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安监局执法大队岗位职责

2021-02-09 来源:岗位职责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安监局执法大队日常巡查工作方案

安监局执法大队日常巡查工作方案

为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确保我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日常巡查工作,使之制度化正规化,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巡查工作的依据及原则

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全面清查,强化整改,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对辖区或监管领域(行业)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巡查,强化对重大(重要)危险源的监控,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防范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二、巡查要求及时间安排

结合我县实际和我局工作需要,对全县辖区各有关企业厂矿的安全状况每年最少巡查一次;对重大和重点危险源最少每季度巡查一次。

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应结合实际,统筹协调,科学安排,讲求实效。要与县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所布置的、安排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和县安委会的节假日及专项检查行动

1

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倒角。严格做好检查记录,规范填写执法文书。原则上安排每周

二、四两天为巡查工作日,每天巡查企业数不低于4家。

对巡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应上报局领导并明确整改与监控措施,并落实责任到人。

三、巡查内容

(一)查证照。查企业的相关证照是否齐全有效和按规定需取得的各类安全生产相关证件,

(二)查管理。查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情况。是否按企业安全生产档案指导目录的内容逐项抓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建立健全,内容是否正确、完善,能否严格执行。

(三)查隐患。深入生产作业现场,查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追查管理上的漏洞。

(四)查整改。查对已发现的隐患,是否制订整改计划,是否已经采取了措施进行整改,效果如何。

(五)查非法违法行为及其他安全生产相关事项。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非法违法行为,一经发现此类行为将严厉打击。

通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日常巡查工作,积极探索和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和促进安全生产、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起到一定的基础作用。

推荐第2篇:县安监局执法监察大队四月份执法工作计划

县安监局执法监察大队

四月份执法工作计划

一、执法范围及内容

1.在一季度行政执法的基础上,继续做好安全生产“三同时”检查和特种行业持证上岗情况检查;

2.清明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秩序整治;

3.进一步做好建材、商贸等八大行业的安全监管;

4.加强对各乡镇供电所的执法监察;

5.配合做好局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布置的其他工作。

二、执法要求

1.认真执行执法计划。认真开展监管执法分析和隐患排查,根据监管执法工作和安全生产状况的阶段性情况,提出时效性、重点性、合理性、实效性,保证计划的严肃性,努力做到执法到位。

2.正确履行职责。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廉洁自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依法严厉查处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遵守行政执法法定程序。在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事

故隐患应及时处理,发现违规违章行为应当立即纠正,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法定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并将检查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争取立案两件,其中八大行业一件,建筑行业一件。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推荐第3篇:双桥区安监局监察大队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双桥区安监局监察执法工作总结

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我局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安监局的有力指导及各镇、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深入学习贯彻创先争优和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一系列指示和工作部署,以开展机干部作风建设年为契机,不断加强工作人员的的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规范执法行为,以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目标,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深化重点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深入开展“安全生产落实年”和“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年”,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为突破口,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打非治违百日执法行动为切入点,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广泛宣传教育,狠抓监督检查,深化专项治理,有效减少了各类事故的发生,保持了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

一、安全生产普法宣传工作深入人心。充分利用每年开展的“安全生产月”等活动,采取一系列新的宣传手段和方式,将原来面向企业、面向职工的宣传,逐步发展为面向社会、面向全体市民的更广泛的宣传,贴近企业、贴近职工、贴近市民,突出“以人为本”的宣传理念,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宣传普及面;同时加强培训教育,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社会知晓率不断提高,执法环境得到了进一步改善。

二、严肃事故处理和隐患的整改。突出做好“三强化”:即强化安全生产检查力度,结合“两节”、“两会”、“五一”、“十一”、行动等重点时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采取领导带队、专家参与的形式,对全区高危行业和重大危险源进行抽查,发现隐患,责令整改。大队成立以来,全区共开展联合大检查10次,重点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经营使用单位、建筑工地、公共聚集场所进行了检查,其中开展专项整治3次,累计检查企、事业单位283余家,下达整改指令155份,立案12起,实际结案12起,结案率为100%,处罚违法单位12家,罚款29.81万元,责令停产整顿1家。强化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隐患严重且整改不力的企业,严格行政执法。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力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生产安全事故依法进行了查处,严肃实行责任追究。

三、存在问题

我区安全行政执法工作稳步发展,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但与依法治安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总体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不高,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共性问题:有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还不够强;特别是镇、街道办事处不能很好的发挥执法监察作用,在执法监察过程中失之于宽;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素质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等。

四、下一步工作

针对这些问题,当前和今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今后应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一、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法制意识

一是树立职权法定和权责统一观念。任何行政职权的取得和行政权力的运用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作为安全监管部门,行政权力的取得和运用必须要有法律法规依据,符合法定职能界定要求;同时确立权力与责任对等原则,行使行政权力必须承担相应责任。二是树立法律权威观念。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严格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得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乱法、以权废法。三是树立依程序行政的观念。任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时,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同时行政机关在行政决定过程中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这需要在不断的学习中养成,在安全生产实践的磨练中造就,在安全监管系统形成学法、讲法、守法和从严执法的浓厚氛围。

二、坚持执法务必从严

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是关键。法律制定得再好,如果不执行,就会成为一纸空文。进一步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一、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职权法定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安全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切实依法予以维护,不使守法人吃亏;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敢抓、敢管,不使违法人得利。强化程序意识,依法完善有关执法程序的制度和规则,加大对程序违法行为的追究力度。推进行政执法公开,保障当事人和利益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确保程序正当、合法。行政执法人员要牢固树立“不作为是违法”、“不严格执法也是违法”的思想观念,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搞好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法律制度的贯彻实施。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考核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对违法执法的人和事,不管涉及什么机关、什么职位,都要一查到底,坚决依法予以追究。不仅要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作为的行为,还要追究违法不作为的责任;不仅要追究违法机关的责任,也要追究有关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

三、要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规范性的内部监督制度,建立和完善定期执法分析制度,全面掌握执法动态,评估执法效果,研究和改进行政执法的方法和措施,调整执法工作的重点,做出正确的执法决策,减少执法工作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对年度、季度和月执法工作超前做出决策,有计划、按步骤开展执法工作。采取定期综合性督查和不定期专题督查等方式对本系统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定期督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化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难度和阻力,重要措施之一是加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知法、守法、懂法、用法的水平。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方式、方法很多,必须多管齐下,互相补充,互相促进。通过举办各种培训班,加大学法、普法力度。今后,分层次举办各类培训,包括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等。培训内容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主,力求经常化,规范化。同时要创新培训方式,突出培训效果。搞好日常宣传,提高社会认同度。利用新闻媒体的力量,宣传典型,曝光违法行,通过生动的事实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全社会抓安全的强大声势,营造人人关注安全,人人支持安全的社会氛围,使安全发展、国泰民安形成全社会的共识。

双桥区安监局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日

推荐第4篇:安监局执法行为规范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一、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1.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和党中央保持一致,模范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2.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和敬业奉献意识。坚持做到负责务实、爱岗敬业、一丝不苟、精益求精、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时时处处用高标准、严要求、快节奏衡量自己的工作,做到日事日清、日事日毕、事事一流。

4.坚守岗位,搞好服务,不闲聊、不串岗、不脱岗、不空岗,切实保证办公室工作的正常运转。

5.上班时间,不准高声喧哗、嬉戏打闹、打牌下棋,保持室内文雅幽静,工作人员要衣着大方。

6.上班时间不准长时间占用电话聊天办私事,以免影响电话的正常运转。

7.讲文明、讲卫生、坚持每天清扫、定期彻底打扫卫生。8.不准吸烟、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保持室内整洁、窗明桌净。 9.待人诚恳、说话和气,对来办事人员做到“来有迎声、座有请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能当面解决的应及时解决,不拖不缓,不能当面解决的,应主动询问领导意见,向客人做耐心解释。切实树立公务员良好形象。

10遵守工作纪律,有事请假,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工作讲质量、讲程序、讲规矩、讲认真、讲高效、勇争一流。

11.做到不该说的事情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绝对不问,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不在公共场所,朋友,同事面前议论事非。12.认真及时、准确无误地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工作人员言行文明规范

1、电话接待用语

收话:您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科,请讲…… 拨出:请……(无论何事,必须“请”字当头) 例如:请问……,请叫……。

2、日常接待用语(视情节选用)

1.您好。2.请进。3.请坐。4.请用茶。5.您贵姓?6.请问您找谁?您需要办理什么事?请稍候,我马上为您办理。7.您找那位?××同志不在,我能替您转告吗?8.对不起,这件事不是由我们单位(科室)办理,请您到××单位(科室)找××同志联系。9.××同志有事外出,请您改日再来。10.您反映的问题,等我请示领导后再给您答复。11.请经常保持联系。12.欢迎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13.欢迎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14.请慢走,欢迎再来。再见!15.不客气,这是我们应尽的责任。16.感谢您的支持和帮助。17.谢谢。

3、待客用语

对来局办事人员“不得厌烦、不耍态度、不讲粗话、脏话”;主动为来局办事人员“指路、指科室、指人员”;做到一起立、二请坐、三到水、四问话。

4、语言仪表行为规范

仪表端正、服装整洁、举止稳重、语言准确、朴实、简明、文雅。

三、“十条禁令”的规定

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树立安监系统良好的社会形象,实行“十条禁令”:

1、严禁不按规定或承诺时限办结工作事项。

2、严禁作风不实,工作不力,办事推诿扯皮。

3、严禁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吃拿卡要。

4、严禁工作时间迟到、早退、缺席和上网聊天、购物、炒股、玩游戏、看电影、听音乐以及从事其他与公务无关的活动。

5、严禁公款相互吃请、工作日午间饮酒。

6、严禁公费娱乐、公款旅游。

7、严禁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

8、严禁不按规定程序越级上访或利用网络乱发有损农场形象的帖子。

9、严禁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

10、严禁收受他人礼金或各种有价证券

对违犯“九条禁令”的,经查证核实,轻者进行待岗学习,重者按照党规政纪给予党政纪处分。

推荐第5篇:执法大队工作总结

执法大队2014年工作总结

2014年矿区执法分大队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求真务实的工作精神,紧紧围绕全局的中心工作,在各项重大活动、事件、决策过程中,发挥了应有的组织、协调和服务职能,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和密切配合,有效地保证了各项业务工作的正常运转。一年来,我们在继承以往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拓展思路,坚持为上级领导分忧。全体工作人员共同努力,分工明确,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为目标,积极推进各项工作目标的顺利完成。下面就这一年来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的回顾。

一、突出重点工作,严格履行职责

指挥中心作为大队的督导检查部门,重点工作就是贯彻落实分局(大队)的《百分制逐月考核制度》,每月对各基层中队和机关股室在队伍管理、廉政建设、业务开展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在每个季度末做出考核通报。

为了能让考核结果客观反映出各部门的工作状态,工作人员在评分过程中严格按照《考核制度》中规定的各项条款认真执行。我们积极开展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规定每星期抽出时间学习城管执法相关的文件和规章,深刻领会其精神,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工作中的实际运用能力,协助大队做好对执法队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协调解决好各类突发事件,促进大队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我们严格履行职责,对各中队及股室进行不定期检查和抽查,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当场提出整改措施,并下达督办通知。每季度通过考核打分,对个别中队存在的问题和整改不及时等现象提出批评。截止12月底,指挥中心检查、抽查发现问题75件次,当场提出整改50件次,下达书面督办通知30份,其中包含市执法局对我大队下达的督办通知,以及矿区指挥平台网格员反映的一些社区出现的问题,做到了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反馈。通过严格考核,各中队及股室无论是内部建设还是外部管理都较往年有了进一步的提高,执法形象也明显改观。今年我们部门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认真学习,结合活动实际,积极撰写城管部门的活动信息,把收集到的工作情况和较大事件进行报道。

二、热情接待来电来访,协调解决突发事件

接待群众来电来访是我们指挥中心的又一项重要工作,电话7058866作为城管服务热线和公开举报电话,重点接待来电来访,热情为群众答疑解惑,积极提供便民服务。我们本着执政为民、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原则,充分发挥城管指挥调度职能,对群众的来电来访,及时记录,在第一时间安排辖区中队调查核实、及时解决并反馈。全年中心共接到来电、来访150余人次,电话通知50次,做到群众举报件件有记录,事事有答复,处置反馈率达到100%。中心对一些群众反映我们管理职责权限之外的问题,也做到耐心解答,并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其次针对各类事情,收集第一手资料,做好上传下达的工作。

三、大力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及法制建设工作

自今年3月份全区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来,执法分局(大队)积极响应,制订了本部门的实施方案,抽调指挥中心两名工作人员参与到活动领导组办公室的工作中,负责综合组的工作。具体职责是:

1、制定分局支部教育活动学习计划、准备学习资料、策划宣传活动方案,并完成活动组织等相关工作。

2、负责编发教育实践活动信息简报,搞好典型经验的报道及日常报道工作。

3、参加分局支部教育活动领导小组深入基层督导教育实践活动的开展,及时掌握各部门教育实践活动的进展情况、主要经验和存在问题,及时进行汇总分析,为分局支部活动领导小组决策提出建议。

4、完成分局支部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根据职责分工,我们积极地投入到工作中,按照矿区活动领导组的要求开展工作,把每一个阶段的计划、活动情况及时总结并上报,撰写开展的活动信息,截至目前共撰写27期。

12月4日(全国普法宣传日),我们配合二中队在文化广场与其他执法部门集中开展了法制宣传、城管执法宣传,发放宣传材料200余份、悬挂宣传条幅1条、宣传牌匾1块,出动宣传车1辆,执法人员15余名,使市民对城管执法工作有了进一步的了解。

四、积极回复市、区人大、政协委员的议案

今年大队收到市人大、区人大、政协委员的议案共20件,反映我们在工作中需要加强和改进的一些方面,执法大队自接到这些意见建议以来,专门召开会议,把所有问题进行了充分的分析和分类。主要是整顿市场秩序、加大巡查力度、清理学校周边摊点、治理私搭乱建、清除“牛皮癣”小广告等方面。大队领导要求对涉及到的辖区事项,由辖区中队限期负责解决,并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及整改效果。指挥中心对全部意见建议以书面的形式向所提意见建议的人大代表进行了当面回复,我们细致有效的工作得到了他们的肯定和理解。

针对居民和各社区集中反映的居民和商户私搭乱建的问题,由于我们工作职能的限制,指挥中心在各中队对辖区细致的排查、拍照取证后的297处违章建筑以信函的形式向市规划监察大队汇报,要求其履行职责,依法拆除。

