车管理处重新委托经营企业管理。

九、未重新办理经营许可手续的经营者,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后,不得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活动。由单车所属经营企业负责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出租汽车管理处交回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书、道路运输证等证件,车辆销户。

十、经营企业应在自有车辆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前,主动宣传和解释有关政策,制订经营方案,积极与原承包人沟通达成共识,愿继续承包的签订承包合同。不愿继续经营的,企业应积极做好疏导工作,承包合同到期后依法终止合同。企业与承包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和解或调解解决,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承包合同尚未到期或经营权使用期未满的车辆,其承包人拒不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或不履行合同约定,影响行业稳定的,企业须及时与承包人约谈告知。若继续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行为,企业可以提前解除合同;企业也可以在合同到期后,不再与其继续签订承包合同。 十

一、本细则发布前,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已办理临时延续经营手续的,须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西安市出租汽车延续经营临时协议》条款约定办理重新许可。重新取得的经营权期限从原经营权使用期满的次日起计算,并须一次性全额补缴延续经营期间的经营权有偿使用费。

十二、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市辖县交通运输部门可参照本细则制定营运范围仅限本辖区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重新许可实施细则。

十三、本细则自2013年10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据本报记者了解,西安市现共有出租汽车约1.3万辆,分为“私户”和“公户”两种运营方式。“私户”是由个体投资并占有经营权和所有权,此类出租车西安目前约有4000辆。除这些“私户”出租外其余基本为“公户”,是个人投资者从出租公司手中一次性买断若干年经营权,然后按月交税费和管理费,只有经营权,没有所有权。

这两类出租车投资经营者在西安均被称做“车主”,他们负担了出租车经营中最初的购车成本及经营权出让金并自负盈亏。西安全市约60家出租公司通常被称做“车队”,车队只进行管理,虽然运营出租车的所有权及运营证归车队,但从实际资金投入情况看,几乎全部购买出租汽车的资金及经营费用,均由个人投资者支付或垫付,车辆所有权名义归企业,实际归个人。

因此,西安市的出租车经营一直维持着“政府批发、企业零售、个人出资”的格局。在此种格局之下,车队从卖出经营权起,已将用于购买经营权、车辆的投资成本全部收回甚至高额收回,车主则需要承担全部风险,还要向车队和政府缴纳各种税费。但即便如此,因大家习惯了长期以来固定的利益分配格局,倒也相安无事。

不过今年3月,西安市政府发布实施《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办法》和《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重新许可实施意见》,这两份出租经营“新政”打破了当地出租行业原有的利益格局,让很多出租车车主不能接受,因此便出现了五一期间的停运**。

经营权重配难题

根据西安的出租“新政”,对经营权到期的“私户”车和车队名义下的车,“经营者提出申请,经服务质量综合考核合格并符合许可条件,可重新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其取得经营权的价格为每年8000元;对经营权到期的“公户”车,车队将收回经营权不再续签,继续干的原车主将成为主班司机,每月需给车队8000元份子钱。

这一做法让经营权即将到期的6000多“公户”车主难以接受,“昨天还是车主,今天就成了司机,昨天还是投资合作伙伴,今天就成了车队雇工,这变化也太突然了。”一名车主说。

2011年7月26日,郑州市政府出台文件,出租车经营权期限期满后可办理延长手续,只要每年每台车缴纳6000元的经营权使用费,就可以继续营运。这也意味着,出租车司机不必再担心经营权被公司强行收走,而且,业内人士分析,新政策的出台,可能会拉低郑州二手出租车的价位。

北京出租车改革新政:特许经营权由无期变6年

2013年04月17日 09:27中国经营网我有话说(5人参与)

北京出租车改革新政:出租企业对出租车的经营权将从无限使用指标,改为每6年一审核。

【中国经营网综合报道】数据显示,10年来,北京出租车一直保持在6.6万辆左右,但北京市常住人口已从1000万出头增长到约2000万。

据新京报4月12日曾报道,4月9日,北京市交通委等多个部门召开内部座谈会,邀请多位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一起为出租车打车难把脉和支招。上周日,北京交通部门也就出租车问题,邀请交通专家出谋划策。

北京近期将出台一揽子的出租车综合改革措施,解决打车难。据了解,北京将按照法定程序启动出租车价格调整,调价产生的收益将主要给出租车司机。

此前交通运输部发言人何建中在交通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目前北京大概是每千人拥有4辆出租车,上海是2.2辆,广州跟上海水平差不多。

另据京华时报[微博]报道,4月16日,北京市交通委在新闻发布会上透露,本市制订的《关于加强出租汽车管理提高运营服务水平的意见》将于近期公布,其中规定,出租企业对出租车的经营权将从无限使用指标,改为每6年一审核,根据服务水平决定出租车指标使用权去留。

北京市交通委新闻发言人李晓松介绍,《意见》提出八项措施,涉及出租定位、运营模式、政府监管、企业主体责任等方面,提高出租企业行业运营服务水平。

对于备受关注的出租车调价传闻,《意见》提出,要理顺出租汽车租价体系,建立租价油价联动动态调整机制。

李晓松表示,未来出租车价格将进行调整,调整后所增收益将全部归出租司机,不允许出租企业以任何理由增长承包金。她表示,目前,出租司机在早晚高峰出车意愿低,与司机的收入偏低不无关系。所以,调整价格后,将首先保障司机的合法权益。“未来出租车调价所增加的收益全部归的哥。”

李晓松介绍,8项措施中,很重要一项就是推广出租车电召服务,改变“中国式打的”模式。李晓松表示,电召服务是发达国家出租行业普遍采用的服务方式,发展电召服务,对转变出租企业运营模式、方便乘客打车、节能减排、缓解交通拥堵有重要意义。未来,本市将建立统一服务号码的调度平台,倡导预约叫车承诺机制,提前4小时预约叫车成功率达到99%。

同时,本市将通过卫星定位系统和计价器系统对出租车企业进行出车率监督,确保交通高峰时段五环路以内的出租车出车率不低于80%。

我市“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收入”

第三轮征收开始

本报讯(李萍 记者 赵晓英)5日,记者从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获悉,根据辽交运(2013)419号文件精神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我市城区出租车经营权继续实行有偿使用,2013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的客运出租车经营权,采取定向定价拍卖方式获得,底价定为2万元,按照每年2000元的标准,分10年连续缴纳。此项工作由鞍山市城市客运管理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3月18日,市客运管理处的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来到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就如何开展好此项工作进行了交流。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对拍卖、收费、票据使用、收入缴入新收缴系统等环节涉及的事宜进行了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

自3月24日开始,“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收入”已经开始征收,截至日前,已经有近两千辆出租车交款,已经实现非税收入收入711.8万元。预计全年收入近千万元

推荐第7篇:出租汽车违规处罚

出租汽车相关处罚规定

一、拒载、不打表、甩客、拼客等行为

(一)《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四项客运经营者坑骗旅客、非法拒载、站外揽客、途中甩客、擅自加价、恶意压价、堵战罢运的处500元以上至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二)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三项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业资格证

(一)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不按照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的、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非法营运

(一)《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二)交通部2005年468号转发国务院法制办2005年432号关于明确对未取得出租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实施行政处罚法律依据的复函,未制定《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或《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应当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对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件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对于无证经营行为,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2.无证经营行为较轻的,并处2万以下罚款;

3.无证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的,并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

4.无证经营行为规模较大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证经营的车辆等财物,并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

5.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出租汽车驾驶员质量信誉考核。

推荐第8篇:出租汽车管理工作报告

2009年5月21日至26日,市运管局出租科组织城区新组建的6家公司赴南京、苏州、湖州对出租汽车管理工作进行了实地学习考察。通过学习和实地观摩,各公司对“公车公营”经营模式在经营理念上有了新转变,对本公司目前整合和下一步经营管理有了新认识,拓宽了思路,获取了宝贵经验,对如何搞好公车公营起到了重要借鉴作用。

一、南京、苏州、湖州出租汽车市场基本情况及主要做法

南京市现有出租汽车13000辆,主城区8800辆,出租汽车公司18家,主要车型为帕萨特、桑塔纳、爱丽金、捷达、红旗、索纳塔、伊兰特。目前8800辆出租汽车已全部为公车公营。苏州现有出租汽车3203辆,公司为29家,2004年新增运800车,800辆全部转为公车公营,剩余2403辆出租汽车目前仍为挂靠经营。湖州市城区总人口为50万人,出租汽车公司为9家,车辆数为1501辆,其中最大出租汽车公司拥有241辆,最小公司拥有12辆,目前70%的出租汽车为公车公营。这三个城市都是先后在200

3、200

4、2005年开始公车公营,南京市公车公营做得最好,目前这三个城市公司化经营已运营7年左右,有一套成功的经验和方法,值得肯定和借鉴,他们的主要做法是:

