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土运输承诺书
尊敬的渣土运输办领导:
我叫,住,本人承运起的填土任务,约不到一万方土。属扫尾工程,本人已安排洒水车一辆,清洁工人10名,及时清理道路,以保证道路整洁卫生,不起尘土,保证道路两边住户和行人不受影响,运输车辆不带泥土上路,车轮清洗干净,严格执行渣土运输管理条例,特此承诺。
此致
敬礼
承诺人:
年月日
渣 土 运 输 合 同
发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 静海园二期164号路施工的
工程项目而产生的建筑渣土需要外运,甲方将该项渣土外运承包给乙方。为了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明确双方职责,现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条款, 共同信守执行:
一、工程地址:静海园164号路旁
二、工程量的核定及单价:
土方外运由甲方将渣土装上车之后由乙方运出(运输消纳、施工红线以外的保洁费及职能部门的执法管理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按车计算,每车单价为
元。
三、工期:
1、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施工进度计划,安排充足施工车辆保障施工顺利进行,如不能按甲方计划进行造成的经济损失有乙方承担,工期按甲方施工进度确定。
2、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应延期:
①、相关职能部门因管理需要,要求停运或停止施工,乙方需尽快协调,以确保甲方的施工工期顺利进行,如造成工期延误及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②、甲方工程项目进展造成乙方车辆无法运输或施工。
③、大雨等恶劣气候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
④、经甲方代表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四、付款方式:
1、在合同签署生效后,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安排车辆进场作业,根据工程施工进度,看总承包方付款情况再按工程量支付该款项。
2、工程完工,甲方和乙方根据现场发放的渣土票核定工程量,需每天核对工程量,双方进行认可签字。
五、甲方工作范围及承担责任:
1、在乙方进场施工前,甲方负责清理场内障碍物、场内排水、提供夜间施工的照明设备。
2、甲方负责施工作业场地硬化和围扩。
3、现场配备专业管理人员配合乙方施工并协调工地工作。
4、工程进度将出现较大幅度凋整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六、乙方工作范围及承担的责任
1、外运消纳场由乙方自定、自理、自付。
2、办理有关土石方开挖外运的一切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3、因乙方人为原因,对施工中的建筑物、可视设施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4、因车辆滴、撒、漏而影响环境卫生、现场文明和车辆运输安全等问题所
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乙方和有关部门联系协调,自行解决,并承担因纠纷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5、乙方必须配合甲方现场施工人员的合理安排,
七、其它约定:本合同签订生效起,所承接的项目必须到工程结束,不得已任何理由中途加价或无辜停工,甩项等!如造成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全责。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按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九、补充条款:
乙方住址:
甲方住址: 证件号; 证件号: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渣土运输工程合同
发包人(全称): 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 XXXXX运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工程项目而产生的建筑渣 土需要外运,甲方将该项渣土外运承包给乙方。为了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明确双方职责,现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条款,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一、工程地址:
二、工程量的核定及单价:
合同签署前,由双方代表根据甲方提供有关施工图纸,交换现场标高,经测算,暂定土方量为立方米,运输完毕后按实际发生量结算。土方外运(包括装载、运输消纳、施工红线以外的职能部门的执法管理 费),按车计算,每车单价为元。
四、工期:
1、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施工进度计划,安排土方运输的施工顺序,工期按 甲方施工进度确定。
2、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应延期: ①、相关职能部门因管理需要,要求停运或停止施工。
②、甲方工程项目进展造成乙方车辆无法运输或施工。
③、大雨等恶劣气候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
④、经甲方代表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五、付款方式:
1、在合同签署生效后,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安排车辆进场作业,乙方完成总工程量后的一个月内,办理该项工程款的结算手续。
2、工程完工,甲方和乙方根据现场发放的渣土票核定工程量,按有关约定在30天内办理结算。
六、甲方工作范围及承担责任:
1、及时向乙方交付有关施工图纸的施工组织设计,协助乙方考察现场。
2、在乙方进场施工前,甲方负责清理场内障碍物、场内排水、提供夜间施
工的照明设备。
3、甲方负责施工作业场地硬化和围扩。
4、现场配备专业管理人员配合乙方施工并协调工地工作。
5、工程进度将出现较大幅度凋整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6、负责解决工地周边有关事宜。
七、乙方工作范围及承担的责任
1、外运消纳场由乙方自理。
2、办理有关土方方开挖外运的一切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3、因乙方人为原因,对施工中的建筑物、可视设施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4、因车辆滴、撒、漏而影响环境卫生、现场文明和车辆运输安全等问题所 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乙方和有关部门联系协调,自行解决,并承担因纠纷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5、乙方必须配合甲方现场施工人员的合理安排,
6、乙方所有的施工机具及人员由乙方自行安排。
八、其它约定: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按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十、补充条款:
乙方(公章)甲方(公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电话:电话:
签约日期:年月日
目录
第一章公司基本情况....................................................................................................3
一、砼车主要型号及规格说明.............................................................................3
二、砼车的保养与维护.........................................................................................4
1搅拌桶 ..........................................................................................................4 2 液压系统 .....................................................................................................5 3供水系统 ......................................................................................................6 4车辆使用过程的注意事项 ..........................................................................6 5车辆的维护保养与调整 ..............................................................................8 6二类底盘的保养 ..........................................................................................8 7专用结构部分的保养 ..................................................................................8
三、司机岗位职责...............................................................................................10 第二章 组织运输安排................................................................................................11
一、运输方案设计原则
...............................................................................11 1.安全可靠性 ................................................................................................11 2.经济适用性 ................................................................................................11 3.可操作性 ..................................................................................................11 4.高效迅速性 ..............................................................................................12
二、运输方案设计依据...................................................................................12
三、运输作业组织措施 .................................................................................12
四、运输作业总体安排.......................................................................................12
五、质量安全保证措施.......................................................................................13 第三章 相关承诺........................................................................................................14
一、服务态度.......................................................................................................14
二、安全服务、文明服务保证承诺...................................................................15
三、应急预案.......................................................................................................15 1.天气突变应急预案 ..................................................................................15 2.车辆故障应急预案 ..................................................................................15 3.道路紧急施工应急预案 ..........................................................................16
