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费减免岗位职责

2021-02-08 来源:岗位职责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关于减免税费的申请报告

关于减免税费的申请报告

×××国税局:

我店于×××年××月×××日由×××市工商局核发了营业执照,并相继办理了税务登记证。是一家××××为经营范围的企业。根据《××××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休闲农业的通知》文件的有关精神,按相关规定可以免征税费。特向贵局提出申请,请批准为盼。

特此申请

×××××批发零售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推荐第2篇:关于减免税费的申请报告

关于减免税费的申请报告

炎陵县地税局:

我公司于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由县工商局核发了营业执照,并相继办理了税务登记证。是一家以特色种养、笋竹林开发、农产品贮藏、餐饮业、鸡和生猪及黑山羊饲养、休闲农业为经营范围的合伙企业。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休闲农业的通知》(株政发〔2010〕22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特申请减免以下税费:1.申请免征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可以免征农业税。我公司所销售的农产品,全为自产自销型的农产品。2.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的规定,从事农、林、牧、渔等项目的所得,自开业之日起,可免征所得税。3.申请免征营业税。我公司是从事农牧产业及相关技术培训为业务,家禽、牲畜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取得的收入,按相关规定可以免征营业税。我公司符合以上条件,特向贵局提出以上申请,请批准为盼。

炎陵县神农生态农业开发中心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推荐第3篇:广西 税费减免 扶持农村客车运输

农村公路客运车税费可减免 广西扶持农村客车运输 为扶持农村客车运输,方便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出行,日前广西已开始对广西农村公路客运车辆税费实施减免,税费减免主要以车辆运行在农村公路(四级公路及以下)的比例进行划分。

中型客车运行的农村道路里程占营运里程比例为20%—33%(含33%)的,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运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分别按50%征收;运行的农村 道路里程比例为33%—50%(含50%)的,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运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分别按40%征收;运行的农村道路里程比例为50%以上的,公 路养路费、公路客运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分别按30%征收;农村客运微型车不分里程长短,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运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分别按50%征 收。对农村客运车辆涉及的公安部门收取的交通安全设施维护费、车辆安全检验费、税务部门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建税)、防洪保安费等按原征收标准的 50%征收。

凡属农村客运车辆的,可提出申请要求税费减免,由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认定审批。

推荐第4篇:农业税费减免谁是最大的受益者

——来自赤松乡的调查

(调查附记:近期本人就农业税费减免对农民增收影响问题在位于平原湖区的赤松乡进行了调查,调查中发现:农民普遍对国家在农业税费上的一系列改革感到由衷的高兴和拥护,都说政策好!但问到农民在农业税费减免中受益程度如何?65%认为受了益,但受益不是很大;受益很大和没有受益各占10%;有15%的人认为不好说。对此结果笔者深感惊愕与忧虑。)<?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从2002年秋农村税费改革开始到2005年取消农业税前后三年的时间里,在以农业税费减免为主体的农村税费改革使农民人均减负超过200元,赤松乡农民亩平负担已由农村税费改革初期的315元降到100元以下,有的不足50元。算大帐这一减负力度确实令赤松乡农民倍感鼓舞,也有利于农民的增收和生活质量的改善,应该说国家的这种减负力度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但说道人们的受益程度,则众说不一。调查中发现,农业税费减免对每个农民来讲他们从中所得到的实惠和所享受到的利益并不一致,有的甚至反差很大。其中最大的受益者主要集中在以下三种类型的人群中。

再加上一些政策性补贴,如粮(畜禽良)种补贴、大型农机具购置补贴和新技术、新品种推广补贴等,大都以农民承包面积多少为依据。这些承包面积多的种养殖(植)业大户所获取的补贴自然就比那些只有基本承包土地的农户相应地要多得多。

由此可见,占农户总数60%的一般种田户与不到农户总数8%的种养业大户相比,他们所享受到农业税减免所带来好处十分有限,仅占种养大户的四分之一还不到!再加上近两年来农资价格不断上涨,农业税减免给一般种田农户所带来得好处在农村不少地方基本上被农资张价因素所抵消。

拥有一定承包土地的转租户。这主要是指那些拥有农村承包土地使用权,但又不直接从事农业生产,而是将承包土地转租给他人租种,从中获取差额租金的农户。这一类型的农户也是农业税取消的最大受益者之一。他们之中又分两种类型:一是指在首轮土地承包时分得承包土地并经营一段时间,随着农村经营形式的变化,又离开农村或农田,从事

二、三产业的农户;另一种类型是家庭经济基础比较殷实,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农村土地大抛荒时通过低价或无偿转包所取得大量抛荒地或低产田的农户。这两种类型的农户在赤松乡占3.2%。

他们的共同特点,就是通过转租他们手中的承包地使用权来获取土地租金。具体来讲,在农业税取消前,他们将手中的承包地以一定的价格(在农业税取消前每亩100元左右)转包给人多田少的农户或无承包地的农户租种,这些租种的农户不仅要向他们交纳一定数量的土地承租金,而且还要替他们代交相应的农业税费和承担相应的劳务负担,而他们则坐享土地出租金。

而农业税取消后,土地比较效益进一步扩张,于是这些原承包土地使用权所有者一方面,收回转租出去的土地自己耕种,从中获取更大利润;另一方面,如果承租户不愿退田,则提高承租金获取更大的利润。所以,即使是农业税取消,对那些承包耕地面积不足或根本没有承包地的农户影响不是很大。因为,在赤松乡的调查中发现,他们中的大多数所承担的亩平负担一般仍不少于150元左右。

村集体拥有部分机动土地的农民群体。他们也是农业税取消的最大受益者之一。这样的村在赤松乡大概有5个村,占全乡行政村总数的20%。机动地最多的村有近千亩,最少的也有500亩左右。

在赤松乡这种机动地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类型是因种种原因,许多村的部分耕地一直以来既未纳入国家计税面积,又未分给农户承包经营,成为村集体的自留地和机动地,也就是通常人们所讲的村集体黑市田。这些田多以种植业为主,占村机动地面积的35%左右。另一种是在上世纪末农业效益出现负增长时,农民的抛荒地由村统一开发成高标准渔池或经济果林类基地,由村集体统一发包给农户经营,其中渔池面积占机动地50%。其他占15%。

这些机动地在农业税未取消前就是村集体的一块固定又可观收入来源,最多的村一年收入近20万元,最少也不少于8—9万元。即使是农业税取消后,村集体也会利用各种借口,如低产田改造投资、或水系、电力、道路改造升级等建设投资理由向承包农户收取100—150左右不等的承包费。这些承包费一部分用作村级公益事业资金,另一部分用于村级行管费支出,从而减轻其他村的农民所承担的“一事一议”和行管支出等公益性支出负担。如该乡的戚家村,有700—800亩机动地,因每年能从机动地征收承包费15万元左右。所以该村的农户的照明、饮水基本免费,村干部工资、村庄公路和农用电网升级改造也一般不向摊派和集资。农民由此每年人均增收70元左右,户平增收300元左右。

而那些没有机动地的村,由于村级土地全部承包给了农户经营,而农业税的取消和新的农村投资管理体系尚未建立,致使集体经济来源进一步枯竭,农村无论大小事都得向农民伸手。因此,这些村不是因资金不足,放弃村级建设和改造;就是向农民伸手,从而加重农民负担。

