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公示

2021-04-21 来源:章程规章制度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规章制度的公示方法

规章制度的公示方法

劳动合同法严格规定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和生效条件。经过法定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后规章制度才生效。劳动规章制度应当以正确的形式向全体职工公示,规章制度的公示方式一般有如下8种:

1、直接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在劳动合同中专款约定“劳动者已经详细阅读,并愿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让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上签字。

2、将规章制度以手册形式发给员工,交由员工阅读,并且在阅读后签字确认。用人单位应保留规章制度的发放证据。

3、将规章制度放在公司网站上由员工浏览,通过计算机技术手段记录员工浏览规章制度的情况。

4、将规章制度在厂区公共区域将规章内容全文公告,并且将规章制度的公示现场以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备案。

5、将规章制度发到员工个人邮箱里,保留发信记录。

6、将员工对于企业规章制度的了解情况作为考核项目,定期或者不定期考核员工对规章制度的了解情况,记录规章制度考核结果并让员工签字确认。

7、召开全体职工大会或者组织全体职工对规章制度进行集中学习、培训,让员工在规章制度学习培训报到表上签名。

8、可以进行相应规章制度的考试,并保留规章制度的试卷。

以上介绍的是从一般意义上而言企业规章制度的公示方式,至于什么是最有效的公示方法,还要靠每个企业根据自己特点,例如硬件设施,企业文化、人员素质等等,寻求适合本企业的最佳公示方式,以达到使所有的劳动者对企业规章制度熟知,以减少由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熟悉而导致的争议。

推荐第2篇:规章制度公示的重要性

规章制度公示的重要性

实务中我们遇到这样一个案例:某员工私配公司使用车辆的钥匙,在管理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开车外出办私事,应该说这种行为在任何一个单位都是不允许的,已经违反了劳动纪律。但是这种违纪行为是否就一定要受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结果呢?

这需要公司就这种处罚行为有一个事先的公示,也就是要告诉职工这种行为可能带来了的处罚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可见是否履行了公示程序,是这个案例的焦点所在。

此时公司为了证明它履行了公示程序,找来了一位证人,他与小求一样也是公司的业务员,他证明在他来公司之初,公司人事部门的人曾在与他谈话时讲过,公司使用的车辆不允许非司机人员驾驶,否则将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当时办公室里只有他和那位人事部门的负责人。此外公司一方再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曾向小求明示后私开车辆将被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仲裁委在对该证人证言进行评议后认为:首先,证人现在仍是公司的职工,公司有可能对证人施加压力影响他客观作证,该明证人属于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次,即便是证人所陈述的都是事实,那也只能证明公司向证人本人宣讲过有关规定,而不能证明公司向其他员工宣讲过规定,更不能证明向小求本人明示过有关规定,所以对公司这方明的证据不够充分,由于公司不能证明向小求明示过有关的规定,所以公司以小求违纪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明示程序,违反了有关的司法解释,因此只能够裁决公司败诉。

推荐第3篇:规章制度的公示方法规章制度公示制度

规章制度的公示方法规章制度公示制度

规章制度的公示方法。新劳动合同法严格规定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和生效条件。经过法定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后规章制度才生效。我已经在以前的文章里讨论过企业如何制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今天给大家讨论一下规章制度的公示方法。劳动规章制度应当以正确的形式向全体职工公示,规章制度的公示方式一般有如下8种:

1、直接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在劳动合同中专款约定“劳动者已经详细阅读,并愿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让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上签字。

2、将规章制度以手册形式发给员工,交由员工阅读,并且在阅读后签字确认。用人单位应保留规章制度的发放证据。

3、将规章制度放在公司网站上由员工浏览,通过计算机技术手段记录员工浏览规章制度的情况。

4、将规章制度在厂区公共区域将规章内容全文公告,并且将规章制度的公示现场以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备案。

5、将规章制度发到员工个人邮箱里,保留发信记录。

6、将员工对于企业规章制度的了解情况作为考核项目,定期或者不定期考核员工对规章制度的了解情况,记录规章制度考核结果并让员工签字确认。

7、召开全体职工大会或者组织全体职工对规章制度进行集中学习、培训,让员工在规章制度学习培训报到表上签名。

8、可以进行相应规章制度的考试,并保留规章制度的试卷。

以上介绍的是从一般意义上而言企业规章制度的公示方式,至于什么是最有效的公示方法,还要靠每个企业根据自己特点,例如硬件设施,企业文化、人员素质等等,寻求适合本企业的最佳公示方式,以达到使所有的劳动者对企业规章制度熟知,以减少由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熟悉而导致的争议。

同时劳动法律师沈斌倜提醒广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在公示的过程中,用人单位还应该注意保存公示的证据。在劳动仲裁中,如果用人单位无法证明规章制度已经向劳动者公示,该规章制度是不能作为劳动仲裁有效的依据的。

推荐第4篇:公司规章制度的公示方法根据

公司规章制度的公示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企业的规章制度在制订或修改后,应当向员工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否则一旦企业与员工发生劳动争议,未经公示的规章制度是不能被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的。

公司常见的公示做法一般有以下几种:

1、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布在公司的会议室内,没有特意去提醒员工注意或者确实提醒了员工,但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甚至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是何时公布的;这一做法常见于一些老国企。

2、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布在公司的内部网站上,每个员工皆可以通过公司系统进行查询查看。这一做法常见于新型的IT公司,甚至一些知名的国际化的IT公司。

3、将公司的规章制度,通过电子邮件系统,向公司的每一名员工送达。这一做法常见于新兴的企业,虽然不是IT行业,但是工作习惯依赖于网络,习惯于在工作过程中使用网络沟通方式。上面的第一种做法,是一种比较传统的做法,也是一种风险最大的做法。因为这种做法事实上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将这些制度对员工进行过公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员工一否认,基本上就是规章制度无效的结局。