第 1 页 4.道路堵塞应急预案 ..................................................................................16 5.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16 6.加固松动应急预案 ..................................................................................16 7.机械故障应急预案 ..................................................................................16 8.不可抗力应急预案 ..................................................................................16
六、混凝土的质量保证.......................................................................................16
第 2 页
运输服务建议书
第一章公司基本情况
一、砼车主要型号及规格说明
为了能够出色的完成此次运输任务,我公司主要投入了FY五十铃(10立方)和FY斯太尔王(10立方) 两种型号的混凝土搅拌运输车。FY五十铃(10立方)、FY斯太尔王(10立方)型系列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是方圆集团在充分吸收各种搅拌运输车先进技术基础上自行开发设计生产的容量为 10立方米的新型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底盘主要采用日本五十铃 CXZ81K、CXZ51K 及重汽集团斯太ZZ1322N3246 混凝土搅拌车专用底盘,也可以根据用户要求选装解放、东风等其它专用底盘。该车上装采用闭式液压驱动系统驱动搅拌筒,系统可以选装美国萨奥油泵、马达、减速机或德国力士乐油泵、马达和 ZF 减速机等原装进口元件,工作稳定可靠。
主要结构件拌筒及双对数螺旋叶片均采用高强度耐磨钢板材料经计算机辅助设计制造,能延长输送时间并很好地保证混凝土的搅拌、输送质量,避免混凝土运送途中发生分层离析或初凝,具有回转稳定可靠、均质性好、出料迅速、残留率底等优点。
机架及前后支撑台采用高强度钢板制作,活动卸料溜槽采用手动液压油缸操纵或手动伸缩套驱动,整个上车采用喷丸烤漆工艺 ,具有造型美观,操作简便,使用寿命长等特点。与一般的运输机械相比,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并具有较高的生产率,是混凝土工厂或搅拌站必备的理想的现代化的无道路污染的混凝土搅拌输送设备.混凝土主要结构包括两类专用载重汽车底盘、搅拌筒、液压驱动装置、操纵装置、供水系统、机架、进出料装置、人梯、托轮等组成。液压系统主要元器件均采用原装进口器件。系统可选用不同的进口件组合。
第 1 种为原装美国进口萨奥公司生产的液压系统 --- 变量油泵、定量马达及减速箱; 第 2 种为德国力士乐变量油泵、定量油马达及德国 ZF 公司减速箱;
第 3 页 第 3 种为德国力士乐变量油泵、德国 ZF 三合一减速机,这三种配置均为常用配置,性能稳定、质量可靠;第 4 种采用美国萨奥最新推出的 TM 型电子自动控制搅拌车液压驱动系统(也可选用德国力士乐电控液压系统),该系统的特点是:在驾驶室内和拌筒后部设有两个有线电子控制器,通过该控制器的旋钮控制拌筒的进料、搅拌、运输、出料、停止及旋转速度等不同的工作状态,具有多档速度定位,从而取代了传统的操纵装置,控制功能精确可靠。
传动系统通过底盘的发动机飞轮取力,经传动轴 ---- 变量油泵 ---- 定量油马达 ---- 行星齿轮减速箱 ---- 驱动搅拌筒,实现拌筒的正反转。
搅拌运输车在拌筒后部左右两侧各设有一个操纵杆,通过操纵杆能实现油泵的正反转、中立停转及转速变化,调整进出料速度。操纵杆还能通过向上推压,调整发动机转速,改变进出料速度。拌筒正转为进料及搅拌,反转为出料。部分车型驾驶室内也设有操纵手柄,通过推拉软轴实现进料、搅拌、搅动、出料、停转等功能,方便适用。
为满足用户的不同需要部分车型采用组合式软轴控制器在拌筒后部一侧进行操纵,以实现拌筒正转、反转、转速快慢等变化。 采用TM电控液压系统的为旋钮按钮操纵装置,以实现拌筒正转、反转、转速快慢等变化。
供水系统包括水箱、水泵、和喷水枪等,进料斗、拌筒口均设有清洗装置,实现进出料后的及时清洗和车身外部的清洗。
机架由H形的副车架、支撑拌筒的前后台及支撑进料斗、出料溜槽的支架等组成,其中副车架、前后台均采用高强度型钢及钢板焊接而成,坚固可靠,寿命长。
进出料装置由进料斗、卸料斗、卸料溜槽、辅助卸料槽、回转支撑、伸缩套等组成,其中进料斗、卸料斗、主副卸料溜槽均采用高强材料制成 , 卸料溜槽倾角可随伸缩套上下调整,也可绕回转支撑杆转动180度 ,实现不同方位的卸料操作。
二、砼车的保养与维护
1.搅拌桶
(1)搅拌筒转速超过推荐值会造成搅拌筒壁和搅拌叶片的过早的和不必要的磨损。
第 4 页 (2)在行驶时的搅拌过程中,用操纵系统调节搅拌筒转速时,当柴油发动机达到最大转速时,搅拌筒转速不应超过14rpm。
(3)滚轮上有圆螺母用于设定和调整轴承间隙,滚轮可在安装位置内进行调整。通过支撑圈提起搅拌筒,以便检查轴承间隙。
(4)螺旋搅拌叶片的磨损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使用时间和所用骨料的种类,搅拌筒中部磨损较为严重。因叶片的上部边缘会变得锋利,这样会形成径向裂缝并发展到筒体,导致叶片撕裂。为防止这种情况,应及时打磨掉这种锋利的“刀刃”。及时焊好残留的裂缝。
(5)在搅拌筒内叶片的外侧边缘焊有防磨保护条,它可以使螺旋叶片更加坚固,防止径向裂缝过早发生。如果磨损加剧,可将新的防磨保护条焊在旧条的下面,螺旋叶片边缘不须修平。通过此种方法,螺旋叶片可磨掉大约25mm而不会明显影响搅拌和排料。
(6)若想得到螺旋叶片的最大使用寿命,请注意:行驶时,选择较低的搅拌筒转速;至少一年检查一次,从使用第二年起进行预防性修理。
2.液压系统
(1)液压泵的工作压力为40~45MPa,液压系统的压力应符合液压件使用说明书中的规定,不得随意调整。
(2)液压油的油质和油量应符合原定要求。
(3)在换油时,对于普通减速机,第一次换油在接车工作500个小时后,只有在油温处于工作温度时才可换油。每次换油后,必须检查整个系统的密封性能,重新旋紧所有的螺栓、排放螺堵和软管联接。必要时更换新的密封件。
(4)必须随时检查减速机的安装螺栓,在拆下减速机系统的任何部件时均应立即封好接口,以免灰尘进入。只有当液压系统无压力时(即非工作时)才能允许旋紧联接螺栓。
(5)液压系统的预热。若环境温度低于液压油规定的最低温度时(约10℃)应对液压系统预热。
(6)让发动机在搅拌筒不转的情况下,空转15min。若环境温度在-10~-30℃时,必须按如下过程进行:首先让发动机在搅拌筒不转的情况下,空转15min。然后再将发动机转速调至约1000rpm,空载搅拌筒转速调至3rpm下运行5至
第 5 页 10min。
3.供水系统
(1)冬季运行有结冰危险时,供水系统部件的水必须排尽,打开所有的控制阀使水流尽。
(2)供水系统的水箱必须遵守当地或国家的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应按照当地法规规定的压力容器检验时间期限,对压力水箱和承压系统进行压力检验。
4.车辆使用过程的注意事项
车辆行驶时:
(1)车辆重载时必须用一档起步,并且避免车辆高速急转弯。
(2)避免油门全开起步以及紧急制动,油门全开起步会导致离合器损伤或不均匀的轮胎磨损。而紧急制动会加速轮胎和制动摩擦片的磨损。
(3)严禁车辆超载运行,超载将会缩短车辆的使用寿命。进料和出料时,车辆必须处于平坦位置,以避免倾斜过度而出现意外事故。
(4)将卸料槽旋转到与搅拌筒垂直的角度,并用锁止机构进行紧固,另外将辅助卸料槽锁紧牢固,以防发生意外。
(5)车辆尾部的操纵手柄应位于“搅拌”档处。
(6)环境温度高于25℃时,运输车从进料到输送卸料完毕,允许的最长时间为60min,当环境温度低于25℃时,上述时间不得超过90min,且搅拌筒按规定连续运转不大于300转。搅拌行使时,最高车速不得大于50km/h。
(7)车辆行驶的过程中,关闭供水系统的进气控制阀,以免影响汽车的制动性能。
(8)冬季施工时,应切实做到开机前检查是否结冰,若有结冰应先放出去。
车辆作业时:
(1)搅拌车到达施工现场时,停车路面应平坦,避免路面倾斜影响进出料速度和混凝土质量。
(2)搅拌车开始工作前,发动机应空转预热。发动机温度较低时,不要过快的提高发动机转速,否则会加剧发动机运动部件的磨损。
(3)车辆作业时,切勿踩踏驾驶室油门踏板,进出料时,严禁猛轰油门。
(4)车辆运输过程中和到达目的地作业时,避免接近出料斗、卸料槽,严
第 6 页 禁向搅拌筒内伸手、窥视。
(5)若使用辅助卸料槽,一定将其锁紧牢固。
(6)扳动操纵手柄时,切忌用力过猛。
清洗保养时:
(1)在施工现场卸料完毕后,应立即用搅拌车随带的软管冲洗进料斗、出料斗、卸料槽等处,清除粘附在车身各处的污泥及混凝土。在返回搅拌站的途中,应向搅拌筒内注150~200L水,以清洗筒壁及叶片粘结的混凝土残渣。
(2)在铲除及冲洗搅拌筒口、进出料装置、托轮等处混凝土时,必须将操纵杆置于停止位置,并将发动机熄火。
(3)对搅拌筒、托轮、减速机、液压泵、传动轴等进行维修,加油、加润滑脂和换油时,同样必须将操纵杠置于停止位置,并将发动机熄火。
(4)更换液压油时,应排出系统内的空气。
(5)给减速机加油时,应过数分钟后再检查油位。
(6)每天工作结束后,司机应负责向搅拌筒内注入清水并高速(14~18转/ 分)旋转5~10min,然后将水排去,以保证筒内清洁。用高压水清洗搅拌筒各个部位时,应注意避开仪表及操纵杆、减速机、液压泵、热交换器等电器系统元件。压力水喷嘴与车身油漆表面间的距离不得小于40cm。
混凝土清理:
(1)尾部两个操作手柄均置于停止位置,若为软轴式操纵机构,筒体转向调节手柄必须在中间停止位置处,油门调节手柄必须在最小处,锁止手柄必须完全锁止,并将发动机熄火。
(2)用两只U型钳牢牢地固定在托轮轨道及左右托轮之间,并确保搅拌筒不能旋转及U型钳无脱落。
(3)铲除作业时,应左右对称一点一点进行,万一粘有大量混凝土时,应将粘着部位置于下方。清除搅拌筒内部和外部残存的混凝土渣块,以及维修人员进入搅拌筒内进行检修和补焊作业时,需先关闭发动机,使搅拌筒完全停止转动。
(4)在维修人员进入搅拌筒工作期间,必须保证搅拌筒内通风良好,无可燃气体及有害灰尘,氧气供应充足(不得使用纯氧),而且必须有良好的绝缘保护。
第 7 页 (5)在搅拌筒内操作前,切断所有的主要传动部件,保证搅拌筒不能转动。当在滚筒里、滚筒上或周围工作时必须锁死搅拌筒以防止搅拌筒意外转动,如:打开人孔的盖子、在进料/出料区域工作、在滚筒内工作(清洗、修理)。
(6)焊接时注意事项:使用电弧设备焊接之前,将地线直接接到被焊接的工件上。应始终遵守制造商的指示。如有必要,断开电器元件,断开电池的正负极。有些底盘制造商在压缩空气和刹车线路上使用塑料管,在这种情况下,当在这些管子附近钻孔或焊接时要特别小心。
(7)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司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无合格证者不得上岗操作。
5.车辆的维护保养与调整
每日检查。为了确保正确操作,必须绝对按照车辆操作保养说明书进行。
每次出车前,请仔细检查您的车辆:
(1)每天目测液压管路及螺栓的联结部位,必要时旋紧或更换。
(2)检查液压泵、液压油管路、油箱、液压马达、减速机是否漏油。
(3)检查水箱、水管是否漏水。
(4)检查水箱的储水量。
(5)检查工作灯、示阔灯、侧标志灯的灯光。
(6)检查操纵系统的左右两个操纵杆是否停留在停止位置。
(7)检查减速机底座的紧固螺栓是否松动,若松动则进行旋紧。
(8)液压泵和减速机的手柄必须打到零位,按润滑图表润滑所有润滑部位。
6.二类底盘的保养
底盘的保养详见相关的使用手册。
7.专用结构部分的保养
搅拌装置:
(1)不得使用任何腐蚀性强的清洗剂清洗或用高压蒸汽冲洗。可以使用防腐蚀性油类;
(2)每次进出料前后均要将滚筒内外可被污染的地方清洗干净; (3)经常目测滚筒和螺旋叶片;
(4)每隔6个月至少检查一次进料斗、出料斗、卸料槽的磨损情况;
第 8 页 (5)至少每月润滑搅拌轨道,使用附着力强、不溶于水、含石墨和硫化钼的油脂,润滑脂见润滑材料表;
(6)每周通过滚轮上的油嘴,用耐高压油脂润滑滚轮。每天定时清理滚轮周围的污物;
(7)每隔一个星期润滑溜槽弹簧缸和轴支撑部位的润滑点,使用耐高压润滑脂。所需润滑脂见润滑材料表;
(8)箍带的调整。箍带的作用是防止搅拌筒在转动过程中产生有害的跳动。在搅拌车的长期使用过程中,由于滚道和橡胶块之间的不断摩擦而导致滚道和箍带之间间隙扩大,这样一来箍带就失去了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必须进行调整。调整方法如下:调整时,向下调整连接螺母,将箍带与滚道之间的间隙调为3~4mm。
液压传动装置:
(1)定期检查万向传动轴的润滑,并严格按规定仅使用等级为2级的锂脂; (2)定期检查液压泵调节杠杆和发动机调节软轴的灵活性,不灵活时,应进行保养,如不能消除该故障,应进行更换;
(3)至少每隔6个月检查液压泵和减速机的密封性能;
(4)高压油管的更换。高压油管一般耐久性和耐高压性都很强,但长期使用也会产生老化现象,很容易破损。所以,一般情况下使用2~3年后要更换油管。当发现接头处裂开或局部膨胀时,须提前更换。安装油管时,不允许有任何焊接杂物或外来物进入油管,管内必须保持100%的清洁。安装油管前,应先清洗油管、管接头。为防止杂物进入液压回路,应尽可能保持连接孔和连接面的清洁。
减速机的保养: (1)注意油品;
(2)至少每一个月检查一次油位;
(3)换油和更换滤油器后,在发动机停机时,检查减速机油位; (4)如果加油后几分钟油位下降,请继续加油至达到说明要求的稳定油位(油位观察孔);
(5)旋开加油孔的螺帽,该螺帽另一端有一标尺,加油至标尺上下标记的中间位置即可。
换油和更换滤油器:
第 9 页 (1)首次运行500工作小时;
(2)以后每隔2000小时更换一次,或至少每年更换一次!加油至观察孔的中间偏上即可。