从上述数字对比分析中可以清楚地看出,现阶段农民享受农业税减免的实惠和利益的多少其实与农民承包面积的多少有关,农户承包的耕地面积越多,享受国家的农村税制改革的政策性实惠和利益就越多。调查中发现:农业税费减免的最大的受益者,并不完全是农村人群中的低收入者和占大多数的中低收入人群,而更多是农村人群中的中等以上的高收入者和人数相对较少的富裕群体。而那些在农村占大多数且急需国家农业税减免等扶持政策照顾的中低收入人群,往往囿于现行的农村土地分配不公的现实而面临被国家惠农政策所逐渐边缘化的危险。这一现状如不能及时得以改变,势必会进一步加剧农村两极分化,拉大贫富者间的鸿沟。同时,也会引发人们对社会公平的怀疑和政策的不满,甚至会引发群体间的冲突和农村社会的动荡。因此,赤松乡的这一现象虽然不是中国农村的全部,却很具有代表性。所以,如何最大限度地让大多数农民都能公平享受到国家惠农政策如农业税减免所带来的实惠和利益,是一个应值得人们关注和深思的问题。

当然,这些问题的出现并不是农业税减免政策本身所造成的,而问题是农业税费减免政策是建立在现行的不公平的农村土地使用权分配格局上而造成的。一个好的政策,如果没有一个公平的实施环境,再好的政策最终也难以受益于大众,稳定于社会,凝聚于民心。这一尴尬,不仅仅是农业税减免政策会遇到,其他政策如果离开了公平环境也会同样如此。目前农村土地使用权分配不公问题,已经成为危及农村利益公平与社会稳定的突出性矛盾。因此,要想让大多数农民公平享有农业税减免带给农民的实惠和利益,首先必须解决好农村土地使用权分配不公的问题。

要解决这一问题,应在稳定和完善现行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机制的基础上,重新调整农村土地使用权分配不公的格局。其实,这种调整并不违背目前国家“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的政策。因为,变与不变是相对的。不变是相对宏观层面、政策层面的。即对统分结合、集体与家庭双重经营的承包政策要保持三十年不变,是指政策的连续性;变是相对微观层面、各地实际的。即不断变化的土地存量和农村常住人口,决定了农村土地的经营承包权要适时变化和调整,以体现土地作为农村的一种公共资源每个农民都应均衡享有的原则。

当然,在对现行农村土地使用权分配格局调整过程中也应注意两种倾向:一方面要反对对农村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政策的机械化、教条化理解,使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分配格局长期处于一种静态的、不均衡状态,从而影响农村利益分配的公平性。因为在现阶段,农村土地不仅是农民生存和致富的资本要素,而且也是国家调节农村利益分配的主要依据。另一方面,也防止千篇1律的对现行农村土地分配格局的大翻盘、大调整。否则,会影响农村稳定,而是应根据农村各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因村制宜。

具体讲这种调整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重新分田,又叫平均土地。这主要是针对以大宗农产品种植业为主、且需要调田的人数较多、大多数农民又都同意调整的地方。因为它不涉及到太大的投资成本(如土地使用性质改变和生产条件改善的投资)折算,也易重新化块分割,调整到户。另一种形式是不重新调整土地,只确认农户的土地使用权。这主要是针对要求调整土地的人数不是很多、且在现有的承包土地上已形成规模产业、或进行了高成本投入的土地治理改造的地方。因为重新调整土地,既易破坏现有规模产业格局,又可能因成本的折算而带来调整上的矛盾。但土地作为一种公共资源,只要是拥有农村户口的常住人口都应享有农村土地的承包权,这是农民作为一个公民所应享有的公民权力,这一权力是受法律保护的。因此,通过确认农户的土地承包权,以经济补偿的方式使这部分农民获取相应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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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5篇:农业税费减免谁是最大的受益者

农业税费减免谁是最大的受益者 ——来自赤松乡的调查

(调查附记:近期本人就农业税费减免对农民增收影响问题在位于平原湖区的赤松乡进行了调查,调查中发现:农民普遍对国家在农业税费上的一系列改革感到由衷的高兴和拥护,都说政策好!但问到农民在农业税费减免中受益程度如何?65%认为受了益,但受益不是很大;受益很大和没有受益各占10%;有15%的人认为不好说。对此结果笔者深感惊愕与忧虑。)

赤松乡是位于平原湖区的一个中等农业乡镇,全乡有耕地面积45479亩,总人口41635人,总户数9253户,辖21个行政村。据2004年资料,按农民的收入来源划分,其中纯农业人口4579人、1019户,分别占总人口11%和总户数的11.2%;以农业为主的人口为23940人、5322户,分别占总人口57.4%和总户数57.5%;非农业为主的人口为7124人、1584户,分别占总人口的17.2%和总户数17.3%;拥有承包土地不从事农业的人口为2248人、450户,分别占总人口的5.4%和总户数的5.5%;完全没有承包地的人口为1291人、289户,分别占总人口的3.1%和总户数的3.2%。赤松乡在2002年秋开始全乡税费改革动员,农村税费改革从此正式拉开序幕。 从2002年秋农村税费改革开始到2005年取消农业税前后三年的时间里,在以农业税费减免为主体的农村税费改革使农民人均减负超过200元,赤松乡农民亩平负担已由农村税费改革初期的315元降到100元以下,有的不足50元。算大帐这一减负力度确实令赤松乡农民倍感鼓舞,也有利于农民的增收和生活质量的改善,应该说国家的这种减负力度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但说道人们的受益程度,则众说不一。调查中发现,农业税费减免对每个农民来讲他们从中所得到的实惠和所享受到的利益并不一致,有的甚至反差很大。其中最大的受益者主要集中在以下三种类型的人群中。 农村种养殖(植)大户。他们是农业税取消的最大受益者之一。这一类型的农民户一般拥用承包土地20—30亩,有的甚至超过50亩,达到百亩以上。主要用来从事种养业,在赤松乡这一类农户占8%左右。在农村税费改革前,赤松乡亩平负担为315元左右,其中农业税收为110元左右(含特产税),按一个承包30亩田中等大户计算,每年所承担的农业负担为9450元,其中农业税收为3300元,按一般家庭4—5人算,人均负担为2100元左右,其中农业税730元。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负担开始分两个阶段逐步减轻,在农业税取消之前为第一阶段。主要是清理不合理的摊派和

减免农业税,在这一阶段,农民亩平负担一般下降为150元,其中农业税和农业税附加为72元左右(含农业税附加20元)。这样仅从农民负担减轻这一项上人均就增收1100元左右,其中从农业税减免中人均增收253元左右。从2005年开始全乡统一取消农业税,农村减负进入第二阶段,人均再从农业税取消中增收520元。因此,农村种养大户在现行的分配体制下属国家农业税减免政策中的最大受益者。

而另一方面,那些只占有基本承包面积的农户,因人均承包地不到1.5亩左右,按一般家庭4—5人计算户平耕地也就8亩左右,这样的农户在赤松乡大概占到农业人口的60%左右。他们与农村种养殖(植)业大户同期相比,在第一阶段的农民减负中人均增收只有284元左右,不到种养殖大户的四分之一,其中从农业税减免中人均增收只有68元左右,不到种养殖业大户的三分之一。即便是农业税取消,他们的增收部分人均也只有120元,也只有种养业大户的四分之一左右。