1、出租汽车经营权、产权及车辆设施、设备统一归属企业所有,经营企业对出租车具有完全的支配权和处理权,经营企业承担车辆税费和主要经营风险,驾驶员均为企业员工,服从企业统一管理。

2、管理模式:实施公车公营后,公司成为实体,形成了管理部门——公司——车主和司机的良好运营机制。

3、由劳动部门把关,实行员工制,建立公司和司机合理的劳动用工关系,并为每辆单车驾驶员交纳“五金”,使经营企业和驾驶员都能接受,保持了社会大局的稳定。同时由物价部门牵头,确定承包定额。承包合同由行业管理部门统一格式。

4、为保证驾驶员服务质量和承包合同的有效实施,南京市客运管理处要求每辆单车的驾驶员交纳2万元合同保证金(服务质量保证金),司机一旦违规,公司直接按照管理部门的规定扣除资金,避免了说情风、关系网的干扰,从源头根治了驾驶员不规范经营行为。对公司采用了银行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履约保函的方式,加强对出租车市场管理力度。即经营公司向银行交纳一定的资金,专户专用,企业一旦违规,交通主管部门向银行下发违章通知书,银行根据管理部门的通知书,直接从其银行帐户上划拨资金。

5、苏州市运力投放采用了,“出租车经营权定价出让和服务质量招标方式”,招标的范围面向全国。2004年苏州市通过招投标引进上海强生出租汽车公司(上市公司),成为苏州市出租汽车行业龙头企业,带动了其它公司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理念。

6、严把从业人员关。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先经管理部门培训,拿到《出租汽车客运资格证书》后,再由公司聘选。目前南京市外来司机控制在9%,91%为本地出租车司机,既解决了当地就业问题,又减少了外来人员成份复杂,难管理的情况,从而保持了行业的稳定。

7、为使收取出租汽车驾驶员各项费用无异议(包括:gps、清洗座套、服装费等),由出租汽车协会牵头,每月对所收取的费用在南京市“的士之窗”上进行公示,做到公开、透明,从而更好地消除公司、司机之间的经济纠纷。

8、新增出租汽车运力分配,通过对各公司质量信誉评估确定。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出租汽车公司,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取消下一批出租汽车经营权投标资格,并在媒体公示。同时信誉评估直接涉及公司的信誉度,这与公司扩大经营规模和融资都产生重大的影响,从而大大调动企业健康发展的积极性。

9、苏州市通过gps功能与计价器、服务卡相连接,对每辆单车每天的平均收入、行驶里程和乘客的叫车电话及实载率等进行汇总,每年统计出每辆单车的平均实载率,里程利用率和年收入,以此作为每一个阶段新增实力的重要依据。

10、建章立制,发挥公司作用,是搞好出租车市场管理的根本。我们在南京市参观了东方出租汽车公司,该公司现有938辆出租车,驾驶员人数为1773人,公司下设车队、营运管理部、行政部、财务部、合同管理部、宣传部、车辆卫生审验部、车辆维护部等八个业务管理部门,设有二类资质的车辆维修车间、车辆美容护理中心、无线电信息传呼台、出租车司机职业培训中心等经营设施和服务配套设施,成立了公司党支部、团支部、,聘请了常年法律顾问。该公司组织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经营条件较好,质量信誉较高,他们狠抓公司“软件”、“硬件”建设,建立了十七个规章制度,该公司办公大楼整洁、宽敞,设备装备优良、设施完善、车辆回场检查制度、驾驶员安全例会制度坚持很好,堪称一流。注重以人为本,科学发展,他们建立了信息传呼台、gps监控系统,对加强驾驶员的安全管理、方便市民、节能减排等方面起到了非常好的效果。据统计,该公司2008年每天电召的士的人数达2000多人次,为公司出租车每天增加客源3—5宗,增加营运收益50元左右。

二、实行“公车公营”的优势

从行业管理情况看,南京市客管处出租科业务人员10人(制订政策和办理业务人员下同),湖州客管处出租科3人,苏州市客管处出租科5人。从人员数量上可以看出,实行“公车公营”后行业管理重心下移,公司担负起管理职能,法人治理结构清楚,真正成为实体企业。公司的稽查、投拆、业务受理、违规、培训、例会和文明创建等各项职能和活动全部发挥。南京市东方出租汽车公司(上市公司)成立了爱心车队、明星车队。由过去挂靠经营由管理部门强制要求转换为公司主动宣传、教育、帮助和引导。管理部门承担的管理压力基本上全部卸给企业,对企业是一种监管、协调、宣传、服务作用。主管部门抓公司,公司抓司机,责、权、利清楚明朗。

三、实行“公车公营”前期存在的问题

1、在通过对南京、苏州、湖州考察学习情况看,前期在实行“公车公营”工作中,特别是实施公车公营后前三年,主管部门和出租汽车公司都承担了相当大的压力,但是在当地政府强硬的政策下,事情都得到了妥善解决。

2、实行“公车公营”后,由于没有挂靠投资回报快,而且对“公车公营”的司机管理相对严,会出现公司找不到司机的问题,但是,随着体制的理顺,这些问题逐步会得到解决。目前,要想进入南京市出租汽车行业非常难,甚至有许多市领导打招呼的司机,才能进入出租行业。

3、“公车公营”初期,公司运营困难,如南京市出现了公司与司机之间的借贷以及银行之间的融资等,这些是下一步我们在搞“公车公营”所必须注意的问题。

4、出租车行业牵涉到国计民生,容易诱发社会的不稳定,市政府应建立应急处置机构,一旦发生不稳定事件,要采取果断有效措施,以保障各项措施的落实。

四、关于对我市城区出租汽车“公车公营”的思路和建议

1、从合肥、抚湖、江门、惠州、南京、苏州、湖州等地实施观摩情况看,就服务质量和行业稳定性而言,经营权归公司化经营模式,好于经营权归个人挂靠公司的经营模式,而且湖州、苏州剩余挂靠车辆正在进一步向“公车公营”转变,这符合国办发[2004]81号文件不允许经营权一次性“买断”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的政策。而我市目前所实施的“公车公营”模式是正确的,是符合国家政策的。

2、下一步工作要围绕提高服务质量,理顺公司和司机关系,坚持新增运力带动挂靠经营循序渐进原则,并通过规范经营权管理,完善政策制度,整顿运营秩序,调整动力结构等,从而使我市出租汽车逐步的规范化。

3、通过此次学习考察,我市城区出租汽车公司负责人在“公车公营”的理念有一定转变,但在认识上还有一定的差距,建议今后每年要选出主要负责人继续对外地管理先进的公司经营进行考察学习,以便扎实推进公司的经营的发展。

4、南京、苏州两个大城市引进了上海东方和强生出租汽车公司(都是上市公司),这些公司在管理和经营中有一套成熟理念和方法,经济势力雄厚,公司具有很高的信誉度,公司的凝聚力、向心力强,得到了驾驶员的信任和拥护,公司作用发挥得好,在带动了全行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这也是我们今后我市在出租汽车行业发展中值得借鉴

推荐第9篇: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优秀]

重庆市富吉公路运输集团利达运输有限公司

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出租汽车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提高客运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性文件等,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公司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营运经济责任人、驾驶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公司出租车营运经济责任人、驾驶员应当遵章守纪、守法经营、诚实信用、规范操作、安全行车、文明从业,服从公司管理,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章 从业资格管理

第四条 营运经济责任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荣昌籍户口,且符合出租车驾驶员条件;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性别不限);

(三)完全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四)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赔偿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五)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思想作风正派;

(六)自觉服从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及公司的管理。第五条 驾驶本公司出租车驾驶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

(二)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三)取得准驾为C1机动车驾驶证以上,且3年以上驾龄;

(四)近三年内无死亡1人以上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交通责任事

- 1

(八)驾驶员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治安处罚的。

第三章 教育培训

第九条 新聘驾驶员必须进行四天的岗前教育培训,经笔试、口试和路试合格后,办理建档登记,经建档登记、办理服务监督卡后方可上岗。岗前教育培训时间:每月10日至13日。

第十条 出租车营运经济责任人、驾驶员必须接受公司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的教育和培训,参加安全学习会议或安全活动,公司还应组织和督促驾驶员参加运管部门的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 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教育培训及安全学习会议的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 教育培训内容: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行车知识、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职业道德、应急处臵知识、企业规章制度以及行业管理部门相关文件等。

教育与培训方式:采取定期或不定期,以会代训等形式进行。 教育与培训时间:安全学习会议每月2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即:每月17日、27日下午15:00~16:20(第一批)、16:30~17:50(第二批);定期培训,每年2次(即上半年1次,下半年1次)。

组织纪律:按时参加,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会,需事前向公司写出书面请假条,临时载客外出的,必须用电话告知,经同意后方可请假,请假到期后必须及时到公司进行补课,否则视为缺席。