(3)注意:每隔半年检查油箱散热器真空表的指针位置,若超过中间后,可卸开并取出滤清器,检查滤油情况,若灰尘杂质过多,请更换滤清器。
(4)油量适中。
重要说明:①车辆运行过程中,发动机的最高转速必须控制在相应于搅拌筒的最高允许转速(14转/分)之内,过高的转速将导致损坏的危险及行车安全!②定期使用扭力扳手检查所有的减速机连接螺栓,并应在规定的公差范围内。③经常检查所有管路接口的拧紧情况。
三、司机岗位职责
1.必须保证在出车前有充足的休息时间,确保行车安全。2.服从调度安排,装车时不得随意加队扰乱秩序。 3.值班时,不准随意脱岗,必须做到随叫随到。
4.上班期间必须身着工装,出车前应检修车辆,确保运输车辆正常运行,并不得开“病车”。
5.接料前,车内刷车水必须倒。
6.每车混凝土出厂时,认真细看《预拌混凝土发货单》内容,核实工程名称、施工部位、强度等级等,如有疑问,应及时与有关人员沟通,确保混凝土准确无误送到交货地点。
7.运送混凝土时,搅拌罐必须旋转搅拌(带砂浆者除外),对混凝土的运输质量负责。
8.到达工地后,听从需方有关人员指挥,当施工人员对混凝土质量部满时,应及时向值班调度或质检人员反映情况。
9.严禁向车内的混凝土中加水,如需调整混凝土坍落度必须通知由质检人员进行,否则后果自负。
10.严禁乱拿工地材料,提高自身修养,维护公司形象。将混凝土私自卸在
第 10 页 交货地点以外的其他地方者,一经查实,将从严处罚。
11.必须持驾驶证,不按通行证上规定路线行驶、违反交通规则被扣、罚款,由个人承担。发生交通问题和事故应及时向车队长汇报。
12.注意仪表,文明驾驶。不准将车辆交经无执照人员驾驶,否则后果自负。 13.混凝土卸完后,做好《预拌混泥土发货单》(结算凭证)的签证工作,并每天上交经营部管理人员一次,不得无故迟交,如发生丢失或需方验收人未签字,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由负责人承担。
14.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准外出私自接活。15.是否刷车或停运,应先经调度人员允许。
我公司保证砼车和自卸货车的驾驶员全部都是运输经验丰富的老司机,驾龄长,技术娴熟,能够灵活的处理各种突发情况。我公司驾驶员工作认真,服从安排,态度端正,一定能够出色的完成这次运输任务。
目前我公司暂无其他在建项目,会把主要精力放在此次运输工作当中。
第二章 组织运输安排
一、运输方案设计原则
1.安全可靠性
安全可靠是运输方案设计的首要原则,为此在配车装载、道路运输、装卸实施等方案设计中,运用了科学分析和理论计算相结合的方法,确保方案设计科学,数据准确真实,操作实施万无一失;
2.经济适用性
为了维护业主方的经济利益,在本运输方案的设计过程中,工程项目经理部对多套运输 方案进行筛选优化,采取最优化的技术方案,采用最适合的车辆设备,降低运输费用,最大限度的减少运输成本,确保本方案的经济适用性;
3.可操作性
在运输方案制作和审定过程中,认真细致地做好前期准备,对各种可能出现 第 11 页 的风险进行科 学评估,确保设备装载、道路运输、卸车等作业能够顺利展开,以此建立本方案的可操作性;
4.高效迅速性
由于这批设备的运输质量要求高、现场路况较为复杂等情况,因此调动最适用的设备、人员,结合我公司操作类似项目的成功经验,保证按照双方既定的施工方案及相关规定执行运输操作,高效完成运输任务。
二、运输方案设计依据
1.设备技术参数。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发的现行有关行业标准及规范。
3.搅拌站与施工地点之间的道路情况。
4.类似项目的成功经验。
三、运输作业组织措施
1.为了安全、优质、按时完成设备运输任务,项目部在运输前成立运输部门,运输部作为项目部的 一个机构代表项目部行使权利,全面负责该部门的对外业务联系和内部协调组织管理,确保设备在运输作业过程中处于受控状态。
2.项目部指定专人担任部门经理。
3.运输部由技术组、安全组、质量组、外勤组组成。具体分工负责运输项目的各项工作。运输作业 过程中组织四个作业组,分别在卸车装车、公路运输作业过程中相互配合,前后衔接。
四、运输作业总体安排
1.总体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公司的质量方针,本着安全第
一、用户至上的思想,合理组织,科学安排,精心操作,确保将设备安全、优质、按时运输到工地现场。
2.运输作业安排。我公司在人员、技术、设备等方面给予保障,确保各项工作到位。
3.组织有关技术人员,按照业主对大型设备运输要求编制具体的运输方案,并对技术方案进行论证,确保方案的可行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4.对该项目拟投入的车辆机具进行严格的检查和保养,确保其完好的技术状 第 12 页 况,以便随时调遣使用。
5.对作业中的每一各过程都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计划、安排,并做好记录。
6.运输前期准备,掌握运输时间,提前做好设备的运输前期准备。技术部门部将技术方案移交施工部门,施工部门在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继续细化,做更为详细的具体施工方案,根据设备起运时间,发运前一周组织人员对道路进行勘察,保证设备顺利实施公路运输。
7.申请公路超限运输手续。
8.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按照具体施工方案准备车辆及各种机具,并严格检验,保证其技术状况良好。
9.实施公路运输的车辆、机具及人员提前到位。
五、质量安全保证措施
1.混凝土搅拌输送车及自卸货车司机必须持有驾驶证及特种机械上岗证,并符合相关规定。
2.混凝土搅拌输送车及自卸货车的燃油、润滑油、液压油、制动液、冷却水等应添加充足,质量应符合要求。
3.搅拌筒和滑槽的外观应无裂痕或损伤;滑槽止动器应无松弛和损坏;搅拌筒机架缓冲件应无裂痕或损伤;搅拌叶片磨损应正常。
4.应检查动力输出装置并确认无螺栓松动及轴承漏油等现象。
5.启动内燃机应进行预热运转,各仪表指示值正常,混凝土搅拌输送车制定气压达到规定值,并应低速旋转搅拌筒3~5min,确认一切正常后,方可装料。
6.搅拌运输时,混凝土的装载量不得超过额定容量;自卸货车不能超载。
7.搅拌输送车装料前,应先将搅拌筒反转,使筒内的积水和杂物排尽。
8.混凝土搅拌输送车装料时,应将操纵杆放在“装料”位置,并调节搅拌筒转速,使进料顺利。
9.混凝土搅拌输送车运输前,排料槽应锁止争“行驶”位置,不得自由摆动。
10.混凝土搅拌输送车运输中,搅拌筒应低速旋转,但不得停转。运送混凝土的时间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间。
11.混凝土搅拌输送车搅拌筒由正转变为反转时,应先将操纵手柄放在中间位置,待搅拌筒停转后,再将操纵杆手柄防止反转位置。
第 13 页 12.行驶在不平路面或转弯处应降低车速至15km/h及以下,混凝土搅拌输送车应暂停搅拌旋转。通过桥、洞、门等设施时,不得超过其限制高度及宽度。
13.混凝土搅拌输送车搅拌装置连续运转时间不宜超过8h。
14.水箱的水位应保持正常。冬季停车时,应将水箱和供水系统的积水放净。
15.混凝土搅拌输送车作业后,应先将内燃机熄火,然后对料槽、搅拌筒入口和托轮等处进行冲洗及清楚混凝土结块。当需进入搅拌筒清楚结块时,必须先取下内燃机电门钥匙,在筒外应设监护人员。
16.车辆出施工场地,必须按照项目规定进行冲洗。
17.夜间施工禁止随意鸣笛,减少噪音污染,并注意控制光污染。
18.混凝土运输搅拌车运送途中,如发现坍落度损失过大时,可在符合混凝土设计配合比要求的条件下适量加水。除此之外,严禁向运输车内的混凝土任意加水。
19.尽可能使运输线路短直、道路平坦,车辆行驶平稳,减少运输时的振荡;避免运输的时间和距离过长、转运次数过多。
20.砼容器应平整光洁、不吸水、不漏浆,装料前用水湿润,炎热气候或风雨天气宜加盖,防止水分蒸发或进水,冬季考虑保温措施。
21.混凝土运输设备在运输过程中,应确保混凝土不发生离析、漏浆、严重泌水及坍落度损失过多等现象,运至浇筑地点的混凝土应保持均匀和规定的塌落度。当运至现场的混凝土发生离析现象时,应在浇筑前对混凝土进行二次搅拌,但不得再次加水。
第三章 相关承诺
一、服务态度
1.保证劳、材、机等资源配备充足、按期进场。
第 14 页 2.对本工程所需各种资源我单位将积极进行调配和准备,及时落实。 3.确保劳动力落实到位,安排技术能力高、有基坑施工经验的工人、管理人员投入运输,运输人员使用我单位的基本力量,全公司范围内统一调配,在劳动力数量等方面,满足现场施工需要。
4.按施工进度计划和现场实际进度,控制劳动力进退场工作。现场工人安排运输任务要连续,工序搭接合理。
5.保证机械设备落实到位,优先安排本工程需要的一切运输机械,力求提高效率水平,减少劳动强度,加速施工进度。
二、安全服务、文明服务保证承诺
1.项目设立专职安全员,对参加该项目的施工人员进行质量、安全和施工的技术要求进行培训,对运输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及安全教育。
2.施工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按照国家劳动防护法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3.针对项目进行科学、合理的风险评估,确定实际需要的运输工具。4.运行前必须检查车辆情况。 5.做好超限运输标志。
6.装卸过程中严格执行配载方案。
7.在运输途中,定时检查大件的绑扎加固情况是否完好,如有不安全的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清除,以确保运输工具的安全。
8.运输前必须对运输车辆、封刹工具及灭火器进行严格检查。9.严格按照安全质量操作规程和实施方案作业。
10.夜间作业,施工人员配置反光背心,最大限度地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11.安全质量监控人员全程跟踪,作好安全记录。
三、应急预案
1.天气突变应急预案
如在运输作业期间遇天气突变,如降雨降雪等情况,及时对货物进行遮盖并对车辆采取防滑措施,保证货物安全运抵指定地点。
2.车辆故障应急预案
在运输前,通知备用车辆及维修人员待命。如在途中运输车辆出现故障,立即安
第 15 页 排维修技术人员进行维修。如确定无法维修,及时调用备用车辆,采取紧急运输措施,保证在最短时间内运抵指定地点。
3.道路紧急施工应急预案
项目部运输经过的路线进行反复勘察,并在起运前一天再次确认道路状况,掌握运输路线的详细资料。尽管如此,仍难以完全避免因道路紧急开挖施工导致的通行受阻情况。遇到此类情况,现场经理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如难度较大项目经理将亲赴现场,协调内外部资源,及时提出运输路线整改方案,在施工部门配合下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对施工道路进行整改,确保运输顺利通行;
4.道路堵塞应急预案
在运输过程中遇到交通堵塞情况,服从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的协调指挥,加强交通管制。
5.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在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现场人员及时保护事故现场,并上报项目经理、业主及保险公司,说明情况,积极协调交警主管部门处理,必要时,协调交警主管部门在做好记录的前提下“先放行后处理”。
6.加固松动应急预案
运输过程中,因客观原因导致捆扎松动的情况下,由随从的质量监控人员及专家认真分析松动的原因,重新制定切实可行的加固方案,对大件进行重新加固。
7.机械故障应急预案
在工地现场装卸货时,如果作业机械或工具出现故障,立即组织维修人员抢修,如果不具备维修条件或者无法维修,调用备用机械和工具,恢复正常作业。
8.不可抗力应急预案
在运输过程中有不可抗力的情况发生时,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条件将事件及动态通知业主,并按照业主的授权开展工作。如果基本的通讯条件不具备,则做好相关记录和钢材的保管工作,直到与业主取得联系。
六、混凝土的质量保证
为保证混凝土在运输过程中强度等级不受影响,在运输过程中搅拌筒应保持一定转速,运至浇筑地点给混凝土泵喂料前,应使搅拌筒中高速旋转,使混凝土拌台均匀后然后卸料。在运输和卸料过程中不得往搅拌简内注水。
第 16 页 高强混凝土坍落度的经时损失较普通混凝土大,因此,工中应尽量缩短运输时间,以保证混凝土拌合物有较好的工作度。对运抵现场的混凝土拌合物的性能应进行严格的测定。混凝土拌合物中的空气含量,在长时间的搅拌和运输过程中有可能增加,必要时应进行测试。
对于水灰比大干0 .35的60MPa的混凝土,空气含量每增加1%,抗压强度约损失5%I对水灰比低的高强混凝土,损失更多,如对1OOMPa左右的高强混凝土,空气含量每增加1%,强度损失可达9%。所以,在运输中要尽力避免含气量的变化。
我公司将严格遵守各项合同条款,出色完成此次运输任务。
第 17 页
渣土运输工程合同
发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 工程项目而产生的建筑渣 土需要外运,甲方将该项渣土外运承包给乙方。为了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明确双方职责,现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条款, 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一、工程地址:
新螺蛳湾
二、工程量的核定及单价:
合同签署前,由双方代表根据甲方提供有关信息,现场交换意见,经测算,暂定土方量为 立方米,运输完毕后按实际发生量结算。
土方外运(不包括装载、运输消纳、施工红线以外的职能部门的执法管理 费),按车计算,运输往返距离为 公里,每车单价为 元。如油价上涨及运输距离调整,单价则根据市场行情调整。
三、工期:
1、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施工进度计划,安排土方运输的施工顺序.
