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2021-03-23 来源:章程规章制度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关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一、在企业的员工奖惩条例中,明确规定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

二、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很难按平时违纪罚款来界定;

三、所以应该按行政处分等级来确定;

四、不要使用“罚款”一词,改用“扣减工资;

五、处罚必须分两类,一类是单处“扣减工资”(一般应用在情节轻微),另一类是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和辞退或解雇);行政处分同时按等级附带经济处罚(注意:不要使用“开除”);

六、所以,在确定“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时,就可以以行政处分等级为标准来划分了;

七、“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法”的精髓,这也是法律赋予企业的宝贵的“唯一”的权利;

八、本公司实例:(本公司员工奖惩条例节选)

5、以下情况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1)对员工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纠缠等手段,严重妨碍、影响或破坏生产/工作、生活秩序;

(2)蓄意损坏、损毁公司及员工个人资产、财产或各种设备、设施(同时按价值全额赔偿);

(3)在公司内(包括公司外租宿舍)外打架斗殴、赌博、偷盗及违反治安管理其他法律法规;

(4)故意泄露公司机密,侵占公司财产,利用工作之便或公司名誉谋取私利,徇私舞弊;

(5)故意损坏、撕毁公司公开、张贴及发送的各种通告、通知及其他文件;

(6)煽动、鼓动员工罢工、怠工,挑拨是非、闹事;

(7)被司法机关处理;

(8)不服从管理,态度、行为恶劣;打骂、纠缠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影响、扰乱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秩序;

(9)发生责任事故或重大过失导致公司利益受到严重损失(包括名誉损失或经济损失;经济损失达1000元以上的);

(10)不服从部门及公司的工作班次安排及工作任务安排,经劝阻无效;

(11)自本条例实施起连续旷工3天或年度内累计旷工达5天以上、迟到早退月度累计达5次或年度累计达10次以上;

(12)采用弄虚作假等手段蓄意获取不当利益的;

(13)符合本条例处罚标准、条款中所列的辞退/解雇条件的或受到相同标准违纪处理的;

(14)其他严重违反本条例有关条款规定及公司其他有关规章制度的行为。

按照国家《劳动合同法》规定,凡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并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可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推荐第2篇:超生乃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近年来,生二胎的渐渐增多,经常接到客户人力资源部门的咨询:对于生二胎的员工应该如何处理?生二胎的员工是否有权休产假?生二胎的员工怀孕期间如何计算工资待遇?看来这一问题比较普遍,法律规定也不是非常明确,有必要予以澄清。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因员工超生而解除劳动合同唯一能套用的是第三十九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但本人认为就算按此条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满足:

1、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员工超生乃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该规章制度应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等途径依法制定且向员工公示;

2、公司掌握员工超生的证据,一般的做法是,要求疑似超生员工在一定时间内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如其不能提供且无正当理由,则可推定其属超生。

如以上两条件满足,公司才算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上述规定,且不论员工是否处于孕期、产期或者浦乳期,公司均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准备生二胎的同志们注意了,行动前先看看公司的规章制度是怎么规定的,不要到时不小心丢了饭碗。

另外,关于超生员工产假及产假期间待遇的问题,旧《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有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而未区分是计划外还是计划内生育,目前也未见禁止超生女职工休产假的规定,产假旨在为女同胞提供劳动保护,让其可以安心生育下一代,事关女同胞之健康,祖国之未来,如不给予产假,难道要让人家把孩子生在办公桌上吗?因此,本人认为即使超生公司也应当给予产假,不然于法于情都说不过去。

关于超生女职工产假期间待遇问题,《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因此该法有关产假期间待遇的规定是不适用于超生女职工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0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而其他地方也有类似的规定,国家法层面对此目前还未见明确规定。因此,本人认为,对于超生女职工应当给与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产假期间可以停止其公司福利待遇。

推荐第3篇: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总结大概有以下内容:

①以盗窃、欺诈、胁迫等手段非法占有用人单位以及其他员工个人财物的;

②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并使用人单位造成不良影响,而造成损失的;

③在用人单位因工作的需要,要求劳动者加班的,但劳动者予以拒绝的,造成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的;

④酗酒滋事、聚众闹事,影响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秩序的,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⑤在用人单位聚众赌博的;

⑥故意损坏用人单位财物的,损害在500元以上一次,500元以下两次的;

⑦收受业务回扣,金额在1000元以上一次,金额在1000元以下两次的;

⑧对同事性骚扰、施以暴力、或是重大侮辱或是散布不实言词而对名誉造成影响,对人身以及精神造成重大伤害的;

⑨因违反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具体包括警告、罚款、拘留);以及被劳动教养的;

⑩因犯罪而受到司法机关拘留、逮捕或是取保候审的;

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法律标准探讨 作者:余伟安律师

单位: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

一、概念分析: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亦即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实际,制定的由单位行政权力保证实施的组织生产劳动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章程。

所谓“严重”,一般以劳动法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依此限度所规定的具体界限为准。

二、研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相关问题的法律意义: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作为用人单位的公司及其他企业等单位在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研究这个问题对于企业规范化管理以及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都意义重大。

三、法律索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四、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适用这一项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首先,规章制度的内容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通过民主程序公之于众。 其次,劳动者的违章行为客观存在,并且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

再次,由于证明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故用人单位应平时做好管理工作,对于劳动者的违章行为及时指出并做出相应的处理,还要注意作相应的取证。

五、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情形列举(笔者总结,仅供参考) 明细列举

(一)涉嫌违反治安处罚法及构成犯罪的行为: 1,盗窃同仁或单位财物(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者。 2,对同仁施以暴力、敲诈勒索或有重大侮辱威胁行为者。 3,聚众闹事妨害正常工作秩序者。 4,在单位内聚众赌博。

5,故意毁坏公物,金额较大者(500元以上为较大)。 6,在单位内部有伤风败俗之行为者。 7,利用职权受贿或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者。 8,对同仁有强制猥亵或者强奸行为者。

9,严重违反各种安全制度,导致重大人身或设备事故者。 10,利用公司名义招摇撞骗,使公司蒙受名誉或经济损失者。 11,伪造公司公文或者公章者。

12,经公检法部门给予行政拘留、劳教、叛刑处理者。

(二)违反单位考勤制度的行为: 1,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超过六次(含)以上者。 2,连续旷工7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5天以上者。 3,一年内请事假30天以上者。

4,在工作时间睡觉或擅离职守,导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5,无故旷工未向领导汇报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5000元以上)者。

6,违反公司考勤制度年度内累计计大过三次或者计大小过累计10次者。

(三)违反公司员工日常行为规范及工作纪律的行为: 1,多次违反公司员工日常行为规范年度内因此累计被记大过三次以上者。

2,故意违反公司员工行为规范,给公司形象或者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者。

3,因违反公司员工日常行为规范记大小过年度内累计10次者。 4,上班时间长时间从事非工作范围内的活动,被发现经批评仍不悔改且有三次以上的类似行为者。

(四)违反单位诚信保密制度的行为:

1、虚报工作成绩骗取公司奖励或者规避公司惩罚者。

2、遗失重要公文未及时汇报者。

3、故意撕毁公文者。

4、故意泄漏重要商业秘密者。

5、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司提拔者。

(五)影响生产秩序及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1、在外从事第二职业或其它也非法经营活动者。

2、借用公司名义承揽业务谋取私利者。

3、非法收授商业贿赂或者回扣者。

4、非法煽动罢工、怠工,影响生产秩序者。

5、非法携带或拥有危险品或违禁品(如枪支、弹药、刀械、毒品等)进入公司者。

6、工作严重失误导致公司大量产品不合格或者其他导致公司利益重大损失者。

7、故意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者。

(六)违反公司员工管理制度的行为:

1、员工拒不服从单位正常工作调动者。

2、员工不服从上级指挥,目无领导,顶撞上级,而影响公司指导系统的正常运作,情节严重者。

3, 造谣生事,捏造需要事实,导致其他员工降薪、降职或受处分者。

4, 利用职权,散步虚假信息或者擅自发布命令,扰乱公司正常管理者。

二、概括规定:

1,违反公司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情节严重者。 2,损害公司利益情节严重者。

3,违法乱纪,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者。

推荐第4篇: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之讨论.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之法律标准探讨