五、关于“政风行风”方面的工作

今年我们按照区纪委的要求,上报了2014年区作风建 设创新成果申报表和大队、各中队的作风纪律问题问题整改 清单。

在区纪委组织的“三问于民”现场面对面的活动中,我们邀请了4位服务对象参会,并印制了宣传材料600余份,对与会人员进行了发放,使各界群众对城管执法工作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大队长对群众现场所提问题,进行了当面答复,征集群众建议6条,随后也做了书面回复,这次活动促使我们在制度建设、依法行政建设、和工作创新方面进一步得到加强和完善。

一年来,我们以高度的工作热情,认真负责的态度,圆满地完成了任务,也得到了分局(大队)领导的肯定。但从工作长远来看,还存在着很多改进之处,主要体现在:

1、由于各种工作原因所致,下基层中队督导检查的次数还不够;

2、对具体的业务知识钻研还不够,不能满足考核工作的需要;

3、对法律业务的培训方面还有些欠缺,需进一步加强。

六、今后的工作打算

1、进一步提高本部门人员的业务素质,通过加强学习使指挥中心人员在政治、业务等方面全面提高,能更好地胜任岗位、履行职责。与各部门加强沟通和协作,完成好各项任务。并同时加大检查力度,完善快速处理机制,提升服务水平,工作要有超前性,保证各项决策部署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对中队落实上级检查或督办事项不重视、查处不及时、整改不彻底等情况要通报批评。

2、加强法律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执法水平,增强队员法律意识,杜绝执法程序不规范等现象。

3、本着“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方针,积极关注民生问题,利用群众举报热线,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4、加强监督检查,树立文明执法、执法为民的城管新形象。

5、千方百计解决各类实际问题,努力使指挥中心成为大队放心的“窗口”部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推荐第6篇:执法大队工作情况

2009年度执法大队工作情况

2009年以来,大队在局领导班子的正确领导下,在各股室配合下,以安全生产年为契机,以铁岭市安全生产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考核为主线。在“基础建设、透明执法、队伍素质、创新方法”上下功夫。在全市安监系统标准化建设考核中, 荣获了2009年度安全生产执法工作 “标兵单位”的荣誉称号。在代表全市安监执法系统迎接省局考核中,得到了省局领导的高度赞扬。为全市执法监察队伍在全省规范化建设考核中取得了荣誉。在市执法监察工作会议上,我执法监察大队以东道主的身份以饱满的热情和最佳的状态迎接了全市安监执法系统兄弟单位的观摩与学习。真正起到了安监系统排头兵的作用。在大队全体队员一年的努力下。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2009年度执法大队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建章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实现管理上的标准化。

自大队组建以来,局领导就针对大队的规范化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把大队建设成为政治合格、作风过硬、纪律严明、执法有力的监察队伍,成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战线上的一把利剑。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局领导大队领导审时度势,把建立规章制度、明确职责作为大队建设的基础,并以此规范大队建设的标准、约束执法人员行为。先后制定和完善了管理方面的制度11项,执法监察方面的制度8项,做到了制度完备、职责到位,做有标准、行有尺度。

二、、执法监察情况

(一)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执法监察责任制

为了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执法监察责任制,执法监察大队根据人员组成,设置了三个执法组,把39个乡镇场和重点监管企业分成三个管辖区域,分别由三个副大队长负责一组。在检查时间、次数上,大队规定周一到周四为深入生产一线进行执法检查,周五上午为政治、业务学习日,下午为执法检查小结和案件整理时间。对规模以上企业检查每月不得少于3家,每季度不得少于1次。

(二)严管重罚,加大打击违法行为力度

今年以来,执法监察大队克服了人少、面广、企业相对分散的特点,想办法、出主意、谋策略,全身心的投入到生产经营一线,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执法监察,确保了全县1300多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一年来,大队共检查各类企业和经营单位3600多家次,查出各类安全生产隐患1100多次处,下达整改指令书132份,共查处违章、违规案件87件,结案87件,实施简易程序处罚49件,一般案件38件。截止到目前为止累计罚款41.45万元。违法案件查处率、结案率均实现了100%。

三、行政执法程序逐步规范化、法制化、人性化

1、今年下半年新一届领导班子组成后给执法大队带来了新的契机。让我们对依法行政有了更新一步的了解。进一步加强了我执法监察大队的行政执法能力,规范了行政执法程序,优化了执法环境,提高了执法水平。

由执法监察大队与相关股室相互配合联合执法,做到执法与服务相结合。总的原则是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严格执法与服务帮助相结合,在具体实施中,坚持先教育、后整改、再处罚的执法模式。互相监督增加了执法的透明度。从源头上杜绝了“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发生。从严查处瞒报事故,认真核查举报案件,我执法监察大队在全县39个乡镇场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的同时,与检查企业建立了监督举报机制,严格执行各项制度,认真做好举报受理工作。截至目前我县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接到举报案件

5件,已经结案 5起。对群众举报做到有报必查,经查必果,件件有答复、事事有着落,充分发挥了群众监督举报的职能。

2、在案件审理方面坚持查、审、定、三级分离制度,即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负责案卷的审核。局领导班子全体成员组成的案件审理委员会经过集体讨论后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突出抓好案件双审工作,提高案件查处和卷宗质量。在工作与实践中,为了加强行政执法案卷的科学管理,更好的为行政执法工作服务,推行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规定拟定了《昌图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立案归档办法》全年年的工作中我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做到无行政复议实现零投诉.

四、配合各股室完成局领导交付的各项工作。

1、6月份在“安全生产月”活动中

,突出“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主题,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安全监管部门与相关部门,在北山文化广场组织大型文艺演出。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浓厚氛围。通过活动,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关注程度得到进一步加强,在站前广场设立了咨询台发放2000多份关于安全生产相关宣传资料 。为人民群众讲解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重要性与职业病的危害性。 接受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的作用进一步得到发挥,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自觉性得到进一步提高,隐患排查治理、百日督查、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得到有力推动。

2、安监执法队伍加大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执法检查力度,对无证上岗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培训职责和义务,为我县安全培训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五,解放思想拓展安监执法新思路

在局领导的大力支持下我执法大队在全市率先实现了安监执法办公制动化。局领导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为执法大队配备了笔记本电脑。安监执法软件。下一步还要采购便携式打印机。实现了现场办公、执法文书打印、个股室资源共享。安全生产许可证查询、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查询、鞭炮证查询。安监执法系统的启用大大提高了安监执法效率。提升了执法形象。

六、

积极宣贯和认真落实国家局24号令

国家局新近颁发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是一部规范安全生产执法人员行为和准则的纲领性文件,也是保护安监执法人员职务安全和行政、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我们大队在24号令颁布实施后,先后两次组织大队全体同志认真学习,并将24号令作为今后监察、管理人员长期学习、研究细化的主要工作来抓,目的是将我们所承担的责任和规避的风险,找到一个合理的、安全的平台,再不能让我们辛苦工作的同志,因为工作的上的马虎、管理上的疏忽、执法中的盲目,承担不应有的后果。大队全体同志认真研读法律法规的内容,加强业务知识的提高,为更好地履行安全监察监管职责奠定基础

七、

不畏困难、保持整体形象、团队精神充分体现

1、大队全体同志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克服重重困难。在检查过程中冒着寒风顶着大雪,放弃节假日和双休日,早出晚归深入企业排查隐患。针对非煤矿山企存在无证开采擅自经营的情况,对矿山企业进行多次夜查。队员冒着生命危险在崎岖的山路上调查取证,稍有不慎人车就会随时发生意外,即使是这样全体队员没有一个叫苦叫累的。

2、在迎接省、市安监执法系统领导的考核中,全体同志集思广益,舍小家保大家以集体利益为重。认真完成领导交付的各项工作。 简单来说就是大局意识、团队荣誉、协作精神。全体同志的向心力、凝聚力得到了充分验证,是个人利益和整体利益的统一。这就是团队精神充分体现

总之,在局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局、市支队及县委县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关怀下,今年我局执法监察大队执法工作得到了有关部门和领导的充分肯定。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快大队规范化建设步伐,提高规范化建设质量和标准,让执法监察队伍真正成为安全生产管理战线上的一把利剑,为实现昌图县安全生产形势上的稳定和好转,做出突出贡献。

推荐第7篇:执法大队工作思路

2016年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工作计划

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三个转变”(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由“管事型”向“管人型”转变、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由“包揽型”向“执法型”转变、将安全生产隐患排 查由“保姆型”向“裁判型”转变)要求,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计划。

一、继续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整治,加大查处力度。

一是加强日常行政执法监察,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重点,强化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和事故查处,增强执法检查的时效性和权威性。继续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以“四个一律”工作要求加大执法力度和处罚力度,强力推进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深入有效开展。二是、要坚持动态巡查,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对辖区企业安全生产实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建立辖区企业监督管理台账,做到对开工生产的企业每月至少两次巡查,对未复工生产的企业做到一季度至少一次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冒险作业。三是建立 “专家查隐患、部门搞督导、企业抓落实”机制,联合专家参与指导辖区重点隐患治理、事故应急救援演练、重大危险源辨识等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专长,逐步提高安全监管的权威性、专业性。

二、依法从严治队,提高执法水平。

一是大力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着力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规范执法行为。大力营造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强大声势,突出重点、破解难点、抓住关键。二是进一步开拓执法检查范围,增强执法工作的计划性、规范性和责任心,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通过强有力的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最大限度地消除安全隐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是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使用。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水平、预防行政执法风险、减少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督促企业履行建设项目安全和职业卫生“三同时”手续。

一是积极主动,全力推动辖区建设项目安全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和落实。依法履行对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监督管理职责,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对可能产生安全事故及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更要积极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二是强化检查,切实落实项目建设单位“三同时”主体责任。要严格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第

36、

45、51号令等规定,对项目建设单位履行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凡发现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应当依法对建设单位予以行政处罚。要充分发挥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和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强化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和专家的管理,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和规定,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保证技术服务结果客观、真实、准确,对作出的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四、提升职业卫生监管能力,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一是进一步提高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意识。加大宣传教育培训职业病防治知识,将职业病课程作为企业负责人、安管员培训的必要内容,加强对安监员职业病防治业务监管知识水平的培训。建议上级部门定期组织相应的业务知识培训班,提高更新基层业务知识和执法水平。二是开展监督检查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各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在做好指导服务、热情服务的同时,依法打击、重点打击,形成违法必惩的高压态势,督促用人单位自觉履行企业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加强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升职业病防治水平。

五、加强队伍建设、确保内部稳定。

进一步强化监察大队人员的纪律意识,规矩意识,以严规铁律强化安全生产监察队伍建设。始终将廉洁自律,严肃执纪贯穿于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执法处罚、非煤纠察等安全监管工作过程中,渗透到每位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生活之中,从行动上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提高安监人员拒腐倡廉的意识。

推荐第8篇:执法大队工作总结

2019年执法大队工作总结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9年执法大队工作总结》的文章,供大家学习参考!

今年以来,xx县人防办执法监察大队执法工作在县人防办的领导下、市人防办的指导下,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坚持以人防法律法规为准绳,以政策规定为依据,以制度规范为保障,从严执法,依法行政。一年来,执法大队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一、加强执法学习,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为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我们始终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根据县人防办领导的要求和执法大队工作实际,我们执法队制定学习计划,通过组织学习和执法队队员自学的形式开展学习。学习内容分为三个部分。

(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人防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人防工作的各项政策性文件为学习重点,进行系统学习。自行组织学习人防执法流程,充分掌握人防执法业务知识,做好人防执法的各项工作。

(二)、结合其他科室的工作情况,充分了解并熟悉人防办其他科室的业务知识,熟悉各科室在人防办的分工,了解各科室

的工作流程和具体工作,使我们执法对人员能更好的配合各个科室的工作。从而提高整个人防办的工作效率。

(三)、结合全县开展的“一创双优”集中教育活动,当先锋、做表率,增强执法理念,做到执法为民。使我们执法队的心灵进一步得到了净化,提高了觉悟,开拓了理想,坚定了信念。执法队本着外树形象、内强素质的宗旨,努力加强执法队队伍管理建设。

二、加强巡查力度,执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一)、为了防止个别建设单位和个人逃避人防义务的履行,我执法大队加强执法力度,将县城以红旗路与解放路相交叉划分成四大区,将每个区域落实到责任人,明确责任区域。由主管队长带头对县区各个规划路段进行不定期巡查,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实施信息互通、相互沟通措施。

(二)、对城中村改造,新社区建设情况进行了排查摸底,并备案登记,同时探索对城中村改造,新社区建设人防行政执法的新模式。

(三)、对永泰悦居、福谐花园、紫宸居等建设人防工程进行排查督促。

(四)、巡查中发现腾发置业有限公司在公园里项目上违法建设,未办理人防等相关手续。我们曾多次劝导教育,依法警告,责令停止其违法行为,自动来办理人防手续,并处罚五万元罚款,使其补建人防工程5900平方米。为人防建设挽回了损失,极大

限度地维护人防行政执法部门的,有利于人防工作顺利开展。

三、深化监督管理,对审批项目严格复查。

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加强监督和管理,实行审批项目复查制度,对多个建设单位进行了多次执法复查,使人防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贯穿人防建设的全过程。做到决策监督和行政监督相统一,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保证审批项目始终处于监督之下。有效地防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等问题的发生。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中重点突出社会效果,对违法行为采取说服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法,使违法行为人真正认识到自身的违法行为,从源头上理解支持人防工作,创造良好执法环境。

四、规范执法行为,建立健全执法制度。

(一)、我办执法工作常抓不懈,严格要求执法人员熟悉掌握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执法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二)、依法办事。对行政处罚从立案、调查取证、处理决定各个环节都制定了一整套规章制度,并严格按照执行。严格依法办事,今年以来,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中,无错案、无违法办案现象。

(三)、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遵守纪律,廉洁自律。不以权谋私,做到克己奉公,廉洁执法。

(四)、对执法文书及时整理归档,规范了执法档案的管理。

五、2019年工作打算

一年来,我们执法监察大队执法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我们在执法工作中存在着问题和不足。我们会在全年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开展执法工作,我们要在下一年的工作中,努力增强人防执法监管,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水平。

(一)、要继续加大人防执法宣传力度。增强群众对人防的法制意识,使群众能够更好地了解人防执法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整顿,提高队伍战斗力、凝聚力。加大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学习,保证每个执法人员都能够规范的制作执法文书、熟练掌握人防执法的法律、法规及行政执法程序;明确责任制度,严格奖惩,充分调动执法人员的积极性。

(三)、严格执法,维护人防利益。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坚持“

推荐第9篇:执法大队工作总结

内江市市中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

2010年工作总结

内江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支队:

2010年执法监察大队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安监支队的大力指导下,大队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以提高监察执法能力,整改各类安全隐患,压降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为总体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积极探索,深入思考,在完成任务的同时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创新执法理念,较好地完成了年初制定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现将2010年的工作汇报如下:

一、以思想建设为支点,认清责任明方向

安全生产工作非常辛苦,责任大、压力大、责任追究又非常严格,这就要求执法人员必须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很强的责任心、使命感。一年来,大队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长年坚持思想政治学习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尤其非常重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认真地参加、组织政治学习、活动,做到有计划、有落实、有考核。

二、以队伍建设为基点,夯实基础严管理

监察执法工作的性质决定执法工作人员必须要有很强的执行力,要兼具严明的纪律意识,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和令行禁止的服从意识,因此大队在组建之初就实行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今年来,更注重队伍的全面建设,着重提升行政执法能力。

1 一是完善制度建设。2010年,大队根据实际情况,从思想建设、廉政建设、行政管理、案卷归档、业务学习、议事制度等诸多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初步形成了监察大队比较完整、系统的制度体系,为工作的正常开展,落实岗位责任制提供了制度保障,为各项工作的落实打下了基础。

二是加强机构建设。随着工作的全面开展,安监局的工作量越来越大,职能也有所增加,为理顺工作关系,落实岗位职责。区编委核定的大队编制8个,目前在编人员4人(事业干部3人、工勤1人,10月底招考了两名人员还未到位),目前,3名执法人员已参照公务员管理。

三是严格考核制度。大队遵循局规定,如无集体活动,实行全天候执法检查,工作人员大多数时间并不在局里办公,但是通过坚持每日考勤制度和每周的执法检查分析会,使大队形散而神不散,队伍增强了凝聚力。从组建至今,大队坚持每日记录工作日志,每月上报执法计划;并且坚持做到月有小结,季度有总结。

四是加大宣传力度。上有要求,我有行动。大队坚决执行市局和市支队规定的信息上报制度,要求每月报两条信息,并且坚持市局和市支队报送比较重要有价值的信息,今年大队按时上报行政执法统计和每月执法分析报告,全年上报相关信息100余篇。大队还积极配合做好“安全生产月”活动,结合大队实际,送法上门,对扩大安全生产工作的影响面,树立安监队伍形象,警示违法违规企业起到了较好的作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会议、标 2 语、小喇叭、专栏等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开展了“安康杯”安全知识竞赛,共发放了二万份有奖知识答题卡,积极做好“安全生产月”活动工作,设臵安全生产大幅标语70幅,安全生产宣传挂图225幅,发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常识资料20000份,接受宣传咨询8万人。

三、以监察执法为重点,锻炼队伍强能力

监察大队担负着全区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执法检查任务,可以说大队一切工作的核心就是监察执法,一切都必须服从和服务于监察执法这个中心工作。在局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全年大队在人手少,任务重的情况下,战高温、斗酷暑,不仅集体活动中有旗必夺,有优必争;执法检查工作中更是发扬了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的精神,出色地完成了全年的执法目标任务。

一是扎实开展执法专项行动。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理念,把握季节、重点时段、重点部位、重点地区安全生产特点,突出抓好矿山、水陆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及民爆物品、建筑施工、消防、旅游、职业健康和特种设备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日常安全监察执法工作,重点开展了专项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行为,有效遏制了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活动以来,全队共出动执法人员965余人次,检查单位509个、各类生产经营单位1713次,检查船只365艘(次),检查车辆819台(次),检查非煤矿山36个(次),检查烟花爆竹经营点230个(次),检查人员聚集场所85个(次),检查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271个 3 (次),对其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停产整顿,并做到了首查不罚。

二是攻坚克难有创新。

执法检查看似简单、重复,其实情况纷繁复杂。今年碰到了很多难题,如有的企业管理混乱,基本属于“三无”(无台帐、无制度、无自查)单位;有的是涉及双特(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问题。针对这些难题,执法人员没有退缩,在主动向行业主管部门和上级汇报的同时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办法,使企业逐步完善了台账和各项制度。

三是联合执法见成效。

安全生产管理涉及千头万绪,为解决执法工作中的难题,切实提高监察执法工作的实效,大队2010年在联合执法上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横向联合执法20余家次,配合市支队联合执法更多。通过联合执法,与其他职能部门加强了联系,工作关系更顺,执法效果更强。

四、当前我队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

1、安监执法队伍建设不尽人意。在我队安监干部队伍建设工作中还有不少不尽人意的地方,有的干部职工思想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安全生产发展需要。可以直言不讳地说,我队有的同志抓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比较淡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不很内行、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的意识和本领还有差距、重管理重指令轻服务的现象还一定程度的存在。

2、工作力度开展不够。认为只要开了会、发了文件、进行了工作布臵就没责任了,口头上说得多、细致工作做得少,布臵工作多、检查落实少,没有在落实上下功夫,没有真正将安全工作抓在手上、放在心上、落实在行动上。

五、建议及措施

1、加大人才投入,加强队伍建设

要公开招聘专业人才,保证安全生产执法队伍的专业性;要对全区的安全生产监察执法人员进行分期分批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打造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作风过硬、高效廉洁的安全生产监察执法队伍。

2、加强装备投入,强化装备保障

要保证执法车辆、办公、办案设备和专用检查设备的配备,确保执法工作顺利开展;要筹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监控中心,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加强应急救援演练,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六、下一步工作计划

1.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在年初“两节”、高温期间、国庆等重大节假日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高危企业的检查覆盖率达100%,并相应增加检查次数。

2.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安全监督检查。通过加强执法检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到 5 隐患治理责任、治理措施和治理期限“三落实”,隐患整改率达100%。

3.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执行的,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群众举报要及时进行查处,投诉举报案件查处率达100%,按期答复率达100%。

4.对不认真开展隐患排查、不认真落实整改措施的单位,依法采取严格的行政处罚措施。对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一律采取停产停业限期整改;对个别拒不整改的,要坚决采取关闭措施;对导致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严格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要求,坚持“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依法实施处罚,严肃责任追究,落实事故查处结案报备制度、约谈制度、现场会制度和通报制度,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6.围绕国家、省、市、区工作重点和阶段性专项督查工作部署,及时安排、调整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服务好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

内江市市中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

2010年12月18日

推荐第10篇:执法大队工作总结

行政执法大队上半年工作总结

**镇行政执法大队于2012年2月份组建,主要职能是:辖区企业的安全监察执法、劳动监察执法、环境执法、城镇管理、环卫园林以及其他一些临时性的工作。行政执法大队全体同志紧紧围绕本职工作不放松,集思广益,创新工作新方法,千方百计,开拓工作新局面,各项工作逐步步入正轨,取得一定成绩。上半年主要做一下几方面工作:

一、企业管理

1、紧急修建了垃圾堆放处一处,坚决关停了拐坊垃圾堆放场,及时消除了信访隐患。

2、召集企业负责人召开专题会议,将企业生产垃圾纳入统一管理。

3、委托相关企业研制生产垃圾处理设备,建设企业蔬菜垃圾处理厂一座,有效的解决了企业垃圾乱倾乱倒的问题。

二、城镇管理

1、结合平度市门前五包协议,四月份出台了**镇门前五包协议和**镇镇驻地管理规范并下发到各居民业户,广泛宣传发动,提高思想认识为下一步镇驻地环境的总体提升打好基础。

2、征收镇驻地经营业户。

3、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四五月份集中对镇驻地的违法建筑进行清理整顿,共拆除违法建筑11处,清理乱搭乱建7处,整顿了政府大门西侧的经营秩序,保证了政府大门口出入车辆(尤其是逢集)通畅,规范了镇政府东侧十字路口经营秩序,保证了车辆通畅,测量了镇驻地主要道路各经营业户广告牌面积,为下一步纳入统一管理做好准备。

三、环卫工作

1、对镇驻地保洁区域的清理标准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和提升,变清洁为保洁,引入奖惩考核机制,由专人每天检查和督促,逢集进行点评,充分调动环卫工人的工作积极性,镇驻地的环境卫生标准有了一定的提升。

2、新建了腾戈庄生活垃圾掩埋厂一处,变逢集清理垃圾为隔天一清理,保证了镇驻地生活垃圾能够得到及时清理。

四、劳动执法

1、四月份会同市劳动监察大队圆满解决了兆丰农产37名工人投保问题。

2、五月份处理了山清源一处劳资纠纷。

3、五月份处理了利客来于一工人之间的讨薪纠纷,在利客来的配合下也圆满解决。

五、环保工作

上半年环保工作重点是迎接环保部对青岛市环保模范城的复审工作。我们主要是配合南村环保所对辖区企业特别是污染严重泡菜生产企业进行了专项检查指导,特别是以企业固体废弃物全面监管的同时,对企业污水设备及排污情况进行处理检查,杜绝了企业乱排污问题。 存在不足:

一、由于行政执法大队刚刚成立,人员相关设备配备不足,没有成型的工作经验,各项工作都在创新和摸索之中,工作经验正在总结和摸索之中,造成了工作标准偏低,工作不能够齐头并进,往往左右不能兼顾,现在正在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的大力支持下慢慢解决。下步打算:

一、争取领导支持,尽快制造出大型垃圾处理设备,解决制约企业垃圾管理使工作尽快走向正轨。

二、镇驻地管理上套路,建立定期巡查机制,由专人负责对镇驻地进行定期巡查,对出现的各种乱搭乱建、乱堆乱放、违规摆摊设点、破环基础设施等现象及时发现处理。

第11篇:执法大队文明执法

文明执法守则

一、自觉遵守法纪,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各项规章制度,做一名“ 政治合格、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公正廉洁 ”的农业执法人员。

二、执行公务时,着装须整洁规范,树立公正文明执法形象,严禁仪容不整上岗执法。

三、执法办案须按法定程序进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禁打骂当事人,严禁非法扣留当事人财物,严禁乱罚款、乱收费。

四、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严禁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收礼受贿,严禁参加与执法有关的开发经营活动,严禁接受有碍公正执法的吃请和娱乐活动,严禁吃拿卡要。

五、遵守办案纪律,严守办案秘密。严禁私自向案件当事人通报办案信息或泄漏办案机密。

六、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办案。不得对举报人员采取回避、推诿态度,严禁对案件当事人的申辩、陈述进行打击报复或给予拒绝。

七、案件当事人与执法人员有亲属等密切关系的,执法人员应主动回避。严禁袒护当事人。严禁超越职权。

八、执法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本守则,如有违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12篇:站前区安监局执法计划

站前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度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前瞻性,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规范监管执法行为,提高监管执法效能,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总局令第24号)、《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法[2010]183号)的规定,结合区安监局法定职责、监管权限、执法人员数量、生产经营单位状况、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认真贯彻国家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强化源头管理,落实监管责任,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的实施,对直接监管的重点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检查覆盖面达到100%,事故隐患整改复查率达到100%,重大危险源监控率达到100%,

1 非法违法行为查处率达到100%,进一步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努力防范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全面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三大体系,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一是完善安全预防体系。严格行政许可,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力度,大力实施“科技兴安”战略,进一步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提高监管执法能力,不断提升事故预防水平。二是完善考核奖惩体系。不断健全完善对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的考核奖惩体系,通过严格的考核奖惩,促进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三是完善应急保障体系。不断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在各行业积极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高预案和演练的实效性。

(二)突出三个重点,增强安全监管工作实效性。突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公众聚集场所、民爆器材等重点行业;突出站前区工业园、中小企业园、产业基地等重点区域;突出“两节”、“两会”、“五一”、汛期、建党、“十一”等重点时期。通过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执法行动,进一步提高安全监管工作的针对性,确保实效性,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三)强化五项工作,推进安全监管工作深入开展。一是强化国发[2010]23号文件的宣传贯彻。加大宣传贯彻力度,制定具体落实意见,切实将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二是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精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年”各项安全大检查,加大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行业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三是强化安全标准化建设。通过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督促加大安全投入力度,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处,并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四是强化打非治违。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建设、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擅自生产、关闭取缔后“死灰复燃”等非法违法行为,严肃查处“三超”等违规违章现象。五是强化宣传教育培训。继续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积极开展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营造浓厚的安全氛围。不断加大教育培训力度,确保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四、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执法工作日测算及安排

(一)行政执法人员数量测算

目前,全局共有编制15人(局机关编制4人,执法监察大队编制6人,职安所编制5人),局机关实际在编行政执法人员2人,执法监察大队5人,职安所3人,共计10人。根据《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关于

3 “纳入计算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的比例”的规定,全局实际纳入计算的行政执法人员为10×80%=8人。

(二)执法工作日测算

1.总法定工作日(1992天)

总法定工作日=全年法定工作日(249天)×执法人员数量(8人)=1992个

2.其他执法工作日(1050个)

其他执法工作日=实施行政许可工作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日+安全生产举报查处工作日+参与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省安监局组织的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工作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的受理、登记建档、跟踪监控、督促整改工作日+有关报告、制度、安全措施的备案工作日+开展机动执法工作日+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日+上级安全监管机关安排的工作任务工作日+安全标准化验收、应急管理示范点验收工作日+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安全社区创建考评工作日+应急救援预案备案审查、救援演练工作日+安全生产月工作日

(1)实施行政许可工作日(320个)

①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危化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危化品登记材料审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工作日 (80个)

责任科室:危化科,责任人:赵鑫

②烟花爆竹临时经营许可、工商贸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工作日 (80个)

责任科室:危化科,责任人:赵鑫

③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工作日 (80个)

责任科室:职安科,责任人:白银

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工作日(80个)

责任科室:培训科,责任人:李兆武

(2)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日 (60个) (3)安全生产举报查处工作日 (40个) (4)参与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省安监局组织的执法行动工作日 (80个) (5)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的受理、登记建档、跟踪监控、督促整改工作日(40个)

(6)有关报告、制度、安全措施的备案工作日(20个) (7)开展机动执法工作日(100个)

(8)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日(10个) (9)上级安全监管机关安排的工作任务工作日 (100个) (10)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商贸企业和安全标准化、应急管理示范点验收工作日(150个)

5 (11)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安全社区创建考评工作日(40个)

(12)应急救援预案备案审查、救援演练工作日(50个) (13)安全生产月工作日(40个)

3、非执法工作日(460个)

非执法工作日=机关值班天数+学习、培训、考核、会议天数+检查指导下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工作天数+病事假和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天数+参加党群活动天数

(1)学习、培训、考核、会议天数(150个工作日)

(2)检查指导下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工作天数(150个工作日)

(3)病、事假和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天数(80个工作日)

(4)参加党群活动天数(80个工作日)

4、执法检查工作日(482个)

执法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1992-(1050+460)= 482个

五、执法检查

开展执法检查时,应当根据企业数量、行业分布、地区分布、经济类型、生产规模分类、危险因素分类等编制检查方案。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标准、设 6 备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等方面。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总局令第24号)第八条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要重点监督检查19项内容:

1.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情况;

3.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4.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5.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6.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

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8.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9.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7 10.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11.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12.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13.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14.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

