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岗位职责

2021-08-15 来源:岗位职责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食品检验机构专职检测人员承诺书

附件2

食品检验机构专职检测人员承诺书

本人(身份证号码:)承诺只在本机构专职从业,并且从未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生。执业中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

承诺人:

年月日

推荐第2篇:检验检测机构整合

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实施意见

检验检测认证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加强质量安全、促进产业发展、维护群众利益等具有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对检验检测认证的需求日益增长,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呈现出良好发展势头。但我国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尚处于发展初期,缺乏政府统一有效的监管,规模普遍偏小,布局结构分散,重复建设严重,体制机制僵化,行业壁垒较多,条块分割明显,服务品牌匮乏,国际化程度不高,难以适应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和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迫切需要通过整合做强做大,提升核心竞争力,激发市场活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加大工作力度,推动检验检测认证高技术服务业快速发展,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提质增效升级提供有力支撑。

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科学界定国有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功能定位,大力推进整合,优化布局结构,创新体制机制,转变发展方式,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推动检验检测认证高技术服务业做强做大。

——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充分整合资源,减少重复建设,努力实现信息共享、结果互认。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政府部门要强化制订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标准规范和监督引导职责,逐步与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脱钩。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转企改制,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坚持积极稳妥、分步实施。条件成熟的先行整合,暂不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确保平稳过渡。

——坚持分业推进、分级负责。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所属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工作,提出本行业相关整合工作的指导意见。在此基础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工作。

到2015年,基本完成事业单位性质的机构整合,转企改制工作基本到位,市场竞争格局初步形成,相关政策法规比较完善,进一步做强做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到2020年,建立起定位明晰、治理完善、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布局合理、实力雄厚、公正可信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体系,培育一批技术能力强、服务水平高、规模效益好、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检验检测认证集团。

各地区、各部门要摸清底数,认真清理现有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对职能萎缩、规模较小、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机构予以撤销。在此基础上,从三个方面推进整合工作。一是结合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明确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功能定位,推进部门或行业内部整合;二是推进具备条件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与行政部门脱钩、转企改制;三是推进跨部门、跨行业、跨层级整合,支持、鼓励并购重组,做强做大。

(一)推进部门和系统内整合。

1.整合质检总局所属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及直属检验检疫局所属31个评审中心,整体转企改制,并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质检总局负责。2014年3月底前提出方案,2014年6月底前完成)

2.整合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相关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对同一地域内的机构实行综合设置。(质检总局负责。2014年3月底前提出方案,2014年6月底前完成)

3.开展特种设备行业检验检测机构纵向整合试点,推进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以资产为纽带的纵向整合,建立专业检验检测集团;鼓励以资产为纽带的省内整合、跨省整合。(质检总局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2017年底前完成)

4.按电子信息、通信、软件等产品类别分步推进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整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2015年底前完成)

5.按公路、水路行业专业领域类别分步推进交通运输部所属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整合。(交通运输部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2015年底前完成)

6.整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归口指导的国家级建筑工程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2015年底前完成)

7.按种植业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农业机械、转基因安全、农业资源环境、农业投入品等业务门类整合农业部所属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农业部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2015年底前完成)

8.统筹研究国资委联系的行业协会所属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问题,结合相关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工作稳步推进。推动行业协会所属认证机构转企改制。(国资委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2015年底前完成)

9.整合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检验检测认证资源,组建国家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2015年底前完成)

10.按照《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要求,指导地方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工作。(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2014年底前完成)

11.按电力、石油、煤炭等类别,分类研究推进能源行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整合,推动组建专业覆盖面广、竞争能力强、公正独立的检验检测认证企业。(能源局、国资委负责。2014年8月底前提出方案,2015年底前完成)

12.整合烟草系统检验检测认证资源。(烟草局负责。2014年底前提出方案,2016年6月底前完成)

13.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粮食局分别负责研究提出本行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指导意见。(2014年底前完成)

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安全监管总局、林业局、中科院、地震局、气象局、国防科工局、海洋局、测绘地信局、铁路局、供销合作总社等其他部门和行业,有业务相同或相近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研究提出本部门、本系统所属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意见。(各相关部门分别负责。2014年8月底前完成)

(二)推进跨部门、跨行业整合。

对事关国计民生、分属于不同部门的相同产品的检验检测认证职能进行整合。鼓励条件成熟的领域或产品开展跨部门、跨行业、跨层级的整合。(中央编办、质检总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三)推进跨地区整合。

加强地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布局规划,省级政府部门所属相关机构加大整合力度,整合同城同类机构,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组建大型综合性混合所有制检验检测集团。整合不同市(地)相关机构,整合市和市辖区同类机构,逐步发展区域性综合检验检测机构。县(市)检验检测机构原则上整合为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优化资源配置,避免重复建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四)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体制。

要科学规划机构设置,完善标准体系,加大监督力度,逐步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与主管部门脱钩。今后,除特别需要外,政府部门原则上不再直接举办一般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创新整合后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管理体制。推动建立外部评价、约束机制,建立和完善理事会、董事会等多种形式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人自主权。(中央编办、质检总局会同相关行业部门负责)

(五)清理相关政策法规,有序开放市场。

清理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不利于检验检测认证市场健康发展的规定,减少检验检测认证项目的行政许可,有序开放检验检测认证市场,打破部门垄断和行业壁垒,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检验检测认证业务,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营造各类主体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完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资质认定办法,避免重复资质认定,科学设置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资质审批事项。(质检总局、法制办、中央编办会同相关行业部门负责)

(六)研究完善产业、财税、人事、收入分配、社会保险等配套政策。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及配套文件,对事业单位转企在财税、人事、收入分配、社会保险等方面政策已作了明确规定,有关部门要深入研究整合工作涉及的共性问题,妥善提出处理意见,为加强人才培养、做强做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提供政策支撑。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58号)有关要求,在实施国家高技术服务业研发及产业化专项中,推动检验检测认证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建设,鼓励同一专业领域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组建技术联盟,组建综合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提升重点领域检验检测认证能力。鼓励开展试点探索,加强对整合试点单位的政策扶持。(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质检总局等部门负责)

四、组织实施

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是国务院明确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制定方案,确保落到实处。中央编办、质检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制办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指导协调,督促工作进展。中央部门间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由中央编办统筹协调。检验检测认证业务的整合和推动检验检测认证行业做强做大,由质检总局统筹协调。

各主管部门及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要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保证人员队伍稳定。要严格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做好清产核资、资产审计、产权移交等工作,严禁弄虚作假、瞒报漏报,严禁转移、转卖、转借、私分或以其他方式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确保整合工作稳妥有序进行。

推荐第3篇:某县级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浅析

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浅析

(余姚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315400) 摘要:通过对某县级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案例进行分析,得出县级基层食品检验技术机构资源整合后,在设备、资金、人员等诸多方面优势明显;但也存在重检测、轻科研,重设备、轻人员条件配备等方面的问题。为进一步提高县级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的优势,检测机构必须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创新管理模式、采取灵活的分配和激励机制,并成立食品质量检验检测领导机构,加大财政投入、做出特色等相应措施。

关键词:资源整合;县级机构; 食品检验;机构体制改革

面对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形势及民众对物质生活的更高要求,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党和国家的要务及民众关注的焦点[1]。为了满足食品安全监管需要,近年来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均不断加大投入,新建或扩建了隶属于本部门(系统)的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而各部门无序的新建或扩建,缺乏有效的协调和统筹,直接导致了检测资源分散、机构重建严重、检测能力薄弱[2]、仪器设备闲置浪费等现象,更导致检测信息无序发布,各自为政,政府检测公信力下降等问题。为此,本文通过对某县级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后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思考,提出推进基层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的对策,从而为我国基层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平稳健康整合提供新思路。

1 某县级市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资源整合后取得的成绩

2012年5月,某县级市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后,顺利通过428项产品及参数的省计量认证考核验收,检测能力比整合前的206项提高了107%,整合工作荣获2012年度Y市政府工作创新三等奖。整合后该机构成功申报科研项目三项,取得了Y市丰收二等奖,N市实用技术推广一等奖、Z省丰收一等奖等奖项。机构的工作绩效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充分肯定,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该机构整合犹如伸开的手指握成了拳,为该市的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也使该市的食品安全检测和服务水平走在了全国同类城市的前列,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1 服务更为便捷、高效

[3] 该机构工作定位归纳为“三个服务”,即服务于政府食品监管部门、服务于企业、服务于社会,主要承担Y市范围的质监、农林、食药、卫生、工商和其他政府部门与机构、企业、个人等的监督和委托检验任务。该机构采用“一站式”服务,使服务更为便捷、高效。为满足“一站式”服务,该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挂了“Y市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Y市食品卫生检测中心”和“Y市流通领域食品检测中心”三块牌子,并保留了“Z省Y市国家粮食质量监测站”牌子。

随着统筹社会各项资源,实验室挂牌正常运营以来,各项工作己全面有序地展开。去年保质保量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达的食品安全检测任务,还配合各部门开展了各类专项食品安全执法活动,如食品安全百日整治联合执法等,今年免费举办二期企业化验员、市场快速检测员培训班,为当地食品质量安全提供了技术支撑。成立至今,已累计完成6272批次,37904项目参数的检验检测任务。 1.2 队伍结构更为完善

截止2011年,Y市从事食品,农产品检验的专业机构共4家,全部食品检验机构均获得了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从事食品检验的人数40余人,其中正式编制20余人;资源整合后,正式编制22人,本科及以上学历占86.4%(19人),高于Z省县级食品检验机构本科及以上学历44.24%的平均水平[4],其中高级职称占18.1%(4人),中级职称占54.5%(12人),高、中、初级比例为1:3:1.5。随着人才队伍建设的不断加大和完善,成效也进一步显著,目前已有2人入选Y市中青年优秀人才百人计划,4项在研科研课题项目,5项专利申报,多项省、市级别的学术获奖,这些都逐渐显现了整合后的人才战略高地优势。

1.3 硬件设备更为完备

全市食品检验机构整合前合计可用设备原值449.937万元,整合后2012年总投入609.9万元,同比增长了35.6%,略低于于Z省平均每个机构拥有设备总值的705.28万元的水平。因为农林和卫生系统的仪器设备并未整合过来,因此,本次设备统计主要以质监和商务系统为主。就机构拥有设备的相对数量而言,质检所可用设备51台,食品检测中心可用设备218台,共计269台。其中前处理设备61台、微生物设备16台、测压力设备33台、农残、兽残设备7台、重金属8台、粮油等52台、添加剂4台、其他大小设备88台。 就不同价值仪器设备拥有情况来看,设备价值大于100万元有3台,基本和全省的2.82台/家水平持平,占比为1.11%,;拥有设备价值50~100万有5台,略高于全省水平的4.10台/家,占比为19.2%;10~50万元设备有7台,这个数据略低于全省水平的10.11台/家,设备拥有率为2.6%;其余为小于10万元价值的设备,占总设备的94.4%,这个数据高于全省平均水平(90.66%)4个百分点。 1.4 检测项目更为齐全

整合前,全市各个系统食品检验机构覆盖食品检验产品类别59小类,重复设置检测参数数量为97项,大大浪费了社会资源和地方财政。就各机构具有食品检验参数相对数量来看,商务系统机构具有检验参数数量最多为229项,卫生系统次之为224项,质监系统189项,农林系统49项。整合后,2012年通过428项省计量认证工作后,2013年要对28大类96小类的食品检测项目进行扩项,年底,还积极准备CNAS国家实验室认可工作。 1.5 检测能力进一步提高

2013年9月中心实验室申请参加了Z省检测能力验证项目,具体包括蔬菜中氧乐果、马拉硫磷、氯氰菊酯等农药残留量的测定,水中高锰酸盐指数(耗氧量)和亚硝酸盐氮的测定以及猪尿液中β-受体激动剂类药物残留量和猪肉中磺胺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2013年7月,完成了与辽宁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的所有测量审核工作,涉及菠菜粉中铜、镉的含量测定,小麦粉中的蛋白质含量测定以及食品中沙门氏菌检测等多个检测项目,全部获得了满意结果。另外,中心不断促进业务能力提升,积极与N市疾控中心、N市农科院、N市计量院等兄弟单位进行比对试验,完成包括桶装水中的大肠菌群、粮油中的相关参数多项试验比对。

2 食品检测机构整合后存在的问题

食品检测中心整合后取得了很大成绩,但要充分发挥整合作用,实现1+1>2的效应,还有一个艰巨的过程。中心在实现上级局党委要求的“省内一流,国内领先”的目标过程中还是遇到了一些“成长的烦恼”,具体有: 2.1 食品检测检测机构人才队伍建设后劲不足 其一,干部队伍梯度不合理,机构刚成立,平均年龄虽不到35周岁,但年龄差距较小,中心人员大多集中在30岁上下,而且单位编制现已满员,这就势必面临同进同退的局面。其二,临时聘用人员流动性较大,这不仅增加了机构培训成本,而且导致中心技术能力也不够稳定。其三,为了应对各级抽检任务,中心人员疲于应对检测数据的量化考核指标,缺乏对专业技术知识的进一步学习和对专业技能的进一步要求。 2.2 缺乏灵活的分配和激励机制。

中心现为全额拔款事业单位,这有利于保障中心工作人员安心工作,可由于旱涝保收,中心有一部分同志养成了不思进取、得过且过的习惯。虽然目前中心实行了绩效工资,但由于差距不大,这种得过且过的情况没有太大的改观,如果放任这种状况持续下去,中心人员的积极性就很难调动起来。 2.3 上级主管部门之间协调合作不够

中心目前挂有四块牌子,这意味着质监、食药、卫生、农林等部门在中心均设有下设机构,这必然导致中心受到多个部门的监管。然而各部门之间始终有一条难以逾越的“部门保护”门槛,导致上级各部门之间协调合作不够。具体反映在国家级别的部门技能比武,省市级别的科研申报上,中心县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托是谁,中心只能参加该部门的项目,即使中心挂了整合的牌子,但中心的编制不隶属于项目部门,省市一级的上级部门就不认可,这就使得有资格,有水平的检测人员,无法参加档次较高的技能比武,无法申报更高级别的的科研项目,这最终都不利于发挥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整合效果。 2.4 缺乏与其他检测机构竞争力

随着中国加入WTO,国外第三方检验认证机构,尤其是具有强大公信力的跨国认证集团大举进入中国,如英国劳式船级社(LR),瑞士通用公正行(SGS),德国技术监督协会(TUV),法国船级社(BV),挪威船级社(DNV)等。这些跨国机构成立时间久,技术服务过硬,尤其是像SGS、BV等国际检测巨头在中国开展业务[6]

[5],独立于中国政府,国际影响力很大。同时随着我国检测市场放开,国内民营检验机构也如雨后春笋涌现。这些都导致中心作为一个县级市食品第三方检测机构,面临着多方的竞争压力,处于在夹缝中生存的状态。 3 推进食品检测机构整合的对策 3.1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随着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加强人才培养、提升队伍素质是检测机构立足的基础。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一是根据机构人员实际水平、工作岗位分类,系统性的制定人员素质提升规划,分层次、分步骤更新知识结构,建立多元化的人才资源梯队。二是开展岗位技能比武,通过技能比武活动不仅可带动食品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学习的积极性,还能在参与中发现自己的不足与差距。三是加强同行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机构应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把专业技术人员送到专业检测机构或省级技术机构培训,要使其不但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同时可以请经验丰富的技术专家和质量管理专家通过现场查看设备、检测过程和管理体系等方式为食品检测机构找出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以及提出改进建议。四是在新进人员的聘用上将权利下放到用人单位,以食品检测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的考核为重点,加强食品安全检测人才的引进;同时在抓好现有人员岗位练兵,提升专业素质的基础上,大力引进一批高水平、专家型的检测技术人才,并建立一整套涉及薪资待遇、岗位晋升等方面建立人才保障制度,以确保人才“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7]。

3.2 创新管理模式,采取灵活的分配和激励机制。

食品检测机构应建立竞聘上岗,双向选择的用人机制,从而使能者上,庸者下,激励职工干事创业的精神。分配制度上要打破平均主义思想,创新分配机制,逐步完善奖惩机制,对工作业绩突出的人员要奖励;对责任心不强,敷衍了事,工作能力差的人员要惩罚。工资和工作业绩挂钩,按照能力大小,政绩优劣拉开工资待遇,彻底消除慵、懒、散的思想。 3.3 成立县市级食品质量检验检测领导机构

为更好地与上级部门协调,应成立县级食品质量检验检领导机构,该机构应有独立的财政账户,由各个市直部门负责人任机构成员,独立于任何部门。该机构职责一是负责协调上级部门关系,对涉及到的所有检验检测的项目经费,全部通过该机构统一下拨,不再以部门形式下拨;二是接收上级各部门的学术交流,科研课题计划,组织相关人员集体申报,也不再受单个部门局限;三是打破部门界限,把部分自主权下放到县级食品检验机构,独立于监管执法活动,保障专业检测的廉洁与公正性。

[8]3.4 加大财政投入,做大做强做出特色

作为公益性检测机构的食品检测中心,一是要居安思危,不断加强自身实力,做大做强自己业务,做出特色,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二是要跟踪最新检验检测技术发展,选择性地研究与开发部分先进的检测方法,引进国际上先进的检测技术,对现有检测参数进行适当扩项,提高自身检验检测水平,以满足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的需求,打破发达国家对我国的技术壁垒[9],更好地应对加入WTO对县级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强大冲击。

参考文献

[1] 范柏乃,喻晓.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构与政府行为分析[J].行政与法,2008,10: 12-14.[2] 罗华标.浙江省食品检验机构现状调查及分析[D].浙江:浙江大学公共卫生学院,2012.[3] 韩俊,罗丹,谢扬.对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水平的建议[J].科学决策,2001,(5):42-50.

