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经营企业岗位职责

2021-04-02 来源:岗位职责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许可事项]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发证范围: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对下列单位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

2、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的;

3、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

各区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颁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区县环境保护局审批范围以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颁发。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许可条件]

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三、具有符合国家或者本市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专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四、有符合国家或者本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本市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

以下申请材料须一式六份并附电子文本,材料中所附复印件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的字样。

一、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三、关于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技术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

2、技术人员三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材料(由申请单位出具并加盖单位公章)。

3、相关专业包括:化工、冶金等。

四、关于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投入危险废物运输的车辆运营证;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上岗资格证书。

3、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械及工具经道路运输机关审验合格证明。

4、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医疗废物的单位还应提供转运车符合《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GB 19217-2003)的详细证明材料。

五、关于有符合国家或者本市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包装工具照片、图样及文字说明;

2、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的照片、图纸及文字说明;

3、贮存设施、设备经卫生、消防和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六、关于有符合国家或者本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本市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的证明材料,以及关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图纸(包括厂区平面布置图,厂区内设施设备分布图)和文字说明。

2、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意见;论证其能符合国家或者本市环境保护标准,特别是《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01)的科学和工程技术证明材料。

3、论证其符合《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以及《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的各项证明材料。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医疗废物的单位应提供论证其符合《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的各项证明材料。

4、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品废物的,须提供消防部门的证明;经营剧毒化学品废物的,须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经营危险化学品废物的,须提供经营安全生成评估报告证明。

5、新建、改建、扩建设施应提供试运行计划及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现有设施应提供工程竣工的环保验收意见以及最近一年内的环境监测报告,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和安全验收的证明材料。

七、关于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危险废物预处理工艺(包括工艺流程图)及其说明,主要设备的名称、规格类型、设计能力、数量、其他技术参数;所能处理废物的名称、类别、形态和危险特性。

2、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工艺(包括工艺流程图)及其说明,处置、利用技术和工艺的适应性说明;其主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设计能力、数量、其他技术参数;所能处置废物的名称、类别、形态和危险特性;上述预处理和处置工业的有关试验数据和科学论据,与其他处置工艺相比,处置效果和安全性、经济性比较。

3、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提供(1)所采用的利用技术、工艺和设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评估报告;(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产品的认定文件;(3)经营期内的发展规划(包括确保利用技术和设备不断改进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计划)。

八、关于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危险废物分析管理制度。包括:(1)废物入场确认;(2)取样方法;(3)测试分析方法;(4)重复测试频率;(5)接收标准;(6)不予接收的退运措施。

2、安全管理制度。包括:(1)危险废物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2)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设置24小时监控系统;(3)对应急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和定期检测的措施;(4)对易燃、反应性或不相容废物的安全管理措施;(5)对设施运转情况进行常规检查和维护措施。

3、污染防治措施。包括:(1)污染防治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检修措施;(2)设施运行不正常或发生其他突发事故时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保证措施;(3)危险废物经营设施及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地下水、土壤和大气质量的监测制度以及设施污染物排放的监测制度。

4、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包括:(1)对可能发生的意外突发事故的类型分析;(2)防止发生意外突发事故的措施以及设备、设施、装置情况;(3)发生意外突发事故时,与地方主管部门联系的方法、联系人、联系方式及其职责的确定;(4)应对意外突发事故的撤离疏散计划。

5、从业人员经环保部门培训计划。

九、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须提交关于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的证明。

[审查方式]

书面审查、实地审查

[许可程序]

申请、审查申请资料、决定予以受理或者不受理、审查(对厂址不在规划工业区、无规划许可证的申请须征询卫生、城乡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准予许可的决定

[工作时限]

20个工作日

[许可形式]

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许可变更]

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在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2、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3、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4、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

5、未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的。

[许可延续]

条件: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2、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应当提交的材料:

1、换证申请;

2、上一经营期内的经营报告(应包括经营废物的种类、数量以及来源的统计汇总、经营期内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执行情况、技术和设备改造情况以及突发事故的处理情况等);

3、上一经营期内的环保监测报告;

4、下一经营期的发展规划;

5、从业人员培训纪录;

6、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相关规定,西城区域内无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中转和临时存放的场所,故原则上不予许可。

推荐第2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

所需材料

1、关于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报告

2、福建省环保局危险废物经宫许可证申请书

3、技术人员从事固废治理经历的证明

4、职称及劳动合同

5、运输合同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6、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验收证明)

7、检验报告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9、税务登记证(国地税)

10、组织机构代码证

11、消防验收证明

12、国有土地使用证

13、危险化学品生产主要负责人及管理人员

14、消防结业证书

15、特种作业操作证

1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17、福建省村镇建设许可证

18、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

19、关于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员的决定 20、关于建立安全防火指挥机构的决定

21、关于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2、关于成立公司义务消防队的通知

23、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4、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6、文明生产管理制度

27、保证危险废物收集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

28、关于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

29、关于安全检查制度

30、关于公司安全员职责(含兼职安全员)

31、关于安全生产动火制度

32、关于事故管理和隐患整改制度

33、关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规章

34、委托处置油渣等废物合同及相关材料

35、储罐区操作规程

36、蒸馏车间操作规程

37、相关图片

另外需提供环境影响评价书的电子版。

推荐第3篇: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名单

(新版许可证)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沈建中 仲伟民 孙华平康正华 徐建勤 朱惠林 徐全林 黄良 葛春芳 金中平匡鸿 邢建南 王德浩陈银龙

经营设施地址

闵行区瓶北路150弄149号 奉贤星火开发区莲塘路299号

金山区金山卫镇第二工业区金园路155号 闵行区元江路3198号 松江区申港路3701弄100号 闵行区景东路1500号

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北青公路8205号 南汇区老港化工区拱极东路418号 浦东北路4448号

松江区美能达路511号2幢 金山区亭枫公路4338号 嘉定区徐行镇宝钱公路485号 嘉定区朱家桥镇嘉朱公路2491号

金山区第二工业区海金路288号

许可内容 浏览浏览浏览浏览浏览浏览浏览浏览浏览浏览浏览浏览浏览浏览浏览

上海真源废物处理有限公司 上海星济工业废物处理有限公司 上海敦煌化工厂

上海星月环保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宏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景东油脂化工厂 上海绿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新禹固废处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高桥石油加工厂

10 上海集承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11 上海万安华新水泥有限公司 12 上海恩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3 上海市固体废物处置中心(固废填埋)

上海市固体废物处置中心(医废焚烧)

14 上海绿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15 上海新金桥环保有限公司 16 上海电子废弃物交投中心有限公司 17 上海长盈环保服务有限公司 18 伟翔环保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 19 上海安亭环保有限公司 20 上海入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21 上海鑫云贵稀金属再生有限公司 22 华福(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3 舒驰容器(上海)有限公司 24 上海天成环境保护有限公司

25 集惠瑞曼迪斯(上海)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6 上海环境实业有限公司

27 上海三井鑫云贵稀金属循环利用有限公司 28 上海腾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潘建中 杨桂兴 沈祖达 李春航 朱瑛 高桥正幸 潘延青 黄晓茵 UDO SCHÜTZ 钱晓峰

金桥出口加工区(南区)敬业路870号 宝山区蕴川路2828号

奉贤区化工分区联合北路303号 嘉定工业区回兴顺路358号 上海市嘉定区安亭园际路836号 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北区兴庆路1301号 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工业区汇科路222号 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北区霜竹路4450号第6幢 上海市化学工业区普工路100号

上海国际汽车城零部件配套工业园区泰丰路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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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ERGEN FEILER 上海化学工业区天华路66号 陆建成 安田克義 赵月芳

浦东新区老港综合填埋场飞灰填埋区 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工业区汇科路226号 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汇德路633号

推荐第4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复制推广“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具体做法的工作方案‣(粤机编办发„2017‟186 号)和•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复制推广“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具体做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埔编办„2018‟87 号)有关要求,我局就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事中事后监管,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范围 广州开发区

二、工作措施

1.梳理法律法规,为依法行政夯实法律支撑基础。2.规范执法、环境违法行为查处程序和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3.实施污染源日常监管双随机抽查制度。

4.建成“数字环保+移动执法”监管平台,打造现代化环境监管体系。

推荐第5篇:企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企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固体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1、遵循环境保护“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的工作方针和“三同时”规定,做到生产建设与保护环境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2、公司负责人是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对全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并引导其稳步向前发展。

3、设立以总经理为首、各部门领导组成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公司的各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决策、监督和协调。

组 长: XXX 副组长: XXX 成 员: XX XX XXX XXX

4、环保安全生产部是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归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并把目标和任务落实到相关责任单位。

5、按照“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生产部对本单位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各班组必须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部门管理工作中。

6、公司员工应自觉遵守国家、地方和公司颁发的各项环境保护规定,稳定生产装置长周期生产,减少生产过程中危险废物排放。

7、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要求;积极参加与公司有关的环境保护工程项目建设,并在业务上接受生产部的指导和监督。

8、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8.1、禁止向环境倾倒、堆置危险废物。8.