上面的第二种做法以及第三种做法,有一定的相似之处。目前由于网络工具的兴起,因为其使用确实具有极大的便利性,而且尤其便于异地员工的管理,所以在实践中受到了广泛的应用。这些做法本身可以节省人力资源的很多琐碎性的工作,可以节省人力,节省劳动量,减轻工作压力,提高工作效率。但是与之相伴而生的就是法律上的风险。这些公示方式,由于皆是通过网络进行的,目前司法实践考虑到网络本身的易于修改而且不留痕迹,一旦出现员工否认而公司无法提供其他的可参考性证据时,一般情况下,也是认定为员工手册无效的。

法律本身并没有对公示作出任何解释。目前司法实践对公示的理解是公司要将规章制度通知到员工本人,并不在意是否通知到了其他的员工。所以仲裁诉讼中也曾经出现过被诉公司为了证明公示过规章制度,由所有在职的员工集体签名证明这一点。但是由于在职的员工跟所在的公司之间具有隶属关系,也就具有了一定的经济利害关系,因此这样的证据在实践中并不能得到仲裁员或者法官的认可。从而也就引申出了结论,即企业如果要证明对规章制度进行了公示,就必须要有证据证明对发生争议的员工进行过明确的告知。

在实践中我们也碰到过以下几类比较好的公示方式,为大家介绍一下,以供借鉴:

1、员工入职时,公司会为员工准备一些工作需要的资料或者劳动工具,与这些资料和劳动工具同时交付给员工的,就有规章制度手册(需要单独列明),同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收到了。这一种做法,既有充分的证据向员工进行了公示,同时也便于员工在入职之时就了解企业的规章制度,便于迅速地了解企业的文化以及工作流程。

2、员工入职时,为员工进行适当培训时(时间也许只有二三天),其中就有对规章制度的内容培训,对于这种培训,主题以及到场人员工皆有登记,并要求每一名员工进行签到明示。这一种做法,比第一种做法更具有实际意义。

3、在第二种做法的基础上,企业在培训结束时,会对员工进行关于规章制度的开卷考试,每一名员工皆需要对规章制度进行手写式的答卷,并签上自己的名字。这是目前我们所最为赞赏的方式。针对以上三种方式,我们还需要考虑对异地员工的管理问题。对于异地员工,由于其一般情况下,与企业的人力资源部并不在一个地方,如果要求此员工来公司总部签这么一个东西,或者要求一名企业的人力资源工作人员跑过去单签这么一份东西,成本都是远远高于收益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企业应该在与该员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时,随合同附送给该员工一份规章制度手册,并要求员工签收关于收到规章制度手册的收据,以证明这一点。

如果在实践中,企业对于规章制度的公示,能够考虑自己的实践,着力于应用以上四种方式,相信公示的风险是可以避免的。

推荐第5篇:关于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公示

关于规章制度制定及公示的程序

一、关于规章制度的制定及公示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企业规章制度如不符合法律、法规将有何风险:

1、行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如果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效,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如果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失去效力。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合法,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视为无效,不能作为处理员工的依据,在劳动争议中同样不被仲裁、法院采用。

4、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终上所述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得以作为审理劳动争议的依据,就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主体合法

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应当只限于具备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资格和用人单位内部最高效力文件(如公司章程)授权制定规章制度的行政管理机构。

2、内容依法

依法制定就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必须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等,并不得同集体合同的内容相抵触。

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289号)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本条中“依法”应当作广义理解,指所有

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民族自治地方,还要依据该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关于劳动方面的行政规章。

3、程序民主

规章制度不管是制定新的还是修改已有的只要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就必须:

A、讨论:用人单位有职工代表大会的,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没有职工代表大会的,应当经用人单位全体职工讨论;

B、协商:如果用人单位有工会,由用人单位与工会协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工会,则由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代表协商,在平等的基础上协商,意见达成一致确定规章制度;

C、公示: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使劳动者熟悉规章制度的内容。

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步骤: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起草/修改)-→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 -→ 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 签发 -→ 公示 -→ 员工的知晓与签字确认

4、必须公示

规章制度必须要明确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未尽告知义务的,不能作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规章制度的公示方法很多,一般采取如下办法进行公示:

A、公司网站公布:在公司网站或者局域网发布公示

B、电子邮件通知:向员工发送电子邮件,通知员工阅读规章制度并回复确认

C、公告栏张贴:在公司内部设置的公告栏、白板上张贴供员工阅读、将规章制度内容全文公告,并且将公告的现场以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备案

D、员工手册发放:将公司规章制度编印成册,每个员工均发放一本,并让员工阅读签收 E、规章制度培训: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公司全体员工进行公司规章制度的培训,集中学习

F、规章制度考试:公司以规章制度作为考试大纲,挑选重要条款设计试题,组织员工进行开卷或闭卷考试,加深员工对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G、规章制度传阅:如公司员工不多时,可将规章制度交由员工传阅。

H、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进行口头宣告,规模比较大的单位,可以按部门组织规章制度的学习会。做好会议签到记录,会议记录一般写明: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培训内容、与会人员等事项。

公示方法可以是上面一种或者多种相结合

规章制度是否公示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影响极大,直接关系到劳动争议案件的胜败。从便于用人单位举证角度出发,规章制度的公示需要注意以下操作细则:发放员工手册必须有员工签收记录;规章制度培训必须保留培训人员的签到记录;规章制度的考试应当将试卷

作为员工档案资料保存。另外,还可在入职登记表或劳动合同中约定:本人已经充分阅读公司规章制度,愿意遵照执行。

从举证角度考虑,不推荐电子邮件通知法,因为这种方法公示方式不易于举证。此外,网站公布法,公告栏张贴法,也比较难以举证,如果采取这些方法公证,建议就这些公示方法寻求公证处进行公证,但如发生争议,是否能为法官采纳,还是要在具体案件中才能知道。