2、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延期: ①、相关职能部门因管理需要,要求停运或停止施工。 ②、甲方工程项目进展造成乙方车辆无法运输或施工。 ③、大雨等恶劣气候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 ④、经甲方代表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四、付款方式:
在合同签署生效后,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安排车辆进场作业,甲方按3个工作日为结算单位,办理该项工程款的结算手续。
五、甲方工作范围及承担责任:
1、负责协调相关一切单位的工作,办理有关土方开挖外运的一切手续,费用由甲方承担
2、在乙方进场施工前,甲方负责清理场内障碍物、场内排水、提供夜间施
工的照明设备。
3、甲方负责施工作业场地硬化和围扩。
4、现场配备专业管理人员配合乙方施工并协调工地工作。
5、工程进度将出现较大幅度凋整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6、负责解决工地周边有关事宜。
7、备足资金,按时支付乙方运输费,若甲方不按时或无故拖延支付乙方运输费超过12小时,乙方有权停工,并向甲方追讨工程费及追讨款项期间的误工费(误工费为每天每台车2000元人民币)并围堵施工现场。
8、甲方不得无故让乙方车辆撤离施工现场,也不允许其它运输车队进入施工现场工作。
六、乙方工作范围及承担的责任
1、乙方负责外运施工现场内渣土到甲方指定土场。
2、因乙方人为原因,对施工中的建筑物、可视设施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3、乙方必须配合甲方现场施工人员的合理安排,
4、乙方所有的施工机具及人员由乙方自行安排。
5、乙方在甲方要求时间内必须保证车辆保有量为 辆。
七、其它约定: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按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九、补充条款:
乙方在甲方所规定的路线运输过程中有关执法部门{城管,交警,环卫等}出现扣车现象,甲方承担全额罚款,扣车期间每车每台班{每台班以12小时,每24小时按俩个台班计算}补偿车主人民币二千元整。
如乙方未按甲方要求调动车辆(施工现场条件允许的情况)运输本工程,非甲方原因,车辆中途无故罢工、撤离,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当天所有工程款,作为乙方的合同违约金。
乙方(公章) 甲方(公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渣土运输承诺书
尊敬的 渣土运输办领导:
此致
敬礼
承诺人:
年 月 日篇2:建设工程渣土运输承诺书
建设工程渣土运输承诺书
致: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城市各类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管理,规范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防止运输渣土撒漏,维护整洁的市容和道路环境,根据《邵阳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办发[2012]17号),本工程项目特作出如下郑重承诺:
一、本项目建立以 (主体)施工单位为责任主体,负责对 工程项目的土方开挖和运输。
二、总负责单位认真落实建设工程施工场地标准
1、施工工地出入道路必须硬化,硬化长度根据场地实际情况确定,但长度不得少于30米,宽度不少于4米;
2、施工工地须修建洗车平台和洗车槽,配备洗车设备,安排清洗人员,确保净车出场;
3、建设工地必须用实体材料围墙,临主次干道工地的围墙高度不行低于2.5米,临背街小巷工地的围墙高度不得低于1.8米; 4严禁在围墙以外堆放建筑材料及渣土,中途停工的建设工地应当及时清理并将工地封闭;
5、城市道路地下管线铺设工程施工产生的渣土必须边挖边清运,保障施工沿线整洁卫生;
6、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5日内(占道施工的在3日内)及时清除施工现场堆存的渣土及其它物件。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自愿接受邵阳市建筑工程管理局的处罚。
承诺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名:
年 月 日篇3:渣土运输承诺责任书
渣土承诺书
为加强文明施工管理、提升企业形象、改善周边环境,我公司承诺在出土期间做到:
1、在工地大门外醒目处悬挂渣土管理责任牌,标明渣土责 任人及联系电话,确保电话24小时畅通。
2、渣土责任人佩戴袖章现场值守,严肃值班纪律,坚守岗 位,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确保施工车辆不带泥上路和没有扬尘污染。
3、
4、设置符合规范的冲洗设施并保证随时可以正常使用。配置至少4名专职保洁员,统一佩戴标示袖章和安全背心, 负责进出车辆冲洗和进出道口保洁工作。
5、现场大门处设置车辆冲洗提示牌,进出施工车辆必须通过 洗车槽,彻底冲洗干净由管理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驶出工地。
6、
扬尘污染。
7、洗车槽、冲洗平台、沉淀池排水沟等设施及时清淤,保证排水畅通, 干燥天气及时洒水降尘,防止施工车辆在场内行驶时造成 污水不直接排入市政管网。
8、
9、现场进出道口及时清扫,无扬尘、渣土等污染。制定扬尘及路面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在现场储备相应的应急处置设 施,在发生污染事故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处置,在最短时间内减少和消除对城市环境的影响。
承诺单位(章):
承诺人(签字):篇4:工地规范渣土运输和车辆出门清洗承诺书
工地规范渣土运输和车辆出门清洗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我公司在此以项目名称投标人的身份承诺。我公司一旦中标,承诺在本项目施工期间一定搞好环境工作,减少施工期间的渣土扬尘造成对环境的污染,降低扬尘污染带来的危害,保障人体健康,争创文明标化工地,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制一系列保障措施。
(一)、项目部要加强对本工程工地渣土运输和车辆出门清洗的管理工作,工地设置专职管理员,负责对工地渣土运输和车辆出门清洗的控制。对无视工地渣土运输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二)在建筑渣土排放工地出入口,对进入工地车辆的车容车况、相关证照开展检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车辆,不予进入工地。
(三)工地出入口必须设置防止车辆带渣土出工地的设施,所有车辆出工地前必须冲洗轮胎,工地门卫室设置扫帚,车辆装运渣土清洗机设备必须符合规定,对出门车辆进行检查,密闭运输,不得超载超限,杜绝渣土运输车辆带泥上路和抛洒滴漏现象。
(四)指挥待装车辆有序停放,保障车辆装卸作业安全,配合单位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施工现场按照要工地环境保护措施求设置硬质围挡,并按规定对围挡作美化。施工单位要加强渣土车管理,经常进行检查,防止污损,一旦发生污损,应及时安排清理和整改。
(六)检查施工工地出入口及周边道路清洁情况,及时安排人员进行保洁。
(七)积极配合管理、执法部门现场执法检查,主动介绍运输作业情况。
如违背承诺,我公司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篇5:建筑工程和渣土运输管理告知书
洪泽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建筑工程和渣土运输管理告知书
各工程建设单位和渣土运输业主:
你们从事建筑工程和渣土运输,为我县城市化、工业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你们是建设的功臣,但城市管理离不开你们配合。渣土运输车如果带泥行驶、抛撒滴漏,不仅污染街道环境,每一位市民也会觉得城市变脏了,生活环境不舒适。为构建和谐城市,打造优良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要求,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现就建筑工程和渣土运输管理告知如下:
一、规范要求
根据淮安市城管局统一要求,所有建筑工地必须按照“七不开工”标准管理,即审批手续不全不开工、围挡不符合要求不开工、硬化条件不达标不开工、清洗设施不到位不开工、保洁人员不到位不开工、不签订责任保证书不开工、相关保证金未缴纳不开工。
二、审批制度
所有单位和个人从事渣土运输之前必须到县城管局(浔河路56号)渣土科进行申请,按渣土审批程序严格办理渣土准运证,办证之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渣土运输合同(土方量有效证明);
(二)工程建设许可证资料;
(三)专业运输车证明材料(车况完整密封)。
三、责任追究
所有渣土运输车如有未经审批偷运,擅自乱倒,车辆无密封措施,抛撒滴漏、车轮带泥行驶等违法行为的,一经发现,立即查扣,依法予以停车停工整顿处理,同时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五十一条第
八、
九、十项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至5000元不等罚款。被污染路面将由环卫部门及时清扫,产生的保洁费从道路保洁保证金中扣罚。
建设项目名称:西湖新区车站小学项目
建筑渣土外运、保洁方案编制单位:
编制人:
审核人:
工程名称:西湖新区车站小学项目
建设地点:铜官区太平湖路以北,九华山路以西地块 预计总量:1万立方米 预计时间7天
一、主要通行路线
本项目渣土运输主要由西湖新区车站小学项目----乌木山道-----铜井中路---- 铜陵栖凤名城项目一地块。
二、渣土运输管理小组
组长: 【现场渣土施工总负责】 电话:
副组长: 【负责编制渣土施工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 电话:
组员: 【渣土施工现场管理,安全文明施工标识,警示标志的制作,方案执行】
三、专项措施
1、出土前,工地临街围墙、门楼、洗车槽均改造见新;工地主施工道路使用砼硬化,基坑内临时便道覆盖砖渣。
2、工地进出道口设置:渣土专用车道,设有洗车槽、沉淀池,配备两台高压水枪;
3、在主要路段(施工现场至乌木山道,铜井中路)设8名统一着装保洁人员对此路段进污染的路面进行清扫保洁;
4、在主要路段(施工现场至大学西路,时代路段)我公司配备洒水车清洗路面及洒水降尘,对污染路面第一时间清除、冲洗,确保路面常净久洁。将路面污染尽可能减到最小程度;
3、渣土出入工地设3名冲洗员、2名车身清扫员和1名检查管理员;
2 未出土时设2人负责工地内外保洁,出土时设8人负责工地场内保洁和门前三包,
5、渣土运输使用密封式运输车辆,定期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淤泥土采用晾晒、减少装载量等渣土降水、防漏措施,以最大限度减少渗漏事件的发生。
6、在运输管理上,定人、定责、定线管理,实行渣土运输双向签收制,在工地出口和弃置场各设1名管理员,发放出土调拨单和弃置回程单,防止运输车辆随意弃置;严格限制渣土外运车辆运输线路和弃置地点,防止大面积污染事件的发生。
7、在污染清理上,加大渣土运输道路的保洁频度和力度,做到每天三次冲洗和早上一次渣土清扫,确保渣土车渗漏泥浆随滴随冲、随撒随清,将路面污染尽可能减到最小程度;
8、渣土运输期间设专职沿线巡查员1名。
9、所有保洁人员均佩戴袖标,着装统一。
四、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服务承诺
1、承诺各种原因需改变垃圾运送地点时,并服从主管部门做出的安排。
2、承诺道路施工保洁工作量的增加,并服从主管部门做出的安排。
3、承诺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主管部门安排的指令性任务。
4、承诺道路清扫保洁的实际情况或主管部门的要求来完善和提高道路保洁作业的管理标准。
渣土运输申请书
由我公司承接的洲河新兰岸土石方工程,根据建设方达州市福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土石方施工时间为2018年5月14日至2018年8月14日,其工期为3个月,施工中需外运的土石方量约10万m³,在施工过程中我们严格按照:《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
4、《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
11、《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达市住建发(2017)157号文件、建筑施工“六必须、六不准、六个100%”要求、达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下发的整改通知等相关标准规定执行,并制定了扬尘治理专项施工方案。为保证按质按期完工,现进行土方开挖和外运作业需要外运渣土车月30台左右。
外运路线:由项目大门出门右转--进入临江路向洲河大桥段--上洲河大桥进入塔环路--朝阳中路到天地人和红绿灯左转--金龙大道--长天隧道--长田倒土场。
特此申请,期望请予以支持!
建设单位:达州市福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联系人:
施工单位: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2018年5月14日
渣土运输申请报告
XX渣土办:
XX村是XX市20XX年完成旧村整村拆除的城中村。目前,我村已完成土地确权以及总平面规划方案编制工作,现需办理准运证。该项目位于XX路北,XX以东,XX以南,XX以西的城中村回迁安置“133”改造用地。为尽快推进XX城中村改造进程,解决影响村集体村民回迁安置、配套设施建设问题,请贵单位为我村以上项目办理手续为盼。
特此申请。
XX
20XX年X月X日
红土运输协议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和诚信的 原则,甲乙双方就红土运输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乙方提供型号的红土运输车辆和红土拉运到甲方指定点, 红土每车不得低于方,运送甲方可使用的质量;
二、乙方服务路线: 由乙方运送点至湘潭市杨梅洲大桥甲方使用点;
三、乙方服务时间:由甲方通知进出场时间为准;
四、乙方服务价格:根据协议乙方运输车辆型号每车红土规定价格元;
每车不低于 吨,或按每吨元计价。
五、结算方式:
1、在合同签署生效后,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安排车辆进场作业,乙方完成 总工程量后的10天内付清,根据现场发放的红土票据核定工程量,办理该项工 程款的结算手续及付款事宜。
2、若乙方在运输票据中弄虚作假,一经甲方查实后,假一罚十,并从结算 总费用中扣除。
3、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途停运,否则按前期运输总量的60% 进行结算。 其他事项:
1.红土运输期间的车辆燃油费由乙方负责;
2.红土运输车辆的维修费用、司机工资由乙方负责;3.红土运输车辆在装卸红土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4.红土运输车辆在工程施工期间由乙方负责维护和保养,以保证甲方施工 工期的要求;如乙方未即时对红土运输车辆进行维护而造成甲方的工期延长 或无法施工,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乙方必须听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的工作安排,如不听从甲方 的指挥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在红土运输工程中,由乙方负责安装警示标志,且乙方车辆所造成的事 故责任,由乙方承担;
7.乙方所提供的红土运输车辆必须要有合法的手续和购买相应的保险,因此 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8.乙方车辆在运输工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政府有关部门的罚款 由乙方自行承担;
9.乙方必须保证所运送红土可以满足甲方现场施工需要的标准,如红土质量 未符合甲方施工标准,甲方有权不予计量;
10.乙方负责协调与此相关的社会关系,所有费用包含在合同单价内;11.甲方负责杨梅洲大桥场地内道路修整; 12.甲方负责指点卸运地点;
13.甲方后续施工需求大量优质红土、同质、同价的前提下,优先考虑乙方;
六、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自付款结束后自动失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宕渣运输销售协议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宕渣运输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乙方提供满载 20方 型号的渣土运输车 辆为甲方进行宕渣运输;
二、工程地点:前山村;
三、乙方服务时间:由甲方通知进出场时间为准;
四、乙方服务内容:施工现场宕渣清理外运,自己消纳;
五、单车价格:单价 肆佰 元/车;
六、结算方式:宕渣款达到壹万元时,由乙方支付甲方 10000.00元 ,及时结算,绝不拖欠宕渣款;
七、前山村所有车辆拉运宕渣,均有成樟贵负责管理。并按协议要求收缴宕渣款,交于我工区负责人朱凤田。
八、其他事项:
1、宕渣运输期间的车辆燃油费由乙方负责;
2、宕渣运输车辆的维修费用、司机工资由乙方负责;
3、宕渣运输车辆在装卸渣土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4、乙方必须听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的工作安排,如不听从甲方的指挥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在宕渣清运工程中,由乙方负责安装警示标志,且乙方车辆所造成的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
6、乙方所提供的宕渣运输车辆必须要有合法的手续和购买相应的保险,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7、乙方车辆在清运工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政府有关部门的罚款由乙方自行承担;
九、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城区渣土运输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城区渣土管理,净化城区环境,维护市容整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内的渣土运输处置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渣土是指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建设、拆迁、修缮,居民修建、装饰房屋以及园林绿化、道路铺设等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及弃土、弃料等废弃物。
第三条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县城区渣土运输的监管工作。
县住建、国土、交通、物价、质监、安监、环保、工商、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县城区渣土运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垃圾及渣土运输处置实行谁产生、谁承担运输处置责任和综合利用、统一管理、有偿服务的原则。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核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时,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提供经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审批的
— 1 — 《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处置方案》。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县城区渣土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和制止。
第二章 建筑工地管理
第六条 建筑工地应当实行封闭施工,按要求设置围栏或围墙,其高度、形式和外墙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做到牢固、安全、美观、整洁。
第七条 建筑工地出入口地面应当作硬化处理,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包括冲洗平台、冲洗设备、排水沟、沉淀池等)。冲洗设施要有专人负责,一旦污染地面应及时清洗。
第八条 建筑工地出入口应当配备专职保洁人员,建立保洁制度,保证运输车辆车轮、外车厢清洁,不带泥出门,并及时清扫出入口周边道路散落的建筑垃圾、渣土等,保持出入口及周边道路清洁。
第九条 建筑工地出入口应设置交通安全警示标识,外侧道路铺设不少于一条减速带。在大规模运输期间,应派专人在出入口指挥交通,避免运输车辆大量聚集出入口堵塞交通。
第十条 建设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渣土,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章 渣土运输管理
第十一条 需要运输处置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在办理建设施工许可前,向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报渣土运输处置情况,作渣土规范处置及保洁责任承诺,并预— 2 —
交建筑垃圾和渣土处置费用。申报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处置方案;
(三)建设工程规划及用地规划许可批准文件或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
(四)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处置合同;
(五)渣土处置场地的土地用途证明,渣土倾倒处置的相关合同;
(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渣土承运单位的相关资质文件。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接到申请后应及时核查,符合条件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核准意见。不予核准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渣土运输处置方案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渣土承运单位基本情况;
(二)渣土产生的种类、数量、地点及处置的时间、方式、场地、运输数量及运输车辆等情况;
(三)渣土处置场地的土地用途、场地平面图和运输路线图;
(四)渣土分类运输处置和综合利用回填情况;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企业在运输建筑垃圾和渣土前应持渣土运输处置许可文件、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合同、承
— 3 — 运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承运人员驾驶证等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和渣土准运证》。
《建筑垃圾和渣土准运证》实行一车一证和有效期制度,应载明运输路线、运输时间、运输方式和运输企业、弃置场所等事项。
第十四条 运输建筑垃圾和渣土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各种证件或手续齐全,将《建筑垃圾和渣土准运证》置于车辆挡风玻璃处,按规定的路线、时间运输,倾倒在核定的弃置场地,不得超载运输,不得随意倾倒;
(二)运输车辆具备密闭或覆盖装置等防扬撒、防遗漏措施,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和渣土;
(三)保持车容整洁,出场前必须作净车处理,严禁车身、车轮夹带泥土等建筑垃圾和渣土出场;
(四)车辆营运期间必须有相应的保洁人员、工具,确保运输途中不出现建筑垃圾和渣土污染。
(五)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居民或个人因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装饰装修房屋等产生零星渣土需要运输处置的,应向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报运输处置的时间、路线、车辆、场地等,办理《建筑垃圾和渣土准运证》,并按批准的时间、路线和场地运输处置。
— 4 —
第四章 渣土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将建筑工地施工及渣土运输过程中环境卫生的管理纳入施工单位的文明施工目标管理,签订建筑工地文明施工责任书。建设工程开工前,对建筑工地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不予合法《建筑垃圾和渣土准运证》。
第十七条 县公安交警大队要依法查处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运输渣土行为。
