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管理岗位职责

2021-02-27 来源:岗位职责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专利事务专员岗位职责

1.针对公司、行业、国际国内的相关情况,分析专利情况。2.负责相关项目的专利申请,应对专利纠纷。3.针对公司知识产权保护,给予相应建议,及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推荐第2篇:专利执法科科长岗位职责

1.主持执法科全面工作。2.负责组织专利执法、与法院、公安及其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工作协调和联络、专利行政执法听证、重大专利纠纷案件和涉外案件报告。

推荐第3篇:专利工程师岗位职责(信息产业局)

1.专利《&专利文档鹏方法和技巧培训。2.协助客户进行专利文案的撰写和申请,公司内部技术研究成果的专利转化。3.参与和协助项目实施与咨询过程中的专利检索与分析工作。

推荐第4篇:专利工程师岗位职责(机械机器设备)

1.负责公司竞争对手产品相关专利的检索、翻译和整理。2.协助工程师分析竞争对手产品相关专利的技术分析,提出技术规避意见。3.负责判断公司产品设计的技术规避。4.负责公司产品专利的撰写和申请。

推荐第5篇:专利工程师岗位职责(机电工程公司)

1.负责公司竞争对手产品相关专利的检索、翻译和整理。2.协助工程师分析竞争对手产品相关专利的技术分析,提出技术规避意见。3.负责判断公司产品设计的技术规避。4.负责公司产品专利的撰写和申请。5.负责公司产品专利维权和法规事务纠纷。6.统一归口管理公司产品的各类专利。

推荐第6篇:专利部岗位职责及操作规程(新)

焦作市科创知识产权事务所(普通合伙) 专利部岗位职责及业务操作规程 专利部主任(负责人)岗位工作职责

1、负责制定专利部各项规章制度,撰写年度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

2、制定学习计划,组织专利业务知识的学习与培训,不断提高专利业务水平。

3、负责专利代理的协调、沟通等工作。

4、做好专利申请、答复、补正等业务的审查、指导工作,努力提高专利代理质量。

5、做好专利部各项报表的编制、审查工作。

6、做好专利部内部各项管理工作。

7、做好领导交办的其它业务工作。专利代理工程师岗位工作职责

1、负责自己承担的专利代理业务的前期洽谈、合同签订、收预付款及催收应收账款等工作。

2、负责与发明人进行沟通,充分解理、挖掘技术特征,做好技术交底材料的收集工作。

3、认真撰写专利文件,为专利申请人争取最大的专利保护范围。

4、对国知局下达的专利补正或审查意见通知书,应及时做好补正和答复,尽最大努力为专利申请人争取授权。

5、积极为客户提供专利代理前、中、后服务,并开发新业务。

6、及时准确汇报业务进展情况、催款情况,按月提交个人业务报表。

7、加强学习,努力提高业务水平。

8、完成部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专利流程管理员岗位工作职责

负责客户专利电子账户申请、管理工作。 负责专利申请及答复补正文件的递交工作。

负责接收、登计国知局下发的所有文件,并督促专利代理工程师按照规定期限答复补正。 负责专利官费交费清单的制做及缴纳工作。 负责专利大客户及电力客户的服务工作。 负责专利年费的催交工作,并开发新业务。

负责专利申请、驳回、授权等专利事务的统计工作,并服务好各县知识产权局及案源人。 专利代理工程师操作规程

接案:专利代理工程师接到专利案子后,应及时与客户沟通、协商,签订专利代理合同、收预付款后,交专利流程管理员进行登记、保存。

撰写递交:针对发明方案与发明人进行沟通,认真撰写申请文件,经专人审查后,交由发明人或申请人确认、崔收余款,后交专利流程管理员递交。从签订合同到递交原则上不能超过1个月。

答复补正:对国知局下发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和补正通知书,要及时与发明人、审查员做好沟通,在国知局规定的期限前15天递交。

服务:认真答复客户咨询,为客户提供优质、周到服务。 专利流程管理员岗位操作规程

1、办理专利客户电子申请:审查申请材料,重点审查申请书,无误后复印存档,网上电子注册,输入协同空间,原件邮寄到国知局。办理时限:当天。

2、专利申请:流程员对专利代理人接到的专利案进行通过协同空间登记,在收到需要递交的专利文件之后进行形式审查,无误后输入协同空间,然后通过CPC或纸质递交。办理时限:当天。

3、审批环节:每周登录未结案客户CPC账户,查看查收国知局发文通知,将收到的发文通知录入协同空间,设置有关时限,通知相关撰写人答复。并在时限到达前督促相关人员尽快提交答复。确保按期递交答复和补正。

4、授权流程:将授权通知书下载并扫描传入协同空间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客户交授权费用。

5、年费流程:将已授权的专利纳入协同空间进行年费监控。每月1日、15日对进入年费提醒期间(申请日前2个月)的专利生成年费交纳通知单,。通过电子邮件发给客户,并电话通知,要求其在申请日前20个工作日将款交到我所。若某个单位有即将进入提醒期的专利,也可一并列入清单,并通知客户交纳年费。对客户已放弃的专利在协同空间软件上标注,不在纳入监控范围。

6、交费:由协同空间生成专利交费清单,确定交费时间,交费。将将交费收据扫描导入协同空间,交费事项录入协同空间。将交费收据与开好的发票邮寄给客户或交给有关责任人。

7、检查程序:流程员每月登录专利客户CPC账户检查一遍,查看是否存在国知局发文未收到情况。若有,即时下载输入,并按上述流程进行处理。

推荐第7篇:9专利技术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专利技术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样本)