虽然员工的签字虽然并非法律法规规定的制定规章制度的必经程序,但是从证据角度来说,为以防万一,保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员工有知晓规章制度,还是需要员工签字确认为好。

二、关于规章制度中涉及到赔偿及罚款问题的

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令

【2008】第516号),明令废止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奖惩条例》 ,企业对职工的罚款失去了法律依据。关于此后企业是否还有权对职工罚款,在理论界存在争议,也存在不同的司法实践。但有一点非常明确,此后企业对职工罚款有一个必要前提,即合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了罚款内容,本人也持企业可以根据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员工处以一定罚款的观点。所以,从公司利益出发,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有处罚需要的,应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处罚内容。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

但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故此,为便于执行赔偿和罚款规定,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及《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三条,宜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罚款依据及处罚方式,并明确:“根据本规定的赔偿和罚款由公司从员工工资中直接扣除。”

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往往根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等的规定,对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予以一定数额的罚款。那么,用人单位的这种罚款的行为是否合法?用人单位能否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是否拥有对员工罚款的权利?笔者将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对这些问题做出剖析和回答。

一、罚款属于财产罚的范畴,必须是也只能由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罚款,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剥夺公民的财产权。因此,罚款属于财产罚的范畴。依照《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公司和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当然无权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除非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那么,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是否有法律授权呢?1982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共七项)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一)……

(七)”。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这是我国劳动法律关系中对企业职工罚款的直接法律渊源,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也是参照了这两条规定在其规章制度中赋予自己对员工罚款的权利。这种做法被法律理论和实践所接受。然而,国务院 2008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6号)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代替,《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废止。也就是说,2008年1月15日以后,用人单位已经不能再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中设立罚款条款了。

二、现行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没有对用人单位的罚款权做出任何规定。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是否有罚款这一处罚措施的相关规定?答案是否定的。纵观这两部法律,并没有对用人单位的罚款权做出任何规定。只是在《劳动法》第四条提到了:“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至于对用人单位如何“依法”、依据哪部法律,来制定内部处罚规章制度没有给出明确规定。但这也进一步说明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对于涉及需要法律授权内容的,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可见,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劳动者严重违反法律、规章制度以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害的行为,用人单位只能采取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以及按约定支付违约金等措施,而并不能采取罚款的处罚。也就是说,现实中某些单位在规章制度规定或员工手册中约定,对于员工的违章行为采取罚款的措施是没有法律授权的。在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即使用人单位有秩序管理的需要,单位与员工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不能成为用人单位侵犯员工财产权的理由。这就犹如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即使是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如果没有法律的授权,也不能借助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随意剥夺行政相对人的财产。这两者的法律原理是一样的。

综上分析,劳动者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对员工罚款应当有法律的授权。按照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用人单位对员工罚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规定或员工手册中约定,对于员工的违章行为采取罚款措施是没有法律授权的。对员工的违规违纪行为,用人单位不享有罚款权,如无特别规定,只能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权利。因此,笔者建议劳动者,面对没有法律依据的处罚、违反法律的责任承担方式,要敢于说“不”,维护自己的权益。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没有了罚款权,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就没有经济管理权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直接罚款虽然没有法律依据,但是用人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中设立“月考核奖或年考核奖”等类型的综合考核奖项,范围可包括出勤、安全、质量、劳动纪律等方面,来行使管理权和规范员工行为。如果劳动者达到规章制度规定的考核要求,则全额享受奖励,否则就按比例或不能享受奖励。当然,用人单位要注意这些奖金的额度,要确保员工获得的工资符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否则,这些制度就有可能因违法而形同虚设。

另,根据“劳动部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56条中规定 “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可依法制定科学的劳动定额,在规章制度规定或劳动合同中约定当劳动者超额完成定额时给予奖励,在劳动者没完成定额时,可酌情扣减工资,当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推荐第6篇:规章制度没有经过公示程序不生效

规章制度没有经过公示程序不生效

【案例】

小张2008年3月入职一电子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特别约定:如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节严重,公司有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2009年6月,小张接到公司的一份解雇通知,解雇理由是小张上班时间经常上网聊天,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三次以上在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的视为严重违纪,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小张辩解,他一直不知道公司有该规定,公司从未将规章制度的内容向其公示,公司称规章制度已向其公示,但无法举证规章制度公示的事实。

【律师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规章制度未公示的,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只有在规章制度公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处理员工违纪的依据。在本案中,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规章制度已公示的,其依据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将不能得到支持,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HR应对】

1、规章制度是否公示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影响极大,直接关系到劳动争议案件的胜败。关于如何公示的方式和形式,在法律上无明文规定。根据实践中,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应首选发放员工手册并有员工签收记录。其次,做好规章制度培训,并保留培训人员的签到记录。还可以做规章制度考试,将试卷作为员工档案资料保存。

2.另外,我们不建议使用内部网络或公司网站公布、或发送电子邮件通知、以及在公告栏张贴公布等方法,因为这些公示方式都不易于举证。

推荐第7篇:劳动合同法——关于规章制度的订立、执行、公示

关于规章制度的订立、执行、公示 „引用条文‟

《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津、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规章制度内含外沿剖析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章制度是法律规范的延伸和具体化,指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形成方案,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经过平等协商确定的适用于用人单位全体劳动者的规范从业劳动者行为的各种规则。规章制度通常被认为是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相互补充的作用。

由定义我们可以看出,规章制度首先必须要合法,不能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冲突,当然也不能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等相冲突;其次,规章制度必须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也就是说规章制度的制订过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第三,是告知劳动者,也就是向劳动者公示。这是规章制度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三大要件。

