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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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阳万通运输有限公司

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和报告制度,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公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事故是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如装油、卸油、运输途中以及停车场所,所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和油品数质量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火灾事故、爆炸事故、人身事故、设备事故、交通事故、质量事故、泄漏事故及偷盗油品等。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又称一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二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一次跑、冒、漏油及油品变质5吨以上10吨以下;一次混油混入量20吨以上100吨以下。

(六)三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000元以1万元以下;一次跑、冒、漏油及油品变质1吨以上5吨以下;一次混油混入量2吨以上20吨以下。

(七)四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6000元以下;一次跑、冒、漏油及油品变质0.5吨以上1吨以下;一次混油混入量1吨以上2吨以下。

以上条款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第五条、当发生火灾事故、爆炸事故、人身事故、设备事故、质量事故、交通事故、泄漏事故及偷盗油品等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要妥善处理

媒体采访,重视舆情控制,建立健全事故新闻发布和媒体应对机制,防止对公司和委托方造成负面报道和影响。

驾驶员或押运员、现场责任人等要立即通过手机、固定电话等向公司领导及交警、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报警,并准确汇报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人员及车辆损伤等情况。说明出事地点、运输货物名称、危害情况,同时向消防1

19、救护120、交通事故1

22、治安

110、投保的保险公司(随车保险卡)报告并求援。

第六条、发生事故后的应急处理:

(一)驾驶员、押运员、应根据成品油的性质,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并立即进入临战状态,将发动机熄火,并切断车辆总电源;

(二)抢救伤员,将受伤人员进行必要的施救,并设法移离危险区域等待医疗救护人员前来救援。

(三)指挥周围车辆及无关人员迅速离开,现场隔离50米范围禁止明火,及时堵漏,防止事态扩大;

(四)疏散事故现场周围易燃易爆物品,防止次生事故发生;

(五)立即到路口设置警戒(高速公路要在同向来车方向150米外设置警告标志)并迎接救援车的到来。

第七条、公司领导接到报告后,按事故性质的有关规定的要求,向交警及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公司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召开安委会会议,根据事故性质和大小,组织落实人员赴现场;协助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处理、协助保险部门对事故进行理赔,并对事故进行内部调查,认真做好记录,必要时进行拍照、摄相、录音,进行现场取证,验证和核实当事人所报告的各项内容以及事故的损失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以备公司召开事故分析会和事故处理时使用。发生事故的车辆驾驶员应对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司的调查给予积极配合,如实陈述事故的有关情况、提供证据,在没有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未经交通管理部门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或逃离现场。

第九条、事故结束后,发生事故的车辆应根据交通管理部门或公司对事故责任的划分认定和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办理事故结案手续。并向交警处理单位索取事故责任认定书,以此作为公司处理责任人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事故后期处理。公司根据“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原因、认定责任、发文通报、跟踪整改。

第十一条、公司根据事故实际性质、责任及损失大小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

罚。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驾驶人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1、发生主要责任以上的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每次对驾驶人罚款3000-5000元;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每次对驾驶人罚款2000-3000元;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每次对驾驶人罚款1000-2000元;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每次对驾驶人罚款500-1000元;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以内的,每次对驾驶人罚款200-500元。

2、负同等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每次对驾驶人罚款2000-3000元;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每次对驾驶人罚款1000-2000元;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每次对驾驶人罚款500-1000元;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每次对驾驶人罚款300-500元;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以内的,每次对驾驶人罚款100-300元。

3、负次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每次对驾驶人罚款1000-2000元;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每次对驾驶人罚款500-1000元;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每次对驾驶人罚款300-500元;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每次对驾驶人罚款200-300元;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以内的,每次对驾驶人罚款100-200元。

4、发生致人重伤与死亡的一般事故,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扣除安全驾驶保证金10000-20000元,并予以解聘。

5、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的责任事故,扣减安全驾驶保证金20000元,并根据实际情况追究事故责任人刑事与民事责任。

(二)一车年累计发生两次负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或累计发生三次次要责任交通事故的,则免去该车主驾职务,系同一驾驶人的则解除驾驶人劳动关系。

(三)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驾驶人按下列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1、经调查取证,确系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该驾驶人承担保险公司理赔后多余部分费用的70%;

2、经调查取证,确系驾驶人负主要责任的,该驾驶人承担保险公司理赔后多余部分费用的50%;

3、经调查取证,确系驾驶人负同等责任的,该驾驶人承担保险公司理赔后多余部分费用的30%;

4、经调查取证,确系驾驶人负次要责任的,该驾驶人承担保险公司理赔后多余部分费用的15%;

5、经调查取证,确系驾驶人无责任的,该驾驶人不承担保险公司理赔后多余部分的费用。

第十二条、公司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分析事故原因,明确责任,必要时由公司派人上车对事故进一步分析,并在当月的安全例会上进行案例剖析,达到警

示教育的目的。

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后,责任人应第一时间及时、准确、完整向公司进行汇报,任何部门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公司应在事故发生后半小时之内向江苏石油分公司物流中心和宿迁石油分公司进行电话报告;在事故发生后四小时之内,应书面报告《江苏石油分公司公路承运商事故快报》;事故发生后20日内,在处理、调查过程中出现新情况的,要及时补充报告;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事故发生后30日内,必须递交书面调查报告,报告须包含但不限于事故详细经过(包括时间、地点、人员、经过等)、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包括第三方人员)、事故后采取的应急措施、媒体报道情况、事故原因分析及责任界定、事故追究或处理、整改措施等。

第十四条、全年将根据驾驶员的违章记录、是否发生过事故情况以及违反公司规定情况进行业绩考核,并给予考核奖励。

第十

五、本制度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个别条款于2013年1月1日修订并执行,2016年11月1日增加新的条款并执行,由公司安委会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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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493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公司生产区域和工作中发生的伤亡、火灾、爆炸、交通、设备、通讯、生产操作、产品质量、环保等事故的报告、调查、问责、统计。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各类事故处理的监督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 安全管理部负责管理人身伤亡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 第八条 生产运行部负责管理生产事故与环保相关的事故。 第九条 总工办负责产品质量、设计、三剂等事故。

第九条 设备节能部负责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设备事故及生产机械、电气设备、计量有关的事故。

第十条 工程管理部负责管理工程质量事故。 第十一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管理交通、通讯事故。 第十二条 其它部门负责管理职责有关的事故。

第十三条 各类事故处理完成后,除负责调查的主管部备案外,还需交安全管理部统一存档管理。

第三章 事故等级划分

第十四条

事故等级划分:

(一)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按照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划分。

(二)公司级事故:

1、一级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1) 因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100万元(含50万元)的事故; 2) 重伤2人以下(含2人)的事故; 3) 岚山区人民政府委托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事故。

2、二级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1)因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50(含10万元)万元的事故;

2)一次事故造成6人以上(含6人)因工负伤休息满1个工作日,且损失工作日在105日以下的轻伤事故;

3、三级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1)因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10(含2万元)万元的事故; 2)一次事故造成3~6人(含3人)的轻伤事故。

4、四级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1)因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事故; 2)一次事故造成2人以下(含2人)的轻伤事故。

第四章 事故报告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生产调度和有关部门报告,而后逐级上报。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生产调度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按事故大小等级,按下列规定上报: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事故按事故类型逐级上报至岚山区和日照市有关主管部门。

(二)公司级事故中

一、二级事故逐级上报至公司总经理。

(三)公司级事故中

三、四级事故按事故类型逐级上报至公司相关主管部门。第十七条 公司各单位逐级上报事故有关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

第十八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十九条 发生人员伤亡的特大事故、重大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市级主管部门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二十条 事故发生后,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应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二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五章 事故调查

第二十二条

公司领导和各主管部门根据事故的情况,应立即组织或协助展开事故调查。

第二十三条

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的等级大小,分别由相关部门组织调查: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事故,按照条例规定组织调查。

(二)公司级事故中

一、二级事故由公司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三)公司级事故中

三、四级事故由公司相关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若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则应提请公司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责任制: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报告提交时间: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事故,按照条例规定执行。

(二)公司级事故中

一、二级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三)公司级事故中

三、四级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各级领导或部门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在安全管理部归档保存。

第六章 事故问责

第三十二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事故,公司将按照事故调查组给出的建议执行,并有权根据本制度继续向事故调查组给出处理建议责任人以外的其他责任者问责。

第三十三条 凡出现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按公司相关考核制度扣分。 第三十五条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参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四级事故:直接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的经济处罚,直接管理责任人处以50-100元的经济处罚,在部门内部通报批评,由本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报主管部门及安全管理部。

(二)三级事故:直接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直接管理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的经济处罚,并在公司内部进行通报批评;直接领导责任人处以50~100的经济处罚,并由公司总经理约谈,由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报安全管理部。

(三)二级事故: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的经济处罚,直接管理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并降薪一级;直接领导责任人处以100~500的经济处罚,并严重警告;负有监管管理职能的部门管理人员处以100~500的经济处罚,并在公司内部进行通报批评,由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报安全管理部。

(四)一级事故:直接责任人、直接管理责任人处以上一年收入的20%的经济处罚,并降职一级,;直接领导责任人处以上一年收入的10%的经济处罚,并降薪一级,负有监督或管理职能的部门管理人员处以上一年收入的10%的经济处罚,并降薪一级;主要领导责任人处以上一年收入的10%。

(五)偶然事故或不可预料事故:小事故由车间配合主管部门调查,分析原因,总结经验,对车间不予处分,出现一般以上事故由相关部门及公司领导研究决定是否对车间及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六)违章或违反操作规程事故:小事故由车间处理,报相关部门,须加重处罚;相关领导负连带责任;出现一般以上事故由相关部门追究事故单位领导责任,并加重处罚。

(七)故意造成或性质恶劣的事故:小事故由车间对相关责任人处理,并加重处罚,可给予降级留公司查看或开除处分,并追究领导责任,加重处罚。造成一般以上事故由相关部门并公司领导追究事故单位主管领导责任,车间处理当事人,给予解职或停职,并报相关部门。

第三十六条 对于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及个人,除按上述第三十五条及相关事故管理条例进行经济处罚外,对直接责任人和各级负责人实行行政追究,行政追究原则范围如下:

(一)小事故,由车间对直接责任人和责任班长进行行政追究,并报企管部备案;

(二)一般事故,由主管部对直接责任人和车间主任(含)以下的干部提出行政追究,报企业管理部执行;

(三)较大事故,由主管领导或部对直接责任人和各部负责人(含)以下的各级干部提出行政追究,总经理审议批准后执行;

(四)重大和特大事故,根据政府主管机关的处理意见对直接责任人和公司第一负责人或分管领导以下的各级干部进行行政追究;

(五)行政追究的处分有:通报批评、领导约谈、警告、记过、降薪(工资)、降职(级)、撤职、解除合同等十种。其中通报批评分:部(车间)、公司两级。

第三十七条 事故处分执行:

(一) 对小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由车间讨论决定,相关部门审核。

(二) 对一般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由车间提出处理意见、相关部门审核,或由相关部门直接处理,报企业管理部执行。

(三) 对较大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由经理班子会讨论决定,公司审查执行,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备案。

(四) 对发生人员伤亡的重大、特大事故的事故责任者,由司法机关处理,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由经理班子会提出并报请公司董事会决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九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奖金60%至100%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四十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事故整改和教训汲取