2、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贮存、转移、处置。

8.3、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和包装物。

8.4、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9、危险废物转移单位不得转移没有转移联单或者与转移联单不符合的危险废物。

10、公司应当制定环境保护应急应急预案,定期进行事故演练。发生危险废物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公司应当按照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11、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停车和处理紧急事故过程中,密切配合生产单位,安全、有效地处理好危险废物的回收与排放,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12、对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公司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三同时”制度,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最新颁布的相关规定,严格把关,防止新污染源产生。

13、建立健全公司环境保护网络、档案,专人负责各类环境保护统计工作,承担资料、档案收集和整理,以良好的管理手段,促进环境保护工作。

14、依照国家节能减排相关政策及要求,公司对节能减排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将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推荐第6篇:企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该制度。

二、范围

1、本制度所称的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

2、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送、转移、处置以及其他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三、危险废物管理

1、总经理作为危险废物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公司的环安部对本公司的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2、危险废物管理遵循“统一收集、分类处置、集中焚烧、消除隐患”的原则,实现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目标。

3、公司应当将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公司发展计划,组织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收集、贮存场所和专用设施。

4、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司擅自转移、处置危险废物和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5、公司环保管理职员应对危险废物的相关情况及时应向当地环保局申报登记,并于每月月初及时登入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

6、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前15日内向申报登记管理部门提出修改或重新申报申请,得到允许后重新申报登记。

7、公司安环部应认真做好每年一次的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设施和储存场所的检修工作,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

8、贮存场所应按规范设置环境保护警示标志,有专人负责管理。场所只可堆放各种危险废物,不得有其它物料等。危险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等非危险废物中。

9、危险废物贮存前应进行必要的检验、称重,确保同预定接收的危险废物一致,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必须粘贴符合规定的标签,并登记注册。

10、不同性质的危废必须存放在相间隔的空间内,且必须留有足够的搬运通道。不得将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混合或合并存放。

11、建立危险废物出入库制度。危险废物产生部门(车间等)和危险废物贮存部门均须作好危险废物情况的记录,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并做好台帐记录。

12、危险废物的记录和货单在危险废物取回后应继续保留3年,转移联单保留不少于5年。

13、禁止将危险废物和其它废物混合收集、贮存。已经混合的,应当全部按照危险废物处置。

14、禁止向未经许可的区域内倾倒、堆放、填埋和排放危险废物。

15、公司不得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运送和处置。

16、产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登录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向环保局和危险废物处置公司报送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填写并拟定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得到转移确认后,实施危险废物转移。并及时在动态管理系统确认现场转移信息。

17、危险废物接受场所的边界应当用墙体或者其它安全遮蔽物封闭,并在进出口设置明显的危险废物标志。

18、产废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防护措施,并制定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方案,并积极实施演练。

19、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经营、运送、接收和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0、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经营、运送、接收和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16、危险废物在收集、运送、贮存、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防止或者减轻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情况,同时向事故发生地环保部门报告。

四、危险废物运输管理

1、运送危险废物由当地环保部门指定专业资质的运输公司,没有专运车辆的应当在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2、公司安环部应与运输单位或个人签订防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协议书,对运输单位和运输车辆进行督促检查。

3、设专人负责运输车辆的管理,制定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严禁使用不符合条件的车辆运输。

4、运输车辆不得超量装载。装载工程土石方最高点不得超过槽帮上缘50公分,两侧边缘低于槽帮10-20公分,其它散体物不得超过槽帮上缘。

5、运输车辆必须按计划的运输线路和时间运输。

6、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必须密封、包扎、苫盖,并将车厢槽帮、车轮清洗干净,保证在运输线路中不泄漏、遗撒、带泥上路。下雨、雪后、道路泥泞时,禁止车辆进出污染道路。

7、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按照金海立公司相关制度或依法进行处罚。

推荐第7篇: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各岗位职责

医疗器械经营组织机构图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 综合部质量管理部销售服务部会计采购员质量管理员业务员出纳库管员质量验证员客服员售后服务

沈阳光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职能

(一) 总经理

1.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向公司全体员工传达满足顾客和法律法规的重

要性,提高全员的质量意识。

2.明确各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确保组织的内部

沟通。

3.负责批准年度培训计划及合格供方名单。

4.负责批准重大不合格品的评审结论和重大纠正和预防措施。5.对企业的最终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满足顾客和法律、法规要求负责。 6.负责执行警戒系统中的相关规定及发布符合性声明。

(二) 质量管理部 质量负责人职责:

1.负责按照GB/T19001-2000和YY/T 0287-2003标准要求建立本公司的

质量管理体系,并采取一定措施保持其有效性;

2.及时收集并正确理解国家质量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质量管理

的决定,确保经营的产品质量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以及顾客要求; 3.负责产品质量管理工作,制订产品质量检验相关文件;

4.收集、分析产品在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的质量异常信息,并进行及时处

理;

5.负责产品的入库验证工作;

6.负责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记录的管理。

质量管理员职责:

1.贯彻执行医疗器械质量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2.起草企业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并指导、督促制度的执行。

3.在产品采购进货、检查验收、储存养护、运输等环节行使监督管理, 对医疗器械行使否决权。

4.负责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合法性和质量审核。

5.负责建立企业所经营产品并包含质量标准等内容的质量档案。6.负责产品质量的查询和产品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7.其他与质量管理相关的工作。 质量验收员职责:

1.严格执行产品质量验收制度,对检验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符合性

负责,对错检、漏检负责。

2.负责质量不合格产品的确认,对不合格产品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3.有权对不合格商品拒签,有权对不合格供方进行否决。 4.建立真实、完整的验收记录,并妥善保存。 5.协助开展对企业职工质量管理方面的教育或培训。

(三) 财务部 会计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税收制度,执行公司统一的财务制度。

2.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应、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执行情况。3.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通过财务监督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4.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5.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公司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6.积极主动与有关机构沟通,及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有效规范财务工作,及时提供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7.完成公司交给的其他工作。

(四) 综合部

1.坚持按需进货,择优选购,把好进货第一关。2.制定采购计划,采购过程中比价、议价的处理事宜。 3.对首营企业、首营品种的填报审核承担直接责任。

4.了解供货单位的质量状况,及时反馈信息,为质量管理部开展质量控制提供依据。

5.签订购货合同时,必须按规定明确必要的质量条款。

6.购进产品应开具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

7.按照产品的类别、理化性质和储存要求做好分类、分库或分区储存,对因储存保管不当而发生的质量问题负责。

8.按安全、方便、节约的原则,整齐牢固堆垛,合理利用仓库容量,并按规定做好货位编号,每批数量清楚,标识明显。

9.按批正确记载产品进、出、存动态,保证帐货相符,坚持动态复核,日记月清,月对季盘,并及时分析、反馈产品库存结构进销情况。10.做好在库产品的效期管理工作,严格按“先产先出、近效期先出、按批号发货”的原则办理出库。

11.做好库房温湿度记录工作。自觉学习仓储保管知识,提高工作技能。 12.配合维护员做好维护工作,发现质量有异,未确定合格前不应发货。

已通知停售产品不得发货。

13.凭规定的凭证收发产品,不错不漏,并做好复核记录,不准凭白条、

口诉收发商品。

14.发现短缺、差错应迅速查明原因,逐级汇报,审批处理。

15.经常保持库房整洁、堆垛整齐、不倒(侧)放、乱放、做到轻拿轻放,

文明作业。

16.搬运和堆垛应严格遵守产品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怕压

产品应控制堆放高度,定期翻垛。 采购员职责

1.对立“质量第一”的观念,严格执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按需进货,择优采购”的原则,把好进货质量关;2.对公司依法经营、规范市场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3.认真审查供货单位的法定资格,其“证照”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提供盖公章的“证照”复印件。了解其履行合同的能力签订质量保证协议。确保购进渠道的合法性; 4.签订购销合同时必须按规定明确必要的质量条款,并对所购进商品的质量负责;

5.负责建立合格供货方及合格经营品种目录,建立完善的供货企业管理档案;

6.对首营企业、首营品种的初审报批承担直接责任,负责向供货单位索取合法证照、生产批准证明文件、产品质量标准和随批出厂检验报告单等审核资料;

7.按规定填写购进记录,要字迹清晰,内容真实,批号、数量准确,并对正确性负责按规定保存备查。库管员职责

1.对立“质量第一”的观念,认真执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 律法规,保证在库商品的储存质量,对仓储管理过程中的商品质量负主要责任;