一、概念分析: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亦即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实际,制定的由单位行政权力保证实施的组织生产劳动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章程。 所谓“严重”,一般以劳动法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依此限度所规定的具体界限为准。

二、研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相关问题的法律意义: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作为用人单位的公司及其他企业等单位在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研究这个问题对于企业规范化管理以及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都意义重大。

三、法律索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四、

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适用这一项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首先,规章制度的内容不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通过民主程序公之于众。 其次,劳动者的违章行为客观存在,并且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 再次,由于证明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故用人单位应平时做好管理工作,对于劳动者的违章行为及时指出并做出相应的处理,还要注意作相应的取证。

五、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情形列举(笔者总结,仅供参考) 明细列举

(一)涉嫌违反治安处罚法及构成犯罪的行为: 1,盗窃同仁或单位财物(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者。 2,对同仁施以暴力、敲诈勒索或有重大侮辱威胁行为者。 3,聚众闹事妨害正常工作秩序者。 4,在单位内聚众赌博。 5,故意毁坏公物,金额较大者(500元以上为较大)。 6,在单位内部有伤风败俗之行为者。 7,利用职权受贿或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者。 8,对同仁有强制猥亵或者强奸行为者。 9,严重违反各种安全制度,导致重大人身或设备事故者。 10,利用公司名义招摇撞骗,使公司蒙受名誉或经济损失者。 11,伪造公司公文或者公章者。 12,经公检法部门给予行政拘留、劳教、叛刑处理者。

(二)违反单位考勤制度的行为: 1,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超过六次(含)以上者。 2,连续旷工7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5天以上者。 3,一年内请事假30天以上者。 4,在工作时间睡觉或擅离职守,导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5,无故旷工未向领导汇报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5000元以上)者。 6,违反公司考勤制度年度内累计计大过三次或者计大小过累计10次者。

(三)违反公司员工日常行为规范及工作纪律的行为: 1,多次违反公司员工日常行为规范年度内因此累计被记大过三次以上者。 2,故意违反公司员工行为规范,给公司形象或者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者。 3,因违反公司员工日常行为规范记大小过年度内累计10次者。 4,上班时间长时间从事非工作范围内的活动,被发现经批评仍不悔改且有三次以上的类似行为者。

(四)违反单位诚信保密制度的行为: 1, 虚报工作成绩骗取公司奖励或者规避公司惩罚者。

2, 遗失重要公文未及时汇报者。 3, 故意撕毁公文者。 4, 故意泄漏重要商业秘密者。 5, 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司提拔者。

(五)影响生

产秩序及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1, 在外从事第二职业或其它也非法经营活动者。 2, 借用公司名义承揽业务谋取私利者。 3, 非法收授商业贿赂或者回扣者。 4, 非法煽动罢工、怠工,影响生产秩序者。 5, 非法携带或拥有危险品或违禁品(如枪支、弹药、刀械、毒品等)进入公司者。 6, 工作严重失误导致公司大量产品不合格或者其他导致公司利益重大损失者。 7, 故意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者。

(六)违反公司员工管理制度的行为: 1, 员工拒不服从单位正常工作调动者。 2, 员工不服从上级指挥,目无领导,顶撞上级,而影响公司指导系统的正常运作,情节严重者。 3, 造谣生事,捏造需要事实,导致其他员工降薪、降职或受处分者。 4, 利用职权,散步虚假信息或者擅自发布命令,扰乱公司正常管理者。

二、概括规定: 1,违反公司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情节严重者。 2,损害公司利益情节严重者。 3,违法乱纪,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者。

推荐第5篇: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检讨书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是怀着忐忑的心情向您递交的这份检讨书,我知道自己已经没脸见您了,我知道自己犯了一个严重的错,让您失望了,为我违反了公司规定,真的很抱歉,我知道自己的行为给公司带来了影响,我只有一句对不起能表达我现在的感受。 对于此次不良行为,正好赶上部门事务比较多的情况,在工作上导致了极其不好的影响,回归上班后,了解了部门的工作状态,尤其是XXX和XXX加班加点的制作标书,对公司部门同仁表示深深的愧疚和感激。也希望以后在工作中能够尽心尽责,和同事能够相互配合,并肩作战。 本人现在还处于试用期,在公司的这两个月,与公司同事相处融洽,对公司的文化氛围和业务氛围都比较认可,因此希望公司能够综合考虑一下,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 我保证今后一定遵循公司规章制度,以后不再有类似的情况发生,在今后工作中能够按照领导指示,把各项工作完成的又快又好。对于此次事件我真诚地接受批评,并愿意接受处理。对于这一切我还将进一步深刻反省,恳请领导相信我能够记取教训、改正错误!

推荐第6篇:对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认定

对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该规定确立了规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所应当具备的三个条件:第

一、制定要通过民主程序;第

二、内容须具合法性 第三要向劳动者公示。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主程序概念:第一步是讨论程序,即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 第二步:是协商确定程序,即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究竟什么是平等协商确定,意见不一时如何确定?最终是由劳资双方共同决定,还是由资方单方决定《劳动合同法》似乎对这些问题没有明确的答案。实践中该规定的操作性因此受到质疑。 本人 :最终由用人单位来确定,否则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自主权无从谈起,这种程序,可以说是先民主,后集中。

对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岗连续超过十五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已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无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擅自离岗为由,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但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将该决定送达给劳动者,后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履行送达等相关手续为由主张解除决定无效的,不予支持。

推荐第7篇:怎样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怎样以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工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负举证责任。然而,何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界定,从而增加了用人单位的举证难度,导致员工确实有错,但公司仍需赔偿。

应对:

1、规章制度制定必须合法。包括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经过公示、员工知悉的规章制度,并在规章制度中明确界定“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

2、以此为由解雇员工举证责任在于公司方。在司法实践中,企业要举证证明自己的解雇理由是充分的,是有确凿证据的。因此,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有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充分证据,否则败诉风险极大。

3、处罚必须按照程序。比如,“书面警告”,第二次违纪行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如果在员工第一次违纪时没有经过“书面警告”程序,就不能在员工第二次违纪时“解除劳动合同”。注意:

1、可以作为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证据的:有违纪员工本人签字的检讨书、求情书、申辩书、违纪记录、违纪情况说明、处罚通知书等;有关员工违纪事件所涉及的物证或拍摄存档;其他员工及知情者的证词、证明书;有关视听资料,比如当事人陈述事件时的录音、录像资料;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处理记录及证明等。上述书面证据是最有力的证据,尤其是有违纪员工签字的书面证据,应尽可能收集和保留。

2、收集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办法 (1)员工发生违纪行为时,应详细记录在案,或者让员工作出书面检讨、书面情况说明,并要求违纪员工本人签字。

(2)对于员工的违纪行为,根据相关规定作出相应的书面处理材料,要求违纪员工本人签字。

(3)如果违纪员工本本人不愿在违纪处理材料上签字,则可以采取扣罚工资的处罚方式,在工资单上注明处罚内容,由员工在领取工资时一并签字,同时在工资单上注明对工资数额有异议的,应当在七日内提出。

(4)对于违纪行为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工会讨论,并详细记录在案。

(5)对于有违法行为(如赌博、盗窃、打架、吸毒等)的员工,可以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并注意保留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结论或者记录。

(6)建立并完善日常书面行文制度和档案保管制度,尤其是有关违纪事件的资料更应妥善保管。

推荐第8篇:何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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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作者:林伯青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9期

【摘要】目前,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公司方根据《劳动法》第25条规定,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以下简称“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引起劳动纠纷的案件占了相当大的比例。而我们国家没有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做出任何的明确规定,所以实践中对此类问题存在着很大的争议。为此,本文拟从一个具体的案例出发,分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构成要件,以作为大家办案、科研的一个参考。

【关键词】劳动纠纷;严重违反;纪律;构成要件

一、当事人和代理人基本情况原告(申请人):王某,女,汉族,为广州某外资有限公司财务主管。

被告(被申请人):广州某外资有限公司。

案由:劳动纠纷。

二、基本案情

广州某有限公司是一家外资企业,员工李某,为该公司的财务主管,工资8900元/月。2009年8月10日,李某向公司请假补休,直到第二天下午快下班时公司秘书才回复说,总经理不批准。而李某这时已经买好了机票,外出旅游,不理会公司的意见,进行了休假4天。休假后,公司以其严重违反《员工手册》为由,解除了李某的劳动合同。

三、案件焦点问题原告在请假没有获得批准的情况下,仍然离岗(旷工)4天,公司是否可以依据《员工手册》和劳动法的规定,认定其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解除其与原告的劳动合同?