二、规章制度制定程序

1、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为保证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在企业范围内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规章制度制定主体应是企业行政系统中处于最高层次、对单位的各个组成部分和全体职工有权实行全面和统一管理的行政机构,并由其代表企业制定并以企业名义颁布实施。企业其他管理机构,不具有规章制度的主体资格,只能参与规章制度的制订活动。

2、需要执行程序的规章制度范围。并不是所有规章制度都必须经民主程序,仅限于制定或修改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才需执行民主程序,这里需要明确,修改上述规章制度也需要经过民主程序。

3、规章制度制订的民主程序。规章制度的制订采取了“先民主,后集中”的方式。

(1)共同提案。制订或者修改上述事项的规章,用人单位有职工代表大会的,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没有职工代表大会的,应当经用人单位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可以提出制定或者修改方案,也可以对已有方案提出意见,充分讨论。

(2)民主协商。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有工会则与工会协商,没有工会,则与企业职工代表协商,意见达成一致则确定规章制度。

三、规章制度的公示

规章制度的内容要使劳动者知悉,关于规章制度的公示方式有很多种,现提供以下几种,作为参考:

1、员工入职时,交付为员工所准备资料,列出名细,要求员工签字。

2、新员工入职培训,列明主题,培训内容,考核方式,要求员工进行签到明示。

3、对规章制度进行测验,要求员工署名答卷。

4、异地员工,随合同赠送员工手册或相关规章制度,并要求签名。

5、规章制度的传阅,要求签字。

6、通知员工阅读规章并回复确认。

7、在公司告示栏内张贴告示。

8、召开职工大会进行公示,并采取一定方法保留证据。

推荐第8篇: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如何制定、公示和执行

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如何制定、公示、执行?

【制定依据】

《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上述规定便是劳动规章制度制定的法律依据,但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能事无巨细的明确、详尽劳动管理事宜,因此,劳动法赋予用人单位这一管理自主权,用人单位有权依据自身情况、遵照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那么,应该依照哪些法呢?用人单位必须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以及劳动方面的行政规章、政策。

【执行效力】

劳动规章制度系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宪章,是劳动管理的自治规范、行为守则,一经制定、生效,对用人单位的全体成员皆具有约束力,在内容与实施上相当于法律、法规的延展和具体,是用人单位的内部管理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这条司法解释实际上赋予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以类似于法律的效力。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部相关规章等都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赋予类似的效力。如:《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7条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

(三)项中的“重大损害”,应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

【生效要件】

劳动规章制度一经制定,并不必然立即产生效力,有效的劳动规章制度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件:

1、经过民主程序制定;

2、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

3、已向劳动者公示。

【制定程序】

司法解释规定,须通过民主程序制定。“民主程序”究竟该如何操作,法律法规对此并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1、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提出草案

依据用人单位的管理、发展需要,着重考量在哪些方面需要予以规范,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可以组织有关人员或部门共同起草,必要情况下,应聘请专业人士协助起草。

2、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修改

3、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议通过

如果未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则应通过适当方式,如设立意见箱,在制定规章过程中使员工有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并且员工的建议和意见能充分体现在规章的制定过程、文本内容中。

【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应注意保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职工大会或者员工参与制定规章的证据,如在集体讨论、审议时要求职工参与并签名,保存建议信、意见书原件等。】

4、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根据各地方的对于劳动规章的备案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制定和修订劳动规章制度,在审议通过后,应当在15日内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给予回复,若三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劳动规章制度即行生效。

劳动规章制度生效及生效时间应以是否符合本文前节【生效要件】中所述的三个要件为准,是否送交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并不影响规章的效力。但是,在遇到劳动纠纷需要适用劳动规章制度时,如果要同时证明规章生效的三个要件存在一定困难,那么,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和备案的程序则有着较强的证明效力。有些仲裁员、法官,甚至抛却三个要件,而迳行发问用人单位是否有报送劳动部门审查、备案的证明。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定后立即送交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和备案。

【内容合法】

用人单位应当依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将法律、法规、政策的条款具体化,使它们具有可操作性,但具体化后的劳动规章制度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否则,该部分内容应属无效。如:员工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须向公司交纳5000元保证金;公司实行一周六天工作制,加班工资皆按1.25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金额为:职工月基本工资×连续工龄;用公司的费用接受过培训的员工,合同期未满被解雇或者辞职时,该职工应将培训费无条件全额退还给公司;等等。

劳动规章制度要规范员工的行为,可以也极有必要设立处罚规定,对员工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也可设立赔偿规定,但这些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企业规章中可以规定的对于员工的处罚方式通常有:书面警告、记过、扣工资或奖金、降级或降职、降薪、停工、辞退、开除,等等。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

(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该条第

(三)项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造成用人单位利益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9条,这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该意见第87条规定,“重大损害”,应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若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根据企业的类型、规模和损害程度等情况,对企业规章中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重大损害”的规定不能背离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形及劳动法律的制定宗旨。

当员工在工作中的不当行为致使企业遭受经济损失时,要求员工赔偿经济损失也应遵守法律相关规定,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劳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极其庞杂、繁多,若制订时便能完全遵守、有理有据,在执行时便会畅通无阻,让员工口服心服,避免不必要且耗时耗力的调解、仲裁与诉讼。

【公示员工】

劳动规章制度应当以用人单位的正式文件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从公布之日起才能在本单位生效。在公示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应该注意保存公示的证据,公证的方式一般有如下几种:

1、将规章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做到人手一册,在劳动合同中专款约定“劳动者已经详细阅读,并愿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

2、将规章交由员工阅读,并且在阅读后签字确认。确认的方式有:①在规章的尾页签名;②另行制作表格进行登记;③制作单页的《声明》或者《保证》。签名的内容应包括员工确认“已经阅读、明了”并且承诺“遵守”;

3、在厂区公共区域将规章内容全文公告,并且将公告的现场以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备案;