第十八条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要依法做好渣土违法运输行为的整治和监管工作。重点查处擅自运输渣土、渣土运输车辆不覆盖、不按规定路线及时间行驶、不按核定弃置场所倾倒、沿途抛撒滴漏、带泥行驶、污染道路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和渣土弃置场所,建筑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实行建筑垃圾和渣土综合利用,建设工地、规划开发用地等需要回填基坑、洼地的,必须到县城市管理行政局进行登记,由县城市管理行政局统一安排调度。
第二十条 建筑垃圾和渣土处置服务价格由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合理核定,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 5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5000元以上至5万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5000元以上至5万以下罚款。
— 6 —
第二十四条 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六条 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运输砂石、渣土和粉尘物等的车辆应当严密封闭,防止运输物沿途抛洒,并按城建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进行运输和处置。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粉尘、垃圾等。第五十九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
— 7 — 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备、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阻碍渣土运输管理相关部门执法或者暴力抗法,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渣土运输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当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8 —
江苏富道运输有限公司简介
江苏富道运输有限公司座落于山明水秀的环保之乡――宜兴高塍镇,是苏南最大的货运交易中心之一。我公司位于锡宜高速、342省道旁边,交通十分便利。
江苏富道运输有限公司创立于2010年8月,公司是一个现代化综合型货运企业。经营规模较大,总公司员工人数32人,拥有各种运输车辆56台,仓库、分拔场地面积15000平方米,年吞吐能力50万吨左右。目前在全国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近200个城市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分布在长三角及珠三角各主要城市。另有加盟网点600多家,经营范围可到达全国各主要城市,已形成一个能够覆盖全国的立体运营网络。
江苏富道运输有限公司的主要业务有:代理国际国内航空货运出港、公路货运配载、铁路快慢件、海运货代、仓储、配送于一体。其中公路货运配载业务近年来增长迅猛,占我公司业务总额的70%以上,尤其是对大厂家大客户的长期订单有着非常丰富的操作经验。其中有多家苏南地区的规模企业是我们的战略合作伙伴:如江南电缆、远东电缆等。主要广州线新庄灯管年运输量90万件还在不断增加。
江苏富道运输有限公司有着高素质的员工队伍,大专以上学历的有20名。公司有取得物流师资格证书的26名。高素质的员工是企
业进一步发展的根本,也为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打好基础。
江苏富道运输有限公司倡导实事求是的思想理念,本着以客为本、服务领先经营模式,以诚信为基础,以低廉的运输费为客户降低成本为宗旨,从而真正获得老客户的信懒,也为公司的发展壮大注入了新的活力。
服务宗旨
1、公司宗旨:安全准确、迅速及时、经济方便、热情周
2、运营方式:网络运输,全方位服务,全过程跟踪。
服务承诺:
1、提供24小时(无节假日)服务
2、对运行车辆随时进行跟踪监督,保证联络畅通
3、按合同指定地点、时间到货
4、如有货损、货差,由本公司和保险公司负责作出赔偿。
渣土承诺书
为加强文明施工管理、提升企业形象、改善周边环境,我公司承诺在出土期间做到:
1、在工地大门外醒目处悬挂渣土管理责任牌,标明渣土责 任人及联系电话,确保电话24小时畅通。
2、渣土责任人佩戴袖章现场值守,严肃值班纪律,坚守岗 位,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确保施工车辆不带泥上路和没有扬尘污染。
3、
4、设置符合规范的冲洗设施并保证随时可以正常使用。配置至少4名专职保洁员,统一佩戴标示袖章和安全背心, 负责进出车辆冲洗和进出道口保洁工作。
5、现场大门处设置车辆冲洗提示牌,进出施工车辆必须通过 洗车槽,彻底冲洗干净由管理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驶出工地。
6、
扬尘污染。
7、洗车槽、冲洗平台、沉淀池排水沟等设施及时清淤,保证排水畅通, 干燥天气及时洒水降尘,防止施工车辆在场内行驶时造成 污水不直接排入市政管网。
8、
9、现场进出道口及时清扫,无扬尘、渣土等污染。制定扬尘及路面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在现场储备相应的应急处置设 施,在发生污染事故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处置,在最短时间内减少和消除对城市环境的影响。
承诺单位(章):
承诺人(签字):
南京市渣土运输管理办法
第301号
(2014年3月21日发布,2017年10月30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维护市容市貌,规范渣土运输秩序,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渣土运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渣土,是指工程(含五小工程)建设和建(构)筑物拆除、修缮、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 渣土运输遵循统筹规划、源头管控、联合执法、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加强渣土运输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处理渣土运输处置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建立与渣土运输监管工作相适应的管理和保障机制。
— 1 —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渣土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渣土运输活动的综合监管。区、园区城市管理部门和机构负责辖区内渣土运输的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渣土处置、渣土弃置场地设置核准,对违法倾倒或者抛洒渣土污染路面的行为进行查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渣土运输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 鼓励渣土运输企业成立行业自治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和安全生产条件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安全运输专业技能培训活动。
第八条 建设部门应当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鼓励渣土资源化利用,支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采用渣土综合利用产品。
第九条 本市建立渣土运输管理监督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渣土运输违法行为、渣土运输管理和执法活动进行监督举报。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举报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邀请城市治理委员会公众委员对渣土运输管理和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 2 —
第二章
准入管理
第十条 本市实行渣土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制度。企业从事渣土运输活动,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渣土处置核准,核准后方可从事渣土运输活动。
个人、挂靠车辆不予核准渣土处置申请。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核准的渣土运输企业名录。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渣土处置核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对货物运输企业的相关规定;
(二)企业自有渣土运输车辆不少于二十辆,具有固定的停放场地和相应的驾驶人员;
(三)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培训、运营、保养和监测措施,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渣土运输企业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核准条件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渣土运输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道路运输营运证、车辆行驶证;
(二)安装限速装置、封闭裙边,转弯、倒车视频影像系统
— 3 — 或者雷达报警装置运转正常(五小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除外);
(三)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具备完整、良好的渣土分类运输设备和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
(四)按照规定喷印所属企业名称、标志、编号、反光标贴及放大号牌,车身颜色醒目且相对统一;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安全和定位装置的安装,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渣土处置需求、道路通行条件、安全运输规范、车辆技术规范,确定本市渣土运输车辆的基本车型、核载质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不符合基本车型、核载质量要求的,不得从事渣土运输活动。
五小工程渣土运输车辆核载质量不得超过1.5吨。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验车辆准入条件合格后,核发并统一安装渣土运输车辆专用铭牌。专用铭牌包括车辆号牌、所属运输企业名称、监管部门举报电话等信息。
— 4 — 渣土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擅自拆除专用铭牌。 未悬挂专用铭牌的车辆不得从事渣土运输。
第十五条 本市对渣土运输车辆实行限速行驶。城市道路和普通公路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0公里/小时,高速公路行驶速度不得超过70公里/小时。
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车辆限速装置。自2014年6月1日起,未安装限速装置的渣土运输车辆不予办理渣土准运手续。
渣土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私自拆除或者故意损坏限速装置。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验车辆安全状况、审核驾驶人员资格和交通违法记录后,核发查验合格证明(五小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除外)。
第十七条 渣土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应当取得本市驾驶证件,并具备一年以上驾驶大型车辆经历。五小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应当取得本市小型货车驾驶证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查验合格证明:
(一)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
(二)本记分周期内有十二分记录的;
— 5 —
(三)有酒驾、毒驾、肇事逃逸记录的;
(四)近五年内发生致人死亡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第十八条 渣土运输企业应当与驾驶人员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的,渣土运输企业应当在二十日内书面告知城市管理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城市管理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驾驶人员档案,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与渣土运输企业签订渣土运输行为规范合同,引导和督促渣土运输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渣土运输企业所属渣土运输车辆及其从业人员十二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年内不将其纳入建筑垃圾处置招标投标平台,并计入企业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一)不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行驶车均达到一次或者闯红灯、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计分车均达到六分的;
(二)故意破坏限速装置或者卫星定位装置达到三次的;
(三)违法雇用非法车辆或者驾驶人员运输渣土达到三次的。
第二十条 渣土运输车辆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 6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禁止在本市从事渣土运输:
(一)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第二十一条 本市建立渣土运输企业信用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运输企业延续许可、参与相关招投标活动以及对驾驶人员进行管理的重要依据。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优先选择信用评价良好的企业承接渣土运输项目。
信用评价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三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需要处置渣土的,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渣土处置许可,并按照规定缴纳处置费。
建设单位申请渣土处置许可,应当提交渣土处置方案。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工程工期、渣土运输量、道路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
— 7 — 对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不能满足运输条件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说明理由,建设单位应当修改方案。
渣土处置方案的审查标准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提交的渣土处置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名称、地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运输期限、种类、数量;
(三)污染防治措施;
(四)承运企业应当具备的资质和运力。
第二十四条 本市实行渣土运输工程招投标制度。渣土运输量超过二万立方米的,应当以招投标方式确定运输企业。中标价格不得低于市场成本价。
建设单位不得将渣土交由未经核准的渣土运输企业或者超过其自有运力的渣土运输企业承运;不得将应当招标的项目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渣土运输企业运力和中标情况,接
— 8 — 受行业和公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和承发包合同中,应当明确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渣土装载处置管理单位,支付相应的管理费用,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相关措施。
施工单位不能明确的,建设单位为施工现场渣土运输管理单位。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渣土运输处置公示牌,标明运输企业名称以及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环境保护部门等投诉电话;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保证净车出场;渣土不能在四十八小时内清运的,应当采取全覆盖等措施控制扬尘。
城市道路挖掘、市政设施抢修以及居民装饰装修作业,施工现场无法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的,应当采取其他保洁措施,保证净车出场。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渣土装载处置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建立车辆进出放行的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
(二)查验车辆查验合格证明、准运证和通行证,无证车
— 9 — 辆不得进场装载渣土;
(三)监督装载单位规范作业,装载渣土不得超高;
(四)督促车辆冲洗保洁,不洁车辆不得出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渣土运输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管理人员,配合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履行职责,并做好书面记录。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市实行渣土运输限时和禁区管理。7:00-22:00,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主城区以及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高淳区、溧水区城镇中心区域道路,禁止渣土车辆运输。扬子江大道、江山大街、幕府东路、幕府西路、栖霞大道按照指定时间行驶。
第二十九条 因城市发展、举办重大活动、实施应急处置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调整禁行时间和区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调整禁行时间和区域影响渣土运输的,建设单位应当合理延长渣土运输工期。
— 10 — 第三十条 渣土运输企业是渣土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渣土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本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责任,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渣土运输管理人员、驾驶人员等岗位责任和考核要求,并有效监督落实;
(二)制定渣土运输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有效实施;
(三)保证渣土运输安全生产投入和安全生产措施落实;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处置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 渣土运输企业在运输渣土前,应当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查验合格证明,向城市管理部门申领车辆准运证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车辆通行证。通行证应当载明建设工程名称及地点、运输车辆牌号、运输路线、运输时间、弃置场地。
未办理准运证和通行证的车辆不得运输渣土。
城市管理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集中办证窗口,方便渣土运输企业办理准运证、通行证。
第三十二条 渣土运输车辆应当保持牌照及放大号牌清晰
— 11 — 完整,随车携带准运证、通行证、查验合格证明。五小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准运证、通行证。
渣土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内部监控系统,配备专人监督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发现卫星定位装置损坏的,应当立即停止运输并及时修复。不得故意损坏车辆卫星定位装置。
第五章
弃置场地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本市建设活动需要,编制渣土弃置场地建设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制专项规划应当经由法定程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经批准的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渣土弃置场地建设工作。区人民政府按照专项规划组织本辖区渣土弃置场地建设。
本市实行渣土有偿处置制度,加快国有渣土弃置场地建设。处置收益用于渣土弃置场地的建设和管理。
— 12 — 第三十五条 设置渣土弃置场地的,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设置许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渣土弃置场地。
回填工程基坑、洼地等需要受纳渣土的,受纳单位应当到城市管理部门申报登记。
第三十六条 渣土弃置场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实施场内道路硬化,设置清洗设施,配置管理人员和保洁人员,查验进场车辆的查验合格证明、准运证、通行证,建立日作业台账。
渣土弃置场地经营者不得受纳许可规定以外的渣土,不得允许无查验合格证明、准运证、通行证的车辆进场卸载渣土。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未经核准的弃置场地卸载渣土。
建设单位、土地权属单位应当加强对工地、自有场地的监管,因管理不善造成乱倒渣土违法行为的,建设单位、产权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区和园
— 13 — 区等施工现场监管部门(以下称施工现场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施工现场渣土装载处置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依法对渣土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实行综合监管,将渣土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纳入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运营车辆和运营驾驶人员货运市场准入的监督管理,对渣土运输车辆在公路上超限运输和污染损坏公路的行为进行查处。
监察机关负责渣土运输管理和执法活动中不履行法定职责和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
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渣土运输行政执法监督和执法证件管理。 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价格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履行渣土运输管理相关职责。
第三十九条 城市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建设规模、道路通行情况和环境保护要求,合理安排调节渣土运输量。