四、双方的不同意见

(一)被告方意见

广州某有限公司认为,《员工手册》是劳动法授权制订的,而且经过了劳动部门的审查,可以作为公司处分员工的准则。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员工旷工连续3天以上的,公司有权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其行为合法合理。

(二)原告方意见员工李某则认为,一方面其履行了请假手续,主观上没有存在恶意,而且公司迟迟不回复,存在着恶意的嫌疑;另一方面,缺勤仅仅是4天而已,不构成“严重”的性质,《员工手册》规定过于苛刻,违反了法律的基本精神。

五、焦点分析

根据上面的情况来看,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否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目前,我们国家没有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做出任何的明确规定,所以实践中对此类问题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本案中,根据国家法律的基本精神,笔者认为员工没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的行为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一)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被告没有严重违反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原告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

《劳动法》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

如何界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本条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可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认定”。而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三章《处分》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的规定,构成“严重”的,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的条件是: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本案中,答辩人本来就没有存在任何的“无正当理由旷工”,而是履行了正常请假手续的缺勤。即使是旷工,也只是三天而已,远远没有达到上述法律规定的“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没有“超过十五天”。因此,原告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

(二)依据司法解释,被告没有严重违反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必须具备三个条件才能为有效,即:1.制定主体合法。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只能由用人单位制定,并以单位名义颁布的。2.内容合法。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和集体合同的规定。3.程序合法。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通过民主、公示程序。在实践中,“民主程序”通常采取听取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意见的形式,“公示程序”通常采取制度培训、会议宣讲等形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做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原告所谓的《员工手册》根本就没有具备三个有效的条件,内容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制定程序没有通过民主、公示程序,没有向劳动者公示。所以所谓的《员工手册》根本没有法律效力,不可以作为处理本劳动纠纷的依据。

(三)按照法理分析,被告没有严重违反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确立是否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应当注意如下三个方面:

1.违反的纪律或者规章制度是否“良法”

(1)被违反的劳动纪律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否已经公示,是否经过员工民主讨论过。

(2)被违反的劳动纪律是否符合过于苛刻,比如要求过早的上班时间或者过晚的下班时间等等。

2.主体的主观过错程度是否严重

违反劳动纪律的员工的动机是否纯洁;是否多次违反,屡教不改等。

3.客观上,是否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1)违纪造成的后果或影响是否严重。

(2)是否影响到劳动合同的履行或事实上劳动者已无法履行劳动义务。

在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也是做出了类似的、可以参考的规定。根据香港《雇佣条例》第9條规定,“如果雇员在与其雇佣有关的事宜上:1.故意不服从雇主合法而又合理的命令;行为不当;2.犯有欺诈或不忠实行为;或慣常疏忽职责;3.雇主可无須给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即时解雇该雇员”。

本案中,答辩人的行为显然没有符合以上要件,没有造成任何的损失,更谈不上严重后果,没有多次违反,没有恶意的动机和情节。相反,用人单位的《员工手册》和相关的劳动纪律本身就是很不人性化的甚至是违法的,也就是说劳动者违反的本来就是一个非法的劳动纪律,在这种情况下,显然不能被认为“严重违反”。而且从请假到审核请假条的间隔时间是一天多,原告存在着明显的“恶意”嫌疑,想乘机找理由炒被告(原告最近正好处于改革转制的非常时期)。

另外,“劳动纪律”制度的制定一直要经过民主程序,也是我国劳动法历来的精神,在最新的《劳动合同法》做出的规定也有体现:“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

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综上所述,被告没有严重违反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原告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

六、案件处理结果

本案件最后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审理,认定劳动者的行为“在请假未获得批准的情况下,执意进行休假,没有正常上班出勤,该行为已经构成旷工。虽然王某的旷工行为违反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但是并未达到严重程度。这是因为:第一,此前王某有不休假在先,并已向被告递交了请假单,并非恶意旷工;第二,王某已经将自身的有关工作安排妥当,对工作并未造成大的影响;第三,旷工天数不多,仅仅只有4天”。因此,裁决由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等规定,给予劳动者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

推荐第9篇:单位能否辞退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孕期女职工

单位能否辞退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孕期女职工?

问:孕期女职工的行为已经严重违纪,单位是否可以辞退该女职工?

义贤律师解析:在用人单位的用工过程中,经常发生一些女职工以已经怀孕、尚在产期或者哺乳期为由,不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情形。而用人单位常常不敢辞退孕期女职工,认为解除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是违法的。这是对法律规定认识的不全面。法律禁止单位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予以辞退,但并不禁止以合法原因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因此不单单是孕期女职工,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如不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是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合同的解除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协商解除,一种是单方解除,接下来我们一一分析。

1、女职工处于“三期”内,双方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体现的是双方在自由协商、意思表达一致的基础上就劳动关系的结束做出了双方明确的约定,符合法律要求。因此,只要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三期女职工和用人单位经过充分沟通,就解除劳动关系达成一致意见,此解除也是合法有效的。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处于“三期”内的女职工,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女职工“三期”并非保护伞,具有严重违纪情形的,用人单位仍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只严格限制用人单位根据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限制用人单位对处于“三期”内的女职工进行非过失性解除、经济性裁员,但并未限制用人单位根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对处于“三期”内的女职工进行过错性解除。(更多资讯请关注:义贤律师事务所微博http://weibo.com/u/2749102171)因此,女职工在“三期”内,用人单位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有严重违纪等过错情形时,仍然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此外,“三期”女职工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也可以辞退。

相关法条

1、《劳动法》

第二十九条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3、《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4、《劳动办公厅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女职工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可以辞退。

5、《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推荐第10篇:违反规章制度处罚

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条款

一. 涉嫌违反治安处罚法及构成犯罪的行为

1.盗窃同仁或单位财物(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者 2.对同仁施以暴力敲诈勒索或有重大威胁侮辱行为者 3.聚众闹事妨害正常工作秩序者

5.故意毁坏公物,金额较大者(500元及以上) 6.在单位内部有伤风败俗之行为者

7.利用职权受贿或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者

8.严重违反各种安全制度,造成重大人身或设备事故者 9.利用公司名誉招摇撞骗,使公司蒙受名誉或经济损失者 10. 11.伪造公司公文或公章者 经公检法部门给予行政拘留、劳教、判刑处理者

二. 违反单位考勤制度的行为

1.一个月内迟到、早退达6次(含)以上者

2.连续旷工3天或不足3天,但月累计次数达3次者 3.一年内请事假超过30天者 4.经查实发现请虚假病假者

5.在工作时间睡觉或擅离职守,导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6.无故旷工未向领导汇报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者(大于或等于5000元)者 7.违反公司考勤制度年度内累计记大过3次或记小过累计10次者

三. 违反公司员工日常行为规范及工作纪律的行为

1.多次违反公司员工日常行为规范因此被记大过年度内累计3次以上者 2.故意违反公司员工行为规范,给公司形象或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者 3.违反公司员工日常行为规范因此被记小过年度内累计10次以上者

4.上班时间长时间从事非工作范围内活动,被发现经批评仍不悔改达3次者

四. 违反单位保密诚信制度行为

1.虚报工作成绩骗取公司奖励或规避公司处罚的行为 2.遗失重要公文未及时汇报者 3.故意撕毁公文者

4.故意泄露重要商业机密者

5.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司提拔者

五. 影响生产秩序及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1.在外从事第二职业,在本公司以外单位取得报酬或非法经营活动者 2.借用公司名义承揽业务谋取私利者 3.非法收受商业贿赂或回扣者

4.非法煽动罢工、怠工,影响工作秩序者 5.非法携带危险品或违禁品进入公司者

6.工作严重失误导致公司大量产品不合格或者导致公司其他重大利益损失者 7.故意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者