4、召开全体职工大会或者组织全体职工进行集中学习、培训,让员工在报到表上签名。

【有效执行】

劳动规章制度一经制定,便起着规范效能,为体现其价值,用人单位应当注意:

1、在劳动管理过程中,应当严格依据生效规章来进行管理、规范,做出管理决策,使单位管理行为皆有内部依据;

2、有效而严格的执行,在彰显规章价值的同时,能促使员工增强纪律意识,自觉遵守规章;

3、当发生劳资争议时,双方有了参照依据,规章能起到引导、协调作用;

4、对员工的奖惩,既有事实依据,又有法律、规章依据,如此能有效避免员工的无理投诉、仲裁及诉讼。

在劳动规章制度执行的过程中,因单位生产、经营、管理等情况可能发生变化,且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等也在不断更新,故劳动规章制度也应当及时进行修订。必要的修改、补充,更能体现、展示规章在运作中的实际价值。

推荐第9篇:公示

公示

XXXXXXXXXXXXXX活动已于某时间。。。。xxxxx,现将评xxxxxxx公示如下:

Xxxxxxxxxx

注:公示时间为某年某月——某年某月xxx。

在公示时间内,对公示结果有意见者可将意见反馈至xxxxxxx处,联系电话234567890-。

xxxxxxx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推荐第10篇:公示

六 安 市 皋 城 文 武 职 业 学 校 关于2006届、2007届在校职高学生受资助情况

的公

高一学生名单:

熊忠杰、张

辉、梁明武、胡家圣、张文庆、甘本俊、孙

宇、鲍

烛、张金满 朱

敏、张

利、李

彭、张

牛、刘

浩、张仁兵、严小东、黄

龙、李

虎 孙玉健、赵宗森、陈德涂、何升龙、江

琦、林

虎、黄文章、刘

洋、汪克杰 朱承亮、孙家燕、张

芳、聂小琦、王红梅、蔡成燕、宣自宗、宋明雷、宣立志 胡

飞、徐明军、聂

磊、汤玉洋、王

剑、杨

旭、王

旭、王正中、冯自兵 李泽强、王扬扬、徐

扬、胡传刚、汪

磊、胡

浩、黄德明、刘福春、胡先高 刘

洋、杨增贵、荣先金、孙玉祥、牛国飞、蒋后升、冯自明、张忠宏、徐邦承 韩伟付、余庭彬、张

月、朱海星、赵启佩、赵

亮、张媛媛、张婉婉、张明洋 张宝宝、张

敏、袁以芳、曾闪闪、袁叶婷、袁德勇、杨谋俊、许晓杰、许

玮 许

红、许

刚、徐思琴、徐

祥、辛婷婷、谢正干、谢

军、吴克勤、王晓波 王锐瑞、王楼如、王光璐、王

燕、王

磊、王

辉、汪玲玲、汪

艳、汪

瑞 汤远龙、孙少敏、任彩莲、石

磊、沈丙童、潘

雨、倪方君、罗运纯、罗会莹 罗

弦、卢文江、刘体锡、刘璐璐、刘

伟、刘

名、梁明星、李婷婷、李靖靖 李冬雪、李

磊、李贝贝、李

娟、江

雨、江

柳、黄振飞、黄

苗、胡祖涛 侯义娟、侯

静、韩天宇、龚豫强、高丰静、方升鹏、方成成、邓业陆、邓

拓 代运翠、程业芬、程

琛、陈其珊、鲍传军、鲍丙飞、鲍

静、安诗全、卫寿胜 张余忠、林

坤、卫平阳、徐

师、徐为庆、孟祥丽、韩景好、汪华波、梁

超 杨润生、杨先军、刘先川、张

顺、郭

岗、金

鹏、张

路、汪显龙、程龙伍 聂国友、许世枭、李荣兴、陈

旭、汪

涛、周

超、赵德昌、杨

扬、储昭坤 高凌波、张传龙、王

磊、孙

丽、刘

洋、秦明明、顾

越、张宇恒、杨庆炎 陶玉卓、刘兴兴、顾云云、张丽君、沈东林、卫功贵、刘

航、陈

高二学生名单:

杰、黄

勤、高明明、洪福东、黄仁铜、胡雁飞、候义朝、黄仁丽、冯

浩 汪

瑞、陆中林、候

磊、尤晶晶、程

涛、陈敬豪、李

阳、高凌波、张贤富 罗来思、鲍中才、王

东、桂大军、高金虎、宋

祥、曾

周、文世龙、王启政 王成龙、杨

静、张志前、李祖胜、甘家洋、经书田、陈

旭、陈

林、王效洋 程龙柱、徐美玉、刘闪闪、王良旭、鲍洋洋、金元元、张远龙、张

猛、赵启兵 张

兵、王维静、赵

磊、鲍远成、汪家彪、王

超、张开庆、文才玲、张家力 时光华、王

梅、王

秀、李

杰、胡金龙、詹章艳、何家根、蔡

伟、李

广 汪令胜、时英成、殷文涛、李隆燕、胡亮亮、黄义俊、张

旭、罗祥允、李隆飞 圣丙先、姚德志、朱成亮、时

昉、王林波、汪

兵、朱德淋、汪

月、丁婷婷 鲍远瑞

以上学生经初步核实,符合国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生活补助资格,现予以公示。如有不合格,欢迎同学们到校办室提出异议。

本公示自即日起到11月12日止,有效期一周。 特此公示。

2007年11月5日

第11篇:公示

拟录用人员基本情况:

1.董华:拟录用为海口分公司政企客户经理。

女,1980年8月出生,全日制大学专科学历(平原大学法律专业),后取得自考本科学历(郑州大学法律专业)。

2003年3月至2004年6月在省公司10000客服中心话务员岗位工作,2004年7月以来由海南天涯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派遣至我公司工作,其中2004年7月至2006年6月在省公司客户服务部话务代表岗位工作,2006年7月至12月在省公司市场部演示厅管理岗位工作,2007年12月至2008年5月借调省发改厅任讲解员,2008年6月至今在海口分公司市场部资源管理兼演示厅管理岗位工作。