迟到:超过开会时间10分钟内。早退:提前5分钟以上离开会场。缺席:超过开会时间10分钟以上。

第四章 车辆管理

第十三条 非本公司建档登记的驾驶员不得驾驶本公司出租车。 第十四条 做好车辆日常维护保养,每季度按时进行二级维护保

- 3行业基本费率表(A款)》执行。

(三)保险费优惠部分统一纳入安全统筹资金管理,专款专用。车辆发生死亡1人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或伤残事故后无力赔偿,年终安全考评奖励,安监局对公司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罚等,在安全统筹资金中列支。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车辆运营中,营运经济责任人、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的法规性文件精神等。

第二十二条 营运经济责任人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责任,要教育其使用的驾驶员遵章守纪,安全文明驾驶,防止事故、违章、投诉行为发生;不得强迫其驾驶员违章驾驶;要确保车况良好,不得要求其驾驶员开带病车上路营运;要经常利用对话交流、手机短信等形式对驾驶员进行安全警示、提示。

第二十三条 在运营中,驾驶员要切实履行安全行车责任,认真做好安全行车工作,按照操作规范驾驶,坚决杜绝发生死亡1人以上且负同等以上的交通责任事故,尽力减少轻微交通事故。

第二十四条 在运营中,驾驶员要遵章守纪,做到不发生超速、超员、无证驾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闯红灯、越线行驶、随意调头、野蛮超车、乱停乱放等违法行为。

驾驶员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在收到违法处理通知书后,三天之内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消除违法行为,并将处理回执单交回公司备案。

公司专人负责GPS监管工作,重点监控出租车在运行中的超速行驶情况,每天抽查10辆车,发现超速或超速自动报警,立即以GPS短信或电话等形式警示驾驶员减速,并按规定时速行驶,同时作好记录。出租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最高车速为110公里/小时,在普通道

- 5月内有三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驾驶员,公司一律给予解聘辞退,不得驾驶本公司出租车。

第三十二条 有身体不适、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肢体残疾、有思想情绪或思想包袱的驾驶员不得驾驶本公司出租车。

第三十三条 驾驶员拾到乘客遗失在车内的物品(包括现金、手机、衣物等),必须及时主动交回公司,不准私自侵吞。

第三十四条 使用代班(机动)驾驶员临时代班,营运经济责任人必须事前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并签字,当班代班(机动)驾驶员必须在接车营运前到公司在代班登记本上签字。营运经济责任人因事在外地不能到公司签字,可拨打公司座机(46782411)电话告之,经公司同意后方可使用代班驾驶员开车营运。

主班驾驶员不得擅自找驾驶员代班,确因事需要休息,必须事前向该车营运经济责任人报告,由该车营运经济责任人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营运经济责任人、驾驶员必须服从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及公司的管理。做到不聚众闹事,不唆使指挥他人闹事,不擅自摆运停运,不违法上访集访,自觉维护行业稳定。

第三十六条 驾驶员做到遵纪守法,不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不利用出租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见义勇为,敢于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七条 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年审、换证必须按时进行,不得无故超期。CNG合格证、治安证、轮训证保持有效,不得超期。

第六章 处罚规定

第三十八条 无故缺席未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学习或安全活动及无故迟到早退的,按下列标准处罚:

(一)营运经济责任人、驾驶员无故缺席,每次处罚50元;

- 7第四十条 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公安交警部门查处的交通违法行为,公司要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1)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每次处罚200元,并禁驾整顿学习1天,累计3次的,一律予以解聘辞退。

对超速50%以上的、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50%以下的,一律予以解聘辞退。

(2)对一般交通违法行为,每次处罚100元,累计4次的,一律予以解聘辞退。

(二)公司查出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

(1)对公司利用GPS抽查的出租车超速或自动报警超速行为,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50元处罚,累计4次的,一律予以解聘辞退。

(2)对公司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交通违法行为,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处罚30元,第三次处罚100元,累计4次的,一律予以解聘辞退。

(三)驾驶员发生交通违法行为未及时到交警部门或公司接受处理的,强制禁驾至违法行为处理完毕止。如不能确认该车违法行为的驾驶员,公司将强制该车停业至违法行为消除止。

第四十一条 交通运政部门查处的违章违规行为,公司要对其违章违规行为作出处罚:

(一)对驾驶员拒载、乱收费、服务态度恶劣等违规行为的投诉,每次处罚200元,同时责令向公司写出书面检讨书,并在全司安全学习会上作发言;

(二)对其他违章违规行为,第一次给予警告,责令向公司写出书面检讨书,2次以上的每次处罚100元;

- 9车辆停业整顿学习1天,驾驶员累计发生此类责任事故3次的,公司将其调整下车,予以解聘辞退;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00元以下或轻伤2人以上或重伤2人以下的,强制车辆停业整顿学习2天,驾驶员累计发生此类责任事故2次,公司将其调整下车,予以解聘辞退;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00元以上或重伤2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的,强制车辆停业整顿学习7天,驾驶员发生此类责任事故1次,公司立即将其调整下车,予以解聘辞退,终生不得在本公司驾驶出租车。

第四十九条 发生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负次责的,责令驾驶员写出书面检讨书,同时按保险公司赔偿总额的2%给予经济处罚。累计发生此类事故4次的,公司将其调整下车,予以解聘辞退。

第五十条 拾到乘客遗失在车内的物品不及时上交并私自侵吞的,每次处罚500元,责令如数退还物品或贵重东西。

第五十一条 营运经济责任人参与聚众闹事或唆使指挥他人闹事、进行摆运停运、集访上访等行为,每次处罚1000元,强制车辆停业整顿学习7天。因此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按协议约定解除协议关系,收回车辆及营运经营使用权。

驾驶员有以上行为,公司一律立即解聘辞退。

第五十二条 营运时,驾驶员未明示服务监督卡的,每次处罚50元。

第五十三条 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CNG合格证、治安证、轮训证等超期的,一律禁止驾驶本公司出租车至证照有效止。

第七章 劳动保障

第五十四条 凡属本公司聘用的出租车驾驶员都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公司统一办理社会基本保险,即:养老、医疗、工伤、

- 11 安全责任事故一票否决。

第五十九条 评选先进的名额及奖励标准按集团公司规定办理。 第六十条 奖励资金来源:纳入安全统筹资金管理的保险优惠款及公司利润。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出租车驾驶员是指在本公司建档登记的从事出租车驾驶工作的驾驶员;营运经济责任人是指与本公司签订营运经济责任协议书的从业人员。

第六十二条 重庆市富吉公路运输集团利达运输有限公司行使本办法规定的出租车管理及驾驶员管理的处罚权。

第六十三条 重庆市富吉公路运输集团利达运输有限公司负责对本办法的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在内,“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从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同时原《重庆市富吉公路运输集团利达运输有限公司安全服务质量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生效后,公司以前制定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13 -

推荐第10篇:出租汽车服务质量制度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制度

根据酒泉市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综合考核办法的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应对其在营运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营运服务方面

(一)处罚制度

1、因服务质量低劣被报纸、电台、电视台或其他公共媒体点名(指公司名称)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公司将立即将其解除合同,按违约处理;

2、乘客投诉,经查证属实的拒载、多收费、绕路行驶、中途甩客,除按上级部门规定处罚外,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停运学习直至解除合同;

3、凡发生乘客服务投诉,必须密切配合公司进行调查核实,如弄虚作假,引发不良后果,由当事驾驶员负全部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罚;

4、运营中,必须按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守纪律,凡发生违纪,被管理部门查处,公司将按相应管理条款进行停运学习;

5、凡在运营中发生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被扣者,不能参与运营,如问题没处理完毕仍继续运营,一经发现将按违约处理,所有后果由当事驾驶员负责;

6、严禁将运营车辆交其他人驾驶,公司经发现确认,将按承租合同中违约条款予以解除合同;

7、在营运过程中如果与乘客发生服务纠纷,必须按企业和管理部门的规定程序处理;如果在纠纷中发生打骂或其他粗野方式对待乘客的现象,公司将立即予以停止运营的处理;必须在全体驾驶员安全例会上做书面检查;情节严重者公司将解除其合同;

8、凡在本年度服务期间累积发生二起多收费等被投诉至运管部门,经查证属实者,公司当即予以解除合同,按违约处理;

9、因违反《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和《道路交通法规》,被取消营运资格或吊销驾驶证的驾驶员,一律按违约处理,解除合同;

10、在承租期内,因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判刑的驾驶员,一律按违法处理,解除合同;

(二)奖励政策:对于在工作中由于优质文明服务、安全工作先进、治安方面见义勇为、事迹突出而为公司获得荣誉的驾驶员,公司将予以奖励:

1、凡因优质文明服务、安全工作先进、治安反面见义勇为等事迹突出被市级以上管理机关表彰、报刊、电台、电视台点名报导表扬者,在全体驾驶员安全例会上通报表扬,并评选为年终先进驾驶员;

2、由于工作表现突出,受到锦旗、感谢信等,在全体驾驶员安全例会上通报表扬,并评选为年终先进驾驶员;

第11篇: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及《许昌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客运出租汽车系指以里程、时间或包车形式计费运送乘客的营业性车辆。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做到文明服务,服从管理。

第三条 出租汽车运力投放指数,由市交通局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增长指数和旅客流量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每年确定一次,限制“面的”,发展“轿的”,逐步淘汰“面的”。

第四条 禹州市交通局是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宏观调控运力结构,依据国家法规和办法,制定本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实施细则。

(二)负责经营者开业、歇业的审批。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客运出租汽车从业人员服务监督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从业资格证》(以下分别简称《许可证》、《运输证》、《服务监督卡》、《从业资格证》)。

(三)维护客运出租汽车市场正常秩序,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实行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处理乘客投诉和运输纠纷。

(四)负责车身标志、宣传品规划与管理。与城管、公安等有关部门协调,做好出租车停靠站点的规划、设置及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安、城建、城管、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物价等部门协助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六条 运政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办法,依法行政,文明管理。

第二章 开业、歇业管理

第七条 凡申请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单位(须具备法人所具备的条件)持上级主管机关证明,个人持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向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者,填报开业登记表。

(二)在购置(含更新、转让)汽车前必须先向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再办理购车等事宜。

(三)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给予许可或不许可的答复,对符合条件者发给《许可证》。

(四)申请者持《许可证》及有关证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并按规定办理保险事宜。

(五)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对办理上述手续之后的汽车驾驶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和考试,合格者发给《服务监督卡》和《从业资格证》,并按核准车辆发

放《运输证》后,方可上岗经营。

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自备车以及摩托车(含残疾人专用车),不得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

经批准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轿车、小型客车不得互换。

第九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需要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在变更前30日分别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经营者要求歇业的,应在歇业前30日向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报,经批准后缴销《许可证》、《运输证》,方可歇业。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十一条 客运出租汽车除应当符合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辆的有关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出租汽车车顶安装统一出租汽车标志灯,装置显示空车待租的明显标志。

(二)在车身及两侧明显位置用正楷字体标明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名称、收费标准和监督单位及举报电话号码。

(三)经营者要经常保持车容整洁卫生,除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宣传外,严禁在车窗上张贴太阳膜和在车身上私自喷涂、张贴广告。

(四)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对车辆按期进行二级维护,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五)车内设置完好有效的防火、防暴装置。

第十二条 批准经营的出租汽车必须安装合格的出租汽车收费计价器和语音提示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扣留处置出租汽车顶灯、计价器、发票打印机等营运标志。

第四章 营运管理

第十四条 经营者须携带有效的《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及《服务监督卡》。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承租时,必须按乘客指定的地点,选择最佳线路行驶,不得舍近求远,无故绕行。未经租户同意,不准再招揽他人同乘。

第十六条 经营者必须使用税务、交通部门规定的有效票据,执行物价、交通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核定价格、敲诈乘客。

第十七条 经营者要为乘客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的服务,司乘人员做到仪表端庄,服装整洁,礼貌待客,严禁强拉或拒载乘客。

第十八条 驾驶员夜间若超出市区以外营运,应与其所在的公司或服务组织联系,完善安全保障手续。

第十九条 每辆出租车可以配备二名驾驶员,驾驶员必须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或5万公里安全行驶里程。

第二十条 严禁利用出租汽车运载赃物、违禁物品和进行流氓、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经营者发现违法犯罪分子或犯罪嫌疑人,须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一条 出租车不得异地经营,我市出租汽车不得外出在本市行政辖区以外招揽旅客或驻点经营。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必须执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各种紧急(国防、抢险、

救灾等)调度任务。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

(二)文明经营,优质服务,多次受到乘客表扬的。

(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四)拾金不昧、风格高尚,抢险救急,受到社会赞扬的。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的行为,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并可按本章下列各项规定进行罚款。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违反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行为,分别予以处罚:

(一)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无道路运输证或持无效道路运输证经营的,处以每辆车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道路运输经营者安排未取得有效资格证件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每人次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四)出租汽车从业人员持无效上岗证件上岗的,处以200元的罚款。

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每辆车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五)营运车辆超越道路运输证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经营者异地经营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凡违规经营者,又不接受处罚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存留证据,车辆的责任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前往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八)不按规定装置或使用计价器,拒载或故意绕路行驶或在营运中未经乘客同意擅自招揽他人同乘或无故中断运输的,每次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计量法规使用计价表的,由技术监督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营运车辆易主未按规定办理营运过户手续,并继续从事营运的,对原经营者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新经营者分别情况按第二十五条

(一)或

(二)项处罚。

第二十八条 不按规定安装悬挂营运标志牌,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购车营运的,每车处以购车价3%以上5%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10000元。

第三十条 经营者不按规定参加年度审验,责令其限期补办审验手续,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未按时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或不按规定进行技术等级评定的,处以3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经营者收取票款后不给乘客车票或给予的车票与票款不符的,每次处以1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经营者直接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吊销《许可证》和《运输证》,取缔经营资格。

第三十四条 经营者不按规定办理变更、停业、歇业手续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道路运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道路运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但未使用暴力、威胁手段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运政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或超越职权行事的,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经营者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罚没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八条 经营者对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经营者逾期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给予经济处罚仍不改正的出租汽车驾驶员,由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组织对其培训。培训期间,违章车主及车辆不得运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禹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2005年06月28日 08:38

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5年8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6年6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总 则 第二章 开业与停业 第三章 车辆与站点 第四章 经营者与驾驶员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业管理,维护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秩序,保障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和乘客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的单位和个人(下称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和旗、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客运出租汽车业的主管部门,对客运出租汽车业实施统一管理。

市公安、城建、工商、税务、物价、技术监督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主管部门做好客运出租汽车业的管理工作,促进客运出租汽车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个体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可以依法组建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行业协会组织。

第五条 公民对违反本办法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和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第二章 开业与停业

第六条 凡申请经营和兼营客运出租汽车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下列手续方可营运:

(一)申请者必须持单位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填报有关登记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者,发给经营许可证;

申请者必须持经营许可证依次向工商、税务、公安、物价和保险部门申办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治安管理登记证、收费许可证及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有关管理部门必须及时办理,不得无故拖延;

(三)申请者办理上述各项手续后,必须进行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岗前业务和职业道德培训,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发给岗位培训合格证、营运证和服务证。

第七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要求停业、歇业和变更经营者或者车辆的,应当及时向各管理部门申办有关手续。

第三章 车辆与站点

第八条 客运出租汽车必须是九座及以下的小型客车。客运出租汽车除符合公安部门对出租车辆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营运规定:

(一)整车技术性能必须经呼和浩特市机动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合格;

(二)前车门外侧喷制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名称或者标记;

(三)车顶上装有统一的出租标志灯;

(四)车内装有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的计程计价器;

(五)后车门玻璃贴有里程票价表和收费规定;

(六)前风档玻璃内侧放置出租汽车服务证;

(七)后风档玻璃十五公分以上禁止粘贴广告等;

(八)车尾标有监督举报电话号码。

第九条 货车、拖拉机、摩托车(二轮、侧三轮)和柴油三轮车不准从事客运出租业。 第十条 在机场、车站、医院、商场、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和市区主要街道设立客运出租汽车停靠站、点。

第四章 经营者与驾驶员

第十一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在经营活动中,要文明服务、礼貌待客、安全运行,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随车携带经营证照;

(三)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服从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调度指挥,完成外事、抢险、救灾等任务;

(四)依法纳税,照章缴费;

(五)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起租价和车公里运价,不准擅自提价、改变计费方法;

(六)使用客运出租汽车专用票据,不得转让、转卖、涂改、伪造或者使用假票、废票;

(七)每辆客运出租汽车配备的驾驶员不得超过两名;

(八)营运时应当选择最佳路线行驶,不得故意绕行。因道路改造或者其他原因确需绕道时,应当主动向乘客说明;

(九)营运时必须使用计程计价器,否则乘客有权拒付车费。计程计价器发生故障,必须立即向技术监督部门报修,不得继续营运;

(十)在营运途中车辆发生故障不能行驶时,应当向乘客说明。故障一时无法排除,请乘客改乘其他车辆,应当减、免车费;

(十一)未经乘客同意,不得再招揽他人同乘;

(十二)与乘客发生矛盾和纠纷,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报告客运出租汽车业主管部门调解处理;

(十三)在允许停车地段,可以开展“招手乘车”业务。严禁强拉或无故拒载乘客;