2.负责对库房储存条件的监测,并采取正确措施有效调控;

3.按照商品的理化性能和贮存条件分类分区储存,对因储存不当发生质量问题负责;

4.凭验证员签字或盖章的入库凭证收货,对货与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或破损、标志模糊不清,予以拒收并报告质量管理部;5.按安全、方便、节约的原则,整齐、牢固堆垛,合理利用仓容并做好货位编号、层批数量、色标明显;

6.商品应按批号、效期分类相对集中存放,按批号及效期远近依次或分开隔垛,并有明显标志,对不同批号商品不得混垛;7.设立保管帐卡,按批正确记录商品进、出、存动态,保证帐货、帐卡、帐帐相符,坚持动态复核,日记月清,及时分析,反馈商品库存结构及适销情况;

8.做好效期商品管理工作,半年内到效期商品按月填写效期催销表,严格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办理出库;9.做好库房温湿度管理工作;

10.严格按先产先出、近效期先出、按批号发货的原则办理出库;11.做好医疗器械出库复核管理工作,严格把好商品出库质量关。

(五) 销售服务部

1.制定公司产品的市场规划及营销策略,树立公司的企业形象。2.积极努力开拓市场,提高市场竞争力,促进公司经营业绩提升。 3.做好客户管理工作,组织负责客户档案管理和客户信用管理工作。 4.销售人员要熟悉产品的工作原理、结构特点,掌握安装、调试与操

作使用方法,学习营销知识。

5.负责跟踪产品质量,及时反馈用户意见。对用户维修要求必须及时

报告,争取所派出的售后服务人员根据路程远近能在24-72小时之

内赶到用户所在地,尽快排除事故解决问题,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业务员职责:

1.组织签订本公司产品的销售合同,组织主持合同评审,对合同评审

的记录归档、查阅负责;

2.做好客户管理工作,组织负责客户档案管理和客户信用管理工作;3.定期对客户进行回访和沟通交流,时刻掌握客户的需求变化。

售后服务员职责:

1.及时对售后出现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维修,并做好相应的维修记录;2.按公司的相关规定要求和顾客的要求,对售后的产品进行维护和保 养,并做好维护记录。

推荐第8篇:药品经营企业各岗位职责

岗位职责

(一)、总经理

对经营商品的质量和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负全面责任。

1、组织贯彻实施上级有关部门关于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指令。

2、主持制订本企业质量方针、目标、规划和计划,建立并健全质量责任制,并首先在领导层落实。

3、推进质量体系建设,健全质量管理机构,支持并保证其行使职权,做好质量管理工作。

4、主持质量工作会议,主持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研究、布置和检查质量工作,特殊情况应上报质量领导小组研究处理并作出有关质量问题的决策。

5、开展质量教育,提高全体职工的质量意识,在经营与奖惩中落实质量否决权。

6、对公司工作全面负责,注意购、销、存动态,重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二)、质量管理负责人

1、贯彻执行有关药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具体负责企业综合质量管理工作制订组织质量考核工作

2、负责起草、审定有关质量管理文件、并指导、检查、督促实施。

3、负责企业质量信息的传递、反馈,建立和健全质量信息管理制度,并发挥它在质量管理中的作用。

4、负责开展质量教育活动,推行全过程的商品质量管理,制订实施办法,保证质量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5、审查首营企业和首次经营品种,审定有关业务合同中的质量条款。

6、负责不合格药品的审核和上报,参与不合格药品的销毁监督。

7、负责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及不良反应的汇总报告。

8、履行质量管理职能,在公司内部对药品质量行使裁决权。

(三)、质量管理员

1、认真学习、贯彻有关质量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积极提出有关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的各种建议和意见。

2、负责商品质量查询、处理、整理、汇总,提供有关质量信息。做好跟踪服务和不良反应情况记录。

3、负责不合格药品的上报参与不合格药品的销毁。

4、收集、整理有关药品的质量档案,参与起草、修订企业经营质量管理制度。

5、坚持原则,公正办事,质量管理工作不受外界影响干扰,有权越级反应问题。

(四)、验收员

1、按照法定药品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对入库商品进行逐批号验收,并做好详细的记录。

2、外观质量、包装质量有疑问的,对销货退回及贵重、近效期、进口等商品应加强验收。

3、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产品不得验收入库。

4、经验收合格的药品,必须在有关单据上签名,凡未验收的商品不得签字,未验收的商品不得入库。

5、凡发现不合格的药品,应及时报告质管部。按不合格的有关程序处理,并通知业务部门。

7、配合质管部做好售后的质量查询、退货处理、质量档案和主要业务单位的档案工作。

(五)、销售员

1、药品销售工作的职责是:正确宣传、合法销售、保证质量、准确无误。

2、按规定将药品销售给合法资格的单位,并认真索取与审核购货单位的许可证与营业执照等合法证照资料。

3、销售人员应正确介绍药品,不虚假夸大和误导用户。

4、销售药品开具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药品销售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

5、对已售出的药品如果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追回,并向质管部门报告,同时做好记录。

6、在销售过程中应按照有关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注意收集由本公司售出药品的不良反应情况,若发现不良反应情况,应按规定向公司质量管理部报告,以便调查、核实、上报。(六)、采购员

l、学习、贯彻、遵守《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规定,树立质量第一和廉洁奉公的思想,认真组织采购工作。

2、采购工作应遵循质量第一的原则,及时查验和索取业务单位的有关资料。

3、要对供货企业的业务人员,进行合法资格的验证,签订购销合同要明确质量条款,做好药品购进记录。一般情况下不得购进近效期在六个月以内的药品。

4、会同质管部门认真制订购货计划组织好货源,制定购货计划要以质量作为重要依据,严把进货质量关,确保进货质量安全有效。

5、具体负责药品购进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工作。检查确定供货企业法定资格,生产或经营的范围和质量信誉情况。

6、认真做好对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报批工作,经质管部门审核后报经理室批准后执行。

7、不得购进变质、失效、不合格或不符合规定的医药商品,并要及时反馈、认真处理用户意见。

8、收集药品和市场信息资料,负责药品货源和价格行情的调研。

(七)、储运部

1、协助业务科、质管科做好药品销售和管理工作。

2、认真把握进出库复核关,严防伪劣药品进出库和差错现象发生。

3、按规定做好药品养护、储存和运输工作,认真做好有关台帐和记录。

4、协调好各仓库养护员和保管员的工作,仓库内色标明确,堆垛合理。

5、积极向质管科提供养护、保管、运输和客户反馈的质量信息。

(八)、养护员

1、在质管部的指导下。对药品进行定期循环质量检查和科学养护,实行“

三、

三、四”制检查,要加强检查重点品种的养护。

2、指导保管人员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

3、养护中发现疑问应及时同质管部联系,填写复检单,并向有关部门查询。同时挂黄牌暂停发货,有确定结论后再作处理。

4、定期对养护情况进行分析,配合保管员做好安全储存,科学养护工作,提供养护建议。

5、做好仓库通风、除湿、降温、避光、除虫、防腐等养护工作。

6、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按特性采取干燥、降氧、熏蒸等方法养护,确保在库中药材品种的质量安全。

7、正确使用养护设备,认真做好使用记录,注意保养养护仪器,确保养护工作的正常运行。(九)、仓库保管员

l、负责对验收合格商品的入库收货、在库保管及发货工作,对商品负有保管责任。

2、努力学习商品保管知识,了解商品特点,实行分类、分区存放,堆垛合理,间距规范。

3、商品入库时应仔细查对品名、剂型、规格、数量、批号、产地、验收员是否盖章等,发现疑问要及时同验收员或业务部门联系,不合格药品不得入库。

4、发货时应执行“先产先出”、“近效期先出”、“按批号发货”的原则,凡变质、过期失效等不合格商品不得发货,并做好温湿度记录和调控及色标管理等有关工作。

5、凭单收发商品,保证票帐货相符,防止错发,避免损失。

6、负责填写不合格药品(破损)审批表,负责维护仓库的环境卫生。

7、设置近效期药品一览表和近效期商品催销制度,协助做好信息反馈处理工作。

(十)、出库复核员

1、复核员对出库商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

2、严格执行出库复核制度,认真按品名、规格、生产厂家、批号、数量和发货日期等项目按单逐批复核出库药品,做到数量准确、质量完好、包装牢固、标志清晰,便于质量跟踪。

3、不符合下列规定的药品不得出库。

a、药品包装内有异常响动和液体渗漏。

b、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严重损坏。

c、包装标志模糊不清,或者脱落。

d、己超出有效期药品。

e、有退货通知或药监部门通知暂停销售的药品。

4、认真作好药品出库复核记录,并备存待查,防止一切质量事故。

5、要在出库凭证上盖章(或签字)作为出库复核的依据,严禁不合格药品出库。 (十)、运输员

l、在药品出库时要仔细检查各种数量和包装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弥补措施。

2、装车时要堆放结实、捆绑牢固,应针对运送药品的包装条件和道路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防止途中运输损失和商品混淆。