第三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主管部门、领导、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第七章 事故统计范围

第四十一条 事故统计范围:

(一)生产实习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学生、参观人员和代培人员在生产中发生伤亡事故,由所在生产单位统计、报告。

(二)甲单位职工在乙单位发生事故,如果甲单位是乙单位的承包单位,应由甲单位负责统计、上报;甲单位职工如临时被借调、支援乙单位后发生的事故,应由乙单位负责组织调查,统计和报告,并通知甲单位。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各类事故的处理,上级有明确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安全管理部。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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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管理制度

1目的

安全生产事关员工的生命和公司的财产安全。当发生伤亡事故时,为避免事态的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并能够及时、有效、有序、妥善地做好处臵工作,严格公司事故管理工作,明确报告调查统计与分析回顾书面报告样式和表格等内容,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有限公司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劳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伤害事故及后续工作程序。 3 相关文件 3.1《安全生产法》

3.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3.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 4 职责

4.1 总经办是生产安全事故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建立事故的管理制度,明确报告、调查、统计与分析、回顾、书面报告样式和表格等内容。组织事故组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进行事故的统计与分析。

4.2 各有关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继续发展,保护好事故现场,按照规定立即如实向上级单位和有关政府部门报告,并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事故报告。 5 事故分类

5.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根据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5.2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4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5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6 事故报告

6.1凡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都必须及时向总经办报告。发生事故的现场作业人员或最先发现者要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单位领导应及时报告总经办。发生轻伤事故的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4小时,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必须立即报告,不得延误。

6.2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的单位应主动保护好现场,等待公司事故调查组处理,因抢救伤者确需移动物件时,必须做好标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尽量减少事故损失。6.3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安委会接报后要立即报告公司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由公司主管领导及时报告当地安全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及工会。 6.4事故报告的内容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的简要经过;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已经采取的措施;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6.5 发生事故后,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6因抢救人员财产和防止事故扩大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者摄影录像。并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6.7 清理伤亡事故现场,必须征得安监部门公安检察院和工会的同意。

6.8 专职安全员负责对事故登记记录,登记管理规范有序。 7 事故调查和处理

7.1发生伤亡事故后,公司应急预案领导小组必须立即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找出发生事故的原因,分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拟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认真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和事故报告。

7.2对于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政府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或伤害轻微的公司内部一般事故由公司内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组织事故调查组要积极配合有关政府部门对事故事件进行调查。 7.3事故调查组职责

7.3.1查清事故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7.3.2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

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及破坏事故。 7.3.2.1 责任事故:系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事故。 7.3.2.2非责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于未知领域的技术问题发生的事故。 7.3.2.3 破坏事故:系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及造成事故的原因过程,分析确定事故责任人员。

7.3.2.4 直接责任者:对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7.3.2.5 领导责任者:对事故发生有领导(管理)责任的人员。

7.3.2.6 间接责任者:对事故发生有间接关系的责任人员。 在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根据责任者在事故发生的过程中起的作用,确定事故责任大小。

7.3.2.7 完全责任:对事故发生起决定作用的人。(完全由于个人失误所致)

7.3.2.8 主要责任: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 7.3.2.9 次要责任:对事故发生起次要作用的人。 7.3.2.10一定责任:对事故发生起一定作用的人。 7.3.3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7.3.4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7.3.5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7.4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拒绝。对提供伪证的职员有权提出处罚或追查其责任。

7.5调查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守事故处理过程中的机密。7.6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7.7 事故调查和处理,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处理。(“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查明事故性质发生事故经过原因和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人员应在报告上签字。

7.8 事故调查报告内容要真实全面,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7.8.1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7.8.2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7.8.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7.8.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7.8.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7.8.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7.9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7.10 总经办做好事故相关文件资料整理归档的,建立事故台帐。

事故档案的内容应包括:

7.10.1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7.10.2技术鉴定和实验报告; 7.10.3物证、认证材料;

7.10.4直接、间接经济损失材料;7.10.5事故责任者自诉材料;

7.10.6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7.10.7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7.11事故、事件的统计与分析

7.11.1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定期对事故、事件进行统计、分析。

事故事件统计采用图表形式表示,计算指标包括: 工伤事故频率;

伤害严重率(每百万工时的事故造成伤害的人数); 百万工时伤害率; 未遂率。 计算方法如下:

工伤事故频率=计算周期内工伤事故人次÷计算周期内员工总人数平均数×1000‰;

伤害严重率=总损失工作日÷实际总工时×1000000; 百万工时伤害率=计算周期内轻伤以上总人数÷计算周期内总工时×1000000;

未遂率=计算周期内未遂事故总数÷计算周期内工伤事故总数×100% 7.11.2 事故事件统计和分析结果要形成文字书面文件。 7.11.3 总经办年底要对全年发生的全部事故事件进行统计和分析,并与上年的统计与分析结果进行对比。

7.11.4 每次统计和分析完成,总经办要将结果存档,同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领导汇报,并在公司安全管理月刊上公布结果。

7.12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10.1发生一般轻伤事故,根据情节给予主要责任者扣除当月考核分分的处罚。

10.2发生一般重伤事故或2-3人轻伤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0.3发生B类重伤的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0.4发生C类重伤的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行政处分;10.5发生D类重伤的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0.6发生死亡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开除留用的行政处分。10.7发生各类工伤事故,事故调查组可根据责任者的认识态度,工作表现,报请公司批准酌情减轻或加重一级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10.8发生各类伤害事故的次要责任和一定责任人员,均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10.9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含重伤)的单位,取消当年各类评比表彰资格,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8 事故回顾

8.1各部门(必要时安全员协助)采取多种形式定期组织员工对发生的事故事件进行回顾和讨论。回顾和讨论以事故事件发生的原因和制定的防范措施为主。参加员工要认真学习了解事故事件发生的原因,预防同类事故事件的重复发生,对预防措施积极发表意见,鼓励员工提出新的防范措施进行完善。由牵头人做好事故事件回顾记录,回顾结束后将回顾记录上交至总经办保存。

8.2总经办定期组织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召开事故事件讲座,利用事故事件讲座对当期发生的事故事件进行学习和讨论。8.3员工根据本工种近期的实际情况可以提出对已发生事故事件回顾和讨论的要求,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员工进行事故事件回顾提供必要的环境和时间。

9事故结案

9.1 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将事故调查清楚,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了处理,事故部门制定并落实了改进措施,该起事故应予结案。

9.2伤亡事故由下列部门批准结案:

9.2.1轻微伤害事故:由总经理助理及主管领导批准结案;9.2.2死亡事故:由上级部门及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结案。 10记录

10.1事故报告登记表 10.2事故调查报告

10.3事故、事件统计分析报告 10.4事故档案 10.5事故回顾记录

10.6 事故整改和预防措施落实记录

推荐第4篇:事故管理制度

事故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独立核算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各类事故的管理。公司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等法律规定。 4 责任部门

4.1安全环保部对本制度具有解释权,负责火灾、爆炸、轻伤、重伤、死亡、机动车交通事故及两种以上综合事故并涉及人员伤亡等事故的调查处理。

4.2生产部、设备部负责生产操作、设备、工艺及机动车机械事故的调查处理。

4.3安全环保部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4.4质检部负责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4.5企管部负责医疗事故的调查处理。

4.6各单位负责轻微伤、火警、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5 管理要求

5.1事故分类:

5.1.1轻微伤事故,指不影响工作日的破皮红伤或医疗费用未超出1000元的伤害事故。

5.1.2轻伤事故,指休工1个工作日以上105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事故或医疗费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伤害事故。

5.1.3重伤事故,指损失105个工作日以上的失能伤害事故(只含重伤而没有死亡的事故)或医疗费用5000元以上的伤害事故;

5.1.4死亡事故,指当场死亡或负伤后一个月内死亡的事故;

5.1.5火警事故,指没有造成较大影响、无人员伤亡并且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的着火事故;

5.1.6火灾事故,指发生着火给公司财产造成损失1000元以上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5.1.7爆炸事故,指由于操作失误或其他各种原因导致系统压力突然升高造成设备、容器、管道、防爆板爆裂或安全阀起跳事故,或由于系统内或空间内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发生着火爆炸的事故,并且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或较坏影响的事故;

5.1.8未遂安全事故,指由于员工违章违纪从事作业活动时,造成周围人员受到惊吓,侥幸没有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的事故。

5.1.9污染事故,指由于外排水、外排气不合格污染大气或水源,甚至破坏生态平衡,形成公害和周围植物、动物损失或造成社会影响的污染事故。

5.1.10生产操作事故,指在生产操作中,因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由于操作失误等造成原料、中间产品或产品损失、毒气外溢或产品减产、停产的事故。

5.1.11设备事故,指在化工生产装置,动力机械,电器及仪表装置,输送设备、管道,建筑物、构造物等发生事故、损坏,造成损失或减产,以及机电设备检修不符合要求的事故。

5.1.12产品质量事故,指产品或中间产品不符合国家或公司规定的质量标准,原料或产品因保管、包装不良而变质等。

5.1.13交通事故,指违反交通运输规则,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5.2事故等级:

5.2.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2.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2.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2.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5.3事故报告程序:

5.3.1各单位发生轻微伤、火警、未遂事故、机动车交通事故后,负伤者或最先发现者要立即将事故情况逐级上报当班工段长、车间主任、单位负责人及值班调度;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立即上报安全环保部(夜间报公司值班人员);安全环保部接到事故报告10分钟内上报生产副总。

5.3.2依据前条要求,各单位发生轻伤、火灾、爆炸、重伤及两种以上综合事故并涉及人员伤亡的,要逐级及时上报到公司总经理。造成人员死亡的,要逐级及时上报到公司总经理,总经理接到报告后,于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5.3.3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5.3.3.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5.3.3.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5.3.3.3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5.3.3.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3.3.5已经采取的措施。5.3.3.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3.4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5.3.4.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5.3.4.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5.3.4.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

数)。

5.3.5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续报。

5.3.6事故发生单位要于事故发生2天内(一般以上事故不超过3天)将《事故报告书》报安全环保部。对于受到人身伤害的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属于工伤的,事故发生单位要于事故发生3天内将工伤认定材料报安全环保部。但职工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不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5.4事故调查

5.4.1发生轻微伤、火警、未遂事故的,由单位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工艺、设备等有关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

5.4.2发生火灾、爆炸、轻伤、重伤、死亡、机动车交通和两种以上综合事故并涉及人员伤亡等事故,由安全环保部组织生产、工艺、设备等部门的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

5.4.3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其成员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5.4.4事故调查组应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书。

5.4.5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5.4.6各单位应按事故分类管理的要求,负责本职责范围内事故的调查、统计、存档等工作。6 事故处理

6.1轻微伤、火警、未遂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处理,并将处理决定报安全处备案;火灾、爆炸、轻伤、重伤、机动车交通事故及两种以上综合事故并涉及人员伤亡等事故由安全环保部根据事故原因拟定处理意见,报集团安保部同意

后执行;死亡事故由安全环保部根据事故原因拟定处理意见,提交集团公司安委会研究批准后执行。根据发生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安全处以如下条款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同时,给予事故发生单位500-50000元的罚款,或并给予事故发生班组50-5000元的罚款:

6.1.1因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人为原因造成责任事故的,不论事故大小,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一律由事故责任人承担;当责任人为多人时,视责任大小按比例赔偿经济损失;

6.1.2设计有缺陷或不符合设计规范的,由设计者和审批者负责;6.1.3设备有缺陷,劳动环境不良,隐患不及时清除造成事故的,追究有关单位责任;

6.1.4学徒工在学习期间,必须在师傅带领下进行工作,不听师傅指导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由学徒工本人负责,在师傅指导下发生事故,由师傅负主要责任;

6.1.5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给予事故责任人行政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留用查看、下岗、开除等处分;对性质比较恶劣,经济损失巨大的责任事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2由于外界原因或其它不可抗力、不可预知的因素造成的事故,公司不再追究责任。

6.3由于人为原因造成责任事故,损失数额较大,经公司核实,责任者确实负担不起,且事故处理后,个人能够积极工作,表现较好的,一年后由个人申请,经公司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以适当缓、减、免其赔偿数额。

6.4各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上报不及时的,或发生事故的当天没将事故详细情况以书面材料及时上报的,或事故报告书、工伤认定材料上报不及时的,对单位负责人罚款500元;有瞒报、慌报,歪曲事实、隐瞒真相,提供虚假材料的,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0元,并上交公司安委会处理。

6.5各单位发生轻微伤、火警、未遂及机动车交通事故未将处理决定报安全环保部备案,或事故发生后未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造成事故扩大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事故损失10%罚款,单位负责人给予直接责任人罚款的双倍

处罚;情节严重的,提交公司安委会处理。

6.6因工负伤后,当时不易确诊伤害程度的,先按轻伤处理,待恢复后根据具体伤害程度和经济损失进行追罚处理。7 相关文件记录

7.1《事故报告书》 7.2《事故台帐》

推荐第5篇:事故管理制度

事 故 管 理 制 度

一、认真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它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本单

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二、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并立即如

实报告当地公安、安监部门,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准确查明原因,查找技术上和管理上的缺

陷,查明事故的情况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做到“四不放过”。

四、对事故的发生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制度和落实有关安全防范措

施。要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要逐步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做到职责分明,层层落实,要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五、实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与抽查相结合,以员工、各班组、各

部门自查为主,公司适时进行抽查,及时发现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六、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建立事故档案,并以此作为分析事故、

研究掌握事故发生规律,采取预防事故具体措施和对策,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教材,达到预测、预防事故的目的。

推荐第6篇:事故管理制度

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一)为事故的分类提供指导,并建立事故报告及处理规定。

(二)保证事故发生后及时地上报和调查,并进行事故根源的分析和整改措施的制定,避免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三)保障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能及时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

(四)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工伤保险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发生人身伤亡、火灾爆炸、交通、治安、未遂等事故的管理。 第三条

职责:

(一)事故班组职责:发生事故,当班负责人/操作人员,应马上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

(二)各职能部门、分厂/分子公司职责

1、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向本单位主管安全的领导和人事部门报告,24小时内报安全办;

2、负责组织调查和处理事故,并在事故发生后5日内将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及相关证据报安全办。

3、完成整改措施,并有相关记录。

4、负责本单位事故的管理工作。

(三)安全办

1、负责人身伤害、火灾、爆炸、交通、治安、未遂事故的统筹管理工作。

2、负责审核上报的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

3、负责组织调查职权范围内的各类事故。

(四)人事行政部

1、负责参与事故的调查及善后处理工作。

2、负责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的管理工作。

(五)财务部:负责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和有关待遇的办理和支付工作。第四条

事故的分类与划分标准:

(一)事故分类

1、人身伤亡事故。凡属本公司职工(包括计划内的临时工),在生产区域所发生的和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

2、火灾事故。由于火灾造成的人身伤亡或一定的物质财产换失的事故。

3、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引起的爆炸,造成人身伤亡或一定的物质财产损失的事故。

4、设备事故。由于某种原因引起的机械设备、工艺设备、动力设备、贵重仪器仪表和工具的非正常损坏(包括设备管线发生故障)。

5、停产事故。由于停水、停电、停汽、冻结和误操作造成装置被迫停车而形成的停产事故。

6、跑损事故。由于某种事故原因造成产品半成品、原料、燃料、水、汽和油等的跑损。

7、交通事故。凡是厂内的车辆交通肇事所造成的一定的车辆损坏、物质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包括非职工的乘客民工、行人等)事故。

8、质量事故。由于混、串成品或其它事故原因引起的质量事故(另由专门部门管理上报)。

9、其它事故。

(二)事故的划分:

为了便于事故管理,按事故经济损失程度划分为特大损失、重大损失、较大损失和一般损失事故四种。

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都称之为特大损失事故。1)一次事故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含1人); 2)经济损失大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事故。

2、经济损失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但小于20万元的事故为重大损失事故;

3、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含1万元)但小于10万元的事故为较大损失事故;

4、经济损失小于1万元的事故为一般损失事故,包括各种恶性未遂事故,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性质恶劣事件(如设备超负荷使用,高空坠物,高压气瓶跌落尚未引起爆炸,检修中误送电侥幸未造成触电伤亡等)。

(三)事故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

1、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

1)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

2)善后处理费用(包括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

3)财产损失价值(包括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2、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 1)停产、减产损失价值 2)工作损失价值 3)资源损失价值

4)处理环境污染的费用 5)补充新职工的培训费用 6)其它损失费用

(三)人员重伤的划分标准(供参考)

1、经医生诊断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手术才能挽救的。

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虽非要害部位,但烧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4、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及严重脑震荡等。

5、眼部受伤严重,有失明可能者。

6、手部伤害:

1)大拇指轧断一节的。

2)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任何两只各轧断一节的。

3)局部肌腱受伤严重的,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等而造成的残废可能的。

7、脚部伤害:

1)脚趾砸断三只以上的。

2)局部肌腱受伤严重: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等残废可能的。

8、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9、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生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确定。第五条

由于生产管理不善,而导致事故的原因很多,往往一件事故涉及很多原因,为了便于分析、统计、每一事故要尽力找出一个主要原因,现将事故的主要原因分列如下,供各部门、分厂/分子公司上报时参考:

(一)人身伤亡事故的原因;

1、事故类别及其直接原因

1)物体打击:指落物、锤击、砸伤、崩块(不包括因爆炸而引起的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指挤、压、撞等;

3)机械工具伤害:指绞、辗、碰割、戳等;

4)起重伤害:指起重设备在操作过程中所引起的伤害; 5)触电:包括雷击、电击; 6)淹溺; 7)灼、烫伤;

8)火灾:指着火和救火过程中所引起的伤害;

9)刺割;指机械工具伤害以外的刺割,例如钉子扎脚、尖物刺割等; 10)扭伤:指扭腰、扭臂、扭脚等;

11)高空坠落:指从三公尺以上的高空作业坠落和从平地坠入坑池、沟内; 12)倒塌:指建筑物、框架、堆积物倒塌;

13)瓦斯爆炸:指丙烷车、库爆炸、粉尘爆炸、如煤尘铝粉等;

14)中毒和窒息:指油气、沥青、氮气、一氧化碳和各种化学气体等; 15)锅炉、压力容器爆炸,包括各种气瓶爆炸;

16)其它伤害:指上述原因以外的,如跌伤、冻伤等

2、间接原因:

1)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少或有缺陷; 2)设备、工具附件有缺陷; 3)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

4)光线不足或工作地点通道条件不良; 5)没有安全操作制度或不健全; 6)劳动组织不合理;

7)对现场缺乏检查或指导有错误; 8)设计有缺陷;

9)不懂操作技术知识;

10)违反操作规程或违反劳动纪律; 11)除上述以外的其它原因

(二)设备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囚:

1、直接原因

1)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 2)缺乏维护或维护不周; 3)缺少检修或检修不良; 4)设备本身故障或材质不良; 5)设计错误;

6)安装不合理或安装错误; 7)其它原因

2、间接原因

1)规章制度不健全或没有制度; 2)劳动组织不合理; 3)缺乏安全教育; 4)验收不彻底; 5)其它

(三)火灾、爆炸事故的原因:

1)使用明火:如焊割、烘烤、加温、照明、取暖等

2)设备、工具缺陷:如漏油、漏气、摩擦、撞击产生火花,缺乏安全装置等。 3) 电气装置有缺陷:电器设备、线路产生火花、雷击、静电放电等。 4)设备发生故障:如缺水、停汽、停电、腐蚀、结焦等。 5)物质自燃:如油抹布自燃等。 6)易燃物接触火源或灼、热物体 7)物质的化学作用。 8)其它 第六条

事故的管理:

(一)抢险与救护

1、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必须迅速采取有效应急措施,积极抢救,妥善处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

2、发生人员重伤或较大损失以上事故时,公司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抢险和救护工作。在抢救和抢险时,应注意保护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体时,必须做好标记。

3、对有害物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灾爆炸事故现场,必须设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戴好防护器具,对中毒、烧伤、烫伤等人员应及时进行抢救处理。

(二)事故报告程序

1、一般损失事故(未发生人员重伤)的报告: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需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等立即报告所在单位当班领导,同时通知单位负责人,并于48小时内书面报告股份公司安全办。

2、较大以上损失事故(不包含人员重伤)的报告: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单位负责人和安全办,并于12小时内书面报告股份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3、较大以上损失事故(人员重伤及死亡)的报告: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三)事故调查程序

1、发生事故班组(或部门)和事故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对事故班组(或部门)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统计和登记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对事故的调查。事故被调查部门和相关人员有义务将整个事故发生过程上报安全办。并协助安全办工作人员对事故的调查。

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班组(或部门)应尽可能的保护事故现场,事故现场物证的清理必须经安全办或上级事故调查组同意后进行。

3、发生一般损失事故,由各单位安全负责人组织本单位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调查,查清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指定专人负责措施的落实,并以书面形式报安全办。安全办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报告进行审核确定。

4、发生较大损失以上事故,由安全办组织事故班组(或部门)、生产设备、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确定事故原因及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事故班组(或部门)要将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报安全办。必要时,请上级主管部门参加事故调查。

5、发生死亡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安全办和事故班组(或部门)积极配合,并根据调查组提出的意见落实防范措施。

6、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程序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7、事故调查,应充分利用摄影、录像等先进手段,对有关事故调查分析的各种材料、记录和报告等,应及时建档,妥善保管。

8、事故调查处理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有关部门、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9、被调查部门、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调查,并如实地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四)事故责任划分

1、安全管理实行公司总经理负责制与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总经理分配的工作,因分管副总经理未办理或工作不到位导致事故的,由分管副总经理负主要责任。副总经理向总经理反映、正确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不解决而造成后果的,由总经理负主要责任。

2、公司规章制度不健全由总经理负责,主管部门已制订或已建议制定规章制度,主管领导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的,由主管领导负责。

3、违章发生事故,由违章者负责;无安全作业证者被委派作业发生事故,由委派者负主要责任。

4、学徒工在学习期间,必须在师傅带领下进行工作,不听师傅指导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由本人负责;在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由师傅负主要责任。

5、因管理不善、纪律涣散、违章违纪严重,发生较大损失以上事故,要追究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的依据,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规程,分清事故的主要责任者、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按发生事故后“四不放过”的原则分别予以相应的处理。