(十四)为乘客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的客运服务,不得以任何借口刁难和敲诈乘客;

(十五)对乘客遗失在车上的钱物,驾驶员应当在当日内交还失主或者交客运出租汽车业主管部门;

(十六)运送长途乘客或者在外地逗留过夜时,按公安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营运中如果发现违法犯罪分子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部门。第十二条 经营者和驾驶员有权拒绝无费乘车和乘客的不合理要求,有权拒绝未经市政府批准的一切形式的经济负担。

第十三条 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安全和合法权益在营运中受到侵害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未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程序申报批准,擅自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的,暂扣车辆,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责令其在十五日内补办各种手续,可以并处1000元罚款。对情节严重的,由公安部门吊扣或者吊销驾驶执照;

(二)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营运规定,除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其中对违反

(二)、

(三)、

(五)、

(六)、

(七)、

(八)项规定之一的,处50元罚款。对违反

(一)项规定的,暂扣营运证照,并处100元罚款;

(三)对未安装计程计价器或者使用失准无效计程计价器的,暂扣营运证照,并处100元罚款。对有计程计价器不使用的,处50元罚款;

故意破坏计价器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使乘客遭受损失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200—500元罚款;

(四)对填开票据项目不全的,处50元罚款。对以各种形式提高收费标准的,除责令其退还超收部分外,并处超收额10倍的罚款;

(五)对伪造、涂改、倒卖、转让专用票据的,除收缴全部票据、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外,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取消其经营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0—100元罚款;

(七)对营运中不携带营运证照的,处100元罚款;

(八)对不按期限缴纳税、费的,暂扣营运证照,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且按规定收取滞纳金。对连续三个月未缴纳税、费的,处500元罚款,并且吊销营运证照和营业执照;

(九)对非出租汽车驾驶人员驾驶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的,处100元罚款;

(十)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审验年度内,严重违章三次以上的,吊扣其岗位培训合格证,一年内不得驾驶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兼驾驶员的,同时吊扣经营许可证和营运证;

(十一)利用公有车辆进行非法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的,暂扣车辆,并处2000元罚款;

(十二)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处50—200元罚款;

(十三)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

(三)、

(七)、

(八)、

(十)、

(十一)、

(十四)项规定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50—100元罚款;

(十四)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十六)、(十七)、(十八)项规定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对经营者和驾驶员利用客运出租汽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外,管理部门分别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十六条 拒绝、妨碍主管部门和其他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实施处罚时,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并且要出据处罚决定书,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票据;罚没款一律按规定上缴财政。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作出处罚决定部门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时不停止对处罚的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

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管理人员外出检查、执行处罚时,必须两人以上,并且出示检查证件。 第二十条 客运出租汽车业主管部门和其他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二)违背职业道德,故意刁难、胁迫经营者和驾驶员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使国家和经营者、驾驶员、乘客利益受到损失的。第二十一条 客运出租汽车业主管部门和其他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徇私舞弊、敲诈勒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6月1日

关于印发《海安县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政办发(2004)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场圃,县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海安县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二月二十日

海安县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客运出租汽车管理,保障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促进客运出租汽车业健康、协调发展,更好地为我县经济建设服务,根据《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

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境内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不论其经济性质、隶属关系、经营方式等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县客运出租汽车客运业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县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及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建设、公安、工商、税务、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在各自的法定职责范围内,共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由县交通局负责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客运出租汽车的发展要严格依照发展规划执行。

第五条客运出租汽车服务是以轿车为主,根据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按里程计费的一种营运方式。

第六条 公民有权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人员以及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有关部门应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

第七条 交通管理部门对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法规和本办法制定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的具体制度。

(二)对申请开业、停业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进行事先审核,并提出意见。

(三)核发客运出租汽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四)对从业驾驶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等。

(五)负责对客运出租汽车车辆技术状况进行监督管理。

(六)按有关规定负责客运出租汽车票据的发放和管理。

(七)配合物价部门制定客运出租汽车执行统一收费标准和计费办法的监督和管理。

(八)配合物价部门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统一收费标准和计费办法。

(九)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价器等计量器具进行强制检定。

(十)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有关投诉。

第八条 县有关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公开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认真接受群众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第三章 开业与停业

第九条 申请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必须向县运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及有关资料。

第十条 客运出租汽车实行公司化经营,公车公营。组建客运出租汽车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车辆规模在50辆以上。

(二)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备、场地。

(四)有符合要求的各类管理人员。

原有个体客运出租汽车要逐步归并公司经营。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必须办理下列手续:

(一)申请人向县行政审批中心交通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填报《道路旅客运输业开业申请表》。

(二)县运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其经营范围、经营能力、经营条件进行审查,经批准后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报市级运管部门备案。

(三)申请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核发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在保险机构办理投保第三者责任(含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

(四)客运出租汽车车辆(含更新)必须按规定车型、排量购置。

第十二条 从事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取得合法的机动车驾驶证(A、B、C型)并达到法定的驾驶年限;

(三)持外市、县驾驶证的驾驶员必须到县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第十三条 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者,在歇业、停业、合并、分离、迁移时,应于三十天前向原批准的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注销原发证件,同时向工商、税务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章 经营权管理

第十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产权、经营权属经过批准的公司所有,公司对所属出租汽车驾驶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应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严禁擅自转让经营权。

第十六条 客运出租汽车发展额度配置,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服务优质、管理优秀的经营者可优先配置新增额度;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一律不得享受新增额度配置。

第五章 车辆管理

第十七条 客运出租汽车除应当遵守公安部门对机动车辆管理的统一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客运出租汽车必须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按规定定期进行车辆维护、综合性能检测,各项技术性能符合部颁标准。

(二)车身两侧明显位置标明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单位名称或标志,注明监督电话号码,车身标志符合统一要求,车内贴有经物价、交通部门核发的收费标准。

(三)客运出租汽车必须配备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按规定周期强制检定合格的计价器并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领取管理档案卡。车内应统一安装空车待租标志和安全防护栏等。车顶安装标志灯。

(四)不得随意在车身张贴、喷涂广告。

第六章 经营活动管理

第十八条 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公安、工商、税务、物价、质量技术监督、建设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严格财务管理,按章交纳税费,定期向县运管部门报送营运报表。第十九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在营运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服务规范。

(二)携带车辆行驶证、驾驶证、道路运输证等证件,放置《海安县客运出租车驾驶员服务卡》。

(三)自觉参加有关单位组织的交通安全等教育活动。

(四)仪表端庄、礼貌待客、热情服务、使用文明用语,着装符合要求。

(五)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保持计价器准确有效,正确使用并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

(六)营业时间车内无客时,应当显示空车待租标志。营运时应当选择最佳线路行驶。

第二十条 严禁出租汽车经营者和出租汽车驾驶人员从事下列行为:

(一)越级上访,驾车群访,堵塞道路。

(二)伪造、倒卖、擅自转让营运证件,出租车辆标志灯和出租客票。

(三)直接或者变相多收费、乱收费。

(四)无故拒载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五)敲诈勒索和刁难乘客。

(六)未经租用人同意招揽他人同乘。

(七)酒后驾驶车辆。

(八)欺行霸市,强拉强运,争道抢行。

(九)在道路的交叉口和车行道上随意停车上下客。

第二十一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有权拒绝可能危及其人身、财产安全的乘客或携带危险品及可能污染乘车环境物品的乘客乘车。

第二十二条 运送长途乘客或乘客要求在外地逗留过夜的,出租汽车驾驶人员应当报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登记乘客身份,以确保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

第二十三条 发现违法犯罪分子或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执行政府的各项应急决定,及时完成抢险、救灾、战备等紧急运输任务。第二十五条 出租汽车进出海安县境,必须到公安机关治安查报站登记、报告。第七章 营运站点和票据价格管理第二十六条客运出租汽车进出车站、宾馆、饭店、医院、文化娱乐场所等单位的停车场地,应遵守有关规定。第二十七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经物价管理部门和交通部门的核准的运价,使用由运管部门统一发放、税务部门监制的出租车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价、改变收费办法和使用其他票据。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秉公办事,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敲诈勒索、刁难经营者的应视其情节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海安县交通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后的第三十日起执行。

第12篇:出租汽车管理工作报告

文章

一、南京、苏州、湖州出租汽车市场基本情况及主要做法

南京市现有出租汽车13000辆,主城区8800辆,出租汽车公司18家,主要车型为帕萨特、桑塔纳、爱丽金、捷达、红旗、索纳塔、伊兰特。目前8800辆出租汽车已全部为公车公营。苏州现有出租汽车3203辆,公司为29家,2004年新增运800车,800辆全部转为公车公营,剩余2403辆出租汽车目前仍为挂靠经营。湖州市城区总人口为50万人,出租汽车公司为9家,车辆数为1501辆,其中最大出租汽车公司拥有241辆,最小公司拥有12辆,目前70%的出租汽车为公车公营。这三个城市都是先后在200