再加上一些政策性补贴,如粮(畜禽良)种补贴、大型农机具购置补贴和新技术、新品种推广补贴等,大都以农民承包面积多少为依据。这些承包面积多的种养殖(植)业大户所获取的补贴自然就比那些只有基本承包土地的农户相应地要多得多。

由此可见,占农户总数60%的一般种田户与不到农户总数8%的种养业大户相比,他们所享受到农业税减免所带来好处十分有限,仅占种养大户的四分之一还不到!再加上近两年来农资价格不断上涨,农业税减免给一般种田农户所带来得好处在农村不少地方基本上被农资张价因素所抵消。

拥有一定承包土地的转租户。这主要是指那些拥有农村承包土地使用权,但又不直接从事农业生产,而是将承包土地转租给他人租种,从中获取差额租金的农户。这一类型的农户也是农业税取消的最大受益者之一。他们之中又分两种类型:一是指在首轮土地承包时分得承包土地并经营一段时间,随着农村经营形式的变化,又离开农村或农田,从事

二、三产业的农户;另一种类型是家庭经济基础比较殷实,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农村土地大抛荒时通过低价或无偿转包所取得大量抛荒地或低产田的农户。这两种类型的农户在赤松乡占3.2%。

他们的共同特点,就是通过转租他们手中的承包地使用权来获取土地租金。具体来讲,在农业税取消前,他们将手中的承包地以一定的价格(在农业税取消前每亩100元左右)转包给人多田少的农户或无承包地的农户租种,这些租种的农户不仅要向他们交纳一定数量的土地承租金,而且还要替他们代交相应的农业税费和承担相应的劳务负担,而他们则坐享土地出租金。

而农业税取消后,土地比较效益进一步扩张,于是这些原承包土地使用权所有者一方面,收回转租出去的土地自己耕种,从中获取更大利润;另一方面,如果承租户不愿退田,则提高承租金获取更大的利润。所以,即使是农业税取消,对那些承包耕地面积不足或根本没有承包地的农户影响不是很大。因为,在赤松乡的调查中发现,他们中的大多数所承担的亩平负担一般仍不少于150元左右。

村集体拥有部分机动土地的农民群体。他们也是农业税取消的最大受益者之一。这样的村在赤松乡大概有5个村,占全乡行政村总数的20%。机动地最多的村有近千亩,最少的也有500亩左右。

在赤松乡这种机动地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类型是因种种原因,许多村的部分耕地一直以来既未纳入国家计税面积,又未分给农户承包经营,成为村集体的自留地和机动地,也就是通常人们所讲的村集体黑市田。这些田多以种植业为主,占村机动地面积的35%左右。另一种是在上世纪末农业效益出现负增长时,农民的抛荒地由村统一开发成高标准渔池或经济果林类基地,由村集体统一发包给农户经营,其中渔池面积占机动地50%。其他占15%。

这些机动地在农业税未取消前就是村集体的一块固定又可观收入来源,最多的村一年收入近20万元,最少也不少于8—9万元。即使是农业税取消后,村集体也会利用各种借口,如低产田改造投资、或水系、电力、道路改造升级等建设投资理由向承包农户收取100—150左右不等的承包费。这些承包费一部分用作村级公益事业资金,另一部分用于村级行管费支出,从而减轻其他村的农民所承担的“一事一议”和行管支出等公益性支出负担。如该乡的戚家村,有700—800亩机动地,因每年能从机动地征收承包费15万元左右。所以该村的农户的照明、饮水基本免费,村干部工资、村庄公路和农用电网升级改造也一般不向摊派和集资。农民由此每年人均增收70元左右,户平增收300元左右。

而那些没有机动地的村,由于村级土地全部承包给了农户经营,而农业税的取消和新的农村投资管理体系尚未建立,致使集体经济来源进一步枯竭,农村无论大小事都得向农民伸手。因此,这些村不是因资金不足,放弃村级建设和改造;就是向农民伸手,从而加重农民负担。

从上述数字对比分析中可以清楚地看出,现阶段农民享受农业税减免的实惠和利益的多少其实与农民承包面积的多少有关,农户承包的耕地面积越多,享受国家的农村税制改革的政策性实惠和利益就越多。调查中发现:农业税费减免的最大的受益者,

并不完全是农村人群中的低收入者和占大多数的中低收入人群,而更多是农村人群中的中等以上的高收入者和人数相对较少的富裕群体。而那些在农村占大多数且急需国家农业税减免等扶持政策照顾的中低收入人群,往往囿于现行的农村土地分配不公的现实而面临被国家惠农政策所逐渐边缘化的危险。这一现状如不能及时得以改变,势必会进一步加剧农村两极分化,拉大贫富者间的鸿沟。同时,也会引发人们对社会公平的怀疑和政策的不满,甚至会引发群体间的冲突和农村社会的动荡。因此,赤松乡的这一现象虽然不是中国农村的全部,却很具有代表性。所以,如何最大限度地让大多数农民都能公平享受到国家惠农政策如农业税减免所带来的实惠和利益,是一个应值得人们关注和深思的问题。

当然,这些问题的出现并不是农业税减免政策本身所造成的,而问题是农业税费减免政策是建立在现行的不公平的农村土地使用权分配格局上而造成的。一个好的政策,如果没有一个公平的实施环境,再好的政策最终也难以受益于大众,稳定于社会,凝聚于民心。这一尴尬,不仅仅是农业税减免政策会遇到,其他政策如果离开了公平环境也会同样如此。目前农村土地使用权分配不公问题,已经成为危及农村利益公平与社会稳定的突出性矛盾。因此,要想让大多数农民公平享有农业税减免带给农民的实惠和利益,首先必须解决好农村土地使用权分配不公的问题。

要解决这一问题,应在稳定和完善现行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机制的基础上,重新调整农村土地使用权分配不公的格局。其实,这种调整并不违背目前国家“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的政策。因为,变与不变是相对的。不变是相对宏观层面、政策层面的。即对统分结合、集体与家庭双重经营的承包政策要保持三十年不变,是指政策的连续性;变是相对微观层面、各地实际的。即不断变化的土地存量和农村常住人口,决定了农村土地的经营承包权要适时变化和调整,以体现土地作为农村的一种公共资源每个农民都应均衡享有的原则。

当然,在对现行农村土地使用权分配格局调整过程中也应注意两种倾向:一方面要反对对农村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政策的机械化、教条化理解,使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分配格局长期处于一种静态的、不均衡状态,从而影响农村利益分配的公平性。因为在现阶段,农村土地不仅是农民生存和致富的资本要素,而且也是国家调节农村利益分配的主要依据。另一方面,也防止千篇1律的对现行农村土地分配格局的大翻盘、大调整。否则,会影响农村稳定,而是应根据农村各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因村制宜。

具体讲这种调整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重新分田,又叫平均土地。这主要是针对以大宗农产品种植业为主、且需要调田的人数较多、大多数农民又都同意调整的地方。

