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回避制度自查报告

2021-02-11 来源:章程规章制度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亲属回避制度

亲属回避制度

一、规定的目的及适用范围

为规范用人制度,建立健康和谐的企业人事关系,创造公平、公正的员工职业发展环境,避免各类不必要的利益及管理冲突,提升公司效率和管理水平,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下属所有事业部、公司及驻外机构。

二、回避范围

本规定所指亲属关系是指血系亲属及社会亲属,包括:

1.直系亲属关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2.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他们的配偶等;

3.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其配偶关系:包括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4.其他应回避关系:男(女)朋友,仁兄弟等;

三、回避原则

1.管理人员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指挥、领导关系,如:车间班组长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班组,车间主任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车间,仓库管理人员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仓库,非生产部门管理人员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部门等。

2.近亲属关系人员不得在同一部门共事,如:两个为近亲属关系的班组长不得在同一车间,两个近亲属关系的非生产部门人员不得在同一部门。

3.财务管理人员与其工作有账目交接的人员不得互为近亲属关系,如财务稽核岗位会计与采购员不得为近亲属关系等。

4.各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岗位调整、职务变更、提薪提奖或受处分方面为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向有关部门提示或说情。

5.公司部门经理以上管理人员中的直系亲属,不允许在同一事业部任职(如特殊人才需经公司董事会审批)。

6.与公司存在供应、销售关系的单位,其亲属不得在公司相关采购、仓储、客服部门任职。

四、亲属关系提报:

1.所有人员须将在公司内部的亲属关系名单报至相应的部门,经部门审核汇总交至人力资源部备案建档,人力资源部进行申报审核及过程监督。

2.新入职人员应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填写《公司内部近亲属关系登记表》,如存在内部亲属关系,人力资源部应根据所申报依据亲属关系回避原则对其进行岗位分配。

3.公司员工在入职公司后建立亲属关系的,应在一周内主动到人力资源部进行亲属关系申报,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岗位调整。

五、违规处理:

1.公司各部门员工都应主动向人力资源部申报亲属关系,凡未如实申报者,一经公司查出将对员工本人进行劝退处理,同时扣罚其直属上级领导当月绩效工资。2.新入职员工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如未按规定申报亲属关系,入职后一经发现,对其进行辞退处理。

3.部门经理级人员涉及亲属关系违规者,给予普通员工双倍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通报、降级、减薪、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4.事业部副总级别及以上人员涉及亲属关系违规者,给予扣罚当月全部工资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通报、降级、减薪、撤职等行政处分。

5.人力资源部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对违反本规定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如未尽到监督之责或明知员工存在亲属关系却不作为,将给予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与违规员工相同处分。

公司各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部互为监督关系,各用人单位有权向其上级主管领导反映人力资源部失察之责。

推荐第2篇:亲属回避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保证公司各项决定、指令贯彻落实,防止企业内部裙带关系及不正之风,根据《劳动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本制度所称亲属是指直系亲属、姻亲、近亲属

三、工作制度

1、公司招聘录用员工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主管及以上人员不得介绍、引见自己的亲属进入公司工作。

2、公司内凡涉及亲属关系的员工,其亲属不得与其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不得在其任职的部门工作。

3、公司内凡涉及亲属关系的员工,不得在其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职务或侵害公司利益的的活动。

4、任何员工的亲属在招聘进入公司前应主动向人力资源部门申报亲属关系,接受报批。凡不申报进入公司工作后被查出的,将对该员工及其亲属同时做辞退处理。

5、凡涉及到一方亲属工作变动、职称评聘、奖惩、薪酬调整、培训、福利等问题时,另一方亲属必须主动申请回避,不得以任何形式、暗示他人干预或施加影响。对未回避的,其所议定的事项取消,同时对未回避员工进行惩处直至辞退或解除合同。

公司根据企业实际工作需要做出的各项管理决定,公司员工必须服从,否

则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6、在日常工作中,凡涉及亲属关系,任何领导和员工不得以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他人对其亲属进行照顾。

7、今后招聘新员工原则上不录用和公司现有员工有亲属关系的人员。

四、附则

1、被制度发布后,公司内凡涉及亲属关系者,请3 登记、备案。

2、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3、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日内到人力资源部申报、

推荐第3篇:亲属回避制度

亲属回避制度

为规范集团公司的管理,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制度,形成良性竞争机制,特制订本制度。

一、近亲属关系:

(一)夫妻关系;

(二)夫妻双方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三)近亲姻关系(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四)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叔侄、舅舅、表兄弟、姐妹等)。

二、回避规定

(1)严禁安排其亲属担任与本人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职务。 (2)公司高层领导者不能安排亲属在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采购部等部门担任领导职务。

(3)公司高层领导者履行职责时,涉及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如任免、考核、奖惩、调配、人事聘用、职称评定等应当回避。

三、奖惩制度:

(1)公司各级管理人员推荐亲属或熟人到公司工作,由本人作为担保人;如推荐的亲属或熟人因个人主观原因导致企业经济损失的,除按相关规定处理当事人外,担保人负连带责任。

(2)公司对于违反或变相违反本制度的公司领导干部和各级管理人员,首先劝其亲属离开原工作岗位或解除与公司的经济合同关

系,拒不执行者将调离本人的工作岗位,情节严重者给予降职、免职处理。

推荐第4篇:亲属回避制度

公司亲属回避制度

一、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员工队伍管理,确保公司各项决策、管理的公平、公正,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三、相关定义

1、本制度所称亲属回避是指有亲属关系的员工在公司规定的需要回避的工作岗位范围内实施回避。

2、本规定所指亲属关系是指:血系亲属与社会亲属。

1)血系亲属:夫妻、三代以内直系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甥)以及配偶、近姻亲亲属(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2)社会亲属:战友、同学、原同事、朋友以及以上关系的血系亲属。

四、回避原则

1、公司财务、融资、经营、物流和化验部门领导的亲属不得在其管辖的部门工作。

2、其他职能部门和各子公司员工的亲属不得和自己在同一个部门或车间的班组工作。

3、出现需要回避情形时,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当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单方有职务,无职务的一方回避;双方均无职务的,非业务骨干的一方回避。特殊情况由人力资源部汇总后上交经营团队讨论,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做出决定。