3、200

4、2005年开始公车公营,南京市公车公营做得最好,目前这三个城市公司化经营已运营7年左右,有一套成功的经验和方法,值得肯定和借鉴,他们的主要做法是:

1、出租汽车经营权、产权及车辆设施、设备统一归属企业所有,经营企业对出租车具有完全的支配权和处理权,经营企业承担车辆税费和主要经营风险,驾驶员均为企业员工,服从企业统一管理。

2、管理模式:实施公车公营后,公司成为实体,形成了管理部门——公司——车主和司机的良好运营机制。

3、由劳动部门把关,实行员工制,建立公司和司机合理的劳动用工关系,并为每辆单车驾驶员交纳“五金”,使经营企业和驾驶员都能接受,保持了社会大局的稳定。同时由物价部门牵头,确定承包定额。承包合同由行业管理部门统一格式。

5、苏州市运力投放采用了,“出租车经营权定价出让和服务质量招标方式”,招标的范围面向全国。2004年苏州市通过招投标引进上海强生出租汽车公司(上市公司),成为苏州市出租汽车行业龙头企业,带动了其它公司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理念。

6、严把从业人员关。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先经管理部门培训,拿到《出租汽车客运资格证书》后,再由公司聘选。目前南京市外来司机控制在9%,91%为本地出租车司机,既解决了当地就业问题,又减少了外来人员成份复杂,难管理的情况,从而保持了行业的稳定。

7、为使收取出租汽车驾驶员各项费用无异议(包括:gps、清洗座套、服装费等),由出租汽车协会牵头,每月对所收取的费用在南京市“的士之窗”上进行公示,做到公开、透明,从而更好地消除公司、司机之间的经济纠纷。

8、新增出租汽车运力分配,通过对各公司质量信誉评估确定。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出租汽车公司,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取消下一批出租汽车经营权投标资格,并在媒体公示。同时信誉评估直接涉及公司的信誉度,这与公司扩大经营规模和融资都产生重大的影响,从而大大调动企业健康发展的积极性。

9、苏州市通过gps功能与计价器、服务卡相连接,对每辆单车每天的平均收入、行驶里程和乘客的叫车电话及实载率等进行汇总,每年统计出每辆单车的平均实载率,里程利用率和年收入,以此作为每一个阶段新增实力的重要依据。

二、实行“公车公营”的优势

从行业管理情况看,南京市客管处出租科业务人员10人(制订政策和办理业务人员下同),湖州客管处出租科3人,苏州市客管处出租科5人。从人员数量上可以看出,实行“公车公营”后行业管理重心下移,公司担负起管理职能,法人治理结构清楚,真正成为实体企业。公司的稽查、投拆、业务受理、违规、培训、例会和文明创建等各项职能和活动全部发挥。南京市东方出租汽车公司(上市公司)成立了爱心车队、明星车队。由过去挂靠经营由管理部门强制要求转换为公司主动宣传、教育、帮助和引导。管理部门承担的管理压力基本上全部卸给企业,对企业是一种监管、协调、宣传、服务作用。主管部门抓公司,公司抓司机,责、权、利清楚明朗。

三、实行“公车公营”前期存在的问题

1、在通过对南京、苏州、湖州考察学习情况看,前期在实行“公车公营”工作中,特别是实施公车公营后前三年,主管部门和出租汽车公司都承担了相当大的压力,但是在当地政府强硬的政策下,事情都得到了妥善解决。

2、实行“公车公营”后,由于没有挂靠投资回报快,而且对“公车公营”的司机管理相对严,会出现公司找不到司机的问题,但是,随着体制的理顺,这些问题逐步会得到解决。目前,要想进入南京市出租汽车行业非常难,甚至有许多市领导打招呼的司机,才能进入出租行业。

3、“公车公营”初期,公司运营困难,如南京市出现了公司与司机之间的借贷以及银行之间的融资等,这些是下一步我们在搞“公车公营”所必须注意的问题。

4、出租车行业牵涉到国计民生,容易诱发社会的不稳定,市政府应建立应急处置机构,一旦发生不稳定事件,要采取果断有效措施,以保障各项措施的落实。

四、关于对我市城区出租汽车“公车公营”的思路和建议

1、从合肥、抚湖、江门、惠州、南京、苏州、湖州等地实施观摩情况看,就服务质量和行业稳定性而言,经营权归公司化经营模式,好于经营权归个人挂靠公司的经营模式,而且湖州、苏州剩余挂靠车辆正在进一步向“公车公营”转变,这符合国办发[2004]81号文件不允许经营权一次性“买断”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的政策。而我市目前所实施的“公车公营”模式是正确的,是符合国家政策的。

2、下一步工作要围绕提高服务质量,理顺公司和司机关系,坚持新增运力带动挂靠经营循序渐进原则,并通过规范经营权管理,完善政策制度,整顿运营秩序,调整动力结构等,从而使我市出租汽车逐步的规范化。

3、通过此次学习考察,我市城区出租汽车公司负责人在“公车公营”的理念有一定转变,但在认识上还有一定的差距,建议今后每年要选出主要负责人继续对外地管理先进的公司经营进行考察学习,以便扎实推进公司的经营的发展。

4、南京、苏州两个大城市引进了上海东方和强生出租汽车公司(都是上市公司),这些公司在管理和经营中有一套成熟理念和方法,经济势力雄厚,公司具有很高的信誉度,公司的凝聚力、向心力强,得到了驾驶员的信任和拥护,公司作用发挥得好,在带动了全行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第13篇:出租汽车租赁协议书

出租汽车租凭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协商就租车有关事宜达成一致,签定以下协议,共同遵守,事宜如下:

甲方是合法的出租汽车,手续齐全,乙方并获有效合法的驾驶证明,准驾证明。

1、甲方将一台新款辽MTB________出租车承租给乙方,每天租金________元,4角一公里,上打租一天一交,交车时间下午4点半至早五点半,乙方向甲方交保证金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承租车辆交付后,乙方承诺仅将上述出租车辆用于客运服务使用,不得将车转借或转租他人驾驶,不得超速、超载、不允许拖车、拉货,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2、乙方责任:如有人为造成高温、缺机油拉缸,报瓦吃缸垫、轮胎损坏,磕磕碰碰耽误时间和配件钱等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误工按150元一天计算。

3、租赁使用时间,承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通知甲方。

4、乙方承租使用期间,造成人员伤亡等保险以外的赔偿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5、乙方承租期间,对车辆精心保养,保持清洁,手续清洁,手续安全保管,如造成手续丢失,补办费用、误工费都由乙方负责。

6、乙方承租期间如有(违章、红灯、违停)扣车、罚款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7、乙方承租期间内不允许喝酒,酒后驾驶如车辆没收或造成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8、合同期满后如无(红灯、违停)后,保证金两个月后返还。

9、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达成一致,以此为据。在合同期间,乙方黑天因各种事不能出车也要交费用。

10、租车合同期间乙方如有违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租车时间:年月日——年月日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第14篇:出租汽车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一章 总论

元江大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6年,2004年先后与昆明南亚三菱,源鑫现代、中弛别克合作、接着再凭雄厚的技术竞争实力,先后被猎豹汽车、东南汽修、五菱、东风微车、中弛别克授权售后服务网络站。目前,大宇企业已拟聘了大批汽修技术人才和具有一定经验的汽贸运输管理人才,专为各种修理和运输服务于全省各地。

大宇汇鑫运输分公司拥有中国重汽豪沃重卡20余辆。二汽东风40余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30余辆,是当前云南运输行业的领先企业,2004年被云锡元江镍业指定为专用运输浓硫酸车队以及普通货物运输车队。

为进一步繁荣元江营运行业,规范客运市场秩序、强化城市客运管理。目前我公司正积极有序地为成立元江县大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统筹安排。

第二章项目发展背景与发展概况

元江县城市出租汽车是城车客运的起源,直至今日车辆数目已增至30余辆,。其中大部份都以个体散运,自负赢亏、自生自灭的方式流串于元江的各个角落。由于元江城市客运方式比较复杂;包括两轮,三轮摩托车客运,公交客运、观光旅游车客运、客运站客运、出租汽车客运。这些错综复杂的客运系统交织于元江城市道路客运。造成乱停乱放乱行车的混乱秩序,给元江县城市客运带来了许多安全隐患以及乱收费现象。城市出租汽车因散乱、不统

一、无人管理而滞留在元江电影巷,届时给该路段交通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故,结合元江县道路情况、客运系统分析、以及城市容貌的要求,我公司集中管理元江县城市出租汽车将为元江县城市道路客运打开方便之门。当前,出租汽车营运已成为经济发展城市的象征,由于各各城市的普遍性存在,大部份人都会有意识性的选择。作为热带旅游城市,城市出租客运是一个发展中旅游城市的象征,也是一项十分必要客运项目。