15.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

16.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17.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企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8 18.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19.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2012年执法检查的总体安排是:分上、下半年对直接监管的区属重点企业分别开展一次全面的执法检查,并根据首次执法检查结果开展计划执法;同时,按照一定比例对办事处、工业园区等部门所负责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具体安排如下:

一、1—2月份,开展烟花爆竹经销、储存安全专项执法行动。监察范围:烟花爆竹摊点的设定,及销售期间烟花爆竹经营网点安全工作。

二、3月份,开展学校安全专项执法行动。监察范围:区属13家小学及幼儿园、社会民办学校和幼儿园78家的楼体及主要部位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

三、4月份,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单位专项执法行动。监察范围:辖区内经营油漆、易制毒化学品等其他危险化学品及化工产品的网点和辖区内各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四、5—6月份,开展企业建筑工地专项执法行动。监察范围:站前工业园区、中小企业园(区属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地;辖区内,广告牌匾装修、装饰特种工种无证上岗。

五、7月份,开展职业健康监察专项行动。监察范围:辖区内化工、纺织、冶金、建材(石材加工市场)等重点企

9 业。

六、8月份,开展特种劳动保护用品专项执法行动。监察范围:辖区内八大行业等企业。

七、9—10月份,开展安全培训专项执法行动。监察范围:冶金、建材、机械、纺织、电子、轻工等区属企业的法人及安全负责人安全培训、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

八、11—12月份,开展人员密集场所专项行动。监察范围:辖区内大型超市、宾馆、酒店、医院、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

九、除了以上专项行动外,一是配合市局做好安全监察工作及临时专项行动工作。二是做好“两节”、“两会”、“十一”期间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区安监局局长全面负责,分管科长对分管范围内的监管执法工作负责,并根据实际情况参加执法检查。各科室、监察大队、职安所负责人负责具体行政执法工作,要认真按照监管监察一体化的工作格局,既要抓好行政许可工作,又要抓好执法监察工作。全局执法人员要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24号令等规定,制定现场检查工作方案,明确执法检查的主办和协办人员,确保年度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的顺利实施。对存在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

10 实施执法检查行为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人员追究相关责任。

(二)精心组织,认真执行计划任务。各科室、监察大队、职安所要严格按照年度计划细化分解执法任务,要按照到期复查企业优先的原则,制定月计划、周计划。执法人员在进行检查前,应当明确检查的项目、内容、方法和标准,准备必要的检查仪器及行政执法文书;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检查。涉及专业性内容的,也可邀请相关专家参与。检查中,应当正确使用和填写行政执法文书。

(三)密切配合,确保执法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各科室、监察大队、职安所要密切配合,在对同一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实行统一执法,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互相配合,积极提高服务质量。依法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执法检查月度分析制度,通过每月执法检查工作分析,总结执法经验,分析存在问题,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增强执法检查的实效性,全力推进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再上新台阶。

第13篇:安监局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开发区安监局2009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在区工委、管委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主管部门的大力帮助、指导下,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为根出发点,开拓进取、求实创新,努力提高全局行政执法水平,牢固树立 “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逐步构筑起执法责任、执法监督、执法作风三个体系,进一步规范了我局行政执法行为,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不断加大执法力度,较好地履行了《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有效地保障了全区安全生产的顺利开展。为构建“滨海新锦州”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作出了积极的努力。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单位情况:市安监局现有干部职工11名,局领导班了成员4名,取得执法资格证的11人。局机关内设有4个职能科室(办公室、非煤矿山科、危险化学品科、行业科)和行政执法大队。目前,同时兼有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职责,负责全区安全生产协调和监管工作。

(二)安全监管范围:我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按行业分类:非煤矿山企业6个(采石场);危险品经营企业13个(加油站9个,氧气乙炔经销站4个);规模以上企业46个。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制度,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稳步推进

党的十七报告中明确提出了“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要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的要求。我局深刻理解党的十七大报告的精神实质和科学内涵,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从源头上防范事故,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努力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在抓行政执法工作中,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推行行政执法工作领导组,将行政执法各项工作落实到科室、落实到个人,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为使2009年全区安全生产责任内容更加明确,我局根据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状》进行了认真细致的修改和完善,并提交区安委与各成员单位和区属企业进行签订。组织召开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通报全国、全省、全市、全区安全生产运行

情况。半年、年终组织对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检查,使安全生产责任和依法行政工作得到了层层落实。

(二)抓好理论学习,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安监局班子一贯重视全局干部职工的政治理论及业务知识学习。制定统一学习制度,学习主要内容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业务知识。同时每年还按要求征订《辽宁日报》《锦州日报》等党报党刊。年内选派多人参加省、市行政执法培训,通过集中学习和自学的方式,使干部职工熟悉掌握运用各种法律法规。

(三)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严把安全生产源头关

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是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具体体现,规范行政许可实施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手段,也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保障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我局班子高度重视,切实加强行政许可领导,从源头上严把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关。我局现有《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三同时”审查》等前置申批和行政许可。通过行政许可,严把市场准入关,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申报企业,一律不予受理,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给予停业停产处罚,对合法企业,依法行使日常监督管理,促使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大力改善硬件环境,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

(四)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安全监管

区安监局在执法过程中,按照无证不办案、无证不上岗、亮证执法的要求开展工作。对案件的处理,始终坚持严格程序,兼公执法,依法办理。一般情况下,在接到报案后由区安监局牵头立即组织相关部门成立“专案调查组”,深入事故企业和现场进行调查、询问等工作。事故的处理必须经过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在处理每一起事故中都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正确运用政策和法律,做到宽严相济、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这样既规范了案件办理;同时又加强了对办案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从而确保了文明办案、依法办案。

(五)加大事故隐患和事故的查处力度,强化行政执法 今年是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年”,为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我局行政执法工作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为主线,以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为重点,加强执法工作管理力度,强化对安全生产领域日常监管监察执法,严肃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一年来,向各生产经营单位下发整改指令书48份,查出各类安全隐患171项。

三、存在问题

(一)社会的安全意识还比较薄弱。一些企业重生产轻

安全,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安全生产管理现象比较严重。外来员工比较多,许多人来自农村,缺乏安全意识。

(二)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问题。我区部分企业还缺乏建章立制,安全教育、培训的力度和广度还不够,从业人员缺乏安全意识和必要的自我防护技能,在伤亡事故中,绝大多数都是因为违反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而导致的。

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

第14篇:崂山区安监局执法文书

崂山区安监局执法文书

各街道办事处安监办:

为规范使用新行政执法文书,根据执法监察标准化工作要求,现制定《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复查意见书》、《现场检查记录(复查)》五种执法文书的使用标准,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附:

1、执法文书使用的一般要求

2、《现场检查记录》使用范例

3、《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使用范例

4、《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使用范例

5、《整改复查意见书》使用范例

6、《现场检查记录(复查)》使用范例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主题词:安监 执法文书 标准化 通知

青岛市崂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1年1月17日印发

附件1:

执法文书使用的一般要求

规范使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是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活动的重要内容,全面准确把握执法文书使用的各项要素,确保执法文书的使用质量,是对每个执法监察人员的基本要求。

1、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全部都是填充式文书,分为一联式和两联复写式两种,一联式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两联复写式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相关方如被检查单位、被处罚当事人、被询问人、申请人等。文书应按照规定的格式,使用蓝色或黑色水笔、签字笔或打印填制,要保证字迹清楚、文字规范、书面清洁,语言规范、简练、严谨、真实。

文书栏目应逐项填写,不得有空项。摘要填写的,应简明、准确、完整。

2、文书中当事人情况应当按如下要求填写: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等事项应与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一致,并填写全称。

3、设定文号的,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填写相应的文号,文号形式为:(地区简称)+安监管+文书类别+[年份]+(序数)号,文书类别已在文书上印出,序数按各自单位的统一排序填写。

4、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另附页,但应注明页码并由当事人签名并注明日期,当事人如对文书有意见,先签署意见,

后签名,均填在“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一栏。

5、当场制作的文书,应当场交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直接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逐页签字确认。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提出补充和修改,并在改动处用指纹或印鉴覆盖。当事人认为内容真实无误的,应在文书上注明“以上属实”等内容并签名。

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应用横杠线划去需修改处,在其上方或其后续处写上正确内容。对外使用的文书做出修改的,应在改动处由对方当事人按手印。

6、文书中注明加盖处罚机关印章的地方必须加盖印章,加盖印章应当清晰、端正,要“骑年盖月”。

附件2: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现场检查记录

被检查单位: 青岛××××××有限公司

地 址: 崂山区海尔路×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职务: 董事长 联系电话: 0532-88896188

检查场所: 档案资料、××生产车间

检查时间:2011年1月 5 日 9时 20分至 1月 5 日 11 时 20 分

我们是 崂山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 ×××、××× ,证件号码为 ×××、××× ,这是我们的证件(出示证件)。现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请予以配合。

检查情况: 当日,我们对该企业的安全生产档案资料和加工车间现场进行了安

全检查,企业负责人×××陪同检查,发现存在如下问题:

1、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未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3、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计划;

4、未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

5、安全资料管理不善;

6、现场氧气瓶、乙炔瓶混放;

7、现场缺少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

对以上7条行为中1~

4、7条已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文书号),要求2 月 5 日前整改完毕,对第6条问题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文书号),对第5条行为提出了改进建议,并对第

3、4条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以下空白)

检查人员(签名): ×××、×××

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名): ××× 以上内容属实,按要求整改(由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手写,并签名)。

二O一一年一月四日

共 1页 第1页

填写说明:

文书的适用:现场检查记录,是在安全检查或案件调查过程中,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事实或与案件有关的地点和物证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时所作的记录。

文书的填写:

被检查单位:填写全称。

地址:被检查单位的详细地点。

检查场所,要具体到勘验、查看地点的具体方位和具体地点,也包括档案资料等,如检查多个场所应逐项填写。

检查时间:是到现场检查的起始时间。

检查情况:要将涉及的违法事实准确、客观地记录下来。对存在的问题应逐项逐条写明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事实,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事实或安全隐患应尽量采用法律术语或专业术语,与法律法规、规程条文相一致。

应注明已对需要责令改正的款项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或《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或者交由其他部门处理的说明。

文书需安全生产监察员签名,要有两名以上的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签名和签写证件号码,并由当事人签名,注明日期。

附件3: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青崂中、沙、王、北)安监管现决〔2011〕 1001 号

××××有限公司 :

我局于 2011年 1 月 4 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

1、清花车间安全疏散通道被棉包堵塞;

2、纺纱车间工人未按规定佩戴口罩。(以下空白)

3、。(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存在的问题无法保证安全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

(三)项 的规定,现作出如下现场处理决定:

1.立即疏通安全通道 ;

2.工人按规定立即佩戴口罩。(以下空白)

3、。(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崂山区 人民政府或者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崂山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签名): ××× 证号: ×××

××× 证号: ×××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检查单位。共1页 第1页

填写说明:

1.简要说明

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是指安监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而使用的文书。

2.注意事项

(1)使用范围

可以针对当场纠正、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暂时停止建设、暂时停止施工或者暂时停止使用等九种决定使用。

(2)法律依据

现场处理措施是为预防、制止或者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法采取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的财产和行为自由加以暂时性限制,使其保持一定状态的手段。作出现场处理决定,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授权,并在文书中列明所引用的条款。

(3)与有关文书的区别

一是与《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区别。《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主要适用于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等限期达到有关法规规定的情况。

二是与《强制措施决定书》的区别。《强制措施决定书》主要适用于查封、扣押和临时查封有关场所行政强制措施。

(4)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期限届满或者依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进行复查,并制作《整改复查意见书》。

附件4: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 青崂中、沙、王、北)安监管责改字〔2011〕(1001)号

青岛××××××有限公司 :

经查,你单位存在下列问题:

1.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未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3.未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计划;

4.现场缺少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 (以下空白)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现责令你单位对上述第 1.2.3.4.项问题于 2011 年 2 月 5 日前整改完毕,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要求。逾期不整改或达不到要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由此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如果不服本指令,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崂山区 人民政府或者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崂山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指令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签名): ××× 证号: ×××

××× 证号: ×××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二O一一年一月四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检查单位。 共1页 第1页

填写说明:

文书的适用: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是对生产经营单位(个人)违法行为、事故隐患提出限期整改的文书。

文书的填写:

文书抬头填写被检查单位全称。

对存在的问题应逐项逐条写明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事实,应写明××项限期整改及整改期限、整改要求或达到的目标。栏目不够的可另附页。

执法人员应签名和签写证件号码。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签名;按要求加盖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公章。

需要限期整改的适用本文书。

文书要有两名的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签名和签写证件号码,并由当事人签名。

加盖公章并注明日期。

附件5: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整改复查意见书

( 青崂中、沙、王、北 )安监管复查字〔2011〕(1001)号

青岛××××××有限公司 :

本机关于 2011年 1 月 4 日作出了 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或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的决定[( 青崂 )安监管 责改(现决) 字〔2011〕(1001 )号],经对你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提出如下意见:

1.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已按规定制定;

2、未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台账。已按规定建立健全;

3.未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已按规定建立和制定;

4.现场氧气瓶、乙炔瓶混放。已按规定存放;

5.现场缺少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已按规定设置。(以下空白)

被复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签名): ××× 证号: ×××

××× 证号: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二O一一年二月六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复查单位。

填写说明:

文书的适用:是对《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或《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所指出的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提出意见的文书。

文书的填写:

文书抬头填写被检查单位全称。

文书正文的年、月、日、文号、决定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或《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下达的日期、文号和决定。

复查意见,应当写明整改情况是否符合要求,对《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或《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需要进行复查或者企业提出进行复查)中的项目逐条作出复查意见,若各项目的整改期限和复查结论均相同,也可以一并写出复查意见。

文书需安全生产监察员签名,要有两名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签名和签写证件号码。本文书设定了签收栏,由当事人直接签收。当事人拒不签收的,应注明拒签事由,有其他人在场的,应由见证人签名证明。

加盖公章并注明日期。

附件6: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现场检查记录(复查)

被检查单位: 青岛××××××有限公司

地 址: 崂山区海尔路×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职务: 董事长 联系电话: 0532-88896188

检查场所: 档案资料、××生产车间

检查时间:2011年1月 5 日 9时 20分至 1月 5 日 11 时 20 分

我们是 崂山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 ×××、××× ,证件号码为 ×××、××× ,这是我们的证件(出示证件)。现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请予以配合。

检查情况: 当日,我们在企业负责人×××陪同检查,对《责

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文书号)(或《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中提到的问题进行复查,复查发现:

1、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已制定。

2、未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台账。已建立。

3、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已制定。

4、未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已建立。

要求你公司加强安全管理,确保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提提要求)。(以下空白)

检查人员(签名): ×××、×××

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名): ××× 以上内容属实(由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手写,并签名)。