任何员工的亲属在招聘入公司时应写明其亲属关系,凡不申报或未经报批入职者,在入职后被查出的,将对该员工同时做辞退处理。

五、回避纪律

1、在本制度实施之前已存在亲属关系的员工或与公司有亲属关系涉及公司业务的外单位人员,应主动到人力资源部做好备案,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经综合考察后,酌情处理。

2、员工在从事各项工作时,凡涉及到其亲属的,都应主动回避。如当事人不主要动提出回避,负责主持该工作的领导要劝其回避,回避后工作方可进行。对未进行回避的,其所议定的事项结果取消,并重新进行。

3、人力资源部在员工引进、晋升和调配工作中要严格审查,发现问题后要妥善处理。

4、公司全体员工对员工回避行使监督权,对于应回避而未回避的,可以直接向人力资源部或监事会举报。

六、本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

推荐第5篇:信用社亲属回避制度

一、亲属关系

1、夫妻关系。

2、直系血亲关系,即本人、父母、子女。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

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

二、回避范围

1、区联社机关干部有亲属在本联社机关工作的应回避。

2、区联社领导班子成员的亲属不得在区联社担任主任职务。

3、区联社领导班子成员的亲属不得在营业部、信用社担任主任职务。

4、区联社领导主任、副主任、股长、副股长的亲属在营业部担任主任、副主任(坐班主任)职务的应回避。

5、营业部、信用社、分社主任、副主任(坐班主任)的亲属在本单位工作的应回避。

6、储蓄事后监督员的亲属不得在储蓄所工作。同一储蓄所(柜)有亲属关系的应回避。

7、涉及贷款回收和责任贷款的暂不回避。

8、上述回避范围不含工勤岗位。

三、回避程序

1、本人自报亲属关系,由人事部门调查核实,提出回避请示,经联社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人事部门负责具体落实。

2、回避对象在回避前要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如交接时发现涉及违章违纪贷款责任,应暂停回避,待收回贷款后,再行回避。回避对象要在规定时间内到岗,对不服从分配的,视情节给予必要的处分。

3、亲属回避工作要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各级领导和员工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亲属回避工作,也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关系授意、指使、暗示和托请他人进行干预。各级领导及员工要对此项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人事监察部门举报。

四、回避纪律

1、各基层信用社、营业部主任要做好亲属的思想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干预、阻挠回避工作。

2、各基层信用社、营业部主任要认真落实回避制度。如不认真执行亲属回避制度,导致违规、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从严查处,绝不姑息迁就。

五、适用范围

区联社、联社营业部、信用社、信用分社、储蓄所。

推荐第6篇:管理干部亲属回避管理制度

管理干部亲属回避管理制度

第一条 保障公司健康、稳步发展,减少人事管理上的纰漏,规范用人制度,真正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用人原则及激励机制,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四川高金投资管理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主管级及以上干部;

第三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与日常监督检查。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亲属回避是指有亲属关系的员工在公司规定的需要回避的工作岗位范围内实施回避。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亲属关系包括下列情形: 5.1 夫妻关系;

5.2 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5.3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5.4 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第六条 公司的男女同事,在工作期间确定为恋爱关系,如存在上下级关系的或权责利益关系的,应在一个月内申请岗位的调整,两人不能在同一个部门工作。

- 1一方回避;双方均无职务的,非业务骨干的一方回避。特殊情况由人力资源部/综合部/综合科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在征求本人意见后提出建议和意见报相关副总审批同意后备案执行。

第九条 公司鼓励员工介绍人员加入本公司,由人力资源部/综合部/综合科办理登记、面试、择优录取并安排接收部门。 但是管理干部在介绍人员加入本公司前,必须事先到人力资源部/综合部/综合科备案。严禁管理干部要求由人事部门安排到指定部门或私下与部门负责人协调安排到指定部门,如有此类事件发生,人力资源部/综合部/综合科和指定部门应予以拒绝安排和接收。

第十条 凡公司在招聘、员工考评、转正、加薪、晋升、员工调动过程中,涉及到自己的亲属、入职介绍人或有特殊关系的人,考评者或管理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由考评者或管理人员的上级管理者完成。

第十一条 公司在员工提拔、任免、培训选拔时,管理人员不得直接向有关部门推荐自己的亲属、入职介绍人或是有特殊关系的人。

第十二条 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的亲属、入职介绍人或有特殊关系的员工牟取私利,而对其他部门主管打招呼、说情、施加压力等,不得参与相关的调查、审核和讨论,也

- 3附图:

四川高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2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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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7篇:职能公司亲属回避规定

公司亲属回避规定

一、规定目的及意义

1.为防止公司内部任人唯亲,损害公司的利益,造成不正之风。 2.为避免公司内、外部人员亲属裙带,形成消极的非正式组织。 3.为避免公司机密信息的跑、冒、滴、漏和信息的失真散播

基于以上情况,为确保公司正常运营,各项决策、管理的公平、公正,特制定本规定。

二、回避范围

本规定所指亲属关系是指:血系亲属与社会亲属。

1.血系亲属:夫妻、三代以内直系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甥)以及配偶。

2.社会亲属:战友、同学、原同事、朋友以及以上关系的血系亲属。

三、回避事项

1.公司中层以上人员(包括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得介绍、引见自己的亲属进入公司工作。

2.公司各部门凡涉及亲属关系的员工,不得在其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职务和侵害公司利益的生产经营活动。

3.公司各部门凡涉及亲属关系的员工,其亲属不得与其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不得在其任职的部门从事工作。

4.公司供应单位部门负责人的亲属不得在公司担任财务、人力资源等涉及业务范围的相关工作。

5.公司各部门员工在入公司时不存在亲属关系,后建立血系亲属关系,凡涉及以上四条内容的,应主动到人力资源中心做好备案,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工作调整。未到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做备案或不服从公司调整的员工,一经查出,做辞退处理。

