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清算工作前期工作总结

2020-05-19 来源:公司工作总结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公司清算

篇1:有限公司清算程序(详细版) 有限公司解散清算操作程序

公司解散是公司因发生章程规定或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业务活动,并进行清算的状态和过程。公司清算是公司解散或被破产宣告后,依照一定程序了结公司事务,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并分配财产,最终使公司法人资格终止消灭的程序。我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就公司解散、清算原因及程序规定如下:

一、有限公司解散原因。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的解散原因有: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司法解散。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人民法院据此决定予以解散。

二、有限公司解散程序。

1、股东会作出解散决议,或政府责令解散,或人民法院根据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的申请决定予以解散。股东会对公司解散作出决议,该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国有独资公司的解散,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公司董事会制订公司解散方案。

3、公司解散,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清算。

三、有限公司的清算。

1、清算原因。公司因上述解散原因中的

1、

2、4或5解散,应当清算;因公司分立或者合并解散不需要清算。股东会决议解散的,股东会应对公司清算作出决议。

2、成立清算组。公司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3、清算组组成。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四、清算组的职权。

清算组行使的职权有: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五、公司解散清算程序。

(一)成立清算组,并办理备案。

公司解散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清算组人员基本情况;公司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通知和公告内容应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号、注销原因、清算开始日期、清算组人员及工作地址、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等。

(三)债权申报和登记。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四)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法院确认。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五)执行清算方案,分配财产。

清算组根据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方案对公司财产进行分配,公司财产法定分配顺序为: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后;

5、清偿完毕上述款项后的剩余财产,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有限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六)编制清算报告,并报告确认。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

2、各项税款、职工工资已经结清;

3、已发布注销公告。

(七)、注销登记。

1、申请注销登记。

自清算报告被确认之日起10日内,清算组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3)、股东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决议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2、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文件。

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4)、股东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5)、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8)、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后,公告企业终止。

六、清算责任。

1、公司进行清算时,不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公司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4、清算组不按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5、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七、解散清算向破产清算的转变。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篇2:公司清算财务处理流程

公司清算的税务会计处理

一、公司清算的概念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为最终了结现存的资产和其他法律关系,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资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以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从而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公司清算必须结清其作为独立纳税人的所有税务事项。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须经过清算程序。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清算程序

企业清算一般应履行下列程序:

1.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2.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含税务机关)进行清偿。 3.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清算企业的财产包括宣布终止时企业的全部财产以及企业在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已经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的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

企业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或盘亏、变价净收入、无力归还的债务或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益或损失等,计入清算损益。

企业在宣布终止前六个月至终止之日的期间内,下列行为无效,清算机构有权追回其财产作为清算财产入账:

(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

4.资产处臵,包括收回应收款项、非现金资产转让等。非现金资产转让给股东的,按照公允价值确定转让价格。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作坏账处理。 5.清偿债务。

由于清算企业有财产担保的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因此除非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即便是在清算财产不足以支付清算费用的情况下,也不得从担保财产中拨付,债权人的权利不受影响。因此,担保财产的

变现价值必须优先用于偿还担保债务,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属于清算财产的一部分,按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1)支付清算费用。企业办理清算发生的费用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包括法定清算机构成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诉讼费及清算过程中所必须的其他支出。清算过程中处臵资产需要缴纳各项税费(含清算所得税)也作为清算费用处理。

(2)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等。

(3)应缴未缴的各项税费,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应交未交的各项税费,清算过程的产生的税费按清算费用处理。

(4)尚未偿付的债务。

不足清偿的同一顺序债务,按比例清偿。既有欠税又欠交滞纳金和罚款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84号)明确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精神,税款滞纳金与罚款两者在征收和缴纳时顺序不同,税款滞纳金在征缴时视同税款管理。因此,税收及滞纳金的清偿应优先于罚款。 6.剩余财产分配。

有限责任公司,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者外,应当按投资各方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优先股股份面值对优先股股东分配。优先股股东分配后的剩余部分,按普通股股东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如果剩余财产不足全额偿还优先股金时,按各优先股股东所持比例分配。 7.制作清算报告,申请注销登记。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税务登记、工商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三、计算清算所得税的相关问题

(一)需要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的企业范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1.清算。根据公司法规定,除公司合并或分立外,其他解散情形必须进行清算。

2.视同清算。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的适用特殊税务处理原则的重组业务,按一般重组税务处理原则进行。改组企业不需要履行上述清算程序,但需要视同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视同清算的企业其作为独立纳税人的全部税务事项(包括尚未弥补的亏损、正在享受的税收优惠等)均应终止,不得结转到接受资产的企业继续享有或承继。

(1)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相应地,企业的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应视同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相应地,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相应地,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关于清算所得的税法表述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按年度计算清算所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清算所得,是指纳税人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由于“资产=负债+净资产”,因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清算所得的计算方法与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实际是一致的,只是表述不同而已。不过新税法表述更严谨,考虑了会计与税法差异项目的纳税调整问题。其中的资产净值不是指账面价值而是指资产的计税成本(计税基础净值)。

(三)清算期间资产盘盈、盘亏的税务处理

清算期间资产盘盈、盘亏应当计入清算所得。清算期间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作为坏账损失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 [2009]88号)规定,资产损失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未经审批的资产损失不得在计算清算所得时扣除。

(四)关于应付未付款项是否并入所得征税问题

企业清算前已确定不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生产经营所得征税。企业清算期间确定的不需支付的应付款项,需并入清算所得征税。企业清算期间应支付但由于清算资产不足以偿还的未付款项,无需并入清算所得征税。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属于股东权益,不计入清算所得。

(五)对递延所得、商誉、递延所得税资产、预提和待摊费用的处理

应当分期确认所得的项目(如符合条件的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等业务),剩余未确认所得的金额,必须一次性并入清算所得;对于生产经营期间预提的各项费用(不含递延所得税负债)不再支付的,必须并入清算所得;其他待摊费用(如按三年平均扣除的企业筹办费、房屋装修费等)按照剩余计税基础扣除;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在生产经营期间不得摊销扣除,在计算清算所得时一次性扣除。递延所得税资产与应纳税所得额无关,其计税基础为零。

对于以收入为基础确定扣除限额的广告宣传费,不得结转到清算期间扣除。在清算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属于与清算所得有关的费用,因其与生产经营无关,所以不受比例限制,全额扣除。

(六)清算所得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清算期间也是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因此以前年度的亏损可以用以后纳税年度(包括清算期间)的所得弥补。

也可以这样理解,企业的清算所得可以看作是企业资产潜在的、尚未征收过企业所得税的增值部分。如果企业在关闭清算前,将全部资产出售,或者将无需支付的负债确认为所得,那么在总应纳税所得不变的前提下,清算所得就会转变为经营所得。因此,清算所得与经营所得应当都可以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七)清算所得的适用税率

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期间,不能享受法定减免税优惠(包括定期减免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5+1”地区过渡税率等),一律适用基本税率25%。

(八)清算所得税的计算公式

应纳所得税额=清算所得×25% 清算所得=资产(含盘盈资产)变现收入-清算费用(包括相关税费)-资产计税基础净值±纳税调整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其中,资产变现收入是指处臵资产不含增值税的收入。资产过户给股东的,按照公允价值作为变现收入处理。纳税调整事项包括递延所得、因债权人的缘故无需或无法支付的款项等。

四、被清算企业股东的税务处理

企业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扣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企业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企业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清算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是指清算前的留存收益与清算期间实现的税后留存收益(或损失)之和。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取得的股息所得和投资转让所得应区别情况处理:

1.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从境内直接投资的另一居民纳税人(被清算企业)取得的股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因被投资企业清算导致投资方发生的股权处臵损失,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直接扣除。

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清算分配额-股息所得-投资计税基础

投资计税基础是指为取得该项投资资产支付的对价,包括现金、非现金资产公允价、权益工具的公允价、承担债务金额、相关税费等。相关税费是指投资方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以不动产、无形资产作为对价,取得被投资方持有第三方的股权,应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由于投资时已获得税前扣除,因此不得计入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否则会导致转让股权时重复扣除。被投资方用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转增资本(或股本)不得计入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被投资方用留存收益或者其余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视同追加投资,应当计入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

国税函[2010]79号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2.非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取得的股息所得或投资转让所得需要缴纳的预提所得税由清算企业负责代扣代缴。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001号)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人取得的股息所得应纳预提所得税=股息所得×10%(公式一)

非居民纳税人取得的投资转让所得应纳预提所得税(=清算分配额-股息所得-投资计税基础)×适用税率(公式二)

公式一中的股息所得仅指外商投资企业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留存收益归属于外国投资者的部分。公式二中的股息所得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实现的全部留存收益归属于外国投资者的部分。

非居民纳税人应纳的预提所得税由清算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3.外籍个人。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文件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投资转让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4.境内个人。

自然人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不再区分股息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一律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允许扣除的计税基础包括留存收益转增实收资本的金额。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规定,个人以非现金资产出资的,股权计税基础按非现金资产未评估前的价值确定。自然人股东应纳税额由清算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五、其他税收问题

企业向职工清偿欠发工资,以及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其余部分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此外,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臵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案例分析

红谷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谷公司)于2004年3月成立,注册资本1 000万元(其中北旺集团出资600万元,占60%;自然人张某出资400万元,占40%),截至2009年9月30日,累计留存收益8 000万元。由于夸大宣传,涉嫌违反广告法,被媒体曝光,股东会于2009年9月30日决定解散并注销红谷公司。

2009年9月30日,红谷公司资产负债表如下:

单位:万元

资产

货币资金

应收账款

其他应收款 存货

固定资产

资产总额 金额 550 350 100 2 600 6 000 9 600 负债 短期借款 应付账款 应付职工薪酬 应交税费 其他应付款 负债总额 所有者权益 实收资本 留存收益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金额 100 200 50 150 100 600 1 000 8 000 9 600 公司于2009年10月8日,成立清算组,并对外公告,同时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10月15日,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2009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补交所得税20万元。 主管国、地税分局于10月18日到红谷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检查期限为2004年3月至2009年9月。10月20日检查结束,国税查补税款200万元(其中偷税额80万元)、加收滞纳金20万元、罚款40万元;地税查补税款300万元(其中偷税额60万元)、加收滞纳金30万元、罚款30万元。红谷公司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 20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 000 000 ——应交营业税等 3 000 000 其他应交款——滞纳金、罚款 1 200 000 截至2009年11月21日,共申报债权1 200万元(600+260+360-20),其中新增税款620万元,应付账款20万元因债权人注销无需支付。

清算期间共发生清算费用(不含相关税费)80万元。资产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处臵收入、应纳税费如下表列示:

单位:万元

资产

货币资金

应收账款

其他应收款

存货

固定资产

合计 账面价值 550 350 100 计税基础 550 320 100 处臵收入 550 300 0 应纳 税费 0 0 0 发生坏账损失50万元,符合税前扣除条件。 不符合坏账损失税前扣除条件 国税544万元,地税54.4万元。 国税30万元,地税570万元。 备注 2 600 2 590 3 200 598.4 6 000 5 950 9 000 600 9 600 9 510 13 050 1 198.4 注:表中存货及固定资产处臵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除上述资料外,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要求:(1)计算红谷公司应纳清算所得税;(2)分别计算北旺集团应得清算分配额、股息红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3)计算张某应纳个人所得税;(4)编制清算所得税申报表;(5)出具清算报告审核确认 篇3:公司清算程序

企业破产法-破产程序-破产清算组

公司清算的步骤

清算组的工作

清算工作的内容

清算组的组成人员

清算组成员的义务和责任

清算组的工作

(一)——编制清算工作计划

清算组的工作

(二)——接交工作 清算组工作

(三)——询问

清算组的工作

(四)——做好债权登记

清算组的工作

(五)——债权清收

清算组的工作

(六)——破产审计

清算组的工作

(七)——制定会议制度

清算组的工作

(八)——接管破产企业和破产财产

清算组的工作

(九)——编制企业资产表

清算组的工作

(十)——回收破产企业财产

清算组的工作

(十一)——接受清偿债务

清算组的工作

(十二)-----调查破产企业的状况

清算组的工作

(十三)-----管理、处分破产财产

清算组的工作

(十四)----否决合同

清算组的工作

(十五)-----清理、估价、处理破产财产

清算组的工作(十六)-----破产财产分配

清算组的工作(十七)——申请提存

清算组的工作(十八)——取回权

清算组的工作(十九)——别除权

清算组的工作(二十)——抵消权

清算组的工作(二十一)——撤销权

公司清算的步骤

公司清算因清算的性质不同而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

一、公司因破产而清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规定的程序;