二O一一年一月四日

共 1页 第1页

填写说明:

文书的适用:现场检查记录(复查),是在对生产经营单位复查时对整个复查过程和处理情况所作的记录。

文书的填写:

被检查单位:填写全称。

地址:被检查单位的详细地点。

检查场所,要具体到勘验、查看地点的具体方位和具体地点,也包括档案资料等,如检查多个场所应逐项填写。

检查时间:是到现场检查的起始时间。

检查情况:要将整个复查过程客观地记录下来。对需要复查的问题应逐项逐条查验,与法律法规、规程条文相一致。

文书需安全生产监察员签名,要有两名以上的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签名和签写证件号码,并由当事人签名,注明日期。

第15篇:安监局执法规章制度全

行政执法案件立案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办案效率,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省局有关立案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局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办案机构依法查处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

本局法制机构负责本局行政处罚案件立案的监督管理,并建立立案及不予立案登记册,统一辖区办案机构的案号发放,案件统计及核查。

第四条 办案机构应当及时将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它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案源予以登记,同时开展核查。

第五条

办案机构应当在发现案源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结束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六条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记录、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由分管副局长批准,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第七条

经批准立案后,办案机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立案审批表及相关材料送本局法制机构办理立案登记,法制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并按批准的先后编号。

第八条

立案登记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立案编号;

(二)当事人的名称(姓名);

(三)案发地;

(四)案件性质;

(五)案源登记时间;

(六)立案时间(或销案时间及理由)。第九条

对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报法制机构作出书面记录留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机构及人员予以批评,构成过错的,依照本局有关制度处理。

(一)未经立案批准,或者未办理立案登记,擅自进行案件调查取证的;

(二)已经立案的案件,压案不查,或者久拖不结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撤销已经立案的案件的

行政执法案件取证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行为,细化调查取证工作程序,提高行政处罚案件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农林行政执法调查取证,是指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在行政职权范围内,对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当事人)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的活动。

第三条 调查工作应当全面、客观、公正,收集的证据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第四条 调查取证工作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二)应做到用语规范、举止文明; (三)向当事人告知执法依据和当事人应有的权利义务,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四)执法人员如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不得滥用职权,干扰或影响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六)为有关单位和个人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在调查取证中,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走访、询问有关人员,听取有关情况的说明; (二)进入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摄像、照相等; (三)可采取抽样和先行登记保存的方式收集证据; (四)查阅或者复制有关材料; (五)组织技术检测、鉴定; (六)向有关单位了解核实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六条 调查取证基本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身份等基本情况; (二)调查当事人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方式、后果等; (三)调查当事人行为经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审批情况; (四)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五)违法行为的量罚情节; (六)其他有关事实。 第七条 收集证据种类包括: (一) 书证; (二) 物证; (三) 视听资料; (四) 证人证言; (五) 当事人的陈述; (六) 鉴定结论; (七)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八条 调查取证中应当当场制作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如实记录有关情况。

(一)制作笔录时,不得对有关人员进行诱导、欺骗、强迫。(二)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应当单独进行。

(三)笔录制作完成后应当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等有关人员核实,并签名或盖章。

第九条 书证应当收集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被提取书证的当事人应当在书证上签名、盖章确认,对需要解释说明的,应当附说明材料。 第十条 收集物证时,应当提取原物。在提取原物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提取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它证据,并由被提取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第十一条 在收集证据时,对于数量较多的同一类型物品,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式。抽样取证的,应当填制抽样取证凭证,经执法人员、当事人等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确认。

第十二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应当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送达当事人。

第十三条 提取电子信息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使用该资料的原始数据或原始载体。复制件在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情况下,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

第十四条 测量、检测、检验或者鉴定等涉及专门性或技术性事项,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报告,所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证据。

第十五条 收集证据时,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能签名(盖章),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应当邀请其作现场见证并签名,或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注明情况并签名或盖章。

第十六条 取得的证据材料,应当进行真实、合法、有效性审核。如有必要,应当进行补充调查取证。 第十七条 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取得的证据; (二)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包括剥夺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而取得的证据。

第十八条 应当妥善保管调查取证中取得的证据材料,并立卷归档。

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审理、复核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称案审委),负责对立案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审理。

第四条 案审委应当由五名以上的单数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名。主任委员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

县(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人员编制等实际情况设臵案审委委员。

案审委委员应当由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担任。

第五条 案审委审理案件实行会议制度。案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六条 对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决定的,或者情节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进行集体审理。对其他行政处罚案件,可以由三名以上委员进行集体审理。

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第七条 案审委应当下设办公室(或者专职工作人员,下同)。案审委办公室(以下简称案审办)应当按照查审分离的原则设臵。 案审办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初审;

(二)召集案审会议,组织整理审理记录;

(三)按照案审委提出的处理意见,组织案件承办机构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并履行相关的报批手续;

(四)组织行政处罚案件复核及听证工作;

(五)组织对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批案件的审查;

(六)承担案审委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八条 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以及案件的全部材料提交案审办进行初审。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案由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调查经过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三)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主要证据;

(四)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提出的申辩事实及理由;

(五)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依据;

(六)拟处理意见及其依据;

(七)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九条 案审办应当自接到案件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案件的初审工作。初审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违法主体认定是否准确;

(三)办案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五)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六)处理建议是否合法、适当;

(七)处罚裁量是否合理、公正;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并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第十条 案审办对案件进行初审后,应当提出初审意见,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报请案审委集体审理。

案审办初审时发现案件需要进行补充调查或者案件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向案件承办机构提出补充调查或者补正的建议。 第十一条 案审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本次会议参加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说明本次会议审理案件的数量及审理程序等;

(二)案件承办人员介绍案情及拟处理意见;

(三)案审办介绍案件的初审意见;

(四)参加会议委员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五)参加会议委员对拟处理意见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议,并形成结论性的处理意见;

(六)会议主持人宣布案审会议结束。案件承办人员可以列席案审会议。

第十二条 案审委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违法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或者违法主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对违法行为需要由其他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建议;

(五)对违法行为依法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或者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或者司法机关;

(六)对违法行为需要补充调查或者案件材料需要补正的,提出补充调查或者补正等处理意见。

案件审理可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的专家意见。专家意见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 案审会议应当形成审理记录,经参加会议的案审委委员确认签字,存入行政处罚案卷。具备条件的可以同时采集录像、录音等视听资料,作为文字记录的辅助材料存入案卷。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案审会议结束后,根据案审委提出的处理意见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建议、案件移送等相应的执法文书。

作出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建议、案件移送等决定的,应当报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告知内容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请案审委主任委员批准后送达并执行。 第十六条 当事人提出新的申辩事实及理由的,案审办应当组织进行复核,并报请案审委重新审理。

经过听证的案件,案审办应当报请案审委重新审理。

第十七条 案审委对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案件重新审理后,维持原处理意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并执行。

案审委改变原认定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或者处罚种类及幅度的,应当重新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

经复核重审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不得擅自改变。确有法定事由需要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经案审委重新审理决定,并报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行政处罚执行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既具有法律效力,行政相对人应当在行政处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

第三条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第四条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采取下列措施;

(1)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额3%加处罚款; (2) 依法将查封,扣押的物品拍卖,抵缴罚款; (3)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条 行政相对人却又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行政相对人书面申请,审委会审批准,可以延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六条 依法没收的物品,应先行填写《物品登记表》,依法没收的物品必须按有关规定公开拍卖或变卖。

第七条 执行情况应当记入《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笔录》。

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一、为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制,促进依法行政,及时防止和纠正执法过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局具体工作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应于我局和受局委托行使处罚权的乡镇监理部门。

三、局法制科负责局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同时负责我局行政处罚向滨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政府法制部门的备案报送工作。

四、我局各执法部门做出的当场行政处罚应当在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报法制科备案。

五、局法制科对下列行政处罚必须报保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政府备案:

1、责令企业停止生产或使用;

2、吊销许可证的;

3、罚款30000元以上的(不含当场行政处罚的);

4、依照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听证的;

5、滨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政府认为应当备案审查的。

六、局法制科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七日内或举行听证七日前,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听证通知书滨州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政府备案。

七、局法制科应对各部门报送备案的当场行政处罚,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1、行政处罚的主体程序是否合法;

2、是否符合我局的法定权限和局内界定范围;

3、运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八、法制科对报送备案的当场行政处罚,可以根据需要询问办案部门办案过程的实际情况。

九、对报送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认为有过错的,法规组应立即报告局长召开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经审定后在规定时限内做出维持、撤销或变更原处罚决定的意见。

十、法规组应根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政府调阅报送备案行政处罚决定的卷宗的要求,及时送审有关卷宗和材料,办案部门应提供方便。

十一、法制科应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及时报送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表。

十二、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执法监察制度

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监察主体:以惠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主体依法实施执法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各中队与有关科室,与镇办、开发区安监站或与部门实行联合执法。

二、执法监察时间安排:按照执法检查计划安排落实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任务,对镇办、开发区负责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可结合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安排适时调整。

三、执法监察范围:县安监局负责监督管理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

四、执法监察的内容:主要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开展执法检查活动。主要按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十九项内容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或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实际情况选择部分项进行执法检查。

五、执法监察采取以下方式:

1、听取汇报,调阅案卷和其他资料;

2、进入生产现场,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

3、在职权范围内采取的其他方式。

六、在执法监察中发现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能立即整改的,责令立即整改;

2、不能立即整改的,责令限期改正;

3、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和程序,按照管辖权限,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扣押;

七、按《惠民县安监局科室、中队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实行考核。对违反工作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习培训制度

1、每周五下午为安监执法大队学习时段,如遇特殊情况可另行调整,凡急需传达贯彻的省、市、区有关文件或会议精神不受规定时间限制。

2、学习方式:采取全队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提倡鼓励自学。集中学习必须提前一天通知。

3、学习内容:上级有关指示精神、政治、业务、法律知识学习及本局有关规定。业务学习由大队组织,分管领导主持。

4、周四下午学习时间纳入正常考勤,若无故缺勤视为旷工处理。严格执行学习考勤制度,任何人不得无故缺席,无故不参加学习者,记缺勤。未经分管领导或者大队长批准,不得无故缺席,否则按旷工处理。

5、建立专用学习笔记,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保证学习质量。

6、严格学习纪律,学习期间不得随意讲话、闲谈、议论、打瞌睡。

7、积极参加国家、省市及局组织安排的学习、培训,有关费用,按局规定执行。

教育培训制度

为了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满足安全监管工作不断发展的需要,结合大队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教育培训对象。主要是新队员的业务培训和全体队员日常培训。

2、教育培训学习内容。主要是学习政治理论、安全法律法规等其他知识。

3、教育培训的时间。新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上岗前不少于半个月的教育培训;大队队员每年一次为期10天的集训。

4、参加教育培训人员的待遇

(1)、队员参加学习要与其任用、提拔、升级、转岗结合起来,实行优胜劣汰,经培训为合格者不得上岗执法。

(2)、参加学习培训期间,一切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与在工作岗位上的队员一样。

5、执法大队队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由区局宣传教育办公室负责组织管理。

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

1、局成立党组学习中心组。人员构成为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党办、局办负责同志。

2、要制定学习计划,集中学习,每月不少于2天,全年不少于25天;

3、要搞好学习记录和考勤登记,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一旦缺席,要进行补学。

4、中心组学习以专题学习为主,每名成员都要建立学习笔记。要理论联系实际,要同工作、调研和决策相结合。

5、每名领导每年至少要写出一篇对自己分管工作有一定指导意义的理论文章或调研报告。

安全宣传教育制度

为建立安全事故与伤害预防管理长效机制,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与伤害的能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保障居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在每年的重点时期(夏季:防雷电、防汛;冬季:防火、防冻)和重大节日(元旦、春节、五

一、国庆节)期间应开展有关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2、宣传培训内容包括宣传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家居、消防、交通、老年人、儿童及学校、社会治安等实用安全知识,大力倡导安全健康的生产和生活方式,营造“人人讲安全、人人懂安全”的浓厚氛围。

3、采取多种形式的宣传方式,通过宣传橱窗、知识讲座、发放安全宣传品、横幅海报、宣传栏、横幅标语、印发安全知识传单、发放安全知识手册、张贴安全温馨提示等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宣传教育。

4、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月”等专题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5、各类宣传教育工作要及时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包括文本资料、影像资料和电子资料),做到有计划,有记录,及时归档。

会议制度

1、全体人员会议由分管领导主持,大队全体人员参加,大队负责做会议记录。一般每周召开一次。

2、会议主要内容

(1)传达、学习、落实上级有关重要指示、文件以及局长办公会议精神、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2)大队汇报前期工作完成情况和近期工作安排,布臵下一阶段工作计划。

(3)研究大队行政工作的重要事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4)其它需要研究部署的工作。

3、会议纪律

(1)未经队长批准,不得无故不到会,否则按旷工处理。 (2)会议期间未经批准不得中途退场,不得喧哗、议论、打瞌睡。

(3) 会议要求严肃认真,认真做好会议笔记,会后写出会议纪要,上报局办公室。

(1) 严守组织纪律,不得泄漏需要保密的事项。

4、召开会议必须使用专用记录本,注意保存和归档。

党组会议制度

一、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特殊需要可临时召开。

二、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确定和主持。

三、党组会议由党组成员参加,必要时可吸收有关同志列席会议。会议须有党组成员半数以上到会方能举行。决定班干部任免不得采用非会议形式,正式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讨论决定。

四、会议在决定问题时,应经充分讨论后做出决定,如对需要决定的重要问题产生意见分歧,一般应缓议,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和交换意见后再作决定。必须决定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党组成员不能出席会议或对会议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五、每次党组会议均作会议记录,记录经会议主持人签字后存永久档案。

六、党组会议讨论的情况和决定的问题,在一定的时间内不需要向外传达的,要严格保密,需传达贯彻的,可由分管的党组成员或党组指定专人按工作程序进行。

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

一、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和上级要求可以增加。全体党组成员参加,必要时可吸收部分机关党小组成员和科级干部列席参加。

二、召开民主生活会之前,要结合工作和思想实际,广泛征求党内外、机关内外、班子成员意见,选准生活会主题,然后同党组成员打招呼,使大家做好充分准备,要求有书面发言提纲。

三、党组民主生活会议题及召开时间确定后要向市直机关工委、市委组织部成员招呼,请他们派人参加指导。

四、生活会上要求党组成员认真学习和对照《党章》和《准则》检查自己的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切实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达到互相帮助、增进团结、改进工作、转变作风提高班子整体战斗力和凝聚力的目的。

五、民主生活会由党组书记主持,要认真做好记录。会后要形成会议纪要上报有关部门,同时要通过一定渠道和形式向全体党员和班干部通报生活会情况,以便党内外监督和检查。

局务会议制度

一、局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二、局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和各科(室)科长出席。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主持。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决定和部署全局的重要工作;