因为它不涉及到太大的投资成本(如土地使用性质改变和生产条件改善的投资)折算,也易重新化块分割,调整到户。另一种形式是不重新调整土地,只确认农户的土地使用权。这主要是针对要求调整土地的人数不是很多、且在现有的承包土地上已形成规模产业、或进行了高成本投入的土地治理改造的地方。因为重新调整土地,既易破坏现有规模产业格局,又可能因成本的折算而带来调整上的矛盾。但土地作为一种公共资源,只要是拥有农村户口的常住人口都应享有农村土地的承包权,这是农民作为一个公民所应享有的公民权力,这一权力是受法律保护的。因此,通过确认农户的土地承包权,以经济补偿的方式使这部分农民获取相应的经济利益。

推荐第6篇: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税费减免政策浅析

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税费减免政策浅析

【摘要】国有企业改制可以说是二十年来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最重要的主题之一。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推行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动国有资本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习近平总书记在广东考察时强调,“现在我国改革已经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 我们必须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不失时机深化重要领域改革”,“实践发展永无止境,解放思想永无止境,改革开放也永无止境,停顿和倒退没有出路”。在此大背景下,各国有企业立足自身实际情况,积极进行资源结构调整,并通过推动资产证券化进程等手段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在实践中,改制是需要成本的,其中重要一项就是改制重组的税费成本,本文拟通过梳理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对改制重组实务有所借鉴。

【关键词】改制

重组

证券化

无偿划转

企业所得税

随着改革的深入,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力度加大,大多数国有企业进行了公司制改革,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逐步规范,国有资本有序退出加快,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发生深刻变化。在改制过程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各地方税务机关也陆续出台一系列推动改制重组的优惠政策,有针对改制行为的,有针对并购行为的,还有一些是针对无偿划转行为的等等,下面将从各个税种的角度进行分析。

一、企业所得税

在企业改制和资产重组实践中,会存在资产在不同法人主体之间进行无偿划转,包括从股东划入子公司,子公司之间相互划转,以及母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间的分立合并。如果简单的将无偿划转按照捐赠税务处理,将会产生巨额税务成本。

目前可应用的优惠政策主要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以下简称“109号文”)、《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以下简称“29号公告”)、《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

(一)依据59号文和4号公告,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1)适用条件。根据59号文和4号公告,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①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②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③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④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⑤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2)税收优惠。以“企业分立”为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①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②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③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相比一般性税务处理,“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减少重组环节的税费支出。

在实务中,国有企业的无偿划转一般可以通过分立的形式进行变通处理,但是也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随着29号公告和109号文的出台,进一步为改制重组缓解了税费支出的担忧。

(二)依据29号公告,股东划入资产可不纳入收入总额

2014年5月23日,国税总局出台了29号公告,其中第二条第一款提出: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三)依据109号文,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重组划转可不确认所得

2014年12月25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即上文提到的109号,无疑是给企业改制重组带来了极大的利好。109号文在59号文的基础上:

(1)将“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规定调整为“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

(2)将“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规定调整为“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

(3)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①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②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③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上述规定,可以使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不再采用两张皮,一边按照国资委的无偿划转进行重组,一边采用分立方式进行特殊税务重组;同时109号文也将范围放开至“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为民营企业改革也起到促进作用。

二、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上述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公告的规定执行。

三、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公告规定执行。

四、土地增值税

对于土地增值税,目前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尚未出台明确的规定对纳税人重组行为免税。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是针对有偿转让,但是税收法律法规中也没有明确无偿划转属于免税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字(1995)48号)第二条进一步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四条进一步对细则中“赠与”所包括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①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②房产所有人、土地作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从上述3项规定分析,企业重组中的划转行为既不是明确规定的免税行为,也非明确应税行为。从财政部、国税总局和各地方政府出台的一些通知、批复中,可以看出对于企业重组中的土地增值税缴纳问题是可以争取优惠政策的。

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上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3号)中,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与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划转、变更土地、房屋等资产权属交易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规定不予免征的情形除外)”。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无偿承受非经营性房产有关契税、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9]187号)中,提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北京汽车工业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等八家企业将非经营性房产无偿划转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整体资产出售或整个企业所有权转移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云地税一字[2001]1号),指出“企业是由人(企业劳动者和经营管理者)和物(企业货币资金、机器设备、原材料、建筑物及其占有的土地)组成的统一体,企业整体资产出售或整个企业所有权转移,并非仅仅是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原材料等物资所有权发生转移,而是整个企业(包括人和物)的产权发生转移。因此,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企业整体资产出售或整个企业所有权转移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五、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对于公司制改制、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企业债权转股权行为中的资金账簿印花税,只对新增资金部分贴花;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六、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针对企业公司制改造、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公司合并、公司分立、企业出售、企业破产、债权转股权和资产划转等行为都相应设定了免税优惠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执行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综上所述,在推动企业改革发展的同时,做为企业财务人员,应该做好保障工作,在准纪守法的前提下,尽量减少改革成本,谋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争取免税优惠的同时,要做好各项证据材料的准备工作,要注意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申报工作。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N].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

[2]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N].财税,2014.

[3]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N].财税,2009.

[4]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N].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5]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N].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

[6]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N].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N].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

[8]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N].财税字,1995.

[9]财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N].财税,2006.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上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N].财税,2013.

[11]地税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无偿承受非经营性房产有关契税、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N].京地税地,2009.

[12]地税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整体资产出售或整个企业所有权转移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N].云地税一字,2001.

[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N].财税,2003.

[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N].财税,2012.

推荐第7篇:河南残疾人创业凭优惠证可税费减免

河南残疾人创业凭优惠证可税费减免 2010/12/16/8:22来源:大河报

河南省残联日前发布消息,河南省将统一免费发放残疾人个体经营优惠证(以下简称优惠证)。持优惠证不仅能免收部分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费用、减免一些税种,而且首次创业的还会得到不低于2000元的“创业补助金”。该省残联相关负责人介绍,优惠证实行全省统一编号。残疾人从事个体就业、自主创业时凭优惠证享受相关税费减免政策。持有优惠证的残疾人自主创业,由各级财政和人保部门给予小额担保贷款的政策扶持。对首次创业的残疾人,市、县两级残联按比例一次性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资金扶持。

同时个体就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自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减免以下税种: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残疾人员取得劳动所得可减免个人所得税,残疾人自主创业的企业,吸收安置残疾人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税收政策,享受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的优惠。

从明年起,凡申请办理优惠证的残疾人,需持营业执照、残疾人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办理申请。

推荐第8篇:核电项目进口税费减免的政策解读

核电项目进口税费减免的政策解读

一、进口税费简介

进口税费是指在进口环节由海关依据《海关法》、《关税条例》和其它的法律、法规征收的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环节消费税、船舶吨税等。其中:

关税是指货物经过一国关境时征收的税收,它是衡量一国对外开放程度的重要标志,目前我国进口工业品的平均关税税率约为9%;

进口环节增值税是指在进口环节由海关向进口单位或个人代征的增值税,目前我国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分为低档税率和基本税率,低档税率主要适用于初级农产品、原材料等,税率为13%,核电项目进口物资适用基本税率,税率为17%;

进口环节消费税也是海关代征税的一种,其征收范围仅限于少数消费品(如烟酒、奢侈品、石油等),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予减免。