2、公司的决策机构及主要负责人不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致使本公司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导致发生伤亡事故的,应当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3、因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设备、设施不按时维护检修,事故隐患不及时消除,作业环境不安全不采取措施,强令职工冒险作业,以致发生伤亡事故的,应当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4、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或发现危急情况而不采取应有的措施,以致发生伤亡事故的,应追究主要责任者的责任。

5、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撤职、留厂察看,开除出厂,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6、对事故隐瞒不报、虚报、谎报或有意拖延不报者,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

7、对事故责任者的具体处罚,执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七条

附则:

(一)其他公司职工(包括代培实习人员)参加本公司工作发生事故:由本公司负责调查、登记、统计、报告和处理,并通知原单位。

(二)对于各类事故责任的处理:较大损失及以上事故的责任者处分由集团公司决定,一般损失事故处理由各分厂/分子公司人事行政科会同车间决定。

(三)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按本制度处理:

1、在生产中为了防止事故或发生其它意外,而采取必要措施者。

2、人力所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水灾、风灾等)以及外来因素(电源停电等)所造成的生产上的损失。

3、由工会等单位有组织的开展各种文体活动,练兵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由工会等部门组织处理。

4、产品质量事故由质管部门负责分析,统计上报。

5、医疗事故、食堂集体食物中毒,由人事行政部负责分折,统计上报。

6、交通事故,由人事行政部负责分析,统计上报。

7、不是在生产、工作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如家里煤气中毒,食物中毒,下河洗澡淹溺、驾驶交通工具发生的交通事故,在家中触电、或偷割电线触者均由个人负责。

8、在生产岗位上因打架斗殴、玩闹等与生产、工作无关而发生的一切伤害,其后果由个人负责。

9、本制度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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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对船舶发生的水上事故及时得到报告并进行调查处理和统计,以便认真吸取教训、加强防范、保障生产安全。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二、使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船舶水上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办公室是安全事故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有关水上事故调查和

处理意见。安全科负责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船长负责向调查人员提出水上事故报告,提供船上有关法定和其他记录,以及船舶有关资料,带领全体船员接受调查。

四、向主管机关报告: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按《中华人民共

和国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向就近港口的海事部门报告并提交《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要求被调查人员提出书面材料和证明,要求提供航行日志、轮机日志、垃圾记录薄、油污记录簿以及其他必要的原始文件资料。

五、检查船舶设施。核实事故发生前船舶适航状态和设施的技术

状况,勘察事故现场、搜集有关物证。

六、公司调查组应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损失情况以及事故有关的其他详细情况,判明事故当事人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书》报安全科长、总经理审批。

七、发生火灾事故后,船长必须申请公安消防监督机关鉴定,并将鉴定副本送海事部门和公司海务科备案。

八、被调查人员必须接受调查,并如实陈述事故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的文件资料。

九、接受主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当事船舶和人员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事故报告发生后未及时报告、造成调查取证困难的。提供虚假证明、捏造事故经过、避重就轻、推卸责任、给予事故处理设置障碍者。

十、参与调查机损事故,分析事故原因和责任,制订整改措施,并结合案例对船员进行教育,吸取经验教训,提高人员的案例意识和技术能力。

十一、参与制定和完善有关机务案例和机务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关键性的操作规程和须知,并监控船舶实施。

十二、为规范统计处理和上报安全生产事故以便调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船长、船东和公司各科室将按照以上要求执行。

十三、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治安事故、交通事故、质量事故由各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安全办公室存档。

推荐第8篇:事故管理制度

事故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事故处理,统计和报告工作,严格做到“四不放过”,总结吸取事故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以严格事故分工管理,明确事故类别,落实责任考核,及时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实现安全生产为目的。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个部门及生产单位,承包商事故纳入所在管理部门管理,补充涉险、未遂事故列入事故管理。 3 事故分类与管理 3.1生产事故

指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由于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由于指挥失误,操作失误及应急处理方法不当,造成停电、停水、停汽、停风或造成冲塔、沸罐、管线冻凝冻裂,装置停车和造成原料、成品、半成品损失的事故等,统称为生产事故。 3.2设备事故

指设备非正常损坏,由于某种原因造成动力机械、电器设备、仪表装置、各类容器、冷换设备、输送管道、运输设备、建筑物、构筑物的损坏,或造成装置减量停车的事故,称为设备事故。(其中包括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如:基建工程不按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不合要求,机电设备维修质量不合标准,原材料或产品因操作或管理不善造成不达标,采购的物料不符合规程要求而影响生产或检修计划完成等。 3.3质量事故

凡产品或半成品达不到或不符合所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事故,称为质量事故 3.4交通事故

指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由于其它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3.5火灾事故

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造成损失和人身造成伤亡的着火事故,称为火灾事故。虽发生着火,但抢救及时,未造成财物损失及人身伤害的事故,称为火警事故。 3.6爆炸事故

指由于爆炸,造成人身伤亡或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 3.7伤亡事故

指本公司在册职工,在本公司生产活动涉及到的区域内,由于在生产过程中某种因素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或因公外出,在途中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的伤害,均为伤亡事故。 3.8环保事故

指在生产过程上,由于各种原因,致使污染物不达标排放,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各类环境污染和环境安全事故。 3.9未遂事故

发生事故的条件已经具备,或虽然发生了事故,因某种侥幸而未造成财物损失、环境污染和人员伤亡的事故。 4职责

4.1生产事故由生产部负责管理。

4.2产品质量事故由质量检测中心出示“不合格产品评审鉴定”,由技术质量部负责管理。4.3设备事故(含工程质量及设备维修质量事故)由机动部负责。交通事故由车辆管理部门负责。

4.4伤亡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环保事故由安环部负责。4.6工伤事故由人力资源部、安环部负责。 4.7承包商事故按发生地点部门事故列入管理。

4.8各职能部门应按分类管理的要求,做好调查、统计、存档工作。安环部负责全公司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各职能部门应按时将事故情况报送安环部。

4.9未遂事故管理每月各部门对范围内发生的未遂事故原因进行统计分析分类,控制效果进行评估并报安环部备案。5事故等级

5.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分为: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5.2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事故(除以上四类外)分为: 5.2.1轻微事故。

1)造成一次1~2人轻伤的。

2)因设备损坏,影响正常生产达8 小时以内的或设备修复费用在2000元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以下元的。

3)由于操作失误或指挥失误,造成生产被迫降量8小时(指当日正常生产量的20%的)或造成部分装置被迫静止达10-30分钟的,直接经济损失在 1000元以下的,由于操作不当,造成环境污染,但情节不严重的。

4)影响产品质量直接连续达8小时, 或造成批量产品不合格的,按成品、半成品、原材料折价计算直接经济损失达2000元以下的, 由于上道工序产品质量影响下道工序正常生产达1小时的。 5.2.2轻度事故。

1)造成一次轻伤3~10人的事故。

2)因设备损坏装置被迫停车,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设备修复费用未超过5万元的。

3)由于操作失误或指挥失误造成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4)直接经济损失未达1000元, 但造成影响较大的。 5)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下的,轻伤3~10人的交通事故。 5.2.3公司级较大事故

1)造成一次轻伤10人以上或造成重伤1人的事故。

2)因设备损坏装置被迫停车,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设备修复费用超过5万元的。 3)由于操作失误或指挥失误造成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的。 4)直接经济损失未达1万元, 但造成影响极大的

5)由于产品质量不合格,在社会上造成极大影响,严重损坏公司声誉的。 6)造成爆炸火灾事故无人员伤亡。 6损失计算原则

6.1成品、半成品和原料损失计算,均按单位价格计算。

6.2设备损失(包括固定设施、厂房、塔件等),均按设备进价(造价)-(使用年限×折旧)=直接损失。若净值等于零时,可按实际价值估算。

修理费用:设备损坏部份所需维修的人工费、材料备件费用及附加费用等。

6.3产量损失:因故障降量的损失或静止、停工影响的时间,再乘以正常小时计划产量及各类收率,再乘以产品价格。

6.4产品质量的损失计算:各类油品因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并能够进行回炼的,均按不合格品降价处理,价格乘以总量,再乘以吨油的加工处理费用。对不能重新回炼的,按实际价格乘以0.66,作降价处理再乘以实际总量。

6.5火灾事故损失,交通事故损失计算方法均按国家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6.6事故总损失=直接损失+间接损失

6.6.1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及财产损失价值。6.6.1.1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6.6.1.2火灾损失按公安部《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通字[1996]82号)中火灾损失额计算方法计算;

6.6.1.3交通事故中的车辆、船舶损失按当地保险公司理赔额计算。6.6.2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停产、减产损失价值。

停产期限计算从事故发生起(即停止产出合格产品)至完全恢复生产(即开始产出合格产品)止;停产损失按产品的计划成本计算;多系统停产损失按计划成本计算。 7 事故报告程序

7.1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7.2前四类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上级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上级部门报告。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轻微、轻度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车间),要在1小时之内通知相关职能部门及上级部门,由公司职能部门召开事故调查分析会,按规定填写事故分析报告,事故报告上交时间:一般事故在三天内上交,重大事故在七天内上交。 7.3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7.4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8事故处理

8.1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8.2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8.3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8.4落实事故整改和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8.4.1整改和预防措施应包括: 8.4.1.1工程技术措施; 8.4.1.2培训教育措施; 8.4.1.3管理措施。

8.4.2落实事故整改和预防措施要求

8.4.2.1及时制定并落实事故整改和预防措施;

8.4.2.2事故整改和预防措施要具体,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8.4.2.3及时督查事故整改情况和预防措施落实情况。 9调查和处理

9.1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9.2公司级轻微、轻度,较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9.2.1对发生的事故,都要按事故处理“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受不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9.2.2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事故,构成重大事故责任罪和玩忽职守罪的人员,经调查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由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9.2.3对事故责任的划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程度的情况,作经济考核和处罚,或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警告)记大过(严重警告)、降职、降薪、撤职、留厂察看、开除厂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9.2.4对各类事故隐瞒不报或有意拖延报告时间者,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9.2.5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个人、岗位(车间),应予以表彰或奖励。 9.3 事故调查组职责与权力 9.3.1事故调查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9.3.2事故调查组权力

9.3.2.1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9.3.2.2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10 法律责任与考核细则

10.1特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由有关政府部门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2公司级轻微、轻度,较大事故

10.2.1所在单位必须在最短时间内向主管部门或安环部门汇报,最晚不超过1小时,拖延时间的考核所在单位负责人200元。事故发生所在单位要及时召集有关人员参加调查分析会,组织不办的或拖延时间的,考核车间负责人100元。事故报告未按规定时间上交的,考核车间负责人100元。

10.2.2事故发生后,经调查分析,在找出原因、明确责任的情况下,根据责任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及影响程度,分别作以下经济考核或处罚。

1)对发生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视损失情况大小与责任挂钩考核罚款100-2000元(或绩效工资的50%-100%),对其他责任者按其50%处罚。

2)造成人员伤亡的, 在经调查分清责任后,对事故责任者,除了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外,并给予行政处理。事故发生所在部门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负责人在职务上给予降职、行政警告处分,同时在经济上作相应的处罚处理。