二、公司因非破产清算(是指公司自愿解散和被责令依法解散的情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规定的程序。公司不论是何性质的清算,均应依下列步骤展开:

一、成立清算组。按《公司法》规定,自愿解散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应当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应当由股东大会确定,如果是强制解散,清算组则应由主管机关从股东、有关机关及其专业人员中指定;

二、展开清算工作。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开展以下业务:

1、接管公司财产;

2、了结公司未了业务;

3、收取债权、清理债务;

4、分配剩余财产;

5、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三、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的时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不同,要求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且要求在六十日内至少在报纸上至少公布三次以上,未接到通知书的,在第一次公告发布之日起九十日内申报债权;

四、提出清算方案。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拟定提出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讨论通过或者主管机关确认。

清算方案的主要内容有:

1、清算费用;

2、应支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

3、应缴纳的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五、分配剩余财产,清算组在支付了上述几项费用,如果仍有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再次分配(股份公司按股权分配);

六、终结清算工作。清算组在终结分配后,应制作清算终结报告,报股东会或主管机关认可,后申请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清算组的工作

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应当在十五日内组建破产企业清算组,清算组应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管破产企业。向破产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及留守人员接收原登记造册的资产明细表,有形资产清册,接管所有财产、帐册、文书档案、印章、证照和有关资料。破产宣告前成立企业监管组的,由企业监管组和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向清算组进行移交。

二、清理破产企业财产,编制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编制债权债务清册,组织破产财产的评估、拍卖、变现;

三、回收破产企业的财产,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依法行使财产权利;

四、管理、处分破产财产,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确认剔除权、抵销权、取回权;

五、进行破产财产的委托评估,拍卖及其他变现工作;

六、依法提出并执行破产财产处理方案和分配方案;

七、提交清算报告;

八、代表破产企业参加民事诉讼和仲裁活动;

九、办理企业破产注销登记等破产终结事宜;

十、完成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其他事项。

人民法院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清算组的工作向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其与另一方当事人的纠纷,不能达成协议,报请人民法院裁定解决。

清算工作的内容

企业破产,进入破产还债程序,清算组对原企业财产的清理、登记、封存就成了清算组首要和主要的工作,其清算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库存的原材料、燃料、产品、半成品、低值易耗品、备用件(品)、包装物料、在途、外单位暂存、暂借、代保管、代加工等实物;

二、房屋、建筑物、动力设备、传导设备、工作机器、设备、工具、仪表仪器、生产工具、运输工具及非生产用、未使用、不需用、出租等固定资产;

三、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预付帐款等速动资产;

四、股票、债务等长、中、短期投资;

五、商标、专利等各项无形资产;

六、担保、未担保、到期、未到期的债务;

七、各项权益的清理,如其他投资人的投资是否到位,已投入数额、未投入数额等;

八、会计帐册、统计帐册、保管帐册、业务记录、档案、文书印章等;

九、债权清理(指破产企业应收未收款);

十、债务清理。

清算组应当列表详细登记上述清理状况,并签名以落实责任。

清算组成员的义务和责任

企业法人破产,依法组织成立清算组,接管企业,行使相关权利。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了清算组成员的义务和责任如下:

一、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二、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三、清算组成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对清算组成员作出上述具体要求,是因为清算组在清算期间依法行使一定的职权,并履行相关义务,非如此不能顺利完成清算工作。

破产清算过程中,清算组成员应从依法维护破产企业财产,确保债权人利益出发,尽量减少债权人损失。清算组成员在提出清算方案、财产分配方案等时,应做到让债权人公平、合理、合法的取得受偿。

清算组成员在执行管理、清理、估价、变卖公司财产过程中难免不会有人徇私舞弊,从中得利,要求清算组成员不得收受贿赂、不得有其他非法收入,如在清算期间,清算组成员实施了非法行为,知情者应当举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接受人民法院监督。清算组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纠正,并可以解除不称职的清算组成员职务,另行指定新的成员。对情节严重的,应移交相关机关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清算组成员在执行清算工作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组做出的违法决定、违法清算行为,公司的股东会可以不予认可,债权人也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或者裁定其清算行为或者清算决定无效。

清算组的工作

(一)——编制清算工作计划

编制工作计划,是使工作能按时有序的关键一步,企业被宣告破产,其合法权利被依法剥夺或被严格限制,破产企业清算组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人先中组建成立,制定清算工作计划,就是规范清算工作组的行为,达到破产清算的目的。清算组编制的清算工作计划,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清算工作的组织纪律

清算组,是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依法成立的临时组织,其组成人员由各相关部门及中介部门派员参与,如果没有严格的组织纪律,思想难以统一 ,措施难以贯彻,分管工作难以开展,工作效率难以提高,在清算工作过程中,各分管人员也难以围绕清算组织的宗旨、权利、义务尽职尽责、严肃认真地对待清算工作。

二、人员分工及工作安排

清算组人员多是从其职能和中介机构中抽调或指定产生,因此清算组的工作分工应与其工作职能挂勾,使其在工作中能以胜任和立即进入角色,各分工之间也有相互支持、配合,使清算组工作人员分工明确、责任明确,有机合作形成一个整体。具体可分下列五个专门小组:

1、债权清收组(以破产企业为债权人的企业应收款);

2、债务登记组(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企业应付款);

3、审计评估组;

4、综合后勤组;

5、资产保卫组。

三、清算工作的时间和进度

清算组应严格破产清算的时间期限,其重点如下:

1、严格规定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通知函发完的时间规定;

2、严格规定对债务人催收通知函发完的时间规定;

3、财务审计、财产评估的开始、完成期限;

4、清算组与破产企业交接工作的起止期限;

5、资产盘点工作的起止期限;

6、企业呆帐、坏帐、盘盈、盘亏、报废处理完结期限;

7、债权人的申报登记和确认时间;

8、清欠工作安排的时间、路线;

9、清算报告初稿及分配方案初稿完成时间;

10、职工花名册的统计完成时间及主管部门确认审查时间。

四、资金计划

资金计划主要是指清算组在整个清算过程中所必须支付的费用,包括清算组的生活安排费用。企业破产,资金已十分紧缩,职工的生活会相应受到影响,清算工作的时间较长,各方开支也较多,因此,清算组的资金计划应在保证清算工作顺利展开的前提下,尽量节俭、要有收支帐目,并做到公开、公正,接受人民法院破产企业职工(股东)的监督。

清算组的工作

(二)——接交工作

接交工作,是破产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向清算组移交企业的管理权的工作。

清算组接管企业,应严格按清算工作计划规定的起止时间完成,破产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向清算组移交企业管理权,是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企业破产宣告裁定书的确切义务,应本着积极主动的原则,全面彻底移交。清算组是受人民法院委托,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依法行使接管破产企业的职权,应从严格执法的高度要求其依法办理接交手续,接交的主要内容有:

一、破产企业公章的接交和管理,并从接交之日起建立公章使用审批登记制度,防乱用、滥用和盗用破产企业公章;收缴的公章应分类造册,指定专人保管,企业应交出的公章有:

1、企业公章;

2、企业内各职能部门的印章;

3、各种财务印章及合同印章;

4、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印章;

5、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的印章。

二、债权债务清册,要求不能有遗漏,而且要按清算组的要求详细填写相关内容;

三、资产清册,按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分类登记造册,要与企业原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帐册相吻合,并详细填写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及使用年限、余值等;

四、职工花名册,含在职和离退休的全体人员的花名册,要记载工龄、工种、用工形式、工资及工资拖欠、社保拖欠等情形;

五、合同书、协议书,各种法律文件及厂内相关文件要分类统计、造册移交;

六、财务帐册、传票、凭证、空白支票等;

七、企业购买的有价证券,享有的无形资产的权利凭证;

八、企业的历史档案、史志资料;

九、其它应当移交的资料。

清算组工作

(三)——询问

询问,是清算组在接受破产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移交破产企业时,向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企业的留守人员了解有关破产企业情况的问话。

询问时,询问人员的态度对被询问人有相当重要的影响,严肃的询问可能会增加被询问人的心理和思想负担,所以询问人的谈话艺术,被询问人的积极配合,是达到询问目的的关键。 清算组对留守人员的询问应用专门的询问笔录纸,以表明询问工作的严肃性。询问对象是: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

二、分管企业财务的企业领导人、财务主管、财务人员;

三、分管企业供销的企业领导人、供销主管、供销人员;

四、企业的产品、财产保管员及分管领导、主管人员;

五、企业的保卫人员、分管保卫工作的领导、主管人员。

推荐第2篇:公司清算注销工作程序

公司清算、注销程序及说明

(征求意见稿)

一、准备请示报告、上报股东双方上级部门

1、组织就******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清算注销事宜起草请示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撤销的原因、**公司经营状况、债权债务、人员安排方案、资产处臵方案、清算组人员组成建议等。

2、分别上报中国##股份公司和****公司。

3、分别获得中国##股份公司和****公司的批复。

二、清算

(一)清算程序

1、召开**公司股东会,由**公司股东会做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东会做出**公司解散决议后15日成立清算组。清算开始之日(决议解散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登记机关、税务部门、劳动部门及开户银行。

3、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清算指南》、《清算报告书写格式》、《清算备案申请书》等表格,办理清算组备案。

4、在工商局认可的报刊上刊登清算公告。

1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5、制作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清算组要全面清理公司的全部财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债权、债务。清理后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作为下一步工作的基础。

6、办理国税、地税完税证明。

7、特殊情况下,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法》规定,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转向破产清算后,按照《民事诉讼法》和《破产法》等有关程序进行。

8、制作清算分配方案。

制定清算方案,并经相关部门、组织确认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提出合理的财产估价方案,计算出公司可分配财产的数额,并提出清算方案。清算方案要报股东会确认。

9、分配财产

2 公司的清算方案经确认后,清算组可依法按照清算方案分配财产,财产法定分配顺序为: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3)清缴所欠税款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5)剩余财产,有限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10、制作清算文件

清算结束,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和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及各种财务账簿。

11、报告确认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

12、注销登记

清算报告经确认后,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并进行公告。

(二)说明:

1、清算组

●**公司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也可选任注册会计师、注册律师或其他熟悉清算事务的专业人员作为清算组成员,清算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清算**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主要是指公司解散前已经订立,清算时尚在履行中的公司事项等。清算组在处理上述公司未了事项时,有权根据需要,对公司尚在履行的事务决定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新的经营活动。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清算组备案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清算组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

4 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

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清算通知与清算公告、债权登记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组核定债权后,应当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

●书面通知和清算公告应包括**公司名称、住址、清算原因、清算开始日期、申报债权的期限、清算组的组成、通讯地址及其他应予通知和公告的内容。

4、清算财产

●清算开始时**公司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 ●清算开始后至清算终结前**公司所取得的财产; ●应当由**公司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公司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权利人通过清算组收回。

5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由债权人以提保财产为限优先受偿,未受偿部分视同非担保债权。担保物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

5、清算费用

●清算组成员和聘请工作人员的报酬;

●清算财产的管理、变卖及分配所需要的费用; ●清算过程中支付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及公告费用; ●清算过程中为了维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支付的其他费用。

6、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7、清算方案

●清算财产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税款; ---企业债务。

●企业未到清偿期的债务,也应予以清偿,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清算方案应经股东会确认;

●清算财产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投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6 ●因债权争议或诉讼原因致使债权人、股东暂时不能参加分配的,清算组应当从清算财产中按比例提存相应金额。

8、清算报告

清算报告经确认后,视为已解除清算组的责任。但清算组有违法行为的,不在此限。

三、注销登记

(一)注销登记程序

1、自清算报告被确认之日起十日内,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及表册报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并申请注销登记。