3、搬运、装御药品应轻拿轻放,严格按照外包装图示标志要求堆放和采取防护措施,堆码要整齐,高度要适中。

4、努力压缩药品的待运期,减少运输差错,须冷藏的药品要求冷藏储运并要尽量缩短运输时间。

5、及时向质管部反映运输送货过程中收集的质量信息及可能发生的问题。

6、药品交接时要求客户当面点清,做好回单签收工作。

(十一)、会计、出纳

1、坚守工作岗位,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不得擅自支用流动资金,会计人员必须每月按时做好有关财务清算工作。

2、认真复核出入库凭证,检查数量、单位、金额是否相符,及时准确地办理收款和付款工作。对购进药品的付款凭证上要有验收员签章后方可予以付款。

3、收付款时应做到唱收唱付、清点清楚,防止假币收入,有关凭证要在收款后才能盖章。

4、及时反映收款和付款中的问题,每天的货款要及时送交银行入帐,做好现金保管和资金回笼工作。

5、积极帮助业务科或质管科收集、反馈有关药品的质量信息。

推荐第9篇:云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云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试行)

登记编号:云府登1380号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告

《云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8月24日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厅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11月24日

云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相关要求和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核准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废矿物油、废铅酸蓄电池等危险废物的收集经营活动。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1.符合国家和云南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规划,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要求; 2.有3名及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及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3.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4.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1.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2.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3.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第五条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到期换证、经营单位信息变更,须备齐相关附件和资料:

(一)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须提交纸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有关条件证明材料各一式四份,并附相应的电子文件。

(二)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到期换证的单位,须向原发证机关提交《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持证经营期间危险废物经营情况报告等材料。

(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向原发证机关提交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工商变更登记文件和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申请应说明变更理由和需要变更的具体事项。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六条 云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危险废物收集设施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州(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其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第七条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须备齐第五条

(一)所列材料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发证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对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书面审查,于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说明理由。

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发证机关在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征求卫生、城乡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首次申请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除外)综合经营许可证单位,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1年期临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期满经核查合格的,换发5年期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备齐第五条

(二)所列材料,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备齐第五条

(三)所列材料,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九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含正本、副本。正本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二)危险废物经营方式;

(三)贮存、利用和处置设施地址;

(四)危险废物类别;

(五)年经营规模;

(六)有效期限;

(七)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副本包括根据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以及因合理的管理要求提出的许可条件,核准经营的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及利用设施、危险废物经营类别及规模明细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对污染物排放及环境质量自行监测的环境监测计划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县级及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颁发情况报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向社会公布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县级及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十二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于每年的3月1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危险废物经营情况报告表、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环境监察记录、排污许可证等材料,原发证机关应综合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对经营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及时发现危险废物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或者歇业超过1年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治理措施,并对未利用、未处置的危险废物进行妥善处理。 终止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在采取前款规定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注销申请,由原发证机关进行现场核查合格后注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运行台帐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记录簿应当永久保存。终止经营活动时,应当将台帐移交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存档管理。

第十五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一)逾期不按要求报告经营情况的;

(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不达标且逾期未整改到位的;

(三)超标准排放污染物或者未执行污染物排放监测计划的;

(四)擅自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增加危险废物类别、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废物经营设施或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总规模20%以上的;

(五)1年期临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期满经核查不合格且限期未完成整改的;

(六)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

(七)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

(八)有违反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物;

(二)收集,是指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的活动;

(三)贮存,是指将危险废物放置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场所或者设施中,以及在自备的临时设施或者场所每批置放重量超过5吨或者置放时间不超过90个工作日的活动;

(四)利用,是指从危险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五)处置,是指将危险废物焚烧以及用其他改变危险废物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危险废物数量、缩小危险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危险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推荐第10篇: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

一、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二、申请条件:

(一)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批文和通过“三同时”验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四)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三、申请材料:

(一)《云南省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的人员构成以及证明材料(包括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身份证件、驾驶执照、上岗资格证书等);

(三)危险废物运输工具的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证明;

(1)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投入危险废物运输的车辆运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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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办理指南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办理指南

新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经营设施所在地设区市环保局的技术审核和现场技术审查报告以及是否同意企业办理许可证预审意见;

2.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环境工程或者化工、冶金、分析测试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2)技术人员具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材料;

(3)技术人员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 (2)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运营证、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证和押运员证的复印件;

(3)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申请单位应提供与拥有相关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签订的运输协议(或合同)的复印件,并同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包装工具照片或图样及文字说明;

(2)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设备的照片、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施工报告等;

(3)贮存设施、设备经环保、卫生、消防安全等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的名称、贮存能力、数量、贮存危险废物的种类、其他技术参数;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5.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关于选址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标准的材料;

(3)厂区平面布置图(应绘出:设施法定边界;进货和出货装置的地点;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贮存设施、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以及事故应急池、雨水收集池的位置、排污口位置、地下水监测井的位置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确保有足够道路空间,以保障在紧急状态下,相关的救援人员、消防、泄漏控制、去污设备通行无阻;

(4)处置设施、设备,以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以及地下水监测井设计方案的依据(如地下水的流向和速率等);(5)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复印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的复印件; (6)现有设施最近一年内的监督性监测报告的复印件。提供企业自行监测报告的,应当提供关于其符合相关监测质量要求的证明材料;

(7)现有危险废物焚烧炉,应提供论证其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关于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包括焚烧炉温度、烟气停留时间、燃烧效率、焚毁去除率、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等)、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等的证明材料。如为证明焚烧炉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关于温度大于1100℃要求,应当提供焚烧炉的设计温度、实际运行温度(对已运行设施)、耐火材料的规格(如能够耐受的温度范围);并书面解释焚烧过程如何达到要求的温度。书面解释如何控制氧气浓度使之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关于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应为6%-10%(干气)的要求。书面解释如何在最大气体流量时达到负压(计算公式),并提供有关抽风机额定流量及压降的数据;预处理及进料系统:提供焚烧炉运行管理制度,以及相关运行记录。核查试烧检测报告和其他证明材料,如焚烧炉的设计温度、实际运行温度、耐火材料的规格(如能够耐受的温度范围)可查看项目验收文件,核查有关设备的关键部件是否有10年的寿命的证明材料。焚烧炉的系统完备:提供设计文件及图纸。焚烧炉排气筒符合要求:提供设计文件。自动化控制系统:提供控制系统逻辑图,相关校准和维护方案或记录。

(8)新建危险废物焚烧炉,应提供试焚烧方案及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以及试焚烧结果的报告;(9)分析实验仪器的名称、照片或图纸、文字说明、用途以及所能分析和监测的项目;

(10)有关应急装备、设施和器材的清单,包括种类、名称、数量、存放位置、规格、性能、用途和用法等信息;

(11)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消防部门的证明材料; (12)经营剧毒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

(13)经营危险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经营安全生产评估报告及备案的证明材料; (14)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和安全验收的相关证明材料; (1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6.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详细描述危险废物预处理和处置工艺及操作要求;

(2)危险废物预处理和处置主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设计能力、数量、其他技术参数; (3)危险废物预处理和处置主要设备所能预处理和处置的废物名称、类别、形态和危险特性;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7.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1)废物分析方案/制度。分析废物的目的是确保持证单位仅接收许可经营的危险废物,从而确保危险废物得到正确的贮存或处置。废物分析方案/制度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①持证单位如何了解所接收的危险废物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所列危险废物相一致;②对各危险废物拟分析的参数/成分及理由;③拟采用的取样方法;④拟采用的分析测试方法;⑤重复测试的频率;⑥每批废物的接收标准和拒绝标准;排水系统:⑦废物分析管理制度内容完备和执行情况:提供相关分析测试单,提交每种分析仪器所能测试的项目,贮存管理制度和措施、贮存记录,检验与登记管理制度和措施及检验登记单。

(2)安保措施。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厂区,特别是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区。比如:控制进入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的安全措施。如设置24小时监控系统,对进出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进行不间断监控;或在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周围设置人工或天然的障碍物(如栅栏),控制出入;在设施的入口处设置中英文标示:“危险-非授权人员不得进入”(Danger-Unauthorized Personnel Keep Out)等等;(3)内部监督管理措施和制度。为及时纠正问题防止危害环境和人体健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检查方案,针对可能导致危险废物组分泄漏到环境中,以及对人体健康造成威胁的设备故障和老化,操作错误,有意或无意的危险废物溢出、泄漏等情况,以及预防、侦测或应对有关环境或人体健康威胁的重要设施和设备(如监测设备、安全及应急设备、保安设施、操作设备(如泵)等)进行检查。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拟检查的问题类型及检查频率。如:对危险废物装卸区等易发生泄漏的区域是否存在泄漏,焚烧炉及附属设备(如泵、阀门、传送设施、管道)是否存在泄漏和无组织排放(可肉眼观察)等每天至少检查一次。对防火通道是否畅通,去污设备是否充足等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等等;。