3)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的, 对事故发生所在单位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并在行政上给予相应的处理和经济处罚,对事故主要责任人进行留厂察看,或视情节轻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1事故结案 11.1各职能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原则上于事故发生后次日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分析清事故原因,落实好事故责任,制定好相应防范措施,避免类似事故重发发生。 11.2事故结案后,各职能部门将事故分析处理情况存档,安环部备案。

11.3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人将事故情况制作成ppt演示文档,安环部门组织事故责任人、相关车间负责人召开事故通报会,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人对事故发生及分析处理情况进行讲述,相关职能部门及集团公司领导对事故进行点评,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教育广大员工进一步提升安全意识及预防、处理事故的能力,保证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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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事件管理制度

1、事故、事件定义及类别

(1)事故、事件定义

a.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的情况。如人身事件、设备事件、设施事件、相关方投诉、未遂事故事件、违章事件等。

b.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的意外情况。如人身事故、职业病、设备事故、设施事故等。

(2)事故类别;

a.事故按伤害程度分类分为险肇、轻伤、重伤、死亡事故。 险肇:指未造成轻伤的事件。

轻伤:指损失工作日损失工作日1天以上、低于105日(GB641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附录B表定损失工作日)的为轻伤。

重伤:指相当于GB641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附录B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b.事故按死亡人数及经济损失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i.一般事故:

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ii.较大事故:

1 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iii.重大事故:

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iv.特别重大事故:

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c.无死亡事故分级

公司将无死亡事故分为两级:尾矿库级事故、公司级事故。 i.尾矿库级事故:指无死亡,无重伤,造成5人以下轻伤,或者2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ii.公司级事故:指无死亡,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5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事故、事件报告

a.发生事件后(如人身事件、设备事件、设施事件、相关方投诉、未遂事故事件、违章事件等),当事人应立即向班长汇报,班长在交接班记录中予以记录外,班后还应向安全科汇报,安全科记录在《事件登记表》上。

b.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在班长组织下立即进行现场处理,抢救人员,并迅速通过电话或人员直接报告上级领导、尾矿库负责人, 2 或直接报告公司总经理。安全科应及时将了解的情况记录下来,事故处理结束后安全科记录在《事故登记表》上。

c.总经理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并按照下列规定立即如实报告抚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报告范围

事件发生后,由班长汇报给安全科。

尾矿库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上级领导、尾矿库负责人报告。

公司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尾矿库负责人、公司总经理报告。

一般事故公司总经理接报后,上报至抚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报告的时间

尾矿库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上级领导、尾矿库负责人报告。

公司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尾矿库负责人、公司总经理报告。

3 凡发生无死亡、重伤人数超过3人的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公司总经理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抚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凡发生死亡或重伤超过3人的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公司总经理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抚顺县、抚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时间不超过2小时。 (3)报告的方式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公司总经理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抚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抚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抚顺县或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4)报告内容 a.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b.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c.事故的简要经过。

d.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e.已经采取的措施。

4 f.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事故、事件的响应程序

未造成人员受伤的事件,应由当事者向班组长报告,班组长应予在事故、事件登记表上记录,并上交领导归档保存。

发生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除立即处理外,应迅速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报告上级领导或直接报告公司总经理。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总经理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下列规定立即如实报告抚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6)事故、事件登记及归档

公司制定事故、事件登记表,以便于迅速查询。

登记表记录每次事故、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事件事故过程、伤亡人数、损失大小、救援过程、事故教训、“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处理等内容。

5 事故、事件调查的结果、证据、证言等原件及登记表全部归档保存。

3、事故、事件调查

(1)调查机构及人员

a.严重的事件及尾矿库级、公司级事故以及上级委派本企业调查的伤亡事故,由本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总经理书面任命事故、事件调查员。调查人员中应有员工及其代表参与。

b.死亡2人及以下的一般事故,由抚顺县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c.较大事故由抚顺市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d.重大事故由辽宁省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e.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事故、事件调查内容及时间 a.调查内容

i.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ii.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iii.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 iv.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预防措施应包括工程技术措施、培训教育措施和管理措施。防范措施应确定负责部门、人员、职责和完成时间

v.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在形成事故、事件调查报告前应将调查结果与相关的员工进行交流。

b.调查时间:

i.本单位调查事故时间不超过5天。 ii.上级领导调查时间按规定执行。 (3)调查方法及要求

本单位事故调查人员须接受事故调查技巧和知识的培训,如访谈技巧、证据收集和保留方式方法、事故、事件原因分析技术、事故、事件调查报告书编写、报送及记录保存。

其他事故的调查应按规定进行。 (4)事故、事件信息沟通

a.事故、事件信息采取事故、事件快报、安全生产通报、公告栏等方式,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时予以汇总报告。

b.事件登记表每季交安全科汇总分析,报公司安全负责人审批后向有关部门通报,制定相关整改措施。

c.事故登记表每半年交安全科汇总分析,报公司安全负责人审批后向有关部门通报,制定相关整改措施。

(5)事故、事件调查其他要求

7 a.事故调查报告结稿前应将事故调查结果与相关的员工进行交流,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

b.根据事故、事件的性质和结案权限应按时完成结案工作。 c.按规定将事故、事件调查结果报送相关部门。 d.事故、事件调查的全部文件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

4、事故、事件统计分析

a.安全科每年应对事故、事件进行统计分析。

i.指标要求:设备事故、事件;人身事故、事件;未遂、违章事件;职业病事故;其他事件。

ii.内容要求:事故、事件的种类、发生地点(岗位)、起因、致伤程度。

iii.统计方法:累计分类或求平均值方法。

b.安全科应对职业病症进行评估,辨识是否是职业病。 c.安全科每年向公司汇报事故、事件统计分析结果,并向员工公布统计分析结果。分析结果同时应用于纠正预防措施。

5、事故、事件回顾

a.尾矿库为员工进行事故、事件回顾提供环境与时间,回顾时可由班长牵头,必要时安全管理人员参加。

b.回顾时,可讨论已发生的事故、事件的原因、防范措施是否全面。

c.各部门的回顾情况应认真记录,并及时归档保存。

推荐第10篇:事故停车场管理制度

事故停车场管理制度 目的:为了加强事故停车场规范有序的管理,保障事故停车场的正常运行,特制定以下事故车管理制度。

一、职责内容:

1、事故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如下(由门卫负责)

1.1 实行 24 小时轮流值班,服从统一安排调度。 1.2 按规定着装,文明礼貌用语,针对事故车对出入车辆按规定和程序指挥放行,并认真填写《车辆进厂登记单》,特别是车辆载车物品。《车辆进厂登记单》分三联,公司、车主、门卫各收一份单据。后续车主反映丢失物品,如单据上无记录概不负责。

1.3 按规定和标准收费,开具发票,及时缴交营业款。 1.4 负责指挥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事故停车秩序。

1.5 负责对公司道路和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保证车辆安全。 1.6 对车辆指挥放置,对违章车辆,要及时制止并加以纠正。

1.7 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1.8 交接班时应将上一班移交的值班物品如对讲机等及其他设备清点清楚,并在值班记录上签名。

二、事故停车场管理规定 2.1 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必须领有车牌,并保管好。丢失者按规定处罚。 2.2 进入停车场的司机,须按进出场各种程序办理停车手续,并按指定的车位停放。 2.3 进场车辆严禁在场内加油、修车、试刹车,禁止任何人在场内学习驾驶车辆。

第11篇:设备事故管理制度

设备事故管理制度

1.目的作用

设备事故是对生产力的破坏,它直接妨碍生产的正常进行,由于设备事故会造成停产、减少产量、损坏财产、人身伤亡,使企业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企业要注意加强防范,对于已经发生的设备事故要做好分析总结,吸取教训。为了做好这些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管理职责

设备事故管理是全员的管理,同时也是全过程的管理。因此,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都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设备各项规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在事故发生之后,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3.设备事故的级别划分

企业所发生的设备事故,按其损坏程度对生产造成损失的大小和修理费用多少可划分为五个不同的级别,即特大设备事故、重大设备事故、大设备事故、一般设备事故和小设备事故。其划分标准如下:

3.1 凡达到下列情况之一为特大设备事故:

3.1.1 设备修复费达到20万元及以上。

3.1.2 减产损失费达到50万元及以上。

3.1.3 凡因设备发生事故,直接导致人员死亡。

3.2 凡达到下列情况之一,为重大设备事故:

3.2.1 设备事故损失费(设备修复费和减产损失费)在15万元及以上。

3.2.2 设备事故的修复费(设备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以该设备的现值计算)在3万元及以上。

3.2.3 主要生产设备发生事故使生产系统停机16小时以上。

3.2.4 动能设备发生事故,使动能供应突然中断,不论中断时间长短,只要造成主要生产车间系统生产中断 或生产设备损坏严重,或达到上述三个条件中任何一条。

3.2.5 从国外引进的先进设备,因事故造成设备本身不能正常继续维护使用。

3.2.6 凡设备发生事故,直接引起火灾、水灾、爆炸、建筑物倒塌,或使人中毒、重伤。

3.3 凡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大设备事故:

3.3.1 设备事故损失费(设备修复费和减产损失费)在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3.3.2..设备事故的设备修复费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3.3.3 主要生产设备发生事故,使联动机组或生产系统停产8小时以上,16小时以下。

3.4 凡达到下列之一者为一般设备事故:

3.4.1 设备事故损失费(设备修复费减产损失费)在5万元以下。

3.4.2 设备事故的设备修复费在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3.4.3 主要生产设备发生事故,使联动机组或生产系统停产4小时以上,8小时以下。

3.4.4 动力(电器)设备发生事故,使动力供应中断停产30分钟以上者。

3.5 下列情况为小设备事故:

3.5.1 设备发生故障使主机停产5分钟以上,4小时以下者。

3.5.2 不足一般设备事故条件者,均为小设备事故。

3.6 下列情况,不列为设备事故:

3.6.1 因生产工艺造成的停产(设备未损坏)。

3.6.2 因设备技术状况不好而安排的临时检修。

3.6.3 凡计划检修和“点检”发现问题而安排的检修。

3.6.4 生产过程中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正常动作和安全件损坏使生产中断者。

3.6.5 生产线上建(构)筑物因使用长久,自然损坏危及生产或迫使停产者。

3.6.6 生产工具损坏。使生产中断者。

3.6.7 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设备损坏,使生产中断者。

4.设备事故管理中的有关事项

4.1 设备事故的分级管理 全厂由设备科归口管理,车间由设备组归口管理,对设备事故的管理,应做到数据完整,报表齐全,并按规定时间上报。

4.2 事故处理的原则 设备事故的处理要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者末受到处理,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未得到落实不放过。

4.3 应注意防范事故隐患事故隐患的存在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事故管理要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就必须铲除一切事故隐患,方能防止事故重演。

4.3.1 设备操作中的隐患。这主要是违反设备的操作规程所进行的各种违章作业,如超负荷运行、冒险作

业、不按程序使用等。

4.3.2 维护保养中的隐患。在维护方面主要还是操作人员日常工作中“三好、四会”没有到位;保养方面主要是润滑不良,日渐成疾。

4.3.3 检查修理中的隐患。主要反映在设备故障检查技术差,一些小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和排除,长期积累成大问题;再就是修理的质量差,仍然留有安全隐患的根苗;另外就是为了抢生产任务,设备带病运行,长期失修引发事故。