第一条为促进我公司科技进步和创新,推动专利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鼓励广大科技人员发明创造,维护公司和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公司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技术转让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专利技术包括: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第四条执行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职工利用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其他技术成果,是公司职务技术成果。职务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公司。专利权被依法授予后,公司为专利权人。

第五条专利技术的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许可权、销售权等由公司享有。

第六条发明人、设计人(以下统称发明人)是指对专利技术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技人员,享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

第七条公司承担国家、省、市科研计划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取得的知识产权归属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约定确认。

第八条发明人不得将公司的职务技术成果以个人或其他单位名义申请专利或私自转让。

第九条发明人应积极协助公司对外转让专利技术。

第十条在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服务、咨询等技术合同中,不得变相涉及技术转让的内容。

第十一条发明人应对公司转让专利技术的真实、完整性负责(包括技术参数、配方、工艺、流程、设计图纸、软件程序、源代码、繁殖材料等)。并保证不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

第十二条公司签订专利技术转让合同之前,发明人应与公司签订风险承诺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权、利。

第十三条公司对外转让专利技术取得的收益按如下比例分配:公司10%,直属部门20%,发明人70%.

第十四条公司对外转让专利技术取得的收益,计算为发明人的科研工作量。

第十五条公司可以与发明人、中介机构就专利技术对外转让签订有关协议,协议对专利技术转让收益分配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十六条发明人依据专利技术转让合同代表公司全面履行义务后,方能按公司规定领取专利技术转让收益金,并负责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七条因履行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发生纠纷,处理纠纷(包括诉讼或仲裁)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和发明人按分配比例承担。因发明人的原因引起侵权纠纷发生的费用,由发明人承担。

第十八条因发明人故意或重大过错(包括多家转让、侵犯他人权利、技术指标虚假等),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发明人除退还已领取的专利技术转让收益金外,还应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因专利被宣告无效,专利技术转让合同解除时,导致公司退款,发明人应退还已领取的专利技术转让收益金。

第二十条专利技术转让由公司科学技术部负责管理实施;专利技术对外投资入股或组建公司,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实施。

第二十一条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动植物新品种权、技术秘密等对外转让适用本法。

第二十二条公司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科学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第8篇:湖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州市财政局湖州市科学技术局湖州市知识产权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推动自主创新,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和产业化,加快湖州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及《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市专利专项资金。资金主要来源:

(一)市财政科技拨款;

(二)国家、省专利专项补助资金;

(三)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四)其他资金。

第三条市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国内外授权专利、海关专利保护备案和专利转化项目的补助;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的奖励;专利工作奖励;市专利管理部门开展的宣传培训、行政执法与条件建设、专利信息服务、国内外专利交流合作和重大涉外专利诉讼案件的协助调查与应诉准备等工作经费支出。

第四条适用对象:市本级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和居住地在市本级辖区内的自然人;负责专利管理工作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五条申请市专利专项资金,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申请国内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补助须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

(二)申请国外发明专利补助须已经国外专利管理机构授权;

(三)申请海关专利保护备案补助须已经海关总署批准;

(四)申请市以上专利示范试点企业奖励须经相关部门认定;

(五)申请市专利转化项目补助须已经市科技局批准立项;

(六)申请专利宣传培训、行政执法与条件建设、专利信息服务、国内外专利交流合作、重大涉外专利诉讼案件的协助调查与应诉准备等工作的经费须经市科技局批准。

第六条申请国内外专利申请费用补助须出示和报送下列材料:

(一)湖州市专利费用补助申请表;

(二)专利证书复印件和当年度年费及专利申请的有关费用发票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第七条海关专利保护备案申请费用补助须出示和报送下列资料:

(一)湖州市国内专利费用补助申请表;

(二)海关专利保护备案证复印件和有关费用发票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第八条 申请专利转化项目补助须出示和报送下列材料:

(一)湖州市专利转化项目申报表;

(二)专利证书复印件以及当年年费发票复印件,受让或许可的专利还须提交专利转让或许可合同副本;

(三)企业专利工作、相关专利技术产业化情况的简要说明;

(四)申报的专利产品清单和年度内销售收入明细;

(五)企业营业执照等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受理部门和时间:申请人可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国内外授权专利、海关专利保护备案补助每个季度办理一次,其他项目补助和奖励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属于补助和奖励范围;

(三)未按规定填写《申请表》;

(四)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五)已获得政府部门同类性质的补助或奖励;

(六)申请以往专利专项资金有不良记录。

第十一条 企业专利转化项目补助审批程序按照市级一般科技项目的“三审一决策”程序进行。

其它补助和奖励程序:申请人提出申请、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并提出补助或奖励意见后商市财政局审定批准,并联合行文下达资金补助计划。

第十二条申请专利授权补助或海关备案补助的,应自专利授权之日或者海关专利备案获批准日起一年内提交申请补助材料,逾期不再办理。

第十三条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对在专利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根据专利工作考核办法实施。

第四章 补助方式

第十五条补助额度:

(一)国内发明专利10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20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1000元/件。其中,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实际发生额低于上述补助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给予补助;

(二)国外发明专利30000元/件,对同族专利限补助在三个国家(或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

(三)海关专利保护备案按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50%补助;

(四)专利转化项目分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其中重点项目资助不超过10万元,一般项目资助不超过5万元。

第十六条专利宣传、人才培训、行政执法、专利信息服务、专利战略研究、国内外专利交流合作、关系我市产业重大利益的涉外专利诉讼案件的协助调查与应诉准备和专利工作先进集体与先进个人评选等工作,根据市知识产权局的年度工作计划,列入本专项资金预算,按实际工作进行和经费支出情况经规定程序报批。

