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公司工作总结

2020-05-17 来源:公司工作总结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保险经纪公司

保险经纪公司资信调查报告

一、保险经纪公司简介

保险经纪公司针对客户的特定需求,运用自身的专业优势,为客 户提供专业的保险计划和风险管理方案。在同客户签订委托协议后,由保险经纪公司组织市场询价或招投标,选择综合承保条件最优越的保险公司作为承保公司。在与保险公司的谈判中维护客户的利益,争取对客户的最大优惠。此外,保险经纪人还协助客户制定保险以外的全面的风险管理计划。风险管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保险经纪公司是国内外保险市场所公认的专业的风险管理顾问。

二、资信调查的内容

资:资质、资本,信:信用。资信调查指专业机构对企业的注册登记情况、股权结构、人力资源、经营业绩、管理水平、财务状况、行业声誉、以往信用情况等进行调查研究,必要的时候进行实地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出具信用报告并对其信用等级给予评定。

三、以长安保险经纪公司为例,我们对其进行资信调查的内容如下:

1、长安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登记情况

注册资金:2亿元人民币,公司由四十余家国内能源、金融等行业的大型企业出资组建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内大街338号港中旅大厦5层 电话:(010)58384800 主页:http://www.daodoc.com/

2、公司简介以及发展历程

英大长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于2001年6月成立,现有27家分公司和4家控股子公司,是目前国内业务规模最大、组织服务体系地域覆盖最广、综合实力最强的保险经纪公司。业务涵盖保险经纪、保险公估、全面风险管理咨询、产权经纪等服务领域,业务涉及电力、化工、交通、煤炭、制造、运输、商业、传媒、教育等多个行业。公司目前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常务理事单位,中国保险学会常务理事单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介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近年来先后荣获“中国十佳保险经纪公司”,“全国保险系统先进集体”。

经过十年的市场磨砺,英大长安经纪公司迈上了崭新的发展平台,拥有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健全快捷的服务网络、科学完善的管理体系、行业领先的信息化系统、优良全面的专业技术和优秀的经营业绩。公司在立足做专做精做优保险经纪业务的基础上,积极推进业务多元化发展,盈利能力、创新能力、发展能力不断增强。

当前,英大长安经纪公司干部员工正以“努力超越、追求卓越”的企业精神,奋力开拓市场,大力提升公司现代化管理水平、金融运作水平、优质服务水平,用智慧和汗水描绘着建设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现代保险经纪公司的宏伟蓝图。

3、公司领导层

董事长兼党委书记 秦启根 总经理兼副党委书记 苏庆社 副总经理 吴生和 总会计师 莫继才 纪检组长兼工会主席 栾海燕 副局级调研员 王如强

4、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上述结构图可以看出长安保险经纪公司有层次清晰的决策以及监管机构,各职能部门分工明确,拥有完善的职能体系,在公司运营过程中避免职能交叉带来的职责推脱问题。并且拥有相对独立的监事会公司管理层进行决策监督,保障公司决策的科学性

5、公司的组织结构

由上述图表可以看出

长安保险经纪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详细构成,其职能部分的划分很详细,业务部门针对业务对象的不同也设立了功能明确的业务部门,各部门独立运营保障公司的高效运转。从上表我们可以了解到长安保险经纪公司分公司几乎遍布全国,可以发现该公司具有较强的实力。

6、公司的荣誉

· 公司唐振奇同志荣获“中央企业先进职工”称号

· 上海分公司荣获上海市“诚信企业”称号 · 公司荣获“全国保险系统先进集体”称号

7、企业文化

企业文化内容注重诚、强调责任,有利于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8、业务范围 (主要在保险经纪业务方面包括以下几点)

1、客户风险评估。

2、保险方案设计;

3、保险安排

4、协助索赔

5、防灾防损

9、企业财务报告情况调查

2010年长安保险经纪公司业务收入46666.63万元 英大长安公司连续十年收入行业排名第一,公司业务收入年平均占国内保险经纪市场总收入比重的15%以上;业务收入以每年平均超过25%的速度递增;尤其是近3年来,业务收入连续突破2亿元、3亿元、4亿元三个大关,一年上一个新台阶;经纪保费总额超过170亿元;业务总收入超过20亿元;上缴国家税金达3.5亿元;利润总额突破7亿元。是国内2300余家保险中介机构中第一家收入突破5亿元大关的企业,。2010年,公司实现收入近5.1亿元,利润超过2亿元,资产规模突破6亿元。在世界经理人集团主办、《蒙代尔》杂志承办的全球理财博览高峰会上评为“2007年度中国十佳保险经纪公司”第一名。

分析:虽然没有详细的财务报表,但是通过上述几个数据我们可以相信长安保险经纪公司拥有很强的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中占有明显优势,财势雄厚,在市场中其应该占有相对较大的比重,带动并引领了国内保险经纪行业的整体发展。

10、最后我们对长安保险经纪公司的人力资源情况进行分析 长安保险经纪公司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实行以下四种管理模式

一、绩效管理

二、职级序列

三、薪酬管理

四、关键人才规划 分析:

一、采用以上人力资源管理方式有利于建立价值创造为核心的企业理念,通过绩效管理,提升员工、部门、公司业绩,保证股东价值和员工利益最大化。加强绩效管理的引导作用。遵循个人、部门、公司绩效密切相关的原则,依据公司总体目标和部门、岗位职责,确定各部门、岗位的绩效指标、目标,在关注业务发展的同时,加强管理工作的考核。对各部门的评价要以客观数据和事实为依据,遵守绩效管理流程,规范绩效管理工作,做到全面、真实、客观地评估各部门的绩效成绩,避免主观臆断和感情色彩。

二、长安公司新的职级序列方案在现有方案的基础上为不同类型岗位的员工分别设计发展通道,拓宽了员工发展通道的数量,并且增加了通道上层级的数量,为员工在其擅长的领域深入发展打开了通道。

三、长安公司薪酬体系的建立和完善遵循\"一个前提\"、\"两个公平\"和\"三项匹配\"等基本原则。可以充分调动企业员工积极性,工作效率相对也会提高。

四、关键岗位人才规划的核心工作是确定关键岗位、规划关键人才、激励关键人才。通过上述详细分析,我们可以确认长安内部拥有较为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

11、总结

由于缺乏完善全面的资料对长安保险经纪公司的实力进行全方位评估,只能列举以上十个方面,依据长安保险经纪公司的行业地位,业务收入以及完善明确的内部管理制度,我们可以相信该公司有较高的资信信用度,根据2009年上海市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信用评级结果我们可以知道长安保险经纪公司的信用为五星,属于信用等级最高级别。

推荐第2篇:中国保险经纪公司发展战略

阅读目的:了解保险经纪公司发展前景 阅读材料一:

中国保险经纪公司发展战略初探 来源:《中国保险报》 作者:戴晓斌

公司发展战略,通常简称为公司战略,是公司根据其外部环境及公司内部资源和能力状况,为求得公司生存和长期稳定的发展,为不断地获得新的竞争优势,对公司发展目标达成目标的途径和手段的总体谋划。

著名管理学家德鲁克认为,公司战略回答的是两个最基本的问题:我们的公司是什么?它应该是什么? 保险经纪公司既有通常公司的共性,又有其独有性质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3条规定:保险经纪人是指保险经纪人与投保人签订委托合同,基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中介费的单位。中国的《保险法》已明确说明了保险经纪公司应该是为客户提供有价值的增值服务的公司。从当前中国保险经纪公司发展的现状观察,大部分的保险经纪公司更多的只是担当了保险公司的销售系统,提供有价值的风险技术服务还有一个艰苦的积累发展过程。

创造出有优势的公司是保险经纪公司制定发展战略的目的所在。一个没有任何优势的公司想要在市场竞争的环境中生存几乎不可能。因为没有生存优势而退出市场、被兼并的保险经纪公司在中国已经发生。各家公司制定发展战略必须将本公司自身置于激烈竞争的全球保险经纪市场体系中去;同时又对公司内部进行分析、寻找出各种资源因素,并充分利用和组织好各种资源,去形成一个整体优势,发展创造出有本公司特色,区别于其他竞争对手的比较优势,这是制定公司发展战略的立足点和出发点,更应是公司战略发展的目的所在——创造出有优势的保险经纪公司。

保险经纪创造有优势的保险经纪公司要有惟一目标——就是超强持续赢利能力,就是要盯住利润。如果保险经纪公司不是从这个目标出发而是直接奔向这个目标,那么,公司很快就会被引到摧毁战略的歧途。不管公司的目标会使公司陷入麻烦之中。因此,如果不赢利,公司的战略就没有必要存在。中国保险经纪公司初创发展时期,尤其要重视成本控制和产出成果的比例关系,因为保险经纪公司不能输、输不起,要盯住利润,时刻从这个角度分析公司战略是否有效,经过这个艰苦过程的累积,将来一定会创造出有优势的中国保险经纪公司。

创造出有优势的保险经纪公司去赢得利润,目标是一致的,但各个公司的创造优势的战略发展模式却是不同的。各个公司依据又是多维的,没有统一的固定模式。不同保险经纪公司起点不同、经营背景不同、掌握的基本资源种类不同,并不存在最好的处方,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战略并不存在,适合于所有公司的创优战略发展最佳模式并不存在。当前有如下主要几个模式:

股东优势型的发展模式

许多保险经纪公司成立创始的股东,其本身就有大量保险经纪服务的需求,保险经纪公司利用其掌握的大量股东资源优势取得了保险经纪业务的发展优势方向。如目前国内保险经纪业务量排在第一位的长安保险经纪公司及联合、航联、华信、竞胜等保险经纪公司。长安就是依托电力行业股东资源优势,快速分割占领市场,较短时间内迅速完成公司原始积累,在业内树立了长安品牌的相对优势。我国实行的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有及少数民营的大公司拥有相当庞大的资产,是保险经纪市场的重要业务资源。保险经纪公司要创造、更要利用好与股东之间的天然联系,使两者实现人才、技术、信息等方面的资源共享,这对于国内创立、成长阶段的经纪公司可以迅速获得业务规模、技术、人才、经验等重要而宝贵的资源,为公司更好、更长远发展奠定了坚实的优势。

市场优势型的发展模式

中国保险经纪公司定位在走市场优势型的发展模式道路的相对较多,大中小型公司都有,而相对具代表性的有江泰保险经纪公司及长城、木易保险经纪公司等。经过七年的艰苦实践,江泰形成了独特的市场定位,即:高科技、高风险、高效益;大企业、大项目、大机构(三高三大),逐步形成了八个方面的市场,即:全国性大客户市场、各省市自治区分支机构市场、各行业风险部门市场、特殊风险市场、责任保险市场、职工补充保险、农业保险、再保险经纪市场。有的已经形成规模,展现了良好的市场发展优势。