船舶吨税是由海关对进出、停靠我国口岸的国际航行船舶征收的一种使用税,其直接作用对象是船舶而不是货物,目的主要是发展和改善航道设施建设。

从以上各种进口税费的介绍可以看出,核电进口物资的主要应缴税是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两项税额合计约占进口货物价值的25%,本文所讨论的进口税费减免主要也是讨论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减免。

二、核电项目进口税费减免的重要性

从以上的描述可以看出,核电进口物资的进口税额合计约占进口货物价值的25%,以投资500亿人民币的核电项目为例,如果国产化率为80%(进口比例为20%),则仍需进口100亿元(500亿×20%)的设备和部件,需缴纳25亿元(100亿×25%)人民币的进口税费。如此大额的税费不仅会对核电项目的投资控制、建造成本产生重要影响,还将对将来的电价与火电厂的电价相比是否有竞争力等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各核电项目在建设初期都十分重视进口税费减免的申请工作,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和组织,推动和落实进口减免税政策。

三、核电项目进口税费减免政策

根据我国《海关法》的规定,进口税费减免可以分为法定减免税、特定减免税和临时减免税三大类。其中:

第一类:法定减免税:是指进口货物按照《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享受的减免关税优惠,这种减免税方式不需要事先办理减免税手续,海关也不对货物进行后续监管。减免税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2、无商业价值的货样及广告品;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

5、进出境运输工具必备的燃料、物料及饮食用品;

6、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第二类:临时减免税:是指由国务院审批,根据某个单位、某类商品、某个时期或某批进出口货物的特殊情况,需要给予特别的照顾,一案一批,专文下达,通知口岸海关办理的减免税。自1994年以后,国家停止了临时减免税的审批,各级海关也不再受理或转报。

第三类:特定减免税:是政策性减免税,根据国家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海关按照国家的规定,对特定地区、特定用途和特定企业给予的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优惠,具体又可分为内资鼓励项目减免、外商投资企业减免、国批减免、科教残疾人用品减免、无偿赠送捐赠减免、救灾物资减免等类型。核电项目属于特定减免税范围的特定用途范围(大亚湾核电属于特定区域)。从核电进口减免税的历程来看,又经历了最早大亚湾核电的特区减免税政策,到后来的国批减免及内资鼓励项目减免三个阶段,下面将对核电进口物资减免税各阶段的政策进行说明:

1、特区自用物资进口免税政策。大亚湾核电FCD正直深圳经济特区创区不久,进口物资执行的是深圳经济特区早期的统一优惠政策---特区企业自用物资进口免税政策,国家也没有再颁布其它进口税费优惠政策。由于当时的政策环境与现在相比,没有实际意义,因此此项进口减免税政策不做详细讨论。

2、国批减免政策。国批减免是指由国务院特案批准的减免税政策。大亚湾核电以后,岭澳一期、秦山二期、田湾核电等核电项目陆续开工,但此时,国家对核电行业还没有颁布相关的行业政策,而此时核电项目的进口设备比例仍然比较高,进口涉税金额也比较大,如果没有进口税费减免的政策扶持,将对核电的建造成本及核电的竞争力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国务院在1996年对当时在建的岭澳一期、田湾核电的四个核电项目进口税费批准了国批减免政策。

国批减免政策的申请需先向国家有关部委(如财政部、税务总局等)报送申请,主管部委牵头组织征求相关部委意见及会签后,报国务院审批,政策的最终审批权在国务院。它的免税范围视最终的审批情况而定,一般而言工程建设大部分进口物资(包括国产化设备制造所需进口的关键部件、材料及委托施工承包商进口的设备)均可申请免税,因此减免范围较大,免税的经济效益相当可观。

国批减免的缺点是1998年以后的开工核电项目国务院一般不再受理国批减免申请,因此目前办理国批减免比较困难。如上文所述,岭澳一期等项目之所以可以获得国批减免是由于当时国内对核电项目还没有专门的行业政策和进口税费优惠政策,但国家在1997年颁布了《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以下简称《通知》),这个通知的内容包括了核电项目的减免税政策,因此从1998年1月1日起,新建核电项目应按通知规定办理进口减免税申请和申报工作,国务院一般不再受理核电项目的国批减免申请。

3、内资鼓励项目进口税费减免政策。内资鼓励项目的政策依据就是上文所述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鼓励项目进口自用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按照《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核电项目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因此可以享受在规定范围内的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减免。

内资鼓励项目根据项目的性质不同,应在货物进口前到国家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办妥有关项目审核、备案、登记手续,在货物进口时,持有关文件或证明到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凭海关颁发的《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办理进口免税通关。以核电项目为例,办理内资鼓励项目免税申请时应按要求准备相关文件向地市发改委申报,通过省级发改委,最终由国家发改委审批,一次性出具《国内鼓励投资项目确认书》和进口设备免税清单,凭以到海关办理《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和免税手续,不在发改委批准的免税清单中的设备进口不予免税。

核电项目办理内资鼓励项目相对于国批减免,审批手续相对简单,但内资鼓励项目也存在如下缺点:

(1)、时效性差,内资鼓励项目在申请办理时需要提供全部的进口设备清单,而核电项目由于建设周期长,进口设备采购到货等工作会延续很长时间,这就可能造成了项目开工第一年就已经有进口设备到货,而进口合同到开工第二年才能完全签署,完成进口设备清单的准备,开始申报鼓励项目,这势必造成免税政策落实之前进口的物资无法享受进口免税优惠,增加税费成本。

(2)、免税范围有限。内资鼓励项目的免税范围是进口自用设备,不包括原材料和零配件,同时对进口设备也有一定要求,必须是不在《国内投资鼓励项目不予免税进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不予免税目录)中的进口设备才能免税。这就造成了核电项目工程前期进口原材料和部件无法免税,同时如进口设备在不予免税目录中的话,也不可以免税,如DCS系统,不予免税目录明确列明全型号的DCS不予免税。

从以上的介绍可以看出内资鼓励项目相对于国批减免来说,监管和审批更加严格,而免税的范围却缩小了,这必然造成核电建造成本的上升。

四、减免税政策及执行的注意事项

在办理特定减免税时,申请、执行等都必须按照相关部门的政策来办理和执行,且往往执行周期比较长,由此也产生了很多问题。在办理和执行特定减免税的过程中有以下问题需要注意:

1、减免税货物只能以自用为目的申请,不得以自用的名义,代替他人申请办理进口货物的减免税手续。

2、海关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有效期为6个月,且执行一批一证政策,所有手续必须在有效期内办理完毕。

3、特定减免税货物需要后续监管。减免税设备监管年限为五年,在减免税设备的监管年限内,申请单位应当自减免税设备放行之日起每年一次向主管海关报告减免税设备的状况,海关有权对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稽查,监管年限届满时,自动解除海关监管。

4、减免税进口的设备在监管年限内,必须在本单位固定资产帐册入账并计提折旧,在本单位法定注册地内使用,不得转卖、出租、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等。

5、口减免税设备如转让给国内其他可享受同等税收优惠的项目单位使用,仍可予以减免税,其监管期限连续计算,转让方原进口的减免税货物予以注销,免税额度不予恢复。

6、经海关批准,企业可以自身的特定减免税货物向中国境内金融机构或境外金融机构设立抵押贷款,贷款应当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不得用于与其他企业、单位之间的债务抵偿。