第四十条 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和
— 14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渣土运输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卫星定位监测、建设工程施工、渣土处置、运输车辆通行、渣土运输违法行为查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等信息共享。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建立渣土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监测系统,对车辆行驶时间、路线、速度进行实时监控。
下列信息应当定期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一)建设工程渣土的种类和数量;
(二)施工许可、渣土处置核准;
(三)渣土运输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车辆号牌及运输路线和时间;
(四)渣土运输违法行为的查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第四十一条 本市实行渣土运输执法层级管辖、属地为主、联合执法制度。
市相关部门负责对区和园区渣土运输执法的指导和监督,对跨区域、重大复杂、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进行直接查处。区
— 15 — 人民政府和园区管理机构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负责统筹组织实施本辖区渣土运输的管理和执法。
第四十二条 下列执法事项实行联合执法:
(一)施工现场渣土装载执法。由施工现场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城市管理、环境保护部门,对渣土超高装载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渣土运输道路交通执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城市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治安巡逻机构,对运输车辆道路交通违法、抛洒污染路面、随意倾倒、无合法证件车辆运输渣土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渣土运输扬尘污染执法。由环境保护部门牵头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对渣土装载、运输、弃置过程中产生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四)渣土弃置场地执法。由城市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公安机关,对违反许可条件收纳渣土、私设渣土弃置场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予取缔。
联合执法牵头部门承担组织责任,负责制定联合执法行动方案,明确协同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案件办理期限,协调
— 16 — 执法问题的处理,统一发布执法信息,督促和检查协同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协同部门和单位承担配合责任,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实施行政管理、作出行政决定。
第四十三条 联合执法牵头部门应当会同协同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投诉举报处理和移送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工作考核制度,并建立联合执法队伍。
联合执法相关部门对执法事项有争议的,由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协调处理。
第四十四条 联合执法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和机动巡查,对国家、省、市重点工程,旧城改造工程,居民密集、人流密集区域和校园周边,渣土运输车辆集中通行区域,事故易发和隐患突出区域,实施重点监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将渣土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的企业运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万元
— 17 — 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渣土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的企业运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施工单位予以警告。
第四十七条 渣土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吊销渣土处置核准并予公布:
(一)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以下死亡负主要以上责任或者致三人以上死亡负同等或者同等以上责任的;
(二)伪造或者涂改渣土处置核准证件的;
(三)出借渣土承运证件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参与招投标的;
(四)承接未经渣土处置核准的渣土运输项目,擅自运输渣土的;
(五)在规定场地之外倾倒渣土的;
(六)在运输中不配合执法人员检查和管理,有暴力抗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城市管理部门作出吊销渣土处置核准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城市管理部
— 18 — 门应当组织听证。
吊销处置核准听证期间,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准运证件。 城市管理部门吊销渣土处置核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渣土运输专用铭牌和查验合格证明。
第四十八条 渣土运输车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中止车辆运行:
(一)建设单位无渣土处置许可擅自运输渣土的;
(二)个人或者未经核准的企业运输渣土的;
(三)渣土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密闭方式运输,在规定场地之外倾倒渣土的;
(四)渣土运输车辆污染路面的。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中止车辆运行的,应当当场出具中止运行凭证,注明车辆停放地点,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当事人接受处理完毕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放行车辆,不得私自处罚和提前放行;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车辆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置。
第四十九条 渣土运输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
— 19 —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于七日内收回相应的查验合格证明:
(一)闯红灯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速度运输渣土的;
(三)私自拆除、损坏限速装置、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发现损坏后不停止运输并及时修复的;
(四)发生致人伤亡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第五十条 装载单位在施工现场超高装载的,由施工现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每车二千元罚款。
施工现场渣土运输管理单位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职责的,由施工现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一)建设单位未经许可处置渣土的,责令补办许可,补缴处置费,并处以罚款:处置量二万立方米以下的,处以三万元罚款;二万立方米以上二十万立方米以下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十万立方米以上六十万立方米以下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六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处
— 20 — 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渣土运输企业将渣土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企业运输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企业从事渣土运输的,对个人处以五千元罚款,对企业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渣土运输车辆未随车携带准运证件的,对驾驶人员处以二百元罚款。
(五)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渣土弃置场地的,依法取缔,并处以罚款:受土量二十万立方米以下的,处以十万元罚款;二十万立方米以上五十万立方米以下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五十万立方米以上一百万立方米以下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百万立方米以上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渣土弃置场地经营者受纳许可规定以外的渣土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
(一)渣土运输车辆不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和安全装置,或
— 21 — 者发现损坏后不停止运输并及时修复的,责令改正,并对渣土运输企业处以三千元罚款;私自拆除或者故意损坏限速装置、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安全装置的,责令渣土运输企业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渣土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会同安全生产专项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企业停业整顿。
渣土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 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明确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处罚标准和幅度并予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五条 渣土运输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
— 22 — 正,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投资入股渣土运输企业、渣土弃置场地或者购买车辆挂靠渣土运输企业的;
(二)违法核准许可或者颁发证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利用职权要求企业购买指定产品、服务的;
(四)对违法行为不查处或者查处不力,执法裁量显失公平、公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接到投诉举报不及时核查并依法处理的;
(六)在联合执法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渣土运输车辆交通肇事逃逸或者不积极救助导致损害后果扩大的,明知车辆关键部件失灵仍然驾驶的,驾驶无牌或者套牌车辆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从重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五小工程,指小规模装修、拆除、平场、挖占、修
— 23 — 补等渣土运输量小、其他渣土运输车辆不具备作业条件的工程。
(二)园区,指由市、区人民政府派出或者指定机构管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功能区。
第五十八条 市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五小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1995年4月18日颁布的《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 24 —
南京市渣土运输管理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01号
《南京市渣土运输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15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缪瑞林 2014年3月14日
南京市渣土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维护市容市貌,规范渣土运输秩序,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渣土运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渣土运输车辆从事渣土运输以及其他运输活动及空载等状态下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渣土,是指工程(含五小工程)建设和建(构)筑物拆除、修缮、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 渣土运输遵循统筹规划、源头管控、联合执法、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加强渣土运输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处理渣土运输处置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建立与渣土运输监管工作相适应的管理和保障机制。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渣土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渣土运输活动的综合监管。区、园区城市管理部门和机构负责辖区内渣土运输的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渣土处置、渣土弃置场地设置核准,对违法倾倒或者抛洒渣土污染路面的行为进行查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渣土运输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 鼓励渣土运输企业成立行业自治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和安全生产条件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安全运输专业技能培训活动。
第八条 鼓励渣土资源化综合利用,支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采用渣土综合利用产品。 第九条 本市实行渣土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抵押金用于事故抢险和善后处理;抵押金存缴不足时,应当及时补足。
第十条 本市建立渣土运输管理监督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渣土运输违法行为、渣土运输管理和执法活动进行监督举报。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举报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邀请城市治理委员会公众委员对渣土运输管理和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章 准入管理 第十一条 本市实行渣土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制度。企业从事渣土运输活动,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渣土处置核准,核准后方可从事渣土运输活动。
个人、挂靠车辆不予核准渣土处置申请。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核准的渣土运输企业名录。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渣土处置核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对货物运输企业的相关规定;
(二)企业自有渣土运输车辆不少于二十辆,具有固定的停放场地和相应的驾驶人员;
(三)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培训、运营、保养和监测措施,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渣土运输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道路运输营运证、车辆行驶证;
(二)安装限速装置、封闭裙边,转弯、倒车视频影像系统或者雷达报警装置运转正常(五小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除外);
(三)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具备完整、良好的渣土分类运输设备和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
(四)按照规定喷印所属企业名称、标志、编号、反光标贴及放大号牌,车身颜色醒目且相对统一;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安全和定位装置的安装,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渣土处置需求、道路通行条件、安全运输规范、车辆技术规范,确定本市渣土运输车辆的基本车型、核载质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不符合基本车型、核载质量要求的,不得从事渣土运输活动。
五小工程渣土运输车辆核载质量不得超过1.5吨。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验车辆准入条件合格后,核发并统一安装渣土运输车辆专用铭牌。专用铭牌包括车辆号牌、所属运输企业名称、监管部门举报电话等信息。
渣土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擅自拆除专用铭牌。 未悬挂专用铭牌的车辆不得从事渣土运输。
第十六条 本市对渣土运输车辆实行限速行驶。城市道路和普通公路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0公里/小时,高速公路行驶速度不得超过70公里/小时。
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车辆限速装置。自2014年6月1日起,未安装限速装置的渣土运输车辆不予办理渣土准运手续。
渣土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私自拆除或者故意损坏限速装置。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验车辆安全状况、审核驾驶人员资格和交通违法记录后,核发安全证(五小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除外)。
第十八条 渣土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应当取得本市驾驶证件,并具备一年以上驾驶大型车辆经历。五小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应当取得本市小型货车驾驶证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安全证:
(一)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
(二)本记分周期内有十二分记录的;
(三)有酒驾、毒驾、肇事逃逸记录的;
(四)近五年内发生致人死亡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第十九条 渣土运输企业应当与驾驶人员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的,渣土运输企业应当在二十日内书面告知城市管理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城市管理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驾驶人员档案,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本市建立渣土运输企业市场退出机制。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与渣土运输企业签订渣土运输行为规范合同,渣土运输企业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承诺:所属渣土运输车辆及其从业人员十二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退出本市渣土运输市场:
(一)不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行驶车均达到一次或者闯红灯、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计分车均达到六分的;
(二)故意破坏限速装置或者卫星定位装置达到三次的;
(三)违法雇用非法车辆或者驾驶人员运输渣土达到三次的。渣土运输企业发生前款规定退出渣土运输市场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收回渣土运输专用铭牌和相关证件。
第二十一条 本市建立渣土运输车辆驾驶人员退出机制。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身禁止在本市从事渣土运输:
(一)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
(二)酒驾、毒驾、肇事逃逸的;
(三)受到其他刑事处罚的;
(四)按照本办法规定被三次收回安全证的。
第二十二条 本市建立渣土运输企业信用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运输企业延续许可、参与相关招投标活动以及对驾驶人员进行管理的重要依据。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优先选择信用评价良好的企业承接渣土运输项目。
信用评价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三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需要处置渣土的,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渣土处置许可,并按照规定缴纳处置费。
建设单位申请渣土处置许可,应当提交渣土处置方案。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工程工期、渣土运输量、道路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对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不能满足运输条件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说明理由,建设单位应当修改方案。
渣土处置方案的审查标准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提交的渣土处置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名称、地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运输期限、种类、数量;
(三)污染防治措施;
(四)承运企业应当具备的资质和运力。
第二十五条 本市实行渣土运输工程招投标制度。渣土运输量超过二万立方米的,应当以招投标方式确定运输企业。中标价格不得低于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政府指导价。