2、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销登记后,清算组应当公告企业终止。

(二)说明:

1、清算组将清算报告及表册呈报备案时须提交的材料 ●清算报告备案登记表;

●股东会通过的关于**公司解散的决议;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股东会确认的**公司清单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股东会确认的**公司清算结束日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7 ●税务(国税、地税)完税凭证原件、复印件; ●清算组出具的经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报告(一式两份,要求清算组成员签名,股东会确认)。

2、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明。●**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股东会通过的关于**公司解散的决议; ●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报告;

●《企业法人营执照》正、副本及公章;

●清算组成立的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三次的报样; ●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公司注销具体流程

第一步:注销公司国、地税登记证,银行账户 第二步:到公司主管工商局办理公司注销,登报公告 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解散决议;

4、股东会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由股东签署的股东会确认决议);股东会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再提交此项材料。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内容包括:依《公司法》公司财产清理情况,通知、公告债权人情况,公司清偿情况(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公司债务等),股东对清偿后的公司财产进行分配的情况,公司所有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

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

7、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第三步:到质检部门注销组织机构代码证。 提交材料:

(1)工商部门注销登记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注销的证明;

(2)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交回所有原代码证书的正、副本和原代码IC卡(未申领的单位除外);

(4)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注销申请表,手续提交完备后,开具《**市组织机构代码废臵通知单》。

9 注:

1.相关文书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3.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浦镇车辆有限公司

规划发展部

2010.6.18 10

推荐第3篇:公司清算程序

企业破产法-破产程序-破产清算组

公司清算的步骤

清算组的工作

清算工作的内容

清算组的组成人员

清算组成员的义务和责任

清算组的工作

(一)——编制清算工作计划

清算组的工作

(二)——接交工作

清算组工作

(三)——询问

清算组的工作

(四)——做好债权登记

清算组的工作

(五)——债权清收

清算组的工作

(六)——破产审计

清算组的工作

(七)——制定会议制度

清算组的工作

(八)——接管破产企业和破产财产

清算组的工作

(九)——编制企业资产表

清算组的工作

(十)——回收破产企业财产

清算组的工作

(十一)——接受清偿债务

清算组的工作

(十二)-----调查破产企业的状况

清算组的工作

(十三)-----管理、处分破产财产

清算组的工作

(十四)----否决合同

清算组的工作

(十五)-----清理、估价、处理破产财产

清算组的工作(十六)-----破产财产分配

清算组的工作(十七)——申请提存

清算组的工作(十八)——取回权

清算组的工作(十九)——别除权

清算组的工作(二十)——抵消权

清算组的工作(二十一)——撤销权

公司清算的步骤

公司清算因清算的性质不同而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

一、公司因破产而清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规定的程序;

二、公司因非破产清算(是指公司自愿解散和被责令依法解散的情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规定的程序。

公司不论是何性质的清算,均应依下列步骤展开:

一、成立清算组。按《公司法》规定,自愿解散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应当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应当由股东大会确定,如果是强制解散,清算组则应由主管机关从股东、有关机关及其专业人员中指定;

二、展开清算工作。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开展以下业务:

1、接管公司财产;

2、了结公司未了业务;

3、收取债权、清理债务;

4、分配剩余财产;

5、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三、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的时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不同,要求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且要求在六十日内至少在报纸上至少公布三次以上,未接到通知书的,在第一次公告发布之日起九十日内申报债权;

四、提出清算方案。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拟定提出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讨论通过或者主管机关确认。

清算方案的主要内容有:

1、清算费用;

2、应支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

3、应缴纳的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五、分配剩余财产,清算组在支付了上述几项费用,如果仍有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再次分配(股份公司按股权分配);

六、终结清算工作。清算组在终结分配后,应制作清算终结报告,报股东会或主管机关认可,后申请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清算组的工作

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应当在十五日内组建破产企业清算组,清算组应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管破产企业。向破产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及留守人员接收原登记造册的资产明细表,有形资产清册,接管所有财产、帐册、文书档案、印章、证照和有关资料。破产宣告前成立企业监管组的,由企业监管组和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向清算组进行移交。

二、清理破产企业财产,编制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编制债权债务清册,组织破产财产的评估、拍卖、变现;

三、回收破产企业的财产,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依法行使财产权利;

四、管理、处分破产财产,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确认剔除权、抵销权、取回权;

五、进行破产财产的委托评估,拍卖及其他变现工作;

六、依法提出并执行破产财产处理方案和分配方案;

七、提交清算报告;

八、代表破产企业参加民事诉讼和仲裁活动;

九、办理企业破产注销登记等破产终结事宜;

十、完成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其他事项。

人民法院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清算组的工作向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其与另一方当事人的纠纷,不能达成协议,报请人民法院裁定解决。

清算工作的内容

企业破产,进入破产还债程序,清算组对原企业财产的清理、登记、封存就成了清算组首要和主要的工作,其清算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库存的原材料、燃料、产品、半成品、低值易耗品、备用件(品)、包装物料、在途、外单位暂存、暂借、代保管、代加工等实物;

二、房屋、建筑物、动力设备、传导设备、工作机器、设备、工具、仪表仪器、生产工具、运输工具及非生产用、未使用、不需用、出租等固定资产;

三、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预付帐款等速动资产;

四、股票、债务等长、中、短期投资;

五、商标、专利等各项无形资产;

六、担保、未担保、到期、未到期的债务;

七、各项权益的清理,如其他投资人的投资是否到位,已投入数额、未投入数额等;

八、会计帐册、统计帐册、保管帐册、业务记录、档案、文书印章等;

九、债权清理(指破产企业应收未收款);

十、债务清理。

清算组应当列表详细登记上述清理状况,并签名以落实责任。

清算组成员的义务和责任

企业法人破产,依法组织成立清算组,接管企业,行使相关权利。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了清算组成员的义务和责任如下:

一、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二、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三、清算组成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对清算组成员作出上述具体要求,是因为清算组在清算期间依法行使一定的职权,并履行相关义务,非如此不能顺利完成清算工作。

破产清算过程中,清算组成员应从依法维护破产企业财产,确保债权人利益出发,尽量减少债权人损失。清算组成员在提出清算方案、财产分配方案等时,应做到让债权人公平、合理、合法的取得受偿。

清算组成员在执行管理、清理、估价、变卖公司财产过程中难免不会有人徇私舞弊,从中得利,要求清算组成员不得收受贿赂、不得有其他非法收入,如在清算期间,清算组成员实施了非法行为,知情者应当举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接受人民法院监督。清算组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纠正,并可以解除不称职的清算组成员职务,另行指定新的成员。对情节严重的,应移交相关机关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清算组成员在执行清算工作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组做出的违法决定、违法清算行为,公司的股东会可以不予认可,债权人也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或者裁定其清算行为或者清算决定无效。

3 清算组的工作

(一)——编制清算工作计划

编制工作计划,是使工作能按时有序的关键一步,企业被宣告破产,其合法权利被依法剥夺或被严格限制,破产企业清算组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人先中组建成立,制定清算工作计划,就是规范清算工作组的行为,达到破产清算的目的。清算组编制的清算工作计划,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清算工作的组织纪律

清算组,是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依法成立的临时组织,其组成人员由各相关部门及中介部门派员参与,如果没有严格的组织纪律,思想难以统一 ,措施难以贯彻,分管工作难以开展,工作效率难以提高,在清算工作过程中,各分管人员也难以围绕清算组织的宗旨、权利、义务尽职尽责、严肃认真地对待清算工作。

二、人员分工及工作安排

清算组人员多是从其职能和中介机构中抽调或指定产生,因此清算组的工作分工应与其工作职能挂勾,使其在工作中能以胜任和立即进入角色,各分工之间也有相互支持、配合,使清算组工作人员分工明确、责任明确,有机合作形成一个整体。具体可分下列五个专门小组:

1、债权清收组(以破产企业为债权人的企业应收款);

2、债务登记组(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企业应付款);

3、审计评估组;

4、综合后勤组;

5、资产保卫组。

三、清算工作的时间和进度

清算组应严格破产清算的时间期限,其重点如下:

1、严格规定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通知函发完的时间规定;

2、严格规定对债务人催收通知函发完的时间规定;

3、财务审计、财产评估的开始、完成期限;

4、清算组与破产企业交接工作的起止期限;

5、资产盘点工作的起止期限;

6、企业呆帐、坏帐、盘盈、盘亏、报废处理完结期限;

7、债权人的申报登记和确认时间;

8、清欠工作安排的时间、路线;

9、清算报告初稿及分配方案初稿完成时间;

10、职工花名册的统计完成时间及主管部门确认审查时间。

四、资金计划

资金计划主要是指清算组在整个清算过程中所必须支付的费用,包括清算组的生活安排费用。企业破产,资金已十分紧缩,职工的生活会相应受到影响,清算工作的时间较长,各方开支也较多,因此,清算组的资金计划应在保证清算工作顺利展开的前提下,尽量节俭、要有收支帐目,并做到公开、公正,接受人民法院破产企业职工(股东)的监督。

清算组的工作

(二)——接交工作

接交工作,是破产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向清算组移交企业的管理权的工作。

清算组接管企业,应严格按清算工作计划规定的起止时间完成,破产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向清算组移交企业管理权,是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企业破产宣告裁定书的确切义务,应本着积极主动的原则,全面彻底移交。清算组是受人民法院委托,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依法行使接管破产企业的职权,应从严格执法的高度要求其依法办理接交手续,接交的主要内容有:

一、破产企业公章的接交和管理,并从接交之日起建立公章使用审批登记制度,防乱用、滥用和盗用破产企业公章;收缴的公章应分类造册,指定专人保管,企业应交出的公章有:

1、企业公章;

2、企业内各职能部门的印章;

3、各种财务印章及合同印章;

4、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印章;

5、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的印章。

二、债权债务清册,要求不能有遗漏,而且要按清算组的要求详细填写相关内容;

三、资产清册,按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分类登记造册,要与企业原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帐册相吻合,并详细填写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及使用年限、余值等;

四、职工花名册,含在职和离退休的全体人员的花名册,要记载工龄、工种、用工形式、工资及工资拖欠、社保拖欠等情形;

五、合同书、协议书,各种法律文件及厂内相关文件要分类统计、造册移交;

六、财务帐册、传票、凭证、空白支票等;

七、企业购买的有价证券,享有的无形资产的权利凭证;

八、企业的历史档案、史志资料;

九、其它应当移交的资料。

清算组工作

(三)——询问

询问,是清算组在接受破产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移交破产企业时,向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企业的留守人员了解有关破产企业情况的问话。

询问,不是指以开座谈会或者其他非正式的谈论方式进行,必须是按程序规定进行的正式谈话,在询问之前,询问人应当拟定充分的询问题纲,作好询问记录,结束询问,应当将记录交与被询问人查阅,是否有误,对有误的地方应纠正,并由被询问人按指印予以确认,并在每页询问记录上签名。

询问时,询问人员的态度对被询问人有相当重要的影响,严肃的询问可能会增加被询问人的心理和思想负担,所以询问人的谈话艺术,被询问人的积极配合,是达到询问目的的关键。

清算组对留守人员的询问应用专门的询问笔录纸,以表明询问工作的严肃性。询问对象是: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

二、分管企业财务的企业领导人、财务主管、财务人员;

三、分管企业供销的企业领导人、供销主管、供销人员;

四、企业的产品、财产保管员及分管领导、主管人员;

五、企业的保卫人员、分管保卫工作的领导、主管人员。

清算组应依不同的询问对象拟定针对性的谈话提纲,通过询问了解和掌握企业内部深层次的问题、矛盾、查找隐患,消除留守人员的思想顾虑,减轻其心理压力,使其能积极配合 5 清算组开展工作。

清算组的工作

(四)——做好债权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供有关证据。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指出:公告的内容应当写明破产申请受理时间、债务人名称、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

从上述法律和规定可以明确,企业破产后,债权人必须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和公告的要求申报债权。

申报债权,就是债权人把债务人未清偿的债权,在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或者看到人民法院的公告后,向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登记自己的债权的行为。