人才资源优势型的发展模式

保险经纪公司的性质是一个知识密集型公司,需要为客户提供有价值的风险技术的增值服务,而提供服务的人才又更是首要因素。选择好人才、使用好人才、留住人才,对处于创业和高速发展期的中国保险经纪公司来说是创造出公司优势的一个重大战略决策。在对人才资源的开发使用方面,外资、中外合资的保险经纪公司相对要好些,如:达信、中怡、韦莱等公司,主要是此类公司的历史、文化背景、资本实力、用人观念等综合因素所致。中国保险经纪公司在培育并做好人才资源工作方面,相对突出的有华泰、五洲、盛安国际等保险经纪公司。华泰经纪努力研究用“事业留人、感情留人、待遇留人”的切实措施,并借鉴使用了国外的薪酬体系,公司的业务、品牌在同行中处于领先地位。五洲经纪公司坚持走国际化道路,立足国际市场,建专业化、国际化的人才团队,因为人才优势的发挥,公司仅利用四年时间就迅速发展,已跻身于中国保险经纪排名前十位。

推荐第3篇:保险经纪公司申报条件

一、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或发起人;

(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实收货币;

(四)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五)持有《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经纪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

(六)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保险经纪公司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

二、申请筹建保险经纪公司,申请人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建申请报告;

(二)筹建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公司发展思路、近三年的业务发展计划和盈利情况预测等;

(三)公司框架,包括资本金、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组织机构等;

(四)筹建方案;

(五)筹建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六)筹建负责人简历及其亲笔署名的无违法犯罪记录和其他不良记录的声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保险经纪公司筹建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二)具有保险经纪或相关工作经历;

(三)无违法犯罪记录或其他不良记录。中国保监会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筹建材料之日起,

在三十天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依法拒绝受理的,应说明理由;依法予以受理的,依据本规定进行审查,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筹建申请人做出是否批准筹建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不批准筹建的,应说明理由。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成立筹备组,并于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逾期未完成筹建工作或未达到开业标准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保险经纪公司在筹建期内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纪活动。

四、完成筹建工作的,申请人可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业申请报告;

(二)公司章程;

(三)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等;

(四)高级管理人员送审材料;

(五)员工名册、员工《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六)股东名册、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加盖股东单位财务印章的最近三年

财务报表、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资本金入帐原始凭证复印件;

(八)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

(九)营业场所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推荐第4篇:保险经纪公司发展规划报告

保险经纪公司发展规划报告

一、总体规划理念

以大型项目业务为利润主要来源,通过寿险及车险业务为经营基础,逐步增加业务产能,使公司在当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通过各种关系(股东关系或销售团队关系)与当地项目发布方取得紧密联系,而促进项目业务的签署。同时,通过组建销售队伍,建立公司自主的销售团队。逐渐丰富销售团队的销售产品(包括:保险产品、理财产品、直销类产品等),使股东和销售团队在销售过程中均获得到相应利益,也可以促进销售团队的有更大的发展,建立适合当地市场的平台经济,从而挖掘和培养专属产品的销售团队,以人对人销售为基础,增加网销、电销、微信销售、APP(移动终端)销售等多元化销售项目。将销售团队的产能及能动性最大化,为构建金融集团做销售支持的准备。

二、经营规划

1、经营团队规划:

1) 总经理办公室(2-3人):由董事长、总经理(执行董事)、总经理助理构成,职责包括:向股东负责、为股东创造收益、定期向股东汇报经营情况、公司战略规划、市场分析及管控、公司制度的执行及监督、财务制度的执行及监督、业务发展规划、机构监督和巡查、业务考核目标制定、与保险公司接洽及协议签署、与监管机构保持良好关系、拓展优质项目业务、人力资源规划等。 2) 大项目部(1-5人):由部经理、员工组成。职责包括:业务项目目标信息搜集、业务项目洽商、与产品采购部(产品支持部)一同完成项目。

3) 产品采购部(1-2人):有部经理、员工组成。职责包括:常规业务团队销售产品采购、与大项目部一同完成项目产品采购、其他销售渠道产品采购。

4) 运营部(1-4人):由部经理、培训专员、数据专员、督导专员组成。职责包括:运营数据统计、产品培训、“基本法”制定及执行的监督和督导、培训课件的制作、协助产品采购部进行产品对比分析、客户服务、业务文件保存、分支机构管理。

5) 人事行政部(1-3人):由部经理、人事专员、行政专员组成。职责包括:人事薪资管理、入离职管理、招聘管理、人事风险分析、业务员入离职管理、资格考试管理、人事档案管理、公司印章管理、文件制作及通告管理、行政流程管理、固定资产管理、会议及招待组织和管理、其他相关行政事务管理。

6) 财务部(1-5人):由部经理、会计、出纳组成。职责包括:财务报表、税务报表、预算管理、银行账户管理、财务制度制定及监督、财务流程管理。

7) IT部(1-2人):由部经理、桌面工程师组成。职责包括:财务系统维护、业务系统维护、网站系统维护、网络维护、个人电脑维护、协助各部门进行数据提取、网络安全系统、信息系统规划。

2、机构建设规划:

1) 机构设立 在现有已有产能地区先建立机构为原则,2016年预计建立省级机构(二级机构)11个,按照先后顺序为:内蒙、辽宁、河北、天津、山西、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陕西、甘肃,所有省级机构均为总公司进行投资建设。预计建立地区级机构(三级机构)内蒙13个、辽宁10个、河北10个、天津2个、山西7个、吉林5个、黑龙江5个、山东15个、河南13个、陕西5个、甘肃5个。所有地区级机构总公司不用进行投资,由地区负责人自行投资建设。 2) 机构考核基本要求:

省级机构投资建设每个机构首年投入不超过30万,第二年及以后成本由省级机构负责人自行承担,省级机构业务要求不低于年均300万寿险业务或3000万车险业务,不低于500万项目类业务。

地区级机构业务要求不低于年均30万寿险业务或200万车险业务,不低于50万项目类业务。

机构按照季度考核,未通过考核直接撤换机构负责人。

3、业务团队人数规划

内蒙:常规业务团队200人,大项目业务团队3人。 辽宁:常规业务团队100人,大项目业务团队2人。 天津:常规业务团队50人,大项目业务团队3人。 山西:常规业务团队70人,大项目业务团队5人。 吉林:常规业务团队50人,大项目业务团队2人。 黑龙江:常规业务团队50人,大项目业务团队3人。 山东:常规业务团队300人,大项目业务团队2人。 河南:常规业务团队300人,大项目业务团队5人。 陕西:常规业务团队200人,大项目业务团队2人。 宁夏:常规业务团队70人,大项目业务团队2人。

4、经营预算规划(一年)

总公司:人力预算150万,行政预算50万,固定资产预算20万(不含房屋成本)。

分公司(二级机构):人力预算10万,行政预算5万,固定资产预算15万(含房屋成本)

营销服务部(三级机构):人力预算0万,行政预算0.5万,固定资产预算0万。

综上所述:2016年经营最大预算为505万。

5、经营毛利润规划

2016年(仅现有业务量,不包括经纪公司经营后所产生业务量):

总公司:项目业务4000万,产生毛利润200万。 分公司:

1) 内蒙:寿险业务200万,车险1000万,项目业务(渠道业务)500万,业务产生毛利润40万。 2) 辽宁:寿险业务300万,车险业务4000万,项目业务(渠道业务)2000万,业务产生毛利润55万。

3) 天津:寿险业务50万,车险业务6000万,项目业务(渠道业务)4000万,业务产生毛利润32.

5万。

4) 山西:寿险业务70万,车险业务3000万,项目业务(渠道业务)1000万,业务产生毛利润43.5万。

5) 吉林:寿险业务100万,车险业务2000万,项目业务(渠道业务)2000万,业务产生毛利润45万。

6) 黑龙江:寿险业务70万,车险业务2000万,项目业务(渠道业务)1000万,业务产生毛利润30万。

7) 山东、河南:寿险业务100万,车险业务1000万,项目业务(渠道业务)2000万,业务产生毛利润60万。

8) 陕西、宁夏:寿险业务80万,车险业务1000万,项目业务(渠道业务)2000万,业务产生毛利润30万元。

综上所述:2016年预计产生毛利润536万,

2017年(仅现有业务量,不包括经纪公司经营后所产生业务量):

根据2016年业务数据推算,暂定基本增长率为20%。而2017年将不再对分公司进行相应投入,减去总部2017年最大成本220万,应盈利423万元。

2018年(仅现有业务量,不包括经纪公司经营后所产生业务量): 根据2017年业务数据推算,暂定基本增长率为10%。应盈利465万元。

6、其他业务规划

在2016年上半年实现全年任务一半业务员人力数量时,总公司针对其他销售产品的项目应已经上线销售。而整体上千人的销售团队在当地进行销售的情况下,可以在现有产能保持的情况下,另辟蹊径来增加全年利润。

三、经营目的规划: 2016年主要目的:

1、机构建设和业务团队的建设,完成长江以北机构布局,达到业务团队人数要求及初步业务产能。

2、完成公司在当地市场宣传作用。

3、试探市场情况调整市场策略为2017年达成总体盈利做相应准备。

4、搭建销售平台,将不同产品在统一平台进行销售。

5、与地方项目产生方建立联系或备案。

6、确定各地区项目来源。

7、为2017年与保险公司合作打下坚实的基础。2017年主要目标:

1、维持现有机构数量,谨慎开设机构,根据业务需要进行机构建设,维持业务团队人数稳定并保持业务量年度20%的增长率。

2、

3、将业务团队进行分类销售的转型。

丰富销售平台产品,将完全采用线下销售,线上成交的网销模式或移动终端销售模式。

4、积极参与所有政府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与地方政府建立良好合作关系。

5、与保险公司总公司完成协议签署,并规划保险业务全国销售策略。

6、完成2017年公司盈利400万以上的目标。

2018年主要目标:

1、完成上市前准备,从业务、人员、财务等各方面完善管理方式,并针对优秀机构或优秀团队进行股权的激励。

2、

3、开发有助于业务团队建设的新产品。完成2018年公司盈利500万以上的目标。

保险经纪公司经营团队

2016年1月19日

(以下无正文)

推荐第5篇:保险经纪公司申请条件

您好!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或发起人;

(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实收货币;

(四)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五)持有《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经纪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

(六)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保险经纪公司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

申请筹建保险经纪公司,申请人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建申请报告;

(二)筹建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公司发展思路、近三年的业务发展计划和盈利情况预测等;

(三)公司框架,包括资本金、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组织机构等;

(四)筹建方案;

(五)筹建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六)筹建负责人简历及其亲笔署名的无违法犯罪记录和其他不良记录的声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保险经纪公司筹建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二)具有保险经纪或相关工作经历;

(三)无违法犯罪记录或其他不良记录。

中国保监会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筹建材料之日起,在三十天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依法拒绝受理的,应说明理由;依法予以受理的,依据本规定进行审查,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筹建申请人做出是否批准筹建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不批准筹建的,应说明理由。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成立筹备组,并于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逾期未完成筹建工作或未达到开业标准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保险经纪公司在筹建期内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纪活动。

完成筹建工作的,申请人可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业申请报告;

(二)公司章程;

(三)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等;

(四)高级管理人员送审材料;

(五)员工名册、员工《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六)股东名册、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加盖股东单位财务印章的最近三年财务报表、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资本金入帐原始凭证复印件;

(八)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

(九)营业场所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一)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中国保监会自接到符合要求的开业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天内进行验收,在三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开业申请人。不批准开业的,应说明理由。保险经纪公司的设立申报材料应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格式上报。

经批准开业的保险经纪公司应按规定领取《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保险经纪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制定的许可证管理制度。申领或换发《许可证》后应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公告。

保险经纪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中国保监会可吊销其《许可证》。

《许可证》有效期三年,保险经纪公司应在有效期满六十天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换发《许可证》。申请公司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保监会可拒绝为其换发《许可证》;未获得中国保监会换发的《许可证》的,不得继续经营保险经纪业务。

推荐第6篇:情景二保险经纪公司面试

人才招聘市场(成功案例)

情景介绍:小马想应聘某保险经纪公司的保险经纪人职务。 情景人物:小马、应聘官、旁白

情景二:面试中

小马推开门,向坐着的面试官鞠躬问好:“各位好,我今天来参加保险经纪人的面试,我叫马凯鑫 大家可以叫我小马 毕业于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 经济管理系主修金融保险专业这是我的资料,谢谢。 考官:你怎么理解保险经纪人这个职业?