(4)意外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及相关设备。可参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

(5)关于易燃性、反应性和不相容废物的特别防范措施。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采取特别措施,防范易燃性、反应性和不相容废物的安全风险。比如:关于确保这些废物远离火源和反应源的措施。在贮存处理易燃、反应性或不相容废物的场所设置“禁止吸烟(No Smoking)”的标识。设置隔离的吸烟区域。防止将彼此或与贮存设施或设备起剧烈反应(如起火,爆炸、释放有毒粉尘、气体或烟气)的不相容废物混合贮存的措施;

(6)有关预防风险的措施(包括相关应对程序和硬件设施)。如:在危险废物装卸操作时预防风险的措施(如特殊的叉车)。防止危险废物处理区域的废水流入其他区域或环境中,以及防止雨水侵入危险废物处理区域的措施(如排水沟或阻水堤)。防止污染水源的措施。降低设备故障或断电影响的措施。防止人体不适当暴露于危险废物的措施(如防护服、呼吸器、防毒面具、防毒口罩、安全帽、防酸碱手套及长统靴等);应急预案:提供应急预案备案证明及演练培训、记录。环境监测制度:提供环境监测方案及监测报告。 企业合法情况:提供相关证照和文件。 (7)人员培训制度。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清晰描述涉及危险废物管理的每个岗位的职责,并依此制定各个岗位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应当包括针对该岗位的危险废物管理程序和应急预案的实施等。培训可分为课堂培训和现场操作培训。

应急培训应当使得受训人员能够有效地应对紧急状态。这要求受训人员熟悉:①应急程序、应急设备、应急系统,包括使用、检查、修理和更换设施内应急及监测设备的程序;②自动进料切断系统的主要参数;③通讯联络或警报系统;④火灾或爆炸的应对;⑤地表水污染事件的应对等;

(8)环境监测制度。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环境监测方案,对废水处理、大气污染物排放、噪声、地下水等定期监测。环境监测方案应确定监测指标和频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自行监测的,还应当制定监测仪器的维护和标定方案,定期维护,标定并记录结果;

(9)新产生危险废物的管理计划;厂房平面组织好人流和物流线路,以及人流和物流管理制度。 (10)发生意外突发事件或正常操作下,造成土壤等环境污染时消除污染的保障措施;(11)建筑与结构:应及时对焚烧线及其全部辅助系统与设备、设施进行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并通过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提供建筑质量验收证明。

第12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

(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环境工程或者化工、冶金、分析测试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2)技术人员具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材料; (3)技术人员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

(二)具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能力;(1)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

(2)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运营证、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证和押运员证的复印件;

(3)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申请单位应提供与拥有相关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签订的运输协议(或合同)的复印件,并同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三)具备保障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危险废物特性分析和环境监测的相关能力;

(四)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1)包装工具照片或图样及文字说明;

(2)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设备的照片、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施工报告等;

(3)贮存设施、设备经环保、卫生、消防安全等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的名称、贮存能力、数量、贮存危险废物的种类、其他技术参数;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关于选址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标准的材料;

(3)厂区平面布置图(应绘出:设施法定边界;进货和出货装置的地点;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贮存设施、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以及事故应急池、雨水收集池的位置、排污口位置、地下水监测井的位置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确保有足够道路空间,以保障在紧急状态下,相关的救援人员、消防、泄漏控制、去污设备通行无阻;

(4)处置设施、设备,以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对于填埋设施,应当提供有关施工质量保证书、施工和监理情况的报告;以及地下水监测井设计方案的依据(如地下水的流向和速率等); (5)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复印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的复印件;

(6)现有设施最近一年内的监督性监测报告的复印件。提供企业自行监测报告的,应当提供关于其符合相关监测质量要求的证明材料; (7)现有危险废物焚烧炉,应提供论证其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关于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包括焚烧炉温度、烟气停留时间、燃烧效率、焚毁去除率、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等)、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等的证明材料。如为证明焚烧炉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关于温度大于1100℃要求,应当提供焚烧炉的设计温度、实际运行温度(对已运行设施)、耐火材料的规格(如能够耐受的温度范围);并书面解释焚烧过程如何达到要求的温度。书面解释如何控制氧气浓度使之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关于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应为6%-10%(干气)的要求。书面解释如何在最大气体流量时达到负压(计算公式),并提供有关抽风机额定流量及压降的数据;

(8)新建危险废物焚烧炉,应提供试焚烧方案及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以及试焚烧结果的报告;

(9)分析实验仪器的名称、照片或图纸、文字说明、用途以及所能分析和监测的项目;

(10)有关应急装备、设施和器材的清单,包括种类、名称、数量、存放位置、规格、性能、用途和用法等信息;

(11)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消防部门的证明材料; (12)经营剧毒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 (13)经营危险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经营安全生产评估报告及备案的证明材料;

(14)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和安全验收的相关证明材料; (1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六)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利用处置技术和工艺;(1)详细描述危险废物预处理和处置工艺及操作要求;

(2)危险废物预处理和处置主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设计能力、数量、其他技术参数;

(3)危险废物预处理和处置主要设备所能预处理和处置的废物名称、类别、形态和危险特性;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七)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1)废物分析方案/制度。分析废物的目的是确保持证单位仅接收许可经营的危险废物,从而确保危险废物得到正确的贮存或处置。废物分析方案/制度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①持证单位如何了解所接收的危险废物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所列危险废物相一致;②对各危险废物拟分析的参数/成分及理由;③拟采用的取样方法;④拟采用的分析测试方法;⑤重复测试的频率;⑥每批废物的接收标准和拒绝标准; (2)安保措施。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厂区,特别是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区。比如:控制进入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的安全措施。如设置24小时监控系统,对进出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进行不间断监控;或在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周围设置人工或天然的障碍物(如栅栏),控制出入;在设施的入口处设置中英文标示:“危险-非授权人员不得进入”(Danger-Unauthorized Personnel Keep Out)等等;

(3)内部监督管理措施和制度。为及时纠正问题防止危害环境和人体健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检查方案,针对可能导致危险废物组分泄漏到环境中,以及对人体健康造成威胁的设备故障和老化,操作错误,有意或无意的危险废物溢出、泄漏等情况,以及预防、侦测或应对有关环境或人体健康威胁的重要设施和设备(如监测设备、安全及应急设备、保安设施、操作设备(如泵)等)进行检查。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拟检查的问题类型及检查频率。如:对危险废物装卸区等易发生泄漏的区域是否存在泄漏,焚烧炉及附属设备(如泵、阀门、传送设施、管道)是否存在泄漏和无组织排放(可肉眼观察)等每天至少检查一次。对防火通道是否畅通,去污设备是否充足等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等等;

(4)意外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及相关设备。可参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 (5)关于易燃性、反应性和不相容废物的特别防范措施。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采取特别措施,防范易燃性、反应性和不相容废物的安全风险。比如:关于确保这些废物远离火源和反应源的措施。在贮存处理易燃、反应性或不相容废物的场所设置“禁止吸烟(No Smoking)”的标识。设置隔离的吸烟区域。防止将彼此或与贮存设施或设备起剧烈反应(如起火,爆炸、释放有毒粉尘、气体或烟气)的不相容废物混合贮存的措施;

(6)有关预防风险的措施(包括相关应对程序和硬件设施)。如:在危险废物装卸操作时预防风险的措施(如特殊的叉车)。防止危险废物处理区域的废水流入其他区域或环境中,以及防止雨水侵入危险废物处理区域的措施(如排水沟或阻水堤)。防止污染水源的措施。降低设备故障或断电影响的措施。防止人体不适当暴露于危险废物的措施(如防护服、呼吸器、防毒面具、防毒口罩、安全帽、防酸碱手套及长统靴等);

(7)人员培训制度。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清晰描述涉及危险废物管理的每个岗位的职责,并依此制定各个岗位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应当包括针对该岗位的危险废物管理程序和应急预案的实施等。培训可分为课堂培训和现场操作培训。

应急培训应当使得受训人员能够有效地应对紧急状态。这要求受训人员熟悉:①应急程序、应急设备、应急系统,包括使用、检查、修理和更换设施内应急及监测设备的程序;②自动进料切断系统的主要参数;③通讯联络或警报系统;④火灾或爆炸的应对;⑤地表水污染事件的应对等;