[4] 杨天和,诸保金.我国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中的预警技术与危险性评估技术研究[J].食品 科学,2005,(5):260-264.

[5] 周园园.对我国食品检验检测体系的现状及对策分析[J].科学探索,2010,(9):366.

[6] Anne Wilcock,Maria Pun,JOSEPH Khanona,et al.Conwumer attitudes,knowledge and behavior:a review of food safety iues [J].Trends in Food Science ﹠Technology,2004,15:56-66.

[7] 肖建国,于丽萍,陈向前,等.HACCP的特点、应用与展望[J].中国动物检疫,2004,21(7): 2-4.

[8] The application of risk communication to food standards and safety matters.Report of a Joint FAO/WTO Expert Consultation,Rome,Italy,1998.

[9] 査竞春.香港特区政府食品安全监管检测体系对内地改革行为分析[J].行政与法,2008, (10):22-25.

推荐第4篇:食品检测机构检验人员实习转正申请

实习转正申请

本人于2010年3月担任永兴县质量监督检验及计量检定所化验员一职以来,始终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自觉加强理论学习,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报告及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努力提高理论知识和业务工作水平。遵纪守法,努力工作,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现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作如下总结:

一、加强理论学习,不断增强政治理论水平和思想道德素质 我局党组非常重视干部职工思想政治素质的提高,经常对全局同志进行政治理论教育。这使我在思想政治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这半年来,我一直将理论学习作为自身的重要任务,自觉做到勤学多想,努力增强党性观念,提高思想政治素质,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保持良好的道德风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单位保持一致,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在基层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参加上级和本单位组织的各种学习活动,并在工作和学习中领会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重要内涵,把开展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与提升自身思想政治素质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学中改,改中学”,在创先争优活动争当学习先锋。

二、注重求真务实,不断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

本人在半年实习期间,经过学习与积累,具备了较为扎实的基本工作技能,能够比较从容地处理日常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认真学习工作业务知识,重点学习食品检验原理及方法技能。在学习方法上做到在重点中找重点,抓住重点,并结合自己在日常食品检验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有针对性地进行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检验技能水平。同时,我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结合自己工作实际特点,利用闲余时间,选择性地开展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通过学习,进一步增强法制意识和法制观念。

三、敬岗爱业,勤奋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

勤勉敬业是对一名检验人员最起码的要求。在工作中,我能够以正确的态度对待各项任务,热爱本职工作,对工作中遇到的难题,总是想方设法、竭尽所能予以解决,始终做到任劳任怨,尽职尽责。对待工作一丝不苟,具有积极的工作态度和事业心。在工作中,本人从未出现过无故迟到、早退的现象,始终坚守在工作岗位上。我始终认为,一个人苦点累点没有关系,人生的价值在于奋斗、在于创造、在于奉献。我必须以勤奋的理念去实现人生的价值,促进基层质监事业

的更进一步发展。

四、尽职尽责,扎实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实习半年来,我始终坚持严格要求自己,勤奋努力,时刻牢记作为一名食品检验人员的重要职责,在自己平凡而普通的工作岗位上,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在具体工作中,我努力做好检验工作,同时当好参谋助手:

(一)、认真做好我县食品企业的产品出厂检验及监督检查工作,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我县食品安全相关情况,分析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总结工作经验,及时向领导汇报,让领导尽量能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最近工作的实际情况,为解决问题作出科学的、正确的决策。

(二)、对领导交办的每一项工作,分清轻重缓急,科学安排时间,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

(三)、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在自己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主动到单位其他部门帮忙。单位办公室事务繁杂,一有时间我就去办公室协助办公室人员办公,如写公文、报告材料等;财务科一到月底事情很多,我利用自己在学校学习的常用办公软件使用技能,帮助财务室会计人员入账。在单位领导和同事的关心、支持和帮助下,各项工作均取得了圆满完成。在帮助他人的同时,我个人自身能力也得到提高。

五、不断改进作风,无私奉献,注重廉洁自律

时时处处从严要求自己。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全民。作为一名食品检验人员,我深知自己肩负的责任重大,我们的一切行为都关系到百姓的生命安全。因此,在廉政建设中始终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率先垂范,以身作则,时刻做到自重、自醒、自警、自励,自觉加强党性修养,把廉政建设变成自觉行动,贯穿于日常工作始终,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侵蚀,养成奉公守法,以清廉为荣的作风,做到拒腐蚀永不沾。 当然,本人在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诸如学习还欠深入,知识不够全面;有时工作标准不够高,要求不够严,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缺乏敢做敢为的创新意识,等等。这些问题和不足,我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克服,努力改进。

恳请上级组织批准本人转正申请为盼!

推荐第5篇:市食品检验机构检测能力调研报告

赣州市食品检验机构检测能力调研报告

食品检验检测是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评价食品质量、判断优劣的主要手段,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撑。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进一步深化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必须加强食品检验检测工作,优化整合食品检验检测资源,实行食品检验检测联动协作机制,提高食品检验检测的工作效率,建立科学、高效、权威的食品检验检测体系。 我市十分重视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建设,现已有市商检局、市卫生局疾控中心、市质监局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市农业局农产品质检中心、市食药监局食品药品检验所等多家检测机构通过了省资质认证,具备了食品检验检测能力,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但是从食品检测资源的实际情况看,食品检测体系的现状已不能满足日益发展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

一、食品检验机构基本情况:

1、市商检局主要从事食品进出口检验。

2、市疾病控制中心主要从事饮用水的检验以及企业委托检验,具有粮食类等19个品种411项检验参数的资质,共有职工90人,其中食品检验人员16人,食品实验室面积2000平方米,主要仪器设备有气相色谱仪1台、液相色谱仪1台、酶标仪1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1台、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1台,2010年检验饮用水大约200批左右。

3、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检测中心主要从事食品生产 1

企业的送检。具有饮料等17个品种共计155项检测参数的资质,共有职工73人,其中食品检验人员16人,食品实验室面积1000平方米,主要仪器设备有气相色谱仪2台、液相色谱仪2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1台、原子荧光光度计1台,2010年完成食品检验2600批。

4、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检验中心主要从事农贸市场和农产品基地蔬菜、水果的农药残留量检测,具有蔬菜等7类69个品种的检测资质。目前基本上只做快速检验筛查工作。检验人员有13人,现有实验室面积500平方米,主要仪器设备有气相色谱仪1台、液相色谱仪1台、原子收分光光度计1台、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1台、酶标仪1台,因主要从事快速筛查,故较少使用这些仪器设备进行检验。

5、市食药检所目前承担的食品检验主要是食品流通环节、餐饮环节食品的检验,具有大米等62个品种391个检测参数的资质,共有职工50人,从事检验的人员有26人,实验室面积1200平方米,主要仪器设备有气相-质谱联用仪1台、气相色谱仪3台、液相色谱仪6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2台、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1台、荧光光度计1台、酶标仪1台,2010年完成食品检验1460批次。

二、对食品检验工作的分析和建议

1、我市食品检验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检测资源规属不同,存在管理体制不顺、缺乏统一规划、检测能力不高、重复抽检、资源利用率低、检测结果不能互认互享等问题。目前辖区内现有几个食品检测机构分属药监、质监、

商检、疾控中心、农业等部门,由于多年来的条块分割,各机构都有自己的婆婆,质监、商检的属垂直管理,药监、疾控中心、农业的属地方管理。各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责下达年度检测计划,不可避免地出现对同一厂家产品重复抽检的现象,加重了企业的负担。相互之间不承认对方出具的法定检测报告的事例屡见不鲜,甚至出现“你检你的,我检的我”现象,造成监管执法依据混乱。

二是食品检测中的检测机制不配套、检测覆盖面不够、重复投入设备利用率低、资源浪费等问题。各部门都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加强检测机构的建设,购置的检测设备雷同,资源配置不合理,一方面造成常规项目检测能力过剩,一方面一些大型检测仪器长年处于“吃不饱”状态。

三是食品检测经费不足,目前无统一的食品检测经费,各检测机构的食品检测经费十分紧张,主要靠上一级主管部门下拨和其他渠道补贴。各检测机构的食品检测积极性不高,不能完全根据情况变化对关系食品安全的重点品种进行适时抽检,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食品检测对食品安全的保障作用。

四是我市食品检验机构的基础设施仍较薄弱,特别是实验室面积严重不足,大部分检验机构实验用房不能满足检验的需要,制约了食品检验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2、充分利用现有食品检测资源,发挥其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的作用。要在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根据食

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实际,利用现有食品检测资源为平台进行优化整合,做到“六个统一” :一是统一制定检测计划。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根据食品安全状况,采取评价性抽检方式,选定重点食品检测品种,确定检测频次,统一制定并下发食品检测计划。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食品检测计划由本部门负责执行。二是统一下达检测经费。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根据检测单位承担的检测任务下拨经费,并严格监督食品检测专项经费的使用。三是统一检测标准。按照下达的检测计划,统一食品抽检标准,使食品检测更具科学性、针对性、可比性、有效性。四是统一检测人员和设备的利用。在开展食品检测工作中应相互开放检测资源,逐步实现检测人员、仪器设备的统一利用。 五是统一汇总检测结果。检测机构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和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下达的计划检测结果及时汇总至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汇总后的检测结果作为全市食品安全状况的评估依据,也可以作为食品安全监管依据,实现检测结果互认共享。对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的食品,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六是统一信息报送、发布。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小组综合各有关部门的检测结果,汇总后报送市政府,定时、适时向社会发布。

3、加大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基础设施投入。从目前情况来看,随着机构改革及职能的调整,市食药监局承担了餐饮环节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管职责,相应地也要求市食药检所不断拓

展食品检测能力,国家食药监局相继下发了《餐饮环节食品、保健食品和化妆品检验机构装备标准(2011-2015年)》和《关于加快推进餐饮环节食品、保健食品和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在“十二.五”期间,将大幅度给各级食药检机构配备检验仪器设备。从调研情况看,市食药检所无论从检验仪器还是在检验人员等方面,都具有较强的食品检验能力。市食药检所原来主要承担药品的监督抽验和委托检验,每年完成药品检验2000批,从2006年起,每年承担省工商局委托的食品流通环节食品抽验1000批,2010年承担省食药监局委托的餐饮环节食品抽验600批,2011年预计将完成食品检验2000批。药品和食品检验的方法共性较强,很多设备都是通用的。但是目前市食药检所的实验室面积已是严重不足,迫切需要新建一栋食品药品检验大搂,因此要加大对食品检验机构特别是市食药检所的基础设施投入,将市食药检所天竺山地块及老办公楼置换以弥补基础建设经费不足。

二0一一年三月一日

推荐第6篇: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管理制度

第一章 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管理制度

一、实验室工作制度

(一)实验室是进行检测和科研的重要场所,严禁存放私人或与实验无关的一切物品;不准做一切与检测和科研实验无关的事情。

(二)实验室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加强技术安全和技术保密工作,严格实行标准化管理和计量管理。

(三)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实验室有关的安全守则,熟悉有关仪器的操作规程和相关实验技术操作规程;遵守有关实验室的规章制度,服从实验室管理人员的管理,在实验室内的一切活动须经本实验室管理人员的许可方可实施。

(四)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必须按规定穿着整洁的工作服。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与实验室工作有关的人员外,其他任何人员严禁入内。

(五)严禁实验室人员私自接受或安排他人在实验室内开展实验工作、进行仪器检测和私自收费,或减免应收费用,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和处罚。

(六)在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每次实验必须有详尽的记录,包括实验目的、实验方法、实验操作步骤和实验数据等;使用仪器必须按规定进行登记。原始实验记录、数据按规范和要求必须严格管理。

(七)由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要追究使用人的责任直到赔偿。

(八)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热爱本职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做到文明、有序管理。必须认真执行有关实验室安全卫生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整洁,仪器设备摆放整齐,杜绝事故的发生。

(九)实验室钥匙管理应严格遵守实验室有关钥匙管理的规定,严禁任何人以任何借口私自配制或转借他人。

(十)非本公司外的个人或团体参观实验室需经总经理批准。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安排他人参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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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验室安全制度

(一)实验室内应保证有各种必备的安全设施(通风橱、防尘罩、消防灭火器材等),并应定期进行检查,保证可随时提供使用。

(二)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在使用电、气、水、火时,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操作。实验室内各种仪器、器皿应按规定的位置放置,不得任意堆放,以免错拿错用,保证安全无误并认真填写使用登记(记录)表。

(三)实验室工作人员工作前应做好个人防护,着工作服,搞好实验室内外的环境卫生。

(四)禁止将与实验无关的物品带入实验室,实验室与办公室须严格分开。

(五)凡进入实验室的各级工作人员,都要熟悉准备进行实验的具体步骤和条件,选用适当的仪器和试剂药品,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应作好防护准备。

(六)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掌握消防常识和常用消防器材的使用,能区别不同火源选择适当的灭火器材。灭火器材要放置在明显及使用方便处,要经常检查,保证其处于完好有效状态。

(七)操作和处理易挥发、易燃试剂时,严禁用明火直接加热。

(八)在加热蒸馏及其它加热过程中,要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九)按照仪器说明的要求,使用安全电压以上电压的电器设备均应有良好接地,电热设备所用电源导线应能满足功率(电流)要求,应经常检查是否完好无损。关闭闸刀开关时绝对不得用湿手进行操作。

(十)可燃物质(如汽油、煤油、酒精、可燃芳香烃等)不得存放在煤气灯、电炉或其它火源的附近。易燃、易爆物品、试剂要随用随领,不得在实验室内大量积存。

(十一)凡使用有毒气体、液体或在反应过程中产生有毒、刺激性气体和液体时,必须在通风柜内进行操作。

(十二)使用酸、碱等强腐蚀性试剂时,必须佩带橡胶手套,必要时佩带

2 橡胶围裙,勿使易挥发试剂瓶口对着自己或他人。

(十三)清洗实验室仪器时应注意不使含有多量剧毒试剂的废液直接倒入下水道,必须先经适当转化处理再进行清洗排放。

(十四)高压气瓶严禁在日光下曝晒,高压气瓶不准放净瓶内气体,在正常情况下,保存压力不少于9.806×103Pa,气瓶严禁混用。

(十五)发生意外事故时,应迅速切断电源、火源,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并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和保卫消防部门。

(十六)实验室内不准吸烟、就餐、会客、住宿,严禁携带无关物品或带领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

(十七)实验工作结束后,值班人员要对仪器设备、水、电、门、窗等进行安全检查。各室都要选定安全负责人,专门负责此项工作。

三、精密仪器使用管理制度

(一)精密仪器由实验室设专人管理,建立档案,记载验收、检定、故障排除、日常维护等情况。

(二)按仪器说明书的规定,将操作程序及注意事项写成简明操作卡。 (三)大型精密仪器使用人员上岗前需进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

(四)仪器使用前应检查有无异常,如发现异常,应通知维修人员修复、调整,不得擅自修理,并报告实验室主任。

(六)开动仪器前,应充分做好试验准备工作,开动后经常观察运转情况。 (七)操作人员按格式认真填写使用登记薄,记载开机、使用情况。

(八)仪器损坏时,应立即查明原因并书面报告实验室主任、质量负责人。如属责任事故,当事人应作检讨,情节严重者给予批评或适当处分。

四、剧毒药品管理制度

(一)凡请领、保管、使用剧毒药品,应按国家有关管理办法及规定执行。 (二)凡库房实验室存放的剧毒药品均需要设专人、专柜加锁保管,每半年清点一次,并把清点结果报实验室主任、办公室备案。

(三)实验室请领剧毒药品由主管主任和办公室主任审签,主管主任批准,专人领取。试验需用剧毒试剂时,经室主任批准后,由二人共同监督称量。氰化物使用后不能交回的剩余量,必须二人共同销毁,要登记销毁数量。

(四) 剩余的剧毒药品需销毁处理时,应详细填写销毁登记表由公司经理审核批准。

五、标准物质管理制度

(一)办公室负责公司标准品(对照品)的计划汇总,采购、供应工作。 (二)实验室根据工作需要,在年末将下年度标准品的需要数量计划报送业务办公室。

(三)标准品(对照品)由办公室发给实验室,实验室领取后要指定专人保管,并建立使用登记帐。

(四)标准品(对照品)要按说明书规定使用,标准品 (对照品)要避光、防潮、置于阴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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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化学试剂、玻璃器皿使用管理制度