6.任何员工的亲属在招聘入公司前应主动向部门或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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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8篇:农村商业银行亲属回避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亲属回避管理办法

120号 (4月1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加强员工管理,促进员工依法从业、秉公办事,根据案件防控长效机制建设要求,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亲属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两种形式。 任职回避是指对需要回避人员实行的单位、部门间工作调整或分工调整的回避安排。

公务回避是指在涉及重要事项的研究、决定及执行或从事重要公务活动时,对需回避人员实行脱离事项实施过程或议事现场的回避安排。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所有在岗员工。

第二章

回避范围

第四条

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对一方当事人实行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继父母、养父母、继子女、养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以及继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五)其他可能影响履职公正的亲属关系。第五条

任职回避范围

(一)本行员工之间存在第四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领导班子中任职,不得从事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工作;一方为领导班子成员的,另一方不得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信贷审查等工作。

(二)存在第四条所列亲属关系的双方,不得在本行同一机构或职能部门工作,不得从事有相互制约、监督关系的工作。

第六条

公务回避范围

各单位员工在从事纪检(监察)、审计、案件审理、干部考核、任免、奖惩、录用、调配、出国审批及某些专项业务审批、管理等公务工作中,涉及本人或者与本人有第四条所列亲属关系的,必须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策,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第三章

回避原则和回避程序

第七条

亲属回避按以下原则进行:

任职级别不同的,由任职较低的一方回避,个别因工作特殊需要的,也可由任职较高的一方回避。

任职级别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八条

任职回避程序

(一)总行领导班子成员因工作变动或分工调整需回避时,本人应提出回避申请或由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回避建议,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党委作出回避决定。

(二)职能部门(支行)主要负责人因工作变动需回避时,本人应提出回避申请或由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回避建议,按照管理权限由有权部门作出回避决定。

(三)其他员工因工作变动需回避时,本人应提出回避申请或由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回避建议,按照员工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后作出回避决定。

第九条

公务回避程序

(一)领导班子成员需回避时,本人应向本单位党委提出回避申请,党委按规定作出回避决定;本人未提出回避申请的,党委可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二)职能部门(支行)主要负责人、其他员工需回避时,本人应按照管理权限向主管单位或公务活动负责人提出回避申请,由主管单位或公务活动负责人作出回避决定;本人未提出回避申请的,主管单位或公务活动负责人可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三)特殊情况下来不及履行公务回避程序的,可由该项公务活动的负责人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第四章 回避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亲属回避工作的组织实施。属任职回避的,根据管理权限对回避对象实行异地调整或岗位轮换;属公务回避的,对在进行某项工作时应回避的对象实行告知制度。

第十一条 在录用、晋升、调配或履行公务时,所有员工有义务如实向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申报应回避的亲属情况,人力资源部应进行认真的审核,对隐瞒不报的,予以批评教育并调整工作。应回避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应采取行政措施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 解释、修订。 第十三条

第五章 附

本办法由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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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的缺陷和改进对策

①含义:

公务员回避制度是指为防止国家公务员因亲属关系等因素, 不能秉公执行公务, 甚至拘私枉法, 对公务活动产生不良影响, 而在公务员所任职务、任职地区和执行公务等方面作出一定的限制性规定的制度。

②种类:

根据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以及《公务员法》的规定, 我国已经逐渐建立了成熟的公务员回避制度, 并主要由任职回避、公务回避和地区回避三个部分组成。

③原则:

自我约束与强制性相结合的原则。公务员回避制度与行政监察制度有机结合的原则。公务员统筹兼顾, 灵活操作与从严要求相结合的原则。

④缺陷:

贯彻落实回避制度有利于通过法制化方式, 防止亲属关系或其他关系和势力侵害公共行政领域, 实现公共行政管理的廉洁、公正、统一和效率的目标, 同时, 也有利于公务员自身的健康发展。但是, 我国在实施这一制度中存在着诸多制约因素。具体表现在:

一,传统文化

我国自夏启建立第一个奴隶制国家以来, 都是以小农经济为主, 而商品经济始终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 “ 这种国家,实质上是以血缘关系为主要联系方式的宗族统治。其权力原则是官位世代相袭, 血统世代相传。’, 。可以说, 我国基本是在血缘关系没有解体的情况下进人文明社会的, 国家深深地打着宗族或家族的烙印, 其核心基础仍然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 由此而形成了“ 家庭至上, 血浓于水”的文化特色。虽然自汉代以来, 历朝也都在一定程度上严格规定了人事回避制度, 但是, 重视血缘关系和准血缘关系如同学、老乡、战友、师徒等的宗族观念和帮派思想至今依然根深蒂固, 使回避难度相应增大, 从而成为

制约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实施的最基本国情因素。

二,公务员自身因素

目前, 我国公务员思想素质还参差不齐, 思想观念上缺乏自觉的回避意识, 一方面错误地认为有亲属朋友、本地关系多好办事另一方面出于自私自利的心理一则生怕异地任职后不如在本地“ 实惠” , 自己得重新“ 开辟根据地”、“ 打江山”很辛苦二则希望在本地任职能为亲朋好友开绿灯, 自己能“ 照顾家庭”、光宗耀祖、显赫门庭。公务员的这种不愿意回避的思想观念和态度极大地阻碍着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推进。

三,回避措施不力

我国公务员的回避制度对回避的适用范围、回避的理由和程序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相对于其他廉政制度都是比较具体的, 便于操作。但是, 现行回避制度中也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首先, 地区回避是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 地区回避执行得好, 不在家门口任职, 远离亲朋好友,需要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的倩形也自然就少了。而在家门口做官, 亲戚熟人众多, 势必形成错综复杂的人事关系, 虽有任职回避、公务回避制度的制约, 仍免不了有人绕弯子找关系、打招呼。

其次, 现有的公务员回避制度只要求担任县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不得在原籍任职, 而在一些特殊部门如公安、海关、商检、税务等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他们手中撑握的权力与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切关系, 如果也实行地区回避, 必然会大大减少社会上的腐败。可是这一方面, 现有的回避制度与没有涉及到。