建设单位不得将渣土交由未经核准的渣土运输企业或者超过其自有运力的渣土运输企业承运;不得将应当招标的项目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渣土运输企业运力和中标情况,接受行业和公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和承发包合同中,应当明确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渣土装载处置管理单位,支付相应的管理费用,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相关措施。
施工单位不能明确的,建设单位为施工现场渣土运输管理单位。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渣土运输处置公示牌,标明运输企业名称以及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环境保护部门等投诉电话;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保证净车出场;渣土不能在四十八小时内清运的,应当采取全覆盖等措施控制扬尘。
城市道路挖掘、市政设施抢修以及居民装饰装修作业,施工现场无法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的,应当采取其他保洁措施,保证净车出场。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渣土装载处置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建立车辆进出放行的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
(二)查验车辆安全证、准运证和通行证,无证车辆不得进场装载渣土;
(三)监督装载单位规范作业,装载渣土不得超高;
(四)督促车辆冲洗保洁,不洁车辆不得出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渣土运输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管理人员,配合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履行职责,并做好书面记录。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市实行渣土运输限时和禁区管理。7∶00-22∶00,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主城区以及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高淳区、溧水区城镇中心区域道路,禁止渣土车辆运输。扬子江大道、江山大街、幕府东路、幕府西路、栖霞大道按照指定时间行驶。
第三十条 因城市发展、举办重大活动、实施应急处置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调整禁行时间和区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调整禁行时间和区域影响渣土运输的,建设单位应当合理延长渣土运输工期。 第三十一条 渣土运输企业是渣土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渣土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本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责任,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渣土运输管理人员、驾驶人员等岗位责任和考核要求,并有效监督落实;
(二)制定渣土运输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有效实施;
(三)保证渣土运输安全生产投入和安全生产措施落实;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处置并报告有关部门。第三十二条 渣土运输企业在运输渣土前,应当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安全证,向城市管理部门申领车辆准运证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车辆通行证。通行证应当载明建设工程名称及地点、运输车辆牌号、运输路线、运输时间、弃置场地。
未办理准运证和通行证的车辆不得运输渣土。
城市管理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集中办证窗口,方便渣土运输企业办理准运证、通行证。
第三十三条 本市实行渣土集中运输。渣土运输企业应当设立引导员,配置安装警示装置的引导车。渣土运输车辆应当跟随引导车行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引导员承担渣土运输安全责任,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车辆编队,维持队形和秩序;
(二)组织车辆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速度行驶;
(三)组织车辆在规定地点装卸渣土;
(四)督促车辆遵守交通规则,发生交通事故及时处置并报告。五小工程渣土运输企业可以根据渣土运量选择是否集中运输和配置引导车引导。 第三十四条 渣土运输车辆应当保持牌照及放大号牌清晰完整,随车携带准运证、通行证、安全证。五小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准运证、通行证。
渣土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内部监控系统,配备专人监督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发现卫星定位装置损坏的,应当立即停止运输并及时修复。不得故意损坏车辆卫星定位装置。
第五章 弃置场地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本市建设活动需要,编制渣土弃置场地建设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制专项规划应当经由法定程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经批准的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渣土弃置场地建设工作。区人民政府按照专项规划组织本辖区渣土弃置场地建设。
本市实行渣土有偿处置制度,加快国有渣土弃置场地建设。处置收益用于渣土弃置场地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设置渣土弃置场地的,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设置许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渣土弃置场地。
回填工程基坑、洼地等需要受纳渣土的,受纳单位应当到城市管理部门申报登记。 第三十八条 渣土弃置场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实施场内道路硬化,设置清洗设施,配置管理人员和保洁人员,查验进场车辆的安全证、准运证、通行证,建立日作业台账。
渣土弃置场地经营者不得受纳许可规定以外的渣土,不得允许无安全证、准运证、通行证的车辆进场卸载渣土。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未经核准的弃置场地卸载渣土。
建设单位、土地权属单位应当加强对工地、自有场地的监管,因管理不善造成乱倒渣土违法行为的,建设单位、产权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区和园区等施工现场监管部门(以下称施工现场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施工现场渣土装载处置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依法对渣土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实行综合监管,将渣土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纳入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运营车辆和运营驾驶人员货运市场准入的监督管理,对渣土运输车辆在公路上超限运输和污染损坏公路的行为进行查处。
监察机关负责渣土运输管理和执法活动中不履行法定职责和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 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渣土运输行政执法监督和执法证件管理。
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价格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履行渣土运输管理相关职责。 第四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建设规模、道路通行情况和环境保护要求,合理安排调节渣土运输量。
第四十二条 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渣土运输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卫星定位监测、建设工程施工、渣土处置、运输车辆通行、渣土运输违法行为查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等信息共享。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建立渣土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监测系统,对车辆行驶时间、路线、速度进行实时监控。
下列信息应当定期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一)建设工程渣土的种类和数量;
(二)施工许可、渣土处置核准;
(三)渣土运输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车辆号牌及运输路线和时间;
(四)渣土运输违法行为的查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三条 本市实行渣土运输执法层级管辖、属地为主、联合执法制度。
市相关部门负责对区和园区渣土运输执法的指导和监督,对跨区域、重大复杂、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进行直接查处。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理机构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负责统筹组织实施本辖区渣土运输的管理和执法。
第四十四条 下列执法事项实行联合执法:
(一)施工现场渣土装载执法。由施工现场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城市管理、环境保护部门,对渣土超高装载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渣土运输道路交通执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城市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治安巡逻机构,对运输车辆道路交通违法、抛洒污染路面、随意倾倒、无合法证件车辆运输渣土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渣土运输扬尘污染执法。由环境保护部门牵头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对渣土装载、运输、弃置过程中产生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四)渣土弃置场地执法。由城市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公安机关,对违反许可条件收纳渣土、私设渣土弃置场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予取缔。
联合执法牵头部门承担组织责任,负责制定联合执法行动方案,明确协同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案件办理期限,协调执法问题的处理,统一发布执法信息,督促和检查协同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协同部门和单位承担配合责任,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实施行政管理、作出行政决定。
第四十五条 联合执法牵头部门应当会同协同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投诉举报处理和移送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工作考核制度,并建立联合执法队伍。
联合执法相关部门对执法事项有争议的,由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协调处理。
第四十六条 联合执法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和机动巡查,对国家、省、市重点工程,旧城改造工程,居民密集、人流密集区域和校园周边,渣土运输车辆集中通行区域,事故易发和隐患突出区域,实施重点监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将渣土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的企业运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渣土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的企业运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施工单位予以警告。
第四十九条 渣土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收回渣土处置核准并予公布,三个月内不予重新办理:
(一)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主要以上责任的;
(二)使用未经核准车辆或者挂靠车辆运输渣土的;
(三)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运输渣土的;
(四)运输车辆沿途抛洒污染路面一百米以上的;
(五)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进行装载作业或者不进行冲洗的。
第五十条 渣土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吊销渣土处置核准并予公布:
(一)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以下死亡负主要以上责任或者致三人以上死亡负同等或者同等以上责任的;
(二)伪造或者涂改渣土处置核准证件的;
(三)出借渣土承运证件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参与招投标的;
(四)承接未经渣土处置核准的渣土运输项目,擅自运输渣土的;
(五)在规定场地之外倾倒渣土的;
(六)在运输中不配合执法人员检查和管理,有暴力抗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城市管理部门作出吊销渣土处置核准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吊销处置核准听证期间,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准运证件。 城市管理部门吊销渣土处置核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渣土运输专用铭牌和安全证。
第五十一条 渣土运输车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中止车辆运行:
(一)建设单位无渣土处置许可擅自运输渣土的;
(二)个人或者未经核准的企业运输渣土的;
(三)渣土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密闭方式运输,在规定场地之外倾倒渣土的;
(四)渣土运输车辆污染路面的。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中止车辆运行的,应当当场出具中止运行凭证,注明车辆停放地点,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当事人接受处理完毕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放行车辆,不得私自处罚和提前放行;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车辆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置。
第五十二条 渣土运输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安全证,首次发生的六个月内不予重新办理,再次发生的一年内不予重新办理,第三次发生的终身不予重新办理。
(一)闯红灯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速度运输渣土的;
(三)私自拆除、损坏限速装置、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发现损坏后不停止运输并及时修复的;
(四)发生致人伤亡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第五十三条 装载单位在施工现场超高装载的,由施工现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每车二千元罚款。
施工现场渣土运输管理单位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职责的,由施工现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一)建设单位未经许可处置渣土的,责令补办许可,补缴处置费,并处以罚款:处置量二万立方米以下的,处以三万元罚款;二万立方米以上二十万立方米以下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十万立方米以上六十万立方米以下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六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渣土运输企业将渣土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企业运输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企业从事渣土运输的,对个人处以五千元罚款,对企业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渣土运输引导员未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对渣土运输企业处以五千元罚款。
(五)渣土运输车辆未随车携带准运证件的,对驾驶人员处以二百元罚款。
(六)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渣土弃置场地的,依法取缔,并处以罚款:受土量二十万立方米以下的,处以十万元罚款;二十万立方米以上五十万立方米以下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五十万立方米以上一百万立方米以下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百万立方米以上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七)渣土弃置场地经营者受纳许可规定以外的渣土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
(一)渣土运输车辆不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和安全装置,或者发现损坏后不停止运输并及时修复的,责令改正,并对渣土运输企业处以三千元罚款;私自拆除或者故意损坏限速装置、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安全装置的,责令渣土运输企业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渣土运输企业不使用安全证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六条 渣土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会同安全生产专项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企业停业整顿。
渣土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明确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处罚标准和幅度并予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八条 渣土运输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投资入股渣土运输企业、渣土弃置场地或者购买车辆挂靠渣土运输企业的;
(二)违法核准许可或者颁发证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利用职权要求企业购买指定产品、服务的;
(四)对违法行为不查处或者查处不力,执法裁量显失公平、公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接到投诉举报不及时核查并依法处理的;
(六)在联合执法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九条 渣土运输车辆交通肇事逃逸或者不积极救助导致损害后果扩大的,明知车辆关键部件失灵仍然驾驶的,驾驶无牌或者套牌车辆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从重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五小工程,指小规模装修、拆除、平场、挖占、修补等渣土运输量小、其他渣土运输车辆不具备作业条件的工程。
(二)园区,指由市、区人民政府派出或者指定机构管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功能区。
第六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五小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1995年4月18日颁布的《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渣土运输工程合同书
发包人(全程):南京市人民中学(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南京筑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渣土运输工程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南京市人民中学校园改造工程
工程地点:中山路178号
工程内容: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按甲方提供设计图纸施工(详见渣土运输工程施工图)
三、工程施工方式、合同总价、包含的内容及要求
(一)按照本工程的规定,本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进行。
(二)合同总价为:大写人民币约叁拾柒万元整(小写:约37万元,此价为暂定价,按实结算)。
(三)乙方包干单价范围内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本工程土方外运、回填总工程量,经双方计算确认土方数量:4626 立方包干单价:80元/m3(含土方运至场外卸土区的场地平整费和税费,卸土区又乙方负责。如现场有支护桩挖土加收6元/m3渣土费用由甲方支付,次单价不含税)
四、工期
(一)根据国家工期定额和使用需要,商定总工期如下:
合同总工期为七天,按甲乙要求进场当天为开工日期。
五、标准质量
1、工程质量必须符合设计图纸(含变更设计)的技术要求。
2、乙方应按国家规定的施工规范、规程和质量标准施工,工程质量必须符合验收要求。
3、乙方在施工中必须无条件接受甲方委派的现场施工人员的质量监督和管理。
六、组成合同文件
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3、图纸