第三章 城市客运的需求预测

通过对出租车司机的询问调查结果表明,大部份驾驶员均同意和赞成对元江县城市出租汽车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由于当前城市出租汽车的散乱,没有统一的标志、以及合理的管理制度;使得乘客无法区分私家轿车与出租车的不同,甚至不信任出租汽车的收费标准,这就必然导致我县出租汽车行业始终滞后于其它城市的出租车客运。

发展中的元江县已逐步迈向旅游风景城市,大量的热带果品宝藏和独具一格的旅游节日将会吸引越来越多的投资商和游客。统一管理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后;首先,将为元江热坝城市形象增光添彩,成为一道良好的风景;其次,为观光我县的游客和投资商提供出行之便,以及方便群众外出;最后,统一规划管理城市出租汽车后,将彻底整治我县出租汽车的交通混乱秩序,解决乱停乱放乱收费等一系列安全运输的问题。故,成立出租汽车分公司已成为当前势在必行的重要举措。

第四章 公司地址选择

为方便统一管理,根据车辆保养、维护的需求以及对交通、城市环境等方面分析项目选址产生的影响,公司地址选择在元江县大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元江县澧江镇澧江路128号石油公司旁)。

第五章 预制定出租汽车管理方案

我公司统一元江县城市出租汽车的管理后,将对出租汽车统一喷漆,统一安装顶灯、统一车门地址以及驾驶员形象、规范出租汽车收费标准;建立租车信息平台和GPS监控系统。同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应急程序和车辆台帐(附件)。

第六章 企业机构和定员

成立元江县大宇商有限责任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后,由总经理编制专人负责管理出租汽车的各项事务、定期集中出租汽车的驾驶员进行安全生产学习,邀请专业人员讲授安全运输法律法规,对驾驶人员和从业人员定期培训。

元江县大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出租车客运分公司

企业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二00七年九月五日

元江县大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编制单位:元江县大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日期:二汽 车 出 租 分 公 司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00七年九月十二日

第15篇: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证书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证书

我通过这次的服务质量的培训,为贯彻执行《中山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及《中山市出租小汽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和公司的《出租汽车管理规定》,确保经营行为规范,我对出租小汽车服务质量保证如下:

(一) 自觉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便捷的运输服务。

(二) 坚持“乘客至上,服务第一”的宗旨,遵守职业道德,信守服务承诺。

(三) 热爱本职,忠于职守,热情待客,优质服务,文明用语,礼貌待客,尊重乘客。做到向乘客提供热情周到,文明礼貌,安全舒适的服务。

(四) 认真对待,积极配合,在市内各重点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检查区域和窗口服务单位(如汽车总站、城轨站、客运码头等),要严格遵守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和现场营运秩序,规范服务行为。

(五) 带安全带(含提示乘客佩带),无超载,行车平稳,无超速,礼让行车,不绕道,无吸烟、吃东西、使用电话。

(六) 不拒载,不议价,不招揽他人同乘,中途不转车,严格遵照物价局的收费标准,执行出租汽车打表收费,不与乘客议价。

(七) 做好车容车貌日常保洁工作。保管和维护监控录像系统与GPS“四合一”系统。

第16篇: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建设部、公安部63号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出租汽车的规划、经营、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且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客车。

第四条 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出租汽车的发展,应当与城市建设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与其他公共交通客运方式相协调。

出租汽车的发展规划和计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

城市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可以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出租汽车行业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有计划地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出租汽车管理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出租汽车的具体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客运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

第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

(五)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

(三)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

(二)有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二年以上驾龄;

(三)经客运服务职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遵纪守法。被取消营运资格的驾驶员,从取消之日起的一定年限内不得从事客运服务。不得从事客运服务的具体年限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向客运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书面申请;

(二)经营方案及可行性报告;

(三)资信证明;

(四)经营管理制度;

(五)有关经营场地、场所的文件和资料;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文件。

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上述申请文件之日起的三十日内,根据出租汽车的发展计划及申请者的条件作出审核决定。核准的,发给许可凭证;不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经核准允许的经营者,应当持客运管理机构核发的许可凭证,向有关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车辆牌照等手续。

已按前款规定办妥手续的,由客运管理机构发给经营资格证书,并发给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件后方可营业。

第十三条 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经营者的资格进行复审。经复审合格的,可继续经营。资格复审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合格的,注销其经营资格证书,并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出租汽车和驾驶员的客运资格进行审验。经审验合格的,准予继续从事营运;审验不合格或者逾期六个月以上不参加审验的,注销其车辆营运证和客运资格证件。

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和车辆的资格审验周期,由地级以上(含地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经营者变更工商登记项目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凭有关部门的证明,自变更或者停业、歇业之日起十日内向客运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停业、歇业的,应当缴回有关证照。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城市,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办法。

第三章 客运服务管理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由城市的物价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并且使用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会同税务部门印制的车费发票;

(二)按时如实向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填报出租汽车统计报表;

(三)按照规定缴纳税费和客运管理费;

(四)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给无客运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

(五)未经客运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将出租汽车转让或者移作他用;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出租汽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辆技术性能、设施完好,车容整洁;

(二)出租汽车应当装置由客运管理机构批准的,并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计价器

(三)小客车应当装置经公安机关鉴定合格的防劫安全设施;

(四)出租汽车应当固定装置统一的顶灯和显示空车待租的明显标志;

(五)在车身明显部位标设经营者全称及投诉电话,张贴标价牌;

(六)携带建设部统一样式的营运证正本。在车前挡风玻璃处张贴建设部统一样式的营运证副本;

(七)符合客运服务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 出租汽车实行扬手招车、预约订车和站点租乘等客运服务方式。

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为乘客提供方便、及时、安全、文明的规范化服务,对病人、产妇、残疾人以及急需抢救的人员优先供车。

遇有抢险救灾,主要客运集散点供车严重不足、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时,经营者应当服从

2客运管理机构调集车辆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条 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和其他客流集散地等大型公共场所可以设置营业站及相应的停车场地。

出租汽车营业站可以由客运管理机构指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日常管理,并向全行业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独揽客运业务。进站营业的车辆,必须服从统一调度,接受管理。 出租汽车营业站及相应的停车场地,未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关闭或者改变用途。

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营业站的调度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佩戴服务标志,执行服务规范;

(二)积极调度,有车必供,及时疏散乘客;

(三)制止驾驶员拒绝运送乘客和不服从调度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客运资格证件;

(二)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绕道和拒载;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服务。对不遵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乘客,可以拒绝提供客运服务;

(三)执行收费标准并且出具车费发票;按照规定使用顶灯、计价器等客运服务设施;

(四)不得将车辆交给无客运资格证件的人员使用;

(五)不得利用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六)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知情不报;

(七)遵守客运服务规范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乘客需要出市境或者夜间去郊县、偏僻地区时,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公安机关或者出租汽车营业站办理验证登记手续,并报告驾驶员所属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乘客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乘客应当遵守本办法和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乘客不得拦车:

(一)车辆在载客运营中;

(二)车辆在遇红灯停驶时;

(三)所在地点或者路段禁止停车时;

(四)所经道路无法行驶时。

第二十五条 乘客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车费和应乘客和线路需要而发生的过桥、过路、过渡等费用。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租乘的出租汽车无计价器或者有计价器不使用的;

(二)驾驶员不出具车费发票的。

第二十六条 出租汽车原则上应当在本地区经营,但根据乘客的需要,也可以往返于本地区与外地区之间。其间,收费标准、车费发票等仍应当按照本地区的规定执行。

出租汽车在外地从事起、讫点均在该地区内的经营活动,必须经过该地区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批准。

第四章 检查和投诉

第二十七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市出租汽车的监督和检查。城市客运管理人员在客流集散点和道路上对出租汽车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当穿着统一的识别服装,佩带值勤标志。

第二十八条 客运管理机构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投诉者应当提供车费发票、车辆牌照号码等有关证据和情况。

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受理投诉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投诉者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再向客运管理机构投诉。

客运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以在三个月内处理完毕。

第三十条 乘客与驾驶员对客运服务有争议时,可以到客运管理机构处理。

乘客投诉计价器失准的,客运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封存该计价器及其附设装置,并送技术监督部门校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

(二)、第

(四)、第

(五)、第

(六)项、第二十条第

二、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

(一)、第

(二)、第

(三)、第

(四)项的经营者、从业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对非出租汽车擅自安装顶灯、计价器等客运设施或者标识的,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对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妨碍客运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违反第二十二条第

(五)项、利用承租车辆从事非法活动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客运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当事人造成经营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客运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和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第17篇:出租汽车经营承诺书