最后, 国家公务员回避制度还忽视了对执行回避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查处的规定, 这就使得回避制度的落实缺乏有力的强制性保障现象和行业的不正之风。 四, 我国公务员回避的理由设定不合理

建立和实施公务员回避制度, 是为了防止公务员共同作弊和裙带关系等弊端, 保证行政人员廉洁奉公, 维护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 从而达到维护统治、发展经济的目的。从世界范围来看, 由于各国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的不同, 其回避范围的规定也各不相同。目前西方国家公务员回避的主要范围有: 血亲回避、夫妻回避、姻亲回避、拟制亲回避等; 从回避的种类上看, 主要是亲属回避, 少

数国家规定了政党回避、同学回避等。

我国现行的新的国家公务员回避制度仍还仅是局限于职务回避、公务回避和地区回避。较西方而言,目前实行的公务员回避制度在回避范围上规定仍不周延,例如,在回避种类上没有拟至亲回避、同学回避、卸任回避甚至党员回避等回避规定;在回避范围内,没有规定回避不仅应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人员,而且还应适用于担任司法机关或担任其他机关的公职人员。由此可见,现行的公务员回避理由设定存在不合理倾向。

五,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没有明确官员违反回避的法律责任

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回避制度虽就公务员如何回避和怎样回避作了规定, 但却就公务员未执行回避要求所承担的责任未作出具体规定。对于公务员明知具备回避的条件,但由于种种原因,不进行自行回避,或者不履行相对人的申请回避和上级机关领导的指令回避的,公务员法并为制定相应的制裁措施,仅有部门内部的行政处分而已,根本起不到威慑作用。

六,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回避举证责任不明

对公务员回避制度规定的几种必须回避情形的举证, 现行公务员法没有明确规定由谁检举回避,根据行政诉讼法上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行政诉讼原则, 这种回避举证责任应在公务员回避检举人。但是, 在实践中公务员回避只是在其本级或上级行政机关管治下实施的, 而事实上, 在中国传统官僚制运作之下的本级行政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在认定回避当事人必须回避之前, 很少有真正深入调查取证, 听取回避当事人对于行政职务是否具有行政资格的意见, 而是要求回避当事人对业已作出的回避裁决执行无条件的回避要求。

⑤完善建议:

(一) 公务员回避理由的完善

回避理由是回避制度的核心内容,回避理由设计得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回避制度是否科学完善,也会影响到回避制度的公正性。就具体设计而言,必须要做到具体细致、便于操作,同时还要保证回避程序的公正、公开。具体看,第一,乡土情谊和血缘关系必须要成为我国公务员回避的避亲理由。第二,战友情谊和同学关系必须要成为我国公务员回避的避熟理由。目前公务员法对这些避熟理由规

定的不具体不能不说是一种欠缺。因而,以后必须要在公务员法中详细而具体地规定此种回避之理由。

(二)适当扩展公务员回避的范围

公务员法在规定担任乡级、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才实行地区回避的同时,在实际运用法律时,对于一些特殊行业部门(公安、工商、税收等)的掌握有比县级党政班子副职领导更多实权的主要领导,也应该实行地区回避。

(三) 增设“公务员卸任回避”制度

公务员卸任回避是关于公务员在退休以后的一些回避的规定, 即退体或已被开除公务员籍的公务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次影响涉及公务员事务, 凡是有可能涉及影响到的, 必须要报经原行政单位批准。当今世界不少国家都有关于公务员退休以后的一些回避规定, 如英国规定退体两年后, 如果已退休的公务员要接受一位与原行政部门有业务关系的私人企业主的聘请, 必须要得到原行政部门的批准, 而这种被批准的可能性又是极小的, 多数情况下将成为一种卸任回避。因此, 一些长期担任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卸任退休后再工作或 可能再次影响国家事务的问题, 亦应在公务员法中设定明确的卸任回避之有关规定。

(四) 增加“无因回避”的回避方式

对公务员回避制度规定的几种必须回避情形的举证,现行公务员法没有明确规定由谁检举回避,根据行政诉讼法上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行政诉讼原则,这种回避举证责任应在公务员回避检举人[6]。但是,在实践中即使公务员确实有明显偏袒一方的情况,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公务员回避检举人无法说明理由或者无法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证实公务员确实存在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公务员便会“幸免于难”,回避也不能落到实处。为消除当事人的顾虑,树立国家公务员公正、廉洁形象,可考虑增设“无因回避”制度。

(五) 明确公务员故意违反回避制度的法律责任

对于公务员明知具有应当自行回避之理由, 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或对于符合回避条件的已作出回避裁决的公务员, 故意不作出回避行为的情况, 公务员法并没有规定相应的制裁措施, 而仅有的只是一些机关内部的处分, 并且这种

处分大多都是事后性的, 这种事后性使得回避追究往往最终都不了了之, 根本起不到威慑作用。制度法律之刚性, 必然在于违反制度法律情节惩治措施之刚性。公务员法的现有规定不足以制止故意违反回避制度的行为,因为故意违反回避制度, 说明公务员在主观方面具有徇私动机和枉法故意, 而且公务员违反回避制度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和其他职务行为都极可能对行政公正产生消极影响, 所以, 对于这种严重影响行政结果的行为仅给予各部门的内部处分并不足以起到威慑制止作用。因此, 笔者建议, 公务员法立法时应当明确规定, 公务员故意违反回避制度的, 应一律给予行政处分, 对于其中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违反回避制度所作出的职务行为均属非法, 一律无效。

推荐第10篇:回避制度

从历史的发展来看,早在人类文明最初发祥的夏商和周时期,统治阶级任用官员的主要依据不是才能,而是看他们与统治者(君子等王族)的血缘关系之亲疏远近。但随着统治区域的扩大、统治手段和智慧的发展,君主们渐渐开始探索一种行政人员管理制度。其中回避制度就是对封建君主们统治起过功不可没的贡献。