六. 违反员工管理制度的行为

1.员工拒不服从单位正常工作调动者

2.员工不服从上级指挥,目无领导,顶撞上级,而影响公司指导系统的正常运作,情节严重者

3.造谣生事,捏造事实,导致其他员工降薪、降职或受处分者 4.散布虚假信息,分裂员工关系,扰乱公司正常管理秩序,破坏公司安定团结者

以上条款经职工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由年 月日开始实行

职工代表签名

年月日篇2:员工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处理方式及规则

第三章 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一节 违反授权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节 违反资金计划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三节 违反信贷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四节 违反外汇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五节 违反风险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六节 违反储蓄存款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七节 违反银行卡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八节 违反会计出纳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九节 违反联行结算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节 违反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一节 违反固定资产管理及集中采购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二节 违反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三节 违反代理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四节 违反基金托管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五节 违反业务合同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六节 违反经济纠纷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七节 违反计算机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八节 违反人事工作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九节 违反监察工作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节 违反稽核工作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一节 违反安全保卫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二节 违反档案、印章、保密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三节 违反后勤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四节 其他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一节 经济处罚程序

第二节 纪律处分程序

第三节 其他处理程序

第四节 复议程序

第五章 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各培训学院: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及有关说明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总行制定《处理办法》的目的和意义

制定统一的《处理办法》,是总行加强内控制度建设的重大举措,其目的是为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保障农业银行资产安全和稳健经营,扭转全系统多年以来存在的有章不循、执法不严、处罚不力的局面,促进农业银行的改革发展。

1997年以来,总行先后下发了8个单行的违反规章制度处罚办法,还有一些分散在各类业务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中的处罚规定。这些规定对规范业务经营,严肃处理各种违规行为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由于这些处理规定缺乏有机的协调和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矛盾、重复和处罚尺度不一致的问题。随着我行业务的发展,大量新业务出现,原有的处罚规定亟需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充实和完善。同时,《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出台以后,国家有关部门又相继制定了很多违规违纪的处理规定,我行原有的各项处理规定必须据此作出调整。因此,在对现有各项违规处理规定进行清理的基础上,尽快制定统一的《处理办法》十分必要:

一是使《处理办法》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为我行处理各种违规行为提供合法有效的依据;

二是统一设定处理的类型、幅度,避免对同一性质问题处理轻重不一; 三是制定一个集中、全面、细致的《处理办法》,改变现有处理规定分散、漏缺的状况,推动我行规章制度建设。

《处理办法》对落实我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规范化管理具有重要作用。各级行要严格执行《处理办法》的规定,进一步规范经营管理行为,提高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二、要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处理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处理办法》在违规行为的处理原则、方式、规则、权限、程序、尺度等诸多方面都有较大调整,是我行执法检查、稽核、管理和处罚的基本依据。全面领会和掌握《处理办法》的内容和精神实质,对于正确适用《处理办法》,发挥《处理办法》依法从严治行的作用非常必要。因此,各级行要切实抓好《处理办法》的学习和培训工作,使每一名员工都能够充分认识到总行制定《处理办法》的目的和意义,熟悉和掌握《处理办法》的各项内容和要求,自觉照章办事,从而规范经营管理和业务操作行为,发挥《处理办法》的警示作用。特别是各级行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以及监察、人事、稽核和其他管理部门,要带头学习《处理办法》,并切实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此外,要将《处理办法》与劳动合同有效衔接起来。对于新入行员工,要把《处理办法》作为入行教育的必选教材。

各级行要以《处理办法》的出台为契机,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各项规章制度、办法和操作规程,全面整顿经营管理秩序。对那些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的人员,要坚决按照《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决不手软。各级行要按照《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理顺处罚程序,落实部门职责,建立相关配套措施。

三、关于其他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废止问题

为了保证我行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统一性,避免出现矛盾或适用中的混乱,自《处理办法》下发执行之日起,以下文件予以废止:(1)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财务会计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2)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资金组织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3)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贷款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4)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资金管理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5)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6)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外汇业务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7)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干部人事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 (8)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处理的暂行规定(试行)。

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资产安全和稳健经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行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是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行各项基本制度、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事实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和一般员工。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行各级行行长、副行长,各级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办事处、分理处、营业所主任、副主任。

主管人员,是指各级行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副职人员(含营业单位坐班主任、储蓄所主任)。

第四条 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原则:

(一)本行任何员工有违规行为的,在适用本办法上一律平等;

(二)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要与违规事实和责任轻重相适应;

(三)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行员工违规行为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有员工,包括长期合同工、储蓄合同工和短期合同工。

已与本行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经查实在本行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可以提出处理建议,按照有关移送和处理的规定,移送其现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离、退休人员,经查实在本行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应当根据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六条 人事档案关系不在本行的员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本办法的规定,以经济处罚或其他处理方式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理。一般不适用本办法有关纪律处分的规定。

第二章 处理方式及规则

第七条 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方式:

(一)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考核性工资;

(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三)其他处理,包括通报批评、离岗清收、限期调离、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辞退、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等。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并处。

第八条 对于过失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违规行为,可以单独适用罚款处理。但对于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得以罚款替代。

单独适用罚款的处罚,每人每次不得低于人民币20元,具体按照总行稽核处罚规定执行。罚款所得款项,由处罚部门交本行财务会计部门列专户管理。

第九条 因违规行为导致发生事故、案件、经济纠纷,给本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 因违规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同时应给予扣发考核性工资的经济处罚;受到降级(含)以上纪律处分的,一律解聘专业技术职务。

受到警告处分的,扣发1至3个月考核性工资;受到记过、记大过处分的,扣发4至6个月考核性工资;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扣发7至12个月考核性工资,其工资标准按有关规定重新确定;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给生活费。

第十一条 一人实施本办法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照所实施违规行为中应当给予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规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处分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分或行政处罚的,应当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

受到拘役、有期徒刑(包括缓刑)以上刑事处分或被劳动教养的,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一律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其他较轻刑罚,如本人一贯工作表现良好,犯罪后能够认真检讨并有悔过表现,在群众中未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纪律处分,警告的处分期为半年,记过、记大过和降级的处分期为一年,撤职和留用察看的处分期为两年。

受到总行、一级分行通报批评的员工,从通报批评下达之日起一年内,取消评先资格;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行政职务、行员的等级工资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取消评先资格。

第十四条 纪律处分期满后,经受处分人提出申请,由原处理行决定是否解除处分。受篇3:违反规章制度检讨书范文 违反规章制度检讨书范文

领导你好,对于前段时间我所犯的错,接样时没有看清楚就签字,结果出现异常时没有及时进行信息沟通,更甚出具报告时也没有认真的核对,由此造成对检验中心的恶劣影响,正是这种工作中的不细心、不负责任造

成的,这已严重违反了检验中心的规章制度,违反了作为一个检验员应有的谨慎与责任,也严重违背了我自己的做事原则,对此,我愿意承担领导给予的任何责罚!虽然有时候我不是很明白,但是我知道人和总是要为自己犯下的错付出代价的,所以,就算有想法也是能想得

开的!究其原因,是自己的马虎与自己对工作态度的放松造成的,其主要表现为工作懒散,虽然每天忙忙碌碌,却有种碌碌无为的感觉!其次为试验中对于自己盲目的自信。第三是现在的自己似乎丢失了当初刚工作时的热情了。第五是由于一种习惯性的错误造成的

而这次的状况也使我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不负责任对中心带来了什么样的后果,让领导及同事也都受到了一定的影响,为此我感到十分的抱歉与不安

当我深感痛心的同时我也庆幸,庆幸自己及时的清醒。希望各位同事以我作为反面材料,对照自己,改正自己。相信这件事情在我人生中是种关键性的转折,也彻底改变了我的一些愚腐的想法,工作或是生活,都不该有种得过且过的思想,更不该因为世俗的偏见而抛弃了自

己。所以如果能够重新认识自己,如果这在以后的工作中起到警示的作用,我只能说这是我的幸运,而非不幸!其实在车间采样的时间关于这件事我也想了很多,也自我作了检讨,本来回来想向领导汇报,只是以为这件事已经过去,我又何必抓住自己不放。

所以当大艳告诉我可能会受到处罚的时候我不是没有想法的,至于是种什么样的心理,我也无法分清,自私的来讲,我不知道这对我是种积极的督促作用还是一种消极的心理阴影。

第11篇:违反规章制度检讨书

好吧,我就写个检讨书,反正自己的果总要自己承担的!领导你好,对于前段时间我所犯的错,接样时没有看清楚就签字,结果出现异常时没有及时进行信息沟通,更甚出具报告时也没有认真的核对,由此造成对检验中心的恶劣影响,正是这种工作中的不细心、不负责任造