(8)环境监测制度。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环境监测方案,对废水处理、大气污染物排放、噪声、地下水等定期监测。环境监测方案应确定监测指标和频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自行监测的,还应当制定监测仪器的维护和标定方案,定期维护,标定并记录结果; (9)新产生危险废物的管理计划;

(10)发生意外突发事件或正常操作下,造成土壤等环境污染时消除污染的保障措施;

第13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指南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指南

一、审批范围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其中:

1、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一)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

(二)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的;

(三)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

2、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3、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4、以上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注: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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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证明本单位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证明本单位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6、证明本单位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提供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的有关证明。

(二)、申领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所需提交材料:

1、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2、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3、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四、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二)国务院令第408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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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

优化准营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复制推广“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具体做法的工作方案‣(粤机编办发„2017‟186 号)和•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复制推广“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具体做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埔编办„2018‟87 号)有关要求,我局就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优化准营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范围 广州开发区

二、工作措施

(一) 优化准营管理

1.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服务工作。一是进一步梳理办事指南,明确申请材料和办理标准,列明审查要求和时限,实现服务事项标准化。二是实行网上全流程办理,申请单位只需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报送申请材料,在审批通过后到区政务服务中心递交纸质材料并领取审批结果。

2.加快审批流程,审批时限压缩为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3.加强对行政审批工作的监督管理,实行首问(首办)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度、限时办结制度、服务承诺制度,对外公布投诉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监督。4.落实信用信息“双公示”,行政许可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

(二)事中事后监管

1.梳理法律法规,为依法行政夯实法律支撑基础。2.规范执法、环境违法行为查处程序和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3.实施污染源日常监管双随机抽查制度。

4.建成“数字环保+移动执法”监管平台,打造现代化环境监管体系。

第15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

申报程序

事项编号: 0027C009 事项名称: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市环保局行政受理大厅 办公地址: 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

乘车路线: 乘公交车27路、320路、701路、717路、727路、748路、921路、118路四道口站 联系电话: 68466300 监督电话: 68717192 相关网址: http://www.daodoc.com 发证范围: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各区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备注: 证。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颁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区县环境保护局审批范围以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颁发。

办事程序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具有符合国家或者本市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或者本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本市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以下申请材料须一式六份并附电子文本,材料中所附复印件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的字样。

1、行政许可申请表。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3、关于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技术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 (2)技术人员三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材料(由申请单位出具并加盖单位公章)。 (3)相关专业包括:化工、冶金等。

4、关于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的证明材料应包括:、(1)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投入危险废物运输的车辆运营证;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上岗资格证书。

(3)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械及工具经道路运输机关审验合格证明。

(4)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医疗废物的单位还应提供转运车符合《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GB 19217-2003)的详细证明材料。

5、关于有符合国家或者本市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包装工具照片、图样及文字说明;

(2)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的照片、图纸及文字说明;

(3)贮存设施、设备经卫生、消防和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6、关于有符合国家或者本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本市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的证明材料,以及关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图纸(包括厂区平面布置图,厂区内设施设备分布图)和文字说明。

(2)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意见;论证其能符合国家或者本市环境保护标准,特别是《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01)的科学和工程技术证明材料。

(3)论证其符合《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以及《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的各项证明材料。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医疗废物的单位应提供论证其符合《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的各项证明材料。

(4)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品废物的,须提供消防部门的证明;经营剧毒化学品废物的,须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经营危险化学品废物的,须提供经营安全生成评估报告证明。

(5)新建、改建、扩建设施应提供试运行计划及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现有设施应提供工程竣工的环保验收意见以及最近一年内的环境监测报告,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和安全验收的证明材料。

7、关于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危险废物预处理工艺(包括工艺流程图)及其说明,主要设备的名称、规格类型、设计能力、数量、其他技术参数;所能处理废物的名称、类别、形态和危险特性。

(2)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工艺(包括工艺流程图)及其说明,处置、利用技术和工艺的适应性说明;其主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设计能力、数量、其他技术参数;所能处置废物的名称、类别、形态和危险特性;上述预处理和处置工业的有关试验数据和科学论据,与其他处置工艺相比,处置效果和安全性、经济性比较。

(3)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提供

a、所采用的利用技术、工艺和设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评估报告; b、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产品的认定文件;

c、经营期内的发展规划(包括确保利用技术和设备不断改进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计划)。

8、关于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危险废物分析管理制度。包括: a、废物入场确认; b、取样方法; c、测试分析方法; d、重复测试频率; e、接收标准;

f、不予接收的退运措施。 (2)安全管理制度。包括: a、危险废物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

b、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设置24小时监控系统; c、对应急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和定期检测的措施; d、对易燃、反应性或不相容废物的安全管理措施; e、对设施运转情况进行常规检查和维护措施。 (3)污染防治措施。包括:

a、污染防治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检修措施;

b、设施运行不正常或发生其他突发事故时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保证措施;

c、危险废物经营设施及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地下水、土壤和大气质量的监测制度以及设施污染物排放的监测制度。

(4)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包括: a、对可能发生的意外突发事故的类型分析; b、防止发生意外突发事故的措施以及设备、设施、装置情况;

c、发生意外突发事故时,与地方主管部门联系的方法、联系人、联系方式及其职责的确定; d、应对意外突发事故的撤离疏散计划。 (5)从业人员经环保部门培训计划。

9、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须提交关于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的证明。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3、对厂址不在规划工业区、无规划许可证的申请须征询卫生、城乡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市环保局行政受理大厅

2、办公地址: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

3、乘车路线:乘公交车27路、320路、701路、717路、727路、748路、921路、无轨电车114路、118路四道口站下车 (首体南路、路口西南角)

4、联系电话:68466300

5、监督电话:68717192

6、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7、网址:http://www.daodoc.com

第16篇:湖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湖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利用活动的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湖南省境内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利用综合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医疗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允许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利用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及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收集活动。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回收利用、处置与其产品同种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应当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只能从事与其产品同种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回收、利用、处置经营活动。

第一章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

第三条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相关条件。

(一)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利用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危险废物利用项目应当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并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经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验收合格且通过清洁生产审核;

2、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及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个人履历、经劳动部门鉴定的劳动合同、从事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

3、具备符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危险废物运输能力或与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格的单位签订相应委托运输协议;

4、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5、有符合国家或湖南省的危险废物处置建设规划,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6、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7、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及必要的测试和监测能力;

8、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危险废物收集经营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经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验收合格和通过清洁生产审核;

2、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3、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4、有保障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申请领取回收利用、处置与其产品同种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废弃危险化学品收集、贮存、利用、处置项目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并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经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和通过清洁生产审核;

2、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3、具备回收利用、处置该种危险化学品的设施、技术和工艺;

4、具备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第四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向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医疗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先经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先由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说明理由。

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应当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原则上是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符合国家或湖南省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规划、处置利用省内产生的危险废物并在工业园区内从事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的企业;已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未在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原则上要在3年内搬迁至工业园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废物经营项目必须进入专业工业园区。

申请单位具有多处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应就各处设施分别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收集、利用、贮存、处置设施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建成后,经营活动开始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可以直接邮寄或以其他方式送达。

第七条 申请单位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时,除应提交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中的各项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样式见附件1),提交有关条件的证明材料(见附件2)。申请表一式五份,并附电子文件,证明材料一份,所有证明材料所附的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二)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废物经营项目应提交试运行计划;

(三)清洁生产审核文件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确认材料;

(四)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及管理计划;

(五)排污许可证;

(六)有关的环境监测报告及主要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报告;

(七)其它国家规定的相关资料。

第三章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

第八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按照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的;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下列单位的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一)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利用综合经营许可证的;

(二)年焚烧1万吨以下危险废物的;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申请领取回收利用、处置与其产品同种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第九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查专家库。发证机关组织专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提出审核意见,由发证机关决定是否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准予许可决定,向申请单位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许可决定,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发证机关在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征求经济宏观调控、卫生、城乡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也可以组织听证会、评审会或者征求专家意见。

第十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二)危险废物经营方式;

(三)危险废物名称、类别;

(四)年经营规模;

(五)有效期限;

(六)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内容,还应当包括利用、贮存、处置设施地址。 第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内的申请单位,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利用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不在工业园区内,但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危险废物临时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必须符合建设项目分级管理审批权限要求,在企业试生产期间,颁发危险废物临时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

申请危险废物临时经营许可证应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要求。

第十二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应当按年度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危险废物生产经营情况,并由原发证机关进行审查。

持证单位应于每年的4-6月份向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发证时间不足6个月的,或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可不参加当年的审查)。持证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生产经营情况报告;

(二)当年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经营台帐;