由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参加的国际、国家和省专利成果交流展示活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可以给参加交流展示的企业于适当的经费补助,原则上不得超过展位费的50%。该补助申请可参考相关规定进行。

推荐第9篇:宁波市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宁波市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提升我市创新能力,进一步落实自主创新扶持政策,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着力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能力。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专利授权资助

第一条本市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及国外、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可以获得专利授权资助。

第二条专利授权资助申领的对象为专利权人地址在本市辖区内,且有常住户籍的居民或固定住所的外来务工人员,及企事业单位和团体。

第三条资助额度

(一)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2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0.2万元。

(二)在美国、日本、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6万元,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每件资助2万元;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万元,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每件资助1万元。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同一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按一件计。

(三)资助资金由市与县(市)区各承担50%,市级资助资金每半年度发放一次,按照专利权人地址由所属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发放。

第四条专利权人申领专利授权资助的,应当在所在地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或团体登记证);

(二)专利证书;

(三)宁波市涉外专利资助申请表。

国外专利授权资助由所属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知识产权局办理。

第二章宁波市专利示范企业资助

第五条宁波市专利示范企业资助是指被确定为市级专利示范企业后享有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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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市专利示范企业可获得资助20万元;列入省级示范企业的,补足40万元;列入国家级试点企业的,补足50万元;列入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补足60万元。用于企业开展专利管理体系建设及专利保护等工作。资助资金由市与县(市)区各承担50%。

高新技术企业和市科技型企业,符合市专利示范企业条件,可获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且可参加省级示范企业的申报,但不再享受本条省、市示范企业所列的资助。

第七条市专利示范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单位,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产权清晰;

(二)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专利管理机构、专利管理制度、知识产权奖酬制度、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健全,知识产权培训计划和培训方案落实;

(三)企业在近三年中没有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

(四)近三年内拥有各类有效专利12件以上或拥有有效发明专利2件以上,含专利技术的产品年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50%以上,且企业总销售额年增长20%以上。

第八条市专利示范企业申报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宁波市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专利工作总结。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专利管理制度建设、专利信息利用、知识产权奖酬规定、知识产权培训、近三年用于知识产权的费用以及含专利技术的产品销售和收益等情况;

(三)近三年有效专利汇总表;

(四)有关制度复印件(合订本)。

第九条市专利示范企业每年申报一次,由宁波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统一受理。经服务中心审查合格,按属地由归口管理部门推荐盖章后,递交一式二份纸质申报材料。

第十条认定工作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委托中介评估(评审)机构组织评审。

评审组由研究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高校、企业等单位的科技专家、知识产权专家、经济和科技管理专家等组成,并根据社会发展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对通过评审的企业,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相关业务处进行审核,提出建议名单后提交局务会议讨论。

第十二条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局务会议讨论的专利示范企业名单,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根据局长办公会议意见,编制项目文件,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市专利示范企业每二年复核一次,凡示范期内专利申请增量在10件以下、含专利技术产品的销售额年均增长率在15%以下的专利示范企业,视为未通过复核,给予一年整改期,到期仍未通过的,取消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

第三章宁波市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资助

第十四条宁波市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资助是指企业法人单位从事专利技术产业化活动,根据产业化规模,给予一定额度的资助。

第十五条企业申报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资助的专利技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符合本市优先发展产业政策,且于申报年度前3年内获得中国、美国、日本等国家中的一国或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项目。

(二)于申报年度前3年内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项目。

第十六条承担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单位,财务独立核算、产权清晰;

(二)拥有自主专利权,在研发、生产、经营活动中能运用专利和专利制度增强自身市场竞争力;

(三)近三年内未侵犯他人专利权;

(四)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高技术领域服务业,技术开发费占销售收入的3%以上;

(五)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六)有专人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能落实有关专利方面的奖酬规定和要求;

(七)含发明专利、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专利技术的产品,上年度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专利产品销售额占总销售额40%以上,且企业总销售年增长率在20%以上的。

第十七条申报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资助的企业,应当填写《宁波市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所含专利的说明书扉页(复印件);

(二)含专利技术的产品销售台帐,该台帐应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销售时间、金额、凭证号等内容;

(三)企业专利技术工作总结;

(四)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批文(复印件)。

第十八条资助申请由宁波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统一受理。经服务中心审查合格,由归口管理部门推荐盖章后,递交一式二份纸质申报材料。

第十九条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设专家评审组,根据申报材料和实地考查情况,由专家评审组进行审核考察。专利产品销售额占总销售额40%以上,且企业总销售年增长率在20%以上的,资助20万元。申报的专利产品销售额占总销售额60%以上,且企业总销售年增长率在25%以上的,资助40万元。

资助资金由市与县(市)区各承担50%。高新技术企业和市科技型企业,不再享受本条第一款所列的资助。

第二十条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已列入其他类科技技术并得到科技经费支持的,不再重复立项支持。

每家申报企业当年限报一项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

第二十一条资助资金不支持有专利纠纷的项目。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上述所要求提供的利税、技术开发费数据以市统计局提供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宁波市涉外专利补助申请表、宁波市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表和宁波市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申请表可至宁波市科技网(http://)下载。

第二十四条凡弄虚作假,套取政策资助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宁波市专利申请与产业化示范资助办法》(甬财政教[2003]410)、《宁波市专利示范试点企业认定办法》(甬科知[2006]113号)和《宁波市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补助暂行办法》(甬科知[2006]11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推荐第10篇:青岛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青岛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充分发挥青岛市专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在激励创新、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中的作用,进一步规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利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主要用于资助专利申请和授权、专利运用、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国家、山东省和我市专利事业发展政策为导向,与经济、科技发展相结合,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集中财力、突出重点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含外资及外资控股企业)和有经常居所的个人。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专利创造、专利运用、专利保护和与专利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