成的,这已严重违反了检验中心的规章制度,违反了作为一个检验员应有的谨慎与责任,也严重违背了我自己的做事原则,对此,我愿意承担领导给予的任何责罚!虽然有时候我不是很明白,但是我知道人和总是要为自己犯下的错付出代价的,所以,就算有想法也是能想得

开的!究其原因,是自己的马虎与自己对工作态度的放松造成的,其主要表现为工作懒散,虽然每天忙忙碌碌,却有种碌碌无为的感觉!其次为试验中对于自己盲目的自信。第三是现在的自己似乎丢失了当初刚工作时的热情了。第五是由于一种习惯性的错误造成的

而这次的状况也使我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不负责任对中心带来了什么样的后果,让领导及同事也都受到了一定的影响,为此我感到十分的抱歉与不安

当我深感痛心的同时我也庆幸,庆幸自己及时的清醒。希望各位同事以我作为反面材料,对照自己,改正自己。相信这件事情在我人生中是种关键性的转折,也彻底改变了我的一些愚腐的想法,工作或是生活,都不该有种得过且过的思想,更不该因为世俗的偏见而抛弃了自

己。所以如果能够重新认识自己,如果这在以后的工作中起到警示的作用,我只能说这是我的幸运,而非不幸!其实在车间采样的时间关于这件事我也想了很多,也自我作了检讨,本来回来想向领导汇报,只是以为这件事已经过去,我又何必抓住自己不放。

所以当大艳告诉我可能会受到处罚的时候我不是没有想法的,至于是种什么样的心理,我也无法分清,自私的来讲,我不知道这对我是种积极的督促作用还是一种消极的心理阴影。当然我明白,一个人作下的因必定要承受它带来的果,工作中尤其如此,我所犯下的错误,

我也会承担后果!在此我保证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一定会更加仔细认真,不会再犯类似的错误!

第12篇:员工违反规章制度

通过为期二个月的《在全行开展预防案件集中整治教育活动》学习,我先后学习了《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行为准则》、《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县支行安全保卫工作规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营业部集中整治教育案例选编》等相关文件。在学习过程中我深深体会到:爱岗敬业是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责任心是职业道德的基石。

有人说:“位不在高,爱岗则名;资不在深,敬业就行。”所谓“爱岗”就是热爱本职工作,所谓的“敬业”就是忠于职守,尽心尽责。爱岗敬业是金融职业道德的基础,表现为对事业的责任心。责任心促成员工热忱地、自觉地投入工作。具有责任心的员工不需要强制,不需要责难,甚至不需要监督。他们将金融工作内化为自身需要,把职业的责任升华为博大的爱心,于平凡中创造奇迹。中国论文联盟www.daodoc.com编辑。

马克思曾经指出:“作为一个确定的人,现实的人,你就有规定,就有使命,至于你是否意识到这一点,那是无所谓的。”每一个人都生活在单位这个集体中,是现实的人。虽然每一个人在不同的工作中扮演不同的角色,但是单位对每一个人都有“规定”,有“使命”,有“任务”,其中最主要的内容,就是应尽的责任。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园,规矩来源于各行各业的劳动特点,无论成文的,还是不成文的,对各行各业的从业人员都具有规范和约束的功能。中国农业银行为了规范员工的行为,提高员工的素质,塑造农业银行的良好形象,促进农业银行的发展,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结合农业银行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行为守则》。要求员工必须认真履行公民的义务和行员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农业银行的信誉和整体利益,自觉做到思想进步、道德高尚、业务精良、服务规范、纪律严明。同时为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保障农业银行资产安全和稳健经营,做到有章可循、执法严明。进一步规范经营管理行为,提高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促进农业银行的改革发展的顺利进行,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农行现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总结多年来违规行为处罚的实践经验,也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同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用来制约员工行为。

责任心就是单位对员工行为的规范和要求。在一个单位上工作,不仅有向他人和单位索取的权利,还有向他人和单位付出的义务。事实上,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的。当你得到某种权利的时候,就必须承担某种义务和责任。责任心不仅对企业很重要,同样地,对于一个国家则更为重要。如果一个国家的国民,连最起码的对自己行为负责的责任心都没有,那就更谈不上什么文明了。责任心有着重要的意义:它不仅会影响个人,也会影响国家。例如:1998年5月30日发生在我行大塘分理处,储蓄员贪污公款案,给国家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中国论文联盟www.daodoc.com整理)也给农业银行

中国论文联盟 www.daodoc.com声誉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分析其原因:一是主任、内勤主任责任心不强,对违纪违规的人和事不能大胆管理,员工劳动纪律涣散,迟到早退、中途离岗办理私事等现象时有发生,甚至个别人上班时脱岗打麻将;违章操作突出,储蓄专柜人员随意换班、顶班而出现单人临柜现象,私自换班连续上班近一个月,无任何人查问;发现一个人临柜却不闻不问,钱箱双人双锁形同虚设,而是共管共用;印鉴管理混乱,储蓄专柜人员的个人印鉴,经常放在一起统一管理,互借印鉴交叉使用,为作案创造了有利条件;单人临柜交叉复核就流于形式;对一些异常表现:连续一个月上班不休息,私自换班一直做出纳岗,分理处没有任何人向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二是业务部门事后监督责任心不强:对分理处存在的领导软弱、管理不严、纪律松散、违规操作等问题,支行业务部门虽早有察觉,但没有深入下去进行认真地调查研究,及时地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解决。对分理处提出的人员调整迟迟不作答复;对重要凭证的管理、办理挂失手续等业务操作环节,有关业务部门也未认真履行职责,进行检查、核对,以致留下隐患。三是领导执纪不严,赏罚不明。对分理处曾经发生过的差错款、短款只是轻描淡写地要求当事人作了赔偿,而未对产生的原因和帐务情况进行彻底的清查,也未对当事人作出任何处理;也就是这一些人员的责任心不强导致了卢江川在一年多的时间内,采取伪造储户挂失申请书、身份证编号、冒名提前支取储户存款,开头大尾小鸳鸯定期储蓄存单等手段,贪污公款二百余万元。案犯罪有应得被依法判处死缓,与之相关人员也受到了相应的政纪处分。所以说一个人如果没有责任心,工作懒散,见异思迁,不履行职责,就会失去人们的信任,就会走上犯罪的道路,就更谈不上有所成就。因此我们说责任心是个人必备的道德修养,是促使我们进步的动力。

责任心还是一种主动积极的态度。是每一个员工对自己从事的工作、相处的他人的一种情感体验。一个富有责任心的员工能以积极的态度处理权利与义务、索取与奉献、个人与他人的关系。他能始终保持主动的进取精神,对工作、对自己的工作具有激情和热忱,总是朝气蓬勃,不断向上。领导在时努力工作,领导不在时仍然勤奋;独自工作时兢兢业业,集体工作时依然勤勤恳恳;有荣誉的工作愿意做,没有荣誉的工作也争着做---------在劳动过程中,表现出积极主动的态度处处体现出主人翁的责任感,把责任心变成自己宝贵的精神财富。

正由于责任心是对所有员工的基本要求,无论你是否愿意,也无论你是否意识到,责任心无时无刻都伴随着你,表现着你。我是农业银行平凡的一分子,我要求自己爱岗敬业,认真严肃对待自己的职业,忠于自己的事业,勤奋工作,深思慎行,将责任心融化于血液,荡漾于情感,体现于行动,伴随于身边,有一分热,发一分光。在自己的任务里,竭尽心力,做一个实实在在的农行人。

第13篇:违反规章制度检讨书

领导你好,对于前段时间我所犯的错,接样时没有看清楚就签字,结果出现异常时没有及时进行信息沟通,更甚出具报告时也没认真的核对,由此造成对检验中心的恶劣影响,正是这种工作中的不细心、不负责任造成的,这已严重违反了检验中心的规章制度,违反了作为一个检验员应有的谨慎与责任,也严重违背了我自己的做事原则,对此,我愿意承担领导给予的任何责罚!虽然有时候我不是很明白,但是我知道人和总是要为自己犯下的错付出代价的,所以,就算有想法也是能想得开的!究其原因,是自己的马虎与自己对工作态度的放松造成的,其主要表现为工作懒散,虽然每天忙忙碌碌,却有种碌碌无为的感觉!其次为试验中对于自己盲目的自信。第三是现在的自己似乎丢失了当初刚工作时的热情了。第五是由于一种习惯性的错误造成的而这次的状况也使我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不负责任对中心带来了什么样的后果,让领导及同事也都受到了一定的影响,为此我感到十分的抱歉与不安当我深感痛心的同时我也庆幸,庆幸自己及时的清醒。希望各位同事以我作为反面材料,对照自己,改正自己。相信这件事情在我人生中是种关键性的转折,也彻底改变了我的一些愚腐的想法,工作或是生活,都不该有种得过且过的思想,更不该因为世俗的偏见而抛弃了自己。所以如果能够重新认识自己,如果这以后的工作中起到警示的作用,我只能说这是我的幸运,而非不幸!