小马:我认为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考官:你能说一下保险经纪人的职责都有哪些? 小马:我认为保险经纪人的职责是发现潜在客户的保险需求,争取成为客户认可的保险经纪人;对客户面临的风险进行调研、查勘,提供风险评估报告;针对客户面临的风险制定风险管理方案,其核心为保险方案;协助或代表客户进行保险采购,选择合适的保险人和保险方案;协助客户办理投保、缴费等手续;审核保险协议、保险合同、保险单等技术文件;对客户保险相关人员进行保险培训,告知保险方案内容、被保险人义务、保险报案方式、保险公司及经纪公司联系人等重要保险事宜;发生保险事故后,协助客户报案、收集报案材料、查勘现场、代表客户与保险公司谈判等;日常联系、定期报送保险服务情况等其他工作。

考官:你认为你在我们保险经纪公司具备哪些认知条件?

小马:“我具有良好的责任心、有一定的团队协作精神,并且掌握经济、金融、管理等专业知识;熟悉保险产品特别相关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沟通与组织协调能力及亲和力;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及分析判断能力;有积极进取的精神及接受挑战的性格。”我希望可以在贵公司任职请相信我吧。

考官:好的谢谢,回家等通知吧。如应聘成功 我们会尽快与你取得联系,请保持手机畅通。

小马站起身,再一次鞠躬,说道:谢谢大家给我这次机会,再见。转身离开面试场地。

推荐第7篇:中国十大保险经纪公司排名

中国十大保险经纪公司排名

在我国,保险经纪公司排名主要是以业务收入为标准的,这里为大家提供了中国十大保险经纪公司排名,可以让大家对于我国的保险经纪公司发展现状有个大致的了解。

1、长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长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于2001年5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总部设在北京,是全国最大、业务和组织服务网络最全的保险经纪公司,业务成绩突出,连续十年收入行业排名第一,是国内2300余家保险中介机构中第一家收入突破5亿元大关的企业2011年初,长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改名为英大长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公司现有27家分公司和3家控股子公司,业务和组织服务网络遍布全国各地。

2、中怡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2003年10月,怡安集团与中国中粮集团合资设立了“中怡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入世后最早进入中国市场的国际一流风险管理咨询服务及保险经纪服务提供商,也是首家获准在中国境内从事保险、再保险经纪和风险管理咨询业务的中外合资保险经纪公司。在2010年中国保险业品牌竞争力高峰会上,中怡保险经纪公司被评为“保险业中介之星”,获得了多方关注。

3、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9月28日,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人民币,总部设在北京,是我国最早成立的保险经纪公司之一。目前,北京联合保险经纪公司在全国拥有33家分公司、53家营业部,业绩在全国三百多家保险经纪公司中位列三甲,教育保险经纪业务名列前茅。

4、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6月16日,是我国第一家开业的保险经纪公司,它的诞生标志着中国保险经纪市场正式启动。江泰公司注册资本6880万元人民币,总部设在北京,在全国设立了42家分公司,现有员工900多名,其中600多名风险管理和保险专业人才,可以为客户提供寿险、非寿险、再保险等保险经纪服务和风险管理服务。

5、达信(北京)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达信(北京)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是MMC集团(Marsh & McLennan Companies)的子公司。MMC集团是一个拥有超过 50,000 名员工、年收入 100 亿美元的全

球性专业服务企业。中国达信(北京)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信中国)是中国第一家外商独资的保险经纪公司,其总部在北京,并在上海和广州建立了办事机构。达信公司具有世界领先的风险管理与保险咨询经验,为企业、公共实体、协会以及专业服务组织提供全球风险管理、风险咨询、保险经纪、融资及保险方案管理服务。

6、韦莱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韦莱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是全球保险经纪公司排名第三的韦莱集团旗下公司,其中国总部设在上海,同时有20家分支机构覆盖到全国的主要城市,北至京津、沈阳,南至广州、深圳,西至成都、西安。韦莱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8月,是中国首家由外资控股的保险经纪公司。2010年度, 韦莱中国的收入超过人民币1.8亿元,韦莱中国向保险市场安排保费规模超越人民币19亿元。

7、竞盛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

竞盛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是国内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第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同时也是国内以石油化工行业为主要目标市场的第一家石油化工专业保险经纪公司。

8、航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航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人民币,总部位于北京,主要从事高风险及特殊风险保险经纪服务。航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与排名世界前三位的保险经纪公司有牢固的合作关系,拥有上百家遍及全国的客户群体,公司业务涵盖几乎所有险种,逐渐发展成为一家国内外知名的专业保险经纪公司。

9、长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长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6月,注册资本金为3000万元人民币,获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中国第一张保险经纪机构法人许可证,同时也是中国首批获准成立的三家全国综合性的保险经纪公司之一,其总部设在广州。

10、华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华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是国有控股的中外合资企业,成立于1993年,是中国内地经国家保险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全国性专业保险咨询服务企业,总部位于北京。公司前身为华泰保险咨询服务有限公司。2001年9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更名为华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随着我国保险经纪行业不断发展,更多保险经纪公司涌现出来,行业竞争异常激烈,每年的保险经纪公司排名情况都有所变化。我们相信有竞争才会有发展,在未来,我国保险经纪公司的发展将会更上一层楼。

推荐第8篇:保险经纪公司设立办理流程条件

保险经纪公司设立办理流程条件

在我国,保险经纪公司的设立将由保监会严格审批。经批准开业的保险经纪公司在领取《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后,应据此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才可营业,并且还应在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发表公告。

保险经纪公司设立办理流程:

1.组织形式。保险经纪公司的组织形式有中资保险经纪公司、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和合资保险经纪公司等形式。

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公司须具备如下条件:

(1)最低实收货币资本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根据保监会的决定,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删去原规定的第十二条。】

(2)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3)公司员工不得少于30名,其中持有《资格证书》的公司员工人数不得低于公司员工总数的1/2。

(4)具有符合保监会任职资格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5)具有符合规定的固定的营业场所。

申请设立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外国保险经纪公司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资信良好,最近3年内未受到所在国家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的重大处罚。

(2)经营保险经纪业务20年以上。

(3)申请前连续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一亿美元。

(4)在中国设有代表机构两年以上。

(5)所在国家有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

(6)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

(7)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合资保险经纪公司的除外方合资者应具备上述七条规定外,中方合资者应是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

(1)资信良好,最近3年内未受到国家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的重大处罚。

(2)提出申请前连续3年盈利。

(3)提出申请前一年的年末资本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4)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股东及股本的要求。保险经纪公司的股东应符合保险经纪人管理的有关规定,各级党政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国家拨给经费的事业单位以及保险公司不得向保险经纪公司投资入股。

在中资保险经纪公司,单一法人股不可超过资本金总额的10%,个人股之和不可超过资本金总额的30%,单一个人股不可超过资本金总额的5%。

3.任职资格。保险经纪公司的经纪人员应持有《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

保险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除应持有《资格证书》,并具有经济、金融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外,还应:

(1)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保险工作5年以上,或金融工作10年,或经济工作15年以上。

(2)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以外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保险工作8年以上,或金融工作15年或经济工作20年以上。

(3)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从事保险工作3年以上,或金融工作8年或经济工作12年以上。

4.设立程序。设立保险经纪公司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1)筹建阶段。申请筹建保险经纪公司应向保监会递交筹建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及筹建方案、筹建人员名单和简历、股东意向书及保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申请筹建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应向保监会递交的文件有:筹建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筹建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及筹建方案、所在国家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经营保险经纪业务20年以上的有关证明文件;最近3年的年报或资产负责情况及有关证明文件;以及保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申请筹建保险经纪公司在经保监会批准后,应由股东发起单位组织筹建保险经纪公司,筹建期限为6个月,在筹建期内,保险经纪公司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纪活动。

(2)开业阶段。保险经纪公司申请开业时应提交的文件有:

①开业申请报告。

②公司章程。

③股东名册及其股份额、资信证明和其他有关资料。

④保监会认可的验资机构出具的资本金证明,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⑤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查表及有关资格证明。

⑥公司人员名单、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其他有关证件。

⑦公司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⑧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自批准筹建之日起6个月内未申请开业或未达成开业标准者,原来的批准文件将自动失效。

5.缴存保证金。保险经纪公司接到开业批准后,须按资本金的15%向保监会缴存保证金。

6.申请《保险经纪机构许可证》。被批准开业的保险经纪公司应向保监会申领《保险经纪机构许可证》,并据此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方可开业。

被批准开业的保险经纪公司应在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保险经纪机构的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年。【2015年后保监会明确,保险经纪公司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延续。中国保监会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对保险经纪公司前3年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并作出是否批准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决定。决定不予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附件:

【最新保监局消息 对保险经纪保险代理做出取消前置审批的规定】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根据2015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作出的修改,“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代表机构审批”“保险代理机构动用保证金审批”“保险经纪机构动用保证金审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分立、合并、变更组织形式、设立分支机构及解散退出审批”“保险经纪机构分立、合并、变更组织形式、设立分支机构及解散退出审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核准”及“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核准”等7项行政审批事项已无法律依据,“保险代理机构设立审批”“保险经纪机构设立审批”等2项应改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

按照《国务院审改办关于填报立法修法涉及行政审批事项调整情况和依法及时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的函》(审改办函〔2015〕49号)要求,保监会将取消和调整上述9项行政审批事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保监会及各保监局不得受理已取消项目的申请。已经受理的申请,应继续做好相关工作。

二、取消事项及改为后置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其后续管理措施,按照《中国保监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后续管理措施表》(详见附件1)执行。

三、请各保监局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国外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保险行业协会,并按照《中国保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要求,做好行政审批有关工作。

推荐第9篇:保险经纪委托协议书

委 托 协 议 书

甲方(委托方): 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 电话:

乙方(受托方): 地址: 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诚实信用和友好合作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内场车辆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全权委托乙方代为办理内场车辆保险事宜。

二、为了保证甲方的利益,乙方将使用或聘请专家为甲方服务,但不得将本协议中的权利或义务分割或转让给第三方。

三、协议执行过程中,乙方承诺将做到:

(一)选择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信誉优良的保险公司,为甲方安排保险。

1、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如实向保险公司转达甲方的声明事项。

2、乙方将根据本委托协议,指定专门人员或聘请专家为甲方提供风险管理顾问服务。

(二)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将为甲方提供下列风险管理顾问服务:

1、对甲方业务运营过程中的风险进行查勘及评估,提出风险管理建议。

2、就可保风险向甲方提出保险方案(含续保),就其投保范围、保险价值、赔偿限额、免赔额、保单条款和索赔处理等提出建议。

3、就保险条款与费率向两家以上保险公司询价,条款与费率将根据标的风险的变化或保单的续转予以修订。

4、取得保险公司报价后,衡量不同保险公司的报价并就其保险方案进行可行性分析,为甲方争取最优惠的承保方案,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告,提请甲方选择。

5、根据甲方书面确认,安排保险。

6、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在接到甲方事故通知后,及时报告保险公司,并安排相关人员尽快赶赴现场,协助甲方人员现场处理,就有关损失索赔处理提出建议,与保险公司或损失理算人协调,以维护甲方的利益。应甲方的要求,与保险公司协商,聘请经验丰富、技术水平较高的保险公估公司,专门为甲方索赔项目提供服务。

7、协助甲方准备索赔文件,定期查询保险公司理赔进度, 并保存索赔的有关数据、资料,定期向甲方提交期内赔案报告。

8、定期拜访并对甲方已保财产与不保财产提出防灾防损建议,应甲方要求参与其防灾防损方案的审定工作。

9、向甲方提供日常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10、为甲方员工安排风险管理培训(包括保险内容、理赔程序、出险报案方法、联系途径等),并提供服务手册。

11、在必要情况下,利用乙方的国际保险合作关系为甲方的保险寻求国际再保险公司的支持。

(三)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将为甲方提供下列增值顾问服务:

1、密切关注国内外重大灾害事故,不定期向甲方提供最新重大灾害事故的风险管理与保险知识。

2、为甲方提供与保险有关的法律咨询服务。

五、甲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1、如实向乙方提供所有与上述服务有关的资料与信息。

2、在保单有效期内,如果发生任何保险标的风险性质改变或保险金额变化的情况,需及时通知乙方。

3、当发生任何可能引起保险索赔的事件时,尽快书面通知乙方,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施救措施,提供有关保险事故证明文件。

4、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规定。

5、按保险合同的要求,按期足额缴付保险费。

六、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应严格保守对方的商业机密: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不得将获得的任何保密信息泄露给第三方,除以下情况外:

1、通知提供相关服务的专家或顾问;

2、应法律或司法管辖要求而提供;

3、告知承保的保险公司;

4、经对方书面同意。

七、双方来往函件处理:

1、为对方发送重要函件需以书面形式送达或以挂号方式寄至对方营业地址;如使用传真,原件应随后挂号寄送。

2、双方约定:邮寄函件在发出后7个工作日内视作送达,传真件在传送的同时即为收到。

八、报酬与费用:

乙方根据国际惯例,从保险人处取得与甲方保险合同有关的合法佣金(由保险人支付)。

九、协议有效期限:

1、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1年。

2、在有效期内,若甲方欲终止协议,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若乙方欲终止协议,则应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

3、在发生上款情况时,乙方仍应按通常方式采取各种合理措施将正在进行中的本协议服务予以了结。

4、任何一方有下列行为,对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协议:

(1)违反本协议重要条款,并有继续违反行为。

(2)已经破产或由于财务状况不良而无法正常经营。

(3)未经对方同意,转让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

十、司法管辖:

双方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协议涉及诉讼时,约定以本协议签署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十二、本协议所有附件为协议不可分割部分。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地: 签署地:

推荐第10篇:保险经纪服务协议书

保险经纪服务协议书

甲方(委托方):

联系人:

办公地址:

乙方(受托方):北京天道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9号楼7层722B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保险经纪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同意由乙方担任其保险经纪人,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保险经纪服务。

2.乙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根据甲方要求提供下列服务:

2.1 根据甲方的具体需求,设计保险方案;

2.2 按照“基于投保人的利益”的原则,协助甲方就保险条款、费率、优惠条件、后期服务等制定细则及标准,并负责追踪落实;

2.3 协助甲方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服务合同;

2.4 根据合同条款,协助在甲方办理投保手续保全及结算事宜;

2.5 协助甲方及保险公司解答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

2.6 在发生引致保险索赔争议或需要乙方处理的事件发生时,提出处理建议,协助被保险人准备相关文件·,在授权范围内代表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进行谈判,全程处理相关事宜;

2.7 根据甲方授权全程监督保险公司投保流程、保险价格、服务承诺、理赔服务进程并定时将情况报告甲方;

2.8 与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及其他关系方沟通协调。

3.乙方责任:

乙方受甲方委托通过方案设计、保险政策咨询、保单事后服务于稽查、保险信息统计分析等工作,确保投保使用的保险费率不高于合同规定,享受的保险服务不低于合同的规定,并根据合同执行出现的情况,及时向甲方提供建议,以确保甲方利益的最大化。具体内容如下:

3.1 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忠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争取最合理费率;

3.2 负责提供甲方及投保人对保险业务及政策的咨询;

3.3 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投保险种及价格审核保单,如有差错,及时督促保险公司纠正并定时报告甲方;

3.4 监督保险公司按照服务承诺认真履行合同。在收到关于保险服务质量投诉的3个工作日内,对保险公司的反应进行监督,督促其在最短的时间内尽快查处并做出

书面答复。超过3个工作日内没有弥补缺陷,乙方将协助投保人按照合同的约定,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保证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3.5 承保:乙方负责审核甲方提交的用于投保的资料完整无误,并在投保的T+5个工作日内督促保险公司提供保单电子影像,T+10个工作日内提供保险合同及发票;

3.6 保全:乙方负责协助甲方审核保全资料,并在确认完整的情况下督促保险公司在T+7个工作日内完成保全变更;

3.7 理赔:乙方负责协助甲方审核被保险人所提交理赔资料的完整性,并在收到理赔的T+20个工作日内督促保险公司完成理赔审核工作,T+3个工作日内完成理赔划款工作;

3.8 在当前保单结束前的一个月,撰写下一年度保险调整建议书给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后负责落实;

3.9 由于乙方的重大过错,给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乙方负担赔偿责任。

4.甲方责任:

4.1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负责协调原有保险公司直办业务的归口管理;

4.2 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信息与资料,在乙方办理营业资格过程中给予必要的协助;

4.3 指定专人协助乙方开展相关工作;

4.4 当需要由乙方协助处理的事件发生时,尽快通知乙方。

5.

保密条款:

除非下列情况,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均有义务为对方的机密或对方提供的文件、资料等非公开信息或与对方业务有关的信息保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用于与本协议无关的目的:

5.1 告知负责执行本协议内容的双方相关工作人员;

5.2 应法律或司法管辖要求而提供;

5.3 经另一方书面同意。

本协议终止时本条款继续有效一年。

6.函件:

发送对方的重要函件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或邮寄方式寄至对方办公地址,邮寄函件通常被认为在发出后7个工作日内寄达对方。

7.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就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可向乙方所在地仲裁委申请仲裁。

8.协议期限:

8.1 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壹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至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止。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投保的保险单,乙方需继续提供所有服务,直至保险单约定的保险期限结束。

8.2 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欲提前解除本协议,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8.3 在协议有效期内,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对本协议条款予以补充或修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9.保险经纪授权委托书

依据本协议,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保险经纪授权委托书,以备乙方为甲方安排保险时使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请见附件一:《保险经纪授权委托书》。

10.双方联系人

甲方联系人姓名:

邮箱:

联系方式(座机或手机)

乙方联系人姓名:

邮箱:

联系方式(座机或手机)

11.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主要负责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附件一:

保险经纪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受托人:北京天道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兹委托北京天道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自即日起为我公司的保险经纪人。授权委托范围:

1、代表委托人向保险市场询价并与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及索赔等相关谈判;

2、协助委托人办理各项保险投保工作;

3、为委托人提供保险期间内的保险咨询;

4、协助委托人处理保险期内的保险索赔事宜。

委托人代表签字

(公司签章)

第11篇:保险经纪合作协议分公司

保险经纪合作协议

甲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分公司 甲方负责人:

甲方地址:资阳市建设北路7号甲方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编号:乙方: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乙方负责人:

乙方地址:

乙方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编号:

一、总则

为了繁荣我国保险市场,促进保险业的发展,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就保险经纪业务合作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有偿服务、相互促进、公平诚信、共同发展的原则,开展业务合作。

第二条 甲乙双方将积极探索包括信息沟通、技术互补、市场协调、开发创新等在内的灵活多样的合作形式。

- 1 -

二、合作范围及内容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合作范围包括学校责任保险,学校、校办企业财产保险,学校、校办企业机动车辆保险,教职员工、学生平安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等教育行业及其它的保险业务,双方共同致力于开辟新的客户资源和业务领域,扩大业务规模。

第四条 甲乙双方均将对方列为自己重要的战略合作伙伴。在乙方为甲方介绍业务过程中,为方便向客户提供保险服务,所介绍的业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由保险标的所在地甲方机构承保。

第五条 乙方在资阳市内各县、市、区的经纪业务,由甲方与乙方共同协商选择甲方下属支公司、营业部进行合作。2004年甲乙双方选定资阳市分公司营业部、安岳支公司、乐至支公司进行保险经纪业务合作。以上选定的支公司、营业部与乙方在本协议的基础上,签订具体的合作合同,以明确业务合作实施细则和业务流程。

三、合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由甲方提供双方合作业务的宣传资料、保险条- 2 -

款、费率规章、承保条件以及业务所需单证。乙方按照甲方有关业务条款内容及规定,负责合作业务的宣传、展业、投保、收费及保险事故的初查。

第七条 乙方应严格保管好甲方所提供的业务单证,做好业务单证的领用、核销工作,严防单证遗失、缺页。

第八条 乙方将收取的保险费存入乙方在甲方营业所在地银行开立的保费账户,并定期及时转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甲方及时按照双方约定的佣金比例,将佣金转入乙方的佣金账户。

第九条 甲方应及时将合作业务条款及有关规定的变化情况通知乙方,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对合作业务的有关要求来进行业务操作。

第十条 甲乙双方应建立经常性的信息沟通渠道和联络机制。双方应本着长远合作、共同发展的态度就合作项目的投保、承保、索赔及后续服务等业务进行互相支持,友好协作。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应为合作保险项目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十二条 无论在本协议终止、解除或撤销后,除经事先书面同意外,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泄露对方的商业秘密或对方提供的非公开信息或对方业务有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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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作期限

第十三条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开始进行业务合作。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业务合作为长期业务合作关系,自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协议始终有效。

五、协议终止

第十五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欲解除本合作协议,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解除本协议。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均可因一方严重违反本合作协议的约定事项,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解除本合作协议,并向对方追偿由于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七条 本协议终止后,双方必须无条件归还对方交予的宣传资料、重要凭证和其它文件。

第十八条 本协议终止后,双方必须从网站或广告上撤回与对方有关的文件、标志广告、公共宣传资料以及合作文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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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争议处理

第十九条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应本着实事求是、友好合作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双方在三十日内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依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七、附则

第二十条 本协议为甲乙双方长期合作的框架性协议,对于具体的合作项目,由甲乙双方相关部门另行签定项目合作协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随时以书面方式修改或补充,并作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章)(签章)