(一)试剂的管理

l、实验室指定专人负责化学试剂的保管。

2、对过期失效或现行标准中不再使用的试剂,应在室主任的指导下进行清理。

3、对易潮、变质的试剂要不定期地检查其外观,并做好记录。

4、在新购入供原子吸收和气相色谱等仪器使用的试剂,如需要更换生产厂家时,必须把质量考察情况结论(可用于否)反馈给办公室。

5、化学试剂应在符合规定的房间里保存,避免直射光,试剂柜与暖气要有一定的距离。

6、剧毒试剂(三氧化二砷、二氯化汞、氰化钾)等,称取后要做好记录,并立即返回仓库;危险试剂(三硝基苯酚)应注意防震。

7、从试剂瓶取出的试剂,不得再倒回原处,易挥发及刺激性的试剂,用后应及时加盖,以防止挥发和污染空气。

8、试剂配制应按检验方法进行配制,并标示配制日期,发观混浊、沉淀、变色时,应重新配制。 (二)玻璃器皿的管理

1、玻璃器皿应按需要购入。提购入计划时,应注明名称、规格、及具体质量要求。

2、购入的玻璃器皿应符合质量要求,如发现质量问题,应退回办公室。

3、容量器皿(容量瓶、移液管、滴定管等),应进行校证合格后使用。

第二章 业务技术管理制度

一、样品接收、检验、留样制度

(一) 检品的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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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品接收统一由业务室办理,其他科室或个人不得擅自接收。

2、凡不是国家规定检验项目的样品不予收检,个人送检的样品一般不予收检。

3、接受的样品要检验目的明确、包装完整、标签批号清楚、来源确切。

4、委托检验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检验目的明确、资料齐全方可接收。如果不能检验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转送其他检验部门。

5、常规样品收检数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数量不够不予接收。特殊情况委托单位可写出书面申请,酌情减量:特殊的样品应由委托单位加封或当面核对名称、批号、数量等后方可接收。

6、复核检品应附原检验单位的检验报告书。

7、符合收检条件的检品,委托样品由委托单位按规定填写检验申请单,统一编号、登记、录入,然后将样品送到实验室签收。 (二)检验

1、实验室接受检品后,首先核对检品与登记是否相符,如有问题应及时提出,核对后登记。

2、常规检验以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为检验依据进行检验。

3、检品应由具备相应专业技术的人员检验。见习期人员、外来进修或实习人员不得独立出具检验报告书。

4、检验者接受检品后,按照质量标准及其方法和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并按要求记录。

5、检验结果的复核,应由检验人员申述理由,查找原因,经室主任同意后方可进行。检验结果不合格的项目或结果处于边缘的项目,除另有规定以一次检验结果为准不得复检外,一般应予复检。必要时室主任可指定他人进行复检。

6、在检验过程中认为需要增减项目或改变检验依据及方法时,经实验室主任、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确定后方可进行。

7、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按原始记录要求及时如实记录,严禁适先记录、补记或转抄。

8、原始记录经核对人员逐项核对,由实验室主任全面审核后送交质控科。

9、在未出具正式检验报告书前,有关科室和人员不得将检验情况和结果私自泄露。

10、检验人员应按规定的检验周期完成检验任务,实验室主任和业务室应了解检验情况,督促检验进度。

11、发出的检验报告应由主管主任审查、核签后方可打印、盖章、发出。

12、委托检验的检品在检验中发现问题经与委托单位联系30天内末获答复时,视为自行放弃检验,检品不予保管。

13、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在接到样品检验报告书之日起7天内向检验单位提出,逾期即视为认可。

14、委托检验的检验结果只对检验样品负责。 (三)留样

1、接收检品检验必须留样,留样数量不得少于一次全项检验用量。

2、被检样品由业务科室人员填写留样登记,注明数量和留样日期,签封后清点登记、入库保存。

3、剩余检品在留足留样后,可以退回供样单位。退还剩余检品时,供样单位应持单位介绍信,业务室核实数量,领取人签收后方可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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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业务室审核报告需要启封看样时,应与有关人员或科室主任共同启封。检查后由启封人立即重新签名加封,并应记录。

5、留样室的设备设施应符合样品规定的贮存条件。

7、留样检品保存三个月。

8、科室如因工作需要调用留样期内的样品,由使用人提出申请,说明用途,实验室主任同意,业务室主任批准后方可调用。调用后的剩余检品应退回,并按第2条要求重新签封交回留样室,如样品用完,应及时注销。

9、留样期满的样品,由保管人列出清单,经主管业务主任批准后,两人以上处理,并登记处理方法、日期、处理人签字存档。

二、检验单的书写规则

(一)检品编号:为10位数字,前4位为年号,后6位为流水号,如:2006000069。必要时,可在年号之后增加检品的分类代码。 (二)检品名称:应按检品包装上的品名(中文名或外文名)填写;品名如为商品名,应在商品名之后加括号注明法定名称。 (三)厂名、生产单位或产地等按实际填写。

(四)包装:固体包装如“玻瓶分装”或“塑料袋”等。液体包装如“塑料瓶”或“铝塑板及纸盒”等。

(五)批号按包装实样上的批号填写。 (六)效期按样品包装所示填写有效期。

(七)报验单位或供样单位:均指检品的直接提供者,应写单位全称。

(八)检品数量:均按收到检品的包装乘以采样标准填写,如“l×2公斤”,“1×1公斤”等。

(九)检验目的:检品填写“委托检验”、“复核检验”。 (十)检验项目:直接填写检验项目名称。

(十一)检验依据:按国家批准的质量标准检验。已成

册的质量标准写明标准名称、版本和部、册等。

(十二)收检日期:按收到检品的年、月、日填写。

(十三)报告日期:为公司主任审定签发报告的日期。

三、检验记录的书写规则

检验记录是出具检验报告的依据,是进行科学研究的技术总结的原始资料;为保证样品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化,检验记录必须做到:记录原始、真实,内容完整、齐全,书写清晰、整洁。

样品检验报告书是对样品质量作出的技术鉴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件;检验人员应本着严肃负责的态度,根据检验记录,认真填写检验报告单,经逐级审核后,由公司领导签发“检验报告书”。要求做到:依据准确,数据无误,结论明确,文字简洁,书写清晰,格式规范;每一份检验报告书只针对一份样品。 (一)检验记录的基本要求:

1、原始检验记录应采用统一印制的活页记录纸和各类专用检验记录表格,并用蓝黑墨水或碳素笔书写。凡用微机打印的数据与图谱,应剪贴于记录上的适宜处,并有操作者签名;如系用热敏纸打印的数据,为防止日久褪色难以识别,应以蓝黑墨水或碳素笔将主要数据记录纸上。

2、检验人员在检验前,应注重检品标签与所填检验卡的内容是否相符,逐一查对检品的编号、品名、规格、批号和效期,生产单位或产地,检验目的和收检日期,以及样品的数量和封装情况等。并将样品的编号与品名记录检验记录纸上。

3、检验记录中,应先写明检验的依据。凡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检验者,应列出标准名称、版本和标准号;凡按送验者所附检验资料或有关文献检验者,应先检查其是否符合要求,并将前述有关资料的影印附于检验记录之后,或标明归档编码。

4、检验过程中,可按检验顺序依次记录各检验项目,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检验日期,操作方法,实验条件(如实验温度、仪器名称和校正情况等),观察到的现象(不要照抄标准,而应是简要记录检验过程中观察到的真实情况:遇有反常的现象,则应详细记录,并鲜明标出,以便进一步研究),实验数据,计算(注意有效数字和数值的修约及其运算),结果判断等。应及时、完整地记录,严禁事后补记或转抄。如发现记录有误,可用单线划去并保持原有的字迹可辨,不得擦抹涂改;并应在修改处签名或盖章,以示负责。检验或试验结果,无论成败(包括必要的复试),均应详细记录、保存。对废弃的数据或失败的实验,应及时分析其可能的原因,并在原始记录上注明。

5、检验中使用的标准品或对照品,应记录其来源、批号和使用前的处理;用于含量(或效价)测定的,应注明其含量(或效价)和干燥失重(或水分)。

6、每个检验项目均应写明标准中规定的限度或范围,根据检验结果作出单项结论(符合规定或不符合规定),并签署检验者的姓名。

7、在全部检验工作完成之后,应将检验记录逐页顺序编号,根据各项检验结果认真填写检验报告单,并对本检品作出明确的结论。检验人员签名后,经主管主任指定的人员对所采用的标准,内容的完整、齐全,以及计算结果和判断的无误等,进行校核并签名;再经室主任审核后,连同检验卡一并送业务室审核。 (二)对每个检验项目记录的要求:

检验记录中,可按实验的先后,依次记录各检验项目,不强求与标准上的顺序。项目名称应按标准规范书写,不得采用习惯用语。最后应对该项目的检验结果给出明确的单项结论。

四、样品检验报告书的书写规则

(一)检验报告书按检验报告单书写。 (二)列出“检验项目”、“标准规定’’和“检验结果”三个栏目。

(三)“检验项目”下,按质量标准列出具体检验项目名称和排列顺序,应按质量标准上的顺序书写。

(四)检验报告书中各检验项目的书写要求:

在“标准规定”下,按质量标准的内容和格式书写:在“检验结果”下写出相应的实测数值,数值的有效位应与质量标准中的要求一致。 (五)检验报告书的结论:内容应包括检验依据和检验结论

1、全检合格,结论写“本品按XXX检验,结果符合规定”。

2、全检中只要有一项不符合规定,即判为不符合规定:结论写“本品按XXX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

3、如非全项检验,合格的写“本品按XXX检验上述项目,结果符合规定”:如果一项不符合格时,则写“本品按XXX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 (六)检验报告书底稿签名:检验者、校核者和各级审核者均应在检验卡(或报告书底稿)上签具姓名和经办日期 (年、月、日)。

(七)本细则未函盖的检验项目,可按已批准进行检验和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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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实验室安排检品顺序及时限的规定

(一)业务室在检品登记送转实验室时,应按收到检品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即先收到的检品先登记、先交实验室。

(二)实验室主任在向检验人员发放检品时,应按业务室送交检品的先后顺序进行(否则应说明原因),检验人员在开始检验样品时应按室主任交给样品的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检验人员完成检验后,科室主任安排在二天内完成复核人员的复核及审核签字。

(三)检验单下到业务室后,业务室及主管主任应分别在二天内完成审核签字,报告书在一天内打字发出。

(四)实验室主任应按每个检品的难易程度,掌握每个检品的检验进度,做好督促和检查工作,应按检验周期完成,超时限应说明原因。 (五)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加速检验的样品,由业务室受理,原则上实验室不得拒绝,遇有特殊情况,要向主管主任汇报,并与业务室协办。应优先安排加速检品,并应在加速检验周期内完成。如不能按期完成,应在检验单上注明原因。 (六)需审核标准资料的工作,应按收审先后顺序进行审核,其检品的复核检验,可在标准审核工作后进行检验,但仍应按收审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审核及检验工作均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七)业务科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并督促检查工作。

六、质量保证体系的检查制度

(一)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我公司的质量保证体系实行以公司经理为技术负责人,以主管主任为质量负责人,以质量控制科为质量管理部门,以科室主任为本科室的质量负责人。各级质量保证机构按其相应的职责进行工作。确定以下的保证措施:

1、组织和管理

2、质量体系、审核和评审

3、人员

4、设施和环境

5、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

6、量值溯源和效准

7、检验方法

8、检验样品的处置

9、记录

10、检验报告书

11、检验的分包

12、外部支持服务和供应

13、抱怨

14、应急处理(如停电,应采用小型发电机及时供电等) (二)质量保证工作的实施和检查

各科室

3、

6、

9、

12、月的最后一周对本科室工作检查 一次,做好检查记录(统一印发),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解决的结果要记录清楚。公司每年进行一~二次内部审核,进行现场检查,同时对检验审评审工作中与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总结、处理和制定改进措施。

检查的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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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仪器设备状态(是否超过检定周期、运转是否正常、仪器使用记录是否完整及仪器维护情况)。

2、环境情况(实验室工作制度和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实验室环境卫生及管理情况、恒温、排风、防震、洁净度情况)。

3、人员素质(各科室人员培训计划的执行情况、人员培训的方式、内容、人次及时数)。

4、检测过程(检验卡及原始记录的书写、检验报告书的书写、检验时限、检验标准操作等)。

5、实验室的管理(标准品、试剂的质量及保管情况,容量仪器的检定情况)。

6、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七、检验工作质量申述的受理和处理制度

(一)用户对检验质量的申述由业务室受理,质量负责人处理,并向公司主任报告。

(二)被检验单位向本公司就以下问题提出书面申述,本公司予以处理。

1、对检验数据提出异议;

2、对检验结论提出异义;

3、对不合格检品提出异议。 (二)处理程序如下:

1、业务室对申述进行登记,详细记载申述人提出的理由。

2、由质量负责人主持,业务室主任会同实验室主任检查执行标准是否有误:检查检验卡片、原始记录、检验报告书写是否有误;检查所使用仪器、标准品、滴定液、试剂及检测环境是否符合规定,检查操作是否准确无误。上述各项均无误,经质量负责人和公司主任同意后,发一份确认原报告书正确有效的文件。

3、如经检查发现数据处理、结果判断有误,经质量负责人和中心主任同意后,份题为“对于原编号为XXX的检验报告书的更正”的报告,并声明原始报告书作废。

4、如经检查发现执行标准、检测仪器、标准品、滴定液、试剂、环境条件或检验操作有误,应对留样做重新检验,

经质量负责、公司经理同意后,重新发报告书,并声明原报告书作废。 (四)如申诉人对处理结果仍持有异议,可将留样送有关单位仲裁。 (五)处理申述的检验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六)申述受理期限,自发出检验报告书日算起,一个月内有效,超过者概不受理。

八、差错事故的管理制度

(一)在工作中发生以下情况应确定为差错:

1、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工作粗心而致检验结果错误,经审核发现,需重新进行试验者。

2、标准溶液配错,影响检验结果,经使用发现者(配制者和校对者负同等责任)。

3、计算错误,核对未发现,影响检验结果者(校对者与实验者负同等责任)。 4.、收发、打字错误影响检验或报告结果,经核对发现者。

5、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工作粗心而损坏仪器设备者(低值易耗品除处)。

6、丢失送审资料、检验样品者。

7、下班后忘记关闭仪器电源,忘记关闭水、气开关,未发生严重后果者。

8、因违反实验室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生燃烧、爆炸、工伤事故,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9、工作粗心,检品、资料未及时转送造成安排检验、复核流程某环节较长时间拖延,但能挽回者。

11、丢失一般文件,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12、工作粗心,文件未及时送达、催办、阅批,贻误时机,影响工作,但尚可挽回者。(当事人和文秘人员同等责任)。

13、工作粗心,计价、收款错误者。

14、购入仪器设备、试剂及其他物品规格错误,影响工作,但尚可挽回者。

15、工作粗心,未及时安排、实施已批准的采购计划,影响工作者。 (二)差错处理:

工作中发生差错,应如实向室主任汇报,科室主任应立即查明原因,设法纠正并减少损失。科室对发生的差错应有记录,并应对责任人在科室的会议上提出批评,及时总结教训,对后果较严重或屡犯者,应给与减发奖金处理,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者须赔偿20%以下损失费。

(三)在工作中发生以下情况应确定为事故:

1、对违反操作规程或工作敷衍塞责、玩忽职守造成检验结果错误,报告书已发出需追回更改者。

2、损坏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工作者。

3、因打字、发文错误,影响检验结果或报告结果,核对者并未发现,报告书、文件已发出,需追回更改者(校对者和事故者负同等责任)。

4、违反操作规程,发生燃烧,爆炸,工伤事故,造成严重损失者。

5、下班后忘记关闭仪器电源,忘记关闭水、气开关造

12 成严重后果者。

6、丢失机密文件、技术档案,造成严重后果者。

7、违反交通规则,损坏车辆或赔偿对方损失者。

8、工作不负责任,文件未及时转送、催办、阅批、错过时机,影响工作者,无法挽回者。

(四)事故处理:

事故发生后,属业务技术范围的应及时报告业务室,属行政管理范围的应及时报告办公室,由业务室或办公室主任尽快查明原因,并设法减少损失,挽回影响。事故的确认由公司董事会讨论确定,事故的责任者应写出书面报告,科室应登记并召开会议总结教训。事故的直接责任者、部门负责人应受到批评教育:一定的范围内公开检查;行政警告:记过处分和减发奖金处罚。造成经济损失者,须赔偿30%以下损失费。

九、技术人员培训进修制度

(一)有计划地组织全公司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学习,派出人员参加学术活动,提高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

(二)为学科带头人创造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的机会,有计划的安排青年学科带头人承担重要检验、标准、科研等任务,不断提高学科带头人的业务、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三)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选送检验技术人员中的业务骨干脱产学习外语。

(四)各科室按学科对人员实行定向培养,并注意掌握相关学科知识。 (五)科室主任应经常组织本科室业务学习,并在保证完成正常检验工作前提下,有计划地安排各级技术人员进行学科新技术、新方法实验研究。提高本科室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理论水平。每人每年学习时数应不低于100学时。 (六)新参加工作的检验技术人员,在一年见习期内科室指定一名上级技术人员指导工作。出具检验结果时时应有指导人员签字。

(七)各类人员获准脱产学习后,不得中途辍学,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并不再提供学习机会。

(八)学习结束后,应将成绩单,个人总结(报告、论文)向科室及所汇报,再交人事存入技术档案。

推荐第7篇:检验检测机构内审员试题

一、单选题

1.检验检测机构应有样品的( B ) ,样品在检验检测的整个期间应保留该标识。

A.编号系统 B.标识系统 C.识别系统 D.条码系统

2.通过分析质量控制的数据,当发现预先判据时,应采取( D)来纠正出现的 问题,并防止出现错误的结果。

A.纠正措施 B.预防措施 C.必要措施 D.有计划的措施

3.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 D)的要求,参加其组织开展的能力验证或者 检验检测机构间比对,以保证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