回避制度的出现可谓与西周开始的嫡长子继承制的应用密不可分,正是因为长久以来的以血缘亲疏来决定官爵的官员体制对君主的统治所呈现出来的弊端,特别是在西汉初期的七国之乱后一种新的选官制度的创立迫在眉睫此后, 中经唐宋、明、清的补充、发展, 终于逐渐形成了中国历史上任官、科举中的回避制度.官员回避制度的具体内容在不同朝代、不同时期不大一样,总体来说可以概括这样几类:一是地理回避,即官员的籍贯与就任地区不得相同或接邻;二是亲属回避,即有直接血缘关系和姻亲关系的人员应避免在同一衙门,或有上下级关系的衙门,或互为监察的单位担任职务。后一种回避制度至今仍然存在,大家也比较熟悉,可是前一种至今仍然沿袭的范围有限。不过仔细研究之下,地区回避制度似乎对于遏制腐败、尤其是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应该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三是用人回避、科场回避、诉讼回避等其他方面的回避。接下来,我就主要谈谈地理回避(籍贯回避)的沿革。

籍贯回避箱贯回避正式形成于西汉武帝中期。武帝之前地方官的任用没有籍贯上的限制, 从武帝中期开始,地方官的任用就有严格的籍贯限制了。从两汉的情准看, 籍贯回避大体是这样的。 在地方, 上至郡国守相, 下迄县令、长、承、尉, 均不用本郡国人, 刺史不用本州人, 这就是后人所说的本地人不得在本地任官籍贯回避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裙带关系、防止地方官与地方豪强结成盘根错节的关系网, 以免地方形成针插不进、水泼不进的半‘独立王国。彭宣“ 为右扶风, 迁廷尉, 以王国人, 出为太原太守。” 〔& , 龚胜“ 为郡吏, 三举孝廉, 以王国人, 不得宿卫补吏”〕这里面就包含了籍贯回避的萌芽雏形。

东汉时期出台“三互法”,即“三互谓婚姻之家及两州人不得交互为官”,籍贯回避有了新的发展与内容, 这就是“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它包含了三层含义:一是本地人不得在本地任官 二是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即甲地人士如在乙地为地方长官或监寮官, 乙地人士则不得在甲地任地方长官或监寮官 三是婚姻之家不得对相监临, 这是亲属回避和籍贯回避两者的结合。 汉灵帝时又进一步发展为“三互法’ , 即甲州人士在乙州任长官, 同时乙州人士又在丙州任长官,那么丙州人不但不能任乙州长官, 又不能任甲州长官,三州婚姻之家也是如此。 三互法也适用于郡县。

唐代, 籍贯回避更加严格,官吏不但不得在本籍任职, 而且不许在本籍所在州县的邻县任官。唐高宗咸享三年,因壅州、洛州为两享之地,又特“许壅、洛二州人任本部,其他州县仍按旧例回避”。北宋时正式规定任职须回避原籍。北宋政和六年(公元1116年)曾有诏文规定,“知县注选虽甚远,无过30驿。”古代一驿30里,30驿为900里。可见北宋的地理回避制度以900里为限,其概数即为千里。

明朝建立之初, 就规定了南北互调用人之法, “ 南人官北, 北人官南” ,除学校教官之外, 一律“ 不得官本省” 官员回避本籍为任官制度中的通例。这个阶段的回避制度不断强化。

清朝规定稍微放松, 总督、巡抚直至州县佐杂之职都不能在本省及距家500里内任职教官和中下级武官可以不回避本省, 但也须隔府任职。清朝对于官员地区回避的规定分为京官(相当于现在的中央政府官员)和外官(地方政府官员)两种情况。京官的地区回避是指出任户、刑两部司官和道监察御史者的籍贯,不得与所管省份相同。之所以作此规定,除了因为这些职位都属要害部门外,还由于这三个衙门都以省名设司、设道,并各按所称省名辖理或监督所在省份的钱粮、刑名等事。既然诸司、道的职司均与所名省份关系直接,为防止弊端计,于是便有像浙江籍人不得充任户、刑两部浙江司和都察院浙江道监察御史等职务的规定。外官的地区回避是指自总督(相当于省长)、巡抚(相当于地区的行署专员)至州(相当于市)、县官,不许以本省人任本职,有的虽非本省,但本人原籍与所任地方相距在五百里以内,也得照例回避。清朝初年,需回避的官职还仅限于各级地方政府的正职;后来回避的范围逐年扩大。有的人因迁居他省,属于长期寄籍者。对于这些人,乾隆七年规定,无论原、寄籍,“均令回避”。

第11篇:回避制度

合肥东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文件

东正人字【201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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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人事回避制度

1.目的

保障公司健康、稳步发展,减少人事管理上的纰漏,规范用人制度,真正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用人原则及激励机制。

2.范围

适用于全公司人员

3.职责

3.1、综合管理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与日常监督检查。

3.2、综合管理部负责举报、揭发时间的受理。

3.3、各部门人员自觉遵守本制度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4.入职管理

4.1 人事部门、用人部门在招聘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招聘职位的岗位要求进行招聘工作,鼓励员工介绍人员加盟本公司,由人事部门登记、面试、择优录取并安排接收部门,无需担保。但员工的配偶坚决不得通过任何 1

方式进入本公司。

4.2 本公司员工如有亲属、朋友或有特殊关系的人想加盟本公司,可让其单独在公司招聘现场或单独到公司应聘并登记亲属或其他关系,不允许公司员工带应聘者直接介绍给负责招聘的人事职员或用人部门。严禁要求由人事部门安排到指定部门或私下与部门负责人协调安排到指定部门,如有此类事件发生,人事部门和指定部门应予以拒绝安排和接收。

4.3 为了实施公司的人才招聘计划、扩大公司的招聘渠道,如有需要通过本公司员工介绍所缺岗位人员时,经面试合格录用后由综合管理部统一部署、安排并备案;如涉及到公司重要岗位人员没有预先备案的人员介绍都属于违规行为。

4.4 面试人员对应聘者进行面试时,应严格把关,指导应聘者如实填写求职表,要了解、掌握应聘者是否与本公司的人员有关系,如有则应在应聘者档案上做相应的记录,以作为考核回避的依据。

4.5 公司员工若介绍人员应聘本公司重要岗位、并经人事部门备案同意的,须与公司签订介绍担保书,明确介绍人的担保责任;属公司急招、难招的技术、管理岗位的人员并由总经理同意,可以不签订介绍担保书。