(二)讨论制定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点及措施;

(三)通报全区安全生产形势;

(四)讨论其他需由局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三、局务会议的议题由局长确定,或由办公室会同有关科室提出初步意见,报局长确定。

四、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

局长办公会议制度

一、局长办公会议每周召开一次,根据日常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

二、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和各科(室)科长出席。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主持。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研究部署全局的重点工作;

(二)传达区委、区政府重要会议精神和上级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

(三)研究讨论区政府交办的事项和需报请区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

(四)审议重要会议的工作报告和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重要文件;

(五)分析全区安全生产形势;

(六)研究、讨论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报告及批复意见;

(七)讨论各科请示的重要事项和需要提交局长决定的其它事项。

三、各科室提交到局长办公会议的工作计划,要形成书面材料,并报局长、分管局长和办公室,最后由综合科负责整理存档。

四、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并对会议决定的事项负责催办、检查和反馈。

物资器材管理制度

一、人人都要自觉爱护统一配臵的办公桌椅、文件橱、微机、打印机、传真机、饮水机、电话等,做到不人为损坏、不丢失。

二、微机、打印机、复印件、传真机、摄像机、照相机等设备设施,由内勤人员负责,不得对外及个人私用。

三、微机、打印机、复印机、摄像机等物资器材必须按程序操作,并定期保养、检修和维护。上述设备出现故障不得盲目操作与拆修,由局办公室负责联系维修。

四、检查仪器设备装备统一保管,由相对固定人员使用,搞好维护保养,人为损坏或丢失要按原价赔偿。

五、检查设备外借使用时,由大队长批准,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外借。

限时办案制度

一、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期限

1、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2、从立案进行事故调查之日起3日内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鉴定、检验、检测等特殊情况例外)。

3、第四至七个工作日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第八个工作日,事故报告先后由大队负责人、法制科、分管局长负责审查。

5、事故调查组会议讨论通过后,立即制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需要听证的,三日内向法制科提出申请,法制科应立即通知大队并组织实施。

6、如果当时人不要求听证,自告知书领取之日起,3日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15日内上缴罚款,逾期按罚款总额3%收缴滞纳金。

8、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90日内,特殊情况180日内拒不执行或部分不执行的,办案人员将案卷移交法制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简易程序及一般程序处理期限

1、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经大队负责人口头批准后实施,并于实施之日起5日内报荣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一般程序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局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3、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15日内上缴罚款,逾期按罚款总额3%收缴滞纳金。

4、当事人对下达的行政处罚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彻底的,办案人员将案卷移交法制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制度

一、执法文书档案实行一企一档,立案查处的案件要一案一卷;现场处罚案件一般一案一卷,对在同一时间同一现场办理的同类案件,经领导批准可数案一卷。

二、各中队确定一名档案管理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形成的执法文书以及其他资料于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归档,并建立登记台账。

四、案卷由案件承办中队负责整理立卷,于结案后15日内交档;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审查归档并建立登记台账。

五、案卷字迹工整、清晰、装订规范、整齐。

六、案卷立卷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抽取、涂改和销毁案卷材料。未经大队负责人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阅案卷。

七、档案到期需要销毁时,由档案管理人员提出申请,列明清单,报领导批准后,由2人以上监督销毁。

八、大队每季度组织档案管理情况检查,发现问题,落实责任,认真整改。

惠民县安监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有效地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正确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错案责任追究,主要指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

(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适用依据错误的;

(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五)违反法定程序的;

(六)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

前款所称的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是指行政执法行为被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行政复议机关等有权机关的决定予以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因生产经营单位、中介机构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致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无法作出正确行政执法行为的;

(二)因有关行政执法依据规定不一致,致使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不当的;

(三)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

(四)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良后果被及时消除的;

(五)按照批准、备案的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程序已经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

(六)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已经依法查处,因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生产经营单位非法生产或者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已经依法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取缔或者关闭的;

(八)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九)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已经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议的;

(十)依法不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二、承担责任的主体

第四条 承办人直接作出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第五条 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经审核、批准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分别按照下列情形区分并承担责任:

(一)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批擅自作出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按审核、批准的内容实施,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二)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承办人提出的意见错误,审核人、批准人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以纠正,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审核人、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审核人改变或者不采纳承办人的正确意见,批准人批准该审核意见,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

(四)审核人未报请批准人批准而擅自作出决定,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审核人承担责任;

(五)审核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批准人作出错误决定的,由审核人承担责任;

(六)批准人改变或者不采纳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

(七)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

第六条 因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指派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单位或者人员执法,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指派部门及其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七条 因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参与作出决定的其他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擅自改变集体决定,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该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共同作出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由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不能区分主、次责任人的,共同承担责任。

因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内设机构单独决定,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该机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个以上内设机构共同决定,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有关内设机构共同承担责任。

第九条 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内设机构会签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分别按照下列情形区分并承担责任:

(一)主办机构提供的有关事实、证据不真实、不准确或者不完整,会签机构通过审查能够提出正确意见但没有提出,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主办机构承担主要责任,会签机构承担次要责任;

(二)主办机构没有采纳会签机构提出的正确意见,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主办机构承担责任。

第十条 因执行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指示、批复,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作出指示、批复的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承担责任。

因请示、报告单位隐瞒事实或者未完整提供真实情况等原因,致使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错误指示、批复的,由请示、报告单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其不当或者违法责任由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承担。

第十二条 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改变、撤销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有关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本章规定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区分并承担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与适用

第十四条 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内设机构的责任追究包括下列方式: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包括下列方式:

(一)批评教育;

(二)离岗培训;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五)调离执法岗位;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第十五条 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时候,应当根据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有关规定决定。

第十六条 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情节较轻、危害较小的,对行政执法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或者离岗培训,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情节较重、危害较大的,对行政执法人员予以调离执法岗位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七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内设机构在年度行政执法考核评议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行政执法人员在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予以离岗培训、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八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行政赔偿费用。

第十九条 对实施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执法人员,依照《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辞退处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所规定的职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三)积极配合责任追究,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四)依法可以从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因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干扰、阻碍责任追究的

(四)对检举人、控告人、申诉人和实施责任追究的人员打击、报复、陷害的;

(五)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的;

(六)依法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四、责任追究的机关与程序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追究;所属内设机构和其他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由所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追究。

第二十四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进行责任追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自行政执法行为被确认违法、不当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当事人的情况书面通报本部门负责行政监察工作的机构;

(二)负责行政监察工作的机构自收到法制工作机构通报或者直接收到有关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的举报之日起60日内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报本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三)负责人事工作的机构自责任追究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落实决定事项。

法律法规对责任追究的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制作《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书》。《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书》由负责行政监察工作的机构草拟,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决定。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书》应当写明责任追究的事实、依据、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离岗培训和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还应当写明培训和暂扣的期限等。

第二十六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负责行政监察工作的机构应当将追究责任的有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书》应当送到当事人,以及当事人所在的单位和内设机构。责任追究决定作出后,作出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派人与当事人谈话,做好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

当事人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公务员法》等规定申请复核和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当事人的责任追究情况应当作为其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事工作的机构应当将责任追究的有关材料记入当事人个人档案。

行政执法回避制度

一、行政执法人员是办理案件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二、行政执法人员在办案中发现当事人与自己或自己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三、当事人认为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其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提出执法回避申请。

四、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中队负责人决定。中队长的回避,由大队负责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之前,具体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五、被通知执法回避的人员不得干预其他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

六、执法回避应当排除各种法外因素的干预和影响,保证行政执法的顺利进行。

重大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1、较大、重大案件合议应遵循合法、及时、公正、公平和便民的原则,由局办公会对案件的查处情况进行讨论,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得出处理意见。

2、合议领导小组组成:局领导、执法大队大队长组成。

3、较大、重大案件范围:(1)采取一般程序的案件;(2)影响较大或案件关系复杂的案件;(3)超过10人以上的集体上访的案件;(4)其他。

4、局长办公会对较大、重大案件的合议程序是: (1)听取办案执法人员的汇报;(2)向办案执法人员提出询问;(3)进行讨论和研究;(4)决定合议结果。

5、合议后将合议结果通知执法大队,由执法大队具体实施。

6、合议人员实行回避制,凡是与案件当事人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

信息化工作管理制度

计算机安全保密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

二、工作人员要熟悉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计算机安全保密制度并认真贯彻实施。

三、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讯中泄露本单位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本单位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本单位秘密。

四、涉密机器要配备必要的保密措施,尽量采用成熟的、经有关部门认可的综合技术防范手段。计算机操作人员岗位职责

一、熟练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严格按照各项工作的操作规程进行规范操作。

二、计算机所用软盘、U盘由单位统一提供,其它软盘、U盘不准进入机房,严禁在计算机上玩游戏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三、要保持设备的整洁,要经常对有关设备进行保养,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计算机使用管理制度

一、计算机系单位贵重财产和精密设备,由专人负责,为确保软硬件设备的正常运转,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均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二、计算机软件、硬件及其相关物品要妥善保管、正确使用,确保机器的正常运作。

三、非本单位人员未经计算机管理人员批准不得使用计算机及相关设备。

四、对计算机及其外设应当定期检查,定期保养,保证计算机运行安全可靠。

五、定期进行防病毒、查毒工作,做好重要数据备份工作。

六、禁止安装与工作内容无关的软件,不得利用本单位计算机炒股、玩游戏、聊天及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七、妥善保管软硬件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驱动程序、保修卡及重要随机文件。

八、使用人员如发现计算机系统运行异常,应及时与计算机管理人员联系,非专业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拆开计算机调换设备配件。

九、请电脑公司专业人员对计算机及外设进行维修时,应有人自始至终地陪同。

十、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增强安全意识,应协同有关人员定期检查各种用电设备和门窗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电、防雷,防水工作。

惠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廉政建设

制度

一、必须勤政守纪,严格遵守工作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有事须按规定请假,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二、必须认真学习,掌握业务知识,按岗位职责的要求,恪尽职守,勤奋工作,坚持工作标准,提高工作质量,自觉履行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三、必须爱岗敬业,严格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岗位工作守则,遵纪守法,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四、安监执法人员在安全执法监察中,必须严格遵守\"九不准\"的工作纪律。\"九不准\"的具体内容包括:不准以任何理由违反规定收取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礼品,严禁借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由监管监察对象支付费用的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严禁参加任何形式的赌博;不准以任何形式从事安全生产评价及其他中介活动,或收取中介机构提供的钱物;不准违反规定向监管监察对象集资、摊派、拉赞助、推销产品、索要钱物、接受馈赠或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友谋取私利;不准到被监管监察单位报销应由本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滥施行政处罚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不准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私自处理、留臵罚没财产;不准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或对监管监察对象故意刁难和打击报复;不准在企业入股\"分红\"或提供有偿技术咨询服务。

五、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监管服务对象监督。

六、任何行政执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严肃处理,性质和情节轻微的,责令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性质和情节严重,影响较坏,群众意见大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调离执法岗位直至辞退;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6篇:安监局执法工作机制

继续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素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及时、有效实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习培训、资格管理对象是指具有建设系统行政执法任务的执法人员及行使建设系统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监督人员,所有参与建设系统行政执法的人员必须经过县法制办行政执法培训班学习,成绩合格后获得行政执法资格,领取《行政执法证》后,方能参与行政执法。

第三条 法制科负责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制度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学习培训分为监督检查学习培训行政执法学习培训和我单位管理知识业务学习培训三种。

县级行政执法学习培训是指县法制办组织的全县行政执法培训。每年视县法制办的行政执法培训计划和本职工作需要积极组织参加。

第五条 法制学习培训必须确保培训效果,培训结束必须通过培训考核。学习培训考核结果应作为考核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 定期学习培训制度。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期管理知识学习培训班。 第七条 定期研讨制度。每年召开一次由执法人员参加的讨论会,交流学习心得,研究在执法活动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执法水平和对执法的认识。

第八条 法制学习培训考核应与持证上岗和执法证件年审相结合;

凡新上岗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市法制办学习培训考核合格,获得行政执法资格后才能参与行政执法。

安全生产举报案件核查制度

为了更好的开展执法监管工作,及时处理举报投诉案件,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1、执法大队,应在接到举报投诉受理处理单后,调查核实举报投诉真实性。确有违法行为的,及时建立案案卷,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实施行政处罚。结案后及时将调查原始材料及处理意见及时整理归档。

2、举报投诉内容较复杂并违法事实清楚的,执法大队人员应事先就有关情况进行充分讨论,制定调查方案,必要时利用相关设备对有关情况进行暗访。

3、经调查核实,未查实被举报投诉人有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调查即告终结。

4、调查时限:执法大队接到举报投诉案件后,应在接到《安全生产监管举报投诉案件登记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的调查时效内,将调查结果及拟处理意见报告局办公会讨论,经局办公会同意后由执法大队落实,并将处理结果答复举报、投诉人。如因案情重大复杂,需延长调查期限的,执法大队应说明情况,但延长调查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及《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大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稀“安监局”)职能科室及大同一生一世产监察大队(下称“监察大队”)依法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件(下称“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 行政处罚案件,是指安监局各职能科(室)及监察大队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查处的或接到的举报、移送的违反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 承担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的安监局职能科室和监察大队统称为案件办理单位。负责案件查处的安全执法人员必须取得安全监察执法资质,执法过程中不得少于两人。

第四条 市安监局成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工作。案审委主任由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其他局领导担任,委员由查关职能科(室)及监察大队负责人担任。案审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科,负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包括50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包括1000元)罚款或者警告、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的行政处罚案件,由市安监局职能科(室)或监察大队依法办理;对适用于立案程序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根据实际情况由政策法规科委托监察大队依法查处。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职科能(室)对需要立案程序查处或群众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件,填写《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件移交表》后,由政策法规科委托监察大队依法查处。

对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局有关规定办理。由相关科室参与调查,调查结束后,拟写事故处理报告,经政策法规科审核后,提交局领导审批后上报。

第六条 案件办理单位立案查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审批,批准之日即为案件办理起始时间。

第七条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或举报的不立即查处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但又来不及立案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执法人员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及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并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审批手续。

第八条 对个 处以人民币1000元及以下(包括1000元)、单位处以(含没收违法所得折合并处)人民币3万元及以下(包括3万元)的违法行为案件,由案件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审查批准后,按规定制作行政执法签发盖章,然后由政策法规科委托监察大队依法查处。

第九条 对适用下列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提请案审委审理:

(一)个人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上(不含1000元)、单位处以(含没收违法所得折合并处)人民币3万元(不合3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或者吊销有关证照:

(二)需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行政处罚案件;

(三)需要变更或撤销已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案件;