A.质量主管 B技术主管 C质量管理部门 D资质认定部门 4.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格式应设计为适用于所进行的的(D)检验检测类 型,并尽量减小产生误解或误用的可能性。 A委托 B许可证 C监督 D各种

5.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公布其遵守法律法 规,(A),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的自我声明,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A独立公正从业 密 B质量方针声明 C科学公正检测 D保守客户机

6.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证书的保存期限不少于(D)年。 A2 B3 C5 D6

7.检验检测设备应由经过(C)的人员操作 A培训 B学习C授权 D训练

8.对检验检测(D)有这重要影响的仪器的关键量或值,应制定校准计划。

A数据 B计算 C运算 D结果

9.设备(包括用于抽样的设备)在投入服务前应进行校准或(B)以证实其 能够满足检验检测的规范要求和相应标准的要求。

A.检定 B核查 C计算 D检查

10.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安全处置、运输。(A)、使用、有计划维 护测量设备的程序,以确保其功能正常并防止污染或性能退化。

A存放 B购置 C验收 D报废

11.无论什么原因,若设备脱离了检验检测机构的直接控制,应确保该设备 返回后,在使用前对其(C)和校准状态进行核查,并得到满意结果。

A性能 B装置 C功能 D量程

12.检验检测机构需校准的(B)设备,只要可行,应使用标签、编号或其 他标识,表明其校准状态,包括上次校准的日期、再校准或失效日期。

A主要 B所有 C关键 D部分

13.曾经过载或处置不当、给出可疑结果、已显示出(A)、超过规定限度 的设备,均应停止使用。 A缺陷 B问题 C不符合 D不合格

14.当需要利用(B)以保持设备校准状态的可信度时,应建立和保持相关的 程序。

A计量检定 B期间核查 C内部校准 D外部校准

15.检验检测设备包括硬件和软件应得到保护,以避免发生致使检验检测 (B)失效的调整。

A设备 B结果 C硬件 D软件

16.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对检验检测结果、抽样结果的准确性或(A) 有显著影响的设备,包括辅助测量设备(例如用于测量回环境条件的设备), 在投入使用前,进行设备校准的计划和程序。 A有效性 B正确性 C精密性 D准确性

17.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B)的溯源程序。

A仪器设备 B标准物质 C有证标准物质 DSI测量单

18.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实施和保持与其(C)相适应的管理体系。

A工作量 B组织机构 C活动范围 D人员水平

19.质量手册应包括质量方针声明、(A)描述、人员职责、支持性程序、手册管理等。

A检验检测机构 B组织机构 C工作范围 D人员数量

20.检验检测机构质量手册中应阐明质量方针声明,应制定管理体系总体目标, 并在(C)时予以评审.A 内部审核 B 方法确认 C 管理评审 D 期间核查

21.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保护客户的机密信息和所有权的程序,该程序应 包括保护(A)和传输结果的要求.A 电子储存B 检验结果C 质量记录D 技术记录

22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评审(B)、标书、合同的程序。 A 检验费用 B 客户要求 C 检验依据 D 报告时间

23.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选择和购买对(A)有影响的服务和供应品的程 序。

A 检验检测质量 工作 B 检验检测结果 C 检验检测数据 D 检验检测

24.在保密的前提下,允许客户或其代表,合理进入为其检验检测的相关区域 (B)。

A 检测 B 观察 C 检查 D 视察

25.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处理投诉和申诉的程序。明确对投诉和申诉的接 收、确认、调查和处理职责,并采取(A)措施。 A 回避 B 限制 C 预防 D 纠正

26.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出现不符合工作的处理程序。明确对不符合工作 的(D)、决定不符合工作是否可接受、纠正不符合工作、批准恢复被停止的不 符合工作的责任和权力。 A 要求 B 控制 C 纠正 D 评价

27.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在识别出不符合工作时,在管理体系或技术运作 中出现对政策和程序(A)时,采取纠正措施的程序。 A 偏离 B 不符合 C 不正确 D 偏差

28.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识别(C)的不符合原因和改进,所采取预防措 施程序。

A 发生 B 出现 C 潜在 D 可能

29.质量记录应包括(D)和管理评审报告以及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记录。

A 检验报告 报告 B 检测报告 C 监督报告 D 内部审核

30.每项检验检测的记录应包含充分的信息以便在需要时,识别(C)的影响因 素,并确保该检验检测在尽可能接近原始条件情况下能够重复。

A 环境条件 人员

二、多项选择题 B 仪器设备 C 不确定度 D 操作 31.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ABCDE)的,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手续:

A 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B 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 的; C 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 D 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 E 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

32.检验检测机构的活动涉及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领域时,应建立和保持相应的 识别、评估、实施的程序。应制定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并提出对(ABC)设施设 备要求和管理、危险材料运输、废物处置、应急措施、消防安全、事故报告的 管理要求,予以实施。 A 风险分级 B 安全计划 C 安全检查 D 技术人员

33.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意见解释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ABCD)内容:

A 对检验检测结果符合(或不符合)的要求的意见; B 履行合同的情况; D 改进的建议

34.当不确定度与(AB)或当不确定度影响到对规范限度的符合性时,检测报告 中还需要包括有关不确定度的信息。

A 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关 B 或客户的指令中有要求 C 资质认定部门要求 D 技术主管有要求

35.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参加(ABC)组织开展的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或者检验 检测机构间比对,并将相关结果报送资质认定部门。 A 有关政府部门 B 国际组织 C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 D检验检测机构 36.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区分(ABC)的要求。

A 检验前过程 B 检验后过程C 检验过程 E 样品接收过程 D 样品处置过程

37.当样品需要存放或在规定的环境条件下养护时,应(ABD)这些条件。

A 监控 B 记录 C 保护 D 保持 E 维护

38.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对用于检验检测样品的(ABCE),存储、保留、清理的程序,包括保护样品的完整性、保护检验检测机构与客户利益的规定。A 处置 B 运输 C 保护 D 保持 E 接收

39.检验检测机构应(ACDE)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并符合检验检测方法的规定。A 准确 B 公正 C 明确 D 客观 E 清晰 40.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上应有批准人的(ADE)或等效的标识 A姓名 B职称 C级别 D职务 E签字

三、判断题

41.用于检验检测的设施,包括但不限于能源、照明等,应有利于检验检测工作 的正常开展。(√)

42.设备(包括用于抽样的设备)在投入服务前应进行检查,以证实其能够满足 检验检测的规范要求和相应标准的要求。(X) 43.用于检验检测并对结果有影响的设备极其软件,如可能,均应加以唯一性标 识。(√)

44.检验检测机构应保存对检验检测具有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的记录。(√)

45.检验检测机构需校准的所有设备,只要可行,应使用标签、编码或其他标 识,表明其校准状态,包括上次校准的日期、校准单位。(X)

46.当校准产生了一组修正因子时,检验检测机构应有程序确保其所有备份(例 如计算机软件中的备份)得到正确更新。(√) 47.检验检测设备包括硬件和软件应得到保护,以避免发生致使检验检测结果失 效的调整。(√)

48.可能时,标准物质应溯源到 SI 测量单位或有证标准物质。(√) 49.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程序对标准物质进行期间核查,以维持其可信度。(√) 50.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文件应传达至全部人员,并被其获取、理解、执行。 (×)

51.质量手册应包括质量方针声明、检验检测机构描述、人员职责、支持性程序、手册管理等。(√)

52.检验检测机构对要求、标书、合同的变更、偏离应通知客户和检验检测机构 的检测人员。(×)

53.检验检测机构的文件可承载在各种载体上,可是硬拷贝或是电子传媒,也可 是数字的、模拟的、摄影的或书面的形式。(×) 54.检验检测机构需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分包给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 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并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标注 分包情况。(√)

55.检验检测机构建立的服务和供应品的程序应包含有关服务、供应品、试剂、消耗材料的购买、接受、存储的要求,并保存对重要服务、供应品、试剂、消 耗材料供应商的名单。(X)

四、场景题、问答题 (56-60 题请说明是否符合《评审准则》的要求,依据《评审准则》的哪一条 款,并说明理由。)

56.某检验检测机构现场评审时,突遇停电,检测设备无法正常运行,询问检测 人员,了解到由于机构用电负荷大,变压器容量不够,多台设备开启时, 常造成跳闸断电现象。 答:不符合 该情况违反了《评审准则》中 4.3.2 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其环境 条件不会使检验检测结果无效或不会对所要求的检验检测质量产生不良影响

57、某检验检测机构现场评审时,现场有一台停用设备,查看设备记录和停用 审批记录,是由于超载造成不正常,技术负责人同意停用报修。

答:该情况符合《评审准则》中 4.4.5 中的要求。 曾经过载或处置不当,给出可疑结果,已显示出缺陷超出规定限度的设 备,均应停止使用,这些设备应予以隔离,以防误用或加贴标签,标记以清晰 表明该设备已停用,直到修复并通过标准或检查表明能正常工作为止,检验检 测机构应该查这些缺陷或偏离规定的极限,对比前检验检测的影响并执行“不 符合工作控制”程序。

58、现场评审某检测公司时,电热干燥 箱的校准状态标识合格,现场没有证书。 查看存档校准证书,发现校准温度点 102℃的实测温度为 110℃。

答:不符合,《评审准则》中 4.4.4 检验检测机构应保存对检验检测具有重要 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的记录,该记录至少应包括:(f)所有校准报告和证书的 日期、结果及复印件,设备调整验收准则和下次校准的预定日期。

59、评审员发现机构正在使用的标准为作废标准,询问技术负责人是如何跟踪 的,技术负责人说现在标准变化较大,无法掌握,只是让检测人员上网。 答:不符合。《评审准则》中 4.5.4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控制其管理体 系的内部和外部文件的程序、包括软件、规范、手册、指导书、这些文件可承 载在各种载体上,可是硬拷贝或是电子媒体,也可是数字的模拟的摄影或书面 的形式,应明确文件的批准、发布、变更、防止使用无效,作废的文件,该机 构没有及时进行校准查新确保使用现行有效的版本。

60、评审员发现某实验室的两份检验报告使用同一编号,该机构的管理人员解 释说“第一次出具的检测报告有错误,于是另发了一份检测报告“,

答:该情况违反了《评审准则》

4、

5、29 中的要求。 当需要对已发出的结果报告作更正式增补时,应按规定的程序执行,详 细记录更正式或增补的内容,重新完成编制新的更正或增补的检验检测报告或 证书,并注以区别于原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唯一性标识,新的更正或增补 后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重新发布,收回原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后归档保存。

6

1、检验检测机构的活动涉及的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领域时,指哪些?

答:指对风险分级,安全计划,安全检查、设施设备要求和管理危险标样运输、废物处置、应急措施、消防安全,事故报告的管理要求,予以实施。

6

2、哪些情形下,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答:①机构名称、地址、决定性质发生变更的;②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 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③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 取消的;④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⑤依法需要 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

推荐第8篇:《检验检测机构 质量手册》

《质量手册》

2016年02月01日发布

文件编号:XXXX-QM01

编写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受控状态:受控

非受控

受控编号:

No.



编制:

审核:

批准:

XXXX检验检测中心

2016年03月01日实施

XXXX检验检测中心《质量手册》范例

文件修改历史

版本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编写人

审核人

批准人

2.3.3

与质量有关的管理体系的目的

为了给客户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检测结果,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的要求,建立、实施、维护、持续改进本中心管理体系。建立管理体系的目的是为了提高 本检验检测中心管理水平,确保本本中心检测能力,以实现本实验室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 标。

2.3.4

全体员工必须熟悉相关管理体系文件,并在工作中贯彻实施

(1) 通过建立和实施管理体系,将本中心的质量方针和目标、满足客户要求及满足法 律要求的重要性传达到全体员工。

(2) 确保本中心全体人员知晓其职责权限、知晓他们活动的相互关系和重要性,知晓 他们对实现管理体系质量目标的贡献。

(3) 将本本中心管理体系文件应传达至有关人员,确保所有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熟悉 与之相关的质量文件,并被其理解、获取和执行,确保全员参与。

(4) 应在检验检测机构内部建立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沟通机制。

2.3.5

对遵循《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及持续改进管理体系有效性的承诺

管理层承诺:通过实施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并遵循《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

则》的要求,在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中,应用审核结果、数据分析、纠正措施和预防措 施以及管理评审来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有效性,不断完善和持续改进管理体系,提高管理 水平。

当策划和实施的管理体系变更时,确保管理体系的完整性。

2.4

支持性文件

2.3.6.1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

2.3.6.2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15)》

2.3.6.2

GB/T 27000《合格评定 词汇和通用原则》。

XXXX检验检测中心《质量手册》范例

样品状态、样品修改状态说明(如果有),以及发出的每份检验检测报告的副本按规定的时间 保存,通常每月归档一次,严禁长期保存在检验检测现场或试验人员处。每项检验检测记录 应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便识别不确定度的影响因素,并保证该项检验检测在尽可能接近原条 件的情况下能够复现。记录应包括从事各项检验检测的人员和校核(审核)人员的签字或标识。 记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1) 样品描述。

(2 样品唯一性标识。

(3) 所用的检测方法。

(4) 环境条件(适用时)。

(5) 所用设备和标准物质的信息。

(6) 检测过程中的原始观察记录以及根据观察结果所进行的计算。

(7) 从事相关工作人员的标识。

(8) 检测报告的副本。

(9) 其他重要信息。

4.5.14.2.2

检验检测观察数据、结果和计算值应在产生的当时予以记录。原始记录为试验人

员在试验过程中记录的原始观察数据和信息,而不是试验后所誊抄的数据。当需要另行整理 或誊抄时,应保留对应的原始记录。严禁随意用一页白纸来保存原始记录。

检验检测的原始记录应有记录的标题(名称)、原始记录的唯一编号和每页及总页数的标 识,以便能按照特定任务分类识别。

4.5.14.2.3

为保全检测证据,当记录中出现错误时,每一错误应划改,不可擦涂掉,以免字

迹模糊或消失,并将正确值填写在其旁边。对记录所有改动应有改动人的签名或签名缩写。 对电子存储的记录也采取同等措施,以避免原始数据的丢失或改动。

4.5.14.2.4

当使用电子方式记录或(和)存储原始记录时,对记录的修改应由授权人员进行, 并记录修改人、修改时间、修改前和修改后的内容,必要时,应注明修改的原因。执行 XXXX-PF28《数据控制程序》和XXXX-PF29《计算机数据保护与软件管理程序》。

4.5.15

内部审核

4.5.15.1

目的和要求

4.5.15.1.1

目的

XXXX检验检测中心《质量手册》范例

(1) 本中心应定期对其活动进行内部审核,以验证其运行持续符合管理体系的要求。

(2) 审核应当检查管理体系是否满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15)》和《检验 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其相关的要求,即符合性检查。

(3) 审核还应当检查中心的质量手册及相关文件中的各项要求是否在工作中得到全面的 贯彻。

(4) 内部审核发现的不符合项可以为实验室管理体系的改进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因此应 当将这些不符合项作为管理评审的输入。

4.15.1.1.2

要求

(1) 内部审核应当依据文件化的程序每12个月至少实施一次。

(2) 内部审核应当制定年度审核计划,以确保管理体系的每一个要素至少每12个月被检 查一次。审核应在12个月内覆盖所有的部门、所有的检验检测活动场所和所有的岗位。

(3) 质量负责人按照日程表的要求和管理层的需要策划和组织内部审核。通常情况下, 本中心质量负责人作为审核方案的管理者,并担任审核组长。

(4) 审核应当授权具备资格的内审员来执行,内审员应具备其所审核的活动充分的技术 知识,并专门接受过审核技巧和审核过程方面的培训。

(5) 只要资源允许,内审员应当独立于被审核的活动。审核员不应当审核自己所从事的 活动或自己直接负责的工作。

(6) 如果发生了现场检测活动时,这些活动也应包含在审核计划案中。

内部审核具体执行XXXX-PF22《内部审核程序》。

4.5.15.2

记录所有的审核发现,包括不符合项和观察项

应详细记录、分析和评价审核发现,包括符合和不符合的审核发现。当审核中发现的问 题导致对运作的有效性,或对检验检测结果的正确性或有效性产生怀疑时,中心应及时采取 纠正措施。如果调查表明所出具检验检测结果可能已受影响,则应则立刻向主任汇报,并以 书面方式通知客户。

4.5.15.3

制定纠正措施

审核活动的领域、审核发现的情况和由此采取的纠正措施,应予以记录。对采取的纠正

措施的实施,应进行跟踪,以验证和记录纠正措施实施的实施情况及有效性。执行XXXX-PF19 《纠正措施程序》。

4.5.15.4

跟踪验证

推荐第9篇:检验检测机构相关声明

内蒙古自治区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声明

为维护自治区检验检测市场信誉和形象,坚持合作共赢,反对不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开展检验检测工作,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提升检验检测机构的公信力,促进自治区检验检测市场的健康发展,------------向全区检验检测服务业发起如下诚信自我声明:

一、倡议自治区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诚信自我声明,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开展检验检测活动,恪守职业道德。