4、工程核定单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盘水市渣土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维护市容市貌,规范渣土运输秩序,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六盘水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渣土运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渣土运输车辆从事渣土运输以及其他运输活动及空载等状态下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渣土,是指工程(含五小工程)建设和建(构)筑物拆除、修缮、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 渣土运输遵循统筹规划、源头管控、联合执法、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加强渣土运输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处理渣土运输处置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建立与渣土运输监管工作相适应的管理和保障机制。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渣土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渣土运输活动的综合监管。县(特区、区、开发区)城市管理部门和机构负责辖区内渣土运输的具体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渣土处置、渣土弃置场地设置核准,对违法倾倒或者抛洒渣土污染路面的行为进行查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渣土运输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
公安、住建、环保等部门负责有关渣土运输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鼓励渣土运输行业成立行业自治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和安全生产条件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安全运输专业技能培训活动。
第八条 鼓励渣土资源化综合利用,支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采用渣土综合利用产品。
第九条 本市实行渣土运输企业(或个人)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抵押金用于事故抢险和善后处理;抵押金存缴不足时,应当及时补足。
第十条 本市建立渣土运输管理监督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渣土运输违法行为、渣土运输管理和执法活动进行监督举报。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并对举报情况查证核实。
第二章 准入管理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渣土处置前,须携带相关证件、渣土处置方案等有关材料,到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渣土处置手续。城市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和弃置费,并发给准运证(准运证应当载明建设工程名称及地点、运输车辆牌号、运输路线、运输时间、弃置场地)。
第十二条 本市实行渣土运输企业(或个人)市场准入制度,企业(或个人)从事渣土运输活动,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承运许可,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经核准获得承运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渣土运输活动。
第十三条 渣土运输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道路运输营运证、车辆行驶证;
(二)按照规定喷印所属企业名称、标志、编号、反光标贴及放大号牌,车身颜色醒目且相对统一;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渣土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应当取得本市驾驶证件,并具备一年以上驾驶大型车辆经历。五小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应当取得本市小型货车驾驶证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承运资质证书:
(一)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
(二)本记分周期内有十二分记录的;
(三)有酒驾、毒驾、肇事逃逸记录的;
(四)近五年内发生致人死亡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第十五条 渣土运输企业(或个人)应当在二十日内书面告知城市管理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本市建立渣土运输企业(或个人)市场退出机制。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与渣土运输企业(或个人)签订渣土运输行为规范合同,渣土运输企业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承诺:所属渣土运输车辆及其从业人员十二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退出本市渣土运输市场:
(一)闯红灯、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计分车均达到六分的;
(三)违法雇用非法车辆或者驾驶人员运输渣土达到三次的。
渣土运输企业(或个人)发生前款规定退出渣土运输市场情形的,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后收回渣土运输承运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本市建立渣土运输车辆驾驶人员退出机制。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在本市从事渣土运输:
(一)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
(二)酒驾、毒驾、肇事逃逸的;
(三)受到其他刑事处罚的;
(四)按照本办法规定被三次收回承运资质证书的。第三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需要处置渣土的,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渣土处置许可,并按照规定缴纳处置费。
建设单位申请渣土处置许可,应当提交渣土处置方案。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工程工期、渣土运输量、道路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对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准运证;不能满足运输条件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或个人)说明理由,建设单位应当修改方案。
渣土处置方案的审查标准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提交的渣土处置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名称、地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运输期限、种类、数量;
(三)污染防治措施;
(四)承运企业(或个人)应当具备的资质和运力。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渣土运输处置公示牌,标明运输企业名称以及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环境保护部门等投诉电话;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保证净车出场;渣土不能在四十八小时内清运的,应当采取全覆盖等措施控制扬尘。
城市道路挖掘、市政设施抢修以及居民装饰装修作业,施工现场无法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的,应当采取其他保洁措施,保证净车出场。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渣土装载处置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建立车辆进出放行的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
(二)查验车辆准运证和承运资质证书,无证车辆不得进场装载渣土;
(三)监督装载单位规范作业,装载渣土不得超高;
(四)督促车辆冲洗保洁,不洁车辆不得出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二十二条 渣土运输企业(或个人)是渣土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渣土运输企业(或个人)负责承担安全生产主要责任,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渣土运输安全生产投入和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处置并报告有关部门。第二十三条 渣土运输车辆应随车携带承运手续和委托方申办的准运证,各类渣土运输车辆应当接受城市管理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和交通等部门的检查。准运证、承运资质证书均不得出借、转让、涂改、伪造。
渣土运输企业(或个人)未办理渣土承运手续和委托方未办理准运证的,不得运输渣土。 第五章 弃置场地管理
第二十四条 设置渣土弃置场地的,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设置许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渣土弃置场地。
回填工程基坑、洼地等需要受纳渣土的,受纳单位应当到城市管理部门申报登记。
第二十五条 渣土弃置场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实施场内道路硬化,设置清洗设施,配置管理人员和保洁人员,查验进场车辆的准运证、承运资质证书,建立日作业台账。
渣土弃置场地经营者不得受纳许可规定以外的渣土,不得允许无准运证、承运资质证书的车辆进场卸载渣土。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未经核准的弃置场地卸载渣土。
建设单位、土地权属单位应当加强对工地、自有场地的监管,因管理不善造成乱倒渣土违法行为的,建设单位、产权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县)区政府等施工现场监管部门(以下称施工现场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施工现场渣土装载处置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运营车辆和运营驾驶人员货运市场准入的监督管理,对渣土运输车辆在公路上超限运输和污染损坏公路的行为进行查处。
监察机关负责渣土运输管理和执法活动中不履行法定职责和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
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渣土运输行政执法监督和执法证件管理。
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价格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履行渣土运输管理相关职责。
第二十八条 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渣土运输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工程施工、渣土处置、运输车辆通行、渣土运输违法行为查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等信息共享。
下列信息应当定期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一)施工许可、渣土处置核准;
(二)渣土运输违法行为的查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九条 本市实行渣土运输执法层级管辖、属地为主、联合执法制度。
市相关部门负责对区和园区渣土运输执法的指导和监督,对跨区域、重大复杂、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进行直接查处。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理机构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负责统筹组织实施本辖区渣土运输的管理和执法。
第三十条 下列执法事项实行联合执法:
(一)施工现场渣土装载执法。由施工现场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城市管理、环境保护部门,对渣土超高装载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渣土运输道路交通执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城市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治安巡逻机构,对运输车辆道路交通违法、抛洒污染路面、随意倾倒、无合法证件车辆运输渣土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渣土运输扬尘污染执法。由环境保护部门牵头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对渣土装载、运输、弃置过程中产生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四)渣土弃置场地执法。由城市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公安机关,对违反许可条件收纳渣土、私设渣土弃置场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予取缔。
联合执法相关部门对执法事项有争议的,由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协调处理。
第三十一条 联合执法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和机动巡查,对国家、省、市重点工程,旧城改造工程,居民密集、人流密集区域和校园周边,渣土运输车辆集中通行区域,事故易发和隐患突出区域,实施重点监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渣土运输企业(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收回承运资质证书并予公布,三个月内不予重新办理:
(一)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主要以上责任的;
(二)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运输渣土的;
(三)运输车辆沿途抛洒污染路面一百米以上的;
(四)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进行装载作业或者不进行冲洗的。
第三十四条 渣土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吊销承运资质证书并予公布:
(一)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以下死亡负主要以上责任或者致三人以上死亡负同等或者同等以上责任的;
(二)伪造或者涂改渣土承运证件的;
(三)出借渣土承运证件并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进行渣土运输的;
(四)承接未经渣土处置核准的渣土运输项目,擅自运输渣土的;
(五)在规定场地之外倾倒渣土的;
(六)在运输中不配合执法人员检查和管理,有暴力抗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城市管理部门作出吊销承运资质证书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吊销承运资质证书听证期间,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收回承运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 渣土运输车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中止车辆运行:
(一)建设单位无渣土处置许可擅自运输渣土的;
(二)渣土运输企业(或个人)无渣土承运许可的;
(三)渣土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密闭方式运输,在规定场地之外倾倒渣土的;
(四)渣土运输车辆污染路面的。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中止车辆运行的,应当当场出具中止运行凭证,注明车辆停放地点,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当事人接受处理完毕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放行车辆,不得私自处罚和提前放行;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车辆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置。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建设单位未经许可处置渣土的,责令补办许可,补缴处置费,并处以罚款:处置量二万立方米以下的,处以三万元罚款;二万立方米以上二十万立方米以下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十万立方米以上六十万立方米以下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六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设立弃置场地受纳渣土的,责令其撤除,并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办渣土处置手续担自弃置渣土或者未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的,责令其立即清除,并按每卡车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运输渣土未办理准运证或者承运渣土未办理承运手续的,责令其立即停运,并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运输渣土沿途撒漏污染环境的,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元以下的罚款;
(五)出借、转让、涂改、伪造准运证或者承运手续的,每证处以200元罚款;
(六)未随车携带准运证或者承运手续的,每车处以 100元的罚款。对前款违法行为的处罚,对非经营活动的,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三十七条 罚款必须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罚款收入按规定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渣土处置管理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公正执法。渣土运输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投资入股渣土运输企业、渣土弃置场地或者购买车辆挂靠渣土运输企业的;
(二)违法核准许可或者颁发证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利用职权要求企业购买指定产品、服务的;
(四)对违法行为不查处或者查处不力,执法裁量显失公平、公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接到投诉举报不及时核查并依法处理的;
(六)在联合执法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渣土运输车辆交通肇事逃逸或者不积极救助导致损害后果扩大的,明知车辆关键部件失灵仍然驾驶的,驾驶无牌或者套牌车辆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从重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五小工程,指小规模装修、拆除、平场、挖占、修补等渣土运输量小、其他渣土运输车辆不具备作业条件的工程。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建筑渣土运输合同
发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 项目)而产生的建筑渣土需要外运,甲方将该项渣土外运承包给乙方。为了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明确双方职责,现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条款,
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一、工程地址:
二、工程量的核定及单价: 元/吨
合同签署前,由双方代表根据甲方提供有关施工图纸,经测算,暂定渣土量为 吨,运输完毕后按实际发生量结算。
土方外运(包括装载、运输消纳、施工红线以外的职能部门的执法管理费),按吨计算,每吨单价为 元。
三、工期:
1、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施工进度计划,安排土方运输的施工顺序,工期按甲方施工进度确定。
2、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应延期:
①、相关职能部门因管理需要,要求停运或停止施工。
②、甲方工程项目进展造成乙方车辆无法运输或施工。
③、大雨等恶劣气候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
④、经甲方代表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四、付款方式:
1、在合同签署生效后,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安排车辆进场作业,乙方完成总工程量后的一个月内,办理该项工程款的结算手续。
2、工程完工,甲方和乙方根据现场发放的渣土票核定工程量,按有关约定在30天内办理结算。
五、甲方工作范围及承担责任:
1、及时向乙方交付有关施工图纸的施工组织设计,协助乙方考察现场。
2、在乙方进场施工前,甲方负责清理场内障碍物、场内排水、提供夜间施工的照明设备。
3、甲方负责施工作业场地硬化和围扩。
4、现场配备专业管理人员配合乙方施工并协调工地工作。
5、工程进度将出现较大幅度凋整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6、负责解决工地周边有关事宜。
六、乙方工作范围及承担的责任
1、外运消纳场由乙方自理。
2、办理有关土方方开挖外运的一切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3、因乙方人为原因,对施工中的建筑物、可视设施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4、因车辆滴、撒、漏而影响环境卫生、现场文明和车辆运输安全等问题所发生的一切纠纷,自行解决,并承担因纠纷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5、乙方必须配合甲方现场施工人员的合理安排。
6、乙方所提供的渣土运输车辆必须有合法的手续和购买相应的保险,乙方车辆在运输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不良后果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7、乙方人员必须听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工作安排,如不听从甲方的指挥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按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年 月
日
日
渣土外运保洁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环境卫生卫生管理,营造良好的城市生活和居住环境,我项目特制定以下渣土外运保洁措施。
1、严格按照汉中市有关渣土运输的有关规定,选用性能良好、车厢封闭较好、证件齐全的车辆,严格按照指定的线路行驶;
2、运输车辆做到不超载,车厢上部全部用篷布覆盖,避免运输过程中渣土散落污染市区道路及周边环境;
3、为防止渣土在运输过程中的乱倒、乱弃问题,在施工过程中我项目将采用开挖现场与弃土场双向签票的办法,坚决杜绝渣土乱倒、乱弃;
4、根据国家防治扬尘的有关规定,为了保证在渣土外运工作进行的同时, 不给周围已形成的环境造成影响,我方将在运输过程中作好清扫保洁工作,并由专人负责,配备专门小工及时清扫道路。为保证车辆运输不对市区环境造成污染,施工现场出入口专门设置洗车台,并安排专人进行车辆清洗工作,对每辆运土车须经打扫车轮、车厢后方可放行。
5、在渣土运输的区间段内安排清洁人员,随时对车辆散落下来的土块、泥块进行清扫,并安排专人进行巡视、值班、组织路口交通。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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