小结

以上仅是对核电项目进口税费减免的相关问题从政策和法规的角度进行了简单的阐述,从政策的角度来看,核电项目进口税费减免的形势不容乐观,国批减免申报困难,鼓励项目免税范围等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作为核电企业如何在政策容许的范围内,突破思维,向国家争取最大进口税费减免政策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同时也是对核电的发展至关重要的问题。

推荐第9篇:小微企业增值税减免,附加税费怎么处理

小微企业增值税减免,附加税金是否也减免

   税

种: 税收征管 来

源: 中国税务报 日

期: 2014-10-10 问题描述:

我单位是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月收入3万元以下,增值税在申报时自动减免不用缴纳,增值税附加的城建税、地方教育附加等税金是否也同时减免不用申报缴纳? 问题答复:

答:

1、《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005年第448号)第三条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二条规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

参照《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第二条规定,凡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免征免税月份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上述规定,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

2、参照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小微企业满足《通知》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所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除了增值税,小微企业免征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不再作相关会计处理。

推荐第10篇:关于技术开发及技术转让过程中涉及税费减免的说明

关于技术开发及技术转让过程中涉及税费减免的说明

一、研发费用列支及加计扣除

如果生产企业委托研究院进行技术开发,其项目立项应在生产企业进行立项,然后签订相关的委托开发合同,具体发生的费用符合以下规定就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具体的规定如下: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

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六)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二、技术转让享受税收减免

如果研究院将研发成果进行转让的话,有可能会涉及营业税及所得税的减免,前提是转让时应将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合同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主要有以下相关规定:

(一)关于营业税的减免

1、免税范围

在技术转让收入中,根据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根据财税(2005)39号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解释:免征营业税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是指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2、免税营业额

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开发的营业额为:

①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②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转让方(或受托方)应分别反映货物的价值与技术转让、开发的价值,如果货物部分价格明显偏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

③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应包括在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内。但批量销售的微生物菌种,应当征收增值税。

3、免税认定

根据国税函(2004)825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纳税人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仍应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查。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减免

1、基本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具体规定

①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②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③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④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11篇:海南海口支持特殊人群自主创业 减免税费257万元

海南海口支持特殊人群自主创业 减免税费257万元

日前从海口市地税局获悉,海口市地税局积极支持失业职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就业、残疾人等特殊人群自主创业,推进海口创业型城市建设。

第12篇:江苏省海门市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企业可减免部分税费

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江苏省海门市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企业可减免部分税费

根据南通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做好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精神,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同时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8000元。 军转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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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机票税费

国内机票税费包括 机场建设税50 燃油附加费800公里以上的航线150800公里一下的80国际飞机票的税费 包括燃油附加费 机场建设费 离境税、过境税、入境税个别国家还有其他名目的税。

儿童和婴儿不需要交机场建设费

国内机票小孩要交50%燃油费

国际的以航空公司规定为准

关于机场建设费:

乘坐国际航班出境及前往香港、澳门的持外交护照旅客免交机场建设费;

乘坐国内航班的持外交护照旅客,须按规定交纳机场建设费;

乘坐专、包机的旅客须按规定交纳机场建设费;

乘坐国际航班到达转乘另一国际航班的旅客,如果在隔离区内完成中转手续的,免交机场建设费;

乘坐国内航班到达转乘另一国内航班的旅客,如果在当日8小时(含)以内完成中转的免交机场建设费;

乘坐国际航班到达转乘国内航班的旅客,须按规定交纳机场建设费;

乘坐国内航班到达转乘国际航班的旅客,须按规定交纳机场建设费。

四类旅客可免缴机场建设费:

1.在国内机场中转的国际航班旅客,未出隔离区的免交机场建设费;但已办理出入境手续的旅客,如换乘国内航班须按规定交纳机场费。

2.乘坐国际航班出境及乘坐香港、澳门地区航班出港的持外交护照的旅客免交机场费;乘坐国内航班持外交护照的旅客,须按规定交纳机场费。

3.持半票的12周岁(含12周岁)以下的儿童免交机场费,其他持优惠票或免票的旅客须按规定交纳机场费。

4.乘坐国内航班在当日(与机票所到的下一航班起飞时间间隔8小时以内)中转的旅客免交机场费。如乘坐国内航班改换国际航班出境的中转旅客,须按规定交纳机场费。

第14篇:税费规定

税费规定

1.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587元以下的条件之一及家庭唯一购

房,征收1.5%契税;超7587元,征收3%契税。

2.购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44平方,征收1.5契税;超过就要

3%契税。

3.需要首套房证明交给办证人员办理。

A:《居委证明》(买受人户口所在地居委盖章,有效期最长一个月。买受人已成年即使未婚也要写证明)

B:户口本复印件(首页+个人页)

C:广东省户口(非新会户口)要回户口所在地房管中心做查册《查册证明》外省人免。

D:唯一证明(手抄版).

4.购房建筑面积90平方以下,可申请1%契税。

第15篇:房地产开发税费

房产税试点扩大条件成熟 结合开发流通改革更理想

《意见》:稳步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行业和地区范围。研究将部分大量消耗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适时扩大房产税试点范围。全面深化资源税改革,扩大从价计征范围。推进环境保护税相关立法工作。(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环境保护部、法制办等负责)

解读: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副会长顾云昌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房产税试点推开条件成熟,但应把房产税改革与其他方面收税统筹,不能单纯加税。顾云昌说,上海、重庆经过一年多房产税试点取得成效。“尽管改革力度不是很大,但改革不可能一下子放得很快。”

顾云昌认为,已经试点的房产税征税力度没有想象中那么大,但一定程度上也起到抑制过旺需求的作用。顾云昌表示,目前房产税试点改革范围逐步扩大的条件已经具备。可以结合已经试点的城市经验。但碍于信息问题和税收技术问题还有待解决,大面积推开不具条件。“房产税和其他方面税收要统筹起来改革。增加一个房产税,其他没有变化,等于增加了税费。把房产税与开发环节和流通环节结合起来改革更理想。”顾云昌说。

第16篇:税费标准

★契税:征收买方的

90平米以下住房且客户为首次购房的:评估价*1% 90—140平米且客户为首次购房的:评估价*1.5% 140平米以下客户非首次购房的:评估价*3% 140平米以上非普通住宅、公寓、门市、企业或事业单位购房(不分面积大小)、赠与、交换的:评估价*4% 注:

1、契税是征收买方的,征收标准要考察买方情况,包括客户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均无房产。以前有房产现已出售,再次购房的属于非首次购房。

2、首套是指河北省内无住房,此次为首次购买住房的。

3、公寓、门市等非住宅不管房屋面积大小均适用4%税率;单位购房不管房屋面积大小及房屋性质均适用4%税率。

4、市房产局如上房面积+车库面积(下房不计)≥140平米,车库单独计算契税,税率4%。开发区房产如上房面积+下房面积(或车库面积)≥140平米,下房或车库单独计算契税,税率是4%。

5、下房及车库单独过户时税率与门市等商业房标准相同,另开发区需在本小区有房产才可单独购买下房或车库。★营业税:税率为5.6% 140平米以下的产权日期不满五年的:评估价*5.6% 产权日期五年以上的:免