二、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服从各级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管,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坚持独立、公正的第三方检验检测地位,确保检验检测过程和结果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维护检验检测的公正性并防止商业贿赂。

四、不断改进和完善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不接受委托单位或个人的不合理要求,不隐瞒事实,不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

五、遵守从业规范,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六、不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伪造、变造、冒用、租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

七、恪守职业道德,不以不正当手段损害同行的信誉,影响委托单位或个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选择,维护公平竞争。

八、维护客户利益,提高检验检测服务质量和效率,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检验技术能力,公开办事流程。

九、保守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履行保密责任。

十、按时向资质认定部门上报统计年报信息及年度工作总结。

自愿履行诚信自我声明机构:

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

2016年 1月7 日

检验检测工作的公正性声明

为维护本中心检验检测工作的诚信度,坚持独立、公正的第三方检验检测地位,我以---------的名义,作出如下公正性声明。

一、本中心及其人员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开展检验检测活动,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二、本中心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本中心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本中心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维护检验检测的公正性并防止商业贿赂。

三、本中心不断改进和完善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的真实、客观、准确,不接受委托单位和个人的不合理要求,不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

四、本中心遵守从业规范,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五、本中心检验人员均为正式聘用人员,只在本中心从事检验检测工作。本中心保证不聘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人员。

六、本中心保证不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使用过期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

七、本中心向社会出具的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和单位公章,并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八、本中心中心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以及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对检验检测样品进行管理。接受委托送检时,本中心的检验检测报告仅证明样品所检验检测项目的符合性情况。

九、本中心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保存7年,保证记录和报告具有可追溯性。

十、本中心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按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分包给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并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标注分包情况。

十一、本中心及其人员对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履行保密责任。

质量方针声明

一、本中心的质量方针是:行为公正、方法有效

数据准确

服务规范

二、本中心及其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要求,为客户提供诚信的检验检测服务。

三、本中心所有检验人员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在约定的时限内完成检验检测工作;本中心及其人员对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中心建立并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定期组织所有检验人员学习法律法规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

五、本中心遵循有关评审准则的规定,定期开展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六、本中心维护客户利益,提高检验检测服务质量和效率,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检验检测技术能力,公开办事流程。

推荐第10篇:食品检验检测的重要性

食品检验检测的重要性

摘要: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伴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并且新的食物层出不穷,当人们品尝新食物时只注重了它的味道而忽略了食品的安全问题。国民的生命健康依靠食品安全,因此,当前我国政府还有一重要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技术支撑是食品检验检测体系中必不可少的硬件条件,同时还应有负责的监管部门,近年来由于食品安全事故频繁发生,使食品质量问题成了人们普遍最关心的问题。下文将从我国食品检验检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当前现状、食品检验检测的重要性、以及如何使我国的食品检验体系更完善三方面进行分析。

关键词:食品安全重要性有效措施

最近几年来,媒体上经常会曝光一些食品的质量问题,例如:“三鹿奶粉事件”、“人工鸡蛋”、“瘦肉精”“三聚氰胺事件”时有发生,人们不得不为食品的安全问题担忧并且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质疑的也越来越多。当前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因此,吃饱是不能满足我们的需求,更重要的是吃高质量的食品,这样食品检验检测工作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就显得迫在眉睫了。当然,社会的和谐稳定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的保障已成当前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因此,我国要完善食品检测体系,让食品检测发挥他的作用,造福于人类。

1.我国及现状分析

1.1目前食品安全问题存在的现状

为了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我国设立了一系列的相关监督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并切制定了食品检验检测的体系。通过食品检验检测体系来提高食品质量的安全水平。人们常说的“民以食为天”可以说明了和其他商品相比,消费者对食品质量的要求更高一些。国内食品安全的案件经常发生:“红心鸭蛋”、“苏丹红一号”、“四川泡菜”等等。总之,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收入不断提升同时推动了食品加工业的发展和食品的大量生产。但是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恰恰和以上发生的事件是互相矛盾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是人们对食品安全失去了信心以及对监管部分的工作力度很不满。

1.2食品检验检测中存在的问题 食品安全包括生产加工食品的安全、食品销售的安全、水安全以及餐饮业的安全等等。我国各地区和政府都投入了相当大的财力、人力、物力,去构建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然而由于我国没有完善的食品安全制度,及时有这些制度制约得到的效果也会不尽人意,因为我国从食品生产到食品流通再到食品销售的每一个环节都没有完全融入到食品监管中。相对的食品安全检测技术手段不得不使我们的食品质量下降,我国食品检测技术确实和发达国家相比有着或大或小的差距。还有一个原因是由于我国对于重视食品安全这项问题起步的较晚,而且各部门之间合作的效力差。生产厂家的诚信道德体系不健全,这和一些工厂倒闭工人下岗,部分人员的收入水平降低是分不开的,这样会导致我国生厂商和官方的声音不和谐。食品质量存在那么多问题还有我国的食品安全检测标准不健全,厂商执行的标准往往是行业标准而并不是国家制定的标准。

2.食品安全的关键性在于食品的检验检测

要想有力的保证减少食源性疾病的的发生,食品检验检测技术是是必须的,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保障食品安全,首先应该是体现在检测技术上,这是保障食品安

全的有效手段。我国是个多人口的国家,一旦食源性疾病产生了不但对消费者的健康不利,最主要的是使人们诚惶诚恐,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政府对消费者的信誉不值信赖。除此之外,与食品领域相关的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保障食品检验检测工作顺利进行,形成合格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还需要食品监管部门为食品检验检测保驾护航,同时食品的检验检测是食品贸易的关键所在。我国经济腾飞、

社会进步、人类健康与食品的营养、卫生是分不开。当然,如果没有食品检测技术就无法得知我们所吃的食物是否安全卫生,需要一把标尺去衡量,如果没有食品检测技术,就是不安全我们也无从得知不安全到什么程度。因此,食品安全的保障体系的建立有利于我国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没有了检测技术结果是不可想象的。

3.对策

3.1大力加强内部机构建设

从国外经验来看,完善内部机构建设,使部门内部环节都环环相扣,食品检验检测工作一定能顺利进行,我国对食品的检验检测是多方面管理的,部门职责交叉在执法中要协调好,避免产生各部门间协调不力、重复管理、执法效力弱的问题。另外,要全力以赴将模糊地带扫清和将执行中的漏洞补好,让不法分子没有可乘之机之处。要想提高食品检验检测工作,还要集中各部门进行联合监管,因为我国人口多,民族差异大,若没有一个统一的管理机关,很难达到有效的监管力度。

另外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不断的探索新的管理模式,让食品的品种管理和0区段管理完整的结合起来,对于需要管理和0管理的界限和衔接要明确它的的方式方法,特别是信息的交流和沟通。食品安全的检验检测还要有专门法律、法规、标准的法律体系,随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食品安全的全面监管的实现,必须用法律解决问题,将所有食种类品的安全问题都纳入法律规范的范畴之内,将规范厂商的生产行为、生产场地的卫生安全、还要将对于农田的环境净化纳入全面管理范围内。如果实现从中央到地方的一体化监管,不仅可以提高执行效率、精简机构、更可以有效节约社会资源。

3.2在食品安全方面培养高素质的人才

一提到人才,人们就不知不觉的会想到教育,然而国家一直都没有重视食品安全方面的教育,对大学生教育缺乏相关的专业课程,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严重缺乏食品安全专业人才、管理人才和研究人才,因此,今后我们要大力培养专业人才。当然先进的食品检验检测技术也是需要专业人员去操作的,不断大力加强学生的实验室检测能力。另外,专业人才的分配也很关键,将人才分配到农业系统种植业、农业环保机构的检测检测部门、以及人员、技术和设备的分配等,全面监测服务机构。基于我国人口的特点,中年人占主体,也许没有那么多专业的人才,但是对于刚入职的员工一定要进行专业教育和培训,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提升我国食品信誉、加强我国食品安全能力建设、增强国内外的市场竞争力。我们还没有向全国人民关于食品安全方面执行系统的教育和培训,因此当前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对于食品安全知识了解的还少,所以应提高消费者食品安全素质消费者和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的能力。并且我认为政府机构应当在学校、农村、社区开展食品安全知识问答、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竞赛以及普及对食品安全方面的宣传工作。也可以在我国传统的节日中设立一个所谓的节日:“食品安全日”或者设一个“食品安全宣传周”,集中学生和老师等社会大量群体宣传食品安全的法律相关的知识,做到依法治国,以德治国。如此多的方法,就是想通过这些方法,形成广泛的社会监督体系,以达到对食品安全“人人关心”的全民监督机制为目的。

4.结语

国计民生离不开食品的检验检测,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也离不开食品的检验检测。实现体系化监管和全民监管是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改革的基本方向,发达国家的经验借鉴,健全检测标准,完善法律法规,进而为食品检验检测工作提供良好的执行环境。但只要监管部门人员能够充分认识到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性,相信我国的食品安全不成问题。

参考文献:

[l]朱艳俊.应用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确保食品质量安全[J].科技资讯, [2]迟玉聚.食品安全监督理论应用新进展[J].食品与药品,

[3]刘秀兰,夏延斌.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及其在食品质量管理中的应用[J].食品与机械,

第11篇:(食品检验机构)检验责任追究制度

(食品检验机构)检验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了加强食品检验工作管理,强化检验人员的责任意识,规范检验人员的检验行为,确保检验人员切实依法履行岗位职责,制定本制度。

二、按照《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中心检验责任追究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和首长问责制。中心领导层,必须确保食品检验岗位不聘用非正式职工或法律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并保证食品检验人员的稳定,保证检验人员和管理人员不受任何压力和影响,确保实验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检验人员必须保证食品检验信息的真实,结果报告的准确、公正和可靠,规范检验行为。

三、本中心实施检验责任追究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级负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处分与责任相适应等。

四、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

㈠ 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贻误检验工作或者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等行为实行责任追究。

㈡ 本中心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出具食品检验报告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在资质认定证书暂停期间对外出具检验报告的,主动接受授予资质的主管部门或机构撤销本机构的检验资格,并分别追究直接过错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食品检验人员、岗位责任人等食品检验、审核、批准等相关人员),直至科室负责人、中心分管领导、机构最高管理者的相应责任。特别严重者将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㈢ 过错责任人的责任追究,主要包括:

1、诫勉谈话、限期整改;

2、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3、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或进行行政处分。

㈣ 凡受诫勉谈话、限期整改者,当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并酌情扣发年度奖励性工资;

㈤ 凡受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者,当年考核不能评为优秀,扣发10%的年度奖励性工资;其科室负责人和分管中心领导当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当年度当事人所在科室不得评先进科室。

㈥ 凡受建议行政处分或行政处分者,当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不合格,按不称职扣发年度奖金和部分工资,其科室负责人和分管中心领导当年度考核不能评优秀;当年度当事人所在科室不得评先进科室。

㈦ 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1、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事项办理过程中发生政策性偏差或者造成不良影响;

2、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仍在执行国家决定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3、所属科室多次发生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行为。

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中心通报批评,并要求分管领导做出书面检查;免去科室负责人职务,停职反省,调离岗位,并追究中心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

㈧ 当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1、工作人员对客户推诿或者粗暴刁难;

2、工作人员在服务窗口值班时擅自离岗;

3、工作人员应当场办理而故意不当场办理;

4、工作人员不一次性告知客户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或样品,致使工作对象因材料不合格或样品不符合检验要求多次往返申请;

5、工作人员应当给予客户答复而不予答复;

6、工作人员应当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

7、检验工作人员由于工作粗枝大叶,不按操作规范,责任心不强,造成检测数据错误和仪器设备损坏等不良后果;

8、检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检测差错和检测事故分析处理程序》中的相关规定,差错或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故意拖延不报或弄虚作假,隐瞒真相者,一经查出,严肃处理。

9、其他违反制度的情形。

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可对科室负责人以告诫;进行全中心通报批评,责令科室负责人书面检查。

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

2、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者;

3、干扰、阻挠行政责任追究调查者;

4、在有关事项办理过程中有索贿受贿、敲诈勒索、徇私舞弊等行为者;

5、参与任何影响检验判断独立性、公正性和诚实性活动者;

6、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应当加重处理的情形。

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

1、过错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2、因无法预见的不可抗拒客观因素导致未能完全履行制度的;

3、主动赔礼道歉,客户已谅解;

4、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5、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

6、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责任追究的情形。

五、对相关责任人做出责任追究前,应当充分听取相关责任人的意见或申诉,应充分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六、对检验责任过错或违法行为的甄别或判定,由中心质量负责人或中心主任委派他人组织相关人员查清检验责任过错或违法行为发生的原因和造成的后果,并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提出处理意见,由中心主任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后执行。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0一一年六月七日

第12篇:食品检验机构能力调查总结

XX县质监局食品检验机构能力调查工作总结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认监委要求,2011年5月1日之后,食品检验机构的申请和评审必须按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下简称“评审准则”)的要求进行。为了落实总局和认监委的规定,真实了解县级食品检验机构能力现状,对照最新评审准则的要求,认真查找存在的差距和不足,认真研究制定解决的办法和途径,并付诸实施。现将调查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检验能力现状

XX县质量监督技术所,现有实验室建筑面积2000m,其中微生物实验室面积80 m,生物安全实验室正在改造中。所内设办公室、检验室、计量室三个科室,其中食品检验室配备了食品分析、精密仪器、微生物检测等标准化实验室。现有食品检验人1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9人,检验人员中级及以上职称(含同等)比例80%。现有仪器设备66台套。 2011年3月再次通过省级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复评审,通过计量认证批准项目148种,基本有能力完成20类152个常规理化指标、部分食品添加剂和8项微生物指标的检验。

二、存在问题

认真分析检验检测机构实际能力和“评审准则”的要求,找出差距,分析存在的问题,精心谋划加强机构能力建设。

对照“评审准则”的要求,结合本单位检验检测能力进行细致的调查,包括检验检测仪器设备、技术人员配备、环境设施配备等。仪器设备配置,技术所2010年底,再次自筹资金20多万元,购置了离子色谱仪、气相色谱仪等大型仪器设备,仪器设备配置基本满足所开展检验活动必备的

22要求,样品前期处理装置尚需配置;环境设施配备,微生物实验室没有配备生物安全柜,生物安全实验室还不够规范;检验人员配备,检验人员的专业知识基本满足检验能力的要求,但检验人员的继续教育、再培训还需要加强。

三、解决办法和建议

检验人员,一是要加大对现有人才的培训力度,鼓励专业技术骨干进行深造等方式进行人才的学历培训,提高技术骨干的能力和带头作用。选拔有培养前途的技术人员到省市技术机构进行实习或培训。二是继续开展岗位练兵和岗位培训活动;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目前我们正积极自筹资金,同时要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争取,尽快配备完全满足开展检验活动的仪器设备。环境设施配备,我们的生物安全实验室正在改造中。

建议上级主管部门能加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经费的支持比重,加大引导性经费的支持力度,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经费投入,有计划的组织检验人员的继续教育、再培训,这才是提升食品检验机构能力现状的根本。

怀远县质量监督技术所

2011.6.13

第13篇:《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中心)管理办法(暂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中心)(以下简称“省质检中心”)的规划和管理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质检中心是由相关单位申报,经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授权,依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承建并运行(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并由依托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产品质量检验中心。

第三条 组建省质检中心旨在加强我省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承担某类产品(或项目)的质量监督检验任务技术能力,有效促进公正检验测试服务、标准(规程)制(修)订、产品风险监测预警等工作,为调整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促进我省生产性服务业加速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省质监局对省质检中心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监督管理。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直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归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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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配合省质监局做好相关工作。各依托单位具体负责省质检中心的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质监局负责以下工作:

负责根据我省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发展需求,牵头制定省质检中心总体部署和要求,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归口主管部门、依托单位等落实论证、评审及建设运行等工作;负责省质检中心相关的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省质检中心技术合作、交流工作;负责省质检中心的确认、考核监督及注销撤销等各项工作。

第六条 归口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工作:

按照省质监局的有关要求,负责组织本部门或地区省质检中心的审批初审及申报工作;负责调度省质检中心日常运转情况及日常考核工作;负责协调解决运行期间存在的相关问题,并协调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条件;负责与省质检中心有关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申报批筹

第七条 省质监局根据我省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发展需求,制定省质检中心发展规划,以归口主管部门申报推荐等形式批筹省质检中心。

第八条 同一产品类别的省质检中心根据实际需要可在全省范围内分散布局,切实促进相关产业、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九条 申报省质检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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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1.具有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

2.取得申报省质检中心相关领域的实验室资质认定;3.具有申报省质检中心相关领域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的2年以上业务经历;

4.具有一定的相关检验标准和检验方法的制定、研究和开发能力,拥有比较先进的检验仪器设备;

5.具备与省质检中心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关键技术人员。第十条 优先支持具备下列情况的省质检中心:

1.省质检中心的依托产业具备较大的产业规模和较高产业聚集度,是当地区域支柱或重点发展产业;

2.省质检中心的依托产业属于符合全省产业结构发展方向的战略型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3.省质检中心的依托单位相应技术能力在全省处于领先地位,拥有本专业领域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综合实力符合国家质检中心有关要求;

4.省质检中心的建设发展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宏观规划,当地政府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明确支持和保障。

第十一条 批筹程序:

1.依托单位自愿提出申报,并按照要求填写《申报省质检中心基本情况表》、《申报省质检中心可行性分析报告》、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和材料,形成申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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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相关归口主管部门对申报申请进行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汇总申报材料一并转报到省质监局。

3.省质监局按照工作程序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论证。形式审查一般采用材料函审方式,技术论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用材料函审或现场评审的方式进行。

4.技术论证主要内容:省质检中心名称的合理性,名称是否科学、合理、规范,并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相关国家标准规定;依托单位检测项目范围与名称对应性,检测能力覆盖率能否达到覆盖80%以上的产品或项目(参数),关键项目100%覆盖的目标;技术能力的先进程度,主要仪器设备的先进性、技术水平是否处于全省领先水平;人员能力情况,现有人员能否满足建设要求,人才引进培养计划、科研工作计划等,制定是否合理可行;建设资金情况,后续投入资金是否充足、渠道是否明确,分配是否合理。

5.省质监局根据技术论证意见对建议批复筹建的省质检中心提请省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对经研究确定的统一下文批复筹建。

第十二条 相关业务处室代表省质监局与归口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共同签订《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中心)筹建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一式三份,省质监局、归口主管部门及依托单位各留存一份,作为省质检中心建设项目执行和验收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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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设验收

第十三条 自批复筹建之日起,省质检中心应在12个月内完成全部筹建任务,并通过省质监局验收。

第十四条 对含有重大能力提升的项目,不能在筹建期内完成建设任务的省质检中心,依托单位应在筹建期满前2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省质监局研究批准后,最多可延期24个月。

第十五条 省质检中心建设期间,相关归口主管部门要及时调度建设进度,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达到筹建预期目标后,依托单位按照《任务书》的要求,对照《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中心)评审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评审标准》)进行自评,并提报有关验收申请,由相关归口主管部门初审提出验收意见,汇总材料一并转报到省质监局。

第十七条 验收程序:

1.省质监局组织相关专家,对提交验收申请的省质检中心进行现场验收。

2.现场验收实行专家组组长负责制,按照《评审标准》要求进行。

3.专家组根据依托单位取得的实验室资质情况,按照省质检中心对应名称覆盖的检验检测项目,确定有关检验检测范围。

4.专家组现场出具验收结论并签字,在完成验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结论上报省质监局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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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专家组验收结论:

----“推荐通过验收”的,由省质监局对验收情况进行审查后,批准成立省质检中心。

----“整改合格后推荐通过验收”的,依托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经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整改最长不超过3个月,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未通过验收。

----“推荐未通过验收”的,由省质监局对验收情况进行审查后,决定未通过验收。

6.未通过验收的省质检中心,予以撤销批筹该中心。第十八条 通过验收的省质检中心,由省质监局向依托单位书面颁发批准成立的通知,明确省质检中心检验检测范围,纳入建成省质检中心进行统一运行管理。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 省质监局统一发布建成省质检中心名录及有效期等信息并对社会公开。各单位应依法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省质检中心未经验收或者未通过验收,不得私自以省质检中心的名义开展工作,建成省质检中心不得以省质检中心的名义超范围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质检中心原则上不单独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以依托单位在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有效期和检验检测范围内,对外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并在检验报告封面位置使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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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中心名称”。

第二十二条 省质检中心通过承担行政性指令任务、参与标准制修订、科研项目研究、实验室能力验证等工作,提高产品质量检验能力,并持续保持省内领先水平。

第二十三条 省质检中心的更名和扩项:

1.省质检中心申请更名的,由省质监局组织专家论证,符合要求的,予以更名;超出原名称对应检验检测范围的,不予更名。

2.省质检中心申请扩项的,由省质监局组织专家论证,符合要求的,予以扩项;超出名称对应检验检测范围的,不予扩项。

3.省质检中心进行更名和扩项的,各单位应及时做好各项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四条 省质检中心的依托单位变更:

省质检中心的依托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在3个月内上报变更申请,由归口主管部门初审后,转报省质监局。省质监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批准同意变更。逾期不报变更申请的,视为自动注销。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省质检中心实施年度考核、复查复评的监督检查制度。

1.年度考核。各建成省质检中心在每年11月底前将年度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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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报告上报归口主管部门,归口主管部门在每年12月底前根据《评审标准》组织对相关省质检中心进行年度考核,并在次年1月31日前,向省质监局转报年度考核情况;未建成的及成立不足半年的省质检中心,在每年11月底前将建设管理自查报告上报归口主管部门,由相关归口主管部门自行年度考核,并在次年1月31日前,向省质监局转报年度考核情况。省质监局每年组织对省质检中心进行监督抽查。

2.复查复评。省质检中心有效期时限与其依托单位的实验室资质认定有效期相同。依托单位实验室资质认定有效期到期前,应在3个月内提交复查复评申请。在依托单位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复查后,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复查复评工作可以采用现场评审或材料函审的方式进行。逾期不报复查复评的,视为自动注销。

第二十六条 省质检中心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注销: 1.因省质检中心需要进行调整合并的;

2.检验能力范围涉及的主要产品属相关政策明确规定淘汰等情形,不能正常开展业务的;

3.相关产业严重萎缩,技术服务工作基本停滞,无相关检验业务持续一年以上的;

4.依托单位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被依法注销、撤销的;5.依托单位变更,且逾期未提出省质检中心变更申请的; 6.依托单位申请注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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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未按要求及时提报复查复评的;8.其它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省质检中心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 1.存在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且查证属实的; 2.存在以省质检中心名义超范围开展检验检测工作的; 3.连续2年不上报年度自查报告,且拒绝整改的; 4.未通过验收或复查复评不符合要求,且拒绝整改的; 5.未经批准超过规定建设周期,且拒绝整改的; 6.其它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省质检中心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2年内,省质监局不再受理相关依托单位的省质检中心建设申请。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省质检中心统一命名为“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中心)”,必要时后缀区域名。批筹省质检中心统一命名为“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中心)(筹)”。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1月30日,由省质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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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实施方案

能力建设实施方案(2010-2012)

为贯彻落实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工作”活动的整体部署,确保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工作取得实效,提高履职水平。根据《质检系统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基本要求》(试行)(以下简称《要求》),结合我所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加强我所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要始终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局、省局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工作”活动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情况和我所所情,深入分析影响和制约检验检测能力的各方面因素,理顺我所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促进我所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可持续发展,以提供优质检验检测服务为目标,按总局文件要求全面完成我所检验检测能力建设任务,提高检验检测工作整体水平。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工作,健全各项检验工作管理制度,完善检验仪器设备和环境设施,加强岗位培训工作及人才引进工作力度,在资金和人员方面予以倾斜,切实提高我所科研水平。提高全所职工对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使煤化工项目检验能力达到《要求》附件中省级机构的,并满足《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验收实施细则》、《加强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与评估指南》的要求,食品、机轻、建材等项目达到地市级机构的基本要求。我所检验检测工作能够为监管提供技术保障,为维护地方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三、能力建设工作内容

(一)提高我所检验检测工作管理水平

1、按照总局“质量提升”活动的整体部署,分析在检测工作管理方面思想认识上的差距,检查是否存在重产出轻投入的现象,是否存在重投入轻管理的现象。能否正确履行政府监督和社会服务的双重职能。

2、对《质量手册》进行修订,按照GB/T27025-200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及《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覆盖其全部要素。制定并采用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证检验检测结果的准确、可靠、稳定。

3、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并实施覆盖检验监测检测工作全过程的管理制度。重点完善《样品管理制度》、《复检制度》及《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报告制度》等,建立并实施可疑结果内部复核、确认、报告等工作程序。通过制度清理和建设,建立健全一整套检测工作管理的制度体系,为检测工作的长远发展筑牢制度基础。

4、加强信息化建设工作,安排专人维护质检所及煤化工中心网站,每周进行维护更新。建立检验业务网络化管理系统,覆盖样品接收至报告发放等检验工作全过程。

(二)全面提升实验室装备水平和环境设施条件

根据《要求》中附件1及附件3的配置要求以及《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要求补充完善检验检测用仪器设备,制定并实施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计划以及检定计划,并保持相应的记录;改造环境设施,使检验室仪器设备布局、试剂及样品存放、通风、排气、防火、防尘、防震等条件符合实验室建设要求及仪器设备运行要求。

(三)加强人员管理工作,建立严格的准入机制,强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制定并实施培训制度和培训计划,对检测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质量观念和责任意识。检验人员应实行全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培养4名专业对口的硕士研究生。

经建设,我所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人员总数的80%,本科毕业以上人员达到80%以上,中级职称以上或同等能力人员比例,煤化工项目不低于40%,食品检验项目不低于35%,其他项目不低于20%。煤化工项目技术领衔人应为相关专业毕业,副高以上职称,具备5年以上工作经验。

新引进人员应报省局批准,招收相关专业全日制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人员。

(四)坚强科研能力建设

1、科研课题方面,在清洁能源、煤化工等领域每年开展1~2项省部级科研课题;

2、标准制修订方面,2010年成立安徽省煤及煤化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并承担其秘书处工作,每年完成1~2项煤及煤化工相关的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2011年申请加入全国煤化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积极参与国家标准、行业的制修订工作。

3、每年有1~2篇专业论文在专业期刊上发表。

4、采取有效手段,由专人跟踪相关专业文献资料,建立质检所及省煤化工质检中心网站,有效开展宣传工作。

5、研究并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业务部门建立全市生产企业信息档案,针对企业生产及发展需求积极开展技术咨询工作,在企业标准制修订、质量体系咨询等方面取得新突破。根据行政监管需要,开展新项目建设工作。确保检验检测工作能够为监管提供技术保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成立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的市质检所机构检验检测能力建设领导小组,对我所能力建设实行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总师办、综合部、业务部及各专业检验部等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各尽其责,密切合作,共同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强化经费投入保障机制

根据实际工作需合理安排各项经费,保证新项目建设、仪器设备更新、环境设施改造、科研课题研究等项工作的合理需要。积极向省市局及地方政府汇报,争取专项资金支持。

(三)加强加强领导,建立考核及责任追究机制,保证能力建设工作取得实效。

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检验检测能力提升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认识到“检测是质检工作的基础、准确是质检工作的底线”, 以确保检测结果完整、准确、可靠为目的,结合本部门实际,开展能力建设工作。要及时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总结、梳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要严格实施责任追究,督促整改。保证在2011年底,我所检验检测能力满足《要求》规定内容。

二0一0年十二月八日

第15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

3号)

第163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2015年4月9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认监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其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第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

(一)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资质认定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的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认定期限内,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将技术评审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

(四)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

需要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 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自我声明和分类监管情况,采取书面审查或者现场评审的方式,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二)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

(三)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

(四)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

(五)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增加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发生变更的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十三条 资质认定证书内容包括:发证机关、获证机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有效期限、证书编号、资质认定标志。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由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的英文缩写CMA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式样如下:

第十四条 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我国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关检验检测活动。 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简化技术评审程序、缩短技术评审时间。

第三章 技术评审管理

第十六条 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技术评审需要和专业要求,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实施技术评审。

资质认定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现场技术评审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与技术评审内容相适应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并确定评审组组长。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技术专家参加技术评审。

第十七条 评审组应当严格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开展技术评审活动,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技术评审结论。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组应当对其承担的技术评审活动和技术评审结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相应评审项目应当判定为不合格。

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资质认定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评审员专业技能培训、考核、使用和监督制度。

第二十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资质认定部门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开展技术评审的,应当对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及其组织的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告诫、暂停或者取消其从事技术评审活动的处理:

(一)未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实施技术评审的;

(二)对同一检验检测机构既从事咨询又从事技术评审的;

(三)与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的;

(四)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的;

(五)向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技术评审结论的。

第四章 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

第二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

第二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应当注明检验检测依据,并使用符合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用语进行表述。

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当符合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能力要求。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

第二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得伪造、变造、冒用、租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得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

第二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并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第二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以及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对其检验检测的样品进行管理。

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委托送检的,其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仅证明样品所检验检测项目的符合性情况。

第三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

原始记录和报告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第三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当按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规定,分包给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并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标注分包情况。

具体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第三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家认监委组织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对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自行或者组织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定期向国家认监委报送年度资质认定工作情况、监督检查结果、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

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将查处结果上报省级资质认定部门。涉及国家认监委或者其他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的,由其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上报或者通报。 第三十四条 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检验检测专业领域风险程度、检验检测机构自我声明、认可机构认可以及监督检查、举报投诉等情况,建立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实施分类监管。

第三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资质认定部门的要求,参加其组织开展的能力验证或者比对,以保证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

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参加有关政府部门、国际组织、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开展的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或者比对。

第三十六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信息,并注明资质认定证书状态。

国家认监委应当建立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信息查询平台,以便社会查询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向资质认定部门上报包括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等内容的年度报告,以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公布其遵守法律法规、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的自我声明,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八条 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监督管理需要,就有关事项询问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给予告诫。

第三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一)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依法不予延续批准的;

(二)检验检测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注销资质认定证书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对检验检测机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或者资质认定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1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检验检测人员实施有效管理,影响检验检测独立、公正、诚信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管理、保存的;

(四)违反本办法和评审准则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六)未按照资质认定部门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或者比对的;

(七)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上报年度报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或者自我声明内容虚假的;

(八)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第四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整改,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

(二)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

(三)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

(四)接受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行为的;

(五)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

前款规定的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间,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第四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

(一)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整改期间擅自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者逾期未改正、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的;

(四)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其他情形。

被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第四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资质认定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检验检测机构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第四十七条 从事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的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第四十八条 资质认定收费,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6年2月21日发布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正式发布(附全文)

12

2015年08月04日 10:59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于今日起正式实施。据国家认监委官网消息,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该办法,认监委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等15份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

这15个配套文件中,《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最受关注。

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中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在正式实施之前,原《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依然适用。

认证君第一时间将该《准则》全文摘抄发布,供同仁参考。同时文末附15个配套文件,点击标题即可阅读。赶紧收藏,然后和小伙伴们分享。

---------------- 全 文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1.总则

1.1 为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制定本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遵守本准则。

1.3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本评审准则基础上,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特殊性,制定和发布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评审准则一并作为评审依据。

2.参考文件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GB/T 27000《合格评定 词汇和通用原则》 GB/T31880《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

GB/T 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GB/T 27020《合格评定 各类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 GB19489 《实验室 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ISO15189 《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的要求》 JJF1001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3.术语和定义

3.1资质认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3.2检验检测机构 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3.3资质认定评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评审员,对检验检测机构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所进行的审查和考核。

4.评审要求

4.1 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1.1 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1.2 检验检测机构应有明确的法律地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

4.1.3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4.1.4 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其组织和管理结构、所在法人单位中的地位,以及质量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

4.1.5 检验检测机构所在的单位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应识别潜在的利益冲突。

4.1.6 检验检测机构为其工作开展需要,可在其内部设立专门的技术委员会。

4.2 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2.1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管理程序,确保人员的录用、培训、管理等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人员理解他们工作的重要性和相关性,明确实现管理体系质量目标的职责。

4.2.2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

4.2.3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检验检测机构有措施确保其管理层和员工,不受对工作质量有不良影响的、来自内外部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4.2.4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者应建立和保持相应程序,以确定其检验检测人员教育、培训和技能的目标,明确培训需求和实施人员培训。培训计划应与检验检测机构当前和预期的任务相适应,并评价这些培训活动的有效性。检验检测机构人员应经与其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教育、培训,并有相应的技术知识和经验,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要求工作。应由熟悉检验检测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验检测人员包括在培员工,进行监督。

4.2.5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所有从事抽样、检验检测、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提出意见和解释以及操作设备等工作的人员,按要求根据相应的教育、培训、经验、技能进行资格确认并持证上岗。

4.2.6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具有所需的权力和资源,履行实施、保持、改进管理体系的职责。应规定对检验检测质量有影响的所有管理、操作和核查人员的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检验检测机构应保留所有技术人员的相关授权、能力、教育、资格、培训、技能、经验和监督的记录,并包含授权、能力确认的日期。

4.2.7 检验检测机构应与其工作人员建立劳动关系、聘用关系、录用关系。对与检验检测有关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关键支持人员,应保留其当前工作的描述。

4.2.8检验检测机构相关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关键支持人员的工作描述可用多种方式规定。但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a)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b)资格和培训计划;

c)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职责;

d)检验检测策划和结果评价的职责; e)提交意见和解释的职责;

f)方法改进、新方法制定和确认的职责; g)管理职责。

4.2.9 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负责管理体系的整体运作;应授权发布质量方针声明;应提供建立和保持管理体系,以及持续改进其有效性的承诺和证据;应在检验检测机构内部建立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沟通机制;应将满足客户要求和法定要求的重要性传达给检验检测机构全体员工;应确保管理体系变更时,能有效运行。

4.2.10 检验检测机构应有技术负责人,负责技术运作和提供检验检测所需的资源,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检验检测机构应有质量主管,应赋予其在任何时候使管理体系得到实施和遵循的责任和权力。质量主管应有直接渠道接触决定政策或资源的最高管理者。应指定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

4.2.11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并经考核合格。以下情况可视为同等能力: a) 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1年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3年及以上;

b)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5年及以上; c) 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8年及以上。 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

4.2.12 从事国家规定的特定检验检测的人员应具有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资格。

4.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4.3.1 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体系应覆盖检验检测机构的固定设施内的场所、离开其固定设施的场所,以及在相关的临时或移动设施中进行的检验检测工作。