(三)当年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四)当年危险废物购销合同;

(五)企业排放的水、气、及周边土壤重点污染因子监督性监测报告;

(六)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清洁生产审核相关材料;

(七)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发证机关根据上报材料、组织进行现场审查,综合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监督管理的情况进行审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发证机关依法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一)逾期不申请年审的或年审不通过的;

(二)提交的材料不全,逾期不提交到位的;

(三)现场督查要求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

(四)不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生产经营,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并造成较大影响的。

第四章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变更

第十四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申请变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应提交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见附件1)、工商变更登记文件和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报告应说明变更理由和需要变更的具体事项。

第十五条 已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一)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二)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三)新建危险废物经营设施或者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改建、扩建、搬迁的;

(四)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

第十六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或者歇业超过1年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治理措施,并对未利用、未处置的危险废物进行妥善处理。危险废物的处置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在采取前款规定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注销申请,由原发证机关进行现场核查合格后注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如果经营单位自行终止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或者歇业超过1年,逾期不申请注销的,由原发证机关现场核实后,注销并公告。

第五章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时限

第十七条 负责审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环保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包括证明材料)后应对申请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书面审查,5个工作日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审批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受理的申请材料(包括证明材料)在40个工作日内进行评审,并进行现场核查。专家组应当提交关于申请材料评审和现场核查的意见。

审批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于1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依法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13日内进行审查,对已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符合相关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六章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现场督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发生污染事故及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运转的,必须在24小时内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报告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利用的经营活动。

禁止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电子类危险废物。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利用经营活动。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对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由原发证单位依法暂扣或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次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颁发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二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运行台帐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记录簿应当永久保存。终止经营活动时,应当将台帐移交所在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存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情形的,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依法收缴或报请原发证机关暂扣或吊销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与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有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第二十六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包括1份正本和2份副本(见附件

3、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二、废弃危险化学品,是指未经使用而被所有人抛弃或者放弃的危险化学品,淘汰、伪劣、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由公安、海关、质检、工商、农业、安全监管、环保等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收缴的危险化学品以及接收的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

废弃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三、收集,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的活动。

四、贮存,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危险废物处置前,将其放置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场所或者设施中,以及为了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在自备的临时设施或者场所每批置放重量超过5000千克或者置放时间超过90个工作日的活动。

五、处置,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将危险废物焚烧、煅烧、熔融、烧结、裂解、中和、消毒、蒸馏、萃取、沉淀、过滤、拆解以及用其他改变危险废物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危险废物数量、缩小危险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危险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回取的活动。

六、利用,是指从危险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实施。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含变更申请)

2、有关条件的证明材料及其说明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本样本

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副本样本

第17篇:危险废物企业检查要点

危险废物企业检查要点

一、是否建立贮存前检验与登记管理制度。

要点:从事危险废物贮存的单位,必须得到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该危险废物样品物理和化学性质的分析报告,认定可以贮存后,方可接收。

危险废物贮存前应进行检验,认真核对危险废物的数量、种类、标识等,确保同预定接收的危险废物一致,并登记注册。

不得接受未粘贴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规定的标签或标签没按规定填写的危险废物。

做好危险废物情况的记录,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受单位名称。记录和货单在危险废物回收后应继续保留10年。

二、是否制定相关安全管理措施。

要点:制定控制进入危险废物贮存、处臵设施的安全措施。

制定对易燃、反应性或不相容废物的安全管理措施。 制定对应急设备,警报和确保人员及设备通过最低通道空间的维护和定期检测的措施。

三、是否建立交接班制度。

要点:建立严格的交接班制度,包括生产设施、设备、工具及生产辅助材料的交接;危险废物的交接;运行记录的交接;上下班交接人员应在现场进行实物交接;交接班人员应对实物及运行记录核实确定后签字确认。

四、是否建立危险废物的贮存管理制度。

要点: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

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在贮存设施内分别堆放;除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以外的危险废物,必须将危险废物装入容器内,无法装入容器的危险废物可用防漏胶袋等盛装。

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内须留足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100mm以上的空间;液体危险废物可注入开孔直径不超过70mm并有放气孔的桶中。

禁止将不相容(相互反应)的危险废物在同一容器内混装。

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必须分开存放,并设有隔离间隔断。 不相容的危险废物不能堆放在一起。 不得将不相容的废物混合或合并存放。 每个堆间应留有搬运通道。

堆放危险废物的高度根据地面承载力确定。

五、是否建立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应确定检查的程序。

应确定应检查的问题类型,对故障、磨损、操作错误和泄漏等情况进行检查。

应确定检查的频率。如在最可能发生泄漏的区域应每天检查一次。

应记录检查情况并纠正检查发现的问题。 储存库定期检查

必须定期对处臵设施、监测设备、安全和应急设备、以及运行设备等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应对环境监测和分析仪器进行校正和维护。

至少每天一次对所贮存的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及贮存设施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

对储存罐应检查罐体腐蚀情况、有无泄漏、溢出控制系统等。

六、是否定期制定人员培训计划和培训记录簿。持证单位必须制定培训计划,并对不同工作岗位上的上岗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培训情况应每年进行回顾。

培训记录应保存至危险废物处臵设施关闭。

七、是否编制意外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1、应对可能发生的意外突发事故的类型进行分析。应具有防止发生意外突发事故的措施以及设备、设施、装臵。 应具有发生意外突发事件时,与地方主管部门联系的方法。

应具有与地方主管部门联系的意外突发事故协调人的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及其职责规定。

应具有应对突发事件的撤离疏散计划等。

应包括发生意外突发事件或正常操作下,造成土壤等环境污染时消除污染的保障措施

2、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及其管理和修订

3、启动应急预案的情形。

4、应急组织机构

5、应急响应程序

6、人员安全救护

7、应急装备

8、事故报告

八、是否制定新产生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及经营记录簿。应具有新产生危险废物的产生量、种类、处臵方法。 应制定减少危险废物产生的措施。

焚烧残渣、飞灰、吸附二恶英的活性炭等残余物按照危险废物处臵,应送危险废物填埋场进行安全填埋处臵,并做好记录。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清理出来的泄漏物,一律按危险废物处理。 危废物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和残渣等应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九、是否建立岗位责任制度。

1、应编制岗位责任制度,详细说明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

废物接受与财务应有明确的职责分工。

2、机构设臵应包括管理职能部门、技术部门、作业部门、后勤保障部门等。

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日常办公、生产管理、财务管理、动力设备管理、环保管理等。

技术部门应负责危险废物的入场接受、贮存、分析与鉴别、预处理、渗滤液处理、监测等。

作业部门应该负责危险废物的运输中转、废物焚烧处臵和入场填埋等。

后勤保障部门应该负责车辆维修保养、物资供给、后勤保障等。

十、是否建立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及档案。应该根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编制企业内部的转移联单管理制度,明确转移联单的填写、管理及存档等责任。

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并加盖公章。 发现危险废物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应及时向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产生单位。

联单的保存期限为五年。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记录档案和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报告与转移联单同期保存。

十一、是否制定危险废物经营记录簿。按要求建立危险废物经营记录簿。

如实记载所收集的每批危险废物的时间,来源,数量,类型,废物分析结果,运输单位,贮存时间和地点,去向,处臵方式和时间;有无事故等事项。

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臵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薄应当永久保存。

记录薄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具有危险废物分析相关记录。

具有危险废物接收和利用/处臵交接相关记录。 具有内部检查相关记录。

具有设施运行及环境监测有关记录。

具有其他管理记录,包括人员培训、事故记录和报告、应急预案演练等相关记录。

具有危险废物经营情况报告。

第18篇:港口经营企业负责人安全岗位职责

港口经营企业负责人安全岗位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五、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六、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九、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问题;

十、每年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一、发生事故时迅速组织抢救,并及时、如实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

二、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和个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第19篇:事项名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 事项名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 审批范围:临沂市

 申请主体:在临沂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废物经营;在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高新区、经济区、临港区从事废矿物油(机动车维修)、废镉镍电池经营的单位  办理条件

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8.有防雨淋、防渗漏、防扬散的运输工具;

9.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10.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11.市环保局只受理、核发医疗废物经营许可申请及六区废矿物油(机动车维修)、废镉镍电池,其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需经市环保局审核到省环保厅核发。  申请材料

(一)新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经营设施所在地设区市环保局的技术审核和现场技术审查报告以及是否同意企业办理许可证预审意见;2.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环境工程或者化工、冶金、分析测试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2)技术人员具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材料;

(3)技术人员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

(2)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运营证、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证和押运员证的复印件;

(3)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申请单位应提供与拥有相关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签订的运输协议(或合同)的复印件,并同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包装工具照片或图样及文字说明;

(2)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设备的照片、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施工报告等;