申报债权是一种法律行为,它是证明债务人确实存在未清偿的债务,并获得债务人破产清偿的权利。因此,人民法院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必须提供:

一、债权成立的证据;

二、债权的具体数额(含应得利息);

三、有无担保;

四、未过诉讼时效;

五、债权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六、代理申报债权等,应当提供委托人的委托书、债权证明、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清算组应当组建债权申报登记组,具体负责债权人的申报登记,登记应使用人民法院的格式登记表。

清算组的工作

(五)——债权清收

债权清收,是对以破产企业为债权人,对债务人应当清偿而未予清偿的债务,在企业宣告破产后,经清理企业财产后确定的应予收回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企业破产后,以破产企业为债权人的债务人,应当自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或者看见人民法院的公告后及时清偿破产企业的债务或者返还财产,未及时清偿而又未提出异议的,清算组应当催交。

破产企业债权的清收工作,是清算组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它直接涉及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的数额及清偿能力,因此,为做好这一工作,清算组应当组成立专门的债权清收小组,全面、具体负责债权清收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审查编制债务人清册,确定破产企业债权;

二、及时发出债务催交通知单,并按不同情况作好登记;

三、编制债权清收计划,确定清收方式。如对接到催收通知后仍拒不清偿的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提出异议的,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执行;对作出分期或者延期清偿计划的,应及时催讨等;

四、制定切实可行的债权清收工作人员责任制,督促其积极工作,按时收回债权。

债权清收工作艰苦而又十分困难,因此对债权清收人员的身体、业务、思想、法律意识都要求比较高,即使这样,也应随时加强教育、监督,以防万一。

清算组的工作

(六)——破产审计

企业破产审计是以企业破产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为依据的活动,其运用特定的审计方法,对破产企业的财务、经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相关责任进行监督、审查与评价,用以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企业破产审计工作由清算组组织的审计工作组负责具体行使,向清算组负责并汇报工作。

企业破产审计的目的是维护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由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其具体的工作内容是:

一、审查企业提供的流动资产与固定资产清册;

二、全面审查企业的财务状况,及时调整帐目、报表,达到清算工作的要求;

三、组织对破产企业财产的盘点工作;

四、处理好破产企业的呆帐、坏帐的核销;

五、处理好破产企业资产的盘盈、盘亏及报废工作;

六、向清算组提交破产企业审计报告。

破产企业审计工作,是企业破产清算工作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通过审计,必须客观、公正地反映破产企业的资产状况,过低和过高的审计结果,可能造成资产流失,也会不同程度地损害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利益,审计工作的结果,是破产财产处理的基本依据,法定程序,清算组应十分重视这项工作,以其客观、公正地反映破产企业的财产状况,为人民法院顺利审结企业破产案件奠定好基础。

清算组的工作

(七)——制定会议制度

企业破产清算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泛,工作内容繁杂,时间性很强,参与人员复杂的工作,制定必要的会议制度,随时总结清算工作,解决矛盾、协调清算工作进度,通报清算工作情况,对清算工作的顺利开展是十分有益的。在破产清算中,一般应召开的会议有:

一、职工代表会议

解答职工提出和反映的问题,由清算组主持,原企业负责人参加;

二、留守人员会议

解决其思想顾虑,动员其积极配合,由清算组负责人主持召开,全体清算组人员参加;

三、清算组全体人员会议

定时召开的清算组全体人员会议,主要是在分工的基础上检查其工作进度,执行纪律情况和协调各专门小组之间的工作配合问题;

四、清算组领导成员会议

依据清算工作情况随时组织召开,研究解决复杂、重大、有影响的问题,并及时向人民法院汇报;

五、专门工作小组会议

由各小组负责人主持召开,总结和安排工作,提出目标和检查工作的指标;

六、其他会议。

清算组的工作

(八)——接管破产企业和破产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宣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已经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进行债权登记工作。该规定指出:债务人自宣告破产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当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限定其银行帐户只能由清算组使用。从上述法律规定不难看出,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其企业的未了事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无权行使其权利,取而代之的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组成的破产企业的清算组。

清算组一经成立,便享有原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行使的管理和财产的处置权,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清算组的主要职责的第一款指出:接管破产企业。接管的方式在该条该款中指出:向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及留守人员接收

一、原登记造册的资产明细表;

二、有形资产清册;

三、企业所有财产、帐册、文书档案、印章、证照;

三、其他有关资料。

接管破产企业和破产财产,是清算组行使权利的开始,这是因为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之后,即丧失了对企业的管理权和对企业财产的处分权,因此法律规定,清算组成立,立即进驻破产企业,实行对破产企业的管理权和对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查封等权利,控制破产企业的一切经济活动。

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不仅是接收企业的领导者的权利,而是要接受一切与破产企业经济活动有关的一切权利,如法人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营业执照、银行帐号等均在接管范围内。

清算组的工作

(九)——编制企业资产表

企业资产表,企业资产表是反映企业资产的统计表。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后,为防止破产企业资产的流失,应依据实物和企业的帐册编制企业资产表,全面控制企业资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后,应当清理破产企业的财产,编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编制债权债务清册。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防止破产企业隐匿财产,必要时,清算组可以对清理的财产先进行查封、冻结而后进行清查,编制出切实的企业资产表,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留守人员,应当彻底移交破产企业财产和与破产企业债务有关的帐册及财产状况的说明等资料。

清算组编制的企业资产表、企业的债权债务清册,其主要依据应当是企业的财务帐册及历年的历史资料,这些帐册应当是财务会计总帐、明细帐及相关的凭证,对帐物相符的,应当列入资产表或债权债务清册,对不帐物不相符的,应调查清楚其去向和来源,查证帐物不相符的资产、债权债务的依据,除向相关人员询问取得证据外,还可依财产状况说明书查明其去向或来源,去向不明又无正当理由的,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应承担其责任。

破产企业的资产中,除了有形资产外,还有无形资产,这部分也应查清登记造册,这部分财产主要指企业名称、性质、处所、法律状态等。

清算组在对企业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财产进行清理、登记造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阻止其工作的进行,如果在清算组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清理造册时非法处置财物、文书、印章、帐册等,均应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

破产企业财产中有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物的,财物所有人可持有效的证明材料,证明其所有权,可以在征得清算组同意后取回。

清算组的工作

(十)——回收破产企业财产

回收破产企业财产,是清算组向以破产企业为债权人的债务人发出通知,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间内清偿所欠企业的债务或者归还借用或者占用、挪用的企业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债务和交付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清算组应当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于限定的时间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清算组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发出通知,要求他们在限定的时间内清偿债务和交付财产,是清算组依法执行的权利,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应当自觉履行,不履行的,清算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对清算组要求清偿和交付财产数额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裁定,不执行裁定,清算组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算组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发出限期清偿和交付财产的通知,是代破产企业行使破产企业未了的事务,是为了尽量减少破产企业的财产损失、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应交付的财物已无法收回,可作价要求持有破产企业的财物所有人按作价清偿,总之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必须清偿其债务,财物持有人也必须交付其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债务人在其开办的合资企业中的投资权益应当予以追回。债务人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收益应当予以追收。

因此,收回破产企业的财产,还包括收回破产企业向外投资的财产及该财产所产生的收益,破产企业流失在外的财产权益也是清算组收回的财产,如股东未交足的投资或交纳后又抽回的,应责成股东按章程的规定交纳,股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交,另外,公司在境外的财产,清算组也应通过法定手续予以追回。

清算组的工作

(十一)——接受清偿债务

接受清偿债务,是指清算组接受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清偿破产企业的债务和接受破产企业的财物持有人交付的破产企业的财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债务和交付财物。”法律的这一规定明确了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债务和交付财物的主体是清算组,而不是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者财物管理人。法律的这种规定赋予了清算组是唯一合法的接受债务人清偿和财物交付的唯一主体。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之后,原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已丧失,即原法人的权利已被剥夺、宣告“死亡”,对自己的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权也随之丧失,他已无权接受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的债务清偿和财物交付,取而代之的是清算组。

清算组从成立之日起,接管原法定代表的一切民事行为和一切民事权利、行使人民法院赋予的权利、履行人民法院规定的义务,只有清算组,才具有接受破产企业债务人的清偿债务的权利,才能接受破产企业交付破产企业财物的权利,任何人未得到清算组授权,行使其权利,清算组仍有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追讨债务和追收财物的权利。

9 清算组的工作

(十二)-----调查破产企业的状况

调查破产企业的状况,主要是调查破产企业的财产状况,这项工作是从清算的职责派生出来的一项职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了清算组的十项主要职责,清算组在履行这些职责的过程中,会遇到各种问题,而有些问题从破产企业移交的帐册、文书、财务状况说明书及其他的资料材料中找不到答案,这时清算组的工作人员会找相关人员进行调查,以查清这些资金、财产的来源、去向及性质,这种行为,就是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状况的调查。

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状况进行调查,可以随时对以下人员进行询问:

一、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了解企业的重大决策及大笔资金的来源及去向,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的相关情形及企业各管理层人员的情况;

二、企业的财会人员;

三、企业的供销人员;

四、企业的保管人员;

五、企业的保卫人员;

六、企业的债务人、债权人;

七、与企业业务上有往来的其他人员。

清算组通过对上述人员的询问调查,除可以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业的状况,及时弄清在帐册、文书档案、财务状况说明书及相关资料材料中没有答案、结论的问题外,还可以查清企业破产的更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及时堵塞国有资产流失的漏洞,追究企业破产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行政、刑事责任。

清算组的工作

(十三)-----管理、处分破产财产

管理、处分破产财产,是指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后,通过对破产企业财物的清理登记后依法行使的对破产企业财产的管理、处分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条第四款规定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有管理、处分的权利。

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以下财产有管理权:

一、流动资产;

二、固定资产和不动产;

三、无形资产;

四、土地使用权;

五、对外投资及收益;

六、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债券;

七、债权;

八、债务;

九、合同;

十、文书、资料档案;

十一、其他应归破产企业所有的财产。

处分,是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分割、转让的行为,清算组为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10 最大限度维持债权人的利益,对破产企业的财产可以为一定的处分,如:转让企业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所有权,转让专利权、债权、有价证券等,在破产财产清理完毕后组织对破产企业财产的评估、变现等,为破产清算做好准备工作。

清算组的工作

(十四)----否决合同

否决合同,是指企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接管企业进行清算,对企业破产前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决定是否继续履行的决定。

企业宣告破产后,其本身已“死亡”,其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事实上已终止,其在宣告破产前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合法有效、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清算组本着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利益和尽最大努力缩小破产企业的损失的原则,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一、该合同破产企业已全部履行完毕,而对方当事人尚未完全履行的,可按下列原则处置:

1、对方当事人应交付货币的,决定合同继续履行;

2、对方当事人应交付实物财产或者智力成果的,决定解除合同,要求对方当事人退回接受的破产企业的价款。

二、该合同破产企业尚未全部履行而对方当事人已完全履行完毕的,可按下列原则处置:

1、如果破产企业应支付货币的,决定解除合同,通知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申报债权;

2、如果破产企业应交付实物的,依其实物交付能力决定是否继续执行。如果有交付能力,则可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可能继续组织生产交付的,经批准继续生产,合同可继续履行,如果只有部分或完全无交付能力,则解除合同,通知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申报债权。

三、破产企业与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的,可按下列原则处置:

1、双方均未履行合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但不利于破产清算的,决定解除合同;

2、双方均未履行合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但有利于破产清算的,决定合同继续履行。

因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害的,其损害赔偿额为破产债权。

合同当事人对清算组决定是否解除或继续履行合同的决定有异议,或者对解除合同的赔偿有异议,清算组或者另一方当事人可提请人民法院裁决。

清算组的工作

(十五)-----清理、估价、处理破产财产

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最终是要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处理,获得的价款记入企业破产财产数额,以清偿债务。

清算组清理、估价、处理破产企业财产,是人民法院赋予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条赋予清算组十大职责,其中第一到六项就是清算组对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估价、处理的具体内容。

清算组对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估价、处理是清算组最终制定分配方案,进行清偿工作的前提,也是清算组进行分配之前的最主要的工作,清理工作主要要具体查清破产企业的财 11 产、确定其数额。