4.3.4 设备制造中的隐患。由于设计不合理或者制造材质不合要求,也有在合理时,用了质量差的备件,这些都是设备内在的隐患问题。

4.3.5 其他隐患因素。比如环境因素及操作者疏忽等等。

4.4 事故损失计算 对事故造成损失进行统计计算,设备事故的损失包括修复费及减产损失,其计算方法如下:

4.4.1 修复费:包括新换的备品、备件、材料及人工费等,如设备完全损坏,则按该设备的现值计算。

4.4.2 减产损失费:事故直接影响生产的时间×单位小时计划产量×每吨产品的利税。

5.设备事故报告和分析规定

5.1 设备事故的报告

5.1.1 设备发生特大、重大和大设备事故,要保护现场,立即报告车间设备组和设备主任,设备组在30分钟内报告设备科和主管经理。设备科长、设备区域员会同车间设备主任和设备员,调查损坏情况,拍照备案,并提出抢修方案,由主管经理主持抢修工作。

5.1.2 一般事故及小设备事故发生后,由车间设备主任和设备员主持抢修和组织事故分析,并在24小时内由车间设备组报设备科。

5.1.3 各车间设备主任每半年要进行设备安全事故方面的管理总结分析,上报公司设备科,以便汇总全厂情况,上报总经理。

5.2 设备事故分析:

5.2.1 设备事故分析:特大、重大和大设备事故由主管经理或设备科长主持,设备科区域员、车间主任、设备主任、设备组及事故所在工段(班)和有关人员参加,时间安排应在事故发生后和抢修完后的一周内进行,经过分析必须查明性质、原因,明确事故损失、责任者,找出应吸取的教训及防范措施。

5.2.2 一般事故由车间设备主任主持,设备科区域员及车间设备组和有关工段(班)长以及当事者参加进行分析,经过分析必须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损失和责任者,并订出防范措施。

6.设备事故预防管理

6.1 为了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杜绝事故的发生,必须认真对每一台设备制订使用、维护、检修三大规程,

并严格按规程的规定执行,定期校验各类安全保护装置,定期维护各项监测仪器仪表,使之达到灵活可靠、认真开展点检预修工作,要做到防患于未然。

6.2 各级生产指挥人员应改变过去那种重生产、轻设备,甚至拼设备、杀鸡取卵的观念,必须旗帜鲜明,坚决制止违章冒险作业、超负荷和带病运行等不正常现象。

6.3 认真贯彻执行“点检”、“预修”制度,把每一台设备的检查点排列成表,明确检查点的检查周期、检查部位、检查内容、职责范围和落实到人并填写点检记录。发现异常现象,该操作者应立即处理,操作者不能处理的,向维修人员和领导反映及时处理,不得拖延,如一时不能处理,作预修计划,定期处理。

6.4 必须认真执行设备润滑制度,每一台设备都应绘制润滑图和编制润滑表,落实“五定”(即定点、定时、定质、定量、定人)根据润滑表,开展润滑工作。

6.5 设备操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要做到“三好”(管好、用好、维护好),“四会”(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使事故消灭在萌芽中。

6.6 公司各级领导者要高度重视对设备事故的管理,落实好“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全员、全过程的管理,加强对员工的技术培训和安全生产的教育,严格督察设备管理各项规程、制度的执行情况。

7.附件

第12篇:事故管理制度(全文)

事故管理制度

HZYH/10 10-20-2009

为了及时了解和研究事故原因,掌握事故规律,认真吸取教训,以便有效地采取消除事故的措施,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1、事故分类:

1.1在生产操作中,因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由于误操作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的损失,为生产事故。

1.2生产装置、动力机械、电气仪表、输送设备、管道、建筑物、构筑物等发生故障损坏,造成损失或减产,为设备事故。

1.3产品或半成品不符合质量标准,基建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机电设备检修不符合要求,原材料或成品因保管、包装不良等造成经济损失为质量事故。1.4发生着火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为火灾事故。

1.5发生化学或物理爆炸,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为爆炸事故。

1.6违反交通运输规则,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为交通事故。1.7在生产活动所涉及的区域内,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的影响,突然使人体组织受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以致负伤人员立即中断工作,为工作事故。

1.8各级管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恶果的事故为管理工作事故。

2、事故等级和损失计算

2.1重大事故:造成产品日计划产量损失10%以上,同时产量损失费达一万元以上;或直接损失费达5000元以上事故;或经济损失虽未达到上述金额,但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事故(火灾、爆炸等),造成人身肢体残废的事故,均属重大事故。

2.2一般事故:造成产品日计划产量损失5%,或直接损失费达1000元以上的事故;因工负伤休三个月以内的事故,属于一般事故。

2.3微小事故:直接损失费在1000元以下的事故,属于微小事故。2.4职工的伤亡事故划分按国家或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2.5火灾事故等级划分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2.6事故损失计算按公司有关规定标准计算。

3、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3.1各类事故的管理,由公司主管领导做出处理意见上报,而各职能部门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的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

生产、技术、设备、产品质量事故,由生产技术部负责; 火灾、交通事故,由安全管理部、生产技术部负责; 事故的赔偿罚款工作,由财务部负责;

事故责任者的纪律处分,由公司决定,由监察审计部负责执行。

3.2凡发生事故,应立即向所在部门的领导报告,采取安全措施,重大事故就立即向公司领导报告。

3.3发生事故的部门,应认真填写“事故报告单”,按规定的时间上报有关部门和分管领导。报告上交时间:一般事故不超过两天,重大事故不超过五天。 3.4发生重大事故,由生产技术部协助安全环保部写出“重大事故调查报告书”按规定逐级上报。

3.5不论事故大小,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召开事故分析讨论会,本着“三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调查分析,一定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进行教育,吸取教训,制定出防范措施,对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重大事故由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经公司签署意见后,上报有关部门。一般事故由车间或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批准。微小事故由车间部门处理,报安全管理保部备案。

3.6事故发生后查不出责任人时,由事故单位专职安全人员担负一半责任。无专职安全人员时,由单位主管领导负担一半责任。

3.7发生事故后,视事故责任人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及表现予以不同处理。对能主动承认错误,虚心检讨,领导批准,可以从轻处理,对隐蔽事故情节,推卸责任,嫁祸于人者,加重处分。

3.8对事故责任者给予制裁,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3.9公司建立事故档案,对所有事故调查分析的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旁证材料、综合调查材料及登记表、报告书等,应妥善保管。

3.10发生事故,各生产车间和各部门负责人不得隐瞒,并对事故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和及时性负责。

3.11各单位负责人要及时解决和向上反映各类事故的隐患和苗头,若不予解决,或拖拉、迁就,有关人员将对后果负责。

4、本规定至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3篇:差错事故管理制度

差错事故管理制度

1、病房应设有差错事故登记本,差错事故发生后,由本人或发现差错者负责登记,并由护士长签字。

2、登记时应将日期、时间、病人姓名、床号、诊断及差错经过、性质、责任者填写清楚。

3、护士长每日检查差错事故登记本,如为一般差错,由护士长在交班会上向全体医护人员进行教育。

4、严重差错事故发生后,本人应立即口头向护士长报告,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抢救,以减少或消除由于差错事故造成的不良后果,及时上报上级领导,重大医疗事故立即报告院长。

5、发生严重差错事故的各种有关记录、检验报告及造成事故的药品器械均应保留,不得擅自涂改销毁,必要时保留病人的标本以备鉴定。

6、差错事故发生后,按情节及性质组织科室人员进行讨论,分析原因以提高认识,吸取教训,改进工作,并确定事故的性质,提出处理意见。

7、发生差错事故的个人,如不按规定上报,有意隐瞒,时候经领导或其他人发现,应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8、差错事故于每月初填写报告表交护理部。

1

护理差错事故定性标准

事故定义: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具体参照国务院颁发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一)差错事故定性标准 Ⅰ类差错(严重差错)

定义:在护理工作中,由于责任心不强,查对不严,违反操作规程或技术水平低等原因造成的错误,给病人造成痛苦,延长治疗时间,增加经济负担,但未造成死亡、残废和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为Ⅰ类差错。 举例:

1.对危重病人观察不仔细,发现问题不及时通知医师,贻误治疗。2.应用特殊药物,如洋地黄、麻醉药、胰岛素、氯化钾等,因注射方法或剂量不正确而发生反应者。

3.查对不严,以致输入有霉菌(肉眼所见)的液体、异型血或错注青霉素或未做皮试注射青霉素,发生不同程度反应者。

4.昏迷、危重病人、小儿坠床,造成头部血肿、骨折、颅脑损伤等。5.热疗或保暖造成的灼伤,灼伤面积占体表面积>0.25%,深度或浅Ⅱ类以上。

6.使用未消毒的器械或消毒过期的器械实施手术,产生一定后果者。7.各种穿刺、活检、特殊化验标本取错、损坏或遗失。

2

8.出院时抱错婴儿、出医院门后纠正。9.发生BBA有后果者。 10.其他相当于上列情形者。 Ⅱ类差错

定义:由于护理人员在工作中的错误,造成病人一般性痛苦或错误性质随严重,但未造成病人任何不良反应者。 举例:

1.错服、漏服重要药品。

2.漏做药物过敏试验,用药后不良反应者。

3.因护理不当,发生占体表面积

5.误发或漏发各种治疗饮食,尚不至于影响治疗的,术前准备不当而延误手术者。

6.使用消毒过期手术包实施手术,未发生不良后果者。7.其他相当于上列情形者。 Ⅲ类差错

定义:护理工作中发生的一般性错误,不直接影响治疗也未造成病人任何痛苦。 举例:

1.遗漏一般性的治疗及发错一般性药物。2.其他相当于上列情况者。

(二)护理差错管理

3

1.严格执行各项查对制度,如做到“三查七对”,“三查一对”等。2.建立差错登记报告制度,对发生的差错有定期讨论分析制度并做好记录。

3.发生Ⅰ类差错后,责任者应立即向护士长报告,夜班时向值班医师报告,护士长24小时内向护理部主任(总护士长)汇报,严重事件及时报告院部。

4.Ⅰ类差错每百张床

(三)有关“四不准”的几项规定 1.不准打错青霉素、胰岛素、输入霉菌。 2.不准输错血、血制品。 3.不准抱错婴儿,重病人坠床。 4.不准开错手术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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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错事故防范措施

一、严格执行护理技术操作质量标准,严格认真执行交接班检查制度,要求做到“四看五查一巡视”。

“四看”:1.看医嘱2.看病志报告3.看体温本4.看护理记录是否完整,出入量记录是否准确。 “五查”:

1.查性如愿患者的初步处理是否完善,病情变化是否已处理。2.查手术患者术前准备是否完善,各种携带去手术室的用物是否备齐。

3.查危重、瘫痪患者是否按时翻身、床铺是否平整,有无褥疮。4.查大小便失禁者处理是否完善,皮肤衣被是否清洁干燥。 5.查手术后患者窗口有无渗血,敷料是否完整,是否排气排便,引流管是否通畅。

“一巡视”:对危重、手术后病情有特殊变化的患者,交接班人员应共同巡视,进行床旁交班。

二、执行医嘱应准确无误:

1、医嘱书写要做到五必须: (1)字迹必须清楚。 (2)床号和姓名必须相符。

(3)药品名称,剂量、浓度必须正确。 (4)给药时间及用法必须明白。 (5)医生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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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护士转抄医嘱后,必须有两人核对一遍,无误后方可执行。