(3)贮存设施、设备经环保、卫生、消防安全等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的名称、贮存能力、数量、贮存危险废物的种类、其他技术参数;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5.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关于选址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标准的材料; (3)厂区平面布置图(应绘出:设施法定边界;进货和 出货装置的地点;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贮存设施、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以及事故应急池、雨水收集池的位置、排污口位置、地下水监测井的位置等)。危险废物经营 单位应确保有足够道路空间,以保障在紧急状态下,相关的救援人员、消防、泄漏控制、去污设备通行无阻; (4)处置设施、设备,以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对于填埋设施,应当提供有关施工质量保证书、施工和监理情况的报告;以及地下水监测井设计方案的依据(如地下水的流向和速率等);

(5)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复印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的复印件;

(6)现有设施最近一年内的监督性监测报告的复印件。提供企业自行监测报告的,应当提供关于其符合相关监测质量要求的证明材料;

(7)现有危险废物焚烧炉,应提供论证其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关于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包括焚烧炉温度、烟气停留时间、燃烧效率、焚毁去除率、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等)、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等的证明材料。如为证明焚烧炉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关于温度大于1100℃要求,应当提供焚烧炉的设计温度、实际运行温度(对已运行设施)、耐火材料的规格(如能够耐受的温度范围);并书面解释焚烧过程如何达到要求的温度。书面解释如何控制氧气浓度使之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关于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应为6%-10%(干气)的要求。书面解释如何在最大气体流量时达到负压(计算公式),并提供有关抽风机额定流量及压降的数据;

(8)新建危险废物焚烧炉,应提供试焚烧方案及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以及试焚烧结果的报告;

(9)分析实验仪器的名称、照片或图纸、文字说明、用途以及所能分析和监测的项目;

(10)有关应急装备、设施和器材的清单,包括种类、名称、数量、存放位置、规格、性能、用途和用法等信息;

(11)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消防部门的证明材料;

(12)经营剧毒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

(13)经营危险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经营安全生产评估报告及备案的证明材料;

(14)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和安全验收的相关证明材料;

(1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6.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详细描述危险废物预处理和处置工艺及操作要求; (2)危险废物预处理和处置主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设计能力、数量、其他技术参数;

(3)危险废物预处理和处置主要设备所能预处理和处置的废物名称、类别、形态和危险特性;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7.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废物分析方案/制度。分析废物的目的是确保持证单位仅接收许可经营的危险废物,从而确保危险废物得到正确的贮存或处置。废物分析方案/制度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①持证单位如何了解所接收的危险废物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所列危险废物相一致;②对各危险废物拟

分析的参数/成分及理由;③拟采用的取样方法;④拟采用的分析测试方法;⑤重复测试的频率;⑥每批废物的接收标准和拒绝标准;

(2)安保措施。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厂区,特别是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区。比如:控制进入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的安全措施。如设置24小时监控系统,对进出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进行不间断监控;或在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周围设置人工或天然的障碍物(如栅栏),控制出入;在设施的入口处设置中英文标示:“危险-非授权人员不得进入(Danger-Unau thorized Personnel Keep Out)等等;

(3)内部监督管理措施和制度。为及时纠正问题防止危害环境和人体健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检查方案,针对可能导致危险废物组分泄漏到环境中,以及对人体健康造成威胁的设备故障和老化,操作错误,有意或无意的危险废物溢出、泄漏等情况,以及预防、侦测或应对有关环境或人体健康威胁的重要设施和设备(如监测设备、安全及应急设备、保安设施、操作设备(如 泵)等)进行检查。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拟检查的问题类型及检查频率。如:对危险废物装卸区等易发生泄漏的区域是否存在泄漏,焚烧炉及附属设备(如泵、阀门、传送设施、管道)是否存在泄漏和无组织排放(可肉眼观察)等每天至少检查一次。对防火通道是否畅通,去污设备是否充足等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等等;

(4)意外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及相关设备。可参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

(5)关于易燃性、反应性和不相容废物的特别防范措施。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采取特别措施,防范易燃性、反应性和不相容废物的安全风险。比如:关于确保这些废物远离火源和反应源的措施。在贮存处理易燃、反应性或不相容废物的场所设置“禁止吸烟(No Smoking)”的标识。设置隔离的吸烟区域。防止将彼此或与贮存设施或设备起剧烈反应(如起火,爆炸、释放有毒粉尘、气

体或烟气)的不相容废物混合贮存的措施;

(6)有关预防风险的措施(包括相关应对程序和硬件设 施)。如:在危险废物装卸操作时预防风险的措施(如特殊的叉车)。防止危险废物处理区域的废水流入其他区域或环境中,以及防止雨水侵入危险废物处理区域的 措施(如排水沟或阻水堤)。防止污染水源的措施。降低设备故障或断电影响的措施。防止人体不适当暴露于危险废物的措施(如防护服、呼吸器、防毒面具、防毒 口罩、安全帽、防酸碱手套及长统靴等);

(7)人员培训制度。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清晰描述涉及危险废物管理的每个岗位的职责,并依此制定各个岗位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应当包括针对该岗位的危险废物管理程序和应急预案的实施等。培训可分为课堂培训和现场操作培训。

应急培训应当使得受训人员能够有效地应对紧急状态。这要求受训人员熟悉:①应急程序、应急设备、应急系统,包括使用、检查、修理和更换设施内应急及监测设备的程序;②自动进料切断系统的主要参数;③通讯联络或警报系统;④火灾或爆炸的应对;⑤地表水污染事件的应对等;

(8)环境监测制度。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环境监测方案,对废水处理、大气污染物排放、噪声、地下水等定期监测。环境监测方案应确定监测指标和频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自行监测的,还应当制定监测仪器的维护和标定方案,定期维护,标定并记录结果; (9)新产生危险废物的管理计划;

(10)发生意外突发事件或正常操作下,造成土壤等环境污染时消除污染的保障措施;

8.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需提交关于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复印件; (2)建设用地厂区用地界限图的复印件

(3)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权利证书的复印件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延期换证

1.见“新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所申报材料的

1、

4、

5、

6、

7、

8、9条;

2.相关技术支持单位出具的技术审核和现场技术审查报告;

3.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活动总结报告;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台账、转移联单; 5.应急预案演练记录及图片资料; 6.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三)变更

1.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工商变更申请报告;

3.工商部门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等登记文件;

4.经营设施所在地县区市环保局预审意见;

第20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二、许可内容

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许可

三、办理条件

(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从事除以下三类规定之外的各类别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环境保护局审批颁发:

1、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的;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2、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3、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从事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二)申请领取由省环境保护厅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

1、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综合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或者我省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2、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危险废物综合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两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3)有与利用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利用技术和工艺。

(4)有保证危险废物利用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5)对危险废物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合理的处置方案或者措施。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需提交的资料:

1、《浙江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1)。

2、许可条件中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2)

以上所提供的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并分别装订成册。

(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重新申请、续证、变更:

1、重新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2)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3)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4)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

2、续证: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利用的经营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前向我局提出续证申请,我局自受理续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予以续证;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续证。

(1)有效经营期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

(2)持证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设施运转不正常,或者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

(3)有下列情形,未得到有效整改的:

a、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持证单位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有超出经营范围经营等违法现象的;

b、持证单位在每年1月30日前未书面向我厅报告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c、违反危险废物转移相关制度的或未按照制度执行转移联单的;未执行经营记录簿制度的;

d、有效经营期内,相关的规章制度、措施和新产生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执行较差的。

续证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1)填写《浙江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1)。

(2)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2)

(3)最近两期相关污染物排放指标监测报告。

(4)许可证有效期内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总结报告。

(5)原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以上所提供的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并分别装订成册。

3、变更: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法人名称变更、单位注册地址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等,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凭工商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变更通知书,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浙江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等相关材料向我厅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四、办理程序及工作时限

1、省环保厅受理中心对申请材料基本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受理并给予受理回执。固废中心对材料进行审查,如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

2、我厅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核实。根据申请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设施技术和工艺复杂程度,确定是否组织专家评审或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专家评审组由专家库随机挑选2~5名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状况进行现场评审,提出技术评审意见。

3、省环保厅根据评审结果,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的时间)做出是否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许可收费情况

无许可收费

六、办理结果和公开的方式

1、办理结果由主办处室告知受理中心,受理中心通知申请单位签收并发证。

2、项目办理情况在浙江省环保厅门户网站上公布,网址:http://www.daodoc.com/

七、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1、受理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受理中心 许履中

电话:0571-2886919

1传真:0571-28869131

2、审查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固废监管中心 顾培龙

电话:0571-2886916

3传真:0571-28869148

3、监督电话:0571-28869110 相关附件:

《危险废物经营企业岗位职责.doc》
危险废物经营企业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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