清算组对破产债权的清偿,主要是以支付金钱为主,因此,对清算组而言,清理能知道破产企业有多少财物,只有在此基础上对财物进行估价,确定其价值,才能确定其破产企业财产的具体数额。对破产企业财物的估价,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必须要由有资的部门和专业人员进行,否则,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侵害债权人利益。

清算组在对企业破产财物进行实事求是的估价后,才能依估价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处理,处理有以下几种方法:

一、将实物作价(在估价的基础上)分配给债权人;

二、将实物出售后进行分配。

出售实物可以采取公开拍卖、国家收购、抵押待方式将实物变现分配。

清算组对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估价、处理是法定的程序,不可倒置。

清算组的工作(十六)-----破产财产分配

破产财产分配,是指清算组在清理、估价、处理破产企业的财产后,在确定破产财产数额的基础上,依据被债权人会议确认,报人民法院裁定的债权数额,制定出破产企业财产分配方案的原则下,对债权人按确定的方案分配破产企业破产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条第六项“依法提出并执行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赋予了清算组分配破产财产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清算组提出破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执行。”

破产财产的分配,是在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清理、估价、处理后,进入实质性的破产清偿阶段,其清理、估价、处理的结果,也是对清算组前期的检验和评价。

清算组提出清算方案,应有以下主要内容:

一、破产财产的总额;

二、破产企业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险费用总额;

三、破产企业所欠税款总额;

四、参加分配的债权人名册;

五、参加分配的债权额及比例;

六、可分配金额的总数;

七、破产费用;

八、分配的具体方法。分配的方法可采用:1)现金支付;2)实物折价抵扣;3)现金和实物相结合的方法。

分配完毕后,还有剩余的财产,或者分配后清算组解散前又获破产企业的财产,或者分配后债权人放弃清偿权的财产,清算组认为有再分配的必要,可按批准的分配方案进行再次分配,如果认为没有再次分配的必要,这部分财产归破产企业的所有人所有。

清算组的工作(十七)——申请提存

申请提存,是清算组在进行破产财产分配后,债权人未按清算组规定的期限领取分配的财产,在清算组发出通知后仍未在规定的时间领取的,为确保清算组工作能按期审结,清算组对债权人未按规定时间领取的财产申请人民法院提存,或者将财产变现后提存价款的法律 12 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债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领取分配的财产,对该财产可以进行提存或者变卖后提存价款,并由清算组向债权人发出催领通知书。”

清算组向人民法院申请提存后的费用及风险责任的承担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清算组申请提存后,债权人应按清算组申请提存后的催领通知的期限领取提存的物品或变现后的价款,在清算组规定的期限仍未领取的,可视为债权人放弃债权,对这部分被债权人放弃的财产,清算组可以按照清算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债权人在收到催领通知书一个月后或者在清算组发出催领通知书两个月后,债权人仍未领取的,清算组应当对该部分财产进行追加分配。

“对该财产变卖后提存价款”,是指实物不易保存或保存有困难的,可以变卖后提存价款,以减小债权人的损失。

清算组的工作(十八)——取回权

企业被宣告破产,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对破产企业范围内的一切财产行使管理权。清算组对破产企业财产行使管理权,确定破产企业的财产范围,是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后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清算后才能确定,对于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财产所有人应凭有效的凭证领回。所谓“破产财产的取回权”,就是指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现有财产后,对于其中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享有不依破产程序而从清算组直接取回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对清算组误将他人财产列为破产财产对清偿分配的一种补救,也是对财产权利人的权利保护。

破产清算取回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权利人取回的财产不属于破产企业所有;

二、取回权是以物权为基础,以权利人的民事实体权利为前提的财产请求权;

三、权利人行使取回权必须在破产企业宣告破产前已实际存在,并在宣告破产之后仍在继续;

四、权利人的取回权是不依破产程序行使的权利。

权利人行使取回权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权利人必须通过清算组才能取回,原法定代理人、经手人或权利人自己均无权自由行使;

二、权利人行使取回权必须在破产程序宣告终止之前,如果破产企业财产已分配完毕,清算组撤销取回权丧失;

三、取回权是权利人的权利,清算组无通知义务也无主动归还义务。

清算组的工作(十九)——别除权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在破产宣告之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它是一种可以不依破产清算程序的破产企业的特殊债权。简言之,破产程序中的别除权,就是指“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指出:“破产宣告成立前成立的有财 13 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这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关于别除权的原则性规定。

破产程序中的别除权具有以下特征:

一、别除权是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所享有的而且只能就该特定财产行使权利。

二、别除权是指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但对别除权的行使有下列法律上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规定,在企业宣告破产之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期间内,破产企业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该担保行为无效,债权人也不能因此而要求行使别除权。

三、别除权是不依破产程序而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是因为别除权是基于物上请求权而存在的优先受偿的权利,这种权利一经认定有效,担保物也将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即,担保物不列入破产清偿财产范围,别除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偿程序的限制,但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别除权属于破产债权范畴,因此,债权人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申请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文件,经清算组确认,报债权人会议讨论,如有争议,债权人、清算组可报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裁定后才能行使别除权。

2、债权人别除权依法具有选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不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3、别除权人具有双重身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依照破产程序受偿。”也是就是说,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当其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的部分,未超出部分,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超过担保物价款的部分,债权人可以参与破产清偿程序进行分配。

清算组的工作(二十)——抵消权

破产程序中的抵消权,是指如果债权人与破产企业互负债务,在破产宣告之后,破产清算结束之前,债权人可以不依破产程序而以自己的债权与其对破产企业的债务进行抵消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消。”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债权人对破产企业的债务负有清偿的义务,而对其破产企业的债权只能与其他债权人按人民法院确定的清算分配方案得到部分清偿,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但对全体债权人而言,则是公平、平行的清偿原则。破产程序中的抵消权具有下列特征:

一、债权人与破产企业互负债务,债权人可用债权抵消债务;

二、破产程序中的抵消权由债权人行使。在清算过程中,清算组、破产企业、第三人均无主张抵消权的权利;

三、破产程序中的抵消权,必须以金钱作为评价标准,只要是债权人都可以主张行使这一权利;

四、破产企业与债权人互负债务的成立必须在企业被宣告破产之前,宣告破产之后的无效。

债权人行使抵消权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债权人行使抵消权,必须向清算组提出,向破产企业提出行使的,抵消行为无效;

二、债权人不受破产清偿程序的约束在破产清算程序之外单独实现抵消权;

三、债权人与清算组就抵消权的认定有异议,可申请人民法院裁决执行;

四、抵消权的行使,应在企业破产清算组成立之后,破产清算终结之前,债权人向清算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经清算组确认后方可行使。

清算组的工作(二十一)——撤销权

企业破产程序中的撤销权,是指清算组请求人民法院对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实施的对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予以撤销并追回财产的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是以维护公平原则为前提,主要是恢复因破产企业的不当行为而遭到破坏的权益,如:隐匿、转移财产、私分和对个别债权的清偿行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宣告破产之日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自己失债权。

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并入破产财产。

清算组对上述财产的追回,就是行使撤销其破产企业的上述行为的撤销权。

撤销权具有下列特征:

一、被撤销的破产企业的行为,必须是在企业宣告破产前六个月到破产宣告之日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二、破产企业的行为必须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破坏了公平原则,应当恢复的破产企业的财产;

三、破产企业行使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

四、因破产企业的行为而获利的人存在。

行使撤销权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破产企业有上述行为的,是指在企业宣告破产前一年内被查出的,由人民法院追回财产。由此,撤销权的行使应在企业宣告破产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后一年内行使;

二、行使撤销权的方法是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裁决后行使。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节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节选)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节选)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选)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6、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7、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8、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六条理解的答复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债权能否与未到位的注册资金抵销问题的复函

15、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经人民法院允许从事经营活动所签合同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统筹金应当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问题的批复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清算合资企业问题的批复

18、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

19、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条例(废止) 20、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条例(废止)

21、北京市国有企业破产工作暂行规定

22、北京市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暂行办法

23、北京市破产准备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24、北京市破产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移交暂行办法

25、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

26、《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实施细则

2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确定被吊销企业清算责任人问题的答复

28、关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清算工作组织实施问题的通知

2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经营期限届满后不进行清算的外商投资企业问题的答复 30、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条例

如何办理企业清算和注销及变更

内资企业(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注销所需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

2、企业清算组指定人员或委托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办理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证明;

3、投资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人民法院破产裁

定文件;

4、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5、公司清算组出具的经投资单位或者清算主管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6、公司清算组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刊登三次清算公告的剪报;

7、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8、公安部门收缴企业印章的证明;

9、税务机关的完税证明;

10、银行帐号取消证明。

外资企业注销所需材料:

1、由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注销书一份;

2、董事会决议;

3、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一份;

4、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一份;

5、公安机关收回公章、财务专用章、报关专用章的回执一份;

6、公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7、银行帐号取消证明;

8、经营期限未到的,需提供市外商投资局终止合同文件一份。

如何办理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手续

变更申办程序及所需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指定人员或者委托公司登记代理机构办理企业法人变更的证明;

3、公司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4、投资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6、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企业法人组织章程的,应提交经投资单位审查同意并盖章的新的组织章程或组织章程修正案;

7、变更登记事项中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变更有关登记事项应专门提交的文件:

(1)变更公司名称的:应提交《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2)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变更住所的:

a新住所使用证明(新住所为租赁的,应提交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的租赁期在一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新住所为自有的,应提交房屋产权证明);

b新住所所在地工商所出具的《企业场地调查情况表》。

(3)变更法定代表人的:

a新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履历;

b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4)变更注册资金的:

a具有法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5)变更投资单位、投资单位出资额、出资比例的:

a原产权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b转让方产权单位批准文件;

c新投资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

d转让方为国有企业的,还应当提交企业资产评估报告;转让方为市、区属国有企业的,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产权交易证明;

e经公证的产权转让协议(经转让方的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或者确认的无须公

证);

f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或者新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6)投资单位改变名称的:

a投资单位名称变更的证明;

b投资单位改变名称后的法人资格证明。

推荐第4篇:公司清算申请书

公司清算申请书

公司清算申请书一:中国公司清算第一案之申请书

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20XX年6月15日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8号楼606,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

申请事项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清算;分割剩余资产,维护申请人之合法利益。

事实及理由

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有张某某、李某及王某三位股东,公司住址是北京市海淀区某商务大厦C座11层,李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XX年11月20日,该公司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该公司解散之后,本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吊销营业执照)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但时至今日,已过去一年半多的时间,仍不能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此,申请人身为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清算。

此致

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某某

20XX年5月21日

>公司清算申请书二:公司强制清算申请书>>(1318字)

申请人:xxx,男,20XX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人,杭州天翀电子有限公司股东,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禹都东大街119号9号楼2单元4楼东,联系电话:13805781900.

委托代理人:朱志宜,浙江善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天翀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滨安路1180号。

法定代表人:范家秋,职务:董事长,电话:13857609001.