140平米以上的产权日期不满五年的:评估价*5.6% 产权日期五年以上的:差额评估价*5.6% 注:

1、营业税是征收卖方的。差额评估价是指现在市场评估价减去上手购房价(上手为一手房)或评估价(上手是二手房)。公产出售只适用差额5.6%。

2、公寓、门市等商业用房不分房屋年限及面积大小只适用差额5.6% ★个人所得税:

1、市局:产权证日期在09年1月1日以后的必须按差额评估价20% 产权证日期不满五年且在09年1月1日以前的可选全额3%或差额20% 产权证日期满五年且房主是唯一一套住房免征

产权证日期满五年房主非唯一一套住房可选全额3%或差额20%

2、开发区:产权日期不满五年差额20% 产权日期满五年且房主是唯一一套住房免征 产权日期满五年房主非唯一一套住房按差额20% 注:1.市区产权日期2009以后的返迁房提供拆迁协议可按定额3%征收 2.经济适用房个人所得税只适用差额20%税率,需提供购房合同

3.赠与的房产再交易需征收个税的只适用20%税率(原则上是差额征收,但差额是减去上手办理公证的公证费等费用并提供公证费发票,由于公证费金额较少所以可以忽略不计,大家在计算时还是按全额计算)

4.个人所得税是征收卖方的,征收标准要考察卖方情况。房主家庭唯一住房包括房主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均无房产。

5、公寓、门市等商业用房不分房屋年限只适用差额20% ★土地增值税:征收卖方的,税率5% 注:

1、公寓、门市及公产房交易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2、非直系亲属或无赡养关系间赠与需征收 ★印花税:税率0.5‰

1、公寓、门市及公产房交易需缴纳

2、非直系亲属或无赡养关系间赠与需征收

3、一手房办理房本时需缴纳 ★土地出让金:土地性质为划拨的在办理土地过户时土地使用者需缴纳,二手房交易中征收买方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过户前需要缴纳此项费用。

征收标准:一级地97.5/平米 二级地82.5/平米 三级地75/平米 四级地67.5/平米 注:

1、计算公式:土地分摊面积*征收标准

2、土地分摊面积的计算:房屋面积 / 房屋层数

3、部分土地证上明确体现出为划拨的则告知客户需缴纳;部分土地证上没有明确显示为划拨,但土地性质一栏为空白则可能会缴纳,是否缴纳需要我们到土地局查询 ★交易手续费: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住宅:房屋面积*3元/平米 商业:房屋面积*5元/平米 ★登记费:买方承担 住宅:80元/套 商业:550元、套

第17篇:中介税费

中介报价

你看中房子以后,中介一般会给你报一个税费清单。如下:

中介费2.5%

代书费0.5%

权证代办费3000

贷款服务费3000(多于30万的部分,每多贷一万加收50元)

契税

根据房屋面积,90平以下1%,90-140平1.5%,140以上百分比更高

个税1%

营业税5.5%*(出售价格-购入价格)

贷款担保费0.5%

评估费0.3%

这些钱都是交给谁的

然我们交钱不难,最重要的是这些钱都是交给谁的? 如果都是按照国家规定,交给政府的 ,那我们就认了.如果是被中介\"黑\"去了, 就只能怪自己\"功课\"没做好了吧?好,现在 说说, 收钱方都是谁.由于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差别很大, 这部分分开说

1.商业贷款

交给国家的: 契税\\ 个税\\营业税

其余的都是给中介的: 中介费\\代书费\\权证代办费\\贷款服务费\\贷款担保费\\评估费

2 公积金贷款

交给国家的:契税\\ 个税\\营业税

交给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评估公司的: 贷款担保费\\评估费

其余的都是给中介的:中介费\\代书费\\权证代办费\\贷款服务费

商业贷款有回扣

为什么呢?

这主要出在商业银行身上,其实走商业贷款是有回扣的(他们内部的称呼,叫做\"反点\" .

究竟返多少呢? 不知道,不同的银行返点是否相同.我在招商银行办理的贷款, 返千分之

八.就是说,如果贷款60万,中介从中获利4800元

其实不论是商业贷款,还是公积金贷款,都是需要缴纳评估费和担保费的.只不过, 公积 金贷款,这两个费用是交给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注意, 公积金贷款没有回扣)

而商业银行贷款的回扣,完全可以cover这部分费用,所以相对\"厚道\"一点的中介会说,他 就不收你: 评估费和担保费

就是说,如果你走商业贷款, 中介还向你要评估费\\担保费\\贷款服务费, 那他简直就是两 头吃,贪得无厌

交给国家的税

营业税 满两年就不用交

个人所得税,满5年就不用交

因此满5年商品房,需要交的只有契税.

需要说的一点, 关于这个5年还是2年,日期问题, 如果房本不满, 要看一下房主当时买房 的时候的\"契税完结发票\",如果发票时间满规定的年限, 同样可以不交.

怎样避税

按照规定,需要交 1.5%的契税(90平米以上), 1%的个人所得税(不满5年).

(其实个人所得税,应当是卖房的人交,但是由于现在的市场环境,基本都是买方交)

那么,需要交的税,理论上= 100万* (1.5%+1%)=2.5万

实际上,需要交多少钱呢?

1) 商业贷款

商业贷款实际交税=100平*3814*1.5%+min{(100*3814-36万)*20%, 3814*100* 1%}=9535 元

解释:

1.商业贷款避税,可以按照地区的过户指导价计算成交价格,昌平区的过户指导价是381 4/平

2.个税,有两种方式计算, 交税的时候取较小的那个值

a.(出售价格-买入价格)*20%

b.出售价格*1%

2) 公积金贷款

商业贷款实际交税=80万*1.5%+min{(80万-36万)*20%,80万*1%}=2万元

解释:

公积金贷款, 房价最低只能做到评估价

商业贷款的,强烈建议自己办!

信不信由你,

如果走商贷,自己办贷款,

可以省8000元!

中介的无耻,上面提到了,

我就不多说了。

如果你自己去找银行办理贷款,回扣应该是能给你自己, 另外就是节省了给中介的\"贷 款服务费\"

虽然我不是自己办的,但是几乎所有的步骤我都打听清楚了, 只因为卖方着急出售, 怕耽 误了, 所以最后还是中介的业务员帮我们联系的.当然了,回扣就归这个业务员了, 但是 我们没有给中介公司那些所谓的\"贷款服务费\\ 评估费\\担保费\"

Q: 自己办商贷复杂么?

A:比起8000块钱来, 我觉得值了(相信55上的jm, 一个月赚8000的,也不是很多吧?)

Q:会耽误工作时间么?

A:与通过中介贷款相比,不需要多请假; 但是需要你花费几天的业余时间做好"功 课"

Q: 找那个银行贷款比较合适?

A:每个银行贷款的利率都是一样的,差别在服务, 主要是提前还款的规定(提前还款 需要交违约金); 另外就是,在你代发工资的银行办理贷款,会比较顺利; 再就是,方 便还款。

Q: 银行面签之前需要哪些准备工作?