第六条对专利创造的资助,是对按照《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依法获得的专利成果进行资助,包括:

1、国内发明专利的申请和授权资助;

2、国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

3、对年专利申请量过百件企事业单位的资助。

第七条对专利运用的资助,主要用于:

1、专利信息平台建设、维护和专利信息运用及专利预警机制建设;

2、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建设及维护运行。

第八条对专利保护的资助,主要用于:

1、专利行政保护和执法基础条件建设;

2、专利维权援助和举报投诉服务。

第九条与专利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的资助,主要用于:

1、国家、山东省、我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

2、对获得中国专利奖和山东省专利奖的项目资助;

3、知识产权宣传,专利人才培训;

4、知识产权国际交流与合作;

5、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与实施及重大问题研究。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使用标准

第十条专利创造

1、年度内(每年1月1日—12月31日,下同)受理权属明确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每件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专利申请费收费标准予以资助,专利费用减缓的,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每件资助5000元。

2、年度内权属明确的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总量超过100件的单位,实行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每件每个国家资助2万元,对同一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权的,最多按5个国家予以资助。

第十一条 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的专利,每件资助1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奖优秀奖的专利,每件资助5万元。获得山东省专利奖一等奖的专利,每件资助3万元。同一获奖专利按最高奖项资助一次,不重复资助。

第十二条对于用于专利运用、保护和与专利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等专利专项资金的资助标准,按市知识产权局下达的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和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每年用于专利创造资助的资金,一般不低于年度专利专项资金的70%。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四条申请专利专项资金资助,应填写《青岛市专利专项资金申请表》1份,提供申请资助单位注册登记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并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1、属国内发明专利申请的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专利申请费缴纳相关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2、属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须提供:发明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年申请量过百件的单位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专利申请费缴纳相关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4、属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须提供:国外授权发明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五条市知识产权局对专利专项资金申请采取随时受理、定期审核的办法,年度申报专利专项资金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次年2月底。对通过审核项目的相关情况通过市知识产权局网站进行公示,网址为http://;符合资助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的情况以文件的形式予以公布。

对获得中国专利奖、山东省专利奖项目的资助,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山东省知识产权局公布的获奖项目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将资助资金兑付到相应的单位或个人。资助资金的发放期为半年(以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的公布获资助项目文件时间为起始日),逾期不补。

第五章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专利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利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财务管理。包括会同市知识产权局编制年度专利专项资金预算,按规定审核、批复预算和拨付资金,会同市知识产权局对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等。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和资金申请的受理及兑现。包括配合市财政局确定专利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围,提出年度专利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受理专利专项资金申请,会同市财政局公布资助项目、兑付专利专项资金,编制年度专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表,配合市财政局对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十八条获得专利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在收到专利专项资金后,按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九条申请专利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据。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发现,全额追回已资助的资金,情节严重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原《青岛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青财企一〔2003〕20号)同时废止。

第11篇: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制度

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促进本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包括国内专利的专利申请资助、专利年费资助、专利奖励资助及外国专利的专利申请资助。

专利资助以无偿资助和择优支持为原则。

第三条 设立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从科技经费中统筹安排,列入市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管理。该项资金支出应控制在当年预算额度内。专利资助专项资金可以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情况予以调整。

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的监督。

第四条 提出专利申请资助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资助申请人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住所在本市辖区内的个人(含在本市进行投资,并在本市申请专利的非本市居民);

(二)自本办法施行后获得授权的专利;

(三)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申请应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获得其他政府部门同类性质的资助低于本办法最高资助的,差额部分可申请本办法的资助。

第五条 申请专利年费资助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资助申请人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住所在本市辖区内的个人(含在本市对专利项目进行投资实施的单位或个人);

(二)专利为有效的发明专利;

(三)该专利已在本市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已开始实施并具有较大的潜在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六条 专利申请资助实行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

(一)发明专利资助额为每件2000元;

(二)实用新型专利资助额为每件1500元;

(三)外观设计专利资助额为每件1300元;

(四)外国专利申请资助额为每件4000元,对向两个以上(含两个)国家申请同一件专利的,资助最多不超过两次。

专利年费资助范围仅限于发明专利授权后前5年的专利年费。

专利奖励资助的对象是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评选的全国性专利奖和省级专利奖项的专利项目。根据其所获得的奖励额度,市政府给予1:1的配套再奖励。另设立市级专利奖项,奖金另定。

第七条 申请专利资助应当向市科学技术与信息产业局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三亚市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

(二)专利证书(中国专利)、受理通知书(外国专利)、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摘要》;

(三)缴纳专利费用的原始票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其它代办处出具的票据);

(四)属于职务发明的须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属于非职务发明的须提交资助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利权人属二人以上的,须提交其他专利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六)委托他人代办资助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与信息产业局应当自受理专利资助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专利资助项目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 受资助的单位应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管理,使其在专利申请、实施、管理和保护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申请专利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市科学技术与信息产业局的监督管理,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和核实,全部追回已资助的费用,并对其以后的专利资助申请不予受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经审核批准的专利资助项目,每年在三亚市政府网站上对外集中公告,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适用问题由三亚市科学技术与信息产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第12篇:专利

技术交底书撰写模版

发明名称:

专利申请类型:

本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

本专利发明人:

本专利第一发明人身份证号:

技术交底书撰写人及技术联系人:

电话:FAX:

E-MAIL:

该技术应用产品:

术语解释:

1.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什么?