4.3.2 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其环境条件不会使检验检测结果无效,或不会对所要求的检验检测质量产生不良影响。在检验检测机构固定设施以外的场所进行抽样、检验检测时,应予特别注意。对影响检验检测结果的设施和环境的技术要求应制定成文件。

4.3.3 依据相关的规范、方法和程序要求,当影响检验检测结果质量情况时,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对诸如生物消毒、灰尘、电磁干扰、辐射、湿度、供电、温度、声级和振级等应予重视,使其适应于相关的技术活动要求。当环境条件危及到检验检测的结果时,应停止检验检测活动。

4.3.4 检验检测机构应对影响检验检测质量的区域的进入和使用加以控制,可根据其特定情况确定控制的范围。应将不相容活动的相邻区域进行有效隔离,采取措施以防止交叉污染。应采取措施确保实验室的良好内务,必要时应建立和保持相关的程序。

4.4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4.4.1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安全处置、运输、存放、使用、有计划维护测量设备的程序,以确保其功能正常并防止污染或性能退化。用于检验检测的设施,包括但不限于能源、照明等,应有利于检验检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4.4.2 检验检测机构应配备检验检测(包括抽样、物品制备、数据处理与分析)要求的所有抽样、测量、检验、检测的设备。对检验检测结果有重要影响的仪器的关键量或值,应制定校准计划。设备(包括用于抽样的设备)在投入服务前应进行校准或核查,以证实其能够满足检验检测的规范要求和相应标准的要求。

4.4.3 检验检测设备应由经过授权的人员操作,设备使用和维护的最新版说明书(包括设备制造商提供的有关手册)应便于检验检测有关人员取用。用于检验检测并对结果有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如可能,均应加以唯一性标识。

4.4.4 检验检测机构应保存对检验检测具有重要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的记录。该记录至少应包括:

a) 设备及其软件的识别; b) 制造商名称、型式标识、系列号或其他唯一性标识; c) 核查设备是否符合规范; d) 当前的位置(如适用); e) 制造商的说明书(如果有),或指明其地点;

f) 所有校准报告和证书的日期、结果及复印件,设备调整、验收准则和下次校准的预定日期;

g) 设备维护计划,以及已进行的维护(适当时); h) 设备的任何损坏、故障、改装或修理。

4.4.5 曾经过载或处置不当、给出可疑结果、已显示出缺陷、超出规定限度的设备,均应停止使用。这些设备应予隔离以防误用,或加贴标签、标记以清晰表明该设备已停用,直至修复并通过校准或核查表明能正常工作为止。检验检测机构应核查这些缺陷或偏离规定极限,对先前检验检测的影响,并执行“不符合工作控制”程序。

4.4.6 检验检测机构需校准的所有设备,只要可行,应使用标签、编码或其他标识,表明其校准状态,包括上次校准的日期、再校准或失效日期。无论什么原因,若设备脱离了检验检测机构的直接控制,应确保该设备返回后,在使用前对其功能和校准状态进行核查,并得到满意结果。

4.4.7 当需要利用期间核查以保持设备校准状态的可信度时,应建立和保持相关的程序。当校准产生了一组修正因子时,检验检测机构应有程序确保其所有备份(例如计算机软件中的备份)得到正确更新。检验检测设备包括硬件和软件应得到保护,以避免发生致使检验检测结果失效的调整。

4.4.8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对检验检测结果、抽样结果的准确性或有效性有显著影响的设备,包括辅助测量设备(例如用于测量环境条件的设备),在投入使用前,进行设备校准的计划和程序。当无法溯源到国家或国际测量标准时,检验检测机构应保留检验检测结果相关性或准确性的证据。

4.4.9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标准物质的溯源程序。可能时,标准物质应溯源到SI测量单位或有证标准物质。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程序对标准物质进行期间核查,以维持其可信度。同时按照程序要求,安全处置、运输、存储和使用标准物质,以防止污染或损坏,确保其完整性。

4.5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4.5.1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实施和保持与其活动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应将其政策、制度、计划、程序和指导书制订成文件,并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传达至有关人员,并被其获取、理解、执行。

4.5.2 质量手册应包括质量方针声明、检验检测机构描述、人员职责、支持性程序、手册管理等。检验检测机构质量手册中应阐明质量方针声明,应制定管理体系总体目标,并在管理评审时予以评审。质量方针声明应经最高管理者授权发布,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 最高管理者对良好职业行为和为客户提供检验检测服务质量的承诺; b) 最高管理者关于服务标准的声明; c) 管理体系的目的;

d) 要求所有与检验检测活动有关的人员熟悉质量文件,并执行相关政策和程序; e) 最高管理者对遵循本准则及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承诺。

4.5.3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避免卷入降低其能力、公正性、判断力或运作诚信等方面的可信度的程序。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保护客户的机密信息和所有权的程序,该程序应包括保护电子存储和传输结果的要求。

4.5.4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控制其管理体系的内部和外部文件的程序,包括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性文件、检验检测方法,以及通知、计划、图纸、图表、软件、规范、手册、指导书。这些文件可承载在各种载体上,可是硬拷贝或是电子媒体,也可是数字的、模拟的、摄影的或书面的形式。应明确文件的批准、发布、变更,防止使用无效、作废的文件。

4.5.5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评审客户要求、标书、合同的程序。对要求、标书、合同的变更、偏离应通知客户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相关人员。

4.5.6 检验检测机构因工作量大,以及关键人员、设备设施、技术能力等原因,需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分包给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并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标注分包情况,具体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4.5.7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选择和购买对检验检测质量有影响的服务和供应品的程序。程序应包含有关服务、供应品、试剂、消耗材料的购买、接收、存储的要求,并保存对重要服务、供应品、试剂、消耗材料供应商的评价记录和名单。

4.5.8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服务客户的程序,应保持与客户沟通,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对客户进行检验检测服务的满意度调查。在保密的前提下,允许客户或其代表,合理进入为其检验检测的相关区域观察。

4.5.9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处理投诉和申诉的程序。明确对投诉和申诉的接收、确认、调查和处理职责,并采取回避措施。

4.5.10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出现不符合工作的处理程序。明确对不符合工作的评价、决定不符合工作是否可接受、纠正不符合工作、批准恢复被停止的不符合工作的责任和权力。必要时,通知客户并取消不符合工作。

4.5.11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在识别出不符合工作时、在管理体系或技术运作中出现对政策和程序偏离时,采取纠正措施的程序。应分析原因,确定纠正措施,对纠正措施予以监控。必要时,可进行内部审核。

4.5.12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识别潜在的不符合原因和改进,所采取预防措施的程序。应制定、执行和监控这些措施计划,以减少类似不符合情况的发生并借机改进,预防措施程序应包括措施的启动和控制。

4.5.13 检验检测机构应通过实施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应用审核结果、数据分析、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内部审核、管理评审来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4.5.14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识别、收集、索引、存取、存档、存放、维护和清理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的程序。质量记录应包括内部审核报告和管理评审报告以及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记录。技术记录应包括原始观察、导出数据和建立审核路径有关信息的记录、校准记录、员工记录、发出的每份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副本。

每项检验检测的记录应包含充分的信息,以便在需要时,识别不确定度的影响因素,并确保该检验检测在尽可能接近原始条件情况下能够重复。记录应包括抽样的人员、每项检验检测人员和结果校核人员的标识。观察结果、数据和计算应在产生时予以记录,对记录的所有改动应有改动人的签名或签名缩写。对电子存储的记录也应采取同等措施,以避免原始数据的丢失或改动。所有记录应予安全保护和保密。记录可存于任何媒体上。

4.5.15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的程序,以便验证其运作是否符合管理体系和本准则的要求。内部审核通常每年一次,由质量主管负责策划内审并制定审核方案,审核应涉及全部要素,包括检验检测活动。审核员须经过培训,具备相应资格,审核员通常应独立于被审核的活动。内部审核发现问题应采取纠正措施,并验证其有效性。

4.5.16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管理评审的程序。管理评审通常12个月一次,由最高管理者负责。最高管理者应确保管理评审后,得出的相应变更或改进措施予以实施。应保留管理评审的记录,确保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管理评审输入应包括以下信息:

a)质量方针、目标和管理体系总体目标; b)政策和程序的适用性 c)管理和监督人员的报告; d)内外部审核的结果; e)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f)上次管理评审结果跟踪;

g)检验检测机构间比对或能力验证的结果; h)工作量和工作类型的变化; i)客户反馈; j)申诉和投诉; k)改进的建议;

l)其他相关因素,如质量控制活动、资源配备、员工培训。 管理评审输出应包括以下内容:

a)管理体系有效性及过程有效性的改进; b)满足本准则要求的改进; c)资源需求。

4.5.17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使用适合的检验检测方法和方法确认的程序,包括被检验检测物品的抽样、处理、运输、存储和准备。适当时,还应包括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和分析检验检测数据的统计技术。检验检测方法包括标准方法、非标准方法和检验检测机构制定的方法。

4.5.17.1 如果缺少指导书可能影响检验检测结果,检验检测机构应制定指导书。对检验检测方法的偏离,须在该偏离已有文件规定、经技术判断、经批准和客户接受的情况下才允许发生。

4.5.17.2 检验检测机构应采用满足客户需求,并满足检验检测要求的方法,包括抽样的方法。应优先使用以国际、区域或国家标准形式发布的方法,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使用标准的有效版本。必要时,应采用附加细则对标准加以说明,以确保应用的一致性。

4.5.17.3 检验检测机构为其需要,自己制定检验检测方法的过程应有计划性,并应指定资深的、有资格的人员进行。提出的计划应随着制定方法工作的推进予以更新,并确保有关人员之间能有效沟通。当使用非标准方法时,应遵守与客户达成的协议,且应包括对客户要求的清晰说明及检验检测的目的,所制定的非标准方法在使用前应经确认。

4.5.17.4 无规定的方法和程序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开发特定的检验检测方法的程序。如果检验检测机构认为客户建议的检验检测方法不适当时,应通知客户。使用非标准检验检测方法的程序,至少应该包含下列信息: a) 适当的标识; b) 范围;

c) 被检验检测样品类型的描述; d) 被测定的参数或量和范围;

e) 仪器和设备,包括技术性能要求; f) 所需的参考标准和标准物质;

g) 要求的环境条件和所需的稳定周期; h) 程序的描述,包括:

——物品的附加识别标志、处置、运输、存储和准备; ——工作开始前所进行的检查;

——检查设备工作是否正常,需要时,在每次使用之前对设备进行校准和调整; ——观察和结果的记录方法; ——需遵循的安全措施;

i) 接受(或拒绝)的准则、要求;

j) 需记录的数据以及分析和表达的方法; k) 不确定度或评定不确定度的程序。

4.5.17.5 方法确认是通过检查并提供客观证据,判定检验检测方法是否满足预定用途或所用领域的需要。检验检测机构应记录确认的过程、确认的结果、该方法是否适合预期用途的结论。

4.5.18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应用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程序。应对计算和数据转移进行系统和适当地检查。当利用计算机或自动设备对检验检测数据进行采集、处理、记录、报告、存储或检索时,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 a) 对使用者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形成详细文件,并确认软件的适用性; ——相关硬件或软件的定期再确认; ——相关硬件或软件改变后的再确认; ——需要时,对软件升级。

b) 建立和保持保护数据完整性和安全性的程序。这些程序应包括(但不限于):数据输入或采集、数据存储、数据转移和数据的处理;

c) 维护计算机和自动设备以确保其功能正常,并提供保护检验检测数据完整性所必需的环境和运行条件。

4.5.19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需要对物质、材料、产品进行抽样时,抽样的计划和程序。抽样计划和程序在抽样的地点应能够得到,抽样计划应根据适当的统计方法制定。抽样过程应注意需要控制的因素,以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当客户对文件规定的抽样程序有偏离、添加或删节的要求时,这些要求应与相关抽样资料予以详细记录,并纳入包含检验检测结果的所有文件中,同时告知相关人员。当抽样作为检验检测工作的一部分时,应有程序记录与抽样有关的资料和操作。

4.5.20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对用于检验检测样品的运输、接收、处置、保护、存储、保留、清理的程序,包括保护样品的完整性、保护检验检测机构与客户利益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有样品的标识系统。样品在检验检测的整个期间应保留该标识。标识系统的设计和使用,应确保样品不会在实物上或记录中和其他文件混淆。如果合适,标识系统应包含样品群组的细分和样品在检验检测机构内外部的传递。在接收样品时,应记录样品的异常情况或记录对检验检测方法的偏离。应避免样品在存储、处置、准备过程中出现退化、丢失、损坏,应遵守随样品提供的处理说明。当样品需要存放或在规定的环境条件下养护时,应保持、监控和记录这些条件。当样品或其一部分需要安全保护时,应对存放和环境的安全作出安排,以保护该样品或样品有关部分处于安全状态和完整性。

4.5.21 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区分检验前过程、检验过程、检验后过程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监控检验检测有效性的质量控制程序。通过分析质量控制的数据,当发现偏离预先判据时,应采取有计划的措施来纠正出现的问题,并防止出现错误的结果。这种质量控制应有计划并加以评审,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 定期使用有证标准物质进行监控和/或使用次级标准物质开展内部质量控制; b) 参加检验检测机构间的比对或能力验证计划; c) 使用相同或不同方法进行重复检验检测; d) 对存留物品进行再检验检测;

e) 分析一个样品不同特性结果的相关性。

4.5.22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能力验证程序。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资质认定部门的要求,参加其组织开展的能力验证或者检验检测机构间比对,以保证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参加有关政府部门、国际组织、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开展的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或者检验检测机构间比对,并将相关结果报送资质认定部门。

4.5.23检验检测机构应准确、清晰、明确、客观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并符合检验检测方法的规定。结果通常应以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形式发出。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应至少包括下列信息: a) 标题;

b) 标注资质认定标志,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适用时);

c) 检验检测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的地点(如果与检验检测机构的地址不同);

d) 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唯一性标识(如系列号)和每一页上的标识,以确保能够识别该页是属于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一部分,以及表明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结束的清晰标识,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硬拷贝应当有页码和总页数; e) 客户的名称和地址;

f) 所用检验检测方法的识别;

g) 检验检测样品的描述、状态和明确的标识;

h) 对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和应用有重大影响时,注明样品的接收日期和进行检验检测的日期;

i) 对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影响时,提供检验检测机构或其他机构所用的抽样计划和程序的说明;

j) 检验检测检报告或证书批准人的姓名、职务、签字或等效的标识; k) 检验检测机构应提出未经检验检测机构书面批准,不得复制(全文复制除外)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声明;

l) 检验检测结果的测量单位(适用时);

m) 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委托送检的,其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仅证明样品所检验检测项目的符合性情况。

4.5.24 当需对检验检测结果进行解释时,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对检验检测方法的偏离、增添或删节,以及特定检验检测条件的信息,如环境条件;

b) 相关时,符合(或不符合)要求、规范的声明;

c) 适用时,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声明。当不确定度与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关,或客户的指令中有要求,或当不确定度影响到对规范限度的符合性时,检测报告中还需要包括有关不确定度的信息; d) 适用且需要时,提出意见和解释;

e) 特定检验检测方法或客户所要求的附加信息。

4.5.25 当需对检验检测结果作解释时,对含抽样结果在内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抽样日期;

b) 抽取的物质、材料或产品的清晰标识(适当时,包括制造者的名称、标示的型号或类型和相应的系列号);

c) 抽样位置,包括简图、草图或照片; d) 所用的抽样计划和程序;

e) 抽样过程中可能影响检验检测结果的环境条件的详细信息;

f) 与抽样方法或程序有关的标准或规范,以及对这些标准或规范的偏离、增加或删减。

4.5.26 当需要对报告或证书做出意见和解释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将意见和解释的依据形成文件。意见和解释应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清晰标注。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意见和解释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对检验检测结果符合(或不符合)要求的意见; b)履行合同的情况; c)如何使用结果的建议; d)改进的建议。

4.5.27 当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包含了由分包方所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时,这些结果应予清晰标明。分包方应以书面或电子方式报告结果。

4.5.28 当用电话、电传、传真或其他电子或电磁方式传送检验检测结果时,应满足本准则对数据控制的要求。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格式应设计为适用于所进行的各种检验检验类型,并尽量减小产生误解或误用的可能性。若有要求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检验检测结果发布的程序。

4.5.29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签发后,若有更正或增补应予以记录。修订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应标明所代替的报告或证书,并注以唯一性标识。

4.5.30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证书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证书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4.5.31检验检测机构的活动涉及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领域时,应建立和保持相应识别、评估、实施的程序。应制定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并提出对风险分级、安全计划、安全检查、设施设备要求和管理、危险材料运输、废物处置、应急措施、消防安全、事故报告的管理要求,予以实施。

4.5.32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向资质认定部门上报包括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等内容的年度报告,以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公布其遵守法律法规、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的自我声明,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4.5.33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a) 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b) 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 c) 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 d) 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 e) 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

4.6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特定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符合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的特殊性,制定和发布的评审补充要求。

第16篇: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公开承诺书

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公开承诺书

为全面保障上路行驶机动车的安全性和环保性,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增强本单位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提高机动车检验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保证机动车检验公正、结果准确、服务有效,我单位特向社会郑重公开承诺: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监管部门关于机动车检验的各项要求,切实担负起机动车检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检验数据负责,对检验结果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机动车检验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坚持诚信检测,规范操作,质量为本,准确公正。