营业地址:四川省资阳市建设营业地址:

北路7号

签定时间:年 月 日签定时间: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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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保险经纪服务委托协议书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保险经纪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聘请乙方为保险经纪人,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保险经纪服务。

二、乙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根据甲方要求提供下列服务:

1、根据甲方的具体需求,设计保险招标方案;

2、按照“保费合规、服务优质”的原则,协助甲方就保险条款、费率、优惠条件、后期服务等制定招标细则及评分标准,并负责追踪落实。

3、协助甲方根据招标文件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服务合同;

4、根据合同条款,协助甲方用车单位办理投保手续及结算事宜,确保财政支出的安全;

5、协助甲方及保险公司解答车辆使用单位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

6、在发生引致保险索赔争议或需要乙方处理的事件发生时,提出处理建议,协助甲方准备相关文件, 在授权范围内代表甲方与保险公司进行谈判,全程处理相关事宜;

7、根据甲方授权全程监督保险公司投保流程、保险价格、服务承诺、理赔服务进程并定时将情况报告甲方;

8、与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及其他关系方沟通协调。

三、乙方责任:

乙方受甲方委托通过招标方案设计、保险政策咨询、保单事后稽查、重大事故现场监督、车辆保险信息统计分析等工作,确保甲方投保单位和车辆保险费率不高于合同规定,享受的保险服务不低于合同的规定,并根据合同执行出现的情况,及时向甲方提供建议,以确保甲方利益的最大化。具体内容如下:

1、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忠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在完善服务条款的同时,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争取最低费率;

2、负责提供甲方及用车单位对保险业务及政策的咨询;

3、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投保险种及中标价格审核保单,如有差错,及时督促保险公司纠正并定时报告甲方;

4、监督保险公司按照服务承诺认真履行合同。在收到甲方车辆使用单位关于保险服务质量投诉的3个工作日内,对保险公司的反应进行监督,督促其在最短的时间内尽快查处并做出书面答复。超过3个工作日内没有弥补缺陷,乙方将协助用车单位按照合同的约定,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保证甲方用车单位的合法权益;

5、重大事故接到甲方用车单位或保险公司的通知后,必须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负责对现场查勘、施救及善后事宜的监督,以确保甲方用车单位的合法权益;

6、督促保险公司定期对甲方车队管理人员及驾驶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7、在每个月度结束的5个工作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负责汇总《投保车辆保费结算情况表》、《投保车辆出险理赔情况表》并报告给甲方。

8、在每个季度结束的10个工作日内,负责召集有保险公司、甲方代表参加的“合同履行及服务质量分析例会”;并撰写分析报告给甲方。

9、在第一个保险年度结束前的一个月,撰写下一年度保险调整建议书给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后负责落实。

10、为单位提供理赔指导服务,对有理赔争议或估损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赔案,乙方负责全程索赔服务及有关善后事宜;

11、乙方接受甲方及用车单位的监督,如工作中出现如下情况之一,每次支付违约金XX元:

(1)未能及时发现保单错误;

(2)办理相关业务超出上述规定时限;

(3)用车单位投诉,经确认属实的;

(4)财政认为的其他工作失误或违约行为。

12、由于乙方的重大过错,给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乙方负担赔偿责任。

四、甲方责任:

1、保险合同生效后,负责通知用车单位按合同的约定投保;

2、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信息与资料,并在乙方提供服务过程中给予必要的协助;

3、指定专人协助乙方开展工作;

4、当需要乙方处理的事件发生时,尽快通知乙方;

五、保密条款:

除非下列情况,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不得将获得的费率、保险方案、理赔数据等任何保密信息泄露给第三方:

1、告诉给与执行本协议相关的人员;或

2、应法律或司法管辖要求而提供;或

3、告诉给根据本协议确定的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人;或

4、经另一方书面同意。

本协议终止时本条款继续有效一年。

六、函件:

发送对方的重要函件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或以挂号方式寄至对方办公地址,邮寄函件通常被认为在发出后7个工作日内寄达对方。

七、报酬与费用:

1、双方同意,在甲方将保险业务交由乙方安排后,乙方从保险人处取得与甲方保险合同有关的佣金作为报酬,不向甲方收取费用。

2、如甲方要求乙方提供超出本协议委托事项以外的服务,具体事宜由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八、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就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可向_________市仲裁委申请仲裁。

九、协议期限:

1、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200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时至200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时止。但各单位在有效期内投保的机动车辆保险单,至200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仍未执行完毕的,乙方需继续提供所有服务,直至保险单约定的保险期限结束。

2、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欲提前解除本协议,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3、在协议有效期内,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对本协议条款予以补充或修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依据本协议,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授权委托书,以备乙方为甲方安排保险时使用。

十一、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主要负责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授权代表: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_________

第13篇:保险经纪服务委托协议书

保险经纪服务委托协议书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海峡联合保险经纪(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为了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中国保监会交运发【2013】786号文件和交运发【2014】57号文件、湖北省运管局鄂运物运【2014】106号文件要求,并建立湖北省道路运输承运人安全运营管理的长效机制,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湖北省运输与物流协会组织了“湖北省运输与物流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四次理事会暨会员代表大会”,会上通过投票表决,正式委托海峡联合保险经纪(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为“2015年12月-2018年11月湖北省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项目”的保险经纪人。

鉴于甲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条件委托乙方提供保险经纪服务,且乙方也同意接受委托。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令2009年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委托服务项目

甲方同意委托乙方为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险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或“委托项目”)的保险经

1 纪人,乙方接受委托并同意为甲方提供本项目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险经纪服务,服务事项及范围按本协议第二部分委托服务的范围中第一条约定执行。

二、委托服务的范围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表甲方利益,办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险种保险事宜;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组织协调本项目相关经纪服务工作,并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对委托项目提供全程的、优质的保险经纪服务。

第二条 为保证甲方利益,乙方将委派专人为甲方提供保险经纪服务,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中的权利或义务分割或转让给第三方。

第三条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甲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1、甲方如实准确地向乙方提供所有与委托事项有关的项目资料与信息,履行保险条款规定的被保险人义务,并在乙方提供服务过程中给予必要的协助。

2、甲方应在本项目保险标的风险性质、风险情况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任何可能引起保险索赔事件时应尽快通知乙方和保险人。

3、当发生索赔时,甲方应按相关约定及时提供真实的案件索赔资料。

4、如果甲方未履行保险合同等载明的各项应尽义务,所造成事故损失或损失扩大、保单失效、索赔失效等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5、当乙方为完成本协议服务事项需要甲方另行出具专项授权委托书时,甲方应及时提供。

6、甲方应对保险采购结果的效力进行有效维护。

7、甲方应指定专人协助乙方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乙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1、保险方案的建议

分析相关合同资料,了解甲方保险需求,根据甲方及其下属企业自身的特点,就可保风险、可保利益为甲方提供具有合法、可行、经济的保险建议与保险方案(含续保),尽可能为甲方争取最大的保险保障。

2、协助保险采购

(1)保险采购由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确定。乙方根据甲方的保险需求,为其设计相适应的保险采购方案、编制相关采购文件。为甲方向保险市场寻求最优惠的承保条件。

(2)就各保险公司的承保条件、保险责任范围、报价的合理性、服务质量等向甲方提供专业的咨询意见与建议,协助甲方选择适宜的保险公司,并配合办理后续投保事宜。

3、投保的落实与监督

(1)乙方应根据采购结果协助甲方监督中标或中选的保险公司及时办理出单手续。

(2)协助甲方办理网上投保或其他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代为填写保险协议、收集整理投保标的明细资料。

3 (3)在甲方办理投保手续后,乙方对应保险公司出具的正式保险协议、保险单以及相关文件进行仔细地查对,以确保保险协议、保单等相关文件内容的准确无误。

(4)乙方协助甲方监督保险公司将保险单、正式发票等文书、票证按照要求及规定的期限交付给甲方。

(5)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4、保险咨询

(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甲方对自己所投保的保险事宜有相关疑问进行咨询时,乙方负责进行解释。如征询问题重大、情况相对特殊或甲方要求书面答复的,乙方应尽快出具书面意见予以反馈;

(2)当甲方的保险标的的风险性质发生改变、风险情况出现重大变化、或发生了任何可能引起保险索赔的事件时,在甲方书面告知乙方后,乙方应当在5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专业意见,并建议甲方采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必要措施,避免甲方由于未采取上述措施而造成保险公司拒赔情况发生。

5、保险工作跟踪

(1)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当甲方要求对原有保险方案进行调整时,乙方应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并将协商结果和建议书面通知有关各方。

(2)乙方应密切关注保险法律、法规和市场的变化,遇变化需进行相关调整的情形时,乙方应立即告知甲方,并为甲方提供妥善处理的书面建议。

6、协助索赔

在本项目涉及保险索赔时,乙方应提供以下服务:

(1)在接到甲方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后,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协助递交出险通知书,按照要求协助索赔;

(2)根据实际需要,与保险公司人员一同出席保险事故现场,配合进行保险事故调查;

(3)根据保单提醒甲方注意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4)协助甲方准备各种必要的索赔单证、资料、照片、文件等,协助甲方整理、编制各种正式索赔文件,向保险公司及时递交上述材料以及正式索赔文件,为甲方安排完成索赔申请;

(6)如相关案件需要,乙方将告知甲方委托公估人或第三方鉴定机构的作用,必要时协助甲方选定公估人或第三方鉴定机构;

(7)根据甲方要求,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出席相关会议。 (8)在授权范围内协助甲方就索赔事宜与保险公司谈判,及时向甲方报告谈判结果,为甲方争取合理的最大利益;

(9)密切追踪赔案处理的整个过程,如遇保险公司拒绝赔偿、逾期赔偿或赔偿不足的情形时,应立即报告甲方,并根据甲方的要求配合保险索赔的诉讼。

(10)协助甲方督促保险公司办理保险赔偿金的转结手续。

7、协助甲方对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价,促进保险公司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8、组建委托专家、专项服务组织。根据甲方需求,对甲方安排

5 人员提供培训服务,提供24小时/365天风险管理咨询服务,提供24小时/365天接、报案服务,提供全程协助理赔服务等。

9、及时、合法、有效完成本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

10、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所提供的所有服务、许诺、报告和推荐,均以甲方提供的数据和信息为依据。乙方应严格遵守有关保险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守保险市场的惯例,恪守职业道德准则。

11、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保险经纪服务。

第五条 双方保守商业秘密:

1、乙方应该将从甲方获得的所有商业信息视同保密信息处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用于委托事项以外的用途;

2、乙方只能在执行与本协议有关工作的过程中,使用从甲方处获得的商业信息,包括为履行本协议必须向保险公司进行核保核赔告知,向经甲方同意的外聘专家进行相关咨询等;

3、甲方应该将乙方或其代表提供的有关乙方商业、专业和知识产权信息视同保密信息处理,未经乙方同意不得透露给任何第三方;

4、甲、乙双方的保密责任不因协议中止而结束,并在委托期限届满后继续有效,除非相关信息已经公开,或应法律、司法管辖、行业监管机构要求而必须提供相关信息。

第六条 双方来往函件处理:

1、发送对方的重要函件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或以快递方式寄至对方。使用传真、电子邮件等其它方式的,原件应随后快递寄送。