4.6 对于被介绍人的面试,人事部门认为有必要时,由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共同面试确定。

5.回避管理

5.1 凡公司在招聘、员工考评、转正、加薪、晋升、员工调动过程中,涉及到自己的亲属、入职介绍人或有特殊关系的人,考评者及店长以上管

理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

5.2 公司在管理人员提拔、任免、培训选拔时,店长以上管理人员不得直接向有关部门推荐自己的亲属、入职介绍人或是有特殊关系的人。

5.3 公司不允许有上下级关系或是存在有权责利益关系的三代以内的亲属在同一职能部门工作;不允许店长以上管理人员的亲属、入职介绍人或有特殊关系的人在其本人直接或间接管辖部门工作。

5.4 店长以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的亲属、入职介绍人或有特殊关系的员工牟取私利,而对其他部门主管打招呼、说情、施加压力等。上述情况,一经查实罚款500元。

5.5 本公司的男女同事,在工作期间确定为恋爱关系,如存在上下级关系的或权责利益关系的,应在一个月内申请岗位的调整,两人不能在同一个部门工作。本公司的男女同事在工作期间结为夫妻的,在婚后必须在2周内由一方提出辞职。

5.6 公司实行店长级以上人员亲属备案制度,店长级(含)以上人员如有三代以内的亲属在本公司上班的,须将其名单提交至综合管理部人事处,报总经理确认后备案。

6. 公司各部门自本制度执行以前存在与本制度4.1规定不相符之情况的,应在本制度生效后一月内,由各部门统计后上报至综合管理部人事处。违规本人在一月内主动提出辞职申请或是调岗申请。

7.奖励与处罚

人事部门招聘人员在招聘过程中应严格把关,如应聘者与接收部门的店长级(含)以上管理人员存在亲属或特殊关系,应予以登记回避。如招聘人员明知应聘者与接收部门的相关管理人员存在亲属或是特殊关系却安置到该部门,一经查实,第一次给予书面警告,并罚款500元,以后再查实类似事件,处罚加倍。

7.2 有配偶、亲属、或是有特殊关系在公司工作,但谎报或是瞒报的,一经查实,立即予以开除。

8.附则

8.1本制度的最终解释全归东正科级发展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

8.2本制度自总经理批准签字之日起执行,之前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东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10年10月14日

主题词:人事回避制度抄:汤总、黎总、各部门、各门店

第12篇:回避制度

湖北福尔嘉医药化工有限公司文件

福办[2015]09号

关于公司管理人员工作回避制度

为了进一步建立公平、公正的公司氛围,规范用人制度和岗位操作行为,预防各类利益冲突事件的发生,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和谐、快速发展。

范围:公司管理制度。

责任:员工之外的所有中层及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注册股东对实施本制度负责。 内容:

1 适应对象:除员工之外的所有中层及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含注册股东)。 2近亲属关系范畴:

2.1 直系亲属关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2.2 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他们的配偶等。

2.3 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其配偶关系:包括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侄女及他们的配偶。 2.4 其他应回避关系:男(女)朋友。 3 回避原则

3.1 领导人员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不得存在直接指挥、领导关系,如:车间主任不得与其下属的班组长为近亲属关系,生产副总不得与直接下属设备部长、生产部长、车间主任为近亲属关系,其他副总的近亲属关系人员不得担任其管辖部门的部长及副部长之职,分公司总经理和副总及财务人员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等。 3.2 同一分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之间以及副总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

3.3 同一分公司的财务涉及帐目人员与其工作有帐目交接的人员不得互为亲属关系,如会计,出纳,采购人员,仓管人员,销售人员不得互为近亲属关系等。

3.4 销售,采购人员不得与公司管理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单位建立业务联系,如特殊情况,需取得董事长书面认可。严禁销售,采购人员与其本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单位建立业务联系,一经发现即刻辞退。

3.5 在从事各项工作时,凡涉及到其亲属的,管理人员都应主动回避,如当事人不主动提出回避,负责主持该项工作的领导要劝其回避,回避后工作方可进行,对未进行回避的,其所议定的事项结果取消,重新进行。

3.6 同一分公司部长以上管理人员中的直系亲属,原则上不予招收进入公司服务,特殊情况需经董事长审批。管理人员的其他近亲属人员或员工的近亲属人员进入公司服务,需经各公司总经理审批,任何员工的亲属在招聘入公司前应主动向公司综合管理部申报亲属关系,接受报批,凡不申报或未经报批的入职者,经查出做辞退处理。

3.7 在本制度实施之前已经与公司管理人员存在近亲属关系的人员,管理人员应主动到综合管理部做好备案,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察后酌情处理。凡隐瞒不报,一经查出做辞退处理,公司各部门员工在入职时不存在近亲属关系,入职后建立近亲属关系的,应主动到综合管理部做好备案,公司根据回避原则的

1、

2、3条款进行岗位调整,未备案或不服从调整的员工,一经查出做辞退处理。

3.8 综合管理部在员工引进、晋升和调配工作中严格审查,发现问题后需妥善处理。需要回避做工作调整的,按照以下原则调整: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当的,非生产一线的一方回避,或者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特殊情况由综合管理部提交公司办公会议讨论。 4 其他说明

4.1 公司全体员工对回避制度行使监督权,对应回避而未回避的,可以向综合管理部和监事会举报。

4.2 本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湖北福尔嘉医药化工有限公司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关于 公司管理人员 回避制度 抄 送:公司各部门

第13篇: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勘验人、辨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双方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正的

出庭制度

1、依据法律规定,委托人要求鉴定人出庭质证的,司法鉴定所应当组织鉴定专家依法出庭参与质证。

2、司法鉴定所接到司法机关出庭通知书后,以所名义给专家下发出庭通知单,并通知专家所在单位进行协助。

3、司法鉴定所可以指派一至两名鉴定人出庭,并由司法鉴定工作人员做好出庭记录。

4、鉴定人出庭费依据有关规定支付。

5、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涉及的专业性问题要求专家解答,委托人决定请鉴定专家予以解答的,司法鉴定所可以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请委托人、当事人到场,由鉴定专家就鉴定涉及的专业性问题做出答复,司法鉴定所应当做好记录。