2.详细介绍技术背景,并描述已有的与本发明最相近似的实现方案

3.现有技术的缺点是什么?针对这些缺点,说明本发明的目的。

4.本发明技术方案的详细阐述,应该结合流程图、原理框图、电路图、时序图进行说明

5.本发明的关键点和欲保护点是什么?

6.与第2条所属的最好的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有何优点

第13篇:长沙市专利实施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长沙市专利实施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培育和扶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加速专利技术产业化,促进我市技术创新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搞好专利项目的实施和资助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实施项目的资助范围为在本市辖区内具备实施条件的专利项目。具体条件:

(一)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发明专利项目。

(二)创造性强、具有市场竞争力、有利于我市经济发展的实用新型专利项目。

(三)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明显经济、社会效益或可促进专利转化的项目。

第三条 专利资助项目的实施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专利权所有者或合法实施者;

(三)具有实施项目的技术人员、场地、设备和一定的自筹资金。

第四条 申报专利实施项目资助须向市知识产权局报送下列材料:

(一)长沙市专利实施项目资助申报表。

(二)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包括专利文献资料)及有效证明材料。

(三)实施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五条 专利实施项目资助的申报时间和程序:

(一)申报工作于每年的4月30日截止。

(二)专利实施项目可直接向市知识产权局申报,也可由市直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区、县(市)知识产权局推荐。

第六条 收到申报材料后,由市知识产权局项目管理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的内容:

1.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2.项目是否符合资助范围和条件;

3.项目承担单位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项目初步审查合格后,由项目管理部门汇总报局务会研究。

4.局务会研究项目考察方案并报市政府。

第七条项目考察的内容:

1.项目立项的可行性及前景性情况;

2.承担单位的生产经营能力、市场开拓能力、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情况;

3.承担单位法人代表信用情况。

对项目和单位考察后,由项目考察组提出意见报局长会议

研究。

第八条 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市知识产权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论证。专家评估论证的内容:

1.项目技术在国内外所处地位和水平;

2.项目可行性报告和市场营销、市场潜力分析;

3.项目对我市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分析;

4.通过有关部门组织评估论证的项目可不再评估论证。

第九条 经考察评估论证后的项目,由局长办公会提出项目资助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条 为保证申报项目评估论证的公正性,与项目有利益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专利资助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市知识产权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确定项目各项经济、技术指标、阶段考核目标以及完成期限等条款。

第十二条 市知识产权局对全市资助项目进行管理、服务和项目验收。主要内容是:

(一)合同计划执行情况;

(二)项目实施的技术、经济、质量情况;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情况;

(四)项目实施的主要问题;

第十三条 建立项目资助资金绩效考核制度,由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对资助资金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第14篇:福建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闽财教〔2008〕95号

发布单位:科技局 发布日期:2008-12-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升我省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决定》(闽委发[2006]21号)的规定,特设立福建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国家和福建省专利事业发展政策为导向,与福建经济、科技发展相结合,遵循诚实申请、科学评价、公开透明、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福建省(计划单列市除外)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本省辖区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

本办法同样适用于在福建省注册的港、澳、台资企业和个人。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我省专利申请和维护、专利保护和管理、专利实施与产业化等方面。

第六条 专利申请和维护

主要用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专利申请、专利维护进行资助。资助的范围按照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专利保护

主要用于专利保护专项行动,专利纠纷调解及侵权案件查处,专利行政执法合作与交流,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专利执法条件建设,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等方面。

第八条 专利管理

主要用于知识产权宣传与培训、知识产权合作与交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利工作表彰和奖励等。

第九条 专利实施与产业化

主要用于重大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专利信息化应用推广、专利预警应急机制建立、重点行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与实施等。

第十条 其他

主要用于知识产权战略及政策法规的研究及制定,支持专利代理、评估、咨询、交易等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壮大,支持知识产权协会等社团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咨询、宣传培训、专利技术推广等相关活动。

第三章 资助与奖励 第十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专项资金对我省专利申请进行资助,专利申请和维护的资助标准按照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为全面推进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促进知识产权制度在园区、城市和企事业单位的建立、完善和实施,对列入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以及试点示范企事业单位给予资金扶持。

第十三条 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优势明显、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较强的企事业单位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对列入省级知识产权试点企事业单位、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的企业、给予政策及资金扶持。

第十四条 为推动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县域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对列入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的县(市、区)的给予政策及资金扶持。

第十五条 为培养中小学生的知识产权意识和创新精神,对纳入福建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工作的学校给予引导经费,并对发明人(设计人)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为鼓励优秀技术发明人(设计人),对获得国家级或省级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及相关的职务发明人(设计人),省级以上专利管理部门组织的发明创造评选获奖者,给予奖励。

对在专利保护与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为加强我省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培育扶持专利代理机构,鼓励参加业务培训,对参加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并取得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人员给予资助。

第十八条 为加速我省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对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有市场前景、技术含量高的专利技术的实施与产业化争取以项目立项的方式给予资金扶持。

第四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九条 专利申请资助的申请与审批程序按照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申请专利保护、专利管理、专利实施与产业化等资助资金,省属单位由省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或推荐,非省属单位由同级知识产权(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或推荐,经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审核审批后按规定使用。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福建省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事业发展需要,提出年度资金预算申请,负责专利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计划制订及管理。

福建省财政厅负责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核批、项目审核和资金拨付,并对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用。各相关单位应加强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