(四)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

(五)案审委文任、副主任认为需要审理的其他案件。第十条 案审委审理行政处罚案件实行集体审议制度。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主持人根据案件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参加安审委会的委员,参会委员不得少于5人,案件经办人应当列席案审委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案审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第十一条 对需要局案审委审查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案件办理单位向案审委办公室提出申请,案审委办公室对案件进行初审。经初审,对案件材料不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及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需要补充调查的,报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批准后后退案件办理单位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对案件材料齐全,具备案审委审议条件的,提交案审委审议。 第十二条 案审委会议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承办部门汇报案件的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 (二) 初审部门汇报案件初审情况; (三) 案审委委员审议;

(四) 案审委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做出决定。

第十三条 案审委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理的主要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违法事实是否确凿,证据是否充分有效;

(三)适用的法律或条款依据是否正确;

(四)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规范;

(五)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六)处罚意见是否适当;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对事实清楚,法律使用适当,能形成一致意见的行政处罚案件,依法做出相应的处罚决定;对审议中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补充调查的行政处罚案件,不予做出处罚决定,在案件办理单位对行政处罚案件重新调查或补充调查完毕后,重新提交案审委审议。

第十五条 案件办理单位依据会议的审理结果制作相应的行政执法文书,经主持会议的案审委主任或副主任签发盖章。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输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可经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批准适当延长,但一般不得超过90日。

第十七条 案件办理完毕后,案件办理单位应当制作《结案审批表》,报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审批结案,并在结案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文书、图表、视听资料等交政府法规科分类立卷归档。

第十八条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所使用的执法文书,由政策法规科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网站发布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自行制作。

执法过程中需使用加盖市安监局印章的(空白)执法文书,由政案件办理单位提出数量、种类(不包括进入立案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政策法规科登记并编号,经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批准后,加盖市安监局印章。案件办理单位对空白执法文书要妥善保管,并将使用情况及时向政策法规科反馈。

执法过程中需使用的封条由市安监局政策法规科制作、编号和盖章,案件办理单位可直接到政策法规科领用。封条使用情况及时向政策法规科反馈。

第十九条 在局机关作出吊销有关证照,实施关闭或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单独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局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由监察大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政策法规科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会审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领导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 凡各执法科室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

(一)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累计在3万元以上,或行政处罚在2万元以上的;

(二)处以责令停产停业;

(三)处以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执业许可证;(四)跨辖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五)已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案件;

(六)主管领导认为情节复杂或其他应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四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以领导办公会的形式举行。参加会议的人员还有:相关执法科室科长及案件承办人员。稽查科负责集体讨论会议记录。

执法科室在召开领导办公会前三日内,应当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交稽查科,由法规科负责提交领导办公会讨论。 第五条 集体讨论会议程序:

1、由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和拟处罚意见等有关内容;

2、涉案的执法科室发表意见;

3、进行集体讨论;

4、法规科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表决;

5、参会人员阅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

第17篇:安监局行政执法依据

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定行政机关

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执法职责: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负责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市政府行政机构。

1、依法行使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依法行使国家矿山(煤矿)安全监督职能。依法监督矿山(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煤矿)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参与组织矿山(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审查验收工作;

3、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4、负责全市铁路道口、铁路交通安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综合协调监管铁路道口的增设、改建、合并、拆除等工作;负责对无人看守铁路道口管理的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铁路道口、铁路交通安全等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

5、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行政许可、核发证照、验收;按照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规定,负责发放及监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使用管理工作;

6、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7、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8、依法监督检查验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无)

(三) 法律法规规章委托的组织 (无)

行政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2002.1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1993.5.1)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 施行时间:2002.3.15)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 施行时间:1996.10.30)

5、《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 施行时间:2000.12.1)

6、《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施行时间:2005.8.31)

7、《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 施行时间:2005.11.1)

8、《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 施行时间:2006.1.11)

9、《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省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2001.7.21)

10、《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局 国家煤监局施行时间:2003.7.1)

11、《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条例》(国家经贸委 施行时间:2002.11.15)

1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 施行时间:2002.11.15)

1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局国家煤监局施行时间:2004.4.19)

14、《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国家安监局施行时间:2005.1.1)

15、《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监局国家煤监局 施行时间:2005.2.1)

16、《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局 国家煤监局 施行时间:2005.2.1)

17、《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 施行时间:2005.9.1)

18、《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 施行时间:2006.3.1)

行政行为(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一)行政许可[审批](10项)

1、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3)《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第八条“行业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本系统的劳动安全工作实行管理,主要职责是:

(四)组织指导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特种人员的劳动安全教育培训,将安全工作作为对单位负责人考核的重要依据;”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3)《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第八条“行业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本系统的劳动安全工作实行管理,主要职责是:

(四)组织指导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特种人员的劳动安全教育培训,将安全工作作为对单位负责人考核的重要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第七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进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做到持证上岗。”

4、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审查验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行业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本系统的劳动安全工作实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三)审查和督促落实生产性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设施,使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5、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批准书(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第六条“设区的市、地区、盟、自治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以外的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6、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7、危险化学品储存批准书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8、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二)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9、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10、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五条“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二)行政处罚(239项)

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资格。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一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由原发证机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格”。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或者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4)《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工作中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5)《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检测检验机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2、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重伤事故或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三至九人死亡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6、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7、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8、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三)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

9、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四)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10、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五)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1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重伤事故或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三至九人死亡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1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1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1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16、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17、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18、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员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员监督检查的;” (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煤矿有关人员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19、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情况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提供虚假情况的;”

20、生产经营单位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21、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2、生产经营单位对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23、生产经营单位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24、生产经营单位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25、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6、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 (4)《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条“煤矿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并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27、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 (5)《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一条“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6)《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7)《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业人员上岗作业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28、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

29、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擅自上岗作业的。”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5)《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条“煤矿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并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30、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3)《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4)《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5)《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31、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3)《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的;”

32、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劳动行政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5)《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生产,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6)《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33、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3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35、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36、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7、生产经营单位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38、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39、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0、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41、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42、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43、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4、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之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

45、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之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46、生产经营单位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之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47、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48、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49、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50、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1、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安全检测仪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使用,逾期不改正或者不立即停止使用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52、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使用,逾期不改正或者不立即停止使用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53、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54、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55、矿山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对矿山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进行定期检测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矿山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按照下列要求定期检测:

(一)粉尘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两次;

(二)三哨基甲苯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一次;

(三)放射性物质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三次;

(四)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点,井下每月至少检测一次,地面每季度至少检测一次;

(五)采用个体采样方法检测呼吸性粉尘的,每季度至少检测一次。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56、井下采掘作业,未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井下采掘作业,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应当加强支护。

露天采剥作业,应当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不得对深部或者邻近井巷造成危害。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57、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未加强支护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井下采掘作业,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应当加强支护。 露天采剥作业,应当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不得对深部或者邻近井巷造成危害。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58、露天采剥作业,未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井下采掘作业,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应当加强支护。

露天采剥作业,应当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不得对深部或者邻近井巷造成危害。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59、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对深部或者邻近井巷造成危害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井下采掘作业,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应当加强支护。

露天采剥作业,应当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不得对深部或者邻近井巷造成危害。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60、煤矿和其他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矿井,未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有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现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煤矿和其他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矿井,应当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任何人不得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61、从事矿山开采,有瓦斯突出的,未编制专门设计文件,未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在下列条件下从事矿山开采,应当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并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

(一)有瓦斯突出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62、从事矿山开采,有冲击地压的,未编制专门设计文件,未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在下列条件下从事矿山开采,应当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并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

(二)有冲击地压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6

3、从事矿山开采,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未编制专门设计文件,未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在下列条件下从事矿山开采,应当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并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

(三)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64、从事矿山开采,在水体下面开采的,未编制专门设计文件,未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在下列条件下从事矿山开采,应当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并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

(四)在水体下面开采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65、从事矿山开采,在地温异常或者有热水涌出的地区开采的,未编制专门设计文件,未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在下列条件下从事矿山开采,应当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并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

(五)在地温异常或者有热水涌出的地区开采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66、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未及时清出采场浮矿和其他可燃物质,回采结束后及时封闭采空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及时清出采场浮矿和其他可燃物质,回采结束后及时封闭采空区;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67、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未采取防火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二)采取防火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68、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未定期检查井巷和采区封闭情况,测定可能自然发火地点的温度和风量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三)定期检查井巷和采区封闭情况,测定可能自然发火地点的温度和风量;定期检测火区内的温度、气压和空气成份。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69、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未定期检测火区内的温度、气压和空气成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三)定期检查井巷和采区封闭情况,测定可能自然发火地点的温度和风量;定期检测火区内的温度、气压和空气成份。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70、井下采掘作业接近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的断层、流砂层、砾石层、溶洞、陷落柱时,未探水前进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井下采掘作业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探水前进:

(一)接近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的断层、流砂层、砾石层、溶洞、陷落柱时;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7

1、井下采掘作业接近与地表水体相通的地质破碎带或者接近连通承压层的未封钻孔时,未探水前进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井下采掘作业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探水前进:

(二)接近与地表水体相通的地质破碎带或者接近连通承压层的未封钻孔时;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72、井下采掘作业接近积水的老窑、旧巷或者灌过泥浆的采空区时,未探水前进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井下采掘作业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探水前进:

(三)接近积水的老窑、旧巷或者灌过泥浆的采空区时;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73、井下采掘作业发现有出水征兆时,未探水前进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井下采掘作业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探水前进:

(四)发现有出水征兆时;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74、井下采掘作业掘开隔离矿柱或者岩柱放水时,未探水前进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井下采掘作业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探水前进:

(五)掘开隔离矿柱或者岩柱放水时。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75、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

采掘工作面进风风流中,按照体积计算,氧气不得低于20%,二氧化碳不得超过0.5%。 井下作业地点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8°C;超过时,应当采取降温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76、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未及时封闭采空区和已经报废或者暂时不用的井巷,减少氡气析出量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必须采取下列措施,减少氡气析出量:

(一)及时封闭采空区和已经报废或者暂时不用的井巷;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77、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未用留矿法作业的采场采用下行通风,减少氡气析出量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必须采取下列措施,减少氡气析出量:

(二)用留矿法作业的采场采用下行通风;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78、开采射性矿物的矿井,未严格管理井下污水,减少氡气析出量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必须采取下列措施,减少氡气析出量:

(三)严格管理井下污水。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79、矿山企业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控制粉尘危害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矿山企业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应当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控制粉尘危害。 井下风动凿岩,禁止干打眼。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80、井下风动凿岩,干打眼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矿山企业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应当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控制粉尘危害。 井下风动凿岩,禁止干打眼。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81、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七条“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达到要求,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并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82、煤矿作业场所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专用放炮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或者使用明火明电照明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 法律依据: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煤矿作业场所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专用放炮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或者使用明火明电照明,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8

3、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作业、责令停产。 法律依据: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二条“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经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84、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三条“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经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并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

5、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 法律依据: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六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8

6、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 法律依据: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六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87、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 法律依据: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六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8

8、煤矿企业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煤矿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排查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89、煤矿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90、瓦斯超限作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9

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仍然进行生产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9

2、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仍然进行生产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93、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仍然进行生产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9

4、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仍然进行生产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9

5、超层越界开采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9

6、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仍然进行生产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9

7、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仍然进行生产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9

8、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9

9、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仍然进行生产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100、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1、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2、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仍然进行生产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3、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4、煤矿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该煤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煤矿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该煤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10

5、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未按照国家规定轮流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1周内其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企业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6、煤矿企业没有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煤矿职工安全手册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煤矿企业没有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煤矿职工安全手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7、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10

8、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10

9、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110、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1

11、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1

12、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

13、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1

14、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

1

15、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1

16、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四)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1

17、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五)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1

18、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1

19、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120、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1

21、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一)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1

22、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1

23、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三)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1

24、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四)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1

25、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五)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1

26、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六)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

1

27、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七)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1

28、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或者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八)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或者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1

29、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或者发现被盗、丢失、误售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九)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或者发现被盗、丢失、误售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130、危险化学品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

31、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

1

3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其产品的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其产品的;” 1

33、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三)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1

34、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或在接到登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登记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或在接到登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登记的;” 1

35、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出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

1

36、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转让、出租或伪造登记证书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转让、出租或伪造登记证书的;”

1

37、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担变化时,未按规定按时办理中心登记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担变化时,未按规定按时办理中心登记手续的;”

1

38、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的;”

1

39、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终止生产或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终止生产或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

140、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的;” 1

41、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不再具备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基本条件的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二)不再具备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基本条件的;”

1

42、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经营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三)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经营许可证的。

1

43、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1

44、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1

45、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1

46、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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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1

48、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1

49、生产经营单位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 150、生产经营单位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1

51、造成事故隐患但未发生伤亡事故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作业。 法律依据:

《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造成事故隐患但未发生伤亡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分级实施监察的职责内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对有现实危险的应责令有关岗位的人员停止作业,消除隐患;拒不停止作业或逾期拒不改进的,可对责任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应负行政责任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1

52、造成事故隐患但未发生伤亡事故的,有关岗位的人员拒不停止作业或逾期拒不改进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造成事故隐患但未发生伤亡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分级实施监察的职责内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对有现实危险的应责令有关岗位的人员停止作业,消除隐患;拒不停止作业或逾期拒不改进的,可对责任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应负行政责任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1

53、发生一般伤亡事故或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发生一般伤亡事故或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责任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应负行政责任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1

54、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责任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

55、发生特大伤亡事故或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发生特大伤亡事故或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责任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八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

56、隐瞒、拖延或谎报事故,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隐瞒、拖延或谎报事故,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另行加处责任单位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加处责任人员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

57、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 处罚种类:停止受理许可申请。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许可申请。” 1

58、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1

59、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160、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16

1、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16

2、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16

3、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16

4、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16

5、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16

6、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16

7、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

8、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物品、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16

9、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物品、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170、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17

1、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17

2、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17

3、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17

4、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17

5、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17

6、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物品、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吊销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17

7、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物品、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吊销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17

8、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不合格,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第二十五条“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不合格,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17

9、已经取得结论为合格的安全审查意见书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未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重新进行安全审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第二十六条“已经取得结论为合格的安全审查意见书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未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重新进行安全审查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18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十五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

一、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8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制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具)、保健品,安全设施、设备,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和职业卫生,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奖惩等规章制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具)、保健品,安全设施、设备,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和职业卫生,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奖惩等规章制度。

第四十五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

一、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8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投入未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四十五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

一、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8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五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

一、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8

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经考核合格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

第四十五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

一、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8

5、特种作业人员未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四十五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

一、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8

6、本实施办法第

八、九条规定以外的从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第

八、九条规定以外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四十五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

一、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8

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

一、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8

8、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生重大事故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一)发生重大事故的;”

18

9、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安全操作法)和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作业安全规程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安全操作法)和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作业安全规程。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19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未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划和布局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划和布局;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19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未在设区的市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在设区的市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19