2011年司法鉴定诚信建设年

活动工作总结

为落实省司法厅、市司法局开展司法鉴定诚信建设年活动的指示,切实提高我所司法鉴定管理水平,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本所结合自身情况,开展了司法鉴定诚信年活动,取得了一定成绩。现总结如下:

一、掌握目标,明确任务

4月份,组织学习了关于《全市司法鉴定诚信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传达了活动具体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本次活动以增强司法鉴定诚信意识为主题,以促进司法鉴定队伍建设为基础,以切实解决司法鉴定执业存在的诚信缺失问题,提高司法鉴定服务能力和水平为目的,具体任务:建立健全诚信建设的相关制度、规范执业行为、提升鉴定质量、树立诚信执业品质。

二、加强领导,规范落实

1、根据市局诚信年活动领导组的统一安排,及时成立了诚信建设年活动小组,下设诚信建设年活动领导办公室。

2、4月23日,召开了全体司法鉴定人会议,学习了市局文件精神,研究部署开展诚信建设年活动的具体工作,张玉峰所长作了诚信建设活动年的动员报告,结合本所目前存在的不足,指出开展诚信建设年活动的重要意义。会上全体鉴定人还签署了《安徽宣医司法鉴定所诚信建设承诺书》,并进行了宣誓,确保今年活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3、为提升司法鉴定人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本所结合鉴定人公共法律知识学习的文件要求,制定了2011诚信年建设学习计划,编制了知识手册,并将定期进行举行内部抽考,考试结果纳入年底评先评优中。

4、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责任追究,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由领导小组及时给以指出,并找出和解决司法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具体工作人员按期完成诚信建设年工作中的各项任务和工作。

三、查摆机构及鉴定人问题

5月份,根据诚信年建设查摆问题阶段的要求,结合司法部关于开展司法鉴定规范执业专项检查活动内容,制定了本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专项自查表,查摆机构和个人仍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

1、鉴定机构方面:部分基本检查工具缺质量认证相关资料、部分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少数公示制度未上墙、鉴定流程有待完善、司法鉴定信息系统应用有待提高等;

2、鉴定人方面:诚信执业意识有待提高、鉴定程序不规范等。针对存在的问题,我所经过讨论采取了相应整改措施。

四、制定措施,整改提高

7月份,针对存在的问题,鉴定所组织召开了全体司法鉴定人会议,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研究制定了整改措施。主要工作:

1、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机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并重点加强各项基本制度的落实,实行鉴定所的规范化管理。

2、落实所务公开。通过多途径公示司法鉴定信息,通过网络、宣传牌等公开人员名录、诚信承诺、重要鉴定制度等内容。

3、强化鉴定所和鉴定人监督考核机制。鉴定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适时召开座谈会,邀请案件当事人及有关律师、法律工作者,听取评价、收集意见,提升鉴定服务意识和水平。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司法鉴定所规范化建设考核办法及标准,加强对司法鉴定人员的分类指导和管理。

4、加强鉴定流程管理。进一步不断完善工作流程,在规范内部鉴定工作流程的基础上,优化服务流程,减少被鉴定人等候时间,尽可能的方便群众。

5、加强司法鉴定综合信息系统管理。配备专人负责,发现问题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充分利用系统的各项功能,发挥信息化管理的作用。

几个月来,鉴定所积极整改,逐项落实,目前各项工作已基本整改到位。在次基础上,本所将研究诚信建设年活动的长效机制,在宣城市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下,不断开拓创新,积极进取,扎实工作,提高鉴定质量,增强服务效能,树立司法鉴定诚信品牌。

安徽宣医司法鉴定所 二〇一一年九月八日

第14篇:回避制度

襄垣县职业技术学校 领导干部回避制度

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利益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为使我校领导干部在职务任免、职称评定、评先评优、工资晋升、人事招聘、招生录取等方面与广大教职工公平参与竞争,在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上更好的坚持原则,严格按程序办事,推进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回避制度适用于我校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二、本回避制度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三、在以下方面有涉及领导干部本人或其配偶、子女、亲属的,应主动回避。

1、考察、决定提拔或罢免领导干部;

2、组织发展;

3、职称评审全过程;

4、各类评先评优;

5、人事招聘与引进;

6、部分人员奖励工资;

7、学校各级各类考试的录取过程;

8、工程建设、维修项目、物质采购、教材图书采购等方面的招投标;

9、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配偶、子女从事的活动;

10、违法违纪问题的调查、取证、研究、处理。

四、领导干部如不主动提出回避,负责主持该项工作的其他领导同志要劝其回避,回避后有关工作方可继续进行。

五、对于发生应回避而未主动回避也未劝其回避的问题,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取消该领导干部或配偶、子女、亲友的当选资格,并对其本人或配偶、子女、亲友的有关问题重新处理。

六、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0一二年二月

第15篇:信用社(银行)员工亲属回避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员工亲属回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全省信用社(银行)内部控制建设,加强员工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银行业监管部门有关内部控制建设要求,结合信用社(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亲属回避是指信用社(银行)根据规定的范围,对有亲属关系的员工实施工作岗位回避,以增强工作的公正性,防范操作和道德风险。

第三条 信用社(银行)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联社)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本单位(或辖内)亲属回避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回避区域内的员工之间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须按规定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第五条 回避区域的界定

(一)省联社机关作为一个回避区域;

(二)办事处、市联社机关作为一个回避区域;

(三)县级联社机关及所辖营业部作为一个回避区域;

(四)信用社(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支行及所辖机构(部门)作为一个回避区域。

第六条 凡有第四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信用社(银行)员工,原则上工作安排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在同一个回避区域内工作;

(二)在不同的回避区域内安排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工作岗位;

(三)在不同的回避区域内有制约、监督关系的工作岗位。

第七条 亲属回避按以下原则进行:职务级别不同的,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双方担任同级职务的,由担任现职较晚的一方回避。如有特殊情况可事先征求本人意见,由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情况决定一方回避。