第三人:浙江天翀车灯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天翀电子有限公司股东,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新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范家秋,职务:总经理。

申请事项:对被申请人杭州天翀电子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强制清算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杭州天翀电子有限公司成立于20XX年11月12日,营业期限到20XX年11月11日,注册资本500万元,实收资本500万元,公司的股东为第三人浙江天翀车灯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额4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0%)和申请人xxx(投资额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两人,登记机关为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区(滨江)分局。

20XX年6月18日,被申请人的大股东第三人浙江天翀车灯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张智华与被申请人的另一小股东申请人xxx在浙江天翀车灯集团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股东会议,股东双方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规定,一致通过了解散公司的决议,并成立了由XXX、XXX、xxx组成的清算组,XXX为清算组组长。

公司解散后,清算组做了公司职工遣散、资产交接工作,但对公司财产清算等主要工作一直没有进行,清算组既没有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也没有根据公司法第186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的规定通知债权人,清算组形同虚设。为此申请人委托律师于20XX年8月2日向被申请人及第三人发出律师函,告知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在20XX年8月10日前督促清算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5条的相关职权,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6条、187条、189条、190条规定的相关职责,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收到律师函后,要求申请人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进行清算,尽管申请人认为,公司清算地应该在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申请人还是根据要求去台州市黄岩区进行清算,但申请人去台州市黄岩区两天,并一直要求清算组立即启动清算程序,这不但没有得到相应的回应,而且被申请人和第三人还委托律师与申请人争辩与清算无关的其它事项,为此,申请人不得不回杭州滨江区,并要求清算组到公司的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也随时可以到黄岩清算,对申请人的要求,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仍然置之不理。现公司解散已半年多,公司早已人去楼空,被申请人仍没有依照《公司法》186条的规定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公司的清算处于停滞状态。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清算义务,故意拖延清算,致使申请人被动地苦苦等待,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根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三款等规定,申请强制清算,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此致

滨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公司清算申请书三:强制清算申请书>>(473字)

申请人:„„„„„

被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公司股东:**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公司股东„„„„„„。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强制对中农草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清算

事实和理由:—*学院请求解散被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业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8月18日 作出(20XX)一中民终字第7744号民事判决。根据该终审判决,被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XX年8月18解散。

由于被申请人公司章程规定所有事项均需要全体股东一致通过方为有效,而公司股东之间矛盾重重,故公司虽于20XX年9月4日举行了股东会议,但无法就清算组的组成形成有效决议,因而无法在法定期间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学院不断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长此下去,势必严重损害股东的利益。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7条第3款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清算。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推荐第5篇:公司清算报告

公司清算报告

公司股东会:

根据公司年 月 日召开的股东会决议,本清算组

自年月日正式成立,现将本清算组成立后开展的清算工作报告

如下:

一、清算工作的步骤

(简要写明清算工作的全过程,包括分为几个阶段进行清算,

每个阶段做了哪些工作等等)

二、公告情况

公司已于年月日在《》上公告。

三、资产及负债清理情况

1、截止年月日止,共有总资产万元,总负债万元,净资产万元。

2、各项税收、职工工资已结清

各项税收、职工工资结清情况。

3、债权债务偿已完结

公司共有多少债务,债务的具体偿还情况。

四、剩余财产的分配情况

1、偿还债务后剩余的净资产情况。

2、上述剩余净资产的分配情况。

特此报告。

××公司清算组年月日

公司清算报告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公司已经×

年×月×日召开的股东会决

议解散,并成立公司清算组于×年×月×日开始对公司进行清算。现

将公司清算情况报告如下

一、公司登记情况,包括公司名称:×××;公司类型:×××;法

定代表人:×××;住所

:×××成立时间:×年×月×日;注册资本:×××;股东姓名(名称):

×××;股东出

资额:×××;出资比例×××。

二、公司清算组已于×年×月×日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并取得《备

案通知书》(文号X)。

清算组成员由股东×××、×××、×××等人组成,由×××担任清算组负责人。

三、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情况。公司清算组于×年×月×日通知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于×××在×××公告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

四、截止×年×月×日,公司资产总额为×××元,其中,净资产为×××

元,负债总额为×

××元。附《资产负债表》。

五、公司财产状况。附《财产清单》。《财产清单》内容包括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等。

六、公司债权债务状况。×××

七、公司资产总额为×××元,并按以下顺序进行清偿:

1、清算费用;×××

2、所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税款;×××

4、债务;×××

5、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截止×年×月×日,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剩余财产已分配完

毕,实收资本为零。

清算组成员签字盖章:

×××公司清算组

经全体股东审查确认,一致通过该清算报告。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公司(盖章) ×年×月×日

推荐第6篇:公司清算报告

公司清算报告

抚宁县新霖果品种植有限公司清算报告: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抚宁县新霖果品种植有限公司已经2014年4月1日召开股东会决议解散,并成立公司清算组于2014年4月1日开始对公司进行清算,现将公司清算情况报告如下:

一、公司登记情况,包括公司名称:抚宁县新霖果品种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颖新;住所:抚宁县坟坨管区滑石前村;成立时间:2008年5月5日;注册资本:5万元;股东姓名(名称):林加云

二、公司清算组已于2014年4月1日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清算组成员由刘颖新、林加云组成。

三、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情况:公司清算组于2014年4月1日通知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

四、截止2014年4月1日,公司资产总额为19885.57元,其中,负债总额为0元。附《资产负债表》

五、公司财产状况:附《财产清单》,《财产清单》内容包括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等。

六、公司债权债务状况。

七、公司资产总额为19885.57元,并按以下顺序进行清偿:

1、清算费:0元

2、所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0元

3、税款:0元

4、债务:0元

截止2014年4月9日,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剩余财产已分配完毕,实收资本为零。

清算组成员签字盖章:

抚宁县新霖果品种植有限公司清算组经全体股东审查确认,一致通过该清算报告。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抚宁县新霖果品种植有限公司

2014年4月9日

推荐第7篇:公司清算报告

有限公司清算报告

有限公司股东会:

根据有限公司 年 月 日召开的股东会决议,本清算组自 2000 年 6 月 2 日正式成立,现将本清算组成立后开展的清算工作报告如下:

一、公司登记情况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公司成立时间:2004年3月22日

注册资本:伍佰零壹万元整

股东姓名:

股东出资额:

二、公司已于2016年6月2日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由***、***、***组成,并由**担任清算组负责人,并于2016年7月21日向登记机关备案,并取得《备案通知书》,文号为(*)登记内备字【2016】第00000号。

三、通知及公告债权人情况

公司清算组于2016年8月1日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于当日在经济导报上公告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

四、自2016年6月2日公司清算组开始清理财产,编制财产清单,并制定了清算方案。截止2016年12月1日公司资产总额为 0003 元,其中负债为0元,净资产为 2000 元。

五、公司财产状况:

六、公司债权状况截止2016年12月1日公司的债权已追收完毕。

公司债务状况:

1、公司清算费已支付完毕。

2、税款已清缴完毕,不欠税。

3、公司员工的工资、保险、补偿已支付。

4、公司债务已清偿,不欠债务。

5、剩余财产 2441.43 元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张富城出资51%分配 1245.13 元,张伟芳出资49%分配 1196.30 元。 特此报告。

0有限公司清算组(公章): 清算组成员签字:

2016年12月1日

推荐第8篇:公司清算程序

公司清算程序

清算组织正式成立后,公司即开始进入实质性清算程序。具体包括: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算组织要全面清理公司的全部财产,不仅包括固定资产,还要流动资产;不仅包括有形资产,还包括无形资产;不仅包括债权,还包括债务。在清理后,清算组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作为下一步工作的基础。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并进行债权登记。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为了防止清算组对个别债权人进行优先清偿,新法增加规定了在债权申报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的法定义务。

注:刊登公告要求省市级公开发行报刊

统一刊登公告咨询服务:13811212117010-52677288

(三)提出财产估价和清算方案。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提出收取债权和清偿债务的具体安排,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四)分配财产。清算的核心任务是分配财产。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财产的分配顺序依次为:(1)支付清算费用;(2)支付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3)缴纳所欠税款;(4)清偿公司债务;(5)上述四项款项清偿完毕之后的公司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取得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是公司股东自益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公司股东的基本权利。在分配方式上可采取货币分配、实物分配或者作价分配等形式,其基本要求是:既要最大限度保护股东的权益,又要体现平等和公平分配的原则。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照上述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

推荐第9篇:公司清算报告

沈阳xxxx有限责任公司

清算报告

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与股东关于注销公司的决定,清算组已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并已编制公司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将清算结果报告如下:

1、公司与清算有关的业务均已清理完毕。

2、公司税款已清缴完毕。

3、公司债权、债务均已清理完毕。

4、公司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已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清理完毕。

清算组已于xxxx年xx月xx日在《辽沈晚报》做出公司清算公告,至今已满45天。公司注销后若出现债权债务纠纷或其它未尽事宜,由全体股东按照原出资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现公司清算组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公司注销登记。

清算组成员签字:

全体股东确认签字:

推荐第10篇:公司清算报告

XXXX有限公司

清 算 报 告

根据全资股东XXXX公司“十二五”发展规划和业务布局,经股东会议研究决定,将对XXXX公司进行吸收、合并,并进行清算。根据公司X年X月X日股东会决议,由XXX、XXX、XXX、XXX、XXX等5人组成清算小组,XXX为组长,负责清理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清算期限为X年X月X日期至X年X月X日。

一、X年X月X日资产负债表:见附件一

二、清算情况

1、银行存款

清算开始日余额*元,清算结束日的余额为*元。

2、应收账款

清算开始日余额为*元,根据股东会决议,清算结束后由XXXX公司处理。清算结束日余额为*元。

3、固定资产

清算开始日净值*元,清算结束日余额为*元。

4、应付账款

清算开始日余额*元,根据股东会决议,清算结束后由XXXX有限公司以其接受的公司实际剩余财产和实际收回的未了债权金额之和为限支付。清算结束日无余额。

5、预收帐款

清算开始日余额为*元,根据股东会决议,清算结束后XXXX公司以其接受的公司实际剩余财产和实际收回的未了债权金额之和为限支付。清算结束日余额为*元。

6、其他应付款

清算开始日余额*元。根据股东会决议,清算结束后由XXXX有限公司以其接受的公司实际剩余财产和实际收回的未了债权金额之和为限支付。清算结束日余额为*元。

7、清算净损益

清算期间共计发生清算净损益*元。其中:

(1) 收入*元,其中:经营收入*元,营业外收入*元。

(2)支出*元。其中支付主营业务支出*元,主营业务税金*元,管理费用*元,财务费用*元,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元,营业外支出*元,所得税费用*元。

三、清算结束日资产负债表:见附件二

四、其他事项说明

1、经XXXX国家税务局和XXXX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部门分别于X年X月X日和X年X月X日批准,本公司已注销税务登记。

2、清算后,公司剩余的所有资产全部归XXXX有限公司所有。

3、清算后,公司债权、债务全部由XXXX有限公司享有或承担。

4、清算后,公司的清算会计报表及其他所有会计凭证、账簿、报

表等会计资料移交XXXX有限公司存档保管。

XXXX有限公司清算小组成员签名: X年X月X日

第11篇:公司清算报告

乌拉盖管理区天宇燃气销售有限公司清算报告

根据公司2013年4月24日的股东决定,公司清算组正式成立,现将本清算组成立后开展的清算报告如下:

一、清算工作步骤:

1、清理公司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报给自然投资人。

2、清理债权债务。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通知和公告公司的债权人。

5、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6、剩余财产分配。

二、通知债权人和公告情况:

本清算组于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于2013年4月26日至2013年4月29日在《锡林郭勒盟日报》刊登了公告。

三、清算结果:

清算组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清算步骤和清算组制订的清算方案开展清算活动。在分别支付了职工工资20000.00元应付福利费19600.00元其他应付134801.66元,未分配利润-2718.00元,公司所有者权益剩余资产1997282.00元。

四、公司剩余资产分配:

按照公司《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因本公司出资人是天宇燃气销售有限公司法人张辉独自出资,公司解散后,本公司剩余所有资产均归张辉所有。

五、本清算报告出具之日,公司已清算完毕

(乌拉盖管理区天宇燃气销售有限公司清算报告清算组成员)

清算组成员签字:

2013年5月24日

第12篇:公司清算报告

公司清算报告

公司系有限公司,由、和(填公司的股东,

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资组建,于年月日登记注册,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经营

期限年,经营范围:。根据本公司年月日

公司股东会决议,本清算组自年月日正式成立,现将本清算组成立后开展的

清算工作报告如下:

一、清算工作的步骤

1、本清算组自月日正式成立,由担任组长,担任副组

长。清算期自年月日开始,自年月日结束。

2、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经营终止日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账面情况进行了审计并

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公司注销可以不进行专项审计]

3、公司在清算期内已妥然补偿(安置)公司员工;无拖欠职工工资及养老金情况。

二、公告情况

公司清算组根据《公司法》规定,于年月日在《》上刊登了清算

公告。

三.、资产及负债清理情况

1、截止清算基准日年公司共有资产其中货币资金

元,应收帐款元,固定资产净值元,无形资产元,(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列

举资产类科目);负债元,其中:其他应付款元 ,应付福利费元,应

交税金元,预提费用余额元(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列举负债类科目);净资产元。

2、资产清理情况:(比如:清算基准日的应收帐款余额为元,除收回元外,公司将无法回收的应

收帐款转为清算损失;固定资产净额为元,公司以元的价格转让

给公司,无形资产账面余额为元,公司以元的价格转让给公司,支付的转让环节相关税金元转为清算损失。)