三、严格按照实验资质认定授权的承检范围开展检验工作,严格执行机动车检验相关标准,确保检验项目齐全,原始数据、检验记录真实、规范、齐全,保证报告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四、机动车检验设备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全部进行计量检定/校准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使检验设备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检验人员全部持证上岗,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单位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规范化操作,为社会提供高效热情的服务。

五、坚决抵制下列行为:

(一)在计算机检测系统中设置人为更改数据的程序或作弊检测的软件、伪造或修改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只收费不检等虚作假行为。

(二)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三)在机动车检验过程中以权谋私、索要或者收取礼品、礼金及其他物品,收取贿赂的行为。

(四)从事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私自向外泄露检验信息。

七、积极配合各级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八、主动接受社会、媒体和群众的监督,认真对待和处理社会投诉或异议。

如有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请拨打站内监督电话或监管部门举报投诉电话。

站内监督电话:

监管部门举报投诉电话:12365

法定代表人:

承诺单位(盖章)

第17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

国质检锅[2003]2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三年八月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从事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监督检验、型式试验、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技术机构,包括综合检验机构、型式试验机构、无损检测机构、气瓶检验机构(以下统称检验检测机构)。

第四条 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的政府部门设立的专门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具有事业法人地位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等工作。

在特定领域或者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无损检测和定期检验工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负责本单位一定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

第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后,方可在核准的项目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

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特种设备数量及分布情况,按照合理布局、优化结构配置的原则,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设置进行统筹规划。

第七条 按照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发展要求,鼓励检验检测机构联合重组,促进资源优化配置,采用先进技术,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向社会提供优质、可靠、便捷的服务。 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其规模、性质、能力、管理水平等核定为A级、B级、C级,具体级别核定条件等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规则》执行。 第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第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必须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除外),能够独立公正地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二)单位负责人应当是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检验师(或者工程师)及以上持证资格,熟悉业务,具有适应岗位需要的政策水平和组织能力;

(三)具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项目相适应的技术力量,持证检验检测人员、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数量应当满足相应规定要求;

(四)具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项目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

(五)具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项目相适应的检验检测、试验、办公场地和环境条件;

(六)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七)具有检验检测工作所需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从事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时,其申请项目对应的在用设备数量(已落实任务的)应当符合有关核准项目规定的最低要求。

具体条件和要求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等规定执行。 第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程序为: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发证。 第十一条

申请资格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填写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的核准申请书,并附有关资料,经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并告知申请机构。 其中气瓶检验机构申请资格核准,由所在地的市(地)级、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上述程序分别做出资料确认和受理决定。 第十二条

资格核准申请被受理后,申请机构应当约请经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并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实施鉴定评审。鉴定评审工作程序、内容、要求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规则》执行。 第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对鉴定评审报告进行审批(其中气瓶检验机构鉴定评审报告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颁发《核准证》。审批和发证工作应当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

《核准证》有效期为4年。持有《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复核准申请(其中气瓶检验机构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核准申请)。复核准具体程序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持有《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在有效期内,变更核准检验检测项目,其变更核准程序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持有《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在有效期内,机构名称、负责人、地址、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向原受理机构备案并办理变更换证,同时告知检验检测机构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六条 取得《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检验检测活动

第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安排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报检的检验检测工作,落实检验检测任务计划,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检验检测工作。 第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技术规范,依法实施检验检测,为特种设备的安全、经济运行提供技术服务。保证检验检测结论真实、可靠。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并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应经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的技术负责人签署。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指派持有检验检测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应的检验检测工作。检验检测机构对涉及的受检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在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中,不得将所承担检验检测工作转包给其它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检验机构,不能如期完成本单位经核准的特定范围的检验检测工作时,应当及时告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在分包无损检测等专项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当选择经核准的专项检验检测机构(材料检测、金属监督等未设立专项检测核准要求的除外),并对检验检测的最终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跨地区从事检验检测工作时,应当在检验检测前书面告知负责设备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检验检测结果报负责设备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工作中,发现被检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负责设备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填报检验案例。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科学可靠的检验检测数据档案,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的要求,实现检验检测与安全监察之间的网络数据传输和共享。

第二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在核准的检验检测项目内开展的检验检测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进行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等影响公正性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检验检测项目、周期、方法、程序和质量控制要求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和工作人员行为等检查制约制度。 第二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现场检验检测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加强检验检测人员安全教育,督促检验检测人员遵章守纪,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实施检验检测,保证检验检测人员自身安全与健康。

第二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必须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材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工作质量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每年至少进行1次常规性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或者委托有关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抽查,每年抽查数量不少于检验检测机构总数的25%,4年中至少应当对每个检验检测机构抽查1次。同时将监督抽查结果报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组织或者委托有关机构对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工作质量进行抽查考核。 常规性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抽查考核的要求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考核规则》执行。

国家质检总局将定期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抽查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第三十条 常规性监督检查不合格的,由实施检查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常规性监督抽查连续2次不合格,或者监督抽查、抽查考核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国家质检总局暂停其核准项目的检验检测工作;情节严重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吊销《核准证》。 第三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情节严重的,由市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暂停其核准项目的检验检测工作:

(一)机构名称、主要负责人、地址、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在15日内向原受理机构备案并办理变更换证,并告知其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使用单位报检,或者未完成已落实任务范围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

(三)将所承担检验检测工作转包给其它检验检测机构的;

(四)检验检测机构分包无损检测等专项检验检测项目时选择未经核准的专项检验检测机构的;

(五)跨地区检验检测前,未书面告知负责设备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未按有关规定向其报告检验检测结果的;

(六)发现被检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负责设备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的;

(七)违章操作,造成检验检测人员人身或健康伤害的;

(八)未按规定填报检验案例、有关材料的;

(九)未按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收费的。第三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 第三十三条 暂停核准项目的检验检测工作期限为30日。 停检期间,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从事核准项目的检验检测工作;其承担的检验检测任务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排其他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完成。

停检期满,由做出停检决定的部门视其整改情况决定。整改合格的,恢复检验检测;整改不合格的,报国家质检总局吊销《核准证》。

第三十四条 被吊销《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2年内其重新申请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诉。

检验检测机构对鉴定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诉。

检验检测机构对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抽查考核结果或者相关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组织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抽查考核或者做出相关处理决定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和其他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技术指导与支持。

第三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的行业协会应当在促进科技进步、提高管理水平、增强人员素质、推动改革创新和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三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核准、鉴定评审等相关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章程(试行)》(劳人锅[1985]3号)、原劳动部《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劳锅字[1988]4号)、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资格认可工作的通知》(质检办[2001]137号)同时废止。原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站管理办法》(劳安字[1990]12号)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规定不再执行。

第18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考试题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考试题(卷)

姓名:

成绩:

一、填空题(共30分,每空1分)。

1.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2.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负责管理体系的整体运作。

3.质量手册应包括质量方针声明、检验检测机构描述、人员职责、支持性程序、手册管理等。

4.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程序对标准物质进行期间核查,以维持其可信度。

5.检验检测机构应有样品的标识系统。

6.当校准产生了一组修正因子时,检验检测机构应有程序确保其所有备份得到正确更新。

7.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向资质认定部门上报包括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等内容的年度报告,以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

8.对检验检测方法的偏离,须在该偏离已有文件规定、经技术判断、经批准和客户接受的情况下才允许发生。

9.每项检验检测的记录应包含充分的信息,以便在需要时,识别不确定度的影响因素,并确保该检验检测在尽可能接近原始条件情况下能够重复。

10.在检验检测机构固定设施以外的场所进行抽样、检验检测时,应予特别注意。

11.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保护客户的机密信息和所有权的程序,该程序应包括保护电子存储和传输结果的要求。

1 12.检验检测机构内部审核发现问题应采取纠正措施,并验证其有效性。 13.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证书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证书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14.质量方针是指由最高管理者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质量宗旨和方向。

15.检验检测机构应准确、清晰、明确、客观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并符合检验检测方法的规定。

16.当样品需要存放或在规定的环境条件下养护时,应保持、监控和记录环境条件。

17.检验检测机构在保密的前提下,允许客户或其代表,合理进入为其检验检测的相关区域观察。

18.检验检测机构应将不相容活动的相邻区域进行有效隔离,采取措施以防止交叉污染。

二、判断题(共15分,每题1分)

1.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 )

2.国务院行业部门以文件、技术规范等形式发布的方法不能作为资质认定的方法。( × )

3.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 √ )

4.同一台设备可以被不同检验检测机构租用而获得资质认定。( × ) 5.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格式应设计为适用于所进行的各种检验检验类型,并尽量减小产生误解或误用的可能性。( √ )

6.在确定了潜在不符合的原因时,应采取纠正措施,以减少类似不符合工作发生的可能性。( × )

7.非独立法人的检验检测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在管理体系文件中可对非独立法人不进行授权。( × )

2 8.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工作,必须在其内部设立专门的技术委员会。( × )

9.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工作,不含检验检测方法的各类产品标准、限值标准可不列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但在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时可作为判定依据使用。( √ )

10.检验检测机构为科研、教学等活动出具检测数据、结果时,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检测能力范围外的,出具的报告或者证书上可以使用资质认定标志。( × )

11.方法确认是通过检查并提供客观证据,判定检验检测方法是否满足预定用途或所用领域的需要。( √ )

12.质量手册对实验室内部是实施管理的纲领性文件,对外是证实实验室管理体系符合标准要求的证据。( √ )

13.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 √ )

14.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其组织和管理结构、所在法人单位中的地位,以及质量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 √ )

15.检验检测机构不允许租用外部设备和对外分包检测项目。( × ) 三.选择题(共20分,每题2分)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有效期及证书期满前延续申请的时间是:( C )

A、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 B、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 C、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 D、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

2、检验人员应对检测中所知悉的下列事项负有保密义务的有(ABC): A、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 B、技术秘密; C、个人隐私;

D、企业公开声明的技术标准。

3、国际标准是指:(ABCD)

A、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所制定的标准; B、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所制定的标准;

C、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D、国际电信联盟(ITU)所制定的标准。

4、对申请要求、标书和合同进行评审的目的是为了:(ABC)

A、顾客的要求;

B、明确机构满足顾客要求的资格、能力和资源; C、选择适当的并能满足顾客要求检测的方法; D、能降低成本,并获得较好利润。

5、可申请资质认定并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的其他组织包括(ABCD)。 A、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B、私营独资企业;

C、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D、经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6、管理评审作为一个工作“过程”,输出应包括(ABC)。

A、管理体系有效性及过程有效性的改进;; B、满足本准则要求的改进; C、资源需求;

D、近期内部审核的结果。

7、下列关于分包的说法,正确的有(ABD)。

A、分包应有文件规定,且需事先通知客户并经客户同意;

B、应对分包方进行评审,应有评审记录和合格分包方的名单; C、分包比例必须予以控制,仅限限仪器设备使用频次低、价格昂 4 贵及特种项目;

D、分包项目在检验报告中清晰注明。

8、检验检测机构应对( ABCDE )进行资格确认并持证上岗。

A、抽样人员; B、检验检测人员;

C、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人员; D、提出意见和解释人员; E、操作设备人员。

9、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作为内部结果质量控制方式的有(ACD): A、定期使用有证标准物质进行监控;

B、参加机构间比对,参加测量审核或能力验证活动; C、人员比对、留样复测、设备比对和方法比对; D、加标测定回收率。

10、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情形有( ABCD ):

A、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B、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

C、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 D、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

四.简答题(共15分,每题5分)。

1.为什么要实施“期间核查”?可采用哪些方法实施期间核查?

答:期间核查的目的是在两次正式检定/校准的间隔期间,防止使用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设备而进行的。开展期间核查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基本上是以精度核查的方式进行,包括:仪器比对、方法比对、标准物质验证、加标回收、单点自校、标准物核查等。

5 2.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应满足基本条件有那些?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号令第九条的内容 3.简述方法证实与方法确认的联系与区别。

五.情景分析题(共20分,每题10分)

1.评审组在现场参观检验检测机构时发现其中一间办公室装修很好。机构负责人讲:“那是我们从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的工作室,我们从事房间装饰装修、室内空气污染治理,直到空气质量检测的一条龙服务,为业主创造方便条件”。你认为该机构做法是否符合评审准则要求,符合或不符合那一条款,叙述理由。

答:不符合,不符合准则第4.1.5条。

该检测实验室既从事房屋装饰装修,又从事室内空气污染治理等一条龙服务。 实验室未识别其中的利益冲突,从事的检测活动以及出具的数据和结果可能存在利益关系。

2、评审组在评审时发现,检验检测机构所使用的检测设备与检测标准所规定的检测设备不同,该机构的主管解释说:“由于科技进步,更高精度的设备已经出现,于是我们就直接换用了新型仪器设备”。你认为该检验检测机构做法是否符合评审准则要求,符合或不符合那一条款,叙述理由。

答案:不符合,不符合准则第4.5.17.1条。对检验检测方法的偏离,须在该偏离已有文件规定、经技术判断、经批准和客户接受的情况下才允许发生。

所使用的检测设备偏离了检测标准的规定,并未对该检测设备进行技术验证。

第19篇: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年度报告

2015年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年度报告

在过去的2015年里,我公司在检测工作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果, , ,

一、安检机构基本情况

我公司自2014年接任以来,主要承担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工作,现占地面积20余亩,其中检测车间平方米,拥有国内先进的全自动汽车检测设备台套;公司现有职工人,其中有人取得了检测员证,有人参加了内审员培训,全部员工均为高中(中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人;年检验能力为辆次;现有条件全部符合《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6号)的要求。我公司严格按照《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01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机动车检测工作。

二、机动车年检验车型及其数量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开展情况

针对我县的机动车现状,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检测工作,2015年1月1日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已检测汽车辆,营业收入 。未发生不检验出报告、纂改检验结果、漏检检验项目、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在用检测设备的变更情况和计量器具检定或校准情况

根据我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2015年度计划和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现有的检验设备全部由安徽省计量院进行检定和校准,证书见设备档案。

四、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及变更情况

根据我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年度培训计划和省质监局等部门的要求,我公司在今年的下半年选派2名优秀员工参加省质监局的内审员培训。按照年度培训计划,加强对检测员的业务培训,并在6月份、9月份分别对全体检测员进行了考核,全部合格。应《山东省机动车维修检测人员从业资格培训考试管理工作方案》(鲁运〔2012〕4号)文件精神,特派两名人员参加汽车综合性能检测(车辆技术评估)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五、投诉、异议处理情况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在2015年度暂未发现有投诉情况。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省质监局联合省交警总队安排专项检查组于2015年月日对我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结果。 按照要求,我公司决定继续独立公正的进行检测工作,履行社会责任,严格执行GB7258和GB18565的标准进行检测。

第20篇:检验检测机构相关的声明

检验检测机构对客户承诺声明

为维护检验检测市场信誉和形象,坚持合作共赢,反对不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开展检验检测工作,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提升检验检测机构的公信力,促进自检验检测市场的健康发展,向全区检验检测服务业发起如下诚信自我声明:

一、本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诚信自我声明,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开展检验检测活动,恪守职业道德。

二、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服从各级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管,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坚持独立、公正的第三方检验检测地位,确保检验检测过程和结果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维护检验检测的公正性并防止商业贿赂。

四、不断改进和完善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不接受委托单位或个人的不合理要求,不隐瞒事实,不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

五、遵守从业规范,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六、不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

七、维护客户利益,提高检验检测服务质量和效率,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检验技术能力,公开办事流程。

八、保守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履行保密责任。

九、按时向资质认定部门上报统计年报信息及年度工作总结。

2016年 1月7

自愿履行诚信自我声明机构:

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

检验检测工作的公正性声明

为维护本检测站检验检测工作的诚信度,坚持独立、公正的第三方检验检测地位,我以---------的名义,作出如下公正性声明。

一、本检测站及其人员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开展检验检测活动,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二、本检测站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本检测站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本检测站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维护检验检测的公正性并防止商业贿赂。

三、本检测站不断改进和完善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的真实、客观、准确,不接受委托单位和个人的不合理要求,不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

四、本检测站遵守从业规范,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五、本检测站检验人员均为正式聘用人员,只在本检测站从事检验检测工作。本检测站保证不聘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人员。

六、本检测站保证不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使用过期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

七、本检测站向社会出具的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和单位公章,并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八、本检测站检测站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以及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对检验检测样品进行管理。接受委托送检时,本检测站的检验检测报告仅证明样品所检验检测项目的符合性情况。

九、本检测站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保存7年,保证记录和报告具有可追溯性。

十、本检测站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按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分包给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并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标注分包情况。

十一、本检测站及其人员对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履行保密责任。

质量方针声明

一、本检测站的质量方针是:行为公正、方法有效

数据准确

服务规范

二、本检测站及其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要求,为客户提供诚信的检验检测服务。

三、本检测站所有检验人员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在约定的时限内完成检验检测工作;本检测站及其人员对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检测站建立并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定期组织所有检验人员学习法律法规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

五、本检测站遵循有关评审准则的规定,定期开展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六、本检测站维护客户利益,提高检验检测服务质量和效率,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检验检测技术能力,公开办事流程。

《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岗位职责.doc》
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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