2、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的距离未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19

3、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的距离未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19

4、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的距离未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19

5、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的距离未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19

6、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的距离未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19

7、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距离未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19

8、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距离未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19

9、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20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采用和使用了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五)不得采用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20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未与员工宿舍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六)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与员工宿舍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20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周边防护距离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七)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20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未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八)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需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20

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无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未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20

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20

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辨识、确定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辨识、确定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20

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已确定的重大危险源,无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未定期检测、检查,并未建立重大危险源检测、检查档案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对已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应当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定期检测、检查,并建立重大危险源检测、检查档案。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20

8、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其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和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其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和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20

9、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其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无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其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二)有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210、大型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无专职消防队,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根据实际需要有义务消防队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其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三)大型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有专职消防队,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实际需要有义务消防队;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21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其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其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四)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212、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按照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整改而进行整改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

第18篇:执法大队三季度工作计划

执法大队三季度工作计划

现将执法大队三季度的工作计划,给领导和同志简单的汇报,不足之处请各位领导和同志批评指正。

三季度(7-9月)是炎热的夏季,对于夏季的工作安排,我大队将灵活、多样、分时、分批对工作进行合理科学分工,力求做到工作休息双不误。具体工作有以下几方面:

一、打击非法营运,维护客运秩序。对县城各线路存在非法营运的行为进行严厉整治,重点整治对象是城内“打伞摩的”,及花垣—保靖、城区—振兴、城区—佳民等几条线路的非法营运车辆进行查处,维护客运秩序,保障城区交通。

二、查处城区车辆乱停乱靠,保障交通秩序。对城区各主次干道严密巡查。

1、以“西门口”、公交站台、学校周边、农贸市场为重点区域;

2、加大力度对“五环大酒店”外的货的车辆长时间占用停车位现象的管理。发现违章及时纠正,原则上以教育为主,对部分违章性质恶劣,严重影响交通秩序的行为将予以严厉处罚。

三、进一步对烟花炮竹燃放、宠物圈养进行宣传。夏季高温,天气炎热,烟花组在做好城区内宣传工作的同时,将逐步辐射至城郊、城乡结合带,特别是对房屋周边堆积有干材、草料的住户重点宣传。对于宠物的圈养,夏季动物性情暴躁且多携带病菌,要求户主规范宠物喂养。

四、各路段街面治理、临街门面管理。随着天气变热,夜市、流动商贩越来越多,我大队按照局领导的工作要求,及时将工作重心转移,做好夜间的临街门面和街面流动商贩的管理工作。

五、科学分工,合理安排工作。各中队、烟花组,根据其工作性质、路段情况,队员全员上岗,分为定点组和流动

巡逻组。工作重点集中在上午(7点-12点)、晚上(16点-21点30)时间段,上午重点为流动菜摊、小吃推车等;晚上重点为水果商、服装、饰品摊点等。中午时间车辆、摊贩少,路段可采取车辆巡逻为主。

六、边城镇工作

我大队将按照局领导工作指示,调6个执法队员长期协助、指导边城政府维护景区内占道经营、乱堆乱放等城市管理方面工作。

七、做好局单位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1、认真配合我局做好各类迎检、大型活动的城市管理,维持好管辖区内的秩序;

3、积极开展城市管理专项、综合整治行动;

4、制作、完善各类突发事件的预案,合理人员分配、车辆调度;

5、积极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执法大队

2011年6月25日

第19篇:行政执法大队工作总结

行政执法大队2009年工作总结

2009年,行政执法大队在市委、市政府、市局党组的领导下,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并将其同执法工作紧密联系在一起,在整治市容市貌、规范户外广告、拆除违法建设中取得一定成绩,为更好的做好2010年城管执法工作,缩短同城市管理先进城市之间的差距,现将行政执法大队一年来工作总结如下:

一、2009年工作回顾

2009年,在市委、市政府、市局党组的坚强领导下,行政执法大队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臶,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城管”为主题,以“实施城市精细化管理,实现城管执法工作全面上水平”为实践载体,以党员干部受教育、科学发展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为总要求,组织全大队党员干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并将科学发展观同城管执法工作紧密联系起来,在整治市容市貌、规范户外广告、拆除违法建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一)狠抓市容市貌整治,提升城市观瞻效果。2009年,行政执法大队按照市局统一部署,紧紧围绕“全运年”

1 开展一系列市容市貌大整治工作。从年初的烟花爆竹摊点管控到全市“迎淮核查”环境整治;从取缔店外马路屠宰市场到规范城区主干道占道洗(饰)车;从龙泉广场、步行街、政务中心广场夜间整治活动到夏季夜间占道烧烤整治;从“墨子文化节”、“红荷节”、“全运会”节会期间市容大整治到年底掀起的市容整治“百日会战”活动等,行政执法大队在09年开展的20余项市容环境专项整治中,共计抽调警力2万余人次,出动执法车辆3000余台次,规范店外店、骑门店6000余家,取缔无照经营摊贩、餐饮摊点1000余处,依法证据保存各类占道物品、经营工具2500余件,罚款8000余元,教育群众2万余人,经行政执法大队全体执法队员一年的努力,目前,我市主干道及公共场所市容市貌得到极大改观,获得广大市民的一致认可。

二是严格广告审批制度,提高城区亮化水平。按照市委、市政府近年来加大城区亮化力度,提升亮化水平的工作要求,行政执法大队多次组织人员赴外地学习先进管理经验,学习户外广告的选材、搭配、设计、制作、亮化、效果等相关专业知识,并将设计理念传达到每位执法队员。在全年户外广告扎口管理中,行政执法大队集中对善国路、荆河路、杏坛路、解放路(凤凰苑地段)、塔寺路(龙泉苑地段)、大同路(问天科技广场区域)、新兴北路等15余条主、次干道和公共场所进行了规范整治,共计查处违章设臵户外广告案件625起,拆除破损广告牌、不符合设计标准广告牌540余个,面积达9200余平方米,引导施工工地设臵高标准施工

2 围挡3000米。同时,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加强城市夜间亮化的要求,扶持、引导企事业单位、经营户在设臵户外广告的同时,增设亮化设施。并定期组织执法人员对城区夜间亮化设施残缺情况进行摸底登记,责令当事人限期进行修复,从而最终建成了善国路、新兴北路、步行街、问天街等四条亮化景观街,打造了诸如问天科技大楼、英皇国际俱乐部、好乐迪KTV、鲁班大酒店、警官培训中心等一大批楼体亮化示范单位,实现了我市城市管理“白天美化 夜间亮化”的新景象。

三是严控违法建设,进一步加大拆除力度。行政执法大队辖区主要是我市主干道和公共场所,多数经营户为扩大经营范围,纷纷扩建经营场地。为此,行政执法大队按照市局统一要求,对规划区域内的违法建筑坚持以拆为主,严厉打击违法抢建营业房、商品房行为,通过对重点地段一日三次的巡查,确保违法建设控制在萌芽状态,形成“发现一处、拆除一处,拆除一处、辐射一片”的良好态势。截止年底,行政执法大队共计向沿街经营户送达《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200余份,强制拆除面积达1100余平方米,罚款收入1390000。市区主干道和公共场所的违法建设行为得到完全掌控,维护了城市规划的严肃性。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2009年的行政行政大队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同发达省市相比,我们的城市管理工作仍然存在很大差

3 距,在新的一年,行政执法大队将继续按照市委、市政府、市局党组的统一部署,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城市管理”这一中心工作,有目的性、针对性、计划性的开展城管执法工作,将我市主干道和公共场所的市容市貌整治、户外广告管理、违法建设拆除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具体将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继续加强市容市貌管理,突出垃圾查处力度。

(一)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2010年1号文件要求,今年将加大城区乱倾倒垃圾的查处力度。将城区主干道、公共场所的垃圾管理做为市容市貌、户外广告、违法建设相并列的第四大执法业务。

(二)抓好善国路楼体包装示范工作。包括空调外机包装、市政设施包装、公共设施包装。

(三)清理残墙断壁。对主干道沿街、公共场所、居民小区因拆迁、城市改造等原因遗留下的残墙破房、废旧线杆、简易棚厦、裸漏管网等进行拆除、规范、包装。

(四)加大城市出入口市容改造力度。结合几次综合整治考核反馈情况,将城市出入口巡查做为日常执法巡查重要内容之一,发现问题,及时向相关责任部门送达整改通知书,确保城区出入口无路面破损、无撒漏渣土垃圾、无园林绿化破损等问题。

(五)开展夜市烧烤整治活动。四月份开展夜市烧烤大宣传活动,在09年整治的基础上,加大薄弱区域、薄弱环

4 节的宣传力度,通过提早准备、提早谋划,确保夏季整治效果;同时,制定夜市烧烤准入标准,加大入室、入院烧烤户的技术改造,再度降低油烟排放造成的环境污染,提高整治水平。

(六)开展洗车、修车、饰车入室进院整治活动。在确保主干道无占道洗车的情况下,将整治范围向主干道节点、背街小巷延伸,特别是在冬季整治中,加大执法力度,严禁洗车经营户向人行道、机动车道排放污水,确保路面通行安全,消除隐患。

(七)打造亮化景观一条街。在新兴北路亮化治理的基础上,加大精细化执法力度,通过政策扶持,引导所有经营户实行夜间亮化,有经济条件的,实行门前行道树、楼体亮化,将新兴北路打造成亮化景观一条街。

(八)打造“门前五包”管理示范街。以善国路(北辛路至学院路)为示范点,通过对沿街经营户奖励、挂星等方式,使其主动实行“门前五包”管理,实现自主管理的长效模式。

(九)打造“施工围挡”管理示范街。以解放东路(中央城区域)为整治对象,加大巡查力度,积极督导,确保该区域的施工围挡无破损、无倒伏、无野广告,使其成为“施工围挡”管理示范街。

(十)打造 “便民书报”示范点。根据滕办发[2009]72

5 号文件精神,配合有关部门,在龙泉广场、火车站广场、政务中心广场、体育中心广场设臵造型新颖,功能完善,与周边环境相得益彰的便民书报亭,通过自主经营或竞标出让,解决市场需求,使其成为城市管理的亮点。

二是拓展广告管理领域,强推亮化特色标准,构建户外广告执法管理体系

我市户外广告管理,经连续三年的高标准治理,目前取得了一定成效,基本达成“上线一条线、前后是平面”的初步整治标准,2010年,行政执法大队将对城区户外广告实行精细化管理,在原有整治的基础上,鼓励、引导、扶持单位、企业按照美观、高档的要求,突出行业个性,展现城市特点,强化广告亮化,注重楼梯包装,将我市空间观瞻效果提高到一个更新的高度,为经济发展提供活力。

(一)开展户外广告大普查活动。对我市主干道沿街商铺进行摸底排查,分门别类进行登记管理。

无任何审批手续的,责令其补办相关证件,视经济条件上缴全部费用或部分费用或免交费用,保障城区主干道所有店铺“一牌(广告牌)一证(审批证)”。

有审批手续的,查看其广告牌是否进行私自更换,审批年限是否超期。

(二)完善户外广告精细化管理办法。制定户外广告设计、申请、测绘、审批、收费、监管、处罚等程序规定,通过完善管理办法,提升我市户外广告管理软件水平。

(三)出台跨街条幅、线杆旗幔等广告审批管理细则。

(四)出台公共汽车等机动车辆车载广告管理细则。

(五)完善户外广告设计院市场运作机制。

(六)科学利用拆迁空闲场地搭建促销场地,为商家企业提供促销服务。

三是加大规划执法力度,完善违建项目监控网络,服务中心工作。2010年,将继续按照市局制定的“以拆为主”的原则,对违法建设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确保主干道、公共场所无乱搭乱建、偷建、续建情况发生,进一步改进工作方式、方法,积极实施对开发项目的全程监控;进一步完善各开发项目的建设档案,将开发企业的各类规划手续整理成册;进一步完善专项巡查机制,将违法建设发现并控制在萌芽状态;进一步创新工作机制,积极催缴城建规费,保证财政非税收入按时入库。在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全力保障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确保我市拆迁工作实现“和谐拆迁、无震荡拆迁”,服务好中心工作。

同时将善国路、府前路、龙泉路、解放路、北辛路、荆河路、平行路等主干道做为整治对象,对两侧的开发项目,积极督促、严格要求建设单位设臵高标准施工围挡,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

2009年,行政执法大队将继续秉承“立大志 谋大略 吃大苦 成大业”的新时期城管精神,以“六化”工作法为具

7 体执法方式,围绕“六城同创”这一活动主线,全面推进立体执法向纵深发展,为城市管理事业实现新跨越而作出更大的贡献。

第20篇:执法大队信访工作总结

灵文法〔2011〕7号 签发人:郑子明

灵台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关于上半年信访工作总结报告

县局: 上半年,我队在局机关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不断创新机制,强化措施,落实责任,使信访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现简要总结报告如下:

一、加强了组织领导。为了切实加强信访工作,我队调整充实了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了兼职信访信息员,每季度召开一

次信访工作专题会议,定期研究信访工作,解决信访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单位主要负责人坚持亲自过问、督办信访案件。上半年共召开信访工作专题研讨会3次,调处各类矛盾纠纷和信访案件1起,及时解决了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和基础。

二、防止了越级上访。在信访工作中,我们积极采取由单位信访领导小组牵头,各相关人员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的方法,结合单位管理,深入调查摸底,了解情况,掌握信访苗头动态,对出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提请单位班子研究,以最佳办法进行解决,有效预防了越级上访和集体上访事件的出现,年内职工没有在市级以上单位越级上访,单位内部没有到县上上访的情况发生。

三、完善了制度建设。在信访工作中,我们充分认识到了健全各项制度的重要性,因此,我们对原有的《信访工作职责》、《信访工作守则》、《保密制度》、《矛盾纠纷排查制度》等五项制度进一步进行了修订完善,使各项制度更具操作性和说服力,并坚持按制度办事,用制度去妥善的解决信访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了文体系统管理和其它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四、狠抓了宣教工作。年内,我们从学习贯彻国家政策法规入手,狠抓了信访工作的宣传工作,加强了对职工的培训教育,把信访工作的宣传作为重要内容之一,常抓不懈,加大了对信访工作的宣传引导,营造了浓厚的信访工作宣传氛围。

五、强化了工作配合。在信访工作中,我们力求准确的把握信访工作动态,及时了解上访苗头,掌握影响社会稳定的预警性、内幕性信息,坚持做到信访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同时积极与县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互通情况,确保了信访渠道上下畅通,为全县文化事业大发展大繁荣的有序发展扫清了障碍。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主题词:上半年

信访工作

总结报告

灵台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011年6月13日印

(共印3份)

《县安监局执法大队岗位职责.doc》
县安监局执法大队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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