第二十三条 在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取消其后五年内获得资助和奖励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设区市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设立配套的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并制订相关管理办法,加强本地区的知识产权和自主创新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和福建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5篇:淄博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淄博市财政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局,高新区财政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办公室,市直部门、企业,科研院所:

为加强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我市专利综合实力、促进创新型城市建设,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山东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淄博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十一月三日

淄博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专利综合实力,促进创新型城市建设,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根据《山东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设立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及省财政拨付我市的专利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国家、省、市专利事业发展政策为导向,与我市经济、科技发展相结合,实行诚实申请、科学评价、公开透明、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办法。主要用于专利申请和维护、专利管理、专利保护及专利实施等方面的专项补助。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有经常营业场所或者经常居所,且在本市申请专利的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

第五条 各区县、高新区应根据本地专利发展情况,安排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市内各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等,也可结合单位实际,安排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二章

资金补助范围

第六条 专利的申请和维护(不重复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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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

2、国内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3、国内职务发明专利的维护;

4、向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专利。

第七条 专利管理

1、专利知识宣传与人才培养;

2、市确定的专利推进工程;

3、专利发展奖励;

4、在校中小学生优秀专利申请;

第八条 专利保护

1、专利保护专项行动;

2、执法基础条件建设。

第九条 专利实施

1、专利信息平台建设;

2、专利预警机制的建立;

3、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园区、专利试点(示范);

4、重大发明专利项目实施试点。

第三章

资金补助标准

第十条 专利申请和维护

1、国内发明专利补助,是指对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审和授权三个阶段的补助。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每件最高补助3000元;其中,申请阶段最高补助500元(主要包括:检索费、申请费),实质审查阶段最高补助1000元(主要包括:实质审查费),获授权后最高补助1500元(主要包括:登记费、授权后第一年年费);

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补助,每件最高补助200元;

2

3、国内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后第二年、第三年年费按实际发生额补助;

4、向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专利的补助,是指向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专利申请阶段和获授权后的补助。每件每个国家(地区)最高补助30000元,其中,在进入申请国家(地区)审查程序后最高补助20000元(主要包括:检索费、申请费、实审费),获授权后最高补助10000元(主要包括:年费)。对同一件发明创造向多个国家(地区)申请专利的,最多补助五个国家(地区)。

第十一条 专利管理、专利保护、专利实施

1、专利知识宣传与人才培养。根据专利发展规划,有计划的实施专利知识宣传与人才培养,给予适当补助;

2、专利发展奖励。对经考核符合优秀专利项目单位和在专利发展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在校中小学生优秀专利发明,给予适当奖励;

3、重大发明专利项目实施。对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发明专利项目实施,给予适当补助;

4、知识产权制度试点。对列入省级、国家级知识产权制度试点的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5、专利信息数据库建设。对市级确定建立的专利信息数据库建设,给予适当补助,促进专利信息数据库的建设;

6、本条及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列补助项目补助标准,在优先保证专利申请和维护补助资金的基础上,由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年度专利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及专利管理、专利保护、专利实施工作重点,向市财政局提出相应的年度补助标准和金额,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申请补助的条件及资格

第十二条 申请补助的条件

(一)专利申请和维护补助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济南专利代办处受理,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的国内专利(申请);

2、向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专利申请,已经申请国家或地区受理并缴纳相关费用的;

(二)专利管理、专利保护、专利实施申请补助,按规定的条件办理。

第十三条 申请补助的资格

1、凡在我市境内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

3

2、资助申请人必须是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一件专利有多个申请人的应由第一申请人申请);

3、除申请非职务专利(申请)补助以个人名义申请外,其它补助均以单位名义申请。

第五章 专利补助申请应提供的资料

第十四条 申请补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填写《专利申请和维护补助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提供申请补助单位登记(注册)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还应分别提供下列资料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补助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济南专利代办处申请受理通知书、缴纳相关费用发票、省专利信息中心出具的具有新颖性检索报告;

2、国内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申请补助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济南专利代办处申请受理通知书、实审费缴纳发票、进入实审程序通知书;

3、国内职务发明专利授权后第

二、三年年费申请补助须提供:专利证书、当年年费缴纳发票;

4、国内专利授权后申请资金补助须提供:专利证书、当年年费缴纳发票;

5、向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专利申请补助须提供:国内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国家或地区专利受理通知书、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受理收费发票及简短汉译受理通知书。

第十五条 专利管理、专利保护、专利实施申请,按有关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章

资金申请与审批

第十六条 专利申请单位或个人申报专利补助资金,应当自收到缴纳相关费用发票或获专利授权后两个月内提出(过期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专利补助申请,采取随时受理,定期审批的方式(原则上每半年审批一次)。专利补助申请本着地域管辖的原则,由申请补助的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区县、高新区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区县、高新区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初审后,按照附件2:《淄博市专利申请和维护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的要求汇总,将汇总表及相关申请材料(一式两份,附汇总表电子文件)报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区县、高新区汇总上报时间及方式,每月10日前集中汇总上报一次。

专利管理、专利保护、专利实施补助申请,按有关要求集中申报、集中审批。

第十八条 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预算和省下达的资金指标文件,按照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渠道拨付。属于市知识产权局兑付的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市知

4

识产权局,由市知识产权局按照规定兑付;属于支付区县、高新区以下的补助资金,由区县、高新区财政局按照市财政局下达的指标文件拨付,由区县、高新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具体兑付。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根据专利事业发展规划及专利发展进度提出年度资金补助申请,市财政局负责核批年度专利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及补助申请,并会同市知识产权局对计划执行、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 各相关单位,应加强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要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或挪用,并接受财政部门监督,当年资金若有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二十一条 申请补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材料和凭据,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者,一经发现,市财政局、知识产权局将对已补助的资金全数收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原管理办法(淄知字[2004]1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山东省专利申请和维护资助资金申请表(略)