第八条 对因联姻新形成的亲属关系和因职务变化需要回避的员工,当事人要主动说明,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安排回避。

第九条 亲属回避调整工作应按先内后外的原则,各单位先在规定回避区域内部横向之间或上下之间进行。因本身实际困难无法调整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部门批准后适当安排工作岗位。

第十条 对拒不执行回避制度规定、欺骗组织、隐瞒亲属关系员工,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决定调整、交流员工,按照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亲属回避的组织领导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完善登记制度,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亲属回避。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制定,解释、修改亦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16篇:某集团亲属回避暂行规定.doc

××××集团亲属回避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建立公平、公正的企业管理秩序,规范用人管理,维护集团声誉和利益,促进集团健康、持续、和谐、快速发展,特制定××××集团亲属回避暂行规定。

1、回避范围

1.1 必须回避的亲属关系: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1.2其他有可能影响公平、公正管理,一般也应回避的亲属关系: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配偶兄弟姐妹的子女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

2、回避原则

2.1 在集团同一部门或同一公司及其下级机构有上下级关系的应回避,一般由下级回避;

2.2 在集团同一部门或同一公司及其下级机构共事并隶属于同一直接上级的,一般应视情由一方回避。

3、回避程序

3.1 对于已经形成事实的,由人力资源部门调查核实,提出回避建议,报经总裁决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具体落实;

3.2 回避对象在回避前要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回避对象要在规定时间内到岗,对不服从集团决定的,视情节给予必要的处分; 3.3员工调整岗位和新招员工时,须遵循亲属回避原则; 3.4对于特殊情况确属工作需要不宜回避的,报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经总裁审批,另行处理。

3.5 公司班组内的亲属回避工作,由公司自行开展。

4、回避纪律

4.1亲属回避工作要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阻碍亲属回避工作,也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关系授意、指使、暗示和托请他人进行干预;

4.2 各级管理人员要加强宣传教育,做好所属员工和本人亲属的思想工作;

4.3 所有员工要对亲属回避工作进行监督,发现应回避而未回避的,及时向集团人力资源部举报;

4.4 在执行本规定中发生的任何违规、违纪行为,都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从严查处。

5.附则

5.1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5.2本规定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5.3 本规定施行中发现的不合理的地方,今后修改完善。

第17篇:公证处回避制度

公证处回避制度

在公证活动中,公证人员遇到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事项

时,应当避开或退出办理该公证事项的工作。该制度是为了维护公证活动的正常秩序,保证公证机构依法正确行使公证权而设立的,有利于维护公证机构的尊严信誉,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公证人员回避的情形主要有:

1.是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民

法通则》中所规定的“近亲属”的范围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与本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是指办理公证事项的结

果与公证人员自身的利益有一定影响。

3.与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正确

办证的。

上述情形不仅适用于公证人员(包括公证员、公证员助理等),而且也适用于接触该公证事项的翻译、鉴定人等有关人员。在出现上述情形后,公证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在公证书作成前提出。

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的回避,由本级司法局局长或副局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

第18篇:公务员回避制度

我国出台规定进一步规范公务员回避制度新华网北京2月23日电(记者赵超)记者23日从国家公务员局获悉,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近日联合发布了《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对公务员回避制度作出进一步规范。

公务员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按照这一规定,在任职回避方面,公务员凡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等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在地域回避方面,公务员担任县、乡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公务员担任县级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在公务回避方面,公务员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主要包括:考试录用、调任、职务升降任免、考核、考察、奖惩、交流、出国审批;监察、审计、仲裁、案件审理;税费稽征、项目资金审批、监管。

这一规定明确,对拟进入机关的人员和拟调整的人员应当严格审查把关,避免形成回避关系。对可能形成回避关系的,应当予以调整;对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规定同时明确,公务员必须服从回避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应当予以免职;公务员应当主动报告应回避的情形。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给予相应处分。

国家公务员局负责人表示,公务员回避制度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公务员所任职务、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可以减少因亲属关系等人为因素对工作的干扰。规定的出台对加强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公务员依法、公正执行公务,促进机关廉政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第19篇:司法鉴定回避制度

司法鉴定回避制度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委托人和利害关系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司法鉴定回避制度。

(一)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二)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 担任过本案证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四)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委托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要暂停参与该鉴定工作,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司法鉴定人的回避,在接到申请三日以内,由鉴定机构负责人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机构负责人担任鉴定人的回避,要在收到申请三日以内提交机构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委托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鉴定机构对于复议申请,要在收到申请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复议申请人,司法鉴定《司法鉴定回避制度》。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该鉴定工作

2.回避制度是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中一项基本制度。既是司法鉴定人的义务,又是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鉴定人回避的权利。这一制度在我国的法律、司法鉴定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有明确规定。

司法鉴定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不自行回避的,委托人、诉讼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其回避:担任过本案的侦查员、检察员、审判员的;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人本人提出回避或委托人、当事人涉及利害关系人认为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提出申请的,由司法鉴定人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司法机关内设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本人依法请求回避或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要求其回避的,由其所在司法机关决定。在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个争议颇大的问题与回避制度有关。有的认为,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是“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审自鉴”,属于违法办案;有的坚持认为,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是依法设立鉴定机构,鉴定人依法实施鉴定职能,属于依法办案。

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121条、第140条、第158条......

第20篇:公务员回避制度

公务员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

这一规定明确,对拟进入机关的人员和拟调整的人员应当严格审查把关,避免形成回避关系。对可能形成回避关系的,应当予以调整;对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规定同时明确,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给予相应处分。

公务员回避制度通过对公务员所任职务、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可以减少因亲属关系等人为因素对工作的干扰。

任职回避

公务员凡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等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地域回避

公务员担任县、乡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公务员担任县级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公务回避

公务员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主要包括:考试录用、调任、职务升降任免、考核、考察、奖惩、交流、出国审批;监察、审计、仲裁、案件审理;税费稽征、项目资金审批、监管。

《亲属回避制度自查报告.doc》
亲属回避制度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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