3

如:清算基准日的其他应付款余额为元,除债权人申报偿付元外,公司将

无法支付的其他应付款(应付职工教育经费)元转为清算收益;对清算期末无需

支付的应付福利费元转入了清算收益;清算开始日的预提费用余额为元,预提应支付的审计费后其余额为元,预提的审计费计入清算费用,应交税金元已全部上交税务部门,至此本公司的债务已经全部清偿完毕,若有未清偿的债务由股东按

出资比例承担。

4、清算期发生清算费用共计元。

5元;抵减清算开始日的所有者权益后,剩余财产(或公司亏损)为元。

四、清算剩余财产分配(或公司亏损承担)情况

公司对剩余(或亏损)元,经股东协商同意,按各自实际出资比例分配(或分担)。其中:股东分得元,股东分得元。

五、其他事项说明

1、公司已办理了国税与地税的税务注销登记。

2、公司档案已由股东会决议委托

特此报告

公司清算组

年月日

清算组全体成员签名:

第13篇:公司清算方案

**有限公司清算方案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股东会决议清算,特制定如下清算方案:

一、自股东会决议清算之日起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组成。

二、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三、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四、清算组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及法定补偿金;

(三)缴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批准。

全体股东盖章或签名:

*年09月13日

第14篇:公司前期规划

公司前期规划

位置:本公司位于中国河南省郑州市经济开发区区航海东路与第三大街交汇处交通运输条件便利,占地730㎡,总建筑面积约800㎡,建筑总长度45m,中区最大宽度8m,总高度6m。本公司由XX投资兴建的精致灯饰工程。设计施工图纸由XX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XX家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XX设计装饰工程公司设计。由XX监理有限公司监理。

建设要求:市民中心西区一层走廊、卫生间等公共部分及各办公室、会议室的地面、天花、墙面、轻质隔断、门窗、固定家具等室内精装饰工程。装饰区域由照明配电箱出线至灯具、开关、插座的安装、除公共卫生间以外的卫生洁具安装。不含应急指挥中心、政府消防及监控室的室内装饰工作。公司建设内容包括:本标段内材料设备供应、装饰施工、竣工验收等;由照明配电箱出线至灯具、开关、插座的安装,高级灯饰甲供;除公共卫生间以外的装饰范围内卫生洁具(含五金配件)安装,卫生洁具(含五金配件)甲供;与土建主体工程承建商、给排水、电气、直饮水、安保、空调、消防、楼宇自控、综合布线、窗帘等承建商、装饰设计等单位的协调配合。本装饰工程要求材料优良,手工精良,而且两者要完美的结合。

公司名称:蓝海精致灯饰设计公司

公司规模:总经理1名,秘书1名。公司由

工程部------灯饰安装位置规划,其中技工10人,工程部部门负责人

1名。

信息资源部------研究市场销售动向,及搜集有关的市场灯饰信息。其

中职工5人,不含部门负责人。

设计部---------灯饰设计,设计师3名,首席设计师2名,设计院XX

院长为该部负责人。

安全部--------公司安全财产保护。安全员5名,保卫科科长1名,不

包括聘请的保安数名。

销售部-------市场销售,联系客户。营销经理2名,促销员3名。销

售部内建一会议室。

五个部门组成。五个部门分别有5个部门负责人。员工共32人。其

中敞开性的部门有工程部、销售部,隐秘性的部门有信息资源部、设计部、安全姓名:黎威

1部。

文化背景:“红海”象征竞争激烈的已知市场;“蓝海”象征蕴含庞大需求的新市场空间,以走上增长之路。这种被称为“价值创新”的战略行动能够为企业和买方都创造价值的飞跃,使企业彻底甩脱竞争对手,并将新的需求释放出来。“蓝海”也寓意光明的未来。

蓝海人:抢抓新的机遇,谋求新的发展,实现新的突破,形成蓝海文化新的合力。每一位蓝海人都将以新的理念,在新的起点上整装待发,努力实现新梦想,开创新事业创造新辉煌。跳出传统局限,蓝海人本着高效,创新,主动,逾越的精神,为你我创建美好的未来。

水电供应情况:

根据水利公司统一安排,水电可利用建筑物原有水电线路供水、供电,经验算,可满足正常生产需要。

设计走向:

全局设计以蓝色调为主,简洁、新现代主义风格。

顶面设计:

1、房屋层高

2、吊顶内风管、水管高度

3、设计吊顶造型尺度的需要

4、选材:

石膏板:表面需用涂料,优点是整体感觉好,造价低;缺点是易开裂,不防水(在卫生间、厨房易使用防潮型的)。采用轻钢龙骨纸面石膏板吊顶。

金属扣板:成品安装即可,耐腐蚀,用于卫生间

地面设计

1、用材舒适度和效果

2、地面高差宜小

客厅选用地砖、地板和大理石三大类,

A、地砖和大理石:地砖和大理石根据房屋大小可以选用60*60或50*50的,以及其他尺寸;此类材料因感觉较冷,可以在颜色上平衡,如选用红色系能减淡这种感觉。其优点是耐脏,可以直接擦洗;耐磨尤其是耐水,无须过多的关照,使用方便;但易滑倒,小孩、老人行走需小心。

B、地板:颜色较多,感觉温暖,不耐水,但也不耐磨,但居住行走舒适。卫生间与外界有1cm以上的高差,防止水倒灌入房间。

墙面设计

1、主题背景 :多波浪花纹,多清波隔断

2、颜色:蓝色调为主,符合公司名蓝海

3、反光程度 :与水较接近

空间内部设计

1、家具设计与摆放位置:根据各部门性质不同摆放。

2、活动物品摆放位置:注意坚硬物品摆放,考虑到灯饰品易碎的因素。

3、交通动线设计:过道以直线为主,避免左右弯曲。

4、固定物件和造型构造设计和完善:多以玻璃为主,在室内顶部形成一个展区。

门窗

1、平开推拉式方便使用

2、活动移门节省空间

3、门套、门套线影响美观和成本

办公室照明系统

办公室的一般照明宜设计在工作区的两侧,采用荧光灯时宜使灯具纵轴与水平视线平行。不宜将灯具布置在工作位置的正前方。

蜂房式办公室:技术办公室,如工程部、设计部、销售部。此类工作环境需要大的房间,配有大窗户以保证充足的光照。绘图桌宜于窗户呈锐角(90°以内角度)放置。人工照明必须根据这一布局做相应调整。绘图桌的作业表面可以设置不同的水平高度,并可选择不同的倾斜角度。此外,还要达到必须的平均照度。

如果绘图桌的水平高度约85厘米,那么作业表面的照度应当达到1500勒克斯左右。

照明设置必须沿着工作区域安装,可以是吸顶或直接安装在办公桌上。这样有助于防止阴影表面的形成,从而减少对比度,同时减少绘图桌各个角度可能产生的眩光反射

隔间式办公室可以提供安静的环境,使人们可以集中精神独自开展工作。隔间之间的交流方便性不是首要考虑。这类办公室包括经理办公室、洽谈室以及VIP等候室。

照明首先要充分满足读写的需要。这种情况下,可以采用任何能够提供适量照明并可控制照度和眩光的照明设备。建议沿着主要的视觉方向平行地设置两排连续的照明设备,以避免眩光反射。第一排应当靠近窗户,而第二排则应当设置在整个空间横向约2/3的位置。如果这些办公室内配备了电脑,请记住,避免因过高的照度或光源的安装位置不当而产生的过度屏幕反射。

办公室家具尺寸及材料

1.会议室:美国富美家“FORMICA”防火胶板(厚度0.8mm),防火、耐磨性强

(1)中心会议室客容量:会议桌边长600(mm)。

(2)环式高级会议室客容量;环形内线长700—l 000mm。

(3)环式会议室服务通道宽:600—800mm。

2.办公室

(1)办公桌:长:1200—1600mm:宽:500—650mm 5高;700—800mm。

(2)办公椅:高;400—450mm长×宽:450×450(mm)。

(3)沙发:宽:600—800mm;高:350—400mm;*背面:1000mm。

(4)茶几;前置型:900×400×400(高)( mm);中心型:900x 900×400(mm)、700×700×400(mm);左右型:600×400×400(mm)。

(5)书柜:高:1800mm,宽:1200—1500mm;深:450—500mm。

书架:高:1800mm 6宽:1000—1300mm ;深:350—450mm

材料以枫木为主,定制

第15篇:公司前期发展规划

公司发展规划

锐意进取, 永攀高峰 企业生存的关键是什么?说到底就是市场和利润,没有市场就没有利润,没有利润,企业就生存不下去。当领导要有威信,要有群众基础,就必须要有作为,能带领企业全体员工创造尽可能多的利润,让企业员工口袋里的钱一年比一年增长,做领导的才能得到大家的认可,说话才有份量。公司今后的发展,离不开领导、员工的努力。但是,随着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基础设施投资明显降温,使公司面临着极大的挑战。同时,公司本身目前也面临一些问题,对公司今后的发展形成制约,如企业发展方向!模糊,战略目标不明确,机制不灵,公司内部人员结构失衡,技术管理人才匮乏,市场开拓较被动,内部机构设置不尽合理等,公司今后到底如何发展?怎么生存和做强?以下是我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几点构想:

一、制订战略,明确目标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

“物竞天择,适者生存”,市场不同情弱者。在当前市场经济秩序已经基本建立和完善的大好环境下,根据国家2号文件、我省及习水县的中长期宏观经济政策,结合本企业目前的实际情况;必须很好地明确企业发展的近期、中期、远期目标,从而突出各阶段工作的重点。一步一个脚印,使企业能更好的适应市场的变化,避免发展中的大起大落,实现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高起点绘就企业发展蓝图,长远的、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发展战略规划,能够对我们企业的发展起到很好的指导性作用,同时,也能提高企业的凝集力,使员工自觉融身于企业的发展目标,群策共力。为公司编制公司2013年发展战略规划,为公司发展进一步理清思路,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二、突出主业,多业并举,向多元化发展

目前甚至将来一段时间,国家特别是我们省的经济增长速度较快,土地开发基础设施投资规模较大,为我们赢得了良好的发展机遇,但同时应看到中药材种植受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影响较大,市场管理还不尽规范,为了提高企业的抗风险能力,有效化解市场风险,在公司的产业发展战略上突出中药材种植这块主打业务,将其做强做大,形成品牌优势,同时向其他产业领域延伸,具体有如下设想:

1、借着公司青蒿种植项目的机遇,利用各种手段宣传自己。是公司开发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新产品,聘请资深专家做技术指导,与上述单位长期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争取成为上述单位的科研基地、实习基地、种苗实验基地,发展经济效益好、新产品,努力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形成企业核心竞争力。二是公司业务在扩展上要开拓视野,主动出击。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发挥我们的人才优势,给种植户提供满意的新型种植产品和技术指导。扩大影响,提高知名度,提高市场占有率。将中药材种植形成为公司主要的经济增长亮点。

2、公司人员到位后,积极扩展业务,积极创造条件,时机成熟时,完成公司资质的升级工作,以争取更大的业务,形成公司主要经济增长点。

3、,多方位经营的措施能够为企业提供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充分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三、基于公司战略及业务发展的公司内部管理实施方案。

1、实施人才战略,缓解和消除公司发展的“瓶颈” 公司目前人员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有丰富管理经验的技术人才少,独挡一面的人才少,高素质管理人才少,公司要发展,光靠目前的人员显然不够,市场的竞争,实际是人才的竞争,因此,要在做好企业现有人员素质情况,认真分析企业人才结构,根据企业未来发展需要,制定企业培养人才的实施计划。要改变用人观念,大力加强人才的培养,做好人才储备。