2、淄博市专利申请和维护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发明)(略)

3、淄博市专利申请和维护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略)

第16篇:淄博市企业专利试点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淄博市企业专利试点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企业专利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提高企业自觉运用专利制度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经贸委《关于开展全国企(事)业专利试点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专利试点的总体目标是:以专利为主的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和制度成为企业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企业运用专利制度的能力普遍增强,在专利工作中的投入明显提高,专利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开发应用能力明显增强,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有较大幅度提高。

第三条 企业专利试点工作,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主、突出特色和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专利试点的管理期为两年。

第二章 试点内容和要求

第五条 建立健全专利工作机构。试点企业要建立健全专利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落实专项工作经费,建立专利管理工作网络,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主管和统筹企业专利工作。

第六条 建立和完善专利工作规章制度。试点企业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专利产权管理与保护制度、信息检索与利用制度、利益分配与奖励制度、宣传与培训制度、资金投入与使用制度,以及专利工作岗位责任制等制度。

第七条 有效开展专利知识宣传培训。试点企业要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开展宣传培训工作,企业管理人员的专利知识培训率要达到80%以上,工程技术人员的培训率达到90%以上。

第八条 加强专利产权管理。试点企业要制定覆盖企业各相关环节的专利产权管理制度,对专利的创造、实施、保护进行科学管理,有效保护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

第九条 开展专利信息利用。试点企业应建立专利信息数据库或依托专利信息机构利用专利信息。在产品和技术开发,以及产品和技术进出口贸易中,要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和分析,提高研究开发起点,避免专利侵权和纠纷。

第十条 建立科学的专利工作绩效考核制度。试点企业要将专利工作与技术创新工作的考核评价有机结合,加大专利利益分配与奖励力度,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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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企业领导重视,具有较完善的专利工作管理制度。企业负责人定期研究专利工作,形成良好的专利工作氛围。

第十二条 企业具备较好的专利工作基础,技术创新对企业发展产生明显的推动作用。专利申请量累计已达20件以上,年专利申请量增幅连续两年超过25%;专利实施率在40%以上,专利产品的销售额达到企业总销售额的40%以上。

第十三条 有健全的专利管理工作机构或有专职专利工作管理人员,企业中层以上领导、技术人员培训率达到70%以上;有用于专利管理和保护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十四条 试点企业应为中国专利淄博明星企业或中国专利山东明星企业。

第四章 申报程序和材料

第十五条 申报程序

企业申报专利试点,由区县科技局、知识产权局,高新区科技局初审后,向市知识产权局申请。

市知识产权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视情况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经审核和考察符合试点条件的,报市政府审定后认定为“淄博市专利试点企业”。

第十六条 申报材料

(一)企业关于开展专利试点工作的申请。

(二)企业专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三)区县科技局、知识产权局,高新区科技局的推荐意见。

第五章 管理与验收

第十七条 专利试点企业要成立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由技术人员和专利工作者组成的专利试点工作组,具体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试点工作给予业务指导、政策支持和工作监督。

第十九条 专利试点工作期满,试点单位要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考核申请,由市知识产权局组成考核小组,按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经考核优秀的,上升为专利示范企业,示范不设期限,每两年考核一次,其他企业可根据情况申请继续试点。

第六章 支持措施

第二十一条 支持措施

(一)对认定为市专利试点的企业,由市政府授予“淄博市专利试点企业”称号。

(二)市专利试点企业可优先推荐申报省各类专利试点。

(三)支持市专利试点企业组织各种形式的人才培训,并为其提供国内外科技合作及专利朽 畔瘛

(四)对市专利试点企业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加大保护力度并提供法律服务。

(五)对发展高新技术项目的试点企业,在科技立项、科技贷款、申请风险投资、税费征收、对外招商引资等方面,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六)在市专利发展资金中,专项对试点企业建立专利制度和开发利用专利信息等基础性工作进行补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17篇:免费的专利监控管理系统

免费的专利监控管理系统

一、概述

随着科学技术的蓬勃发展,专利数量大幅上升,在日常工作中,专利文件的档案管理和专利事务的日常管理也日益繁重。由于传统手工存档方式显得杂乱和琐碎,越来越多的企事业单位、专利代理机构、信息情报机构和政府相关部门等迫切需要一种简明、实用的管理软件,能对本地区、本企业内部的专利文件和专利申请及审查过程中的各种事务性工作实行全面统一的管理,从而使企业或区域的专利工作有序、高效地进行,同时也有助于各级领导对本企业、本地区专利情况的了解和掌握。

由江苏佰腾科技自主研发的专利监控管理系统是全球首发的简明实用的互联网版专利工作管理软件。软件基于当今先进、成熟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和网络平台技术,性能稳定可靠,界面友好。设计上以流程监控、费用提醒、统计查看为主线,围绕日常专利工作中的各种通知、任务、费用等繁杂事务,贯穿企事业单位整个专利工作过程,操作上力求简明、实用。该软件所具有的管理功能基本上能够满足企事业单位日常专利工作的管理需要。

二、特点

1.简明实用:本软件参考了目前市场上流行的多种专利管理软件,针对流程监控、费用提醒、统计查看等各类琐碎繁杂的事务进行有序管理。软件遵循简明实用的原则,操作简便,用户无须进行专门的学习和培训即可上手使用。

2.设计合理:在设计上以流程监控、费用提醒、统计查看为主线,围绕日常专利工作中的各种通知、任务、费用等繁杂事务,贯穿企事业单位整个专利工作过程,达到有序管理的目的。