6 邮寄函件在发出后3个工作日内视为送达对方,传真件、电子邮件则在传送的同时即视为收到。

2、本协议载明的联系地址(邮箱)为送达地址,若有变更的应书面通知对方,怠于通知产生的不利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第七条 报酬与费用:

1、甲乙双方协商同意,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就本协议项下委托事项乙方依法从保险人处取得佣金作为履行本协议的报酬,且不再另行向甲方收取任何费用。

2、如甲方要求乙方提供合理的、必要的超出本协议委托事项以外的服务,服务项目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

第八条 违约处理

1、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欲提前解除本协议,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承担因解除协议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但根据法律或本协议规定予以免责的情形除外。

2、本协议任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3、任何一方违约均需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违约赔偿金额应相当于守约方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九条 争议解决

1、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所有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中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第十条 协议的终止或解除

1、本协议委托期限届满自行终止。

2、在协议有效期间,经双方协议一致可提前终止或解除协议。

3、乙方出现下列情形时,甲方可以单方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不利后果由乙方承担:

(1)因违约并给甲方利益造成严重损害,致使双方无法继续合作;

(2)破产或由于财务状况不良而无法正常经营。 第十一条 其他:

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2、协议签订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署协议的日期为准。

3、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8 (本页无正文,为《保险经纪服务委托协议书》之签署页)

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乙方:海峡联合保险经纪(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金源时代商务中心B座5E 邮编:10097 联系人: 电话:

第14篇:保险经纪业务合作协议

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

XX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业务合作框架协议

二0一四年四月

甲 方: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 住 所:XXX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XXX 联 系 人:XXX 联系电话:XXX 营业执照编号:XXX 保险许可证号码:XXX

乙 方:XX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住 所:XXX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XXX 联 系 人:XXX 联系电话:XXX 营业执照编号:XXX 保险许可证号码:XXX

为加强合作,更好地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服务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保险监管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平等协商,就共同开展保险经纪业务合作达成如下协议:

一、总则

(一)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公平诚信、有偿服务、互相协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开展业务合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高效、优质的保险服务。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保险监管规范性文件,遵照中国保监会相关文件和通知的精神,甲、乙双方应当在符合当地保险监管部门政策与行业自律要求的前提下,进行业务合作。

二、合作范围

甲、乙双方应在各自的经营范围、经营区域内,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开展保险业务合作。甲、乙双方的业务合作范围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甲方经营的保险业务。

甲、乙双方各自开展客户服务;按月(或根据需要)进行沟通和研讨;根据需要共同进行市场调查、产品和服务条款研发,开展客户关系维护活动。

三、甲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对乙方提供保险经纪服务的保险业务有权决定是否承保及承保的具体条件。

(二)甲方应为乙方就甲方保险产品进行的保险经纪服务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料及相关支持与服务。

(三)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协助乙方对投保人拟向

2 甲方投保的保险标的进行风险评估,为乙方就投保人与甲方订立保险合同而进行的保险经纪服务提供必要的支持。

(四)甲方对于乙方提供保险经纪服务的保险业务,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应尽量满足投保人的保险需求。

(五)甲方应对乙方提供保险经纪服务达成的保险业务提供完善的理赔、防灾防损等服务。甲方应给予乙方及时出单、核保、理赔、保全等相关支持。

(六)甲方应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佣金。

(七)甲方不得避开乙方直接与乙方介绍的客户签订(含续订)保险合同。

四、乙方权利、义务

(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成立专属服务部团队,专门为选择甲方保险产品的乙方客户提供保险服务。

(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保险产品条款、费率表等有关单证;乙方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时,有权向甲方就承保条件、费率等提出修改建议。

(三)乙方的客户与甲方订立保险合同的,乙方有权根据不同项目、投保标的、风险状况,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比例和方式要求甲方支付佣金。

(四)乙方有权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甲方进行索赔,或要求甲方提供其他与保险有关的服务。

(五)乙方有义务督促投保人按时缴纳保险费。

(六)乙方应根据投保人的需求及甲方保险产品的实际情况,如实、合理地向投保人介绍或推荐甲方的保险产品。

(七)乙方应如实、及时地将所掌握的可能影响保险合同效力及保险费率的有关重要事项告知甲方,并及时将已知的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事实告知甲方。

(八)发生保险事故后,乙方应如实、及时向甲方提供所了解的保险事故的有关情况,配合甲方的事故调查及理赔定损工作。

五、保险费与佣金的结算

(一)保险费支付

保险费按照如下第 2种方式支付: 方式

1、乙方代收保险费。乙方应当使用客户资金专用账户代收保险费。乙方收到投保人的保险费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甲方账户。

甲方账户信息如下: 收款人: 开户行: 账 号:

方式

2、甲方直接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乙方应督促投保人按协议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保费。

(二)佣金支付

1.除非另有约定,甲方按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支付给乙方

4 保险业务经纪佣金,具体标准按每笔协商约定执行。

2.除非另有约定,原则上在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对保险中介业务进行核对,由甲方签发佣金确认函;乙方在收到佣金确认函后2个工作日内开具佣金发票;甲方在收到佣金发票后5个工作日支付佣金。

乙方账户信息如下:

收款人:XXX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开户行:XXX银行XXX支行 账 号:XXX 3.需要加快佣金结算周期的,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议定。

六、反洗钱条款

1.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

2.乙方代理客户与甲方开展保险业务时,应当提供甲方识别客户身份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必要时,还应当依法提供客户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3.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反洗钱培训等必要协助。

七、保密条款

(一)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均有责任和义务对获得的对方及投保人商业信息严格保密。

(二)由于泄密造成不当影响和损失的,由泄密方承担责任。

(三)本协议解除或履行完毕后,本条款继续有效。

八、协议终止与解除

(一)协议到期后自然终止。

(二)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协议效力终止。

(三)协议双方中任一方若违反协议中的任一条款,另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协议。

(四)在终止本协议后,各方依据本协议及保险合同应当承担的义务仍需继续履行。

九、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应遵守本协议,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时发生争议的,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叁年。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确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不一致之处,以补充协议为准。

(三)乙方提供保险经纪服务的保险业务〃续保时,甲

6 方也应向乙方支付相关业务的佣金,除另有约定外仍按此前佣金标准执行。

(四)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协议的,应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本协议方可变更。

(五)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XXX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XX分公司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15篇:保险经纪服务委托协议

河南省校(园)方责任保险

经纪服务协议书

甲方(委托人): 地址:

乙方(经纪人):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4号润华商务花园A座710室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河南省校(园)方责任保险(以下简称本项目)保险经纪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已知晓本投保单上述告知事项,同意委托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保险经纪人并与其签订《河南省校(园)方责任保险经纪服务协议》。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履行服务;

2、在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不再与其他方签订本项目经纪服务协议;

3、甲方应如实、准确地向乙方提供所有与本协议委托事项相关的信息与资料;

4、甲方应在乙方提供服务过程中给予必要的协助。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项目相关的各种资料和信息;

2、乙方应按照法律法规、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及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供保险经纪服务。

三、保险经纪服务内容

1、负责协助甲方办理投保手续。(1)提供投保咨询服务;

(2)建立方便甲方投保的网络投保和电话协助投保渠道,必要情况下乙方客服专员可现场协助投保;

(3)指导甲方准备投保资料、办理投保手续和缴纳保险费; (4)协助甲方办理保单批改手续。

2、全力协助甲方做好保险索赔工作。

建立赔偿处理中心和纠纷调解中心,协助处理重大疑难案件。

3、其他服务。

(1)提供保单查询服务;

(2)组织投保学校进行集中的防灾、防损或者风险管理咨询/培训服务。

四、服务费用

双方同意,乙方依法从保险人处取得与本项目相关的佣金作为报酬,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五、违约责任

1、乙方因过错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乙方尽责完成本协议第三条服务内容中的一项或几项后,由于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无法从保险人处取得佣金报酬的,甲方应支付乙方相应报酬。

六、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就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协议自甲方在教保网上的投保流程中点击“我已阅读《经纪服务委托协议》内容,同意签订该协议”按钮之日起成立并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乙方(经纪人)签章:

第16篇: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修正)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6号 【发布日期】2013-04-27 【生效日期】2013-04-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3修正)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6号

现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4月27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修改为:“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二、删去第十三条。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

(2009年9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6号发布根据2013年4月2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经纪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机构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经纪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 保险经纪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保险经纪机构因过错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经纪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一节 机构设立

第六条 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经纪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二)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

(三)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四)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九条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经纪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

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第十条 保险经纪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经纪”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申请事宜。

第十二条 保险经纪公司的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营业部。保险经纪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内控制度健全;

(二)注册资本达到本规定的要求;

(三)现有机构运转正常,且申请前1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四)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拟设分支机构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

第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收到保险经纪机构设立申请后,可以对申请人进行风险提示,就申请设立事宜进行谈话,询问、了解拟设机构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等有关事项。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现场验收。

第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批准设立保险经纪机构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 申请人收到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保险经纪机构自取得许可证之日起90日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其许可证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依法设立的保险经纪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十六条 保险经纪公司分立、合并或者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十七条 保险经纪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一)变更名称或者分支机构名称;

(二)变更住所或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

(三)发起人、主要股东变更姓名或者名称;

(四)变更主要股东;

(五)变更注册资本;

(六)股权结构重大变更;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撤销分支机构。

第十八条 保险经纪机构变更事项涉及许可证记载内容的,应当交回原许可证,领取新许可证,并按照《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十九条 保险经纪公司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延续。

保险经纪公司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中国保监会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对保险经纪公司前3年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并作出是否批准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决定。决定不予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缴回原证;准予延续有效期的,应当领取新许可证。 第二节 任职资格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一)保险经纪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二)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保险经纪机构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

(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持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证书;

(三)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

(四)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五)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

(一)项的限制;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5年以上或者企业管理职务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

(二)项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保险经纪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一)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许可证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未逾3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的,期限未满;

(四)受金融监管机构警告或者罚款未逾2年;

(五)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金融监管机构调查;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非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保险经纪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中兼任职务。

第二十四条 保险经纪机构向中国保监会提出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的,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

中国保监会可以对保险经纪机构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察或者谈话。 第二十五条 保险经纪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保险经纪机构内部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职务,无须重新核准任职资格。

保险经纪机构决定免除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同意其辞职的,其任职资格自决定作出之日起自动失效。

保险经纪机构任免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六条 保险经纪机构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经济犯罪被起诉的,保险经纪机构应当自其被起诉之日起5日内和结案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七条 保险经纪机构在特殊情况下任命临时负责人的,应当自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八条 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将许可证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显著位置。 第二十九条 保险经纪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保险经纪业务:

(一)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公司以及办理投保手续;

(二)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索赔;

(三)再保险经纪业务;

(四)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者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五)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十条 保险经纪机构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经纪活动。

第三十一条 保险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持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证书。

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是指保险经纪机构中,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拟订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协助索赔的人员,或者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从事再保险经纪等业务的人员。

第三十二条 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对本机构的从业人员进行保险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80小时,上岗后每人每年接受培训和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法律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

第三十三条 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建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经纪业务收支情况。 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开立独立的客户资金专用账户。下列款项只能存放于客户资金专用账户: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支付给保险公司的保险费;