其实在车间采样的时间关于这件事我也想了很多,也自我作了检讨,本来回来想向领导汇报,只是以为这件事已经过去,我又何必抓住自己不放。

所以当大艳告诉我可能会受到处罚的时候我不是没有想法的,至于是种什么样的心理,我也无法分清,自私的来讲,我不知道这对我是种积极的督促作用还是一种消极的心理阴影。当然我明白,一个人作下的因必定要承受它带来的果,工作中尤其如此,我所犯下的错误,

我也会承担后果!在此我保证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一定会更加仔细认真,不会再犯类似的错误。

第14篇:违反规章制度检讨书

违反规章制度检讨书范文

领导你好,对于前段时间我所犯的错,接样时没有看清楚就签字,结果出现异常时没有及时进行信息沟通,更甚出具报告时也没有认真的核对,由此造成对检验中心的恶劣影响,正是这种工作中的不细心、不负责任造

成的,这已严重违反了检验中心的规章制度,违反了作为一个检验员应有的谨慎与责任,也严重违背了我自己的做事原则,对此,我愿意承担领导给予的任何责罚!虽然有时候我不是很明白,但是我知道人和总是要为自己犯下的错付出代价的,所以,就算有想法也是能想得

开的!究其原因,是自己的马虎与自己对工作态度的放松造成的,其主要表现为工作懒散,虽然每天忙忙碌碌,却有种碌碌无为的感觉!其次为试验中对于自己盲目的自信。第三是现在的自己似乎丢失了当初刚工作时的热情了。第五是由于一种习惯性的错误造成的

而这次的状况也使我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不负责任对中心带来了什么样的后果,让领导及同事也都受到了一定的影响,为此我感到十分的抱歉与不安

当我深感痛心的同时我也庆幸,庆幸自己及时的清醒。希望各位同事以我作为反面材料,对照自己,改正自己。相信这件事情在我人生中是种关键性的转折,也彻底改变了我的一些愚腐的想法,工作或是生活,都不该有种得过且过的思想,更不该因为世俗的偏见而抛弃了自

己。所以如果能够重新认识自己,如果这在以后的工作中起到警示的作用,我只能说这是我的幸运,而非不幸!其实在车间采样的时间关于这件事我也想了很多,也自我作了检讨,本来回来想向领导汇报,只是以为这件事已经过去,我又何必抓住自己不放。

所以当大艳告诉我可能会受到处罚的时候我不是没有想法的,至于是种什么样的心理,我也无法分清,自私的来讲,我不知道这对我是种积极的督促作用还是一种消极的心理阴影。当然我明白,一个人作下的因必定要承受它带来的果,工作中尤其如此,我所犯下的错误,

我也会承担后果!在此我保证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一定会更加仔细认真,不会再犯类似的错误!

第15篇:违反规章制度检讨书

违反规章制度检讨书

好吧,我就写个检讨书,反正自己的果总要自己承担的!领导你好,对于前段时间我所犯的错,接样时没有看清楚就签字,结果出现异常时没有及时进行信息沟通,更甚出具报告时也没有认真的核对,由此造成对检验中心的恶劣影响,正是这种工作中的不细心、不负责任造成的,这已严重违反了检验中心的规章制度,违反了作为一个检验员应有的谨慎与责任,也严重违背了我自己的做事原则,对此,我愿意承担领导给予的任何责罚!虽然有时候我不是很明白,但是我知道人和总是要为自己犯下的错付出代价的,所以,就算有想法也是能想得开的!究其原因,是自己的马虎与自己对工作态度的放松造成的,其主要表现为工作懒散,虽然每天忙忙碌碌,却有种碌碌无为的感觉!其次为试验中对于自己盲目的自信。第三是现在的自己似乎丢失了当初刚工作时的热情了。第五是由于一种习惯性的错误造成的。

而这次的状况也使我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不负责任对中心带来了什么样的后果,让领导及同事也都受到了一定的影响,为此我感到十分的抱歉与不安。

当我深感痛心的同时我也庆幸,庆幸自己及时的清醒。希望各位同事以我作为反面材料,对照自己,改正自己。相信这件事情在我人生中是种关键性的转折,也彻底改变了我的一些愚腐的想法,工作或是生活,都不该有种得过且过的思想,更不该因为世俗的偏见而抛弃了自己。所以如果能够重新认识自己,如果这在以后的工作中起到警示的作用,我只能说这是我的幸运,而非不幸!其实在车间采样的时间关于这件事我也想了很多,也自我作了检讨,本来回来想向领导汇报,只是以为这件事已经过去,我又何必抓住自己不放。

所以当大艳告诉我可能会受到处罚的时候我不是没有想法的,至于是种什么样的心理,我也无法分清,自私的来讲,我不知道这对我是种积极的督促作用还是一种消极的心理阴影。当然我明白,一个人作下的因必定要承受它带来的果,工作中尤其如此,我所犯下的错误, 我也会承担后果!在此我保证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一定会更加仔细认真,不会再犯类似的错误!

第16篇:违反规章制度检讨书

违反规章制度检讨书

好吧,我就写个检讨书,反正自己的果总要自己承担的!领导你好,对于前段时间我所犯的错,接样时没有看清楚就签字,结果出现异常时没有及时进行信息沟通,更甚出具报告时也没有认真的核对,由此造成对检验中心的恶劣影响,正是这种工作中的不细心、不负责任造

成的,这已严重违反了检验中心的规章制度,违反了作为一个检验员应有的谨慎与责任,也严重违背了我自己的做事原则,对此,我愿意承担领导给予的任何责罚!虽然有时候我不是很明白,但是我知道人和总是要为自己犯下的错付出代价的,所以,就算有想法也是能

想得

开的!究其原因,是自己的马虎与自己对工作态度的放松造成的,其主要表现为工作懒散,虽然每天忙忙碌碌,却有种碌碌无为的感觉!其次为试验中对于自己盲目的自信。第三是现在的自己似乎丢失了当初刚工作时的热情了。第五是由于一种习惯性的错误造成的

而这次的状况也使我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不负责任对中心带来了什么样的后果,让领导及同事也都受到了一定的影响,为此我感到十分的抱歉与不安

当我深感痛心的同时我也庆幸,庆幸自己及时的清醒。希望各位同事以我作为反面材料,对照自己,改正自己。相信这件事情在我人生中是种关键性的转折,也彻底改变了我的一些愚腐的想法,工作或是生活,都不该有种得过且过的思想,更不该因为世俗的偏见而抛弃了自

己。所以如果能够重新认识自己,

如果这在以后的工作中起到警示的作用,我只能说这是我的幸运,而非不幸!其实在车间采样的时间关于这件事我也想了很多,也自我作了检讨,本来回来想向领导汇报,只是以为这件事已经过去,我又何必抓住自己不放。

所以当大艳告诉我可能会受到处罚的时候我不是没有想法的,至于是种什么样的心理,我也无法分清,自私的来讲,我不知道这对我是种积极的督促作用还是一种消极的心理阴影。当然我明白,一个人作下的因必定要承受它带来的果,工作中尤其如此,我所犯下的错误,

我也会承担后果!在此我保证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一定会更加仔细认真,不会再犯类似的错误!