A: 分以下几步

1)卖方同意你自己办理贷款,并且同意你指定的那家银行

2)准备好需要你自己公司出具的证明:

a.工资证明,加盖公司公章

b.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500强企业不需要,只要带工作证或者badge就可以)

3) 资产证明,就是拿着你的工资卡,到银行打一张流水单子,要加盖银行公章

4) 确定一家银行,找到业务员:这件事也不复杂(一些中介会骗你说,银行不会针对个 人办贷款,骗子!)

当你确定了找哪家银行贷款以后,到银行的\"支行\"以上的门店,找大堂经理, 说你要 贷款,他们就会给你贷款部的人的联系电话。剩下的就是,你联系这个贷款部的人,约 一个时间(卖方、买方都能到场,如果已婚夫妻双方都要到场), 当然你可以跟这个 贷款部的人谈谈关于回扣的事情

Q: 银行面签当天需要带什么材料?

A:

1)双方:买卖合同

2)买方:

a.身份证, 户口本, 没有北京户口的要带暂住证, 结婚证(如果结婚,a项夫妻双方都需 要带)

b.学历证、公司的工资证明、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资产证明

3)卖方

a.身份证, 户口本, 没有北京户口的要带暂住证, 结婚证(如果结婚,a项夫妻双方都 需要带)

b.房本,买房时的各种契税发票

自己办商贷,注意事项

怎样对付"乱收费"?

公积金贷款很麻烦么?

代书费?有多少文书要写?

权证代办费 (过户费)

这项费用,在中介公司内部会被瓜分.

不知道大家是否了解, 在大一点的中介公司内部,会有专门的几个部门,如专门负责与银 行贷款打交道的, 专门在建委负责办理过户的.

这个权证代办费, 有一部分就会落入建委负责办理过户这个过户专员的腰包里.

第18篇:新车税费

1.车辆购置附加费

进口汽车占车价的10%,国产汽车车辆购置附加费收费标准为不含增值税车价的10%, 用公式表述为:车价÷1.17×10% (1.6以下的再除2)

3.检测费(又称出库验证费)

入户时,需对车辆安全、排放等性能重新检测,费用一般在150元左右, 其中有七种国产轿车实行了免检制度,即:夏利、桑塔纳、捷达、富康、红旗、奥拓、切诺基等,无需交纳检测费,一般只收取十几元的手续费。

4.车船使用税

从购车之日起至当年年底,按月份计算,10座以下轿车200元/年。

5.牌证费

统一收费标准为154元。

6.移动证费 3元

7.车辆行驶证费 5元~8元

8.保险费

车辆损失险保费为车价×1.2%,再加上240元的基本保费;第三者责任险保费根据投保金额(5万、10万、20万、50万、100万)分为交800元、1040元、1250元、1500元、1680元;另外,还有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附加险种。基本险种的保费一般占车价的1%~4%。

9.占地证及占地费

这是北京市为加强本地区汽车停车泊位管理采取的一项措施。目前,北京办理一个停车证的费用约在1700元左右,有些地区还有牌照费,如上海等。这些费用相加,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由于许多费用是按照车价的百分比计算的, 车价越高,这些费用就越多,因此,计划购车时,应该合并计算这些费用。

第19篇:减免申请书

要求照顾、减免老弱病残家庭社保

补缴费用报告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是兰溪市黄湓社区居民(非农户)陈志荣,男,今年67岁,妻子65岁,均身患重症;儿子、儿媳为聋哑双残人士;家中尚有一孙女9岁,刚上小学。家庭经济极度困难,特向上级领导部门申请对本人的社保补缴费用予以照顾减免,发扬我党和国家优抚优恤的精神,贯彻对低收入贫困人群的照顾政策。

本人从1963年以来,下放到马涧农村务农;后由马涧区中心学校徐希熙校长安排担任正式民办教师,先后于马涧山区、章岩、下方、田煐、刘休、溪坑、大圹,为党和国家的教育事业奉献了我最宝贵的20年青春;直至1973年,四岁儿子因感冒注射双氢链霉素不幸药物中毒,变得又聋又哑。为了给儿子治病,花费多年积蓄辗转金华、杭州、上海、武汉各地专门医院,始终无法治疗。不但儿子最终变成聋哑双残人士,因救治儿子不能于假期及时赶回任教被当时的学校解聘,从此我在家自谋生路。后1982年我曾向学校申请对辞退本人的19年教龄费予以处理,但未获同意。

1981年家庭户口回迁农转非,本人在马涧镇从事个人照相业务。后因本人年纪偏大、身体又差,实在适应不了高强度的照相业务,后一直靠家里的积蓄,变卖一点家具、照相器材,勉强度日。

现在家中唯一收入来源是残疾的儿子、儿媳在外打小工,收入微薄,我与妻子两人病痛多年无钱医治,还有个9岁孙女正在上学,家庭开支巨大,入不敷出。

虽然国家社保政策优惠,这次更是为我们广大以前没有参保人员设置了补缴方案,但是我的家庭情况确实非常特殊,经济极度困难,实在无法一下子上万元的巨款,希望领导和上级部门考虑我家的实际困难情况,照顾我们无收入老年人、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的困难,减免社保补缴费用,万分感激!

申请人:

年月日

第20篇:减免申请报告

减免申请报告

平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

2018年8月28日我厂由黔西县旺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销售的“吉洪原味瓜子”(烘烤类)(生产日期:2018-05-19),经贵州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检测中心检验,检测项目中的过氧化值被判定为不合格。为此黔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等法规条例对黔西县旺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肆拾元整(40.00元)。

2、罚款人民币大写伍仟元整(5000.00元)。2018年11月9日,收到经销商转发的黔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作为产品的生产商我们认为产品不合格厂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黔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黔西县旺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款5040.00元全部由我厂承担支付。 (2018-05-19批次)原味瓜子过氧化值超标事情发生后,我们非常认真的分析查找过原因:

1、所用的原料瓜子,我们是在原料种植地从有经营资质的正规供应商手中采购的优质产品。

2、整个生产过程我们按照生产工艺没有违规操作。

3、生产的产品我们按规定要求进行产品出厂委托送检(出厂送检报告判定:合格)。

4、经过认真的筛查我们认为唯一可能导致原料瓜子中过氧化值超标的因素就是新建原辅料库房比较潮湿,每一袋原料虽然都离墙离地贮存,但仍然保证不了葵花所需要的低温干燥贮存条件,同时对市场销量估计不足,购入原料过多,最终导致个别原料瓜子因堆积通风不好造成脂肪氧化。

原味瓜子过氧化值超标事情发生后,我们2018年10月23日及时通知了经销商停止销售该批次产品,同时安排相关人员前往经销商处张贴不安全食品召回公告,对不合格产品积极进行主动召回,但由于产品量不大,加之销售时间过长实际召回的不合格产品数量仅为20袋,(销售给经销商的数量为1200袋共计12件)。同时我们也对原料库房积极的采取通风除湿处理措施,以保证新进原料不再出现类似的问题。

鉴于我们厂是初次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没有给社会和个人带来不良影响和潜在隐患,同时我们也积极进行整改和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因此本着一事不再二罚的原则,恳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对我厂的初犯给予一次免减处理,我厂将不胜感激!以后我们也一定会更严格的要求自己,更严把控好产品质量关。

贵州云丰源实业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12日

《税费减免岗位职责.doc》
税费减免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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