(二)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代领的退保金、保险金。

第三十四条 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业务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通过本机构签订保单的主要情况,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或者姓名,产品名称,保险金额,保险费,缴费方式等;

(二)佣金金额和收取情况;

(三)保险费交付保险公司的情况,保险金或者退保金的代领以及交付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情况;

(四)其他重要业务信息。

保险经纪机构的记录应当真实、完整。

第三十五条 保险经纪机构从事保险经纪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委托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保险经纪机构应当按照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收取佣金。

第三十六条 保险经纪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当制作规范的客户告知书。客户告知书至少应当包括保险经纪机构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等基本事项。

保险经纪机构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经纪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在客户告知书中说明。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应当向客户出示客户告知书,并按客户要求说明佣金的收取方式和比例。

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向客户说明保险产品的承保公司,应当对推荐的同类产品进行全面、公平的分析。

第三十七条 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向投保人明确提示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或者除外责任、退保及其他费用扣除、现金价值、犹豫期等条款。

第三十八条 保险经纪机构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

保险经纪机构应当自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之日起10日内,将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或者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保证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报送中国保监会。 第三十九条 保险经纪公司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应当确保该保险持续有效。

保险经纪公司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对一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一年期保单的累积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同时不得低于保险经纪机构上年营业收入的2倍。

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的,可以不再增加职业责任保险的赔偿额度。 第四十条 保险经纪公司缴存保证金的,应当按注册资本的5%缴存,保险经纪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相应增加保证金数额;保险经纪公司保证金缴存额达到人民币100万元的,可以不再增加保证金。

保险经纪公司的保证金应当以银行存款形式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缴存。

保证金以银行存款形式缴存的,应当专户存储到商业银行。保证金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未经中国保监会书面批准,保险经纪公司不得擅自动用或者处置保证金。银行未尽审查义务的,应当在被动用保证金额度内对保险经纪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保险经纪公司不得动用保证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注册资本减少;

(二)许可证被注销;

(三)投保符合条件的职业责任保险;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节 禁止行为

第四十二条 保险经纪机构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保险经纪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范围。

第四十四条 保险经纪机构从事保险经纪业务不得超出承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涉及异地共保、异地承保和统括保单,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保险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经纪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行为:

(一)隐瞒或者虚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二)误导性销售;

(三)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销售假保险单证,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四)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五)未取得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委托或者超出受托范围,擅自订立或者变更保险合同;

(六)虚构保险经纪业务或者编造退保,套取佣金;

(七)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八)其他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保险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经纪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行政权力、股东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限制其他保险中介机构正当的经营活动;

(二)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退保金或者保险金;

(三)给予或者承诺给予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四)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五)泄露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十七条 保险经纪机构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不得以虚假广告、虚假宣传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第四十八条 保险经纪机构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经纪业务往来。

第四十九条 保险经纪机构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保险产品作为招聘业务人员的条件,不得承诺不合理的高额回报,不得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作为从业人员计酬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 市场退出

第五十条 保险经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延续许可证有效期:

(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没有申请延续;

(二)不再符合本规定除第七条第一项以外关于公司设立的条件;

(三)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

(四)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未得到有效整改;

(五)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第五十一条 保险经纪公司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中国保监会依法不予延续有效期,或者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吊销的,应当依法组织清算或者对保险经纪业务进行结算,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清算报告或者结算报告。

第五十二条 保险经纪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根据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后解散。

第五十三条 保险经纪公司申请解散的,应当自解散决议做出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解散申请书;

(二)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的解散决议;

(三)清算组织及其负责人和清算方案;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清算结束后,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清算报告。

第五十四条 保险经纪公司解散,在清算中发现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提出破产申请,其财产清算与债权债务处理,按照法定破产程序进行。

第五十五条 保险经纪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责令关闭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清算,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清算报告。 第五十六条 保险经纪公司因下列情形之一退出市场的,中国保监会依法注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中国保监会依法不予延续;

(二)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

(三)保险经纪公司解散、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责令关闭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注销许可证的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及时交回许可证原件。

第五十七条 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依法注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一)所属保险经纪公司许可证被依法注销;

(二)被所属保险经纪公司撤销;

(三)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

(四)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许可证的其他情形。被注销许可证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交回许可证原件。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保险经纪机构应当依照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报表、报告、文件和资料,并根据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交相关的电子文本。

保险经纪机构报送的报表、报告和资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印章。

第五十九条 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业务档案、会计账簿、业务台账以及佣金收入的原始凭证等有关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10年。

第六十条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按规定将监管费交付到中国保监会指定账户。

第六十一条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利润等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相关审计报告。 中国保监会根据需要,可以要求保险经纪公司提交专项外部审计报告。

第六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保险经纪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六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经纪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机构设立、变更是否依法获得批准或者履行报告义务;

(二)资本金是否真实、足额;

(三)保证金提取和动用是否符合规定;

(四)职业责任保险是否符合规定;

(五)业务经营是否合法;

(六)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的报告、报表及资料是否及时、完整和真实;

(八)内控制度是否完善,执行是否有效;

(九)任用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规定;

(十)是否有效履行从业人员管理职责;

(十一)对外公告是否及时、真实;

(十二)计算机配置状况和信息系统运行状况是否良好。

第六十四条 保险经纪机构因下列原因接受中国保监会调查的,在被调查期间中国保监会有权责令其停止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涉嫌严重违反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规定;

(二)经营活动存在重大风险;

(三)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

第六十五条 保险经纪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合中国保监会的现场检查工作,不得拒绝、妨碍中国保监会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一)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拖延、转移或者藏匿;

(二)相关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当按要求到场说明情况、回答问题。第六十六条 保险经纪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将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一)业务或者财务出现异动;

(二)不按时提交报告、报表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三)涉嫌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受到中国保监会行政处罚;

(四)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可以在现场检查中,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服务;委托上述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中国保监会应当将委托事项告知被检查的保险经纪机构。

第六十八条 保险经纪机构认为检查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的,可以向中国保监会举报或者投诉。

保险经纪机构有权对中国保监会的行政处理措施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保险经纪公司或者未取得许可证,非法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由中国保监会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立保险经纪机构或者申请其他行政许可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七十一条 被许可人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设立保险经纪机构或者取得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法予以撤销,对被许可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七十二条 保险经纪公司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变更组织形式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 保险经纪公司未经批准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发生第十七条所列事项未按规定报告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保险经纪机构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从业资格的人员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保险经纪机构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 保险经纪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未经批准动用保证金;

(二)未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未保持职业责任保险的有效性和连续性;

(三)未按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

第七十七条 保险经纪机构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业务活动的,或者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生保险经纪业务往来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七十八条 保险经纪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未按规定制作、出示客户告知书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保险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条 保险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保险经纪业务过程中,索取、收受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合同约定之外的酬金、其他财物的,或者利用执行保险经纪业务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一条 保险经纪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二条 保险经纪机构有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 保险经纪机构未按本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有关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 保险经纪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许可证;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

(二)拒绝、妨碍依法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 保险经纪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

(二)未按规定在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放置许可证;

(三)未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未按期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

(四)未按规定交回许可证;

(五)未按规定进行公告;

(六)未按规定管理业务档案;

(七)未按规定使用独立的客户资金专用账户;

(八)临时负责人实际任期超过规定期限。

第八十六条 违反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至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第八十七条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保监会可以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第八十八条 保险经纪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从业人员,离职后被发现在原工作期间违反保险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八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发现保险经纪机构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非法集资、传销、洗钱等,需要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应当向其他机关举报或者移送。

违反本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中国保监会应当向司法机关举报或者移送。 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九十一条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外资保险经纪机构适用本规定,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合伙制保险经纪机构的设立和管理参照本规定,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九十二条 本规定要求提交的各种表格格式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九十三条 本规定中有关期限,除以年、月表示的以外,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九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4年12月15日颁布的《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4年第15号)同时废止。

第九十五条 本规定施行前依法设立的保险经纪公司继续保留,不完全具备本规定条件的,具体适用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17篇:中盛国际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中盛国际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目录 公司简介

组织架构

公司简介

组织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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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简介

中盛国际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PICC)和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株式会社共同组建的全国性保险经纪公司,于 2005年6月16日注册成立,总部设在北京,是国内第一家由保险(金融)集团和国际一流保险公司投资设立的保险经纪公司。

中盛国际依托股东的雄厚实力和专业技术,始终奉行“专业创造价值,创新成就未来”的经营理念,弘扬“以人为本、和谐奋进”的企业文化,坚持“求真务实,锐意创新,艰苦奋斗,追求卓越”的企业精神,为金融、高速公路、铁路、电力、煤炭等多个行业多个领域的数百家机构客户提供了优良的保险经纪服务。经过市场的历练,中盛国际积累了较为成熟的营销模式和专业经验,形成了自身的优势业务和专业特色,成为中国保险中介市场上快速成长的一支生力军。

概况

公司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在全国同业排名第四。

公司经营范围: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 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公司的标识由三个环形组成,寓意成熟完整的保险市场由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经纪人三部分组成;其中圆形内的两个交叉椭圆是“中”字的变形,蕴涵了公司中文名称,体现了公司诚信、公平的商业理念;标识图形近似蓝色海水覆盖的地球,整体呈现三维立体空间效果,寓意国际化的公司有无限广阔的发展空间。

公司坚持“专业铸就品质,诚信铸就成功”的经营理念,进入市场伊始就提出了“高起点、高标准、规范化”的经营管理要求,以满足顾客需求,向客户提供最佳的风险管理和保险服务为己任,充分发挥中介公司“公平、公正、公开”的作用,积极致力于“让最好的企业成为我们的客户,让我们的客户成为最好的企业”。

目前,公司的机构客户数量达到80余家,其中包括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信银行、北京能源投资集团公司、内蒙古岱海发电厂、京隆发电公司、中国国际企业合作公司、中国煤炭海外开发公司、北京东直门快速轨道有限公司、甘肃省高等级公路公司、重庆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北疆电厂等为代表的高端客户。

经过三年多的经营,公司在金融机构、高速公路(包括地铁)、电力行业、煤炭行业等领域积累了较为成熟的营销模式和专业经验。通过市场投标成为北京东直门至首都国际机场地铁工程、甘肃宝天高速公路、甘肃康临高速公路、重庆渝湘高速公路的保险经纪人和天津北疆电厂的保险顾问,在较短时间内形成了统括业务和大型保险项目的运作能力,受到了客户的赞誉,引起了市场的关注。

经营范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核准的经营范围包括:

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

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

再保险经纪服务;

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架构

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公司股东大会下设董事会与监事会。根据现阶段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共设以下七个职能部门:公司业务部、再保险经纪部、市场开发部、电子商务与信息技术部、业务管理部、计划财务部、人事行政部。公司下设九家分公司:北京分公司、江苏分公司、河南分公司、湖北分公司、湖南分公司、四川分公司、陕西分公司、甘肃分公司及新疆分公司。

第18篇:保险经纪服务委托协议书(样本)

保险经纪服务委托协议书(样本)

甲方(委托方):

注册地址:

乙方(受托方):金诚国际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69号中国兵器大厦18层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聘请乙方为保险经纪人并委托乙方提供保险经纪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可为甲方提供下列服务:

1、协助甲方进行风险调查、识别与评估,提出风险管理建议。

2、对甲方现行保险合同进行审核,出具保单审核分析报告。

3、根据甲方具体风险情况和现实需求,制订保险建议书/保险方案。

4、向保险公司询价或协助甲方组织保险招标工作,并出具汇总分析报告。

5、按甲方书面指令,协助甲方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6、提供保险期内保险日常咨询及防灾防损咨询服务,并可应甲方要求举办保险/风险管理讲座或培训。

7、在发生引致保险索赔的事件时,提出处理建议,协助甲方准备索赔文件;定期查询保险公司赔付进程;与保险公司及其他关系方沟通协调。

二、乙方责任:

1、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忠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由于乙方的过错,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乙方负经济赔偿责任。

三、甲方责任:

1、本协议生效时终止与其他方签订的类似委托协议,并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再与其他方签订类似的委托协议。

2、如实准确地向乙方提供所有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信息与资料,并在乙方提供服务过程中给予必要的协助。

3、指定专人协助乙方开展工作。

4、当保险标的风险性质改变、风险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任何可能引起保险索赔的事件时,尽快通知乙方。

四、保密条款:

除非下列情况,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不得将获得的任何保密信息泄露给第三方:

1、告诉给为执行本协议而提供相关服务的雇员或顾问;

2、应法律或司法管辖要求而提供;

3、告诉给根据本协议确定的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人;

4、经另一方书面同意。

本协议终止时本条款继续有效一年。

五、函件:

1、发送对方的重要函件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或以挂号方式寄至对方营业地址。使用传真、电子邮件等其它方式的,原件应随后挂号寄送。

2、邮寄函件通常被认为在发出后7个工作日内寄达对方,传真件则在传送的同时即视为收到。

六、报酬与费用:

1、双方同意,在甲方将保险业务交由乙方安排后,乙方依法有权从保险人处取得与甲方保险合同有关的佣金作为报酬,不再另外向甲方收取费用。

2、如乙方应甲方要求提供任何超出本协议所委托事项的服务,乙方应事先向甲方提供费用预算报告,双方协商确定后由甲方支付相关费用。

七、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就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协议涉及诉讼时,约定以本协议签署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签署地:

八、协议期限:

1、本协议有效期自年月日至 年月日。协议期满后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协议继续有效年。

2、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欲提前解除本协议,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负责赔偿因提前解除本协议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3、在协议有效期内,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对本协议条款予以补充或修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九、依据本协议,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授权委托书,以备乙方为甲方安排保险时使用。

十、本协议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

甲方签章:

年月乙方签章:年月

日日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受托人:金诚国际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海淀区紫竹院路69号中国兵器大厦18层

我单位兹聘请金诚国际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为保险经纪人,并委托其代为办理有关保险事宜。

(委托人签章)

年月日

第19篇:保险经纪顾问及委托协议

编号:

保险经纪顾问及委托协议

甲方:

乙方:中盛融安国际保险经纪(北京)有限公司 签字日期:年月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乙方: 中盛融安国际保险经纪(北京)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路17号富海国际港1501室

鉴于甲方为实施风险管理,降低风险概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针对甲方企业自身的或工作中所涉及的与保险相关的风险管理及保险相关工作,甲方聘请乙方为保险经纪人,并委托乙方代为办理保险相关事务。双方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授权乙方的工作范围

(一) 为甲方提供风险管理或保险咨询服务以及防灾防损或风

险评估服务;

(二) 拟订保险计划、投保方案;

(三) 代理甲方对保险产品进行询价/招标采购,并协助甲方完

成保险合同的谈判和订立;

(四) 协助甲方完成日后的索赔工作;

(五) 其它保险相关事宜;

(六) 甲方授权乙方的其它工作。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 向乙方提供与上述工作有关的必须由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

和信息,保证该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承担因

违反本款而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和责任;

(二) 对与上述工作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声明、公告、

会议决议、请示、报告、授权书、协议,承担法律责任,但双方约定由乙方承担责任的除外;

(三) 指定具体人员协助乙方办理保险事宜;

(四) 在保单有效期内,如果发生任何保险标的的风险性质改变

或保险金额变化的情况,应及时通知乙方;

(五) 在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时,应给予乙方必要的协助;

(六) 按保险合同的要求,按期足额缴付保险费;

(七) 具有对风险管理方案和保险方案计划的确定权;

(八) 保留与保险经营机构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的权利;

(九) 对乙方的商业秘密和所提供的任何专业文件保密。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 乙方在本协议规定的工作范围内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

(二) 保证向甲方提交的风险管理方案、其它咨询服务方案以及

投保计划及方案的内容完整、合法,对甲方的风险管理和

投保工作具有指导性和现实的可操作性;

(三) 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选择制定保险方案计划,并代理甲方

办理投保相关业务;

(四) 乙方所制定的一切工作方案必须经甲方确定后方可实施;

(五) 乙方应针对甲方委托的项目组建工作小组,按约定的项目

时间表开展工作,并定期向甲方报告工作情况;

(六) 乙方应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如实向保险经营机构转达甲

方的意愿及声明事项;

(七) 在本协议规定的工作范围内,由于乙方的过错给甲方造成

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八) 乙方为了保证甲方获得最佳利益,经甲方同意,可以使用

乙方关联公司、下属机构的资源,或聘请其他专家为甲方

服务,但不得将本协议中的权利或义务分割或转让给第三

方;

(九) 乙方应对甲方的任何商业秘密和有关数据及文件资料保

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第四条 报酬与费用

乙方接收甲方委托完成本协议项下的工作,并同意甲方针对委托根据甲方委托并由乙方提供服务内容的变化,双方可对顾问费用项目不另行支付顾问费。 进行协商调整。

第五条 违约责任

如果甲、乙双方任一方因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向无过失方进行赔偿。

第六条 协议时效

本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所载事项有效期自20年 月 日至20年 月 日止,到期后经双方同意可续延。

第七条 协议变更与终止

(一) 由于战争、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在十五日内通知另一方,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二)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等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甲、乙双方可协商变更或终止履行协议。

第八条 未尽事宜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附件等确定,补充协议、附件等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二)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争议解决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双方有权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乙方:中盛融安国际保险经纪(北京)有限公司(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第20篇:保险经纪机构基本服务标准

保险经纪机构基本服务标准

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基本服务标准。

保险经纪机构为保险消费者(客户)提供保险经纪服务的环节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接受客户委托建立保险经纪服务关系,进行风险评估,拟定投保方案,选择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保险期内服务,协助索赔,处理投诉等。

保险经纪机构服务过程中,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客户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做到诚实守信、专业胜任、勤勉尽责,全面履行告知义务,充分披露相关信息,保守客户隐私和商业秘密。从业人员应当具备法定的资格条件、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较强的执业能力。

一、保险经纪机构与客户建立保险经纪服务关系应充分告知、披露

(一)主动说明保险经纪机构的法律定位和业务性质。

(二)主动提供客户告知书,告知本机构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等基本事项;告知是否与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按客户要求说明佣金的收取方式和比例;如实客观介绍本机构经营历史、服务特色等内容。

(三)从业人员主动出示执业证书、身份证明。

(四)决定建立保险经纪服务关系时,与客户签订委托合同,明确约定服务事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与客户签订委托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主要服务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服务人员发生变动的,事前告知客户接替人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二、保险经纪机构为客户评估风险应专业、审慎

(一)收集信息、访谈客户,了解掌握客户基本情况和所在行业风险特点。

(二)运用专业技术分析、识别、估测、评价保险标的风险。

(三)向客户详细说明风险评估结果,提出专业的风险管理意见。

(四)根据客户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制作并提供风险评估报告。

三、保险经纪机构为客户拟定投保方案应周全、妥当

(一)拟订投保方案前,主动询问、了解、评估客户既有保障是否充分、是否了解未保风险、有无重复投保、历年出险和赔付情况等内容。

(二)在对保险标的风险评估基础上,提出保险建议,量身拟定投保方案。

(三)详细解释投保方案,包括保障范围、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保险期限、免赔及除外责任、保险费用与支付方式、争议解决方式、可供选择的保险公司以及不能通过保险方式转移的风险等内容。

(四)充分听取客户对投保方案的意见,客户要求调整投保方案的,及时做出专业判断,提醒客户方案调整可能导致的未保风险。

(五)取得客户对投保方案的最终确认。

四、保险经纪机构选择保险公司应客户利益优先

(一)投保方案确定后,就保险公司选择方式征求客户意见。

(二)客户指定保险公司的,保险经纪机构应从保险公司经营状况、偿付能力、服务水平等方面提出专业意见,保险公司承保另有附加条件、承保范围不能满足要求的,应提醒客户。

(三)客户未指定保险公司的,保险经纪机构推荐至少两家保险公司供客户选择,并客观介绍、分析和比较其资质、偿付能力、服务质量、赔款时效性等情况,向客户提出专业意见,并由客户对选择结果签字确认。

(四)根据投保方案与保险公司谈判,如实向客户反馈谈判结果。

五、保险经纪机构为客户办理投保手续应细致、稳妥

(一)签署保险合同前,告知客户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包括保障范围、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赔偿限额、免责条款、索赔程序、退保及其他费用扣除、犹豫期、客户应履行的告知义务等内容。

(二)根据客户指示,向保险公司发出出单通知,协助客户按照保险公司要求准备投保资料。

(三)提醒客户根据保险合同的支付条件按时缴纳保费。

(四)督促保险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五)协助客户检查合同文本内容是否与投保单信息完全一致,确保保险单据和相关文件完整准确,并及时转交给客户。

六、保险经纪机构在保险期内服务应周到、全面

(一)按照合同约定做好回访工作,提醒客户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保险标的增减、名称变更、占用性质改变、地址变动、风险状况变化、权利转让等情况的,应及时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告知义务。

(二)保险经纪机构发现上述情况发生的,应向客户提出相应的保险建议,取得客户确认后,协助客户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三)客户提出退保的,说明退保条款以及可能导致的损失和风险,并协助客户办理有关手续。

(四)客户提出更换保险公司的,说明相应的条款以及可能导致的损失,并做好退保与投保衔接事宜。

(五)提前提醒客户保险合同到期日,根据客户要求拟定续保方案;客户确认后,及时向保险公司发出续保申请,督促保险公司出具保单或批单,核对无误后送交客户。

(六)提醒客户及时续缴保费。

七、保险经纪机构协助客户索赔应迅速、尽责

(一)接到客户报案后,尽快通知保险公司或指导客户向保险公司报案。

(二)提醒、协助客户避免损失扩大。

(三)根据保险合同条款,为客户争取最有利赔付条件。

(四)与保险公司达成赔付意向后,全面完整告知客户保险公司承担的赔付责任及客户自负的损失金额,由客户书面确认。

(五)协助客户准备索赔材料、办理索赔手续。

(六)遇重大保险事故或出现理赔争议时,主动沟通协调,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协助客户解决索赔争议,争取得到公正、合理、及时的赔偿。

八、保险经纪机构处理投诉应及时、有效

(一)建立专门投诉渠道,设立投诉专用电话,并告知客户。

(二)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意向,及时、准确告知处理结果,妥善保存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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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公司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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