2、立足岗位,加强培养 。根据我公司目前发展现状,还应注重企业现有人才的培养,调配和有效利用现有的人才资源,挖掘现有人才的聪明才智,扩展其才能,提升其进一步为企业发挥智力的积极性。要鼓励其立足本职潜心,主动帮助其解决有关实际问题; 对现有人才中具有一定实践种植经验、有培养前途的,要创造条件让他们到有关基地进行专门的学习培训,进一步拓宽其技术面,尽早培养为企业自己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这是我公司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

3、人才管理

(1)建立人才激励机制,使人能尽其才 。企业参与市场竞争,要生存,要发展,离不开稳定的人才队伍,因此在人才的使用上,要建立一整套“事业留人,感情留人,政策留人” 的用人奖惩机制。让他们去发挥、去创造;为公司的发展献计献策,只要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壮大,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按贡献大小给予不同的奖励。做到公司与员工在利益上的双赢。

(2)待公司的人员到岗后,公司要制定措施,定编定岗。在工作中鼓励竞争,对于公司内部少量文化程度低、专业不对口、出工不出力的人员,安排适当的管理岗位,充实到生产一线。

四、调整公司内部机构设置

灵活应对市场变化,对公司内的机构设置要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加强,突出经营和工程管理在公司机构设置中的重要位置,以更有利于公司的市场化经营。初步设想是:

1、将公司内的各个部门成立,和市场接轨。

2、拟设立办公室、经理办公室、业务部(市场策划,市场销售,业务谈判等)、财务部、工程部(技术指导管理,基地种植方案管理等)。

3、在有条件的种植基地设立办事处。

4、各部门成立后,对业务分工和人员做适当调整和加强。

5、成立公司智囊团,充分发挥公司科技人才的聪明才智。为企业发展出谋划策,解决公司在大型种植基地当中碰到的难点、疑点,吸收、改进国内先进的施工工艺、技术。 通过以上机构调整,使公司的市场开拓和经营活动由被动变为更加主动。逐步由以分公司投标为主变为以公司自己投标为主;以分公司进行基地工程项目管理为主逐步变为公司自己进行基地工程项目管理为主。不断提高公司经营的主动性和灵活性。

五、建章立制,实行公司规范化管理 公司各内设机构成立后,根据分工情况; 建立和完善各种管理和奖惩制度,做到责、利对等,提高公司员工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公司运做效率。另外要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1、成立劳务部,尽快建立专业承包队伍。

2、培养和锻炼公司自己的项目管理人才,与讲信用的分包队伍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形成一个产业链,加强公司地位,提高公司的项目控制和盈利能力,打造一支公司自己拉得出,打得响的施工队伍,是企业创精品工程的必要保证。

3、树立品牌意识,加强公司网站建设 公司在一定规模后必须宣传自己、推销自己,恰如其分的宣传造势,会给企业发展带来更多的市场、机遇和信息。扩大在本行业、本地区、乃至全国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扩大市场占领份额。因此,公司将加大自我包装宣传的力度,积极主动地利用各种合适的媒介和载体,与别的网站加强沟通,相与链接,及时刷新,多一些项目和内容,提高网站的游览量,从而达到宣传自己的目的。

同时,进一步确立“建一基地,树一块丰碑”的精品意识,以工程的实绩和诚信的践约,做好最具信服力的宣传。

四、结束语

总之,要充分利用我公司青蒿种植的优势,抓住国家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历史机遇,遵循站稳习水县、立足贵州省、面向全国、走向世界的企业目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既要看到公司发展中有利的一面,同时还有清晰的危机感,以高度的使命感、责任感一如既往的为用户和社会提供满意的产品和服务,将产值做大,将公司做强,创造新的业绩,展示新的风采

第16篇: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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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程序

破产财产的清算,主要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分和分配。

(一)、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主要是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定和登记造册的活动。如:

破产财产范围: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的所有财产;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止前所取得的财产;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ā⒆ㄓ屑际酢⑸毯诺取?BR>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其变现的价额超过其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的那部分财产。

破产企业财产自然状况的核实。该部分工作主要是对企业的各项财产一一核实与确认,一般对企业的有形资产进行,包括核实与确认财产名称、形成时间、原值、坐落、型号、新旧程度、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等。

(二)、破产财产的评估。这是为破产财产的处理作准备,提供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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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考价格和底价。一般由专业的评估师进行。

(三)、破产企业财产的处理。一般指清算组对破产财产中非货币财产变现为货币财产的过程,是整个财产清算的最后一项工作。一般由清算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先估价再公开最后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的程序,在债权调查完结后,以不公开变卖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对其的处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1.法院对破产企业的担保财产进行单独登记,

2.抵押权人将担保财产全部证明资料向清算组移交,

3.抵押权人将其直接占有或管理的担保财产向清算组移交,

4.抵押人向清算组出具解除抵押关系的书面证明,由清算组办理担保财产过户手续,

5.清算组将担保财产交由拍卖行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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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清算组将担保财产拍卖款项单列,扣除费用后,交给抵押权人。

对外投资的清算。

企业的对外投资一般有项目投资、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三种形式,因此对破产企业的对外投资的清算也相应的分为:

(一)、对破产企业项目投资的清算。首先,应了解该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了解相关法律文件、破产企业对该项目的实际投资情况、该项目本身的实际运作情况、投资各方对投资协议的履行情况等。接着,应委托评估师对该项目及破产企业在该项目中的投资权益进行评估。得到相应的参考依据后,清算组对该项目投资进行处理,一般有两种方式:清算或将投资权益有偿转让。

(二)、对破产企业证券投资的清算。清算前,一般应对以下情况进行了解:

1.证券投资的凭证情况,

2.证券的所有权归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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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该项投资的现状,

4.投资的数量及投入的时间。

由于证券投资的特殊形式,对其的处理一般应按照国家有关证券交易的规定进行。

(三)、对破产企业股权投资的清算。一般而言,企业的股权投资有与他人合资设立新公司和设立独资子公司二种方式,对前者,应了解被投资企业的注册登记情况,其他股东投资的情况和该企业的财务状况及资产负债情况。由于股权投资的特殊形式,对其的处理不能采取一般的变卖或拍卖的形式,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转让。对于后者,除了对其的登记注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及经济效益情况的了解外,更重要的是对子公司的资产是否和如何并入破产企业进行清算的决定。

对外债权的清算。

对外债权的清算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将真正的对外债权清理出来,将所谓的对外债权清理出去;一是对已确认的对外债权进行实际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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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企业对外债权清理的程序和步骤。

由清算组会计师对破产企业的应收帐款进行审计,并编制成册。

由清算组律师根据该应收款帐册,通过与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知情人的谈话,了解每笔应收帐款的形成过程和证据情况。

由清算组律师根据审计报告以及相关证据,起草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确认报告,提交法院。

(二)、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追讨的程序和步骤。

1.了解债务人的基本情况。

2.对未知债务人进行调查。

3.对已知债务人,核定数额,列明清单,并向法院申请《偿还财物通知书》。

4.向债务人送达《偿还财物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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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做好追讨债务工作的登记工作。

破产债权的申报与审核

破产债权的申报与审核也是破产清算中的重要部分,也可称之为破产债权的清理,由于破产债权主要是法律问题,故律师在这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一)、破产债权的申报

该项工作主要是由债权人向法院申报,清算组的工作不多。

(二)、破产债权的审核

清算组在破产债权的清理中主要的工作是对其进行审核。主要对申报期限、诉讼时效、债权凭证、数额等进行审核,并编制破产债权申报一览表。

对担保债权的审核,全部审核完毕后,出具破产债权审核报告和破产债权确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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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合同的清理。

首先对破产企业合同的清理,然后由清算组决定对破产企业已经签定并生效的合同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或解除。由清算组根据利益最大化原则决定。

破产企业涉诉案件的清理。

破产企业涉诉案件的清理,应从两个方面着手,破产企业为被告的案件,和破产企业为原告的案件。

 解散登记申请书2018 http://s.yingle.com/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公司跨区(市) http://s.yingle.com/

 湖南省开办外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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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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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独资公司其他登记注册(增补营业执照)应提交的文件 http://s.yingle.com/

 注册公司的手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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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会会议议程 http://s.yingle.com/ 公司登记机关

对公司登

记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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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资企业注册指南 http://s.yingle.com/ 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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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篇:公司注销清算报告

***有限公司

清 算 报 告

***有限公司清算组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算,结果如下:

1、公司于2014年5月26在报登报注销,公司清算组在45天清算过程中没有收到债权人的债权债务,截止目前公司员工工资已付,人员已辞退,现对外无债权债务,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若公司注销后有遗留的经济纠纷,由***有限公司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2、公司银行、税务已注销完毕;

3、公司有公章一枚,财务章一枚,合同章一枚,公司注销完毕交登记机关销毁;

4、资产分配情况:公司剩余资产元,股东分配元,分配后没有剩余财产。

清算小组成员签字(盖章):

***有限公司

2014年5月26

第18篇:公司注销清算报告

公司注销清算报告

根据《公司法》及武汉永恒科创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经于2009年5月20日召开的股东会决议解散,并成立清算组于2009年5月20日开始对公司进行清算。现将公司清算情况报告如下:

一、清算组成员组成情况。清算组成员由股东高涛、周石佑、石墨、郭海峰组成,由高涛担任清算组负责人。

二、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情况。公司清算组于2009年5月20日通知了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于2009年5月22日在长江商报公告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

三、公司财务状况。截止2009年5月20日,公司资产总额为15323元,其中,净资产为15323元,负债总额为0元。

四、公司财产构成状况。

因公司财产全部用于债务重组及债务重组清算费用,故为0。 银行存款的开户银行是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武汉光谷支行

银行账户70040155200001972

五、公司债权、债务的清算情况。

1、债权的清收情况:

应收账款0元,债权已清收完毕,应收款项已全部收回。

2、债务的清偿情况:

应付账款0元,债务已清偿完毕,应付账款已结清。

六、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情况。

公司剩余的财产由全体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

股东姓名实缴出资额出资比例剩余财产分配比例

高涛1.83万元61%61%

郭海峰0.39万元13%13%

石墨0.39万元13%13%

周石佑0.39万元13%13%

七、公司的会计凭证、账册等会计资料的保存情况。

公司会计凭证、账册等会计资料由高涛负责保存。

八、其它有关事项说明。

九、公司的债权债务清理完毕。

清算组成员签字:

股东签字:

公司(盖章)

2009年7月15日

第19篇:公司注销清算报告

*********公司清算报告

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与股东会关于解散公司的决议,清算组已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并已编制公司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将清算结果报告如下:

1、公司与清算有关的业务均已清理完毕。

2、公司税款已清缴完毕。

3、公司债权、债务均已清理完毕。

4、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已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清理完毕。

清算组已于****年**月**在《****报》做出公司解散清算公告,至今已满45日,公司注销后若出现债权债务纠纷,由全体股东按照原出资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现公司清算组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公司注销登记。

清算组成员签字:

全体股东确认签字(盖章):

****年**月**日

第20篇:有限责任公司清算报告

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清 算 报 告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公司已经2011年06月10日召开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经股东会2011年06月10日决议成立公司清算组,现将公司清算情况报告如下。

一、公司登记情况

公司名称:XXXXXXXXXXXXX;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XX;住所:XXXXXX,成立时间:2009年03月09日;注册资本:XX万元整;股东姓名、出资额、出资比例:XX以货币出资30万元,出资比例50%;XX以货币出资30万元,出资比例50%。

二、公司清算组成员

公司清算组成员由股东XXXXXXXXXXXX人组成,由XXX担任清算组负责人。

三、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情况。

公司清算组于2011年06月24日通知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于2011年6月24日在《XX日报》刊登了注销公告。

四、截止2010年03月30日,公司资产总额为547,574.89元,负债总额为0元,净资产547,574.89元。附《资产负债表》。

五、公司债权债务状况。

公司债权情况如下:

截至2010年3月30日,公司已无债务。

截至2011年8月8日,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剩余财产已分配完毕。

特此报告。

XXXXXXXX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1 年08月 08日

公司股东会确认意见:

本公司清算组出具的清算报告已经公司股东会审议确认,报告内容不含虚假,如有虚假,全体股东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股东签字:

《某公司清算工作前期工作总结.doc》
某公司清算工作前期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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