领导你好,对于前段时间我所犯的错,接样时没有看清楚就签字,结果出现异常时没有及时进行信息沟通,更甚出具报告时也没认真的核对,由此造成对检验中心的恶劣影响,正是这种工作

中的不细心、不负责任造成的,这已严重违反了检验中心的规章制度,违反了作为一个检验员应有的谨慎与责任,也严重违背了我自己的做事原则,对此,我愿意承担领导给予的任何责罚!虽然有时候我不是很明白,但是我知道人和总是要为自己犯下的错付出代价的,所以,就算有想法也是能想得开的!究其原因,是自己的马虎与自己对工作态度的放松造成的,其主要表现为工作懒散,虽然每天忙忙碌碌,却有种碌碌无为的感觉!其次为试验中对于自己盲目的自信。第三是现在的自己似乎丢失了当初刚工作时的热情了。第五是由于一种习惯性的错误造成的而这次的状况也使我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不负责任对中心带来了什么样的后果,让领导及同事也都受到了一定的影响,为此我感到十分的抱歉与不安当我深感痛心的同时我也庆幸,庆幸自己及时的清醒。希望各位同事以我作为反面材料,对照自己,改正自己。相信这件事情在我人生中是种

关键性的转折,也彻底改变了我的一些愚腐的想法,工作或是生活,都不该有种得过且过的思想,更不该因为世俗的偏见而抛弃了自己。所以如果能够重新认识自己,如果这以后的工作中起到警示的作用,我只能说这是我的幸运,而非不幸!

其实在车间采样的时间关于这件事我也想了很多,也自我作了检讨,本来回来想向领导汇报,只是以为这件事已经过去,我又何必抓住自己不放。

所以当大艳告诉我可能会受到处罚的时候我不是没有想法的,至于是种什么样的心理,我也无法分清,自私的来讲,我不知道这对我是种积极的督促作用还是一种消极的心理阴影。当然我明白,一个人作下的因必定要承受它带来的果,工作中尤其如此,我所犯下的错误,

我也会承担后果!在此我保证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一定会更加仔细认真,不会再犯类似的错误。

尊敬的领导:

我于xxxx年xx月xx号,我没能按照单位规定的时间按时守库,当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没有验视“三证”就将营业间门打开受检: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抛除所谓的一些原因,值班时也没准时到达,对业务的范围不够熟悉,我个人认为这只能说明我的工作态度极不认真,对工作责任心欠缺,没有把自己的工作做好,在自己的思想中仍旧得过且过,混日子的应付思想,这种不良思潮只能说明我太自由散漫,只顾自己,;置单位领导人的威信于不顾;置单位规定的原则于不顾。自我放纵,丢弃原则······我对我个人犯下的这个严重错误感到痛心疾首,感到无以复加的后悔与遗憾。

此时此刻,我只能怀着无比悔恨的心情,由于我个人的种种原因,会对单位造成很大影响,想到这里,我只能默默地在心里为我所犯的严重错误感到后悔莫及,但深感痛心的时候我也感到幸

运,感到自己觉醒的及时,这在我今后人生道路上无疑是一次关键的转折。所以在此,我以领导做出检讨的同时,也向你们表示发自内心的感谢。

亲爱的领导,我现在已经从内心深处认识到,我所犯的错误时巨大的,后果可能导致别人和我一样,对单位的规章制度完全于不顾,自由散漫,漫不经心。为了杀一儆百,让单位的广大员工不要像我一样,我忠心的恳请单位领导能够接受我真诚的歉意,并能来监督我,指正我。我知道无论怎样都不足以弥补我的过错,因此,我不请求领导对我宽恕,无论怎样对我,我都不会有任何意见,同时希望领导能给我一次机会,使我通过行动来表示自己的觉醒,请领导相信我。

最后,我希望广大员工以我做反面材料,对照自己,检查自己。希望在以后的工作中,能从领导身上得到更多的智慧,得到你们的教诲和帮助,并且保证以后不会在出现类似的错误,如有在

犯,请领导重罚。

检讨人:xxx

尊敬的单位领导:

事到如今,错误经您发现,我们受到了处罚问询。经过深刻反省,我充分地认识到自身错误的严重性。分析我的此次错误,我主要错在了没有足够的工作思想觉悟、没有充分认清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碍于同事情面错误行驶,并且也暴露出我没有足够严谨、规范的工作态度。错误发生以后,我心有余悸,始终觉得这个事情做错了。

认识到了这些问题,我深感内疚与自责。然而,我清醒地意识到,错误已然发生,过多自责无济于事。我必须在充分认清错误的基础上,充分采取切实、稳妥的改正措施,以求最大限度地避免今后此类错误的发生。

特此,我向您做出保证:

1,从今往后,我必须时刻保持高度工作思想觉悟,坚决遵守单位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彻底杜绝此类违规操作行

为。

2,充分吸取此次错误经验教训,以此为戒。并且稳妥处理同事之间关系,让同事关系避免出现此类情面稳妥,让同事关系朝着健康、谨慎、积极的方向发展。

3,今后努力认真工作,不辜负您的关怀与厚望。

此致!

《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学习心得

近日,在我行开展了《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学习活动,通过自学和集中学习,使我进一步提高了对授权,人事,信贷,风险,会计出纳,重要空白凭证,计算机,印证,安保等工作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使我对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意识得到加强,并时刻告诫自己严格遵守,达到了开展此次教育活动的预期目的。

我行开展了《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学习活动后,我从思想上高度

重视,积极配合搞好本次学习教育活动,认真学习有关规定,并做好笔记。通过学习,使我认识到加强规章制度的执行,是我们农行各项业务快速发展的保证,也是防止各类案件和违规问题发生的基本前提。加强《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学习,是贯彻执行上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重要工作任务,也是我们每位员工的责任。

中国农业银行的规章制度还是比较全面的,它具体规定职员的操作规范及行为守则,在今天日益激烈的同行业竞争中,农行深知只有优质的服务才能赢得市场,所以它要求他的员工每天要有晨会及晚会,加上必要的例会,让员工能够在一起提高业务水平,大家互帮互学,共同面对工作中的问题。同时他要求员工要礼貌待客,微笑服务,并设立了强大的监控网络,时刻监督自己的员工要遵守农行规定,按章办事。

近年来,我行虽然没有发生大的经济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但是一些违反

规章制度的现象还不同程度的存在,员工学习教育不够深入,制度执行不够到位,在各项业务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风险隐患。我们应该坚定不移的遵守舞台规则,那就是合规。合规是我们工作的准则,也是保护我们自身的“避风港”。强调人人合规,让合规理念和意识在我们头脑中扎根,成长,并由此渗入到经营的各个流程,各个环节。合规的基础在于对各种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的理解掌握,日哦我们不知制度,不懂法律,“合规”无疑是空中楼阁,镜中水月。我们要忠于自己的事业,勤奋工作,深思慎行,将责任心融化于血液,体现于行动,伴随与身边,有一分热,发一分光,做一名合格的农行人。

第17篇: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制造型企业C公司,某员工小王因不良嗜好爱赌博,经常工资不够用。小王申请了一张信用卡,经常透支不还钱。银行信用卡中心多次到工厂找小王,要求还款。因此小王为躲避讨债,多次旷工……在公司中造成恶劣的影响。后来,公司人力资源部以小王工作状态差,考核成绩也不好为由,开除了小王。小王提请劳动部门仲裁,要求公司提供经济补偿。

知识点: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过失性解除,公司应该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

案例解析:

本案例中,小王的要求是不合理的,劳动仲裁部门不会予以支持。公司应该提供相应的旷工证据,以及违反公司《奖惩管理办法》的证据。明确界定哪些行为是严重违反公司的管理规定,并确定处罚的要求。公司在与员工的教育引导过程中,应有相关的记录。对于屡教不改,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的。可解除劳动合同。在上述情况下,不需要予以经济补偿。

相关法律条款: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18篇: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

案例解读:

1、人资部门有名员工专门负责考勤;

2、该员工经常将自己的考勤迟到或者早退数据抹去

3、本月做手脚时被领导当场抓住

4、领导要求严肃处理,言下之意是辞退员工 目的:辞退员工,规避风险 案例解析:

一、作弊事件分析

1、该员工本身素质问题

作为一名人资部门的人员,负责的考勤的统计,居然利用职务之便把自己迟到早退的数据抹去,这说明一个什么问题:这么员工完全没有职业道德。

你是考勤统计员,你就可以把自己迟到早退记录去掉,那么薪酬专员是不是可以把自己的薪资往上加?财务是不是可以把公司的钱当做自己的用?

篡改考勤看似很小的事情,实际上是对公司制度的极大挑战,如果考勤可以更改,那么财务数据也是可以更改的,经营政策也是可以随意更改的,领导答应你的工资也可以随意更改的。

2、人资主管的过错

案例中说了一点,该员工经常抹去自己迟到早退的记录,经常二字表明其实这件事情人资主管是知道的!