3.功能完整:系统功能设置的功能有专利文件的基本信息管理、专利事务管理、专利信息检索、专利事务查询、专利申请及审查流程管理、专利汇总分类管理,以及专利工作提醒等功能。这些功能基本覆盖了专利管理中最基本的工作,用户可以通过软件来管理日常专利工作中的各类事务。

4.界面友好:软件界面经过专业化设计制作,注重细节,用户一目了然。

5.稳定可靠:本软件经过知识产权业内专家以及企业用户测试使用后,性能稳定可靠,应答迅捷准确,对系统环境无特殊要求。

三、功能

主要功能——管理功能

1.实时性更新:互联网版,系统的数据自动更新,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保持同步。

2.精细化管理:对专利信息从公开直到权利终止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的功能。

3.实现专利年费、实质审查费的自动计算、缴费提醒。

4.实现专利信息的统计功能,并输出相应的统计报表。

辅助功能

数据导出:可导出用户自有的专利信息,方便用户管理自己的专利数据。

留言板:用户可将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和疑惑写在留言板,客服人员将第一时间给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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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篇:江门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江门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我市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专利的积极性,增强专利意识,提高区域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广东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暂行办法》、《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的意见》(江发〔2005〕2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江门市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注册的企业(单位)和江门户籍的个人均可依本办法申报资助。

共同专利申请人中的第一人为上款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申报资助的专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有一定的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我市的产业发展规划与导向。

第四条资助范围:

(一)2006年后的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费,国内发明专利的实审费;

(二)2006年后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

(三)2006年后授权的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第五条资助标准:

(一)申请费、实审费按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缴费收据的实际发生额进行资助;

(二)授权后的国外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0000元(每件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授予的发明专利);

(三)授权后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5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300元。

第六条江门市知识产权局对专利资助申报采取全年受理,定期审核、办理的原则,分别在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审核、办理一次。江门市知识产权局可委托各市、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或指定有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和行业协会作为资助受理部门。

各资助受理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专利资助的申报工作,审查并汇总。

第七条要求资助申请费的,应自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之日起1年内申报;要求资助实审费的,应自提出实审要求之日起1年内申报;专利获得授权后的资助申请,应自取得专利证书1年内申报。

第八条申报申请费、实审费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一)《江门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报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缴费收据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和请求书首页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个人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原件备查)。

第九条申报国外发明专利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式

二份):

(一)《江门市国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申报表》;

(二)外国专利局(或组织)颁发的专利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发明专利说明书;

(四)个人申报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单位申报的须提供有效证明复印件,如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等(原件备查)。

第十条申报国内专利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一)《江门市国内授权专利资助申报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个人申报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单位申报的须提供有效证明复印件,如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等(原件备查)。

第十一条专利资助资金在市科技三项费用中统筹安排,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当年如有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二条江门市知识产权局每年2月15日前要将上年度专利资助资金使用情况报市财政局,接受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对专利资助资金的审计检查。

第十三条申报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报条件;

(二)不属于资助范围;

(三)提交的材料不齐全;

(四)专利申请权有争议;

(五)专利权有争议;

(六)已获得其他政府部门同类性质的资助;

(七)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江门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江门市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试行办法》。

第19篇:专利权利要求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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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利要求书范文

在很多时候我们在公司的创立或者是品牌的纯glide时候都会要求专利,那么关于专利的申请我们或许需要书写专利要求书,那么这要怎么书写呢?下面就有赢了网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把,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解决相关专利问题!

格式

1.格式 权利要求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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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写明申请人所主张的权利范围) 2.说明

权利要求书是申请专利的重要的法律文书,当事人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

必须提交权利要求书,一式两份。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

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填写权利要求书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主张权利的范围必须明确,有几项权利要求,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

号。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学技术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使用的一致,可以有化学、数

学式,但不得有插图。除绝对必要以外,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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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权利要求书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字迹整洁清楚,黑色,符合制版要求,

不得涂改。字高在0.3-0.4厘米之间,行距在0.3-0.4厘米之间。四

周须留有空白,左侧和顶部各留2.5厘米,右侧和底部各留1.5厘米。

(3)权利要求书首页用此页,如写不下,可用白纸续写。续页必须与首页大

小、质量相一致,横向书写,只限使用正面,反面不得使用,四周应留有空白。邮

寄不得折叠。 范文

法律意见书(关于发行B股)

法律意见书(关于发行B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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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关于发行B股)

致:ХХ证券公司

(以下简称“承销商) 敬启者:

ХХ股份有限公司以供股形式向股东配发(以下简称“供股“)。

我们以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顾问的身份作如下法律意见书。本意见书是依据

日公司与承销商间达成的承销协议第Х

条Х款指明的中国法律作出的。

本意见书仅以协议签署之日前生效的法律与规定为准。

为出具本意见书我们审阅了:

我们假定:

(1)所有提供给我们的文件副本都与正本一致,所有提供给我们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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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件的正本和副本都是确定的,所有我们审阅的文件上的签名都是真实的;

(2)本次供股协议的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签约的权利能力和履约的行为能力。

本意见书的出具受下列条件的制约:

(1)我们对供股协议和其他文件中的事实、保证和陈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评论;

(2)公司在供股协议项下的义务必须始终遵守中国有关破产、资不抵债或清算的法律和其他事关债权人权益的法律和司法程序。

综上所述,我们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本意见书呈送给各位,仅供各位参阅,未经我们事先同意,本意见书不作其他用途。

ХХ律师事务所

律师:Х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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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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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篇:昆山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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