在海口分公司C类工中工作业绩排名前10%。 在本次政企客户经理岗位(海口地区)招聘中综合评分列第一名。

2.林培明:拟录用为文昌分公司政企客户经理。男,1984年8月出生,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吉首大学电子信息工程专业)。

2007年7月至2008年9月任联通海口分公司手机销售员,2008年4月以来由海南天涯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派遣至中国联通海南分公司、后改派至我公司工作,2008年10月至今在海口分公司营业员、VIP服务经理等岗位工作。

曾获得省公司“VIP客户经理服务之星”(中电信琼联字【2011】3号、中电信琼联字【2012】2号)等奖励。

在海口分公司可比同类人员中工作业绩排名前10%。 在本次政企客户经理岗位(其他市县)招聘中综合评分列第一名。

3.吴丹丹:拟录用为澄迈分公司政企客户经理。女,1982年9月出生,自考专科学历(海南师范大学汉语言文学专业,单位推荐)。

2004年6月至今在澄迈分公司营业员、C网专属服务经理、大客户经理等岗位工作。其中2007年12月至今由海南天涯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派遣至我公司工作。

在澄迈分公司可比同类人员中工作业绩排名前10%。 在本次政企客户经理岗位(其他市县)招聘中综合评分列第二名。

4.韩鸿宇:拟录用为信息网络分公司产品推广经理。女,1984年10月出生,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中国民航大学自动化专业)。

2009年1月至今由海南天涯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派遣至我公司工作,任信息网络分公司产品经理。

在信息网络分公司可比同类人员中工作业绩排名前20%。

在本次产品推广经理岗位招聘中综合评分列第一名。 5.吴静:拟录用为信息网络分公司产品推广经理。 女,1979年12月出生,自考大学专科学历(湖南师范大学工商企业管理专业,单位推荐)。

2000年12月至2004年6月在海南大有信息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信息咨询员、班长、168自动信息管理等岗位工作,2004年7月至今由海南天涯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派遣至我公司工作,先后在信息网络分公司市场营销员、产品经理、信息运营管理(互联网运营管理)等岗位工作。

曾获得2008年度省公司“双文明建设竞赛先进个人”奖励(中电信琼联字【2009】7号)。

在信息网络分公司可比同类人员中工作业绩排名前10%。

在本次产品推广经理岗位招聘中综合评分列第二名。 6.董江江:拟录用为信息网络分公司产品推广经理。 男,1984年10月出生,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陕西理工大学通信工程专业)。

2007年10月至今由海南天涯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派遣至我公司工作,先后在信息网络分公司结算处理、产品经理等岗位工作。

在信息网络分公司可比同类人员中工作业绩排名前30%。

在本次产品推广经理岗位招聘中综合评分列第三名。 7.王志松:拟录用为海口分公司网格经理。

男,1982年2月出生,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天津医科大学法学专业)。

2007年5月至2008年9月在联通华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督导岗位工作,2008年10月至今为海南金中北科技有限公司(天翼电信终端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业务外包合作单位)员工,在销售主管岗位工作。 在终端公司外包可比同类人员中工作业绩排名前10%。 在本次网格经理(海口地区)岗位招聘中综合评分列第一名。

8.陈国爱:拟录用为琼海分公司网格经理。

女,1984年10月出生,全日制大学专科学历(江西财经职业学院国际物流与报关专业)。

2007年7月至2008年9月任联通琼海分公司营业员,2007年12月以来由海南天涯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派遣至中国联通海南分公司、后改派至我公司工作,2008年10月至今在琼海分公司营业员、网格经理等岗位工作。

在本次网格经理(其他市县)岗位招聘中综合评分列第一名。

9.陈丽媚:拟录用为三亚分公司网格经理。

女,1984年12月出生,全日制大学专科学历(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饭店管理专业)。

2006年9月至今在三亚分公司营业员、值班经理等岗位工作。2006年12月以来由海南天涯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派遣至我公司工作。

曾获得省公司“十大天翼营销状元”(中电信琼联字【2010】7号)、集团公司“营业厅销售经理之星”奖励(中国电信【2010】139号)。

在三亚分公司可比同类人员中工作业绩排名前30%。 在本次网格经理(其他市县)岗位招聘中综合评分列第二名。 10.苏文松:拟录用为省公司政企客户部聚类客户经理。 男,1982年10月出生,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北方工业大学法学专业)。

2008年1月至今由海南天涯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派遣至我公司政企客户部营销管控岗位工作。

在省公司政企客户部可比同类人员中工作业绩排名前10%。

在本次聚类客户经理岗位招聘中综合评分列第一名。 11.孙大印:拟录用为海口分公司农村支局长。 男,1984年7月出生,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海南师范大学经济学专业)。

2006年10月至2008年10月任联通海口分公司渠道经理,2007年4月以来由海南天涯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派遣至中国联通海南分公司、后改派至我公司工作,2008年10月至今在海口分公司渠道经理、支局长等岗位工作。

曾获得省公司“优秀党员”奖励(中电信琼党组【2011】16号)。

在海口分公司可比同类人员中工作业绩排名前30%。 在本次农村支局长(农村客户经理)岗位招聘中综合评分列第一名。

12.陈聪:拟录用为临高分公司客户终端服务工程师。男,1979年2月出生,全日制大学专科学历(海南大学畜牧兽医专业)。

2005年6月至今在临高分公司从事宽带维护工作,其中2007年12月至今由海南天涯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派遣至我公司工作。