3、一般情况下不可执行口头医嘱,必须执行时应做到听、问、看、补,即听清医嘱,听后再问一遍,看清药品即时补写并转抄医嘱。

4、各班医嘱应做到勤查,接班后查上一班医嘱是否处理完善,值班时间随时查看医嘱本有无新开医嘱,交班前应查本班有无漏医嘱。

三、给药:注射及各种治疗处臵要严格查对。

1、执行医嘱要做到三查七对

“三查”:服药、注射处臵前、中、后查

“七对”:床号、姓名、药名、浓度、剂量、时间、用法。 “一注意”:注意用药后的反应。

2、摆药应由一人负责,摆药后应复核一遍,并注意。(1)不用无标签或标签不清楚的药物。 (2)不用变色、混浊、有沉淀的药物。 (3)不用可疑药物。

3、医护人员对本科常用药物要做到“五了解”: (1)了解药物性质 (2)了解主要作用 (3)了解常用剂量

(4)了解不良反应及中毒症状 (5)了解中毒的解救方法

4、静脉输液应注意:

(1)输液瓶、输液管是否清洁、无菌、无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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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核对液体名称及有效期 (3)输液有无变色、混浊、沉淀 (4)注意输液反应及防止液体外漏 (5)严格掌握配伍禁忌

四、有引流管患者应做到以下四点:

1、固定妥善,保持通畅

2、连接准确,不得接错

3、严格无菌,不得倒流

4、密切观察,准确记录

第14篇:二十二、事故管理制度

二十二、事故管理制度

1、目的

严格事故管理,掌握事故发生情况,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总结经验教训,采取防范措施,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

2、适用范围 公司内各类事故。

3、职责

3.1综合办负责交通事故、恶意破坏事故的处理。

3.2生产技术部、生产设备部负责工艺事故、设备事故的处理。

3.3安全办负责工伤、起火爆炸事故的处理,并负责其它各类事故的综合整理和归档。

3.4各责任部门的事故处理报告必须在三天内交安环部备案。

4、各类事故的界定

4.1违反交通运输规则,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为交通事故。4.2凡属有意制造的破坏给企业生产、财产、人员造成损失或损伤的为破坏事故。

4.3企业职工在生产活动所涉及到的区域内,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危险因素的影响,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以致负伤人员立即中断工作,经医务部门诊断需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的为工伤事故。

4.4各种原因造成的着火、爆炸,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为着火爆炸事故。4.5因操作原因使正常的生产操作条件受到破坏;违反操作规程、工艺指标超标造成减产;生产过程的原料、辅料及中间产品发生跑、冒、泄漏,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均属于工艺事故。

4.6因使用、维护、操作不当而使设备受到损坏或损伤的情况属设备事故。4.7凡属外界原因影响而发生各种不可抗拒的灾害事故,已构成事故发生条件,足以酿成灾害,幸发现及时得到挽救或侥幸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称为未遂事故。此两类事故可根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分工负责管理。

4.8伤亡事故中轻伤、重伤、死亡和多人中毒事故的,按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4.9伤亡事故损失统计因负伤累计休工天数折合金额,按企业职工平均日工资×休工天数。

5、事故的抢修与救护 5.1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妥善处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2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5.3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5.4发生公司级事故时,公司领导应直接指挥安全、设备、生产、保卫部门协助做好现场抢救的指挥和警戒工作。在抢救时,应注意保护现场。所有参加抢救人员,都要服从指挥,不许擅自行动。

5.5发生车间级事故,车间领导应直接指挥,有关人员做好现场抢救和警戒工作,注意保护现场,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5.6对有毒有害物料大量外泄的事故现场或火灾场所必须设立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戴合适的防毒面具,对中毒或灼伤人员,应尽快组织急救处理。

5.7在医务人员未赶到现场前,现场人员不得停止对受伤害人员的抢救和护理。

6、事故报告程序

6.1发生生产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除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外,应按照规定和程序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及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6.2事故的报告内容主要有: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6.3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

7、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7.1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成员的条件、职责和权利

7.1.1条件

a、与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b、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知识专长 c、具有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品质

d、指定一人为调查组长,组长负责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7.1.2职责

a、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b、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c、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d、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e、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7.1.3权利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部门和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7.2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信息。 7.3对车间级事故,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找出原因,吸取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安环部备案。

7.4对公司级事故,公司领导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分析。必要时要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安监部门、公安部门和检察部门等有关单位参加。找出原因,查明责任。制定防范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7.5对一般以上事故,按国务院493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要求上报并进行处理。

7.6防范措施的内容

技术措施——对设备、设施、操作从安全管理的角度考虑设计、检查和保养措施,减少或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

教育措施——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使职工掌握防止事故的有效方法和知识,消除或减少人的不安全行为。

管理措施——认真贯彻实施有关的法令、标准、规范,严格执行本厂的各种安全生产制度,组织安全管理检查,落实隐患整改,实施经济考核。

8、事故调查报告

8.1事故调查组人员在全面分析事故后,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8.2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9、事故处理

9.1任何事故的处理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

9.2调查结束后,主管部门、车间应按照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认真整改落实,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9.3调查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9.3.1对严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又不听劝阻的人员,或由于失职造成的重大事故责任者,应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9.3.2对蓄意制造事故,造成严重后果,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提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9.3.3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表彰、奖励。9.4由综合办、财务部按《工伤保险条例》对事故中的伤亡人员进行赔偿处理。

9.5事故处理意见决定后,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监督事故处理的执行情况,并将执行情况反馈,纳入事故档案材料。

9.6事故处理后,安环部应将事故详情、原因和处理结果以最有效的形式在本公司职工中通报,使广大群众能吸取教训,增强安全意识。

9.7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如因特殊情况,安监部门同意延期的事故处理时间最迟不得超过180天。

10、事故结案归档与统计

10.1事故处理结案后,安环部应建立事故档案,各职能部门应按分工整理登记和保管好事故资料,并记入台帐。对所有事故调查分析的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综合调查材料及登记表、报告书等,应妥善保管。应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以备查考

10.2安环部负责按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找出事故发生的规律,总结经验教训,推动安全管理工作不断发展

10.3根据统计情况制定和修改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

11、工伤认定及工伤评残

11.1事故中造成重伤人员,由安环部依照《工伤认定办法》和有关材料,向地方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工伤认定,经批准后转交公司综合办。

11.2综合办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确定其享受相应的待遇。

12、相关文件

12.1《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12.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15篇:事故上报管理制度

事故上报管理制度

1.0为了能够及时掌握各区县中心、各工程项目发生的安全生产、通信事故及第三方意外伤害等情况,并及时有效地调查处理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特制订本制度。

2.0本规定适应各区县(市州)维护中心、各工程项目。3.0程序

3.1事故上报方式:可用书面、电话、邮件等方式进行报告。3.2事故报告内容:

3.2.1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类别、等级、现场情况;3.2.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是否有人员伤亡情况、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初步估算和可能造成的对公司负面影响的评估; 3.2.3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 3.2.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3.2.5事故处理结果 4.0事故上报流程

4.1发生工伤类事故,事故单位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通知生产部门及综合部负责人,并由各负责人逐级上报;如需报工伤备案须在一小时内填写《职工工伤事故备案表》交至综合部行政专员处,并上报社保局工伤科进行备案。

4.2发生第三方意外伤害事故,事故单位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通知生产部门及综合部负责人,并由各负责人逐级上报。4.3发生通信事故,事故单位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通知生产部门负责人,并由其逐级上报,由生产副总组织进行事故责任处理并报综合部备案。

4.4对各类事故将根据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事故性质及责任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4.4.1发生工伤事故的责任追究及处罚

4.4.1.1对于因个人主观原因(如违章操作等)致使本人造成工伤事故的,事故当事人承担主要在责任,其他人员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具体按以下规定处理:

1、医疗费用在1500元以下者(不需做工伤认定的),事故当事人罚款200,班组(队)长、主管(子项目经理)各罚款100元;

2、医疗费用在1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事故当事人罚款500元,班组(队)长、主管(子项目经理)各罚款300元,中心主任(项目经理)罚款200;

3、医疗费用在20000元以上的,事故当事人罚款1000元,班组(队)长、主管(子项目经理)各罚款500元,中心主任(项目经理)罚款300元;生产部门负责人罚款200元。

4.4.1.2对于因个人主观原因(如违章操作等)致使他人造成工伤事故的,事故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具体按以下规定处理:

1、医疗费用在1500元以下的,事故当事人罚款1000元;

2、医疗费用在1500元以上20000以下的,事故当事人罚款2000,班组(队)长、主管(子项目经理)各罚款300元,中心主任(项目经理)罚款200;

3、医疗费用在20000以上的,事故当事人罚款3000,班组(队)长、主管(子项目经理)各罚款500元,中心主任(项目经理)罚款300元;生产部门负责人罚款200元。

4.4.1.3对于其他非人为主观原因造成工伤事故的,事故所在地(项目)承担主要责任,相应生产管理部门承担管理责任。具体按以下规定处理:

1、医疗费用在20000元以下的,按医疗费的15-20%比例扣罚事故所在地(项目)工资,按医疗费的5-10%的比例扣罚相应生产管理部门的工资;(针对事故所在地(项目)是按医疗费的相应比例扣工资还是按医疗费的实际发生金额扣除生产收入,供考虑,管理部门建议可按比例扣罚工资)

2、医疗费用在20000元以上的,按医疗费的10-15%比例扣罚事故所在地(项目)工资,按医疗费5%的比例扣罚相应生产管理部门的工资;

3、以上扣罚金额由被扣罚中心(项目)、部门自行核算、分摊责任人。4.4.1.4因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如地震、台风等)且各中心(项目)充分做好相应准备工作的情况下造成的工伤事故,责任由公司承担,不做相关处罚。

4.4.2发生第三方意外伤害的责任追究及处罚

4.4.2.1因区县(市州)中心、工程项目单位安全措施不到位、安全意识薄弱等自身主观原因导致第三方受到伤害的,参照第4.4.1.2条处理;

4.4.2.2因区县(市州)中心、工程项目单位非人为主观原因导致第三方受到伤害的,参照第4.4.1.3条处理;

4.4.2.3因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如第三方的肇事者逃逸且无法破案的)导致第三方受到伤害的,参照第4.4.1.4条处理。4.4.3发生通信事故的,视客户单位对公司的处理方案而定

4.4.3.1因发生通信事故而被客户单位扣分的,在相应的核算月度内扣除因扣分而产生的产值差额,并对主管(子项目经理)、中心主任(项目经理)、生产部门负责人扣罚工资500元、300元、200元。4.4.3.2因发生通信事故被客户单位通报但未扣分的,对主管(子项目经理)、中心主任(项目经理)、生产部门负责人分别扣罚工资300元、200元、100元。

4.5凡故意隐瞒事故真相、虚报或拖延不报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6根据事故调查中确认的事实经过进行事故分析,找出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根据引发事故发生的原因划分责任。4.7事故处理结案后,综合部做好对事故的处理、责任追究的宣传、教育工作,各生产部门认真吸取教训,积极采取措施,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16篇:事故报告管理制度

事故报告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使检定站规范质量事故的管理,防止由于检定、校准和检测工作中的失 误造成客户利益的损害,确保检定、校准和检测工作的公正性,特编制本程序。