既然知道下属在犯错,而主管却视而不见,直到被领导发现才想起解决问题,事情已经严重到要开除的程度。

这不禁让我想起本届世界杯,我最爱的球队巴西队,我最爱的球星内马尔,巴西世界杯1/4决赛巴西对阵哥伦比亚的比赛,苏尼加凶狠犯规造内马尔受伤,我不懂足球,我只知道如果裁判在哥伦比亚队第一次犯规时早点给出黄牌,我最爱的小内内就不受伤严重,以至于后面无法出场。

小错不容姑息,据说小偷都是因为孩子时期一时迷惑拿了别人的东西,而父母不加阻止导致孩子世界观错乱,最后走向犯错的道路。

3、公司制度问题

出了这种事情,公司支付肯定有问题,一方面是公司培训没有做好,另一方面是招聘有问题,还有就是公司制度松散,给员工的错觉就是制度可以随意违反。

不容置疑,制度修订是必须的。也可以借修订制度给员工上一堂生动的职业道德课。

二、如何处理

1、收集证据

本次被领导逮着作假,如果事情大而化小,小儿化之,估计员工会很爽快的承认错误,如果领导要开除处理,员工肯定反口,坚决不承认自己作假。除非公司有监控设施,整个过程被记录下来。

为防止这种情况出现,可以考虑采取以下行动:

1)既然知道多次违反制度,肯定之前就做过这种事情。找出之前她发给人资主管的考勤统计表,并且已经被做成工资并发放的原始记录,最好是通过邮箱发送的考勤统计表;

2)找到考勤统计表以后就可以跟原始考勤记录进行核对,所以现在保护考勤机是重点的事情,不要被该名员工全部删除了。

3)通过比对,证实员工作假的事实,并让员工签字确认,最好有悔过书之类的。员工不愿意写也没有关系,原始证据保存好。

2、开除/劝退处理

一般来说,员工犯错被领导抓住,只要不是特别无赖的员工,出了这种事情,领导只要暗示一下她要主动离职,员工都会主动到人资部门填写辞职申请表,以此保留颜面。

如果员工听不懂暗示,那么人资主管就要把话说明白,出了这种事情,在公司也意味着没法干下去了,还是主动离职,大家都保留一下面子比较好。

员工实在不走,只能用手上掌握的证据,并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而且根据第39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公司制度一定有相关规定,没有相关规定不适用此项法规,公司只能内部警告处分。

3、补充相关制度

很多时候领导发现员工犯错,明明对公司影响很大,但是公司没有办法开除他,只是因为公司没有相关制度。下面提供一个关于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模板作为参考,公司可以在员工手册中补充上去。

以下情况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1)对员工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纠缠等手段,严重妨碍、影响或破坏生产/工作、生活秩序;

(2)蓄意损坏、损毁公司及员工个人资产、财产或各种设备、设施(同时按价值全额赔偿);

(3)在公司内(包括公司外租宿舍)外打架斗殴、赌博、偷盗及违反治安管理其他法律法规;

(4)故意泄露公司机密,侵占公司财产,利用工作之便或公司名誉谋取私利,徇私舞弊;

(5)故意损坏、撕毁公司公开、张贴及发送的各种通告、通知及其他文件;

(6)煽动、鼓动员工罢工、怠工,挑拨是非、闹事; (7)被司法机关处理;

(8)不服从管理,态度、行为恶劣;打骂、纠缠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影响、扰乱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秩序; (9)发生责任事故或重大过失导致公司利益受到严重损失(包括名誉损失或经济损失;经济损失达1000元以上的);

(10)不服从部门及公司的工作班次安排及工作任务安排,经劝阻无效;

(11)自本条例实施起连续旷工3天或年度内累计旷工达5天以上、迟到早退月度累计达5次或年度累计达10次以上; (12)采用弄虚作假等手段蓄意获取不当利益的;

(13)符合本条例处罚标准、条款中所列的辞退/解雇条件的或受到相同标准违纪处理的;

(14)其他严重违反本条例有关条款规定及公司其他有关规章制度的行为。按照国家《劳动合同法》规定,凡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并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可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关于修改公司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则:

《劳动合同法》出台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该规定确立了规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所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第

一、制定要通过民主程序;

二、内容须具合法性;

三、要向劳动者公示。

《 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该法第80条还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好的,今天的分享到此为止,如果有疑问,可以一起讨论。当然本家之言只针对部分情况,不能涵盖所有情况,请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有所更改。

第19篇: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心得

《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学习心得

近二个月,在全县信用社开展了《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学习活动,

本人通过自学和集中学习,对《处理办法》所涉及的共四章、十九节、二百二十七条行为的详细介绍,使我进一步提高了对授权、人事、信贷、风险、会计出纳、重要空白凭证、计算机、印证、安保等工作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使我对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意识得到加强,并时刻告诫自己严格遵守,达到了开展此次教育活动的预期目的。下面是我对这次《处理办法》学习的体会:

省联社确定在全省信用社系统开展《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学习活动后,我能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联社机关搞好本次学习教育活动,认真学习有关规定,并做好笔记。通过学习,使我认识到加强规章制度的执行,是我们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快速发展的保证,也是防止各类案件和违规问题发生的基本前提。加强《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学习,是贯彻执行上级联社各项规章制度的重要工作任务,也是我们每位员工的责任。

近年来,我县信用社虽然没有发生大的经济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但是一些违反规章制度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员工学习教育不够深入、制度执行不够到位、在各项业务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风险隐患。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很多案件的发生,都是因为在执行制度上不够严格,违反了操作规程,从而酿成了案件的发生。因此,系统地进行学习教育显得犹为重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强化自我保护

意识,进一步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通过这次《处理办法》学习,对照各项规章制度、规定,查找本人在学习和工作中存在一些不足:一是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方面执行不够细致。二是不善于总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经验。三是对有些规章制度的理解不够透彻。

针对本人存在的一些问题,采取如下改进措施:一是加强有关业务的学习、特别是规章制度的学习,熟悉和掌握规章制度的要求,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分析能力。二是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三是要加大对基层信用社会出人员的管理和同事之间的监督力度,将各项制度落实到业务活动中去。四是强化责任意识,要求自己爱岗敬业,认真严肃对待自己的职业,忠于自己的事业,勤奋工作,深思慎行,将责任心融化于血液,体现于行动,伴随于身边,有一分热,发一分光,做一个实实在在的信合人。

第20篇:工作违反规章制度检讨书

尊敬的领导:

我于xxxx年xx月xx号,我没能按照单位规定的时间按时守库,当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没有验视“三证”就将营业间门打开受检: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抛除所谓的一些原因,值班时也没准时到达,对业务的范围不够熟悉,我个人认为这只能说明我的工作态度极不认真,对工作责任心欠缺,没有把自己的工作做好,在自己的思想中仍旧得过且过,混日子的应付思想,这种不良思潮只能说明我太自由散漫,只顾自己,;置单位领导人的威信于不顾;置单位规定的原则于不顾。自我放纵,丢弃原则······我对我个人犯下的这个严重错误感到痛心疾首,感到无以复加的后悔与遗憾。

此时此刻,我只能怀着无比悔恨的心情,由于我个人的种种原因,会对单位造成很大影响,想到这里,我只能默默地在心里为我所犯的严重错误感到后悔莫及,但深感痛心的时候我也感到幸运,感到自己觉醒的及时,这在我今后人生道路上无疑是一次关键的转折。所以在此,我以领导做出检讨的同时,也向你们表示发自内心的感谢。

亲爱的领导,我现在已经从内心深处认识到,我所犯的错误时巨大的,后果可能导致别人和我一样,对单位的规章制度完全于不顾,自由散漫,漫不经心。为了杀一儆百,让单位的广大员工不要像我一样,我忠心的恳请单位领导能够接受我真诚的歉意,并能来监督我,指正我。我知道无论怎样都不足以弥补我的过错,因此,我不请求领导对我宽恕,无论怎样对我,我都不会有任何意见,同时希望领导能给我一次机会,使我通过行动来表示自己的觉醒,请领导相信我。

最后,我希望广大员工以我做反面材料,对照自己,检查自己。希望在以后的工作中,能从领导身上得到更多的智慧,得到你们的教诲和帮助,并且保证以后不会在出现类似的错误,如有在犯,请领导重罚。

检讨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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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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