曾获得省公司运维服务支撑竞赛“维护服务能手”三等奖(中电信琼联字【2011】3号)。

在临高分公司可比同类人员中工作业绩排名前20%。 在本次客户终端服务工程师岗位招聘中综合评分列第一名。

第12篇:公示

保定市XXXX(单位名称)

关于开展清理吃空饷工作的公示

根据市纪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清理“吃空饷”工作的通知》(保纪字„2012‟14号)精神,于6月20日-8月20日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开展清理“吃空饷”工作,重点清理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列人员:

(一)各类在编不在岗人员,个人继续领取或单位截留财政拨付的工资情况(包括长期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自动离职人员)。

(二)未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离岗脱产学习或学习期满未返岗人员;因病休假,超过规定时间仍未执行病假工资的人员;因事请假,超过规定时间仍未执行事假工资的人员。

(三)已调离、辞职、辞退后,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的人员。

(四)自然减员或经有关部门查实宣告失踪应停发工资的人员。

(五)已办理退休手续应由在职工资转为退休工资人员。

(六)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七)其它形式“吃空饷”人员。

如存在上述情况,可向市纪委、市财政局举报。举报电话:5064233(市纪委)、5056963(市财政局)。

(单位公章)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

第13篇:公示

公示

巴雅尔吐胡硕镇危房改造户已确定,现将改造户名单公示如下:

别日木图嘎查

宝音敖、都达古拉、鲁玛、嘎哈代、阿日斯冷、拉西普力柱尔、秀英、那顺乌日图、额尔顿苏和、毛义很、吉日木图、苏达那木、宝音达来、尼木哈、阿拉坦巴根、毛敖海、明干白拉、白虎、额尔顿敖其尔、阿木古楞、小姑娘、胡格吉乐吐、那萨、王宝山、王虎山、阿力塔、海峰、贺喜德力格尔、包金山、敖特跟白拉、哈日户、布和朝鲁、额尔顿朝鲁、双哈日扎布、巴达玛、赛音格日乐、赛音额尔顿、额尔顿毕力格、乌日嘎哈达、套格特格、小朝鲁、罗卜僧敖其尔、哈日查盖、包满都拉、巴特尔、吉日嘎拉、色音吉雅、套高、哈斯通拉嘎、宝音朝古拉、行西、何满都拉、图日根白拉、白嘎达、乌日套格特格、色音乌力吉、那申宝音、乌力吉、宝柱、金花、苏敦毕力格、温根其其格、阿日喜、照那斯吐、小萨其拉图、浩斯白拉、铁山、大布和、尼玛、哈斯图力古尔、全德、赛音白拉、嘎达、斯琴毕力格、乌兰哈达、叶喜吉木彦、沙嘎金白乙拉、曾格、包金龙、朝给、萨仁满都拉、苏和巴特尔、金龙华、小额尔顿毕力格、老布仓希日布、道尔吉、德楞嘎、赵色音白拉、小铁、吉仁太、斯日古楞、萨其拉图、色音德力格尔、阿民乌日图、色音吉日嘎拉、图门白拉、英歌、额尔顿图、小嘎达、孟和、青格勒、小宝山、格日勒图、那仁满都拉、秀兰、明干白拉、色其格玛、赛兴嘎、敬德、胡日乐、毕力格、查干哈达、嘎达、孟根其其格。 图布信嘎查:小查干白拉。 温都哈达嘎查

额尔敦朝鲁、布仁白乙拉、满都拉、阿拉旦其其格、布和朝鲁、道尔敦、恩和、宝音达来、拉布丹、那申乌日塔、白乙拉、贺喜格、大那仁满都拉、脑日布、额日德木图、干柱尔、浩特老、额尔敦白拉、孟根巴根、道尔吉、娜仁通嘎啦嘎、敖特根巴特尔、那仁满都拉、哈斯、包白乙拉、色音、宝音德力格尔、希日莫、刘青、那顺布和、达布日巴雅尔、哈斯巴根、额尔敦朝格图、玛拉扎布、套格套乐、白音仓、布仁其其格、乌力吉胡特格、乌力吉套特嘎、玉兰、那顺白拉、图日根白乙拉、特格喜吉日格拉、吉日木图、莫日根其其格、德力格尔、那布仁白乙拉、娜布其、宝音吉日格拉、张振兴、哈吉日嘎拉、达来、塞那、小道尔吉、萨其日图、包桑布、巴特尔、敖特根、胡日乐、敖其日巴图、德力格尔朝格图、包金才、苏雅拉图、额尔敦朝鲁、阿拉坦巴根、德力格尔桑、阿敏、额尔敦巴根那、阿日斯楞、舍登、拉拉扎布、那萨、孟和、秀英、那日苏、灵吉日嘎拉、套格敦扎布、青格乐、呼日乐吉如何、布仁特古斯、髙力套、额尔很毕力格、陶格特套乐、扎色尔玛、海日汗其其格、萨仁高娃、尼玛、大巴拉吉尼玛、仁钦、色冷那木吉拉、小敖特根白拉、道、朝伦巴特尔、额尔敦巴雅尔、阿拉旦敖其尔、哈斯巴特尔、乌力吉套格套、小巴力吉尼玛、大色冷、切恩音乐、布仁、巴达拉胡、吉日嘎拉图、白音查干、阿拉旦苏和、拉喜仓布、拉喜、白双柱、白立春、格日勒图、套格敦白乙拉、哈斯其其格、不日来、宝恩巴雅尔、巴根那、乌日图白乙拉、特木乐、于青才、布仁白乙拉、大额尔敦敖其尔、胡日勒吉如和、小额尔敦敖其尔、宝音贺喜格、秀兰、图古洁、双喜、布仁特古斯、乌力吉孟和、巴图白拉、乌力吉门德、布和特木尔、好日老、双宝、德格吉日夫、白乙拉、胡日查、曾格道尔吉、毕力坤达来、白音宝力高、好斯白乙拉、增格、张喜布、琪琪格玛、阿木古楞。