2.范围

适用于对质量事故的报告处理。

3.职责

3.1质量负责人应:

3.1.1组织实施对质量事故的处理。

3.1.2按照规定的时间调查和处理质量事故结果。

3.2质量监督员应:

3.2.1协助质量负责人对质量事故工作技术部分的核查。

3.3档案管理负责人应:

3.3.1保存质量事故的记录:

3.3.2保存检定站处理质量事故的文件;

4.工作程序

4.1质量事故报告及受理

4.1.1发生质量事故后由客户质量事故的信息后报办公室,办公室接收到 后,接受人应填写“客户投诉登记表”,记录质量事故详细情况,记录后的文件 交由质量负责人实施处理。遇重大投诉时,质量负责人应将记录报常务副站长 批示。

4.1.2质量负责人应对质量事故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分析,找到处理质量事 故的方式。

4.1.3当质量事故涉及到检定、校准和检测结果时,质量负责人应和技术 负责人共同组织核查。核查应执行《检定、校准.和检测质量保证程序》。

4。1.4当质量事故涉及到检定站的管理体系时,质量负责人应执行《纠正 措施程序》和《预防措施程序》。

4.1.5当质量事故涉及到人员职责或检定站的质量方针和程序时,质量负 责人应及时地制定内审计划,按照《内部审核程序》开展对检定站有关人员职 责或质量方针和程序的审核。

4.1.6如质量事故涉及到检定站的质量方针或管理体系的结构时,质量负 责人应尽快将内审结果报告常务副站长,由站长对管理体系的评审。管理 评审应执行《管理评审程序》。

4.1.7当质量事故涉及到收费问题时,应核查当事人是否违背收费标准, 确属收费不当,应退回多收部分并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

4.1.8当质量事故涉及到违约事件要求赔偿时,质量负责人应立即协同技 术负责人组织调查,并与投诉方联系,协商解决并根据情况对当事人做相应处 理。

4.1.9质量负责人应将质量事故处理的全部过程记录交档案管理负责人归档保存。

第17篇:事故上报管理制度

事故上报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能够及时掌握生产中心各生产部发生的安全生产、消防事故情况,并及时有效地调查处理发生的安全事故,特制订本制度。

二、范围:

本规定适应各分厂生产中心各生产部

三、程序:

1、事故上报告方式:

可用直接报告、书面、电话、等方式进行报告。

2、事故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类别等级、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是否有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初步估算;

③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 ④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⑤事故处理结果。

四、事故等级认定:

1、一般事故:发生安全事故造成损失及费用1000元—3000元(含)

2、重大事故:发生事故造成损失及费用3000元以上—10000元(含)

3、特大事故:发生事故造成损失及费用10000元以上

五、处理权限

1、一般事故:由生产中心各生产部(工厂)处理 2、重大事故:由行安全法务外联部联合相关部室一起处理 3、特大事故:由总裁室牵头委派相关部室处理

六、事故上报流程:

1、发生一般安全事故,最先发现事故者应立即报告当班领导,当班领导立即逐级上报至上级管理部门,当日报备生产中心各生产部。事故调查处理完2-3日内将事故报告、事故责任处理结果上报安全法务外联部,安全法务外联部提报总裁备案。

2、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在事故发生15分钟内上报安全法务外联部。安全法务外联部在10分钟内上报总裁室,并在36小时内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备总裁室;一周内将事故

责任处理方案及相关措施方案上报总裁室,总裁室核准后执行。

3、发生特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在事故发生15分钟内上报安全法务外联部,安全法务外联部在10分钟内上报总裁室,并在48小时内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备总裁室,总裁室组织进行事故责任处理。

4、凡故意隐瞒事故真相、虚报或拖延不报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相对责任。

5、根据事故调查中确认的事实经过进行事故分析,找出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根据引起事故发生的原因划分责任。

6、事故调查过程中所收集的资料由安全法务外联部管理,一般包括: ①事故现场示意图或照片:

②相关设备、工具、材料等技术资料;

⑤人、物证资料;

⑥与事故有关的其它资料。

7、事故处理结案后,安全法务外联部、各工厂安全负责人,本着“四不放过”原则做好对事故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员工认真吸取教训,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充分完善安全防范,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安全法务外联部 2016年8月

第18篇:48事故管理制度

衡阳雁城韶峰水泥有限公司

事故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严格事故管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依据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标准、制度,结合本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事故的管理及处理。

三、职责

由安委会负责事故的内部报告、统计、处理、处罚和教育生产部、车间协助安委会调查处理,由厂长和安全生产副厂长负责事故的外部报告;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四、相关术语和定义

4.1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4.2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4.3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气、电信、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4.4生产事故:由于指挥错误,或者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造成停产、减产、跑料、串料、泄漏的事故; 4.5交通事故: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规则或因机械事故等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4.6人身事故: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4.7质量事故:产品不符合国家或企业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经济损失和影响厂声誉的事故;

4.8 污染事故:化工原料及有毒有害物质由于排放或处理不当,造成环境污染,使周围企

1 衡阳雁城韶峰水泥有限公司

业、员工、行人等受到危害的事故;

4.9自然事故:凡属外界原因而发生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的事故;4.10破坏事故:凡属人为因素,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4.11 未遂事故:因操作不当,维护不周等原因,已经构成事故发生条件,足以酿成灾害,幸亏发现及时或侥幸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事故。

4.12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4.12.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12.2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12.3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12.4较轻事故:(1)轻伤事故;(2)一次事故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简介经济损失)不足2万元;

4.12.5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4.12.6重伤标准按原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60]中 护久字第56号)执行。

4.12.7轻伤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构不成重伤者。 4.13经济损失

4.13.1事故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4.13.2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及财产损失价值: 4.13.2.1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4.13.2.2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①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

②损坏后能修复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损坏的修复费用计算; 4.13.3流动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①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均按帐面值减去残值计算; ②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企业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

2 衡阳雁城韶峰水泥有限公司

4.13.4火灾损失按公安部《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通字[1996]82号)中火灾损失额计算方法计算;

4.13.5交通事故中的车辆损失按当地保险公司理赔额计算;4.13.6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停产、减产损失价值;

4.13.7停产期限计算从事故发生起至完全恢复正式生产止;4.13.8停产损失按产品的计划成本计算。 4.14事故报告、调查的分类

4.14.1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班组长、安委会人员、厂领导;

4.14.2根据事故性质、等级、造成的影响等条件,可以将事故的报告分为内部报告和外部报告;

4.14.3厂领导和有关科室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的性质、等级选择内部报告还是外部报告。

4.15内部报告

4.15.1未造成重大影响的较轻事故、未遂事故上报本公司,由本公司组织调查;4.15.2凡属内部报告的,公司相关人员组织调查;

4.15.3事故调查前应建立事故调查组,明确调查任务、职责;4.15.4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具有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品德。 4.16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4.16.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受伤、经济损失情况;4.16.2确定事故责任者;

4.16.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防范措施和建议;4.16.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上交公司领导;

4.16.5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科室和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4.16.6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事故情况、事故现场录像带、事故现场照片、事故原因和教 3 衡阳雁城韶峰水泥有限公司

训、领导提出意见和要求等;

4.16.7要认真做好各类事故的统计工作,按规定填写表格,及时、准确、全面地上报事故。对于不报、漏报、迟报和伪造、篡改事故真相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4.17外部报告

4.17.1一般事故,上报市政府有关部门,由政府有关部门调查;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上报市、省政府有关部门,市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4.17.2凡属外部报告的,厂领导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4.17.3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4.17.4发生有人员伤亡或中毒的事故,应在保护好事故现场的同时,迅速抢救受伤或中毒人员,并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时,应以厂长为首组成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处理,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4.17.5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交通事故及火灾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

4.17.6凡发生上报安监部门的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的15天内,按事故报告的规范格式(见附件)写出正式报告,报安监部门及相关政府部门,企业在上报事故报告时,应将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登记表》一并上报;

4.17.7外来施工人员发生的事故,由施工方和我企业一起负责组织调查、处理;4.17.8政府部门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4.18事故的处理

4.18.1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4.18.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至造成事故的,由单位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事故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18.3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 4 衡阳雁城韶峰水泥有限公司

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18.4对下列人员必须严肃处理:

4.18.5对工作不负责任,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18.6对已列入事故隐患治理或安全技术措施的项目,既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18.7因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经劝阻不听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4.18.8因忽视劳动条件,削减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18.9因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18.10发生事故后,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4.18.11处分依据《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执行。

4.19事故的抢险与救护

4.19.1一旦发生事故,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积极组织抢救,妥善处理,以防事故蔓延扩大;

4.19.2发生事故时,各级领导应亲临现场,直接指挥组织抢救,并注意保护事故现场;4.19.3对有毒有害物料大量外泄的事故场所和火场,必须设立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带好防毒面具,对中毒、灼伤、烫伤人员应及时抢救处理。

4.20本制度由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9篇:3.3.1事故管理制度

事故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事故管理,确保事故得到及时的处理的同时能够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减少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发生事故的管理。 3.事故的分类

3.1 生产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违反工艺操作规程,指挥失误,以及突然停水、电、汽、冷等造成人员伤亡或原料、中间体、成品损失的事故。 3.2 火灾事故:由于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

3.3 爆炸事故:由于某种原因引起的爆炸,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3.4 设备事故:由于设备非正常损坏造成停工停产,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3.5 质量事故:指产品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造成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

3.6 交通事故:指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由于其它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3.7 环境污染事故,指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产品、半成品、原料等各种有害物质泄漏,或“三废”(废水、废气、废渣)严重超标排放,污染大气、水源、环境的事故。

3.8 伤亡事故:指企业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员急性中毒、人身伤亡事

故。 4.内容与要求 4.1 事故报告

4.1.1 公司各类事故的管理,在总经理统一领导下,由各职能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分工管理的事故,负责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

4.1.2 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事实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不得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4.1.3 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

4.1.4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司负责人报告;公司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否则将对发生事故后延迟报告的部门或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4.1.5办公室负责设备事故、生产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伤亡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4.1.6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1.7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2 事故的调查处理

4.2.1 对重大事故,总经理应组织办公室、其他部门及相关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实施事故调查。调查组中人员与所发生事故应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4.2.2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4.2.3 持安全作业许可证者违章发生事故,由违章者负责;无安全作业许可证者,擅自作业发生事故,由本人负责;被委派作业发生事故,由委派者负主要责任。

4.2.4 因管理不善,职工纪律涣散、违章违纪严重而发生重大事故的,要追究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4.2.5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4.2.6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4.2.5公司发生事故应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4.2.6 对一般事故,应由事故单位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找出原因,吸取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4.2.7 对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有意拖延的单位和个人,要从严处理。

第20篇:事故报告管理制度

事故报告管理制度

一、计量标准、精密仪器、仪表,造成非正常损坏或报废,均为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报告计量负责人。重大事故,应报质管部和公司总工,并召开分析会,做到三不放过(没有查明原因不放过,未定出防范不放过,责任者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对责任者按设备制度规定赔偿。

二、各种计量器具的帐、卡、证必须填写正确,清楚。有涂改的合格证一律无效。

三、计量器具发生错检、漏检损失重大者,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新疆通达热力公司

计量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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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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