出租汽车经营承诺书

近年来,瓮安经营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城镇化建设日积月异,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和谐稳定,瓮安人民正在大踏步断经营,甚至形成行业垄断,拼客柜载,现已无法满足民众出行租汽车行业实现深刻变革,才能中上瓮安的发潮,为此,我坚决支持瓮安县人民政府《瓮安县橷增出租汽车经营权投放改革方案》,并郑重承诺如下:

一、自负盈亏,诚实守信

(一)按照“全面放开、市场调节、自负盈亏”的原则,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因出租汽车增多等因素造成经营困难,本人自愿承担一切后果,自负盈亏,不上访,不罢运,不堵路,不恰政府和有关部门增添任何麻烦。

(二)严格按照《瓮安县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投放改革方案》规定的条件,购置出租汽车,加盟出租汽车公司管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经营手续。

(三)诚实守信,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按计价器显示的数额收取车费,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统一专用发票,不擅自调校计价器和照程表。

(四)发现乘客遗失财物,设法及时归还失主。无法找到失主时,及时上交出租汽车公司或者有关部门处理,不私自留存。

(五)未经乘客同意不搭载其他乘客。

(六)在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权纽等客流集散地载客时主动文明排队,服从调试,不在非指定区域揽客。

二、遵纪守法、安全行车

(一)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服从管理部门和出租汽车公司的管理,做到持证上岗,为乘客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的运输服务。

(二)保持车辆设施、设备完好,每日出车前、收车后对车辆安全状况和服务设施进行检查,确保车辆技术状况符合规定的标准,车辆性能良好。

(三)不将出租汽车交给未经从业资格注册的人员运营。

(四)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摆放,粘贴有关证件和标志,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文明礼让行车。

(五)不运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发现乘客遗留可终疑危险物品时,立即报警。

(六)服从出租汽车公司管理,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学习会议和培训教育,认真执行公司各项规定。

三、规范经营,优质服务

(一)随时保持车身外观整洁完好,车内清洁美观。保持计价器、顶灯、运营标志、服务监督卡(牌)、车载信息化设备等完好有效。

(二)做到衣着整洁,仪容端庄,对旅客热情礼貌,说话和气,举止庄重,态度和蔼,服务周到,使用十字文明语言(请、您好、对不起。谢谢、再见)。

(三)主动协助老、幼、病、残、孕等乘客上下车。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根据乘客意思升降车窗玻璃及使用空调、音响等服务设备。

(四)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拒载、不甩客、不故意绕道行驶。如因故需绕道行驶的,应如实向乘客说明情况。

(五)在车辆行驶时不拔打和接听手机,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在车内吸烟,不向车外抛洒物品。

(六)上、下乘客时按规定靠边停车,不乱停乱放,自觉遵守我县整脏治乱工作规定和文明城市建设有关规定。本人承诺 ,进入出租汽车行业后,将安全行车,规范经营,热情服务,努力提升瓮安城市形象,更好服务瓮安人民,为瓮安的发展建设添砖加瓦,为自己是一名瓮安人而骄傲和自豪!

承认人:

年 日

第18篇: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

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

发包方(简称甲方):张奇身份证号:510113197504195016 承包方(简称乙方):曾立建身份证号:510113691006501 承包经营合同内容如下:

一、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下协议:甲方向乙方提供川A-Y512V(自编号H0096)出租汽车一辆(青白江通怡公司)一半的经营权承包给乙方,甲方提供该车的一切合法手续和必备工具。

二、合同期为2012年11月1日起至双方协商日期为止。(任何乙方须终止合同须提前一个月告知对方)

三、承包期间,乙方向甲方缴纳承包费每月33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叁佰元整),乙方应于当月末付清当月承包费,逾期10日未缴清承包费,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按全月承包费的20%加收滞纳金;乙方累计两月未按时缴清承包费,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车辆。

四、乙方在交车之日向甲方缴纳安全保证金3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万元整)。承包期满,车况良好能正常上路行驶,乙方向甲方交换车辆及其他手续后,甲方退还安全保证金30000元。

五、乙方自行负责社保、医保、人身意外等涉及承包利益风险之保险,甲方不得承担任何责任。

六、承包期间,甲方每年负责购买车辆的保险费用(按保险公司、出租公司规定),并按时缴纳公司管理费。因上年事故造成保险费用上涨部分由乙方承担。

七、承包期间,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合法经营、安全行车,如乙方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及其它违法违规行为均与甲方无关,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八、承包期间,乙方负责车辆维护、保养、维修、保管等事宜及全部费用,如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加装或更换技术防范设备,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九、乙方不享有车辆所有权(包括营运期间和营运下线),如维护、保养、维修、保管不善等造成车辆损毁,保险赔偿除外,乙方赔付甲方3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万元整)。

十、未尽事宜,届时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公司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认可后即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

第19篇:出租汽车聘用合同

荆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聘用合同

车主方(简称甲方)姓名:出租车牌号:住址:联系电话:应聘方(简称乙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文化程度:驾照类别:,领取驾照时间:住址:,联系电话: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本聘用合合。

一、甲方聘用乙方驾驶鄂DT出租车,乙方具备驾驶出租汽车的资格并自愿应聘。聘用期为个月(一般为6个月以上)。乙方不得擅自将出租车交他人驾驶。

二、乙方需先向甲方缴纳安全优质保证金元。若因乙方责任原因被甲方扣除保险金,乙方应及时补齐。

三、乙方在聘用期间,每天白班(时分至时分)应缴纳租金元,夜班(时分至时分)应缴纳租金元,于当天交班时缴纳。

四、甲方应提供完好车辆和随车有效证件,配齐出租车设施,并办理保险,否则甲方责任造成的处罚和其它经济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五、乙方因操作不当,违章驾驶和违规经营所造成的处罚和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款以外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应爱护甲方车辆,维护甲方服务信誉。

六、甲方或乙方因故需要中止合同应提前30天告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全额退还安全优质保证金。若一方单方无故解除合同,应按保证金的%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七、甲乙双方对合同在执行期间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经双方同意后可由公司进行调解,也可请仲裁机械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它约定:

在聘用期间保持全勤,如休息期间挑士司机发生事故,由乙方负全责。

九、本合同在规定的聘用期届满前日内,双方如愿意延长聘用期,应重新签订合同。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另一份交公司备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

本合同由市道协出租车专委会统一格式,适用于荆州市出租汽车业聘用驾驶员参考使用。1

第20篇:出租汽车驾驶员劳动合同

 出租汽车驾驶员劳动合同

编号: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北京市劳动局制

甲方

乙方姓名

法定代表人文化程度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居民身份证号码

单位地址家庭住址

性别

邮政编码

所属街道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__期限合同。本合同生效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其中试用期______个月,本合同______终止。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员岗位工作。乙方应按照营运任务承包合同以及岗位责任制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营运任务。

第三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和出租洫管理局规定的营运车辆,建立健全驾驶员服务规程、劳动安全等有关规章制度。

第四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遵章守纪、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条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乙方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甲可依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处理,直到解除本合同。

第六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不定时工作制,乙方在保证安全行车、完成甲任务的前提下,工作、休息和休假由乙方自行安排。

第七条乙方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甲方每月______日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______元;其中试用期内工资______元。乙方的其他劳动报酬按驾驶员营运任务承包合同办理。因甲方原因造成车辆停运的,在停运期间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北京市社会保险的规定缴纳职工养老、失业、大病医疗统筹及其它社会保险费用。

第九条乙方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乙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和病假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甲方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保障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保险和有关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乙方应保证完成甲方担负的外事、抢险、主要客运集散点供车及其它特殊任务。

第十三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五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骨文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有关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租汽车准驾证》、《出租汽车驾驶员监督卡》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符合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双方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七条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八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1.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复员转业军人和国家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5.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他问题正在被审查或处理期间,乙方不得依据第一款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或者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终止。在本合同工期满前三十日甲方向乙方表明终止或续订意向,经双方协商同意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依据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经济补偿的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三条甲乙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或损害的,应当说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营运任务承包合同及甲方以下规章制度______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鉴证机关(盖章)鉴证员(签章)

鉴证日期年月日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书可做为出租汽车公司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

二、本合同格式及合同中有关主体资格认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待遇;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经济补偿与赔偿;劳动争议处理的内容,不得任意变动。

三、本合同中凡划线的地方,要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填写或告知职工本人具体政策规定。

四、本合同设定的条款不适用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在本合同书“第二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中写明:“下列条款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取消”,列出某某条款即可。经双方当事人协商需增加的条款,也在该条中写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增加以下条款”,并在下面逐条写清。

五、本合同中甲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及职工本人应签字或盖章;乙方姓名、出生日期应同居民身份证一致。

六、本合同用钢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本合同一经签订,不得涂改。

七、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劳动合同变更书及续订书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低。

八、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

《出租汽车岗位职责.doc》
出租汽车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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