公示时间:2010年7月28日————8月3日

2010年7月28日

第14篇:公示

公示

根据横山县第三届“骨干教师”推荐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现将我校推荐评选 “骨干教师”结果公示如下:

横山县第三届“骨干教师”:侯明高

如对以上评选结果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反映到学校。

公示时间:11月10日——11月12日。

横山区第七小学 2016年11月10日

第15篇:公示

公 示

根据《关于评选表彰长安大学2014-2015学年共青团先进集体、优秀个人的通知》(长大团发[2015]X号)要求,经自主申报、民主推荐、学院团委评选、学院党委认可,拟推荐X个先进集体和X个优秀个人(具体名单见附件)。

现将评选推荐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自2015年4月19日至21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向学院团委提出。

联系电话: 邮箱:

附件:XX学院评选推荐结果

XX学院团委 2015年4月19日

第16篇:公示

2016年度阿热勒托别镇牧业寄宿学校符合高级教师职称

条件的教师名单公示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教育部门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2016﹞76号)精神,我校对2016年度符合高级教师职称条件教师名单的公示如下:

1.吾热勒别克·木拉提 2.达丽娅·夏卡尔提 3.赛然别克·萨别提汗

公示期:2016年11月2日至2016年11月9日。 对以上教师的申报如发现材料不实或程序不符合规定,请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反应

阿热勒托别镇牧业寄宿学校

2016年11月2日

第17篇:公示

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公示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地方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通知》(中编发[2014]2号)和《永靖县开展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深入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永机编发[2014]4号)要求,县编办正会同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公安局等部门开展核查工作,现将我校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基本信息予以公示,如有异议及时向学校反映。

公示时间:2014年月日至2014年月日(至少五个工作日)。

年月日

第18篇:公示

公示

根据柳青联发【2014】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开展“流动红旗”评比活动情况,现将我校推荐评选 “优秀少先队干(队员)”、“红旗中队”和“优秀中队辅导员”结果公示如下:

优秀少先队干:四(3)中队

优秀少先队员:五(4)中队

优秀少先队员:二(4)中队

优秀中队辅导员:

如对以上评选结果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反映到小学少队部。

公示时间:5月5日——5月9日。

2014年5月5日

第19篇: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和规章制度如何公示

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和规章制度如何公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一、关于如何做到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民主的问题。

按照《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应通过民主程序,以下是沈斌倜律师针对民主程序的建议:

1、规章制度草案的拟定。用人单位根据自身情况由负责起草或拟定规章制度的人事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拟定出规章制度草案。为保证规章制度的优质高效,建议应委托律师、相关专业人员协助完成规章制度草案的拟定。

2、规章制度草案的讨论修改。草案拟定之后,用人单位便可以着手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将草案提交会议讨论。凡是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应该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没有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在职代会闭幕期间的,应该征得超过半数职工所推举的职工代表同意,或者交给过半数的职工群众讨论,并听取意见。经过职工讨论之后,用人单位将职工意见汇总,对草案进行修改。召开会议时,用人单位应作成会议记录,并要求与会职工代表或职工本人签名确认。

3、规章制度草案的协商程序。用人单位在吸收或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拟定出新的规章制度草案,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通过平等协商形式确定。另外,对协商程序用人单位须作成书面材料,由参与协商方签名确认。

用人单位在采取上述方式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应保留好职工大会、工会、或者员工参与制定规章制度的相关证据。

二、关于规章制度如何进行有效的公示的问题。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要遵循得行为规范,因此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公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未经公示,对劳动者不具约束力。《劳动合同法》对此已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的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 用人单位对规章制度进行公示的过程中,要注意保存公示的证据。规章制度的公示方式一般有如下8种:

1、直接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在劳动合同中专款约定“劳动者已经详细阅读,并愿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让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上签字。

2、将规章制度以手册形式发给员工,交由员工阅读,并且在阅读后签字确认。用人单位应保留规章制度的发放证据。

3、将规章制度放在公司网站上由员工浏览,通过计算机技术手段记录员工浏览规章制度的情况。

4、将规章制度在厂区公共区域将规章内容全文公告,并且将规章制度的公示现场以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备案。

5、将规章制度发到员工个人邮箱里,保留发信记录。

6、将员工对于企业规章制度的了解情况作为考核项目,定期或者不定期考核员工对规章制度的了解情况,记录规章制度考核结果并让员工签字确认。

7、召开全体职工大会或者组织全体职工对规章制度进行集中学习、培训,让员工在规章制度学习培训报到表上签名。

8、可以进行相应规章制度的考试,并保留规章制度的试卷。

以上介绍的是从一般意义上而言企业规章制度的公示方式,至于什么是最有效的公示方法,还要靠每个企业根据自己特点,例如硬件设施,企业文化、人员素质等等,寻求适合本企业的最佳公示方式,以达到使所有的劳动者对企业规章制度熟知,以减少由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熟悉而导致的争议。

第20篇:公示制度

关于建立锁龙乡综合文化站免费开放

公示制度的决定

为认真落实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精神,确保我乡基层文化设施正常发挥作用,不断满足基层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按照省、市、县要求,结合我乡实际情况,特制定锁龙乡综合文化站免费开放公示制度。

乡综合文化站对所有免费开放的场所(图书阅览室、培训室、文化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室、多功能活动厅)都要建立免费开放公示制度,在综合文化站橱窗、乡政府公开栏、村务公开栏上公示基本服务项目、活动开放时间等,提高群众知晓度。

图书阅览室、培训室、文化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室、多功能活动厅免费开放的内容、管理人员职责、管理制度、开放时间、开放形式都要进行公示。 树立“群众第一,服务至上”,全心全意为群众服务的思想。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对待工作,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和方法,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争取做一个群众满意的免费开放的文化服务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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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公示.doc》
规章制度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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